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救助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3 15:24:4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农村医疗救助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农村医疗救助论文

篇1

一、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研究综述

与城市相比,在我国广大农村,疾病和养老无疑是农民面临的最大风险,而由于农民有土地可以依赖,同时还可以靠子女来养老,因此,疾病与养老相比,风险更大;另一方面,疾病与贫困总是联系在一起,因病致贫在广大农村还很频繁。从而,医疗保障才是农民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第一需求。迄今为止,国内学术界对农村医疗问题研究的较多,特别是近年来对新型合作医疗的研究特别多,当然也有部分对医疗保障体系进行了探讨。

(一)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历史变迁

自以来,合作医疗一直是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主要形式。然而,合作医疗自出现雏形再到建立以来,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经历了几起几落,最终在大部分地区走向衰弱。对建国后农村医疗保障制度的历史变迁问题.国内学者对其进行过较多论述,其中,笔者认为,陶敏和林丽娟在

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已有研究综述由于各种医疗保障形式各有自己的优势和缺陷,任何一种形式都不可能单独承担农村医疗保障的全部责任,正如有的学者提出的,目前应因地制宜,建立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那么,如何充分调动各种资源,发挥各种医疗保障形式的优越性,从而构建分工合理的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便被提到日程上来。到目前为止,国内学者对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也进行过一些探讨:朱俊生、齐瑞宗和庹国柱在《论建立多层次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中论述的多层次体系包括合作医疗、农村大病医疗保险、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城市——乡村一体化社区卫生服务体系;胡洪曙在《我国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路径选择》中论述了以政府为主导,以三级卫生机构一体化为基础,建立以提供基本卫生保健和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宗先顺在《非典疫情呼唤我国新型的农村医疗保障体制》中论述了要重新建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和建立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制度的农村医疗保障体制。这些探讨都各有侧重点,但我认为都不够全面。因而构建全面的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是很有必要的。

二、构建新的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必要性

就我国农村目前的医疗保障现状来看,其医疗卫生服务与医疗需求是极不适应的,广大农村还主要是一些乡村卫生所,只能治疗一些小病,而对于一些大病则无能为力;另一方面,广大农民仍然主要是自我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得了小病尚可自费诊治,倘若得了大病则要么倾家荡产,要么因治疗费用太高而不去治疗,“小病忍大病扛”在农村还是普遍现象。此外,从2002年1O月中央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提出要“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开始到目前的试点和推广时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经济水平的不统一决定了医疗形式多种不可能统一。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收入有较大差异,因而不可能都统一建立新型合作医疗。而应该因地制宜,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的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三、构建新的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设想

一直以来我国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对模式的选择差异很大,不同地区适应不同的医疗保障形式,从而应该因地制宜,不同农村地区灵活选择医疗保障模式,并界定各种医疗保障形式的次序和地位,使之合理分工,相互补充,提供新的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

(一)基本卫生保健——农村医疗保障的基础

国家将有限的公共卫生资源投到对广大农村居民营养不良、妇幼疾病及传染病等的预防和治疗及初级卫生保健领域(妇幼保健和计划免疫保健保偿制),并向全体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仍然是农村医疗保障的基础和首要任务。如果坚持“预防为先”,只要花费极小的成本就可以防患于未然,把传染病控制在萌芽状态,就可大幅降低发病率和治疗费用。从公平与效率的角度来分析,投资于公共卫生,对贫穷患者实施补贴。是既公平又有效率的,因为这类投资尽管只占GDP的很小一部分,但却可以取得很高的社会效益。

(二)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目前农村医疗保障的重点

根据保险原理,最经济效率的风险分担方式就是在较大的投保人群中,对发生频率低,治疗费用却高的疾病进行保险。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农民对于小病还有较强的应对能力,而抵御重大疾病的经济能力却十分有限。而我国目前正在试点推广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是适合农村实际情况的。参加了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若患小病,只需缴少量费用就可以得到较为优质、价格低的服务;而对于一些大病则应实行大病统筹,也即政府应以农民自愿为基础,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建立大病医疗统筹制度,农民则根据自己实际缴纳个人大病统筹的保险费用,建立个人账户,遇到大病时费用首先从个人账户中支出。由于我国目前所能筹集的资金有限,还不可能建立全面的、较高水平的医疗保障。只能使这些有限的资金用于最急需的地方.即对农民威胁最大的重大疾病防治上,以此来提高农民抵御风险的能力。

(三)各种形式的保险

1.有条件的地区试点推行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对于东部沿海农村及城市郊区等农民生活水平较高的富裕地区来说,已具备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条件。应采取措施全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的各项制度及服务网络。这些地区的医疗保障体制建设,应纳人城乡一体化发展,农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可以向城镇过渡,甚至结合。中等和较发达地区,同样也可以在发展和完善现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基础上,尝试向医疗保险制度过渡。

2.鼓励商业医疗保险在农村的发展.满足多层次的更高的医疗需求

在一些经济较发达的农村,社会医疗保险已不能满足富裕农民的较高的医疗保障需求时,农民可以自愿寻求商业保险的保障。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本身具有不平衡性,在“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指导思想下,经济收入差异Et趋加大,医疗需求趋向多层次、多元化。一部分收入较高的农民自己愿意花钱买商业医疗保险,享受医疗待遇,商业医疗保险应抓住这一潜在市场,推出适合这部分先富起来的农民的医疗。

(四)建立医疗贫困救助制度,加强卫生扶贫工作——农村医疗保障的补充

目前,我国农村还有大量的贫困人13和五保户家庭,他们的生活尤其是他们之中老年人的生活还相当贫困。为了发展生产,摆脱“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应加强对贫困人群的卫生扶贫,对于已建立了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的地区.在这些人患病时除报销部分医疗费用外,经济上仍有困难的应该给予适当的医疗补助;在没有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合作医疗的地区,政府部门也应参照当地城镇下岗职工的最低生活标准给予适当救助。医疗救助计划是医疗保障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把卫生扶贫、医疗救助计划与整个医疗保障体系有机结合起来。

(五)医疗互助

社会医疗互助与前面所说的社会医疗救助不同。社会医疗互助是建立在“加入自愿、资金自筹、办法自订、管理自主”的基础之上,在农村居民居住范围内建立居民医疗互助,通过基金援助.达到互助互济、救急救难目的,主要用于患重大疾病者。从而增强农民共同抵御大病风险的能力。

(六)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和城乡一体化卫生服务体系

从长远看,随着农村发达地区的Et益城市化和城乡一体化.城市——农村卫生服务的二元体系必将被打破,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结构和功能将逐渐完善,具有某些合作医疗功能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实际上是城市卫生保障体系与农村合作医疗体系的有机结合。在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城市和农村人13都密集,且农村大多在城市近郊区,其将慢慢向城市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靠拢,并最终纳入城市卫生体系而一体化。城市——乡村一体化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具有相当的可行性。

四、政府主导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必要性和必然性

篇2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指由政府组织,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集资金,以县为单位举办,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辽宁省从2004年开始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6年全面推行,到2012年辽宁省的参合率达到90%以上。新农合在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减轻农民负担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辽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存在问题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制度不合理,没有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

由于农村医疗机构条件差,设备落后,同时医疗技术人员专业技能相对较差的原因导致参加新农合的很多患者到市级以上医院就诊,而辽宁省的新农合规定,参合农民到参合区域以外地区就诊,应由县经办机构出据转诊手续后到被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诊,期间发生的费用先由农民个人支付,出院后再进行报销。根据辽宁省的统计资料,2010年,辽宁省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仅为6908元。对于参合患者来讲,难以筹措大病住院资金,必然形成农民患病却不敢住院检查治疗,这显然与新农合建立的目的相悖。虽然辽宁一些地区如锦州市试点展开了参合农民出院即获得新农合补偿,但仍然是事后补偿,农民仍需要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参合农民难以筹措住院资金的问题。

(二)财政拨款滞后,影响资金补偿能力

辽宁省现行的筹措方法是合作医疗筹措中的农民个人缴费,由乡镇府和村委会组织收缴,市、县两级财政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按标准划拨到县政府社保专户;省财政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对各地参合农民个人筹资和市、县财政补助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拨付条件后,由省财政厅下达预算指标文件,通过省财政社保补助资金专户逐级划拨到县财政社保补助专户。

新农合的财政补助资金,由财政和主管部门到达基层医疗经办机构的时间往往很长,大多数拨付在下半年或年后才能到账。在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没有实际拨付到县级财政前,用于支付参合农民住院大病的资金只能有各县级财政自行垫付,再加上这几年新型农村合作资金逐年提高。如铁岭市201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级财政补助人均200元,到2012年,各级补助提高到240元。上级财政拨款滞后,再加上逐年提高的补助费用致使一些财政比较困难的县,资金的筹集更加困难,直接影响到资金的补偿能力。

(三)新农合医疗人员业务水平不高

辽宁省是卫生资源分布不平衡的省份,高级医学人员和高级医疗设备大多集中在大城市中的大医院,而基层医院有的卫生资源却很少。基层医院卫生队伍中有相当多人员没有接受过高等医学教育。其中很多医疗人员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毕业的中专生,甚至在一些基层医院非药学技术人员从事药剂技术工作。2009年辽宁省基层卫生人员大专以上学历为24.88%,中专学历的到66.39%,初中以下学历的到8.73%,从中可以看出基层医疗人员学历层次普遍较低。

(四)农村医疗救助作用水平不明显

农村医疗救助对象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仍然不能负担医疗费用的农村特殊困难群体。辽宁省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比例为70%左右,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救助比例一般为85%,新农合的补偿比例低,导致需要救助的人员增多,给农村医疗救助工作带来很大压力。同时救助资金由省、市、区或县三方筹集,对贫困县市来讲很难拿出更多的资金投入到医疗救济中,造成救助资金缺口大。受农村救助资金总量的限制,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只能选择特殊困难群体之中最特殊困难群体进行救助。而其它需要救助的特殊困难群体得不到及时的救助。得到救助的因水平较低,救助作用也不明显,如辽宁省葫芦岛市2012年农村医疗救助按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的50%予以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仅为4000元。

二、辽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策建议

(一)合理确定支付比例,改革报销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的原则下,首先根据筹资总额和参加新农合后农民就医可能增加的程度,合理的确立大额住院医药费用的起付线、封顶线和报销比例,确定减轻参合农民的自身费用的负担能力。其次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平台,实现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和统筹地区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信息系统连接,实现新农合信息和医疗保险机构的对接,市级新农合信息平台结算系统和市级定点医院对接,在此基础上新农村合作医疗参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制度,参合农民在治疗期间只需要负担自身部分,不再需要垫付医疗费用,这样就能减轻参合农民负担,增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作用。

(二)改变财政拨款顺序,提高基金补偿能力

辽宁省应该建立农村卫生事业投入的长效保障机制。要调整参合农民缴费顺序,市、县根据参保实际人数补助,省财政最后补助的筹资顺序为省在年初根据上一年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向地方拨款,省级财政拨款可以在年终时确定最终参保人数时实行多退少补方式最终确定数额,市、县财政的补助金在省资金下拨时同时到位,最后才是农民自愿缴纳费用。这样可以保证基金的补偿能力,使农民感觉到发生大病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真实可靠,会吸引更多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加大财政支持的力度,强化农村卫生人员培训制度

针对辽宁省的基层医疗人员学历层次低的问题,辽宁省要从两个方面入手。首先要从财政上加大对农民卫生人才培养的投入。政府要把农村卫生人才培养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农村卫生人才培养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省财政将根据农村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其次,加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系统化、规范化培训,要把在职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结合起来,不断巩固和更新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县级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培训职能,有针针对性地结合农村卫生工作的实际,突出常见病、多发病、防治知识与技能的学习。

(四)简化医疗救助程序,加强制度衔接

现有的救助审批程序、环节过于复杂,不方便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救助,各地救助工作部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如何简化审批程序,对于突发事件造成特别困难的对象,要特事特办,先进行救助。建立资金增长的长效机制。加快财政对医疗救助的投入,明确地方政府在农村医疗救助投入上的责任,加强与“新农村”制度的有效衔接,开辟困难农民看病的“绿色通道”,尽可能多的解决贫困农民的看病问题。研究利用商业保险在解决大额医疗费用问题上的优势,建立“新农合”与商业保险的有效衔接。

参考文献:

[1]马红.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推进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大连:大连理工大学.2009.

[2]姚敏,陈立明.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认知与评价的调查与研究.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8(6).

[3]徐璇,胡国威,周磊.实施城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制度后农民认知情况调查分析.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11(8).

[4]崔凤,胥振芳.关于完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的探讨.辽东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

篇3

 

一、珠海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

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是指在将城市和农村作为统一的整体进行制度设计安排,通过提供保险、救助等形式向全体公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我国现行医疗保障制度也呈现出二元化、碎片化的特征,在城市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农村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再加上不完善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基本上实现了“全民享有医保”这个基本目标,但二元医疗保障体制的弊端已成为制约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构建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

实现全体居民公平、有效的享受医疗保障已成为了当务之急。

珠海由于改革开放,已由一座海滨小县城发展为如今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珠海在改革发展过中没有像深圳一样大量引进外来人口医疗改革,再加上珠海政府对珠海的城市形象定位,珠海一直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及较少的人口总量。珠海没有体制包袱、人口少、经济发展相对均衡,被选为医疗体制改革的试点城市之一。珠海于1998年启动医疗保险改革,经历十几年的发展,珠海医改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观其发展历史,我们可以将其概述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初步建立了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1998年,珠海作为医疗改革试点城市为响应国家号召,实施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定了医疗保险缴费由国家、单位及职工个人三方共同承担,以及基本医疗费由个人、社保医疗统筹基金共同分担的新型医疗保险方式。2000年,珠海作为贯彻医改试点城市,率先把外来工大病统筹纳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制定了外来工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同时还把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及下岗特困工也纳入了医疗范畴。

(二)第二阶段:建立了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2003年,珠海正式启动了新型农村医疗保险,截止到2007年全市新农合参保率为93%,形成了严密的农村医疗保障网,让广大的农民享受到医疗保障的福利核心期刊。该制度在2008年随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出台而被正式废除。

(三)第三阶段:建立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

2006年,珠海率先出台了未成年医疗保险办法,打破户籍限制,外来人口的子女与本市未成年享有同等医疗待遇。

2007年12月推出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来工大病医疗保险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医疗保险范畴,以家庭为单位缴费和政府补贴的方式建立医保统筹基金,对住院医疗以及部分门诊病种(目前为32种)进行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医疗改革,其中参保人缴费250元,财政补贴150元。参保人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1]根据持续缴费时间确定的参保人医保待遇限额。

2007年12月5日珠海市政府又《关于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健康城市工程的实施意见》,正式启动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而后相继颁布了《珠海市推行“小病治疗免费”实施试点方案》、《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珠海市实施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标志着珠海进入了“大病统筹救助,中病医疗保险,小病治疗免费”的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新时期。

二、珠海市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的现状

(一) 珠海市医疗保障概述

珠海市人口(包括外来人口)总计145万,其中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已达120万人,其中基本职工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率均达95%以上。全民医保目标在珠海得到了实现。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推行“大病统筹救助、中病进入保险、小病治疗免费”的全民医保的三角架构模式,涵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目前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还针对外来务工人员与未成年设立了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此外还推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更多的困难群体。形成了“四基本一救助”模式。

1、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四基本”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缴费及待遇标准如下列表所示:

表1:珠海市各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险种

缴费方式

缴费比例

备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按月(每人)

按缴费基数:

单位6%,个人2%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50元+个人账户50元

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

按月(每人)

按缴费基数:

单位2%,个人不缴费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安排100元,个人不缴费

城乡居民医疗

按年(以家庭为单位)

一般居民:参保人每人每年250元,政府补贴150元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50元+财政补贴25元+个人缴费25元

“特殊人群”:参保人每人每年25元,政府补贴375元

参加门诊统筹:

个人不缴费,由财政补贴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按年(每人)

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大学生):每人每年60元

参加门诊统筹:

篇4

    自我国2003年提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来,在政府部门的领导与作用下,加大建设试点力度。经过新农合制度的运转,缓解了农村的就医压力,但是农村医保制度仍存在缺陷亟待解决。 

一、农村医保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农村参保意识差 

在新型合作医疗体系下,政府发挥组织、支持、引导作用,提倡农民自愿参加与集体筹资相结合的方式,主要以“大病统筹”为主,构建农村医疗的互助共济体系。但是农村医保并不像社会保险一样明确规定投保时间,对农民的连续投保没有限制,农民没有参保意识。虽然以自愿参加为原则,但是政府却每年下发参合任务,乡干部以行政手段干预农户参加,但是由于大多数农民的参保意识差,为了完成任务,只好由乡村垫付参保费用,而农民也只有在生病时才会核报,否则只好由乡村承担全部费用。另外,由于农村医保的限制条件较多,看病时需指定医院,对农民十分不便,弱化了农民的投保动机。 

(二)医疗保障模式过于单一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收入与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农民已不再满足于过去“掏小钱、保小病”的简单合作医疗模式,这种“温饱式”的合作医疗已经失去了对农民的吸引力。而对于由于突发、大额的患病风险而给家庭带来的经济损失,又很难得到医疗保障与医疗救治。这种情况与农民的看病需要严重不符,弱化了农村医保制度对农民的保障力度,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医疗保障事业的发展。另外,随着人们对健康需求及医疗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合作医疗提供的低水平服务也不再受用。 

(三)缺乏法律法规的有效保障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尚处于初级探索阶段,保障制度仍有待进一步完善,而由于理论欠缺和实践经验的不足,因此国家保障法律尚未形成,造成农村医保制度的建设与落实不能得到法律后盾的有力保障。而由于法律配合的欠缺,造成一些农民不认可医保制度,由于怕承担经济风险,因此不愿意加入到医保中,增加了农村社会保障普及工作的难度。 

二、建立健全农村医保制度 

(一)充分发挥政府职能 

以当前新型合作医疗的发展来看,需要我国政府建立长期、稳定的农村医保政策,以法律法规形式明确提出各级财政部门应负担的比例,落实政府责任,并将农村医保的覆盖率情况,纳入地方政府考核指标中,加大政府对农村医保的支持力度。一是各级政府将新型合作医疗的资金与社会医疗救助资金整合,共同设立“农村医疗保险基金”,并结合上半年农民的人均纯收入状况,制定负担比例,实现长效性增长机制,减少农民的缴费负担。二是促进医保制度的严格落实,惠及当地所有农民,以政府监督职能,督促当地的个体雇主或者企业缴纳职工医保,并将劳务输出人员纳入当地医保制度中,确保所有企业尽到社会责任。三是加大新型合作医疗的宣传力度,只有让农民群众认识到医保的重要性、优惠性,才能真正得到他们的支持与拥护,促进农民积极参与。因此,各级政府可通过下发文件、广播、报纸、电视、宣传栏等多种方式向农民介绍参加医保的好处,让农民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了解相关医保费用筹集、医药费使用和报销等内容,提高健康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参保自觉性。 

(二)实现多元化医疗保障体系 

由于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而统一的合作医疗保障模式无法满足不同群体的需要。因此,农村医保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必须加快构建政府、农民共同参与的多元化农村医疗保障体系,以满足不同农村发展情况对农村医疗服务的不同需要: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加快推广并宣传新型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这主要由于在落后的农村地区,人均收入与治疗支出能力普遍偏低,而实现“广覆盖、低水平”的初级合作医疗,是满足农民就医的根本保障;在中等发达农村地区,重点推广“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因为在中等发达地区的农民,具备少量的医疗支付能力,但是“大病致贫”现象仍存在,这将是医疗改革的重点;在东部沿海等发达农村地区,基本建立完备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因此,接下来应全力构建新型合作医疗的各项制度与服务网络,由于经济条件良好,当地农民提高了对商业保险的认识与需求,通过制度的完善,可满足不同层次的医保需要。 

(三)建立健全农村医保的法律法规体系 

社会保障制度是我国通过立法实现的一项强制性制度,其具体落实必须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保驾护航。近年来,虽然我国新型合作医疗取得了一定进步,但是农村医保中尚缺乏有效的法律体系保障。因此,加快法律法规建设势在必行:一是建立与农村社保基金相关的监督法律。社会保障资金作为农民看病的根本保障,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挪用,做到专款专用。二是由国家统一制定《农村合作医疗法》,提出农村医保制度的具体落实方法。另外,应该认识到,除了提出基本的立法之外,强化执法力度才是实现农村医保法制建设的根本,否则有章不循、有法不依,将失去立法的真正意义。因此,只有加大法律的落实力度,才能让法律成为保证农民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参考文献: 

1、牛妍.以构建农村医保制度推进“新农村建设”[j].内蒙古农业科技,2006(4). 

2、许海虹,姜岩.发达国家农村医保制度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启示[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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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珠海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发展历程

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是指在将城市和农村作为统一的整体进行制度设计安排,通过提供保险、救助等形式向全体公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一项医疗保障制度。由于我国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我国现行医疗保障制度也呈现出二元化、碎片化的特征,在城市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农村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再加上不完善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基本上实现了“全民享有医保”这个基本目标,但二元医疗保障体制的弊端已成为制约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构建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

实现全体居民公平、有效的享受医疗保障已成为了当务之急。

珠海由于改革开放,已由一座海滨小县城发展为如今珠江口西岸核心城市。珠海在改革发展过中没有像深圳一样大量引进外来人口医疗改革,再加上珠海政府对珠海的城市形象定位,珠海一直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及较少的人口总量。珠海没有体制包袱、人口少、经济发展相对均衡,被选为医疗体制改革的试点城市之一。珠海于1998年启动医疗保险改革,经历十几年的发展,珠海医改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观其发展历史,我们可以将其概述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初步建立了职工医疗保险制度

1998年,珠海作为医疗改革试点城市为响应国家号召,实施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确定了医疗保险缴费由国家、单位及职工个人三方共同承担,以及基本医疗费由个人、社保医疗统筹基金共同分担的新型医疗保险方式。2000年,珠海作为贯彻医改试点城市,率先把外来工大病统筹纳入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制定了外来工大病医疗保险办法。同时还把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及下岗特困工也纳入了医疗范畴。

(二)第二阶段:建立了新型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2003年,珠海正式启动了新型农村医疗保险,截止到2007年全市新农合参保率为93%,形成了严密的农村医疗保障网,让广大的农民享受到医疗保障的福利核心期刊。该制度在2008年随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出台而被正式废除。

(三)第三阶段:建立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

2006年,珠海率先出台了未成年医疗保险办法,打破户籍限制,外来人口的子女与本市未成年享有同等医疗待遇。

2007年12月推出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来工大病医疗保险和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医疗保险范畴,以家庭为单位缴费和政府补贴的方式建立医保统筹基金,对住院医疗以及部分门诊病种(目前为32种)进行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医疗改革,其中参保人缴费250元,财政补贴150元。参保人住院核准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1]根据持续缴费时间确定的参保人医保待遇限额。

2007年12月5日珠海市政府又《关于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健康城市工程的实施意见》,正式启动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而后相继颁布了《珠海市推行“小病治疗免费”实施试点方案》、《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珠海市实施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等三个配套文件。标志着珠海进入了“大病统筹救助,中病医疗保险,小病治疗免费”的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新时期。

二、珠海市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的现状

(一) 珠海市医疗保障概述

珠海市人口(包括外来人口)总计145万,其中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已达120万人,其中基本职工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率均达95%以上。全民医保目标在珠海得到了实现。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面覆盖城乡居民,推行“大病统筹救助、中病进入保险、小病治疗免费”的全民医保的三角架构模式,涵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目前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主要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还针对外来务工人员与未成年设立了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制度。此外还推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更多的困难群体。形成了“四基本一救助”模式。

1、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四基本”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缴费及待遇标准如下列表所示:

表1:珠海市各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

险种

缴费方式

缴费比例

备注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按月(每人)

按缴费基数:

单位6%,个人2%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50元+个人账户50元

外来劳务人员大病医疗

按月(每人)

按缴费基数:

单位2%,个人不缴费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安排100元,个人不缴费

城乡居民医疗

按年(以家庭为单位)

一般居民:参保人每人每年250元,政府补贴150元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50元+财政补贴25元+个人缴费25元

“特殊人群”:参保人每人每年25元,政府补贴375元

参加门诊统筹:

个人不缴费,由财政补贴

未成年人医疗保险

按年(每人)

未成年人(包括在校大学生):每人每年60元

参加门诊统筹:

统筹基金50元+财政补贴25元+个人缴费25元

备注:社保年度是指当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的6月30日止。

特殊人群:指享受低保待遇居民、重度残疾居民、农民和被征地农民

(四)建立多层次的全民的医疗保障制度

“全民医保”目标在珠海已成为了现实。构建了“小病治疗免费,中病医疗保险,大病统筹救助”的城乡一体化全民医疗保障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均达到95%以上,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的补助水平也由现在的每人每年175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85元),提高为每人每年200元以上,并着重解决灵活就业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人员及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医疗救助覆盖了困难家庭和个人,免费为公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为民众编织了一张严密的医疗保障安全网。

(五)构建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

珠海医改最大的亮点在于整合了城镇居民医保与农村医保两大医保体系,消除“二元体制”,实现城乡医保统筹,构建了城乡一体化医疗保障体系核心期刊。珠海市新医改把城镇居民、农民和被征地农民一并纳入保障范围医疗改革,统一标准缴费,享受同等待遇,获得相同的财政补贴,消除了农村与城镇的差别。全面构建起统筹城乡、公平高效的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

四、对珠海医保模式的思考

为了巩固和完善珠海城乡一体化全民医保改革的成果,结合医保改革的实施现状,对现行的珠海医保改革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大对社区诊所资源的投资力度

对社区诊所的医疗设备、人员引进方面给予补贴与支持,推行“全科医生”制度,形成在基层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医疗卫生队伍。通过提高基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吸引群众,分担公立医院的资源负担,完善医疗资源配置效率。

(二)加强疾病的预防与保健工作

民众普遍有“重治轻防”的错误观念,政府在积极推进医疗改革的同时,应更多关注疾病的防控。通过加大对各种疾病预防重要性的宣传,普及疾病防治知识,对本区域内的人口做好疾病防范和监控工作,降低疾病发病率,有效节约医疗资源。

(三)完善医保诚信监督机制

首先引导群众树立正确的医保观,通过信息化建设对参保人的就医行为进行实时监控与诚信记录,有效避免参保人的道德风险。其次,健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控体系建设,完善对医疗机构的诚信等级评价制度,规范定点医院与定点药店的医疗服务行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间通过推行科学的医疗费用结算方法,采取多样化、立体化的费用结算医疗改革,最大限度减少违规行为。再次,通过对公立医院的配套改革,有效减少医院和医生由于利益需求而产生的道德风险。最后,改革药品流通机制减少药价虚高现象,加强药物监管,减少药品的滥用及提高用药安全性。

珠海在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的同时,借鉴了国内外医疗改革的成功经验,通过加大政府转移支付,发展基层医疗卫生事业,扩大保障面和提高保障待遇,消除城乡差距,实现了城乡一体化的全民医疗保障制度,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也给全国范围内的医疗保障事业改革发展提供了有效经验。

参考文献:

[1]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实施城乡医疗救助试行办法》

[2]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推行“小病治疗免费”实施试点方案》

[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全民医疗保障制度推进健康城市工程的实施意见》

[5]刘岚.医疗保障制度模式与改革方向[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4

[6]珠海市率先启动城乡一体化全民医保制度.中央卫生部办公厅网站,20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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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现状

1994年分税制实施后以后,农业税被划为市县本级收入,用于县市一级的公共产品提供。农村乡镇基层组织的基本特征是政社合一,都在一定程度上履行政权职能,同时,也是一个经济组织,在这一体制下,公共产品的供给主要靠内部解决。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有了明显改善,但仍滞后于现代公共产品供给,城乡统筹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

(一)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落后。在“城乡分治”的二元管理体制下,城市地区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等基本公共产品比较充裕,提供的主体是政府,建设资金来自于财政拨款。对于这些公共产品的管理,也有比较完备的管理体系。而农村地区除少数经济十分发达的地区政府能够提供基本公共产品外,大多数农村至今还没有享受到基本的公共产品。虽然有些地方建设了道路、自来水等公共基础设施,但建设资金基本上由农民自主解决,国家只给予适当的补助,在现行的财政体制下,国家财政资金向城市投入多而对农村投入少。

(二)农村义务教育问题突出。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基础教育主要是由县、乡政府及村负责,中央和省级政府承担的责任少,基础教育管理权限下放,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义务教育公共资源配置失衡的问题十分突出。同样是义务教育,国家财政拨款和教师工资城乡间存在较大差异,农村教育经费与适龄人口的匹配不相适应。在广大农村,尤其是偏远农村,由于忽视农民的教育培训,加上经费短缺,师资力量薄弱,致使城乡教育水平存在很大的差距。据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农民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7.3年,城市居民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10.4年。这说明我国农村处于十分严重的“教育贫困”状态,相当多的农村人口不能获得改善其生活水平所必需的教育培训。

(三)农村医疗和公共卫生薄弱。1991-2000年,全国新增医疗卫生经费中投入农村的只占14%,而这14%中又有89%是“人头费”,真正专项的农村医疗卫生经费只有1.3%。目前,农村有3000多万人口不能保证有及时的医疗服务,有近8%的婴幼儿没有享受免役接种,10%的村寨没有医疗卫生点,新的农村合作医疗覆盖面也只有9.5%。广大农民基本上处于一种“小病不看,大病看不起,看大病即意味着倾家荡产”的状况。

(四)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实行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在国家财政大力支持下,城市已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三位一体”的保障体系。而以农民为保障对象,涵盖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的农村社会保障始终处于国家社会保障的边缘。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覆盖率只有3%,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只占农村总人口的9.6%,这意味着农村养老基本上仍以传统的家庭养老为主。

三、增加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对策建议

(一)消除体制障碍,给农民以城镇居民同等的国民待遇。我国城乡分治的“二元”经济管理制度现已成为制约“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城乡统筹,区域均衡的主要障碍。因此,应尽快消除以传统户籍管理制度为主的各种体制障碍,实行以职业划分为农业与非农业人口,以居住地划分城镇与农村人口的户籍管理制度。

(二)积极引进私人投资,构建多层级的公共产品供给结构。根据公共财政学的有关理论,社会产品序列可以按照消费竞争性、收益排他性以及外部性的大小划分为四类: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俱乐部产品以及私人产品。私人产品可以由市场机制自行提供,俱乐部产品的受益人是相对固定的,而且其外部收益溢出的范围通常限于少数利益相关的受益人,因而可以通过俱乐部的形式将相关受益人组织起来,形成利益上的共同体,并通过共同费用分摊,实现收益内在化。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由于具有较大的外部性,私人提供缺乏效率,因而必须由政府扶持。而政府扶持并不意味着完全由政府提供,政府可以通过补贴等方式和私人混合提供。

(三)积极挤进农村税费改革,理顺公共分配关系现行制度。从当前来看,惟有进行农村税费制度改革,通过提高现有农村地方税税率,把现行制度外财政中具有税收性质的部分转化为制度内征收,其余部分在清理的基础上作为税收的附加一并征收,然后再按其用途返还。这一方面可以通过税收的权威性确保公共资源的筹集,另一方面也可以从根本上杜绝乱开口子,乱收费的情况发生。

(四)重视农村人力资源开发,将教育经费的投入重点向农村倾斜。教育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是促进收入分配平等的最有效的因素之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公共产品供给,必须适时超前地进行人力资本的开发投资。要将教育经费的投入重点放在农村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方面,真正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尽快改善农民的教育状况。

(五)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建立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一是应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二者进行整合,以简化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设计,降低制度运行成本,提高制度运行效率。二是进一步做好对贫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三是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四是解决失地农民和进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参考文献

[1]黄新华著,《公共部门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

[2]周游著,《公共经济学概论》,武汉出版社,2003

[3]赵宇,保障我国农村公共产品有效供给的几点建议[J]农业经济,2005,(10)

[4]胡宝珠,杜晓,农村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原因及对策[J]云南社会科学,2004,(4)

[5]崔开华,我国农村公共产品供给效率分析及对策[D]山东大学,2007

篇7

社会保障是指国家义务或有条件给予公民的公共产品或半公共产品,有些需要强制性实施。换言之,它是指国家以倡导或干预方式提供的各种收入支持和服务帮助,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等内容。就社会保障的英文“SocialSecurity”一词而言,直译即为“社会安全”的意思,内涵自然包括维持社会稳定与公平、支持社会和谐发展与经济增长等福利增进与改善的政策措施,社会保障是国家履行的一种对内安全职能。社会保障制度是工业化和城市化的产物,是为城乡劳动力市场的有效合理运行与发展而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一种公共计划,建立这种制度是为了保护个人及其家庭不因失业、年老、疾病或家庭成员死亡而失去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并通过公共服务(如医疗等)以及为家庭生活提供经济补助以增进其福利。从社会保障的定义及其基本特征可以知道,社会的弱者及潜在的弱者是社会保障的主要对象。社会保障的不仅仅是公民个人的收入,而且把社会管理职能延伸到营养、住房、健康和教育等人民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社会保障政策因此就成为紧密协调提高福利水平和促进人力的民族国家政策。[1]”这里研究的社会保障是广义的社会保障,是指社会成员因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死亡、灾害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遇到障碍时,能够从国家获得基本生活需求的保障。侯文若先生的定义比较完整、全面,“社会保障可以理解为对贫者、弱者实行救助,使之享有最低生活,对暂时和永久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实行生活保障并使之享有基本生活,以及对全体公民普遍实施福利措施,以保证福利增进,而实行社会安定,并让每个劳动者乃至公民都有生活安全感的一种机制”[2]

二、少数民族城市化

城市是人类文明的结晶,城市化则是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城市化是任何国家和地区现代化进程中不可回避的客观规律.历史地看,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先是在尼罗河流域,然后是在两河流域,出现了最早的城市形态.工业革命以来,社会生产力获得极大解放,工业化加快,带动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市成为创造文明和聚集财富最主要的地域[3]。 城市化一词来自英语(Urbanization),也译作“都市化”、“城镇化”。对于城市化的概念,仍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人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不同的理解:“城市化是变农村人口为城市人口的过程,或者说是人口向城市集中的过程 [3]“城市化通常指农业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的过程”。[4]“城市化进程,就是一个经济发展、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演变的过程,又是一个社会进步,社会制度变迁以及观念形态变革的持续发展过程[5]。纵观世界历史,“一个国家工业化、现代化的过程也是逐步实现城市化的过程,没有城市化就不可能有现代化。在现代条件下,城市化的本质是乡村城市化,是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其中包括两个过程:一是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转移,向城镇集中,城镇人口的增长,农村生产、生活方式和生活质量逐步城市化;二是城市区域的扩大和城镇数量逐步增加,城市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城市化一定意义上就是改变农民的社会关系,化农民为市民,让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由从事较低效率的农业劳动转变为从事较高效率的第二、第三产业的经济活动,由传统的、封闭的生产生活方式转变为现代的、开放的生产生活方式,享受现代城市文明。农村人口城市化与城市经济现代化、城乡一体化共同构成城市化的丰富内涵。适应农村人口城市化要求,必须从社会保障制度入手。

三、少数民族城市化对农村社会保障的需求

少数民族农村经济落后,农村工业化或农业产业化发展缓慢,产业结构转型与升级困难,这都与农村社会保障的缺失有一定关系。当前,少数民族地区农村仍然延续着传统的小农生产作业模式,农产品结构比较单一,劳动生产效率低下,劳动者素质低,这与城市化、工业化兴起所需要的高素质高技能的人才相矛盾。政府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供给者应该注意到,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保障不仅起着非常重要的社会安定团结的作用,即它的社会功能,同时应该重视,社会保障超常的经济效率,即它的经济功能。通过向少数民族农村地区提供社会保障等公共产品,一方面会激发出农民潜在消费需求,调动农民投资生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农民得到社会保障后,农村经济将会快速发展,尤其表现为农村工业化或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民的劳动生产效率得到提升、农民收入稳步提高。因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后,农村医疗保健工作的加强,生活服务设施的改善,使农民平均寿命和劳动年限得以延长,从而相对增加了社会劳动投入总量。同时,农民患病、养老、失业、生活有了保证,没有后顾之忧,劳动力的再生产能顺利进行,劳动力的城镇化与农村非农化转移得到支持与鼓励,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劳动效率,有利于农民增加收入。所以,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看作是国家的恩赐与负担,实际上它更是能够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

四、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

2002年,全国少数民族人口超过1亿。全国共有5个民族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9个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土地总面积613.15万平方公里,占全国的63.87 %。在这里,笔者选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为研究对象,与甘肃城市社会保障,与其它少数民族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进行比较分析来揭示甘肃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现状。

1.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现状

目前,甘肃农村社会保障所涉及范围之内的项目,都己经开始试点推进。2003年甘肃省在山月、灵台、安西、阜兰和庆城五个县开始新型合作医疗的试点。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加大了对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投入力度,甘肃省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速度正在加快,2006年,全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试点县已经达到38个,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试点县覆盖率达到44%,参合农民达到近800万人,2006年全省农村以县为单位的新型合作医疗覆盖率从2004年的5.75%增加到43.7%,增幅和全国平均增长水平基本持平,可以看出,即使达到2006年的水平,覆盖率仍然比全国平均覆盖率50.7%低了7个百分点,但是这种差距正在呈现缩小的趋势。截至2006年6月30日,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中,覆盖农业人口98728万人,实际参合853.04万人,参合率为86.41%,高于我国中西部平均79.43%近7个百分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在200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已经覆盖特困农民30多万人,以农民自己交费为主的农村养老保险在甘肃省贫困人口的集中地缺乏必要的经济基础。但由于受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在农村仍然以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为主。2002年甘肃省开展养老保险的只有一个地级市,9个县,194个乡的1345个村,总计参保人数9.8万人,且在2002年没有新参保人数,在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机构的建设上,至2002年末还没省级机构,只有2个地级机构,16个县级机构,145个乡镇机构。发展速度严重滞后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进度。[7]

2.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与城镇社会保障比较

目前甘肃农村社会保障与本省城市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之间也存在明显的差距。.长期以来,由于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城市居民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在国家和单位的保障下,不断发展完善,而农村社会保障,基本上只能是居民个人承担。甘肃省农村最低社会保障与城市的差距,本文主要从甘肃省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社会保障项目等方面来说明。

甘肃省各地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情况。2003年全省总城市低保人数与低保费用为569710人、373452万元,农村低保人数42526人、低保费用3423万元。其中每个市分别为:兰州市城镇低保人数109344人、低保费用9314.1万元,农村低保人数12835人、低保费用80.3万元;嘉峪关市城镇低保人数1941、低保费用1614万元,农村低保在2003年嘉峪关市还没有建立起来;金昌市城镇低保人数11171人、低保费用599.9,农村低保人数2085人、低保费用12.4万元;白银市城镇低保人数65395人、低保费用355.80,农村低保人数3406人、低保费用20.3万元;天水市城镇低保人数71405、低保费用592.76万元,在2003年农村低保也没有建立起来;武威市城镇低保人数33991人、低保费用183.02;张掖市城镇低保人数39036人、低保费用230.22万元,农村低保人数3688人、低保费用5.6万元;平凉市城镇低保人数39380人、低保费用227.86万元,农村低保人数6369人、低保费用33.6万元;酒泉市城镇低保人数29221人、低保费用176.44万元,农村低保人数4296人、低保费用47.6万元;定西市城镇低保人数50044人、低保费用267.07万元,庆阳市城镇低保人数34931人、低保费217.90万元,农村低保人数2696人、低保费用12.0万元;陇南市城镇低保人数36315人、低保费用221.52万元,农村低保人数7151人、低保费用30.5万元;临夏市城镇低保人数24124人、低保费用320.8万元,甘南州低保人数22871人、低保费用136.6万元,农村低保在2003年两市都还没有建立。[8]

甘肃省城乡社会保障项目对比。城市: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都已普遍实行,在农村医疗保险有34个县实行,其他的没有涉及;社会福利:城市职工福利,办公福利如社区服务、福利院、敬老院、干休所等普遍覆盖,教育福利即九年制教育;农村办公福利如五保户供养、养老院、农村社区服务覆盖率低,教育福利九年制义务教育。社会救助: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扶贫,农村救济、救灾和扶贫,2006年10月1日启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优抚安置:城市与农村都有优待、抚恤、安置项目。自愿辅助保障:城市企业保障、商业保障,农村少量商业保障。[9]

3.其它民族地区保障情况

全国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同甘肃一样,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所开展的工作大同小异。例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的社会保障工作主要有农村社会救助、农村合作医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内容[8]土地保障和家庭保障仍然是各民族地区主要的保障方式;农村社会救济是民族地区农村困难群众的主要救济措施,但以临时救济为主,标准偏低;各地普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改革试点,但多数地区处于停滞状态;广西、内蒙、青海等地已开始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但仅在少数县进行试点。与发达地区相比,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普遍存在政策不完善,保障范围和保障水平都处于较低层次。下面是对青海省平安、大通、海晏三个县的6个乡农村社会保障状况的调查[10]。

平安县:巴藏沟乡:13个村、960户、汉族50%、回族50%、人口总数4382人、五保户15人、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0元现金、贫困户670户,每户每年发放粮食100斤、60岁以上人口每年900元,其他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保障无措施;石灰窑乡:14个村、1710户、汉族56%、回族44%、人口总数7890、无集体经济、五保户16户、通过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1元现金,贫困户1200户、每户每年发放粮食101斤,60岁以上人口每年2300元、其他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保障无措施;

大通县:良教乡:12个村、3510户、回乡族、人口总数16847人、有一个乡办小煤窑,五保户34人,以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2元现金,贫困户261户,特困户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0元,贫困户没保障,60岁以上人口数913人,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保障已按人均一元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东峡镇:13个村、3383户、回乡族、人口总数14818人、无集体经济、五保户20户,以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3元现金、贫困户466户、特困户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1元,贫困户没保障、60岁以上老人有3000,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保障已按人均两元建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海晏县:三角城镇:5个村、915户、汉族80%、人口总数3755人、两户镇办企业、五保户2人,以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每人每年984元现金、贫困户318户,特困户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2元,贫困户没保障、60岁以上人口有900人,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无保障措施。哈勒景乡:3个村、282户、蒙古族85%以上、人口总数1418、无集体经济、无五保户、贫困户73户、特困户县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03元,贫困户没保障,60岁以上有82人,除五保户外,均由子女供养、大病医疗无保障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少数民族地区传统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仍然发挥着重要作用,而社会保障却很缺乏。要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城市化进程,最终实现整个社会的工业化、现代化,消除民族之间的差距与不平等,必须进行制度创新,以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少数民族城市化进程的切入点,加快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步伐。当前少数民族地区需要解决农牧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养老保障问题。

五、建立与完善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农村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是人类生存的需要。马克思指出:“在现实世界中,个人有许多需要”[11]人是一种高级复杂动物,存在不同的需要(按不 同的需要分为自然需要、社会需要、经济需要),人的需要在一定社会关系中形成,并通过人的自觉社会实践活动得到体现。列宁认为社会主义应该“充分保证成员福利和使他们获得自由的全面发展”[12]。这里说明社会应该保证人类的自由和需要,为人类提供福利和全面发展的权利。中国社会主义的目的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社会保障就是为了满足社会公民获得该需要的一个重要手段。社会保障是一种纯公共物品,每个公民都应该平等的获得保障权,社会保障不应该因地域或民族不同而产生排他性。社会保障的范围和程度首先由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决定,但同时也与一个国家、民族的文化传统、价值理念和伦理道德原则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笔者在本文以人道价值思想,以社会公正与平等的原则,对怎样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保障作出了以下构想。

1.建立少数民族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目前,在少数民族地区建立了特困户救助制度,但这并不能满足农村居民的要求。由于少数民族农村的自然条件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政府应该为农民建立最后一道安全网,具体的应从以下入手。

(1)合理界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对象

政府对农村居民提供生活最低保障,不仅是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也农村居民应该享受的生存权利。只要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都可以主动提出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应该低于或等于国家公布的最低生活水平的人群。

(2)科学界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保障标准

少数民族地区制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该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遵循既要保障贫困居民基本生活,又要克服其居民依赖思想;根据本地区农村居民基本生活需求、经济发展、物价和财政能力来确定。

(3)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金筹集机制

资金问题对于少数民族地区来说是一大瓶颈问题。我国的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是由财政、乡镇、村民委员会共同负担的。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目前少数民族地方财政和乡镇财政困难而无力支付。少数民族政府可以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税,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基金,来解决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筹集。

(4)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配套改革

一是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法制建设,国家有必要制定《最低生活保法》,把最低保障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确保农民的最基本生存权益;二是对于特困户可以实施减免政策,减免子女教育的学杂费等。

2.建立农村新型医疗保障制度和救助制度

(1)实施少数民族新型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

农村合作医疗在少数民族地区应该是一种策略性选择,少数民族农村实施医疗救助和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是农村医疗保障最基本的选择。根据目前少数民族地区的合作医疗筹资水平,合作医疗补偿水平不可能很高,否则合作医疗基金可能会超支,反而导致农民看不起病。因此,在少数民族地区实施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相结合,对于患重大疾病的农民给予医疗救助,切实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2)建立少数民族农村大病统筹医疗保险

我国少数民族农民对大病的应对能力很弱,因病致贫返贫的现象多,农民对于农村大病医疗救助非常迫切。大病医疗救助覆盖面应该是少数民族全部农村居民,具体的对象应该是患有重大疾病的农民。医疗保险实行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保险基金的筹集原则应该按照“个人缴费为主,政府和集体补贴为辅”。建立个人账户,农民和集体分别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当地农民的平均收入按一定比例缴纳,并确定一个标准,超过部分归入统筹基金。支付较小的医疗费,则由统筹基金支付。农村大病救助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在现有的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基础上,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组建农村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从事农村大病救助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3)逐步建立少数民族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在少数民族地区大规模实行农村养老保险还不具备经济条件,养老保险要从当地的实际出发,以保障老年人基本生活为目的,以家庭养老、集体帮助、国家补助与个人储蓄养老相结合的方式,采取政府积极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提高社会化养老程度,达到“低水平、广覆盖、适度保障”,逐步扩大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

(4)鼓励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互助

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互助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在生活中村民为了解决一时的困难,可以向自己的亲戚朋友、邻居求助一定的物质帮助,等其他的朋友、邻居或其他困难户有困难时,给他们一定的物质帮助,这不仅彼此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帮助,而且还加深了交流和沟通,深化了人与人之间的感情,有利于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加强了农村地区的团结和稳定。对于这些突发性、暂时性的小型灾害和困难,还可以弥补国家和集体保障的不足。

参考文献:

[1]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Annual Report 1950,转引自顾俊礼.福利国家论析[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82. 4.

[2]侯文若.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1:11.

[3] 许学强, 周一星, 宁越敏.城市地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7版,97.

[4]王思斌.《社会工作导论》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版17页.

[5]吴忠民.《论公正的社会调剂原则》[J]社会学研究,2002年6期.

[6]杨重光 .刘维新:《社会主义城市经济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0版.

[7] 资料来源:根据《关于加06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07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和甘肃省卫生厅统计资料整理转引自李永生2007年硕士研究生论文《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研究》.

[8]《甘肃年鉴》.2004年.

[9]转引自李永生2007年硕士研究生论文《甘肃省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研究》.

[10]青海省财政厅社保处.《青海省农村牧区社会保障现状及思考》附表(内部资料)转引自唐新民2007年硕士研究生论文《民族地区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研究――以云南省为例》.

篇8

一、引言

社会保障是国家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的一种安全制度,主要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从产品性质上看,除社会保险具有部分私人产品性质外,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均具有典型的公共产品性质。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社会保障应主要由政府财政供给,以弥补市场失灵和市场缺陷。农村社会保障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论上与城市社会保障应均衡发展,并最终实现城乡社会保障的均等化。但长期以来,由于受二元经济结构等影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保障水平和社会化程度均低于城市,呈现明显的城乡二元分离结构和特征,因此更需国家政策扶持和财政投人。目前,针对农村社会保障,国内许多学者进行了许多研究,但大部分是围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投人机制进行,鲜有学者就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所产生的效应进行理论和实证研究,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政府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人和供给。本文在借鉴凯恩斯的乘数效应理论、挤人效应理论、哈罗德一多马经济增长等理论的基础上,以江西为例,对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的综合效应和传导机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二、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的综合效应

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指政府运用公共财政对农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和生活困难等情况下给予物质保障.以公共财政分担的方式分散和转移农民生存、发展风险。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人主要具有以下几种效应:

(一)提高边际消费倾向和政府转移支付乘数,对经济增长产生乘数效应。

凯恩斯主义认为,政府支出的增加会引起国民收人成倍的增长,这就是政府支出的乘数效应。政府支出既包括财政投资、政府购买,同时还包括政府转移支付等。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人属于政府转移支付,按照凯恩斯的乘数效应理论,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将对经济增长产生乘数效应,这种乘数效应主要通过影响全社会边际消费倾向来实现。假定不考虑税率的影响,政府转移支付乘数可表示为:

政府转移支付乘数=边际消费倾向/(1-边际消费倾向)

可见,在不考虑税率影响的前提下,政府转移支付乘数大小完全由边际消费倾向决定,当边际消费倾向提高时,政府转移支付乘数也随之提高。通常而言,影响边际消费倾向的因素除了收人水平之外,主要就是社会保障因素。当社会保障健全有效时,人们对未来的预期相对乐观,因而敢于消费,边际消费倾向提高;当社会保障不健全时,人们对未来的预期相对悲观,预防性储蓄动机增强,不敢消费,边际消费倾向自然降低。因此,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人,建立和完善以财政为主导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助于提高边际消费倾向,扩大消费需求,带动国民经济增长。这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尚未完全消除.我国出口受到较大影响的形势下,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尤为重要和关键。

由于我国农村人口占全社会人口的绝大多数,全社会边际消费倾向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农村居民边际消费倾向决定的,因此,扩大全社会消费、提高全社会的边际消费倾向的关键和重点在农村。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起步相对较晚,保障层次低、范围小、覆盖面窄,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消费和农村居民边际消费倾向的提高。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财政加大了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人,农村居民边际消费倾向有所提高,两者之间呈现出明显的正相关。以江西为例,2002年以前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人均支出不到10元,全省农村社会保障基本只有农村社会救助、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因而农村居民边际消费倾向始终在较低的水平徘徊,最低的2001年甚至还不到0.1。2003年以来,江西加大了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先后建立了以财政为主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户供养、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保障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有所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农村消费和居民边际消费倾向也相应提高。从表1可看出,由于2003年实施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和五保户供养,当年农村居民边际消费倾向迅速提高至0.8,较上年提高0.18,政府转移支付乘数也提高至5.07,农民人均消费额增加99元,均比以前有大幅提高,财政投人的当期效应十分明显。虽然近年来随着农民收人的增长,农村居民边际消费倾向有所波动,但基本稳定在0.7左右,农民人均消费额更是保持较大幅度的增长。可见,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人经传导可转化为扩大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驱动因素,即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人可促进经济的增长。

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对提高整个农村居民边

际消费倾向均具有正效应,但这种效应因不同人群而有所差异,其中效应最大的人群笔者认为主要是农村低收人者和身患疾病的农民。据笔者在江西部分乡镇、村的调查,农村低收人者在没有获得社会保障前,边际消费倾向基本在0.3左右,低于社会平均水平,而在获得社会保障之后,尤其是获得低保收人后,其收人相对有一块稳定的来源,具备了最基本的消费能力,绝大部分低保对象将低保收人的70-80%用于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进行消费,因而边际消费倾向大幅提高。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的实施,大大减少了患病农民医疗费用上的支出,使他们将没有保障前须自己支付的医疗费用部分转用于消费,从而大幅提高了这类人群的边际消费倾向。

(二)提高农村社会保障产品的供给量和供给水平,产生供给效应。

哈罗德——多马经济增长理论认为投资具有双重效应,即投资通过创造收入而产生对产出的需求效应,并通过投资增加资本存量、提高经济的产出能力而产生供给效应。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人,笔者认为也可视作一种“投资”,只不过这种投资不是投向经济领域,而是投向农村社会保障这种特殊的产品。按照哈罗德一多马理论,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人也具有供给效应,只不过这种供给效应不是增加资本存量产生的供给效应,而是通过增加农村社会保障产品的供给量、提高供给水平而产生的直接供给效应,并同时影响和引导私人资金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人而产生间接供给效应,也就是挤人和外溢效应。

1.直接供给效应。

如前所述,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如仅靠市场进行配置和供给将不可避免存在市场失灵、供给不足等缺陷,农村经济不发达、农民收人低下及观念的相对落后决定了农村社会保障产品的供给主体必须是政府公共财政。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直接供给效应就是通过财政投人提高农村社会保障产品的供给数量和供给水平,满足农民对社会保障产品不断增长的需要。江西农村社会保障自2003年以来随着财政投入的增加,供给量增加、供给水平提高,初步满足了农民的需求,直接供给效应比较明显。以全省保障覆盖范围较广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为例,随着财政投人的持续增加,农村五保户的供养数、集中供养率、集中供养标准分别由2003年的16.3万、25% ,800元/人.年,增长到2008年的22.6万、81%,1800 元/人.年;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合数、人均年补助水平分别由2006年的1221万人、35.6元,增长到2008年的2930万人、80元;最低生活保障享受人数和月均补助水平分别由2003年的99万人、12元,增长到2008年的150万人、55元。可见,不论是保障范围还是保障水平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这些变化得益于财政投人的增加,体现了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直接供给效应。

2.间接供给效应。

农村社会保障中部分产品如社会保险产品还具

有私人产品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不应完全由财政提供,而应由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提供。政府作为这类保障产品的提供者之一,对这类保障产品的财政投人不仅可产生直接供给效应,增加其供给量,满足农民的部分需求,而且还将产生间接供给效应。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间接供给效应就是利用部分社会保障产品具有私人性质的特点,通过财政的投人缓解这类产品市场拥挤、供给不足,进而引导、带动和挤入民间私人资金的进入,以此增加农村社会保障产品的供给量,提高供给水平。以覆盖面较广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为例,2006年一2008年江西各级财政(含中央财政)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投人分别为4.35,9.97,21.52亿元,而同期引导和挤人的农民个人参保资金分别达1.42,3.02,5.38亿元,挤人效应比较明显。其它保障项目如农村养老保险,财政同样产生了挤人效应。可见财政资金在自身投人的同时还挤人了部分个人资金,提高了总供给量,产生了间接供给效应。

(三)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促进农民增收。

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不仅可以提高农村居民边际消费倾向和政府支付乘数,增加农村社会保障产品的总供给;而且还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直接或间接增加农民收人,对农民具有一定的增收效应。

1.以国民收入在农村再分配的方式直接和间接增加农民收入。

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实质上是国民收人在农村的再分配,这对绝大部分农民收人的增加都具有正效应。对于低保对象来说,相当于有一块稳定的收人来源,并可将这部分收人用于生产和经营,实现间接增收。对于身患疾病的农民来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医疗救助可大幅减少其对医疗的支出,相当于间接增加了收人。2008年,财政对江西农村社会保障的投人大约39亿,相当于每位农民从社会保障的转移支付上平均获得近130元左右的收人,占农民收人的2.8%。今后随着财政投人的增加,农民从中获得的转移性收人将更多。

2.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而增加农民收入。

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可解决农民生活、医疗、养老等后顾之忧,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增加农民务工性收人。据统计,江西近年来累计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64.0万人,其中仅2008年就转移160万人。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的调查表明,2006年江西农民外出务工性(包括外出务工和在本乡内企业务工)收人占农民人均纯收人的37.9%,务工性收入增长对当年农民收人增长的贡献率达50.7%,可见,劳动力转移外出务工有效地增加了农民的收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农村社会保障的逐步完善是分不开的。此外,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不仅减少了农村居民常住人口,增加农村居民人均土地等资源的实际占有量,提高农村居民从农林牧渔业等产业获得的人均收入。同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还将增加城镇人口,而城镇人口的增加必然扩大对农村农产品的需求,缓解农产品销售难、价格低等现实问题,增加农民农业收人。

3.促进农民增加文化教育用品和生产等投资而提高收入。

当前,农民的保障主要还是以传统的土地、家庭保障为主,缺乏稳定性和持久性,且成本过高,农民对此还有很大的后顾之忧,不敢消费,不敢对以前不科学、不合理的支出结构进行大胆调整,而进行诸如文化教育、生产经营等最能影响农民增收项目的投资。以财政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尤其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医疗保险的建立则可有效消除这种后顾之忧,促使农民对支出结构进行调整,如减少养老性储蓄和医疗支出等,增加用于文化、教育等用品的投资,提高自身科学文化素质和创收能力。2003年江西农民用于文化教育娱乐用品及服务上的支出为223元,而2004-2006年分别增长到237元、276元、288元。此外,以财政为主的农村养老保险还可改变当前农民传统的“养儿防老”的家庭保障观念,减少家庭抚育的时间耗费和资金支出,促使农民将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资金用于文化教育和生产经营,实现增收。

三、结论和建议

综上所述,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具有三种效应:一是提高边际消费倾向和政府转移支付、促进经济增长的乘数效应;二是引导,其它资金进入农村社会保障领域,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总供给量和供给水平的供给效应;三是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促进农民收人增长的增收效应。这三种效应及传导机制如图1所示。

基于上述分析,为提高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效应,建立和完善以财政为主导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笔者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

(一)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政策和格局,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尤其是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在GDP和财政总支出中的比例。

由于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尤其是农村社会养老欠帐较多,大大落后于城市,因此在确保社会保障财政支出在占据GDP和财政总支出一定比例的前提下,应逐步向农村倾斜,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增长速度应高于城市社会保障支出增长速度,城乡社会保障人均支出和保障水平应逐步实现均等化。通过财政投人,拓宽农村社会保障的内容和范围,重点是推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消除农民对生活、医疗等的后顾之忧。鼓励农民消费,提高农村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和政府转移支付乘数,以此扩大内需,带动国民经济的增长和农民的增收。

(二)加强宣传和引导,提高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认识,帮助农民逐步抛弃传统的养儿防老、土地养老等不合时宜的观念,为个人、集体等社会资金挤入农村社会保障提供良好的氛围和环境,鼓励农民个人进行参保。

篇9

一、引言

社会保障是国家为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的一种安全制度,主要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从产品性质上看,除社会保险具有部分私人产品性质外,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均具有典型的公共产品性质。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社会保障应主要由政府财政供给,以弥补市场失灵和市场缺陷。农村社会保障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论上与城市社会保障应均衡发展,并最终实现城乡社会保障的均等化。但长期以来,由于受二元经济结构等影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覆盖范围、保障水平和社会化程度均低于城市,呈现明显的城乡二元分离结构和特征,因此更需国家政策扶持和财政投人。目前,针对农村社会保障,国内许多学者进行了许多研究,但大部分是围绕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投人机制进行,鲜有学者就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所产生的效应进行理论和实证研究,因而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政府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人和供给。本文在借鉴凯恩斯的乘数效应理论、挤人效应理论、哈罗德一多马经济增长等理论的基础上,以江西为例,对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的综合效应和传导机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

二、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的综合效应

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指政府运用公共财政对农民在年老、疾病、伤残和生活困难等情况下给予物质保障.以公共财政分担的方式分散和转移农民生存、发展风险。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人主要具有以下几种效应:

(一)提高边际消费倾向和政府转移支付乘数,对经济增长产生乘数效应。

凯恩斯主义认为,政府支出的增加会引起国民收人成倍的增长,这就是政府支出的乘数效应。政府支出既包括财政投资、政府购买,同时还包括政府转移支付等。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人属于政府转移支付,按照凯恩斯的乘数效应理论,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将对经济增长产生乘数效应,这种乘数效应主要通过影响全社会边际消费倾向来实现。假定不考虑税率的影响,政府转移支付乘数可表示为:

政府转移支付乘数=边际消费倾向/(1-边际消费倾向)

可见,在不考虑税率影响的前提下,政府转移支付乘数大小完全由边际消费倾向决定,当边际消费倾向提高时,政府转移支付乘数也随之提高。通常而言,影响边际消费倾向的因素除了收人水平之外,主要就是社会保障因素。当社会保障健全有效时,人们对未来的预期相对乐观,因而敢于消费,边际消费倾向提高;当社会保障不健全时,人们对未来的预期相对悲观,预防性储蓄动机增强,不敢消费,边际消费倾向自然降低。因此,加大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人,建立和完善以财政为主导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助于提高边际消费倾向,扩大消费需求,带动国民经济增长。这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尚未完全消除.我国出口受到较大影响的形势下,对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尤为重要和关键。

由于我国农村人口占全社会人口的绝大多数,全社会边际消费倾向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农村居民边际消费倾向决定的,因此,扩大全社会消费、提高全社会的边际消费倾向的关键和重点在农村。我国农村社会保障起步相对较晚,保障层次低、范围小、覆盖面窄,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村消费和农村居民边际消费倾向的提高。近年来,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重视,财政加大了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人,农村居民边际消费倾向有所提高,两者之间呈现出明显的正相关。以江西为例,2002年以前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人均支出不到10元,全省农村社会保障基本只有农村社会救助、农村养老保险,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因而农村居民边际消费倾向始终在较低的水平徘徊,最低的2001年甚至还不到0.1。2003年以来,江西加大了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先后建立了以财政为主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户供养、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等保障内容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社会保障覆盖面有所扩大、保障水平稳步提高,农村消费和居民边际消费倾向也相应提高。从表1可看出,由于2003年实施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和五保户供养,当年农村居民边际消费倾向迅速提高至0.8,较上年提高0.18,政府转移支付乘数也提高至5.07,农民人均消费额增加99元,均比以前有大幅提高,财政投人的当期效应十分明显。虽然近年来随着农民收人的增长,农村居民边际消费倾向有所波动,但基本稳定在0.7左右,农民人均消费额更是保持较大幅度的增长。可见,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人经传导可转化为扩大消费、拉动经济增长的驱动因素,即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人可促进经济的增长。

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对提高整个农村居民边

际消费倾向均具有正效应,但这种效应因不同人群而有所差异,其中效应最大的人群笔者认为主要是农村低收人者和身患疾病的农民。据笔者在江西部分乡镇、村的调查,农村低收人者在没有获得社会保障前,边际消费倾向基本在0.3左右,低于社会平均水平,而在获得社会保障之后,尤其是获得低保收人后,其收人相对有一块稳定的来源,具备了最基本的消费能力,绝大部分低保对象将低保收人的70-80%用于购买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进行消费,因而边际消费倾向大幅提高。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医疗救助的实施,大大减少了患病农民医疗费用上的支出,使他们将没有保障前须自己支付的医疗费用部分转用于消费,从而大幅提高了这类人群的边际消费倾向。

(二)提高农村社会保障产品的供给量和供给水平,产生供给效应。

哈罗德——多马经济增长理论认为投资具有双重效应,即投资通过创造收入而产生对产出的需求效应,并通过投资增加资本存量、提高经济的产出能力而产生供给效应。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人,笔者认为也可视作一种“投资”,只不过这种投资不是投向经济领域,而是投向农村社会保障这种特殊的产品。按照哈罗德一多马理论,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人也具有供给效应,只不过这种供给效应不是增加资本存量产生的供给效应,而是通过增加农村社会保障产品的供给量、提高供给水平而产生的直接供给效应,并同时影响和引导私人资金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人而产生间接供给效应,也就是挤人和外溢效应。

1.直接供给效应。

如前所述,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产品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如仅靠市场进行配置和供给将不可避免存在市场失灵、供给不足等缺陷,农村经济不发达、农民收人低下及观念的相对落后决定了农村社会保障产品的供给主体必须是政府公共财政。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直接供给效应就是通过财政投人提高农村社会保障产品的供给数量和供给水平,满足农民对社会保障产品不断增长的需要。江西农村社会保障自2003年以来随着财政投入的增加,供给量增加、供给水平提高,初步满足了农民的需求,直接供给效应比较明显。以全省保障覆盖范围较广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户供养制度、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为例,随着财政投人的持续增加,农村五保户的供养数、集中供养率、集中供养标准分别由2003年的16.3万、25% ,800元/人.年,增长到2008年的22.6万、81%,1800 元/人.年;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合数、人均年补助水平分别由2006年的1221万人、35.6元,增长到2008年的2930万人、80元;最低生活保障享受人数和月均补助水平分别由2003年的99万人、12元,增长到2008年的150万人、55元。可见,不论是保障范围还是保障水平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这些变化得益于财政投人的增加,体现了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直接供给效应。

2.间接供给效应。

农村社会保障中部分产品如社会保险产品还具

有私人产品性质,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竞争性和排他性,不应完全由财政提供,而应由政府、集体和个人共同提供。政府作为这类保障产品的提供者之一,对这类保障产品的财政投人不仅可产生直接供给效应,增加其供给量,满足农民的部分需求,而且还将产生间接供给效应。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间接供给效应就是利用部分社会保障产品具有私人性质的特点,通过财政的投人缓解这类产品市场拥挤、供给不足,进而引导、带动和挤入民间私人资金的进入,以此增加农村社会保障产品的供给量,提高供给水平。以覆盖面较广的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为例,2006年一2008年江西各级财政(含中央财政)对农村新型合作医疗投人分别为4.35,9.97,21.52亿元,而同期引导和挤人的农民个人参保资金分别达1.42,3.02,5.38亿元,挤人效应比较明显。其它保障项目如农村养老保险,财政同样产生了挤人效应。可见财政资金在自身投人的同时还挤人了部分个人资金,提高了总供给量,产生了间接供给效应。

(三)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促进农民增收。

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不仅可以提高农村居民边际消费倾向和政府支付乘数,增加农村社会保障产品的总供给;而且还可以通过多种形式直接或间接增加农民收人,对农民具有一定的增收效应。

1.以国民收入在农村再分配的方式直接和间接增加农民收入。

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实质上是国民收人在农村的再分配,这对绝大部分农民收人的增加都具有正效应。对于低保对象来说,相当于有一块稳定的收人来源,并可将这部分收人用于生产和经营,实现间接增收。对于身患疾病的农民来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医疗救助可大幅减少其对医疗的支出,相当于间接增加了收人。2008年,财政对江西农村社会保障的投人大约39亿,相当于每位农民从社会保障的转移支付上平均获得近130元左右的收人,占农民收人的2.8%。今后随着财政投人的增加,农民从中获得的转移性收人将更多。

2.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而增加农民收入。

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的投入可解决农民生活、医疗、养老等后顾之忧,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增加农民务工性收人。据统计,江西近年来累计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64.0万人,其中仅2008年就转移160万人。国家统计局江西调查总队的调查表明,2006年江西农民外出务工性(包括外出务工和在本乡内企业务工)收人占农民人均纯收人的37.9%,务工性收入增长对当年农民收人增长的贡献率达50.7%,可见,劳动力转移外出务工有效地增加了农民的收人。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与农村社会保障的逐步完善是分不开的。此外,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不仅减少了农村居民常住人口,增加农村居民人均土地等资源的实际占有量,提高农村居民从农林牧渔业等产业获得的人均收入。同时,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还将增加城镇人口,而城镇人口的增加必然扩大对农村农产品的需求,缓解农产品销售难、价格低等现实问题,增加农民农业收人。

3.促进农民增加文化教育用品和生产等投资而提高收入。

当前,农民的保障主要还是以传统的土地、家庭保障为主,缺乏稳定性和持久性,且成本过高,农民对此还有很大的后顾之忧,不敢消费,不敢对以前不科学、不合理的支出结构进行大胆调整,而进行诸如文化教育、生产经营等最能影响农民增收项目的投资。以财政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尤其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农村医疗保险的建立则可有效消除这种后顾之忧,促使农民对支出结构进行调整,如减少养老性储蓄和医疗支出等,增加用于文化、教育等用品的投资,提高自身科学文化素质和创收能力。2003年江西农民用于文化教育娱乐用品及服务上的支出为223元,而2004-2006年分别增长到237元、276元、288元。此外,以财政为主的农村养老保险还可改变当前农民传统的“养儿防老”的家庭保障观念,减少家庭抚育的时间耗费和资金支出,促使农民将更多的时间、精力和资金用于文化教育和生产经营,实现增收。

三、结论和建议

综上所述,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具有三种效应:一是提高边际消费倾向和政府转移支付、促进经济增长的乘数效应;二是引导,其它资金进入农村社会保障领域,提高农村社会保障总供给量和供给水平的供给效应;三是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促进农民收人增长的增收效应。这三种效应及传导机制如图1所示。

基于上述分析,为提高财政支持农村社会保障效应,建立和完善以财政为主导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笔者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

(一)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政策和格局,提高社会保障支出尤其是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在GDP和财政总支出中的比例。

由于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尤其是农村社会养老欠帐较多,大大落后于城市,因此在确保社会保障财政支出在占据GDP和财政总支出一定比例的前提下,应逐步向农村倾斜,农村社会保障支出增长速度应高于城市社会保障支出增长速度,城乡社会保障人均支出和保障水平应逐步实现均等化。通过财政投人,拓宽农村社会保障的内容和范围,重点是推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消除农民对生活、医疗等的后顾之忧。鼓励农民消费,提高农村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和政府转移支付乘数,以此扩大内需,带动国民经济的增长和农民的增收。

(二)加强宣传和引导,提高农民对社会保障的认识,帮助农民逐步抛弃传统的养儿防老、土地养老等不合时宜的观念,为个人、集体等社会资金挤入农村社会保障提供良好的氛围和环境,鼓励农民个人进行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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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初识农村社会保障 

农村社会保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障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采取强制性措施对国民收入进行再分配形成特殊的社会消费基金,当社会成员丧失劳动能力或基本生活发生困难时,给予物质上的帮助,以保证社会安定的一系列有组织的措施、制度和事业的总称。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了大多数人的最低经济要求和社会需要,对保持社会的相对稳定,起到了一种“社会安全网”的作用,通过社会产品的再分配,使许多不能依靠个人来维持生活的生、老、病、死、伤、残等,有了基本的生活保障,缓和了阶级矛盾,为社会的发展创造了一个相当稳定的社会环境,因此世界各国都在不断的发展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社会和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建立新农保制度是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扩大国内消费需求的重大举措,是逐步缩小城乡差距、改变城乡二元结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基础性工程,是实现广大农村居民老有所养、促进家庭和谐、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惠民政策。 

二、贵州新型农村社会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农村社会保障是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社会保障领域亟待研究的薄弱领域。农村社会保障问题是一项周期长、工程大、风险高的事业,如何将风险降到最低程度,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改革社会保障制度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改革开放以来贵州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省的社会保障建设已经取得巨大进步,在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更是成绩突出,但是上层建筑怎么能脱离经济基础呢?贵州“两欠”省情的现状,决定了贵州省社会保障体系要有很多问题,与国外发达国家和国内其它社会保障制度比较完善的省份相比,贵州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完善,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有许多的问题等着去解决。 

(一)贵州农村社会保障形式单一,社会化程度低,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贵州有80%的居民住在农村,但农村始终处于社会保障的边缘,有相当一部分社会保障的内容将整个农村人口排挤在保障体制之外,而城乡居民收入之比却在不断扩大,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分别占全体居民的18.3%、10.7%和13%,还没有达到国际上20%的最低标准。 

(二)社会保障基金不足,基金来源单一,抗风险能力弱 

1、我省经济发展水平低,不能为社会保障体系提供充足的资金来源。 

2、社会保障起步晚、无积累、包袱沉重等历史的原因外,相关立法的欠缺导致社会保障基金筹集没有统一的机构和方式,致使社会保障基金在征缴、运行、组织、管理、信息披露,等一系列重要的环节上无章可循和存在制度性漏洞,这种状况还进一步导致基金筹集进程中大量逃避缴费等现象的发生。资金管理部门管理不够规范与完善。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各地挤占、挪用和非法占用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基金的安全得不到保障。资金运营不能保值增值。 

(三)新农合制度落实不到位,运行模式不完全适应农村社会新的变化 

1、体现在学习、宣传、普及等工作不到位。对新农合的宣传力度不够,农民对新农合的有关的各项规定不甚了解;制度的普及与执行力度不够,导致各医疗定点机构对新农合制度也未严格执行。 

2、体现在相关机构对新农合重视不够。农村医疗卫生体系不健全不是新农合组织完全能解决的,需要相关部门予以资金上的支持与帮助。 

三、贵州新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前景及对策 

农村社会保障,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在各种突发性自然灾害,如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足够的物质帮助而建立起来的援助制度。我国“七五”计划中明确规定:“要适应对内搞活经济,对外进一步改革开放的新情况,从我国当前的国力出发,按照有利生产、保障生活的原则,有步骤地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保障雏形。”这些年来,在各级党委及政府的领导下,在包括农村在内的社会保障领域,如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和有益的探索,并取得不少成就和成功的经验。但,必须同时承认,在农村基层,特别是象贵州这样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还任重道远。 

(一)地、县两级要认真贯彻落实2004年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特困群众救助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全省所需农村特困群众救助经费采取分级负责,省、地(州、市)、县(市、区)按4:2:4的比例分担”的规定,全额落实所承担的特困群众救助经费,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可以将这部分资金转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地、县两级不能因为省级加大了扶持力度而减少本级财政的投入,要按照比例足额将救助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坚决杜绝挤占、挪用、截留的现象。 

(二)切实解决城乡低保工作专项经费,并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做好城乡低保与医疗救助、临时困难救助工作的衔接配套工作,逐步建立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真正成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加强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与协作,注重各项救助制度衔接与配套,完善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全面搭建以城乡低保为依托的社会救助体系工作平台。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人员上岗的政策和业务培训,提高基层民政干部队伍素质,强化为民服务意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社会救助效益。 

(三)全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尽快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农村社会保障中最低层次的保障,是一种直接消灭绝对贫困现象的重要举措,是政府为农民设立的最后一道安全网。因此,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重中之重,必须尽快启动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