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保险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4 15:24:00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货物保险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货物保险论文

篇1

以上三则,是英、美两国国内法和国际立法上最早在对货物发生损毁时的免责条款的描述。100多年来,争议的重心一直落在“货物固有瑕疵”的定义上。作为海上保险的起源国家的英国,在固有瑕疵的定义问题上,存在着“内因说”与“外因说”两种最具影响力的观点,二者都形成了各自的理论基础,拥有广泛的支持者,对别国也深有影响。美国的法律体系主要沿袭了英国法,因而美国的学者和法官对货物固有瑕疵所下的定义深受英国影响,其中以“内因说”的影响为最。而我国,在货物固有瑕疵这一问题上尤其借鉴了英国的观点,流行的观点基本上都采纳了“内因说”,“外因说”基本上未对我国理论界产生影响。

“内因说”与“外因说”之争,是本质与表现之争,就如同保险条款中有时只规定保险责任,有时只规定除外责任,有时二者又同时列明一样。我国法条的解释与法律名词的定义多趋向于采用从本质上进行定义再以外部表现加以辅助解释的方式,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做法。以海商法中的“船舶”的定义为例:苏联规定指的是“除军舰以外的机动的或非机动的浮动装置”;日本规定指“商业行为为目的,供航海使用的船舶”。法律判断一个事物是某物、是此物而非彼物的依据是该事物的根本性质。因此,虽然内外因说的定义都有自己的道理与各自的优势,但是作为定义,仍是应以对事物内部的本质的根本的性质的总结为其主要内容,“内因说”的定义描述了“货物固有瑕疵”区别于其他致使货物损失的事故原因的独特性质,特别是在当今时代货物种类繁多、海上风险复杂的情况下,这种把握住本质的定义,更公平、合理地体现了规避风险的初衷,也更适合于以不变应万变的立法原则。

二、固有瑕疵是否等于潜在缺陷

《海牙规则》的唯一正式文本——法文本第4条第(2)款(m)项规定把固有瑕疵与潜在

缺陷分开列明,但是译成英译本后变成:“……(m)由于货物的固有瑕疵、性质或瑕疵产生的体积或重量的损耗或任何其他灭失或损害。”有学者指出:“正是由于这一翻译,导致了海商法学界一个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即货物固有瑕疵能否与货物潜在缺陷混同。”

何谓“潜在缺陷”?国际上对此鲜有论及。字面理解“潜在”,指的是秘密的、不为人知的存在,首先肯定的是这种“存在”是一种既然状态,也就是说已经存在;其次,这种存在是隐藏着的、不为人们所察觉的。至于“缺陷”,我把它定义为:“使货物不能达到同类产品的一般标准品质的一种现象”。那么,综合起来,可以把“潜在缺陷”概括为:“隐藏着、不为人们所察觉的,使货物不能达到同类产品的一般标准品质的某种现象。”

在货物固有瑕疵的众多定义中,抽取我国学者郭国汀先生的意见为例:“货物固有瑕疵,并非指货物已存在的缺陷,如:易燃易发热的货物被雨淋湿,水果已腐烂部分,谷物、皮革、鱼粉中已有虫卵等。它指的是那种天生的使货物经一段时间可能变质或毁坏的性质。那种必然的、不可避免的损害不属固有瑕疵,也即固有瑕疵有使货物变质的可能性而不具必然性。”这一论述概括了固有瑕疵的三大特征:(1)是“天生的”,天然存在于货物内部。(2)这种性质可能引起损害,可能不引起损害,损害的引起具有不确定性。(3)这种损害是由货物内部性质所引起的,与外来原因无关。

望文生义,固,就是本来、原来,所谓“固有”也即“本来就有”、“原来就有”,这一含义正与第一特征“天生的”相符合,代表一种本质的、天然的性质上的特征。它也是一种既然状态,并且这种既然状态广泛存在于所有的同类产品中,与生俱来,不可改变,不能消除。光就“固有”与“潜在”二字作比较:“固有”往往不反映一种秘密存在,反倒有一种众所周知不言自明的意味;“潜在”二字一般也不包含“本来就有”、“与生俱来”这种意味,二者含义外延有交叉之处却不是完全重合,即使硬要分出谁包含谁,也只能说“潜在”的包含范围广于“固有”,而绝不存在把“潜在”纳入“固有”的可能。再说“瑕疵”与“缺陷”,在英语与汉语中常常被等同来说,甚至可以被用来相互解释。所谓“瑕疵”,描述的是令事物不完美的一种现象;“缺陷”虽然也是一种令事物不完美的现象,但往往描述的是令某事物不如其他事物的一种现象。“缺陷”所暗含的那种比较的意味,使我们不能把“瑕疵”与“缺陷”混同,而应该把“瑕疵”看作一种性质,而“缺陷”是一种既存事实。也可以说,有“瑕疵”不一定是“缺陷”,但有“缺陷”却一定是“瑕疵”。综上所述,即便是光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固有瑕疵”与“潜在缺陷”也不可等同而语。

而且,笔者所作的关于“缺陷”的定义,是把存在缺陷的货物与没有缺陷的货物相比较而作,如果与郭先生的定义相比较,应该相当于“货物变质或损坏的现象”。那么可以看出,“潜在缺陷”与“固有瑕疵”存在着四大区别:(1)潜在缺陷是“货物已存在的缺陷”,而固有瑕疵“并非指货物已存在的缺陷”,而只是可能使货物出现缺陷的性质。(2)“潜在缺陷是隐藏着的、不为人们所察觉的”,而固有瑕疵却是被人们所认识,天然存在的一种性质。比如人们可能看不到水果的易腐烂性,但是这却是众所周知的自然规律,并非隐藏着的。(3)潜在缺陷使某一货物不能达到同类其他产品的品质标准,也就是说存在潜在缺陷的货物价值或使用价值降低;货物的固有缺陷,普遍存在于所有同类产品中,一般不会造成价值的下降。(4)固有瑕疵是由货物内部性质所引起的,不包含外部因素;但是潜在缺陷的产生,既可以是内部原因引起的,也可能是外部原因形成的。

三、货物的包装问题能否纳入“货物固有瑕疵”

在现代海运中,除少数国际通行习惯以裸装交易的商品,如牲畜、木材、矿石等之外,买卖双方的买卖合同中大多都有对货物包装专门作出规定的包装条款,而在越演越烈的商品竞争以及精益求精的服务精神下,包装也往往成为交易的重要砝码。因此,从广义上理解,买卖合同中的“货物”,确实应该包括约定的货物包装。因而,在运输合同或保险合同中,往往也将包装的损坏列入赔偿范围之内。然而,(除了将包装物独立作为货物交易的合同外)这并不意味着包装就成为了“货物”,可以享受“货物”所享有的一切权利。这是因为:首先,买卖双方交易的实质是包装着的货物,包装的意义与价值依附于交易物而存在。其次,包装的最根本意义在于保障交易物的价值与使用价值完好,它可能构成交易的一项条件,但绝不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条件。再次,从买卖合同条款中专门单列出包装条款也可以表明,包装并不属于货物的性质之一,因而包装物不能列入货物的品质担保条款之中。

界定了包装与货物的关系之后,一些与包装有关的货物损失赔偿责任承担的问题就可以进行分析了。例如用箱子运送玻璃杯,外包装上印有“小心轻放”、“易碎品”的标志由于雨水淋

湿而难以辨认,致使在装卸过程中破损,承运人是否可以以“货物固有瑕疵”来进行免责呢?这就属于最具有争议性的“包装不固或不当”能否列入“货物固有瑕疵”免责条款的问题。

四、货物固有瑕疵的认定工作

货物的固有瑕疵的认定,可以免除承运人、保险人对损失的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货物买卖

合同中的双方共同承担损失,无论对哪一方来讲都是一个利益攸关的问题。

按照国际惯例,发现货损后,托运人或收货人可以根据提单或事先约定提讼或要求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保险人提起索赔,然后再由保险人就赔偿范围内行使代位求偿权。任何一方如果认为属于货物固有瑕疵所造成损失,都可提出鉴定要求。如果由诉讼途径,应该由法庭指派专门机构或行业公会进行鉴定,或援引已有的行业标准以及行业惯例,作出鉴定裁决。如果是由仲裁途径,可以由双方和议选取专门机构或权威人士作出鉴定,若双方争执不下,也可以由仲裁厅指派专人小组或有权机构进行鉴定。指派的鉴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应是在该领域内拥有多年从业经验、拥有相应资格水平并且信誉良好的机构或个人。在鉴定中秉持客观科学的公正态度,依据双方当事人都适用的法律条文、都加入的国际公约、行业规范条约、产品的通行行业标准为准绳准确地做出判断。

但是,各国法律一般不对具体货物作出具体规定,而且就实际来讲,对所有货物的鉴定作出具体规定也是不现实的。就目前情况,除了农作物、动植物等少数货物有相对正规以及通行

的行业公会鉴定标准受到广泛认可,以及一些较为简单的货物固有瑕疵可以由法庭专属鉴证科进行司法鉴证以外,一旦一些较为精密、科技含量较高或者较为冷僻、较为新鲜的货物提起鉴证,由于没有惯例可依、也没有行业公会可找,这时可能可以依据的只是买卖双方对该物品的认识,或者某些专家学者的个人意见,那么这个时候,争议就很可能产生,而基本法律及法官、仲裁员的判断力就成为案件的决策点,一旦发生,问题可能会变得相当棘手。

五、货物固有瑕疵的责任承担

货物固有瑕疵的认定导致承运人和船舶保险人的免责,之后损失承担的问题就转移到了买卖双方以及货物保险人的身上。究竟由谁来承担?笔者的意见是:货主是第一责任人,而在双方和议通过的情况下,不反对保险人提供一定补偿。

首先,“货物固有瑕疵”是一种天然的“趋向于”使货物损坏的性质。这种“趋向于”什么时候会造成损坏的事实,这一点谁都不能确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一种天然的性质被认为是一种天然的缺陷,那么这本身就意味着这一性质会对产品的某些功能或效用有着消极或不利的影响,那么“最终”这种损坏是必然会出现的。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保险人完全可以也完全不应该对将来必然会出现的风险事故负责任。但是同时,从另一方面看,这种损失的发生在长期有必然性而在一定时间内一般条件下又具有不确定性,而一般货物运输的时间不会长于这个“一定时间”,因此,在合理的保险期限内,这种损失确实也可以作为标的。

其次,这种固有瑕疵既然是货物性质之一,既然货物仍然具有市场价值与交易价值,并且投保人完全履行了他的告知义务,而保险人对货物存在的固有瑕疵以及将会导致的损失后果也没有错误的认识,双方又都没有意见,那么,要把货物固有瑕疵纳入保险责任之内,别人当然没有理由加以反对。只要厘订了合适的费率,明确了双方责任,这样保单的成立和事故发生时就不会出现什么问题。

参考文献:

[1]张燕,邱达春.浅论货物固有瑕疵的定义.中国海事审判年刊,2001.

[2]李玉如.国际货运与业务.人民交通出版社.

[3]杨良宜.外贸及海运诈骗货物索赔新发展.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

[4]杨良宜.海事法.大连海运学院出版社.

[5]郭成伟,张培田.仲裁实用全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篇2

随着现代物流业的兴起,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为客户提供越来越便利的一体化物流服务的同时,也承担着越来越大的风险。随时可能发生货物破损、野蛮装卸、误时配送、偷盗灭失、变质串味等风险都可能遭致托运方提出索赔。

论文百事通面临风险的猖狂和索赔的烦恼,第三方物流企业该如何防范?是自留还是转嫁?世界各国的实践告诉我们,保险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保险一方面体现了分散社会资源集中运作的优势,另一方面又体现出现代社会互助精神的价值。因此,现代物流诞生伊始,保险就得到了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青睐。在我国,现代物流业刚刚起步,物流保险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的缺陷。另外,物流业对保险业的陌生又造成对保险功能的定位不清,这也是导致我国物流保险业不发达的重要原因。

一、第三方物流保险的起源-从“三足鼎立”到“双轨并行”

近代保险制度肇始于14-16世纪的国际贸易活动,从此物流保险便开始了其长达几个世纪的发展历史。据资料记载,1384年在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单。到16世纪下半叶,英国女王特许在伦敦皇家交易所内建立保险商会,专门办理保险单的登记事宜,由此逐渐形成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制度。1666年,伦敦皇家面包店引燃了长达5天5夜的一场大火,大火几乎吞噬掉这座古老的城市。1667年,英国便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火灾保险公司,近代的火灾保险制度诞生了。海上运输保险和火灾保险,是第三方物流保险在运输和仓储环节的最初起源。

到了现代社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对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造成损失的风险逐渐增加,于是保险领域又产生了公众责任保险。所谓公众责任保险就是保障投保人因疏忽导致第三者伤亡或财物受损的法律责任。在运输领域,伴随着公众责任保险的兴起产生了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承运人责任保险承保的就是承运人在运输货物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对托运人货物损失在法律上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运输环节保险、仓储环节保险以及承运人责任保险形成了传统物流领域“三足鼎立”的保险格局。随着现代物流业务的发展,在综合性的一体化物流服务理念下,传统货物财产保险体系的不足逐渐暴露出来:

1.各环节的保险被肢解,与现代物流功能整合的理念背道而驰。

由于在传统保险体系下,物流的各个环节被肢解,造成了托运人不得不按环节投保的现状。比如,托运人要完成一项物流活动,就不得不在运输环节投保货物运输险、在仓储环节投保货物仓储险等。多次办理保险手续意味着多次的保险谈判、保单缮制、费用支付等。程序的复杂既延长了物流活动的时间,又增加了多环节保险的费用,给托运人带来不便。

2.传统货物保险体系不能无缝覆盖物流活动的各个环节,第三方物流保险存在真空。

在传统货物保险体系下,保险公司并不提供包装、装卸搬运、流通加工、配送等诸多物流环节的保险服务,这就使物流货物的保险出现真空,被保险人的利益并不能得到充分地保障。

例如,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nstituteCargoClauses,ICC)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间遵循“仓至仓”条款(WarehouseToWarehouse)。然而,随着现代物流业务的兴起,在保险责任期间方面,传统的ICC所提供的“仓至仓”条款越来越不能适应现代物流要求的“门到门”(DoorToDoor)、甚至“桌到桌”(DeskToDesk)的一站式服务。因此,在现有的保险体系下,“门到仓”以及“仓到门”所代表的集货与配送环节的保险处于真空状态之中。

3.传统保险的制度设计与现代物流不配套。

以仓储保险为例,传统的仓储保险是对大宗货物在较长时间的仓储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投保,因此保险费率一般较高。在现代物流JIT生产方式以及零库存管理理念下,仓储则具有“短暂性”的特征。换句话说,仓储在整个物流活动中仅仅起一种“歇歇脚”的作用,因此其保险费率一般不宜过高。实践中,被保险人分别投保货物运输险和仓储险,虽然可以基本上涵盖物流活动的主要环节,但由此带来的保险费用的上升却是被保险人所不能承受的。

有鉴于此,我国一些保险公司早在1998年就开始积极探讨个性化的现代物流保险方案。这些方案将保险责任起讫期间延长为“门到门”条款,把货物运输保险和短暂仓储保险打包后低价出售。这些方案的推出,使现行保险体系逐渐与现代物流业接轨,是对现代物流保险的有益尝试.2004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推出了《物流货物保险》和《物流责任保险》两个物流保险条款,结束了传统保险的“三足鼎立”局面,从而进入了物流保险的“双轨并行”阶段。

二、扑朔迷离的法律关系

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第三方物流保险可以分为物流货物保险与物流责任保险。所谓保险标的,就是指保险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来说,物流货物保险的标的是货物的实体财产利益,物流责任保险的标的则是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虽然可以具体化为一定数量的财产性利益,但其本身并不是基于货物而产生的。实践中,认清物流货物保险与物流责任保险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对甄别第三方物流企业的法律责任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一)“双轨并行”的物流保险基本形态及其法律关系

1.物流货物保险

从法律上讲,物流并不转移货物的所有权,货物所有权仍然掌握在委托方(第一方或第二方)手中,委托方对货物具有直接的保险利益,故其须对货物损失的风险负责。货物所有权在第一方和第二方之间的转移,决定了由谁来办理保险;但是不管委托方中的任何一方承担保险义务,均与第三方的物流企业无关。以CFR贸易方式为例,货物风险在买卖方之间的转移以货物越过船舷为界,此时为了转嫁货运风险,一般应由买方(表现为第二方)办理保险。自始至终,第三方物流企业既不承担货物的保险义务,也不负责赔偿货物损失的风险。归根到底,第三方物流企业不是物流货物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2.物流责任保险

当由于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责任造成货物损失时,按照保险法代位求偿理论,货物所有权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偿货物所有权人的同时便取得代了位求偿权。基于代位求偿权,保险公司可以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追偿。因此,第三方物流企业为降低自身责任风险,一般会选择投保物流责任险。物流

责任保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利益人)均是第三方物流企业。物流责任保险的标的不是货物实体财产本身,货物的所有权人自然也不是物流责任保险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二)物流货物保险的特殊形态及其法律关系

1.物流货物保险的特殊形态之一: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兼业保险人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兼业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保险兼业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一般而言,保险兼业人都有与其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业务来源。实践中,很多传统的货运企业、货运企业、进出口企业拥有“保险兼业许可证书”,这些企业在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转型的过程中,继续兼业从事保险业务。此时的保险法律关系中,投保人为货物所有者的第一方或第二方企业,保险人为保险公司。与物流货物保险基本形态下的法律关系有所不同,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保险公司的人,是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与投保人订立了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仍由保险公司承担。

2.物流货物保险的特殊形态之二: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货物所有权人的受托人

这种形态的物流货物保险起源于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买方委托卖方办理货运保险的CIF、CIP等贸易方式。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之间互相委托办理货运保险是经常的事情。如前所述,在CFR贸易方式下,原本由买方负责办理货物保险,但实践中出于贸易的方便,买方往往委托卖方在装船的同时为其办理货物保险事务,因此出现了CIF的贸易方式。在CIF的贸易方式下存在着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首先是委托人(买方)与受托人(卖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其次是以卖方为投保人、买方(或其他的保单背书持有人)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保险人的保险法律关系。

更进一步,实践中又出现了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办理保险的做法。例如,国际货运企业在为货物所有权人提供出口清关、安排运输等物流服务时,往往还代客户进行投保。这种第三方物流企业为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法律关系,与保险经纪关系极其相似。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办理保险时存在着两个法律关系:首先是委托人(买方或卖方)与受托人(第三方)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其次是以第三方物流企业为投保人、委托方为被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保险人的保险法律关系。第三方物流企业作为货物所有权人的受托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其法律后果应由货物所有权人承担。

综上所述,只有投保物流责任保险时,第三方物流企业才是保险关系中的被保险人。此时,第三方物流企业须承担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除此之外,投保物流货物保险时的各种情形,包括货物所有权人直接投保、第三方物流企业兼业保险以及其作为货物所有权人的受托人等各种情形,第三方物流企业均不是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的法律后果亦不应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承担。明确这一点,对认清物流保险实务中的若干误区有重要的作用。

三、第三方物流保险实践中的认识误区

本来,“双轨并行”下的货物保险与责任保险分属于不同的保险类型,两者各自独立发挥其保险功能。但随着综合物流服务的产生,第三方物流企业办理自身责任保险的同时,越来越多地为货物所有权人代办货物保险。从投保形式上看,其与物流责任保险极为相似,因此实务中还存在诸多认识上的误区。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误区之一:用代收委托人的保险费投保物流责任险。

第三方物流企业向委托人收取的保险费属于代收性质,其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代为投保物流货物保险的义务。然而,很多第三方物流企业认为,投保与否以及投保哪个险种完全是自己的事情。为节省保费,他们往往只投保物流责任保险一个类型。这些企业忽视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在责任保险情况下,对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是不负赔偿责任的。此时,货物所有权人面临的货损风险加大。另外,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这种行为极有可能导致权利人提起违约诉讼。

2.误区之二:第三方物流企业应承担全部货损责任。

按照法理,当发生除第三方物流企业责任以外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来风险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货物损失,被保险人应该向保险公司索赔。只有发生了因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责任导致的货物损失时,被保险人才可以选择向第三方物流企业索赔。但实践中发生货损时,很多第三方物流企业往往抱着息事宁人的心态,对损失的原因不加区分,直接向委托方理赔,白白造成了损失。

3.误区之三:第三方物流企业没有必要投保物流责任险。

很多时候,委托方直接与保险公司打交道可能更为方便,所以实践中委托方并不一定要求第三方物流企业代其投保。在这种情况下,很多第三方物流企业认为既然委托方已自行投保,便没有必要投保物流责任险。其实,委托方投保的仅仅是货物财产险,对于因第三方物流企业责任造成的货物损失,保险公司仍然可以取得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追偿的代位权。因此,从有效防范风险的角度出发,即便是在委托方自行投保的情况下,第三方物流企业仍有必要投保物流责任险。

4.误区之四:双方行为。

在兼业保险情况下,第三方物流企业是保险人的人。为提高效率,很多物流企业受货物所有权人的委托还代其办理保险事务。这种操作方法,便于物流企业及时撮合交易,但其隐藏着一个巨大的法律风险:即双方。所谓双方,就是指同一人同时双方当事人签订民事合同。为了维护被人的合法权益和确保权的合法行使,法律上禁止人从事双方。在保险活动中,一个人如果同时充当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人,难免顾此失彼,最终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更有甚者,一些双方行为还构成了严重的刑事犯罪。其作案的惯常手法是人为地制造虚假交易,待骗取双方被人的资金后携款潜逃。因此,第三方物流企业双方的行为是万万不可采取的。

四、第三方物流保险功能的重新定位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制定的《物流责任保险》第十二条规定:保险人以本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预计发生的物流业务营业收入为基础计收预付保险费。该条款一出台,物流界为之哗然:年轻的中国物流业怎能承受如此高昂的保险费用!诚然,保险是分散货物损失风险的一种有效途径,但保险绝不是风险防范的全部内容,认为一切风险都可以转嫁给保险公司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这种不切实际主要表现为物流与保险的脱节。一方面,物流界希望的保险品种在保险界至今还是空白;另一方面,保险界推出的产品由于费用过高,却又为物流界所不能承受。笔者认为这种脱节固然与新事物尚不成熟有关,但更重要地还在于物流界对保险功能的定位并不清晰。

一般而言,风险的估算要参考两个指数,即发生的概率和损失的严重程度。发生损失的概率越高,造成损失的程度越严重,风险也就越大。企业应该系统研究面临的不同风险类型,并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

策略。风险应对策略可以从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减少风险造成的损失两个方面入手,前者包括放弃和管理,后者包括自留和转嫁。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将按照不同的风险类型探讨第三方物流企业具体的风险应对策略,进而给出物流保险功能的准确定位。

1.风险最小类型,即发生的概率很低,造成的损失也很小。

这种类型的风险一般很少发生。如某物流公司每天按照固定的路线为某超市供货,由于公司没有充分预计到高考时可能造成的车辆拥堵和临时交通管制,结果高考当天发生配送延误达2个小时,按照合同约定应向超市赔偿单票物流费用5%的违约金。一般来说,这种风险发生的概率很低,造成的损失也不大,因此这种类型的风险不具有保险的经济性。实践中,大多数企业会选择风险自留的方式。所谓风险自留,就是由企业自己来承担风险。自留风险的可行程度,取决于损失预测的准确性和补偿损失的适当安排。

2.风险较小类型,即发生的概率很高,但造成的损失很小。

这种类型的风险可以形象地概括为“大事不犯、小事不断”。“大事不犯”说明损失一般不会太大,“小事不断”则说明损失发生的概率很高。现实中,恰恰这种类型的风险让物流公司颇感头痛。

由于损失发生的概率很高,保险公司便有可能无利可图,实践中大多数保险公司不愿提供这种类型的保险。由于造成的损失很小,因此物流公司自留风险成为可能。另外,即便一些保险公司愿意提供这种保险,其费率必定是昂贵的。因此,购买保险往往是不经济的,物流公司也只有通过自留的方式来应对风险。实践中,因为野蛮装卸、内部人偷盗等行为导致的货物损失风险就属于这种类型。

虽然这种类型风险造成的单次损失并不大,但较高的发生概率造成的累计损失足够物流公司难以承受,因此物流公司陷入了两难困境。很多物流公司抱怨保险公司提供这种类型保险时索要了过高的保险费率,而保险公司却又抱怨物流公司的管理水平差、发生风险多导致其无利可图。

笔者认为,之所以产生这种抱怨,根源在于对保险功能的定位不清。从风险筹划的角度来看,保险仅仅是治标不治本的权宜之策。风险是一个客观现象,保险能够分散风险发生时被保险人的损失,但不能从源头上制止风险的发生。这种“大事不犯、小事不断”的风险,大多属于人为因素导致的风险,通过有效的管理完全可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因此,笔者建议这种类型风险的应对策略是:管理加自留,即首先通过有效的管理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使风险的类型转化为风险最小型,然后通过自留的方式规避风险。

3.风险较大类型,即发生的概率很低,但造成的损失很大。

这是传统保险可以承保的风险类型。由于发生的概率很低,保险便具有了可行性;由于造成的损失很大,成就了保险的必要性。第三方物流企业在从事业务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的威胁。这种风险发生的概率很低,但是一旦发生足以让物流公司倾家荡产。保险的功能就在于有效分散风险,最大程度的降低被保险人的损失。笔者认为,对于较大类型的风险,第三方物流企业应该采取保险的策略予以转嫁。

4.风险最大类型,即发生的概率很高,造成的损失a也很大。

这种类型的风险一般不会发生。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在道路状况不良、天气环境恶劣、司机水平不高的情况下,第三方物流企业承运一批价值连城的玻璃制艺术品时所面临的风险就属于这种类型。此时,理性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可能会采取放弃的方法来应对风险。放弃不失为规避风险的一个有效途径,但其机会成本却是可能获得的高额收益。另外,放弃固然可以避免一些风险,但难免又会遇到其他风险。可以说,放弃仅仅是一种消极的风险应对策略。新晨

笔者认为,当放弃的机会成本足够高时,物流企业总可以通过提高管理水平的方法降低货物发生损失的概率。如前例,选择空运、高价雇佣一名技术娴熟的驾驶员或者给玻璃艺术品进行安全包装等,这些管理方法足以降低损失发生的概率。因此,应对这种风险的最佳策略是管理加保险,即通过有效的管理降低损失发生的概率,使风险的类型转化为风险较大型,然后通过保险的方式转嫁风险。

综上所述,本文的结论是:保险的功能主要在于分散风险和降低损失,保险并不能从根本上阻止风险的发生。对于发生损失概率很高的一些风险,企业可以先进行有效的管理降低风险,然后采取自留或者保险的方式予以防范。对于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虽经有效管理但仍不能避免的因素产生的风险,则应该采取保险的方式。实践中,轻视管理、盲目保险的做法是不经济和不科学的。正确定位物流保险的功能,对物流业和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资料:

[1]孙祁祥。保险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篇3

众所周知FOB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术语使用比例中占比最大,因此对FOB术语关注的也就较多。2010年国际商会出台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没太多改变FOB术语,更别说FOB术语下陆运阶段保险的情况了,由此产生了货主、承运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大量纠纷。面对此些纠纷,对FOB术语下陆运阶段保险的分析显得非常重要。

一、FOB下货物在陆运阶段的风险分析

按照最新解释通则,FOB“离岸价”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贸易术语之一。按离岸价进行的交易,买方负责租船或订舱,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并及时通知买方。货物被装上船舶时,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1]然而解释通则未规定FOB下货物保险由谁负责,在实务中一般都是买方负责保险。买方为了防范货物的风险,往往会去购买货物的“仓至仓”的一切险,即从发货地的仓库起至收货地的仓库止,而这就带来了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依据保险合同,承保人承担货物灭失损害的赔偿责任,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保险公司和索赔人之间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即索赔人必须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

(2)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利的人,须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

(3)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必须是承保风险造成的。

在FOB贸易术语下,如果买方为货物投保“仓至仓”的一切险,那么当货物发生灭失损害时,买方便会向保险公司索赔。但这时保险公司便会以买方不享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偿。所谓的保险利益,就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利益产生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经济联系,它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遭受风险事故而受损失,因保险标的未发生风险事故而受益。[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险公司会认为货物还处在卖方的控制之下,还未装上船舶,也就意味着风险还未转移到买方手中,即使货物发生灭失损害的事故,买方在此时对货物也就不存在保险利益,故索赔便会遭到保险公司以其无保险利益为由的抗辩。但是在FOB贸易术语下,卖方无需为货物投保,买方也不会把保单背书给卖方,卖方就算对货物拥有所有权,一旦发生了灭失损害,其显然也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综上所述,在陆运阶段按照FOB贸易术语,买卖双方都没有为货物办理保险的义务,风险划分点为装上船舶,按惯例一般由买方负责投保,而大多数买方为确保货物安全,一般会投“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经过上述分析,买方就算为货物投保了仓至仓的一切险,货物一旦在陆运阶段发生灭失损害,买方或者卖方都会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即使货物所有人是卖方,其同样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赔偿。

二、FOB术语下保险问题的解决办法

(一)卖方单独为陆运阶段的货物购买一份保险

按照国际贸易惯例,FOB下卖方一般不会为货物购买保险,但货物装运上船舶之前都是由其承担货物灭失损害的风险,因而卖方完全可以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向保险公司单独购买货运险。保险期间从卖方仓库开始至装运港装上船舶为止,简言之为“仓至港”,承保卖方在货物运出其仓库至装船前因意外事件或者不可抗力而遭受灭失损害的风险,这样装船之前的风险也就有了保险公司的担保[3]。一旦货物在装上船舶之前发生灭失损害,卖方便可以依据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赔偿,尤其是卖方发货地距货物装运港距离较远的情形下,风险便可以转嫁给保险公司,从而使自己的货物处于保险公司这双大手的保护之下,买方也能依据买卖合同获得相应的补偿。

(二)卖方购买全程保险并在货物装上船之时背书转让保险单

虽说在FOB术语下,买卖双方并没有为货物购买保险的义务,但是为了货物的安全以及合同的顺利履行,双方都可以约定购买货物运输险。保险问题的解决办法之一就是卖方单独为货物购买陆运阶段的货物险,但卖方仍有另外的一个选择,那就是为货物购买仓至仓的一切险,从卖方仓库至买方仓库,等货物装上船舶之时,再通过背书的方式来转让保险单或其他凭证,将其背书装让给买方。通过这种方式来实现货物保险问题的解决的好处就在于卖方和买方的保险利益能够完美地衔接起来。经前文分析,买方在装船前除非有特殊约定对货物不享有保险利益,但是由于卖方是货物的所有权人,享有完全的保险利益,由其买保险再合适不过。为了与买方承担装船之后货物风险的通则解释相一致,背书转让便是不错的选择,由此买方承担的风险便有效地转而由保险公司承担。购买一次货物保险,背书转让一次,卖方承担陆运阶段的货运风险,买方承担海运阶段的货运风险,卖方和买方的风险区间能有效衔接。

(三)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买方承担陆运阶段的风险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由于其使用便捷,大大减少和降低双方当事人合同条款磋商的时间与成本,但并非不可约定改变,买卖双方完全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将风险划分点提前或者延后,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4]。买卖双方约定将FOB术语下风险转移点从货物装上船舶转变为从卖方仓库运出之时,由此买方便承担从卖方仓库至买方仓库整个阶段的风险,简言之“仓至仓”,这和国际上传统的保险区间完全相同,在此之前所提及的买方在陆运阶段对该批货物并无保险利益的问题便可迎刃而解。买方对在陆运阶段的货物承担风险就意味着其对货物享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便无法以买方对提单或者其他单证项下的货物没有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进行赔偿。

(四)买方购买保险将卖方作为受益人或者共同的被保险人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6条明确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也规定投保人应当对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因此卖方在保险单或者类似凭证上作为受益人或者共同的被保险人也就意味着卖方对提单项下的货物享有保险利益,那么根据我国保险法或者英国海上保险法相关规定,在货物灭失损害的情况下,卖方可以直接以保险合同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索赔,或者投保人(买方)并未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由卖方作为其中之一的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同样不能以买方无保险利益为由拒绝赔偿。卖方在收到保险公司的相应赔偿金之后,这时可以请求买方重新开立信用证再次发货,或者直接要求买方承担买卖合同下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返还原货物的价款。笔者认为,如果在国际贸易中船货双方和保险公司能够采纳上述四条建议中的一条或者数条建议,那么在FOB贸易术语下陆运阶段便不会存在货物灭失损害却无法获得相应的赔偿的现象,少些纠纷多些效率,国际贸易便能顺利地向前不断发展,带领全球经济尽快复苏。

[参考文献]

[1]周凯丽.FOB合同项下货物运输途中卖方的风险及防范[J].中国商贸,2011:114-115.

[2]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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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子商务的概念意义 

 

it(information technology信息技术)给全球工业化带来了飞跃性发展,网络建设已给全球企业带来了无可比拟的巨大推动力,它使企业产品的各项信息24小时不间断地向全球,使全球各个角落的人们通过 internet互联网络均可及时准确地获取信息,给人们带来了极大的方便。目前世界各地,特别是欧美地区发达国家的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纷纷建起的网站,并已进入了电子商务阶段,使传统的商业经营模式迅速转变为全球性网络化的电子商业经营模式。在我国,大部分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机构也建起了网站,然而,这些网站大多是在网上一下产品信息、政府消息而已,而能在网上实现在线即时交易、在线支付、在线海关申报、货物保险等的网站还为数甚少,距离网络化商业经营方式——“电子商务”这一更高水准的目标还相去甚远。 

电子商务作为行业最先进的经营模式,将为企业大大的节约金钱、时间和资源,并将对整个行业的商业运作产生重要的影响。据初步统计,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比传统的商业经营模式所能节省的资金大约是营业总额的5%~7%以上,国际贸易的电子商务甚至能超过15%。 

交易费用降低:电子商务免去了一切烦琐的手续,所有的商务活动均在网上一气呵成,诸如海关、商检、外贸、外汇、工商、税务、银行、保险、货运方式、费用、货物保险、合同签署等都能在网上完成,节省大量的财力、物力、人力和时间,为企业减少了大量的费用,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更重要的是与国际接轨。电子商务正在掀起国际贸易领域里的一场新的革命。 

 

二、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首先,国际贸易市场交易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虚拟市场”。电子商务通过网上“虚拟”的信息交换,开辟了一个崭新的开放、多维、立体的市场空间,突破了传统市场必须以一定的地域存在为前提的条件,全球以信息网络为纽带连成一个统一的“大市场”,促进了世界经济全球市场化的形成。信息流动带来的资本、商品、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全球加速流动,促进了全球“网络经济”的迅速发展。在这种网络贸易的环境下各国间的经贸联系与合作得以大大加强。 

其次,国际贸易经营主体发生了重大变化,出现了“虚拟公司”。现代信息通讯技术通过单个公司在各自的专业领域拥有的核心技术,把众多公司相互联接为公司群体网络,完成一个公司不能承担的市场功能,可以更加有效地向市场提供商品和服务。这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在资本关系上不具有强制各个公司发生联系的权力,而是由于承担了一定的信息搜集处理和传递功能似乎具有某种实体性。跨国公司战略联盟便是这种“虚拟公司”的主要表现形式,通过开放系统的动态网络组合寻找资源和联盟,实现“虚拟经营”以适应瞬息万变的经济竞争环境和消费需求向个性化、多样化方向发展的趋势,给跨国公司带来分工合作、优势互补、资源互用、利益共享的好处。

再次,国际贸易经营管理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电子商务提供的交互式网络运行机制,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种信息较为完备的市场环境,通过国际贸易这一世界经济运行的纽带达到跨国界资源和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使市场机制在全球范围内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这种贸易方式突破了传统贸易以单向物流为主的运作格局,实现了“四流一体”,即以物流为依托,资金流为形式,信息流为核心,商流为主体的全新经营管理模式,这种经营方式通过信息网络提供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互动式的商贸服务。 

 

三、电子商务带来网络贸易的优势 

 

网络贸易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贸易将会大大降低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买卖双方通过网络直接接触,无需贸易中介的参与,减少了交易的中间环节;参与交易的各方只需支付较低的网络通信和管理费用就可存储、交换和处理信息,节省了资金,降低了成本;由于internet是全球性开放网络,有利于交易双方获得“完整信息”,降低了市场上的搜寻成本,减少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在网上直接传递电子单证,既节约了纸单证的制作费用,又可缩短交单结汇时间,加快资金周转,节省利息开支。 

2.网络贸易提高了工作效率。现有网络技术实现了商业用户间标准格式文件(如合同、提单、发票等)即时传送和交换,买卖双方足不出户就可在网上直接办理订购、谈判、签约、报关、报检、租船订舱、缴税、支付结算等各项外贸业务手续,大大缩短了交易时间,使整个交易非常快捷方便,从而带动了金融、海关、运输、保险等有关部门工作效率的提高。 

3.网络贸易有利于企业增强竞争地位。 

公司和厂商可以申请注册域名,在internet网上建立自己的网站,通过网页介绍产品、劳务和宣传企业形象,有利于扩大企业知名度,开拓海外市场和提高国际竞争力。此外,网络贸易无时间、地域的限制,受自然条件影响小,可以进行“全天候交易”,把产品推向全球,增加贸易机会,同时又有助于及时、准确地掌握市场动态,密切同客户的业务联系,提高其市场竞争地位。 

总之,全球化的结果形成了地球村,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加速了地球村各个不同成员间之信息交流与沟通。国际贸易为电子商务之驱动力量之一,而电子商务则为国际贸易提供了一个方便的交易与信息传输的平台。电子商务的兴起是国际贸易领域里的一场深刻的商业革命。在这场变革中,世界市场的重新构造,国际贸易方式创新的深化,对每一个国家都将产生深刻的影响。为了能够更有效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能够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获取更大的利益,我们应当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认真研究和探索电子商务发展规律及其对国际贸易产生的影响,以便采取积极的对策措施,培育企业的创新机制和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使我国对外贸易在国际竞争中赢得优势和主动,保持快速和健康的发展。 

 

篇5

 

英语讲究形式,研究英语译为汉语,须从句子的构造入手。而汉语是一种孤立语,形态标志缺乏,分句之间的衔接依靠的是语义和逻辑,或者说讲究意合。因此我们在英译汉时,应打破原文结构,根据汉语的行文规范重新安排。我们将以状语从句为例,浅析这种译文的重构。,状语从句。。状语从句指在句子中作状语的从句,可修饰主句中的动词、形容词或副词,是英语中很常见的一种从句。根据语法功能的不同,英语状语从句可以分为时间、地点、目的、原因、条件、让步等状语从句。此外还有方式状语从句、结果状语从句、程度状语从句等。

英语的状语的语序比较灵活,即在同一句话中的位置比较灵活,句首、句中、句末都有可能。大多数状语可以后置。而汉语的状语大多数情况下为前置,即放在动词的前面。

对于英文状语的翻译,在汉译时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将状语置于汉语的谓语动词之前充当汉语句子里的状语,二是将状语置于汉语句子中主句的前面充当状语。英语中由介词短语引导的或者是由状语从句引导的较长的状语几乎从来不直接置于限定谓语动词的前面,但却可以置于句首,也可以置于句中,还可以置于句末。了解英语的状语和汉语的状语的区别就可以比较顺利地进行英汉翻译的转换。

1.时间状语从句

时间状语从句表示主句中动作发生的时间,引导这类从句的有连词when, while, as, before, since,等;还有起连词作用的短语as soon as, the minute/moment,hardly/scarcely...,when...等。翻译时间状语从句时可直译为汉语中的时间状语,如:Sincethe initiation of economic reforms in the late 1970s,China has achievedimpressive economic growth coupled with significant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中国自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经济改革以来,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经济增长和重大的结构转变。)Kindly advise us when our order will beshipped.(请告知我方订货何时运出).

下列情况,依据上下文,时间状语从句译作其他状语分句。We may accept deferred payment when the quantity to beordered is over 3 000 sets.(如果拟订购的数量超过3 000套,我们可以接受延期付款。)该句中,when引出的状语从句,从表面上看是时间状语,但是根据上下文来理解,实际上却是条件状语从句,因此在转译时,须翻译为汉语的条件状语从句。

在下面的例子中,when引出的状语从句,从表面上看是时间状语,但是根据上下文来理解,实际上却是原因状语从句,因此在转译时,须翻译为汉语的原因状语从句。Since 1978,when China began opening itseconomy to increased foreign investment and trade, aggregate output has morethan doubled(.自从1978年以来,中国经济为日益增加的外国投资和贸易敞开大门,总产量增加了一倍。,状语从句。。)

2.地点状语从句

与时间状语从句一样,英语中的地点状语从句在转译为汉语时,可直译为地点状语或译为其他状语分句,如条件状语、时间状语或程度状语等。例如:Floating policy is a convenient method ofinsuring goods where a number of similar export transactions are intended, e.g.where the insured has to supply an overseas importer under an exclusive salesagreement or maintains sales representatives or subsidiary companies abroad.(统保单是货物保险中的一种便利的办法,特别适合于分不同的时间出口的一批同类货物。例如,当被保险方根据独家协议向国外的进口方供货,或在国外委任了销售代表,或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可以使用。)本例中的地点状语从句分别转译为汉语中的程度状语和时间状语。

3.原因状语从句

原因状语从句主要表示主语动作发生的原因或理由,一般使用as, because, for, since等连词,forthe reason that, in that, now(that),seeing(that)等表示连接的短语。英语的原因状语从句译成汉语一般可以直译或意译。直译即按照原文的顺序,直译成汉语的因果状语,也就是表示原因的汉语分句。意译即译成并列句,省略或者部分省略了关联词语,但是仍然含有因果关系。例如:Owing to the late arrival of your offer, wehave already placed our order elsewhere(.由于你方报盘迟达,我方已从他处订货。,状语从句。。)Please be informed that, on account of thefluctuations of foreign exchanges the quotation is subject to change withoutprevious notice(.兹告知贵方,由于外汇的波动,报价随时可能改变,不另行通知。)

4.条件状语从句

英语条件状语从句表示主句的动作发生的真实条件、假设条件、推测或意愿,一般使用if,unless等连词,except, except that, excepting that, provided...,providedthat...,in case...,in case that, if it were not for等表示词语连接的短语引导。

5.让步状语从句

英语的让步状语从句通常由although,as, even if,however, no matter how, though, whatever, while等连词、连词词组和其他短语引导。连词though引导让步状语从句时可以采取正常的语序或部分倒装,即将部分谓语前置。While除了引导时间状语之外,还经常引导让步状语,翻译时需要注意辨析。

综上,笔者对经贸英语翻译中状语从句的译法作了简单归纳。需指出的是英语的状语从句与定语从句的翻译有许多相通之处,这便需要译者细细体会了。

参考文献:

[1]马会娟.经贸英语翻译教程[M].北京:中国经贸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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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务英语翻译的原则对于商务英语翻译的原则,无论是严复先生的“信、达、雅”,还是彼得•纽马克的交际翻译法都无法完全套用,但均可适当借鉴。

众多翻译家和从事商务英语翻译的学者对此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张新红、李明认为,商务英语翻译“译者除了要精通两种语言及其文化以及熟悉翻译技巧之外,还必须熟悉商务方面的知识,了解商务各个领域的语言特点和表达法”。常玉田谈到翻译的原则时说:“翻译的最基本任务不是转换语言,而是传达‘意思’、‘信息’和‘内容’”。刘法公先生提出的“忠实、准确、统一”的商务英语翻译原则从根本上适应了商务英语这一特殊性。所以,商务英语翻译不同于文学翻译和其他文体的翻译,它必须强调语义的对等或等效,做到“地道、准确”,让读者有专业化的感受,而不是一般的语言描述。

二、商务英语语言的专业性及翻译策略商务英语涉及商务理论和商务实践等方面,其语言具有极强的专业性。

商务英语的词汇都是专业词汇,其中包含大量专业术语、具商务含义的普通词或复合词,以及缩略词等。如常用术语CIF到岸价,CP现时价,B/L提货单,FP期货价,L/C信用证,bluechip绩优股,A/C(account)账户,ENCL(enclosure)内附;FYI(foryourinformation)供你方参考,I.R.O.(inrespectof)关于,afirmoffer实盘等等。不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是根本无法了解这些专业的商务英语词汇的内涵的。商务英语翻译除了要精通两种语言文化以及翻译技巧外,还必须熟悉商务方面的知识,熟练掌握专业术语的特殊含义,多分析具体的上下文,多了解相关专业知识,多查相关专业词典,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道的做好商务英语的翻译。

三、商务英语语言的正规性及翻译策略商务英语语言正式、精炼,用词严谨。

由于涉及到双方或几方面的利益,商务合同、文件或一个条约所给的定义、条款和内容必须精确。为了做到准确无误,不产生任何差异,用英语拟订、书写这些文件、合同时,除用词恰当外,还经常使用结构复杂的从句、复合句、介词、倒装句、被动语态等来修饰或限定其内容本论文由整理提供,句子结构错综复杂,但句意完整、严密,不会出现歧义。例如:PleasedtoinformyouthatourcountersamplewillbesenttoyoubyDHLbytheendofthisweekandconfirmitASAPsothatwecanstartourmassproduction.(很高兴通知您,我们的回样将于本周末用特快专递给您,请尽快确认,以便我们开始大批生产。)这个句子中用作inform一词宾语的除了人称代词you还有that从句,从句中又带有由sothat引导的目的状语从句。商务英语中还常用一定的格式和套话。如:Yourearlyreplytoourspecificinquirywillbehighlyappreciated.(如蒙早日答复我方的具体询价,将不胜感激。)这是商务英语外贸应用文中询价函电中常用的句型之一。另外常见的表示感谢的套语有Thankyouforyourorder(谢谢您的定单),Weshallappreciateyour...(若能,我们将甚为感激)等。表示歉意的套语有Ioweyouanapology(我应该向你道歉),Pleaseacceptourmanyapologiesfor...(我们深表歉意)等。商务英语的这一正规性特点决定了我们在做商务英语的翻译时应正确地将原文语言的信息用译文语言表达出来,不苛求语法与句子结构的一致,但要求信息内涵上的相等。

尽量做到措辞严密,选词要准确,概念表达要确切,物与名所指要正确,数码与单位要精确。译文所传递的信息同原文所传递的信息要保持一致。商务英语翻译与贸易、合同、保险、投资、货运、金融等领域的文字相联系,所涉及内容严肃而具体,不允许译者在翻译时随便表达,翻译过程中译名、概念、术语在任何时候都应保持统一,不允许将同一概念或术语随意变换译名。套话的格式都是固定的,句式也是很正式严谨的,翻译时同样不可以随意而为。

四、商务英语中一词多义性及翻译策略商务英语中,一词多义的现象很常见。

在不同的领域和专业,作为该领域或行业的行话和专业术语,同一个词往往具有多重含义。针对一词多义性,翻译时首先要判断该词在文中的词性,考虑到词与词的搭配关系,根据专业内容来进一步确定其词义。我们以floating一词为例,下面两个例子中都用到了floating一词,但其含义截然不同,第一句为Floatingpolicyisofgreatimportanceforexporttrade;itis,infact,aconvenientmethodofinsuringgoods(统保单对出口贸易至关重要,它实际上是货物保险的一种便利的办法),第二句为Itisnotsurprising,then,thattheworldsawareturntoafloatingexchangeratesystem(在这种情况下,世界各国又恢复浮动汇率就不足为奇了)。第一句中的floatingpolicy指以承保多批次货运的一种持续性长期保险凭证,常译为“统保单”;而第二句中的floatingexchangerate为“浮动汇率”,即可自由涨落,随市场的变化而变化。综上所述,为了真正做好商务英语的翻译,我们必须在打好英语语言基础的前提下,加强商务知识的学习,遵循一定的翻译原则,采用一些翻译策略,不断地学习最新的知识,积累实践经验,扩大知识面,才能使商务英语的翻译真正达到信、达、雅的境界。

参考文献:

[1]常玉田:ef="整理提供经贸汉译英教程[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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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铁路局保价运输工作现状

1.1加强保价运输营销,促保价收入增长

按照铁道部要求,积极开展货运保价营销工作,从货源组织、承运受理、到达交付、理赔服务等各个环节强化保价营销。

(1)加强保价宣传。积极推广应用统一的铁路保价视觉识别系统,通过印发保价宣传资料、发放保价宣传品、设立保价运输宣传橱窗、召开物资单位座谈会走访货主等多种形式,宣传保价运输的优势,宣传托运人、收货人的权益,宣传“先赔付、后定责”的政策,不断提高保价品牌竞争力。

(2)强化大客户管理。铁路局、站段分别建立了保价大客户管理制度,对大客户实行分级管理。年保价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客户由铁路局管理,其他的客户由站段、车站管理。通过与大客户协调沟通,主动征求意见,持续改进服务,取得较好效果。

(3)灵活运用保价费率政策。对大宗货源、公路、水路货源等实行费率下浮;对运输风险大、赔付高的货物费率适当上调。成都铁路局先后对铝材、钒铁、钢材、化肥等费率进行了调整,收到较好效果。

(4)加强调控,规范保险。对铁路货物保险业务进行了清理、规范,重新签订了保险合同。成都铁路局保价比例由2007年的54.7%增加到2008年的62.6%,增长7.9%。2008年保价吨收入比2007年增长14.0%。

(5)应对灾害,调整工作重心。2008年,成都铁路局货运干部职工积极应对冰雪凝冻和汶川特大地震两大自然灾害,及时调整保价工作重心,使灾害对保价收入的影响减低到最小程度。2008年,成都铁路局货物发送量虽然减少,但保价收入却同比增加9.5%。

1.2完善理赔机制,促服务质量提升

(1)以货主满意为目标,不断完善理赔机制、规范赔偿程序。成都铁路局加强对站段、车站的业务指导,着力纠正记录编制、定损、审核等环节的惯性做法,跟踪指导重点理赔情况。对粮食到达量较大的车站加强现场检查力度,指导站段做好粮食事故验损、定损。每月对粮食运输安全进行专题分析、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铁路公安部门。2008年,全局保价事故赔款较2007年同比下降20.1%。

(2)建立铁路局货运安全室工作标准和制度。组织站段进行标准化安全室交叉检查,成都铁路局有2l个车站货运安全室被命名为铁路局标准化货运安全室,其中成都东、重庆南站货运安全室被命名为铁道部标准化货运安全室。

按照铁道部要求,积极推进保价及货运事故处理系统建设,从资金、制度等方面给予保障,制定《货运事故处理系统运用维护管理实施细则》,规范操作流程。每年举办保价业务和事故处理培训班,重点对保价事故处理系统、标准化安全室建设、货运事故案列和货运规章等内容进行培训,促进货运事故处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理赔程序进一步规范,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

1.3强化投资管理,促货运设备改善

(1)规范保价设备投资管理。为此,成都铁路局制定了保价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试行)),对保价投资资金来源、使用范围、计划管理、前期工作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保价设备投资管理得以进一步规范。近年来,在铁道部的大力支持下,成都铁路局积极推进山区铁路货运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标准线建设,加速货运安全设备的更新改造,货检站预检监控、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控、货运计量安全检测监控、货运站安全监控等货运安全系统网络布局已初步形成并逐渐完善。

(2)构建货运安全保障体系和货运服务质量保障体系。根据成都铁路局2008—20l2年发展规划,编制了货运系统五年发展规划,确定了成都铁路局货运发展的6项重点任务。①优化货运营业布局;②加速货运设备更新改造;③建设货运安全保障体系;④加快货运信息化建设;⑤推进货场规范化建设;⑥强化职工业务培训。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推进计划,以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1.4建立协调机制,促专业管理加强

近几年,铁路经历了撤销分局、生产力布局调整等重大改革,保价工作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都发生了较大变化。

为适应不断变化的形势,成都铁路局建立健全保价协调机制,保价专业管理进一步强化。

(1)规范保价保险奖励和清算。在劳资部门的支持下,保证了保价激励政策的持续稳定。

(2)建立联系制度,加强与财务部门的协调。主动配合财务部门,抓好业务预算与财务预算衔接,切实履行保价资金使用和管理职能,严格按规定做好保价预算、支出、调整等工作。

(3)规范保价更改计划管理。保价投资纳入铁路局更新改造计划管理,投资项目由货运部门提出,经反复协商后由计划部门下达,基本上保证了保价更改资金全部用于货运部门。

2保价工作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

铁路保价运输自1991年开展以来,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得到了铁路和社会的普遍认同。保价运输在保障托收货人的利益、在改善铁路货运安全及服务设施、扩大运输能力、保障货物运输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2.1保价运输的形势

公路、水路、航空等不同运输方式竞争日趋激烈,加之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铁路货源下滑,铁路运输卖方市场的地位正在变化,依赖于卖方市场形成的保价优势相当脆弱。由于市场疲软,钢铁、化工等主要企业产品需求量下降,成本压力增大。保价自愿的原则受到挑战。有的客户只是象征性的保价,保额严重不足;有的客户既不保险也不保价。

2.2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保价赔付质量亟待提高。由于铁路主动赔偿意识不强、理赔机制不完善,影响了保价理赔质量。特别是5000元以上的理赔案,赔付周期较长,影响了托运人投保的积极性。

此外,随着铁路治安秩序的逐步好转,铁路货运赔款逐年减少,托运人通过参加保价获得赔付的期望值降低,参加保价的积极性随之下降。

(2)货物运输保价、保险的新格局正在逐步形成。保险庞大的营销队伍、灵活的激励机制和强势的宣传攻势对铁路货物运输保价冲击较大。

(3)保价财务管理的集中使保价专业管理分化。保价业务与财务职能的分离,从成本预算、赔款支付、奖励清算、设备大修等方面增加了协调难度。保价工作对财务的依赖,决定了保价难于形成专业优势和完整的管理。

3建议

铁路保价运输工作既面临发展的大好机遇,又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如何适应新形势,积极探素货运保价工作新格局,确保保价运输的健康发展,是摆在全路广大货运干部职工面前的一个新课题,对此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3.1调整保价管理体系,明确保价管理规定

铁路保价运输经过近18年的发展,已经积累相当多的经验和教训,有必要进行认真的总结。特别是在铁路大发展和面临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更应该进一步理顺保价管理体系,加强铁路保价的法律和制度建设,保证铁路保价的健康持续发展。

3.2改善保价赔付管理,健全理赔机制

针对目前铁路保价赔付中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并不断健全保价理赔机制。建议学习借鉴保险公司的经验,与市场接轨,扩大保价赔付范围。可在铁路保价部门设立货运事故理赔中心,并按区域分设货运事故理赔分中心,按分工负责货运事故理赔工作。

3.3适度降低保价费率,促进足额投保

为鼓励托运人足额投保,可适度降低目前的保价费率。一方面可提高托运人足额投保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减少赔付纠纷。

3.4完善保价收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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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产业转型升级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对高职国际贸易专业毕业生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从近年来的就业情况来看,高职国际贸易专业毕业生的就业质量并不乐观。导致这种情况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课程改革不能适应我国外贸发展形势的需要。

1高职国际贸易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高职层次人才的培养目标应定位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毕业生要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技能和一定的基础知识。尽管各高职院校的国际贸易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不完全相同,但一般来说,高职国际贸易专业主要培养能服务于进出口生产型或贸易型中小企业,从事外贸营销、外贸跟单、外贸制单、报检报关、国际货运、跨境电商运营和管理等工作,具有外贸职业岗位(群)所需的基础知识及专业技能、具有较强综合职业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2高职国际贸易专业课程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2.1课程体系中缺少跨境电商方面的内容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于2017年5月的《2016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2016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额为6.7万亿元,同比增长24%,其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同期传统进出易额。和传统进出口贸易相比,跨境电商在成本节约、信息公开、信息传播、支付的便捷性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因而可以为我国中小型企业迅速进入海外市场开辟了一条便捷的通道,同时也为我国知名品牌提升国际知名度及打开国际市场提供了良好的机遇。然而,目前的大多数高职院校国际贸易专业的课程体系没有将跨境电商的内容进行及时地补充,而且跨境电商实训的环境大多是进行软件模拟,缺少真实项目的支撑,同时课程的内容相对于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也显得较为滞后。

2.2课程之间存在内容重复和矛盾现象

在课程标准制定和修订的过程中,每一门课程标准大多由授课教师本人来制定和修订的,而课程标准是授课教师根据自己的教学与工作经验来制定和修订的,由于课程标准制定和修订的教师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协作,导致课程内容存在重复甚至矛盾的现象。比如在“国际贸易实务”这门课程中,其内容会涉及海运提单、运输方式、货运保险、结算工具和方式等方面的内容,而这些内容在其他课程如国际货运、外贸跟单、报关报检等课程中往往也会涉及。再比如,有的课程将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界定为开证人、开证行和受益人三方,而有的课程将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界定为开证人、开证行、受益人和通知行四方,如果教师在授课时没有对此作必要的解释,学生就会显得无所适从。显然,授课教师间缺少有效的沟通造成了课程内容的重复和矛盾,影响了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

2.3课程内容不能及时更新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由于国际贸易惯例、外贸体制和制度变化较大,如果课程内容不能进行及时的更新,就会导致学生所学内容跟不上时代的变化,就不能适应外贸形势的变化和发展。比如,根据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规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但是目前的大多数教材的相关内容没有进行修改。再如,自2012年8月起,我国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取消了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 销手续。而现在的很多高职院校国际贸易专业的相关课程仍然包含出口收汇核销的内容。2013年5月,国务院了《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从业注册”;与此同时,《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也作了相应的修订。这些内容如果不能及时更新,将会影响教学目标的实现。

2.4授课教师外贸实践经验不足

高职国际贸易专业应注重对学生外贸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其专业课程的教学对授课教师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既要求授课教师拥有较深厚的外贸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贸外语水平,又要求有较丰富的外贸实践经验。然而,承担国际贸易专业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大多是研究生毕业就承担专业课的教学,这些教师大多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但往往缺乏外贸实践经验。所以,在课程教学中只能从理论到理论,从书本到书本,对于国际贸易的专业课程的教学往往从外贸专业教材的阅读中体会外贸工作的情景,这样教学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2.5实践课程的教学效果差强人意

高职国际贸易专业一般会安排一到两个学期的顶岗实习,但是由于国际贸易专业学生进行顶岗实习的外贸企业往往处于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考虑,而且由于一家外贸企业短期安排学生顶岗实习的岗位有限,导致了学生在实践环节很难接触到相对真实的进出口业务。所以,国际贸易实务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大多采用基于外贸业务的模拟或仿真软件实训。由于学生缺乏对真实进出口贸易的感性认识,对专业教学中涉及的贸易术语、结算工具和方式的选择和应用、报关报检等业务环节和具体的业务操作也就缺少真实的了解和理性的感悟,从而导致实践课程的教学效果差强人意。

3高职国际贸易专业课程改革的对策

3.1将跨境电商的内容融入课程体系

在“互联网+国际贸易”大背景下,跨境电商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新动力和新形式,优化和调整课程体系是高职国际贸易专业适应跨境电商迅速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高职院校应根据职业标准和区域外贸转型升级的需要,有选择地补充跨境电商方面的课程,如跨境电商操作、图形图像处理技术、跨境电商网络营销等,同时把真实的项目融入跨境电商及其实训内容中,并根据跨境电商的发展对课程内容进行及时的更新。

3.2加强沟通和协作,确保课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

制定和修订各门课程标准,应依据职业标准和区域外贸转型升级的需要,在对进出口企业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由国际贸易专业负责人进行协调,对课程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进行合理的分工,并加强课程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者之间的沟通,对课程体系进行重新梳理,明确课程体系中各门课程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在安排教学进度时,注意课程之间的前后逻辑关系,使专业课程内容上做到无缝对接,确保课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

3.3及时更新课程内容,使教学内容和外贸发展形势相适应

针对外贸形势发展变化较大而教材内容更新较慢的特点,授课教师应养成平时多关注国际贸易惯例、外贸体制和制度的习惯,经常关注国际商会、贸促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汇管理局、保险业协会、银行业协会等机构和部门的有关信息,学习最新国际贸易相关的学术论文,了解最新的国际贸易惯例、外贸业务和体制的变化,及时更新课程内容,始终使教学内容和外贸发展形势相适应,保持教学内容的时代性。

3.4提升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

真正实施“双师型”教师培养制度,鼓励教师参加各种国际贸易专业方面的教学研讨和培训,使教师在提高理论知识素质的基础上,重点培养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外贸企业进行实践锻炼,使其熟练掌握真实的进出口流程和业务操作,并严格执行教师下企业实践锻炼的考评制度,杜绝教师下企业实践锻炼的形式化;鼓励青年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外贸技能竞赛,在指导活动中锻炼和培养教师的外贸实践能力。

3.5加强校企合作,将实践教学环节落到实处

实践教学环节的校企合作可以从三个方面展开。一是校企合作开展订单式培养。由于大多数外贸企业安排的人员有限,所以有条件的高职院校可以和多家外贸企业深度合作开展订单式培养,这样学生到意向性企业顶岗实习就会接触到真实的外贸业务,实践效果就会大大提高。二是轮岗实习。由于外贸企业有不同的实习岗位如外贸业务员、外贸跟单员、外贸单证员等,这样学生通过不同岗位的轮换实习,就会有不同岗位的实习体验。三是校企合作开发实训课程和实训教材。

参考文献

[1]乔哲,张彦玲,胡文杰.高职国际贸易实务专业课程体系改革探析[J].职教论坛,2015,(11).

[2]李洁.高职院校国际贸易实务专业课程群建设构想[J].对外经贸,2014,(10).

篇9

随着我国产业转型升级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对高职国际贸易专业毕业生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而,从近年来的就业情况来看,高职国际贸易专业毕业生的就业质量并不乐观。导致这种情况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课程改革不能适应我国外贸发展形势的需要。

1高职国际贸易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高职层次人才的培养目标应定位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毕业生要具备较强的实际操作技能和一定的基础知识。尽管各高职院校的国际贸易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不完全相同,但一般来说,高职国际贸易专业主要培养能服务于进出口生产型或贸易型中小企业,从事外贸营销、外贸跟单、外贸制单、报检报关、国际货运、跨境电商运营和管理等工作,具有外贸职业岗位(群)所需的基础知识及专业技能、具有较强综合职业能力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2高职国际贸易专业课程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2.1课程体系中缺少跨境电商方面的内容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于2017年5月的《2016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2016年我国跨境电商交易额为6.7万亿元,同比增长24%,其增长速度远远高于同期传统进出易额。和传统进出口贸易相比,跨境电商在成本节约、信息公开、信息传播、支付的便捷性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因而可以为我国中小型企业迅速进入海外市场开辟了一条便捷的通道,同时也为我国知名品牌提升国际知名度及打开国际市场提供了良好的机遇。然而,目前的大多数高职院校国际贸易专业的课程体系没有将跨境电商的内容进行及时地补充,而且跨境电商实训的环境大多是进行软件模拟,缺少真实项目的支撑,同时课程的内容相对于跨境电商的快速发展也显得较为滞后。

2.2课程之间存在内容重复和矛盾现象

在课程标准制定和修订的过程中,每一门课程标准大多由授课教师本人来制定和修订的,而课程标准是授课教师根据自己的教学与工作经验来制定和修订的,由于课程标准制定和修订的教师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与协作,导致课程内容存在重复甚至矛盾的现象。比如在“国际贸易实务”这门课程中,其内容会涉及海运提单、运输方式、货运保险、结算工具和方式等方面的内容,而这些内容在其他课程如国际货运、外贸跟单、报关报检等课程中往往也会涉及。再比如,有的课程将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界定为开证人、开证行和受益人三方,而有的课程将信用证的基本当事人界定为开证人、开证行、受益人和通知行四方,如果教师在授课时没有对此作必要的解释,学生就会显得无所适从。显然,授课教师间缺少有效的沟通造成了课程内容的重复和矛盾,影响了教学效率和教学质量。

2.3课程内容不能及时更新

在国际贸易实践中,由于国际贸易惯例、外贸体制和制度变化较大,如果课程内容不能进行及时的更新,就会导致学生所学内容跟不上时代的变化,就不能适应外贸形势的变化和发展。比如,根据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规定,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索赔时效为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但是目前的大多数教材的相关内容没有进行修改。再如,自2012年8月起,我国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方式,取消了出口收汇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而现在的很多高职院校国际贸易专业的相关课程仍然包含出口收汇核销的内容。2013年5月,国务院了《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取消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从业注册”;与此同时,《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也作了相应的修订。这些内容如果不能及时更新,将会影响教学目标的实现。

2.4授课教师外贸实践经验不足

高职国际贸易专业应注重对学生外贸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其专业课程的教学对授课教师提出了比较高的要求,既要求授课教师拥有较深厚的外贸专业知识和较高的外贸外语水平,又要求有较丰富的外贸实践经验。然而,承担国际贸易专业课程教学工作的教师大多是研究生毕业就承担专业课的教学,这些教师大多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但往往缺乏外贸实践经验。所以,在课程教学中只能从理论到理论,从书本到书本,对于国际贸易的专业课程的教学往往从外贸专业教材的阅读中体会外贸工作的情景,这样教学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2.5实践课程的教学效果差强人意

高职国际贸易专业一般会安排一到两个学期的顶岗实习,但是由于国际贸易专业学生进行顶岗实习的外贸企业往往处于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考虑,而且由于一家外贸企业短期安排学生顶岗实习的岗位有限,导致了学生在实践环节很难接触到相对真实的进出口业务。所以,国际贸易实务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大多采用基于外贸业务的模拟或仿真软件实训。由于学生缺乏对真实进出口贸易的感性认识,对专业教学中涉及的贸易术语、结算工具和方式的选择和应用、报关报检等业务环节和具体的业务操作也就缺少真实的了解和理性的感悟,从而导致实践课程的教学效果差强人意。

3高职国际贸易专业课程改革的对策

3.1将跨境电商的内容融入课程体系

在“互联网+国际贸易”大背景下,跨境电商已经成为我国对外贸易发展的新动力和新形式,优化和调整课程体系是高职国际贸易专业适应跨境电商迅速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高职院校应根据职业标准和区域外贸转型升级的需要,有选择地补充跨境电商方面的课程,如跨境电商操作、图形图像处理技术、跨境电商网络营销等,同时把真实的项目融入跨境电商及其实训内容中,并根据跨境电商的发展对课程内容进行及时的更新。

3.2加强沟通和协作,确保课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

制定和修订各门课程标准,应依据职业标准和区域外贸转型升级的需要,在对进出口企业进行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由国际贸易专业负责人进行协调,对课程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进行合理的分工,并加强课程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者之间的沟通,对课程体系进行重新梳理,明确课程体系中各门课程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在安排教学进度时,注意课程之间的前后逻辑关系,使专业课程内容上做到无缝对接,确保课程体系的统一性和整体性。

3.3及时更新课程内容,使教学内容和外贸发展形势相适应

针对外贸形势发展变化较大而教材内容更新较慢的特点,授课教师应养成平时多关注国际贸易惯例、外贸体制和制度的习惯,经常关注国际商会、贸促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汇管理局、保险业协会、银行业协会等机构和部门的有关信息,学习最新国际贸易相关的学术论文,了解最新的国际贸易惯例、外贸业务和体制的变化,及时更新课程内容,始终使教学内容和外贸发展形势相适应,保持教学内容的时代性。

3.4提升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

篇10

1 模糊语言的概述

传统语言学的基本准则要求语言表达清楚、正确。但是由于客观实体边界的不明确性,人们对事物观察的不同角度或缺乏全面的认识,导致语言使用的不一致性, 从而使模糊的语言形式成为一种必然的存在。长期以来模糊语言未受到应有的重视,直到1965 年美国科学家L. Zadeh 在其论文《模糊集合》(Fuzzy Set) 中, 引入“隶属函数”这个概念, 用于描述差异的中间过渡, 首次成功地运用数学方法描述模糊词项, 标志着模糊理论的诞生。随后, 语言学家和语言哲学家运用该理论从语义、认知、语用等方面来研究语言的模糊性, 取得丰硕成果, 从而逐渐形成了一门新的边缘学科——模糊语言学。模糊语言理论对语言中许多模糊现象有着很强的解释力, 为我们提供了一条描述、研究语言的新途径, 其研究成果大大丰富了我们对语言的本质及语言使用的认识, 也给我们正确认识当前外语教学中的模糊概念、有效解决外语教学中的一些难点问题以及培养学生的交际能力等方面带来很多有益的启示。札德认为:“模糊性所涉及的不是一个点属于集合的不确定性,而是从属于到不属于的变化过程的渐进性”。MaxBlack认为:“语词的模糊性就表现在它有一个应用的有限区域,但这个区域的界限是不明确的”。Lakoff 则把作为模糊语言重要组成部分的模糊限制语(hedges)释义为“把事物弄得模模糊糊的词语”,是语言中最普遍、典型的模糊语言。这些对语言模糊性定义的解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不管怎样,人们已通过这些定义对模糊语言的形成有了一总的认识与了解。查德对模糊语言的本质更深刻地指出:“人的大部分知觉过程和思维过程都浸透着模糊性。语言描写就其本质而言是模糊的,因为这种描写通常是对复杂情况的概括的描写”。就实质性而言,语言本身是非量化的模糊集合,具有非物质形态的和非直观的朦胧特性。语言的模糊性信息作为这种非定量模糊集合的要素,正是语言的模糊性在人们交际中的体现形式,而得到语言使用者的普遍认同与接受。就表现形式而言,模糊语言可有模糊词语和模糊语句两种形式。它们常常具有一种似是而非,似明非明,模棱两可,由此及彼的含蓄韵味,让读者或听话人感受到语言模糊性的动态美感。认知心理学认为:人的意识是指各种不同程度的知觉和情绪的反应,包括从低层次未形成语言的模糊感觉直到高层次清楚表达的合理思维模糊语言用于一定的语境和场合,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表面上看似模糊的语言信息,实质上是相对准确地表达人们复杂的情感、说话动机或潜在意识;是相对客观严谨地表达某种观察、观点、预测或理论,从而含蓄地表达真实思想和内心世界,或提供合乎逻辑、正确可靠的信息。事实上,语言的模糊性并不会妨碍交际,相反言语交际与信息交流需要大量模糊语言的存在。语义学家沙夫说:“交际需要语句的模糊性,这听起来似乎是奇怪的。但是如果我们通过约定的方法消除了语词的模糊性,我们就会使语言变得贫乏,使它的交际和表达作用受到限制,结果摧毁了语言的目的,人的交际就很难进行,因为我们用以互相交际的那种工具遭到了损害”。这就充分说明了模糊语言在交际中的重要性。

2 模糊语言在商务英语中的语用功能

2.1 模糊语言可以提高国际商务英语的客观准确性

由于客观事物本身的不确定性,有时用模糊语言来表达反而更准确。美国哲学家格莱斯(H.P.Grice)于1967年在哈佛大学的系列将讲座中指出,在交际过程中为了保证会话的顺利进行,说话双方必须共同遵守一些基本原则,既“合作原则”(cooperative principle), 并提出了判断和具体实现合作原则的四大子准则,它们是量准则、质准则、关系准则以及方式准则。质准则要求努力使提供的信息是真实的,不要说自知是虚假的话,不要说缺乏证据的话。商务英语中的模糊语言的使用正是遵循了该准则。例如:

As far as we know, insurance companies accept goods packed in cartons to be insured against TPND.(盗窃及不能交货险)。 此例中供货商意欲向对方提供有关货物保险的信息以使对方放心,但又不能肯定提供的信息是否确切,信息来源是否可靠,故使用了模糊语言as far as we know(据我们所知),表明这只是我方所了解到的,不代表别人了解的也是如此或者事实就是如此,以免所提供的信息被证明是缺乏足够的证据,从而提高表达的准确性。例如:

It seems that the cost in this year would be about four hundred million dollars.

在揭示事物发展变化的某种趋势时或者在对将来的情况进行预测时,常常使用模糊语言来预防进程中的随意性。例中使用模糊语言It seems 和about four hundredmilliondollars 大致预测了今年的生产成本,考虑到成本受到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制约,没有说一定会怎样,因而看似模糊的语言实际上更准确的表达了对所言对象的把握。

2.2 表达礼貌,缓和尴尬局面

语言学家利奇(Leech)提出的“礼貌原则”包括六项子准则:既得体准则,宽容准则,称赞准则,谦逊准则,一致准则和同情准则。它对人们为何使用模糊语言提供了合理的解释。人们在交际中,首先考虑的是礼貌,以使交际在和平友好的气氛中进行,顺利实现交际目的。商务交际中各方能否以礼相待是商务活动顺利进行的关键之一,因此各方都尽力遵守礼貌原则,而模糊语言能使言语表达在某些情况下显得更含蓄,更委婉,更得体礼貌。

在国际商务谈判中,当遇到一些与对方意见相左的,但又不便直说,不好明说的情况时,语言处理不当往往使谈判陷入僵局。这时采取有意使用模糊语言的表达策略,把输出的信息“模糊化”,作出富有弹性的回答,避免把话说得太死太绝,从而缓和尴尬甚至剑拔弩张的局面。例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