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信托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8 15:08:1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中融信托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中融信托论文

篇1

一、 前言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公共品建设主要依靠政府动员财政性资源来应对市场需求的模式来实现的。尽管十几年来,我国城市公共品建设发展很快,但由于受到资金来源的限制,目前发展水平还有待继续提高。城市公共品建设形成巨大的需求。必须多方面拓展融资渠道,建立更加多元化的城市公共品建设投融资机制。目前中央政府只负责那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公共品项目建设,如铁路、国道等。大部分城市公共品要按“谁受益,谁投融资”的原则由各地方政府自筹资金解决。从不同的主体来看,中央预算资金或者地方政府的资金的比重会逐步的降低,而来自于企业的比重会逐步的提高;从融资的方式来看,对银行长期贷款的依赖程度会逐步降低,政府预算资金也会降低,通过长期的债券融资,通过股票市场的筹资,通过信托等其他方面的投融资,这种市场化的融资方式会迅速的增加。政府鼓励加快城市公共品建设成为城市公共品信托产品的发展基础。作为信托公司最具优势和最传统的城市公共品信托业务,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信托融资具有限制条件少,时间短,见效快,可以为城市公共品建设提供更及时、更灵活、更个性化的投融资服务等特点,该类产品以其信誉好、政府大力支持、政策优惠、风险可控、投融资者认同度高等特点。

二、 信托制度与城市公共品供给的理论分析

信托作为我国金融系统四大要素之一,与银行、证券、保险优势互补、协同配合,共同在促进金融资源向投资转化、优化资源配置机制下发挥支持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作用。利用信托关系“集合分享”的原理,通过专业化分工,可以使分散的金融资源形成优化的资本集成,使更多的普通民众能够分享资本要素的增值,体现社会制度和信托制度的双重优势。在市场效率方面,信托原理可以用于将国有资产现行的“行政”转化为“市场”,优化一股独大的专权,增加国资运营的透明度。信托机构能有效聚集社会闲散的金融资源促进金融资源的流动,比如通过项目专业管理能力识别具有较高收益生产规模较大的项目,有效地克服了投融资的不可分割性,避免使得生产效率高的项目可能由于得不到金融资源支持而流失的可能,从而提高金融资源整体的边际生产率。

1. 信托功能比较分析。信托在金融资源投向领域、运用方式和安全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其集合社会金融资源、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的能力更强,将金融资源配置到创业信托、中小信托和新兴产业的能力也更强,通过信托的的制度优势可是优化产融结合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部分解决金融资源融通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微观经济主体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必然选择。信托公司为产融结合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可以充分发挥金融创新的功能,创造产融结合的协同价值。“产业结构反映了资源在不同部门的配置”。第一,金融系统通过集合社会闲散金融资源实现储蓄向投资转化,为产业结构调整提供充足的金融资源支持。第二,由于金融资源的稀缺性,投资者的投资收益要求促使金融系统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将金融资源投向优势产业和信托,使有效益、有竞争力的经济主体得到金融资源支持而成长壮大,反之,那些相对缺乏效益和竞争力的信托则由于无法得到金融资源支持而受到抑制。

(1)信托投融资模式的比较。什么是信托融资、信托融资方式有哪几种及信托融资与其它融资方式的优势是什么?信托融资融合了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及权益融资各自的优势,极大的促进了金融资源的有效配置。概括起来,目前我国信托托融资主要有包括五种模式:结构化融资信托、融资服务信托、基金化信托融资、型融资信托及资产支持融资信托等。比如,运用股权+债权的方式组合运用等,另外,根据目前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现实,通过信托制度设置嫁接各类型的投资者和融资方,比如通过设置私募股权基金(PE)与信托机制的结合方式,成立信托型PE,实现私募股权基金“阳光化”,对被投资企业实施并购,将所投资的企业股权转让给投资顾问,使其成为名义上的股东,代为持有并由投资顾问行使股东权利。

信托业和信托制度具有其他金融行业无法比拟的优势。从制度优势看,信托具有金融资源融通功能、风险隔离、权益重置等功能。“透过其独特的破产隔离功能,信托财产独立性、信托财产所有权、处置权、受益权分离特性,能以特殊的交易结构广泛灵活地满足社会需求”。“信托财产的多元化以及高度灵活性的运作赋予了信托制度巨大的弹性空间,决定了信托公司经营方式的多样、灵活和较强的适应性”。信托关系形成的信托财产具有形式多样性特征,包括动产、不动产、物权债权、有价证券等甚至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都可以作为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多样性与信托公司自身横跨货币、资本和实业市场的优势结合,为信托公司开发多样化的金融产品服务提供了可能。

(2)信托融资、债权融资及权益融资的比较。

①信托融资由于其本身特具有的制度优势,信托机制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金融市场供需的情况,通过设置不同的金融工具,可以克服“债权融资在跨期风险处理上脆弱的的缺点,同时也吸收了债权融资在克服系统性风险的优势”。

②信托融资、权益融资和债权融资在信息产生及信息不对称的处理既能有共性的地方也有很大的区别,考虑到投融资关系人之间所掌握的信息的不完备性存在市场机制失灵的可能性,以及存在信息不对称可能带来如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一系列能导致资源配置无效率的问题。对信托融资、权益融资及债权融资在信息生产及不对称的处理上的比较,可以从两方面展开。

③金融系统中各类金融制度及金融产品的设置流程及金融监管等因素的影响,无论是信托融资还是债权融资及权益融资的运行成本都有所不同,成本控制一直是投融资者提高收益率的重要途径,利用权益融资和利用债权融资,由于是运行机制及业务类型不一样,其运营成本负担程度是不一样。对投资人来讲,利用权益融资首先要付出学习成本,其次要付出收集与加工信息成本。另外,权益融资的管理费用及税收成本等相对来说比债务融资要高一些,加总起来,权益融资的运转需要较高的固定成本。由于信托的制度优势在金融资源投向领域、运用方式和安全性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其集合社会金融资源、促进储蓄向投资转化的能力更强,将金融资源配置到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及新兴产业的能力也更强,通过信托的的制度优势可是优化产融结合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部分解决金融资源融通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微观经济主体追求效用最大化的必然选择。信托公司为产融结合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可以充分发挥金融创新的功能,创造产融结合的协同价值。

④公益信托是解决金融资源公平配置的重要功能,信托具有强大的社会公益福利服务功能。虽然债权融资或股权融资两种方式本身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但这两种资源配置方式对经济发展都有促进作用。相对于权益融资为主的市场融资模式先天具有逐利性的天性,“而从信托功能演变而来的信托融资模式对金融资源配置内在具有正的外部性,很好的化解两种融资模式对金融资源配置难以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矛盾问题”。具有信托融资模式的公益信托,其公益功能是其它金融机构所不具体的功能优势,一直以各种权益融资对金融资源主要的市场配置模式,在金融资源配置过程中以逐利性为目的的方式,很难顾及公益事业方面的配置,信托机制的公益功能正好的解决以市场配置方式带来的市场失灵,导致资源配置的外部性问题。

2. 城市公共品投融资的特点。城市公共品从属于公共物品范畴,是国民经济各行业和社会各项事业赖以发展的条件,城市公共品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我国经济近年来保持高速平稳发展的状况,与城市城市公共品建设投融资活动密切相关。城市公共品建设投融资规模总量巨大、建设周期长、收益期更长、技术进步产生的无形损耗小、保值增值等特点,还往往具有超前的性质。城市公共品可分为经营性城市公共品和非经营性城市公共品。根据工业化国家的经验,城市公用设施的建设,应公开向社会招标选择投融资主体,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投融资。在政府加大对城市公共品领域投融资力度的同时,必须促进市场主体在竞争性领域以市场手段进行投融资活动,依靠市场手段广开融资渠道和投融资方式。经过多年的改革,城市公共品领域融资从纯计划的融资方式逐步转向具备市场化的融资框架,融资方式转向以财政资金主导、市场资金配合,银行融资为主导,同时有资本市场、信托投融资和各种不同形式的地方投融资、中央政府投融资共同参与初步的多元化融资框架。利用信托机制为城市公共品建设提供投融资服务正成为重要的投融资方式之一。

三、 城市公共品供给信托业务运行模式和实现途径

1. 城市公共品信托。城市公共品信托,是指委托人将其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金投融资运用于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教育及医疗卫生等城市公共品项目,为受益人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投融资方式多样,包括贷款、股权投融资、财产收益权、产业基金等等。

城市公共品信托一般以政府财政陆续到位的后续资金、所投项目公司阶段性还款以及项目预期收益形成的分红作为偿还保证。保障措施十分丰富,包括抵押、保证、质押、财政预算安排、商业保险、信托受益权分层设计、账户监管、现金流补充协议、风险补偿承诺、信用违约置换、信托财产置换、债务转移、资产远期出售协议、贷款承诺、银行保函、股东担保函、注资承诺等。因此城市公共品信托产品安全性较高。

城市公共品信托业务,可以充分发挥信托公司进行实业投融资融资领域的独特优势,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建设和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是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的传统优势领域。由于其风险的可控性、收益的稳定性、良好的市场信誉,近几年来一直稳居信托产品占比首位,具有广泛的市场空间和巨大的需求潜力。

2. 城市公共品信托业务的运行模式。

(1)城市公共品贷款信托模式。信托公司将信托资金以贷款形式投向信托文件中约定的城市公共品项目,并到期回收信托贷款本息。以贷款形式对信托资金加以运用,是较为常用的信托投融资手段。贷款类信托产品的最大优点在于其操作手法的常规性和对普通大众而言的易理解性,以及产品模式的易复制性。

(2)城市公共品股权投融资信托模式。信托公司运用信托资金以参股方式,与项目主办方联合发起设立项目公司或对已有项目公司增资扩股,充实融资主体的资本金,以吸引和带动其他债务性资金的流入。在此,信托资金以资本金的形式注入,增加了项目公司所有者权益,有利于降低项目公司的财务杠杆。在项目运行期间,信托公司通过派驻股东、参与经营决策等方式介入项目公司的日常运营。

(3)城市公共品财产权信托模式。政府部门或公用事业法人以特定的财产或财产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设立财产权信托,信托财产包括股权、土地、公路/桥梁收费权、公共设施门票收费权等可金融化的资产;政府部门或公用事业法人因设立信托取得信托受益权,为提高信托产品的信用等级,可以进行信托受益权的分层设计;信托公司接受政府部门或公用事业法人的委托,向投融资者转让其持有的信托受益权进行融资,投融资者交付转让价款后成为信托的受益人。

(4)城市公共品产业基金模式。城市公共品产业基金,是由信托公司通过集合信托计划方式发行信托单位,设立城市公共品产业基金,以产业基金的形式对城市公共品项目进行股权、债权或权益投融资,或采用混合融资的方式进行组合投融资。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信托公司负责产业投融资基金的运作,信托公司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向投融资者提供主动管理服务,或委托投融资顾问共同管理信托资产,并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保管信托资产。随着信托公司业务模式的不断优化,城市公共品信托产品的基金化运作将逐步取代传统的针对单一项目的集合类信托产品。

城市公共品产业基金相对于传统的信托业务而言,在资金来源、投融资领域、期限和规模上有所突破:①信托公司作为产业基金发起人,凭借其资产管理经验参与城市公共品项目的运营管理。产业基金的规模相对大于集合类信托,其资金来源更趋广泛。除包括一般投融资者外,还吸引地方城建企业、专业投融资基金、保险机构等其他机构投融资者以及信托公司自有资金的参与,募集对象趋于多元化。②资金投向不再特定为单一项目。而是根据合同规定的投融资策略投融资于符合要求的若干同类城市公共品项目,同时在基金中留有部分备用资金用于投融资者受益权的定期赎回,这部分资金通过采用银行活期存款、国债投融资、国债回购、同业拆放等低风险、高流动性投融资的方式,实现组合化投融资。③信托合同期限适度延长或根据需要设立展期功能。产业基金采用开放式的设计思路,通过增设申购、赎回期,定期向投融资者开放,以提高其流动性。④设置“优先/劣后”的收益分层关系,满足不同风险偏好、不同层次的投融资需求。

参考文献:

1. 钟杰,赵嘉辉.信托融资、信托市场与金融资源配置研究——基于信托融资、债权融资与权益融资模式比较的视角.现代管理科学,2011-09-10.

2. 翟立宏.对中国信托业市场定位的理论反思.经济问题,2007,(2).

篇2

一、股东表决权信托的内涵

股东表决权信托(Voting Trust ) , 是一种将信托原理运用到股份公司股东表决权行使领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手段。[1]其具体含义是指股东通过信托协议把自己的股份表决权信托给一个或几个受托人,受托人具有股东的表决权,股东或股东指定的人享有收益权。受托人通过信托协议,独立获得了股东的表决权,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受托人获得了对公司的一定控制权。表决权信托并非仅以表决权为标的物所设立的信托,而是以转移股份为手段, 统一行使表决权为目的而设立的信托。[2]

二、构建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必要性

(一)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法律保护

在现在的市场经济下,公司特别是大型公司对股权十分分散,掌握大部分股权的往往是少数人,众多人数的小股东股份很少,单个小股东的表决权对公司的决定起不到实质性的影响,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形同虚设,利益也难以得到保护。较好的方式就是把中小股东的表决权集中起来通过信托统一选择受托人,当然受托人必须是具有专业知识,能够充分发挥专业的理财优势,形成可与大股东抗衡的股东表决权联合来集中行使股东表决权,这样大股东在有关中小股东利益的决议事项上就不得不从公司的整体利益出发,进而维护中小股东利益。

(二)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

股东表决权信托有助于保持公司经营的稳定,提升公司的决策效率。为了避免股份的频繁转让, 以稳定公司的股权结构和经营政策, 通过股东表决权信托, 使广大分散的股份集中到受托人一人手中, 由其统一行使股东表决权, 保证股东表决信托期间的股权结构稳定。另外,把中小股东的表决权信托给专业人士,可以避免花大量时间和成本召集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而且中小股东大多数都没有仔细了解公司的决策,也很有可能不会做出明智的表决权。通过信托协议使受托人代表中小股东集中行使表决权,既有利于为公司节约成本,提高决策效率,又可在一定程度提高公司决策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提升公司的融资能力,挽救公司的财政危机

当公司出现融资或者是财政困难时,就需要大量的外来资金投入。但融资机构或者债权人是不愿再向公司投资,他们会担心资金收不回来,没有回报。公司也没有担保能力,第三人提供担保也不适用,如果利用表决权信托机制,把融资机构或者债权人作为受托人,把公司的部分股份表决权转让给他们,让其代为行使公司决策的表决权,对公司有一定的控制权。这样既可以让公司稳定运行,又可以让融资机构或者债权人能继续投入资金,等到公司正常运行,债权人债权也可以清偿,股东达到挽救公司目的的同时,不是必须放弃公司一定比例的所有权。

三、构建我国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的立法构想

(一)从我国立法体例上完善表决权信托制度

西方英美法国家,包括日本等国家都对信托制度在法律上做出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在我国也出现了信托制度运用的实例。2002年的"青岛啤酒股权变更案"是我国关于表决权信托最为典型的案例, 也是国有企业在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过程中运用表决权信托的成功案例。在此案中, 表决权信托的成功运用是合作的关键:在保证青啤融到资金, 引入战略伙伴和确保青啤的国有控股地位不发生变化的同时, 也保证了中方的控制权, 进而得以确保青啤这一民族品牌。[4]但在我国法律上还没有关于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的构建,这就很难通过法律对表决权信托加以调整和规制,反而会使表决权制度在运用中被异化,损害到投资者和股东的利益。

表决权信托制度是信托法和公司法结合的产物,笔者认为应该在我国《信托法》和《公司法》中分别对其进行规制,使二者各尽其职,在法律上构建一个健全的表决权信托机制。第一,明确表决权可以作为信托的客体。我国现行《信托法》规定信托的客体仅包括财产和财产权利,而我国理论界对表决权的权利属性颇有争议。因此,应对《信托法》加以完善,明确规定表决权可作为信托的客体,如此,表决权信托制度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就能找到合法依据。第二,在《公司法》中建立股东表决权信托制度。我国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在其《公司法》中对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原则性规定的专门条款,来保证表决权信托的稳定性和适应性。此外,还应对表决权信托的形式、期限、公示与登记、表决权信托当事人的特殊权利义务关系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二)表决权信托制度的立法构想

1.表决权信托应当采取书面性。

根据《信托法》第9 条之规定:"设立信托,其书面文件应载明……事项。"信托书面协议中应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约定,特别明确受托人的善意管理义务,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保证信托活动正常开展。美国《示范公司法》修订本要求表决权信托的设立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否则信托不生效。表决权信托文件是反映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采用书面形式可以促使当事人谨慎订约,一旦订约,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使双方遵守其权利义务;表决权信托协议内容复杂,期限相对较长,采用书面形式,可避免产生日后不必要的纠纷;在我国现在处于表决权信托制度的初探阶段,很多机制仍不健全,采取书面性是必不可少的。

2.明确表决权信托的期限。

股东表决权信托一旦设定,委托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或者在没有特殊事项的情况下就不能控制受托人如何行使表决权,为了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应该对表决权信托做出一定的期限限制。英美法为了平衡受托人与受益人及社会经济政策之间的冲突,确立了"禁止永久权规则",违背该规则的表决权信托无效。[5]美国《示范商事公司法》有关规定,信托期限建议定为10 年,且可续签。考虑到我国信托机制处于探索阶段,机制仍不成熟,故我国期限不宜像美国那么长,也不宜太短,笔者认为5年为宜,并可以续展。

3.表决权信托的登记与公示。

登记与公示产生权利推定,善意保护第三人的效力。表决权信托采用登记与公示的方式,可以有效避免权利冲突,一定程度上减少交易风险。通过表决权变更登记为信托生效提供法律基础,可以为交易安全提供公正保障。我国《信托法》第10 条规定:"设立信托,对于信托财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我国表决权信托制度应该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借鉴美国的登记程序,结合我国已有的股权变更登记制度,设计我国的表决权信托登记的具体制度。

4.赋予表决权信托可附条件的撤销权。

表决权信托生效后,在约定的期限内,委托人就不能干涉受托人的表决权,如果不设定可撤销权,则为受托人滥用表决权提供了一定空间。从我国现阶段的国情来看,中国股市的中小股东大多数是短期炒作,对表决权漠不关心,具有良好的投资管理能力的人才并不多见。因此,为了保护股东自己的权利,应该为他们设定一个附明确条件的撤销权作为一个有力的保护屏障,对违反受托义务的受托人实施制衡影响,这也符合分权与制衡的博弈,安全与效率的较量。

参考文献:

[1]中野正俊.股东表决权的信托行使[A].经济法论丛(第八卷) [C].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第352页。

[2]赖源河, 王志诚:《现代信托法论》,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年, 第78页。

[3]雷晓冰:《表决权信托制度研究》 (博士学位论文) , 华东政法大学, 2007年。

篇3

在全国城市群中,长株潭可谓结构独特,其地理位置呈三市鼎足之势,彼此相距不足40公里。20世纪80年代后,湖南省委省政府着力推进长株潭经济一体化,2007年底国务院正式批准长株潭城市群建设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实验区。显然,无论是长株潭一体化还是两型社会建设都离不开金融的支持,而建设长株潭城市群国家区域金融中心是实现金融支持长株潭一体化和两型社会建设的战略举措。但长株潭的金融现状能否满足建设国家区域金融中心的基本条件,以及存在哪些约束因素,本子课题将对此进行深入分析。

一、长株潭城市群金融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的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金融业在长株潭一体化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长株潭城市群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呈现较快势头:信贷增长高位趋稳,银行效益大幅提升,证券业在牛市行情中发展迅速,保险业对社会经济的保障能力增强,金融改革稳步推进,服务创新成效明显。

1.基本形成了齐全的金融机构体系

近年来,长株潭城市群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呈现较快势头,已经形成比较健全的金融机构体系。从银行业来看,除了中国人民银行长沙、株洲、湘潭中心支行外,三家政策性银行即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家开发银行都在长沙市设立分行,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分别在长株潭设立分行、交通、中信、光大、招商、浦发、民生、兴业、邮政银行等都在长沙设立分支机构,有的还在株洲、湘潭设立了分支机构,另外还拥有汇丰银行、长沙银行、株洲湘潭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至2008年长沙拥有各类市级以上银行机构20家;株洲12家、湘潭11家。从证券机构来看,财富证券、海通证券、方正证券、国信证券、华泰证券、长沙证券、招商证券7家证券公司在长株潭设产了总部或分支机构,2007年证券总成交金额为13708.16亿元;长株潭共有上市公司28家,上市公司总市值达2,511.53亿元。从保险机构来看,长株潭三市共有保险机构66家,保险总收入达83亿元。另外还有地方金融证券办、银行监局,华融、东方、长城、讯达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已基本上形成了相对集中的金融产业群。

截止2007年底,三市全年各项存款总余额为4354.18亿元,贷款总余额为3549.03亿元,新增存款与新增贷款总额分别为659.44亿元、595.81亿元。长沙市各类银行机构各项存款余额达3267.46亿元,同比增长18.52%;新增存款509.60亿元;各项贷款余额达2982.40亿元,同比增长20.14%;新增贷款469.96亿元同比多增43.54亿元。湘潭市各项贷款余额262.83亿元,新增45.10亿元,同比多增12.23亿元,增长20.71%。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450.27亿元,新增63.50亿元,同比多增2.46亿元,增长16.42%。株洲市金融机构存款余额达638亿元,增长15.5%,各项贷款余额303.8亿元,增长19.4%(见表1)。

表12007年长株潭各金融机构存贷款情况

地区

存款余额(亿元)

(增长率)

贷款余额(亿元)

(增长率)

新增存款(亿元)

新增贷款(亿元)

长沙

3267.46(18.52%)

2982.40(20.14%)

509.60

469.96

株洲

450.27(16.42%)

303.8(19.4 %)

86.34

80.75

湘潭

638.45(15.5%,)

篇4

论文摘要:文章认为目前中国房地产金融存在的问题可以归结为制度缺陷,这种缺陷主要集中表现在单一的资金供给渠道、不完备的房地产金融体系、低下的资金融通效率和高度集中的系统风险,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引入房地产信托基金,运用市场信用机制,培育和完善房地产金融品种和体系来加以解决。

剖析中国房地产金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是深刻认识中国房地产市场症结,确立中国房地产的未来发展方向的关键。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EstateInvestmentTrusts,REEITs)作为从事房地产买卖、开发、管理等经营活动的投资信托公司.实际上是由专业人员管理的房地产类集合资金投资计划(Coll~tiveInvestmentscheme)。其作为房地产金融体系中的市场(直接)信用,对于健全我国房地产金融体系,解决房地产业和房地产金融的问题,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中国房地产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单一银行体系支撑着中国整个房地产金融。一直以来,中国房地产业一直面临资金短缺问题。从房地产开发方面的资金需求现状来看,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自有资金外,主要依靠银行贷款来维持房地产的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目前,来源于银行的资金往往占到房地产资金的70%以上,有些企业甚至达到90%。

2003年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的统计结果显示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来源有18%来自于自有资金,2%来自于其它渠道,剩下的80%(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消费者按揭贷款和建筑企业贷款等)都来自于银行贷款。而这只是中国房地产企业的平均估计,很多中小房地产企业运作的自有资金往往占到总资金需求的10%,甚至5%。这种单一的房地产资金供给是中国房地产金融的特点,也是中国房地产金融问题的集中体现,无论是效率问题.还是风险问题其根源往往与这一特点密切相关。单一的银行体系支撑着整个房地产金融,进而支撑着中国房地产的整个产业体系,中国银行业的负载实在太大,结果使金融政策只能在勉强支撑和减负之间摇摆,政策的收紧往往给房地产金融和房地产市场带来强烈的硬冲击,形成“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同时,资金供给的单一性也是房地产金融不完备性的最显著表现特征。

单一银行体系的根源来自于中国房地产金融本身,同时也是中国金融制度在房地产金融领域的具体表现,因此,中国房地产金融资金来源单一性问题要在中国金融制度改革进程的大背景上考虑,也要在充分认识中国房地产金融不完备性的基础上,结合房地产金融本身的特征积极解决。

2.完备的房地产金融体系尚未形成。

(1)完备的房地产金融体系的主要特点。完备的房地产金融应该是包括银行间接金融和市场信用在内的一级市场和以证券化为主要手段的二级市场。银行提供房地产开发贷款、房地产消费按揭贷款等间接融资,具有房地产投资商特征的基金(主要为房地产投资基金)供市场信用,这些构成了一级房地产金融市场;信贷证券化,尤其是按揭贷款证券化.不断把银行信用转化为市场信用,构成了二级房地产金融市场。两个市场共同作用,形成了完备的金融资源配置体系和系统风险分散体系。综观世界各国房地产金融体系可以看出,美国的房地产金融体系可以作为完备的房地产金融体系的典范。在美国,这个一级市场是由包括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寿险公司、储蓄机构、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商业银行和部分外来投资者等多重机构共同支撑。通过证券化建立起来的二级市场,在增加房地产金融的市场流动性的同时,实际上把房地产金融体系的资金供给转嫁到整个市场这种房地产金融的“脱媒”促进了房地产金融的信用市场化.加速了间接金融向直接金融的转化,其结果是,房地产金融的资金来源更加多元化和社会化,更加顺畅地把资金剩余向需求转化;相应地,房地产金融的系统性风险将有效地从单一的银行体系中分离出来,更有效地避免了系统风险在银行体系中的聚集。

(2)中国房地产金融的不完备性及其核心问题。与成熟的房地产金融市场相比,中国房地产金融体系存在着极大的不完备性。就房地产金融一级市场而言,中国只有银行体系支撑着整个房地产行业的金融需求,而资本市场和直接信用的相对落后,使其几乎无法为房地产发展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仅有的几家房地产上市公司可以获得非常有限的市场金融支持。另外,房地产二级市场只能说尚在酝酿中,按揭证券化似乎还需一段时间方能走到前台,发挥市场信用的作用。中国房地产金融的一级市场是残缺的,是缺乏信用的一级市场.而二级市场尚不存在,因此,中国房地产金融是不完备的。

不难看出,中国房地产金融不完备性的核心问题是市场信用的缺乏,而发展市场信用只是丰富房地产金融一级市场内涵的手段,也是创立房地产金融二级市场的前提:事实上,二级市场本身更多的是房地产间接金融的直接化和市场化。要完成这种房地产金融体系的重塑,借鉴具有70多年政府主动推动和市场发展的美国房地产金融是必要的。根据美国的经验,其核心手段是房地产信托和证券化。

目前,我国房贷证券化仅仅是呼之欲出,与其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尚未出台:房贷证券化是间接实现资金来源市场化和多元化的手段,对于加强房贷资金的流动,培育我国专业的房地产投资商,完备我国房地产金融体系有着重要作用,其影响是长期性的。相比之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同时活跃于两级市场的特点显示,它对中国房地产金融一级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二级市场的形成的作用更为直接和明显。

(3)中国房地产金融的资金融通效率低下。金融体系的核心作用是将融资需求和投资需求进行有效匹配,最大限度地将金融资源从过剩方向需求方融通。目前,中国金融资源的融通循环一定程度上是不通畅的,出现了金融资源错配的现象,或者说金融资源的融通循环中出现恶劣梗塞。一方面,由于中国金融体制本身的非市场化特征,金融资源并非完全按照市场化的风险收益对称性原则进行效率配置,造成银行的资源有很大部分流向了那些规模小、风险大的房地产企业。银行对所有制所形成的偏见、计划体制遗留下来的信用软约束倾向、相关人员的道德风险共同作用,使得金融资源的很大部分流向了那些自享受收益,由银行承担风险的房地产企业,风险和收益失衡,金融资源在房地产行业的配置效率受损。另一方面,中国房地产行业高速发展,其收益性应该为资金剩余者提供分享增长的机会,而大量的存款滞留于银行的账面上获得很低的收益,无法通过有效的市场渠道直进入房地产行业,分享行业发展机会。然而,如果从更为宏观的角度来看,这些金融资源的所有者恰恰是房地产金融系统风险的最终承担者。因此,中国金融资源的提供者不但无法获得行业增长的收益,而且最终承担了行业本身的风险以及中国金融体制存在的固有的道德风险和体制风险。

以上分析表明,尽管融通效率低下的原因有更为宏观的经济金融体制背景,但如果能从房地产金融本身特征出发,减轻房地产金融对银行体系的依赖性,发展市场信用.即为有效金融资源需求提供金融资源供给,叉为投资者提供了分享房地产行业增长收益的机会,同时将大大推进中国整个金融体制的改革进程,提升中国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4)中国房地产金融蕴含着较高的系统性风险。构成中国银行业危机隐患的巨额不良资产,很大程度上是90年代房地产泡沫所遗留下来的,取终聚集于银行体系,面对入世后新一轮房地产行业的高速发展,银行仍将面临相同的问题.面临承载行业发展所不得不积累的风险。这种趋势已经从银行的资产组合的变化中逐步显现出来:因此,必须在理解系统风险和金融危机动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金融体系进行制度创新,找到化解风险积累的制度安排

二、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有利于解决我国现有的房地产金融问题

1.有助于促进市场信用的发展、信托制度的表外安排使得其具有直接融通金融资源的能力.充分体现了市场信用的特征。与其它金融制度安排相比.更具全能性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它可以很好地嫁接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投资,能有效地将金融资源在不同的市场中进行配置。

目前.我国信托业才真正开始起步,这种极强的制度优势尚未能发挥出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H’s)是被成熟的房地产市场检验过的市场信用机制.也是信托介入房地产金融市场的主要方式。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我国的引入,必将最大限度地发挥出信托的制度优势,解决我国房地产业资金来源的单一问题。

2.有助于提高我国房地产金融的融通效率。毫无疑问,房地产信托基金的引入将为我国房地产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融通机制,事实上,自“一法两规”颁布以后,信托的房地产融通功能已经通过各种指定性的房地产信托计划的形式体现出来:但是,目前推出的房地投资信托计划仅仅是单一的融通手段.无法成规模化和长期化,因此也无法成为房地产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从单个房地产信托计划过渡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利用信托基金在募集、管和退出上的规模性和系统性,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才能作为我国房地产业制度创新和金机构创新的产物,集政府、银行、企业和投资方面要求和利益于一体,真正实现信托融的长期化和规模化。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将一定程度疏通我国房地产资金循环的梗阻,避免单一融通体系下银行相关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硬击,减缓某些特定目的政策对整个市场的整体;中击力度;同时为那些有意分享房地产行业增长的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金融体系的错配矛盾。

从这个意义上讲.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收入.将会系统改变目前金融资源供给的单一性问题,改变房地产金融市场的供给格局,真正提升我国房地产金融的融通效率。

3、有助于提高我国房地产金融体制的备性。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具有金融机构的特征,通过金融平台募集社会自由资金,直接把市场资金融通到房地产行业,对以银行为主的间接金融形成了极大的补充。

信托对完备房地产金融体系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信托进入房地产金融领域,其以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方式介入房地产场.不但参与一级房地产金融市场的金融资源供给,也参与二级市场的投资,有助于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完备性的提升。第二,证券化是创立房地产金融二级市场的核心手段,而证券化所要求的“破产隔离”的结构安排也离不开信托这一载体.

4.有助于降低我国房地产金融的系统风险。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我国的引入和发展,不仅可以增加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备性,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而且有助于金融系统风险的分散,降低危机产生的概率,提高房地产金融的安全。

明斯基(H1anP.Minsky)的金融体的脆弱性假说和外来冲击性理论,分别解释金融危机的内因和外因内因在于金融体本身的抗风险能力,而抗风险能力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体系对风险累积的分散能力。从金融体系本身的角度看,金融危机的爆发源自金融风险的增加、累积、局部超过限度,最后传染至整个体系,因此,金融体系对风险累积的疏通、分散安排。虽然不能完全消除金融危机,确可延缓或避免金融危机的爆发。

具有间接金融特征的银行信用和市场信用对于风险的分担方式是不同的。银行对风险进行跨时分担比较有效,容易把风险在未来和现在之间进行分配;市场信用跨空间(erc;一sectiona1)风险分担能力比较强.可以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分摊。跨时风险分配意味着,银行承担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拥有的资产的交易性较差,同期调整的难度较大,只能在未来和现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在当期解决风险积累问题,结果是在某一时期的风险一旦超过了警戒线,金融危机就会爆发。

市场对风险的跨空间分散是指可以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风险分配,风险分配的扁平化功能比较明显,可以有效地解决当期的风险累积。因此,从房地产金融风险的角度来看,通过引入房地产信托发展市场信用,不仅为房地产金融获得更为有效的资金供给途径.也将大大提高房地产金融当期的系统风险化解能力。

三、政策建议

1鼓励现有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向专业化发展。目前我国由信托公司推出的房地产信托计划由于受到每个信托计划合同数不能超过200份(含200份)的限制.单笔合同金额较高,风险集中,信托整体规模不能够实现大的突破,难以实现房地产多项目的分散投资。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监管体制和法律制度支持房地产信托的发展,经过试点发行,采取向全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或收益凭证.成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进而使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股份可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或采取场外直接交易方式,使其具有较高的流通性,发展成合法、流通性强、具有一定专业化优势的房地产投资主体

篇5

剖析中国房地产金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是深刻认识中国房地产市场症结,确立中国房地产的未来发展方向的关键。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al estateinvestment trusts,reeits)作为从事房地产买卖、开发、管理等经营活动的投资信托公司.实际上是由专业人员管理的房地产类集合资金投资计划(coll~tive investmentscheme)。其作为房地产金融体系中的市场(直接)信用,对于健全我国房地产金融体系,解决房地产业和房地产金融的问题,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中国房地产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单一银行体系支撑着中国整个房地产金融。一直以来,中国房地产业一直面临资金短缺问题。从房地产开发方面的资金需求现状来看,中国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自有资金外,主要依靠银行贷款来维持房地产的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目前,来源于银行的资金往往占到房地产资金的70%以上,有些企业甚至达到90%。

2003年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来源的统计结果显示我国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金来源有18%来自于自有资金,2%来自于其它渠道,剩下的80%(包括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消费者按揭贷款和建筑企业贷款等)都来自于银行贷款。而这只是中国房地产企业的平均估计,很多中小房地产企业运作的自有资金往往占到总资金需求的10%,甚至5%。这种单一的房地产资金供给是中国房地产金融的特点,也是中国房地产金融问题的集中体现,无论是效率问题.还是风险问题其根源往往与这一特点密切相关。单一的银行体系支撑着整个房地产金融,进而支撑着中国房地产的整个产业体系,中国银行业的负载实在太大,结果使金融政策只能在勉强支撑和减负之间摇摆,政策的收紧往往给房地产金融和房地产市场带来强烈的硬冲击,形成“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局面。同时,资金供给的单一性也是房地产金融不完备性的最显著表现特征。

单一银行体系的根源来自于中国房地产金融本身,同时也是中国金融制度在房地产金融领域的具体表现,因此,中国房地产金融资金来源单一性问题要在中国金融制度改革进程的大背景上考虑,也要在充分认识中国房地产金融不完备性的基础上,结合房地产金融本身的特征积极解决。

2.完备的房地产金融体系尚未形成。

(1)完备的房地产金融体系的主要特点。完备的房地产金融应该是包括银行间接金融和市场信用在内的一级市场和以证券化为主要手段的二级市场。银行提供房地产开发贷款、房地产消费按揭贷款等间接融资,具有房地产投资商特征的基金(主要为房地产投资基金)供市场信用,这些构成了一级房地产金融市场;信贷证券化,尤其是按揭贷款证券化.不断把银行信用转化为市场信用,构成了二级房地产金融市场。两个市场共同作用,形成了完备的金融资源配置体系和系统风险分散体系。综观世界各国房地产金融体系可以看出,美国的房地产金融体系可以作为完备的房地产金融体系的典范。在美国,这个一级市场是由包括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寿险公司、储蓄机构、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商业银行和部分外来投资者等多重机构共同支撑。通过证券化建立起来的二级市场,在增加房地产金融的市场流动性的同时,实际上把房地产金融体系的资金供给转嫁到整个市场这种房地产金融的“脱媒”促进了房地产金融的信用市场化.加速了间接金融向直接金融的转化,其结果是,房地产金融的资金来源更加多元化和社会化,更加顺畅地把资金剩余向需求转化;相应地,房地产金融的系统性风险将有效地从单一的银行体系中分离出来,更有效地避免了系统风险在银行体系中的聚集。

(2)中国房地产金融的不完备性及其核心问题。与成熟的房地产金融市场相比,中国房地产金融体系存在着极大的不完备性。就房地产金融一级市场而言,中国只有银行体系支撑着整个房地产行业的金融需求,而资本市场和直接信用的相对落后,使其几乎无法为房地产发展提供必要的金融支持,仅有的几家房地产上市公司可以获得非常有限的市场金融支持。另外,房地产二级市场只能说尚在酝酿中,按揭证券化似乎还需一段时间方能走到前台,发挥市场信用的作用。中国房地产金融的一级市场是残缺的,是缺乏信用的一级市场.而二级市场尚不存在,因此,中国房地产金融是不完备的。

不难看出,中国房地产金融不完备性的核心问题是市场信用的缺乏,而发展市场信用只是丰富房地产金融一级市场内涵的手段,也是创立房地产金融二级市场的前提:事实上,二级市场本身更多的是房地产间接金融的直接化和市场化。要完成这种房地产金融体系的重塑,借鉴具有70多年政府主动推动和市场发展的美国房地产金融是必要的。根据美国的经验,其核心手段是房地产信托和证券化。

目前,我国房贷证券化仅仅是呼之欲出,与其相关的法规和政策尚未出台:房贷证券化是间接实现资金来源市场化和多元化的手段,对于加强房贷资金的流动,培育我国专业的房地产投资商,完备我国房地产金融体系有着重要作用,其影响是长期性的。相比之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同时活跃于两级市场的特点显示,它对中国房地产金融一级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二级市场的形成的作用更为直接和明显。

(3)中国房地产金融的资金融通效率低下。金融体系的核心作用是将融资需求和投资需求进行有效匹配,最大限度地将金融资源从过剩方向需求方融通。目前,中国金融资源的融通循环一定程度上是不通畅的,出现了金融资源错配的现象,或者说金融资源的融通循环中出现恶劣梗塞。一方面,由于中国金融体制本身的非市场化特征,金融资源并非完全按照市场化的风险收益对称性原则进行效率配置,造成银行的资源有很大部分流向了那些规模小、风险大的房地产企业。银行对所有制所形成的偏见、计划体制遗留下来的信用软约束倾向、相关人员的道德风险共同作用,使得金融资源的很大部分流向了那些自享受收益,由银行承担风险的房地产企业,风险和收益失衡,金融资源在房地产行业的配置效率受损。另一方面,中国房地产行业高速发展,其收益性应该为资金剩余者提供分享增长的机会,而大量的存款滞留于银行的账面上获得很低的收益,无法通过有效的市场渠道直进入房地产行业,分享行业发展机会。然而,如果从更为宏观的角度来看,这些金融资源的所有者恰恰是房地产金融系统风险的最终承担者。因此,中国金融资源的提供者不但无法获得行业增长的收益,而且最终承担了行业本身的风险以及中国金融体制存在的固有的道德风险和体制风险。

以上分析表明,尽管融通效率低下的原因有更为宏观的经济金融体制背景,但如果能从房地产金融本身特征出发,减轻房地产金融对银行体系的依赖性,发展市场信用.即为有效金融资源需求提供金融资源供给,叉为投资者提供了分享房地产行业增长收益的机会,同时将大大推进中国整个金融体制的改革进程,提升中国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

(4)中国房地产金融蕴含着较高的系统性风险。构成中国银行业危机隐患的巨额不良资产,很大程度上是90年代房地产泡沫所遗留下来的,取终聚集于银行体系,面对入世后新一轮房地产行业的高速发展,银行仍将面临相同的问题.面临承载行业发展所不得不积累的风险。这种趋势已经从银行的资产组合的变化中逐步显现出来:因此,必须在理解系统风险和金融危机动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金融体系进行制度创新,找到化解风险积累的制度安排

二、发展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有利于解决我国现有的房地产金融问题

1.有助于促进市场信用的发展、信托制度的表外安排使得其具有直接融通金融资源的能力.充分体现了市场信用的特征。与其它金融制度安排相比.更具全能性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它可以很好地嫁接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投资,能有效地将金融资源在不同的市场中进行配置。

目前.我国信托业才真正开始起步,这种极强的制度优势尚未能发挥出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h’s)是被成熟的房地产市场检验过的市场信用机制.也是信托介入房地产金融市场的主要方式。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我国的引入,必将最大限度地发挥出信托的制度优势,解决我国房地产业资金来源的单一问题。

2.有助于提高我国房地产金融的融通效率。毫无疑问,房地产信托基金的引入将为我国房地产提供了一个崭新的融通机制,事实上,自“一法两规”颁布以后,信托的房地产融通功能已经通过各种指定性的房地产信托计划的形式体现出来:但是,目前推出的房地投资信托计划仅仅是单一的融通手段.无法成规模化和长期化,因此也无法成为房地产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只有从单个房地产信托计划过渡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利用信托基金在募集、管和退出上的规模性和系统性,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才能作为我国房地产业制度创新和金机构创新的产物,集政府、银行、企业和投资方面要求和利益于一体,真正实现信托融的长期化和规模化。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发展,将一定程度疏通我国房地产资金循环的梗阻,避免单一融通体系下银行相关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硬击,减缓某些特定目的政策对整个市场的整体;中击力度;同时为那些有意分享房地产行业增长的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我国金融体系的错配矛盾。

从这个意义上讲.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收入.将会系统改变目前金融资源供给的单一性问题,改变房地产金融市场的供给格局,真正提升我国房地产金融的融通效率。

3、有助于提高我国房地产金融体制的备性。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具有金融机构的特征,通过金融平台募集社会自由资金,直接把市场资金融通到房地产行业,对以银行为主的间接金融形成了极大的补充。

信托对完备房地产金融体系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信托进入房地产金融领域,其以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方式介入房地产场.不但参与一级房地产金融市场的金融资源供给,也参与二级市场的投资,有助于房地产金融市场的完备性的提升。第二,证券化是创立房地产金融二级市场的核心手段,而证券化所要求的“破产隔离”的结构安排也离不开信托这一载体.

4.有助于降低我国房地产金融的系统风险。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在我国的引入和发展,不仅可以增加我国金融体系的完备性,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而且有助于金融系统风险的分散,降低危机产生的概率,提高房地产金融的安全。

明斯基(h 1an p.minsky)的金融体的脆弱性假说和外来冲击性理论,分别解释金融危机的内因和外因内因在于金融体本身的抗风险能力,而抗风险能力的提高,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体系对风险累积的分散能力。从金融体系本身的角度看,金融危机的爆发源自金融风险的增加、累积、局部超过限度,最后传染至整个体系,因此,金融体系对风险累积的疏通、分散安排。虽然不能完全消除金融危机,确可延缓或避免金融危机的爆发。

具有间接金融特征的银行信用和市场信用对于风险的分担方式是不同的。银行对风险进行跨时分担比较有效,容易把风险在未来和现在之间进行分配;市场信用跨空间(erc;一sectiona1)风险分担能力比较强.可以在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分摊。跨时风险分配意味着,银行承担的风险主要是信用风险,拥有的资产的交易性较差,同期调整的难度较大,只能在未来和现在之间进行分配,无法在当期解决风险积累问题,结果是在某一时期的风险一旦超过了警戒线,金融危机就会爆发。

市场对风险的跨空间分散是指可以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风险分配,风险分配的扁平化功能比较明显,可以有效地解决当期的风险累积。因此,从房地产金融风险的角度来看,通过引入房地产信托发展市场信用,不仅为房地产金融获得更为有效的资金供给途径.也将大大提高房地产金融当期的系统风险化解能力。

三、政策建议

1鼓励现有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向专业化发展。目前我国由信托公司推出的房地产信托计划由于受到每个信托计划合同数不能超过200份(含200份)的限制.单笔合同金额较高,风险集中,信托整体规模不能够实现大的突破,难以实现房地产多项目的分散投资。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完善的监管体制和法律制度支持房地产信托的发展,经过试点发行,采取向全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或收益凭证.成立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进而使房地产投资信托的股份可在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或采取场外直接交易方式,使其具有较高的流通性,发展成合法、流通性强、具有一定专业化优势的房地产投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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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校开展创业教育势在必行

一是高校开展创业教育,既是满足知识经济时代对具有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具有国际化的竞争实力人才的需要,也是调动学生主体意识、适应学生综合发展需求、遵循人才培育规律的需要;二是作为高校又一重要功能,就是主动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而开展创业教育,高校同样离不开社会创业体系的支撑,因此高校密切联系社会的过程也是其开展创业教育的良好契机;三是特殊的就业能力是应对就业压力的法宝,开展创业教育正是高校主动适应当前就业环境的举措。通过创业教育,一方面提升毕业生的综合实力和就业能力;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毕业生对岗位的需求,甚至为社会创设新的就业机会。

(二)目前困扰创业教育有效开展的几个问题

创业教育的长效机制应包括政府的主导机制,社会的导向机制,高校的人才培养机制,学生的能动机制,政府、社会、高校、毕业生联动机制等。

当前困扰着高校开展相关工作的主要问题表现为:一是内涵认识有待提升。目前在创业意识建立、创业技巧培训、创业政策解读方面做得较多,而对创业者的个性引导和能力培养方面投入不足。大学生择业的首选仍是找到一份高薪稳定的工作,视创业为畏途。从他们身上所暴露出的创业愿望不强、创业能力不足的问题,折射出我们亟待提升对创业教育的内涵认识;二是培养体系尚待健全。现行的创业教育类课程大多以选修课的形式出现,对课程建设的要求相对偏低,但实际上实践性的创业教育类课程对承担相应课程的教师要求反而更高。同时,该类课程并没有纳入不同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缺乏系统的课程体系;三是创业基金明显不足。创业基金是运用现代信托关系,将投资者分散的资金集中起来,交由投资专家运作和管理,主要投向尚未具备上市资格的中小企业、新兴企业的一种特殊投资基金。高校在开展创业教育过程中,明显缺乏融集创业基金的能力,需要政府、社会给予更多的支持;四是创业基地有待开发。对任何一项创业实践,一个现实的环境空间都是前提。而高校的创业基地就是将创业思路现实化的平台,但许多现有的平台建设维护、新基地的开发建设并未高速运转起来。

二、现阶段的高校勤工助学工作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一)发挥过积极的育人助困作用

勤工助学的开展对于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养成认真负责的纪律意识和敬业精神、体现教育公平、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规划好自己的职业定位都曾发挥过积极的作用。

(二)目前勤工助学工作面临的困境

办公自动化、后勤社会化挤占了很多校内传统岗位。而校内目前能够提供的岗位仍以劳务、服务型岗位居多,智力型、创业型岗位相对缺乏,而且报酬相对偏低,已不能满足学生参与实践的实际需要。同时,校内各用工单位因缺乏可操作的考核措施,还存在管理难度大、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但对于校外岗位,学校无权进行监管,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因此,整个勤工助学工作缺乏指导和活力,助困和育人功能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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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各国经济联系愈加紧密,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发挥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在此大环境下,民营资本先后进入金融领域,而且甚至控制金融机构。具体来讲,民营资本主要集中在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基金业、信托业、金融租赁等众多领域。民营资本作为一支新的力量,丰富了我国的金融市场,为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和完善注入了新的活力。但是也必须看到,在这种产融结合的大趋势下,民营资本金融化也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如 “德隆系”引发的证券市场风波及目前被关注的“周正毅事件”等。这些问题暴露了民营资本金融化的弊端,需要全面正确认识这一趋势,采取相应措施扬长避短。

从实践的角度来看,民营资本金融化是高级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产融结合的道路是民营资本适应市场经济的必要要求。这是一把双刃剑,要充分认识其中的积极作用和消极影响,利用其优势,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不利影响,达到最大化产融结合的经济效应,促进经济良性健康发展。

民营资本金融化现状及动因

(一)民营资本金融化的现状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逐步打破了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并转向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如今,市场经济不断深入,民营经济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繁荣的重要支柱。应经济金融化的需求,民营经济、民营资本也有了新的动向,即民营产业资本进入到金融领域,产融结合,相得益彰。其涉入的领域主要有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以及其他行业等。

首先,民营资本金融化在银行业的渗透。如今,除了我国四大国有银行即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和工商银行是完全国有独资的,没有民营资本渗入,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民营资本所占比例已经接近百分之十。其次,民营资本金融化在保险业的渗透。这几年来,民营资本加快了其在保险业中的步伐,成为保险公司保费的重要来源。比较典型的有平安保险、新华人寿保险以及华安保险等。再次,民营资本金融化在证券业的渗透。资本市场的发展为民营资本进入证券市场提供了极大便利,促进了民营企业参股证券公司,无论是上市的民营企业还是未上市的民营企业。最后,民营资本金融化在其他领域的渗透。一些信托公司逐步引入民营资本用于自身的增资扩股。同时,尽管我国金融机构中的金融租赁公司数量最少,但由于其自身条件使得民营化最高。而财务公司领域的民营资本化程度较低。2004年,我国进行的新一轮的政府宏观调控中,着重强调了对民营资本的监管,要求监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尽管如此,民营资本投资金融机构的数量却逐年递增,且增长速度非常之快。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和政策的开放化,民营资本金融化的产融结合之势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民营资本金融化的动因

为什么民营资本金融化趋势愈演愈烈呢?本文认为可以从产融结合角度切入。第一,通过产融结合能够有效降低交易费用。第二,金融机构和企业两者之间存在着信息交流不畅导致的不对称,产融结合可以有效缓解这一难题。第三,产融结合符合产业资本寻求多元化经营的要求。第四,产融结合的深入发展,将使得相关的工商企业和金融机构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人、才、物、信息等优势,实现最大限度的协同效应。第五,产融结合的发展将有助于企业和金融机构建立合理、科学的公司治理机制,从而最小化“内部人控制”。第六,产融结合是我国企业做大做强、提升国际竞争力有效途径。而且,从企业内部看,民营资本金融化有助于获取金融行业高额利润,增加企业投资收益;获取融资便利,为实业发展提供稳定的金融支持;进一步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资源配置和整合,与国际化发展战略接轨。

民营资本金融化的潜在风险

(一)银行业面临的潜在风险

综观我国的商业银行,有如下几大普遍的风险:一是存在较严重的不良资产,而且资产准备远不及《新巴赛尔协议》的标准,资本准备不足;二是产品创新意识匮乏,缺乏核心竞争力,主要依赖国家政策,以存贷利差为主要利润来源,创新需求不高;三是商业银行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负担过重,体制改革步伐较慢,竞争成本提高。另外,中小商业银行具有风险个性。根据惯例,我国的中央及地方政府扮演着双重身份,即商业银行的出资人、商业银行的绝对控股股东。与此同时,城市商业银行中地方财政也是“一股独大”。实际上,从理论上讲,民营资本融入资金更多,应具有绝对的控股权,而实践中却有很多民营资本严重缺位的现象,如不能充分行使股东权利、不能参与银行的经营决策等。

(二)证券业面临的潜在风险

首先,我国的证券业起步较晚,证券市场尚不成熟,相关机制不健全、制度设计不合理。在这种背景下,民营资本的产融结合之路显然风险重重。其次,基于我国不成熟的证券市场,相关证券机构很不规范。现实中,券商资本薄弱,缺乏竞争力,其发展呈现出极不平衡的态势。资本市场不景气导致券商全行业亏损,而且违规操作盛行。同时,我国加入WTO后,大量外资券商进入我国资本市场,给我国券商发展带来巨大挑战。最后,我国证券工具匮乏。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工具十分有限,只有股票、债券,严重缺乏长期收益证券品种,主要着眼于短期操作,忽略长远发展,加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致使诸如保险基金的稳健投资者难以进入我国的资本市场,而债券市场也一直无法获得长足的发展。

(三)保险业面临的潜在风险

随着社会发展,社会保险、社会保障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同样,我国的保险业也在高速发展,且极具潜力,前景非常广阔。在这种大环境下,民营资本在逐利动机的驱动下,踊跃进入保险业。然而,在大好发展前景下,保险市场也存在着问题及风险。首要考虑的是政策风险。显然,我国寿险、分红险、投连险等险种都是依赖于利差的,那么货币政策的变化必然会给其带来巨大差损风险。其次竞争风险也不容忽视。加入WTO后,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给我国保险公司带来巨大挑战,存在着竞争劣势风险。最后是投资风险。保险公司经营效益的源泉是融通客户的保费形成保险资金,进行有效的管理及运作。投资不慎就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因此,为保障资金安全,有必要建立合理高效的保险资金管理机制,促使资金的长期保值增值。

民营资本金融化的风险对策

(一)从宏观角度防范风险

民营资本走上产融结合的道路,是时展的需要,是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需要。当然,产融结合的发展离不开政策、法律、制度环境的建设。这一过程中蕴含着诸多风险,需要宏观把握。

首先,强化政策环境的建设。政府的政策是民营资本金融化的最大约束。政府应从促进民营资本发展的角度出发,以当前经济发现现状为基准,适应金融改革的需要,兼顾金融机构效率和民营资本发展需求,制定出具体、完善的政策法规。同时,我国政府需要提高金融监管的力度。相关监督部门应当完善相关的风险监管制度。

其次,完善法制环境的建设,使这一产融结合过程有法可依,建立有效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不断深入和完善,适者生存、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约束着市场上的所有企业,当然也包括民营金融机构。我国必须完善立法,明确民营金融机构的退出机制。我国需要合理控制民营金融机构的退出数量,并根据其管理的水平、资产的质量分门别类地处置和规范。同时,具体退出过程也需要合理引导和规划协调,尽量采取重组、收购、兼并、业务转让、联合等方式,避免对经济、社会造成巨大的震动。

再次,优化金融制度建设,培养发展良好的金融市场环境。相关金融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应该鼓励金融业的尽快发展,并建立存款的安全监管体系,同时配套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二是利率市场化制度的建立。以往的固定利率、盯住利率无法较好地适应经济的发展,促成了利率的市场化,从而优化资源配置、深化金融改革、开放金融市场;三是社会信用评价体系的建立。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能够实现的一大基石,有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

最后,加强人才储备建设,培育民营金融机构专业化金融人才。21世纪是知识的经济,是人才的经济,人才已发展成为一种战略性资源。尽管民营金融机构的产权清晰明确,但如果没有相应的金融、管理人才,那么机构的经营管理就存在很大的风险。从整体形势来看,外资金融机构、国有金融机构与民营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其实质都是人才的竞争,人才是机构的核心竞争力的唯一载体。所以,民营金融机构应着力培养金融专业人才,使其具有扎实全面的金融专业和经营管理知识,拥有广泛的社会网路、良好的社会形象,涉猎广泛。

(二)从中观角度防范风险

首先,可以建立行业协会。各行业都具有相应的行业协会,如银行业的银行业协会、证券业的证券业协会等。行业协会实际上是一种自律组织,属于道德建设范畴,体现了行业内的职业道德,是诚信的基础。行业协会是一种非盈利性的组织,其宗旨是保护市场利益、合作协调、约束监督、交流指导等。其次发挥舆论监督的效力,并结合自律组织,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系。金融监管是一项庞大的系统性的工程,必须实现金融机构监管、行业自律组织监管和社会舆论监督的统一的监督体系,才能真正做到有效监管。同时,必须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之间的合作,积极引导,强化监管,避免监管空白。

(三)从微观角度防范风险

首先,强化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机制,有效进行股权管理。一直以来,民营经济都是最具活力的一种经济体制,但其发展良莠不齐,呈现出两极分化发展趋势。从实践角度出发,优质民营资本比小型民营资本更有助于降低股东的道德风险,尽管其数量可能较小。所以,商业银行需强化公司的治理机制,完善股权管理,建立信用评级体系,严格其民营资本股东的资格审查。

其次,完善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机制。一是建立金融风险的内控机制。市场经济的深入使得金融业的竞争也不断加剧,必须有效管理防范风险才能赢得生存。民营金融机构以中小型居多,这些机构逐利性强,尤其需要加强风险管理。建立风险内控机制可以使民营金融机构有效约束和管理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信用风险,并从制度上予以保障。二是控制关联交易的风险。随着经济发展,民营企业集团的规模也不断扩大,相应的关联企业的信贷关系交叉错杂,潜在风险较大。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在识别集团客户的同时加强对关联企业的分析,独立测算成员企业的授信额度,严防超额贷款、恶意骗贷等。需要注意的是,防范关联企业的信贷风险必须长远考虑,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最后,深化金融机构的战略管理意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金融业也不断开放,其竞争日益激化。面临着国有、金融机构的双重竞争压力,民营金融机构应从长计议,把握全局,明确自身的市场定位,确定相应的市场目标,挖掘客户资源,追求自身的成长和长远战略发展。在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民营金融机构应量身定制合适的竞争战略,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结论

民营资本逐渐成为资本市场的一支重要力量。随着经济发展,民营资本为追求进一步发展而采取产融结合的路径。显然,产融结合的做法丰富了我国的资本市场,使其更具活力,有利于经济发展。但是,同时要认识到其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从而追求稳定健康的发展。

篇8

中国于2001年11月13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g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WTO” ),WTO的统一规制本身就是不同法域下的法律理念、价值、规则的融合,从这一意义上说,金融“入世”,就是金融法律的“入世”。WTO下的《金融服务贸易协议》对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及其立法提出了新的法律性要求,加入WTO后,我国的银行市场开放将是全方位的。在外贸业务方面,加入WTO时就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的任何地方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提供外汇服务;在人民币业务方面,加入WTO后,外资银行可以在上海、深圳、天津和大连开展人民币业务,到2005年1月1日,取消所有地域限制;从2002年1月1日,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向所有中国客户提供服务。一句话,从2005年1月1日之后,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外资金融机构在服务地域和服务对象上已与中资金融机构没有什么两样。[1]中国的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将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与竞争。然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却赋予外资金融机构“超国民待遇”,《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第17条(四)项,允许外资银行从事外汇投资业务,而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却明确禁止我国商业银行的投资行为。从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阶段对银行业实行的是较为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即银行不得投资于证券、信托、保险这三项业务)。[2]本文拟对《商业银行法》所规定的这一制度,从“两个前提性思考”、“一个折中方针”、“具体制度构思”这几方面展开论证“混业经营”作为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趋势,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法》的意见。

一、 两个前提性思考

最近一段时间,对于我国金融业是实现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人们的争论很激烈。有人主张商业银行应当实行混业经营,认为这样才能提高银行实力有利于银行业的发展;有人则反对混业经营,认为商业银行实行混业经营将给国家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金融风险,不利于国家、社会的安定。[3]我认为,在权衡分业与混业孰是孰非时,首先必须提及的是两个前提性思考。

(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和中国加入WTO,逐步与国际接轨,我们有必要去关注一下西方国家金融经营体制演进的历史及当今各国的发展趋势。最典型且对中国最具参考价值的应属美国。[4]美国在1933年以前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尤其是20世纪以后,随着诸多大型工业的兴起和繁荣及银行业自身规模的迅速扩大,不少商业银行为了分享巨额利润,开始利用其雄厚的资金实力跻身证券市场,积极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另一方面,投资银行不但通过证券业务大发其财,同时也向商业银行渗透,通融短期资金以扩大资金来源。结果,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在业务经营方面的限制被彻底打破,两者最终紧密地相互融合。1929年至1933年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给美国的经济带来了极大的冲击,无论是政府部门、经济学界还是工商人士都普遍认为,商业银行从事证券业务是导致证券市场崩溃,并进而引发经济“大萧条”的主要原因,致使美国与1933年颁布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将证券业和商业银行严格分离,并建立起存款保险制度,使美国的“分业经营”制度持续了半个多世纪。20世纪80年代后,为了提高银行的竞争能力和促进资金的自由流动及有效配置,美国出台了一系列放松管制的规定,并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肯定了银行业的混业经营模式。至于其他银行业较发达的国家,德国一直以其“全能银行” 著称,瑞士亦是一直实行混业经营。以前一些实行分业经营的国家如英国、日本,两者也分别于1996年和1998年通过立法明确改革为“混业经营”的模式。[5]混业经营已是世界银行业的发展趋势,中国加入WTO后,要有力提高本国银行的生存与创新能力,充分促进资金的自由流动和有效配置,不得不关注这一发展趋势。

(二)实行分业还是混业,或采取什么样的过渡措施,还要考虑到的一个重要因素,那就是中国的国情。加入WTO后,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即中国是公认的发展中国家,必须以发展中国家享受权利,同时不能承担超过我国经济金融承受能力的金融义务。我国是一个生产力发展严重区域性失衡的国家,东部、中部、西部三大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即使在同一东部地区,不同省市、不同区县的经济发展水平、金融创新与吸收能力亦差异很大。所以在承认“混业经营”是必经之路的同时,于实行具体方针政策时,不能搞一刀切,而必须采取试点经营、逐步推广、以点带面、逐步发展的方法,具体措施留待下文。

二、 一个折中的方针

就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在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四个行业中,证券业的风险最大(如上市公司的“国有企业病”,限于篇幅,本文不论及)。[6]在选择银行投资方向的时候,2005年之前,可以制定一些行政法规,让银行涉足信托及保险行业,而控制其涉足公司(企业)债券的经营,股票的发行、及买卖等证券业务。等到2005年以后,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完善和金融业的全面对外开放,再让银行去从事证券业务。这样,既给银行一个投资准备的时间,又能保证金融市场的平稳过渡,并达到WTO所提出的要求。

三、 具体的制度构思

反观当今世界银行投资制度改革热潮,归纳起来,现各国银行的投资模式主要有三种:(1)全能银行模式(Universal Banking Model),如德国的银行全能制;(2)母银行模式(Bank Parent Model),商业银行直接投资控股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这时商业银行已经异化;(3)金融控股公司模式(Holding Company Model),将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共同置于金融控股公司名下,各金融机构相对独立运作,实现混业经营的高级模式。[7]如美国的银行持股公司,银行通过设立银行持股公司,并由持股公司下设与银行并列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来进行投资。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规定是对银行投资的限制,而上述三种模式是在银行投资基本无限制的基础上进行的比较。从发展趋势看,银行投资的三种模式的区别正逐渐消失,其基本特点是银行业务的多样化和投资的无限制。如果我国固守银行投资限制制度,将不利于我国商业银行提高效益和实力,也不利于其参与国际竞争。所以,顺应银行投资趋势是我们必然的制度选择。

当然,上述措施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较长的过渡时期。至于具体的制度构思,可考虑以下几方面:

第一,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空间。我国《商业银行法》对银行投资的限制仅是一种相对限制,而非绝对限制。从《商业银行法》第3条所规定的银行业务范围可见,商业银行可投资于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债等部分证券业务,可经营部分信托业务(主要是一些业务)和保险业务。且法律并不禁止商业银行在我国境外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对银行之间的投资也未加限制。[8]在法律明确放开投资限制之前,商业银行一定要积极在上述几方面中拓展业务并设置相应的机构及配套体系,以积累更多的投资经验和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第二,到2005年放开对外资银行入境的相关限制后,可以着手在一些比较发达的城市(如上海),逐步放开对银行业的投资限制。一方面,要以一些发展势头较强的商业银行为试点(如成立于1983年的光大集团,已经成为典型的混业经营的金融控股公司集团);另一方面,要严格加强国家有关机关的监管及专业人才的输送,等时机成熟,再将取消限制的政策逐步推广。

第三,至于具体的形式,可以采取银行控股公司模式(类似于金融控股公司模式)。这种模式具有如下特点:其一,由银行成立银行持股公司,银行将继续从事传统的银行业务,其他风险性金融业务由持股公司本身或下设的非银行子公司而不是银行去直接从事。其二,依法设立“防火墙”,防止持股公司的非银行附属机构金融风险侵袭银行。其三,持股公司的附属证券机构不归银行监管机关监管,因为“防火墙”的存在能够有效阻止持股公司金融困难对银行的波及,并且其附属证券公司的业务应由证券管理委员会监管。[9]正是鉴于其这几方面的特征及其所具有的效益提高和风险防范并重的优点,所以,建议在逐步取消对银行的投资限制时,可以采取此种形式。

四、 结语

综合以上论述,我认为,随着中国加入WTO后,有必要考虑对《商业银行法》第43条的修改,即应逐步取消对商业的投资限制。在未来的3到8年内,前3年应是分业向混业的转变与磨合,也是中国银行业混业体制的立法准备时间;后5年,随着我国金融服务市场的全面开发,应完成从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平行法的修改到混业模式的最终确立,而且这种模式应是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而非别的模式。

至于《商业银行法》中的其他问题,限于篇幅,本文简要提及以下几点:第一,该法中中国人民银行的权限太大。从第3条、第11条、第13条、第18条、第19 条、第24条、第62条等诸多条文中可见一斑。[10]]建议法律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具体审查事项及明确、具体的审查程序,以赋予商业银行更多的经营自主权。第二,建议增加对治理结构方面的更明确的规定。银行业的法人治理结构问题在我国比较突出,银行产权仍不够明晰,希望立法者对此有所考虑。第三,由于科技的迅猛发展,建议增加“银行业务电子化”方面的有关规定,以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第四,随着中国银行业对外的逐步开发,在修改《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同时,可以考虑在《商业银行法》中增设“外资银行” 章节,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及监管等问题作专门规定。

“山雨欲来风满楼”,我国《商业银行法》中的相关规定已不能适应我国经济前进的脚步。为了促进我国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使我国不断融入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我想反思的时刻已迫在眉睫了。

Mixed Managing Mod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Banking Sector in China

Law School of China University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Zheng Kunshan

Abstracts: After China'accession to the WTO, the civil bank will be faced with more and more challenges and competitions. Begore figuring out the managing model of banking sector, we need to pay attetion to the financial managing system's developing history of western country, besides, we have to take the speciality of China into consideration. When dealing with the concrete measure, we can take a compromise, leting the bank get a smooth transition. As we gradually discard the confination on the banking investment, we should change toward the Holding Company Model.At last, there will be some suggestions on the recitions of Commercial Bank Law.

主要参考书目:

《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 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

《商法研究》(第三辑),徐学鹿 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月版;

《金融创新与法律变革》,陆泽峰 著,法律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银行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韩良 主编,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8月第1版。

* 郑坤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2000级本科生

[1] 《加入WTO:中国金融法律的反思与变革》,《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 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31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本法实行前,商业银行已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实施办法。”

[3] 《混业经营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趋势》,杨玉熹,《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 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13页。

[4] 以下有关分业经营在美国演进的历史,本文主要参考了《美国商业银行转变为“全能银行”的过程》、《美国银行业与证券业分合简史》、《美国金融业的分业与混业经营》等文章,论文来源于中宏网资料(网址:macrochina.com.cn),该网站未能提供详细的文章出处。

[5] 关于有关国家变革的具体时间,笔者是从魏敬淼老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的课堂讲义中获知的,魏老师没有为我们提供具体的出处。

[6] 详细的介绍可参阅《混业经营是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趋势》,杨玉熹,《银行法律论丛》,中国银行法律事务部 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月第1版,第23页。

篇9

一、引言

产融结合是指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之间通过参股、持股和控股等方式而进行的内在结合,是产业发展到一定程度,通过产品市场与金融市场互动作用,寻求资源优化配置,拓展利润空间,提升资本运营效率的重要发展模式。产融结合有利于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的优势互补,实现规模经济,提高融资效率,降低交易费用,促进企业跨越式发展。因此,这一模式为国外众多大型企业集团所热衷。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目前世界500强企业中有80%以上都进行过产融结合运作。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趋完善和大型企业集团对外扩张的内在需求,一些实力雄厚的国有企业集团(如中石油、宝钢、北京首创)和民营产业资本(如东方希望集团、中国泛海控股)都先后涉足了金融业,许多金融机构(如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也有产业资本投入,产融结合现象在我国呈快速上升趋势。这些产融结合事件的效果如何?事件主体的绩效是否得到提高成为学术界和产业界密切关注的问题。Lin Stan Xiao and Green Wood(2004)从协同创新和运营效率角度对产业企业进入保险行业的效果进行评价得出,该策略没有效果。李革森(2004)以2001年我国96家实行产融结合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分析了金融股东参股比例与上市公司经营绩效的关系,研究得出两者之间正相关,并且其相关程度随着参股比例的上升而增强。林世协(2004)以1999-2001年间115家沪深上市公司产融结合事件为样本,研究了上市公司产融结合的股价效应,结果表明产融结合会导致事件主体的股价先上升后下降。徐丹丹(2006)提出产融结合绩效主要来源于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及竞争力,促进我国大型企业集团参与国际竞争。张庆亮、孙景同(2007)从经营绩效角度对公司产融结合的有效性进行了定量分析,得出我国企业产融结合总体上有效性不显著,存在大量无效和负效应,但随着结合程度的提高,其有效性也在不断增强。周莉和韩霞(2010)指出产融结合可以构造一个包含金融机构在内的内部资本市场,从而突破外部融资约束,为企业发展提供低成本资本支持。

本文以2002-2008年我国上市公司产融结合事件为样本,基于非金融上市公司参股金融机构视角,从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及成长能力四个方面,对比参股前后非金融上市公司相关会计指标,全面分析产融结合对其绩效的影响。

二、评价指标体系及方法

本文基于我国上市公司产融结合及资本市场现实情况,参考2002年财务部颁发的《企业绩效评价细则》及2006年国资委颁发的《中央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从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成长能力四个方面建立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其中,盈利能力包括主营业务利润增长率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偿债能力包括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和资产负债率指标;营运能力包括总资产周转率和应收账款周转率指标;成长能力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指标,具体如表1所示。

考虑到产融结合效果的时滞性影响,选取的事件考察期为4年,即并购前一年(T=-1)、并购当年(T=0)、并购后第一年(T=1)以及并购后第二年(T=2),分别对各年度配对样本绩效进行对比,考察并购前一年与并购当年,并购后一年及并购后两年相关财务评价指标的变化情况,以此分析产融结合对并购主体绩效的影响。

三、样本的选取及处理

本文选取2002-2008年我国非金融上市公司参股金融机构的事件为样本,为了减少其它因素的干扰,按照以下标准对样本进行了筛选:

・剔除金融类上市公司参股非金融机构的样本;

・由于ST类公司的业绩严重恶化,其产融结合行为比较特殊,因此,将ST类上市公司参股样本作为异常样本点删除;

・剔除未完成、失败及没有完整财务数据的样本;

・剔除考察期内进行过其它重要资产经营活动的样本,对于同一公司在同一年份参股多家金融机构的事件以一个样本计入。

样本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部分缺失信息(如事件宣告日、参股企业名称)从新浪财经收集获得。相关财务指标数据来源于新浪财经及和讯财经,或通过新浪财经及和讯财经提供的基础财务数据计算得到。

经过上述处理,最终得到52个样本,其中,2002年为5起,2003年3起,2004年4起,2005年5起,2006年7起,2007年20起,2008年8起。目标企业主要分布在银行、证券、租赁、信托和保险行业,具体如表2所示。

四、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特征指标描述性统计分析

对于考察期各财务指标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如表3所示。

由表3可知,参股前后公司主营业务利润均值变化不大,净资产收益率均值有明显提升,并且参股后两年其均值与中位数偏离较大;公司的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均有小幅提升,但资产负债率有所增加;应收账款周转率均值增长较大,但其中位数增幅平稳;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均值在并购后一年有大幅提升,净利润增长率均值在并购后两年呈下降趋势。

(二)各年度配对样本绩效对比检验

我们采用样本均值异方差t检验对四大类九个财务指标参股前后的变化进行分析,考察参股前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及成长能力的变化,对比原假设为:

・盈利能力,主营业务利润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基于参股后绩效有改善原假设;

・偿债能力,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基于参股后绩效有改善原假设,资产负债率基于参股后偿债能力下降原假设;

・营运能力,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基于参股后绩效有改善原假设;

・成长能力,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基于参股后有改善原假设。具体对比结果如表4所示。

表4中可见,从盈利能力看,净资产收益率显著接受原假设,而主营业务利润在并购当年显著拒绝原假设,表明参股金融机构后净资产收益率显著提升,但主营业务利润率却有所下降;从偿债能力看,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没有显著变化,资产负债率在参股后有显著上升,说明短期偿债能力没有显著提高,但长期偿债能力却有所下降,财务风险不断增加;从营运能力看,总资产周转率变化不显著,应收账款周转率显著提高,营运能力有所提升;从成长能力看,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在并购后一年和并购后两年显著提升,说明经过一段时间整合后,参股金融机构为上市公司拓展了一定的发展空间。

五、结论

本文基于会计指标构建并购绩效评价模型,以2002-2008年非金融上市公司参股金融机构为样本对我国企业产融结合效果进行实证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公司参股金融机构后其盈利能力和营运能力均有所增强,且主要体现在净资产收益率和应收账款周转率上;经过一段时期整合后,上市公司的成长空间得到拓展,但长期偿债能力下降,财务风险增加。由此可见,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之间的相互融合在解决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金融服务偏差、建立企业集团内部资本平台、提高资本运作效率、缓解资本压力的同时,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财务风险。因此,产业资本投资于金融机构应将重心放在发挥两个产业之间的互补和协同效应上,而不能仅将其作为缓解产业发展融资困境的渠道。

【参考文献】

[1]Li Stan Xiao,Greenwood R,The Effect of Within-industry Diversification on Firm Performance:Synergy Creation,Multi-market Contact and Market Structuration[J].Strategic Management Journal,2004,25(12):1131-1153.

[2] 李革森.我国产融结合的绩效检验[J].开放导报,2004(8):101-103.

[3] 林世协.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产融结合效应分析[D].东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4.

篇10

[关键词] 产融结合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本竞争战略 绩效管理评价体系

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提出了建设大型企业集团的策略方针,培植和发展“大企业、大集团”,鼓励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这一典型的产融结合的机构模式。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的利益受经济规律的制约,因此企业集团成员的资金不能被无偿占用,这些因素决定了必须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资金运用的原则来合理调配、使用资金,最终企业集团内部融资机构逐渐从企业集团总部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金融法人实体。之后,越来越多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集团纷纷通过设立财务公司或收购其他金融机构成立金融公司等方式,增加对金融领域的投资,从而构建与自身产业发展特点相适应的金融产业,这种发展轨迹似乎成了一种经济潮流。近年来,上汽集团、锦江集团、宝钢集团等一大批产业军团纷纷涌入金融领域,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一、财务公司现存的战略方向问题

随着企业集团业务领域的扩张,财务公司的功能也不断地增加,但实际效果却没有想像的那么理想。曾经一度把GE当作样本模仿的张瑞敏在2002年曾经指出:“不管怎么样,我们还是要把产业与金融的互动关系建立起来,最终目标是产业占一半,金融占一半。进入金融业,虽有很大风险,我们还是希望走出一条新路。”三年之后,海尔就退出了长江证券,与此同时,诸多产融结合的典范如东方、新希望等也纷纷宣布止步于金融业。这并不意味着产融结合之路出现了问题,而是需要探索产融结合到底要如何发展才能达到最佳效果,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发展来到了十字路口。部分财务公司发展定位偏离了初衷,缺乏对高效运作财务公司的机制的探索,那些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良好、实力雄厚的财务公司逐渐演变为商业银行,如由首钢集团财务公司演变而来的华夏银行等,实为财务公司性质的异化;部分财务公司没有站在战略发展的角度上有效运作企业集团的资本,仅仅是简单的集中运用资金,依旧停留在“资金调配中心、资金结算中心”的地位,导致集团财务公司未能很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产融结合的作用,在夹缝中生存着,沦为企业集团的第二财务管理部门;还有部分财务公司则因经营不善而退出市场。2008年出现的世界性金融危机后,企业集团实体经济也受到严重威胁,财务公司作为产融结合的中间产物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巨大的机遇。如何抵御风险,如何充分发挥财务公司的功能,防止金融危机冲击产业资本是值得人们深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二、引入基本竞争战略的战略探索

2008年9月16日,美国五大投行之一的雷曼兄弟轰然倒塌震动了整个世界,在金融高度自由化的时代,虚拟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利润,同时伴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2009年4月2日召开的伦敦G20会议强调了金融监管。作为产融结合的金融自由度相对较低的财务公司,到底应该继续向“金融多元化”和扩大金融自由度发展,还是回归于服务产业资本的发展宗旨;其未来发展定位及发展战略如何改进;如何在企业集团的产业基础上,运用基于资源的公司观合理配置和融合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如何在交易成本最小化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财务公司的金融功能等等一系列问题都摆到了财务公司面前。美国哈佛大学商学院著名战略管理学家迈克尔?波特在《竞争战略》中提出了基本竞争战略,他认为企业可以采取三种竞争战略:成本领先、差异化和专门化。我们可以将财务公司的基本竞争战略细分为三个方面,从战略层面定位出财务公司的发展,如下图:

三、战略性绩效管理评价体系的构建

我国财务公司普遍缺乏一套能对管理层预决策提供战略性指导的完整的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和方法,使管理者无法根据经营情况来确定战略定位,制定未来的发展策略,从而使财务公司失去战略方向,导致发展缓慢。有俗话说“评价什么,就得到什么”,有什么样的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和方法,就有什么样的企业管理行为,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和方法影响和改变着企业管理行为。为财务公司设计一套完善的战略性绩效管理评价体系和方法,是解决财务公司战略定位和发展的关键问题。大部分财务公司效仿商业银行的绩效评价体系或者根本就不存在绩效管理评价,只是简单的服务于企业集团。由于财务公司是限于企业集团内部经营金融业务的特殊机构,其绩效评价体系既不同工商企业又同于商业银行,应该是与企业集团的战略定位相结合,具备自己独立的一套绩效管理评价体系。本文构建的绩效管理体系尤其突出对集团公司的战略,根据基本竞争战略理论,针对集团的三个基本的战略构建服务性的指标体系,定量与定性结合服务于集团公司的发展。引入基本竞争战略的财务公司绩效管理体系理论框架如下图。

四、关键绩效指标(KPI)的选择与战略渗透

关键绩效指标是用来衡量某一岗位工作绩效表现的具体量化指标,是对工作完成效果的最直接衡量方式。关键绩效指标来源于对企业整体战略目标的分解,能够非常有效的反映影响企业价值创造的关键驱动因素。设立关键绩效指标可以使经营管理者集中精力关注对绩效最大驱动力的经营行动,及时诊断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并能够采取提高绩效水平的改进措施。关键绩效指标一个最大的作用是与企业的战略渗透在一起,能够在分解战略目标贯彻实施战略的同时反馈出战略实施的效果,以便及时调整战略。在财务公司中,关键绩效指标与战略的渗透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学习与成长目标是所有战略的储蓄库

在战略目标的实模式。用来衡量学习型组织的关键性指标主要包括:员工满意度、员工培训率、核心人才率施过程中,学习与成长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一个维度,而恰恰这个维度与企业的未来生存发展关系最密切。财务公司的发展在跟随企业集团发展的同时还要与社会金融发展的脚步一致。无论在财务公司金融新业务、新产品开发方面,还是财务公司信息系统开发流程改进方面,都需要辈出的金融人才集中创新思想不断更新财务公司的运营、高学历员工比率、员工建议采纳率等。以上三个指标均为衡量财务公司学习成长程度的关键绩效指标,其中核心人才是指财务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优秀人才,高学历员工是指本科以上学历的员工。指标体现的是财务公司的人才战略,对员工知识的投资和企业长远发展的重视程度,关系到财务公司的战略的制定、实施、反馈、调整等各个方面。

2.成本领先战略在财务、内部流程中的渗透

根据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分析财务公司的内部流程,成本领先战略可谓财务公司最重要的战略。这项战略在内部流程中实施贯彻,在财务目标指标体系中得到体现和反馈。在财务公司开展内部结算、承兑商业汇票、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融资租赁、信贷资产转让、参与银团贷款等业务时,每项业务的流程都时刻考虑到如何才能节省财务公司的资金成本,交易费用和时间成本,消除在地区差、时间差和生产环节差引起的资金运转障碍。从财务管理角度讲,主要是通过各项关键绩效指标(KPI)得到反馈信息,以便做出准确的绩效评价,制定更有利于未来发展的预决策。其中,安全性指标:包括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和本息回收率;流动性指标:包括流动性比率、存贷款比率等;盈利性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收入利润率和资本收益率等。

3.专门化战略、差异化战略在集团成员单位和内部流程中的渗透

财务公司的专门化战略指的是财务公司只为企业集团和内部成员单位提供服务,专门针对企业集团的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进行合理配置和运作,实现企业集团价值最大化。财务公司之所以定义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就在于业务类型差异于商业银行机构,信托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挥与企业集团相适应的金融功能,如融资租赁功能。这其中很大的原因在于其服务的客户对象是企业成员单位。大型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多者几百个,少则几十个,不同的成员单位由于主营业务不同,资金用途不同,同时,由于财务公司对各子公司的考察相对容易,掌握的资料详细,信息沟通和共享度高,提供的金融服务也多种多样,较商业银行的风险降低很多。例如,买方信贷业务,需要买房信贷业务支持的产品一般是价格较高而且耐用的大件生活消费品,或者价格较高不易消耗的生产资料,如汽车,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的本质即为汽车行业集团提供买方信贷业务的专业财务公司,既减少了企业的应收账款,又降低了企业的呆账风险。因此,集团成员单位的满意度和投诉率成为衡量财务公司业务有效程度的强有力指标。

在开展各项业务的过程中,为各个成员单位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降低金融风险并不等于消除了金融风险。财务公司的服务对象仅限于集团内部,固然其信用关系集中度非常高,通常只集中在某一个行业,这样大大加大了财务公司的风险敞口,贷款定价所要求的风险溢价也随着信用集中度提高,从而利差越来越大,边际贷款风险也将越来越大,财务公司并无法保证完全不发生经济事故。所以,统计一个评价周期内故障、差错、案件、风险、损失等事故的发生比例不可缺少,事故发生率是衡量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完善程度和执行力度,发现内部流程和系统设置的漏洞和缺陷的关键绩效指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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