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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据联合国五大机构于2008年出版的《2008创意经济报告》显示,从1996年到2005年,中国创意产品出口额从184.28亿美元增长到613.6亿美元,2005年中国已经占据创意产品全球出口市场18.29%的份额,成为全球创意产品的第一生产国和出口国。然而,通过对具体出口行业的分析,可以看出,中国的创意产业出口主要集中在文化产品制造,如工艺品加工、设计产品加工等,而核心的版权内容产品输出仍然不足,尤其是视听内容产品及版权贸易还相当匮乏。2000年到2005年,中国版权和许可证费出口额从8000万美元增加到1.57亿美元,增长96%;同期,中国的版权和许可证费进口额从12.81亿美元增长到53.21亿美元,增长315%。2005年中国的版权和许可证进、出口额之比为33.9:1,是典型的版权贸易逆差国。
2005年后至今,我国对外文化贸易逆差的状况依然不容乐观,以新闻出版总署自2005年起连续4年的《全国新闻出版业基本情况》统计数据为例: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核心文化产品的贸易额逆差逐年扩大(2005年14853.16万美元,2006年上升到17256.39万美元,2007年跃升到21477.73万美元,2008年更上升至25029.64万美元);版权进出口比例在2005-2007三年间有所降低(2005年7.18:1;2006年6.02:1;2007年4.28:1),但2008年却相反上升至6.91:1。
综上可见,我国目前仍处于文化产业全球分工链的低端位置,具有中国主流价值和现念的核心文化产品在国际文化贸易中总量仍然很小。
二、我国对外文化贸易逆差的原因分析
1.对祖国传统文化重视不够
西方国家有现代民主,可是其宗教思想却从来就没有中断过,这就保证了其文化的延续性。而我国,由于把1840年以后中华民族所受的屈辱及国家的落后都归罪于传统封建文化的积淀,于是,“倒掉洗澡水,把孩子也倒掉了”。结果是韩国人申请了端午祭,我们才酸涩地觉得它是我们的财富;中国年轻人日益隆重地过起了西方情人节,我们才宣传起中国的七夕节;外国快餐在中国攻城掠地,我们才鼓吹起中式快餐的好处。可以看出,我们自己都不重视自己的传统文化了,还谈什么扩大文化产品的出口?反观其他国家,它们却非常重视保护自己的文化元素和文化产品。WTO多哈回合谈判中止的原因很多,其中有一个原因:在服务贸易自由化谈判中,法国等国提出了“文化产品例外”原则,即文化产品不能实施贸易自由化,这与美国的意愿相左,从而导致此谈判破裂。可以看出,即使是在西方国家内部,尽管有相同的意识形态、价值观,但在维护民族文化的纯洁性和延续性上,西方国家仍然是态度鲜明、立场坚定的。
2.没有把传统文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传播中华精神
中华文化元素是由显性因素和隐性因素两部分构成。显性因素,如文学艺术、经史典籍、民族服饰、历史遗迹、节日风俗、书法篆刻,乃至于中国结、奥运吉祥物福娃,甚至一把纸扇、一撮茶叶,等等;而隐性因素是那种支撑我们中华民族发展到今天、并使中华文明成为世界上唯一没有中断的文明的精神、气质、品格和风骨。在对外文化贸易中,我们要求通过将显性的中华文化产品推向世界,并在此基础上,向世界传播中华精神。显然,隐性因素更加重要,因为其一旦被外国人所接受,则会加速显性文化产品乃至于普通货物的对外贸易。
然而,由于对传统文化的不重视,以及中国传统观念认为文化就是文化,做生意就是做生意,中国人很少想到去卖文化。结果出现了一种令人尴尬而又可怕的事情:花木兰是中国的,但美国却把它拍成了电影,除赚了3亿美元的票房收入,更将花木兰变成了美国品牌;三国演义是中国的,但在网络游戏中,却被日本开发成游戏软件,成了日本品牌。
3.政府没有积极推动对外文化贸易发展的有力措施
应当说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已经在思考如何促进中国的文化产品走出国门了。2004年7月文化部与商务部及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国产音像制品出口的通知》,2005年初文化部发出了《关于促进商业演出展览、文化产品出口的通知》等。但是这些政策都缺少实质性的支持,如税收问题、投资优惠等。特别是文化产品创作、生产的风险都大大高于普通商品,生产的周期也大大长于普通商品,如何给予扶持,没有明确的、切实可行的措施。
三、积极推动我国对外文化贸易的发展
1.借鉴他国经验,合理规划我国对外文化贸易发展格局
1929年后,美国控制电影产业的大财团通过收购企业和控制发行渠道,逐渐建成有效的全球制片发行体系,为好莱坞电影继续走向世界打造了坚实基础。通过跨国文化公司、占据市场份额90%以上的影视产品及影视音乐版权贸易等,美国文化和价值观走向全球,大大拓展了话语权。
韩国在金融风暴后对文化产业的发展中,尤其注重文化创意产品的国际市场拓展。其基本战略路径是瞄准国际市场,将中国和日本等国为重点出口对象的东亚地区作为登陆世界市场舞台的台阶。通过针对亚洲、美洲等地区的区域差异开发针对性产品;挖掘品牌对韩国形象和韩国文化产业的市场效应;在文化出口地区建立“前沿据点”,通过前沿据点开展区域市场调查、研发和宣传;积极开展跨国合作,集中资金支持重点出口项目等具体措施,分地区、分阶段占领国外市场,有效地推动了韩国游戏等文化产业的发展。
现阶段的中国与当时的美、韩具体国情差异较大,不可盲目模仿。不过可以肯定的是,文化产业的国际化发展是国家文化实力被世界承认的必由之路。可以说,目前中国内地的文化产业只是存量,而作为我国文化产业增量的外向型文化产业,发展力度明显不足。中国可借鉴国外成功模式,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文化产业国际化战略,实现新时代的文化突围。
2.全方位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和贸易活动
例如参照世界文化论坛、全球文化论坛、国际文化和发展大会等全球性文化交流平台的运作方式,吸纳国际文化基金等国际性文化基金会的资金资助,并力争形成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中国注意力”的影响。为进一步扩大中国文化的影响力,争取中国文化话语权,推动中国文化“走出去”,促进与文化相关的各项事业和产业快速发展,提升我国国家形象,增强整体竞争力,还应当积极打造更高规格、更有全球影响力的文化交流平台,从而形成定期的、具有深远影响的文化交流机制。
此外还需加快中国海外文化中心、孔子学院等对外文化交流机构的投资建设,以此为载体推进汉语教育事业及中国文化传播;拓展交流合作领域,鼓励人民团体、民间组织、民营企业和个人从事对外文化交流以淡化其政治色彩,简化程序,为民间力量参与对外文化交流提供便捷通道。
3.积极培育有特色的跨国文化集团
深圳华强集团就是跨国文化集团的优秀代表之一,其在海外投资兴建文化科技主题公园,是国内文化产业出口非常值得借鉴的成功案例。继在第四届深圳文博会上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科技主题公园输出到伊朗后,2009年5月18日签定投资的南非主题公园被誉为“中国迪斯尼”,这是中国向非洲出口的首个大型文化产业项目。这种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含量以及含有中国文化的主题公园,大量地输出到国外,不仅可以获得可观的经济回报,还能够积极推进世界范围内的文化交流与合作。
与此类似,国内市场稳定且发展潜力较大的企业可通过直接投资或注资海外文化企业、建立文化产品的国际营销网络等,以多元化渠道进入国际文化市场;中小文化企业则应根据自身实力,以合作出口、积极参与国际性文化展销等方式,适当寻求国际合作。同时还应利用金融危机背景下海外人才回流的有利时机,发挥其国际化背景的优势,尤其是借助高端投资人才的国际化操作经验,破除海外市场迷雾,为文化产品服务“走出去”助力。
4.投建海外文化产业基地
文化产业作为一种产业,只有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相对成熟的运作机制以及优秀创意人才集聚等等的前提下才会迸发出产业自身所具有的巨大价值。而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导致海外投资成本大幅下降,为中国出海建立文化产业基地或产业集聚区,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长期以来存在着实力弱小、经验不足、不熟悉国外投资环境等现实障碍,单独出海往往面临巨大的投资风险。因此,中小企业在有经济实力较强、国际贸易经验较足的大型企业带动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以合作参股方式在海外形成产业集聚,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投资方式。
标准化是“为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实际的或潜在的问题制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的活动”(ISO/IECGUIDE2:1991)。其本质是在于通过对标准化对象“制定、和实施标准,达到统一”,其目的是在“统一”的基础上“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在一国对外贸易中,标准化活动是一把“双刃剑”,直接影响到贸易中技术壁垒的形成和消除。一方面它是取得出口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促进商品出口,成为国际市场上的通行证;另一方面它也能限制商品进口,成为一种非关税壁垒。因此正确认识标准化的“双重”作用,并采取相应措施,对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持续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标准化在对外贸易中的作用
(一)促进一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标准代表着一定的质量和技术水平,不同国家间商品的交换、人员与信息的交流以及运输的实现等,都是建立在标准的基础之上的。因此标准有当代国际贸易的基本要素之称,成为国际市场上的共同语言。目前国际贸易中的绝大多数商品都有公认标准(包括国际标准),符合这些公认标准的商品和服务在国际(或区域)市场上可以畅通无阻。许多国家和厂商利用标准化特别是国际标准化活动作为商品促销和提高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因此标准化大大地促进了一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WTO/TBT)中指出:“国际标准和符合性评定体系能为提高生产效率和便利国际贸易做出重大贡献。”
(二)消除贸易障碍。由于各国各地区的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要求不相同,以及各国各地区技术水平和技术发展政策上存在的差异,使得各国各地区各行各业就同一产品和服务上制定的标准必然存在着差异。同一产品或同一服务,一个国家一个标准或者一个区域一个标准或者一个企业一个标准都是正常现象。如何减少这些差异,需要各国、各标准化组织以及联合国中许多专门机构之间进行协调,特别是国际标准化组织的协调,否则,商品、服务和生产要素的跨国流动就难以实现。协调的结果是各国或者多数国家或地区之间就同一产品和同一服务采用统一的标准(如国际标准或区域标准),这样就能减少跨国交易中的困难,消除贸易自由化中的障碍。因此标准化是沟通国际贸易和国际技术合作的技术纽带,通过标准化能够很好地解决商品交换中的质量、安全、可靠性和互换性配套等问题。
(三)保护进口国市场和消费者的利益。标准的保护作用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标准往往成为市场准入的决定性因素,成为保护国内市场的重要工具—形成一种非关税壁垒。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进口国家利用进口商品没有达到某项标准而将其拒之于国门外的例子屡见不鲜。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大为盛行贸易技术壁垒主要是因为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出非常苛刻的技术标准,而多数发展中国家又无法达到这些标准而造成的。另一方面,这种保护作用又能阻止低品质的、不健康的、不安全的、对用户不利的商品和服务的进口,保护着国内消费者的利益。
(四)作为解决贸易争议的依据。贸易双方交货的品质、包装等有许多是通过公认标准或国际标准来规定的。毫无疑问,在国际贸易的实践中,交易的双方难免会产生争议,如果对产生的争议进行仲裁,那么极有可能以这些标准作为仲裁的依据。因此标准为解决国家间贸易纠纷创造了公正的条件,为维护国际市场的正常秩序提供了基本准则。
二、我国对外贸易中的标准化现状
截止2002年底,我国共制定了20206项国家标准。其中,强制性标准2789项,推荐性标准17417项。从标准的结构看,产品标准6048项,占29.9%;方法标准8240项,占48.8%;基础标准3848项,占19%。三者共占国家标准总数的89.7%。此外,我国共有行业标准34300项,地方标准12580项,企业标准约86万多项。在国家标准中,已有8931项采用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占总数的44.2%。从1993年起,我国开展了对采用国际标准产品实行标志制度。至今有关部门已公布了6270多项采标标志,共组建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260个,聘请27200多名委员。商品条码成员总数已超过4万家,50多万种商品采用了商品条形码标志。全国累计有8000多家企业持有8200多张带有国家认可标志的质量体系谁认证证书,8600多家企业持有35000张产品认证证书。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相衔接配套的标准体系。
我国标准化工作已从传统工农业、工建领域向高技术、服务领域扩展,基本上满足了我国对外贸易活动和其它国民经济活动及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我国的标准化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尽如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一是现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在等同、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相对数量还太少,大多数标准没有参照国际标准来进行制定、修订工作。迄今为止,我国只有10个标准被ISO采纳为国际标准,仅占ISO国际标准总数的0.7%,因此在国际标准面前我们只能受制于人;二是标准化水平不高,许多现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国际标准相比,其质量指标和内容要求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异,同国外先进标准的差距更大;三是标准制订的周期长,滞后性较为突出,跟不上市场的变化和企业的需求。已有的标准无法满足国际市场对进出口商品提出的新的质量等方面的要求。一些工业标准老化,农业标准未形成体系,服务业标准极少,难以满足当前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发展要求;四是标准的数量不足。新产品开发速度加快,产品更新换代周期缩短,因此一些新产品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国家标准严重缺乏,受制于人;五是多数企业的采标意识普遍淡薄。我国的采标工作基本上停留在靠政府推动状态,只有少数先进企业采标意识较强,自觉地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等等。这些原因直接导致我国产品档次低、国际竞争力差。三、必须大力加强我国对外贸易中标准化工作
目前,一些国家把进出口的标准化工作作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和品质管理政策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标准化和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地位和竞争能力,保证进口商品符合国内生产使用安全、卫生和环保的要求,保证引进技术设备,符合本国标准体系和计量制度的统一的要求,增进对外技术经济合作和对外贸易往来。如英、美两个“英制”的国家近年来为扩大商品的出口,也不得不花费高昂的代价来推行国际单位制(公制)。许多跨国公司为使自己的产品“国际化”―在世界各地都能通用,也不得不首先采用国际标准。
在我国大力加强对外贸易中的标准化工作,实施标准化战略,是符合世界潮流、努力提高我国产品出口竞争力的一种必然选择。标准化战略有利于提高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冲破贸易技术性壁垒,促进商品出口;有利于加快我国企业、商品与服务同国际市场接轨;有利于加快生产技术的更新速度和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改进商品和服务质量。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有必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转变观念,重视对外贸易中的标准化工,加大对标准化工作的投入。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的主管部门到各企业,都必须认识到标准化工作在对外贸易中的重要性。特别是各类外贸企业,要强化标准化意识,认真贯彻执行以《产品质量法》和《标准化法》为主体的有关法规文件,严格依法经营。对不符合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项目就坚决不上,达不到要求的自动停产。
我国目前标准化工作落后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对标准化研究的投入偏少。如我国高新技术研究项目一般不安排标准的研究经费,这直接影响了我国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目前发达国家之所以能够引导着世界标准化工作的潮流,是与它们在标准化研究方面大量投入有关。如2001年德国标准化的投入达到7.7亿欧元,产生了160亿欧元的效益,这意味着德国国民经济增长的三分之一是标准化创造的。因此,我国政府、企业有必要加大标准化研究费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国自己的技术标准体系。
(二)认真研究和积极推广使用国际标准。国际标准是世界各国协调的产物,它反映了国际上普遍达到的先进的科学技术水平和生产水平,成为国际级别上的协调标准和处理贸易纠纷的重要基础国际标准,有取代国家标准的趋势,因此以国际标准为基础制定本国标准,已成为WTO对各成员的要求,直接构成国际贸易中的主要条件。同时积极地推广采用国际标准,能够及时地了解国际先进技术,提供技术改造的方向和目标,推动相关技术的进步,实际上这也是一种廉价的技术引进。目前,世界上约有近300个国际和区域性组织,制定标准或技术规则。其中最大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ISO、IEC、ITU标准为国际标准。此外,被ISO认可,收入KWIC索引中的其他25个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也视为国际标准。
(三)注意不断追踪国外先进标准和先进的技术成果,及时研究、搜集各国技术限制法规和技术标准,调整本国产品的质量指标。国外公司标准和行业标准经常修订,一旦有了技术上的新成果,即制定成标准,供生产直接采用,滞后时间短。标准对设计、生产、使用中出现的变化,反应迅速及时。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过程中,如果坐等标准正式颁布才开始采用,滞后时间很长。应在国际标准制定过程中密切注意其动向,不失时机地进行跟踪。其方法是直接采用,缩短滞后时间;编制过渡试行标准,跟踪国际标准的变动,包括以国际标准制定过程技术活动的跟踪,而且是全过程的跟踪。
(四)积极开展国际认证工作。开展国际认证是一项与国际惯例接轨的重要标准化工作。按照国际贸易发展趋势,一国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需要获得“白色通行证”—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绿色通行证”—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认证。通过国际认证的企业和产品,意味着在国内外有良好的企业信誉,相当于获得了进入别国市场的“钥匙”,成为国际市场免检产品,其市场竞争力不言而喻。因此,随着国内市场国际化进程的加快,我国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和积极开展国际认证工作,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环境管理体系,从而增加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五)主动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协调工作。一些国家和地区由首先立足考虑国内标准,而转向最大限度地控制国际标准,即将本国的技术法规、标准纳入国际标准。他们致力参与ISO、IEC各种技术活动,特别在国际标准制定、修订方面,积极争取承担起草工作,以保证国际标准充分体现本国利益,或将他们的本国标准纳入国际标准,积极倡导在世界范围内采用,以保护、发展自己的产品。为保护民族工业,让产品打入国际市场,日本以“制定标准者控制市场”为出发点,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以求在国际标准化活动中争取领导地位。欧洲国家承担TC/SC秘书处工作的在ISO和IEC分别占66%、54%。他们在产品的研究开发阶段针对新的开发研究成果,制定欧洲标准,并努力将其推荐为国际标准,力争贸易上的主动。美国积极强化落后于欧洲的国际标准化活动,无论是承担TC/SC秘书处的数量还是对国际标准的提案数都急剧增加,特别是新承担了通信与系统间的信息交换JTC1/SC6等重要领域的秘书处工作。目前的国际上所采用的国际标准有大多都是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或者是发达国家的大企业的企业标准转化而来的,充分地反映了发达国家的利益,这显然不利于包括中国在内广大发展中国家。因此,我们不能只满足于跟着采用国际标准,应积极主动地参加国际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协调活动。这样做不仅能让我们跟踪国际标准动态,而且还能使国际标准充分反映我国的意见和合理要求,扩大我国的影响。对我国的先进标准(将我国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的科研成果及重大的技术变化及时转为技术标准),以及具有中国国情特点的文化、传统工艺品、名品的标准等,都应积极地向国际组织推荐,争取纳入国际标准。只有这样变被动为主动,才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事业的发展。
(六)重视培养国际标准化人才。国际标准化人才的外语水平高,有渊博的知识,是该领域的技术或标准化的专家。他们掌握整个国际技术和经济状况的动向,知道自己所属企业、产业在国内及世界上的竞争能力与位置,以及与该技术有关的国外企业和产业的动向,懂得该领域企业和产业的发展战略和有关国家政府的政策策略等;他们有很好的语言表达能力,能充分向有关各国和各企业的专家说明采用日本标准提案将会给世界上带来的好处。这样的人才可通过MOT的研究和教育来造就。MOT比MBA增加了很多技术要素。在美国,设MOT硕士课程的院校已超过100所,欧洲和亚洲各国近年也加快了创建这种院校的步伐。可我国在这方面几乎是空白。因此为了有效推进国际标准活动,我们应注重培养熟悉ISO/IEC国际标准审议规则并具有专业知识的人才。
(七)大力宣传对外贸易中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大力宣传标准化工作的意义,引起全社会特别是企业的重视。对按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的企业和达到这些标准的产品,要集中进行宣传报道,并实施各种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一、知识经济时代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
1.国际贸易发展动因知识化
按照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古典的比较优势理论和赫克歇尔、俄林的资源禀赋理论,一国与另一国发生国际贸易的动因,主要是各国拥有的生产成本和资源禀赋不同,按照生产成本的不同和资源要素丰缺盈余的程度进行国际分工,然后进行国际贸易,贸易双方均能获得拥有生产成本和资源禀赋相对优势的贸易利益。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知识经济初露端倪,特别是以信息技术、知识产业为主要标志的知识革命迅猛发展,我们正在迈向一个以智力资源和知识要素占有、分配、生产和消费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总量、人才素质和科技实力将代替资本成为竞争的根本要素,智力资源的丰缺盈余程度将成为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的决定性因素,自然禀赋状况的重要性日益被削弱,以自然资源为中心的国际分工体系逐渐被以知识和技术为中心的国际分工体系所代替,科学技术知识将成为国际贸易发展的新的重要动因。社会发展的实践经验也证明了科学技术知识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科学技术对经济的贡献率在20世纪上半叶不到50%,但到90年代却达到80%-85%;发达国家经济增长也主要是通过科学技术进步获得的。据美国商务部和美国电子协会统计,美国“新经济”增长的1/4以上归功于信息科学技术,今天对美国经济起主导作用的是高技术信息产业,微软、英特尔等已经取代了当年的三大汽车公司。此外,又据美国商务部和国家制造业协会的研究表明,与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有关的工作岗位比制造业的平均工资高15%,高新技校产品的出口不仅利润较高,而且使美国对经济紧缩或经济周期的抵抗力更强,高技术产品的出口成为美国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持续增长的主要因素之一。
2.国际贸易交易对象高级化
在科学技术知识对经济发展日益重要的今天,国际贸易交易对象逐渐高级化。首先,国际技术贸易在国际贸易的构成中发展十分迅速。据统计,1993年以来,主要工业化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增长均高于全部出口的增长速度,1975-1985年10年间,美、德、英、法、日五国高新技术出口额平均增长了73.1%,而1985-1995年,高新技术出口额增长了353%,是前10年高新技术出口额增长的5倍,可见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已成为国际贸易新的增长点。其次,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也日益高级化。1985-1993年,世界高科技产业年增长率为14.3%,高科技产业产品在制造产业产品出口贸易的份额也日益上升,估计到2002年将占制造业产品出口比重的1/4。国际贸易交易对象高级化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各国都普遍重视科技的开发研究,实行科技发展战略,把高科技产业作为制高点;第二,世界技术发明创造与更新的周期大大缩短,也是加快国际技术流动的重要原因之一,蒸汽机从研制到产品用了100年的时间,而平面型晶体管从研制到产品只用了5年的时间;产品技术更新的周期在20世纪70年代是5-6年,在80年代是4-5年,在90年代则是1.5-2年;第三,与技术贸易有关的社会条件日益完善,尤其是各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努力,为国际技术贸易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经济、法律环境;最后,经济全球化和自由化浪潮使各国的经济合作与依赖进一步加深,国际技术交流更加频繁。
3.国际贸易交易方式网络化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多媒体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国际贸易交易日益借助国际互联网来完成,出现了所谓的网络贸易。网络贸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网络,如万维网、因特网等现代化电子方式所进行的贸易或商务活动,整个交易过程包括交易磋商、签约、货物交付、货款收付等大都在全球电信网络上进行。其交易的产品主要是数字化产品,如金融服务、网上娱乐、售票服务、音像书刊、软件设计、咨询服务、信息传递等;也有实物产品交易,实物产品交易则是交易磋商、签约、货款支付在网上进行,实物交付在具体地点进行[1](P34-35)。目前,网络贸易发展十分迅速。1996年网上交易额只有23亿美元,1997年网上交易额就为150亿美元,1998年达500亿美元,据美国《商业周刊》预计,到2001年全球网上贸易总额将达2051亿美元,2002年可达3490亿美元。正是由于网络贸易具有如此强大的生命力,它才引起世界各国和国际经济组织的关注,纷纷制订各种政策和采取各种措施来维护和促进网络贸易的发展。如1997年7月8日,在德国波恩召开的由40多个国家参加的部长会议上,一致同意在网络贸易中维护自由贸易原则,各国不得自设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同意网络贸易不得征收新的税种,其中29个国家在通过的文件上签字;此外,WTO和APEC等国际或区域经济组织对网络贸易也十分重视。显然,网络贸易将会得到迅猛的发展,将成为21世纪国际贸易领域中一朵鲜艳的奇葩。
4.国际贸易交易市场垄断化
由于跨国公司垄断了国际技术创新的70%-80%和国际技术贸易的90%,因此,在国际交易市场中跨国公司的垄断地位日益加强。目前,跨国公司是新技术的主要开发者,也是技术贸易的主要交易者,已经成为世界经济拉动的火车头。据《商业周刊》2000年在美国纳斯达克指数疯狂暴涨时的一次统计,美国微软公司的市值已经超过了俄罗斯的国民生产总值,全球500家大型跨国公司的总产值已占全球总产值的45%,全球5.3万家跨国公司内部和相互贸易占世界贸易总额的60%以上。在迈向知识经济快速发展的21世纪,信息技术和高效运输技术的突飞猛进,企业的跨国经营变得更加容易和有效,跨国公司的发展也将面临新的飞跃。因此,跨国公司现在都纷纷调整其发展战略,对内进行经济结构的升级和技术的大规模更新,对外竭力维护其市场份额,并努力开拓新市场。可见,在未来的国际贸易中跨国公司的垄断地位将进一步得到加强。
5.国际贸易利益分配两极化
因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知识经济的发展过程所处的地位不同,所以在国际贸易利益分配格局中,两极化的趋势将进一步明显,即所谓“中心-化”趋势。目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利益分配中的“中心-”的地位并没有发生改变。在国际技术贸易中,发达国家占80%,其中美、英、德、法、日占发达国家技术贸易总额的90%以上,仅美国就占了世界技术贸易总额的1/3,而且全球技术贸易的85%在发达国家之间进行;在知识经济的代表性产业国际信息技术贸易中,发达国家同样占领重要地位,1995年国际信息技术产品贸易额达6000亿美元,市场份额基本被美、日、欧盟所瓜分,在全球电信市场上美、日、欧也占了3/4;在网络贸易中发达国家也占尽先机,1998年全球网络贸易总额500亿美元中仅美国就占了170亿美元。在知识经济全面发展的21世纪,在国际贸易利益分配中,发达国家“中心化”和发展中国家“边缘化”、“化”的趋势将进一步加剧。这是因为:首先,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科学技术发明与创造中处于不对称地位,发达国家基本垄断了世界科技发明与创造。据统计,诺贝尔科学奖95%以上的是被发达国家的科学家所获得,战后世界应用的主要技术新成果也绝大部分由发达国家所垄断,仅美国就占其中的40%,日本、欧盟和其他新兴工业化国家则垄断了其余部分;其次,在国际贸易分工和产业升级换代中,发达国家也处于领先地位。
6.国际经济协调贸易化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特别是近年来电子通讯产业的快速发展和网络贸易的兴起,国际贸易商品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国际经济协调的重点日益侧重贸易领域。与此同时,国际贸易所关注的问题也从自然资源转向了知识资源,从自然资源密集型产品、资本密集型产品转向了知识密集型产品,国际贸易协调的范围和重点也转移到以服务业、电信业、知识产权为代表的知识经济领域,1997年世界贸易组织《全球基础电信协议》、《信息技术协议》和《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2](P24-25)的签订就反映了这一发展趋势。对于网络贸易,1998年2月20日,美国商务部就向WTO提交了一份提案,旨在规范全球电子商务,建立网络贸易的法律框架,对网络贸易实行零关税;1998年5月17日至20日召开的WTO第二次部长会议上,就网络贸易关税豁免问题达成一项单独协议,即通过国际互联网开展商务活动,从现在开始至少一年内免征关税,还同意下次特别会议就此问题将制订全面计划,以便检查所有与电子商务有关的问题,然后交给WTO第三次部长会议进行讨论。在即将发动的世界贸易组织“千年回合”谈判中,高技术领域谈判更是发达国家首先关注的问题,这也是目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中的重要分歧之一。目前,美国在转基因作物上已经形成相当的产业规模,有比较优势,因此,美国主张在“千年回合”谈判中提出建立有关管理转基因作物和其他生物技术进展的规则。显然,高技术领域的协调已经成为国际贸易协调的重点。
二、我国应采取的对策
在迈向知识经济时代的21世纪,我国对外贸易面临知识经济的挑战将不可避免,因此,应及时把握迈向知识经济时代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调整我国经济发展战略,采取符合我国国情的应对措施,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1.加大科技投入,鼓励技术发明与创新
知识经济的核心是知识的生产与创造,而知识的生产与创造又离不开科技的进步与创新。因此,科技进步与创新是知识经济时代决定竞争能力高低的根本性因素,这也是我国面对知识经济的挑战发展国际贸易的关键。
促进科技的进步与创新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要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科技发展规律的新机制,进一步解决我国科技与经济发展相脱节的问题。其次,要加大科技投入的力度。1995年我国高技术产业R&D投入占其增加值的比重仅为1.4%,而发达国家为5%以上,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科技投入严重不足,这是我国面向知识经济发展的重要制约,它阻碍了我国知识经济的发展,因此,必须增加对科技的投入。第三,要改善科技投入渠道单一,科技投资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据有关资料显示,我国已经转化的科技成果中,自筹资金占56%,国家科技计划贷款占26.8%,风险投资仅占2.3%,而在发达国家风险投资在高技术产业化方面起重要作用。因此,要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建立风险投资机制,设立国家科技风险基金,形成多渠道、多层次的投入体系,促进技术产业的发展。第四,要树立技术创新意识,发掘、培养、保护高技术人才,加强产学研结合,鼓励应用开发型科研院所进入企业或转为企业,培养产业技术的创新能力,提升产业的技术水平。第五,要建立明晰的科技产权及其转让制度,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切实维护科学技术发明、发现、创新者的利益。
2.促进科学技术的吸收和应用,加快我国产业的升级换代
知识经济的关键是知识的商业运用,使之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这是我国在知识经济时代参与国际贸易的基础。因此,面对知识经济的发展,以技术进步为支撑,积极采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加快科技的转化,加大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动整个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优化,便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基本的战略取向。而且我国目前基本具备实现这一目标的可能性和现实性。可能性主要是因为科学技术知识具有共享性、可学性、易传播性、变动性和经济效应外溢性特征,在我国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过程中,通过政府政策有意识地干预和市场配置的作用,使国家可以获得超越现有资源禀赋约束的知识资源优势。现实性主要是指有两大发展机遇可以充分利用,一是国内科研机构和国家科技投入体系正在面向市场经济改革,科研机构与企业的联合势在必然,要充分利用这一机遇加快科技产业化和市场化的步伐,推进企业技术改造;二是国外发达国家正在进行以知识产业为主的产业结构升级,即加大第三产业和以知识经济为代表的信息产业的比重,把一些传统产业转移到国外,继续发挥其“剩余的价值”,这对我国企业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促进产业结构的升级提供了重要的机遇。总之,面对知识经济的蓬勃兴起,我国一定要抓住发展的机遇,大力推行产业技术改造,调整科技投资方向,努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争取在知识资源的形成、积累、发展、创新中形成自己的知识比较优势,从而实现产业结构的升级,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能力。
3.适时推行网络贸易,开拓国际市场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运用,网络贸易日益成为拓展海外的贸易的重要方式。这主要是因为网络贸易具有传统贸易方式无法比拟的优势:首先,网络贸易对经济增长起促进作用,据美国《商业周刊》当时预测,2000年网络贸易将使美国国内生产总值增加1000亿到2000亿美元(注:这个预测是在知识经济的时代背景下作出的。虽然,2000年以科技、网络股票为主体的美国纳斯达克指数遭到重创,但它仅仅是挤干了资本市场里的一些泡沫,并不意味着知识经济的破灭。),对世界经济的增长起推动作用;其次,生产厂商也从中受益,通过网络企业可以开辟新市场,增加了贸易机会,获得规模经济效益,如波音公司自1997年建立网址后的头七个月就有10亿美元的交易是在网上进行的;此外,生产厂商通过网络贸易可以简化交易程序,降低贸易单证处理成本,节约了生产费用,据美国《福布斯》的统计,网上交易可以节省企业成本的5%到10%,仅此一项可使国内生产总值增加100亿到200亿美元,厂商的存货平均下降3500亿美元,更重要的是企业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的任何地点随时销售商品,获得了无限的商机,这种长期的利益是难以想象的;第三,消费者也可以获得好处,网上虚拟的世界市场,价值规律发挥更充分,激烈的竞争使产品质优价廉,一些特殊商品成本下降的好处可完全转移到消费者的身上,消费福利得以提高。然而,我国目前高级计算机、网络技术人员缺乏,网络基础设施滞后,企业界还没有充分认识到网络贸易在未来经济社会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没有形成网络贸易的国内环境和市场,这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大的反差。因此,必须从以下几点来切实推行网络贸易的发展。首先,要进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教育与宣传,培养计算机专门人才,树立网络贸易意识;其次,要加强网络贸易方面的各种立法,特别是电子认证、保密、网上交易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最后,国家应制定一些优惠措施,鼓励国内有条件的企业开展网络贸易,开拓国际市场,争取跟上国际经济发展的潮流。
4.政府给予适当支持,培养我国的跨国公司
知识经济时代国际贸易的主体主要是跨国公司,随着国际市场垄断化趋势的进一步加强,国际竞争也主要是在跨国公司之间进行,因此,一个国家参与国际竞争能力的高低,主要体现在跨国公司的强弱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企业对外进行跨国经营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但目前我国的跨国公司无论在数量、质量上,还是在经营规模、国际地位上都无法与发达国家相比。据美国《财富》杂志1999年公布的全球企业500强中,我国大陆和香港地区的大型跨国公司只有6家,分别是中石化(73位)、中国工商银行(160位)、中国银行(171位)、中化(304位)、中粮(362位)和香港怡和(402位),且大多是商业或金融服务性公司,这对我国参与未来知识经济时代的国际贸易十分不利。因此,在实施“走出去”的战略,努力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的同时,应鼓励按照比较优势的原则,培育我国大型的生产性、综合性跨国公司,支持有竞争力的企业跨国经营,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或开发资源,扩大经济技术合作的领域、途径和方式,并且国家应给予这些企业在财政、金融、外贸、行业等方面的支持,同时,应抓紧制定和规范国内企业到境外投资的监管制度,加强我国在境外企业的管理和投资业务的协调;继续发展对外承包和劳务合作,在竞争中形成一批具有实力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总之,积极培育我国的跨国公司,使我国企业更多地走进世界跨国经营的行列,这是我国面对知识经济浪潮参与国际贸易的重要方式。
5.参与国际贸易关系协调,维护我国外贸利益
在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的变化日新月异,企业因技术的世界和创新所导致的无形风险日益增加,国际贸易的竞争将更加激烈,会产生一系列的国际贸易矛盾与纠纷。因此,我国在顺应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经贸大趋势的同时,一定要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要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关系的协调,这是我国在知识经济时代进行国际贸易和维护自身利益的必要保证。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共同的利益,在国际贸易关系的协调中应紧密联合起来,协调彼此的立场和观点,维护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优势和经济利益;同时,我国又是一个亚太国家,亚太地区是我国进行贸易、投资、金融活动的重要地区,搞好周边国家关系,积极参与亚太地区的经济协调,是发挥我国政治经济大国作用的重要表现,也能树立我国的国际形象。东南亚金融危机发生以后,我国政府保持人民币不贬值,对东南亚国家进行经济援助贷款,受到了国际社会的尊重。此外,要创造条件尽可能早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维护我国应有的经济利益,特别是在世界贸易组织更加关注服务业、金融业、信息业、高科技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等知识经济领域的问题时就更为重要。因此,积极参与国际贸易关系的协调,特别是参与知识领域一些问题的协调,这对我国知识经济的发展将起到重大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Lee.McnightandJosephP.Bailey,InternetEconomics[M].London:TheMTIPress,1997.
当前我国贸易摩擦高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外部国际经济贸易环境因素,也有内部经济结构和体制因素。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来看,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世界经济发展不平衡和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加剧了贸易摩擦。1995年以前,有反倾销法的国家或经济体只有19个,现在则有120多个。据WTO统计,1995年初至2005年底11年期间,41个WTO成员通报了2840件反倾销调查案件,38个WTO成员通报了1804件反倾销措施决定,全球共有98个贸易体遭受反倾销投诉。世界主要贸易伙伴的全球贸易摩擦中,针对我国的贸易摩擦又尤为突出。从1995年到2005年,全球反倾销立案中,美国366件,对华61件;欧盟327件,对华60件;加拿大134件,对华17件;印度425件,对华86件。全球反倾销措施中,美国234件,对华50件;欧盟219件,对华41件;加拿大84件,对华11件;印度316件,对华66件。
二是中国经济的关联影响。随着我国贸易规模扩大和在国际经济中影响力的增强,一些国家对中国的疑虑加重。国际上出现了形形的“中国”,从最早的“军事”、“安全”到现在的“贸易”、“能源”、“科技”、“商品”,林林总总,不一而足。这些论调,为国外对我采取贸易保护主义措施提供了舆论支持,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贸易摩擦案件的增多。
三是国外对我国市场经济认识的偏差导致了贸易摩擦有增无减。在反倾销调查中,仍有许多国家视我国为“非市场经济体”继续采取“替代国”等歧视性办法,不仅大大增加了WTO成员确定自中国进口的产品构成倾销的可能性,而且为对中国出口产品滥用反倾销提供了便利,是我国成为全球反倾销第一目标国的重要制度性原因。
从国内经济环境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我国产业与外部竞争加剧了利益矛盾。我国出口产品中,除去一些重要的资源性产品外,绝大多数产品都是可替代性很强的竞争性产品。这些产品附加值低,以价格竞争为主,给贸易伙伴形成了直接的压力。一方面,我主要出口产品所属产业多是发达国家的夕阳产业,这些产业在发达国家经营困难,有较强的寻求保护的主观愿望,也多是发达国家重点保护产业;另一方面,这些产业又多是发展中国家目前的主要支柱产业,我出口产品在这些国家本国和其主要出口市场都存在激烈竞争。由此可见,由于我国产业贸易结构多元化和不断升级的趋势,我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在互利互补合作的同时,相互竞争和利益冲突也在增加。
2、外贸顺差扩大给贸易摩擦提供了借口。虽然多年来我国外贸顺差绝对水平和相对水平都较低,但结构性顺差比较突出,对美、欧和很多发展中国家都存在持续顺差,特别是对美、欧顺差不断扩大。根据中方统计,从2001年到2005年,我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由281亿美元增加到1142亿美元,对欧盟的贸易顺差由51.8亿美元增加到701亿美元。按照美国政府的说法,从2000年起,我国取代日本成为美国最大的贸易逆差来源国。
3、我产品市场集中和出口激增给对方制造贸易摩擦授以把柄。2005年,我国大葱占日本进口总量的99.2%;我国鞋类产品在美国、欧盟、日本的市场占有率分别高达60%、20%和67%;我国家具在欧盟进口市场上的份额由1999年的6%猛增至2005年的50%。我一些产品出口增速也非常高。2005年我国对欧盟的虾制品出口,数量和金额分别比上年增长1886.3倍和1938倍;鳗鱼出口增长了1000倍以上;苹果汁出口增长近200倍。对美国的鸡肉制品出口,数量和金额分别比上年增长345.7倍和266.6倍。这些出口激增、市场较为集中的产品,往往是发生贸易摩擦的主要对象。
4、我国生产企业劳动、安全、资源、环保等方面的缺失容易引起相关纠纷。我国平均工资是主要发达国家的1/3左右,低于多数发展中国家。广东省外来民工长期平均工资只有500-600元。此外,土地、水电、环境、安全生产成本也相当低廉,或根本没有计算成本。由于有关劳动环保等法律法规落实不到位,造成不同地区企业的社会成本差异,也为出口低价竞销提供了可能。如,2005年我国出口到欧盟的鞋单价为2.71美元/双,与欧洲国家鞋价相差数倍;出口到欧洲的家具价格比同类产品低50%甚至更多。今年以来,我国每吨钢材出口价格低于国际钢价180美元到300美元。国际上已有许多国家试图对我国钢材产品启动反倾销调查。
5、一些国家借我国经济体制不完善大做文章。近年来,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美国、日本等无端指责中国“操纵汇率”,动辄以贸易制裁来威胁;在知识产权问题上,美国不断施压,要求中国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在市场经济地位问题上,美、欧等国作难中国,不肯承认中国为市场经济国家,美国还要求中国成为所谓负责任的“参与者”。这些要求都超出了中国作为发展中经济体应有的承受力。
如何看待我国的贸易摩擦
(一)我国贸易摩擦多发期将持续较长时间,我们必须有长期面对的准备
随着中国经济和贸易规模的扩大,将对世界经济和贸易格局继续产生深远的影响,我国贸易摩擦高发的根本性因素将在较长时期内存在。一是世界经济失衡的状态将长期存在,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主要矛头仍将指向中国。二是一些国家出于保护国内特殊利益集团的需要,仍然会借贸易问题对中国挑起是非。三是我国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贸易格局将继续使贸易顺差常态化。四是我国经济贸易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和向消费需求为主导的转型,需要一个较长期的过程。五是我国建立完善的经济体制也是一个长期任务。这些因素决定了我国在参与全球经济合作与竞争中,将有较长时期的磨合期。在此过程中,我国的贸易摩擦只会多,而不会少;只会更加复杂多样,而不会简单化。
(二)既要重视,又要以平常心对待贸易摩擦
首先,要高度重视贸易摩擦的应对。在进一步参与经济全球化和加强对外经贸合作过程中,将妥善处理经济纠纷和贸易摩擦作为我国对外经济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其次,要以平常心对待贸易摩擦。我们要看到当今世界贸易摩擦的长期性、普遍性,世界各国都概莫能外。我们应顺其自然,正确应对。既不能漠然视之,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也不能盲目应付,必须确保政策自主性。再次,我们要看到并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综合应对贸易摩擦。中国作为一个成长性的市场,对世界经济贸易的贡献日益扩大,通过双向投资和贸易,我国与世界各国已经建立了广泛的利益共享机制,国外对中国经济的依赖不断增大。最后,树立积极主动的应对观,注重从源头上防范和缓解贸易摩擦。对内重在治本,切实转变经济和外贸增长方式,扩大内需,规范经营秩序,力争从源头上减少贸易摩擦;对外要千方百计寻找与贸易伙伴的利益共同点和交汇点,注重沟通,加强交涉,积极解决贸易摩擦。总之,我们的基本原则应该是“理性分析、平常心对待,标本兼治、全方位应对”。
我国如何应对愈演愈烈的贸易摩擦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经贸关系
要更好地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促进内需与外需的的平衡发展,立足国内市场,坚持扩大内需的长期方针,以便逐步从源头上减少和缓解对外矛盾和争端,提高我们解决对外摩擦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同时,我们必须树立全球战略意识,坚持实行平衡有序发展;坚持把既符合本国利益、又能促进共同发展,作为处理与各国经贸关系的基本出发点;坚持全面发展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经贸合作,实现平等、互利、互惠,全面构建和谐经贸关系。
(二)完善对外经济政策,推动进、出口,引进来与走出去的平衡协调发展
在发展对外经济和制定相关政策时,要切实考虑国际因素,注意把握中国经济发展给外部世界带来的影响。以国际收支和进出口基本平衡作为目标,不追求大额顺差,不断扩大进口,为全球贸易持续增长做出贡献。要在坚持提高引进来水平的同时,大力推进“走出去”战略的实施。稳步扩大对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进行境外资源合作开发等,加强互利合作,建立利益共享机制,缓解贸易摩擦。抓住新一轮国际产业转移的有利时机,充分利用外商的技术、专利、销售网络和品牌,在利益共享的基础上以返销的形式进入其国内市场,使我国企业的出口行为转变为外商所在国具有国际合作性质的国内行为,避免贸易摩擦。
(三)调整产业结构,增强核心竞争力
在处理贸易摩擦过程中,要实现从“末端治理”向“源头和过程治理”并重的思路转变,力争从源头上减少贸易摩擦。针对目前产业结构不合理,产业集中化程度低的现状,企业应该通过整合上下游资源打通产业链,调整产业结构。不断完善和提高产品的各项技术、环保、卫生、安全等标准,积极研究、追踪和采用国际标准,提高企业进入门槛,提高产品质量和科技含量,增加低消耗、无污染、高附加值产品生产,促进出口企业努力增强技术创新和培育自主品牌的能力,扩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积极运用商标、包装、公关、广告等多种非价格竞争手段,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引导企业转变出口增长方式,改变急风暴雨式的出口行为,走差异化竞争道路,平稳有序开拓国际市场。
(四)改善经济体制,建立公平、开放的市场竞争体制
在参与全球经济竞争与合作过程中,加快制度调整与创新,推进国内市场开放,消除国内市场存在的区域壁垒和行业垄断。真正树立开放的观念和意识,扩大开放领域,推进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建立必要的进口促进体系和政策手段,缓解外部压力和矛盾。在全面考虑内外部形势基础上及时主动推进金融自由化改革和汇率机制市场化、弹性化,缓解贸易失衡和国际收支失衡。加强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维护公平竞争的环境。
(五)推动各方协作,共建良好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贸进出口对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日益增强。1988年,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首次突破1000亿美元大关,达到1027.9亿美元;之后经过6年的发展,于1994年再迈一个千亿美元的台阶;1997年,外贸总值突破3000亿美元,并首次跻身世界10大贸易国行列。
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对外贸易更是焕发出勃勃生机,每年都以20%以上的速度递增,是改革开放以来发展最为迅速的时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2004年对外贸易进出口规模突破1万亿美元,成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2006年对外贸易进出口高达1.76万亿美元,稳居世界第三大贸易国,并进一步缩小与第二大贸易国的差距;加入世贸组织5年间合计进出口总值已超过从改革开放到加入世贸组织之前23年的总和;2006年外汇储备突破1万亿美元,达到10663亿美元。
对外贸易的良好发展,对于解决我国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的矛盾,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综合国力,乃至对世界经济的推动,都表现出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是改善我国经济结构,加速工业化进程。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外向型经济部门不断壮大,通过扩大出口,利用获得的资金,引进工业生产所必需的资本品、原材料、技术等,加速工业化进程,改变传统产业格局,推动产业结构优化,提升我国在国际上的总体竞争力。
二是推动国内技术进步,体现“后发优势”。对外贸易是我国获得技术的重要渠道,知识产权的跨国交易本身就构成了现代国际贸易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国通过引进先进技术和生产线,实现了产品出口结构的不断优化,推动了国内技术进步,这种“后发优势”对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是充分利用“两种资源和两个市场”,增强经济的抗风险能力。通过出口国内生产相对过剩的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可以缓解国内供求矛盾,提高经济效益。当前我国手机、电冰箱、电视机、摩托车、服装鞋帽类的出口依存度均在50%以上,有的甚至达到70%以上。而国内经济发展所需的紧缺原料,也能够通过对外贸易得以实现,2005年我国已成为世界铁矿砂、氧化铝进口第一大国和原油进口第三大国。由于进出口的良性运作,不仅弥补了我国国内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结构失衡,提高了总产出水平,而且逐步实现了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高级化,增强了经济的抗风险能力。
四是促进资本积累,提升规模效益。
多年来,我国货物贸易的顺差一直是外汇储备快速上升的重要来源。2001年底我国的外汇储备刚刚超过2000亿美元,2006年底突破1万亿美元,同期货物贸易顺差累计达到3675亿美元,相当于同期外汇储备增量的43%。贸易顺差为企业的资本积累提供了资金来源,提高了生产厂商对未来市场的预期,刺激了投资需求,提升了企业的规模效益。
五是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增长,带动了国内就业。外向型经济的日趋活跃,带动了国内就业水平的提高。据有关专家分析,2006年,我国外贸依存度达到70%左右,有效带动了国内就业,新增城镇就业人口1184万人,是近年来新增就业人数最多的一年。
六是在全球经济增长中发挥积极作用。与许多国家相比,中国的发展更具开放性,对世界经济增长的带动效应更大,多年来无论进口还是出口都能保持高速增长。据有关专家分析,2003年至2005年间,中国对外贸易增长对世界贸易增长的贡献率一直保持在10%左右的水平,对全球经济的全面复苏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贸易顺差是我国积极利用外资政策和特有贸易结构的必然结果,也是国内经济长期健康快速发展的正常表现
长期以来,我国拥有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经济环境,近几年世界经济全面增长,为我国积极利用外资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内在条件,形成了以加工贸易为主要贸易方式、以外商投资企业为进出口主体的我国特有的贸易结构。这是我国对外贸易长期保持顺差的主要因素。
一是加工贸易发展势头迅猛。一方面,我国良好的工业配套能力和大量廉价劳动力,加速全球制造业向我国转移。另一方面,由于加工贸易实行保税政策,对于外资投入加工贸易具有较大的吸引力。因此,长期以来,加工贸易成为我国外贸的“半壁江山”。加工贸易是一种增值的贸易形式,必然产生贸易顺差。2006年我国贸易顺差总额为1775亿美元,其中,进出口为逆差的贸易方式有:外商投资企业设备进口逆差278亿美元,保税区、保税仓库进出口逆差600亿美元,还有其他贸易方式有部分逆差;进出口为顺差的贸易方式主要有:一般贸易进出口顺差831亿美元,而加工贸易进出口顺差则高达1889亿美元,超过了贸易顺差总额。由此可见,当前加工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顺差中的最主要因素。
二是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持续增长。2006年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规模达630亿美元,已经连续3年保持在600亿美元以上的水平,其中近7成投入到了制造业中。目前来华投资的国家和地区超过190个,全球500强已有480多家在华投资,我国已成为一些重要工业品全球制造业的中心。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地位日益巩固。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面向国内市场生产,替代了部分进口需求。钢材、汽车及零部件、机械设备、消费类电子产品、尿素等产品进出口态势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另一方面,由于国内市场有限,外商投资企业自身存在巨大的出口需求。近年来,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额占我国对外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一直保持在六成左右,而且呈逐年增加的态势。
除上述两个长期因素外,我国贸易顺差问题也与下面三个短期因素有较大关系:
一是部分企业在出口退税率调整前突击出口。近两年,国家对“两高一资”(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相继调低或取消出口退税率。企业往往根据政策调整日期提前出口或突击出口。如2006年钢材、服装等产品集中突击出口现象较为明显。
二是人民币的升值压力促使企业加快出口步伐。截至今年1月,人民币兑美元汇率相比汇改前累计升值幅度已达6%。从长远看,人民币升值对进口比重高、外债规模大、拥有高流动性或巨额人民币资产的行业将会带来好处,而对以出口为主、外币资产高或产品国际定价的行业则会带来冲击,如电子、纺织、机械等行业。为了减小或避免人民币继续升值的冲击,许多企业纷纷加快出口步伐,而对进口采购则持观望态度。
三是出口成本上升提高了出口商品价格。由于近年来国内土地、原材料、劳动力等价格上升,导致企业出口成本上升,许多企业通过提高出口价格转嫁部分成本。与2005年相比,2006年我国出口价格总体上升4.2%,而进口价格总体仅上升3%。需要指出的是:随着国家打击出口骗税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企业守法自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企业出口骗税违法行为逐步减少;导致出口价格总体水平提升的直接因素是人民币小幅升值和出口成本总体上升。因此,从海关统计角度分析,所谓“大量出口高报价格以骗取出口退税、导致巨额虚假贸易顺差”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
除此以外,少数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我国实行高精技术及其产品出口封锁,导致我国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所急需的技术及其设备进口不足,这也是造成大额贸易顺差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必须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贸易顺差大幅增长带来的新问题
我国积极利用外资的政策和特有的贸易结构,决定了我国贸易顺差现象将长期存在。国际上判断贸易是否平衡,通常用贸易顺(逆)差额与当年进出口总额相比,在10%以内的为基本正常,这个10%也可称为贸易失衡“警戒线”。2006年我国贸易顺差1775亿美元,约占当年进出口总额的10.1%,刚刚触及“警戒线”。从当前世界第一大出口国德国的情况来看,德国从1952年到2005年的54年间,对外贸易均为顺差,2002年贸易顺差首次超过1000亿美元,2004年和2005年均超过1900亿美元。其中贸易不平衡度超过10%的年份就有12年,最高达12.7%,超过我国目前的贸易不平衡程度。因此,我国目前存在的大额贸易顺差基本是正常的。
对外贸易的发展会对环境和资源造成一定的压力,环境和资源又约束着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的质量。伴随着工业的快速发展及人口的高速增长,河南省的资源绝对消耗量不断增加,河南省平均每天能源消耗量由2000年21.70万吨标准煤到2013年的67.82万吨标准煤。2013年河南省单位GDP能耗为0.7699吨标准煤/万元,全国单位GDP能耗为0.6624吨标准煤/万元,高于全国平均水平。河南省在工业化道路过程中不仅消耗了大量资源,而且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三废”的增多给生态环境建设带来巨大的压力。虽然河南省强调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树立了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努力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提高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但资源和环境对经济发展的约束仍不容乐观。与此同时,进出口的不断扩大,对自然资源和环境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出口增长主要依赖资源、土地、劳动力和环境等要素投入,科技、管理、创新等要素投入不足。有些产品的生产甚至是以环境为代价,如果不加强外贸发展的环境保护意识,将会进一步恶化生态。
(二)对外贸易发展面临产品生产标准提高的挑战
随着人们消费能力的提高和健康意识的不断加强,人们对产品的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了关注食品方面有毒有害物质的残留量以及产品本身对人类健康造成威胁外,还关注产品的能耗和碳排放。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的环境标准与发达国家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外贸产品在生产环节中面临生产标准提高的挑战,安全标准、卫生标准、包装标识标准、环境标准、劳工安全标准和福利标准等对产品的出口造成极大的阻碍。无论是国际环保使命的要求,还是消费者的绿色消费需求,都要求河南省外贸企业适应当前各种复杂的贸易保护措施,摒弃传统的外贸增长方式,积极优化调整商品结构,提高商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走外贸可持续发展道路。
二、河南省对外贸易可持续发展对策
(一)大力发展绿色贸易
当国际绿色贸易大潮滚滚而来时,河南省企业首先应积极顺应绿色贸易的潮流,及时转变观念,重新审视发展与环保的关系,树立绿色产品竞争意识,优化出口产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贸易;其次,企业应充分利用国家支持发展低碳经济这一有利时机,积极与科研院校联合起来,提高环保技术,开发高效节能环保产品,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使绿色产品、环保技术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成为对外贸易导向型产品。在吸引外资和承接产业转移方面,河南省应逐步提高污染产业中外国投资者的市场准入条件,采取限制或拒绝进口的贸易管理措施限制国外高污染产业向本省转移。
(二)进行技术创新,提高国际竞争力
对外贸易在扩大企业市场规模的同时,也引入了世界范围内更多的竞争对手,加强了企业间的竞争。企业为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生存下来,取得自身的发展,就必须加快技术创新步伐,提高自身的竞争优势。河南省很多中小企业目前仍处于围绕外商需求进行生产的阶段,在出口过程中只注重生产忽略技术创新,产品缺乏自主知识产权。这些企业应抓住历史机遇,加大科技投入,依靠自主创新,提高产品技术含量,通过创建自主品牌,贯彻落实品牌战略,提高国际竞争力。河南省政府同时还应加大投入研发资金,鼓励企业提升产品科技含量,提升对外贸易的质量,并以重点企业为引领,积极开展国际化经营,形成辐射和带动作用,形成产业集群,通过产业集群推动企业国际综合实力的提升。
(三)促进贸易整体协调发展
河南省外贸企业要在巩固原有市场的基础上不断拓展新兴市场,逐步降低对发达国家市场的依赖。拓展新兴市场,开拓成长性好、潜力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份额,既可以化解企业在原有出口市场上遭遇的激烈竞争,也可以有效规避贸易壁垒,在更广的空间、更高的层次上提升对外经济发展水平。同时,河南省是农业大省,应在扩大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同时,发展高端农产品的种植与加工,提高有机农产品的出口数量,将农业资源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创立和打造一批国际品牌的特色产品,提高河南省农产品的国际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另外,产业结构升级的主导因素是技术进步,进口是技术进步的主要途径,从国外直接进口和使用已经成熟的技术可以节省自己研究与开发的支出,提高技术进步的效率。所以,河南省政府应完善进口税收政策,扩大先进技术、关键设备及零部件和短缺能源的进口,促进资源进口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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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法学专业进行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呈快速发展期。按照有关统计,2008年底,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634所,我国的法学教育在校人数从1970年代末期的700多人发展到现今的40万人。然而,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却没有能够形成良性的衔接。大多数高校的法学教育还停留在传统的法律职业部门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培养模式上,这种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与社会人才需求衔接不够。当前中国需要大量的职业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改变原先比较重视学术型法律人才的状况。在法学教研职业化的背景下,由于一般法学院的条件限制以及与司法机构之间进行教学沟通的现实困难,在校内进行实践教学就成为法学院日常教学中的一个必要选择。但是,在我国的法学教学中开展实践教学又存在着不少障碍。
二、我国法学教学中实践教学的困境
法律教育方法的选择和采用与法典有着密切联系,在以成文法典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法律的教育方法一般选择演绎法,课堂教学的具体方法就是由教师系统地讲授法律知识。在以不成文法典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一般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法学教学中采用实践教学还存在许多条件的制约。比如,我国的法学教学中有14门核心课程,这些课程由于其重要地位,其教材的选用有一定的限制,各个院校在进行这些课程的教学中也较为谨慎。这14门课程中有些与实践有着很大的联系,但教材的体例却与实践相去甚远。这些教材的套路都是(某一制度或者类似规范的)概念、特征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或者原则、理论争议等,依照这样的教材进行授课,很难与实践真正结合起来。虽然近年来很多教材也进行了改革,注重既阐述原理又插入一些案例进行分析,但是这种原理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度还不深,很多陈述都非常牵强,原理与案例彼此分离,无法对接。其他因素,如教师的考核标准以及对学生的考核指标,法学教学规模与培养能力的脱节等问题,都制约着我国大部分法学院难以真正开展实践教学。
三、我们在国际法类课程中开展实践教学的尝试
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都属于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俗称为“三国法”。围绕这些课程及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课程,我们根据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设置了国际法务课程体系,旨在培养既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又具备外经贸知识和技能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当前浙江企业对外出口和投资的需要。从目前设立该方向的一些法学院系的课程设置来看,我们在坚持传统法学本科专业基本课程外,增加了有关外经贸知识的基本理论、应用性内容及相关岗位实践能力的教学环节,开设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海商法》、《国际商事仲裁法》等特色课程。
1.在理论教学中,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理论教学是我国法学教学的一大传统,在一定阶段内将延续存在。因此,我们在理论教学中积极开展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按规定开展集体备课、示范讲课、教学讲评外,还组织参加学校的比赛。在教学中倡导和使用“讨论式”、“互动式”等教学方法,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根据我校法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我们以合作探究式教学改革为指导思想,修订并完善了教学大纲,在大纲中进一步明确了理论授课和实践教学的学时分配,制订了合作探究式教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我们对《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主干课程教学总体分为两个部分:理论讲授部分和课堂研讨部分。其中“理论讲授部分”的学时安排占总学时的50%,要求学生在自学阅读相关教材和参考书籍的基础上,听取教师对理论内容难点和要点的讲解,形成对课程内容的基本认识和理解。“课堂研讨部分”占总学时的50%,分成小班授课。课堂研讨部分分别采用不同的研讨方式进行,总体上要求教学研讨过程中能够实现学生从传统教学方法向自主式、合作式学习方法的转变,提高学生自我学习的能力和掌握自主学习的方法,并通过理论教学的深入研究、发言、讨论、问答、辩论、写作等多种方式对所学基础理论知识进行梳理和深化。在此过程中,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在研讨课中,我们对学生的研讨有以下要求:①知识准备。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要求学生按照教师提供的参考文献进行阅读和总结,对所讨论问题应当具有一定的知识广度和深度。学生对相关研讨主题必须进行充分的知识准备,自行检索和搜集所研讨问题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专著,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和相应的专业知识资料。要求学生针对所研讨的问题将检索获得的文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编辑,对相关问题的论点、论据进行总结。②逻辑思维。在研讨过程中,学生应当始终把握所讨论问题在逻辑上的推理性和严密性,应当杜绝缺乏逻辑层次关系和说理性的文档材料与讨论发言。③团队合作。在研讨学习过程中,各小组成员之间应当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对于参与小组研讨消极、缺乏贡献的成员,小组成员应当以一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其进行纠正。小组合作中不应当出现部分成员缺乏参与的状况,也不允许小组之间出现恶意竞争现象。④文档记录。研讨学习的全程都应当进行适当的记录,以方便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改进与考核。按照研讨要求需要制作的记录必须规范、完整、准确。⑤纪律要求。学生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研讨课程,课程时间不得无故缺席。学生应当及时完成小组分配的任务和研讨课程的各项要求,不得在研讨过程中做任何与学习无关的事情。学生必须服从指导教师的安排和裁定,不得提出异议。
2.积极进行实践教学内容与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我们在长期实践教学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实验课教学、社会实践活动、课外科研活动、假期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体系和实习。其中我们所进行的《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课程是我们着重打造的一个实践教学项目。①课程建设的基本情况。《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课程是法学专业实验训练模块课程之一,该课程是法学专业实验训练模块课程之一,是在学生修过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贸易法等主要课程之后,在最后走向社会实践之前将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工作技能之前的一个模拟训练。本课程不仅要求学生掌握国际贸易法律规则,更应该对国际贸易的一些基本实务和流程有一些掌握与了解。本课程既要培养学生的法学专业基本知识,有能够参与具体对外贸易实务的复合人才。在我们已经完成的《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大纲》、《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指导手册》等物化材料中,我们都强调了国际贸易实务知识和法律实务的结合。②课程训练方式和考核标准。课程采取实务模拟训练的方式进行,并对学生训练过程中所形成的文档加以评定和考核。课程要求学生在教师安排实务训练之后,在课堂以及课后时间结成学习小组共同完成训练任务,并要求学生自行对训练过程进行记录,最终需要提交训练底稿和训练所要求的成果文档,并进行发言的讨论。训练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训练介绍阶段。由教师向学生介绍对外贸易法律实务的基本知识和主要工作方法。说明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及训练要求,组织学生分配训练小组。第二阶段,训练操作阶段。根据训练的具体内容,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自主完成收集相关资料、组织讨论、完成具体训练任务所要求的各类法律文本,并写出训练报告。第三阶段,训练发言和讨论。每个小组应当对训练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总结,并就这些问题与同学和老师进行讨论。最后由老师点评。课程的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如下:采用百分制考核,每个学生的训练评分中有20%为学生个人表现,分为考勤和其小组对个人的评定,各占10%,剩下80%为小组成绩。对于小组的评分,有指导教师根据小组所提交的文档的完整性、专业性和合理性三个标准进行评定。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2)04-0124-03
一、我国法学专业进行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法学教育呈快速发展期。按照有关统计,2008年底,设立法学本科专业的高等院校已达634所,我国的法学教育在校人数从1970年代末期的700多人发展到现今的40万人。然而,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我国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却没有能够形成良性的衔接。大多数高校的法学教育还停留在传统的法律职业部门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才培养模式上,这种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与社会人才需求衔接不够。当前中国需要大量的职业型法律人才的培养,要改变原先比较重视学术型法律人才的状况。在法学教研职业化的背景下,由于一般法学院的条件限制以及与司法机构之间进行教学沟通的现实困难,在校内进行实践教学就成为法学院日常教学中的一个必要选择。但是,在我国的法学教学中开展实践教学又存在着不少障碍。
二、我国法学教学中实践教学的困境
法律教育方法的选择和采用与法典有着密切联系,在以成文法典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法律的教育方法一般选择演绎法,课堂教学的具体方法就是由教师系统地讲授法律知识。在以不成文法典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一般采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在我国当前的情况下,法学教学中采用实践教学还存在许多条件的制约。比如,我国的法学教学中有14门核心课程,这些课程由于其重要地位,其教材的选用有一定的限制,各个院校在进行这些课程的教学中也较为谨慎。这14门课程中有些与实践有着很大的联系,但教材的体例却与实践相去甚远。这些教材的套路都是(某一制度或者类似规范的)概念、特征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或者原则、理论争议等,依照这样的教材进行授课,很难与实践真正结合起来。虽然近年来很多教材也进行了改革,注重既阐述原理又插入一些案例进行分析,但是这种原理与实践的有机结合度还不深,很多陈述都非常牵强,原理与案例彼此分离,无法对接。其他因素,如教师的考核标准以及对学生的考核指标,法学教学规模与培养能力的脱节等问题,都制约着我国大部分法学院难以真正开展实践教学。
三、我们在国际法类课程中开展实践教学的尝试
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都属于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俗称为“三国法”。围绕这些课程及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课程,我们根据我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目标,设置了国际法务课程体系,旨在培养既具有扎实的法学基础,又具备外经贸知识和技能的复合型人才,以适应当前浙江企业对外出口和投资的需要。从目前设立该方向的一些法学院系的课程设置来看,我们在坚持传统法学本科专业基本课程外,增加了有关外经贸知识的基本理论、应用性内容及相关岗位实践能力的教学环节,开设了《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海商法》、《国际商事仲裁法》等特色课程。
1.在理论教学中,鼓励教师积极开展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理论教学是我国法学教学的一大传统,在一定阶段内将延续存在。因此,我们在理论教学中积极开展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按规定开展集体备课、示范讲课、教学讲评外,还组织参加学校的比赛。在教学中倡导和使用“讨论式”、“互动式”等教学方法,激发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根据我校法学院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我们以合作探究式教学改革为指导思想,修订并完善了教学大纲,在大纲中进一步明确了理论授课和实践教学的学时分配,制订了合作探究式教学改革实施方案。根据实施方案,我们对《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等主干课程教学总体分为两个部分:理论讲授部分和课堂研讨部分。其中“理论讲授部分”的学时安排占总学时的50%,要求学生在自学阅读相关教材和参考书籍的基础上,听取教师对理论内容难点和要点的讲解,形成对课程内容的基本认识和理解。“课堂研讨部分”占总学时的50%,分成小班授课。课堂研讨部分分别采用不同的研讨方式进行,总体上要求教学研讨过程中能够实现学生从传统教学方法向自主式、合作式学习方法的转变,提高学生自我学习的能力和掌握自主学习的方法,并通过理论教学的深入研究、发言、讨论、问答、辩论、写作等多种方式对所学基础理论知识进行梳理和深化。在此过程中,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团队意识。在研讨课中,我们对学生的研讨有以下要求:①知识准备。在理论学习的基础上,要求学生按照教师提供的参考文献进行阅读和总结,对所讨论问题应当具有一定的知识广度和深度。学生对相关研讨主题必须进行充分的知识准备,自行检索和搜集所研讨问题涉及到的法律法规、专著,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学位论文和相应的专业知识资料。要求学生针对所研讨的问题将检索获得的文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编辑,对相关问题的论点、论据进行总结。②逻辑思维。在研讨过程中,学生应当始终把握所讨论问题在逻辑上的推理性和严密性,应当杜绝缺乏逻辑层次关系和说理性的文档材料与讨论发言。③团队合作。在研讨学习过程中,各小组成员之间应当分工合作,相互配合。对于参与小组研讨消极、缺乏贡献的成员,小组成员应当以一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其进行纠正。小组合作中不应当出现部分成员缺乏参与的状况,也不允许小组之间出现恶意竞争现象。④文档记录。研讨学习的全程都应当进行适当的记录,以方便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改进与考核。按照研讨要求需要制作的记录必须规范、完整、准确。⑤纪律要求。学生应当积极、主动地参与研讨课程,课程时间不得无故缺席。学生应当及时完成小组分配的任务和研讨课程的各项要求,不得在研讨过程中做任何与学习无关的事情。学生必须服从指导教师的安排和裁定,不得提出异议。
2.积极进行实践教学内容与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我们在长期实践教学过程中,逐步形成了实验课教学、社会实践活动、课外科研活动、假期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体系和实习。其中我们所进行的《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课程是我们着重打造的一个实践教学项目。①课程建设的基本情况。《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课程是法学专业实验训练模块课程之一,该课程是法学专业实验训练模块课程之一,是在学生修过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贸易法等主要课程之后,在最后走向社会实践之前将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工作技能之前的一个模拟训练。本课程不仅要求学生掌握国际贸易法律规则,更应该对国际贸易的一些基本实务和流程有一些掌握与了解。本课程既要培养学生的法学专业基本知识,有能够参与具体对外贸易实务的复合人才。在我们已经完成的《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大纲》、《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指导手册》等物化材料中,我们都强调了国际贸易实务知识和法律实务的结合。②课程训练方式和考核标准。课程采取实务模拟训练的方式进行,并对学生训练过程中所形成的文档加以评定和考核。课程要求学生在教师安排实务训练之后,在课堂以及课后时间结成学习小组共同完成训练任务,并要求学生自行对训练过程进行记录,最终需要提交训练底稿和训练所要求的成果文档,并进行发言的讨论。训练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训练介绍阶段。由教师向学生介绍对外贸易法律实务的基本知识和主要工作方法。说明本课程的主要内容及训练要求,组织学生分配训练小组。第二阶段,训练操作阶段。根据训练的具体内容,在教师指导下,由学生自主完成收集相关资料、组织讨论、完成具体训练任务所要求的各类法律文本,并写出训练报告。第三阶段,训练发言和讨论。每个小组应当对训练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总结,并就这些问题与同学和老师进行讨论。最后由老师点评。课程的具体考核评分标准如下:采用百分制考核,每个学生的训练评分中有20%为学生个人表现,分为考勤和其小组对个人的评定,各占10%,剩下80%为小组成绩。对于小组的评分,有指导教师根据小组所提交的文档的完整性、专业性和合理性三个标准进行评定。
3.《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的特色。①在国际法务课程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并不是我们国际法务课程体系建设的主干理论课程,也不是针对某一门课程进行训练,而是一个综合性的实务训练课程。在整个国际法务课程体系的建设中,起着非常重要的补充与辅助作用。在这个实务训练当中,需要综合运用国际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有关理论知识,并与具体的对外贸易实务相结合。②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是一个跨学科的实务训练。如上所述,在该训练的教学内容中,不仅有法律实务的训练,更重要的是结合国际贸易实务的相关知识对学生进行全面的训练。这不仅对学生的要求较高,也是对教师教学技能和知识范围的高要求。这门课要求教师首先掌握国际贸易实务的有关知识和实务经验,然后才能给学生进行有效的训练和讲解。因此,讲授这门训练课的老师一般应均有实务部门的工作经验,或者从事过实际的涉外律师业务,对国际贸易环节比较熟悉。③《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所针对的职业范围较为广泛,并符合浙江本地特色。由于浙江是中国的外贸大省,又拥有中国第二大港口,因此对外贸易非常发达。根据我们对浙江大学生就业形势的调查和研究,浙江大部分的行业都与对外贸易有关。这种训练对他们在从事涉外贸易的公司和生产性企业工作提供了前期的准备和训练。
4.教学效果明显提高,课程特色显著增强。我们在进行这些教学改革以来,学生对国际法类的课程授课满意度增加,学校同行与督导也都给予了积极评价。通过研讨课的设计,学生普遍提高了对国际法这门课的兴趣,学习积极性显著提高。在研讨课中提问题的学生明显增多,学生发言踊跃,准备材料较为充分,学生成绩也大幅提高,不及格率大大降低。我们所设置的《对外贸易法律实务训练》课程,为1个学分,自2007年以来已经在课程体系中开设。由于结合了浙江的实际情况,又涵盖了国际贸易实务的有关知识,受到同学们的欢迎(也许是因为这门课程中的知识点对他们考外贸单证员非常有用,但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说明我们所提供的知识是他们所需要的)。
我们所做的这些工作,只是我们在法学专业中进行实践教学的一次尝试。我们的指导思想不仅是进行单纯的理论课教学改革,而是结合我校处于浙江这样一个外贸大省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了实践课程。这个课程不仅是单纯的法律类课程,也是一个跨学科的涵盖了国际贸易实务的实践课程,试图给学生更多的实践训练和实务知识。我们的这些尝试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是仍然是非常粗浅的,我们希望能有更多的学校在法学实践教学方面做出尝试,引领我国法学教学的不断发展。
参考文献:
[1]邓喜莲.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对策思考[J].南方论坛,2010,(3):83.
[2]何志鹏.我国法学实践教育之反思[J].当代法学,2010,(4):152-153.
[3]张波.关于中国法学教育若干问题的思考[J].教育理论研究.
一、服务贸易的概念
服务贸易是以服务为对象的,所以要想界定服务贸易,先要弄清楚什么是服务。马克思在《剩余价值论》中,明确提出了服务是一个经济学范畴,即:"对于提供服务的生产者而言,服务就是商品,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1]
我国学界对服务贸易的概念不存在统一通行的标准定义。有些学者认为国际服务贸易在概念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是无形的,指发生于国家之间的直接的服务输出和输入活动。而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既包括有形的劳动力的输出输入,也包括无形的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在没有实体接触的情况下的交易活动,如卫星传送和传播等。[2]
《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radeinServices,以下简称GATS)第1条中对服务作了笼统的说明:"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权限时提供的服务除外。GATS第1条第2款中以服务的4种提供方式对服务贸易作了全面定义:(a)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b)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c)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d)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的存在提供服务。
二、GATS基本框架体系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一揽子协议包括:GATS条款,8个部门协议附件,各缔约方市场准入承诺的减让表。其中GATS分为序言,六个部分共29个条款,其主要原则包括:
(一)最惠国原则
GATS第2条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其中第1款规定:"关于本协定涵盖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二)透明度原则
根据GATS第3条的规定,各成员方应及时公布与服务贸易有关的国内法律、法规及签署的国际协定。除了不能公开的机密外,各成员方应及时将所有与服务贸易有关的国内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条例、习惯做法以及所签署的有关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最迟于生效前予以公布,并立即或至少每年将其对有关服务贸易具体承诺产生影响的新的规定或对原有规定的修改向服务贸易理事会通报。
(三)市场准入
根据GATS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成员方如果已就某一特定服务部门作出了市场准入承诺,那么除其在承诺表中另有列明外,一般就不能维持或采取6种限制措施:第一,不得对服务提供者实施数量限制;第二,不得限制其交易总额或资产总价值;第三,不得限制服务交易的总量或产出量;第四,不得限制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自然人的数量;第五,不得限制或要求外国服务提供者必须通过特定形式的法人实体或合营企业提供服务,即不得对外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限制;第六,对参股的外国资本设置最高股权比例或对个别或累计的外国资本投资总额予以限制。[3]
(四)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是GATS中很重要的非歧视性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市场准入一起构成GATS法律框架的三大支柱。GATS规定了在承诺清单所列的服务贸易部门,并根据该清单所规定的条件,每个成员国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给予任何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于其给予自己的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三、GATS对我国服务贸易的影响
(一)对我国服务业产生冲击
我国服务业发展起步较晚,整体水平不高,服务业产值占GDP的比值不仅远远落后于经济发达国家,而且长期以来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同时,我国服务业不仅长期存在部门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而且服务部门在服务技术、管理水平和运作机制上与发达国家也存在较大差距,这使得我国服务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服务业是服务贸易的基础,服务业的滞后会制约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
(二)暴露了我国服务贸易法律存在的问题
1、服务贸易立法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调整服务贸易的法律主要是行业性法律,以及跨行业的调整企业组织和交易行为的法律,缺乏具有统领全面功能的服务贸易法。处于我国服务贸易法律框架最高层次的是《中国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但是该法仅在第四章用5个条文对国际服务贸易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分别涉及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管理体制、一般例外、安全例外及目录管理五方面内容。这些条文过于简单,并不能有效解决我国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2、服务贸易立法中存在很多空白
目前,我国某些服务部门尽管有专项规定,却没有其行业性法律,如电信服务和旅游服务部门,至今还没有《旅游法》、《电信法》等,这些行业的纠纷一直居高不下,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其法律的空白与无力。服务业的分部门也有数百种,但是我国国务院对此的服务贸易法规却较少,不利于某些服务业的法律规制。此外,我国传统观念上对服务贸易的理解过于狭窄,一般理解为劳动力输出,而忽视了其他类型的服务贸易。致使我国现行的有关服务贸易的法律主要是规范服务贸易中的"商业存在"这一模式,而对GATS中规定的另外三种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规定得很少。[4]
3、部分法律法规与GATS存在冲突
GATS作为一个国际服务贸易多边化和自由化的总体法律框架,确立了一系列旨在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原则和规则。作为WTO的成员国,我国相关的法律、政策、措施和政府行为必须符合GATS的要求。尽管我国为适应入世的需要,已经对与GATS相抵触的法律进行了清理,但在我国的立法中,有些法律法规的内容及技巧方面与国际规范还存在着一定差距。一些地方和部门出于局部利益驱动,仍有一些成文或不成文的"内部规定",只由有关部门执行,不对外公开,违反了透明度原则。同时在我国某些服务贸易部门法律中还存在着超国民待遇和次国民待遇,违反了GATS的国民待遇原则,这些做法都与GATS相关原则背道而驰。
四、GATS框架下国家管理服务贸易法律政策的思考
(一)构建我国服务贸易法律框架
我国应当在遵守相关承诺义务的基础上,按GATS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有中国特色的服务贸易法律体系。具体来说,我国的对外服务贸易法律框架从总体上应符合几个基本要求:①与GATS的原则制度相衔接,GATS作为第一个全球性的服务贸易协定,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更多参与等一般义务和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特定义务,明确了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的目标。我国服务贸易立法应以此为基础,在原则精神和具体内容上与国际规则相一致,根据开放的序列和时间进程,作出立法的统筹安排。②必须以法律的形式而不是政策、内部文件作为构建法律框架的基本要件。③在每一服务贸易领域都应有相应的基本法律规范,不允许存在基本法律规范真空地带。④与其他法律之间存在合理的对应与衔接。[5]
1、要完善服务贸易基本法。完善我国服务贸易基本法有两种途径:一是制定专项的服务贸易基本法,二是修改《对外贸易法》。从我国现实的情况来看,笔者赞同第一种方法。因为我国在04年已经对《对外贸易法》做过一次修改,但是服务贸易的内容并没有什么实质的改变,还是条文简单,可操作性不强。另外一方面,从GATS对服务的分类来看,服务贸易涉及的范围非常广,而且在很多方面与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存在差异,且对其规制的方法也不同,在《对外贸易法》中对其做出详尽规定并不现实,因此针对服务贸易制定专门的基本法律是必要的。我国要制定的服务贸易基本法在服务贸易法律体系中应具有"服务贸易宪法"的地位。
2、要加快部门基本法的制定,填补我国行业立法的空白,并力求与GATS保持一致。如上文所述,现在我国某些服务行业还有法律空缺,我国应该尽快加强对服务贸易四种服务提供形式的研究,并结合我国的服务业的实际情况,完成对各种类型的服务贸易的立法工作。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应注重参照国际条约和国外的立法经验,按照我国承诺的开放部门,加速公布相配套的部门法规。
3、要根据GATS的要求,加快清理可能导致歧视和不公正后果的法律法规,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首先,对于GATS规定的一些重要的原则和规定,可以考虑在一些相关立法中直接予以确定。其次,应该协调我国各机关的职能,避免政出多门的现象,增强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之间的衔接性。
(二)GATS框架下我国管理服务贸易的政策
为了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竞争中寻求自身发展,我国应该在GATS框架下,根据自身特点不断积极调整策略,以应对服务贸易自由化给我国带来的风险与挑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要坚持积极稳健的原则。服务贸易自由化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开放服务业带来的竞争可以为我国服务贸易的出口提供广阔的市场,也为我国通过全球分工发展自身服务业提供了契机;另一方面,开放意味着竞争,会使国内的服务业面临挑战和压力。因此,我国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应该根据国情,采取稳健的态度,实现我国服务业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开放。
2、要善于利用GATS保护本国利益。GATS所追求的目标并不是将服务贸易中的壁垒全部铲除,而是希望"在透明度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服务贸易,并作为一种有利于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手段"。因此,我国可以在GATS所允许的范围内,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形成合理的服务贸易投资壁垒,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以及重要的社会经济利益,扶植我国的服务业不断向前发展。从现阶段来看,所有国家,包括发达国家在内,都不可能无条件开放国内的服务投资市场,各国适度保护国内服务市场是必要的。我国可以利用那些外刚内柔的规定做出有利于民族服务业发展的承诺和规定。[6]
3、要把握自身优势求发展。我国在发展服务贸易的时候,不仅要考虑我国的整体优势,也要考虑国内不同地方的区域优势来求发展。尽管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发展中国家整体处于弱势,但我国在一些传统服务行业还存在广阔的发展前景。我国人口众多,所以劳动力资源也丰富,在劳动密集型国际服务贸易领域内,我国有显著的贸易利益。我国应该多根据自己的这一优势,大力推动多边贸易体制下自然人流动模式的市场开放进程。同时,我国地域辽阔,地区优势也不同,我国应该根据地区和服务行业差异,做出差异化发展策略,来促进我国服务贸易的整体发展。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l册),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149页。
[2]汪尧田、周汉明主编:《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总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1992年版,第175页。
[3]林燕平:《GATS协定中与竞争有关的规则与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竞争法的完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年第4期。
[4]李本森编著:《WTO与国际服务贸易法律实务》,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57-5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