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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消防安全管理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安全管理
保证体系
存在问题
1、概述
我国目前使用的燃气主要有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三个大类。燃气产业的发展领域大致分燃气汽车、城市燃料、燃气发电、基础化工四方面。
随着燃气事业日新月异的蓬勃发展,生产与消费规模越来越大,使用场所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现有的安全管理机制已跟不上燃气事业飞速发展的步伐。在政策、法规、标准及规范等方面的不同步、不配套等落后弊端也凸显了出来。近年来,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火灾、泄漏与爆炸等重、特大事故层出不穷,其等级与数量也不断上升,如98年3月西安液化气球罐泄漏、爆炸事故等,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也给社会的公共安全与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从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燃气事业的推进与发展。
因此,理清当前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有关部门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保证新体系时提供参考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正是从消防的角度,系统地对当前我国在燃气消防安全管理保证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分析和论述。
2、我国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机制现状
根据1991年3月30日由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联合的第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建设部门是城市燃气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部门作为燃气安全管理的监督部门,劳动部门作为燃气安全管理的监察部门和压力容器的主管部门。
作为消防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方面的业务,主要涉及:参与制定与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执行;负责相关消防产品的检测认证;对燃气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上的相关场所、管线、设备、用户进行防火监督管理;参与燃气灾害事故的处置;日常的消防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我国目前与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有关的法律有三个,即《消防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关的消防法规和规章非常多,如《化学危险品管理条例》、《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各省市的《燃气管理条例》等;以及众多的产品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规范,如《城市燃气设计规范》、《汽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设计规范》等。
3、我国燃气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燃气消防安全管理涉及规划、设计、建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日常维护及应急处理等环节,通过对有关资料的收集分析、组织专家研讨,以及对北京,上海、广东、四川和黑龙江等地的调研,就目前我国在燃气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归纳如下:
1)安全管理机制不适应燃气产业市场经济发展
燃气产业涉及建设、能源、交通、劳动安全监察、农业等各管理领域,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也涉及公安消防以及上述各主管部门,目前由中央和各地方的上述部门颁布有关政令,对燃气实施安全管理。但地方与中央以及地方各部门之间的政令协调难度较大;同时我国南方和北方,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用气差异也较大,要求同一种安全管理机制或法规有时势必造成诸多不适应。
第10号令第四条明确了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和公安部分别负责安全监察和消防监督,因此,各省市的燃气安全工作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但是,各地建设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在燃气安全管理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经常性协调,使得各地区的燃气安全隐患整改力度不够。从调查情况来看,全国大多数大、中型城市都在建设主管系统设立了燃气管理办公室或者燃气管理处,但由于受人员编制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些部门履行着行业管理的职能要大大多于履行安全工作职能,有的办公室只有几个人,忙于应付日常工作,根本没有精力通盘考虑安全管理,而把安全管理的职能依托于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察等监督部门,或者让燃气供应单位自行强化安全管理。
此外,随着科技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我国的燃气事业将得以迅猛发展。而国际上通行的由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保险业、企业主等共同参与进来娜计腊踩芾淼纳缁峄J缴形葱纬桑涣硪环矫妫垢母铮嗽本颍蚕啦棵疟欢卮蟀罄渴降南兰喽郊觳椋讯冉嚼丛酱蟆?nbsp;
2)法制建设滞后
我国目前燃气安全管理的法制建设力度明显不够,现有的法规严重滞后,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法规制定滞后。我国目前执行的较权威的燃气规定只有1991年的第10号令,该规定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只提出了原则意见,相关的法律责任也不够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弹性太大,有一定难度。而且该规定至今已有10年,其间的经济体制、市场发展和行政部门的变化很大,迄今尚未进行修订。
(2)各地管理法规不一。全国各地为了加强本地区的燃气管理和安全工作,又在第10号令的基础上制定了各种各样的燃气管理条例、办法。但由于各地方使用的燃气的种类、数量、地理环境等情况不同,所制定的法规也存在较大的差异,造成全国燃气管理没有较为统一的管理模式,管理多头,职能重叠,监督与管理的界限不明确,使得许多安全隐患无法得到及时整解。
(3)政出多门、缺乏协调。不同部委的法规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给具体执行部门带来诸多管理上的不便。例如:1998年由建设部独家的第62号令--《城市燃气管理办法》中"城市燃气安全"一章的多项规定与10号令有较大出入;关于轻烃燃料(碳5),农业部等七家单位联合发文要求大力推广使用这种新型燃料,而公安部等三家单位从安全管理的角度出发,也曾联合发文禁止在城市使用这种燃料。这些法规的前后不符或自相矛盾,使得基层管理监督部门无所适从、难以把握,最终造成各部门推卸责任,管理上陷入混乱。
(4)政府部门执法力度不够。燃气行业的安全管理关系重大,国外燃气行业的经营者不敢以身试法,严格的法制管理将使违法经营者损失重大以至破产。我国目前对燃气行业违章经营的主要手段之一是下达整改通知或罚款,其罚款力度远不足以震慑违法经营者,此外罚款往往上下幅度甚大,且无配套实施细则,使执法操作难以把握或效果不理想。
3)规范、标准不健全
燃气行业设计规范和相关产品标准是设计、施工的技术依据,是燃气安全管理的技术法规。而现行的技术标准存在多方面问题:
其一,制定的年代比较晚,同时为了照顾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规范的内容也就是当时实际操作的翻版,先进的技术内容少,无法体现通过提高燃气设备设施本身的高技术含量来实现的本质安全的指导思想;
其二,技术规范修订的周期较长,与迅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和城市环境不相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所带来的新措施无法在实际应用中找到法律依据。
其三,主要技术指标缺乏科学依据。如在关键的燃气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问题上,俄罗斯地广人稀,至今仍沿用加大燃气设施的防火间距这种消极防护观念,在规范标准中较少强调科技含量和质量等技术措施,来保证燃气设施自身的运行安全。我国现有标准规范的制定中较多沿用这种理念。然而该理念并不适应我国,特别是大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地区的燃气建设的发展。一是上述地区宝贵的地皮很难实现这种远距离的安全隔离设计;二是一旦高压燃气设施发生爆炸,一、二百米的安全距离也无法保证安全。而欧美、澳洲和日本等国则采用高技术含量以确保安全,标准规范制定部门的科研和实验基础较强,他们以实验数据为依据确定保证安全所必须采取的技术措施,并根据不同地区级别和技术措施来确定不同的安全距离。
其四,一些重要的燃气设施标准与工程规范尚缺,如《城市超高压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范》、各类燃气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此外,燃气用胶管的质量和老化问题、家用燃气报警器等技术,至今尚无定性和定量的使用概念。
4)设计、建审和验收的可操作性不强
由于规范标准不健全,弹性大,给设计、建审和验收带来操作性不强的弊端。
作为设计部门,在业主控制投资的要求下往往难以采用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及措施来确保燃气设施本身的安全,一旦难以达到安全距离的规范要求,只能采取有关部门协调的办法,而这种协调往往缺乏实验技术依据。
目前燃气项目的建审主体为公安的消防部门,鉴于燃气设施的工艺流程和专业设备的复杂性,消防部门的专业水平远低于燃气行业的技术管理部门,其建审难度较大。如北京等一些省市的消防部门认为消防部门不应承担不能胜任的技术环节方面的建审工作。
此外,现阶段燃气设施中的一些重要配件材料的质量水平与工业发达国家尚存在较大的距离,如各种阀门、管道等。燃气规范标准对产品要求的不严格,将可能使一些低技术含量的配件用于燃气设施的关键重要部位,造成安全隐患。
1.库址的选择
在选择油库库址时,必须避开城市、水库、工矿企业、居民住宅区以及重要的交通枢纽等人口聚集区,以防止不安全因素的增加。石油企业考虑到运输的便利性,一般会将油库库址设置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如主要进行铁路运输的油库应靠近有接轨的地方,而主要进行水运的油库应靠近便于装卸油品的码头。而这种做法也会为出现火灾险情时消防车的快速到达与展开施救提供便利。
2.油库的布置
按照国家《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规定,在进行油库布置时必须按照功能进行分区,同时必须考虑油库内各建筑物所面临的火灾危险程度、操作方式等方面的差距,按照各自的功能进行分区布置,对于特殊区域必须进行隔离。
(1)公路发油区。公路发油区最好设置在靠近油库外侧公路的同一侧并且面对油库外道路,便于进出通行。同时,公路发油区必须与生产区和油罐区有效隔离,以最大程度减少安全隐患。
(2)普通地面装卸区。出于安全和消防两方面考虑,对于主要进行罐车运输的油库,地面装卸区应设置在油库的边缘地带,以防因为罐车的频繁进出影响到其它区域的生产与安全管理,如果受地形或其他条件限制而不能将其设置在油库边缘位置时,必须充分考虑安全生产与管理的需要,统筹安全、合理布局。
(3)储油罐区。就消防安全管理而言,最重要的区域当属储油罐区,油库的平面布局必须围绕储油罐区而合理进行。首先在布置储油罐区时必须满足安全防火间距的要求,既要保证各个油罐之间的直线间距,同时要满足排与排之间的安全距离要求。根据风险管理的基本原理,在进行此区域平面布置时,尽可能将所有油罐集中在一个罐区,既可以减少用地,又便于集中管理,等到真正出现火灾险情时,便于集中施救。此外,储油罐区应尽可能布置在较高的地理位置,便于油库排水与其他工艺流程的进行。
(二)防静电和防雷设施必须完善
油库内所采用的各类金属容器、管道、装卸油设施等,均应作防静电接地,接地电阻值≤10Ω,此外,为了最大程度减少静电的产生,可采取控制油晶流速、添加抗静电、过滤时留足静电消除时间等措施。在雷雨天气,为了保证输油罐的安全,需装设防雷装置。目前常见的避雷装置有避雷针、避雷网、避雷带、避雷线等。
(三)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
石油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首先必须克服侥幸心理与盲目情绪,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因为石油企业终究还是属于火灾高风险行业,必须加强重点部位的日常防范。另外管理人员还必须具有爱岗敬业精神,热爱消防工作,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尤其是在面对火灾险情时,必须保持清醒头脑,迅速认清险情的复杂性与实际情况,心中有数、沉着应对。作为石油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管理等方面的行家,消防器材等防火设施是油田安全生产的保护神,是必不可少的灭火防灾工具。石油企业不能只将消防器材和防火设施作为摆设而只起着心理安慰的作用,应该将其作为日常防火救灾的重要设施。
与现代建筑不同,古代建筑的建筑方法多采用砖木构架、隼牟结构,建筑构建多出于耐用考虑而采用富含油脂的木材,且由于年代久远,木料都已风干,极易燃烧。为了装饰装潢美观,古建筑多采用彩绘、木料也多用油漆涂刷,一旦发生火灾,燃烧蔓延速度极快。以辽阳为例,辽阳古建筑多为庙宇,除存在上述问题外,寺庙内有大量用于佛事的经幡、伞盖,部分佛像还裹有丝织品,都属于易燃物质。
1.2布局紧凑,易发连营火灾
古建筑在布局上往往是组群布置,其组成是以单间构成单座建筑,以多个单座建筑构成庭院,再以若干庭院组成形式多样的组群。在庭院布局中,大多采用“四合院”和“廊院”二种形式。以辽阳广佑寺为例,寺庙有门房、东西配殿、大雄宝殿、弥勒殿等众多建筑群组成。建筑飞檐斗拱、殿宇相连,且没有消防通道、防火间距,出于保护文物的考虑又无法进行大规模改造,一旦发生火灾后既不利于安全疏散,又极容易造成“火烧连营之势”。
1.3地偏路远,火灾扑救困难
“山不在高有仙则灵”,古建筑特别是古代庙宇多建设在偏僻的山区,这虽然有利于僧众修行,但却给灭火救援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此外,古建筑内多缺乏消防水源,且消防设施配备不全,一旦发生火灾难于自救。一般古代建筑出于售票的需要,往往都是只设立一个入口和一个出口,且采取门禁装置,一次一人,入口不能出,出口不能进,加之游客僧众众多,一旦发生火灾除造成造成古建筑损失外还极易导致踩踏事故,造成群死群伤事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2古建筑常见火灾原因
2.1用火动电,疏于安全管理
古代庙宇建筑由于礼佛的需要,每天都设有大量油灯、明烛、贡香,佛像周围有彩灯、电蜡烛等物,游客上香等现象也经常发生。且由于寺庙的特殊性,僧众对于消防安全疏于管理,对于动火、动电缺乏相关安全知识,这都是引发古建筑火灾的主要原因。
2.2遗留火种,人为导致火灾
古代建筑游客众多,经常有吸烟现象发生,由于游客众多难于管理,经常会将火种随意遗留在建筑内,防不胜防。再有就是一些寺院除作为景点之用外,还供僧众修行,如辽阳广佑寺、观音寺、灯塔祥云寺、安澜寺等都在寺内设有僧舍,生活用火、用电量较大,这也是引发火灾的一个主要因素。
2.3自然因素,导致建筑起火
自然因素引发的火灾也是对古建筑消防安全的一个重要的威胁,如朽木遇氧燃烧、雷击火灾、泥石流引火、地震致火灾等。
3古建筑消防安全对策
3.1易燃构建阻燃处理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目前已经研发出许多阻燃效果较好的阻燃涂料。基于这点,可以采用颜色透明的阻燃涂料对古建筑的柱、梁、枋、檩、椽和楼板等木质易燃构建进行涂抹,这样既不改变古建筑构建的颜色、质地和尺寸,又可以一定程度上进行阻燃,降低火灾危险性。
3.2配齐配强灭火装备
尽早准确预警,是古建筑火灾防护至关重要的环节。可按照古建筑的风格、色调,在不影响原有古建筑结构的完整性和古建筑艺术风格的前提下,订做安装特殊形状(如椽头型、万字型、祥云型等)的火灾自动报警、可视监控系统和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在灭火器材上,除配备灭火器外,可配备细水雾水枪等便携式灭火效能高的器材,及时有效地将火灾扑灭在初起阶段。
3.3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在各古建筑出入口处制定醒目的防火宣传、安全警示、友情提醒等标志,广泛宣传古建筑火灾的危害、防范措施和注意事项等,介绍如何逃生、自救、灭火与救人等相关安全常识。同时,组织僧众或管理人员建立防火巡查队,对建筑内动火动电情况进行巡查、监护,并对游客吸烟动火等情况进行有效管理。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化工园区的设备也是越来越高端,化学合成的每个反应所涉及的设备是很多的,而且各个化学反应都不相同,因此各个化工园区所发生的事故类型就会各不相同。因此,必须要针对不同类型的化工园区制定出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这样才能够有效避免化工园区的事故发生的概率。减少事故发生,概率杜绝隐患,是需要与时俱进的学习新的消防和演练方法的。
1化工园区事故的分析
1.1不合理的布局。科技带动社会的发展,化工园区的发展对于整个国家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国家对化工园区的发展是大力支持的。然而,现在有些商家为了赶快将化工产品投入市场,并没有将过多的精力投入到化工园区的建筑布局上。化工园区在设计的时候就存在安全隐患,使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没有办法得到保障,有些化工生产车间与易燃易爆化工储备室相邻,而有些化工园区的防护措施并不完善,这就犹如在化工生产车间放置一枚定时炸弹。因此,不合理的化工园区布局,大大提高了化工事故发生的概率。1.2维护管理力度不够。对化工园区内的消防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至关重要,虽然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各类建筑需要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通过消防审核,但是有些化工园区为了避免消防维修的巨大资金的消耗,导致消防设备的维修和管理处于无人管理状态。有些化工园区的灭火剂甚至都失效无法使用,但是却没有管理人员进行替换。无人管理的设备,很有可能会出现巨大的安全隐患,尤其是化工园区的设备可能存在大型环境污染的潜在危机,因此,对化工园区的消防设备的维护管理力度的不够也是影响事故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1.3消防设备不全。有些化工园区大多是在之前的一些企业基础上建立的,那些企业年代久远消防设备已经无法满足现如今的社会,但是化工园区管理者却并没有过多的关注消防设备不全的问题。化工园区的起火事件一度非常频繁,随着化工园区内企业的,数量更加密集,人口更多,可能会大大增加火灾的安全隐患,因此消防设备是非常重要的杜绝火灾隐患的重要保障。随着化工园区的不断发展,对消防设备的要求也是越来越高,有些化工园区的消防设备出现损坏和无法正常使用情况,有些危险性较大的化工园区甚至缺少了重要的泡沫灭火器。消防设备的不齐全,导致事故发生的开始无法及时采用相应的消防措施避免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2化工区消防安全管理研究
2.1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政策。一个完善的安全政策是在消防安全源头上避免了事故的发生,化工园区的管理者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有关消防法规制定出适当的消防安全政策,同时也要结合各个化工园区生产的不同情况进行消防安全政策的完善。消防管理人员需要监督将消防安全政策落实到位,不然所谓的消防政策只是一纸文件,丝毫没有任何作用。消防管理人员必须要定期的进行消防设备的检查,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必须立即维修或者更换,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政策能够大大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2.2消防规划的改善。对于化工园区来说,消防规划与设计也是至关重要的一件事,如何将消防设备建设在最有利于企业的安全是消防规划和设计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对于消防设备的规划与设计,必须要能够及时方便的使用,不能离化工园区距离过远,而且需要均匀分布,这样才能够在事故发生的起初就能够及时有效地采取措施,而且设置的消防设备必须数量要适当,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对消防设备规划和设计的完善,才能够更好的发挥出消防设备的作用,而且也避免了事故发生时的进一步扩大,能够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2.3完善人员管理制度。一个企业的成功与否是与管理制度的完善有着密切联系的,无论是对管理人员还是工作人员,都需要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企业的管理人员需要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发现破旧损坏不能使用的消防设备时必须要立即联系维修人员,及时进行维修或者替换,管理人员还要时时监督生产车间的工作情况,避免工作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因为不正当的操作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对于工作人员,企业需要定期进行消防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文化水平,否则他们在面对车间出现的突发状况,只能手足无措。人员管理制度的完善,能够让企业的人员各司其职,能够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和安全效率。2.4开展消防演练。俗话说“实践出真知”,一味地传授消防相关知识却没有进行实践操作,导致工作人员在拿到消防设备的时候却不知如何正确使用。企业的管理人员应该根据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消防演练,让有经验的消防人员在一旁指导,让工作人员能够熟练地掌握消防设备的使用方法和使用情况,这也进一步提高了企业应对突况的处理能力。完全杜绝火灾是不现实的,因此,消防演练是非常必要的,在化工园区根据实际的布局和厂房分布,根据实际的情况来安排合理的消防排练和消防人员,将消防知识做到深入每一位基层员工的内心,才是防患于未然的基础。
3结束语
化工生产在人们的生活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化工生产过程中伴随着一定的危险性,因此对化工园区的消防安全管理至关重要。单一的消防安全管理无法有效避免事故的发生,必须综合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宜的消防安全政策,提高工作人员的消防意识才能够有效降低化工园区的事故发生概率。
作者:龙洁 单位:南昌市公安消防支队
参考文献
[1]潘杰.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现状分析与管理对策探讨[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7,(2):155–156.
2网格化消防防火安全管理的作用
2.1促进消防防火安全管理的社会化发展
运用网格化消防防火安全管理模式,可以及时发现违规行为或消防安全隐患。此外,在网格化模式下,消防防火安全管理可以责任到人,任务与责任更加具体化。同时网格化还有利于普及消防知识,增强消防安全的宣传和检查力度,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并将具体责任落实到各个部门。在网格化管理模式下,各单位还可以增加消防安全巡防次数,从而准确把握各部门的整改和落实情况,协调各部门资源,尽快完成整改任务,巩固社会消防防火墙。
2.2完善消防防火安全管理体系
在网格消防防火安全管理模式下,相关人员结合网格大小,依据消防监督任务,合理分工并责任到人,每个人都有相对应的消防任务,从而构建对应捆绑的消防安全监督体系。并结合网格的开放性和便捷性,建立起公正、公平、科学的消防防火安全管理评估体系,以此激发消防监督人员的工作热情,提升他们的公平正义感,促使他们自觉提高消防工作的效率。
2.3提高消防防火信息警务管理水平
网格消防防火安全管理模式以公安机关警务管理系统为依托,可以定期检测、分析、判别消防信息,将静态信息转化为动态数据,从而更加准确、全面的掌握管辖区域的火灾情况,并及时发出安全预警,尽早发现火灾倾向,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增强辖区的防火能力,并为消防防火安全管理提供完善的数据。
2.4实现动态消防防火安全管理
网格消防防火安全管理实行责任到人的体制,针对火灾隐患做到及时发现、有效查处,并建立完善统一的要求标准,增强消防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并通过网格安全确保消防动态监管的及时性,引导消防工作人员在实践中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促使消防监督队伍更加正规化、规范化和专业化。
3网格化消防防火安全管理保障措施
首先要合理管理无物业服务的居民住宅,这部分住宅原本应该由产权单位提供消防防火安全管理服务,若无产权单位则应该由收取物业费用的部门或单位提供消防监督管理服务,对于无人收取物业管理费用的住宅则应由社区管理。其次,应该确立明确的分级管理体制。社区组织建设要由民政部门实施消防管理,而社区物业管理单位则要受各级物业管理部门指导。同时,辖区公安要加强对社区消防工作的指导。再次,要确保社区消防经费及时到位。社区消防工作小组、消防委员会要针对辖区的人员配备、安全情况、地域特点,及时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同时,社区物业管理单位和街道办事处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经费及时到位。最后,要制定合理科学的考核奖励制度。对社区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的考核主要由各级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该单位要结合当地治安考核情况,尽量避免重复考核。综合治理办公室要及时表彰下级单位,并根据受表彰年限,将表彰具体到个人。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是消防部门针对一旦发生火灾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给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单位进行重点保护而划分出来的。构建和谐社会,消防安全十分重要,特别是党的十六大确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后,单位担负了发展经济的重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61号令》)对重点单位消防安全提出了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要求,但由于我国消防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等因素,客观上导致61号令法律约束力、执行力较差,再加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内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十分薄弱,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也处于弱化的状态,火灾形势越来越严峻,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已刻不容缓。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管理谈一些自己的思考。
1、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消防设施管理问题突出。
消防安全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新技术不断推广应用,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应用也越来越广。但消防技术在不断应用中,许多单位的管理跟不上,特别是一些单位的值班人员对消防设施性能不熟悉、不了解,不懂得如何操作。
1.2单位员工流动性大,不熟悉单位内部消防设器材、设施使用
特别对于宾馆、饭店行业,由于各自本身的经营状况,单位内部员工流动性很大,每隔几个月就可能更换一次,从而出现了单位部分员工对基本的消防器材使用都不熟悉,部分员工甚至跟本不会识别和使用。这给单位内部安全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1.3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火灾隐患不能得到及时排除
根据公安部61号令规定了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但是在实际当中,很多单位就没有明显的安全责任划分,导致相关责任人不能按要求履行安全责任制,对单位内部消防器材、设施使用和运行状况不熟悉,一些消防器材、设施的缺少必要的检查和维护导致其不能正常运行的现象也很常见。
1.4单位效益差,消防投入逐渐减少。
近年来,由于部分企业负担加重,效益差,有的重点单位处于亏损状态,消防投入随之减少。此外,由于认识理念上的偏差,导致企业重效益、轻安全,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麻痹大意,于是出现了"三合一"等严重的火灾隐患,随时威胁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1.5企业消防保卫干部被精简或事业心不强。
有的单位将消防工作与其它工作混在一起,归属混乱,职责不清,消防保卫干部待遇下降,等同于企业的一般工人;有的由于精简人员,消防保卫干部面临着严峻的竞争环境,因此,他们的积极性受到影响;有的现在虽然享受一定的待遇,但也往往一人身兼数职,消防工作难以正常开展。2、针对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中出现的这些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予以加强。
2.1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各自责任
消防安全制度不落实,对于存在的一些火灾隐患就得不到及时的发现和纠正,可想而知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所以对这些单位必须督促其严格按照公安部61号令规定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层层落实安全责任,使单位安全管理落实到个人,达到各个部门分工合作,各尽其责,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在岗,谁负责。
2.2加大投入,加强安全培训力度
针对一些单位人员流动性大,单位临时性员工较多的问题,单位要充分利用有利机会对这部分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比如在敦煌一些宾馆、饭店,流动人员主要集中在旅游旺季的服务人员当中,人员流动相当频繁。针对这一问题,单位在招收季节人员之前就可以组织短期的安全培训班,对一些基本消防器材、设施如灭火器以及消火栓的使用加以培训,培训合格后才允许其进行促销活动。
2.3维护保养好消防设施,做到“四个到位”,即“设施、装备、培训、管理”四个到位。
在消防设施方面,重点单位要严格按消防机构的审核意见施工,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并应通过消防审核和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且应取得《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营业或投放使用。在消防装备方面,应按规范要求配备灭火器材和逃生器具,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必须畅通无阻,并应按规范要求安装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在培训方面,单位要采取抓住重点,兼顾一般的做法,凡是重点岗位、重点工种、重要部门的负责人一定要先取得消防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同时邀请消防机构的人员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培训,熟悉消防器材使用的知识、逃生方法、疏散灭火技能。
2.4严格落实隐患整改“三不放过”原则。
即“隐患不发现不放过、隐患不整改不放过、责任不落实不放过”。重单位要制定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对不能及时发现隐患或隐情不报者追究责任,并予以罚款。隐患整改制订“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表”,记录火灾隐患检查人员、部位、内容、处理情况,明确隐患整改期限和责任人,并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签字。对存在重大隐患的或不能及时整改的,形成专题报告,提出具体的方案,并落实防患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3、消防监督人员应转变对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理念,全面提高消防监督管理水平
热情服务、严格执法是做好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关键,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必须把服务意识的理念融入到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中,要改变过去工作的方式、方法,以热情服务来改善对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的效果。消防部门对所辖实际情况,对重点单位及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合理的划分,真正把发生火灾后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单位列入监督管理范围,并把具体的监管单位与监管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对于所列管的重点单位,消防监督人员要落实“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必须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73号令)对所管单位进行监督抽查,条件许可的可以建立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监督检查视频资料档案,消防监督人员在检查单位时不能仅停留在看汇报材料上,要把被监督单位确实存在的隐患挖出来,指出管理上的漏洞,提出消防设施上的缺陷,使被管理者在事实面前心服口服,提高隐患整改率,并在检查中既能发现一般问题,又能洞察深层次问题,既讲究工作方法,又不失原则,既树立了执法机关形象,又保障了单位消防安全。
消防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做好消防工作非一日之功,做好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做好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只有坚持不懈,始终把握住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这个责任主体,建立长效机制,落实各项制度,抓好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效运行,自觉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监督,同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才能构筑良好的消防安全屏障。
参考文献
城中村作为城市的一个组成部分,除本地村民外,还有超过本地村民几倍甚至几十倍的外来人口在此生活,人口密度大。村内居住人员构成复杂、来源广泛、流动性强,几乎囊括各类中低收入外来人群。居住人群素质参差不齐,且普遍不高,许多居住者缺乏基本的安全用气、用电、用油和用火常识,明火做饭和乱搭煤气灶等现象普遍;消防安全意识淡薄,往往有意或无意的忽视政府及消防部门的消防管理措施,对火灾隐患缺乏必要的防范;在发生火灾的情况下扑灭初起火灾和安全疏散逃生等自救能力不足,不少居住者甚至不知道火灾报警电话,这使得城中村成为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高发区。
1.2建筑密集且耐火等级低
(1)在城中村的建筑中,由原先农村陈旧低矮的砖木结构老房子简易改造而成或村民用木板、水泥瓦违法私自搭建的无用地审批、无规划许可、无建筑设计、无建筑监管的四无建筑占很大比例,这些建筑的耐火等级普遍较低。在修建时,为增加出租收入,往往任意加高加宽,使得“一线天”、“握手楼”、“贴面楼”等随处可见;为节约成本,村民自己修建的出租房疏散通道、楼梯和安全出口往往狭窄且数量不足,甚至在一些出租楼内对上述消防设施设置栅栏并上锁,这就使消防应急通道无法满足火灾时快速疏散人群的目的;为增加出租面积,一些楼宇被布置成迷宫一样;又因出租屋内面积狭小,一些租客将生活用品和易燃物品堆积在走廊或屋前屋后。如此种种,使得城中村的火灾事故经常因建筑物之间防火距离不足和易燃物堆积而导致火灾的蔓延,容易形成“火烧连营”之势,加盖的楼层在火灾时容易发生坍塌,逃生通道的不畅通则容易造成拥挤、踩踏,增加了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的概率。
(2)城中村作为相对完整的社区,小卖部(超市)、小餐馆、理发店、换气站、歌舞厅、台球厅、网吧和小旅馆等生活与娱乐设施一应俱全,一些小型加工企业也因租金便宜开设在城中村。这些规模小、分布广的小型生产、生活和娱乐场所往往是多合一建筑,生产、经营、仓库和员工宿舍集中在一起,在相对狭小的空间里既住人又经营,各职能之间没有明确的空间分隔,火灾负荷大,且缺乏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而前店后厂楼上住人的格局则加大了火灾发生时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概率。
1.3潜在起火点多且缺乏防范
相比于城市其他区域和一般农村,城中村潜在起火点繁多,电、火、气、非法生产和存储易燃易爆品等都是潜在的火灾危险源。
(1)城中村的电力负荷最初是按照农村而非城市设计,相关部门对城中村电力设施的改造只能在原先的基础上进行改进,这使得城中村电力设施先天不足,而城中村不断增加的用电负荷给陈旧的电气设备和老化的供电系统施加新的压力,使得线路老化和过负荷成为火灾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缺乏统一规划,电气线路和通讯等其他线路在城中村布置凌乱,纵横交错,在增加火灾隐患的同时,也影响火灾发生时灭火战斗的进行;在城中村普遍存在违章私拉乱接电线、工业用电搭接生活用电、偷电等行为,这些行为导致火灾发生的概率上升;在狭小的出租屋内,分布着电视、空调、电热毯、电风扇、热得快等各种家用电器,大功率电器的集中使用往往使用电负荷在短时间内剧增,这容易导致电气线路过负荷、接插件接触不良等危险进而产生火灾风险。
(2)因城中村缺乏天然气管道等城市基础设施,液化石油气成为城中村居住家庭和餐饮行业的主要取火来源。液化气灶和液化气瓶的低品质和不当使用,靠近居民区不正规的液化石油气罐装点等增加了火灾爆炸的发生以及人员群死群伤的概率。
(3)因消费习惯和节约成本的考虑,一些城中村村民和租客在简陋的厨房用蜂窝煤和烧炭做饭取暖;城中村垃圾堆积,违章燃放烟花爆竹、乱扔烟蒂、小孩玩火、焚烧垃圾杂物等容易引发火灾及其蔓延。
1.4消防安全设施不足且维护保养不到位
城中村的消防设施是按照农村标准建设,消防公共设施多由村一级自行解决,大多数没有规划消火栓、消防水源和给水管道等必要的消防基础设施。尽管随着时间推移,少量城中村安装了消火栓等消防设施,但消火栓设置数量仍严重不足,且缺乏维护保养,锈蚀、埋压、圈占、遮挡、挪用、拆除、毁坏和水压不足等现象普遍,在发生火灾时,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缺乏规划,城中村进村和出村的路口少,城中村道路狭小,加之非法占用道路现象严重,村内各种线路在室外呈现蛛网分布,这使得在发生火灾时,消防车无法快速抵达出事地点,延缓救火时机。没有设置必要的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或标志数量不足,遮挡和损毁严重,在火灾发生时无法起到引导人员疏散的目的。灭火器配置不足,缺乏日常维护保养,加之对灭火器的使用缺乏培训,使得仅有的少量灭火器也成为摆设,无法在火灾初期起到灭火和防止火灾蔓延的作用。
1.5消防安全管理模式不完善且执行力度不足
作为城市中的农村,城中村管理制度仍接近农村而不是城市社区,并没有和城市管理模式接轨,这使得城中村在消防组织和管理制度建设、消防工作落实等方面远落后于主城区,消防管理长期处于混乱无序和低水平状态。消防管理制度不到位加之在日常管理中忽视消防安全管理,使得城中村成为消防安全工作的盲区,消防管理成为日常管理的点缀,没有将消防安全作为一项群众性基础工作,没有将提升民众消防安全意识和提高火灾防范能力作为消防安全管理的出发点和最终落脚点。消防安全巡查流于形式,无法有效发现火灾隐患,对于已发现的火灾隐患缺乏切实有效的后期整改跟踪措施。这一切都制约着城中村消防安全管理能力的提升。
2加强城中村消防安全工作的对策
城中村消防安全隐患的解决有赖于城中村的大规模城市化改造。尽管政府加大了城中村改造的力度和速度,但因改造难度和新城中村的形成等原因,城中村现象在可以预期的将来仍将长期存在。为此,城中村消防安全工作的重点应以完善消防管理制度、改善城中村消防现状和提升民众消防意识为重点,以有效降低城中村火灾荷载和增强城中村火灾应对能力为抓手,降低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发生概率。
2.1采用多种形式提升城中村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能力
提升城中村居民的消防意识和主观能动性,增强其应对突发火灾事故时应急处理能力是减少城中村火灾事故,降低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核心和关键所在。为此,政府和消防安全管理部门需要转变观念,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到日常管理之中。在村内中心位置或主要道路旁设置消防宣传栏,定期发放宣传资料,以城中村所发生火灾的血淋淋教训警示居民警惕火灾,编写朗朗上口、通俗易懂的口诀,告知居民火、电、气的正确使用方法,在火灾发生时如何自救和逃生、如何使用灭火器和消火栓等。尽管城中村人员构成复杂,流动频繁,但可以相对固定的村民和长期租住户为培训重点,定期组织村民学习消防知识,开展灭火和疏散逃生自救模拟演练,以点带面,群治群防,提升城中村居民的消防意识和火灾的应急处理能力。3.2补齐消防设施欠账鉴于城中村消防设施不足和损害严重的现实,对消火栓和消防用水进行建设,并加强日常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对于小型工商业和网吧、歌舞厅等娱乐场所,强制要求安装相应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要求专人负责设施器材的使用与维护工作;对城中村道路和通讯电力等线路进行改造,对于占用、阻碍消防车通道的摊点和建筑进行拆除,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针对城中村道路狭窄和弯曲的实际情况,可因地制宜,由消防机构、各级政府或村委会统一购置消防三轮摩托车、手抬消防泵等简易消防设备和水带等消防物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
2.3组建多部门协作的消防安全工作小组
城中村火灾易发点多,起火原因复杂多样,单靠消防机构无法有效解决城中村消防安全隐患问题,需要各级政府、村委会、工商部门、电力部门、市政管理部门和派出所等密切合作,组建多部门参与的消防安全工作小组,统筹规划解决城中村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责任和日常排查工作,合理规划,共同治理,才能有效降低城中村的火灾危险。
2.4针对城中村实际,采取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
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责任明确、监管到位的网格化消防管理体系作为消防管理的新方法,在消防安全管理中有着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城中村人员构成复杂,火灾隐患多,利用网格化管理可实现消防管理全覆盖、无盲区,是解决城中村消防难题重要方法。具体而言,可由街办、乡镇政府、基层派出所和城中村村干部按所在村的特点和行政单位划分网格,落实各网格负责人和骨干,明确各网格消防安全职责,培训消防安全志愿者,并作为信息交流和控制中心保持网格资源的协调和动态控制;各网格负责人和骨干负责所在网格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和排查,并负责推荐和管理村民等常住户作为消防安全志愿者;作为网格最基层,受过专业培训的消防安全志愿者是网格最重要一环。可借鉴上海市徐家桥消防志愿者管理的成功经验,在志愿者居住房屋的门口挂指示牌,标识志愿者的姓名等信息,并配有灭火器,方便村内居民求助。要求志愿者对村内消防事故易发点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发现火灾隐患立即处理或上报等[2]。通过各层次网格之间的协调配合,整合多种监管力量,形成基层消防管理合力可实现对消防安全的实时和动态监管,将火灾消灭在隐患萌芽或发生初期,有效地减少火灾,尤其是重大伤亡火灾的发生。
1 引言
商住楼是指该楼的使用性质为商、住两用,商住楼一般底层(或数层)为商场、商店、商务,其余为住宅的综合性大楼。具有人员集中、可燃物较多、起火因素繁多、火灾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困难、火灾扑救难度大等火灾危险性。据统计近年来,全国发生商住楼特大火灾屡见不鲜,伤亡人数较大,直接财产损失巨大。2003年11月3日,衡阳市衡州大厦,使用功能为仓库、商场、住宅,因用火不慎造成20人死亡;2007年12月12日,温州市温富大厦,使用功能为商场、商铺、住宅,因电线短路,造成21人死亡;2010年11月15日,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728号商住楼,使用功能为商业办公、住宅,因违规电焊施工造成58人死亡,70人受伤等。这些惨痛的教训,引起了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商住楼的消防安全问题成为了全社会的新课题。笔者针对商住楼的消防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做了如下探讨。
2 商住楼的消防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于商住楼建筑性质特殊,使用功能繁多等原因导致其在消防安全管理层面存在不容无视的漏洞与问题。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2.1 建筑防火设方面计存在缺陷
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建筑防火设计是保障消防安全的源头工作。由于经济条件约束限制和执法程序的不合理性导致在过去的数十年间,部分地区为促进发展和片面性追求利益,在招商引资方面给予建筑工程项目随意通行。大量商住楼存在集设计、施工、营业同时进行现象,其建筑防火设计未经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从而遗留不容忽视的先天性火灾隐患。
2.2 建筑空间使用随意性严重
(1)许多经营单位和个人为扩展营业面积,擅自在商住楼内部添加隔层,增加物资储量,加大火灾荷载。(2)擅自拆除防火分隔设施和开设门窗洞口,导致防火分区面积严重超标;商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共用一个疏散楼梯间,未按建规要求未分开设置;在不增设必要的消防设施和防火分隔措施的情况下,违法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形成大量“三合一”建筑。(3)“住改商”现象大量出现,尤其是在住宅内违规改建茶房,洗脚城,旅馆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情况比较突出;违章进行装修施工,擅自拆除或遮挡消防设施设备,严重破坏系统正常运行。(4)违章搭建顶棚,连廊,夹层,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道,增加了灭火救援难度;随意堵塞,锁闭设施通道和安全出口,严重阻碍人员安全疏散。(5)一些经营户违章用火、用电甚至违法冒险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私拉乱接电线,未经穿管阻燃保护,导致电负荷增加。
2.3 产权及使用单位繁多
商住楼普遍存在产权分割,租赁,抵押,承包等错综复杂的经济关系,各产权及使用单位各自为政,消防安全管理无法真正落到实处。(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各业主,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消防安全职责不明确,没有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缺乏有效统一的管理,管理过程中往往强调自身利益,而忽视了公共消防安全;(2)公共经费无保障:公用水电费,物业管理费以及设备维护保养费等公用经费投入得不到保障,各业主,产权单位,使用单位相互推诿,长期拖延;(3)日常管理混乱:主要表现在公用消防设施损坏失效、疏散楼梯间堆放杂物、疏散走道改做经营摊位、消防车道和扑救场地作为停车位、消防扑救面出租安装广告牌、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等。
3 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3.1 严格建审验收
严格消防监督审核和验收,是做好商住楼消防安全源头工作的重要举措。各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履行审验工作职责。务必对商住楼的选址、设计、施工整个过程实施监督检查,确保无先天性火灾隐患。
3.2 加强职责管理
商住楼内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等多方经济关系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3.3 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商住楼内各单位及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共同制定并公布执行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等。
3.4 强化宣传教育意识
商住楼的消防安全管理,应在做好被动防范工作的基础上,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全体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每年以创办消防知识宣传栏、开展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充分调动和发挥楼内业务人员,住户参与消防安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切实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3.5 新型管理模式
商住楼可实行社区式消防安全管理模式,成立相应的社区委员会对整栋商住楼进行统一管理,并由物业单位负责具体实施。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商住楼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各项消防业务档案,定期对商住楼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各单位和居民在物业管理单位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工作,并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单位开展的各项消防工作,形成群防群治,共同管理的新局面。
4 结语
中国四大古城分别为云南丽江古城、安徽歙县古城、山西平遥古城和四川阆中古城,同时各地不同程度地保留着古镇或遗址。四大古城和这些古镇、遗址都是中国千年文化的传承。在现代商业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古城以其悠久的历史文化底蕴、特有的建筑风貌和人文风情,成为了热门的旅游地。然而,众多的游客,各种商家集聚,以及古城特有的木式建筑使得古城消防安全管理也成了现代消防的一大难题。通过分析古城消防安全管理问题以及现行古城保护条例对消防安全的忽视,建议出台专门的古城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来实现古城消防安全正是本文着力研究的内容。
一、古城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众多古城在消防安全管理上都存在着一些共性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七个方面:
(一)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安装问题
古城内因旅游业的兴起,大多数家庭院落被改造成宾馆、餐馆,但与其配套的消防设施没有进行相应的改造,部分室内消防栓使用的是居民生活用水,未接入市政管网,导致消防用水流量不够、水压不足。城市建设中也未加强市政消防设施的配套工作,最大的问题是消防用水,市政消防供水和消火栓的配置安装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就无法有效保护木质建筑;部分城市对市政消防设施不能及时维护,设施蚀锈、损坏等现象严重,造成消防设施无法使用。
(二)建筑自身耐火等级和耐火性能问题
古城区内建筑多数为木质结构,室内采用木质材料搭建木阁楼及上下楼梯。随着历史的推移木质材料陈旧风干,有些腐蚀、腐烂。根据科学统计现代建筑的火灾荷载是20kg/m2,而木质建筑的火灾荷载是500kg/m2以上。按照现行消防规范,此类建筑耐火等级为四级,加之古建筑群体是相连建造,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处置不及时很容易引发火烧连营,后果不堪设想。
(三)监管主体和责任单位(人)自身管理问题
对于古城镇管理单位普遍存在责权不明确的问题,在古城居住的居民、经营商家、文物保护单位和景区景点的管理主体是不同的,但因管理单位较多,比如工商、文化旅游、公安、安监、街道办事处、城管等诸多部门在参与管理,这就造成对存在的消防隐患找不到具体负责的单位主体,单位之间相互推卸责任,使消防安全问题无法得到有效整改。
(四)火灾自防自救能力问题
古城的不少居民和商家大都抱着经济至上的思想,普遍存在消防法制意识不强的问题。近年来,虽然各地消防机构加大了社区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但没有做到入脑、入心,大部分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仍很淡薄,严重缺乏消防基本常识和火灾预防与自防自救能力。
(五)疏散条件和疏散能力问题
古城内因历史原因,街道普遍过长,而进入居民的巷道狭窄,一旦发生火灾,稍大型的消防装备无法携带进入,大大降低灭火效率,同时,也为疏散居民和物资带来极大的困难;随着旅游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一些古城居民为依靠旅游资源增加收入,在古城城区内私搭乱建房屋,开设饭店、商铺,盲目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造成防火间距严重不足,消防通道不畅,给文物古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带来了新的火灾隐患和问题。
(六)应急备用供电系统问题
古城镇建筑面积相对较宽广,城市街道狭窄,数量多,人员居住相对密集,商业经营较多,小商品相对存放量大,发生火灾后,城市供电断电,造成大面积停电,没有独立的应急备用供电系统造成火灾扑救、人员和物资疏散困难,容易造成火势蔓延,群死群伤的概率大大增加。
(七)新改扩建(修复)工程项目与国家技术规范冲突的问题
现代建筑和古建筑在设计理念和施工方式上都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古建筑往往相连建造,街道和间距相对狭小,与现代建筑设计规范有着很多矛盾冲突,古城镇在新改扩建或修复工程中往往采取仿古建筑的要求,使用相同材料,建设仿古格局,这就与现有建筑设计规范要求不相符,不能满足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二、我国现行古城保护条例存在的问题
目前,国内很多古城专门制定了保护条例,如:山西的平遥、大同、晋阳、云南的丽江都制定了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的阆中也制定有古城保护条例,200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以第18号公告颁布了《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2007年11月,阆中市又出台《<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实施细则》。这些条例对古城的消防安全建设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结合实务工作详细分析后,发现这些条例普遍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古城保护范围的责任单位概括而笼统,看似有责任单位,但是又未明确具体的管理职责和权限。条例中往往只是简单地概述一下涉及的部门,至于哪个部门具体负责的事务则没有明确,甚至执法主体都存在混淆。部分保护条例中明确在保护范围设置独立的执法单位,行使执法机构权利,但未明确怎样依法行使,造成执法主体不合法的情况出现。
二是保护条例变成商业管理规范。条例重点内容显示的是对建设和经营的统一要求,如要求怎么建设、应该采用哪种建筑风格、只能采用哪些颜色等等。如,《<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共五章36条,它重点是再次明确了古城保护范围,并对古城保护区分成了重点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对古城内建筑的建设、修缮、审批等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对古城内匾牌旗幌、店牌店招和禁止机动车辆等也作了详细规定,把在古城内15种禁止行为作了详细的界定,对古城保护、资源开发、古民居院落打造、文化挖掘、破坏古城保护的违法行为处罚等。保护条例应该主要是保护而不是修建,这是所有条例规范内容上出现的严重偏离。
三是消防管理内容普遍含糊其辞,缺乏防火管理和防火检查的主体。从保护条例目的本身来看,应该规定采取怎样的有效方式将消防管理工作渗透到每个居民院落和商家,应该如何坚决预防和及时处置火灾事故的发生,这才能达到保护古城建筑的目的。然而,对此条例没有涉及。以《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为例,该条例中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只有两条:第7条:“古城保护区内水、电、气、交通、通信、环卫、消防等市政公用设施应逐步完善。”第12条:“古城保护区禁止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是缺乏古城保护范围的消防整体规划规定。消防安全是一个整体安全,对古城消防尤为明显。首先,由于古城区内建筑多数为木质结构,室内采用木质材料搭建木阁楼及上下楼梯。由于木质结构耐火等级低、火灾荷载重,所以火灾风险高,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处置不及时很容易引发火烧连营,后果不堪设想。其次,古城建设较早、电线线路往往设置不合理,负荷不足,容易短路起火;再次、古城消防设施设备、网管建设等较为落后,不能满足现代多商家营运和防火灭火的需要。可见,古城消防整体规划是古城安全的重要环节,应该在保护条例中予以明确。
五是消防安全管理能力的所有具体项目都未涉及。在条例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专职消防队伍建立,建设消防站(点)、消防装备建设、消防通讯保障设施和消防经费等实质性问题全部未予以明确。
综上所述,我国各地制定的古城保护条例内容大多是指导性规范,偏离保护实质,尤其缺乏消防安全管理的实质和可操作性规定。
三、完善古城消防保护的立法建议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专门适用于古城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为解决古城保护问题,各地人大往往根据自己的需要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条例。从上文总结可以看出,这些条例虽冠以“保护”一词,但更多的是商业规范,离消防安全保护更差之千里。且以行政指导、建议为主,缺乏具体规定,缺乏操作性。而古建筑在消防安全管理上有别于现代建筑的特殊性,我国更应针对古城出台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在管理规定中,应明确以下几点内容:
(一)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应当要求当地政府明确居民院落、经营商户、物业管理单位的消防职责和落实具体的管理部门,便于各地消防机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执行。
(二)古城所在城市在城镇规划中应制作消防专项规划
目前各地古城在城镇规划中尚未对消防进行专项规划,往往只在整体规划中城市给水项目中简单概述一下消防给水,这就造成城市建设中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没有执行依据和具体参数,导致城镇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与城市功能未配套,古建筑体得不到有效保护
(三)将先进的管理经验注入到古城镇消防安全管理中
从2009年伊始全国陆续开展了防火墙工程,提出政府四项制度、消防监督队伍四个、农村四个基础和企事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2012年提出乡镇街道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这些先进管理经验得到了全国范围的广泛认可,取得了不可替代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效,但是城市的发展和古建筑体间的时代矛盾导致这些先进的管理经验未能有效注入。
(四)对古城镇的商家住户进行户籍化管理建档造册
古城镇幅员面积不同,但是消防管理的内容几近相同,对营业的商家和居住在居民院落的居民建立专门的消防档案时非常必要的措施之一,有了消防户籍化档案的建立和登记,我们可以掌握整个古城的基本情况,有利于消防的集中培训和宣传教育,更好地宣贯消防法律法规和逃生自救知识。
(五)明确建立专门的消防组织开展消防工作
目前,消防法只针对距离公安消防对教员、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要求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这极大地限制了古城消防保护的发展,应当明确古城镇建立专门的义务消防组织或者专职消防队伍,明确消防职责范围,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消防法律法规知识宣传教育、开展灭火演练和实施灭火救援等消防工作,并由当地消防机构指导业务工作或者归属当地消防机构管理,消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