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3 15:22:4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互联网消费金融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金融隐私权指自然人控制并排除他人干涉其本人金融信息的能力,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包括个人的家庭地址、单位性质、消费记录等。消费者在进行网上支付、网上理财、网上融资或借贷时,部分个人信息如身份证号码、财产状福建金融2015年第02期况、收入状况、开户银行及账号、申请信用及偿还情况等,是必须要填写的内容。如果不对这些信息的搜集、使用加以限制,势必影响消费者的正常生活。而且,这些信息的存储、传输、处理和使用都是通过网络进行的,信息被截获篡改的风险较大,在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处置依据的情况下,容易导致消费者隐私权的纠纷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资金财产安全权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中,资金财产安全不受侵犯,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之一。2013年6月,天弘基金与支付宝联合推出的“余额宝”,由于其灵活性和高收益率受到消费者的热捧。截至2013年12月31日,余额宝的客户数已达4303万人,规模为1853亿元,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及互联网金融交易规模之巨大由此可见一斑。在如此大规模的金融交易背景下,一旦出现网络技术漏洞,消费者的资金安全权很可能被侵犯,进而威胁整个社会的稳定。
(三)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
知悉真情权是指通过互联网金融手段购买金融产品或服务过程中,消费者应当享有获得服务内容、规格、费用及其他相关金融必要知识或信息的权利。相应地,金融机构或者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该履行向消费者告知产品/服务实情、提供信息咨询等义务。例如在P2P网络借贷当中,交易双方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由此可能导致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网络借贷平台有义务向客户提供准确有效的信息,包括交易对象的身份确认、借款使用情况、债权人的资产变动情况等。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作为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另一项基本权利,自主选择权是指在遵照基本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金融消费者可以按照个人意愿自主选择网络金融平台和交易对象,并决定消费方式、消费时间等。但目前由于我国缺乏相应法律约束,个别互联网金融企业存在强制消费者支付结算方式的行为。如在淘宝网购物并用信用卡进行网上支付时,页面会出现“同意开通快捷支付”的字样,而且没有复选框,不给消费者选择是否开通快捷支付的权利。只要消费者进行网上支付,就必须开通快捷支付功能,这明显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五)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公平交易权要求互联网金融机构或企业应当遵循公正、平等、诚实守信等基本原则,不得强行向消费者提供或推销服务,不得在合同或法律关系制定中规避义务;在收取服务费等费用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符合行业收费标准。在互联网金融背景下,若交易条件发生变化,消费者和互联网金融企业或金融机构所掌握的信息并不对等,部分企业或机构在与消费者确定法律关系时,会利用免责条款来免除自己的责任,转嫁风险,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没有与之商讨的余地。
(六)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
当个人财产在网络金融交易活动中遭受不法侵害时,消费者应享有向对方获取赔偿的权利。若诉求得不到满足,消费者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讼,或聘请法律工作者为自己诉讼,以法律手段切实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然而,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还不太完善,特别是部分互联网金融活动的监管主体不明确,容易导致监管空白等问题。同时,由于相关法律制度缺失,消费者的依法求偿权难以得到保障。
(七)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享受金融服务权
消费者有享受互联网金融企业或金融机构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的权利。相较于传统金融服务的面对面交流,互联网金融服务主要依靠网络渠道,一般通过网上客服或机器人客服来提供服务,沟通交流受限。特别是机器人客服,提供的是针对某类咨询的标准化信息,使消费者难以享受到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缺陷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均成立了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开展了富有中国特色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探索。部分商业银行,如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等也相应设立了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或专门的负责机构。但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起步较晚,尤其是对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而言,还存在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监管真空、消费者投诉与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等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滞后
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立法相对滞后,还没有出台互联网金融方面专门的法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仍处于粗放型阶段,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采集和使用、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等方面的配套法律制度还没有建立。尽管我国已有部分金融法律原则性地提到要保护或者维护存款人、投保人或投资者等的合法权益,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但在具体规范设计上却少有直接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如果没有出台专门、明确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便难以得到完善的法律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性更是难以落实。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存在真空地带
互联网金融突破了传统金融业的分工和地域限制,跨行业组合的金融创新层出不穷,日益多元化的金融产品及服务类型致使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行业间的业务边界呈现模糊化态势,这势必对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和按行政区域设置监管机构的体制带来冲击,容易出现交叉监管和监管真空。而且,当前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滞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由于缺乏统一的行业规划和行业技术标准,金融机构各自为政,网络金融认证大都采用自身的认证体系,数据加密、传输安全等技术参数参差不齐,金融机构可能通过先进技术规避监管。随着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进入互联网金融行业,金融监管也面临更大的挑战,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消费者权益因此更难得到保障。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投诉与纠纷解决机制尚不完善
目前在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投诉受理机制还不完善,特别是消费者的投诉受理与纠纷解决途径未能有机衔接,消费者的诉求难以得到及时解决。为此,需要建立统一的权益救济渠道和具有约束力的切实措施,否则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性会大打折扣,进而影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相关建议
(一)加快相关立法,使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法可依
建议尽快制定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条款。特别是基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建议在该专门的法律条款中,将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以单独条目形式列出,明确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消费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权益保护范围、保护程序和救济途径,明确实施权益保障的主体机构及其职责、权限和监管措施等。同时,加快互联网金融相关立法,设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机构形式、准入门槛和破产处置措施、业务范围、信息采集标准和使用范围等,规范互联网金融业的发展,从法律上有效保护互联网金融领域消费者的权益。
(二)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创造良好的环境
建议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加强事前风险监控,建立更为严格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或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确保互联网金融业有序竞争、健康稳定发展,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此外,监管机构应督促互联网金融企业或金融机构建立更为完善的内控制度,加强风险识别,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三)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制度,完善事后救济机制
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和互联网金融企业、金融机构搭建交流平台,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协调制度。同时,根据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特点,有效整合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受理与纠纷解决方式,建立统一的金融消费者权益救济渠道,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一、绪论
(一)研究背景。产业互联网主要是新的数据类型出现,互联网行业称之为交流型数据,主要解释人与人,人与物之间的关系,之后通过综合整理生产、资源配置和交易效率的提升推进产业发展,通过传统企业与互联网的融合,寻求全新的管理与服务模式,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体验。
(二)研究现状。国外对企业创新能力测评体系建立的相关研究还处于探索性阶段,国外研究团队大部分是对技术创新能力体系的研究,关于企业综合创新能力测评体系的研究比较少。所以,现在越来越多国内外的专家学者看到了这种现象并一致认为,企业综合创新能力涉及与企业相关联的诸多因素,并且这些因素相互影响,形成了一个系统性、综合性的有机体系。此外,企业创新能力的形成和发展的结果也是这些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三)研究意义及主要内容
1.研究意义。创新在使企业竞争力不断增强的同时也使得国家的竞争实力切实得以提高。京津冀中小企业已占京津冀企业总数的95%以上。国内现有的评测体系大多只针对大企业,其部分评测指标并不适用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想要从如此庞大的数目中脱颖而出,乃至与行业内的龙头企业相抗衡,就必须不断地通过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来增强自身的竞争力。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到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性。但我国现有的测评体系大多并不适用于中小型企业;且互联网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应当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指标列入体系中。本团队可以熟练的应用数学分析和相关的分析评价体系的方法,根据现有体系的不足与缺陷,并结合团队调研的成果,总结出一套适用于中小型企业的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同时发挥专业特色,开发出一款具有创新能力测评功能的软件。
2.研究内容。(1)基于产业互联网的大背景下调研京津冀中小企业现实状况。对现有体系和京津冀中小企业分别进行调研,分析调研数据,并结合专家给出的意见分析现有中小企业的测评机制尚存在不足。
(2)京津冀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指标体系研究。构建关于企业创新能力影响因素的权重矩阵,运用权重矩阵对每个因素的权重进行分析,重分析,对每次制定测定标准都进行科学的论证,让项目设置的标准在最后建立有据可依,具有科学性、全面性。
(3)构建基于产业互联网的中小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模型。结合产业互联网,分析企业创新机制,并分别对其进行研究分析,最终构建出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模型。
(4)进行实证调研。针对中国南方比较发展较好的地区,比如上海,深圳地区进行调研,对比其与京津冀地区的差异。分析京津冀地区中小企业的优势与不足,并提出对策。
二、评价京津冀中小企业创新能力理论基础
(一)企业创新能力的含义
企业创新能力指企业通过应用科学方法及管理层人员的智力为企业创造盈利,进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能力。具体包括以下三点:一是企业在技术上能够将策划转变成产品,要求企业拥有足够的技术创新力;二是生产出的产品能够被消费者认可,需要企业拥有能够说服消费者的I销能力;三是企业高管可科学化管理创新过程、并能获得相应回报的能力。
四、企业创新能力指标综述
本文对于调研数据和专家意见的处理,主要是经过对原始数据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得到综合数值与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评价体系中各个指标的权重做乘积,得到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一个综合评分。该评分可以用来进行中小企业间的横向比较京津冀大型企业,从中可以找到自身在自主创新能力上的欠缺方面,从而对企业内部的创新相关方面进行针对性较强的改进。
五、结论
本研究最后得到的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测评体系可以优化补充现有体系在产业互联网方面的漏洞,让整个评价体系更加趋于完善和精准。在京津冀共同发展的大背景下,推动产业互联网的发展,为企业本身对市场情况变动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参考文献:
[1]陈明炜 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体系研究[D].大连理工大
学硕士论文
[2付腾 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研究[D]
湖北大学硕士论文
[3]魏末梅 企业技术创新能力评价体系与 法的研究[D]重庆
大学硕士论文
[4]张凤杰,陈继祥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评估指标体系
研宄[J]上海管理科学
[5]裘俊杰,周鸿勇 浅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J]
管理观察
[6]戴西超,张庆春 综合评价中权重系数确定方法的比较研
究[J]理论探索
[7]Berry,D Expert Systems-Human Issues Chapman&Hall
资金支持:河北金融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
资金支持:河北金融学院大学生科学研究项目(DXSKYY2016021)
资金支持:2016年河北省统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2016HY21)
作者简介
刘德寰,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信息协会市场研究业分会会长,中国市场信息调查业协会市场研究分会会长,第一象限市场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学术顾问,北京大学市场与媒介研究中心副主任,哈佛大学访问学者,社会学博士,著名市场研究专家,26年市场研究经验。研究领域主要有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研究(手机电子商务、网络游戏、数字阅读、社会化媒体、LBS、互联网生活形态研究等),品牌研究,满意度研究,商业地产、汽车、媒介、时尚研究,市场与媒介分析,市场研究方法。
2007年被选为“北京大学十佳教师”,2008年被评为北京市“百人工程”学者,著作《年龄论》于2010年获得教育部第五届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三等奖。
主要著作有《年龄论》、国家重点教材《现代市场研究》(主编)、《市场调查教程》(合著)、《市场调查》、《社会调查的理论基础与实用方法》(合著)、《中国人读书生活透视》(合著)和《希望工程调查》(合著)等;发表了《关于问卷的题型设计》、《网络依赖的影响因素分析》、《年龄变量在数据分析中的应用》等40余篇论文;自1990年以来,共从事各种科研项目30多个,市场研究项目100多个,处理各种类型数据260多种。
季飞,毕业于北京大学,十多年从业经验。一直专注消费者研究与营销管理领域,拥有研究机构、企业与媒体工作经历,现聚焦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研究。
李夏,第一象限市场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分析师,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012届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广告、媒介经营管理等,关注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行业发展。
崔凯,北京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011级博士研究生,第一象限市场咨询(北京)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师从刘德褒教授。研究方向为传播学研究方法、互联网与移动互联网研究。2010年中国市场研究宝洁论文奖学生组一等奖,焦点小组主持人。
内容简介
刘德寰等编著的《透视电商(网络购物消费者研究)》在梳理网络购物历史发展脉络的基础上,对网络购物消费者进行了历时一年的调查与研究,通过严格、系统的建模与数据分析,全面展现了网络购物在当今时代下的行为与特点,描绘了市场竞争现状,挖掘了市场上主流电商网站的优势根源,最后总结与展现了网络团购市场的历史与现状。
《透视电商(网络购物消费者研究)》为电子商务、互联网从业者、爱好者和关注者提供了解读网络购物市场最全面的视角。
中国什么都是一窝蜂,电子商务也不能免俗,一窝蜂地上,一窝蜂地倒。屹立中的与倒下去的都成为街谈巷议的谈资与生活的风景,有的可叹,有的可悲,有的可惜,有的可敬。刘德寰等编著的《透视电商(网络购物消费者研究)》全面展现了网络购物在当今时代下的行为与特点,描绘了市场竞争现状,挖掘了市场上主流电商网站的优势根源,最后总结与展现了网络团购市场的历史与现状。
目录
序
第1章网络购物的前世今生1
1.1何为网络购物2
1.2网络购物的初创与探索发展4
1.2.1网络购物在世界:探索萌芽,创新延展4
1.2.2网络购物在中国:落地生根,蓬勃发展7
1.3三分天下:世界网络购物市场现状12
1.3.1欧洲:网络购物的起源地14
1.3.2美国:全球第一大网络购物国家17
1.3.3亚洲:增速最快、潜力最大的网络购物市场21
1.4走向繁荣: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现状23
第2章网络全面渗透消费生活30
2.1概述:消费与网络购物消费31
2.1.1关于消费者行为的相关研究31
2.1.2消费文化演变带动消费方式变革33
2.1.3网络购物:多样方式寻求消费“满意解”34
2.2消费者的第一次网络购物35
2.2.1时间:2003年前的缓慢推进与2003年起的迅速扩张36
2.2.2品类:启蒙于图书音像,繁荣于服饰日用38
2.2.3网站:淘宝是网站扩散里程碑40
2.3逛:消费者的网站浏览偏好41
2.3.1“不动窝儿”的每日一逛41
2.3.2分享黄金时间42
2.3.3“逛”无局限44
2.3.4网购浏览的固化习惯46
2.4买: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习惯47
2.4.1三天一购物:网络购物的消费次数48
2.4.2实体消费的替代:网络购物的消费金额50
2.4.3移动互联时代的网络消费51
2.4.4消费习惯向网络转移:网络购物的消费类别58
2.5支付:网络付款方式与金融品牌选择64
2.5.1支付多样化与线下到线上的转移64
2.5.2方兴未艾:网上银行的消费者使用情况67
2.5.3初露锋芒:手机银行的消费者使用情况71
2.5.4朝气蓬勃:第三方支付的消费者使用情况76
2.5.5安心落意:货到付款的支付方式82
2.6选择:影响消费者网购选择的因素83
2.6.1所见非所得:网络购物存在的问题83
2.6.2价廉胜物美:消费者选择购物网站的关注问题85
2.6.3价格战外的选择:最具吸引力的优惠活动86
第3章市场弄潮儿——网购品牌的竞争与共荣87
3.1网络购物市场上的品牌88
3.2认知:网购品牌竞争第一步92
3.2.1消费者的品牌记忆93
3.2.2品牌知名度106
3.2.3品牌墓地111
3.3选择:消费者的品牌浏览与购买122
3.3.1逛品牌122
3.3.2挑“卖家”131
3.3.3消费者的推荐“卖家”148
3.4品牌的吸引力149
3.4.1网购品牌的消费者行为转化吸引力150
3.4.2网购品牌的消费者购买吸引力153
3.5品牌综合实力评价——第一象限指数154
3.5.1第一象限网购指数(UP指数)154
3.5.2第一象限下期发展预测指数161
3.6周边产业的兴起:购物导航比价品牌情况164
3.6.1购物比价网站知名度166
3.6.2购物比价网站的消费者使用选择168
3.6.3购物比价插件的消费者使用选择170
第4章网聚人的力量——网络团购市场微探172
4.1网络团购:网络购物的新形态延展173
4.1.1网络团购的概念重构173
4.1.2网络团购在世界174
4.1.3网络团购在中国182
4.2消费者的团购行为与习惯188
4.2.1网络团购的消费次数189
4.2.2网络团购的消费金额190
4.2.3网络团购的消费品类190
4.2.4消费者看网络团购191
4.3网络团购市场品牌研究193
4.3.1消费者的网络团购品牌认知196
4.3.2消费者的网络团购品牌选择204
4.3.3网络团购品牌综合实力评价——第一象限指数214
4.3.4入口整合:团购导航网站的出现与发展218
附录关于研究方式的说明224
参考文献227
一、背景分析
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上,就提出了利率利率市场化的基本设想,十六届三中全会对利率市场化的改革更是进行了纲领性的论述“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建立健全由市场供求决定的利率形成机制,中央银行通过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市场利率”。从1996年我国放开同业拆借利率开始,利率市场化已走过了十几个年头,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国际竞争的需要,继续深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已成为当前金融体制改革中的重中之重。2012年6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允许存款类金融机构将存款利率最高上浮到存款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利率从之前的最多下浮到0.9倍变为0.8倍,这标志着我国新一轮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开始。近年来,国内各种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传统电商从支付宝开始进入金融领域,直接与银行的核心业务展开竞争。互联网金融提升货币流通速度,扩大货币乘数,提高通货膨胀对货币供应量的敏感性;同时增强支付功能、提高资产流动性,推动利率市场化。谁也没能想到一个“宝宝”正带来的一场蝴蝶效应掀起了前所未有的存款竞争。
二、国外经验借鉴
美国和日本的虽然进行不同种形式利率市场化的改革之后,利率的变化趋势却都是大致相同的,都是基于竞争的压力先升高,各大银行抢占市场份额,随着资金成本的不断提高,利率又直线下降,造成了资金脱媒的现象,市场继续自动调节,利率回升,最后趋进于0。
通过对美国、日本的市场分析,可以总结出利率市场化对于金融市场的影响:(1)改革初期,利率波动特别大,对中小型银行的影响力增加,促使其开发不同品种的货币基金来满足市场的需求,中小型银行的融资功能得到进一步的发挥。(2)利率市场化使市场有了资金定价的自,提高了银行业和小型融资机构的竞争力,增加了商业贷款定价的灵活性。
三、中国互联网产品具体运作
互联网正在革命性地改变着传统金融的面貌。一方面国内金融机构主动利用互联网平台改造传统业务模式,另一方面互联网公司依赖技术和平台开始渗透到金融领域。自从利率市场化这扇大门打开之后,互联网的各类“宝宝”们层出不穷,这些类宝宝虽然不属于活期存款,但其大部分拥有活期存款的性质且利率要高出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十余倍。接下来,就简单分别介绍一下互联网产品余额宝和银行产品薪金煲。
3.1余额宝
余额宝是由天弘基金和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打造的一项余额增值服务。其本质就是一款T+0的货币基金产品,此产品依靠支付宝强大又广泛的平台资源,快速归依短期、小额的支付宝支付类资金,使用户不但能获得货币基金投资收益,同时这些资金可以用来随时支付用户网上消费的金额。余额宝的优势分析:
(1)T+0支付功能融入用户消费领域:传统的货币基金赎回需要T+1或T+2日,作为现金管理工具不够便捷。而余额宝通过基金公司垫资实现客户赎回时资金可以当天到账的T+0功能,并将其融入到客户消费领域,进一步提高了货币基金的流动性,并实现了增值。
(2)以支付宝为第三方支付的网络平台宽广:我国居民活期存款余额约16万亿,其中有部分对收益较敏感,而且支付宝作为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拥有超过8亿注册用户,日均交易额超过45亿,全年交易额达到1.6万亿,占到我国2012年居民消费额的8.6%。
(3)理财门槛低:从支付宝的网站数据上显示,21岁至30岁的人群占58%,这些用户大部分都没有一定的存款且缺乏投资理财经验,所以余额宝不限投资金额、不限投资期限、随时可用的特点,降低了理财门槛,使更多的闲散资金聚集,更多的用户参与理财。
3.2薪金煲
谁也没能想到,今天的“余额宝”们掀起的是一场金融革命。从起初的“抢存款”,到现金规模上冲2500亿,余额宝以一个代表的身份为互联网金融正了名。因此,银行业面临着更大的竞争压力。中信银行率先回击推出薪金煲业务,第一天利率高达9.4%,吸引了中小客户的眼光,下面就介绍一下中信薪金煲:2014年5月,中信银行与信诚基金合作推出“薪金煲”业务,对接信诚薪金宝货币基金。客户资金可自助转换为货币基金份额,通过银行垫资,实现货币基金的ATM机直接取现以及直接刷卡消费功能。“薪金煲”在5月中旬信诚薪金宝封闭期结束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发行。相对于其他宝宝类产品,它的最大的特色是:它的申购和赎回采用“全自动”模式,顾客只需一次性签署中信银行“薪金煲”业务开通协议,设定一个不低于1000元的账户保底余额,无需客户主动购买,账上保底余额之外的活期资金将每日自动申购货币基金,而当客户需要使用资金时,也无需再发出赎回指令,中信银行的后台会自动实现倾向基金的快速赎回。薪金宝的推出,是银行业的一个突围。这种类似活期货币基金的模式会导致银行自身损失部分活期储蓄的利润,但也可以聚集其他闲散资金。银行业推出的此类基金相比于互联网的基金有很大的优势:
(1)支付功能的拓展,尤其是供实时取款以及实时转账功能的产品,在货币基金流动性上已经与现金趋同,是打通了宝宝类产品的最后一公里。
(2)安全性更高,相对于互联网环境的不稳定性,实体商业银行的优势是毋庸置疑的。互联网虽然方便简单,但是网络安全问题依旧没有解决。
(3)信用性更高,余额宝中虽然每户平均2600元,但基本都是尝试的态度,大额资金存放更多会考虑“安全”,银行背后有政府的信用担保,多年经营的信用积累,这是支付宝无法比拟的。
四、本文小结
本文从我国利率市场化的进程背景、国外经验的介绍和国内相关货币基金产品的兴起、具体运作来探析我国利率市场化的现状,及未来的趋势。结合国外经验和中国现阶段状况,我认为对中国利率市场化未来发展有以下几点启示:
(1)渐进式改革是中国利率市场化的理性选择。美日长达16年的改革经历告诉我们,利率市场化不是一蹴而就,而是循序渐进的过程。
(2)金融创新是利率市场化的有力推进者。余额宝虽然作为货币基金出现,但是却给传统银行业的活期存款业务带来了巨大冲击,进而推动了银行业对市场利率的敏感性。
(3)金融脱媒是不可避免的过程。银行脱媒的浪潮不会因利率市场化、存款利率上升而改变。应通过加快资本市场建设,使之与银行脱媒节奏相匹配,减轻银行存款及信贷压力,防范银行为了弥补利息损失而从事高风险信贷业务。
目前,不论是互联网还是商业银行都在进行个性化的产品竞争,毫无例外,这些产品都是利率市场化的最有利推动。在金融产品不断创新,国家监管当局的有效完善制度下,我国的利率市场化进程会渐近式稳步前进发展的。(作者单位: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花溪大学城贵州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陈劲松,《利率市场化与我国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博士论文
[2]李程,《利率市场化与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博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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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肖欣荣,伍永刚,《美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对银行业的影响》,2011.1
一、互联网金融理财概述
(一)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含义与特点
自2013年6月余额宝上线开始,互联网金融理财就开启了振兴之路,各种金融理财创新模式竞相发展,中国进入全民理财时代。理财,简单来说,就是对自己的财产和债务进行管理,以实现财务的保值、增值。互联网金融理财其实就是金融理财与互联网的结合,就是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各种互联网平台,实现金融消费者的理财目的。目前,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众多,涉足货币基金、保险、借贷等多种领域,截止2014年7月,互联网理财产品用户规模达到6383万,使用率为10.1%。
互联网金融理财有如此规模是因为其具有传统金融理财所不具备的特点,以余额宝等宝类产品为例。第一,手续简单、操作方便。余额宝是支付宝公司推出的,与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对接的余额增值服务,已有支付宝账户的用户只要将账户内资金转存至余额宝内,就意味着购买了增利宝货币基金进行投资,就可获得基金增值收益。第二,投资门槛低、实现零散化理财。余额宝转入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即其对接的货币基金的销售起点是1元,有别于以前传统基金1000元甚至更高的认购金额,大大降低了用户的投资门槛,调动其理财积极性,广泛吸收了社会零散资金。第三,当天结算、收益透明度高。收益当天结算,对于用户来说,在手机上打开操作界面就可以随时关注账户收益情况。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的风险
互联网金融理财相比传统金融理财有许多优势,但也存在着许多风险,除了理财的市场盈亏风险之外,还有其本身特有的风险。
1.网络技术安全与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建立在网络技术的基础上,其理财平台的管理运行都需要强大的技术支撑,一旦网络技术出现问题,导致系统瘫痪,不仅影响产品信誉,严重地还会损及用户利益,发生纠纷。同样,由于互联网金融理财操作简单,一旦系统安全出现问题,极可能出现用户资金丢失、被盗的情况,甚至会导致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损及用户权益。
2.流动性风险。流动性是指资产能以一个合理价格顺利变现的能力。以余额宝为例,其收益率越高,资金赎回的比率就越低,其流动性就越好。而余额宝初期产品讲求的是“T+0”即时赎回,即账户资金能随时消费和转出,而账户内资金实际已投资于货币基金,这就使支付宝公司要用自有资金或客户备付金先行垫付赎回资金,而2010年央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因此,一旦出现用户扎堆赎回或巨额赎回资金的情况,余额宝的流动性就可能出现问题。虽然,支付宝公司针对余额宝用户又推出新的定期理财产品以吸引客户分流资金,但这种流动性风险依然存在。
3.法律风险。还是以余额宝为例,在其推出之初,大肆宣传“保本保底”高收益,资金被盗全额补偿等等,但却没有对余额宝的运行做出详细说明,也没有任何的风险提示。虽然在后期余额宝撤回“保本保底”的宣传承诺,也做出风险提示,但提示字句过小颜色过浅,并不足以引起警示,再加上相关法律的缺失,一旦发生纠纷,影响及后果难以估计。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并没有建立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制,互联网金融整个领域及其各个方面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监管问题,对互联网金融理财的监管也是如此。
(一)监管主体不一,监管权责不明
中国人民银行自2010年起就相继出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等法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规范等进行管理,也就是说支付宝公司的支付业务是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而余额宝是与货币基金对接的余额增值服务,应是由证监会进行监管。这意味着支付宝公司依据业务的不同,接受不同监管主体的监管,但是,由于余额宝账户中的资金可以自由消费、流转,如果没有对监管主体的监管权责依照具体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很可能出现监管空白或重叠的情况。甚至由于对理财机构的资金流转等监管不严,还会给犯罪分子以可趁之机,使其利用互联网理财的隐匿性和便利性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二)平台定位不明,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
支付宝公司在《余额宝服务协议》中作出特别提示“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仅向投资者提供资金支付渠道,并非为理财产品购买协议的参与方,不对理财产品购买协议的协议方的任何口头、书面陈述或者向支付宝网上传的线上信息之真实性、合法性做任何明示或暗示的担保,或对此承担任何连带责任……本公司亦无义务参与与理财产品协议交易资金划转及支付环节之外的任何赔偿、纠纷处理等活动。”也就是说,支付宝公司仅将自身定位为支付平台,并不参与实际交易。但有人认为,支付宝公司在此交易中充当委托人的角色,即用户将资金置于支付宝账户中由支付宝公司进行管理,支付宝公司选定基金管理公司与其合作,再由基金管理公司对用户资金进行投资。到底支付宝公司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应如何定位,其是否如其单方的服务协议说明的那样不承担任何责任?另外,余额宝推出一年多来,取得成绩的同时也出现过多起用户信息被盗、资金被盗刷事件,暴露出他们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不到位、技术安全不过关等一系列问题。
(三)信息披露不充分,风险提示不足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其他义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做出了相关规定,保证投资人能够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披露内容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托管协议、定期报告、重大事件报告、资产与份额净值、申购与赎回价格、基金发行与运作信息披露等等,而余额宝只在开通界面上设有小字的介绍链接,用户需要点击若干链接之后才能了解部分信息资料,甚至在开通账户之后在余额宝界面也不能查找到相关信息,难以充分保障用户的知情权。此外,宝类产品大多仅在界面下方显示一行“货币基金不等同于银行存款,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浅色小字作为提示,既没有更加详细的说明,也不足引起用户的重视。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理财法律监管的对策
互联网金融理财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对其监管应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之内,除此之外,针对具体问题还要作出特殊的监管规制。
(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般规制
1.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构建体系化监管制度。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必须制定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完善互联网金融立法,依据明确的监管法律确定监管的原则和规范,确定监管主体及其职责范围,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从国际上看,各国对不同的互联网金融类别实行不同的监管,例如,美国对第三方支付实行功能性监管,实行较为严苛的监管方式,相反,欧盟国家对第三方支付实行机构监管,实行比较宽松的监管方式。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根据国情和市场发展需要,选择妥适的监管路径,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2.强化监管重点,鼓励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做到主次分明,将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放在首位,以此为中心加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强化市场准入和信息公开制度,建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同时,充分认识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创新对促进金融业和市场经济发展有重要的积极意义,因此,要在审慎监管的同时,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这其实也是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提出的特殊要求,要求我们建立的监管机制,既要灵活规定不限制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发展,又要能将未来出现的创新发展纳入监管范围之中,使互联网金融能健康积极发展。
3.重视行业自律管理,加强各部门协作及国际交流。互联网金融监管必须依托已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进行自律管理,通过联合设立专门互联网金融网站,分门别类地列出相关互联网企业的机构设置和信用等级,开设通报板块和投诉专栏,对违规企业公开通报,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将投诉结果予以公开,以此来约束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行为。由于网络的隐匿性,互联网金融很有可能成为投机者和犯罪分子进行不法活动的工具。因此,在加强监管的同时必须注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不仅是监管部门之间,还包括与其他政府部门、司法部门的协作,同时,由于网络的即时性和跨地域性,还必须加强国际间交流合作,做到统一监管、共同打击犯罪。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监管的具体规制
前言:信息技术水平和经济的腾飞,是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快速发展的前提条件。目前,互联网金融已经占据了金融界的半壁江山,网络经济、网络营销、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也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继续发展。借用网络信贷平台迅速崛起的信贷公司,和银行合作打造第三方支付的支付平台,这些金融业务已经成为了国内金融业的新革命,如何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是我们当前需要探索和考虑的问题。
一、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几大风险
1、技术方面的风险
计算机技术本来就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如果计算机网络遭到蠕虫病毒、木马病毒或黑客的入侵,很容易使病毒在网络道上蔓延,不仅使客户个人信息和遭到外泄,严重的可能造成资金损失,威胁到整个互联网金融交易系统。因此,技术方面的风险,已经成为了互联网金融所面临的一大风险。
2、运营风险
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平台,互联网金融虽然在先前不被人们认可,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网络的认识,互联网金融开始被人们逐渐接受,有一些企业管理者愿意拿出一部分资金投身于互联网金融中,但是,由于定位的错误以及经验上的不足,企业互联网金融的运营模式不符合社会环境,导致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总是碰壁,一些资金实力不足的企业终究被互联网金融的大市场所淘汰。笔者认为,其终究的原因是因为这些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缺乏创新性,无法紧跟时代潮流,因此才会被互联网金融所淘汰,互联网金融的运营风险也是相当大的。
3、法律风险
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出完善的法律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和干预,国家法律对于金融业的管制主要体现在对传统金融行业的管制上,法律监管上的几乎空白,使互联网金融面临着巨大的法律风险。部分企业从人员素养和运营模式上都钻了法律的空子,使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给社会公民以及国家带来较大的损失。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探析
1、互联网金融个体理性并不代表集体理性
货币市场基金+第三方支付互联网金融产品里,投资者所购买的是货币市场基金份额,虽然,在这种产品里投资者能够随时随地通过网络赎回自己的钱财,但投资者还需要付出相应的折扣才能将这些资金在市场中卖掉,从而产生了流动性转换以及期限错配等问题,一旦互联网货币市场的波动变大,这时投资者将会选择赎回资金来防范风险,这从集体行为而言不是理性的,但是从个体行为而言却是理性的。
2、互联网金融用户量庞大,需要通过法律监管来防范问题
由于用户数量和资金数量的巨大,互联网金融一旦出现问题,很难通过市场来处理和解决问题。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业务如果还涉及到清算,一旦公司或机构破产,将会使互联网金融的基础设施受到严重损害,使互联网金融系统承受巨大的风险。比如:余额宝和支付宝由于业务规模与资金规模大,用户多,其系统的安全性也会非常高。
3、互联网金融中可能存在非理及欺诈行为,需要政策监管
由于利益驱使,金融机构和工作人员可能会给投资者推荐风险比较高的金融产品,很多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一味的听从金融机构的意见,而对金融产品并没有太多的了解。例如,网络销售金融产品时,为了提升业绩、隐瞒风险,金融机构并没有向投资者详细介绍该金融产品,很多投资者也并不清楚银行理财产品与网络存款、贷款等理财产品有什么不同,严重的,还可能存在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
综上,互联网金融产品需要法律和政策上的监管,我们应当尽快完善监管体系,强化监管理念,通过监管推来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正规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核心原则
1、有效结合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
原则性监管模式是监管当局目前对互联网行业进行监管的主要模式之一。该模式下,监管当局会引导监管对象,而不会对监管对象提出太多的要求,也很少干预或介入监管对象的各项金融业务。全靠监管对象的自身规范,监管当局在监管的同时会重视是否完成的监管目标。在规则性监管模式下却是另一种情况,监管当局会利用相关法律法规来对监管对象的业务内容和业务程序加以明确规定,使其强制执行相关规定。相比之下,原则性监管模式和规则性监管模式有自己的优点,也有自己的缺点,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时,可以有效结合两种监管模式,使两者的优缺点得以互补。
2、要重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是互联网监管的重要内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和行为监管两者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很多学者认为,消费者保护在互联网金融行业中就属于行为监管。受到消费者理论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影响,互联网金融机构很可能会侵犯金融消费者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这正是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的条件与背景。为什么要重视和展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呢?我国很多学者对此展开了调查和讨论,有关学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两者之间有着不完全一致的利益,在互联网金融机构发展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行为,使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因此,开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是必要的。
3、实施动态比例监管
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人们都没有对金融监管有明确的定义和阐释,因此,在实施动态比例监管时,我们首先需要理清金融监管的内容。笔者认为,从松到严,我们可以将金融监管划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市场规律,金融企业、当地政府以及行业协会了行业的自律准则,这个准则主要是以自愿的方式实施的;第二个层次是注册,有关企业或者部分可以利用注册这个渠道来掌握相关的机构信息;第三个层次是监管和监督,政府或行业部门要持续监管机构和互联网金融市场,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直接监管的对策,反之则可以不采取直接监管对策。第四个层次是严格的审慎监管,向一些相关的机构提出对资本或是流动性的监管要求,同时有权对现场进行检查。除此之外,市场主体行为本来就会受到法律的约束和监督,因此,我们可以将法律看做是一种广义的监督形式,如果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个人或企业,司法机构就会对这些个人或企业进行依法制裁。
结束语:总而言之,移动通信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推动了互联网金融企业和金融产品的迅速发展。这种新兴的金融模式受到了广大群众的热爱,但是,由于监管上面的几乎空白,其中存在着很多风险,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此,我们一定要加以重视,以核心原则为依据,开展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使互联网金融产品更好的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作者单位:沈阳城市学院(经济学院/金融专业))
参考文献:
[1] 李文龙.引入第三方托管防范P2P网络借贷风险[J].金融时报,2013(12)
[2] 由曦,刘文君,董欲晓.立规互联网金融[J].财经,2014(9)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管理;风险;国际经验
互联网金融是融合了信息技术、移动支付和云数据计算等高科技手段和传统金融系统的新时代产物。她的出现推动了世界金融业的新一轮飞速发展,加快了货币在全球范围内的周转速度和刺激了世界经济总量的增长,同时也为顾客群体的日常生活中免去了许多麻烦。但由于“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特性,决定了她的风险在制度、法律、技术和操作上要比传统风险复杂得多,并更难防范。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目前存在的风险因素
(一)制度和法律上的风险因素由于我国的互联网金融市场近年来发展过于迅速,国家层面还没有对此市场和体制过于细化地规范,并出台全面的法律法规来加以约束。这导致一些不法分子钻法律的漏洞,侵入法律灰色地带,侵害普通消费者的权益。互联网金融机构和消费者一旦发生矛盾,必定会引起社会舆论导向,给互联网金融产生深远的负面影响,进而阻碍了这个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技术层面上的风险因素互联网金融,顾名思义,互联网技术的成熟发展是互联网金融成功的先决条件,互联网金融对信息技术的依赖程度非常大。但系统设计的主观性、框架的不合理性和一些特发事件都会给她带来技术安全风险和经济上损失的可能性。常见的技术风险有:黑客入侵系统,数据丢失,恶意病毒木马和编程BUG等。
(三)人为操作上的风险因素该类风险因素是我国目前所面临的最大风险因素,主要来源于管理系统缺陷、操作方法陈旧、内部员工欺诈和客户群体相关知识普及不够等。它具有极强的关联性、涉及业务广和可掌控能力弱的特点。在互联网金融上,人为的一点点差错都有可能带来无法挽回的损失。
二、国际上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成熟经验
相对于中国而言,国际上有部分国家凭借着信息技术起步较早,互联网金融市场也相对我国较为成熟。同时,西方先进企业管理制度非常注重风险管理,因此在互联网金融监管方面有着许多成熟经验可供借鉴。
(一)P2P线上借贷市场监管1.英国。线上P2P借贷最早诞生于英国,英国对此监管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由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负责管理借贷过程中的资金安全和公平贸易管理局(OFT)把控中介平台的市场准入,两部门共同负责对P2P线上借贷市场的管理;二是将P2P线上借贷定义为一种消费型借贷,再根据《消费者信用贷款法》对其进行监管。2.美国。美国同中国一样,并没有具体针对P2P线上借贷的法律法规,而是通过参考与之相关的条款来进行管制的。除了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双重管制外,美国P2P线上借贷还受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消费者保护局(CFPB)通过反诈骗、强制信息披露等手段来进行监督。
(二)第三方中介支付机构监管1.欧盟。第三方中介支付机构要想在欧盟成员国设立业务机构,必须申请到电子货币公司或者银行业经营执照。二者择一都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除了拥有一百万欧元的初始资本外还必须拥有自有资金;二是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资金必须列入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业务;三是必须有科学的、合理的内部控制机制,慎重的、高效的行政管理习惯和统一的、标准的会计核结算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2.美国。在美国,第三方中介机构被归类于货币服务机构,并且对这类机构颁发营业执照时就明确规定好了其投资范围、初始准备金和自有流动资金。这类平台把所积累的资金存放在联邦保险公司监管,属于负债业务。除此之外,在正式运营前,第三方中介机构还需要在金融犯罪执行网上完成注册,接受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双重管制。
(三)众筹市场的监管1.欧盟。意大利、英国和德国等国家承认众筹市场的合法地位,并对其实施政府监管。对于众筹市场的规定是,资本数量在500万以下(德国是10万以下)、期限在一年内的产品不用公开募资说明书。其中英国还明确要求,必须得到金融行为监管局的授权后,众筹的股权和借贷模式才能进行运营活动。2.美国。2012年,美国正式对众筹做出相关规定:第一,符合条件的众筹平台不再需要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第二,同意一个项目有多个投资人,但对每个投资人的出资设置一个上限;第三,众筹平台上最多只能筹集100万资金。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新的探讨
(一)健全监管体制首先,努力学习西方国家的先进思想和成熟经验,创建一个互联网金融国际治理组织,让地区和国家的局限不再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处理与控制的障碍,来缩小与西方国家互联网金融的差距;其次,联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三会一行”,组建一个以中央银行和银、证、保监会为主,工商总局、商务部和工信部为辅的互联网金融的全面监控的网络;再次,建立互联网金融市场分级预警机制,用现代数字化管理促进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整体发展,从而提升国内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接着,为了避免内部员工的人为操作失误和蓄意盗取他人隐私信息等现象产生,必须构建一个高效的内部控制及审查体系,由内置外得做到公平及安全;最后,组建一个征信整理部门或者一个高效率的征信团队,确保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二)完善监管法律法规首先,在宏观角度下,根据实际情况,规划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互联网金融发展蓝图,并且着重解决这些难题:1.互联网金融的准入标准具体有哪些?经营范围有多大?和发展底线是什么?2.国内尚缺乏一套官方的行业引导规范和国家标准。3.监督体系不完善,缺乏行业自律协会。最后,目前国内市场由于缺少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法律法规,形成消费者不敢放心投资,企业也不能百分百融资的局面。为此,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以线上P2P借贷市场为例,一是明确P2P借贷公司的准入标准,中西结合,外为内用,建立一套稽查与准入方法;二是参照央行所颁布的《备付金颁发》和《支付办法》中有关条例,确保沉淀资金的安全管理;三是尽早对线上P2P借贷公司的内部风险管理和外部监督等关键性问题形成文书规定。
(三)发展监管信息技术首先,优化互联网金融用户及公司双边信息的认证体系。可以借鉴当前银行系统使用的网络信息识别与认证程序,建立一个更安全更可靠的线上体系;接着,不断更新技术设备和升级病毒库、防火墙等安保软件,提高自身的安全防御性能,来抵御外来黑客入侵和保护客户和资金和私人信息的安全;其次,主动去创新和优化安全控件和监控方式、引入指纹识别和签名技术等高科技防伪技术,来确保互联网金融中各方信息的可靠性和中介平台的稳定性;再次,监管部门还需要构建检测系统,引导线上线下积极合作,构建一个高效率的反欺诈联动体系;最后,要有意识的侧重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两方面的建设,在核心技术环节要安装具有自主性、灵活性和可控性的信息安全软硬件设备。
(四)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和建立消费者维权机构第一,在舆论导向层面,采取有奖问答、有偿征文、宣传报道等交互方式把互联网金融知识在消费者群体中传播,使得消费者养成辨别能力、理财观念及自我保护意识,减少金融诈骗的事件发生;第二,在市场层面,相关部门要力争维持市场信息对称化和公开化,杜绝虚假信息,使得互联网金融产品信息透明,让消费者群体更容易、更便捷、更正确得了解产品的信息。除此之外,互联网金融公司也应该以可视化的图表代替枯燥的文字,以清晰明朗、通俗简约的风格来描述投向市场的产品的回报和风险;第三,在政府层面,应当建立一个给消费者群体提供专门维权服务的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既能有效地帮消费者解决矛盾纠纷问题,使得消费者行驶正当的权益,同时又能在消费者群体中起到一个普及互联网金融知识的官方机构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芬,吴江.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与经济,2013,(11):5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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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几年互联网与金融的发展创新挑战着传统金融行业,深刻地改变着我们的消费习惯、生活方式,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潜力。承德地区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兴未艾,针对该地区互联网金融发展规模及自身特点,本文在地方政府权力范围内倡导实行鼓励、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政策措施,形成法律监管手段为主,经济监管手段为辅的整体监管环境,引导新型经济产品向有序、健康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 承德地区;互联网金融;法律监管
近几年来,网络悄然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逐渐成为另一个多彩的世界。互联网深入到家家户户的同时,相伴而生的许多与网络相关的新事物也冲击着各行各业。2013 年,余额宝问世,互联网首次联手金融,翻起滔天巨浪,影响波及整个金融领域。自此,金融创新层出不穷,针对新型事物,既不能打击,又不能放任不管,全国各地都出现不同金融,纷纷出台监管办法。
河北承德,属津京冀及环渤海经济圈内,区位经济发展优势大,不仅传统经济发展增长较快,新兴的经济形势,如互联网金融也走在河北的前列。早在2012 年,互联网从业者就发起成立承德市互联网协会,成为促进互联网行业发展及与互联网相关的企业分享知识、提高运营成效、创造机会的平台。2014 年11 月,首家互联网金融公司———承德三合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落地承德,为本地企业提供了1000 万授信额度,解决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公司成立当日,便有16 家本市民营企业获益,也是河北省内首批受益于该互联网金融平台的首批企业。
同时,政府层面对金融领域也给予高度重视。承德市政府2015年工作报告指出:“市内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增长17%,外埠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增长14%,保险业承保金额达到8000 亿元,取得了较大幅度的增长。”同时报告指出承德市“金融体制机制不够完善”,强调要“用市场的办法、创新的思维推动发展”,要“多层次运用市场资本”。发展互联网金融,必定成为承德地区金融行业发展的未来趋势,这也是由其自身特点决定的。
首先,互联网金融具有低成本的特点。承德为旅游城市,外来务工人员少,薪金及消费普遍偏高,传统金融企业需付出较多的运营成本。而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求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行完成信息甄别、匹配、定价和交易,无传统中介、无交易成本、无垄断利润。金融机构既节省了开设营业网点的资金投入和运营成本,又不需要柜台服务人员,许多任务都可以通过信息系统由后台服务器自动完成。同时,消费者也可以在开放透明的平台上快速找到适合自己的金融产品,省时省力。
其次,互联网金融具有高效化、多样化特点。互联网金融依托云计算,大数据业务处理使操作流程标准化,提高了消费者的交易效率。例如,申请贷款,贷前调查、审核、发放、还款,全流程网络化、无纸化操作,客户足不出户,只需要在电脑前简单操作即可轻松获取贷款。通过互联网,消费者只要利用电脑、手机登客户终端即可方便、快捷地满足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查询;转账;支付缴费;挂失;水电煤气等公共事业自助缴费;购买国债、理财产品、基金、外汇、贵金属、保险、期货等。
最后,互联网金融具有普惠性特点。承德地区下辖八县三区,3.95 万平方公里,是河北面积最大的地级市,经济品种涉及农、林、牧、副等多种样式。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消费者能够突破时间和地域的限制,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招到自己所需的金融资源。互联网金融可以全面覆盖金融服务盲区的同时,还可以有效整合、利用零散的资金、信息、时间等碎片资源,积少成多,实现规模效应,成为了各类金融服务机构新的利润增长点。
此外,互联网金融在帮助促进承德地区传统银行业的转型方面也助有一臂之力。传统银行积极开展网上业务,如,截止到2012 年,承德工商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用户已达总额的百分之六十。它一方面弥补了传统银行在资金处理效率、信息流整合等方面的不足,一方面为保险、基金、理财产品等金融产品的销售、推广提供新渠道。对于承德地区的小微企业而言,互联网金融可以拓宽他们的融资渠道,降低融资门槛,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承德地区属于山区,传统金融机构网点覆盖能力有限,发展互联网金融可以有效覆盖部分传统金融业的金融服务盲区,为资金需求方与资金供给方提供了有别于传统金融机构的新渠道,提高了资源配置的效率,促进承德地区的实体经济发展,有着普惠金融和民生金融的意义,是实体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
说到金融人们关注的往往是收益,而谈到风险,投资者便将其视为洪水猛兽,避之不及。发展互联网金融将为承德地区带来诸多福利,但同时也存在着问题。金融本身风险较大,加之我国管理机制较弱、消费者保护不足,很容易使得新型的互联网金融走偏道路。
2015 年7 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开始将视线投放到互联网金融的监督上来。虽然如此,但我国还属起步阶段,监管法律法规相当不完善,缺乏准入门槛和行业规范,整个行业面临诸多政策和法律风险,还存在相当大的发展空间。因而,承德市应在统一管理的指导下,根据自身特点,建立地方监管制度,构成网状监管模式,全方位立体式管理,才能引导新型的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首先,建立地方征信制度。我国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相对国外健全的信用评价体系还有很大差距。当前我国信用体系简单、单一,只是单纯地依赖不良信息记录。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根据不良信息记录可以决定是否进行投资,但做到通过不良信息记录有无、多少来判定投资风险却很难实现。
建立全国的征信体系规模大、难度高,但建立地方征信却是不难实现的。承德市应积极建立以大数据分析系统为依据,多层次评级机制的信用评级体系,将网络金融中产生和采集、查询到的大量信息数据,经本人同意后提供给征信机构,建立起完整的信息共享数据库。对信息的提供和使用进行规范化管理,征信机构通过整合与风险管理相关的各类信息,建立起良好的信息管理系统和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其次,改进金融监管方式,实现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监管机构应改变过去那种只注意“事后化解”或者只注重特定时点上的资产状况的做法,逐步做到注重“事前防范”、随时化解风险。鼓励金融机构改善内部控制体系,消除经营中的违规、违纪现象,提高其防范风险意识对不该发放的贷款坚决抵制,严格控制不良贷款的增量。时刻关注、控制、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的风险。
再次,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良性竞争。针对网络金融与传统金融机构以及网络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状况,承德市监管层应出面维护“公平”,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良性竞争。
互联网金融有许多传统金融无法匹敌的优势,具有行业进入门槛低、经营方式灵活且容易复制的特点,新的参与者和参与形式不断出现,竞争激烈。因此,该市监管部门应出台相应政策、措施对竞争手段进行规范,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业务模式创新,并对创新业务模式设立合理的保护期,防范同质化的过度竞争。
此外,建设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丰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资产配置渠道、扩大互联网资本来源,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壮大提供有利的资本成长环境等。
最后,加强预防网络金融犯罪活动。目前,我国已出现多起利用网络贩毒、逃税、腐败犯罪案件,该市应对此加强防范。互联网金融的隐私保护为洗钱提供了便利条件,不法分子很有可能利用网络金融进行洗钱等犯罪活动。如果对于反洗钱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将给政府、国家带来极大损失,为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打击洗钱行为,首先就要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除需电子邮件地址外,还应要求提供信用卡、贷记卡或银行账户等信息,建立详细、完整的客户资料数据库。基于对客户的了解,对大额交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并将交易记录进行一定时间的保存,以便为以后作为法律依据做备案。对于可疑交易账户进行冻结,客户进行详细说明后再采取下一步行动。以书面形式制定明确规定,不得与他人共享账户、不要代替他人转账。并反洗钱的内控程序、对员工就反洗钱开展持续培训的制度安排、合规官的任命和对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指导、建立外部审计程序。
监管部门一旦发现涉及洗钱行为的网络金融机构,应制定明确处罚条例,轻则罚款,重则吊销营业执照、没收与行为相关的财产。
参考文献
[1]芮晓武,刘烈宏主编.互联网金融蓝皮书:中国互联网金融发展报告2014[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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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春丽,王森坚.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规制———以阿里余额宝为视角[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3.
一、研究的意义
理论意义:本文通过从金融中介的理论出发,引入管理学企业核心竞争力理论并以国内商业银行核心竞争力指标框架为标准,从理论到案例,对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遴选甑别,并给出互联网金融背景下商业银行应当坚持的优势和改进的不足,进一步丰富和发展商业银行业务建设理论,提升实效性,实现对商业银行业务和信贷建设的创新发展提供新的理论素材。
实践意义:本文试图激发互联网金融对于商业银行的“鲶鱼效应”,促进商业银行的升级转型,强化商业银行作为实体经济催化剂的功能,使其在信息化和市场化的改革发展中健康稳定的发展;另一方面使商业银行转变观念,努力提升服务水平和创新产品种类,以提高自身的竞争力。
二、国外研究进展
国外关于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研究中,多是关于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技术创新方面的影响。
在国外研究方面,约瑟夫熊彼特早在年就系统性地分析了创新的概念。他认广西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论文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业务的冲击与对策研究为,创新是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建立起生产条件和生产要素的组合。该学着指出,创新包含多种形式,诸如如引入新的工艺方法以及新的技术手段、以及开拓新的市场、创造新产品或服务等各种方面。
在信息技术和金融理念都领先全球的美国,互联网金融最先获得发展,而后在世界范围内开始流行。随着互联网金融在国外的发展,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研究也日益丰富。在借鉴互联网金融模式方面,Thomas Schoberth (2006)等论述了社交网络对于电子商务的积极作用,建议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在线服务时考虑社交网络的影响;Sally Mckechnie(2006)等分析了互联网为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分销渠道的优势;Xin Ding(2007)等研究了线上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设计方案对于消费者的影响。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的风险分析方面,Rui Zhu(2012)等分析了人们借助社交网络进行金融活动的风险;LeeJ.-E.R(2012)等研究了网络购物过程中运用金融支付的风险;Gujun Yan(2013)针对互联网金融融资,提出了对应的监管办法。在互联网与商业银行方面,Mingchi Lee(2009)运用模型分析的方法,分析了网上银行存在的风险点;Dexiang Wu(2010)比较了英、美两国各家大型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的服务质量;Kuo Lane Chen(2012)等研究了银行规模的大小与网上银行的策略的相关关系;Jyh-Shen Chiou(2012)等阐述了网上金融服务和银行实体网点的辩证关系。
三、国内研究进展
国内关于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的研究以谢平为代表,他首次提出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认为互联网金融是既不同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也不同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融资方式。他从三个角度对互联网金融模式进行阐述,第一个角度是支付方式;第二个角度是信息处理;第三个角度是资源配置。陈明昭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集中主要发展模式,并具体阐述了各种模式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李博,董亮具体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三种主要模式,并研究了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宫小林在分析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特征和功能的基础上,重点阐述了互联网金融模式在以下几个方面对商业银行产生的影响,分别是客户渠道、融资、定价以及金融脱媒。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作者认为互联网金融在短期内不可能动摇商业银行的盈利模式和经营方式,长期来看,银行应该借助互联网进行创新、关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的研究以陈一稀为代表,他从价值基础、商业逻辑、财务模型等方面研究了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的特征。然后按照四种创新方式,如支付方式创新、渠道创新、投融资方式创新和金融机构创新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赵昊燕首先介绍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特点,其次分析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以及面临的问题,进而提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对策。
在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研究方面,国内学者做了较多研究,但由于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影响的直接数据难以获得,因此研究停留在定性研究上,尚无实证研究文献。袁博,李永刚,张逸龙在分析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的基础上,研究了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去中介化”、“全智能化”和互补共赢”,并指出商业银行应立足自身优势和条件积极应对互联网金融产生的冲击。赵南岳首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征进行分析,进而深入研究其对在支付结算领域、金融产品销售领域、物理网点设置以及服务方式变革等方面对银行业产生的冲击。邱峰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对商业银行的冲击,使得商业银行的中介角色逐渐弱化,中间业务受到冲击,并造成客户资源流失,收入来源受到影响,但作者认为由于互联网金融自身存在诸多问题,以及银行业在中国的特殊地位,互联网金融无法撼动银行的地位,两者应该加强合作,实现互利互赢。包爱民在分析互联网发展趋势的基础上,提出了传统商业银行应对挑战的措施,然后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提出了相应的风险防范建议。周华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发展模式和表现形式,然后分析了其对传统金融业产生的影响,进而提出了商业银行如何应对互联网金融的挑战。
1引言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开始出现,并且迅速发展。所谓互联网金融,它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平台,利用互联网技术、电子信息技术,实现融资、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一种新型业务模式。互联网与金融结合,对传统金融业是一种全新的变革,对银行、证券等提供服务的方式和效率产生深刻的影响。互联网金融作为一个新生事物,既需要市场驱动,也需要政策助力来促进发展。然而,伴随高速增长的是行业的信用风险也在呈上升趋势。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商品资本向货币资本的转化这“惊险的一跳”蕴含着巨大风险,其原因在于,如果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超过一定程度,导致信用破产,进而引发资金链断裂,使得企业破产,那么企业就会解雇大量员工,使得工人失业,最终造成整个社会经济危机。所以,在经济风险的防范中,对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防范就越来越凸显出其重要性。马克思的货币、信用和危机理论常被当作一个系统的分析框架,虽然不能把西方国家的理论经验直接照搬到我国,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世界观和方法论以及信用理论,对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有着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全面系统地研究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我国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目前已有的文献大多是研究互联网背景下对传统金融企业的冲击性影响,或者从实证角度研究互联网金融对居民消费的影响,而从信用风险防范的角度对其进行研究的文献却很少,从马克思信用理论视角去分析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相关文献则更少。因此,从信用风险防范的角度着手,对于丰富国内该领域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发展迅速,但行业整体的运营显现出巨大的信用风险。如何规范行业的整体发展,降低发展带来的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
2研究现状
关于信用这一概念的内涵和本质,马克思从经济学和伦理学2个角度进行了阐述。经济范畴中的“信用”是种经济利益关系,反映了一种特定的生产关系。国内其他学者基于这一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柴艳萍(2013)[1]从诚信与信用的关系出发,提出了信用实现的条件。胡为雄(2010)[2]通过对马克思相关政治经济文献的挖掘,认为信用和虚拟资本是马克思上层建筑概念的隐喻。马超(2008)[3]强调信用道德水平与信用经济水平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在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管理方面,也有很多学者作了相关的研究。陈秀梅(2014)[4]指出要从制度设计和标准制定2个方面入手,多方面建立互联网财务管理体系。谢平、邹传伟(2013)[5]认为,我国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存在明显差异。由于大数据技术和传统金融的变革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可能会使互联网金融存在巨大的潜在信用风险。既然大数据技术在推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过程中起到重要作用,那么也可以将大数据技术作为一种手段,利用其去管理信用风险。刘芸、朱瑞博(2014)[6]认为互联网金融应与信用体系等传统金融领域相衔接,使整个行业的信用风险管理更加全面、完善。
3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信用风险及原因分析
马克思的信用理论包含了信用产生和功能,以及资本主义经济各要素在生产、分配、消费等环节的对立加速。在资本主义社会,各要素之间对立的最终发展趋势是相互分离,最后以危机的形式趋于统一,周而复始,具有周期性。在统一的过程中,有些是以特定的信用风险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网络金融的信用风险就是其一。网络金融信用风险是指网络金融融资借款人在合同到期日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的行为。这种违约风险是客观的信用风险。此外,由于网络金融交易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分离,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以及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网络金融存在人为的违约信用风险。还有,网络金融的信用风险也有其自身的特点:隐蔽性强,因为交易的时空分离为其作“掩护”,使得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很难辨别真伪;传播速度快,依靠互联网信息技术,信用风险可以很快进行大范围传播;范围广、监管难,大数据技术为其提供了广阔的应用空间,且发展速度极快,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难以实行监管防范。网络金融信用风险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分类。根据来源,可分为狭义信用风险和广义信用风险。狭义信用风险是指从借款人角度出发的信用风险。广义信用风险是指从借款人和贷款人2个角度分析的信用风险。按其性质可分为故意违约信用风险和强制违约信用风险。故意违约信用风险指借款人因道德缺失、信息不对称、主观故意等,在客观上能够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不履行合同,给交易对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通俗来讲就是有履行能力但却不愿意去履行合同。强制违约信用风险是指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使得借款人由于非主观故意而无法履约。网络金融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发展尚且不完善,经常会有恶意逃债的现象发生。如果融资平台不能够有效验证交易双方的真实身份,很容易诱发信用风险。除了机构与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外,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加剧了网络金融的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发展时间还比较短,配套法律法规尚未形成。互联网金融在经历了最初的迅速而无管制的发展之后,其法律风险也逐渐暴露出来。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很难对借款人形成有效约束,可能导致贷款达到约定日期,仍不履行还款的义务,信用风险爆发。
4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的防范措施
基于上述分析,针对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信用风险,提出以下几点防范措施。
4.1完善互联网金融信用的征信体系和监管体系
战略层面,应该加强信用文化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政策层面,应该建设互联网金融征信制度,并且加强互联网金融信用征信的监管,加强互联网金融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和个人隐私保护。对于传统金融的法律法规、网上证券交易、支付安全等条例,已经不能满足瞬息变化的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应该及时完善法律体系,保证相关利益者的权利与义务。
4.2提高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技术
立足从业人员和互联网金融平台,注重安全设施的投入,包括设备、技术和人才的投入。加强内控设施的落实,成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部,建立健全内控责任制,不违规。增强自律能力,在业务许可范围内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业务,加强风险防控策略研究,提高自律能力和风险应对能力。逐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将内部管理变得科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