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事务毕业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3 15:23:1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法律事务毕业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法律事务毕业论文

篇1

一、法律专业设置毕业论文环节的意义

法律事务专业和其他文科专业一样,毕业论文环节的设置是检验学生几年学习成果的一种方式,是指导教师悉心指导的成果体现,是学校发现和提高专业教育水平的参考要素之一。于高职法律专业而言,除了给学生讲授法学专业知识外,更重要的是要培养他们的法律职业技能,完善他们的实践能力和操作技能。学生在毕业论文的选题、写作和修改过程中体现的是其写作能力和对某一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认知能力。在高职法律专业设置毕业论文这个环节是有必要的,在具体的设置上,应将毕业论文的写作同高职教育的培养理念和方案紧密结合,

以期能最大程度的反映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实操技能。因此,毕业论文的写作过程既是对学校、学生学风的检验,同时还会对学生将来的职业道德的养成产生深远影响。

二、呼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环节的现状

呼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环节设置的现状大致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学生毕业论文的完成时间是在三年级第一个学期。之所以选择第一个学期让学生完成毕业论文是基于第二个学期学生会有顶岗实习的任务。其次,在具体毕业论文设置上,教研室往往会给出学生一个写作论文的大致题目范围,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学习兴趣进行选择,并拟定自己的具体写作目标。第三,在论文题目范围的设定上,我们往往偏重于对具体的或有争论性的问题进行拟题。

经过近几年毕业论文的指导,我们发现,对学生而言,毕业论文写作是一个对既有知识“温故而知新”的过程,学生在形成思路的过程中既能复习到了以往所学到的知识,还能通过自己的分析得出自己对该问题的认识和观点;同时,学生的专业写作水平和文书写作水平在这个过程也得以反馈。

三、呼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环节的调查问卷

为更好地完成课题,我们在法律事务专业三个年级中进行了问卷调查。一年级发放3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27份;二年级发放3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25份;三年级发放40份问卷回收有效问卷37份。问卷调查主要涉及12个问题。其中涵盖了被调查者的基本信息,被调查者对于毕业论文写作的了解程度、如何选题、写作中遇到的困难、是否了解写作规范、是否有必要开展论文写作专题讲座、论文写作是否能创新、毕业论文设计环节的创新形式、是否可以与技能大赛结合、对论文答辩环节的知晓度及建议等问题。

针对有效问卷,我们做了相应的归纳总结:

四、呼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环节存在的问题

历经十余年毕业论文的指导,我发现学生在毕业论文环节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既有写作态度、写作能力问题,也有选题陈旧和答辩中不熟悉论文内容等一系列问题。具体如下:

(一)选题方面,学生缺少创新性和挑战性,选题趋于陈旧和集中

部分学生在选择论文题目和题材时,考虑的不是热点社会法律问题或热点案件,而是过于保守的选择了成熟甚至有些陈旧的话题。他们认为,成熟的题材在资料的收集上比较容易,风险小,容易进行答辩。这样导致的是在一届甚至连续几届的毕业论文中如“夫妻财产制”、“刑事责任年龄的界定”等论文的“上镜率”很高。

(二)论文格式和内容存在不规范的问题

论文写作不同于我们日常习作,它有着统一的规范和格式要求。毕业论文环节开始前,老师都会将标准格式和注意事项告知学生,但仍有部分学生在论文格式不规范的现象,甚至连字体、行间距等都不符合要求。部分学生喜欢在论文中引入案例说明法律问题,但往往引例不具有代表性或者引例的概括和表述上存在一定问题。部分学生论文的内容在逻辑结构上不成体系,自己对毕业论文缺乏一个系统化和整体化的认知。部分同学参考文献不规范。只有少数学生能在第一稿完成时格式标准,内容明确,错误率低。

(三)学生对待毕业论文的写作态度不端正

部分学生在毕业论文写作时,存在大篇幅抄袭他人作品的现象,还有部分学生引用他人作品或表述缺失注释或说明。态度不端的问题不仅仅使得毕业论文环节意义缺失,更重要的是学生诚信缺失问题。这样低水平的复制式论文写作完全与论文答辩的设置背道而驰。

(四)缺乏系统化的毕业论文写作培训

目前,没有针对学生毕业论文写作环节设置专门的培训或讲座,部分学生对毕业论文的完成认知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毕业论文写作水平的良莠不济。

(五)缺少对缺失学术规范或写作水平不高的毕业论文的惩处措施

基于毕业、就业率等问题的考虑,对于论文完成水平不高的学生往往提出批评教育,必要惩处措施的缺失也使得学生对毕业论文的重视度不够。

(六)毕业设计环节形式传统且过于单一

十余年来,毕业论文设计缺乏更多渠道、多方式的探索和创新,传统的论文写作与各项比赛或文书写作、案例分析未能很好的借鉴、融合。

五、呼职法律事务专业毕业论文环节的改革探析

针对呼职法律事务专业学生毕业论文中存在的问题,综合调查问卷中学生的各项需求和建议,我们可以对毕业论文环节做如下改革探索:

(一)深化解析毕业论文环节存在意义,确立符合实践需要的目标构建

职业院校的法律专业的特点决定了实践技能的侧重培养。因此,在毕业论文中的映射就是我们在对毕业论文的形式进行设计的时候也应该偏重于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察。在论文题目设置上,尽量突出新颖性和实用性。如果对社会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或各项技能大赛感兴趣的同学,可以允许他们以调研报告或法律建议书等方式完成毕业设计的考察。换言之,调查研究学生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或典型案例并形成书面材料或法律建议的这个过程既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能提升学生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调查中,我们也发现学生更愿意去写他们感兴趣或有感触的事情,这样可以避免说空话、说大话,更加符合毕业论文环节设计的目的和意义。

(二)强化学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论文格式和内容

端正的学术态度不仅有利于学生高水平高质量的完成毕业论文的创作,也会对其诚信观的养成起到很好的作用。作为法律专业的学生,将来从事的相关法律工作的要求是严谨的态度和踏实的行动,因此,学术道德建设的强化十分重要。

(三)开展系统化的毕业论文专题知识讲座

在调查中,我们可以清晰的发现,学生对毕业论文选题、论文规范、论文写作、论文答辩等问题不是十分了解,因此,有必要在毕业论文写作前请有经验的老师进行专题知识讲座,为学生创作毕业论文扫除障碍,更好的发挥学生的积极创造性,引导学生以正确的态度和方法完成论文写作

(四)建立失信论文惩治机制

对于毕业论文写作上存在严重有失规范并拒不改正的学生,给予延迟毕业或重新组织答辩等形式的惩治是有必要的。我们给社会培养和输送的应该是更为优秀的人才,针对有瑕疵的环节要及时修正。换言之,优秀的学生不仅体现在技能上,还要体现在职业道德上,而职业道德又会受到在校期间的道德体系的影响。

(五)强化毕业论文答辩环节,丰富毕業设计形式

篇2

【摘要】全面深化招标监督机制, 为招标规范运作提供坚实的纪律保障企业招标监督是企业作为招标人, 根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以及企业规章, 对招标管理、投标主体以及招投标过程及结果进行现场监督

【关键词】为招标规范运作 提供坚实的纪律保障

【本页关键词】欢迎论文投稿 省级期刊征稿 国家级期刊征稿

【正文】

全面深化招标监督机制, 为招标规范运作提供坚实的纪律保障企业招标监督是企业作为招标人, 根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以及企业规章, 对招标管理、投标主体以及招投标过程及结果进行现场监督, 对招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处理, 作出监督决定、监督建议或对违纪问题进行责任追究的活动。其目的是通过监督防止超越制度和程序办事, 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维护好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是政府行政监督、司法机构监督的有力补充。要着重加强招标监督制度建设。监督制度的可行性、规范性和约束力,直接决定着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要加强招标监督制度建设, 明确监督的目的、意义、主体、对象、范围、规程、监督的权利、责任、义务与罚则, 监督职能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制定和审核招标方案、招标文件和评标办法、确定招标方式、签约机构、组成评标机构、实施资格预审、开展评标定标等环节是否按规范履行程序, 能够遵循“ 三公”原则。要科学整合招标的监督资源。不仅要通过分级管理、授权监督, 充分调动纪检监察系统监督人员的资源优势, 形成监督合力, 而且要通过企划部门监督设计管理, 法律事务部门加强风险管理, 审计部门加强预算及实施结果管理, 监察部门加强招标程序和执行招标纪律管理, 用户单位加强招标结果管理, 建立多位一体的招标监督体系, 形成企业内部招标监督工作合力。要找准招标监督的工作定位。在招标监督过程中应按照招标价格形成规律有针对性地制定监督措施, 做到事前介入, 关口前移, 预控有效。工作中还要防止对监督职权范围把握不当, 避免偏重防范, 但关注企业利益最大化不够; 避免招标监督工作重点不明, 把招标监督与招标管理混同; 避免只把在监督工作重点放在开标和评标环节, 监督工作过于形式化。要切实提高招标监督的科技含量。随着企业管理进步和科技进步, 应注重运用科技手段实施招标监督。在企业已建立并运行成熟的招标信息化系统中, 探索开辟监督窗口, 便于对招标业务重点环节进行实时监控。对企业尚未建立或尚未运行成熟的招标信息化子系统, 要大力进行推进, 尽快形成必要的信息化监督能力。对正在开发和建设的信息化子系统, 要把监督制约的原则和要求融入信息化流程中, 使招标信息化程序从起步和建设阶段即融入实施监督的规范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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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3

培养全面发展的大学生和提高大学生的综合能力,是高等教育的主要责任。在大学生能力体系中,应用创新能力的培养居于关键地位。法学教育既要注重传授法学理论知识,又不能忽视训练法律实务能力。在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主要应当围绕法律实务工作的需要培养学生的能力,致力于培养法律实务人才。[1]应用创新能力的培养正符合了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层次要求,需要在整个培养方案中设置多个教学环节、运用多种教学方式,通过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的相互衔接、配合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我校法学专业在学校全面培养应用创新型人才的总体思路下对法学专业本科生应用创新能力的培养进行了大胆的探索与实践。

一、教学环节的安排

应用创新能力的提升是一个系统工程,在大学四年中都应结合具体教学环节进行培养。总体来说,针对国家允许应届毕业生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政策,法学专业课的开设较之以往通常在第二学年才开始开设专业课的惯例有所不同,从新生入学开始的第一学期就开始开设专业课,截至第三学年结束即完成主干专业课的学习。并结合法学专业本科生应用创新能力的培养,安排了以下教学环节:1、理论课堂中讨论、案例分析、专题辩论等实践环节的设置;2、实验实训课程的开设;3、认识实习、业务实习与毕业实习相结合的实习环节设置;4、开展社会调查、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相结合的科研训练;5、专业方向强化班与本科生导师制引导下的符合法学专业特色的第二课堂活动的开展。

二、教学环节的开展

(一)第一课堂教学环节的开展

1、第一课堂是学生学习知识的主课堂。理论课程中传统的讲授式、灌输式教学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需要,我们要求教师尤其是高年级课程教师结合课堂中的讨论、案例分析、专题辩论等实践环节向研究式、讨论式、友爱式授课方式转变,向师生学术地位平等方向过渡,提高学生的参与性。引导学生利用所学知识独立思考,解决实际问题,培养学生对理论知识的应用能力乃至对特殊问题特殊处理的创新能力。

2、实验实训课程的开设主要围绕学生科研训练的开展设置诸如《科技文献检索》、《社会调查数据分析》等课程。提高学生查阅资料、搜集资料、分析资料的能力。

3、系统考虑认识实习、业务实习与毕业实习相结合的实习教学环节的开展,采取集中实习与分散实习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认识实习的主要内容是观摩,是学生对法律实务工作的感性认识,以集中实习方式进行,主要以听取法官、检察官、律师报告、观摩法庭等方式开展;业务实习则是为了使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由学校统一将学生分别安排至各个法院、检察院或律师事务所参与具体的法律实务工作,以分散实习方式进行;毕业实习是学生检验本科学习效果、搜集毕业论文资料的重要环节,采取学生结合就业方向自主联系实习的方式分散进行,学校对实习过程进行不定期检查以实施监控。[2]

4、社会调查、学年论文、毕业论文相结合的科研训练是培养方案内综合培养学生应用创新能力的重要环节,此环节注重与学生第二课堂教学环节的开展密切结合,并注意三者的递进关系。

(二)第二课堂教学环节的开展

高等教育第二课堂作为大学生第一课堂时间外进行学习的又一课堂,对学生应用创新能力的培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尝试以专业方向强化班与本科生导师制作为载体加以开展,部分环节落实于具有专业特色的学生活动之中。具体体现在学生阅读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及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

1、学生阅读能力的培养

法学是一座瑰丽的殿堂,积累着丰腴的智慧,而这些智慧主要记载于浩如烟海的著作里。又由于法律现象涉及社会生活诸多领域,所以除法学著作以外,很多法律思想还蕴藏在其他部门学科的著作之中。假如对这些著作没有一个大体的了解,我们甚至不能具备法学的基础知识,更勿须说在法学方面有所创造了。所以,多读书实在是法学研究的首要功夫。[3]我们遴选了若干教师作为本科生导师,根据自己的研究方向组成若干阅读小组,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和特长选择加入,形成自己今后的研究方向。阅读过程中,教师指定研究方向下若干(不宜过多)必读材料,学生在必读材料基础上进行自主扩充。阅读中教师负责指导学生写好读书笔记和读书报告,要求学生对自己的思考和见解进行总结和概括,定期以讨论或学术沙龙的形式表达出来。

2、学生语言表达能力的培养

法学是一种实践性的应用学科,法律事务工作的开展离不开语言表达能力的具备。具体来说,语言表达能力包括口头表达能力和书面表达能力。法学人才培养过程中,由于第一课堂中能够用于讨论、案例分析、专题辩论等环节的时间不多,能够参与训练的学生人数及训练时间都有所限制。因此,我们选择在时间相对充裕的第二课堂组织演讲比赛、专业辩论赛、学术沙龙和模拟法庭活动,锻炼学生的语言表达能力。

3、学生写作能力的培养

学生写作能力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相互结合并采取多种方式循序渐进。(1)第一课堂讲授、讨论、辩论中的争议问题、前沿问题由教师布置课下作业供学生继续讨论或收集资料撰写文献综述、小论文;(2)利用假期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研,培养学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的问题意识;(3)指导学生对各种问题进行甄别,去除不是问题的问题和有明确答案的问题,对实质性的问题展开研究,培养学生完成论文选题的能力;(4)结合文献检索课程布置题目锻炼学生收集资料的能力;(5)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各级别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等。

4、法律实务能力的培养

法律实务能力是处理具体法律案件的能力,是法学专业应用能力的实质内容。该能力除在培养方案内安排的实习环节聘请司法实务部门工作人员作为兼职导师对学生加以培养外,我们还利用课余时间组织学生成立法律志愿者协会深入社区进行日常法律咨询和特殊纪念日的特定法律宣传与解读,并积极探讨组建大学生法律援助中心搭建大学生直接参与法律实务工作的平台。同时,随着司法考试的命题从对法条的单纯记忆加以考核逐步向解决具体案例的实务能力考核进行转变,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对授课内容加以调整的同时,还结合第二课堂进行专门训练,进行司法考试备考的专门辅导。

三、取得的成绩

从学生的培养过程和结果来看,教学环节的安排与开展体现了应用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学生应用创新能力明显得到提高。我校法学专业本科生在第十届“挑战杯”辽宁省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获奖11项,其中一等奖3项、二等奖4项、三等奖4项;近两年内学生一次性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70余人,(据辽宁省司法厅统计,我校是辽宁省高校中法学专业本科生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人数最多、办证人数最多、通过比例最高的学校。)考取外校研究生30余人,毕业后直接进入检察院、法院工作的学生20余人。

四、今后的工作及应注意的问题

1、进一步科学地安排培养方案

业务实习作为学生直接参与司法实务工作的教学环节,在法学专业本科生应用创新能力培养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实施过程中学生反映时间安排较短,我们将结合我校提出的与用人单位合作办学、学生顶岗实习的新模式逐步加大实习力度,将实习安排在第二学年末的后四周和第三学年初的前四周,中间的暑假期间有学生自由选择参与连续性实习,满足一部分学生想要在假期继续锻炼自己的需求。另外,法学专业本科生面临第四学年上学期期初的司法考试与期末的考研备考及就业压力,各教学环节的设置应充分予以考虑,为备考与择业减压。

2、能力培养过程中各教学环节的整体性

大学生应用创新能力的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第二课堂作为第一课堂的补充,应结合法学专业特点与第一课堂教学环节设置相衔接。同时,第一、第二课堂内及教学环节也应讲求系统性,如学年论文与毕业论文衔接,阅读能力、语言表达能力与写作能力的综合培养。

3、建立切实有效的学生激励制度

实践过程中,我们发现仍有部分学生对应用创新能力培养的各个教学环节,尤其是第二课堂教学环节的开展积极性并不是很高,抱着一种应付的心态参与其中,使得一些活动的开展对于他们而言基本上是流于形式。因此,我们正在探讨一系列的激励制度,如对在专业方向强化班中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以在学院的推免硕士研究生的资格、“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中、学院的资料室和实验室使用、参加各类培训和竞赛等方面给予优先权,对于学生,按期刊的层次给予出版费用的报销。[4]

4、教师的能力提升与角色把握

教师在学生应用创新能力培养过程中处在引导者地位,教师能力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人才培养的效果与质量。大部分青年教师都是从校门到校门,自身的应用能力就有所欠缺,必须加以提升。针对此种情况,学校拟定分期分批选派青年教师深入司法实务部门进行锻炼。同时,教师在指导学生的过程中应尽量以学习方法、研究方法为主要指导内容,树立师生学术地位平等的观念,为学生提供必要的空间对问题独立思考,提出个人观点,消除学生的依赖心理,不能抹煞学生“求真”的科研精神。

5、硬件教学环境的保障

学校应加强实习基地的建设,与所在地法院、检察院及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稳定的实习基地协议,保证学生实习的开展;加强校图书馆、院系资料室及电子阅览室的建设,购买丰富的图书资料资源。

参考文献

[1]陈彬.法学专业本科学生能力培养的探索与实践[N].光明日报,2007年12月4日(第002版).

[2]孙振江.法学专业实习教学环节的不足与创新[J].经济研究导刊,2011(14):272~274.

篇4

由此可见,律师的执业领域广泛,执业经验丰富,尤其在当下的环境和条件下,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并未实现严格的专业分工,大部分律师仍兼做刑事、民事等各类业务。故律师的执业经验并不局限于某一类或某一种司法事务,而是广泛分布在司法活动的各个种类和过程中,这为其参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环节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基础和保障。与之相比,法官、检察官、公证员等司法人员则不具备如此的条件。法官一般长时期在刑事庭或民事庭工作,司法经验的范围有限,且其仅比较熟悉审判流程,对如何接待当事人、如何接受司法咨询、如何开展非诉讼业务等事项相对陌生。检察官主要从事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公诉和司法监督等事务,对其他司法活动的熟悉程度则相对有限。公证员更是仅从事公证事务,司法经验范围更加狭窄。因此,从执业经验来看,律师是校外力量中参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环节的最佳群体。

其次,律师是自由职业者,工作安排比较灵活,有着充足的时间保障。根据《韦氏大辞典》的定义,自由职业者是独立工作,不隶属于任何组织的人,不向任何雇主做长期承诺而从事某种职业的人。律师虽然要在律师事务所执业,但受理案件和办理案件只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而非控制,其自由操作的空间非常大,故其是社会公认的典型的自由职业者。律师不需要“朝九晚五”地坐班,工作安排由自己自主决定,故其参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环节有着充足的时间保障。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则不然,他们都是隶属于某一单位的人员,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上班下班,若参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环节则需要履行相应的请假手续,并把手头上的工作转交其他人。在当前的司法环境下,法官、检察官和公证员的工作量都比较大,一些基层法官和检察官都长期处于加班加点的状态,其参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根本不具备相应的时间保障。

再次,律师可直接从优秀的本科生中挑选后备人才,为事业发展提供人力保障。当前我国律师队伍处在“各自为战”的松散化状态。“这种以个体或小团体为核心的松散状态既不利于树立起律师事务所发展的长远目标,又容易导致律师事务所的裂变式发展。相当一部分律师事务所一旦发展到一定规模即发生裂变,似乎永远也无法壮大。这种现状已经严重限制了律师事务所本身的发展,与日益强烈的综合化、团队化的法律服务需求形成明显反差。”

因此,律师若参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环节,即可直接观察学生的品德、性格和能力,在实践教学环节结束后,可与有意向的学生洽谈,逐步纳入到自己的团队中来。如此一来,律师可以通过参与实践教学环节,直接挑选后备人才,形成相应的人才团队,为事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和保障。

二、律师参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具体作用

基于上述内容,笔者认为,律师参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环节,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指导学生撰写法律文书。“司法机关制作的司法文书和律师实务文书都属于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具有一定的程式性。律师实务文书虽无统一制定的文书格式,但也有约定俗成的格式和规范。”目前各法学院系在本科阶段都开设了法律文书课程,但受各种因素影响,其重点放在了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司法文书方面,对律师实务文书则关注不够。以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编审的《司法文书学》为例:上编为“总论”,介绍基本概念和原则,共43页;中编为“公安、检察、审判、劳改机关的主要司法文书”,共272页;下编为“其他法律文书”,介绍公证文书和诉状类文书。这种教材安排体例和随之相伴的教学投入分布,与司法实践的现状和学生的就业渠道严重不符。在司法实践中,诉状、答辩状、合同、委托书等实务文书的比重要远远大于司法文书;法学本科生仅有小部分可以进入国家司法机关,大部分从事律师工作或其他法律实务工作。因此,律师实务文书的教学重要性应远远大于司法文书。律师参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环节,重点对学生进行律师实务文书写作的指导,可有效弥补当下教材与教学的不足,填补学生知识结构的空白,为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顺利开展工作提供有益帮助。

第二,指导学生调取证据。证据是诉讼的关键,取证是司法活动的核心。笔者注意到,当下法学本科教学中对取证的关注严重不足。江伟主编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民事诉讼法》在证据部分介绍了“证据概述”、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证据的分类、证据的种类、证据的收集、交换和保全。取证部分仅在证据的收集部分,仅简单介绍了收集的主体、收集的模式和收集的期限。这些内容,与从事司法活动的现实要求相距甚远。例如:“由于社会关系的复杂,加之地方保护主义,个别官员以权代法、以权压法,致使律师调查取证工作颇为困难。目前法律还难以制约这种现象,若予硬碰,欲速则不达,只能智取。”这个“智取”的方法是什么?可以从哪里入手?有没有风险?成功率有多少?等等。这些事关诉讼活动成败的关键问题,学生却无法从课堂教学和现有的实践教学中获取答案。笔者认为,学生只有在律师的指导下,跟随律师亲身参与司法活动,才能真实感受和理解什么是“智取”,怎么才能合法、合理、快速、高效地调取证据。

第三,指导学生民事案件的立案。民事案件的立案是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包括撰写诉状、递交诉状和缴纳诉讼费等内容,是一项综合性的司法活动。法学本科生在《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课程中,学习了有关立案的知识要点,但在现有的实践教学环节很难亲身参与、亲自体验。通过律师的指导,学生可以亲自参与立案的全过程,包括如何撰写诉状、如何组织证据、如何递交证据和如何计算诉讼费用等。在此过程中,学生可以学习到很多书本中未有但极具价值的内容。例如:小区业主委员会能否作为诉讼主体进行?各地法院有着不同的操作办法。那么诉状如何撰写?诉讼理由如何撰写?诉讼策略如何设计?诉讼程序如何安排?学生在参与此类案件的立案过程中,可以深刻理解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原则,并可以此为切入点进行一定的研究,为撰写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打下基础。同时,对于民事诉讼法中的琐碎的期限规定,学生通过进行立案活动,即可亲身感受并牢记于心,不必死记硬背了。不仅如此,对于律师而言,指导学生进行立案工作,亦可减轻自身的工作量,有助于集中精力投入到复杂的且技术要求高的诉讼活动中,为提高业务量和业务水平奠定基础。

篇5

“如果说在做专业以后,写文章、出书,文字上还算过关,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这十年的记者、编辑生涯。”

记者(以下简称“记”):吴教授您好,能先请您谈一下起初是什么促使您报考法律系的呢?

吴振兴(以下简称“吴”):我从小就对法律感兴趣,可能是受到小说和电影的影响,觉得法官、检察官、律师在法庭上侃侃而谈让人非常羡慕,想得很单纯。我报考大学的时候要填五个志愿,我的前四个志愿都是政法院系,第一志愿就是吉林大学法律系。

记:当时的法律系开过哪些课呢?

吴: 入学以后到以前,大约九个月吧,我学过两门专业课,上学期的专业课叫“国家与法的理论”,当时国家与法是合在一起的,相当于现在的政治学与法理学。“国家与法的理论”课程结束后,我就确定了毕业论文的题目,――“法律的工具性问题”,而且我还搜集了不少资料。当时,我对法律的工具性有些疑问,觉得法律的确有工具性,是政治统治的工具,但法律不完全是政治统治的工具,因此这个问题是可以探讨的。除了专业课以外,上学期还开设了外语和政治两门课。下学期的专业课叫“法律制度史”,同时继续学外语。在“法律制度史”和外语课还没结束的时候,开始了。开始后,我利用业余时间,看了一些哲学和经济学方面的书,积累了一些基础知识。1969年下半年,我开始实习。那个时候的公检法工作基本停滞,我就到市公安局的政法大队去实习。在政法大队,公安局、检察院和法院联合办案。研究案件主要凭经验,不谈什么构成要件,当然法律根据之类更是无从谈起。后来我又到长春市汽车厂派出所和桂林路派出所实习过。前前后后实习了一年时间。

记:当时学习的外语是俄语吗?

吴:是日语,当时我们班学习日语的同学并不多,有二十人左右。

记:1980年,您回到吉林大学读研究生,当时您已经在吉林人民广播电台待了十年,是什么原因促使您回去读研究生的?

吴:就个人来讲,我还是有点名利思想的,认为在广播电台是为他人作嫁衣裳。不过,实事求是地讲,在省电台的十年中,我不仅在政治理论上有提高,而且通过组织法律讲座、编辑法律讲座稿件,在法学基础理论上也得到了一定的弥补。特别值得一提的事,这十年中我自采自编的稿件较多,凡有采访任务,我从来不用下面的通讯员,从调查、提纲到写作,均自力而为,从而使我的文字功夫受到很大的锻炼。如果说我搞专业以后,写文章、出书,文字上还算过关,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这十年的记者、编辑生涯。

“那时候,我几乎每天都看到、写到半夜12点,无论冬夏,光读书笔记就做了几大本。这段硕士生期间的学习,对于我夯实自己的基础理论起了重要作用。”

记:您是吉林大学第一届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吗?

吴:是的,吉林大学从1980年开始招收刑法学的硕士研究生,我是何鹏老师的开门弟子。当时之所以选择刑法学专业,主要是出于几方面的原因:其中一个是我的外语不太好,所以就没有考国际法专业。除了国际法以外,宪法学也开始招硕士研究生,但我对宪法学没兴趣,觉得宪法没有什么好研究的,但现在看来,这种看法还是很肤浅。但刑法作为实体法,与现实生活和法律事务联系比较紧密,这也是确实的。这也是我当时选择刑法学专业的粗浅想法。

记:当时您研究生毕业后就留校了吗?

吴:其实毕业的时候我很想到实务部门锻炼一下,但法学院坚决不同意,于是我只好留校任教。

研究生入学以后,我主要是跟何鹏老师学习外国刑法,吉林大学的刑法学是靠研究外国刑法起家的,准确地说,是靠研究大陆法系刑法起家的。何鹏老师外语好, 1981年(或1982年),吉林大学第一次组团去日本访问,随行的翻译人员的翻译水平还赶不上何老师,有时候还需要何老师充当翻译。由于何老师的日语好,看日本刑法方面的书就像看中文书一样,给我们讲起外国刑法来就非常方便。

那时候,我还帮助何老师整理过《外国刑法简论》,这是国内关于外国刑法的第一本书。上课除了我以外,还有一个老师叫赖宇,就我们两个人听课。听完课以后进一步加以整理,就形成了《外国刑法简论》。此外,我还帮助何老师整理过《外国刑事法选论》。再有,在何老师和甘雨沛老师合作撰写的《外国刑法学》中,我还协助何老师撰写了分则部分;还以副主编的身份参与编写了《现代日本刑法专题研究》。

记:能不能谈一谈你硕士生期间的学习情况?

吴:1980年入学后,当时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都是百废待举、百业待兴。从客观上看,当时刑法方面的著述(包括译作)还不多。好在1979年刑法典颁布,我们有了高铭暄、马克昌等前辈一起编辑的刑法学教材,还有一些老一辈学者和少数年轻学者撰写的文章,他们为我国刑法学的繁荣拉开了序幕。虽然我是法律系毕业的本科生,但实际上在校期间并未系统地学过刑法理论。于是我开始不折不扣地勤奋刻苦学习,如饥似渴。我是住在校外――省电台分配的住宅,只一间房,不到20平方米。当时孩子小,我又抽烟,都是自己卷的烟,因为工资低,买不起烟卷。看书写作时烟抽得多,孩子挨呛,得了急性气管炎。为了孩子的健康,我只好弄了一张三条腿的桌子放在室外走廊上,然后再拉一条线,在室外支个灯(这种三条腿的桌子现在已经很少见了,就是有一条腿是活动的,拉出来可以将桌面支起来,放回去桌面也收回那种)。几乎每天都看到、写到半夜12点,无论冬夏,光读书笔记就做了几大本。这段硕士生期间的学习,对于我夯实自己的基础理论起了重要作用。

记:您的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是关于哪方面的?

吴:我的毕业论文题目叫《教唆犯的概念与特征研究》,这篇论文是从我的关于教唆犯的书稿中抽出来的,这本书稿在我提交毕业论文时就已经完成了,有十四五万字之多,并且在1986年正式出版。现在看,这本书在有些方面研究得还不够深入,但当时确属为数不多的刑法专著。

记:您的博士论文是关于哪方面的?

吴:我的博士论文题目叫《罪数形态论》,现在看来,书中的一些内容还需要补充,我也想在武汉大学期间进一步完善这本书。但当时对这本书的评价还是相当不错。我的博士论文答辩时的评委是高铭喧、王作富、曹子丹、何鹏、高格五位老师。在这次答辩会上,评委们的提问让我汗流浃背,而我在重要场合下一般不会流汗。这些评委都非常认真,问了我33个问题,使得答辩足足花了半天时间。同时,这次答辩对我博士论文的修改帮助很大。评委们对我这篇论文的评价还是很高的,至少有这么一句话:“为建立我国的罪数理论体系做出了贡献。”我这篇论文也被评为优秀博士论文。

“法律实践为我们的理论研究提供了很多课题。要研究这样的课题,不仅要有法律功底,没有法律功底就无法进行研究,而且还要有研究能力。”

记:能不能请您谈一下法学重建过程中您的主要贡献呢?

吴:我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个是1997年《刑法》修订过程中,我曾参与过发表修改意见,另一个是《论教唆犯》中的一些观点直到现在也能够站得住脚。比如在教唆犯的种类中,我提出了盖然性教唆和半盖然性教唆,国内学界基本上认同这种观点。在最近由我组织的“四方谈”(全称为“刑事疑案四方谈”,包括法院、检察院、律师、学界)中,我又将半盖然性教唆划分为单向半盖然性教唆和双向半盖然性教唆,将单向半盖然性教唆分为性质单向半盖然性教唆和对象半盖然性教唆,将半盖然性教唆予以细分。我觉得,将半盖然性教唆予以细分就便于把有些问题厘清。此外,我还提出了重合性过限和非重合性过限,这也得到了国内学界的认可。李光灿老师在《论共犯》一书中提到共犯过限问题,前苏联的刑法理论中也提到共犯过限问题,但都只是简单地提到而已。在这一基础上,我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共犯过限存在重合性过限和非重合性过限的问题。关于重合性过限,我还提出所谓的正重合性过限和逆重合性过限,国内学界对此并无反对意见,但也没有更多的赞同意见。

再一个就是关于罪数形态的理论。国内的一些教材对罪数类型的观点并不一致,当时大体上维持了高铭喧老师和罗平老师提出的“一行为在法律上为一罪,数行为在法律上为一罪,数行为在处理上为一罪”的分类方法。但是我提出了“三三分类法”,根据“三三分类法”,一罪的类型应该分为本来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我的“三三分类法”是第一步为基础步骤,即把典型的一罪、纯粹的一罪与典型的数罪、纯粹的数罪分开,将纯粹的数罪放在一边,并不去研究它。第二步叫中间步骤,即把一罪类型中属于一行为的类型和数行为的类型分开,将一行为的类型统称为本来的一罪。第三步叫完成步骤,即把本来的数罪划分为法定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这样一来,根据“三三分类法”,我就把罪数形态的类型分为了本来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三类。在很多的罪数个体形态上,我也提出一些自己的主张。比如说牵连犯和吸收犯的界定问题,这是很多年以来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我提出了同质吸收,我认为在牵连犯和吸收犯之间有很多地方都是重合的。比如说入室盗窃,我们可以说它是吸收犯,我们也可以说它是牵连犯。因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一种手段行为,盗窃是一种目的行为,发生了目的行为和手段行为,二者互相牵连的手段牵连类型的牵连犯。在这种情况下,既符合吸收犯的特点,也符合牵连犯的特点。我认为,如果数行为属于异质性罪名,一律按照牵连犯处理。比方说非法侵入他人住宅,1810年《法国刑法典》在入室盗窃上就规定了单独的罪名,我国刑法将入室抢劫作为抢劫罪的加重犯处理。换句话说,入室与非入室相比要重一些,因此按照我的观点,异质性犯罪应该作为牵连犯处理。

在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处理上,我还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即从一重重处断,就是按照一个重罪然后再从重处罚。为什么要按照一个重罪来从重处罚呢?因为按照我的想法,想象竞合犯至少是一个半罪,如果从一重处断,就等于按照一个重罪处罚,还有半个罪没有考虑,这是没有道理的,至少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所以我认为应按照一个重罪然后再从重处罚。

此外,我的一个贡献是在国内引发了关于犯罪形态研究的热风,我正在组织编写“犯罪形态研究丛书”,该丛书由检察出版社出版。现在已经出版了八本书,但要实现出版五十本书的目标,恐怕很难。为组织编写该丛书,我们还专门在北京开了一个会,张明楷和陈兴良也都参加了,他们也是这个系列的副主编。

记:您到武汉大学后,在学术发展上有什么打算?

吴:我到武汉大学后,首先是协助马克昌老师组织撰写与其主编的《犯罪通论》、《刑罚通论》配套的《罪刑各论――百罪通论》。之所以叫做“百罪通论”,是考虑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400多个,而且已有多部系列性的分则著述。这部“百罪通论”只限于常见罪、多发罪和个别的新罪,共计108个,计划搞150万字。这样可以将这本书写得深入一点。

另外,就是参与了马克昌老师主编的《大陆法系刑法总论》的编撰,承担了违法性论一章的写作任务。自以为写得还不错。

篇6

一、问题的提出

从两大法系的法学教育模式来看,最具代表性的是美国模式和德国模式。虽然两国的模式也存在明显的不同,美国以律师为培养目标,德国则以法官为职业导向,但两种模式都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1]反观国内的法学教育,一方面,法科毕业生表面上供大于求,总体上就业难、薪酬低、谋生难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另一方面,高端法律人才却又严重短缺,许多对实践能力、知识结构以及综合素质要求高的岗位又难以招到合适的人才,如熟悉公司企业、金融、财税等学科知识的财经法学人才就供不应求。这种“结构性过剩”背后折射出的是法科毕业生实践能力总体不强的现状。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下发《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其重要目标就是要探索高校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注重实务人才的培养。

目前,我国法学实践教学方法通常包括: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法院旁听教学法、法律咨询教学法、专题辩论教学法、社会调查教学法、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内容;实践教学场所主要是高等院校内的模拟法庭、法律诊所以及校外实习基地,部分法律院校还建立了国家级、省级、校级等不同层次的法律实践教育(学)中心。经过多年的探索,虽然国内的法学课程设置中实践教学所占的比重有所增加,实践教学方法逐渐多样化,实践教学条件也在不断改善,但总体上仍然是以传授法学理论为主,对学生处理实际法律问题的实务能力的训练明显不足。因此,进一步改革我国的法学实践教学势在必行。

二、我国法学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

我国当前的法学教育虽然定位为职业教育,然而,法律院校并未按照职业教育的要求安排课程设置,采取符合职业教育要求的教学方法,教学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有些教师法律实务方面的知识和经验欠缺;多数学校对实践教学的投入偏少,实践性教学方式在法学教育课程体系中所占比例偏低,实践教学的质量考评机制不完善。这就导致学生法律实践能力普遍不高,很多法科毕业生初入法律职业时,难以立即胜任各类法律职业工作,甚至难以胜任一些最基本的实务工作。

(一)已开展的实践教学方式较为单调,基本流于形式

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是国内具有较高程度共识的实践教学方式,其主要限于庭审阶段的演练,而对更能全方位训练法律实践能力的审前阶段则很少涉及,几乎成为按事先准备好的剧本进行的演讲比赛,学生分析案情、查阅卷宗、把握争点、综合运用证据及诉讼战略等方面能力的训练微乎其微。即便如此,由于很多法学院是将模拟法庭训练嵌入相关核心课程的教学计划之中,课时非常有限,实际能够积极参与的学生数量也非常有限。法律诊所课程的实施效果亦难以令人乐观,一方面国内许多法律院校尚不具备开设条件;另一方面,开设该该课程的不少院校几乎是将该课程等同于学生法律援助活动。案例分析教学法虽被广泛采用,但亦是问题重重,选择的案例通常只能用来加强或巩固针对某一个或少数几个知识点的把握,过于简单明了,大量的案例堆积教学仍是在给学生灌输感性的知识与概念,且往往忽视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结合,典型性、可研讨性不强,也难以起到对学生综合运用法律能力的培养效果。虽然大多法学院会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建立实践教学基地,签署联合培养协议,但从实际运行的效果来看,所谓的实践教学多是定期或不定期地学生去相关单位参观、考察或实习,蜻蜓点水一般,学生难以实质性参与,无法了解相关实务部门的具体运作机制。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时间较短且多集中在某一个部门,这就决定了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训练很难深入,从近些年实习学生反馈回来的信息来看,即使是在法院、检察院及律师事务所这样传统的法律职业单位实习,所从事的事务也多是诸如打字、整理卷宗等“杂务”。甚至有不少学生基于诸多原因,根本就未实际参加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只是去相关单位盖一个章回来交差了事。至于模拟谈判、模拟调解一类的课程,则很少有法律院校开设。

(二)法学专业教师法律实务经验不足,对实践教W热情不高

法科学生实务能力的提高离不开具备丰富实务经验的法学教师的指导与帮助。应该承认,高等院校的法学教师中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或实际从事兼职律师业务,具有在相关法律实务部门挂职经历或兼职担任仲裁机构的仲裁员或人民法院陪审员的比例近年来有所上升,但相对来讲,比例仍然很低。即使是在上述具备相关实务经历的法学教师中,真正具有丰富法律实务经验、熟悉法律实务部门实际运作机制与特点,具备迅速把握案件重点、解决现实疑难案件的仍是少数。在目前的高等院校考核机制之下,决定学科和学校的排名、资源获得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的主要是科研。这就决定了高等院校对教师的考核更看重科研,科研能力强的教师更容易在职称晋升、待遇以及在社会上的影响力等方面获得优势,新引进教师时多是以其科研能力作为最主要的衡量标准,教学能力则相对显得次要。在这样的大背景下,让教师把更多的精力花在教学上本身就很不现实。况且,与传统的理论教学相比,实践教学需要耗费教师更多的精力,对教师的组织策划能力及法律实务技能等有更高的要求,但教学效果却不易显现,加之大多院校尚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教师对实践教学缺乏热情也就不足为奇,也缺乏动力去提高实践教学水平。

(三)法学人才培养同质化现象严重,特色不鲜明

目前国内法律院系虽然数量众多,但在课程设计及教学方法上并无太大差别。在法学实践教学方面,实践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教学环节及教学场地与设施等方面亦大同小异。此外,不同学历层次的法学教育目标定位不清楚,不同专业、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培养目标却大体相同,在课程设置、教学方法、毕业要求等环节几无差别。这就导致法科专业毕业生同质化现象日趋严重,不能满足社会生活对法律人才的差异化需求。[2]近年来,一些法学院系开始结合所在高等院校的学科与资源优势,在人才培养特色方面着力,突出学科交叉融合,亦取得一定的成效。一些财经类院校结合其经济、金融、会计、国际贸易等经管类学科优势,重点培养财经法学人才,比如上海财经大学“金融+法学”、对外经贸大学“涉外商务+法学”等;一些理工类高等院校则结合本校相关学科的优势,重点发展知识产权法学、工程法学等领域的法学人才,如同济大学、东南大学等。虽然相关举措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未来的发展方向,但总体上影响仍然相对有限,同质化现象仍然未得到根本改变。以财经类院校为例,虽然各校对培养目标的表述不同,但普遍是要培养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具备经、管类相关专业知识的应用复合型法律人才。一般要具备以下要素:第一要系统掌握法学专业知识和良好的法律素养,第二要有扎实的法律基本技能,第三要具有经济学、管理学和会计、金融等财经专业知识背景,第四具有一定的国际视野。至于具体的举措,多数财经院校还停留在课程设置时增设数量不等的几门经、管类课程,或是鼓励法学学生去利用业余时间去拿个经、管类的二学历等,普遍缺乏以财经法学为内容的实践教学活动。

三、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路径

法学实践改革是一个集教学环境建设、实践课程建设、实践环节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等为一体的系统工程,是一个探索的过程、实践的过程、不断完善的过程。此外,每个法学院还应有自己的特色,没有特色就没有存在的必要。[3]

(一)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升教师的法律实务能力

“双师型”教师,即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的实际岗位挂职工作、法律实务工作者担任兼职教师。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中也明确提出,“探索建立高校与法律实务部门人员互聘制度,鼓励支持法律实务部门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到高校任教,鼓励支持高校教师到法律实务部门挂职,努力建设一支专兼结合的法学师资队伍”。“双千计划”的开展,虽在一定程度上使该问题有所改善,但毕竟有机会进入“双千计划”的教师或法律事务界人士数量都很有限,很难从根本上改变教师队伍法律实务能力不足的问题。因此,各法学院应加强与法律实务部门合作的深度和广度,选送更多的教师去实务部门挂职锻炼或鼓励教师去从事兼职律师、仲裁员或人民陪审员等法律实务工作,吸收更多的法律实务届专家作为兼职教师,实际进入课堂授课或指导实习,甚至可以考虑从资深实务届人士中招纳一定数量的新教师。

(二)优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实践教学的成效

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应包括课内教学和课外教学两个方面。其中,课内教学环节改革的重点是不断完善现有的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诊所式”教学法等实践教学形式,精选可研讨性强的、卷宗相对完整的案例,注重培养学生对案件整个处理过程的掌握。应加大实践教学比重,新增一些独立开设的实践课程,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要求有条件的教师都要承担实践教学任务,并对教学效果进行严格的考核,考核结果与每年底的年度考核挂钩。考虑到教师从事法学实践教学付出的时间和精力更多,实践教学的课时费应适当提高,并以降低科研考核等来鼓励法律实务能力强的教师多从事实践教学。课外实践教学环节的改革则应注重建立稳定的、多样性、开放性和多功能的法学专业实习基地,安排和引导学生广泛深入地参与,如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采用“顶岗实习”方式,用适当的方式将学生的暑期社会实践与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写作等进行衔接,引导学生以个别或协作的方式向社会提供形态各异的法律服务。通过增加学生参加法律实践的机会,使学生能够更多地接触实际的法律事务,既培养了学生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又促使学生了解现实的法律生活,增强学习的主动性和社会责任感。比如,通过引导学生广泛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和其他弱势群体法律服务及社区矫治等机构,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通过普法教育和法制宣传等活动,帮助社会公众学习法律常识,提高其守法、用法意识;通过与街道、社区、流浪儿童救助机构等的合作,积极为特殊人群提供心理辅导等服务,参与社区矫治。

(三)注重学科交叉融合,凸显实践教学特色,实现法律人才培养的多元化

社会对法律人的需求不限于法院、检察院、律师所等法律职业机构,而是遍及各行各业,凡是需要法律治理的地方,就需要法律人才,而这种需要并不是一种固定的模式。[4]不同的高等院校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发展目标和发展路径本是应有之义,法学实践教学亦不例外。以财经类院校为例,该类院校的法学教育所具有的经、管类相关专业的学科优势,有利于法学与这些学科进行交叉融合,培养出独具特色的高层次财经法学人才,而这类人才恰是公司企业、金融、证券、财税等诸多领域所急需的。财经类院校的法学实践教学应在坚持“主流”法学教育的基础上,创新实践教学机制,注重培养学生处理经济法律实务的能力,增加财经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在提升其法律职业技能的同时,财经类职业技能也能得到一定的提高。[5]比如,在课程设置上,扩大与财经法律实务相关实践课程的比例;在开展案例分析、法律\所等实践教学活动时,精选更多的涉及公司企业、金融、证券等财经领域的典型案件,注重从实务操作的角度进行分析,让学生了解具体的法律操作过程;在校外实践基地和学生实习单位的选择上,应更多地选择财经类单位,以便学生能够获得相关财经领域专家更多地指导,增加对相关行业运作机制的认知,提高解决相关法律事务的能力。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思考[J].中国高等教育,2013(12):27.

[2]许身健.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之反思与重塑[J],交大法学,2016(3):25.

[3]徐显明,李龙,等.规范与创新――法学教育大家谈[J].中国大学教学,2008(2):17.

篇7

中图分类号:G64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124(2013)04-0090-04

自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联合推出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以来,高等学校的法学教育管理者和相应的理论研究者不断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尤其是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进行探讨。然过往探讨多侧重于宏观模式和培养质量等方面,缺乏深入到人才培养各具体环节的深度分析,尤其对课程体系的优化与人才培养的关系深层次分析不够,于是深度分析这一问题则成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实践之客观必然。

一、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之外在表征

1. 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是知识结构融专业知识与人文素养于一体的法科人才

复合型人才首先是人才所具有的知识之复合,从词义的角度来看复合的本意是指物体因某种原因而结合起来,照此词义,卓越法律人才应当是复合专业知识和人文知识甚至初步科学知识的法科人才。必要的法律专业知识是法科人才作为法科人才之内在要求,作为卓越法律人才其知识本身必须是复合的而非仅仅停留在法律专业知识层面。它首先决定于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和社会现象的准则,它是隔离和过滤各种行为和现象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的规范准则。这启示我们法律知识是舍弃了其所规范对象本身知识的规范知识,要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社会现实问题就必须要对法律规范知识和行为本身的一般社会科学知识甚至自然科学知识都要有一定的了解,唯有此才能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其次,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学科的交叉和综合性越来越强。就法学学科来看,其发展也趋向与财经、管理、艺术、人文、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等的交叉与综合,这就使得高端法科人才应当具有复合知识结构和素质结构。国外不少大学就要求法学人才具有复合型的知识结构,德国慕尼黑大学规定法科学生应当掌握一定的历史、社会、经济、政治等相关知识①。最后,就法科人才本身来说,由于其成长背景和成长历程的差异,特别是阅读兴趣和接受教育的差异使得其本身具有不同的内在知识结构和思维能力,这种知识结构和思维能力决定了法律知识与一般人文社会科学知识甚至某一方面的专门的人文社会科学知识或自然科学知识复合有了可能。

2. 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应当是以职业能力为核心能力养成的法科人才

针对传统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根本缺陷,卓越法科人才的培养提出了应用型之基本要求,这既是对传统法科人才培养的反思,又是人才培养适应现实的客观需要。从传统人才培养看,我国法学教育与高等教育本质上是同步的,尽管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历程,但改革开放后尤其是1997年党和国家确立了“依法治国”方略后,法学教育经历了飞跃式发展,73%以上的法学专业是1998年以后建立的 [1 ]。高等法学教育在大规模扩张的同时,虽经历了是精英教育还是大众教育的拷问,但这种拷问和相应的探讨成果并未转化为人才培养模式等问题的全面和深层次考量。法学教育总体上与高校其他文科教育一样,多注重于法律知识的传授,而缺乏相应司法能力的培养,以致于毕业生在进入法律职业工作岗位时还需要一段时间的工作适应期。职业能力的欠缺是传统人才培养模式下法科人才的主要不足,因而卓越法科人才应当是以职业能力养成为核心能力养成的法律人才。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又应当具备哪些职业能力?首先是正确衡量社会情形并作出适当判断之能力。法律是关于社会秩序的规范,法律知识内含着对社会秩序的认识和判断,这要求法科人才具有运用法律知识认识社会的基本能力,其“最终目的不在于学会模仿别人如何工作,不在于学会作为一个律师应如何行为,而在于在正确认识人类理智的能力和局限的基础上,开发学生发展自身的能力、感悟和人格” [2 ]。其次是法律思维能力。具体说是将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并置于法律视角下进行审视、判断并处理的能力,甚至置于更宏大的社会结构中进行处理的能力。再次是从事相应法律事务的能力,也就是说将法律运用于解决现实中的具体问题,通过法律个案实现社会正义的能力。

3. 以公正情怀为职业准则追求的法科人才是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又一表征

这决定于法律和法学本身,法律是以公正和正义作为其内在追求,法学也即正义之学。于是法科人才要适应将来的职业就必须树立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将公平、正义作为处理法律问题的永恒准则。具体来说,卓越法科人才应当崇尚法律、有法律至上的根本理念,在处理问题时始终坚持以正义为依归的法律准则。同时,坚守法律就需要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意识,既要尊重权利和维护权利,具有尊重他人权利和自我权利进而捍卫法定权益的公共精神,又要有良好的法律义务观念,自觉履行各种法律义务并遵循从事法务工作的道德准则。权利的捍卫和义务履行在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需要有抵制各种破坏法律权威现象的勇气和力量,可见法科人才还必须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4. 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还应当具有国际视野

今天,全球化和国际化已经成为世界发展的主旋律和客观趋势,全球化的必然结果是全球政治经济交往的广泛与频繁。规范国际政治经济文化交往行为的国际条约和惯例也不断丰富与完善,涉外的或者国际的法律事务和法律问题在现实生活的比例不断提高。更为主要的是,国际惯例和国家条约对一国立法和司法的影响也不断加强,他国的先进法律制度和司法经验也在我国法治实践中不断地被引介和借鉴。甚至处理法律问题的国际合作机制也不断向我国法律体系拓展,这使得法律事务的处理在众多领域和方面都与国际规制有着这样那样的关联,卓越法科人才必须对这种发展趋势有所把握,要自觉养成国际视野。

二、课程体系滞后:制约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的主要因素

卓越法律人才应当具备有机统一的专业知识与人文社科知识及专业技能和国际法知识,这需要一定的课程体系和承载课程体系内容的教材决定法科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职业素养。现行的法学专业课程体系总体来看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素质教育通选课以及毕业论文和实习等5大模块。尽管这5大模块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知识的宽口径和综合性,但素质教育选修课少及课程涉及面不广,实践教学形式单一,难以满足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知识的供给,是影响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主要因素。

1. 人文素养课程少

现行课程体系中尽管有素质教育通选课,但是这种通选课设置受大学法学院本身师资力量的影响,大多局限于比较基础的诸如逻辑学和经济学,有条件的法学院设置了国际关系和社会学等课程。总体来看,人文素养课程偏少,这既限制学生心智发展又影响学生对法律的理解,“一个知识分支的主旨和意思,会随传授给学生的与之相配的其他知识的不同而不同。如果学生读书只囿于一门学科,那么这种劳动会助长片面追求某种知识的倾向,这样做会限制学生心智的发展。” [3 ]对法律理解的片面必然影响其职业技能的养成,美国历史上就曾出现过这种现象。上世纪80年代后,由于过度重视职业技能的训练而轻视人文素养导致律师及法务人员的职业素质倒退 [4 ]。

2. 课程体系中的实践课程主要是实习和诊所式教学

这两种课程设置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能增加学生对司法实践的感性印象,但是很难养成职业技能。就诊所课程而言,大多数法学院都是通过案例教学方式来完成,有些学校在教学中可能还增加一些模拟审判等活动,但总体来说它是引导学生与相应当事人交流和掌握一定律师职业能力的课程。这有助于学生对法律事务以及对社会法律问题和法律需求的认识和了解,在一定层面上能帮助法科学生初步养成职业技能,但不能形成学生独立处理法律问题和法律事务的能力。而就实习来看,实习课程时间较短,一般都在2个月左右且多数都安排在大三最后一个学期或大四第一个学期,从知识通过实践予以巩固的角度来看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此阶段学生或有司法考试或有研考的安排,专业实践往往是走走过场而已。更贴近的看,大多数学生在法院和检察院做些订案卷和打杂的事务,很少参与审判和检察业务,这样在课程设置中原本想培养学生职业能力的实践反倒成为学生不在意或不愿干的负担。

3. 具体的课程内容体系也难以满足学生素养的养成

现有课程体系的具体内容是通过教材来完成的,“法律只能在大学通过印刷出版的教科书来学习。” [5 ]每门课程的具体内容及其编排对法科学生知识的养成具有重要作用,而现行的教科书甚至包括16门核心课程教材的编写都是采形式主义编写方式 [6 ]。形式主义编写教材的首要表现为视法条为教材不可或缺的内容,要求教材尽可能多的引用法条,法条动态的变化性必然引发教材内容的增加、教材篇幅的增大,使教学和学习仅仅停留在对法条的简单理解和认识上。更为主要的是法条的堆积使得学生不便感悟法律的一般原理和准则,进而使教学难以成为提高学生能力的主渠道。形式主义编写法学教材的另一个特征是缺乏对课程教学内容本身定位的思考,它也不审视本课程与其他课程的内在关系,这使得现行教材编写中不同课程的教材内容重复且缺乏有机衔接,容易造成学生孤立地掌握某一课程的内容,而不是将某一课程放到整个课程体系中把握,难以形成综合性素养。

三、课程体系优化: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之根本途径

滞后的课程体系难以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提供有效知识供给,优化课程体系使其能满足卓越法律人才知识结构与法学素养养成要求,则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客观必然,那么如何优化课程体系呢?

1. 优化课程结构体系

课程结构体系是指不同类型、不同种类课程有机联系所构成的整体。上述分析可见,现行课程体系主要是人文与科学基础课程的欠缺和实践课程的不足,因而主要是从这2个方面优化课程结构。

就人文和科学基础而言,其知识内容十分丰富,涉及学科众多,当前法学界有学者主张编写法学专业人文核心课程教材,设置经典人文课程、发展人文课程和交叉人文课程来弥补这一课程体系的不足[7 ]。从就事论事的角度来看这不失为解决问题的办法,但考虑到全国现行法学院的师资力量和学生的课程负担就不切实际了。因为法学院相应人文课程的师资比较缺乏,而且学生的课程负担相对较重,16门核心课程和教育部规定的公共基础课程已占据了课程体系的很大一部分。可行的方案则是通过打通高校课程,鼓励学生根据自身的知识结构和学习旨趣选修相应的人文课程。当前湖南师范大学开设的人文素养讲堂――至善讲堂和麓山论坛可以说从另一个侧面提供了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途径,这一人文素养讲堂每年邀请20名国内外人文科学和自然科学的著名专家讲学,为学生提供人文和自然科学经典知识。

就实践课程而言,现有的实习和诊所课程不能根本改变学生职业能力欠佳的局面,这就需要优化实践课程。实践课程的优化可以通过3方面途径来实现:一是在现有实习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实践基地,通过实践平台来强化法学院与法律实践部门的互动,使学生通过观摩审判、实习实践、参与庭审等提高实践能力;二是对法学院现有的各种途径进行整合,构筑实践教学平台,具体来说可以将诊所式教学、法律辩论、模拟法庭、实务部门讲法和法律咨询活动等整合为有机的培养学生职业能力之实践教育平台;三是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构筑的漾翅团队模式,由有律师资格和法律实践经验的老师在大学三、四年级学生中挑选素质较好的学生组成团队,直接参与法律援助案件和教师所的案件,并逐步过渡到学生独立简易案件。

2. 优化课程内容体系

上述分析可见,现行具体法学课程内容编写多采用法条主义和形式主义,多数法学教材都是规范的堆积,未对零散而众多的不同时空制定的法律规范进行抽象和概括,未能提炼出共同的概念,不利于法科学生包括职业能力在内的各种能力养成。因而优化课程内容首要的是对各种法律规范和事实进行概括和抽象,进而提炼出法律规范与行为的某些共同特征,形成一些权威概念。同时,具体的法律规范也是一般法律原则和准则的外在表现,司法案例也是内涵了一般法律原则和准则的现实事例。法律课程内容更为核心的是要透过具体规范和案例寻求出法律的内在精神,提炼出一般原理,“被作为科学的法律是由原则和原理构成的,每一个原理都是逐步演化才能达到现在的地步,换句话说,这是一个漫长的、通过众多案例取得的发展道路,这一发展经过了一系列的案例。” [8 ]传统的体现课程内容的法学教材对一般法律原则也未进行提炼,因而在优化课程体系具体内容时还要特别注意强化构成法律现象之间内在关联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原理的提炼和概括,使学生能通过一般法律原理和准则的把握达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理解法律规范和处理法律案件之实效。当然概括出基本范畴和基本原则后并不否定法学教材的编写应当用规范来论证和支撑概念和原理,而是要求“概念基础,原理主体,规则支撑”,并以此作为法学课程教材内容编写范式。

注 释:

①《慕尼黑大学关于以第一次国家考试作为结束考试的法学学习规则》第2条之规定,“以第一次国家考试作为结束考试的法学学习的目标是通过学生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以及对历史、社会、经济、政治和法哲学等相关知识掌握的证明……”,参见韩赤风.当代德国法学教育及其启示[J].比较法研究,2004,(1):114-115.

参考文献:

[1]王 健.构建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中国法律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报告[J].法学家,2010,(5):143.

[2]Ohn Henry Schlegel. Searching for Archimedes-Legal Education,Legal Scholarship,and Liberal ideology[J]. 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1984,(34):67.

[3][英]约翰・亨利・纽曼.大学的理想(节选本)[M].徐辉,等,译.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1.

[4]American Bar Association Commission on Professionalism. Spirit of Public Service:A Blueprint for the Rekindling of Lawyer Professionalism[EB/OL].http:///cpr/professionalism/Stanley_Commission_Report.

[5]Christopher Langdell. Harvard Celebration Speech[J].Law Quarterly Review,1887,(3):89.

篇8

二、律师资格的取得香港律师虽有大律师和律师之分,但实际上两者并无高低之别,只是执业范围不同而已。不过,要取得大律师或律师资格,却须经过不同的途径。一般来说,无论要成为大律师或律师,首先要取得法律学士学位(LLB)。目前,香港大学(University of Hong Kong)和香港城市理工学院(City Polytechnic of Hong Kon8)都开设了法律学士学位课程,学制均为3年,课程包括香港基本法律制度、宪法、行政法、合同法、财产法、刑法、侵权法、信托法、商法、公司法、保险法、税法、证据法、家事法等。学生修完上述课程后,还须在模拟法庭实习,完成毕业论文后方可毕业,取得法律学士学位。除此之外,学生还可以通过学习英国伦敦大学为海外学生开设的校外法律学位课程而取得法律学士学位。学生毕业后,有志成为律师者,还必须申请攻读为期一年的法律深造文凭课程(Postgraduate certificate in laws,简称PCLL)。在PCLL期间,拟成为大律师的学生,会侧重于判例、辩护以及诉讼法方面的学习;拟成为事务律师的学生,则侧重于商法、公司法、合同法等实体法的学习。取得法律深造文凭后,即进入实习阶段。大律师与事务律师的实习方式不同。要成为大律师,须以学生的身份跟随一位“师傅”实习l年,“师傅”必须是已取得律师资格执业至少5年的大律师,实习期内,学生要协助师傅准备各种上庭文件,陪同师傅上法庭,出席聆讯,从而取得实际经验。实习期的后半年,学生可以在师傅的指导下独立处理法律事务。一般来说,前6个月的实习期内,实习律师是无任何收入的,只是在后6个月处理一些简单案件时才有一些酬金。实习期满后,经大律师公会考核合格,取得大律师资格。要成为事务律师,学生要跟随一名已取得律师资格执业至少5年的事务律师实习2年,学生以实习律师的身份在律师事务所工作,以掌握成为律师应具备的实务技能。学生在实习期内,可由律师事务所发给固定薪金。实习期满后,经律师公会考核合格,向香港最高法院申请登记注册,取得由律师公会颁发的执业证书。除上述途径取得律师执业资格外,已在英国取得大律师或律师资格的。也可在香港申请执业。另外,曾在香港政府法律部门工作或在香港高等学校法学院工作的法律专业人士,也可以此为理由申请律师执业资格。

三、香港的律师业务香港法律对大律师和律师的执业范围作了明确的划分。大律师和律师执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并受大律师公会和律师公会的纪律约束。

大律师的主要职责就是代表当事人在法庭上进行诉讼,大律师可以出席任何法庭的诉讼,包括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但大律师不得直接受理当事人的案件,不论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必须由从事诉讼的事务律师转聘大律师,除非时间不许可或对某种案件不熟悉外,大律师不得拒绝接受律师的聘请。大律师不得直接与当事人接触,也不能直接向当事人收取报酬,只能向事务律师收取。另外,法律规定大律师必须单独执业,不得与其他大律师或事务律师合伙开业。但通常,三、五名甚至更多的大律师会共同租用一个写字楼作为大律师事务所开业。我在香港学习期间,受香港一著名大律师Michael Thomas Q.C.[1]之邀,曾到他的Chambers实习近一个月,这是一家香港较大的大律师事务所,共有大律师21人,其中有5人是御用大律师(Q.C.)[2].在大律师事务所里,每个大律师都有自己独立的办公室和秘书,有的则是二人共用一个秘书,每人的法律业务、财务、专业职责都是独立的,与同一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毫不相干,一大律师毋须为另一大律师的行为负任何责任。因此,经常会出现同一事务所的律师作为同一案件的原被告律师在法庭上分庭抗礼的情形。在同一事务所里,大律师之间的关系就是按办公室的大小比例分担房租,共同雇用若干名职员来负责接电话、接待、清洁等日常事务。另外,每个律师的图书资料都是敞开的,相互之间可以借阅。

在法庭诉讼中,律师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由于香港法律属普通法体系,法庭审讯采取辩论(adversary)方式,诉讼双方在很大程度上自行决定审讯的进行,因此,法庭上的表现往往能决定其能否胜诉,加之香港法律庞大而复杂,许多当事人不熟谙法律和诉讼程序,要想打赢官司,就必须聘请律师。在正式的庭审中,大律师依照惯例必须头戴假发,身穿法袍出庭,通常从大律师身上的法袍能辩认出该律师的地位,身穿丝质法袍的是御用大律师,身穿布质法袍的是普通大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控方由律政署代表政府担任,一般案件均由该署律师出庭负责检控,但凡涉及律政署官员的案件,则委托私人执业大律师作为控方律师出庭。审讯的程序是:先由法庭书记宣读被告控罪,由法官讯问被告是否认罪,如果被告认罪,则辩方律师只需力其求情,例如可向法官提出被告没有案底,引致犯罪的特殊背景令人同情,被告的家庭负担等,以求法官减轻或免除被告刑罚。如果被告否认控罪,控辩双方律师就须就被告是否有罪进行辩护。按规定,控方负有举证责任。控辩双方律师要以质询和盘问的方式讯问双方证人,在讯问中,法官主要充当公证人的角色,保证控辩双方律师遵守证据法的规则,只有在某些情节不明时才询问证人,当控方律师陈词和举证后,如果连被告可能有罪都难使人相信的话,辩方律师可以向法官提出“无案需办”(No case to answer)或提出案情有合理的疑点,使被告当庭获释,否则,继续由辩方律师陈词和举证,双方讯问证人。最后,如果案件是由陪审团参加审理的,则由陪审团根据控辩双方所提供的事实和证据来决定被告是否有罪。如果案件较轻微,没有陪审团参加审理,则由法官独自判决。在民事案件中,原被告律师首先要经过提供证据程序(Discovery)和书面咨询程序。即在开庭前由原被告律师互相提供有关的审讯材料,包括起诉书、答辩书、证据等,以便双方在审讯前作好充分准备,交换文件后,双方可以书面的形式向对方提出在诉讼中所列事项的有关问题,但不得问及证人的名字和对方如何诉讼。在法庭上,如果在诉状中未列的事实,一律不得再被提出。案件的审讯主要由原被告律师就事实和证据进行辩论,双方都要找出过去相关的判例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法官则要研究各方提出的证据,决定哪一方提出的证据的可信度较大,从而决定哪一方胜诉。一般来说,法庭的判决很少出现各打五十大板的情况,败诉的一方除了赔偿对方的损失外。还必须支付对方的律师费(Costs)。在香港,法庭的诉讼费很少,法庭仅就一些需要做技术性处理的项目收费,但律师费却非常昂贵,一些资深律师以每小时3干至4干港币的标准收费,有些官司打下来,律师费往往比索赔数额还高,一旦败诉,非但承担本方律师费,还需赔偿对方的律师费,这使得一些索赔数额不大,又没胜诉把握的案件,当事人只好望洋兴叹了。那么是否穷人就打不了官司了,也并非如此。为了使经济状况不好的市民能得到法律帮助,香港政府实施了法律援助(Legal Aid)计划,不论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符合法律援助资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得到律师免费或低收费的服务,该项计划的律师费由政府支付。

两大律师个人开业不同,事务律师(Solicitor)可以个人开业,也可以与其他律师合伙组成律师事务所,还可以受雇于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是合伙组织,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在一个律师事务所里,一般可分为合伙人、助理律师和职员。合伙人是较有威望的律师,也是律师事务所的老板,他们按合伙比例分红。助理律师称为Assistant solicitor,是被律师事务所雇佣的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一般是按月支取固定报酬。另外,还有大量的行政人员和职员,负责处理律师事务所繁杂的日常事务,在一些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里,律师、职员多达几百人。

篇9

专业核心能力:法律文秘操作技能。

专业核心课与主要实践环节:刑法概论、民商法概论、行政法原理与实务、诉讼法概论、应用写作、法律文书、秘书学基础、档案学基础、社会学基础、网络技术与办公自动化、电子信息管理、社会调研、应用文写作、秘书业务训练、办公自动化设备使用、文秘业务综合实训、毕业论文等,以及各校的主要特色课和实践环节。

就业面向: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服务部门的文秘及相关岗位。

本专业培养具有必备的法学和文秘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法律职业岗位文秘工作技能的复合型高等应用性专门人才。

主要课: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文献检索、司法笔录训练、书记员工作概论、档案管理、法律文书训练、现代汉语与基础写作、秘书理论与实务、计算机与应用。

修业年限:基本学制三年,最长修业年限五年。

培养目标:本专业主要培养具备法律事务执业能力、掌握秘书技能、会英语、会电脑的应用复合型人才。学生毕业时,要求取得国家秘书职业资格证书。

主要课:大学英语、英语视听说、专业英语、秘书实务、档案管理、企业管理概论、法律文书、民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合同法、国际经济法、公司法、税法、电子商务、商务谈判、沟通技巧、多媒体技术应用、网页制作等。

专业特色:注重塑造形象、提升品味;注重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培养学生复合型多元化的职业能力。

职业前景:学生毕业后,既能胜任各类企事业单位的法务助理工作,又能从事法庭助理、书记员、律师助理职业,还能从事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行政助理和商务管理工作。本专业就业面广,适应性强,并有潜力成为高级管理人才。

培养目标和要求

(一)培养目标

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法律文秘专业第一需要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学生应在掌握专业必备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本专业领域实际工作的能力、技术和技能,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素质、知识和能力基本要求

1. 素质基本要求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思想;诚实守信,团结合作,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高尚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具有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的高新技术和技能;养成正确的审美意识、审美情趣和美感,具有一定的认识美、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积极向上、心理健康,具有自我调控、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知识与技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卫生、生活习惯,具有一定的体育健身知识和技能,身体素质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2. 知识基本要求

(1)掌握语言文学类、政治哲学类等基本知识。

(2)掌握法律专业知识、文秘方面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其中包括办文、办事、办会方面的基本方法和基本理论。

(2)掌握管理学、秘书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3)掌握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程序的基本知识。

(4)掌握办公室管理、档案管理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懂得档案和信息处理的基本规则和法律法规。

(5)掌握公共关系、社交礼仪的基本知识和基本规则。

(6)掌握法律公文及其它常用应用文的写作知识。

(7)熟练掌握计算机的理论知识,能运用现代化办公设备进行法律文秘事务运作。

3. 能力基本要求

(1)熟练运用汉语语言的能力,其中包括心领神会的能力、口头表达能力、法律咨询、中文写作能力。

(2)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文的能力。

(3)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事的能力。

(4)运用法律文秘知识进行办会的能力。

(5)具有较强的法律文书制作和公文处理能力。

(6)运用法律和文秘的基本理论知识从事法律文秘运作的能力。

(7)运用基本法律知识进行法律咨询、司法调解和解决一般法律问题的能力。

(8)公关活动策划能力和人际沟通、接待协调能力。

(9)运用计算机进行办公事务处理、法律秘书实务活动的能力。

(三)证书要求

1.获取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证书。

2.获取全国大学生英语应用能力考试B级以上证书或大学四极以上证书。

3.获取全国高等院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证书或劳动部门计算机操作中级以上证书。

4.秘书资格证书。

5.争取获得汽车驾驶证书。

6.争取获取法律秘书相关等级证书。

就业岗位(群)

高职院校法律文秘专业是为司法行政机关,检察院、法院、基层法律服务部门及社会输送熟练掌握法学基本原理、具备文秘业务能力、富有创新精神的“应用型”、“技能型”、“管理型”等职业人才。本专业学生应在具备文秘专业知识、法学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基础上,重点掌握从事法律文秘业务的基本技能,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良好职业道德、优良的警务素质的综合职业技能人才。

毕业生主要从事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秘书,文书处理,档案管理和公关工作,办公室事务工作,会议组织和服务工作,协助领导处理政务、商务及日常事务工作。亦可从事公检法等部门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公证员,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助理,法律服务所、企业法律顾问处的司法文秘,乡镇、街道办和社区的法律服务人员,也可从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法律秘书培训和法律文秘教学工作。

主要课介绍

1.秘书学概论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在整个学科体系中居于提纲挈领的地位。主要讲授秘书职业的性质、特点、能力要求和工作内容,及秘书职业的国际发展情况。目的是让学生熟悉秘书日常工作程序及相关工作方式、方法,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成为从事秘书工作的实用型人才。

该课的前修课为《管理基础与实务》;相关后续课为《秘书实务》;后续教学环节是参加中高级秘书资格证考试。

2.秘书实务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学生办会、办事、办文、办活动为核心的管理服务技能为目的。主要讲授秘书工作的实际操作的技能与技巧,通过秘书案例教学和项目载体教学,以能力本位精神贯穿教学过程,从而使学生全面掌握秘书实务的各项内容、工作程序、方式方法,强化学生的各种现场处理技能,以适应企业、商务、机关使用单位专职秘书岗位的工作需要。

该课的前修课为《管理学》、《秘书学概论》,后续课为《办公室实务与管理》;后续教学环节是参加中高级秘书资格证考试。其中80%的学生须考取初/中级秘书资格证书。

3.文书学概论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应用型、操作型文秘人才为目标。通过文书学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和相关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文书和文书工作的基本知识,并按照公务文书的形成、运转、立卷、归档的工作程序,使学生掌握文书工作的基本技能和非纸质公文的基本知识,具备在基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从事公文处理、信息管理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该课系《秘书学概论》、《秘书实务》相关后续课,是对秘书学的专业细化。

4.管理学基础

该课为专业基础课。主要讲授权市场营销的管理、战略和策略,结合营销实践,进行具体的操作和策划活动,提高学生的理论和实践能力。并使学生了解现代企业管理中的组织设计与流程管理、决策、计划、控制、创新管理以及管理沟通与管理信息活动的组织等,逐步使学生树立起重要的现代企业管理意识和管理观念,提高管理的决策能力。

该课为《秘书学概论》、《秘书实务》、《档案管理实务》的基础

5.法学概论

该课为专业基础课。主要讲授一般的法,特别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形成作用、发展、制定和实施等概念、原理和知识。通过该课的学习,帮助学生掌握法学的基本概论、原理和知识,帮助他们增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观念,使学生形成关于现代法律的基本理念和价值,具备对法律以及法律现象进行较深层次的分析思考和判断能力,为在实践中准确理解和运用法律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

该课为后续课《法律文书》打下基础。

6.法律文书写作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各类法律文书的概念、功能、内容、格式和写作要领等基本的写作知识。包括公安类法律文书、检察类法律文书、法院审判类法律文书、监狱执行类法律文书、公证类法律文书、仲裁类法律文书、司法鉴定类法律文书以及诉状类法律文书的相关内容。通过学习使学生在具备法律和写作基本知识的基础上,熟练掌握公安、检察、审判、仲裁和监狱工作以及律师业务工作中各种法律文书的写作方法和技巧,培养学生的应用法律操作技能。

该课的前修课为《基础写作》、《应用文写作》相关课。

7.民法原理与实务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理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诉讼时效,人身权,物权,所有权,共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债权,民事责任。培养学生熟练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主要制度,受到法学思维和民法学实务的基本训练,具备运用民法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基本能力。

8.刑法原理与实务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刑法的概念、性质、体系、解释、制定根据、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的概念、构成、特殊形态以及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刑罚的概念、目的和种类,量刑和刑罚制度;类罪、节罪特别是种罪的概念、构成特征、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法定刑。培养学生运用刑法理论并根据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问题的能力。

9.办公自动化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以培养现代秘书计算机信息运用技能为目的。主要讲授办公自动化的涵义、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功能和模型,以及Windows 98、Word20xx、Excel20xx、Powerpoint等软件实际应用技能。通过课堂讲授和实际操作,使学生在网络上进行各种操作并建立简单的局域网技术,具备运用网络处理信息技能,掌握现代化通迅技术和文件处理之电传、复印、自动检索、微机处理、电视摄录及中英文打字等技能。为他们将来进入中小型企事业单位能迅速适应办公自动化环境打下良好基础。

该课终结考核要求是通过省计算机一级考试。

10. 知识产权法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国际及我国知识产权法发展的现状及相关规定,讲授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的有关理论和知识,尤其是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以及专利权的法律保护。通过学习,使学生了解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知识和理论,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的现状,掌握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调整范围和特征和知识产权法的主要法律规范,增强他们分析和处理有关知识产权问题和案件的能力。

11.行政诉讼法学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概念、特征,理解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制度与规则,掌握行政法、行政诉讼法与国家赔偿法的基本原理,培养学生能够运用相关原理解决和处理行政事务及行政争议的能力。

12.劳动法

该课为专业必修课。主要讲授劳动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概念,尤其是我国现行的劳动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培养学习者运用所学的劳动法理论和知识以及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来分析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能运用所学的知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

篇10

从全国各法学院校法学专业实习的实践看,各高校做法不完全一样,重视程度也有所不同,总体而言,存在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实习基地建设不够规范

据了解,各高等法律院校在共建法学实习基地过程中,与司法部门关系密切,也能给予一定支持。有的挂了实习基地牌,也签了合作协议,但协议流于形式,双方权利义务不够明确,对怎样规范建设与管理,怎样选派指导教师、解决实习生住宿等都未进行详细计划,后续共建工作较为滞后,导致学生获得真正专业实习机会不多,缺乏互利互惠长效机制。一些实习基地建设依靠法律院校和合作单位领导层私人情感维系,逐年累月就变成双方的一种负担,随着人动,实习基地便难以为继,进而严重影响实习基地的稳定性①。这种既不签订合作协议,也不挂牌的情况,直接影响专业实习质量。

(二)实习经费不足

实习基地建设与维持需要相关管理费、实习生和教师交通、伙食、住宿等补助,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尤其是财力支持。一方面,自高校扩招以来,为应付本科教学水平评估,学校进行合并、搬迁、扩建改建及校园建设,将大量财力投入到学校基建中,实习基地建设经费、学生实习经费明显捉襟见肘;另一方面,因为合作共建单位经费来源都是财政拨款,实习经费未纳入政府经费预算,没有专项实习经费,所以用在实习基地建设上的经费相当有限,比如,某省检察院仅能解决实习生每天2元餐费。由于经费得不到保障,部分实习基地硬件设施十分简陋,就连必要的办公条件都无法满足。又如,笔者在联系实习单位接收实习生时,对方答复:我们没有空余的办公桌,今年接收不了实习生。因此,法律院校与实习单位的合作就形成“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局面。

(三)实习前期集中培训不够

严格来讲,学生日常在校参加的专业实践活动与专业实习有一定区别。专业实习一般专指毕业实习,各法律院校教学计划都安排在第7或8学期②,而专业实践则可能贯穿法学教育整个过程,具有灵活性。应当说参加专业实习的大学四年级学生已经掌握了基本法学知识,也了解一些司法制度,但是,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离实际需要还有较大差距,法律院校在实习前也未对学生进行集中培训,学生开始实习时显得“笨手笨脚”,需要一段时间来适应,导致部分学生缺乏主动性、积极性。

(四)实习时间安排不尽合理

选择第7学期安排专业实习,实习时间1至2个月,是大多数高校通行的做法。但是,根据相关程序法规定,一宗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结一般需3个月,多则6个月,刑事案件更是这样。可见,实习时间明显过短。学生在实习期间基本无法完整处理一个案子,实习效果明显打折。另外,部分法律院校在实习时间选择上也缺乏合理规划,导致专业实习、司法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写毕业论文互相冲突,学生疲于应对,迫于就业和前途压力,只能积极应对“三考”及撰写毕业论文。如此,根本无法保证实习教学效果和质量,造成“虚假实习”。

(五)实习过程缺乏有效监管

目前,大部分法律院校的专业实习采用分散实习,即使有集中实习,对实习全程监管一般也较为松散。学校将实习生派到实习单位后,就基本不再检查实习进度与效果,学校及教师认为学生到了实习单位就是实习单位的事了,理应由实习单位及指导教师负责管理与教育。相反,实习单位及指导教师却认为学生是学校的学生,应由学校负责管理与教育。这就导致实习工作及实习生处于两不管的真空地带。至于实习鉴定,实习结束后学生找单位盖个章就算完事,既不能反应学生实习的实际情况,也严重影响实习效果。就学生而言,部分实习生以参加公务员等考试为理由请假,想方设法逃避实习,且请假手续不完备,处于“自由人”境地。最令人担忧的是,学生一旦出现人身安全问题,将无法得到及时妥善解决。这也是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不规范造成的。

(六)实习效果考核不科学

当前,合理性、易操作的实习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在我国法律院校还未建立起来。一般做法是学生实习结束时,自己在实习鉴定表中进行小结,由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写评语(评语一般是套话、好话居多),最后由带队教师评分。由于对学生实习全程缺乏了解,带队教师难以完全掌握学生实习表现,只能依据学生的小结及实习单位指导教师评语作出判断,从而导致实习成绩普遍偏高,不能真实反映学生实习情况,缺乏科学性和公正性。如果是分散式实习,实习期间指导教师也不去检查,学生是否实习、怎么实习、实习多少时间,根本无法掌握,实习结束后学生找单位盖个章就算完事,实习考核流于形式。

法学专业实习创新的基本思路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十二五”期间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明确指出,支持高等学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社会有关部门合作共建,形成一批高等学校共享共用的国家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①。为实现这个目标,我们应该:

(一)建设多样化实习基地

1.科学选择实习基地

鉴于法学生就业选择多样化及受司法资源限制,我们认为,法学实习基地选择应以法、检、仲裁、律师事务所为主,政府机关、企业涉法部门或法律服务机构为辅的模式。因此,法学专业实习基地既可选择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政府机关涉法部门,也可选择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知名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大企业大公司的法务部等。因此,学生可以根据其未来职业规划选择实习基地,这不但提高学生实习积极性,也增强实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而且提高法律院校人才培养质量。同时,也有利于转变学生就业观念,提高就业质量。

2.深化实习基地内涵建设

我们认为法律院校与实习基地双方应本着互利共赢原则,建立稳固、兼顾教学、科研、实习、就业的多功能专业实习基地,深化实习基地内涵建设。对法学院而言,除了安排学生专业实习外,还可充分利用实习基地资源开展相关实践教学活动。如“走出去”,即前往实习基地参加观摩审判等活动;或“请进来”,即邀请实习单位将案件带到法学院模拟法庭审理等;聘请有审判经验且理论水平较高的法官、检察官或律师任兼职教授或导师,为学生讲授司法理论与实践课程,举办司法改革等专题报告会,以及参与法律诊所教学。对法院方面而言,为提高法官、检察官等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理论水平及学历学位,可选派优秀者前来法律院校深造,进一步提高审判人员专业素质。法院聘请相关学科法学教授为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共同研讨疑难复杂案件,畅通理论联系实际渠道;根据实习单位需要,由相关学科法学教授不定期举办讲座,为实习单位工作人员介绍法学理论前沿问题。另外,根据“2011计划”,双方还可建立一定的法学科研合作关系,联合申请和承办一些与司法实践密切相关的科研项目,共同开展法学研究。这种多功能专业实习基地能有效解决学生实习问题,也能达到双方法律资源共享。

(二)规范建设实习基地

首先,应规范建设实习基地。法律院校和实习基地在共建之前,应深入磋商,订立包含双方合作内容、合作方式、权利义务以及解决学生实习中实际问题等条款的合作共建实习基地协议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举行实习基地签订协议与挂牌仪式,扩大法学专业实习影响。这样,从共建伊始就规范建设,为实习基地规范管理打好基础。然后,应科学管理实习基地。建立实习基地后,不能三分热,而是应按协议内容深入开展实习基地制度建设工作。法律院校应建立健全“法学专业学生实习指导书或大纲”、“法学专业学生实习操作规程”、“法学专业实习指导老师和带队老师遴选办法”以及实习相关表彰制度;实习基地单位应建立健全“实习生管理教育培养制度”等,起到共同培养法律人才作用,但应切忌只为了“管”实习生而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实习单位安排实习岗位时,应根据实习计划与目标要求进行安排,而不能将实习生安排在与实习不相干的岗位,导致实习生无法适应或无法完成实习任务;学生人身安全乃实习重中之重,双方应该协商制定“实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及相关制度,防患于未然,确保实习工作安全有序进行。

(三)加强实习前期集中培训

实习前期集中培训应包含三个方面:一是整合实践教学资源;二是实习动员;三是实习岗前培训①。整合实践教学资源就是利用法律院校现有专业见习、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多种实践教学资源,对学生进行体系化训练,使学生循序渐进储备法律理论知识和提高法律事务能力,以便实习使用。实习动员大会一般由法律院校负责实施计划的实习管理部门组织落实,通过动员使学生明确实习态度、实习目标、实习内容、实习纪律、实习要求、实习考核、实习安全等内容,在思想上有一个全新认识,并就以上动员内容,开展针对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对学生起积极引导作用。同时,引进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帮助学生理解法律工作者肩负的职责和道德标准,理解职业定位,把握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正确理念,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公正、公平、廉洁等司法准则,为人民谋利益。实习岗前培训主要由法律院校与实习基地联合开展,主要使学生了解实习单位上下班、保密等相关制度,通过办理案件提高法律思维能力、准确适用法律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及办案技巧。实习前期集中培训,其目的是使学生从思想上、行动上重视实习,了解如何实习才能提高实习质量。

(四)建立健全实习质量监管制度

既然法学专业实习是由法律院校和实习基地实施,那么实习质量全程监管理应由双方完成。法律院校在建立完善的制度基础上,应成立由院系领导、教务与学工部门、带队教师、实习小组长组成的实习领导小组,统一安排、统一管理,集中实习,建立“法学专业实习质量监控体系”(见附表)。这是保证实习质量、确保实习不流于形式的前提。更重要的是,要强化实习日常管理。一是强化学生安全管理,可以为学生或动员学生购买保险,防患于未然;二是加强实习学生纪律管理,严格请假制度,实习生请假须经带队教师、指导教师、政工部门及学院四方同意,并且在学院办理正式手续,销假后还需补足实习期间的请假时间;三是要求实习小组长认真负责做好考勤,每周向带队教师报告小组实习生一周情况;四是实习带队教师至少两周到实习单位检查1次,与实习单位领导和指导教师沟通,掌握学生实习信息,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并填写实习检查表;五是开展实习中期检查,由院系领导、实习管理人员组成调查组,到实习基地进行实习中期检查,了解实习单位想法和实习生问题,协调解决困难。同时,实习管理部门要及时反馈检查情况,督促小组长和带队教师及时解决管理中存在不足;六是实习结束后,检查或要求学生写实习日记、实结、典型案例分析和实习鉴定表,举办“实习工作总结表彰研讨会”等活动,总结经验,发现问题,表彰先进,加强与改进实习工作,促进实习教学改革和质量提高。实习基地也应由领导、政工或人事部门、实习指导教师组成实习工作小组,制定相应实习计划及目标。按照实习指导教师遴选办法遴选指导教师;加强实习岗前培训和日常管理,明确实习生身份,举办“案件讨论会”等活动,创造机会让实习生参与案件办理,撰写法律文书,适当放手,指导实习生独立完成案件办理;严格实习考核。如此双管齐下,才能监管实习全程,提高实习质量。

(五)合理安排实习时间

实习时间应包含两个方面,即何时安排实习和实习多少时间。我们认为,基于实习目标、以生为本和实习基地实际情况,实习应安排在下半年,从学期来考虑应是第7学期(9月第2周后),理由有四:一是经过3年学习,学生已掌握实习所应具备的完整知识体系;二是下半年实习基地工作任务最紧张最繁重,学生实习可缓解实习单位压力;三是每年9月第2周后,国家司法考试已结束,学生无后顾之忧;四是经过“推免”、“保研”,实习考研的学生不多了。这样,考虑到学生和实习基地实际情况,以人为本安排专业实习,实习目标就更容易实现。至于实习多少时间,我们认为至少3个月或从国家司法考试后至第7学期寒假。理由是一宗民事案件的处理至少需3个月,多则6个月;刑事案件更是这样。另外,实习时间加长,实习生不但有更多锻炼机会,也能够实现“实习轮岗”设想,而且对于学校管理也有帮助。相反,如果仅1到2个月实习时间,学生基本不可能完整处理一个案子,实习效果明显打折。

(六)优化专业实习考核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