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3 15:24:5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企业监管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不管是在企业单位还是事业单位之中,监管内容主要为企业内部对应的会计制度以及业务处理环节。在这之中,监管人员应该对较易制造造假操作的环节进行严格、全程的监控,如果条件允许也可以接入独立公正的第三方,以此来帮助企业内部各项业务与制度实施符合规定原则。同时,监管人员还应该准确的划定企业内各部门之间的全责界限,并且设立明确的奖惩条令,使部门工作人员了解到会计信息或者财务活动的重要性从而主动规范自己。同时,企业内部应该建立起高效低本的运行体系,通过转变企业内部财务会计方面的管理理念,减少企业事务运行成本,排除企业中不必要的财务支出,提高会计财务部门的工作透明度。
2.着重会计关键环节的监管
企业运行涉及的内容极为复杂,尤其是部分大型企业,而监管人员在对企业进行会计财务监管时,往往无法面面俱到,包揽所有监管事项,因此择其重点才是关键。目前国内各大企业共同重点监管的环节基本都在会计信息方面,主要是会计报表的审查监管等。在这方面,企业首先应该努力提高自身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及个人素质,并设立严格的会计人员考核认证检验,确保从自身方面提高内部会计信息质量。另外,企业还应该对会计报表等关系到企业运营的重要信息进行重点审查,避免在运营的关键点中出现问题,从而给企业带来严重损失。
3.会计监管标准的创新
(1)目前国内企业中会计监管标准现状会计监管的标准是决定企业会计财务监管效果是否明显的关键因素,我国针对会计监管工作制定了很多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这些法律法规,监管人员能够在进行会计财务事务监管是做出清楚明确的处理判断,但由于目前我国经济体系发展不成熟,会计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旧存在些许问题,例如某些会计监管法则虽然理论清晰明了,但缺少定量要求,在实际的运用中缺乏数据判断,实行起来较难,又或者某些法律自身定义就较为笼统,法律涉及的细节不够具体,这就导致在小规模会计监管工作中,此类法律无法提供准确的依据。目前政府应该尽快制定出会计方面的民事责任赔偿法,并切实实施起来,从而通过非刑事手段来更好地解决企业中已经出现的会计财务纠纷。
(2)企业会计监管标准改变的着手方向目前我国在会计监管标准方面出台的可依据法律主要为刑事、行政追究方面的,而涉及投资受害方的保护性质的法律却非常少,这就导致了在发生会计财务纠纷时,受害方无法享有合理的法律保护,得不到后续赔偿,这对投资人来说非常不利。另外,由于目前国内会计财务方面的管理主要依靠会计人员的个人素质,会计人员制造假数据较为轻松,这就导致了许多会计人员在侥幸心理的促使下触犯法律,尝试制造假报表数据。要想避免此类事件发生,国家应该尽快针对会计人员制定相关的管理与惩处法规,通过加大惩罚力度来抑制造假事件的发生。同时,政府还应该针对违法会计人员所在的会计机构组织制定一系列的处罚赔偿法律,并允许受害投资方对该机构组织提出诉讼与赔偿要求,这样可以间接加强企业在会计管理方面的工作严格度,从而从根本上杜绝会计造假事件的发生。
本文作者:李凌工作单位:新疆昌吉市北京北路
全面提高与加强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管理途径
加强计量法律法规宣传,营造计量监管良好环境积极向定量包装商品生产、经销企业宣传计量法律法规知识,督促其履行5办法6规定的义务,同时加强检验知识的学习,合理制订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制度,掌握必要的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知识,健全组织机构,组织人员培训。计量检测部门通过培训、合作等方式帮助他们提高计量检测技能,同时通过计量保证能力考评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广大企业积极配合的良好局面。目前,商品的计量与其质量、性能相比较,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的重视程度还有所欠缺。需要加强包装计量宣传力度,大力提高全民计量法制意识,增强企业做好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的自觉性。同时,充分利用/世界计量日等纪念日,积极开展咨询宣传活动,保持和强化与广播电视、报纸、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的联系,广泛宣传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6等法律法规,普及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知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队伍和机制建设首先,不断提高计量检测机构的建设水平,不断更新、完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档案。目前在很多地区,由于受资金、观念意识、体系体制等多方面影响,计量检测机构的人员素质水平、设备先进程度与当地较大企业相比都无优势可言,不能满足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质监部门要根据当地经济环境的实际情况,打造一支适应当地发展的高水平的计量检测与监管队伍。对企业实施针对性的指导工作,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对计量基础较薄、信誉较差的企业,要求并帮助其制订必要的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管理制度,配备与其生产条件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和计量人员;对计量基础、信誉较好的企业,在征得企业自愿的基础上,推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考评制度,并对合格企业授予标志;对于规模较小的个体、私营企业,定量包装商品的监管难度较大,在加强监管的同时,要积极为其提供计量知识帮助和技术支持,通过热情的服务和帮助来提高其产品净含量计量合格水平,保证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管长效性。加强重点商品、重点地段、的随机抽查强化对定量包装商品日常计量监督检查机制,以市场和批发地为突破口,严查流通领域定量包装商品计量违法行为。质监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强定量包装商品日常计量监督检查,对流动性较大的个体私营企业和重点区域加强监督,增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检查频次和力度。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计量监督具体实施意见,使计量监管在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流通等领域全面到位不缺位。严查故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计量作弊行为和定量包装商品计量违法行为,视情节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计量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强化市民对商品定量包装的维权信心和意识。
分工明确、齐抓共管做好定量包装商品监管工作
定量包装商品监管、检验部门计量检测、监管部门要加强地区间的工作交流,适时召开经验推广和交流会,相互学习借鉴检测方法、地方企业管理措施和监管途径,不断探索创新,条件成熟的可以大力开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保证能力标志认证工作,根本性、规范化地保证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准确性,以加强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与管理。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要严格规范其产品的净含量,按照5规则6要求,通过计算平均皮重值得出每个样品的净含量。对于皮重相差较大的定量包装产品,要分类去皮重,计量管理人员应做好产品抽检复验工作,发现净含量不准确现象,要及时纠正。同时注意产品种类对外包装的要求,有些定量包装商品成分易挥发、散失,产品与外包装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相互作用,需要科学合理分析。例如:对于粮食、食品、酒类等产品,要注意环境条件和包装物材质与密封性,科学分析净含量计量不足问题。定量包装商品销售企业而销售企业作为链条的下一端,是进入流通市场的关键环节,把好了定量包装商品进货关就等于维护好了市场秩序。质监部门需要及时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并保持与销售企业进货部门的联系,对于净含量不足的商品坚决不允许上柜出售,同时探索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便捷检测方法便于销售企业进行抽样检测。强化销售企业对生产企业的监督,销售企业都要配备相应量程和准确度等级的称重计量器具,开展对以重量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商品进行抽查。应要求生产企业提供法定计量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测报告。如有可疑之处或有消费者反映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问题,应及时寻求法定计量技术检测机构的帮助。
1.识别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资产日常管理重要事项的风险
1.1有些所办企业在对外投资过程中,缺乏投资规划,投资项目分析力度不够,没有规范的论证程序,导致投资缺乏严谨性,很多投资项目没有达到预期投资效果,投资效益不高,甚至投资失败。
2.2有些所办企业在制定信用政策时,风险意识淡薄,片面追求销售额的增加,忽视客户的信用资质,只求销售数量不求销售质量;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各部门权责不明确,业绩考核指标短期化,只注重短期效益,未将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纳入考核体系,导致大量应收账款无法收回造成坏账损失。
2.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资产日常重要事项管理监管
2.1加强对外投资监管首先,指导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保证投资方向要合理,要与国家政策相符合,投资规模要在企业可承受度范围之内,并且与企业驾驭能力相符合,优化债务规模与结构,严控资产负债率过快增长,确保企业稳健经营。其次,建立健全投资风险检查监督机制,完善投资业务日常监测和预警工作体系,加强投资业务监管指导,督促完善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企业投资行为和操作程序,加强审计监督,建立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2.2加强应收账款及坏账监管指导所办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完善企业的信用政策,防止坏账的形成;督促企业加强日常的应收款项管理,建立健全销售责任制,定期做分析和调研,建立健全坏账准备金制度;督促企业健全应收账款的事后管理,必要时成立清收小组,催讨应收账款,积极探索应收账款的处置方法;建立健全坏账的核销的管控和审批制度,加强责任追究制度。
二、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资产处置监管
1.识别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资产处置风险有些所办企业在资产处置过程中,缺乏充分的透明和充分的竞争,很难保证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导致企业资产的流失;管理层级过多,链条过长,所有者虚置状况严重,管理效率下降,甚至造成一些资产归属模糊,为企业资产流失埋下隐患;外部监督弱化,财务和审计监督不到位,侵犯企业资产的行为时有发生。
2.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资产处置监管
2.1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企业资产的转让应当依法评估并按规定进行评估备案。同时,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平台公开进行,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不适用或者不便于以拍卖、招投标方式进行的,经相关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或者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1.1财务监督理论研究企业的财务监督是针对企业的财务工作进行系统、连续、全面的监督检查,包括对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的检查,从而发现财务工作中的纰漏,对财务信息的不实情况和偏差进行纠正,对在财务工作中的造假进行查处,依法处理舞弊违法行为,从而保障财务工作的合理运行。从理论上讲,财务监督主要是为了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
(1)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利益冲突;
(2)监督者与被监督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企业的财务监督源自于监督方与被监督方的信息并不对称,从而导致财务信息的不透明度加深和财务信息的可信度降低。财务监督主要为了解决两方的矛盾和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1.1.1财务监督的必要性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国有企业的财务工作以企业领导者的意愿为主。国有企业的财务工作者对财务信息进行加工从而获得利益,这样造成了财务信息的失实。建立企业的财务监督,能够促进财务工作的合理运行,从而保证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和真实性。大部分国有企业并没有财务管理经验,内部也没有保证财务信息真实性的监督机制,甚至在企业内部形成了“两本账本”,造成了监管工作和税收工作的损失。这样的情况并不是少数,因此建立外部财务监督机制,既是保证企业发展的手段,也是为了保证国家经济秩序合理运行的方法,对国民经济进行保护。随着我国民营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的主体数量和复杂性都大大增加,由于市场调节具有滞后性,所以必须采用财务监督的手段掌握到国有企业的财务工作的发展现状,从而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提供数据支持,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从我国企业发展的现实来说,财务监督不可或缺。
1.1.2财务监管的现实意义财务监督包含对财务有效的工作本身进行直接监督和利用财务信息对企业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财务监督部门通过财务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财务工作人员在监督的过程中,有向监督部门如实提供财务资料的义务。而监督部门通过对财务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对,按照规定对造成财务信息不实的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1.2财务监管的现实基础
(1)财务管理工作是企业现代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对于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企业的合理化运行和现代化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国有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财务人员会因为企业或是私人的原因,进而损害企业的利益。为了对财务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管理,财务监管工作需要对国有企业以及财务工作人员进行合理的监管,防止财务管理过程发生偏差。
(2)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企业的部门、人事结构都会发生转变。怎样在转变的过程中保障财务工作的正常进行,是财务监督存在的意义。通过财务监督的执行,使企业的财务工作能够保持稳定的发展,不因企业的结构变化而发生改变。同时由于国家对企业财务监督颁发的政策法令,需要监督部门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学习进行评估,从而保障国有企业的财务工作跟得上时代的发展。
2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现状解析
随着国有企业的发展,财务管理工作逐步建立起来。财务监督可完善民营经济的财务核算工作,进而保证国有企业现代化转变,建立起完整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我国的财务监督现状还远远不容乐观,关于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是由于监督力量薄弱和监管力度不够等原因而造成当今的监督现状。
2.1企业内部财务监督和审计不足在国有企业发展的过程中,财务人员具有财务工作管理的义务,但是由于国有企业的领导集权严重,导致了财务管理缺乏规范和科学的内部管理《。财务法》规定“,财务对本单位实行监督”。国有企业内部的财务工作开展情况并不理想,关于财务的稽查制度、财务清查制度以及成本核算制度等相关制度也没有合理地建立起来,在监督方面依然存在很大的问题。而且在国有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内部审核制度相对传统,缺乏对财务监督再监督的审计制度的重视,受到国有企业家族式经营的影响,内部的审计制度也难以发挥真正的作用,导致企业在市场竞争处于不利地位。
2.2企业外部监管不健全我国的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制度并不完善,而监督工作的执行则显得不够公平。在实行的过程中,对企业资金进行审计监督的税务、审计和财务等部门中执法人员的职业素质有待提高,执法随意性较大。同时对于企业的监管并不到位,影响了财务监督职能,不健全的财务监督制度影响了财务监督的执行。国有企业财务政府监管的工作并不完善,根据《财务法》第七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实施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审计工作,而且税务部门对国有企业的税务管理等相关问题展开监督审计工作。但是实际工作中,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财务人员的培训,税务部门主要对国有企业的税务信息展开稽查,政府审计部门主要针对的是国有企业。这导致了虽然在每个职能部门在监督中各司其职,但是监督信息相互独立,不能够对国有企业财务工作形成全面的监管。
2.3监督对象缺乏针对性财务监督的对象是企业的财务行为,主要是针对企业的财务人员的监督。但是由于国有企业的财务工作与经营者密切相关,因此还需要对企业的管理层进行有效的财务监督。在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过程中,针对企业管理层的监督缺失,导致财务工作的难度增大,使监督工作处于滞后的状态。在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中,需要将管理层的监督纳入到监督体系中。
2.4财务监督制度有待完善针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行为主要是基于《财务法》的解释与相关规定,但是现阶段财务监督法律法规并不完善,针对企业的内部监管要求、监督对象的确立都缺乏明确而有效的规定。在企业法以及企业财务制度中已经就财务审计监督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制度的有效执行却缺乏有效的解释。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审计行为的法规缺乏全面性与系统性,对违反监督审计行为的企业规定不足,导致财务监督工作相对滞后,造成了较为严重的问题。而且对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的行为缺乏专职的政府机构,财务监督中的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信息不能共享,缺乏对财务信息的全面监督。
3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策略
完善企业财务监督的有效执行的前提是构建以内部监督为基础,政府监督为主体,社会审计监督为保障的财务监督体系,明确财务监督的行为以及财务监督的主体。在财务监督体系中,监督的主体是企业的产权,政府监督包括立法监督以及行政监督工作。将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管相互结合对国有企业财务工作进行管理,政府监督以公共管理为主,社会监管主要针对财务工作人员,行业自律则以市场和内部的监督为主,三者在监督过程中相互协作,保障财务监督行为的正常进行。
3.1加强政府的财务监督关于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依然是以政府的审计、财务、税收等部门为主。政府监督工作主要有两个方面需要加强:
(1)对财务师事务所的审批建设严格把关,通过对注册财务师的管理,使注册财务师了解到国有企业财务监督工作的重要性以及注册财务师在监督中所起的作用,对于社会监管不力的注册财务师进行处罚;
(2)在对于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中,确保信息共享,从而针对财务监管进行全面性监管。针对国有企业财务监督中建立专职的监督部门,使监督人员能对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实时监督,确保财务监督的执行,对监督工作中的行为作为纠偏以及处罚。
3.2加强企业社会监督对于企业的监管工作起重要作用的是注册财务师,因此注册财务师通过对财务人员和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社会监管,从而对国有企业起到社会监督的目的。在财务监督的过程中,注册财务师事务所要对国有企业的财务师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同时要做好财务师的教育培训工作,使企业内部财务师财务专业能力提升,熟悉相关规定与标准,具备对企业进行内部监管的能力。由于国有企业的财务工作尚未建成合理的体系,内部监督力量相对较弱,因此注册财务师事务所可以就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进行,从而对国有企业的财务工作进行内部监督和审计,保证财务工作的合理运行。内部审计监督可以就企业的相关市场信息进行分析,从而促进企业的生产行为,也可以建立企业的自我约束,加强企业的财务监督工作。
3.3对财会报表和财务科目进行调整当前的财务报告内容之间存在矛盾,为了消除矛盾,在财务报告中应当对相关的内容进行调整,从而保证报告的实用性与真实性。其中财会报表是财务信息的通用语言,为了将财务信息的基本只能发挥出来,需要不断地完善报表体系。当前的财会报表应该与国际财务信息惯性相结合,从而保证财务信息合理有效,构建以国际通用报表为核心的报表体系,对于我国财会报表改革具有重要的意义。在报表工作中,完善“累计折旧”的定义以及应用方面,避免财务账面虚高的现象,能够完善对企业经济活动的计量管理,实现对实际耗用和支出进行分摊,以及保证年度支出的均衡。
3.4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注册财务师事务所的监督工作相对专业,而政府的财务监督工作具有更大的实权。将政府的财务监督工作与注册财务师事务所的社会监督相互结合,从而对财务工作进行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将日常监督与执法监督结合起来进行监督管理。财务师事务所对国有企业的企业人员进行管理,做好日常检查,使国有企业的财务工作得到持续的监管,促进企业的内部财务监督建立。而行政监督则从法律层面上保证了企业的财务工作正常运行,使财务失误影响不至于扩大化。以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结合的财务监督,形成了尊重财务制度并且加以执行的监督氛围。
4结语
国有企业财务监督的主要功能是对企业的财务核算和财务信息披露等工作进行有效的管理,从而促进财务管理规范化发展。我国现阶段的国有企业监督工作存在着监督不力,监督体系不健全的现状。为了加强国有企业的财务监督,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行政监督,建立规范化的财务监督程序,利用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财务监督,对财务监督中的不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理;
本文作者:郭庆祺工作单位:河北唐银钢铁有限公司
企业内部监管—内部控制目前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1、产权结构不合理,企业内部监管主体的社会和法制意识薄弱。比如,在国企股份制经营中,企业内部形成严重的“内部人”控制局面,经营管理无约束。其他企业也会因为投资人与经营者不一致而产生上述问题。2、内部会计监管独立性差。企业内部会计监管依附于企业,服务于企业的经营目标,其利益与荣誉融为一体,缺乏独立性和工作的主动、系统性。社会监管社会监管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监管乏力。注册会计师是社会监管的核心力量,弥补了政府监管的缺陷。除此社会监督的渠道比较单一,目前主要依靠的是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但是很多企业中整体资金薄弱,融资渠道有限。相对而言,我国企业资产总体规模偏小,经营的模式也单一,整体的资金实力较为薄弱,在集团全面发展中,可能无法全面有效地支持集团的需求和战略目标。企业的资金募集来源还存在相对单一的情况,集团内部的资金有限,制约了资金池的集聚和高效率的配置使用。
随着集团公司的发展进入不同的阶段,并能够更好地参与市场竞争,都需要集团公司能够通过财务管理实现资金资源的专业化管理,能够进一步提升竞争力。在平台内部有效管理,不断适应企业发展阶段的资金需求,达到运营成本降低,战略目标实现的目的,增强企业集团的整体竞争力。2、独立性及从业人员的水平和素质较低。独立性是社会监管客观公正履职的保证,也是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代表的社会监管客观公正的根本。企业在发挥资金调剂作用中,主要是通过吸收有结余的成员公司,形成资金池,再通过资金投向,将资金转移到有需求和能够进一步创造更大价值的成员中,有利于资金资源的高效率配置,降低集团内部资金使用的成本,并有创造更大利益的能力,内部资金的优化配置,可以促使集团内部的资产结构优化,有利于集团公司内资金管理的发挥。
针对现行会计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对措施时,由于体系中的三个层次监管是有机的一体,相辅相成,所以完善的措施应在综合考虑这一因素的情况下提出。笔者认为要完善现行体系应从以下方面入手:建立国家诚信体系,为会计监管提供社会基础建立国家诚信体系(包括职能部门、企业和从业人员),加强社会信用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有重要意义,为会计监管奠定坚实有力的社会基础。加强各监管主体的合作首先是政府监管中各监管主体的合作,我国现行的政府监管主体,对企业的会计监管都是“单线”的监管。
如果主体之间能够适度的沟通,例如在某同一时间进行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检查,这样既可以避免企业被重复检查的的局面,又可以避免企业为了自己的利益买通某一监管部门的风险,还可以解决各个监管主体“一线”执业人员不足的问题。其次,三个层面的监管主体之间的合作,各个监管主体对企业监管的信息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共享以实现各部门的合作,这将有利于发现违法线索,堵塞执法的死角,以解决社会监管乏力的问题,从而使监管更加有效并且不断扩充社会监督的渠道。会计监督体系的完善是一个复杂而动态的问题,必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并结合经济形势的发展状况才能加以解决。长久来说,其完善还是应重点放在内部监督的完善上。虽然存在很多问题,但是相信我国的会计监督体系在一系列措施的完善下,必会促进经济的更快更好发展。
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中国保险业从此打开了通往世界保险市场的大门。对中国保险业来说,加入世贸组织不仅要面对保险市场竞争所提出的挑战,更重要的是对国际市场游戏规则的把握与认同。因此,了解国际保险监管发展趋势,借鉴国际保险监管先进经验,对我国保险监管体系的形成和制度建设提出可行的政策建议,是当务之急。
1.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现状及其不足
我国目前采用的偿付能力监控指标是在借鉴欧盟偿付能力额度制度和美国风险资本管理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中包括定性和定量监管两个方面。定性监管主要规定了保险条款、费率、准备金的提存,规定了保险公司单个风险自留额和全部风险自留额,并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进行了规定;定量监管主要是采用了英国的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思路。但与实施这种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体系和监管指标尚有许多不合理、不完善之处。
1.1缺乏完整的保险会计准则体系。
保险公司不仅同一般企业一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而且还承担着社会保障的责任,关乎广大投保人的利益。保险公司的两重性质决定了其会计行为规范的两重性:一方面需符合一般财务会计原则,其主要目的在于保证保险公司对外财务信息的披露,要求真实、公允地反映保险公司会计期间内的经营成果和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要求保险公司的财务信息与其他行业保持可比性;另一方面要符合监管会计原则,主要服务于保险监管当局为保证保单持有人利益而监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需要。因此,保险公司在会计制度的设计上,不仅需要建立适合于保险行业的财务会计制度,还需要重视监管会计制度的建设。目前,国际上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都建立了专门的保险监管会计制度,而我国仅于2004年下发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准则公告第1号:固定资产、土地使用权和计算机软件(征求意见稿)》,保险监管会计制度建设总体尚处于初始阶段。
1.2缺乏统一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标准。
目前我国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两种标准,一种是适行于上市公司和股份公司《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2002年1月1日颁布),另一种是非上市和股份公司实行的《保险公司会计制度》(1999年1月1日颁布),两种制度最大的区别是在《金融保险企业会计制度》中更加强调了会计的谨慎性原则,更有利于反映会计信息的真实性。由于两种制度对会计要素的确认原则及方法不同,对评估保险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及偿付能力也会带来直接影响。
1.3监管指标不全面,预警作用不明显。
保险财务监管指标体系的建立不仅要做到满足现状,更要能够对以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并对以后的经营态势做出合理预测。我国在借鉴美国保险监管指标体系基础上建立的财务指标体系只是侧重于公司盈利和经营性风险的分析,涉及综合性财务状况和准备金方面的指标较少。而美国的保险监管财务指标仅对产险公司就设立了11个指标,从综合财务状况、利润经营状况、流动性和准备金等多方面来综合考核公司的经营状况。我国只借鉴了美国监管指标体系的一些指标,没有设立一套类似于美国的对历史数据财务状况的追踪分析系统,在美国对历史数据财务状况的追踪分析系统中3年前提出过警告的公司中,有80%的公司最终都破产了。
1.4缺乏对财务指标的动态监管。
我国评估保险公司财务指标的偿付能力是以1年内公司认可资产减认可负债的差额作为标准的,只测算这一时期保险公司的静态偿付能力,没有考虑保险公司长期持续经营的要求,不能真实反映不同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另一方面我国使用的一系列财务比率法是定量指标体系构成的,它们在选择上是否恰当、合理,都会影响到预警系统的运行效率。在2003年下发的《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中只是从认可资产表、认可负债表、最低偿付金额几方面对保险公司的财务情况监管,并没有联系保险公司在一定假设条件下的现金流入、现金流出及其对财务状况的影响做出预测。
2.加强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建议
2.1进一步重视并加强保险偿付能力的监管。
我国保险监管当局对财险公司和寿险公司分别规定了最低偿付能力标准,但这些规定并没有被很好地执行,一些中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的概念和风险选择的意识不强,挂赔现象严重,整体偿付能力依然薄弱。保险公司承担着广大被保险人可能发生保险事故而引致的赔偿或给付责任,只有本身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才能保障被保险人的安全,增强消费者的信心。因此保险监管应进一步重视并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的考核,结合国情,参照国际惯例,改善目前最低偿付能力的计算方法,使其更加科学化、合理化,确保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风险具有足够的赔偿或给付能力,保证公司良好的财务稳定性和较高的置信度。同时要注重建立应急机制和化解风险的渠道,一旦发现偿付能力不足,应立刻采取诸如办理再保险、转让业务、增加资本金、调整资产结构或是限期整顿、停止部分业务、直接接管等补救措施,重新塑造保险公司的财务信用体系,以维护社会保险园地的正常秩序,促进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
2.2建立完善的保险业法定会计准则体系。
加快保险企业会计制度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统一化建设,认真研究并借鉴国外保险会计的规范和标准保险业法定会计准则体系,结合我国保险业发展实际和监管要求,不断建立完善体现保险行业特殊性的保险业会计准则体系。保险公司可以先按照保险行业通用会计准则(GAAP)编制通用会计报表,再按照保险法定会计准则(SAP)调整为监理会计报表从而满足投资者和监管部门的不同需要。
2.3建立有预警性和评级等级制度的监管模式。
集中保险公司的资产获利能力、资产质量、投资收益、准备金充足率、资本金充足率等体现偿付能力安全性的各项财务指标,并分析3到5年的财务跟踪指标和财务评价等级制度,通过多年跟踪的财务指标来分析发现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征兆,评价公司今后的发展趋势,并且采用财务评价等级制度的方式对公司的大小和财务状况进行分类,提高监管的精细化程度。目前,以NAIC(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的IRIS(保险监管信息系统)和RBC(基于风险的资本管理方法)为代表的保险机构偿付能力风险预警机制已经在世界各国广为应用,我国的保险监管应尽快改变传统的主观性和经验性做法,加快监管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
2.4建立由静态监管向动态监管转变的监管模式。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动态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1)动态评价保险产品负债与其相对应资产的实际形态是否匹配;(2)不仅是对决算期进行评估,而且通过对未来任一时点现金流量状态进行模拟,来反映和评估保险公司的所有经营状况;(3)借鉴美国做法进行利率假设,通过适当的概率分布来确定利率和变化,并考虑公司的各种资产和负债的配置,将公司现金流公式化,计算出各种利率假设下公司的现金流入和流出,以此来评价公司的偿付能力。
2.5加强保险行业自律。
成功有序的监管离不开行业组织的自律配合,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人或保险中介机构组成的社会团体,其在规范保险市场方面发挥着政府监管当局不具备的协调作用。因为行业组织在起市场主体间联络、信息、技术咨询和共享服务等作用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还能独立充当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和行业经营行为的仲裁者。监管当局应积极支持保险行业组织的建设,以行业的自律担负起监管的辅助作用,通过保险行业协会加强各保险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保险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从而避免同业过度竞争造成亏损和偿付能力的不足。
2.6提高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的素质。
加入WTO,中国保险监管业面临考验,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加入WTO,意味着中国保险监管在物质或者有形的层面上迅速地向国际靠拢、与国际接轨,但保险监管同时也是一种文化、一种理念,文化和理念上的转变问题是不可能通过WTO或其他什么协议可以简单解决的。但事实证明,有形和无形两个层面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二者既相互促进,又相互制约。只有达到协调一致,才能称得上是有效的、与国际接轨的保险监管。这里的关键问题是所有保险监管从业人员的普遍素质。从现状看,我国保险监管队伍是相当不错的,精练、充满朝气。但是必须看到,我们从事保险监管的历史毕竟太短,对市场经济和开放条件下保险监管理念、技术和手段的了解、认识和掌握有限。在不少人的观念中还留存着计划经济和封闭经济体制下政府行为模式的烙印。人的观念不转变、素质不提高,所谓的接轨是不会有生命力的。应当看到,在监管机构、监管形式和监管内容上,当前我国保险监管与国际潮流不一致。比如,全球兼并盛行而我国的保险监管则要求产、寿险分业经营,国际保险监管日趋放松对微观层次的监管而注意对偿付能力的审查,我国却强化对费率、条款的监管。对此,一方面,我们应积极地予以正确评价,我国的保险监管方面基本反映了我国的保险业水平及发展要求,如产、寿险分业经营就促进了我国长期以来发展不足的寿险业务迅速增长,又如从全球购并历史来看,合总是以分而发展为基础的。另一方面,我们也应当从国际保险监管中看到我国的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黄亚锋着.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的构建,《保险研究》,2001年06期.
[2]曾静.完善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思考,《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04期.
[3]戴娟.借鉴国际经验加强保险监管体系的建设,《保险研究》,2004年05期.
中小型企业往往不具备先进的管理理念,往往只关心眼前的利益,对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工作认识存在误区,认为产品质量过关即可,而计量工作没必要太过精确,也不需要配置专门的计量部门和专职计量人员,对于计量方面的法律法规所知甚少,法律意识淡薄,因此对法律规定的计量校准、检定等也只是应付了事,计量人员很多都是其他岗位的兼职人员,对于计量方面的专业知识所知甚少,不足以胜任当下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
1.2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不规范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净含量标注的字符高度,计量单位的选择等内容有严格的规定。但由于实际工作中缺少有效的监管使得中小型企业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标注认识不足,因此在商品外包装上要么缺少标注项目,例如有的只标注数值和计量单位,缺少“净含量”等中文字样,要么标注内容与法律、规范的要求不符,如只标注“重量”,而不明确“净重”,另外,标注位置和字符大小等的随意性较大,使得定量包装商品市场较为混乱。
1.3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不足问题较为常见
中小型生产企业生产规模较小,工艺较落后,而且对计量方面财力投入少之又少,计量器具老化、量程不准等现象非常普遍,为达到节约成本的目的,我国中小型生产企业常采用廉价的人工来替代机械设备,在定量包装商品包装时采用人工计量,因此常常导致商品包装时不能准确计量。一些中小型生产企业为实现自身利润的最大化,将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控制在允许偏差的下限,而这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属于违法牟利的行为,这在中小型生产企业中比较常见。
1.4计量管理相关制度缺失
当前我国大多数定量包装商品的中小型生产企业都存在制度不健全的现实问题,因此计量管理工作常常是无章可循,内部控制规范和计量管理人员缺失,缺少定期和不定期的商品净含量内部抽查,而且对计量器具设备缺少维护、校准等专业人员,因此对于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是否合格不能准确和及时地判断出来,导致净含量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2对中小型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措施
2.1加强外部监管
2.1.1宣传和普及商品计量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中小型生产企业法律知识淡薄的现实,应当加大我国现行的《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及《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2005)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向中小型企业宣传和普及的力度,使中小型生产企业的负责人知道定量包装商品如果净含量不足不但不会给企业带来利润,而且还会影响企业的市场形象,对企业长期发展不利,一旦触犯法律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为企业普及法律知识是监管的基础。
2.1.2加强监督执法力度
首先,质监部门应当建立定量包装商品定期检查和随机巡检制度,对中小型生产企业形成常态化的监管机制,重点监督与人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产品;其次,加强对流通领域的检查,这是对生产企业监管的辅措施,主要作用是防止在监督生产企业的过程中有所疏漏而设立的有一道防线;再次,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由于定量包装商品种类繁多,生产企业遍布各地,因此仅靠政府部门的监督是不够的,应当发动群众的力量,建立社会监督的平台,将违法违规的企业在平台公示,并进行法律上的制裁。
2.1.3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帮助
中小型生产企业在资金、设备、人员等诸多方面都很薄弱,单靠企业自身没有能力精确控制定量商品的净含量,也缺乏查找净含量不合格的原因以及制定相应措施的能力,因此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在建立计量工作制度和制定预防措施上的指导;同时要根据这些中、小型生产企业的实际需要,通过与有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协调,使之与中小企业建立合作关系,签订委托检验协议,以帮助中小型企业控制好出厂产品的净含量处于标准规定的范围内。
2.2加强内部管理
对于定量包装商品生产企业来说,要想提高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合格率,外部的监督是最为常见的措施,然而来自企业外部的监督行为对于企业来说始终是被动的,只有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加强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工作,合法经营,才能降低企业管理成本,提高企业社会形象,是符合企业长远利益的。
2.2.1建立计量工作制度
企业应当建立定量包装商品计量工作的制度,使其常态化,设置专门的计量部门或计量专职管理人员,对企业商品的生产进行计量管理。工作中,首先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配置性能可靠、准确度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也可通过与其他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将产品计量进行外包,以降低短期设备投入;另外,对于商品的包装标注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统一批次产品做到整齐划一。
2.2.2做好生产过程监督控制
在生产过程中,企业应当对重要的生产工艺流程进行抽样检验,及时获得第一手信息,掌握产品的计量状态,通过对工序进行控制达到对整个工艺流程控制的目的,同时为确保计量的准确性,应当明确每个计量器具的校验、维护计划,确保设备器具符合计量工作的要求。
如何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
(1)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必须按部就班,循序渐进。现阶段,我国很多企业的建设条件和技术水平还没有达到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建立的要求,所以,必须有计划,有阶段地加强财务管理信息化,不能离开客观条件,脱离实际进行建设。因为财务管理信息化是企业现代化管理的核心内容,要加强财务管理信息化的建设,还要对企业整个运作系统进行现代化建设,优化重组企业内部外部运作结构。因此,需要以企业基础信息化起步,按照从简单到复杂、从财务到生产管理步骤,合理安排进度。如果不按部就班,没有合理规划,就会给企业信息化管理、财务信息化管理的建设造成一定的风险,浪费时间和资源。
(2)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就要建立以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为核心的思想观念我国加入WTO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完善,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步伐加快,国有企业长期以来是传统的经济体制和管理模式,运作方式有待改善。在现代化的企业中,需要建立以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为核心的思想观念,以掌握和控制资金流动作为经营管理依据。在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工作中,有很多工作部门和细节,所以,需要做好企业内部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工作,对整个企业的管理工作才能合理高效。以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为企业管理模式改革的核心内容,设立科学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财务信息和资金的调控,可以减小企业在市场变化下的风险,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浪费和资金流失,并可以使企业内部的信息交流更加方便透明,真实有效。
(3)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需要加强对体系的安全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信息系统最重要的问题就是安全机密。因为目前现代化的企业使用的网络体系是基于开放式协议的基础之上,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在这种开放式协议的环境下,存在被攻击的可能。比如身份被不法者冒充,重要信息资源被盗用,这些是技术上要防范和解决的问题。另外,企业的内部人员在使用财务信息管理系统中,还存在部分不严密的现象,比如控制把关不到位,权责划分不严格,使得企业重要信息外泄或没有得到较好的保护。财务管理信息化实现后,企业经营运转的每一个环节都依靠于计算机网络系统,如果不能够加强企业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管理水平和维护效果,会影响到企业的整体运行。所以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信息化就必须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体系,为企业的正常运作保驾护航。一方面,采用严密的防火墙技术,对付网络黑客入侵仅仅检测和拦截,设立身份认证,密码认证等安全的网络技术,对财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各个环节采取网络保护措施,加强防范。另一方面,从人员管理到组织机构的架构,从计算机网络病毒的防治到企业内部运行系统的控制,从信息资源文件的管理到软件操作系统等一系列软件硬件设施,都要配套建立一系列严格的安全保障体系,使安保制度更好地为财务管理信息化服务,同时必须加大制度的执行力。
企业年金基金,是指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它在保障雇员退休待遇、解决社会老龄化问题、减轻政府财政负担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2004年下半年以来,随着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的陆续出台,企业年金投资证券市场的规模将越来越大,年金基金财务风险的度量与控制成为年金计划发起人、年金计划受益人、年金基金管理人、及政府监管机构等多个主体日益重视的现实问题。本文对此问题进行初步的探索。
一.企业年金的分类与年金基金的财务风险。
企业年金计划分为两种:受益确定型年金(definedbenefit,简记为DB)和缴费确定型年金(definedcontribution,简记为DC)。两者在缴费及待遇支付等方面的管理模式不同,其形成的年金基金所面临的投资风险也有所区别。受益确定型年金(DB)是指企业根据员工的工资水平、工作年限、为企业贡献程度等因素来约定其员工未来退休后所获得的养老金标准,即企业所需支付的养老金;企业据此确定所需要的各年缴费,并全部承担年金资产管理的投资风险。缴费确定型年金(DC)是指通过建立个人账户的方式,由雇主和雇员定期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雇员的退休金水平取决于帐户中资金积累规模及其投资收益。退休金可以由员工一次性支取,也可以分期支取,直至其个人账户余额为零。对于标准的缴费确定型年金,雇员自已进行投资决策,并承担其个人账户资金的投资风险。但在实际运作中,往往将年金账户具体的资产管理交由专业机构负责,年金账户所有人只是拥有选择资产管理机构或选择具有某种风险回报特征的资产组合品种的权力。例如,美国的401(k)年金计划是缴费确定型年金(DC)最主要的类型。401(k)计划既可采取企业集中投资也可采取个人分散投资的方式。在前一种方式下,通常由企业指派专人或设立专门的投资委员会负责401(k)资金的投资并对这部分资金的增值保值承担较大的责任。在采取后一种方式的情况下,企业通常经过一定的筛选程序,聘请投资咨询公司从众多投资银行、商业银行、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针对企业年金设计的一系列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不同风格的股票基金等产品中选出候选基金,供参与计划的职工自行选择,企业职工有权决定自己账户资金的投资方向同时也承担投资的风险。法律规定,计划发起人至少向职工提供三种风险——回报特征存在明显差异的投资产品,投资目录每三个月应更新一次等。而香港实行的养老公积金制度,即所谓的“强积金”制度,则由投资管理人设计出若干种基金投资品种,其中有保守型基金,如:保本基金、保证基金、债券基金等;有稳健型投资,如:均衡基金、平稳基金;也有勇于承担风险型的基金,如:股票基金等;任参与年金计划的职工自选作出投资决定。有关法规将我国的企业年金规定为缴费确定型年金,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但年金投资运作统一由企业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选择投资管理人运营所有的资金,负责年金资产的保值增值,职工个人没有投资决策的权利。
受益确定型年金(DB)与缴费确定型年金(DC)的主要区别是DB年金基金具有事先确定的、因承诺支付职工退休金所形成的负债支出。支出的金额与未来退休时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退休职工的在职工作年限、退休职工领取退休金的时间(即退休后的生存时间)等因素有关。要通过对DB年金基金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及缴费,来满足这一事先约定的支付承诺,即所谓的“以支定收”。因此,受益确定型年金(DB)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除了都要面临传统的风险,如政治风险、经济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等之外,更重要的是DB年金约定的负债支出可能会超过DB年金基金的资产价值,使DB年金基金无法满足事先承诺的退休金支出,即发生财务风险,又称之为基金化不足风险(underfundrisk)。例如:医疗水平的提高使退休职工寿命、进而领取退休金的时间延长;经济增长及物价水平上涨使退休时的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提高;这些因素都会造成年金基金未来的偿付支出增加,如果年金基金的资产管理收益及缴费累积没有相应的增长,则可能会没有足够的资产来偿付负债,进而影响参与年金计划的职工的正常生活,甚至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因此对于受益确定型年金基金的管理必须要考虑负债因素的变化。对于缴费确定型年金(DC)而言,DC年金计划则属于“以收定支”,没有事先约定的偿债支出,而是根据年金基金投资及缴费形成的积累额,多收多支、少收少支。尽管DC年金基金的管理人没有类似于DB年金基金情况下存在事先确定的、刚性的负债约束,但如果DC年金帐户通过缴费及资产投资而在退休时积累的资产总额过低,也将影响退休员工的生活水平。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缴费确定型年金基金的运作也需要考虑未来工资水平变化对基金资产管理的要求。
二.年金基金财务风险的度量指标。
受益确定型年金基金的资产管理要考虑负债变化引起的基金化不足风险。其衡量指标主要有两种。一是用基金化比率来表示,计算方法是:
t时点的基金化比率(Fundingratio)=年金基金在t时点的资产价值(A)/年金负债现值(L)
其中,年金负债现值(L)是考虑未来经济和工资增长情况、职工寿命、年金计划规定的退休金给付水平等因素,在一定精算假设的基础上,计算出年金计划未来的偿债支出流,并根据设定的贴现率水平,折算成t时的现值。
另一个指标是盈余值(Surplus),计算方法是:
年金基金在t时点的盈余值=年金基金资产价值(A)—年金负债现值(L)。
例如:美国通用汽车(GM)公司受益确定型年金计划(DB)的运行状况如下表:
年份年金基金资产的
市场价值(A)
(单位:10亿美元)精算负债现值(L)
(单位:10亿美元)基金化比率
(Fundingratio)盈余(Surplus)
(单位:10亿美元)
199346.95063.0250.74-16.075
199450.40857.5740.88-7.166
199567.43667.8600.99-0.424
199671.29570.2781.011.017
199771.29572.5010.98-1.206
199872.28073.5700.98-1.290
199975.00776.9630.97-1.956
200080.46273.2691.107.193
200177.86676.1311.021.735
200267.32276.3830.88-9.061
200360.86079.6170.76-18.757
200486.16987.2850.99-1.116
来源:“ModernizingtheDefined-BenefitPensionSystem”,ByMulveyetc.JournalofPortfolioManagement,winter2005
受益确定型年金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其基金资产价值与精算负债现值都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基金化比率和盈余值这两个指标是不断变化的。为此,在度量受益确定型年金基金的财务风险时,往往更多地关心指标实际值偏离事先设定目标值或目标区间的幅度或概率。例如英国的《社会保障法》将目标基金化比率的波动范围设定为90%~105%,如果实际基金化比率低于90%,即看作是偿付能力不足,存在财务风险,年金计划的管理者必须在3年内将资产价值增加到负债的90%,在未来7年内将资产价值增加到负债的100%。
对于缴费确定型年金(DC)而言,尽管不约定未来的偿付金额,资产管理的风险更多地转嫁到参与年金计划的职工身上;但为了保证年金参与人的年金帐户在退休时积累的资产价值在一定程度上满足退休后的生活需要,许多发达国家将缴费确定型年金(DC)退休时的年金资产价值与当时的收入(finalsalary)之比(称之为替代比率,replacementratio)做为衡量缴费确定型年金基金财务风险的重要指标。
三.企业年金基金财务风险的监管
企业年金计划是退休职工老年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但由于年金基金的资产管理采取市场化的方式,一旦年金基金发生财务风险,偿付能力不足,将影响到退休职工老年收入保障的稳定性,甚至是社会的稳定性。因此,必须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财务风险的监管,以保障年金计划参与人的权益。
对于事先明确设定退休金支付水平的受益确定性年金(DB),年金基金管理人有刚性的负债约束,因而发生财务风险的可能性较大。为此,许多国家是通过建立第三方担保的方式为年金计划受益人设置一道安全屏障。如美国由政府设立养老金受益担保公司(thePensionBenefitGuarantyCorporation,简记为PBGC),通过向所有设立年金计划的公司收取保险费并进行投资,用积累资金对发生财务危机的年金计划提供担保或理赔。PBGC收取的保险费有两部分,一是固定比例的保险费,如1991年1月1日以后,每个年金计划每年向PBGC按每个受保人19美元的比例缴纳保险费;另一部分是可变比例的保险费,主要是PBGC针对基金化比率不足(即存在一定财务风险)的年金计划,加收额外的保险费,以督促年金计划提高偿付能力,降低财务风险。至2002年4月,PBGC累计向35000个受益确定型年金计划中的大约4400万受益人提供了受益保护。
对于缴费确定型年金(DC),年金基金管理人对年金受益人没有事先设定的、刚性的偿付承诺,因此更需要加强对年金基金财务风险的监管,以防止年金计划受益人的基本利益因年金基金管理人的投资不善或违法行为而遭受损失。在这方面,许多国家对缴费确定型年金(DC)建立了担保或补偿机制。其基本制度是设立担保的最低收益率水平,如果年金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率低于担保收益率,由年金基金管理人用自有的储备金或自有资产弥补缺口;如果仍然无法弥补,则由政府基金给与一定补偿,但年金基金管理公司将会被清算。在这一制度设计中,关键是担保最低收益率水平如何确定。与我国同样作为新兴市场的智利、阿根廷、波兰三国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智利以过去36个月的所有企业年金的平均收益率R作为基础,其担保的最低收益率是平均收益率R的50%和R-2%这两个数值中的较小值。企业年金实际收益率低于这一水平,则基金管理人要有自有储备基金弥补缺口。而如果某个企业年金的实际收益率比所有年金的平均收益率R高50%或超过平均收益率R达到2个百分点之上,则超额收益部分充实为储备基金,不计入年金帐户的实际收益。阿根廷设定的担保最低收益率为平均收益率R的70%和R-2%这两个数值中的较小值。能够计入个人年金帐户的最大收益率是超过平均收益率R的30%以内或超过平均收益率的2%以内,超额部分转入储备基金。通过这些机制,实际上是在一定程度上“熨平”了因不同年金基金管理人投资收益的差别,导致职工从年金帐户中所获得的退休金收入存在过度的差异。特别某些低收入职工和文化程度较低的职工在选择年金基金管理人方面的能力较差,与其它收入及文化程度较高的职工相比,前者所获得的收益率可能会非常低,建立担保最低收益率机制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平衡职工之间的收益差异,更多地体现企业年金作为促进社会公平、防止贫富差距过大的社会保障机制,而不是演化为获得最大化投资收益的手段。
我国目前在企业年金基金财务风险监管和年金最低收益保障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只在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资管理人从当期收取的管理费中,提取20%作为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亏损。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在托管银行专户存储,余额达到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0%时可不再提取”。仅从管理费中计提20%作为投资风险管理准备金是否充足?是否应建立政府主导的年金收益担保机构?考虑职工工资收入增长及通货膨胀等因素,年金投资资收益保障是否不应只限于弥补亏损而应该保持一定的正收益率?这些问题还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
[参考文献]
1.ArunS.Muralidhar著,沈国华译:《养老基金管理创新》,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
由于传统的电网企业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属性,没有完全摆脱计划经济时期的管理模式,缺乏竞争创新意识和机制,因此,其财务与业务及整体经营环境的管理融通和衔接较弱,固定资产的管理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职责分工不明确,执行不到位。一方面,供电企业按部门管理固定资产不利于资产的到位管理,例如物资供应中心对设备未能具体到台,只能采用批次的管理方式,从而难以形成统一高效的固定资产管理机制。另一方面,固定资产管理涉及的部门较多,而部门间沟通不畅和融合程度较小,从而加重了条块分割的程度,更不利于建立全局统一的固定资产管理体系。
(二)固定资产的价值与实务管理相脱节,实务管理职能有待完善。供电企业由财务部门统一进行价值管理,却由计划建设部、各供电所、市场营销部和办公室等诸多部门进行实务管理,因此固定资产管理与技术设备管理的角度会因部门过多而产生偏差,从而导致各自记录的内容与总体要求不相一致,账本与实务难以核对,账实不符。当前我国许多供电部门或多或少存在只关注账面管理而忽视实务管理的问题,相关单位在实际使用固定资产时会出现分工不明、工作失效的问题。例如,一些部门针对将要闲置报废的资产作为非固定资产报废处理,内部各部门固定资产的转移未办理相关的财务调拨手续,从而造成账实不符。
(三)固定资产账、卡、物不相符,产权不明确。由于供电企业内部制度流程的不完善,生产、使用、财务等各个部门的资产信息不对称,相关工作无法衔接,造成当资产实物发生变化时,账、卡却没有进行相应更新;部分固定资产卡片以批量而非以单项资产进行登记,并且企业内部没有建立严格的固定资产定期盘点制度,从而导致账卡物不相符。供电企业过去的用地多数是通过财政划拨取得,导致企业存在很多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等证照不全、产权不明确的问题。为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应为这些资产及时补办证照。一般来讲,补办证照要交付额外的税费,使得企业背负更多的负担,所以一些电力企业不愿自主补办证照,企业进行股份改制后,固定资产会因被列入无产权一栏而无法入账,从而形成供电企业帐外帐,最终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四)企业的预算管理和信息化水平有待改善。一方面,供电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属于事后管理,对资产的增减变动、资本化开支、费用化开支等都没有进行有效地预算管理,有些企业存在忽视使用过程的管理而只关注投运和报废管理,从而为暂估资产和预测折旧增加了难度。另一方面,当前供电企业的信息化水平不能满足固定资产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要求,例如会计核算体系将每年用于固定资产运行维护检修的开支列入当期费用予以列支,而未能归集至单项资产,从而不能评价固定资产的整体使用效益。
供电企业固定资产的全生命周期管理
针对供电企业固定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实行固定资产的全生命周期管理。通过对固定资产从购置到报废整个生命周期的跟踪管理和价值变化情况的记录、对比和分析,以提高固定资产的科学管理,优化资产结构,适时调整与企业经营性质不想适应的结构比例,从而促进供电企业未来的可持续发展和效益的最大化。
(一)树立固定资产全员参与、全方位管理的理念。一方面,供电企业执行价值管理的财务人员应充分了解固定资产的构建、技术维修、报废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及其特点,从而能确定适当的固定资产折旧方式、估计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残值,以准确地进行固定资产相关成本费用的核算。另一方面,其他实物管理部门的相关人员要通过相关的培训了解固定资产核算、经济成本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以强化基建、使用和运行维护等各个部门的成本管理意识。同时各个部门在管理过程中应从自己的专业视角提出固定资产管理的建议,通过上下联动、互相配合,使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与实物管理能够真正地相互渗透,最终实现固定资产的全方位综合管理。
(二)加强固定资产生命周期中各个环节的内部控制。固定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应当以优化资产计划、设计、购建、使用、维修、更新改造及其报废等各个流程的管理为主线,并对各业务流程进行关键控制点的分析,从而强化资产业务流程的控制,将固定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落到实处。例如,某供电企业与固定资产相关的业务流程有大修理费用支出、采购与付款、工程项目建设、固定资产增减等,相关管理人员为每个流程绘制了流程图,并编制了对应的关键控制点表单,控制表中明确列出各状态固定资产的关键控制点、控制要件、控制程序及措施和主要责任人等,从而明确了各部门在每个流程中的责任,确保资产在各个阶段的职责分工。
(三)构建固定资产、预算与工程管理系统有效集成的全新管理平台。固定资产成本与运营效益的管理应与预算、工程管理相结合,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固定资产成本的构成特点来设计资产采购、建造、修理、更新改造等预算表格的内容。首先,在编制预算时应对相应的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进行编号,从而便于追踪在修理和更新改造中使用所涉及固定资产的原编号信息。其次,财务部门可通过对比业务部门填制的预算信息与成本市场信息,以初步判断固定资产预算成本的合理性,并依据预算中固定资产购入期和建设期合理安排资金,从而对固定资产进行有效地动态追踪。最后,在预算的执行过程中,通过对实际与预算情况的比较分析,进行有效地控制不合理的支出;同时,对固定资产的购入时间和建设期推迟情况进行调查,从而实现固定资产管理的经济性与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