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基础学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5 11:31:2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精神病基础学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精神病基础学论文

篇1

1.2观察指标统计干预前1年内、以及出院后随访1年患者的危险发生情况,进行比较分析。

1.3统计学方法采用SPSS17.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P<0.05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统计分析干预前后1年内患者的危险发生情况,研究表明,干预后患者的危险发生率明显少于干预前,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篇2

1.2统计学方法采用SPSS16.0软件进行统计学分析,计量资料以(x±s)表示,采用方差分析或多因素重复测量方差分析,组间两两比较采用q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或Fisher确切概率法。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四组不同时点生命体征比较四组不同时点SpO2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四组不同时点MAP、HR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组间比较显示,四组T1、T2、T4时点MAP、HR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DEX组、KTM组、DKM组T3时点MAP、HR均低于NS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KTM组T3时点HR高于DEX组和DKM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组内比较显示,与T1比较,NS组T3时点MAP和HR均升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与T1比较,KTM组T3时点HR升高,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2)。

2.2四组观察指标比较四组抽搐持续时间、意识恢复时间、定向力恢复时间比较,差异均无统计学意义(P>0.05)。四组丙泊酚用量和抽搐能量指数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其中KTM组和DKM组丙泊酚用量均低于DEX组,抽搐能量指数均高于DEX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5);DKM组丙泊酚用量低于KTM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3)。

2.3四组不良反应发生率比较四组苏醒延迟发生率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167)。四组恶心呕吐、烦躁、惊恐发作、头痛发生率比较,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37、0.024、0.045、0.003),其中KTM组烦躁和惊恐发作发生率均高于DEX组,差异均有统计学意义(P=0.043、0.014);DKM组烦躁、惊恐发作发生率均低于KTM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37、0.048,见表4)。

3讨论

MECT已成为治疗精神分裂症和严重抑郁症等精神疾病的重要方法之一,其不仅可以提高治疗安全性,还可以消除患者对电休克治疗的恐惧,提高治疗依从性。目前,临床上有较多研究对不同的物组合进行比较,观察其对MECT治疗效果的影响。如单纯丙泊酚或依托咪酯,丙泊酚复合阿片类镇痛药的方案,但均存在剧烈心血管反应或呼吸延迟的不良反应,对患者的安全不利,而且单纯丙泊酚对海洛因或酒精依赖患者效果较差。

如何将物灵活组合,既不影响MECT治疗效果,又能减少物不良反应,一直是麻醉医生与精神科医生研究的课题。右美托咪定是新型、高选择性α2肾上腺素受体激动剂,其激活突触前膜受体,使传导通路上交感神经递质释放减少,从而抑制交感神经活性,减弱心血管反应,稳定血流动力学,抑制应激反应,吴刚明等已将右美托咪定用于MECT治疗。小剂量KTM定义为肌注射单次用量<2mg/kg、静脉或硬膜外注射用量<1mg/kg或者持续静脉滴注速率≤20mg•kg-1•min-1。小剂量KTM具有抗抑郁作用,已用于MECT治疗。本研究选择DEX复合小剂量KTM对实施MECT治疗的患者进行麻醉。结果显示,DEX组、KTM组、DKM组T3时点MAP和HR均低于NS组,说明单纯给予丙泊酚存在引起剧烈心血管反应,与李海万[10]研究结果相符。KTM组T3时点HR高于DEX组和DKM组,术前10min静脉持续泵注DEX进行MECT治疗,能较好地抑制心血管反应的高峰,但DKM组效果最好。说明DEX复合KTM可以较好地抑制MECT治疗后患者的心血管反应,保持较平稳的血流动力学状态。

篇3

1.2统计学处理采用SPSS13.0统计学软件对数据进行分析,计量资料以x±s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HAMD评分的比较观察组干预后的HAMD评分显著低于干预前及对照组干预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表1)。

2.2两组SCL-90评分的比较观察组干预后的SCL-90各项评分显著高于干预前及对照组干预后,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2.3两组治疗依从率的比较观察组的治疗依从率为86.0%,显著高于对照组的60.0%,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3讨论

张丽的研究显示,精神病患者其发病诱因一般为心理上受到超过其忍受程度的创伤。张培芳的研究显示,在精神病患者诊治过程中,心理护理尤为重要。心理护理为护理人员通过与患者有效沟通,发现患者精神上的异常,然后有效应用医学心理学等方法帮助患者排除负性情绪,使患者心理上达到最佳的心理状态。

篇4

研究发现,在给药方式上,两者均以单一用药为主,但首次住院患者单一用药多于多次住院者,抗精神病药联合治疗的比例明显少于多次住院患者。在单一药物的使用剂量上,多次住院患者氯氮平的治疗剂量明显高于首次住院组。多次住院患者随着复发次数的增多,患者的治疗反应越来越不理想,但治疗药物超过有效治疗剂量后,疗效不一定会增加,不良反应反而突出,所以复发患者的治疗剂量或合并治疗的机会增加。但临床医师应需注意,我国《精神分裂症防治指南》指出,精神分裂症的药物治疗以单一用药为原则。治疗效果不满意者,可考虑两种药物合并治疗,以化学结构不同、药理作用不尽相同的药物联用比较合适,达到预期治疗目标后仍以单一用药为宜。

篇5

[摘要] 目的 研究反复发作癔症性精神病心理治疗的效果,为临床治疗提供依据。方法 选取2011年4月—2013年4月我院收治的反复发作癔症性精神病患者90例,在患者及家属知情同意下,并符合医学伦理学标准,按照随机数字表法将患者分为研究组和对照组,每组45例,两组均给予常规药物治疗,对照组给予暗示疗法,研究组给予电厌恶疗法治疗,随访患者1年,比较两组的临床疗效和社会康复率。结果 研究组总有效率86.7%(39/45),对照组总有效率为84.4%(38/45),两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研究组社会康复率为92.3%(36/39)显著高于对照组的39.5%(15/38),两组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结论 电厌恶疗法治疗反复发作癔症性精神病临床疗效与暗示疗法相当,但是电厌恶疗法具有较好的社会康复率。

[

关键词 ] 反复发作;癔症性精神病;电厌恶疗法;暗示疗法;效果

[中图分类号] R749.7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2-5654(2014)07(c)-0014-02

癔症性精神症状是指患者部分或者是完全的丧失对自我身份的识别以及对过去的记忆,主要表现为意识范围缩小,具有选择性的遗忘或者精神爆发。该病较难治疗,临床上较易复发,给患者以及家属带来较大的影响[1]。传统的药物治疗具有一定的短期疗效,但是社会康复率并不乐观,心理治疗具有一定的优势,尤其是电厌恶治疗取得较佳的临床效果,为进一步探讨如何安全有效的治疗反复发作癔症性精神病[2]。本文对2011年4月—2013年4月我院收治的反复发作癔症性精神病患者90例分别实施暗示疗法和电厌恶疗法,并比较两种治疗的疗效,现将结果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1年4月—2013年4月我院收治的反复发作癔症性精神病患者90例,所有患者均符合反复发作癔症性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3]。并排除精神分裂和情感性精神障碍的患者。在患者及家属知情同意下,并符合医学伦理学标准,按照随机数字表法将患者分为研究组和对照组,研究组45例,男性27例,女性18例,年龄介于25~60岁,平均年龄为(38.2±1.1)岁,病程介于4~20年,平均病程为(9.2±0.2)年,对照组45例,男性26例,女性19例,年龄介于24~60岁,平均年龄为(37.9±1.3)岁,病程介于4~20年,平均病程为(9.5±0.3)年,两组患者的年龄、性别以及病程均无显著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1.2治疗方法

所有的患者入院以后均进行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脑电图以及肝功能的检查。两组患者均给予常规抗精神的药物,如:阿立哌唑,利培酮,奥氮平,喹硫平等二代抗精神病药物来控制患者的精神症状。研究组:在常规药物治疗的基础上给予患者电厌恶疗法,并且每次治疗之前均向病人解释治疗的感受和目的,采用无抽搐电休克治疗仪(MECT)进行治疗,将两电极分别放置在患者两侧的太阳穴,给予电量5~10mA的间断通电,第一周1次/d,以后3 d1次。对照组:在常规药物治疗的基础上给予暗示疗法的心理治疗,两组治疗的时间均为1个月。所有患者均随访1年。

1.3疗效评价

①临床疗效:显效:是指患者的临床症状显著好转,癔症性精神病无发作;有效:是指患者的临床症状好转,癔症性精神病偶尔发作,但是较治疗前显著减少;无效:是指患者症状无改善,甚至加重[4]。(总有效率=显效率+有效率)。②社会康复率:是指随访1年后仍然稳定者/治疗后稳定者[5]。

1.4统计学方法

全部数据均在spss 17.0软件上统计,其中计量资料用(x±s)表示,应用t检验,计数资料应用χ2检验,检验标准以P<0.05表示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两组临床疗效比较

由表1可知,研究组总有效率86.7%(39/45),对照组总有效率为84.4%(38/45),两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χ2=4.184,P>0.05)。

2.2两组社会康复率比较

研究组治疗后稳定的39例患者随访仍然稳定者36例,社会康复率为92.3%,对照组的治疗后稳定的38例患者随访仍然稳定者15例,社会康复率为39.5%,两组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χ2=12.192,P<0.05)。

3讨论

癔症又称分离性障碍、分离转换障碍或者歇斯底里症,指一部分表现出分离性的症状,而另一部分的患者出现各种形式的躯体症状,但是症状和体征均不符合神经系统的生理解剖特点,而缺乏一定的器质性的损害的病理性基础[6]。该病较难治疗,临床上多表现为反复发作性,给患者带来很大的痛苦,也严重影响患者以及家属的生活质量。传统的药物治疗只能暂时控制病情,但是其远期疗效并不可观[7]。电厌恶疗法则是一种行为疗法,该疗法的作用机理是一种典型的条件反射,其理论认为所有的人和动物的行为在实质上均是一种反射性的行为,所以从一个无关的刺激变成一种信号的过程则是条件发射的过程,也是一种新的行为模式的形成过程。因此给予患者反复的电刺激使患者形成了一种主观的厌恶的条件反射,进而克制患者的比重获益心理以及认知方式[8]。曾有学者研究发现,电厌恶疗法和暗示疗法治疗反复发作癔症性精神病具有相当的疗效,但是其社会康复率较高。与本文的研究结果具有一致性。本文研究发现,研究组总有效率86.7%(39/45),对照组总有效率为84.4%(38/45),两组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充分说明电厌恶疗效和暗示疗法具有相当的治疗效果,均能显著改善患者的临床症,减少发作次数。研究还发现,研究组治疗后稳定的39例患者随访仍然稳定者36例,社会康复率为92.3%,对照组的治疗后稳定的38例患者随访仍然稳定者15例,社会康复率为39.5%,两组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进一步证明电厌恶疗法具有较好的社会康复率,能较好的维持患者的稳定性。

综上所述,应用电厌恶疗法治疗反复发作癔症性精神病具有较好的社会康复率,显著改善患者的病情,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

[

参考文献]

[1] 李晓芳,徐保锋.无抽搐电休克治疗女性癔症性精神病的临床对照研究[J].中国伤残医学,2011,19(9):48.

[2] 卢智慧.丙戊酸钠辅助治疗女性癔症性精神病的作用[J].齐齐哈尔医学院学报,2010,27(19):3067-3069.

[3] 薛伟花,陈荣, 温小霞.心理护理干预在癔症患者中的应用分析[J].临床医学工程,2012,19(10):1815-1816.

[4] 战晓梅,陶占岐. MECT治疗癔症性精神病的临床研究[J].求医问药(下半月),2011,1(5):106.

[5] 许洪英. 癔症19例心理干预[J].齐鲁护理杂志,2011,17(25):103-104.

[6] 王东耀,李小东,张玉环,等. 一例癔症病人的心理治疗[J].中国疗养医学,2012,21(5):421-422.

[7] 佟洋,朱羞阳,郭庆军,等. 癔症性精神病误诊为精神分裂症一例[J].航空航天医学杂志,2013,24(11):1440.

[8] 李皖生,赵勇,方微. 集体心理治疗对改善中、青年精神分裂症症状的效果[J].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14,22(3):331-334.

(收稿日期:2014-04-21)

篇6

通过学习,使我受益匪浅,简述如下:

一、精神病护理学进展。国际精神病与精神卫生护理联盟关于约束、隔离精神病患者的原则。

1、ispn认为患者有权保持尊严、获得关爱、高质量的护理。注册护士应提倡和保护患者的权利;任何精神卫生机构应将患者权利以通俗懂的语言置于显着的地位。

2、应有合格专业护士,实行24小时责任制护理。ispn认为约束与隔离只有在其他手段无效、无法保证安全的紧急情况下使用。

3、所有患者在病程中应接受全面评估,包括生物学因素、环境因素及行为方面、评估发育水平,既往精神创伤史,共患疾病,基础行为水平。

4、提倡依靠环境,设施尽可能保证安全及减少约束。

5、护士应接受行为评估,各年龄段用药,安全监控等专业培训,应接受对攻击行为评估和干预的培训,如症状的识别,语言干预技巧,选择最小约束的思考策略。

6、需完善制度及机构对工作人员涉及攻击的反应。

8、资深注册护士是最佳再评估人,可以观察记录患者的日常行为试行解除约束后评估。

9、约束时不得遮挡患者面部,不得单独约束或隔离儿童,被约束的患者至少每2小时应活动其身体,必须提供给饮水,解便及测量生命体征。

10、有内外科疾病的患者应尽可能用其他手段代替约束以策安全,约束后1小时内必须告知医师或执业护士。

11、约束或隔离的决定应即刻通知家属,应予书面通知,不应以约束为理由阻止家属访视。患者及家属合作制定治疗护理计划,治疗护理计划是否正规、是否适合患者特点应受到监控。

12、使用约束或隔离时护士应接受患者的询问及给予清楚明白的解释。益处:促进对症状的认识、促进解决问题、提高冲突解决技巧,可减少约束对患者的负性心理体验。

13、精神卫生机构应收集约束,隔离的效果资料,以帮助改进有关指南,需要在循证基础上研究约束,隔离的有效性。

14、应警觉掩盖之下的“零容忍”规则,这将造成很多副作用及意外。

二、睡眠中危急状况的识别与护理

怎样看病人睡觉?

护理要点:

1、对所有病人的身体状况、病情、主要用药都要有一定了解,对睡眠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有预感性。

2、重视对睡眠的观察:“窗口”,有无主观性失眠、有无打鼾及鼾声特点、有无表情和动作异常等;

3、与医生做好沟通,及时反应病情变化、“清醒”地执行医嘱;

4、重点病人的护理:睡姿、防护、观察生命体征和引流搐等;

2、做好解释、安慰和心里支持工作;

3、重视自身的睡眠;勿误导患者。

三、护理文书相关问题中的病情记录常见缺陷

欠准确:如;护理记录为“发现患者呼吸困难,要求吸烟,在大厅行走。”医生记录:“患者自诉呼吸困难,要求护士给烟抽就好,未见呼吸急速,缺氧表现”;

欠具体:如护理记录为“已认真检测心率、心律”,但没有具体的心率值和心跳节律的记录。

用词不当:如“未见抽搐行为”。“情绪不协调”。

抄袭检查结果没有护理意义:有时还抄错,例如:心电图报告非特意性st—t异常,护士写成“特意性st—t异常”。

语句组织欠妥,造成错误意思:“仍有饮酒欲望,按医嘱予凯西来利血生,沙肝醇等药治疗”。

欠全面:记录中有防压疮护理,但没有写皮肤情况。

病情观察无连惯性:例如;一些药物不良反映、腹痛、咽痛等情况,无跟踪记录。

护理措施不彻实际:例如“四肢肌张力高,已瞩病者放松”。患者便秘写:“瞩多饮水”,建议改为“督促病人多喝开水,或瞩陪护予多喂开水”。

自暴滥用约束:例如:“病者主诉没有不适,已告知医生,未见三防行为,按医嘱予2条短带保护性约束”。保护性约束没有医嘱,解除约束后,未停医嘱。保护性约束病人无跟踪记录。

语句欠条理,表达不清楚:例如“三脂偏高,戒糖饮食”。

特殊病情没有交班:例如:病人空腹血糖2.2mmol/l,没有交班。

记录用方言:如:“烂饭”。

在疾病高峰期,护理措施为向病人讲解相关精神病知识,不适宜。

护理记录过期、留空行、字体太小、字体不能辨认、签名字迹不清。

四、护士身心健康的维护

(一)提高管理者的支持

是影响个人工作满意度和心里健康最有效的方式。

1、维护护士人才身心健康的基本对策;

(1)制定特殊岗位的人才政策;

(2)推行一线留人的优先对策;

(3)解除后顾之忧的保障措施;

(4)维护身心健康的咨询机构;

(5)提供调控护士人才职业心态的良好环境氛围。

2、注重护士心理、社会、伦理等方面知识的教育:*

(1)注意提高在职护士,尤其是基层医院的社区保健护士与人沟通的技巧,加强护士心理卫生保健知识教育,掌握自我心里调适技巧。

(2)在发生各种冲突时,找有类似经历的同事,关心自己的亲属或朋友倾诉,使自己的苦恼得到宣泄、疏导而减轻精神压力。

(二)护士心理健康自我维护的措施

1、培养乐观的阔达的人生态度;

2、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的心理品质;

3、调节好自己的情绪;

4、创造良好的人际环境;

5、社会舆论的正确导向;

6、生活中注意劳逸结合。

论文交流部分,有两篇交流论文使我有深刻的体会,

1、带教精神科新护士的体会:

篇7

    一、人格分裂刑法功能之认定

    (一)关于相关案件的反思1.美国经典案例评析(1)“24个比利”案。威廉·密里根,被称为比利,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个犯下重罪(3次抢劫、4次、4次严重伤害)却被判无罪的嫌犯。比利接受了由威尔斯﹒德里斯科尔博士制定的心理测试评估,结果认为他患有精神分裂症。之后他又接受了来自俄亥俄州哥伦布市西南健康中心的精神病专家多萝西﹒特纳的进一步心理评估,结果显示比利患有多重人格疾患。辩护律师以“犯罪时比利神志不清,不能控制自己”为理由为他辩护,并传召了四个精神病医生,一个心理学家上庭为其作证。法庭最终采纳了这个辩护,裁定比利无罪,但是必须接受强制精神疾病治疗。

    (2)美国赫斯基杀人案。赫斯基涉嫌杀害4名女子,但杀害1名女子未遂。法庭上赫斯基的律师辩称,由于赫斯基有人格分裂疾病,“分裂人格赫斯基控制不了,所以供词就不能真正算是他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即使是他杀死了那4个妇女,如果当时是别人的灵魂控制了他,那他也没罪,充其量他只是杀人工具,是别人借他的手杀死了那些妇女。”12个陪审员中的5人认为赫斯基有罪而且他是健全的人;4人认为他没有罪,因为他精神错乱;另外3人则没有发表意见。最后他们对媒体说,司法制度本身有问题,对于赫斯基,他们只有两种选择:有罪或者因精神错乱而无罪,如果可能,应该判定赫斯基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但应对犯罪行为负责。

    (3)评析。通过以上两个案件以及更多其它相关案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遇到此类案件时,美国法庭通常会采纳辩护律师的司法精神病鉴定的要求,若鉴定结果是嫌疑人患有精神疾病,并且符合其中人格分裂的有关特征,那么此结果通常会对定罪量刑造成很大影响,一般来说会判定无罪。但如果鉴定结果是没有一般意义上的精神病,但患有人格分裂疾患,法庭的处理就不太统一。但一般来说法官更倾向于认定行为人无罪,或认定有精神疾病,但应对犯罪行为负责。

    2.中国相关案例评析(1)“红衣杀手”杨树明案。从1992年3月起至2006年2月的14年间,杨树明以侵害妇女为目标疯狂作案,先后致9名女性死亡,3人受伤。杀死受害人后,杨树明对有的受害人采取虐尸手段。2006年8月10日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杨树明因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13年,二罪合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案的审理更顾及社会影响,虽然有学者对此案进行了人格分裂方面的分析①,但也主要集中于犯罪心理角度,并且也并没影响到法院的定罪量刑。

    (2)评析。上述案件就现有资料来看,很多因素符合人格分裂患者犯罪的情况,但法院并没有对其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或者鉴定并未影响定罪量刑。司法机关多将其视同有完全刑事能力的人,直接进行处罚,忽视了人格分裂可能对其刑事责任能力影响的情形。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对人格分裂犯罪的规制仍处于混沌之中,如何处理更多依赖于当时的社会环境和舆论压力。同时,从我国已经审判的有关案件来看,我国倾向于不考虑人格分裂因素。根据现有的经典案例来看,我国并没有对这些犯罪嫌疑人做司法精神病鉴定,更不论鉴定结果对定罪量刑的影响了。这显然是很不妥当的。

    (二)人格分裂在司法实践中的功能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责任能力在1979年《刑法》采用二分法,即有或没有责任能力;后随着研究的深入,发现其中很大一部分为部分责任能力状态,介于两者之间,故1997年《刑法》第十八条以三分法做出了相关规定,其中强调对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受限是免责或减责的基本条件。

    1.司法实践中对人格分裂的处理态度我国人格分裂患者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被忽略,或者简单比照精神病患者的处理方法,依据刑法第18条进行认定处理。即要么认定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格分裂患者实施危害行为时并没有处于人格分裂的状态,此时它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对其所实施的危害行为负责;要么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格分裂患者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处于人格分裂状态,此时他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缺乏或部分缺乏辨认或控制能力,此时,他具有限制行为能力,应对其危害行为不负责任或减轻或免除处罚。

    2.对人格分裂刑法功能的评价人格分裂属于变态人格的一种,而变态人格实际属于精神异常,医学界有时不诊断为精神病,在司法实践中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这些人在初次犯罪后再次流入社会往往造成更大的危害。相比传统观念里公认的精神病人,这些人很多时候都有条理有逻辑,没有传统观念中精神病人疯傻癫狂的表现,他们往往外表腼腆羞涩,行事低调平和,甚至受过良好的教育,有体面的职业。因此,相比重型精神病人犯罪,国家更应该考虑对这部分人的控制和监管。

    二、人格分类刑法属性之分析

    (一)人格分裂与刑法中的精神病范畴1.精神病与精神疾病我国刑法只对精神病犯罪作了规定,而没有关于人格分裂以及其他精神疾病或人格障碍的规定。而刑法中对“精神病”犯罪的规定,实际上应理解为对“精神疾病”犯罪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狭义的精神病。

    在现代精神医学中,精神病与“精神疾病”是不同的概念。精神疾病为总类概念,是由于人体内外各种因素作用而引起大脑功能失调,产生以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一类疾病的总称。按其性质和程度,从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组疾病:精神病(包括器质性精神病和其他精神病);神经症性障碍、人格障碍及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精神发育不全。而“精神病”则为属类概念,只是指精神疾病中的一组疾病,即具有特定的病理基础、精神活动异常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并且持续达一定时间的精神障碍。

    刑法学中,德国形法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较有代表性,其刑法第20条规定的精神疾病医学条件是“病理的精神障碍”、“深度的意识障碍”、“心智薄弱”、“其他严重的精神异常”。意大利刑法典规定的医学条件是“精神缺陷”。法国刑法典规定的医学条件是“梢神紊乱”或“神经精神紊乱”。瑞士刑法第10条规定的医学条件是“精神病”、“精神障碍”、“弱智”、“意识错乱”、“智力发育低下”等。

    而我国并未对精神病范畴做出明确规定,在1979年刑法前,司法实践中把此处的精神病认定为是一种严重的精神紊乱,即重度精神病。但1989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颁布的《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所使用的措辞均为“精神疾病”而非“精神病”。可见我们已经认识到过于狭窄的精神病范畴对司法实践是极不妥当的。即按照立法精神、目的与实际情况来讲,我们刑法中所要规范的应当是“精神疾病”而非狭义的“精神病”。

    2.人格分裂与精神疾病笔者认为人格分裂这种人格障碍应算作精神疾病的一种。他们是包含关系。一旦我们明确将“精神病”扩大至“精神疾病”范围,那么人格分裂在内的人格障碍就自然受到刑法约束了。即使在没有明确法律或司法解释的今天,我们也可以合理推断虽然“人格分裂”不是狭义的精神病,但其病症决定了它也应受到刑法规制。

    3.人格分裂对刑事责任能力的意义人格分裂不同于传统的精神病,在发病时,主体是独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他们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性格、记忆甚至行为能力,其具体认定下文专门论述。我们应当明确,人格分裂会对刑事责任能力产生极大的影响,如果仅仅以“此人善于伪装”来掩盖这个问题,在法学和医学上都是不能成立的。

    (二)外国立法例鸟瞰1.美国精神病辩护规则美国在人格分裂的司法实践道路上走得很远,其出台的各种关于人格分裂犯罪的辩论规则比较经典的有以下这些:

    (1)麦纳顿规则:即如果被告人因某种精神病影响而缺乏理智,在案发之时不知其行为的性质或对错,则被告不负任何刑事责任。按照这种理论,人格分裂患者的犯罪行为是其精神疾病的产物,那么他应当被认定无罪。

    (2)模范刑法典规则:因为精神疾病或者缺陷,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缺乏识别其行为的犯罪性或者缺乏使其行为符合法律要求的实际能力时,被告人对该行为不负责任;本节所使用的“精神疾病或者缺陷”,不包括仅由反复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其他反社会行为所表明的变态人格。这一规则排除了心理变态和人格障碍,学界对此存有争议。在发生欣克利刺杀前美国总统里根案件之前,有很多州使用这一规则。

    (3)“有罪但有精神病”规则:被告人在行为当时正患精神病且被告人患的是医学精神病,非法律精神病。做出这一“有罪但有精神病”的判决后,被告人可以进行一项单独的抗辩,即对“有罪但有精神病”判决中的“法庭命令精神卫生机构对或狱中的被告人提供抗精神病治疗”提出异议。并且这种方法也没有排除心理变态和人格障碍。

    2.日本刑法第36条《日本刑法典》第36条规定“心神丧失人之行为,不罚。心神耗弱人之行为,减轻其刑”,但日本的刑事审判机关对其理解却采取折衷主义的观点。并有“保安处分”处罚方法。

篇8

时间的管理是学生必须掌握的一个技巧,也是学习、生活成功的一个基本因素。能否有效实现对时间的管理与个人的生活质量密切相关,它直接影响人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效率。对学生而言,如何管理时间是直接影响学业成绩及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本文就中职生时间管理倾向与心理健康水平进行研究。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

随机选取浙江某中职学校200名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200份,收回有效问卷183份,有效回收率9150%。其中女生77名,男生106名;—年级70名,二年级75名。三年级38名。

1.2方法

(1)青少年时间管理倾向量表(atmd)。由黄希庭、张志杰等编制,共44个项目,分为3个分量表,即时间价值感分量表(10个题项)、时间监控观分量表(24个题项)和时间效能感分量表(1o个题项)。各分量表按5点等级分别计分。由于时间管理倾向并不是一个单一的结构,该量表不计总分。(2)症状自评量表(scl-90)。scl-90包括1o个因子:躯体化、强迫症状、人际关系敏感、抑郁、焦虑、敌对、恐怖、偏执、精神病性及其他项目。量表采用5分的评分标准,反映不同程度的症状,分别为1(没有)、2(很轻微)、3(中度)、4(较严重)、5(很严重)。scl-90粗略的判断标准是:单个因子分<2,表示个体无心理异常状态;2≤单个因子分<3,表示个体处于轻度心理异常状态;单个因子分≥3,表示个体处于中廖理异常状态。

1.3文据分析

采用spss13.0进行统计处理与分析。

2结果

2.1中职生心理健廛水平分析

中职生scl-90的躯体化症状、强迫症状、抑郁、焦虑、恐怖5个因子得分高于全国常模,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人际关系敏感和精神病性因子得分高于全国,但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q05);偏执因子得分低于全国常模,目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1);敌对因子得分基本与全国常模相同。总体来说,与全国常模相比,中职生的心理健康水平不高(见表1)。

2.2,不同性别中职生时间蕾理倾向和心理蹙康水平(见表2,3)

中职女生在时间价值感、时间监控观上的得分高于中职男生,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o.05)。中职女生在躯体化、强迫症状、人际关系敏感、抑郁、焦虑、敌对和恐怖因子得分高于中职男生,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o.05,p<0.01)。

2.3中职生时间蕾理倾向与心理健廑水平相关性分析

表4结果表明。时间价值感与躯体化、抑郁和精神病性因子存在显著负相关,时间监控观与躯体化、抑郁、恐怖和偏执因子存在显著负相关,时间效能感与躯体化因子存在显著负相关。

3讨论

说明中职生的时间价值感、时间监控观和时间效能感对其心理健康水平具有一定影响。

篇9

(一)通奸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确立

从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看,配偶一方有通奸行为,另一方是无法获取精神损害赔偿的。而笔者认为,婚姻法确立通奸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必要和可行的。婚姻法应当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作例举式和概括式相结合的陈述,并明确将通奸行为作为另一方配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直接将通奸规定为提起精神损害损害赔偿的事由,法官可以根据造成损害的大小判定精神抚慰金的多少,这样对行为人和受害人而言应当是公平合理的,也不会出现滥诉的情形,能更好地起到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作用。

(二)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

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形,在离婚时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由于偶然的事情发现自己抚养多年的子女并非自己的骨肉,自己多年来对子女的感情付出突然付之东流,面对这样的打击男方往往会愤而提出离婚,要求女方返还抚育费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对于这样的情形如果处理,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对于这样的情形,不给予受欺骗的男方适当的精神赔偿显然有失公平,受欺骗者不仅无端支出的抚育费有去无回,受到欺骗后心中的郁闷、愤怒、伤痛是可想而知的,法律对其伤害视而不见,有失公正。

(三)配偶一方有**行为

配偶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事实**行为,显然与通奸一样,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其应当作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法定事由的理由与通奸相同,笔者不再重复。

(四)婚前隐瞒患有精神病

对于有精神病史或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的配偶,在婚后发作,而另一方在婚前基于一般的接触又是无法发现的,并且患病一方具有故意隐瞒情形的,受害人因此受到精神损害,应当赋予其赔偿请求权。

(五)一方骗取结婚证导致婚姻被撤消或无效的

一方在结婚时隐瞒对方,弄虚作假,如未到法定结婚年龄而虚构,或隐瞒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最后导致婚姻被撤消或无效的,另一方在这个过

程中势必有可能身心受到打击,特别是对于女方而言,在农村结过一次婚会影响其再次择偶,或错误的婚姻浪费了其宝贵的青春,使其失去许多择偶的机会,这样往往会使其精神受到伤害,法律赋予其精神损害赔偿权方显法律的公正。

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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