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8 15:07:1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艺术品鉴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学界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包括民间传统习俗、文学艺术创作以及传统工艺三个主要分类,这个概念可以扩展到一些现实生活中的各个方面中体现生产生活审美情趣且具有极高艺术和商业价值的作品,例如民间传说、民歌、民间舞蹈、戏剧等通过各种不同的表达形式来展现其艺术魅力的作品,在我国的著作权法中应当给予应有的版权保护。
以上规定虽然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作出了有着不同的解释,但是它们都对其特征有着相同的认识,即民族性、区域性、延续性,因此,笔者认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可以被认为是人们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创作出来的世代相传的表现其审美观念和意识情趣的作品,如我国的民间传说《阿凡提的故事》、歌曲《在那遥远的地方》,又比如吉卜赛人的舞蹈等。
二、关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的问题
(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的确定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应当如何进行界定?发生在2002年底的“《乌苏里船歌》案”曾引起了学界关于这一问题的广泛探讨。2002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以赫哲族人民名义对诉郭颂、中央电视台及南宁市人民政府提讼,告其侵犯赫哲族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益一案进行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乌苏里船歌》是郭颂等被告人在赫哲族民歌《想情郎》的曲调之上经过改编而成的,郭颂等人的行为仅属于再创作,作品《乌苏里船歌》的著作权应当属于赫哲族人民,因此法院在经审理之后,作出以下判决:(1)郭颂和中央电视台在以任何形式使用《乌苏里船歌》时,应当注明“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的字样;(2)判决郭颂和中央电视台在判决生效二十日内于《法制日报》上发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系根据赫哲族民间曲调改编而成”的声明;(3)驳回原告的其他赔偿请求。被告郭颂及中央电视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赫哲族乡人民政府是否有权代表赫哲族人民提起对赫哲族民间艺术作品的保护诉讼,成为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从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法院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的思考不再拘泥于过去的说法,开创了法院承认乡政府作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权利主体地位的先河,对于类似案件中涉及权利主体的判定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的意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版权原则上应当属于创作它的群体,而人民政府则有权以该区域民族群体的名义提讼、主张权利。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不同于一般的文学创作,它的创作是一个集创作、传播、提高于一体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包括很多的人或民间组织都为之付出了劳动和努力,因此,其权利主体应是一个多层次的问题,不同层次的人在作品中所分享的利益也有所不同,除非主体无法层次化,则此时应被看做是抽象的主体,可以委托或委派相关代表来行使权利。
(二)权利主体层次化的问题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其最初有可能是一个或者几个人创作的,但是随着时间和历史的推移,在长期的流传过程中,它被越来越多的人或组织予以不断地再加工和完善,从而凝聚了更多人的智慧结晶,这时的作品已不再是某一个人的创作了,而是逐渐成为了这一地区的某个民族的群体作品,具备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区特点,最典型的例子,比如藏族地区广为流传的《格萨尔王传》,就目前的搜集和整理情况来看,它是目前世界上最长的一部史诗,共有120多部,100多万诗行,2000多万字,在此之前,人们认为世界上最长的史诗是印度史诗《摩诃婆罗多》。《格萨尔王传》这一伟大的英雄史诗仅仅依靠一个人的智慧和力量是不可能完成的,它是草原游牧文化的结晶,其内容极其丰富多彩,是主要以民间说唱的形式来歌颂英雄的诗歌。这部史诗大约产生于公元三世纪至公元六世纪之间;在公元十一世纪左右随着藏传佛教的在藏区的复兴得到进一步发展。
在这期间主要是藏族宁玛派僧侣在藏族古代诗歌、谚语以及神话传说的基础上进行丰富和完善,形成基本框架,并编纂成了最初的手抄版本。在此之后主要是通过传唱的形式,由无数的吟游歌手世代承袭着有关它的吟唱和表演,历经了藏族人民一代代的口述流传,在不断地演进和完善中,成为藏民族历史文化最高成就的象征,在藏民族的文化遗产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地位,其所有权和著作权应该属于这些群体而不是某一个人。
当然,在这一群体中,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层次,不同层次的人在作品中能分享到的利益也会有所不同。首先是真正的作者,这一群体在作品中除了享有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之外,还要考虑到作品的特殊性,除署名、发表等基本人身权之外,还应当包括:一是保真权,即保持作品的真实性和原生面貌,如作品出处和创作群体,禁止歪曲、篡改、贬低、亵渎作品;二是继承与再创作权,这一权利的规定是考虑到了作品的特殊性,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很可能被群体中的任何成员创新;三是回归权,即有关群体对于历史上流落于群体之外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享有将其追回的权利,以上三项精神权利仅仅是学界中一些观点,而财产权则包括了很多,基本没有什么改变。
其次是传承人,在集体享有版权的前提下,传承人也应当享有部分版权,主要是侧重于财产权,在人身权方面,应该适当地享有署名权。
第三类是记录人和收集人,这类群体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过程中的劳动属于客观、真实地记录原貌,不再是创造性劳动,而是一般性劳动,所以不可能将这类群体置于“类似于作者”的地位,而是以适当的方式注明其为记录人或收集人,此外,在作品的开发、利用中,如果获得了一定的利益,则可以适当地支付报酬给记录、收集人,即记录人或收集人享有一定的获酬权。
第四类是整理人,这类群体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过程中的劳动是加工、整理,使作品初步成型,其中也包括一些创造性劳动,因此这类群体也应当获得相应的版权与财产权。
2、地域文化在民间艺术品牌设计中的应用方法
2.1发掘地域文化中的题材元素。地域文化中题材元素的主要来源是发掘地域视野下文化元素的表层和深层。表层元素的发掘具有具象性、形态性和物质性的特点。其中渗透着本土的历史文化、地域特征和民族特色等。不同的地区有着各自不同的题材元素,比如北京的四合院,山西的五台山佛塔,西安的兵马俑等等。不同的地区民俗习惯也有很大差异,比如晋中民居辟邪石狮浮雕、陕西神木民间木版年画、内蒙古赤峰地区的烟荷包、山西平遥的喜花等等;而深层元素的发掘具有抽象性、隐性和精神性的特点,主要体现在地方精神和价值观上,如三秦文化中,秦人把生命本性以艺术的形式表现出来,或厚重率直、或尚元音色、或慷慨激昂、或简约大度,都体现着一种地域大美的气度和色彩。又如三晋文化中,山西商人在外经商时所遗留的明清时期雕工精湛的民间晋商物品、牌匾、石雕和仿古桌椅板凳家具等。正是这些题材元素为设计者的创作提供了灵感,并对其进行详细地归纳和提炼,充分发掘其包含的深刻意境,再分析和创作出符合其地域文化的题材元素并应用到设计中,来增强视觉效果,增加地域特征和内涵。
2.2提取地域文化中图案素材。不同的自然条件孕育了不同的地域文化。这些特色鲜明的地域文化以自身的个性风格与表现形式,为民间艺术供给着丰富的养分与能量。其中蕴藏着多样的艺术元素和多元的主题素材,为民间艺术品牌设计提供了宝贵而丰富的资源。例如剪纸、年画等民俗美术作品用夸张诙谐的造型和鲜艳的色彩描绘着劳动人民生活的场景、传说故事或愿景中的画面,乡土气息浓郁,十分耐人寻味。归纳其中的图案、符号等元素,取之精华并经过提炼、结构、重组等方法,可以转化成为多种设计素材,运用于民间艺术品牌的设计中去。
3、地域文化应用于民间艺术品牌设计中的重要性
地域文化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特定地域的劳动人民在世世代代的劳动与生活中不断总结、创新、发展而来的生活的艺术。它体现了当地人民的审美观念、文化底蕴、情感气质、意识形态等多方面的状态。它纯真质朴、生动丰富,是劳动人民智慧的结晶,是元天然的艺术宝库。但是由于商品经济的冲击,民间艺术品牌产品中所蕴含的地域文化内容越来越淡。当民间艺术作品失去了地域文化内涵,艺术表现也失去了原味,就只能沦落成轻薄的装饰品了。这样的产品很难得到进一步的推广。文化是品牌的灵魂,只有加强品牌文化内涵才能塑造出有顽强生命力的品牌。民间艺术品牌设计要和当地地域文化相结合,将地域传统文化渗透到品牌文化中。宣传地域文化,让消费者更深入地了解民间艺术品所蕴含的文化内涵和历史渊源,进而可以由内而外地欣赏并接受民间艺术作品。同时,通过有地域文化特色的品牌文化的塑造,不断彰显品牌的文化个性,形成差异化的品牌特色。民间艺术所蕴含的地域人文精神本身就是值得我们竭力守护的。因而,当民间艺术品牌面对市场经济和工业化社会,其发展之路更要走得清醒,时刻警惕背离人文精神价值核心的危险,避免出现舍本求末。
(一)主体上的群体性
民间文艺作品的最初创作者可能为个人,但在历史的发展中,民间文艺作品因其所具有的特色而被某个群体所接受,并由该集体不断发展并延续下去。在延续过程中,集体中的每个人都可能因其对该民间文化艺术传承中所做出的贡献成为主体的一部分。因此,我们在说及民间文化艺术的主体时,指的不仅是最初的创造者,更包括了为促进和延续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发展而做出努力的每一位贡献者。
(二)时间上的延续性
民间文化艺术是经世代相传,世代延续而逐步形成的,其本身经历了较长的创作期和发展期。在其创作和发展过程中,融合了各个历史单元特有的文化风格,成为了一种独特的艺术形式。而正由于其时间上的延续性,使得相当多的民间文化艺术具有浓烈的民族色彩,也为保持民族独特性做出了应有的贡献。[3]因此,保护民间文化艺术,也是保护一种民族骄傲和民族感情。
(三)产生上的地域性
民间文化艺术常扎根群众之中,取材来源于群众的生存、生活环境,当地的风土人情和特色都可能渗透于其中,脱离了这种地域环境,也就无所谓民间文化艺术,特有的地域风格造就了独特的民间文化艺术形式。这也是中国特色文化的象征,是应当受到国家认可和保护的传承。
(四)发展的传承性
民间文化艺术可能是很早就已经创作出来的风土文化,在历史的长河中由一种特殊的集体传承下来。它有这不断变化发展的特征,同时又有着相对稳定的因素,因而在浩瀚的历史中流传下来。
二、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现状
我国是一个文明古国,少数民族众多,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种类丰富,数量之多更是令人惊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作为一种民族个性强烈的文化形式,却处于一种尴尬的地位。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第6条触及到了有关于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其规定中表述到“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然而,“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却导致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规定和方法迟迟未出台。因此,我国对于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并没有具体的立法,有学者表示:《著作权法》第六条的规定充其量只能算是法源,只是一种“立法构想”。可见,我国对于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明显存在缺失。正因为没有具体立法的保护,故如果认定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等也成了难解之惑。与此同时,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却不言而喻。
三、如何认定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
《乌苏里船歌》争论的焦点之一就是原告是否有权代表郝哲族来提讼。由于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方法还没有出台,故目前法律上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的界定,有些学者认为应将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界定为国家。国家对内负责保护民间文化艺术作品不受歪曲、篡改和丑化,要求经过整理后出版的民间文化艺术作品注定来源或出处,并负责向商业性利用民间文化艺术的人或组织收取费用;对外以权力主体身份在国际范围内保障民间文化艺术作品不受侵犯。还有学者认为应将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界定为创作该民间文化作品的社会群体。这个社会群体可以是一个民族,也可以是本民族的某个村落,还可以指几个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的创作主体具有不确定性与群体性的特点,是某个民族、地区的人们共同的语言、习惯、传统和其他显著文化特性的反映,同时这些人保持一些或者全部他们自己的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组织。因此,民间文化艺术的所有权和知识产权应当属于产生这些文化的群体,而不是任何特定的个体。[4]此外,还有学者表示,出于保护作为民间文化作品的收集、整理者,保护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及表达形式的收集者、整理者和传播者的权利,尊重他们在传播、收集和整理过程中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的考虑,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收集者和整理者的合法权益也应当得到保护。对于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问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采取了第二种观点,其认为:“涉案的郝哲族民间音乐曲调形式作为郝哲族民间文化艺术作品,是郝哲族成员共同创作并拥有的精神文化财富。它不归属于郝哲族某一成员,但由于每一个郝哲族成员的利益有关。该民族的任何群体、任何成员都有维护本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作品不受侵害的权利。”同时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可以效仿《乌苏里船歌》案,由代表少数民族利益的民族自治地方政府或者民族乡行驶管理和保护民间文化遗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某郝哲族乡政府作为一个民族乡政府是一句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内设立的地方国家政权,可以作为郝哲族部分群体公共利益的代表。”①这样就有效地解决了少数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主体缺位问题。
四、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
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应保护到何种程度,也是一个引起广泛讨论的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在我国还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著作权内容进行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民间文化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一项客体,其权利人也应当享有著作权规定的上述权利。但是由于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具有其相对的特殊性,若给予著作权规定的全部权利,似乎不利于文化的传播和交流。因此,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权利人对于上述权利又并不能全部拥有。在本案中,个人认为法院对于案件的判决是合理的。其要求郭某等人在使用音乐作品《乌苏里船歌》时,应客观地注明该歌曲曲调是源于郝哲族传统民间曲调改编的作品,但是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要求。据此,我们可以看出,鉴于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特殊性,法院认可了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可以进行改编,且不需要经过事前同意以及支付报酬。对于民间文化艺术作品是否可以行使“改编权”的问题,郑成思教授曾经解释道:“如果要求作为改编者的艺术家们事先取得许可及事后支付报酬,有可能阻碍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挖掘、发扬、提高及传播,有可能不利于中国文化事业的发展。”但是,笔者认为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权利人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至少应该得到保护。这是对于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权利人基本的尊重和保护,如果这些权利都无法保护,必然会打击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原创者的创作热情。长远来看,也不利于中国文化事业的发展。
五、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建议
法院在处理《乌苏里船歌》案时,驳回了原告对于经济利益的诉求。对于民间文化艺术是否应给予财产权利的保护,法律界众说纷纭。《乌苏里船歌》案以判决的方式肯定了对民间文化艺术的保护,但是以何种方式进行保护,保护到什么程度,仍然存在争议和分歧,这也从另一方面反映了保护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立法需求。
(一)明确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权利人依据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的著作权归属原则———谁创造了智力成果,谁享有其著作权,决定了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创造者即其来源地群体是其著作权主体。结合前文对此问题的论述,笔者认为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权利主体应是创作该民间文化作品的社会群体。
(二)要切实保护民间文化艺术作品,有关该方面的立法是必然的我国是一个地大物博、文化资源尤其丰富的大国,立法显得尤为重要。韩国窃取我国端午节等节日、美国电影《花木兰》无偿取材于我国古代文化作品《木兰辞》赚取了高额票房等例子摆在眼前,都警戒我们必须加强对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
(三)明确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很多人认为民间文化艺术作品随着时间流逝已经不受保护,所以更加肆无忌惮。需要明确的是,因民间文化艺术作品具有延续性和传承性等特点,难以适应著作权保护的时间性要求,因此,对其进行任何期限上的限制都是不恰当的。
(四)引进集体管理制度民间文化艺术作品由于其群体性的特点,权利主体不可能是单个人。所谓民间文化艺术集体管理制度,就是指民间文化艺术权利所有人在无法行使版权、邻接权,或者行使权利存在实际困难时,将其权利授予版权集体管理机构,由该组织代为行使和管理,权利人享受由此带来的利益的一种制度。[5]由集体代为管理,可以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权利。这是由于,多数情况下权利人不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即使知道侵权事实的存在,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也很难逐一去主张权利,且一一主张权利容易造成混乱,更不利于权利的维护。采用集体管理组织的形式无疑可以弥补以上的某些不足。
二、艺术品金融化市场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1.艺术品金融化市场建设的必要性
我国作为文化大国,不仅拥有丰富的文化艺术资产,并且富有强大的文化艺术创作力,因而积淀了可观的产业力量。目前,在努力“盘活”文化艺术资产的同时,切需一个出口转化为生产力与利润,释放出积淀的力量。另一方面,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中,科技创新与文化创意是关键因素,而这一因素正孕育在以创意力和创新力为支撑的文化产业中。同时,文化产业作为轻资产、高附加值的产业,极有潜力成为高成长性的新兴经济。
2.艺术品金融化市场建设的可能性
艺术金融产业面临重要机遇期。随着中国经济高速发展,需要与经济总量相匹配的文化形象和声音,对中国“文化输出”的殷切期望与迫切期待,需要有力的“国家形象”。从这个意义上说,文化产业是未来中国的“国家战略”。中国艺术品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业态,中国艺术品市场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个部分。文化艺术产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业的支撑,文化艺术资本市场的培育与发展是文化艺术产业不断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推动力。中国艺术经济融入现代经济与世界艺术经济的中国艺术金融产业的发展壮大是必由之路。
三、山西艺术品金融化市场建设的现状与问题
近年来,山西的艺术品市场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还不够成熟,存在着诸多问题。从艺术金融的需求与结构、艺术金融产业的全球化以及科技进步对艺术金融的推动作用等方面分析山西艺术金融产业的发展,发现存在很多问题和障碍:艺术金融产业管理体制相对滞后,影响了艺术金融产业健康运行;宣传力度不够,推介不够,艺术金融产业发展的理念与环境滞后;缺乏相关艺术金融产品,难以满足消费者的投资期待;艺术金融产品创新能力不足,阻碍了文化市场潜在需求向现实需求转化;艺术金融产品的服务功能不完善,限制了艺术金融产业消费需求的增长;艺术金融产品供求结构性矛盾突出,抑制了艺术金融产业消费需求的释放。当前存在的普遍问题还有艺术金融产业收入的不稳定性制约了银行信贷投放,因此山西艺术金融产业的融资需求服务体系的建立尚不健全。总体来说,山西的艺术品市场还不够成熟。
四、山西艺术品金融化市场建设的发展建议
2高校艺术社团品牌建设的必要性
作为高校第二课堂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承担着大学生素质拓展和社会实践的重要任务,随着高校艺术社团参与的人数多、活动形式多样化、影响效果大,需要在艺术社团管理中引入现代经营管理理念,进一步强化社团的品牌建设,为其他类社团树立榜样,有切实的必要性。2.1有利于提升社团的认同感,促进校园文化活力。艺术社团的认同感是在各种各样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中不断积累而成的,通过社团的品牌建设可以提高社团的影响力,增加自身的魅力,吸引更多的学生积极参与进来,同时也就可以潜移默化地影响学生对校园文化的认同,在无形之中引导学生自觉地接受校园文化中积极的精神文化因素。品牌建设可以使学生在文化认同中找寻到自己对校园文化的归属感,促进校园文化的建设,提高校园文化活力。2.2有利于推动社团持续发展,促进校园文化传承。艺术社团是高校里最活跃、最受欢迎的社团组织形式之一,可以促进社团内部“以老带新”发展方式的传承,强化一个系部、学院乃至一所学校对品牌社团的认同,保证社团的持续发展,避免出现“人走茶凉”的社团发展结局。强化艺术社团品牌建设在推动自身持续发展的同时,也会提高在校生与毕业生对母校的情感,促进校园文化的传承与发展。2.3有利于强化社团文化效应,促进校园文化育人。高校的文化建设的本质在于育人,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为社会的进步发展创造更大的价值。作为校园文化典型代表的艺术社团,需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优势,为学生、高校、社会做出更好的服务。所以,通过艺术社团的品牌建设,可以提高社团的影响力,向社会各界展示高校学生的风采,展示校园文化建设,传播高校优秀的育人模式与人才培养目标,使学生在社团活动中强化自己的兴趣爱好,提升自己的人文素质,达到育人的目标。
3高校艺术社团品牌建设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全国高校的学生艺术社团发展势头迅猛,无论是社团的数量还是参与社团的人数都成快速增长趋势,社团活动也丰富多彩,层出不穷,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校园文化的发展,丰富了同学们的课余文化生活。在大学校园中,最经常见到的就是各种比赛、公益活动、沙龙等等的宣传海报,艺术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越来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社团的快速发展,也越来越给大家带来了一种只求量不求质的感觉,社团的品牌建设意识逐渐被淡化,出现了一些迫在眉睫的问题。3.1数量多、种类杂,发展水平良莠不齐。很多高校的学生会、社团联合会成员众多,校级、院级、系部级的艺术社团数量近百,参加人数成千上万。在众多学生艺术社团中,各社团之间的发展水平差距很大,有些参与人数多的社团,开展的社团活动有模有样,有意义,对校园文化起到很好的推动发展作用。但也有一些比较小的社团,为了开展活动而开展活动,没有目标,基本上采取的是形式主义,还有一些比较冷门的社团,只有个别人参与,因缺乏影响力,没有传承,最终成为“僵尸”社团,面临解散。3.2指导少、经费缺,社团发展传承力弱。在非艺术高校中,艺术社团的发展不光要有参与同学的热爱,有相关方面的艺术特长,更需要有专业的老师进行指导,但在大多数高校中,团委、素质教育中心的老师只是对艺术社团进行目标上的指导与管理,缺少具体的指导,有些高校为社团聘请了专业指导老师,但由于社团排练时间多数都在学生的课余时间,两者时间上不能吻合,也就使社团指导聘书变得名存实亡。此外,几乎所有高校的艺术社团都面临着经费紧张这一问题,由于社团数量多,一些比较大的社团可以通过拉赞助来开展活动,一些比较小的社团因为没有赞助就会无法开展相关活动。所以,社团的品牌建设也就因为缺少专业老师指导与缺少经费而出现发展瓶颈。3.3活动多、学习少,学生素质提升不足。艺术社团的发展应该注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基因,但现在的很多高校艺术社团为了提高自身在校园文化中的影响力,频繁地开展各种乏味、缺少主题因素的活动,目的只为“哗众取宠”,博得大家的眼球,丢弃了社团的本质内容。这种只注重活动形式而缺乏活动内容的方式,不仅不利于校园文化的发展,还会影响学生的审美观念,抑制学生综合素质的提升,也在客观上阻碍了社团的品牌建设。
4高校艺术社团品牌建设的途径探索
针对高校艺术社团品牌建设中的问题,我们应该结合社会与学校的实际发展情况,从思想引领、社团干部培养、科学管理、搭建实践平台等方面探索艺术社团品牌建设与健康发展的有效、可行途径。4.1加强思想文化引领,建立学习型艺术社团。高校艺术社团发展与校园文化建设是相互促进、密不可分的。思想工作是高校艺术社团发展的方向性保障。首先,应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基因融入社团建设的理念与实践中,加强艺术社团的思想引领,为社团注入新的发展活力。其次,应注重艺术社团的自我学习、自我教育,对于社团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正确、科学的引导,不断提高社团成员的学习力、凝聚力和影响力,并提升个人的专业能力,促进自身全面发展。最后,应将艺术社团建设成为学习型社团,发挥青年学生敢于创新的优势,利用学习能力强的特点,养成团队合作、团队学习、共同创造的学习型社团,并以此形成品牌效应,推动学习型校园文化的建设。4.2实行科学管理模式,促进艺术社团规范化一个艺术社团的品牌建设、一个团队的成功经营,必须要有科学、合理的管理模式。一要建立健全艺术社团的规章制度,规范合理完善的制度是社团品牌建设不可或缺的保障,应强化制度建设来提升社团的发展动力;二要对社团活动进行项目化管理,积极吸取教学、学工部门的先进管理理念,对社团活动应采取申报、批准、开展、检验等程序性的管理,以此来促进社团规范化发展;三要实施有效的奖惩制度,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相结合,通过有效的激励措施,充分调动艺术社团发展的主动性、创造性与积极性;四要发挥新媒体宣传作用,找准宣传渠道,强化“品牌”意识,加强重点品牌社团、精品活动、正能量、正面材料的宣传报道,提高社团的社会效应与影响力,促进艺术社团品牌建设。4.3搭建社团实践平台,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高校艺术社团品牌建设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社团活动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动手能力,以助于学生在未来的发展中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高校可以根据艺术社团的特点打造校企合作、政府合作、社区合作等实践平台,通过各种平台的实践活动,既可以提高学生的能力素质,又可以提高品牌社团的影响力,同时还能达到社团育人的目的,并以此形成良性的循环。因此,搭建长期合作有效的社团实践平台是品牌社团建设的重要阵地,也是促进校园文化建设的有效手段。提高大学生社团管体及品牌建设是不可忽视的,只有做好开拓、创新,才可以使素质教育持续发展,成为校园文化及学生文化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作者:盛火 单位: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二、民间艺术在当代油画作品中的渗透
1.民间艺术的各种造型方式丰富了当代油画的内容民间艺术以观念为中心,围绕着这个中心进行某种事物的描述与剖析,即作品是先验的,是不受时间空间限制的自由表达。正因这种极端自由的无碍表达,使得民间艺术的造型方式异彩纷呈,给当代的油画作品带来了丰富的构图元素。例如,罗中立画作用写意手法对事物的形态特征进行整体把握,略去细节,看似粗糙实则有意,极具浪漫夸张之感。而且他的作品不拘泥于事物原有的自然形态,而是根据想要表达的意义进行抽象的意态传神,色彩也较为纯粹。在他的《母与子》中,背景是模糊而遥远的意象,与真实的自然景观有很大不同,其中鸟的形象高大而魁梧,竟超过了旁边垂钓之人的尺寸,显然不是纯粹地进行写实,而是融入了作者自身的观念意象,对真实事物进行了大胆而夸张的创作。民间艺术的取材颇为独特,能为现代艺术打开另一扇灵感之窗。例如,郭正善的作品《静物》有很明显的民间陶制器皿的痕迹。陶器多以泥土为材塑胚,其质地较为粗糙,且无光泽,看起来似无审美价值,但它在民间生活中有着不可替代的实用价值,因而具有了一定的历史意义,记载着人类最初的稚拙与憨厚。当它作为艺术形态融合进当代艺术作品中时,其质感便能与其传递的人类记忆交汇在一起,表现出一种本源性的初始艺术趣味,使当代人对自身有一个全新的认识。
2.民间艺术体现本源的理念照进当代油画由于民间艺术是伴随着各种民俗活动产生的,因此能够沿用至今的这些民间艺术,不仅有一定的美学价值,也有一定的实用价值。留存下来的这些民间艺术,携带着人类最初的本源追求,是人类历经数代而不更改的本质渴望。一些当代油画作家在感知到现代工业的负面影响之后,开始重新审视人类的最初本性,并通过流传至今的民间艺术来反观当今社会的各种现象。民间艺术是历史沉淀出的民族的智慧结晶,虽然也残留着所经历的时代的余痕,但人类最初的理念和渴求也得到了较好的保存和发展,使得本民族的各种传统信息能够为当代人所窥视并解读。我国民间艺术的形式多种多样,表现手法也各有不同,内容更是精彩丰盈,但都是在原始思维结构与造型规范的基础上述说着人类最初的纯真烂漫,是在永不停息地历史变迁中对人类固有性格的反复咏叹。这种复调式的民间艺术以最直接的方式叩击着人们的心灵,并在其记忆中拥着者永恒的魅力。传统的门神画、染织、剪纸、陶瓷等,都是在人类最初的需求上发展而来的,例如门神画是为镇妖辟邪,陶瓷是为最初的生存需求,等等。虽然这些民间艺术在历史变迁中有了很大转变,但因其都是在实用功能的基础上进一步满足人们的审美需求,所以形式的轮换并不影响它所要表现的内容,也正是基于此它们才能在历史流转中得以保存。当代的一些油画艺术家借用民间艺术的本源理念进行了一系列的创作,使得自己的作品内涵有了很大的提升。例如,顾黎民的《四季平安——线板•色板》与《门神——线板•色板》系列便是采用来自民间艺术的意象结构表达方式,这些画作在现代语境中重现民间传统,延续着民间最单纯的祝福理念,表达了对生命繁盛的祈愿。王沂东的《吉日》与《雪落无燕》则大量借用民间艺术中的染织与剪纸的图案,与传统的婚嫁仪式情境相结合,深化了其原有的生存繁衍、祝福吉祥等寓意。在当代油画与民间艺术相互渗透的过程中,罗中立是其中的翘楚,他的大多数画作直指人类最初的本质。如《农忙时节》与《母与子》便运用写意的手法,突出刻画出了一些颇具大地母亲意味的丰产女神形象,画作的原始生殖崇拜理念较为浓厚。这两幅画的背景创作直接化用民间最常见的生活情境,表现出了自然环境与人类生活气息的和谐一致。这样含蓄的回归自然的创作意图也是当代油画艺术家们对民间艺术的一种别样领悟与传承,较为直接地反映了当代人返璞归真的渴求。
3.当代油画作品中渗透的民间艺术的哲学观民间艺术不仅仅承载着人类最初的观念,也蕴藏着人们的哲学观。我国自古以来秉承天人合一的哲学思想,这在民间艺术中也有体现。如阴阳即辩证的对比,在民间的主流意识中,只要具有强烈对比性的同质的事物,便可冠之以阴阳。例如,《红楼梦》中史湘云对其丫鬟翠缕解释的,若扇子的正面为阳,那么背面即为阴,以此类推,世间的任何事物皆可分出阴阳,即存在其自身的对立面。其实这是一种根深蒂固的哲学观念,不仅能在民间艺术中发现其痕迹,在现代油画作品中,也能寻到些蛛丝马迹。例如,张同磊的油画作品大胆借用民间艺术的象征色——赤青黄黑白等,《无极之一》《少阳之门》等作品中将各种物质的形态都做了特殊处理,将人们固有的日月阴阳概念颠倒转换,又运用一些传统的意象元素,使得画作既具有民间艺术的传统风味,又充分体现了当代的意识,形成了绚丽的画面效果。这些较为抽象的艺术形态是对民间艺术深刻把握之后的创新表现,能够充分揭示画家所在民族的文化属性及其根源。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01-0278-02
高校食品文化艺术节是基于食品知识宣传、食品安全教育、食品文化传播、食品技能培养的一种专业文化教育活动。旨在培养学生专业精神,提升审美修养,提高职业情操为目的。它在构建良好食品文化氛围,优化育人环境,充实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兴趣爱好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以笔者所在高校湖南农业大学为例,作为全国较早开设食品专业的综合性大学,始终将食品文化教育贯穿于学生培养教育的各个环节,自2002年开始,连续十三年开展食品文化艺术节,该活动以源远流长的中华食品文化为基础,以独具匠心的活动形式,诠释了食品文化的精髓、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食品艺术的创造性,本文笔者拟立足于高校食品文化艺术活动为基础,对高校食品文化艺术活动育人特色、问题以及对策进行探讨。
一、高校开展食品文化艺术教育活动的育人特色
1.实现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培养相结合。食品文化艺术活动往往以食品制作、展示、艺术表演、品尝、观赏等为主要活动内容,以多种多样灵活新颖的形式来表现中华传统食品文化,让大学生把在第一课堂里学到的专业理论,通过食品文化活动予以运用,实现理论知识与实践活动相融合,将专业知识和中国传统文化巧妙融合,让学生在实践中运用、巩固专业知识,提升动手操作能力、培养创新意识。
2.实现专业文化与人文素质教育相结合。高校食品文化艺术活动往往以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出现,活动融知识性、艺术性、趣味性于一体,它克服了传统专业教学活动的单调性、枯燥性和机械性,增强了活动的趣味性、文化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无形之中让学生牢固树立了专业思想,提高了专业技能,强化了专业素质,提升了专业境界,弥补传统专业教育的不足,实现专业发展与活动育人的有机交融,更好地促使大学教育教学目标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3.实现食品文化和食品安全教育相结合。高校食品文化艺术节不仅是食品文化传播的窗口,更是食品安全教育的大舞台。比如,大学生们用各种日常食材为原料,手工制作出一件件精真的艺术作品,通过亲手制作蛋糕、水果拼盘等,有力地宣传了中华美食文化,加深大学生对中国传统食品文化知识的普及、理解和传承。
4.实现院企合作与就业创业教育相结合。例如,湖南农业大学食品文化艺术节一直遵循“打开门来办活动”,依托“学研产”良性互动的办学优势,充分挖掘与学院联系密切的企业资源,十三年来,邀请国内近二百家食品企业前来活动现场展示校企合作产品、企业产品,同时举行人才招聘。不仅为企业做出良好的宣传,促进了院企合作和双向交流,扩大了活动影响力,而且为大学生提供更多的就业实习和创业机会,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
二、现状与问题
1.活动涵盖面受限,育人内涵拓展不够。高校食品专业文化活动往往离不开“食品文化”和“食品安全”这两个核心主题。但随着高校食品文化艺术活动的不断增加,很多高校对食品文化育人的内涵和活动形式缺乏深入的挖掘,食品安全和食品文化艺术教育尚未真正深入人心,问起大学生对有关“食品文化”或“食品安全”的理解时,发现他们往往只知其形而不知其魂,深谈则不知所以然。活动缺乏系统的文化内涵,往往局限于一些粗浅的层面,比如只涉及食品原材料的文化、食品加工的文化,忽略了与之相关的食品器械、食品典故等关联文化,而整个活动的各个版块之间联系性也不强。另活动中设计的内容涉及中国现代、传统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内容较少。这使得大学生通过参与专业文化活动的学习效果并不深刻,学习的内容也较为局限。
2.活动参与面受限,育人效果凸显不够。高校专业文化艺术活动育人的效果不应仅仅局限在主办高校,而应该带动其他相关院校和单位部门,产生广泛的育人效果,起到弘扬食品文化,宣传食品安全的实质作用,拓宽社会影响。而在现行高校食品专业文化活动中,往往是由某一高校牵头来主办,举办地点往往局限在高校校园内,影响到了活动规模,也直接影响了活动的参与面和育人效果。加之,高校主办方经费有限,组织实力较为单薄,其他高校的大学生和社会群众参与少,使活动规模、活动地点、活动持续时间和活动参与面受到了限制,未能使食品文化艺术节的效果辐射到校外乃至更广的范围,导致社会影响力受限。
3.学生能力提升受限,专业性指导不够。校园文化活动在一定程度上能改善大学校园生活相对沉闷的状况。大学生是一个具有创新性、带动性的群体。高校食品文化艺术活动本身既含有丰富的专业元素,又含有活泼的文化艺术元素。因此,高校食品专业文化活动往往是在高校辅导员老师和专业教师的指导下,实行由大学生群体自主策划、筹办与参与的模式,这使得校园文化活动更加富有创造性、快乐性、民主性。但在实际组织过程中,由于专业教师在思想上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活动内容和形式的设计缺乏专业教师的直接参与和有效的专业指导,活动模式多泛而不精,缺乏明确的目标和指向性,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使大学生在专业理论和实践教育的延伸不够。
三、对策与建议
1.寻求多方支持,实现强强联合。同一地区采用强强联合的方式筹办一场专业文化活动能够扩大其影响效果,单一高校可以和同一性质高校或含有相同专业的高校联合举办专业文化活动。高校更可以将每一届的专业文化活动以项目的形式上报地方教育厅,以省级专业文化活动项目进行开展,针对面拓宽到全省高校大学生,宣传效果也会增大。同时,多个高校合作可以争取更多方的赞助方合作,确保资金支撑并逐渐扩大规模。
2.挖掘文化底蕴,实现内涵延伸。把握时代背景,抓住高校自身的特色背景环境,着力熏陶文化氛围,是加强专业文化活动人文艺术性建设的重要点。食品安全的教育则应该挖掘时代热点与大众的关注点,例如,湖南农业大学2011年食品文化艺术节中将世博会的各大展馆与艺术展结合等,用大众能够理解的方式表达,达到育人效果。此外,随着精神文明意识的逐渐深入,每所高校都形成了独特的校园文化。校园文化以育人为根本目标,构建符合时展要求,为广大师生喜闻乐见,具有实效、多元化的社会主义校园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体系。而在以往的食品专业文化活动中,较为缺乏的是传统文化、西方文化、食品精神文化和关联文化,食品文化不仅仅是食品原材料、工艺的文化,烹饪工具、烹饪技巧等也是一门独特的文化。选择主题时,应注意选题的精读和广度,不局限在某个地域、某个时代或者某个方向。配合性地挖掘关联文化同样可以拓展大学生的视野和思维。
3.加强专业指导,实现“学”、“玩”结合。专业文化艺术活动的组织以学生的专业能力素质培养为核心,紧紧围绕学生专业素质的培养展开,实现专业文化特色和活动育人紧密结合。那么,应将专业教师的指导贯穿于整个活动过程,实现全程指导。活动应使尽可能多的大学生参与其中,不仅参与筹办,还参与引导。同时,专业的内容、思维、视野和标准应贯穿其中。从专业的角度去筹办活动,才会使大学生深入认识和了解专业内涵,提升和巩固专业学习热情。除此之外,娱乐性的活动内容也应该进一步探索:以节日食品的制作与创意为内容的专业实践活动,以娱乐游戏、节日食品分享馈赠、诗文吟诵等为形式的文化熏陶活动等。只有运用专业和人文教育相融合的方式举办活动,才能真正做到大学生“学”与“玩”的结合,实现“润物细无声”的最佳育人效果。
4.完善运行机制,实现周密部署。要积极探讨食品文化的育人内涵,分析食品文化艺术活动的育人功能,紧扣专业和学科特色,科学设计和不断创新活动内容和形式。从活动宣传、人员安排、后勤保障、安全保卫各环节要精心组织。活动前期要精心策划、广泛宣传。尤其要通过媒体、网络平台、海报展板宣传等多种形式进行前、中期宣传活动,广泛发动,提高全校师生和周边社会居民参加食品文化艺术活动的积极性。确保活动当天人力物力及时到位,保障现场秩序有条不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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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艺术品拍卖市场繁荣的背后,隐藏着混乱的市场秩序——由于我国在《拍卖法》中规定了瑕疵担保免责制度,很多缺乏诚信的拍卖企业把这一制度作为其知假拍假的挡箭牌,严重损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由此引发的拍卖市场的诚信危机日益严重。
一、我国对艺术品拍卖瑕疵担保免责的规定
与一般的商品买卖不同,拍卖是通过拍卖人作为中介,完成委托人与买受人之间的交易。根据我国《拍卖法》的规定,在具备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除瑕疵担保责任。
(一)拍卖人、委托人无过错
拍卖人、委托人不存在过错构成了瑕疵请求权的障碍。此处的“过错”是指委托人或拍卖人故意隐瞒明知或者应知拍品存在瑕疵的事实或者没有告知竞买人是因为拍卖人的过失。在拍卖活动中,由于拍卖人具有中介性和个体独立性,他不会偏向买受人或者委托人的任何一方。所以,拍卖人一旦损害委托人或竞买人的利益时,就必须接受有关的法律惩处。反之,如果其履行法定的说明义务和告知义务时是准确、全面的,就可以对抗瑕疵请求权。 拍卖法对委托人的说明义务有着明确规定, 若违反此规定,委托人要向拍卖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旦进入拍卖程序,竞买人占有主导地位,委托人的主动权全部消失。为了追求实质公正的结果,可以通过利益平衡理论弥补委托人在拍卖活动中的被动地位所带来的劣势。因此,当委托人不存在故意或者恶意欺骗的情况下,就可以免除其瑕疵担保责任。
(二)买受人自身的过错
买受人自身过错往往表现在:(1)买受人自己的疏漏。拍卖人、委托人必须采用公开、明确的方式把拍品的瑕疵告诉所有的竞买人,但是由于买受人自己的疏忽致使他可能没有注意到已被告知的缺陷,但是这种疏忽不能是拍卖人故意造成的。(2)买受人自己的不当行为。瑕疵可能是买受人污染、毁损等不当行为造成的。如果因为买受人自己的不合理的行为引发拍品产生缺陷会成为其丧失瑕疵请求权的原因。
(三)拍卖人声明不保证
声明不保证是指委托人、拍卖人对拍品的质量和真假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对竞买人作出的对于该拍品的品质或者真伪不予保证。一旦竞买人最终拍下该拍品,即使存在没有被告知的缺陷,委托人、拍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也可以被免除。声明不保证标志着瑕疵担保责任由拍卖人、委托人转移到竞买人身上。我国的拍卖法规定了拍卖人和委托人的声明不保证权利。
二、我国艺术品拍卖瑕疵担保免责制度对拍卖市场的危害
近年来,我国的艺术品市场由于赝品泛滥所引发的诚信危机已经成为一个人尽皆知的事实,造成这一局面,一些拍卖公司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把《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的瑕疵担保免责条款作为免死金牌,知假拍假。假如没有该规定,拍卖公司就会在拍品鉴定方面投入更多,拍卖市场上的赝品泛滥问题也会有极大的改善。
(一)违背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立法原则
《拍卖法》在该条款的制定上是较为笼统的,也缺乏配套的解释细则,因此被一些没有商业道德的拍卖公司利用,成为他们获取非法收益的挡箭牌,严重破坏了拍卖行业的正常经营。近年来,拍卖成交后,买受人经专家鉴定拍得赝品的案例屡见不鲜,事后买受人向拍卖人索赔或与其对簿公堂,拍卖公司往往依仗其已经做出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声明。事实上不管拍卖公司主观上是故意的还是存在过失而导致买受人损失,这一点都违背了公平正义的立法原则。免责条款无疑成为了拍卖行的护身符。
(二)违背权责对等原则
艺术品瑕疵担保免责制度的适用,与权责对等原则是相悖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拍卖公司的法律责任,对拍卖业的长远发展百害而无一益。在法律制度的构建上,历来是权利与责任相对等。但是,瑕疵声明免责条款的适用,可能会造成一方只享有利益,另一方只承担风险的局面。中国拍卖行业的蓬勃、长久的发展,必须建立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不能通过牺牲买受人的合法利益为代价换取拍卖行业表面的兴盛,否则不利于拍卖业的长期发展,也不利于与国际拍卖市场接轨。
(三)抑制竞买人的投资热情
很多竞买人缺乏艺术品专业知识,再加上拍卖行不保证拍品的真伪以及通过主张瑕疵声明免责条款就可以轻易的推卸责任,相当一部分投资人会面对一次判断失误就可能倾家荡产的风险,对艺术品拍卖望而却步。从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公布的2014年中国拍卖行业经营状况的数据中显示,2014年全国共举办文物艺术品拍卖会2736场,成交额307.6亿元,成交量比去年同期下滑18.26%,成交额下滑17.37%。只有具备良好的市场规则,完善的法律保护,才能激起竞买人对艺术品的投资热情。
(四)不利于我国艺术品鉴定的完善和发展
在英国,各个拍卖公司都有自己专门的鉴定人员,严格鉴别真伪,难以确认的,再找博物馆专家协作。他们还对亲自鉴定过的艺术品备有十分详细的资料。这样,鉴定人员就能够找到与这些艺术品相关的记载,从而找到它的流转轨迹,这样有助于提高鉴定的准确率。 而在国内,拍卖企业大多没有专门的鉴定人员,要么花钱聘请同行专家鉴定,要么直接声明瑕疵免责。这恰好说明我国拍卖业发展的不规范,不完善。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适用给予适当的限制,从而规范和完善我国的拍卖市场。
三、完善艺术品瑕疵担保责任的建议
(一)对我国艺术品拍卖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适用予以限制
瑕疵担保免责条款的范围应当限定在拍品的品质瑕疵,而拍品的真假,即赝品是不能免责的。按照拍卖的国际惯例赝品瑕疵不仅不能声明免责,而且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这一点从索斯比和佳士得公司的业务规则中可以得到证明。拍卖人不能对免除赝品责任做出声明,并不是说最终要拍卖公司承担责任。拍卖人可以先向买受人承担责任,再向委托人追偿。对艺术品的品质瑕疵声明免责也要做如下限制:
1.设定声明不保证的除外条款。规定委托人、拍卖人只要对是否存在瑕疵作出了不保证声明,就不得再作出与之前相互矛盾的声明,不能以模糊、夸张的语言表述对拍品作正面的说明、包装,不能以其他手段暗示该拍品是真品。若拍卖人作出的声明是相互矛盾的,在解释的时候就必须按照对竞买人一方有利的结果进行。
2.免责声明必须公开、具体、明确。委托人、拍卖人必须通过显要的方式将免责声明通知竞买人,否则不发生效力。
3.拍卖公司不得作出违反现行法律的免责声明。拍卖人作出的免责声明不能剥夺买受人所享有的法律赋予的基本权益。拍卖人应审慎作出免责声明,其不仅有义务对委托人所提供的相关材料予以检查,还有义务对拍品可能存在的瑕疵进行查验。对于一些仅需稍具专业知识便可辨其真伪的艺术品,如果拍卖人不经查实便声明免责,就可以认为拍卖方没有尽到审慎义务,不得使用瑕疵担保免责条款。
(二)对买受人的司法救济予以明确规定
在现行立法中应明确买到赝品的买受人的司法救济。因为当前拍卖市场中,“声明不保证”把交易的风险毫无保留的转移到了买受人身上。拍卖人无论从艺术品的鉴定能力、经济实力还是与委托人谈判的话语权方面,都相对买受人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对于买受人设立司法救济保障,可以进一步督促拍卖公司严把质量,诚信经营。我国的立法部门可以根据《中国拍卖行业拍卖通则(文化艺术品类)》中第五章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现行《拍卖法》中明确规定一个期限,在该期限内买受人可以自行鉴定拍品真假,如发现是赝品,那么买受人可以在该期限内凭借权威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解除拍卖合同,并要求拍卖人退款。如果能够证明拍卖标的真实性出现争议是委托人的责任造成的,那么拍卖人享有对委托人的追索权。 这样,可以大大减少艺术品拍卖的赝品拍卖纠纷,法院的判决也可以更加明确,拍卖市场的拍假现象也可以得到有效的抑制。
(三)完善艺术品拍卖瑕疵担保免责制度的相关配套制度
随着拍卖市场的发展,特别是艺术品交易量的增加,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得修改瑕疵担保免责条款势在必行。只有建立相关的配套制度,完善后的瑕疵担保条款才能在拍卖实践中发挥其积极的作用。
1.规定赝品的认定程序。我们首先要解决赝品的认定问题才能避免赝品不免责制度形同虚设。虽然我国鉴定机构与鉴定专家与日俱增,但是我国目前仍没有一个统一的、权威的艺术品鉴定部门。当务之急是建立权威的艺术品鉴定机构,这个机构要由国家级的各类鉴定专家组成,并配备最先进的科学仪器,属于法院采信所指定的最高鉴定仲裁机构,同时又是不受厉害关系或任何单位制约的中立机构,按法定程序运作的专业机构,应具有权威性、中立性和专业性。专家组在提出鉴定意见的同时,允许部分专家保留个人意见,可以引进一票否决制。最后由各鉴定专家签字对该意见予以确认并公布于众,接受群众的监督。
中图分类号:J2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302(2016)03-00-02
0 引 言
近年来,文化大发展的背景为艺术品市场迅速壮大提供了有利契机,但与此同时,假货也成为了国内艺术品市场的一大“毒瘤”。一些地方甚至已经形成了规模化、科技化、程序化的假货产业链条,严重抑制了我国艺术品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因此,如何从作品源头抓起,从存真抓起,改变单一依靠专家权威鉴定的思维,建立科学的鉴别方法,预防为主,打防结合,建立全社会参与的艺术品诚信体系,成为很多艺术爱好者在艺术品去伪存真方面的关注重点。现应用当前先进的云图像识别防伪技术,开发艺术品身份智能鉴定系统。艺术品经过艺术家本人或专家鉴定后,进行高清图像拍摄(不接触艺术品,故没有任何损伤),录入智能鉴定系统数据库。今后收藏者不需要通过传统的鉴定专家鉴定,也不需要担心受自身知识阅历限制而“走眼”,如要鉴定艺术品的真伪,只需登陆鉴定系统,计算机就会自动判断真假。
1 系统整体结构设计
本系统使用高清晰的工业摄像器材,在固定场景,采用固定的摄像机、固定的方位、焦距和固定的流明度Lux,在艺术品拍摄后和计算机图像进行分析比对,因为高清像素的优势,能达到其他鉴定方法难以达到的精度、准确度。系统的整体设计方案如图1所示。
通过系统整体结构图可知系统的运行方式:使用高精度的数字扫描仪或高清数码相机将真品书画作品数字化,形成整体图片或照片以及选定点的局部高清图片或照片,建立300万像素以上的数字书画作品数据库作为备用,数据库中包含有每件真品书画作品所对应的标准参考图像上的特征点集;将待鉴定的书画作品以同样的数字化方式形成图片或照片,并输入到鉴定系统;将待鉴定的书画作品的局部图片或照片进行光照一致性处理,使得数据库中书画作品图片或照片的光照与待鉴定书画作品的局部图片或照片光照一致;采用基于图像边缘的角点提取算法对待鉴定的书画作品的局部图片或照片提取角点,并在提取的角点的基础上,构建相应的旋转矩阵,匹配相应角点,建立待配准图像上的特征点集;根据已知数据库中的标准参考图像上的特征点集,结合在待鉴定书画作品上获取的待配准图像上的特征点集,确立两个点集之间的对应关系,利用对应关系来求解变换模型参数,进而实现配准并进行艺术品的智能鉴定。
2 系统硬件设计
本系统硬件部分主要包括poweredge r720 机架式服务器,I7处理器8 GB内存的笔记本一台,摄像机支架,京航USB2.0 CMOS相机,高倍镜。摄像机支架设计如图2所示。
通过系统硬件部分图,可知系统首先让计算机客户端通过数据线向侧面相机发送开启请求,然后侧面相机采集艺术品局部高清图像信息,计算机客户端标记出侧面相机的聚焦点。操作人员通过调节垂直升降机的高度,使得微视镜拍摄的相机聚焦点清晰,再通过数据线将高清的局部全景图和放大的微视镜点图传入计算机客户端,最后计算机通过路由器和交换机将拍摄的图片信息传入数据库服务器。
3 系统软件设计
系统研制适用于所有绘画的特征识别方案。该部分是本系统的关键。基本思路是通过绘画的空间分布特征,由粗判断到精判断,实现高速、精确检索与比对(匹配)。
图3所示为绘图1的空间分布特征,图4所示为绘图2的空间分布特征。从这些特征图可以很明显看出2幅绘画有很大区别。
对于上述空间特征比对相似的绘画,再进行像素级的精细比对。最后实现艺术品的智能鉴定。图5所示为电子数据库的建立流程图。图6所示为绘画鉴别真伪流程图。
4 结 语
本论文设计了一种在自然光照条件下进行的图像处理,采用独自开发的图像分析方法,通过变二维图像处理为一维数字处理实现了高速和精准的图像处理。系统巧妙的将图像处理、模式识别和计算机图形学等运用到复杂的中国书画作品鉴定中,采用模版匹配、基于统计分析的模式识别技术来鉴别书画作品的真伪,给传统的书画作品鉴定提供一种可视化定量评价工具与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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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623.7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5)12-0190-01
美术是学生了解艺术、陶冶情操、提升素养的重要课程。国画历史悠久,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和中国古代美术的典型代表,是教师引导同学分享历史文化,积极参与本国文化传承的重要体现。近年来,国画在小学美术教学中占有重要地位,但受制于传统的应试教育教学方式,不利于美术教学目标的实现和学生自身艺术技能的提高。国画教育往往以传统方法为主,内容单一枯燥,绘画技法复杂,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小学生创造性和艺术天性的发挥,同时也不利于培养小学生对国画的持久兴趣。如何将小学生国画教学与小学生的生活紧密结合起来,开发其潜能,发展和张扬小学生的个性,让他们画出能够充分表达其内心的、属于自己的画,从而让他们更广泛、深入地了解美术,提高自身的审美能力,成为国画教学实践中人们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
一、结合实际,善于引导
教师在小学美术课堂教学中,需要根据小学生的心智特点及实际能力选择国画教材,初期以讲授小学生容易接受并能通过简单联系加以掌握的国画技术。针对国画知识中理论性较强的内容,需要教师注意转换成对于学生通俗易懂的语言实施教学。同时需要注重国画的审美性,充分发挥学生的创造性,并考虑小学生的生活经验,激发小学生的积极性,拓宽教学内容,促进小学生发散思维,必要时还应考虑个体差异、因材施教。
二、体验美感,增强兴趣
教师利用简单的国画技法为学生展现国画的独特魅力,增强学生学习国画的兴趣。例如在国画课程开始前,教师利用画笔勾勒简单的水墨线条,形成学生所熟悉的动物图案,使学生感受到国画简约而不简单的文化内涵。又如,教师在绘画开始前为学生展示调和水墨的方法,引导学生进一步体验国画的独特美,勾起小学生对国画学习的兴趣,同时带领学生进行国画兴趣练习,使学生在兴致高昂时加以练习。
三、掌握技能,训练技巧
学好国画离不开扎实的基本功,教师应着重对学生进行国画基本技能的训练。首先是绘画中的握笔姿势,教师需要对学生进行手把手的训练以引导学生掌握正确的握笔姿势,这对于学生国画绘画的长远发展具有基础性作用。其次是训练学生笔墨技巧,用笔技巧主要是创作中的毛笔绘画方法及蘸墨方法,用墨技巧则是需要教师指导学生在实践中观察不同墨色的差异及使用方法,并通过对比的方式使学生直观的感受到不同的笔墨技巧所塑造的国画艺术效果。
四、学会鉴赏,热爱国画
学会鉴赏是学生艺术素质提高的重要标志。在小学的国画教学中,对国画的品鉴是更高层次的国画学习,美术教师在国画鉴赏过程中引导学生多学习历史上国画大师的作品,在欣赏中不仅开阔了小学生艺术品鉴的层次,增加人文素养,有助于提升小学生的审美水平和精神境界。不仅如此,对国画的鉴赏更是对我国民族穿透文化瑰宝传承和保护的重要途径,欣赏名家作品,提升小学生的爱国情感和民族自豪感,由此更加热爱国画学习。
五、小结
国画博大精深,是美术教学取之不尽的艺术源泉。加强小学生国画教育,将会对小学生知识面的拓宽、想象力的丰富,形象思维的发达、创造能力的增强都有好处。因此,教师在小学国画教学中应根据小学生特点,发挥小学生的个性,在继承传统文化的基础上,进行更多的创新,让小学生热衷于学习和表现国画,并使其创新精神在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熏陶下得以升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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