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5 11:30:4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住房贷款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1.来源于开发商的风险
(1)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开发商在取得银行给予购房人的贷款后,用于其它用途或携款而逃,此种情况在期房交易中产生的概率较大。
(2)开发商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楼盘烂尾,无法按期交楼致使购房协议无法履行,必然导致贷款协议无法正常履行,银行信贷资产受到损害。
(3)由于开发商所建楼房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合同要求等原因,购房人以开发商违约为由要求解除购房协议不再履行贷款协议。
(4)开发商所开发楼盘没有取得合法使用权或伪造使用权证,无法取得房产证或开发商违法预售等原因,导致银行风险等。
2.来源于购房人的风险
(1)购房人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变故,无力继续履行贷款合同。
(2)购房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不再或不愿继续履行协议。
(3)购房人存在欺诈行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如个人收入证明、营业执照等。
3.来源于银行自身的风险
(1)银行在审查开发商资质、购房人还贷能力时因疏忽大意未发现开发商资源共享资质欠佳或购房人无力偿还贷款而放贷。
(2)银行在订立合同时因签章不规范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合同无效(在合同法中,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关系到合同的成立或生效,因此,签章问题显得异常重要),从而危及银行权益。
4.来源于其它因素的风险
在住房贷款合同履行期限内,由于国家政策、不可抗力等因素也会使银行存在风险。如国家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用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虽然会给购房人一定补偿金,但数额不足以清偿银行贷款,使银行未受清偿的部分贷款处于无法收回的境地;又如,因地震、火灾等难以预料的自然灾害导致楼房毁损、灭失而无恢复原状之可能或必要时,虽为房屋进行投保但保险公司因特殊原因破产或无力支付保险赔偿金从而使银行权益受到损害。
二、风险防范的措施建议
1.建立住房贷款风险转移机制
保险融资与住房贷款融资具有许多内在的切合因素,购房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开发商的履约能力与银行风险的防范,这些需求均可以通过保险业的介入得行以妥善解决,使保险与贷款各方利益得到最佳组合。银行风险转移机制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得以建立。
(1)购房人所购房屋的财产保险。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保险合同中都有明确写着“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房屋毁损后,银行为被保险人或第一受益人”,笔者认为由于银行对抵押房产并不拥有所有权,这种做法违反《保险法》的规定,该保险法律关系是无效的。对此,建议在保险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房屋毁损后,银行可以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受偿”。
(2)购房人的人寿保险,荷兰国际集团(ING)提出了一个被认为适用中国情况的建议“模式”,笔者认为“ING模式”为我国住房贷款风险防范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思路。“ING模式”的核心是将购房抵押贷款与人寿保险相结合,它要求购房人购买相应年限和金额的人寿保险作为借贷的担保,购房人只需支付全部房价15%至20%的首期购房款即可购房。在这种机制下,一方面购房人每月仅需支付贷款的利息,人寿保险期满后其保险金足以清偿贷款本金,经济负担大为减轻;另一方面又可确保银行债权不会因购房人中途死亡、残疾以致丧失还款能力而出现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ING模式”为购房人带来许多便利,也为保险公司带来新型客户群体,拓展市场业务领域,同时也给开发商带来新的生机,最终也给银行确立了因购房人伤亡而造成的还贷风险防范机制。
(3)开发商和购房人的履约保险。这是一种新的保险业务,其核心是当开发商和购房人因某种原因(保险责任范围)导致其履约能力下降时,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从而避免了因开发商和购房人履约能力下降给银行带来的还贷风险。
2.实行制度创新,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
法律是一种最具稳定性和最强约束力的制度。制度建设对于发展经济的作用已为大多数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所认同。在制度建设中,制度创新更是重中之重。制度创新这个概念,在经济学里的含义是指能使创新者获得追加利益的现存制度的变革,它与技术创新有某种相似性,制度创新往往是采用某种组织形式或者经营管理形式方面的一种新发明的结果。从观念上讲,制度创新就是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是突破旧观念、旧制度的束缚而建立新观念、新制度的结果,因此对于创新者而言,它既需要理论勇气,更需要实践的勇气。一种新制度的诞生并产生预期的纯收益是这两种勇气相结合的结果。目前,我国有很多银行经营者已经意识到了制度创新对于改进管理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的巨大作用并进行了许多成功的尝试,但是,还远远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和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实践证明我国银行在原有计划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内部经营机制包括信贷管理机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机制的需要,需要通过制度创新,抛弃原有的旧制度、旧机制,建立新制度、新机制,同时吸收原有机制中仍然具有生命力的制度,从而建立起商业银行新的适应市场机制需要的灵活高效的内部经营机制和信贷管理机制,使商业银行获得新的生命力,真正按照企业化的要求经营,去追求和实现利润最大化,最终做到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银行信贷资产安全。
3.提高认识,强化管理,建立一套权责分明,平衡制约,动作有序的内控机制,以防范住房贷款风险
在建立内控机制上,关键是严格建立健全法人管理体制和法人授权制度在强化一级法人制度的同时,要严格对下属分支机构推行授权和转授权制度,对信贷资产管理薄弱,违规违纪,经营效益低的高风险机构,上级银行应收回授权和转授权。要尽快完善其它内部管理制度,实现内控监督的现代化,从而提高内控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减少内控环节,改善内控机制的动作质量,达到防范和化解风险(包括住房按揭风险)的目的。4.加强风险管理,抓住关键环节,落实风险防范责任
贷款风险管理主要从接受借款人申请住房贷款开始,到银行放贷给借款人为止的风险管理。主要包括对贷款人资信的调查、确定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信誉状况,对抵押物的价值、签订住房贷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等。其中关键环节,一是加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审查。可以考虑建立借款人资信管理系统,掌握借款人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就业情况、偿债记录、购房动机、家庭成员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的职业和购房动机的调查,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决定借款人的可贷成数、期限。二是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商的开发资质、信用等级,特别是资金审查。期房按揭项目审查时,开发商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完备的项目资料(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实其用地、售房等行为合法,避免银行陷入不必要的纠纷。要注重对开发商的工程进度、房产质量、资金流向的实地调查、严格监督其信贷资金的运用。三是认真落实贷款调查、贷款发放、贷后管理中相关人员的责任,以严格的责任追究制确保贷款经办人员尽职尽责。
5.加强贷后管理,做好风险预测
对借款人跟踪调查和分析,是检测偿还风险的重要内容。一是要及时发现贷款人在借款周期内的各种不利于银行风险防范的因素。如借款人没有合法继承人或合法馈赠人、抵押人不能维修管理的住宅易加速住宅贬值等,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最大程度减少偿还风险;二是建立对开发商的动态跟踪系统,及时掌握开发公司的工程进度、资金运用和企业领导更换、产权变化等重大的企业行为,为贷款的发放提供可靠依据;三是对档案及抵押物的保管,要做好登记造册、专人保管、专库储存,交接制度要健全,交接手续要清楚,避免档案和抵押物的遗失。
6.加强对住房信贷业务的监管
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通货膨胀之下,资金大量向短期金融资产投资信托基金(MMF)集中,银行和储蓄机构的资金外流难以制止。如果银行和S&L不大幅度提高普通存款利率,就会失去储户,营业面临困难。假如实行利率自由化,提高存款利率,则S&L面临存贷款利差倒挂,在经营上出现赤字。美政府当局决定在1982年实行利率自由化。结果,存款利率上涨,S&L的经营急速恶化,400多家S&L濒临倒闭危机。S&L出现危机的原因在于政府的政策失败。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护濒临倒闭的S&L的所有存款,需要巨额资金,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没有这么多资金,绝大部分需要政府负担。,政府为了逃避负担,采取放宽限制的措施,为S&L创造了增加利润的机会。银行本身所面临的非系统风险绝大部分是通过贷款多样化和分散化来规避的,允许其参与多行业的高风险商业贷款等业务经营,但是没有经验的S&L参与此类的经营,近乎进行赌博。1988年,储蓄信贷协会出现更大的危机,总亏损额如天文数字,大约在五千亿美元左右。储蓄信贷协会(S&L)危机是先过度管制,后放松管制的结果。
二、2007年的次级抵押贷款危机
1.1990年以前美住房抵押融资机制的改变
S&L危机以后美国政府放松管制,促进金融市场创新,把原来高度集中在银行系统的房地产按揭贷款资产通过金融市场分散给不同的投资者主体,美国的住房按揭抵押贷款金融市场逐渐发展成为二级市场的结构。其一级市场机构经营模式由传统经营模式“贷款并持有”(originate-to-hold)让位于新的“贷款并证券化”(originate-to-distribute)的商业模式,一级市场机构也基本为私人机构。住房抵押贷款融资渠道不再完全依靠吸收存款,而是依靠出售贷款合同,获得直接融资。
在1990年以前,住房贷款二级金融市场的主体还是只有政府背景的金融机构(GSEs)。美国政府主要是通过房利美(FannieMae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和房地美(FreddieMac美国抵押贷款服务公司)这两个机构来支持、调控美国住房融资体系的,这两个机构是美国整个住房融资体系的基础。其赢利来源于MBS的发行费用。
2.次级抵押贷款繁荣时期美住房抵押贷款融资市场的变化
其一,由于“贷款并证券化”的经营模式,使得一级市场上贷款公司可以快速回收资金并获得手续费收入,为扩大信贷市场份额,降低信贷标准,给低收入者种种优惠条件,于是次级贷款市场开始迅速扩张。到2006年,美国住宅抵押贷款规模已超过国债市场和公司债券市场,贷款余额高达13万亿美元。次级贷款分额约为7%到8%。
其二,美国政府背景的机构“房地美”、“房利美”不再是住房抵押贷款金融二级市场的主要力量,高额的证券发行费吸引私人中介机构和大型投资银行进入,私人房贷公司如ImpacMortgageHoldings、“新世纪”(NewCentury)、Countrywide、Ameriques和多次等利用高财务杠杆向银行借贷购买次级抵押贷款合同后通过打捆、证券化为MBS后出售大型投资银行,后者将其再次证券化,目的已非分散抵押贷款风险,提高贷款机构的资金流动性,而是更注重获取暴利。房地产抵押贷款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变成(一级市场贷款,出售贷款合同——二级市场证券化MBS—再次证券化——出售给投资者)的循环。
其三,美银行业普遍认为“银行债权证券化会有效化解银行信贷风险”,再者发行并交易衍生品可获高额利润,美各大银行都设立了附属机构开发金融衍生品,近十年来该项业务的利润往往占银行总收入的50%以上。美政府在次贷危机出现之前一直是鼓励银行进行金融衍生品开发的。因此以次级按揭贷款债MBS为基础资产的再次证券化的各种证券产品,如债务抵押凭证(CDO)、合成CDO、夹层CDO…投资银行还利用分档技术对不同还款概率的CDO不同处置方式。过于复杂的金融衍生环节,使评级机构和投资者很难真正了解所评级或购买的投资产品的风险。欺诈性的产品设计或有发生。
其四,商业银行出现信用循环式担保;一是商业银行纷纷设立SPV,发行CDO,因出售证券化资产时通常附有协议,在一定期间出现违约风险,最终投资者有权向发行者要求赔偿;二是银行出资设立SIVs,便于其发行ABCP。虽然在法律上有所谓的“破产隔离”(BankruptcyRemote)安排,两者的资产负债表虽然没有直接联系,但是为了提高SIVs的信用评级,银行通常对SIVs有融资承诺,这是一种或有负债,为了发行更多的ABCP,SIVs的财务杠杆很高,且资产负债期限不匹配,一旦资产贬值,自有资本很快就会被冲销,会形成银行的实际损失。三是因以次贷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的高收益,银行亦购买别家或干脆持有自家发行的这类高收益产品。因此,美银行隐藏的巨大的重复性的资本损失风险。
3.美次贷危机的根本原因
自2004年中开始,美联储先后17次加息,基准利率从1%上调至最高时:2007年9月的5.25%。不断升高的利率导致还贷成本激增,超出众多借款人的实际还贷能力,构成了借款人后续违约的直接原因。随着金融机构执行抵押,将回收住房重新推向市场,更进一步加剧了房价下跌。以次级抵押贷款MBS为基础资产的各种CDO证券化产品评级大幅下降,从而造成全球股市的下跌,引发了金融动荡。
次级贷款的根本原因:一是放松贷款发放标准,美一级市场各放贷机构未能遵守“谨慎性原则”。二是美住房金融的二级市场机构以“获利性”为目的的过度证券衍生引发信用过度扩张,潜在风险还无法计算清楚。
三、我国发展住房融资市场应思考的几点问题
思考一:是否应加快发展我国住房抵押贷款金融二级市场的建设。
储贷危机爆发时,由于大量风险集中于银行系统,因此必须由存款保险公司或国家出资清理,危机处理成本完全由政府(并最终由全体老百姓)承担。而此次次级贷款危机爆发以来,由于美具有发达健全的房地产金融市场,尤其是证券化等直接融资渠道的快速发展,和高度分散的持有者结构,使危机的影响由金融市场各子市场共同分担,虽然涉及面更广但却减少了危机的冲击深度,尤其是大幅度减小了政府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增加了危机处理的灵活度。目前中国的银行体系按揭贷款的金融二级市场并未形成,没有信贷风险横向分散的机制,一旦出现住房抵押信贷风险,只能由中国的银行系统承担。这一点应该引起关注。
思考二:住房抵押金融一、二级市场的风险控制是否应双管齐下。
美国的房地产市场既是市场机制发育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充分发挥的市场,又是政府高度干预和调控的市场。政府行政手段都曾出现在美国储蓄协会(S&L)的经营和美国住房金融二级市场机构经营的早期。但2007年次级债危机和1980年代的(S&L)危机都显示出对于信贷风险控制的失效。因此,住房抵押贷款金融一、二级市场的风险控制不能完全交由市场行为。单靠市场力量或单靠行政手段都不及两者双管齐下来得有效。
思考三:贷款风险防范始终放在拓展信贷资产工作的第一位。
我国商业银行以及贷款公司必须从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危机中吸取深刻教训,始终把好贷款的发放关口,严格执行贷款准入条件,认真评估贷款对象的还款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保证能力,把贷款风险防范始终放在拓展信贷资产工作的第一位。
参考文献:
[1]傅勇.2007年听格林斯潘自揭美国次级债危机的根源.
[2]马宇.金融体系风险分担机制研究——基于全球经济化的视角.经济出版社,2006,1.
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概述住房抵押贷款指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以个人或家庭为贷款对象,以购置、建造自有住房等为目的,以住房为抵押条件的中长期贷款。
住房抵押贷款赋予了贷款人在借款人不能支付合同约定的还款时没收贷款抵押物的权利。回顾我国房地产金融的发展历程,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住房金融业务的重心由支持住房开发建设开始向支持个人住房消费转移。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居民购房的主要信贷品种。其中,住房抵押贷款又因其可贷额度高、贷款发放限制条件少而成为住房信贷市场最重要的支持个人购房的信贷资金供应形式。1997年末,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仅为190亿元;2002年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就达到了近8000亿元;2004年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就达到了15922.3亿元;到2005年,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余额已经远远超过了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余额。
从增长率来看,虽然2003年以来个人购房贷款的增长率在逐步下降,但仍维持30%以上。2004年和2005年第一季度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同比分别增长35.1%和30.9%,同期的银行信贷增长率只有14.4%和13%。尽管中国住房抵押贷款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未来的发展空间还相当巨大。我国要实现人均居住面积8平方米的目标,还将投资数亿元,仅靠公积金的积累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国外商业银行的银行信贷资产中,房地产贷款在中占有近40%的比重,而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规模最大的中国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2003年底住房抵押贷款余额也仅为7.23%和10%。另据央行的报告表明,我国居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规模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偏小。2004年底我国居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占GDP的比例为11.7,而欧盟国家2001年居民按揭贷款占GDP的比率平均达到39,其中英国为60,德国为47,荷兰达到74。住房抵押贷款具有现金流量稳定而且可预测、违约率低、贷款契约标准化、单笔贷款数额小、易组合分散风险等特点,因而非常适合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把自己所持有的流动性较差,但具有较稳定的未来现金收入的住房抵押贷款汇集重组为抵押贷款池,由金融机构或其他特定机构以现金方式购入,经过政府担保或其他方式的信用增级后,以证券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的融资过程。
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违约风险
2.1违约风险和早偿风险的区别对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人而言,违约是终止合同要求的每月计划偿还,而早偿是超出每月计划偿还金额;但是对投资者而言,如果MBS进行了信用升级,那么借款人的违约就导致了同早偿完全相同的效果。根据有关规定,对于违约行为,金融机构有权没收其作为抵押物,改由抵押物价值(如拍卖所得)抵偿尚未清偿的贷款余额,不足的差额部分,金融机构拥有追索权。
2.2违约的分类按其原因,违约行为可以分为二类:被迫违约和理性违约。被迫违约是指由于借款人支付能力不足,无法如期偿还抵押贷款的月付款而造成的违约。发生被迫违约的可能性大小直接取决于借款人的相对支付能力,也就是借款人的收入水平。所以,在订立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时,作为贷款发放方的金融机构,会通过借款人职业与收入的稳定性等因素来衡量借款人是否有能力如期偿还贷款。借款人的被迫违约通常由失业、疾病、离婚等客观原因造成。理性违约是指借款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处于经济理性而采取的放弃还贷责任的违约行为。理性违约的发生与下述因素密切相关:(1)房产价格:房产价格下跌幅度越大,借款人越倾向于理性违约;(2)贷款房价比:该比例越低,理性违约的可能性越小;(3)贷款期限:期限越短,理性违约的可能性越小;房产价格不是金融机构能够控制的,所以提高贷款房价比(首付率)和缩短贷款期限就成为了防范违约风险的主要手段。
2.3违约风险的度量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违约率的度量主要是依靠PSA标准违约假设(Standarddefaultassumption,SDA)基准,该基准将住房抵押贷款的年违约率表达为贷款帐龄老化程度的函数。100SDA意味着:———第1个月的违约率为0.02%,以后在第30个月前,每月上升0.02%;———第30个月至第60个月之间,违约率固定为0.60%;———第61个月至第120个月之间,违约率从0.60%线性下降至0.30%;———从第120个月起,违约率固定为0.30%
三、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早偿风险MBS是一种分期偿还的,每月计划偿还的金额包括按计划偿还的本金和支付的利息。
如果借款人实际偿付的金额超过了每月计划偿还的金额,超出的部分就构成了早偿。由于借款人通常具有随时早偿的权利,一旦选择早偿,就会加速支付现金流,投资者极可能面临一个以低于MBS收益率进行再投资的风险。
3.1早偿的衡量指标(1)单月清偿率(SingleMonthMortality,SMM)是衡量早偿速度的最基本的指标,表示一个月内抵押贷款组合中被早偿的本金占原计划未情偿本金的比例。(2)条件早偿率(ConditionalPrepaymentRate,CPR)是计算早偿率的最常用指标,是以年利率表示的SMM,两者的换算关系为1-CPR=(1-SMM)12(3)PSA基准(PublicSecurityAssciationStandard)于1985年提出的。100%PSA即指在抵押贷款合同生效后的第1个月内0.2%的本金被提前清偿,且这一比例每月增加0.2%直到上升至6%的水平后恒定不变。以此为参照,可以产生对不同提前还款速度的描述。(4)FHA经验基准FHA拥有一个庞大的关于抵押贷款提前还款情况的经验数据库,基于该数据库可以预测任何一年里某些抵押贷款被清偿完毕的可能性。结合FHA关于提前还款行为的经验数据,我们可以计算特定月份抵押贷款被提前清偿的概率。由此而得到的被称为100%FHA经验指标。最早的12年提前还款假设定价法就是由100%FHA经验指标得出的。
3.2早偿的决定因素(1)利率和再融资动机(Refinancing)利率水平是影响早偿率的最重要的因素。当利率下降至一定水平,借款人对住房抵押贷款进行再融资,因此提高了早偿率。利率效应反映了再融资动机,再融资可以视为借款人持有的买入期权,利差和CPR的关系就是MBS领域众所周知的"S曲线":即当借款人能以更有利的利率再融资时,他们将执行早偿期权。如果当前利率高于贷款合同利率,没有再融资动机,CPR保持相对平稳;如果当前利率低于合同利率时,由于再融资动机,CPR随着利差增大而上升。在利率变化和CPR变化之间会有2个月左右的时滞,一方面反映了借款人申请新贷款所需时间,另一方面反映了从借款人早偿到投资者得到支付所需的时间。(2)老化效应(Seasoning)通常在住房抵押贷款发放后,借款人要经历数月乃至数年才会愿意或有能力在早偿上花费精力和支出。早偿率在MBS的早期从一个极低的水平开始上升,并在12-60个月后趋于平稳。因此,新发行的MBS将呈现较低的早偿率,而且逐月上升。当然,对于不同种类的MBS老化速度也是不同的,一般而言,合同利率低的MBS老化速度慢于合同利率高的MBS。(3)燃尽效应(Burnout)燃尽效应是早偿的一个重要的,也是最难度量的效应。它反映的是:当贷款池经历了多次再融资机会以后,其对再融资利率的要求比没有经历再融资机会的贷款池要更低。表现出来的现象就是当利率下降时,早偿率提高;然后,即使利率保持不变,早偿率也会下降;最后,即使利率进一步下降,早偿率也决不会达到最初的峰值。如果将贷款池看作是由异质性借款人构成的,燃尽效应可以得到最好的理解。鉴于借款人的多样性,因各自的需要进行再融资就不足为奇了。当利率下降时,由最大再融资倾向的借款人首先早偿;剩余的借款人面临着更高的再融资成本,早偿率较低;最后,组合中的是那些具有很高再融资门槛的借款人。(4)季节性效应(Seasonality)季节性反映了早偿行为和住房市场活动间密切的相互作用。在美国,早偿率往往在夏季月份较高而在冬季月份较低,其原因在于夏季月份增加的住宅成交额。
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其他风险MBS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具有和其他固定收益证券类似的风险。以下各种风险都是内含在MBS以及普通固定收益证券中的固有风险。
4.1利差风险以国债收益率代表市场收益率水平,利差就是其他证券化产品的收益率与国债收益率的差额。这是投资者投资风险证券所要求的风险溢价。利差不是一直不变的,当利差变大时,证券的价格就会下降。利差期限是度量利差风险的工具,表示的是证券的价格对利差变化的敏感度,具体计算上使用的是期权调整利差(OAS)。假定国债利率和波动性固定在当期说水平,分辨别将证券的OAS上升和下降100个基点,在这二个新的OAS上计算出二个新的价格,然后得出。
4.2再投资风险一般情况下,证券产生的现金流会用于再投资。再投资获得的额外收入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及投资策略。再给定的投资策略下,由于市场利率变化导致的再投资收益的变化称为再投资风险。持有期越长,再投资风险越大;原有的投资期间的收益率越高,再投资风险也越大。利率风险和再投资风险方向相反。利率上升会导致证券价格降低;而利率降低会导致再投资收益的减少。
4.3期限风险一种期限长度的证券化产品可以替代另一种期限长度的证券化产品。由于二种证券化产品的利率风险不同,所以在替代是应进行一定的调整。投资者在调整时会使用平行移动假设,即不同期限长度产品的收益率会变化相同的数额,而收益率的实际变动通常又会背离该假设,这就产生了期限风险。
4.4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反映了证券以接近于真实价值的价格出售的难以程度。衡量流动性的主要指标是交易商买入价和卖出价之间的差额:差额越大,流动性风险就越大。但是,如果投资者计划将证券持有至到期日,那么流动性风险就不是很重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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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钊.住房抵押贷款理论与实践[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
住房消费曾经是许多发达国家的主导产业,我国已将住房产业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之一。随着住房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住房市场对银行住房低押贷款业务的需求日益增强。但是在运作中不断出现一些问题,严重制约着住房产业的快速发展。近两年来,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数量逐年增长,随之而来的住房信贷风险也越来越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将使我国的住房融资方式取得突破性进展。因此有必要进行制度创新,积极推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一、住房贷款证券化的实质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担保,发行可在金融市场上买卖的证券,包括抵押贷款券以及由抵押贷款支付和担保的各种证券。它通过房地产抵押银行将已抵押的房地产债权(这种债权是在房地产抵押一级市场上形成的,是购买房屋的消费者将购买的房屋作为今后还款的保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用于购买房屋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转让给一定的机构,这些机构将这些成千上万的已抵押房地产债权打包市场,从金融市场吸收资金投到房地产抵押银行,这样,房地产抵押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相通并形成良性的资金市场。
二、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必要性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将流动性低,但能产生预期资金流的住房抵押贷款转化成为可以在资本市场上流通的证券的过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国际金融领域一项重大的金融创新,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现已形成大规模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已成为西方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流,并对住宅业的发展、住房自有率的提高以及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面对金融创新的发展趋势,也应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其客观必要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有利于拓宽商业银行的融资渠道
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将银行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转化为证券,在资本市场上出售给投资者,银行可以将这部分变现资金用以发放新的住房抵押贷款,从而拓宽银行的筹集渠道,扩大银行的资金来源,进而增强银行的资产扩张能力。90年代,美国每年住房抵押贷款的60%以上是通过发行MBS债券来提供的。在我国,随着住房抵押贷款规模的扩大,资本市场的完善以及资产证券化技术的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必将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筹集长期性信贷资金的一条主渠道。
(二)有利于降低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期限可长达20年一30年,借款人一般又以分期支付的方式偿还银行贷款债务。而我国商业银行的负债基本上是各项存款,在各项存款中绝大部分又是5年期以下的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资产与负债的期限不匹配,加大了银行的运营风险。随着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和占银行贷款总额比重的提高,这种“短存长贷”的结构性矛盾将日趋突出,并有可能使银行陷入流动性严重不足的困境,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通过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将低流动性的贷款转化为高流动性的证券,在提高银行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还可以将集中在银行的风险转移、分散给不同偏好的投资者,从而实现银行风险的社会化。
(三)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
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仅可以扩大银行的资金来源,增强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而且还可以为银行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1.银行对已证券化的住房抵押贷款仍可继续保留服务职能;包括收回贷款本息、贷款账户记录、组织贷款抵押物拍卖以及其他相关贷款服务,并收取服务费,从而可以给银行带来费用收入。2.银行也可以作为证券包销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销售提供服务,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3.住房抵押贷款产生的现金流在支付证券本息及各项费用后,如有剩余,银行还有权参与对剩余现金流量的分配。可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使银行的收入突破了传统存贷款利差的局限,开发了新的收入来源。同时,由于上述各项业务并不反映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因而不需要增加银行的资本,从而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
(四)有利于加强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
按照《已赛尔协议》有关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比率的规定,各国商业银行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最低应为8%(其中核心资本成分为4%)。而资本充足比率偏低则一直是影响我国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通过运用资产证券化技术,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并将这部分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移出,可以相应减少银行的风险资产数量,从而可以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比率并相应提升银行的信用等级。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要加强资本充足比率管理,提高资本充足比率,除采取“分子对策”,即通过内源、外源两条渠道充实资本外,还可以采取“分母对策”,即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来提高资本充足比率,以充足的资本支持贷款规模的适度扩张,增强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
(五)有利于完善中央银行的宏观金融调控
公开市场业务是中央银行调控货币供应量的基本工具之一。而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的有价证券除政府债券、国库券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作为一种流动性强、收益率高的优质债券也可以成为中央银行买卖证券的对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和住房抵押二级市场的扩大,中央银行通过在金融市场买卖住房抵押贷款债券,扩大了交易对象、加大了操作力度,从而可以在广度、深度上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进行适时调节,进而有效调节货币供应量。
(六)有利于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根据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内在关联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要以完善的资本市场为条件,而通过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又会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一方面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为资本市场提供投资风险小、现金收入稳定的新型投资品种和融资工具,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实现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对接,成为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结器、金融深化的助推器;另一方面,由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银行、特设信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诸多方面,其成功运用不仅要有以上众多参与主体的协调配合,而且要有相应的政策环境和法规体系。因此,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利于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措施
(一)选择合适的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
在美国,一级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上的金融机构有四类,即储蓄贷款协会、商业银行、互助储蓄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而我国只有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体系,因而,在理论上任何一家商业银行都可以作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起人。但是,由于历史背景、贷款结构以及银行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各家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的规模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从省市分行住房抵押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重来看,有的银行已超过20%,而有的银行还不足5%。因此,根据规模效益原则,我国应选择住房抵押贷款已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开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最早的国有商业银行。截至2000年底,该行累计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1823亿元,贷款余额1368亿元,占全行各项贷款近10%,同业市场份额42%,已经具备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资产基础。因此,中国建设银行应作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起人的首选银行。同时,应选择住房抵押贷款规模比较大、风险控制机制比较完善、抵押贷款操作比较规范的省市分行进行试点。
(二)完善住房抵押贷款的一级市场
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必须建立住房抵押贷款的二级市场,而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建立要以完善的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为基础。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一级市场的完善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住房居民消费热点的形成,商业银行应大幅度增加对住房抵押贷款的资金投入,以适应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资产基础的客观需要。2.建立健全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机制。住房抵押贷款期限长,贷款持续期内受各种不可控因素影响大,存在着诸多现实的和潜在的风险(如违约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各种贷款风险的客观存在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住房抵押贷款预期现金收入流量的稳定。而稳定的预期现金收入流量是证券化住房抵押贷款应具备的首要条件,也是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基础,还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由于现有住房抵押贷款占银行贷款总额比重较低,因而各种风险还未充分暴露出来,但是,随着住房抵押贷款的迅速发展,其占银行贷款总额比重的提高,住房抵押贷款中的风险问题将日趋突出,构成银行进一步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一大障碍。因此,要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必须在逐步扩大住房抵押贷款规模的同时,切实加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防范与化解,以保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三)组建专门的住房抵押证券公司一SPV
SPV作为特设交易机构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最关键的参与主体,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行效率及未来发展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根据SPV的性质与职能,从我国国情出发,应由政府出资设立半官方的SPW住房抵押证券公司、这是因为:1.由政府出资设立,既能充分体现政府对住房金融的引导与扶持,强化政府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主导作用,又能赋予SPV更高的资信,从而使SPV所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更容易为投资者所接受;2.商业银行设立SPV,由于存在着密切的“母子关系”,因而容易出现商业银行与SPV之间的关联交易,并有可能对住房抵押贷款的真实销售、SPV的破产隔离以及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发行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而由政府出资设立,则可以有效解决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关联交易问题,从体制上确保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正常运行;3.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机制还不完善,金融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又缺乏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操作经验,因而初始阶段的SPV将面临更大的运营风险。而SPV以政府为背景,可以从资金上更好地应对可能出现的偿付危机,以保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持续稳定发展。
(四)分阶段推出不同品种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
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在我国作为新生事物,发行者要逐步积累经验,投资者对其也有一个认识和接受的过程。因此我国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应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推出不同的证券品种。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初期,可以考虑以转手抵押贷款证券作为首选品种。转手抵押贷款证券不仅技术简单,可操作性强,而且因有政府机构提供担保而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因此,我国政府抵押贷款证券化在试点阶段发行转手抵押贷款证券既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认购,又可以推动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发展及金融机构风险的防范,还可以为今后发行其他技术更为复杂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品种创造条件,打好基础。作为一种新推出的投资工具,转手抵押贷款证券的发行需要采取以下对策:1.应采取低面额、高收益的形式;2.应根据住房抵押贷款组合不同的期限结构和收益结构,相应设计不同的证券,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要;3.证券利率应实行浮动利率,以防范因市场利率变动而带来的风险;4.应选择规模大、资金实力雄厚、经营业绩良好且社会信誉度高的承销中介,以确保证券的成功发行。
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技术日趋完善,金融市场进一步规范以及投资者逐渐成熟的条件下,可以在转手抵押贷款证券的基础上发行技术操作比较复杂的担保抵押贷款证券或切块抵押贷款证券。
在我国,向银行申请贷款购房的居民并不多。住房抵押贷款占居民金融资产的比例由2004年的12.6%下降到2007年的10.5%。另外,据央行报告表明,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规模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偏小。2007年底我国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占GDP比例为11.7%,而欧盟国家占GDP比率平均达到39%。其中英国为60%,德国为47%,荷兰为74%。由此可见,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增长潜力巨大,但交易费用的高昂成为其增长的阻碍因素之一。
1从债权人角度分析银行提高交易费用的原因
1.1对抵押物的审查
(1)由于住房具有流动性和增值性,金融机构需要进入现场对抵押物实地勘察和估价,从而直接增加了银行的成本。
(2)产权关系的鉴别。审查该住房是否可作为抵押物,如存在产权纠纷的占有者不是房地产产权所有者等。银行需要对产权证书,其他财产证明文件,产权转移契约等住房产权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审查。
(3)对抵押住房的处分。由于银行价格评估行为不规范,贷前评估高估了价值,再加上产权制度不健全导致重复或无效抵押,极易在处置抵押物上引起纠纷。另外,缺少一套完善的保证银行抵押权机制,如债务人安置制度。目前的做法是由银行或者担保人负责向借款人提供抵挡次的住房租住,寻找合适的房源显然是要花费一定时间和金钱的,即使拍卖成功或诉讼成功,银行需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等。
1.2鉴别对象的费用
中国缺少个人信用制度,关于个人信用的信息零碎,不充分。为了获取信用状况需花费大量资源,如对借款人提供的各种证明其能力的文件真实性审查等。为了减少费用,银行不得不提高市场准入。如借款人资格限定,必须具有当地正式城镇户口,必须具有贷款行认可的单位作为归还贷款本息的担保人,必须杂贷款行存足相当于房价30%以上的存款。虽然可以将潜在的违约者排除,但导致了信贷配给。再者,银行缩短贷款期限。我国一般最长为15年,个别为20年。而英国可达15-25年,美国可达20-30年,最长可为35年。降低贷款额度或贷款比率也是措施之一。最高贷款额度为70%,但有30%存入款项,因而实际最高贷款额不超过40%,对解决购房的作用很小。
2从债务人的角度分析需求量小的原因
(1)磨鞋底费用。借款人为证明自己是低风险的人,需按要求提供文件和材料,如抵押物评估报告、提供收入证明材料等。为此,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2)审批环节复杂,不习惯正规的借款交易。环节如下:①借款人贷款申请。②银行对申请审查。③对抵押住房的实地勘验和估价。④住房抵押的审批。⑤签订合同和协议。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3)有形费用支出过高。过高的保险费、评估费和其他中介费用使许多有贷款购房意愿的居民望“贷”兴叹。如据1998年出台实施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住房贷款以房产为抵押,必须办理住房保险,且要求保险期不得短于贷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借款的全部本息额,保险费由借款人承担。又如房产评估部门要求借款人每年必须对其贷款抵押的房产按市场现价评估一次,且每评估一次都按房地产价值的3%支付评估费。
3减少交易费用的措施
3.1建立个人信用制度
第一,建立由政府主导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实体的全国性个人征信系统。如上海资信公司采集上海68万户银行消费信贷用户和118万张可透支信用卡用户的个人贷款以及透支信息,以此来判断其信用状况。第二,建立科学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比如建立价值体系和信誉体系等,根据个人的有形无形资产,受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等来评估。第三,创建个人信用制度所需的法制环境。如通过立法明确对个人信用资料的搜集、整理、披露和使用,以及明确个人信用主体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3.2发展住房二级市场,降低住房处置成本
第一,降低住房交易税费。今后应该重点降低营业税、契税和个人所得税。它们在交易费用中占80%以上,降低这几种税才能切实减轻住房交易环节中的税费负担。第二,简化交易手续,从而加快住房交易速度。第三,规范中介机构,提高其服务质量。第四,健全产权保障制度。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规范并认真执行抵押登记制度,消除重复抵押和无效抵押,明确各方权利人产权边界。第五,健全抵押物处置制度。如健全抵押房地产实现制度,保证抵押权人能够从相关收入中优先受偿;健全对借款人的安置制度,建议由政府有关部门安置解决住房问题。
3.3政府的支持
首先,政府应制定和实施完整的住房金融法规和住房法规。其次,以政策优惠刺激金融机构向中低收入居民发放额度大,期限长和利率低的贷款。比如在住房贷款利息补贴额应该能弥补贷款人在利息上的损失或交易成本的增支;政府向住房贷款提供担保或保险保证,减轻违约风险,提高资产流动性和质量,以便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另外,政府应大力支持住房贷款二级市场的发展。贷款人可以通过在二级市场上将贷款债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办法提前收回贷款,从而避免或减轻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各种风险。
3.4中介机构的建立
建立对居民个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以及确认抵押物权属关系和产权转移的机构。规模效益和专业化可以带来省时和信息真实等一系列好处。更重要的是还可以避免因为不熟悉法律而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另外,建立住房贷款发放的机构,银行寻找客户并办理具体的贷款手续,方便借贷双方。
3.5加快制度建设
要使居民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得到迅速稳定的发展,需要完善的正式制度,如住房产权制度、住房抵押制度和住房价值评估制度等。另外,管理规定的颁行应通过立法渠道和法律形式来保证各项管理规定的权威性和协调性。
参考文献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种抵押担保证券,指金融机构把自己所持有的流动性较差、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的住房抵押贷款,汇集重组为抵押贷款群组,由证券化机构以现金方式购入,经过担保或信用增级后,以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以融通资金,并使住房贷款风险分散为由众多投资者承担的融资过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用成熟的交易框架和信用增级手段,改善了证券的发行条件,使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支出费用总额与交易总额的比率很低,从而大幅度降低了企业直接融资的成本。
2005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了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单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建行作为发起人委托中信信托发行不超过31亿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即MBS)“建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至此,已风靡海外30余年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终于正式亮相中国。建设银行从上海市、江苏省和福建省三家一级分行中筛选出了15000余笔、金额总计约30亿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组成资产池,委托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这是国内首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债权证券化产品。该信托的第一次利息将在2006年1月26日予以支付,信托的法定最终到期日为2037年11月26日。建行本身将购买其中9050万元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其余的29.26亿元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将按照不同信用评级分为A、B、C三级。在29.26亿元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中,A级为26.69亿元,B级为2.03亿元,C级为5279万元。MBS将和按揭贷款一样,采取每月付息还本,并采用浮动利率。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模式
资产证券化是在“破产隔离”、“真实出售”这一中心的基础上,围绕现金流重组和信用工程这两个基本点展开结构设计、产品衍生及市场运作的,是当今各国资本市场上极具活力的金融产品,在我国是全新的尝试,选择合适的证券化资产是成功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良好开端。按照被证券化资产种类的不同,资产证券化可以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撑的证券化和资产支撑的证券化。美国作为资产证券化市场最发达的国家,资产证券化是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起步,且从世界范围来看,住房抵押贷款也是一种最为广泛被证券化的资产。因此,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国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代表性的模式大体有三种模式:一是美国模式,即表外模式,即在银行外部设立特殊机构,用以收购银行资产,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二是德国模式,即表内模式,即在银行内部设立一个特殊机构,由这个机构运作证券化业务,资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银行,保留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三是澳大利亚模式,即准表外模式,是上述两种模式的结合类型。
但是,在借鉴国外模式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建立不久,发展很不平衡,加之证券市场发展的地区差异,我国的证券化模式的选择必须多样化且富有弹性:针对不同的经济发展地区,推出不同的房地产证券化品种;对不同的投资主体,应有灵活的投资余地;证券化必须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构筑。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作过程可以简要的概括如下:首先,由住房抵押贷款机构充当原始权益人,以“真实出售”方式将其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合法转让给特殊机构。其次,特殊机构将其组成抵押贷款组,经标准化处理、信用评级及担保公司担保升级后,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获得证券发行收入,并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资产购买价款和向相关中介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第三,在证券发行后,特殊机构需要聘请专门的服务商来对已经证券化的住房抵押贷款资产及其现金流进行管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关键是要实现“破产隔离”和“真实出售”。所谓“真实出售”是指贷款出售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一旦原始权益人发生破产清算,资产池不列入清算范围,从而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在设计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模式中,需要特别强调市场主体——特殊机构的设立,即选择表外模式还是表内模式运作。它是整个交易结构的中心。相比而言,表外模式更适合我国国情,即设立独立的特殊机构。首先,从信用增级角度考虑,银行外部设立的特殊机构是以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有法律限制的、独立的信托实体,不受银行等相关利益机构及财政等政府部门的影响和控制,真正意义上实现“破产隔离”和“真实出售”,从而避免了我国商业银行信用等级不高的问题。从效率的角度考虑,独立的特殊机构发行抵押证券具有优势。成立专业化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行机构适应社会化大分工的发展趋势,有利于提高市场的运作效率。特殊机构可以将不同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整合成一个大规模的贷款池,在此基础上发行抵押贷款可以降低发行费用,分散投资风险。商业银行出售自己的贷款给特殊机构,可以再有选择性的购买抵押债券,有效的避免风险,改善银行资产的质量。从资本充足率考虑,通过实施表外证券化并将回收的资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以及高质量的抵押贷款相关证券等风险权重比住房抵押贷款低的资产,贷款人的资本充足率会得到提高。实施表内证券化,住房抵押贷款仍然是贷款人的资产,贷款人的资本充足率不变。
此次建行首发MBS的证券发行是通过中信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实施的,而作为一级分销商认购这批资产的51家机构中商业银行占21家。可见,此次的证券发行从发起人到承销商都是以银行系统为主体的,中介机构的加入使得发行证券的程序相对于2002年试点方案中的银行内部机构发行的模式已有所发展,但相比于美国等发达国家,此次MBS首发的模式还不够完善,没有建立起从银行到特殊目的发行机构,再到中介和承销商,最后到投资者的四级体系。那么,建行首发MBS的模式可以说是不完整的表外融资抵押贷款证券化。
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障碍
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核心是要求有一个完备的制度与市场环境。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还属试验阶段,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将成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主要障碍。一方面,缺乏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相关的法律法规。特殊机构作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核心,不仅涉及原始权益人、原始债务人、信托机构等多方参与主体的设置、进入、运营与退出等法律上的规范,更重要的是特殊机构实现“破产隔离”与“真实出售”的法律标准要有严格的界定。实现“破产隔离”一般要求特殊机构要与自身、原始权益人和其母公司的破产风险相隔离。目前我国法律对第一、第三种情况没有明确规定。特殊机构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要求资产组合的所有权彻底转移给特殊机构,我国法律对此也没有明文规定。另一方面,现有法律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束缚。我国《证券法》第6条规定,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而房地产证券化作为一项创新的金融工具,为发行人提供了灵活多样的金融产品以供选择,如过手证券、债券、商业票据等。针对不同金融产品,管理部门各不相同,导致了房地产证券化的发行障碍较多。特别是我国证券、信托、保险业的发展尚未成熟,能为抵押贷款证券化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不足,所以如果要在银行和投资者之间建立多级的中介体系,一方面目前没有专门的特殊机构发行证券,另一方面将可能出现很多部门间难以协调的问题,而且交易成本会比较高。从建行首发的MBS看,其中介机构不够完善,交易主要在银行系统内部进行,发行的广度和深度都很不够,MBS的诸多优点和功能都无法发挥出来,例如,融资渠道并没有拓宽,流动性风险也没有降低,对金融机构资产报酬率的提高还需要假以时日观察等。从初次交易的情况来看,建行发行的MBS没有国家开发银行同时发行的ABS(资产担保证券)受欢迎。
信用增强形式和信用评级机构匮乏,我国各种市场主体严重缺位。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关键一步,是通过信用增强形式,提高发行的抵押担保证券的信用等级。在保险方面,因抵押贷款保险业务规模很小,难以形成风险分摊机制,使保险公司提供保险的风险较大。同时,独立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估体系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成功的关键,信用评级机构在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基本作用是评价证券的质量,并以“信用等级”的形式,向投资者公布评级结果,起到风险提示、降低交易费用的作用。现在我国缺乏有影响力的独立资产评估机构和完整的信用担保体系,还没有完整意义上的个人信用制度。在缺乏担保和信用评级制度和机构的条件下,若要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凭借自身的国有性质和资金实力进行担保,而且也有较好的信用增级和评级的专业能力。
我国证券市场很不完善,机构投资者不规范。政府在对待证券市场的战略思维方面比较模糊,政府作为证券市场的管理者应采取经济手段、政策引导等措施,尽量避免行政性的干预,但政府对公司进入和退出证券市场采取种种限制,承担了过多的非市场任务。作为管理机构,政府应该要以保持证券市场平稳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重任,但实际上政府把帮助国有企业解困、提高总需求作为首要目标,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放在了次要地位,使投资者丧失信心。而专业投资机构具备人才、技术、资本等竞争优势,在获取政府部门的政策信息、探测经济信息方面具有超前的意识和能力,成为操纵证券市场的主力。
完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对策
就目前的现状而言,完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实施的金融基础环境,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显得尤为紧迫。
以法制化为中心夯实我国个人信用基础。个人信用体系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我国的当务之急是有效的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首先,需要政府的协调与立法的支持。对消费信贷的环境、授信及还款等方面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且在现有的全国性法规基础上充实与规范一级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法律法规,如《住房抵押贷款法》,使个人信用体系在法定的框架下高效、有序的运行;其次,重视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担保与保险制度及机构组织的建设,建立科学、严谨的评价指标体系;第三,以存款实名制为契机,推广建立个人账户体系,通过银行间的联网、地区间的联网,最终建立起国家个人信用调查和资源共享系统。
建立与完善资信评估体系。首先,要保持较高的独立性与权威性。西方的资信评估机构的信誉由长期的业绩所支撑,这种独立性保证了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与权威性。我国应通过合并、兼并等形式发展几家全国性的、综合的大型资信评估机构,与政府脱钩,确保其结果的公正与公平;其次,有必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指标体系,并且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
进一步扩大和规范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一个成熟的、规范的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是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重要前提。激发个人住房消费,壮大抵押贷款规模,必须以需求为导向,细分市场,充分考虑经济上的差异、地区因素设计抵押贷款组合。实现金融机构在抵押合约、贷款合同、贷款程序等标准化服务,开发不同期限、不同利率水平、不同种类的贷款,实现银行的多样化服务,拓宽抵押贷款组合的数量和种类。
已有的研究都集中讨论我国MBS的可行性、必要性及其对于经济和金融市场发展的意义,并没有深入到技术层次。现在随着我国已开展MBS业务,有必要对MBS的风险及其防范进行研究,以对其未来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二、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风险分析
1、提前偿付风险
提前偿付风险是指借款人可以随时支付全部或部分抵押贷款的余额,而导致现金流量的不稳定和再投资现象。借款人提前偿付主要是对债券持有人造成两方面的不利影响:一是在利率上升的环境中,抵押支持证券的价格会像其他债券一样下降,并且下降幅度更大,因为高利率将降低早偿率,增加对低于市场利率的息票利率的投资数量,从而使投资者遭遇扩张风险;二是在利率下降的环境中,抵押支持证券的潜在价格上涨幅度会因为早偿的可能性而被降低,所以投资者将面临紧缩风险.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人因某种原因未按时支付或者停止支付贷款合同约定的现金流,由此产生不利于投资者的风险。借款人延迟支付本息或停止履行合同条款,导致发行机构无法按时支付投资者的本息,直接影响投资者投资收益的实现,降低证券的信用等级,增加投资风险产生。而当证券的违约风险高时,按照收益与风险对应原则,发行机构必须向投资者支付较高的违约风险溢价,就增大融资成本,进而影响MBS的实施和推进。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指由于利率的变化使发放抵押贷款的机构或者证券持有者遭受损失的风险。具体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利率变化导致抵押支持证券市值发生变化,影响投资者获利的大小;二是利率变化影响借款者提前还款速度,导致抵押支持证券本金流发生变化,给投资者的收益带来影响。抵押支持证券的价格与利率呈反向变动,即利率上升(下降)时,证券的价格下降(上升)。如果投资者将证券持有至到期日,证券价格的变化不会对投资者产生影响。如果投资者在证券到期日前出售证券,那么利率上升导致资本损失,这就产生利率风险。对于发行人来说,利率变化会影响偿债基金的成本和利率敏感资产的收益。在其他条件相同时,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息票利率越高或到期期限越长,其价格对利率变化越敏感。
MBS的风险是相互关联的,某一事件的产生会导致数种风险同时或相继发生,最终的使证券投资收益下降。基于以上的分析,在我国开展MBS业务中,如何有效地防范风险,保护证券投资者收益,促进证券化业务发展,值得深思和探索的。
三、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风险的防范
1、提前偿付风险的防范
提前偿付风险始终存在于MBS运作过程中,它只受人的行为和经济环境的影响,由于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和人的理性,我们不能把握提前偿付风险的变化规律,只能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防范机制对其加以防范和控制。
(1)提前偿付锁住和支付罚金。买权保护的最简单方法是锁住和支付罚金。锁住是在贷款发起后一段时间内不允许提前偿付出现。支付罚金是指借款人选择提前还款时,必须为这一行为额外支付一定数额的罚金,以补偿贷款人或投资者因提前偿付而遭受损失。锁住一般限于一笔贷款刚开始的几年时间,支付罚金在数额上等于提前偿付额的一个百分比,且随时间下降。因此在MBS交易结构中,往往同时使用锁住与支付罚金。
(一)MBS的理论基础以及保险基金投资MBS的运行模式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ortgage-backedsecurities,简称MBS)是指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加速资金的融通,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流的住房信贷资产集中起来,进行结构性重组,并通过信用增强,将其变成可在资本市场上出售和流动的证券。
对单个抵押贷款而言,由于借款人存在提前偿付、延迟拖欠甚至欺诈等风险,导致抵押贷款现金流不稳定。对一组贷款而言,尽管整个组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每一贷款的现金流特征,但如果这组贷款满足一定条件,则根据大数定理,整个组合的现金流将呈现一定的规律性,因此可以对该现金流进行可靠地预测和控制。这就是MBS的理论基础。
作为一种结构性融资方式,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实质上是将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所承担的抵押贷款的现金流及相关风险进行分割与重组,通过信用增强,发行证券和设计转递流程,将收益与风险同时转移给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者(保险公司就是其中主要的机构投资者)。尽管保险公司有人寿保险和财产保险之分,二者的基金特征也大相径庭(寿险基金多投资于长期项目,而产险基金则主要进行短期投资),但他们投资MBS的基本模式是相同的。
(二)MBS对于满足保险投资的“三性平衡”原则具有明显优势
保险投资的目标应当与公司的总体目标一致,即在可接受的风险水平上获得最大的利润。这就要求保险投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三个原则。
根据投资原理,“三性”之间既对立又统一,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例如,安全性与流动性往往呈正相关,而与收益性呈负相关;高流动性往往以牺牲安全性或收益性为代价。如果片面强调某一原则就必然损害其他指标,导致结果偏离企业的总体目标(即一定风险水平下收益最大化)。基于保险风险的特征,保险资金运用的基本原则应当是在突出安全性基础上兼顾“三性平衡”。
由于对抵押资产实现了现金流重组和信用增级,因此相对其他常见的投资种类MBS具有现金流较稳定,风险低,收益率较高等优点。这对于追求低风险、高流动性和收益稳定的保险公司而言,显然极富吸引力。尤其在当前股市风险太大,银行存款利率很低的条件下,投资MBS无疑是保险人的优先选择。同时,投资MBS也使保险人获得拓展投资空间的机会,从而实现投资组合的风险分散。通过下面的比较我们不难发现,MBS对于满足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原则具有明显优势。
(三)丰厚的收益驱使MBS发行人积极参与MBS市场
以利润最大化为终极目标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绝不会放弃MBS为他们创造的多种益处[2]:(1)使发行人获得较低的筹资成本。通过把资产分离并将其作为证券发行的担保品,发行人获得了较低的筹资成本;(2)使发行人更高效地运用资本。对必须满足风险资本指标要求的金融机构来说,出售资产能使资本更自由;(3)使发行人管理迅速增长的资产组合。通过证券化出售抵押贷款,能为金融机构迅速筹集资本,同时使资产或者负债表外化,从而避免了对资本的高要求;(4)发行人可以更好地实施资产负债管理。证券化能将提前偿付风险转移给了投资者,这就为金融机构提供了一种与偿还期匹配的资产筹资方式;(5)提高发行人的财务绩效。当贷款被证券化并以低于贷款利率的收益率出售时,发行人获得利差。该利差一部分来自服务费,另一部分则由于信用提高而获得的溢额收益;(6)使发行人资金来源多样化。对于平时不能发放贷款和为应收帐款融资的投资者而言,MBS证券使他们增加了投资选择,这也为金融机构提供了更多的资本来源。
(四)当前保险基金投资MBS存在良好的外部环境
首先,住宅产业的发展需要强大的金融支持。据国家建设部有关资料,近10年全国城镇将兴建51.56亿平方米,成为国民经济一个重要增长点,为此需投入资金7-8万亿元,而现有住房资金远不能满足需求。同时由于住宅产业的自身特点如固定性、投资回收期长、投资规模大、流动性差,使得风险较为集中,容易形成投资瓶颈,制约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通过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一方面可以开辟新的融资渠道,缓解资金压力,促进产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通过证券化,将抵押贷款的集中风险进行分割,分散给众多投资者承担,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其次,国内要求拓宽保险投资渠道的呼声日益高涨。由于种种原因我国一直严格限制保险投资,仅限于银行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等,投资效益低下。而目前金融市场尚不完善,从20多年的实践经验来看,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时常发生,利率水平不太稳定,7次降息曾给保险公司(尤其寿险公司)的经营带来很大困难,迄今仍留下了巨额利差损尚未消化。保险公司急需通过一系列低风险、高收益的金融工具和手段,转嫁利率风险,弥补既有亏损。MBS的推出将适时地满足这种需求。
最后,MBS证券将在借款者和投资者之间开辟直接融资的渠道,提高融资效率。首先,通过将住房抵押贷款重新组合,并辅以信用增强手段,将原有风险降低到了投资者更能接受的水平。其次,通过重构现金流量,创造出不同的债券类别,满足广大投资者的不同需求。第三,MBS将丰富资本市场,成为稳定证券市场的重要力量。此外,我国大部分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已建立了较完整的信息管理系统、会计处理系统及相关的规章制度,这也为MBS的推行提供了必要的技术支持。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无论从MBS市场的需求方(保险基金管理者)、供给方(发行者),还是市场投资环境,保险基金投资MBS是完全可行的。
二、MBS在保险基金管理中的应用
作为一种极富吸引力的金融创新,MBS包含多种性质各异的金融衍生证券。对保险公司而言,了解各种MBS的本质特征,合理选择、使用MBS以满足公司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三性平衡”的要求,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MBS的种类和性质
在美国,一共有三类抵押担保证券[2]:(1)抵押转手证券(mortgage-passthroughsecurities);(2)担保抵押债务(collateralizedmortgageobligations,简称CMO);(3)剥离式抵押担保证券(strippedmortgage-backedsecurities)。三类证券在现金流量、内在风险等方面都呈现出不同特征。
1.抵押转手证券。它是指由联邦全国抵押协会(FNMA,俗称范尼梅)和政府全国抵押协会(GinnieMae,俗称珍妮梅)购买抵押品,并将这些抵押品组合起来,然后为其提供担保并发行的证券。转手证券基本上不对现金流进行处理,而是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传递给证券持有人。在相同条件下,转手证券产生的现金流比非分期偿付型债务的现金流要大得多。尽管抵押转手证券大大增强了抵押贷款市场的流动性,但它却因其单一性而不能满足所有投资者不同的需求。
2.担保抵押债务。为解决再投资风险问题,金融工程师们开发了担保抵押债务(CMO)。它是指投资银行购买转手证券(或整个抵押贷款),再发行以它们为担保的特种债券。这些债券被分成一系列不同的组,称之为“档”(tranches),使得不同档的现金流特征(包括息票利率,偿还期限等)不同。这样,一种长期的金融工具,如抵押贷款或转手证券被重构为一系列性质各异的档,这些档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于是投资者从中可从中选择最符合需要的档。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提前偿付风险。
3.剥离式抵押担保证券。目前该证券有两类,一种是“只获得利息类(interest-onlyclass,或称IOclass)”,即将所有抵押贷款偿还的利息分配此类证券;另一种是“只获得本金类(principal-onlyclass,或称POclass”),即将所有抵押贷款偿还的本金分配此类。由于本息分离,IO与PO证券对利率的敏感性不同,因此现金流量也呈现不同的特点。由于证券的价格是未来各期利息的现值之和,因此其价格变化是两种效应的综合结果:贴现效应和提前偿还效应。因此市场利率的变动会引起基础资产提前偿还率的小幅变动,进而造成剥离证券价格和投资收益率的大幅变动,并且IO和PO债券的变化方向正好相反。
(二)运用MBS实施保险资产负债管理(Asset-LiabilityManagement,简称ALM)
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看,资产负债管理(ALM)日益成为保险企业管理的核心内容。所谓ALM就是将资产和负债统一成一个整体,并考虑如何协调组合以实现公司的总体目标。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和盈利能力管理中利率风险管理是ALM的核心内容。利用MBS,结合多种ALM方法能在一定程度上消减利率对资产、负债的冲击。目前常用的方法有如下几种:
1.业务分离和配对法。该方法将具有特定性质的资产或负债分割为独立单位以获得某种特征,如利率敏感性、市场价值波动性、到期期限和信用质量等,然后根据特定的负债单位寻找与之匹配的资产单位。例如,针对一组担保投资合约(GIC),由于其现金流不受到利率影响可以准确预测,所以保险人可以将CMO顺序偿还档债券与其他证券组合,使该投资资产的现金流量特征与GIC组合的完全吻合。
2.缺口管理。缺口管理主要包括融资缺口和持续期缺口模型两种。融资缺口模型主要计算融资缺口的状态。当该缺口为零时,资产负债处于“免疫”状态。因此适当调整投资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使之达到“免疫”状态就可以有效避免利率风险。而持续期缺口模型则是通过调整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持续期缺口来控制因利率波动造成资产负债配置不当的风险。以一组万能寿险保单为例,通过选择CMO中浮动利率档债券与其他证券组合与负债构成“免疫”状态,可以消除因利率波动造成投资收益率的负偏差,并在一定程度上锁定利率下限。
3.最优化分析法。该方法采用管理科学的一些工具,诸如线性规划,在一组给定的约束和对一系列不同的收益曲线的预测基础上,确定MBS与其他投资资产的最优组合。此外其他方法如:模拟分析法、风险受控套利法等也经常使用。
利用金融工程原理,将性质各异的MBS引入ALM必然极大地增加解决方案的灵活性和多样性。例如,在没有MBS以前,根据《保险法》保险人只能依赖有限的固定收入证券如国债、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实施ALM,那么可供选择的最优方案极其有限,甚至无解。引入MBS后,即使对于日益更新的保险产品,尤其利率敏感性产品,资产负债管理人员也可以方便地选择所需的证券种类进行组合,解决以前无法解决的问题。此外,方案的多样性也为管理人员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减少管理成本提高收益创造了条件。
(三)用MBS进行套期保值
所谓套期保值是指构筑一项头寸来临时性地替代未来的另一项资产(负债)的头寸,或者它构筑一项头寸来保护现有的某项资产(负债)头寸的价值直到其可以变现而采取的行动。保险投资中的套期保值主要是解决公司资产价值减少以及负债增加的风险。在当前市场价格动荡不定的环境中,套期保值对于保险公司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大部分套期保值都涉及到衍生工具头寸,而目前我国期货、期权、期权和互惠掉期市场很不成熟,作为金融衍生证券的MBS就显得弥足珍贵了。
前面提到,担保抵押债务(CMO)分为若干类别的债券,其中四个关键的创新工具是:顺序偿还档、应计档、浮动利率/逆浮动利率档以及计划摊销类别档债券。而剥离式抵押担保证券包括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IO和PO类证券。这些产品在防范和化解利率风险和信用风险方面具有不同的特性,将它们与其他证券,如股票、债券等进行组合就可以达到套期保值的效果。例如,将IO证券与常规债券或抵押贷款组合,就可以抵御利率下降的风险。
(四)运用MBS进行投机和套利
资产的错误定价、价格联系失常以及市场缺乏效率等因素的存在,使得投机和套利有机会进行。对有效的市场而言,高风险意味着高收益,无风险则无收益。承担一定的风险进行投机或套利是保险投资的“收益性”所决定的。所谓投机,就是确切地预测未来,进而构筑头寸来获利。作为市场上可流通的固定收入证券,MBS的价值完全可能被高估或低估,这就为投机创造了条件,保险公司可以利用掌握的经验和技术从中获利。套利则是同时在两个或更多的市场上构筑头寸来利用不同市场定价的差异获利。由于在空间、时间、到期期限以及资产类别上存在价格差异(扣除转换费用),MBS市场就存在套利机会。这种套利机会使保险人只需承受少量风险(纯粹套到甚至无风险)就可获得高额回报。最典型的例子就是,通过大规模集资创造的担保抵押债务(CMOs)而获得套利机会。
三、关于我国保险基金投资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建议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是国际上住宅市场融资中发展成熟的金融工具,但在我国却是新生事物。保险基金投资于MBS对保险公司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对此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1.必须更新保险投资理念。长期以来,一些监管者或经营者过于强调安全性,将其与流动性、收益性对立起来。事实上,三者之间既有此消彼涨的关系,又相辅相成。如果一味追求安全投资,势必损害收益性。在当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低收益公司的生存能力必然受到威胁,反过来造成经营的不安全。因此管理者必须更新保险投资理念,保险基金的运用应当是在突出安全性的同时兼顾“三性平衡”。只有这样,才会敢于将保险资金投资于MBS.
2.必须调整保险投资结构。由于原《保险法》及相关规定的约束,我国保险投资结构主要以银行存款和政府债券为主,投资效益低下。近年来政府允许保险资金间接入市,许多公司又纷纷投资证券基金,然而基金收益的大幅波动却使不少公司不盈反亏。这种非理性投机对保险公司所造成的巨大伤害使人们意识到,调整投资结构,合理分散投资势在必行。出于“三性平衡”的考虑,结合中国国情,笔者认为,我国保险基金的投资结构应以固定收入证券为主,辅以少量的证券基金、股票。因此,有“银边证券”之称的MBS应作为一种主要投资对象。
3.必须完善保险投资技术。保险公司的经营性质和总体目标决定了保险投资技术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保险投资不再是单纯的资产管理,资产负债联合管理应成为保险投资乃至保险经营的核心内容。此外,套期保值、投机和套利也应成为投资人员熟练掌握的技术。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成熟和完善,MBS和其他衍生工具将广泛使用。只有精通现代金融理论和金融工程技术,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MBS及其他金融工具的作用。
4.必须建立投资MBS的风险控制体系。MBS是金融创新的成功范例,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资本市场。然而与其他金融产品一样,它与生俱来就伴随着特有的风险,主要分为两类:一是资产质量风险,二是证券化风险。这些风险直接影响着投资的效益和稳定,进而影响整个公司乃至全行业的发展。因此,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体系是完全必要的。笔者认为,该体系主要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公司内部控制体系,二是政府监管体系。
5.应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抵押贷款证券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和综合性均很强的新型融资方式,它涉及金融、证券、法律房地产、评估等多方面的专业领域,需要一大批既有理论基础知识,又有实践操作经验的复合型人才。同时,保险基金投资MBS涉及到资产负债管理、套期保值、投机和套利等一系列复杂的金融手段,需要掌握了精算、保险、投资、财务等多学科的复合型人才,而国内这方面的人才极其匮乏。因此,目前应加强对保险公司现有从业人员及在校大学生的培养和锻炼,加大这方面专业人才和管理技术的引进和借鉴,以适应市场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沈沛。资产证券化研究[M].深圳:海天出版社,1999.
[2]弗兰克·J·法博齐等,唐旭等译。资本市场:机构与工具[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一、引言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近二十年来国际金融领域最重大的创新之一,它发源于美国,后在发达国家广泛流行,现在是目前西方一些国家普遍采用的住房金融形式。它是指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为了分散在发放住房抵押贷款时面临的贷款风险,把自己所持有的流动性较差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流的住房抵押贷款汇集重组为抵押贷款群组,由证券化机构以现金方式购入,经过担保或信用增级后以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的融资过程。从本质上讲,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是发放住房抵押贷款机构的一种债权转让行为,即贷款发放人把对住房贷款借款人的所有权利转让给证券投资者。住房抵押贷款可获得稳定的现金流且相对独立,不但有担保且可以被准确地评估质量和信用,资产还可以被剥离。这些特点都决定住房抵押贷款是一种非常适合证券化的资产。
我国商业银行在90年代初开始发放住房抵押贷款,住房抵押贷款余额占金融机构贷款总余额已达10%,业务发展势头良好,坏账率只有0.25%,是银行中最优质的资产之一,这给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施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具有现实意义,但任何新生事物都有一个发展的过程,我们在借鉴一些西方国家经验、走中国特色的同时,对一些难点问题应加以重视。
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意义
1、有利于增强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
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是指商业银行在资产不蒙受损失的情况下迅速变现的能力。商业银行在业务经营中,常常由于流动性不足而导致经营风险。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利于解决这个问题,它使商业银行在没有损失甚至有赢利的情况下缩短了贷款平均期限,增强了资产的流动性,提高了商业银行应付突发危机的能力。提高流动性是中国银行业开展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动因,在中国银行业资本充足率普遍不足的情况下,资产的流动性就显得尤为重要。
2、解决了银行资产和负债不匹配的问题
根据银行长期进行资产负债管理得出的经验,短期资产应跟短期负债匹配,长期资产应跟长期负债匹配。但在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的负债绝大部分是短期负债(活期存款和一年期存款),而住房抵押贷款却是时间可长达30年的长期贷款,这就出现了资产不匹配问题。虽然银行对资金有借短贷长的转移功能,但这仅仅是一定范围内的,若长时间超负荷运转,就会给银行的经营带来不安全的隐患,有可能出现挤兑现象。把长期的住房抵押贷款短期化,能使商业银行的资产和负债不匹配问题迎刃而解。
3、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根据《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是以资本对风险资产之比来衡量的,该比率不应低于8%。一个银行的资本充足与否是表明银行经营管理是否健康和可靠的重要标志。近年来,世界银行业难题中一个最为棘手的问题就是如何筹集并保持充足的资本,我国银行业也不例外。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商业银行则有可能把大量的表内资产转化为表外资产,而表外资产所需的资本金要大大少于表内资产,这样就可提高四大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增强我国银行业抵御风险的能力。
4、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
我国的房地产业处于持续发展阶段,但相对于人们的需求来说,房地产市场还是过于萎缩,除了居民收入低这个因素之外,另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取得银行贷款难。虽然人民银行将住房贷款与房价款比例从70%提高到80%,并把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延长到30年,但还是没有解决贷款来源的问题,致使商业银行办事打折扣,缩短贷款期限、减少按揭成数,使得我国住房抵押市场发展不良,制约了房地产业的发展。若住房抵押贷款债券化,商业银行就有充足的资金来发放贷款,圆居民的住房梦。
5、丰富了金融投资品种
我国金融市场比起发达国家还不是很成熟,随着利率的连续下调,几个单调的金融品种已不能满足投资者的需求,致使大量的资金闲置,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出现可谓正当其时。
三、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难点及对策
1、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模式
有关方面提出两种模式。一种是美国模式,即成立一家专门的证券化组织机构,负责购买并重组银行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发行证券,归集现金流,组建没有经营业务的特设机构。特设机构仅代表证券投资者拥有贷款的所有权,保证其不受任何机构的影响。这种模式可实现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真实出售”和抵押贷款库的“真实隔离”。另一种是德国模式,即在银行内部设立一个机构,由这个机构运作证券化业务,被证券化资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银行,保留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关键是要实现“真实出售”和“真实隔离”,从理论上看,美国模式似乎更能符合要求,但实施美国模式要求金融市场比较成熟和发达,相关的法律制度比较健全,对金融技术手段的要求也比较高,我国现阶段显然还达不到;从操作上来看,如果能设置有效的防火墙,德国模式应该是比较现实的选择。
2、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工具的确定
国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工具有很多,以美国为例,美国一共有三种抵押担保证券,一是抵押转递证券,二是剥离式抵押担保证券,三是担保抵押债务。若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比较成熟,这几种工具都可借鉴。但在目前的起步阶段,我们应选择简单、宜操作的工具。抵押传递证券应该是首选。这种证券是这样产生的,即一个或多个抵押品持有者组成一个抵押品的集成体(组合),然后出售该组合的股份或参与证书。一个组合可以包括几千种或仅仅几种抵押品。这种证券操作简单,而且分散了风险、增强了流动性,对投资者有着很大的吸引力。
3、如何重组现金流
抵押转递证券的现金流取决于基础抵押的现金流。住房抵押贷款的核心技术是现金流的重组,其现金流量包括本金及利息的偿付。一个抵押品组合里所有品种的利率及贷款期限不可能相同,这使得银行必须重组现金流以满足需要。一个组合里贷款有成百上千笔,银行不可能测算出每一笔贷款的违约程度,但每一组住房抵押贷款在违约率的大小、平均还款期限方面却有很强的规律性。商业银行可根据大数定律使整个组合的现金流呈现出一定的规律性,简单快捷地预测现金流。鉴于我国对于把贷款风险进行量化的技术不是很高,若重组现金流不当,会给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带来很大障碍。我国抵押转递证券的现金流支付方式最好与住房抵押贷款每月支付一次本息的还款方式相符合,采用灵活的按月、按季、按半年等方式支付利息(将提前偿还的比率也考虑进去),并在适当的时间偿付本金。
4、住房抵押证券定价的问题
具体操作上,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如何定价是首要解决的问题,也是证券能否发行的前提条件。一般国家多以国债利率为参照,但在我国按此实行有一定难度。银行若想获得收益,证券利率必须低于贷款利率。目前,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利率比正常的固定资产贷款利率要低,而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与当前的国库券利率相比,也相差不大,若证券利率参照国债利率,则银行几乎没有利润可言,这样就加大了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难度。从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情况来看,利率不可能在短期内走向市场化,人民银行可强制解决利率倒挂问题,把国债利率视为无风险利率,其他利率的制定在参照国债利率的基础上加上风险溢价。这样就理顺了利率,打开了利差空间,有利于证券化的顺利进行。但仅有利差空间是不够的,由于住房抵押贷款一般为浮动利率,住房抵押证券一般为固定利率,二者之间利率基础不同,在住房抵押证券定价问题上还需要利用金融衍生工具,如利率互换等来防范利率风险。
5、有关担保、资信评估等中介机构的培养
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一我国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将流动性低,但能产生预期资金流的住房抵押贷款转化成为可以在资本市场上流通的证券的过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国际金融领域一项重大的金融创新,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现已形成大规模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已成为西方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流,并对住宅业的发展、住房自有率的提高以及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面对金融创新的发展趋势,也应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其客观必然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有利于拓宽商业银行的融资渠道
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将银行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转化为证券,在资本市场上出售给投资者,银行可以将这部分变现资金用以发放新的住房抵押贷款,从而拓宽银行的筹集渠道,扩大银行的资金来源,进而增强银行的资产扩张能力。90年代,美国每年住房抵押贷款的60%以上是通过发行MBS债券来提供的。在我国,随着住房抵押贷款规模的扩大,资本市场的完善以及资产证券化技术的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必将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筹集长期性信贷资金的一条主渠道。
(二)有利于降低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期限可长达20年一30年,借款人一般又以分期支付的方式偿还银行贷款债务。而我国商业银行的负债基本上是各项存款,在各项存款中绝大部分又是5年期以下的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资产与负债的期限不匹配,加大了银行的运营风险。随着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和占银行贷款总额比重的提高,这种“短存长贷”的结构性矛盾将日趋突出,并有可能使银行陷入流动性严重不足的困境,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通过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将低流动性的贷款转化为高流动性的证券,在提高银行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还可以将集中在银行的风险转移、分散给不同偏好的投资者,从而实现银行风险的社会化。
(三)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
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仅可以扩大银行的资金来源,增强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而且还可以为银行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1.银行对已证券化的住房抵押贷款仍可继续保留服务职能;包括收回贷款本息、贷款账户记录、组织贷款抵押物拍卖以及其他相关贷款服务,并收取服务费,从而可以给银行带来费用收入。2.银行也可以作为证券包销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销售提供服务,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3.住房抵押贷款产生的现金流在支付证券本息及各项费用后,如有剩余,银行还有权参与对剩余现金流量的分配。可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使银行的收入突破了传统存贷款利差的局限,开发了新的收入来源。同时,由于上述各项业务并不反映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因而不需要增加银行的资本,从而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
(四)有利于加强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
按照《已赛尔协议》有关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比率的规定,各国商业银行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最低应为8%(其中核心资本成分为4%)。而资本充足比率偏低则一直是影响我国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通过运用资产证券化技术,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并将这部分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移出,可以相应减少银行的风险资产数量,从而可以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比率并相应提升银行的信用等级。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要加强资本充足比率管理,提高资本充足比率,除采取“分子对策”,即通过内源、外源两条渠道充实资本外,还可以采取“分母对策”,即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来提高资本充足比率,以充足的资本支持贷款规模的适度扩张,增强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
(五)有利于完善中央银行的宏观金融调控
公开市场业务是中央银行调控货币供应量的基本工具之一。而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的有价证券除政府债券、国库券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作为一种流动性强、收益率高的优质债券也可以成为中央银行买卖证券的对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和住房抵押二级市场的扩大,中央银行通过在金融市场买卖住房抵押贷款债券,扩大了交易对象、加大了操作力度,从而可以在广度、深度上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进行适时调节,进而有效调节货币供应量。
(六)有利于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根据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内在关联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要以完善的资本市场为条件,而通过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又会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一方面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为资本市场提供投资风险小、现金收入稳定的新型投资品种和融资工具,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实现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对接,成为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结器、金融深化的助推器;另一方面,由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银行、特设信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诸多方面,其成功运用不仅要有以上众多参与主体的协调配合,而且要有相应的政策环境和法规体系。因此,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利于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二、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对策建议
(一)选择合适的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
在美国,一级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上的金融机构有四类,即储蓄贷款协会、商业银行、互助储蓄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而我国只有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体系,因而,在理论上任何一家商业银行都可以作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起人。但是,由于历史背景、贷款结构以及银行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各家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的规模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从省市分行住房抵押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重来看,有的银行已超过20%,而有的银行还不足5%。因此,根据规模效益原则,我国应选择住房抵押贷款已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开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最早的国有商业银行。截至2000年底,该行累计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1823亿元,贷款余额1368亿元,占全行各项贷款近10%,同业市场份额42%,已经具备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资产基础。因此,中国建设银行应作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起人的首选银行。同时,应选择住房抵押贷款规模比较大、风险控制机制比较完善、抵押贷款操作比较规范的省市分行进行试点。
(二)完善住房抵押贷款的一级市场
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必须建立住房抵押贷款的二级市场,而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建立要以完善的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为基础。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一级市场的完善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住房居民消费热点的形成,商业银行应大幅度增加对住房抵押贷款的资金投入,以适应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资产基础的客观需要。2.建立健全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机制。住房抵押贷款期限长,贷款持续期内受各种不可控因素影响大,存在着诸多现实的和潜在的风险(如违约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各种贷款风险的客观存在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住房抵押贷款预期现金收入流量的稳定。而稳定的预期现金收入流量是证券化住房抵押贷款应具备的首要条件,也是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基础,还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由于现有住房抵押贷款占银行贷款总额比重较低,因而各种风险还未充分暴露出来,但是,随着住房抵押贷款
的迅速发展,其占银行贷款总额比重的提高,住房抵押贷款中的风险问题将日趋突出,构成银行进一步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一大障碍。因此,要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必须在逐步扩大住房抵押贷款规模的同时,切实加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防范与化解,以保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三)组建专门的住房抵押证券公司一SPV
SPV作为特设交易机构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最关键的参与主体,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行效率及未来发展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根据SPV的性质与职能,从我国国情出发,应由政府出资设立半官方的SPW住房抵押证券公司、这是因为:1.由政府出资设立,既能充分体现政府对住房金融的引导与扶持,强化政府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主导作用,又能赋予SPV更高的资信,从而使SPV所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更容易为投资者所接受;2.商业银行设立SPV,由于存在着密切的“母子关系”,因而容易出现商业银行与SPV之间的关联交易,并有可能对住房抵押贷款的真实销售、SPV的破产隔离以及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发行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而由政府出资设立,则可以有效解决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关联交易问题,从体制上确保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正常运行;3.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机制还不完善,金融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又缺乏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操作经验,因而初始阶段的SPV将面临更大的运营风险。而SPV以政府为背景,可以从资金上更好地应对可能出现的偿付危机,以保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持续稳定发展。
(四)分阶段推出不同品种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
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在我国作为新生事物,发行者要逐步积累经验,投资者对其也有一个认识和接受的过程。因此我国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应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推出不同的证券品种。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初期,可以考虑以转手抵押贷款证券作为首选品种。转手抵押贷款证券不仅技术简单,可操作性强,而且因有政府机构提供担保而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因此,我国政府抵押贷款证券化在试点阶段发行转手抵押贷款证券既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认购,又可以推动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发展及金融机构风险的防范,还可以为今后发行其他技术更为复杂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品种创造条件,打好基础。作为一种新推出的投资工具,转手抵押贷款证券的发行需要采取以下对策:1.应采取低面额、高收益的形式;2.应根据住房抵押贷款组合不同的期限结构和收益结构,相应设计不同的证券,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要;3.证券利率应实行浮动利率,以防范因市场利率变动而带来的风险;4.应选择规模大、资金实力雄厚、经营业绩良好且社会信誉度高的承销中介,以确保证券的成功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