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7 16:50:5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合同变更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合同变更论文

篇1

1.缺少合同裁判变更的标准

我国《合同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合同裁判变更的标准没有明确而具体的规定,因而,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合同裁判变更标准不一的现象,有的法官滥用其手中的合同裁判变更权,对向其给予了好处利益的当事人实施明显不公正的变更标准,有的法官甚至扭曲了对法律本意的理解,这样做当然不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致使不少合同裁判变更案件失去公正性,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认为,我国立法可以借鉴其他各国的有关规定,使合同的变更具有一个合理的、可接受的标准,也使法院的行为有了参照系,增加了行为的可预见性,限制法官的恣意。

2.我国现行立法对变更的程序几乎没有规定

我国现行立法对变更的程序几乎没有规定,这样不利于公正地解决纠纷。正如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由于我国现行立法没有对变更的程序进行明确而具体的规定,令司法实务中的法官们大感困惑与为难,不知该遵循何种程序来进行合同的变更,对于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如技术引进、专利转让等合同的变更,往往独断专行,不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也不到相关对口部门征求意见以代替自己粗浅的理解,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有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公正的解决纠纷,所以为了更好的为人们服务,法律应该更加的完善,我们应该确立这方面的法律规制,使法官在进行合同裁判变更使有程序可循,以便公正快速的解决纠纷,实现法律的目的。

3.人民法院合同裁判变更的原则立法空白问题

合同裁判变更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合同裁判变更审判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审判行为准则。认真执行这些原则,对确保合同裁判变更案件的质量具有重大意义。然而,我国合同法只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原则,却没有规定在进行合同裁判变更审判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审判原则。这样不利于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在存在可变更、可撤销的原因时,如果法院不能对合同加以合理变更,而仅仅撤销合同,虽然从形式上了结了纠纷,但实际上并未能解决问题。例如,在一项供用电合同中,由于情更使供方提出的条件变得非常苛刻。供方的垄断地位使用户要么接受、要么走开,别无选择。如果法院无权对此种不合理的合同加以变更,使之符合诚信原则,而只是简单地判决撤销,那么它就没有真正解决纠纷,用户仍处在同样的困境中,那么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就沦为一句空话。因此,有必要确立人民法院合同裁判变更时应遵守的原则。诸如平等自愿原则,诚信原则,公平等价原则。

二、如何完善我国合同的裁判变更制度

1.制定合同的裁判变更的标准

在明确法院可以裁判变更的合同范围后,就应规定相应的变更标准,我认为以下标准应确立:

(1)同类物品和服务的市场标准。市场标准(市场价格)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形成的,由买卖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要求,通过多次协调并多次使用而确定下来的,作为市场的一般标准,供市场交易者参考使用,实际上市场标准是一种交易习惯,具有公正性。因此,人民法院在合同裁判变更的审判中应参考市场标准做出判决,以防止裁判不公的现象出现。

(2)有利受害方理解的标准。为了保护受害方的利益,在审判实践中多参考有利受害方理解的标准做出判决。一般来讲,有利受害方的理解是指在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比较中,采纳有利于受害方的理由,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使受害方的权利适当大于另一方的权利,但不能过分悬殊而违背公平原则。这样,不仅有效地保护了受害一方的合法权益,也制裁了另一方的违法行为,对其他人也是一种警示,对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是有益的。(3)公道合理的标准。人民法院可裁判变更的合同类型不多,但合同关系也是复杂多样的,有些物品和服务缺乏市场价格,有些合同很难做出有利于受害方的理解,这在司法实践中不乏其例。解决这一问题的惟一办法,就是坚持公道合理的标准。这个标准较为抽象,是个模糊标准。用什么标准来判断一个判决是公道合理的呢?学者公认的观点,就是社会的一般认识,即社会大多数人认为这个判决是公道的,就足以证明了。因此,人民法院在做出变更裁判之前,应尽可能多地听取有关组织和人士的意见以及社会公众的看法,使合同裁判变更真正体现公道合理,实现法律的正义精神。

2.明确制定合同裁判变的程序

我国立法应该制定合同裁判变更的程序,以便法官在进行合同裁判变更时有程序可循,不至于出现程序混乱无标准的情况,切实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纠纷。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以供我国立法参考:

第一,法官应在判决书中写明自己变更合同的理由以及客观依据,并对裁判变更行为做出充分的说理、论证,以表明自己做出变更的理由。只有如此,才能防范法官的恣意,保障程序正义。

第二,对于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如技术引进、专利转让等合同的变更,应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具体方式,可以借鉴日本的作法,组织鉴定委员会;或者依据我国的国情,考虑当事人经济能力及诉讼简便,可以到相关对口部门征求意见以代替委员会鉴定。法官的判决应充分考虑专家意见,在不予采纳时应写明理由,以求公正解决纠纷。

3.立法应明确人民法院合同裁判变更的原则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合同裁判变更的原则有以下三项:

(1)平等自愿原则。任何合同主体在合同法上都是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在民事活动中都享有自主的决策权。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签订合同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如在格式合同中,由于一方当事人处于行业垄断地位,而使另一方当事人经常处于这么一种地位:要么接受,要么走开。如果存在其他选择,也许合同就不能成立;但由于垄断的普遍性,使得一方常常别无选择。因此,人民法院在合同裁判变更的审判活动中,对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过程中有无违背平等自愿原则的情况要认真进行审查,如果一方当事人明显处于不利的地位,则合同内容大多数是不公平的,应予裁判变更。

(2)诚信原则。诚信原则的立法目的,在于反对一切不正当的行为,其矛头针对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一切非道德的不正当的有损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安全的行为。法官视具体案情,依诚实、善意、平等、公平的观念对合同加以变更,即符合诚信原则。诚信原则还在于实现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目的在于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当事人之间利益平衡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平衡是这一原则实现的结果,法官根据公平正义要求进行创造性的司法活动是达到这一结果的手段。

篇2

2明确公路工程项目变更流程

从近年来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变更来看,项目业主、项目施工单位以及项目监理工程师三方,必须严格按照工程项目变更的要求来完成相关工作。当变更提出之后,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工程变更程序的内容来处理对应的变更环节。在工程变更后对整体变更情况进行综合调控,需要变更的一方可以先提交变更申请,并填写需要变更的真实原因,准备好与变更相关的材料,不论是项目施工图纸,还是项目施工报告,二者缺一不可,之后便可以进入到正式的工程项目变更审批程序[3]。项目监理工程师需要按照项目业主方的要求,对变更材料的真实情况进行核实,并组织施工监理、业主与施工单位负责人,对相关的问题进行综合讨论。严格控制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并调节工程项目的各个细节,工程项目所有当事人可以达成一致。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各种意外情况,比如突发地质灾害等,可以分别对项目审批程序进行调整,如果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按照项目正常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很容易导致项目施工单位产生损失。为了从根本上减少对公路工程项目施工进度产生的影响,项目监理工程师可以多寻求业主方面的意见,多征求业主对项目建设的看法,尽快完善变更手续,使变更手续既要按照项目管理程序有序进行,又不影响施工进度。如果公路工程项目合同产生变更,必然会影响到工程项目整体建设成本,导致建设成本发生变化,所以项目负责人必须要做好工程项目变更后的整体估价工作,严格按照程序进行估价。项目监理工程师需要在征得业主同意的条件下,对工程项目变更合同当中所存在的各种规定工程量进行估算,并做好业主和施工单位的相互协调[4],及时按照工程项目建设的情况以及不同时间段市场情况,给出具体的双方需求价格。当项目监理工程师在对工程项目的变更情况进行估算的过程中,首先依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变更单价的条款,工程项目合同中有适用变更费率以及单价等,作为变更的单价费用。如果工程项目合同当中没有具体的变更费率以及单价,相关工作人员可以找出合同当中相对应的部分,对相似部分进行参考,进而实现价格的全面估算。针对工程项目合同中所存在的各种适用性条款,项目监理工程师以及项目业主、施工单位负责人相互之间要对适用性条款进行协商,为后续的价格计算提供参考。

3完善公路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涉及到许多方面,整体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包含了合同洽谈、合同草拟以及合同签订等诸多环节。除了这些环节之外,还涉及到合同变更、合同终止以及废除合同等方面。每一环节都必须严格按照我国出台的相关规定执行,以保证工程项目合同效力可以正常发挥。为了做好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作,确保合同管理的有效性,相关的部门必须要先完善合同管理工作制度,比如合同交底制度或者是工程进度款审批制度等多种制度。负责对合同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需要在合同前期准备阶段,先交底,并对合同当中比较关键的细节进行说明,方便相关工作人员更加深入地了解合同的内容,避免产生各种错误。

4全面实现工程项目合同的动态管理

保证项目施工现场签证工作的正常进行,尽量多搜集项目施工设计图纸,并对项目施工技术加以说明,做好变更指令信息处理,并对所有的信息内容进行记录。通过使用现代化信息技术设备等形式,对工程项目变更情况进行处理,并提供更加可靠的依据。如果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意外情况,并导致项目出现亏损,则业主方与项目施工单位的内部负责人,需要在第一时间了解具体的亏损情况,并进行记录。严格执行公路工程项目定额相关规定,按照工程项目合同中的各项规定,对项目进行建设,不得随意修改合同。

5变更之后的合同管理工作方案

在对工程项目进行变更之后,相关工作人员需要先对合同进行完善,并针对一些工程项目设计变更之后所涉及到的专业内容进行明确。表述出项目施工条件以及工程项目现场实际情况。在项目合同设计过程中,还要做好工程项目监理活动[5],对项目设计任务书进行完善。做好市场调查工作,并对各种资源信息进行查看,保证设施正常落实,利用各种先进的项目施工工艺,来对设备选型技术指标进行优化。整个处理过程还要关注环境问题,做好防震、防洪等方面的工作。对项目整体投资情况进行综合估算,并审查项目施工图纸,明确各种尺寸,提升项目合同变更风险管理质量[6]。

6结语

公路工程项目建设如果出现变更,会对许多后续施工环节产生影响。不仅会影响到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同时还会影响到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以及工程项目建设成本等,所以必须要做好工程项目变更,使工程项目变更可以满足实际需求。项目变更可以从侧面提升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性,同时还可以缩短项目施工时间,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全方面提升项目施工质量。本文分别从严格把控工程项目变更审批权限、明确公路工程项目变更流程、对公路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进行完善、全面实现工程项目合同的动态管理、变更之后的合同管理工作方案等方面,对公路工程施工变更合同管理问题进行了阐述,希望可以为后续工程项目建设提供参考。

作者:杜稳平 单位:河北省公路工程定额站

参考文献:

[1]黄燕萍.合同管理中计量与支付台账的建立和工程变更的管理[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6(26):175-176.

[2]陈月花.浅析国省干线公路施工中工程变更的实施及管理措施[J].科技创新导报,2015(16):186.

[3]张婧.高速公路合同管理中计量与支付台账的建立和工程变更的管理分析[J].江西建材,2015(10):182-183.

篇3

一、合同变更的基本理论问题分析

我国民法理论认为,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当事人不变,合同的内容予以改变的现象。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关系保持同一性,仅改换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现象。合同主体的变更,不论是变更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发生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分为合同权利的转让、合同义务的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对此种变更,理论上将其作为合同转让的研究对象。由此看来,狭义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根据合同内容的变更是否影响合同的同一性,又将合同内容的变更区分为债的要素的变更(有的学者直接称为合同标的变更)[1]和非要素的变更。债的要素的变更,是指给付发生重要部分的变更,由此导致合同失去同一性。一般认为,债的要素变更指的是合同标的变更。非要素的变更,指的是未使合同失去同一性,包括,但不限于是标的物的数量的增减、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期限的顺延等。传统民法理论将债的要素的变更作为合同更改的范畴。因为,合同标的是当事人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合同的标的决定合同的性质,决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果标的变更,那么,合同的性质就发生改变,当事人间的债权债务性质也发生变化,合同关系就失去同一性,而由此种合同变更为彼种合同。总结一下,可以将合同变更界定为:当事人不变,合同内容中的非要素发生变更,合同仍保持同一性的一种现象。

大陆法系的民法理论,关于合同变更,与我国民法理论不同。不同之处在于,其理论上没有合同变更这个概念。相似的概念是合同的更改。合同的更改,是指以消灭旧债,另创新债以代替旧债的行为。其源自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合同的更改包括债权人的更改(即债权让与)、债务人的更改(债务承担)、合同标的更改(变更给付)、合同性质的更改(如变更租赁为买卖),以及期限和条件的更改。[2]近代立法上关于合同的更改,大抵仿罗马法。所谓相似指的内容的相似,即合同更改大体相当于广义的合同变更,而与我国民法理论上的合同变更不同。合同的更改,发生旧合同消灭和新合同产生的效果;而根据合同变更,合同关系仍然存在,仅其非要素发生变更。因此,合同更改是债的消灭原因,而合同变更并不导致债的消灭。[3]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德国民法典与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只规定了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及债务变更合同,而没有采用更改的概念,理由为合同更改的效用甚少。[4]英美法理论没有合同变更的概念,也没有合同更改的概念,而是使用债务更新这个概念。债务更新,是指总是存在一个先前的债(不论是实存的不是被主张的),这个债要被消灭并由新的债取代之。通常,只有当替代合同①涉及到至少一个新当事人时,才使用该概念。根据更为普遍的实践,该当事人必须是已被免除的原义务人或者原债务人的替代者。[5]一般而言,在英美法理论上,债务更新几乎与替代合同是同义语,而替代合同具有即时清偿的效力,同理,债务更新也具有清偿的效力。在此意义上,与大陆法理论上的合同更改相似。替代合同常被法院看作是合意解决的一种方式。而与我国民法理论上的当事人协商变更相类似。

二、比较法上的分析

在立法上直接规定合同变更的国家只占少数,其中尤以俄罗斯和意大利的民法典最为典型。1994年~1996年颁布的《俄罗斯民法典》第450条和451条规定了合同的变更。第450条规定了合同变更的根据,即协议变更、根据当事人一方的请求合同可以依法院的判决而变更;第451条则规定了情势变更而引起合同变更。[6]

1942年修改后的《意大利民法典》第1447条和第1450条也规定,乘人之危的合同,得根据承担义务一方的请求而废除;而接到废除请求的缔约人得提议修改契约以使之充分恢复公平,从而避免契约的废除。[7]

法国民法典未规定合同变更的一般准则,但是却规定了某些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可予变更的法定理由。同时,当事人与可通过约定而确认合同变更的依据。特别是关于合同内容变更的规定,即法国的立法者有时也通过立法去改变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有的规定涉及到金钱给付价格的提高。如根据1925年7月8日的法律及1948年9月1日的法律规定,有关住房租赁合同的租金均有相当幅度的增加。有的规定则涉及到金钱给付价格的降低。而有关商业租金的规定则更加灵活,它规定在3年内,出租人或承租人可要求变更租金,法官可根据“当地价格”对该租金确定合适的数额(1953年9月30日法令及1972年7月3日法令)。[8]实际上,尽管法国法院坚持适用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的规定(即依法成立的契约,在缔结契约的当事人间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前项契约,仅得以当事人相互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原因取消之。前项契约应以善意履行之。[9]并指出:“法官无权确定或认可一项提高了的价格而使合同一方当事人得以不按照其订立的合同条款履行义务。” ②但这并不排除法庭在具体的、个别的情形为维护公正而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这也是法国立法上从未“禁止”法官变更合同的原因。[10]

德国民法典第313条[交易基础受干扰]规定了情势变更。该条第1款规定:“已成为合同基础的情势,在合同订立后发生重大变更,而双方当事人如预见到这些变更,就不会订立此合同或将订立其他内容的合同,如在考虑到个案的全部情况,特别是合同约定的或法定的风险分担的情况后,无法合理期待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遵守原合同的,则可以要求对原合同予以调整。”第2款规定:“已成为合同基础的根本性设想后来被发现是错误的,等同于情势变更。”[11]根据德国学者的观点,上述规定是是纳入法官法的结果。③

1994年5月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3.10规定,对于因错误、欺诈、胁迫以及重大失衡而订立的合同,受害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依有权宣告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庭可以变更该合同或其条款,以使其符合公平交易的合理的商业标准。虽然《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只具有示范法的性质,而不是国际公约,但它是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组织众多国家的专家、学者和律师共同制定的,它“尽可能地兼容了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法律体系通用的法律原则 ,同时还总结吸收了国际商事活动中广为适用的惯例和规则,因而,对于指导和规范国际商事活动具有很大的影响力。”[12]

三、我国民法关于合同变更的规定及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对该条规定采反对解释(依法律条文所定结果,以推论其反面之结果者,谓之反对解释。换言之,即对于法律所规定之事项,即其反面而为之解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22条规定:“故意或重大过失之责任,不得预先免除。”1972年台再字第62号判例,作反对解释曰:“债务人因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而发生之轻过失责任,依民法(指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方法)第222条之反面解释,非不得由当事人依特约予以免除。”即为典型适用反对解释的结果。[13]可得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可以变更作为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情形下,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了认定重大误解的标准。第72条界定了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第73条第1款规定,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第73条第2款规定,可变更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4条第1款规定,因重大误解、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第3款规定,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78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规定了欺诈的认定标准。第69规定了胁迫的认定标准。第70条规定了乘人之危的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9条第1款规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第2款规定,合同法第77条第2款所列的合同变更,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由此看来,我国合同变更制度在立法上被区分为当事人变更和司法变更。当事人变更即民法通则第57条、合同法第77条第1款的规定。司法变更包括民法通则第59条、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

从上述我国法上关于合同变更制度的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立法者立法态度的变化:

1、民法通则只规定了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二种情形可以变更合同;而合同法除了规定了前述二种情形外,还规定了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的情形。该情形在民法通则上是被规定为无效合同的。④

2、民法通则规定的显失公平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合同法则明确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若采目的解释⑤的方法,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请求变更,在订立合同后,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显失公平的,适用的制度应当是情势变更,而不是显失公平。因为显失公平通常是情势变更的结果,而不是原因。

3、民法通则意见规定合同变更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除斥期间,即行为成立起一年内。合同法对此没有规定。

4、民法通则将合同变更制度规定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即第四章第一节。合同法则规定在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中,即第三章和第五章。

与上述立法例比较,也可以发现我国关于合同变更的制度的特点:

1、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合同更改或者债务更新的规定产生旧合同消灭,新合同产生的法律效果,换言之,是债的消灭的原因。我国的合同变更制度,合同关系仍然存在,仅其非要素发生变更,并不导致债的消灭。

2、合同变更的范围,纵观各国的立法和实务,大体包括以下几类(不限于下列):(1)发生了情更的合同。情更是合同变更的重要事由,已为各国立法和实践所确认,法院可对此类合同以裁判方式予以变更。(2)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合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错误、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合同为可变更合同。(3)重大失衡的合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此类合同,法院、仲裁机构可裁判变更。我国立法规定的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也属此类。(4)一方实质性违约。《俄罗斯民法典》作此规定。我国立法目前只规定了上述第(2)、第(3)种合同可裁判变更。对一方实质性违约的,法院是否应根据一方当事人的请求变更合同,没有规定;对情更制度也没有规定。

3、《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了两种标准:(1)符合公平交易的合理的商业标准,这是变更重大失衡的合同的标准。(2)依据有权宣告合同无效一方对合同的理解予以变更,这主要适用于因错误、欺诈、胁迫而成立的合同,并以另一方的接受声明为前提。而我国立法对此则缺少规制。

4、我国现行立法对变更的程序几乎没有规定,这样不利于公正地解决纠纷。日本《借地借房法》第44条规定法院在裁判变更前,应听取鉴定委员会的意见,而鉴定委员会须由三个以上的委员组成,其委员原则上由地方法院每年预先从有特殊知识和经验者中选任或者从当事人合意选定者中指定。

通过上述比较,笔者认为,从纵向上,我国合同变更制度在立法上发生了变化,其适用范围有扩大化的趋势;在横向上,具有自己的特色,即在我国法上合同变更制度设有一般性的规定,不是作为债务消灭的原因,规定在合同的履行中,而是作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制度而规定在合同效力中。因此,在我国合同法中就有了一种独特的可变更合同制度。尽管如此,笔者还是认为,我国的合同变更制度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

1、我国现行法的规定过于分散。合同法第三章第54条规定了可变更的合同类型,也可称为法定变更类型。第五章第77条规定了协商变更,第78条规定了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⑥这样规定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困难。对此,笔者建议将合同变更制度集中规定到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制度中,可能会更好。当然这只有靠立法论才能解决。

2、我国合同变更制度的范围中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制度,实为一大缺失。情势变更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是一项相当成熟的制度,实有规定的必要。这也只有立法论才能解决。我国民法学界对此也基本形成了一致的意见,并对此问题已有较为充分的论证。[14]只是由于立法机关的原因才未规定情势变更制度。[15]具体而言,即立法机关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是授权条款,恐怕会产生法官滥用裁量权之弊端。[16] 在解释论上,我国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为情势变更制度的立法和适用留下了空间。根据德国法的官方解释,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包括:(1)必须在合同订立之后情势发生决定性变化;(2)该情势并不是合同的内容;(3)当合同当事人预见到该情势时,则将不再订立该合同或以其他内容订立该合同;(4)在考虑到所有具体情况、特别是合同或法定的风险划分后,无法期待信守合同。[17]由此可见,合同订立后,至合同终止前的阶段,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使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发生当初无法预料的变化,若继续维持该法律关系的效力,则显失公平而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才是情势变更原则发发挥作用的空间。在司法实践中,只能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使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来实现合同订立后,履行过程中,出现显失公平情势的调整,以维护法律的公平。通说认为,情势变更原则是司法变更的一种类型。

3、如上所述,我国合同变更制度没有规定变更的标准,所以,应借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规定规定,既使合同的变更具有一个合理的、可接受的标准,也使法院的行为有了参照系,增加了行为的可预见性,限制法官的恣意。

4、如上所述,我国现行立法对对合同变更的程序没有规定。对此有的学者提出了立法建议。即(1)法官应在判决书中写明自己变更合同的理由以及客观依据,并对裁判变更行为作出充分的说理、论证,以表明自己作出变更的理由。戈尔丁总结出了程序公正的9项标准,其中两条就是“解决的诸项条件应以理性推演为依据”和“推理应论及所提出的论据和证据”。[18]只有如此,才能防范法官的恣意,保障程序正义。(2)对于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合同,如技术引进、专利转让等合同的变更,应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具体方式,可以借鉴日本的作法,组织鉴定委员会;或者依据我国的国情,考虑当事人经济能力及诉讼简便,可以到相关对口部门征求意见以代替委员会鉴定。法官的判决应充分考虑专家意见,在不予采纳时应写明理由,以求公正解决纠纷。[19]笔者深以为是。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该条规定的增加、减少违约金的请求权基础是什么?对此有的学者认为其根据是合同的变更。[20]基于这种观点,其请求权的根据则是合同法第54条,即只有在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受损害方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违约金。这种观点不妥当。理由是:第一,重大误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1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由此可知,误解的内容不包括违约金问题。违约金作为违约后应承担的一种民事责任,只有在违约后才能承担,将违约金视为赔偿性的,在承担前只是赔偿额的预定,而不是损失,只有在承担后方能称为损失。因此,违约金增减请求权不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不能根据重大误解请求增、减违约金。第二,显失公平主要是给消费者用的,作为商事主体一般不得以此理由进行合同的变更。而违约金条款主要是商事主体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的,因此,当事人一般也不能根据显失公平来要求增、减违约金。第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况下,受损害方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合同。适用该规定的主体要件是受损害方,即受到实际损害的当事人,如前所述,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一方通常是违约方,违约方在主张减少违约金时,通常并没有支付约定的违约金,在此情形下,违约方谈不上是受损害方,真正的受害方可能是守约方。因此,违约方根据该规定主张增、减违约金不成立。因此,笔者认为,当事人主张增、减违约金的根据不是合同变更制度,而是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当事人只有根据该条的规定主张增、减违约金,才能证明其合法性和正当性。

注释:

①替代合同,是指通过订立新的待履行合同可以即时清偿既存请求权。无论先前请求是订立替代合同时尚未到期,或者是要求就以前的违约进行补偿,情况均是如此。A.L.科宾著,王卫国等译。科宾论合同(一卷版,下册)[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593。

②法国最高法院商事法庭1950年1月18日判决,转引自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264。

③克里斯蒂阿妮·文德浩女士为德国债法现代化法撰写的导读,即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新债法中的观点。转引自邵建东,孟翰、牛文怡译,德国债法现代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

④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3项。

⑤以法律规范目的为依据,阐释法律疑义的一种解释方法。梁慧星。民法解释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22。

⑥该条的规定在学理上属于法律拟制。

参考文献:

[1] 郭明瑞、房绍坤,新合同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59。

[2] 周楠,罗马法原论(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906-908。

[3] 张广兴,债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253。

[4] 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822。

[5] 见Riverside Co.v.American Co.,139A.276,107 Conn.40 (1927)。转引自 A.L.科宾著,王卫国等译。科宾论合同(一卷版,下册)[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600.注释第37。

篇4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和壮大,造价工程师在建筑业起着不可忽视的主要作用。尤其在整个项目的投资实施过程中担当着重要的角色。在此我就浅谈一下造价工程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造价控制:

作为审计单位的造价工程师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对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在此项目接受委托的造价工程师是建设项目造价工作中重要的负责人和组织者,对施工项目具体工程计量有审核权、支付工程进度款审核和工程造价审定权,对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的利益,维护审计单位自身利益,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造价工程师在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就是把建设单位投资项目的计划投资额作为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值,在施工过程中定期分析投资实际值和计划投资值实际发生的偏差进行分析,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主动控制,保证实际投资额控制在最高限额以内。

1、首先造价工程师进入施工现场后应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认真审核,采用技术经济比较方法进行综合评审,加强投资控制。论文参考。由于施工单位所采用施工技术方法的不同,对工程造价影响很大。造价工程师重点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存在各种不合理的施工方法及措施增加的费用,防止各种索赔事件的诱因发生。这种投资的事前控制,对今后审计工作中的投资控制有事半功倍的功效。

2、在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造价工程师应对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严格控制。工程进度款支付是投资控制的有效手段,是工程质量和进度的有力保证。此时造价工程师应认真、仔细研究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该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如界定进度款的支付,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施工,并通过监理工程师计量核实工程量、质量检验合格,造价工程师按照合同的有关程序对施工单位完成的项目进度款进行审核支付。

若承包合同规定按月计算工程量支付进度款,现场的形象进度不能较直接地反映在工程实际形象进度上,为了把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与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造价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按工程结构划分:基础、一层梁板、二层梁板、三层梁板、…….主体封顶、砌体完成等形象进度付进度款,明确写进施工承包合同内,使建设单位能直观知道工程建设项目进度至目前的形象进度用了多少资金,应拨付施工单位多少资金,这样施工单位的积极性也能有效提高。论文参考。

3、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施工图纸设计变更较多,经常出现工程量变化、材料代用等不可预见的费用,给工程造价留下活口因素,为有效的控制造价,造价工程师应严格核查工程变更,保证总投资限额不被突破。造价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设计变更的签证范围、现场签证的管理制度。

在施工中,经常会遇到由于设计工作不细致,或发生不可预见的事故及其他原因,造成工程变更的问题。因此在很大程度上,对工程变更的控制成了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关键。造价工程师应从工程使用功能、经济、美观的角度协助建设单位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工程变更。在保证工程质量及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避免使用性价比较高的材料。既能达到同样的效果,又可使建设单位更有效的控制工程总投资额。

造价工程师必须依据工程变更的内容认真核查工程量清单和估算工程变更价格,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并加以比较,检查每个子项单价、数量和金额的变化情况,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变更价格的条款确定变更价格,计算该项工程变更对总投资额的影响。只有规范工程变更,实行事前把关,主动控制,工程变更的投资才能得到有效控制。

4、造价工程师应正确处理和防范施工索赔。在施工过程中,引起索赔的原因很多,一些施工单位会寻找索赔的机会,希望索取得到费用的赔偿,更想得到利润和工期的赔偿。这就要求造价工程师应精通施工合同的各个条款,熟悉工程项目的专业技术标准,公正的当好索赔事件的“准仲裁员”,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发生索赔事件时,施工单位一般会根据自己的记录提出工期或费用的索赔报告,造价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合同条款,首先核查索赔报告是否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有效期间28天内提出,否则索赔事件不成立。若成立,则应对索赔事件的要求进行辨别和分析,由于监理日志逐日如实的记载了工程的形象进度和工程验收的部位及工程质量,影响工程进度的内外、人为和自然地各种因素,包括暴雨、地震、非施工单位造成现场的停水、停电的起止时间。所以,造价工程师应依据同期的监理日志对索赔事件的起因和责任归属进行划分。由于建设单位或其他原因,致使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付出了额外的费用且有证据时,合同中有明确条款的,应按索赔程序及时、合理地给予施工单位实际损失的补偿,保证工期正常施工,防止综合索赔的发生。

索赔事件处理难度大,花时间精力,造价工程师应积极通过自己的工作防止或尽量减少索赔事件的发生。1、造价工程师应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在研究技术、进度或其他重大问题的会议记录中,要求与会者签字,作为正式文档资料。2、严格按监理工作程序开展监理工作,避免工作延误发生索赔事件。3、应对设计修改和工程变更严格把关,仔细测算造价和分析可能带来的索赔问题。4、应提高自身业务素质,适应施工中工作的需要,比如对于非施工单位责任的工程延期,可能引起的雨季施工增加费用的索赔,这就要求造价工程师能熟练计算网络计划的六个时间参数,分析工程延期是否对关键线路产生的影响,尽量避开或减少防止索赔时间的发生,尽量为建设单位节约投资。5、协助建设单位及时完成与工程进展密切相关的各项工作,如按期提供合格的施工现场,按质、按量、按期提供施工图纸和材料、设备等工作,避免因其延误造成索赔事件。

造价工程师应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反索赔,促使施工单位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论文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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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723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工程变更一般包括两种类型,一是合同变更,它包括合同的性质和主体的变化,这种变更属于彻底的改变,相当于项目的重新开始;二是工程变更,它保证在合同规定的主体与内容不变的框架下,对工程的范围、数量、价格或做法等进行更改。无论是哪一种变更都将对工程造价产生影响。以下主要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进行深入探讨。

一、市政工程特点及其变更概念

市政工程特点以及变更概念

市政工程大多是一种非盈利性的经营事业,且其多为公共建筑。由于市政工程的特殊性,使得市政工程具有投资资金来源广,投资金额大,建设规模大,施工期限短以及施工工序复杂的特点。而市政工程变更则是指市政工程项目的工程范围、工程数量、工程质量、工程报酬以及工程的完成期限等变更。也就是说,在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设计文件和图纸或者施工技术的修改而引起的工程变动就是市政工程变更。

二、市政工程发生变更的原因

1、主体行为引起的变更

建设项目主体行为是影响工程变更生成的重要因素。建设项目主体行为包括业主行为、承包商行为、设计方行为、监理方行为、分包商行为和材料设备供应商行为等。其中,业主和承包商的主体行为对建设项目变更的生成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另外,建设项目主体各方参建人员专业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也会影响项目变更。业主、监理方、设计方或承包商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职业道德水准不高的情形下,极易诱发人为的不合理工程变更甚至恶意工程变更。

2、计划不完善引起的变更

引起工程变更的原因还有市政工程项目计划实施过程中忽略了某些环节。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使用了政策法规明令禁止或限制使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产品时,必须以相应变更的方式予以调整或设计变更或工程变更,以满足政策法规要求。还有在成本方面,视情况而产生设计变更。施工方案不满足现场施工条件时工作质量低劣引起了工程项目变更。提高工程质量标准而引起的变更,如建设单位为了创造品牌,达到评优的目的,调整合同中预先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标准,这都会带来一系列变更。

3、工程合同引发的变更

市政工程建设工程合同中有关工程变更条款的约定,对建设项目主体各方工程变更行为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当合同中具有激励和约束作用的工程变更条款时,合同参与者将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必要的工程变更,增加合理的工程变更,对建设项目的工期、质量和成本控制将产生积极的推进作用。

三、工程变更对市政工程造价的影响

一定数量的工程变更可能对市政工程项目总的建造成本会产生负面的影响,一般来说,工程变更的数量越多,成本增加越多,对市政工程造价影响巨大。项目变更会发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任一阶段,在项目在生命周期里,项目的变更发生的越早,项目已形成的价值越小,已消耗的资源越少,后续计划灵活性越大,相应的损失就会越小。在项目设计阶段,一个子系统设计或部分设计中的变更只要求其他相关系统的重新设计;而设计完成后的设计变更将会对项目范围、成本和进度都带来很大的影响;在建设或安装阶段,变更发生的越晚,变更的破坏性越大,对项目造价的影响会越来越大,直接影响着项目投资,若处理不好,投资控制就很难圆满完成。

市政工程合同外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包含在大多数合同中的正常的变更价款大约是合同价的10%,这类合同的运行情况相当不错,此时,业主能迅速按进度支付款项,双方都能满意协商。当变更价款超过合同价的大约15%时,变更的效应将基于承包商的管理技能和每一个不同项目的独特条件开始影响变更工程和未变更工程的进度和成本费用。当变更总量超过合同价的大约20%时,无论是变更工程还是未发生变更的工程都会经受变更的潜在影响在持续的变更环境中,变更工程和未变更工程的成本估价将变得非常困难。统计学分析结果表明,设计变更和施工措施变更是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的主要形式,是控制的重要对象。

四、加强对市政项目工程变更的有效控制

1、强化工程变更的审核和审批

工程变更的审核目的就是为了决定是否需要修改和什么时候修改。项目变更的审核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一是审核项目变更是否必要。如的确由于原设计不能保证工程质量要求,设计遗漏和确有错误及与现场不符无法施工非改不可的,工程变更必须说明变更原因,如地质情况变化、工艺改变、设备选型不当、设计漏项、设计失误或其它原因。二是将变更后所产生的效益与现场变更增加的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等所产生的损失,加以比较,权衡轻重后再做决定。三是审核工程造价增减幅度是否控制在总概算的范围之内,若确需变更但有可能超概算时,及时报建设单位。

2、紧抓工程变更的源头控制

工程变更不是施工单位随意性的施工行为变更,变更的环节和施工任务也需要经过专业的设计和审批,所以,进行造价控制,最好从源头抓起。首先,在对变更工程进行图纸设计时,设计人员需要基本遵循原来的设计准则和标准,尤其是工程的资金额度不能更改。控制资金使用额度,最关键的是把握好施工的工程量,因为工程量加大,施工投资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也必将提高。工程量一经审定,即作为施工图设计工程量的最高限额,不得突破,不得随意变更。建设单位作为项目计划和施工图的基础策划者,应该在项目初期对设计进行重点监控。对于设计提供的图纸,应该仔细核对并且在施工过程中尽量避免因为甲方原因提出的变更。

3、通过市政工程的变更方案选择从实施中对工程变更进行控制

大多数项目的工程变更均缺乏对其技术、经济、工期、安全、质量和工艺性等诸多因素的综合评审,没能对工程变更方案进行有效的价值分析和多方案比选,使得一些没有意义的工程变更得以发生,或者是工程变更方案并非最优方案,造成不必要的费用和工期损失。因此,应加强对建设项目工程变更方案技术经济评价,最终选择最优工程变更方案,力求在不影响功能或者提升一定功能的前提下,以合理的费用、工期、质量以及工艺性能实现对原方案的工程变更。项目工程变更最终要通过工程项目各方人员共同实现。所有项目工程变更方案一旦确定以后,应及时将工程变更的信息和方案公布于众,使项目各主体掌握和领会工程变更方案,以调整自己的工作方案,朝着新的方向去努力。而且,工程变更方案实施以后,还应通报实施效果。

结束语

面对我国城市化速度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一些公共设施的需求量不断增加。但是在施工项目中会发生一些变动,不管是人为原因造成的还是非人为原因造成的,这些变更都会给施工队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为了在节约资金的基础上同时保证施工的质量,对市政工程的造价应该进行有效的控制,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市政工程不断完善,技术得到提高,把我国的城镇的公用设施建设的更加完善,满足人们生活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刘欣工程变更对市政工程造价的影响分析[期刊论文]《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2年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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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建筑工程造价预算是对工程建设项目所消耗掉的全部生产资料的价值总和,通过对建筑工程项目的造价进行合理的预算,可以对建筑工程造价控制工作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为提高建设资本的利用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建筑工程实际造价受人为原因以及建筑市场发展变化的影响,实际工程造价超预算的问题非常普遍,工程预算超标问题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甚至影响工程建设质量。为此文章就分析了建筑工程造价超预算的具体原因,并就如何有效控制工作造价提出了几点建议。

二.建筑工程造价超预算的原因探讨

1.建筑工程预算编制不合理

由于建设工程预结算的编制是一项很繁琐而又必须很细致地去对待的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核算工作,在预算编制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预算不合理的问题。如:在施工处理的过程中如果对工程定额换算不合理就使得工程总体支出预算与建筑初期的预算不相符合。而如果工程预算的编制过程中对工程所采用的新技术、新结构和新材料的预算不合理等,也会产生预算编制的缺陷问题。另外,预算人员的技术能力问题也是影响预算编制的主要原因,预算人员对造价控制的忽视会使得整体的预算控制缺乏实效性。

2.工程变更对造价预算的影响

在建筑工程实施的过程中,受到环境、市场等因素的影响往往会出现工程变更的情况,而工程变更会对造价预算产生影响。工程变革必须要得到适当地控制,因为工程变更会影响工程的进度,对工程设计也会进行相应的改变,自然会使得原有的造价预算出现误差。而且目前有些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对于工程变更的管理过于忽视,随意允许出现工程变更的情况出现,导致了工程造价预算很难与实际的施工情况相符合,如果加上施工设计前的合同标明不合理就会使得施工单位的资金严重超长预算。

3.工程实施阶段造价控制的忽视

工程造价的预算管理在设计阶段有着重要的作用,也更受建设单位的重视,但是在工程实施阶段造价的控制往往会超过预算控制。因此,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地点会有变化、工程人员也可能有变更、加上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管理自然更为困难。而对于工程实施阶段的造价控制则是简单化的、程式化的设计内容,不能实现全面化的工程造价管理,影响了施工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4.建设单位对工程预算管理不善

工程造价预算的实施需要全面化的管理规范,通过必要的预算审计工作确保造价预算的合理编制与实施。但是目前建设单位对工程预算管理不够完善,使得预算编制内容与实际的预算实施之间存在脱节,严重影响了施工的质量控制、造价控制、进度控制等,事情建筑工程建设处于过于自主,没有预算约束和审计监督的程序之中

三.建筑工程造价预算的具体控制措施

1.制定科学合理的工程造价预算编制

(一)预算编制人员应掌握项目现场的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工程的施工组织特点的基础上进行预算编制。在编制之前先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收集工程勘查报告、地形测量图、施工设计图纸、各类标准图集等相关资料,深入瑚场勘察、调查施工环境并进行施工方案研究,了解现行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取费标准、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材料预算价格。

(二)要熟悉施工图纸,精确计算工程量及套用定额单价

在造价预算编制过程当中,反复阅读设计图纸直至深刻理解设计者的意图,将阅读图纸的过程与熟悉工程、审核图纸的过程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做出准确的预算编制分项,计算出相应工程量,熟练套用单价,最大限度地防止漏记、重记、错套等失误出现。

(三)客观分析价格因素,对价差调整留有余地

建筑工程建设所需要的设备与材料品种多、价格不一,购置设备材料的费用在造价构成中占有很大的比重,这就要求工程造价编制人员对设备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和价格做到心中有数。因为设备材料的价格水平是依市场价格确定的,还要对其进行差价调整和动态管理。为防止因价格波动影响预算对投资的控制效果,应该建立工程造价差价预测系统,对各项工程造价指标的变化趋势做出合理预测,以适时调整差价。

2.做好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预算控制工作

建筑工程项目的实施阶段是资金投入最大的阶段,经研究表明,建筑工程的实施阶段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约为10%,在这个阶段节约投资的可能性较小。因此,不少建设单位忽视了建筑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的造价预算控制。其实,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阶段,施工浪费投资的可能性非常大,造成工程造价上升的原因主要有两个:

(一)受造价控制人员无法控制或较难控制的因素影响。

(二)受施工组织失误、技术限制、合同变更等人为因素影响。在建筑工程的施工阶段,造价预算控制人员要切实落实合同造价预算的内容,将其作为控制的重要一环,并从经济、技术、合同等多方面采取措施,做好现场签证工作,对原合同价格中的主要费用进行正常计量,严格结算程序,派专人随时监督,保证各项费用如期、正常地发生,防止超前过量支付。

3.严格工程造价调整审批,最大限度减少项目变更的影响

在工程的实施中,经常会出现项目的变更,包括设计缺陷引起的变更、业主意愿引起的变更、客观条件变化引起的变更等。我们十分清楚,项目的变更往往意味着以增加工程造价作为代价,因此工程造价预算控制人员应该最大限度地减少项目变更对造价带来的影响。造价预算控制人员要对变更部分进行技术经济论证,确认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尽量缩小因设计变更引起的造价超支,同时,在考虑项目变更对其它造价因素(如工期、工程质量等)影响的基础上,将项目变更朝向有利于节约造价的方向引导,还要严格工程造价调整审批,加强事前批准、事中监督和事后审查,对工程超量、超价部分从严控制,力争将项目变更对工程造价的影响降到最低。

4.加强工程造价预算控制人员的培养,确保工程造价管理人员素质

(一)工程造价预算控制工作是一项艰巨的任务,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多种多样,既有自然环境因素同时也有人为因素,而且工程造价受市场环境的影响也十分严重,为此从事工程造价预算控制的工作人员就必须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以及良好的专业技能,掌握预算方面的专业知识,能够熟练的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进行预算控制工作。还要对建筑设计领域及其施工领域的知识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同时还要具备一定的市场分析能力,能够及时的掌握市场上各种原材料价格变动的真实信息。此外工程造价预算控制工作人员经常需要进入施工现场进行监督与检查工作。

(二)工作环境很艰苦,为此工作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工作责任感,有吃苦耐劳的工作精神。工程造价预算控制工作的复杂性对工作人员的要求是多方面,工作人员必须不断地提高自身的综合管理能力,才能够不断地提高工程造价预算控制工作的有效性。

四.结束语

工程造价预算控制工作是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手段,在进行工程预算控制工作时要突出重点,不断地采用新的控制方法和手段,提高造价控制工作的效果,努力提高建设资金的利用率,确保我国建筑工程事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耿媛子 徐广祎 邢骞 建筑工程造价预算控制探析 [期刊论文] 《科技创新与应用》 -2011年22期

[2]包德力 根玛海鹰 建筑工程造价预算控制探析 [期刊论文] 《世界家苑》 -2011年12期

[3]朱成波 建筑工程造价预算控制探析 [期刊论文] 《企业技术开发:下》 -2011年9期

[4]姜跃强 建筑工程造价预算有效控制措施探析 [期刊论文] 《中国集体经济》 -2012年9期

[5]王宏伟 建筑工程预算控制与造价管理研究 [期刊论文] 《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 -2011年21期

篇7

中图分类号:K826.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是指业主将项目施工全部委托给一家公司来完成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改革开放以后,在政府主管部门政策推动之下,我国建筑业在工程项目管理方面进行了积极大胆的探索和实践,越来越多的企业在不断地创新着项目管理的新模式和新方法。EPC模式已成为目前我国工程承包市场上大力推行的总承包模式之一。

二、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内涵、特征、优势

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是指业主将设计与施工全部委托给一家公司来完成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其中还包括设备和材料的选择和采购。采用这种模式的时候,业主在招标和订立合同时以总价合同为基础,选择EPC的总承包商,EPC总承包商对整个项目的总成本负责,它可以自行设计或选择一家设计公司进行技术设计,然后采取招标的形式选择分包商和设备材料供应商,亦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设计和施工能力完成大部分的设计和施工工作。

1.特征

(一)EPC总承包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始终处于核心位置。EPC模式给承包商的主动经营带来机会的同时也使其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因为承包商需承担更多的风险责任。

(二)业力会受到更多的限制。EPC承包商有按自己选择的方式工作的自由,而业主只对承包商的工作进行有限的控制,一般情况下不应进行干预。

(三)业主易于管理项目。因全部设计和工程的实施,以至于业主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管理皆由承包商承担,因此对业主来说管理相对简单,极大地减少了业主的工作量。

2. EPC模式的优势

EPC模式的优势在于,业主只需要进行一次招标,选择一个EPC总承包商,不需要对设计和施工分别招标,这样既减少了招标的费用,又可以使业主方管理和协调的工作大大的减少,而且由于设计和施工是一家单位,就可以进行有条件的边设计边施工,工程变更也会相应减少许多,工期较短。而且对业主来说,另一个优势就是风险主要由EPC承包商来承担。眼下EPC模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对于那些工期紧,技术复杂,而又不想增加协调管理和其它工作量的工程项目比较适用。

另外,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模式顺应了“小业主,大监理”的发展趋势。承包商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技术和管理优势,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业主为了提高项目管理的效率并减少参与力度,必然要追求项目的最终价格并要求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对工程造价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有利于合理使用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维护有关各方的经济利益。

三、EPC总承包模式下的工程项目管理探讨

1.选择合格的项目经理

项目的成败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项目经理的工作是否合格, 这种依赖关系和项目经理在项目中担当的职责有关, 强矩阵的项目经理担当的职责最大, 依赖性最大, 弱矩阵的项目经理担当的职责最小, 依赖性最小。项目管理的主要职能是“协调”, 而 EPC 工程的工作量比进行单一的 E、P 或者 C 的工作量要多的多, 加上矩阵组织机构双重领导的特点, 使得项目的协调和沟通工作量增大。不管哪种矩阵组织, 项目经理都是项目内信息的最大接收和者, 他要对横跨多个职能线的活动进行协调和整合。这就要求 EPC 工程的项目经理首先是一个“外交家”, 具备很强的沟通和人际交往能力: 向高层管理者汇报项目进展及存在问题; 和部门经理协调跨部门的冲突; 和项目成员了解项目信息, 解决项目内部问题; 向业主、监理汇报项目的实际状态, 并最大程度的为项目争取利益。

2.加强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宣传力度,使人们正确认识此模式的本质内涵。

工程总承包之所以推行难度比较大,是因为政府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业主对工程总承包的认识不够到位。在这情况下就必须加强对推行工程总承包的宣传力度,一是向社会宣传报道工程总承包的特点、优势和典型事例,使工程总承包逐步得到社会的认可;二是与有关部门以及企业管理协会等单位,开展不同层次的EPC总承包研讨会、研讨班,对业主进行培训。

3.完善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内部机制。

对于企业自身来说,应当重整组织结构,建立适合EPC管理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并多多学习国外经验,大力培养满足EPC管理需要的复合型人才,积极开展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要重视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培训,以适应国内外工程建设市场的需要。此外还要培养和造就一批具有工程实践经验的工程设计、设备采办、HSE控制等方面的人才。企业内部还应该建立起控制体系,通过规范项目管理运作,提高工程总承包管理水平,形成标准化管理。

4. 实施变更管理和控制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有两种不同性质的变更。一是业主(用户)提出或引起的变更,叫用户变更;二是承包商责任引起的变更,叫项目变更。对于这两种变更都应实施管理和控制。对于用户变更,管理和控制的目的是评估变更对工程进度和费用的影响,根据合同规定向业主索赔工期的延长、新增的费用、以及合理的利润。

对于项目变更,管理和控制的目的是除评估变更所需的工期和费用外,还应审查变更的原因和必要性,因为项目变更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要由承包商负担。除了强制性变更之外,应尽量减少项目变更。

项目经理的任务之一,应尽可能把项目变更转换为用户变更,取得用户的批准,争取由业主负担工期的延误和新增费用。对已经发生的项目变更应总结经验,避免类似的变更在以后重复出现。

5.理清与各分包商的关系

受 EPC 总承包商自身业务的限制, 一个总承包公司不可能把所有设计、施工、采购的工作都由本公司自己单独来完成, 或多或少的要把其中的一部分承包给多家外单位来完成。对总承包商来说, 不能因为这部分工作外包给分包商而把它们从总承包范围内划出去, 因为它们和工程的业主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 而分包工作是否顺利完成将直接影响整个 EPC 工程是否能顺利完成。因此, 要把对分包商的管理纳入到自己的矩阵组织结构中来, 把分包商当作在项目执行期间公司的一个特殊的临时部门进行管理。一方面要让分包商按双方合同要求给项目提供合格的产品或服务, 另一方面在项目业主提出高于总承包合同的不合理要求时, 总包商应当去拒绝这些条件, 而不是让分包商去面对他业主的业主, 否则容易造成项目的额外支出, 或者造成分包商不积极配合总承包商工作, 影像项目质量和进度。

四、结束语

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模式虽然存在一些现实性的问题,但其前景是非常广阔的,它多集中在石油化工、制造业、交通运输和电力工业等领域。这些领域的工程项目具有以设计为主导、投资额巨大、技术复杂、管理难度大等特点。我们必须清楚地意识到EPC工程总承包市场将是一个规模大、具有很强吸引力的市场,EPC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是我国建筑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高铁良,EPC总承包模式项目管理[会议论文] 2009 - 2009年全国第十四届自动化应用学术交流会暨中国计量学会冶金分会2009年会

[2]-刘羽佳 浅谈EPC工程总承包管理模式[期刊论文]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 -2012年3期

[3]李建民,陈志芳,EPC总承包模式下的分包商项目管理[会议论文] 2007 - 2007年全国工业建设行业工程项目管理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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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TU723.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现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的各种改革的推进和影响,工程造价通过市场竞争、宏观控制等形成了统一的约定,成为了工程定价的基本特征。与工程造价有关的许多的事情,比如说工程计价定义,竣工结算,索赔,工程价款调整,工程计量和价款支付,合同价款约定等等都纳入了合同体系。所以说,怎样以造价控制为切入点,切实有效的做好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值得我们思索和探讨。

一、抓好工程造价控制方面的前期管理

1、进一步抓好各类工程的统计分析和资料整理

做好这项工作,可以有效的借鉴和参考已有的相关经验和数据资料。可以帮助造价人员将与工程造价相关的情况和问题考虑清楚,进一步有效的进行后续工程造价的估算,装我好机械费、材料、人工的比例,从而做好财力、物力、人力的配合工作,也非常有利于成本的控制和分析。把这样的管理方法应用到合同、投标和施工管理的整个过程中,可以对工程项目的运转起到控制、监督和促进的作用,从而实现更高的经济效益。

2、参与施工组织的设计

比较完善的施工组织注重关注全面性和完善性,也就是说,在施工组织设计上,不但要包含合同管理内容,还要有造价控制和成本预测的项目,与此同时,必须有造价控制的人员参与,让所有的相关人员“算经济账、年合同经”,防止以后施工过程中的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造价人员、财务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要加强之间的配合与联系,互相的监督和检查,及时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进一步加强关于合同订立阶段,工程合同的类型选择

按照我国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建设工程的合同类型可以换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可调价合同。对于不同种类的合同,对于工程造价的影响是不一样的。所以说,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谨慎的选择相关的合同类型。比如说,固定价钱合同比较适用于分险小、工期短、技术指标明确的、设计图纸比较全、规模比较小的项目,这样的话,业主方面承担的风险比较小。如果是竞争力比较大的工程,业主可以依次考虑:固定价合同,可调价合同,成本加酬合同,这样可以比较容易的控制好工程造价。如果是竞争力比较弱的项目,应该尽量按照承包方提出来的合同。如果是工程的技术要求比较高、风险比较大、无法估计工程量,为了避免出现较大的风险,可以考虑可调价的合同。

总之,在选择合同类型的时候,业主有着主动权。但是,在真正选择的时候,一定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综合的进行考虑,从而达成双方的满意。一定要避免频繁索赔、偷工减料的情况发生。

三、进一步完善关于合同里面对于工程造价的支付条款方面的约定

1、预付款,一般指的是预付的备料款。在合同里面,要明确好发包人的付款时间和付款比例,一般预付款的比例在10%至30%左右,而且,要在合同里面明确的规定违约的责任以及处理方式。

2、明确规定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一般来说,工程款项的支付可以采取按进度结算和按月阶段的两种形式,要在合同里面明确的规定。从大量的实践来看,按月支付的工程款项比较好。采用这样的付款方式,发包人可以有效的对建设资金进行控制,有秩序的按照进度进行分期拨款;承包人可以更加准确的古迹完成的工程量以及对完成的工程采取验收以及月度考核成本,有效的促使工程款项的收入与工程的进度相平和,

3、工程变更是比较难控制一个方面。所以要在合同里面明确的规定出工程变更的依据和计价方式。哪些是计价变更哪些是不计价变更,技术措施费用的调整以及承包费用调整等等。

4、在合同里面,明确的规定竣工结算的时间、方式和价款依据。比如说,竣工图纸的份数、要求,合理、有效的签证,材料价格单,计价模式,适用法规和设计变更等等,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纷争。

四、规范工程的变更和索赔

工程变更和工程索赔,是每个项目工程的实施过程中所不可避免的。规范工程的变更和索赔,是为了更好的维护各方面权益的关键。

1、正确的区分好工程变更和索赔的性质

现阶段,产生工程方面变更的原因有很多方面,比如说,施工企业、工程师、业主、设计都可能会提出,所以,要根据技术条款和商务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区分好是不是增加费用的更改。比如说,因为施工企业的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施工方案改变,那么就有施工企业或者单位自行设计的项目结构的尺寸改变,关于合同单价里面包含的内容方面的变更,合同中隐藏的关于工作方面的改变等等,这些都不需要另行增加费用。工程师、业主和设计,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将来的运行管理对永久工程的质量、数量、工作内容、结构尺寸、其他特征的更改,则属于增加费用的更改和变更。对于施工单位提出来的变更,应该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来正确区分。施工单位因为在投标报价的过程中,对于持久项目的价位偏低提出的便跟个,工程师、业主、设计不应采纳。对于工程索赔方面的原因也有很多,比如说地质变化、业主违约、自然灾害等给施工企业造成的损失索赔,也或者是施工单位的违约带给业主的损失索赔。所以说,在处理索赔的时候,应该正确定位索赔的性质,然后根据相关的合同规定,结合真实的事件进行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处理。

2、进一步规范工程变更与索赔的程序

合同管理各方面的工作都需要按照程序来进行管理。项目经理做出的变更、文件的审批、价款支付都需要按照程序来进行。处理工程变更与索赔要按照合同的规定严格的去执行。应该进一步规范和严格工程变更的提交、批准和实施、变更加宽支付以及各类索赔事件的产生,索赔的提出,索赔报告的处理以及索赔费用的支付和批准等等程序。

总之,关于工程变更与索赔的处理方法和原则,应该按照合同的规定严格进行。在正确的分辨工程变更与索赔的前提下,联系工程项目的真实情况,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进行处理。

五、进一步加强“合同后评估”方面的具体工作

合同后评估,指的是整个合同管理方面的总结阶段,但是往往不被人们重视。其实,合同后评估的工作主要是对管理得失、合同好坏的评价和总结,可以很好的为下一个工程项目造价的控制,提供一系列可以借鉴的方法和经验,它起到了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所以说,关于合同管理,不仅要重视前面的管理活动,还应该更加重视后期的总结和管理的工作。

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围绕着工程造价控制与合同管理两者之间的作用机理开始入手分析,从五个大的方面:抓好工程造价控制方面的前期管理;进一步加强关于合同订立阶段,工程合同的类型选择;进一步完善关于合同里面对于工程造价的支付条款方面的约定;规范工程的变更和索赔;进一步加强“合同后评估”方面的具体工作,详细提出和探讨了工程造价控制中合同管理的应用。

参考文献:

[1]. 蒋传辉, 建筑工程造价管理 [M] .南昌:江西高校出版社,2010 (11)

[2]. 韦月华,合同管理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及对策 [J].现代物业,2 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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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华股份:控股股东与盛屯集团筹划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 明起停牌

威华股份(002240)6月12日晚间公告,控股股东李建华与公司股东深圳盛屯集团有限公司拟筹划公司控制权变更事项。公司股票自6月13日起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

赣粤高速:前5月车辆通行服务收入12.84亿 同比基本持平

赣粤高速(600269)6月12日晚间公告,公司2017年5月份车辆通行服务收入2.48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5.83%。而今年前5个月车辆通行服务收入累计12.84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增长0.49%。

鸿路钢构:签订逾4630万元钢结构加工合同

鸿路钢构(002541)6月12日晚间公告,全资子公司鸿翔建材近日收到腾飞建筑关于平興县户外休闲用品产业园钢结构加工合同,合同暂定钢结构制作工程量为10250吨,合同暂估价为4630.8万元,约占公司2016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1.49%。

中南建设:预中标21.7亿PPP项目 员工持股计划已买入逾1亿股

中南建设(000961)6月12日晚间公告,全资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成为梁山县棚户区改造(惠馨苑小区)建设PPP项目的第一预中标候选人,项目总投资约21.70亿元。公司同日公告,截止6月12日,公司2017年员工持股计划已通过二级市场累计购买1.07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732%,成交金额为7.29亿元,成交均价为6.84元/股。公司最新股价为6.7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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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

工程设计是全面规划和具体描述工程项目实施意图的过程,是工程建设的灵魂。设计阶段造价控制的效益显著,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设计阶段对投资的影响程度大,控制效果显著。二是设计阶段造价控制的效率高,投入产出比大。因此,此阶段需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①协助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方案优选,通过应用价值工程对设计方案进行竞选比较、技术经济分析,可以从中选出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既能满足功能和工艺要求,又能降低工程造价的技术方案;

②严把设计投资审核关,在设计会审时对合理的质量目标下超出投资的设计问题提出造价审核意见;

③充分调查分析市场上主要材料、设备的用途、功能及价格,了解建设单位的实际需求,使主要材料、设备的选用及采购更趋经济实惠。

2.2招投标阶段的造价控制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阶段是建筑产品的需求者经过招标活动确定产品的生产者,并签订承包合同的过程,此阶段需要确定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原则与方法、承发包模式、合同计价方式、合同价格以及合同条款等内容。

(1)评标办法的选择

根据每个项目的不同特点,选择最适合本项目的评标办法。深圳市目前施工招标中有5种常用评标方法,每种评标方法都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因此,招标人根据项目的不同,认真选取评标方法,这样,有利于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

(2)深化、细化设计图的审核,重视招标文件的编制

①设计图纸作为拟建工程的技术条件和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依据,是工程技术质量的保证,是工程量清单准确率的保证。勘察与设计的深度和正确度,会直接影响工程造价正确性,影响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全过程控制。

②招标文件编制需要十分细致全面,它是后续签订合同的依据,也是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

2.3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

施工阶段是工程建设的重要阶段,在这一阶段中,要将工程设计图纸变为物质形态的工程实体,需要集中投入大量的资金和各种资源。虽然在这个阶段节约造价的可能性较小,但浪费的可能性却很大。因此,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仍然十分重要。

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需要从组织、经济、技术、合同等方面采取措施。

①组织措施:是指从投资控制的组织管理方面采取的措施。例如,落实投资控制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明确各级投资控制人员的任务、职能分工、权利和责任,改善投资控制工作流程。

②经济措施:从全局考虑,如检查投资目标分解的合理性,资金使用计划的保障性,施工进度计划的协调性。另外,通过偏差分析和未完工程的预测还可以发现潜在问题,及时采取预防措施,从而取得造价控制的主动权。

③技术措施:不同的技术措施往往会有不同的经济效果,因此,运用技术措施纠偏时,要对不同的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综合评价后加以选择。

④合同措施:合同措施在纠偏方面主要指索赔管理。在施工过程中,造价工程师在发生索赔事件后,要认真审查有关索赔依据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索赔计算是否合理等,从主动控制的角度出发,加强日常的合同管理,落实合同规定的责任。

2.4结算阶段造价控制

结算阶段造价控制属于事后控制,对于已经成为事实的项目的审核更需要造价人员认真细致的对待,为了能准确、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使结算工作顺利进行,在结算审查中应注意使用以下几种方法:

①审查承包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招标人要求的承包范围完成工程建设,承包人完成的项目是否竣工验收合格,是否存在甩项工作。

②核定施工工程量,核定施工工程量是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的关键。由于工程量的计算多并且繁琐,容易造成高估冒算。因此,一是要重点审核投资比例较大的分项工程;二是要重点审核容易混淆或有漏洞的项目。

③审查设计变更签证。设计变更应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修改图纸,设计、校审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并经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在审查设计变更时,除了有完整的变更手续外,还要注意工程量的计算,对计算有误的工程量进行调整,对不符合变更手续要求的不能列入结算。

④审查项目单价套用。主要审查工程所套用单价是否与工程应执行的合同及定额标准相符,工程结算所列各分项工程清单与设计文件是否相符,计算单位是否一致。正确把握定额套用,避免高套、错套等问题。

2.5积极推进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

全过程造价管理是一种必然的趋势。根据科学的依据,结合投资理论和实际情况灵活运用专业、综合、科学的方法,在达到工程最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取得最佳投资效益,把控制工程造价观念渗透到各项设计和施工技术措施之中,提高工程造价效益,即在技术先进条件下的经济合理,在经济合理基础上的技术先进,最终使项目实际结算总造价控制在批复的概算内。

3.结语

建设项目的全过程造价管理是一项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贯穿于项目设计、招投标和建设施工、竣工结算各阶段。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的关键是在项目的每一阶段都对造价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把控制建设项目成本的观念渗透到工程的各阶段之中。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努力参与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从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发挥专业人员应有的作用。

论文关键词:全过程服务造价控制造价管理

论文摘要:针对当前工程项目全过程中造价成本控制不力的现状,本论文重点分析讨论了在全过程中实施全过程造价控制与管理的措施,对于提高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控制水平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