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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法规意识不强。部分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对政府采购工作不够重视,不熟悉采购政策业务流程,想方设法规避政府采购;部分采购人违反招标文件澄清、修改规定,随意中止采购项目;部分采购单位违背《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指定品牌商家,抬高招投标技术参数门槛。此外,有些供应商不讲诚信、恶意相争,甚至采取不正当手法提供虚假文件或盲目投拆质疑,造成很坏影响。
2、采购预算到位率不高。有些单位未按《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及时编制年度项目采购计划;有些单位实际采购支出与年初采购项目预算不匹配,采购随意性大,预算约束力不强;有些单位专项资金下达时间与政府采购时间差距较大,采购时间安排不合理,资金使用效率较低。
3、信息化建设滞后。目前政府采购的信息化平台,只局限于采购文件公告和中标信息,且信息公开有一定的局限性,不能实现与采购部门单位、供应商之间各类信息资源共享,采购预算网上报批、采购计划网上报送、采购方式网上审批、电子评标、合同网上签订等各项业务操作尚未实现电子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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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询价产品质量难保障。询价采购低价中标情况普遍,质量没保障。由于价格低,质量不好,出现返修率高,服务跟不上的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采购人的积极性。
6、采购跟踪监督不力。目前政府采购业务工作主要依靠传统人工操作,牵制不少精力;对重大设备项目采购缺少事前调研认证,采购中心人员对商品技术参数把握不足,一味依赖采购单位单方意见,容易造成供应商投诉、质疑;对合同后期的履约还缺乏一套严格的监督检查程序,对违反合同的行为缺少及时有效的处理、处罚手段。
1、积极推行电子化采购模式。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站、交易业务系统、网上开评标系统、专家管理系统、信用信息系统、电子监察系统的电子交易、电子服务和电子监督的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系统。采购重要环节要全部进入网上操作,统一受理、全程管理、动态监督。采购单位、采管科、采购中心、财政资金收付支付中心、响应供应商之间业务流程网上对接,使得采购业务由传统模式向电子化模式过渡。要便利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相关供应商可以足不出户就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实现“网购”式的采购活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变化,夫妻间财产制度出现了约定财产制,并且在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中被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婚前、婚内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及债务的清偿、婚姻关系解除时的财产清算等事项做出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婚姻法于1980年9月第二次修改日趋完善。但有些人认为《婚姻法》的修改是成功的,把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明确到法律上,有法可依:另有些人则认为在中国特别是在农村,女方婚前大部分没有什么财产,一般是嫁出去并以此为生,约定财产制是否符合国情,还需要研究。本人认为新《婚姻法》中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体现了平等、自愿的契约自由原则,同时夫妻之间对财产的约定在本质上是合同,在约定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影响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私有财产增多的同时出现的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实行夫妻之间财产约定渐成趋势,立法上确立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是可取的,这实际上是在司法领域给与了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我国《婚姻法》着眼中国具体实际,本着约定先于法定、夫妻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平等、保护弱者利益、保障夫妻合法的财产权益和维护第三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了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两种夫妻财产制度。
所谓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指法律允许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法定财产制是依照法律直接规定而适用的财产制,而约定财产制是夫妻以协议、契约的方式依法选择适用的财产制,其效力要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做出约定,或所做的约定不明确,或所做的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
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出现并在立法中予以确立,有其客观的必要性和越来越重要的现实意义:适应我国家庭财产状况日趋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使婚姻当事人在处理各方财产时有更大的灵活性;尊重公民处理财产问题的自利,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法律原则;适应现阶段社会以公有制为主多种经济成份并存的实际情况,保护和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满足涉外婚姻家庭的特殊需要,维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在我国的立法沿革
我国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经历了四个阶段。我国历史上正式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始自1930年的《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依其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形式约定夫妻财产制;该项契约的订立变更或废止非经登记不发生对抗第三人之效力;夫妻须在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约定财产制。后,1950年的《婚姻法》为对夫妻财产约定做出明确规定,但在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指出:婚姻法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关系的概括性规定,不仅不妨碍夫妻间真正根据男女权利平等和地位平等原则来做出对于任何种类家庭财产的所有权、处理权与管理权相互自由的约定,相反,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式来解决。从中可以看出当时也是允许夫妻约定财产的,但没有明确制度化。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婚姻家庭观念的更新,实行了近三十年的婚姻法的内容显得跟不上时代的变化,于是,1980重新制定的《婚姻法》,其中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从而确立了以法定财产制为基础,约定财产制为补充的制度,但未明确规定夫妻对其财产的约定、如何约定以及其约定效力。2001年的《婚姻修正案》的规定可以说在许多方面完善了夫妻约定制,其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债务清偿”。这就从立法上明确了约定了方式、形式,约定的对内效力与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等问题,初步确立了一套具体的较为系统的约定夫妻财产制。
三、我国约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一)、约定的种类
允许夫妻采用约定财产的国家,关于约定财产制内容的规定不尽相同。一种是立法限制较少的,即没有规定几种财产形式供当事人选择,如英国、日本;另一种是立法明确做出限制的,即明确规定约定是可供选择的财产制,如法国、德国、瑞士。根据《婚姻法修正案》(2001)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我国现行立法对夫妻财产约定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制供当事人选择:(1)分别财产制: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管理,委托对方管理的,适用有关委托的规定。(2)一般共同制: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均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3)限定共同制:“夫妻明确约定哪些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其余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夫妻财产制度,也就是部分共同所有、部分个人所有。例如,婚姻当事人可以约定婚后的劳动所得归夫妻共有,非劳动所得的财产,如继承、受赠的财产、人身损害赔偿金等归各自所有。
(二)、约定的生效要件
夫妻财产契约是特殊的民事契约,它不仅要符合民事法律契约的一般成立要件,还要与婚姻法的特殊性相符,由此夫妻财产契约的成立要件是:(1)缔约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或者未来将缔结婚姻关系。未婚同居、婚外同居者对财产关系的约定是一般的民事契约,但未婚者订立未来适用于婚姻关系的财产契约后结婚的,原先订立的财产契约即为夫妻财产契约。(2)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适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原则上应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但若是依法达成夫妻财产契约后,一方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影响原财产契约的法律效力。夫妻财产约定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契约,它具有特定的人身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不得使用。(3)缔约必须是双方自愿。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契约不具有法律效力,缔约对方享有契约变更权或撤销权。(4)契约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例如,不得利用约定逃避对第三人的债务,不得将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列入约定的范围。(5)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夫妻财产约定是属于重大的民事行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更好的维护婚姻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
(三)、约定的时间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时间,目前世界上有两种立法例:一是仅限于婚前订立,理由是婚后易受到感情等因素的影响,如法国、意大利、荷兰、日本等国民法规定,夫妻间的契约,应在结婚前订立,并自结婚之日起发生效力。其理由是,婚后易受到劝诱等感情因素的影响,订立夫妻财产契约对某一方可能不公平。二是无限制,夫妻财产契约可以在结婚前或结婚后缔结,如德国、瑞士、英国、美国等。《婚姻法修正案》(2001)与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一样对夫妻财产约定时间未作规定,根据民事立法的“法无即可以”的原则,这也就等于没有时间限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夫妻财产约定已有生效条件要求上的限制,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满足实际生活多样化需要,在缔约时间上没必要再作更多的限制。只要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婚前或婚后任何阶段进行约定。
(四)、约定的效力
(1)约定的生效时间。为充分发挥约定财产制的调整功能,《婚姻法修正案》(2001)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约定的时间不加限制。当事人与婚姻登记时或婚后约定的,一经订立只要符合生效要件就立即生效。但婚前订立的夫妻财产契约,只有在婚姻依法成立之日起生效,婚姻未能依法成立的,对当事人无拘束力,婚后某个时间才订立契约,则该契约达成前的夫妻财产关系适用法定财产制,契约只能约束协议成立后的夫妻财产关系。另外,附条件或期限的约定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或失效。(2)约定的效力范围。约定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指夫妻之间)和对外效力(指对第三人)。目前我国没有建立夫妻财产登记制度,而是采取“第三人明知”为对外生效依据。第三人明知的举证责任由婚姻当事人承担,若当事人不能举证证明的,则财产约定对第三人不生效力,夫妻一方对第三人的债务,按照法定财产制下的清偿原则偿还。案例:毕某(男)与刘某婚后第三年下岗。毕某向朋友杨某借款三万元开始做服装生意。由于不了解市场行情,毕某的生意难有进展。2001年10月之后,毕某的经营处于亏损状态。刘某开始担心风险太大,遂于2002年1月与丈夫约定,毕某的生意与家庭无关。家庭的共同存款6万元全由刘某掌握。之后,毕某的服装全部积压,资金难以回收。杨某多次上门催毕某还款,但毕某都说无力偿还。后杨某听说刘某有6万元存款,因此再度提出还款一事。但毕某告知杨某自己与妻子有约定,自己的经营与妻子无关。杨某在协议无望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要求毕某夫妻以共同财产承担还款责任。笔者认为:只要夫妻双方的约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但《婚姻法》第19条同时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夫妻就财产关系进行约定后,即对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发生法律约束力。首先,对夫妻双方发生法律约束力,这是对内效力。其次,根据公平原则,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夫妻财产约定须为第三人所明知或经公证的,才能发生对外效力。也即第三人知道夫妻财产各自所有的约定,该约定对第三人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第三人对夫妻财产约定的不知情,该约定的效力不能及于第三人。也即债务不能由夫妻一方承担,而是由双方承担。本案中毕某与刘某的财产约定从表面上符合法律规定,但为规避经营中的风险,进行了财产约定,显然对第三人即债权人杨某是极不公平的。因此这一财产约定对杨某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及《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毕某所欠债务,应以其家庭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五)、约定的变更和撤销
变更和撤销夫妻财产的约定是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一个不可缺少组成部分。而且夫妻财产关系是一种动态的法律关系,夫妻做出财产约定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约定内容不再适应婚姻当事人,或者继续使用原约定显失公平时,应允许当事人依法定程序变更或解除原约定,但是,变更或解除财产契约,必须履行与缔结财产契约相同的程序。变更或撤销财产约定,必须经双方一致同意。如果夫妻双方无法经协商达成变更或撤销财产约定的协议的,要求变更或撤销的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由司法裁决。另外,婚姻当事人变更或解除财产约定而成立的新契约同样必须遵循夫妻财产契约生效的各项要件。
四、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
(一)、对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合法性缺乏明确的限定
《合同法》第2条规定已明确排除婚姻等涉及身份的契约的使用,婚姻契约与一般的民事契约具有相同之处,又存在很大的差别,婚姻契约的特殊性需要在婚姻法律上有所体现。目前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合法性要求除了根据一般的民事合同原理推导之外,法律依据只有1993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具有意见》第1条规定的“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婚姻法修正案》(2001)上无具体的规定。夫妻约定财产目前在我国仍是较新鲜的事物,正如学者调查所发现的那样,许多人并不知道夫妻可以就财产进行约定。面对这样的现状,立法上在设置这一制度时,应规定得更为明确、具体,以引导当事人避免纠纷的产生。立法上为限定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意在于遵循契约自由原则,但对于婚姻契约,由于它的人身性和伦理性,决定了立法上必须对其内容加以限制,否则就会产生一些不公平的社会现象。例如,夫妻一方利用自己的知识或其他优势,诱骗对方签订损害对方利益的契约。由此有些国家的民事法律就明确对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做出明确的限定,例如《法国民法典》1380条规定,“夫妻间的财产契约不得违背善良风俗和社会道德,不得违反因婚姻而致的权利义务,亦不得违反有关侵权及监护的规定。”笔者建议,我国可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的合法性要求,具体包括(1)约定的内容不得超越当事人的财产权力范围。(2)不得利用约定损害他方当事人或其他家庭成员的利益,如逃避夫妻间相互扶养的义务逃避养老育幼的法律职责等。(3)不得利用约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共道德,如逃避债务,逃避国家机关的强制措施的。财产约定的内容目前仍要根据限定在合法的范围内。
(二)、夫妻财产约定对外效力的脆弱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这一规定是由于婚姻关系涉及个人的隐私,具有较大的隐蔽性,是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立的。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易时,往往不会主动告知对方其婚姻状况,而相对方也没有询问的习惯和义务;即使夫妻一方告知第三人也鲜有采取有形形式订立者。由此在发生纠纷时,举证证明“第三人明知”的责任就成了块烫手的“山芋”,落在婚姻当事人的身上就会出现举证障碍,由此,在婚姻法领域往往会照成夫妻财产约定对外的失效。
(三)、夫妻财产契约是否可以变更或撤销,立法没有作明确规定
一些国家规定在夫妻约定财产以后,不得变更或撤销。如《日本民法典》第758规定:“夫妻的财产关系,于婚姻申报后,不得变更。”夫妻财产约定既为契约性质,自应允许变更或撤销,但应有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我国立法没有这种规定,原则上应准许变更或撤销,但又没有规定变更或撤销的条件和程序。笔者认为,夫妻财产契约在订立生效后可以变更或撤销,但变更或撤销必须经夫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可为之,没有变更或撤销的一致表示,夫妻财产契约不能变更或撤销,继续发生效力。
(四)、目前的夫妻财产约定立法并没有解决公示问题,这对约定当事人财产权益保障不力
现行婚姻法只要求婚姻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约定,而没有规定以某种公示形式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对外效力上,法律要求约定为分别财产制的夫妻在对外经济活动中有告知的义务,并承担举证责任,以此对抗第三人,否则按以共同债务承担清偿义务,这无异损害约定另一方的正当财产权益。笔者认为,如何平衡解决善意第三人和夫妻一方的财产利益问题,走财产约定公示制度是最好的选择,国外已有较多先例。当然,公示制度的建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进步,科学的发展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就选择何种程序来满足公示要求,笔者认为,所有夫妻财产约定必须公证,由公证机构具体把握约定的合法性及真实、有效性问题,然后由婚姻登记部门在结婚登记时一并登记或变更登记,并可供人们随时查询,而查询范围应有所区别:对于一般公众,只能通过网络或电话查询到某人是否有财产约定及登记地;对利害关系人,在提供利害关系证明后,方可查阅具体约定。夫妻财产约定以登记对抗第三人,不登记,只发生对内效力,不发生对外效力。
(五)、是否允许婚姻当事人对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进行约定,立法也应有所涉及
夫妻对财产做出约定并不是只为可能发生离婚作准备的,夫妻财产约定不应理解为是一种“保险”,而应该是为婚姻的美满稳定服务的。因此,法律不应该仅仅解决离婚时,约定财产归属问题,而应该同时涉及到夫妻在存续期间对其财产的使用、收益权、处分权是否可以约定以及如何约定等法律内容。例如,夫妻双方约定,男方工资收用于购置家电、家具等大件用品,女方工资用于购买粮油副食等生活消耗物,所有权仍为共同共有。这种约定即为各自工资使用的约定。
五、如何完善我国的夫妻财产制
(一)、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时间
明确夫妻财产约定既可以在婚前做出,亦可以在婚后做出。有人提出,夫妻的约定协议生效于双方缔结婚姻前,即尚未结为合法夫妻之前,此时缔约的主体不能叫夫妻,因此,婚前的约定不是本法十九条所称的夫妻约定,即主体不合法。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论是在婚前还是婚后签订的财产约定协议均应视为是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如果限定于结了婚,真正取得了法律意义上的夫妻身份时签订的约定才有效的话,显然是与法律设立约定制的旨意相违背的。笔者认为本法十九条规定的约定主体中的“夫妻”应理解为在处理财产时为夫妻,而不是在约定时必须是夫妻。产生这一分歧的主要原因是我国法律未明确财产约定的时间。准许在何种时候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分三种情况:(1)准许婚前约定,以约定选定财产制,如法国、比利时、巴西等国;(2)准许婚前约定,于特殊情形也允许婚后约定,如意大利;(3)既准许在婚前缔结,也允许在婚后缔结,如瑞士。我国立法对此没有规定,为防止司法实践中出现歧义,充分保护当事人意识自治的原则。立法应明确夫妻财产约定时间,可以在结婚前、结婚时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二)、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申报登记制度
夫妻财产约定须经申报登记程序确认才具有对外效力,未经登记者,不发生对外效力。我国立法对此没有规定,司法解释关于“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的但书规定,即无规避法律的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对外效力,规避法律的夫妻财产约定无对外效力。婚姻关系当事人为逃避债务等原因,采取夫妻财产约定的方法规避法律,当然为无效。但仅仅依据这一标准,尚不足以确定约定的对外效力。笔者以为,建立夫妻财产约定申报登记制度,依据公示方式进行登记,确认约定的对外效力,可以有效地防止上述规避法律的行为,更有利于保护与约定财产的夫妻进行民事活动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也应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经登记方产生对外效力,未经合法登记则不产生对外效力。各国规定这一要件,有两种方式:(1)公证方式,以德国为代表,规定夫妻财产契约须在法院前或公证人前订立,并由当事人签字。(2)登记方式,以日本为代表,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应于婚姻申报时登记。我国立法没有规定。鉴于夫妻感情的易变性和夫妻财产约定的严肃性,为防止纠纷、预防纠纷发生,建议立法增加夫妻约定财产的登记程序,具体方法可以参照日、韩的模式,夫妻约定财产者,婚前约定,应于婚姻登记的同时,将夫妻财产契约的内容予以登记,并将其局面形式附于登记档案中备案;婚后约定财产者,也应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备案。
(三)、在《婚姻法》的条款中完善约定财产无效的情形
首先对无效情形条款的完善,应从财产约定的特殊性着手分析,夫妻在财产中的约定虽可称为“合同”,其是否有效也可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予以确认,但由于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属《婚姻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范畴,不能完全受制于《合同法》的约束,所以《婚姻法》理应就专门法的特点对约定财产中的无效情形加以列举和完善,如夫妻恶意串通借离婚约定财产的方式合谋实施逃避共同债务的行为。其中恶意串通的要件体现在:第一,须夫妻对财产的约定表示欠缺效果意思,即夫妻约定行为与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第二,须夫妻双方通谋、配合实施虚假的财产约定表示。这就是夫妻互相串通的共同意思联络有共同的逃避债务的目的,都希望通过假离婚借约定财产之名转移家庭财产。第三,须有主观上的恶意。即夫妻明知或应知他们的行为会造成债权人利益的损害,而故意以离婚之由达到逃债的目的。又如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的行为,如夫妻在约定财产的同时又约定虚假债务的分担办法,以达到抵销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债务。这种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是一种内容违法的虚假行为,即人们通常认为的伪装行为。在实施这种行为时,夫妻对财产、债务所约定表现出来的形式并非真正要达到的目的,而是借助合法的财产、债务约定,达到逃避夫妻共同债务之目的。
(四)、建立债权人撤销权制度
对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要从《婚姻法》就约定财产的本身条文来分析,约定作为一种双方协议的民事行为,在法律范围内,既然可以成立,也应当允许其变更或撤销,但约定的变更与撤销应符合民法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方为有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就是说,夫妻关于财产的约定并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即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在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由于夫妻财产约定没有公示,就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利益;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应先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用夫妻共有财产和另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可见,对夫妻假离婚,借约定财产之名逃避债务的现象,《婚姻法》不仅应明确该种行为自始至终的无效,而且需要增加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包括对该逃避债务夫妻的离婚效力及财产的约定均可行使撤销权。
六、结论
夫妻财产约定是时展的产物,夫妻财产约定的完善和发展也体现了时代的进步。具体到婚姻当事人来说,在选择夫妻财产约定时应慎重,须同时考虑两个问题,其一是结合自身情况考虑是否有必要做出财产约定,因为财产约定并不普遍适用;其二是在选择财产约定时不要忘了公证,因为公证能给当事人提供了一种在目前的立法现状下最佳的、最能充分保障当事人财产权益的法律途径。而对公证人员而言,应增强责任感,不断提高自身法学修养,准确地把握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立法精神,提高专业化法律服务能力。同时,也希望立法机关能更加重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法学家们也能更加关注并深入加以研究,多出成果,使夫妻财产约定立法更加健全、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广大婚姻当事人的需要,更能保障约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民事交易安全,最终让婚姻更美好,让家庭更稳定,让社会更加丰富多彩。
参考文献:
1、巫昌祯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7月版,第199页。
2、王胜明、孙礼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2001年。
3、夏吟/蒋月/薛宁兰著,《21世纪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
2福利彩票中的计算机管理工作
2.1计算机技术用于提高彩票生产的数量和质量,规范彩票管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计算机技术在彩票的生产管理和购买管理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通过统一印制、统一发行以及在彩票的生产管理上都产生了积极作用,这都需要计算机技术对我们的彩票行业起到积极的管理作用。从喷墨印刷技术到检测手段的完善,让彩票的规范化管理制度得到了创立和维护,提高了彩票行业的管理效率。
2.2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对伪造、骗奖等现象进行了有效的打击,规范了市场管理彩票市场的不断扩大和更多的购买者参与其中让我们的市场变得更为的丰富和庞大,这样的环境也滋生出了一些伪造、骗奖等彩票投机活动,这对我们彩票事业的发展来说是十分不利的。因此,面对这些现象,我们通过计算机技术的利用,以设置一定的防伪技术,并不断地更新防伪技术,采取防透视油墨、防磁性油墨等等相关的技术对彩票本身进行有效的保护,在不断利用计算机技术以及相关技术的彩票市场管理活动中,我们还能通过技术的创新和改进提高彩票行业的安全性,保证购买者和国家的利益不受到侵害。在适当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彩票防伪技术,并通过研发创新,找到更适合于我国彩票行业发展的电脑防伪技术,提高彩票行业的安全性,让这些造假现象得到一定的抑制和改变,促进彩票行业的积极、健康发展。
2.3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带来了更多的管理问题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不断地深化和发展的过程中,以及通过将它们运用到彩票行业的过程中,这不仅仅能够促进彩票销售、彩票生产、彩票管理的优化,还能够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真正地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在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的深入过程中,也给彩票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更多的管理问题。在《彩票管理条例》中明确提到:国务院特许发行福利彩票、体育彩票,未经允许,禁止发行其他彩票,禁止在中国发行、销售境外彩票等等。对于彩票发行机构国家也有明确说明,这些都是为了方便彩票行业的管理和运作。但是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彩票行业的发展受到了更多的挑战,特别是人们被允许在网上购买彩票,以及彩票的电子化,境外彩票通过互联网、计算机对人们生活的渗透等等,极大地影响到了我国彩票行业的健康发展。这些问题的产生就需要我们针对新的环境,计算机、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作出相应的法律规范,以提高彩票市场的管理效率,让它能够在健康的发展道路上不断成长、进步。
2.4计算机技术的应用,提高了彩票市场的管理效率在我国彩票市场的发展过程中,不得不说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的时候,我国还是采取印刷彩票的形式,彩票的销售、发行、数据收集、管理等工作都十分的繁杂,工作人员的任务繁重,彩票市场的管理效率低下,这对彩票行业的快速发展都起到了阻碍作用。在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快速应用的过程中,我们不仅学会了数据收集、促进销售,还在彩票的防伪、信息收集上起到了巨大作用。我们在彩票行业不断发展的情况下,还是应该依据市场特点,积极地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推动彩票市场管理工作的有效化发展。
一引言
低温地板辐射采暖在国内主要用于大型公建的大堂,室内游泳池的地面等场所,用于住宅较少。最近几年,随着单户独立燃气炉的采用和分户热计量的需要,低温地板辐射采暖系统得到了很多开发商的青睐,在住宅在开始大面积的推广使用。
为了进一步了解低温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热工性能及其供热的基本规律,我们结合北京市一座新建高层住宅楼工程,对该系统进行了一些研究、分析和实测,使工作更加深入一些,以期在国内其它工程研究的基础上所有提高。
二工程介绍
该建筑为一幢二十二层的塔式高层住宅,地上二十二层,地下两层。建筑面积16845m2,建筑高度63.5m。为满足地板辐射采暖的要求,建筑层高为2.8m。本楼为集中采暖,热源为小区内的热力站,为本楼设置单独的热交换器和循环泵,形成独立的采暖系统。采暖的设计供回水温度为55/45℃,连续采暖。本楼的供热方式除楼梯间为铸铁散热器采暖外,其余均采用低温地板辐射采暖。供回水立管和分、集水器均设于每户的厨房中。地板辐射采暖的管材选用交联聚乙烯管(PC-X)。考虑到系统的承压问题,首层至三层的管材采用交联铝塑复合管(XPAP)。
为满足分户热计量的需要,减少对下一层的散热,每层均设保温层。根据采暖管道敷设的要求,本楼的地面垫层厚度为110mm,其中包括保温层、豆石混凝土层、水泥砂浆找平层和装饰面层。为了试验地面不设保温层时,对楼板结构的温度影响,以及了解向上和向下传热的情况,个别房间未设保温层。
本住宅楼的采暖室内设计温度为20℃,根据北京市《低温地板辐射采暖应用技术规程》中供暖热负荷计算宜将室内温度降低2℃计算,故进行采暖负荷计算时室内设计温度按18℃计算,顶层西北角房间按16℃计算。本设计地板散热量适当考虑家具的遮挡因素,家具对地板面积遮挡的有效面积系数按20%-30%考虑,面积小的房间取较大值,面积大的房间取较小值。
三测试报告
1测试方案和测试项目
A测试项目
(1)地板和墙面辐射采暖构造层内的各点温度情况。
(2)地板辐射采暖构造层中有无保温层对向上、向下的热流的影响程度。
(3)室内竖向空气温度分布。
(4)室内人体实感温度(包括室内各非加热面的壁面温度和室温)
(5)最不利房间热舒适性。
B测试方案
(1)选择6层和8层东南角的相同位置的作为地板辐射采暖的对比房间,测试项目为(1)~(4)项:选择22层西北
角房间作为(5)~(6)项的测试房间:6层西面房间作为墙面采暖的测试房间。
(2)在6层和8层东南角房间,分别埋设热电偶,用于测试地板辐射采暖各层的温度分布。在铺设完管道层后,预埋
了管道周围的热电偶。
(3)如图3.1.3所示,在6层和8层布置热电偶和热流片,用于测试地板辐射采暖向上和向下的热流。
(4)在8层的测试房间墙壁和顶板上布置外带测头的RHLOG-Ⅱ型温度自计仪测量房间各个非加热面的壁面温度,用于
确定地板辐射采暖的实感温度。
(5)在6、8层和22层的测试房间如图1所示布置RHLOG-Ⅱ型温度自计仪测量房间的竖向空气温度分布鞋。
(6)测量最不利房间22层测试房间的热舒适性。
图1
2测试结果
由于工程交工时间的关系,第一次测试从2001年1月18日开始,共分为三个阶段进行,分别选择在严寒中、中寒、微寒。室内外温度用RHLOG-Ⅱ型温度自计仪测试,可按照上述方案进行连续测试。室外温度曲线如图2所示。
图2室外温度
(1)地板辐射采暖各层温度情况
6层不低温地板辐射采暖的各层温度变化,如图3所示,8层低温地板辐射采暖的各层温度变化,发图4所示。
图3
图4
(2)地板辐射构造层有无保温层的向上和向下热流对比
图5六层地面热流
图6八层地面热流
(3)室内竖向空气温度分布
(5层)
(6层)
(7层)
图7室内竖向空气温度分布
(4)室内人体实感温度
根据八层南向房间内表面温度测量值计算实感温度,计算结果如图8所示。
从图8中可看出,人体实感温度比室内空气温度略高,这是辐射采暖方式优于一般对流采暖方式的特点之一。
图8
(5)最不利房间的热舒适性
1月7日对22层测试房间2进行热舒适性测试,采用丹麦生产的B&K1213多用气象仪,测量室内干球温度、相对湿度、水蒸气及室内风速等参数。采用黑球温度计测量室内黑球温度,用于平均辐射温度的计算。室内热舒适性的评价按照国际标准ISO-7730和国家标准GB/T18049-2000是用PMV和PPD指数来描述的。
2月17日上午10:00至11:00对22层测试房间2进行了3组热舒适测试,并根据所测数据对PMV和PPD进行了计算,其中PMV为-0.2~0.1,PPD为5.1~5.5。可以看出,本测试房间的热舒适性是满足国际标准的。
四分析与讨论
1地板辐射采暖的舒适性
对顶层(22)层北向房间进行热舒适测试,在室温为21℃左右时,其舒适度满足国际标准的要求。由于条件所限,未能测试其它室温下的情况,因此,不能涵盖所有情况。
对八层南向房间各内表面温度的测定,内表面温度高于室内空气温度,这是地板辐射采暖的特点,也是热舒适的原因之
一。
室内空气温度分布规律与以往资料介绍的规律不同(顶层符合一般规律)。一般单层采用地板辐射采暖时,采暖房间空气温度分布为下高上低,这是形成地板辐射采暖舒适的主要原因。本住宅楼每层均为地板辐射采暖,由于散热向上向下同时传
热,使下层顶板温度升高,因而空气温度分布不理想,看来有必要对中间层进行热舒适测试。上述现象也说明了,散热管下设保温层是必要的,这不但有利于分户热量计量,而且还可提高室内的舒适度。
2地板辐射采暖散热管向上、向下的散热量比例
由于地板表面测试的不均匀性以及用热流片测量热流时的干扰因素较多,按本次测试方案,无法得出地板辐射采暖向上、向下的散热量比例。
3地板辐射采暖的节能性
实感温度比室内空气温度高,是地板辐射采暖比其它采暖方式节能的原因。本次测试房间的实感温度与空气温度差约为0.5℃,与一般资料中介绍的温差为1.5~2.0℃相比是较小的。因为只是测试了一个房间的参数,测试结果尚不能作为定论。
4地板辐射采暖的安全性
地板内散热直接铺设在楼板结构上时,不会对楼板造成损害。实测散热管外壁温度不超过45℃,设计供水温度(供水管
内)为55℃,温度均较低。但楼板上不设保温层在其它方面很不利,一般就设保温层。当有保温层时,楼板结构层上皮(保温层下皮)温度均未超过30℃,比夏季室内空气温度还低。
五结论
本文通过对北京市一座新建住宅楼的低温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现场实测,对该系统的地板和墙面辐射采暖构造层内的各点温度计情况、地板辐射采暖构造层中有无保温层对向上、向下的热流的影响程度、室内竖向空气温度分布室内人体实感受温度(包括室内各非加热面的壁面温度和室温)、最不利房间的热舒适性等方面进行了分析研究。根据分析结果,得出了该系统在舒适性、节能性等方面的一些结论,说明低温地板辐射采暖是具有较为突出的特点的,对该系统的应用性还有待于做进一步的研究。本课题对于该系统住宅中大面积的推广使用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同时对该系统在实际工程设计中的具体应用具有指导意义。
参考文献
1InternationalStandard(ISO)7726,Thermalenvironment-Instrumentandmethodsformeasuringphysicalquantities.
签署GPA,创造巨大商机
GPA所提供的巨大商机,可从相关采购金额看出。各国政府每年都花大笔资金在采购上,估计约为国民生产总值的10-15%,从而使GPA成为WTO复边贸易协定中影响最大的一个协定。国际政府采购市场蕴含巨大商机,并具有稳定成长、不易受国际经济波动与景气循环影响的特性,因此对于各国企业而言,均十分重要。
GPA的重要,还在于只有签署国才负有该协定规定的义务,及享有该协定授予的权利。非GPA签署国,纵使是WTO的会员,也无法依据WTO不歧视原则或国民待遇原则,享受该协定的权利;而GPA签署国之间,则必须遵守不歧视原则及国民待遇原则。GPA俨然成为WTO的一个小俱乐部。由于美国、日本及欧盟各国等28个签署国均为相当重要的经济体,使得这些仅可由签署国参与的整体采购金额十分可观。例如美国联邦政府每年采购总额均高达两千亿美元以上,1999年采购总金额为2113亿美元,是全球最大的政府采购市场;另一个值得我国企业积极参与的是日本市场,1998年日本政府采购总额达一兆零九百二十亿日元,其中由国外企业得标的金额为一千四百七十二亿日元,约占13.5%。
总之,加入政府采购协定,将为我国企业带来巨大商机。
政府采购协定的基本规则
就规范原则而言,GPA原则上遵从WTO的基本原则,并特别规范了国民待遇原则、原产地原则、技术规格原则、不歧视原则、透明化原则等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
为防止各国政府在办理采购时歧视其他国家厂商,GPA第3条特别规定,该协定适用范围内,各缔约国应无条件对提品和服务的各签署国供应商,赋予不低于本缔约国及其他缔约国供应商的待遇。
此外,GPA还要求各缔约国应确保其国内机关不得因外国分支机构或外国人持股程度,对某一本地设立的供应商,给予低于另一本地设立供应商的待遇,亦不得基于所供应货物或服务的生产国,而对于在本地设立的供应商予以歧视。例如,美国就曾指责南韩在兴建机场时,要求投标厂商需在南韩设有工厂,以及须与南韩企业有合作关系,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
2.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定是指各缔约国不得对适用该协定的政府采购,于自其他缔约国进口产品或服务时,采取有别与交易当时自同一缔约国进口产品或服务所适用于一般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第四条)。
3.技术规格原则
技术规格规则,是指采购机关根据拟定、采用的技术规格,标示拟采购产品或服务的特性,诸如品质、性能、大小,或生产程序与方法,以及评估其符合与否的程序要求,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造成国际贸易的不必要障碍。各机关均不得使用足以构成妨碍竞争的方式,寻求或接受在特定采购中有商业利益厂商的建议,以拟定采购规格(第6条)。
4.不歧视原则
在实际招标操作中,GPA要求各缔约国采取公开招标,并确保招标程序以不歧视的方式实施。各机关不得使用足以构成妨碍竞争的方式,对任一供应商提供与特定采购有关的资料(第7条)。此外,各机关在审查供应商资格时,不得对其他缔约国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第8条)。除有限制性招标的情形外,机关应依所有预订采购案,在政府采购公报等适当刊物上公告邀标(第9条)。
5.透明化原则
GPA要求各缔约国,将适用该协定的任何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司法裁判、通用行政规定及程序(包括标准合约条款),迅速刊登于适当刊物,使其他缔约国及供应商了解其内容。各缔约国应随时准备在受到要求时,向其他缔约国解释其政府的采购程序(第19条)。各缔约国还应鼓励各机关标示其对待非本协定缔约国供应商的各项条件(第17条)。若有争议时,GPA要求各缔约国提供无歧视、适时、透明化且有效的程序,使供应商得以对涉及其权益且有违本协定条款的购案提出申诉(第20条)。
为确保该协定执行,GPA特别设立“政府采购委员会”,由各会员国指派代表组成。委员会应自选主席与副主席,并视需要召开会议,但每年至少集会一次,让缔约国就与本协定运作有关的事项进行磋商。
GPA的三种招标方式
GPA第7条规定,政府采购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1)公开招标: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均可投标;(2)选择性招标:符合本协定有关规定,如第十条第三项,且经机关邀请的供应商始得投标;(3)限制性招标:仅在符合第十五条所定条件下,机关与供应商个别洽谈。
为了在选择性招标程序中确保最有效的国际竞争,各机关应就各预订采购案,在符合有效执行采购制度的前提下,邀请尽可能多的国内供应商及其他缔约国供应商投标,并以公平及不歧视的方式选择供应商参加此一程序(第10条第1项)。
原则上,政府采购以公开招标及选择性招标为主(第7条至第14条),但在一些例外情形下可采取选择性招标(GPA列出十种例外情形)。采取选择性招标以非避免可能最大竞争、对其他缔约国供应商构成歧视,或对国内生产者、供应商构成保护为限。其中,较重要的例外包括:
1.经公开招标或选择性招标程序,无人投标,或虽有人投标但投标书不符合招标基本要求、不符合本协定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2.因涉及专利权或著作权保护,或因技术理由,该产品、服务无人竞争,而仅能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供应,且无其他合理的选择对象或替代者存在时。
3.因无法预见的非常紧急事故,致产品、服务无法经由公开或选择性招标程序适时获得,而有确实之必要者。
4.由原供应商供应额外交付,做为现有设备的更换零件,或供现有设施、服务扩充所需,且如更换供应商,将使机关购买不能符合现有设备或服务的互换性需求。
5.因委托他人进行研究、试验、探索或原创性发展,而购买依该特定合约所发展的原则或初次制造的产品或服务。
6.自商品市场采购的产品。
7.在稍纵即逝、极为有利的情况下采购。
8.将合约决标给与设计比赛的优胜者,但该项比赛酌办理必须符合本协定的原则。
原则上,凡列于GPA各签署国采购清单上的中央政府机关、地方政府机关及公营事业单位,不论物资采购、营建工程服务,若其采购达门槛金额以上者,皆需遵守国民待遇、不歧视原则与透明化原则,并禁止采用补偿性措施。
此外,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及限制性招标等三种政府采购方式,均应以透明合理的方式进行,以保证政府采购协定的原则得到遵守,并可在监督下得到应用。
至于各签署国的门槛金额,在产品及服务采购方面,中央政府为13万国际货币基金特别提款权(SpecialDrawingRight,SDR),地方政府及公营事业单位则分别为20万SDR及40万SDR;至于营建工程方面,不论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或是公营事业则人多为500万SDR(1单位SDR约合1.45美元)。目前,WTO在政府采购协定上的努力方向,集中在透明性与服务业贸易等两大重点。
多种渠道寻找GPA资讯
GPA规定,签署会员国的采购资讯应公开在资讯网络及指定刊物上,以供会员取得。现在国际网络已相当普及,我国企业可通过网络及有关刊物获得许多国际上重要的政府采购资讯。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资讯多刊载于美国商务部发行的每日商讯(TheCommerceBusinessDaily,CBD,cbdnet.access.gpo.gov.)中,CBD刊载所有美国政府单位(含军事单位)超过两万五千美元的采购计划,还刊载合约价在两万五千美元以上的得标公告等资讯。
至于其他采购资讯,包括联邦政府采购最新消息、相关申请表格、联邦政府采购交易机会、最新联邦政府采购相关法令等,则可从联邦政府采购资讯网站取得。美国军方的“采购技术协助中心”(TheProcurementTechnicalAssistanceCenters,PTACs,www.acq.osd.mil/ec/sites.html)亦提供政府采购资讯,而美国各州及地方政府采购资讯可从BLDNET(www.bidnet.com)取得。
对于日本政府采购资讯,可从日本政府采购资讯与招标通知网站(www.jetro.go.jp/top)获得,或购买日本大藏省印刷局发行的《官报,政府调达公告版》查阅。
胡萝卜与青菜、马铃薯及甜瓜的间套种,可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光热资源,促进生育期与有利气候同步,实现最佳经济效益。近年来,射阳县耦耕镇示范推广的近666.7hm2多效多复种田,年均净产值达12.795万元/hm2(胡萝卜4.5万kg/hm2×0.8元/kg、越冬青菜2.4万kg/hm2×1元/kg、春小青菜0.6万kg/hm2×0.8元/kg、马铃薯2250kg/hm2×1.4元/kg、甜瓜3万kg/hm2×2元/kg)。其复种要点如下:
1科学选地布局
选择地势高爽、排灌良好、肥沃疏松的砂质壤土,于胡萝卜、马铃薯播栽前,结合耕翻基施优质腐熟粪肥2.25万kg/hm2、腐熟饼肥900kg/hm2、过磷酸钙750kg/hm2、硝酸钾300kg/hm2;再进行深沟高畦种植,畦宽3m,胡萝卜秋播时全田撒播,苗距13cm,留苗60万株/hm2;马铃薯每畦2组合,每1.5m组合春植3行马铃薯,薯间行距45cm(留60cm空幅栽甜瓜,其空幅先种一季春小青菜),平均行距50cm,株距20cm,植9.9万株/hm2;甜瓜每畦2行,行距1.5m,株距40cm,栽1.65万株/hm2左右。
2优化选用良种
胡萝卜选用优质高产、耐热抗病、质脆味甜的扬州红一号等(须用当年新种15kg/hm2);春小青菜选用优质、高产、抗病的上海小叶青等(需种5.25kg/hm2);冬青菜选用优质、高产、抗病、耐寒的矮杂2号等(需种2.25kg/hm2);春马铃薯选用早熟、优质、高产、抗病的克新四号等(以脱毒种薯为好);播前30d再选择表皮光滑、色艳形正、芽眼饱满、匀称的无病(伤)薯切块催芽(需种2.1kg/hm2);甜瓜选用优质、高产、抗病、耐贮运的雪美、翠蜜等一代杂交厚皮种(需种0.75kg/hm2);就近销售者也可选用肉脆、汁多、味甜的海冬青等青皮绿肉型薄皮甜瓜。
3合理安排季节
据试验,长江、淮河流域胡萝卜于8月初择晴天抢墒均匀稀播;11月中旬采收。越冬青菜于10月上旬撒播育苗;11月中旬即胡萝卜采收时随即挖墒畦。选壮苗进行低沟套种栽植(东西向);春节前后上市,2月底采收完毕。春马铃薯于2月上旬栽植,随即于甜瓜预留空幅间撒播小青菜;4月下旬采收。甜瓜于3月20日左右选择晴天营养钵薄膜育苗;4月下旬(5cm地温15℃以上)待苗龄30~35d、有3~4片真叶时选择晴天进行地膜移植;6月下旬开始采收,7月下旬采收完毕。
4注重精细管理
4.1胡萝卜播前搓去刺毛,播时掺适量干细土,播后浅耧拍实,趁墒情好时用48%氟乐灵1875ml/hm2对水600kg/hm2均匀喷于土表(用药后随即浅耧),灭草保苗。齐苗后结合松土锄草,及时疏苗、间苗2~3次;定苗后用腐熟粪肥9000kg/hm2对水浇施,隔20~25d再施1次腐熟稀粪水,配施适量磷钾肥,催苗促长;肉质根膨大期经常浇水保湿,以满足植株对水分的需要。
4.2青菜须适墒播种,播后浅耧拍实,保墒出苗。因青菜为速生型蔬菜,生长期间须注重肥水管理,轻浇水、勤浇水,通常每5~7d追施1次稀粪水,因苗配施适量速效氮肥。冬青菜于越冬前施用腐熟人畜粪2.25`万kg/hm2对水浇施,结合盖草,有条件的最好在严寒来临前用遮阳网浮面覆盖,以御寒防冻,护苗安全越冬。
4.3春马铃薯地膜栽培(每组合3行覆1m宽地膜),播前先开沟一次性施足肥水,后下种覆土、喷药化除(用50%赛克津750g/hm2);有条件的在催芽前再用膨大素165g/hm2对水30kg/hm2喷拌切块,堆闷24h后上床催芽;盛蕾初花期因苗喷施1~2次多效唑(即15%可湿性粉剂247.5g/hm2对水750kg/hm2),以抑制地上部营养生长过旺,合理调节植株体内光合产物的运转,促地下块茎迅速膨大。
4.4甜瓜在地膜(膜宽50cm)移栽前一次性施足肥水,喷药化除(用50%扑草净2.25kg/hm2);定植后浇足定根水,培土保湿。生长期间应注重植株调整,待幼苗有5片左右真叶时摘心,实行双蔓整枝,即每株选留2条健壮子蔓;待子蔓长至5~6叶时进行摘心,每子蔓选留3条健壮孙蔓结果(余者全部摘除);待孙蔓基部细果坐稳后留3片叶左右时进行第3次摘心,每一孙蔓留1果,每株留果5~6个,使其成熟期早而集中,果形大小均匀一致。伸蔓期因苗追施1次坐果肥,用腐熟粪肥9000kg/hm2,配施硝酸钾150kg/hm2对水开塘追施;结合坐果前期叶面喷施植物活力素1000倍液,以利早熟增产。生长期间注意查治黄守瓜、红叶螨及霜霉病、白粉病等病虫害;遇多雨季节及时清沟排水,以起到防渍保苗,促进生长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郭春强,廖平安,靳文奎,等.小麦、甜瓜、棉花复种高效种植模式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2005,33(1):30.
关键词:战略管理;政府采购;采购模式;采购门槛
政府采购因其在社会的经济活动中规模庞大,对国民经济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向来是政府调控宏观经济运行的一种重要手段。在全球化、信息化和知识经济的大背景下,我们很有必要从公共部门战略管理的视角来对我国政府采购的模式及其相关的内容进行探讨,将政府采购公共财政的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有机地结合起来,探索出一种适合中国国情的政府采购模式。
一、政府采购与战略管理
政府采购制度最早形成于18世纪中叶,以美国1761年颁布的《联邦采购法》为标志,距今已经有200多年的历史。而我国政府采购的起源,根据财政部的说法,“其制度建设和试点推进的工作,应该论文是从1995年上海市对财政专项安排的设备购置,采用政府采购员的办法时开始的。”[1]24200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定义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2]由于政府采购本身所具有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采购范围的广泛性,采购规模巨大,采购的政策性、非营利性和采购管理的公开性等特征,其操作效果如何,会对一个国家的整体经济状况和社会状况产生深远的影响。加之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为了增强国际竞争力,我国已向亚太经合组织承诺于2020年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加入世贸组织以后,作为一国在市场经济中最大买主的政府,其行为就不仅会对本国的经济产生影响,而且会影响到一个地区乃至全球的经济走向。因此非常有必要从一个动态的、全局的、长远的、持续的角度来看待我国的政府采购,而战略管理恰恰符合了这样的要求。战略管理这一概念最初来源于私营企业部门,美国学者安索夫(AlfredChandler)1962年发表专著《战略与结构》,成为现代企业战略管理理论的研究起点[3]12。此后,许多学者积极参与战略理论的研究,形成了各种不同的流派。国内著名学者周敬伟教授认为:“战略管理是组织确定其使命,根据组织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设定组织的战略目标,为保证目标的正确落实和实现进行谋划,并依靠组织内部能力将这种谋划和决策付诸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进行控制的一个动态管理过程。”[4]75公共部门的战略管理始于20世纪80年代,作为“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强调组织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允许对环境进行考察,以选择通过一定的付出可以获得最大利益的目标。波齐曼和斯特劳斯曼在《公共管理战略》一书中认为公共部门战略管理具有如下基本特征:关注长期;将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整合成一个连贯的层级;认识到战略管·65·理和计划并不是自行贯彻的;采取一种外部观点,强调不是去适应环境,而是期待和塑造组织的变迁。公共部门由于环境因素、交易因素、组织内部运作方式的不同,战略管理的作用与私营部门相比,更具有长远性和全局性的特点,因此就更有必要分析和指导政府采购这种涉及范围广、牵扯利益多、持续时间长的政府行为。
二、战略管理下的政府采购模式的探讨
(一)政府采购的一般模式政府采购的模式作为实施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形式,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原则,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项目确定。[2]由此可以看出,政府采购模式有集中采购、分散采购与两者相结合这三种。集中采购模式是指本级政府的采购均由一个专门从事采购的部门负责,不允许单位自行采购。其采购的过程为:使用单位向财政主管部门上报采购计划,待采购计划被批准后由政府采购部门负责安排采购,采购项目结束后由使用单位进行验收,采购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向供应商、承包商支付[1]24。实行集中采购有助于形成政府采购的规模效应,减少采购的中间环节,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利用效率,便于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和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目前国际上采用集中采购的国家有美国、阿根廷等。分散采购模式是指各使用单位自行进行的政府采购的模式。其过程是由使用单位向财政部门上报采购预算计划,获得批准后由使用单位按政府采购的原则自行采购。分散采购最大的优点是灵活,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确定采购的物品,尤其是适用于紧急状态下的政府采购,但是它有很多的不足之处。国际上只有英国、日本等少数国家在一定程度上采用这种模式。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模式,是指一部分采购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一部分采购由各个需求单位自行负责的采购模式。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用这种模式,在大的方向上具有集中的趋势,是以公共投资为主,便于避免重复建设造成的浪费;而一般的小规模政府消费品的采购则是以分散采购的方式,便于发挥其灵活性。这种模式不是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简单折衷,而是集它们的优势于一身,但其本质还是集中采购。
(二)战略管理思维下的政府采购模式在全球化、信息化和知识经济的大背景下,公共部门必须以战略眼光思考自己的职能、角色、地位、组织结构和与社会的关系,确定组织面临的环境和组织发展的长远目标,提高自身竞争力。而政府采购作为公共组织与外界环境进行物质交换的一种重要方式,在公共部门的整个运作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战略管理视角下的政府采购要求将政府采购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整合成一个连贯的层级,认识到关于政府采购的战略计划不是自行贯彻的,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多方面的努力,要有一种外部观点;对于政府采购不是被动地适应环境,而是要积极地塑造组织的变迁,在变化的环境中拥有主动权,同时由于公共部门的特殊性,还要充分考虑到政治权威的影响。战略管理有一个基本性的要求即给组织正确的定位,以面对未来日益增长的不确定性。具体到政府采购上,既要给政府采购一个战略定位,使其能够最大程度地发挥公共财政的效益,更好地服务社会,同时又要增强公共组织抵御社会不确定风险的能力。因此必须用战略的思维来考察政府采购的内外部环境,用系统的方法审视环境变化与组织的长期情况。综上所述,分散采购模式达不到政府采购战略思维的要求,因其没有统一的规划,采购单位分散,不能从战略上进行统一,但是完全集中的政府采购又不适合我国经济水平参差不齐、地区差异巨大的现实国情。因此采用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以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是一种比较理想的采购模式,既能够从战略管理思维下进行操作,又符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在实际操作中对于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这种模式,采购门槛的设定十分重要。所谓采购门槛,是指政府采购达到一定规模后,必须由政府进行统一招标采购的最低限额。在国际上,采用结合采购模式的国家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设定采购门槛,门槛高的分散采购的成分多一些,门槛低的集中采购的成分多一些。由于我国各地之间的财政状况及经济水平存在较大差异,加之我国的政府采购还处在起步阶段,现行的政府采购法没有对采购门槛作统一的要求。但是从战略管理的角度来看,对采购门槛的设定十分重要,因为它关系到国家通过政府采购对宏观经济运行的调控程度。采购门槛的恰当设定,能使得国家通过对政府采购·66·肖伟公共部门战略管理视角下政府采购模式的探讨这一公共资金的支出,对整个社会经济运行达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而且还能够从全局宏观的角度来对国民经济进行战略调控,增强国家在经济领域抵御国内外不确定因素的能力,实现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另外,也应该从各个行业长期的发展状况来对采购门槛进行划分,对于国民经济中新兴的、具有远大发展潜力的行业和对国民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行业,在设置采购门槛时应该区别对待,有所偏差。同样地在采购过程中,高价值、高风险的采购项目由采购部门专业化、技术精湛的采购人员进行操作会更加经济有效;低价值、低风险的常规采购,通常可以由采购单位自行操作,这样既保证了高价值、高风险商品的质量,又能够保证其他商品的采购速度和灵活性。其实,“采购门槛”的设定,在本质上是对政府采购权力的划分。不同采购门槛的设定,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各级采购部门之间的权力界限,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绝对的集中采购和绝对的分散采购都是不合适的。所以,恰当的采购门槛的设定,对于预防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腐败和实现各级采购部门权力的划分,从而调动各个采购部门的积极性,实现公共财政的最大效益都有积极意义。
三、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模式的优点
一般情况下,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通常可以获得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双重效益,集中采购有利于制定和实施统一的采购政策,培养更多技能精湛、知识全面的采购人员;分散采购则灵活性更高,采购速度更快。以战略管理的思维分析这两种相结合的采购模式,其意义更为长远,具体表现如下:1.相结合采购模式的建立,有利于完善当前的财政政策,有效地节约财政资金,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在我国现行的财政制度中,对建设性支出和对资金消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尚无明确规定,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采购门槛的科学设定,对财政中建设性支出和消费性支出能够在不同模式下进行操作,使之各自得益。通过实施政府采购制度,财政部门从资金的分配到消费,实行全方位的监督,增加了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保证质量,降低了行政成本,提高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2.建立恰当的政府采购制度是国家加强宏观调控的政策工具,能够调节社会供求总量,实现社会总供给的平衡,并且能够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促进经济的协调、均衡发展,保护民族工业,支持国有经济的发展。政府采购制度实质上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国家调控经济的政策工具,不仅作用于微观的经济领域,调节部分商品和劳务的供给和需求,而且作用于整个社会的经济生活领域,进而实现政府的宏观调控目标。同时,针对近年来许多单位部门分散采购时的短期行为造成我国许多商品盲目进口,从而对我国的民族工业造成很大冲击的现实问题,以集中为主的结合采购模式,能够有效地改变这一局面,促进国家民族经济的发展。3.建立相结合的采购模式,有利于我国经济走向世界,进一步适应国际市场的需求,实现与国际接轨。我们和国际接轨的目的不是单纯地为了保护国内市场,更重要的是能够利用国际市场。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加快健全政府采购制度是我国经济融入世界贸易的迫切需要。政府在以集中采购为主的模式下,在采购的过程中能够协调统一,在以买方为主的对外经济中拥有较大的自,同时还能够激发国内企业和国外企业之间的竞争,从而促进国内企业的发展壮大,提高其竞争力,使之更好地融入世界经济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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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框架体系日趋完善,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根据财政部公布的2005年全国政府采购统计信息,2005年全国实际采购规模达到2927.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7.1%,节约资金380.2亿元。2005年政府采购规模占全国GDP的比重为1.6%。实施政府采购改革7年来,全国政府采购规模年平均增长77.9%。
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逐渐扩大,政府采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一是政府采购范围有限、规模较小。从发达国家看,一般国家政府采购的市场规模通常相当于其年度GDP的10%~15%。而我国政府采购规模占年度GDP的份额仍显过少,采购项目单一,结构比例不合理。我国目前政府采购的项目主要集中在财政专项拨款的办公设备购置、车辆购置及少数工程及房屋修缮,而对货物工程及劳务等项目,仍未完全实行规范的政府采购,这使得政府采购节约财政资金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二是政府采购程序不完善,效率不高。我国的政府采购程序十分繁琐复杂,导致整个政府采购的效率低下。一方面是采购资金的申请、拨付环节不够顺畅。虽然有的地方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但在资金申请环节的时间周期长,同样影响了采购项目的执行周期。另一方面是对政府采购程序的认识不全面。大多数人认为,政府采购就是开标和评标的过程,而一个完整的政府采购过程包括项目的预算和计划的制定,采购项目的实施方案,信息公告,供应商资格审查,专家的选择,评审委员会的确定,评标标准的制定,开标、评标、定标,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履行合同,验收以及资金支付等一整套过程,每一个环节在操作时都要力求严谨、规范。三是规章制度体系不完善。各地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中还存在着较大的不规范和随意性,特别是管理体制还不顺,操作上也是各行其是。这样既影响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又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容易滋生腐败行为。有违实施政府采购的初衷,最终影响政府采购的质量和信誉。四是政府采购人员素质亟待提高。五是政府采购信息沟通渠道不畅。
1我国政府采购部门绩效评价目标与指标设立
1.1客户角度
在绩效指标体系中,将客户角度的绩效目标放在指标体系的首位。体现了政府采购制度是以客户为导向的。只有及时回应客户需求、提高采购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加强与客户合作和沟通才是政府采购的绩效内容的集中体现。同时,衡量客户角度各个目标的绩效指标也是指标体系的核心。
(1)客户满意度指标主要衡量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和供应商等)对政府采购的满意程度。客户满意度可以分三个指标进行考察:一是客户对及时反应的满意度;二是客户对质量的满意度;三是政府采购的投诉率(包括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有效服务指标主要衡量客户对采购服务的有效性的满意程度,主要考察客户对政府采购中心的响应速度、合作和沟通的满意度。
1.2财务角度
把财务角度指标放在第二位,这主要从我国政府采购的初衷是节约财政支出考虑的。政府采购资金节约率、政府采购规模效率和政府采购成本费用率等指标,是衡量采购部门绩效水平最基本的指标,它要求采购部门提高服务质量,改进业务流程,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扩大政府采购规模,来驱动采购成本的最小化,改变以往政府机构提供服务不计成本的弊端。
(1)政府采购资金节约率指标主要是用于衡量政府采购的节支情况,是指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额(政府采购预算金额与实际采购金额之差)与政府采购预算金额的比率,它是评价政府采购绩效的最基本的指标。资金节约率可以从三个层次上进行考察,①某个具体采购项目的资金节约率,用于考察某次采购的节支情况;②某类采购对象的节约率,用于考察不同采购对象的节支情况;③当年全部政府采购的节约率,用于考察政府采购的年度节支效果以及政府采购对财政管理和经济总量的影响。一般来说,政府采购资金节约率越高,表明政府采购的节支效果越明显。但较高的节约率并不是政府采购的惟一目的,而且更重要的是,高节约率并不完全意味着政府采购的高效。
(2)政府采购规模效率指标主要是用于衡量政府采购的规模效益。政府采购规模是实现经济效率的基础,有规模才能发挥效益,才能节约更多的采购资金。政府采购规模效率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是政府采购整体规模效率,二是政府采购批量规模效率。三是政府采购规模年均增长率。政府采购整体规模效率是指全部政府采购金额占财政支出或国民生产总值(GDP)的比重,这一比重越高,说明政府采购对财政与经济的影响越大,从而带动财政管理以及经济效率的提高。
(3)政府采购成本费用率主要用于衡量政府采购中心的成本费用情况,即要求政府采购中心以最小的采购成本费用完成尽可能多的采购量。
1.3管理过程角度
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是否科学、是否适用、是否能促进经济增长、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机制设计得是否科学、是否能够有效运作、政府采购周期是否合理等指标,是为了加强对采购过程的控制,确保政府采购的程序合法性与合理性,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提高政府采购的办事效率。
(1)政策效率主要用于评价政府采购政策的制定是否科学、是否适用、是否能促进经济增长。政府采购的战略使命不仅是为了节约财政支出,而且也是政府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工具,是政府财政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2)管理效率是用于衡量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机制设计得是否科学、是否能够有效运作。政府采购管理包括预算管理、法律监督、政府采购方式、招投标管理以及投诉质疑管理等多个方面,政府采购管理效率是综合管理的结果。管理制度健全与否以及管理水平的高低是影响政府采购管理效率的重要因素。
(3)政府采购周期指标主要衡量政府采购的及时性。政府采购周期是指从上报需求计划,政府采购中心接受委托。财政部门进行需求核对及下达任务单,媒体政府采购需求信息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为止的时间。以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为例,一个完整的政府采购周期通常由以下几个环节组成;媒体收到信息并刊登所需的时期;采购信息公告期;投标人编制投标书的期间;中标公示期;采购中心运作、审批、流转等所耗费的时间;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履行完毕后付款期间。
1.4学习、成长角度
设置了人均采购额指标、员工对工作环境的满意度和员工对专业、文化、价值和授权的满意度等指标,体现了政府管理的人本主义精神。只有促使组织文化、人事管理发生根本性的变革,才能使政府采购部门工作人员更清楚自己的使命。并专注于完成主要绩效目标。
(1)人均采购额指标是政府采购人员每个采购人员所分担的采购额的大小。人均采购额越大,说明效率越高,相反,人均采购额越小,说明效率越低。人员效率主要受政府采购人员素质的影响,一般地,如果采购人员素质较高、办事效率较高,那么,就能用较少的经费完成较高的人均采购额。
(2)员工满意度指标主要衡量员工对工作环境和对专业、文化、价值和授权的满意程度。
(3)组织的学习和创新能力指标主要考察组织的信息化水平、对新信息的反映速度、利用新信息的有效性以及工作方式的创新周期等。
2我国政府采购部门绩效评价标准制定
我国政府采购部门绩效指标可以分为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大类。评价标准一般分“优、良、中、低、差”五个档次。
定性指标有:客户对及时反应的满意度、客户对质量的满意度、客户对政府采购中心的响应速度、合作和沟通的满意度、管理效率、员工满意度组织的学习和创新能力等。
定量指标有;政府采购的投诉率、政府采购资金节约率、政府采购规模效率(政府采购整体规模效率、政府采购批量规模效率、政府采购规模年均增长率)、政府采购成本费用率、政府采购政策效率、政府采购周期、人均采购额等。
2.1定性指标的评价标准
定性指标中涉及“满意度”的指标,一般运用问卷调查法,通过公众评判的方式确定评价标准。如为:90~100分为“优”,80~90分为“良”,70~80分为“中”,60~70分为“低”,0~60分为“差”。对其中的管理效率、组织的学习和创新能力等指标一般根据制度要求、专家经验或横向比较的方法确定其评价标准。
一、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特点
由于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只允许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短期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业务范围和保险的特性,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具有如下特点:
(一)资金来源的广泛性
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保费和资本金。由于我国国土面积广阔,人口众多,经济增长速度快,促进了我国财产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费规模的迅速扩大,保险资金越来越多,且来源广泛,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保险资金不仅来自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而且大量的保险资金来自于个人;从产业来说,财产保险资金来自于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从构成来看,保险资金主要由资本金、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等)、总准备金、保险储金以及未分配盈余等构成。
(二)资金性质的负债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将保险定义为:“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从保险的定义可以看出,保险公司的资金主要是来自保费收入,收取保费在前,承担保险责任在后。即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根据未来保险事故发生与否,决定了是否承担赔付责任。由此可以看出,保费资金具有明显的负债性特点。从保险资金的构成来看,除资本金和总准备金外,其他都属于负债。
(三)对外负债的短期性
从经营范围可以看出,财产保险公司除工程险等少数险种有可能保险期限较长之外,其他险种的保险期限都不超过一年;与此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可能的支出将在保险期限内完全明确。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险种的责任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这就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负债大部分在一年内,具有明显的短期性特征。
(四)保险资产的流动性
财产保险公司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成本支出时间的滞后性和金额的不确定性,及负债的短期性,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负债支出的时间的不确定性。为保证保险责任的及时承担,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财产保险公司必须保持资产的高流动性,以防止债务产生的财务“黑洞”导致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或破产。
二、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性
从以上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特点可以看出,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的风险不仅来自于经营的保险业务本身,同时与保险公司的自身管理水平密切相关。在当前财产保险行业发展迅速,竞争程度较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内部管理水平将直接决定公司经营的成败与否。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加强自身资产负债管理,提高资产的盈利能力和流动性,保证各项债务按时支付。
(一)资产负债管理的概念
资产负债管理,从狭义的角度理解,为针对某类负债产品的特点形成的资产结构,实行业务条块上的匹配;从广义的角度理解,资产负债管理属于风险管理的范畴,它从整个企业的目标和战略出发,考虑偿付能力、流动性和法律约束等外部条件为前提,以一整套完善的组织体系和技术,动态地解决资产和负债的价值匹配问题以及企业层面的财务控制,以保证企业运行的安全性、盈利性及流动性的实现。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资产负债管理是通过了解保险公司的业务特点为出发点,进而合理分析其资产、负债,并合理安排资产负债的匹配关系,以保证企业运行的安全、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资金的流动性,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财产保险公司实行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意义
财产保险风险发生的时点的不确定性和赔付金额的不确定性,导致了财产保险公司负债发生的时间的不确定性和支付金额的不确定性。这就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利用资产负债管理,加强自身资产负债的管理,以合理化解这些不确定性带来的风险。从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来看,财产险公司经营的好坏,不仅取决于公司业务发展的好坏,更重要的是取决于资产负债管理的好坏。只有资产负债管理做好了,财产保险公司才能保护股东及广大投保人的利益,才能保证国家金融的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因此,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对公司、行业、社会均具有深远的意义。
1.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
保险,是一种风险预防和转移的工具,它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损失或约定事件,保险人按约定补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或给付相应的保险金额。保险公司财务状况的好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风险转移的成功与否。目前,财产保险市场竞争非常激烈,承保利润不断下降,有的险种甚至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在这种情况下,财产保险公司要想充分发挥保险风险转嫁的作用,就必须通过做好资产负债管理,提高资产的盈利能力,以满足广大投保人利益的需要。
2.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主动适应保险监管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保险监管由市场行为监管逐步向偿付能力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并重的方向发展,并将最终转变为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的监管,就是要求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偿还债务的能力,其外在表现为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高于保险监管机构要求的最低偿付能力,而实际偿付能力等于认可净资产,认可净资产等于认可资产减认可负债。根据目前保监会的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公司负债全部为认可负债,而资产则根据资产的风险状况和变现能力按比例认可,保险公司要想提高认可净资产的比例,就必须在实际经营中提高资产的认可率。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资产负债管理,通过将资产配置到认可率高的资产上,提高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满足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的要求。
3.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降低财务风险的需要
财产保险公司积累的资金主要来源是资本金和责任准备金。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保证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未来能够及时偿付,而从保费收入中提取的准备金。由于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公司,风险存在具有普遍性,同时风险发生具有不确定性,这决定了保险公司赔付时间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为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的安排带来了较大的不确定性,提高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财务风险。为此,财产保险公司有必要通过改造管理流程,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合理提高保险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保证公司的健康运行。
4.资产负债管理是财产保险公司改善保险企业经营成果的需要
随着保险经营主体的不断增加,保险行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财产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在不断下降,甚至有的险种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如何合理提高公司盈利水平,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的最大难题。这就要求财产保险公司提高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合理使用和安排资产,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资产收益率,最大限度发挥资产运用的作用,改善公司的经营结果,提高公司竞争实力和企业价值。
三、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模式及原则
(一)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模式的选择
资产负债管理包括以负债为主导和以资产为主导两种模式。以负债为主导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式,强调的是从负债的观点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即根据负债的特点安排资产的期限、结构比例等,针对不同保险产品的负债要求,包括期限、风险、出险频率、流动性等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资产投资组合。以资产为主导的资产负债模式,强调的是从资产的观点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根据资金运用的情况调整负债结构,也就是针对不同的资产组合,调整产品销售的品种、规模等。
由于目前我国财产保险行业处于快速发展的阶段,每家保险公司业务增长速度较快,保险的特性决定了保险公司成本具有明显的滞后性,成本的滞后意味着资金的滞留,为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提供了可能。同时,由于保险公司主要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在保险处于快速发展期的我国,保险公司应更加关注主营保险业务的快速发展,原则上要求资金运用满足保险发展和保险负债的要求。因此,在目前阶段,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采取负债为主的资产管理模式,根据保险产品或保险业务的整体风险状况来决定资产配置情况。
(二)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原则
根据保险公司资产的特点,充分考虑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的实际情况,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不仅要遵循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原则,而且要充分考虑财产保险行业的特点。
1.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基本原则
财产保险公司与其他很多公司一样,在资产负债管理中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总量平衡的原则。就是要求资金的来源与资金运用在规模上的相对平衡和对称,保持资产与负债总量上的相对平衡,这里要求的平衡是资产负债总量的动态平衡。
(2)结构对称原则。结构对称是一种动态的资产结构与负债结构的相互对称与统一平衡,即根据资产负债的期限差异进行布局,长期负债用于长期资产的投资,短期负债用于短期资产的投资,而短期负债中的长期稳定部分也可以用于长期资产的投资,并根据外部经济条件和内部经营情况的变化进行动态的资产结构调整。
(3)偿还期对称的原则。偿还期对称的原则又称资产分配原则或速度对称原则,其主要内容为:资金运用应根据资金来源的流通速度来决定,即资产与负债的偿还期应保持一定程度的对称关系,最好是能保证资产和负债的期限完全一致。
(4)目标替代,总体效用平衡的原则。资产负债管理要求资产实现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目标,但这三个目标之间是相互矛盾的,安全性越高往往伴随着盈利能力的下降,流动性较高往往盈利能力较弱,但安全性较高。目标替代原则是指在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个经营目标或方针上进行合理选择和组合,相互替代,尽可能实现三者的均衡,而使总效用最优。这里的总效用是由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三方面效用综合构成的。
2.财产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需要考虑的特殊因素
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财产保险及意外健康险业务,保险期限较短,保险事故发生较为频繁,使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方面需要考虑如下特殊因素:
(1)财产保险公司负债的特点。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的负债以短期负债为主,为保证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财产保险公司的资产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
(2)险种结构及不同业务的现金净流量。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经营范围为财产保险业务、短期意外险和短期健康险业务。在具体险种上包括财产保险、车辆保险、责任险、建工险等,不同险种由于保险标的和责任范围不同,其风险状况、出险频率及损失可能产生的金额大小也不一样,对赔付资金的需求也不同。如车辆险业务对赔付资金的要求相对其他财产险业务高,因为车辆属于移动的标的,事故发生较为频繁,出险的频率较高,导致赔付的频率也高,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高。而普通的财产保险业务的出险频率低,但由于保险金额大,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要求的赔偿金额大。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公司的业务结构、险种类别,以保证偿付责任的及时兑现。
(3)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中国保监会通过认可净资产与要求的最低偿付能力的比较结果,来判断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否充足。由于保险公司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偿付能力水平高低不同,对资产的认可率的要求也不同,公司对资产的选择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管理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偿付能力的要求,以保证公司的偿付能力能够满足监管的需要。四、财产保险公司资产的组成及投资的重要性
从产业性质来看,财产保险公司属于金融服务企业,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属于第三产业,同时属于金融企业。第三产业从资产结构上看,具有固定资产占比相对小的特点,财产保险公司也一样,固定资产在总资产中的占比也不高。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又属于金融企业,金融业的特点决定了财产保险公司积聚了大量的保费收入,对资金运用的要求较高。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财产保险公司投资性资产(银行存款投资)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人保60.49%,太平洋77.32%,大地74.34%,太平65.78%。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可用于投资的资产所占的比重高,资金运用的需求旺盛。资金运用已经成为财产保险公司中与保险业务经营同样重要的经营活动,客观要求保险公司不断提高资金运用水平,加强投资资产的管理,关注其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为财产保险公司及财产保险行业整体实力提升做出贡献。
五、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与资产负债管理
目前,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保费规模增长快,但由于保险主体的增加,竞争特别激烈,承保利润率在不断下降,有的险种甚至出现了全行业的亏损;同时,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公司,本身对公司实力的要求高。财产保险公司实力的提高,取决于保险业务经营和资金运用两方面,且两者是相互促进的,这也是符合国际财产保险行业发展规律的。在国外,财产保险公司承保业务的赔付率均接近100%,利润主要来自保费资金运用产生的投资收益。因此,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资金运用方面的研究,合理、有效地提高资金运用的效率和效益,充分发挥保险资金对公司的贡献,提高经济实力。为使财产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满足资产负债管理的要求,财产保险公司应对公司负债进行深入的分析,紧密联系公司业务发展情况,合理安排投资的期限、品种等。
(一)根据负债的特点配置投资的久期
财产保险公司是典型的负债经营的公司,且其保费资金大部分属于短期负债资金。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在安排投资前,应根据保费资金在公司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合理安排投资的期限。在考虑负债资金占比的同时,财产保险公司应预测公司盈利能力,并根据盈利能力的不同及发展的不同阶段,安排不同的投资组合和投资期限。当预测财产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经营具有盈利能力时,意味着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基本不会动用资本金,公司应将资本金配置到期限较长,收益较高的投资上去;同时根据预测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现金净流量,将盈利积累的资金也配置到期限较长的投资中去,以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而将日常经营过程中需要使用的资金,配置在期限短、流动性强的资金上,以保证公司履行保险责任的及时性。
(二)充分分析公司的业务结构,根据不同产品的风险状况、出险频率配置投资
如前所述,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种类多,且不同种类的保险产品具有不同的风险特点、出险频率及对赔付金额的要求等特点,因此,同一收入规模的公司对投资组合的要求差异较大。如以车险经营为主的公司,要求投资的流动性高;以财产险业务为主的公司,对资金的流动性要求相对较低,但对金额的要求可能较大,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对资金总量要求较大,要求投资的整体变现能力强。因此,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产品的特点配置投资,合理确定投资组合及投资期限。
财产保险公司应根据大数法则的要求,充分考虑不同险种的出险概率和平均偿付金额,合理分析单一险种债务平均偿还期,进而计算出公司险种所要求的整体保险业务负债的偿还期,并根据偿还期对称的原则的要求,配置投资资产的偿还期限。可以通过计算平均流动率来判断投资配置是否合理,平均流动率等于资产的平均到期日和负债的平均到期日的比值,如果平均流动率大于1,则表示资产的运用过度,应根据负债的具体类别,缩短投资的期限;反之,则说明资产运用不足,应适当提高长期资产的比重,以保证平均流动率维持在1的水平。但在使用平均流动率时,最好对时间进行分段处理,如将期限分为3个月、6个月、1年等,分段越多,计算结果的运用越合理,资产期限与负债期限越匹配。
(三)根据公司不同发展阶段对偿付能力的要求,选择不同认可率的投资组合
现代物流业是一个兼有知识密集和技术密集、资本密集和劳动密集特点的外向型和增值型的服务行业,综合性强、操作性强,其所涉及的领域十分广阔。现代物流业的竞争已从低端的价格竞争转向高端物流和信息流的能力竞争。因此,开展国内外综合物流业务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必须拥有一大批善于运用现代信息手段,精通物流业务,懂得物流运作规律的管理人才。现代物流人才的匮乏越来越成为制约我国物流发展的瓶颈,物流教育也严重滞后于物流业发展和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所以,当务之急是要加快培养物流人才,解决我国物流人才短缺的问题。
发展物流业需要复合型物流人才
物流人才类别
宏观管理层次的人才。包括教学、科研、人才培训、政府机构制定物流政策、规划等方面人才。
各类企业的物流管理人才。企业的包含面很广,尤其是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对物流人才有大量的需求。
物流企业的管理人才。
物流作业的一线操作人员:
仓库主管人员既具备物流作业各环节管理的基本素质,又熟悉车辆保养维修、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懂得如何最合理地调度企业的车辆和人员、如何最为合理地规划进出货、如何选择最优化的行车路径、如何最大限度地为承运企业节省成本,提高效率。
配送中心主管人员具备各方面的综合知识与技能,如物流基础知识、财务知识、营销知识与IT技能等,了解运作流程并不断加以改进,利用信息共享及分析,对配送中心进行更有效的管理,提高库存周转率,开展各项增值服务,实现为供应商联合管理库存。
客户服务代表既熟悉客户的各项要求和服务承诺,具备货物信息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使用的能力,也了解仓库管理、运输作业、结算、信息系统需求分析等方面的知识,同时也应该是一个很好的销售支持人员。
网络维护员IT技术是其具备的基本知识,同时也要了解物流具体业务操作的流程,对物流信息系统出现的问题作出准确的诊断。
物流人才的知识结构
物流人才既要懂得物流技术,又要懂得物流经济,不仅要熟悉物流管理技术,成为储存保管、运输装卸的专家,更应掌握企业供应链流程,熟悉软件程序和信息技术系统,掌握电子商务技术,国际贸易和通关知识、仓储运输专业知识、财务成本管理知识、外语知识、安全管理知识、法律知识。随着物流人才数量的增加,企业对物流人才的需求则从数量型向素质型转变,不单纯追求人才的数量,更注重那种政治思想好、实践能力强、能够很快为企业带来直接或间接经济效益的、在其专业技术应用领域有较强创新能力的、有事业心、责任心、适应力强的物流人才。企业对物流人才的需求还从专业型向复合型转变,除了要求掌握物流专业知识和技术外,还要求其精通一门以上外语,熟练运用计算机,有较宽知识面等。现在最为抢手的物流人才是那些掌握现代经济贸易、运输与物流理论和技能,且具有扎实英语能力的国际贸易运输及物流经营型人才。
物流人才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除了掌握物流专业知识和技术外,物流人才还需要具有前瞻性,即不受现有的机构、制度和一些做法的约束。物流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能够创造合理化的物流条件,组织员工为物流合理化而工作的魄力。应具备开拓未知领域的先驱者的气概,具有挑战精神,具有系统思考问题的能力,有从战略高度考虑问题的素养,具备构筑信息系统的能力。要有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组织管理的才能。具备严谨周密的思维方式、团队合作和奉献精神、信息技术的学习和应用能力、异常事故和应急作业的处理能力、物流质量的持续改进能力。一个优秀的物流人才,需要用至少二至三年的时间到企业的各个部门去实习,了解各个部门的业务特点、物流需求。
我国物流人才的现状
我国物流人才数量严重短缺,现有的物流人才专业水平较低,而整个物流教育滞后于物流业发展。
物流人才数量严重缺乏
物流人才是稀缺资源,更是战略资源。物流人才是全国12种紧缺人才之一,我国有200多万个与物流相关的企业需要物流人才,如果到2010年给每10个企业输送1个物流大专以上人才就是20万,每5个企业输送1个就是40万,如果给2个企业的物流在职人员培训1人,就是100万,给每个企业各培训1人,就是200万人。到2010年大专以上物流人才的需求量约为30-40万人,在职人员培训量约为100-200万人。而专业人才年培养规模约5000人,在职人员年培训规模约5万人,与需求数量相差甚远,这种物流人才的培养教育状况很难实现社会需求。
物流从业人员专业水平较低
我国物流业的发展缺乏一批有理论、会经营、懂管理的拥有现代物流理念的物流管理人才,物流规划咨询人才、物流管理人才、物流科研、物流师资等在业内最缺乏,能够进行整套物流方案的策划与设计的综合性人才更是少之又少。今后一段时间,除储存、运输、配送、货运等领域的物流人才紧缺外,相关的系统化管理人才,懂得进出口贸易业务的专业操作人才,电子商务物流人才,掌握商品配送和资金周转、成本核算等相关知识和操作方法的国际性物流高级人才将更吃香。
物流教育滞后于物流业发展
我国物流业呈现出快速发展态势,但物流教育滞后,物流人才培养尚未形成以物流科技创新和知识创新为核心的物流教育目标体系。高等院校目前培养出来的人员知识面较窄,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较弱,不适应现代企业管理对物流人才的要求。
培养我国物流人才的建议
创造物流发展的“软环境”,形成对物流的正确认识
我国现代物流与发达国家的差距不仅是装备、技术、资金上的差距,更重要的是观念和知识上的差距。我国长期以来“重生产、轻流通”,忽视流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现代流通方式和产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所以,应重视对物流的宣传引导,认识现代物流,接受现代物流理念。
通过学历教育培养物流人才
首先要抓好物流学科建设。现代物流学科是一门新兴学科,正处在不断研究和完善的过程中,作为一个交叉学科,与管理学、工学、经济学、交通运输工程等息息相关,但又不同于这些学科,要开展对物流学科的研究。物流专业目前虽是目录外专业,但要当作正规专业来办,争取在教育部专业目录调整时进入,还要争取进入一级学科,重点培养造就优秀的物流学科带头人。
第二要抓好师资与教材两个环节。物流师资建设,要组织单课程或多课程的师资培训,提高理论水平。而教材已解决了有无的问题,但并没有完全解决高质量的问题,缺高水平的精品教材。要确定不同层次物流专业的核心教材,组织高水平老师编写,并争取进入教育部教材规划。
第三要推动物流的产学研结合。物流作为一门应用性极强的科学,作为一门实践性极强的产业,作为理论性极强的学科,离不开产学研的结合。物流研究中心与物流研究所要与教学结合起来,把研究成果用于企业。学校在教学中要重视物流实验室建设,重视实习这一环节。特别是中专与高职的学历教育,更要重视动手能力,重视案例教学,改进教学方法,增强政府、高校、企业之间的合作,形成产学研相结合的良性循环。
第四要培养多层次物流人才。物流研究生教育要重理论研究与方法,面向科研人员、高等学校教师和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目的是培养其较强的研究能力、使其能够驾驭物流日常业务的经营和决策,具备解决现代物流产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及实际问题的能力。本科教育要重素质、重基础、重知识面的协调发展,面向企业,培养具有比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宽的知识面、较强的适应性,具有物流经营与管理、物流系统规划与设计的能力,以及具有相关学科基础理论和物流专业知识技能的高、中级物流经营管理人才,使其能够直接管理和操作物流作业的全过程。专科和高职教育是基础性的物流教育,要重操作、技能和实践,主要培养具有一定专业技能、从事物流过程管理的实际操作人员。
通过职业培训培养物流人才
要提高整个物流人员的素质,除了不断输入新的素质较高的人员以外,还必须重视在职人员的职业教育,加强现有物流人员的培训。职业培训的起点要高,培训对象应以项目经理为主,要形式多样化,可以采用讲授、研讨,也可以是座谈、交流,并有不同的层次,以适应不同人员的需要。短期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应更强,在短时间内发挥实际功能和作用,解决具体问题。长期培训要有长远考虑,不能只顾眼前,片面地强调实用。
我国物流在职人员的培训,要把物流管理人员的培训作为重点,培养造就优秀物流企业家,围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物流企业集团,加快培养一批职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的物流企业家。以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为核心,大力提高物流企业家素质。还要培训物流专业管理人员,如交通运输、仓储、包装、港口、海关、配送中心、物流中心、分拨中心、物流信息平台等不同的专业管理人才与专业物流工程人才。
强化资格认证提高物流人才水平
为了与专业人才上岗需要通过权威机构的测评、考核,获得资格认证的国际惯例接轨,国内物流相关行业协会和教育机构借鉴国际经验,适时引进国际先进的物流培训体系,对该体系的培训内容中与中国国情不符合的方面做适当的修改,推出了中国物流行业及国际通用的资格认证培训,同时承担资格认证或职称的评判与审定。
通过出国进修扩大物流人才培养渠道
组织有一定管理实践经验和专业基础的人员到国外考察、培训、进修,学习国外在物流方面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经验,开阔视野、增长才干。培养物流管理专业人才的学校应当走出去、引进来,加强与外国物流管理机构的交往,将师资送到国外培训进修,并积极引进物流高级人才,以缓解我国在这方面的人员欠缺。
开展物流教育专题研究强化物流人才
物流专家要大力开展物流教育的专题研究,保证物流业的可持续发展。物流教育专题研究要围绕物流人才成长规律的研究、物流人才对物流产业发展的贡献研究和世界各国物流教育制度的比较研究等专题进行。要支持和资助大专院校及科研机构在物流方面的研究和创新活动,提高我国物流理论和技术的整体水平;鼓励企业建立物流研究机构,鼓励企业与大专院校、研究机构合作,以加强应用性物流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物流领域的专家还可以积极撰写培训教材,为我国高等学校开设物流专业提供充足的保障,也可以深入企业普及物流教育,为物流人才的培养展开专题研究。
参考资料
1.丁俊发,抓住物流人才这一牛鼻子,在第三届全国高校物流教学研讨会上的讲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