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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食品卫生法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项目教学法是教师指导学生亲自动手处理每一个检测项目的全过程,教学过程中学生要掌握计划性教学内容。学生以分组或全部组织形式安排阶段性学习任务,遇到难题积极解决,在实践中调动和培养学生积极性,提高学习兴趣。而项目是生产一定实用价值产品为任务,将理论知识和实际技能结合起来的一种的应用,学生可依据自己计划制定学习任务,并有明确的、具体的成果展示,呈现出“任务驱动”式教学。针对食品微生物检测技术课程,食品微生物检测技术“项目教学法”,在教学实践方面取得了一定经验。
2.培养实践能力
食品微生物检测技术课程基础是食品微生物学,也是食品微生物学研究理论在实际生活和工作中的延伸和应用。设计这门课程时,需要结合食品质量安全控制监督部门和食品企业工作中常见性检测项目、国际标准方法编排和讲授教学内容与实验方式,并且考虑检测实验场地、实验设备、实验代表性和实验经费等教学条件影响因素。利用项目教学法进行教学的目的是让学生深刻理解和熟练掌握检测项目原理和基本意义;掌握检测技术操作流程,通过理论知识与实验课程进行综合施教,提高学生实验能力、综合分析素质、资料搜集能力等专业能力,并“举一反三”,应用推广到其他学习内容上,并在未来工作中胜任检测项目设计和检测报告制作等。
二、食品微生物检测技术应用项目教学法
1.确定实验方案
(1)下达实验项目阶段
教师通过小组研究提供给学生食品微生物检测实验的项目名称,并提供相应的参考资料,按照“项目形式”标准下达检测实验任务,并说明实验目的与标准,学生根据实验方案对检测进行设计。
(2)设计实验方案阶段
学生收到实验项目任务后,每三个人组成一个实验小组,给予一段时间让学生自动组织,搜集相关资料,其中包括纸质资料、基础实验技能等视频材料,结合实验室条件和资料设计出食品微生物检测实验方案,选择出适宜的实验设备仪器和实验耗材。通过实验初步设计,确定实验方案,学生以小组形式分配每个人的实验任务,或者是全班实验方案和阶段性实验任务。在项目教学法方案设计阶段,教师可对学生进行必要提示,而不做过多的干涉,让学生逐渐适应独立实验环境。教师应提供给学生有关设计所需要的试剂、仪器、材料和设备。如果实验条件有缺陷,应该对检测方案进行修改。
2.实验准备
学生根据实验设计方案,准备实验相关仪器设备、培养皿和试剂。如果实验试剂有限,可以分工合作,一组或者是分配多组配置全班实验试剂、药品、消毒棉球,在实验过程中,学生应独立完成。教师及时提供实验和设备材料,在实验进行前应提示学生注意事项,例如:正确操作灭菌锅等操作规程、培养皿消毒等。在初步了解食品微生物基本技能后,例如:清洗、烘干、标记玻璃培养皿、配置试剂等,让学生参与检测实验的每一项细节中。
3.实验
教师在此过程中仍要监督学生操作,保证学生人身安全,除此之外的其他错误操作应该当场记录,实验完毕总结时给予纠正。学生由于之前充足的准备,因此实验进行的较为顺利。而在下一步的总结阶段时,教师提示或请同组组员找出错误原因,并作为反面例子,全班同学互相交流、学习。完成实验后,学生清理实验现场,教师相应填写本次教学文件,这一过程与传统教学相似。
4.撰写实验报告
每组学生讨论实验数据,学生应该如实的反映出实验过程,实验没出现错误操作,给予优秀;实验失败或实验结果与预期不符的,小组讨论总结出的共性问题,组织全体同学讨论,发现数据错误原因,学生独立找出改进方法和错误原因的,给予优秀。学生应该以认真、诚信原则完成实验数据填写过程,培养学生独立分析能力和职业道德。学生作为项目教学法主体,在食品微生物检测实验中,主动发现错误,并及时改正或改进,总结原因,教师可依据情况给分。避免学生有“急功近利”心理,培养学生健康的心理素质。
5.评价实验成绩
食品微生物检测项目教学法考验学生主观能动性、合作力、集中精神等,教师应根据实验全过程中的综合表现给予分数。并且实验人数不能超过20人,便于教师记录,并且教师应组织教学研究小组,以应对实验过程中学生提出的各种发散问题,提出适于学生的解决方案或措施,教师对此也增多了课程量,教学经验明显提高。
【文章编号】 1000-9817(2009)08-0765-01
【关键词】 铅;食品污染;学生保健服务
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中铅污染的情况日趋严重。由于代谢和发育的特点,儿童对铅毒性敏感度高,是铅中毒的易感群体[1]。大量的研究表明,对于一般人群,体内的铅主要来自食物。成人对铅的吸收率是10%~15%,而婴儿和儿童的吸收率则高达42%~53%[2]。因此,遏制食品中铅的污染,是防止铅对儿童侵害,提高儿童身心健康的关键。本文对南通市小学周边食品中铅污染情况进行调查,旨在呼吁对学校周边食品安全的重视和管理,为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提供依据。
1 材料与方法
1.1 样品采集 选择南通市区学生人数密集的小学,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食品中污染物监测工作细则》采集学校门口200 m以内的商店和摊点销售的儿童喜食的糕点、饮料冷饮、鲜乳(奶)、糖、果汁饮料、膨化食品、熟肉制品等7大类共175份样品(相同品名食品不重复采集),测定铅含量。
1.2 方法 按国家卫生部门制定的《食品卫生检验方法》(GB/T 5009.12-2003)处理消化样品,用AA-680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仪(日本岛津公司)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法进行检测。
1.3 评价标准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标准》作为评价标准,用SPSS统计软件分析检测数据。
2 结果 见表2。
由表1可见,糕点、糖、膨化食品、熟肉制品类中的铅含量超标情况严重,尤其是膨化食品和熟肉制品的超标率高达57.5%和52.0%;饮料冷饮、鲜乳(奶)、果汁饮料类的超标样品相对较少,但超标率也有18.5%,15.8%和16.7%。
3 讨论
调查发现,采集的膨化食品和糖果食品多数为非正规厂家生产,食品包装粗糙,有些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还有部分食品为迎合儿童好奇心理,内附劣质玩具,且多为非正规渠道进货。铅含量严重超标,膨化食品的超标率达到57.5%,其最高含量是国家标准的21.9倍,分析污染来源可能是食品在经过高温加热、油炸和添加膨松剂的加工过程中造成铅污染或是食品在加工过程中直接与铁制品接触所致。熟肉制品是此次调查中发现的另一类重污染食品,超标率达到52.0%,其最高含量超过国家标准17.54倍,分析其原因可能主要是熟肉制品部分为流动摊贩所售,从业人员法制观念淡薄,素质低,并且摊点多设在街边、路旁,条件简陋,没有必要的卫生防护措施,而食品无包装、汽车和摩托车排放的尾气和烧烤、油炸等加工方式可能是造成这类食品铅污染的重要因素。此次调查采集的鲜乳(奶)、饮料冷饮、果汁饮料类食品多为知名品牌,是由正规厂家生产,因此超标样品份数相对较少,超标的样品多为乳酸菌饮料,为非正规厂家生产。提示食品的进货渠道是控制铅污染的关健。
铅是一种不可降解的物质,在环境中可长期蓄积。王舜钦等[3]对1994-2004年公开发表的30余篇关于我国儿童血铅水平的论文进行综述显示,我国儿童血铅平均值有33.8%高于目前公认的美国CDC铅中毒诊断标准(100 μg/L)。当儿童体内的血铅水平超标时,可引起智力下降、神经行为改变、贫血、昏迷甚至死亡等后果。因此,加强学校周边日常食品的检测和卫生监督工作有着积极的意义。卫生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学校周边食品卫生的监管力度,对有证商店的食品卫生情况要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对非正规渠道进货的商品要坚决销毁,把好进货渠道的质量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处罚、取缔不符合卫生条件的商店、无证商店和摊点;学校和家长要加强对儿童进行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他们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引导他们正确的消费观念,提高识别假劣食品的能力,认识食品安全的重要性,确保儿童身心健康发展。
4 参考文献
[1] 王三虎,高星.铅的生物标志物研究.中国职业医学,2002,29(1):50-51.
一、食品安全事故概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跨学科领域。
近几年来,国际上相继发生了一系列震惊世界的食品污染事件,对食品安全问题形成一次次的冲击波。在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食品安全应该包括“食物量的安全”与“食物质的安全”两个方面,“食物量的安全”解决的是能否吃饱问题,”食物质的安全”是指确保食品消费对人类健康有没有直接或者潜在的不良影响。在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如上海的毒馒头,浙江地区以变质的动物内脏提炼地沟油,“皮鞋酸奶果冻”事件,杭州的“毒蜜饯”事件,使人们现在都有谈食品色变的感觉。据统计,我国每年食物中毒的人数至少为20万-40万人。由此可见,我国的食品安全现状非常不乐观。
二、食品安全事故的构成要件
根据现代汉语解释,食品安全事故为相对于受害者而言发生的自然的或认为的意外损失或灾祸。所以,我们可以推断出食品安全事故是相对于食品受害者而言,是由自然因素,人为因素而引发的食物中毒,食品污染等所造成的意外损失与灾祸。根据我国刑法的犯罪构成理论,食品安全事故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而客观要件是判断是否构成食品安全事故的标准。具体来讲,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构成要件有:违法行为;行为的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一)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主要包括两种形式:作为和不作为。在《食品安全法》中,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动实施了食品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例如行为人生产法律禁止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不作为是指行为人以消极的态度,不积极履行食品卫生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例如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如果行为人消极地不履行这一义务,即是违法行为。
(二)行为的损害结果
行为的损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违法行为有损害人体健康,死亡的后果。损害结果是确定食品安全犯罪的显著的外部特征。涉食品安全犯罪与其他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不同,其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受害者的广泛性。由于现在社会生产具有规模大,销售具有网络化的特点,导致食品安全犯罪领域的受害者分布极为广泛
2.受害者的不特定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由于食品食用者的广泛性,导致受害者人数众多,而且人数是不特定的。
3.损害结果出现的突发性。大规模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相对于传统的犯罪行为,大规模食品安全犯罪不是由具体明确的行为人直接对受害人实施危害行为,而是首先作用于食品,以食品作为中介来对受害人的生命或者财产产生损害。相对于传统的犯罪行为,现在的大规模食品安全犯罪行为需要动用现代科技手段才能鉴定。因此,食品安全事故往往会不以受害者所意料的方式突然发生,而且一旦发生,即使采取各种控制或消除事故的诱因的措施,也很难使事故损害停止或者消除其影响。
4.损害结果的严重性。食品安全犯罪的损害结果是涉及消费者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损害结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更加明显。据统计,在“大头娃娃”事件中,根据相关调查的数据,截止到2004年5月,仅安徽省阜阳市因食用劣质奶粉造成营养不良的婴儿就有229人,因食用劣质奶粉造成营养不良而死亡的婴儿共计12人。因此,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往往会出现严重的损坏结果,而且程度深。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在食品安全犯罪领域中,即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必然的前因后果的关系。
三、食品安全事故的认定
食品安全事故的认定是指依照特定标准对某一食品安全事件是否构成食品安全事故以及食品安全事故是何种性质进行判断和确定的法律行为。通过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认定,分清事故责任,以便维护当事人正确的合法权益及切身利益。由于食品安全犯罪的特殊性,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存在形态,我们把其分为显性形态的食品安全事故和隐性形态的食品安全事故。显性形态的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危害结果,损害事实均以外在形态表现出来而为人们直接认识和判断的食品安全事故。比如食品中毒和食品食品污染事故大多为显性的食品安全事故;隐性的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危害结果,损害事实不是以直接的外在的形态表现出来,而是必须借助特定的科学手段才能别人们所认识或者在现今状态下无法被人们所认识的食品安全事故。比如转基因食品安全事故。
鉴于食品安全事故犯罪的特殊性,为了能够准确,客观,公正的认定食品安全犯罪,在实际的操作中,务必要遵循一下的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此原则是认定食品安全事故犯罪的立脚点和根本前提,食品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造成的后果,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是确定食品安全事故犯罪的基本事实。然而,在确定事实的过程中,也应该是建立在证据确凿充分的基础之上的。(2)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确定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我们应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规范,依法认定食品安全事故。(3)依靠科学技术的原则。因为食品安全事故的特殊性,准确的认定食品安全事故需要依靠现代医学技术上的判断。
四、食品安全事故责任的承担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如何确定食品安全年事故责任承担者的法律责任,取决于如何定罪与量刑。在上文中,我们已经分析了如何认定食品安全事故犯罪。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法律责任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概念。纯粹法学派的创始人凯尔森认为:“法律责任的概念是与法律义务相关联的概念,一个人在法律上对一定的行为负责任,或者他在此承担法律责任,意思就是,如果作相反的行为,他应受制裁。”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有违法行为或者因为法律上的规定,应当承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关键词 食品质量 市场准入 免检制度
一、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制度需要法律层面的完善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具备规定条件的生产者才允许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具备规定条件的食品才允许生产销售的监督制度。因此,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是一种强制性规定。2005年7月9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条例规定,国家对生产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食品等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进一步明确了食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为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写下了重要的一笔。
市场准入制度包括三个内容:(1)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即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加工工艺过程、原材料把关、执行产品标准、人员资质、储运条件、检测能力、质量管理制度和包装要求等条件进行审查,并对其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对符合条件且产品经过全部项目检验合格的企业,颁发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允许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2)对食品出厂实行强制检验。(3)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管理。即获得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生产加工的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的,在出厂销售之前,必须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包装上标注由国家统一制定的食品质量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并加印或者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并以“质量安全”的英文名称Quality Safety的缩写“QS”表示。
从2001年开始,我国质检部门开始试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但此项制度只是由质量监督部门一家实施的,存在诸多的局限性。目前,规制食品市场准入的还包括《食品卫生法》,由卫生部门负责;《动物防疫法》,由农业部负责;《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由商务部门负责等。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在法律上并未明确地规定,都是由各部门根据法律的有关精神制定的部门规章。因此市场准入制度需要在法律的层面进一步的补充和完善。
二、企业产品免检制度存在的弊端
企业产品免检制度是我国在市场准入制度中的一个特例,它是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将质量稳定、市场占有率高、产品标准达到或严于国家有关标准,以及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的产品,确定为免检产品,其产品在一定时期内免于各地区、各部门、各种形式的质量监督检查的一种制度。应当说,这一制度的实施在提高企业质量监督的效率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也树立和培育了一批龙头骨十企业,如海尔、格力等。
然而,近期出现的以雀巢奶粉碘超标为代表的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引发了人们对现行产品免检制度必要性和合理性的怀疑。
我国目前免检制度有三个最严重的弊端:
第一,门槛太低,《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免检产品是连续三次以上抽查合格,质量长期稳定的产品。然而事实上,对很多产品来说质量很难达到长期稳定。三次抽查合格代表不了其它批次的产品质量一定合格,甚至有些产品,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们认识能力的提高,以前检测为合格的产品可能存在很大的瑕疵。
第二,免检产品监督管理存在弊端。首先,《办法》规定在3年期限内,免检产品免于任何部门的监督检查。这样在免检期间内,对免检产品的监督则主要表现为消费者对其进行的社会监督。然而,对于有些产品,单凭消费者有限的认识能力很难发现质量缺陷。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社会监督职能就很难发挥作用,造成政府在免检产品上的监督真空。其次,《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免检有效期满,产品需要继续免检的,免检制度规定企业应当重新提出申请,对其进行重新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坚决取消资格。作为免检制度的一项事后监督机制,这一规定是存在逻辑缺陷的:免检产品不可能只是在重新申请时才出现不合格的情况,如果这种情况早就出现了,这一规定又有什么意义?产品免检制度保护的又是什么样的产品?
第三,产品免检破坏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申请产品免检的条件之一是产品市场占有率,经济效益在本行业内排名前列。这使得本行业内规模大、资本雄厚的企业的产品获得免检的机率将远高于业内的中小企业的产品,本来中小企业的整体实力就要弱于大企业,产品免检制度的设立在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建立一种不公平的外部竞争环境。而且,由于这一制度事实上造成一种假象,即免检产品的质量一定优于非免检产品,而成立不久的企业或中小企业的产品在短时间内很难申请免检,这就有可能在存在免检产品的行业造成市场准入的障碍。
三、企业产品免检制度的完善
企业产品免检制度的缺陷使废除这一制度势在必行。而对于食品来说,更应加强政府对其的规制,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由政府实施强制性检验,同时,将监督抽查、统一监督检查、定期监督检查有机结合起来,用定期监督检查来建立质量评价指数的样本总体,用统一监督检查或专项监督检查来对存有质量问题的一类产品进行行业性整治,用监督抽查来及时发现存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对于产品不合格问题,一应加大监督检查的频率;二要按期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产品进行复查;三可采用跟踪或专项监督抽查的方式对其质量进行重点整治。
进入新世纪后,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职业中毒、食品安全等问题日益突出,人类的疾病和死亡谱也在发生着变化,人们对医疗卫生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共卫生服务所涉及的领域也在不断扩大。在这样的形式下,我国进行了公共卫生体系的改革与建设,急需大量应急型、实用型公共卫生人才,而当前的预防医学人才培养模式已不能满足社会对新型公共卫生人才的需求。近年来,我院通过改革专业培养目标,构建新的课程体系,加强实践教学等方法对预防医学本科教学体系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旨在培养高素质、实用型,能够适应疾控体系改革需要的新型公共卫生人才。
一、确立新的专业培养目标
预防医学是医学的一门一级学科,其与临床医学的最大区别是研究对象。临床医学是个体医学,主要研究个体的疾病诊断、治疗等;而预防医学是群体医学,研究对象既包括个体也包括群体,既有已发病的病人,也包括健康者、亚健康者和无症状患者。这使得预防医学与公共卫生学的研究领域更加广泛,对人才培养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校为省属普通本科院校,人才的培养方向主要面向基层,预防医学专业的毕业生除考研升学外,很多会进入基层单位,如二级医院、市、县、区级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健康教育中心、社区医院、乡镇卫生院等。这些单位对毕业生的科研能力要求不高,但需要毕业生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因此,我校对预防医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进行了调整。从单纯的卫生防疫技术人员培养转变为疾病控制、预防保健、卫生监督、健康教育和卫生管理并举的复合型综合人才培养。控制理论课学时,增加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现场处理能力,以适应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要求。
二、构建新的课程体系,更新教学内容
预防医学本科教学主要包括四部分:公共基础课程、基础医学课程、临床医学课程和专业课程。因当前人类疾病和死亡谱的变化,疾病预防控制的模式也已发生根本改变,预防医学及公共卫生人才需具备更多的临床及预防专业知识和技能来面对更加复杂的人群。因此在课程体系改革中,我们对基础医学课程和临床医学课程进行了重新调整,对与公共卫生相关性比较大的临床课程如内科学、儿科学、传染病学进行了强化,其他课程适当精简。在专业课程设置上,过去我校预防医学专业课程以三大卫生(职业卫生学、环境卫生学和营养与食品卫生学)、卫生统计学和流行病学五门课程为基础,另外包括卫生毒理学、儿童少年卫生学、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社会医学等课程。在新的课程体系中,我们增加了食品卫生监督与管理、卫生法学等课程,还增设了公共卫生实践技能、卫生事业管理、医学伦理学等选修课,拓宽了预防医学专业课的涉及领域。
三、加强实践教学, 注重实践能力的培养
因我校的人才培养定位为面向基层,培养应用型人才,主要强调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而预防医学具有群体性和公益性的特点,也主要强调实际应用,因此我们对毕业生的实践能力要求较高。但传统的预防医学实践教学过于单一,以经典实验为主,如环境卫生学实验,主要为大气和水体环境中有害物质检测;职业卫生学实验,主要为职业环境有害物质检测和人体生物材料检测;营养学实验主要为常见营养素的含量测定。这些实验多年不变,主要为验证性实验,虽可在一定程度上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但不利于学生创造性的发挥,也不利于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能力。因此,我校在进行了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的调整后,对专业课的实践教学环节也进行了改革。对部分实验方法、原理相近的实验课进行了整合,减少验证性实验数量、增加设计性、综合性实验项目;提高对毕业论文的要求,从论文选题、文献查阅、实验方案设计,到实验的具体实施、指标测定、数据统计处理、论文撰写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实行毕业论文末位淘汰制。在整个实施过程中,既提高了毕业论文的整体水平,也强化了学生的实践技能。
在经济发展过程当中,一些食品生产企业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在食品生产过程当中使用一些质量不过关的原材料,此外还有一些企业在生产当中,为了提高食品的外观,出现添加一些食品添加剂的情况,这些都会对使用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对食品卫生进行监督在新形势下显得尤其重要,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在食品卫生监督当中进行健康教育。
一、健康教育在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当中的作用
1.1有助于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 对于每一位食品生产经营者来说,遵守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是进行食品安全经营的前提之一,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不遵守食品安全法律,非法生产,将会对社会大众的生命安全造成巨大影响。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健康教育,用法律来约束食品安全生产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可以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在我国,与食品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通过健康教育,使食品生产经营者树立一种安全生产意识,主动遵守食品安全法律,从而使食品卫生健康工作可以变被动为主动。
1.2健康教育有利于提高食品卫生质量 食品安全直接会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在食品卫生监督工作当中,如果能够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健康教育,就可以使食品生产经营树立一种安全经营的生产理念,进行安全生产,从而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1.3健康教育有利于营造一种社会监督环境 食品安全质量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在社会当中进行食品卫生健康教育工作,使社会大众树立一种基本的食品卫生安全意识,有助于社会大众在购买食品的时候对食品进行有效鉴别,及时发现那些质量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并向相关部门进行举报,能够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对食品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的社会氛围。
二、健康教育在食品卫生监督中的应用
2.1健康教育在预防性卫生监督中的运用 预防性卫生监督是在食品加工之前进行的食品安全教育工作,这项工作主要针对的是食品生产厂家的生产员工,使他们能够在进行食品加工过程中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生产进行食品加工,这是在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除此之外,对社会居民进行预防性的食品安全教育,可以使社会居民具备最基本的食品安全常识,避免生活当中出现食品中毒等现象。
2.2健康教育在食品安全监督过程中的运用 食品安全监督工作也是食品安全工作当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在具体工作当中,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在监督过程中对社会居民进行食品安全教育。例如,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可以对菜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摊位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当围观群众出现的时候,工作人员也可以趁机对群众进行食品安全教育。
2.3健康教育在食品安全监测过程中的运用 除了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之外,工作人员还需要对市场上的食品进行抽查监测。在抽查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对食品生产人员现场进行安全教育,并且将抽查检测的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使社会能够避免购买不安全食品。
2.4健康教育在处理突发事件当中的运用 对于一些食品安全的突发性问题,相关部门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将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调查进度随时向社会进行公布,与此同时,相关部门还需要将一些与之相关的安全知识向社会进行普及,使社会居民能够掌握相关的食品安全健康知识,避免再次出现同类的食品安全问题。
三、在新形势下进行食品卫生监督中的健康教育措施
3.1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食品卫生与食品生产者密切相关,如果食品生产者在食品生产当中不注重卫生,那么就会对食品安全质量造成严重不利影响[2]。因此,为了保证食品卫生安全,就需要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培训。首先,食品生产经营者为食品从业人员提供进行培训的机会。例如,某食品生产企业为员工提供了两天的培训机会,该企业将其中一天安排为专业医师在理论方面进行的讲解,剩下一天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考核。在进行培训的过程当中,培训人员可以利用视频或者图片进行相关讲解,提高学习效果。其次,对于不同部门的工作特点,企业应该采取不同的考核内容。例如,对于消毒岗位的工作人员,需要进行消毒知识的培训工作。对于厨师应该进行营养搭配的培训工作。最后,还需要对不同部门的负责人进行培训,从而确保各个基层生产部门能够进行严格的食品卫生安全监督工作。例如,针对食品生产工厂、餐饮业、以及批发零售业的相关负责人,企业要对其进行专门的食品安全卫生教育,使企业从上到下的各个环节都能够对食品安全生产进行重视。
3.2采取多种多样的策略进行健康教育
3.2.1建立相应的消费者学校 对于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工作来说,专门的学习教育是一种相对来说比较好的方式,当然,在听课对象选择方面,主要需要选择一些普通的社区居民。在学校当中,老师可以对一些基本的食品安全知识进行讲解,例如,如何确认咸鸭蛋里面是否添加了苏丹红等。当然,老师还应该对居民提出的一些问题进行讲解,通过这种专业性的教育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居民的食品卫生健康意识[3]。
3.2.2借助于宣传专栏进行健康教育 相关部门也可以在小区设立专门的宣传栏,在宣传栏当中,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出一些与食品卫生安全相关的板报[4]。除此之外,也可以张贴一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海报。通过宣传海报对社区居民进行健康教育工作。
3.2.3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咨询服务工作 相关部门可以开通食品卫生安全热线,在特定的工作时间能够为社区居民提供食品安全服务的咨询工作。通过热线的方式可使食品安全卫生工作变得更加方便。
3.2.4通过大众传媒工具进行宣传 大众传媒手段是一种进行信息传播的有效工具,具有很强的传播力,因此,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人员可以通过大众传媒工具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宣传[5]。除此之外,相关部门也可以设置网页,通过食品卫生安全网页,对社会大众进行食品安全教育。
3.2.5通过法制手段进行食品安全教育工作 我国正在进行依法治国的伟大战略,为了响应国家法制建设的号召,就需要将食品卫生安全纳入法制建设当中,除此之外,还需要对社会大众进行与食品卫生安全相关的法治教育,提高社会大众的维权意识。
食品安全直接会影响到社会大众的生命健康活动,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就需要在我国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中进行健康教育,使社会大众形成一种维护食品卫生安全的工作氛围。
参考文献:
[1]罗英.健康教育在食品卫生监督中的作用和运用[C]//第5届中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大会论文集.2012:348-349.
[2]郭云彪.健康教育对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促进作用[J].中国社区医师(医学专业),2010,12(35):240.
中图分类号:F20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9)22005302
1 我国食品安全规制的现存问题
1.1 食品安全规制机构设置不合理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规制主体主要包括食品安全委员会、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以加强对各规制部门的协调、指导,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明确卫生部将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纵观我国食品安全政府规制主体的现实状况,食品安全规制机构设置存在多头规制与规制缺位并存的问题。一方面,现实的经济活动呈现出多样性,并非按照“规制环节”来设计,有些经济活动同时涉及多个“规制环节”,而有些却可能呈现模糊性,很难把其归为某一“规制环节”。另一方面,对食品安全规制的同一方面存在不同的规制部门。这种规制主体与规制对象在理论与现实上的错位,使政府部门按照职责划分都必须管,或是当该问题一时很难明确属于哪一个规制环节时,各个政府规制部门都可以不管。这种规制体制的设置,在运行中暴露出条块分割、多头管理的弊病,使相关部门在行使其规制职责时多头规制和规制缺位同时存在,从而造成了政府资源浪费和规制低效。
1.2 食品安全规制对象管理有失规范
食品安全的规制对象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生产经营者及其行为。作为食品市场的供给体,其提供的食品安全与否直接影响到食品市场的秩序。目前,我国食品业尚处于粗放发展阶段,从事农产品和食品经营的主体呈现多元化的特点,这从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市场主体发育不健全,地位、功能不明确,交易方式落后等问题。因此,食品企业实现规范管理以及产品交易时质量等级化、重量标准化和包装规格化的难度增大。据调查显示,30多万家食品经营企业60%左右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经营条件,约70%没有食品检验能力。这不仅给消费者的经济利益造成了损失,而且对消费者的安全构成了威胁。
1.3 食品安全规制立法有待健全
目前,我国制定和出台了许多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制立法,基本形成了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导、由数部单行法律法规构成的集合法群形态,为我国食品安全规制工作奠定了必要的法律基础。尽管我国在食品安全规制方面的立法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其完整性、系统性及严密性仍有所欠缺。我国食品安全规制立法中,一些法律法规内容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而且,现已颁布的法律法规大多对食品安全仅做了一些概要性规定,法律法规条文过于笼统,缺乏清晰明确的定义和限制。由于大多为分段立法,法律法规条文相对分散,并且在法律法规制定过程中,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协调,导致某些法律法规不协调。
2 发达国家食品安全政府规制的经验借鉴
2.1 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规制机构
建立高效的食品安全规制机构是发达国家食品安全规制的一个显著特征。美国的食品安全程度被认为是世界上最高的,主要是由于联邦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的部门与地方政府的相应部门一起构成了相互制约、综合有效的食品安全规制体系,实现了对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的规制。其最高主体机构是1998年成立的“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成员由农业部、商业部、卫生部、管理与预算办公室、环境保护局、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委员会主席由农业部长、卫生部长、科学与技术政策办公室主任共同承担,直接向总统汇报工作。美国负责食品安全的主要规制机构有设置在美国农业部(USDA)下的食品安全检验署(FSIS)、设置在卫生部(DHHS)下的食品药物管理局(FDA)、和动植物卫生检验署(APHIS)及美国环境保护(EPA)等几个部门。在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的统一协调下,各个部门主要按食品类别进行分工规制,做到了“分工明确、权责并重、疏而不漏”地保障食品安全,从而保护消费者的生命健康。
2.2 重视食品安全规制立法体系建设
健全的食品安全规制立法体系是有效开展规制活动的基本前提。目前,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大多建立了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品链各环节的规制立法体系,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提供了保障。日本的食品安全规制立法体系由基本法律和一系列专业、专门法律法规组成。《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基本法》是两大基本法律。《食品卫生法》于1948年颁布并经过多次修订,其宗旨是保护人们远离由于饮食导致的健康危险,改善和促进公众健康,适用于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食品安全基本法》于2003年颁布,该法规定了消费者至上、基于科学的风险评估、从农田到餐桌全程规制等原则。在日本,涉及食品安全的专业、专门法律法规很多,包括食品质量卫生、农产品质量、投入品质量、动物防疫和植物保护等五个方面较为健全的农产品质量立法体系。此外,日本还大幅度修订了食品安全各环节和各品种的规制法,推动了食品安全规制立法体系更臻完善。
2.3 注重“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控制
美国的食品安全政府规制强调从农田到餐桌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规制环节包括养殖、种植、生产、加工、流通和销售等;规制对象包括化肥、农药、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和食品标签等。通过全程规制,对不安全食品预先加以防范,避免重要环节的缺失,并以此为基础建立食品的追溯机制。
美国非常重视HACCP制的实施,并以此作为制定食品安全系统政策的基础。HACCP制是一种以科学为基础,对食品生产经营的整个过程进行危害分析,确定容易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环节和关键性的控制点,建立相应地预防措施消除隐患,以避免不安全食品流入市场,其目标在于有效预防和控制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美国的食品召回制也相当完善,而且程序严格、可操作性强。食品召回制具体是指食品企业在获悉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中收回问题产品,积极予以更换、赔偿的有效补救措施,其目的就是及时收回缺陷食品,避免流入市场的缺陷食品对人民的生命安全造成危害或扩大,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3 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政府规制的对策
3.1 明确规制机构的权力和责任
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规制机构是政府有效规制的前提条件。2009年2月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已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划归为卫生部管理,由此强化明确了卫生部在食品安全规制中的责任主体地位。在现有分段规制体制的基础上,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将有利于加强对各有关规制机构的协调、指导。因此,应赋予更多的规制权力和职责给卫生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增强其责任意识,整合有效资源,统筹协调行动。卫生部应统一负责食品安全规制工作,承担食品安全协调职责,这样将有利于改变机构权力各自为政的局面,避免多部门规制造成工作漏洞和资源浪费以及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等问题,解决规制部门职能交叉、多头规制与规制缺位并存的现状,促进规制工作高效有力地进行。在现有食品安全政府规制体制下,进一步明确各个规制机构的职责。对当前存在职能交叉、多头规制和规制缺位的领域进行清理,对各规制机构所承担的权力和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形成一个相互制约的食品安全规制体系。应就规制方面存在交叉和重复之处重新进行明确分工,一个规制职能只能由一个机构专门负责,其他机构退出。在制定分工方案时要充分考虑各规制机构的实力,做到优势互补,实力弱的退出或充实到新的负责机构。
3.2 建立规范化的企业自律机制
建立企业自律机制,实现规范化发展不仅是政府的责任,更是食品企业的责任。食品企业在制定管理规范的过程中,既要切合实际,又要保证企业管理规范的内容全面,包括企业标准、企业定位、企业形象等。完善企业管理规范的核心就是加强制定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特别是要加强有关食品标识、相关物流标准,以为规范食品流通领域的正常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创造条件。尽快建立食品安全检测数据库,为食品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提供基础性条件。大力开展危险性评估等科学方法在制定和修订食品标准过程中进行应用的研究,以提高标准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提高食品标准的整体水平,提高我国食品行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因此,应强化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主导,食品企业制定管理规范为主体的形式,促使食品企业形成有效的自律机制以增强信守本行业规范的观念与意识。充分发挥企业自身的积极性,将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纳入规范、健康的轨道,改善企业的公众形象。
3.3 健全食品安全规制立法体系
健全食品安全规制立法在世界各国都被当作一件战略性任务和基础性工作给予高度重视,除了由立法委员会制定法律来对食品安全规制做出较为原则的规定外,大量法律条文的细化和技术性规定都授权行政机关以法令和条例的形势做出。目前,主要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一般通过制定多部法律法规来进行食品安全规制,食品安全规制立法体系已经比较完善。根据我国食品安全分段规制的现状,应从食品安全规制的实际需要出发,进一步制定更多的水平性和垂直性的法律法规,以形成《食品安全法》为总领,与其他法律法规相配套的规制立法体系。同时应加强食品安全规制立法的系统性,在制订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必须按照全程规制的理念,抓住食品链中的关键要素和制约环节,逐一加以规范、规定和细化。另外,在立法规定的总体框架下,对食品安全规制部门进行必要的授权。各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的现实需要迅速采取行动,、修改或废止相关的法规和标准,特别是对于那些立法环境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食品安全问题,也可以制定过渡性的暂行规定以解当时之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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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最近几年,我国在提高食物供给总量,增加食物多样性以及改进国民营养状况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食品质量也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长期以来中国的食品供应体系主要是围绕增加食品供给数量而建立起来的,现行的食品监督监管体制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食品质量监管工作的需要,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进一步推进制度建设和监管方式改革,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做到快速反应、处置有力,确保广大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安全。 食品质量综合监督,是我们食品监督部门的一项神圣而又十分艰巨的工作。论文参考网。经过一年多的摸索,我们在食品监管工作上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发现了一些问题。我认为,当前基层食品质量综合监督工作首先要做到以下几点。
1.坚持监督和管理并重
1.1加强对食品质量工作的监督。因为食品涉及消费者的生命安全和生活
质量,尽管食品质量监管部门一直致力于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加大食品质量按监管力度,然而“问题食品”仍然大行其道,食品安全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食品安全频频地曝光,并不是现在的食品比以前更不安全了,而是食品安全工作更加引起消费者、国家、食品监督管理机构的重视了,商家可以钻的空子更小了。论文参考网。曝光后问题就有解决的可能了,就为消费者消除了不安全的因素,是件好事,并不是坏事,应充分发挥监督的积极作用。
1.2构筑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铜墙铁壁”。不能过估计食品安全工作所取得
的成绩,要正视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漏洞,采取严格的监管措施,扎扎实实地把食品安全工作抓好。工商、质检、卫生等部门急要分兵把口,又要相互协作,加大执法力度,抓准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要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同事,要发挥官大消费者重视食品安全的积极性,鼓励就抱视频方面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查处,将食品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在食品加工生产、流通消费各个环节真正构筑起保障食品安全的“铜墙铁壁”。
2.加强统一领导,整合执法资源
面对食品安全这一天的大事,从中央到地方,应当痛下决心,动大手术,通
过体制改革,对现有的监管体制进行调查,整合执法资源,管住管好食品市场,为老百姓提供安全放心的食品。当前,应着重解决食品监管职责过于分散的状况,将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相对集中,权责进一步明晰,并通过建立一种有效的权威的协调机制,提高监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主要解决两个问题:2.1是对监管方面存在交叉和重复之处进行明确的重新分工,只能有一个部门负责,其他部门退出;2.2是对无人监管的“盲区”,明确一个部门负责。在制定分工方案时,要充费考虑各个部门已经建立的监测网络的实力,实力弱的退出或者充实到新的负责机构。这个方案最接近现有的管理体制,但是并需解决好分工后各个环节直接的协调和衔接问题。论文参考网。问题衔接问题的关键在于都应服从于一个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3.食品检验工作尽快完善
3.1统一食品安全标准。目前,我国食品相关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
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级,并且水平偏低,部分标准实施状况较差,甚至强制标准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并且现在的食品安全标准在实施中暴露出不少的问题。比如:2004年3月15日,沈阳市卫生监督所查处的24.5吨“毒黄花菜”事件,就是因为卫生部与农业部各自指定的标准中对SO2残留量的限量不同而引起的。总之,我国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检测方法的诸多方面已经到了全面清理、修改和完善的阶段,必须尽快统一。
3.2加快检测技术研究和运用。检验检测工作应随着食品工业为基数的革
新和食品安全控制标准的提高而不断完善和提高。检验检测作为食品安全控制和监督检查的途径和手段,直接影响到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随着食品安全标准的不断升级和食品工业的革新,急需更加可靠、快速、便携、精确的食品安全检测技术,发展食品生产、加工、储藏、包装、运输过程的安全性控制技术,建立起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安全检测机构,提高食品安全检测能力。食品安全标准和监测体系的统一完整,将为我国大力发展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和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4.推进食品安全监管法制化
目前,我国的食品法律法规无法掩盖食品畅销的全过程,以《食品卫生法》
为主导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已不能适应现代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前不久国务院出台的《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强调和重申了监督管理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具有一定的可操控性,但仍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食品安全监管法制化建是仍待加强。
4.1加强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多
层次法律体系,探索和反张继和国际接轨,又符合国强的理论、方法和体系。尽快纠正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不规范、不够严密的缺陷,加速建立食品安全按前监管法制体系,从食品安全的全程监控着眼,把标准和规程落实到食品产业链的每一个环节,努力消费食品安全监管中“无人管、无力管、无法管、不会管”等问题。
4.2健全长效监管机制。4.2.1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提高食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肉、禽、蛋、奶、乳等动物性食品在我国人民的膳食结构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为了预防和治疗畜禽疫病,在畜牧业生产中大量使用兽药;为了提高畜、禽及水产动物的生产效率,在养殖业中广泛使用饲料添加剂。人们食用兽药残留量超标的动物性食品后,就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因此,为了保障人类的健康,必须对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进行规范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
动物源食品安全性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兽药残留、农药及工业废物的污染、病原微生物及寄生虫感染等三大类。农药及工业废物等常通过饮水和动植物饲料进入动物体内对动物性产品的安全性产生影响;微生物及寄生虫等通过感染动物危及动物源食品的安全,如动物性产品及其制品中沙门氏菌超标,猪肉感染猪囊虫、包虫等;兽药种类繁多,各种兽药的作用和毒性不尽相同,因而兽药残留是动物源食品中最常见也是最重要的一类污染源。
1我国动物源食品安全性和药物残留的现状
从公共卫生观点来看,人兽共患病是动物性食品的主要卫生问题之一。在人兽共患疫病中许多是由动物传染给人的,尤其是患有某些人兽共患病的畜禽,在屠宰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烹饪等环节,直接或间接地经肉品传播给人,危害人体健康。食肉是导致人兽共患病传播和流行的重要原因之一。动物性食品都是来源于各种畜禽和水产动物,在畜禽和水产动物的养殖、屠宰加工、储藏、运输、销售等过程中,都有可能受到内源性感染和外源性污染,危害人体健康。
导致我国动物源食品中药物残留超标的原因很多,一是滥用兽药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二是一些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销售对人体有严重危害甚至明令禁止的物质(如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安眠胴、雌激素等)获取高额回报,造成药物在肉、蛋、奶及水产品等动物源食品中残留;三是治疗动物疾病使用抗生素,甚至还有滥用抗生素的现象,在大量不合理使用抗生素的同时,又不遵守有关食品卫生法规定和休药期规定,而任意宰杀或销售,从而造成了抗生素在动物产品中残留;四是老百姓对动物源食品药残危害性认识不足,养殖户存在麻痹心理,只想到如何把病治好不理药残后果;五是政府部门对动物源食品中兽药残留监测投入不够,对动物源食品药物残留超标打击不力;六是食品放射性污染的危害,主要来源于核试验、核爆炸的沉降物。现代原子能工业和人工裂变核素的广泛应用,使环境中放射性物质最终将通过食物链进入人体。
2动物源食品中药物残留对人类的危害
2.1药物中毒
在目前使用的兽药中,有一些可能具有“三致”(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如磺胺类药物能诱发人的甲状腺癌及造血系统障碍;类固醇激素化合物能引起女童早熟、子宫癌及男性的女性化,对人的肝脏也有一定的损害作用;氯霉素能引起人骨髓造血机能的损伤;硝基咪唑及硝基呋喃类药物能引起人体细胞染色体突变和畸胎;人食用具有较高残留量的莱克多巴胺和克伦特罗的动物产品后,会出现心跳加快、肌肉震颤、心悸、神经过敏等中毒症状,克伦特罗还可以通过胎盘屏障进入胎儿体内蓄积,从而对子代产生严重危害。
2.2过敏反应
由动物源产品中的药物残留引起的过敏反应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常引起过敏反应发生的残留药物主要有青霉素类、四环素类、磺胺类和某些氨基糖甙类药物,其中以青霉素类引起的过敏反应最为常见。青霉素能引起人的过敏反应,如荨麻疹、呼吸困难及过敏性休克,严重者甚至死亡。在我国就曾出现因食用牛奶而造成皮肤过敏和荨麻疹的病例,尤其是婴儿,出现这种情况的很多。这主要是由于用药治疗奶牛乳腺炎时不遵守弃乳期,造成牛奶中药物残留引起的。 转贴于
2.3耐药性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抗生素被普遍用作促进动物生长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但由于长期大量使用抗生素添加剂,使得动物体内(尤其是动物肠道内)的细菌产生了耐药性。细菌对这些抗生素产生耐药性后往往对人使用的同种或同类抗生素也产生耐药性,或交叉耐药性,致使抗生素无法控制人体细菌感染性疾病,其后果不堪设想。到目前为止,尽管有关细菌耐药性传递会给人用抗生素治疗疾病带来困难的问题尚未完全定论,但这种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鉴于此,瑞典于1986年开始禁止在家禽饲料中使用抗生素添加剂,欧盟从1999年开始禁止使用磷酸泰乐菌素、维吉尼霉素、杆菌肽锌和螺旋霉素等4种抗生素作添加剂。2000年6月21日,欧盟通过EMEA/CVMP/411/00-FINAL规定北里霉素、氯霉素、硫酸多粘菌素B等26种药物或物质不再作为兽药使用。
3动物性食品中兽药和饲料添加剂残留的控制措施
3.1加强对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和使用的管理
国务院1987年的《兽药管理条例》和1999年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规定了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销售;1997年农业部了《允许作饲料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1999年农业部了《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生产企业和使用者必须严格遵守各有关规定。
3.2严格规定和执行兽药的休药期和兽药允许残留量标准
严格规定和执行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对象、使用期限、使用剂量以及休药期等,禁止使用违禁药物和未被批准的药物;限制或禁止使用人兽共用的抗菌药物或可能具有“三致”作用和过敏反应的药物,尤其禁止它们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
3.3对药物进行安全性毒理学评价
在药物和药物添加剂正式投产前,需检验其毒性,证明其确实安全有效后,方可用于生产。毒理学评价包括一般毒性试验和特殊毒性试验。
关键词 食品召回 监管 衡量标准
我国已在食品生产环节建立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在食品销售环节还应建立可追溯和承诺制度。应按照从生产到销售的每一个环节可相互追查的原则,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记录制度,实现食品质量安全的可追溯性,建立食品质量安全承诺和召回制度,并以法律形式予以刚性化。食品召回制度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种形式,规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食品召回的责任主体,要求食品生产者如果确认其生产的食品存在安全危害,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主动实施召回;对于故意隐瞒食品安全危害、不履行召回义务或生产者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将责令生产者召回产品。为应对国际市场的竞争,保护中国消费者的利益,我国应快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并尽快形成全面细致的管理体系。
一、监管部门要独立
从表面上看,美国食品召回是企业的自愿行为,实质是在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下实施的强制行为。负责监管食品召回的是农业部食品安全检疫局(FSIS)、食品和药品管理局(FDA),食品召回的范围、告知大众的内容,最终都是按照 FSIS 或FDA 要求进行。而我国虽然在 2004 年八部委联合提出过食品召回,但部门职责不清,具体由哪一个部门来主导实施召回行动并不明确,这样很可能导致最后的结果又是互相推诿,不了了之。因此,成立一个专门负责食品召回的政府职能部门迫在眉睫。
二、缺陷产品的衡量标准要有规定
“食品召回制度,召回的是离开生产线、进入流通领域的缺陷食品,是缺陷食品对社会造成重大危害前的预防措施。食品召回制度关注的是最终消费品,由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承担这个风险。据研究,召回缺陷食品引起的所有者经济损失,平均占公司财产的1.5%-3%。这将促使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销商在召回而产生的经济损失与提高食品质量而增加的成本之间进行博弈。经济刺激和强制的压力将使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和经济商加强经营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和降低缺陷食品召回的可能性。”因此,这些企业一方面会加强自身的管理,另一方面,严把进货关,拒绝风险。在产品质量上提高对供货商的要求,拒绝劣质食品。食品召回制度必须以相关法律为基础。美国食品召回是依据《联邦肉产品检验法》、《禽产品检验法》、《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以及《消费者产品安全法》等法律进行的。而我国这方面相关法律的欠缺,目前只有《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所以应尽快明确缺陷食品行政管理的具体分工,制定缺陷产品的衡量标准,建立并完善与《产品质量法》相配套的缺陷食品召回行政法规,这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三、加强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
美国的食品企业在召回过程中,如果不配合 FSIS 或 FDA 的工作而导致严重后果的,那么不但企业会被曝光,面对的还有巨额的罚款,碰到严重的事件,企业负责人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也明确规定了生产企业召回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义务。但是目前,我国多头执法使很大一部分力量在相互依赖、推诿中耗掉,部门之间形不成合力,监管责任落不到实处,监管部门对问题食品的生产者要严格执法,以质检系统为例,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应该推行食品安全区域监管召回责任制,建立并实施以“三员四定、三进四图、两书一报告”为主要内容的食品安全区域监管召回责任制。“三员四定”即按照定人、定责、定区域、定企业的方式,确定质检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员到乡镇(办事处)负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具体召回工作,协助企业做好食品召回。乡镇政府协管员协助开展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召回工作,社会信息员收集提供各种食品质量安全召回信息。“三进四图”即进村、进户、进企业,调查摸底,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档案,制定企业变化动态图、食品行业分布图、监管责任落实图、食品安全警示图,实施动态监管,保障食品有效召回。“两书一报告”即政府签订责任书,企业签订承诺书,质检部门定期写出食品安全召回报告。总之,食品药品、质量技术监督和卫生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违法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者的查处力度,治理不合格产品生产的源头,依法对制假贩假的企业、个人进行坚决的打击,加大处罚力度,使企业由责令召主动召回。对不按照规定召回的企业,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严厉处罚,对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吊销许可证照;对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各监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处罚;对违反《食品卫生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从严处理,真正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落实行政执法部门的召回责任,实行责任追究制。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