时间:2023-03-22 17:47:1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依法治教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相分离
晋中职业技术学院在大一年级就开设了国家规定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从这门课程上来看,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好像是结合在了一起,但这只是表面现象,从这门课程的具体内容来看,虽然既包含思想道德修养的内容,也包含法律基础的内容,但其中的法律基础内容仅仅是一些法律常识,没有与道德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结合起来。而且,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形式仅为课堂讲授,缺乏多样与生动的形式。这就使得作为道德最低要求的法律不能深入学生心中,影响了法制教育的效果。除此以外,法制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的关系也大抵如此,相互脱离的状况比较严重,例如马加爵案,当然是高校法制教育的不足,但如果事前加强了心理健康方面的教育和疏导,案件应该不会发生。
(二)部分学生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的日趋激烈,在大众教育的趋势下,学生就业问题也在不知不觉中影响着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为了更顺利地从事自己喜欢的工作,很多学生就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了专业课的学习上,投入到了相关证书的取得和培训上,而对于不能短期见到成效的高校“两课”来说,同学们往往都抱着“别挂科”的态度来应对,学生学习的目的只是应付考试,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对于学习这门课的积极性。而对于大多数学生来说,法律基础知识也并非完全没有,但比较严重的问题是没有将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意识,用意识来指导自己的行为,从而做出正确的抉择。
(三)法制教育方法简单,手段单一
随着我国近些年对法律的重视,通过电视和广播开展的法制宣传形式越来越多样,但高职生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吃住都在学校,很少有机会或者说很少自觉收看或收听法制类节目,使得全社会比较认同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对他们来说收益甚小。当前我院的法制教育,受课时等各方面因素的制约,教师往往以某些法律知识的讲解和传授作为重点,例如什么叫法律,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有哪些,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哪些内容等等,使学生觉得法律离自己很遥远,看到的、听到的也都是别人的事情,跟自己没有什么关系,也不会从他人的角度来思考这类问题,借鉴别人的经验,吸取别人的教训。课堂简单的理论堆积却没有更深入的、更贴近学生实际的法律内容的讲解,把法制教育简单地理解为法律知识的教授,忽视了其更加重要的法律意识培养的内容。
(四)教师水平参差不齐
从我国目前的现状和课程设置的状况来看,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一般是由思想政治课教师承担的,我院也是这样。而思想政治课教师很少受过正规的法律教育,对现行中国的法律体系和社会上的一些法律事件,很难给予正确的法律分析,从而在教学过程中具有一定难度。而我国的综合类大学当中,有一批水平比较高的专业法律教师队伍,他们不仅从事多年法律教学工作,而且开展比较深入的专业法律知识研究,绝大多数的法律教师还从事律师工作,具有相当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们在教给学生更多法律知识的同时,也指导大家对当下社会上的一些现象给予更多的法律思考,做出正确的认识。但现实中这类专业法律教师很少愿意从事《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这就形成了实践中的一种矛盾,专业的老师不愿代,非专业的老师又代不好,使学生成为了最终的受影响者。
二、提升法制教育效果的相应对策
(一)建立独立的法制教育体系
从近些年来高校大学生犯罪案件频发的现象可以看出,当前的法制教育掺杂在道德教育当中的“观念教育”并没有达到让学生真正“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目的,虽然我院近些年的校园环境氛围已经比较友好和谐,但不稳定因素仍然存在,所以笔者认为,学院法制教育要切实发挥作用,需要构建一套独立的、完整的法制教育体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起到法制教育的作用,为树立法律意识和社会进步起到积极作用。
(二)重视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
全社会都应该重视法律知识。对于我院来说,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重视,如毕业法律课分数限制,对用人单位来说,也应加强对应聘人员法律基础知识的考核。除了增长法律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法律意识。在日常学习和工作中,学院可以广泛利用学院报刊和广播等媒介,加强法律宣传,并结合学生实际和社会的热点问题,开展形式多样的辩论赛、演讲赛、展览会、报告会等活动,更多地将教育从“进耳”向“进脑”“进心”转化,从思想层面增强大学生的法制意识。
(三)改革大学生法制教育方法作为学院的教师
应该注重教学方法的改革,更多地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也可将课堂教学延伸到校园中、法庭内,选择较为贴近学生实际的案件,组织学生进行旁听,引导学生思考身边的法律问题,分析社会现象。另外,还可以由学生自己选取较为感兴趣的话题,在每次课前安排一名学生上讲台与大家分享这个案例,这不仅锻炼了大家的组织和表达能力,更丰富了知识,在学生心中留下更深刻的印象。
二、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对策分析
(一)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高校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主渠道,是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主阵地。因此,要增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效性,就必须改革《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努力提高课堂教学效果。1.改革教学内容,增强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教育部下发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法制教育要以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为核心”,但目前高校对大学生进行的法制教育仍侧重于法律知识的灌输,轻法律意识的培养,所以高校有必要围绕“如何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来进行教学内容的改革。在精炼课程内容的同时,教师必须把主要的法律知识深入透彻地讲解给学生,这样既可以克服课时少、内容多的矛盾,也可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丰富课堂教学内容,更好地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2.改进教学方式方法,提高课堂教学效果。一方面,增加师生互动环节。在课堂教学中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改变“满堂灌”的教学方式,加强师生之间的互动交流,把枯燥的法律条条框框变为生动的、易于被学生接受的知识,从而不断提高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另一方面,灵活采取多种教学方法。教师可以通过案例教学、分组讨论、辩论赛、模拟法庭、讲座等生动活泼的形式开展教学,围绕重点难点问题,采取点面结合的形式,提高课堂教学的感染力和有效性。同时,结合大学生关注的现实中典型案例进行教学,引导大学生科学理性地面对社会现实问题,从而进一步提高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他们遵法守法意识,避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多渠道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
高校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不能仅仅停留在课堂教学上,要始终坚持法制理论教育与法制实践活动并重的原则,必须把法制教育实践活动常态化,并且要纳入到大学生素质教育的整个计划中。逐步拓宽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渠道,逐步构建完善的大学生法制教育体系,更好地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主观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的有机综合体”。1.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结合当前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校内可采取开设法律公选课,定期召开主题班会,定期举办法律征文比赛、法律演讲比赛、法律知识竞赛、法律知识调查、模拟法庭、专设法制宣传园地等形式,也可以定期邀请知名法官、律师、公安人员、检察官等一些法律专家来学校开设法制教育讲座,通过营造浓厚的校园法治氛围来不断地熏陶和感染学生。同时,可以采取“走出去”的做法,经常组织学生走出校门去旁听法庭审判、参观劳教所和监狱、参与普法知识宣传、寒暑假组织学生到农村、社区等进行普法知识宣传、参与社会调查等多种形式,将大学生学到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开拓他们的法律视野,不断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2.积极利用大学生法律社团,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大学生社团是高校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是高校第二课堂的引领者。学生社团是指学生为了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和满足个人兴趣爱好的需求、自愿组成的、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高校各二级学院可以鼓励学生根据不同的兴趣爱好,组建有特色的法律技能社团,如辩论协会、演讲协会、写作协会等;也可以成立法律服务社团,如法律咨询志愿服务中心、法律宣传服务中心等,每个社团有针对性地开展一些技能培训、志愿服务等活动,充分发挥每个大学生的特长,提高他们的法律实践能力。3.利用网络资源,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高校可以将网络作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窗口,将法制教育融于网络管理之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使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使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有效地引导大学生的法律思想和法律行为。
(三)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大学生法制教育是一项政治性、思想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必须有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成功开展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根本保证。而目前各高校的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力量薄弱,严重影响了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养成,因此,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建设迫在眉睫。1.大力加强教师队伍的培训工作。通过岗前培训、定期轮训、脱产进修等多种方式以及参观、考察、交流、研讨等多种渠道,让教师掌握大学生的成长规律,掌握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与技能,更新知识结构,不断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和法制教育水平,为学生树立良好的榜样。2.不断提高教师自身的教学业务素质。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教师不仅要精通法律专业知识,而且还要具备比较全面的教育教学和科研能力,懂得教学艺术。教师只有采用现代教学技术手段,并不断提高自己组织教学和实施教学的能力,才能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法律课程的教学效果。3.注重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建立专兼职结合的法律教师队伍。高校应加大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力度,对教学和科研成果突出的教师要给予经费支持,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教学和科研条件。目前部分高校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师大部分都是思政专业背景出身,缺乏法律专业出身的教师,因此,各高校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聘请一些精通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才担任兼职教师,进一步提高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水平。
一、语法翻译法的形成及发展
语法一翻译法最早是在欧洲用来教授古典语言希腊语和拉丁语的外语教学方法,到18世纪末和19世纪中期随着现代语言作为外语进入学校课程开始被用来教授现代语言。
它可分为三个时期:18世纪上半叶,以外语译成本族语为主要具体方法,内容偏重于机械背诵语法规则,其实用目的是如何了解外语。18世纪下半叶至19世纪末,以本族语译成外语为主要方法,内容注意到了阅读。其实用目的似是用外语表达本族语的内容。20世纪至今,在众多学派的冲击和促进下,语法翻译早已吸收了许多学派的方式方法。
二、语法翻译法的特点
语法翻译法是通过先详细分析语法规则,然后将这些语法知识应用在目标语、母语互译的实践途径教授外语的方法。它的的语言学基础是传统语言学;心理学依据是官能心理学;哲学基底是惟理主义。其特点如下:
1.借助原“希腊—拉丁语法”的规则,形成了非常完整、系统的语法教学体系。
2.重视词汇和语法知识的系统传授,注重语言规则的归纳和列举。大多数的语法翻译课本中,教学大纲以语法知识点的顺序编排,并试图有组织、有系统地教授语法。
3.把第二语言教学看成是一种特殊的智力训练,把教学看成是发展心理的一种特殊途径。
4.强调不同语言的共性,强调第二语言学习中母语能力和翻译能力的重要作用。考试形式自然是目的语和本族语的互译。
5.强调阅读和写作,几乎没有系统地注重听力和口语。
6.强调精确。
7.强调对书面语的分析,着重原文的学习。课文主要作为语法分析的材料。其语言教学模式是阅读—分析—翻译—讲解—背诵。
三、语法翻译教学法的现实价值
1.我国外语教学的实际情况决定了语法翻译法的价值
(1)师资条件
大学英语教学量大、面广,大部分的英语教学工作仍由中国教师完成。而他们中的大多数人是在国内学习英语的,即使有些教师有短时间到国外进修的机会,口语水平仍达不到接近母语的程度。语法翻译法对教师的口语要求较低,采用其进行教学绕过了对教师的口语要求。
(2)传统语文教学
语法翻译法比较接近传统语文教学,都注重字、词、造句、阅读、作文的训练;都采用逐词阅读的方法;学习方法上都强调背诵,强调“熟能生巧“等等。因此,在传统语文教学的潜在影响下,语法翻译教学法的运用对于中国教师和学生来说得心应手和顺理成章,易于操作。
(3)课堂规模
中国大学英语课堂规模大,在大的课堂规模中进行教学,语法翻译法比较容易执行。学生在单位课堂时间学到的知识点多,教学效率高。
(4)学习方式
对中国学生来说,外语必须经过有意识的、系统的讲解才能掌握。对他们而言,“语言十分复杂,有各种各样的规则、繁多的句型、大量的习惯用法、困难的发音,这些内容很难在只重意思表达的课堂教学活动中为学生所自行掌握。只有通过有意识的反复练习才能达到自动化”。(5)学习动机
动机是制约语言学习的一个因素。对于大部分学生而言,他们既没有出国深造的机会,在短期内也没有与外国人进行交流的需要,他们学习外语的目的最大莫过于通过各类学历、学力考试。英语考试内容重点总是放在语法、词汇、阅读理解和写作上。在考试中要求的是百分之百的正确率。语法翻译法强调语法规则、词汇的记忆、句子在母语和目标语之间的互译、目标语材料的阅读,强调精确,因此在短期内要想通过一门外语考试,语法翻译教学法不失为一种最有效的方法。
2.语法翻译法的优越性决定了其自身的价值
(1)其强调的语法有利于外语学习
Canale和Swain认为交际能力应该包括语法能力、社会语言能力、话语能力和策略能力。
“有效的语言教学不可能完全脱离语法”。
就连倡导交际法的Wilkins也认为:学习的第一阶段可侧重rulesofgrammar,第二阶段偏重rulesofuse。
廖巧云做的调查显示,不涉及语法教学的交际法对大、中学生是行不通的,语言基础知识不过关的学生虽然努力学了四年,但进步甚微。
可见,“语法恐怕不是要不要的问题,而是在外语教学中如何把语法教学摆在恰当位置上的问题。”足见语法教学的重要性。
语法翻译法强调语法、词汇学习,其好处如下。
①语法翻译法有完整的语法体系,这一体系有利于学习者较快、较好地掌握目的语的整个结构。建立在“希腊—拉丁语法”规则上的英语语法体系有利于外语学习者认识目的语的形式、不同的词类、句子组合等,有利于学习者掌握这一体系。
②通过有限的语法能够生成无限的句子,这是语言的生成特征。人们可以记忆有限的语法规则,却无法记忆无限的句子,而教授语法知识正是“授人以渔”。
③尽管语法本身不等于语言,但它总结了语言本身的规律,可以帮助学习者了解语言。
④有利于学习者打好语言基础,在注重读写译的同时,为听说能力的提高提供保障。口语表达必须具备两个方面的条件,即潜在的表达素质和实际的产出能力。潜在的表达素质是一个量的积累,实际产出能力则是运用所积累量的技能问题。作为口语表达的说,如果缺少一定的词汇和语法结构,也就是相应的口语表达素质,往往开不了口。听,当然也需要一定的词汇和语法结构,我们常说的听不懂,关键的问题就是词汇量不够和语法不清。可见语法翻译教学法在培养学生综合表达能力方面,仍具有有效性。
(2)实现母语和外来语间的对比
成年人学习外语跟儿童不同。成年人的脑海里已经蕴涵了庞大的母语参照体系,他们必然要利用其母语知识去类推、理解、把握外来语。
在母语和外语有差别的地方,学习者的母语知识会干扰外语,而在母语和外语有相似之处时,母语则会对外语学习有积极的帮助。这个过程叫做语言迁移。在两种语言相似之处,迁移起正面作用,而在有差别之处,迁移便起负面作用。
语法翻译法通过比较二者在语言上的特征,有利于学习者在学习英语时利用汉语正迁移,排除负迁移的影响,引导学习者在向目的语迂回靠拢的过程中减少盲目性,少走弯路,提高学习质量。
(3)和其它教学法相得益彰
在今天的外语课堂上,语法翻译教学法依然很活跃,许多老师仍然普遍采用英译汉或汉译英的练习方式,也结合课文讲解必要的构词知识、语法知识、词汇用法和典型的句型结构这些方法比较有实效,与其它教学法交替使用可以活跃课堂气氛。而语法翻译法也正好弥补了其它教学法的不足。
参考文献:
[1]桂诗春.应用语言学[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1988.
[2]冷洁.从社会、文化和民族性角度看语法翻译法盛行中国的原因及对我们的启示[J].基础教育外语教学研究,2003,(2):20-24.
作者:张涛
职业教育对剩余劳动力转移的促进作用
1. 有利于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竞争意识和市场意识著名经济学家凯恩斯曾说过:“观念可以改变历史的轨迹。”[5]观念对人有着巨大的作用力。育人是教育的主要功能所在,作为教育的一部分,职业教育更是承担着此项重任。职业教育在向学习者传授知识和工作所需的技能之外,也培养了学习者竞争意识和市场意识。我国农村地区由于长期受到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思想保守,自给自足和故土难离的观念根深蒂固,缺乏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市场竞争意识。而面向农民大众的农村职业教育,对于转变农民的这些传统观念作用明显,能有效提高农民的自我经营和自我发展的能力,更好地在充满竞争的市场经济大潮中谋得生存与发展空间,实现剩余劳动力切实有效的转移。2. 有利于提高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劳动生产率,提升农村科技水平人力资本理论认为,教育训练中工人所获得的技能能力,使其工作具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根据此理论可知,经过教育提高个人的生产率主要是因为教育能够提高个人的认知技能。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也写道 :“教育会生产劳动能力。”[6]世界银行的一项研究表明,“受过 4 年初等教育的农村劳动力比未受过教育的农村劳动力的粮食产量高 8. 7% - 9. 3%”。[7]据闵维方对我国汽车工厂的实证研究表明,“受过职业教育的工人的生产率要比仅受过一般教育的工人高 6%- 11% 。”[7]可见,教育和生产率之间存在一种直接正相关关系。农民加大自身的职业教育投资,能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相关的职业技能,起到对劳动力再生产的作用。农村职业教育培养职业人才,有利于促进科技积累和传承,使科技促进劳动生产由“潜在性”变为“现实性”。因此,农民在接受职业教育时,所获得的生产能力提高,能够促进农业生产的科技水平提升,即加大职业教育———提高农民劳动技能———提高生产率———提升农村科技水平。3. 有利于增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职业适应力,提升职业稳定性在各类教育中,职业教育和就业最为密切,普通教育侧重于增加受教育者的知识存量,而职业教育的直接结果则是能够增加人力资源的技能存量。[8]在现代经济建设发展的社会中,对人才的需求是多样化的,农村劳动力通过职业教育和培训,可以有效地增加自身的人力资本,提高职业技能,最终有利于农民增强在就业市场中的适应性。根据 2009 年 3 月国家统计局对农民工的调查统计,在返乡农民工人群中,文化程度为不识字或识字很少、小学、初中、高中、中专、大专及以上的返乡农民工分别占 2. 4%、14. 8%、65. 8%、11. 1%、4% 和 2% ,初中及以下学历的农民工就占到82. 9% 。[9]这说明农村劳动力文化程度越低,转移后的农民工越容易回流,受过农村职业教育的具有中专或大专学历的农村劳动力回流的较少,由此可见,对农村剩余劳动力加大职业教育培训力度有利于增强其就业的稳定性。
基于农村劳动力转移下职业教育存在的问题
1. 劳动力转移的实训基地和设备缺乏,对农民工培训的缺失职业教育是培养实用型、操作型或技能型人才的教育,这就要求教学过程中配备辅助教学的实训基地和相应的设施设备。目前,在农村劳动力转移过程中,实训基地建设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立法保障性有待加强。[10]职业教育难以针对劳动力转移配备相应的实训基地和设备,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培训缺失,导致转移的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不适应。针对农村青少年的职业教育,多数职业学校的教学手段仍拘泥于单一的课堂教学形式,教学方法仍固守单向的程式化讲授与训练。据有关职业学校的调查,有 55. 4% 的学生表示“没有去过实训基地”,有 33. 73%的学生“在校内的实训基地实习过”,有 10. 82% 的学生回答“在校外的实训基地实习过”。[11]与此同时,企业一般也不愿意接受学生的短期实习,或者附属成为学校的实训基地。专业实训基地和设备的缺乏,必将无法满足农村职业学校的学生的要求,更无法培养出企业所需要的技能型人才,他们要求的职业教育知识面宽、实践性强,种种因素致使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有效性不足,未能充分发挥农村职业教育在劳动力转移中的作用。2.“双师型”教师配备不足,教育质量难以保障由于我国农村职业教育起步较晚,教师队伍建设一直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职业院校教师总量上不足,在质量上,学历达标率低,而理想的专任教师应该是不仅具有合格学历,而且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且有实际工作经验的“双师型”教师。据教育部职成司统计,职业高中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分别占 46. 71%和 2. 7%,兼职教师比例只占 3. 4%,远远低于国家 15% 的标准。[12]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严重缺乏,多数的教师是从学校毕业就直接到职业学校任教,他们没有企业工作的实践经验。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国情调研课题组 2006 年的一项调查,在回答“您在企业或单位从事过与现专业有关的工作多少年”时,有62. 9% 的教师回答“没有”,有 19. 3% 的教师回答“5 年以下”,只有 17. 8% 的教师回答“5 年以上”[13]。可见,很多职业学校的教师岗位需要的工作经验和职业技能培训缺乏,新教师的知识结构与职业教育所要求的知识结构不相适应,对学生相应的实训教学及指导工作难以完成,难以保证人才培养的质量,致使职校学生社会认可度低,限制了劳动力的转移就业。3. 经费投入不足,受教育机会减少近年来,我国对职业教育经费投入增长缓慢,中国统计年鉴显示,从 2001—2008 年间,我国教育财政支出增长最快的是对普通高中的投入,平均年增长 32. 58%,增长最为缓慢的就是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年平均增长 15. 65%,[4]767远远低于其他教育类别的年增长率。从图 1 也可以看出,2004 - 2008 年这 5 年来国家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占国家财政性经费的比例有所增加,但支出总量在所有教育门类中最少。据调查统计,县一级政府平均对全社会的教育开支中城市使用了 77%,农村仅使用 23%。[14]许多地方政府把城市教育当做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正事”,对农村教育重视度不够,更不用说农村职业教育。研究表明,职业教育成本是同级普通教育的 2. 6 倍,主要用于实训基地建设和学生技能训练。[15]由此可见,职业教育同普通教育相比,需要更大的财政经费投入。由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低,限制了外来投资的利益选择,社会不同主体的参与度很低,政府对农村职业教育投入不足,直接导致农村富余劳动力受职业教育的机会减少,最终不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向外流动。
首先是教师在每周的作文课内进行辩论练习,结合自己身边发生的事情发表自己的看法。笔者的做法是让学生就班上发生的事,学校发生的事,家里周围发生的事,电视新闻说说自己的看法,大家讨论他的看法对不对,怎样证明他的看法对。这样做,让学生对议论文有个初步的认识,也练习学生发现问题的能力。
二、重视议论文文体的基本知识
教师利用补课时间,给学生读一些简短的议论文,让学生试着找找论点,哪些是证明论点的材料,说说观点与材料之间的联系。如短文《创造生活》、《地球老了》。课下,让学生搜集一些学习方面、励志方面的明人名言、名人的故事。
在学习第二单元《敬业与乐业》一文时,就按议论文的教学方法来教授。先让学生找观点,梳理全文的论证思路。为了证明论点,用了哪些论据。学生在这个阶段已是第三次接触议论文,这节课学生难点是弄清楚论据的类型。一般说,应该首先分析作者所提供的事实,从事实中看出道理,在验证它与文章的论点在逻辑上是否一致。道理论据往往由于它与论证过程联系的十分紧密而不容易辨认。能够用来作为论据的道理,是大量事实抽象、概括的结果。阅读道理论据,应该能够从作者提供的道理中联系相应的事实,并以此来检验这些道理是不是能够证明论点。学生搞清楚了论据,再让学生把自己所搜集到手里的名人故事归一下类,看看分别能证明哪些论点,而且在议论文中作为论据的事实是概括叙述,语言很精练。
三、归纳总结议论文文体知识,解决教学重点难点
无纸化证券是电子科技在证券市场不断发展的产物,它是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者证券公司计算机系统处理的电子簿记系统内反映证券持有状态的电子数据信息。投资者通过其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持有证券,并通过该账户进行证券交易和转让。相比传统的有纸化证券,证券持有人原先对纸面证券的支配,演变为通过证券账户对其中的电子记录或者电子数据的支配。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市值已在30万亿元左右,证券账户总数超过1.4亿。2007年,沪深证券交易所日均证券过户总金额达2000多亿元。也就是说,我国单在证券市场就有30万亿元左右的财产权益都是以无纸化的形式存在,而且每天的流转总量超过2000亿元。可见,以无纸化方式存在的证券财产已经成为社会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的十七大也提出的“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的重要途径。
从本质上说,因无纸化证券权益确认和流转发生的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但是,由于权益载体“无纸化”的特殊物理环境,“权利表现为数字或电子符号;而这些符号又记载于特定的密码账户下面。”[1]上述变化客观上使得以有体物和以纸面凭证为载体的权利为考量对象的传统民事法律适应不了实践的客观需要,有关证券权利的归属、变动、流转和实现等的相关制度和规则要不存在一些难以适用的情形,要不就是缺少相应的明确规定。无纸化条件下,“电子证券法律规则的缺失对于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而言都是一种不确定性,所有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将无法按照法律规则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由此可见,以促进证券交易效率提高和交易成本降低为目的的证券无纸化给证券的发行、持有和交易带来了革命性的变化,这种变化对传统民事法律制度的挑战是全方位的,亟需从无纸化条件下证券民事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出发,抽象出专门的规则和制度,完善《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破产法》、《证券法》等相关民商事法律,明确界定和规范无纸化证券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各类证券账户的性质和功能需要法律明确规定
证券账户是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载体,证券账户记载的内容既是证券权益确认和流转的基础和前提,又是证券权益确认和流转的结果和目标。无纸化证券与证券账户不可分离,投资者对证券的持有只能通过控制证券账户来实现,不同的证券账户所代表和反映的证券权益也不相同。证券账户相当于投资者的“证券存折”,用于记录投资者所持有的证券种类、余额及变动情况。证券账户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投资者本人名义为投资者开立,实践中多由证券公司等开户机构开户。证券以纸质凭证存在的条件下是不存在证券账户的,投资者只要持有合法取得的证券,就可以对证券进行处分,并拥有证券权利(质押、接受分红派息及投票权等);但无纸化条件下这一切权利的行使都需通过证券账户来进行。证券账户在无纸化证券的市场中扮演着首要角色,可以说,离开了证券账户,无纸化证券交易便无法实现。
证券市场目前存在多种账户类型,如普通证券账户、名义持有人(nominee)账户、融资融券账户、证券交收账户、专用清偿账户、基金账户、定向资产委托管理账户等,由于法律对于各类证券账户的性质、功能、各种证券持有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暴露出来的矛盾和问题典型地反映出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体系的不同法律效果背后所依托的基础法律制度的差异:直接持有依托“一物一权”的传统大陆法系物权制度,是投资者同时作为名义上的所有者直接持有证券的体制;间接持有是指投资者将持有证券交付一个或多个中间机构(证券公司),后者再将投资者交付的证券交存到中央证券存管机构(CSD),发行人股东账户登记的证券所有者是最后的中间机构,CSD在登记机构取得股东或债权人的法律地位。
在大陆法系“一物一权”的法律语境下,账户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在法律上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投资者直接对发行人拥有请求权,被直接登记为其持有证券的所有权,相应地取得股东或债权人的地位。而名义持有人(nominee)账户的真正投资者的名称是不显示在账户名称中的,也不显示在股东名册上,因此这类账户的实际受益人的证券权益如何确认在法律层面也缺乏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间接持有依托“双重所有权”的信托制度,“间接模式实际上是信托方式,证券被登记在经纪-交易人、银行或专门存管人账户上,该中介机构作为证券的注册持有人或在册所有人(recordowner)拥有法定所有权(legalowner);而投资者作为最终持有人或受益人(beneficialowner)拥有收益权(beneficialownership)。”[3]一旦名义持有人和实际受益人对证券权属发生争议时,这一问题便凸显出来,实践中发生过投资者根据证券价值的涨或跌来选择主张所有权或是主张债权的案例,也成为间接持有制度的难点之一,对于如此重要的民事法律关系问题,我国仅有中国证监会的部门规章《证券登记结算办法》第18条有相关的原则规定“证券应当记录在证券持有人本人的证券账户内,但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证券账户内的,从其规定。”而名义持有人制度下,投资者和发行人之间,以及投资者和中介机构之间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投资者对于无纸化证券的权利是“纯粹的契约性权利”、“共有权”、“信托所有权”还是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权利状态的“证券权益”?都没有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这种法律规定的空白状态,必然会影响到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创新发展。“投资者的权利性质、权利的行使方式以及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具体措施必须明确。否则,因为立法不明确所造成的法律风险将会极大地阻碍证券市场的发展。”[4]
二、物权法律制度需要明确证券权益保护的特殊规则
证券无纸化后,投资者对证券的所有权不再依据持有实物证券或者证券上的记名,而是以证券登记机构的电子簿记记录为依据,体现出非流动性的特点,类似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同时,以电子数据形式记载的证券权利,又具有高流动性的特点,类似于动产物权。证券交易的实际情况是,证券的交收不再需要交付证券或者变更证券上的记名,而是由证券登记机构对电子簿记系统中的证券账户记加或者记减记录而做出变更。显然,由于无纸化证券的特殊存在形式,其权利的归属依赖动产权利规则或不动产权利规则存在难以适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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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纸化证券的权属确认和变动是通过证券登记来完成的。而无纸化证券的登记不同于物权登记,它是与证券账户结合在一起的,登记可以产生证券权利,如证券发行采用无纸化方式,登记即表明取得证券权利,而无纸化证券的登记又没有发放权利证书,这都与物权登记有所不同。不动产物权登记着眼于登记机构对于不动产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确认,是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形式。而证券登记由于簿记记录的特殊性,往往在过户行为的同时发生,不存在权利变动和登记行为的分别实现。此外,从法律效力来看,证券登记的法律效力,不仅是对证券权利状态的记载和确认,即通过证券登记,可以确认证券合法持有人和处分权人的资格,也可以标明该证券上的权利限制状况,而且还体现为对证券行为状态的记载和确认,如要约收购登记,以判断证券行为结果是否确定和符合规则要求。但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的证券登记行为,是否可以作为产生无纸化证券权益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证券登记的登记事项、登记程序、登记职责等也缺乏法律的明确依据。《证券法》第160条第二款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的结果,确认证券持有人持有证券的事实,提供证券持有人登记资料……”。该条规定并未明确证券账户的登记记录具有确认证券权益归属的效力。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证券登记规则》作为商事特别规则规定了登记是确权依据,但由于其层级较低,司法实践中往往不予认可其效力,一些法官从传统物权法的概念原则出发,认为股票所有权的判断并非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登记为准,证券登记是持有登记而非所有权登记,不能作为股票所有权的唯一判断依据,由此对无纸化证券交易制度造成了相当的影响。三、合同法律制度应当完善集中交易机制的规范内容
在无纸化证券交易环境下,上市证券在集中交易场所以匿名的,由中介人(证券商)介入、“多对多”的电子化方式集中撮合成交。卖出证券将经由卖出客户证券账户,卖出方证券公司证券交收账户、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交收账户、买入方证券公司证券交收账户和买入客户证券账户等五类证券账户实现证券权益的流转。在这过程中,共同对手方(CentralCounterParty,CCP)制度是实现证券交易结算的重要制度基础。我国证券市场实践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事实上担当着绝大部分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下的中央对手方,包括以集中撮合方式进行的A股、国债、企业债、回购交易、封闭式基金、ETF、LOF等。共同对手方制度的要义在于,登记结算机构介入证券交易买卖双方之间,成为“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这种交易模式完全不同于一对一的传统交易方式。这一制度要求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介入卖买双方的合同关系,成为所有结算参与人唯一的交收对手。“中央结算机构与参与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一个不同于原参与人之间的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两个债权债务是独立的,这不仅是因为当事人不一样,更主要的是因为债权债务关系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参与人之间债权债务基于分别代表其客户的证券买卖协议;而中央结算机构与参与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基于中央结算规则,如果发生纠纷,依据的不是证券买卖协议,而是按照中央结算规则产生的清算表。”[5]
共同对手方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责任更替和担保交收。责任更替的要义在于原来买卖双方达成的合同被双方分别以结算机构为共同对手方的两个新的合同所取代,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共同对手方所承接,当事人只与结算机构一个对手方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资金和证券的交收。关于中央对手方的形成方式,英美法系国一般采取“约务更替”(novation)制度,也称为“合同更新”。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合同法中没有类似制度,相似的制度是《合同法》第88条关于“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规定,但考虑到证券交易数量极大,且在瞬间完成,证券公司间达成的合同,无法依据《合同法》第88条,经过双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给结算公司。同时,根据共同对手方制度中的担保交收制度,共同对手方承担的履约义务并不以任何一个对手方正常履约为前提,即使买卖中的一方不能正常地向共同对手方履约,作为共同对手方的登记结算机构也应该首先对守约一方履行交收义务,然后再根据规则处置违约一方的资产和担保物,或者向违约方追索等办法弥补对手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由此可见,共同对手方(CCP)结算制度要求有一套完全不同于《合同法》等法律规定的合同履行规则和制度,现行法律难以为登记结算机构成为共同对手方制度提供合理解释。同时,《证券法》也没有明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共同对手方”地位,需要将现有部门规章《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共同对手方制度提升为法律层面的规定。
四、担保法律制度需要体现证券交收担保机制的特殊性
金融之本在于资金的融通和流动,而要保障资金融通和流动的顺利实现,则离不开有效的担保法律制度。在无纸化证券交易过程中,交易一方或各方不能按照约定条件足额、及时履行交收义务,其负面效果不只及于传统交易中的对方,由于实行中央对手方(CCP)交易制度,个别当时人的违约风险往往会演化成系统性的证券交收延迟或交收失败,在这里,违约风险呈明显的“敞开性”特点。防范和管理结算风险决定了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稳定连续运行,决定了证券交易能否得以最终完成,也决定了整个证券交易系统的安全。在证券交易结算中引入全面的担保机制,将最大限度的防范结算风险。无纸化证券交易条件下的“担保体系并不限于一般担保法意义上的担保,指为确保证券交易结算的顺利完成、确保证券与资金的交割交付而制定的有关机制,特别是在交收违约发生之后为确保交收完成的保障机制,这种机制的核心要素在于在义务人的财产之上设置了某种他人权利,特别是中央登记结算机构的权利。……所以在某种意义上,这种担保机制并非为了中央结算机构自身利益,甚至可以说在结算关系上中央结算机构没有自身利益。”[6]事实上,建立在一对一的传统交易模式基础之上的担保法律制度,无法满足无纸化证券集中交易结算对于建立一揽子担保机制的需要,现行担保法律制度并没有表现出对于无纸化环境的完全适应性。
一是关于担保的成立强调订立书面的合同。而在集中交易的证券领域,书面合同的双方合意是不可能实现的。因此,无纸化证券的交易结算关于担保的设立大多以业务规则先行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一旦进入交易,即被视为接受交易结算规则,而无需另行签订单个的书面合同。因此有必要以专门的法律规定来确认以规则方式解决一揽子担保成立的效力。
二是担保的具体实现形式偏于单一。《物权法》仅规定质押以登记方式生效,而在当前的证券交易结算实践中,不同的交易品种的担保实现方式有一定程度的差异,有过户、有登记、有控制、有提交。如旧国债回购交易中,以回购登记为担保设立要件;而新回购交易中则为担保国债转入质押库为担保设立要件;交收担保品则以担保品提交入库作为担保成立要件;对于存在自营及经纪业务的结算参与人,客户资金交收账户不足时,登记结算机构可以直接动用自营账户内证券完成交收。因此在当前的实际证券交易结算中,担保物权具体实现形式需要有相应法律的专门解释规定。
三是没有规定让与担保制度。让与担保是适应商事实践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法律制度。在证券交易领域,让与担保以证券转入担保权人证券账户作为证券担保权益生效要件,转入担保权人证券账户的证券归属担保权人,若担保人到期履行债务,担保权人保证返还同质同量的证券财产。这种新型的非典型担保物权在金融创新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确立了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制度,但由于缺少让与担保制度,影响到该项制度功能的发挥。中国证监会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基于实践的需要规定了相似性质的融资融券担保制度,但由于缺乏上位法的支持使其合法性受到质疑。我国著名民法学者王利明教授认为,虽然《物权法》未规定让与担保制度,但是,目前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并不会受到影响。当事人可以根据《信托法》确立法律关系。但从为证券业金融创新提供制度基础的角度,他也指出,“在条件成熟的时候,也可以制定特别法来确立让与担保制度。”[7]与此相关联的是关于禁止流质的规定如何与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创新的需求相协调,使之更加有利于市场交易手段的完善和业务模式的拓展。事实上,已经有部门规章层级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突破了原《担保法》和《物权法》的限制,质权人(银行)可以在股票市值降至平仓线时,出售质押股票。但直接转移担保品以偿债规定与我国现行物权法规定的禁止流质原则有所不符。
五、破产法律制度需要考虑证券清算交收的实际需要
《破产法》作为处理破产清算条件下特殊债权债务关系的专门法律,基于债权人公平受偿的基本法律价值取向,规定在破产程序启动后,不能有缺乏法律依据的个别清偿行动。破产程序一旦开始,即使是担保债权人也不能独自行使其担保债权。具体到强调安全与效率并重的证券市场,按照无纸化证券特殊交易规则要求履行职责的中央登记结算机构,会因为破产法缺乏特别的规定而面临相当大的法律风险。
一是清算交收系统的优先性应当予以明确。清算交收系统履约优先原则是国际上对清算交收系统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如我国香港地区及欧盟均规定,清算交收系统相关规则优先于破产法律适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尽管具有债权人的法律地位,但并没有独立的利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债权的实现维护的是整个证券市场的结算安全和全体结算参与人的利益。因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债权应优先于其他债权实现。”[8]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这可能成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结算参与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享有优先地位的障碍,不利于清算交收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共同对手方,破产结算参与人在结算系统透支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垫付资金完成已达成交易的交收,而该部分垫付的资金来自全市场结算参与人的资金。因此,如果不允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侵害的将是全市场结算参与人的利益,违反公平原则。因此,清算交收系统的优先性是否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得到体现:一方面,结算参与人破产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有权依据业务规则强制要求结算参与人完成进入破产程序前后已达成交易的交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应受到《破产法》自动中止原则的影响,而且即使结算参与人未提供担保,结算参与人的破产财产也必须优先用于履行交收义务,另一方面,结算参与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在债务人财产的分配顺序中,应当赋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债权人的优先地位或者法定的优先清偿顺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依据业务规则强行留置的违约交收证券和结算参与人提交的担保物有优先受偿权,且有权直接依据业务规则对担保物进行处分。这种优先权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可直接依据业务规则行使这种权利,而无需征得法院事先同意。
二是破产管理人的撤销权应受限制。《企业破产法》第31条赋予了破产管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解除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权利。然而,此项规定与国际通行的无纸化证券交易最终性原则存在一定的冲突。特别是,当作为结算参与人的证券公司破产时,执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就可能影响集中交易和多边净额结算秩序,引发系统性风险。因此,对于证券交易所市场已达成的集中交易和已进入清算交收程序的合同,法律似应规定破产管理人不得行使撤销权,以维护清算交收系统的交收最终性。
注释:
[1]高富平主持.证券登记结算数据电子化的法律问题研究[R].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重大法律课题研究报告[C].97,105.
[2]王静.电子证券的基本法律问题[A].2008《物权法》与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高层论坛论文集[C].115.
[3]高富平主持.证券登记结算数据电子化的法律问题研究[R].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重大法律课题研究报告[C].97,105.
[4]董安生主持.证券持有模式及不同持有模式下持有人权利研究[R].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重大法律课题研究报告[C].56.
[5]毛国权主持.证券交易结算担保体系法律问题研究[R].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登记结算重大法律课题研究报告[C].311,297.
论文关键词:建构主义法语教学
1建构主义理论概述
建构主义是西方教育心理学的最新教学理论,是认知理论的一个分支。建构主义源于儿童认知发展的理论,20世纪80年代初由瑞士的皮亚杰提出。皮亚杰是认知领域最有影响的一位心理学家。他关于建构主义的基本观点是:个体的认知结构是通过同化与顺应过程逐步建构起来,并在“平衡——不平衡——新的平衡”的循环中得到不断的丰富,提高和发展。在皮亚杰的理论基础上,国外的科尔伯格、维果茨、斯腾伯格等学者又从不同的角度做了进一步的研究,丰富和发展了建构主义的理论,从而为建构主义实际应用于教学过程创造了条件。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在认识论、学习观、教学观等方面都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与观点,并在国内外教育教学领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2建构主义关于学习的含义
自20世纪50年代起,学习理论经历了行为主义、认知主义和建构主义等不同的发展阶段。如果说行为主义注重外部刺激的设计,认知主义着重知识结构的建立的话,建构主义则更关心学习环境的设计。行为主义和部分认知主义偏重于教师的教,而建构主义则特别注重学生的学。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知识的获得主要不是通过教师传授,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即社会文化背景下,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源,通过与老师和学习伙伴的交流、协作,最终以意义建构的方式来获得。建构主义学习的基本特征突出表现在学习的自主性、学习的情境性和学习的社会性这三个方面。建构主义改变过去只重视知识传授的传统教学方式,重新对教师与学生的角色进行定位,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让他们在适当的环境中通过探索和交流主动地参与学习过程,最终获得知识。建构主义鼓励学习者发挥学习的主动性,积极地参与到实践中去解决问题,并在学习过程中不断提高自己的认知能力,使新知识的学习不断得到攀升,同时注重教师在学习过程中的牵引作用。
3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对法语教学的影响
从法语教学的角度我们可以看出,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学生是法语知识的实践者,教师是法语学习的设计者、组织者和指导者;法语教学的最终目标是使学生能够建构当前所学知识的意义,从而能够运用到实践中;学习的方式应以合作学习为主,运用会话和讨论。这种理论对法语教学产生的影响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3.1对师生角色定位的影响
在建构主义学习环境下,教师和学生的地位、作用和传统教学相比发生很大的变化。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在法语教学中,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是中心,是知识意义的主动建构者。学生的地位将由传统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主动参与者,学生将成为知识的探索者和学习过程中真正的认识主体老师是学生法语学习过程中的指导者,老师对学生的学习起指导作用;法语学习过程中的互动和协作也是学生学好法语的前提与重要的保证。教师要改变传统讲授者与灌输者的角色,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起组织者、指导者、帮助者和促进者的作用。在高职法语教学过程中,教师不仅要使学生学会自主学习,还要学会与他人合作。教师应引导学生积极主动的学习,帮助学生实现自主学习,最终达到使学生有效地建构当前所学知识的意义的目的,真正发挥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体作用。
3.2对法语教学设计的影响
随着情境认知、真实生活中非正式学习研究的深入,以及多媒体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建构主义学习理论的观点对教学设计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引人注目。根据建构主义学习理论,学习是学生心理的积极运作,而不是对教学的被动接受。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其他人可以提供援助,但是,发挥重要作用的是学生本身。从这种教学观出发,对直接教学的质疑变成了法语教学设计的一种需要,即要求学生借助于他人的帮助对所接受到的法语知识进行建构。这样,高职法语教师对课堂的精心设计显得尤为重要。老师所设计的课堂教学活动既要符合学生的认知规律,又要能引起学生学习的兴趣。同时,还要他们学会协作学习,使学生形成个性化学习方法,发展他们的自主学习法语的能力。在教学设计中,教师对学生的直接灌输减少甚至取消了,但教师的启发、引导作用和事先的准备工作、组织工作都大大增加。因此,依据教学原理对教学过程和教学资源进行科学的设计成了教师的主要任务。
4对法语教学模式的影响
【中图分类号】G6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06-0021-01
在新课改背景下,小学语文更加成为学生学习其他学科的重要工具和基础知识,新课改中教育素质的实施为小学语文的课堂教学带来了整体的变革,其中,儿童思维发展新论指导新型小学语文教学模式也逐渐的进入人们的视野,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重视。虽然小学语文教学不断的进行改革和探索,但是还是存在着严重的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改善也非常重要。
1.目前小学语文教学的现状
1.1不注重对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
目前小学语文教学过程中忽视了对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特别是在低年级的语文教学中更为明显。在这一阶段,教师通常习惯对小学生进行认字、写字等的训练,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学生阅读和写作能力的训练,这对学生思维能力的发展和培养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出现这种情况,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教师对于学生学习能力认识不足,认为儿童只有初步逻辑思维,并不具有命题假设的抽象逻辑思维,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师在对小学低年级阶段的学生教育时并不进行逻辑思维能力方面的培养和训练。
1.2忽视了学生原有的学习基础
有研究指出,儿童思维发展在学龄前母语的口头语言方面已经具备了很坚实、很强大的思维基础,并且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和理解能力。但是在现实的语文教学中,很多教师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导致教师在对学生进行语文教学时更加注重拼音、认读、拼读、书写等方面的教学,而没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学生思维的训练,单纯的教导学生借助刚学的拼音和注音、朗读和阅读一些诗歌,不仅使学生感到拼音学习枯燥无味,还浪费了很多时间。
1.3在课堂上不能合理把握提问和朗读的技巧
新课改倡导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善于对学生进行提问,以启发学生的思路,培养学生自身的思考能力,同时提高学生的朗读能力和语感,增强学生的语言逻辑能力。很多教师为了实行新课改的理念和要求,经常对学生进行提问,加强对学生朗读训练的要求。问题的设置和朗读训练如具有启发性和引导到位,将会对学生学习语文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现实情况中教师对教学目标通常把握不够准确,并不能抓住课文的关键所在,这样进行提问,只会使学生产生畏惧,甚至对语文课程产生反感,产生相反的结果。所以,教师在语文教学中的提问要有效,防止失去提问应有的作用。
2.儿童思维发展新论指导下实现小学语文教学改革应该采取的举措
2.1教师要正确理解和把握儿童思维发展新论的理念和要求
教师对儿童思维发展新论要有一个正确的把握和理解,这是能够实践好儿童思维发展新论指导理念的有效措施,所以,教师在进行语文教育时首先要高度重视理念的学习,并真正的认识到儿童学习语言的最终目标是为了情感的沟通和思想的交流,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始终要保持“以语言运用为中心”的原则来进行教学活动的开展。
2.2利用多种语言实践活动和游戏来开展拼音教学
教师在进行拼音教学的过程中,要学会合理的分配和利用课堂时间,把主要的精力放在对重点和难点的讲解上,尤其是对一些相对容易混淆的拼音要更加的重视,并加强学习指导,如对于b和p字母的学习,要让学生利用各种方法加强对这两个字母的学习和记忆,可以运用多媒体,让学生进行拼读。除此之外,教师还要进行实践活动,开展丰富多彩的语言实践活动,对学生思维能力在拼音教学中的加强具有重要的作用。
2.3创设多种与汉字有关的活动来开展识字教学
学生的汉字学习不能只依靠反复的书写和背诵来完成,教师还要尽可能的开展各种与汉字相关的活动来对学生学习生字的兴趣和积极性进行激发,可以让学生进行猜字谜和编故事的游戏,或加一笔、减一笔、换位置等的方式对学生思维进行加强训练,例如教师在进行训练时可以以“旦”为例,运用加一笔的方式就是“一个日加一横就是?”,可以出一个谜面让学生猜,如“太阳从地平线上升起”等,鼓励学生们猜出答案,这样不仅能够激发学生们的好奇心和积极性,还对学生的思维扩散具有一定的帮助,达到最佳的记忆效果。
2.4采取有效的阅读策略加强对学生思维的训练,提高其阅读能力
在进行语文教学的过程中,教师要采用重点语句示范朗读和评价,并进行语句品析,可以运用这样的方法来提高教学阅读的质量。同时,还要把课文阅读和实际生活相结合,进一步加强学生对课文的理解。例如,在学习《永生的眼睛》这篇课文时,小学生可能会无法理解无私奉献的精神,所以,这种对于小学生来说理解比较抽象的问题,教师课前要搜集一些相关资料来解释永生的意思。这样不仅可以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还能取得比较好的阅读效果。
3.总结
综上所述,要想在儿童思维发展新论的指导下实现小学语文教学质量的提高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教师在小学教育期间进行长期而艰苦的努力,要加强对实践的研究和不断探索,为学生的思维能力提高做出积极努力。
人称的非常规用法反映了使用者根据不同社交场合对语言的灵活运用,接收者需要正确理解使用者传达的社交意图。学术论文中“是否选用人称代词能揭示出作者如何看待自己在某一研究中的作用及表明作者与读者、同行间的关系”。本文认为关键在于如何解释该语言现象,选择“社交指示语”来统一称谓。
一、语料收集和分析结果
本文从语言学、数学和机械领域共30种期刊上选取180篇学术论文。汉语语料搜索“我”。英语语料搜索“I”,“me”,“my”,“mine”,“we”,“us”,“our”,“ours”。结果显示汉语语料中仅语言学论文有3处使用第一人称单数,英语三个学科均有使用。汉语语言学领域第一人称复数的使用达到77%,数学领域和机械领域依次靠后。英语论文检索结果表明三个领域对第一人称复数的使用基本持平。
二、第一人称社交指示
本节结合语料讨论第一人称社交指示用法。
(一)第一人称单数
汉语仅在语言学论文出现三处第一人称单数的使用,英语论文大量使用第一人称单数。
1.So far as Ican tell,neither way of thinking is uniquely targeted by a significant problem.
2.我个人认为,从长远来看,这不利于文体学的发展,因为我们所谓的文体学……
使用I强调作者本人的贡献,也体现作者承担个人责任的意愿,尤其是作者认为自己的陈述可能存在不足。目前提倡用“主动的”第一人称来进行论文写作使表达更加清晰自然,而国内学者依然避免第一人称以保持客观和谦虚。
(二)第一人称复数指作者
学术论文中经常出现第一人称复数作单数的情况,使用“我们”来指代自己。
1.另外我们猜测项链图的嵌入分布为强单峰的,并且其单峰点的位置为其不可定向平均亏格的上取整或下取整……
2.We present the solution of crack problem by introduction of a set of potential functions.
这些论文均由单个作者撰写完成,该种编者“We”的用法体现作者的谦虚与礼貌。田海龙指出“我们”表示“自谦的人际功能在汉语文化中有着牢固的根基”。同时亦拉近了作者与读者的心理距离,造成了移情的语用效果。英汉论文中该用法均最普遍,但英语不同领域的论文使用次数基本持平,汉语论文语言学使用最多。这是因为国内理工科领域避免使用第一人称指示语。
(三)第一人称复数包含读者
语料中也发现第一人称可以用来指称包括说话人和听话人。
1.由于R一p互T一Q,我们有……
2.Furthermore,we discuss the feasibility of creating such a multina-tional exposure database……
上边的例子都在作者和读者之间创建了“共同处境”,将读者带入自己的思路,对学术语境下交际的成功产生积极作用。中英文论文作者对第一人称共称现象的使用差异不大。
(四)第一人称复数泛指
论文中也存在第一人称复数用来泛指的例子:
1.架构存在于我们的大脑之中,反映我们的价值取向。
2.It is true that when we signal our inferences in discourse we do not have always the goal of presenting an argumentation to someone else.
上例所有的第一人称复数均可换成“people”,该用法让读者感到更加亲近。英汉论文中该用法均较少,英汉语言学领域的使用均多于其他两个领域,汉语另外两个领域未有该用法。这可能是三个领域研究内容所致,语言学领域须更多讨论泛指的话题。
(五)第一人称复数指读者
英汉论文中均发现了第一人称复数指代第二人称即读者的例子:
1.In the first case(8a),which is the most frequently found kind of enthymeme and—as we shall see—the most interesting as regards cultural variability…
2.我们知道,文学文体学主要系统研究文学语言和文学体裁。
(1)中意图是为了表达“你们将看到的”含义。(2)其本意是为了提醒读者作者很熟悉的理论,但作者避免使用产生距离感的第二人称,产生了拉拢读者的“移情”效果。该用法在英汉论文中使用频率均较少,汉语论文仅语言学领域出现,英语论文基本持平,体现英汉论文写作理念差异。
第一人称单数用法体现了作者负责的态度,在国外学术论文中逐渐提倡。第一人称复数四种用法避免了主观的单数“我”从而增加了论文的客观性与权威性,产生的移情效果让论文更具说服力。学术论文第一人称的灵活运用达到一些共同的社交功能,即论文的客观,谦虚和说服力。英汉论文对第一人称单数的使用差异巨大,汉语论文受东方文化影响几乎不存在该用法。
英汉论文三个领域在第一人称代词复数使用上差异较大。英语三个领域第一人称代词使用频率基本相同,汉语论文中语言学领域使用最多,数学领域和机械领域次之,这是由于国内数学领域和机械领域坚持传统所致。英汉论文对第一人称代词的使用差异主要是由于文化因素和写作风格导致,不同的领域的研究内容并不是导致这种差异的主因。英汉论文在第一人称使用上的差异是不同社会文化环境的产物,文化因素制约着英汉学术文本写作风格。
随着社会经济的一体化发展和文化多元化及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人才培养的素质要求不断提升,但是目前高校中普遍存在着部分大学生道德危机和法制意识淡薄的现象,引起了国家和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一、社会发展趋势要求实行一体化的德育与法制教育
大学生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关键,是未来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未来市场体系建设的规范化、科学化以及法制化依赖高等院校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与德育教育[1]。大学生整体法律素养及道德水平的提高对于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起着积极的影响和作用。我国自古以来都非常注重对学生的德育,在长期的实践和发展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技巧,形成了整体上正面积极的社会风气。然而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国外一些文化及风气的负面影响也给新一代的大学生带来了消极的影响,造成部分大学生对社会有抵触心理,价值观不正确,过分追求功利目标,道德水平整体下滑。传统的说教式的德育教育在一些年轻人眼中过于古板守旧,需要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突出意识形态的宣传,进行新时代的德育教育。在课程内容的设置上,我们要多关注当代大学生的生活体验和情感发展,从说教的方式中发展出具有生命活力的法制和德育教育。比如在课堂上可以借助社会热点案列,首先上学生小组讨论,各抒己见,教师加以引导,这样学生更好地参与到课堂中来,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德育和法制教育能够产生最佳的效果。另外也可以借鉴国外的德育和法制教育方法,关注学生健全人格的发展和完善,并结合政治因素进行教育,既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又能灌输法制意识,使学生成长为守法公民。
二、法制教育和德育教育的内容呈现出一体性
(一)大学生德育和法制教育的内容交叉
学校德育是一门系统的科学,是指教育者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学生施加思想道德方面的影响的活动[2]。高校德育不仅体现在德育课堂上,它渗透在学校生活的方方面面,与其他教育如美育、体育和智育密切相关,具有相互促进的积极作用。大学生德育教育的内容除了关注学生的道德发展之外也具有一定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爱国主义教育、劳动教育、自觉纪律教育、理想教育、集体主义教育、民主与法治观念教育、民族精神与尚武精神教育、科学世界观和人生观教育等等。大学生法制教育是实现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基础,对构建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近年来,法制教育在高校的思想政治工作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在我国的经济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治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效果。我国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主要内容有:对学生进行法律常识的教育,学习相关法规政策,教导学生自觉遵守法律,理解法的内涵及作用;对学生进行民主教育,让学生懂得民主的真正含义,学会正当行使民主权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教育学生懂得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辨证关系,更加积极、主动和富于创造性的促进社会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对学生进行国家根本大法法律的教育,使学生在实际生活中能够运用法律最为武器行使权利及保护自己,同违法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由此可见,我国高校大学生的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在内容上有一定的交叉和重合,具有一体化的内容基础[3]。
(二)大学生德育和法制教育的功能互补
目前我国高校教育体系中,进行德育和法制教育的课程主要是思想道德与法律修养,这种课程设置方式体现了法制教育与德育的功能互补性。首先大学生德育教育是进行法制教育的基础。人都能思考有感情,特别是大学生情感意识非常强烈,对于生活中和社会上的事物易形成主观性的认知和看法,从对大学生进行德育教育入手,法制教育才能更容易被接受和学习。其次大学生法制教育是德育教育成果的检验和保障。虽然德育教育和法制教育都具有一定的约束效力,德育教育的约束范围也比较宽泛,但是法制教育才能体现出现实意义上的强制性,为学生践行德育提供了标准和支撑。
三、法治教育与德育教育一体化的途径方法
(一)以人为本的基础上进行法制与德育的一体化整合
以人为本是我国教育发展的重要理念。在对大学生进行德育与法制教育一体化整合时一定要注意人本理念的运用[4]。这就要求我们在教育工作中要尊重大学生的主体地位,坚持公正平等自主的原则,激发大学生自我发展的主观能动性,培养未来社会主人翁意识。这样在大学生的学习生活以及日后的社会工作中才能更清晰有效地进行规划和执行,并对一些社会中的不良现象和风气自觉抵制,从而促进社会的健康和谐有序发展。
(二)建立长期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