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管理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4 15:22:5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税收管理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税收管理论文

篇1

(二)营业税方面的问题当前,许多事业单位一方面在从事政府要求的行政管理工作,另一方面也在从事着经营活动。行政管理方面的工作事业单位是不需要进行纳税,但是经营活动则需要进行纳税,而许多单位会将需要交纳税收的收入同行政管理事业活动混合,从而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偷税漏税现象。

(三)使用票据方面问题事业单位平时所使用的票据主要包括3个方面:财政部门票据;税务部门票据;上级部门发放票据。所以很多单位为了减少纳税金额,平时尽量不使用税务部门的票据,导致了在相关部门在核查时候,难以清除划分。

二、税收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加快事业单位的分类改革对于当前我国不同事业单位的性质,需要按照指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到底。另外,为了更好的消除边缘化的事业单位,相关部门要对相关单位的属性进行严格的划分,解决单位性质不明确的问题。对于很多公益性不强的事业单位,国家可以将这部分单位你的财政拨款予以取消,并按照相关的税收法进行税收管理,发现出现问题严厉制裁。

(二)加强事业单位的税收征管对于在税收管理部门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单位所获得财政收入都要进行税收的管理。为了做到这方面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要加大税收政策的宣传,使事业单位人员的纳税意识不断的增强;将以往使用的财政部门的票据予以取消,统一使用税务管理部门发放的发票来进行管理,管理要面面俱到,发现存在偷税漏税单位以及个人要严厉惩处。

(三)建立并完善现代事业制度在我国的行政管理改革中,国家对于事业单位的行政以及体制的改革逐渐成为了重要的内容。但是目前政府对于事业单位改革中的管理体制还存在着各种问题,间接导致了市场经济中的事业单位的税收管理出现了边缘化问题,需要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事业单位改革的难点同时也是重点的是事业单位体制的改革,要想税收管理工作取得全面发展,事业单位的体制就得做出相应的变化。首先在事业单位中必须保证政企分开,只有政企分开,各个部门才能各就其位、各司其职、个担其险,各个部门也才能更好的完成分内的工作,履行该履行的职责。

篇2

(二)税收分析工作机制需要不断完善税收分析工作属于分层级分部门管理体制,系统化、全局化能力要求较高,需要各层级和各部门之间纵向与横向协同配合。从目前工作状况看,税收分析纵向运行相对顺畅,税务总局基本能够指导或协同省级税务机关开展各项工作。但由于市级以下税务机关及基层单位的税收分析基础工作仍显薄弱,现代化分析理念和手段运用不足,分析方式方法不多,缺乏应有的深度,不能很好地适应上级工作安排,对全局性工作任务有时产生不力影响,削弱系统上下整体联动税收分析工作力度。横向协作稍弱,部门合作意识有待强化。根据部门职责定位,税务机关业务部门各有分工,开展的工作各有侧重,但都属于税收工作整体一部分,相互之间存在有机联系。由于当下部门之间还不同程度存在着狭隘的部门意识,形成的界限隔阂使得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之间未能有效衔接融合,没有形成很好的分工协调机制,统一性、统筹性不足,造成税收分析数据平台分散,数据庞杂,共享程度较低,分析内容既有重复也有遗漏,缺乏深度应用等问题。

(三)税收分析的数据基础建设亟待加强近年来,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化建设,以及一系列征管改革举措,积累了海量的涉税数据信息,形成税务部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数据资源优势。但从现行税收分析数据管理和应用状况看,还存在一些不足。一是税收分析指标体系不健全,未形成一个科学、系统严密的数据体系。一方面,数据指标项目设置不全、数据统计不够完整。目前税收征管工作的一些内容未完全纳入数据收集体系,部分基本数据项目缺失,特别是统计数据分类分项目划分不够细致,还不能做到最小化,难以获取税收管理所需的完整信息,影响综合分析效应。另一方面,用于分析的数据项目之间缺乏有机结合,其具有对应关系的具体项目数据往往采集不全,使各指标之间的对应关系断裂,不能做到前后呼应,彼此衔接。二是数据质量管理不严,数据不准。由于各部门数据需求多样,数据指标口径不统一,采集标准要求不一,存在数据需求过多过散过乱的问题,形成一些数据指标同名异义、同义异名,数出多门、口径不一的局面,影响了税收分析的质量和效率。三是由于税务系统全国数据大多集中整合不够,数据管理机制落实还不到位,数据监管技术系统尚未健全,数据的非正常扭曲现象尚存,都会影响到税收统计数据的真实性。

(四)税收分析人才队伍建设需要加大力度目前,税收分析队伍人员不足、素质不齐等问题比较突出。税收分析作为一项综合性业务,需要集税收业务知识、计算机技术应用能力、数据分析应用技术于一身的高素质税务人员。就当前税务系统来说,具有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的税收分析人员普遍缺乏,特别是基层分析队伍的专业化和综合程度总体与需要存在较大差距。另外,专业化人才的培养和激励机制尚未建立健全,队伍活力不足,亟待强化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培训和健全队伍建设机制。

二、建立健全税收分析机制的建议

进一步深入推进税收分析工作,既需要立足税收自身,围绕税收现代化建设的总体要求,做好税收分析工作,更需要跳出税收之外,开拓思路,打破常规,创新方法,建章立制,逐步建立科学的税收分析机制,不断提高税收管理水平。

(一)开拓思路,树立全面税收分析思维树立税收经济思维。从税收角度观察和反映经济运行状况,把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进程,折射经济社会发展中值得关注的问题,为各级领导决策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树立税收风险思维。通过对税种、行业、地区等维度的差异性分析,查找收入风险点,提升堵漏增收水平。树立开放性思维。拓宽税收分析视野,从税收角度观察世界经济形势,跟踪国外宏观调控走向,准确分析国际经济政治态势对我国经济税收发展的影响。树立大局意识。破除狭隘的部门意识,树立整体观、大局观,形成部门之间、系统上下、单位内外通力合作的税收分析工作格局。

(二)创新方法,突破税收分析手段限制一是要不断健全税收分析指标体系,注重收集和整理税收经济分析工作中已经采用的分析指标,丰富和完善适应各类税收分析新要求的税收分析指标,科学组合各指标之间的对应关系,形成一个科学、严密的逻辑体系。二是要建立科学的税收分析模型,提高分析模型的可读性、开放性和实用性,形成税收分析精品。三是要掌握先进税收分析工具,在不断完善和改进传统分析工具的基础上,尤其应尽快掌握数据挖掘分析技术,提高对税收大数据金山银矿的开采能力,丰富税收分析的内容和深度。

(三)明确分工,建立税务系统税收分析联动机制深入推进税收分析工作,要树立全系统一盘棋思想,通过在系统范围内的整体性安排,建立起各层级各部门横向互动、系统上下联动的税收分析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各层级和部门的优势。同时,明晰部门岗位任务,构建职责明确、协同紧密的税收分析工作运转体系。一是建立纵向分层管理机制。明确各级税务机关的数据应用管理职责和分析重点。省局级以上着重宏观税收经济分析以及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分析,负责开发系统性的分析应用软件,确定制度规范和业务流程等工作。市局以下着重基础数据资料的采集,开展中微观税收税源分析,查找征管漏洞和薄弱环节,负责相关计算机系统维护工作以及上级税务机关布置和推送的工作任务。二是建立横向分工协作机制。明确各职能部门具体分工,部门间既有分工侧重,又需通力合作,形成分析合力。尤其加强规划核算、相关税种管理、税源管理三大税收分析工作主体的横向联动。三是建立信息交流共享渠道。通过搭建共享平台、广开渠道的方式,提高各类税收分析工作的交流力度和应用成效,促进系统上下共同进步、共同提高。

(四)建章立制,完善税收数据管理体系一是从源头抓好数据质量。在税收数据采集管理方面,规范数据采集标准,明确数据定义和来源,统一数据指标口径,确保数据准确,概念明确,口径统一。二是在数据质量管理方面,从数据采集、数据传输、数据应用等各环节,对数据进行审核,建立信息系统异常数据检查、清理的工作机制,实现数据的完整和准确,切实提升数据质量。三是整合数据分析应用平台。由税务总局层面开发界面友好、操作方便的数据综合查询平台,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开放扩大查询使用权限,以充分发挥大数据优势。四是进一步整合目前各级单位和部门购买或掌握的第三方数据,及时整理上传,一并放在数据综合查询平台,供全系统使用,推进数据的共享共用。

篇3

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国家税务总局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解决征管工作中“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推进税’源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运行当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如何更好地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发挥其积极作用,仍然是基层地税机关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现行税收管理员制度与基层现状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管理员职岗与部门职责之间存在差距。这种差距具体表现在两个地方

(1)税收管理员制度原则上要求“税收管理员原则上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税和违章处罚等项工作”。但实际情况并不如此。特别是税收减免税审批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上级部门审批,都得要有税收管理员出具调查报告,而税收管理员只要出具了调查报告,上级审批机关基本上没有不审批的。实际上税收管理员出具的调查报告如何对税收优惠能否审核起到决定作用。

(2)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还有划分不清之处,相互推诿和扯皮现象仍有发生。这一点在实际工作表现为,上级部门需要解决的大部份事情.最终都要落实到税收管理员身上。

(二)税收管理员制度要求与现行税收管理员素质之间存在差距

税收管理员是在基层税务机关负责分类、分片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税源管理、日常税务管理、调查核实、纳税服务等涉税事宜,是集“信息采集员、纳税辅导员、税收宣传员、纳税评估员和税收监督员”于一身的税务人员。现行税收管理员制度要求税收管理员要做到“五清一会”,不仅要熟悉税收业务、计算机基本知识.还要具备一定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知识。而实际情况是基层分局很大一部分税收管理员由于年龄偏大、没有及时知识更新目前在征管一线的税收管理人员中,有些人已无法满足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要求。现有人力资源不能适应信息化建设和现代化管理的需要。主要体现在“三低”:一是计算机应用技能低,常出现错误操作的现象,有个别管理员甚至连打字都不会。二是管理质量低,致使管理工作滞留在催报催缴、政策宣传、审核审批等层面上,不能管得更深、更细。三是财务知识水平低,不能将财务知识与税收法律法规有机结合起来,致使纳税评估这项重要的工作至今开展不顺利。

(三)税收管理员人员分布与管户数量之间存在差距

目前.由于案头事务性的工作增多.已让税收管理员显得疲于应付,而对数量众多、类型多样的纳税户,管理员想扎实走访调查,深入了解税源确有困难。而部分税收管理员还存在“重管事轻管户”的思想,缺乏深入实际,脚踏实地的精神,调查了解不深入,影响了税收征管工作的开展。还有的管理员将更多的征管重心和注意力都放到了纳税大户的重点税源的管理上,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部分非重点户、非重点税源、某些行业和非重要部位及环节的管理.势必造成税源管理“头重脚轻”,征管基础薄弱,给一些蓄意偷逃税的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存在较大隐患。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以后,基层工作大部分都要靠税收管理员来完成.而基层税收管理员数量与管户之间对比关系差距很大。有的地方一个人管几十户企业,的有地方管几百户企业,最少的地方一个人也要管十户企业、几十个或上百个定额个体户和众多未达起征点户。要想使税收管理员达到税收管理员制度要求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难度很大。

(四)税收管理员制度要求与现有相关信息数据需求量之间存在差距

税收管理员制度要求税收管理员全面掌握企业经营情况,而实际工作当中,税收管理员掌握企业信息来源渠道比较少。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税务部门内部表现在同级税务机关、上下级税务机关信息不共享的情况也比较严重。税收征管与税务稽查信息交换机制不健全;征管部门内部之间的信息交换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税收分析、日常管理、税政管理、信息管理之问信息交换机制不健全.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各自为政的情况比较普遍,直接影响了税收部门内部信息共享,同时直接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2)税务部门外部表现在税务部门与其它部门之间信息交换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国、地税之间信息交换机制不健全;税务部门与工商部门信息交换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特别是税务部门与银行系统之间信息交换严重不足。税收征管缺乏关联信息的有力支持。

二、完善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几点建议

税收管理员制度是强化税源管理,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的主要着力点,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配备人力资源,明确职责,实现最佳税收管理。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

(一)建立完善的税务培训制度

现阶段.税收管理员不仅要完成税收征收管理的各项组织管理和协调配合工作,还承担着纳税评估等一些研究性和技术性较强的工作,这就对税收管理员的知识和技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加强有关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队伍的业务素质和实际操作能力尤为重要。一方面,制定征管业务培训计划.采取以会代训、一案一分析等形式,开展计算机知识、法律知识、财务会计、分行业税收政策等培训或开展岗位练兵活动,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业务水平,增强其开展税源监控管理的业务技能。另一方面,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教育引导,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增强税收管理员的工作素养及其管理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税管员的税源管理水平和效率逐步提升。

(二)积极推广税务

税务是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它有利于促进依法治税.完善税收征管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目前税收管理员的事情太多.实际上许多工作可以由税务完成.如税收宣传、税务咨询、纳税申报等等。由税务帮助纳税人办理税务事宜,既可节省纳税人的成本,又可节省国家的征税成本.还可以使税务机关将主要精力放在征收和稽查方面。

(三)建立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

篇4

0引言

民办高校的的兴起,对弥补国家办学资金不足,解决不少适龄青年接受高等教育作出了突出的贡献,顺应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发展大众化高等教育的需求,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推动下,更是迎来了民办教育的春天。许多民办高校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所确立的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欢欣鼓舞,对税收优惠政策充满期待,但整整五年过去了,至今没有具体的政策,税收政策管理中存在的的问题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思考。

1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

1.1国家对民办高校缺乏统一的税收政策,税收管理明显滞后民办高校在我国已有三十年发展历史,是一个集公益性与一定产业属性的经济实体,其单位性质在《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明确界定为“民办教育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属于非营利的公益事业单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但整整五年过去了,至今此政策内容几乎空白,税收政策明显滞后于民办高校的发展,至今国家对民办高校没有形成统一明确的税收政策,也没有一套全国相对统一的税收具体实施的条款。

1.2现有税收政策,有些条款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存在政策差别从目前与民办高校相关的税收政策来看,主要有[2004]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和[2006]第3号《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他很多民办高校可能会涉及的税种,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关税等,没有具体的单列的税收条款及政策解释。从税务主管部门层面讲,如真正将公办高校与民办高校作为同等法律地位,的确没有单独出台税收制度的必要,但问题是[2004]第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中出现了政府举办与非政府举办之分,如第一条第五款“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明显因办学主体不同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显然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相矛盾。第十一条第十款“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按是否合理回报来享受公办同等待遇也存在着政策差别。

1.3税收政策概念模糊,管理滞后,全国各地执行不一尽管[2006]第3号《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2004]第39号文件作了补充,进一步将“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明确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界定为“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并明确“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较好地进行了修整,但有些概念还较模糊,如对[2004]第39号第一条款“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以上可理解为:由于学校从事学历教育,因此产生的承认学历教育的学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也可理解为:只要是举办学历教育的学校,相关的学费收入、住宿收入、非营利性质的就餐收入、罚款收入、培训收入都可称为“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收入”,都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对[2004]第39号第十一条第十款“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民办高校期盼的是能及早明确取得合理回报与否的税收政策,及早确定举办方与学校方的利益分配关系,但税务部门没有单行规定对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政策,这样易被理解为对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当前和公办学校、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适用统一的税收优惠,今后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关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再按照新的税收政策执行。但这种理解是缺乏政策依据的,而且对促进民办高校的公益性是不利的。

2税收管理建议

2.1明确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实施,从理论上结束了民办高校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尴尬,按照有关规定,民办学校应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但由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适用组织还需具备以下特征:该组织不以营利为宗旨和目的;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不得取得经济回报;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但民办学校出资人对其出资部分享有所有权和允许从办学结余中提取"合理回报"的政策都与《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的这些规定不符,在实际操作中,有的民办高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的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的执行高校会计制度,因此国家财政部门首先应明确民办高校适用的会计制度,会计制度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在确定了会计制度后,才能确认收入、支出,从而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否则会因为会计基础的不同,可以列支费用的项目不同,而使应纳税所得额缺乏核算标准,从而使纳税额不能正确申报征收。

2.2明确“合理回报”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38条规定“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那么意味着民办学校如需合理回报,在涉及“合理回报”上的税收,应有所区别。在明确了会计制度以后,应界定何谓“合理回报”,然后按是否合理回报制定税收政策。资本是有货币时间价值的,合理回报是否可按实际投入资本的一定比例计算,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如当年遇银行调整贷款利率,则应按日计算加权平均贷款利率。换言之,此回报仅仅是弥补了出资额的货币时间价值,非真正意义上的回报。然后按是否合理回报来确定涉及此回报的相关税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篇5

2.业务打造高效电子税务格局通过对上述信息化应用到业务当中去的探讨,我们可以发现信息化业务可以打造高效的电子税务格局,解决税收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业务打造高效电子税务格局,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构建信息化业务平台:信息化业务平台是通过应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对收税工作中的相应业务进行结合,形成高效的业务处理、审批体系。例如在纳税人进行登记、税务稽查以及纳税人的审核等业务上,可以采用信息化处理平台,实现信息的公开化、透明化,以防止租税以及等现象的产生。二是构建信息化服务平台:信息化服务平台是对信息进行快速的录入、审核以及批准的过程,同时解决纳税人所存在的困难。税务服务的中心是纳税人的税务管理工作,因此要以客户为中心,形成良好的服务态度与高效的服务体系。

二、合理建设税收管理部门,积极建构现代化管理组织机构

中国目前税收部门大大小小有很多,并且诸多小的税收管理部门建立在乡镇,存在两个突出的问题。一是税收管理人员专业素质低:税收管理人员是税收工作的真正实施者,对税收工作科学、规范的开展起到非常大的作用,然而目前乡镇小的地方税务部门,招收的税务人员文化水平、专业素质较低,大多数都是中专、大专毕业的。二是税收管理工作出现不规范化、违规的操作:对于乡镇的小的税务部门,往往出现将税收管理工作下放到当地的“地皮”手中,这些人员承包税收工作后,开始对集市进行纳税,纳税的标准由他们自己定,并且经常出现打架流血事件。针对上述两个突出问题,必须采取及时、有效的措施。首先要引进专业性、高水平的工作人员,提高业务办理的整体素质,对于人员聘用实现公开透明化招聘,防止内部人们自用的局面出现。其次规范工作,防止违规操作。税收管理工作尤其是乡镇部门的管理工作要做到由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并且通过信息化技术将税收具体的工作全部录入到计算机中,实现信息的共享,防止他人在其中谋取私利。

三、通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多方信息共享与税收信息增值

中国税收目前存在的诸多弊端,其中最关键的解决措施就是实现信息的公开化。可以通过以下三方面通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多方信息共享与税收信息增值。一是建立税收联网体系。税收联网体系的建立基础是对信息化技术的有效应用,该体系的建立可以避免信息的不公开、租税、漏税以及征收纳税两者的不一致等现象的发生,实现信息的共享。这种联网不仅局限于大的税务管理部门,还要拓展到小的乡镇税务管理部门,真正实现全国税务管理的一网通。二是公开税收信息服务体系。中国目前出现的很多税务部门的租税、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税务部门信息的不公开,导致缺少对其的监督、管理,因此加大信息公开的力度与广度,让广大群众对税收工作进行监督。三是实现税收信息增值。税收信息增值主要体现在将税收信息进行应用,减少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还可以利用税收风险评估,对纳税团体或个人进行风险评估与预防,实现税收信息的增值。通过上述三种方法,对于实现通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多方信息共享与税收信息增值产生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以信息化为基础,支持中介机构并建立以客

户管理为中心的纳税服务体系目前中国的纳税服务体系并不健全,存在着服务态度差、审批手续繁杂、征纳税不一致等现象。对于此种现象,应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一是支持中介机构的建立。中介机构即第三方,独立于纳税人,也不属于税收管理部门。中介机构在其中起到调节的作用,寻找征税、纳税之间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措施,而中介机构的成立是以信息化为基础的,享有多方面的信息资源,并且能够根据信息作出及时反馈、调节。二是以客户管理为中心。客户是纳税的主要承担者,中国由于税务管理部门隶属与国家,因此在纳税服务上疏于管理。很多的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差,不能对客户出现的问题及时、有效地解决,因此,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树立为客户服务的理念,客户既是纳税人同时也是服务对象,因此要树立对客户负责的态度。其次要改革传统的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采取量化的方式,根据员工服务态度、客户反馈、员工业绩等方面进行评估。最后是优化资源配置。对不同的税收机构,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工作人员,提高办事效率。

篇6

一、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信息技术进行的商务活动。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全球性。互联网的出现使电子商务突破了时间、地域的限制。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像传统商务活动那样建立固定的商务活动基地、隐蔽性。电子商务的进行利用的是无纸化和匿名化,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这使审计失去了基础。电子化、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电子商务的出现势必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活动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传统税收的原则和税收管理提出了挑战。因此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的影响

电子商务的产生发展及其特点对传统税收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1、对税收征管的影响。电子商务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的影响是前所未有的,,首先,传统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凭证、账册和各种报表的基础.七的,通过对其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等审查,达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但电子商务却是以无纸化交易的数字化信息存在的,可以随时修改且不留痕迹,使税收审查失去了最直接的可依赖的纸质凭证。此外在传统的税收征管中,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中介环节代扣代缴的,而电子商务的出现,则给企业和消费者提供了直接的交易机会,弱化了商业中介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加大了税务机关征管工作的难度。其次,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电子货币的出现,使跨国公司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相当。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的电子货币,可以迅速将资金转移。通过互联网进行远距离支付,资金通过网络直接支付给销售方,使得税务机关无法获得其交易的真实情况,税收征管难度很大。间时计算机加密技术的运用使纳税人可以用加密、授权及用户名多重保护等来隐藏交易信息,而税务机关在征管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人知识产权和隐私权保护的规定,从而为企业偷漏税提供了天然屏障。

2.对税收管辖权的影响。传统的税收管辖权包括收人来源地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并行这两种税收管辖权,但互联网的出现模糊了地域界限,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以买卖数字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提供服务的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因此电子商务使得收人来源地的判断出现了争议。首先,常设机构的概念受到冲击。在国际税收中,现行的税法通常以外国企业是否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作为判定其是否为本国居民的依据,而在电子商务中,商家只需要在互联网[.拥有一个自己的网址、网页即可向全世界推销其产品和服务.并不需要现行的常设机构作保障。因而也就难以判定是否为本国居民其次.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或控制中心为准,而电子商务中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税务机关将很难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就形同虚设。此外,电子商务还将导致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二传统税收根据属人和属地原则,当存在国际双重或多重征税时,一般以所得来源国税收管辖权优先。而在电子商务中,“一址多机”的电子信箱使得交易场所、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和使用地址难以判断,因而所得来源地难以分辨。另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多是电子商务产品和服务的输人国,如果只片面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地域税收管辖权将被动摇,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因此,对国际税收管辖权的重新确认已成为重要的税收问题。再次,税收的国际协调面临挑战。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加大了商品、技术、服务在全球的流动,客观上要求各国在电子商务的征管问题上进一步取得统一的步骤与策略,但各国现行的税收征管差异又使得税收的国际协调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3.对税种确认和税额计算的影响。比如,对现行所得税的课税影响。现行所得税法主要着眼于有形产品的交易,对有形产品和无形财产的销售和使用及劳务的提供都作了区分,并且规定了不同的确认标准和适用税率。然而电子商务的产生后,有形商品以数字化形式交易、传输一与复制,使得传统的有形产品和无形服务、特许权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税务机关很难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收人,导致课税对象的混乱和难以确认,从而难以判定其适用的税率和征收的手段。又如,对现行增值税课税的影响。现行增值税都是适用目的地原则征收的,目的地的确认是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增值税的关键,但在电子商务中,就数字商品和信息服务而言,销售者不知道其用户所在地,也不知道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也就不知道是否应申请出口退税。同时用户也不能确定所收到的商品是来源于国内还是来源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交增值税。此外,由于联机计算机的IP地址可以动态分配,同一台电脑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网址,不同的电脑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并且用户可以利用匿名电子信箱掩藏身份,使税务机关清查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更加困难重重,难以明确征税还是负税,影响了税额的计算,而且导致目的地原则难以为继,对税负公平原则也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4.对税务监管环节的影响。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厂商和消费者拥有了在世界范围直接交易的机会,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中介地位,大大削弱了中介的代扣代缴税款的作用,减少了税务监管的环节,全球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更易于跨国公司将利润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进而在不同税负地区进行收人和费用分配,以实现避税或逃税。

5.对税收征管体制的影响。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是建立在对卖方、买方监管的基础上的,而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税务机关无法追踪、掌握、识别买卖双方的交易数据,各国现行税法都没有将电子商务纳人征税的范围。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政策的完普

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我国还没有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管理规定。我们应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及其对税收的影响,尽早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挑战,我们应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一是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二是暂不单独开征新税,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三是保持税制中性,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四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在互利互惠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篇7

增值税自1954年法国首创以来,因其良好的中性特点而被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我国于1994年税制改革全面推行增值税以来亦取得了良好效果,基本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同时不可否认的是,由于设计上和具体操作方法上的原因,使得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税收管理上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尤其是对增值税“四小票”的税收管理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我国税收管理的良性运行。增值税“四小票”通常指运输、废旧物资、农产品收购、进口货物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这四种增值税抵扣凭证。遵循增值税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完善对增值税“四小票”的税收管理,已成为现阶段国税系统加强税收管理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增值税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

1.收入稳定适度和充分弹性。从目前各国的税务实践来看,税制结构的发展趋势是一种现代直接税和间接税并重的双重税制结构,增值税以其优良的中性特性在各国的税制结构中(除美、日等少数国家)具有重要的地位,通过增值税取得的财政收入占一国政府收入总额的比例是相当高的,在我国甚至达3O%以上。及时、稳定地取得税收收入并能根据经济的发展自动按一定速度增加,对于实现我国政府职能具有重大的意义,这也是提高两个比重和振兴财政的根本要求。完善的增值税在多环节广泛征收,以经济活动的增值额为征税依据,与经济增长的正相关程度相当高。

2.税收成本最小化。西方税收理论说明。纳税对纳税人来说是一件痛苦的事,会给其带来负效用。这主要缘于三方面:第一是纳税减少了其收入水平;第二是为了准确纳税,纳税人需建立保存相关的税务资料、进行税务登记、接受税务检查;第三是缘于纳税人的不公平感,纳税与逃税最终的博弈结果是纳税人纳税意识的普遍下降,征管成本会一步一步地上升。因此为减少征税给纳税人带来的负效用,在设计增值税时应尽可能降低纳税人的执行成本和不公平待遇感。同时,对于执法者而言,增值税的税收成本最.’原则要求制度设计便于管理和征收。该原则是说好的税制必须与政府的税务行政能力相适应,必须有利于降低税务机关的管理成本和纳税人的奉行成本。

3.税收中性和优惠从少。任何一种税收制度的设计.从总的方面来说需考虑两方面的因素——公平与效率,并力求在两者之间达到一个最佳均衡点(以一定的社会福利函数为约束)0传统税收理论中,市场被认为可以自发地有效运行,税收的中性要求税收不要干预资源的配置,以免扭曲当事人的经济行为。但现实却是任何一种税都会对当事人的行为产生影响,除非政府不征税。而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现代税收理论更为适合的税收中性原则,是指在承认税收会引起效率损失的前提下为取得一定收入谋求效率损失的最小化。

4.公平与国际惯例。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公平竞争,税收是企业竞争的制度环境重要组成部分,尽力做到对不同经济性质、不同产业、不同地区的企业给予公平税收待遇,是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内在要求。随着我国加入WI’O,联合国wI’O制定了一系列旨在促进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反倾销等方面的规则,成为其戎员国就意味着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当。在增值税方面存在一个向世贸规则靠拢并遵循国民待遇、非歧视等原则的问题,以尽量减少与他国的贸易纠纷和增进对外开放水平。

5.操作简便和管理透明。税制的操作简便要求在税率的设计上尽可能减少税率的等级,征管制度规范。简单、统一,便于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和减少纳税人的相机决策空间,有利于纳税人形成稳定而合理的税负预期和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以优化自己的经济行为,从而能从主观上减轻纳税人的抵触情绪和减少涉税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增值税“四小票”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防伪税控系统全面开通,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管理更为严格,尤其是公安机关持续开展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犯罪专项行动,犯罪分子将作案目标转向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牟利的其他,而同样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四小票”则由于在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许多漏洞而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虚开“四小票”犯罪案件迅速增多,虚开金额巨大,成为危害最大的涉税犯罪。例如,从山东省国税局历时两个月的“四小票”税收专项检查结果来看,增值税“四小票”的使用税收问题严重截至6月底,已检查使用“四小票”企业1380户,有问题户269户,查补税款3416万元,罚款669万元,滞纳金83万元,合计4168万元。广西省近日破获了一起案值5亿多元的虚开增值税、虚开用于抵扣税款案。该案涉及6省区58家企业,涉案人数众多,金额巨大,是广西历史上破获的最大一起税案。

增值税“四小票”的f变用.出现税收问题主要在以下方面:

1.运输、废旧物资和农产品收购开票不规范较为突出,如只填写金额、品名,不填数量、单价等;农产品收购投有收款人签字,或是不填写出售方详细地址,票载内容与实物不符等;运输将各类杂费与运费合并为运费开具,甚至将购进的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的货物价款合并到运费中,造成受票企业扩大范围抵扣税款。

2.进口货物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伪造、变造情况较为严重。近期发现的虚开增值税专用案件,犯罪分子就是以假造的进口货物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作为抵扣凭证,抵扣虚开的销项税额。虚开增值税专用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法出售、非法制造或出售非法制造的普通及偷税犯罪突出,虚开“四小票”犯罪猖獗。这三类犯罪无论是案件立案数还是涉案总价值均占全部涉税犯罪的95%以上。

3.、借用问题在运输中较为突出,对外虚开问题主要集中在废旧物资上。由于对使用废旧物资企业的进项管不住,对销项的管理难上加难,因此,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对外虚开问题比较严重。

三、完善对增值税“四小票”的税收管理的建议

1.加强农产品的管理。一是严把农产品查验抵扣关。具体做法是:一般纳税人在收购农产品时向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由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查验,查看农产品收购对象是否属合乎抵扣范围,收购价格是否合理,数量是否真实,款项如何支付,开具是否真实合法等;经查验符合规定的,查验人员在收购凭证或取得的普通背面加盖“农产品查验专用章”,以此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依据。二是严把农产品检查关。由于农产品加工生产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上具有购销双方信息不对称、存在的问题不易发现等特点,一方面,对能取得但不按规定取得,或取得后不以此申报抵扣税款的,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无论对购货方或销货方,都要按“偷税”或“未按规定取得”规定从严处罚;另一方面,对于虚开农产品收购的,严格按照新《刑法》虚开其他税款抵扣凭证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达到处理一户、震鼹一片的目的。三是严格货物交易结算关。针对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大多以现金结算为主的实际情况,严格按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一次性购进货物价款在1000元以上的,严格银行票据结算,改进货款支付方式,改现金结算为转账结算,从源头上遏制纳税人虚开、农产品收购的现象。

篇8

我国税务系统一直在强调要依法治税,但是只要实事求是地分析我国当前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就不难发现,税收任务仍然是一切税收工作的“指挥棒”。衡量各级税务机关工作质量如何,收入任务是否完成及超额多少始终是摆在第一位的指标。

现行的税收计划管理体制出现了两个不适应:一是与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不适应,二是与依法治税的原则不适应。由此导致了在税源充裕之年,税务机关考虑来年税收计划的完成,往往会打埋伏;而在税源较紧时,税务机关就有可能收“过头税”,增加企业负担。完全以税收计划为中心的治税方针将破坏税收法治,损害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助长人治思想和风气,体现不出公平税负的原则,削弱税收宏观调控的职能,从而影响到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给强化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带来极大的阻力。

二、正确处理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的关系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要求税务部门必须具有法制观念,按照法制的要求,规范税收运行的各个环节,将各项税收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总之,税收的基础在于其法治性,要求税务部门必须依法治税。

(一)依法治税与税收计划是对立统一体

表面上看,二者是矛盾的。依法治税要求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但由于我国现行财政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税收计划编制是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的重要内容,而财政预算考虑的主要因素是一定经济增长和财政支出的需要,这使得税收计划与实际税源之间往往存在不小的差距,这种情况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突出,形成“寅吃卯粮”或人为的“蓄丰补欠”等种种与依法治税精神背道而驰的现象。但从二者的实质来看,依法治税与税收计划的对立只是表面上的对立,依法治税离不开税收计划,税收计划起着促进依法治税的积极作用;而正确的、对经济的持续发展起积极引导作用的税收计划必须始终贯穿依法治税的税收工作灵魂,因此,二者是对立的统一体。

首先,从计划的重要性来说,依法治税离不开税收计划。计划是对未来行动的事先安排。“人无远虑,必有近忧”。税收工作千头万绪,内容纷繁复杂,但组织税收收入始终是税务部门的一项中心工作,是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这是由税收的职能所决定的。要做好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税收计划是重要的前提。这是由计划工作的性质决定的。按照管理学的理论,税收计划的性质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即目的性、首位性、普遍性、效率性和创新性。每一个税收计划都是旨在促使税务部门的组织收入这一中心工作的完成,因此具有鲜明的目的性;税收计划的首位性在于相对于其他税收管理职能而言,税收计划处于首位,而且,它影响和贯穿于组织工作、人员配备、指导和领导工作以及监督和控制工作;税收计划的普遍性体现在它是各级税务人员的一个共同职能,只是随着税务人员职责分工的不同而具备不同的特点和内容;税收计划的效率性体现为正确的税收计划起着指导税务人员“做正确的事”以及“正确地做事”的促进作用;税收计划是对税收管理活动的设计,是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新情况而作出的,因而是一个创造性的管理活动的设计。

其次,“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依法治税要求,是税收计划存在的内在因素。这是因为,第一,我国税法仍不够完善,税收立法层级不够,造成了税收刚性的弱化。目前我国经过人大立法的税收法规、条例只有《税收征管法》等4个,仍有20个税种是以国务院的条例和暂行条例形式颁布的,其中不少税收规定已经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势,有的条例甚至已经沿用了40年而没有修订。第二,我国现阶段税收征管实践中存在征收与稽查脱节,应收不收或少收,责任不明。第三,税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法制观念尚不尽如人意,税收“人治”观念仍未能被“法治”观念完全替换。因此,加强税收计划管理,用具体的计划性任务,督促税务人员恪尽职守,强化税收的刚性,在当前及相当长的时期内,有利于保证税收的应收尽收,实现依法治税。

再其次,税收执法环境欠佳是税收计划存在的外在因素。勿需讳言,目前一是我国公民依法纳税观念不强,社会诚信纳税的氛围不够,偷税现象严重。二是由于纳税人的信息资源未能实现有效共享,工商、银行等社会公共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甚至税务部门的国、地税机关之间未能进行有效的联系和配合,对纳税人经济活动的监控手段比较落后,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由于其在税制设计方面的缺陷,未能涵盖生产的全过程,再加上目前我国实行的增值税未能覆盖整个经济领域(如涉及增值税进项抵扣的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大量购进建筑材料的建筑业征收营业税等),客观上形成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脱节,为不法经营者谋取不法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了实现依法治税,达到应收尽收的目标,我国的现实情况决定需要一个收入指标去约束征纳双方的行为。此外,社会上各职能部门依靠职权收取的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严重地侵蚀了税基,实行税收计划管理,有利于抵制非税收入,有利于“费改税”的进一步深化。

由此可见,税收计划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及现实需要,是实行依法治税的重要辅助手段,但如不能正确摆正税收计划在税收管理中的位置,过分倚重税收计划来保证财政收入的实现,则不可避免地出现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的税收工作原则的冲突。因此,在实际税收管理工作中,要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趋利避害,充分发挥税收计划对依法治税的促进作用,使税收工作既有条不紊地开展,又严格实行依法行政,依法治税。

(二)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矛盾,促进依法治税

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的对立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二者互为补充,互相促进。二者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不容忽视的,处理不好二者的关系,会极大地损害依法治税的税收工作灵魂,甚至出现与依法治税背道而驰的结果。要处理好二者之间的矛盾,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提高全民素质,营造诚信征纳的氛围,实现依法治税。依法治税内涵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纳税人诚信纳税,二是税务人员依法诚信征税,实质上是通过自然人的诚信行为实现依法治税的目标。因此大力提高社会全员的素质,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提高税务人员的法治意识,营造诚信征纳的氛围,有利于实现纳税人应缴尽缴,税务机关应收尽收,实现依法治税。

提高人员素质需与制度建设双管齐下,用制度来保证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方面要建立和健全税务征管考核机制,大力推行人机结合,提高计算机在税务征管中的运用程度,并加快建立税收监控机制,在税务、工商、银行、海关等各职能部门实行纳税人经营情况的有关信息共享,从税源产生的不同阶段、不同环节实施监督,尽量减少税收征管中的人为因素,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彻底转变。另一方面要建立和健全处罚机制,通过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综合素质,实现有偷必能查的目的,增大偷税被发现的概率,增大违法风险,同时用完备的处罚制度约束征纳双方,实现纳税人应缴尽缴,税务机关应收尽收的依法治税的要求。

2、改革现行财政预算体制。由于我国现行财政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税收计划编制是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的重要内容,而财政预算考虑的主要因素是一定经济增长和财政支出的需要,这使得税收计划与实际税源之间往往存在不小的差距。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实行中央大预算,即地方财政支出由中央财政全额拨付,从而解决地方实际税源与地方财政支出出现缺口的矛盾。但这种办法一方面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容易形成小进则满,安于现状,停滞不前的局面,这既与时展的要求格格不入,而且实质上并未解决税收计划与实际税源发生偏差的问题。因此,这种方法既缺乏现实基础,又不能解决实质问题,只是将问题上交,将矛盾集中体现于中央财政。

3、提高税收计划的科学性。税收计划与实际税源不一致,除了上面所说的财政预算因素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我国当前的税收计划编制方式不够科学。长期以来,税收计划的编制一直采取“基数×(1+系数)+特殊因素”的方法,这种编制方法带有深厚的计划经济体制烙印,为了保证税收计划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满足依法治税的要求,应考虑实行“零基”税收计划编制法,而且税收任务应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进行必要的调整。同时应改进税收征管业绩考核指标,改变过去片面地强调税收任务完成的“一票否决制”,将考核的重点放在是否应收尽收上。在现行税收计划的编制方法不变的情况下,要改变税收计划与经济的发展存在较大偏离的客观实际,迫切需要提高税收计划的科学性,减少计划编制中的人为因素,降低税收计划的目的性,杜绝随意性。要提高税收计划的科学性,一方面要求计划编制必须立足于调查研究,开发行业税负测算软件,以科学的预测为基础,另一方面要建立纳税人税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制度,全面、彻底地实现税源监控管理,再次要建立和完善事中、后续监督体系,从而充分发挥税收计划对依法治税的促进作用,避免不科学的税收计划的负面影响。

三、确立税收计划管理新思路

由于税收计划自身的特点,税收计划管理作为国家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客观上不是要取消税收计划形式,而是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更好地发挥税收调控作用和税收计划管理作用。目前,税收计划管理改革,一个重要的思路就是实行指导性计划,取消指令性计划。事实上,一项计划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以及执行的实际效果是否与计划预测相符,都是取决于计划制定时是否科学合理。税收收入计划管理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符合从经济到税收的财政理论,使税收收入目标决策科学化、规范化。

(一)做好税源调查和税收分析,提高税收计划的准确率。税收计划的编制必须借助于经济税源信息的准确、充分,它是税收计划管理的基础,计划的执行也是在及时有效地掌握和解决税源信息所反映的问题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得以顺利实施。全面、完整、连续的经济税源信息系统是税收计划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保证,它使计划管理不仅具有事后分析功能,而且具备可靠的前瞻性。

(二)开展税收预测,建立科学的收入预测模型。当前我国税收计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税收计划的编制缺乏科学依据。其原因是由于我国财税体制是以支定收,税收计划是根据财政部的收入预算制定的,而且在征收中税收收入计划必须完成,所以长期以来,在税务系统一直未开展税收收入的预测工作。缺乏税收预测而编制的计划,往往带有较大的盲目性和主观随意性,不利于税收计划管理乃至整个税收管理工作的开展。而通过税收预测的计划,能够使计划中模拟的税收环境和经济税源变化趋势更加接近客观实际,使税收计划更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用“GDP税收负担率法”取代“基数法”的计划编制分配方法。通过对大量的有关税收与GDP数据进行的实证分析表明,税收收入的增长与GDP的增长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为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计划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基础。GDP税收负担率相对稳定,又不受价格因素的影响,在横向上,可以反映各地产业构成对税收的影响程度和各地的征管水平,还可以进行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税负比较;在纵向上,可以将各个时期的税负进行比较,以反映一定时期内税负变化趋势。

采用GDP税收负担率法编制税收计划,代表了税收计划编制方法改革的方向。但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尚未完全采用这一方法,而是将之与基数法和弹性系数法结合起来,综合测算编制税收计划。随着外部环境的改善和这一方法本身的进一步完善,在不久的将来,GDP税收负担率法将彻底取代基数法,成为我国税收计划编制方法的主流。

(四)取消税收计划指标下达时层层分解的做法。当今社会经济活动纷繁复杂,对每个纳税人进行准确的税收预测几乎不可能。在一个小的地域内,纳税户少,个别纳税户的经营变化都可能对整体税收带来很大的影响。因而税收计划是相对宏观的概念,税收计划分配不应层层下达,甚至落实到人。如澳大利亚的税收指标就只保留在联邦税务局总部,不下达于各联邦税务局。

(五)优化和完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体系。长期以来,在巨大的税收收入压力下,收入任务完成情况成了评价税务机关工作和领导干部业绩的惟一标准。在完成收入任务的耀眼光环下,往往掩盖了许多征管工作问题。推进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将会克服过去“一俊遮百丑”,只重视完成计划任务、不重视税源税基全过程监控的现象。税务机关的工作中心将会围绕提高征管质量,抓漏征漏管、抓申报管理、抓税款入库、抓案件查处。

四、完善和加强税收计划管理的几点设想

税收计划管理作为我国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调动各级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促进征管水平的提高,确保完成国家财政收入任务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税收计划管理中也长期存在着一些问题,甚至对税收管理产生了一些负效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改革税收计划管理,提高其合理性、科学性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实事求是,增强计划管理的科学性。税收计划的制定,除了参考国民经济宏观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收入外,更应从经济税源的实际出发,紧密结合市场变化,遵循从经济到税收、积极可靠和留有余地的原则,以“发展变化”的总观点来预测分析经济税源,使税收计划尽量与实际税源相吻合。为做到税收计划的科学管理,要切实抓好涵养税源建设,通过加强对重点税源地区、重点税源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培植现有税源,发展潜在税源,形成梯级税源,努力实现从经济到税收的良性循环。应按税款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级次分别建立省、地、县、分局(所)四级重点税源信息网络。为确保计划制定和分配的科学化、合理化,一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所有者结构确定相应的调查方法和参数依据,为科学编制税收计划奠定基础;二要在具体编制计划过程中,采取因素测算法与抽样调查法进行综合验证,合理科学地确定每一因素,避免简单推算,提高计划准确度;三要开发设计出税收计划信息管理软件,建立纵向可与各级税务部门联系的征管数据库,横向可与各部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互相交流的反映市场动态的数据库,并科学地将这些信息分类、解释、分析、转换成编制、分配税收计划的正确依据。

篇9

我国税务系统一直在强调要依法治税,但是只要实事求是地分析我国当前税收工作的实际情况,就不难发现,税收任务仍然是一切税收工作的“指挥棒”。衡量各级税务机关工作质量如何,收入任务是否完成及超额多少始终是摆在第一位的指标。

现行的税收计划管理体制出现了两个不适应:一是与市场经济的建设和发展不适应,二是与依法治税的原则不适应。由此导致了在税源充裕之年,税务机关考虑来年税收计划的完成,往往会打埋伏;而在税源较紧时,税务机关就有可能收“过头税”,增加企业负担。完全以税收计划为中心的治税方针将破坏税收法治,损害税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助长人治思想和风气,体现不出公平税负的原则,削弱税收宏观调控的职能,从而影响到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给强化税收征管、推进依法治税带来极大的阻力。

二、正确处理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的关系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要求税务部门必须具有法制观念,按照法制的要求,规范税收运行的各个环节,将各项税收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总之,税收的基础在于其法治性,要求税务部门必须依法治税。

(一)依法治税与税收计划是对立统一体

表面上看,二者是矛盾的。依法治税要求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但由于我国现行财政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税收计划编制是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的重要内容,而财政预算考虑的主要因素是一定经济增长和财政支出的需要,这使得税收计划与实际税源之间往往存在不小的差距,这种情况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突出,形成“寅吃卯粮”或人为的“蓄丰补欠”等种种与依法治税精神背道而驰的现象。但从二者的实质来看,依法治税与税收计划的对立只是表面上的对立,依法治税离不开税收计划,税收计划起着促进依法治税的积极作用;而正确的、对经济的持续发展起积极引导作用的税收计划必须始终贯穿依法治税的税收工作灵魂,因此,二者是对立的统一体。

首先,从计划的重要性来说,依法治税离不开税收计划。计划是对未来行动的事先安排。“人无远虑,必有近忧”。税收工作千头万绪,内容纷繁复杂,但组织税收收入始终是税务部门的一项中心工作,是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这是由税收的职能所决定的。要做好组织税收收入工作,税收计划是重要的前提。这是由计划工作的性质决定的。按照管理学的理论,税收计划的性质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即目的性、首位性、普遍性、效率性和创新性。每一个税收计划都是旨在促使税务部门的组织收入这一中心工作的完成,因此具有鲜明的目的性;税收计划的首位性在于相对于其他税收管理职能而言,税收计划处于首位,而且,它影响和贯穿于组织工作、人员配备、指导和领导工作以及监督和控制工作;税收计划的普遍性体现在它是各级税务人员的一个共同职能,只是随着税务人员职责分工的不同而具备不同的特点和内容;税收计划的效率性体现为正确的税收计划起着指导税务人员“做正确的事”以及“正确地做事”的促进作用;税收计划是对税收管理活动的设计,是针对未来可能发生的新情况而作出的,因而是一个创造性的管理活动的设计。

其次,“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依法治税要求,是税收计划存在的内在因素。这是因为,第一,我国税法仍不够完善,税收立法层级不够,造成了税收刚性的弱化。目前我国经过人大立法的税收法规、条例只有《税收征管法》等4个,仍有20个税种是以国务院的条例和暂行条例形式颁布的,其中不少税收规定已经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形势,有的条例甚至已经沿用了40年而没有修订。第二,我国现阶段税收征管实践中存在征收与稽查脱节,应收不收或少收,责任不明。第三,税务人员整体业务素质、法制观念尚不尽如人意,税收“人治”观念仍未能被“法治”观念完全替换。因此,加强税收计划管理,用具体的计划性任务,督促税务人员恪尽职守,强化税收的刚性,在当前及相当长的时期内,有利于保证税收的应收尽收,实现依法治税。

再其次,税收执法环境欠佳是税收计划存在的外在因素。勿需讳言,目前一是我国公民依法纳税观念不强,社会诚信纳税的氛围不够,偷税现象严重。二是由于纳税人的信息资源未能实现有效共享,工商、银行等社会公共部门与税务部门之间,甚至税务部门的国、地税机关之间未能进行有效的联系和配合,对纳税人经济活动的监控手段比较落后,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由于其在税制设计方面的缺陷,未能涵盖生产的全过程,再加上目前我国实行的增值税未能覆盖整个经济领域(如涉及增值税进项抵扣的交通运输业征收营业税,大量购进建筑材料的建筑业征收营业税等),客观上形成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脱节,为不法经营者谋取不法利益提供了可乘之机。为了实现依法治税,达到应收尽收的目标,我国的现实情况决定需要一个收入指标去约束征纳双方的行为。此外,社会上各职能部门依靠职权收取的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严重地侵蚀了税基,实行税收计划管理,有利于抵制非税收入,有利于“费改税”的进一步深化。

由此可见,税收计划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及现实需要,是实行依法治税的重要辅助手段,但如不能正确摆正税收计划在税收管理中的位置,过分倚重税收计划来保证财政收入的实现,则不可避免地出现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的税收工作原则的冲突。因此,在实际税收管理工作中,要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趋利避害,充分发挥税收计划对依法治税的促进作用,使税收工作既有条不紊地开展,又严格实行依法行政,依法治税。

(二)正确处理二者之间的矛盾,促进依法治税

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的对立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二者互为补充,互相促进。二者的冲突是客观存在的,不容忽视的,处理不好二者的关系,会极大地损害依法治税的税收工作灵魂,甚至出现与依法治税背道而驰的结果。要处理好二者之间的矛盾,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提高全民素质,营造诚信征纳的氛围,实现依法治税。依法治税内涵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纳税人诚信纳税,二是税务人员依法诚信征税,实质上是通过自然人的诚信行为实现依法治税的目标。因此大力提高社会全员的素质,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提高税务人员的法治意识,营造诚信征纳的氛围,有利于实现纳税人应缴尽缴,税务机关应收尽收,实现依法治税。

提高人员素质需与制度建设双管齐下,用制度来保证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一方面要建立和健全税务征管考核机制,大力推行人机结合,提高计算机在税务征管中的运用程度,并加快建立税收监控机制,在税务、工商、银行、海关等各职能部门实行纳税人经营情况的有关信息共享,从税源产生的不同阶段、不同环节实施监督,尽量减少税收征管中的人为因素,实现由“人治”向“法治”的彻底转变。另一方面要建立和健全处罚机制,通过提高税务稽查人员的综合素质,实现有偷必能查的目的,增大偷税被发现的概率,增大违法风险,同时用完备的处罚制度约束征纳双方,实现纳税人应缴尽缴,税务机关应收尽收的依法治税的要求。

2、改革现行财政预算体制。由于我国现行财政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税收计划编制是各级政府财政预算的重要内容,而财政预算考虑的主要因素是一定经济增长和财政支出的需要,这使得税收计划与实际税源之间往往存在不小的差距。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实行中央大预算,即地方财政支出由中央财政全额拨付,从而解决地方实际税源与地方财政支出出现缺口的矛盾。但这种办法一方面不利于调动地方政府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容易形成小进则满,安于现状,停滞不前的局面,这既与时展的要求格格不入,而且实质上并未解决税收计划与实际税源发生偏差的问题。因此,这种方法既缺乏现实基础,又不能解决实质问题,只是将问题上交,将矛盾集中体现于中央财政。

3、提高税收计划的科学性。税收计划与实际税源不一致,除了上面所说的财政预算因素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我国当前的税收计划编制方式不够科学。长期以来,税收计划的编制一直采取“基数×(1+系数)+特殊因素”的方法,这种编制方法带有深厚的计划经济体制烙印,为了保证税收计划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满足依法治税的要求,应考虑实行“零基”税收计划编制法,而且税收任务应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进行必要的调整。同时应改进税收征管业绩考核指标,改变过去片面地强调税收任务完成的“一票否决制”,将考核的重点放在是否应收尽收上。在现行税收计划的编制方法不变的情况下,要改变税收计划与经济的发展存在较大偏离的客观实际,迫切需要提高税收计划的科学性,减少计划编制中的人为因素,降低税收计划的目的性,杜绝随意性。要提高税收计划的科学性,一方面要求计划编制必须立足于调查研究,开发行业税负测算软件,以科学的预测为基础,另一方面要建立纳税人税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制度,全面、彻底地实现税源监控管理,再次要建立和完善事中、后续监督体系,从而充分发挥税收计划对依法治税的促进作用,避免不科学的税收计划的负面影响。

三、确立税收计划管理新思路

由于税收计划自身的特点,税收计划管理作为国家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客观上不是要取消税收计划形式,而是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更好地发挥税收调控作用和税收计划管理作用。目前,税收计划管理改革,一个重要的思路就是实行指导性计划,取消指令性计划。事实上,一项计划是否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以及执行的实际效果是否与计划预测相符,都是取决于计划制定时是否科学合理。税收收入计划管理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符合从经济到税收的财政理论,使税收收入目标决策科学化、规范化。

(一)做好税源调查和税收分析,提高税收计划的准确率。税收计划的编制必须借助于经济税源信息的准确、充分,它是税收计划管理的基础,计划的执行也是在及时有效地掌握和解决税源信息所反映的问题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得以顺利实施。全面、完整、连续的经济税源信息系统是税收计划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的重要保证,它使计划管理不仅具有事后分析功能,而且具备可靠的前瞻性。

(二)开展税收预测,建立科学的收入预测模型。当前我国税收计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税收计划的编制缺乏科学依据。其原因是由于我国财税体制是以支定收,税收计划是根据财政部的收入预算制定的,而且在征收中税收收入计划必须完成,所以长期以来,在税务系统一直未开展税收收入的预测工作。缺乏税收预测而编制的计划,往往带有较大的盲目性和主观随意性,不利于税收计划管理乃至整个税收管理工作的开展。而通过税收预测的计划,能够使计划中模拟的税收环境和经济税源变化趋势更加接近客观实际,使税收计划更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

(三)用“GDP税收负担率法”取代“基数法”的计划编制分配方法。通过对大量的有关税收与GDP数据进行的实证分析表明,税收收入的增长与GDP的增长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为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计划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基础。GDP税收负担率相对稳定,又不受价格因素的影响,在横向上,可以反映各地产业构成对税收的影响程度和各地的征管水平,还可以进行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税负比较;在纵向上,可以将各个时期的税负进行比较,以反映一定时期内税负变化趋势。

采用GDP税收负担率法编制税收计划,代表了税收计划编制方法改革的方向。但目前在实际工作中,尚未完全采用这一方法,而是将之与基数法和弹性系数法结合起来,综合测算编制税收计划。随着外部环境的改善和这一方法本身的进一步完善,在不久的将来,GDP税收负担率法将彻底取代基数法,成为我国税收计划编制方法的主流。

(四)取消税收计划指标下达时层层分解的做法。当今社会经济活动纷繁复杂,对每个纳税人进行准确的税收预测几乎不可能。在一个小的地域内,纳税户少,个别纳税户的经营变化都可能对整体税收带来很大的影响。因而税收计划是相对宏观的概念,税收计划分配不应层层下达,甚至落实到人。如澳大利亚的税收指标就只保留在联邦税务局总部,不下达于各联邦税务局。

(五)优化和完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体系。长期以来,在巨大的税收收入压力下,收入任务完成情况成了评价税务机关工作和领导干部业绩的惟一标准。在完成收入任务的耀眼光环下,往往掩盖了许多征管工作问题。推进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将会克服过去“一俊遮百丑”,只重视完成计划任务、不重视税源税基全过程监控的现象。税务机关的工作中心将会围绕提高征管质量,抓漏征漏管、抓申报管理、抓税款入库、抓案件查处。

四、完善和加强税收计划管理的几点设想

税收计划管理作为我国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调动各级税务部门组织收入的积极性,促进征管水平的提高,确保完成国家财政收入任务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税收计划管理中也长期存在着一些问题,甚至对税收管理产生了一些负效应,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改革税收计划管理,提高其合理性、科学性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实事求是,增强计划管理的科学性。税收计划的制定,除了参考国民经济宏观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收入外,更应从经济税源的实际出发,紧密结合市场变化,遵循从经济到税收、积极可靠和留有余地的原则,以“发展变化”的总观点来预测分析经济税源,使税收计划尽量与实际税源相吻合。为做到税收计划的科学管理,要切实抓好涵养税源建设,通过加强对重点税源地区、重点税源行业和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培植现有税源,发展潜在税源,形成梯级税源,努力实现从经济到税收的良性循环。应按税款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级次分别建立省、地、县、分局(所)四级重点税源信息网络。为确保计划制定和分配的科学化、合理化,一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所有者结构确定相应的调查方法和参数依据,为科学编制税收计划奠定基础;二要在具体编制计划过程中,采取因素测算法与抽样调查法进行综合验证,合理科学地确定每一因素,避免简单推算,提高计划准确度;三要开发设计出税收计划信息管理软件,建立纵向可与各级税务部门联系的征管数据库,横向可与各部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互相交流的反映市场动态的数据库,并科学地将这些信息分类、解释、分析、转换成编制、分配税收计划的正确依据。

篇10

1对电子商务征税的依据

1.1税收法律的保障

我国法律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任何交易,无论何种形式,都应该纳税。无论是从事实体销售的公司和企业,还是从事网络营销的商家,只要是产生了交易,就应该征收一定的税,我国的《税收法》以及各地区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制定的法律法规,都为电子商务的征税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因此对于电商企业而言,也应该遵守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缴纳一定的赋税。

1.2电子商务导致了税收的减少

现阶段,由于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发展,我国在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并不是很完善,造成大量的电商企业偷税、漏税,甚至逃税,从而使税收的流失风险加大。2005年是中国电子商务发展不平凡的一年,电子商务季度增长率维持在12%以上,200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高达7400亿元,户数量达到2200万户,比上年增加600万户。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一方面挤占了传统贸易的市场,另一方面又使国家的税收面临着大量流失的风险,网络上的征税盲区,已经成为了不少商人投机的地方,因此从这方面来说,电子商务减少了税收。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消费者市场巨大,电子商务的发展、信息技术的普及,并且我国的网络用户每年都迅速增加,使得网购成为了一种潮流和趋势。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基本上都对电子商务征税,以增加国家收入。

1.3破坏了税收的公平性

目前,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热衷于在实体店试穿试用,然后根据商品货号到网店“淘宝”,实体店沦为了网店的“试衣间”。社会的公平正义体现在方方面面,对税收的征管也是其中的一个方面,现行的税收制度是以有形贸易为基础制定的,对电子商务的纳税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给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这主要体现在对于传统的有形贸易征收一定的税,而对于电子商务基本不征或很少征税,从而使不同的地区和市场出现了税收不公平。另外,对于电子商务和实体经营的企业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征税,从而形成同一种商品的不同税率。就其不公平的原因而言,还是由于两种商业模式根本上的差异。电子商务方便快捷,节约了成本,而传统的交易则有较高的成本和风险,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强调了对于不同的纳税主体,都应依法纳税。电子商务的崛起,在某种程度上破坏了该平衡,给税收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1.4第三方支付的支持

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在最近两年非常迅速,在第三方支付未出现之前,人们对于电子商务的成交额是无法做到准确估计的,因而税收的征管也就无法进行。但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改变了这一格局,网络上的大量商家和消费者基本上都是通过网银、支付宝等平台进行转账和支付结算等业务,第三方平台对于相关的交易有一定的记录,因此近年来崛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就有可能为相关的税收征管部门提供相关的数据资料,从而为税收的征管提供依据。

1.5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

推动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非常迅猛,据统计,我国在2012年网购的人数达到了1.94亿,每年新增的用户多达几千万,特别是“双十一”期间,一天的成交额就达到了几百亿元人民币,因此可以说,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国家的收入主要来源于财政和税收收入,而税收又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电商业务的发展,使得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开始关注到这一趋势,加大了对电子商务的监管,认识到对于电子商务的征税将在未来我国税收收入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2电子商务税收面临的困境

2.1征收管理不到位

税收流失严重由于电子商务的兴起,大量的企业将交易转移到了网络上,传统的实体交易受到了一定影响,在电子商务中由于税务机关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税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企业的网上贸易行为,因此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减少了相应的税收收入。

2.2征收监管难度大

在电子商务税收的管理过程中,由于征税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数据的审核,而网络上的交易基本上都是通过相关平台进行交易,并没有相应的实体资料和凭证,从而大大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同时纳税单位如果不主动申报税收,税收工作的运作也会陷入困境,所以在对电子商务的征税管理水平和力度还有待加强和提升。

2.3纳税人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逃税

互联网的使用大大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是也给一些纳税人提供了偷税、漏税的可能性。一些电子商务企业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采用一些不法手段逃避义务,他们通过利用一些网络技术,修改相关的资料和数据、隐藏相关信息、伪造资料等方式,逃避税收责任。

2.4国际税收纠纷频发

国际税收的管理,一般会涉及到税收的管辖权问题。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全球的普及应用,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问题也愈来愈突出。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运用是前提,网络的应用使得税收的管辖权变得模糊,没有较好的衡量标准。跨国贸易更加模糊了这种界限,在国际贸易中,对于税收的管理问题,各国各执一词,国际税收管理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

3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税收发展的建议

3.1制订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电子商务的管理,还得从法律方面出发,为相关税收的征收提供依据。针对互联网电子商务不同于实体交易的特点,制订专门的法律法规,改革相关的税收管理制度,确保建立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保证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3.2建立税收征收管理体系

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信息技术与商业的结合,它是一种虚拟的网络交易活动,其中大量的信息都是通过数据储存在相应的文件当中。电子商务具有无纸化的特点,因此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着大量的漏洞,要提高现有征管效率,关键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要通过建立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责任与义务,促进电子商务的有序发展。

3.3设置相应的优惠税率,鼓励电商发展

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事物,具有较强的活力,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与发达国家相比,规模还比较小、技术不健全、发展还比较落后,因此通过设定优惠税率,可以进一步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

3.4加强国际的交流与合作

在当今全球化的趋势下,任何国家如果想独善其身是不可能的,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相关的税收问题不仅仅是一国的问题,它涉及到各国的利益,它的开放性、无国界性,使得一个国家的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跨国交易的情况,所以应该加大各国的交流与合作,共同解决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文章内容均来源于本站老师原创或网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学习和参考。本站不是任何杂志的官方网站,直投稿件和出版请联系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