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2 17:49:16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采购制度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政府采购是政府影响国民经济的一种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并根据国际惯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
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功效
政府采购是政府与供应商之间进行的交易。由于政府是市场中的最大消费者。而且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竞标过程中执行严密、透明的“优胜劣汰”机制。所有这些都会调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而且能够促使供应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或者改善售后服务。以使自己能够赢得政府这一最大的消费者。所以.供应商竞争能力的提高叉能够带动整个国内市场经济的繁荣昌盛。
四、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作用
1.提高供应商的竞争能力
政府采购的方式很多,有公开招标、两阶段招标、寻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多种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是运用最多的一种方式。但不论是采取哪种方式,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都要遵循竞争性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政府可以邀请到很多的供应商、承包商或劳务供应者来竞标,形成一种有利于政府的买方市场,从而使政府能够获得比较价格利益和更优质的产品或服务。因此。各供应商必须不断地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从而在众多的供应商中崭露头角,被政府“相中”。
2.给整个市场经济注入活力
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这三条原则可以维护供应商的利益.极大地调动供应商的参与热情,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注入新的活力,并带动整个市场经济的繁荣。
首先,政府采购遵循公平原则。具体来说,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竞争主体准人的公平性.即允许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二是竞争规则的公平性,即资格预审和评标的标准要一致;三是供应商获取信息的公平性,即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都应平等地从政府那里获得完全信息。
其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是通过严密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来体现的。由于政府采购的批量大,对经济的影响也大,所以采购活动的程序、过程一定要体现透明、公平的原则。公开的采购程序一方面具有可预测性,使投标供应商可以计算出他们参加采购活动的代价和风险。从而提出最有利的竞争价格: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内部交易”或“黑箱操作”,从而增强潜在投标商参与采购并中标的信心。
再次,政府采购遵循公正原则。其核心是“标准的统一”。该原则要求采购部门给予所有的供应商相同的待遇。而不应该存在歧视性。它是提高供应商广泛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保证。
3.有助于我国产品打入国际市场
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解释:一是由于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的不断完善,调动了国内供应商的参与积极性,并促进其竞争能力的提高.这种竞争能力的提高有可能使这些供应商步人国际市场;二是从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对等性来看.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双边或多边条约的优惠待遇参与国际竞争.使供应商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得到更多锤炼的机会.提高国际竞争实力。
从长远看,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趋势不可阻挡.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也是必然趋势。虽然我国没有正式声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际上国外供应商早已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我国政府机关采购商品或服务的领域也早已延伸到国外。
4.有效防治腐败
首先,政府采购制度,能克服以往分散购买的弊端。可有效地防范公共采购领域的腐败。政府采购,不仅是一种简单的消费行为。而且是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各种支出纳入统一账户.受到财政部门全方位监督。它的主要实现形式是招标。这一方式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基础,通过招标广告,公开采购信息,使有能力的企业,都有机会参与竞争。:
Inwantstheabstract:Thegovernmentprocurementraisesthefinancialfundsuseefficiency,reducesthewaste,suppressesthecorrupteffectiveway,butthepresentourcountrydidnothavetheunificationlegaladjustment,causesthegovernmentprocurementtolacktheunificationthelegalbasis.Thisarticlemainlyproposedtwoviewsonthegovernmentprocurementlegalregime''''sconstruction:First,establishmentgovernmentprocurementfundamentallaw;second,perfectgovernmentprocurementnecessarymethod.
keyword:Theconstructionestablishesagovernment;Governmentofficepurchase;Legalregime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近几年来,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政府采购仍处于较混乱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需要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如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北京市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上海市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每一级政府都会参与物资和劳务的采购,而且数量可观,金额巨大。但许多官员或一般公众对采购程序却知之甚少,这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来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增加惩罚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的条款,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
(三)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分析,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很难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都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等,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但为发展本国经济,推进国内就业而歧视外国竞争者的情况除外。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竞争的作用,才能保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公正原则是指评标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二)坚持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务,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三)坚持竞争性原则
世界各国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质量较高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四)坚持合理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放开并有效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为止,只有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才按照协议的要求开放国内政府采购市场,大多数国家还只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竞争,以保护民族工业。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内产品优先原则,日本和其它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国产品的数量(尤其是电子、汽车等幼稚产品),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政府采购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现和重要依托,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制化管理是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国家和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等。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有些地方和部门才开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部门都是根据不同的采购行为,适用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办法、规定和条例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活动急需进一步规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购的统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购基本法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应包括:总则、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履约、纠纷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应明确规定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主要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采购方式及程序部分应规定采购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公开的、规范的竞争。监督部分应规定质疑和投诉,主要内容是作为公众、检察、监督机构有权对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等提出质疑和投诉,以充分体现公开原则,节约财政资金。履约部分主要规定采购人员代表政府和投标人订立合同后,签约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等。纠纷的解决主要是规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后,是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或裁或审。法律责任部分既应包括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又应该包括履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既应规定招标方的责任,又应规定投标方的责任;既应规定单位的责任,又应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除了政府采购基本法外,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来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法律,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产品质量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标志。被采购产品质量过硬,被采购服务优质上乘,被采购方信誉可靠,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高效目标,才能达到节约财政开支,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产品质量法也应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各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公共财政改革趋势的不断增强,政府采购制度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的关注和重视。在政府采购快速发展过程中,有一个明显的趋势不容忽视,就是政府采购日益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不断朝着与环境、人类更友好、更和谐的方向发展。政府绿色采购就是指政府在依法采购规定的产品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将环境标准、评估方法和实施程序纳入并贯穿于整个政府采购体系之中,优先选择符合国家绿色认证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确保采购到环境友好型产品,以推动社会与人类的可持续及和谐发展。
由于环境问题所具有的社会共同特征,决定了其必将成为人类购买活动所涉及与影响的一个重要领域,合理利用政府采购行为可以有效地调节环境保护,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2002年南非约翰内斯堡世界可持续发展峰会明确提出“有关国家和地方政府应推动政府采购政策改革,积极开发、采用环境友好型产品和服务”。2004年,在日本举行的第一次世界性国际绿色采购会议签署了《Sendai绿色采购宣言》,强调了利用采购的影响力为低污染产品和供应商创建市场的重要性,鼓励各国政府机构积极实施绿色采购计划,提出要建设国际绿色采购网络,以便加强国际交流。目前已有50多个国家在积极推行政府绿色采购,联合国、世界银行等一些国际组织也相继成立了绿色采购联合会,一些著名的非政府组织和国际大公司也自愿实施绿色采购活动。政府绿色采购在当前全球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和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的形势下,已开始成为世界性趋势。
1.政府绿色采购的必要性分析
政府采购目标是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内容,可分为财政性目标、政治性目标、市场性目标和政策性目标。其中政策性目标主要包括保护民族产业、促进就业、保护环境、稳定物价、扶持落后地区发展等。1969年美国行政会议指出,政府采购是政府调节经济和社会的基本手段,是政府解决贫困、种族歧视、浪费资源、环境破坏、经济危机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重要方法。政府绿色采购在深刻诠释了政府采购社会政策性目标的同时,也充分体现了政府采购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的“三位一体”。
1.1政府绿色采购可以有效调控宏观经济——经济效益
现阶段各国政府采购规模不断增长,对社会经济领域产生的影响日益加深。据统计,欧盟各国政府每年采购额约1万亿欧元,占其国内生产总值的14%左右;日本中央政府每年采购额已达到14万亿日元[①]。我国自实施《政府采购法》以来,平均每年以近500亿的采购规模递增。政府采购制度作为国家管理直接支出的基本手段和公共财政体系的重要内容,其采购产品的数量、品种、频率等指标,可以有效地反映出公共财政政策的变化趋势,影响整个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从而在宏观上达到调节国民经济的目的。政府绿色采购的内涵非常丰富,范围几乎覆盖了政府办公的所有领域。政府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规定某些产品必须达到最低环保和节能标准,而对某些产品的标准规定则只体现了政府鼓励的倾向性意图。政府根据环保产业政策和经济技术政策,认为需要给予一定扶持的新兴产业或项目,在政府采购招标方案中会倾向多考虑它们的产品,这样既可注入财力,又可在社会上产生示范效应,鼓励、刺激环保企业发展,而且通过制定适应政府需求的弹性采购计划,可以调节部分商品的供给和需求,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可见,政府绿色采购具有明显的政策导向性和宏观调控的作用,其采购行为既会影响消费者乃至全社会的消费取向,也会影响商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行业的发展取向。政府只要将环境准则纳入其采购模式,增加绿色产品的购买力度,必然会对市场中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产品的供给产生重大影响,这也正是许多国家将政府绿色采购作为调控宏观经济发展重要手段的原因。
1.2政府绿色采购可以积极发挥环境保护的导向作用——环境效益
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今世界发展的趋势和要求,世界各国也都非常重视环境问题,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以期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其中就包括政府采购领域。政府采购一项重要的政策性目标就是保护环境,政府可以利用采购的规模优势和采购结构的调整,充分发挥绿色消费的导向作用,落实政府保护环境的政策意图,积极引导改变大量消耗资源、能源、污染环境的传统发展模式,推行以生态环境为中心的绿色增长模式,合理配置、利用环境资源,维护生态平衡。首先,政府绿色采购可以积极影响供应商,供应商为了赢得政府这个市场上最大的客户,肯定会采取积极措施增强其产品的绿色度,提高企业的绿色管理和技术创新水平,尽可能地节约资源能源和减少污染物排放,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对环境和人体的负面影响。其次,政府绿色采购因其量大面广,可以培养扶植一大批绿色产品和绿色产业,有效地促进绿色产业和清洁技术的发展,进而形成国民经济的可持续生产体系。再次,政府绿色采购对普通消费者有着强烈的示范作用,可以引导人们改变不合理的消费行为和习惯,倡导合理的消费模式和适度的消费规模,减少因不合理消费对环境造成的压力,进而有效地促进绿色消费市场的形成。据联合国统计署调查,84%的荷兰人、89%的美国人、90%的德国人在购物时会考虑选择环境友好型产品[②]。尽管这些国家的公众绿色消费行为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政府绿色采购在其中无疑发挥了重要的表率和引领作用。最后,政府绿色采购可以积极推广应用现代化政府采购程序,如运用电子技术,包括电子邮件、电子信息交换等,采购信息并在网上完成部分或整个采购过程。这样不但解决了传统采购方式中难以克服的时间和空间问题,使得采购活动更加灵活、高效,更为重要的是大幅度降低了采购成本,尽量减少了资源浪费。
1.3政府绿色采购可以充分体现社会公共利益——社会效益
政府采购具有非盈利性,不以盈利为目的,而是通过政府采购行为以实现其政府职能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提供某种使用或服务。同时,社会公共利益原则是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和履行的特殊原则之一,政府采购活动必须服从国家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体现社会经济发展政策,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就是其重要体现。首先,采购人应当在某些产品的招标信息时,明确提出自己对环境保护的目标要求。其次,采购人应对供应商的业绩、信誉、技术等多方面情况进行资格审查,选择满足其确定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审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供应商的活动必须有利于环境保护,不能造成环境的破坏和资源的不必要浪费。再次,决标评审委员会有权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把破坏环境资源、不利于环境资源保护的供应商淘汰出局,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有利于环境资源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和尊重社会政策的企业作为中标人。最后,采购人有权在与中标企业签订的采购合同中,要求中标企业承担保护环境资源的社会责任,并且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采购合同有违社会公共利益时,政府采购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此外,环境保护还是保护民族工业冠冕堂皇的理由之一。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都以保护本国环境资源为由,积极设置绿色采购非关税壁垒,禁止或限制外国供应商进入本国政府采购市场。为了更好地体现政府采购的公平性、公正性和规范性,1994年达成的WTO《政府采购协议》(GPA)明确界定了一个关于政府采购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多边框架,希望缔约方能够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并协调世界贸易再造的环境,同时希望随着政府采购竞争的扩大,加强透明度和客观性,促进政府采购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率。
2.构建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9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等。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1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有利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产品。以上两条是我国政府绿色采购最直接、最明确的法律依据。此外,一些地方政府的采购管理办法也有相关规定。如《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应当优先采购低耗能、低污染的货物和工程。2004年,财政部与国家发改委出台了《节能环保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制定了我国首份政府节能采购清单,并列举了汽车、电脑等8类100多种政府优先采购的节能产品,成为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促进节能与环保的具体政策规定。可见,我国一些法律法规和政策已经涉及到政府绿色采购的有关内容,但只是散见于若干规定中,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未形成完整的框架体系和政策计划,也就是说在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系中还缺少对绿色采购的明确规定,导致了在绿色采购执行过程中缺乏强制力和可操作性,造成了很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为进一步适应我国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本文认为,我国已具备了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条件,应在借鉴国外政府绿色采购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积极构建自己的政府绿色采购制度。2.1我国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条件
第一,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行可持续消费模式,为建立政府绿色采购提供了重要的战略机遇。环境资源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瓶颈,如果继续沿用传统的增长方式和消费模式,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将面临巨大的挑战。鉴于以上形势,国家提出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以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要求必须改变原有的社会经济发展模式及其技术方式,走循环经济的发展道路。我国正处于消费升级转型的关键阶段,消费结构和消费需求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人们越来越关注商品和服务对环境和自身健康的影响。而可持续消费既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内容,也是循环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从国内外的实践和发展趋势看,政府绿色采购是我国建立可持续消费体系的四个切入点之一,是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构筑绿色消费模式,促进绿色消费的重要措施和突破口。
第二,我国部分法律法规对政府绿色采购已有规定,政府采购实施细则和制度也在逐步完善中,为完善绿色采购法律体系创造了有利时机。我国《政府采购法》第9条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的环境保护目标,一些单行法和地方性法规已涉及到政府绿色采购的内容,实际运作也积累了一些好的经验和作法。再有,我国《政府采购法》已实施四年多,有关实施细则和制度正在酝酿完善过程中,这对我国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是个难得的机遇,可以此为契机,抓紧制定政府绿色采购实施条例,或者从长远讲,制定《政府绿色采购法》,为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第三,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制度的广泛实施,绿色采购产品规模的不断扩大,为推行政府绿色采购培育了良好的市场条件。1993年,为响应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和全球“生态标志”运动,我国开始实施环境标志计划和认证制度。环境标志计划较好地配合与支持了环境保护事业,在产品绿色标准制定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方面紧跟国际同类标准发展趋势,积极完成与国际标准接轨,确保了我国环境标志标准技术逐渐成熟。我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制度包括了环境保护国际履约类、可再生回收利用类、改善区域环境质量类、改善居室环境质量类、保护人体健康类和节约能源资源等六大类,基本涵盖了政府采购的产品内容,既培育了绿色消费市场,促进了绿色技术和清洁技术发展,又扩大了绿色采购产品的市场规模。迄今,我国已批准颁布环境标志标准56项,1000多家企业,18000多种产品获得了环境标志认证,形成了700亿产值的环境标志产品群体[③]。
2.2构建我国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几点建议
2.2.1建立政府绿色采购法律制度,明确政府采购环境政策目标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对政府绿色采购做了详细规定,还以联邦法令与总统行政命令作为推动政府绿色采购的法律基础;加拿大《环境责任采购法案》要求政府使用环境标志产品;日本和韩国则分别制定了《绿色采购法》和《鼓励采购环境友好产品法》;德国、奥地利等国家也都在有关法律中对政府绿色采购作了明确规定。可见,通过立法强制推行或鼓励政府绿色采购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可为实施绿色采购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此外,各国确定政府采购保护环境资源的政策目标的方式有所不同,有的是在政府采购法中,有的是在环境保护法中,还有的是通过专门的行政法规进行明确;有些国家的环境政策目标是强制性的,有些国家只是指导或鼓励性的;有些国家对实现环境政策目标已经确立了具体的实施机制,有些国家仍停留在倡议阶段。目前我国部分法律法规对政府绿色采购的规定只是原则性的,且这些规定仅反映了政府采购的环境政策目标,没有具体的实质内容,作为支持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法律依据远远不够。因此,现阶段可考虑在已有的政府采购大框架下,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绿色采购实施条例或办法,进一步明确绿色采购的环境政策目标,完善和细化目前的政府采购法。当然,从长远来讲,还是要制定专门的《政府绿色采购法》,对政府实行绿色采购的主体、责任、绿色采购标准和绿色采购清单的制定和等做出明确规定,为推行政府绿色采购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2.2制定绿色采购标准和清单,公开绿色采购的环境信息
制定绿色采购标准、绿色采购清单是实施政府绿色采购的核心。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制度则是制定绿色采购产品标准和清单的重要基础。许多国家为了方便核查和审计,将环境标志产品作为制定绿色采购产品标准和指南的基础依据,要求选择政府采购涉及的优先领域,分行业、分产品制定并绿色采购标准和清单,如德国“蓝色天使标志”、日本“生态标志”等。环境信息是制定政府绿色采购指南、产品清单的重要依据,公开绿色采购信息可以增加政府绿色采购的透明度,便于相关部门监督和管理。日本绿色采购产品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较为完善,其绿色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注重环境信息的获取、利用和,即积极获取有关产品生产和出售企业的环境信息,并按照一定的规范。我国可根据已实施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制度,合理选择政府采购所涉及的优先领域,制定合理、完善的绿色采购标准和清单,便于采购者科学、有效采购。同时,可建立绿色采购产品的环境信息系统网络和公开制度,及时公布政府绿色采购的实际执行情况,方便采购人和供应商了解和掌握相关绿色信息,进一步拓宽和畅通绿色采购的信息渠道。
2.2.3完善政府绿色采购配套制度,健全绿色采购评估和监督机制
政府绿色采购必须有完善的配套制度和监督机制,才能实现政府采购和环境保护的双重目标。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其《关于改善公共采购的环境表现的议会倡议》中建议各国政府:①以符合成员国的竞争和其他相关国内政策,以及他们的国际义务和承诺的方式确定自己的绿色公共采购政策。②采取具体步骤以确保将环境准则纳入到产品和服务的公共采购当中:③提供合适的政策框架将环境要求和价格、性能等要求以其纳入产品和服务的公共采购中;④引入财政、预算和审计等手段来确保公共采购的政策和实践考虑产品和服务的环境成本;⑤为参与公共采购和使用的政府人员,包括那些指定产品和服务质量标准的人员、负责采购的人员以及使用产品和服务的人员提供信息、培训和技术支持;⑥提供相关的信息和工具,以帮助各级政府可以实行绿色公共采购;⑦传播相关的信息,以促进和鼓励绿色公共采购的决定以及由此产生的结果和利益;⑧建立相应的程序来确认符合绿色公共采购要求的产品和服务;⑨鼓励建立测量和追踪绿色公共采购进展和结果的指引;⑩评估绿色公共采购政策,以确定它们具有经济效益和环境效果。可见,在政府绿色采购制度体系中,除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采购信息的获取和公开制度外,合适的政策框架、产品和服务的环境成本评估、环保产品的界定等也非常重要。比如,为了实现政府绿色采购,采购人在做出采购决定前,必须考虑产品、服务或工程生命周期的各个阶段的环境影响,比较不同产品、服务或工程在环保性能上的不同,评估产品、服务或工程的环境成本等环境因素等。我国《政府采购法》目前就缺乏对产品、服务或工程的环境性能和环境影响进行鉴定及评价的制度,更未建立起产品和服务周期的环境影响的档案和资料库。因此,完善我国政府绿色采购配套制度的重点应该放在产品和服务的环境成本评估、环保产品的界定以及绿色采购的监督、报告和追踪系统上,并探索建立对政府绿色采购的绩效考评制度,通过制订强化购买政策来推动绿色采购发展,进一步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和评价政府绿色采购制度的进展和效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释:
①③陈燕平.建立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引领可持续消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2005年循环经济与绿色营销战略研讨会材料.
②赵英民.建立政府采购制度,促进循环经济发展[J].环境保护,2005.8.
参考文献:
[1]李挚萍.经济法的生态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92-200.
[2]何红锋.政府采购法详解[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26-186.
[3]王小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初探[J].法学研究,2000,(1):80-94.
2.有利于增强乡镇企业的竞争力,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政府采购是一个大的消费市场,不容忽视。政府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来采购价格低、质量高的产品,乡镇企业为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就必然会在降低产品成本、规范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以及完善服务上下功夫,这一过程就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实力。通过政府采购有意识地引导他们经受市场的考验,并通过调整政府采购规模来直接或间接地促进县域经济战略调整,提升产业结构,增加就业机会,激发县域经济的活跃程度,推动县域经济良性发展。
3.可以抑制腐败,促进县级政府建立反腐倡廉机制。采购过程中没有有力的监督措施,容易出现有意采购价格高的商品,拿提成回扣的腐败现象,使本来就有限的财力更加困难。政府采购作为“阳光采购”,它以公开投标为主要形式,并依托法制来提高采购过程的严密性和公正性,避免了“暗箱操作”和由个人说了算带来的寻租行为。通过制定规范来约束政府行为,提升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识和高效廉洁的运作机制。
二、县级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上有偏差,推行政府采购工作困难。一是有些人认为县乡实行政府采购没有必要。政府采购就是财政拿出资金来购买产品,县级财政大部分处于“吃饭财政”的局面,只能暂保人头费,而不能保证公用经费的支出。既然政府拿不出钱来,各单位购买的物品,大都是本单位自己的钱,也就用不着政府采购了。二是认为县级开展政府采购不大可能。因为县级政府采购规模不大,价格就难以下降,不但达不到节约的目的,反而要政府或各单位拿出资金来供养采购机构的人员,增加了成本,失去政府采购的意义。正是这些认识上的偏差,导致县级政府采购工作难以深入开展。
2.市场发育不规范,具体操作规则滞后。《政府采购法》的实施促进了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的进程,但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它依赖于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度。地方经济条件发达,市场发育相对健全,政府采购工作就可以顺利推行,反之,地方经济欠发达,市场发育相对滞后,政府采购工作就难以开展。对于供应商来说,由于县级采购规模比较小,又零星分散,再加上政府采购本身要求价格较低,除去成本无利可图。所以县级政府采购市场很难吸引较多供应商,尤其是资质好、业务大的企业,某些项目的采购供应商还达不到法定的三家,无法建立起一套功能齐全、信息畅通、运作规范的政府采购机制。另外由于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程序滞后,政府采购法对县级没有明确的规定,县级采购还没有可遵循的规范或可推广的成功模式,直接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
3.机构设置不明、工作职责不清。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县级财政应设立政府采购办公室,行使监督管理职能,政府采购中心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而定,有条件的可脱离于财政部门,单独设立,无条件的可委托上一级采购中心执行采购业务。但是,实际上,大部分县采购办是挂靠在财政局某个科室,而成立采购中心来实际履行集中采购任务,并规范、制定各种制度,建立信息库、专家库,负责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责;有的县采购中心和采购办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因为机构设置不合法、不规范,也就失去了开展政府采购的意义,不能体现政府采购的目的和优势,采购单位不理解,采购人不接受,从而制约了采购工作的深入开展。
4.采购方式单一,采购程序不规范。受财力和采购规模的限制,县级政府采购主要以询价采购和邀请招标采购为主,公开招标采购因要采购信息,增加费用且时间较长而采用不多。这虽然节约了时间和费用,但不能形成规范效益,也有悖于《政府采购法》中“以公开招标为主,其它方式为主辅”的要求。在具体采购操作中,也是由采购单位向采购中心报采购计划,由采购中心来确定采购方式,并具体实施采购行为。由于没有形成规范的运行机制,采购没有计划,形成采购中心坐等采购单位报来临时采购计划的现象,造成了采购活动的盲目性和无序性。
5.发展不平衡,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由于政府采购是新生事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不仅涉及到财政、财务管理知识,还涉及到商品质量鉴定,招、投标等知识,专业性很强,特别对于科技含量高、技术要求强的采购项目,更是陌生。县级采购中心一般只设3-5人,且都是从财政内部其它科室抽调去的,对于市场知识、法制知识以及政府采购知识懂得不多,对于一些本应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因为缺乏相应的知识而未纳入政府采购,例如:一些专用医疗设备、建筑材料、水利防洪工程、交通工程、绿化工程等。由些就大大缩小了政府采购的范围,也为采购单位不进行集中采购找到了借口,不利于财政部门加强管理。
6.监督力量不足,监督力度不够。县级财政由于编制不足,采购办单独设立的很少,采购中心既要组织采购活动,完善手续、程序,又要抽出力量配合监督科室对各采购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检查,力量明显不足。由于财政部门内部对政府采购的职能设置不明确,手续程序不够规范,对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明显不够。例如,对应该纳入集中采购的,由于年初没有采购预算,也没有有效的运行机制,预算科或国库科将资金直接拨入单位在集中支付的账户而不拨入政府采购账户,单位自行采购后,在报销票据或检查时作为问题提出时,单位振振有词,认为财政将资金拨入集中支付账户,单位认为就可以自行采购,致使采购工作始终处于被动,缺乏有效的、全方位的监督机制
三、推进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对策
针对县级政府采购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要结合县级的实际情况和特点,从基础工作入手,建立科学规范的县级政府采购制度,使《政府采购法》真正落到实处。
1.全面推行综合预算,为县级政府采购营造有利的外部环境。县级的采购资金十分有限,不能只在预算内资金上做文章,更需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将政府采购工作与实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结合起来。现在的预算外资金管理还停滞在简单粗糙的将资金入财政笼子,在支出时各单位认为是自己的钱,财政无权干涉,正因为财政对他们的支出没有进行深入管理及有效的控制,造成政府采购时没有足够的资金,而预算外资金成了部门资金,改变了资金的性质,使推行政府采购没有了基础,也导致了人们认识上的偏差。
2.制定实施细则规范管理,推动县级政府采购工作。针对县级政府采购资金量少、规模小的特点,上级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出切合县级实际的政府采购实施细则,来规范和推动县级政府采购工作。制定政府采购目录要结合各县的经济状况,认真筛选政府采购商品的范围,既不能项目过于琐细而难以操作,也要防止项目过于简单而使采购单位有空子可钻。实际操作中可以选择几个比较容易的项目进行采购,取得经验,待时机成熟后,以点带面,全面铺开。
3.明确机构设置,建立有效的运行机制。县级政府采购机构设置可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既要保证县级政府采购活动规范运作,又要考虑政府采购规模的大小及采购成本、机构人员编制等客观因素。笔者认为县级政府采购设立采购办是非常必要的,主要负责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即编制、审批政府采购预算,制定政府采购计划,制定政府采购制度、程序、手续,确定政府采购方式,批准采购资金的支付,保存备案的采购文件,履行对供应商和采购中心以及采购单位的监督检查,受理投诉和质疑。县级是否设置采购中心,应以当地的政府采购规模作为重要的判断标准,并采取多样化的形式。对于一些集中采购程度高、规模大任务重的县可设置独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其它一些采购规模较小的地方,不必县县建机构,这些县区的一般性采购项目可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实行部门采购或区域联合采购,对于一些大型或比较复杂的采购项目,可以委托上一级集中采购机构和其它机构采购。但县级政府采购的机构无论是设还是不设,都要在管理与执行上形成制约机制,也要在管理机制和程序上与执行的运作机制和程序上形成制约机制。因此研究制定县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内部制约机制是当务之急。
首先,现行法律为采购主体牟取私利提供了法定机会。我国公共采购市场活跃的一支庞大队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招标公司,从业人员鱼龙混杂,不需要参加全国统考获得从业资格,不需要领取全国统一的上岗执业证,很少有经过专业的法律职业培训,不受公务员编制的法纪约束,没有专门规范其行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多年来,国家公共采购的重大项目基本上都是委托这些中介机构来完成的。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中标供应商的确定是由评标委员会来决定的,表面上似乎很公正。然而,评标委员会的成员主要是来源于招标公司的专家库,报酬是由招标公司支付的,酬金的多少也是由招标公司决定的。受聘专家拿了招标公司给付的酬金,评审意见不可能违背委托人的意志。
这样看来,好像所有的黑箱操作都源于招标公司,也不尽然。供应商想获得采购项目主要有两条途径,其一是直接从采购人通常是用户下手,按照采购标的额给付具体掌权人回扣。招标公司为了源源不断地业务,通常都会对采购人俯首贴耳,言听计从,服从对中标供应商的安排。其二,是通过寻租人招标公司这个桥梁,通络关系,为行贿人和受贿人提供方便,然后获取相应报酬。由于寻租人为了承揽采购项目的业务,从而能够在中标供应商那儿获取巨额的采购费和中标服务费,为此,招标公司情愿为设租人当替罪羊。可见,现行法律为设租人和寻租人提供了合法的获取私利空间。
其次,评审专家的管理缺乏科学有效的机制。首先,评审专家库管理混乱。根据《招标投标法》,公共采购市场的评审专家主要来源于两类专家库,一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
一是招标机构自己建立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库内。专家的产生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也可以直接确定。依照《办法》,专家库由财政部门统一建立和管理,也可以借用机构的专家库,评审时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通过随机方式抽取。
其次,评审专家无法有效进行评审。为了避免评审专家与采购主体和供应商之间进行“勾兑”串通的几率,《办法》规定,评审专家的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当在开标前半天或前一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两天。评审专家都是业余的,有自己的科研业务,随机抽取的专家在开标前半天接到开会通知,有些根本就无法参加评审,有些匆忙赶到现场,也不可能在几个小时之内马上有自己的独立观点。因为厚如砖块的数百页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全部看完至少需要两三天时间。评标现场的专家打分基本上是招标公司误导的结果。
第三,评审专家的专业分类不科学。现行法律只规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非常笼统,导致评审专家的确定带有极大的主观随意性。
第四,电脑随机抽取专家并不能保证评审活动的公正。虽然电子商务普遍进入了我国的各级政府机关,互联网对于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大有帮助,然而虚拟世界中的各种程序毕竟是在我们自然人控制之下。
第五,法律方面的专家基本上都被排除在政府采购活动之外。“标书”的合法性、供应商的商务资质、评标程序的合法性等方面都涉及到法律问题,但我们在评审专家名录中很少看到有法律界的专家介入。
第六,评审专家的数量存在着尴尬。根据《招标投标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实践中,不管多大的采购项目,招标公司通常将评审专家控制在五名以内。因为多增加一名专家,就意味着招标公司多支付一份报酬。同时也不利于招标公司对专家的意见进行统一和控制。
政府采购是政府影响国民经济的一种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手段。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障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借鉴国外经验,并根据国际惯例,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
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功效
政府采购是政府与供应商之间进行的交易。由于政府是市场中的最大消费者。而且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竞标过程中执行严密、透明的“优胜劣汰”机制。所有这些都会调动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而且能够促使供应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或者改善售后服务。以使自己能够赢得政府这一最大的消费者。所以.供应商竞争能力的提高叉能够带动整个国内市场经济的繁荣昌盛。
四、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作用
1.提高供应商的竞争能力
政府采购的方式很多,有公开招标、两阶段招标、寻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多种方式,其中公开招标是运用最多的一种方式。但不论是采取哪种方式,在政府采购的过程中都要遵循竞争性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政府可以邀请到很多的供应商、承包商或劳务供应者来竞标,形成一种有利于政府的买方市场,从而使政府能够获得比较价格利益和更优质的产品或服务。因此。各供应商必须不断地提高自己的竞争能力,从而在众多的供应商中崭露头角,被政府“相中”。
2.给整个市场经济注入活力
政府采购必须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这三条原则可以维护供应商的利益.极大地调动供应商的参与热情,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注入新的活力,并带动整个市场经济的繁荣。
首先,政府采购遵循公平原则。具体来说,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竞争主体准人的公平性.即允许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二是竞争规则的公平性,即资格预审和评标的标准要一致;三是供应商获取信息的公平性,即所有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都应平等地从政府那里获得完全信息。
其次,政府采购遵循公开原则。这一原则主要是通过严密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来体现的。由于政府采购的批量大,对经济的影响也大,所以采购活动的程序、过程一定要体现透明、公平的原则。公开的采购程序一方面具有可预测性,使投标供应商可以计算出他们参加采购活动的代价和风险。从而提出最有利的竞争价格:另一方面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内部交易”或“黑箱操作”,从而增强潜在投标商参与采购并中标的信心。
再次,政府采购遵循公正原则。其核心是“标准的统一”。该原则要求采购部门给予所有的供应商相同的待遇。而不应该存在歧视性。它是提高供应商广泛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保证。
3.有助于我国产品打入国际市场
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解释:一是由于国内政府采购市场的不断完善,调动了国内供应商的参与积极性,并促进其竞争能力的提高.这种竞争能力的提高有可能使这些供应商步人国际市场;二是从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对等性来看.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双边或多边条约的优惠待遇参与国际竞争.使供应商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得到更多锤炼的机会.提高国际竞争实力。
从长远看,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趋势不可阻挡.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也是必然趋势。虽然我国没有正式声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实际上国外供应商早已进入我国政府采购市场。我国政府机关采购商品或服务的领域也早已延伸到国外。
4.有效防治腐败
首先,政府采购制度,能克服以往分散购买的弊端。可有效地防范公共采购领域的腐败。政府采购,不仅是一种简单的消费行为。而且是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各种支出纳入统一账户.受到财政部门全方位监督。它的主要实现形式是招标。这一方式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基础,通过招标广告,公开采购信息,使有能力的企业,都有机会参与竞争。
其次.统一的政府采购,特别是公共招标方式.可以依托于法制而明显地提高政府采购过程的透明度和严密性,减少产生“权钱交易”等腐败行径的土壤。
早在过去的十八世纪,西方一些国家就已经制定了政府采购制度,例如英国就设立了专门的政府机构负责办公用品的采购,并就在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机构的重新设置和制度的改革。而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从1998年全国范围的推广至今,我国的政府采购规模正在逐步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在一步步延伸。同西方的许多国家一样,我国的政府采购也是秉持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逐渐使政府的采购能力得到强化,完善政府的职能,促进经济的有效快速发展。
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存在的问题
1.我国政府采购监管体系不完善
政府采购的监管机构是负责监督各级政府部门的财务支出情况的,它相当于是各级政府部门的财政部,然而在我国的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中,财政部和负责采购的部门却合二为一,以一个部门的形式进行监管和采购,这就意味着政府并没有真正发挥其监督作用。同时,财政部还缺乏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导致在某些地区一些本地商贩排斥外来供应商的情形屡屡发生,这种贸易保护主义不利于当地经济的发展,也损害了部分商家的正当利益,更不符合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中要求遵循的公平公正原则。另外,由于在招标过程中,对供应商的审核程序过于简单,部分地区出现了较多的的不良现象。
2.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
虽然从2003年颁布《政府采购法》至今,我国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完善,但是在采购操作流程、资金的管理与支付方面还需要做进一步修改。主要的缺陷是对各政府工作的流程规范缺乏详细的说明,如招标过程中对供应商的审核,采购的合同制度等,在这些方面应该明确规定相关政府部门或个人的职责,提高法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政府部门的采购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管理上的疏忽,或缺乏对政府采购人员专业化的足够认识,政府在选人用人上不够严谨,导致采购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政府采购是一项极其复杂的活动,它要求从业人员具备对采购的深入了解,有灵活应变的能力,最重要的是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才能保证在采购过程中兼顾各方利益,做到公平公正。
二、我国政府制度完善的对策
1.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完善政府法律体系建设,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必须出台规范明确详细的法律条文,将招标过程,供应商的审核以及采购流程的要求更加细化。另一方面,在规范政府部门与官员的职能上,需要详细规定其享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最好是能做到明确规定出对某件事或某些人应尽的责任或义务。
由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起步较晚,相较之西方,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还有诸多需要学习的地方,因此在法律建设方面借鉴西方的发达国家的采购经验是非常必要的。同时,在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与世界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的情况下,制定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必须与国际接轨,以适应越来越开放的市场环境。
2.在监管层面上对政府职能的完善
监管部门作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关键一环,应加大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实时监督,在采购人员进行采购的过程中,要随时能够介入,检查相关采购人员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发现,可随时予以惩处。另外,在相关部门之间应建立互相监督的机制,在操作流程上应确保招标、采购、支付、仲裁等环节的分离,同时将每个操作细节及时公布,充分发挥媒体与公众的监督作用。
3.提高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
首先,确定采购人员所需达到的专业水平,在入岗前需对想要从事这份工作的人员进行严格的考核,测试他们的专业知识水平,在入职后更是要加大对他们的培训,并定期做一个绩效考核,以检验每一阶段的工作成果。
其次,加大对采购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从业人员的思想道德对政府采购工作有直接的影响,只有采购人员拥有高尚的道德品质才能保证采购工作合理合法的进行,他们的行为也直接影响政府的形象。对采购人员树立高标准严要求,有助于提高采购人员的思想觉悟,提升整体的思想道德素质。
另外,加大对采购人员的专业培训有助于提升采购质量,一方面要对政府部门分门别类的进行专业化指导和培训,另一方面也需要扩大培训的范围,例如供应商、政府公共管理部门和财政部,以确保采购工作的专业化和合理化。
三、结束语
总之,政府采购制度需从法律、采购人员和部门监管这几个方面入手,才能制定出一套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更加完善的规章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成熟,政府采购工作也正在跨出国门与世界接轨,因此,加强与世界的合作与交流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文献:
1采购风险采购过程是公路施工企业与外部环境的接口,它的风险来自原材料市场,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供应商交货时间的波动和原材料价格的波动。
由于采购是施工企业供应链的源头,所以采购活动是一项很重要的行为和活动,采购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偏差,都会影响到物资采购预期目标的实现,这就使得物资采购活动中面临着一些采购风险。采购风险是指在采购过程中由于各种意外情况的出现,使采购的实际结果与预期目标相偏离的程度和可能性。
需要说明的是原材料价格的波动,近些年来,一方面新技术的不断应用使某些原材料或设备的价格下跌迅速,在采购这些原材料时,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另一方面,由于世界经济日益一体化,国际市场上物资的价格大幅度上升,而今年钢材又进一步回落,价格波动随时发生。论文大全。
公路施工企业对钢材、水泥、地材的需求量极大,它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原材料价格的剧烈波动。论文大全。
2采购风险的分类采购风险主要分为7种类型:
2.1增大开支的风险
由于在采购过程中各种增加支出因素的存在,誓如采购和保管部门费用的增加、库存太多引起的仓储费用的增加等,使完成一项采购过活动所需的最终采购支出比预期的采购支出有所增加。所以,采购面临着增支风险。
2.2供应商延迟交货的风险
由于供应商在生产要素的组织管理等方面存在不足或决策食物,使其交货日期迟于采购合同所要求的日期,从而使采购机构不能及时采购到委托单位所需的货物等一系列服务,给采购工作带来延期交货的风险。
2.3采购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风险
施工企业购到物资质量过分低劣,将直接影响工程质量。供应商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所提供的物资达不到采购合同的要求给采购带来的风险。
2.4采购中的道德风险
2.5合同风险
2.6预付款风险
2.7存货风险
3采购风险防范采购风险的存在,直接地响到采购预期目标的实现。
3.1明确采购目的
物资采购部门在认识上首先明确采购的物资必须是企业所需要的。必须是生产市场所要求的产品的基础上,这就要求采购机构在采购过程中不应一味地追求采购价格最低化,不应把节约资金作为采购的首要和唯一目标,而应对所要采购的物资或质量和效用进行通盘考虑,在为企业节约采购资金的同时,应保证采购质量。
3.2建立供应商资格审查制度
在订立采购合同之前,需对参加投标的所有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资格复审
3.3建立保证金制度
采购中使用的主要保证金类型有(1)投标保证金。它可使采购机构防止投标商在开标后撤回其投标;(2)支付保证金。他经常用于工程建筑中,要求承包商保证向供应商及时支付;(3)履约保证金。其目的是保护采购机构,防止供应商不能履行合同给企业带来的损失。
3.4建立对采购人员监督管理制度
3.4.1建立和完善采购信息公开制和程序公开制度
3.4.2制定《采购道德规范》,规范采购行为
《采购道德规范》应充分体现公正、诚实、忠诚原则。
3.4.3参与专业系统和相关知识的培训与学习
由于采购自身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对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要求很高。采购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职业素质。并且不断提高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并积极参加各种专业系统和相关知识的培训。
3.4.4推行采购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对采购人员进行资格认证,保证采购人员的素质是对采购人员进行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采购人员向专业化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
3.4.5建立健全施工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是强化企业内部管理的一种自律行为,是企业为完成既定目标进行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建立《物资招标采购制度》、《物质采购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物质进出库计量及量差账务处理制度》、《物资订货、验收、索赔业务管理制度》、《物资供应质量保证工作标准》等等,公司、项目按照这种制度定期对其采购活动进行追踪检查、考核、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正确采购,规范管理。
建立物资采购合同会签制度,工程部、经营部、财务部共同会签。论文大全。
3.5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公路施工企业在采购活动中,应注意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目前,采购的方式很多,有议价采购、比较采购、招标采购、询价采购、谈判采购等,每一只采购方式都有其自身的优缺点和使用范围,如果在选择采购方式是不根据采购项目的要求和特点灵活选取,必然会增大采购风险,增加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消耗。从公路施工企业采购的实践来看,坚持采用的主要有:议价采购、比价采购和招标采购三种方式。下面详细介绍这三种方式。
3.5.1议价采购
是指由买卖双方直接讨价还价实现交易的一种采购行为。议价采购一般不进行公开竞标,仅向固定的供应商直接采购。议价采购分两步进行,第一步由采购商向供应商发询价表,邀请供应商报价;第二步如果供应商报价基本达到预期价格标准,即可签订采购合同,完成采购活动。议价采购主要适用与需要量大、质量稳定、定期供应的大宗物资的采购。
议价采购的优点主要有;1、节省采购费用;2、节省采购时间;3、采购中心灵活性大,可依据环境变化,对采购规格、数量及价格做灵活的调整;4、有利于和供应商建立互惠关系,稳定供需关系。
缺点:1、议购往往价格较高;2、缺乏公开性,信息不对称。3、容易形成不公平竞争等。
因而在议价采购中应掌握供应商的信息,以保证企业在采购中处于有利地位。
3.5.2比价采购
是指在买方市场条件下,在选定两家以上供应商的基础上,由供应商分开报价,最后选择报价最低的为企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优点是1、节省采购的时间和费用。2、较公开透明3、采购过程规范。缺点是1、在供应商有限情况下,可能出现轮流坐庄;2、可能出现恶性抢标;3、供应品种规格上的差异,可能影响生产效率提高,并加大消耗。
3.5.3招标采购
是指通过面向社会公开竞争招标或邀请招标采购的一种行为。在招标采购中,其最大的特征在于其公开性。凡是符合资质规定的供应商都有权参加投标。
优点1、有利于做到采购工作的公公公平2、有利于形成符合市场的真实价格3、有利于提高采购物资的质量。4、有利于采购方建立供应商的信息资源库,增大选择范围5、有利于降低采购成本。缺点1、采购费用较高2、容易出现供应商合谋或抢标—即过度压低价格而中标,出现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影响产品质量;3、采购程序复杂,应变性差。自推行招标采购以来,招标采购得以广泛推行。取得力较好的效益。例如2003年2月邀请了12家单位对钢材、碎石、砂等材料进行招投标采购工作。黄砂最高报价37.8元/t,最终采用31元/t中标;石料最高46元/t,最低39元/t。同年6月对波纹管、锚具的公开招标。锚具参与单位7家。最高620.76万元,最低报价公司587.5万元中标,波纹管单位6家,最高872万元,最低842万元。最终定标价为840万元。节约成本数百万元。
3.6针对不同风险采取不同措施
4结束语综上所述公路施工企业的物资采购人员应从自身做起,学习专业和相关知识等,把采购风险降低到最小限度。
参考文献
【1】郝渊晓、王茜草等编著《现代物流采购管理》
一.引言
物资采购供应作为电力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在生产运行中占有重要地位,电力企业传统的物资管理模式采用分散采购的方式,造成采购重复、供应环节复杂,物资质量难以控制,库存储备过多,且缺乏专业化、集中化管理等诸多弊端,致使资金成本偏高,不利于发挥企业整体资源优势;随着近年来电力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其原有的物资供应管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式下物资管理的要求,物资供应公司作为电力企业的物资采购供应部门,主要承担物资专业化管理与供应服务工作,这就需要对物资供应进行理念创新、管理创新,结合电力企业的特点,全面推行物资集中采购和配送供应,整合和优化物流资源网络,同时加强供应商管理,做到适时、适质、适量、适价的提供生产运营所需物资,减少库存资金占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二.电力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的现状分析
1.运作机制。目前,电力企业的物资采购部门对产品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普遍比较薄弱,对供应商实行分类分级的管理方法有待提高,后勤财务部主要职责就是监督物资管理的采购,但无法承担价格供方的相应的管理职能,所以很难实现对物资采购的真正有效的监督管理。
2.管理体制。电力企业物资管理的采购从咨询价格到初步确定物资供应商和物资价格都放在采购部门的内部进行。在询价单对外发出的过程中,向哪些产品供应商发出询价则是由采购部门最终决定,在整个询价过程中,缺乏外部的监督与管理。现在部分电力企业物资管理部门并没有对物资的采购制定一系列的价格标准体制,部分企业的采购计划,都有类似的情况。
三.电力企业物资集中采购管理的重要性
电力企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支柱型产业,只有电力先行,国家经济才能健康发展。由于电力企业所提供的产品具有不能被储存的特殊性,发电、供电和用电必须随时保持平衡。同时,由于电力企业对电力生产自动化水平有限高的要求,电力系统发电机组一旦发生相关事故,就会对电网稳定产生威胁,大面积停电就会发生,不仅给用户造成损失,同时也对电力企业的社会效益造成了严重影响。从这个意义来讲,保持发电、供电、用电系统环节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电力企业的头等大事。电力企业的装备水平往往决定其产业技术含量,无论是电力生产,还是企业建设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其基本的运营和管理都要依靠设备、材料等物资实现,因此电力企业物资的集中采购和管理工作的质量,往往决定了电力生产成本、电力建设工程造价乃至电力企业的整体经济效益的实现。在现代企业制度普遍建立的背景下,电力企业要实行商业化运营、规范化运作和法制化管理,并确保日常生产运营和相关工程建设的物资材料需要,必须提高企业物资集中采购和管理的水平。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电力企业物资的集中采购管理对于提升企业的运营管理水平和竞争力尤为重要。
四.当前电力企业物资集中采购管理的现状
1.供应商管理不到位,采购成本和风险增长。供应商是企业物资的源头,居于产业链的初始位置,因此供应商管理对于电力企业的物资采购管理至关重要。电力资源为国家统配资源,供应商由于受到严格的体制限定而缺乏应有的稳定的管理联动模式,即电力资源供需不稳定。具体表现为,物资采购管理电力企业与供应商之间往往是一种松散的、短暂的、竞争式的关系,双方都仅重视短期优势,由于缺乏彼此的信任而难以形成长期的合作。而伪劣物资供应商进入企业采购市场却不能被识别和制止,使采购工作的风险大大增加,电力企业采购部门不得不频繁更换供应商,使成本增高,客观上增加了双方的库存。更为严重的是,当采购方强迫供应商接受不合理的价格时,很容易造成合格的供应商离开,而不合格的供应商都留了下来。当市场状况好转时,原来勉强达成协议的供应商必定会向企业采购方讨回成本和收益,凭空增加了采购方的成本。
2.采购需求计划分析模糊,采购评估体系、机制设计不完善。采购部门很少对采购单进行分析。由于填报物资采购需求计划不是生产部门的专职工作,而且填制的表格也不是为他们自己所用,因而填表人填表不认真、不负责,胡乱填上一些项目,数字未经认真审核计算,造成采购需求计划不准确。生产物资需求计划是生产部门按月上报,生产部门本职工作繁忙时,容易忽视物资需求计划上报,只要有一个单位的采购需求计划没到齐,采购部就不能进行需求的整理统计。同时,电力企业还没有建立和完善供应商采购评估体系,不能对供应商做出全面、具体、客观的评价,对供应商的管理有时候只能是主观臆测。对采购人员、供应商等相关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而对重要物资的采购活动缺乏采购评价过程。
五.对策
1.完善制度加强创新管理。当前,部分企业内部管理不严,纪律松弛,浪费严重现象时有存在,缺乏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表现在物资采购上是没有集中物资采购权和明确职责分工,没有对物资采购进行科学管理,导致程序不规范,招投标推行力度不够,造成物资库存积压,周转缓慢或假冒伪劣产品流进企业,造成浪费和损失。因此,抓好企业物资采购规章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采取措施,不断提高物资采购管理水平。
2.建立健全物资管理制度,加强设备、材料招标管理办法。电力企业要进一步强化物资管理基础,搞好物资定额、计划及物资分类、采购分工工作,不断完善物资采购管理岗位规范与工作标准,用制度规范职工行为,堵塞管理漏洞,实行物资采购管理全过程各环节的制度化。
3.实施物资采购管理现代化。电力企业要广泛推广先进技术与先进管理手段在企业物资采购管理的运用,建立精干高效的物资采购管理机构,建立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履盖物资管理各环节,对物资定额、计划、合同管理、库存管理、帐目管理、统计报表以及设备材料的产、供、配送、采购、加工渠道、价格体系等物资管理的各个方面进行资料贮存与检索,不断提高物资采购管理水平。
六.结束语
随着电力企业管理体制改革,企业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最终目标,降低经营成木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这就使创新物资管理理念成为电力企业发展的一种需要。电力企业资金雄厚,多年来在市场中形成了良好的企业形象和较高的资信度,大量供应商争相进入电力物资市场,这就给我们改变物资采购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提供了契机。纵观电力企业所面临的内、外部环境,电力企业抓住机遇,创新一物资采购模式和管理理念己是必然。总之,企业制度的不断完善,才能更好实现电力企业物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使电力企业物资管理工作向更好的未来发展。
参考文献
[1]陈晓云.如何加强电力企业物资集中采购管理.[期刊论文]《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1年19期.
[2]许丽萍. 浅析电力企业实施物资超市化采购管理的意义.[期刊论文]《商品与质量・学术观察 》 -2013年10期.
[3]桂保林. 试论物资集约化管理在电力工程中的应用.[期刊论文]《城市建设》 -2012年23期
[4]李连友. 电力企业物资集中采购管理探析.[期刊论文]《管理观察》 -2012年19期
中图分类号:F407.4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重型卡车的相关介绍
例如,随着“中国第三代重卡”德龙F2000系列车型的震撼登场,以及8X 4、10 X 4系列多轴载货车的重拳出击,陕汽重卡成为了“卓越品质、物超所值”的代名词,以质量过硬、高效运输、超强承载、出勤率高而备受赞誉。“德龙F2000”是陕汽与德国曼公司合作的结晶,代表着目前国内重卡的全新水平,是我国出口欧洲的重卡产品。外表雍容华贵,驾驶室秉承欧洲风格,专有四点全浮式悬置机构,电动天窗、恒温空调、车载电话、VCD等高级配置营造了高级轿车般的驾驶氛围。进口驾驶室本体、7.5 t曼技术前轴、德龙专用发动机、专用变速箱等国内外优质组合实现了更佳匹配。大开门设计、实用宽敞的卧铺、双夹层顶盖等充满人性化的设计风格,280至450马力的强劲动力,使德龙F2000实现了真正的升级。
二、车队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由于重型卡车任务不断增加,任务执行区域扩大,油耗大大增加。往往都是驾驶人员单独执行远途任务,这就造成了对驾驶人员的用油的管理难度增加。
(2)重型卡车维护、维修的所用的配件领取的问题。由于车辆的维护、维修所用的配件种类繁多,后勤所准备的种类不多。这就造成一部分车辆的维护、维修还需要去修配厂完成,无形中造一些车辆维修成本增加。
(3)随着油价的不断攀升、重型卡车任务繁多,油耗成本大幅增加,加之驾驶人员对加油站的选择也不很固定,随时缺油,随时加。也因加油站油价不尽相同,给油耗的成本无形加大。
2、车辆维护、维修方面存在的问题
重型卡车车队在车辆方面上,有新车、旧车,有好车、次车,这样对车辆的维护、维修所需要的配件选择及费用则需要进一步加强管理。
三、搞好车队建设及车辆管理的相关措施
1、完善监督考核制度
如何让重型卡车车队的服务变得更加高效、优质呢?这就需要我们车队后勤部门客观合理地建立健全监督、考核制度,为机关车队的良好运行做好基础、保障工作。需对所派出的人员、车辆用油等事项都要进行有效的监管。如:执行任务的行车里程,公里耗油量,任务完成时间等等都要进行考核。这可以把人员节约成本积极性及车辆油耗降低充分地发挥出来,同时还以避免或减少公车滥用、私用,减少油耗,为机关、为车队节省成本。
2、加强宣传教育
增强驾驶员的节约意识。有很大一部分的驾驶员,节约意识比较淡薄,缺乏节约公共资源的意识。因为花的是“公家钱”,办的是“公家事”,“羊毛”没出在自己身上,所以对很多的必要的浪费,都视而不见。由于体制和制度的缺陷,公车私用情况也比较普遍,这也是导致浪费行为难以根治的重要原因。由此可以证明重点宣传节约资源的重要性,争取努力营造节约资源的氛围,强化节约资源的意识,提高认识,形成合力合作,使大家在工作中逐渐养成良好节约习惯。节约是车辆管理中的重要问题,涉及面大、矛盾多,需通过各种方法、方式进行广泛宣传,从而达到共识,争取支持配合,密切协作。要求全体牢固树立勤俭节约的意识,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营造“从今天做起、从小事做起”的浓厚氛围,强化资源稀缺意识、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培育勤俭节约的良好风尚。
3、结合实际,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客观、实际、完善的车队后勤管理制度对帮助、提高机关车队的工作高效、管理有序、安全节约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可以遵循以下几条原则来健全车队后勤的管理制度:首先,服务原则。依据机关单位所规定的所后勤工作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制定;其次,节约原则。以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为原则,科学、合理、保质保量地对车辆维护、维修所需要配件采购、以及降低油耗成本等进行制定;第三,人性化原则。对于长期执行较远地域的驾驶人员的油耗、配件等问题,应给予合理评估,适当放宽油耗、配件的标准。依据以上三项原则,对工作职责、奖惩制度、车辆油耗、车辆维护、维修配件的管理制度等给予健全、完善,这样才会更有利于辅助机关车队整体的管理,把机关车队后勤的工作做更完善、更具体。
4、车辆停车实行定置化管理
认真执行定置化管理规定,树立良好的管理理念,做到整齐化一,美观整洁。车辆停放必须放在停车场的停车车位上,不准乱停车场,保持整洁面貌整齐。对停放车辆不整齐的罚款20元,乱放车辆的罚款50元。严禁在停车场内刷车、擦车。保持良好环境卫生。如在停车场内刷车一次罚款50元。车辆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正点发车,并按规定的停车地点停放车辆,并服从安监人员的指挥,如发现乱停车或不按规定时间发车者,一次罚责任人50元。
5、完善车辆维护、维修配件的管理制度
对于机关车队来讲,车辆的维护与维修所占的费用相对来讲是很大的。这就要求我们要严格、合理的制定关于车辆维护、维修配件的合理的采购、管理制度。首先,结合车辆实际情况制订出不同车辆保养、维修配件的保质、保量以及采购价格的标准。避免在保养与维修费用上支出过大,造成没有必要的浪费,并做到有专人进行监管。其次,对车辆要制订出定期的维护与维修时间表,避免车辆没有通过正常的维护或维修而造成不应有的事故发生。
6、车辆的维护及维修所需配件成本管理
车队的车辆使用率高,行使的里程量大,这就要求我们对车辆要及时进行维护及维修。这就要求我们车队后勤部门应按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对车队的各种车辆按规定时间进行维护或是维修,发现任何的大小故障都要认真对待,予以及时的维修、处理。首先,对各种车辆所需要的配件要求就要严把质量关。配件的质量关系到车辆行驶过程中的安全性,这就需要我们在采购不同车辆的配件过程中,一定要选择质量好,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配件。首次,各种车辆的配件采购价格的控制。虽然配件的质量相同,但是往往价格却不尽相同,这就要求我们在对相关配件进行采购时,一定要多走、多询价,做到以最低的价格买到最优质的配件,以降低车辆维护及维修所需配件的采购成本。
【参考文献】
[1] 陈允文 加强车辆管理制度建设保证优质服务安全行车[期刊论文]-中国电子商务2010(9)
[2] 毛宝祥 谈甘肃省交通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管理[期刊论文]-交通财会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