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5 11:31:2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现代民法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现代民商法文化首先是一种先进文化。这种先进性表现为:现代民商法反映市场经济渴望自由、平等、竞争、合作的一般规律,表达文明和创新型社会对人权、公平、守信、自治的内在要求,对经济活动、科技创新和社会生活起着最基础的调节、规范和指引作用,并以其固有的逻辑力量推动着社会发展进步。具体而言,现代民商法文化具有社会进步性和适用技术性的双重品格。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的社会进步性
现代民商法是关于市场经济的法和公平而自由竞争的法,以保护民事权利、人格尊严和个人自由,促进市场主体的自我实现为已任。因此,现代民商法文化内在地具有权利、自由、平等、公平、守信、合作和责任等现代法治文化的品质。在这样一种法律文化环境中,民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基于生活经验和感受,在潜移默化中,就会养成主体意识、平等意识、权利意识、诚信意识、合作意识和责任意识。反过来,也可以说,不具有上述意识的经济,算不上市场经济和公平而自由竞争的经济。这正是现代民商法文化社会进步性的集中体现。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社会进步性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根据英国历史学家汤因比关于文明类型演变挑战与反应学说的挖掘,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随着科技快速发展和新经济形式的大量出现,社会分工与专业化越来越细致,政府、企事业等各类社会组织都成为社会网络的组成部分。这就要求人与人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广泛的合作与联合,从而促进交易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契约化以及合作的个人主义(cooperative individualism)同时,随着工业化、商业化进程加快,资本不断集中,卡特尔、辛迪加等垄断形式的建立,经济活动中出现大企业对小企业、生产者对消费者、企业主对劳动者的恃强凌弱;人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关系遭到破坏,对资源的掠夺与对环境的污染并存,产品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损害事故不断出现,人类正面对着现代性后果的空前挑战。
面对上述经济和社会生活(条件)的深刻变化,近代民商法在向现代民商法演进的过程中,法学文化思潮继承了民商法系人法和权利法这样的观念,特别强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这样一种建立在传统私法文化的基础上,冲破近代民商法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失责任和形式上自由平等理念的束缚,旗帜鲜明地反对重物轻人,既高度重视人的财产权利,又(在民商法典制建设中)把人格权保护置于重要位置;[5]既注重形式正义,宣布所有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又关注实质正义,对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弱者的呼号和疾苦予以深切的同情和现实的保护;[6]既促进、弘扬人的自由和首创精神,又以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等法律原则昭示一种对绝对自由的约束与节制[7]23;既主张过失责任,又主张对无过失责任和公平责任进行补正,弥补一味强调过失责任在社会某些领域造成的利益失衡状态;[8]既注重维护个人自由自主,倡导个体的能动性,又强调社会成员之间的合作共赢;既注重保护民事权利,也不忽视行使权利的社会责任。由此形成了现代民商法的主体意识、平等意识、权利意识、诚信意识、合作意识和责任意识等法律文化品格。
现代民商法产生伊始,便面临着垄断资本主义的社会条件。与此情形,如何实现私法关系中的利益均衡,逐渐成为现代民商法文化和制度建设追求的目标。利益均衡的达成,必然要求实现实质正义、个别正义。因此,现代民商法文化的精髓,集中表现为对实质正义、个别正义的追求。
例如,在交易关系中,现代民商法文化主张对交易双方的交易能力、获益状况、社会地位、资源控制和信息占有等进行比较衡量,以利扬弃形式正义追求实质正义,并从一般正义入手实现个别正义。为了实现实质正义、个别正义,现代契约文化对近代契约文化的理性主义、自由至上等理念,进行了反映时展要求的改造。基于理性主义、自由至上的绝对的契约自由与当事人意思自治,作为近代合同法的根本原则,使契约关系中强势的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一度减轻到了最低限度。为了纠正合同签订中恃强凌弱带来的非自由、非正义、非平等,现代契约文化从具体的正义出发,为实现当事人公平参与交易对实质正义、实质自由和实质平等的客观要求,不仅以诚实信用权利滥用情更和交易基础消灭等一般条款,把人的因素、利益衡量原则和相对性引入到信奉绝对性、形式正义的传统私法文化之中,而且对格式合同予以种种限制,不断修正近代契约文化中曾经盛行一时的形式上的自由、平等原则和绝对自由主义,以合同自由应当是缔约各方的自由为念,对格式合同提供方滥用自由限制他方合同自由的行为实行反限制,从而维护合同自由。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对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征程中。一方面,发展市场经济、建立现代市场经济秩序,是我国经济现代化建设的基本任务;另一方面,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多民族国家,建设和谐社会,解决市场失灵和分配不公,消除贫富两极分化、保护各种弱势人群的正当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又尤为重要。一方面,工业化仍然是中华大地的发展主题,伴随而来的是劳动侵权、企业事故、医疗事故、环境污染和缺陷产品等社会问题;另一方面,以信息科学和生命科学为主要特征的后工业化时代正在蓬勃发展,金融技术、生殖技术、克隆技术、干细胞技术等新技术不断用于经营实践和社会生活,电子商务、银行、代孕、细胞移植等新的交易形式不断涌现,新类型产权、合同和侵权等案件频频发生。凡此种种,既为我国民商法的实践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为丰富现代民商法的内涵提供了现实条件,又使我国民商法文化建设同时面临发展市场经济与维护社会稳定、解决工业化和后工业化时代社会问题的双重任务。这就要求我们要深刻理解现代民商法的文化品质,注意到它同时具有先进性和局限性的双重品格。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先进性的中国含义
现代化具有器物现代化和思想观念现代化两层含义。从这个角度来说,现代民商法文化的社会进步性,对于实现我国的现代化目标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是我们改造和抵制产生于传统农业社会和专制体制的封建文化、官僚文化、等级文化、特权文化和小农文化的强大文化力量,为我国的民商法文化和制度建设指明了发展方向。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应当有利于合理地确认,平等地尊重,充分地实现和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民商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经营权利。
第二,应当有利于促进以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为核心价值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形成、巩固和发展。
第三,应当有利于合理地调节及处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民商事主体私益之间的关系,引导各类民商事主体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正确对待其民事权利,促进经济、社会生活中善良风俗和公平正义的形成。
第四,应当有利于解决高新科学技术研究及广泛应用于经济和社会生活各领域所面临的复杂的法律问题。例如,人体干细胞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的私法问题。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局限性的中国含义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局限性提示我们,民商法文化传统上认为属于民事权利的许多权利,如健康权、劳动权和环境权,同时也是人之作为人所固有的基本人权,中国民商法的立法和司法应当致力于平等地尊重、实现和保护这些具有社会权利属性的民事权利;同时,在法律责任方面致力于降低公平分配市场经济活动逐利取向导致的社会风险。这就要求通过对中国民商事法律制度进行一定程度的社会化改革,在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同时,关注各种弱势人群的权利和自由,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为此,中国民商法文化建设应当顾及到许多民事权利同时具有的社会权利属性,意识到社会群体的阶层结构越分化,就越需要平等地实现和保护这些基本的共同权利。这样才能缓和已出现和可能出现的社会群体之间的冲突与矛盾。这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题中应有之意。
具体而言,理论上,尽管弱肉强食、优胜劣汰和两极分化是私法秩序的逻辑结果,但是,我国当前出现的分配不公、贫富两极分化问题,主要不是私法秩序带来的后果。因为,私法秩序在我国还未全面形成。例如,在劳动合同关系中,当前的主要问题是一部分人根本没有竞争机会,参与竞争也是形同虚设,以至于人们说拼爹的社会没有未来。于此情形,并无自由竞争,更无公平竞争。
关键词:农民工;现代性;人的全面发展
一、马恩关于人的全面发展思想的基本理论
人,既是一个独立的思维个体,同时又是整个社会的产物,社会性是其本质属性,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与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相互联系、相互统一、相互促进的紧密联系。具体说来:人不仅是社会历史的创造者,同时又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创造物。人是历史活动的创造主体,离开了人和人的生产活动,人类历史就不能存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人的存在是有机生命所经历的前一个过程的结果。只是在这个过程的一定阶段上,人才成为人。但是一旦人是已经存在人,作为人类历史的经常前提,也是人类历史的经常的产物和结果,而人只有作为自己本身的产物和结果才成为前提。”\+①这段话对于人和人类历史的本质联系进行了非常细致的分析,告诉我们任何脱离了人类历史而去认识人,或是脱离了人而去分析人类历史,都是不正确的。只有立足于人的本质,将人置身于整个社会发展之中,才能对人的全面发展作出具体的历史的科学界定。
二、农民工现代性的本质内涵
现代性的元素, 表现为个体的主体性、个性、自由、自我意识、创造性、社会参与意识等现代性的文化特质,而理性化社会的主导性文化模式不仅要作为文化精神和价值取向渗透到个体的和群体的行为和活动之中, 而且必然作为自觉的制度安排而构成社会运行的内在的机理和图式。
国内有学者认为,农民工进入城市, 不仅体现为一种地域空间的变迁、社会角色的转变, 更体现为一种精神空间的转移, 即变农村意识、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为城市意识、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 ,农民工以市民的生活标准不断调整自己的行为方式, 重构新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 以适应城市生活对自身要求的社会过程。这种新的关系网非常有利于农民工现代性的形成, 他们通过对关系网的运用, 重释了各个关系的意义。此时, 关系成为一种社会资本, 被理性地运用于谋生存、求发展的过程中,这不能不说是巨大的进步。农民工并没有像所预期的那样, 完全抛离了所有类型的传统社会秩序的轨道, 从而形成了新的生活形态, 也并未在城市中获得一种完全不同于传统的价值观念、心理状态和行为模式, 其现代性已经由一种被追求和向往的理想价值而变成在内在精神世界和外部社会领域引发出无穷的困惑、焦虑、紧张和冲突的麻烦问题, 其现代性体验也同样没有出现瞬间由农民彻底向市民转变的全新的感受。
三、以人的全面发展标准衡量农民工现代性的束缚
(一)社会存在感低、政治参与能力弱
我国农民工主要从事着市民不愿意做的脏苦累的工作。他们工资收入低,几乎没有社会保障。生活条件很差,经常遭到城市市民的歧视。农民工几乎成为了社会底层的代名词,其社会地位和所做贡献不能成正比。大部分农民工文化水平较低,他们的政治参与意识及能力普遍较弱。加上工作时间长、强度大,很少有人自觉地去参加政治活动。部分农民工由于缺乏民主法治意识观念,在遭遇不公正待遇时往往偏向采取越级上访,使用暴力等违法违规的方式去解决问题。农民工作为夹杂在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群体,往往农村的政治活动参加不了,城市的政治活动无法参加,合法的政治权利无法实现。
(二)农民工工资收入低、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我国农民工目前的工资收入水平偏低,大部分农民工只能维持基本的生活需要。许多企业不给农民工购买医疗、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险,他们的工作没有相应政策保障,随时有被辞退的可能。失业后的农民工,没有生活来源,而且农民工大多从事危险的工作,劳动场所没有或者很少有安全设施,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发生事故后他们得不到任何组织的救助,只能默默忍受病痛的折磨。相当数量的农民工住在地下室、简易工棚、集体宿舍或城郊小产权房里。他们的生活质量很低,极易引发卫生、安全等问题。
(三)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发展不平衡,人的重要性被忽略
目前我国农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主要有:生产方式落后、农业生产的主体分散、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程度低、农产品的销售模式落后、农产品的加工程度低、农业技术的普及和推广程度低、其他支撑服务不完善等等。而且,由于城市化进程中过多考虑的是城市的空间扩张问题,为满足追求城市化水平数量的提高,从而忽视了质量的重要性,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出现了很多形式化工程。没有考虑到市场和人的需求,忽略了人的因素。仅仅把农民工当做廉价劳动力,没有从根本上为其融入城市、转化市民、建立家庭提供一系列的制度保障。
四、促进农民工现代性发展的对策探讨
(一)引导农民工及城市市民加强文化沟通与接触,提高农民工的社会认知性
农民工问题的形成,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文化沟通接触的缺乏所导致的。所以要促进农民工的现代性获得和提高,必须解决好这些问题。
首先,引导城市居民了解农民工。针对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的偏见和歧视,可以广泛利用媒体加强宣传,让市民更深入地了解农民工,了解他们人格的质朴与工作的坚辛,意识到他们对这个城市和他们自身的重要意义。要注重引导城市居民站在国民经济和社会整体发展全局的高度,善待农民工,逐步树立城市居民认可外来农民工是“新市民”的观念,突破传统二元社会结构的思维模式,公平地对待农民工。
其次,引导农民工加强对城市居民的了解。农民工对城市居民的偏见和误解会严重制约了他们的发展进步,甚至会促使他们误入歧途,极大地影响了农民工现代性的获得和提高。农民工必须主动冲破周身的狭隘的圈子,与更多、更开放的人群接触,尤其城市居民群体。鼓励农民工主动和城市居民接触,认识到他们和自己一样,也需要为生存付出自己的努力,他们现有的生活也大都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得到的。从而减少农民工对城市居民的抵触、怨恨甚至恶意破坏等心理和行为,增强对城市居民的理解和认同,并通过更多的接触与交流发生积极的互动。
(二)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会制度,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障机制
当农民工离开家乡,迁移到城市,家族背景随之消失,农民工零星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往往是松散的、不可支撑的。甚至可以说,目前农民工并没有能力建立或参与那些能使他们改变自己被动地位的持久、正式的关系组织,进而导致他们在市场中缺乏像其他阶层一样的权力和机会。当他们遇到需要一些社会组织帮助处理的问题时,往往得不到积极的回应和明确的帮助。许多农民工在对外参与中受到伤害之后,经常会做出极端的举动,例如通过伤害自身与他人等方式索要被拖欠的工资,更多的农民工遇到合理权益被侵犯时,选择忍气吞声或退让回避,而不是积极争取属于自己的权利。
要解决这一难题,政府需责无旁贷,以法律的形式在农民工务工单位强制建立农民工工会制度,利用组织的力量维护农民工的正当权利,为农民工现代性的获得和提高建立组织保障。已经建立农民工工会的,要切实保证工会的权益得到落实。针对目前农民工的实际知识水平、组织水平还比较弱等情况,有关部门可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援助。
(三)加快城镇化与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促进农民工现代性转变发展
城镇化水平滞后,农村剩余劳动力数量过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要在现阶段加快城镇化发展进程,积极促进农村的现代化发展。具体来说,应该从这样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实现农村生产率的现代化发展。通过提高农业的规模化经营程度,加大农产品的科技含量,实现农村从业人口数量的下降和收入的增加。二是实现社会保障的现代化发展。传统的二元社会结构让农民工长期遭受不公平的待遇,使农民工的现代性获得和提重缺乏社会保障。因此,在城镇化的进程中,必须考虑广大农村人口的福利待遇,使政策福利向农村倾斜。只有实现了这点,农民工在务工期间才有了坚实的精神和政策依靠,才敢完全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三是实现农村人口生活和行为模式的现代化发展。通过积极的宣传和引导,帮助全体农民逐步摆脱传统不良的生活和行为模式,养成健康文明的现代化的生活方式和行为理念,使广大农民不仅在物质上,更要在精神上得到极大的解放和提高。只有全体农村人口得到更高层次的全面发展,农民工的现代性获得和提高才有了无穷的空间和动力。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 ,人民出版社,1972.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72年。
[2]贾楠、郭强:《新生代农民工群体特征分析――现代性的渗入与缺失》,《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3]李广贤:《人的全面发展与农民工现代性的提高》,《经济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1期。
[4]许林、袁桂林:《论农民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审视》,《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2010年第3期。
[5]江小容、王征兵:《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困境及路径选择》,《求索》2012年第1期。
现代物流业是在信息技术和现代管理方法的基础上,通过对传统的储运资源整合而形成的一种新兴产业形态,物流业与国民经济各领域都有密切的关联,已成为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现代物流业总体规模快速增长,服务水平显著提高,发展的环境和条件不断改善,推动着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物流业对经济的贡献率加大
表1显示:1991-2007年物流业对GDP增长的拉动力一直处于较高的水平,并且呈现不断增长的趋势,物流对GDP的拉动力指标从1991年的6%增加到2007年的7.71%。从1991年到2007年的数据可以看出,物流增加值和GDP的增长变化状况基本一致,在此阶段,二者都处于较快增长的阶段,其中,1994年和2005年是我国物流发展最快的两年,这两年的物流增加值分别比上年增长28.13%和40%,这两年也是我国GDP增长最快的两年,GDP分别比上一年增长35.26%和33.16%。
国民经济的发展需要现代物流业的支持
从表1看,1991年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GDP年均增长约10%,其中物流业功不可没。1991年至2007年,全社会物流总额从3.02万亿元上升到75.2万亿元,增长了24.1倍,年均以22.3%的速度递增,大大高于同期GDP16.5%(按现价算)的年均增长速度。“十五”期间,中国社会物流总额达158.7万亿元,比“九五”时期增长了近1.4倍,年均增长23%。2004年,我国社会物流总额达38.38万亿元,同比增长29.9%,增幅比上年同期提高2.9个百分点,是近十年来增长最快的一年,2005年,我国社会物流总额达48.1万亿元,同比增长25.2%,增幅虽比上年有所回落,但仍呈快速增长态势。2007年全国物流业增加值1.7万亿元,同比增长20.3%,全国社会物流总额为75.2万亿元,同比增26.2%,增幅比2006年提高2.2个分点。2008年上半年,全国社会物流总额43.29万亿元,按现价计算,比上年同期增长28.1%,增幅同比提高2.5个百分点。1991年到2007年,国民经济发展对物流的依赖程度明显增大,物流需求系数从1991年1.5增加到2007年的3.0,即1991年我国每单位GDP产出需要1.5个单位的社会物流总额来支持,而到了2007年,我国每单位GDP产出则需要3个单位的社会物流总额来支持。现代物流业和国民经济高度正相关
根据1991-2007年GDP和社会物流总额统计数据绘制被解释变量y(GDP)与解释变量x(社会物流总额)相关度散点图,如图1所示。
从图1可以看出,GDP和社会物流总额之间高度线性相关。使用SPSS11.5进行相关分析的结果显示,GDP和社会物流总额之间的相关系数为0.990,进一步确认两者高度相关。
查相关系数检验表得知:r0.01(15)=0.606<0.990中国
这说明在显著性水平0.01下,GDP和社会物流总额之间的线性关系是显著的。据此可以构建线性模型:Y=a+bx,其中,a与b是待估计参数,x为我国社会物流总额,y为我国GDP。
运用SPSS11.5统计软件对表1数据进行回归分析,估算出参数a和b的值:a=2.843,b=0.306,于是得到回归方程:Y=2.843+0.306x,R2=0.980。
该结果说明,我国物流总额每增加1万亿元,GDP增加0.306万亿元。其中GDP变异的98%可以由社会物流总额的变异来解释。
但是回归方程Y=2.843+0.306x是否能真实地反映GDP和现代物流之间的关联度,能否合理解释现代物流对经济增长的作用,还需进一步的验证。因此有必要对回归结果进行方差分析,分析结果见表2。
回归结果方差分析显示,F检验的显著性概率为0,即检验假设“H0:回归系数b=0”成立的概率等于0,从而应该拒绝H0,说明回归效果极为显著。模型Y=2.843+0.306x可以用来描述现代物流对中国经济增长的作用。
综上,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对于促进国民经济稳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所以,我国应致力于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物流竞争市场,形成可控与自由运作的现代物流机制,降低物流成本;进一步推进物流信息化;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物流技术;努力推动第三方物流的发展;加快物流亟需人才的培养,为物流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产业发展环境,促进我国的物流产业不断成长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怀政.全球物流管理[M].中国物资出版社,2006
人文精神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它对人的价值的关怀和人生意义的追求是人类创设一切制度的基本动因。这一精神始终是民法的基本精神,民法人文精神的核心是关心人、尊重人和发展人。人类自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民法的人文精神具有了崭新的表现形式和鲜明的时代特色。
一、人格权保护的强化
人格权制度是对有关生命健康、名誉、肖像、隐私等人格利益加以确认并保护的法律制度。自20世纪以来,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民法日益面临着如何强化对人格权保护问题。首先,高科技的发展提出了人格权保护的新的课题,如对个人生活情报的收集和泄露,对个人身体隐私的窥探、对生命信息和遗传基因的保护、对环境权的保护等。其次,市场经济的发展所引发的有关信用、商誉、姓名的许可使用以及名称转让、形象设计权的产生等都是民法在人格权制度中必须加以解决的问题;最后,随着法治的进步以及对于公民的人格保护的扩张,出现了许多各种新的人格利益。如对于通过造型艺术获得的形象的保护、对于死者姓名和名誉的保护、对于遗体的保护、对于具有人格纪念意义的物品的保护等都需要在民法的人格权制度中有所反映。
21世纪是人更加自由、全面发展的世纪,是人的创造性能更大发挥的世纪,是人的价值更好实现的世纪。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现代化的核心是人的全面发展和全面完善,民法的现代化主要体现在对权利的充分确认和保障以及对人的充分关怀,强化对人格权的保护是实现对人的终极关怀的重要途径。因为人格权保障了人的尊严与人身的不受侵犯,也保障了个人身体与精神活动的权利,而人的尊严与人身自由是实现主体其他民事权利的前提与基础,也是实现个人人格的最直接的途径。人格尊严、人身价值和人格完整是最高的法益,被置于比财产权更重要的位置。在现代民法中,人格权的重要意义日益凸现,其类型与具体内容都得到了极大丰富。民法正是通过对人格权的保护,确认了个人的共同价值,并鼓励个人以自己的意志支配自己的人身活动,自主地从事各种正当交往,对维护个人的尊严、培育个人的独立性具有重要的意义,从而闪现出更加耀眼的人文精神的光芒。
二、弱者权利保护的加强
自20世纪以来,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巨变,社会组织空前复杂庞大,垄断加剧,社会生产和消费大规模化,公用事业飞速发展,消费者、劳动者等弱势群体权利保护问题突出起来,民事主体在市场经济交易过程中的不平等尤为严重,一方面是愈来愈多的经济实力极为雄厚的大型企业、跨国公司,另一面是非常弱小的广大消费者和劳动者等弱势群体。J·斯通发人深思地指出:“实际上,与法律如何规定毫无关系的社会地位是永远不平等的。法律对人的一视同仁,在权力、智慧、个人幸福等实际上的不平等状况下,只能使不平等变得天经地义,甚至加深这种不平等。”现代民法必须面对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种种不平等身份,以加强对弱者权利的保护。保护主要表现在两方面:
一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加强。法国民法承认消费者可享有“直接诉权”,对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生产者、销售者提起诉讼,德国民法承认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契约”来加强对消费者的保护。
二是对劳工权益保护的加强。一些国家的法律对于雇佣合同规定了一系列限制性的规则,如最低工资标准、资方解除合同的限制及相应的补偿、对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的限制等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工的利益。还有许多国家的法律普遍承认集体合同的效力,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签订集体合同,极大地改善了在劳动关系中单个劳动者的地位,使其成为劳工争取权益的重要措施和手段。由此可见,弱者权利保护的强化蕴涵着对人的尊重和对人的终极关怀的思想,它使民法的人文精神得到充实,得到升华。
三、国家强制的扩张
人类社会是一个永恒发展的动态过程。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强制日益扩张到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国家在私法关系的形成到消灭的过程中,从来就不是一个旁观者,从民法典到外于民法典的民事规范,国家的强制处处可见。从本质上说,国家强制的扩张并不是对人文精神的侵犯,它仍然继续着对人的幸福生活的求索和关切。与传统民法的人文精神相比,他们只有手段上的差异,但内在精神圭臬并无不同,它是真正的人文精神在时代变迁后的新的体现和弘扬。
现代民法中国家强制的扩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对合同形式的必要限制。古代法律倍加推崇形式主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履行特定的仪式,合同方可对当事人产生效力。但随着现代社会交易生活的频繁飞速发展,合同法越来越注重交易形式的简化、实用、经济、方便,从而在合同形式的选择上不再具有重视书面、轻视口头的倾向,而是根据实际需要,对有些合同规定为书面、对有些合同规定为口头。法律大都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形式。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形式在现代合同法中越来越不重要了,正如德国民法典的立法理由书所言:“遵循某种形式之必要性、可给当事人产生某种交易性之气氛,可唤醒其法律意识,促使其三思,并确保其做出之决定之严肃性。”因此,现代合同法对合同形式做出了一些特定的要求,以督促人们理性地判断选择自己的权利义务,正确谨慎地缔约,自己决定自己的福祉。如在最近的几时年里,在消费者信贷合同、住房租赁合同、全包度假合同、培训合同等合同中越来越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形式上的要求体现了对个人的具体生活利益的关切,充满着人文精神。
第二,对合同缔结的强制。基于对人的幸福生活及生存发展的深刻关切,强制缔约成为现代合同法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所谓强制缔约,又称契约缔结的强制,是指在特殊情形,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义务,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承诺。现代各国民法对此均有相关规定,例如我国《合同法》第289条明确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电力法》第26条第1款也规定:“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这些规定无不体现着民法浓郁的人文精神。
第三,对格式条款的限制。19世纪中叶以来,由于垄断的加剧和公用事业的发展,格式条款日渐普及,进而大量流行。至20世纪,格式条款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已成为当代合同法发展的重要趋势。格式条款的广泛应用是现代经济生活的客观要求。但是由于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使其可以将预先拟订的合同条款强加于对方,排除了双方进行协商的可能性,极易造成对相对人利益的损害。因此,有必要对格式条款进行限制。到20世纪中叶,各国立法和判例大都高度重视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以色列、瑞典、英国、德国等通过单行立法对格式条款施以种种限制。法国、意大利、荷兰、美国、日本等国则是通过司法手段予以控制。这些手段无不以人为目的,无不体现着对人的终极关怀。
归根结底,国家为人而存在,而非人为国家而存在,国家强制的终极目的仍然是社会生活中具有根本意义的一切具体的人的福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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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6辑).法律出版社,2004.
[5][日]星野英一著,王闯译.私法中的人——以民法财产法为中心.载民法总则论文选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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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杜宴林.法律的人文主义解释[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一、序论:
1 知情同意权的概念;
最早见于1946年《纽伦堡法典》规定:不取得病人或当事人在自由意志下的知情同意,就不许对他们进行任何医学实验。
(简介一些学者有代表性的定义,及笔者认同的概念。)
2 知情同意的法律依据、内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从合同方面而言,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与医生的充分说明义务是医疗合同中两项相对应相联系的重要内容。
(依据上述法律法规以及合同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原理,概述知情同意的内容。)
二、本论:
3 知情同意的实施;
3.1知情同意的主体;(依据《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主体的有关规定分析知情同意的主体范围。)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知情同意权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
3.1.1患者本人;
3.1.2法定人;
3.1.3委托人
3.2知情同意的表示形式;(分别阐述各种知情同意表示形式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
《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活动形式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知情同意。知情同意的实施形式大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3.2.1口头告知形式;
3.2.2书面告知形式;
3.2.3特定告知形式;如行为认可形式,数据电文形式(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4 知情同意的条件;(分析知情同意所应遵循的条件或原则。)
4.1患者享有全面的知情权利;
4.2患者有作出决定的认知及行为能力;
4.3患者作出的决定是其个人意志的真实表示;
5 知情同意权实施的例外;(论述特殊情况下,从保护患者的决定权及医师的专家职业特点出发,承认知情同意权实施的例外是十分必要的。)
这些例外情况可分为客观事由和主观事由两类:
5.1客观事由;
5.1.1紧急情况时;
5.1.2危险性程度非常轻微的情况下;
5.1.3法律有特别规定时;
5.1.4医师治疗的特殊权利;
5.2主观情况;
如患者及其人以口头、书面以及其它形式弃权。
6 知情同意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提出对策或建议。)
6.1强调患者家属的知情同意,忽略了患者本人的知情同意;
6.2某些医生忽视患者的知情同意,擅自作出医疗决定;
6.3知情同意的实施未充分遵循法定的程序、形式;
6.4医生没有真正向患者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
三、结论:
知情同意是一个重要的伦理原则,它与人的尊严、权利和利益密切相关。是否尊重人们的知情同意权,历来都是医事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尤其在涉及人体受试者的生物医学研究中,这个问题更加突出。在进入新的市场经济时代,现代医患关系正在向着指导、合作型以及新型的共同参与型医患关系改变。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实际上是对患者的人格权、自主权、健康权充分尊重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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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课考3~5门左右,其中《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基本原理概论》、《英语二》三门课程为必考公共课,无论什么专业都需要考这三门的。一般理工类的专业还会增加如《高等数学》、《线性代数》等科目的考试,偏应用性质的专业还会开考《计算机应用基础》或者《管理系统中计算机应用》。
2、专业课考8~10门左右。专业课的设置都是由各主考学校对本校内此专业的教学要求设置的。如法律专业的专业课包括:民法、刑法、商法、国际法等。
3、换考课程考3~5门左右。换考课程:换考课程是指英语自学难度大的考生不考英语二而多考几门其他课程替代英语二的学分,一般是考3到5门课程。
4、自考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论文设计):一般不计学分,是自己自考所有课程的总结,就是根据自己的专业方向选择一个论文命题并展开论文,一般是毕业前的最后一关。
(来源:文章屋网 )
【摘要】合伙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相互之间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行为。
【关键词】合伙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相互之间 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本页关键词】 期刊征稿 论文投稿 省级期刊征稿
【正文】
合伙一般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相互之间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行为。参与合伙的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是合伙人,明确其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般被称为合伙协议或合伙合同。本文所称的合伙人均为该个人合伙中的合伙人,合伙人的权利是合伙中的成员依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是法律的规定而应当享有的实现有关合伙利益的可能性;合伙人的义务是合伙中的成员依合伙协议的约定或是法律的规定,应当为满足其它合伙成员或与合伙有关的第三人的利益而应履行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一、合伙人在合伙体内部的权利首先是已按合伙协议出资的合伙人有权要求未出资的合伙人补足出资额。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数额如期提供资金或实物,如果有一合伙人没有出资,其它已出资的合伙人可以合伙协议的约定要求其补足,因为合同既已成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均应共同遵守,合伙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合伙人作为这种合同的当事人,当然有权要求对方去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当其不履行出资义务时,已出资的合伙人完全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赔偿损失,并解除其与已出资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但合伙协议在已出资合伙人之间应为继续有效。其次是参与合伙事务的权利。这是合伙的一项重要权利,个人合伙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民法通则规定的“合伙经营”。在个人合伙中参与合伙事务的方式一般为直接参与,即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同时,合伙人有了解合伙体经营状况的权利。这应当是合伙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如果对合伙体的经营情况都不了解就根本谈不上去行使其它权利。具体应包括查看账目,库存情况和生产状况等等,其它合伙人或员工应助。可以查看合伙人在财产方面的权利。合伙人对合伙财产的所有权形式是一种共有形式。这种共有的财产所有权的对象是各合伙人入伙时的投资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最后是有退伙的权利。在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合伙人提出退伙的申请,在其他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该合伙人当然可以退出合伙。在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其退伙的情况下,该合伙人是否必须保持合伙人的身份,并一定履行合伙事务呢?不是,该合伙人可以通过诉讼来实现退伙之目的。他可以提起要求退伙之诉,尽管其他合伙人会要求继续履行合伙协议,但合伙协议作为一种合同,是基于人身依赖关系而产生的合同,是因信任对方的特殊技能、业务水平等产生的,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如果强制一方继续履行合同,则与合同的根本性质是相违背的,不符合适用合同法规定的继续履行合同的条件,所以该合伙人要求退伙的诉请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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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之初对1980年《婚姻法》的修正,是我国社会生活和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骤。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社会成员人人都是现实的和未来的婚姻家庭主体。婚姻家庭法以其调整的对象的普遍性、广泛性和特殊性,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均具有重要的地位。在新
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必要措施,其成果是应当予以充分肯定的。经过这次修改,填补了一些原来存在的立法空白,使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得到了更加有效的 法律 保障。五年来贯彻执行《婚姻法》的实际情况,也证明了这次修法是成功的,一些新增的规定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如果从全面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高度对其作理性的审视,这次修法在内容上是没有全面到位的,是有其局限性的。虽经修改和补充,仍有许多立法上的空白。婚姻家庭领域的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尚不完备,体系结构和规范的配置尚待改进,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尚未系统、全面地确立。笔者认为,这次修法既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骤,又是一种过渡性的或阶段性的立法措施。婚姻家庭法制的全面完善,仍须继续努力。
新世纪之初对1980年《婚姻法》的修正,是我国社会生活和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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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必要措施,其成果是应当予以充分肯定的。经过这次修改,填补了一些原来存在的立法空白,使公民的婚姻家庭权益得到了更加有效的 法律 保障。五年来贯彻执行《婚姻法》的实际情况,也证明了这次修法是成功的,一些新增的规定是行之有效的。但是,如果从全面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高度对其作理性的审视,这次修法在内容上是没有全面到位的,是有其局限性的。虽经修改和补充,仍有许多立法上的空白。婚姻家庭领域的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尚不完备,体系结构和规范的配置尚待改进,婚姻家庭法的规范体系尚未系统、全面地确立。笔者认为,这次修法既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制的重要步骤,又是一种过渡性的或阶段性的立法措施。婚姻家庭法制的全面完善,仍须继续努力。
论文摘要:人权,就是人人作为人类成员应该享有的尊严、价值和自由;人人在行使权利和享有自由时,应当负有的道德、义务和责任。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能充分体现对人权的保护,但现有的民商法在人权保护方面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应尽快更新民商法律。
一、人权概述
(一)人权的概念
人权的概念和性质,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基于不同的阶级和国家利益,既有不同的内涵,又有不同的界分方式。目前,学界尚未有一个为众人共识的人权概念。有的学者在分析了现存国内外众多人权概念之后,给人权下了这样的定义:“人权即人的权利,是人应当享有的,并被社会承认的权利的总和。”①有的学者认为,人权是人生而享有及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及其不可缺少的延伸权利。、笔者认为,人权,就是人人作为人类成员应该享有的尊严、价值和自由;人人在行使权利和享有自由时,应当负有的道德、义务和责任。
(二)保护人权的必要性分析
人权的本质决定人权保护的必要。人之所以拥有权利是因为他是一个人。因此,权利不仅仅是达成目的的一种手段,而是目的本身。
人权是建设市场经济实现经济现代化的前提条件。当今美国的人权学家亨金教授认为:“人权成为我们时代的概念,部分原因是我们的时代是发展的时代,是工业化的时代,是城市化的时代。”②如果个人自由得不到完全的尊重,那么市场的自由活动将会受到抑制,也就会对经济的发展造成消极的影响。
人权是实现民主和法治所必需的因素。无论人们对民主和法治之间的关系持有多么不同的看法,它们皆是国家制度现代化的固有部分。离开法治,民主就可能演变成专制。民主、法治、人权三位一体。
(三)法律途径是保护人权的最佳形式
权利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人权的保护更是如此。法律保护是保护人权的最佳方式。法律的规则体系构筑了人权保护的最佳途径;法律是以规则为起点,以规则评判启动实际救济为终点的活动,法律活动的准绳即法规是根据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制定的,是具体化,强制化和现实化的人权,随着人们认识和改造世界能力的不断加强,这种人权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人权原则应尽快纳入法律化轨道,从法律上予以根本性的保障。
二、民商法对人权保护现状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实就是在保障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而财产权和人身权是权利主体享有的最基本的人权。因此,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能充分体现对人权的保护。民事法律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许多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对民事主体人权的保障措施。尽管改革开放20多年来相继制定了几十种民商单行法,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数量众多的相关的民商方面的司法解释,仍然无法解决大量的民商法律问题。综合起来,民商法律、司法解释主要存在的问题有:
第一,《民法通则》作为民商基本法律,大多数条文过于原则,缺乏完整的民商规范体系,对财产权、人身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四大基本人权的具体立法保护比较狭窄,不能适应现代人权保护法的要求和发展趋势。如第104条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这些原则性规定在实践中无法操作。
第二,许多民商单行法结构陈旧,内容保守,在法律责任中多为行政处罚条款,很少有保护民商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后果,带有浓厚的行政部门保护的色彩,适应不了市场经济和人权保护的需要。《公司法》的制定和修改就是明显的例证。《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的单行法,经过多次修改,在操作上有所改正,逐步迎合了加入世贸组织需要。
第三,现行的民事再审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使得再审制度没有条件、时间和次数的限制,使效力不稳定和错误的终审判决,随时都有被的可能,造成上访、申诉、告诉不断上升,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第四,轻程序重实体的错误倾向仍然严重存在,不能正确处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问题。比如以独任审判员审理复杂的普通案件等,这些不重视程序法的情况,势必影响了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第五,从程序构成上看,我国的民事程序设计尚欠合理。比如,在审判程序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都是法官的事情,人民陪审员形式上和法官“同权同责”,实质上是“只陪不审”。
三、民商法上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