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贷款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5 11:30:4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住房贷款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住房贷款论文

篇1

1.来源于开发商的风险

(1)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开发商在取得银行给予购房人的贷款后,用于其它用途或携款而逃,此种情况在期房交易中产生的概率较大。

(2)开发商由于经营不善,导致楼盘烂尾,无法按期交楼致使购房协议无法履行,必然导致贷款协议无法正常履行,银行信贷资产受到损害。

(3)由于开发商所建楼房存在质量缺陷,不符合合同要求等原因,购房人以开发商违约为由要求解除购房协议不再履行贷款协议。

(4)开发商所开发楼盘没有取得合法使用权或伪造使用权证,无法取得房产证或开发商违法预售等原因,导致银行风险等。

2.来源于购房人的风险

(1)购房人经济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变故,无力继续履行贷款合同。

(2)购房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继承人或财产代管人不再或不愿继续履行协议。

(3)购房人存在欺诈行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如个人收入证明、营业执照等。

3.来源于银行自身的风险

(1)银行在审查开发商资质、购房人还贷能力时因疏忽大意未发现开发商资源共享资质欠佳或购房人无力偿还贷款而放贷。

(2)银行在订立合同时因签章不规范导致合同未成立或者合同无效(在合同法中,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关系到合同的成立或生效,因此,签章问题显得异常重要),从而危及银行权益。

4.来源于其它因素的风险

住房贷款合同履行期限内,由于国家政策、不可抗力等因素也会使银行存在风险。如国家因公共利益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征用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虽然会给购房人一定补偿金,但数额不足以清偿银行贷款,使银行未受清偿的部分贷款处于无法收回的境地;又如,因地震、火灾等难以预料的自然灾害导致楼房毁损、灭失而无恢复原状之可能或必要时,虽为房屋进行投保但保险公司因特殊原因破产或无力支付保险赔偿金从而使银行权益受到损害。

二、风险防范的措施建议

1.建立住房贷款风险转移机制

保险融资与住房贷款融资具有许多内在的切合因素,购房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开发商的履约能力与银行风险的防范,这些需求均可以通过保险业的介入得行以妥善解决,使保险与贷款各方利益得到最佳组合。银行风险转移机制可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得以建立。

(1)购房人所购房屋的财产保险。此处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保险合同中都有明确写着“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房屋毁损后,银行为被保险人或第一受益人”,笔者认为由于银行对抵押房产并不拥有所有权,这种做法违反《保险法》的规定,该保险法律关系是无效的。对此,建议在保险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房屋毁损后,银行可以从保险赔偿金中优先受偿”。

(2)购房人的人寿保险,荷兰国际集团(ING)提出了一个被认为适用中国情况的建议“模式”,笔者认为“ING模式”为我国住房贷款风险防范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思路。“ING模式”的核心是将购房抵押贷款与人寿保险相结合,它要求购房人购买相应年限和金额的人寿保险作为借贷的担保,购房人只需支付全部房价15%至20%的首期购房款即可购房。在这种机制下,一方面购房人每月仅需支付贷款的利息,人寿保险期满后其保险金足以清偿贷款本金,经济负担大为减轻;另一方面又可确保银行债权不会因购房人中途死亡、残疾以致丧失还款能力而出现贷款无法收回的风险。“ING模式”为购房人带来许多便利,也为保险公司带来新型客户群体,拓展市场业务领域,同时也给开发商带来新的生机,最终也给银行确立了因购房人伤亡而造成的还贷风险防范机制。

(3)开发商和购房人的履约保险。这是一种新的保险业务,其核心是当开发商和购房人因某种原因(保险责任范围)导致其履约能力下降时,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从而避免了因开发商和购房人履约能力下降给银行带来的还贷风险。

2.实行制度创新,加强制度建设,提高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水平和防范风险能力

法律是一种最具稳定性和最强约束力的制度。制度建设对于发展经济的作用已为大多数的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所认同。在制度建设中,制度创新更是重中之重。制度创新这个概念,在经济学里的含义是指能使创新者获得追加利益的现存制度的变革,它与技术创新有某种相似性,制度创新往往是采用某种组织形式或者经营管理形式方面的一种新发明的结果。从观念上讲,制度创新就是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是突破旧观念、旧制度的束缚而建立新观念、新制度的结果,因此对于创新者而言,它既需要理论勇气,更需要实践的勇气。一种新制度的诞生并产生预期的纯收益是这两种勇气相结合的结果。目前,我国有很多银行经营者已经意识到了制度创新对于改进管理制度,提高经济效益的巨大作用并进行了许多成功的尝试,但是,还远远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和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实践证明我国银行在原有计划体制下建立起来的内部经营机制包括信贷管理机制已经不能适应市场机制的需要,需要通过制度创新,抛弃原有的旧制度、旧机制,建立新制度、新机制,同时吸收原有机制中仍然具有生命力的制度,从而建立起商业银行新的适应市场机制需要的灵活高效的内部经营机制和信贷管理机制,使商业银行获得新的生命力,真正按照企业化的要求经营,去追求和实现利润最大化,最终做到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银行信贷资产安全。

3.提高认识,强化管理,建立一套权责分明,平衡制约,动作有序的内控机制,以防范住房贷款风险

在建立内控机制上,关键是严格建立健全法人管理体制和法人授权制度在强化一级法人制度的同时,要严格对下属分支机构推行授权和转授权制度,对信贷资产管理薄弱,违规违纪,经营效益低的高风险机构,上级银行应收回授权和转授权。要尽快完善其它内部管理制度,实现内控监督的现代化,从而提高内控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减少内控环节,改善内控机制的动作质量,达到防范和化解风险(包括住房按揭风险)的目的。4.加强风险管理,抓住关键环节,落实风险防范责任

贷款风险管理主要从接受借款人申请住房贷款开始,到银行放贷给借款人为止的风险管理。主要包括对贷款人资信的调查、确定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信誉状况,对抵押物的价值、签订住房贷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担保单位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等。其中关键环节,一是加强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审查。可以考虑建立借款人资信管理系统,掌握借款人的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就业情况、偿债记录、购房动机、家庭成员等,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的职业和购房动机的调查,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决定借款人的可贷成数、期限。二是严格审查房地产开发商的开发资质、信用等级,特别是资金审查。期房按揭项目审查时,开发商必须提供合法、有效、完备的项目资料(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证实其用地、售房等行为合法,避免银行陷入不必要的纠纷。要注重对开发商的工程进度、房产质量、资金流向的实地调查、严格监督其信贷资金的运用。三是认真落实贷款调查、贷款发放、贷后管理中相关人员的责任,以严格的责任追究制确保贷款经办人员尽职尽责。

5.加强贷后管理,做好风险预测

对借款人跟踪调查和分析,是检测偿还风险的重要内容。一是要及时发现贷款人在借款周期内的各种不利于银行风险防范的因素。如借款人没有合法继承人或合法馈赠人、抵押人不能维修管理的住宅易加速住宅贬值等,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最大程度减少偿还风险;二是建立对开发商的动态跟踪系统,及时掌握开发公司的工程进度、资金运用和企业领导更换、产权变化等重大的企业行为,为贷款的发放提供可靠依据;三是对档案及抵押物的保管,要做好登记造册、专人保管、专库储存,交接制度要健全,交接手续要清楚,避免档案和抵押物的遗失。

6.加强对住房信贷业务的监管

篇2

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通货膨胀之下,资金大量向短期金融资产投资信托基金(MMF)集中,银行和储蓄机构的资金外流难以制止。如果银行和S&L不大幅度提高普通存款利率,就会失去储户,营业面临困难。假如实行利率自由化,提高存款利率,则S&L面临存贷款利差倒挂,在经营上出现赤字。美政府当局决定在1982年实行利率自由化。结果,存款利率上涨,S&L的经营急速恶化,400多家S&L濒临倒闭危机。S&L出现危机的原因在于政府的政策失败。美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保护濒临倒闭的S&L的所有存款,需要巨额资金,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没有这么多资金,绝大部分需要政府负担。,政府为了逃避负担,采取放宽限制的措施,为S&L创造了增加利润的机会。银行本身所面临的非系统风险绝大部分是通过贷款多样化和分散化来规避的,允许其参与多行业的高风险商业贷款等业务经营,但是没有经验的S&L参与此类的经营,近乎进行赌博。1988年,储蓄信贷协会出现更大的危机,总亏损额如天文数字,大约在五千亿美元左右。储蓄信贷协会(S&L)危机是先过度管制,后放松管制的结果。

二、2007年的次级抵押贷款危机

1.1990年以前美住房抵押融资机制的改变

S&L危机以后美国政府放松管制,促进金融市场创新,把原来高度集中在银行系统的房地产按揭贷款资产通过金融市场分散给不同的投资者主体,美国的住房按揭抵押贷款金融市场逐渐发展成为二级市场的结构。其一级市场机构经营模式由传统经营模式“贷款并持有”(originate-to-hold)让位于新的“贷款并证券化”(originate-to-distribute)的商业模式,一级市场机构也基本为私人机构。住房抵押贷款融资渠道不再完全依靠吸收存款,而是依靠出售贷款合同,获得直接融资。

在1990年以前,住房贷款二级金融市场的主体还是只有政府背景的金融机构(GSEs)。美国政府主要是通过房利美(FannieMae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和房地美(FreddieMac美国抵押贷款服务公司)这两个机构来支持、调控美国住房融资体系的,这两个机构是美国整个住房融资体系的基础。其赢利来源于MBS的发行费用。

2.次级抵押贷款繁荣时期美住房抵押贷款融资市场的变化

其一,由于“贷款并证券化”的经营模式,使得一级市场上贷款公司可以快速回收资金并获得手续费收入,为扩大信贷市场份额,降低信贷标准,给低收入者种种优惠条件,于是次级贷款市场开始迅速扩张。到2006年,美国住宅抵押贷款规模已超过国债市场和公司债券市场,贷款余额高达13万亿美元。次级贷款分额约为7%到8%。

其二,美国政府背景的机构“房地美”、“房利美”不再是住房抵押贷款金融二级市场的主要力量,高额的证券发行费吸引私人中介机构和大型投资银行进入,私人房贷公司如ImpacMortgageHoldings、“新世纪”(NewCentury)、Countrywide、Ameriques和多次等利用高财务杠杆向银行借贷购买次级抵押贷款合同后通过打捆、证券化为MBS后出售大型投资银行,后者将其再次证券化,目的已非分散抵押贷款风险,提高贷款机构的资金流动性,而是更注重获取暴利。房地产抵押贷款金融市场的运行机制变成(一级市场贷款,出售贷款合同——二级市场证券化MBS—再次证券化——出售给投资者)的循环。

其三,美银行业普遍认为“银行债权证券化会有效化解银行信贷风险”,再者发行并交易衍生品可获高额利润,美各大银行都设立了附属机构开发金融衍生品,近十年来该项业务的利润往往占银行总收入的50%以上。美政府在次贷危机出现之前一直是鼓励银行进行金融衍生品开发的。因此以次级按揭贷款债MBS为基础资产的再次证券化的各种证券产品,如债务抵押凭证(CDO)、合成CDO、夹层CDO…投资银行还利用分档技术对不同还款概率的CDO不同处置方式。过于复杂的金融衍生环节,使评级机构和投资者很难真正了解所评级或购买的投资产品的风险。欺诈性的产品设计或有发生。

其四,商业银行出现信用循环式担保;一是商业银行纷纷设立SPV,发行CDO,因出售证券化资产时通常附有协议,在一定期间出现违约风险,最终投资者有权向发行者要求赔偿;二是银行出资设立SIVs,便于其发行ABCP。虽然在法律上有所谓的“破产隔离”(BankruptcyRemote)安排,两者的资产负债表虽然没有直接联系,但是为了提高SIVs的信用评级,银行通常对SIVs有融资承诺,这是一种或有负债,为了发行更多的ABCP,SIVs的财务杠杆很高,且资产负债期限不匹配,一旦资产贬值,自有资本很快就会被冲销,会形成银行的实际损失。三是因以次贷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产品的高收益,银行亦购买别家或干脆持有自家发行的这类高收益产品。因此,美银行隐藏的巨大的重复性的资本损失风险。

3.美次贷危机的根本原因

自2004年中开始,美联储先后17次加息,基准利率从1%上调至最高时:2007年9月的5.25%。不断升高的利率导致还贷成本激增,超出众多借款人的实际还贷能力,构成了借款人后续违约的直接原因。随着金融机构执行抵押,将回收住房重新推向市场,更进一步加剧了房价下跌。以次级抵押贷款MBS为基础资产的各种CDO证券化产品评级大幅下降,从而造成全球股市的下跌,引发了金融动荡。

次级贷款的根本原因:一是放松贷款发放标准,美一级市场各放贷机构未能遵守“谨慎性原则”。二是美住房金融的二级市场机构以“获利性”为目的的过度证券衍生引发信用过度扩张,潜在风险还无法计算清楚。

三、我国发展住房融资市场应思考的几点问题

思考一:是否应加快发展我国住房抵押贷款金融二级市场的建设。

储贷危机爆发时,由于大量风险集中于银行系统,因此必须由存款保险公司或国家出资清理,危机处理成本完全由政府(并最终由全体老百姓)承担。而此次次级贷款危机爆发以来,由于美具有发达健全的房地产金融市场,尤其是证券化等直接融资渠道的快速发展,和高度分散的持有者结构,使危机的影响由金融市场各子市场共同分担,虽然涉及面更广但却减少了危机的冲击深度,尤其是大幅度减小了政府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增加了危机处理的灵活度。目前中国的银行体系按揭贷款的金融二级市场并未形成,没有信贷风险横向分散的机制,一旦出现住房抵押信贷风险,只能由中国的银行系统承担。这一点应该引起关注。

思考二:住房抵押金融一、二级市场的风险控制是否应双管齐下。

美国的房地产市场既是市场机制发育完善、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充分发挥的市场,又是政府高度干预和调控的市场。政府行政手段都曾出现在美国储蓄协会(S&L)的经营和美国住房金融二级市场机构经营的早期。但2007年次级债危机和1980年代的(S&L)危机都显示出对于信贷风险控制的失效。因此,住房抵押贷款金融一、二级市场的风险控制不能完全交由市场行为。单靠市场力量或单靠行政手段都不及两者双管齐下来得有效。

思考三:贷款风险防范始终放在拓展信贷资产工作的第一位。

我国商业银行以及贷款公司必须从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危机中吸取深刻教训,始终把好贷款的发放关口,严格执行贷款准入条件,认真评估贷款对象的还款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保证能力,把贷款风险防范始终放在拓展信贷资产工作的第一位。

参考文献:

[1]傅勇.2007年听格林斯潘自揭美国次级债危机的根源.

[2]马宇.金融体系风险分担机制研究——基于全球经济化的视角.经济出版社,2006,1.

篇3

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概述住房抵押贷款指的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以个人或家庭为贷款对象,以购置、建造自有住房等为目的,以住房为抵押条件的中长期贷款。

住房抵押贷款赋予了贷款人在借款人不能支付合同约定的还款时没收贷款抵押物的权利。回顾我国房地产金融的发展历程,自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住房金融业务的重心由支持住房开发建设开始向支持个人住房消费转移。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是居民购房的主要信贷品种。其中,住房抵押贷款又因其可贷额度高、贷款发放限制条件少而成为住房信贷市场最重要的支持个人购房的信贷资金供应形式。1997年末,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仅为190亿元;2002年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就达到了近8000亿元;2004年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就达到了15922.3亿元;到2005年,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余额已经远远超过了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余额。

从增长率来看,虽然2003年以来个人购房贷款的增长率在逐步下降,但仍维持30%以上。2004年和2005年第一季度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余额同比分别增长35.1%和30.9%,同期的银行信贷增长率只有14.4%和13%。尽管中国住房抵押贷款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未来的发展空间还相当巨大。我国要实现人均居住面积8平方米的目标,还将投资数亿元,仅靠公积金的积累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国外商业银行的银行信贷资产中,房地产贷款在中占有近40%的比重,而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规模最大的中国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2003年底住房抵押贷款余额也仅为7.23%和10%。另据央行的报告表明,我国居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规模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偏小。2004年底我国居民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占GDP的比例为11.7,而欧盟国家2001年居民按揭贷款占GDP的比率平均达到39,其中英国为60,德国为47,荷兰达到74。住房抵押贷款具有现金流量稳定而且可预测、违约率低、贷款契约标准化、单笔贷款数额小、易组合分散风险等特点,因而非常适合作为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把自己所持有的流动性较差,但具有较稳定的未来现金收入的住房抵押贷款汇集重组为抵押贷款池,由金融机构或其他特定机构以现金方式购入,经过政府担保或其他方式的信用增级后,以证券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的融资过程。

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违约风险

2.1违约风险和早偿风险的区别对住房抵押贷款的借款人而言,违约是终止合同要求的每月计划偿还,而早偿是超出每月计划偿还金额;但是对投资者而言,如果MBS进行了信用升级,那么借款人的违约就导致了同早偿完全相同的效果。根据有关规定,对于违约行为,金融机构有权没收其作为抵押物,改由抵押物价值(如拍卖所得)抵偿尚未清偿的贷款余额,不足的差额部分,金融机构拥有追索权。

2.2违约的分类按其原因,违约行为可以分为二类:被迫违约和理性违约。被迫违约是指由于借款人支付能力不足,无法如期偿还抵押贷款的月付款而造成的违约。发生被迫违约的可能性大小直接取决于借款人的相对支付能力,也就是借款人的收入水平。所以,在订立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时,作为贷款发放方的金融机构,会通过借款人职业与收入的稳定性等因素来衡量借款人是否有能力如期偿还贷款。借款人的被迫违约通常由失业、疾病、离婚等客观原因造成。理性违约是指借款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处于经济理性而采取的放弃还贷责任的违约行为。理性违约的发生与下述因素密切相关:(1)房产价格:房产价格下跌幅度越大,借款人越倾向于理性违约;(2)贷款房价比:该比例越低,理性违约的可能性越小;(3)贷款期限:期限越短,理性违约的可能性越小;房产价格不是金融机构能够控制的,所以提高贷款房价比(首付率)和缩短贷款期限就成为了防范违约风险的主要手段。

2.3违约风险的度量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违约率的度量主要是依靠PSA标准违约假设(Standarddefaultassumption,SDA)基准,该基准将住房抵押贷款的年违约率表达为贷款帐龄老化程度的函数。100SDA意味着:———第1个月的违约率为0.02%,以后在第30个月前,每月上升0.02%;———第30个月至第60个月之间,违约率固定为0.60%;———第61个月至第120个月之间,违约率从0.60%线性下降至0.30%;———从第120个月起,违约率固定为0.30%

三、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早偿风险MBS是一种分期偿还的,每月计划偿还的金额包括按计划偿还的本金和支付的利息。

如果借款人实际偿付的金额超过了每月计划偿还的金额,超出的部分就构成了早偿。由于借款人通常具有随时早偿的权利,一旦选择早偿,就会加速支付现金流,投资者极可能面临一个以低于MBS收益率进行再投资的风险。

3.1早偿的衡量指标(1)单月清偿率(SingleMonthMortality,SMM)是衡量早偿速度的最基本的指标,表示一个月内抵押贷款组合中被早偿的本金占原计划未情偿本金的比例。(2)条件早偿率(ConditionalPrepaymentRate,CPR)是计算早偿率的最常用指标,是以年利率表示的SMM,两者的换算关系为1-CPR=(1-SMM)12(3)PSA基准(PublicSecurityAssciationStandard)于1985年提出的。100%PSA即指在抵押贷款合同生效后的第1个月内0.2%的本金被提前清偿,且这一比例每月增加0.2%直到上升至6%的水平后恒定不变。以此为参照,可以产生对不同提前还款速度的描述。(4)FHA经验基准FHA拥有一个庞大的关于抵押贷款提前还款情况的经验数据库,基于该数据库可以预测任何一年里某些抵押贷款被清偿完毕的可能性。结合FHA关于提前还款行为的经验数据,我们可以计算特定月份抵押贷款被提前清偿的概率。由此而得到的被称为100%FHA经验指标。最早的12年提前还款假设定价法就是由100%FHA经验指标得出的。

3.2早偿的决定因素(1)利率和再融资动机(Refinancing)利率水平是影响早偿率的最重要的因素。当利率下降至一定水平,借款人对住房抵押贷款进行再融资,因此提高了早偿率。利率效应反映了再融资动机,再融资可以视为借款人持有的买入期权,利差和CPR的关系就是MBS领域众所周知的"S曲线":即当借款人能以更有利的利率再融资时,他们将执行早偿期权。如果当前利率高于贷款合同利率,没有再融资动机,CPR保持相对平稳;如果当前利率低于合同利率时,由于再融资动机,CPR随着利差增大而上升。在利率变化和CPR变化之间会有2个月左右的时滞,一方面反映了借款人申请新贷款所需时间,另一方面反映了从借款人早偿到投资者得到支付所需的时间。(2)老化效应(Seasoning)通常在住房抵押贷款发放后,借款人要经历数月乃至数年才会愿意或有能力在早偿上花费精力和支出。早偿率在MBS的早期从一个极低的水平开始上升,并在12-60个月后趋于平稳。因此,新发行的MBS将呈现较低的早偿率,而且逐月上升。当然,对于不同种类的MBS老化速度也是不同的,一般而言,合同利率低的MBS老化速度慢于合同利率高的MBS。(3)燃尽效应(Burnout)燃尽效应是早偿的一个重要的,也是最难度量的效应。它反映的是:当贷款池经历了多次再融资机会以后,其对再融资利率的要求比没有经历再融资机会的贷款池要更低。表现出来的现象就是当利率下降时,早偿率提高;然后,即使利率保持不变,早偿率也会下降;最后,即使利率进一步下降,早偿率也决不会达到最初的峰值。如果将贷款池看作是由异质性借款人构成的,燃尽效应可以得到最好的理解。鉴于借款人的多样性,因各自的需要进行再融资就不足为奇了。当利率下降时,由最大再融资倾向的借款人首先早偿;剩余的借款人面临着更高的再融资成本,早偿率较低;最后,组合中的是那些具有很高再融资门槛的借款人。(4)季节性效应(Seasonality)季节性反映了早偿行为和住房市场活动间密切的相互作用。在美国,早偿率往往在夏季月份较高而在冬季月份较低,其原因在于夏季月份增加的住宅成交额。

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其他风险MBS作为固定收益证券的一种,具有和其他固定收益证券类似的风险。以下各种风险都是内含在MBS以及普通固定收益证券中的固有风险。

4.1利差风险以国债收益率代表市场收益率水平,利差就是其他证券化产品的收益率与国债收益率的差额。这是投资者投资风险证券所要求的风险溢价。利差不是一直不变的,当利差变大时,证券的价格就会下降。利差期限是度量利差风险的工具,表示的是证券的价格对利差变化的敏感度,具体计算上使用的是期权调整利差(OAS)。假定国债利率和波动性固定在当期说水平,分辨别将证券的OAS上升和下降100个基点,在这二个新的OAS上计算出二个新的价格,然后得出。

4.2再投资风险一般情况下,证券产生的现金流会用于再投资。再投资获得的额外收入取决于再投资时的利率水平及投资策略。再给定的投资策略下,由于市场利率变化导致的再投资收益的变化称为再投资风险。持有期越长,再投资风险越大;原有的投资期间的收益率越高,再投资风险也越大。利率风险和再投资风险方向相反。利率上升会导致证券价格降低;而利率降低会导致再投资收益的减少。

4.3期限风险一种期限长度的证券化产品可以替代另一种期限长度的证券化产品。由于二种证券化产品的利率风险不同,所以在替代是应进行一定的调整。投资者在调整时会使用平行移动假设,即不同期限长度产品的收益率会变化相同的数额,而收益率的实际变动通常又会背离该假设,这就产生了期限风险。

4.4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反映了证券以接近于真实价值的价格出售的难以程度。衡量流动性的主要指标是交易商买入价和卖出价之间的差额:差额越大,流动性风险就越大。但是,如果投资者计划将证券持有至到期日,那么流动性风险就不是很重要。

参考文献

[1]TheHandbookofFixedIncomeSecurities[M].Chicago:IRWINProfessionalPublishing,1997

[2]Fabozzi,J.,Frank.FoundationsofFinancialMarketsandInstitutions[M].PrenticeHallInc.,1998

[3]K.Dunn,J.McConnell.ValuaionofGNMAMortgage-backedSecurities[J].JournalofFinance,1981,(36):599-617.

[4]陈钊.住房抵押贷款理论与实践[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

篇4

住房消费曾经是许多发达国家的主导产业,我国已将住房产业作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之一。随着住房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住房市场对银行住房低押贷款业务的需求日益增强。但是在运作中不断出现一些问题,严重制约着住房产业的快速发展。近两年来,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数量逐年增长,随之而来的住房信贷风险也越来越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将使我国的住房融资方式取得突破性进展。因此有必要进行制度创新,积极推进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

一、住房贷款证券化的实质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担保,发行可在金融市场上买卖的证券,包括抵押贷款券以及由抵押贷款支付和担保的各种证券。它通过房地产抵押银行将已抵押的房地产债权(这种债权是在房地产抵押一级市场上形成的,是购买房屋的消费者将购买的房屋作为今后还款的保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用于购买房屋时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形成的借贷法律关系)转让给一定的机构,这些机构将这些成千上万的已抵押房地产债权打包市场,从金融市场吸收资金投到房地产抵押银行,这样,房地产抵押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相通并形成良性的资金市场。

二、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必要性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将流动性低,但能产生预期资金流的住房抵押贷款转化成为可以在资本市场上流通的证券的过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国际金融领域一项重大的金融创新,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现已形成大规模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已成为西方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流,并对住宅业的发展、住房自有率的提高以及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面对金融创新的发展趋势,也应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其客观必要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有利于拓宽商业银行的融资渠道

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将银行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转化为证券,在资本市场上出售给投资者,银行可以将这部分变现资金用以发放新的住房抵押贷款,从而拓宽银行的筹集渠道,扩大银行的资金来源,进而增强银行的资产扩张能力。90年代,美国每年住房抵押贷款的60%以上是通过发行MBS债券来提供的。在我国,随着住房抵押贷款规模的扩大,资本市场的完善以及资产证券化技术的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必将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筹集长期性信贷资金的一条主渠道。

(二)有利于降低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期限可长达20年一30年,借款人一般又以分期支付的方式偿还银行贷款债务。而我国商业银行的负债基本上是各项存款,在各项存款中绝大部分又是5年期以下的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资产与负债的期限不匹配,加大了银行的运营风险。随着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和占银行贷款总额比重的提高,这种“短存长贷”的结构性矛盾将日趋突出,并有可能使银行陷入流动性严重不足的困境,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通过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将低流动性的贷款转化为高流动性的证券,在提高银行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还可以将集中在银行的风险转移、分散给不同偏好的投资者,从而实现银行风险的社会化。

(三)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

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仅可以扩大银行的资金来源,增强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而且还可以为银行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1.银行对已证券化的住房抵押贷款仍可继续保留服务职能;包括收回贷款本息、贷款账户记录、组织贷款抵押物拍卖以及其他相关贷款服务,并收取服务费,从而可以给银行带来费用收入。2.银行也可以作为证券包销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销售提供服务,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3.住房抵押贷款产生的现金流在支付证券本息及各项费用后,如有剩余,银行还有权参与对剩余现金流量的分配。可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使银行的收入突破了传统存贷款利差的局限,开发了新的收入来源。同时,由于上述各项业务并不反映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因而不需要增加银行的资本,从而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

(四)有利于加强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

按照《已赛尔协议》有关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比率的规定,各国商业银行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最低应为8%(其中核心资本成分为4%)。而资本充足比率偏低则一直是影响我国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通过运用资产证券化技术,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并将这部分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移出,可以相应减少银行的风险资产数量,从而可以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比率并相应提升银行的信用等级。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要加强资本充足比率管理,提高资本充足比率,除采取“分子对策”,即通过内源、外源两条渠道充实资本外,还可以采取“分母对策”,即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来提高资本充足比率,以充足的资本支持贷款规模的适度扩张,增强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

(五)有利于完善中央银行的宏观金融调控

公开市场业务是中央银行调控货币供应量的基本工具之一。而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的有价证券除政府债券、国库券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作为一种流动性强、收益率高的优质债券也可以成为中央银行买卖证券的对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和住房抵押二级市场的扩大,中央银行通过在金融市场买卖住房抵押贷款债券,扩大了交易对象、加大了操作力度,从而可以在广度、深度上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进行适时调节,进而有效调节货币供应量。

(六)有利于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根据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内在关联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要以完善的资本市场为条件,而通过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又会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一方面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为资本市场提供投资风险小、现金收入稳定的新型投资品种和融资工具,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实现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对接,成为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结器、金融深化的助推器;另一方面,由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银行、特设信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诸多方面,其成功运用不仅要有以上众多参与主体的协调配合,而且要有相应的政策环境和法规体系。因此,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利于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三、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措施

(一)选择合适的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

在美国,一级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上的金融机构有四类,即储蓄贷款协会、商业银行、互助储蓄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而我国只有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体系,因而,在理论上任何一家商业银行都可以作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起人。但是,由于历史背景、贷款结构以及银行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各家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的规模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从省市分行住房抵押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重来看,有的银行已超过20%,而有的银行还不足5%。因此,根据规模效益原则,我国应选择住房抵押贷款已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开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最早的国有商业银行。截至2000年底,该行累计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1823亿元,贷款余额1368亿元,占全行各项贷款近10%,同业市场份额42%,已经具备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资产基础。因此,中国建设银行应作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起人的首选银行。同时,应选择住房抵押贷款规模比较大、风险控制机制比较完善、抵押贷款操作比较规范的省市分行进行试点。

(二)完善住房抵押贷款的一级市场

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必须建立住房抵押贷款的二级市场,而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建立要以完善的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为基础。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一级市场的完善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住房居民消费热点的形成,商业银行应大幅度增加对住房抵押贷款的资金投入,以适应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资产基础的客观需要。2.建立健全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机制。住房抵押贷款期限长,贷款持续期内受各种不可控因素影响大,存在着诸多现实的和潜在的风险(如违约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各种贷款风险的客观存在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住房抵押贷款预期现金收入流量的稳定。而稳定的预期现金收入流量是证券化住房抵押贷款应具备的首要条件,也是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基础,还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由于现有住房抵押贷款占银行贷款总额比重较低,因而各种风险还未充分暴露出来,但是,随着住房抵押贷款的迅速发展,其占银行贷款总额比重的提高,住房抵押贷款中的风险问题将日趋突出,构成银行进一步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一大障碍。因此,要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必须在逐步扩大住房抵押贷款规模的同时,切实加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防范与化解,以保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三)组建专门的住房抵押证券公司一SPV

SPV作为特设交易机构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最关键的参与主体,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行效率及未来发展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根据SPV的性质与职能,从我国国情出发,应由政府出资设立半官方的SPW住房抵押证券公司、这是因为:1.由政府出资设立,既能充分体现政府对住房金融的引导与扶持,强化政府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主导作用,又能赋予SPV更高的资信,从而使SPV所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更容易为投资者所接受;2.商业银行设立SPV,由于存在着密切的“母子关系”,因而容易出现商业银行与SPV之间的关联交易,并有可能对住房抵押贷款的真实销售、SPV的破产隔离以及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发行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而由政府出资设立,则可以有效解决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关联交易问题,从体制上确保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正常运行;3.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机制还不完善,金融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又缺乏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操作经验,因而初始阶段的SPV将面临更大的运营风险。而SPV以政府为背景,可以从资金上更好地应对可能出现的偿付危机,以保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持续稳定发展。

(四)分阶段推出不同品种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

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在我国作为新生事物,发行者要逐步积累经验,投资者对其也有一个认识和接受的过程。因此我国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应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推出不同的证券品种。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初期,可以考虑以转手抵押贷款证券作为首选品种。转手抵押贷款证券不仅技术简单,可操作性强,而且因有政府机构提供担保而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因此,我国政府抵押贷款证券化在试点阶段发行转手抵押贷款证券既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认购,又可以推动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发展及金融机构风险的防范,还可以为今后发行其他技术更为复杂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品种创造条件,打好基础。作为一种新推出的投资工具,转手抵押贷款证券的发行需要采取以下对策:1.应采取低面额、高收益的形式;2.应根据住房抵押贷款组合不同的期限结构和收益结构,相应设计不同的证券,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要;3.证券利率应实行浮动利率,以防范因市场利率变动而带来的风险;4.应选择规模大、资金实力雄厚、经营业绩良好且社会信誉度高的承销中介,以确保证券的成功发行。

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技术日趋完善,金融市场进一步规范以及投资者逐渐成熟的条件下,可以在转手抵押贷款证券的基础上发行技术操作比较复杂的担保抵押贷款证券或切块抵押贷款证券。

篇5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种抵押担保证券,指金融机构把自己所持有的流动性较差、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的住房抵押贷款,汇集重组为抵押贷款群组,由证券化机构以现金方式购入,经过担保或信用增级后,以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以融通资金,并使住房贷款风险分散为由众多投资者承担的融资过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用成熟的交易框架和信用增级手段,改善了证券的发行条件,使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支出费用总额与交易总额的比率很低,从而大幅度降低了企业直接融资的成本。

2005年12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了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单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建行作为发起人委托中信信托发行不超过31亿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即MBS)“建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支持证券”。至此,已风靡海外30余年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终于正式亮相中国。建设银行从上海市、江苏省和福建省三家一级分行中筛选出了15000余笔、金额总计约30亿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组成资产池,委托中信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这是国内首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债权证券化产品。该信托的第一次利息将在2006年1月26日予以支付,信托的法定最终到期日为2037年11月26日。建行本身将购买其中9050万元的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其余的29.26亿元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将按照不同信用评级分为A、B、C三级。在29.26亿元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中,A级为26.69亿元,B级为2.03亿元,C级为5279万元。MBS将和按揭贷款一样,采取每月付息还本,并采用浮动利率。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模式

资产证券化是在“破产隔离”、“真实出售”这一中心的基础上,围绕现金流重组和信用工程这两个基本点展开结构设计、产品衍生及市场运作的,是当今各国资本市场上极具活力的金融产品,在我国是全新的尝试,选择合适的证券化资产是成功进行资产证券化的良好开端。按照被证券化资产种类的不同,资产证券化可以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撑的证券化和资产支撑的证券化。美国作为资产证券化市场最发达的国家,资产证券化是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起步,且从世界范围来看,住房抵押贷款也是一种最为广泛被证券化的资产。因此,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国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代表性的模式大体有三种模式:一是美国模式,即表外模式,即在银行外部设立特殊机构,用以收购银行资产,实现资产的真实出售;二是德国模式,即表内模式,即在银行内部设立一个特殊机构,由这个机构运作证券化业务,资产的所有权仍然属于银行,保留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三是澳大利亚模式,即准表外模式,是上述两种模式的结合类型。

但是,在借鉴国外模式的同时,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建立不久,发展很不平衡,加之证券市场发展的地区差异,我国的证券化模式的选择必须多样化且富有弹性:针对不同的经济发展地区,推出不同的房地产证券化品种;对不同的投资主体,应有灵活的投资余地;证券化必须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构筑。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作过程可以简要的概括如下:首先,由住房抵押贷款机构充当原始权益人,以“真实出售”方式将其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合法转让给特殊机构。其次,特殊机构将其组成抵押贷款组,经标准化处理、信用评级及担保公司担保升级后,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获得证券发行收入,并向原始权益人支付资产购买价款和向相关中介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第三,在证券发行后,特殊机构需要聘请专门的服务商来对已经证券化的住房抵押贷款资产及其现金流进行管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关键是要实现“破产隔离”和“真实出售”。所谓“真实出售”是指贷款出售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一旦原始权益人发生破产清算,资产池不列入清算范围,从而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在设计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模式中,需要特别强调市场主体——特殊机构的设立,即选择表外模式还是表内模式运作。它是整个交易结构的中心。相比而言,表外模式更适合我国国情,即设立独立的特殊机构。首先,从信用增级角度考虑,银行外部设立的特殊机构是以证券化为唯一目的的、有法律限制的、独立的信托实体,不受银行等相关利益机构及财政等政府部门的影响和控制,真正意义上实现“破产隔离”和“真实出售”,从而避免了我国商业银行信用等级不高的问题。从效率的角度考虑,独立的特殊机构发行抵押证券具有优势。成立专业化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行机构适应社会化大分工的发展趋势,有利于提高市场的运作效率。特殊机构可以将不同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整合成一个大规模的贷款池,在此基础上发行抵押贷款可以降低发行费用,分散投资风险。商业银行出售自己的贷款给特殊机构,可以再有选择性的购买抵押债券,有效的避免风险,改善银行资产的质量。从资本充足率考虑,通过实施表外证券化并将回收的资金投资于现金、国债以及高质量的抵押贷款相关证券等风险权重比住房抵押贷款低的资产,贷款人的资本充足率会得到提高。实施表内证券化,住房抵押贷款仍然是贷款人的资产,贷款人的资本充足率不变。

此次建行首发MBS的证券发行是通过中信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中介机构实施的,而作为一级分销商认购这批资产的51家机构中商业银行占21家。可见,此次的证券发行从发起人到承销商都是以银行系统为主体的,中介机构的加入使得发行证券的程序相对于2002年试点方案中的银行内部机构发行的模式已有所发展,但相比于美国等发达国家,此次MBS首发的模式还不够完善,没有建立起从银行到特殊目的发行机构,再到中介和承销商,最后到投资者的四级体系。那么,建行首发MBS的模式可以说是不完整的表外融资抵押贷款证券化。

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障碍

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核心是要求有一个完备的制度与市场环境。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在我国还属试验阶段,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将成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主要障碍。一方面,缺乏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相关的法律法规。特殊机构作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核心,不仅涉及原始权益人、原始债务人、信托机构等多方参与主体的设置、进入、运营与退出等法律上的规范,更重要的是特殊机构实现“破产隔离”与“真实出售”的法律标准要有严格的界定。实现“破产隔离”一般要求特殊机构要与自身、原始权益人和其母公司的破产风险相隔离。目前我国法律对第一、第三种情况没有明确规定。特殊机构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要求资产组合的所有权彻底转移给特殊机构,我国法律对此也没有明文规定。另一方面,现有法律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束缚。我国《证券法》第6条规定,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而房地产证券化作为一项创新的金融工具,为发行人提供了灵活多样的金融产品以供选择,如过手证券、债券、商业票据等。针对不同金融产品,管理部门各不相同,导致了房地产证券化的发行障碍较多。特别是我国证券、信托、保险业的发展尚未成熟,能为抵押贷款证券化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不足,所以如果要在银行和投资者之间建立多级的中介体系,一方面目前没有专门的特殊机构发行证券,另一方面将可能出现很多部门间难以协调的问题,而且交易成本会比较高。从建行首发的MBS看,其中介机构不够完善,交易主要在银行系统内部进行,发行的广度和深度都很不够,MBS的诸多优点和功能都无法发挥出来,例如,融资渠道并没有拓宽,流动性风险也没有降低,对金融机构资产报酬率的提高还需要假以时日观察等。从初次交易的情况来看,建行发行的MBS没有国家开发银行同时发行的ABS(资产担保证券)受欢迎。

信用增强形式和信用评级机构匮乏,我国各种市场主体严重缺位。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关键一步,是通过信用增强形式,提高发行的抵押担保证券的信用等级。在保险方面,因抵押贷款保险业务规模很小,难以形成风险分摊机制,使保险公司提供保险的风险较大。同时,独立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估体系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成功的关键,信用评级机构在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基本作用是评价证券的质量,并以“信用等级”的形式,向投资者公布评级结果,起到风险提示、降低交易费用的作用。现在我国缺乏有影响力的独立资产评估机构和完整的信用担保体系,还没有完整意义上的个人信用制度。在缺乏担保和信用评级制度和机构的条件下,若要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凭借自身的国有性质和资金实力进行担保,而且也有较好的信用增级和评级的专业能力。

我国证券市场很不完善,机构投资者不规范。政府在对待证券市场的战略思维方面比较模糊,政府作为证券市场的管理者应采取经济手段、政策引导等措施,尽量避免行政性的干预,但政府对公司进入和退出证券市场采取种种限制,承担了过多的非市场任务。作为管理机构,政府应该要以保持证券市场平稳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为重任,但实际上政府把帮助国有企业解困、提高总需求作为首要目标,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放在了次要地位,使投资者丧失信心。而专业投资机构具备人才、技术、资本等竞争优势,在获取政府部门的政策信息、探测经济信息方面具有超前的意识和能力,成为操纵证券市场的主力。

完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对策

就目前的现状而言,完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实施的金融基础环境,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显得尤为紧迫。

以法制化为中心夯实我国个人信用基础。个人信用体系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内容,我国的当务之急是有效的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首先,需要政府的协调与立法的支持。对消费信贷的环境、授信及还款等方面颁布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且在现有的全国性法规基础上充实与规范一级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法律法规,如《住房抵押贷款法》,使个人信用体系在法定的框架下高效、有序的运行;其次,重视社会保障制度、社会担保与保险制度及机构组织的建设,建立科学、严谨的评价指标体系;第三,以存款实名制为契机,推广建立个人账户体系,通过银行间的联网、地区间的联网,最终建立起国家个人信用调查和资源共享系统。

建立与完善资信评估体系。首先,要保持较高的独立性与权威性。西方的资信评估机构的信誉由长期的业绩所支撑,这种独立性保证了评估结果的公正性、准确性与权威性。我国应通过合并、兼并等形式发展几家全国性的、综合的大型资信评估机构,与政府脱钩,确保其结果的公正与公平;其次,有必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指标体系,并且尽量与国际惯例接轨。

进一步扩大和规范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一个成熟的、规范的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是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重要前提。激发个人住房消费,壮大抵押贷款规模,必须以需求为导向,细分市场,充分考虑经济上的差异、地区因素设计抵押贷款组合。实现金融机构在抵押合约、贷款合同、贷款程序等标准化服务,开发不同期限、不同利率水平、不同种类的贷款,实现银行的多样化服务,拓宽抵押贷款组合的数量和种类。

篇6

在我国,向银行申请贷款购房的居民并不多。住房抵押贷款占居民金融资产的比例由2004年的12.6%下降到2007年的10.5%。另外,据央行报告表明,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规模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仍偏小。2007年底我国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占GDP比例为11.7%,而欧盟国家占GDP比率平均达到39%。其中英国为60%,德国为47%,荷兰为74%。由此可见,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增长潜力巨大,但交易费用的高昂成为其增长的阻碍因素之一。

1从债权人角度分析银行提高交易费用的原因

1.1对抵押物的审查

(1)由于住房具有流动性和增值性,金融机构需要进入现场对抵押物实地勘察和估价,从而直接增加了银行的成本。

(2)产权关系的鉴别。审查该住房是否可作为抵押物,如存在产权纠纷的占有者不是房地产产权所有者等。银行需要对产权证书,其他财产证明文件,产权转移契约等住房产权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的审查。

(3)对抵押住房的处分。由于银行价格评估行为不规范,贷前评估高估了价值,再加上产权制度不健全导致重复或无效抵押,极易在处置抵押物上引起纠纷。另外,缺少一套完善的保证银行抵押权机制,如债务人安置制度。目前的做法是由银行或者担保人负责向借款人提供抵挡次的住房租住,寻找合适的房源显然是要花费一定时间和金钱的,即使拍卖成功或诉讼成功,银行需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等。

1.2鉴别对象的费用

中国缺少个人信用制度,关于个人信用的信息零碎,不充分。为了获取信用状况需花费大量资源,如对借款人提供的各种证明其能力的文件真实性审查等。为了减少费用,银行不得不提高市场准入。如借款人资格限定,必须具有当地正式城镇户口,必须具有贷款行认可的单位作为归还贷款本息的担保人,必须杂贷款行存足相当于房价30%以上的存款。虽然可以将潜在的违约者排除,但导致了信贷配给。再者,银行缩短贷款期限。我国一般最长为15年,个别为20年。而英国可达15-25年,美国可达20-30年,最长可为35年。降低贷款额度或贷款比率也是措施之一。最高贷款额度为70%,但有30%存入款项,因而实际最高贷款额不超过40%,对解决购房的作用很小。

2从债务人的角度分析需求量小的原因

(1)磨鞋底费用。借款人为证明自己是低风险的人,需按要求提供文件和材料,如抵押物评估报告、提供收入证明材料等。为此,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2)审批环节复杂,不习惯正规的借款交易。环节如下:①借款人贷款申请。②银行对申请审查。③对抵押住房的实地勘验和估价。④住房抵押的审批。⑤签订合同和协议。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3)有形费用支出过高。过高的保险费、评估费和其他中介费用使许多有贷款购房意愿的居民望“贷”兴叹。如据1998年出台实施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住房贷款以房产为抵押,必须办理住房保险,且要求保险期不得短于贷款期限,投保金额不得低于借款的全部本息额,保险费由借款人承担。又如房产评估部门要求借款人每年必须对其贷款抵押的房产按市场现价评估一次,且每评估一次都按房地产价值的3%支付评估费。

3减少交易费用的措施

3.1建立个人信用制度

第一,建立由政府主导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实体的全国性个人征信系统。如上海资信公司采集上海68万户银行消费信贷用户和118万张可透支信用卡用户的个人贷款以及透支信息,以此来判断其信用状况。第二,建立科学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指标体系。比如建立价值体系和信誉体系等,根据个人的有形无形资产,受教育程度和收入水平等来评估。第三,创建个人信用制度所需的法制环境。如通过立法明确对个人信用资料的搜集、整理、披露和使用,以及明确个人信用主体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3.2发展住房二级市场,降低住房处置成本

第一,降低住房交易税费。今后应该重点降低营业税、契税和个人所得税。它们在交易费用中占80%以上,降低这几种税才能切实减轻住房交易环节中的税费负担。第二,简化交易手续,从而加快住房交易速度。第三,规范中介机构,提高其服务质量。第四,健全产权保障制度。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规范并认真执行抵押登记制度,消除重复抵押和无效抵押,明确各方权利人产权边界。第五,健全抵押物处置制度。如健全抵押房地产实现制度,保证抵押权人能够从相关收入中优先受偿;健全对借款人的安置制度,建议由政府有关部门安置解决住房问题。

3.3政府的支持

首先,政府应制定和实施完整的住房金融法规和住房法规。其次,以政策优惠刺激金融机构向中低收入居民发放额度大,期限长和利率低的贷款。比如在住房贷款利息补贴额应该能弥补贷款人在利息上的损失或交易成本的增支;政府向住房贷款提供担保或保险保证,减轻违约风险,提高资产流动性和质量,以便在二级市场上出售。另外,政府应大力支持住房贷款二级市场的发展。贷款人可以通过在二级市场上将贷款债权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办法提前收回贷款,从而避免或减轻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各种风险。

3.4中介机构的建立

建立对居民个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以及确认抵押物权属关系和产权转移的机构。规模效益和专业化可以带来省时和信息真实等一系列好处。更重要的是还可以避免因为不熟悉法律而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另外,建立住房贷款发放的机构,银行寻找客户并办理具体的贷款手续,方便借贷双方。

3.5加快制度建设

要使居民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得到迅速稳定的发展,需要完善的正式制度,如住房产权制度、住房抵押制度和住房价值评估制度等。另外,管理规定的颁行应通过立法渠道和法律形式来保证各项管理规定的权威性和协调性。

参考文献

篇7

我国住房产业已经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从资本市场发育条件和发展的资本需求来看,我国已具备一定的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础,应早日实施适合我国国情和商业银行行情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我国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基本思路是,组建一到两家全国性的从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的专门机构,例如中国住房抵押公司,由住房抵押公司制定标准化的贷款协议和期限、利率等,并按此设定的标准从全国各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各家商业银行收购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组成资产池,政府提供担保,在此基础上通过发行证券筹集资金;各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商业银行可用出售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所获得的资金滚动发放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机构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还款作为支付证券本息的来源,从而将证券资本市场与货币信贷市场连结起来,形成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金的良性循环。

一、政府提供担保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的抵押贷款担保有三种方式:(1)第三方担保(由购房者所在单位或其亲朋好友等个人提供担保);(2)由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或全程担保;(3)保险公司或专门的保证公司提供担保。

这三种担保方式中,第三方担保由于与《担保法》冲突及担保单位或个人无力担保、不愿担保,常常无从落实,银行一般都要求开发商提供担保。开发商为了尽快把房子卖出去、回收资金,而与银行签订按揭协议,承担起本不应该由他承担的风险,这种风险一旦发生,其后果可能是大量住房积压在开发商手中。保险公司只提供有限的财产险,不足以防范因购房者无力偿付造成的风险。

政府机构出面提供担保,可以解决我国目前发放抵押贷款时存在着的担保主体难以落实的问题。为了推动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开展,我们可以参照国外的做法,由政府建立担保机构来为抵押贷款充当担保人。可以考虑设立专门的住房担保中心,为低收入阶层取得其他金融机构的住房抵押贷款充当担保人,也可以直接向他们发放抵押贷款。由政府提供担保,对于稳定住房抵押贷款市场有重要的作用,同时也促进了住房需求。政府机构在一级市场上提供担保,实际上充当了一种“最终贷款人”的角色,成为贷款风险的最终承担者。

政府实行住房抵押贷款担保的资金可以考虑以下来源:一是建立住房担保投资基金。可以改变房地产投资因额度大、周期长、流动性差,广大中小投资者难以参与的局面。住房担保投资基金由专门公司经营,把投资者范围扩大到最大限度。二是互助抵押贷款保险基金。即由借款人在支付保险费基础上,根据住房贷款额度大小交纳一定的前期费。可以为整个保险机制运行奠定一定的资金基础,增强赔偿能力,减少贷款风险。三是发行抵押担保债券。即将抵押贷款作为抵押的再发行且利率固定但期限不同的组合债券,它是抵押债券的主要形式。发行人根据集中的银行债权抵押合同,按到期日的长短分类组合,形成不同期限且具有固定利率的债券,在资本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抵押担保债券到期还本付息。四是向贷款机构发行长期债券,以取代现金方式支付抵押贷款的赔偿。这种融资机制一是可用在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城市,二是也可以用在全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担保的初期阶段。通过央行、国家证券管理机构等发行长期债券,可以较快实现政府担保的承诺。五是收取保险费。结合国外经验,担保费一般为贷款额的1%左右。保险费支付方式一般分一次支付和分期多次支付两种。六是利用寿险、房屋综合险。人寿保险具有风险的稳定性、长期性和储蓄性。房屋综合险是房屋财产险和寿险的集合。寿险与房屋综合险是担保基金的重要资金来源。二、证券化产吕设计

l、发行转手抵押贷款证券。在具体的证券形式选择上,可以选择转手证券,即贷款银行将贷款组群出售给住房抵押公司,再经住房抵押公司组群并获得政府担保后,发行抵押证券。转手抵押贷款证券是抵押贷款证券最基本的形式之一,运作方式就是将若干种类的抵押贷款组合成为一个集合,以这个集合所产生的现金流量(即该集合中的抵押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收入)为基础发行证券。每一张证券都代表着该抵押贷款总体收益的一部分,证券发行商在扣除一定担保费和服务费之后,将该组合中的抵押贷款本息收入全部转交给抵押贷款证券的投资者。

转手抵押贷款证券巧妙地通过一系列目的性极强的转换,把原来期限长、流通性差的抵押贷款,转变为一种或若干种期限不同、流通性强的新的证券;将以往由金融中介机构一家办理的抵押信贷业务,转换为由多家机构和市场投资者共同参与的融资活动;将原本由单个投资者承担的金融风险,分散到尽可能广的范围上。通过这些转换,传统间接融资机制中抵押信贷的多种风险被大大降低了。在众多投资者看来,这种证券在特征上与一般证券几乎没有区别,且信用等级高,收益也常常更高;在证券经营机构看来,这种证券能从抵押贷款证券的服务中获得稳定的服务费,还因为他们经过转手而支付给投资者利息,可以免交所得税。

根据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发展情况,今后还可以相机推出本息切块抵押贷款证券和多级抵押证券等创新金融工具。本息切块抵押贷款证券是1986年美国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推出的一种金融工具。其基本做法,是将抵押贷款组合中的收入流拆细,并分别以贷款利息收入流和本金收入流为基础发行抵押贷款本金证券和利息证券。多级抵押债券是美国联邦住宅抵押公司在抵押贷款证券的基础上又创造出的一种证券投资工具,即担保抵押贷款债券。与一种期限、一种利率的转手抵押贷款证券不同,担保抵押贷款债券是以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发行的多种期限、多种利率、多种组合的抵押证券。多级抵押贷款证券的最大优势在于期限。利率和种类的多样化,这对众多投资机构颇具吸引力。

2、期限的确定。我国住房抵押贷款的发放期限最长为30年。在现实生活中,绝大部分贷款的期限分布在10~20年之间。根据这样的住房抵押贷款债权所形成的资产池,经分类整理后,应该可以制定出一个12~15年的标准化资产组合,以此发行的证券,相应期限应在10~12年之间。

在我国的债券市场上,一直缺乏较为长期的品种,比如10年以上的品种。这种以住房抵押贷款为支撑基础上发行的长期债券,正好可以弥补债券市场的不足。

三、相关法制建设

制定和完善与房地产二级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培育和发展我国房地产抵押二级市场的保证。我国在制定与住房抵押贷款有关的法律法规时,应该考虑以下两个问题:一是要制定出一个整体的法规规划体系,即形成严密的管理网络,既要保证各法规之间的衔接,又要避免法规之间的交叉重叠或遗漏空白,甚至相互抵触,这是制定法规的一个远景目标。二是要制定为建立二级市场迫切需要的法律法规,以使参与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主体和客体以及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运行机制有法可依。在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方面,应该优先制定以下几类法律法规。

1、为了稳定和扩大现有的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保障贷款机构的利益,应该首先制定与抵押贷款一级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如《住房抵押贷款法》、《住房贷款保险法》等。

2、为了培育二级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应该制定《投资基金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同时,还需要完善一些现有的法律法规,提高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在二级市场刚刚建立的过渡阶段,如果立法的时机尚未成熟,可以由有关部门统一颁布一些临时性的法规。在立法的同时,还应该加大执法力度,使各项业务有序地发展。此外,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证券化交易的会计与税收法规,这使得证券化交易处于一种无法可依的境况。并且,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开展和推进还需要《破产法》、《信托法》和《票据法》等法律法规的支持,有了这些法律法规的支持,才能保证“真实销售”这个证券化的核心。四、其他配套环节的建设

1、改革评估业。投资者的决策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评估结果,因而,客观性的评估在证券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就需要对评估业进行改革。抵押贷款市场上的评估机构主要有两类:一是房地产估价机构;二是抵押贷款资信评估机构。我国目前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够规范,往往出现一房多价的情况。为此,应做到:(1)由国家核准的专门机构聘用经过专业资格考试认定的专门人员从事估价及相关的政策咨询工作;(2)组织行业协会来管理。监督和协调会员的行为,提高会员的业务素质,使会员的整体服务水平不断提高;(3)发展贷款资信评估业务,制定统一的贷款评估标准,以使进入抵押二级市场的贷款标准化和规范化。改革的核心在于组建中立的、自负盈亏的评级机构。为了塑造中立的评级机构,国家应以法律形式规定评级机构不能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不能充当投资银行或财务顾问的角色,并应割断评级机构与评级申请者之间的直接利益关系。同时,不允许证券商在评级机构中拥有股份或评级机构参与证券买卖活动。以盈利为目的的证券评级机构,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客观、公正地进行评级。

篇8

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的主体,已成为职工个人购房贷款首选的贷款方式。很多城镇居民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了自住住房,改善了长期困扰人们的居住条件。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断繁荣,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规模不断扩大,贷款时间的推移,贷款逾期率也不断上升,贷款风险不断增强。对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不断地加强,管理风险与规避方式显得格外重要。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的形成

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住房贷款既拥有共性的经济风险和管理风险,同时又有其自身独特的经济风险和管理风险,而管理风险是目前各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较为突出的风险。

(一)运行体制带来的管理风险

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明确规定房改资金中心不能直接办理金融业务,应当委托住房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个人住房贷款只能以委托方式委托商业银行办理,并由房改资金中心承担风险。也就是同一贷款业务的委托方与受托方是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受委托银行是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经营目标的经济实体,虽有手续齐备的合同要求和约定,但仍无法回避自身利益的驱动,和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及利害冲突之间的矛盾。

1、受委托银行自身的风险及利益。在受委托银行在自营业务与委托业务之间,存在将风险较小、利润较高的贷款项目留下,而将风险相对较大的项目以委托贷款方式留给房改资金中心,大力推荐商业贷款,甚至出现对只做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开发商不给予按揭签约的现象,这样,房改资金中心一方面失去了资质较好的开发商,另一方面又失去了资信较好的客户,无形加大了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

2、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程序繁琐。面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的冲击,加之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相比为业务受委托银行所带来的利益不均衡,购房者选择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其利息全归受委托银行所有,若购房者选择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只能收取5%作为手续费,且失去了许多贷款客户。正是由于受委托银行自身利益的驱使,往往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客户采取一些消极拖办和误导的手段,抵制或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高效、快速发展。而其自运营的商业贷款比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要快的多,并且程序简捷。当然无论是对开发商还是借款户来说,都希望资金快速及时到位,惧怕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遥遥无期。有些开发商甚至还打出实行商业贷款给予优惠,或用先贷商业贷款以后再转公积金贷款等等方式。使许多客户由公积金贷款转为商业住房贷款,继而使房改资金中心失去了许多优质客户,无形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3、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贷款数据统计信息化建设滞后。由于我国许多地方房改资金中心的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没有建立健全和更新,致使许多职工根本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而受委托银行力争主导地位和强调自己的网络优势,往往会采用其通畅、便捷的程序,进行贷款人员信息登陆和计息扣款,而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统计信息滞后,贷款程序无法正常运行,双方数据无法统一。而且房改资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客户群体,业务发展趋势以及经营状况等重要商业秘密都无法对外保密,既不利于市场的竞争,还加大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

4、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在贷款资金的回收方面处于被动地位。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受委托银行不承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受委托银行基于节约成本考虑,对贷款的回收力度不够,贷款发放到位后,银行既不能及时通知客户还款,也不实行跟踪服务,导致客户逾期还款比比皆是,甚至对逾期户不及时还款视而不见。而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因贷款业务审核后就不再直接面对借款人,受委托银行又与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信息交流不够,致使有些贷款逾期户根本不知贷款已逾期,还有原准备一次性预还多月贷款本息的客户,因受委托银行以计算机程序不便、不畅等多种推托为由拒绝,由此也形成了逾期还款。由于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是由政府或住房委员会指定的,即使受委托银行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收贷职责,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也无力对银行进行制约和追究,处于承办银行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之间的被动局面,没有保护广大职工的利益。

(二)政策取向和金融市场形成的管理风险

由于政策取向的特殊性决定了个人住房贷款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广大的中低收入城镇职工、居民,同时也决定金融管理风险。

1、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下降的风险。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政策性住房金融,借款人中相当一部分职工收入不稳定,偿债能力有限,甚至有的单位濒临破产,职工随时会面临着下岗或买断工龄,严重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直接关系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安全性、风险性,如遇央行利率上调,职工的还款负担还会加重,逾期率就会上升。

2、存贷不挂钩导致资金缺口的风险。我国许多城市在住房公积金配贷时,只注重借款人的还款经济能力以及是否满足贷款的其他条件,却很少评估借款人对住房公积金的贡献率,住房公积金配贷既无最低储蓄年限(仅一年)要求,也无最低存款额限制。从现在现阶段看,这种信贷方法似乎有利于解决和改善居民的住房,刺激居民的有效消费需求,扩大住房公积金信贷规模。但从长远看,今后可能会导致资金缺口,而且加大住房公积金储蓄长期融资的风险。

3、国民经济状况和金融市场变化而带来的风险。城镇职工、居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贷款期限长,在长期的贷款期限内,社会经济状况和金融市场必然会不断发生变化。如发生通货膨胀等,由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相对固定利率,这就会使住房公积金蒙受贬值的风险。同样数额的个人住房贷款,如果贷款期限延长一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限最长可达20年,从机会成本的角度来看,容易产生市场风险,并其风险将增加一倍以上。同时,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单一性使它缺乏银行通过多项业务组合分散风险和规避风险的机制,更加剧了其风险性。4、地方政府行政干预行为带来的风险。地方政府为拉动住房消费,许多地方对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下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任务目标,过分强调住房公积金贷款数量增长,往往忽视住房公积金贷款质量,加大了产生不良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能性。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的规避措施

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是客观存在的,理应正视和竭力规避,避免出现大的风险损失,根据上述风险的分析,规避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

(一)确立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主导地位

解决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制度性风险的根本途径在于消除委托与受托两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冲突。首先必须强化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主体地位,采用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自营模式,可以实现责、权、利的统一,既能有效地消除委托方式中的利益冲突,又能做到了职责分明。运作高效,彻底改革和完善我国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委托运作机制。使委托方始终居于主体地位,可以自主选择受托人,同时也应该将选择住房公积金业务承办银行的自交给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对受委托银行敷衍应付办事不力和操作失误,而导致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出现的风险,应由受委托银行承担,或由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充分保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风险的规避,体现房改资金管理中心的主导地位。

(二)建立贷款风险监管体系

建立贷款风险监管体系,将风险管理系统纳入个人住房贷款全过程中,并授予该体系应履行的功能:一是对个人信用情况进行相应的时实评估,特别应能防范恶意超贷的情况;二是实现对个人住房贷款贷前审核与贷后监察结合的功能,实现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三是实现个人住房贷款高风险的预警功能,并给出响应的规避建议;四是实现会商制度的建立,房改资金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定时对预警高风险的情况进行会商,特别是对金融、房地产市场、社会就业与家庭收入变动信息的应急响应,以期协同规避,对已发生逾期的应协助尽快催收;五是建立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基金,实现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化解损失的规避功能。

(三)采取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1、建立以政府为主体减轻中低收入职工住房贷款负担的贴息和担保制度,可采取政府扶持(实行贷款贴息政策)、社会参与的办法,组建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信用担保,既减轻了这部分低收入职工的债务负担,又化解了金融风险。

2、房改资金管理中心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和相关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增值收益中按比例提足贷款风险准备金,并制定严格核销坏账制度和程序,认定后及时核销坏账、呆账。

3、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险,在个人住房担保中介机构尚未发育成长起来的情况下,应由保险公司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结合起来,开拓住房保险新业务,既降低保险费用,减轻借款人的负担,又提高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四)采取相关配套还贷措施

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应跟踪服务和提高服务质量,减少因服务质量带来还贷风险。

1、建立便捷的还款方式,利用银行网点和资源,办理还款储蓄卡或一卡通,实行通存通还,自动划款等便捷的方式,在时间和地点上方便借款人还款。

2、受委托银行贷款放款后,及时通知借款户月还款额和其帐户余额情况,使借款人知道每月实际应还多少钱,什么时候还,做到心中有数,经济上有准备,敦促贷款人养成良好的还款习惯,减少不必要还款纠纷。

(五)加强贷款抵押审查力度

住房抵押贷款是当前住房公积金贷款运营管理的重要环节,严格抵押审查,对降低贷款风险,资金的安全运营提供了重要保证。具体审查程序应做到:

1、认真审查抵押房屋的合法性及被抵押的合法性。

2、要求售房单位到期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做出连带责任承诺,与产权抵押登记部门协议确保抵押手续完整到位。

3、控制抵押率,规避抵押物市场价格变动的变现风险。

4、切实执行担保法,对不按照合同清偿债务坚决依法拍卖抵押房产。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政策性住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实行低存低贷的政策,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也有力地推进了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和发展,是解决和改善职工住房的政策性融资途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贯穿于贷款审核、发放和回收整个的管理过程之中。因此,必须建立包括个人住房贷款全过程的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房改资金管理中心贷款程序性方面的制度建设,使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催收、内部稽核、违规操作责任追究等全部管理流程化、规范化、制度化。积极汲取商业银行贷款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用法律和制度等管理手段,有效规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管理风险,以保障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风险降到最低的限度。

参考文献:

篇9

2005年12月15日,我国首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产品——“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正式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这一由中国建设银行作为发起机构的试点成为开创国内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先河

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概述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把自己所持有的流动性较差但具有未来现金收入的住房抵押贷款汇集重组为抵押贷款群组,由证券机构以现金方式购入,经过担保或信用增级后以证券的形式出售给投资者的融资过程这一过程将原先不易被出售给投资者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性现金流入的资产转换成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证券

证券化的交易结构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商业银行(即发起人,也是原始权益人)确定证券化目标,并组建住宅抵押贷款资产池

(2)设立抵押贷款证券化的专门机构——特殊目的载体(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目的在于对证券化进行专门的操作特设机构有公司形式(SPC)和信托形式(SPT)

(3)资产销售发起人将所拥有的抵押贷款资产的未来现金收入的权益真实地销售给SPV,目的是保持出售贷款资产的独立性,使原始权益人的风险与未来现金收入的风险隔离,SPV只承担未来现金收入风险这样就可以实现资产与发起人之间的所谓破产隔离,从而达到保护投资者的目的

(4)经过中介机构的信用评级,SPV直接在资本市场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或者由SPV信用担保,由其他机构组织发行,并将募集的资金用于购买被证券化的抵押贷款

(5)对资产的管理与资产收益的回收SPV管理证券化所产生的现金流入量,按计划清偿证券的本息,偿还完毕时各种合同到期废止,全部过程结束

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流程可见,证券化的过程涉及到《民商法》和《经济法》领域相当多的法律门类:《合同法》《公司法》和《其他经济实体法》《破产法》《信托法》《银行法》《担保法》《证券法》《房地产法》《会计法》《税法》等可以说,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问题构成了一项法律系统工程,证券化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要以相应的法律规定为行为标准,各个环节的有效性也要由相应的法律来保证

二我国开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环境分析

1.设立特殊目的载体(SPV)的法律环境分析从设立机构看,公司形式的SPV(SPC)很难依据现有的法律设立

首先,《公司法》对于公司的种类设立的条件等规定较为严格,SPC由于业务的独特性,不可能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为国有独资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其次,目前,《合伙企业法》只规范了无限合伙,所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SPC往往是按照有限合伙的法律结构运作的,因此,无法按照《合伙企业法》中关于合伙的组织结构设立再次,为了提高SPC的资信与住房抵押贷款债券的评级,SPC往往具有政府背景因此,当前也无法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SPC

此外,我国《破产法》规定:“担保物的价格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以资产证券信用增级为目的,由发起人提供的超额担保的超额部分,在发起人破产时将不得列为破产财产,从而使得资产的信用来源受损,破产隔离也就失去了其应有的意义

现今,无论是《商业银行法》还是《贷款通则》,对贷款的出售都无法律界定因此,采取何种方式和手续转移银行贷款,并不与现行法律冲突,在实际中这些取决于双方的协议

目前,国有银行还没有足够的能力成立独立的SPV,所以在建行的试点方案中,委托中信信托作为中介,SPV以信托形式(SPT)出现,利用《信托法》赋予它的破产隔离功能,暂时解决了SPV的法律困境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要求相关法律的同步建设

2.市场培育上的法律环境障碍一种金融工具的顺利推行,市场需求是重要的因素金融市场需求主体有两类: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由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复杂性,个人投资者的精力和能力有一定的局限,不能期待个人投资者托起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市场因而,机构投资者是住房抵押债券市场的主体短期的证券适合流动性需求比较强的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而长期的证券(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期限一般都相对较长)适合于规避再投资风险的保险资金和养老基金等但是,机构投资者的准入资格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如1993年颁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不得将所吸收的储蓄存款用于购买企业发行的债券,不得用于房地产买卖股票买卖和期货交易等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风险性投资又如,《商业银行法》只规定了商业银行可以买卖政府债券,而《保险法》明文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应用仅限于银行同业存款买卖国债同业拆借,购买证券投资基金以及须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方面,从而明确规定了保险资金不得用于购买企业债券及抵押贷款同样,我国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投资面也受很多限制目前住房公积金则只能存入银行

所以,在抵押贷款证券机构所涉及的投资者上,立法应放宽限制,允许上述机构投资者进入抵押贷款二级市场操作,在证券设计与发行上向机构投资者倾斜

3.税收法律的限制在当前我国的税法框架内,证券化所涉及的主要税种有三项:营业税所得税和印花税三者将决定证券化产品的成本和投资收益

首先,营业税问题委托人将资产转让给SPV究竟属于资产销售活动还是融资活动?芽这将决定转让收益是否需缴纳营业税另外,中介机构所取得的服务费用是否应缴营业税?芽受托人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应全额缴纳营业税,还是按扣除服务费用后的差额缴纳?芽

其次,所得税问题SPV是否应作为纳税主体?芽是否是隐性的纳税主体?芽即为投资人代扣代缴目前,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提出的分歧主要集中在此另一个重要问题是,投资人的投资收益应属于债券利息收入还是股息收入?芽如果作为股息收入,个人投资者是否允许免征20%所得税?芽以避免双重征税否则,SPV在住房抵押贷款上的收益要打20%的折扣,其交易成本可想而知

最后,印花税问题一方面,在签订相关合同(如信托合同和委托管理合同)时,是否应缴印花税?芽另一方面,发售买卖证券化产品,是否征收印花税?芽如果比照基金的税收政策,目前投资者申购赎回开放式基金单位,以及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时都免征印花税

我国对于发起人向SPV(SPT)出售贷款的销售行为,《税法》一般规定要缴纳营业税和印花税虽然营业税率不高,印花税也只在万分之零点五到万分之三之间,但由于资产池规模巨大(美国学者阿诺德在1986年就曾估计,只有当其资产规模突破1亿美元大关时,银行向公众发行资产证券化的债券才有利可图),这势必造成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税务成本过高而使SPV难以维系

4.关于抵押权转移处置方面的法律环境分析

(1)抵押权转移登记的法律问题银行出售住房抵押贷款给SPT时,按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不能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抵押权也消灭,针对该贷款设立的抵押权也应随之转移给SPT问题在于房地产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SPT在受理住房抵押贷款时,按国家现行规定,应进行抵押变更登记但SPT若逐一对抵押权进行变更登记,则将大大增加证券化的成本,使得证券化不具有操作性

因此,我国在2004年5月16日出台了《关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涉及的抵押权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试行通知》,允许批量办理个人住房抵押权变更登记,为证券化试点解决了法律限制

(2)抵押权处置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当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偿还贷款时,贷款人(按揭权人)处置抵押房屋有许多困难虽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第31条规定:“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内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其法定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贷款人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处置抵押物或质物”但事实上,包括担保法在内的有关抵押物处置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关于处置抵押物的法律程序和如何安置居住在抵押房屋中居民的处理规定因此,客观上造成贷款人在借款人不还款时难以处置抵押物和实现债权此外,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明确指出,业主抵押自己所有的房屋,如果该套房产是属于业主唯一可以居住房产,而且有充分证据可证明这一点时,那么即使抵押权人(通常为银行)向业主追讨欠款,法院也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业主可以继续居住这使得抵押成为有名无实的担保,增加了按揭贷款风险,这不利于以按揭贷款为基础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提升

三国外房地产证券化的立法借鉴

国外房地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定,从体例上看,可以分为分散立法型和统一立法型,这两种体例跟各自的国情是紧密联系的

1.分散立法型采用分散型立法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英国印度尼西亚法国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我国香港地区2.统一立法型采取统一立法型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日本韩国马来西亚泰国和我国台湾地区

3.比较借鉴就法律而言,分散立法型国家如美国尽管没有针对资产证券化的专门立法,但以散落在联邦和州不同层面法规中的规范在资产证券化过程的各个环节始终如一地贯彻其证券化的基本精神,再以海洋法系特有的判例法灵活地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多样化的需求,从而保持资产证券化法制体系的完整,并有效运作在经济法规,如会计法规等的不断修订中也不断体现市场的新变化和要求统一立法型的日本韩国是大陆法系国家,参照美国资产证券化立法的精神,制定了整套完整的资产证券化的立法反思其立法过程,作为一个传统的亚洲国家,资产证券化的精神在日本文化中没有传承因此,就需要先建立制度和规范体系,才能以此为依据建立一个全新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但日本在资产证券化的立法过程中采取了不必要的保守谨慎做法,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市场限制过多,发展严重受阻后再重新立法,从而导致了二阶段式的立法过程,走了不必要的弯路,阻碍了日本资产证券化市场和经济金融的发展,错过了最好的发展机会这是我国在立法时应该注意避免的

四我国完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律环境的思考

1.可借鉴推行证券投资基金的立法经验,先参照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管理暂行办法》,构筑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框架,使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行能有一个相对严谨规范的法律环境

2.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了一定的基础之后,逐步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合同法》《破产法》中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并在此基础上颁布《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法》,使之形成一套适合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运作的完善有效的法规体系

3.制定和完善证券化交易的会计和税收法规根据证券化交易的特点,设计针对证券化交易的会计和税收法规,主要需解决以下问题:避免重复征税SPV是否作为纳税主体征税环节的确定以及征税收入的属性等如免征减征营业税的印花税等,以降低SPV的运营成本,更好地促进其业务的开展

4.建立完整的资产证券化法律体系我们要避免日本首次立法限制过多,导致二次立法的教训,应在资产证券化立法中充分理解美国资产证券化立法的精神实质,为政府在制度中恰当定位,做自己应该做的事情,由市场做市场的事情,各司其职在法制构建上提供多元选择及完善的配套措施,使市场能依据此法制顺应市场发展选择有利的发展模式,进而奠定市场发展的长远基础

参考文献:

[1]赵宇霆,徐荣祥.我国目前法制环境下的资产证券化对象选择[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3).

[2]楚天舒,毛志荣.美国日本资产证券化市场比较及借鉴[R].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2006-04-05.

[3]陆珩慎,顾芳芳.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思考[J].广西金融研究,2003,(2).

[4]程宗璋.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研究[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1,(8).

[5]张振高,何德旭.论中国资产证券化的现实选择[J].经济评论,2001,(6).

[6]简莉莉.我国推行房地产证券化的法律障碍及对策[J].经济与法,2001,(7).

[7]秦慈.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思路[J].上海投资,1999,(1).

篇10

一、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一我国商业银行的必然选择

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指将流动性低,但能产生预期资金流的住房抵押贷款转化成为可以在资本市场上流通的证券的过程。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国际金融领域一项重大的金融创新,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现已形成大规模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市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已成为西方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流,并对住宅业的发展、住房自有率的提高以及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面对金融创新的发展趋势,也应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其客观必然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有利于拓宽商业银行的融资渠道

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将银行持有的住房抵押贷款转化为证券,在资本市场上出售给投资者,银行可以将这部分变现资金用以发放新的住房抵押贷款,从而拓宽银行的筹集渠道,扩大银行的资金来源,进而增强银行的资产扩张能力。90年代,美国每年住房抵押贷款的60%以上是通过发行MBS债券来提供的。在我国,随着住房抵押贷款规模的扩大,资本市场的完善以及资产证券化技术的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必将成为我国商业银行筹集长期性信贷资金的一条主渠道。

(二)有利于降低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

我国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期限可长达20年一30年,借款人一般又以分期支付的方式偿还银行贷款债务。而我国商业银行的负债基本上是各项存款,在各项存款中绝大部分又是5年期以下的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资产与负债的期限不匹配,加大了银行的运营风险。随着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发展和占银行贷款总额比重的提高,这种“短存长贷”的结构性矛盾将日趋突出,并有可能使银行陷入流动性严重不足的困境,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通过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将低流动性的贷款转化为高流动性的证券,在提高银行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还可以将集中在银行的风险转移、分散给不同偏好的投资者,从而实现银行风险的社会化。

(三)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

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不仅可以扩大银行的资金来源,增强银行资产的流动性,而且还可以为银行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1.银行对已证券化的住房抵押贷款仍可继续保留服务职能;包括收回贷款本息、贷款账户记录、组织贷款抵押物拍卖以及其他相关贷款服务,并收取服务费,从而可以给银行带来费用收入。2.银行也可以作为证券包销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的销售提供服务,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3.住房抵押贷款产生的现金流在支付证券本息及各项费用后,如有剩余,银行还有权参与对剩余现金流量的分配。可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使银行的收入突破了传统存贷款利差的局限,开发了新的收入来源。同时,由于上述各项业务并不反映在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上,因而不需要增加银行的资本,从而提高银行的盈利能力。

(四)有利于加强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

按照《已赛尔协议》有关商业银行资本充足比率的规定,各国商业银行资本与加权风险资产的比率最低应为8%(其中核心资本成分为4%)。而资本充足比率偏低则一直是影响我国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通过运用资产证券化技术,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并将这部分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中移出,可以相应减少银行的风险资产数量,从而可以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比率并相应提升银行的信用等级。因此,我国商业银行要加强资本充足比率管理,提高资本充足比率,除采取“分子对策”,即通过内源、外源两条渠道充实资本外,还可以采取“分母对策”,即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来提高资本充足比率,以充足的资本支持贷款规模的适度扩张,增强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

(五)有利于完善中央银行的宏观金融调控

公开市场业务是中央银行调控货币供应量的基本工具之一。而中央银行在公开市场上买卖的有价证券除政府债券、国库券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作为一种流动性强、收益率高的优质债券也可以成为中央银行买卖证券的对象。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完善和住房抵押二级市场的扩大,中央银行通过在金融市场买卖住房抵押贷款债券,扩大了交易对象、加大了操作力度,从而可以在广度、深度上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进行适时调节,进而有效调节货币供应量。

(六)有利于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根据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内在关联性,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要以完善的资本市场为条件,而通过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又会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一方面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可以为资本市场提供投资风险小、现金收入稳定的新型投资品种和融资工具,促进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实现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对接,成为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联结器、金融深化的助推器;另一方面,由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银行、特设信托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诸多方面,其成功运用不仅要有以上众多参与主体的协调配合,而且要有相应的政策环境和法规体系。因此,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有利于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

二、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对策建议

(一)选择合适的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

在美国,一级住房抵押贷款市场上的金融机构有四类,即储蓄贷款协会、商业银行、互助储蓄银行和人寿保险公司。而我国只有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体系,因而,在理论上任何一家商业银行都可以作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起人。但是,由于历史背景、贷款结构以及银行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不同,各家商业银行住房抵押贷款的规模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从省市分行住房抵押贷款占贷款总额的比重来看,有的银行已超过20%,而有的银行还不足5%。因此,根据规模效益原则,我国应选择住房抵押贷款已达到一定规模的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中国建设银行是我国开办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最早的国有商业银行。截至2000年底,该行累计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1823亿元,贷款余额1368亿元,占全行各项贷款近10%,同业市场份额42%,已经具备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资产基础。因此,中国建设银行应作为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发起人的首选银行。同时,应选择住房抵押贷款规模比较大、风险控制机制比较完善、抵押贷款操作比较规范的省市分行进行试点。

(二)完善住房抵押贷款的一级市场

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必须建立住房抵押贷款的二级市场,而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建立要以完善的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为基础。对我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一级市场的完善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化和住房居民消费热点的形成,商业银行应大幅度增加对住房抵押贷款的资金投入,以适应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对资产基础的客观需要。2.建立健全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机制。住房抵押贷款期限长,贷款持续期内受各种不可控因素影响大,存在着诸多现实的和潜在的风险(如违约风险,利率风险,提前偿付风险),各种贷款风险的客观存在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住房抵押贷款预期现金收入流量的稳定。而稳定的预期现金收入流量是证券化住房抵押贷款应具备的首要条件,也是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基础,还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由于现有住房抵押贷款占银行贷款总额比重较低,因而各种风险还未充分暴露出来,但是,随着住房抵押贷款

的迅速发展,其占银行贷款总额比重的提高,住房抵押贷款中的风险问题将日趋突出,构成银行进一步发展住房抵押贷款业务的一大障碍。因此,要实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必须在逐步扩大住房抵押贷款规模的同时,切实加强住房抵押贷款风险的防范与化解,以保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

(三)组建专门的住房抵押证券公司一SPV

SPV作为特设交易机构是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最关键的参与主体,对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运行效率及未来发展有着决定性的影响。根据SPV的性质与职能,从我国国情出发,应由政府出资设立半官方的SPW住房抵押证券公司、这是因为:1.由政府出资设立,既能充分体现政府对住房金融的引导与扶持,强化政府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主导作用,又能赋予SPV更高的资信,从而使SPV所发行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更容易为投资者所接受;2.商业银行设立SPV,由于存在着密切的“母子关系”,因而容易出现商业银行与SPV之间的关联交易,并有可能对住房抵押贷款的真实销售、SPV的破产隔离以及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的发行产生巨大的负面影响。而由政府出资设立,则可以有效解决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关联交易问题,从体制上确保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正常运行;3.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防范机制还不完善,金融市场发育还不成熟,又缺乏信贷资产证券化的操作经验,因而初始阶段的SPV将面临更大的运营风险。而SPV以政府为背景,可以从资金上更好地应对可能出现的偿付危机,以保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持续稳定发展。

(四)分阶段推出不同品种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

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在我国作为新生事物,发行者要逐步积累经验,投资者对其也有一个认识和接受的过程。因此我国发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应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推出不同的证券品种。在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初期,可以考虑以转手抵押贷款证券作为首选品种。转手抵押贷款证券不仅技术简单,可操作性强,而且因有政府机构提供担保而具有较高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因此,我国政府抵押贷款证券化在试点阶段发行转手抵押贷款证券既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认购,又可以推动住房抵押贷款二级市场的发展及金融机构风险的防范,还可以为今后发行其他技术更为复杂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品种创造条件,打好基础。作为一种新推出的投资工具,转手抵押贷款证券的发行需要采取以下对策:1.应采取低面额、高收益的形式;2.应根据住房抵押贷款组合不同的期限结构和收益结构,相应设计不同的证券,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要;3.证券利率应实行浮动利率,以防范因市场利率变动而带来的风险;4.应选择规模大、资金实力雄厚、经营业绩良好且社会信誉度高的承销中介,以确保证券的成功发行。

免责声明:以上文章内容均来源于本站老师原创或网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学习和参考。本站不是任何杂志的官方网站,直投稿件和出版请联系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