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管理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9 09:2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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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管理论文

篇1

近半个世纪以来,华北[1]生态环境的历史变迁问题逐渐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一些学者从历史地理的角度,对本地区森林的分布与破坏、河流上中游的水土流失、下游河道变化以及平原地区湖泊淤废等一系列重要问题,展开了卓有成效的探讨,为研究这一地区的生态变迁史提供了良好的基础。迄止目前,关于先秦时代这一地区的野生动物种群及其分布的历史变化,考古学和动物学界已有一些学者作过甚有成绩的探讨,而对此后的情形虽有若干片断论说,但专门系统的研究则仍然缺乏[2]。

华北野生动物种类、种群数量与地理分布的历史变化过程,很有必要作为一个专门课题加陨钊胩教郑夥浅S兄谖颐侨嫒鲜兜钡氐纳淝ㄊ贰U馐且蛭谝桓鋈范ǖ牡乩砬蛑校吧镏掷嗉捌渲秩菏康谋浠唤鍪粲谏淝ǖ囊桓鲋匾矫妫乙彩嵌陨淝ǖ淖芴宸从场2还匀唤缰卸锏闹掷嗉倍啵颐俏薹?也无必要)一一加以考述,比较可取的做法是选择那些具有生态标志性的动物、特别是与人类关系曾较密切的大型经济动物作重点考察。恰好,关于这些动物历代文献记载较多,考古资料也较为丰富,这使我们有可能对它们进行较为具体的历史研究。

鹿类动物[3],是大型陆地野生食草动物的典型种类,也是重要的经济动物。在历史上,鹿类曾对华北居民的经济生活产生了非常重要的影响;反过来说,华北地区鹿类种群数量与分布区域的历史变化,乃是当地人类活动改变生态环境的直接后果之一,是这一地区生态环境变迁的重要历史表征。本文尽量汇集各类文献中的零碎记载,对中古即公元3—9世纪华北地区的鹿类动物及其分布情况作较为详细的考述,并对其所反映的若干生态史问题稍作推论,为开展对华北生态史的综合研究整理一点基础资料[4]。

一、中古以前华北的鹿类

为更好地说明鹿类动物与生态变迁的关系,我们先来追述一下中古以前的情况。

在农耕和畜牧出现之前,由于人口十分稀少,技术能力极其低下,采集、捕猎经济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干扰还十分微弱,华北生态系统基本处于原始状态,各种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尚未受到破坏。因此,远古时代这一地区分布着种类众多、数量巨大的大型野生动物,甚至还有犀、象等后来只分布于热带地区的动物活动[5]。其中,鹿类动物是一个最为庞大的家族,也是当地原始居民的主要捕猎对象和食物来源之一。新石器时代的华北虽然已有了原始的农业和畜牧业,但捕猎野生动物仍为当地居民谋取食物的主要方式之一,而鹿类动物仍是他们最重要的肉食来源。这一情况,已为大量考古实物资料所充分证明。

袁靖曾“比较全面地收集了目前所知的我国各个地区新石器时代的54个遗址或文化层中出土的动物骨骼资料,并对它们按家养动物和野生动物分别进行了统计和分析”。根据他的研究,这些遗址(年代约在距今10000年至4000年之间)中所出土的野生动物骨骼,主要集中在梅花鹿、麋鹿、獐等鹿科动物[6]。笔者据其文附表资料统计,属本文讨论范围内(袁文分列为黄河中上游地区和黄淮地区)的35个遗址或文化层所出土的野生动物骨骼中,鹿类骨骼的数量居于绝对多数[7],一些遗址所出土的鹿类骨骼数量很大,比如陕西临潼姜寨遗址一、二、四、五期文化层共出土有167具,白家遗址出土有218具;安徽濉溪石山子遗址出土数量更多达353具;山东泗水县尹家城遗址也出土有125具之多。这些事实说明,新石器时代鹿类动物在华北的分布十分普遍,并且种群数量之大应居于陆地大型野生动物之首。

到了商周时期,黄河中下游的农牧业已取得一定发展,但人口仍然稀少,土地开垦尚不甚广,包括鹿类在内的各种野生动物,仍有广袤的蒿莱丛林和辽阔的湖沼草泽可供栖息繁衍,因之彼时华北地区的各种鹿类种群数量众多,其中麋(即俗称的四不象)的数量最为庞大。

商代的情形,甲骨卜辞的记载可以说明。根据这些记载我们看到:在当时,捕猎野兽仍为重要的经济活动,卜辞中关于“麋擒”、“逐鹿”、“射鹿”、“获鹿”、“画鹿”、“获獐”之类的文字相当之多,可知鹿类仍是最重要的捕猎对象。据研究者统计,见于现有甲骨卜辞中的鹿类猎获数量,仅武丁时期就达2000头之多[8],每次捕猎常常所获甚丰,猎获的鹿类常在百头以上,其中有一次“获麋”的数量竟多达451头[9]!殷墟动物骨骸出土情况证实了甲骨卜辞记载的真实性。根据古生物学家的鉴定和统计,殷墟出土的野生哺乳动物骨骸,千数以上者有肿面猪、圣水牛和麋,獐和梅花鹿的数量也在百数以上[10]。这些无疑反映:当时安阳及其附近地区的鹿类种群数量众多,分布密度相当高。否则,以当时的狩猎技术条件,捕获如此众多的鹿类是不可想象的。

至西周初期,这种情况似乎仍无太大变化,《逸周书·世俘解》中有一条材料记载说:

武王狩(发生在武王伐纣之后不久,在殷都附近进行),禽虎二十有二,猫二,麋五千二百三十五,犀十有二,氂七百二十有一,熊百五十有一,罴百一十有八,豕三百五十有二,貉十有八,麈十有六,麝五十,麇三十,鹿三千五百有八[11]。

这可能是一次动用大批军队而进行的大规模围猎活动,一共猎获13种野兽计10235头,其中包括麋、麈(鹿群中之雄性头鹿)、麝、麇(即獐)和鹿(应主要为梅花鹿)等在内的鹿类动物8839头,占全部猎物数量的76.5%;而麋又占鹿类之中的大多数(超过59%)。尽管《逸周书》是否为信史,历来史家均有怀疑,这段文字所载是否确实也不得而知;但其所反映的情况,在相当程度上是合乎情理的[12]。

自西周至春秋时代,华北平川草泽地区仍有大量的麋鹿栖息繁衍,山丘林地中也是獐、鹿成群。《诗经》的记颂反映:当时许多地区仍有广阔的“町疃鹿场”[13],到处有“呦呦鹿鸣”,成群的鹿觅食徜徉于苹、蒿草丛之中[14];行人在林野发现死獐、鹿的现象时有发生[15]。其它文献也有相似的记载,如《史记》卷4《周本纪》有云:“麋鹿在牧,蜚鸿满野。”虽是一种政治比喻,但也反映了当时郊外多麋鹿的事实;在春秋时期,有些地方甚至仍然麋多成灾[16]。因此之故,在当时鹿类的遇见率仍相当高。据《春秋左传》“鲁宣公十二年”记载,在晋、楚邲之战(战场约在今河南郑州、荥阳一带)期间的某一日,参战士兵曾两次遇见了麋(一次有麋六头),且有捕获。这些事实说明,在当时,鹿类特别是麋鹿,仍是常见的动物。

但是,自战国以后,华北地区人口有了很大的增加,同时由于铁器和牛耕的逐步推广,耕垦技术能力大大提高,广袤的丛林草莱不断被垦辟为农田,这使得野生动物的栖息地不断缩小,鹿类的种群数量也不断减少。因此,虽然战国秦汉文献中仍不时有关于鹿类的记载,但鹿群的数量已远不能与以前相比。从文献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习惯于沼泽湿地的麋,在秦汉时代已少见踪迹;其它梅花鹿、獐等等,也逐渐由平原向山区退避。所以战国秦汉文献所显示的鹿类遇见与捕获概率已远低于春秋以前,东部平原地区则基本不见有捕猎鹿类的记载。这些正是战国以来华北地区的生态环境,由于农业的高度发展而发生了显著变化的反映。

不过,直到中古时代,华北地区的人口密度毕竟不象晚近时代那样高,生态环境破坏也不似近数个世纪这样严重。根据各类文献的记载,我们可以看到:当时本区域的许多地方,特别是在西部山区,仍有大面积的树木丛林;东部平原地区还有一些水面广阔的湖沼泽地[17]。这些都给大型野生动物保留了一定的栖息场所。因此,在中古时期,华北各地山岭丛林之中仍有成群的獐、梅花鹿、麝等鹿类动物活动;麋也并未绝迹,在河流和沼泽附近,偶尔还可见其踪迹。在历次战乱和人口锐减时期,比如魏晋北朝时期,由于土地荒芜,草莽复生,包括鹿类在内的各种野生动物,虽不及春秋以前那样数量众多,但较之两汉时期似乎有所增加。

二、中古华北的主要鹿种及其分布

历史文献关于中古华北鹿类的直接记载虽然不少,但资料极为零碎,并且对于鹿类的种属时常记载模糊,叙述起来相当困难,更无法从统计学上作出数量说明。在此,我们仅根据有关资料,就主要鹿类种群及其分布情况作些描述。

根据现有资料,我们大体可以分辨出,当时这一地区的主要鹿类有梅花鹿、麝、獐和少量的麋。至于其它属种,则无法断定。

1、梅花鹿梅花鹿(学名C.Nippon),古文献中或作斑鹿,可能是中古华北分布最广的鹿种,大抵各地丘陵山区多树木丛林之处,都有梅花鹿的出没。它的分布区域,可以根据当时文献中关于白鹿的记载来加以推断。

现代动物学研究表明,所谓白鹿,不过是梅花鹿隐性白花基因的表现型,是一种罕见的变异现象,发生机率极小。因此,有白鹿出现的地区,必定有梅花鹿的生息,而且其种群数量还极有可能是相当大的[18]。

从很早的时代开始,中国古人就以白鹿出现为“祥瑞”,因帝王圣明仁德所感而至。《宋书》卷28《符瑞》中说:“白鹿,王者明惠及下则至。”因之,地方一旦发现有白鹿出现,必定要报知朝廷,捕捉到了以后都要上献皇帝,至晚从汉代开始,这已形成了一种惯例[19]。以白鹿出现为“祥瑞”的观念,自然是虚妄的;但史书关于白鹿出现的记载,一般来说是真实可信的。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地方官员已将捕获的白鹿上献给了朝廷,所以史书才记载了下来。当然,也不能完全排除有谗谀之臣谎报的情况。因此,我们可以根据有关记载,推知当时梅花鹿的种群分布情况。

魏晋南北朝文献关于白鹿出现的记载,主要见于《宋书》和《魏书》。《宋书》卷28《符瑞》中所载,可确认属于本区者共11次,时间起于曹魏文帝黄初元年(公元220年)、终于刘宋后废帝元徽三年(公元475年)。其中言“献”者6次、言“见”者2次、言“闻”者3次。至于出现地点,该书称黄初元年有19个郡国上言白鹿出现,令人怀疑,(很可能是因其年曹丕废汉建魏、即位称帝,地方州县为了献媚,故而编造此种“祥瑞”上报,表示曹氏篡汉是“上应天命”。)其余10次,分别见于扶风雍县、天水西县、东莞莒县岣峨山、文乡县、谯郡蕲县、彭城县、徐州济阴县、雍州武建县、梁州和郁州;《魏书》卷112下《灵徵志》下所载,可确认在本区范围内者有22次,时间起自北魏道武帝天兴四年(公元401年),终于东魏孝静帝武定元年(公元543年),其称“献”、“获”或“送”者,共17次,称“见”者5次。除一次出现地点不详者,其余分别见于魏郡斥丘县、建兴郡、定州、乐陵、代郡倒刺山、相州、洛州、京师(平城)西苑、秦州(2次)、青州、司州(4次)、荆州[20]、平州、齐州、济州、徐州和兖州。

关于隋唐时期白鹿出现,《隋书》和两《唐书》没有集中的记载,《册府元龟》则记载有13次,其地点分别在华池之万寿原、骊山、麟州、沂州、九成宫之冷泉谷、济州、潞州、皇家禁苑(2次)、华山大罗东南峰驾鹤岭、皇家闲厩试马殿、亳州、同州沙苑监,以关中居多[21]。

根据上述记载可知:在中古华北,许多州郡都曾有白鹿出现,而以多丘陵山地的州郡较为频繁;处于黄淮海平原的诸州郡也时见报道。由于京畿附近常禁民间私猎,而皇家苑囿往往养有数量不小的鹿群,因此,白鹿较多出现于这些地方。这些事实说明,梅花鹿在当时这一地区曾有相当广泛的分布,在丘陵山地较多的地方和京畿附近,梅花鹿的种群数量较大,分布密度较高;东部平原地带也有不少分布。

2、麝中古华北的另一重要鹿种是麝(学名Moschusspp.)。在我国,麝有两种,即马麝(学名Moschuschrysogaster)和原麝(学名Moschusmoschiferus)。著名的香料——麝香,系麝的包皮腺分泌物,是一种具有强烈芳香气味的外激素,为世界三大动物香料之一(其它两种分别来自灵猫和河狸)。在中药学里,麝香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药材。据现代药学研究,麝香对人的中枢神经有兴奋作用,能兴奋呼吸中枢和血管舒缩中枢,中医用于治疗急热性病人的虚脱,中风昏迷和小儿惊厥等症,疗效显著。

因《大唐六典》、《通典》、《新唐书》和《元和郡县图志》等保存有较详备的唐代各地土贡麝和麝香的资料[22],故不需太费力气,我们就可以比较清楚地确定当时麝的主要分布区域。据《通典》记载,在唐代,麝香被制成颗粒,诸州上贡数量自10颗至30颗不等[23]。当时除华北州郡贡麝香外,南方各地特别是山南、剑南也大量土贡麝香,说明麝香在当时是一种大量需用的药用香料,颇疑与唐代社会上层、特别是皇室多患“风疾”有关(“风疾”问题将另文讨论)。至于直接贡麝,大约是供皇家苑囿豢养并取麝香之用。

根据《新唐书·地理志》的记载,唐代贡麝和麝香的州郡,属于本区(或部分属本区范围内)的有共有22郡,其中贡麝的有同州冯翊郡、庆州顺化郡、丹州咸宁郡、延州延安郡、灵州灵武郡、虢州弘农郡,贡麝香的有商州上洛郡、岚州楼烦郡、忻州定襄郡、代州雁门郡、妫州妫川郡、檀州密云郡、营州柳城郡、河州安昌郡、渭州陇西郡、兰州金城郡、阶州武都郡、洮州临洮郡、廓州宁塞郡、叠州合州郡、宕州怀道郡、甘州张掖郡。

一般说来,能上贡麝或麝香的地区,即有麝的栖息。由以上记载可知,唐代在燕山——太行山一线以西以北、青藏高原以东的许多州郡土贡麝香或者麝,甚至距长安不远的同州亦以麝香称贡,说明这些地区均有麝的活动栖息。但黄河下游州郡,则不见有贡麝香的记载,说明唐代麝在那些地方很少分布或没有分布。考虑到麝的生活习性特别是食性,东部地区可能一向不曾有过大群的麝。

3、獐獐,古文献亦称麇(学名Hydropotesinermis),也是中古华北的重要鹿种。相比较而言,獐不象梅花鹿具有较高的观赏价值并能够提供珍贵的鹿茸,亦不似麝是麝香的主要来源,因此它在古代的声望不及于后二者。不过,獐乃为当时重要的捕猎对象和重要的野味肉食来源,分布区域也相当广泛。在古代,獐的隐白基因表现型——白獐,也被视作一种吉祥物,史家谓:“白獐,王者刑罚理则至。”[24]即白獐的出现,是帝王施行刑罚平正公允、合乎法度的一种自然感应。因此,地方发现白獐出现都要报知朝廷;如果捕获白獐,也必定上献。我们从《宋书》、《魏书》及《册府元龟》中找到与本区有关的记载共27次。具体情况如下:

《宋书》卷28《符瑞》中载有17次,其中言“献”者12次、“见”4次、“闻”1次,时间起自曹魏文帝黄初元年(220年),终于刘宋明帝泰始五年(469年);除1处记载称19个郡国上言白獐出现不可靠(理由见上文)外,其余记载所涉及的地区有:琅邪、魏郡、义阳、汲郡、梁郡、汝阳武津、东莱黄县、马头(属豫州)、济阴、东莱曲城县、济北、南阳(3次)、北海都昌、汝阴楼烦;

《魏书》卷112下《灵徵志》记载有7次,6次言“献”、1次称“见”,时间起自北魏明帝永兴四年(412年),止于东魏孝静帝武定七年(549年),出现的地区分别是章安、怀州、豫州、华州、徐州(2次)和瀛州;

《册府元龟》卷24《帝王部·符瑞》三记有3次,2次言“见”、1次称“献”,分别为唐玄宗开元十二年(724年,豫州)、十五年(海州)和德宗贞元十二年(796年,许州)。

据以上记载可知,当时白獐基本出现于本地区的东部,太行山脉以西则很少见,这似乎表明当时獐主要分布在本区东部。这是由于史料记载缺失,抑或实际情况即如此,尚须进一步考证。从我们所搜集到的资料看,至少关中地区还栖息有一定数量的獐,例如唐文宗开成四年四月,“有獐出于太庙,获之。”[25]这或可认为是从禁苑中逃逸出来的,不能算作自然分布。但孙思勰也曾提到:岐州有上等的獐骨和獐髓,可以入贡[26]。不过,喜于溪河水际活动是獐的生活习性,只要其它条件具备,东部湿润多水区域更适合它的栖息。这样看来,当时本区东部獐的分布较多,故白獐出现亦以东部居多,似也合乎情理。

4、麋比较麻烦的是麋(学名Elaphurusdavidianus)。如前所言,在远古至于春秋时代,麋鹿曾是东部湖沼草泽地区的优势鹿种,种群数量十分庞大。但是,随着土地不断被垦辟,自战国秦汉以后,这一地区的麋鹿日益稀见,在诸鹿之中,其种群数量和分布区域减缩最为明显,以至一些学者曾认为:西汉以后麋已在这一地区绝迹。[27]虽然事实并非如此,但至晚近时代,麋不但在华北、甚至在整个中国都逐渐完全绝迹,清代晚期仅北京南郊皇家苑囿中尚有少数豢养,八国联国攻进北京后,竟被洗劫一空,致使中国麋种断绝。直到20世纪80年代,始由英国乌邦寺公园引返其种,现于江苏沿海地区辟有麋鹿饲养场。在中古时代,麋在华北地区的分布已经很少,不过并未绝迹,北魏道武帝天兴五年(402年)曾发生过一场天灾,史称“是岁天下牛死者十七八,麋、鹿亦多死。”[28]可见当时华北地区还有麋分布。因此,我们从一些零碎的资料中,尚可约略寻觅到麋在本区活动的踪迹。

首先,在华北北部边缘草原地带水源丰富之处,似乎还有些麋群活动。例如《魏书》卷28《古弼传》载:公元444年,魏帝复畋于山北,“大获麋鹿数千头,诏尚书发车牛五百乘以运之”。如文中“麋鹿”乃指麋一种,则那里的麋鹿种群仍甚不小;若是“麋、鹿”两种的合记,则当地至少也还有麋的活动。无独有偶,唐·张读《宣室志》卷8记载说:侨居雁门的林景玄“以骑射畋猎为己任”,“尝与其从数十辈驰健马,执弓矢兵杖,臂隼牵犬,俱猎于田野间,得麋、鹿、狐、兔甚多”,表明今山西北部地区尚有麋的存在。此外,位于陇右道廓州化城县东北七十里的扶延山中,也“多麋鹿”[29]。

内地亦见有麋的记载。如虢州、邓州、济源等地在唐代还有麋栖息。《新唐书》卷215《突厥》上云:“虢州负山多麇麋,有射猎之娱。”[30]同书卷162《吕元膺传》也说:“东畿西南通邓、虢,川谷旷深,多麋鹿……。”至于济源地区,初唐人王绩称其居住河、济之间时,“亲党之际,皆以山麋野鹿相畜。”[31]今山东高密、江苏洪泽湖一带,在唐代也有麋群栖息。前者见于《元和郡县图志》的明确记载[32],后者则在《千金翼方》有所反映[33]。

由此可见,直到唐代,华北一些地方尚有麋活动,只是其种群数量远不能与先秦以前相比,活动区域也极为有限,与同时代的梅花鹿、麝和獐相比,数量也要少得多。这自然是因为原先最适于麋生息的东部平原沼泽地带,此时已变为农耕经济的中心区域,各地湖沼草泽虽未至全部淤废,但可供麋栖身之处已经不甚广;虽然山区川谷溪涧也适于麋鹿生息,但毕竟不能容纳很大的种群。

三、中古华北的猎鹿和鹿产品利用

以上根据各类文献的记载,对中古华北主要的鹿类种群及其分布情况进行了梳理,试图说明当时这一地区尚有种群数量相当可观的鹿类资源。为了进一步证实上述意见,以下再对中华北的猎鹿和鹿产品利用情况略作叙述。

中古文献关于华北地区猎鹿的记载甚为不少,不过主要集中在太行山——豫西山地以西地区。为方便起见,我们最好分区述说。

1、北部沿边地带华北北部沿边是草原地带或者毗邻草原,那里的野生动物资源较之内地远为丰富,故射猎活动亦比内地频繁。

文献反映,在北魏前期,都城平城以北地区、特别是今阴山一带,是鹿类及其它野兽栖息的渊薮,为获得充足的生活资源,当地居民经常性地进行大小规模的围猎活动,狩猎业甚至是北魏前期经济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大规模狩猎活动经常性地进行,魏王也常亲自出马。黎虎根据《魏书》统计:北魏前期5帝在位的85年间,共计出猎67次,平均每1年零3个月即出猎1次[34],每次围猎都是收获甚丰。如公元413年,北魏明帝拓拔嗣“西幸五原,较猎于骨罗山,获兽十万。”[35]鹿类动物乃是最重要的围捕对象;《魏书》卷4上《世祖太武帝纪》更称:“神麚四年(公元431年)冬十一月丙辰,北部敕勒莫弗库若于帅所部数万骑,驱鹿数百万,诣行在所,帝因而大狩以赐从者……。”虽然这一记载可能有较大夸张成分,但即使没有数百万而只有数十万,其场面也是极为壮观的;同书卷28《古弼传》又载:公元444年,魏帝复畋于山北,“大获麋鹿数千头,诏尚书发车牛五百乘以运之。”一次围猎活动能有如此大的鹿类捕获量,对于今人来说,是无法想象的,说明狩猎地区的鹿类种群数量十分庞大惊人。鄂尔多斯沙漠南部地区,也有大量鹿群活动,猎鹿活动也是经常性的。北周时期,宇文宪之子宇文贵年方十一年,“从宪猎于盐州(今陕西定边一带),一围中手射野马及鹿一十有五。”[36]也许这段记载有夸张成分,但如非当地有很大的野生动物种群,以一持弓小儿,在一次围猎中即能射得野马及鹿十余头,无异于天方夜谭,史书中也不能出现这样的记载。在幽州地区,鹿类动物也是重要的捕猎对象,当地甚至有人以驴子驮运鹿脯南下至沧州贩卖[37]。直到唐代,文献之中仍多记载北边地区的弋猎之事,比如张读《宣室志》卷8即记载有数事。其一云:振武军都将王含之母金氏“常驰健马,臂弓腰矢,入深山,取熊、鹿、狐、兔,杀获甚多。”又云:侨居雁门的林景玄“以骑射畋猎为己任”,“尝与其从数十辈驰健马,执弓矢兵杖,臂隼牵犬,俱猎于田野间,得麋、鹿、狐、兔甚多。”如此之类,不能俱引。正因为这些地区鹿类资源丰富,当地人们猎鹿活动频繁,唐代所在地区的诸州郡有多种鹿产品上贡朝廷,除上文所列麝香之外,灵州、蓟州贡有鹿角胶,胜州、麟州贡鹿角,会州贡有鹿舌、鹿尾等等。

2、关中地区关中地区的鹿类资源一向较为丰富,由于一些王朝曾在关中设置禁苑豢养鹿类,所以当地的鹿类有不少实际上处于半驯化状态。在唐代,关中地区的鹿类资源仍然相当丰富,卢纶《早春归周至旧居却寄耿拾遗湋李校书端》诗就曾提到周至一带“野日初晴麦垅分,竹园相接鹿成群”的景象[38];当时文献中甚至不时出现关于鹿类进入京城街市、太庙乃至直入皇宫殿门的记载,说明在隋唐时期的关中甚至长安城附近,鹿类的遇见率还相当高[39]。这可能因为当时国家对畿内百姓的捕猎颇多禁令,故鹿群可以相当自由地活动。尽管在当时民间猎鹿受到禁止,但皇帝和王公贵族则时常纵猎于荒郊旷野、射鹿娱乐,这些在当时的诗文中多有记颂,毋须具引。

3、秦岭东部—豫西山地隋唐时代,在秦岭东部——豫西熊耳山、伏牛山和崤山地区,即自洛阳往西南的邓、虢、商等州,都有很多鹿群分布,猎鹿活动亦相当频繁,史书记载颇多。例如唐初突厥可汗颉利归降后,常郁郁不乐,太宗为顺其物性,打算任命他做虢州刺史,因为“虢州负山多麇麋,有射猎之娱”[40];有时皇帝也带着大批人马前往这一地区狩猎射鹿,如《册府元龟》卷115《帝王部·搜狩》载:“(唐高宗)龙朔元年(661年)冬十月,狩于陆浑县;戊辰,较猎于韭山,上自射禽兽,获鹿及雉兔数十,令代官厨应烹之羊,尽放令长生焉。”直至中晚唐时期,邓、虢一带仍是鹿类众多,许多山民不事耕种,专以射猎为生,号称“山棚”,“山棚”常将猎获的鹿负载入市鬻卖[41]。商州地区的射麝活动,在唐诗中有不少咏颂,如张祜《寄题商洛王隐居》曾提到当地逸人野老“随风收野蜜,寻麝采生香”的隐居生活[42];有些村落乃因居民多事猎麝而被称为“采麝村”[43];由于朝廷土贡所迫,商州一带不少百姓直至垂白之年仍不能结束猎麝生涯,曹松在《商山》一诗中说:“垂白商于原下住,儿孙共死一身忙,木弓未得长离手,犹与官家射麝香”[44]。

4、太行山区南部太行山南部东西两侧在中古时期也曾是猎鹿的好去处。东侧的邺郡一带鹿类甚多,猎鹿之事时见记载。魏文帝曹丕与其族兄之子曹丹出猎,“终日获獐、鹿九,雉、兔三十(它书皆引作二十)。”[45]在当时的工具条件下,如果没有较大鹿群存在,以数人出猎一天即能猎获九头獐、鹿,是不可能的。实际上,曹魏时期,国家曾在这一地区设置了大型苑囿,禁止民间猎鹿,致使荥阳周围鹿群成灾,对农业生产造成了严重破坏,因此大臣高柔极力主张取消禁令,听民捕猎[46]。直到唐代中期,温县(今河南温县)人捕猎还可猎获到獐和鹿[47]。济源一带在唐代亦为猎鹿之所,637年唐太宗曾率队前往济源之山狩猎,所获之鹿被送往有司造脯醢以充荐享[48];裴休兄弟在济源时,曾有猎人以所获之鹿相赠[49]。至于其西侧诸州,也颇有猎鹿的记载,比如隋代皇帝就曾在汾阳宫附近(位于今阳曲)举行围猎,随猎的杨暕“大获麋鹿以献。”[50]再往南的潞州林虑山区,也是鹿类甚多,708年8月,唐中宗曾亲自“逐鹿于潞河”[51]。

在中古文献中,我们尚未找到关于黄河下游地区猎鹿的记载,虽然不能因此认为当地完全没有捕猎鹿类的活动,但与前述地区相比要少得多大概是可以肯定的。

猎鹿的目的自然是为了获得所需鹿类产品。鹿类动物遍身是宝,比如鹿茸、麝香、鹿角胶、鹿骨、鹿尾、鹿筋、鹿胎、鹿肾等等都是十分名贵的中药材,鹿皮可以加工制成各种服饰,而鹿肉则具有很高的滋补营养价值。在中古时代,鹿类产品已被广泛地开发利用,比较显著的是它们的药用,孙思邈的《千金方》、《千金翼方》,孟诜的《食疗本草》和苏恭等的《新修本草》,都十分强调鹿产品的医药价值,尤其是麝香应用非常广泛。不过,作为药材的鹿产品,流通区域较广,华北居民所用的未必即产自当地,故对此我们不作详述。但当地人所食用的鹿肉,则应为本地区所出产,文献中关于加工食用鹿肉的记载为数不少,从一个方面反映了当地鹿类资源的丰富程度。

北魏贾思勰在《齐民要术》卷8、卷9中记载有多种鹿肉加工方法,如以獐、鹿肉加工“五味脯”、“度夏白脯”、“甜脆脯”和“苞牃(以鹿头为原料)”等等。此外,在当时,獐、鹿肉还可以加工酿制成肉酱,该书卷8就对采用獐、鹿肉加工“肉酱”和“卒成肉酱”的方法进行了专门讨论。在《齐民要术》有关加工烹饪方法的记载中,獐、鹿肉出现的次数远超过除鱼之外的所有其它野生动物,如兔、野猪、熊、雁、鸧、凫、雉、鹌鹑等等,这说明在各种野味肉食中,贾思勰显然最为重视獐肉和鹿肉,也说明獐、鹿肉在当时是比较常见而易得的野味食料。直到晚唐五代时期,韩鄂在《四时纂要》中仍记载有用獐、鹿肉加工的“淡脯”、白脯和干腊肉的方法[52]。这两部关于农事和日常家庭生活的著作一再谈论鹿肉的加工食用,并与牛、羊、猪肉相提并论,表明鹿肉在当时并非太难得的野味。

关于唐代上层社会加工食用鹿肉之事,史书记载甚为不少。唐制规定:宫廷所需肉酱的加工事务,由光禄寺掌醢署负责,肉酱种类则是鹿、兔、羊、鱼等四醢[53]。在祭祀供品中,则有鹿脯、菁菹鹿醢、葵菹鹿醢等等鹿肉加工食品[54]。除了鹿肉酱之外,当时甚至还专用鹿尾作酱,安禄山就曾向唐玄宗进献过鹿尾酱[55]。在唐代,皇帝常以赐食表示对大臣的褒宠,其中鹿肉是常赐的肉食口味之一[56]。唐玄宗天宝时期,哥舒翰与安禄山、安思顺之间发生了矛盾,唐明皇想作和事佬,趁其三人来朝之机设宴招待他们,“诏尚食生击鹿,取血瀹肠为‘热洛何’以赐之。”[57]这些事例说明,在唐代上层社会的饮食中,鹿肉食品是相当常见之物。

百姓食用鹿肉的实例文献记载虽然不太多,但还是可以找到一些。比如《颜氏家训》载:北齐时,有人用数块獐肉招待女婿,而女婿竟认为岳父真是悭吝至极,因此非常愤恨以至举止失态[58],这说明獐肉在当时并不算是珍贵难得的美馔。隋唐之际的王梵志曾在《草屋足风尘》一诗中谈到:贫困人家食具不完,有客相过,仅能以“鹿脯三四条,石盐五六课(颗?)”相招待,也说明当时在某些地方鹿肉并非难得的珍味,所以贫穷人家也能存些鹿脯即干鹿肉[59]。颜真卿在生活穷困、妻子生病时,曾向李太保某乞讨过新好的鹿肉脯[60]。如此之类,不一一具引。

要之,在中古时期,华北不少地方捕猎鹿类的活动仍相当频繁,猎鹿活动发生的地域,以本区西北部为主,这也与当时西北部地区鹿类资源较丰富的情况基本相合。但东南部也有一些鹿类栖息,特别是在丘陵山地鹿类也还比较常见,何以这些地区不见有猎鹿的记载,尚待查证。同时,尽管中古华北鹿肉不如家养畜肉那样易得常食,但也远不象晚近时代这样稀罕,故当时文献之中还颇有一些关于鹿肉加工食用的记载,特别是指导日常生计的《齐民要术》和《四时纂要》等,都专门提到鹿肉加工方法,这从另一侧面证实当时华北地区尚存在较为丰富的鹿类资源。

四、从鹿类推测中古华北生态状况

通过以上的叙述,我们对中古华北地区的鹿类种群及其分布情况,已经取得了一个大致的了解,只是我们对于不同鹿种的分布密度,尚无法作出具体判断。这一方面是由于鹿是移徙活动的,即使在当代,也很难就某个地区野生鹿类的分布密度获得一个精确的数据,通常只能采用标志重捕法,或者统计捕获率、遇见率等等,取得一些相对数值;另一方面更由于现存中古文献可供利用的相关数据实不足以作这方面的尝试。因此,我们只能就总体情况概略地说,当时华北仍有不少地方存在数量相当可观的鹿类。之所以作出这样的估计,一方面是由于当时文献有不少关于白鹿、白獐和贡麝、麝香及其它鹿产品的记载;另一方面,也因为在关于猎鹿活动的记载中,时而出现相当不小的捕获数字,而文献关于食用鹿肉的记载亦可为此提供佐证。隋唐文献不时记载有獐鹿进入长安城中、甚至闯到皇宫附近,我们可据以推测:当时长安附近、关中地区的鹿类种群数量甚为可观。

在自然界中,任何一种野生动物的生存和繁衍,都是与一定的生态环境,包括无机环境和生物环境相适应的。就生物环境而言,各种动物的分布范围、种群大小和密度高低,既取决于食物资源的分布及其丰富程度,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不同动物之间复杂的竞争、共生与捕食关系的影响;而所谓经济动物,则与人口密度、经济生产方式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因此,动物种群数量的增长与减少,分布区域的扩大与缩小,绝对不是一种孤立的现象,而是对生态环境及其变化的综合反映。相应地,特定区域中动物、特别是某些典型动物的种群大小及其分布情况,也就成为判断该区域整体生态状况的重要指标。这就容许我们根据鹿类的情况,对中古华北的生态环境状况稍作推测。

首先,鹿类作为典型的食植(食草)动物和重要的经济动物,其分布范围与种群大小,既与森林、草地特别是其中可食林、草种类的分布与丰俭程度直接相关,更与人口密度、生产类型和经济活动强度(在农业时代主要是土地开发强度)有很大关系,人口增加、土地开发,以及相应发生的森林、草地的减少,必定会导致鹿类种群数量的下降和分布区域的缩小。从较长的历史时段来看,这种关系是比较清楚的。以《诗经》时代与中古相比较,前一时期人口尚少,华北还存在着广袤的森林和草场未遭砍伐开垦,鹿类喜食的植物如苹、蒿、芩之类仍很丰富,“畋猎”虽是一项重要的经济活动,但民俗与国法对野生动物的季节性保护还是相当严格的,所以其时华北地区还到处是“呦呦鹿鸣”的景象。但到了中古时期,森林植被状况已大不如《诗经》时代,与远古更无法相比,故鹿类的栖息范围及种群数量相应地也就小得多,曾经是鹿类优势种的麋鹿,种群数量更是明显减少。只是与晚近时代的情况相比,中古华北的鹿类资源仍可谓丰富。

仅就中古时期本区鹿类的种群数量与分布情况而言,其与自然生态和社会经济变化之间的相关性也有一定的显现。我们注意到:这一时期华北地区的鹿类资源,从分布区域来说,以西北山地高原区较为丰富,北部边缘地带因属草原或毗邻草原,其种群数量更是相当庞大;而文献关于其东南部鹿类的记载相对较少,且现有的记载亦大抵多在拥有山地丘陵的州郡。这些情况,毫无疑问与有关地区的农业开发强度较弱、林草地较多有关,可与森林、草原变迁的研究成果互相映证[61]。

进一步检核各类史书的相关记载还可发现:它们主要出自唐以前的文献,出自唐代文献的则较少。这似乎表明,中古时期华北地区的鹿类资源,存在着前丰后俭的情况。我们知道,魏晋北朝时期,北方地区长期处于战争动乱状态,人口密度一度下降到了相当低的水平,土地荒芜的情况十分严重,农业经济曾经相当低落。但这种令人慨叹的社会经济衰退,也带来了一个从生态的角度看来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后果:即自然生态环境的恢复,特别是草场和次生林的扩展。由于这种恢复和扩展,鹿类等野生动物获得了扩大其种群数量和栖息范围的机会。故此,魏晋北朝文献关于鹿类的记载、特别是关于白鹿与白獐出现的报告较多,涉及的地区也较广,连在汉、唐时期均曾是农业繁盛、人烟稠密的东南部地区,也分布有相当多的梅花鹿和獐。但是,随着这些地区的农业经济逐渐恢复并取得进一步发展,人口密度逐步提高,一度荒闲的林草地又被复垦为农田,丘陵山地的林木亦由于各种需求的扩大而大片地遭到砍伐,可供鹿类活动的空间再度渐趋减缩,其种群数量亦渐减少。如此一来,唐代文献关于鹿类的记载不如前一阶段多,乃在情理之中。反过来看,中古华北鹿类的种群数量、地理分布及其变化,亦正是对当时森林、草地盈缩变化的间接说明。

其次,野生动物资源的丰富性与多样性,是判断一个地区自然生态环境好坏的重要标准。鹿类作为动物界中的一个族类,虽不能完整地反映某个区域野生动物资源的丰富性与多样性,但仍可据之对动物种类多样性与资源丰富性作出某种推断。这是因为:其一、鹿类曾是华北最为重要的野生经济动物,自远古以来即是当地人们捕猎的首选目标,仍有较多鹿类可供捕猎,即意味着尚有众多其它可供捕猎的野生动物;其二、在各种高等食草动物中,鹿类是对生境、特别是林草地的要求比较严格的一类,鹿类的种群数量和地理分布对生态环境的改变反应比较灵敏,有较多鹿类存在,即意味着整个生态环境尚称良好,其它野生食草动物亦应较为丰富,至少在华北这样的自然环境下是如此;其三、鹿类动物是生态“食物链”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在“食物链”中,鹿及其它食草动物属于“一级消费者”,是大型食肉动物的捕食对象,数量众多的鹿类及其它食草动物存在,为食肉猛兽提供了食物条件,相应地,后者亦必定存在着一定的种群数量。

也许对当时文献关于猛兽的记载略加征引,有助于进一步阐明以上观点,并增进我们对中古华北野生动物资源的多样性、丰富性和整个生态环境状况的认识。

曹魏时期一位名叫高柔的大臣,针对朝廷禁止百姓在禁苑中捕鹿发表了一段非常耐人寻味的议论。据高柔称:由于国家禁止在苑囿一带捕猎,致使方圆千里之地,鹿群恣意繁衍,附近以耕稼为生的百姓深受其害。他非常忧虑地指出:当时“群鹿犯暴,残食生苗,处处为害,所伤不赀。民虽障防,力不能御。至如荥阳左右,周数百里,岁略不收,元元之命,实可矜伤。方今天下生财者甚少,而麋鹿之损者甚多。”[62]因此他主张放宽捕禁,允许百姓猎鹿。为了陈明利弊,他还特地作了如下的估算,称:

……今禁地广轮且千余里,臣下计无虑其中有虎大小六百头,狼有五百头,狐万头。使大虎一头三日食一鹿,一虎一岁百二十鹿,是为六百头虎一岁食七万二千头鹿也。使十狼日共食一鹿,是为五百头狼一岁共食万八千头鹿。鹿子始生,未能善走,使十狐一日共食一子,比至健走一月之间,是为万狐一月共食鹿子三万头也。大凡一岁所食十二万头。其雕鹗所害,臣置不计。以此推之,终无从得多,不如早取之为便也。

篇2

人与自然关系的伦理价值观念主要有人类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和可持续发展三种,呈现一种嬗变的过程。伦理观为环境立法提供伦理基础;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目的也应当体现某种伦理观。

一、以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为基础的环境立法

人类中心主义强调人对自然的统治地位,是生物圈的中心,主张以人类的价值尺度来解释和处理整个世界。这种伦理观认为只有人作为理性的存在物而具有内在的价值,其他存在物仅具有工具价值,它们存在于人类伦理关怀和道德共同体的范围外。在这种伦理价值的支配下,环境法的立法目的也仅侧重于人的权利。对于环境法的目的通常存在“一元”论和“二元”论。目的“一元”论即环境法的目的以保护人体健康为其唯一宗旨;目的“二元”论即认为环境法的目的应该是双重的,其一是保障人体健康;其二是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的一元论’的环境法立法是一种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思想的产物。”其实质是一切以人为中心,一切从人的利益出发、为人的利益服务。这种观点实际上是不完善的,生命和自然界既有价值,也有利益,它们按照自然生态规律生存和发展,非人生命体和自然界都是可以获得道德待遇和道德权利的,应该把人道主义的关怀对象扩大到对非人生命体和自然界。“目的二元论”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共同作为环境法的立法目的,那么是否存在谁优先的问题,如果以经济发展优先,那么环境将得不到保护,如果以保护环境优先,又何必多此一举,在环境保护之后加上经济发展的目的。从本质上看,“目的二元论”的环境立法体现的也仍然是人类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的共同错误在于割裂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在环境立法上表现为对环境权与健康权保障不充分。在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追求生活质量和美好环境,以人类中心主义为基础的环境立法目的已经不符合现代社会的需要。

二、以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为基础的环境立法

环境危机促使人类对自己的行为模式以及生产、生活和消费的方式产生了怀疑。20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的环境学家们对人类中心主义予以了深刻的反省和批判,并在此基础上开始探讨“生态中心主义”的理念。生态中心主义是指主张自然客体具有自身价值,应和人类具有同等的存在和发展权利,把“价值的焦点定向于自然客体和过程”的一种环境伦理学。生态中心主义把人类道德关怀和权利主体的范围扩展至整个生态系统,是基于对人类所面临的现实环境危机的忧思,是对人类中心主义以及近代以来征服自然理性意识的合理性的一种质疑。“生态中心主义强调每一系统都对整体的健康存在起着重要作用,并要求在此意义上评价物种的价值。”弥补了“人类中心主义”只关心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缺陷,把人类关心的领域扩展至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一个重大的进步,但在处理现实世界中两大重要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时),强调的是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问题,而忽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生态中心主义反映到立法上则表现为环境立法的终极目标。环境学家汪劲认为,环境立法的终极目标,是人类对自然事物关系认识的一种抽象的价值观念与价值判断,是人类通过立法所拟达到的一种崇高的思想境界或理想的目标。终极目标主要考虑的是人与自然的关系,突出的是生态利益。这种理想目标与社会现实相去甚远,因而在环境立法目的上表现出一种超前性。生态中心主义看似理想,但却很难在实践中真正落实。以生态中心主义为基础的环境立法对人与人之间的现实关系重视不够,这种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对实践的指导意义不强。

三、以可持续发展伦理观为基础的环境立法

可持续发展观源于人类对长期以来不可持续发展思想的诘问和反思。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动态的发展。《我们共同的未来》对可持续发展的定义是:“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威胁的发展。”而且,我们现在对“可持续发展”作出了的正确诠释:“可持续发展,就是要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经济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坚持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保证一代接一代地永续发展。”可持续发展作为科学发展观的内涵之一,将在我国得到全面贯彻和落实。

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在处理发展问题时应遵循以下三项原则:第一,可持续性,使人类社会发展具有一种长久维持的过程及状态,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原则。这一原则一般被描述为生态持续性、经济持续性和社会持续性三个方面。第二,公平性,即强调人类需求和欲望的满足是发展的主要目标,应给所有人平等的机会,实现他们过较好生活的愿望。这里的公平具有两层含义:即同代人之间的横向公平及代际之间的纵向公平。第三,系统性,即把人类及其赖以生存的地球看成一个以人为中心,以自然环境为基础的系统,系统内自然、经济、社会和政治因素是相互联系的。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有赖于人口的控制能力,资源的承载能力,环境的自净能力,经济的增长能力,社会的需求能力,管理的调控能力的提高,以及各种能力建设的相互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一发展观所追求的是人类之间的融洽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可持续发展包括生态可持续性、经济可持续性、社会可持续性,它具有多元的指标体系。它不仅包括经济的、社会的,也包括生态环境的;不仅包括物质的、技术层面的,也包括制度和文化价值层面的。可持续发展伦理观与人类中心主义有着本质的区别,因为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承认其他生物、物种、自然和生态系统具有内在价值。与生态中心主义相比的进步意义在于强调了人的主体地位,在对待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问题上,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指出了隐藏在人与自然之间对立的背后是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是导致当今生态危机的深层次原因,这更是对生态中心主义伦理观的扬弃。

可持续发展伦理观对环境法学有着广泛、深远的影响。可持续发展观把环境法的理念提高到了新的境界,是人类在同大自然融合过程中得出的珍贵经验,是维护整体生态利益、实现环境正义、构建和谐生态系统的理论升华。

参考文献:

[1]汪劲.中国环境法原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37-40.

[2]裴广川.环境伦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43.

篇3

【正文】 

环境伦理是伴随着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的环境保护运动而日益彰显的一种伦理思潮,它对工业化过程中导致的全球性生态危机进行了全面的反思,并突破了以人为中心的狭隘的功利观念,进而要求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确立新的价值观念,要求在思想和行为上表现出对人与自然共同利益的关心。它涉及人类在处理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时,何者为正当、合理的行为以及人类对于自然界负有什么样的义务等问题,提倡环境伦理源于人类对以往人类文明的反省,引发当代全球性环境问题产生的危机意识。 

全球性的生态环境问题,从根本上说是由于人类在发展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过程中,没有能正确地处理好人类活动与自然生态的关系问题而导致的。而缺少环境伦理的内部支持是环境法陷入困境、难以自拔的一个相当深层次的原因。如果我们不能从内部对人类的基本价值观进行一场深刻的变革,不能重新解读人与自然的关系,则只有面对环境问题以及环境立法的无奈,因此人们不得不对以往人类的价值理念、人类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后果进行反思以及人与自然环境、地球、宇宙的关系等生态伦理道德问题。 

生态文明的提出,是人们对可持续发展问题认识深化的必然结果,是人类遵循人、自然、社会和谐发展这一客观规律而取得的物质与精神成果的总和,人类目前所要建设的生态文明并不是一切以生态为中心的文明,而是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协调发展的文明。因此,生态文明背景下人类应坚持的环境伦理观也不应当是以生物或生态为中心的非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观,而是作为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修正者的现代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既强调人的地位和作用,强调以人为本,又关注人对自然环境的尊重和保护为基本宗旨的文化伦理形态。 

一、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之影响 

自然法思想是人类法律思想史上的一种重要思潮,它是人类的思辩精神在法律领域中的反映,承认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注重法律的道德性是自然法思想中的重要理论。在自然法理论中,法治承载着诸多价值,例如民主、自由、平等、秩序、效率、安全等等,而这正与当代人类社会通过长时间的痛苦和悲剧实证经历后的要求相契合,人类开始觉悟到了人类的价值,人与自然关系的真谛,进而开始与包括中国文明在内的几千年不殆的终极文化汇流,由单一、单向、虚假、强权开始转向人与自然共存的真正文化;开始关心生存的伦理、自然的平衡、相互依存、共同进化并确立人与自然统一、和谐的文化尺度。在中国,古代哲学中始终将自然观、认识论、人生观和伦理观融为一体。与西方伦理观相比较,中国古代哲学(伦理学) 具有浓厚的自然和环境色彩,例如“天人相应”、“天人合一”、“天人和谐”等儒家和道家思想都含有浓厚的生态伦理观,认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界有普遍规律,人也服从普遍规律; [1]《易经》还强调了“万物含生”的生态科学思想,[1]如我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秦朝的《秦律·田律》中规定,二月不得砍伐树木,非夏天不得取草烧灰以免影响幼草生长……不许捕杀幼兽幼鸟,不许毒杀鱼鳖以及繁殖期的野兽,先秦思想家荀况在其著作《王制》中提到的“草木荣华滋硕之时,罔罟毒药不入泽,不夭其生,不绝其长也······”[2]等等。 

根据古希腊、古罗马和基督教的自然法思想,自然法被认为是普遍存在的根本性的法则。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说,自然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亚里士多德把法律看成是“不受欲望影响的理性” ,他承认有绝对凌驾於个人意志之上的绝对正义的形而上学。后来西塞罗和斯多噶学派把亚里士多德关于法律是理性和正义的体现这一概念加以弘扬,表述成更高的自然法理论——自然法是宇宙秩序的产物,可以由人的理性去发现。西方传统哲学认为,只有人是主体,生命和自然界是人的对象;因而只有人有价值,其他生命和自然界没有价值;因此只能对人讲道德,无需对其他生命和自然界讲道德。因此可以说古典自然法是理性主义的自然法,在这个阶段自然法不再根植于抽象的自然和神,而是根植与人的理性,其理论以两个自然的假设为推理前提,即自然状态和自然权利。自然法是以“理性”为内核的,自然法坚持道德伦理与法律的不可分割,宣扬“公平”、“正义”等价值。道德伦理是法律规范的基础,不能割裂法和道德伦理的关系,不符合道德伦理的法律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自然法学说等传统哲学观点所关涉的伦理道德主要局限于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道德伦理观的变化对法律的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法律被染上了浓重的道德性色彩。在传统的自然法道德伦理观念里,人们往往忽视了环境道德,并未将环境污染与环境破坏视为道德问题,直到环境危机日益严重时,人类伦理道德观念开始变化, 以促进人与环境自然协调共生为中心的新环境伦理道德观将伦理观念的中心从人类社会扩展到整个自然界或生态系统。 

自然法的道德观对环境伦理观折射出的影响是工业文明人类统治自然的哲学基础的演变过程,而要真正克服人类遭遇到的生态环境危机,首先端正人与自然关系的认识,在人类长期的文明方式下,整个社会的制度的形成实际受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这其中,道德伦理在制度的形成过程中起到了不可忽视的无形的作用。同时市场经济秩序要求相应的伦理观念和道德行为的规范,以德制来引导和保障其正常有序的运行,包括亚当?斯密在内的一些西方学者都曾明确强调道德伦理对于有序市场的重要意义。现代新制度经济学更是将类似于经济道德的意识形态看作是一种经济资源,称这种意识形态是“人力资本”,由此可见,道德伦理以及意识形态作为非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秩序、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无形力量,这种道德伦理观在自然法思想中已经显现。 

二、环境伦理观在环境法中的价值体现 

篇4

丹江口水库是我国水质最好的大型水库之一。2004年2月,南阳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人员在丹江口水库随机取出样品水进行了监测。结果表明,25项指标除了总氮指标达到国家地表水二类标准外,其他24项指标全部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一类标准。其中,铜、锌、镉、硒、砷、铬(六价)等14项指标在国家规定监测方法内未检出(也就是说完全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一类标准);PH值8、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溶解氧、氨粪大肠菌群,完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一类标准。总体上达到国家地表水二类标准以上。

但是,随着库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库区生态环境正在恶化,影响水质的潜在因素正在凸现,水质稳定在二类标准,需要艰苦的努力。

1.1水土流失

严重的水土流失的形成既有自然因素,更有人为因素。根据2000年全国第三次水土流失遥感调查资料,南阳市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流域强度流失面积446.87平方千米,占总面积的7%,中度流失面积1369.7平方千米,占总面积的21.5%,轻度流失面积1552.44平方千米,占总面积的24.5%,三者合计3369.01平方千米,占总面积的53%,年平均土壤侵蚀量990万吨,平均土壤侵蚀模数2938吨/平方千米,水土流失现象比较严重。

从自然因素上看,一是地形,该地区山地和岗地面积广大,其中坡度25。以上的坡地就占到山地和岗地总面积的52%。二是成土母质,该地区的成土母质多为易风化的花岗岩、片麻岩和沙砾岩,一旦遭遇强度大的降水,极易造成土层坍塌,泥沙顺水而下,形成泥石流。三是植被,由于库区居民大规模的垦林开荒,地表,提供了大量的泥砂源,同时,部分山区特别是丘陵地区植被稀疏,土壤凝固力差,极易造成水土流失。四是降水,库区处在夏季降雨的中心,每年5—9月份暴雨频繁且强度较大,为水土流失提供了动力因素。

从社会因素看,丹江口库区的森林植被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是该区水土流失最重要的社会因素。主要表现为:第一,经济建设对木材的巨大需求。当地政府因为经济建设的需要,对森林进行大规模的开发,但由于对木材的采伐缺乏计划性以及对再生林的培养缺乏更新性,使得森林资源面积越来越少。仅在西峡县,国家就设置了三个国有林场,先后采伐了2万多公顷的原始森林,而属于死保护区的林区,现在也所剩无几。第二,农业用地对森林植被的强夺。丹江口库区90%都是生活在深山的农民,当地居民人均耕地不足0.43公顷,靠这仅有的土地根本养活不了自己,又不能从农业之外的产业中找到摆脱贫困的出路,就只好把矛头转向林地,不断地伐木毁草,不断地开辟土地。这种农民收入完全来自农业的经济结构,必然导致经济—生态陷入“越穷越砍,越砍越穷,砍光了就去山上开荒”的恶性循环,使得森林面积急剧减少。除了森林植被的大面积锐减,人们在进行生产建设的过程中,肆意地开山炸石,任意地弃渣置物,都会造成库区一定程度的水土流失。

严重的水土流失,造成雨季泥沙俱下,大量的泥沙在库底淤积,使得水库的库容减少,工程效益降低。据有关资料统计:1968—1988年20年间,丹江库区淤积泥沙达12.1亿吨,已占水库库容的8%。即使按着这样的淤积速度,水库的使用期也将受到极大的影响。同时,由于泥沙携带了大量的养分、重金属等有害物质,进入库区水面,使水库水质富营养化,加剧了水体污染,这将严重影响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安全运行。

1.2水质污染

丹江口水库入库干、支流汉江、堵河、天河、浪河、淄河、神定河、泅河、官山河、剑河、老灌河等河流的沿岸城镇废水大都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水库,库区已受到了汽车制造、机械加工、化工、建材、造纸、食品、采矿、制药等多行业的污染。据估计,库区城、乡和工业企业向丹江口水库年排污水量达1亿吨,加上不适当使用化肥、农药,使库区局部有富营养化发生的趋势。

据南阳市环境监测站对丹江口水库水质的多次连续监测,综合数据表明:丹江口库区总磷总氮明显超标。其中总磷浓度为0.02—0.05毫克/升,总氮浓度为1.48—1.60毫克/升,分别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IV和劣V类,达不到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类水质和调水水质的要求,有明显的富营养化趋势。库区近年已检测出微量有机物达200余种,从历年库区底质检测还发现有含量极微的毒害物及重金属。由此可见,丹江口库区的生态环境开始出现退化。水体一旦富营养化,就很难治理和控制,势必影响到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调水质量,这样投入巨资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将失去其应有的意义。

水体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是:

(1)工业废水污染

丹江口库区经济相对落后,工业门类不多,且多以污染大、耗水多的重工业为主,而缺乏低污染或无污染的轻工业。例如浙川县的造纸厂、化肥厂、冶炼厂,都是排放污水的大户,由于这些企业的治污技术和设备比较初级,致使大量矽废水、污水无处排放,只好顺流而下,汇人丹江,废水中的有害物质,就会造成水体的严重污染。

(2)城市生活污水污染

仅以丹江所依托的淅川县县城为例。浙川县城区人口约有8万多,年排放生活污水1314万吨,污水中含有的COD、N、P等多种有机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进入水体,造成河道污染呈加剧趋势。

(3)农药化肥污染

现代农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大量使用化肥、农药。丹江口水库的辐射区域都是重要的农耕区,农民在进行现代农业生产过程中,因经济利益驱使,不可避免地要使用化肥农药,未经作物吸收利用的农药、化肥,通过地表径流、地下渗透等方式,进入库区水体,从一定程度上也加剧了丹江水体的污染。

2丹江口库区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现状

随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实施,丹江口库区生态环境保护越来越引起政府和企业的重视,近两年来,已经关、停了部分严重污染的企业,各项水土流失治理措施也开始进一步实施。但是,当前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

2.1没有库区生态管理信息系统,缺乏水量、水质和生态环境综合变化趋势信息。

到目前为止,参与库区生态环境管理的各个部门和团体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大多在独立行事,根本没有库区生态环境管理系统,大多没有任何现代化的环境监测系统,对整个库区生态环境的认识和管理具有一定的盲目性,缺少库区生态环境、水质等的综合数据,环境决策缺乏必要的信息技术支持。

2.2当地居民生态意识淡漠

生态环境效益是一种开放性的公共效益。生态环境好的地区不能从中得到直接即期的回报,就会对生态环境保护持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逃避心理。因此,生态环保意识难以深入人心,生态环境保护也就缺乏其内在的动力。尤其是在经济落后、耕作业为主的丹江口库区,当环保意味着限制耕地、减少采伐而牺牲眼前经济利益的时候,从地方各级政府到普通的老百姓,就都没有了环保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另外,退耕还林、还草这些直接恢复生态环境的政策虽然有着巨大的长远意义,但在短期内却解决不了水源区260万居民致富和经济发展问题。而解决不了这个问题,即使花大力气把生态环境恢复了,也还会再度破坏。

2.3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较差

丹江口库区目前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毁林、开荒、围库造田、乱捕乱杀,使得生物多样性指数下降;农药、化肥、污水的滥用乱排,使得土壤板结退化。由此可见,诸多因素综合导致库区部分区域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要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较差。

篇5

(一)命令—控制型

在我国生态旅游管理中,命令—控制型环境政策工具是以主导工具的形式存在的,包括标准、禁令、许可证制度、使用权限、配额等手段。现行命令—控制型政策工具主要有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制度、污染限期治理制度等。国家与地方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于我国生态旅游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经济激励型

经济激励型环境政策工具将管理行为与经济成本效益相挂钩,在市场机制的影响下,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在保证效果的前提下追求最低成本。经济刺激是环境政策工具发挥作用的基础,经济激励型工具主要包括补贴与降低补贴、排污权交易等。

(三)公众参与型

公共参与型对上述两种工具的缺陷不足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主要是指公众以个人或团体形式来参与环境管理。随着人们对于环境问题的关注程度不断提高,公众参与型环境政策工具的发展利用前景会更宽阔。

二、当前我国生态旅游管理中环境政策工具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对生态旅游的重视程度还有待提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

当前我国政府部门对于生态旅游的重视程度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有的地方存在为了增加游客量不惜破坏环境的情况出现,归根结底这是受到经济利益的趋势诱惑。政府部门在对生态旅游的认识上不够深刻,理解过于肤浅,认为只是单纯的“农家乐”或者大众旅游,思想上的认识误区决定了在实际管理行为中不能很好地利用环境政策工具。

(二)环境政策工具制定发展还不够成熟,相关法律体系不够健全

在生态旅游管理中,主要还是依靠行政手段,其余相关的法律法规大多数比较落后,且不够健全,甚至没有相关法律,实际管理工作也缺乏秩序性,混乱不堪,针对性的法律条文几乎没有,环境政策工具没有充分发挥作用。

(三)公众参与生态旅游管理的意识较差,旅游过程中不能很好地约束自身行为

当前我国生态旅游管理的执行主体主要是靠政府和相关企业,对于社会公众的利益和看法缺乏足够的考虑,在实际管理中缺乏社会公众的参与,不能广泛听取意见,这与政府宣传工作不到位有关。此外游客整体素质有待提高,有些游客为了个人享受而做出了破坏生态环境的不文明举动。

三、促进环境政策工具在生态旅游管理中应用的措施

(一)政府要深化对生态旅游管理的思想认识,提高重视程度

政府部门要提高对生态旅游的重视程度,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要将发展生态旅游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部门要深化思想认识,对生态旅游的深层含义予以挖掘,避免思想误区的出现。

(二)应加快立法进程,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并严格执法

国家应当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进程,通过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来对生态旅游管理行为予以约束,同时要严格执法,拒绝金钱诱惑,不得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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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流域区域国民经济的发展,排入黄河的废污水量不断增多,黄河水质显著恶化,根据一九九三年流域内一百八十七个水质监测断面的监测结果表明,城镇废水排放量比八十年代初增加了百分之六十三,黄河干流的污染物浓度增长二倍多。然而,黄河可供水量日趋减少,自净能力降低,使原来水质尚好的渣关、花园口等河段也难以满足城市供水的水质要求。近年来,黄河下游的鱼类种群数量急剧减少,已经到了濒临灭绝的边缘,这也与水质恶化有关。

河口三角洲本地生态环境恶化

黄河三角洲农业开发区是我国计划新建的五大粮区之一,也是我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保护区。由于黄河断流历时加长及水沙来量减少,加大海潮侵袭和盐碱化的步骤,使三角洲的草甸植物向盐生植被退化。如分布在海拔一点六米以下的以翅碱蓬为此种的盐生植被将演替为盐生草甸或盐湿生草甸;分布在海拔二至三米的以獐茅为优种的植被将演替为盐生植被或普通草甸植被;分布在洼地的芦苇为主的盐湿生草甸植物将被演替为普通草甸植被;分布在海拔四米以上黄河故道的白茅为主的普通草甸植被将演替为盐生草甸植被等。

对河口生物资源的影响

由于黄河断流日趋严重,使渤海水域将失去重要的饵料来源,严重影响海洋生物的生殖繁衍,并造成渤海海洋生物链的断裂,危及渤海生态系统的平衡;河口海域氯度升高,对鱼虾繁殖、生存和养殖极为不利;河口地区的污水因黄河断流而自净能力降低,从而造成渤海水域的污染加重,对生物资源的生殖繁衍也极为不利。

对农业生态环境的影响

黄河三角洲除黄河水源外,地表水资源十分贫乏,而且污染严重。地下水域属于第四纪冲积含氟土区,地下水开采伴有含氟量不断增加,而且开采区已引起大面积海水倒灌,这不仅影响人体健康,而且使该地区的土壤盐碱化日趋严重,威胁该地区的农业生产。

二、对策

黄河断沈的影响因素极为复杂,笔者认为要保证黄河下游的生态环境得到初步改善,应保证年平均输沙水量在二百亿立方米以上;并逐步实现黄河下游不断流或断流天数及长度减少,为此,需要用综合的治理措施,包括工程和非工程措施。

强化黄河水资源的法制管理

包括建立健全黄河水资源法制管理的组织机构,实行水资源中长期供求计划制度,坚持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并制定黄河流域水资源利用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等,在法制和管理上下功夫,找出路和要效益,这对当前下游断流日趋严重的情况下,是较为行之有效的措施。

编制可操作的黄河水资源利用优化配置方案

依据水资源属国家所有的原则,水资源的配置应以国家总体利益为最佳作为目标,对省区水资源的调配(包括平水年、偏枯年和特枯年),编制可操作的黄河水资源优化配置方案。

狠抓节约用水,重点抓农业节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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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项目概况

    项目区属亚热带季风气候类型,四季分明,雨水较多,光照充足,小气候差距显着,具有典型的丘陵山地气候特征。气温年平均为16.3℃,常年平均降水量约1373.6毫米,降水日年均约158.3天,相对湿度约82%,日照年均约1887.6小时,年日照百分率为45%,四周群山环抱,地势由南向北渐次倾斜,地貌为低山丘陵、河谷盆地和河网平原组成,地理位置优越,公路交通便利,项目区水资源丰富,水源以引运河水为主。适宜农业生产。土地均适宜稻、多种经济作物生长,水面适宜养殖鱼、虾、蟹。温度年季变化的影响较大,易出现旱涝、台风、冰雹、寒流等灾害性天气。项目区有23个行政村,总人口有4万余人,项目区经济基础较为雄厚,近年来经济发展更为迅速,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

    2、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

    项目区土地总面积1346.75hm2,其中耕地703.56hm2~,园地178.98hm2,林地8.56hm2,其它农用地257.09hm2,城镇及工矿用地116.78hm2,水利设施用地0.38hm2,未利用土地7.56hm2~,其他土地73.84hm2~。其中参与本次整理的地类为耕地、园地、交通用地,水域、未利用地,项目区的新增耕地有以下几个来源:通过对原有耕地进行整理,可以增加耕地52.68hm2;通过对农村道路整理,可增加耕地8.98hm2;通过对坑塘水面整理,可增加耕地8.04hm2;通过对农田水利用地整理,可增加耕地21.89hm2;通过对零星田坎进行整理,可增加耕地6.06hm2;通过对零星荒草地整理,可增加耕地1.15hm2;净增耕地率为5.39%。具体来说,土地整理效果表现在:通过农田水利工程的配套,扩大了项目区灌溉面积,土壤质量有所提高,耕层厚度有所增加,能够较好地适应农作物的生长,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显着提高了耕地产出率;通过土地平整,沟塘和荒地整理,农田水利配套和水土流失治理,道路林网建设,既可有效增加耕地面积,还可显着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加速农村现代化进程,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加大资金投入,积极维护基本农田的沟、路、渠等农业基础设施,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基本农田的抗御洪涝和干旱灾害的能力。注重增施有机肥,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形成完善田间道路、林网、沟渠配套的基础设施,真正形成“田成方、路成框、木成行、管相连”的农田生态系统,有效地改善了当地的农业生态环境,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创造了有利条件。中国论文服务网,本站刊载大量环境管理论文范文格式,经济管理职称论文。供广大论文答辩需要者、经济管理评职称需要者参考。

    3、经济效益分析

    通过土地整理,项目区可新增耕地90.76hm2,按照整理后新增耕地数量,计算新增耕地效益。该效益的计算考虑当地发展高效农业种植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整理后,增加早地面积38.12hm2,增加水田面积51.64hm2。耕地农作物产量可增加1 500、1 500、750kv/hm2,可净增效益1672354元/hm2。项目区基础设施年运行费用。按工程施工费的5%考虑,项目区基础设施年运行费用为90.75万元/年。项目区年经济效益。经计算,项目区年经济效益为335.3万元/年。土地整理项目经济评价。项目经济评价按动态分析法计算项目的经济净现值、经济效益费用比。项目总投资为2563.78万元,年经济效益为356.40万元,经济分析期取30年,按12%的社会折现率计算经济净现值、经济效益费用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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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绿色消费是开展绿色营销的前提。消费需求由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是不可逆转的客观规律,绿色消费是较高层次的消费观念。人们的温饱等生理需求基本满足后,便会产生提高生活综合质量的要求,产生对清洁环境与产品的需要。满足绿色需求,是绿色营销的出发点。

2、绿色观念是绿色营销的指导思想。绿色营销以满足绿色需求为中心,为消费者提供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能有效防止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及损害健康的产品。绿色营销所追求的是人类的长远利益与可持续发展,重视协调企业经营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力求实现人类行为与自然环境的融合发展。

3、绿色体制是绿色营销的法制保障。绿色营销是着眼于社会层面的新观念,所要实现的是人类社会的协调持续发展。在竞争性的市场上,必须有完善的政治与经济管理体制,实施环境保护与绿色营销的方针、政策,制约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的短期行为,以全社会和全人类的共同努力,维护全社会和全人类的长远利益。

4、绿色科技是绿色营销的物质保证。技术进步是产业变革和进化的决定因素,新兴产业的形成必须要求技术进步;但技术进步如背离绿色观念,其结果有可能加快环境污染的进程。只有以绿色科技促进绿色产品的发展,促进节约能源和资源可再生、无公害的绿色产品的开发,才是绿色营销的物质保证。

二、我国企业实施绿色营销的障碍

绿色营销是市场营销的发展趋势,虽然我国企业实施绿色营销尽管理论上已具备了可能性,但在实施过程中,我国绿色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尚处于萌芽阶段,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从政府方面看,主要采用经济手段来保护环境,执行过程中,以权代法、以言代法、有法难执的现象普遍存在。一些经济手段标准模糊,行政干预手段难以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发展区域经济的需要,一些地方政府从局部利益出发,忽视环境保护,使企业没有外部压力去实施绿色营销。同时,由于绿色产品的营销涉及到供应、生产和销售等各个环节,涉及的环节多,内容复杂,最终导致政府不能从客观上有力调控企业实施绿色营销。

第二,从企业方面看,绝大多数企业仍未确立绿色营销理念,企业的生产管理方式落后。我国企业由于生产方式滞后,投入高、产出低,不仅浪费能源,同时还产生大量的工业“三废”。如果继续沿用这种旧的生产管理方式,必然对环境造成更大的污染,所生产的非绿色产品也将逐渐失去市场。

第三,从消费者方面看,绿色产品由于相对而言成本高,从而价格高。由于我国消费者整体消费水平不高,再加上政府和企业对绿色产品宣传力度不够,致使目前大多数消费者还没有把环境保护和人类可持续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缺乏环保意识,对企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还不能做到自觉抵制和进行有理有力的监督。同时,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人口素质偏低,绿色消费意识淡薄,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了消费者对绿色产品的选择。三、企业实施绿色营销对策建议

1、增强环保意识,积极主动开展绿色营销,培育企业的绿色文化。企业承担环保义务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如果企业仍然无法摆脱“外部不经济性”的束缚,不仅与绿色营销,更与时展相悖。因此,要开展绿色营销,企业首先要转变自身观念,加强环境管理和对污染物的治理净化,促使外部不经济的内部化,积极主动出击,适时适地地调整营销战略,树立全新的绿色营销观念。

2、潜心开发研制绿色产品,加快绿色产品创新。所谓绿色产品,指对社会或环境的改善有所贡献的产品或减少对社会和环境所造成损害的产品,或指对环境及社会生活品质的改善优于竞争者所提供的产品。绿色产品同传统产品一样,具有下列三个表现:第一,主要表现——核心产品成功地符合消费者的主要需求;第二,技术表现——是指产品各种技术质量标准;第三,策略表现——产品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而且有利于企业实现赢利目标。绿色产品除具有上述三种表现外更重要的是加上第四个表现,即绿色表现。

从产品能否维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及从企业应负的社会责任来评价,绿色产品必须体现以下四种绿色理念:一是企业在选择生产何种产品及应用何种技术时,必须考虑尽量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二是产品在生产过程中要考虑安全性,产品在消费中要考虑降低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三是业设计产品及包装时,要降低原材料消耗,并减少包装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四是产品整体概念考虑产品的设计、产品形体及售后服务,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3、加强对绿色营销组合的研究,灵活运用绿色营销组合策略。企业的绿色产品需求与绿色价格、绿色通道、绿色促销相互配合,才能引起消费者广泛注意。绿色价格的制定要树立“环境有偿使用”的新观念,同时注意绿色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利用人们求新、求异、崇尚自然的心理来定价;绿色渠道的通畅是成功实施绿色营销的关键,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决定是否选用中间商,如选择则要考虑中间商的绿色信誉;绿色促销则需要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绿色形象,要与环保部门保持良好关系,寻求支持,并积极参与各种与环保有关的活动,以扩大企业绿色影响。

4、积极采用环境标志,认真贯彻执行国际环境公约、ISO14000国际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和绿色标志制度。环境标志,又称绿色标志、生态标志,是由政府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按照一定的环境标准颁布的特定图形,用以表示某种商品不仅质量合格而且生产使用和处理过程等也符合环保标准。要想在国际市场上保持竞争优势,企业必须花大力气发展符合“绿色标志”的拳头产品,同时认真贯彻执行ISO14000环境质量管理标准,实行清洁工艺生产,在国际上为我国企业赢得良好的海外形象。

当今,在可持续发展日益成为世界主题背景下,实施绿色营销战略,树立企业绿色营销和品牌形象是企业形成核心竞争力,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之一。它有助于企业顺利进入国际国内市场,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论文关键词:绿色营销;现状分析;对策研究

论文提要绿色营销在中国起步较晚,虽得到一定发展,但面临着全社会性绿色消费需求尚未形成、绝大多数企业绿色营销理念仍未确立、生产管理方式滞后、营销组合策略不相适应以及政府措施不力等障碍。必须采取相应对策,积极创造条件,努力使绿色营销逐步成为本世纪中国市场营销的主流。

主要参考文献:

[1]陈泰锋.绿色营销与我国企业发展[J].上海企业,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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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绿色营销及其特征

绿色营销是在绿色消费的驱动下产生的。所谓绿色消费,是指消费者意识到环境恶化已经影响其生活质量及生活方式,要求企业生产、销售对环境影响最小的绿色产品,以减少危害环境的消费。所谓绿色营销,是指企业以环境保护观念作为其经营哲学思想,以绿色文化为其价值观念,以消费者的绿色消费为中心和出发点,力求满足消费者绿色消费需求的营销策略。绿色营销是现代市场营销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也是对传统营销的延伸与扩展。绿色营销的目的是可持续发展,绿色营销进行的前提是生态、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与传统营销相比,绿色营销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的特征:

1、绿色消费是开展绿色营销的前提。消费需求由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是不可逆转的客观规律,绿色消费是较高层次的消费观念。人们的温饱等生理需求基本满足后,便会产生提高生活综合质量的要求,产生对清洁环境与产品的需要。满足绿色需求,是绿色营销的出发点。

2、绿色观念是绿色营销的指导思想。绿色营销以满足绿色需求为中心,为消费者提供生产、流通、消费过程中能有效防止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及损害健康的产品。绿色营销所追求的是人类的长远利益与可持续发展,重视协调企业经营与自然环境的关系,力求实现人类行为与自然环境的融合发展。

3、绿色体制是绿色营销的法制保障。绿色营销是着眼于社会层面的新观念,所要实现的是人类社会的协调持续发展。在竞争性的市场上,必须有完善的政治与经济管理体制,实施环境保护与绿色营销的方针、政策,制约地方政府、部门和企业的短期行为,以全社会和全人类的共同努力,维护全社会和全人类的长远利益。

4、绿色科技是绿色营销的物质保证。技术进步是产业变革和进化的决定因素,新兴产业的形成必须要求技术进步;但技术进步如背离绿色观念,其结果有可能加快环境污染的进程。只有以绿色科技促进绿色产品的发展,促进节约能源和资源可再生、无公害的绿色产品的开发,才是绿色营销的物质保证。

二、我国企业实施绿色营销的障碍

绿色营销是市场营销的发展趋势,虽然我国企业实施绿色营销尽管理论上已具备了可能性,但在实施过程中,我国绿色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尚处于萌芽阶段,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从政府方面看,主要采用经济手段来保护环境,执行过程中,以权代法、以言代法、有法难执的现象普遍存在。一些经济手段标准模糊,行政干预手段难以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和发展区域经济的需要,一些地方政府从局部利益出发,忽视环境保护,使企业没有外部压力去实施绿色营销。同时,由于绿色产品的营销涉及到供应、生产和销售等各个环节,涉及的环节多,内容复杂,最终导致政府不能从客观上有力调控企业实施绿色营销。

第二,从企业方面看,绝大多数企业仍未确立绿色营销理念,企业的生产管理方式落后。我国企业由于生产方式滞后,投入高、产出低,不仅浪费能源,同时还产生大量的工业“三废”。如果继续沿用这种旧的生产管理方式,必然对环境造成更大的污染,所生产的非绿色产品也将逐渐失去市场。

第三,从消费者方面看,绿色产品由于相对而言成本高,从而价格高。由于我国消费者整体消费水平不高,再加上政府和企业对绿色产品宣传力度不够,致使目前大多数消费者还没有把环境保护和人类可持续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缺乏环保意识,对企业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还不能做到自觉抵制和进行有理有力的监督。同时,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人口素质偏低,绿色消费意识淡薄,这种状况直接影响了消费者对绿色产品的选择。 转贴于

三、企业实施绿色营销对策建议

1、增强环保意识,积极主动开展绿色营销,培育企业的绿色文化。企业承担环保义务是其义不容辞的职责,如果企业仍然无法摆脱“外部不经济性”的束缚,不仅与绿色营销,更与时展相悖。因此,要开展绿色营销,企业首先要转变自身观念,加强环境管理和对污染物的治理净化,促使外部不经济的内部化,积极主动出击,适时适地地调整营销战略,树立全新的绿色营销观念。

2、潜心开发研制绿色产品,加快绿色产品创新。所谓绿色产品,指对社会或环境的改善有所贡献的产品或减少对社会和环境所造成损害的产品,或指对环境及社会生活品质的改善优于竞争者所提供的产品。绿色产品同传统产品一样,具有下列三个表现:第一,主要表现——核心产品成功地符合消费者的主要需求;第二,技术表现——是指产品各种技术质量标准;第三,策略表现——产品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力,而且有利于企业实现赢利目标。绿色产品除具有上述三种表现外更重要的是加上第四个表现,即绿色表现。

从产品能否维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及从企业应负的社会责任来评价,绿色产品必须体现以下四种绿色理念:一是企业在选择生产何种产品及应用何种技术时,必须考虑尽量减少对环境的不利影响;二是产品在生产过程中要考虑安全性,产品在消费中要考虑降低对环境的负面影响;三是业设计产品及包装时,要降低原材料消耗,并减少包装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四是产品整体概念考虑产品的设计、产品形体及售后服务,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3、加强对绿色营销组合的研究,灵活运用绿色营销组合策略。企业的绿色产品需求与绿色价格、绿色通道、绿色促销相互配合,才能引起消费者广泛注意。绿色价格的制定要树立“环境有偿使用”的新观念,同时注意绿色产品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利用人们求新、求异、崇尚自然的心理来定价;绿色渠道的通畅是成功实施绿色营销的关键,企业应结合自身情况决定是否选用中间商,如选择则要考虑中间商的绿色信誉;绿色促销则需要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绿色形象,要与环保部门保持良好关系,寻求支持,并积极参与各种与环保有关的活动,以扩大企业绿色影响。

4、积极采用环境标志,认真贯彻执行国际环境公约、ISO14000国际环境管理体系系列标准和绿色标志制度。环境标志,又称绿色标志、生态标志,是由政府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按照一定的环境标准颁布的特定图形,用以表示某种商品不仅质量合格而且生产使用和处理过程等也符合环保标准。要想在国际市场上保持竞争优势,企业必须花大力气发展符合“绿色标志”的拳头产品,同时认真贯彻执行ISO14000环境质量管理标准,实行清洁工艺生产,在国际上为我国企业赢得良好的海外形象。

当今,在可持续发展日益成为世界主题背景下,实施绿色营销战略,树立企业绿色营销和品牌形象是企业形成核心竞争力,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途径之一。它有助于企业顺利进入国际国内市场,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主要参考文献:

[1]陈泰锋.绿色营销与我国企业发展[J].上海企业,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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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力发展工业来促进国民经济的提高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污染问题日趋严重,雾霾、温室效应这些污染已严重影响到人们的日常生活。排污收费是一项重要环境保护制度,是从经济学角度制定出来的、典型的外部性内部化的法律制度,因此本文将试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探讨排污收费制度。

一、排污收费制度概述

排污收费,又称为征收排污费,是根据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污染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门依法核定的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向法律授权的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一定费用的行为规范。①排污收费是一项重要环境保护制度,要求污染者承担环境污染对社会损害的经济责任,使得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促进污染者积极治理环境污染,最终达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目的。我国排污收费的征收主要有:污水、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超标、废气、危险废物和噪声超标排污费五项。排污费由负责污染物排放核定工作的环保部门征收,根据排污费征收标准和污染者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与数量,环保部门确定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并向排污者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所有收缴的排污费,都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列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重点污染源防治,区域性污染防治,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应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二、对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20世纪初,英国经济学家庇古从福利经济学的角度,系统地对外部性问题进行了研究,提出外部性实质是私人收益率与社会收益率的差额问题,这种外部性分为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外部性是指某个经济主体决策行为产生的结果,没有全部被该经济主体承担。如果行为产生的收益全部或部分被他人占有,则产生的外部性是正外部性;反之,行为所产生的成本全部或部分被他人承担,这时产生的外部性是负外部性。克服外部不经济性的基本途径是使负外部性内部化,即通过确立一定的制度使经济主体决策行为的成本和收益之间重新具有一致性,排污收费是实现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治理环境污染的一项重要制度。例如,我国现在严重的雾霾,主要是由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和可吸入颗粒物组成,是一种典型的大气污染。产生雾霾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大气资源的使用费未加入到污染者的生产成本中,污染者出于生产效益与利润的考虑,无约束的开发、利用,不仅浪费了大气资源,而且严重地破坏了大气环境,没有排污者会主动限制自己使用大气资源或改善大气资源状态。经济主体都把利润作为自己的追求,每个排污者都肆无忌惮的往大气中排放污染物,由于外部成本顺利转嫁到社会,排污者便会丧失保护环境、减少排污、治理污染的自我约束,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由此可以看出,利用环境资源从事经济活动,所产生的污染具有典型的外在性,即外部性,并且属于负外部性。环境污染者应当承担造成这种外部不经济性的经济责任,即外部不经济性的内部化过程。环境污染者要么建立治污设备、及时治理污染,要么缴纳排污费继续排污。还是拿雾霾来说,污染者建立治理大气污染设备的费用和缴纳的大气排污费都会核算到生产成本中,出于对生产效益与利润的追求,污染者会对建立大气污染治理设备所需要的费用和缴纳的排污费做一个对比,如果建立治污设备的费用高于排污费时,就会选择缴纳排污费继续排污;反之,需要缴纳的排污费高于建立治污设备的费用,就会选择建立治污设备,治理污染。

三、对我国排污收费制度的评析

从以上对排污收费制度的探究,笔者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制定出来的排污收费制度,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一条成功的环境管理经验,激励了我们对生态环的保护。排污收费制度是典型的外部性内部化的法律制度,使污染这种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无疑会促使企业建立治污设备,并积极投入使用到生产过程中,最终达到改善环境的目的。排污收费制度不仅体现了我国环境法受益者负担的基本原则,而且是经济学和法律相结合的成功典范,发挥了法律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强制作用。虽然,排污收费制度的确立对我国的环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效益,但是我们也得看到其本身存在的一些缺陷,主要存在收费标准的制定复杂、难度大,收费标准明显偏低,信息不真实性,排污费据实收缴难度大等问题。

四、结论

综上所述,确立排污费制度,对我们的生态保护具有积极作用,也是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我们在看到排污收费制度带来的效益的同时,还应该看到排污收费制度本身也存在的一些缺陷和实施过程中的难度。这些问题的出现,势必要求我们要继续完善排污收费制度,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加大惩治污染的力度,真正地做到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使我国的自然资源得到合理地使用。

制度经济学毕业论文范文二:现代企业制度经济管理论文

1现代企业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①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缺乏明确的职责

纵观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企业虽然引进了不少优秀的管理人才,但是,由于各部门之间存在一定的隔阂,难以实现很好的沟通与合作,导致出现管理问题时各个部门相互推诿责任,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管理职责的不明确,并且在企业内部企业经营者更多的是将管理重点放在生产经营环节中,而对经济管理工作则忽视,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大多形同虚设,各岗位也没有制定明确的责任制,这样不但影响了经济管理部门的工作效率和质量,也抑制了部分积极上进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最终导致现代企业的经济管理部门出现管理混乱现象。

②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组织结构松散

当前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组织结构松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经济管理组织结构单一。在企业规模较小的时候,直线式管理方式可以有效地执行相关管理命令,提高生产效率,但是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这种管理组织结构对于企业来说是弊大于利的,很容易造成人浮于事、机构重叠的问题;二是,经济管理组织结构中领导层次的缺失。这种现象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企业经营者一把抓造成的,但什么事情都由经营者管理注定会导致管理上的漏洞,而这种漏洞无疑会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不好影响;三是,企业各部门之间的隔阂比较大,这种隔阂会严重影响到企业内部的交流合作,造成矛盾的增加,进而影响企业自身价值的实现,自身利益的提高。

③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制度不健全

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的开展。就目前而言,很多企业至今仍旧在使用传统的管理制度,而这种管理制度毫无疑问已经无法满足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的需要了。没有一个完善的经济管理制度就无法保证企业内部分工明确,进而影响到企业的资源利用率不高,生产效率不高,导致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

2解决现代企业经济管理问题的方法

①实现经济管理理念的更新

管理理念是实现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的思想基础,也是引导具体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因此,在现代企业经济管理工作中管理层管理理念的更新是十分重要的。要尽快的转变传统守旧的管理理念,树立最新的现代企业经济管理理念,在企业内部广泛的宣传经济管理的重要性,同时,积极引入危机管理意识和战略意识,也有利于企业在经济管理方针和目标的制定中形成科学的管理观念和全局观念。

②构建现代企业的经济管理制度

现代企业作为社会主要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管理制度的创新过程中,不但要解决企业内部现有制度问题,更要为企业的发展和生产注入新的活力,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更好的服务。因此,构建现代企业的经济管理制度,必须坚持全面分析、综合考虑的原则,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在原有的经济管理制度基础之上,对其进行一定的调整,使其更能够适应企业发展的需求。

③优化现代企业经济管理体系

经济管理体系是企业经营的组织基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下,企业经济管理工作开展必须依靠经济管理体系,例如,当领导确定企业的发展模式和方向之后,接下来就要依靠经济管理体系通过各部门的具体实施来进行经济活动,实现企业的发展目标。由此可见,构建经济管理体系的重要性,而对于现代企业经济管理体系进行优化时,应该具有一种超前的意识和长远目光,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的优势和劣势,结合企业经济管理体系存在诸多特点的同时,采用分解评审和分层次优化的方法,然后将各个方面评审的结果进行综合,以辩证的手段使经济管理体系得到系统性优化。

④调整现代企业经济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