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研讨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7 16:49:5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税务研讨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税务研讨论文

篇1

一、避税形成的主观原因

任何避税行为其主观原因都可以归结为一条,那就是利益驱动。据美国联邦收入局1983年对1034个企业到税收优惠地区从事经营活动愿望所做的调查显示,有934个企业表示愿意到税收优惠地区去处理他们的生产经营活动,其原因主要是税负轻,纳税额少。众所周知,价格=成本+利润+税收,在价格和成本不变的前提下,利润和税收就是一对此消彼长的关系。所以无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也不管税收是怎样的公正合理,纳税都意味着纳税人直接经济利益的一种损失。所以在利益的驱动下,使得一些企业除了在成本和费用上做文章外,也打税收的主意,以达到利益最大化。

企业主体利益的驱使是产生避税行为的前提,避税的形成是物质利益刺激的结果。纳税人由于税收取走了他的一部分收入,使他的可支配收入减少了,因此有着强烈的欲望来减轻自己的纳税义务。而在实现其欲望的种种“选择”中,避税是一种最为“安全”或“保险”的办法。偷税是违法的,要受法律制裁;漏税须补交;欠税要还;抗税要追究刑事责任。

二、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

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在国内避税与国际避税中是有所不同的。我们先来分析国内避税形成的客观原因。

(一)税法自身的原因。

任何税法都不是尽善尽美的,税法上的缺陷和漏洞使纳税人的主观避税愿望有可能通过对税法不足之处的利用得以实现。就我国发生的避税活动而言,税收法律方面的因素有:

1.纳税人定义上的可变通性。任何一种税都要对其特定的纳税人给予法律的界定。这种界定,理论上包括的对象和实际包括的对象的差别极大。这种差别的原因在于纳税人的变通性。正是这种变通性诱发纳税人避税行为。特定的纳税人交纳特定的税收,如果能够说明自己不是该税的纳税人,那么自然也就不必成为该税的纳税人了。例如,我国营业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按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说,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或个人,只要经营的项目属于国家税法列举的征税项目,就是按其营业额的金额和规定的税率纳税。现在某企业从事销售不动产业务,但该企业熟知纳税人是营业税列举的征税项目的产品,那么,只要该企业能证明它的业务不属于列举范围,他就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这种不成为纳税人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该企业确实转变了经营内容,过去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由于经营内容的变更,成为非纳税人;二是内容和形式脱离。企业通过某种手法使其形式上证明了不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而实际上经营内容仍应缴纳营业税;三是该企业通过合法形式转变了内容和形式,使企业无须缴纳营业税。在这三种情况下都是通过改变纳税人而成为非纳税人。其中第一种情况合情合理也合法。第二种情况虽然在情理之中,但由于手法非法属于“不容忍避税”,是反避税打击的目标。第三种情况有时属于“不容忍避税”,列在打击之内,有时是合法避税,只能默认。

篇2

对信息化绩效的怀疑,近20年来一直没有停止。198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伯特•索罗说:“除生产率统计之外,你到处可以看到计算机。”这就是著名的“IT生产率悖论”,他认为信息化革命似乎只是在投入上轰轰烈烈,在产出绩效上并不显著;2001年10月,麦肯锡公司的《美国生产率增长报告》更进一步调查证实了美国大多数行业的IT投资是无效的。

尽管质疑的言论从来没有停止过,但是理论上的争议却没有阻碍实际的发展,信息化建设在国际税务管理领域迅猛发展。如美国联邦税务局1998年开始了跨世纪的现代化改造,核心就是全面改造和强化其始建于1960年代的庞大的计算机系统,已经投资近100亿美元;英国税务局则把建立基于互联网的为公民服务的电子政务作为”政府创新”和“达成善治”的根本,成为各国竞相仿效的样板;我国的“金税三期”中央财政投资80亿元,加上滚动配套资金,也势必掀起税务信息化建设的新一轮。理论和实践的强烈反差使我们不禁要问:信息化建设究竟绩效如何?该如何科学地进行税务信息化绩效的评估?本文将几点问题进行论讨。

一、信息化绩效是组织绩效而不是部门的或者岗位的绩效。评价信息化的贡献必须和组织使命、组织战略联系起来。

绩效(Performance)概念源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的企业管理实践,用来替代泰罗制时代的机械效率概念,以综合地表征复杂的财务指标、市场占用率、激励结构、企业文化等各种指标,反映企业的状况和成就。在国内外的研究中,绩效常常和效率、质量、效益甚至水平、能力、责任等概念联系起来,使用者似乎都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和兴趣对“绩效”进行定义。绩效评估是一个创新发展中的概念,内涵本身就是兼容并蓄的,外延也极其广阔,只有结合特定语境,才能准确定义。结合本文研究意图,所谓“绩效”是指表现、状态、成绩、效果之意,含有过程和结果两个层面。就税务信息化而言,过程是指如何通过配置信息资源来改善管理,结果则是信息化成果对实现组织目标的贡献程度。因此,从过程看,税务信息化的绩效不单纯是一个信息化子系统的事后结果反映,而是和整个税务管理的功能和成效相关;从结果看,不仅包含信息化子系统运营的效能和贡献,还包括提升组织整体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这一点非常重要,蒸汽机在刚开始时确实比马跑得慢,可它最终带来了工业革命,这种系统能力的贡献,马是做不到的。

因此,我们定义税务信息化绩效评估的概念是:从组织使命和战略的高度,对信息化建设在提升税务管理的竞争能力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过程中,其作用和贡献的综合评判,是对税务信息化建设的价值的综合体现。

这个概念的提出,和当前税务机关流行的普遍意义上的“绩效评估”是由重要差别的。目前的”绩效评估”实际上是基于目标管理(MBO)的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其评估对象最后细化到部门和岗位(人),目标是评价个人和层层分解的组织目标的符合程度。这种做法具有巨大的优越性,非常符合政府部门金字塔型组织结构和责任树型传导的特点,操作性很强。

但是信息化绩效评估是组织绩效的概念,简单说是“对事不对人”,目的是评价信息化对整个组织目标实现的贡献程度,如果还是传统地把任务、目标按照行政序列进行树形结构分解,在层层分解的过程中则不可避免地会损失系统性,因为信息化的作用带有间接性、长期性的特点,如果就事论事,信息化的贡献就会被等同于信息化工作部门的贡献,其战略影响力将被低估。而事实上战略影响才是信息化的最大贡献。

此外差别还体现在,和岗位目标管理刚性很强的“一票否决、末位淘汰”相比,绩效管理更强调温和的“持续改进”,因此绩效管理强调正激励,主要是“自己跟自己比”,基于基线的提升将使评估对象获得成就感,横向比较发现的差距也不是对自身工作的否定评价,而是指出了努力的方向;岗位责任制更注重横向比较和排序,更多采用负激励。

二、税务信息化绩效评估具有价值判断上的复杂性,不能只理解为指标设计的公平全面和数据处理的科学。

从信息化绩效评估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出,信息化的绩效评估活动呈现复杂多样的局面:

一是主体和角度的复杂性。信息化绩效评估的主体,既有企业,也有政府,还有学术机构和中介组织。企业大多数是从改善自身经营管理的微观视角出发,政府组织和公共事业部门则既有从改善内部控制的角度,也有从宏观管理的角度如信息产业、社会信息鸿沟等视角出发;而学术机构和咨询公司、行会等则兴趣更加广泛,不仅面向一个地区、一个行业、一个组织,甚至触角延伸到整个人类和自然个人。既有自己对自己的内部评估,也有独立第三方客观视角评估,还有内外部结合的混合角度。

二是目的和标准复杂。大多数企业和公共组织的目标都是改善管理,但是针对的环节和用途不同,既有在规划和计划环节辅助决策的,也有在控制和报告等环节使用绩效评估数据修正执行的,还有在预算分配和薪酬设计环节作为激励手段的;除此之外,公共组织的外部绩效评估还是一种展示手段,具有接受顾客评判的民主政治意义。在判断的价值标准上,既有强调结果性的财务贡献的,也有强调过程性能力贡献的;既有强调微观的效率导向,又有强调宏观的公平导向。

三是手段和方法复杂。即使是同样的评估主体基于同样的评估目标和价值标准,在具体方法和手段上也会千差万别。不同学科背景的专家带来了琳琅满目的管理学、经济学甚至社会学的工具箱;产出测量、效率测量、满意度测量、标杆测量等各种方法应有尽有;即使是同样的测量项目,在数据处理方法上,既有强调有主观赋权的德尔斐法、层次分析法(AHP),也有强调客观的因子分析、主成分法等。

概念上的模糊以及上述三个方面的原因,造成了当前公共部门信息化绩效研究的百花齐放,尚未形成权威的体系。而且,目前国内的研究,似乎更加注重手段和方法层面的研究,成果也比较丰富,但是往往忽略了判断价值元素的理论推导的过程,存在”重术轻学”的情况。

基于以上认识,我认为,做好信息化绩效评估是一个复杂的理论联系实际的过程,没有一个放之四海皆准的定式,但必不可少的应当具备以下三个基本元素:

一是明确目标定位,指绩效评估主体、对象和评估目的的定义,以及由此决定的立场、角度、层次。就税务信息化绩效评估而言,主体和目的是比较容易确定的,本文的定义是税务机关决策层对自身的信息化建设过程和效果进行的内部评估,主要目的是改进管理决策,兼有向上级机关报告和外部进行绩效展示的用途。

篇3

1.资本自由流动规则的特征

《共同体条约》关于资本自由流动的法律规定主要在第四章,该章共5条(第56条至第60条)。

第56条是资本流动的核心条款。该条禁止在成员国之间、成员国和第三国之间实施对资本和支付流动的任何限制(restrictions)。需要说明的是,第四章的内容不仅仅限于资本流动,还包括支付自由。限于篇幅,本文只就欧盟成员国间资本流动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从第56条的措辞来看,成员国禁止限制资本流动的义务比原《欧洲经济共同体》第67条的条文更明确。原67条虽然要求成员国逐步取消资本流动限制,但这只限于保证共同市场功能的必要程度,而现第56条下成员国的义务则是清楚和无条件的。因此,欧洲法院在SanzdeLera案(CaseC-163,165and250/94)中裁定第56条具有直接效力。

此外,由于第56条没有将取消限制资本流动的义务只限定在成员国政府,它也约束非公共机构的行为,比如金融机构不能采取限制成员国间资本流动的单边措施。

2.资本自由流动对所得税协调的要求

所得税对资本流动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1)税收增加资本流动的成本。一国居民在另一国的投资所得一般会面临双重征税:来源地国对利息、股息征收预提税,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的境内外全部所得要征税。(2)税法对居民和非居民的差别待遇。“居民”和“非居民”是所得税法的基本概念,非居民不能享受一国给予居民的税收优惠是普遍承认的。

为了消除上述税收对资本流动的限制,一般作法是签订双边税收协定,这些协定一般以OECD范本为基础。税收协定对于消除双重征税和保障税收无差别待遇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对于欧盟来讲,单纯通过成员国间的税收协定来促进资本流动显然不够:(1)税收协定是双边的,而欧洲需要建立多边的法律体制。(2)税收协定以承认缔约国的征税权为前提,其具体实施依赖缔约国的国内法。共同体法则希望其规则能够超越成员国国内法并直接适用。事实上,在共同商业政策方面,欧共体已经享有专有权利,而成员国不再享有。(3)国际税收协定虽然有“税收无差别待遇”的规定,但仍承认“居民”和“非居民”的划分。欧共体希望消除基于国籍的限制,而居民与非居民的划分基本是与本国人和外国人的划分吻合的。

根据《共同体条约》的规定,所得税领域的立法依然是各成员国之内的事情。因此,在承认成员国享有独立的财税的前提下,欧盟层面上所得税法的协调是借助于共同体机构的二级立法和欧洲法院的判例来推动的。

所得税协调对资本自由流动的推动——立法层面

《共同体条约》第94条规定:“理事会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应当在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在会商欧洲议会以及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后,为共同市场的建立和市场功能的需要,颁布协调成员国法律、法规或行政措施的指令”。据此,在促进资本流动的税收方面,欧盟颁布的指令主要有:(1)共同体理事会第90/434号指令(合并指令)。该指令适用于涉及2个或2个以上成员国公司之间的合并、分立、资产转让或股份交换的税收问题。所有成员国应当通过国内立法保证指令适用的交易免除任何的资本利得税。

(2)共同体理事会第90/435号指令(母子公司指令)。根据该指令,一个成员国的母公司从其在另一成员国的子公司得到的股息,该母公司所在的成员国应当给予免税,子公司所在国对子公司支付给其他成员国的母公司的股息不得征收预提税。

因此,上述指令有助于消除阻碍资本流动的某些税收。不过,借助指令协调成员国所得税法的作用有限:

首先,欧共体不具备协调成员国税法的专有权限。在成员国仍享有制定本国所得税法的的前提下,只有在成员国行动的规模或效果不能充分实现目标,而由欧共体行动能更好实现目标的情况下,共同体才能行事,并且共同体的行动不能超过实现《共同体条约》目标的必要程度。

其次,按照第94条的规定,理事会颁布指令应当在一致同意的基础上。由于税收涉及到成员国的财政利益,因此取得成员国的一致同意是很困难的。另外,共同体机构根据第94条可以颁布的二级立法只限于指令,而指令这一立法形式也有其自身的不足。指令只在其要达到的目标上对收到指令的成员国有约束力,成员国仍有权自行决定为实现指令的目标所采用的方式或方法。也就是说,指令的实施依赖于成员国的国内法措施。

这样,欧洲法院通过司法判例来协调成员国所得税法的作用就非常重要了。

所得税协调对资本自由流动的推动——欧洲法院的司法实践

在《共同体条约》缺乏统一成员国所得税法的直接条文的情况下,欧洲法院通过解释资本自由流动规则使成员国所得税法不成为共同市场发展的障碍,这主要体现在:

1、广义解释第56条中“限制”的含义

根据欧洲法院的判例,“限制措施”的范围比直接限制资本流动的外汇管制法规要广。由于税收能够影响对资本流动,税收本身是否属于“限制”之列呢?

在Sandoz案中(CaseC-439/97),奥地利法律规定,奥地利居民获得贷款时有书面贷款合同的要缴纳印花税,没有书面文件则不需缴纳。但是,奥地利居民从境外非居民获得的贷款,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只要奥地利居民的账簿中有记载也视为书面文件,应当纳税,而奥地利居民从获得境内贷款,没有书面合同但在借款人账簿记载时却不纳税。欧洲法院认为,奥地利的作法具有阻碍奥地利居民从境外借款的效果,违背了《共同体条约》关于资本自由流动的规则。

因此,税收本身并不一定就会被认为是阻碍资本流动的限制,欧洲法院是看税收的效果。也就是说,税收仍然属于成员国范围,但是征税不能构成歧视,不能因此阻碍资本流动。事实上,《共同体条约》第58(1)(a)条也承认成员国税收立法的适用,但其适用有严格的限制。

2、严格适用第58条第1款(a)第58条共3款,第1款(a)规定,第56条不损害成员国实施关于依据居住地或投资地不同而区分纳税人的税法的权利。

表面看,成员国税法的适用不受资本流动的限制。但是,第58(1)(a)条的适用要结合《欧洲联盟条约》的第7号声明,即第58(1)(a)条所指的适用仅限于截至1993年底合法的税法。所谓合法是指符合共同体法。也就是说,某些成员国的税法如果违反了共同体关于服务和人员自由流动的规则,也不能适用。

在第58(1)(a)条能够适用的场合,即成员国税法的某些规定不在共同体法管辖的范围内,其作法不基于国籍而是针对纳税人的居住或投资状况适用不同规则,也应当遵循第58条第3款的规定,即不能构成对资本自由流动的歧视或伪装的限制。如何判定某种作法是否为“歧视或伪装的限制”呢?对此,欧洲法院对《共同体条约》第30条

的解释理念可以借鉴。第30条是允许成员国背离取消货物贸易数量限制的规定。欧洲法院对该条进行狭义解释,限制其适用范围:成员国要举证其限制措施能够为共同体法支持;如果存在限制性更小的措施,成员国就不能采取限制性大的措施;如果未对国产品采取相同措施,成员国也将败诉;在有共同体立法的情况下,就不应以国内法的理由援引第30条,等等。

3、借助服务或开业自由来消除成员国税法中的歧视,进而促进资本流动。

第58条第2款强调,资本流动规则不影响与共同体统一相符的开业自由限制的适用。也就是说,如果其它自由流动规则要消除税收歧视,就不能根据第58(1)(a)条采取限制。

开业自由是服务自由的延伸。事实上,“资本”和“服务”有时很难区分,比如一国在另一国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属于开业范畴,也是直接投资,而直接投资又涉及资本流动。由于欧洲法院在服务自由流动方面有成熟的判例,这些判例原则就可起到间接促进资本流动的效果。

比如,在Commissionv.France案(Case270/83)中,法国给予本国保险公司和其他成员国保险公司在法国的子公司归集抵免的税收优惠,但不给予其他成员国的保险公司在法国的分支机构。欧洲法院认为法国作法具有歧视外国保险公司在法国分支机构的效果,剥夺了外国保险公司的开业或服务自由,违反了《共同体条约》关于开业自由的法律规定。

事实上,如何成员国税法同时涉及到服务和资本流动规则,根据欧洲法院的判例,只要成员国税法违反了服务或开业规则,欧洲法院一般就不再审查其是否违反了资本流动规则。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共同体条约》缺乏协调所得税的直接法律条文时,欧洲法院的解释权仍受到限制,仍不能涉及成员国所得税税制的基本问题。

因此,欧盟层面上所得税法还需要进一步发展。

欧盟所得税法的发展

相对于欧盟在消除货物自由流动的间接税方面的成就,欧盟所得税的发展是缓慢的。欧盟所得税发展缓慢的现实反映了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统一与分权”的矛盾。

在欧元成为欧元区12国的单一货币后,上述矛盾将更加突出,因为使用单一货币的欧元区成员国国民要面对15个国家的不同税法。这与共同市场追求的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的目标是相悖的。

理论上讲,影响资本流动的因素主要有:外汇管制、金融服务法规和税收。欧盟国家已经取消了外汇管制,金融服务也有了共同标准,只有税制尚未统一。由于欧洲中央银行负责制定统一的货币政策,欧元区国家就不能再借助于利率和汇率政策影响资本自由流动。这样,成员国就只有利用财税政策了,但成员国的不同税制和各自为政的财政政策的将对资本流动产生扭曲。因此,协调成员国的所得税法,使资本自由流动最终实现,是欧盟所面临的问题。

从成员国角度看,在成员国保留税收的前提下,成员国仍然有在税收领域合作的必要。比如,成员国如果为吸引资本而竞相给予税收优惠,就会形成有害的税收竞争局面。因此,欧洲理事会通过了“商业税收行为守则”(CodeofConductonBusinessTaxation)。该守则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欧盟成员国表示将不采取新的有害的税收措施并将审查现行立法,开展成员国间的税制磋商。因此,该守则的颁布也是欧盟在共同体立法框架之外寻求新的协调成员国所得税法的机制的尝试。

【参考资料】

[1]Usher,A.,TheLawofMoneyandFinancialServicesintheEuropeanCommunities,2ndedition,OxfordUniversityPress,2000.

[2]Kaczoroska,A.,EuropeanLaw:150LeadingCases,OldBaileyPress,2000.

篇4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篇5

1、联合下达重点课题,将重点课题纳入责任单位年终绩效考核。围绕全市税收科调研重点方向,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与地方税务研究会一起下达了2011年度调研课题并将重点课题纳入责任单位年终绩效考核;规定每个重点课题牵头单位负责制,每个牵头单位的课题经费的落实情况纳入重点调研课题的绩效考核;相关业务科室全程参与相关重点调研课题调研,较好整合科研资源,形成调研合力,为全市地税系统切实开展科调研工作提供了有力指导。

2、表彰了XX年年优秀论文科(调)研文章。XX年年,全市各级地税部门和广大地税干部职工按照省局《关于下达XX年年地方税收调研课题的通知》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工作,积极开展地税科(调)研活动,调研的论文质量与数量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经省市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定,有7篇文章评为全省地税系统XX年年度优秀科(调)研文章,有2篇在全市社会科学优秀论文评比中获奖。有10篇文章被评为全市地税系统XX年年度优秀调研文章。

3、召开了全市地方税务研究会工作会议。为了更好地推动全市地方税务研究工作,努力把我市地方税务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更好地为全市地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贡献。4月1日,组织召开了全市地方税务研究会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了XX年年税务研究会的工作开展情况,布置了2011年地方税务研究会工作,表彰了XX年年度优秀论文,并对2011年重点调研课题安排进行了说明。市局党组书记、局长罗伟华到会并做出了重要讲话。

4、参加了市社科联组织的全市服务市民义务咨询活动。为了进一步宣传地税税务研究成果,更好地体现地税机关为纳税人服务的宗旨。5月10日,税务研究会组织了税收业务骨干,参加了市社科联举办的义务咨询活动。业务骨干积极的宣传税收知识,帮助广大市民解答一些纳税疑惑,活动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5、举办了全市地方税务重点调研课题研讨会。根据市地方税务研究会的布置和要求,5月22日,组织召集了全市地方税务重点调研课题研讨会,市地税局、市地方税务研究会和各调研论文责任人等骨干共20余人参加了会议。研讨会上,与会代表围绕《论税收法治与地方政府可用财力》等调研课题进行了讨论,广泛交流思想,共同探讨促进地税事业发展的良策,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研讨会得到与会人员的一致好评。

篇6

(一)加强地方税务研究会自身建设

研究会是地税部门联系社会各界热心地方税收学术研究的非营利性群众社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好研究会的职能作用,重在加强自身建设,关键是加强组织和管理。我们进一步加强了领导,思想上重视,工作上支持,人、财、物上给予保障,为研究会工作开展创造了良好工作环境,极大激发和鼓励了广大地税调研工作者和会员的积极性,增强了做好地方税务研究会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市局党组书记、局长罗伟华同志经常过问地方税务研究会的工作,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难题,从经费和人员上对地方税务研究会予以保障。目前地方税务研究会按照省地方税务研究会的要求,真正实现了有机构、有固定场所、有专职人员。应该说,地方税务研究会各项工作已经逐步走向规范化道路。

(二)成功举办全省地税系统第三片区研讨会

我们紧紧围绕XX年年全省地税总体工作思路,结合新余地税工作实际,突出地税调研重点。我们按照赣地税发{XX年}29号文件关于做好XX年年全省重点调研课题的要求,认真牵头做好第三片区重点调研课题的各项工作。市局专门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课题的安排工作,要求各地必须按照省局工作部署,认真抓好全省第三片区的课题的研究工作。一方面,我们在全市抽调了调研骨干人员,集中精力,重点抓好《发挥地税职能,在新的起点上实现江西崛起新跨越的研究》、《创新地税系统工作管理机机制,提高行政效率研究》、《提高地税系统三个服务水平研究》、《加强地税文化的研究》四个课题具体调研工作,定期召开课题研讨会,认真讨论提纲,确定调研方向。同时积极主动与课题成员单位省局直属分局、南昌市地税局沟通,认真把课题落实到每个成员单位。为增加全市重点课题的领导力和科室参与的广泛度,推进全市调研工作深入开展,我们把省局重点调研课题拟实行市局领导挂点制和机关科室参与制:每个重点课题将由市局领导亲自挂点;每个重点课题实施牵头单位领导负责制,每个牵头单位指定一名局领导具体负责;相关业务科室全程参与相关重点调研课题调,切实做到人员、经费、时间三到位。同时,把全省重点课题的调研情况列入今年绩效管理考核。在第三片区论文推荐会上,与会人员对我局提交的论文高度评价,我局有四篇文章在第三片区荐会上予以推荐。另一方面,精心组织了两次全省第三片区地方税收课题研讨会议,对第三片区地方税收课题进行编印成册。整个组织协调工作得到了省地方税务研究会领导的高度评价。

(三)积极推进调研成果转化

我们十分注重调研成果的转化,特别是各级地税局领导重视提高地税调研质量,在多出精品上下功夫,花力气,从突出地税收入中心和地税实践急待解决的问题入手,潜心研究事关经济与地方税收宏观协调发展的关系与政策理论问题,力求调研成果能为领导决策参谋服务。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遵循从经济到税收的原则,充分考虑全市国民经济发展趋势以及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对未来地方税收的影响程度,经实事求是预测分析和判断,完成了《全市XX年年-2010年地税收入预测分析》专题调研,针对全市地税收入连续几年高速增长,地税收入增长已经大大高于全市经济增长速度的现状,明确了提出了今后几年全市地税收入增长会稍慢于我市经济增长速度,地税收入应该建立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基础之上,从而为我市科学制定经济发展目标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建议。

(四)不断提高调研文章质量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市地税系统税收科(调)研成果评选工作,鼓励全系统干部职工积极投身税收科(调)研活动,繁荣学术研究,大力推进地税科(调)研精品战略,使科(调)研成果更好地围绕地税中心,指导地税实践,促进全市地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我们制定了《新余省地方税收优秀科(调)研成果评选办法》。同时,我们在11月组织了全市地税系统优秀论文评比工作,共有38篇文章参加了此次评比。在评比过程中,我们严格遵循“客观公正、择优公开、逐级负责、严格筛选”的原则,为体现评选工作的独立、公正,规定评审人员原则由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在市级(含)以上地方税务研究会常务理事中产生,必要时可以邀请地税系统外有关财税理论专家作为评审组成员。本单位评审人员人数不得超过评审人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同时论文作者不得作为评审人员。通过评审,真正把一些反映地方税收工作和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积极指导意义的论文及其他调研性成果推荐上来进行奖励。由于工作机制的创新,全市调研质量有了明显提高。  1  

XX年年,全市地方税务研究工作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成绩的取得。是各级领导对地方税务研究工作重视与支持的结果,特别是凝聚了广大地税系统科研人员的辛勤汗水。在成绩面前,我们要高兴,但不能陶醉,跳出新余看新余,在全省地税系统,我市的地方税务研究与赣州等一些起步比较早的地市还有一定的差距,与外省一些税务部门的差距更大。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全员调研的氛围不行。少数部门对地方税务研究工作重视程度不高,认为地方税务研究是务虚的,甚至认为地方税务研究就是地方税务研究会的事。二是税收理论调研人员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素质上都比较薄弱。目前,全市地税干部热爱税收科研工作几乎寥寥无几,一些从事地方税务研究工作理论素质较差,远远不能适应新时期地方税务研究工作的需要。三是经费保障经费严重不足。一些地方对省市局下达的重点调研课题在财力难以得到保障,我们有的课题组成员为了确保课题质量,自行出钱购书,一些地方对课题组所开展的必要的费用不予支持,在地方税收科研经费上舍不得投入,直接影响了地方税务研究工作的开展。四是对地方税务研究工作配合不力。对地方税务研究下达的课题存在互相推诿的现象,一些科室对地方税务研究工作存在抵触现象。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将认真研究对策,我们将进一步加强研究,争取市局党组对地方税务研究工作的重视,进一步提高地方税务研究工作能力。

二、2010年全市地方税务研究工作要点

2010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作出的战略部署的第一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承上启下的一年,做好今年的地方税务研究工作,意义十分重大。今年全市地方税务研究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办会政治方向,围绕地税中心,相对前瞻研究,贴近地税实际,立足应用对策调研,促进地税事业发展”的工作宗旨,不断加强研究会组织、思想、作风和制度建设,努力把我市地方税务研究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推上一个新台阶,为促进新余地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一)围绕“两个中心”,力求在调研上下功夫。要进一步强化地方税务研究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和地税事业发展“两个中心”,使地方税务研究工作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地税事业发展。今年省局提出的全省地税主要工作是深入推进“两项建设”(规范化建设、地税文化建设)着力提升“三个水平”(依法治税水平、税源管理水平、队伍建设水平),推动全省地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在促进江西崛起,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有更大作为。全市各级地税部门要围绕地税中心开展工作。按照“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机关与基层相结合;理论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相结合;群众性调研与专项调查相结合”的要求,积极组织开展基层群众性地税学术调研活动。着力抓好专项调研活动,积极谋划开展以实现新余“两个率先,一个努力发展规划目标题的专项地方税收调研活动,为实现全市地税“十一五”发展规划的各项目标提供思想和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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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税收征管是一种执行性管理

税务人员在征管过程中,只能按既定的税法正确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不得改变税法,也不得放弃税法要求履行的职责。因此,在税收征管过程中遇到税收法规无法执行时,必须通过信息反馈,最终以修订税收法规的形式来解决,在法规未修订之前,只能正确执行。

1.2税收征管应遵循法定程序

税收征管的一切活动都应有法律依据,遵循法定的程序,不得在征管过程中随意变更。在税收征管过程中若遇到了税收征管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只能通过修改税收征管法来解决,而不能在征管过程中相机行事。

2对税收筹划认识上的误区

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不违背税法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税法中固有的起征点、减免税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通过纳税人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经营活动的巧妙安排,达到少缴或不缴税的目的的行为。

3税收征管筹划的策略

3.1完善税收制度,加强税收法制建设是税收征管筹划的前提

(1)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合法性有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具体来说,即对逃税、避税筹划以及合法的税收筹划的构成要素和性质明确认定,并明确对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案的否定由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

(2)税收筹划的基本方向的原则。规定纳税人必须利用合法的手段来实现其筹划的最终目标,不得与立法精神相违备。

(3)明确税收筹划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税收筹划方案的受益人同时又是纳税人承担方案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并对其违规行为所负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

3.2人的筹划是税收征管筹划的关键环节

(1)建立良性的进入机制。

在个人信用方面,美国在招聘、选择和安排公职人员方面有极其严格的规定,在上世纪70年代初,由美国就业平等机会委员会、人事管理总署、劳工部和司法部联合提出了“雇员选择程序统一准则”,所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包括申请表、申请条件、绩效测验、审查、书面测验、领导谈话和领导测验等。个人信用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是因为通过对构成个人信用变量的分析可以预测其以后的行为。如果所预测的行为对社会不利,则要把该人排除在选择之外。一般而言,个人信用越好的候选人,对他行为的预测越趋向良性,被录取的概率就越大。

(2)建立良性的退出机制。

只升不降似乎已成为我国公职机构的铁定规律。美国就设立了公绩制委员会,接受雇员的申诉,维护雇员的权利,这样的机制的存在可使退出机制实现了良性循环,否则退出机制可能被扭曲,有可能成为不良动机的手段。因此,为保持机构的活力,应有进有退,能升能降,对于渎职、失职和舞弊人员毫不留情地给予相应的处罚。

3.3征管程序的筹划是税收征管筹划的中心环节

(1)在对税务登记进行管理时,应注意以下问题:首先,在对领取税务登记证的经济主体收取规费时,只收工本费,不收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其次,明确税务登记证的地位,让其发挥类似身份证的作用,确保每个纳税主体都有税务登记证,实行普通纳税申报制度;再次,使税务登记证做到全面性、准确性、低廉性、遵循许可证原则和惩罚性的原则。

(2)账证的管理包括账簿和凭证两大类的管理。账簿管理应做到合法、准确、完整和耐久,记账凭证管理应做到以原始凭证为基础,凭证上的项目应齐全。

(3)纳税申报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网上申报,适用于有限公司等单位纳税人;二是双委托纳税申报,即税务机关委托银行给纳税人开户,由银行定期划款的申报方式,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三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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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事件访谈法是一种开放式的、行为回顾式探察技术,是找寻胜任特征、建立胜任模型的一种方法。通过访谈请被访者回忆过去半年或一年在工作上感到最具成就感(或挫败感)的关键事件,收集被访者在代表性事件中的具体行为和心理活动的详细信息,以发现绩效优异者普遍具备的特质。关键事件访谈的目的是得到关于一个人如何开展工作的详细描述,具体包括这个事件是怎样发生的?牵涉到哪些人?被访谈者当时是怎么想的,感觉如何?在当时的情境下想怎么做?实际上又做了些什么?结果如何?访谈者的任务是引导和推进整个“故事”的进程。访谈的内容集中在被访谈者描述他在某一真实的环境中的行为、想法和做法上。

我们觉得这样的访谈方法能挖掘出被访者很多的有效信息,如果将“关键事件访谈法”引入税务培训中的研讨环节,将会极大地增加学员的兴趣,使学员们互相分享到更充分的管理和领导实例,也会一改常规研讨方式的沉闷气氛和敷衍的心态,让人人成为主角,让人人都有收获。为此,我们创新性地在税务干部培训研讨中引入了“关键事件访谈法”。

一、“关键事件访谈法”应用于培训研讨的设计与构想

(一)实施背景

税务干部培训在税务系统现在越来越受关注与重视,培训效果更成为关注的焦点。影响培训效果的除了课程教学质量、培训管理质量外,研讨环节的满意度也是不可忽略的因素。在一些周期较长的培训班次,安排学员研讨无疑是一种有效巩固和深化课程内容的重要环节,也是促进学员互相交流、分享经验和思想碰撞的良好平台。

一谈到研讨,一般都是学员分组后围绕事先确定的主题大家谈看法,或者组织领导干部经验交流,这固然不失为一种常规的研讨方法,但时常出现研讨变成闲聊,或者成为少数人的“讲坛”,或者大家随便说说,敷衍了事,成了一次休息课。针对研讨中出现的问题,如何提高研讨的实效,除了在研讨主题、内容、研讨组织实施等环节下功夫,研讨形式的创新也很重要。因此我们尝试将人力资源管理中的这种开放型、回顾型的事件研究交流方式——“关键事件访谈法”,引入培训研讨环节。事先有充分的准备,老师会提前到班级讲解要点和要求,请学员写好300-500字的发言提纲。研讨中老师完全介入,所有学员都要接受一次访谈。“关键事件”叙述完毕,老师会引导学员总结、体悟,小组每一位成员都能分享到他人的成功经验或失败的反思,也可以就感兴趣的问题进行追问,可谓人人受益。参与的老师也能收集到相关的案例。访谈的研讨方式让学员有感而发、愿意分享,消灭了“搭便车”现象,增加了研讨参与度。

(二)具体操作

1、排课安排。由教务部门在需要进行研讨的班级课表中,标明研讨题为“结合工作实际,谈谈你任现职以来最有成就感或挫败感的一件事。”并且标明研讨要求:研讨前,每位学员撰写不少于400字的访谈提纲。

2、明确组织者。由担纲研讨主持人的老师提前将班级学员分好组(每组人数不超过8人),并协调安排参加相应各组的老师和研讨室。主持人于研讨前一两天,到班级给学员讲解“关键事件访谈法”的要点和要求。

3、正式研讨。由各组的老师现场组织学员们“一对一”(一个学员担任采访者,另一位学员为被访者)进行。可以设定为记者采访的情境,由老师开始采访某一位学员,采访完毕由被采访者接着担任记者,选择下一位采访对象,以此循环进行。每组采访时间控制在15分钟以内,以保证所有人都被采访到。

4、汇总研讨内容(事例)。要求所有老师将访谈记录以规定的要求和格式汇总给研讨主持人。主持人汇总后,交教务部门存档;同时挂在网上与大家分享。

在整个研讨过程中我们采用“接力采访”的机制,每个学员都扮演某媒体机构的名记,使学员们模拟进入采访情境中,增加了衔接环节的趣味性,营造了轻松愉悦的氛围。每次采访完毕,我们还允许“场外记者”(其他等待访谈的学员)提问,延展讨论。这样的方式有效激发了学员的热情,调动了学员参与的积极性,也让每个学员都有一定的紧张感或适度压力,既感到了一种平等的交流,又杜绝了“搭便车”现象,达到了分享经验、碰撞智慧的效果。

(三)研讨成效

2011年来,我们在科级、处级十多个班次运用“关键事件访谈法”进行研讨,无论从现场学员们的反应看,还是事后学员座谈会的反馈,或者通过与学员的单独沟通,都表明这种研讨方式形式生动、气氛热烈、参与度高,很受学员欢迎。学员们认为“任现职以来,您所经历的最有成就感的一件事或最有挫败感的一件事”,大家说起来鲜活生动,体会感慨深刻,也能一定程度引发共鸣。这个过程是又一次体验,甚至是反思和洗礼,有成就感的体验、有放松愉悦的体验、有遗憾紧张的体验、有再次思索的回味等等。半天研讨时间不知不觉就过去了,大家收获了一桩桩、一件件在领导和管理工作中的鲜活案例,每个参与者也重新梳理了过去这件事对自己的影响,总结了得失。与此同时,还为学员们之间寻找到了共鸣之处,引发了私下的深入交流。

每次研讨汇总的访谈记录都有2-3万字,其中有不少鲜活的事例已经被编写成管理案例,或被用于课堂教学中。老师们也在访谈中更多地了解了税务领导者的工作特点、素质特质、领导风格,从一些分管税收专业的领导们的分享中了解了相应的税收业务。因此,每一次这样的研讨,对于老师们来讲都不失为一次深入的调研。因此,“关键事件访谈法”是一种双赢的研讨,学员互相进行了交流分享,老师们有效利用了调研资源。

二、“关键事件访谈法”应用中的问题

“关键事件访谈法”应用于研讨环节,调动了学员的积极性,产生了不错的效果。当然,目前在应用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障碍,影响了其进一步的推广和访谈资源的充分利用。

(一)主观性、随意性大

每个学员谈自己认为最成功或最失败的一件事,一组学员的“故事”则五花八门,有些故事可能具有普遍的借鉴和启发意义,而必定也会有一些人的“关键事件”别人并不感兴趣、不能引发共鸣,于是有的学员会觉得浪费时间。也会出现有的学员认为自己的工作是重复性的常规事项,无所谓成功、失败,只是完成任务,于是“故事”质量就很低。此外,仅仅依靠交谈这种主观获取信息的方式,无法避免语言信息被伪造、夸大与曲解。一方面,受访者所说的和真正所做的可能会有很大的出入;另一方面,访谈者由于没有直接、仔细地了解受访者的日常生活,因此难以清晰地梳理其思想脉络,沟通中难免会产生误解。 转贴于  (二)研讨中难以形成交锋

由于每个人自己都是“主角”,说什么样的故事、说多少、说的好坏没有评价标准,又不是讨论同一个问题,因此,学员之间形不成交锋和争辩,研讨不够激烈、深入。

(三)时间有限,访谈难以深入展开

在建构素质模型或人员素质测评时,进行关键事件访谈往往需要1.5-2小时,让受访者充分回忆和描述过去在工作中最具成就感或最具挫折感的代表事例,期间访谈者运用良好的沟通技巧与受访者互动,获得诸多有效信息。而在研讨中,每个受访者只有15-20分钟的时间,无法进行充分的回顾和很具体的描述,更不允许访谈者过多引导和追问,所以每个人可能都有“故事”,多数都是就事论事,无法深度交流与思想互动,学员常常有“意犹未尽”的遗憾。

(四)受访者之间的关系、访谈者是否训练有素,影响研讨质量

在研讨中我们发现,当同组学员中有来自同一个单位的或者来自有隶属关系的单位的,学员在描述“故事”时就有所顾虑,深怕不小心犯忌。所以遇到这种情况时会导致访谈中的无效信息的增加。同时,访谈人员在实施访谈前必须经过相关的专业培训,包括如何把握访谈的节奏与时间、如何控制受访者的情绪、如何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如何科学的引导访谈过程、如何挖掘出受访人的行为根源等等。就目前而言科学的访谈技巧的训练十分缺乏和不规范,对研讨的质量直接产生影响。

当然,与其他研讨形势比较,“关键事件访谈法”占用较多的人力资源。每次组织一个班的研讨,至少需要6-7位老师,如果班级人数多,需要的老师数量更多。所以,尽管“关键事件访谈法”很受学员欢迎,也不能广泛使用。

三、进一步提升“关键事件访谈法”在培训研讨中的应用质效的思考

实事求是的讲,关键事件访谈法”在培训研讨中的应用只是发挥了它很有限的功能,还远不能起到它应有的作用,因为我们只是采用了“关键事件访谈”这样的形式,创新了研讨方式,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其他研讨方式的不足。因此,在今后的培训应用中,针对前述问题我们还有更多需要研究改进的方面,或者说有更大的提升研讨质效的空间。

(一)把握关键事件访谈法的特点和运行规律,获取有价值的访谈信息

作为质的研究方法,关键事件访谈过分强调采访者和受访者间的互动交流和主客观视域的融合,因此其在具体描述和评价上相当程度会受到现实环境、客观情势、信任程度以及情绪高低等因素影响,所以访谈的结果往往伴随着较强的主观性、不确定性和模糊性,甚至会出现虚假、伪造和夸大的结果。对此,我们应当充分认知并加以克服,在研讨中与学员建立起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获取他们的信任和支持,从而访谈出有价值的信息。

(二)加强访谈者的业务培训和能力培养,提升研讨的质量

1、加强访谈专业知识的培训,使访谈者能够采用规范的访谈程序和较高的访谈技巧与学员(受访者)交流。

2、塑造访谈者诚恳、开朗和亲和的人格特质,从而使其能够获取学员(受访者)的信任,并在轻松、和谐的氛围下互动交谈,激发学员的表达欲望和实话实说的勇气。

3、增强访谈者随机应变的能力和敏锐的观察力、较高的驾驭力和表达能力。

4、访谈者还应始终对访谈过程和内容保持思路清晰和高度兴趣,科学地控制和引导话题,把握访谈的节奏与时间,使得研讨学员都有机会交流。

(三)规范“关键事件访谈法”的研讨实施过程,确保研讨善始善终

1、要做好访谈(研讨)的前期工作。与学员充分沟通“关键事件访谈法”相关事宜。确定访谈(研讨)分组及研讨老师,分组尽量注意避开同一地区或同一单位的人在一组。

2、要遵循规范的访谈程序。一个完整的访谈(研讨)应当包括前后紧密关联的若干步骤,即介绍与解释、工作职责(角色)界定、关键事件描述、总结归纳、访谈资料的编撰整理等。其中,关键事件描述是核心环节,访谈者将通过学员“讲故事”的方式获取最有价值的信息。

3、注重访谈(研讨)结果的分享和应用。访谈结束后,所有研讨老师要按照“主持人”的要求,将访谈记录规范整理。“主持人”应对访谈内容归集汇总,以便后期加工整理。

(四)充分发掘研讨资料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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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风险管理在税收征管中的重要地位

税收风险管理,是指纳税遵从风险管理,也就是税务机关以纳税遵从最大化为目标,利用征管资源,以有效方式进行风险目标规划、识别排序、应对处理和绩效评价,根据风险等级高低合理配置征管资源,以不断降低纳税遵从风险、减少税收流失的过程。其中:风险目标规划是管理层对一定时期税收风险管理的工作目标、阶段重点、主要措施等做出的决策安排;风险分析识别是借助风险特征指标、数据模型等工具,寻找发现存在的税法遵从风险;风险估算排序是对存在税法遵从风险的纳税人进行归类分析,对其风险度高低做出判断形成风险等级;风险应对实施是根据风险等级,合理配置征管资源,采取纳税辅导、跟踪监控、纳税评估、反避税、税务稽查等不同的服务管理措施;风险管理绩效评价主要从税法遵从度和征管成本效益两方面对税收风险管理质量和效率做出评判,促进风险管理持续改进。

二、税收风险分析识别在税收风险管理中的重要地位

从税收风险分析识别的概念来看,包含了两层含义:一是要寻找税收风险存在的领域,即发现并确定风险发生的主要范围,归纳并能准确描述税收风险的共性特征;二是要分析识别税收风险发生的具体目标,即利用归纳的风险特征进行全面扫描,锁定符合风险特征的风险纳税人。从税收风险管理的各环节来看,是一个有机的不可分离的整体,哪个环节都是不可或缺的。但是针对层出不穷的偷骗税手法来讲,税收风险分析识别将是最重要的一环!在税收风险管理中,既使依照风险管理的要求建立协调统一高效的征管体制机制,同时无论风险应对人员业务怎样娴熟精通,但是如果税收风险分析识别不到位,所有一切只能成为泡影,不仅仅通过风险管理实现税收遵从最大化的目标难以实现,也会造成基层税务人员极大的不满和对整个风险管理的不信任,让整个风险管理的体制形同虚设。所以,税收风险分析识别是风险管理中最能体现“信息管税”应用和防范风险的环节,其在整个风险管理中的地位十分重要。

三、税收风险分析识别的重要作用

一是具体实现税收风险目标规划相关内容的主要途径。每阶段风险管理的目标规划都会基于当前或今后一段时间的内外部环境的判断,明确一定时期内税收风险管理的工作目标、阶段重点等内容。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从宏观上分析相关的税收风险的动向,提出防范的要求和目标。而风险分析识别就是这些风险管理目标和重点落实的具体体现,是联系目标规划和其他环节的纽带,分析识别的准确与否关系到目标和重点是否能够实现。

二是风险排序评定、风险应对等环节实施的基础。如果我们考虑税收风险管理与信息系统的结合,那在系统中的第一个环节就是风险分析识别。这是后续各环节的基础,风险分析识别为排序提供了具体的风险信息,为风险应对提供的按户归集的丰富全面信息,不仅为风险应对全面客观的分析风险度的大小和指向性提供了充分的依据,也从分析识别的方法上为风险应对提供了新的思路。

三是风险管理技术含量和不断提升发展趋势的最主要的体现。风险分析识别的工作过程,实际上就是税收业务水平和现代科学技术融合并产生效益的过程,它必须对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程序的各个方面有充分的了解和深入的研究,才寻找出税收风险所在的环节和领域。当然这些风险存在于哪些纳税人,必须借助于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撑才能实现。因此在风险分析识别这个环节一定是风险管理中最能体现技术含量的部分。同时,借助于信息技术,我们才可能对风险应对过程中,各个风险特征的有效性和指向性进行统计分析,并不断地改善和调整在风险分析识别方面的思路,使之更趋向于合理、准确,迈入循环提升的良性步调。

四是最能让基层税务人员接受和认可风险管理理念并激发他们参与风险管理热情的环节。在我们看来,通过分析风险管理的各环节的实施,充分发挥风险管理的理念,会给现代税收体制机制带来深刻且富有积极意义的变化。要贯彻落实好税收风险管理,除了我们在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和大力宣传风险管理理念的同时,基层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接受与否是其成败的关键。而让基层感受是否有效、能否接受,最主要的就是要让其能够在工作中感受到风险管理对税收征管的巨大的推动作用,相比以前无论工作的方式、压力、成效都有积极的变化,从而才能认可,使风险管理真正落实到位。同时,基层人员的对风险分析识别的方面的认可度,通过风险应对积累的经验,也会激发其在风险分析识别方面新的思路和理念,促进整个风险管理的向前迈进。

四、加强税收风险分析识别建设的可行性方法

一是要以现有信息数据为基础开展风险分析识别。要做好风险分析识别,首先要有信息,没有基础信息,风险分析识别就无从谈起。只有积极努力拓宽数据源,特别是内部及第三方信息的取得将会给我们风险分析识别带来更大空间。同时,信息数据的范围、要求是永无止境的,风险分析识别要立足以现有的信息数据为基础来开展。

二是要以与纳税遵从有关的风险作为主要分析识别对象。在风险分析识别方面,首先要进行定位,风险分析识别应该识别什么。在税收风险管理中,有把征管基础类指标、发票监控类指标、税务机关工作差错类指标、质量考核类指标统统列入了风险分析识别范围内,这是不可取的。这些指标也是有风险指向的,但并不是符合纳税遵从风险。所以风险识别的目标一定要与纳税遵从有关的,其他类别的指标也可以作为补充,组合运用的效果更佳。

三是要通过科学的方法来进行风险分析识别。要开展并实施好风险分析识别工作,就必须掌握科学的方法。要善于从纷乱复杂的税收经济业务中发现风险;要善于要实践中做到宏观与微观相结合;要善于从众多繁琐的指标中选择最能衡量和甄别风险的指标;要善于把复杂的风险模型以简单的方式进行展示和描述。

四是要建立机制,从实践出发不断完善和优化风险分析识别。风险分析识别是税收风险管理成败的关键,尤其表现在风险分析识别能不能适应整个经济税收的发展。这就需要建立机制,来保证风险分析识别的有效性,且能根据应对结果不断地调整完善和优化整合。这应该是一种保证持续研究分析、寻找识别税收管理中的风险的协调机制。

五、依托税收风险管理平台加强税收风险识别建设

1.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的理念,加强税收风险分析识别建设

“信息管税”已经成为税务部门一个时期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落实信息管税就必须树立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做好税收风险的分析识别工作也已经成为贯彻税收风险管理理念和落实信息管税的关键环节。因此,只有始终坚持风险分析识别是税收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的认识,在风险分析识别中抓住主要矛盾,从风险管理的整体运行考虑;明确风险分析识别的职能分工,配备高素质专业人员,建立风险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税收风险管理特别是风险分析识别方面的培训,开展税收风险分析识别方面的交流和探讨,建立面、线、点有机联系的风险分析识别的立体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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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网络交易税收征管税收监控

一、我国网络交易的现状

网络交易是一种全新的商业模式。在网络中推销商品并进行货款结算。这种交易快捷、方便的营销手段正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企业网络交易对于传统商务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它突破了时空的限制。促进了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进程。据IT市场研究公司(IDC)的调研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网民人数首次超越位居全球第一的美国:预计到2012年将增至3.75亿。根据iResearch艾瑞咨询最新推出的《2007-2008中国B2B电子商务发展报告》数据显示,2007年中国通过B2B电子商务完成的交易额达到21239亿元,较上年增长65.g%:据2008年3月我国商务部编写出版的《中国电子商务报(2006-2007年)》描述,“2006年我国19267家大中型企业的电子商务采购金额达到5928.6亿元,电子商务销售金额达到7210.5亿元。据此估算,2006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超过15000亿元。2009年全球的企业网络交易总额有望突破900亿美元”。随着我国企业网络交易的不断发展,虚拟企业、虚拟银行、网络营销、网上购物、网上支付、网络广告等网络交易正在迅猛发展。其实,网络交易的电子形式并不改变其贸易的特性,其迅猛发展开拓了广阔的税源空间,无疑能为国家带来可观的税收。但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还存在着很多的漏洞,而目前法律规章尚未对企业网络交易这个新兴事物如何计税、纳税作出明确规定,网上交易成了税收的真空地带,网上交易的税收损失逐年扩大,企业网络交易的税收流失问题严重。

网络交易本质上仍然是销售行为,如果它没有相关的免税政策,那么网络交易就应该依法缴税。如何针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税收问题加强和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及税收办法,已成为国内外税收中讨论的热点问题。2007年8月7日,我国在北京国际会议中心举行了一场影响着全国4000万网络贸易用户的研讨会,会议的议题为是否应向进行网络交易的群体进行征税,大多数专家认为不能因为税收问题把电子商务行业毁掉。在2008年“两会”上,民建中央委员联名提出了“关于完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提案:电子商务是一种交易方式,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无论是线上线下,只要达成了交易就应纳税,否则将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消费者通过电子商务避税,而资本通过网络进行国际流动,也将导致大量税收流失或转移。网络经济引发的税收问题已经引起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研究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原则、政策、法规、征管和企业如何在网络贸易条件下合法、高效纳税等问题已经势在必行。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我国企业网络交易所产生的税收问题,从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出发,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以解决网络交易税收难题。

二、企业网络交易存在的税收问题及影响

(一)网络交易税收征管不到位

我国商业贸易的快速发展给税收带来了机遇,但同时也对传统税收征管提出了挑战。企业网络交易的纳税人、适用税种、适用税率等难以界定。使税收征管从一开始就陷入无从着手的窘境。

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往往既无合同又无协议,双方均通过电子商务(网络)的形式形成交易,网上的价格可以随时被修改、删除或变更,销售计量难以得到真实、合法的保证,且随时有收不到或收不足价款的可能。收入的确认和计量是企业进行税务管理的基础。传统企业的“收入”概念非常清晰和明确。然而在企业网络交易行为中,通常买卖双方的网上交易往往被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实物形态存在的商品以数字在网络上进行传输。对于企业网络交易的销售收入,无论是在线实现商品销售收入,或是在线实现服务收入,都面临着确认问题。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税收征管的一大难题。

在网络交易时代,网络经济的虚拟性,无纸化的交易没有有形载体,许多交易对象都被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互联网上传播,交易双方在网络中以加密的电子数据形式填制。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增加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不易查清买方和卖方的身份,收入难以确定,征收税款无从下手,从而造成税款大量流失。无纸化的网络交易却不能适应传统的货币交易的税收征管制度,为我国现行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稽查等环节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难题。

(二)税务机关稽查难度大

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企业网络交易具有无形性、隐匿性、虚拟性、全球性、快捷性等特点,供求双方在网上直接见面,网上看样品、谈价签合同、支付货款,通过电子数据交换系统生成各种电子凭证,无纸化的网络交易程度越来越高,企业网络交易对象均被化威“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送,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其交易对象的性质和数量。电子凭证可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据2007年10月18日河南财经报道,网上交易通过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数据、账簿、凭证以数字形式存在,可以随便修改而不留痕迹,且纳税人可以运用加密技术隐藏相关信息。而目前的税务管理、税务稽查以财务账册、财务报表等书面凭证为主,对网上交易相关资料的收集十分困难,使得传统征管和稽查方法陷入窘境。而且,网上交易规模大、对象多,我国没有设立专门的网上交易税务管理机构,普通税务人员日常管理难度大。

(三)我国目前的税收法律制度不完善

根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网络交易的税收归属于增值税当中。纳税人应该主动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对网络交易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没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主要表现在:纳税主体不清晰、征税对象不明确、纳税地点难确定、纳税环节将改变、法律责任难定性。企业网络交易税务登记制度不完善,尚未建立网上身份认证制度,税务机关没有掌握每一公司的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电子银行账号等上网资料,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交易的情况、申报纳税情况不清楚,无法在线核查和监控。随着企业网络交易的发展,商业交易已不存在任何地理界限,也就是说,企业网络交易利用互联网的虚拟世界,已无法依靠任何一个国家的税收法律制度来规范网上交易行为的课税。

三、完善我国网络交易税收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目前我国尚没有与企业网络交易相配套的税收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得网络税收问题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借鉴国际经验,以现行税法为基础,对企业网络交易中的纳税义务人、课税对象、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税制的各要素给予明确的界定,以确保建立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

建立专门的企业网络交易登记制度,使用企业网络交易专用发票,确立电子申报纳税方式,明确电子申报数据的法律效力;确立电子票据和电子账册的法律地位,明确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例如,我国可以立法规定网上交易者应经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注册批准,因为如果没有相关登记,税务部门根本无从查起。同时我国应加快制定鼓励电子商务发展的财税政策,加快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费优惠政策,加强电子商务的税费管理。

针对网络贸易的特征,重新界定居民、所得来源地、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重点修改与网络贸易关系重大的流转税、所得税法。流转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首先,增值税法中要增加有形贸易(离线交易)的征税规定,明确货物销售,包括一切有形动产,不论这种有形动产通过什么方式实现,都征收增值税;其次,营业税法的修订,把网上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而将在线交易明确为“特许权”,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再次,相应的所得税也应适当调整,如因网络贸易引起的所得税税基在国家之间任意发生转移,造成国际避税,给国家之间的税收利益分配带来严重的冲击,因此网络贸易在所得税法中的完善成为税法修订的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的企业网络交易税收制度能够规范网络交易市场,促进良性的竞争市场,使其健康地发展起来。

(二)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

为适应网络经济的“无纸化”,必须尽快建立电子纳税申报制度。征税机构必须首先实现电子化、网络化,并使自己的网络和银行、海关、工商、网络营销者的私人网络甚至国外税务机构的网络连通,建立完善的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实现征税自动化。全国从国税总局到省、地市、县四级建立一个统一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通过计算机网络和该系统实现税务机关对企业网络交易及电子商务经营状况的严密监视。计征和稽核网路系统可以减少征税成本和工作量,增强税务部门的征税效率和监管力度。而纳税人则不出门就可以通过该系统进行报税和缴纳税款。同时,税务局与银行实现了税银联网,保证了税款能及时上缴国库。

税务部门应当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三)在互联网上设立税收监控中心

税务部门可以在互联网上设立一个税收监控中心。要求企业提供有关的合法身份证明和银行账户信息、税务登记证等资料,与提供网上支付手段的银行、交易双方的认证机构等部门联网。当买方企业登录到卖方企业主页的网站,选购商品,通过卖方主页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要求每一笔交易都被实时地传送到税收监控中心。通过该中心,反馈信息给买方,保障买方合法的权益,同时也能令卖方(网络交易企业)顺利完成电子票据的生成,以此无纸凭证进行缴税。税务部门通过在互联网上的税收监控中心,提供统一的计算机发票管理系统,将发票系统与企业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实行对接,掌握网络交易卖方进货渠道、进货量、进货价格等信息。这样,税务部门联合物流公司、仓库、银行等各个环节通过交易平台的税控装置,获得了纳税人真实的网上交易数据,就可以监控网络交易的应纳税额,实现网上交易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了网络交易平台的征税管理。

(四)完善征纳双方共享的网络交易税务管理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