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3 15:20:5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律师事务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律师事务论文

篇1

二、律师事务所当前营销推行理念

(一)业务无缝衔接与沟通

良好的沟通能力是成功的基石,同样,律师办案质量很大部分源于律师与当事人即客户间的沟通。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有效沟通并不光只是对信念的传递,还有部分是对意念的分享。律师借助口头语言与肢体语言向客户传递种种信息,客户也用以同样的语言方式交流,双方基于同理明志的基础上来往互动,即是有效沟通。实践证明,成功的沟通不仅能够赢得更多的客源,还能够稳定老客户群,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降低内部员工流失率,省却因误解或是重复表述而浪费工作时间与精力,促使得工作效率提升之余,还为律师事务所赚取了额外利润。

(二)树立优良形象与口碑

社会网是一个由工作、生活、朋友、血亲等多类关系交织形成的,且广阔无垠的复杂人际系统,并无时无刻不对人们产生各方面的影响。人性使然,人与人之间越是熟悉或越是信任,就越容易相信对方所言。借用经济学的观点,品牌即决定胜负;著名品牌能够提升产品或服务的附加值,提高客户对产品或服务的优先选择倾向。而良好的口碑所构建的品牌效应,不仅能够为律师事务所在形象、档次等概括性象征上得到正面效应,更能够随时长来形成自己独有的风格与精神,积累不可取替的信誉与名誉,而口碑在重复传播中更是具有放大效应。由此可见,品牌与口碑是律师事务所,乃至全部社会企业得以立足于市场,实现长足发展的有力支撑。

(三)借助信息技术作宣传

传统律师所所采用的宣传方式多数都靠口碑相传,甚少广告推广。然而,信息时代下的律师事务所要突围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必须拓宽渠道,广开客源。一方面,可以制作宣传小册来扼要说明委托程序、案件承接类型以及服务宗旨等,需要注意的是这类宣传小册必须着重强调办案律师的专业程度与服务程度,以及相关收费方法及价格。一方面,可以建立营销信息数据库,将律师事务所现有客源及潜在客源、目标客源收录入库,建立独立的客户信息档案。这一信息库的构建原理主要是利用已有客源信息资料,作出分类整合至一个可予搜索、查阅、分析功能的中央数据库,藉此运用信息技术庞大的资料归总、梳理以及分析功能,帮助律师事务所发现客户需求漏洞,强化律师与客户之间的良好关系。

篇2

1.2认识错误的分类我们知道,认识错误及其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关系密切。故意或过失作为认识因素的两个方面,认识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刑事责任的承担。可见,在发生认识错误的场合下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追究理应有所不同。因而就有了认识错误的分类。我国刑法理论采取传统的分类方法,把认识错误分为法律上认识的错误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2]

2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2.1法律认识错误及刑事责任法律认识错误,有学者称之为“违法性错误”。本文采纳“法律认识错误”的说法,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及刑事处罚存在不正确的认识。法律认识错误通常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2.1.1想象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行为人误认为构成犯罪,即刑法理论上通常所说的“幻觉犯”。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行为的性质,即行为人是无罪的。

2.1.2想象不犯罪行为在法律上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种认识错误不影响对行为性质的认定,即行为人的行为性质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处理,而不是以行为人的意志为转移。

2.1.3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在罪名和罪数、量刑轻重有不正确的理解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但对其行为触犯了何种罪名,应当被处以怎样的刑罚,存在不正确的理解。笔者认为这种错误认识并不影响其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既不影响定罪,也不影响量刑,司法机关按照他实际构成的犯罪及危害程度定罪量刑即可。

2.2法律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关于法律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在刑法理论上存在否定说与肯定说二种学说。否定说认为“不知法不免除法律责任”。笔者赞同“不知法不可免责”的观点,不承认法律认识错误可以阻却刑事责任。总之,笔者认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不论上述列举的何种情况,都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和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是:不免责,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即可。

2.3事实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所谓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事实状况的错误认识。事实认识错误可能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产生不同的影响。本文试图从客体的认识错误、对行为性质、犯罪对象错误、犯罪手段错误、打击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3]。五个分类对事实认识错误及其刑事责任进行论述。

2.3.1客体的认识错误客体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侵害的客体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合。客体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形式、犯罪的既遂与未遂,甚至可能影响犯罪的成立。

2.3.2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所谓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

对行为对象的认识错误,有以下几种情况:①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相同的社会关系。②误把甲对象作为乙对象加以侵害,而二者体现的社会关系不同。③误将犯罪对象作为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④误将非犯罪对象作为犯罪对象加以侵害。

2.3.3行为认识错误行为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或方式的认识与实际情况不符合。行为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两种情况:第一,行为性质认识错误。第二,行为方法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对自己所采取的方法产生不正确认识,从而影响危害结果的发生。

2.3.4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所采用的犯罪手段的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①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本来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行为人误认为不会发生危害结果。②行为人本欲使用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但由于认识错误而使用了不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手段。③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根本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行为人因为愚昧无知而误认为该手段可以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

2.3.5打击错误打击错误,也称行为误差,是指行为人对自己意欲侵害的某一对象实施侵害行为,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笔者认为,如果这种打击超出了同一犯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就不能认定为同一犯罪,而应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2.3.6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和造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实际发展进程的认识错误。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况:①危害结果虽然发生,但并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有学者称为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②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结果是由乙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是甲行为造成的(有学者称为事前的故意)。③犯罪结果已经因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没有故意地实施了可能产生一定结果的行为后,才产生故意,其后放任事态的自然发展,导致了结果发生(有学者称事后故意)。④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是指提前实现了行为人所预想的结果。笔者认为,要认定这种行为是否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实施第一行为时,是否已经着手实行,如果能得出肯定结论,则应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如果得出否定结论,则否认故意犯罪既遂。

2.4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关于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理论上大致有三种学说:具体的符合说、法定的符合说、抽象的符合说。理论和实践中的通说是“法定的符合说”。依此学说,只要侵害的是同一性质的法益或在构成要件上相一致,就成立了故意。通过上述分类分析,当发生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下,行为人如何承担罪责?因为笔者承认事实认识错误可以阻却刑事责任,故笔者认为,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于具体事实错误的处理,可以利用法定符合说;而在抽象事实错误的场合下,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当实际的犯罪事实较重而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重时,应依轻罪处理;当客观犯罪行为轻时,则一律依轻罪处罚。

关于认识错误,我国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作为一种理论,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承认的。对于具体事实错误的处理,可以利用法定符合说,而对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场合,则应坚持主客观一致的原则,既反对只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想象定罪,也不能单凭客观后果而归罪。对于法律认识错误的处理,就我国的国情,仍应坚持“不知法律不免责”的传统原则,反对“不知者无罪”的肯定说。

摘要:本文对刑法上认识错误的概念、分类及历史沿革进行了介绍,并详细论述了认识错误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对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提出了一些个人的见解,以期达到深化认识错误理论的目的。

关键词:法律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刑事责任关系

参考文献:

篇3

纵观旅游业先前的发展模式,传统旅游业更倾向于实体店操作,实体店运作模式虽然有一定的优势,但仍传统服务模式通常是被动的,存在运行速度慢、客户需求不明确、市场反应迟钝、反馈不及时等问题。而电子商务旅游为用户提供了一个在家里或者单位就可以直接完成旅游查询、预定、完整行程策划的流程,这对于传统旅游行业的等待用户上门是一个极大的挑战。

1.2旅游市场占有率竞争的加剧

线上旅游越来越多的抢占原属于传统旅游企业的市场份额,并不断对线下旅游形成市场挤压,如果传统旅游行业不再做出相应的改变,将会面临更加严峻的市场被抢占的形势。因而电子商务要求旅游行业要改变当前被动的状态,将自身的资源与线上相整合,应用电子商务技术使旅游企业建立一条更加有针对性的产业链,包括对客户需求的分析,项目的规划、开展、运行及售后服务等。以客户为中心去发展,使得旅行社能够更加迅速了解市场的需求,提升市场竞争力。

1.3电子商务对未来发展形成的威胁升级

从长远的发展角度看,没有绝对的线上和线下之分,线上旅游也一定要落地,与线下实体相结合,而线下旅游也必须接受线上交易的现实,所以,传统旅游行业需要有提高各种旅游市场占有率方面拿出真实的策略,否则极有可能被这个市场淘汰。

1.4传统旅游业与电商结合的态势

把传统旅游模式与电子商务相结合正在形成一种态势,这种态势表明线上与线下相结合正在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如表0-1所示:

2、电子商务提高区域旅游市场占有率策略研究

通过以上分析,传统旅游企业要想走出困境,提高旅游市场占有率,必须在服务模式上、引进智力和人才因素上、多方合作战略和持续的进行品牌塑造等方面进行创新。

2.1服务模式创新策略

传统的旅游业已经无法满足市场的需求,我们把旅游与电子商务相结合,引入O2O创新模式,即将线下的商务机会与互联网结合,让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传统旅游机构为旅游实施的具体场所。通过互联网进行更广泛的旅游市场调查、旅游产品推广、用户实际意见的沟通和交流,找准用户的实际旅游需求意向,进行特色产品的策划和推广,以嘉兴市为例,进行嘉兴市旅游产品需求调查,规划出适合游客的路线,通过网络的互动平台,对特色旅游产品进行旅游活动动态报导,对参与报导的用户给予各种优惠和奖励。通过这些策略创新,扩大地区旅游市场占有率。

2.2校企合作、服务外包,占领高校旅游市场策略

传统旅游企业与地区高校合作,充分利用高校的智力和知识资源,采取线上服务外包策略强化传统旅游企业的线上实力。传统旅游企业与高校可以建立实质性合作,通过双方认可的利益分成协议,学校一方主要负责旅游企业线上环节,通过发放、张贴旅游传单和宣传海报,加深消费者对企业的认知度;通过问卷调查与交流了解当下高校学生的需求,从而开发出适合学生群体的个性化路线;并通过互联网渠道接收线上预订等。旅行机构负责旅游实体的具体事务,双方无缝衔接,从而起到更好的占有旅游市场的目标。

2.3长期品牌推广策略

传统旅游企业为了保证长期的品牌塑造,需要建立旅游企业官方网站,对企业的文化、企业的服务和产品、企业的发展及企业的社会形象做一个长期而持续的设计,通过线上的优势和特点,为企业的品牌推广加强力度,实行软营销。通过网络渠道加强客户关系管理,不断提升企业的服务质量,完善企业整个运作体系,不断满足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再通过消费者的口口相传,不断提升企业品牌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从而使企业的客源能够源源不断。

2.4挖掘潜在客户策略

在日益增长的旅游人群中,年轻人对网络有一定的依赖性,这部分人终将成为客户的主体,所以我们可以加强线上的宣传、推广与互动,让更多线上潜在消费者知道我们的品牌,信赖我们的品牌,并通过这部分客户,吸引更多其他潜在客户加入我们的行列。

3、应用电子商务提升嘉兴市旅游市场占有率的实践探索

3.1应用电子商务提升嘉兴市旅游市场占有率的实践思路嘉兴学院南湖学院电子商务社团和嘉兴地方旅游企业“嘉兴旅游集散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双方通过合作企业定向课题,开拓高校旅游市场等方面进行合作。在地区旅游市场的开拓、针对在校学生针对个性旅游产品的策划、实体旅游运营与虚拟服务结合等方面进行实践探索,期望在提升旅游企业在嘉兴市高校的市场占有率。

3.2应用电子商务提升嘉兴市旅游市场占有率的实践探索

3.2.1嘉兴高校旅游市场需求调研以嘉兴学院和嘉兴学院南湖学院在校生为调查样本,进行了较大范围的高校学生旅游意向调查,通过对调查问卷的统计和分析,发现高校学生旅游需求旺盛,但经济方面并不太宽裕,他们的双休日和寒暑假是设计旅游的最佳时间段。对当前许多的旅行社设计的线路不满意,但对短途而有个性的旅游需求旺盛。3.2.2校企合作实践嘉兴学院南湖学院电子商务社团与嘉兴旅游集散中心的合作中,企业将线上服务外包给高校,高校通过企业官方网站和开设淘宝C店的方式,旅游产品和信息,提供实时服务;通过在线预定、现场预定等灵活方式,组织旅游团队;结合高校学生的特点,针对学生的实际需求,设计独特的符合在校生特点的周末旅游项目,包括开发的或者没完全开发的,适合高校学生集体活动的项目设计,并单独报价成团;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旅游后的点评、互动环节,为旅游企业扩大知名度提供了可能。这种实践特别强调了针对大学生需求的设计,即其他旅游机构没有提供的,甚至是没有开发的旅游线路以及较有特色的适合时下年轻人的景区,这种模式适合大学生的集体活动,符合学生好奇、探索的特点。这种运营方式可以极大的吸引在校学生注意,起到占领高校旅游市场的目标。

篇4

一、绪论

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的律师服务行业也同时面临改革开放的机遇与挑战。不仅仅外国的律师事务所与公司可以进入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而且中国的律师事务所也可以进入外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从而增强与国际法律服务相互互动的机会。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也有原来单一的内需拉动转变为内外互需的驱动型。目前已经有一百多家的外国的律师事务所走进中国,他们纷纷在北京、上海、广州等经济发达的城市设立各类形式的代表处。他们利用他们手里雄厚的资金优势、科学的管理制度,诱人的薪酬制度等在中国吸收大量优秀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这相对于中国的律师事务所而言无异于人才的流失,同时对于中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的发展也是一个极大的挑战。截止到2008年底,中国共有14425家律师事务所,其中有28家的律师数量超过101人以上,有149家的律师数量在51人到100人之间,有471家的律师数量在31人到50人之间,其余的13777家的律师数量都在30人及以下。到2009年,中国30人以下的律师事务所的数量占据所有律师事务所的百分之九十五。到2010年,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已经上升到1.69万家之多,执业律师20.4万人左右。中国律师事务所的数量主要以中小型为主,数量比较庞大,但是由于资金投入有限、律师人员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不是很科学有效、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量或案源不是太充分等原因,导致其在中国的发展受到严重的制约。

二、文献概览

标题:“律师成员的素质、律师成员的稳定性、市场业务量、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与中国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程度”之间的关系。

张引驰(2010)在中国的“黑律师”一般是指受过法律教育,掌握一定的法学理论和法律技艺,但是没有通过律师考试或通过考试后并没有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通过加入其它律师事务所进行执业的“黑牌律师”,他们对外多以律师助理自称。虽然中国诉讼法规定公民可以把诉讼权委托给人或亲属执行,但是在目前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这种与被的关系,根本无法进行资格审查,这就为资格不良、素质低下的黑牌提供极大的空间。这些黑牌律师在从事法律服务谋取经济利益后,不但不向国家缴纳任何的税款,而且还扰乱了法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这对于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发展自然也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曲伶俐(2002)为适应中国律师业国际化和专业化竞争的趋势,提高法律服务的质量,需要在律师产业化的道路上扶持和大力培养一批律师事务所以具有国际水平,从而发挥榜样的作用以促进中国律师事务所规模化经营。虽然中国社会从整个律师行业的规模化角度来看,法律服务市场是巨大的,但十分缺乏高素质高水平的法律服务者和高素质的律师队伍,导致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环境中处于劣势。中国只有形成市场竞争力、提高律师行业的整体水平、建立高水平高素质的律师队伍、扩大规模,才可能进一步的开拓法律服务市场。中国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才有可能进一步的提高。

梁良(2011)在中国除去一些大型的律师事务所之外,大部分的律师事务所同外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律师事务所相比,在人员稳定性、内部管理方面都均处于较低水平阶段,可以说是比较的混乱。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大部分合作化程度较低、“形合神不合”,律师对于律师事务所的认同度和忠诚度较低,以及低程度的合作关系,让律师事务所很难进一步的扩大业务关系。陈宜(2010)75%的受调查的律师事务所人员非常稳定,36%没有人员的进出,39%每年进出3人以下,为10人以下的大多数律师事务所的人员极为稳定。约14%的律师事务所每年进出3-5人,约5%的律师事务所每年进出5人以上。约占调查问卷的60%的反馈认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没有的影响,调查问卷的40%左右的反馈认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受到受到律师事务所人员流动的影响。根据调查显示在北京有55%的被调查者认为年轻刚执业的律师很适合在中国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但是很多中小型律师事务所认为自己辛辛苦苦用3到4年培养起来的律师助理、年轻律师、实习律师等刚刚能够为所里承担独立的工作就会流动到大型的律师事务所去,从而认为自己是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培养基地而抱怨不断。长期以往,中国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就很难获得更好的发展。

李姗(2011)中国大部分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必须压缩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人员队伍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及奖励等工作,因为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的资金投入方面不多,否则律师事务所将无法继续存在下去,然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在职业培训方面的严重不足则会进一步妨碍其工作业务能力的提高。当青年律师日益成为律师事务所的主力,却不能够担当起律师事务所所赋予的使命,根本原因还是其本身业务水平的问题;无法让律师事务所在对外业务联系、市场开拓等方面取得进步,这也就造成没有充足的动力之源维持律师事务所的后继发展。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量越多,事务所的创收也就越多。事务所根本的经济来源是对外业务量或案源,事务所的创收越多,对律师的教育激励上就会有更多的资金投入。目前中国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形成一个不良性的循环,由于先期匮乏投入资金,导致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量越少、律师事务所的收入也就越少、则相应的培训激励投入也越是少;反之,律师的培训激励越是少,则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量也是越少、律师水平无法提高,这样就造成目前中国诸多中小型律师事务所长期徘徊停滞不前的现状。梁良(2011)市场业务量或案源是律师事务所之所以能够存在的外在的“物质条件”,是律师的生命线。法律服务市场也是市场经济的必要组成部分,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其必须面临案源或是市场业务量的问题。从某种程度上讲,案源的档次与质量反应了律师事务所的品牌与社会地位。在现阶段,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竞争是接案能力与各种社会关系的之间的竞争,已经不再是单纯的办案能力的竞争。对于中国中小型律师事务所而言,加强自己的接案能力、扩大案源已经成为其能否进一步发展规模的关键影响因素。

温丽媛(2010)中国律师事务所按照产业化发展的要求衡量,其面临的障碍主要包括:律师事务所内部分工不明确、律师事务所缺乏产业化的资本运营机制、律师事务所的产权机制与分配机制不完善、律师事务所的规模普遍偏小,律师事务所缺乏职业的管理人才、缺乏竞争力、管理水平简单低下,市场营销、成本核算、利润管理等管理制度与管理理念。陶光辉(2010)中国的一些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在内部管理的薪酬的设计基本缺乏科学依据,基本是主管人的主观经验与感觉,其随意性很强,往往都是只注重部分岗位的薪酬规定与约定,基本很少形成书面的形式的制度,更是无从谈论体系管理。在律师事务所的激励方面,完全由律师主观决定,缺乏透明度,基本也不存在相应配套的绩效考核体系;同时律师的薪酬高低也与律师事务所的效益基本没有任何直接关系,这样的内部管理制度下的体系根本起不到任何的激励作用,律师事务所的员工普遍工作积极性不是太高,这最终会导致律师事务所业务量或案源的流失,从而进一步的影响律师事务所的发展。

从上述文献回顾得知:律师成员的素质、律师成员的稳定性、市场业务量、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制度影响了中国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程度。

三、研究方法与设计

本论文采用商业研究方法论中常用的访谈法与定量研究和演绎推理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第一手的原始数据作为本论文的研究数据来源,第二手数据作为参考资料的来源。

本论文使用的研究工具是参照李克特测量量表形式而编制的调查问卷。

本论文共发放调查问卷300份,分配比例为:执业律师180份、律师助理60份、专业管理人员60份,有效回收总计286份,有效率为95.3%,误差率为4.7%,完全符合论文设计要求。

四、数据分析

信度分析:

“北京市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程度、律师人员的素质、律师人员的稳定性、法律服务市场的业务量、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的Cronbachα系数值结果分别是:0.748、0.757、0.754、0.768、0.791,上述信度数值都大于论文设计的最低数值0.6,完全符合研究设计要求,说明研究数据可以采用。

效度分析:

通过对测量工具的结构效度进行因子分析的方式,主成分分析法得出的因子载荷值为0.675-0.780,超过0.5,这表明测量量表中各个题目与其相应变量之间均存在较大的相关性,辅合效度符合论文设计要求。旋转成份矩阵把本论文的研究变量分为五个成份,基本验证了本论文测量量表的各题目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判别效度符合设计要求。

描述性分析:

总体均值中最高的是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量(4.1320),其次是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程度(3.7588),第三是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3.5341),第四是律师人员的素质(3.5315),第五是律师人员的稳定性(2.9633),其中应答者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量的评价得分最高,对于律师人员的稳定性的评价得分是最低的。

标准差中最高的是律师人员的稳定性(1.08458),其次是律师人员的素质(0.96491),第三是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0.91268),第四是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程度(0.85003),第五是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量(0.68453),其中应答者对于律师人员的稳定性的意见分歧最大,对于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量的意见最为集中。

二元相关(皮尔逊)分析:在显著性水平为0.01(双侧)时,自变量“律师人员的素质、律师人员的稳定性、律师事务所业务量、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和因变量“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程度”之间的相关系数分别为0.555、0.445、0.596、0.583,介于0.40-0.60之间,说明这四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存在正的中等强度的相关性;所有自变量相互两者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024-0.135之间,均小于0.4的相关性。

五、 结论和建议

本论文通过对于相关研究文献的概览和相关研究数据的结果分析,对北京市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这对于本论文提出的研究问题给予了回答,并且验证了研究假设。即对于“律师人员的素质、律师人员的稳定性、律师事务所的业务量、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与“北京市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之间具有中等强度相关的研究假设是成立的。

(1)扩大法律服务市场调查研究对象的覆盖面,使得不同年龄段和社会职业的研究对象具有更为广泛的代表性,同时要考虑关于法律服务市场的项目在其它地方的相关研究,让关于法律服务市场方面的研究结论具有更为普遍的适用性。

(2)建议在以后的研究中实行纵贯相结合的分析方法,以研究在不同时间、空间,这些因素(包括自变量与因变量)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如何变化发展的。

(3)建议在日后多增加一些对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有影响的其它因素(自变量)的研究,以降低研究结论在实践和理论研究方面的局限性。

参考文献:

[1]纳雷希.K.马尔霍特拉.市场营销研究:应用导向[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9.

[2]唐纳德.R.库珀\帕梅拉.S.辛德勒.商业研究方法[M].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3]温丽媛.我国中小型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研究[D].2010.5.

[4]陈宜.我国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初探.中国司法[J].2010.1.

[5]梁良.试论英国新型律师事务所对我国的借鉴意义[D].2011.3.

[6]曲伶俐.“入世”后中国律师业的发展方向.理论学习[J].2002.5.

篇5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0)09-0061-02

我国1970年恢复律师制度,并于1996年5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经过近50年的恢复和发展,律师业在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律师事务所规模不大、竞争力差,但也有一部分正在成长为大型事务所。在它们的成长中,会计核算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发展。随着国外大型律师事务所纷纷涌入中国,改善我国律师业的会计环境很迫切。良好的会计环境将使律师行业的发展更具竞争力。

律师业的会计问题主要集中在会计制度的针对性不强、合理划分收入和费用困难等方面,这些问题也进一步造成了税收征管的困难。

一、律师业会计核算的法律规范

律师业恢复的初期,我国律师业没有专门针对律师行业的会计制度,多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而当时许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行收付实现基础的核算体系,因此早期的律师事务所以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费用。

1993年我国划分并建立了13个行业会计制度,明确了服务企业会计制度。作为中介机构的律师业虽然属于服务业,但它的收入、费用确认比较困难,因此使用服务业会计制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2000年,我国实行除个别行业外的统一会计制度,但中介机构会计制度仍未实现统一,因此,律师业的会计核算仍然比较混乱,表现如下:

1.会计制度无法统一,有的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有的执行商业会计制度,有的按照司法部的讨论稿执行。

2.会计制度执行方面,由于部分律师事务所规模较小,核算较简单,会计人员多为兼职,有些甚至未经过系统财务会计培训,因此,许多律师事务所达不到会计法律规定的基本要求,没有能力准确反映收入、费用,导致律师业的收入分配和纳税基础不明确。

3.律师事务所会计账户设置过于简单、随意。2000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发办(1999)92号)和《司法部关于下发的通知》(司法通〈2000〉100号)的规定,我国的多数律师事务所进行了组织形式改革,脱钩后的律师事务改制为合伙事务所或合作事务所。由于会计水平的限制和运作模式不同,多数律师事务所仍沿用旧会计核算方法。

2001年的《企业会计制度》出台后,财政部 2001年11月29日颁布了《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1]61号),2002年正式实施,律师事务所参照执行此核算办法。

虽然(财会[2001]61号)是历年来最有针对性地法律,比如增加了“职业风险基金”、“管理费用”科目下设置“职业责任保险费”明细科目、“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置“业务协作费”明细科目、“盈余公积”科目下设置“共同基金”明细科目,但由于律师事务所的特殊性未考虑很多,还是不能彻底解决会计核算的问题。

一些地区出台了地方法规来解决一些问题,1995年北京出台了《北京市律师业财务会计制度》、1999年青岛出台了《青岛市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2003年上海出台了《上海市律师事务所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办法(试行)》。为此司法部于2006年4月11日出台了《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司发[2006]5号),要求健全落实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律师流动管理办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等规章。但该行业需要一部针对性的会计核算办法。

二、律师业的收入费用确认和划分的主要问题

(一)收入确认和划分中的主要问题

只有合理划分收入及其所在期间,律师业的应税所得才能得到合理确认。律师事务收入包括服务收入,无形资产转移收入和租赁的收入等,来自于法律服务收入是最主要的。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除风险的事中或事后交费、法律援助的无偿等情况外,一般是收费在先,即收取法律服务费后法律服务才正式开始。

1.如何合理确定法律服务的总收入。实际工作中,多数案件要跨月、跨年度结案,这就产生了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与之相比,注册会计师可以比较主动的确定服务期限。因此,在权责发生制下,划分聘用律师各期的收入和事务所与合伙人跨年收入会有一定的难度,这直接影响到当期净收益的确认,影响合伙律师所得税和事务所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可能导致额外工作时间,也可能增加总的法律服务收入,如果按照完成进度估算当期收入,将造成会计利润的虚高或虚减。实务中,现金通常在服务开始时收取,然后按提供劳务完工百分比结转收入,但法律服务时间的不确定性和收入总额可能增加的不确定性使收入的确认和划分存在一定难度。律师所如果简单地实施通用的《企业会计制度》,就无法合理划个会计期的营业收入。

2.如何合理划分律师间的合作收入。律师行业普遍存在着律师间合作办案和共同取得收入的行为。如何科学合理地划分律师间、律师与律师事务所间、律师事务所间的大量共同业务收入是会计收入确认的另一个难点。

3.如何合理划分律师收入和客户资产。事务所与客户间存在代收代支款项,税务机关有时并不认同该业务,要求对该笔业务纳税,迫使律师在承接业务时不得不放弃部分业务,或让当事人自已处理这些中间业务。律师在执业中也常常会持有委托人资金或者财产,称为信托业务,会计人员也需要划分信托业务和律师业务收入。

(二)成本费用的确认和划分的主要问题

律师事务所的成本是指律师事务所及其工作人员在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所支出的,与办理当事人相关法律事务有直接关系的工资性支出,办公费等。律师事务所的费用是指为了维护律师事务所的正常运作的管理、宣传、水电等支出。

1.律师事务所某些费用数额巨大且难以确认。律师办案费用因服务事项等而不同;可能导致高额差旅费用、通讯费用等支出。会计人员在确定支出是否确实用于事务所业务开支时比较困难,这直接导致了律师事务所费用确认时的困难。

2.某些项目的用途具有不确定性。实务中,当事人在委托开始时预支款项给律师事务所时,很难确定哪一部分是办案费、哪一部分是律师服务费。其实际的成本开支及律师的服务费用需要等到案件结束后才能确定。而根据《关于律师事务所办案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79号)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在办案过程中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费用,包括办案费等,无论其收费的名称如何,也不论财务会计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中计算应纳税额。而司法部2006年4月13日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和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这也增加了合理划分费用的难度。

3.对中间业务的代收款、代保管资金管理的管理。在律师事务所业务中存在代为收取、支付保证金、鉴定费、评估费等中间业务,法律尚未明确相应办法,没有设立相应的委托人账户对该部分资金进行专门管理,该部分款项与事务所的收入、费用等容易混淆。

4.在成本、费用具体的扣除标准上,国税发[2000]149号通知中专门就办案费用的扣除作了规定。律师事务所提成律师在办案过程中产生的办案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在计算其收入时不得再扣除其收入30%以内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律师的办案费用不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其办案费用的扣除标准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当然,也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规定:对作为律师事务所雇员的律师,其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在计算其收入时不得再扣除国税发[2000]149号第5条第2款规定的其收入30%以内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一旦选用了其中一种方法就不能随意变更,而实际上费用的变化是不确定的,这就不能适应律服务类型的多样性。

三、对策

(一)合理设定律师费用的费用扣除率

使用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不甚合理,容易造成实际的扣除数额部合理。对于调查过程中费用较大,而且收费通常较低的刑事、行政诉讼案件费用可制定较高的扣除率。而民事诉讼案件、非诉讼类案件可制定较低的扣除率。而对于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费用,尤其是教育培训费和业务招待费用灵活地确定适当的扣除率。由于其他行业都没有成本费用扣除的限制,对律师行业是否也能按实际情况扣除。

(二)尽快建立律师业的会计制度

建立律师业会计制度体现了法律对律师服务的特殊性的重视及对律师行业发展的支持,从而促进行业内各类型律师事务所的均衡发展,提升我国高端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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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海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研究委员会.财税律师业务[M].法律出版社,2008.

[3]吴成云.论我国律师事务所税收征管的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

[4]任旭梅.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纳税及筹划[J].攀枝花学院学报,2006,23(2).

篇6

对我国进入21世纪颁布的关于义务教育制度改革的实施效果,学者们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对税费改革实施效果的讨论结论为税费改革对缩小义务教育城乡差异起到了一定作用[}z},而对缩小地区差异的效果较差。关于新机制实施效果的讨论,基本结论都为新机制的实施对缩小义务教育城乡差异起到了积极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各地区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以上对义务教育改革实施效果进行对比量化的研究主要是讨论2001年税费改革对义务教育城乡差异和地区差异的影响,以及2006年实施的新机制对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影响,对2006年实施新义务教育法后,全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变化情况目前尚无实证分析。本文通过生均经费的变化趋势来研究新义务教育法实施10年来全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

二、计量模型简介

测度义务教育均衡的指标较多,本文选取生均经费指标来进行测度,通过量化生均经费差异来分析义务教育均衡状况。首先使用教育基尼系数和极差来刻画省际生均经费差异的客观状况,其次使用空问动态面板模型来分析差异的变化趋势。选取教育基尼系数和极差量化差异,是因为基尼系数对位于分布中端位置的生均经费变化比较敏感,分析的是相对差异的变化情况,而极差对位于分布两端的生均经费变化敏感,描述的是绝对差异的变化情况,两者起到了一定的互补作用。空问动态面板模型通过添加省际问资源票赋差异和空问相关性来分析生均经费的变化趋势,使结论更有说服力。

  (一)教育基尼系数和极差

基尼系数是根据Lorenz Curve(洛伦茨曲线)所定义的判断收入分配公平程度的指标,是量化相对差异的指标。本文利用教育基尼系数分析生均经费的公平程度,以此量化省际生均经费的相对差异,具体计算公式为:

其中,xt(i =1,2,···,n)代表各省的生均经费,f}代表全国的生均经费,n代表全国省级行政区的个数,本文讨论除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以外31个省(市、区)的教育基尼系数。

极差也称全距或范围误差,是量化生均经费绝对差异的指标,是指31个省(市、区)的生均经费值中,生均经费最大值与生均经费最小值之差,是生均经费值变动的最大范围。极差的计算公式为:

  (二)空间动态面板数据模型

面板数据空问计量分析是由Anselin首次提出,主要用来讨论数据之问的空问相关性[yob,后由Baltagi et al将其分析具体化,YuJHetal研究了如何对空问动态面板数据模型进行参数估计,并使用该模型讨论了美国经济增长的收敛性问题,朱国忠使用空问动态面板数据模型分析中国经济增长收敛性。本文使用空问动态面板数据模型的意义在于:第一,引入空问因素反映生均经费的空问效应;第二,我国地域宽广,各个省的资源i}.,:赋状况必然不尽相同,空问动态面板数据模型考虑了各个省的白身个体效应;第三,本文数据为1995-2005年和2006-2013年的数据,通过添加空问维度和时问维度克服了样本数据较短的局限。使用空问动态面板数据模型讨论生均经费收敛性,以此来分析生均经费的变化趋势,使结论更有说服力。

根据现有的研究成果,结合本文的实际讨论问题,将空问动态面板数据模型设定如下:

其中,yi,表示第Z个省第t期的生均经费;wi,,表示空问权重系数,本文使用空问邻接标准构建空问权重矩阵,即:

其中,几为收敛系数值,必表示收敛速度。}1代表当期空问白回归项,描述的是各省生均经费与当期其余各省生均经费的空问相关程度,若}1显著,则表示生均经费之问存在空问相关性;R3为滞后空问白回归项,描述的是各省生均经费与其余各省滞后期的空问相关程度;C,代表各省不随时问变化的资源i}.,:赋状况,而}t则表示时问效应。

R2和必是本文重点关注的指标。若R2显著小于1,则必大于O,认为省际生均经费存在收敛,即生均经费较低的省份具有后发优势,能够在若干年后赶上较高省份,并且趋于一致;且正值越大,收敛的速度越快。若几显著大于1,则必小于0,认为省际生均经费不收敛,即生均经费较低的省份恒低,生均经费较高的省份恒高,两者之问的差异将越来越大。

三、实证分析

本文采用1995-2013年共18年数据,包括全国31个省(市、区)小学生人均经费数据②。将数据分为两部分进行分析,第一部分是1995-2005年的数据,代表新义务教育法实施前;第二部分是2006-2013年的数据,代表新义务教育法实施后。将两部分结论进行对比分析,以此来检验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效果。使用MATLAB 13和STATAI2.1软件实现模型分析和计算。

国家每年对义务教育进行专项转移支付,用以弥补落后地区由于财政收入不足而导致义务教育经费的较低投入,所以采用财政转移支付数据作为控制变量。

  (一)相关统计量的测算

最大值、最小值及均值是直观分析生均经费变化的重要指标,可以对生均经费变化情况进行描述,以更好理解全国生均经费的整体变化情况。计算结果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1995-2005年、2006-2013年生均经费的最大值、最小值及均值随时问的推移都在不断增加。生均经费最大值在1995年为1957元,在2005年为10139元,增长4.181倍;2006年最大值为11840元,2013年最大值为24659元,增长1.083倍,最大值在1995-2005年的增长速度快于2006-2013年的增长速度。生均经费的最小值在1995年为3 73元,2005年为1293元,增长2.466倍;2006年为1591元,2013年为5912元,增长2.716倍。最小值在2006-2013年的增长速度高于1995-2005年。生均经费最大值对应的省份在2007年以前是上海,2008年以后是北京,两者都属于直辖市,且都是经济发达地区。生均经费最小省份在1997年以前是贵州,属于西部地区省份,在1998年后都是河南,属于中部受义务教育人数大省。

(二)基尼系数与极差的测算

从表2可以看出,教育基尼系数在1995-2013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95-1997,教育基尼系数为0.25左右,属于生均经费省际差异较小的阶段。第二阶段是1998-2005年,教育基尼系数在1998年出现了一个跳跃式的增长,从1997年的0.251增长到1998年的0.387, 其后略有增加,在2000年达到最大值0.406,后基本维持在0.4左右,已经到了生均经费省际差异较大的边缘。第三阶段是2006-2013年,教育基尼系数在2006年又出现跳跃式的下降,从2005年的0.396下降到2006年的0.333,后逐年继续下降,到2013年基尼系数为0.245,处于较平均的阶段,基尼系数的变化说明生均经费省际差异仍然存在,但生均经费省际差异在缩小。2006年是重要的时问节点,2006颁布并实施新义务教育法。中央政府加大对中、西部地区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中、西部地区生均经费快速增长,因而地区差异尽管仍然存在,但是扩大速度有所减缓,使基尼系数整体降低。仅从基尼系数来看,我国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对缩小省际问生均经费差异起到一定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基尼系数反映的是相对差异的变化,且基尼系数对位于分布中端的生均经费变化较敏感,而对位于分布两端的生均经费变化并不敏感。义务教育均衡是全国性的均衡,而不是位于生均经费分布中端省份的均衡,下面通过极差来量化两端生均经费的变化,以分析省际问生均经费的绝对差异。

由表3可以看出,我国各年生均经费的极差在不断增大,从1995年的1585元到2005年的8847元,再到2013年的18747元,极差绝对值变化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分别建立1995-2005年,2006-2013年生均经费极差的时问序列模型为:

R=679t-1353600

R=1461t-2922000

拟合优度分别为88.57%和92.29%。由此可知,1995-2005年,极差每年平均增加为679元,2006-2013年,极差每年平均增加1461元,极差增长速度变大。从极差的角度来看,随着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全国各省生均经费之问的绝对差异仍在不断扩大,说明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对缩减极端省份差异的效果较差。结合教育基尼系数和极差分析,认为新义务教育法实施,对于缩小生均经费省际差异并没有起到很明显的作用。

  (三)生均经费差异的变化趋势分析

为进一步检验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对省际生均经费差异的影响,计算生均经费的收敛性,以此来分析生均经费差异的变化趋势,通过差异的变化趋势来检验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效果。

1.空问相关性检验。

在使用空问动态面板数据模型进行分析之前,首先需要对数据进行空问白相关性检验,只有数据之问具有空问相关性,才可以使用空问模型进行分析。分别采用Global Moran' s I(全局莫兰指数I)和Geary' C(吉尔里指数C)指数检验空问相关性,检验结果如表4所示。

从表4可以看出两项检验的结果都支持省际生均经费存在空问相关性,可以进行空问分析。省际之问生均经费都是空问正相关,意味着各省对相邻省份的空问影响应该是正向的,即若某个省份的生均经费较高,则由于空问相互影响,相邻省份的生均经费也应较高。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空问相关性只是引发生均经费收敛的诸多因素之一,各省的白然资源、国家政策也是引发生均经费收敛的因素。因此,空问相关性的存在不能保证生均经费的收敛,但空问相关性的存在可以确保进行空问分析。

2.收敛性分析结果。

对数据进行空问相关性检验,得出数据之问具有空问相关性,可以使用空问动态面板数据模型进行收敛性分析,以此来检验生均经费的变化趋势在新义务教育法实施后是否有显著的变化。分析结果见表So

由表5可知,1995-2005年的几值为2.507,显著大于1,收敛速度为一0.084,得出我国生均经费不收敛的结论,即生均经费越高的省份,生均经费的增长速度越快,生均经费越低的省份,生均经费的增长速度越慢,两者的差异将越来越大。2006-2013年的几值为2.426,也显著大于1,收敛速度为一0.127,说明尽管实施了新义务教育法,但我国省际生均经费仍不收敛,省际生均经费的差异仍将越来越大。两个时问段Rz值的比较还说明我国省际问生均经费的差异在实施新义务教育法后非但没有呈现缩小的趋势,反而在不断扩大,并且扩大的速度在实施后加快了。从收敛性角度分析,我国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并没有起到缩小省际生均经费差异的效果。

3.模型稳健性检验。

以上关于收敛性的研究是基于生均经费白身的收敛性进行研究,没有添加控制变量,会使读者对模型的稳健性产生怀疑。新义务教育法中提到中央要加大对中部和西部地区义务教育的财政转移支付,所以添加中央对各地的财政转移支付作为控制变量研究生均经费的收敛性。

分析表6的研究结果,发现添加控制变量和没有添加控制变量的结论基本相似,即国家实施新义务教育法后,生均经费并没有呈现出收敛性,生均经费的差异仍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更进一步验证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并没有使生均经费的省际差异减小,反而在不断扩大。但是需要注意,增加中央对各省的财政转移支付这个控制变量后,差异扩大的速度放缓,说明财政转移支付对减小省际问生均经费差异起到一定的减缓作用,但是由于投入力度不足,还达不到减缓或缩小差异的程度。

四、结论和政策建议

  (一)结论

第一,从基尼系数看,省际生均经费差异仍然存在,但和前期相比,差异扩大速度有所减缓,省际差异有所减小。而从极差来看,生均经费省际差异仍在不断的扩大。综合两个结果,说明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对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有一定作用,但效果不明显。

第二,从生均经费变化趋势角度检验实施效果,得出1995-2005年省际生均经费不存在收敛性,即生均经费较高的省份,生均经费增长速度较快;生均经费较低的省份,生均经费增长速度也较慢,两者之问的差异将会越来越大。而2006-2013年实施新义务教育法后,省际生均经费仍然不存在收敛性,且差异扩大的速度较前一时问段加快了。从收敛的角度分析说明新义务教育法实施并没有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第三,在收敛性分析中,添加了财政转移支付这一控制变量,得出结论和没有添加控制变量的结论基本相似。但差异扩大的速度略有放缓,说明财政转移支付对缩小省际问生均经费差异起到一定作用,但效果在短期内儿乎不能显现。

以上结论说明从目前看,我国新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对于缩小省际问生均经费差异的效果并不明显。当然,由于我国义务教育的历史欠账积累较多,各地的经济差异、受教育人口差异也较大,所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也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蹦而就。这就需要精准量化义务教育差异,建立正确、科学、有效的教育政策和法规制度,监督和激励各级政府对教育资源公平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二)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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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史文物是承德市旅游业发展的重要资源

历史文物是人类智慧文明的遗产,是人类历史文化的重要载体,是非常宝贵的历史文化资源和现代旅游资源。承德市是文物古迹比较集中的城市,国家级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就多达20余处,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达到60多处,比如:仅世界知名的承德辟暑山庄内,就有380多处清代皇帝题词牌匾的大小建筑。此外,还有被誉为“小布达拉宫”的折叠普陀宗乘之庙,外八庙喇嘛教寺庙群,明代金山岭长城等等,具有非常丰富的文物资源和历史文化积淀。因此,承德市先后被国务院授予了首批“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十大风景名胜区”之一、“中国旅游胜地四十佳”之一、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全国历史文化名城等。大量宝贵的历史文物古迹,能够有效满足游客游览参观、探索求知的需要,为承德市旅游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源。

二、文物保护与旅游业发展的辩证关系探析

(一)文物保护是促进承德旅游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文物是历史、文化的沉淀,是存世的“化石”,文物资源是旅游发展的重要资源和载体。文物保护能够使得文物处于良好的状态,提高旅游资源的质量,提升旅游景点的吸引力和游客参观游览的积极性,从而为旅游业持续发展提供重要保障。承德市将历史文物资源作为旅游开发和利用一般与三种方式:

1、直接将一些国家级或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开发为旅游景区(点),从而吸引游客来参观游览,例如避暑山庄和外八庙。

2、将体型较小或可移动的文物集中起来成立展览馆或博物馆,进行专门、专业的陈列和展览,既能够满足旅客的观赏需求,又能够对文物进行科学分类的修缮保护。

3、将前两种方式相结合,在以文物资源为依托设置旅游景区的同时,将部分小体型文物进行集中展览。相比第一种方式而言,第二、三种方式更有利于文物保护,更有利于促进文物的健康发展。

(二)旅游业的发展为承德市文物保护奠定了良好的物质基础

文物保护是一项需要持续投入较大人力、物力、财力和相关技术手段的重要工作,没有良好的经济能力和物质基础,文物保护工作就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一方面为了增加旅游景点的性价比和吸引力,旅游管理部门必然要投入一定的经费和人力对文物古迹进行修缮和保护,从而文物保护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另一方面,旅游业的发展能够创造很好的经济效益,增加文物保护单位(旅游景点)的收入和国家的财政税收,从而能够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更加充足的资金,进而可以聘请更专业的人员和引进更现代的文物保护技术,促进文物保护工作水平的不断提升。

(三)文物保护与旅游业发展之间也会存在矛盾与冲突

文物作为一种文化遗迹,经历了时间的淘洗和沉淀,具有明显的独特性和唯一性,是不可随意取代和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在发展旅游的过程中,如果不注重对文物的有效保护,则可能造成文物的破坏,甚至对文物的价值产生毁灭性的的影响。例如: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和游客人数的大量增长,文物保护区内的商业摊点、游客通道、厕所、生活垃圾等增加,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会对避暑山庄、普乐寺、外八庙等景点内的古建筑、古牌匾、古时刻等造成损害;一些游客的不文明旅游行为,如乱涂乱画、随地吐痰等,也会对文物古迹造成很不好的破坏和影响。此外,一些文物古迹的旅游景点管理部门,片面追求旅游收入的增长,在扩大景区规模、增加景区旅游人数方面不充分考虑文物古迹的物力、化学特性和环境承载能力,加之缺乏将旅游收入用于投入文物保护的相关机制,使得文物保护经费主要依赖于财政拨款,割裂了文物保护与旅游业发展的相互关系,既不利于文物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又不利于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三、实现文物保护与承德旅游发展平衡共进的对策思考

文物资源是承德城市发展的重要“名片”和“窗口”,是承德市持续长远发展的历史见证和力量源泉,是推动承德旅游发展的文化宝藏。因此,加强文物保护对承德市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价值。在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下,要努力坚持文物保护与发展旅游的“两手抓”、两手硬重和“两促进”,实现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的平衡、和谐发展。

(一)要将文物保护计划纳入全市和各区县的旅游发展规划之中,实现文物古迹和旅游景点的长期规划与统一管理。在积极谋划承德市旅游业发展过程中,一方面组织专家学者加强对各区域的文物普查、调查、认定和登记工作,建立所需保护的文物资料库,切实摸清文物的“家底”;另一方面,要按照系统性、科学性、前瞻性的原则,统筹做好文物保护规划和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工作,明确擘画出文物保护、旅游发展的“双轨道”。

(二)要继续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工作方针,加大对文物保护工作的人、财、物和技术投入,积极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做好承德市的文物保护工作,保护和继承好老祖宗留下的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为子孙后代留下更多的文物古迹和社会资源。

(三)要充分发挥政府文物保护部门的职能职责,加强文物保护宣传和执法力度。作为政策制定者的政府及文物保护部门、旅游发展部门,既是文物的保护者、旅游的开发者,又是文物保护和旅游开发行为的监督者。在推进旅游发展与文物保护的过程中,一方面积极争取国家专项保护资金,不断拓展文物保护融资和集资渠道,为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提供更多的财力保障;另一方面,不断建立完善文物古迹动态监测制度、文物定期修缮保养制度、文物单位保护制度等相关制度机制,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开展。此外,还要在旅游景区加强文物保护宣传,增强游客的文明旅游观念和文物保护意识,并加强经常性的文物保护巡逻和执法检查,对故意破坏和损害文物古迹的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坚决予以制止、处罚和打击。

(四)要注重实现文物保护与旅游业发展的良性互动和融合发展。文物是文化产业的重要载体,是开展文化旅游的重要媒介,具有重要的旅游开发价值和广阔的旅游市场前景。在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过程中,要坚持“文物保护第一、旅游发展第二”的原则,在做好文物保护的前提和基础上,积极防止在发展旅游业过程中单一或过度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或忽略对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导致对文物的损害和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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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管理等活动与国家法律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一、依法治国已经作为国家的基本方针写进了《宪法》。在现代法制社会,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企业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基本主体,必然也在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之列,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相互平等的基础上的。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以说所谓市场经济也即法制经济。参与市场经济的企业,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之间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往往会由于不懂法而错失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机会。而知法守法的企业,则完全可以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从宏观上看,也可以理解为即各种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解决纠纷的过程。企业的经营目标,主要依赖各个经济合同的正常、实际履行来实现。而各个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和纠纷的处理,均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四、企业依法签订的经济合同,是确立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也是企业实现其经济目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依据,所以,经济合同也可以理解为是国家法律法规在该企业的具体延伸。签订经济合同,对企业来说如同立法一样重要。所以,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的参与,经济合同签订不好,企业的经济目的也往往难以顺利实现。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特点

企业作为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必然有着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的自身的特点:

一、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领导重大决策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包括企业的设立,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企业的改制、上市,企业重大问题、突发问题的处理等。主要涉及企业法、投资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内容。

2、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人事的管理,经济合同的管理,金融税收的处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

3、解决各种经济、民事纠纷过程中的法律事务。除经济、民事纠纷涉及的有关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外,还有关于仲裁、诉讼、执行等程序性法律问题。

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不享有任何的执法的权力,而是着重与知法守法,防止发生法律冲突,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主要以预防为主,以避免发生法律纠纷为目标,其次才是依法解决、处理已发生的法律纠纷。

四、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涉及面广,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涉及的工作内容复杂,企业法律事务往往处于配角地位,带有服务性质,所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除必须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外,还必须有高度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协作精神、奉献精神。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主要三项:

一、预防功能

通过为企业领导进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协助企业领导和员工的有关工作,起草、审查企业的经济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解答企业职工的法律咨询等,使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济损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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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旅游模式首先构建的是一个与现实的旅行社经营方法相类似、但能更好地利用网络资源和网络协同、符合人们在点击网络时候所营造的一种旅游需求相结合的网络经营模式。

其实旅游经营更多的是依靠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经营者协同参与的一种带有网络形式的经营方法。基本模式是为本地人提供旅游资源跨区域的经营,或者利用本地的旅游风光和接待服务为外地的游客服务,因此、旅游行业所涉及的需要各方面服务的支持,形成了多行业共同参与的网络经营方法。网络旅游这个主题行业项目就是充分发挥这种旅游特征的消费趣味性,以极大地激发人们参与网络经济消费活动的热情,体现网络经济的魅力。

开展旅游电子商务主要从以下二个方面着手:如何推广旅游产品、如何经营旅游业务。从电子商务的角度转化为:如何经营旅游信息、如何开展旅游服务。

一、旅游信息商品

互联网首先提供了人们所需要的信息,人们上网的主要动机和目的也是为了寻求信息,因此,信息也是互联网经济最主要的商品形式。所以,不能把在互联网的旅游信息仅仅看做是为旅客提供一些内容和消息,而是应该把旅游信息作为商品去经营。信息的商品价值不仅仅要提供能够“吃”、“住”、“行”、“游”、“购”、“娱”的信息或是分类信息、比较信息,提供网络特征、特色、特点的信息形式,更重要的是信息背后能提供与这条信息相对应的服务支持。

因此,要完善商品信息这种商业属性,我们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

1、信息的形式

旅游商品信息的主要形式表现在即时性、真实性和支持性。即时性是指从信息的构思、编辑、上传、分类、搜索、下载、保存、咨询、预订几乎可以在同一个时间完成。不需要像其他媒体那样有固定的时间和程序,从这个角度来讲,旅游信息的提供形式更应关注的是信息的使用者了解信息的即时性,也就是说一种需求能通过互联网即时信息,能通过提供信息的信息链即时地响应,几乎在提供信息的同时能够在网络信息服务的终端部门做出反应,也就是更注重于对客户的需求提供信息的时间效应。这种时间效应不仅仅表示在信息的技术和软件上,更重要的是体现在支持信息的各个服务终端的响应能力,这样才能与网络经济这种商业服务的性质相吻合,同时才能体现信息商品的价值。

真实性就是提供旅游信息的来源与信息的内容不仅仅是一条简单的新闻,而是具备作为信息商品完整的各种商品要素的真实性,简单地说,看了这个信息所产生的咨询结果与信息表达的内容完全一致。

支持性是旅游信息商品最主要的服务形式,是使信息商品转化为现实的交易和消费服务行为,是实现信息价值利益最主要的因素。还是那句话,如果提供的信息只是给人看的,那它最多只能说是消息,而不能成为产生经济行为的信息商品。支持性要求在系统提供信息的背后形成完整的旅游经济各行各业的企业和商户的服务支持,为实现信息价值、支持信息的交易服务行为形成完整的信息服务链。

2、信息的提供方式

首先是事先规划和细分旅游信息的分类系统,有效的把提供服务的商户供给信息与客户的需求信息用统一的分类系统进行有效的分类,使得不管哪一方提出的一项信息都有相对应的分类信息。就像商品一样,对商品的价格、性能、质量、外观、形态等一系列的指标都有具体的描述,才能实现在互联网有效的对商品进行交易。

从现在人们上网搜索信息的习惯上可以看到,大多数的人可能只是泛泛地寻找一些资料性的信息,可能不会马上使用,或者有些误差也不是十分的重要。但是提供商业的信息必须十分准确和细化。信息的另外一个很重要的提供方式就是定向,互联网作为第四媒体最大的特点就是可以把信息定向给目标客户。

现在,互联网信息可以说是海量的海量,如果泛泛地提出一个关键词,相关联的信息对于要实际达到的目的相距甚远,只能作为一种信息的参考,而不能作为商业交易和消费的决策依据,更不能点击这个信息进行直接的预订和交易。问题就在于信息的人不能把信息定向的提供给有这种信息需求的客户。

其实互联网最初的技术应用edi系统把商品可以做到实现单品管理,就是围绕这个单品信息进行一连串的信息跟踪、数据跟踪,直到被某一个消费者购买,甚至于跟踪到这个商品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和维护。旅游信息商品的定向服务其实也是这种概念,某个类型的信息可能就是为某一种特殊需求的人定制,这个信息的定向传递、支持服务的全过程就是信息商品实现价值的过程,也是互联网经济真正能够进入人们的生活,影响人们生活方式的一个重大体现。

信息的提供方式应该是全方位、多形态,以前认为电子商务的技术结构是三层,其实它仅仅停留在客户浏览器的信息,并不能对人们实际的消费交易行为起到实质性的支持作用。因此,应该考虑把它拓展到第四层结构,也就是通过互联网的其他接入方式,比如移

动通信、车载设备、公众信息查询系统、客户服务中心等等,使之处在所有围绕消费场所和消费者活动的环境中,所有能够与互联网共享的工具之中。

3、信息的提供支持形态和办法

信息支持方法,或者说信息的媒体形态,应该更侧重于对小额广告客户这个市场的开发和应用,现在互联网广告和信息的服务价格与营造互联网经济形态的距离还很远,信息基本上还是停留在广告服务的经营层面,广告与指导产生直接购买行为的信息有很大的距离,广告实际上是一种消费概念或者消费方式的引导,并不是一种直接产生消费行为的信息服务方式。

有一个现实问题是,旅游市场的各个旅行社没有很大能力去投那样的广告,同时,广告的这种扩散性也根本没有办法为这种信息的旅行社做出产生经营交易、服务行为的承诺,主要的问题还是这种方式与实际的消费行为、消费环境不相吻合。有一个很明显的例子,哪怕是在闹市放置一台电视机,反复播放旅游风光的广告,它的效果仅仅是吸引一些目光,营造现场的气氛,倡导一种度假时尚,而消费者的实际消费需求问题从这个广告上得不到任何的解决。我们要研究和实现的是像商品“消费操作手册”那样的信息内容,而且还要按照消费者即时性的消费需求,与互联网技术以及拓展的第四层技术结构中应用的方式和工具,进行互动,进行分类的比较,进行个性化的咨询。

另外,还有一个信息支持的地域性,就好像出租公司的呼叫中心,对于某个要求车辆服务的呼叫,能够及时找到符合这个地点、时间、方向、人数、车型、价格等多方面要求的出租车,进行最迅速的调度。这种服务能力的呼叫系统才能够付之于市场的商业运营,要不然仍然是出租公司的广告宣传、形象宣传工具。

4、信息的兑现方式

旅游信息的兑现方式最直接的就是满足提出这种信息需求的服务方式。上面已经提出一个目标,信息服务要求能够做到像出租公司的调度中心一样,这个要求首先是网络系统提供的信息都是可以兑现的,同时信息内容所表达的服务承诺、优惠承诺能够完全相符和满足定向目标客户的要求。另外,并不是说所有的信息提供是免费的,如果我们提供的信息完全可以按照商品要素来实现的话,信息服务当然应该有成本的,那么同时就会产生一个信息成本的问题,对于消费者来说,这种信息成本对他的实际交易和服务是合算还是不合算,或者说这个信息的信用是否可靠,会直接影响到信息商品的经营。信息成本有两个构成因素,第一是直接成本,就是要得到服务的信息需要付多少费,第二是时间成本,从发出信息需求到得到这个服务信息需要多长时间。

5、信息经营者的参与

商品既然是信息,那么提供这个信息和实现这个信息服务的旅行社和服务商必须直接参与这个信息的经营,这又与其他媒体方式的经营有区别。不是说你了一种广告就可以等着你的顾客上门,而是在这个信息链的传递运营过程中,信息的提供和交易服务的经营者直接要参与到这个信息的经营过程中间去,必须支持这个信息服务链的运营,这种概念才是真正的网络经济信息商品运作的形态。

因此,提出一个信息的响应系统,一旦在互联网上某个信息被激发,在这一信息背后所形成的一系列服务链都应该随之响应互动、交换服务内容、沟通服务方式。比如网络订房系统:预订员在接到某个订房电话时,马上启动订房软件系统,按照客户的要求进行引导和筛选;同时酒店确认部门根据预订员的引导马上与相关的酒店进行房间确认;酒店的前台接待部门马上能够提供相应的客房数量、客房标准、客房时间,并且能够同时生成预定通知单;与此同时,可能还需要相关的机票预订部门能够马上落实航班;目的地的接待部门马上能够安排车辆;用餐的服务部门马上能够预订宴会的房间菜谱,等等一系列相关联的商业服务。这种信息的经营完全需要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直接参与才能完成,而不是仅仅把这些服务的内容在某个网站栏目或者广告的内容中出去就算完了。

同样,我们在分析网络经济的形态时,互联网是一个最大的信息资源,也就是说首要的商品是信息商品,那么信息要成为有价值的商品,首先是信息的真实性,要让虚拟空间里的客户对提供的信息具有真实性的信任。最大的难点在于对提供信息的旅行社有一定的控制性,对信息的分布有控制的流程和机制,或者从另外一个层面上讲,它在现实的商业环境中有信用,并且在现实的商业管理体制的控制之下。

从这点上来讲,一个最简单的问题就是如何使在现实生活中的旅行社参与互联网信息的交流。也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旅行社的生意电子商务化,旅行社应该积极参与网络交流,应建设自己的网站,我们这样说并不是认为现在虚拟空间里的信息(网上商城)是不真实的,至少我们感觉对网上店铺的信息无法验证和控制。

信息是瞬息万变的,提高到商品的角度,那么这个旅行社提供的信息在互网上就不应该单单是条文字消息,而是商品的窗口,应该是带有某种支持功能。如果商户a在商户b的网站上看到一条信息,再打电话去联系落实,那么从这个角度还是互联网的信息功能,没有真正体现互联网经济的价值。

因此,怎样营造一个为现实市场经济的商户,在互联网平台上提供一种可支持的信息服务方式,就成为首要的网络交易环境。

二、旅游电子商务商业模式

基于网络商业模型平台的建设,网络旅游产业应该更加定位于一种符合游客自助游模式和服务要求的商业形态。逐步培育和展现系统的消费服务能力,便于游客更大网络消费的自由和自主性。

现在人们有了更多的工作自由以及更多的假期,这使得安排自主旅游成为可能。通过前几年集体式、机械化方式的团队观光体验,人们更向往符合自己的经济实力、消费特点、个人爱好安排的自助旅游模式。同时由于旅游景点服务能力的转变,更多地体现了人文资源的旅游价值,一种休闲度假式的旅游方法越来越受到人们的欢迎。因此,网络旅游商业模型的重点应该放在服务的支持上,而不是放在接待、组团上面。

同时,旅游行业是充分体现服务链经济的一种模式,从游客的组团、从居住地到目的地然后再回到居住地,这本身就形成了旅游服务链。因此,在这个商业模式中,应该提供更为牢固的服务链经营形态。营造一个系统和网络产业经营的范围、建立旅游网络交易的消费规则和管理方法同样是建设这个商业模式的重要表现。

旅游产品同时具有很强的数字化商品交易的特征,无论是交通的席位、机票,还是酒店的房间以及景区的门票,都具有很强的时间价值效应,可以用来广泛地进行商务交换和消费价值的兑现。因此组建一个特殊的旅游数字化商品的交易方法和交易平台就成了建设网络旅游消费模型的基础。

1、旅游电子商务经营特点

从现行的旅行社经营方式中我们可以看到更多旅行社的经营就像铁路警察一样各管一段,这种经营方式使得旅行社的盈利点被限制在一定空间内。同时,这种方法本身不能为游客提供全方位的跟踪式服务,收费和服务分离,而且没有在一个有效的网络交易规则中实现管理,这样旅游投诉显然会占到很大的比例。这种旅游投诉从另外一方面也体现了旅行社经营能力被限制在一点上,也就是说,这条服务链的各环节都要从这个跟自己关系不是非常密切的游客身上争取到最大限度的利润。

因此,网络商业模型首先从以下几个方面改变了旅行社的经营形式:

(1)、旅行社的盈利点沿着旅游线路延伸。也就是说组团旅行社不光是收取了游客的组团费而结束,而是以沿着游客的旅游线路所提供的多方面的消费服务得到了延伸,游客在风景地得到的所有消费服务都与这个旅行社有关系,他们结成了一个网络旅游的协作、合作和支持模式。

(2)、盈利点随着线路回归。通过自身组团而形成的游客在体验了这种网络消费形式以后,对会员制的网络消费方法和利益产生了极大的兴趣,回到居住地以后提高了在网络系统约商户消费的几率,这样就使得旅行社很窄的经营点与游客在当地的日常生活消费发生了关联。这种利益的回报也促使了网络经济建设的合作者和旅行社广泛地对网络消费环境的维护,不断改善与客户的服务关系。

(3)、有效地开展本地旅游的收益。各地的旅行社很难挣到本地居住的游客重复性的在本地旅游休闲场所消费的利益。其实这一部分的收益要远远大于游客在外地的旅游消费的能力。

2、旅游电子商务经营方法

要做到充分满足游客自助游的需求,首先是要建设网络界面的旅游气氛。因此,怎么实现游客的“网上游”、为拉动和激励游客最现实的实地观光行为就是网络旅游的第一步。这需要网络层面的旅游风景介绍用更为丰富和详细的特色功能和技术展现出来。

最有效的方法是结合某种旅游产品,如特色游、主题游、商务游、近郊游等,把一系列旅游方法表现在网络界面上。我们前面提到曾经做过一个实验:把经营的线路做成都能与各个服务网点、旅游资源进行页面链接的方法,也就是说通过一系列的链接,可以完全了解这个线路产品所有的旅游细节和服务内容。其实,这样做的结果是完整地实现信息商品的即时性、真实性和支持性,通过会员制网络消费权限的体现,消费者和游客就可以完全按照自助游的旅游方式得到服务和支持。通过前面所说的三个经营特点,游客在这个线路所产生的消费服务、支持、利益完全能够按照网络旅游商业结构的利益分配原则有效、有序地进行。

这样做的最大改善就是,参加网络旅游商业模型建设的各种服务商家都把有效改善自己的服务能力、提高自身的服务质量,改善与游客交流的环境作为经营重点,而不是把相互之间争夺游客作为一种方法,营造的完全是一种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商业模式。

网络旅游同时也是深入开展网络增值服务的一个形式。在一个不是非常熟悉的地方,游客需要通过有效的网络支持服务形式来提高消费的效率,充分丰富和满足对某个景区——特别是人文景观——的观赏性,所说的“穷家富路”的消费心理同时也支持了这种增值服务的经营。

有效改善网络旅游的经营方法和信息商品经营模式的同时也极大刺激和满足网络浏览者在点击页面时趣味性的需要,他真正实现了点击信息所带来的乐趣和消费利益。前面已经提到,有效进行网络旅游产业的经营所带动的服务链价值不仅仅表现在旅游行业,很有可能为景区的经济发展、特

色商品的流通取得商机和服务能力。

3、旅游电子商务经营管理

前面提到的网络经纪人非常适合在网络旅游行业进行有效的撮合和服务。无论是网络旅游信息的维护、各个网络旅游经营者的网络产品的数字化交易,还是游客全过程的线路跟踪、支持,都需要依靠网络经纪人的服务。

网络经纪人在旅游行业的业务拓展为建设一个网络旅游产品数字化的交易空间提供了条件,为营造旅游超市以及旅游商品交易所打下了基础。这种经营模式降低了旅行社的工作经营成本,使得线路维护变成了网络的支持,线路的设计变成了整合游客的需求。

篇10

企业经营、管理等活动与国家法律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主要体现在:

一、依法治国已经作为国家的基本方针写进了《宪法》。在现代法制社会,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企业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基本主体,必然也在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之列,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相互平等的基础上的。各平等经济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国家的法律法规,所以说所谓市场经济也即法制经济。参与市场经济的企业,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之间因违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时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往往会由于不懂法而错失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机会。而知法守法的企业,则完全可以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业经营、管理的整个过程,从宏观上看,也可以理解为即各种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解决纠纷的过程。企业的经营目标,主要依赖各个经济合同的正常、实际履行来实现。而各个经济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和纠纷的处理,均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

四、企业依法签订的经济合同,是确立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也是企业实现其经济目的、解决经济纠纷的重要依据,所以,经济合同也可以理解为是国家法律法规在该企业的具体延伸。签订经济合同,对企业来说如同立法一样重要。所以,企业在经济活动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或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的参与,经济合同签订不好,企业的经济目的也往往难以顺利实现。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特点

企业作为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企业法律事务工作必然有着不同于国家司法机关的自身的特点:

一、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企业领导重大决策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包括企业的设立,投资项目的选择、谈判,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企业的改制、上市,企业重大问题、突发问题的处理等。主要涉及企业法、投资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内容。

2、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事务。如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劳动人事的管理,经济合同的管理,金融税收的处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

3、解决各种经济、民事纠纷过程中的法律事务。除经济、民事纠纷涉及的有关经济、民事法律问题外,还有关于仲裁、诉讼、执行等程序性法律问题。

二、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不享有任何的执法的权力,而是着重与知法守法,防止发生法律冲突,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主要以预防为主,以避免发生法律纠纷为目标,其次才是依法解决、处理已发生的法律纠纷。

四、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涉及面广,涉及的部门、人员较多,涉及的工作内容复杂,企业法律事务往往处于配角地位,带有服务性质,所以要求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除必须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外,还必须有高度的服务意识和良好的协作精神、奉献精神。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功能主要三项:

一、预防功能

通过为企业领导进行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就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协助企业领导和员工的有关工作,起草、审查企业的经济合同和有关法律事务文书,解答企业职工的法律咨询等,使企业依法进行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防止出现违法行为和各种法律漏洞,预防企业发生法律纠纷,避免企业经济损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业发生法律纠纷或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企业进行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或挽回企业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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