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德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4 15:23:4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社会公德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社会公德论文

篇1

一、当前大学生社会公德的现状

当前大多数的大学生能讲究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文明礼貌,关心他人;有比较正确的社会公德意识,能正确地理解社会公德的社会作用,对公共场合应该遵守的行为规范有较清晰的认知。在现实的公共场合能自觉遵守公共秩序和规范,人际交往中能相互尊重,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因此,从当前大学生群体的主流来看,他们的公德状况是积极的、健康的、向上的。但近几年媒体曝光的出现在大学生群体中的一系列问题以及我们身边一些大学生的表现,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关注。结合社会现实,综合分析当前大学生社会公德缺失现象,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表现:一是个性自私化,漠视公共和他人利益。在当前的大学生群体中,独生子女居多的客观现实使很多人养成了万事以自我为中心的个性和思维模式。在学习和生活中不顾及他人感受,以自我为中心,对公共利益和他人的自由权利视而不见、不屑一顾。二是个性自由化,公德意识淡漠。近些年尊重个性自由的观念为人们所接受和推崇,但部分大学生的个性自由却走向异化,张扬桀骜不驯、标新立异成了其追求的时尚。在追求个性的招牌下,在学校和公共场所我行我素,缺乏最基本的公德意识。三是集体意识淡薄,缺乏社会责任意识。许多大学生集体意识不强,在集体活动中缺乏应有的合作意识和团队精神。在公共生活中怀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观念,当集体利益与自身利益发生冲突时,缺乏基本的社会责任感。四是诚实守信不足,缺乏社会文明观念。诚信是大学生从小应养成的基本道德素质之一,但当前在很多大学生身上表现出一些说谎、考试作弊、不讲诚信的行为,模糊了是非、善恶、美丑的界限,缺乏基本的社会文明观念。

二、大学生社会公德失范的原因解读

分析上述大学生社会公德失范现象出现的原因,其中既有大学生群体的主观问题,也有当前社会环境和成人群体的客观原因。从大学生群体自身看,主要是自由思想的异化消解了公德规范的约束力。近几年,随着社会民主进程的推进和大众观念的解放,以往被压制和否定的个性张扬重新为人们所接受和推崇。大学生群体普遍具有的不迷信权威、敢于质疑、勇于创新的精神值得肯定,但也有部分大学生盲目自信、狂傲,存在不切实际的幻想,欠缺最基本的谦虚和宽容品质。在其“尽展”自由的过程中,他们只奉守自己的自由至高无上,而缺乏对他人自由权利和人格的尊重,缺乏对社会公德规范的认同和遵守。少数大学生甚至极端地把自由等同于“非公德主义”,即把公德规范看成束缚个人自由意志、自由发展的枷锁,他们主张摒弃社会道德,否认公德规范的积极作用。在现实中他们拒绝接受学校和社会的公德教化,以至于他们的公德情感淡漠、公德观念混乱、公德信念丧失。从客观原因分析,成人群体的公德缺失行为诱发了大学生公德失范现象的出现。面对当前大学生公德失范现象的不断出现,作为教育者的成人群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当前部分家长、老师及长辈等成年人的善恶美丑标准颠倒、社会公德遵守上的知行背离、损人利己与损公肥私行为的发生、违反公共法规和准则事件的频发等现实和事件的存在与发生表明:在社会公德的遵守上,成年人群体以身作则的榜样并没有很好树立起来,正因为教育者本身的道德和行为出现了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才给大学生树立了坏的榜样。超级秘书网

三、大学生社会公德教育现实途径探究

一个民族整体素质的真正提升不是一蹴而就的事,需要很长时间,甚至几代人的努力才能实现。大学生公德教育是整个社会公德教育的重要环节,也是未来国民公德状况良好改善和提高的希望之所在。所以对大学生群体进行社会公德教育要结合当前社会现实状况,在其成年之前培养起他们明确的社会公德意识、浓厚的社会公德情感和坚定的社会公德意志,使之养成自觉践行社会公德的行为习惯。由于大学生时期正处于自我意识趋于成熟和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完全确立的阶段,他们对某些问题的认识往往呈现出片面化、极端化的特点,即看问题往往以偏概全,看到事物的表象而看不到事物的实质,这便要求教育者根据大学生群体自身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寻求出契合大学生特点的教育方式。首先,教育内容上要把握“循序渐进”的原则。大学生具有鲜明的个性和不同的心理特点,因此公德教育不能“一刀切”,要适应大学生的身心特点。教育内容的起点不能太高,而应注重基础的道德教化,例如,以要自尊自爱,生活中要尊敬父母、尊重他人,养成良好的公共生活习惯和做人的基本准则等微观道德为主,同时隐性渗透进国家意识、民族观念等宏观价值教育,要注重培养其客观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引导其树立科学的、道德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在大学这个阶段学生更容易产生价值观上的震荡,因为先前所接受的积极向上的道德教化与所接触的社会现实产生巨大的反差,更容易对社会公德产生迷惑与不解。所以此时公德教育内容上应侧重由原来的基础层次的道德教化向高层次转变,引导他们客观辩证地看待现实社会,通过带领他们深入社会实践、了解社会现实、思考社会问题,进而形成公共道德观念,培养起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和民族使命感,使他们对社会公德的认知和践行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最终努力成为一个对他人、对社会有用的人。其次,教育形式上要由“灌输教育”向“养成教育”转变。传统社会公德教育主要集中于学校和社会的规范灌输和理论宣传教育,灌输教育公德规范在集中性普及、强化性认知等方面的作用是显而易见和值得肯定的。但从显示效果来看,还应该配合以其他形式的教学。例如养成教育方式的引入,所谓“养成教育”的初衷是培养大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能力,方法是引导学生在日常生活学习实践中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严格要求自己养成道德的行为习惯。大学生通过日常的实践观察思考着身边真善美的道德情感,认知到公共道德对个人和社会的巨大作用,并自然而然地模仿形成与道德示范者相似的道德行为。在“积水成渊”“积善成德”中使大学生在日常学习生活中逐步加深浓厚的公德情感,并养成道德思维和践行习惯,进而形成科学有效的教育途径。再次,教育方法上要把“言教”与“身教”结合起来。传统公德教育中的说教教育,教育者是教育的主体,而受教育者多数情况下以被动接受为特征,这在某种程度上压制了受教育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发挥。因此除了强化的说教教育外,还应该提供给大学生一个学习模仿的道德示范资源。这就需要当代的公德教育者不仅要从社会生活中挖掘出典型的道德楷模供大学生学习,更重要的是作为教育者要以身作则、躬亲示范地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德,注重示范作用的实效。通过言传身教为大学生树立无数平凡的道德楷模,以高度的责任感为大学生树立一个榜样,那就是:为人父母者要从小培养孩子善的本性;为人师者要真正教会学生如何做人;为官者要洁身自好,造福一方;为商者要遵纪守法,取之有道;为社会成员者要彼此尊重,各司其责。此外,在教育过程中要适当引入“同辈教育”。大学生正处于青春期,性格变化的典型特点就是有较强烈的“叛逆意识”,对于长辈的“道德说教”和批评教育往往有逆反心理,代沟隔阂使社会公德的教化有时难以奏效,甚至适得其反。大学生的另外一个特点是同龄人之间的效仿意识很强,众多人追捧的东西很容易在其群体内成为流行的时尚,这也提示我们“同辈教育”是一个值得开发的教育资源。同辈之间沟通很顺利,互动交流也很便捷。通过同龄人交流、与同辈互动,很容易营造出一个良好的沟通氛围。所以我们在公德教育过程中,一方面要帮助优秀的、公德感强的学生自觉树立示范者的责任感,承担起其“道德领导者角色”,另一方面要引导其他同龄人向“道德领导者”的学习。同辈之间的互相感染和影响有可能会使公德行为成为一种新的时尚,在此过程中大学生会自然而然地学会文明、友爱以及解决人际冲突的技巧,自觉强化自己的公德意识,形成具有服务于社会和公共福利的品质,在社会事务中凸显出社会责任感、道德感。

参考文献:

[1]王定华.今日美国学生精神面貌堪忧[N].中国教育报,1997-6-2.

篇2

公民社会的契约文化体现着如下根本特征和价值追求:(1)自由。在私法自治的维度,契约的核心价值是自由。契约自由内含缔约自由、确定契约内容自由、选择契约相对人自由和缔约方式自由。在公民社会,契约取代身份成为人们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常规手段,当事人不是依仗特权而是凭借自身的努力,通过自由竞争,自己设定权利、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每个人都可依法主张自己的意志,捍卫自己的权利。社会关系契约化从根本上解除了人对人的依附,造就了独立自主的个人。传统中国是一个国家与社会高度同质同构的总体性社会,国家几乎垄断着全部社会资源,并全面控制着社会生活,个体的生存和发展时刻处于国家的掌控之中。今天,社会资源的占有和支配已经多元化,相对独立的社会自主领域正在形成和扩展,社会生活的契约化进程随之推进,个人的独立性随之增强。个人对身份、组织的依附日益减弱,个人寻求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空间逐渐扩大,新的角色群体、社会力量日渐活跃。

(2)平等。缔结契约是以主体地位平等为前提的,缔约双方地位平等,既不允许当事人把自己提升为他人的主人,也反对把自己贬低为他人的奴仆。公民社会反对专制、拒斥特权,把人们的平等要求普遍化,它既包含主体地位的平等,机会的平等、权益的平等,也包含主体及其权利受法律保护的平等。在公民社会,契约是人们在社会分工基础上的基本交往方式,因而公民社会是一个互相协作的社会;契约是联结个人与个人及个人与社会的纽带,因而公民社会是一个有机团结的社会;契约使社会交往、变迁和整合机制理性化、制度化、规范化,因而公民社会是一个有序和谐的社会。

(3)法治。契约文化与法治思想内在关联,法治所内涵的人们对正义之法的渴望、对至理之法的认同、对至威之法的服从、对至信之法的信赖,正是源于契约当事人对公平利益的期待、对合理条款的认可、对合同义务的履行、对有效合同的信守的契约精神。社会关系契约化是步入法治社会的必由之路,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契约过程为中介,契约过程是人们表达自由意志的过程,是把自由意志注入并提升为法律的过程,也是国家意志与个人意志相结合的过程。公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分离,必然要求法律从权力本位走向权利本位。保障权利、制约权力、使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和谐共处是法治思想和契约文化的共同追求,国家不再根据人的身份而是依据人的行为统一立法和公正执法,只有在契约面前人人平等才可能有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契约也需要法治的支撑,公民社会对契约的法律保护是全方位的,它集中体现在两方面:其一,对契约法律效力的确认和保障;其二,对缔结契约活动的制约和规范,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表达不能有悖于社会公理和社会道义,不能有悖于契约精神。

篇3

1.IE的研究对象是生产性系统。但是,这种生产性系统越来越不局限于制造类企业或物质生产部门,还涉及服务性的运作系统,也就是说IE从研究工厂活动逐步扩展为一般性的运营组织活动,进而有可能扩展、研究更广泛的人文社会活动。例如,人机工程在工业设计中的拓展中,其研究对象出现新的内涵,认为人机工程学是研究人在设计、制造和使用人造物过程中所发生的全部人机关系[7];此外,针对人机工程的教育问题出现了“人机工程教育学(Educationalergonomics)”的理论,针对人机工程学方法和原则如何有效应用于实际的课题,则产生了“参与式人机工程学”(ParticipatoryErgonomics)的理论与方法[8]。

2.IE的目标是提高运作效率。尽管现代生产运营系统越来越强调对市场应变能力(效力)的研究,但提高效率仍然是经济活动基础性的永恒主题,IE正是在关注不同的效力问题的基础上研究相应的效率提高课题,从而形成诸多的发展主题和方向,并得到持续地发展动力。对于人文社会系统及其实践过程,社会性活动效率的持续改进和效力的设计以及适时跨越也是其关键议题,效力问题将更被关注。

3.IE的本质是持续改进,强调不断挖掘潜力、坚信“最好”的工作方法和关注最大整体效益。永不满足的精神在更广泛社会活动的推广,将有利于有益人文活动的保持和改善以及效力系统深入的、持续的创新。

4.IE提供了一套规范性很强的专用图表工具,能够帮助工业工程师记录和分析要研究的事实提供了标准的表达形式和语言基础,这是IE得以广泛应用的重要原因。在社会行动领域有必要构建类似的、但适应自身特点的图表表达和模型工具,除了对社会问题的描述和分析之外,更应该成为对庞杂社会科学知识进行调用的创新机制。

二、工业工程传统在社会领域的拓展

工业工程关注的主要是生产性活动,这些活动是涉及人的社会性活动的特例,并具有某些类似的特点,但相对于单纯的生产性系统,社会人文活动呈现更为复杂的特点。基于以上的分析,工业工程的研究和应用传统有可能进行社会科学领域的拓展,在借鉴其某些研究的框架的同时,还具有自身的特点。对人类社会人文活动或者称为社会交际行动的应用性研究,类似地会涉及人-技术-环境的分析框架,见图2。当然,研究的目标、重点以及涉及的领域知识、工具方法的发展等,具有很大的区别。图2影响社会活动效果的因素首先,相对于生产性运作活动的研究,一般社会往活动的研究除了关注活动的效率,更强调社会交际活动的效用/效力,所以,需要将社会性活动研究的目标定义为社会活动的有效性,包含活动效率和效力优化的双重目标。在积极引入工业工程的图表表达和模型工具的基础上,发展对活动效用的描述、测量和分析的工具,会成为研究的重要方向。

对行动效用的关注,使得社会交际活动的研究更倾向于问题驱动型的分析思维,即首先分析面对什么样的问题,然后在已有的知识中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法。区别于IE工具单纯的对所需解决问题的描述和分析,社会人文活动的研究工具更是一个解决问题的工具,既是问题分析工具,还是有关问题解决的知识库,包括对各类专门知识的积累、总结和简化,以及还是一个知识的搜索和确认机制。文献[9]就尝试将人因工程学的专门知识纳入到TRIZ(发明问题解决理论)的冲突问题解决机制中,提高了人因工程学的运用性,有关研究具有很强的拓展价值。发展这样的问题分析和解决工具对于解决持续涌现的、纷繁复杂的社会人文和交际问题具有启发性,并有利于运用庞杂的社会科学知识。借鉴创新方法的理论,利用这样的工具解决社会性问题的过程可以概括为见图3。此外,在社会性活动的研究中,技术因素具有更广泛的涵义,或者可以称之为器物因素。这类因素不仅指一般意义上的工程技术因素,还包括社会性技术因素,例如,经济机制、政治平衡机制、文化传递机制、冲突博弈机制、系统涌现机制等等。并且器物因素的分析具有相对的意义,也就是说某一因素属于器物因素还是属于人(参与者)或者环境因素的分析,需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如果有关分析只局限于参与者行为分析的范围,则属于人的因素;如果涉及到交际促进机制的研究,则需要归于器物的因素;如果牵扯到有关环境和氛围的分析,则属于环境因素的分析。这样,在社会交际环境/氛围的研究中,既包括硬性的环境、机器和工作研究,更包括软性的社会机制、氛围的研究。而且,社会性活动效果的研究所涉及的有关知识,既包括科学、技术工程的知识,更涉及到各门类社会科学专门知识的运用,特别是在社会交往机制的设置研究上。

篇4

    当然一个专业的社会工作社团肯定还有很多的优势,比如,在人事利用,筹集资金,发起救助活动等方面有其得天独厚的方面。

    (二)

    进行有针对性,广泛的社会宣传

    (1)针对性宣传——即“骨干论”

    社会工作服务社会肯定要取与社会当时中国贫富差距现象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有一部分人群经济能力较强,而另一部分人的情况则不容乐观。针对性宣传的目的即针对富裕人群,使他们乐意捐出或捐助一部分物品或钱财,用以援助贫困人群,以达到尽量缩小贫富差距的目的。中国社会工作目前缺少对这部分人的宣传,这也是一种社会资源的浪费。要用宣传力量使私人捐助在扶贫基金中的比例增多,力求取之社会,用之社会。而富裕阶层的捐助对普通阶层的偶发性,微量性,无论是捐助的稳定程度和捐助的数量上都有很大的优势,但目前对这部分宣传群体的宣传力度不够,需要加大宣传。

篇5

一、前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越来越激烈,工会在企业的发展中至关重要。虽然一些企业在管理制度上有所完善,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改进,在经济突飞猛进的新时期,企业必须加强工会的管理制度,发挥其最大的作用,获取良好的经济效益。

二、企业工会的特点

企业工会在东西方企业中的特点和作用是不同的,西方国家企业工会管理的特点及作用:在西方国家,劳动者是完全处于劳动力市场中的,劳动者随时都在寻求着工作与劳动力市场的供求关系。经济增长越快越有利于劳动力市场对劳动力的需求。企业工会的作用主要是代表了劳动者的利益。我国企业工会管理的特点及作用:我国企业工会的作用由我国的社会性质决定了它与西方国家企业工会的不同。我国工会法中明确规定:工会是职工资源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发挥着国家主人翁的作用,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与形式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等。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企业工会为了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其职能已经发生了转变。工会作为职工利益代表的地位得到了充分的加强、工会在企业与职工之间的调节作用更加明显、工会将维护职工的经济利益与政治权益并重、将更多地依靠法律而不是行政的力量来开展企业工会工作

三、工会的基本职责

1、工会组织应不负重托,不辱使命,充分发挥广泛联系职工群众的优势,融入职工群众之中,了解职工的所思所虑,关心职工的喜怒哀乐,设身处地为职工着想,努力为职工说话办事。关心职工的工作生活,是党对工会工作的一贯要求,是企业发展对工会的客观要求,更是职工群众对工会的迫切要求。

2、工会的职能与职工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工会要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就必须加强工会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工会干部只有加强学习,依法维护职工利益,才能把工会真正办成“职工之家”,使职工真心实意地为企业服务。

四、当前我国企业工会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1、企业劳动关系协调难度加大

我国企业机构在近年来的改革逐渐深化,大部分企业的人事制度和劳动分配制度都有了较大的变化,这些改革和变化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我国企业内部员工劳动关系的复杂化。根据相关调查显示,我国近几年出现的企业劳动纠纷和争议急剧增加,其劳资关系也逐渐的呈现出由个人劳动纠纷向集体劳动纠纷方向转变的特征。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企业为了自身发展在改制的过程当中,没有协调好各方面利益而导致的劳务纠纷,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些纠纷争议事件也呈逐渐增加的态势。而且我国当前很多企业经常由于买断工龄、解除劳务合同、裁员等措施导致了很多劳资纠纷事件,而企业工会在作为重要的协调部门由于这种复杂的劳动关系无法开展具体的协调工作。

2、收入分配不均,维权难度加大

自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以来,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突出成就,同时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当前我国很多企业为了提高自身实力和竞争力,不断加大对科技人才的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吸收入培养,在企业内部的收入分配上也过多的向高级管理人员和科技人才倾斜,但是企业中大部分的一、二线员工仍然处于较低的收入水平,企业内工资分配两级分化程度不断加深。由于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很多企业员工产生不满情绪,进而逐渐加大了分配收入差距过大等引发的一系列矛盾。但是工会作为协调部门并没能有效的解决这一问题,仅仅停留在表面的协调沟通上,尤其是随着协调难度的不断增加,无法切实保障企业员工利益,甚至只能做到这一问题的了解和参与层面上,无法开展具体的协调管理工作。

3、新形势下传统管理方式不适应企业发展

我国企业改革继续深化和市场竞争愈发激烈的今天,高速的经济发展和激烈的市场竞争给企业工会的管理工作构成了巨大的压力,同时也为其提出了更高水平的工作要求。因为我国当前企业工会的管理水平和理论比较落后,需要进行大量的优化创新才能适应时展。其次,工会的管理方式已经无法同当前企业的发展情况相适应,无法贴近企业和员工的实际需求,在工作中甚至一度处于被动的状态。另外,工会在具体的管理工作当中所涉及的方面非常广阔,但是往往浮于形式,无法取得良好的成效,甚至为企业增添负担。

五、工会在企业文化建设中的作用

在企业文化建设过程中,不能单靠理论上的说教,应该通过灵活多样、群众乐于接受的形式,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工会作为群众组织来发动、组织广大职工参与企业文化建设,不仅能发挥党委或行政领导难以置换的效能,而且工会开展的工作或活动,其本身就能够有力推动优秀而又强劲的企业文化的形成和发展。

1、工会具有健全的组织体系。

从企业、部门直到班组,按照法律规定都建立有工会组织,并且根据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随时调整工会组织,各级工会组织都有健全的工作制度和活动制度,经常组织职工开展各种活动,与职工保持着密切的联系,有利于动员和组织职工投入到企业文化建设中去。

2、工会拥有众多的活动阵地。

企业文化建设不是空洞的口号,需要扎扎实实的工作,看得见摸得着的活动,无论是宣传发动、教育引导,还是活动熏陶,都需要具备一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工会则拥有各种完善的文体活动设施。工会的这些设施,为动员引导职工投入企业文化建设,为职工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为塑造健康文明"时代感强的企业文化氛围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3、工会拥有多种活动载体。

建设企业文化需要各种载体,工会可以发动职工参加各种协会和兴趣小组,如读书小组、主题演讲比赛、文艺会演、各种演唱会、体育运动会、摄影、书法展览、知识竞赛、岗位练功、业务技能比赛等职工喜闻乐见的载体,充分运用好这些载体,开展符合企业实际,贴近职工的寓教于乐的活动,对弘扬正气,培育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职工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风尚,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业务技术水平、科学文化素质,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的职工队伍具有重要作用。

总之,企业文化随着时代的发展,将有其新的内涵,需要去发展,去充实。它不是永恒不变的,它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将随社会的环境的变化赋予新的使命,需要长远的计划来实施,这就要求工会工作者要站在企业发展的最前沿,紧跟时代的步伐,充分认识到企业文化建设工作工作的充当的主要地位,努力以科学规范的管理,建设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使我们的企业在全球经济化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企业的效益最大化。

结束语:通过对工会工作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分析,进一步明确了工会在企业发展应用中的方向。因此,在企业的后续发展中,要不断提高工会工作管理方面的进一步发展,加强完善工会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应用,确保企业的经济增长。

参考文献:

[1]魏兰英,孙景山 工会在构建和谐企业中的作用 中国工运 2006年

[2]许峰 工会如何在企业文化中发挥作用 成功教育 2010年

篇6

二、农民工在实现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的过程中所遇到的困境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较低

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2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的数据显示,2012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1901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314万人。其中,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7179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52万人。全年认定(视同)工伤117.4万人,比上年减少2.8万人;全年评定伤残等级人数为51.3万人,比上年增加0.3万人。全年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为191万人,比上年增加28万人。而对于2012年我国农民工达2.6亿的总量来说,雇主或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比例仅为24%,可见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参保率虽然逐渐上升,但总体水平仍然不高。

(二)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申报率较低

虽然法律赋予了农民工享有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即使用人单位也为农民工购买了工伤保险,但并不意味着农民工的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就得到了实现。事实上,即使用人单位为农民工购买了工伤保险,而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之后也未能很好地实现其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等方面的考虑并未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使得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的实现成了空谈。

(三)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顺利实现的制度障碍

农民工在实现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的道路上还遇到了一系列制度障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法律体系上存在尴尬之处。在法律层面上虽然赋予了农民工享有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但实际上我们可以发现《工伤保险条例》的保障范围并未涵盖所有农民工,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并不与《劳动合同法》完全相同,这会导致出现某些职工属于劳动者却不能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合理结果。二是工伤认定困难。农民工要获得工伤保险待遇,首先要申请工伤认定,而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劳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农民工文化素质偏低以及用人单位刻意回避双方劳动关系,使得劳资双方劳动合同的签订比率较低。如果劳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农民工又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会推脱责任,使得劳资双方进入劳动仲裁程序,并且在此过程中,用人单位极有可能阻碍农民工提供能够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使得农民工顺利获取工伤保险待遇陷入僵局。三是农民工工伤保险争议处理程序过于繁琐。农民工在经历工伤认定之后还得经历繁琐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索赔程序。所有程序走一遍,普通时间大概在3年9个月左右,最长时间可达6年7个月左右,甚至更长。由于工伤保险争议处理程序过于繁琐,农民工必然会耗费过多精力以及时间成本,使得农民工在工伤待遇索赔过程中戛然而止。

三、农民工在实现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过程中遇到困境的原因分析

(一)意识上的偏差

1.农民工缺乏维权意识

一方面,农民工本身文化素质偏低,对工伤保险政策的认知途径相对单一以及安全意识不高,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极为普遍。另一方面,农民工维权意识缺乏,首先关心的不是自己是否拥有工伤保险而是在发生工伤事故后通常选择私了的方式直接找老板理赔。如果农民工因工伤保险而减少了工作机会,那么他们会视工伤保险为累赘,进而主动放弃相关权益。另外,繁琐的维权程序和沉重的维权代价都会迫使农民工选择私了、和解以牺牲自己的合法权益来换取尽早拿到少额的赔偿,甚至直接放弃权利或选择一种极端却主观上认为更有效的维权方式,如聚众闹事等。

2.雇主存在主观意识上的偏差

用人单位作为经济“理性人”,在主观上不愿为农民工购买工伤保险或者不愿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事故。很多用人单位单纯追求经济利益,通过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口头合同等方式逃保漏保,以降低企业成本。另外,企业在主观上对参保欠缺积极性以及抱有逃保漏保的投机心理,部分企业甚至采取不署名投保方式,为部分人投保,若发生工伤事故再进行署名,利用制度的空子以此降低成本,而忽略了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合法权益的保障。

(二)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设计上存在不合理之处

一方面,农民工工伤保险在制度设计上无法适应农民工季节性强,流动性大、工作不稳定,经济收入低,文化素质不高等特点。另一方面,工伤认定困难,工伤赔偿程序设计过于复杂、时间过于漫长,工伤赔偿待遇的计算标准与支付方式都与农民工居住地不固定和月收入不稳定的状况不适用。农民工大都希望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能按规定及时得到经济补偿,但是由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争议处理程序过于繁琐,一次性支付往往成为“空头支票”。

(三)法律监管不到位

1.立法层次不高

从现行工伤保险法律体系可看出,虽然《社会保险法》于2010年10月28日得到了通过并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但其对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的保障范围及保障力度却明显不够。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总体立法层次不高,主要包括:《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等,主要构成多是行政法规,在法律效力上远远不及普通法律,缺乏对企业的约束力与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的权威。

2.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不够

我国的工伤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为其职工缴费,但法律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处罚力度不够,反而助长了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62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从中我们可以发现,对用人单位的处罚方式无非是责令限期改正与强制征缴,而这些处罚方式都仅囿于用人单位履行自身义务而对相关责任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措施,对用人单位而言更是无关痛痒。

(四)政府执行缺乏力度

1.宣传上的不到位

政府部门缺乏宣传,使得农民工认知工伤保险政策的途径比较单一与自我保护意识不高。绝大多数农民工对《工伤保险条例》等其他工伤保险政策的认知情况都缺乏了解,甚至有不少农民工未听说过工伤保险相关政策。另一方面,政府部门缺乏对企业看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正确引导:一是未能让企业认识到为农民工参保是自身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二是为农民工参保能够提高其积极性与工作热情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三是忽略了农民工在城市化建设中的巨大贡献,企业应保障他们的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

2.监管机制上的不健全

造成政府相关部门监管不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劳动部门监管的力量有限,专业化机构及人才队伍缺乏且不稳定,处理工伤事故效率低,导致企业逃保漏保现象普遍,监管质量难以保证。二是在客观现实上,城市经济发展水平高、农民工数量庞大、监管任务十分繁重,这些都对劳动部门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导致农民工的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未能很好得到实现。三是涉及到与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从而加大了劳动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违法处罚的难度。3.监管执法上的缺位。法无禁止即可行,即使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假设没有劳动执法部门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加以惩罚与规范,农民工的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就成了“纸上谈兵”。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企业的违法成本过低,屡犯不改,即使是在农民工权益受到损害后,政府也未能主动向农民工提供必要的援助,易将农民工排斥在工伤保险体制之外。

四、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实现的策略

(一)转变意识观念

1.农民工应提高自身素质,转变就业及维权观念

为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促进自身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得到实现,农民工不仅要提高自身素质,严格遵守安全作业章程,还必须转变观念。首先,农民应转变就业观念,不应将自身合法的工伤保险权利视为寻求工作机会的阻碍门槛,应该认识并珍惜自身的合法权益而非主动将其放弃,这只会助长企业逃保漏保的投机心理。其次,农民工应该转变维权观念,提高法律意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应该合理运用法律武器进行维权,而不是选择与企业私了或者一些极端方式。

2.企业应注重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首先,企业应加强安全作业的岗位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安全作业能力,重视工伤事故的预防,建立一套完善的工伤事故预防及处理机制。其次,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的力量,提高企业自身的社会责任感,树立“人本意识”,认识到为农民工参保是自身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应充分保障农民工的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以实现劳资双方的共赢。再次,应认识到为农民工参保能够提高其积极性与工作热情有利于企业的持续发展。

(二)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设计

首先,简化繁琐的工伤认定程序,建立工伤保险案件数据库,对于近似案例总结出一定模式并进行模式化处理,设置专业机构处理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达到专业分工、高效运行的效果。其次,调整工伤保险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机制。农民工所从事的煤矿、建筑等高危行业通常是以农民工的工资标准为缴费基数的,但费率设置等级单一。针对不同的行业应实行差别费率机制,根据行业安全状况及工伤保险费用的支出状况作出适当的费率调整。其次,设计符合农民工特点的工伤保险机制,将农民工队伍进行分类,可分为城市化的农民工,流动性的农民工,季节性的农民工三大类,根据其特点制定相应的工伤保险规定。最后,建立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机制。对于工伤事故多发的高危行业,应注重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培训,提高防范与应对事故的意识和能力。在工伤康复方面,可建立专门的康复医疗机构,提供完善、专业的康复治疗,加大对康复资源的投入,注重对农民工心理创伤的康复治疗。在工伤费用的支付方面可实行“先行赔付”的举措。

(三)政府加大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力度

首先,应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工伤保险相关法律法规,以提高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以及对工伤保险的认知,进而提高农民工的参保率。其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调整工伤保险条例的不合理之处。再次,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在执法上劳动执法部门要重视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的相关法律的实施,建立专门机构培训专业监管队伍。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企业要采取严厉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加大其违法成本,以保证农民工的工伤保险社会保障权能够得到全面实现。最后,可以建立专门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对违法企业的罚款、基金利息以及被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由企业缴纳;对高风险的企业、行业多征收,反之少征收;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应该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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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农民工子女是指非本市籍而在本市务工的农民工的孩子,他们是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发达地区出现的新群体,由于生活、学习和文化等环境的巨大变化.其原有的生活方式和行为习惯和城市规则格格不入,难免发生这样那样的冲突,造成各方面的不适应。养成教育的目的是将一个自然人训练、教育、培养成为符合社会要求的社会成员.通过与别人的接触和互动.学习并内化社会规范,而成为个人人格的一部分,最终实现个体社会化。社会化是人类社会文明不断传递和发展的基本条件.最终目标是培养掌握了社会群体行为方式、并将社会文化内在化了的“社会人”,这一目标使农民工子女的养成教育面临更大的挑战。

一、城市农民工子女在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偏差行为

对“偏差行为”这一概念的界定是非常困难的,从社会学意义上说,主要是指那些超出常规,偏离或违背社会道德、纪律规范和法律规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类:(1)违纪行为,即违反特定场合的特定管理规范的行为。如不遵守学校纪律,上课说话,小动作多,不按时交作业,考试作弊,顶撞老师,旷课,逃学,欺负低年级同学等。(2)违德行为,即不遵守社会公德。如公共场所不懂礼貌,不讲文明,说话带脏字;不爱护公物.乱贴乱画,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和废弃物,骑车出入校门口不下车,坐公交车逃票,不给老弱病残让位,拾遗不报等。(3)异常行为,即由于个体自身某些特殊的精神问题或心理因素及其变化引起的违反社会规范的的行为,这种偏差行为更多的只是因为自己行为的不正常而在客观上造成对他人的损害。如身着奇装异服,言行怪异,离家出走,早恋.吸烟,赌博,甚至吸毒,酗酒,自杀等。这些偏差行为大多是由轻微向严重型发展.如不即时采取有效的矫正措施,最终使城市农民工子女更难以被城市人群所接受。

二、城市农民工子女在养成教育方面的影响因素

社会化的环境分为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前者是指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它决定着社会化的文化目标与内容。后者是直接对个人社会化起作用的环境.即受化者生活于其中的具体的环境.包括家庭、学校、社会等…。

(一)家庭因素

家庭是人们接受社会化的最基本的文化环境和最早的单位,几乎任何人都出生于某个家庭,家庭在客观上成为人生受教育的第一个课堂,父母作为子女的第一个老师,其自身的诸多素质会对子女产生重要的影响”。

一是家长个人修养差。如不讲卫生,言行粗鲁,与人相处不讲究方式,夫妻双方经常吵架打架,有时甚至跟学校老师闹矛盾,骑车出入单位大门不下车,和门卫起争执,上公交车不买票或不给儿童买票,到超市白吃东西或顺手牵羊,赌博等。他们这些有心无心的错误,不仅有损自身的形象,而且成了子女模仿的消极对象.严重影响了子女的身心健康。

二是家长工作繁重,无暇顾及。农民工多从事高强度、低收入的职业,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根本无暇顾及子女,更不必说对孩子的心理辅导了。很多家长甚至无力照顾好孩子的三餐闻题。把钱给孩子让他们自己解决,至于孩子拿钱做了什么,家长就不闻不问了。有的孩子住地离学校较远,早出晚归,孩子学习如何,做了什么,家长根本就不知道,也没有精力过问。

三是家长对养成教育的重要性认识不清,或因自身文化素质偏低心有余而力不足。据调查,大部分农民工高中以下学历,85%以上的家长最看重的是分数,而对其它教育根本不重视。更有一些家长从自身的处境出发有“读书无望”的错误认识,认为“学多了也不一定有用”.至于养成教育,更是根本没考虑过由于家长文化水平不高.在家庭教育中对孩子缺乏耐心的说服教育。动辄训斥或打骂.这些不当的教育方式根本不能深入心灵.只是表面的管教,对孩子来说这种家庭教育几近空白。

四是家长经济条件限制。农民工的家庭经济条件较差,据国家统计局《城市农民工生活质量状况调查报告》显示:一半以上的农民工月收入在8oo元以下,其中月收入在500元以下的占l9.67%.月收入在500元一800元的占33.66%,只有一成的农民工的月收人超过了1500元。而子女的学费。

借读费等超过一个农民工年收入的64%,这对于一个农民工家庭来说确实是一项庞大的支出。农民工在没有特别谋生技能的情况下。拖家带口进城工作.能在城市中生存下来很不容易。有相当一部分农民工为减少支出,选择居住在城乡结合部的农民房中,居室狭小,条件恶劣,狭窄的空间无法使农民工子女养甫皂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更无法给他们提供追求更多知的机会.如购买课外读物,参加文化活动等。

(二)学校因素

社会需要系统地对新成员进行训练.而学校的产生是人类社会化手段一个质的飞跃,它使人类的教化活动进入了一个有组织、有计划、在社会严密控制下快速进行的阶段,它是社会化的专门职能单位…。由于经济困难,大多数的农民工子女在专门开设的简易学校,这些学校收费相对低廉,但是其软件设施与公办学校相比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和弊端.例如:硬件设施不达标.安全问题难以保障.师资力量薄弱,教学质量难以保证,学籍管理难以统一,教学管理不规范等。即使在公办学校就读,由于农民工子女的学习基础差,学习环境差,会影响整个班级和学校的教学质量和业绩考核.这样就使得很多学校和教师不愿意接纳农民工子女,勉强接纳后也会不时流露出厌烦在公办学校就读的农民工子女与城市学生的待遇不同,在教育权利是不平等的。公办学校的同辈群体,即城市同龄人对其排斥,歧视也随处可见的。或对其谩骂、羞辱、孤立,或对其疏远、冷淡、嘲笑等。农民工子女面对教师的不公平对待、同龄人的排斥和学习上的困境,其心里支撑力相当薄弱。

(三)自身因素

一是旧有的生活习惯使然,目前,我国农村和城市在各方面差别都很大.农民工子女大部分来自生活条件恶劣的贫困家庭,他们无论是从农村转来还是出生在城市的,总是沿袭着父母旧有的生活习惯,如个人卫生脏乱差等。农村生活条件差,不可能时时洗脸洗手,更不可能天天洗澡,没有那么多衣服,就谈不上经常换洗衣服,他们把这些生活习惯带到了城市并习以为常.即使到城市后生活状况有所改善,节约的习惯仍然使家长舍不得为孩子在个人卫生和整洁上投入更多的资金。

二是自卑感与抵触情绪,大多数农民工子女都或多或少面临这样的问题:由于父辈在城里社会地位较低,一些城市居民轻视农民工.甚至是农民工子女也会遭到歧视:再者因为农民工子女从小就缺少系统正规的学前、学校教育,在接受知识方面大多数不如城里孩子.在个人艺术特长方面,总体程度较低,相比之下,无法展示自己的优秀面。容易产生自卑感;还有生活条件的差异.使农民工子女在穿着打扮、平时吃喝、学习用具等方面均不如城里孩子,有些情况下还会因此遭到城里孩子的嘲笑。这些都会在他们幼小的心灵投下阴影,使他们在与城市孩子的交往中产生失落、自卑感,最终使他们产生白暴自弃或是逆反的心理。自暴自弃者认为自己处处不如人,索性就这样了,不再进取;逆反者则产生抵触情绪,处处和教师、学校、社会对着干,会成为问题少年和社会不安定因素。以上种种情况说明,帮助农民工子女实现社会化,其养成教育的实施相对更困难一些。

三、对农民工子女实施养成教育的社会途径

根据生态系统理论,在人与环境的互动框架下,影响青少年的发展系统分为微观系统,中间系统,外层系统和宏观系统四层系统中有一个出现问题,都会不同程度影响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一)优化微观系统是基础

微观系统是与农民工子女有直接关系的环境,主要是家庭环境。家庭是育人的起点,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教师,良好的家庭教育有助于儿童从小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规范.这要求家长们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要言传身教,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父母的良好品质不需过多的说教,便可潜移默化在孩子身上;但是如果家长作风不正,精神上的污点也容易“传染”给孩子。所以家长应该率先力行,做好孩子的表率。二是家长要关注孩子,教育孩子。教育好孩子是父母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孩子的成长,家庭教育起重要作用。家长要用足够多的时间过问孩子的生活学习,转变和摒弃错误的教育观念和教育方式,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三是要提高自身的教育水平,做好家校衔接。教育儿童是全社会的事,教育部门特别是学校有义务帮助农民工提高家庭教育的水平.如开办家长学校.开设符合实际的授课内容,利用家长会开展专题系列讲座,邀请家长参与学校丰富多彩的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家校联系本,主动与家长电话联系等。

(二)创造良好中间系统和外围系统是主阵地

中间系统直接参与的各组织之间的联系。外围系统是不直接影响对象的环境和单位。对农民工子女来说主要是指学校,学校是对全体青少年进行养成教育的主阵地,也是缩小城乡文化差异的主要机构,学校在对农民工子女进行养成教育时,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加强宣传教育.消除歧视心理和歧视行为。学校和老师应本着积极地角度影响市民看待农民工子女.尊重他们的合法地位和权利,通过教育端正城市居民的认识,培育城市和农民工的亲和感,认同感,提供农民工与城市社会交流互动交流的机会,逐步化解农民工与市民间的误解与隔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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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2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5)12-0275-01

群众文化不是天然就有的,而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逐步形成的一种精神环境和文化氛围,人民群众是社会生产的主体,一个文化氛围的形成是社会生产过程中逐步体现和自发形成的,但并不意味着其是不可引领和不可把握的。正确把握引领文化潮流,逐步适应群众文化步伐并且加以推动、正确引导,使其贴近群众文化生活,又符合当今时展潮流,是目前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当务之急。

一、群众文化的社会功能

群众文化既有整体性,又有个别性。从平常群众百姓的文化消费、文化娱乐,再到衣食住行等方方面面的内容,既有个别又有差异,但能从中发现群众文化作为社会文化的共通性。马林诺夫斯基认为“文化是包括一套工具以及一套风俗――人体或心灵的习惯,他们都是直接或间接的满足人类需要。”不管是平日里的休闲游戏还是交流习惯甚至包括在聚餐吃饭习惯、付款习惯,都是包括在大的社会文化方面的体现。

(一)交际和联络功能

群众文化有着独特的交流沟通方式,每个时代都有不同,比如“你吃了吗”,随着时代的发展这句招呼用语也可能变成“你今天网购了吗”,文化的影响是无孔不入的。不知不觉间交流联络方式也发生着变化,从原始的呼喊联络,飞鸽传书,狼烟预警到书信畅通,电报传音,呼机电话联络,发展为QQ、微信盛行,文化的表达方式和书信格式方法不知不觉影响了广大群众的交流沟通方式。这种影响是自下而上且潜移默化的,而且具有年龄性,表现为城市大妈们经常相约跳广场舞,而年轻人总是相约酒吧夜店打发消磨时间等,所以群众文化不知不觉间影响到了大部分人的交际和联络习惯。

(二)精神文化满足功能

物质和精神二者不可或缺,温饱对于当下已经不是遥不可及的问题,那么如何提高个人的自身修养,如何修身养性,如何从群众最基础最容易触碰的环节得到精神抚慰,从而以更饱满的精神状态投入到生活工作中,就是群众文化实现文化精神层面的重要作用了。一个人的自我感觉是否满足能够在无形之中提高个人的精神涵养,从而直接获得自我满足感,同时获得周围同事家人的认同,这种自信心对于个人至关重要,而满足这一自信心的方式取决于群众文化的认同范围和集体态度。

(三)集体功能

人类社会是个集体社会,任何人想完全脱离集体生活是不可能的,而且也会被摒弃在社会生活之外。对于集体而言,有着特定的文化氛围,这种集体认同感决定了个人行为如何才能得到大家的认同,从而满足集体的需求,体现了个人融入集体和在集体中进步,群体性的活动和生活交往的处事方式对于个人来说至关重要。各种集体活动中,群众的参与不仅能增强个人的群众评价和社会地位,更能以标准的文化形式让集体活动更快更好地向前发展,因为这个活动的特殊意义在于符合当前群众文化观,能够更快更好地稳步推进。

二、群众文化的文化价值

(一)引领文化

群众文化随时展而发展,随社会进步而进步,体现了最广大人民群众呼声,文化的发展得益于群众智慧的结晶,而任何逆时代潮流的文化都会淹没在人民群众的茫茫车轮中。社会文化无论巨细,无论粗浅,都是时代凝聚的文化精华,顺应和引领这一文化向标尤为重要。

我国是社会主义多民族国家,各个民族文化有着区别性和共同性,文化的大层面和大价值是一个时代和核心价值体系,主要体现在群众文化的导向作用,正确的文化导向能够汇聚人心,深入群众,巩固核心价值观,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持。

(二)精选文化

相对于群众文化的广泛性,精选出来的文化具有更大意义的向导性,处于文化发展中的风口浪尖,是文化大海中的启明星和引路灯。对于人民群众中的精英人物和独创文化体系能够扩展文化事业,为文化创新进步提供新鲜血液,但同时也要注意贴近群众呼声。

(三)发展文化产业

有些群众文化虽然不是社会的潮流,但是他们是独一无二不可替代的,如我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很多群众文化都发展成为了一项产业,如吴桥的杂技等。这些文化产业的发展就把文化本身从一种价值上升到了经济文化价值。

当今社会发展中,群众文化作为最广大人民群众内心呼声的自然代表,体现了中国特色核心价值体系的内涵,体现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强大民族精神。新时期如何引领群众文化潮流,成为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屹立于世界之林的重要文化软实力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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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原因、必要性及现实意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论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工,一个不同于而又介于农民和市民之间的群体,具有农民身份的产业工人。他们为城市的繁荣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固有的经济社会制度,就使得农民工游离于城市和农村之间。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因此,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成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一个急需破解的难题。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与其原因

(一)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人员大约有1.2亿人,进城农民工约为1亿,长期以来他们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其社会保障程度较低。一项调查结果表明,到20__年底,中国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只有33.7、10.3、21.6、31.8和5.5。而农民工的企业补充保险、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的参保率就更低,分别只有2.9、3.1和5.6[i]。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份最新调研显示,在“五大社会保险”中,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了工伤保险,但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左右,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此外,绝大多数农民工未参加失业保险,而生育保险农民工也基本未参加[ii]。

除社会保险外,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也很差,最突出的表现在住房和子女的教育福利等方面;在社会救助方面,现行城镇社会救助体系只覆盖城镇户籍人口,诸如最低生活保障的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权益,农民工根本享受不到。

许多地方政府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台一些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策法规。如20__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和《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农民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20__年北京市颁布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20__年上海市推出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综合保险;20__年成都市下发了《成都市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农民工可以享受工伤补偿或意外补偿、住院医疗费报销、老年补贴等几项综合社会保险。然而,在各地制定的法规中,有不少规定的险种不完整,这就很难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同时,由于这些法规和规章的效力层次较低,其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二)原因

本文认为造成农民工社会保障程度低、权利缺失的主要原因可以总结为主客两大因素。

从主观方面来看,首先,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农民工的保护,同时一些政府搞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没有从农民工的真正需要出发,而是为了完成上级政府的规定,层层向企业安排,许多地方政府把养老、失业、医疗三险“捆绑”推行,由于农民工的缴费能力较低,导致参保率较低。其次,大部分的企业雇主对农民工缺乏自觉保护意识,认为支付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加大了企业成本,这就导致他们对农民工参保采取消极应付的行为。最后,由于农民工自身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其社会保障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自己应有的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

从客观方面来看,首先,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其相关的体制是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缺失的根本原因,农民工和市民虽然共处一个空间,但二元结构所折射的二元社区导致他们在收入、保障权利等方面存在着很大悬殊。其次,农民工作为一个群体,具有规模庞大、构成复杂及流动性强的特质,对社会保障的需求差异性较大,并且保险基金的区域统筹与农民工的跨省流动存在着冲突,于是导致农民工参保中断、退保现象频繁。

二、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必要性及现实意义

在已有的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研究的文献中,专家学者们普遍认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总结起来无非是从社会整体和农民工个体两个大方面来进行论述的,本文从以下方面进行了概括:

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农民工就可能放弃土地保障,让渡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就可以实现产业化、集约化经营,从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市场经济要求经济活动按市场来运行,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为建立一个对所有生活在城镇中的人具有一个公平、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提供了制度保障;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提高农民工自身抗风险的能力,这样不仅可以促进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也可以加大农民工对自身投资的力度,从而拉动中国经济增长的内需;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能够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和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企业的成长发展和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如果采取适时有效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保持农民工的人力资源优势,将对我国新型工业化产生积极影响。

从政治稳定和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加快城镇化发展的制度保障,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突破口,“三农”问题的症结主要在于人地矛盾和城乡矛盾,而农民工的形成和发展,实际上为缓解“三农”问题开辟了一条现实之路;农

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是任何一个崇尚公平与正义的社会必须正视的问题,只有解决了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能体现社会的公正性,体现政府的全民性和公共性;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改变二元结构下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结构性失衡的需要,是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长期目标的必然要求,也体现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质;2020年我们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就意味着要把数以亿计的农民转化为市民,只有高度重视维护这些未来城市新市民的权益保障,这一战略目标才会顺利实现。

从社会发展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转型的需要,体现了公平与效率,有利于促进社会的整合和稳定;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衔接,阻碍了农村人口的城市化进程,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是农民工进城的保障,也是城市化战略实现的需要;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其最终目的,就是为了社会和谐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和谐不仅是人与自然的和谐,更是人与人的和谐、城乡的和谐,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最后,从农民工自身的角度来分析,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可以保障农民工基本权益,减轻其心理压力,从而提高农民工的基本生活质量和发展需求;有利于引导农民工的消费行为,使他们在满足目前基本生活需求的同时,兼顾自己的长远利益;同时,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也是保护农民工中妇女、儿童这种生理与社会双重弱势群体的需要。

三、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有利条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就,这就为解决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确立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有利条件。

首先,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了二十多年,国家财力和政府承受能力已逐步增强。虽然国家还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为全部农民工提供全方位的社会保障,但是我国已经具备为农民工建立初步社会保障的经济条件。并且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在于制度设计和政策引导,充分调动雇主、企业和农民工等社会资源,过分强调国家财力不足和过高估计农民工社会保障建设的代价是一种思想上的误区,理应将其摒弃。

其次,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政治条件也是具备的,宪法赋予每个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而且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写入《宪法》,而农民工作为共和国的公民,理应与市民一样享有对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把改善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创业环境,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进一步研究制定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作为今年政府工作重点来抓。政府应该着手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尤其是一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机制,更好地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人道主义精神

再次,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是一个影响到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农民工社会保障权利的缺失是社会分配不公的表现,而社会保障制度就是为了协调这种不良社会氛围而确立的。国际社会保障协会第28届全球大会《宣言》中指出,为了减少贫困和实现社会融合,必须将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扩大到那些尚未从任何正规社会保障计划中受益的群体,而农民工就是那些尚未从任何正规社会保障计划中受益的群体。如今政府及社会各界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都给予了更大关注。因此,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建立具备了一定的社会条件。

四、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和对策建议

在已有的研究文献中,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基本思路这一问题大家讨论的比较多,分歧也比较大,没能形成相对一致的意见,更没有能为大家基本接受的成熟方案,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把农民工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如张启春认为通过户籍改革将农民工变成城镇居民,进而将其纳入镇社会保障体系或者通过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的扩面将农民工直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二是建立相对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如李迎生认为推出相对独立的面向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必要的,并提出了建构一种作为过渡形态的“三元社会保障模式”。三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如杨立雄认为把农民工纳入城镇统一的社会保障体制和参照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两种模式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具备可行性,可行的方案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加快改革、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并在适当时机,与城镇社会保障制度统一接轨。

笔者认为在现阶,由于人口老龄化、体制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我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压力也很大;城镇社会保障资金缺口较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在这种情况下,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对本来就困难重重的城镇社会保障无疑是雪上加霜。对于第二种方案——建立独立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这与我国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是背道而驰的。将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这是与农民工的特点不符的,农民工是新兴的产业工人,已经不同于农民了;此外这种方案也是与我国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加快城市化、现代化发展的目标相背离的。笔者认为现实可行的办法是根据农民工的现实状况和需求,按照多层次、多类型、灵活便捷的原则来提供社会保障,并确保这一制度能使城乡易于接轨。最近劳动保障部课题组在调研报告中也指出,农民工应实行分层分类保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保障目标和政策建议,该课题组的建议在新时期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从农民工的现实状况出发来建立分层分类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从长远讲,就是在保障农民工最低生活需要的基础上向保险型社会保障迈进,进而进入福利型社会保障,最终建立城乡高度统一、社会化、法制化、规范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在构建过程中要有周详的谋划,仅仅“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更应该有一系列的配套措施,正所谓“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因此本文提出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的对策建议如下:

1、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需要一系列的配套改革,只有扫清了农民工社会保障的障碍因素,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才能迎刃而解。首先,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取消针对农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逐步改变农民工因为一个户口而丧失社会保障权利的现状。其次,改革劳动用工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的不完善,对不同的劳动力有不同的态度,导致农民工在工资收入、工作分工、子女入学等方面存在着明显歧视。再次,改革土地制度,为了提高农村生产力,释放农村剩余劳动力,必须改革,让分散的土地集中起来进行规模化机械化生产,集中土地的可行办法是让土地自由流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用“土地换保障”。

篇10

关键词:和谐社会 公民文化 宪法爱国主义

    “和谐社会”的概念提出以后,从长远来看,其政治意义远远超出迄今为止人们所讨论的范围。它不仅仅是“科学发展观”、各种社会关系之间的和谐或者社会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也不仅仅是执政党执政模式的变化。从更深人一步说,和谐社会及相关各种目标的实现,会导向政府和人民之间社会契约关系的重建,而这种契约关系的建立和巩固都有赖于一个社会的公民概念以及体现公民特征的文化传统的传承和加强,有赖于一个公民文化所体现的共识。可以说没有公民文化,政府和人民之间的契约便无从谈起,蕴涵在契约文化中的民主、自由等现代文明的价值观就会被暴力、零和搏弈等前现代文明的价值观所取代,和谐社会的构建最终也会失去其制度保障。因此,和谐社会意味着一种基于公民文化的契约型国家治理制度。缺乏公民意识,也是中国在政治文化上与先进国家最大的差距,因此,重塑公民文化是当前构建和谐社会最紧迫的任务。

一、公民文化的身份认同观

1.公民的涵义

公民一词起源于古希腊罗马时代。在古希腊、古罗马,公民指的是在法律上可以享有政治权利的自由民,而非公民的奴隶和外国人在法律和社会两个层面都是受到歧视的对象。公民是一种身份,一种作为国家认可的构成成员的身份的符号。17世纪洛克、卢梭等人的天赋人权论使公民一词走向普遍化。

    《不列颠百科全书》把公民定义为:“公民资格指个人同国家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个人应对国家保持忠诚,并因而享有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公民资格意味着伴随有责任的自由身份。公民具有的某些权利、义务和责任是不赋予或部分赋予在该国居住的外国人的。完全的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和担任公职权,是根据公民资格获得的。公民资格通常应负的责任有忠诚、纳税和服兵役。”

    公民是法律上的概念,强调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平等性。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没有奴役,没有特权,也没有歧视。

    与“公民”相对应的是“国民”,与“公民”相对立的是的“子民”。“国民”表明一个人的国籍,而“公民”除了表明国籍外还有更深的内涵,说某人是某国公民,内涵此人与该国其他公民的地位相互平等,拥有相应的权利与义务。“民”就是老百姓的意思了,为什么要加一个“子”字呢?《礼记》中说:“子,谓所获民臣”。按照这个说法,“子民”就是不管内心愿意与否都必须臣服的老百姓,它所衬托的是依附型人格、身份差别,所以,在封建社会,“子民”也可以用“臣民”来代替,“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就是“子民”的真实写照。在当前中国社会的习惯性词语中,老百姓远比公民有位置,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公民文化的缺失。

    2.公民身份与公民文化

    公民身份摈弃了个人身上一切人为的差别,只要在一个政治共同体中具备了公民身份就会享有基本相同的权利和承担基本相同的责任义务,因此,一个社会公民身份的普遍实现取决于政治的公共性,取决于身份平等的文化传统。我们很难想像,一个受到文化传统支撑的身份不平等社会会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公民身份的普遍认同就构成了一个社会的公民文化,这种以认同为基础的公民文化是一种摒弃了等级特权的的政治文化,它要求彻底摆脱人身依附关系,建立一种无论任何人都不能违反的法律制度以及对公共权力持有的高度警惕。同时,它还是一种自由的政治文化,在公民文化中,公民们视追求政治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和经济自由为天经地义,它鼓励个性和自我,认为个人的意志、利益、爱好和享受,从最终价值上看高于家族、集体、民族和国家。

    在当代,公民文化渐渐取代传统的血统认同和传统认同成为了当代许多民族国家的凝聚力和认同基础而成为世界认同文化的主流,认为公民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是化解种族仇杀、阶级矛盾、意识形态冲突这些人类社会在上个世纪遗留下来的最终难题的惟一解决办法。在所有的公民文化解决方案中,德国政治学家哈贝马斯提出的“宪法爱国主义”观念显得十分突出。

    二、公民文化观的现代特征—宪法爱国主义

    一个追求和谐的社会必定不会是追求以暴力或以暴力威胁的原则来平衡利益的社会,一个以“和而不同”为特征的和谐社会必定要用以理性协商和妥协的方式来解决利益的冲突,所以和谐社会必须要寻求社会认同。传统的认同价值,如血统认同、种族认同、传统认同等由于其包含的排斥性因素而显得不宽容,这种不宽容如果发挥到极至,暴力原则的解决方案就会接踵而至,这样的事例在历史上、在当代都是层出不穷的。对此,哈贝马斯提出的“宪法爱国主义”观给我们以重要的启示,宪法可以作为公民文化的象征发挥其整合社会的巨大作用,一个追求和谐的社会在具体操作上可以以宪法追求其认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