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5 11:31:0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社会管理法治化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化国际认证国际法律问题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是企业历史发展进程的必然产物。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企业社会责任”一词的出现到20世纪60年代关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明晰辩论,从70年代人们对企业社会责任定义和范围的界定到80年代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1]从90年代企业社会责任的守则化到目前正在推进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化,这一过程,不仅体现了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演变,更表明了国际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态度:由企业推动的经济增长固然重要,但人类的生存标准、生活环境及可持续发展等也决不可懈怠。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新发展,呼唤相应有效和实事求是的国际法律文件,以敦促企业遵行相应的国际标准,尊重和维护相关主体的利益和权益,促进国际经济的良性发展,推动国际社会的和谐进步。但由于“企业公民”的身份以及各国家在历史文化传统、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政治制度以及法律价值取向等方面存在的差异,这不仅需要协调好国际政治、国际经济等方面的关系,更需要关注并解决好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给国际法带来的种种挑战。
一、企业经济活动的信任危机与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成败得失
(一)企业经济活动面临的信任危机
企业是社会微观经济活动的“细胞”,也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细胞”。关于企业的性质和本质,尽管在理论上存在着不同主张,[2]但都不能否认,追求经济利益是企业尝试建立并谋求发展的最根本动机。为此,企业需要从事相应的经济活动,并通过这些经济活动达到其运营目标,实现其经济功能。[3]然而,伴随其经济活动的还有些“副产品”,劳工问题、环境问题、消费者权益问题等表现得最为突出。
在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企业追求达成其经济功能所带来的种种问题,使其不仅面临着自身经济活动的信任危机,[5]更面临着自身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危机,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应势而行,并在世界范围内扩展、蔓延。
(二)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成败得失
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在当时情况下,其矛头主要指向跨国企业经营和扩张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它强调在市场体制下,跨国企业除了为股东追求利益外,也应该考虑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利益;并且要求,跨国企业在贸易自由化、资本流动自由化、谋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该担负与此相关的劳工、环境、消费者等社会问题的社会责任。
尽管存在着上述难题,但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作用下,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在国际范围内大有普及之势。这不仅表现在企业社会责任守则的制定和广泛推行方面,更表现在国际贸易中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证问题上。在日益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固然重要,但企业社会责任守则的制定、执行或认证,似乎已成为企业有效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必不可少的条件。
二、企业社会责任守则的效力与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认证
(一)企业社会责任守则及其效力
企业社会责任守则是企业向公众展示其担负相应社会责任的内容要求和具体承诺,目前尽管林林总总,但其功能和作用一般都包括两方面:其一,应对企业经济活动面临的信任危机;其二,明晰企业经济活动的道德底线。
(二)国际市场竞争中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证
由于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与国际贸易或者说国际产品订单挂上了钩,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证正变得炙手可热。但在认证中,必须弄清楚以下问题:
第一,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有限性。当前所谓的企业社会责任,是普遍意义上的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在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推动下由跨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发展、普及而来的。但无论如何演变,企业的社会责任应该着重于“与企业利益相关”的问题,应该强调与企业运营和转贴于发展相关性的社会问题。任意扩大企业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的范围,会给企业自身的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而任意缩小企业应该担负的社会责任,可能会使之流于形式,并对相关利益者的权利和利益造成本不该有的损害。
第二,企业社会责任“国际标准”的国际性。在国际市场竞争中,被推行适用的社会责任守则各种各样,这些守则,都称其为“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但是,由于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所执行的企业社会责任守则不一致,对于同时接受不同企业订单的某一特定企业来说,该以哪个守则为准?又该如何协调这些守则之间的关系?几乎所有的企业社会责任守则都要求企业遵行相关国际条约所列的原则,但基于企业非国际(公)法主体的理论和事实,企业如何直接承担相应的国际义务?在上述问题还不能解决以前,这些守则或“标准”的“国际性”,显然让人质疑。因此说,当前所谓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应该仅仅是民间意义上的“国际标准”,或者更确切地说,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仅仅是商业伙伴之间的社会责任标准的要求问题。
三、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化与国际法面临的挑战性问题
当今更加相互依赖的全球社会,不仅赋予了我们一种新的伦理观念,而且也赋予了我们制定新的法律和政策的物质基础,[10]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国际标准化过程充满希望。然而,我们在“享受乐观”的同时,更要认识到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化给国际法带来的严峻挑战。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是否具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国际法是适用于国际社会的法律,是名符其实的法。[11]它所建立的不是一种以统治权为基础的法律秩序,而是一种以国际社会的者“平等协作”为条件的法律体系,因此,国际法常常被认为基本上是一种弱法(weaklaw)。这恰好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国际法最本质的属性和特征。[12]
现有企业社会责任守则的内容,均建立在国内法和国际法相关规定和原则的基础上,而且从形式上看,均是较为确定的规范或者规则。尽管其中存在诸多的主观性,但为了应对商业竞争压力,为了迎合地方政府的要求,对于接受相应守则的企业来说,该守则就应该具有某种程度的法律性质的拘束力。
(二)在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下,企业能否成为国际(公)法的主体?
法律主体关系到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问题。就当前看来,国际法的主体一般指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或者正常主体,能够直接享有国际法赋予的权利,也能够直接承担国际法所要求的义务。政府间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派生主体,其在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是由国家让渡的。在现有的国际法理论中,企业还不被认为是国际(公)法的主体(但它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是国内法的主体),而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除了包含相关的国内法律、法规外,主要地涉及国际人权法律文件、国际环境标准等,但基于企业非国际法主体的理论和事实,为有效解决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企业能否直接承担相应的国际法律义务?
[10] 陆晶.我国非政府组织管理法治化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学位论文,2011.
[11] 刘翔.中国服务型政府构建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学位论文,2010.
随着依法治国和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人,传统高校运作模式显然已经不能符合科教兴国的需要。近年来,高校传统管理中,由于高校权力过大而侵害高校学生正当权利,学生与校方诉讼案屡见报端。如何使高校明确权责,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切实维护学生的正当权利,已经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今后高校自身改革、自我完善的重点。但是由于对法治含义的模糊认识,造成片面强调学生权利而忽视学校管理权力的现象。一时间文章中铺天盖地的都是强调学生权利,甚至也仿照法学中的提法提出了学生权利本位的主张。(以下简称学生权利论者)其实这一切都是对于权力概念的误解。而且这种提法也无助于漠视学生权利问题的解决。除了空谈尊重学生权利和提高学生权利意识以外,再无他法。
一、对高校权力的正确解读
权力在政治社会是一种最经常的存在,是最为重要的法现象之一,足以与权利的地位相并列。从权力设置的目的来看,社会通过赋予国家机关一定的权力,是为了社会管理的需要,是因为要求国家履行社会需要的职责。设置权力,是因为社会需要国家行使其管理职能,担负起保障社会主体的利益、自由和平等的权利,维护社会正常秩序。这是国家权力存在的合理性的基础。高校作为以实施社会公共教育为目的的公团体,在职务上享有的自主管理权是法律、法规明确赋予高校的公权力。从高校自主管理权产生的过程和性质来看,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不是一项民事权利,而是政府下放给学校独立行使的行政权,它是一种必须根据公认的合理性原则行使的公权力。高等学校对学生的管理权是指:为维护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依法享有的对本校学生的行为进行引导和约束的权力。我们应当实事求是地反映生活现实,在理论上承认高校权力应有的地位,片面强调学生权利其实是对高校权力的一种误解。学生权利论者的文章通常认为我国传统高校管理主要用义务性规范设计学生管理制度,这使得对学生的管理实际上是以学生的义务为本位,而不以学生的权利为本位。在这种传统教育理念的配下,学校权力会不由自主地任意扩张,从而与法治国和“教育法制化”的理念在有关学生权的保护方面发生冲突,因此高校教育必须坚持以学生权利为本位。然而以此为逻辑基点,采用权利义务分析框架,却基本上将权力排除出了研究视野之外。所以,我们常看到这样一种反常现象:一方面,学生权利论者有感于现实生活中高校权力的强大而显得忧心忡忡,心怀戒惧,竭力要限制、压制甚至贬低高校权力;另一方面在理论上却义不正视、不重视、不研究高校权力。理论与实际严重脱节。
学生权利论者对待高校权力的不切实际的态度,造成了他们对高校权力很大的误解,以至基本上将高校权力看成了一种“恶”,这种认识导致他们从理论上否定了太多的权力,而这些权力对于任何一个高校运转来说又都是不可或缺的。而且,无数的事实表明,在正常社会状况下,权力同权利一样,其性质也是“善”的,只是在权力的扩张打破了权利一权力平衡、挤压并侵害了权利之后,它在特定的方面和相对应的程度上才具有了“恶’,的性质。学生权利论者虽然也承认有合法、正当的权力,但他们把合法、正当的权力的范围划得很小,以至于若真按他们的标准来衡量,当今高校都在行使的很大一部分权力,都只能被归类于不正当和不合法的权力的范围。事实上,从教与学的关系区分.学生对学校是一种从属的活动关系,即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学生要服从学校的教育教学安排,要遵守学校的管理制度,不能随心所欲,任意行事,不能权利没有边界。这就需要学校的管理,服从学校的管理安排。很可惜,学生权利论者在理论上完全否定了这些权力的合法性、正当性。在现实管理中,常有学生违规违纪甚至违法被学校开除学籍而以受教育权被剥夺,将学校诉诸法庭,对此也常有舆论、媒体附和,以至于学校对学生不敢管理,对违规违纪行为不敢处理。实践上等待人们的决不可能是法治高校,而只能是混乱和教学无法进行的状态。
二、权利与权力平衡的理论依据
在法治国家或法治社会,权利有权利应有的法律地位,权力有权力应有的法律地位,它们应当各得其所,各守分际。只要各得其所,各守分际,权利和权力就都是合理、正当的。人们反对权力本位,并不是权力的性质“恶”,而是因为权力被放到了一种远离常轨的极端的位置,从而造成了对权利的过度压制或损害。在过去的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在高校学生管理过程中,往往不把教育管理过程看作是师生双边活动的整体,而是过分突出管理者的主导作用。高校学生被作为教育管理的消极客体来定位,即他们在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中是受教育管理者控制支配的相对一方。忽视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使教育管理过程变得死板、僵硬和被动,这种教育管理模式不利于培养大学生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所以才有学者提出重视学生权利的主张。但是,权利的性质本来是“善”的,但若让它离开其本来应处的位置向极端处扩张,它也就难免形成对权力和正常法治秩序的危害,从而成为一种“恶”。所以权利和权力应当以其所体现的法定社会整体利益为中心维持大体上的平衡,就像一架天平及其两端一样。我们反对权力本位,主要是因为在这种“本位”下权力过度膨胀、在法权量中所占比重过大,打破了权利与权力间的平衡。我们也完全有理由根据同样的道理否定权利本位。
当今社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了变化,由以往单一的行政法律关系演变为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并存态势。作为公务法人的学校(主要指公立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的公法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这是学生与学校之间因特殊的义务而形成的权力服从关系。从维护教学秩序的管理和被管理角度看,这是一种内部行政关系,高校基于内部行政关系行使管理权,如制定校规、对学生做出要求,对违纪学生做出不涉及学籍的处分等都是内部行政行为。从高校对学生学籍的处置、颁发学业证书的角度看,这又是一种外部行政关系。高校管理权是行政管理权,依据高校管理权所作的行为,有的是内部行政行为,有的是外部行政行为,学校管理的内部行为,是一种法定的权力,是基于国家赋予学校自主办学的自治权力;学校涉外行政行为,则是基于国家授权而行使的公权力。高校依握法定的授权有权力制定管理学生行为的校规,并依据校规管理学生行为。只要这些校规与国家法律不相冲突或不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学生就应当服从.因为在此情况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票早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学生权利意识不断高涨,人们不再将学生视为消极、被动的受教育者和被管理者,他们还是参与者和管理者。学校制定规章制度甚至学校的重大决策,必须尊重学生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应当尊重学生表达意见的权利,一些重大决定必须给予学生听证和申诉权利。不强调学生的上述权利,就无法体现学生在依法治校中的主体地位。当然,我承认,与高校权力相比,学生权利通常处在弱者的地位,对学生权利的保护力度应当超过对高校权力的保障力度,才能实现学生权利与高校权力事实上的平衡,但完全没有权利一权力平衡观念,一般地在总体上肯定权利全面压倒权力,则肯定是不妥当的。对学生在校行为进行必要的管理规范,对违纪违规学生进行适当的惩戒或施加相应的纪律性约束,这是维护学校正常教育秩序的重要保障。我国学者倡导的学生权利说,从形式上看是在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范围内针对义务本位提出来的,而实质上却是在权利与权力关系的范围内针对权力本位展开的。权利一权力关系从总体上说,是权利与权力的矛盾对立和协调实现关系。只有两者达到平衡,才能使学校维持良好的秩序。
三、学生管理如何实现权利与权力平衡
(一)依正当程序行使权力。从高校学生管理实践来看,由于受我国“重实体,轻程序”传统的影响,程序意识相对落后,正当程序的观念和制度不发达。人们往往忽视大学生程序性权利的存在及其意义,结果使得面对强大的高校自主管理权,大学生拥有的实体性权利也往往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因为,约束高校日益扩大的自主管理权只是保障大学生权利不受侵犯的一个方面,保障大学生的申诉权也只是“事后救济”,而要体现大学生的主体地位,保障大学生实体性权利的实现,还必须保障大学生程序性权利,让大学生在参与高校管理的过程中表达诉求。阎在学生管理制度中,要加快推进学生管理的法治化进程,将学生管理全面纳人法治化管理的轨道,就要使程序性权利的过程性和事中性驱使高校管理权实际运作的理性化,克服了高校管理权行使的无序性和随意性,从制度上保证了大学生实体性权利的公正实现。高校内部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的行政行为时应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如事先告知相对人,举办听证,进行专门调查认定事实并按程序拟定处罚决定,给予学生申诉答辩的时间和机会。决定作出以后,要征求学生本人的意见,若学生不服,可在限期内提出申诉,请求复查;若学生仍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权力与权利相协调。对人类社会而言,权力是柄双刃剑,既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又隐含着危害性。为了防止危害的发生,必须有权利的制约。权力受权利制约的缘由,还在于权力从终极意义上来自权利的自由让渡。权力是由社会中各个人舍弃其自身权利的部分或全部,以社会契约的形式让渡给国家或社会,目的在于使国家或社会能以其获得的权力,反过来维护每个人的自身权利。权力的来源表明,权力的合法性必须经过权利的交付和同意.交付和同意的形式是法_故权力的运作规则是注无明文规定不得行使;而权利的行使规则为法不禁止即自由。由此推断,高校对学生管理的权力来源于大学生权利的让渡。因此,高校工作者一定要遵循权力的运作原则,审慎行使手中的权力,不得侵犯大学生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