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2 17:48:2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实验师职称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中明确指出:经过翻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和分部工程,如果在外形以及尺寸上发生变化,但是依然能够满足施工安全和使用性能时,是允许按照技术处理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然而,这条标准存在着很大的问题,虽然许多存在质量问题或是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建筑工程能够通过加固技术来达到安全验收标准,但是在实际使用功能上却存在着很大的安全隐患,严重时甚至出现安全事故;所以,这条标准在实质上是不符合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标准,很多开发商利用这一漏洞进行施工建设,这对于我国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有着消极影响。所以,我国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一套严密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这是国家规范标准的一个最低限度,所有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都必须达到这一最低限度,并且对于那些质量没有达到相应标准的工程不予通过,而且不允许采用一些补救的方式使其工程质量达到标准。
1.2语言不一难以准确理解和掌握
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中存在许多由于语言不一使其在实施过程中很难理解和掌握的情况。这些情况大部分都是由于语言表述不明确,容易产生歧义,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a.在质量验收标准中有这么一句话“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与“满足安全使用”这些语言不仅文字不同,所包含的含义也有所不同,前面一句话的意思是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都要满足要求,而后面那句话的语意就不明确,这就使得施工人员容易抠字眼,使语句产生歧义。所以,语言的不一,将会影响标准实施中难以准确的理解和掌握。b.功能的主次。验收标准中明确主要功能和次要功能,在验收条文中有提出:一些永久性的缺陷,如改变建筑结构的外形尺寸,会影响一些次要的使用功能,为了防止对社会财富带来的影响,在不影响安全和主要功能正常使用的条件下可以按照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进行验收。然而,问题来了,如何对主次功能进行区分,在现行的验收标准中,对主要功能和次要功能并没有明确的区分;如房屋采光的功能,就只是采光功能,没有什么主次之分;混凝土梁、柱的功能就是结构支撑,没有什么主次功能之分;假如相关标准不明确这个问题,就会使本来有主次功能之分的变为没有主次之分,反之也是。所以,在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中要明确主次之分,这有利于对工程质量的验收。
1.3工程质量中对“缺陷”的理解
在不同的场合运用缺陷二字所表现出的含义也有所不同。在现行验收标准中对“缺陷”术语的含义与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中“缺陷”术语的含义是不同的。在现行验收标准中,对于更为严重的缺陷还没有明确的定义。然而,对缺陷处理的方法也不同,主要有以下处理方法:
a.在现行的验收标准条文中有明确指出,对四种不同的缺陷分别提出了不同的处理方法。如对一般缺陷的处理方法是通过翻修或更换进行处理;对于严重缺陷应当是推倒重来,对于更为严重的缺陷必须按照相关的技术方案进行加固处理。
b.现行质量验收标准中明文提出了一些不应该有的严重缺陷,也提出了对出现的严重缺陷,应该由施工单位提出相对应的技术解决方案,并且必须得经过监理单位认可后方可进行处理,对处理的地方必须重新检查验收。这与现行标准对严重缺陷的处理方式不一致。
c.在有的验收条文中,仅仅提出了不应该存在的缺陷,但是没有具体的列出是什么缺陷,也没有提出对该缺陷的处理方法,仅仅只是在相关条文中提出如何防止这种缺陷的产生;然而,现行验收标准与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对“缺陷”的理解是不一致的,要求也不一致,处理的方式也不一致。所以,在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中所出现的缺陷要准确把握,并分析缺陷的类型,正确读取缺陷的含义。
2对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问题的相关建议
笔者根据多年的从业经验,对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问题提出以下几条建议:
a.坚持杜绝为不符合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工程留有余地。我国推行的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相对于其他国家的标准来说已经很低,如果施工质量比这一标准还要低的话,这将会严重影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的发展;所以,我国对那些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建筑应当毫不留情,并且应当逐渐提升我国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标准。
b.由于现行标准与规范之间是相互依存,相互匹配的,所以在标准和规范中使用的语言尽量做到一致,避免由于语言不一所带来的问题。
c.现如今,我国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应当充分借鉴国外的质量验收标准;然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我国应当提升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标准,以达到与世界接轨。
由于幼儿园课程改革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一些更深层次的问题进入研究者的视野。我们认识到发现问题与取得成绩一样重要。因为问题意味着探索和思考,意味着研究者正以积极的态度推进幼儿园课程的有效实施;问题也意味着今后工作的目标,它使我们进一步深化实施幼儿园课程的工作更加明晰化了。
一、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2008年3月,笔者对重庆市渝北区市级示范幼儿园进行了“幼儿园课程实施”的调研活动。本次调研从幼儿园课程建设、课程实施、实施效果三个维度开展调研,强调“真实”、“过程”、“反思”,突出其导向作用。调研组通过看半日活动、问卷调查、查阅资料、座谈等形式,对示范幼儿园的课程实施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课程管理制度不够健全、职责不够明确
目前,示范幼儿园的层级管理分明,但课程管理的相关制度不够健全。这是因为,近年来幼儿园业务管理制度调整较多,在以往基础上的补充往往只是口头传达内容并加以执行,大家都“心知肚明”的事情没有汇总整理到相关制度中,造成了“工作做了,资料呈现不出来”的现象。同时,确实也存在着一些职责分工上的不均衡与漏洞,造成幼儿园层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不明确,对各类课程计划的审定流于形式,无实效性地跟进指导。从管理人员职责评估结果显示出各层级管理人员对课程实施缺乏有效的调控与调整。
(二)对课程计划拟订与落实不到位
1.课程实施计划中主、辅课程的容量失衡。尽管本区已对教师进行了“幼儿活动发展课程”的相关培训,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往往会出现主、辅课程比例失衡的现象。加之幼儿园开设了“思维游戏课程”、“分享阅读”、“幼儿英语”、“蒙氏教学”等特色课程,造成对主体课程的实施有所冲淡,在时间上和精力上无法保证主体课程的有效实施。
2.周计划中各领域内容及类型失衡,缺乏规范性。从调研数据中反映出社会、艺术、健康三大领域的课程容量基本符合容量比;而科学、语言、数学领域的容量显得不足,在领域类型的安排上也存在失衡,教师填写周计划呈现出书写不规范、名称定位不准确的问题,教师对课程领域与类型认识混淆,没能反映出核心目标,存在表述不统一的现象。
3.一周内各类游戏开展失衡。《细则》明确指出,应平衡一周各类型游戏,每周至少开展各类型游戏1次,保证每日幼儿游戏活动的时间不少于1.5个小时。从统计数据显示出幼儿园教师对幼儿游戏活动的开展重视不够,尤其是没能认真组织角色游戏、表演游戏、音乐游戏。幼儿活动区活动的时间也没能得到保证。
4.教师日计划较普遍地存在生搬硬套的问题。教师在缺乏创造性的同时,也缺少了对教材的钻研和理解。部分教师没有把日计划真正变为适合儿童需要、促进儿童发展的活动内容,缺乏对教材进行再次筛选、加工和设计。在实施日计划过程中,教师的教学反思也流于形式,对发现的问题缺乏有效分析和改进。部分教师将教学反思的重点放在了大多数孩子的需求与经验水平上,那些“吃不了”、“吃不饱”的少数孩子却很少被老师所关注;还有教师不知道该反思些什么、怎样全面透彻地反思、怎样多角度反思,反映出教师多角度思考分析的能力弱,即反思的广度不够。
(三)对课程实施的过程管理与评价力度不够
课程评价是幼儿园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评价,可以了解课程的适宜性、有效性,调整和改进工作,提高幼儿园课程实施质量,促进幼儿、教师和幼儿园发展。从调研的数据中反映出,管理人员对课程实施过程中的管理与评价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对课程实施效果重视不够,对课程实施中呈现的问题不能及时进行反馈和调整,从而影响了课程实施的质量,尤其是对教师自我评价的指导远远不够。由于教师发展的不平衡,“自我评价”更多的是依靠教师的内在需求,绝大多数教师能按课程要求客观评价自己,并抓住机会寻求发展中的问题,制订措施,调整和完善自己的行为;但有些教师“自我感觉较好”,看不到自己的问题,缺乏进一步发展的起点和方向。针对这一现象,管理人员要进一步制订措施,以教师发展为本,为他们提供反馈和面对面交流的机会,充分发挥教师榜样的作用,让“教师的自我评价”收到实实在在的效果。
(四)教师实施课程的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
通过实地观测半日活动、日计划、周计划以及幼儿一日活动的检测情况,反映出教师在活动时间、活动目标、环境与材料、形式与方式等指标中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1.活动中存在隐性浪费时间和幼儿的无谓等待现象。在一日活动时间的安排上,教师强调统一和固定。由于幼儿完成“任务”的速度不同,于是出现多数人等少数人的时间浪费现象。如集体排队取水、入厕,或者教师逐一分发玩具材料,这样便时常导致时间的隐性浪费和幼儿的无谓等待;从活动组织有序、无消极等待指标检测数据中也反映出较低的分值,这说明教师在组织幼儿活动中存在时间的隐性浪费。
2.活动目标空泛,偏重认知、技能等方面的目标。查阅教师的教学设计情况,反映出教师制订的教育活动目标空泛、笼统,且重点或核心目标凸显不够。对每一个教育活动的目标教师们都进行了大致相同的描述,如激发和培养幼儿的兴趣、发展幼儿的思维能力和创造能力、让幼儿学会合作等,类似于这种拟定、空泛化目标的现象在教师中有一定的普遍性,造成了幼儿学习无目的性和教师指导的盲目性。有的教师片面理解和随意设置教育目标,如偏重认知、技能等方面的目标,而对于情感、意识等目标的培养关注不够;有的教师在教学设计中虽然设置了恰当的教学目标,但在组织和活动时不能紧紧围绕目标展开,存在过程与目标脱节的现象。
3.在活动过程中,幼儿的主体性发挥不够。从教学组织中反映出教师预设的活动比较多,幼儿生成的活动相对比较少;教师干涉的比较多,幼儿自由自主探索的相对比较少;规定表达方式比较多,幼儿自我表达相对比较少;教学活动多以平面展开的活动多,而围绕一个问题进行深入探究少;教师随机调控教学的能力不强,需要进一步提升教师的实践智慧。
4.教师对区域设置、材料投放、指导策略的适宜性等方面缺乏深入思考。(1)区域设置的问题:一是区域设置形式化。教师对区域的设置缺乏对幼儿的意愿兴趣的考虑,形成了某些区域的创设只是一种摆设,出现没有人玩的现象。二是区域设置上追求形式花哨,忽视实质性的教育功能。三是区域的空间设置动静没分开。对区域空间位置设置时,只顾及内容丰富而对于一些干扰因素考虑不全。四是区角设置存在很盲目的现象。一学期开设固定的几个区域,材料很少,极少更换,缺乏层次性、适宜性,孩子们的兴趣渐渐淡化,缺乏探索的积极性,使得活动形同虚设。(2)材料投放的问题:一是材料投放目的性不明确,活动区域的材料有的一放就是一、二个月,甚至一学期毫无变化,缺少经常性的变化是不能吸引幼儿主动参与活动的。二是活动材料单一,不丰富,满足不了幼儿的需要,不能引发孩子去想、去操作,限制了区域活动的有效开展。三是有些材料的投放,忽视了幼儿的年龄特点,无难易差异。(3)教师的指导策略问题:一是教师缺乏观察幼儿、了解游戏进程的意识和举动,致使游戏中出现了“混乱”和“无序”的状态。二是观察的目的不明确,在游戏中漫无目的地“巡视”,或盲目穿梭于幼儿之间。因缺乏观察方法和反思策略而无法解释幼儿游戏行为的发展意义,观察成了“看热闹”或“视而不见”,不能提高幼儿的游戏水平,削弱了游戏的教育功能。
二、对策与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课程管理制度
作为管理者,应将组织制度的制定权下放到员工,组织好制度的制定过程,通过制度的制定来调动员工参与课程管理的积极性,提高员工执行制度的自觉性。每一个课程管理制度的出台,都要广泛听取意见,力求不断完善。
1.建立三级(班级、组级、园级)课程管理制度,形成课程实施细则。让完善的管理制度引领教师参与课程的实施,同时为不同的教师搭建和设置不同的成长台阶,满足不同层面的教师、不同个体专业发展的需求。此外,还应完善《幼儿园课程管理办法》、《教师集体备课制度》、《教师帮扶协议》、《课程实施评价制度》等。例如,园级课程管理责任制,园长是课程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班级课程管理责任制,班长为班级课程实施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明确班长在课程管理中的职责和任职条件,规范和完善班长管理权限与奖惩办法;组级园本教研管理负责制,教研组长为园本教研管理的责任人。围绕课程实施,每周开展开放式园本教研实践研讨活动,由各教研组长轮番主持;实行园级课程实施培训制度,实施对骨干教师的培养。
2.定期与不定期召开管理例会,加强管理人员的沟通与协调。每月组织一次课程管理例会,遇到需求时,可增加例会次数;定期召开园务课程研究会、班务会,邀请有关人员参加。目的是疏通管理通道,加强协调,进行日常课程管理监控记录交流与互通情报,及时获取信息与反馈,进行有效调控和调整。
3.征询需求,建章立制,调动家长参与课程管理的内驱力。家长如何参与幼儿园的课程管理要制度先行。家长委员会共同制定园级家长委员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家委会制定家长问卷表,征询家长们想知晓的各类信息的定位、选择性课程的开发、特色课程的开设等,诸多内容让家、园之间加强了解,为今后工作的开展作良好的铺垫。
(二)发挥教师在课程实施中的主体作用
在实施新课程的过程中,我们看到不同层面的教师都存在各种各样的困惑与问题,我们所面对的不仅是整个教师群体的教育观念需要转变,而且还需要亟待解决教师个体在实践操作中的各种错综复杂的难题。
1.转变教育观念。在幼儿教育实践中,较为普遍的一个事实就是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脱节。“转变教师的教育观念”是喊得最多的口号和提及的措施之一。然而,很多教师虽然口头上能说出一些《纲要》所倡导的先进的教育观念,但是对于如何实现幼儿教师教育观念的切实转变还缺乏有效的方法和策略。教师口头上讲一些现代教育理念很容易,但是能否将其内化为自身的观念,取决于教师对新观念的真正理解以及教育行为的实质性的转变,因而教师对新观念的“体验”、“感悟”也成为观念转变的一个重要的环节。同时,教师的自我反思有助于教师理清自己的固有观念,增强对自身教育观念与实践互动关系的意识,从而更有效地促进其教育观念的转变。
2.创造性实施课程。当今我国幼儿园课程的基本导向是要求教师不是简单地执行课程方案,而是要创造性地参与课程实施过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并没有对课程内容进行具体规定,相反,却强调应为幼儿园教师的课程实施留有足够的空间和余地。强调的是“用教科书教,而不是教教科书”。课程内容的选择不应拘泥于“教本”,不应该把教材、参考资料作为选择教育内容的唯一依据,而是在这些基础上结合幼儿的需要,不断吸纳新理念、发展教材、更新教材,使教学内容呈现一种开放性的状态。对教育活动内容尽量从不同层面进行挖掘和内容设计;从幼儿的视角出发,分析教材内容所蕴涵的核心经验,设计出为幼儿所需要的活动内容。教师在研究每一项教学内容的特点和幼儿实际的基础上,明确目标、重点和难点,筹划开展有效教学的具体方式。要根据自身对《纲要》要求的理解和幼儿的实际学习需要,对选用的教材内容做出适当的处理,包括增删、换序、整合、新编等。要从有多少幼儿在多大程度上实现有效学习的角度去设计活动、组织教学,合理分配教师的引导、幼儿的思考和参与的时间;要高效率地管理教学活动的过渡环节,尽可能减少教学干扰,合理利用宝贵时间。教师要根据幼儿在活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随机应变,体现在幼儿活动的时间、空间、主题的产生及发展、人数的灵活增减、学习方式的丰富多样化等;要尊重幼儿的兴趣和需要,注重儿童的自主参与,在重视幼儿主体参与基础上,有效调控活动的进程。
(三)注重区域活动的有效开展
1.活动区的创建要有课程意识。把材料变成适合儿童序列的活动,将区域活动的开展与课程的融合性活动有机结合,体现课程价值。区域活动材料的投放要从两个维度考虑:一是教师为幼儿提供多元化、多层次、低结构的材料,引导幼儿的探索与创造,尊重幼儿自主选择材料权,并参与材料的收集,积极与材料产生互动;二是让孩子充分自主、自助选择材料、重组材料,将探索与发现融人到整个活动过程中。
2.活动区应不断更新。环境应跟着孩子的变化而变化,以实现孩子与环境之间的互动。教师不但要经常对环境进行修正,以回应幼儿的需要,而且还应根据自己的经验调整环境,使幼儿在创设的环境中成为建构的主角。
3.注重区域活动的实效性,要保证各类型游戏的均衡开展(每周至少一次)。
(四)加大对课程实施过程的监控力度
从调研中发现幼儿园有园长、业务园长、年级组长等专人检查教师的备课笔记和课后反思,但没有把备课、上课、课后反思联系起来作整体考评。这种孤立的检查评价制度价值不大。反思现有听课制度的不足并进行调整,可采取预约听课和随堂听课的方式,根据实际情况与教师开展一对一的交流。预约听课的具体做法:管理者在听课前天中午通知被听课的老师,让她有一定的准备;在听课的当天中午该教师会把活动设计、课后反思的邮件发到听课者的邮箱,然后听课者会结合活动设计、教学实施、课后反思与教师交流,分优点、缺点、建议三部分反馈给教师,尽量发现该教师教学中的闪光点。
管理人员对教师的评价要做得更细,能量化的地方尽量量化。园长和业务园长采取定时和不定时的方式下班检查工作。做到每周必查备课,有记录,有指导交流;每周必查听课,形式多样,有集中教育活动,有半日活动;定期检查环境,看是否有“师”、“幼”、“家”的共创,有家园栏的定期更新,有幼儿学习生活活动过程的反映等。每周利用业务工作小结会议对课程实施情况进行质量分析,结合本园实际,有重点、有要求、分阶段地对教师日常工作提出要求,注重课程实施过程中与老师的交流和指导,能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五)加强园本培训,实现家园共育,加快课程实施的步伐
一、引言
(一)研究背景
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学术语篇成为学者们的研究对象。不同领域的学者尝试运用不同的理论框架和研究方法来分析讨论这一研究对象。其中,语言学领域对学术语篇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期刊论文和学术专著的研究上,对学位论文这一特殊的学术语篇进行研究的文章还不是很多。对学位论文的研究大多关注论文构成部分,如引言、研究方法、文献回顾、研究结果、研究结论、摘要和致谢等次语类的研究,很少有学者关注学位论文中的人称指示语。
学术写作的过程是作者表达自己学术观点的过程,也是作者运用一系列话语策略向读者渗透主体意识,从而构建作者身份的过程。人称指示语的使用作为作者身份构建的主要方式,对此进行研究就显得尤为必要。鉴于此,本文将人称指示语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对体现作者身份的人称指示语在硕士学位论文中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讨论,总结硕士学位论文中人称指示语的使用特点。
(二)语料来源
根据硕士学位论文中的人称指示语这一研究对象,本文自建了一个小型硕士学位论文语料库,随机选取了2016~2017年语言学专业的十篇硕士学位论文作为语料,对论文中的第一人称指示语、第三人称指示语分别进行了考察。
二、硕士学位论文中的第一人称指示语
(一)第一人称指示语的使用情况
1.第一人称单数
通过统计分析语料库中的硕士学位论文发现,在这些论文中很少出现第一人称单数“我”作为作者的自我指称语。此种情况也侧面印证了学术语篇的确有别于其他语篇的观点,学术语篇中的人称指示语具有特别的使用方式。
学位论文中第一人称单数“我”使用频率低的原因可能有以下三点:
首先,这与研究生受教育的环境有关。国内多数有关论文写作的书籍都认为,在学术论文写作过程中,文章中尽量不要出现第一人称单数作为作者自我指称语,可以使用第三人称指示语来代替。不仅如此,国家标准(GB6447-86)《文摘编写规则》也对研究生的论文写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标准指出:“论文摘要的写作应以第三人称方式对论文的中心内容进行客观的叙述。”
其次,与中国传统文化息息相关。中国文化强调集体的力量,而不是单独突显某一个体所发挥的作用,所以,研究生在完成学位自己的观点时会不自觉地少用第一人称单数,避免给读者留下过于强调论文完成者的印象;与之相反,外国学者经常使用第一人称单数来发表自己的观点,这是受到了西方文化环境的影响。
最后,与学位论文自身的性质特点有关。硕士学位论文是完成硕士学位必须撰写的,是要经过专家学者的审阅的。研究生可能没有足够的自信心在论文中明显地强调自己的作者身份。
2.第一人称复数
通过在语料库中检索“我们”这一人称代词,笔者发现第一人称复数指示语在论文中使用频率极高。这些论文中的“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论文中的“我们”是用来指称作者的。这里可以细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为,当论文是由多位作者合作完成或一位作者在其他人帮助下完成论文时,“我们”可能是指多位作者共同表达的观点,强调的是整个作者团体共同努力的成果。另一种情况为,论文是由一位作者独立完成的,“我们”仅用来指称作者自己。这种指称在学术语篇中十分普遍。从本次研究统计结果来看,在硕士学位论文中也同样如此。出现用“我们”来指称作者自己的情况与中国人自谦的习惯有关。中国传统文化注重谦逊,表现在论文写作中即为避免过于强调个人贡献值的大小,习惯性地在文中隐藏自己,不愿意突出作者身份。
第二,人称代词“我们”用来指称作者和读者双方。这里的“我们”不仅指称作者,还将读者也包含在内,加强了双方的互动,使读者参与了论文的写作,摆脱了论文旁观者的身份,成为了“自己人”。
(二)第一人称指示语的语用功能
鉴于第一人称单数在硕士学位论文中很少使用,第一人称指示语的表达功能主要体现在第一人称复数的使用过程中。
1.增强作者观点的权威性
使用“我们”而不是“我”来指代作者自身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分散读者的注意力,降低被读者直接否定的风险,同时也减弱了作者个人在研究过程中对研究结论可能造成的主观影响,使整个论文的陈述以及所持学术观点更加具有说服力和可信度,表明了作者对所得出的结论的承诺。
2.引发读者的共鸣
当第一人称复数指代作者与读者双方时,此种情况大大提高了读者对论文的参与度,增强了读者与论文之间的联系,同时将读者和作者放入同一个情景中,使读者能更好地接受并理解自己的观点,产生积极的效果。
三、硕士学位论文中的第三人称指示语
(一)第三人称指示语的使用情况
通常来说,第三人称不是一个单纯的封闭的代词系统,还涵盖一些其他的第三人称短语,数量极为可观。而硕士学位论文中最为常见的第三人称指示语主要为“本文”“本研究”“笔者”“作者”“下文”“上文”等。本文著重统计分析了这些指示语在语料库中的使用情况。研究发现,硕士学位论文经常使用第三人称来指代作者自身,它的使用频率仅次于第一人称复数。
(二)第三人称指示语的语用功能
一般来说,硕士学位论文中所有的陈述或者观点几乎都是作者提出的,主观色彩较为浓厚。但当作者使用第三人称短语来指称自己时,论文的主观色彩会明显减少,客观性与权威性大大增强。同时,“本文”“本研究”“笔者”等这类第三人称指示语的使用也会使论文表达更加简洁,观点更加清晰明了。
四、结语
在硕士学位论文中,研究生很少使用第一人称单数“我”,而是倾向于使用第一人称复数“我们”来指称作者自身,从而引发读者对观点的共鸣。除此之外,研究生还经常使用第三人称指示语来增强学位论文的客观性与权威性。总体来看,硕士学位论文呈现出隐藏自己身份、不愿意突出作者身份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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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本管理的理论研究观念、方法滞后
我国成本管理的理论研究与改革前相比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在成本管理研究方面的系统性较差。此外,很多石油企业仍将成本管理的范围局限于企业内部甚至只包括生产过程,而忽略了对其他相关企业及相关领域成本行为的管理。而且,我国虽然有一些企业进行了先进成本管理方法的试点,并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但整体上讲,成本管理方法还是很陈旧。
(二)企业内部成本管理主体的定位失误
长期以来,人们存在一种偏差:把成本管理作为财务人员、少数管理人员的专利,认为成本、效益都应由企业领导和财务部门负责,而把各车间、部门、班组的职工只看作生产者,导致管成本的不懂技术、懂技术的不懂财务,广大职工对于哪些成本应该控制,怎样控制等问题无意也无力过问,成本意识淡漠。职工感受不到市场压力,控制成本的积极性无法调动起来,浪费现象严重。
(三)成本管理信息失真
在我国,有相当多的企业管理者因偷逃税款、粉饰业绩、谋取私利或小团体利益等不良利益动机的驱动,任意调整、编造成本资料,从而使成本信息失真现象日益严重。
(四)过分细化分工,导致成本过高
企业内部的分工越来越精细,这就要求企业进行高度的协作管理,由此导致企业管理的协调体成本过高;另外由于过细的分工导致企业管理复杂化,不利于企业管理效率的提高,从而为企业带来一定的低效率成本,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力资源的严重浪费。
二、影响我国石油企业成本的因素分析
(一)资源状况
油田企业成本的高低和经济效益的好坏,主要来自勘探、开发、油气生产的级差地租,而级差地租的多少受资源状况和追加投入和投入的效率的影响。
(二)勘探开发所处阶段
油田所处油藏类型不同,所处勘探开发阶段不同,表现在油田递减状况和钻井的投资、生产费用等不尽相同。如在油田生产初期,由于地下能量较高,原油单纯依靠地层自然能量就可以流出井口,因此,这一时期的成本在总的生产成本中所占比例很小,而探井、开发井的折旧费用则比例很大。当油田进入生产中后期,地层能量逐渐下降,为保持油田产量,必须采取许多稳产增产措施。这些措施的相应费用在石油成本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大,从而会明显改变生产初期的成本构成情况。
(三)科技水平
科技水平的高低和不同方法的应用,影响着勘探、开发和生产等各阶段的成本。另一方面,采用高新技术会提高局部成本,但由于投入、产出的结构变化,有可能会引起整个油田成本水平的下降。
(四)企业组织形式和管理水平
目前我国的油田内部各单位管理机构较臃肿,管理层次较多,“大而全、小而全”的现象较严重。因此,石油成本中的非生产性因素太多,出现了成本不实现象,从而削弱了成本信息在管理决策中的作用。
(五)财务费用的高低
从企业总成本的角度而言,负债成本(利息)已成为石油企业的固定负担。特别在低油价、企业营业毛利水平较低、债务包袱沉重的情况下,这种固定的负担就显得尤为沉重,再加上汇率变化带来的损失,更加大了石油企业的资金平衡压力。
(六)国家政策
不同的国家产业政策和税赋比例,对石油企业投入、产出的影响和未来发展影响很大。
三、我国石油企业成本控制的方法思考
(一)目标成本法
目标成本是根据预计可实现的销售收入,扣除目标利润计算出来的成本。目标成本的制定从企业的总目标开始,逐级分解成基层的具体目标。制定时强调执行人自己参与,专业人员协助,以发挥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目标成本管理法强调授权,给下级一定自,减少干预,在统一的目标下发挥下级的主动性和创造精神。
(二)成本否决法
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使成本指标在奖金分配中起决定性作用,并严格考核,实行成本否决制。基本内容是:如果成本指标完不成,其他经济指标完成得再好,也不能得奖。在考核中,成本考核不仅与奖金挂钩,而且与职工晋级挂钩,成本指标完不成,不仅不能得奖,同时也不能晋升。
(三)档次成本法
档次成本法是将产品的目标成本分为3个档次:最高目标、较高目标和最低目标。然后再将各种档次的目标成本进行分解,制定出各种档次下的材料消耗、费用支出定额,并以各车间、管理部门为责任中心,核定各责任中心的考核标准,进行严格考核,以达到成本最低,经济效益最佳的目的。
(四)标准成本法
标准成本是指在较高效益下预计产品所耗费的原料、人工及制造费用发生的成本。标准成本是通过详细的调查、认真分析和精确计算来制定的,用于评价实际成本、衡量工作效率的一种预计成本。
四、油田企业控制和降低油气成本的主要措施
1.全面推行目标成本管理。
(1)成立预算委员会。
成立以油田主要领导为主任,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为主要成员的预算委员会,通过考察、研究和讨论,决定各责任中心的责任目标。这与以往在历史成本的基础上统一“砍一刀”的预算方法相比,有了很大的科学性和先进性。
(2)目标责任落实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油田要对部门和其所属单位进行细致的划分,把目标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单位,做到“横向到边”。同时,要求下级单位在进行内部单位管理中,把成本进一步细分,使每个岗位、每个人都有一定的责任,实现“纵向到底”。
(3)在成本控制过程中发挥激励、约束机制的作用。
在成本控制过程中应充分发挥激励、约束机制的作用,如为约束下级单位领导的行为,实行风险抵押金制度;为防止下属单位的短期行为,实行专项资金制度;为调动职工积极性,实行奖金与成本挂钩、工资与成本挂钩的制度等。
2.按成本类别实施控制。
按照责任与权力对等的原则,将油气成本按类别分别落实到相应的单位和分管者加以控制。
(1)将勘探成本和勘探费用落实到勘探部门,再由勘探部门落实到各油气田企业,重点考核单位勘探成本及物化探成本占勘探总成本的比例和勘探干井成本占探井成本的比例。
(2)将开发成本和折旧折耗与摊销落实到各油气田企业,再由各油气田企业将单位开发成本落实到开发部门。重点考核单位开发成本,同时考核折旧折耗与摊销。
(3)将现金操作成本落实到各油气田企业,再由各油气田企业落实到各采油(气)厂。
(4)将管理费用与财务费用分别落实到油田总部和各油气田企业的财务管理部门,然后再由财务管理部门分别落实到各职能管理部门。
3.控制老区油气成本,实现老区的持续发展。
目前国内主力区块大多已进入“三高”阶段,呈现出原油产量下降,单位油气成本上升的趋势。采取合理措施,控制老区油气成本,是降低油气成本的关键和重要举措。
(1)改变生产方式,变低效无效为高效有效。
目前全国已有多个油田改变生产方式,通过捞油生产、低效井转注、生产井间开、注水井间注或停注、简化地面工艺流程等生产方式,可使许多按常规方式无法开采的油井实现经济有效开采。
(2)健全和强化财务管理功能。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核心工作,要重点发挥其资金运营中心、成本控制中心、会计核算中心及资本经营中心等四大功能。
(3)依靠科技进步,努力降低成本。
国外石油公司科技进步贡献率达到70%以上,我国只有40%多。因此,借鉴国外成熟的技术和经验降低成本的空间还很大。
(4)减员增效,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人工成本。
目前,我国一般石油企业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是国外石油公司的4~4.5倍,人工成本过高且刚性化是当前成本构成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通过精简队伍降低人工费用是降低总成本的重要举措。
(5)处置高成本区块,优化产量的成本结构。
引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外商独资旅游企业正大举进入中国市场,跨国经营和国际标准管理将全面参与中国酒店业的市场竞争,我国酒店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危机和挑战。这将对中国酒店业产生深远的影响,将会促进我国酒店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向国际标准靠拢。面对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我国酒店业只有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降低成本,迅速实现低成本扩张,才是中国酒店业发展的根本出路。
一、酒店成本管理概述
(一)酒店成本
酒店成本主要是指酒店的运营成本,即酒店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成本,不包括前期的酒店建造成本和后期的酒店终结成本等成本。它不仅包括在酒店实体内部发生的成本,还包括上游成本和下游成本。酒店是个特殊的企业,其成本构成较为复杂。企业内部发生的成本就是酒店在直接为客人提供服务,包括住宿、餐饮、娱乐、休闲的过程中所发生的成本。从酒店价值链角度来看,即价值活动中的基本活动所产生的成本。上、下游成本包括采购成本、技术开发成本、人力资源管理成本、信息化成本等等。
(二)酒店成本管理
酒店成本管理,就是对酒店成本进行的管理。这里所要强调的是成本管理不等同于单纯的成本降低。成本降低是以成本最小化为目标,不停的降低、降低再降低。成本管理关注是企业整体的效益和长远的发展。
成本管理在本质上并不是关注成本本身,而是要注意识别那些企业成功的关键因素。成本管理具有以下三个重要特征:
其一、全局性。成本管理不仅关注部门成本,更关注企业作为一个整体的长远效益,它实际上是一种价值管理,涉及到企业价值活动的任何方面,而不是仅仅局限于对产品成本进行管理。将成本管理定义为对产品成本的管理,缩小了成本管理的范围,限制了成本管理作用的发挥,也是对成本管理对象的片面理解。
其二、综合性。成本管理不仅关注财务信息,更需要利用非财务指标为管理决策提供服务;
其三、管理性。成本管理不仅是一项控制工作,更是一项管理工作,需要站在企业战略管理的层面进行操作。
(三)成本管理的一般原则
企业在构建成本管理体系和方法的时,为了发挥好成本管理的作用,实现成本管理目标,应遵守这样一些基本原则:及时性原则、节约性原则、责权利相结合原则、互相协调原则。
及时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是指成本管理系统能及时反映成本管理过程中实际发生与管理标准之间的偏差,使之能及时消除偏差,恢复正常。当成本管理系统中出现偏差而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时,间隔越长,企业遭受的经济损失就越大。因此,在成本管理过程中,应及时纠正偏差,以减少失控期间的损失。
节约性原则。实施成本管理一般会产生一些费用,如人员工资费、办公费等,这些费用一般称为管理成本。实施成本管理的目的就是通过实行有效的管理活动,在花费一定支出的同时为企业带来更大收益,如果管理成本超出管理收益,则该项管理活动是不可行的。实施成本管理一定要符合节约性原则。
责权利相结合原则。为调动企业内部各单位积极性,许多企业都在推行责任会计制度。在实施成本管理时,就要同企业所实行的责任会计制度相结合,对于成本管理的结果要进行具体的分析,落实奖惩措施,才能促进成本管理和责任会计制度的加强,调动各单位的积极性。
互相协调的原则。成本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然是一项系统工程,就会涉及企业的各个部门、每个职工。要做好成本管理工作,仅靠成本管理部门的努力是不够的。在实施成本管理工作中,成本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其他部门沟通协作,确保成本管理工作能实现目标。
二、我国酒店成本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酒店企业成本管理中普遍存在着成本意识淡化、成本管理弱化,成本行为软化的“三化”现象,致使成本失控日益严重,成本水平高居不下,严重制约着企业效益的提高,影响了企业的发展。我国酒店企业成本管理存在的问题,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责任不明确,企业内部成本管理主体确立失误
长期以来,企业一直把成本管理作为少数人的专利,认为成本、效益都应由企业领导和财务部门负责,而把各部门、班组的职工只看作生产者,广大员工对于成本管理等问题无意也无力过问,成本意识淡漠。员工认为干好干坏一个样,感受不到市场的压力,管理成本的积极性无法调动起来,浪费现象严重,企业的成本管理失去了真正能对成本控制起作用的管理群体,成效当然不会明显。没有全员性的参与,要想实现成本管理的目标只是空谈。某宾馆属典型的国有企业,其经营机制基本维持过去的一套,在岗位设置上,没有充分考虑科学经营的需要,甚至对因人设岗,在人员使用上没有引入竞争机制,不是能者上,而是看你有无关系、有无背景,整个酒店人事关系错综复杂,各有各的山头,各有各的靠山,形成许多派系。这里为了照顾各级领导的关系,安排了大量关系人员,而许多关系人员能力不行,干活不积极,却要指定位子、待遇。许多人有后台有关系可以不干、少干,但待遇却比在岗的人还好。对于有关系的人员自然要供着、养着,而对于没有关系的一般员工,表现不称职却不能解职,因他们都是正式工,谁都不服谁,否则就撒泼、耍赖,可以闹翻天。该酒店对一位不称职的洗衣房副经理降职调离原岗位,结果此人大闹总经理办公室,向上级各部门写信、上访,闹得满城风雨,影响了酒店正常经营。
(二)对成本管理对象与内容认识不清
在成本管理过程中,仍将成本管理局限于传统的“节约一度电、一张纸”的简单、狭窄的模式之内,忽视潜在的损失,尚未对成本实行全方位的管理。目前,许多酒店企业对人力资源耗费缺乏重视,企业内存在大量冗员,人员配置不合理。劳动条件相对较差的一线生产岗位如客房服务员、餐厅服务人员相对不足,劳动强度较大,而薪酬却最低;而二线的人员如管理人员中却存在大量闲置人员,而薪酬标准却很高。作为酒店这种劳动密集性的服务性企业,服务质量好坏取决于一线服务人员的质素、服务意识,而一般酒店企业人力资源的配置却与此相抵触。同时,不少酒店忽视对人力资源的培养如对职工进行相关职业培训,导致员工业务不熟,工作效率低,造成人工费用相对过高。或者任由人力资源流失与浪费,如对人员安排学非所用,对人力外流重视不够,这些情况导致人力资源这一无形但又十分重要的成本耗费严重。
(三)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管理模式没有确立
首先,成本管理基础工作薄弱,缺少一套完善的成本管理制度。一些企业原始记录不够健全,资产定期盘点制度执行不严,定额管理、计量验收等基础管理制度不完善,甚至出现制度成为只求形式的一种摆设,完全失去监督、考查作用。有些企业成为无收支计划、无正常审批手续、无报领制度的三无企业。这种花架子式的管理,其结果自然是管而无效的。
其次,过分依赖现有成本会计系统,无法适应企业实行全面成本管理的需要。现有的成本管理体系没有采用灵活多样的成本方法,导致成本管理目的成为单纯为降低成本而降低成本,无法提供决策所需的正确信息,无法深入反映经营过程,不能提供各个作业环节的成本信息,反映不了各个环节的发生的后果关系,结果误导企业经营战略的制定。另外,现有成本管理对象局限于酒店产品财务方面的信息,不能提供管理人员所需的资源、作业、产品、原料、客户、销售市场等非财务方面的信息,不能为企业的战略管理提供充分信息。
第三,考核制度不完善,力度不大。具体表现在:考核只是企业内部考核,没有很好地跟市场联系起来;考核只考核到部门一级,没有落实到个人,对于考核结果仍存在吃大锅饭现象、搞平均主义;奖惩措施力度不够,起不到调动员工积极性的作用。对酒店内部业绩的考核只是粗略的以部门为单位,但由于下达考核指标的制定缺乏科学依据,基本上只是在上年实际发生的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即成为下一年度指标,且在运行过程中也不会随实际市场情况变化如按季或按半年作相应调整,考核指标往往严重偏离实际情况,起不到真正考核的作用。
(四)成本核算工作有待提高
目前,国内外很多酒店企业成本计量与核算上取得了长足进展,但这些计量与核算还并没有贯穿酒店企业所有的成本管理中。
在成本管理理论中,把成本视为可用货币表示的一种成本。如果把信誉损失、社会损失等也列入成本,则成本面则不是单一的货币计量形式所能表示的成本。还要兼用其它计量形式,从社会、经济的各个角度反映酒店成本的内在属性。即使是按传统的成本范畴进行统计核算,得到的也只是一个近似数据。因为成本的核算方法是因企业而异,没有固定的模式,其数据的来源是多层次、多方面的,特别是有些成本是属于隐性的,它独立于财务会计核算之外。如:酒店会大量采购肉类食品,而且大都使用冷冻车运输,如果运输人员在肉上洒水,经过冷冻后就可以增加肉的重量,而运输人员就可以把多出来的货物据为已有,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很常见,验收人员一定要严把质量关,尽快查明肉上形成冰块的原因,并及时上报给管理人员。
三、我国酒店成本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管理者素质偏低,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
在我国酒店企业中,属于国有或国有控股的酒店多达酒店企业总量的90%。这些企业从计划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的时间很短,这些企业的管理者还未能实现脱胎换骨,树立适应市场经济中的市场竞争观念。对一些国有企业管理者的任命甚至是任人唯亲,而非任人唯贤,这些人通过种种非正常方式走上企业领导岗位后,个人素质无法适应企业经营管理需要,使成本管理起不到应有作用。这些人在经营中的决策不是经过科学严格的可行性论证,而是盲目地“拍脑门、拍胸脯”就可敲定,草率的决策给企业的经营带来的后果是不言而喻。甚至有一部分企业领导将职权作为谋私手段,不择手段侵吞国有资产,导致企业员工人心涣散,无法加强成本管理。
(二)企业技术水平影响了成本降低
企业技术水平的高低对降低成本影响较大。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是有限度的,为了改进成本,企业管理者还应不断提高技术水平。高科技的应用现已成为酒店竞争力的重要指标之一,它和酒店的管理相结合可形成新的生产力。由于许多国企管理者流动性强,对短期内投入较大、回收期较长的高科技投入缺乏积极性,只注重任期内企业利润的高低,不注重长期投入,影响了企业对高科技的应用,结果设备老化、陈旧,无法提高企业运作效率,也不利于企业成本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缺乏成本约束和激励机制
酒店企业普遍未能有效执行成本管理制度,也缺乏成本管理的内部制约机制。管理者为了不正当目的,可较容易对成本资料进行人为调整,使企业的成本管理无法获得准确的资料,对这类企业的评价也是不真实的。同时,对成本进行有效管理,经济效益显著的企业激励也不到位,不能充分调动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
(四)财务人员地位低,直接影响成本管理的成效
财务人员作为企业成本管理的关键人员,其对成本管理成效起着至关重要作用。在许多企业中,财务人员地位较低,无法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仅作为后勤人员。财务人员的工作普遍只是事后反映企业经营情况,对企业成本事前、事中控制只是空谈。许多管理者只认为企业经营活动“开源”的重要性,而意识不到“节流”对于一个企业的良性发展也是必不可少。由于财务人员面临上述窘境,工作积极性也受到极大影响,许多高素质的财务专才不愿从事这一行地位较卑微的工作,纷纷改行,导致目前企业财务战线的从业人员整体素质普遍偏低,直接影响企业成本管理的成效。
四、改进我国酒店成本管理的建议
要提高我国酒店的管理水平,强化成本管理,就必须从抓酒店外部运营环境与强化内部管理等多方面一起着手。通过多管齐下,不断理顺酒店运行环境,提升管理水平,我国酒店的成本管理水平便有望得到长足的提高。
(一)采用先进技术,降低酒店企业经营成本
新经济时代的来临正悄然改变着人们的价值观念、工作环境和生活方式,酒店是最敏感的产业,应该最先体察客人的需求和消费观念的变化,跟上时代步伐,利用高科技来提高酒店的创新能力,加强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以提高营运效率和准确把握市场需求变化,既及时满足了客人的需求,又加强了企业成本管理,提升了自己的竞争优势。以酒店自动扶梯为例,一般酒店的扶梯是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就不停运转,无论是否有客人使用,结果会浪费一些能源、加快电梯的磨损。采用先进的电脑自动监控设施后,当无客人使用时,电梯会自动暂停,直至有客人使用时才会重新启动,这样既可以节电,减少电梯磨损,同时也可降低大厅噪音,真是一举三得。
1、重视运用信息技术,提升酒店竞争水平
今天,信息技术已广泛用于前厅接待、收银、问询、客房预订、销售、餐饮、保安、报表、门锁等各个方面。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运用和不断更新,旅游酒店管理也应向更广、更深层次发展。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在原有酒店管理系统上建立一个高效、互动、实时的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可以使原有组织结构打破部门界限,使用跨部门的团组,把决策权放到最基层。从而饭店的整个服务过程,可以以顾客为中心来设计工作流程。在这个过程中,员工能够了解整个服务过程,了解他们的决策如何影响整个饭店的绩效。
2、重视新技术运用,降低能源成本
由于酒店能源具有易耗性、不易察觉性、分散性等特点,管理起来较其他成本要困难些,但通过引进先进的中央能源管理系统,就可大幅降低酒店能源成本。该系统科技含量高,通过中央电脑控制器及各房间分控制器,可自动探测房间有无客人并自动关启电源开关。采用该系统后,酒店客房部只需配备一名操作人员,工程部不用派专人值班监控,这样可以降低人工成本,又能使能源成本管理效果好。以酒店自动扶梯为例,一般酒店的扶梯是在正常营业时间内就不停运转,无论是否有客人使用,结果会浪费一些能源、加快电梯的磨损。采用先进的电脑自动监控设施后,当无客人使用时,电梯会自动暂停,直至有客人使用时才会重新启动,这样既可以节电,减少电梯磨损,同时也可降低大厅噪音,真是一举三得。
(二)人工成本管理与调动员工积极性并重
针对酒店作为服务性企业的特点,稳定员工队伍,降低人力资源成本,调动员工参与成本管理的积极性。
酒店的成本管理是需全体员工积极参与才能完成的。许多服务性企业的经验表明:员工的满意感和忠诚感会影响服务的消费价值,进而影响顾客的满意感和忠诚感,并最终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优秀的员工是服务性企业最宝贵的资产。要提高服务质量和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性企业管理人员应高度重视员工的作用,发挥员工参与管理和主观能动性,关心员工的职业发展前途,加强服务文化建设工作,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和开发工作,增强员工工作满意度和敬业精神,激励员工为顾客提供优质服务。这样不仅能提高顾客的忠诚度,降低营销成本;也能减少员工跳槽率,减少员工培训费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三)加强采购管理,降低酒店采购成本
虽然采购本身的成本在企业整个生产经营成本只占很少一部分,但在采购环节就已确定下来的所采购物品的价格和质量对企业以后的经营成本和经营业绩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做好酒店采购管理工作是强化成本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
1、相关部门配合,确定最优采购批量
采购成本与采购批量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而在采购批量和储存成本之间存在着正相关关系,为了使企业采购成本与储存成本之和最小,需要在采购部门与仓储部门之间确定一个最优的经济订货量。这个经济订货量虽然不能使采购成本或储存成本中的任何一方达到最小,但却可使二者之和达到最小。经济订货量模型应该根据存货的成本、储存成本和缺货成本建立,最优订货批量是使订货成本、储存成本和缺货成本三者之和达到最低的订货量。通过模型计算出经济订货量后,可以很容易找出最适宜的进货时间。经济订货批量模式适合于在不同阶段使用,数量比较平稳,能够长时间保存,并且事先能够预测出基本数量的产品,如餐具、客房用品、饮料等。
2、建立完善的采购制度
为保证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规范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行为,最大限度降低成本,需要建立完善的采购制度,以监督整个采购过程,并建立奖惩制度,激励采购人员进行合法、高效率的采购。这是实行有效采购成本管理的前提。
完善的成本管理制度应包括:采购部门内部合理的职责分工,使责任落实到每个采购人员;采购单的批准和下达方式;采购范围的划分;询价、确定供应商和签订采购合同的操作程序,监督到货、质检入库、采购统计的规定等等。在采购制度中,建立所有采购物品的价格档案和价格评估体系是一个重要内容。如果价格超过档案,应该仔细分析。当然,由于酒店的某些饮食具有一定时令性,价格波动也很正常。故酒店建立的价格档案应考虑这一波动性的特点。为强化对采购人员的管理,应建立采购人员业绩考核制度。鼓励采购人员发挥主观能动性,争取以最低价格买到符合质量、数量和时间要求的产品。同时,对不能以标准采购价格或高于档案价格完成采购任务的采购人员,如无特殊原因,则应该给予惩罚。
3、提高酒店信息化水平,利用互联网降低采购成本
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为建立现代采购系统提供了技术支持。运用互联网技术可以更好地实施成本管理,降低采购成本。利用互联网可将信息进行整合和处理,统一从供应商订货,以获得最大批量折扣。利用互联网技术可将生产信息、库存信息和采购信息连接在一起,可以实现实时采购。企业可根据需要采购,最大限度降低库存,从而减少资金占用和仓储成本。这对酒店业来说意义重大,因为酒店采购产品的易损性决定了酒店不能有过多的积压库存,酒店应该根据经营需要实施实时采购。因此,提高酒店信息水平,充分发挥互联网作用,是酒店降低采购成本的一个有效途径。目前,我国酒店中,真正能利用互联网技术来达到实时采购的还很少,这说明我国酒店在提高信息化方面还需引起重视、加快步伐。
(四)全面引入战略成本管理体系,提升酒店核心竞争力
战略成本管理是强化现代酒店成本管理的必然要求和趋势,它将丰富现代酒店成本管理体系的内容,开拓成本管理的视野,提升现代酒店成本管理的水平。在战略成本管理模式下,现代酒店必将构建起全新的酒店成本管理体系,综合运用价值链分析、成本动因分析、战略定位分析等战略成本管理的工具、对酒店物流、资金流、信息流、价值流等进行全面的成本分析与管理。确保现代酒店成本管理效益的提升,促进整个酒店的全面发展。
现代酒店成本管理是对酒店成本进行全员管理、全过程管理、全环节管理和全方位管理,是酒店物资流程和产品(服务)价值流程相结合的管理,是管理技术和信息技术相结合的管理。在现代酒店成本管理中,战略成本管理应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即突破将传统成本管理局限在微观层面上的现状,把重心转向酒店整体战略这一更为广阔的领域,通过对内部物资流程、外部采购模式、服务产品定位、财务运作模式、竞争对手及市场环境等的成本分析,有利于酒店正确地进行成本预测、决策、从而正确地选择酒店的经营战略,正确处理酒店发展与加强成本管理的关系、提高酒店整体经济效益。
结束语
我国酒店正面临的严峻的挑战,必须激活这些企业强化成本管理、提升竞争力水平的内在动力,调动企业强化成本管理积极性。通过调动员工参与管理的积极性;通过强化采购货物管理措施,降低采购成本;通过引进新技术来提高酒店运营效率,降低成本。通过以上措施,酒店成本管理一定会上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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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P64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岩土水理性质
岩土水理性质是指岩士与地下水相互作用时显示出来的各种性质。岩土水理性质与岩土的物理性质都是岩:岩土的水理性质不仅影响岩土的强度和变形,而且有些性质还直接影响到建筑物的稳定性。以往在勘察中对岩土的物理力学性质的测试比较重视,对岩土的水理性质却有所忽视,因而对岩土工程地质的评价是不够全面的。岩土的水理性质是岩土与地下水相互作用显示出来的性质,下面首先介绍一下地下水的赋存形式及对岩土水理性质的影响,然后再对岩土的几个重要的水理性质及研究测试方法进行简单的介绍。
1.1 地下水的赋存形式:地下水按其在岩土中的赋存形式可分为结合水、毛细管水和重力水三种,其中结合水又可分为强结合水和弱结合水两种。
2.2 岩土的主要的水理性质及测试办法:①软化性,是指岩土体浸水后,力学强度降低的特性,一般用软化系数表示,它是判断岩石耐风化、耐水浸能力的指标。在岩石层中存在易软化岩层时,在地下水的作用下往往会形成软弱夹层。各类成因的粘性上层、泥岩、页岩、泥质砂岩等均普遍存在软化特性。②透水性,是指水在重力作用下,岩土容许水透过自身的性能。松散岩上的颗粒愈细、愈不均匀,其透水性便愈弱。坚硬岩石的裂隙或岩溶愈发育,其透水性就愈强。透水性一般可用渗透系数表示,岩上体的渗透系数可通过抽水试验求取。 ③崩解性,是指岩浸水湿化后,由于土粒连接被削弱,破坏,使土体崩敞、解体的特性。④给水性,是指在重力作用下饱水岩土能从孔隙、裂隙中自由流出一定水的性能,以给水度表示。给水度是含水层的几个重要水文地质参数,也影响场地疏时间。给水度一般采用实验室方法测定。⑤胀缩性,是指岩土吸水后体积增大,失水后体积减小的特性,岩土的涨缩性是由于颗粒表面结合水膜吸水变厚,失水变薄造成的。
2、工程地质勘察中水文地质评价内容
在工程勘察中,对水文地质问题的评价,主要应考虑以下内容:
2.1 应重点评价地下水对岩土体和建筑物的作用和影响,预测可能产生的岩土工程危害,提出防治措施。
2.2 工程勘察中还应密切结合建筑物地基基础类型的需要,查明有关水文地质问题,提供选型所需的水文地质资料。
2.3 应从工程角度,按地下水对工程的作用与影响,提出不同条件下应当着重评价的地质问题,如:①对埋藏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建筑物基础中水对砼及砼内钢筋的腐蚀性。②对选用软质岩石、强风化岩、残积土、膨胀土等岩土体作为基础持力层的建筑场地,应着重评价地下水活动对上述岩土体可能产生的软化、崩解、胀缩等作用。在地基基础压缩层范围内存在松散、饱和的粉细砂、粉上时,应预测产生潜蚀、流砂、管涌的可能性。③当基础下部存在承压含水层,应对基坑开挖后承压水冲毁基坑底板的可能性进行计算和评价。④在地下水位以下开挖基坑,应进行渗透和富水试验,并评价由于人工降水引起土体沉降、边坡失稳进而影响周围建筑物稳定的可能性。
3、地下水引起的岩土工程危害
地下水引起的岩土工程危害,主要是由于地下水位升降变化和地下水动水压力作用两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3.1地下水动压力作用引起岩土工程危害。地下水在天然状态下动水压力作用比较微弱,一般不会造成什么危害,但在人为工程活动中由于改变地下水天然动力平衡条件,在移动的动水压力作用下,往往会引起一些严重的岩土工程危害,如流砂、管涌、基坑突涌等。流砂、管涌、基坑突涌的形成条件和防治措施在有关的工程地质文献已有较详细的论述,这里不再重复。
3.2 地下水升降变化引起的岩土工程危害。地下水位变化可由天然因素或人为因素引起,但不管什么原因,当地下水位的变化达到一定程度时,都会对岩土工程造成危害,地下水位变化引起危害又可分为三种方式:
(1)地下水位下降引起的岩土工程危害。地下水位的降低多是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如集中大量抽取地下水.采矿活动中的矿床疏干以及上游筑坝,修建水库截夺下游地下水的补给等。地下水的过大下降,常常诱发地裂、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以及地下水源枯竭、水质恶化等环境问题,对岩土体、建筑物的稳定性和人类自身的居住环境造成很大威胁。
(2)地下水频繁升降对岩土工程造成的危害。地下水的升降变化能引起膨胀性岩土产生不均匀的胀缩变形,当地下水升降频繁时.不仅使岩上的膨胀收缩变形往复,而且会导致岩土的膨胀收缩幅度不断加大,进而形成地裂引起建筑物特别是轻型建筑物的破坏。地下水升降变动带内由于地下水的渗透,会将土层中的铁、铝成分淋失,土层失去胶结物将造成土质变松、含水量孔隙比增大,压缩模量、承载力降低,给岩土工程基础选择、处理带来较大的麻烦。
随着城市日趋工业化和现代化,随之而来的是工矿企业的“三废”污染严重地破坏了人居环境,威胁着居民的身心健康。科学家和园林专家曾多次提出,将森林引入城市,让森林发挥其生态功能,以改善城市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城市园林的基本功能作为现代城市建设范畴的城市园林绿化,其出发点和归宿点都应落实在有利于促进城市居民的身心健康这一目标上。所谓身健康,就是城市园林绿化首先应产生良好的生态效益,使城市生态环境得到最有效的改善,从而有利于人们的身体健康;所谓心健康,就是城市园林绿化应该给人们美的视觉享受,并且通过城市园林绿化景观的展现,使人们感受到城市色彩的丰富绚丽,品味到城市特有的人文风貌与历史脉络,从而使人们获得心灵的满足。因此,城市园林绿化的根本目的决定了它应充分发挥出两方面的功能:
1.1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城市绿地系统是城市中惟一有生命的基础设施,在保持城市生态系统平衡、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方面,具有其他设施不可替代的功效,是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一个必不可少的依托条件。城市园林绿化通过植树、种灌、栽花、培草、营造建筑和布置园路等过程,不仅要提高城市的绿地率,也要充分利用立体多元的绿色植被的生态效应,包括吸音除尘、降解毒物、调节温湿度、有效降低城市污染的程度,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使城市环境质量达到清洁、舒适、优美、安全的要求,从而为市民创造出一个良好的城市生活空间。但草坪的生态功能有限,只相当于森林的1/25.光靠草坪来改善生态,改善环境是不够的。相比起来,建设上有高大的乔木,中有低矮的灌木林,地面上是草本地被植物的森林,其生态和环境价值就要高得多。国际上以“城市之肺”来比喻森林对城市的作用。由城市森林构造的“肺部”吸纳的则是尘土、废气、噪音等污染物,呼出的是氧气和水分。这是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必要条件。因此,城市园林绿化要把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作为首要功能。
1.2美化市容,充分烘托城市环境的文化氛围城市园林绿化根据不同城市的自然生态环境,把大量具有自然气息的花草树木引进城市,按照园林手法加以组合栽植,同时将民俗风情、传统文化、宗教、历史文物等融合在园林绿化中,营造出各种不同风格的城市园林绿化景观,从而使城市色彩更丰富,外观更美丽,并且通过不同园林绿化景观的展现,充分体现出城市的历史文脉和精神风貌,使城市更富文化品味。森林绿量是草坪的3倍。据测定,同样面积的乔、灌、草复层种植结构的森林,其植物绿量约为单一草坪的3倍,因而其生态效益也明显优于单一草坪。因此,为了提高土地的有效利用率并达到最佳的生态效益,最大限度地改善人居环境,乔、灌、草的合理配置和有机结合的绿化方式是最优选择模式。而森林则有良好的参与性能,人们可在森林中尽享鸟语花香、尽情休闲娱乐,使人与自然和谐、融洽地相处。美好的市容风貌不仅可以给人美的享受,令人心旷神怡,而且可以陶冶情操,并获得知识的启迪。美好的市容风貌还有利于吸引人才和资金,有利于经济、文化和科技事业的发展。因此,成功的城市园林绿化在美化市容的同时还应充分体现出城市特有的人文底蕴,这是城市园林绿化重要而独特的功能。
2、城市园林现状
2.1城市绿地结构趋向单一,缺乏生态学指导
在城市园林绿地建设中,为了获得整齐划一的人工美,从空间结构上缺乏群落的分层,往往是单纯的草本、灌木或乔木相互孤立的种植,而生态稳定性最强的乔灌草结构则较少见。尤其是在近年来全国大中城市兴起的草坪热,更是将这种单一性倾向推向了顶峰。另外,从生态学的角度而言,不同地域、不同气候、不同水土的城市,都有最适合于本地生长的植物群落。将这些植物群落根据不同的需要选择运用到城市园林绿化的过程中,就可以自然地体现出城市绿色景观的地域特征,从而产生可识别性和特色性。如穿行于椰林夹道的城市街道,就会使人体验到南方沿海城市特有的风韵;而徜佯在白桦掩映的林阴道上,便会使人感受到北方城市的风格。这种突出地理特征、凸现城市风貌、因地制宜而又经济实惠的绿化理念,应该成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主导法则。但这一法规近些年来在名为“现代化”实则西洋化的城市园林绿化中被削弱甚至否定了。于是原产于韩国、后风行于欧美、现风靡于中国的韩国草草坪大片大片地在城市铺起来了,不论这个城市地处东西还是南北,也不管这个城市是干旱少雨还是多雨潮湿;而一些适合在热带沿海城市生长的植物如槟榔树、棕榈树、椰子树等等,也被广泛引种到大江南北的城市之中。在这样的园林绿化过程中,城市的地域特征在绿色景观中消失了,人们也因体验不到城市应有的独特风貌和魅力而兴味索然。可见,这种结构趋向单一的城市园林绿化,削弱了每个城市应有的独特风貌,影响了每个城市特有的魅力,不仅有害于城市景观的美化和城市形象的树立,而且也大大弱化了城市园林绿化应发挥的生态效益。从旅游经济的发展角度看,这种单一的城市园林绿化也大大降低了旅游者对城市的兴趣,使他们将城市作为旅游的“站”而不是旅游的“点”,显然这对城市旅游经济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
2.2绿地生态效益重视不够,绿化体系亟待完善
城镇绿化中引进一些适宜的树种是非常必要的,但相比之下使用乡土树种更为可靠、廉价和安全,因此这两者都应改受到重视。北方城镇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常绿树种资源有限,在冬季缺少绿色。因此许多城镇都非常注意常绿树种的引进。当然,从丰富景观的角度来说,这是理所应当的。但是有些常绿树种引种进来后,许多都处于濒死边缘,不要说发挥生态效益,仅仅是维持生命。相反,一些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落叶阔叶树种,不仅能够在夏季旺盛生长而发挥降温增湿、净化空气等生态效益,而且在冬季落叶阔叶增加光照,起到增温作用。目前许多城市在绿化建设中,热衷于引进外国植物及新品种,忽视乡土树种,尤其是建群种的应用。在植物景观设计和生态环境建设中,不重视植物的生物学和生态学特征,片面追求视觉效果和美化效果,导致城市森林景观单调,缺乏自然特性,生态效益低下,不能充分发挥单位面积上应有的森林生态效益。从全国城镇绿化的现状来看,除了城镇森林公园、城郊片林等原生绿地体现了多树种、多层次的乔灌草结合的复层结构以外,在其余的大部分的绿化模式中,品种单一,抗逆性差,甚至是仅为造景而造景的现象非常普遍,这类设计忽视了植物本身的生物学、生态学特性,于城市森林绿地建设自然化、生态化的趋势背道而驰。
2.3缺乏文化品味,难觅历史文脉
如同建筑不是建筑材料的堆砌而是建筑思想的体现,城市不是建筑的胡乱拼凑而是城市建设思想的物化一样,城市园林绿化也决非简单的植树、栽花、培草,也并非仅仅是从生态法则角度来种植好花草树木,而是一种源于自然而高于自然的有着丰富文化内涵的植树栽花培草活动。因此,城市园林绿化是保持和塑造城市风情、文脉和特色的重要方面,应在以自然生态条件和地带性植被为基础的同时,将民俗风情、传统文化、宗教、历史文物等融合在园林绿化建设之中,烘托出城市环境的文化氛围,从而体现出城市特有的人文底蕴。不同国家、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城市都有着不同的文化背景与历史脉络,城市园林绿化必须充分考虑和运用这些文化背景。然而近些年来,国内一些城市的园林绿化建设都往往偏离了城市自身的文化特色,偏离了城市自身的历史文脉,或以西化的美学视觉来指导城市园林绿化,或举着“借鉴”的旗帜去抄袭模仿别人的成功之作,如欧美式草坪的全方位推广,模纹花坛的广泛流行等。结果使人们很难从城市园林绿化景观中品味出不同城市的人文风格,更难从中读出不同城市的历史文脉,从而使城市丧失了自身应有的独特性和吸引力。
3、树种选择配置
树木是构成森林最基本的组成要素,科学的选择城市森林树种是保证城市森林发挥多种功能的基础,也直接影响城市森林的经营和管理成本。
3.1发展各种高大的乔木树种
在我国城市绿化用地十分有限的情况下,要达到以较少的城市绿化建设用地获得较高生态效益的目的,必须发挥乔木树种占有空间大、寿命长、生态效益高的优势。比如德国城市森林树木达到12修剪6以下的侧枝,林冠下种植栎类、山毛榉等阔叶树种。我国的高大树木物种资源丰富,30~40的高大乔木树种很多,应该广泛加以利用。在高大乔木树种选择的过程中除了重视一些长寿命的基调树种以外,还要重视一些速生树种的使用,特别是在我国城市森林还比较落后的现实情况下,通过发展速生树种可以尽快形成森林环境。
3.2按照我国城市的气候特点和具体城市绿地的环境选择常绿与阔叶树种
乔木树种的主要作用之一是为城市居民提供遮荫环境。在我国,大部分地区都有酷热漫长的夏季,冬季虽然比较冷,但阳光比较充足。因此,我国的城市森林建设在夏季能够遮荫降温,在冬季要透光增温。而现在许多城市的城市森林建设并没有这种考虑,偏爱使用常绿树种。有些常绿树种引种进来了,许多都处在濒死的边缘,几乎没有生态效益。一些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落叶阔叶树种,不仅能够在夏季旺盛生长而发挥降温增湿、进化空气等生态效益,而且在冬季落叶增加光照,起到增温作用。因此,要根据城市所处地区的气候特点和具体城市绿地的环境需求选择常绿与落叶树种。
3.3选择本地带野生或栽培的建群种
追求城市绿化的个性与特色是城市园林建设的重要目标。地区之间因气候条件、土壤条件的差异造成植物种类上的不同,乡土树种是表现城市园林特色的主要载体之一。使用乡土树种更为可靠、廉价、安全,它能够适应本地区的自然环境条件,抵抗病虫害,环境污染等干扰的能力强,尽快形成相对稳定的森林结构和发挥多种生态功能,有利于减少养护成本。因此,乡土树种和地带性植被应该成为城市园林的主体。建群种是森林植物群落中在群落外貌、土地利用、空间占用、数量等方面占主导地位的树木种类。建群种可以是乡土树种,也可以是在引入地经过长期栽培,已适应引入地自然条件地的外来种。建群种无论是在对当地气候条件的适应性,增建群落的稳定性,还是展现当地森林植物群落外貌特征等方面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4、园林植物配置原则及方法
4.1配置原则
4.1.1整体优先原则
城市园林植物配置要遵循自然规律,利用城市所处的环境、地形地貌特征,自然景观,城市性质等进行科学建设或改建。要高度重视保护自然景观、历史文化景观,以及物种的多样性,把握好它们与城市园林的关系,使城市建设与自然和谐,在城市建设中可以回味历史,保障历史文脉的延续。充分研究和借鉴城市所处地带的自然植被类型、景观格局和特征特色,在科学合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植物配置的艺术性、趣味性,使之具有人性化和亲近感。
4.1.2生态优先的原则
在植物材料的选择、树种的搭配、草本花卉的点缀,草坪的衬托以及新平装的选择等必须最大限度地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生态质量为出发点,也应该尽量多地选择和使用乡土树种,创造出稳定地植物群落;充分应用生态位原理和植物他感作用,合理配置植物,只有最适合的才是最好的,才能发挥出最大的生态效益。
4.1.3可持续发展原则
以自然环境为出发点,按照生态学原理,在充分了解各植物种类的生物学、生态学特性的基础上,合理布局、科学搭配,使各植物种和谐共存,群落稳定发展,达到调节自然环境与城市环境关系,在城市中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
4.1.4文化原则
在植物配置中坚持文化原则,可以使城市园林向充满人文内涵的高品位方向发展,使不断演变起伏的城市历史文化脉络在城市园林中得到体现。在城市园林中把反应某种人文内涵、象征某种精神品格、代表着某个历史时期的植物科学合理地进行配置,形成具有特色地城市园林景观。超级秘书网
4.2配置方法
4.2.1近自然式配置
所谓近自然式配置,一方面是指植物材料本身为近自然状态,尽量避免人工重度修剪和造型,另一方面是指在配置中要避免植物种类地单一、株行距地整齐划一以及苗木的规格的一致。在配置中,尽可能自然,通过不同物种、密度、不同规格的适应、竞争实现群落的共生与稳定。目前,城市森林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森林绿地的近自然配置应该大力提倡。首先要以地带性植被为样板进行模拟,选择合适的建群种;同时要减少对树木个体、群落的过渡人工干扰。上海在城市森林建设改造中采用宫协造林法来模拟地带性森林植被,也是一种有益的尝试。
4.2.2融合传统园林中植物配置方法
充分吸收传统园林植物配置中模拟自然的方法,师法自然,经过艺术加工来提升植物景观的观赏价值,在充分发挥群落生态功能的同时尽可能创造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彭振华城市林业中国林业出版社2003
2宋晓虹城市园林绿化的生态与文化原则贵州农业科学2002,30(5):64~65
3严玲璋努力创造有利于城市生态质量的绿色空间环境中国园林1999(1):1~7
一、立项前全面检索专利
由于新药开发的特殊性,通常在上万个候选化合物中选择出一种具有活性的化合物用作药用,通常在临床前或临床阶段没有通用名,仅有IUPAC命名,而有些药物的化合物专利从markush(通式)结构呈现,如果仅利用关键词检索,其漏检的可能性较大。建议使用一些比较专业的数据库如Scifinder、Pharmaproject、reaxys、proquest dialog等,可以使用Scifinder与商业专利检索数据库联合的检索方式,一般药物在专利中的报道分为两种,具体物质和markush(通式)结构的物质,在Scifinder中,具体的物质被收录在registry数据库里,通式结构被收录在mappat数据库中,所以要获得物质相关的所有专利,就要在Scifinder中用结构检索或者CAS号检索进行具体物质检索与markush通式结构检索组合去重,再在如proquest dialog的商业专利数据库中补充检索,可以尽可能的查全和缩短工作时间。对于没有商业数据库的企业利用一些免费的官方网站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系统(http:///zljs/),国家重点产业专利信息服务平台(http://.cn/)、美国专利商标局查询(http://uspto.gov/)、欧洲专利局(http:///)进行国际专利分类号(IPC)检索与其它综合检索方式联合检索。
二、立项时全面进行专利侵权评估和持续跟踪
研发立项时,避免拟立项的新药研发项目可能侵犯相关药品专利权,即要了解相关药品的知识产权状况,重点是核心的化合物专利、晶型专利、目标适应症专利、拟采用的合成工艺专利、制剂专利的地域分布、保护期限、是否中国授权等真实的法律状态信息和授权的保护范围。认真分析项目与专利的权利要求,对于近期不可能绕开的授权专利,在掌握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对于未授权的,可以提公众意见,使其尽可能不授权或使其授权范围缩小,扫清研发障碍;对于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寻求许可、转让或合作等方式开发。
另外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国内专利申请从申请日到公开日,有18个月的保密期,在此期间上述处于保密状态的药品专利信息无法通过公开的检索平台得到,解决方法是连续跟踪公开的专利申请信息并密切关注其法律状态信息。另外PCT申请进入我国国家阶段的时间为从优先权日起算30个月,可以宽限2个月,对研发构成障碍的未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PCT专利,要密切跟踪其是否进入中国,以及在中国的法律状态信息。
在研发立项阶段,具有中国同族专利申请的欧美专利的法律状态信息对于我们评价中国专利的法律状态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特别是审查文档中,审查员引入的参考文献,对于寻找无效证据、公众意见陈述证据都有重要的作用。由此可知各国的法律状态信息对于立项的专利评估是非常有意义的,常用的中美欧法律状态的查询方法有:
1、中国法律状态检索:
入口1:中国知识产权局法律状态检索,http:///zljs/searchflzt.jsp只提供中国1985年至今公告的中国专利法律状态信息。
入口2:国家重点产业专利信息服务平台http://.cn/,点击石油化工产业进入检索框,用申请号或者公开号进行检索,在结果中点击法律状态进行查看。
2、美国专利法律状态检索:进入美国专利商标局查询http://patft.uspto.gov/,进入后,点击public pair public pair输入验证码输入申请号、专利号等号码信息查询Status为法律状态。
3、欧洲专利法律状态检索
查询方法1:登陆http:///advancedSearch?locale=en_EP,对应简单检索和高级检索,检索入口有申请号,公开号,申请日期,公开日期,优先权号,申请人等11个检索入口,高级检索可以进行字段间的简单逻辑组配检索。点击检索结果左侧栏中的INPADOC legal status可以查看各国法律状态。需要注意:inpadoc提供的法律状态信息依赖于各国专利局,因为滞后期等原因不能确保其时效性和准确性,仅供参考。
查询方法2:登陆https:///regviewer,对应简单检索和高级检索,检索入口有申请号,公开号,申请日期,公开日期,优先权号,申请人等11个检索入口,高级检索可以进行字段间的简单逻辑组配检索。如输入专利号后在左侧有纵览数据,法律状态,事件历史,引用文献,同族专利,审查过程文件六种显示类别,进行相应查看即可。需要注意:该数据库只提供欧洲专利申请或者指定欧洲的PCT专利申请的法律状态,所以不能提供其他国家的信息。
三、开发时创新点的及时保护
近年来,许多跨国药企为了延长其一线专利药品的独占销售时间,通常采取申请组合专利的策略,即通式结构专利为首,在该专利到期前又申请衍生物专利(如溶剂化物、水合物、晶型等),最后再申请药物组合物专利、药物用途专利等,以延长该专利药的市场垄断期限。
在仿制药的研发过程中,医药企业不应仅立足于仿制,而是要做到仿创结合,在仿制药的基础上自行开发该药后续衍生物的专利技术。如在仿制药的研发过程中,应在检索的基础上,注意对原有工艺的优化,申请新的制备方法专利,找到新晶型、水合物、溶剂化物、新的复方、新的制剂组合物等新的创新点并积极的申请专利,形成具有竞争价值的一系列专利。做到所开发药物不与新晶型、水合物、溶剂化物等衍生物专利中的任何一个专利药品产生侵权行为,在国内原始化合物专利到期后,可以真正市场,而不受衍生物专利的阻碍。
四、关注专利法关于药品研发阶段的特殊规定:
将药品的试验研究行为排除在专利侵权行为之外,多数国家对此都有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美国是率先对此作出立法的国家之一”,例如Bolar例外,“美国专利法第271条(e)款中规定:在美国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者向美国进口被授予专利的发明的行为,如果单纯是为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获得并提供为制造!使用或者销售药品或者兽医用生物产品所要求的有关信息,则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欧洲共同体专利公约(eommunityPatenteonvention)第27条(b)项规定:“为试验目的而从事的与专利发明的客体有关的行为被免除侵权责任”。
强制拆迁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不履行生效搬迁安置协议中规定的搬迁义务时,由拆迁人通过仲裁、诉讼或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的方式,使拆迁行为获得法律上的强制效力,迫使被拆迁人履行搬迁义务的活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以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由此可见,我国目前立法中关于强制拆迁可以有以下三种情形:第一,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拆迁人应当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拆迁裁决。第二,拆迁人向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做出相应的判决并通过司法程序强制执行之。第三,拆迁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出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申请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拆迁。前两种情形中的强制拆迁属于司法强制程序,第三种属于本文拟进行探讨的行政强制拆迁程序。现实生活中,行政强制拆迁使用过多过滥,在适用范围和程序方面很不规范,极易引起争议和纠纷。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拆迁适用过多是不正常的现象:一方面大量本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的问题都以行政方式解决,弱化了司法功能,增加了行政机关的压力。另一方面,行政强制的不合理适用增加了腐败和投机,容易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强对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的研究,廓清其适用条件和范围,以便在立法和执法方面进行精微的制度设计,杜绝现实生活中假借行政权力侵害私人利益的情形。
一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特征
笔者认为,行政强制拆迁应该是国家为实现公益目的,在被拆迁人不履行生效行政裁决中确定的搬迁义务时,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迫使被拆迁人履行裁决规定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拆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不能随意扩大其适用范围:
第一,行政强制拆迁的目的只能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这是行政强制拆迁取得合法性的实体要件。适用行政强制拆迁的公益项目,主要是指国防、公共交通、公共教育、公共博物馆、医院、环境保护等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公共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旧城改造等带有公益性质项目。由政府补助或者规划实施的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的福利房或经济适用房建设,必要时也可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但无论何种情况下,拆迁建设项目必须具有公益性才可以通过行政机关以国家的身份强制被拆迁人拆迁房屋,否则只能按民法上的合同行为来处理。区分公益性建设项目和商业性建设项目的标准可以通过考查该项目是否为政府的特别规划,项目为何人使用受益以及是否具有社会福利的性质来确定。纯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的拆迁方式和条件,应当由市场机制来决定,不宜采用行政强制的方式来解决。此种情形下,拆迁人和动迁户完全是自愿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从自身利益出发,在相互磋商博弈中达到利益的自然平衡,无需政府的干预。拆迁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公平合理地取得和补偿产权人的土地房屋财产。被拆迁人有完全的意志决定是否动迁以及以何种条件动迁,拆迁人和政府都无权进行强迫性搬迁。政府只需对土地的利用是否合乎规划,开发商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等进行审批和服务性的管理就可以了,不能充当拆迁人的支持者和利益代言人。纯商业性建设项目拆迁过程中,如果开发商和动迁户达不成协议,则项目不能开工,如果达成协议后,动迁户不履行协议,影响到开发商的开发计划,开发商可以以违反协议为由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这种通过仲裁或司法强制的手段达到拆迁目的的方式与普通合同的强制执行并无差别,不能和公益性开发建设项目混为一谈。当然,即便是最纯粹的商业性房地产开发,也必须要符合城市建设的统一规划,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带来优化环境、提高居住条件等某些符合公共利益的因素,但这并不能否定其商业性开发的本质。
第二,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强制拆迁的裁决本质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授权,在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这表明,第一,在行政强制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的代表者和行使者,以管理者的身份对违反生效行政裁决的被管理人进行强制约束,使其履行法定的义务,被拆迁人是因为未遵守行政命令而成为行政强制的对象。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双方是命令与服从,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与司法强制中,人民法院以裁判身份居中处断,维护公平正义是不同的。行政强制拆迁的正当性在于它是以私益服从公益,少数人的利益服从多数人的利益为基础的。而司法强制的正当性在于它代表利益的相互平衡。从这种意义上说,司法强制是要实现民事权利之间的公平,而行政强制是要实现社会的正义。第二,行政强制拆迁的对象不能是普通的民事合同当事人,而只能是与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其他民事纠纷当事人。所以,商业性建设项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关于补偿安置问题达不成协议的,或者达成协议一方不履行的,都只能按合同纠纷而不宜采用行政强制的方法。行政强制只能用于被拆迁人需要服从公共利益的场合。第三,关于强制拆迁的行政裁决是否恰当,应当是可诉的,法律应当给当事人留有通过司法程序获得最终救济的途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第四,具体行政行为反映的是国家与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关系,是国家与公民的利益冲突,因此,以行政强制拆迁方式征用土地的,被拆迁人获得的补偿只能是来自国家,行政裁决不当,造成被拆迁人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适用国家赔偿程序。而出于商业目的而征用土地并由开发商补偿安置被拆迁人的项目,其补偿往往来自占用土地的开发商,反映的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被拆迁人遭受侵害的,其赔偿或补偿来自开发商或者拆迁人。
第三,行政强制拆迁行为的依据是生效的行政裁决,这是行政强制拆迁取得合法性的形式要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本身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只有在行政机关做出强制拆迁的行政裁决以后,强制拆迁的目的才由拆迁人的私人意志转变为国家意志,从而获得形式上的正当性。在商业性开发建设项目中,其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开发商和被拆迁人达成的协议而获得的。如果被拆迁人违反拆迁补偿协议,应当拆迁而不予拆迁的,开发商通过诉讼,取得法院的执行令以后,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种司法程序下的强制执行,其依据是生效判决或裁定。行政强制拆迁以行政裁决为必要条件意味着在任何条件下,行政强制拆迁都不能在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之前进行,即便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已经达成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议,且被拆迁人的确有拒绝履行协议的违约行为,拆迁人也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自行拆迁,而必须借助行政公权力才能获得形式上的强制效力。
第四,行政强制拆迁的命令是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做出的。政府是国家利益或者说是人民利益的代言人,由政府做出强制拆迁的命令具有特殊的代表意义和内涵,它表明,此项拆迁不是私益与私益的平衡,而是私益对公益的让步,其中包含有可能的牺牲部分私益而保全公益的成份。而一般商业性开发建设用地的强制拆迁本质上是合同的的执行,是私益之间的冲突。所以只能由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来确认,并由法院来执行。在这里,法院的判决代表公平和正义,是国家居中裁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的纠纷,没有代表公共利益的特殊含义。现实生活中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加快建设进度,往往越俎代庖,以行政命令方式代替司法强制,肆意扩大行政强制的范围,这样极易造成被拆迁人无法按市场公平的原则与开发商讨价还价,实现自己应得的利益。而开发商则狐假虎威,以政府的名义大发不义之财。行政强制是行政机关所独有的功能,如果拆迁行为是由行政机关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的,其行为就成为行政机关权力的延伸。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拆迁的,其实质是行政权中执行权的体现,也属于行政强制拆迁的范围。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关于行政强制执行规定的不足。
1.关于何时适用司法强制何时适用行政强制的规定模糊不清,导致滥用行政强制权力进行拆迁的现象十分普遍。《条例》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从本条与第15条的延续关系来看,《条例》将是否订立和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作为能否适用行政强制拆迁的标准,这种划分很不科学。《条例》第15条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通过仲裁和司法解决纠纷的途径限定为“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那么,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不能就安置补偿问题达成协议时能否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呢?这样规定事实上形成了法律空白,在客观上造成大量拆迁纠纷都只能以行政裁决的方式来解决,最终通过行政强制来执行。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拆迁建设项目的性质来决定能否适用行政强制的方法实施拆迁。只有区分商业性开发建设项目和公益性开发建设项目,并对两类建设项目分别采用司法强制和行政强制的手段才能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在商业性开发建设项目中,要充分实行意思自治,按照市场规律来操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完全按普通的民事关系来对待,双方地位平等,不能厚此薄彼。商业性拆迁中,政府不应对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如何进行补偿安置有过多干预,更不能适用行政强制的手段来实施拆迁。将行政强制拆迁的范围局限在公益性建设项目之内,可以有效地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也有利于扼制实践中拆迁人肆意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势头,而在法理上,强制拆迁行为的法律关系也会变得十分清晰。
2.行政强制权力运用过多而司法强制权力运用不足,政府在房屋拆迁管理中的定位有失偏颇。《条例》是一部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为立法目的的行政法规,其中对政府部门的职权规定较多无可厚非。但是《条例》并没有对以行政强制手段进行拆迁的范围作任何限制,这样,等于是在条例适用的一切范围内,包括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的纯商业性房屋拆迁行为,都可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从《条例》第15条和第16条规定来看,只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就可以,事实上是只能通过行政机关裁决的方式来解决争议。这样,即便是纯粹商业性的开发建设项目,政府有形之手也毫不例外地伸了进来。这与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侧重服务与协调的角色甚不相容。从功能上来看,行政权力的运用有利于调控规划和提高运作效率,的确有其优越的一面,行政权的扩大适用甚至还是现代社会的一种趋势。但是扩张的行政权力随时都有可能造成对相对人利益的损害并滋生腐败,必须通过立法将其局限在有限的范围内。正是由于行政机关裁决的范围太过宽泛,所以才导致在房屋拆迁领域内,只能听到政府的声音而看不到法院的影子。而商业性建设项目的拆迁人也正好利用地方政府追求政绩,急于求成的心理,“拉大旗作虎皮”甚至勾结买通行政官员,使行政权力成为为私人利益服务的工具。就一般的拆迁行为而言,其实质是一种私法意义上的履约行为,而非行政法上的行为;其本质是卖方处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因此行政机关不应该过多地介入。
3.对政府和拆迁人的利益保护较多,而对被拆迁人的利益严重漠视。《条例》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该条将“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列为立法目的,这在客观上是在保障拆迁人的利益,事实上也是要求被拆迁人当然地为项目顺利进行作出牺牲,这在民法原理上是讲不通的。被拆迁人的利益只有在为了公益目的的时候,其让步才是合理的,而这里显然并没有做出这种区分。对拆迁人而言,项目完成的越快,其市场风险就可能越小,其收回投资的时间越早,或者其利用建设项目的时间就越早,其利益显而易见的。而对于被拆迁人特别是那些放弃回迁的被拆迁人而言,则未必有益。《条例》第15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该条的规定也是为了维护拆迁人的利益而规定的。本条仅把“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作为强制拆迁的前提条件,是不能保证作为弱者一方的被拆迁人的。因为订立了该协议并不意味着当事人事实上履行了该协议。如果拆迁人只承诺给予被拆迁人以补偿安置,而未有履约行为,则被拆迁人可能既失去了现有的房屋,又未得到应当得到的房屋,在这种情况下,进行先予执行,会使被拆迁人完全处于被动受控制的地位,无法与拆迁人讨价还价以实现自身的利益。这也是目前拆迁纠纷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从理论上来讲,拆迁人未实施补偿安置而对被拆迁人先予执行,就等于是剥夺了被拆迁人同时履行抗辩的权利,与民事合同的规则是相违背的。这在商业性建设开发项目的拆迁中更加显出其不合理性。《条例》第16条第2款规定“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该款更是体现了条例以保障拆迁人利益为中心的思想,为拆迁人肆意损害被拆迁人的利益埋下了祸根。由于没有对适用范围做严格界定,事实上开发商在所有建设项目遇到阻碍时都可以通过此条款来先予执行,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拆迁人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笔者认为,在商业性开发建设项目中,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没有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项目就不能开工,不能使用先予执行的手段。条例应当将此项规定局限在公益性建设项目的范围内才具有正当性。
4.《条例》中关于强制拆迁的规定与上位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冲突和越位规定。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第(1)项规定,国家因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9条更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出让土地使用权。《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显然,从宪法、法律到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都成为了征用土地、收回土地的前提条件,并且在概念使用上都是一致的。然而,在房屋拆迁立法上这一立法宗旨却悄然发生着变化。(侯汉杰:《城市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理论分析》,载《暨南学报》(第25卷)第5期)拆迁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事实上,该条例就未对强制拆迁行为本身的合法性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这与宪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上位法的内涵是相冲突的。《条例》中“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的规定也超出了行政立法者可以享有的权力范围。因为在何种情况之下可以申请先予执行,这是《民事诉讼法》所规范的内容之一,这些内容应当由国家权力机关立法解决,不能由“条例”来进行规定。
三行政强制拆迁应当具备的条件
关于行政强制拆迁的条件和程序,《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不明确,在实践中适用比较混乱。2003年12月30日,建设部颁布《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对行政强制方式拆迁城市房屋的规定才逐步完善起来。综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笔者认为,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进行城市房屋拆迁之前应具备以下程序要件:
1.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是生效的行政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了行政裁决的申请。只有在当事人将纠纷提请行政机关来解决,行政机关依法做出强制拆迁的决定之后,行政强制拆迁才可能发生。按照上述条例和规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可以请求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裁决。尽管立法没有明确是否允许当事人通过申请行政裁决以外的途径来寻求解决,但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如果当事人未申请行政裁决而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2.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法进行了调解。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的,应当递交《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5条和第6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并经行政机关审查决定受理以后,进行调解。调解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裁决的必要程序,这表明房屋拆迁纠纷从本质上来说还是属于民事纠纷,只是由于此纠纷与房屋管理部门的管理行为密切相关才为行政权力所介入。行政机关在调解中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做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行政调解的作用是进一步化解拆迁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缩小行政强制的适用范围。
3.已经落实了补偿安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19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相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以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来说,这一规定对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都市区行政管理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在世界城市化进程中.都市区先后出现于西欧、北美、亚太以至全球,伴随都市区的出现与发展,都市区的行政组织与管理问题成为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广泛关注和学术争论的重要问题.近半个世纪以来,城市聚集化及百万人口以上的大都市的发展更是引人注目。
在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新兴城市大批出现,城市化进程大大加速,在东部沿海地带特别是原有的城市群区域(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写京津唐、辽中南、夏漳泉、.山东半岛等),都市区的规模不断扩大,城市现代化水平大大提高,与此同时,中部地区的一些城市群也将崛起,如:江汉平原、中原地区、成都平原、湘中地区、陕西关中盆地等。这些地区在向都市化迈进过程中,都市范围的确定、都市行政管理的职能、都市发展的模式等问题相伴产生,借鉴国外都市区发展中的一些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探讨这些问题,对于改革我国现行都市区的行政区划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1都市区行政组织管理范围的确定.
所谓都市区是指由一定规模以上的中心市及与其保持密切社会经济联系,非农业活动发达的地区共同组成的具有城乡一体化倾向的城市功能地域。据此,在划定都市区行政组织管理的合理范围时,需严格分析考察其区域一体化的表现程度。范围过大.不仅不利于区域一体化发展,而且影响都市区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范围过小,又会抑制甚至阻碍都布区的发展。英国曼彻斯特大都市政府之所以解体,除了重要的政治因素外,与其行政范围被缩小有直接关系图。这对于我国都市区行政范围的合理确定,是一个可供参考的例子。
2都市区行政组织与管理模式的建立
都市区内若干城市在地域上的连续性,某些服务的共享性,使得在都市区建立统一的政府和管理机构成为必然,在国外大都市区政府管理演变过程中,出现了两种典型的、体制不同的组织方式,即“大都市政府”和一系列松散的职能单一的政府联合委员会,以提供和协调大都市范围的公共服务,如计划、交通、供水、金融等,前者被称为单中心体制,后者被称为多中心体制[’1.象伦敦、墨尔本、多伦多等都市区属单中心体制,曼彻斯特、旧金山等都市区则属多中心体制.两种体制在国外都市区的发展实践中,各表现出自身的优缺点。单中心体制,亦称一元化体制,是指在大都市地区具有唯一的决策中心,有“一个统一的大城市机构”。在这种体制下,可以剔除或减少有害于大城市发展的竟争和冲突,可以使资源流动更为畅通,可以在解决主要问题时适应大都市地区的战略;但这种体制又易陷入等级化的官徐结构危机,突出地表现在对居民日常需求反映的迟钝,不能代表当地的公共利益。呈尔本大都市政府行政结构的演化也体现了这一点。多中心体制又称多元化体侧,是指在大部市地区存在相互独立的多个决策中心,包括正式的综合的政府单位(州、城市、镇等)和大t重登的特殊区域(学区和非学区),各种管理区域的划分和变动以及协调组织的建立,都是谋求特定的公共服务的经济利益的结果.多中心体制试图以此来满足居民的种种孺求和偏好。由于政府较小.公众容易参与鉴督,因而政府对当地居民的需求及其变化更具有弹性,反应更加灵敏。美国堪萨斯市的协调机构—美国中部区域委员会就是这样做的。多中心体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实现大都市区内超越各种功能小区的更大地区范圈内的公共利益问题。实现这种公共利益只有通过各地方单位的合作、竞争和协商来提供大规棋的公共服务。事实上,这种合作是相当困难的。
我国是一个国土辽阔、人口众多、历史悠久、多民族的发展中国家,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化水平、科技水平乃至管理水平、思想观念等都有很大差异,而且在近期之内,这些地区之间的差距还会拉大.因此,在分析借鉴国外两种都市区行政组织管理模式的同时.还应因地创宜,走多棋式发展的道路[.]。例:在我国的京津唐、苏锡常、厦潭泉等地区,可借鉴多中心体制的实践经验,在我国特有的国体、政体下,探索中国式的地域性和专业性的协调方式,建立市与市、市与县(市)之间的有权威的高效能协调机制,在上海、重庆、武汉、广州等都市区,借鉴单中心体制的实践经验,在适当时候、适当地区,尤其是跨界城市区,建立联合政府,是适应我国城市发展进免或解决“城市病”的一条可行途径。
3明确都市区政府与各级地方政府的职能
在都市区设立跨城市的区域性的联合政府、机构,对单一城市政府的职能必然产生影响,使单一城市政府的职能相对减少.例如:学区的设立,环保、公共交通、消防、供水等委员会的设立.都减少了单一城市政府的此项功能。因此,如何处理好都市政府与各地方政府职能的关系,成为都市区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多伦多都市政府作为解决都市问题、处理地方政府关系的成功范例,对世界城市的发展与管理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71。我国与加拿大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国体、政体不同,在都市化发展中其组织与管理模式不能照搬国外的模式,但多伦多大都市组织与管理成功的经验,对于解决我国都市化地区城市发展和管理的问题同样具有借鉴意义。多伦多大都市政府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即是各级政府有较为明确的职责分工,使各级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责、有所不责,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目前我国政府职能分配中存在不合理的现象。有些事务,从低级地方政府、高级地方政府直至中央政府都插手管理,这样常常不是各级政府管理效果的盛加,而是相互挤兑、相互推诱,造成管理混乱、行政效串低下.因此,在政府机构改革中,明确各级政府与都市区政府的职责,实行合理分工是极为重要的。
4都市区内地方政府利益的协调
从国外众多都市区的发展来看,无论是大伦敦、多伦多、墨尔本,还是曼彻斯特、旧金山等,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无一例外地都充满着区域内各城市政府利益间的矛盾,因此,怎样在区域范围内解决各城市共同面对的间题,成为都市区研究的热点。
在我国,由于长期实行中央集权性质的计划经济体制,在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中国特有的“行政区经济”[8]现象进一步加强,区域内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冲突更为加剐,因此处理好都市区各地方政府间利益关系显得异常重要.
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城市地区MUC和RCM体系的建立.便是试图在一事定区域范围内联合解决区域性问题的实例之一.在理论上,西方一些学者建立和发展了“公共经济学”力图从规模经济的角度分析和解决这类问题.“公共经济学”认为,城市间的利益冲突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边界与市政公共设施的服务空间的不一致。从“公共经济学”的砚点看,城市政府具有生产和提供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的职能,理想的城市政府行政边界.
应当大体上与公共设施的空间服务范围的自然边界相符。事实上,由于不同的公共设施有不同的服务空间范围,因而在西方城乡分治、“切块设市”的体制下,一个城市政府管箱的行政边界不可能与所有的公共设施的自然边界相适应,相邻的区域之间,地域相连的城市之间,公共服务相互渗透,而公共服务的费用支付,却被限定在行政边界范围内。如何建立大城市地区合理的行政管理结构和组织,从而使城市公共设施和服务达到最佳经济规棋,便成为西方管理及经济学者十分关注和争论的热门课题。一些学者认为应通过联合所有的政府服务(总费用)来考察规模经济.在都市化区域实行一元化管理体制,有利于组织公共服务,使其达到规模经济;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地方政府的合并或联合造成了公共服务费用的增加,而不是减少.也就是说,在都市化区域实行多中心政府管理体制更为有利.它比一元化的体制更富有弹性。
尽管我国和西方在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城市设置方式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但西方学者用“公共经济学”的观点解释和研究都市化地区城市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问题的思路,对我国,尤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大城市地区城市间的利益冲突,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5都市区行政组织管理的法制建设
市场经济是个法治的经济,健全法制是生产力高度发展的条件之一。国家要依法治理,行政区划也要依法管理。美国的行政区划管理既有资产阶级政治的糟粕,也有人类行政管理的普遍经验。我们完全可以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加以扬弃吸纳。在美国、法律的实施是市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我国也有必要通过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完善各项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将各市施政纳入法制轨道,让市政府自主地依照法律实行行政管理,并接受人大和上级政府的法律监督和公众舆论鉴督.逐步改革凡事均需逐级请示审批的人治传统习惯,以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适应灵活多变的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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