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研究生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3 15:21:1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保险研究生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保险研究生论文

篇1

近2年来,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拓展和风险保障成效显著,银保合作支农业务发展较快。由于现行制度安排的过渡性和阶段性特征较强,农业保险需求不足和供给短缺并存的市场失灵问题突出。要实现“治理农业保险市场失灵,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农业制度变迁”的战略目标,需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观视野下,确立财税、风险规划、风险分担等一系列制度,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改革突破。

1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现状

1.1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加快

2007年8月,省启动能繁母猪保费补贴工作,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正式开始。2009年2月,省农险办印发《2009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要点》,试点工作全面推开。目前,全省17个市全部参与试点,保险对象以农户为主,龙头企业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占近10%。试点品种包括水稻、小麦、玉米、油菜、棉花、大豆、能繁母猪和奶牛。

1.2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框架基本确立

保险模式上,种植业为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风险共担,养殖业为保险公司在政府保费补贴基础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机构选择上,省政府组织公开招标,确定由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分公司经办,各市地选择一家机构协商签订承保协议;保费负担上,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分险种按一定比例提供财政补贴;工作推动上,省、市、县成立农险办公室实施督导组,建立财政、农业、保监、宣传、水利、气象、民政等部门参与承保、理赔工作机制;考核措施上,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目标责任制和激励机制相结合,充分调动地方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户参与的积极性;保险资金管理上,养殖业保险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种植业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专户储存、封闭运作、财政监督的管理机制。

1.3农业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显现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利益受损的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保持稳定。第二,放大财政补贴资金效应。第三,银保合作带动信贷资金支持“三农”发展,多数地区开发了小额贷款保险产品。第四,试点工作推进程度适应区域经济发展水平。

2农业保险市场失灵存在的问题

2.1经办机构承保能力有限,试点品种和保险责任范围较窄,难以满足农户的保险需求

(1)保险机构组织体系尚未健全,受灾认定和理赔效率较低。人保省分公司仅在部分地市设立了农业保险部,国元农业保险公司也只在少数重点乡镇设立农业保险服务部,与业务拓展需求差距较大。养殖业理赔受人员和经费限制较大。平均每个县业务人员仅3~5人,很难及时赶赴现场查勘定损;业务费用核定较低,每头能繁母猪平均出险费用核定不足40元。种植业理赔方面,农作物受灾程度短时间内难以确定,理赔速度较慢[1-3]。

(2)试点品种较少,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障金额有限。政策性险种主要集中于种养业,具有地方特色的优势产业如蔬菜、水果、鸡养殖等尚未列入试点;部分险种保险范围较小,保险金额较低。

2.2农民收入水平较低,农业保险有效需求不足,农业保险宣传推广效果与预期目标差距较大

(1)农户保险购买力有限,政府保费补贴未能解决保费支付难题。农业灾害频繁、风险大,保险费率高,投保农业保险的预期收益有限,农户参保积极性不高。

(2)农业保险专业性强,需多部门配合持久深入地宣传推广。当前,农业保险宣传推广效果与预期目标存在较大差距,农户保险认识深度亟待提高。

3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原因

3.1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撑,社会预期不明确导致改革推进难度较大

目前,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仅列入各级政府的工作报告和规范性文件,尚未出台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组织体系、业务范围、经营管理、费率厘定、赔付标准、优惠政策等缺乏法律依据,不利于其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3.2高成本约束,政策性农业保险推广进展缓慢

(1)地方财政对现行制度安排感到压力较大,地方财力不足成为制约农业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推进过程中,地方政府财政提供部分保费补贴(种植业补贴45%,养殖业补贴30%);保险超赔资金(扣除种植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历年结余)由市、县政府和保险经办机构按协议规定承担。中央财政对种植业和奶牛、能繁母猪养殖分别提供35%和50%的保费补贴,但保费补贴政策尚未实现制度化。实际运作中,财政补贴资金按季到位率较低,保险公司垫资现象普遍[4-5]。

(2)农业保险经营成本较高,保险公司持续运营压力增加。省内2家保险公司按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15%提

取展业费用,政府未给予资金支持;税收方面,对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暂无其他税种的减免政策。

3.3巨灾风险准备不足和再保险机制缺失,系统性风险难以得到有效分散

(1)巨灾风险准备金制度初步建立,但资金积累较慢,难以覆盖全部风险。保险机构按当年种植业保费收入的25%提取种植业保险巨灾风险准备金,其中40%上划省级保险机构开设的种植业保险巨灾调剂资金专用账户,由省级保险机构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

(2)区域性灾害气候易形成系统性风险,无法在投保人或保险标的间分散风险,需要再保险机制分散风险和弥补损失。

3.4制度供给的时滞较长,使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变迁进程延缓

部分地方政府尚未制订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长期规划,相关部门尚未给予政策性农业保险足够支持和配合。同时,农业保险制度涉及政府相关部门、农业生产经营者、保险机构和信贷机构等各方利益,涉及立法、税收制度变革和财政补贴问题,需在实施中协调相互关系,而制度设计到具体实施阶段又需经历较长时间。

3.5农业风险区域规划缺陷及农业保险专业人才缺乏,信息不对称问题较为突出

(1)农业风险区划工作尚未启动,农业保险费率厘定和调整难以充分体现农业保险的风险差异性。省不同地区间农业自然风险级数相差数10倍,而农作物保险费率相差很小。风险较小区域的农户投保积极性较低,影响农业保险基金积累;高风险区域,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有可能产生逆向选择问题。

(2)农业保险涉及农业生产各阶段,风险判断、核保、定损和理赔难度较大,对农业保险专业人才要求较高。目前,各地承保机构人员普遍较少,多数乡镇未设置营业服务站,使正常的业务开展存在困难。国元保险和人保公司承担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员工多为其他岗位转来或新参加工作者,单一型从业人员多、复合型人才缺乏,已成为制约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

3.6现行的资金管理方式不利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保费资金市级统筹,不利于农业灾害风险在更大范围内分散,降低了综合赔付能力;监管难度和管理成本增加,易出现道德风险;再保险公司不接受以市为单位购买再保险,通过再保险分散巨灾风险难度加大。同时,农业保险保费资金只能存放在银行专户,资金收益相对较低[6]。

4建议

4.1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形成可预期的农业保险商业化运行环境

明确农业保险的性质、范围、经营方式、政府职能作用、经营主体资格、会计核算制度、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业务监管等,实现政府支持农业保险发展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化。

4.2完善巨灾风险保障机制和再保险体系,探索农业巨灾风险证券化途径,运用市场手段化解农业系统性风险

各级财政建立巨灾风险准备金,中央、省、市、县级财政每年按一定比例安排巨灾风险准备金,逐步拓宽资金筹集渠道;探索建立再保险体系,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再保险经营主体给予相关支持,实行税收优惠和经营管理费用补贴政策等;开发区域产量期权合同,实现风险的有效定价,在竞争性市场上全面分散农业巨灾风险。

4.3推动农村保险经营主体发展,加大农业保险展业和产品创新力度,规避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1)通过市场化手段合理选择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形成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加快农村保险中介机构发展,依托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技人员,通过信用社、农技站、邮局、畜牧站等中介农业保险,扩大、延伸农业保险的营销网络。

(2)依据动态调整机制,不断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按照不同的补贴标准,逐步将蔬菜、鱼、水果、鸡养殖等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研究实施农村保险方案,将农机险、农村机关事业综合财产险、农村建房险等逐步纳入以险养险范畴。

(3)合理设计保险合同,增加合同的多样性,并通过规定免赔款条款、共保条款和无赔款优待条款,降低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程度[7]。

4.4建立财政金融等多部门协作支持机制,充分调动保险机构和农户的参与积极性,解决农业保险生产和消费的双重外部性问题

(1)逐步建立健全农业风险区域规划和评估机制,通过建立相关数据资料库,较为科学地把握、评估农业生产的风险程度。

(2)实现财政补贴的制度化和差异化[8]。在补贴方式上,根据不同地区、不同险种采取弹性灵活的标准,以体现风险级差;优化财政补贴机制,减少补贴环节,提高时效性;加强资金使用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收益。

(3)对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予以管理费用补贴和免税等优惠政策[9]。

(4)与农村金融机构合作,开展“政策性保险+信贷”、“政策性保险+利率优惠”、“政策性保险+农民合作组织+贷款”、“政策性保险+龙头企业+农户”等银保新品种。对投保农户所需贷款在同等条件下实行贷款优先和利率优惠,通过业务创新拓展农业保险市场。

参考文献

[1]刘江林.对加快农业保险发展的思考与建议[J].金融与经济,2008(9):87-88.

[2]杨新华.省农业保险萎缩的原因分析[J].特区经济,2008(12):79.

[3]陈璐,宗国富,任碧云.中国农业保险风险管理与控制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

[4]冯文丽.中国农业保险制度变迁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5]周道许.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模式及政策建议[J].中国金融,2007(19):65-67.

[6]孙访竹.发展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问题及对策微探[J].商场现代化,2010(18):171.

篇2

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探索农村养老保险问题,其发展大体经历了萌芽期,探索期,整顿期和改革期四个历史阶段。2009年,为了更好地解决我国广大农村居民的养老问题,我国开始了在全国范围的新农保试点工作,并由国务院在9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用以指导新农保的试点工作,标志着“新农保”制度应运而生。

一、数据的选取与处理

本文以CNKI作为平台,以“主题”作为检索点,检索词设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匹配设定为“精确”以此提高检索的准确率,并将期刊来源类别设定为“核心期刊”以提高文献来源的权威性。共检索出相关论文154篇,文献发表时间从2005年开始,对新农保制度问题的大规模研究主要集中在 2009年以后。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是采用文献计量分析法和内容分析法。

二、文献分析

(一)文献作者分析

通过对新农保制度问题研究领域的作者群体的分析,发现此领域已具有稳定的作者群引导研究的发展,高产作者群也已形成,例如来自武汉大学社会保障中心的邓大松、刘昌平,河北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耿永志,东北师范大学商学院的韩俊江等。他们的研究成果有助于我们更好的了解这个领域的发展方向和趋势。

在统计的文献中,学者个人独著的论文占到60.5%,多人合著的论文占到39.5%。其中以两人合著的论文为主,占总论文量的31.4%。其次是3人合著论文,占总论文量的6.6%;4人合著论文占总论文量的1.5%。学者们之间的合作有利于促进学术研究和交流,有助于深入探讨研究问题,促使研究内容往深层次发展。

从作者所在单位机构来说,文献的作者来自于高等院校、政府部门、科研机构、银行等单位。统计结果显示,来自高等院校的作者发文量居于首位,占到总发文量的95.7%;来自科研机构和银行的作者发文量占到总发文量的4.3%。

(二)基金资助项目的分析

基金资助项目的论文往往具有科学性和前瞻性,并代表着某个研究领域的新趋势,特别是国家级课题更是代表了该研究领域的先进水平。通过文献分析统计得出获得国家、省部、市、院校等各级各类基金资助的论文占论文总数的30.5%。其中,国家级27篇,占论文总数的17.6%,其所占比重最大;省部级12篇,占论文总数的7.8%;市级、院校级分别有3、5篇,分别占1.9%、3.2%。目前的基金资助来源以国家级课题为主,这与国家建立新农保制度有一定的关联。

(三)内容分析

对论文内容的分布进行研究可以较大程度上反映出当前学界所关注的热点。通过对文献进行内容分析,发现我国对新农保制度进行研究的内容相对比较集中,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农保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现有的文献对于新农保制度的建立基本上没有异议。经过许多学者的研究表明,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是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其存在既是十分必要的又是可行的。

胡玉璋(2007)认为推进新农保制度建设是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基本途径。我国经济结构变化为建设新农保制度的试行提供了前提性条件;财政收入与农民收入提高为新农保制度的推行提供了关键性条件;政府重视与农民意愿为新农保制度的推行提供了主观性条件;长期试点为新农保制度的推行提供了技术性条件,这些都表明了我国建立新农保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新农保中的政府责任分析

“新农保”与“老农保”相比主要区别在于在制度设计上突出了政府责任。政府在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和演变上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政府在新农保制度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刘昌平(2008)指出“老农保”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政府责任缺失。曹信邦,刘晴晴(2011)认为我国政府财政完全有能力对农民养老保险账户缺口承担责任。邓大松,薛惠元(2010)提出应当强化政府责任,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加大财政补贴的力度,使财政另行预算注资保持较快增幅,并承担相应的转制成本,以缓解参保与享受人群倒挂带来的基金压力。当然我国政府在财政支持新农保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3.新农保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研究

随着新农保工作的普遍展开,其基金的筹集与管理问题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现实问题。基金的筹集决定了新农保制度能否顺利推广,其筹集模式在新农保制度中处于的核心地位。金玉秋(2009)认为农民养老基金筹资模式必须适应我国国情,最低筹资水平应该满足合理的最低保障需要,资金来源渠道应该多元化,并强调了土地资本收益在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中的作用。刘昌平(2008)从基金管理模式方面推行委托投资型和银行质押贷款型基金模式以实现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的安全管理,有效运营,保值增值,基金监管,直接关系到自愿参保的农民对新农保制度的信任和信心,因此可以看出管理好新农保基金具有重大意义。

4.关于新农保试点的研究

新农保制度的试点研究一直是政府和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按照全国试点指导意见的要求,全国各地的试点地区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开展了试点工作。相关试点文献的框架结构大致是“现象――原因――对策”模式。通过对新农保试点工作实施情况的对比分析,可以看出新农保试点工作在西北偏远地区仍然较少开展。对试点地区的研究经验的借鉴,有利于推进我国新农保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5.新农保的可持续发展研究

新农保制度必须要解决与其他相关制度的配套衔接问题才能实现其可持续发展。新农保制度的相对稳定性也是影响其可持续性的一个重要因素。李玲(2011)强调从实现政府财政补贴可持续,农民长期参保意愿可持续,管理运行可持续,农民满意可持续等方面来保证新农保的可持续发展。李莹(2012)等人从资金筹集的视角,从财政支付能力、个人缴费能力、集体补助能力3个方面,探索了新农保的可持续性。新农保制度要想具有可持续性,就要进行严密的基金监管,保证基金的安全;进行周密的信息管理;加强新农保的经办服务能力,简化农民参保转续手续。

(四)研究方法分析

从研究方法上看,目前的研究主要以定性研究为主,定量研究远远少于定性研究,较多的研究成果只是在作表面扩展和堆积。文献的定量研究方面主要应用了保险精算学方法和回归分析方法。除此之外,还有少数研究运用了系统仿真技术、相关分析、因子分析和二元离散选择模型、简单动态模型、扩展性线性支出模型等学科方法,这些方法为科学地分析新农保险制度提供方法依据。

三、结语

通过对我国新农保制度问题研究期刊论文进行文献计量分析,发现当前新农保制度问题研究已具有一定规模,研究的内容涉及多个层面,并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理论与实践成果。总体上看从2009年国家正式推行新农保试点以来,各界专家、学者们纷纷对新农保建设发展及存在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和探索,并提出了解决的建议及对策,其针对性和正确性值得我们参考与借鉴。尽管新农保的试点工作在加快推进,相关研究也在不断增多,但由于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滞后性、农业人口数量的庞大,新农保制度的真正建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新农保领域仍然有很多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希望更多研究者能够加入到这些问题的研究中来,不断加强学术交流,共同为促进新农保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参考文献:

[1]胡玉璋.积极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J].人口与计划生育,2007年第3期

[2]刘昌平.中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研究[J].保险研究,2008年第10期

[3]曹信邦,刘晴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府财政支持能力分析[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年第21卷10期

[4]邓大松,薛惠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推行中的难点分析――兼析个人、集体和政府的筹资能力[J].经济体制改革,2010年第1期

[5]金玉秋.土地资本收益与农村养老基金筹集模式创新[J].求索,2009,8

[6]刘昌平.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的战略思考[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7月,第38卷第4期

[7]李玲.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创新机制[J].山西师大学报( 社会科学版) 研究生论文专刊,2011年3月第38卷

篇3

一、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关系

1.二者的联系

从过错责任到无过错责任再到雇主责任险最后到工伤强制保险,这是工伤保险发展所经历的四个阶段。由此可见,工伤保险是在雇主责任险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是商业保险被国家公权力介入,并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强制性的保险。劳动法和民法对于工伤事故加以规范的角度是不同的,前者是从工伤保险关系的角度,而后者则是从工业事故无过错责任特殊侵权行为的角度。这就使得工伤事故被赋予了双重性质,是劳动保险与特殊侵权行为的一种竞合。然而这种竞合从实质上说,其实是劳动法与民法这两个基本法的法规之间的竞合。因此,工伤事故责任实际上也是民事侵权责任的一种。

2.二者的区别

(1)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种,工伤保险制度体现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关系,它的目的在于对工伤职工进行补偿和救助,属于社会法的范畴,工伤保险补偿的给付义务人是特定的社会保险机构。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则通常是由民法进行调整的,是基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民事纠错制度,它是以个人过错为基础的,因此应该属于私法的范畴。

(2)目的及功能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是处于较弱势的地位的,为平衡二者间的地位差距,在国家强制力的干涉下,工伤保险制度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一定的工伤保险费,这样做的目的是,在工伤事故发生后,能使工伤职工从社会保险机构处得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同时,这一制度也能较快的把用人单位从沉重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中解脱出来,进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经营风险。而侵权损害赔偿则具有损害填补的功能,其目的是使损害恢复到未发生的状态。即在行为人对他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等造成不法侵害时,使受害者得到救济,它最根本的制度价值就是平衡个体利益。

(3)归责原则不同。工伤保险责任的归责原则已完成了向补偿不追究过失原则的转变。这既简化了法律程序,并且提高了劳动者获得补偿的效率,也最大限度的发挥了社会保险的功能,更使得用人单位不用因对劳动者的补偿问题而不能正常营业。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损害赔偿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三大原则时,应根据具体情形的不同而加以区分。而一般是以过错原则为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是在特殊侵权的场合。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工伤职工要想承担较小的举证责任,就要主张工伤保险补偿而非侵权损害赔偿。

(4)赔偿标准和赔偿范围不同。作为社会保险的一种,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它是为了维持工伤职工的最低生活需要,而只对其损害的一部分加以补偿,从而使他能尽快的恢复劳动能力和生存能力。而作为一种完全的损害填补机制,侵权损害赔偿目的是使受害劳工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态,通常需要由法院依照已经发生的费用和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等具体确定其赔偿数额,而侵权人的承担责任的能力、法官的个人偏好等因素也会影响确定后得到的结果。因此民事损害赔偿的赔偿范围较为宽泛,且赔偿数额一般较多。

二、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的关系模式分析

1.择一模式。这种模式下,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可以自由选择工伤保险补偿或是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一种。这种模式的好处在于把选择权交给了劳动者自己,但也存在着不合理之处。它使受害劳工陷入一种两难境地,一边是提请有较高赔偿金的侵权赔偿请求权,但却面临着诉讼过程漫长繁复,诉讼结果尚不确定,责任人负担能力无法保证等因素。加上受害劳工事故后在经济上的迫切需求,所以他们大多会选择程序简易、及时有效的工伤保险补偿。所以这种模式的“择一”基本上就会变成“唯一”,这不利于对劳工的保护,因此这种模式现已被大多数国家所弃用。

2.替代模式。是指用工伤保险补偿取代民事损害赔偿,这种模式的优势在于工伤损害发生后,工伤保险补偿能及时有效地保障劳动力的存续及再恢复,维护劳工合法权益。而且用人单位只需交纳工伤保险费,便可从巨大的赔偿负担中解脱出来,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种模式也有很大缺陷,它剥夺了工伤职工的自主选择权,且工伤保险补偿往往低于侵权损害赔偿,这使工伤职工难以得到充分的救济。此外,如果不加区分的采用替代模式,就会导致由于第三人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受害劳工的权利,但是他却不需要承担任何的侵权责任,这就放任了这种违法行为,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原则。

3.累加模式。又可以称作兼得模式,是指在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工伤职工在依照侵权行为法获得了赔偿救济的同时,还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补偿。该模式在最大程度上保护了受害劳工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民事赔偿和工伤补偿标准都偏低的情况下。然而,不对侵权人加以区分的采用此模式,会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影响用人单位的发展,这明显有悖于工伤保险制度建立的初衷。

4.补充模式。指工伤职工既可以对侵权行为提请损害赔偿,也可以申请工伤保险赔偿,但最终获得数额以其实际所受的损失为限。此模式主要有先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后再以工伤保险补偿不足的部分或先提出工伤保险补偿救济再提起侵权损害赔偿诉讼两种形式,前者多用于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后者多用于工伤事故引起的劳资纠纷案件中。这种模式既不会违反“受害人不能因损害而获益原则”,而且用人单位也不会因其已为劳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而必然免除损害赔偿责任,这有助于企业增强预防工伤事故发生的意识,从而积极的为劳动者改善他们平时的工作环境,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但这种模式也不尽完善,如一起工伤案件引发两讼的情况增加,这就增加了司法成本,浪费了社会资源。而且在有些案件中,前面一个案件的审理结果会影响到后面一个案件的进行,因此,往往由于各种时限超过了法律的规定,而使受害劳工丧失多种权利。

三、完善我国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竞合处理模式的建议

本人认为,在认定劳动者属于工伤并对其进行赔偿的过程中,不把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这一因素考虑在内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因为很多工伤事故的实质就是雇主侵权。因此,在处理工伤事故时,我们不应该仅仅用一种处理模式,而应该区分用人单位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然后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模式,这样既可以使工伤职工的补偿最大化,也可以对有过错的单位进行适当的惩戒。

1.当用人单位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应采用替代模式。工伤职工只能请求工伤保险补偿,由工伤保险机构承担给付责任,而不得再请求民事损害赔偿,雇主不承担责任。因为根据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想把用人单位从高额的赔偿风险中解脱出来,以保证企业的顺利发展。而且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情况下采用这种模式能够使劳动者得到有效而及时的救助,并且能激励用人单位及时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2.用人单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主要指由于用人单位违反了相关的规定,致使发生了工伤损害,或者是没有及时的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在这种情况下采用补充模式有利于最大限度的保障工伤劳动者的利益,对用人单位起到一种惩戒的作用,并且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工伤职工在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仍可以‘依照民事法律’向用人单位或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

3.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时,当劳动者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以直接认定用人单位存在过错,而不需要区分工伤发生的原因。这时应采用补充原则,由工伤保险机构对工伤职工支付工伤保险补偿,不足的部分可以再对侵权人提讼。这样才能既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又能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惩戒。

4.第三人的侵权导致工伤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应采用兼得模式。这样工伤职工既可以从工伤保险机构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同时也可以获得民事损害赔偿。由于工伤保险补偿与第三人侵权到时的损害赔偿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它们可以同时存在,因此,应该取消工伤保险机构的代位求偿权。

(2)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时认定的工伤。这时要看劳动者在交通事故中的负什么样的责任,当第三人对交通事故负全部、主要或者同等责任时,使用补充模式是较为合理的,这也是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实际做法。这样既能保障劳动者得到及时足够的救助,又能平衡侵权者与被侵权者之间的关系,而且,从广义上讲,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风险也属于社会风险的一种,是劳动者为了履行工作必须付出的风险,这样把风险归入到工伤保险的范畴是很合理的。法律法规的不一致将直接导致司法实践者无法可依,这与依法治国的理念相违背,也致使各地对相同或类似案件在的处理上存在很大差异。因此,制定一个统一的关于工伤保险与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迫在眉睫。本文就是同时考虑到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利益,针对由于不同原因而发生的工伤事故,采取不同的处理模式。从而对怎样处理工伤保险补偿与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提出了新的探索,以期更好的解决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司婉. 工伤保险和民事侵权的法律适用[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

[2]黄鑫. 工伤保险给付与侵权损害赔偿的冲突与契合[J].法治论丛,2009(1).

[3]严俊春、姜锐. 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适用关系[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9(2).

[4]吴丽萍. 对我国“途中工伤”条款存废的探讨[J].当代法学,2010(5).

篇4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义务或有条件给予公民的公共产品或半公共产品,有些需要强制性实施。换言之,它是指国家以倡导或干预方式提供的各种收入支持和服务帮助,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内容。就社会保障的英文“SocialSecurity”一词而言,直译即为“社会安全”的意思,内涵自然包括维持社会稳定与公平、支持社会和谐发展与经济增长等福利增进与改善的政策措施,社会保障是国家履行的一种对内安全职能。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产物,是为城乡劳动力市场的有效合理运行与发展而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公共计划,建立这种制度是为了保护个人及其家庭不因失业、年老、疾病或家庭成员死亡而失去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并通过公共服务(如医疗等)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经济补助以增进其福利。从社会保障的定义及其基本特征可以知道,社会的弱者及潜在的弱者是社会保障的主要对象。社会保障的不仅仅是公民个人的收入,而且把社会管理职能延伸到营养、住房、健康和教育等人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社会保障政策因此就成为紧密协调提高福利水平和促进人力的民族国家政策。[1]”这里研究的社会保障是广义的社会保障,是指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遇到障碍时,能够从国家获得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侯文若先生的定义比较完整、全面,“社会保障可以理解为对贫者、弱者实行救助,使之享有最低生活,对暂时和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实行生活保障并使之享有基本生活,以及对全体公民普遍实施福利措施,以保证福利增进,而实行社会安定,并让每个劳动者乃至公民都有生活安全感的一种机制”[2]

二、少数民族城市化

城市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城市化则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城市化是任何国家和地区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客观规律.历史地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先是在尼罗河流域,然后是在两河流域,出现了最早的城市形态.工业革命以来,社会生产力获得极大解放,工业化加快,带动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成为创造文明和聚集财富最主要的地域[3]。 城市化一词来自英语(Urbanization),也译作“都市化”、“城镇化”。对于城市化的概念,仍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人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理解:“城市化是变农村人口为城市人口的过程,或者说是人口向城市集中的过程 [3]“城市化通常指农业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的过程”。[4]“城市化进程,就是一个经济发展、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演变的过程,又是一个社会进步,社会制度变迁以及观念形态变革的持续发展过程[5]。纵观世界历史,“一个国家工业化、现代化的过程也是逐步实现城市化的过程,没有城市化就不可能有现代化。在现代条件下,城市化的本质是乡村城市化,是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其中包括两个过程:一是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转移,向城镇集中,城镇人口的增长,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逐步城市化;二是城市区域的扩大和城镇数量逐步增加,城市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城市化一定意义上就是改变农民的社会关系,化农民为市民,让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由从事较低效率的农业劳动转变为从事较高效率的第二、第三产业的经济活动,由传统的、封闭的生产生活方式转变为现代的、开放的生产生活方式,享受现代城市文明。农村人口城市化与城市经济现代化、城乡一体化共同构成城市化的丰富内涵。适应农村人口城市化要求,必须从社会保障制度入手。

三、少数民族城市化对农村社会保障的需求

少数民族农村经济落后,农村工业化或农业产业化发展缓慢,产业结构转型与升级困难,这都与农村社会保障的缺失有一定关系。当前,少数民族地区农村仍然延续着传统的小农生产作业模式,农产品结构比较单一,劳动生产效率低下,劳动者素质低,这与城市化、工业化兴起所需要的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相矛盾。政府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供给者应该注意到,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保障不仅起着非常重要的社会安定团结的作用,即它的社会功能,同时应该重视,社会保障超常的经济效率,即它的经济功能。通过向少数民族农村地区提供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一方面会激发出农民潜在消费需求,调动农民投资生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农民得到社会保障后,农村经济将会快速发展,尤其表现为农村工业化或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民的劳动生产效率得到提升、农民收入稳步提高。因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后,农村医疗保健工作的加强,生活服务设施的改善,使农民平均寿命和劳动年限得以延长,从而相对增加了社会劳动投入总量。同时,农民患病、养老、失业、生活有了保证,没有后顾之忧,劳动力的再生产能顺利进行,劳动力的城镇化与农村非农化转移得到支持与鼓励,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劳动效率,有利于农民增加收入。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看作是国家的恩赐与负担,实际上它更是能够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

四、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

2002年,全国少数民族人口超过1亿。全国共有5个民族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9个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土地总面积613.15万平方公里,占全国的63.87 %。在这里,笔者选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为研究对象,与甘肃城市社会保障,与其它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进行比较分析来揭示甘肃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1.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现状

目前,甘肃农村社会保障所涉及范围之内的项目,都己经开始试点推进。2003年甘肃省在山月、灵台、安西、阜兰和庆城五个县开始新型合作医疗的试点。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加大了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力度,甘肃省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速度正在加快,2006年,全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试点县已经达到38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试点县覆盖率达到44%,参合农民达到近800万人,2006年全省农村以县为单位的新型合作医疗覆盖率从2004年的5.75%增加到43.7%,增幅和全国平均增长水平基本持平,可以看出,即使达到2006年的水平,覆盖率仍然比全国平均覆盖率50.7%低了7个百分点,但是这种差距正在呈现缩小的趋势。截至2006年6月30日,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中,覆盖农业人口98728万人,实际参合853.04万人,参合率为86.41%,高于我国中西部平均79.43%近7个百分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在200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已经覆盖特困农民30多万人,以农民自己交费为主的农村养老保险在甘肃省贫困人口的集中地缺乏必要的经济基础。但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在农村仍然以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为主。2002年甘肃省开展养老保险的只有一个地级市,9个县,194个乡的1345个村,总计参保人数9.8万人,且在2002年没有新参保人数,在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机构的建设上,至2002年末还没省级机构,只有2个地级机构,16个县级机构,145个乡镇机构。发展速度严重滞后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进度。[7]

2.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与城镇社会保障比较

目前甘肃农村社会保障与本省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差距。.长期以来,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城市居民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在国家和单位的保障下,不断发展完善,而农村社会保障,基本上只能是居民个人承担。甘肃省农村最低社会保障与城市的差距,本文主要从甘肃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社会保障项目等方面来说明。

甘肃省各地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情况。2003年全省总城市低保人数与低保费用为569710人、373452万元,农村低保人数42526人、低保费用3423万元。其中每个市分别为:兰州市城镇低保人数109344人、低保费用9314.1万元,农村低保人数12835人、低保费用80.3万元;嘉峪关市城镇低保人数1941、低保费用1614万元,农村低保在2003年嘉峪关市还没有建立起来;金昌市城镇低保人数11171人、低保费用599.9,农村低保人数2085人、低保费用12.4万元;白银市城镇低保人数65395人、低保费用355.80,农村低保人数3406人、低保费用20.3万元;天水市城镇低保人数71405、低保费用592.76万元,在2003年农村低保也没有建立起来;武威市城镇低保人数33991人、低保费用183.02;张掖市城镇低保人数39036人、低保费用230.22万元,农村低保人数3688人、低保费用5.6万元;平凉市城镇低保人数39380人、低保费用227.86万元,农村低保人数6369人、低保费用33.6万元;酒泉市城镇低保人数29221人、低保费用176.44万元,农村低保人数4296人、低保费用47.6万元;定西市城镇低保人数50044人、低保费用267.07万元,庆阳市城镇低保人数34931人、低保费217.90万元,农村低保人数2696人、低保费用12.0万元;陇南市城镇低保人数36315人、低保费用221.52万元,农村低保人数7151人、低保费用30.5万元;临夏市城镇低保人数24124人、低保费用320.8万元,甘南州低保人数22871人、低保费用136.6万元,农村低保在2003年两市都还没有建立。[8]

甘肃省城乡社会保障项目对比。城市: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都已普遍实行,在农村医疗保险有34个县实行,其他的没有涉及;社会福利:城市职工福利,办公福利如社区服务、福利院、敬老院、干休所等普遍覆盖,教育福利即九年制教育;农村办公福利如五保户供养、养老院、农村社区服务覆盖率低,教育福利九年制义务教育。社会救助: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扶贫,农村救济、救灾和扶贫,2006年10月1日启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优抚安置:城市与农村都有优待、抚恤、安置项目。自愿辅助保障:城市企业保障、商业保障,农村少量商业保障。[9]

3.其它民族地区保障情况

全国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同甘肃一样,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所开展的工作大同小异。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的社会保障工作主要有农村社会救助、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内容[8]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仍然是各民族地区主要的保障方式;农村社会救济是民族地区农村困难群众的主要救济措施,但以临时救济为主,标准偏低;各地普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试点,但多数地区处于停滞状态;广西、内蒙、青海等地已开始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仅在少数县进行试点。与发达地区相比,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普遍存在政策不完善,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都处于较低层次。下面是对青海省平安、大通、海晏三个县的6个乡农村社会保障状况的调查[10]。

平安县:巴藏沟乡:13个村、960户、汉族50%、回族50%、人口总数4382人、五保户15人、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0元现金、贫困户670户,每户每年发放粮食100斤、60岁以上人口每年900元,其他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保障无措施;石灰窑乡:14个村、1710户、汉族56%、回族44%、人口总数7890、无集体经济、五保户16户、通过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1元现金,贫困户1200户、每户每年发放粮食101斤,60岁以上人口每年2300元、其他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保障无措施;

大通县:良教乡:12个村、3510户、回乡族、人口总数16847人、有一个乡办小煤窑,五保户34人,以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2元现金,贫困户261户,特困户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0元,贫困户没保障,60岁以上人口数913人,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保障已按人均一元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东峡镇:13个村、3383户、回乡族、人口总数14818人、无集体经济、五保户20户,以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3元现金、贫困户466户、特困户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1元,贫困户没保障、60岁以上老人有3000,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保障已按人均两元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海晏县:三角城镇:5个村、915户、汉族80%、人口总数3755人、两户镇办企业、五保户2人,以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4元现金、贫困户318户,特困户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2元,贫困户没保障、60岁以上人口有900人,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无保障措施。哈勒景乡:3个村、282户、蒙古族85%以上、人口总数1418、无集体经济、无五保户、贫困户73户、特困户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3元,贫困户没保障,60岁以上有82人,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医疗无保障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社会保障却很缺乏。要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城市化进程,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工业化、现代化,消除民族之间的差距与不平等,必须进行制度创新,以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少数民族城市化进程的切入点,加快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步伐。当前少数民族地区需要解决农牧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障问题。

五、建立与完善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农村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是人类生存的需要。马克思指出:“在现实世界中,个人有许多需要”[11]人是一种高级复杂动物,存在不同的需要(按不 同的需要分为自然需要、社会需要、经济需要),人的需要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形成,并通过人的自觉社会实践活动得到体现。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应该“充分保证成员福利和使他们获得自由的全面发展”[12]。这里说明社会应该保证人类的自由和需要,为人类提供福利和全面发展的权利。中国社会主义的目的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社会保障就是为了满足社会公民获得该需要的一个重要手段。社会保障是一种纯公共物品,每个公民都应该平等的获得保障权,社会保障不应该因地域或民族不同而产生排他性。社会保障的范围和程度首先由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但同时也与一个国家、民族的文化传统、价值理念和伦理道德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笔者在本文以人道价值思想,以社会公正与平等的原则,对怎样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作出了以下构想。

1.建立少数民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目前,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了特困户救助制度,但这并不能满足农村居民的要求。由于少数民族农村的自然条件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政府应该为农民建立最后一道安全网,具体的应从以下入手。

(1)合理界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

政府对农村居民提供生活最低保障,不仅是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也农村居民应该享受的生存权利。只要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都可以主动提出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应该低于或等于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群。

(2)科学界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标准

少数民族地区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遵循既要保障贫困居民基本生活,又要克服其居民依赖思想;根据本地区农村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经济发展、物价和财政能力来确定。

(3)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筹集机制

资金问题对于少数民族地区来说是一大瓶颈问题。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是由财政、乡镇、村民委员会共同负担的。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目前少数民族地方财政和乡镇财政困难而无力支付。少数民族政府可以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基金,来解决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

(4)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配套改革

一是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设,国家有必要制定《最低生活保法》,把最低保障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确保农民的最基本生存权益;二是对于特困户可以实施减免政策,减免子女教育的学杂费等。

2.建立农村新型医疗保障制度和救助制度

(1)实施少数民族新型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在少数民族地区应该是一种策略性选择,少数民族农村实施医疗救助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是农村医疗保障最基本的选择。根据目前少数民族地区的合作医疗筹资水平,合作医疗补偿水平不可能很高,否则合作医疗基金可能会超支,反而导致农民看不起病。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相结合,对于患重大疾病的农民给予医疗救助,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2)建立少数民族农村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我国少数民族农民对大病的应对能力很弱,因病致贫返贫的现象多,农民对于农村大病医疗救助非常迫切。大病医疗救助覆盖面应该是少数民族全部农村居民,具体的对象应该是患有重大疾病的农民。医疗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应该按照“个人缴费为主,政府和集体补贴为辅”。建立个人账户,农民和集体分别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当地农民的平均收入按一定比例缴纳,并确定一个标准,超过部分归入统筹基金。支付较小的医疗费,则由统筹基金支付。农村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基础上,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组建农村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从事农村大病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3)逐步建立少数民族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在少数民族地区大规模实行农村养老保险还不具备经济条件,养老保险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以家庭养老、集体帮助、国家补助与个人储蓄养老相结合的方式,采取政府积极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提高社会化养老程度,达到“低水平、广覆盖、适度保障”,逐步扩大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

(4)鼓励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互助

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互助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生活中村民为了解决一时的困难,可以向自己的亲戚朋友、邻居求助一定的物质帮助,等其他的朋友、邻居或其他困难户有困难时,给他们一定的物质帮助,这不仅彼此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帮助,而且还加深了交流和沟通,深化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有利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加强了农村地区的团结和稳定。对于这些突发性、暂时性的小型灾害和困难,还可以弥补国家和集体保障的不足。

参考文献:

[1]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Annual Report 1950,转引自顾俊礼.福利国家论析[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82. 4.

[2]侯文若.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11.

[3] 许学强, 周一星, 宁越敏.城市地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版,97.

[4]王思斌.《社会工作导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版17页.

[5]吴忠民.《论公正的社会调剂原则》[J]社会学研究,2002年6期.

[6]杨重光 .刘维新:《社会主义城市经济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版.

[7] 资料来源:根据《关于加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和甘肃省卫生厅统计资料整理转引自李永生2007年硕士研究生论文《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研究》.

[8]《甘肃年鉴》.2004年.

[9]转引自李永生2007年硕士研究生论文《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研究》.

[10]青海省财政厅社保处.《青海省农村牧区社会保障现状及思考》附表(内部资料)转引自唐新民2007年硕士研究生论文《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以云南省为例》.

篇5

Abstract: in the urban construction and the practical level of evaluation of academic research level city there are many han to solve the need. Detailed analysis of the influence factors of city residents safe, focused on urban residents safety evaluation system, 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the city of safety management.

Key words: the city safe city residents safety evaluation index system

中图分类号:P633.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城市的发展经历了以安全为本的城市、以经济为本的城市、以人为本的城市三个阶段。古代人们,以城市安全为本,修筑城墙以抵御外来侵略;在以人为本的今天,人们对城市安全的要求不再是简单的抵御外来者,而是从广义的安全角度要求城市给予居民以安全感。

1、研究背景

我国近年来不断攀升的城市安全事故,其数量之大、伤亡人数之多、经济财产损失程度之深、影响范围之大更是社会关注的聚焦点。华东师范大学危机管理研究所所长陈洁华介绍,每年,我国因安全危机而造成的损失达5000亿元。近年来城市安全事故从出不穷。2008年春季,我国南方发生了50年不遇的罕见的雪灾天气。南方十多个省遭受了50年不遇的持续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受灾人数过亿,并造成电力中断、水管爆裂,十多个机场、众多高速公路关闭,京广铁路主干线和诸多铁路路段及国道停运,导致人员和物资流动阻滞等连锁反应。民政部救灾司2月2日公布的此次雨雪受灾数字:农作物受灾7 200多公顷,直接经济损失530多亿元,因灾死亡60人,紧急转移安置175.9万人,倒塌房屋22.3万间,损害房屋86.2万间。今年,9月27日14时51分,上海地铁10号线发生追尾事故,造成271人受伤。近期城市电梯伤人事故,校车安全事故频发,城市居民没有安全保障和安全关的城市不仅无法带动国家综合实力的提升,甚至可能成为无可挽救的祸源。一串串触摸惊心的数字,带给城市居民诸多关于“我们的城市安全吗?我们安全吗?”的思考和拷问。因此,城市居民安全问题的研究探讨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2、相关定义的界定

人们对城市安全的要求既要求城市在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有效的抵御能力,并能在环境、社会、人身健康等方面保持一种动态均衡和协调发展,能为城市居民提供良好秩序、舒适生活空间和人身安全。即城市安全包括两方面内容:有效的抵御能力和城市居民生活秩序、空间和人身的安全。也就是说,城市安全应该包括对宏观方面的以城市灾害和抗灾防御能力为评价内容的城市公共安全;以及微观方面的以城市居民生活秩序、空间和人身的安全为评价内容的城市居民安全。

城市居民安全评价是以获得居民安全度的定量结果,为城市安全管理、规划提供量化依据为目标。评价中只考虑城市安全事故后果为居民人员伤亡造成影响的事故因素,不考虑对财产造成损失和环境造成破坏程度的事故因素。通过城市居民面临的危险性分析,选择合理的安全评价方法,建立城市居民安全评价体系和方法。而构建合理的城市居民安全指标体系是进行城市居民安全评价的基础。

3、城市居民安全指标体系的建立

3.1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

评价指标体系的确定是开展城市居民安全评价的基础和关键,评价指标的全面性与准确性会直接影响到评价结果的质量。所建立的评价指标体系必须能够反映城市安全现状的主要特征和基本情况,必须要以能反映整个系统的危险状态为目的。如果确定的因素太多,就会增加系统指标体系结构的复杂性和评价的高难度性,而且掩盖了关键因素的重要性:反之指标因素确定的过少,则评价过程太过简单粗糙,如此便很难全面地反映系统的客观情况。因此,设计指标体系时要具有科学性、系统性、资料的可获性、可衡量性、可操作性的原则。

3.2城市居民安全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意义

确定一个科学、全面、客观的评价指标体系是评价保证评价过程合理性、结果可靠性的关键。合理、科学地设计城市居民安全指标体系具有如下意义和作用:

(1)是客观评价城市居民安全现状和发展趋势;

(2)能准确认识城市居民安全的控制方向和方法;

(3)为科学分析城市居民安全的规律提供理论支持;

(4)为安全管理提供理论支持,为各级政府和社会提供安全科学决策的依据;

(5)是居民认识城市安全水平的标度。

3. 3评价指标体系设计思路

本文从对居民安全产生影响,即对城市居民衣、食、住、行、医安全五个方面进行分析、归纳建立城市居民安全评价指标,并从这五个方面安全出发将社会治安、生活保障、医疗卫生、经济状况、生态环境五个方面内容作为城市居民健康安全评价指标体系的一级指标。

(1)社会治安

社会治安是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关切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作为城市居民安全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主要从刑事犯罪、治安管理两个指标来考察城市安全。危害城市社会治安秩序的主要破坏力指标这里不仅要从数量方面,而且要从性质方面对违法犯罪案件进行认真评估,这样才能较全面地评价社会治安状况。

刑事犯罪方面,犯罪率、刑事案件的立案率是判断社会治安状况好坏的“晴雨表”,是城市治安考核的重要指标。

治安管理方面,安全的城市监控覆盖率是强化城区安全防范建设,加强城区治安防范力量,有效防范重大案件发生的重要手段。而警力不足是目前我国城市治安的瓶颈之一,适当的警员配置率,合理的破案率从治安管理上体现了社会治安管理能力。

(2)城市生活保障

现代城市居民的衣、食、住、行都对交通、水、电、气、油等高度依赖。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发展的速度使得城市的生命线系统迅速饱和甚至超负荷运行,大大增加了城市脆弱性的同时给居民生活安全带来威胁。完善、稳定的生活供给系统是城市安全的标志,满足城市居民的气、热、水、电、信息、交通等的需要是城市居民安全的前提条件。本文从城市居民对生活的基本需求出发,查找相关指标,建立生活保障的相关指标。将现代生活要求的城市供电、供气、供水、交通、住房、食品的安全作为衡量生活保障安全的指标。在选择三级指标时,从供电、供气、供水、交通、住房、食品的供应数量和质量安全性指标

上反映生活保的安全性。

(3)医疗卫生

健全的医疗保障、合理的卫生防疫水平是城市居民对医疗卫生的基本要求。

拥有与城市人口相匹配的医生数量,足够的医疗保险投保率,宽广的疫情监控覆盖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率,病床数是为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就医前提。城市是人口的聚集区,传染病发生机率大于农村,传染病一旦爆发对城市居民造成身体上的创伤和心理上的恐慌。在城市医疗卫生上将甲乙类传染病发病率作为卫生防疫工作的重要衡量指标,是城市医疗卫生安全的重要指标。

(4)生态环境

生态环境它不仅包括各种自然要素的组合,还包括人类与自然要素间相互形成的各种生态关系的组合。城市作为一种典型的符合生态系统,其生态环境脆弱,如何改善生态质量、维护生态安全是城市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生态环境对城市居民健康影响主要包括环境治理和生态建设两个方面。

环境治理方面,环境破坏对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包括水、气、声环境安全造成威胁,而水、气、声、渣各类废物的处理达标情况,都能极好地反映出城市污染控制的现状,以及当前的环境状态。生态建设方面,城区要保障足够的绿化覆盖率、公共绿地面积、好于二级的天数才能在维护城市生态系统合理运行的同时,保障居民对生态环境的需求。

(5)经济状况

经济状态不仅仅关系城市和国家的稳定和发展,更能直接反映居民经济状态。

经济富裕状态是城市安全程度的重要基础,也是城市居民安全的重要影响指标。本文在考虑城市居民经济状态指标时,从就业保险、收支状态、分配结构这三方面进行。

就业保险情况安全状态由城市失业率、失业保险率反映出来。正常收支是维持居民正常生活的前提条件,由人均GDP、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财政收入构成,是城市居民经济状况的反映指标。分配结构上主要从居民食品支出占生活支出的比例既恩格尔系数和反映经济财富分配状态的基尼系数体现。

根据指标体系的建立原则以及思路,结合专家意见,本文将城市居民安全评价指标体系分为四层。具体见表1。

表1 城市居民安全评价指标体系

目标层 准则层 要素层 指标层

城市居民安全

社会治安

刑事犯罪

犯罪率(%)D111

刑事案件立案率(%)D112

治安管理

重点部位安全监控覆盖率(%)D121

警员配置(1/万人)D122

生活保障

城市供电

人均供电量(度/月)D211

供电可靠性(%)D212

城市供气

燃气普及率(%)D221

暖气普及率(%)D222

城市供水

人均生活供水量(吨/月)D231

自来水普及率(%)D232

饮用水水质达标率(%)D233

城市交通

公交车配置(台/万人)D241

公共交通分担率(%)D242

城市道路面积(m2/人)D243

城市住房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m2/人)D251

危旧棚户房比例(%)D252

食品安全

食品抽检合格率(%)D261

口粮供求差率D271

医疗卫生

医疗保险

万人拥有医生数(1/万人)D311

医疗保险投保率(%)D312

卫生防疫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覆盖率(%)D321

万人病床(1/万人)D322

甲乙类传染病发病率(%)D323

生态环境

环境治理

污水废水排放达标率(%)D411

废气排放达标率(%)D412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分贝)D413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D414

工业固体废弃物处置利用率(%)D415

生态建设

城区绿化覆盖率(%)D421

人均公共绿地面积(m2)D422

达到及好于二级的天数(天/年)D423

经济状况

就业保险

城镇登记失业率(%)D511

失业保险率(%)D512

正常收支

人均GDP(元/人)D52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人)D522

人均财政收入(元/人)D523

分配结构

恩格尔系数D531

基尼系数D532

4、结语

本论文通过对城市安全内容的分析,提出了城市安全包含了城市公共安全和城市居民安全两个方面内容,并通过对城市居民安全影响因素的分析,构建了城市居民安全评价指标体系,以期为城市安全管理提供理论支持,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一点贡献。

参 考 文 献

【1】童林旭.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安全保障问题[J]..城市发展研究,1999,(6):1―6.

【2】 吴庆洲.21世纪中国城市灾害及城市安全战略[J].规划师, 2002(1): 12.

【3】 郑杭生.中国转型时期的社会安全隐患与对策[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4(2):4.

【4】 高峰.宜居城市理论研究[D].兰州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 2005.

篇6

分业经营的金融体制中国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法律、制度禁止商业银行开展证券、信托和保险业务,民生银行理财业务筹集的资金只能在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上运用,对保险、基金、证券等产品,只能采取推荐或部分的形式。欧美等国许多国际大银行由于实行混业经营,加上背靠综合性的金融控股集团,银行可以从事证券、保险和信托业务,个人理财业务资金用途非常广泛。商业银行理财资金可以在银行、证券、保险等几个市场之问流动,可利用基金、股票、保险、债券等多种金融手段为客户提供多种增值服务,获取收益机会更多。

另外,中国资本市场发育程度较低,金融市场交易品种少。目前,中国人民币利率处于管制状态之下,资金的价格也就是利率,是由管理当局决定的,而不是通过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资金的流动、市场的套利行为等因素来决定出来的。由于利率市场化尚未最终完成,基准利率体系尚未形成和完善,则无法形成统一的收益率曲线。

二、个人理财业务的内部运营环境风险分析

1、专业人才的缺乏

专业人才的缺乏既体现在理财产品设计人员的缺乏也体现在综合理财人员的缺乏。民生银行对理财产品的定价能力较差,致使利润空间严重遭受侵蚀。目前,许多中资银行在发售自己的外汇理财产品之后,并没有将产品结构拆开,自己到国际金融市场中独立操作,获取更大的利润,而是连同自己的外汇存款以及结构产品打包一起到外资银行进行平盘。结果不论中资银行推出何种理财产品,在这一过程中只相当于外资银行的零售终端而已。

2、理财业务经营管理能力低

在理财业务的经营管理上,一方面缺乏相对独立的业务运作系统和有效的后台支持,另一方面缺乏对相关业务处理和管理人员的培训。个人理财业务,它的顺利开展,依赖于前后台、多部门资源的有效整合。

三、个人理财业务的操作风险分析

1、支持职能――合规部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将个人理财业务的准入机制分为两类,即审批制和报告制。实行审批制的业务包括:保证收益理财计划、为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而设计的具有保证收益性质的新的投资性产品、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商业银行开展其他不需经审批的个人理财业务活动,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最迟应在销售理财计划前10日。民生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过程中,如果不注意个人理财产品的定位,即可能发生该向银行监管机构申请批准的未申请,该报告的未能及时地报告。这种市场准入程序上的瑕疵,可能导致业务违规风险,从而招致监管机构的惩罚。

2、支持职能――财务部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会计处理没有统一的规定,对理财产品收益如何征税问题也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在这方面,商业银行就可能面临着违反财务税收法规的风险。在财务会计方面,银行对于理财产品容易发生以下两个问题:一是未能遵循有关会计法规的要求记载各种收益和支出明细,或者虽有记载,但是科目不当;二是在会计和账目上未能妥善区分自有财产与客户的理财资金及其收益。

四、民生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控制

1、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的外部环境

加强金融市场的培育,制约中国人民币理财业务的发展和市场风险管理的因素之一,就是金融市场的分业经营和利率偿未完全市场化。所以进一步完善利率、汇率形成机制,一方面有利于人民币理财市场金融产品和工具的创新,另一方面有利于商业银行进行套期保值和风险管理。另外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大力发展国债市场、衍生品市场、期权市场、资本市场,将有利于拓宽商业银行投资渠道和投资对象,提高风险对冲。 加强对理财业务的监管,随着近些年结构性个人理财产品开发和营销的日趋活跃,很多国家监管当局均接到大量客户投诉,于是纷纷通过修改相应监管规定,完善消费者保护的法律保障机制,监测产品广告和营销资料以及加强消费者服务和教育等措施来改进监管工作。借鉴国际经验,中国也应将监管目标设定为促进金融产品创新和市场的健康发展,通过帮助零售客户达成公正交易来适当保护消费者,提高公众对金融的理解程度。

2、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控制的内部环境

企业的核心是企业中的人及其活动,人的活动在环境中进行。控制环境是指对建立,加强或削弱特定政策和程序的效率发生影响的各种因素。有效的控制系统是以良好的控制环境为基础的,内部控制系统功能发挥的过程是内部控制系统与控制环境相互作用的过程。

培育理财人员的素质和操守,首先,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管理制度,有关人员必须持有相关资格证书才能够从事理财服务。这样保证理财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其次,银行应坚持对从业人员开展适时的继续培训,并对其业务水平及服务进行跟踪评价。将现有的长期分业经营产生的大量银行专业化人才培养成为具有综合金融理论和财务分析知识以及市场分析能力和投资技巧的全面复合型理财专家。最后,加强理财人员职业道德和操守的管理。

个人理财业务目前在中国发展时间不长,相关内容复杂,涉及众多学科领域,它的发展还需要我们不断去研究、探索和掌握。同时它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风险问题,既有外部金融市场的环境因素又有银行内部风险运营管理水平的制约,这些需要从全面风险管理的思想去应对和解决。

参考文献:

[1] 张丹.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 [D].广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6).

[2] 薛峰.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研究[J].时代金融 2008,(6).

篇7

1、利用ABC管理法管理人事档案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的户籍制度和人事制度都相继进行了改革。与此同时,相关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若继续沿用党政机关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一种模式来管理所有类别的档案,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发展的要求。就高校来说,多数高校最近10多年来都进行了合并或升格,有的强强联合,有的弱弱联合,甚至有的本科院校与中等专业学校合并,人员来自不同层次的学校,原来人事档案管理的水平差异较大。由于管理模式不统一,尤其是一些原来层次较低的学校普遍存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不全、归类不准确、整理不规范等问题,急需用新标准来统一。

合并高校人事档案管理可以尝试采用ABC管理法。ABC管理法最早源于巴雷特曲线图,美国通用公司的狄凯于1951年将其应用于库存管理,并命名为ABC管理法。这种管理法是运用数理统计的分法,对构成事物的影响因素按主次进行分类排列,以抓住事物的主要矛盾进而对它们实行分别控制的一种科学分类管理技术。它是按照分析的需要,将事物或管理对象的影响因素或所占比重的大小划分为A、B、C三部分,并对其分别进行“重点“”次要”和“一般”3种不同程度的控制和管理,以便最经济、最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正因为如此,半个多世纪以来,该分法被广泛地应用于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中,如今在图书、档案等文献资料管理领域也得到了应用[2]。所以,合并高校人事档案无论原来隶属于那所学校,只要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的新要求,根据ABC管理法,将在职的干部教师档案作为“重点”,将在职的工人档案作为“次要”,将离休、退休、离职和死亡的职工档案作为“一般”,进行分类管理,就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根据有关规定,人事档案可以建立正本、副本。正本内容丰富,能全面反映员工的情况;副本内容比较概括,是正本材料的备份或复制件,主要在领导干部档案中建立,一般人事档案只建立正本。正本由一个员工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的材料所构成,包括履历、自传、鉴定、学历、职称、政审、奖励以及职务、工资等方面的10类材料。根据ABC管理法,应重点加强在职人员材料的收集与鉴定工作;应建立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专人负责的收集制度,定期收集、定向收集、随时收集、追踪收集,并根据事实准确、材料完整、手续完备的要求,对各类人员的材料进行统一的甄别和审核,根据其真伪和价值决定取舍。工人档案内容应突出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劳动合同、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重点部分,对政审和参加党团材料可从简处置。而离职和死亡人员档案可以先收集、不整理,以后根据需要再整理。

2、建立人事档案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

随着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的改革,弱化了人事档案政治化、神秘化的程度。与此同时,信息技术和因特网的飞速发展改变了人事档案管理和服务方式,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信息共享和信息交换,从传播学的角度讲,彻底改变了空间对人的约束。档案计算机管理网络化、档案信息数字化或电子化是高校档案工作高效发展的必然趋势。南京大学档案馆目前已经能够提供网上信息检索“南京大学、院士简介、中青年专家简介、南大学籍、中大学籍、教授简介、校友档案、职称评聘、研究生论文、科研成果”等内容,使人事档案管理更加社会化,成为一个透明、适度开放的个人社会公信平台。南京大学档案馆的做法值得学习和推广。

建立干部人事档案多媒体信息网络系统是国家信息化和新时期组织的迫切需要。采用先进的电子信息技术来构建整个人事档案信息网络系统要涉及很多先进的技术,主要包括数据库技术、多媒体技术、网络技术等,因此,要采用先进的应用软件。目前,高校干部档案适宜采用中央组织部《信息结构体系》,它是为实现干部信息的标准化及大范围信息共享、按照人员管理机构及机构管理中科学的信息流程制定的,不仅具有较高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度,而且具有总揽全局的权威性。

高校在人事档案信息计算机检索系统中采用现代网络通信技术,可以将档案信息检索方式由脱机检索、联机检索发展为智能检索及网络检索,实现检索信息传递网络化。人事档案通过计算机管理,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分类、提取、分析、加工,可以直接提高档案工作的效益,提高劳动效率与工作质量,使人事档案管理更加科学化。并且,与传统档案资料相比,数字档案更易于保存、查询和修改,而且可以通过网络快速传递,提高档案的利用率,降低了档案管理的成本。当然,由于电子文件保存中存在着更新版本的不兼容性和不可识读性,所以,储存材料及载体的易损问题都不能忽视,处理不当会造成宝贵的人事档案信息资源丢失。另外,还要正确运用加密功能,在严格界定档案材料密级的基础上对通用数据库的数据根据使用权限进行系统的分类加密,防止信息丢失泄密,给单位和个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3、重视人事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人事档案工作是人事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档案工作的一个方面。档案是人们在各种实践活动及思维活动中自然形成的历史记录,一般说来,其内容比较真实,誉者不过其实,抑者不损其真。正因为如此,档案的凭证作用和参考作用在各种文献中居于首位,这是我们应大力开发和利用人事档案的主要原因。

现在许多高校正在或准备采用计算机信息网络技术管理人事档案,在人事档案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过程中要重视信息资料的采集、开发与利用,不能为了购置先进的硬件设备而忽略信息资源及系统的应用。当前高校可以将不属于个人隐私部分的内容材料上网,采用网络化管理和服务方式,使人事档案管理部门与外界的人才信息交流由单一的途径变为开放式的交流模式。只有坚持以人为本,适度开放个人社会公信平台,才能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使现有制度的既得利益者在公共平台上实现共赢,为大学研究性学习服务,促进高校教学的改革和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这是高校人事档案管理政策的必然趋势。

参考文献:

篇8

我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是20世纪70年代末,在农村推行了后,农村出现了大量剩余劳动力,这些剩余劳动力转而进入城市务工,逐渐形成了这样一个群体。从全国范围来看,他们从事建筑业、服务业、制造业等科技含量低,以体力劳动为主的工作。这一群体逐渐壮大,已成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不可小觑的一支力量。据国家统计局的抽样调查结果推算,2012年全国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总量达到26261万人,比上年增加983万人,增长3.9%,其中外出务工16336万人,增加473万人,增长3%,本地务工9925万人,增加510万人,增长5.4%。?譹?訛如此庞大的一支队伍,每年为国家,为城市做出了大量的贡献。据胡兵?譺?訛(2005年)等人运用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进行测算结果显示,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为17.26%,这只是2005年的数据,时至今日,这个比重还在扩大。就广东省而言,外来务工人员对GDP增长贡献高达25%以上,一年贡献397.3亿元以上。他们在提供大量的廉价劳动力推动经济的同时,还推动了产业结构的优化和调整,我国三大产业的比例从改革开放之初的4:4:2,变为当前的2:5:3。此外,对城市的消费,城乡的建设和发展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然而所获得的报酬却难与其贡献成正比,子女教育问题、劳动用工问题、社会保险问题、住房等问题也都是城市外来务工人员所面临的有待解决的实际困难。

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引起越来越多的关注,合理安排和解决他们的住房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的关心与支持。据此,我们应该深入了解国内外的相关制度与举措,以便更加科学合理的制定出有利于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保障的良策。

由于西方发达国家的人口流动和城市化在同一阶段进行,使得其在城市化的过程当中并没有出现类似我国这种大规模农村人口进城务工的现象,由此国外就没有针对这一群体的住房保障研究。但是在快速的发展中,西方发达国家的人口大规模流动也产生了很多问题,贫民窟问题、环境问题、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等问题也都得到了相关学者的关注。

在对贫民窟问题的研究当中,有些学者认为,贫民窟通常是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后的第一个目的地,认为选择居住贫民窟是这些迁移人口的理。因为大多流向城市的农民缺乏技术,很难马上找到合适的工作获得满意的报酬,其生活方式和习俗由于地域差异也往往遭到当地人的歧视和不理解,难以融入城市社区生活,只好聚集在贫民窟生活。?譻?訛贫民窟的存在具有其存在合理性,它为刚进入城市的迁移人口提供了一个调整和适应的场所。而且“充满希望的”贫民窟是可以自行自己消除的,有能力自己进行社会改善并最终与社会整合融入社会;需要关注的是“失望的”贫民窟,由于普遍受到社会歧视而不积极进取,这些不利因素将对社会构成威胁,是国家发展的障碍,应该采取监视、控制和抚慰的策略。?譼?訛

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移民安置研究渐渐取代了对贫民窟问题的单纯研究。二战后,国际上普遍认为政府可以通过公共住房来解决低收入流动人口的住房问题,兴建“永久的出租房”。(Harris R.&C. Giles,2003)其中具有典型代表的是特纳的“两阶段说”。特纳在他的首创模型中,分析了城市化过程中移民安置的两个阶段,即在城市边缘区域非法占地临时搭建或自行建造住房的再安排和城市中心区域贫民区租房的初步安排,并且提出移民住房状况不断改善的过程是棚户的所有者取代贫民区的房客身份。他反对当时政府的一般处理办法,认为无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所建住房的标准和成本太高,致使城市贫困人口难以负担,因而提出主要以“使用动机”为目的进行住房建设的“第三部门”概念。?譽?訛

Loo Lee Sim (2003)认为集中建设公共住房,容易出现种族隔离的现象,并且不同阶层和消费群体容易分割开,从而产生更多不稳定因素。因此,对于公共住房的选址要考虑到族群与阶层的合理安排,考虑到邻里的布局影响,这样有利于族群和阶层融合、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避免“贫民窟”的大量出现。

对于进城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方面的事宜,国内很多专家学者都提出了存在的问题,并且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案、策略及建议。刘纯彬(2005)在做了大量的考察调研后,指出了进城务工人员的住房问题位列其亟需解决的十个问题中的第四位,仅次于劳动工资、8 小时工作制和劳动保护这三个学术界和舆论界热点问题之后。李琳(2007)将住房问题列为进城外来务工人员在城镇化进程中遭遇的不公的七大表现之一,认为这一群体住房条件恶劣,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和谐社会的构建。陆海深(2007)认为农民工在城市是融合还是隔离,首先取决于能否解决农民工的就业问题,其次就是住房问题。?譿?訛在住房状况及原因方面,吴维平、王汉生(2002)对北京和上海流动人口的住房进行研究之后,发现这个群体在城市住房的主要类型是租赁屋、工棚和单位宿舍三种,他们的人均住房面积只有城市居民的三分之一,超过三分之二的流动人口住在无厕所无厨房的住房里,近一半的流动人口对自己的居住条件不满意。农民工是流动人口的主体,他们的住房条件也就可想而知。?讀?訛

吴炜和朱力认为,我国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福利获得的渠道过于单一,主要来自于市场,这使得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差,住房权利难以得到保障,负面影响显著。因此,要加强政府在提供住房方面的责任,改革现有的一些政策,松开一些束缚和局限,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更多的经济适用房,廉租房,限价房,并且鼓励和刺激非政府部门在提供住房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讁?訛

王星把眼光放到了新生代外来务工人员的身上,认为新生代外来务工人员对城市化的需求更加的强烈,“职业非农化——居所城市化——生活市民化”是他们融入城市的基本步骤,住房是其中一大难题,在这个问题的背后,是市场与政府的双重失灵,为了缓解这一状况,解决好这一问题,必须创新社会的管理体制,鼓励全社会参与,构建住房资源的动态配置体系。?輥?輮?訛

综上所述,学术界对于进城外来务工人员的关注度很高,并且对其进行各个角度的阐述和论证,学者们涉猎了很多问题,并指出存在的种种困境,提出了各自的建议。这都将对我国进城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保障问题产生重大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引文注释

①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

②胡兵,赖景生,胡宝娣.二元机构、劳动力转移与经济增长[J].财经问题研究,2005(7);9-13.

③李帅.我国进城农民工住房及其保障问题研究[D].东北大学,2009:2-3.

④Costello, MiehaelA .Slums and squatter areas as entrepots for rural-urban migrants in a less developed society[J]. Social Forees,1987,(66):2.

⑤Abu- Lughod ,Janet. Migrant adjustment to city life: the Enyptian Case[J]. American Journal of sociolony ,1961,(7):1.

⑥刘菲.我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问题及对策研究[D].重庆大学,2011(3).

⑦王晓营.农民工的住房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D].山东经济学院,2010(5).

⑧曹莹.苏南外来农民工住房状况德尔调查和研究[D].苏州大学,2008(5).

篇9

近年来,随着远洋运输业务的发展,尤其是班轮运输的普及,集装箱运输和造船技术不断进步,船舶航速加快,装卸港口速率提高,在某些近洋航线上出现了"货等单"的情况。而在国际航运的实践中,通常是,承运人凭借经过适当背书的正本提单而放货,船公司的一般原则是"认单不认人",如此,由于提单未到,货物滞期港口,对承运人和收货人都造成了损害。在这种情况下,电放操作应运而生。

1."电放"的含义以及操作

何为电放呢?电放是指应签发或已签发正本提单的情况下,货代公司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向船公司提出申请,在不签发提单或收回已签发的全部正本提单前提下,以电子邮件、传真、电报等方式通知其在目的港的,将货物交付给给提单上载明的收货人。

电放的主要操作过程是托运人向船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电放保函后,表示因"电放"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托运人承担。一旦承运人接受申请及保函后,则向卸货港承运人的人发送电放通知书,再由托运人向收货人传真电放通知单,收货人凭收货人公司盖章的"电放提单"传真件或凭身份证明提取货物。

"电放提单"在法律中至今未有定义,只是实务中的称呼,是指船公司或其人签发的注有"Surrendered"或"TelexRelease"的提单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

在电放中,通常采用prepaid。货物如果有不良情况,电放信上要打上大副批注。电放日通常在货抵目的港前。电放放货并非不出B/L,只是不出正本提单(若已出,一定要全套收回),而出提单复印件或MEMO件,通常是复印件为最好方式。电放操作通常不适用于以信用证或者托收为付款条件,而对于提示提单或空白提单也不适用。

通过此流程可以看到,电放实质上就是无单放货,其产生的基础就是买卖双方良好的信誉和合作关系。由于省去了交付提单等结汇单据,为收货人和承运人都节省了不少时间和费用,电放具有迅捷(非常适用于近洋运输,对于我国东南亚一带贸易交易尤其方便),简便等特点,对于承运人来说,由于托运人出具了保函,承运人承担的风险小,对其货物承担的责任也小。但是提单一经"电放"处理,其"准流通证券"的性质,即提单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来转移物权的性质即归于消灭,违背了提单制度的规定,所以目前有关的国际公约、各国的法律(包括我国的《海商法》)无"电放"的定义。

2."电放"操作的风险以及注意事项

电放业务虽然有很大的优势,但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由于电放提单仅是提单副本或复印件,不具有物权效果,这样就为买方炸货提供了可能,同时也不排除船方偷货的可能。在无正本提单放货过程中,实际承运人凭保函放货,提取货物的不一定为买卖合同的买方,有可能被冒领,提货人往往不易查明,因此无提单交货风险很大。同时电放提单目前既无专门的国际法律、惯例规范,也无相应的国内法规,使电放业务成为无法可依的操作行为。所以电放业务中一旦未处理好,就会引起极大的纠纷。

①.托运人(卖方)在"电放"操作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及注意事项

在电放业务中,托运人的风险是最大的,尤其是在FOB的条件下。第一,面临货财两空的困境。"电放提单"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签发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提单,不能成为其收取货款的保障。一旦电放后,卖方将不再掌握货权,如果采用D/P和信用证交付,就无法得知买方是否已经向银行付款赎单。若"电放"指示放货之后仍未收到货款,卖方将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不能向货物保险人提出索赔(这种情况下不是因外来风险遭受的损失),只能与买方交涉,买方可能提出降价或减少货款等苛刻条件,或者干脆拒绝商谈,卖方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一定会面临高昂的律师费、繁琐的诉讼程序和判决的执行程序。第二,无法维护自身利益。托运人必须将全套正本提单交回承运人或承运人未签发正本提单,在某些情况下,如主管机关检查要求提供或者与承运人发生争议时,托运人会因拿不出提单而影响其自身的权益。第三,由于托运人会向承运人提供保函,则在货物损害的情况下,无权利向承运人追究责任。这使得承运人脱逃了其责任的承担。

因此,托运人在申请电放的时候必须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充分了解"电放"的知识。第二,充分了解"买方"。卖方必须详实地了解买方的资信情况及财务状况,防止货物被欺诈。第三,最好寻找声誉较好、实力强且操作规范的公司作为,这种大公司一般有一套自己的货运规则,这样使货物更加安全。第四,尽量签订CIF、CFR条款,以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也防止FOB下货代与收货人相互串通。第五,尽量争取安全有效的支付方式,如T/T,先全额收取货物贷款,再选择"电放"。

②.承运人在电放操作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注意事项

一般来说,在"电放"下,由于承运人已收回了所签发的全套正本提单或应托运人的要求并未签发正本提单,并如约交付货物,承运人已经履行了提单所规定的应对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所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因而承运人也不会承担"无单放货"的风险。再加上托运人出具的电放保函,承运人的风险变得更小。但由于电放属于异地交单放货,倘若承运人处理不慎,也会带来风险。第一,被买方故意炸货而利用。第二,"电放"情况下,托运人和收货人都是无船承运人,作为实际承运人的船公司是否会承担交错货物的责任,或者无船承运人错误交付货物时,船公司应承担的责任问题。第三,船公司与船舶人之间授权不明现象的发生及其责任的承担问题。

因此,承运人在承诺电放的时候必须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承运人应要求货代提供书面电放通知,在该通知中,应指明货物究竟放给谁的详细名称。第二,承运人在已签发正本提单下,承运人必须收回所有的正本提单。第三,必须识别保函的来源及出具的主体,不能接受"非托运人"的"电放"请求。第四,承运人需注意货物的提取人与副本提单上指定前是否一致,并且注意保存提货记录。第五,实际承运人(船公司)与船舶人应明确职责,使船舶人不能超出授权范围执行不当操作,甚至与他方共同密谋损害船公司的利益。

③.收货人(买方)在电放操作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及注意事项

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在洽谈买卖合同时,通常处于主导地位,但作为运输合同中的收货人时,却常处于不利地位。第一,承运人依照托运人的指示来确定收货人(记名提单除外),收货人的名称可能改变,凭"电放提单"传真件前往提货的可能不止买方一人,这对于买方极为不利。第二,同发货人,收货人若先付款后收获,则也将面临财货两失的困境。第三,即使买方能提取货物,但是若出现货损货差,卖方可能以"电放提单"上货物外表状况的记载以及风险已转移给买方为由拒绝赔偿,若转向承运人主张权利,其是否有索赔权就成了问题,即使请求卖方出面向承运人索赔,卖方基于已经收到货款而无动力向承运人索赔,所以买方将陷入无计可施的状况。第四,"电放"情况下,收货人同样不能取得提单,当出现纠纷时,也会因拿不出提单而可能无法维护自身权益。

因此,收货人在接受电放的时候必须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收货人需要详实了解卖方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防止无货可提的情况。第二,在洽谈买卖合同的时候,收货人往往可以与卖方签订FOB价格条款的贸易合同,由自己来负责指定承运人,从而降低风险。第三,在无法达到有利于己的条款时,争取不采取"电放",防止货款两空或者受伤无正本提单来维护自身权益。

参考文献:

[1]《电放的风险及海运单的应用》,姚新超,载《对外经贸与实务》2008年02期。

篇10

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颁布《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这标志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开始。在其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以其特有的功能,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自产生之日起就被公认为是一个高风险行业。其风险来源于各个方面,对风险的有效管理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正常运怍十分关键,这也同时关系到担保机构在缓解巾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上的效力。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来源

在当前特定的经济与政策背景下,我国信用担保行业的风险来源于多个方面。

(一)来自宏观层面的风险

1政府的过度干预

在政府参与出资的信用担保机构中,政府部门会利用各种行政手段参与到担保机构的运作中,使得担保机构丧失独立决策和运作的权力,增加担保风险。

2不完善的法律制度

在法律层面上,于i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事实上无法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一是由于现行《担保法》重点保护的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明显缺少对担保机构的保护;其次,《担保法》中的一些内容与信用担保的现实运行相冲突。

在行业法规方面,原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的有关行业管理规范由于效力有限且缺少细节性和实质性的规定,难以真正达到约束与规范担保行业的目的。

(二)来自协作银行的风险

实行比例担保,在担保机构和银行之间寻求风险收益平衡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在我国,尽管多数担保机构已经通过自身努力与协作银行签订了风险分担合同,但在实际中往往因为银行的优势地位而被迫接受过多风险。

(三)来自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

1操作风险

在我国,担保行业仍属新生行业,并且大多数担保机构在担保人员从业标准上尚缺少足够重视,致使很多担保人员在专业技能和政治素质上并没有达到相应的标准,违规操作和暗箱操作时有发生。

2内部管理风险

首先,担保机构的资金实力是衡量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的重要标准,但现阶段我国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资金来源不足,且大多缺乏后续资金补偿,这无疑大大降低了担保行业的风险承受能力。

其次,我国担保行业起步较晚,在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上还存在很多不足。在内控制度建设上,许多担保机构没有建立起科学严格的操作规程和管理方法,违规操作和操作失误时有发生;担保机构普遍缺乏一套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估体系,难以对受保企业做出全面准确的评价;在风险转移方面,反担保和再担保之类的措施尚没有得到全而建立,操作过程也存在很多不当之处;在风险补偿方面,担保机构内部风险准备金和外部补偿制度都不完善;另外,担保机构对于担保项目的事中监督也过于疏忽,在发生代偿后,也缺乏有效的追偿机制。

(四)来自受保中小企业的风险

1经营风险

中小企业面临的经营管理能力落后、高素质人才缺乏,技术革新和产品研发能力低下以及财务制度不规范、财务信息虚假等经营风险,都加大了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信用风险。

2信用风险

在我国,中小企业信用等级普遍偏低,加上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一些不符合担保标准的中小企业往往会通过瞒报或假报来骗取担保,在获得担保后也往往会改变贷款用途,从事较担保合同具有更高风险的投资,从而增加担保风险。

3“担保对象封闭性”引起的风险

“担保对象封闭性”是指互信用担保的担保对象被限定在会员企业范围之内。在互担保中,会员企业在承担出资义务的同时,也享有被担保的权利,一些经营状况稍差的会员企业也会凭借会员资格而较容易争取到担保,从而加大担保风险发生的可能。

(五)来自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风险

1征信体系不完善

第一,出于自身利益,银行、工商、海关、税务以及司法等部门会对自己拥有的中小企业信息实行“垄断保护”,在加大信息采集难度的同时,也浪费了大量有用的信息。

第二,在征信过程中,中小企业由于信用意识淡薄且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往往存在着不支持、不配合的现象,甚至会拒绝征信工作的开展,

大大加剧了征信难度,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也大打折扣。

2外部信用评级体系发展滞后

我国的信用评级行业虽有一定发展,也形成了一批拥有一定影响的信用评估机构,但是大多数信用评级机构因评级目标范围、业务开展地域、评级人员素质以及技术和资金力量等方面的差异,拥有不同的评级标准,由此造成评价结果难以得到统一;另外,由于征信体系建设的落后,评级过程主要参考受评企业自身提供的信息,信息来源的不够透明,这最终降低了评级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管理建议

(一)明确政府职责

1 加大政府资金支持,杜绝直接干预

首先,政府部门应根据担保机构的担保范围、所处地中小企业情况等给予不同的启动资金支持,并定期和不定期的为担保机构注人补充资金。

其次,各级政府不得以任何名义参与到具体担保项目的运作过程中,更不得强制性要求担保机构提供人情担保和关系担保等。

2提供优惠、激励和配套服务政策

除了直接的资金支持外,政府可以派遣专业人员帮助中小企业改进经营管理、可以组织专业担保队伍为担保机构在内控以及企业治理上提供建议、可以通过减免税收等方式支持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可以给予经营机制较好、担保成绩突出以及风险管理规范的信用担保机构一定的奖励。

(二)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宣传教育

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加快修改和完善《担保法》,使其对信用担保行业做出统筹性的规范,叫确担保行业的基本性质和地位,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发展提供指导;尽快出台专门针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对信用担保的具体运作规程加以规定。

2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具体可以由当地的担保行业协会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以及考试,在担保从业资格考试中也应重点对法律法规的掌握和理解程度进行检验,使其真正落到实处。

(三)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1完善内部控制机制

一是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在职业道德上,担保行业应加大宣传教育,加强从业人员的责任意识,通过引入奖惩机制,坚决杜绝违规操作与暗箱操作的发生;在专业知识方面,通过培训、从业资格考试、人才互动机制等挑选合格的担保人才。

二是完善担保准入机制,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必须在资信等级、企业治理和发展前景上达到标准,担保项目则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并能确保有稳定的归还资金。

三是科学设定担保指标。比如,担保机构可对不同行业设定不同的单笔最高担保额度和担保期限;根据自己的实力,按 “先小后大、先短后长、先流动后固定”的原则提供担保。

四是加强担保项目监督。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后,担保机构有权对受保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定期了解企业的担保贷款使用情况、经营管理状况和财务状况,并可就此提出相关改进建议;可同贷款银行一起要求企业调整其高风险的战略,甚至让企业提前还款;还可参与企业管理,派驻有经验的专业人员加入到企业,实现双赢。

2完善风险转移机制

首先,推动银、保、企合作,完善风险分担机制。贷款银行与担保机构应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合理设定风险分担比例。

其次,健全再担保制度,适时引入商业性保险。加快组建中央和省级再担保机构,逐步形成中央与省、省与地市间的多层再担保体系。在具体运作上,政府可以委托专业性的富有经验的担保机构运用市场化手段对再担保体系进行管理。另外,可以考虑将商业性保险公司进入信用担保领域,在降低代偿带来的风险的同时有效增加风险管理能力。

3完善风险补偿机制

首先,完善风险准备金制度,通过提取代偿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普通准备金来保证其资金实力。

其次,完善外部损失补偿制度。政府部门在为担保机构注入启动资金外,还应将损失补偿放在重要的位置,就政府部门而言,只要中小企业满足担保标准并且担保机构操作规范且风险可控,那么政府部门在资金上的支持力度越大,中小企业能够通过信用担保获得的融资额度也就会越大。

具体的,各地政府可定期或不定期的将当地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用于补充担保资金,中央政府可设立专项担保资金,及时补充各地因财力不足而间断的担保资金注入;政府可以连同税务部门,抽取一定比例的来自中小企业的税收专门用做补偿金,另外,相关部门还可以定期或不定期的发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国债”以扩大资金来源。

(四)加快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1 完善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建设

一是尽快修改和完善相关

法律,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在明确人民银行的征信主管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对征信市场的监管和指导;制订相关法律制度,规定不配合征信工作的中小企业和部门所应承担的责任,以确保征信工作顺利开展,对征信系统包含的信息内容、信息采集方法、保密措施、使用范围做出具体的规定,提高征信系统运作效率。

二是加强各部门合作,银行、工商、海关、税务、司法等部门应打破行政藩篱,实现信息的共享,以确保信息的完整和有效。

三是加强征信宣传力度,严格信息保密制度。征信部门可以召开由相关部门和中小企业参加的征信系统建设座谈会,以加大征信系统重要作用的宣传。另外,信息采集和使用过程中的保密制度建设也应及时跟进。

2建立科学的外部信用评级体系

首先,各方应积极参与评级体系建设。政府部门作为统筹者,应积极为评级体系的建设提供有利的外部环境,对评级机构的合法性、独立评级权利、准人和退出机制以及业务操作规程等做出具体的规定,使信用评级有法可依;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利用其资源优势,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参与信用评级,并通过使用评级结果,扩大评级机构的公信度和影响力,对评级体系的改进提出意见和建议;中小企业应尽力提供真实信息,对于一些存在怀疑的信息应主动向征信人员说明,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干涉评级工作,更不能使用强制或贿赂手段要求提升其信用等级;评级机构在开展评级工作时应做到独立、公正、公平,不能因评级对象的强迫或者贿赂而做出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级。

其次,评级机构应加强内部队伍建设,提高评级人员的专业技能和道德素养;改进评级方法,通过建立科学的评级指标体系来保证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维护和管理信用秩序,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

一方面,严厉打击失信行为,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中小企业,在一开始可以实行劝诫、警告和信用披露的方法,若屡教不改,则可以对其使用更严厉的措施,比如实行信用限制或逐出机制,剥夺中小企业一切依靠自身信用得到发展的权利。

另一方面,奖励守信中小企业,对于具有良好信用等级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提供贷款和担保上的优惠、免费提供管理、技术以及生产上的指导、将更多的投资机会向其倾斜等,让中小企业感到“信用第一”,有效提高整个群体的信用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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