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3 15:22:5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组织行为管理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贵部执行《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有关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收悉,坚持边学习边自查,深入查摆存在问题,查清工作短板,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继续加强对《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的专题学习
通过党委(党组)会议、个人学习等形式,认真学习文件精神,深刻领会文件的实质,全面把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的内容和要求,切实做到“三学习三提高”。
二、对照自查,落实整改措施
(1)没有按照计划工作;(2)在送货之前重复性工作;(3)从事了本来完全可以减少费用的工作;(4)低于用户或公司质量标准的工作;(5)高于用户已经确定为合理实用的质量标准的工作;(6)没有完成规定的具体任务;(7)没有事先具体计划、指导工人实行这些具体计划,并且没有事先采取必要的纠错行动;(8)没有有效管理成本;(9)从事了虽然能被接受但以某种方式导致其他高成本或延误送货结果的工作;(10)设立比实际报价要高的预计成本项目;(11)对预计成本项目的忽略;(12)没有满足预算要求。
测量缺陷也有各种方式。有的通过目标完成情况来确定缺陷数量。西屋公司的无缺陷测量公式为:绩效=100-有缺陷项目数/无缺陷项目数×100。如果有缺陷项目数等于无缺陷项目数,绩效值为零;如果有缺陷项目数多于或小于无缺陷项目数,绩效值就为负或为正。
全面质量管理(totalqualitycontrol,TQC)来自日本企业管理实践,20世纪80年代大力引入我国。日本企业结合科学管理和零缺陷管理的理论,提出过程质量控制的理念,即将产品的质量缺陷消灭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这样最终产品必然是符合质量要求的。为了做到这点,生产过程的每个环节都是一个质量控制点,每个环节的操作员工都是质量控制人员。为了保障每个质量控制点不出废品,每个质量控制点都设立了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和客观检测手段。按照这种控制要求操作,最终生产出来的产品不用检测都是合格产品。
个别工商组织推行的零缺陷管理或全面质量管理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已经显得不够通用和规范,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需要,1988年由国际标准组织推行的ISO9000系列的质量认证体系,融合零缺陷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的管理理念,成为保障质量管理更加规范的国际化标准。ISO9000实施的是已经具有的制造业和服务业质量国家标准,它适用于整个生产过程,而不是某一具体产品。该体系认证在市场上标志着质量,国际购买者往往会坚持要求其固定供应商获得这种认证。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有严格的程序及考核要求,按照系列分为ISO9001、ISO9002、ISO9003和ISO9004等,依照不同行业设立,但制定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三个通用文件是其核心。其中ISO9001标准的用途是:当合同要求进行设计,并对产品性能要求有原则规定或有待制定,只有当供货方充分证实了其设计、开发、安装和服务的能力时,才能相信产品符合规定的要求,应要求供货方按ISO9001提供质量保障。该质量体系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与尊重。因而,只要企业通过考核达到ISO9000质量体系并严格按照这一体系的要求去做,其产品质量就是可靠的,其服务就是值得信赖的。
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代表着规范化管理的方向,迅速从工商业领域推广到其他领域。在用企业精神、市场原则改革政府组织的新公共管理理念影响下,规范化管理的思想以及成功经验也开始推广到公共管理领域,国外许多公共机构如医院、学校、非营利组织和政府组织也开始推行规范化管理。在我国,2000年9月深圳市国税局蛇口分局通过了ISO9001税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后河北省地税局也开始学习深圳的经验,在基层机构进行ISO9001体系试点建设。
综合起来,规范化管理的特点就是程序性管理、标准化管理、质量控制,其根本目的是提高管理效率。
二、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的含义
应当说,在政府组织内部推行规范化管理还是一件新鲜事物。尽管在实践中已经取得一些好的经验,但是理论上的探讨还不够充分,因此有必要对政府组织推行规范化管理的含义及其相关理论问题进行深入讨论。
规范化管理是对政府行为的一种约束或自律。政府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的显著特质,诚如美国学者斯蒂格利茨所说:“第一,政府是一种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性的组织;第二,政府拥有其他经济组织所不具备的强制力。”这两个特性,决定了政府行动必须受到约束。约束的形式多种多样,法律和社会舆论是对政府的外在约束,或政府他律,而规范化管理则是政府的自身约束,或政府自律。推行政府规范化管理能够有助于消除政府失灵。
20世纪90年代,西方国家开始将工商组织的质量管理理念引入公共机构,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方,按照工商管理的原则和理念,向社会公众作为公共服务的需求方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政府规范化管理应运而生。在80年代,我国曾经在政府管理中大力推行过目标管理(managementbyobjective,MBO)。实践证明,目标管理比起规范化管理有许多不足。由于目标管理强调终极结果,容易导致政府行为短期化弊端,而规范化管理强调的是过程结果,能够促使政府持续不断地改进管理质量与效率,因此规范化管理更符合政府组织的特性。
政府规范化管理就是按程序办事。所谓规范化,就是政府按照事先的规定行动,这种规定实际上就是程序。简言之,政府按程序办事,就是规范化管理。政府组织本身就是依照程序建立和运行的,但是由于法制不健全和信息不对称,政府组织并没有完全按照程序办事,主观随意性、长官意志以及以职谋私等现象大量存在,以致出现许多不规范行为,严重的还发生犯罪行为。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就可以大量减少这种不规范行为和犯罪行为,最终提高政府服务社会公众的质量与效率。推行政府规范化管理的目的,就是要增强政府的管理效率和提高管理质量。应当将这个目的作为统帅政府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最终目的,不能为规范而规范,以致走向规范化管理的消极面,搞形式主义。
规范化管理要有制度和考核标准。规范化是一个制度建立和强化考核标准的过程。一般说来,制度建立的依据是法规和惯例。法规比较明确,也容易执行。在建立具体的规章制度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不要与现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规条文相冲突。而惯例是一个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东西,而且从行为结果上看具有利弊双重性特点。过去在没有规范化管理要求的时候,实际工作也按照许多工作惯例来运作,并取得成效。因此,政府规范化管理应力求将惯例趋利避害,将好的惯例转化成制度安排,将不好的惯例通过制度安排革除。有了制度,还需要对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考核,为此就需要设立独立的考核标准以及考核机构。首先,标准应是指标化、量化和可操作的。而且标准起着导向的作用,需要下功夫来设计一套标准体系。ISO9000引入公共组织,就是一种标准体系的建立。除ISO9000以外,还可以根据各个机构的实际情况设立其他标准化体系。其后,对运行情况需要有外在的独立机构对政府组织进行考核。政府同级组织或上下级组织之间由于形成了一定的利益共同性,比较难以做到考核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考核容易流于形式。目前在这方面的工作尚未真正制度化,任重而道远。
三、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的难点及解决
全面推行政府组织的规范化管理也有一定难度,这与政府组织的自身特性和承担功能有关。政府是非生产性组织,非营利组织,因此在理解政府管理质量、管理效率方面与工商组织有许多不同,这直接影响政府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的设立。政府的行为绩效应当不同于工商组织绩效,不能以政府机构取得的收益当作考核标准,或政府基层组织不能只是以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作为考核标准,而应以社会公众对政府服务的数量及质量的满意程度作为绩效考核标准。进一步说,由于政府面对的社会经济事务错综复杂,瞬息万变,因此不是所有的政府行为都能够走程序,实行规范化管理。实事求是地说,政府规范化管理不是万能的。
推行规范化管理在实践中会遇到两个突出的矛盾:第一,政府行为合法与合理悖论问题。要么政府行为合法但不合理,比如事事都要按照程序办结果导致不合理行为的发生;要么政府行为合理但不合法,比如为了便利服务对象的需求,省去繁琐的办事程序,结果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规。到底以哪种标尺来规范政府行为,没有统一意见,要通过实践来检验。一是依据现行法规来规范政府行为,如火车站内厕所收费;以改革精神来合理规范政府行为,如对娱乐、休闲场所服务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工作讲求实际效率和办事遵从程序形式的矛盾。应当说,一个好的制度安排可以将效率与形式有机结合起来,有效的制度形式有助于管理效率的提高,但是在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过程中,由于不可能事事都提前考虑,特殊情况时时出现,需要具体情况灵活处理才能得到合理的结果。因此,刻板地遵循已有的制度规定,也不利于管理效率的提高。进一步说,制度是由人创造的,并由人去遵守。而人是具有创新能力的,在规范化管理中也要给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留出空间。21世纪的最新管理理念是以人为本,由于这种理念的传播,使得许多具有创新特性的工商企业开始推行弹性工作制以及创立学习型管理组织。作为侧重程序性管理的政府组织,当然不可能照搬这种弹性工作制,必须推行规范化管理。但是政府组织也会遇到如何处理效率与形式的矛盾,为此,需要上级关注来自基层的创新思维与创新做法,及时地将一些不符合惯例或已有规定的做法纳入到制度创新中。不能忘记,规范化管理的终极目的,还是提高政府组织的管理质量和服务效率。
建立政府组织的规范化管理,可以考虑以下做法。
1.建立具有可操作法和可检验性的制度。ISO9000是一个可供选择的制度,但是需要有相关条件的具备和落实。毕竟,按照ISO9000的要求,需要制定比较繁琐的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三个通用文件,许多政府机构还不具备制定这三类文件的条件。美国学者詹姆斯·Q·威尔逊将政府组织机构分成四种类型:付出和成果二者都能观察得到的生产型机构;可以观察到付出但观察不到成果的程序型机构;可以观察到成果但观察不到付出的工艺型机构;付出和成果二者都观察不到的应付型机构。显然,只有生产型和程序型的政府组织才具备条件实行规范化管理,对于其他类型的政府组织实施有效管理就需要寻找新的解决方案。一般说来在我国,窗口服务性的政府机构可以参照服务业的ISO9000体系进行规范化管理制度建设,政策制定和调控性的政府机构主要围绕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建立相应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2.细化制度,责任量化到人。政府组织都多多少少建立了管理制度,但是缺乏实施细则,就使得既有制度不能落实。实际部门的经验比较看重领导的重视,以及抓落实就是领导重视,组织到位,实际上制度细化和责任量化到人也能起到落实的作用。为了将制度细化和责任量化到人,需要有一套考核政府组织管理绩效的指标体系。但目前国内对政府组织的管理绩效及相关指标体系的研究还比较粗糙和不具体,今后这应是政府组织理论研究需要突破的难题。
3.尽快建立独立的政府业绩考核机构。对政府组织行为是否规范,从根本上讲不能由政府组织自身说了算,而应当由政府提供服务的受益方社会各界来评价。目前我国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及其考评主要是来自政府自身的努力,这是适应新的社会经济环境政府做出的积极努力,值得高度评价。但是从长远看,对政府行为的规范化约束应当是两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政府自律和社会他律。实现社会他律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建立相对独立的政府业绩考核机构。
4.强化政府信息的透明度。政府规范化管理固然是政府内部的事情,但是由于与服务的对象社会公众有直接联系,因此需要将政府规范化管理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让社会公众了解政府相关服务的质量要求和标准,这样从外部增加了一条对政府规范化管理的督促和检查渠道。实际上,政府规范化管理的最终受益者是社会公众,让这些受益者了解政府规范化管理制定规定,会更加有利于政府行为的规范化。
5.提高政府管理人员的个人修养与管理素质。制度再好,也需要人去执行。因此政府管理人员的个人修养和管理素质对完成规范化管理有重要意义。搞ISO9000,首先需要人人掌握相关规定和知识,通过学习而获得更多的知识,提高管理的自觉性。
6.加快电子政务的建设。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来推进政府规范化管理,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潮流的需要。未来我国经济社会将加快信息化进程,信息化本身就需要有规范化的信息输入与输出,同时基于互联网平台构建的电子政府可以满足政府改革的多种目的和要求。因此,把电子政务纳入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的构成要素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应当从这个角度审视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工作,对电子政务给予充分的重视,加快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1]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
[2]刘瑞.政府经济管理行为分析[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
[3]D.S.皮尤.组织理论精萃[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4]CarHeyel.TheEncyclopediaOfManagement[M].VanNostrandErinholdCompany,NewYork,Cincinnati,Toronto,London,Melbourne,
(1)没有按照计划工作;(2)在送货之前重复性工作;(3)从事了本来完全可以减少费用的工作;(4)低于用户或公司质量标准的工作;(5)高于用户已经确定为合理实用的质量标准的工作;(6)没有完成规定的具体任务;(7)没有事先具体计划、指导工人实行这些具体计划,并且没有事先采取必要的纠错行动;(8)没有有效管理成本;(9)从事了虽然能被接受但以某种方式导致其他高成本或延误送货结果的工作;(10)设立比实际报价要高的预计成本项目;(11)对预计成本项目的忽略;(12)没有满足预算要求。
测量缺陷也有各种方式。有的通过目标完成情况来确定缺陷数量。西屋公司的无缺陷测量公式为:绩效=100-有缺陷项目数/无缺陷项目数×100。如果有缺陷项目数等于无缺陷项目数,绩效值为零;如果有缺陷项目数多于或小于无缺陷项目数,绩效值就为负或为正。
全面质量管理(totalqualitycontrol,TQC)来自日本企业管理实践,20世纪80年代大力引入我国。日本企业结合科学管理和零缺陷管理的理论,提出过程质量控制的理念,即将产品的质量缺陷消灭在产品的制造过程中,这样最终产品必然是符合质量要求的。为了做到这点,生产过程的每个环节都是一个质量控制点,每个环节的操作员工都是质量控制人员。为了保障每个质量控制点不出废品,每个质量控制点都设立了严格的质量控制标准和客观检测手段。按照这种控制要求操作,最终生产出来的产品不用检测都是合格产品。
个别工商组织推行的零缺陷管理或全面质量管理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已经显得不够通用和规范,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需要,1988年由国际标准组织推行的ISO9000系列的质量认证体系,融合零缺陷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的管理理念,成为保障质量管理更加规范的国际化标准。ISO9000实施的是已经具有的制造业和服务业质量国家标准,它适用于整个生产过程,而不是某一具体产品。该体系认证在市场上标志着质量,国际购买者往往会坚持要求其固定供应商获得这种认证。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有严格的程序及考核要求,按照系列分为ISO9001、ISO9002、ISO9003和ISO9004等,依照不同行业设立,但制定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三个通用文件是其核心。其中ISO9001标准的用途是:当合同要求进行设计,并对产品性能要求有原则规定或有待制定,只有当供货方充分证实了其设计、开发、安装和服务的能力时,才能相信产品符合规定的要求,应要求供货方按ISO9001提供质量保障。该质量体系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与尊重。因而,只要企业通过考核达到ISO9000质量体系并严格按照这一体系的要求去做,其产品质量就是可靠的,其服务就是值得信赖的。
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代表着规范化管理的方向,迅速从工商业领域推广到其他领域。在用企业精神、市场原则改革政府组织的新公共管理理念影响下,规范化管理的思想以及成功经验也开始推广到公共管理领域,国外许多公共机构如医院、学校、非营利组织和政府组织也开始推行规范化管理。在我国,2000年9月深圳市国税局蛇口分局通过了ISO9001税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以后河北省地税局也开始学习深圳的经验,在基层机构进行ISO9001体系试点建设。
综合起来,规范化管理的特点就是程序性管理、标准化管理、质量控制,其根本目的是提高管理效率。
二、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的含义
应当说,在政府组织内部推行规范化管理还是一件新鲜事物。尽管在实践中已经取得一些好的经验,但是理论上的探讨还不够充分,因此有必要对政府组织推行规范化管理的含义及其相关理论问题进行深入讨论。
规范化管理是对政府行为的一种约束或自律。政府作为一种社会组织的显著特质,诚如美国学者斯蒂格利茨所说:“第一,政府是一种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性的组织;第二,政府拥有其他经济组织所不具备的强制力。”这两个特性,决定了政府行动必须受到约束。约束的形式多种多样,法律和社会舆论是对政府的外在约束,或政府他律,而规范化管理则是政府的自身约束,或政府自律。推行政府规范化管理能够有助于消除政府失灵。
20世纪90年代,西方国家开始将工商组织的质量管理理念引入公共机构,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方,按照工商管理的原则和理念,向社会公众作为公共服务的需求方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政府规范化管理应运而生。在80年代,我国曾经在政府管理中大力推行过目标管理(managementbyobjective,MBO)。实践证明,目标管理比起规范化管理有许多不足。由于目标管理强调终极结果,容易导致政府行为短期化弊端,而规范化管理强调的是过程结果,能够促使政府持续不断地改进管理质量与效率,因此规范化管理更符合政府组织的特性。
政府规范化管理就是按程序办事。所谓规范化,就是政府按照事先的规定行动,这种规定实际上就是程序。简言之,政府按程序办事,就是规范化管理。政府组织本身就是依照程序建立和运行的,但是由于法制不健全和信息不对称,政府组织并没有完全按照程序办事,主观随意性、长官意志以及以职谋私等现象大量存在,以致出现许多不规范行为,严重的还发生犯罪行为。严格按照程序办事,就可以大量减少这种不规范行为和犯罪行为,最终提高政府服务社会公众的质量与效率。推行政府规范化管理的目的,就是要增强政府的管理效率和提高管理质量。应当将这个目的作为统帅政府规范化管理工作的最终目的,不能为规范而规范,以致走向规范化管理的消极面,搞形式主义。
规范化管理要有制度和考核标准。规范化是一个制度建立和强化考核标准的过程。一般说来,制度建立的依据是法规和惯例。法规比较明确,也容易执行。在建立具体的规章制度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不要与现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法规条文相冲突。而惯例是一个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东西,而且从行为结果上看具有利弊双重性特点。过去在没有规范化管理要求的时候,实际工作也按照许多工作惯例来运作,并取得成效。因此,政府规范化管理应力求将惯例趋利避害,将好的惯例转化成制度安排,将不好的惯例通过制度安排革除。有了制度,还需要对制度执行的情况进行考核,为此就需要设立独立的考核标准以及考核机构。首先,标准应是指标化、量化和可操作的。而且标准起着导向的作用,需要下功夫来设计一套标准体系。ISO9000引入公共组织,就是一种标准体系的建立。除ISO9000以外,还可以根据各个机构的实际情况设立其他标准化体系。其后,对运行情况需要有外在的独立机构对政府组织进行考核。政府同级组织或上下级组织之间由于形成了一定的利益共同性,比较难以做到考核的客观性和公正性,考核容易流于形式。目前在这方面的工作尚未真正制度化,任重而道远。
三、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的难点及解决
全面推行政府组织的规范化管理也有一定难度,这与政府组织的自身特性和承担功能有关。政府是非生产性组织,非营利组织,因此在理解政府管理质量、管理效率方面与工商组织有许多不同,这直接影响政府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的设立。政府的行为绩效应当不同于工商组织绩效,不能以政府机构取得的收益当作考核标准,或政府基层组织不能只是以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作为考核标准,而应以社会公众对政府服务的数量及质量的满意程度作为绩效考核标准。进一步说,由于政府面对的社会经济事务错综复杂,瞬息万变,因此不是所有的政府行为都能够走程序,实行规范化管理。实事求是地说,政府规范化管理不是万能的。
推行规范化管理在实践中会遇到两个突出的矛盾:第一,政府行为合法与合理悖论问题。要么政府行为合法但不合理,比如事事都要按照程序办结果导致不合理行为的发生;要么政府行为合理但不合法,比如为了便利服务对象的需求,省去繁琐的办事程序,结果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规。到底以哪种标尺来规范政府行为,没有统一意见,要通过实践来检验。一是依据现行法规来规范政府行为,如火车站内厕所收费;以改革精神来合理规范政府行为,如对娱乐、休闲场所服务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工作讲求实际效率和办事遵从程序形式的矛盾。应当说,一个好的制度安排可以将效率与形式有机结合起来,有效的制度形式有助于管理效率的提高,但是在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过程中,由于不可能事事都提前考虑,特殊情况时时出现,需要具体情况灵活处理才能得到合理的结果。因此,刻板地遵循已有的制度规定,也不利于管理效率的提高。进一步说,制度是由人创造的,并由人去遵守。而人是具有创新能力的,在规范化管理中也要给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留出空间。21世纪的最新管理理念是以人为本,由于这种理念的传播,使得许多具有创新特性的工商企业开始推行弹性工作制以及创立学习型管理组织。作为侧重程序性管理的政府组织,当然不可能照搬这种弹性工作制,必须推行规范化管理。但是政府组织也会遇到如何处理效率与形式的矛盾,为此,需要上级关注来自基层的创新思维与创新做法,及时地将一些不符合惯例或已有规定的做法纳入到制度创新中。不能忘记,规范化管理的终极目的,还是提高政府组织的管理质量和服务效率。
建立政府组织的规范化管理,可以考虑以下做法。
1.建立具有可操作法和可检验性的制度。ISO9000是一个可供选择的制度,但是需要有相关条件的具备和落实。毕竟,按照ISO9000的要求,需要制定比较繁琐的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等三个通用文件,许多政府机构还不具备制定这三类文件的条件。美国学者詹姆斯·Q·威尔逊将政府组织机构分成四种类型:付出和成果二者都能观察得到的生产型机构;可以观察到付出但观察不到成果的程序型机构;可以观察到成果但观察不到付出的工艺型机构;付出和成果二者都观察不到的应付型机构。显然,只有生产型和程序型的政府组织才具备条件实行规范化管理,对于其他类型的政府组织实施有效管理就需要寻找新的解决方案。一般说来在我国,窗口服务性的政府机构可以参照服务业的ISO9000体系进行规范化管理制度建设,政策制定和调控性的政府机构主要围绕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建立相应的规范化管理制度。
2.细化制度,责任量化到人。政府组织都多多少少建立了管理制度,但是缺乏实施细则,就使得既有制度不能落实。实际部门的经验比较看重领导的重视,以及抓落实就是领导重视,组织到位,实际上制度细化和责任量化到人也能起到落实的作用。为了将制度细化和责任量化到人,需要有一套考核政府组织管理绩效的指标体系。但目前国内对政府组织的管理绩效及相关指标体系的研究还比较粗糙和不具体,今后这应是政府组织理论研究需要突破的难题。
3.尽快建立独立的政府业绩考核机构。对政府组织行为是否规范,从根本上讲不能由政府组织自身说了算,而应当由政府提供服务的受益方社会各界来评价。目前我国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及其考评主要是来自政府自身的努力,这是适应新的社会经济环境政府做出的积极努力,值得高度评价。但是从长远看,对政府行为的规范化约束应当是两个方面的共同努力:政府自律和社会他律。实现社会他律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建立相对独立的政府业绩考核机构。
4.强化政府信息的透明度。政府规范化管理固然是政府内部的事情,但是由于与服务的对象社会公众有直接联系,因此需要将政府规范化管理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让社会公众了解政府相关服务的质量要求和标准,这样从外部增加了一条对政府规范化管理的督促和检查渠道。实际上,政府规范化管理的最终受益者是社会公众,让这些受益者了解政府规范化管理制定规定,会更加有利于政府行为的规范化。
5.提高政府管理人员的个人修养与管理素质。制度再好,也需要人去执行。因此政府管理人员的个人修养和管理素质对完成规范化管理有重要意义。搞ISO9000,首先需要人人掌握相关规定和知识,通过学习而获得更多的知识,提高管理的自觉性。
6.加快电子政务的建设。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来推进政府规范化管理,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潮流的需要。未来我国经济社会将加快信息化进程,信息化本身就需要有规范化的信息输入与输出,同时基于互联网平台构建的电子政府可以满足政府改革的多种目的和要求。因此,把电子政务纳入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的构成要素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应当从这个角度审视政府组织规范化管理工作,对电子政务给予充分的重视,加快建设进程。
【参考文献】
[1]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
[2]刘瑞.政府经济管理行为分析[M].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
[3]D.S.皮尤.组织理论精萃[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
[4]CarHeyel.TheEncyclopediaOfManagement[M].VanNostrandErinholdCompany,NewYork,Cincinnati,Toronto,London,Melbourne,
从已往的考察分析中我们发现,以美国为代表的公共管理学研究虽走过了不菲的历程,其理论建构却长期缺乏统一的哲学基础。和其他社会科学相比,公共管理研究的历史留给人们更多的印象不是知识的积累、融合与扬弃,而是不断的变化、中断或革命,多元的、经验的观念变革或差异冲突压倒了理论自身的演进逻辑。公共管理学研究没有锁定稳定的轨道,它的兴趣范围似乎是随意和无限的;它没有发展出一套方法论或主流意义上的研究纲领和范式,据此将不同的学者联系起来,便于他们之间的沟通和对话;它的研究对象或要解决的基本问题仍模糊不清。这不仅使其无力有效应对实践及相邻学科特别是政治学对自己学科地位的挑战,难以摆脱所谓的“认同危机”,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使公共管理学研究者的学科信仰及从业热情受到挫伤。[2]“大问题”的提出从一个角度表达了人们为摆脱此类危机或困扰所做的努力。1995年,贝恩发表了《公共管理学的大问题》一文,率先拉开“大问题”讨论的序幕。
受物理学启示,贝恩认为在公共管理学领域存在三个像物理学家经常讨论的基本问题,称其为公共管理研究的“大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所谓的微观管理,即公共管理者如何打破组织运转中“程序规则———不良业绩———更多的规则”这种微观管理的循环?公共管理的不良绩效与围绕管理关系存在的主体间的相互不信任有关,这种不信任会抑制公共组织的表现,在不信任、差的工作绩效和规则制定间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如何削减内在于不同主体之间的不信任,打破微观管理中的这种循环,是公共管理学研究的一大难题。第二个问题是所谓的激励,即公共管理者如何鼓励人们努力、智慧地为达到公共目的而工作?经济学虽然将委托关系看作组织行为的中心问题,但由于它将控制而不是激励看作有效委托关系的关键,使委托范式暗含着可能偏离实际的假定①。在经济学家那里以委托人怎样控制人行为为核心的委托问题,在应用中转化成怎样避免委托人试图控制人时引起的功能失常行为问题。如果公共管理者不知道怎样更好地达到社会目标或什么目标应当被追求,如何激励公职人员以智慧而努力的方式去为公共利益而工作,便成为公共管理效率改进不能回避的又一难题。第三个问题是所谓的度量,即公共管理者如何以利于提高工作成就的方式度量他们机构的表现业绩?为了知道一个公共机构或其成员是否做了好的工作,必须界定完成什么对好的工作业绩能做出贡献,由此确定度量的对象。而确定与工作业绩内在相关的度量对象常常是困难的。当投入和产出度量不能揭示组织真正所完成的业绩时,较好的方法也许是去检查组织运作的结果或影响。在工作努力和结果的关联又不总是明显的情况下,断定组织成员工作的努力程度常变得相当困难。如何度量工作业绩以推动公共事业的发展因此成为具有挑战性的研究课题。[3]313-324在贝恩看来,上述三个问题都基于这样的假定:公共管理者和研究者的工作不仅仅是理解公共机构的行为,而且是如何改进公共机构的表现。如果研究者们能有效回答这些问题,则将为提高公共机构的绩效做出贡献。贝恩的文章发表后很快引起社会反应,纽曼(1996)和柯林(1996)的论文代表着最早的学术反应。针对贝恩的研究漏洞和操作偏好,在题为《什么使公共管理学成为科学?或“大问题”真的大吗?》一文中,纽曼倡导在哲学层面上考虑学科的大问题。认为对公共管理学大问题的揭示必须在这门学科研究最基本的层面进行,且应当揭示该学科的本质和存在动力。真正的大问题不应当是贝恩意义上的应用问题,而应当属于这类问题:什么是一个组织或公共组织的本质?公共组织如何与它的环境相关?管理一个组织意味着什么?[4]409-415
在题为《民主制中的公共管理学大问题》中,柯林表达了与纽曼和贝恩皆有所不同的观点。基于公共管理与政治、法律等社会因素的密切关系,柯林认为公共管理学大问题的确立必须满足四个标准:根植于民主政治的达成;提高到社会的水平;面对集体行动手段的复杂性;强调更加有效的社会学习。在此标准下,公共管理学的大问题包括7个既是研究性也是行动性的方面:(1)什么是集体行动的手段,据此保持既向民主政治过程也向核心的社会价值负责?(2)什么是社会中集体行动的非政府角色,怎样保护和培育这种角色?(3)基于功能和地理上的政府结构之间有什么适当的权衡?(4)怎样解决国家和地方在政治舞台上的紧张局势?(5)什么样的决策可以“孤立”于正常的政治程序以使其他的理论原则可以被利用?(6)什么样的平衡在中立的能力、代表性和领导之间应当被采取?(7)如何提高社会的学习过程,改进有效选择、可替代后果、达成目标、特别是培育和发展民主政体的知识?[5]416-422
二、新研究及其特点和方法
基于人们对公共管理学学科建构的不满及理论重建的需要,围绕“大问题”的首轮之争获得了意想不到的社会反响。认识到“大问题”研究的重要和激励效应,美国《公共管理评论》不仅于2000年发表本刊编辑的专文(CamillaStivers,2000),对“大问题”研究的意义予以肯定:跨越不断增加的公共管理分支学科和特殊的读者群体,给日益碎片化和微观化的研究以根基,更好地服务于公共管理的学术和实践;[6]194-199而且在2001年开设专栏,给“大问题”研究的深入予以鼓励。柯林作为“大问题”早期争论的特殊专家,在专栏开篇中发表了《大问题对公共管理研究之重要》一文(2001),强调并阐述了“大问题”对民主社会公共管理学术研究与实践的价值。柯林认为,有效认同并处理“大问题”的最大挑战来源于我们过度关注组织运行中的工具问题。“大问题”不应集中于工具而应聚焦于公共管理对社会的后果和价值方面,公共管理怎样影响社会应当成为聚焦的中心,“大问题”应当由此论域引申出来。除了自己倡导的倾向,柯林总结了“大问题”研究在其他方向所做的工作。一些研究继续在机构组织工具层面及人管理方面开展工作,以期在微观管理方面有所发现;一些研究聚焦于公共管理的功能机制如何克服现代国家中存在的分散独立和碎片现象,以期形成更为广泛的治理、网络和行政连接的理论;一些研究将视野从人操作层次拓展至非政府组织行为对公共事务的影响;一些研究则在“治理改革”框架下将焦点置于社会行为者对公共管理人的影响。柯林在坚持自己1996年观点的同时认为,对于公共管理理论和实践来说,“大问题”的回答和提出同样重要和急迫。回答的质量随着时间的推移虽会得到改进,但有效的回答无论何时都应当是理论坚定、经验准确和可执行的。
柯林重申,公共管理是人类活动的一个中心,人类需要公共管理及其机构。然而,公共管理的成功不在于工具层面,而在于它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持久价值。公共管理学的大问题必须涉及怎样使我们的社会对公民更好而不是更糟这种持久的价值方面。[7]140-143不管柯林如何呼吁,新世纪以来的“大问题”研究似乎并未朝着他期盼的方向迈进,其整体上呈现的是一种多元分散的趋向。与20世纪集中于普遍性问题的争论有所不同,认识到研究起点、观察维度对结论的影响,一些学者以方法论变化为手段,寻求公共管理大问题研究的突破。在他们看来,公共管理问题研究必须虑及管理过程依存的关系和背景。譬如,孤立地考察一种管理行为,与将其置于网络关系所得的结论是不同的,对于“大问题”的确立也因此可能相异。关注公共管理行为的依存条件,既是对象世界的客观逻辑,也是科学认识的方法论要求。艾格雷诺夫、麦圭尔(RobertAgranoff,MichaelMcGuire,2001)和卡拉汉(RichardF.Callahan,2001)的研究表达了这一倾向。与此同时,意识到普遍性和特殊性的依存关系,另一些学者将研究对象延伸或拓展到公共管理的分支学科和应用部门领域,通过对区域和具体问题的分析为普遍性大问题研究创造条件。这包含有两种学术趋向:一种趋向在寻求、总结“大问题”的过程中将研究视野延伸至公共管理学科内的分支领域,以此展示“大问题”存在的丰富内涵和微观基础,布鲁克斯(ArthruC.Brooks,2002)、库珀(TerryL.Cooper,2004)的研究大体归于这一倾向;一种趋向将“大问题”探究拓展到感性具体的应用管理部门,与此匹配的分析和观点虽不具有普适性,对普遍性问题的概括和检验却提供了一种经验支持,是公共管理研究不可或缺的论域之一。登哈特(RobertB.Denhardt,2001)、席格勒(BeverlyA.Cigler,2007)以及其他对具体公共部门管理事务的考察体现了这一研究倾向。就理论重建而言,延伸研究和方法论变化对大问题的讨论更具意义。和传统公共管理研究给人的印象一样,在对公共管理“大问题”研究的梳理中学者们已经发现,研究方式或方法论选择的过度分散有可能使公共管理学研究重蹈“认同危机”的旧辙。
致力于理论重建的努力虽然使“大问题”研究者认识到了集中统一的某种重要,但远未达到贝恩设想的集中状态。相反的是,公共管理论域的“大问题”越来越多并日趋多元和分散。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可能是多样的,但研究方法的差异是主要原因之一。观察维度和逻辑起点的不同反映的就是方法论的一种差异。贝恩和柯林在早期争论中所以会各执己见,首先源于他们研究中选择的逻辑起点彼此不同。贝恩的研究从机构开始,因而微观组织和管理技术被赋予重要地位。柯林的研究从制度开始,民主政治、社会参与自然会被赋予更大的权重。为解决大问题研究中的分散化,卡拉汉于2001年发表了题为《公共管理“大问题”研究方法中连结与隔断的挑战》的论文,主张建立一种包容广泛、能够将不同层次的研究连接起来的新的基础或起点,用以克服单一维度或层面分析的局限。[8]493-499譬如,以社会作为研究起点或观察维度就可能具有这种包容性。社会是一个广泛系统,个人、团队、组织、制度等各种现象及其相互作用皆可有序地纳入其中。当以社会为基点考察“大问题”时,人们必须顾及社会系统中的相互作用及各种现象间的秩序与嵌套关系,对“大问题”的概括便容易趋向一致或融洽。站在社会角度看待组织与制度,以组织为起点的贝恩的研究和以制度为起点的柯林的研究便不再表现为形式上的严格冲突,而显现为本质上的交融或趋同。因为现实社会中的组织和制度是不可分割的两种行为方式。组织存在于制度之中,制度依靠组织得以建立和实施,它们皆属社会系统互惠存在的构成部分。
与卡拉汉直接从方法论角度寻求改进研究的做法不同,艾格雷诺夫和麦圭尔(2001)从公共管理对象及其存在方式与背景转换维度,体现了方法论变化对“大问题”认知的影响。在他们看来,不同的管理对象应当有不同的运行规律和管理理论,基于其上的“大问题”因此也应当是不同的。如果说传统公共管理理论多以单一组织的研究为核心,则现代公共管理研究必须致力于交互作用背景下的管理问题和规律。公共网络管理提供了发现这种问题和规律的一个平台。2001年发表的《公共网络管理中的大问题》是二人基于这一观点所做的尝试。受数学学科的启示,这篇文章首先也对“大问题”研究予以充分肯定。如果说希尔伯特100多年前对未来数学研究提出待解问题被传为佳话,那么它同时也向学术研究传递了一个信息:那些悬而未决的科学问题不仅不是学科发展的障碍,而往往相反是学科活力所在的象征。公共管理学应该属于这样一个学科,它需要发现并解决属于自己的核心问题。日益凸显的公共网络管理研究是这一学科的重要构成。网络意味着对单个组织的超越,在组织群体的交织中看待并实施管理,这与传统聚焦于边界清晰的单一组织管理有所不同。当公共管理面临的不是一个机构,而是多重组织如多重政府交织的存在对象时,既难以划定清晰的边界,也难以依靠线性的组织权威和官僚层级指令,便需要建构超越传统的管理理论,建立基于网络关系基础上的新的公共管理学说。为建立这样的学说,作者提出并讨论了与公共网络管理相关的七个“大问题”:(1)是否有一个等同于传统管理程序的功能网络,在网络管理中存在相同的计划、组织、人事、指导、协调、报告、预算即POSDCORB①?(2)网络管理中的群体决策与工作中那些基于行为科学或其他学习与决策过程的方法是否相似?(3)网络提供的灵活性是否超越快速的适应或程序调整?(4)网络以什么方式采用相互的自我责任?(5)网络中与组织法律理性权威相对应的凝聚因素是什么?(6)网络中的权力如何展示,它对群体问题解决的影响是什么?(7)公共管理网络产生不曾发生的结果吗?[9]295-326
三、非营利管理研究对“大问题”的回答
除方法论上新的尝试,将研究对象下延到公共管理学科的分支领域,透过对分领域问题的微观考察,寻求或检验对普遍性问题的回答,是新世纪公共管理“大问题”研究的又一倾向。在此方向,布鲁克斯和库珀的研究具有一定代表性。在2002年发表的《非营利管理帮助回答公共管理的大问题》中,布鲁克斯试图通过对非营利管理问题的分析寻找公共管理“大问题”的答案。这种分析从非营利管理研究议题的分布开始,目的在于发现“大问题”集中的领域。根据《非营利管理和领导》杂志编辑丹尼斯•杨(DennisR.Young,1993,1997)对“当代非营利组织关键问题”的界定和归类,布鲁克斯考察了1993至1997年该杂志的主题及所占比例,将其概括为如下几类:委员会治理8%;行政领导8%;人力资源管理12%;财政资源7%;对变化的战略适应9%;组织结构14%;表现度量8%;其他34%。考察1990至1998年其他一些非营利问题学术杂志发文的主题,发现基本议题也多集中于以上方面。由于这些议题与贝恩的“大问题”多有重叠,通过它们可以对贝恩的“大问题”做更深的透析。[10]259-266依据贝恩的观点,公共管理部门中的委托人即被选官员不能通过规则的强化很好地管理人的行为,由此导致微观管理中不信任、更差的工作绩效和更多规则的恶性循环。在缺乏较好绩效控制技术的情况下,打破这种恶性循环需要削减不信任,这要求合理界定委托人和人的角色。布鲁克斯认为,与一般公共部门相比,非营利部门的行政等级更具模糊性。譬如,非营利董事会负责其组织高层的监管时,经常会被要求产生诸如负责筹款、协调管理等具体的功能行为,由此延伸了董事会的责任链。当董事会这样去做的时候,意味着委托人可能就是人自己。这种委托人和人角色的模糊状态会影响董事会的有效治理。为了提高非营利管理的工作效率,董事会的任务应当合理地限于政策层面。
有效的非营利管理董事会倾向于与组织的日常行政无涉,它们对于操作层面事务的干预仅仅限于危机时期。这些特点与公共管理明显相似。在公共部门管理中,那些高高在上拥有决策权的委员会也常常对组织运行的官僚程序感兴趣,这不但会降低董事会的效率,还可能导致一类基于委员会介入细节而引发的危机。从中得到的教训是,董事会和委员会的操作干预都应限于危机时期,且危机干预必须是经济的。虽然非营利董事和公共部门的委托人有所区别,但二者关于微观管理的问题和答案是相似的。从非营利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消解方向可以看出,为了消减公共管理领域委托关系中的不信任,澄清委托人的使命并将其在人层次的干预限于危机情境十分重要。
公共部门的雇员管理可以从非营利志愿者激励问题的分析中发现启示。雇员激励是贝恩提出的公共管理的又一个“大问题”。公务员的特殊地位使公共管理者难以像企业家那样解雇或奖励任何人;而公共管理绩效认知的困难既意味着道德约束的失控,也意味着不当激励出现的可能,并由此引发坏雇员驱逐好雇员的现象。在此背景下,考虑到公共部门较低的工资,非金钱补偿成为一种平衡机制。布鲁克斯对此的解释是:一个雇员在任何领域挣得补偿C,那里C=W+V。W代表着货币类收益如工资,V代表非金钱收益如工作满意。想象一个雇员在两份工作之间进行选择:一份是私营公司的工作,货币收入为Wp;一份是地方政府工作,货币收入为Wg。如果Wp>Wg,但是雇员选择了地方政府工作,则存在Vg>Vp,即非金钱收益在政府部门比私营部门更高。这表明公共部门对雇员的激励主要来自非金钱收益。和政府一类公共部门相比,非营利部门管理涉及一些特殊情形,如志愿者劳动力介入的货币收益为零(即W=0),他们的收益补偿全部来自非金钱力量方面(即C=V)。如果货币收益为零,激励一个人成为志愿者参与非营利性活动的动力便只能从非货币收益方面去寻找。这种非货币收益虽然大部分不能为管理者所操纵,其主要方面却可以被分离出来予以考察,它们构成激励志愿者行为的主要因素。诸如:认识到活动的意义而为社会或社区改进而工作,做有责任的公民;表达个人态度,显示对他人的关爱;学习新知识和技巧,增加职业生涯的选择机会和能力;发展领导和团队技巧,建构自我尊敬,提升或赋予生命以意义;经历新挑战,丰富自身阅历,体验积极的组织文化,享受特殊时光。这一切对志愿者来说都是与货币收益不同的奖励。在志愿行为关系中,给予者和接受者会存在一种双赢情景,志愿者在给他人带来福利的同时也提升了自己。公共部门管理中的雇员激励虽不完全等同于志愿者的招募和保留,但二者之间的部分重叠使前者可以从后者得到启示。譬如,非金钱雇佣关系在公共领域和志愿者领域应当是被认同的,认识到形式多样的非金钱收益的激励价值,在不增加费用的情况下,管理者有可能实现对非营利或公共部门工作的改进;营销大部分无形收益对招聘、保留和激励非营利或公共部门的雇员都会有所帮助。
绩效度量是贝恩提出的公共管理的第三个“大问题”。对此问题的解答虽存在良好意向和努力,结果却始终不甚理想。人们致力于量化标准的发现和应用,不断强化投入产出意识,公共管理的绩效评价依旧充满模糊性。普遍认同的原因是,目标的多元化使公共部门的绩效度量难以有明确的界定和标准,也缺乏让公共管理者自己去澄清的激励。布鲁克斯认为,公共机构中也许不存在像企业生存必须维系的那种可测度的成本或利润底线。非营利管理存在类似的情形。一方面,非营利组织必须拥有并认识到它的生存底线,以避免倒闭或消亡的风险;另一方面,非营利组织也存在目标的多维或模糊性,且经常被寄托或赋予公共使命。在此状况下,发展一种绩效评估的多维方法,是度量非营利领域业绩表现的合理选择。布鲁克斯介绍了库什纳和普尔(Kushner,RolandJ.,andPeterP.Poole,1996)围绕这一问题构建的模型,该模型从4个维度界定非营利组织的业绩表现:(1)是否获得机构运作需要的充足资源或资金;(2)是否以最小成本或效率的方式产出所需要的东西;(3)是否以依据组织使命的要求达成了既定目标;(4)机构服务的顾客是否满意。在目标多元的非营利系统,这些维度都存在于一个反馈环中。例如,资源的不足既可能引起操作缺乏效率,也可能拟制承诺的目标达成或伤害选举人的满意,而这些负面效果又会引起更大的资源危机。因此,任何对这些维度的忽略都会产生对组织绩效理解的残缺。绩效考察的这种多维方法对公共部门管理富有启示。全面质量管理在政府机构的应用就具有这种多维特点,涉及对“顾客”满意、目标达成、持续改进、员工参与等多方表现的度量。比较非营利管理与公共部门的业绩表现可形成如下共识:寻求单一公共机构业绩表现的度量方法可能是不合适的;业绩表现的构成不仅包括组织的运作效率,选民满意,也包括机构资金的重组和目标的达成。这些维度存在着一种相互影响的反馈机制,忽略其中一个因素同时意味着其他方面可能存在麻烦。公共部门的绩效度量应同时在多个维度来展开。
四、延伸研究:对行政伦理“大问题”的考察
公共管理在理性意义上应当有其规范的伦理基础,但这种基础具体是什么却时常困扰着公共论域中的许多学者和实践者。2004年,库珀发表了《行政伦理的大问题:对集中研究和合作努力的需要》一文,将“大问题”研究延伸到行政伦理领域,试图对公共管理伦理的规范基础给予说明。[11]395-407
对这一问题常见的非正规表述是:哪种伦理在政府行政决策中应当被采用?每一个人都有自己基于宗教、政治、文化或生活经验及其他社会化经历之上有个性的伦理观点。除此之外,社会上还存在称之为“职业伦理”的行为规范,公共行政伦理既是这种规范的一部分,也是公共管理理论研究纵深发展的重要领域。库珀概括了这一领域备受关注、可视为公共伦理选择价值基础的5个议题:(1)政权价值与宪法理论。自由、平等和财产权是与此相关的规范价值。(2)公民权理论。公共行政管理代表公民,是以信托形式行使公民赋予的权力,并承担责任代替公民处理公共事务。(3)社会公平。社会公平是政府行为核心的组织原则,该原则虽从未单独成为被接受的中心,却是行政伦理主要的价值规范之一。(4)美德。美德不是一个高高在上的深奥假定,而是生活中常见的性格特点或道德现象,将其理解为行政伦理的特点之一是对理性主义的矫正。①(5)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作为政策和行政决策的终极原则发挥作用,提醒并约束公共管理行为必须代表广泛分享的人民利益而不是特殊群体的独占利益。这些具有美国特点的价值规范是否和怎样适合于其他国家令人深思。行政伦理规范的创造因国家而异吗?有没有可称之为全球行政伦理的东西?如果行政伦理是社会性建构的,当社会交往使世界正变成相互依靠的整体时,是否会出现或建构出公共行政管理的全球伦理?与此关联的公共行政伦理的一个“大问题”是:基于个别国家或地区社会基础之上的行政伦理范式在全球适用吗?库珀的回答是肯定的。早在《跨国世界的公共管理伦理》(2000)中,库珀与其合作者尤德(DianeYoder)就对这一问题给予了正面解答。他们考察了自1970年以来大量的国际条约、协定、合同、公约和项目,发现其中蕴含着一些彼此认可或共同追求的价值观基础:自主决定、自由、真诚、信任、善始善终。这些价值观既与美国文化相吻合,也适用于其他国家或地区,只是人们常常不知道它们怎样被世界其他国家或地区所采纳。譬如,缺乏透明度产生的负面影响或破坏作用使得任何一个政府都面临压力,如果某个政府期望它的国家能够长期繁荣和稳定,就不得不增加其政治决策和公共管理的透明度。作为对政府信任的基础,透明度就可能成为全球公共管理追求的伦理价值。如果全球性价值伦理确实存在或能够为人们所重建,是否会导致多样性世界文化的破坏或同质化、西方化?库珀的回答是否定的。尽管不同文化覆盖的融合是可能的,但人们依旧可能在一个包容广泛的文化中保持其生活与行为个性,一方面富有地区特点,同时又介入全球文化。
如何进行组织设计以支持伦理行为是库珀认为的公共行政伦理的第二个“大问题”。以迈欧格拉姆(Milgraam,1960)在耶鲁所做的实验和津巴多(Zimbardo,1970)在斯坦福所做的实验为例,库珀分析了层级官僚组织的两个局限:不仅在激励职员的行为方面是失败的,而且常常阻碍他们产生正确的伦理行为。譬如,在迈欧格拉姆的实验室中,不同年龄、性别、职业、宗教倾向或教育水平的受试者,在有关提示和组织文化的诱使下,多会产生抛弃个人伦理责任的异端行为,如以痛苦和危险的方式对他人实施电击。迈欧格拉姆将这种现象解释为“角色转变”,即通过心理角色的逐渐过渡,受试者从相对自治的主体存在变成了实验意志的某种工具。
当人成为工具时,便不再为个人的行为承担伦理责任。津巴多的实验则发现,大学生在模拟监狱分配的角色中,很快会变成对犯人有虐待倾向的恶劣的护卫,或对其他人和护卫实施侵略性报复的囚犯。在此,护卫和犯人一样被组织中关联的角色所俘获。这些与有关文献用“组织人”、“微观政府”或“组织支配”概念刻画官僚组织对其成员行为的塑造作用十分类似。“组织人”概念(WilliamH.Whyte,1956)描述了组织成员如何忠诚地被组织所捆绑,以至于毫无疑问地依据组织的期望决定自己的行为;“微观政府”概念描述了不管伦理和法律如何规定,雇员都被要求是他们组织监督者的命令服从者;“组织支配”范式则反映了组织通过强化能够使其利益最大化的心理威胁支配它们雇员的生活,由此导致成员行为的单调或片面化。大量文献和行政伦理案例显示,组织倾向于剥夺或阻碍其工作人员坚守他们的职业良心或伦理自由。是否能够建立一个倾听并支持伦理诉求的公共组织,有赖于公共管理伦理专家和组织问题专家的合作努力。库珀提出的最后一个伦理“大问题”是,为公正起见,什么时间应该平等或不平等对待人们?传统观点认为,为了公正地对待每个人,必须同样地对待每个人。20世纪中叶后社会的多样化发展对这一观念提出挑战。公民权运动、反贫困运动、妇女运动、环境运动、学生运动以及其他伦理运动以前所未有的多元诉求迫使人们意识到,同等待人未必对每个人就是公正的。在回应多元化的公民社会及其偏好与诉求方面,基于理性化、标准化的传统观念有着名不副实的困难。客观的情形可能是,在接受以官僚机构为中心给予的服务时,许多公民经常觉得他们得到了不公正待遇。由此引出的一个伦理问题可能是,公正并不要求任何时候都同样地对待人们。
在一些情况下,它要求给予相同待遇;在另一些情况下,则可能需要差别待遇。但清楚理解这两种公正方式的标准时常也是困难的。在一些案例中人们能看到公正与差别待遇如何取得一致性,譬如,公共政策涉及残疾人待遇时给予的特殊照顾,在社会心理上通常是被接受和支持的。在一些案例中,人们却茫然于明显的观念冲突,譬如,同性恋者们基于平等的观念坚持维护他们结婚的权利,要求同性恋者之间对忠诚的承诺应该被像其他人那样得到对待;持反对意见者则认为婚姻应该仅仅存在于异性之间。由此引起的激烈争论是:什么样的资格应同等对待,什么样的同等对待应该禁止?以相同方式对待每个人也许不是理想的普世价值观,但何时需要平等对待,何时需要不平等对待,则常常使人限于困惑。如果公正和平等待人不总是等价的,我们必须解决这样一些关联问题:什么时候不平等对待是公正的,什么时候平等对待是公正的?是应该标准化每一个问题,还是给予一些情况特殊考虑?假若各个方面的情况都要考虑,又如何对标准化和多样性进行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