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2 17:49:0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刑法案例分析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刑法学是一门很重要的法学专业主干课程,具有内容多、难度大、不易掌握等特点,抽象的法律解释容易枯燥。独立学院学生,更需要培养他们的实践操作能力。刑法案例教学不但能使抽象、复杂的法律条文变得简单、易懂,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素质,有效地检测教学效果,通过开展案例辩论、案例分析,启发学生从不同角度思考问题,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创新精神和团队合作能力,全面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
一、目前独立学院刑法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
近年来,独立学院刑法教学中已经普遍穿插了案例教学,但由于独立学院发展历史不长,师资队伍还不很稳定,教研投入力度有限,独立学院刑法案例教学还存在不少阻碍和问题。
1.案例教学方法相对单一。理论讲授法仍然是当前独立学院刑法课程教学的主要方法,讲授过程中任课教师大多会穿插案例教学,但案例教学方法较为单一,举例的方法是通常使用的方法,主要用于解释某一刑法基础理论知识。“案”“理”结合不紧,很多时候是教师设问,教师自己回答,学生参与程度低,学习积极性没能充分调动起来。教师没能精心设计案例教学课程,在教学活动中仍然扮演着中心角色,案例讨论的课堂组织不到位,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没能得到培养和锻炼。
2.案例教学课时不足。很多独立学院刑法教学按总则与分则分上下两个学期完成教学,每学期周课时3节,其中实践教学课时没有硬性规定,因需要讲解的内容较多,整个刑法教学基本以理论讲授形式进行。案例教学需要全面了解案情、分析探讨争议问题,常常要花不少教学课时,很难从现有的每周3节课时里抽出时间组织案例教学。
3.教学案例没有系统化。案例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案例教学的质量和效果,任课教师往往随机从网上收集案例,很多案例都近乎虚拟,案情设计有些理想化,案例争议性较小或代表性不强,当地法院时新的审判实例使用不多,没有形成统一的刑法教学案例集。
4.案例教学考核方式不尽科学。案例教学考核机制不健全,目前针对案例教学的考核方式主要是期末考试的案例分析题,这种考核方法带有较大的偶然性,且不能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
5.案例教学配套机制不健全。案例教学不仅涉及教学方法和理念的革新,还需要教师素质的不断提升、教学管理和教学内容的不断完善以及学生的积极配合和参与。但从当前独立学院案例教学的实际情况来看,在案例教学的教学思想和理念上尚未形成正确、统一的理解和认识,任课教师组织案例教学的积极性不高,教研组织力度不够,而且,案例教学师生素质也难以满足严格意义上案例教学的要求。
二、独立学院刑法案例教学改革设想
独立学院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定位要求学生具有更强的实践能力,刑法案例教学的改革和运用是切实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
(一)改革刑法案例教学模式
刑法案例教学本身是个复杂的过程,其中不仅涉及教师的讲授方法,还涉及学生的参与方式和课堂氛围。在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灵活采取多种教学模式:
1.列举案例教学模式。这是目前大多数独立学院刑法教学过程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模式。列举案例教学是指教师在授课中,为了解释某一法律理论、法律条款或某一实践问题而列举一个或一组案例进行示例性解说的教学方法。列举案例教学对案例的细节没有过多要求。可以是几句话就讲完的一个案例,也可以是在一节课内讲完的一个案例。既可以是实际案例,也可以是教师根据有关材料加工而成的案例。
2.课堂案例讨论模式。课堂案例讨论模式可选择使用,课堂讨论可以小组讨论或对抗辩论形式进行。重要的讨论案例应课前提供给学生预习。小组讨论时小组成员可相对固定,一般为4-6人,小组讨论时,每个成员都要求充分表达个人观点,教师可选择部分小组当堂进行观点阐述,最后任课教师进行点评分析。对抗辩论通常将全体学生按照观点不同分为2-4个小组,经充分讨论后以小组形式当堂进行课堂辩论。辩论过程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增加同学、师生间的交流和了解,也能有效地培养和锻炼学生的表达与合作能力。
3.模拟法庭模式。刑事案件的模拟法庭教学可与“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教学同步进行。由学生担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角色,利用律所或法院提供的真实案例,按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程序和方式进行模拟审判。学校需建设模拟审判法庭,并购置必要的服装和器具,力争达到仿真效果。模拟法庭教学需要做多方面的准备工作,使用次数不宜过多,一学期以3-5次为宜,每一个角色可由3-5人担任,学生可更换角色进行操练。
4.法律诊所教学模式。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由教学单位开设的,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们凭借自己已经学到的法律知识去办理真实案件的教学方式。诊所通过指导教师(Clinic Professor)指导学生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文书、或参与案件等方式,促使学生在具体办案过程中主动学习法律和运用法律,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同时,也使学生应有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得到增强。
笔者所在单位早在2006年就建立了江西省第一家高校法律援助工作站,一直以来,利用这一平台,在法学专业教师的指导下,组织学生对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咨询、代书、调解、调查和诉讼等法律服务。学生参加法律服务的热情很高,所有参加法律援助的同学都认为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学到了许多课堂教学中不能学到的知识和经验,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得到了有效地培养。这种教学模式一般是利用课外时间进行,需要任课教师课外进行单独指导。办案过程中,教师可拿些典型问题到课堂讨论,教学效果非常好。
(二)合理分配教学时间,保证必要的案例教学课时
《刑法学》计划课时一般为108-126课时,而需要讲授的内容较多,如果面面俱到,则完不成教学任务,根本没有案例教学所要求的分析和讨论时间。任课教师应合理分配讲授课时,挑选各章节的部分内容着重讲解后,类似内容可通过案例教学形式完成。这样既避免了连续理论讲解的枯燥,又挪出了案例教学时间,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特别是刑法分则的讲解不需要面面俱到,只需挑选重点罪名进行案例讨论式教学。
本课题组还设计在《刑法学》课程结束后,作为必选课程开设一门“刑法案例分析”课程,约18-20课时(9-10周),时间安排在大三年级。主要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讨论,锻炼学生逻辑思维及口头和书面表达能力,同时紧密结合司法考试题型,训练学生充分运用已有的刑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法律诊所式教学也可在这一阶段进行。
(三)收集典型刑法案例,编辑刑法教学案例集
案例的选择至关重要,过于简单的案例,没什么争议,提不起学生的兴趣;案例太难,让学生不知从何下手,则会产生畏难情绪或依赖思想,容易造成冷场,也不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所有案例的选择一定要有针对性,难度要适宜。
采取案例教学法,应该精心选择并编写系统案例。选编案例一般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其一,案例要新颖。即尽可能选择司法实践中的最新案例,以使案例教学更加贴近现实生活,并通过案例讨论了解司法实践中提出的新问题。其二,案例要典型。即紧密围绕所要传授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理论选编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以达到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之目的。其三,案例要系统。根据不同章节的教学内容配备相应的典型案例,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同时,根据理论学习的需要选定案例,并设置问题的广度、深度和难度。其四,案例要多样。既要选择仅涉及一个问题的单一题眼的案例,也要选择适量的综合性较强的案例;既要选择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微小案例,也要选择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既要选择已有确切答案的案例,也要选择争议颇大,尚无定论的案例。
(四)改革刑法学课程考核方式
刑法学课程考核和成绩评定可由三部分组成:平时成绩、面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
1.平时成绩。课堂表现应作为学生平时成绩的重要部分,课堂案例分析和讨论是记录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任课教师要对学生课堂案例分析讨论时的表现进行及时的记录和评分,这有利于调动学生参与案例研讨的积极性,保证学生适应从被动旁观者到主动参与者的角色转换。
2.面试成绩。面试以现场抽题并口头回答问题的形式进行,主要题型为案例分析。面试可以很好的检测学生的口头表达、逻辑思维、心理素质以及应变能力等。学生抽题后需有必要的思考时间,教师当堂根据学生表现,记录学生得分。评分时既要关注学生对问题的判断结果,更要注重学生对问题的分析和思维过程,教师需及时点评,肯定优点,也指出不足。
3.期末考试成绩。期末考试以笔试形式进行,主要考核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掌握及其运用情况。重点可模拟司法考试试题形式,考试题型主要采取选择题与案例分析题型。笔试成绩还是学生总评成绩的主要部分。
三、实施案例教学法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案例选择的适当性与典型性
案例教学的要求较高、难度也较大,教师平时需要注重积累和搜集典型案例,适时编制教学案例集,针对主要知识点配备典型案例,并及时更新,供教学使用。教师应与司法实践部门密切合作,一方面可以获取最新、最接近生活实际的案例,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运用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进一步检验和完善理论。
(二)实行小班授课制
最近一些年以来,涉及行政法学教学方面,首先是出版了若干具备个性化的行政法学教材,为行政法学的教学改革探索奠定了基础。学者个人独立完成的个性化的教科书日渐增多,呈现出百花齐放的格局。余凌云教授的《行政法案例分析和研究方法》和《行政法讲义》、章志远教授的《个案变迁中的行政法》、章剑生教授的《现代行政法基本理论》、叶必丰教授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等等,具备特色化行政法教科书、行政法案例分析教材代表着行政法学界对于行政法学教学问题的探讨和追问。很多高校法学院在行政法学课程设计上不断改革,将行政法学的教学向纵深推进。在传统的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程中,行政法学与行政诉讼法学合并仅占据一席,绝大多数的高校法学院也仅仅开设这一门课程。囿于课时有限,很多行政法知识特别是行政诉讼法知识仅仅一带而过,这种结果必然加剧法科生对于行政法课程的厌恶感觉。近年来,让笔者可喜的是,很多高校法学院在本科教学方面已经将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分别开设,成为两门必修课程,同时,开设了比较行政法学、行政法案例分析课程、行政程序法课程等多门选修课程,这在相当大程度上,扭转了行政法学教学课时量不充足、内容过分宏观的问题。
即便如此,行政法学的教学与研究还是危机重重的:主流法学刊物上发表的高端行政法学论文明显是偏少的,行政法学研究成果很难辐射到其他法学二级学科,行政法学对整个法学研究进步的贡献度是明显偏低的,行政法学青年人才储备明显不足,这些都是行政法学科的硬伤!也许这些问题的成因比较复杂,但是无法回避的一个重要原因,笔者以为就是与行政法学教学方法之粗糙和落后无法割裂。没有权威的、实用的教科书,课时量明显稀少、开课时间过早,选择性授课成为普遍现象,如此循坏往复,就很难吸引足够优秀的法科生以行政法学研究作为自己的志业。一个学科的发展,人是核心要素,行政法学失去人力资源这一核心要素,占据法学研究之优势又从何谈起呢!
提升行政法学术研究水平、确保行政法学研究可持续发展角度上看,必须认真对待行政法学的学习方法问题。笔者就行政法的学习方法谈谈如下几个方法,仅供大家参考。
(一)阅读经典。对经典著作的深入研读,使得读者能够迅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原理,提升读者的认识境界,并激发读者的思考欲望。经典著作可以穿过时空、为读者带来思考、启迪和震撼。每个学科都存在自己的经典,每个研究领域都有自己的经典。形象的说,阅尽本学科公认之经典,研读者就在很大程度上完成了自己的原始积累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占据了本学科的制高点。老先生王名扬的行政法三部曲:《法国行政法》、《英国行政法》、《美国行政法》就是国内行政法学研读者的必备之作:美国学者戴维斯教授的《裁量正义》是关于研究行政裁量权不可能绕开的一本专著:美国学者萨瓦斯教授的《民营化与公司部门的伙伴关系》一书是研究混合行政的经典代表。
(二)研读法条。我国的行政法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成文法。研习行政法知识首先就必须认真研读法律条文,掌握法律条款的原意。对于法条的研读主要分为纵向和横向两种方式。第一种方法是对行政法法条要进行纵向的研读,按照颁行先后顺序或者位阶大小顺序对大量的行政法条进行分拆式的阅读。举例说明,假设理解并分析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的处理问题,《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的规定就存在一些冲突,掌握这些冲突才是法学科班出身人的特质!第二种方法是对行政法法条的横向的研读,即抽取关键词对大量行政法法条进行拆解式阅读,例如,“申诉” 这一词语大家并不陌生,众多场合出现,但是意义不尽相同。有的申诉是作为宪法基本权利,有的申诉是作为行政法上一种正式救济权,有的申诉是作为启动诉讼再审程序的申诉以及作为启动行政程序重新开始的意思。这种法条研读式的学习是法科生的必备训练!
(三)悉知案例。2011年12月23日,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了《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建议》,明确要求卓越计划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其中要求之一就是搞好案例教学,目的在于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和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在这一高等法学教育改革的新背景之下,行政法的案例教学显得格外重要。近年来,我国行政法案例研究方法蔚然成风,为法科生行政法案例教学提供了师资力量和教学方法上的保障;各种行政法案例素材增长,为法科生行政法案例教学提供了分析样本和研究素材的保障。除了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定期公布《公报》和《人民法院案例选》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还专门编辑出版了多卷本的《中国行政审判案例》,专门整理行政审判方面的经典案例。随着审判公开和裁判文书上网改革的推进,查阅法院案例将更加方便快捷。熟悉案例、研读案例并从中发现新的行政法规则将成为未来行政法学教学的重要内容。
一、本科专业学生对经济法学课程的学习现状
本课题主要以“经济法学的探究式教学方法”为研究内容,通过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对经济法学这门专业基础课的教学目标和实施方案进行深入的研究与探索,本调研组成员共发放问卷500份,收回有效问卷480份,问卷回收率达到96%。本次调研对象为本校经济法、民法、行政法、国际法、刑法专业的本科生,主要针对大一、大二、大三的三个年级。本次调研分别从大学生“对经济法学这门课的认识”、“探究式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对探究式教学方法的评价”等几个板块进行调研和重点研究。(一)对经济法学这门课的认识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的学生,根据统计结果,12%的学生认为经济法这门课很实用,30%的学生认为理论与现实有一定的差距,58%的学生认为有些脱离现实,不实用。从学生的反馈信息来看,大多是学生反映经济法这门课比较晦涩难懂,尤其是基础理论部分,里面涉及到的学科范围很广,有经济学、社会学、政治学、哲学和伦理学方面的知识。比如偶在解释经济法本质属性时,会运用到信息不对称理论、不完全竞争理论、外部性理论去分析经济法的现象。学生往往觉得这门课比较深奥。(见图一)(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1.课堂教学方式和内容方面:在教师课堂教学方式和内容方面,有46%的学生喜欢教师在课堂上提问,与学生互动,58%的学生喜欢教师在上课的过程中提出问题、讨论问题、归纳结论。其中42%的学生认为老师在上课的过程中应多讲一些案例,因为经济法的内容比较宏观,如果多加一些案例,可以帮助学生更好的理解相关的知识点。23%的学生喜欢合作交流,老师上课的时候应多与学生互动,这样能更好的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在课堂教学方式上,有65%的学生喜欢上课以PPT为主,板书为辅。有45%的学生认为PPT的制作应体现出基本的理论框架,文字不宜太多但要能体现出基本的理论框架。在“你比较喜欢的课堂形式”这一问题中,58%的学生喜欢老师提出问题、讨论问题、归纳结论;23%的学生喜欢合作交流;14%的学生喜欢老师讲授、5%的学生喜欢自学。2.作业完成方面:在作业方面,26%的学生认为能很认真的完成老师所布置的书面作业(论文或案例分析),58%的学生认为能较认真的完成老师所布置的书面作业(论文或案例分析),12%的学生认为能马马虎虎完成老师所布置的书面作业(论文或案例分析),只有4%的学生认为能完成一部分或不完成。在阅读相关书籍或期刊等学术资料方面,25%的学生认为能很认真的完成,47%的学生能较认真的完成,15%的学生能马马虎虎完成,13%的学生能完成一部分或不完成。在交流学习方面:有22%的学生能很认真的完成,有30%的学生能较认真的完成,有38%的学生能马马虎虎的完成,有10%的学生能完成一部分或不完成。在总结归纳,完成阶段性知识的梳理方面:有5%的学生能很认真的完成,有25%的学生能较认真的完成,有48%的学生能马马虎虎的完成,有22%的学生能完成一部分或不完成。3.课程学习方面:在课程学习方面:有12%的学生能非常积极的进行资料收集,完成课前预习,有46%的学生能积极的进行资料收集,完成课前预习,有42%的学生不能积极进行资料收集,完成课前预习。在关注与经济法学相关的图书、期刊和网站方面:有15%的学生能非常积极,58%的学生积极,27%的学生不积极。在提出与课程学习有关的问题方面:有17%的学生非常积极,43%的学生积极,40%的学生不积极。在进行研究和调研方面:有15%的学生非常积极,35%的学生积极,40%的学生不积极。在自主交流学习方面,有20%的学生非常积极,38%的学生积极,42%的学生不积极。在开展主题讨论方面:有15%的学生非常积极,42%的学生积极,43%的学生不积极。(三)对“探究式”教学方法的效果评价在学生对“探究式教学”课堂的评价方面:有68%的学生表示非常喜欢、有27%的学生表示喜欢,有5%的学生表示不喜欢。在“谈谈你对探究式教学方法的看法”这道题时,有85%的同学认为探究式教学方法有助于提高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74%的同学认为探究式教学方法有助于理解相关理论和知识点。有65%的同学认为探究式教学方法促进了他们上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55%的学生表示探究式教学方法提高了他们学习本门课程的兴趣。(见图三)
二、原因分析
(一)对经济法学认识的原因分析经济法课程作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其理论体系还在不断的充实和完善过程中,经济法所涉及的知识面比较广,关系到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因此学生在学习时感觉经济法的体系比较庞杂,内容比较高深。纵观法学的发展历史,经济法是最能直接作用于经济关系的法,学生往往对经济法学的期待很高,通过对经济法的学习,希望能够增强自身对经济现实和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二)对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的原因分析通过我们的调研发现,在教学内容上,大三学生比大一学生对到案例和理论知识相结合的讲解需求更大。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大三学生已经学习了相关的法学核心课程,在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后,对实践的需求愈发强烈。在课堂教学方式上,大多数学生喜欢多种形式的教学手段,比如现代多媒体的应用,这种新型教学工具能够充分发挥其使用方便、信息容量大的优势。(三)对“探究式”教学方法效果评价的原因分析尽管学生对“探究式”教学方法普遍抱有支持的态度,但是在课堂实践中,师生之间的良好互动往往收效甚微。法学教育不同于其他学科的教育,不仅是对学生法律职业的培训,更是从法律政治学的意义上的一种精英式教育,因此,对教师来说,不仅要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更要关注学生的创新能力。如何将所学的知识和现实紧密联系,是对教师的一大挑战。教师在讲课过程中,不仅要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还要注重对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如学生的查阅资料的能力,分析问题、口头表达、综合运用的能力等。因此对教师的备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在备课过程中必须掌握大量的经济信息和经济法案例的资料。以探究式教学方法为例,首先应以学生为主体,在建构“自主、合作、探究”式课堂教学模式时,要充分考虑传统教学模式和现代教学模式的优势互补,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以学生为主体和中心,将学生的地位由传统模式的被动接受者转变为主动参与者。从传统的“老师为中心”转换为“老师为指导”,进而从“填鸭式教育”转换为“探究式教育”。具体来讲,探究式教学模式就是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以解决问题为核心通过案例分析、分组讨论等的方式的训练达到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三、总结
经济法学作为法学类的专业基础课程,在为学生打牢基础理论学习的前提下,有针对性的对高年级的学生改变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主动思考、积极参与、搜集资料,找出自己对问题的看法,这是锻炼学生关注经济现实和提高分析能力以及培养思考问题习惯的关键所在。在实践中,可以采取小班授课的方式,保证每个学生都能有机会和老师进行交流并参与互动。同时,在课堂上老师可以在关键的问题上放慢节奏,通过提问的方式引导学生回答,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发掘学生的思想,帮助其增强自信心和口头表达能力以及锻炼学生分析问题的逻辑思维能力。在授课形式上,可以打破传统的老师在讲台,学生在下面的授课布局,老师可以主动走到学生当中,让大家拉近彼此的距离,老师也是其中的一员,有利于营造轻松、平等的授课氛围。知识与能力的获得并不是依靠教师进行强制性灌输而来,而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学生主动思索、亲身体验出来的。在探究式教学环节中,可以采用事先布置相关案例和讨论的内容,围绕讨论的内容分组,小组讨论后再进行小组展示,最后可以交叉提问,再由老师归纳总结。因此,教师在实践操作中,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第一,整合司法资源,选择典型案例。所谓的典型性,即是指该案例不仅能诠释经济法律规范的实质内涵,而且能和学生们的现实生活紧密相关。第二,编辑典型案例,设计探究问题。问题的设计是探究式教学模式的一个重要环节,这一教学过程既是对原有知识经验的丰富、充实又是对现有知识的调整和重构。面对生活中复杂的真实案例,首先要找出经济法律规范与实际案例的契合点,这个契合点就是学习环节中所要认识的问题。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教师应根据经济法学科的特点面对不同专业的学生,创设案例中与教学内容相关的问题。第三,帮助学生组建学习团队,营造参与氛围。探究型教学模式强调学生的积极参与,通过分组组建团队,由小组成员共同完成一个研究问题,并在课堂上发表意见和参与讨论。通过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使学生在分析问题时能够充分展现和阐述自己的观点,这样既能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又能提高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第四,有效利用网络学习工具。在学习过程中,教师可以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平台,在课前将需要讨论的案例提前布置给学生,使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做好准备。
参考文献:
会计法是一门会计学和法学相交叉的应用性学科,不仅要求学生掌握较扎实的会计学知识,而且要求学生掌握一定的法学基础理论,还要求学生能够灵活运用所学的会计法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说,会计法并非民法、刑法等必须学习的主干课程,只是一门较为冷僻的部门法,很多人可能根本没有意识到还有这么一部法律;但对于会计学专业的学生而言,会计法则非常重要,是必须掌握的重点课程,所以会计专业必须比法学专业更重视会计法的教学工作。但是,由于会计专业的学生往往没有接受过法学的系统教育,难以理解和掌握会计法的调整对象、法律效力、基本原则、法律关系等高度概括的法学基本概念和抽象的会计法律条文,更兼在校学生一般缺乏实践经验,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相对较弱,难以达到利用所学会计法知识来解决实际问题的目的。笔者认为,如果适时将案例教学法运用到会计法的教学工作,将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
一、案例教学法概论
从会计法的角度来看,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在会计法的课堂教学过程中,教师通过剖析典型的会计法案例,引导学生分析和研究抽象的法律条文,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法律条文的内涵,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和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的源头可追溯至古希腊著名哲学家苏格拉底的启发式问答法,他的学生柏拉图将苏格拉底的启发式问答法编辑成书,通过一个个具体故事来说明抽象的道理,后人将这种教学方法称为案例教学法。学界公认,案例教学法真正作为一种正式的教学方法被大量应用肇始于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兰德尔在1871年出版了第一本典型案例合集——《合同法案例》,用判例教材取代了通行的教科书。[1]案例教学法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并很快为其他法学院所效仿,时至今日,使用案例对学生进行系统的职业训练,已成为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作为一种被证实为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目前已经广泛应用于法学、医学、管理学、教育学、军事学等各个学科的教学工作中。
然而,在会计法教学工作中有无必要引入案例教学法尚存在一定争议,持不同观点的人认为,案例教学法不适宜在会计法教学中推广。其一,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教学方法的差异。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主要采取案例分析法的教学方法,英美法系是判例法系,法院生效判决确立的判例是正式的法律渊源,判例汇编是学生学习的主要对象,学习从判例中提取法律原则是学生必须掌握的技能之一,所以在英美法系国家采取案例教学法是顺利成章的,且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育的层次较高,仅在研究生阶段开设法学专业,学生素质较高,案例教学法也容易取得效果。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主要采取讲授法律条文的教学方法,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系,国家机关制定的成文法典是正式的法律渊源,成文法典是学生学习的主要对象,掌握抽象的法律条文是学生首要的学习目标,所在大陆法系国家采取课堂讲授是主要的教学方式,这样可以系统完整地把法学知识传授给学生。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会计法属于成文法,显然应该主要采取课堂讲授会计法律条文的教学方法。其二,法学专业与会计专业培养目标的差异。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合格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者,掌握一定的司法实务能力对法学专业学生至关重要;而会计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合格的会计从业人员,会计知识才是会计专业学生安身立命之本,会计法律知识属于从属地位,很多会计专业学生可能终其一生都不会接触有关会计法的司法案例,所以对会计专业学生而言,采取案例教学法实无必要。
笔者认为,在会计法教学中应大力推广案例教学法。其一,在大陆法系国家学习研究案例亦有重要意义。大陆法系国家虽然不承认判例是法律的渊源之一,但并不能否认判例在司法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法律条文的有限性和滞后性决定了它不可能涵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判例有助于弥补成文法的上述缺陷。在德、法、日等成熟大陆法系国家,上级法院的判例在指导下级法院方面同样也发挥着先例作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虽起步较晚,但一直非常重视判例的作用,最高院公报每期都会刊登典型案例,最高院在2011年12月20日首度公布了四个指导性案例,显示出案例必然将在我国司法活动中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故在会计法教学工作中引入案例教学法是大势所趋。其二,会计法律知识对于会计专业学生同等重要。对会计专业学生而言,会计法律知识与会计专业知识同等重要,会计法的调整对象是会计行为与会计关系,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办理会计业务等各种会计行为都要受到会计法的制约,如果轻视会计法律知识,违法实施会计行为,则会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掌握一定的会计法律知识必不可少,采用案例教学法有助于会计专业学生掌握会计法律知识。其三,案例教学法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会计法不仅内容包罗万象,除了《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外,还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其他相关法律中的会计法规范,而且具有丰富的理论性和实践性。如果仅采取通常的课堂讲授方式,难以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引入案例教学法,通过典型生动的案例来阐述抽象的法律条文和晦涩的法律知识,启发学生思考,激发学生兴趣,将有利于最大限度提高教学质量。
二、会计法教学现状
由于对案例教学法的重视程度不够,目前我国会计法教学采取的主要还是以课堂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即使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了案例教学法,但由于经验欠缺也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其结果导致学生的会计知识和法律知识脱节,理论知识与会计实践脱节,不能达到会计法的教学目的。
第一,以课堂讲授的灌输式教学方式为主。中国传统教育历来采取的都是以课堂讲授为主的灌输式教育方式,不独会计法教学。在这种教学方式下,教师按照教材编排的会计法知识的先(上接第300页)后顺序,首先讲授会计法的基本理论,如会计法的概念、调整对象、特征、原则、法律关系、地位与作用等,然后逐条讲授《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会计法律规范。在这种教学方式下,教师完全处于主导地位,是教学活动的中心,是教学活动的组织者和掌控者,学生则完全处于被动接受知识的地位,很难参与到教学活动中去,这是一种典型的听、讲、记的单向模式。这种教学方式往往是教师大搞一言堂,在课堂上讲得津津有味,自我感觉良好,但学生却是昏昏欲睡,消极应付,教与学两张皮。由于我国属于成文法系,这种教学方式有一定的重要意义,有利于学生迅速掌握必要的会计法知识,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过于强调知识灌输和理论学习,忽视了会计法的应用性和实践性,忽视了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际能力。这种满堂灌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由于在学习的过程中只接触书本和法律条文,脑海里只有僵硬的法律条文和书本知识,没有养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能力,不知如何把所学会计法知识运用在会计实践中,无法适应会计实践中的千变万化,成了灌输式教学方式和应试教育的牺牲品。因此在会计法教学工作中引入案例教学法,进行必要的教学方式改革势在必行,从培养学生的应试教育转到培养学生的素质教育,从注重对学生会计法知识的传授转到注重知识传授和培养创新实践能力并重。
第二,案例教学尚存在诸多不足。部分会计法讲授教师已经注意到单纯采用课堂讲授方式的弊端,在采用案例教学方式上也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探索,但由于经验欠缺和实践不足,目前在会计法教学工作中已存在的案例教学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其一,案例选取草率。选取好的案例是实施案例教学法的前提,由于重视程度不足,兼获取手段有限,一些教师选取的会计法案例陈旧混乱、缺乏代表性,有些案例甚至从报刊、杂志上剪裁而来,这样的案例内容往往经过加工,缺乏必要信息,难以从专业角度作出分析和判断。以这样的案例作为载体用于教学,除了满足学生的好奇心外,难以引导学生深入思考问题,甚至会导致学生误入歧途。其二,将案例教学等同于举例教学。一些教师将案例教学等同于举例教学,经常在讲授某一理论或法律条文后,便简述一个案例,这个案例通常是为了证实讲授内容已经过故意改编的教学案例,案情高度概括,重点突出,教师预先明确知识点然后再提问学生,学生自然会运用所学理论来解释案例。举例教学虽然也在课堂上使用案例,但这并不是真正的案例教学。案例教学重在培养学生会计法律思维,重在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而不仅仅是为了验证教师所讲内容。其三,教师角色错位。一些教师在进行案例教学时,由于灌输式课堂讲授惯性思维的作用,仍习惯于将自己作为主导地位。案例由自己事先选择,分析内容由自己事先设计,要么不容学生讨论,要么讨论走过场,案例讨论最后变成教师一个人的独角戏,学生聆听教师的精彩分析。这样的案例讨论,学生学到的仅是这个案例的个案解决办法,而没有学会教师分析案例的思路和方法。这是因为教师将自己分析案例的思路所走过的弯路忽略了,仅仅保留了正确的思路过程,学生只知道了结果,并不知道过程,就难以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形成解决问题的思路。
三、案例教学法在会计法教学中的具体应用
针对会计法教学实际存在一些问题,笔者讲过长期摸索,并结合会计法的教学实际,在汲取他人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总结出了在会计法教学中开展案例教学法的几点体会,以供大家参考。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法的目的并不是为学生走向社会如何操作个案提供模板,而是培养学生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所以对学生思维能力的培养是案例教学法的主要目的,案例教学法的展开应围绕这个主要目的进行。
第一,变教师主导型变为学生主导型,合理安排设计案例教学法的具体流程。如前所述,目前在会计法教学中实施的案例教学法主要是教师主导型的,由于学生参与程度不高,这种教师主导型的案例教学法的教学效果相当有限。学生上课时只是被动接受教师对某个会计法案例所作的介绍、分析和判断,没有作为真正的角色参与进去,案例讲解完毕,学生可能会很快忘记案例所涉及的基本知识点。所以如果想要真正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作用,必须变教师主导型为学生主导型。所谓学生主导型的案例教学法是指由学生选取案例资源,由学生分析和讲解案例,并由学生对案例进行讨论,学生在案例教学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案例教学法。[2]学生主导型的案例教学法主要由以下几个具体步骤:其一,案例选取。案例必须是真实存在的,由于学生经验不足,教师可指导学生选取最高院公报、人民法院案例选等最高院刊物上公开的案例,其次可考虑省级法院、中级法院司法公开的案例。案例还应该与特定的会计法学理论和会计法律知识点存在相当的关联度,案例的选取过程本身就是对学生相关知识掌握程度的考验。其二,案例分析。学生应以小组为单位对所选取的案例从事实及证据认定、具体会计法律知识点适用等争议焦点进行深入思考和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教师应积极解答学生在分析案例时产生的各种疑问,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但教师不能表明自己的观点,以免影响学生自己的判断。其三,案例讲解。案例分析过后,每个小组应推选一名学生代表主讲本小组对案例的分析和判断,特别要阐明该案例的核心事实、所涉及会计法知识点,明确提出对案例的处理意见,教师可以对学生进行适当引导,帮助归纳学生的观点。其四,案例讨论。不同小组之间、主讲学生与非主讲学生之间应围绕案例讲解过程中产生的焦点问题进行讨论,讨论尽量采取自由发言的方式轻松进行,学生的观点越是不同,讨论的越是激烈,对学生的启发就越大。教师应尽量引导学生围绕会计法律知识在案例中具体适用展开,并对学生争议问题明确表明自己的看法,但应最大限度尊重学生对争议问题的不同意见。
第二,将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方式相结合,不放松对会计法基础理论知识的讲解。案例教学法虽然能够启发学生思维,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能力,但也不是完美无缺的教学方法,同样存在一定的弊端。其一,案例自身存在局限性。案例教学在传授学生知识上缺乏系统性,局限于案例所涉及的会计法律知识,这种知识往往是片面的和孤立的,不利于学生全面掌握会计法律知识,因此单纯的案例教学法并不能给学生提供一个全面系统的学习平台。其二,案例教学复杂费时。案例教学需要学生事先选取案例,事中分析讨论,事后还要进行总结,费时费力,所花费时间要远高于课堂教授教学,特别是会计法知识点众多,授课时间有限,不可能完全采用案例教学法。故笔者认为,一方面,必须将案例教学法与其他课堂讲授等教学方式结合起来,实行多元化的教学方式。在会计法基础理论上宜采取讲授式教学方式,在疑难会计法律条文上宜采取案例教学法,两者有机结合,才能真正发挥各自长处,提高教学质量。另一方面,不能放松对会计法基础理论知识的讲解。理论教学是实践教学的先导,实践教学是理论教学的检验。案例教学不能取代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而单独存在,案例只是为了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会计法学理论和会计法律知识,学生没有一定的会计法基础理论知识,案例教学法将无法实施,所以教师不能放松对会计法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
没有任何两个案例会完全相同,任何一个案例都不会只涉及一个知识点。真实存在的会计法案例内容包罗万千,既包括会计知识,又包括法律知识;既包含实体法因素,又包含程序法因素;既涉及事实认定问题,又涉及法律适用问题。教师讲授的案例犹如行军布阵所用阵图,阵图背的再熟也不能保证每次打仗都打胜仗,所谓运用之妙,存乎一心。学生所要学会的并非仅是个案的解决方法,而应掌握分析案例和解决案例所涉及问题的方法。与英美法系国家流行的案例教学法相比,目前我国案例教学法在会计法中的应用还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且有关会计法的案例较为少见,所以需要教授的会计法的教师不断探索和努力,才能逐步提高会计法的教学质量,才能培养出更多更优秀的会计人才。
参考文献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2)23-0027-03
《环境资源法》课程自2003年开始自建,2006年申报院级重点建设课程获得成功,2008年通过验收,同年申报市教委重点课程建设获得批准,2010年通过市教委的评估验收,同年获上海市精品课程荣誉称号,2011年获司法部精品课程荣誉称号。紧紧围绕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外向型人才的目标定位,经过10年的建设,该课程在教学团队建设、课程内涵建设、教学资源建设和学生环保社团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一、教学团队建设
通过组织教师进行教学研究、加强青年教师培养、提高课堂教学质量等多种方式,逐步建成了一支优秀教学团队。这支团队学历结构、职称结构合理。主讲教师全部具有博士学位,其中三人具有博士后研究经历,现有教授4人,正高:副高:中级比例为2:3:2。此外,有专人负责学校有机农场的实验,为环境资源法的教学实践提供了支撑。
教师团队专业结构合理,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其中有主攻环境资源法基础理论、自然资源法、污染防治法、国际环境法、环境金融政策法律、环境法律实务的教师,基本上覆盖了环境资源法理论和实践的所有领域。同时,团队还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1人具有环保部门工作经验,其余教师都具有律师资格,能满足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要。
教师团队部分教师具有良好得多学科知识背景,部分教师具有良好的双语授课能力,能满足培养复合型、外向型人才的需要。团队有着良好的社会影响力。现有全国性学会副会长一名,“上海市十大中青年法学家”1名,“上海市浦江学者”1名,“上海市曙光学者”3名,“上海市晨光学者”1名。
二、课程内涵建设
1. 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
环境资源法学的体系更完善,多专格局已经形成。环境资源法学已经开设环境资源法学、自然资源法学、能源法学、污染防治法学、国际环境法学的课程,从学生的选课情况来看,效果良好。同时,鉴于环境资源法学是一门典型的新兴交叉学科,既与法学内部的二级学科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密切相关,又与环境伦理学、环境社会学、环境管理学、环境科学、环境工程学、可持续发展、生态学等密切相关,因此,在环境法学教学中,逐步开设了环境金融法、环境行政法、环境健康法、环境经济法等交叉学科的课程。
在教学内容上,一是吸收了本学科最新研究成果、教学改革成果和环境管理与司法实践新经验,结合我国和国际环境资源立法新动态,全面系统地阐述了环境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法律责任、法律救济等基本内容,注重培养学生运用环境资源法基本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是在注重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的同时,强化了灾害防治法的内容;三是对环境法律现象进行抽象与概括,系统归纳了环境资源基本法律制度、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灾害防治法律制度等主要制度,为学习提供了极大便利。[1]
2. 适应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要求,构建研究型教学新模式
将启发式、参与式和研究型学习的教学理念贯穿于教学全过程,通过小论文、项目训练等方式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学科团队科研能力较强,论文、专著、教材、国家课题、省部级课题、横向课题等成果丰硕,注重科研成果向教学的转化。
3. 改革教学方法与手段
结合法学类教育的特点,本课程为适应教学的需要,积极注重实践性教学,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第一,根据学院的统一安排,学生每年有2~3次利用假期等时间进行社会见习、社会调查或实习;第二,学院已经与上海市各级政府司法局、市区县环保局、各级法院、检察院及多家律师事务所和企业、街道等单位签约,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协作关系,可以定期安排学生到上述单位实习,增进学生的感性认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第三,积极邀请优秀的审理环保案件的法官、从事环境纠纷处理的律师到学校授课或开办讲座,增加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感性认识。第四,在学校配合下建立了模拟法庭,定期组织学生开展环境侵权案件模拟法庭教学实践。第五,有计划、有步骤组织学生开展社会环保法律咨询等实践活动,帮助学生培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4. 建立新的评价体系和考核方法
新的评价体系改变了一次考试定终身的评价方式,重视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评价与激励。 总成绩中包括平时作业、讨论课、小论文、实验研究和项目训练、期末考试等,期末考试采取开卷考试,考试题目多着意考察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和创新思维的能力。[2]
三、教学资源建设
针对培养目标,学院一直抓紧教材建设,自编了《环境资源法学》(北大出版社,2009年版)和国家十二五规划教材《环境资源法理论——实务——案例》。同时,教学团队专门编写了环境法典型案例汇编,以小组为单位进行案例分析和讨论,利于培养学生的团队合作精神和发现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除此之外,还建设了符合课程设计要求的其它教学资源,包括:PPT课件、电子教案、案例库、习题集、实训指导书,等等,并建立了校内网络课程学习网站,包括《环境资源法案例库》、《环境资源法视频资料》、《环境资源法试题答案》等多媒体课件、在线测试、在线交流等教学辅助资料,满足网络课程教学需要,并为学生的自主学习开列并提供了丰富有效的资料。
法律素养,是一个综合概念,是由法律知识、法律理论、法律心理、法律观念、法律信仰等要素整合构建而成。其中法律知识和理论是基础。
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生力军。大学生法律素养如何,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党的十指出,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快速提升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是高等学校参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不可推卸的职责。因此,我们应“在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以法律制度为核心的制度性法律文化的同时,应当高度重视人们现代法律意识的培养,逐步形成对现代法治精神和价值取向的认同和接受,达到制度性法律文化和观念性法律文化内在协调一致和功能的良性耦合”
一、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重要意义
(一)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实现依法治国进程的宏伟蓝图中,公民法律素养的提高具有基础性地位,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公民法律素养的高低决定着一个国家的法治土壤。大学生是各行各业的生力军,大学生法律素养的高低影响着我国公民法律素养的整体。例如,随着公务员法的实施,“凡进必考”成为青年人进入公务员队伍的硬性要求。纵观我国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公务员考试招考要求,除人大机关(我国主要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主要招录法律专业毕业生之外,大多数机关招录各类专业人才。因此大学生在校期间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影响着公务员群体(法治实施者)的法律素养。
(二)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是培养新世纪人才迈向人才强国的必然要求
同志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庆祝大会上讲话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科技是关键,人才是核心,教育是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后确立了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精准地把握了新经济时代下实现我国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的脉搏,逐步建立了依靠教育培养人才的可持续发展体系。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教育发展还处在不发达阶段,尤其是培育公民人格方面还处在落后阶段。目前,高等教育发展最大的瓶颈是知识教育与塑造人格的差距方面。高等教育担负着在市场经济和就业市场冲击下,形成教育知识、塑造人格的新模式的任务。在培育学生德育时,塑造学生法律素养成为主要内容,法律素养能够完善青年人人格。
(三)提高大学生法律素养是大学生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利益需求呈现多元化态势。一位大学生日常生活中面临着诸如:购物、交通、旅游、打工等经济交往问题,进入社会后,面临着就业、创业、婚姻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产生纠纷后,法律修养比较高的青年首先应当抱有理性冷静的态度去处理,其次甚于运用法律知识来解读,用比较低的成本(法律途径)而非过激等行为来实现自己诉求。在校期间,学校应当及时关注在校生权益维护问题,有效避免学生过激化、极端化的维权行动。
二、大学生法律素养亟待提高
(一)大学生犯罪问题触目惊心
在校大学生犯罪主体广泛化,高学历犯罪现象凸显。涉案在校大学生不仅包括大专生、本科生,还包括硕士、博士,且涉案大学生不乏名牌高校学生。据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对2010至2011年对该院所受理未成年犯罪案件情况统计,该院所承办涉案75人中,硕士4人,博士2人。其中一起案件的3名涉案硕士生,因酒后寻衅滋事造成被害人1名轻伤、2名轻微伤。1名博士因感情纠葛,造成被害人重伤。同时大学生犯罪手段凸现智能化。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2件2人,传播物品1件1人,倒卖车票1件1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件1人,非法持有枪支1件1人。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大学生犯罪的手段也随之发生了变化,他们接受过高等教育,智商高,知识面广,往往利用现代化先进科学技术来进行犯罪活动,凸现智能化。如某名牌大学的大学生张某,担任国外某管理员,通过互联网上传、,对该网站进行管理,案发时,该网站的点击量达到约16万次。
(二)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目前,无论是专科生还是本科生,在法律基础课教学中存在着以下“三少三多”现象,即“课时少、专业教师少、教学花样少,学生多、讲授多、理论知识多”。学生抵触情绪,法律虚无主义,应付考试而学习的情况普遍存在。究其原因有以下:(1)课程内容设置不够科学,目前高校法律基础课与思想道德一起作为一门课程来开设。其中法律部分分为法律基本理论和我国法律制度部分。在法律制度部分里,宪法、民法商法、行政法挤在拥挤的最后一张,一般用两三节课将其讲完,效果可想而知。(2)专业教师匮乏。很多从事法律基础课教学的老师都不是法律科班出身或从未真正研究过法学,其教学效果可想而知。(3)教学手段单一。在授课时,一般采取灌输、照本宣科、填鸭式,使得学生容易产生疲劳乃至厌恶情绪。(4)学校不重视。一般而言,学校更重视德育、轻视普法,将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范畴。在整个政治理论课里面,老师和学生更为看重哲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概论,而“思修法基”则属于边缘课程。很多学校师生,直接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知识课程简称为“思品”课,这或多或少体现着“法律”基础课教学的尴尬地位。
(三)法律意识、法律思维尚未养成
法律思维是运用法律原则、精神和规定思考处理判断法律问题的趋向和看法。法律思维的养成是漫长的过程,其中法律意识是基础。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的法律观念和法律情感的总和,其内容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和看法,对现行法律要求和态度,对法律的评价和界定,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对某种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是关于法律现象的知识以及以及法制观念等。”目前,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思维方面存在极大的欠缺,主要表现在:(1)法律基本范畴、概念掌握不清。在学生中,以下几组概念容易产生混淆:“权利”与“权力”、“法制”与“法治”、“被告”与“被告人”、“检察”与“检查”、“司法机关”与“政法机关”。对以下几个基本范畴不能准确把握,权利、义务、责任、救济、法治、公民、部门法、法律体系、法系、诉讼人、当事人、抗诉等等。(2)对法律知识掌握不平衡、不全面。学生掌握宪法和刑法知识比较多,而更加贴近自身生活的民法、商法、经济法、诉讼法知识相对少。(3)程序意识不强。学生普遍存在国人对待法律的通病——重实体、轻程序。在学习法律知识时候,学生更愿意听生动的实体法案例,学生更关心“坏人”有没有受到惩罚,而不关系怎样接受的惩罚,“坏人”的权利有没有得到保护。(4)权利意识不高。多数学生仍然抱有“法律是镇压工具”,“律师是为坏人说话的职业,律师狡猾、诡辩”,“为什么法院和司法局还要为杀人犯提供司法援助”“对待贪污犯哪怕贪污一块钱也应枪毙”的观点。
三、大学生法制教育改进方案
(一)丰富教学方法
大学法律基础课教育不要求把每个大学生都培养成法律人才,但必须把每个学生培养成有法律意识的人才。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学科,甚至可以说是一门工具甚于一门科学。单纯的理论讲解很难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过多的从理论到实践也违背认识论。因此,在教学中应当摒弃传统“填鸭式”教学,结合司法实践,多措并举地改进教学方法,使得学生在学习知识的同时感受法治潜移默化的熏陶。比如运用案例分析法、参与审判旁听、课堂讨论、法律辩论式、模拟法庭等教学法等才有可能使学生真正理解法律。
(二)改革考试考核方式
在目前教育大环境下,教学围绕考试考核也是无奈之举。因此,某种意义上讲,改革教学方式应先从改革考试方式开始。考核方式改革的首要方面就是改变过去重记忆、重突击的闭卷考试。应当逐步加大对学生利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考察,这就需要加大平日学生课堂表现考察。应该鼓励学生在课堂上积极参加双边互动活动,运用开卷考核的方法辅之以通过课堂讨论、研讨性论文、调查研究报告等进行考核,从而强化学生学以致用的能力。
(三)增设法律选修课
有法律专业的院校可以充分利用法律教师人才资源开始为非法学专业的法律选修课,在课程安排、师资选派、考试方式、学分设置等问题上充分考虑非法学专业学生的基础和兴趣点,开始一些司法实务课程和法律热门话题课程,充分启发学生法律学习兴趣点。没有法律专业的院校可以采取外聘教师或聘任法官、检察官来开展。
(四)提高教师实践教学素质
当今世界,人类面临着人口、资源、环境三大问题。而海洋占地球面积70%以上,其丰富的自然资源和巨大的开发潜力,将是人类未来安置就业的重要场所及工业原料的可靠基地。因此,海洋作为全球生命支持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将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宝贵财富,这一点正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解决人类当前面临的人口膨胀、资源短缺、环境恶化的有效途径就在海洋。然而海洋开发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事业,它不仅涉及国家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就国内也涉及许多行业、学科和部门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为协调和处理开发利用者之间的利害冲突,协调开发利用与环境、资源、生态之间的矛盾,达到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促进海洋事业正常、有序、健康、稳定的发展,本文拟从法制化的视角谈我国近年来海洋监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思路对策。
一、法制化海洋监察管理的内涵界定
海洋监察管理是适应现代海洋行政管理的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种行政执法职能,属于行政监督检查范畴,承担着海洋执法和护法的双重任务。具体而言,海洋监察管理是指由法定的或经授权的国家和地方海洋监察部门,依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秩序、保障海域使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行政手段,是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履行其行政职能,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现行的各种海洋法律、法规和部门行政规章制度等的贯彻实施进行的监督管理,并对海上作业的违法性行为及时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法制化海洋监察管理是指国家海洋监察总队及其监察人员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管海、护海的一种法制发展趋势。它不仅指那些以强制手段调整海洋活动中各种关系,使其符合海洋管理目标的活动,而且还指那些依法保证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其他管理手段有效实施的活动;[1](p189)法制化海洋监察管理包括两方面内涵:一是指法制化海洋监察管理活动,即国家及地方海洋监察管理部门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对国家及地方海域使用活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在海洋开发、利用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国家的管理意志得以实现。二是指法制化海洋行政行为,即对海洋行政机关自身行为的管理活动。比如,海洋行政机关的设立活动是否合法,执法体系是否健全和完善,海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执法素质是否高,法制观念是否强等。
我国海洋监察管理部门隶属于国家海洋局。国家海洋局为了有效地履行海洋监察管理职能,建立了中国海洋监察总队,并在北海海区、东海海区、南海海区设立了三个海区总队,在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正在建立地方海洋监察总队,以形成一体化的海洋监察执法体系。其主要职能是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我国管辖海域(包括海岸带)实施巡航监视,对侵犯海洋权益、非法使用海域、损害海洋环境与资源、破坏海上设施、扰乱海上秩序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根据委托或授权进行其它海上执法工作。
海洋监察管理工作与其他管理工作有很大的区别。由现阶段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规模和性质、海洋科技发展的水平以及国家现行的海洋法律制度与海洋执法管理体制等因素决定了海洋监察管理具有如下特点:
⒈法制性和科技性。海洋监察管理工作是对有关的法律知识和科学技术知识的综合运用,具有很强的法制性和科技性。它要求海洋监察管理人员不仅要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丰富的法律知识,还应具有与工作有关的科学技术知识。包括海洋水文气象、海洋生物、化学、地质知识及海洋应用技术知识等。
⒉广泛性和综合性。海洋监察管理工作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和多部门的活动,具有相当的广泛性和综合性。它涉及权益、资源、环境等多方面的内容,涉及到许多相关行业和部门的海上活动。海洋监察管理具有多部门、多行业性的特点,是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和范围基础上的跨部门、跨行业的一种监督管理活动。渔政、港监、海上治安等部门都是我国海上执法部门,各部门的海洋监察也要互相协调、支援,共同维护国家海洋法律法规的尊严。
⒊复杂性和艰巨性。海洋监察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艰巨性。我国管辖的海域除渤海是内海外,其他海区均存在着与邻国之间划分海域疆界和岛屿归属等涉及国家主权权益等问题。我国的海洋法制化建设尚处在一个不断发展和完善的阶段,受现有海洋法律、法规体系和现行海洋管理体制的制约,一些相关海洋的部门法在管辖权限以及涉及本部门利益的一些规定存有不少交叉、甚至矛盾之处,增添了海洋监察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和难度。另外,海洋监察管理中的主体性工作是对管理的海域实行监视、监督检查,主要活动区域在海上,由于海上自然环境的恶劣、工作环境的多变,生活环境的艰苦,更加突出了执法的艰巨性。
此外,由于海洋的浩瀚无边的特点决定了海洋执法具有区别于其他区域执法的特殊性,需要拥有飞机、船舶、舰艇等执法装备进行监视、巡航。通过巡航监视、登检倾废船、石油平台和组织专群结合的监视网等,监视海域的开发利用活动,及时发现违规责任者和其他海洋突发性事件,并随时掌握时间的发展动态。
二、海洋监察管理的法律依据和内容
海洋监察管理所用的法律手段,包括国际海洋法与我国关于各管辖海域的法律制度和所有调整我国海洋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海洋法律法规层出不穷,但海洋法尚未形成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的散见于经济法、行政法和刑法、民法乃至宪法中。随着我国海洋开发规模的扩大,调整海洋领域中各种关系的法律法规必然日益增多,日益完善,我国的海洋法必然最终发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从海洋监察管理的法律依据上分析,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情况和海洋环境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是今后地方海洋监察管理的重点。其法律依据主要有:“两法律、三条例、两规定、一办法”。“两法律”指《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三条例”是指《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和《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两规定”是指《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和《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一办法”是指《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海洋监察管理的内容有:监视海域的开发利用活动,及时发现违规责任者和其他海洋突发事件,并随时掌握事件的发展动态,当发现有侵权和违规事件时,要及时进行现场执法,制止侵权、违规行为的继续,必要时依法强制执行。对侵权或违规事件包括造成海域污染、资源损害情况等进行全面、客观、详尽的调查取证。具体内容如下:
⒈开展海域使用管理的执法工作。我国有18000多公里大陆海岸线,内海、领海面积辽阔。在其范围内有20000多平方公里潮间带,有6500多个可依托的海岛,15米等深线以内海域面积约123800平方公里。[2](p100)这些数字表明了我国海域资源丰富,开发选择性大,区位优势显著。目前,我国许多海洋经济活动都是通过使用一定的海域空间实现的,如港口、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养殖和旅游等。对沿海地区海洋产业兴起过程中出现的围、填海造地、工程用海、旅游用海等运用行政手段加以规范和管理,并协调其与传统盐业、养殖用海之间的争海矛盾。2002年,我国颁布实施《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法》,建立了海域使用权属审批制度、海洋功能区制度、海域有偿使用制度三项基本制度,对海域使用进行立法和规划,规范了海域使用权属管理,使海洋监察和海洋环境保护的执法有了法律依据。
⒉开展以保护海洋环境为目的的环境执法工作。海洋环境作为整个自然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海洋水体、海洋底土、海水表面上方的大气和受到海洋直接影响的沿岸区域和河口区域等。[3](p146)海洋环境的好坏是全球生命支持系统能否得以良性循环的重要保证。海洋生物的多样性取决于海洋的水质和生长的环境,同时又决定了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发展。为保护人类的蓝色国土,保障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海洋经济稳步、有序、健康发展,我国海洋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和国家海洋制度的有关法律规定,从海岸工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陆源污染物的排放、海上船舶和海洋倾废等五个方面入手,对涉及和可能造成海洋环境受到损害的诸多目标进行监视,严防和禁止一切污染和损害我国海域的行为,以达到保护海洋环境的目的。
⒊开展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为使命的执法工作。所谓海洋权益,是指国家在海洋上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主要包括领土主权、司法管辖权、海洋资源开发权、海洋空间利用权、海洋污染管辖权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权等等。我国海洋监察部门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等有关法律和我国外交政策,以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为使命,强化国家对管辖海域的监管,发现和坚决制止侵害我国海洋权益的违法行为。
⒋开展以合法利用海洋资源为目的的监视执法工作。海洋资源是存在于海洋中的多种自然资源的总称,一般可把海洋资源分为海洋矿物资源、海洋生物资源、海洋能源、海水资源、海洋空间资源、海洋旅游资源等,[4](p147)目前,我国海洋监察部门对海洋资源管理的监视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海域有偿使用和经国务院授权的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进行管理、监视,对其他行业管理的资源开况进行监督。通过对我国管辖海域的监视,保证我国管辖海域内的海洋资源得以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资源的永续利用。
⒌承担海上应急任务。应急性体现在海洋执法的应急反应上。所谓海监执法的应急反应是指海上一旦发生或出现违法、违规案件或其他海事事件和异常问题时,不论是在正常海洋实践活动中发生的还是在非正常情况下突发或偶发的,海监执法机关和海上执法力量都应该在规定时间或者最短的时间内迅速组织起来,运用适当的装备技术手段赶赴现场,按照应急计划方案、技术规程进行调查取证和海上处理。[5](p144)中国海监队伍承担的应急任务主要有应对海上溢油事故和国家海洋权益方面的突发事件。中国海监海上应急指挥中心设在中国海监总队,拥有具备先进信息传输和数据处理功能的硬件平台,能够为远程决策提供可靠技术支撑。中国海监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勘探开发溢油应急响应执行程序和海上维权执法工作应急机制。调查取证技术支撑体系也在不断完善。
三、我国法制化海洋监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法制化管理是现代海洋监察管理的基本方式。[6](p120)其核心就是“依法监察”,即海洋监察部门的一切监察管理工作必须依法而为,受法律约束。其内容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因此,要实现法制化管理,首先必须具备完善的法律体系和健全的管理体制;其次,要有执法中必要的武装、设备;再次,还要有科学技术的支持和高素质人才组成的海监执法队伍。
然而,我国目前的法制化海洋监察管理现状还不令人乐观,执法管理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正在每况愈下地影响我国的海洋环境的有效保护。下面就以中国海监南海总队第八支队为例(2005年实地调研),浅析我国法制化海洋监察执法管理中现存的主要问题:
⒈执法实践中缺乏完善的环境法律体系的支持。虽然现行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污染的控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对海洋环境保护整体工作的推进却没起到应有的作用。因为海洋环境是个大的生态系统,在环境法律体系的建立上,既要考虑法律之间内部关系的层次性,即由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到生态要素的个别保护,如,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问题。同时又要考虑法律之间内部关系的区域性。我国海洋资源十分丰富,各个海域的资源分布不均衡,海域的权属不明确。如果在海域资源保护问题上没有法律依据的话,就会引起地域之间的冲突和争端,如,黄海、渤海海域周边复杂的关系,需要有保护区域的法律出台。尤其是海洋特别保护区、海岸带区域的海洋生态及资源的法律保护问题更应该引起重视。另外,我国立法上对行政区划海域和自然保护区海域存在不一致的问题。这也给执法部门带来实际操作的困难。
⒉执法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海洋综合管理体制。长期以来,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执法存在政出多门,各自为政,五龙闹海、职责不清、权限模糊的尴尬局面。现行《海洋环境保护法》确定的海洋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当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的特点。同时,缺乏海陆约束机制和海洋环境保护与海洋开发利用管理协调机制,也是造成我国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状况持续恶化的主要原因。由于体制上的综合管理约束,难以将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和海洋环境保护综合协调一致,因此,随着海洋资源和环境开发利用的规模的扩大,海洋环境污染的损害和行业之间的矛盾不断发生,原有以部门为主的分散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需要,必须在分散的行业管理的基础上,建立高层次的海洋综合管理,运用政策、法律、协调等方式,理顺开发部门之间、开发与资源之间、开发与环境之间的复杂关系,达到既保证海洋开发利用的发展,又维护海洋生态平衡的目的,使海洋能够成为人类持续利用的未来领域。[7](p117)
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完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是指具有法定行政管理权限的机关或组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将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从行政执法过程中分离出来,自然过渡和转移到刑事司法程序中,进而进行侦查、追诉并最终汇入刑事审判的机制。与一般的刑事案件不同,环境犯罪案件的来源取决于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刑事司法部门无权第一时间介入环境犯罪案件的侦查,案件来源必须通过行政执法部门的移送。国务院2001年7月9日公布施行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3条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目前,我国海关、环保、水利、国土资源、林业等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权的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都部分涉及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界定。如:危害森林、水产资源与野生动植物管理制度的犯罪等。这些涉及犯罪的违法行为,很多已经列入刑法“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等章节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就行政违法与犯罪的界限等也相继提出了如何适用法律的意见,然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单独或联合解释的形式予以明确。但目前,海洋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部门还未建立起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因此,尽管海洋部门查处了不少严重破坏海洋环境的违法行为,但至今没有相关的移交程序。
⒋执法管理经费严重不足。由于执法经费的不足,造成执法力度不够的现象。据实地调查,国家海监大队南海分局第8支队反映,现阶段他们由于经费严重不足,每个月只通海路执法一次,时间约为一周。这种长时间的间断监视现状,让违法作业者有机可乘,对我们有效地打击海上违法作业行为很不利。经费不足也造成了海上执法监控设备的陈旧和欠缺。据南海分局第8支队反映,由于执法船龄较长,航速慢,抗风浪能力差,再加上船上的监控设备的落后,阻滞了执法人员打击违法行为。
⒌执法人员较少和综合执法技能不足。由于单位的实际情况的制约,没有金费使执法人员的执法技能没有条件得到提高,这对执法质量有相当大的影响,这对海监执法队伍本身建设也是不利的,一支好的执法队伍,其自身的专业素质也必须是高素质的。
⒍用海作业单位的依法用海意识仍需提高。由于国民用海意识观念陈旧、《海域使用管理法》颁布实施的时间不长以及某些地方行政单位的地方利益至上观念,使不依法申请许可和有偿使用海域的问题依然突出,所以必须加强这方面的宣传力度,提高国民的相关的法律认识。
四、法制化海洋监察管理的思路及对策
针对海洋环境保护的全球发展趋势,以及我国对此制定的长远目标,笔者对我国的海洋环境保护的法制化监察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建设思路:
⒈强化法制化管理,在立法上及早构建完善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加强法制化管理,是海洋监察管理的必然趋势。目前,虽然《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域使用管理法》相继出台,但是我们的海洋法律尚未形成完整的体系,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框架中还应增加海洋特殊海域区域和海岸带海域区域的法律保护,同时建立、健全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法律制度。[8]
在此基础上还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地方海洋法规体系,加大地方立法进程,逐步构建完善的、符合当地海域使用实际情况的法规体系,为加强海洋管理建立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再则,应增加生物多样性和其他海洋生态要素的法律保护规定,在管理体制上把行政区划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区域规划为统一的整体,以便行使统一的管理权限。
⒉明确海洋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海洋环境保护的职能。海洋环境状况是衡量区域环境与发展的尺度,这决定了沿海地区的发展必须充分考虑海洋环境目标体系的实现程度。海洋环境处于特殊的地理空间而不同于陆地环境系统,海洋功能的复合性使海洋环境管理需要充分考虑多种功能和资源利用间的冲突与权衡。海洋环境与资源处于同一个水体中,海洋环境管理需要考虑特定历史阶段社会经济对环境的要求和对资源的需求,在社会可接受水平下,制定各历史阶段的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体系,形成有利于海洋开发利用、有利于区域环境的总体控制、有利于海洋环境持续发展的综合管理体系。只有在法律地位上明确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全国海洋环境保护的职能,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⒊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规定,提高管理的科学性。海洋环境保护需实现从原则规定向具体规定转变。中国海监近几年的“海盾”行动,每年都要查处一大批重大海洋违法案件,仅2006年就查处了74起,比上一年增加了200%。但无一例外都只是进行了行政处罚。成倍增长的海洋违法案件,以及海洋环境质量的日渐恶化,与海洋违法犯罪行为得不到有效严惩不无关系。因此,从整体上看,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特别是缺乏一些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因此要逐步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使海洋环境保护实现从原则规定和定性到具体规定和定量的转变。尽快研究并制订诸如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之类的法律。在制定地方法规的基础上,各地应建立起一整套的海域使用管理制度。一是完善好大比例尺海洋功能区划,协调各海洋行业在海洋开发中的关系,为海洋综合管理提供可靠依据。二是组织编写好海域使用开发规划和海洋产业发展规划。三是要真正实施重大海域使用项目可行性论证制度,提高海域使用项目审批的科学性。四是全面实施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防止海洋工程污染。五是完善海域使用审批程序和海域使用权证书年审制度。六是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机制的衔接。
⒋加大海洋执法经费投入力度,配备足够的执法人员,提高执法监察硬件方面的实效性。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力度,加强海洋执法设施建设,建造独立的海洋监察船,配备必要的监察车辆;购买急需的海水监测化验设备,以应对海洋环境污染、水质监测的需要;配备摄像机和手提电脑,确保现场取证并建立完整的监察数据和档案。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与公安、边防密切配合,组成联合执法体系,加大海陆联合检查力度,重点查处破坏海洋环境和资源等非法用海行为,维护良好的海洋开发秩序。
⒌提高海监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靠人来执行的,没有一支高质量的海洋执法队伍,海洋法律、法规就不可能得到真正有效的贯彻和实施。海洋监察员是海洋执法监察的一线战士,其素质的高低,决定着海监工作的成败。因此,在海监队伍建设方面,应严格按标准进人,做到宁缺毋滥,选用一些文化层次较高,懂业务的人才,调整海监队伍的知识结构。同时加强培训,通过不断积累执法实践经验和技能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战斗力。坚持监察员持证上岗制度,结合实际案例分析,不断提高海洋监察员的法律水平、业务能力。
⒍加强对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国土的宣传。国家和社会的海洋意识和海洋观念的强弱直接影响到海洋保护和管理工作。大力开展海洋宣传教育,使全社会关心、了解和认识海洋,形成爱护海洋、利用海洋、保护海洋、养护海洋的社会氛围,认识到海洋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是海洋及管理工作得以强化和顺利开展的社会基础。深入宣传法律法规,对大案要案的重点查处,提高违法用海行为的曝光率,予改变用海者的依法用海意识。合理开发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环境,需要形成广泛的公众参与。通过各种教育方式和多种媒介宣传,普及海洋知识,提高劳动者的海洋科学文化素质,培养沿海地区公众参与海洋资源和环境保护的自觉性,使之成为保护海洋的有生力量。[9]
总之,海洋管理工作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资源环境管理工作。作为依法管理海洋监察的职能机构和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从事执法活动的主体,我们要准确定位管理职责,明确分工,探索统一、高效的海洋管理运行机制,树立管海的新形象,使海洋监察管理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1]鹿守本.海洋管理通论[M].海洋出版社,1998.
[2]国家海洋局.海洋监察相关法规释义[M].海洋出版社,1998.
[3][4][5][6]郑敬高.海洋行政管理[M].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2.
[7]范志杰,周永有.中国海洋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发展与展望[M].海洋出版社,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