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模板(10篇)

时间:2022-04-02 05:58:46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篇1

分歧

在此案的处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对该案的定性一致。但是。在县级安监部门是否可以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对当事人实施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县级安监部门不能适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实施烟花爆竹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理由是《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与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发证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依据“谁审批、谁监督、谁负责”原则,吊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应由发证的安监局来实施,县级安监局无权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县级安监部门可以适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该企业实施吊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  理由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未对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做出具体规定,因此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实施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分析

这是一起涉及分级管辖与处罚批准的案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发生地的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该省是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两级管辖,且《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吊销《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未做特殊规定,在处理此类案件时要充分考虑管辖权和批准权。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不同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明确规定了本条例行政处罚的机关是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未对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机关做出具体规定。

篇2

一、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运输储存环节的安全监管。

(一)严格落实监管责任。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X、X市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引导烟花爆竹批发店和零售网点增强法制观念,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自觉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区、市工作要求,切实做到守规范、保安全。

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依据《X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三章关于销售、运输、储存各项规定,强化烟花爆竹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环节的监管,对辖区内烟花爆竹批发店和零售网点定期检查,如实记录,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登记建档,下达整改指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落实,确保发现的问题得到解决、查处的隐患得到整改、反馈的意见得到落实。

严格落实烟花爆竹零售网点“三严禁”(严禁销售超标、违禁、专业燃放类产品或非法产品;严禁在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严禁超许可证载明限量存放烟花爆竹)和烟花爆竹运输及燃放许可制度。公安局要严格实施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并加强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严厉查处无证运输和“一证多运”“少开多运”等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要依法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强化烟花爆竹禁限放安全管理措施,细化烟花爆竹禁限放时间、地点和种类,依法严肃查处在禁放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个人燃放礼花弹等违法违规燃放行为,严厉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犯罪活动。运管所要依法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进行严格检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非法违法运输行为。

(二)严肃责任追究。

对组织、参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人员和单位,公安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等部门要积极沟通,相互配合,按照《X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认真开展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依法追究、严肃处理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和销售区域安全管理工作。

(一)加强城市建成区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安全管理。城区内建筑林立、人员密集、可燃物较多,火灾扑救难度大,燃放烟花爆竹易引起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消除火灾安全隐患,按照《X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X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城市建成区实际,重点划定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

1.2020年X县城区内全部为禁售禁放区域,严禁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各乡镇场为限放区域,共设12个销售点。

2.除定点销售区域以外,禁限放区域严禁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3.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二)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场所安全监管。

油库、油气输送管道、加油加气站、液化气供应站、变电站、高压线、机动车停车场或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存放木材、油料、粮垛、柴草垛等物资存放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车站、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学校教学区、商场、电影院、网吧、KTV、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周边100米以内;林区以及周边500米以内,苗圃、绿化地和草坪内;国家级、X级、市级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以及周边200米以内等重点区域实行全年禁放烟花爆竹。

三、加强各部门责任落实。

(一)各乡镇场、街道办职责。1.各乡镇场、街道办对本辖区内烟花爆竹禁售禁限放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烟花爆竹禁售禁限放各项工作,采取与有关单位签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书》《不燃放烟花爆竹承诺书》等形式深化推进工作。

2.对发现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要积极配合公安、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进行查处。

3.在醒目位置利用横幅、板报、标识牌等多种形式宣传烟花爆竹禁售禁限放措施,帮助社区居民了解掌握周边禁售禁限放地点、范围,确保禁售禁限放宣传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4.对因婚丧嫁娶、开工封顶、开业庆典等有可能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家庭、人员要及时上门告知,做好对违规燃放行为的劝阻工作。

(二)各相关部门职责。

1.宣传部:组织媒体利用各平台加大对禁售禁限放规定的宣传报道力度。对禁售禁限放规定实施后依法被处罚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以“案例”形式增强宣传效果。突出春节、元宵等重要时间节点,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禁售禁限放规定。

2.教育局:与禁售禁限放区域内所有大中小学校、幼儿园主要负责人签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书》。督促各大中小学校、幼儿园向学生及家长印发烟花爆竹禁售、禁放宣传单(册),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限放专题教育活动。

3.文明办:将禁售禁限放工作作为推广文明行为的一项重要内容,倡导烟花爆竹禁限放新风尚,推进生态文明,不断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水平。将禁售禁限放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文明社区、文明单位考评内容,并进行目标管理考核。

4.民政局:向办理结婚登记的群众发放烟花爆竹禁售禁限放宣传材料。殡仪馆工作人员要主动向办理殡葬手续的群众发放烟花爆竹禁售禁限放宣传材料,明确告知禁售禁限放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及时发现婚丧嫁娶活动中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及时提供相关线索资料,配合公安、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5.公安局:加大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打击力度,加强禁售禁限放区域内的巡逻值守,对违反禁售禁限放规定、不听劝阻的人员和单位要依据《烟花爆竹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及时受理、查处群众举报、相关部门移送的违法违规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案件。配合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打击非法制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行为,落实烟花爆竹收缴销毁有关规定。

6.X市生态环境局X分局:负责制定发放烟花爆竹禁售禁限放通告和倡议书。负责禁限放区域内的环境监测,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环境监测数据,及时向社会通报污染数据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禁限放工作,依法查处因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案件。

7.司法局:结合普法教育,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禁售禁限放政策、知识的宣传,引导群众自觉遵守禁售禁限放规定。

8.交通运输局:负责加强长途客运车站、客运车辆、公交车辆等安全监管,严禁携带烟花爆竹进站上车,利用车站电子显示屏开展“禁售禁限放”宣传;配合公安部门开展烟花爆竹运输执法检查,及时移送非法运输烟花爆竹案件。

9.住建局:教育告知禁限放区域内所有工程工地的开发企业,举行奠基、封顶、庆典等活动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督促禁售禁限放区域内各物业公司引导小区业主遵守烟花爆竹禁售禁限放规定,严格落实巡查、管控等措施,及时清理因婚丧嫁娶等活动燃放的烟花爆竹,劝阻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不听劝阻的人员要及时通知公安部门。

10.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告知、督促禁售禁限放区域内商场、娱乐场所等单位严格执行禁售禁限放规定。

12.应急管理局:对禁售禁限放区域内所有烟花爆竹零售点进行清理,适时组织开展督查检查,确保禁售禁限放区域内无烟花爆竹销售点。规范集中销售点,确保销售点符合安全条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依法取缔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烟花爆竹销售点。督促宁夏供销社日杂鞭炮有限公司X分公司做好当年烟花爆竹批发配送工作,一律不得接受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禁放区域内的商户订单,严格控制配送数量、品种,禁止超量配送,切实保障烟花爆竹零售商户的合法权益。

11.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强对企业、商户的禁售禁限放宣传告知。查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取缔无证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14.政府督查室职责:对各单位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具体工作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烟花爆竹禁售禁限放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此项工作纳入治理大气污染、美化城市环境、创建文明城市的重点工作,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立即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层层动员部署,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措施,全力推进烟花爆竹禁售禁限放工作。

(二)依法从严执法。

公安、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住建等执法监督部门和各乡镇场、街道办,要加强重要节点期间社会面巡逻防控,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燃放行为,对违反禁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查处。要讲究工作方式方法,依法行政,杜绝简单粗暴、矛盾激化等问题发生。

(三)依法履职尽责。

篇3

二、烟花爆竹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各经营单位(网点)不得私自组织货源,须凭《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合法经营。经营单位(网点)应依法告知购买者在购运、燃放等方面的注意事项与安全要求。

三、燃放烟花爆竹须落实安全监督制度和措施。宾馆、饭店承接婚喜宴、庆典等活动,相应机关企事业单位、经营户需燃放烟花爆竹的,应依照控量、限时、优质、安全的要求落实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措施,应将烟花爆竹的购买渠道、数量、燃放地点、时间、现场管理人员等事项予以记载,以备公安、安全生产监督、镇街等部门、单位的检查。消防通道不畅、狭窄,没有防火隔离,没有采取安全防火措施的烟花爆竹燃放活动一律不得进行。各燃放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并全面做好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单位举办大型活动需燃放烟花爆竹或举办焰火晚会活动,由活动组织单位或承办单位提前二十日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领取《烟花燃放许可证》。活动组织单位与承办焰火燃放单位均应明确专人负责,按照烟花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公安等部门应当做好烟花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除除夕、春节(初一至初五)、元宵节、元旦、国庆等节假日之外,夜间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六、居民家庭燃放品种限于小鞭、双响及普通烟花。

七、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及时清查场地,消除遗留火种,做好清扫工作。

八、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及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

3、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6、山林、草地等重点防火地区;

7、区政府根据需要,临时设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

九、在下列场所或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遇特殊情况,需经区公安分局批准:

1、影剧院、体育馆、游乐场、会堂、医院、大型百货商店(场)、集市贸易中心、繁华街道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及附近一百米范围内;

2、粮、棉、油、麻、日用工业品等可燃物资仓库和露天堆场的二百米范围内;

篇4

一、进一步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体制

按照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实现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的要求,区政府成立由安监、公安、工商、城管、质监、物价和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参加的四方区烟花爆竹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各相关部门要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总体部署,建立四方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全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形成全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格局,实现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长治久安。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区安监局负责全区烟花爆竹经营的安全监管工作;公安四方分局负责烟花爆竹燃放、运输以及非法制售、储运刑事案件侦查、罚没等公共安全管理工作;工商四方分局和区城管执法局负责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查处工作;质监四方分局负责对经营单位烟花爆竹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物价部门负责对经营单位烟花爆竹价格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社区对烟花爆竹的经营活动、燃放等实施监督。

二、切实加强对私自制售烟花爆竹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

各执法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组织专人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实行严格限制、综合监管、综合整治,坚决打击非法制作和违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区域内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规定》关于经营品种、经营时限、销售方式、燃放时间以及场地安全的规定。

三、严格实行烟花爆竹安全许可证制度

篇5

?荩我国烟花爆竹出口运输的现状

中国是世界烟花爆竹最大的生产国和出口国,产品远销全球百余个国家和地区,目前全世界使用的烟花爆竹90%是中国制造的。烟花爆竹的出口有水路、公路和铁路三种运输方式,其中水路运输量占98%,是最主要的运输方式。水路运输以集装箱运输为主,有南北两条传统的出口通道,其中南通道以香港港为干线港(主要通过广东口岸中转),北线通道以上海港为干线港。南通道由于运输距离短,国际航线班次多,运转时间相对较短,2008年以前一直是烟花出口运输的主要通道,其运转量约占总量的60%。

近年来受广东“2・14三水烟花仓库爆炸事故”和 “3・13黄埔区烟花爆炸事故”两起烟花爆竹事故的影响,一些口岸相继关闭烟花爆竹出口业务,使该产品出口严重受阻,造成大量积压,不仅影响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国际贸易合同的履行,同时也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目前国内只剩下上海和北海两个港口允许烟花出口。上海港也对烟花爆竹实行限制政策,规定烟花爆竹在港口最多只能停留48小时。

?荩烟花爆竹出口运输受阻原因分析

1、危险性较大

烟花爆竹具有燃烧爆炸的危险性。烟花爆竹主要原料有高氯酸钾、硝酸钾、硫磺、铝粉、黑火药等物质。这些物质中既有氧化剂又有还原剂,在受热、摩擦、撞击、接触明火、吸湿受潮,或者在一定条件下氧化剂与还原剂混合时,均有可能引起爆炸燃烧。

因此,烟花爆竹对仓储、装卸、运输等各方面都有非常高的要求,运输和装卸成本也较大。一般港口企业难以达到条件要求,无法或是不愿意开展这方面的业务,对这方面的业务望而却步。

2、出口运输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 2006年颁布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②不得违反运输许可事项;③运输车辆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④烟花爆竹的装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⑤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不得载人;⑥运输车辆限速行驶,途中经停必须有专人看守;⑦出现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运输车辆要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运输车辆在行驶时,道路执法人员按照我国现行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第八条规定执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中第八条规定:“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运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的非罐式专用车辆除外”。而40英尺集装箱装载烟花爆竹后其重量往往超过10吨,在道路运输过程中会被查扣和罚款。因此这类集装箱在道路上运输时一般不贴标签,实际上蕴含了极大的危险。

3、事故导致有关方面担忧

烟花爆竹是高风险产业,出口口岸政府需要承担巨大风险和安全责任,尤其是广东“2・14”和 “3・13”两起烟花爆竹事故造成多人死伤,社会影响较大,致使相关政府部门感到支持本地烟花爆竹运输业务责任重大,部分地方政府决定退出烟花爆竹运输市场,关闭烟花爆竹运输通道。这种现象不仅发生在已发生过事故的港口所在城市,有的未发生事故的港口所在城市政府也不批准其港口经营烟花爆竹装卸业务。

4、走私、瞒报、夹带造成新的安全问题

烟花爆竹走私、瞒报、夹带时有发生,致使安全隐患扩大。例如2006年9月13日,某企业有4个冒充雨伞的集装箱全部装的是烟花,幸好及时被发现。2008年3月13日以普通扑克牌报关的集装箱在广州黄浦路边换装时发生爆炸,造成多人死亡。

5、通道软硬件方面的问题

运输通道的保障性差,运转时间长,费用高,航线舱位不足,难以满足运输需要等问题都影响到烟花爆竹的出口。

总之,我国烟花爆竹出口运输不畅的问题,已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烟花爆竹生产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对烟花爆竹产业及所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

?荩加快我国烟花爆竹出口运输的对策

1、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加强安全管理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烟花生产的安全质量管理和检查,建立和落实重大隐患排查和预警、预防制度,加强相关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管理,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2、建立专门通道,确保出口运输安全畅通

港口所在地各级政府及安全监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公安等部门依法行政,从大局出发,支持烟花爆竹出口运输。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相应安全条件的拟建烟花爆竹集装箱堆场或仓库,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按职责予以核批;对现有符合烟花爆竹出口的集装箱运输业务安全条件及要求的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核发相关经营许可证,海事部门按规定做好危险品船舶进出港管理;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烟花道路运输申请,公安部门应予以核发运输许可证。

3、进一步开展相关法规和标准的宣贯工作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是水运及港口管理部门对烟花爆竹水路运输实施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应通过举办培训班等方式进一步加大对该条例的宣贯力度。

4、加强源头管理,做到“关口”前移

烟花爆竹按照标准选料、加工和检验,并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做好分类、包装和装箱,其安全是完全有保障的。而后续环节的反复装卸和开箱检查,往往增加了其危险性。因此,应加强源头管理,做到“关口”前移,生产企业、产地和口岸各有关部门共同把关,简化不必要的开箱查验程序,尽可能缩短运输路程,减少中转环节。

5、港口企业加强安全管理

篇6

(一)明确职能,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行业的许可工作

烟花爆竹的审批许可工作职能调整到我局后,我局将此工作列为**年重点工作之一,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下发了相配套的《关于印发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职能和职责,并于**年10月20日召开全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会议,组织相关人员进一步学习了《条例》和《实施细则》,同时,针对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体制变化的实际,全面分析了我省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认真查找了存在的问题,并就下一步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做了具体安排部署,为我省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分级监管、层层落实的长效机制

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精神,按照《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实际,将经营许可工作层层分解,省局负责批发经营企业许可,州(地、市)局负责零售经营许可,县(市、区、行委)局负责临时零售经营许可,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如西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职能工作调整为契机,充分发挥其综合安全监管作用,构建了以安全监管、公安、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为主要监管力量,以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委)四级负责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网络,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联席工作会议,协调解决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研究部署安全监管工作,奠定了“层层有责任,个个有压力,工作职能调整,监管责任不减”的良好工作局面。又如海东地区的乐都、民和两县安全监管部门分别与公安、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联合成立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认真开展联合执法,共同研究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的新问题、新情况、新特点,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绩。

(三)调查摸底,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批布点

**年以来,我局与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重新对全省所有的烟花爆竹销售网点进行了调查摸底,通过反复调研后,由各州(地、市)安全监管局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分批布点”的要求,结合各地区人口密集程度、经济总量、消费水平、民族习俗等因素和实际,对原有的1000多家烟花爆竹销售网点进行了整治和重新布局。根据**省目前烟花爆竹销售总量与其他省市相比相对低下的具体情况和企业经营条件,经省政府同意,确定了继续认定省土产杂品有限责任公司为全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并在全省初步设置了447家零售网点。同时,为了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由各县(市、区、行委)安全监管局根据需要在“两节”期间增设部分烟花爆竹临时零售网点。

(四)加大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为顺利发证奠定基础

按照《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督促各州(地、市)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发证前的培训准备工作,加大了对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强化了从业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培训,严格了从业人员按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制度,并建立了培训、考核人员档案,全省共举办培训班19期,培训人员840人。

通过培训,进一步强化了从业人员的法律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了从业人员的合法经营、安全经营行为,为顺利开展发证工作奠定了基础。

(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批发证

按照《实施细则》规定,零售许可证和临时零售许可证分别由州(地、市)、县(市、区、行委)颁发。为确保烟花爆竹安全许可工作质量,各州(地、市)、县(市、区、行委)安全监管部门采取设置办证前置、经营设施、经营人员、周边环境、消防安全等条件的强制要求,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批,并通过媒体公告等工作方式进行宣传,有力地推动了安全许可工作的开展。目前,全省核发烟花爆竹批发经营许可证1家(发证率100%),零售证447家(发证率100%),临时零售证520家(发证率100%),保证了“两节”期间烟花爆竹的合法销售,基本满足了全省人民群众在节日期间的需求。

(六)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情况

为确保我省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经济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政办〔**〕213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安委[**]3号)和《关于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督查工作的通知》(安委办[**]36号)要求,我局认真开展了全省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一是制定并印发了《**省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方案》,成立了“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二是各州(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和安排,也相应建立了联合执法机制;三是统一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多管齐下,密切配合,共同研究解决“打非”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单位予以了严厉打击。

“两节”期间,全省共取缔无证烟花爆竹经营点343家,查扣假冒伪劣烟花爆竹1610件,折合人民币369600余元。

(七)积极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专项检查工作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政府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要求和指示,下发了《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的通知》(**安监二[2007]10号),采取经营单位自查,社区(村委)、乡(镇、

办事处)、县(市、区、行委)普查,各州(地、市)抽查,省局抽点地区等方式进行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全省共检查481家经营单位,排查隐患296处,目前已基本整改完毕,并按规定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上报了检查情况。

通过检查,进一步落实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有效防止了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我省烟花爆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年来,虽然我省的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但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监管不到位等诸多问题和现象还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安全监管体系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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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X9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3)03-0041-02

一、绪言

烟花爆竹是中国非常传统而极具民族特色的玩意儿,目前,根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烟花爆竹的从业人员超过100万,烟花爆竹的生产工厂超过7000余家,产值将近200亿元。然而,烟花爆竹虽然是一个成本低高回报的行业,但是其危险性也所有行业最高的,烟花爆竹无论是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均涉及安全问题,哪个环节“一不留神”就有可能引发烟花爆竹安全问题,严重危害公共人身以及财产等的安全。例如,2012年6月17日江西宜春袁州区慈化镇隆法烟花爆竹厂发生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导致该厂5间厂房坍塌、死亡7人、受伤1人,事故的原因为该烟花爆竹厂擅自开工生产,存在着超员超量作业、违规维修设备、闲杂人员进入危险作业现场等等严重违规现象。6月18日河南周口淮阳县东屯烟花爆竹厂发生严重生产安全爆炸事故,导致死亡7人、受伤14人,15间厂房完全倒塌,事故的原因是该烟花爆竹厂1.1级危险工序生产区的工房已经全拆除掉了,利用没有拆掉的1.3级危险工序厂房擅自违规组织开工生产,生产场所一片混乱及从业人员操纵不当

引发。

当前,尽管我国陆续颁布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可是烟花爆竹企业在生产时还是存在一些违规行为,导致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还是屡禁不止。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地主要方针,因此,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原因探究以及提出有效的防控对策非常有意义。

二、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况

(一)什么是烟花爆竹

2006年1月11号中国国务院通过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的定义作了明确规定:“本条例所指的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与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烟花爆竹’以原料为黑火药、烟火药等制作而成的美术工艺品,经过引火线等火源引发的燃烧、爆炸而且伴随有光、声、烟、雾、色等效果的娱乐工艺产品。”

(二)什么是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安全事故”通常指的是经营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在生产烟花爆竹的过程中,由于生产作业或者生产环境等存在违规现象,导致人身的伤亡或者财产事物等的经济损失的事故。我国对“生产安全事故”明确地做了四项原则规定:第一,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定,从严要适度的原则;第二,实事求是,根据目前的安全管理体系,事故的认定不事宜做大范围变动;第三,要充分维护在事故中造成伤亡的人员以及他们家属地合法利益,维稳促谐;第四,要增强安全生产的监管,采取问责制,排除监督与管理上存在的盲点,确保生产的规范、安全、稳定。

(三)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有关规定

我国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烟花爆竹的生产应该具备的条件做了明确规定:第一,要适应当时当地的产业结构;第二,烟花爆竹的基础设施建设要获得相关批准;第三,烟花爆竹厂的选址要适应城市布局,而且要跟周围的房屋和设施控制在一定的安全范围;第四,烟花爆竹的厂房、仓库在设计上、在构造上以及原料选用上要具备防爆、防火、防雷功能,生产设备要符合相关标准;第五,烟花爆竹的生产设施、工艺美术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准则;第六,烟花爆竹的种类、质量、相关规格要符合安全标准;第七,需要有完善生产安全的责任制度;第八,要有负责生产安全的管理组织与专业的生产安全管理工作者;第九,要依照法律法规不定期展开安全检查;第十,要做好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方案、应急救援人员,而且要配有应急救援器材;第十一,除上以外,其他法律、法规需要的条件。

(四)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

1.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率高。烟花爆竹的生产作为一个高危险性的行业,根据有关数据的统计显示,1985~2010,我国的烟花爆竹生产共计发生安全爆炸事故超过九千例,年均发生的生产事故超过五百例,造成的经济损失不计其数,充分暴露了烟花爆竹行业生产安全责任心不强、生产安全意识薄弱、生产安全的监管存在盲点、生产安全的配套条件与设施不完善等问题。

2.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容易导致恶性群体性伤亡。烟花爆竹作为一种易燃易爆物,在生产环节一旦作业不规范就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他所引起的危害将是恶性群体性伤亡。例如,2000年6月30日广东省江门市烟花爆竹厂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死亡34四人,受伤人数达到160余人。

(五)引发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

1.烟花爆竹生产工序有易燃易爆性。烟花爆竹加工厂大多带有药物性的工序具存在高危险性。当烟花爆竹的生产制造时,任何火星、电火花、光能、化学能等因素均有可能引发易燃易爆。所以,烟花爆竹生产工序存在高危险性,例如,配药工序、药剂晾晒等工序。

2.烟花爆竹生产工序多为手工作业,人为引发事故居多。烟花爆竹的生产属于劳动密集型,科技分量不多,烟花爆竹的生产设施较为落后,致使很多烟花爆竹的生产采用手工作业来完成,尤其在配料的粉碎晒干、集装等工序,只要作业人员“一不留神”就有可能引发安全事故。

除此之外,造成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还有:一是有部分烟花爆竹企业为了谋取暴利,顶风作案,偷偷地不安安全法律法规进行非法生产制作烟花爆竹的行为比较严重。二是有部分烟花爆竹生产厂家在主要的安全因素都没有齐全的情况下,急于生产经营去赚钱而不顾安全防范。三是有一些烟花爆竹厂家安全生产的管理机制不完善,存在管理混乱的现象。四是部分烟花爆竹厂家对安全生产的教育宣传缺失,导致工作人员意识也淡薄,安全观念缺失。五是有些厂家生产时为了偷工减料而在烟火药配置的时候采用了禁用、限用材料。六是制作的烟花爆竹药量超标。七是烟花爆竹厂质量与安全保障能力存在不足。八是烟花爆竹厂存在违法违规作业。九是有一些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安全的监管力度不强。

三、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防控对策

我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也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厂家在防控生产安全事故时做了明确规定:“应该对生产作业的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对从事药物造粒、混合、筛选、筑药、压药、装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进行专业的技术培训。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需要获得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合格考核,才可以上岗作业。”

(一)生产管理控制

第一,严对安全生产进行严格把关。务必贯彻生产安全许可证要求,对不符合安全生产的烟花爆竹厂依法限期让其整改,不合格的坚决取缔关闭。

第二,对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要严厉打击。有关部门务必加大对非法生产的打击度,用相关法规去让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厂家退步。

第三,树立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企业要从发展与社会责任的角度考虑,作好生产安全工作。加大安全设施建设,完善安全条件,加强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四,开展安全教育。对从作业工作人员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

第五,坚持科技创新,改善安全生产技术和设施。吸收与引进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着力研究性能稳定、不易燃易暴的新材料,大力发展环保性烟花爆竹。

第六,加强对烟花爆竹原材料与产品安全和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政府相关部门应要求生产企业委托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或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原材料和产品的安全质量的日常检测检验。

(二)安全生产技术保障控制

第一,确保烟花爆竹的烟火药质量上,应该在烟火药材料进入加工厂之后,应该对其原材料进行化验,等到证实原材料合格方可使用,防范由于原材料里含有的杂质超标而导致烟火药的敏感度增加而引起的易燃易爆。

第二,确保隔离去保持一定距离上,烟花爆竹加工厂应该与居住区等周边建筑务必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烟花爆竹厂应砌防护墙。配备保安,禁止闲杂等人进入,严禁任何明火、严禁日晒、严禁烘烤等,工序房应由专人专业人员进行管理。此外,要设立通风透气装置和报警器。

第三,防止摩擦、碰撞与打击上,在烟火药工作坊,操纵的器具最好多采用木质,禁止使用铁质、石制等工具。门窗也应当采用不发火材料制成的。筑药、压药、截切与装引火线等工序作业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防止因剧烈冲击、摩擦引起燃烧、爆炸。

第四,烟花爆竹工厂选址应当与居民点、工业区、学校、旅游区与输电线路的距离应当符合设计规范。厂区平面布置、建筑物的结构等设计均应具有一定的防范性。

参考文献

[1] 焦前光.烟花爆竹生产安全问题分析[J].安全生产与监督,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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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积极做好实施工作

《办法》的公布施行,是新形势下我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南明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增强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的各项规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依法做好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宣传贯彻《办法》工作列入安全工作议事日程,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发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委会、物业小区等单位,以组织知识问答竞赛、印发宣传手册等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全方位、多角度地开展《办法》的宣传工作,引导市民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一要加强对规定的禁放区域、禁止燃放时间段的宣传。让市民自觉遵守,不在禁放区域和禁放时段违法燃放烟花爆竹。对重大危险源周边地区、城市繁华闹市区等重点区域,宣传工作要深入细致,不留死角;二要加强对允许和禁止销售燃放品种的宣传。要让市民充分了解我市允许和禁止销售、燃放的品种,不购买和燃放非法、违规的产品,确保燃放安全;三要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让市民充分了解烟花爆竹的安全燃放知识,预防因燃放不当引发的火灾和伤亡事故,特别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教学单位,要重点加强对中小学生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教育;四要加强燃放执法管理宣传。调动市民参与依法管理烟花爆竹的积极性,使他们理解和支持对违法行为的查处打击,在全社会形成烟花爆竹管理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工作制度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区人民政府成立由区安监、公安、质监、工商、财政、城管、监察、环保、教育、卫生及各乡、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组成的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烟花爆竹运输、销售、储存、燃放的安全管理。组长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副区长担任,下设办公室,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责,制定符合实际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方案,在烟花爆竹限放期间,应抽调人员集中办公,统一组织开展全区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加强相关监管部门的联合执法,落实各乡、街道办事处监管责任,强化对烟花爆竹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规范我区烟花爆竹经营活动安全管理秩序,有效预防烟花爆竹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2008年我区烟花爆竹限放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乡、办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区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成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一组织开展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区工作,并建立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风险责任机制。

乡、街道办事处及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开展本辖区内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和相关责任追究的原则,各乡、办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本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区财政负责保障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的经费。凡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机构不健全,无工作方案和预案,措施、责任不落实,发生重大火灾和人身伤亡事故的,将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区安监局: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审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零售经营许可证。负责烟花爆竹储存和经营的现场安全监管,查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各种违法行为,组织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组织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相关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

区公安分局:负责我区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我区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发放;依法查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由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就地封存、组织销毁;配合区安监局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等环节的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区监察局:负责烟花爆竹行政许可审批和《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执法监察。

区质监局:负责我区烟花爆竹的产品监督工作,对生产、销售领域中的烟花爆竹进行质量抽查。依法查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烟花爆竹经营生产单位,严厉查处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对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

区工商分局:负责我区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和监督,负责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登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

区宣传部:负责《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群众,使之知法、懂法和守法,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

区教育局:负责在全区中小学校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的教育,教育学生自觉遵守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相关规定,增加学生安全燃放的知识和树立文明燃放的安全意识,防止发生燃放安全事故。

区城管局:负责打击和取缔流动、占道经营等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

区卫生局:负责我区烟花爆竹燃放期间的医疗救护准备工作,在区医院及各卫生院设立相应的医疗救护小组。

区环保局:负责烟花爆竹限放期间的环境监测工作。

市交警支队二大队:负责我区烟花爆竹配送车辆保畅工作。

区公安消防大队:做好限放期间的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林业、文化、民政、城管、商务等部门要配合做好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加强对山林、文物保护单位、车站、加油站、输变电设施等禁放区域的看护,做到街道办管片,居委会管段,社区管小区、楼院,切实加强重要建筑物、危险源、可燃物周边的守护。

区公安、安监、质监、工商、城管、综合执法部门须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条件,依法审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由当事人持有关材料向区安监部门提出申请,由区安监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发证。经许可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要严格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和核定的经营场所进行经营。

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设置,由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小组下达的网点控制数量,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开展工作。布点工作完成后,报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小组批准后实施。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集贸市场、展览(销)会、商场、居住区及车站等公共聚场所设置;

(二)零售点店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并应符合防火要求;烟花爆竹零售点间距离,不得少于50米;

(三)零售点周边100米范围内无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30米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

四、严格标准,强化监督,规范烟花爆竹安全管理

(一)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经营、燃放人员培训制度

经营、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风险责任的相关制度,确保对烟花爆竹意外人身伤害事故的及时救助和妥善处理。同时,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储存仓库负责人、仓库保管员、仓库守护员和从事托运等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须经市级安监部门认可的三级以上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其他烟花爆竹经营从业人员,须经区安监部门认可的四级以上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培训。经市级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二)严格烟花爆竹运输的安全监管

运载烟花爆竹车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安全和运输规定的安全要求,安装火星熄灭器,配备相应的符合安全标准的消防器材,并标识危险品标志或信号。在公路上运输烟花爆竹时,要用苫布盖严、捆严,派专人押动。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前后车辆应当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停车时应当有人看守,不准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停车。烟花爆竹包装应安牢固、严密。与烟花爆竹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准混装。装载烟花爆竹的汽车,禁止同时载运旅客。运输、装卸、押运烟花爆竹人员必须掌握烟花爆竹安全常识,装卸时严禁拖拉、挤压、撞击、抛摔。

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等部门在我区边界入口、重要路口、高速公路入口设立烟花爆竹安全检查站,加强对车辆、车站的安全检查,及时查处、打击非法运输和携带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依法经营,安全经营

批发企业负责零售网点的统一配送,零售网点在许可期满后未销售的烟花爆竹,不得继续销售和储存,必须交由原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委托保存,原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不得拒绝。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必须向本区域内取得烟花爆竹批发许可的企业采购,不得采购和销售其他非法烟花爆竹产品。同时,还应遵守如下规定:

1、单位负责人和销售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年龄在60周岁以下,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经过安监部门的考核,获得安全资格证书,能够正常从事烟花爆竹零售活动;

2、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场所经营;

3、实行专店或专柜经营,专柜应当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

4、不得买卖、出租、转让、伪造经营许可证照;

5、不得从事二级批发经营活动;

6、不得在经营场所内吸烟或使用明火设施;

7、不得将烟花爆竹与其它易燃、助燃物品混放;

8、不得在生活和居住场所存放烟花爆竹;

9、不得擅自变更经营场所和异地设摊以及流动销售烟花爆竹。

(四)加强制度建设,严格烟花爆竹储存监管

烟花爆竹储存仓库零售经营点,要严格限制存放量,经营场所面积10——20平方米的,存放不超过50箱(件);经营场所面积20——40平方米的,存放不超过100箱(件);经营场所面积40平方米以上,周边防火间距6米以上的,存放不超过150箱(件);每箱(件)净重不得超过30公斤。

(五)严格执行携带和燃放的禁止性规定

要严格执行“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等规定。对禁放区域,各乡、办事处要督促区域内重点单位,采取“点对点定责任,人盯人抓落实”的措施,逐一落实禁放监管领导和守护值班责任人,设置醒目的禁放警示标识;对允许燃放的区域,各乡、办事处及相关部门要明确燃放守护的组织领导责任,建立目标责任机制和网络,把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落到实处。公安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巡逻监控,对违反规定携带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的区域和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燃放不符合我市规定的规格和品种的烟花爆竹等行为,要严厉查处。

五、工作步骤

(一)*年12月1日-20日为组织准备阶段

1、各乡、街道办事处要制定符合实际的春节期间烟花爆竹限放管理工作方案,成立有关领导参加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的限放工作,并将工作方案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2、区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部门工作方案,做好与其他部门之间的配合和衔接工作准备,并将工作方案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年12月20日-31日为零售网点申报阶段

1、区安监部门开始接受零售许可证的申报,按有关规定审查零售点的安全条件,确定我区零售点的设置。

2、区安监局负责组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以上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3、区公安、安监、质监、工商和城管等部门联合公布举报电话。

4、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在中心城区从事烟花爆竹的批发企业进行综合评审,确定符合条件的批发企业进入我区开展批发经营活动。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向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烟花爆竹的购买、储存和配送的准备情况。

(三)2008年1月1日-28日为销售工作准备阶段

1、区烟花爆竹限放工作领导小组要从相关部门至少抽调1—2人到办公室,进行限放期间安全管理的准备,并配备专用检查车辆。

2、区安监部门发放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

3、限放区域内的乡、街道办事处要抽调足够的人员和设备,做好燃放期间的安全监管准备。

4、区安监部门对进入我区销售的烟花爆竹加贴防伪标签。

5、区文体局通过报刊等形式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燃放知识进行宣传;区教育局在全区中小学校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教育。

6、区卫生局将医疗救护准备情况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公安消防大队将应急救援准备情况报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2008年1月28日-2月2日为配送阶段

1、批发单位根据核定的零售点存放量进行配送工作,不允许超量配送。

2、批发单位要将配送车辆和人员资质、配送路线报区安监局、区公安分局和交警二大队备案,由区公安分局发放道路运输许可证,由交警二大队确定运输路线。

3、配送期间各批发单位和各零售网点要安排人员值班,加强巡查,确保安全。

4、各零售点不得在农历十二月二十六日之前销售烟花爆竹。

(五)2008年2月份(主要是农历十二月二十六日至正月十五日)为限放期间安全管理阶段

1、区烟花爆竹限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相关部门要进行24小时值班和巡查,及时打击和处罚各种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行为,确保烟花爆竹储存、运输、销售和燃放的安全、有序。

2、相关乡、街道办事处和村、社区要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加强监管,相关单位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齐烟花爆竹燃放期间的安全管理人员和应急救援物资。

3、督促批发企业及时处置零售点未售完的烟花爆竹。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区各相关部门和各乡、街道办事处要充分认识做好烟花爆竹限放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要认真贯彻《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各乡、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此项工作要亲自抓,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沟通信息,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把烟花爆竹限放期间各项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确保限放期间安全。

(二)落实责任,开展执法检查。区领导小组要将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乡、街道办事处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及时组织区安监、公安、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维护好烟花爆竹限放期间的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的秩序。对各种烟花爆竹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和处罚,并要深入追查原料或产品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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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范围

(一)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

(二)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复核和加油站安全专项检查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单位。

(三)烟花爆竹“打非”工作开展情况,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网点日常安全管理情况。

(四)非煤矿山生产企业。

(五)重点建设项目进展及安全监管情况。

二、检查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与执行情况;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和考核情况;设施设备管理情况;事故隐患整改情况;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情况;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实施情况。

三、检查方式

检查以企业自检、县区安监局检查和市局督查三种方式进行:

(一)企业自检。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对照检查本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及时予以整改。

(二)县区安监局检查。各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立即下达整改指令书或给予相应处罚。

(三)市局督查。市局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经营的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进行督查。

四、时间安排

(一)*月**日至*7日,各企业组织开展自检自查。

(二)*月**日至22日,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进行集中检查。

市安监局将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督查。

五、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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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和提高,逐步使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成为生产安全、设施完善、管理规范的现代化企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从源头上消除非法制售烟花爆竹案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做好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成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一)健全完善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工作机制。县公安、安监、质监、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开展执法检查。各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行为(以下简称“打非”)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具体牵头,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组织开展“打非”行动,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群众举报奖励制度。

(二)严厉打击涉及烟花爆竹的非法违法行为。对组织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单位或者个人,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查出的非法生产经营窝点,要依法予以取缔,并追根溯源,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对因“打非”工作职责不落实、工作开展不力引发事故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四、强化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行政许可审查。企业各项安全设施必须达到《烟花爆竹工程设计规范(gb50161-2009)》要求,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必须符合《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令第11号)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一律不予申报《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安全改造。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方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逐步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新、改、扩企业的安全防护设施、工房库房安全距离、避雷设施、人体静电消除设施及消防设施必要到《烟花爆竹工程设计规范(gb50161-2009)》要求。

(三)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安监、公安、质监等部门要把隐患排查与日常监督管理及行政执法结合起来,按照各自职责对企业进行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生产经营企业要对照国家标准进行自查自改,逐一制订整改实施方案,逐项列出具体整改时限、措施和责任人,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四)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督促企业把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分解落实到每个车间、班组和个人,加强企业安全员的巡查工作,建立安全员巡查记录。落实安全员安全指标和责任,并根据巡查记录实施企业内部车间、班组和操作者个人安全奖惩。杜绝“三超一改”(超人员、超药量、超范围和随意改变工房用途)等违规行为。

(五)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和包装标识管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须按照有关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规范产品包装,对药量、等级、生产日期、燃放要求等作出完整清晰的标志标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从其他生产经营企业购买烟花爆竹产品后加贴本企业的标识进行销售。对不符合产品包装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经营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销售。

(六)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监部门要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生产不合格产品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认真复查,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安全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相关处理工作。努力实现质量检验工作对所有合法生产企业全面覆盖、对企业生产的合法产品全面覆盖。

五、规范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经营市场准入。合理布局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点。对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的企业和经营者,必须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许可证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才能核发营业执照。对已被取消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经营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取消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登记注册或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市场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完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制度。企业在买卖烟花爆竹时须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并认真查验相关资质,严禁销售、购买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点不得销售礼花弹等a级产品。对购销非法烟花爆竹和超范围经营的,依法从严处理。

(三)加强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建立完善购买、销售登记制度,登记记录至少要保存两年备查。对礼花弹的生产、销售、运输、燃放、进出口流向实施有效监管,并逐步实现对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和黑火药、引火线及重要危险性原材料流向的信息化监管。企业要建立产品购销流向登记台账,禁止购销不符合标准的烟花爆竹产品。凡存储或销售包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监管、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从严处理;对不能说明来源的不符合包装标准的烟花爆竹,按经销非法烟花爆竹论处。

六、加强运输和出口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管理制度。凡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须持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县公安部门在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时,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条件等,严格审查托运人提交的材料,查验供货单位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对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开具《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运输烟花爆竹时,须持有相关许可证件备查。一般省内运输烟花爆竹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5日,省外运输烟花爆竹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10日。烟花爆竹运输到达目的地3日内,收货人应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公安部门核销。凡道路运输黑火药和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以及跨省运输黑火药、引火线的,一律不得开具运输许可证。严格控制运输黑火药数量,办理单次运输黑火药必须限定在5吨以下。对申请办理跨省运输烟花爆竹许可的,要严格查验申请人是否持有与合法生产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防止外省假冒劣质烟花爆竹进入我县。公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运输行为。

(二)加强烟花爆竹运输车辆和相关人员管理。道路运输烟花爆竹,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并加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实行运输全过程监控。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须持有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对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监管。对管理松懈、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取消其危险货物运输资质。各级公安部门要严格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运输资质审查,以此作为审批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的前置条件。重点检查车辆是否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烟花爆竹的装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规范;烟花爆竹运输车辆是否超速行驶、违法停车等。严格执行营运车辆定期维护和二级维护竣工检验制度,切实加强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技术性能的检测和维护,杜绝带病车辆上路行驶。注重对烟花爆竹运输车辆车况和驾驶人员的教育检查,防范运输车辆因设备老化、驾驶员疲劳驾驶、车辆超速行驶等原因引发爆炸等事故。

(三)严格防范烟花爆竹非法运输。公安交管、治安等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生产传统村落、烟花爆竹从业聚集区等道路出入口的检查,全力查堵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车辆和人员,严防烟花爆竹跨地区非法流动。要加大对烟花爆竹产销旺季道路运输活动的监督力度,严格查验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件和许可事项。对未经许可的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和违反运输许可事项、违反国家危险物品道路运输安全要求的行为,严格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严厉打击非法夹带、贩运烟花爆竹行为。交通运输部门要监督道路运输企业和客运站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加强重要时段旅客携带行李和包裹托运的安全检查,确保“三不进站、五不出站”(易燃、易爆、易腐蚀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无关车辆不进站;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车辆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签字审核不出站)落到实处,防止因非法夹带、贩运烟花爆竹引发安全事故。公交车在重要时段每车须配备安全员,加强对可疑人员和行包的安全检查,杜绝携带烟花爆竹乘车等违法行为。

七、加强燃放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严格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审批。公安部门要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术规程(gb24284-2009)》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ga898-2010)》、《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格条件及管理(ga899-2010)》规定,依法加强燃放活动的安全管理,严格审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对申请举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均须经省烟花爆竹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的安全评估,以专家组签字的评估报告作为许可焰火燃放活动的重要依据。协助主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交通疏导、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随时处置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确保燃放安全。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所需烟花爆竹的临时存放场所须符合安全规定,并尽量缩短存放时间。对违法违规燃放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二)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群众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燃放知识的宣传普及,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中小学校教育等手段广泛宣传有关烟花爆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燃放常识等,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假冒伪劣产品,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八、切实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监督责任

(一)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建设完善安全防护屏障、防雷防火防静电等重要安全设施,持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各类隐患。严禁超范围、超人员、超药量和擅自改变工房用途,严禁分包转包企业或生产线,严禁使用童工和学生,严禁使用残疾、智障人员从事危险工序作业。强化危险生产工序持证上岗制度,杜绝“一证多厂”和擅自以转包、倒卖、出租等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违规行为。

(二)明确烟花爆竹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县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审查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和发放销售许可证,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严查“三超一改”和“三违”现象,继续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整治工作,调查处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

县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许可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罚没的非法烟花爆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县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包括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和包装标识,定期对烟花爆竹质量进行抽查检测。

县工商部门根据安监部门发放的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加大对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无证照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产品、假冒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的打击力度行为和经营环节的产品质量监督。

县交通运输部门要做好烟花爆竹承运人、运输车辆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的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