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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风险分析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7 16:50:1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投资风险分析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投资风险分析论文

篇1

投资主体处理信息的过程通常总是通过证券收益客观信息的识别,获得证券未来收益的预期信息,提取证券投资的决策信息,然后选择证券投资行为。

根据证券投资主体预期形成模式的差异,可以将预期分成理性预期和有限理性预期两大类型。

理性预期是利用最好的经济模型和现已掌握的信息所得出有关证券未来收益水平明确的预测。其中包括不直接研究证券市场价格涨落,而直接研究证券市场所有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通过博弈模型进行证券本来收益的预期。

有限理性预期指证券投资主体不采用经济模型,凭借各自证券投资的经验或者参考其它证券投资主体的预期信息、决策信息和投资行为对证券未来收益的经济预测。

类似的,根据证券投资主体决策形成途径的差异,将决策也分成理性决策和有限理性决策两类。

理性决策是证券投资主体通过合适的证券投资决策模型或者通过证券的技术分析,然后选择投资行为的证券投资决策。

有限理性决策是证券投资主体不采用证券投资决策模型,也不采用技术分析,仅凭借各自证券投资经验或者参考其它证券投资主体的预期信息、决策信息和投资行为所进行的证券投资决策。

证券市场中,完全不考虑证券未来收益水平和变动趋势的完全非理性证券投资主体几乎是不存在的。因此,本文研究的证券投资主体在信息处理的预期和决策两个环节中都具有理性或者有限理性。

2.两类证券投资主体

具有理性的证券投资主体在信息处理两个主要环节上是通过经济模型或者技术分析独立获得理性预期信息和理性决策信息,然后独立选择证券投资行为。故称他们是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

具有有限理性的证券投资主体在信息处理过程中,如果在两个主要环节上都是凭借自身证券投资经验获得有限理性预期信息和有限理性决策信息,然后,独立选择证券投资行为,他们也是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如果,至少在一个环节上,参考其它证券投资主体获得有限理性预期信息或者有限理性决策信息,模仿其它证券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选择自身投资行为,称他们是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

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可能采用相同的经济模型或者相同的技术分析,也可能凭借各自相似的证券投资经验,导致其证券投资行为产生客观相似的效应。

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基于自身认知的内涵、认知的结构和认知的层次以及投资的经验。投资的偏好和投资的心理的局限,不足以从客观信息中独立获取证券未来足够的预期信息和独立提取选择投资行为足够的决策信息,或者对各自预期信息和决策信息的置信程度不足以独立选择投资行为。他们不得不通过参考其它证券投资主体的预期信息、决策信息和投资行为,以便获取各自足够的预期信息,提取各自足够的决策信息,或者达到选择投资行为足够的置信程度,客观上模仿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进行证券投资。因此,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产生模仿的效应。

模仿型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比独立型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客观上非理性含量更高一些。通过社会心理和认知心理分析,特别是证券投资博奕分析可以得到,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模仿选择的投资策略是随大流的从众策略。

综上所述,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中,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可能存在客观相似性,而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必定存在模仿从众性。

3.形成风险的市场内在机制

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中,上市证券的价格能充分迅速地反映证券市场所有场内外相关信息。所有证券投资主体都能任意地、不断地获取有关上市证券价格、涨跌幅度和交易量的客观信息。因此,在有效的证券市场中,所有证券投资主体的客观信息是对称的,证券市场的竞争对所有证券投资主体是公平的。

面对客观对称的信息,两类证券投资主体预期形成的模式和决策形成的途径具有较大差异,导致其证券投资行为对未来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产生不同的作用,从而对投资证券未来收益的波动也产生不同的作用。因此,两类证券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对证券未来可能收益间的差异产生不同的作用。如引言所述,证券未来可能收益间的差异就是投资证券的风险,两类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对证券市场风险产生不同的作用,他们就是形成风险的市场内在机制。

若两个具有限理性的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通过相同的经济模型或者相同的基本分析和技术分析独立获得各自的理性预期信息和理性决策信息通常是大致相同的。

若两个具有限理性的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凭借各自的投资经验大体相同,他们独立获得的有限理性预期信息和有限理性决策信息也大体相同。

上述情况下,两个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间便具有预期信息和决策信息的对称性,通常其证券投资行为对投资证券的市场风险形成产生客观相似的作用。否则,两个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的预期信息和决策信息是非对称的,其证券投资行为也不尽相同,对投资证券的市场风险形成的作用也不尽相同。

桑塔弗研究所(SFI,SantaFeInstitute)通过计算机模拟完全由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组成的股票市场发现,股票市场价格波动,股票未来可能收益间的差异,即证券投资风险和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投资行为的客观相似程度及其变化速度有关。

综上所述,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投资行为的客观相似性是证券市场风险形成的一种内在机制。不妨称为独立客观相似机制。其客观相似程度以及所持资本资产结构的变化速度达到一定水平时,投资证券的市场风险会被成倍地放大,导致证券市场出现复杂现象,价格大幅波动,交易量增加,泡沫形成,甚至累积成危机。正如桑塔弗研究所模拟的股市一样。说明形成市场风险的独立客观相似机制是证券市场内在的非线性机制。

面对客观对称的信息,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各自独立获取的预期信息和独立提取的决策信息,通常是非对称的。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需要参考其它证券投资主体的预期信息和决策信息,以便选择各自的证券投资行为,他们的投资行为就会或多或少地模仿其它证券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也就是从众选择各自证券投资行为。这种模仿从众行为会在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间传染蔓延,他们个体的有限理性投资行为演化成证券市场整体的非理性投资行为,证券市场价格的波动被成倍地放大,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极度剧烈地波动,证券未来可能收益间的差异大幅度增加,证券市场风险增大,甚至风险累积成为危机。

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投资行为的模仿从众性是证券市场风险形成的另一种内在非线性机制。不妨称为模仿从众传染机制。

4.结束语

本文通过分析两类证券投资主体的证券投资行为对于形成证券市场风险的不同作用,揭示了形成证券市场风险的独立客观相似机制和模仿从众传染机制。它们都是证券市场内在的非线性机制。值得一提的是,独立型证券投资主体间,可能存在独立客观相似性,而模仿型证券投资主体必定存在模仿从众传染性,因此,形成证券市场风险的内在非线性机制主要是模仿从众传染机制。

篇2

1.1指标体系的建立在文献[7~9]的研究基础上,结合光伏发电的实际情况,构建了内含5个一级指标、15个二级指标的光伏发电投资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各指标、子指标间的相互关系如表1所示。

1.2基于ISM的定性分析ISM是一种系统结构建模的方法,主要用于分析组成复杂系统的大量元素之间存在的关系,通过邻接矩阵和可达矩阵及层级划分,得出各个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可以通过解析结构图清晰地看出哪些因素是深层因素、中层因素、浅层因素、表层因素。根据光伏发电投资风险分析的指标体系及因素之间的相关关系建立邻接矩阵表。经过前期一系列的计算,得到ISM模型的结果表,即根据邻接矩阵表和推移律进行演算得到因素的缩减矩阵,见表2。表2光伏发电投资风险分析的缩减矩阵从市场角度分析,主要考虑产能和利润空间两个因素。光伏发电成本来自元件,元件的产能高,可选择的空间就大,反之就小。目前光伏产业虽然得到了政策支持,但实际中仍面临核心技术壁垒,如硅材料的技术壁垒。在实际投资建设中,工期长短直接影响了投资风险和成本,严格控制工期长度,按时保量地完成光伏电站的建设,是光伏发电投资风险中最重要的因素。光伏发电主要依赖光照,对于自然地理环境的要求比价高,当地光照时间和强度直接决定了光伏电站的装机容量。光伏发电的最终目的是并网,但其发电受自然气候因素影响较大,发电具有间歇性和不稳定性,所以能否并网也是投资风险的考虑因素。考虑表2中的因素,采用ISM模型分析可以看出,光伏发电风险的根源在于实施进度。目前光伏项目上马很多,造成了产能过剩,加上电网接入的限制,对光伏发电企业的财务资金形成很大的压力。由于光伏发电的间歇性,产品的竞争力不如常规电源,最后会影响光伏大规模并网。设备可靠性直接影响上网电价,这是由于电池板的可靠性及成本费用在光伏发电成本中所占比例较大。除此之外,国内外竞争对手通过对原料采购环节的干预也会间接影响上网电价。中国对清洁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支持和行业规模影响了发电企业的选址。最后光伏发电企业的投资风险集中在核心技术、厂址选择和国家产业政策3个方面。对于发电企业来说,国家产业政策是没有差别的,如果要降低投资风险,应当从掌握核心技术和选好厂址2个方面进行努力。

2光伏发电投资风险的ANP模型

2.1数据预处理数据预处理方法包括以下3种。

2.2评价指标的一致化处理根据表1各指标的性质,可以看出其中既包含极大型指标也包含极小型指标。指标的一致化处理就是将各指标统一成极大型或极小型,此处统一规划成极大型指标。转换方法为x*=M-x,其中M取指标值的最大值。

2.3光伏发电投资风险的ANP模型及权重的确定根据ANP赋权准则,综合表1中指标间的关系,建立ANP模型。ANP在实现各要素的赋权时,先要对要素进行两两比较,获得判断矩阵,然后综合德尔菲法得到的专家意见,再在SD中进行计算。15个要素的权重如表3所示。表3ANP模型的因素权重一级指标权重二级指标局部权重极限权重市场风险C10.129597C11产能情况0.2499810.0323968C12利润空间0.7500190.0972技术风险C20.498179C21工期0.1047290.0521738C22硅材料核心技术壁垒0.6369860.317333C23造价成本0.2582850.1286722环境风险C30.246640C31光照强度及时长0.2777310.0684996C32并网0.5136690.1266913C33空气水噪音0.0497790.0122775C34装机容量0.1588210.0391716政策风险C40.059837C41补贴政策0.6369860.0381153C42标杆上网电价0.1047290.0062667C43利率0.2582850.015455管理风险C50.065748C51原材料供应0.6586450.0433046C52财务0.1561820.0102687C53决策0.1851730.0121748然后进行归一化处理,得到各个要素的权重。W=(0.032,0.097,0.052,0.317,0.129,0.068,0.127,0.012,0.039,0.038,0.006,0.015,0.043,0.010,0.012)T

3实例分析

以某发电集团拟建光伏电站面临的投资风险为例进行说明,有4个备选方案可选择,分别为A1,A2,A3,A44个方案。各方案的评价指标值对表4数据进行预处理后,根据指标的权重及处理后的评价指标值得出加权规范化决策矩阵,然后按照PROMETHEE法的步骤,对各方案的指标数据进行处理,并计算各方案的优先指数、流出量、流入量和净流量,计算结果如表5所示。根据表5,列出基于PROMETHEE-I法和PROMETHEE-II法的方案优劣排序,见图1。PROMETHEE-I法和PROMETHEE-II法的级别高于关系图对比图。图1a显示方案4是最优,其次是方案3,但是在最后一层的排序上出现方案1和2并列的情况,所以使用PROMETHEE-I法不能做出强排序,但是PROMETHEE-II法可以做到。

4评价结果分析

本文将ANP赋权法分别与罗马利亚选择法和TOPSIS结合,将得出的计算结果与PROMETHEE-II的结果比较分析,找出最优分析方法。

4.1基于ANP和罗马利亚选择法基于ANP和罗马利亚选择法的评价结果。

4.2基于ANP/TOPSIS法的评价结果基于ANP/TOPSIS法的评价结果。

4.3评价结果的敏感性分析兼容度是指该评价方案与其他评价方案的等级相关系数的加权平均值。兼容度较大,则该方案的代表性就强,可靠性就高;差异度是指以该评价方案的排序为基准值,差异度越小,评价方案越好。本文中的差异度范围按方案的前3名为基准。计算3种方法的兼容度与差异度,得到评价方法排序,结果如表8所示。经过以上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在可靠性上本文所用方法优于其他,可以对不同的光伏发电投资风险方案进行择优,如表9所示。

篇3

许多阶段,而投资风险存在于整个过程中,并来自于多方面。因此,加强风险投资的风险研究,规避风险,直接关系到风险投资主体的生存和发展。

1.技术风险

由于高新技术开发研究的复杂性,很难预测研究成果向工业化生产与新产品转化过程中成功的概率,这是高科技投资中最大的风险来源。技术风险的具体表现为:

(1)技术上成功的不确定性。新技术在诞生之初都是不完善的、粗糙的,能否在现有的技术知识条件:下按预期的目标实现都是不能确定的。

(2)产品的生产和售后服务的不确定性。产品开发出来后,如果不能成功地生产出产品或进行批量生产,仍不能完成风险投资的全过程。

(3)技术寿命的不确定性。由于现代知识更新的加速和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致使新技术的生命周期缩短,一项新的技术或产品被另一项更新的技术或产品所替代的时间是难以确定的。当更新的技术比预计提前出现时,原有技术将蒙受提前被淘汰的损失。

(4)配套技术的不确定性。一项新的技术发明后,往往需要一些专门的配套技术的支持才能使该项技术转化为商业化生产运作,如果所需的配套技术不成熟,也可能带来风险。如美国的TRITIUM公司在风险资本的帮助下于1998年年初开始进军免费网络服务领域,采取类似网络零点公司的技术。但TRITIUM公司一时无法解决在技术上遇到的难题,即廉价带宽技术问题,在挣扎了半年之后,后劲不足,终于支撑不住,只好宣布无限期停业。

2.管理风险

管理风险是指风险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因管理不善而导致投资失败所带来的风险,主要表现在:

(1)决策风险。即风险企业因决策失误而带来的风险。由于风险企业具有投资大、产品更新快的特点,这就使得风险企业对于高新技术产品项目的决策尤为重要,决策一旦失误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2)组织风险。风险企业主要以技术创新为主,企业的增长速度都比较快,如果不能及时调整企业的组织结构,这样就会造成企业规模高速膨胀与组织结构落后的矛盾,成为风险的根源。

(3)生产风险。预期的市场容量往往事先不能精确测定,致使实际的生产水平与实际的市场容量不一致而产生风险,所以这种生产风险是不可避免的,而且贯穿于整个生产过程。

风险企业大多为创新科技企业,这些公司都有这样一个特点,即公司的创始人大多是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在专业技术上各有特长,并对技术研有独钟,但他们在管理上却不是行家理手或对管理的细节不感兴趣。在公司的发展初期,由于公司规模较小,他们尚能管理好自己的公司,随着风险资本的进入,公司进入了一个超常发展阶段,这时身为专业技术人员的公司创始人的管理能力已不能适应公司快速发展的要求,他们在公司管理上的风险日渐突出,可能发生如上所述的决策风险、组织风险和生产风险等。此时,通常的做法是,风险资本家与公司的创始人一道从外面聘请专业的管理人员或职业经理人对公司进行管理。

1977年4月,在风险资本的帮助下,苹果公司首次公开推出了新产品——AppleⅡ型机取得巨大成功。公司的超常规发展使公司的组织结构出现了问题,而公司的创始人乔布斯和沃兹尼克都深感自己不能胜任日常的管理工作,于是他们任命马古拉为执行主席,并从国家半导体公司挖来了他们的总经理麦克尔。斯格特担任苹果公司的总经理。这样,苹果公司渡过了当时的管理危机,公司一度得到快速发展。

3.市场风险

如果风险企业生产的新产品或服务与市场不匹配,不能适应市场的需求,就可能给风险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这种风险具体表现在:

(1)市场的接受能力难以确定。由于实际的市场需求难以确定,当风险企业推出所生产的新产品后,新产品可能由于种种原因而遭市场的拒绝。如铱星的技术水平比现有的通讯卫星的技术水平高,但是铱星公司却破产了,为什么?主要原因就是铱星技术没有市场需求,技术没有市场性。

(2)市场接受的时间难以确定。风险企业生产的产品是全新的,产品推出后,顾客由于不能及时了解其性能,对新产品持观望、怀疑态度,甚至做出错误的判断。因此,从新产品推出到顾客完全接受之间有一个时滞,如果这一时滞过长将导致企业的开发资金难以收回。

(3)竞争能力难以确定。风险企业生产的产品常常面临着激烈的市场竞争,这种竞争不仅有现有企业之间的竞争,同时还有潜在进入者的威胁。风险企业可能由于生产成本高、缺乏强大的销售系统或新产品用户的转换成本过高而常常处于不利地位,严重的还可能危及这些企业的生存。

仍以苹果公司为例:在80年代初,IBM根据市场变化的需求,率先提出走计算机相互兼容的道路,其他的一些计算机公司都纷纷响应。然而苹果公司却没有注意到市场的需求及竞争形势发生了变化,在技术上目空一切,固执己见,拒不走兼容化道路,正因为这一失误,使苹果机与其它品牌PC机不兼容,市场供应的大量软件无法应用,使它难以增加新的客户,失掉了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导致了苹果公司后来经营状况恶化,几乎到了破产的地步,至使风险投资遭受重大损失。

4.人才风险

伴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人才因素在风险企业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与传统技术企业相比,风险企业在劳动力需求的数量和结构上有较大的不同,由于风险企业成长较快,且一般属于高度知识密集型的企业,其要求科技人员和劳动力既快速增长又有较高的素质,因而形成高科技人才的相对短缺。高素质的管理层通常是投资者考虑的最重要的因素。如果由于人事制度不合理,高级管理人才容易流失,就会给企业带来致命的危险;同时,公司技术骨干的流动,也会使整个企业的技术开发受阻,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硅谷大名鼎鼎的天使投资人麦克琳于1990年联合其他的风险投资机构向哈斯廷斯创立的纯软件系统公司投资了640万美元,但是,由于公司主管销售的副总裁一直没能打开局面,致使公司业绩停滞不前,先后更换了4名副总裁也没能奏效。最后,麦克琳亲自挑选了一名主管,才使公司的市场业务得到进展。1995年,纯软件系统公司成功上市,麦克琳大获全胜。

篇4

2.国有独资公司。如上海市创业投资公司、江苏省高新科技风险投资公司。

3.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这类公司是由国有企业,高新科技开发区企业、上市公司、民营企业等筹组的公司,其特点是共同筹组资金、共担风险。如深圳创新科技投资公司、北京科技风险股份有限公司等。

4.上市公司分立机构。如联想投资公司、红塔创新投资公司、上海申能创业投资公司。

5.大学发起设立公司。如清华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北大招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

6.民营及外资发起设立公司。如IDG中国投资公司(基金)、时代在线风险集团。

国有风险投资机构的特点与管理构架:

企业特点:

由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全资或控股出资组建;

授权经营、委任企业法人代表或聘任经营管理班子;

通过多种形式的风险投资,促进当地创新科技产业发展;

通过项目投资及资本市场运作,实现国有资产增值保值;

根据风险投资行业特点,可用全额资本进行投资;

赋予组建区域性“风险投资行业协会”的功能;

可用国有风险资本,发起设立区域性或专业性的各类“风险投资基金”;

根据发展需要,经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

接受委托,管理及运作地方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风险创新项目资金”;

根据发展需要,地方政府可分阶段向风险投资机构增加注入“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壮大其风险资本金。

管理构架:

授权经营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由董事会行使出资者职权;

参股、控股公司设立股东会;

董事会决策机构,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监事会是经营监督机构,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经营班子负责公司资产运营管理及投资事务,对董事会负责;

通常设立项目投资部、财务管理部、战略发展部、基金(资产)管理部、人力资源部等工作机构,确保风险投资业务运作畅顺;

风险投资机构与独资、控股、参股公司的关系是以产权为纽带的出资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风险投资机构可聘任独立的专家委员会,为进一步改善经营运作及创新发展,定期提供研究咨询。

风险投资机构的主要运作管理模式及内部治理结构:

以有限责任公司方式设立,对投资项目以股权管理方式运作。

其管理特点有:

选择投资项目——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鼓励发展领域的创新科技项目;

投资项目评审——由公司内部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董事会,审定投资项目及投资金额;股权方式投资——以风险资金作股权投入,派出人员进入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参与企业的重大决策;

组成项目管理团队——由擅长技术与企业管理、金融财务等3至4名员工,跨越不同的功能管理部门组成,负责投资企业的动态跟踪管理,以及筹划资本增值退出方案;

定期汇报进展——由管理团队定期交流项目管理及进展情况,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动态研究与跟踪,建立共识。避免局部管理不善而且危及整个项目计划失败;

资本运作退出——通过项目股权转让或推荐项目企业上市,作为风险资本退出的主要途径;

激励与约束机制——对管理团队实施“风险投资项目资本增值退出奖励办法”。以及对因跟踪管理不善的项目人员进行调整直至解聘;

风险投资公司必须制定包括“廉洁自律”在内的基本管理规定,建立激发员工创造力的“开拓、求实、严谨、高效”的企业文化。

按培养风险投资家的目标,建立员工队伍的聘任与激励机制

风险投资机构需要高素质的人才,员工大多拥有双学历或多年企管经验

采用矩阵式聘任体系,按人才的配备要素进入相应的聘用职务系列

公司可按行政管理系列、投资管理系列、财务管理系列、行政辅助系列等聘用划分,每个系列都有近20个档次,并且各系列的档次都有相对应的聘用待遇平衡关系,以体现公司对每位员工的聘任都进入系统全面考虑。公司可在不同类别和不同层次上确定不同员工的任职资格、工作规范、薪酬标准。这样就构筑了一个系统化的全员聘任及工作平台,便于员工对本职工作、岗位、能力的认同,便于公司按投资管理需要实行跨职务系列的“项目团队”优化组合。

加强典型投资案例分析,加速管理层专业化和项目团队职业化建设

中国大陆在20世纪90年代初成立运作的风险(创业)投资公司,大多经历过采用类似信托投资或金融借贷的运作方式。这种运作方式,很难培养出富有创意又有务实操作能力的风险投资队伍。而部分从海外回国参与中国风险投资的专才,对中国国情(含法律、税务、企管等诸因素)要有一个深刻的理解过程,其对在中国的投资风险运作及项目企业的判断控制能力,有待实践中提高。因此,风险投资机构若拥有了较成熟的风险投资人才,拥有了众多的风险投资家团队,就拥有了持续发展的未来。

篇5

在美国,20世纪70年代由于通货膨胀和高利率等原因,开始了金融革命和金融创新,银行和证券公司开发出大量创新的金融产品,使得投资者的收益提高,从而吸引了大量的个人金融资产,造成保险公司的资金外流。为此,寿险公司也开始业务创新,推出更灵活更具透明度的投资连结保险。在我国,投资连结保险是在通货紧缩、利率不断下调、各家保险公司积聚大量利差损的金融背景下进入市场的。

2、产品的具体形式不同

国外的投资连结保险在投资选择方面保险公司提供多种投资账户,供保单所有人选择,保险金额和保费也更具灵活性。目前国内出现的投资连结保险仅具有一个投资账户,保单持有人完全被动地接受保险公司的投资选择,且固定的保费和保险金额降低了该产品的灵活性。

3、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式不同

在国外,由投资连结保险产品集聚的保险资金往往交由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去管理,投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在国内,由于尚未出现专门的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各家保险公司均采取自己运营保险资金的投资方式,而资金运营主体的定位模糊极易产生责任的混淆不清,从而可能降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投资效果的有效性。

同时,在投资收益的确定方面,国外的保险公司往往采用指数化的投资战略,即把保险现金价值的投资收益率同一个公布的指数挂钩,如与为期90天的国库券利率或莫迪氏债券收益率指数挂钩。这种方法提供了一个有保证的收益率。而国内的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收益率则根据实际投资收益率来确定,保单持有人的投资风险较大。

4、产品的监管和销售方式不同

在国外,投资连结保单也被看成是一种证券,证券管理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同时对它进行监管,该产品同时受制于证券法规和保险法规。在销售该类产品时,要求营销员具有保险和证券双重从业资格。在国内,该种产品只受到保监会监管,在销售时通常只是选择资深业务员进行营销,缺乏具体的身份认定。

通过以上国际间横向对比可以发现,国内的投资连结保险仍存在众多风险因素,突出表现为:

1、投资连结保险的认识风险

投资连结保险的认识风险主要表现在两方面,即由保险人认识不足引起的风险和由投保人认识不足引起的风险。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吴小平曾在“2000中国寿险业经营与发展国际研讨会”上特别指出,中国寿险业目前正处于从传统寿险产品向非传统寿险产品转变的关键时期,这一变革不仅仅是保险产品的转变,更应是中国寿险业的经营战略、经营理念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和飞跃。但是,并不是每一个保险从业人员都能认识到这样的高度。不可避免的许多从业人员只将投资连结保险产品看成是化解寿险公司“利差损”的有效方式,或是又一次热卖的、提高收入的好机会。如果寿险经营者仍用传统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来经营投资连结型产品,那么认识上的风险将不可避免地转化为现实的损失。同时,由于媒体大量的热卖报道,极易误导消费者,使他们难以全面认识投资连结型产品的高风险,而对该产品有过高的期望值,这显然对投资连结型产品的长远发展不利。

2、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风险

投资连结保险的投资风险主要表现为其所积聚的保险资金能否获得令人满意的投资收益。其投资风险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两个主要因素,即内因——保险公司的投资决策体系是否科学有效;外因——是否有成熟规范的资本市场做基础。一般说来,保险资金投资模式有三种:(1)由与保险公司有股权关系的投资公司管理;(2)由专门运营保险资金的资产管理公司管理;(3)由保险公司成立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管理。从风险控制的角度看,前两种方法更易于投资决策中责、权、利的划分,是较优的投资模式,也是国际上使用较多的方式。但在国内由于长期对保险资金投资重要性认识不足,投资模式的发展处于较低的水平,主要采用第三种方式。这种投资模式的决策风险相对较大。同时,我国保险企业缺乏具有丰富经验相专业素质的投资人才,这进一步加大了投资风险。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离规范成熟的资本市场还有很大的距离。基于以上内因外因的相互作用,目前我国投资连结型保险尚存在不容忽视的投资风险。

3、投资连结保险的技术风险

投资连结保险技术风险主要表现为产品开发技术风险和售后服务技术风险。

投资连结保险的相关资产必须设立与保险公司其他资产相独立的分离账户,在费用处理、利润核算等方面都具有独立性,这需要相应的财务技术支持;投资连结保险的资产单位价格的确定十分严密,需要高水平的精算技术支持;投资连结保险售出后,必须随时提供被保险人在特定时点上的保险金额和保单现金价值,要求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必须同财务系统、投资系统集成在一起,以便提供随时必要的信息,这需要复杂的电脑操作系统的技术支持。目前,国内保险企业在软件上存在技术人员匮乏的不利因素,硬件上又未能形成系统的电子网络系统,因此,投资连结保险的技术风险仍普遍存在。

篇6

风险投资,是由专门人员和机构向那些刚刚成立或增长迅速、潜力很大、风险也很大的未上市新兴企业长期股权融资和增值服务,培育企业快速成长,数年后再通过上市、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投资,取得高额投资回报的一种投资方式。典型的风险投资往往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投资对象多为处于创业期(Star-up)的中小型企业,而且多为高新技术企业。

(2)投资期限至少在3-5年以上,投资方式一般为股权投资,通常占被投资企业10%-49%的股权,不要求取得控股权,也不需要任何担保或抵押。

(3)投资决策建立在高度专业化和程序化的基础之上。

(4)风险投资人一般不参与被投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提供增值服务;除了种子期(seed)融资以外,一般也对被投企业以后各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予以满足。

(5)由于投资目的是追求超额回报,当被投企业增值后,投资人会通过上市IPO、收购兼并或其他股权转让方式撤出资本,实现增值。

(6)风险性极高,投资失败的可能性平均在70%左右,但一旦成功,便会获得超额回报。

2.分类及功能

对风险投资类型的划分有多种标准。按投入方式,可分为“杠杆式”风险投资和“权益性”风险投资,后者是国际上通常采用的投资方式。按接受投资的企业发展阶段不同,可以将风投资本分为种子资本、导入资本、发展资本和风险并购资本。

风险投资的基本功能是为应用高科技成果的中小企业提供其创业和发展所必须的股权资本,风险投资的基本运作机制是由风司融到风险资金,投向经过谨慎筛选的风险企业或项目,培养风险企业发展壮大,实现正常的市场运作,然后撒出投资,再去寻找新的项目。由此可见,风险投资主要有资金放大器、风险调节器、企业孵化器等几种功能。

3.风险投资的运作

风险投资主要由项目评估和选择、谈判和签定投资协议、培育风险企业、实现投资收益等环节构成。

(1)项目评估和选择。企业家(团队)管理能力、产品或技术的独特性以及产品市场大小构成了决策评价指标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在此基础上派生出创投决策的“三大定律”:

第一定律:决不选取超过两个以上风险的项目。

第二定律:V=P×S×E

其中,V代表总的考核值,P代表产品市场大小,S代表产品、服务或技术的独特性,E代表管理团队(企业家)的素质。

第三定律:投资P值最大的项目。

(2)谈判和签订投资协议。风险企业所关心的是有足够的资金满足企业运转,确保目标利润和企业经营权。双方通过对风险企业未来盈利的预测来确定风险投资所占股份,最后形成项目股权分配与投资额及对赌条款等全面细致的风险投资协议。

(3)培育风险企业。协议签订后,风司与风险企业保持密切联系,一般通过管理报告、企业定期访问、担任企业董事会成员来对企业实行监控,以便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风司一般还会用自身的管理、法律、财务等方面专长,向风险企业提供专业咨询等增值服务。

(4)实现投资收益。风险投资的退出方式和时机选择,取决于风司整体投资组合收益的最大化。主要的退出方式有风险企业股票公开上市;其他大公司收购风险企业,把风险企业转售给其它投资公司;执行偿付协议,风险企业向风司回购自身股份。

二、我国风投行业的发展状况分析

1.投资概况

我国风投行业经历过2000、2001年的发展高峰,之后随国内创业板暂不开设和纳斯达克网络泡沫的破灭而走向低谷,直到2004年由于资本市场退出形势的预期好转以及网络潮的回暖,风投行业在总投资额上大幅攀升,据统计数据,中外风投机构在2004年共对253家大陆及大陆相关企业进行了投资,投资总额达12.69亿美元,创历史新高,其中投资案例数量较2003年增加43%,投资金额上升28%,风投业进人一个全面复苏和加速发展的时期。

2.行业分布分析

风投机构在选择投资对象时通常会考虑该行业的成长性、创新性、市场前景以及具体企业的管理团队。调查显示,传统制造业已经取代软件行业,成为创投项目最为集中的行业,表明风投资本规避风险和短期盈利取向的动机显著增强。风投资本通过参股方式,从稳定发展的传统制造业那里获得股利,增加利润流量,满足了风司股东要求的一种策略选择。

3.区域分布分析

风投资本偏重高新技术项目和经济发达地区,主要指向上海、深圳、江苏、浙江、北京、天津等地,其中上海的风投机构数目最多,但在资金总量上比深圳小,北京虽然机构数目较少,但管理的资金却较多。此外,风投出现很强的区域集点。京津冀地区的项目投资强度最高,长三角与珠三角的差别不大,而东三省及其他地区的差别则较大。

4.阶段分布分析

针对创业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的不同,其生命周期可分为五个阶段,即种子期、发展期、成长期、扩张期以及成熟期。风投机构会根据企业不同阶段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投资对策。

国外的风投资本一般集中在发展、成长和扩展阶段,向种子和成熟阶段投的比例比较小,特别是在种子阶段,大约只有5%。2003年以来,风投资本分布基本上是“正态分布”:中间大两头小。项目主要集中在成长阶段,而种子阶段所占比例最少,这种趋势与国外风投的阶段分布基本一致。

5.我国风投行业投资项目退出状况

自2003年以来,我国风投资本在退出上虽然取得可喜的进展,有多家风投机构实现了成功退出。但与国外相比,上市和被其他企业收购所占比例明显偏低的状况仍然没有改变。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的创业板市场迟迟未开,多数风投机构投资“后撤”,即风投机构为了规避风险和获得稳定的回报,多选择比较成熟、规模较大的传统性项目。2005年以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股改的不断深入和登陆海外资本市场,通过IPO实现退出的较往年明显增多,多家风投支持的中国企业在美国、香港和新加坡市场上市。

三、我国风险投资行业面临的挑战

1.资金规模小,来源渠道单一

风险投资的主体包括政府、金融机构、风险投资公司和天使投资者等。我国目前的风投机构主要是以政府发起创办或由国有企业发起设立、政府参股为主体。而从国外的经验来看,风险投资主体应该是愿意并且能够承担风险的个人、企业投入。在没有民间资本大量参与的情况下,风投基金的数量和规模很难有大的增长,远远不能满足我国高科技产业发展的需要,也达不到最佳投资组合的目的。

2.风险投资主体错位

风投机构是风险投资市场的真正主体。它是向风险企业提供风险资本的专业的资金管理人。风投机构从风险投资者募集风险资本开始,搜寻、调查、筛选投资项目,制定投资方案,对投资进行监督、管理和必要的辅助,并在适当的时候以适当的方式撤出投资,把本金及实现的利润分配给投资者。

目前,我国风投主体的结构是不合理的,应逐步改变其政府主导的现状,形成由民营主导的风险投资格局。大力发展以民营资本为主体的风险投资企业,如有限合伙制、信托基金制和公司制的民营资本主体。3.风投资本的利润实现与退出困难

高风险通常意味着高收益,而高收益的获取和高风险的转移,关键在于退出。风投目的是盈利,而不是控制公司。因此,为促进风投行业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对高新科技的推动作用,必须完善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

风投资本变现回收主要有三种方式即:公开上市IPO、出售股份及因投资失败而进行的资产清算。目前,我国风险投资仍缺乏畅通的退出途径,主要表现在A股主板交易市场上市门槛高;缺乏健全的产权交易市场;专门为风险企业提供退出途径的创业板市场至今尚未建立。

4.法律制度不健全

风险投资在我国早已开始实践,但至今仍未对风投基金进行立法;由于法规建设不健全,使得社会上非法集资活动屡禁不止;在税收上,国家虽然给高科技企业享受15%所得税税率的优惠政策,但对高科技企业的投资者却没有所得税优惠,风险投资者在高科技企业所得的股息和红利要双重征税。这种滞后的立法状况严重制约了我国创业投资的运作和发展。

5.缺乏风险投资专业人才

风投是跨越科技与金融两大领域的特殊金融活动,涉及评估、投资、管理、审计和高科技专业知识等多方面学科,实践性综合性很强。风险投资家应该是既懂技术理论,又懂管理创新;既懂产业运作,又懂资本运营;既能深谙风险投资的职能奥妙,又能通晓国际风险资本运作规则的复合型高级人才。高素质的风险投资家是风险投资的灵魂,这正是目前我国最需要的也是最缺乏的。

四、应对我国风投发展挑战的建议

1.扩大风险投资总量,培育多元化市场主体

根据国外成功经验和我国发展趋势,可从从机构投资者、国内大型企业、私人资本和政府资金等方面拓宽风投资金的来源:

2.建立一套分散风险的投资机制

可以从投资多个阶段的企业并分批投入资金、组合投资、联合投资、合同制约、管理咨询和严格执行业务计划书等方面分散风险。

3.建立创新的组织制度,培养风险投资人才

与一般公司组织形态相比较,有限合伙制能够有效降低运作成本和成本,并通过适当的治理结构和各相关利益者之间一系列激励与约束的契约安排来有效地减少风险。应采取多种方式培养和引进人才,在此基础上,完善激励与约束机制。

4.建立畅通的风投资本退出渠道

风投资本的成功退出不仅意味着高额回报,而且也是风险投资不断循环的基础。我们既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又要立足于我国国情,在探索中建立适合我国经济运行机制的退出模式。如国内买壳或借壳主板上市、进一步发挥二板市场的优势、设立和发展柜台交易和地区性股权转让市场、尽快开设创业板、国外二板市场或香港创业板上市、企业并购与企业回购、清算退出等,没有退出渠道的创业投资是没有发展前途的。因此,要想实现创业投资的健康发展,就必须完善风险投资体系,保证资本退出渠道的通畅。

5.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修订《合伙企业法》,明确规定有限合伙制为我国企业合伙的一个重要组织形式,明确对合伙人的约束和合法权益,但不应该对相关细节规定过细;修改《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养老基金管理办法》,适当放宽对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限制,允许它们适度地参与风险投资。修改税收法律制度,避免双重征税。

风险投资是一个系统工程。它的充分发展需要金融界、法学界、教育机构、科研机构以及中介机构等共同努力;政府要为其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摆脱行政干预,完全按市场规律办事;加快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需要一个完整的投资体系支撑,这个体系不仅要包括健全、成熟、规范的支持系统,还要具备一套分散风险的投资机制和有效的管理机制;构建我国风险投资体系,促使风险投资进入良性发展,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陈德棉蔡莉风险投资:运行机制与管理[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2]徐力:我国风险投资退出机制探索[J].中国市场,2007,(52)

[3]金永红奚玉芹:风险投资退出机制的国际比较与我国的现实选择[J].科技管理研究,2007,(11).

篇7

1.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

在有限合伙企业制度下,合伙企业由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个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常常由风险投资家组成的管理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凭借其市场信誉受托经营管理风险投资基金,其出资比例通常为1%,收取所管理资金的1%—3%作为佣金,在投资赢利后享有收益的15%—25%作为报酬。

有限合伙制的优点主要为可以避免双重收税、降低运作成本;确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等。其缺陷主要是组织的合伙性质和个人承担责任的无限性质是一对矛盾。有限合伙制是一种成功的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避免了普通合伙制的所有合伙人都要承担无限责任的不利之处,同时也克服了公司制的弊端。

2.准政府制风险投资公司

美国在风险投资业发展早期,成立了许多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SBIC),它是根据1958年小企业投资法组建的,由私人拥有和管理,但要得到政府小企业管理局(SBA)的许可、监控及资助。这种风险投资公司具有一定的政府属性。

这种准政府制风险投资公司的存在也有其必然性,风险投资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发展早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包括资金的注入和政策的优惠。其优点是,在政府的支持下,其资金和项目的来源都有保障。然而,在进行投资决策时,资金的投向和项目的选择往往会受政府行为影响,有时会有悖于风险投资的追求高风险、高预期回报的初衷。

3.金融机构下设的风险投资公司

许多银行设立了风险投资公司,以便他们可以获取小企业的权益,使用这种方式,他们可以避开银行法规的限制,保护其所拥有的小企业股权。较大的银行拥有较大的附属风险投资机构。银行风险投资部门由于其具有金融机构的优势,可以进行组合式的风险投资,如将项目融资、贸易融资、银团贷款、长期商业信贷与风险投资组合在一起向投资目标进行投资,往往组合式风险投资的投资额都会超过风险投资领域的平均水平。

4.产业或企业附属风险投资公司

这类投资公司往往是一些非金融性实业公司下属的独立风险投资机构,他们代表母公司的利益进行投资。产业附属投资公司也同样要对被投资企业递交的投资建议书进行评估,深入企业作尽职调查并期待得到较高的回报。这种风险投资公司以提供融资为主要功能,且多投资于成熟的企业。同时,由于管理人员多来自银行业,知识结构、人员结构和专业机构等都难以和风险企业的发展要求相适应,也就无法提供其他的增值服务。

二、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的选择

我国的风险投资机构一般是国有资本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方式,由于这种公司制的组织方式不能有效地解决委托机制中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已成为发展风险投资行业的制约因素。

1.有限合伙制不是我国当前最佳的风险投资公司制度

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公司的产生及治理结构的形成,与美国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政府的积极推动等因素有关。我国的风险投资业是在借鉴美国风险投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起步的,在我国风险投资公司基本上都是以国有资本为主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设立,其运作过程不免带有计划经济的痕迹,与经典的风险投资机构模式相比相差甚远。在目前情况下,选择这种模式还存在许多障碍因素,其中法律法规约束是首要的障碍因素:

我国没有专门制定有限合伙的法律,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成立缺乏法律依据。

1992年通过的《合伙企业法》已将有限合伙模式排除在外。而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仅适用于自然人,不允许机构作为合伙人,使得拥有庞大资金的机构投资者不能进入风险投资业,而美国的实践证明仅靠个人投资者和政府资金是难以有所作为的。

2.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的选择建议

由上可见,目前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机构在我国没有生存的空间。而有着法律依据的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更适合我国现行的经济发展状况,而且可以通过制度安排更好地发挥其优势。这体现在:(1)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向社会募集股份,可以最大限度的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从而解决我国风险资本不足的现实问题。

(2)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者在公司设立前必须实际交付注册资本。我国《公司法》正在修改,拟采取授权资本制。一旦允许采用授权资本制,公司制的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者也可以通过章程灵活安排交付资本的时间。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在风险资本组织形式上宜以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为主,逐步引入有限合伙制基金形式,在风险投资机构内部,注重设计有效的法人治理机构。由于有限合伙制在我国现行《公司法》中缺少法律适用,因而尚难成为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主导形式,而宜以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为主。在今后,随着相关法律条件的具备,可逐步发展有限合伙制基金形式。但在公司制风险投资机构中,也需注重法人治理结构的设计,构造出资人对于风险资本运作者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参考文献:

[1]董正和,张志刚.“有限合伙制风险投资利弊分析”.内蒙古社会科学,2004,3.

[2]SahlmanWA.Thestructureandgovernanceofventure-capitalorganizations.JournalofFinanceEconomics,1990,27(3):473-521.

[3]皮志刚,黄星亮.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探讨.科学管理研究,2002.

篇8

中国股市存在太多的变数。自2006年6月份大盘指数从1500点起,一路冲破4000点大关,股票市值连增5倍达20万亿元。但自2007年“5•30”以后,阴阳两重天,随着调高印花税率、央行加息、增发特别国债、惩治违规入市资金等利空信息的相继出台,股市连续暴跌,仅2007年6月份一个月的跌幅就达四年来的跌幅之最,股票市值缩水近5000亿元,约七成散户亏损。为此,那些满怀“十年牛市”的股民特别是上千万的新开户股民被暴跌弄的晕头转向,投入股市的辛苦积蓄几乎被洗劫一空。诚然,受中国政局稳定和经济持续增长的影响,大盘的总体走势会日渐趋暖。

中国股市经过16年的曲折发展,还会在很大程度上屈从于政策调控、国内机构投资者的打压和国际游资的冲击,但是,如此剧烈的“国内蝴蝶效应”过后,人们更应该重新审视作为股市基石的企业的投融资渠道。

股民之所以在某个价位购买公司的股票,因为它不仅反映了当期该股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实物资产+溢价),还反映了公司的未来盈利能力,企业的良性健康成长是股市可持续发展的硬道理。我们不反对适当的股市泡沫,但股价的内核是公司实物资产的证券化水平,以及该股未来的收益率是否高于社会平均收益率。

换个角度,冷静下来想一想,如果上市公司、券商、股民都热衷于通过频繁的股票换手来增加各自的收益,默然于企业的正常运转及扩大再生产,中国的股市何谈长久,众多小股民的利益何谈保障。

中国股市的狂躁于不安彰显了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特别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层次矛盾。目前,企业要获得流动资金扩大再生产或进行战略并购,主要有两条途径:其一是向银行贷款的直接融资,那要经过烦琐的批复并支付高昂的利息;其二是千军万马挤到股市上融资进行间接融资,一会儿涨停一会儿跌停的大盘,往往扰乱企业的长期战略性生产安排。而西方发达经济体,全方位服务的投资银行更多的成为企业发展的外部智力和财富资源。

投资银行是指经营部分或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业务即包括证券承销、证券经纪、证券自营等常规业务,又包括企业融资、直接投资、兼并收购、风险管理、咨询服务、国际化业务、金融衍生工具等新型的资本市场业务。

在英美发达经济体的形成过程中,投资银行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从20世纪初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企业兼并浪潮,到20世纪70年代末英国进行的国有资本民营化浪潮,无处不闪现着投资银行的身影。今天的投资银行已经全面进入混业经营阶段,新型金融衍生工具的开发更使它成为企业活力最重要的能量源泉之一。如大名鼎鼎的高盛、摩根士丹利、花旗集团、德意志银行等。

今天,投资银行已逐渐跳出了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的金融模式之争,能够从更高的层次上了解企业的有效需求,及时设计出一系列创新性金融产品,而非局限于证券融资一条途径,正是投资银行,快速地在投资者和融资者之间架起了一座座桥梁。另外,投资银行还能在投资计划、兼并收购、反收购措施、资产证券化、国外上市等方面为企业提供特殊的战略指导。在中国激荡且狭窄的上市融资背景下,投资银行无疑是有效化解股市风险的“第二条道路”。

投资银行因其产生的背景不同,不仅称谓略有差异,其运营模式也有所区别。概括地讲,主要有:与商业银行实行分业经营的投行模式,西方称之为投资银行(InvestmengBank),如美国的花旗银行;由商业银行控股实行混业经营的投行模式,西方称之为商人银行(MerchantBank),像欧洲的德意志银行;主要是金融型证券公司从事的投行业务,西方称之为证券公司(SecurityFirm),如日本的野村证券。

在中国,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投资银行现存主要有两种模式:其一是以证券公司为主体的投行模式;其二是在商业银行内部成立的投行部门。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同时开展投行业务的格局在初期对稳定我国的金融市场秩序作出了较大贡献。但是,随着我国金融业务全面对外资的开放,国内的金融改革在向纵深扩展之际,这两种模式都遇到了严峻的挑战。

国内100多家证券公司的投行业务几乎都集中在一、二级证券市场上,很少涉及企业的重组并购、银团贷款等品牌业务。过度的业务雷同很容易形成无序的竞争,如在一级发行市场,证券公司往往对上市公司进行过度的豪华包装,虚增利润,高位发行新股和配股;在二级流通市场,又常出现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串谋操纵股价,利诱和欺诈中小投资者的情况。

且不说证券经营机构自有资本匮乏,再融资能量差,从业人员素质低,仅从收益水平来看,证券的承销与经纪占国内证券公司投行业务的九成左右,而从历年高盛、美林、摩根士丹利等收益来源看,此块业务约占其总收益的一成左右。所以,投行业务不应局限在狭义的承销业务,而应开拓结构化融资、战略重组与并购、金融衍生产品等广阔的领域,健全企业的服务功能,适应客户个性化需求,不断提供高附加值的金融产品,避免陷入低水平的重复性竞争老路。

商业银行内部的投行部门在银团贷款、企业并购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如工行的投行业务从零点起步,实现了快速增长,2006年共有27.6亿元的进账。但是,因为商业银行不能开展证券类业务,它们的投行规模和盈利能力仍然偏小。就拿商业银行中投行业务做得最好的工行来讲,它去年的投行收入较之花旗、美林等一流投行收入还有500倍之遥。由此可见,提升国内投行的规模和档次以应对国际投资银行对中国优质客户资源的侵夺已经迫在眉睫。

无论哪种存在模式,我国的投资银行在质和量上与国际性的投资银行都有天壤之别。人才、机制、经验、客户群、规模、国际化运作等方面我们的投行都没有办法与国际性的金融机构抗衡,但是我们在境内企业的融资、并购、上市、资产证券化等方面还具有相对的比较优势。只要定位准确,措施得力,国内的投行业务同样有做大做强的希望。相比之下,以商业银行下属的投行部门为主体,收购证券公司或开设证券业务,全面提供集成的投行服务,是一种切实可行的经营模式。这样做主要是商业银行能为投行部门提供以下几方面的优势资源:

第一,资金优势。我国的商业银行大多已通过改制上市之路募集到了充裕资金,如果政策允许,它们完全有能力划出一定的信贷额度给投行部门支配。国际投行推崇的先给目标企业提供过桥融资、信用担保来撬动并购重组、证券私募模式,商业银行的投行部门最有能力快速介入。美国的高盛公司成功之处在于它能集融资、交易技能于一身,并率先在业界提出“将资本用做市场营销工具”的理念。提供高品质的融资服务是高盛成功营销的重要因素。在接下来的一系列运转中,高盛又强调融资、并购、投资、风险管理等投资银行业务的无缝对接。

第二,品牌优势。商业银行在多年的市场经营中已形成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好的品牌认知度,在融资、、清算等领域处于国内领先地位,易于提高客户特别是中小客户对投资银行业务的认同感,利于市场开拓。

第三,网络优势。虽然国内的商业银行无法在企业海外上市及跨国并购等诸多方面与国际知名投资银行相提并论,但是,商业银行拥有遍布国内的分支机构和信息网络,它们与地方政府和大型客户也建立了相对牢固的合作关系,在扩大投行业务时能为客户节约大量的机会成本和交易成本。

第四,资产证券化优势。大型商业银行是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要参与方,这为企业的资产证券化创造了极为便利的条件。仅2006年,国内发行的银行间短期融资债券就高达2943亿元,通过银行间短期融资债券的交易,商业银行很容易将企业的不良资产转化为可流通的证券。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帮助企业盘活了资产。

第五,人才优势。投资银行是智力密集型行业,与证券公司相比,商业银行有几十年的文化积淀和完善的人才储备,形成了总行、省际分行、分支机构、营业网点梯度合理的人才队伍,能快速地组建高水平的投资银行业务分析和营销团队,在稳步发展融资信贷、咨询顾问、并购重组的基础上,合理开拓资产证券化、直接投资和股票债券的发行、承销、经纪等项工作。

可以预见,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推进,投资银行在企业的融资、投资、并购、重组、咨询和提供衍生金融产品等方面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企业蜂拥股市间接融资的风险一定能够得到有效的分散,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潜力才会得到进一步的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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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面临的国有化风险

所谓国有化是指一个国家依据其本国法律将原属于外国直接投资者所有的财产的全部或部分采取征用或类似的措施,使其转移到本国政府手中的强制。

根据国家的原则,一个国家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者实行国有化,属于国家的国家行为,是一个国家的体现。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采取国有化措施是行使其对自然资源永久的必然结果,是民族独立和解放的一种重要手段。东道国对外资实行国有化措施,已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承认和支持。联大1962年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宣言》规定:“收归国有、征收或征用应以公认为远较纯属本国或外国个人或私人利益为重要之公用事业、安全与国家利益等理由为根据。”联大1974年

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义务》第2条规定:“每个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的所有权收归国有、征收或转移……。”西方发达国家也被迫承认东道国的国有化权利,如1951年6月19日英国政府向伊朗政府递交的照会宣称:“陛下的政府代表自己和该公司承认伊朗石油工业国有化的原则。”1956年8月在伦敦举行的苏伊士运河会议上,德国、英国和美国政府联合声明:“对埃及政府作为一个国家而享有充分的权利,包括对外国人的资产实行国有化不持任何异议。”

本世纪50年代以前,人们很少看到国有化的事例,但是,自本世纪60年代以后,发展中国家就出现了国有化的。据统计,从50年代到70年代,100多个发展中国家中有半数以上的国家对外资实行了国有化,共发生了1954件国有化案件,其中50年生国有化412件,60年代为406件,70年代约1136件,可见国有化的步伐一再加快。从地区分布来看,亚洲为219件,中东为464件,非洲为826件,拉美为454件〔1〕。从行业分布来看,国有化的行业有半数以上集中在采矿、冶炼、石油、农业等部门。从国别来看,英美两国受国有化的影响最大,1960~1964年期间,在所有报道国有化的事例中,英国子公司半数以上主要分布在农业、银行业和保险业。70年代,美国子公司日益成为国有化的主要目标,受影响最大的是石油和采矿、分支银行、公用事业和运输业,大型子公司承受国有化的压力最大。就美国子公司看,资产超过1亿美元的公司,其没收的比率比资产少于100万美元的小型子公司大50倍。1960年到1979年之间,在被国有化的342家美国子公司中,有158家发生在拉丁美洲,占46%,而52家被国有化的英国子公司中,则有419家发生在东南亚和撒哈拉以南的非洲〔2〕。尽管东道国实行国有化的权利在国际社会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但问题在于东道国在实行国有化权利的同时是否应附加条件限制对此,西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一直存在着尖锐的对立。西方发达国家习惯上将国有化划分为两种:合法的国有化和违法的国有化。并且认为合法与违法的标准就是看国有化是否具备以下这些原则:

1.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即国有化必须符合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许多国际条约中也把“公共目的”或“公共利益”作为征用合法性的要求。1962年联大通过的《关于天然资源之永久宣言》中规定征用要以“公用事业、安全或国家利益等理由为根据”。在许多国家的宪法里也有类似的规定。

2.符合法律程序的原则。国有化和征用必须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这也是国有化合法性的要求,否则,可能会涉及到国家责任。

3.不违反条约义务的原则。即国有化应受国际条约和国家承担的契约义务的限制,违反条约义务的国有化是非法的,这是“条约必须恪守”的国际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4.支付公正补偿的原则。即把是否支付“公正”补偿作为判断国有化合法性的一个标准。

5.不歧视的原则。即国有化必须无不正当歧视,东道国在实行国有化时,必须对其境内所有的外资同等对待,不得对特定的某一国家的外资实行国有化,这是国家平等原则所要求的。

由于东道国的国有化事件严重威胁着跨国公司对外投资者的利益,同时也影响到东道国吸引外资的环境,因而从本世纪70年代以来,直接的、一次性的剥夺投资者的国有化,已为以间接的方式逐步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间接国有化所取代,呈现出间接国有化即当地化的发展趋势。

由于东道国的国有化严重威胁了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安全,损害了其根本利益,因而成为对外直接投资政治风险中最主要的风险之一,国有化措施对投资安全和利益的影响还在于是否在国有化之后给予充分的补偿。国有化之后是否给予补偿?应给予何种补偿?补偿的根据何在?对此,国际社会存在着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和原则:

1.全部赔偿原则。即赫尔原则,这是美国国务卿赫尔(Hull)在1938年提出来的,认为实行国有化的国家有义务以“充分、即时、有效”的方式对财产被国有化的外国投资者支付全部赔偿。这一原则是以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为基础,以保护既得权益和反对不当得利为法律依据。

2.不予补偿的原则。东道国采取国有化措施之后,不存在对被征收财产的外国投资者进行补偿的国际法律义务,因而不必予以补偿。这一原则的主要根据是国家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既然国有化是东道国行使的行为,是一国范围内的事情,应由国内法决定,采取国有化措施是维护自己的权利,不应予以补偿。至于在一定情况下,基于外交政策的考虑或出于国际礼让,或其它外交上的原因,可给予一定补偿,但不是法律义务。

3.适当补偿的原则。这是发展中国家的学说和主张,比较符合实际。关于适当补偿原则的根据存在着分歧,发展中国家认为,这一原则的合理根据是公平互利原则和国家对其自然资源永久原则。在国有化补偿的实践中,一般都是采取适当补偿的原则,特别是通过“一揽子协议”(lumpSumExpreement)给予部分补偿,如伊朗征用美资石油公司,是补偿原金额的10%,战后东欧国家国有化的补偿额都是部分补偿。我国在国有化的实践中也采取适当补偿的做法,如1979年中美政府达成的解决资产要求的协议中,我国同意支付8050万美元作为对解放初被国有化的美国资产的补偿,这只相当于被中国收归国有的美国总资产的41%〔3〕。

二、国有化风险的防范

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中要保证投资的安全,必须对国有化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风险的防范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母国方面

跨国公司的母国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提供的风险防范主要有:

第一,建立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保证制度。这是跨国公司母国为了保护与鼓励本国的跨国公司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国内法制度建立这一制度的主要动机是通过对本国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的政治风险(包括国有化风险)提供法律保证,以达到促进本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增强本国国际竞争地位的目的。这种保证制度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一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二是通过国内立法进行保护。

其一,一般来讲,各国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都对汇兑险、征收险和战乱险三种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由资金雄厚的有政治后盾的国营公司或政府机构充当承保人,并且一般只限于经东道国批准并符合母国对外经济政策的合格投资。

各国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对投资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及其运作程序所作的规定基本相同,主要包括:(1)跨国公司向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申请投保,经审查批准后,双方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人履行定期交纳保险费的义务。(2)一旦发生承保范围内的风险事故,由海外投资保险机构根据保险合同向海外投资者赔偿损失。(3)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取得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者的所有权和请求权,向造成该项投资损失的东道国求偿。

其二,通过国内立法进行保证。如美国的《对外援助法》,日本的《输出保险法》等等。

第二,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签订的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母国为了对海外投资者面临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保证,通常与东道国缔结双边投资条约,为国有化风险提供条约,使其成为两国政府的共同保证,以与其国内法的保证相互配合,加强其保证的效力。而东道国为了吸引外资,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也给外资以安全感。各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中关于国有化的规定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国有化的方式;二是关于国有化的条件。几乎所有的双边投资条约都规定国有化必须遵守的某些条件,如公共利益、非歧视性、补偿和司法审查。如日本与埃及1977年的协议规定:缔约国各方国民和公司的投资和收益,在缔约地方的领土内不得实行征收、国有化、限制或具有相当于征收、国有化和限制效果的其他措施,除非符合下列条件:

(1)该措施是为了公共目的采取的并符合正当法律;(2)该措施不是歧视性的;(3)给予及时、充分和有效的赔偿。荷兰、德国、美国、英国的样板条约都具有大致相同的规定。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双边投资条约与上面的规定基本内容也是一致的。如我国与瑞典1982年的投资协定第3条规定:“缔约任何一方对缔约另一方投资者在其境内的投资,只是为了公共利益,按照适当的法律程序,并给予补偿,方可实行征收或国有化,或采取任何类似的其他措施,补偿的目的,应使该投资者处于未被征收或国有化相同的财政地位。征收或国有化不应是歧视性的,补偿不应无故迟延,而且应是可兑换的,并可在缔约国领土间自由转移。”〔4〕

第三,母国通过参加多边条约和多边投资保险机构为对外直接投资提供国有化风险保证。

1985年世界银行年会通过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为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了条约保证,该公约在其承保的险别中规定,该机构承保征收和类似措施的风险,即“由于东道国政府的责任,而采取的任何立法或行政措施,或懈怠行为,其作用为剥夺保权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剥夺其投资中产生的大量效益,政府为管理其境内的经济活动而通常采取普遍适用的非歧视措施不在此列”。

为了促进对外直接投资向发展中国家流动,世界银行1988年4月12日成立了多边投资保险机构。该机构的业务之一就是在“接受投资的国家的议会组织或政府剥夺投资人的所有权或应有的经济利益遇到风险时”,以及“对接受投资的国家政府取消合同投资者无处申诉,申诉被无故拖延和无法得到法律保障时”,“凡加入这一机构的国家其公民代表的法人机构可以申保,这一机构则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承保”〔5〕。

由于多边投资保证机构和保险机构承保对外直接投资国有化风险,因此,当跨国公司成为该公约或机构的成员之后,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控制,国有化赔偿问题可能会成为国际求偿的对象,这样就为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提供了国际法上的保证,有利于促进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发展。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作为一个全球性的国际组织,在控制对外直接投资的国有化风险、促进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方面是有重要的作用。

(二)东道国方面

防范东道国的国有化风险对跨国公司和东道国双方都有好处。对于跨国公司来说,可以获得更多的机会向利润丰厚的发展中国家投资,占领更大的市场,推行全球性战略;而对于东道国来说,可以从大量的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中,选择吸收高质量符合本国发展要求的投资,更好地利用和掌握外国资本中的先进技术,并且可以消除跨国公司和东道国之间的不信任感,有利于双方的友好合作,推动国际经济向前发展。

为了保护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合法权益,许多东道国都通过宪法或外资立法对国有化风险提供保证,明确规定只是在法律限定的条件下才实行征收或国有化,并给予补偿,以此来维护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安全,吸引外资,发展本国经济。关于国有化保证的国内立法,各国的实践均不相同。有的国家只通过宪法作出国有化保证。如印度宪法规定:“除非根据规定对取得资产给予赔偿外,对任何财产不得进行强制取得或征用。”埃塞俄比亚宪法规定,除非基于政府根据特别征用法所定条件的命令,并通过司法程序协商,确定支付公正补偿,对任何人的财产不得进行剥夺。墨西哥宪法规定:“除非为了公用并支付赔偿,不得征收私人财产。”阿根廷、马来西亚、菲律宾、南斯拉夫等国的宪法也明确规定,征收财产必须为了公共利益,通过法律手段和法定程序,并予以“公平”、“公正”或“充分”补偿。中国宪法第18条规定:中国允许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中国法律规定在中国投资及从事其他活动,它们的合法利益和权利受中国法律保护。

除了在宪法上的保证之外,许多国家还在其外资立法中对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提供保证,保证的范围通常还较为广泛。印度尼西亚外资法规定:“除非国家利益确实需要并且合乎法律规定,政府不得全面地取消外资企业的所有权,不得采取国有化和限制该企业经营管理权的措施。”在采取上述措施时,“政府有义务进行赔偿。赔偿金额、种类以及支付的方法,按国际法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埃及关于外国资本投资及自由贸易区法规定:“除通过合法程序,项目不得被收归国有或征用,投资也不得被没收、扣押和查封。”苏丹1980年的《鼓励投资法》规定:“除非为了公共利益,依据法律并对投资者支付公正补偿,不得实行国有化,补偿的价值是在国有化时对投资者的财产估价后的时价。”泰国1970年的《投资促进法》则保证不对所鼓励投资的企业的活动实行国有化。我国的外资立法对国有化也有规定,1986年颁布的《外资企业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6〕

我国目前的国际投资保险制度不同于资本输出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为了外国或港澳地区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的投资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颁布了《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将外国投资的政治风险列为重要的财产保险内容,对于跨国公司在中国的投资的政治风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三)跨国公司

从微观的视角来考察,对国有化风险进行防范时,跨国公司本身是最为关键的因素。跨国公司对国有化风险的防范可以三个阶段来进行,一是投资前期,二是投资中期,三是投资后期。不同阶段的风险防范的侧重点是不一样的。

1.投资前期阶段。

跨国公司在对外直接投资前期阶段,主要是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的可行性研究,在研究的基础上,可以评估投资的风险程度并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跨国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是对具体的对外投资项目所作的可行性分析,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首先要对东道国的投资环境进行分析,这是从宏观上对东道国的投资风险所作的可行性研究,在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国别评价报告”,说明东道国在国有化风险方面所具有的客观状况。

在“国别评价报告”中,在对国有化风险进行分析时,要注意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进:第一,东道国国内法即外资立法中关于国有化风险的保证状况。第二,东道国与跨国公司母国是否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双边协定中是否有国有化风险的保证条款,保证的内容和范围如何。第三,东道国是否参加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是不是公约的成员国,是否承担公约所要求履行的国际法义务及其保证责任。投资前期阶段的风险防范的目的是将风险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尽可能避免风险,防患于未然。

2.投资中期阶段。

投资中期的风险防范主要是指跨国公司根据在其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种种严重影响投资安全性与收益性的事件与因素,随时采取调整措施,以保证对外直接投资目标的顺利实现。

在对外直接投资的过程中,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变化,会出现许多难以预料的情况,因此,跨国公司要建立起一套富有弹性的调整手段,具体办法有:

第一,投资主体的调整。即跨国公司采取与东道国当地政府或企业共同投资,建立合资企业,这是一种积极的调整手段,通过投资主体的分散从而使投资风险也分散,因为共同投资要求投资主体共负盈亏,共担风险。跨国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采用这种方式可以将一部分风险转移到当地合资者身上,从而可以避免当地政府采取不利的政策,将风险分散。

第二,投资对象的调整。即跨国公司将投资的地域、行业、产品等分散化或多样化,这种调整方式的实际应用价值较大,如美国在东南亚的一家跨国公司,投资初期集中在油脂制造业,随着当地国有化呼声的高涨,该公司迅速将一部分投资转移到其他行业,从而避免了国有化的风险。

第三,投资方式的调整。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将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互换。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是常用的两种投资方式,前者以购买股份和成为合资企业投资者等形式投资,按资产产权比重定期分红,取得股息收;后者以银行信贷、企业、商业信用等方式投资,这可获得稳定的利润。当国有化风险增大时,跨国公司将股权出卖或转为银行信贷、母公司的买方信贷等债权形式;而当债务危机增大时,跨国公司又将其贷款转换为股份投资,这种转移尽管有一定困难,但可以减少风险。二是进行投资币种的转换,即跨国公司为了防范风险将其投资币种转换为当地货币。

第四,投资战略的调整。即跨国公司推行当地化的投资战略,增大跨国公司的当地化程度。本世纪70年代以来,许多发展中国家要求实行外国投资当地化,即“逐步国有化”,其结果实际上就是使一部分风险转移到“当地”,并使国有化风险大大降低。

篇10

海外投资当然有许多成功的事例,然而正如上面的数据显示,在降低成本、追求利润和布局网点的过程中,由于中国企业对海外投资的投资环境和法律风险没有充足的认识,而存在诸多风险,企业损失惨重。

一、海外投资的主要风险

1.政治风险

在资源丰富的非洲和拉美等国家,政局往往很不稳定。在政权更迭之后,对外资政策也会相应发生重大变化,特别是一些激进的民族主义者掌握政权之后,他们往往对于外国投资者采取敌视政策。撕毁前任政府的正式承诺甚至书面合同,通过强制性方式剥夺外国投资者的权益的现象经常发生,令外国投资者损失惨重。也有一些国家政府的外资政策朝令夕改,令外国投资者投诉无门。

2.投资决策风险

决策的正确与否往往决定企业的目标能否实现。境外企业是在不同的国家和社会环境下活动,必须充分了解东道国的经济、政治、文化、习俗等各方面的情况,才能在此基础上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3.海外融资风险

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普遍存在资金短缺问题,原因如下:一是金融障碍,即中国银行提供的跨国服务基本上局限于传统的常规银行业务,自身投资参股于工商企业活动的很少。由于受传统体制的束缚,中国银行还不能对中国跨国公司的海外融资起到足够的支持作用。而跨国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一般不愿支持中国海外企业的融资,担心中国企业规模小、收益低、风险大,会给银行带来损失;二是企业对国际融资环境的研究和重视不足,对国际融资环境还不熟悉,利用国际融资的能力不强。

4.政府管理及服务风险

一方面,由于中国对境外投资缺乏统一的导向、协调,各部门各地区之间以及企业之间各自为政,在有关国外一般性商务信息和政策法规的情报搜集和传递方面,还未建立一个有效的渠道,因此对外投资随意性大,造成海外重复投资、恶性竞争,影响中国境外投资的整体效益;另一方面,保护本国企业投资者境外投资利益的制度还很不完善,没有境外投资法,境外投资保险覆盖面窄,支持力度小,投资保护协定签订工作滞后。

二、海外投资风险的有效防范措施

根据商务部研究所的一项数据表明,中国在海外投资的企业65%是亏损的。吴田平认为,企业到海外投资应当建立在科学的、对目标市场全面分析论证的基础之上,特别是在选择合作伙伴和咨询机构时要保持谨慎。

1.投资前做好可行性研究

细究中国一些企业在海外投资失败的原因,常常是因为没有对项目和当地情况进行认真地考察,没有做出一个符合实际的项目可行性研究,致使项目先天不足。因此,中国企业一方面要舍得付出成本对当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争取拿到各方面的数据,这是做出投资决策的前提;另一方面,要有科学的项目可行性分析程序。做可行性研究要循其规律进行,按照人们对事物的认识过程进行探询,领导者的主观臆断常常是投资失败的重要原因。

2.强化行业协会和政府的服务功能

行业协会要发挥指导作用。行业协会要教会企业如何规避风险、如何寻找合适的合作方式、如何选择投资方向、如何避免恶性竞争等。协会应该就企业拟投资国家的基本情况提供咨询和指导,有条件地,对企业海外投资过程中碰到的问题进行主动协调。

大多数发达国家设立特别金融机构,对本国投资者在海外的投资活动,用贷款或出资的方式加以支持,如美国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此外,加强对境外投资的指导和加快相关立法的建设、加强对境外投资的信息服务及对涉外企业的税收优惠保护等都是政府宏观服务的体现。

3.了解相关的法律及保险制度

中国企业在海外遇到的法律问题很繁杂。如江苏昆山一家生产童车、玩具的企业,在进入欧美市场的同时,就申请了专利和商标等知识产权的保护,但东道国市场的其他竞争者仿冒其技术,侵犯了企业的知识产权,由于缺少资金和法律援助,企业一直无力提讼。

投资的组织形式应该属于投资所在国的管辖范围,应依照该国关于投资的法律规定办理。但是,无论在哪个国家投资,从控制法律风险及限制和减少经济责任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形式无疑是最佳的方式。另外,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也有利于众多海外投资企业分散风险。

4.做好海外投资的结构性安排

如果投资目标国是美国、加拿大、欧盟等发达国家,可以限于股权、债权、服务合同等方面的常规性考虑;如果投资目标是法治欠缺的发展中国家,以股权形式投资会面临财产被当地合法侵蚀的风险。就投资的行业而言,制造业和服务业的海外扩张,为了保证制造品质量和品牌价值,对海外企业进行内部控制是有必要的;而资源性企业的产出并不是与大众市场打交道的消费品,持股反而增加企业的海外产权风险,不妨以保证资源供给为首要目标,采取无股权但有长期服务合同的形式。

另外,通过购买跨国公司股份的形式介入海外经营也是值得考虑的。依照公司法律,美国和欧盟对外国投资者的持股基本没有限制。中国公司可以通过公开购买股份,成为占较大股份的股东,进入董事会参与跨国经营。这样,外国公司在第三国获利以后,中国也能够分得一部分,这比自己去直接投资更安全。

5.加快培育国际化经营人才

海外投资是一项复杂的跨国经营活动,不仅要求经营者通晓国际投资、金融、贸易等必要的专业知识,熟悉国际惯例环境和国际市场,还要求对东道国的历史、文化背景、政治环境、法律制度、经济情况有一定的了解,幷具备较强的管理技能。因此,长远看来,中国要制订出培养人才战略,加强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外向型经济人才,从而增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欲进行海外投资的企业应借助各方力量共防风险。这样才能尽量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合理水平内,降低因某一笔投资失误而导致企业承受灭顶之灾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