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学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2 17:48:0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财产保险学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财产保险学论文

篇1

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作为高端保险人才,将成为我国未来保险业的主导力量,其专业视野、创新能力等素质将决定未来保险业发展的程度。而这与课程体系的设置密切相关。本文认为,法学,特别是民商法学当中的相关内容应当纳入到各高校保险学专业研究生的课程体系当中,以适应保险学研究和保险业发展的需要,培养具有国际专业视野和较强创新能力的保险高端人才。

一、从学科――宏观层面来看:法学对经济学有重要的补充作用

保险学从属于经济学的范畴,法学对保险学的作用首先体现为法学与经济学的互补性。传统观点认为“经济学主要解决‘如何将蛋糕做得更大’的问题,而法学主要解决‘如何将蛋糕切得更好’的问题”。2001年,我国著名经济学家吴敬琏教授与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第一次会面,开始了我国经济学与法学之间的“对话”。两位学界泰斗对经济与法律之间的“结合研究”深有同感,遂于2002年筹备并成立了“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该所于2004年迁移至北京,更名为“洪范法律与经济研究所”)。两位教授在随后的多次公开对话中对经济学与法学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新的解读。吴敬琏教授认为,如果没有法制,仅凭市场经济本身的资源配置,“蛋糕”肯定做不大,甚至会做出“馊蛋糕”;江平教授则认为,如果不顾经济规律而制订法律,这种法律属于“坏”的法律,可能导致形成“坏”的市场,从而直接影响“蛋糕”的大小。因此,效率与公平具有价值效果的一致性:公平可以促进效率,效率也有助于实现更高层次的公平。经济与法律的这种相辅相成的关系对我国高校经济学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保险学专业作为经济学科的一个分支,以研究如何将保险业的“蛋糕”做大为己任,如果脱离具体的法制环境,所从事的保险学研究工作将毫无意义,依据这种无意义的研究来指导保险企业的经营也不可能实现高“效率”。

本文认为,为了使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了解法律的运行对经济运行的影响,应该在课程设置中适当增加“法律经济学”的内容。“法律经济学”是一门位于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边缘地带的新学科,经历了从纯粹的法学方法论到法学经济学交叉独立学科的过程。波斯纳将“法律经济学”定位为“法学的经济分析方法”,认为法律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的理论和经验主义方法全面运用于法律制度分析”。而在这门学科的创始人科斯看来,法律经济学还有另外一个方面的内容:即分析法律系统的运行对经济系统运行的影响。前者的思维路径是以法律为起点,经过经济学分析,最后再回到法律,目的是考量法律是否符合“效率”这一正义价值,以修正现行法律;后者的思维路径是以法律为起点,终点则是经济制度,即研究法律制度如何影响经济活动,以修正现行的经济制度。因此,前者侧重法学意义,后者更侧重经济学意义。作为经济学的重要分支,我国保险学的研究生教育当中应适当增加经济学意义上的法律经济学内容。

二、从课程――中观层面来看:保险法的课程教学离不开民商法学基础

“保险法研究”是多数高校保险学专业研究生的主干课程之一。该课程的教学必须以民商法的相关内容为基础。例如,《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近亲属”,其中“近亲属”的范围是什么?保险法本身并未加以限定,而民法与刑法等其他法律有不同的规定;又如,《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是一个需要以年龄和精神状况作为双重判断标准的民法基本概念;再如,《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保险人”的规定,需要学生对民事制度中“人”的权利义务有所了解。

同时,保险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法律关系,其法律基础便是保险合同。学生要掌握《保险法》第二章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除、履行、违约、变更以及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权利义务等规定,均需要与民法当中《合同法》的相关内容相联系起来学习。此外,保险合同的纠纷也适用民事合同纠纷的法律救济程序。例如,《保险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了保险合同的诉讼时效:作为保险特别法的《海商法》第十三章则规定了十余种可能涉及保险合同履行的诉讼时效,这些时效的计算均应适用民法中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则。

此外,《保险法》的内容除了“保险合同法”,还包括“保险业法”,即调整“保险公司”行为的法律规范,因此保险法的法律渊源还包括《公司法》。正如《保险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又如,《保险法》第九十条规定,“保险公司有《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因此,要深入研究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离不开对公司法、破产法等商法相关内容的学习。

综上,保险法是规范保险合同和保险企业经营、监管的法律,其法律渊源主要是民商法。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要真正了解保险法,有必要同时学习民商法的相关内容。反过来说,脱离相关的民商法学基础,不可能进行保险法相关问题的深入研究,研究生已经开设的“保险法研究”课程学习也将难以实现课程设置的目的。

三、从保险标的――微观层面来看:知识产权法的相关内容应作为财产保险学

的重要补充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性质,保险可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前者以人的生命、健康作为保险标的,后者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作为保险标的。从保险法的现有规定来看,“财产保险”的“财产”指的是动产、不动产;“有关利益”包括积极利益和消极利益,前者指的是被保险人的可得利益(如信用保险),后者是被保险人可避免的损失(如责任保险)。而作为主要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至今没有正式被纳入到我国各大财产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标的的范围。保险实务中缺乏“知识产权保险”这一险种,反映在保险学教育当中就是财产保险学的教学内容里缺乏知识产权法的相关知识。本文认为,这恰恰是一个国际专业视野的问题。

在当今这个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在商业领域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而其存在的风险和相应的保护问题也日益为各国立法所重视。尽管当知识产权遭受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但是风险仍然存在。比如诉讼存在着败诉的风险,胜诉后也存在着执行不能的风险。高风险高收益的知识产业如何进行风险管理,

无疑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所关注的核心问题。20世纪70年代起,知识产权保险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应运而生,而其中在美国的发展最为完善。目前,美国保险界顺应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愈演愈烈的发展趋势,已经将承保标的从专利侵权逐渐扩展到商标权、著作权与商业秘密等几乎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从而形成了完整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保险”。继美国创设了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之后,在知识产权业比较发达的德国、英国、日本等国家,也紧随其后陆续推出了这一险种,如英国推出的“专利申请保险”、日本推出的“知识产权授权金保险”等等。因此,将财险承保标的扩展到知识产权领域已经是一种国际趋势,折射出了知识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和知识经济时代对知识产权保险制度的呼唤。

本文认为,在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

知识产权符合保险的构成要素要求,因此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制度是可能的。首先,知识产权存在各种法律风险,且这种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程度上具有不确定性,符合“有风险才有保险”这一前提;其次,知识产权的这种风险和对风险管理的需求是普遍存在的,具备保险学上“大数法则”的数量基础:第三,知识产权是法律上承认的财产利益,属于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保利益”;第四,知识产权侵权的利益损失在经济上可以计算出价值(例如《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关于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属于“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风险,也符合保险的“损失补偿”这一基本功能。

在我国建立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也是必要的。~方面,知识产权的维权需要保险的保障。近几年来,我国知识产权诉讼案的数量在急剧增长。据统计,2001年、2002年、2003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一审案件分别同比增长8.62%、17.78%、12.61%,其中约80%属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从侵权赔偿额度来看,知识产权案件的标的额一般远高于普通的民事赔偿案件,相应地,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当中缴纳的案件受理费以及律师费等也远高于普通民事案件。此外,知识产权案件还牵涉到鉴定费、公告费、评估费等其他诉讼费用,如果是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还会涉及国际差旅费、翻译费、国际通讯费等费用。所有这些费用对于当事人来说可能构成难以承担之重,甚至有可能拖垮一些涉诉的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保险制度通过由保险人承担诉讼风险的方式,为转嫁被保险人的财务风险提供了保险工具支持,将为我国企业有效地维护和实施知识产权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险发展严重不足,“财产保险”的无形财产领域亟待开拓。2010年底,信达财产保险公司于推出了国内首款专利保险产品――“专利侵权调查费用保险”,可谓开创了我国知识产权保险事业的先河。但截至目前,知识产权保险的发展进程缓慢:首先表现为险种单一,即仅限于专利的侵权调查费用,而不涉及专利诉讼费用、侵权损失,更未涉及著作权、商标权等其他知识产权;其次表现为多数险企缺乏开发知识产权险种的热情。出现这一现状的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保险界对知识产权缺乏了解,或者说,保险业目前缺乏了解知识产权的保险人才。因此,在高校保险专业研究生课程体系中增设知识产权法基础课程,有利于培养熟悉知识产权与保险的“两栖”人才,从而开拓财产保险的另外“半壁河山”,有力地促进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将作为财产保险标的的“财产”范围扩展到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无形财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综上,保险学专业的研究生要真正做好保险学研究,需要以一定的法学基础为依托;要真正成为保险业的高端人才,需要对保险法的民商法渊源有所了解;要具备国际视野、开拓无形财产保险领域,需要学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篇2

一、我国保险业人才供需矛盾突出

(一) 保险企业人才需求难。

2008 年底, 我国共有120家保险公司, 是1980年的120倍;2008 年全国实现原保费收入9784.1亿元, 是1980年的2127倍。保险业高速增长、对外开放以及保险机构持续增多,使保险人才需求进入了一个旺盛期。据测算近几年我国每年的保险人才需求一直徘徊在16000名左右。尽管目前有近百所大学培养保险专业人才,但依然无法满足保险业对人才的强劲需求。2007年全国保险专业毕业生大概有5330名, 其中有30多名博士、1000多名硕士、4000多名本科生、300多个中专生。这与每年大约16000 名左右的保险人才需求量相比,供需比例仅约为1:4,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和精算人员则更加缺乏,保险业界出现了不断攀升的高薪挖角现象。

(二) 高校保险毕业生求职难。

虽然从总量上看,保险人才供不应求,但从结构上来看,保险人才供求出现了岗位、经验和技能方面的错配。保险专业毕业生很难找到满意的工作。第一,岗位供求错配。保险公司招聘的岗位大多为营销员,而毕业生由于存在行业和岗位偏见、缺乏人际关系、社会经验和吃苦耐劳精神等原因,对营销岗位往往敬而远之,均希望能直接做管理、策划和组织培训等内勤工作。第二,经验供求错配。各家保险公司都对人才的从业经验提出较高要求。统计结果显示,有95.6%的招聘广告对工作经验提出明确要求,例如对主管人员的工作经验要求为3-8年不等,对于总精算师要求为具有10年以上工作经验。刚毕业的大学生不可能具备这些工作经历要求,对非常渴望的内勤岗位只能望而兴叹。第三, 技能供求错配。保险公司对应聘人才在专业技能、口头表达能力及人际交往能力等方面均提出较高要求,但由于保险学界与业界之间联系和沟通严重不足,高校在目前的教育资源、教育体制和教学方式下培养出来的学生,不能很好地满足保险公司的技能要求。

(二) 我国保险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1.重视程度不足。

大多数学校虽然一直提出实践教学,但是缺乏有效的实践教学激励和管理制度。目前,高校对教师的考核和职称评定评价体系主要以科研为主,教学为辅,实践教学只能沦为辅中之辅。

2.实践教学师资缺乏。

目前在各高校中的保险专业教师虽然大都具备了较高的学历资质,但具备一定的保险实践经验的教师更是少之又少。这与高校的人才招聘制度密切相关,各高校为了迎合主管部门的各种评估工作,在人才引进中不侧重于学历、证书,对保险工作经历并不重视。

3.实践教学流于形式。

当前保险实验室利用率不高,保险实践教学软件过时、过简、过陋,难以真实模拟保险实践中的交易环节,甚至有可能给学生的学习造成误导。保险实践教学中存在为教而教的现象,不注重学生操作能力的培养。

三、对于我国保险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的探讨

(一) 校内实验室模式。

作为保险实践教学的基础环节,其可控性较强。在教学研究中,校内保险实验课可以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是从《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海上保险》和《保险精算》等实务性较强的保险专业理论课中抽选出部分课时开设实验课;另一部分是把自成体系或综合性的实验课程进行单独开设,如《财产保险实践》和《人身保险实践》等。

(二) 校内第二课堂模式。

第二课堂是由学生自愿参加、有组织的各种有益活动,这些活动项目包括一系列的学术活动以及各种各样的保险实践活动,采取以点带线、以线带面的学习方式,力求在那些学有余力、思维创新的同学影响带动下,在广大保险专业学生中形成一定的学习氛围。主要形式包括内部刊物(期刊)的编写、社会调查、课程论文和保险知识竞赛等。

(三) 校外实践基地模式。

校外实践基地旨在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共分成三个层次,即认知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认知实习安排在大一结束的暑假,专业实习安排在大二结束的暑假,大四的第二个学期则进行毕业实习。为了保证校外实践工作的效果,校外保险实践应当根据不同的专业知识体系分别和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以及保险、保险经纪、保险公估等中介公司签订实践基地协议,定期安排学生进行相应的实习。

参考文献:

篇3

采访路的上,在北京工商大学校园里,又一次验证了朱志忠教授的观点。问道学生,众口一词:“校园里的名师,保险圈的名人,风趣幽默,听他的课是一种享受。但是他很严格,对教学和学生要求很高。他的研究生不好考,竞争太激烈。”

“说得没错,我对自己弟子的要求较高,这是为了专业的长期发展。”王绪瑾直言,选弟子一定要坚持自己的原则,德、才、貌一个都不能少。

“保险行业有自己的行业特点,加上我希望培养的人才是在保险行业能够有所作为的人才,所以定了三个条件:第一是德,品质要好,基本要求是以善为人;第二是才,专业基础过硬,包括笔头能力和口头能力两方面;第三是貌,强调气质,长相是父母给的,气质是自己培养出来的。”让王绪瑾由衷宽慰的是,毕业进入保险界的弟子就业较好、多居重要岗位,口碑业绩都不错,在海内外大学做研究的也是喜讯频传、成果不断。

说到教书,王绪瑾最初并不想教书,大学毕业时,校长和书记认为他学习认真、成绩好,让他当大学老师,北京商学院属于商业部直属的院校,要分给他们一个可靠的老师。

说实在的,大学毕业,谁都想到商业部去工作,但那个时代讲服从组织分配,王绪瑾也就无可奈何地干上了这一行。他是个干一行爱一行的人,慢慢地也就找到教书育人的乐趣了。从1983年开始,经过多年努力,他与同事一道,于1994年在北京工商大学创办了保险专业,2003年增设了保险精算学方向,并使该专业成学校专业亮点之一。

学者的观点要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他认为专业的发展是众多保险学界与业界同行支持、学生与老师共同努力的结果。许多事情他放手给得力的两个副主任,两个不到30岁的年轻人不负众望给保险系带来一片活力。最近一例即是2007年底,由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系和教务处主办、北京工商大学保险学社承办、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湾)赞助的“第二届全国大学生保险模拟法庭大赛”。来自北大、人民大学、中央财大、对外经贸大、南开、复旦、武大、上海财大、中山大学等全国10所保险名校的代表队经过激烈角逐,最终由北京工商大学代表队获得亚军,该校代表队胡虹获得最佳辩手奖。

“这帮孩子素质好,能吃苦,有潜力。”学者经常称自己的学生为孩子,尽管欣赏爱护有加,仍严格要求他们。在他眼里,年轻人聪明、有潜力,但也需要引导。

2007年底,王绪瑾教授应邀参加了第四届“中国平安精英大学生励志计划”论文颁奖活动,让他高兴的是系里五位学生的论文在全国50多所参赛高校的110多篇参选学术文章中脱颖而出,占总获奖数30篇的六分之一,在2006年该系保险专业学生获奖6篇,也是占总获奖数37篇的六分之一,连续四年来,该系学生每年都获奖。这个活动一大特点是对论文质量要求严,论文要求具有较强的学术含金量。该系研究生2007年获奖的论文均曾在《保险研究》上发表。

研究成果较多对一个教授来说也是价值的体现。这算不上什么成果!王绪瑾不满意自己的成绩:做学问不应该是简单地为了发多少论文、出多少书,而是要论证有价值的学术观点,也就是经得起时间检验的观点,若干年后大家看来还是值得读的文章,但要做到这点太难了。这取决于自身的理论水平、研究方法,还有保险市场的实践。

寻找中国保险市场理想模式

垄断竞争型是中国保险业的理想模式

《保险家》:最近学界一个讨论的热点是您提的关于中国保险市场模式的问题,你认为中国保险市场模式是一个什么模式?

王绪瑾教授(以下简称“王”):在封闭经济环境条件,寡头垄断型模式是中国保险市场模式的理想选择,它既能够促进竞争又能够保障市场的稳定;而在开放型经济条件下,中国保险市场的理想模式将是垄断竞争型模式。

《保险家》:有最危险的可能选择?王:在我国目前而言,那就是自由竞争型危险模式,因为它也可能带来中国保险市场的不稳定,从而引发金融危机。

《保险家》:中国保险市场的理想模式将是垄断竞争型模式,您得出该结论的依据是什么?

王:中国保险市场模式的选择是基于以下依据:

第一,保险公司自身特点需要一定的垄断。由于保险公司是风险管理企业,只有具有一定规模的保险公司,才能在其它小型保险公司破产时有大型保险公司接管,从而使被保险人得到保险保障。1997年到2002年日本8家寿险公司破产,被大型保险公司接管,就是较好的先例。

第二,规模经济产生一定程度的垄断。由于一定经济规模可以降低费用率,因此,由于规模经济的要求,促使保险公司向一定的规模化经营。

第三,经济全球化条件下需要打造保险“航空母舰”。由于经济全球化,带来了保险公司之间的国际竞争,各国为了提高本国保险公司的竞争力,在产业组织上将会注重打造民族保险业的“航空母舰”。

第四,入世承诺。中国的保险入世承诺中,只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条件做出了规定,而加入时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或执照数量限制。这就决定了将会有大量的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

第五,中国国情。据统计,2006年,财产保险最为发达的为广东,市场份额为第一位占13%,其次为江苏占7.98%;人身保险最为发达的为广东,为9.96%,其次为江苏9.25%和北京7.92%。保险业落后的5省区保费收入的市场份额仅仅为1.72%, 不及中部地区一个中等省的份额。

由于中国幅员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东部沿海地区发达,中西部地区相对落后。因而政府一方面加快东部发展,另一方面扶持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开发保源。

《保险家》:如何实现这个模式,有何建议?

王:主要是一些宏观政策建议。

第一,加速保险市场主体的培育。尤其是加速保险中介市场主体的培育,发挥保险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在市场上的传导作用;完善再保险市场主体,构架以再保险集团为主的、多主体的再保险市场体系。

第二,打造保险航空母舰。国有保险公司进一步进行深化股份制改造;对原有的股份公司应当逐步增资扩股,并且逐步引入民营资本,以提高其偿付能力和竞争能力;在股份制企业制度下逐步打造民族保险业的保险“航空母舰”以提高保险业抗风险的能力。

第三,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律法规,形成与国际接轨的完善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一方面,建立以《保险法》为核心的配套法律和法规;另一方面,结合本国国情,进一步修订《保险法》。

第四,实现保险监管职能和方式转变。保险监管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监管职能转变在于发挥监管部门应当发挥的职能,并增加监管的透明度;在监管方式方面,应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建立组织机构和监管制度。

第五,完善行业自律和企业内控制度。行业自律的目的在于使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保护中国保险行业的利益。要让中国保险行业自律组织真正成为中国保险行业利益的代表。

第六,要进行保险营销渠道的创新,充分发挥保险中介的作用。一方面,推进有关保险公司产品的交叉销售;另一方面,通过允许利用中介展业降低成本,同时设立理赔服务部控制风险,扶持中小保险公司的发展。

创新是主题

《保险家》:您刚才提到完善保险法律,意味着法律修订?

王:是的。

《保险家》:具体说《保险法》应该在哪些条目上进行完善?

王:保险业法待研究的问题中,可概括为保险业法和保险合同法,两方面都需要修改。从保险业法看,主要为保险组织形式和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从保险组织形式看,由于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决定保险需求的多层次性,各种保险组织形式能够满足不同需求。目前中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组织形式为: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及其他组织形式。而在国外,相互保险公司和保险合作社也是保险组织的重要形式。尤其是相互保险公司,在1999年全球500强中的53家保险公司中,占有21家;在2000年全球500强中的49家保险公司中,占有17家,这是因为相互保险公司有投保人与保险人利益一致性的重要优势。因此,中国的保险组织形式应当有: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保险合作社,以及其他保险组织。从资金运用监管看,应当放松投资方式、控制投资比例。

从保险合同法的修订看,在不可抗辩条款、受益人条款等均有待完善。

当然,也有金融一体化问题。目前在中国存在银行保险,有银行保险业务,也有控股公司,也存在购并,但金融控股公司法尚未颁布,适应银保融通的金融控股公司法亟待制定和颁布。

《保险家》:说到组织形式的创新,有观点认为大量的保险中介组织生存已经困难,还有必要提保险组织多样化?

王:组织形式创新是需要的,应该多样化。原因在于: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和保险需求的多样性;保险组织功能的差异性;同时,有利于构架中国垄断竞争型保险市场模式。一方面具有大量的公司存在,利于促进竞争;另一方面少数公司所占市场份额较高,利于保证保险市场的稳定,从而,使被保险人得到保险保障。为此,应当打造中国的“保险航空母舰”,通过国有独资公司股份制改革、股份公司的增资扩股,以及一定程度的购并来实现。

保险组织如何创新?要多元化。由于已经入世,为了保护民族保险业,应当适当发展一些相互保险公司,在有些地区或行业,发展保险合作社,如农村、渔船业。同时,国有独资公司,将面临逐步股份化,以提高其融资能力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形成以股份有限公司为主体的国有独资公司、相互保险公司、保险合作社、自保公司为补充的多样保险组织。优秀的中介忙着跑马圈地以期上市,大量的中介为生存而战,这里涉及的是保险服务创新的问题。

《保险家》:保险服务创新有哪些内容?

王:保险服务创新方向是服务的综合化,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金融业发展的趋势是,银行、证券、保险融为一体经营,跨业经营在所难免。短期内,从银行窗口销售保险商品,对保险业只是多了一个代为促销的机构,但长期而言,保险及银行的结合,已为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保险业应有所准备。

银保业务的融通目前在中国部分地区已经开始,银行已经保险业务,但规模较小,主要是人身保险业务。在近期内还会扩大,主要是保险业务。目前在国外银行保险在寿险业务比例在逐年提高,从1994年到2004年,法国从55%上升到62.5%,英国从12%上升到17.2%;意大利从12%上升到59.1%;德国从8%上升到23.5%;西班牙从21%上升到73.7%。

逐步与国际接轨也是必然,一方面保险消费者消费需求的综合化,要求我国保险公司提供“保险套餐”或“保险超市”,甚至“金融超市”;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不仅要在承保方便、及时理赔和售后服务等方面做好基本服务,而且要在承保后和理赔中提供附加服务。

《保险家》:保险营销渠道的创新应该从哪些方面突破?,

王:要充分发挥保险中介的作用。

一方面,推进有关保险公司产品的交叉销售;另一方面,通过允许利用中介展业降低成本,同时设立理赔服务部控制风险,扶持中小保险公司的发展。具体讲,在目前条件下,展业要创新,即网络销售、电话销售、柜台销售和陌生拜访相结合;保险公司直接展业与保险人展业、保险经纪人展业相结合,并以保险人和保险经纪人展业为主。

目前中国电脑和网络发展非常迅速,相应地,网络在保险业的运用也将较为广泛,主要表现在公司的管理和销售方面。国民保险意识和网络的发展状况,网络销售近期发展将较为缓慢。现在网络销售主要应用在人寿保险和部分财产保险中的简易险种;然而,从长期来看,网上交易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

监管路径

《保险家》:保险投资是现代保险业存在与发展的关键,保险投资监管如何与时俱进?

王:保险投资监管的方向是,放松投资方式,控制投资比例。在立法上,放松投资方式的同时,控制投资比例。从法律监管的角度看,在放松投资方式规定的同时,如允许投资于有价证券、不动产、抵押贷款、银行存款等,同时应规定投资比例。前者是为了提高保险投资的盈利能力;后者则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了条件。保险业的稳健发展,一方面要求保险投资的安全性和流动性,另一方面要求保险投资的盈利性。显然,协调是十分重要的,法律应当为保险投资监管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不少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在注重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同时,也规定了投资比例。如美国纽约州、日本、德国、我国台湾等均有这方面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不仅涉及了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而且规定了某一投资方式投资与有关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

当然,加强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立法是需要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愈大,表明保险公司可自由运用的资金愈多,则保险投资方式上可选择盈利性大、风险高的方式。由于保险监管的核心在于确保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所以,对保险投资监管的核心在于提高其偿付能力。

《保险家》:刚才谈到了对保险公司的风险问题,如何看待?

王:自从1980年我国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险业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在发展过程中由于内外部环境所限,如内控制度不十分完善、人才储备的紧缺以及资本市场、货币市场的变化等,都可能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从而使保险公司面临更加复杂的市场环境。因此,需要严控保险公司的风险。但这都是发展中的风险,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完善,将会逐步解决。

《保险家》:对保险公司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的对策有何建议?

王:对保险公司进行有效的风险管理,可以从两个基本途径入手,一是保险公司自身内部的风险管理;二是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风险的预防与监管。保险公司自身进行风险管理的对策,第一,加快人才培养、加大技术开发与引进力度;第二,加快自身组织机构建设、强化内部相互监督、制约机制;第三,树立科学的市场经营理念。

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要加强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只有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才能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及时地了解、监控,才能及时地发现保险公司面临的潜在风险,进行及时的风险管控。

篇4

1904年,《奏定大学堂章程》规定京师大学堂设立银行及保险学门。当时,大学堂设八个分科大学(注:“分科大学”相当于今天大学下设的“学院”):经学科大学、政法科大学、文学科大学、医科大学、格致科大学、农科大学、工科大学、商科大学。其中,在商科大学之下,设有银行及保险学门(注:“门”相当于今天大学学院下设的“系”)、贸易及贩运学门、关税学门。根据当时的课程安排,在银行及保险学门的主课中,有一门课程是“保险业要义”,它是所有课程中对学时要求最多的三门课程(注:这三门课程是外国语、银行业要义、保险业要义)之一:第一年每周3学时,第二年每周4学时,第三年每周2学时,三年共18学时。从学时要求看,“保险业要义”这一门课程相当于今天大学里六门课程的容量。

1909-1910年间,京师大学堂分科大学筹办工作紧锣密鼓,1910年3月31日,京师大学堂分科大学举行开学典礼。不过,鉴于师资和经费限制,《奏定大学堂章程》原定的八科46门的宏大计划被迫大幅缩减为七科13门,它们分别是:经科大学(毛诗学门、周礼学门、春秋左传学门)、法政科大学(法律门、政治门)、文科大学(中国文学门、外国文学门)、格致科大学(化学门、地质学门)、农科大学(农学门)、工科大学(土木工学门、采矿及冶金学门)、商科大学(银行保险学门)。商科大学原计划开设三门,大幅缩减之后,银行保险学门成为仅存的硕果。

关于这一筹办和开学过程,北京大学史料有较为详细的记载。1909年《学部奏筹办分科大学情形折》记载,“除医科,须俟监督屈永秋到堂,再行妥筹办理,计经科、法政科、文科、格致科、农科、工科、商科,分门择要先设”。1909年《学部奏筹办京师分科大学并现办大概情形折》记载,“商科原分三门,现拟先设银行保险学一门”。1910年《学部奏分科大学开学日期片》记载,“京师分科大学,迭经臣部商同大学堂总监督刘廷琛筹划开办事宜。…… 现在中外各科教员均已到堂,应行升学各生,业经详加考验,分别录取。兹定于本月二十一日行开学礼”。经查,该“本月二十一日”为当年农历二月二十一日,即公历1910年3月31日。

1912年,保险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据1912年《民国元年所订之大学制及其学科》记载,大学商科共设六门:银行学门、保险学门、外国贸易学门、领事学门、税关仓库学门、交通学门。1913年民国政府教育部《大学规程令》对此亦作同样规定。有学者认为,从学科设置看,商科专业比清末多了三门,保险学从银行保险学中独立出来,成为单独一门,这不仅意味着保险学本身的发展,也反映了民国初年保险业的兴盛以及对专业人才的需求[ 张亚光,2011:《中国近代金融学教育考探》,《贵州财经学院学报》,2011年第1期。]。

当时,保险学门的课程包括:经济原论、商业数学、商业地理、商业簿记学、商业各论、财政原论、商业史、商品学、商业通论、商业经济学、保险通论、生命保险、损害保险、决疑数学、应用统计学、商业政策、统计学、民法概论、商法、破产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会计学、英语、第二外国语、实地研究。其中,“保险通论”相当于今天大学课程里的“保险学原理”,“生命保险”相当于“人寿保险”,“损害保险”相当于“财产保险”。

不仅保险学门开设保险课程,经济学门也开设“保险学”课程。1912年《民国元年所订之大学制及其学科》和1913年民国政府教育部《大学规程令》均规定,大学法科之经济学门开设“保险学”课程。据《国立北京大学学科课程一览》记载,1919-1920年度,北京大学经济学系本科课程设有一门“保险学”,主讲教师为教授(注:曾在北京大学担任经济学教授,并于1919年出任北大第一任教务长,1951年任北京大学校长)。据1922年《国立北京大学职员录》记载,经济系教授讲授银行论、货币论、保险学、国际金融论等课程。

除了保险学门和经济学门,法律学门和政治学门也开设过与保险有关的课程。据《政治学系课程沿革说明书》记载,1917-1918年度,北京大学法科之政治学门开设“保险统计算学”课程。1918年《国立北京大学廿周年纪念册》记载,北京大学法科研究所法律门设有“保险法”这一研究科目,担任教员是左德敏教授。《法学院法律学系课程一览》和《法学院政治学系课程一览》记载,1935-1936年度,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法律学系和政治学系均开设“保险法”课程,主讲教师均为戴修瓒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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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险实务中选择实际操作型案例,锻炼学生的动手操作能力。这种类型案例主要针对保险业务操作流程方面的基本概念和行业惯例。如在讲解保险经营环节时,可以先通过案例提出“如何填写投保单”这一问题,让学生由投保单入手,逐一按顺序掌握投保、承保、防灾、理赔等4个主要经营环节,从而更好地理解保险经营环节中需要坚持的风险大量、风险选择和风险分散原则。

(2)计算分析型

从技术层面来看,保险学以大数法则为基础,主要涉及费率的厘定和赔款的计算。现实中很多案例都是围绕理赔问题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产生争议。譬如在讲授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时,可以选择此案例:李某于2012年7月22日向A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并一次交清保费,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1年,自2012年7月23日零时起至2013年7月22日24时止。2012年9月1日,李某所在单位用职工福利基金为全体职工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李某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保险期限也是1年。2012年12月20日,李某家中被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通知了保险公司。经查勘现场,共计损失15万元。3个月后,公安机关未能破案。按保险合同约定,索赔条件成立,李某向2家保险公司均提出索赔。A公司决定为李某赔偿10万元,但B公司认为李某已先向A公司投保,构成了重复保险,拒绝赔偿。首先向学生介绍案情,提出关键问题,即此案中是否构成了重复保险,重复保险合同的效力如何,然后引导学生带着疑问,查询相关资料,展开分析讨论。待得到统一结论后,继续向各个小组抛出第2个问题,即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人如何分担重复保险责任。此时,就需要学生在定性分析基础上,利用重复保险中比例责任制来计算各保险人应承担的赔款大小。此案例的应用,既可让学生充分掌握重复保险的构成要件及分摊计算方法,又可让学生明白在现实中应尽量避免出现重复保险,减少索赔理赔争议。

(3)综合分析型

综合分析型案例就是用综合性分析方法进行分析的案例类型。保险学中各种险别的条款都体现着保险合同的4大基本原则,而现实中有争议的保险案例也往往都具有综合性,所以综合分析型案例牵涉到险别和基本原则的各个方面。现举例说明:2013年9月15日晚,赵某在家就餐时被突然爆炸的啤酒瓶炸伤右眼,医治共花费6万元。因啤酒制造厂商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产品责任险,责任限额为4万元,赵某遂向啤酒制造商索赔,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支付了赔偿金4万元。后经调查,啤酒瓶爆炸是因专门为啤酒商生产啤酒瓶的B厂产品质量不合格所致,啤酒商遂要求B厂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则认为应由自己向B厂提出赔偿请求。啤酒商与保险公司为此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该案例把产品责任保险和补偿原则中的代位追偿等问题综合在一起,需要全方位考虑。在组织学生讨论时,可以首先从责任保险性质和特点提问,为什么保险公司理赔并支付了责任限额内的赔偿金,然后再就争议,提出后续问题:

(1)保险公司是否具有代位追偿的权利,为什么;

(2)啤酒商是否可以就未获赔偿的部分向B厂请求赔偿,为什么。基于PBL的特点,应选择那些综合性强、一案就包含多个问题、涉及多个知识点的案例。通过综合分析,由点及面地把看似复杂的内容理清,让学生在轻松活跃的课堂气氛中理解、掌握保险学原理和实务,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积极性和主动性。

2基于PBL的案例教学组织

在PBL模式下,针对不同的授课内容选择适宜的案例,然后需要设计组织好案例教学过程。

2.1教学前准备

(1)教师是整个教学过程的引导者和组织者,必须认真做好课前准备,熟悉案例,提出问题,设计好每个环节,充分考虑在讨论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做好预案。

(2)对学生进行合理分组。理论上应根据学生的性别、性格、思维方式和知识结构等因素进行分组,但是在实际的教学过程中,尤其是首次和授课对象接触,限于学时和人数等因素,可按学号对学生进行分组,每组人数控制在5~7人。第一次讨论效果可能不是很好,但随着讨论次数增加,小组成员间逐渐磨合,默契度会大大提高,学生的交流沟通和团队合作能力也会不断增强。

(3)注意教学环节的衔接。提前充分考虑案例教学涉及的主要环节:熟悉案情,提出问题;小组讨论,形成共识;结果展示,全班交流;总结点评,强化效果。

2.2组织课堂教学的主要环节

(1)插入案例

PBL的案例式教学作为传统教学的有益补充,并不是完全割裂与传统教学的联系,而是在传统讲授基础上适时地插入案例,提出问题,让学生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因此,插入案例的时机把握很重要。一般主要有3种方法。

①课前插入。在引入一个新的保险概念时,可以选择一个案例在讲授前插入,让学生们带着导入案例中的问题,学习专业术语和基础知识,从而找到答案。这种方法比较适用于保险学中简单易懂的知识点。

②课中插入。由于保险学中有很多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知识点,学生很容易混淆并张冠李戴。在讲授中通常需要对比,此时插入案例有助于学生的理解。如讲授原保险与再保险的问题,就最好在边学概念、边比较的过程中插入案例,让学生通过思考实例中相似事物的不同之处,可以更好地掌握保险专业术语和操作原理的本质。

③课后插入。很多现实的保险问题涉及广泛的专业知识,对于综合分析型案例最适合在主要知识点讲授完毕后进行案例分析。通常可以在课后安排案例,提出一个综合问题,让学生有充分的时间查阅相关资料,串联起分散的知识点,总结讨论,然后在下次课堂进行分组展示。比如在讲授保险合同时,包含合同主体、客体、要素、形式、订立、生效、履行等多方面内容,为了让学生形成一个完整、系统的知识架构,可以在讲授后布置综合案例———为客户量身制定一份保险合同。

(2)分组讨论

案例教学中成败的关键还取决于案例分析和分组讨论的情况。各小组成员根据老师提出的问题,进行明确分工,各自查阅有关文献资料,然后汇总交换意见,认真讨论,形成小组统一结论。根据案例插入的时机,可以随堂分组讨论,也可以课后讨论。重点在于以问题为导向,以案例为基础,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在讨论中各抒己见,相互展开辩论,锻炼沟通与合作的能力,强化学生对抽象概念与晦涩理论的理解。

(3)评价考核

对各个小组将讨论的结果应该给予及时、有效的评价考核,才能真正调动全体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考核可以采用口头汇报、书面论文、幻灯展示、小品表演等多种形式,一般先由该小组进行优劣评价,然后小组之间进行评价,最后由教师给予总结点评。教学实践中发现,学生能够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如编辑各种保险视频,利用角色扮演或新闻播报等方式,在课堂上向大家展示小组的讨论结果。此外,在很多问题的讨论中往往又会产生意想不到的新的问题,所以除了课堂的教学外,还可以利用QQ群、微信平台、公共邮箱等现代信息手段,与学生在网络上互动,达到开放式教学的要求。

3应用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基于PBL的案例式教学在保险教学中具有独特优势,但在应用中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才能更好地发挥提高教学质量的作用。

3.1增强学生专业基础知识学习

案例教学要求学生必须具备必要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基础知识,这样才能对案例所提出的问题给出合乎情理的分析和看法,从而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保险学》课程要求学生不仅具有一定的经济学基础、金融贸易知识,还要有良好的数理基础,比如可以开设《精算学基础》等选修课程,以增强学生的数理功底。

3.2合理分配教学时间

目前,高校的保险学总学时总体控制在48~54学时。在有限的总学时范围内,展开PBL的案例教学就必须合理分配教学时间。首先,确定案例教学在总学时中的比重。然后,每学时中安排好插入案例、分组讨论和评价考核各环节所需时间。如在课前插入导入案例不宜超过10分钟,课中插入案例不宜超过1个学时。总之,应保证学生有足够时间开展案例讨论,同时教师要留有总结点评的时间,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3.3采用多媒体为核心的综合教学手段

高效的教学方法必须与先进的教学手段相结合。注意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大力推广网络技术,开发针对保险教学实际的教学软件,整合校内各类资源,为学生打通获取教学信息的渠道,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使学生在课堂参与中充分与教师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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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实践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保险专业的就业岗位定位不准确。目前不少应用型高校开设的保险专业培养目标不明确,不切合实际地拔高培养规格,导致保险专业学生学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多而不精,不能满足就业岗位的要求。据有关统计数据表明,保险行业的营销岗位数占全部岗位数的80%,保险营销岗位人力资源缺乏。应用型高校保险专业的学生应当先定位于保险营销而不是保险管理人员。

(二)实践教学计划不完善,考评体系不健全。根据我院保险方向2011年培养计划,保险方面的相关课程有保险学原理、保险实务、保险精算、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社会保险,缺少财产保险案例分析、人身保险案例分析,缺少保险单填制、保险销售、保险理赔、保险查勘等实践课程。保险专业的实践教学计划与专业理论教学计划、其他金融专业的教学计划等,都没有明确的保险专业实践教学目标。从整个教学计划来看,其中只有大二暑假以后的实践环节,但此环节多为学生自主选择,所以效果并不佳。这关键是实践教学各项管理制度不够健全,特别是对实践教学缺乏有效的管理与考核体系,学生暑期的实习更多的带有应付性,起不到真正的锻炼、提高。同时,课程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论文等环节是由不同老师来完成,缺乏统筹安排与协调,没有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

(三)金融实验室还有待完善。目前,我院金融控制中心已经成为现代化的金融实验室,具有了标准的证券投资模拟交易和商业银行业务模拟操作系统,使学生能在实验室即可获得与证券公司相同的实时股市行情及相关信息,据此进行模拟投资实习,除了虚拟资金外,与实际投资完全一致。另外,具有完善的金融各领域的考证题库,但缺少保险的实践操作,比如保险单的填制,保险出单系统的模拟,保险理赔等的模拟操作。

(四)实践教学环节脱钩,教学方式单一,达不到实践教学的目标。一方面我院保险方向缺乏完善的课程实验、实习、课程论文、毕业论文体系,各环节相互脱钩,实验项目无法进行,教学课时得不到满足;课程实习等过于形式化,主要依靠学生的自主选择,缺乏有效的实习基地,所形成的论文很少深入实际进行调研,文章质量不高。目前的实践教学主要就是侧重于案例教学,虽然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口头表达的能力,但终归纸上谈兵,与现实差距较大。

(五)保险专业教师缺乏社会经验与实践经验。我院现有三名保险专业教师,一名是保险专业毕业,另外两名是金融专业毕业,无任何保险公司从业经验。另外,学院管理体制使得老师难以有课余时间参与保险公司的实践。教师在学生培养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教师队伍的质量直接制约着人才培养的质量。教师空有理论缺乏实践,也难以教给学生符合行业发展的实践经验。虽然专业基础扎实,虽然备课充分,但难免照本宣科,泛泛而谈,难以正确把握保险市场对人才的需求。

加强保险专业实践教学途径思考

(一)完善教学计划和实践考评体系。首先,要完善教学计划,主要体现在案例分析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课程实习等,比如增加财产保险案例分析、人身保险案例分析课程等;其次,完善实践考评体系,针对大二学生暑期的实习,一方面学院可事先联系并指定实习地点,其次对于实习加大考核力度,通过严格的考核使得学生能够真正从实习中得到锻炼,从而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再次,端正学生的就业理念,不要只想着到保险公司当管理人员,而应该具有从基层干起再逐步晋升,脱离基础环节的实践经验是难以胜任内勤及其他管理方面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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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是湖北省教育厅教学研究项目“依托湖北保险市场的保险专业订单式人才培养路径研究”(项目编号:省201227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45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07-0169-02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不仅是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更是提高人才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因此,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成为高校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湖北工业大学保险专业是2007年新增专业,自2007年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招生以来,办学规模稳步提升,第一、二、三届学生已分别于2011、2012和2013年毕业,一次性就业率达100%。结合湖北工业大学的理工科背景,本文就工科院校保险专业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进行了深入思考。

一、培养保险专业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必要性

保险学属于应用经济学科,它既区别于工商管理或公共管理学科,又区别于理论经济学科。保险专业人才培养与学科建设有自身的“学科特色”,这种学科特色主要体现在培养能从事保险及相关行业实际工作的应用型创新型人才,使学生在掌握现代经济理论和金融理论的基础上对中国的保险理论与实务有较为深刻的理解和运用。同时,保险实践的快速发展也要求培养的人才具有创新精神。培养保险专业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必要性表现在:

1.培养学生创新实践能力是我国高校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在2010年6月6日的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对人才的定义是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人,是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由此可见新时期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培养出具有创新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保险专业人才培养也不例外,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应该是保险教育的核心环节和永恒主题。

2.保险学科属于应用经济学,其发展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与应用性。这就使得保险本科教育在注重基本经济理论和现代金融理论学习的同时必须重视实践教学环节,让学生将理论与实际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对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学生在实际岗位中将凸显其实践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

3.保险行业的人才需求现状决定了保险人才培养须注重实践创新能力。目前我国保险行业人才需求旺盛,尤其是具有高学历的专业技术人才如精算师、核保核赔师。保险企业对这些专业技术人才一般要求上手快、能独当一面,如果没有很强的实践创新能力是很难快速适应相应工作岗位的。

4.培养保险专业学生实践创新能力有利于促进我国保险业的良性发展。在国家大力支持下我国保险行业迎来了巨大的发展机遇,民族保险业在入世后面临着与国外保险同行有序竞争,因此,保险教育要与时俱进,高校作为人才培养单位急需培养具有实践创新能力的保险人才,为实现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与智力支持。

二、湖北工业大学保险专业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的迫切性和有利条件

湖北工业大学是湖北省重点建设的一所以工学为主,工、文、理、经、管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具有鲜明办学特色的地方多科性大学。多年来,学校把握发展机遇,注重内涵建设,综合实力不断增强。保险专业办学时间短,作为学校的一个新增专业,更加迫切需要加大力度培养保险专业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

1.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是我校办学方针的具体体现。作为地方多科性大学,在人才培养定位上以服务地方经济为主,而地方经济又以应用型人才的需求最为广泛,保险专业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是学校办学方针的迫切需要和具体落实。

2.在湖北地区很多高校的保险专业已经探索出适合本校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值得我们借鉴。在武汉既有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等名牌大学在保险专业人才培养方面的优势特色,又有中南民大、湖北经济学院等后起之秀在保险专业人才培养上的新探索,可以说在武汉地区已经形成了多层次的保险专业人才供给。因此,以人才培养特色为突破口,加强人才实践创新能力培养是我校保险专业发展的关键。

3.人才市场的激烈竞争促使我们加大力度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随着我国保险本科专业办学规模的扩大,虽然市场上保险人才需求旺盛,但每年的毕业生就业形势仍然不容乐观,加上金融、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也可能在保险行业就业,使得保险专业的学生在就业时面临着更大的竞争。如何凸显保险专业的优势使学生在就业时能具有核心竞争力,这就需要高校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注重保险专业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用企业的思维培养能独当一面的专业人才。

4.我校保险专业开办晚,在市场上的知名度还不高。因此我们应该站在更高的起点上加快教学研究,探索出具有显著特色的保险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以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为突破口,迅速在湖北乃至全国保险教育界树立品牌。

作为一个地方多科性大学,我校在培养保险专业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方面具有其他地方高校所没有的优势,体现在以下方面:

1.我校培养应用人才、服务地方经济的办学方针为我们的保险专业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提供了正确的指导思想。作为地方性的省属重点院校重点是培养应用型人才,而应用型人才的关键是实践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

2.作为理工背景的高校,一批高质量的实验室、科研基地为培养保险专业学生的创新实践能力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保险行业涉及的领域广泛,有建筑、工程、质量、医学等等,尤其是财产保险业务会涉及到工程、建筑、桥梁等专业知识。我校在机械、建筑等领域处于全国领先水平,轻工等特色学科有其他高校所没有的优势。在保险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如果能有效运用这些优势,让保险专业学生掌握一定的工程、机械、桥梁等专业知识,并利用实验室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无疑会增加人才培养的技术含量。

3.武汉地区保险企业众多,行业竞争激烈,这为我们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提供了良好的平台。目前在武汉市场已有中英人寿、太平人寿等多家保险企业有意与我们合作建立实习基地、联合培养人才等,这为我们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提供了实训平台。

三、湖北工业大学保险专业学生实践创新能力培养的途径与方法

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离不开学校实践教学环节的具体设计,因此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就成为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一项重要内容。具体来说,我校保险专业的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应当以人才培养目标为依据,充分利用校级平台和学科交叉的有利条件,探索适合本校特色的新途径和新方法。

1.打造双师型教学团队。这是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基本保证。

要培养学生的实践创新能力,首先需要老师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经历。目前我校保险系的师资结构有利于打造双师型教学团队,既有高学历的博士,又有教学经验丰富的老师和具有金融保险从业经验的老师,将这些资源进行科学的整合,打造一个双师型教学团队。

2.设置开放性课程体系和开放式科研体系。这是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核心内容。

保险学科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应用经济学科,仅有学不行,还必须有术,也就是具体的技巧。设立开放式教学课程系列对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和激励性的创造性思维活动是十分重要的。它与国内传统的填鸭式的教学方式是截然不同的,课程特点是使学生成为教学主体,教师只是协调学生开展这方面的教学活动。其主要课程内容包括:

(1)保险专题讨论课。适合在大三下或大四上学期开设,由几个老师联合上这门课,事先由专业课老师商量设定专题并向学生公布,学生课前查找相关资料写出小论文,在课堂上由老师组织进行讨论,对学界、业界的重点热点问题可以聘请校内外学者、业界人士现场参与,培养学生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案例教学课。目前我们只在大四上学期开设了一门保险理赔与案例分析课,实际上案例教学是保险专业课程讲授的重要方法之一,通过对各类典型案例的分析和讲解可以加深学生对基础理论、专业理论的理解,有利于培养学生独立分析、解决各种错综复杂的技术问题的能力。

(3)课外学时课,包括认识实习、社会实践、社会调查、毕业实习等。目前我们的培养计划中已有认识实习、毕业实习环节,但缺乏社会实践和社会调查环节。从大三开始每学期应至少安排学生一次到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司或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保险展业、风险勘查和保险理赔等业务实习,平时在课堂教学环节可以聘请保险一线人员对学生进行保险实务演示或讲解。教师还可以根据课题教学内容指导学生进行问卷设计和实地调研,撰写社会调查报告。

除了开放性课程体系外,还应建立开放式科研体系,鼓励学生真正参与到保险专业教师的科研活动中来,由教师根据自己的科研内容确定一些学生力所能力的问题进行实地调查,收集一手资料,这样既锻炼了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又有利于教师科研活动的展开,实现了教学与科研的有机结合。

3.建设创新实验教学综合平台。这是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软件环境。

目前我们已有专业的金融保险综合实验室,在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方面是一个很好的平台。结合保险专业的特点我们应该进一步优化、整合学校资源,在已有的平台中加入一些理工实验室的元素,通过对机械、建筑实验室的考察借鉴,建设一个财产保险创新实验教学综合平台。

4.积极探索校企合作新模式。这是培养学生实践创新能力的硬件条件。

目前各高校在保险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都在积极探索适合本校的校企合作模式,实践也证明保险专业极强的应用性要求在人才培养过程中校企合作是不可或缺的。根据我校的实际特色,在选择校企合作的对象时以财产保险企业为宜,然后根据合作对象的特点、结合我校发展方向设计具体的合作模式比如订单式、产学研一体式、捆绑式等。

参考文献:

[1]熊秋媛、熊 瑛. 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培养与思考[J]. 黑龙江高教研究. 2001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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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马淳正、宫文勇.金融保险专业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体系的构建[J].辽宁职高学报.2009年第12期

[4]孙国忠、谢胜利、陶韶菁.培养研究生实践能力的新途径[J].学位与研究生教育.200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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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雇主责任险是财产保险中的一个重要险种。推广发展雇主责任险不但可以使自身在遇到意外时免受因巨额赔偿而带来的经济上的灾难,而且使受害者能得到及时的救助。正所谓一举两得。然而这么好的一个险种在我国却难以推广发展?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也是以法律强制方式来实施的。我国雇主责任保险开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恢复保险以后,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虽已有了显著的发展,但与西方国家相比仍存在很大的差距。据美国1993年统计数字,美国员工赔偿保险的净保费收入占总财产和责任险保费的13.8%,而中国2003年总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仅占全国财产保险总保费的4%,从而推之雇主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还不及4%。

我国雇主责任保险发展缓慢的最主要原因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特别是有关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规定缺乏力度。我国没有专门的雇主责任法,劳动法仅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集体企业,而大量的非公有制企业雇员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造成保险人在经营雇主责任保险时,一般只能以民法为法律基础,以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作为法律依据。更没有员工赔偿法方面的相关规定,而美国在1908年就已经出台了第一部《员工赔偿法》。加之,各企业雇佣合同条文不够完善、规范,彼此之间差异较大,赔偿标准也不统一,进而也不利于雇主责任保险的经营和发展。

当雇员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通常都会与雇主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双方都需要花费大量精力来弄清事实,确定赔偿方案。如果赔偿方案得不到雇员或雇员家属的认可,就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纠纷,甚至由于一个案件得不到妥善的处理而影响整个生产活动,这个时候如果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则可以把一切麻烦交给保险公司了。另外投保雇主责任险还可以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把原先很大一部分靠政府分担的责任通过商业保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另一方面又可保障工人的工作安全、生活安定,保证企业全心全力投入到生产建设领域。

那么听起来这么好的一个保险为什么得不到很好的发展?在一些煤矿发展重地比如山西,雇主责任险发展可谓举步维艰。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这一现象?在发展雇主责任险的过程中政府该如何发展其作用?论文从煤矿业入手,力图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为开发煤矿雇主责任险找到突破口,使得这一险种能在最需要它的地方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为政府减轻财政压力,保障工人生命安全,生活安定。

二、雇主责任险在山西煤矿业的发展现状及原因

有这么一则事例:从临汾到介休,越野车在山路上一路颠簸,山西省保监局的孟处长给记者讲了个真实的故事:今年初,介休金三坡煤矿发生事故,有20多位矿工遇难。当保险公司的人到达现场时,愁肠百结的县长像等到了大救星,可当他得知仅有1名矿工买了保险后,顿时颓然无语。同行的山西临汾人保业务经理小贾告诉记者,仅这条路两边的山沟里,就有大小百余座煤矿。“现在的煤矿企业保险意识薄弱,投保意愿不足,去推销保险,路难走不算什么,关键是‘脸难看,话难听’。”大型国有煤矿的安全状况好,事故率低,这些企业认为自己能够解决安全问题,对商业保险的依赖性不高。乡镇煤矿的采煤工艺落后,风险集中,但受利益驱动,承包者不愿意额外增加对矿工的安全投入。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索赔时,必须向保险公司出具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这就暴露了事故,并因此受重罚,所以矿主们更愿意私了。

由此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雇主责任险在山西各个煤矿里发展的状况了。也可以清楚的了解产生这些状况的原因了。首先,从保险意识谈起,煤矿一般都设在一些相对落后的边远地区,来矿上打工的相对来说文化程度较低,他们甚至连什么是保险都说不清,更别谈为自己买份保险来保障自己了。而大多数矿主眼睛里看到的只是利益,不会去花这个钱甚至可以说不敢去花这个钱,吃力不讨好的事是没有人会做的,他们认为只要为工人上了工伤保险就没事了。工伤保险无疑成了阻碍雇主责任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第二,从保险公司谈起,由于雇主责任险保费较低,而出事率却极高,相对于其他保险产品,可以得到的利益就少了。所以谁也不愿在这么烫手的山芋上下工夫。再则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产品时,产品单一,并没有有效区分不同的风险种类,不能满足不同煤矿不同地质结构的要求,不能满足不同规模、不同安全条件的煤矿企业的要求,也不能满足不同群体的不同保障需求的要求。其结果是产品供应和市场需求难以吻合,市场需求得不到满足。第三,从政府的角度看,政府各部门之间往往缺乏有效的联系,对保险业监管不力,对其发展难以提供有力的支持,在责任事故发生后自然成了主要的事故承担者,面临着巨大的财政压力,社会管理风险难以有效转移。这就形成了恶性循环,结果使得政府发丧,雇主责任险也难以发展。三、发展煤矿雇主责任险需要政府与市场“双轮驱动”

虽然发展煤矿雇主责任险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但煤矿雇主责任险的经营仍需要以市场机制和商业化运行为主。如果单纯依靠政府,责任事故发生后的财政压力仍然很重,政府会面临较大的风险,目前存在的“业主发财,政府发丧”的局面仍无法改变,政府的社会管理风险难以有效转移。因此,煤矿雇主责任险不能纯粹运用社会保险的方式经营,而只能根据其强制性商业保险的性质来选择其经营模式。

运用市场机制来发展煤矿雇主责任保险是保险业市场化取向改革的要求。通过市场机制,可以适应煤矿企业保险市场分化和保险需求多样化的要求,使保险产品更加贴近市场,更加人性化,保险服务更有针对性。通过市场机制,可以充分发挥保险的作用。应利用费率杠杆,激励煤矿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利用保险的防灾防损功能,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强化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利用保险的风险管控专业优势,吸纳相关部分的人才优势,通过风险监测,事故调查等,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提供风险顾问型的服务;利用市场规律和商业手段,探索保险与安全生产的结合点,促进保险在安全生产方面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利用市场和政府“双轮驱动”推动煤矿雇主责任险发展,关键是要掌握相关各部门之间的关注点,寻找结合点,通过体制创新,构造相应的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与政府的各自优势,形成合力。寻找结合点,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有利于地方政府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减轻政府压力;有利于地方政府对煤炭安全生产的管理,充分发挥保险业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利用保险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二是能够调动煤炭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加强《煤炭法》等法规中的关于建立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执行力度。三是有利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工作。使保险融入企业的管理活动之中,不仅发挥事后有补偿,还可发挥事前预防作用。真正为煤矿经营者分担风险。四是有利于促进煤矿雇主责任险产品和服务的创新,适应市场的变化,满足市场的需求。

鉴于此,结合山西煤矿雇主责任险的开展情况,可以采取两种方案:一是由煤炭管理或安全生产部门组成专门的保险公司,利用其行业优势,为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其优点是简便、易于操作;不足是无法真正有效地调动公司进行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的积极性,同时容易导致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目前经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仍难彻底解决;二是设立专门的煤炭行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其优点是可以对全省煤矿企业的保险进行统筹规划,以一种全新的机制实现市场功能和政府作用的结合,有利于政府对保险的利用,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并探索出一条推动责任险发展的新路。

四、结论

发展雇主责任险可以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把原先很大一部分靠政府分担的责任通过商业保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另一方面又可保障工人的工作安全、生活安定,保证企业全心全力投入到生产建设领域。更为矿主解除了发生矿难后的处理问题。也有利与保险公司从中获利。可以说是一举多得的好事。

参考文献

[1]黄雄.煤矿雇主责任险走起来好难.中国安全生产报,2005年02月19日第004版.

篇9

一、引言

雇主责任险是财产保险中的一个重要险种。推广发展雇主责任险不但可以使自身在遇到意外时免受因巨额赔偿而带来的经济上的灾难,而且使受害者能得到及时的救助。正所谓一举两得。然而这么好的一个险种在我国却难以推广发展?就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也是以法律强制方式来实施的。我国雇主责任保险开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恢复保险以后,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虽已有了显着的发展,但与西方国家相比仍存在很大的差距。据美国1993年统计数字,美国员工赔偿保险的净保费收入占总财产和责任险保费的13.8%,而中国2003年总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仅占全国财产保险总保费的4%,从而推之雇主责任保险的保费收入还不及4%。

我国雇主责任保险发展缓慢的最主要原因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特别是有关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方面的规定缺乏力度。我国没有专门的雇主责任法,劳动法仅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集体企业,而大量的非公有制企业雇员的权益很难得到保障,造成保险人在经营雇主责任保险时,一般只能以民法为法律基础,以雇主与雇员之间的雇佣合同作为法律依据。更没有员工赔偿法方面的相关规定,而美国在1908年就已经出台了第一部《员工赔偿法》。加之,各企业雇佣合同条文不够完善、规范,彼此之间差异较大,赔偿标准也不统一,进而也不利于雇主责任保险的经营和发展。

当雇员在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通常都会与雇主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双方都需要花费大量精力来弄清事实,确定赔偿方案。如果赔偿方案得不到雇员或雇员家属的认可,就可能会造成不必要的纠纷,甚至由于一个案件得不到妥善的处理而影响整个生产活动,这个时候如果投保了雇主责任险则可以把一切麻烦交给保险公司了。另外投保雇主责任险还可以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把原先很大一部分靠政府分担的责任通过商业保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另一方面又可保障工人的工作安全、生活安定,保证企业全心全力投入到生产建设领域。

那么听起来这么好的一个保险为什么得不到很好的发展?在一些煤矿发展重地比如山西,雇主责任险发展可谓举步维艰。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这一现象?在发展雇主责任险的过程中政府该如何发展其作用?论文从煤矿业入手,力图通过对这些问题的研究为开发煤矿雇主责任险找到突破口,使得这一险种能在最需要它的地方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而为政府减轻财政压力,保障工人生命安全,生活安定。

二、雇主责任险在山西煤矿业的发展现状及原因

有这么一则事例:从临汾到介休,越野车在山路上一路颠簸,山西省保监局的孟处长给记者讲了个真实的故事:今年初,介休金三坡煤矿发生事故,有20多位矿工遇难。当保险公司的人到达现场时,愁肠百结的县长像等到了大救星,可当他得知仅有1名矿工买了保险后,顿时颓然无语。同行的山西临汾人保业务经理小贾告诉记者,仅这条路两边的山沟里,就有大小百余座煤矿。“现在的煤矿企业保险意识薄弱,投保意愿不足,去推销保险,路难走不算什么,关键是‘脸难看,话难听’。”大型国有煤矿的安全状况好,事故率低,这些企业认为自己能够解决安全问题,对商业保险的依赖性不高。乡镇煤矿的采煤工艺落后,风险集中,但受利益驱动,承包者不愿意额外增加对矿工的安全投入。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企业索赔时,必须向保险公司出具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这就暴露了事故,并因此受重罚,所以矿主们更愿意私了。

由此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雇主责任险在山西各个煤矿里发展的状况了。也可以清楚的了解产生这些状况的原因了。首先,从保险意识谈起,煤矿一般都设在一些相对落后的边远地区,来矿上打工的相对来说文化程度较低,他们甚至连什么是保险都说不清,更别谈为自己买份保险来保障自己了。而大多数矿主眼睛里看到的只是利益,不会去花这个钱甚至可以说不敢去花这个钱,吃力不讨好的事是没有人会做的,他们认为只要为工人上了工伤保险就没事了。工伤保险无疑成了阻碍雇主责任险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第二,从保险公司谈起,由于雇主责任险保费较低,而出事率却极高,相对于其他保险产品,可以得到的利益就少了。所以谁也不愿在这么烫手的山芋上下工夫。再则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产品时,产品单一,并没有有效区分不同的风险种类,不能满足不同煤矿不同地质结构的要求,不能满足不同规模、不同安全条件的煤矿企业的要求,也不能满足不同群体的不同保障需求的要求。其结果是产品供应和市场需求难以吻合,市场需求得不到满足。第三,从政府的角度看,政府各部门之间往往缺乏有效的联系,对保险业监管不力,对其发展难以提供有力的支持,在责任事故发生后自然成了主要的事故承担者,面临着巨大的财政压力,社会管理风险难以有效转移。这就形成了恶性循环,结果使得政府发丧,雇主责任险也难以发展。

三、发展煤矿雇主责任险需要政府与市场“双轮驱动”

虽然发展煤矿雇主责任险离不开政府的支持,但煤矿雇主责任险的经营仍需要以市场机制和商业化运行为主。如果单纯依靠政府,责任事故发生后的财政压力仍然很重,政府会面临较大的风险,目前存在的“业主发财,政府发丧”的局面仍无法改变,政府的社会管理风险难以有效转移。因此,煤矿雇主责任险不能纯粹运用社会保险的方式经营,而只能根据其强制性商业保险的性质来选择其经营模式。

运用市场机制来发展煤矿雇主责任保险是保险业市场化取向改革的要求。通过市场机制,可以适应煤矿企业保险市场分化和保险需求多样化的要求,使保险产品更加贴近市场,更加人性化,保险服务更有针对性。通过市场机制,可以充分发挥保险的作用。应利用费率杠杆,激励煤矿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利用保险的防灾防损功能,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强化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利用保险的风险管控专业优势,吸纳相关部分的人才优势,通过风险监测,事故调查等,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提供风险顾问型的服务;利用市场规律和商业手段,探索保险与安全生产的结合点,促进保险在安全生产方面发挥其独特的作用。

利用市场和政府“双轮驱动”推动煤矿雇主责任险发展,关键是要掌握相关各部门之间的关注点,寻找结合点,通过体制创新,构造相应的机制,充分发挥市场与政府的各自优势,形成合力。寻找结合点,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有利于地方政府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减轻政府压力;有利于地方政府对煤炭安全生产的管理,充分发挥保险业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利用保险服务于地方经济建设。二是能够调动煤炭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积极性,加强《煤炭法》等法规中的关于建立井下职工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执行力度。三是有利于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工作。使保险融入企业的管理活动之中,不仅发挥事后有补偿,还可发挥事前预防作用。真正为煤矿经营者分担风险。四是有利于促进煤矿雇主责任险产品和服务的创新,适应市场的变化,满足市场的需求。

鉴于此,结合山西煤矿雇主责任险的开展情况,可以采取两种方案:一是由煤炭管理或安全生产部门组成专门的保险公司,利用其行业优势,为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其优点是简便、易于操作;不足是无法真正有效地调动公司进行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的积极性,同时容易导致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目前经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仍难彻底解决;二是设立专门的煤炭行业政策性保险公司。其优点是可以对全省煤矿企业的保险进行统筹规划,以一种全新的机制实现市场功能和政府作用的结合,有利于政府对保险的利用,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并探索出一条推动责任险发展的新路。

四、结论

发展雇主责任险可以缓解政府财政压力,把原先很大一部分靠政府分担的责任通过商业保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另一方面又可保障工人的工作安全、生活安定,保证企业全心全力投入到生产建设领域。更为矿主解除了发生矿难后的处理问题。也有利与保险公司从中获利。可以说是一举多得的好事。

参考文献

[1]黄雄.煤矿雇主责任险走起来好难.中国安全生产报,2005年02月19日第004版.

[2]隗永鹏.雇主责任险为雇主扛责任.证券日报,2006年09月14日第B01版.

篇10

一、国内外高校产学合作模式经验借鉴

美国、德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法国、韩国等发达国家的高校都通过各种途径,采用各种方式,与企业共同搭建产学合作模式。

(一)美国

产学合作在美国的体现方式为:学校为主,企业为辅。学校利用其具备的师资力量为企业培训所需的人才,而企业一方面向学校提供人才需求信息和设备资源,另一方面帮助教师设计课程,更新教学内容,明确学生应掌握的技能,并委派工作人员辅导学生实践。同时,还为学生提供就业岗位支付薪酬,与教师共同对学生的成绩进行评价。社区大学的教师配比更有利于产学合作的进行,兼职教师的比例至少为50%,其余为专职教师。兼职教师因其丰富的实践经验,所以负责讲授应用性的课程。[1]

(二)英国

产学合作在英国的体现方式为:工读交替制度。工读交替制度即为学生在校学习与校外工作实践交替进行。根据薪金发放主体的不同分为两种:学生的薪金完全由企业给付,不考虑是在企业工作还是在学校学习;在学校学习期间,学生的薪金来自学校的资助,而在企业工作期间,则由企业提供工资。[1]

(三)加拿大

产学合作在加拿大的体现方式为:带薪实习项目。带薪实习项目是指学生是在学校学习和在企业学习交替进行的学习方式,其中工作实践学时应占理论学习学时的三分之一。不同于英国的产学合作模式,加拿大的院校建立了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职责是确保每个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与企业的人才需求匹配融合。同时,建立互相评价的考评机制――学生通过考评机制来决定是否接受企业提供的工作岗位,企业与院校则通过考评机制来决定学生参与产学合作的资格和学分的获得。[2]

(四)德国

产学合作在德国的体现方式为:双元制。双元制指的是企业全程参与合作教育。产学合作中,由企业提供办学资金和实践工作的条件,并参与专业培养和课程建设,每个专业均成立企业和教师代表组成的教育委员会,主要负责评价企业的产学参与资格、学生参加职业考试的相关事宜。在教学时间分配上,只有30%至40%的课程在学校进行,其余课程均在企业进行,企业和学校共同对学生的成绩进行考核。与美国的产学合作模式相同的是,师资主要来源于企业――绝大多数教师是来自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3]

(五)法国

产学合作在法国的体现方式为:精英教育模式。法国的应用型本科院校建立了严格升学选拔制度,即只招收少量优秀的高中毕业生。在精英教育模式下,学生只有通过在校学习和企业实习等数个环节的考核,才能获得学位,并且与企业签订工作合同。成绩不合格的则会被淘汰,一定的淘汰率保证了毕业生的质量和就业率。[3]

(六)韩国

产学合作在韩国的体现方式为:进行订单式教育。大学根据区域特色,专门开设一些有针对性的课程,以培养企业所需的专业人才为主要目的,这种应用型教育模式就是订单式教育。订单式教育的实施流程如下:首先由学校进行先期专业特色的深入研究;然后结合对企业的访问,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企业的需求;根据专业特点及企业需求,学校与企业界人士共同对订单式教育涉及到的各个方面进行分析;经过细致的分析后,通过研讨会的形式,落实订单式教育的实施方向,同时开发专业课程及对应的应用型教材;最后建立对订单式教育成果和效率进行判断的定性、定量的评价机制,并以此为依据,总结制订下一期的订单式教育实施方案。[4]

二、民办高校保险学产学合作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专业设计不适用于产学合作

很多民办高校在设计保险学专业时并没有考虑产学合作这方面,因此在教学大纲、教材的选择及师资的安排上还是遵循传统理论授课占主导的教学模式。为了配合产学合作,部分高校临时改变原有的教学课时,强行安排一些实践课时,使理论课时缩减,导致学生在没有扎实保险专业知识的前提下,进行实践操作。可见,产学合作仅仅流于形式,高校保险学教育未与企业真正融合,最终的结果就是学生实践效果差,受益少。

(二)校内教师实践能力较弱

由于一直以来,对教师的评价标准都局限于理论授课及研究,导致教师本身的实践能力薄弱,从而影响了实践课程的效果。究其原因,主要是高校对教师的评价仍过分强调学术论文与纵向课题。很多保险专业的教师都是从学校毕业就直接进入高校就职,毫无在保险机构的社会实践或工作经验,而在授课的过程中,也从未有机会到相关的企业进修学习,导致与保险行业实际脱轨,因而不具备独立承担产学合作项目的能力。

(三)缺乏互利共赢合作机制

目前,保险企业参与产学合作的积极性不强,主要原因是由于缺乏互利共赢合作机制。产学合作的目的在于高校借助企业弥补理论教学的不足,企业则借助高校获得技能型人力资源。保险行业经营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对于保险商品开发、营销、核保、理赔、投资及管理等一系列环节的广泛人才需求,但现实是产学合作模式也很难培养出真正满足企业“岗位零距离”的人才要求[5],学生毕业后上岗往往需要企业再次投入人力和物力进行“二次培训”,增加了雇佣成本。同时,在产学合作中,保险企业对高校的科研成果和教学资源几乎无依赖性,导致产学合作成为高校单方面收益,而保险企业收益甚微的“冷门”项目,产学合作的目的没有得到实现。

(四)缺乏产学合作评价体系

目前,民办高校还未形成系统的产学合作评价体系,对于学校、企业、学生等参与主体的表现没有合理的评价标准。教师参与实践如何考核,企业在合作项目中的参与程度如何,学生在产学合作中的收获无法量化等问题都亟待解决。

三、民办高校保险学专业产学合作人才培养计划

民办高校与保险机构进行产学合作的过程中,后者往往处于被动地位,因此要求高校能够制定一套切实可行,达到互利共赢目标的合作计划,以此来吸引合作企业。下面就以保险学专业为例,具体阐述一下合作计划的相关内容。

保险学的产学合作计划应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以专业知识的认知为主,这个阶段主要是在大三这个学年。根据保险学专业的教学大纲,学生会在大三学年学习专业主干课,至少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这两门课程。在设计以上两门课的教学大纲时,应该将总课时的四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作为实践课时。同时,学生还会涉及其他专业限选课的学习,这些课程也应安排不少于四分之一的实践课时。上述实践课时应该在理论课时完成后进行。实践课时分为校内和校外两部分:校内的部分主要是由校内老师以进行,主要帮助学生梳理相应课程的理论知识,指导学生在模拟仿真实验室进行专业软件操作,使学生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同时为学生顺利完成在校外的实践课时做准备;校外的部分主要是由合作的保险企业负责,学生在其经营场所由专门的工作人员带领,先熟悉各部门的工作环境和业务流程,然后在每个部门进行见习或是实践操作。通过校内与校外的实践课,学生可以进一步地了解保险业的性质,对所学专业有更深入细致地认识。第二阶段是以学生自主选择金融机构为主,这个阶段主要是在大四这个学年。学生结合学习的相关专业课程和第一阶段进行的实践课程,根据自己的职业规划或是兴趣特长,选择保险公司的某个业务部门进行为期2~3个月的专项实践。如果有同学对未来并不想从事保险行业,学校应尊重学生的选择,可以安排他去其他领域的合作企业进行实践,达到产学合作的真正目的。

四、民办高校保险学专业产学合作注意事项

根据上述产学合作计划的具体内容和国外产学合作模式的借鉴,具体实施过程中有如下几点需要注意:

(一)奠定保险学专业产学合作的基础

民办高校在产学合作人才培养过程中更注重应用性,因此在设计培养方案、课程大纲,选用或编写教材时要将实践课程或课时考虑在内,奠定产学合作的坚实基础。因此,学校需要产学合作企业提供一定的技术指导,使培养方案更贴近实际工作,更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能力和竞争力,课程大纲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比例适当,教材更具有实用性和时代感。作为保险学专业,就是要在寿险和非寿险两个领域分别涉及的保险商品(包含市场分析、险种的开发、合同的制定、营销、核保、理赔)和公司管理(包含计划、统计、投资、财务、偿付能力、人力资源、效益评价、再保险)两大模块进行合理设计,根据包含的内容对大模块进行分解,将其划分为若干个小模块,使教师易于传授,学生能够更好的理解对应的知识点,并与实践紧密结合,学以致用。

(二)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民办高校进行产学合作,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是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环节。学校应选派教师到合作企业进行顶岗实习,充分了解实际工作流程,并参与相关企业的从业资格考试,进一步掌握和巩固企业所需的一系列技能。对于保险学专业的教师而言,除了在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进行实践能力培训外,还可以选择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机构,如果有机会进入地方保监会学习,更有利于实践教学工作。对于资金较雄厚、资源较丰富的民办高校,还可以将教师送到国外优秀的应用型财经院校进行实地考察,学习他们的先进教学理念、有效的产学合作模式来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双师型”能力的另一种方法就是鼓励教师指导学生参加技能大赛,在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应用能力的同时,教师的实践能力也会得到显著提高。

(三)建立互利共赢合作机制

保险企业在产学合作中希望获得的利益主要涉及三个方面:首先,希望从产学合作中发掘实践型保险人才日后为企业服务;二是通过与民办高校的产学合作,提高保险企业的声誉,树立良好的保险形象;三是借助民办高校的学术平台和学术能力,进行保险新产品的研发。[6]鉴于目前企业在产学合作中“无利可图”的局面,民办高校与保险机构应共同建立互利共赢合作机制,即以技术研发、人才培养、长期效益为契合点,充分利用高校与企业提供的差异性的保险环境和保险资源,实现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专业素养与职业能力的有机结合,共同培养适应未来保险行业发展的综合型实践人才。[5]

(四)建立产学合作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