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贸易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3 15:2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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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贸易论文

篇1

各国对服务贸易领域实行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主要体现为对外国服务业的市场开放所采取的限制性法规或措施。在关贸总协定的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各国就开放服务贸易市场进行了多边谈判协议,以逐步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各缔约方亦在1994年4月15日正式签订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基本法律文件之一。中国是该协定的谈判国与起草方,已与其他各方谈判了服务贸易市场准入问题并作了相应承诺。中国正式加快加入wto的进程,并已与美国在1999年11月达成了关于中国加入wto的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中最基本与最重要的规则,集中表现为以下五项原则:

1.最惠国待遇

根据gats第2条的规定,任何一个缔约方给予另一缔约方的有关服务贸易的待遇必须无条件地同等适用于任何其他缔约方。由于许多缔约方(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仍坚持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主张最惠国待遇应根据施惠国服务业的竞争能力来确定,因此gats第2条又同意缔约方可以采取与无条件最惠国待遇不一致的措施,但这项措施必须列入免除这一义务的附录中。

2.透明度

gats第3条所规定的透明度原则要求各缔约方最迟在该协定生效时公布其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行政命令以及习惯做法,若有任何新的法律措施或对现行法律措施的任何变更修改,也应通知缔约方全体。

3.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具体表现,意味着本国市场对外国服务业开放,允许其自由进入。主要体现为分别对各个服务部门作出准入的具体承诺,并载入“承诺表”。其具体内容包括:同意外国服务商进入的部门、条件或限制,以此作为准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进入本国市场的先决条件。

4.国民待遇

按照gats第17条(国民待遇条款)的规定,每一缔约方在已承诺开放服务部门和承诺表所规定的条件和资格方面,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以不低于本国相同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所应得的待遇。不过gats实行的是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其一,各缔约方只是按其承担义务的计划安排(承诺表)所规定的条件和资格给予外国服务业以国民待遇。其二,国民待遇原则并不能改变国内法的有关规定。

5.逐步自由化

gats第19条和第20条所规定的逐步自由化原则包括以下内容:(1)应根据缔约方各自的国家政策目标与发展水平来决定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对于发展中国家则应根据其发展情况来逐步扩大市场准入的程度。(2)缔约方应在各个服务部门制定承担其具体义务的计划安排(承诺表)来实现逐步自由化的进程,并且每一计划安排应详细说明承担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义务,以及完成承担义务的时间表和生效日期。(3)在gats协定生效后,所有缔约方应就进一步扩大服务贸易自由化问题定期举行实质性谈判。

二、商品零售批发的范围与特点

商品服务贸易是指服务贸易协定所确认的12类服务行业中的销售服务,由商品批发业和商品零售业组成。批发商业是指批发商从生产者处成批购得商品,然后再转售给其他工商企业的商业销售,这些工商企业一般将所购商品出售给销售者,或者也可自己使用这些商品,因此批发商实际是商品的生产制造者和许多商品用户之间的中间商,或者主要为制造商和零售商的中介。批发商所经营的商品种类可以从初级产品到复杂工业品,无所不包。商品批发经营不仅指批发销售本身,还包括对所经营商品的贮藏、运输、保养和维修等各个环节。零售商业是指直接向消费者出售商品的零售商销售,其形式多样,既有大商场、联营商店、百货公司,也有彼此独立经营的小商店、杂货店,乃至小摊贩,零售业经营品种多样,应有尽有,直接面向最终消费者。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签订,要求我国商品零售批发业的对外开放,因为gats五大原则无一例外都涉及到批发零售业,意味着要接受gats五大原则的制约。

对我国批发零售业来说,如果无条件履行上述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这两项具体义务,必然会带来很多问题。货物贸易在一国的市场准入,可以通过海关关税、国内税、技术标准与数量限制等措施予以控制。而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则难以通过上述手段予以有效调整。商业零售业一旦全面放开,外国资本必将迅速与这行业融为一体,在经营权、经营手段等方面凭借其跨国经营手段,形成对国内商业的不公平竞争。因此我国可以利用gats允许发展中国家逐步自由化原则和采取紧急保障措施的有利条件,对批发零售业制定有限程度的开放,制定出合乎中国利益的批发零售业开放政策。一般而言,商品批发零售业具有以下特点:

1.商品批发零售服务在我国亦称商业服务,包括批发与零售两部分,而零售业作为直接为消费者提供商品的服务业,往往以本地消费者市场作为其经营活动的中心。但自7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国内市场日趋饱和,一些大型零售企业开始在国外寻求发展空间。进入90年代,商业零售业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展业务,国际化已成为零售业最主要的目标。

2.国外的零售服务业集团纷纷以连锁的面目出现。随着超级市场的发展,为了争取生存的小型零售店与不景气的批发业以及许多制造厂联合起来,形成了自愿式连锁店,并在零售的基础上发展批发业务。在市场上形成了较大的实力,具备了雄厚的规范化经营管理技术,形成了自己的特有商品。因此,连锁业的国际化经营已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它是连锁经营模式凭借自身优势,在更大范围内进行资源配置,寻求发展空间的必然结果。

3.跨国连锁集团竞相争抢海外市场,因为谁占领了更大的市场,谁就掌握了经济发展的主动权。在连锁经营国际化趋势下,中国市场受到了特别的冲击,外国许多著名的跨国连锁集团把进军中国市场作为今后发展的首要目标。从批发零售服务行业的特点看,中国有12亿人口,并且经济发展很快,消费水平和购买能力正在迅速提高,正是大型连锁集团市场扩张的投资重点。

三、我国批发零售业市场开放现状

我国长期以来不允许外商投资于商业领域,只有经济特区和对外开放城市作为特殊试点。这是考虑到引进外资会给国内商业带来冲击,要保护国内商业,必须限制外商投资商业领域。其实,引进外资商业将给国有商业带来竞争,使其不断改善经营管理。而且引进外国大型零售企业,可以借鉴现代化商业管理经验。虽然难免给国内零售业带来冲击,但引进一定规模的外资对发展我国零售行业很有必要。零售行业是具有较高投资回报率的行业,目前国内资金在总体上处于短缺状态,因此引进外资可以弥补资金的不足。其次,开放批发零售业有利于改善城市面貌,为商业服务提高经营档次和硬件设施,这对改善购物环境和开发城市新的商业区建设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同时,利用外资还有利于促进零售商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培养人才,与国际先进管理模式接轨。而且,通过利用外资,开辟国内高档消费购物的场所,可满足国内高收入阶层的特殊需要。最后,对外开放零售业可以吸引外资投向城市新商业区的开发,使城市商业布局能够均衡发展。

1.我国商品批发零售业市场准入承诺

准许外资进入我国的零售批发业,实际上涉及到我国商业体系中国有商业主导地位的问题,因此在市场准入方面我国的开放程度极为有限。在地点上,也限于经济特区和对外开放城市。同时在国民待遇方面,也存在现实的障碍。1992年7月以前,中国禁止外商开办独资或合资的零售商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3条没有将国内商业(零售、批发)列入允许合资经营的范围。《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内商业等行业禁止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在这一阶段,我国政府有条件地允许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建立营销网点,自行销售其自己的产品,但不能从事专业零售或批发经营。

根据我国在乌拉圭回合中作出的零售业开放承诺,1992年7月,国务院作出《关于商业零售领域利用外资问题的批复》,同意先在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大连、青岛六个城市和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五个经济特区试办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的零售企业。并且规定,试办期间,外商投资于商业的项目,由地方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仅限于百货零售业以及进出口商品业务,不得经营商业区批发和进出口业务。经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经营权的总原则是出大于进,外汇自行平衡。但进口商品仅限于本企业零售的百货类商品,年度进口总量不得超过本企业当年零售总额的30%.

2.我国批发零售业市场开放立法

1995年6月,国务院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商业零售列入“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的乙类项目,允许有限度的吸收外资投资,但不允许外商独资。对属于国务院规定的审批限额以下的项目建议书由国务院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则按照项目的建设性质,分别由省、市有关部门审批,并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同年10月,国务院批准在北京或上海开办两家中外合资连锁商业企业,并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51%以上,并掌握重大问题的决策权,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等。1997年2月,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本,其中国内商业仍属于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中的乙类,不允许外商单独投资经营,必须由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商业企业的改革和发展,推动国内市场建设,使扩大商业领域利用外商投资试点健康有序地进行,国家经贸委与外经贸部于1999年6月25日联合《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该法规进一步扩大开放力度,允许外商投资于我国商业领域的批发与零售业。

3.我国商品批发零售业市场开放的形式

我国零售业的对外开放主要采取利用外资的形式,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与法律,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中外合资经营的形式。这类中外合资零售企业必须经由国内贸易部审查合资方的资格,由国家计委批准成立,然后再由外经贸部审批相应的外经贸权,并享受国家试点政策的优惠待遇。

第二类是中外合作经营的形式。凡中外合作经营零售业,均由地方政府批准建立,合作经营方式可灵活多样。

第三类是租赁经营的形式。一般由中方企业将一定规模的营业面积出租给外方开展零售业务,也是由地方政府批准。

除上述正式批准的中外合资零售商业企业外,外商还通过采取相应的变通措施,进入零售商业领域。有的生产型中外合资企业利用在华再投资的机会,与中国企业联营举办零售商业;有的是中外合资或合作的生产加工制造企业,在中国国内开设自销产品的专卖店或专柜,或通过特许经营权的转让,向国内商店提供专用品牌的商品;有的是通过房地产开发项目,进入零售业领域;有的通过承包、租赁、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外商取得中国零售商店的经营权。

在以上基础上,从1999年6月25日开始,我国批发零售业对外开放形式一律按《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办理。该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同中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或合作商业企业(以下简称中外合营商业企业)。暂不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商业企业。”

4.我国商品零售业市场开放的特点

1992年国务院同意北京、上海、天津、大连、青岛、广州六个城市和五个经济特区各试办中外合资或合作经营的商业零售企业。但只许经营零售,不许批发;投资方式可合资或合作,但不准许独资。在政策指定的上述六个城市和五个经济特区中,已批准成立了多家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如北京燕莎友谊商城,天津华信商厦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八佰伴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商厦有限公司等。世界最大的零售集团沃尔玛(wal-mart)也在深圳开办了两家商场-沃尔马购物广场和山姆会员商店,于1996年8月同时开业,盛况空前。其中后者的最高日营业额达到200多万元,创深圳记录。

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快餐连锁店发展最快,“麦当劳”、“肯德基”、“比萨饼”、“大快活”等品牌的分店现已遍布中国的主要城市,并保持着火爆的发展势头。服装行业的“鳄鱼”、“真维丝”、“佐丹奴”、“皮尔·卡丹”等著名品牌的专卖店也已遍布北京、上海等城市的商业区。此外,法国家乐福在北京、上海开出了两家大型连锁超市,并准备一两年内在北京开出10家规模相当的超市,而八佰伴在上海浦东建立的新世纪商厦是目前亚洲最大的购物中心。至今为止,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零售企业已有19家,加上地方政府批准的中外合资零售商业企业共有200多家,外资已成为我国零售领域中日益重要的一股力量。这些中外合营的商业零售企业的主要特点是集购物、餐饮、娱乐、写字楼、商住楼为一体的综合性商业中心。上述19家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零售企业均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这些合资百货商店可在国内市场进行零售,亦可从外国进口货品。

许多在中国设有合资生产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均利用他们的内销权开拓内地的零售市场,其中最普遍的做法是由合资企业与拥有零售执照的国内公司合作。如上海的鸿翔和伊势丹百货公司等,均由中方提供场地及零售权,而外商则投入资金和管理技术,并负责百货公司的日常营运。其他的一些合资经营零售项目则涉及中外双方合伙人共同进行房地产开发,待项目完成后,参与的发展商可以把指定的营业面积出租给经营购物商场和娱乐设施的商户。中国现有的大部分合资百货商场的合资年限为30年,这些百货商店享受国内其他类型的外资企业享受的一切优惠待遇,其中包括根据合作期限享受的3年或5年的税收减免待遇。

外资进入中国零售业的另一种方式是直接租用百货公司内的专柜,或在百货公司内寄售产品,或给予中国零售商特许,以及聘用地区或地方销售等。例如香港的佐丹奴和鳄鱼t恤,在中国大陆30个城市拥有50家分店。从1999年6月开始,我国又正式将开放范围从零售业扩大到批发业,开放地区也不再限于上述六个城市和五个经济特区。根据《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设定中外合营商业企业的地区由国务院规定,目前暂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

5.我国批发零售业市场开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外资准入的审批不规范。虽然政府规定试点期间中外合资零售企业设立的审批权属于国务院,但由于政策本身不够完善,又未能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公开,因而缺乏约束力。一些地方政府采取了种种变通的方式越权审批了大量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合作零售企业,这些变通方式为外商进入我国零售业提供了方便。据统计,地方越权审批的合营项目10倍于国务院审批的合资零售企业的数量,使外资实际进入我国零售市场的企业数量和业务范围大大超过了中央政府控制的范围。

(2)缺乏严格的引资标准。对外商投资零售企业的投资比例、合营年限、合作形式等,我国虽然有些政策性的规定,但缺乏严格而明确的法律规范,从而降低了零售业对外开放的实际效果。在试点的10家中外合资零售企业中,外商控股的占一半以上,中方控股的只有两家,其余为中外双方各占一半,合资期限也明显较长,平均高达32年,最长的50年,最短的也有17年。外商控股并长期经营,很容易造成外商长期控制我国零售市场的局面,对中国的民族商业形成冲击。

(3)外资的待遇标准问题。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零售企业普遍享受着各种优惠,尤其是税收的优惠,导致我国内外资零售企业间的不平等竞争。这使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市场上的竞争处于优势而使内资企业处于劣势。实际上,对我国零售业的外商直接投资已不需依赖减免税等优惠措施的激励,因为中国巨大的市场和投资环境已经有足够的吸引力,所以,应该逐步取消零售业一般性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缩小内外资企业在待遇政策上的差异,创造内外资企业公平竞争的环境。

(4)对中外合资合作零售商业的行业管理有待完善。从国家批准的中外合资零售商业企业来看,普遍存在着合资项目规模偏大,建设周期过长,外商占有股份比例偏高(一般超过50%)的问题。目前由地方政府越权审批的中外合资合作商业批发,连锁企业,或由地方政策擅自批准外商独资经营商业零售业务在各地也不同程度地存在。此外,实践中存在的以物业开发和参与企业管理等多种形式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入零售商业及大批国外名牌专卖店的设立的做法。其中不少与国家现行法规和政策相抵触,有待规范。不少中外合资合作零售商业企业的建立没有征求零售商业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也缺乏合理的规划。如任其盲目发展,也将直接影响到一批国内零售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现行政策已有规定,中外合资合作零售企业应由中方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但实际与此要求相差太远。外资控股容易造成外商垄断市场,而合资企业的合资年限过长会使中方利益直接受到损失,所以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外商投资零售业由中方控股。此外,合资中方企业普遍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如果不能从地方或银行得到财政支持,中方也难以控股。为此,对外商投资零售企业的规模有必要进行一定的限制,以保障中方控股的实现。对目前已批项目中外方控股的应尽可能采取中方增资扩股方式来限制外方扩股。

四、我国对商品服务业开放的法律调整

(一)专项法规

由国家经贸委和对外经贸部联合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调整外商投资商品批发零售业的专项法规,其中对外资进入条件、中外合营商业企业资格、设立程序、经营范围等均作了具体的规定。现分述如下:

1.外资进入条件

根据该办法第五条规定,合营商业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外国合营者或外国合营者中的主要合营者(以下简称外国合营者)应为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商业经营管理经验和营销技术、广泛的国际销售网络、良好的信誉和经营业绩的企业,且能够通过拟设立的合营商业企业带动中国产品出口。

申请设立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外国合营者,申请前3年年均商品销量额应在20亿美元以上,申请前1年资产额应在2亿美元以上。

申请设立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外国合营者,申请前3年年均商品批发额应在25亿美元以上,申请前1年资产额应在3亿美元以上。

2.中外合营商业企业的法定条件

根据该办法第六条规定,合营商业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P>(2)符合所在城市商业发展规划;

(3)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从事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不低于6000万元人民币;

(4)采取3家以上分店连锁方式经营的合营商业企业(便民店、专业店和专卖店除外),中国合营者出资比例应达到51%以上;其中对合营商业企业本身经营情况较好,外国合营者已从国内大量采购产品,并能借助外国合营者的国际营销网络,进一步扩大国内产品出口的合营连锁商业企业,经国务院批准后,可允许外国合营者控股;

开设3家以下分店(包括3家)的合营商业企业和连锁方式经营的便民店、专业店、专卖店,中国合营者出资比例应不低于35%;

从事批发业务(包括零售企业兼营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中国合营者出资比例应达到51%以上;

(5)合营商业企业的分店只限于中外双方直接投资、直接经营的直营连锁形式,暂不允许发展自由连锁、特许连锁等其它连锁形式;

(6)经营年限不超过30年,中西部地区不超过40年。

3.设立中外合营商业企业的程序

根据该办法第八条规定,设立合营商业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中国合营者向所在试点地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计划与经济委员会,下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及有关文件,试点地区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内贸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征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意见后审批。

(2)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由试点地区外经贸部门按规定程序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上报合同、章程,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合同、章程予以审批。

(3)获得批准设立的合营商业企业,应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1个月之内,凭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4.中外合营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

根据该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规定,合营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

(1)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

-商业零售(包括代销、寄售)经营;

-组织国内产品出口业务;

-自营商品的进出口业务;

-经营相关的配套服务。

(2)经营批发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

国内商品和自营进口商品的国内批发,组织国内产品出口。

此外,从事零售业务的合营商业企业经批准可兼营批发业务。但合营商业企业不得从事商品进出口业务。

合营商业企业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商品以及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进出口商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且,合营商业企业年度商品进口总额不得超过本企业当年商品销售额的30%.

(二)其他法规

除了上述有关外资进入商品批发零售业的政策法规外,外资以中外合资等方式进入商业零售业后,其经营活动也应受我国有关商品流通法律的调整。所谓商品流通管理法,是指调整商品在交换、分配、消费等环节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商业组织管理的法律规定

外资进入商业零售领域后,首先要受到我国有关商业组织管理的法律的调整。我国商业组织法就是有关商业行政管理和商业企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和活动原则的法律规定。在我国,商业行政管理机构分为两个系统;一是商业部及其地方机构,二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地方机构。商业部及其地方机构的职责是组织商品流通、管理所属商业组织、调整商业组织和企业的经济活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地方机构的职责主要是监督工商业活动中执行国家政策、遵守法律的情况以及罚处违法经营活动、维护经济秩序,其日常工作是企业登记、市场管理、商标管理、必要的合同管理等。

我国从事商业经营活动的企业按商品流转环节划分,有批发商店和零售商店。批发商店是负责收购工农业产品,以供应生产部门再生产和供应零售商业转卖的商业企业,也称为批发公司。零售商店是以商品直接供应消费者、社会集团和单位的商业企业。

商品市场的管理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对商品市场设立的审批和登记;对进入市场经营者的资格、市场交易行为以及对商品的出售、市场卫生等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2.商品市场的法律规定

有关商品市场的法律主要适用于商品批发销售,目前外资尚未进入,今后一旦放开,则必然受其法律调整。

建立和开办各类商品市场,应由当地政府组织办理,由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规定注册登记。一般要经过两个步骤;第一步是由开办单位提出申请,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并按城市规划管理和道路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占地审批。第二步是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由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市场登记证。

国内贸易部1994年12月的《批发市场管理办法》规定:“中心批发市场必须经国内贸易部批准方可设立;地方批发市场必须经省级(含计划单列市)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方可设立”,批发市场应设立管理委员会。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由国内贸易部、发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和专家组成。地方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参照中心批发市场管理委员会的模式设立。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批准市场管理规定、章程、交易商管理规则、交易规划、工作人员守则等有关规章制度;批准交易品种、交易方式;协调处理批发市场筹建和运行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和部门、地区之间的关系;审批理事会的报告;对批发市场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7月的《商品交易市场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场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对各类市场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其职责是:通过对商品市场的登记管理,确立市场开办单位的法律地位,监督管理市场交易活动,查处违章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具体有:审核批准市场开办单位的申请,进行登记注册,颁发市场登记证;监督市场开办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审批市场开办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确认经营单位的经营资格;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等。

3.商品市场交易的法律规范

目前,我国对于商品销售业中的市场经营者应履行的行为规范、被禁止的行为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中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经营者市场交易中的行为规范主要有: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必须遵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和国家规定的许可证明;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内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足额纳税缴费;经营的各类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卫生等方面的规定。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禁止的行为主要有:

禁止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等假冒伪劣产品;不得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严禁销售应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商品;不准使用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计量器具弄虚作假,缺尺短秤;严禁国家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除此以外,经营者在批发市场的交易中被禁止的还包括下列行为:蓄意串通,制造虚假供求和价格;故意捏造或散布虚假的、容易使人误解的信息,以操纵市场为目的,连续抬价或压价买入或卖出同一种商品,以其他直接或间接方式,操纵或扰易;未经批准进行中远期合同竞价交易;未经批准开展批发业务;从事批发业务收受章程规定的手续费以外的报酬。

4.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定

我国于1993年9月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对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下的定义是:“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同时又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9种,具体表现以下方面:

(1)假冒行为。以下四种行为为假冒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a.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b.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c.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d.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

(2)限定专购行为。该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立地位的经营者或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3)贿赂行为。该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以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来达到销售或购买商品的目的。

(4)虚假宣传行为。该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5)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6)低价竞销行为。依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确定,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只有在排挤竞争对手的情况下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有正当理由,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是允许的。

篇2

一、假冒伪劣商品产生的原因

近年来,假冒伪劣商品十分猖獗,并深入到经济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假冒伪劣商品现象为何如此泛滥,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市场经济中,人们作为“理性的经济人”都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其主体主要有厂商、消费者、政府等。

1、从生产者角度来讲。生产者生产假冒伪劣商品的目的在于牟取暴利,这是假冒伪劣商品出现的主要原因。生产假冒伪劣商品采用劣质的材料,无需广告宣传费用等,最大限度的降低了成本,获取高昂的利润。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还处在初级阶段,市场机制还不健全,这为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可乘之机。有些生产者由于打假成本太高,以及不明晰的产权导致厂商只愿意做短期的生产,而不愿意为厂商长期的企业形象、信誉做过多的投入而形成了一种间接上放任假冒伪劣商品的情况。

2、从消费者角度来讲。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消费者的信息不完全,无法辨别假冒伪劣商品。随着仿冒技术的不断提高,假冒商品与正品的相似程度越来越高,正品与假冒商品越来越难以辨别。由于技术的限制、厂商的疏忽,厂商的防范措施做得很不够;或由于成本的限制,做的宣传力度不够,这样使假冒商品有了可乘之机。还有一些消费者信赖的部门不负责任,做虚假认证等,消费者因为对此机构信赖而疏忽了对其认证的商品的辨别。如原有的国家免检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等都成了劣质商品的掩护。随着网络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方式的转变,网上购物已经越来越走进人们的生活。在虚拟的商店中,销售者与购买者往往是相隔在很远的地区,消费者不能看到真实的产品,不能了解销售者的信誉,假冒伪劣商品充斥于庞大的网路销售中;第二,由于消费者对一些奢侈品的向往和有限的支付能力,故意去买假冒商品,以满足其虚荣心。一些奢侈品价格高昂,象征着身份与地位,然而对于一些消费者来说很难承担如此高昂的价格,但由于虚荣心,而去买一些仿冒品;第三,对于某些商品,假冒商品与正规商品的使用价值区别很小或没有差别,消费者作为理性的经济人,贪图便宜,明知道是假冒商品但还是去购买。

3、从政府部门的角度来看。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对假冒伪劣生产厂商的惩罚太低是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政府在市场经济中起着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作用,政府在执法过程中涉及到很多方面的利益问题。由于执法人员的素质不高,以及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等问题,使政府的功能丧失,假冒伪劣商品更加猖狂。中央政府基于整个市场经济的考虑,决心很大,出台了很多打假的措施与法规。但是,地方政府在执法过程中,有损自己的利益,以至于打假的热情不高,任假冒伪劣商品泛滥。打假也需投入大量的物力、财力,尽管对假冒伪劣厂商有一定的处罚收入,但往往不足以弥补政府的投入。政府得不偿失,积极性就会有所下降。

二、治理假冒伪劣商品的方法

假冒伪劣商品已经严重危害到了人们的利益,正是由于市场经济行为主体不遵循相应的经济规则,一味地追求自己的最大利益,导致了严重的假冒伪劣现象,影响了经济的正常发展。要治理假冒伪劣商品,就要从根本上、全面地治理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1、要充分认识假冒伪劣商品的危害性。尤其是地方政府,不要贪图眼前利益,要把眼光放远,追求经济的长期协调发展。要做充分的思想认识工作,从理念上树立打假的积极性和必然性。

2、加强法制建设,健全法律法规,并且要严格秉公执法,加强对执法工作人员的监督。良好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与维护需要完善的法制做后盾。今年以来,我国颁布了一系列关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但对于猖獗的假冒伪劣商品现象来说,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已经成为当务之急。要敢于赋予打假执法人员权利,同时更应该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

3、严格实行区域责任制。中央作为一个整体,在打假力度上往往很大,有很大的决心,尽一切能力维护经济秩序,使整个市场经济良性发展。但是,地方作为整体的一个部分,从地方的角度来看是作为一个小整体,它会从自身的角度处罚,谋求自己最大的经济利益,而往往不会从4、提高消费者辨别假冒伪劣商品的能力,降低打假成本。假冒伪劣产品若无法销售,其危害将无法形成。消费者是商品的最终购买者,若消费者能有效地辨别假冒伪劣商品,那么将有效地制止假冒伪劣商品现象。对此应该大力宣传,提高消费者对假冒伪劣商品的防范意识,提高消费者的监督意识。对于技术含量高、专业强的产品,国家应该严格把关,严格控制认证,降低消费者的识别成本。企业也应该提高产品的防伪技术,维护自己的利益,维护自己的形象和无形资产。

5、加大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首先,要大幅度提高行政处罚力度,明确制定行政判罚的依据;其次,应大幅度提高判罚的比例;最后,对于行政执法机关查获的制假售假案件,达到立案标准的,应从大局出发,及时交于公安部门刑事立案,不能单单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以罚代刑,拿钱了事,否则无法达到震慑和严厉打击违法者的目的。此外,对在流通领域查处的售假案件,不应只做局部处罚,应追根溯源,从查处的案件线索上溯回查处制假窝点,从源头上予以治理,做到标本兼治。

6、加强政府的领导作用,加强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在市场经济中起着宏观的指导作用。加强政府职能的转变,特别是领导体制上要有所转变,建立科学的评价体制。我国是市场经济,市场应该在资源配置中起主导地位,但由于我国的政治体制以及传统官文化的影响,在多数情况下,政府管得过多、过死。一些政府官员利用职权牟取私利,对于假冒伪劣产品的制售维护,不予管制,人民群众的利益受到严重危害也不予管制,使得不法分子越来越猖狂。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快职能转变,给经济发展创建更多的流通空间,在国家有关部门严格把关的同时让市场本身来检验产品的有效性,进行自发调节,让市场本身来淘汰假冒伪劣商品。

7、提高低收入人群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保障低收入人群的利益。根据三鹿奶粉事件的调查结果显示,掺入的奶粉大都是低档奶粉,一般都是销往农村等经济不发达的地区。低收入人群对于价格非常敏感,这对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可乘之机。国家应该严格控制低收入地区的产品质量情况。这种地区的地方政府往往没有足够的能力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国家应给予积极的支持,并加大对假冒伪劣的处罚力度。

假冒伪劣现象的形成,是由多方面原因导致的,因此应该同时从各方面入手,形成多管齐下的局面。在网络非常发达的今天,对网络环境的建设还没有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网络中假冒伪劣现象更加严重。打击假冒伪劣商品也应该与时俱进,严格控制新环境下的市场经济秩序,使我国经济能呈现良好的发展趋势,使人民、国家、企业的利益不受危害。

主要参考文献:

[1]李厚刚.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博弈行为分析.科技创业,2008.2.

[2]胡俊超.假冒伪劣商品存在的原因及治理措施.咸宁学院学报,2008.8.

[3]廖海敏.试论对假冒伪劣商品泛滥的综合治理.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8.

篇3

 

20世纪中后期以来东盟与中国双边经贸合作硕果累累,双边贸易总额以年均约20%的速度增长。2005年东盟成为中国的第四大贸易伙伴,是中国在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贸易伙伴,同时,中国也成为东盟第五大贸易伙伴。但从中国与东盟的竞争关系来看,由于双方都处于相同或相近的经济发展水平层次上,产业结构与出口结构在相当程度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凭借劳动力资源丰富的优势,生产服装、纺织、鞋类以及组装类电子产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东盟商品的主要出口市场集中于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而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与东盟相近,在一定程度上,仍像东盟国家一样,产业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上,市场也主要依赖美国、日本、欧洲市场。经济结构和市场的雷同使得中国与东盟之间相对比较优势较小国际贸易论文,存在着争夺世界市场的矛盾。因此本文基于中国与东盟的竞争关系,以双方十五年多边贸易额数据为基础构建变量,采用VAR模型对中国对外贸易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并且首先研究了东盟贸易出口商品要素密集度结构,按照要素密集度对东盟出口商品进行分类,以便详细分析东盟不同要素密集度的商品对中国对外贸易造成的影响以及针对不同类别的产品提出相应的对策。

2 贸易商品要素密集度结构分析

2.1 贸易商品的分类

对制成品进行详细分类可以有不同的方法,一种常用的方法是通过区分资源密集型、劳动密集型、规模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品的差异程度进行分类,但是会导致许多类别的产品重复出现,因此这种分类方法不是很明确,很难进行具体的分析。另一种则是按照技术密集度将制成品分为高技术含量、中高级技术含量、中低级技术含量、低技术含量制成品,虽然这种分类较为细致,但没有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具体情况,利用这种分类方法对东盟制成品贸易状况进行分析就不够合理。

本文主要借鉴Lall(2000)在分析发展中国家制成品竞争力时使用的分类方法,Lall根据研发投入的密集度对产品按照技术构成进行了分类,但使用的是STIC标准,而东盟的外贸数据主要都是HS标准论文开题报告范例。为了分析方便,本文根据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简称《HS》),把贸易商品按照HS根据不同的要素密集度分为五类:

1、初级产品(PP)

2、自然资源密集型产品(RB)

3、低科技密集型产品(LT)

4、中等技术密集型产品(MT)

5、高科技密集型产品(HT)

2.2 东盟贸易出口结构变化

表1 近年来东盟贸易出口结构变化

 

年份

初级

资源密集

低科技

中等技术

高科技

1994

2.64

12.44

6.87

6.03

19.14

1995

2.29

10.91

6.28

6.58

19.75

1996

2.08

10.83

5.87

5.99

20.41

1997

1.98

10.96

5.59

5.78

21.04

1998

2.23

11.08

6.31

6.30

24.80

1999

2.01

10.56

6.06

6.36

26.84

2000

2.07

10.99

5.70

5.78

26.51

2001

2.18

11.47

5.90

6.19

24.81

2002

2.05

10.97

5.86

6.65

25.19

2003

1.94

11.48

5.77

7.62

25.10

2004

1.77

11.63

5.36

7.62

24.54

2005

1.65

12.85

4.72

7.62

23.57

2006

1.58

14.17

4.53

7.87

23.09

2007

1.63

13.37

4.70

7.63

23.25

2008

1.15

14.05

篇4

 

一、什么是国际贸易?

国际贸易通常是指国家之间的商品、劳务和其他生产要素的交换活动,是世界各国在国际分工的基础上通过国际市场的交易活动,实现商品以及劳动、科技等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达到互通有无,取得绝对和相对利益的行为方式和过程。一方面,国际贸易的规模和结构是由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和特点决定的;另一方面,一国对外贸易的状况又对本国经济发展速度和供求总量平衡的实现产生重要作用。

二、国际贸易政策

国际贸易政策是一个国家的总政策国际贸易相对利益,特别是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目的在于发挥本国优势:一方面,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提高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并利用国家力量扩大出口;另一方面,利用经济和其他手段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国内市场,达到平衡国际收支,扩大社会需求,刺激经济增长的要求。具体政策主要有:一、贸易保护政策,二、自由贸易政策论文格式模板。

三、国际贸易的绝对利益和相对利益

在国际贸易中,贸易利益及其如何在贸易参与国之间进行分配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确定应当出口什么,进口什么,它与一个国家参与国际分工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相关;二是如何确定进出口商品要达到的目标,它是指在国际贸易条件下进行什么样的商品交换更有利。那些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经济国家国际贸易相对利益,经济结构以国内分工为基础,开放程度较低,对外贸易通常以互通有无、调剂余缺、满足需要为主要目标。而经济开放型国家则以国际分工为背景组织国内生产,国际交换突破了转换使用价值的局限,而注重贸易中的比较利益。依据比较利益原则确定其以何种方式参与国际分工,确定进出口商品的结构和流向,通过对外贸易求得利益的增长。

1、国际贸易的绝对利益

从对分工极大地有利于老公生产力率的提高这一规律的认识出发,出现了以绝对优势为基础的国际分工和贸易,以致贸易双方都能从国际贸易中得益。不同国家在具体产品的生产上具有绝对成本的差异。所谓绝对成本差异是指在某种产品的生产上一个国家 所耗费的劳动成本绝对低于其他国家。

2、国际贸易的相对利益

通过对两个国家生产成本的比较,如果某一个国家并不拥有任何绝对优势,而是居于绝对劣势,那么,国际贸易的结果,仍然可以使贸易双方取得贸易利益。只要各国商品之间的价格比率有所不同国际贸易相对利益,在进行贸易时,每个国家都会有一种比较或相对优势。也就是说,一个国家生产任何商品的成本均比其他国家都高,然而,这个国家生产的某种商品的成本相对于生产其他商品的成本相对较低,那么,这个国家在生产这种商品上便具有比较优势,就应该生产并出口它,通过国际贸易来交换本国生产处于相对劣势的产品,从而取得相对利益论文格式模板。

四、国际贸易的供求关系

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一样,是在一定的供求关系条件下进行的。国际贸易的供求关系对国际贸易的价格有着重大影响,也决定着一国对外贸易的战略、策略和进出口格局及结构。

1、影响国际贸易供求关系的因素

经济发展周期的影响、贸易保护的影响、国际垄断的影响、国际或地区性经济事件或政治、军事局势的变化的影响。

2、增强对国际贸易供求关系变化的适应能力

国际贸易供求关系的变化,对于一个国家进出口业务、国际收支及国内经济发展产生的影响越来越大。为了适应这种变化,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国际贸易相对利益,通常根据本国国情和国际贸易发展的趋势,适时调整对外贸易的战略和策略,调整国内的产业结构,充分发挥本国在生产上占绝对优势和相对优势产品的生产,在国际贸易中获得绝对和相对利益。

五、结束语

发展中国家要从根本上改变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利地位,最终途径还是要加快本国技术进步,提高整体经济实力,逐步增加高技术产品、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比重,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经济学基础(第三版)李明泉主编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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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04

根据文化商品的不同特性分为五类:文化遗产类,印刷制品类,传播媒介类,视觉艺术品类,以及电影摄影制作类。不同的因素在不同的商品贸易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总体来说,一个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起着关键性的正相关因果发展作用,语言,人均收入水平和互联网的普及都有着显著效应的推动发展作用,而地理位置的原因有反作用因素。本论文的研究结果对一个国家制定推动文化商品贸易的发展的战略政策可以提供一定的建议,也对文化商品相关企业在日后的发展中有着引导作用。

一、文化商品贸易研究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中国各类商品市场的快速延伸与发展,大部分商品都已经进入了固定的循环经济模式,尤其是生活必需消费品以及能源类消费品。另一方面,随着世界贸易的迅速发展,各个国家之间的交流活动也在不断增加,而文化商品贸易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在二战之后的经济高速发展之后,美国遭遇了经济大萧条之后,市场上民众的精神需求大幅度的增加使资本家认识到,经济效益不仅仅可以从工农产品上得到巨大的利益,文化价值同样可以创造高价值的效益,如果把“文化”实现产业化,实现文化艺术的产品化,文化单位和传媒机构的企业化,文化艺术领域和多媒体现代娱乐集团的资源融合化,可以使规模化的文化商品产生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而通过近百年的发展,美国文化产业已经成长为国民经济中地位仅次于军事工业的支柱性产业,每年的产品出口超过了航天工业相关产品的出口,成为第一大出口创汇产业。而我们知道的,每年的美国文化产品出口不仅仅为美国传媒资本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也给美国政府带来了相应宣传的“硬实力”表现。

“文化”的定义非常困难,因为其涵盖了很多虚拟的社会价值,比如一个国家或民族的历史,风土人情,传统习俗,生活方式,我们很难用一个框架来约束文化的定义以及其价值。而在世界范围内,我们更难去划分文化的界限,比如亚洲地区,日本、韩国很多文化都起源于中国,具有许多相似性。在西欧和北美地区,也有很多文化价值观都是通用的。因此,在本论文中,我们用“文化产业”的概念来定义文化的价值。文化产业最早产生于20世纪,是在霍克海默所著作的《启蒙辩证法》一书中提到,后来由英国经济学家约翰霍金斯用“创意产业”来加强了文化与政府间的相互依赖扶植关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对其定义为:文化产业就是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而这个产业所诞生的所有产品都是文化产品。介于文化的特性,关于文化商品的研究相对比较少,而研究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贸易往来的很多。随着各个国家之间信息与基础商品的贸易增加,很多国家民众的思想认知都被外国文化所影响甚至改变。特别是很多发展中国家中,海外文化商品都占有一定的比例,甚至超过了本国文化商品的比重。中国就是典型的例子,这和中国近年来接受了许多海外投资带来的经济协作有很大的关联性。

篇6

当代国际贸易竞争日趋激烈,各国之间的贸易攻防战可谓此起彼伏。平行进口,作为一个与知识产权密切相关的国际贸易问题,既是国际贸易竞争中的焦点问题之一,也是知识产权法学界长期讨论且颇有争议的棘手问题之一,在我国立法中尚属空白。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之后,平行进口问题将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中,由此引发的法律争议也会尖锐地摆在我们面前。所以,在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将变刻不容缓。

一、平行进口的概念

平行进口亦称为灰色市场,我国学者对其定义有一定的差别。一些学者的定义是: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进口并出售带有相同商标的商品。[1]还有学者定义为:在外国商标权人授权国内商标被许可人(以下简称商)使用其商标制造或经销其特定商品的情况下,其他未经授权使用其商标的国内经销商(下简称非商)通过外国商标权人或第三人合法进口外国商标权人或其授权厂商制造或销售的同牌名商品并在国内销售,从而形成商与非商在国内市场因商标正面竞争的现象,对此现象称之为平行进口。[2]根据第二种定义,必须有被授权商的先行使用或进口的事实,才存在非商的平行进口问题。而根据第一种定义,则没有这样一个前提条件。笔者认为,根据国外诸多国家的立法及实践,只要本国存在商标权人,第三人未经其许可将标有其商标的商品进口到国内就构成平行进口,不管事实上是否存在商标被许可人的先行使用或进口。笔者比较赞同第一种定义法,不过既无先行进口,何来平行进口?所以笔者认为使用灰色市场这个概念似乎更恰当些。

笔者认为,所谓平行进口,是指当某一商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注册获得法律保护时,一国未被授权的进口商直接或间接从外国商标权人手中合法购得标有其商标的商品并未经本国商标权人许可输入本国销售的行为。在平行进口关系中,有三方基本当事人,即:外国商标权人、本国商标权人、未经授权的进口商(非商)。

平行进口的上述定义表明:(1)平行进口商进口的商品必须是国外商标权人生产或销售的同牌名正宗商品。(2)平行进口以非商合法取得标的物以及进口的标的物合法为前提。若平行进口的商品系非法取得或为非法商品,则这种进口将因其明显违反国家相应的法律而受到制裁。因此,这种非法进口同牌名商品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已无讨论的意义了。

二、在平行进口问题上的两大理论分歧

在国际贸易中,出于经济和法律的考虑,有关平行进口的合理性、合法性问题,特别是合法性问题,即平行进口是否构成对进口国当事人商标权的侵犯,成为国际贸易领域及知识产权法学界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的问题。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商标权地域性理论与商标权穷竭理论之争。

反对平行进口者的主要理论依据是商标权地域性理论。该理论认为,商标在哪国注册,其所有人的独占权利就应在哪国受到法律保护。因此,未经所有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同意的平行进口是对进口国商标权人权利的侵犯。而且,商标权根据每一国家的商标法而成为一个独立的权利存在,其合法作用除了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及其信誉外,在不同的国家事实上具有不同的意义。特别是当商标使用权发生域外转让时,商标权代表着被许可使用人开发出的独立信誉。为了建立这种信誉,被许可人做出了额外的努力,付出了相当的费用。保护这种独立的信誉,就是商标权地域原则之所以产生的基础,平行进口无疑将使被许可人的这种独立的权利利益受到损害。[3]

反对平行进口者还认为,从经济上看:(1)消费者对灰色市场的存在几乎一无所知,面对市场上价格悬殊而商标相同的商品,消费者会感到茫然。平行进口的商品通常只具备商家提供的服务和担保,不具备厂家提供的服务和担保,消费者通常并不知道或不可能注意到这些差别,特别是由于各国具体情况不同,即使同一商标的商品,在质量上也可能存在差异,因而,平行进口可能使消费者对同一商标但不同来源的商品产生判断和选择上的困难。如果平行进口商品存在质量缺陷,而又没有明确标示出商品来源,消费者就会因无从识别而遭受其害。(2)由于平行进口的货物在质量、售后服务以及担保方面和厂商提供的服务和担保不同,由此引起消费者的不满将直接损及国内商标所有人或使用权人的良好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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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研究领域

长期从事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教学和研究,同时也为相关企业提供该领域的培训和咨询。在贸易摩擦、贸易救济和贸易可持续发展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探索,特别对国际贸易中反倾销的研究处于前沿。

三、科研成果

主持教育部课题、武汉市社科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项目、武汉市统计局项目等纵横向课题15项,课题主要涉及国际经济贸易领域的贸易摩擦和贸易竞争方面的研究,比如:“影响反倾销的宏观因素实证分析及贸易救济体系的构建”(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项目编号:09YJC790210)、“比较优势向竞争优势转变的武汉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研究”(武汉市社科基金,项目编号:whsk10040)、“基于二元Logistic回归的反倾销裁决预警模型研究”(湖北省教育厅科研项目,项目编号:Q20081707)、“中国化工产品出口反倾销统计预警系统实证研究”(湖北省统计局全省统计科研项目,项目编号:HB092-29)等等。

在《国际贸易问题》、《改革》、《财贸经济》、《经济与管理研究》、《国际经贸探索》、《商业经济与管理》、《经济问题探索》、《北京工商大学学报》(双月刊)、《管理现代化》、《当代财经》、《现代经济探讨》等CSSCI期刊以及其他重要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其中10余篇次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或检索,论文被大量引用。《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认及反倾销应诉能力》一文于2008年获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论文奖(人民政府奖)三等奖、《中美反倾销程序比较研究》一文于2007年获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论文奖(人民政府奖)优秀奖;《WTO时代中国遭受反倾销的国别和商品结构分析》一文于2008年获湖北省第九届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中国纺织品出口反倾销预警体系研究》一文于2010年获湖北省第十届统计科研优秀成果奖三等奖;《中国对外反倾销的商品和国别结构特点及其思考》一文于2006年获商务部“贸易救济研究奖”二等奖、《中国纺织品出口反倾销预警体系研究》一文于2008年获商务部“贸易救济研究奖”三等奖;《中国遭受反倾销的贸易救济体系:一个二维体系的构建》一文被选为“2011年中国经济安全论坛”(教育部社科中心主办)宣讲论文。

四、主要论著

1、中美反倾销程序比较研究,《国际经贸探索》,2005年第1期。

2、中国反倾销统计及分析,《商业经济与管理》,2006年第7期。

3、WTO时代中国遭受反倾销的国别和商品结构分析,《财贸经济》,2007年第2期。

4、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认及反倾销应诉能力,《改革》,2007年第4期。

5、印度对华反倾销的特点及原因研究,《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年第5期。

6、基于竞争情报的中国纺织品反倾销诱因及预警研究,《图书情报工作》,2010第6期。

7、中国的经济贸易、报复能力及国际地位与对华反倾销——基于总量和中国视角的对华反倾销调查实证研究,《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双月刊),2011年第3期。

8、对华农产品反倾销影响因素——基于条件Logistic回归的实证研究,《经济问题探索》,2011年第5期。

9、基于反倾销的我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及对策研究,《管理现代化》,2011年第6期。

10、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问题及其对反倾销裁决的影响——基于美国对华反倾销裁决的实证分析,《国际贸易问题》,2011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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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7-2008年我国输入型通货膨胀概况

2007年开始,中国的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就在一直高位运行,从年初的2.2%上升到当年12月份的6.5%,然后又上升到2008年2月的8.7%;随后CPI一路下滑,降到7月6.3%,最后12月降到1.2%[2],形成一个从上升、高峰、再到下降、消失的完整过程。

而同一时期,世界上石油、粮食、铁矿石等大宗初级产品价格在飘升。2008年7月,世界石油价格暴涨至创纪录的历史高点147美元。粮食、铁矿石等其它我国大宗进口资源的价格也经历了类似的过程。而我国又是这些资源性商品的进口大国,石油、铁矿石一半以上需要进口,粮食中的大豆更是90%依赖进口,通过国际贸易使通货膨胀传入我国,并对国民经济造成伤害。

二、我国输入型通货膨胀的传导路径分析

关于输入型通货膨胀的概念,学术界至今尚无定论。一般是指:在开放经济中,国际市场价格上涨和国际资本流入规模过大,导致进口商品成本上升和国内货币供给被迫增加,进而引发国内市场价格普遍、持续上涨的经济现象。本文主要分析由于国际大宗初级产品价格上涨导致我国出现的输入型通货膨胀。

一般而言,国际市场初级产品价格上涨,首先推动我国原材料、材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的上涨,然后引起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即工的上涨国际贸易论文,最后再传导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从而引起物价的全面上涨。2007年初级品进口中,非食用原料和燃料等生产原料比重占91.67%,这些产品进口价格变化必然改变国内厂商的生产要素价格和生产成本,表现为国内工业品出厂价格的变化,并最终间接影响居民消费价格水平。

以石油为例,由于石油是基础能源产品,是工业交通的血液,被誉为“黑色黄金”。随着国际原油价格的上涨,导致国内成品油价格的上涨,又引起国内交通运输、用油工业品以及居民燃气价格的上涨;有机化工产品价格的上涨则与国际原油价格同步,随着有机化工产品价格的上涨,其下游的塑料、橡胶和化纤等工业中间品的价格也进一步上升,并由此一步一步向下传导,最终引起整个社会价格总水平的上升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三、国际大宗初级产品价格上涨的原因分析

世界上石油、粮食、铁矿石等大宗初级产品除了受自然条件、资源禀赋等因素限制外,由于其以美元计价,在世界流动性过剩、美元贬值以及受次贷危机影响金融资产接连发生危机的背景下,世界大宗商品被赋予了金融投机以及资产储备功能,从而导致这些商品价格出现大幅度上涨的态势。

美国次贷危机发生后,放任美元贬值,通过贸易逆差向全球输出大量美元,成为全球货币的“供钞机”,造成世界范围内货币供应过多、流动性过剩,国际市场石油、原材料、粮食等大宗商品价格持续上涨,形成全球性通货膨胀。衡量美元强弱的指标美元指数在此期间发生了巨大波动,美元指数的上升说明美元升值,以美元计价的商品价格下跌,反之则贬值,商品价格上涨。美元指数由2006年9月1日的85.67一直下跌至2008年3月7日创73.11历史低位,在此期间,国际大宗初级产品价格急剧上涨[3]。

四、对策分析

通过分析,我们发现,此轮输入型通货膨胀,与美国的国内经济问题及其“以邻为壑”的汇率政策是分不开的。这些政策给全球带来巨大灾难,但各国也没能牵制美国,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美国实施了新一轮的定量宽松货币政策,向世界输入大量的美元,助推国际大宗初级产品的价格屡创历史新高。据报道国际贸易论文,为刺激经济进一步复苏,美联储计划在近期推出第二轮定量宽松政策,将造成美元进一步贬值。

篇9

 

今年上半年以来,世界经济继续复苏,国内经济回升向好势头进一步加强。在国内外良好经济环境的支持下,我国对外贸易也延续了去年年底以来较快的恢复性增长态势。但是,由于主要发达经济体持续的高失业率,消费仍然不振,以及由欧洲债务危机的影响将逐步显现,下半年,世界经济复苏的步伐可能放缓,我国外贸发展仍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纵观全年,我国外贸形势仍不容过分乐观。

1、我国外贸持续恢复性增长

从2009年11月起,我国进出口已经延续了8个月的恢复性增长。据海关统计,今年1-6月国际贸易论文,进出口总值13548.81亿美元,同比增长43.1%。其中出口7050.90亿美元,增长35.2%;进口6497.92亿美元,增长52.7%;贸易顺差552.98亿美元。与金融危机前2008年1-6月相比较,进出口、出口和进口分别增长9.8%、5.8%和14.5%。除了全球经济逐步复苏,进出口商回补库存的因素外,今年上半年我国进出口较快的恢复性增长也与去年同期全球经济下滑,进出口商品价格下跌,外贸基数较低有很大关系。

6月当月进出口增速放缓,而顺差有所扩大。6月进出口值2547.69亿美元,增长39.2%。其中,出口1373.96亿美元,增长43.9%;进口1173.74亿美元,增长34.1%。当月贸易顺差200.22亿美元。

表1 2010年以来我国月度进出口情况

 

年 月

出 口

进 口

贸易差额

(亿美元)

金额(亿美元)

同比(%)

金额(亿美元)

同比(%)

2010.01

1094.75

21.0

953.07

85.5

141.68

2010.02

945.23

45.7

869.10

44.7

76.12

2010.03

1121.12

24.3

1193.48

66.0

-72.36

2010.04

1199.21

30.5

1182.39

49.7

16.81

2010.05

1317.61

48.5

1122.28

48.3

195.33

2010.06

1373.96

43.9

1173.74

34.1

200.22

2008.1-6

6662.51

21.8

5675.49

30.6

987.03

2009.1-6

5215.29

-21.8

4245.95

-25.4

969.33

2010.1-6

7050.90

35.2

6497.92

篇10

[关键词]加工贸易保税出口退税税收制度

一、加工贸易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是一种国际上通行的海关制度。我国加工贸易税收实践中,对于来料加工方式下,合同规定由外商提供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辅料及包装材料,海关全额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加工出口的成品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生产环节消费税,包括免征工缴费的增值税。但是,进料加工方式下,海关则区别情况对进出口货物实行全额保税、定额保税或不予保税。一般来说,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对口合同可予以全额保税;其它经营进料加工的单位或加工生产企业,其进口的料、件应根据《进料加工进口料、件征免税比例表》的规定,分别按85%或95%作为出口部分免税,15%或5%作为不能出口部分照章征税。如不能出口部分多于海关已征税的比例,应照章补税;少于已征税比例而多出口的部分,经向海关提供确凿单证,经主管海关审核无误,准予向纳税地海关申请已纳税额返还。此外,对有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经营单位和加工生产企业,海关认为有必要时可对其进口料、件在进口时先予征税,待其加工复出口后,再按实际消耗进口料、件数量予以已纳税额返还。

但是,若加工贸易进口货物,无论来料加工或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进口,只要进入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特殊监管场所,均实行全额保税。但是,基于历史原因,我国多数加工贸易企业位于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特殊监管区域之外,因此对于这些企业而言,进料加工进口货物仍存在不完全保税甚至不予保税的可能。

二、加工贸易出口退(免)税制度

对于来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以免税为主,不予出口退税的政策。如果出口企业是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可以享受免税,但对其耗用的国产材料则不办理出口退税,其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而是计入成本。

但是,对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我国实行出口退(免)税制度。该贸易方式下出口货物的消费税的退(免)税办法与一般贸易方式相同,而出口货物的增值税的退(免)税则有所区别,即根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具体贸易形式而采取不同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1.作价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退税额=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的应缴税额=销售进口料件金额×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其中:“销售进口料件金额”是指出口企业销售进口料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税率”是指当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而若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则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海关对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进口料件实际征收的增值税税额”是指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2.委托加工复出口

出口货物应退税额=购买加工货物的原材料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该原材料等的适用退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工缴费金额×复出口货物退税率+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海关对进口料件实征增值税税额=应征税额-减征税额

3.自行加工复出口

(1)实行“先征后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当期海关核销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2)实行“免、抵、退”法计算出口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计算方法: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其中: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从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且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即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海关实征的关税和消费税

这里,当纳税人有进料加工业务时则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且当“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大于“出口货物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时,“免抵退货物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按“实耗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所耗用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按“购进法”计算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为当期全部购进的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其中: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计算的离岸价为准。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实际离岸价的,企业必须按照实际离岸价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申报,同时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

其中“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如上所述。

—当期应退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之间的小者由此可见,当出口货物的征税率与退税率不一致时,与一般贸易出口相比,加工贸易出口有助于减轻企业承担的征退税率不一致导致的税收负担。因为,一般贸易出口企业需要承担所有征退税率差额部分的负担,而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则只承担国产料件部分的征退税率差额负担,若加工贸易企业全部使用进口料件,且全额保税,则基本不受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出口退税率降低的影响。

此外,当加工贸易企业将用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时,贸易部门与税务部门对这类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并非完全一致。根据目前的有关规定,海关对深加工结转业务视同进出口贸易实行保税监管,即并不对该项业务征收任何进出口税费;但是,税务部门则自2001年1月1日起,老三资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三资企业)“不征不退”的免税期满之后,对所有企业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均视同内销先征税,然后再在出口环节办理退税,并且深加工结转环节使用的国产料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显然,这种不一致增加了此类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利于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发展,也不利于加工贸易价值链条在国内的延伸。故而,有的加工贸易企业便利用特殊监管区域或特殊监管场所的税收优惠制度,来解决此类问题。根据《出口加工区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55号)、《保税物流中心(B型)税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150号)、《关于保税区与港区联动发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7号)、《关于洋山保税港区等海关监管特殊区域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26号)等的规定,区外(或中心外)企业运入区内(或中心内)的货物视同出口,准予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区内(或中心内)企业销售给区外(或中心外)企业的货物视同进口,当该区外(或中心外)企业开展加工贸易时,准予其按照加工贸易税收政策执行。这样,深加工结转业务中,上下游企业就可以通过上述区域或场所获得最大利益,即上游企业的货物入区(或中心)就可以获得退税,而下游企业从相应园区(或中心)进口货物并获得发票,向海关办理“进料加工”就可以享受进口料件保税,从而减轻了这些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加工贸易征税制度

1.加工贸易出口企业出口国家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物

出口企业以来料加工复出口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的,仍然享受免税;但是,出口企业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则必须按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此外,若该不予退(免)税的货物为应税消费品,还应按复出口货物的出口数量或离岸价格计算缴纳消费税。

2.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的规定

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如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具体计算公式是:

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其中,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之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3.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与产(成)品内销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管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依法征收税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流星通过网络搜集,并由本站工作人员整理而的,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是篇高质量的论文,本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希望此文章能对您论文写作,提供一定的帮助。加工贸易税收制度解析为免费毕业论文提供,不可用于其他商业用途。

款并加征缓税利息;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未出口的成品按内销征税,并不予办理出口退税,已办理出口退(免)税的,应追回退(免)税款。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加工贸易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内销,并免于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属于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环保总局及其授权部门进口许可证件管理范围的,免予提交许可证件。海关对申请内销的边角料根据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价格计征税款,并免征缓税利息。

由此可知,加工贸易出口应税商品或不予退(免)税商品的征税制度对进料加工、来料加工以及国产料件、保税进口料件区别对待,没有一视同仁,这显然不利于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发展,也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的积极性,从而不利于提高加工贸易产品的国内增值率。其次,虽然加工贸易料件与制成品内销制度中规定“进口料件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制性规定的,经营企业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但未明示该规定是否也适用于制成品,从而使得企业可能利用加工贸易方式规避国家对某些制成品的进口限制,在国内销售该类产品。最后,根据规定,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内销的制成品,其补税时的完税价格按制成品的成交价格审定;而区外企业内销制成品时,则按料件的原进口成交价格或与料件相同或类似的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一般情况下,制成品的成交价格要高于料件的成交价格,而且根据“关税升级”理论,制成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也要高于料件的进口关税税率。因此,这种差异显然对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不利。

总之,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具有较强的政策性,并且其税收管理涉及税务与海关等多个部门,从而导致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引导我国加工贸易顺利实现转型升级的前提下,我国各相关部门应协调统一加工贸易税收制度,在尽可能保持税收中性的基础上,合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确保我国加工贸易制度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