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8 15:08:1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银行信贷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银行信贷论文

篇1

1企业的性质

是企业贷款准入的门槛,也是符合信贷政策合法取得贷款的前提。企业是什么性质的企业,组织架构,集团客户,采取何种授信方式等,即企业的性质分析和企业准入的标准。增加企业性质和准入标准的识别和分析,商业银行便可与实施的系列信贷政策和防范措施来控制信贷准入过程可能带来的风险,以消除和减少其对银行经营不利影响的行为。一是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变化来决定信贷准入,把国家的产业政策与区域政策结合起来,优化贷款的投向。二是以支持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结构调整为信贷准入的切入点,如经济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关键,商业银行应抓住契机。三是以支持扩大内需为信贷切入点,促进消费市场的启动,全面推出消费信贷也是商业银行的战略选择等。

2企业(家)个性

即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实际投资人的基本情况,信用记录,担保能力、对外投资和对外担保情况。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横向分工、企业战略、企业文化绩效、战略稳定性和文化适应性等。可以从有没有涉诉、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异常情况等方面予以重点关注,即企业(家)个性分析。集团客户分、子公司之间转移定价、相保、担保圈、关联程度等都不同程度影响企业的授信、用信方式,也直接影响贷款资金的流向和用途。如实际控制人涉诉或出现其他意外情况,企业管理层出现重大变动等,都能及时传递出借款人出现风险的信号。

3生命周期是企业成长壮大的动态轨迹

分析了解企业不同的发展阶段能够找到与其相适应的信贷支持内容。1972年美国哈佛大学教授拉芮•格雷纳在《组织成长的演变和变革》一文中首次提出生命周期概念,来自生物学、经济学和管理科学等领域的学者和企业研究者,对生命周期问题进行了广泛的探讨和深入的研究。根据企业所处生命周期阶段选择银行时机。借款人是新建企业还是向纵深产业链发展企业,从事的是朝阳产业还是夕阳产业等分析,可以帮助银行用于选择准入时机,解决什么时候准入、什么时候扩张、什么时候压缩、什么时候推出的问题。对于那种总销售量依然保持较好势头,但经营业绩由一定下滑且原因不明的企业,可以通过对企业主打产品所处生命周期阶段分别判断,寻找产品发展趋势,清晰地找到原因,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4对企业的资源进行必要的分类探析

便于判别其资源价值和竞争优势。主要包括:成本领先、市场营销、研究和开放、生产运营、人力资源等。企业是固定资产投资、加工制造、出口贸易还是房地产、政府投资行为等。企业的资源是稀缺性的还是不可模仿性的,如果一种资源是所有竞争者都能轻易取得的,那么这种资源对于公司竞争来说就是劣势,反之则是竞争优势。资源的不可模仿性也是企业竞争优势的来源,是价值创造的核心。增加对企业资源以及研发能力的分析,可以预判未来一段时期内,企业整体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

5企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

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和影响企业的发展速度和发展潜力。主要包括:宏观环境、产业产业环境、竞争环境和市场需求分析等。企业的是否符合宏观经济政策和行业政策,即发展的前景和外部环境对其影响作用分析。如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要求越来越多,环保政策越变化,环保标准也越高,原来符合环保政策的企业随着环保政策的变化可能马上成为限制性企业,为其提供信贷的银行带来风险。因此,银行相关人员应该具有前瞻性意识,选择那些处于政策生命周期前沿的企业,选择那些可以达到更高政策要求的企业,作为银行的信贷战略伙伴。综上论述,信贷业务审计问题表现与企业战略五要素之间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企业的五要素管理是把双刃剑,好的企业管理要素齐全,出现问题的企业问题也往往反映在上述五个要素上。所以,抓住企业管理的五个方面的管理,也就牵住了企业信贷风险控制的“牛鼻子”,有利于审计发现和揭示风险,从而为遏制和控制风险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ECSRE在信贷业务审计中应用路径

1查阅基础资料

即通过CMS信贷管理系统了解企业组织架构、股权结构、对外投资,重点关注企业注资验资等情况,电联会计师事务所或借款人,询问企业是否存在,是否真正需要贷款,必要时,直接与借款人见面,了解贷款真正目的及贷款的实际用途等,掌握第一手材料。

2追踪资金流向

借助CAS计算机审计系统、资金关联交易等查询贷款真实用途,并通过传票影印系统查验往来账款的流转。审查经销商和开发商账户,了解资金去向,查询账户中大额提现情况,转入信用卡、个人账户和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单位情况,并要关注资金转入证券、房地产和境外公司账户等情况。

3外部咨询勘验

通过到税务、工商等部门查阅经销商会计报表,现场走访,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与企业员工座谈,查验抵押物和具体开发项目情况,了解经销商业务开展情况,掌握其是否具有担保能力等。必要时询问法院或有关执法部门或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了解情况,取得证据。

4网络信息搜集

借助人行查询系统、发票查询系统、工商登记查询等进行延伸审计。到房产或公证部门了解抵押物登记情况,是否抵押给第三人,查询评估公证真伪等。

篇2

一、客户关联交易的内涵及其形式

关联交易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关联交易将市场交易转变为企业的内部交易,减少交易过程的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企业资产营运效率,可以实现规模经济、多元化经营。对企业集团来说,尤其如此?鸦另一方面,由于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由关联方协商确定,关联交易容易成为规避税赋、转移利润或转移资产等非法行为的挡箭牌。在我国,一些企业利用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现象较为严重。因此,法律法规虽不禁止关联交易,但是要求企业应当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关联交易,提高企业关联交易的透明度,趋利避害,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发生。

在界定关联交易之前,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关联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以列举法的形式对关联方进行了界定: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其中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决策。关联方的形式主要有:

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鸦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联交易即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形式有: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如设备、建筑物、股权等;提供或接受劳务;销售货物、签订合同;租赁;提供资金,包括现金、权益性资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等;为获得借款、履行买卖、劳务合同等所提供的担保;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使用商标、技术、专利等方面的许可协议;支付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等。

二、客户关联交易对银行信贷的主要影响

(一)信贷集中性风险

目前监管部门对银行的监管制度以及多数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都规定了对单一客户(包括其关联企业)的最大贷款或授信比例,银监会也了《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控制对单一客户信贷过度集中的风险。但在目前关联方关系比较普遍、隐蔽、繁杂的情况下,很难区分关联贷款,增加了控制的难度。而且我国多数银行都实行分支行体制,分支机构遍布各地;目前银行的客户信息系统又不十分发达、健全,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同一银行的分支机构与同一企业集团的关联成员之间的交叉贷款、重复贷款现象。由于关联企业之间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具有很大的同质性、关联性,整个债务链十分脆弱,一家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问题,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使整个企业集团的贷款安全受到影响。

(二)经营风险的传递

在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下,企业的经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关联企业的经营具有很大的依赖性,其资金、技术、人事等业务主要依赖于母公司,一旦母公司经营发生变化,其本身的经营也将受到很大影响。关联企业的经营具有很大的关联性,往往与相关联方提供配套服务或上、下游产品,关联交易在其经营中占很大比重。一旦关联方发生变化,相互间的交易受到影响,其经营就会产生很大波动。

(三)财务信息不对称风险

由于关联交易在企业集团的业务活动中占有很大比重,因此企业可以很容易地通过关联交易来调整、控制自己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务信息就很难做到真实、公允,具有很大可塑性。而且,目前不少企业在关联交易的披露上都极不规范,存在很大问题。例如,不少企业在关联方及交易的性质、形式等方面披露不细致?鸦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对企业的影响等问题分析不透彻;只披露主营业务事项,不披露资金占用、资产重组、资产租赁等事项。这样,就很难对企业财务状况做出准确判断,由此就影响了银行做出信贷决策的准确性。

1.虚增资本。一是高估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虚增资本。关联企业之间的投资有时是以非现金形式投入的,在这种情况下,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就会影响企业资本的真实性。很多投资方在以固定资产、设备、技术、商标使用权等投资时,往往高估资产价值,从而虚增了企业的资本。二是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投资、参股,使得双方的资产和资本都出现了虚增,影响了对企业资本实力及资产规模的正确判断。

2.虚增资产。在进入正常的经营阶段,关联企业之司的资产重组、交易也较为频繁。例如,有些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以大大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将商标权、专利、技术及其他资产出售给上市公司,或抵偿对上市公司的债务。一些企业的母公司也是通过高价向子公司出售设备、技术等,虚增了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3.虚假利润。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是关联企业常见的做法。关联交易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交易价格的可控性和非市场性,从而使得关联方之间可以通过不合理的转移定价调节利润,改善财务状况。一是在服务供给环节,例如上市公司以较低价格从其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购入服务,又以较高的价格向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出售服务,虚增了利润。二是通过资产重组,调节利润和财务状况。常见的方式有:母公司通过以优质资产置换子公司的不良资产、高价购买其债权、承担其费用或债务、支付资金占用费等,调控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另外,关联企业之间还存在着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彼此发生大量的应收应付账款,可以提前或延后确认相互间的债权债务,都会影响对其财务状况的分析与判断。

(四)关联公司担保的风险

关联公司担保的风险主要是保证人的履约能力问题。在保证担保情况下,借款人的保证人为其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由于这些关联方之间在生产经营以及财务等方面密切相关,因此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债务时,为其担保的关联方也陷入困境,丧失赔偿能力。

(五)破产、清算程序中侵害银行利益的关联交易

有很多企业在破产清算前,通过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转移资产、利益,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例如,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前向关联方分配、无偿转让资产;以较低价格向关联方提供服务?鸦对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关联方债务提供担保;提前清偿关联方债务;放弃对关联方的债权或怠于行使债权等。无论是哪一种形式,都会减少债权人的可分配资产。

(六)关联企业重组中的道德风险

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债务重组及各种形式的改制,蓄意逃废债务,在实践中也屡见不鲜。常见的形式有:通过破产逃废债务?鸦通过企业分立,将债务留在原企业,悬空债务;抽逃优质资产、资金组建新的企业,将不良资产留给原企业,并由其承担债务,达到“金蝉脱壳”的目的。

三、防范客户关联交易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了解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及其影响,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

第一,理清关联方关系。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无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以下事项:企业的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其变化?鸦企业的主管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但有些企业并不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有关内容。为此,要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关联方关系,如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会计报表附注;企业的合同、章程;企业业务往来的合同、协议、交易信息;要求企业提供关联关系的资料等。同时要对企业所在的企业集团的经营、财务状况进行总体的调查了解,以分析整个企业集团的经营风险、关联企业的担保能力等。另外,要注意收集、保存关联企业的资产、账号、股权分布、法定地址等情况,以便将来因企业违约引讼时,采取快速的资产保全行动。

第二,了解关联交易的实质及影响,认清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的真实面目。首先要了解关联交易的性质及目的,分清正常的关联交易还是非正常的关联交易,交易的目的是什么,是否存在套取贷款、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其次是对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及影响进行调查了解,例如交易的金额或比例、定价政策等。最后是运用关于关联交易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做法,对企业的业务收入、利润、资产、资本等进行重估,挤干水分。

(二)在企业破产、重组过程中保全债权,防范企业的道德风险

一是要加强贷后检查工作,了解关联企业资产、债务重组动态。尤其要关注企业重组、破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公告,及时申报债权。二是依法参与借款人在兼并、破产、改制过程中的债务重组,参加破产企业的清算、处置工作,最大限度保全银行的债权,防止借款人借改制、重组之机逃废债务。三是在借款人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联营前,应要求其清偿债务、提供担保、或由变更后的主体签订新的借款协议,落实贷款本息偿还事宜。四是充分运用《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债的保全制度,依法行使撤销权、代位求偿权,阻止借款人放弃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债权、财产等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恢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五是对于在借贷活动中通过违规关联交易骗取贷款、逃废银行债务等造成贷款重大经济损失的借款人,要及时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借助司法、执法部门的力量尽量挽回损失,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规范关联公司担保业务,确保担保的法律效力

首先,应通过贷前调查、核保等过程,来确定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相互担保的行为。对于确属关联担保、尤其是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则要审慎处理。关联担保虽有一定缺陷,如不能避免多米诺骨牌效应等,但其最大好处是可以防止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移资产、利润来逃避债务。因此,在具体实务中还是可以接受关联担保的。一般情况下应要求企业较高层次的控股公司(至少是母公司)来提供担保。

其次要严格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各种担保手续,落实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要审查担保是否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章程是否明确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对外担保,担保是否经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如股东大会等决议通过,简言之,就是担保是否经合法授权。审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担保决议是否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或董事表决通过。为避免欺诈行为,应要求担保人出具附股东或董事签名、且印章齐全的决议,必要时送律师、公证机关予以见证或公证。对于涉外担保,如外资企业与其母公司之间的担保,还需要了解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必要时由担保人所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篇3

在界定关联交易之前,首先必须明确什么是关联方。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以列举法的形式对关联方进行了界定:在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准则也将其视为关联方。其中控制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决策。关联方的形式主要有:

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鸦受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

关联交易即指在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主要形式有:购买或销售商品;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如设备、建筑物、股权等;提供或接受劳务;销售货物、签订合同;租赁;提供资金,包括现金、权益性资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等;为获得借款、履行买卖、劳务合同等所提供的担保;管理方面的合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使用商标、技术、专利等方面的许可协议;支付关键管理人员报酬等。

二、客户关联交易对银行信贷的主要影响

(一)信贷集中性风险

目前监管部门对银行的监管制度以及多数银行的内部管理制度都规定了对单一客户(包括其关联企业)的最大贷款或授信比例,银监会也了《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以控制对单一客户信贷过度集中的风险。但在目前关联方关系比较普遍、隐蔽、繁杂的情况下,很难区分关联贷款,增加了控制的难度。而且我国多数银行都实行分支行体制,分支机构遍布各地;目前银行的客户信息系统又不十分发达、健全,这就不可避免地发生同一银行的分支机构与同一企业集团的关联成员之间的交叉贷款、重复贷款现象。由于关联企业之间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具有很大的同质性、关联性,整个债务链十分脆弱,一家企业生产经营出现问题,就会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使整个企业集团的贷款安全受到影响。

(二)经营风险的传递

在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况下,企业的经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关联企业的经营具有很大的依赖性,其资金、技术、人事等业务主要依赖于母公司,一旦母公司经营发生变化,其本身的经营也将受到很大影响。关联企业的经营具有很大的关联性,往往与相关联方提供配套服务或上、下游产品,关联交易在其经营中占很大比重。一旦关联方发生变化,相互间的交易受到影响,其经营就会产生很大波动。

(三)财务信息不对称风险

由于关联交易在企业集团的业务活动中占有很大比重,因此企业可以很容易地通过关联交易来调整、控制自己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财务信息就很难做到真实、公允,具有很大可塑性。而且,目前不少企业在关联交易的披露上都极不规范,存在很大问题。例如,不少企业在关联方及交易的性质、形式等方面披露不细致?鸦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关联交易对企业的影响等问题分析不透彻;只披露主营业务事项,不披露资金占用、资产重组、资产租赁等事项。这样,就很难对企业财务状况做出准确判断,由此就影响了银行做出信贷决策的准确性。

1.虚增资本。一是高估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虚增资本。关联企业之间的投资有时是以非现金形式投入的,在这种情况下,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就会影响企业资本的真实性。很多投资方在以固定资产、设备、技术、商标使用权等投资时,往往高估资产价值,从而虚增了企业的资本。二是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投资、参股,使得双方的资产和资本都出现了虚增,影响了对企业资本实力及资产规模的正确判断。

2.虚增资产。在进入正常的经营阶段,关联企业之司的资产重组、交易也较为频繁。例如,有些上市公司的母公司以大大高于公允价值的价格将商标权、专利、技术及其他资产出售给上市公司,或抵偿对上市公司的债务。一些企业的母公司也是通过高价向子公司出售设备、技术等,虚增了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3.虚假利润。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粉饰财务报表是关联企业常见的做法。关联交易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交易价格的可控性和非市场性,从而使得关联方之间可以通过不合理的转移定价调节利润,改善财务状况。一是在服务供给环节,例如上市公司以较低价格从其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购入服务,又以较高的价格向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出售服务,虚增了利润。二是通过资产重组,调节利润和财务状况。常见的方式有:母公司通过以优质资产置换子公司的不良资产、高价购买其债权、承担其费用或债务、支付资金占用费等,调控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另外,关联企业之间还存在着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彼此发生大量的应收应付账款,可以提前或延后确认相互间的债权债务,都会影响对其财务状况的分析与判断。

(四)关联公司担保的风险

关联公司担保的风险主要是保证人的履约能力问题。在保证担保情况下,借款人的保证人为其母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由于这些关联方之间在生产经营以及财务等方面密切相关,因此当借款人不能偿还债务时,为其担保的关联方也陷入困境,丧失赔偿能力。

(五)破产、清算程序中侵害银行利益的关联交易

有很多企业在破产清算前,通过关联交易向关联方转移资产、利益,使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例如,破产企业在破产清算前向关联方分配、无偿转让资产;以较低价格向关联方提供服务?鸦对原本没有财产担保的关联方债务提供担保;提前清偿关联方债务;放弃对关联方的债权或怠于行使债权等。无论是哪一种形式,都会减少债权人的可分配资产。(六)关联企业重组中的道德风险

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资产、债务重组及各种形式的改制,蓄意逃废债务,在实践中也屡见不鲜。常见的形式有:通过破产逃废债务?鸦通过企业分立,将债务留在原企业,悬空债务;抽逃优质资产、资金组建新的企业,将不良资产留给原企业,并由其承担债务,达到“金蝉脱壳”的目的。

三、防范客户关联交易风险的对策建议

(一)了解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及其影响,降低信息不对称风险

第一,理清关联方关系。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存在控制关系的情况下,关联方如为企业,无论他们之间有无交易,都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披露以下事项:企业的经济性质或类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其变化?鸦企业的主管业务所持股份或权益及其变化。但有些企业并不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有关内容。为此,要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关联方关系,如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企业会计报表附注;企业的合同、章程;企业业务往来的合同、协议、交易信息;要求企业提供关联关系的资料等。同时要对企业所在的企业集团的经营、财务状况进行总体的调查了解,以分析整个企业集团的经营风险、关联企业的担保能力等。另外,要注意收集、保存关联企业的资产、账号、股权分布、法定地址等情况,以便将来因企业违约引讼时,采取快速的资产保全行动。

第二,了解关联交易的实质及影响,认清企业财务及经营状况的真实面目。首先要了解关联交易的性质及目的,分清正常的关联交易还是非正常的关联交易,交易的目的是什么,是否存在套取贷款、转移资产、逃废债务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其次是对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及影响进行调查了解,例如交易的金额或比例、定价政策等。最后是运用关于关联交易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和做法,对企业的业务收入、利润、资产、资本等进行重估,挤干水分。

(二)在企业破产、重组过程中保全债权,防范企业的道德风险

一是要加强贷后检查工作,了解关联企业资产、债务重组动态。尤其要关注企业重组、破产、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公告,及时申报债权。二是依法参与借款人在兼并、破产、改制过程中的债务重组,参加破产企业的清算、处置工作,最大限度保全银行的债权,防止借款人借改制、重组之机逃废债务。三是在借款人合并、兼并、分立、合资、联营前,应要求其清偿债务、提供担保、或由变更后的主体签订新的借款协议,落实贷款本息偿还事宜。四是充分运用《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债的保全制度,依法行使撤销权、代位求偿权,阻止借款人放弃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债权、财产等有损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恢复借款人的偿债能力。五是对于在借贷活动中通过违规关联交易骗取贷款、逃废银行债务等造成贷款重大经济损失的借款人,要及时提起民事或刑事诉讼,借助司法、执法部门的力量尽量挽回损失,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规范关联公司担保业务,确保担保的法律效力

首先,应通过贷前调查、核保等过程,来确定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相互担保的行为。对于确属关联担保、尤其是公司为股东担保的,则要审慎处理。关联担保虽有一定缺陷,如不能避免多米诺骨牌效应等,但其最大好处是可以防止关联企业之间通过转移资产、利润来逃避债务。因此,在具体实务中还是可以接受关联担保的。一般情况下应要求企业较高层次的控股公司(至少是母公司)来提供担保。

其次要严格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各种担保手续,落实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要审查担保是否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章程是否明确规定董事会有权决定对外担保,担保是否经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如股东大会等决议通过,简言之,就是担保是否经合法授权。审查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的合法性,担保决议是否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或董事表决通过。为避免欺诈行为,应要求担保人出具附股东或董事签名、且印章齐全的决议,必要时送律师、公证机关予以见证或公证。对于涉外担保,如外资企业与其母公司之间的担保,还需要了解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必要时由担保人所在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再次规范担保合同文本,争取有利的合同条款。例如在合同中规定有利的诉讼、仲裁地点和机构,这对于国外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尤为重要。在借款、担保合同中规定出现不利于债权人的关联交易时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行使迫索权的条款等。

篇4

为了提高研究设计的可靠性,笔者搜集了2004-2012年深沪A股上市公司的长期借款数据,涉及的企业共有1156家,长期借款共8967笔。在将一些缺失的公司样本剔除之后,得到了两个最终的回归样本,一个是包含了8742个企业——年度观测值。其中,3421个观测值是企业i在t年获得1笔或多笔长期借贷,以及5321个企业——年度变量属于企业i在t年未获得长期借贷。另一个则是包括2684个企业——年度变量样本,通过将企业i在t年收到多笔利率的情况按照其贷款额度的权重计算获得。

2.数据分析

如果我们假设上述的银行业改革目标顺利完成,那么就意味着我国当前银行业的信贷配置效率有了明显的提高,同时也改变了传统一刀切的非市场化定价。但是,评判银行业改革是否成功的标准并不仅仅是这些,还包括了企业的财务业绩、治理结构以及商业信用等是否能够将企业融资成本的差别充分体现出来。表1和表2给出的分别是样本数据中涉及到的变量设计和相关的描述性统计。

二、结果与分析

1.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信贷筛选特征与效率

如果我们将目标锁定在企业财务绩效指标,那么我们可以看出,只有股份制银行的绩效指标系数呈正相关,其他类型的银行则不具有这种现象,比如说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和外资银行等,同时其他指标也不具备统计意义上的显著性。由于本文所采取的数据都是长期贷款,因此,在对其进行分析的时候就应该考虑企业在借款期间的业绩表现。研究结果表明,相对于其他类型的银行来说,国有银行在借款期间是否能够发挥积极作用还有待研究。

2.不同类型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定价

水平与企业贷款成本。尽管央行在2004年以后完全放开了商业银行对企业贷款的上限,但是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其贷款利率仍然集中在基准利率的[0.9.1.1]倍的区间内。因此,本文从信用风险定价的角度对企业贷款后绩效做了简单的回归。结果表明,贷款来源于城商行的企业样本不具有明显差异,农商行和外资银行因样本数量过低而不能进行统计回归。

篇5

由于银行这一行业的特殊性,可以了解到其他报表使用者无法了解的信息,但企业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仍在银行信贷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一方面可以大大降低银行对企业会计信息的采集成本;另一方面由于披露程序的制约,也可以提高企业会计信息的有效性,大大减少企业会计信息的虚假成分。在1994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报告特别委员会完成的综合报告——《改进企业报告——着眼于未来》(陈毓圭译,1997)一书中,强调为客户提供更为全面、完整的有效会计信息,这相对于以往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强调会计报告为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大大前进了一步。所谓有效信息,是指有助于决策的信息,而不管其成本相对收益是否过高,有效信息应当是可靠的,不带偏见的,不加粉饰的。通过有效信息,决策人员可以更好地评价一个企业的发展前景。

“充分披露”作为财务报表的一个重要原则,近年来往往在“可靠性”与“相关性”方面发生冲突,致使一些国家如美、英等国提出对现行财务报告的批评。如,“企业报告没有能够像人们期望的那样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会计信息严重地不完整,会计信息缺乏相关性,现行企业财务报告只关注过去而不重视未来”:“现行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是从十九世纪产业经济时代的企业报告演变而来的,它无法满足二十世纪末期市场经济发展的新情况和新要求”等。针对这些批评,美国会计界开始面向客户,对会计信息的生成渠道和报告方式等具体问题展开了研究和探讨,其中尤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报告特别委员会为代表。根据这一委员会的研究,今后企业报告模式将出现这样几个变化:

1.从原来着重于财务信息,扩展到财务信息与非财务信息如市场占有率、质量水平、客户满意程度、员工情况、革新情况等的有机结合,从原来着重于最终经营成果,扩展到企业的背景信息和前瞻性信息,而且新增加的信息类型在企业报告中占有很大比重,同时,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开始融合。

2.对财务报告结构进行了重大调整,重点是划分核心业务和非核心业务,目的是为了更清楚地说明企业的发展趋势、机会和风险,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

3.揭示企业报告的不确定性。

上述报告的新变化,必将有助于满足各类报表使用者对企业会计信息的充分要求,但也应当看到,由于过多的考虑“相关性”这一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要求,有可能会损害其“可靠性”特征。为满足客户对有效信息充分披露的要求,企业必须改进财务报告模式。然而,由于受会计“相关性”与“可靠性”质量特征以及财务报表重要性等具体原则的约束,目前尚难以将用户所需的有效信息恰到好处地纳入财务报表原有的结构中去。为了圆满解决需求信息与提供信息间的矛盾,满足会计信息充分披露原则的要求,最可能及最便利的方式,就是通过财务报表附注西方财务会计中的财务报表附注相当于我国财务报表附注加上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内容来反映,揭示客户对会计信息的需求。这恰好从一个侧面证明,财务报表附注的重要性正在财务报表体系中得到增强与提高。

为了便于人们对未来财务报告模式的认识,以及对财务报表附注地位的深刻把握,本文将陈毓圭博士翻译的“企业报告模型的结构”一表摘录如下(陈毓圭,1997):

企业报告模型的结构

Ⅰ、财务数据和非财务数据

A财务报表及相关信息

B管理部门用于管理企业的高层次经营数据和业绩指标

Ⅱ、管理部门对财务和非财务数据的分析

A有关财务、经营、业绩的数据变化的原因,关键趋势的特征及其对过去的影响

Ⅲ、前瞻性信息

A机会和风险,包括关键趋势所引起的机会和风险

B管理部门的计划,包括影响成功的重要因素

C实际经营业绩与以前披露的机会、风险、管理部门的计划进行比较

Ⅳ、有关管理部门和股东的信息

A董事、管理部门、酬金、大股东、交易、关联方关系

Ⅴ、公司背景

A广泛的目标和战略

B经营活动和财产的范围及内容

C产业结构对企业的影响

二、财务报表附注在未来财务报表发展趋势中日益呈现其重要性

未来财务报表的发展是建立在社会经济与科学技术飞速发展基础上的,这种变化给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提供了机遇与挑战。首先表现在:1.表外信息不断增加。财务报表作为国际通用的商业语言,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特别是现代股份制企业和证券市场的兴起,表内信息越来越难以满足决策者的信息需求。根据安永道国际会计公司前主席葛罗夫斯的一项调查,美国公司的年度信息自1972年来平均每年以3.1%的速度增长,而同期财务报表的增长速度则达7.5%。从我国目前公布的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中期报告来看,表外信息同样有增无减。显然,在整个体系中,表外信息将越来越冗长,内容越来越丰富,信息质量和信息价值也将越来越高,这表明财务报表愈益为人们所重视。2.非财务信息不断增加。诚如前面“改进企业报告模型”中所展示的,现阶段财务报表使用者正日益注重有关经营业绩等方面的非财务信息,这与高度发达的经济技术背景是相适应的。对此,我国对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也作了明确的规范。譬如在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六章第五十八条中规定,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除了披露公司财务报告外,还要披露公司管理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分析;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公司发行在外股票的变化情况;公司提交给有表决权的股东审议的重要事项等。在第五十九条中对年度报告则规定了更多的非财务信息内容。尽管目前各国对非财务信息披露要求各有差异,然而,用发展的眼光看,为了适应使用者经济决策的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的非财务信息将是必然的。

其次,伴随着金融工具日新月异的发展,如何将这些金融工具尤其是创新金融工具从表外项目的一般揭示,转变为充分有效的揭示,对当前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附注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单纯的“表外注释”可能难以实现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要求,研究探讨财务报表附注的新形式将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此外,披露自愿性信息、预测信息、分部信息,以及社会责任信息也越来越依赖于财务报表附注。财务报表附注将成为二十一世纪财务报告模式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对知识经济认识的提高,人们已逐渐感受到了现代信息技术对财务报表及其所提供信息的影响与作用。未来会计信息和传输将由现在的书面形式转向电子形式,一个全国性的,乃至全球性的会计信息收集、分析和检索网络将逐步形成。尤其是计算机联机实时系统的出现和运用,将使会计业务数据在发生的同时即可实地记录和处理。而信息使用者通过联机,可直接进入企业的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有效地选取、分析所需的信息,不必等到分期报告出来之后再去获取那些业经整合的、历史的信息。会计信息披露的电子化,更加突出了财务报表附注的重要性,这是因为,只有对各种信息做出正确、合理的分析,才能进行科学、有效的经营决策。可以深信,这种以文字为主,辅以数字分析的财务报表附注将会始终居于财务报告的核心地位。

三、正确认识会计报表附注在信贷管理中的作用

诚然,企业报告模式及财务报表的未来发展趋向为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提供了希望与可能。然而,由于受现阶段我国客观经济环境和会计管理体制的制约,欲使财务报表提供更为全面、有效的信息,仍将更多地依赖于财务报表附注。当然,就会计改革的最终目标而言,必须对整个财务报表体系加以改进,比如,国外有人提出“彩色报告模型”与“会计频道”等概念或设想就是这种改革的信号。此外,随着财务报表的发展,我国的财务报表附注将有可能与财务情况说明书融为一体,这一点已基本在上市公司体系中实施,这实质上是财务报表发展国际化要求的客观必然。同时,由于银行的行业特殊性,银行信贷管理者对会计信息的掌握要求更为全面和真实,会计报表附注在信贷管理中的作用也显得更为重要:

1.会计报表附注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以便对企业的真实偿债能力进行判断。

依据企业会计规范编制的会计报表,实际编制中存在多种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性,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以及不同时期的同一企业可能会选择适合自己的会计处理方法,从而使得会计信息在实施不同会计处理方法的企业之间,以及同一企业之间的不同时期存在一定的差异。举例来说,某企业有一台机器设备,原始价值为10万元,使用5年后,报废时无净残值。若这一企业采用平均年限法提取折旧一年后,因某种原因从第二年改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折旧。这样,从第2年到第5年两种折旧方法计提的年折旧的差异就会很大。

按平均折旧法,年折旧额=10-0÷5=20000元。即每年平均计提取折旧2万元;而按双倍余额递减,2—5年的折旧额分别为40000元、20000元、10000元、10000万元。即该企业在第一年采用平均折旧法,第二至第五年采用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时,1-5年的折旧额分别为20000元、40000元、20000元、10000元、10000元。这一年折旧额与平均折旧法下的各年平均为20000元折旧额的情况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它对于这一期间利润额的形成和税款的缴纳等均有一定程度的影响,也影响现金流量,从而影响企业的偿债能力。通过会计报表附注的补充披露就能为报表使用者正确理解会计信息提供帮助,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可比性,以便银行对企业的偿债能力进行监控。

2.会计报表附注有助于增强会计信息的可理解性,以适应我国当前信贷管理队伍的现状。

会计信息之间存在内在的逻辑关系,理解这种逻辑关系需要掌握一定的会计基础知识。而银行信贷管理人员业务基础各异,如果能够看懂企业报表,就可以通过会计附注对表中数字进行解释,将抽象的数据分解成若干个具体的项目,并说明产生各个项目的会计方法等。这样不但使熟悉会计的人士能深刻理解,而且使非会计专业的人士也能明明白白。如固定资产作为一个报表项目,只能反映企业在过去时间内对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无法反映其分布构成。通过附注就可以将各类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及工器具等原始价值分别反映,确定各类固定资产占全部固定资产的比重及各类固定资产间的比例,判断投资结构的合理性。会计报表附注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帮助报表的使用者正确理解会计报表,合理获得有用的会计信息。

3.会计报表附注有助于会计报表提供更为完整、全面的信息,以便更真实地反映信贷资产的风险程度。

篇6

外资银行十分注重信贷风险的防范,在长期的商业化经营中,形成了一整套较为科学、规范的信贷管理体制和内部控制制度,对贷款原则、贷款程序、贷款审批、贷款风险分析,风险评定、风险控制体系等有规范而严格的要求,从而有效地控制了信贷风险。相比之下,国内银行的商业经营体制和信贷管理机制目前尚处在调整和逐步完善之中,诸多方面与外资银行有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结构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水平制衡,国内银行重视垂直管理。

外资银行在信贷组织上通常采用条块结合的矩阵型结构管理体系,信贷业务的组织除了有纵向的总行一分行的专业线管理之外,十分强调横向的部门之间的分工与制约,较好地实现了风险控制与资源配置效率的较佳结合。外资银行通常会设置专业化程度较高的多个部门共同负责信贷业务的组织管理,如信贷政策制订部门、资产组合风险分析部门、业务管理部门、风险审查部门、不良贷款处理部门以及系统一体化管理部门等等。各部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在业务上相互沟通、协作又相互监督。贷款审批是信贷风险的关键控制点,在这一环节,外资银行多采取由隶属于不同部门的授权人员共同审批的办法,三人或双人审批有效。如某外资银行广州分行,贷款审批由业务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每一笔贷款的发放都必须由最少两名授权人员主管――独立思考后签字同意方为有效。分行长主要起协调管理作用,不直接参与贷款的审查与签批。审批流程呈横向运动特征。

国内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组织结构与专业银行时期相比,基本架构没有实质性的变动,仍是与行政体制高度耦合的“金字塔”型的垂直管理机构,表现为管理责任关系和信息的汇报渠道均为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支行、网点之间以及机构内部行长、科长、经办之间的分级管理。与外资银行比,纵向管理链条过长,而横向的分工与制衡关系强调得不够。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各级分行进行了内部结构调整,相继成立了资产保全部和风险审查部门负责处置不良贷款、评估贷款风险,改变了旧体制下信贷部“一统”信贷业务的局面,但信贷政策管理、信贷资产组合风险管理等职责仍然基本由审贷部门承担,部门的细分化程度不够。贷款审批实行逐级上报、层层审批制度,行长或主管信贷的副行长具有最终决策权。审批流程呈纵向运动特征。

(二)风险防范意识和控制手段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事前防范,国内银行重视事后化解。

外资银行十分注重信贷风险的早期防范,将防范风险作为整个信贷业务流程的核心,在各个业务环节采取了多种措施防范金融风险。主要有:1、通过确定目标市场、制定详细的风险资产接受标准来筛选客户。如某外资银行每年会根据信贷政策委员会确定的地区最高额度指标,确立市场目标及风险接受标准,只有符合目标市场条件的客户才能发放贷款。业务管理部门通过行业研究,列出可接纳客户的条件及细节,包括对公司规模、管理者经验、股东资本、杠杆比率等方面的指标限制,信贷人员以此为依据寻找符合条件的客户进入贷款程序。2、通过现代计量方法和借助各种专用软件对客户进行动态评估与分析,并将评级结果广泛运用于信贷管理的各环节。3、建立大客户专管制度。大客户的贷款由总部统一专管,总部每年对其总公司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分公司申请贷款时在总的授信额度内统筹考虑。4、通过动态评占资产组合,尽可能地选择多种彼此互不相关或者负相关的资产进行搭配,以便分散风险。5、通过不定期的风险测试,提前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在某外资银行,风险管理部门会定期对贷款组合进行风险测试,通过假设某些宏观(政治/经济)事件发生,测量信贷资产可能遭受的影响。根据测算结果,一些敏感性贷款在五级分类中将被归为“可疑”类,有关客户的信用等级也会相应下调。6、设立独立机构评估风险与绩效。如某外资银行,总部有独立的风险审核小组对各分行信贷组合和信贷管理程序进行一年一度或两年一度的审核。审核小组通过计算信贷组合的加权平均损失概率,确定信贷组合的风险级数,5级以上为合格。如果不合格,审核部门将及时给予改善建议,要求业务管理部门改进,并在6个月后复查,12―18个月后再次复查,直到确保风险隐患消除。

与外资银行相比,国内银行由于历史包袱较重,把工作重心放在了存量风险的化解上,风险的早期防范没有得到充分重视。我国商业银行基本上没有开展市场细分工作,大多都是在审查借款企业的合规性,包括企业执照的合法性、是否年审、对外投资比例、有无违法经营行为等之后,就与企业建立信贷关系,对行业和企业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和个案分析,对如何科学搭配、合理运用信贷资产,将资产风险降到最低缺乏全盘考虑。这造成了近几年商业银行无论国有民营、无论规模大小盲目“抢大户”的情况,新增贷款大量涌入交通、电信、电力等垄断行业和上市公司,集中于少数贷款大户。贷款投向的高度集中,短期看虽然能增加银行盈利,降低不良贷款,但从长远看,贷款大户的系统性、行业性、政策性风险大,一旦发生贷款损失,对放贷行甚至整个银行业都将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在风险控制的其他环节,国内银行虽然借鉴外资银行做法,建立了风险评级制度,但信用评级一般只能在新客户申请贷款时和每年年初进行,不能即时反映风险,评级系统的可操作性、指标体系的完整性和量化分析模型设置的科学性、全面性和代表性以及评级结果的普遍运用也与外资银行有一定差距。

(三)人员制约手段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人员激励,国内银行重视人员控制。

外资银行强调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业务开展和管理中给予了信贷管理人员充分的自。信贷管理人员通常享有较强的独立性,从总行到分行自成一体,各级分支机构的信贷管理人员由上一级甚至上两级信贷主管直接任命或指派,并对上一级信贷主管负责。在某外资银行,总部每年会对信贷人员进行专门培训,逐步提高信贷管理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水平,并根据其工作经验和能力,将其分为若干等级,授予相应信贷审批权限。信贷管理人员的“超然”地位既保证了他们有足够的独立思考空间,有效地避免了贷款的审批与发放过多受到行政干预,又充分调动了信贷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在外资银行,道德风险的防范主要通过三个途径实现:一是实行科学评价,动态管理。如某外资银行,贷款审批权限实行一年一定,独立考核部门借助业绩评价系统对信贷管理人员的“表现”打分,上级信贷主管据此决定提高或降低该信贷管理人员的审批权限等级。审批权限的动态调整一方面给信贷管理人员造成了一定的压力,督促其自觉控制资产质量,另一方面便于管理层在短期内能够查明风险、采取对策。二是通过设计科学的激励机制,采用财务激励措施,如股票期权制度、内部持股制度,将股东价值最大化、信贷人员自身报酬最大化和人力资本增殖的目标有机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遏止信贷管理人员因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而偏离所有者目标的现象。三是通过设计相互制衡的组织体系,通过权力的分工和制衡实现人员间的时时制约和事先制约,有效制止内部人控制行为。

国内银行强调对员工加强控制。但国内银行内部制衡的组织体系尚未建立,各种财务激励措施尚未落实,贷款审批权也基本上是静态管理、多年难变,对人员的控制主要落实在贷款责任制上。各家银行建立了信贷资产质量第一责任人制度和不良贷款终身追缴制度,制定了详细的考核办法和严厉的处罚办法,期望在信息不对称、监督困难的情况下制约信贷人员的放贷行为,加大违规成本。一些要求和规定近乎苛刻,如一些银行规定新增贷款要实现“零不良”;一些银行规定如果确因员工的过错形成不良,则经办人员将立即被解除合同,有关负责人也要受到相应行政处分。但事实上,由于存在信息严重不对称和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的问题,再严格、细致的责任制度也无法防范道德风险,近年来信贷人员违规事件以及内外勾结诈骗银行资金案件仍然层出不穷便是明证。与不断加强的控制力度相对照,人员的激励机制没有建立起来。一方面,贷款审批权基本按行政职务层层下放,基层以及中层信贷管理人员自主决策的空间有限,积极性受到挫伤。另一方面,激励手段和措施仍然单调,基本还是传统计划体制下的老一套,主要的财务激励措施――按照绩效考核进行的奖励变成了固定奖金,实质上成为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失去了应有的激励作用。

(四)财务管理制度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资产价值的真实性,国内银行缺乏提取准备的自主性。

对贷款的会计处理和计提呆帐准备金的实践是银行业管理和控制风险的基本要素。外资银行基于资产安全和经营稳健的考虑,十分注重按照审慎会计原则,在贷款的会计处理上充分估计可能发生的损失,真实反映贷款的实际价值。通常采用的方法是在保持信贷资产账面数字不变时,在资产方设立对冲项目――呆账准备金用于备抵贷款资产项目的损失,使其按照实际价值得到反映,在负债方相应核减资本金。外资银行对呆账准备金什么时候提取、提取多少有充分的自,不受财务、税收部门限制,常常会在有计划地预提普通风险准备金的基础上,针对具体贷款风险提取专项呆账准备金,以便在实际风险损失发生时有能力自担风险。如某外资银行除计提1%一般准备外,贷款降为不良后,会根据贷款项目预期损失程度计提相应的专项坏账准备金。

国内银行对贷款的会计处理主要按照1993年财政部颁布的《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已设立了呆账准备金科目用于抵减资产价值。但呆账准备严格按照财政部确定的计提标准――年末贷款余额的1%提取,损失发生后由财政部门审批核销,存在呆账准备提取水平过低、提取方式单一、提取范围过窄和银行对准备金的提取和核销缺乏自主使用权的问题。与外资银行相比,我国的银行财务管理制度既不利于及时揭示银行贷款风险,也不利于促进管理人员自觉控制风险。首先,银行资产负债表某个时刻的资产存量,是按历史成本计算原则而制定的,不能及时根据贷款的实际形态作出调整,这就意味着银行资产没有按其实有价值进行核算和反映,存在相应数量的账面“虚拟资产”,贷款风险不能及时在财务报表中得到反映。其次,贷款损失与经营利润不挂钩。商业银行的贷款收益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在贷款发放时确认的,而贷款损失则要到损失实际发生后才予确认,甚至由于财政部门出于税收考虑,损失发生后仍不能或不予确认,其结果必然是高估利润,在客观上会造成基层经营单位的贷款扩张冲动和管理人员“重贷轻查”的倾向。最后,由于种种原因,贷款发生损失很难追究到个人责任,但湾收贷款时若熊收回贷款反而能得到奖励,这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不良贷款的产生。

(五)不良贷款处理策略上的差异――外资银行重视转化,国内银行重视清收。

外资银行在贷款发放后,客户经理会主动参与借款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帮助解决具体问题。贷款出现问题后,银行会成立专门小组,帮助借款企业渡过难关。如在某外资银行,贷款发放后,基于同客户建立长期信贷合作关系的理念,客户经理往往渗透到客户整个经营过程,利用银行网络优势,协助客户分析研究市场容量、市场份额、竞争对手等详细情况,并针对客户经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详细的咨询指导意见。如果客户出现还款困难,也会尽量帮助其搞好经营,争取实现双赢目标。

国内银行普遍存在“重贷轻管”的问题,贷款发放后的后续管理没跟上,往往要等出现问题之后才被动研究对策。企业经营困难暴露后,往往急于抽出贷款,手段单一,主要靠处置抵押物或司法诉讼,容易雪上加霜,将企业置于死地。

二、外资银行信贷管理对我们的启示

综上分析,我国商业银行在信贷管理制度的科学性和成熟性上与外资银行有较大差距。这种差距直接导致了中外资银行在竞争能力、经营效率和风险控制水平上的距离。因此,借鉴国外银行先进做法,改革现有信贷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一)借鉴外资银行日趋成熟的信贷管理经验,按照权力制衡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信贷组织管理体制。

遵循信贷组织机构设置的三大原则,在现有信贷制度的基础上强化信贷部门内部横向制约机制的作用。一是遵循相互牵制原则,即信贷组织各部门、各岗位、各权力之间形成一种约束制衡机制;二是遵循程序定位原则,各部门各岗位、各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和授权批准,相互之间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能超越职权;三是遵循系统协调原则,各部门要围绕一个共同的目标动作,理顺关系、增强实力、杜绝内耗。即规模较大的分行可在现有审贷部门、风险审查部门和资产保全部门的基础上,加设信贷资产组合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对全行信贷资产组合、资产多元化、整体信贷资产回收特点进行分析,对全行潜在集中风险进行评估,并向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银行监管机构、投资者提供报告,根据既定的整体资产优化策略对各业务部门、区域经营管理的信贷资产状况进行监察。还可设置信贷政策管理部门,专门负责制订地区性信贷政策、草拟信贷文件,与信贷监管机构进行沟通等。同时,应将风险审查部门与信贷业务部门在行政上的管理主线区别开来,以改变当前由于偏重业务扩张而忽视风险控制部门意见,导致风险审查部门事实上无法从组织上来制衡业务部门的弊端。

(二)树立以人为本、激励与约束并重的信贷经营管理思想,从人与制度上筑起防范信贷风险的双重闸门。

信贷管理的核心是对人的激励和控制,目前我国银行的信贷管理制度强调通过制度加强控制,对人的激励显得不足。过份以责任制来制约信贷管理人员,并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如责任人为了避免出现贷款损失从而避免处罚,往往对有问题贷款在到期前进行不应有的展期或给予新贷款以收回旧贷款的本息,反而隐藏了风险;为了将个人责任变为集体责任,往往将所有贷款,无论金额大小都推给审贷委员会研究决定,降低了工作效率。现时的问题应是强化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信贷管理人员的主观能动陆。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第一,打破目前信贷审批权限按行政职务大小层层下放的旧框框,实行审批放贷和行政完全脱钩。可按实际能力和以往业绩给予信贷管理人员相应审批权限,并每年进行一次审定,视情况决定提升或降级,创造既有压力又有动力的工作环境。第二,把实际工作中过多的负激励转为正激励。加强正面引导和管理的同时,充分尊重和发挥员工的能动性,满足他们受到社会尊重的心理需要。第三,改革现行工资分配制度。坚持市场化的报酬原则,调大绩效工资比重,破除行政级别的工资制度,全面推行客户经理等级薪酬制度。

(三)客观评价银行信贷风险,改变信贷营销观念,正确处理好风险管理与提高效率的关系。

篇7

在银行与企业签订信贷合同的同时,银行与企业另行签订一纸提存担保协议。在提存协议中,双方约定:(1)将企业的银行账户设定为一个提存账户;(2)银行将贷款划拨入该账户中;(3)企业必须按照信贷合同的约定正当使用贷款,其正当性由银行或者银行的委托人进行审定;(4)企业使用其银行账户内的其他超过一定数额的款项应当由银行或者银行的委托人进行审定。该提存协议经过公证机关公证之后,交由企业的开户银行备案。

要进行上述操作,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这种担保方式是否具有法律依据?(2)银行或者其委托人对企业使用资金正当性的审定是否是干涉企业的经营自?(3)企业的开户银行是否会协助监管?(4)银行应当委托什么人来进行监管?

第一,诚然,无论是《民法通则》、《担保法》及相应的司法解释还是《合同法》,都没有明确规定前述担保形式,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担保方式就是无效的。担保行为是当事人在实践中选择的债权保障方法,法律有明确规定的,属于典型担保方式;法律没有规定的,属于非典型担保方式。以提存方式进行担保系由当事人自己以契约方式选择的保全债权的方式,由《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进行调整,并无无效之咎。第二,银行或其委托人对企业使用资金的正当性进行审定并非意味着银行可以任意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干涉。银行的监管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监督贷款专款专用;(2)监督企业的重大交易行为。第三,对于银行之间在出现非典型担保方式时的协助义务,在《物权法》出台后,其中的浮动抵押制度要求银行必须履行协助监管责任,金融监管当局也致力于加强信贷资金监管,那么在理性上大家很容易就协助监管问题达成一致;协助银行有贷款银行和企业的提存契约为依据,师出有名,另外协助监管也算是一种金融衍生工具,对协助银行不无益处。第四,由于在对企业资金流动的监管过程中,需要涉及对企业交易契约的审查,而且企业的银行账户作为提存账户在理论上由公证机关监控,所以企业委托公证机关对企业交易资金使用的正当性进行审核是适当的;另外,由于企业的交易行为涉及到财务和价格问题,所以辅之以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是必要的。银行通过委托公证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交易中属各自范围内的技术性问题进行审查,可以有效实现对企业资金使用的监管。

不过这种监管方式也有一个显而易见的缺点:不能对抗第三人。如前所述,由于以担保为目的的提存是一种非典型的担保方式,不是担保物权,所以它不能产生物权的优先效力。如果企业还存在其他的债权人,那么其他债权人对其提存账户内的资金同样具有求偿权,而且这种求偿权与银行的求偿权是平行的。要解决这一瓶颈,我们可以求助于下面的账户抵押制度。

(二)账户抵押制度

我国目前在实务上已经存在账户抵押行为。账户之所以能够作为抵押物,是因为其中现在存有资金而且可望将来继续有资金存入,而且这些资金是可以支取的,因此在这里企业是以届时对银行账户内资金的支取权为做抵押标的物的。业界公认,我国担保法以及司法实务是认可权利抵押的,例如业已存在的摊位抵押权、公路桥梁收费抵押权就是明证,所以用账户资金支取权作为抵押物不会遇到法律上的障碍,实际上我国司法实务也认可账户抵押。账户抵押有两种形态:一是银行与企业在企业银行账户之外另行设定一个专门以担保目的的银行账户,双方约定企业的某项经营资金收益(一般为某种特许收费)划入该账户,由银行对该账户内的资金行使支配权,这实际上是一种质押,对于普通的企业来说,这一做法不可取,因为不仅将资金交由银行控制不符合企业追求资金流动增值的目的,而且在技术上也难以保证企业会将该项经营资金收入划入该账户中;另一种形态就是企业用其专属的银行账户内的全部资金的支取权向银行提供抵押,账户内的资金除双方约定需要由银行进行审核的情况外,由企业自由支配,本文论及的就是这一形态的账户抵押。

账户资金支取权显然不属于担保法第34条第(1)—(5)项规定的抵押物的范畴,而且账户资金是不确定的,所以它也不属于存款凭证的质押,那么它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抵押呢?对于账户抵押这样一种抵押标的物金额随时发生变化的抵押形式,在现行的抵押类型范围内的确找不到一个合适的归类,但是账户抵押的客观存在性和适法性却是不容置疑的。无论最终将其界定为浮动抵押还是一般权利抵押,立法部门或者司法机关最后一定会对其抵押登记问题做出规定,这是现实的需要。而无论如何被定性,它对保障银行信贷资金的安全性都是非常有效的。

银行在与企业签订的信贷合同的同时,签订一纸账户抵押合同,合同中约定企业以其银行账户对银行提供抵押担保,参照前述担保提存协议中的内容与企业约定监管内容和方式。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同样需要关注企业适用信贷资金的正当性并委托公证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

通过以上两种方式,银行可以及时阻止企业违规适用资金,防止企业逃匿资产,在发现企业违规运作或经营状况恶化时,及时行使债权,回笼资金,减少损失。这两种监管方式适合于中小企业,也适合于市场大鳄。这表面上看加大了银行的资金监管工作量,但实际上不过是银行履行早应该去尽而没有尽到的责任而已。

由公证机关对前述资金进行监管,有着深刻的法律和经济基础。

1、根据国际立法惯例和我国法律的规定,公证机关具有服务、监督、沟通、证明的作用,所以公证机关对银行信贷资金进行监管具有职权基础。

篇8

1.1贷款流动性差

目前银行信贷管理中存在的首要问题就是贷款的流动问题了,流动性差已经成为很多银行信贷中的普遍通病了。某些客户要求银行发放贷款的时候往往还有一些贷款没有还清,故再借新贷还旧贷,新贷变旧贷,旧贷到期以后再借新贷去还,最终形成一种恶性循环,致使贷款堆滞,流动性差,很难实现银行的活跃化经营。在这样利滚利、一笔接一笔的贷款项目下,不仅使得贷款客户欠债越积越多,最终根本无力还清,只能破产或者逃走,这样更使得银行走进一个死胡同,在大量贷款没有缴清的情况下还要进行贷款活动,可周转资金越来越少,给银行信贷资产管理带来极大的风险,并且长期贷款没有及时回收就会变成死账、呆账,严重影响到银行的综合效益,阻碍了银行的长期发展。

1.2贷款集中程度高

在一些银行的长期信贷客户中,往往是极少的固定用户占有了极大的贷款额度,贷款往往集中在一个小范围的个人或企业中。银行这样做无非是为了让贷款发放更有信用保障,贷款回收更简单更轻松,但同时这样做风险性也会非常大。因为这些小范围客户掌握着大部分的贷款额,一旦人员或企业出现什么问题,那么贷款催缴工作就会难上加难,银行也就缺乏足够的资金去进行后续的信贷活动,最终危害到的还是银行本身。

1.3客户种类固定

银行行业信贷管理工作针对的客户通常种类固定,都是一些相类似的企业或者个人,这与银行的运营观念是相挂钩的。银行会认为一些信用度良好的客户可以长期保持,然后再根据客户类型开拓一些类似的客户群,这样做固然能够保证贷款回收工作的安逸和便捷,但同时因为客户种类过于单一、资产风险抵抗能力不足而严重制约着银行信贷管理的升级提高,对银行的长久发展不见得是件好事。所以银行目前要做的就是大力发展新类型客户,拥有一批稳定忠实、抗风险能力强、实力雄厚的客户群,在给他们大力提供信贷服务的同时也促进了银行自身的发展,达到双赢的局面。

1.4信贷信息不透明

我国银行多是国有企业,长期陈旧老式的经营观念和模式导致了信贷信息不透明,服务质量真实情况不能很好地展现给外界,缺乏相应的监督管理机构,内部数据不公开、不公正,与真实情况相差甚大,导致其信贷信息失真严重,不利于银行完美地适应市场经济大环境。如果长此以往,银行必然陷入运营僵局。

2银行信贷管理问题的应对策略

2.1加强信贷管理制度建设

工作对银行信贷管理制度的完善和强化,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针对目前银行业普遍缺失的一些信贷管理制度体系要制定好相应的标准和规则,并完善详细准确的相关步骤流程,同时确保执行力度够大以保证相关流程步骤的正确认真实施,要综合考虑到信贷业务的各方面风险情况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服务,将银行自身所需要承担的风险降到最小;二是对现有的一些不足或遗漏的信贷业务流程进行调整和添加,强化银行自身面对风险的辨别和应对能力,增强银行综合市场竞争力。

2.2调整信贷管理政策

针对银行用户类型过于单一这一问题,可以通过调整信贷管理政策,大力开拓新客户这一有效对策来解决。通过制定信贷风险政策,将银行信贷服务的门槛降低,扩大客户种类,并保持一批以国有企业为主的忠实客户,将客户体系整体优化,加大信贷发放力度,可以保证银行在适应现代市场环境的前提下大力发展,信贷服务项目不断升级。

2.3运用新式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从提高银行信贷管理效率这一角度来看,可以采用设立二级信贷业务工作机构的方法来完成。二级信贷业务工作机构一般可以分为四种,评级授信、评估项目、审批贷款和后期追踪四个功能,这些二级机构的设计,既可以将信贷管理体系不同部门机构之间衔接得更加紧密,使管理工作统一化,同时又相互制约、保持平衡,共同促进以保障银行信贷管理工作的持续有效开展。

2.4加大不良贷款催缴力度

篇9

二、站在银行角度构建对现金流量表分析的指标体系

(一)从理论上分析,指标体系的构建应以现金流量表为主,适当考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形成三张报表相结合的综合指标体系

银行分析贷款企业会计报表,特别是现金流量表的主要目的是考核该企业的获现能力和偿债能力。从国际会计准则及我国会计准则对现金流量表编制目的的说明来看,现金流量表分析评价的首要目标应该是获现能力评价。只有偿债能力而获现能力较差的企业有可能是拆东墙补西墙来骗取银行的信任。因此获现能力应是第一位。我们可以构建由获现能力分析、偿债能力分析、盈利质量分析、财务弹性分析、成长能力分析所组成的现金流量表分析目标体

(二)分析指标

1.获取现金能力分析指标

(1)每元销售现金净流入

每元销售现金净流入=净现金流入÷主营业务收入

注:净现金流入主要指经营活动产生的。该指标越高越好,一般不会大于1。

(2)每股经营现金流量每股经营现金净流量=经营现金净流量÷平均普通股股数

该指标所表达的实质是作为每股盈利的支付保障的现金流量,因而每股经营现金流量指标越高越为股东们所乐意接受。

(3)全部资产现金回收率

全部资产现金回收率=经营现金净流量÷全部资产

目前同业平均全部资产回收率为6%,越高于这一比率说明该企业全部资产产生现金的能力越好,若低于6%,应对资产的营运指标和账款的回收情况作进一步关注。

2.偿债能力分析指标,包括现金比率(也叫即付比率)、现金流量比率、流动资产现金比率、全部债务现金流量比率等。

(1)现金比率(也叫即付比率或超速动比率)

现金比率=现金净流量÷流动负债

对于债权人银行来说,现金比率总是越高越好,说明企业的偿债能力越强。而对企业来讲现金比率并不是越高越好,因为资产的流动性和其盈利成反比,企业不应保持长时间的高现金比率,一般应在0.5—1为好。

(2)经营现金流量比率。这一比率是反映企业经营现金净流量与负债的比率,根据负债的构成,该比率可以具体演化为下列3个:

=经营现金流量净额÷流动负债①

=经营现金流量净额÷长期负债②

=经营现金流量净额÷负债总额⑧

这3个比率分别反映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净现金流量偿还短期、长期和全部债务的能力,该比率越高说明偿债能力越强。

(3)强制性现金支付比率

强制性现金支付比率=现金流入总额÷(经营现金流出量+偿还债务本息付现)

这一比率反映企业是否有足够的现金偿还债务、支付经营费用等。在持续不断的经营过程中,公司的现金流入量至少应满足强制性目的支付,即用于经营活动支出和偿还债务。这一比率至少要等于1才能保证企业正常经营及偿还债务。当然比率越大,其现金支付能力就越强,偿债能力也就越强。

(4)到期债务本息偿付比率

到期债务本息偿付比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本期到期债务本金+现金利息支出)

这一比率用来衡量企业到期债务本金及利息可由经营活动创造现金支付的程度。比率越大,说明企业偿付到期债务的能力就越强,如果比率小于1,说明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不足以偿付到期债务本息,企业必须对外筹资或出售资产才能偿还债务,比如借新债还旧债。(5)资产负债率

用来反映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表明负债在整个筹集过程中所占的比重,用以衡量企业的债务程度。其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负债÷资产

对一个企业来讲,资产负债率一般以33%为安全点,以50%为临界点,如果达到了70%左右就不正常了,因为负债比率越高,企业的资产对债权人的保障程度就越低,风险就越大。根据经验,资产负债率一般以100%为警戒线,超之意味着企业资不抵债,将面临破产。企业不是债务越少越好,也不是越多越佳,资产负债率为多少是合理的,并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不同的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都有较大差异。一般而言,处于高速成长的企业,其负债比率可能会高一些,这样债权人会得到更多的杠杆利益。但是,作为银行负责人在确定企业的负债比率时,一定要审时度势,充分考虑企业内部各种因素和企业外部的市场环境,在收益和风险之间权衡利弊得失,然后才能做出正确的决策。

3.盈利质量分析

盈利质量分析是对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盈利能力分析的补充。是指根据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资本支出等之间的关系,揭示企业保持现有经营水平,创造未来盈利能力的一种分析方法。对银行来讲,能否给申请企业发放长期贷款,眼光要放远。既要分析该企业的长期偿债能力又要分析其盈利质量。盈利质量主要包含以下两个指标:

(1)盈利现金比率

盈利现金比率=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

这一比率反映企业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与净利润之间的比率关系。在一般情况下,比率越大,企业盈利质量就越高。如果比率小于1,说明本期净利中存在尚未实现现金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企业盈利,也可能发生现金短缺,严重时会导致企业破产。在分析时,还应结合企业的折旧政策,分析其对经营现金净流量的影响。

(2)营运指数

营运指数=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经营所得现金(营运资金)

它是经营活动现金净流入与经营所得现金的比值。经营所得现金是指经营活动净收益与非付现费用之和。

经营所得现金=净收益一非经营收益+非付现费用

营运指数反映企业营运管理的水平和收益的质量。营运指数等于1,说明经营所得现金全部实现;营运指数小于1,说明经营所得现金被营运资金占用:营运指数大于1,说明一部分营运资金被收回,返回现金状态。该指标越高,说明企业的营运资金周转良好。4.发展潜力(财务弹性)分析指标

(1)现金再投资比率

该指标可以评估上市公司成长的潜力。该指标越高,表示企业可用于再投资在各项资产的现金越多。一般而言,该

指标达到8%一10%,即被认为比较理想。应该注意的是,要分析上市公司的成长潜力,还要结合其他情况综合考虑,该指标仅仅说明企业成长的现金流量保障程度。

(2)现金股利支付率

现金股利支付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现金股利总额

这一比率是衡量企业使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净额支付现金股利的能力。比率越高,说明企业支付现金股利的保障程度越大。

篇10

一、关联企业信贷风险分析

关联企业是指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控制关系,以及在其他利益上具有相关联关系等特征的企业。关联企业是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之间以资产联系纽带为主要方式而连结成的联合体。关联企业体系内部利益上具有一致性。

(一)关联企业信贷的主要风险

关联企业信贷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信用膨胀的风险。从形式上看,一般关联企业各成员的贷款金额不是很大,但由于其从属企业受控制企业的支配,从属企业以自己名义获取的贷款往往被控制企业挪作他用,控制企业通过从属企业获得贷款。如果将关联企业群体作为一个独立的整体来看待,则控制企业贷款量往往大大超过其授信额度,形成该关联企业整体的信用膨胀。

2.担保虚化的风险。信贷实践中,控制企业令从属企业为其贷款担保或为其他从属企业贷款担保的问题较突出。从属企业以自己的名义提供保证担保,在形式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实质上,由于从属企业的人力、财力、物力常常被利用作为追求整体关联企业整体或控制企业利益的资源和工具,因此从属企业往往没有相应的能独立支配的财产,担保虚化,增加了其风险程度。

3.信贷资金挪用风险。在关联企业中,从属企业以自身名义获取的贷款往往被控制企业挪作他用,不仅为违规经营提供了土壤和手段,也难以真正体现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增加贷款风险。虽然银行有权利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但由于现行财务会计制度的欠缺及银行与企业间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存在,银行在实践中很难对贷款的使用进行真正的监督。

4.贷款偿还风险。由于我国关联企业法律制度中欠缺对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的规制,没有相应的制衡机制以规范控制企业利用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在此情况下,目前的法人制度实际上是严格的股东有限责任,加之当代中国社会信用基础和信用理念的薄弱,从而使商业银行在面对关联企业客户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债权时,难以找到真正合法有效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债权,最终导致贷款偿还出现风险。

(二)关联企业贷款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1.关联企业集团内在的特点是风险产生的根源

关联企业集团是通过资产纽带,把众多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性质的企业联结在一起,内部经济成分复杂,成员企业参差不齐。集团公司常常通过产权纽带,对子公司实行财务监控管理,而集团公司内部财务管理模式存在着不同形式的弊端。同时关联企业间关系极其紧密,其风险变化呈联动效应,一旦风险爆发,将迅速波及其他成员,出现所谓的“多米诺骨牌”效应。

2.银行与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

关联企业集团规模庞大,其下往往注册了诸多的子公司、分公司,使银行对企业的真实情况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对贷款的资金流向难以监控,决策层有时只能在信息极大不对称下做出相应的信贷决策,潜伏着较大贷款风险。

3.关联交易成为企业利润的调节器和逃废银行债权的常用手段

关联交易双方在形式上法律地位平等,而实质上不平等。关联交易客观上存在着不公平的极大可能性和因关联企业内部人控制而滥用的巨大风险。关联交易客观上存在不公平及滥用的巨大风险,是关联交易法律特征的逻辑必然。具有控制关系的关联企业之间通过关联交易操纵企业的利润并转移企业有效资产,对企业的还款能力造成很大影响,从而给债权人的利益带来损害。

4.商业银行内部信贷风险控制机制存在缺陷,管理粗放

部分银行信贷人员风险意识不强,对关联企业贷款贷前调查不细致,或者流于形式,贷款担保仅仅追求形式上的完美;贷后管理薄弱,没有建立及时的风险检测、预警体系,贷款出现风险时疲于应付,不知所措;少数信贷人员甚至与企业勾结起来,教唆企业编制虚假贷款资料,蒙骗上级行,贷款发放之初就隐含巨大风险。

二、国外关联企业信贷风险控制之考察

1、加强关联企业立法,保护债权人利益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均高度重视通过关联企业立法,保护债权人利益。

英美法系对关联企业债权人的保护立法以美国为典型。美国的公司法主要运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theprincipleofpiercingthecorporateveil)和深石原则(deep-rockdoctrine)两个原则保护关联企业的债权人。根据揭开公司面纱原则,法律原则上承认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各为不同的法律主体,但当控制公司过度操纵从属公司使从属公司实际上丧失独立法人资格时,法律可以揭开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之间“面纱”,把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视为同一法律主体,从而责令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根据深石原则,控制公司在某些情况下对从属公司的债权在从属公司支付不能或宣告破产时,不能与其他债权人共同参与分配,或者分配顺序应次于其他债权人;如果母公司和子公司同时发生支付不能或宣告破产时,则由母子公司合并组成破产财团,按照比例清偿母子公司债权人的债权,以保护从属公司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大陆法系对关联企业债权人的保护立法以德国为典型,主要是通过提高法定盈余公积金、盈余转移的最高数额、损失的承担、对债权人提供担保、控制公司负责人的责任、从属公司董事及监察人的责任、“不利影响”之禁止等措施来实现。此外,德国《股份公司法》创设了当今各国公司法上极为独特的归附制度。在此制度下,法律赋予了主公司对归附公司的原则上无限制的领导权,同时取消了对归附公司财产的限制,使得主公司可以将归附公司的财产转移到自己名下,与此相适应,母公司必须对被归附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履行责任,从而建立了严密的债权人保护体系,大大强化了从属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2、遵循“一个债务人原则”

国外银行对关联企业客户的风险控制遵循“一个债务人原则”,即将关联企业客户整体作为一个债务人进行管理。国外银行对关联客户一般定义为:从风险控制的角度可以被视为一个整体的、互相关联的一批债务人(两个或更多法人单位)。一种情况是:集团内的一个或几个公司对集团内的其他一个或几个公司拥有超过一半的股份,或者拥有对投票数量的控制地位,其决策影响集团中其他公司;另一种情况是:如果集团的一个或几个其他成员遭遇财务困难,集团的其他成员可能发现难以完成支付义务。前者比较容易界定和掌握,后者则是更广义的关联范围。在实际操作中,主要是对第一种情况即对集团客户进行统一的风险控制,对不是集团客户但可以明显判断有关联关系的客户在风险控制上也会统一考虑。

3、建立客户经理网络作为组织保证

为实现对关联企业集团客户风险的统一控制,国外银行按照关联企业集团公司的组织层次,建立相应的客户经理网络作为组织保证。为每一关联企业集团客户配备一个“全球账户经理”,全球账户经理通常设在关联企业集团总部或母公司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如果关联企业集团的大部分业务由某一子公司承担,有时也会在分支机构这一层次设全球账户经理。全球账户经理统一负责银行对集团公司的所有事务,包括评级授信和所有信贷业务组织、协调,并报有权部门审批。全球账户经理承担对集团客户的所有风险,子公司所在地的分行不承担对子公司的业务风险,即使这些业务是在分行和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事实上在银行内部有一个风险转移机制,即由总行给分行提供内部担保,分行将风险转移给总行,从而实现对集团客户风险的集中控制。集团子公司所在地分行为每一个子公司指派一个账户经理,账户经理直接对全球账户经理负责。账户经理的主要任务是经常访问子公司,了解他们的经营情况和业务需求,并向全球账户经理报告重要的进展或变化。在收入分配方面,分行对子公司办理业务的收入由分行保留,收益记在当地账上。同时在银行内部建立一个管理会计系统,通过这一系统,将所有来自于集团客户的收入最终记为全球账户经理的收入。

4、做好母子公司信用评级

一般情况下,对主要的子公司的信用评级比照集团公司的信用等级掌握,在这种情况下通常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出具担保或安慰函。如果分行认为某一个子公司有特殊的风险,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全球账户经理,并对子公司的信用等级作相应调整。与母公司关联度不强的子公司或规模较小的子公司通常比母公司信用等级调降。信用评级主要依据客户经审计的年报,建立了一套指标体系,通过计算机系统自动评分。但同时注重对企业发展前景的分析,因为贷款是在未来某一时间到期,企业未来的状况直接决定其到期偿债能力。如在西德意志州银行的信用评级体系中,历史数据只占40%,而前景分析占60%,充分体现其对企业发展前景的重视。对大型跨国集团,通常将外部评级如穆迪、标准普尔、费奇等权威评级公司的评其结果,作为掌握信贷政策的重要依据。

5、实行统一授信

在确定关联企业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时,集团总部所在行为授信主办行,各分支公司所在行为授信协办行。在授信中既有总的授信额度,也有结构授信,一是明确有多少额度是需要担保的,多少额度可以发放信用贷款;二是产品结构,即按照不同业务种类进行分配;三是期限结构,即短期和中长期的信贷业务各占多少。授信又分为内部授信和外部授信。内部授信是银行机密,不得告知企业。对重要优质客户,可给予外部授信,亦即承诺授信,外部授信可以通知客户,对一年期以上的承诺授信要收取一定的费用(根据德国法律,银行对一年期以上的承诺授信要按授信额度的5%收取风险准备金)。在承诺授信额度内,分行可以自行审批发放贷款,不需上报总行。全球账户经理将对集团客户的总的授信额度根据需要分配给全部或部分子公司,对业务发展较好的子公司给予倾斜。全球账户经理通常预留一定的机动额度,以便能够对客户新的业务需求及时做出反应。对集团客户和所有子公司的授信额度均通过计算机系统进行实时控制,全球账户经理可以在接受客户申请时准确掌握其授信额度的余额,做出是否同意提供贷款的决定,从而把对集团客户的信贷风险控制在事先核定的额度之内。未经全球账户经理同意,任何分行不得超过额度对集团客户的子公司发放贷款。

子公司所在分行的客户经理受理客户贷款申请后,写出调查报告,送当地分行的信贷部门,分行信贷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上报全球账户经理。全球账户经理没有直接的信贷决策权,汇总有关情况后上报总行信贷风险管理部进行审查,超过信贷风险管理部审批权限的,上报董事会进行最终审批。在审批授权上存在两种模式,如汇丰银行实行个人授权,即将贷款审批权限授予制定的个人,在审批程序中也没有信贷审查委员会,而有些银行则实行机构授权,并逐级设立了信贷审查委员会,集体审查大额、疑难贷款。

6、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担保

国外商业银行接受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或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担保。银行通常也要求母公司提供这类担保,其目的是将关联企业集团绑在一起,实行统一的风险控制。有的母公司不直接提供担保,而是出具安慰函,声明:总公司知道该笔贷款,确保进行监督,使子公司正常发展以尽量归还贷款,母公司在未通知银行的情况下不会出售对子公司的股份,等等。即使有母公司提供担保,仍要对子公司本身情况进行分析,重点做好现金流的分析和预测,确保有可靠的第一还款来源。如果母公司不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或银行认为母公司的担保能力不足,则要求子公司在集团公司之外另外提供担保(抵押、质押或保证,以抵押、质押为主),同时分行需要征得全球账户经理的同意,才可接受子公司从当地提供的担保。如果集团公司对集团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则担保金额相应从对集团公司的授信额度中予以扣除。很多情况下也可以发放信用贷款(在授信额度内),但通常设定以下保护措施:一是要求客户不以资产对外提供抵押;二是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在偿还顺序上应一视同仁;三是设定交叉违约条款,即若客户对他行违约,银行将提前收回贷款。同时贷款发放的金额和期限要尽量与客户的现金流相匹配。

7、建立关联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国外银行均建立了一套信息管理系统,对集团公司的有关信息进行收集、分析、管理和使用。所有子公司的账户经理负责收集子公司的所有信息,包括所有业务、调查报告、融资情况等,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及时向全球账户经理传送,全球账户经理汇总所有账户经理的上报资料并进行整理和加工,建立一个可以授权共享的集团公司数据库,供全球账户经理和分行账户经理在处理与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有关的业务时使用。总行通过该系统可以在任一时间掌握集团客户及其分布各地的子公司的业务情况,为信贷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8、银行监管机构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

从国际上看,关联企业客户大额授信的风险管理问题早就引起了一些发达国家银行监管当局的重视。在发达国家的关联企业客户授信业务管理中,银行监管机构建立严格的监管制度和建立信贷咨询系统的做法对控制关联企业客户授信业务风险发挥了积极作用。在德国,30年代中期就已经建立了大额授信的报告制度。1948年德国为加强对“单一借款单位(singleborrowerunit——即同属一个集团客户的企业或者通过利润转移协议附属于同一集团的企业)”授信的风险监管,建立了大额(100万马克或100万马克以上)信贷登记信息系统。德国在1997年第6次修订的《银行法》中规定,央行信贷登记信息系统收到贷款人给同一借款人超过300万德国马克的授信报告之后,将各家银行给同一借款人的授信进行汇总,并把借款人的情况及所涉及的贷款人的数量等信息反馈给所有的贷款人;比利时于1944年为加强对集团客户贷款及其他大额贷款的风险管理,也制定了大额贷款的登记制度。现在比利时的规定是当某一法律实体(即企业)或者自然人从同一银行机构获得等于或者超过25,000欧元贷款,银行必须向CCCR(中央共同信贷登记中心)递交关于其银行客户的信息。大额授信监督管理制度对银行监管当局和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贷款的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免责声明:以上文章内容均来源于本站老师原创或网友上传,不代表本站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仅供学习和参考。本站不是任何杂志的官方网站,直投稿件和出版请联系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