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9 09:27:0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审计硕士毕业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下面,我将从:课题研究的目的和意义、论文研究的思路与方法、论文的优缺点以及写作论文的体会四个方面作具体地介绍,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导。
首先,我想谈谈我写这篇毕业论文的目的及意义。
繁盛的市场经济推动了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利益主体也出现了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在当今,权益投资者与中介机构、债权人、治理层和管理层、雇员、顾客、政府及相关监管机关、注册会计师等都主要依据有业务往来的企业的详尽的财务报表,判断这些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前景,并据以做出各种各样的决策。而财务报告是一种非常专业的信息披露方式,一般的投资者面对深奥的、专业的财务报告有时如坠雾中不知所云,所以需要我们进行更深入地、相比较的分析。
由于受财务分析主体利益的制约,不同的财务分析主体进行财务分析的目的是不同的。但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财务数据有很多,唯有正确使用财务比率才能从中挑选出对投资决策有用的信息。财务报表的分析不仅是评价财务状况、衡量经营业绩的重要依据,挖掘潜力、改进工作、实现理财目标的重要手段,而且是投资者合理实施投资决策的重要步骤。
其次,我想谈谈我这篇论文研究的主要思路与方法。
本文首先在文章开头简单阐述了对上市公司报表进行财务分析的目的和意义,在目的中,我谈到:不同的财务分析主体进行财务分析的目的是不同的。在文中,我通过投资大师巴菲特的几句话主要介绍了财务分析对投资者的重要性。
接着我便以2008和2009中国企业500强之首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做出具体的财务分析。在做具体的案例分析之前,我先从宏观方面综述了2008年世界和中国的石化工业状况,并简要介绍了中石化在2008年的经营概况。我之所以要对这部分做介绍,是因为金融危机对企业经营活动、投资活动 、筹资活动有着不同程度的财务影响。面对金融危机 ,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要减少库存 、降低人工成本、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在投资活动中要减少投资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抓住投资机会提高权益性投资;在筹资活动中要提高借款比重、充分利用应付账款。通过对这些宏观背景的介绍,可以得出一些后面对三大报表的分析中具体项目变化的原因。
开展财务分析需要依据一定的财务数据和其他信息,这些数据和信息除了公开披露的财务报表外,还包括财务报表附注、管理层的解释和讨论、审计师意见、其他公告、社会责任报告、媒体和专家评论,以及监督部门处理公告等。由于分析的主体不同,获得信息的数量和难度也不尽相同,因此,我们应尽可能地搜集可能获得的各种信息,防止片面性。
财务报表是财务分析最直接、最主要的依据。财务报表最主要的有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正因为如此,我对中石化07、08年三大报表做出具体分析,对于资产负债表,我选取的是中石化母公司的”资产负债表”而不是集团公司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作分析,因为这部分的内容基本一致,除了在股东权益部分分了归属于母公司和少数股东的权益。而其他两张报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我则是分析的集团公司的”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分析报表后,我还在一定程度上分析了具体的变动原因,并做出对投资者的建议。在分析原因和得出结论时,我主要结合国内外的宏观经济背景和公司内部的变化进行了分析,同时,充分利用了财务报表的附注进行分析。
在进行三大报表分析时,我充分利用了财务分析方法中的趋势分析法,也就是:通过对比中石化07、08两期财务报告中的相同指标进行定基对比和环比对比,得出它们的增减变动方向、数额和幅度,以揭示中石化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变化趋势。其中,我具体主要运用有两种方式:财务报表的比较和财务报表项目构成的比较。
接着,我对偿债能力、营运能力、盈利能力和发展能力四个主要的财务指标进行了分析。具体做法是将08年与07年的各个相应指标做出对比,并分析引起指标变动的具体原因。财务指标有很多,因此,在选取指标时,我只选取了部分有代表意义和对我分析有利得指标。在进行各项财务指标分析时,我充分利用了财务分析方法中的比率分析法,也就是:通过计算各种比率指标来确定经济活动的变动程序,有构成比率,有效率比率,也有相关比率。
对中石化进行财务分析时,我也选用了一定的评价标准与之对比,以便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做出评价。这其中有历史标准、行业标准、也有经验标准。
论文的最后一部分主要论述现行财务分析的局限性及其产生原因以及相关弥补措施,对于这部分,我主要是通过阅读几本报表分析的电子书对这部分的介绍,综合它们的观点,并结合一定的实际,分析而得出的观点,所以,更偏向于“文献综述”。同时我对财务分析面临的挑战及财务分析的发展方向做了一定的介绍。虽然这部分参考价值并不大,且很多方面已体现出来或已开始改革,但由于并未完全变革,所以,我也就顺便提了一下。
再次,我想谈谈我这篇论文的优缺点。
优点:
1:结构
2:格式
3:分析
4:重点
。。。。。
缺陷:
1.删除、剪切内容不完全:从初稿的56页到最终定稿时的47页,这篇论文在最后阶段进行了大量的“瘦身”,但在瘦身过程中,存在一些删除不完全的内容,比如:第5页的表头。而有些地方应该有的,在截图时又截掉了,比如:第22页合并资产负债表的非流动负债的部分项目以及第24页股东权益的部分项目。
2.还存在一定的错别字或语句不是很通顺的地方。
3.对某些概念和方法的理解还不是很深刻。比如因素分析法和某些比率计算
4.分析三大报表的具体变动原因还不够透彻、全面,多数地方只做了客观的分析,对投资者的主观建议偏少,对其他报表使用者的决策建议也不够突出、具体。
5.计算有部分错误,在计算指标时,出现了一定的错误。例如:第9页净利润的计算,第16页的发展能力指标的部分计算。
6.没有进行综合分析,本来是打算利用改进的杜邦财务分析体系进行综合分析的,但由于在最终定稿时,内容过多,有56页的内容,且由于改进的杜邦财务分析体系图做的不够好,所以在X老师的建议下进行了删除,回避了这部分我认为相对重要的部分。
一、前言
内部会计控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硕士毕业论文,是会计管理与控制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工业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推进工业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衡量工业企业管理的重要标志。工业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任何环节出现缺陷都可能导致会计信息失真,只有完善内部会计控制的每一部分,才能有效防止会计信息失真。故而,良好的内部控制系统有利于提高工业企业会计信息的质量。本文就如何有效加强工业企业内部会计控制进行探讨。
二、有效加强工业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必要性在新世纪之初,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正处于向市场经济转轨、与世界经济接轨的关控时期,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尤为重要。然而,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一些工业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各种违法乱纪现象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尽管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很多,但工业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虽有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但监督、检查措施不力.没有施行真正意义上的内部会计控制是主要原因之一。国际、国内的客观环境对工业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现状迫切要求工业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
三、如何有效加强工业企业内部会计控制
(1)加强工业企业会计系统控制工业企业会计系统控制可分为会计核算控制和财务管理控制。工业企业应该明确财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岗位责任管理、会计档案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会计核算管理、内部会计控制管理、资产管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损失处理管理、资产损失处理管理、资金管理、银行保函管理、成本费用管理、收入管理、利润及利润分配管理、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外埠单位工程财务管理、发票及收据管理、对外担保管理、企业效绩评价等,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制度、业绩考核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费用报销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确保公司会计工作行为规范,有效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同时,工业企业可以制定《财务管理过程控制办法》,明确财务预算控制、货币资金使用控制、商品销售控制、债权债务管理控制、成本费用控制、投资控制,以及监督检查等,针对各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控制系统,加强经济业务过程的控制,预防各种弊端,严把企业财经纪律关,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核心作用,确保公司健康运营。
(2)加强工业企业财务支出的内部控制工业企业的财务支出实行分级管理,在每一级的财务开支中,坚持“一支笔”审批的原则,没有授权、委托,他人不得审批财务开支。各部门应将“一支笔”审批人报工业企业财务部门备案。工业企业财务开支严格执行预算,每一笔开支必须有审批人、经办人签字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基本建设项目和单项工程维修项目按实际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付款,应充分考虑审减金额及质量保证金。设备购置费由采购部门、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和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3)加强工业企业会计电算化内部控制工业企业财务部门财务系统维护人员负责协调计算机及会计软件系统运行工作,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的正常进行,未经授权不得办理审核、出纳业务。工业企业财务部门各个终端用户应设置密码并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终端用户应对密码泄密引起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财务人员在财务部门局域网内计算机上使用外来磁盘及其他存储介质,应先交财务处计算机维护人员进行安全检测。工业企业财务部门财务系统维护人员应在每个季度初定期组织工业企业财务部门各个终端用户对电脑进行杀毒软件的升级。职称论文财务系统数据应每月在服务器和光盘上同时备份,财务处长应随时抽查财务数据的备份情况,确保财务数据的安全。
(4)加强工业企业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货币资金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国库零余额账户额度及其他货币资金。办理货币资金的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坚持原则,保守秘密,不断提高会计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货币资金业务必须经过审批,经办人员持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的收付。货币资金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财务人员对越权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有权拒绝办理。工业企业各单位办理货币资金的支付按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审核、支付复核、支付款项的手续进行,上述五个程序分别由不同人员执行。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工业企业计划财务部门的银行存款账户、国库集中支付零余额账户应由出纳科长指定专人办理银行存款账的对账及银行余额调节表的编制,对未达账项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每月十日前各管账出纳人员应将银行余额调节表报科长审核后报送财务主管。各单位的库存现金应做到日清月结、确保现金账面金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作出相应处理。财务印鉴章与支付票据分别由不同人员管理和使用且不得存放于一个保险柜,支付票据包括支付令、支票、汇票委托书、信汇单、电汇单等。
(5)提高企业管理层人员素质,多学科知识的穿插学习。企业管理层为本单位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理应对本单位的会计管理工作负责。要做到率先垂范,应自我约束、自我完善、自我提高、自我监督、自我管理。对现有管理者进行多层次、多方位地培训,让我们的管理人员加强对内控制度的重视,娴熟的掌握内控流程,坚定不移的执行好内控制度。通过部门之间的交流学习,把企业管理者培养成既懂得本部门业务又能了解相关部门业务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同时,企业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根据经济形势发展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不断补充完善,尤其是财务管理方面的关键制度,减少因制度漏洞导致的一些老生常谈问题的发生;对于制度比较健全的单位,领导要带头执行,并严格要求单位内部人员认真执行,避免制度成为摆设,确保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效果。
(6)加强工业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检查和披露工业企业审计与资产管理部要定期检查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企业审计与资产管理部要对企业内部会计控制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会计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会计控制报告,向董事会和列席监事通报。如发现企业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企业董事会并抄报监事会。由企业董事会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必要时要及时报告深交所并公告。企业董事会依据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报告,对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情况进行审议评估,形成内部会计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企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要对此报告发表意见。同时,工业企业应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根据经济形势发展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不断补充完善,尤其是财务管理方面的关键制度,减少因制度漏洞导致的一些老生常谈问题的发生;会计毕业论文范文对于制度比较健全的单位,领导要带头执行,并严格要求单位内部人员认真执行,避免制度成为摆设,确保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效果
[摘要]内部会计控
--> 制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会计管理与控制的重要手段。建立健全工业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推进工业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也是衡量工业企业管理的重要标志。本文首先分析了有效加强工业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必要性,其次,毕业论文从加强工业企业会计系统控制;加强工业企业财务支出的内部控制;加强工业企业会计电算化内部控制;提高企业管理层人员素质,多学科知识的穿插学习;加强工业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检查和披露等方面,就如何有效加强工业企业内部会计控制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工业企业 内部会计控制 财务支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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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胡敏.当前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必要性及存在的问题分析[j].南昌高专学报,2006,(04):106-109
[4]魏杰.创新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思考[j].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工业企业学报,2007,(01):121-123
大多数企业对营销人员的激励方式大都采用“销售提成制”,根据业务员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提成;在销售款回笼后,兑现提成;出现坏账时,扣减业务员的工资或奖金。只要不存在业务员与客户相互勾结的情况,销售提成制可以较好地规避销售部门盲目踩油门的弊端。但该模式也有一个缺点,即它实质是一种事后控制。当某个客户恶意拖欠货款或无力归还货款时,对业务员的惩处往往是苍白无力的。因此,以销售人员为管理重点的应收账款管控模式弊端多多。现实中,大多数企业都同时存在拖款和被拖款的问题。很多企业的坏账规模上千万甚至上亿。面临这样严峻的坏账压力,如何搞好应收管理,变事后控制变为事前控制,下文将以案例分析的方式系统论述。
一、客户ABC分类法
MM公司为某医药销售公司,年销售收入约4000万元,客户数量约450家,其中三年以上长期客户约400家,前100家大客户销售收入占公司销售收入的83%以上。MM公司将销售规模在前100位的客户定义为重点客户。该公司应收账款的规模约1000万,从2010年底应收账款占用情况看,欠款前100名的客户共占用780万元。但这100家客户并不都是重点客户,欠款大户与重点客户的重合度为76家,这76家客户共占用应收款320万元。可以看出MM公司应收账款的管控并不合理,非重点客户占用了公司过多的资源。
MM公司依据上年度450家客户销售回款率高低,将客户划分为ABCD四类。如,根据2010年对客户X销售150万元,客户Y 85万元,客户Z195万元……;X回款140万元,Y回款110万元,Z回款210万元……,我们可以计算出每个客户的销售回款率(销售回款率=回款额/[销售收入×1.17]。这里所说的回款含现销回款、应收回款和预收账款)。回款率在100%以上的重点客户为A类客户,回款率在100%以上的非重点客户(计为B1)或回款率在90%至100%之间的重点客户(计为B2)为B类客户,回款率在80%至90%之间为C类客户,回款率低于80%的客户为D类客户(其中重点客户以D2列示),D类客户不予赊销;新增客户,视同D类客户管理。之所以选取回款80%作为是否赊销的红线,原因是20%是MM公司产品毛利率的水平(具体见表1)。
二、赊销额度的分配
依据客户分类及上年度销售规模,我们可以逐一确定ABCD四类客户下一年度的赊销额度为多少(具体见表2、表3)。目的在于保证回款信誉好的客户拥有更大的信用额度,扩大销售,也能通过额度调整逐步淘汰信誉差的客户。赊销额度的分配涉及两个层次:第一,ABCD各类客户的分配,第二,ABC各类中单一客户的分配。
三、赊销额度的调整
额度标准每年编制一次,由CEO、CFO、销售总监共同签字确认,不能随意变动。如有特殊原因,每个季度可以在额度范围内做一次调整。赊销额度调整涉及两个层次:第一,ABCD同一大类中,两个或多个客户赊销额度的增减;第二,ABCD不同大类中,两个或多个客户赊销额度的调整。如果赊销额度需要调整,销售总监应向CEO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CFO备案。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29-0087-01
一、引言
上市公司在经济运行过程中要面临各种风险,而这些风险往往将决定着上市公司的成败及发展。从近年来上市公司的发展形势来看,因缺少风险意识,对公司的风险没有实施实质性的管理而导致破产或整顿的事件频繁发生。因此,这些“灾难”的发生促使我国对上市公司风险管理越来越重视。可通过对风险的处理及控制,将上市公司面临的风险降到最后,尽可能用最小的成本防范最大的风险,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效益。
二、上市公司风险管理审计的目标
在西方,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变化的,内部的管理层次和控制范围在逐渐扩大,基于上市公司内部经济管理及监督的需要产生的,也是随着管理的需要不断发展的。在内部审计不断发展的形势下,内部审计目标也在发生一系列变化。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IIA)理事会指出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保证和咨询活动,其目的是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的经营。我国的内部审计管理需求一般是在政府的要求下,在国家审计部门的推动下建立起来的。伴随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也受到多方重视,并且对内部审计的理解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国的内部审计基本准则中明确指出:内部审计是组织内部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是通过审查和评价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来促进组织目标的实现。从内部审计的发展可以知道,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目标就是要帮助上市公司实现目标。
三、上市公司风险管理审计存在的具体问题
1、管理当局没有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
很多上市公司的管理层只是对财务风险比较重视,却没能重视起内部控制风险、组织架构风险、信息风险等。而我国的上市公司还存在着管理者缺位的现象,这样就会导致公司在内部控制体系和治理结构上无法发挥出作用,从而加大了内部控制风险、组织架构风险、信息风险。不仅如此,内部审计部门在风险管理中没有发挥自身的作用,一方面上市公司的组织框架中所赋予审计部的职权并不充分,尽管我国已经开展审计工作20多年,但是审计部门对于公司风险并不能客观、公正的评价。上市公司管理层的风险管理思想不成熟,也缺少科学的风险管理策略,这些问题都影响了我国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
2、缺乏一个适合本公司的风险管理体制
从当前形势看,我国风险管理审计工作仍处于初级阶段,只有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能够采取一些风险管理措施。与国外相比,我国风险管理实行的较晚,也没有国外的风险管理思想成熟。为此,就要建立一个适合本公司的风险管理体制,注意日常业务规划和管理,并与公司的战略愿景紧密联系起来。
3、审计人员的管理意识和职业水平差
风险管理审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因此就要求审计人员要有全面的知识,并且能够熟练的将审计标准和程序应用于特定审计工作。有很多上市公司的审计人员在风险审计时仍然停留在表面,只是单纯的指出了公司已存在的缺陷和不规范的操作控制流程。但是,对那些与公司战略目标得以实现相关的风险却没有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价,对其没有全面的认识,这种现象就说明风险管理理念缺乏前瞻性,同时也阻K了风险管理审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4、风险管理审计工作职责不明确
有一些上市公司要求审计部门负责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风险评价,还有风险隐患的查找,进而提出改进建议。对于上述的这一职责权限,不仅使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和客观性被削弱了,也在一定程度上给风险管理审计工作的效果带来了不利影响。此外,因大部分上市公司都由总经理负责审计工作,也就意味着在没有独立的审计准则委员会的情况下,要直接和董事会对话对于内部审计部门来说是十分困难的,如果内部审计部门所提出的风险管理建议没能被采纳,那么就无法有效执行风险管理措施,从而将给上市公司带来极大的风险。在经济全球化速度不断加快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之间的竞争在日益激烈,无处不存在着风险,因此对风险的管理就尤为重要。岗位的职责分离不明确,这给上市公司风险管理带来不利影响。
四、上市公司风险管理审计的对策
1、管理当局要承担起全面风险管理的责任
我国上市公司的风险管理审计活动及其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战略目标由董事会来制定,而公司的全面风险管理则由高管来负责,其余的风险由执行管理层负责管理,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公司进行内控评价,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计意见,以此来协同其他部门进行公司风险管理。所以,上市公司管理层在公司的风险管理活动中要承担起全部的风险管理责任。总之,上市公司的管理必须要树立起全面风险管理的理念,以推动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
2、公司董事会就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对股东大会负责
为了对现有风险管理资源进行整合,需要在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向董事会负责,确保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总经理所委托的高级管理人员对风险管理的日常工作全面负责主持,成立风险管理部门,主要组织风险管理工作。在风险管理审计方面,内部审计部门主要负责的是全面风险管理监督评价体系的提出,同时制定监督评价相关制度,最后出具监督评价审计报告。
3、审计人员要提高职业水平和职业道德
首先,审计人员要适应上市公司内部随时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和问题就必须要提高职业水平。此外,还要扮演好多个角色,如:增值服务的贡献者、执行情况的监督者、优秀文化的倡导者等,推动上市公司形成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其次,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上市公司的风险管理中,内部审计的评价及其监督作用已经成为了公司风险管理控制的一道重要防线。所以,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人员要树立起正直的品德;第三,科技在不断进步发展,上市公司的环境也随之不断变化,审计人员要应对这一新趋势就应该掌握更多的理论知识和技能。要学好会计、信息技术、税法、金融等多方面的知识,并具备良好的沟通技能和表达能力,由此形成审计结论,表达审计目的。除此之外,也要注意到风险是普遍存在,在上市公司的竞争中,风险的时效性及偶发性都给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增加了难度。
4、做好上市公司的招聘工作
上市公司要公开招聘风险管理师,也可以聘请具有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的中介机构全面评价公司风险管理,在此基础上给出风险管理评估及建议的专项报告,对风险管理人员做系统的培训,并开辟风险管理沟通的专门渠道。
一、引言
从2005年7月21日开始,我国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的有关浮动汇率制度。在此之前,我国一直实行的是钉住美元的汇率制度,坚持人民币不贬值。但是,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对中国这种保守的汇率制度提出了质疑。除此之外,国内高速增长的经济以及不断优化的投资环境,吸引了大量的外资进入中国,也造成了人民币的升值压力。另一方面,盯住美元的汇率制度是对外汇市场上人民币供求的一种扭曲,也不能有效地反映与调控经济。所以,我国应积极推进汇率制度的改革。
二、汇率制度的选择理论
(一)传统汇率制度选择理论
1.蒙代尔―弗莱明模型
罗伯特・蒙代尔和J.马库斯・弗莱明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了开放经济条件下的蒙代尔―弗莱明模型(Mundell-Fleming Model),简称M-F模型。该模型认为,没有资本流动的时候,货币政策是有效的;在资本流动有限的情况下,政策效应也基本上是有效的。而在资本完全自由流动下,固定汇率下的货币政策是无能为力的,浮动汇率下却相当有效。这个模型还提出“不可能三角”,即资本自由流动、货币政策独立和固定汇率是不可能同时实现的。
2.最优货币区理论
最优货币区是一种经济地理的概念。在这个区域内,支付方式可能是单一的共同货币,也可能是几种可无限兑换的货币。蒙代尔提出,最优货币区的标准可以用生产要素的高度流动性来衡量,和本国贸易高度相关的行业确定为一个区域,采用固定汇率,其他相关性不大的区域采用浮动汇率。
(二)汇率制度选择理论的新变化
国际金融一体化的加快,使得金融创新层出不穷,国际资本市场上的资本流动活跃,发展中国家也加入了全球性的金融活动,并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学术界也对汇率制度的选择理论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发展出几个有代表性的理论。
1.原罪论
经济学中的原罪是指一国货币不能在国际市场上进行借贷,甚至不能在本国用本币进行长期借贷。这就使企业面临要么借美元导致货币错配要么把短期借款用作长期的用途导致期限错配这样一个两难的选择。原罪的存在使得政府和企业都不愿看到汇率波动,时间越久,汇率就越难以波动。
2.害怕浮动论
1999-2000年期间,马里兰大学的Guillermo A.Calvo教授和Carmen M.Reinhart教授提出了害怕浮动论。该理论提出一些国家虽然实行浮动汇率制,但是却基于一种恐惧,而把本国汇率维持在对某一货币的变动范围内。这种恐惧多发生在一些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金融市场发展滞后,金融产品在结构上存在一定的问题。本币的升值会降低本国的竞争力。
3.中间汇率制度论
中间汇率制度论主要有钉住单一货币与钉住货币篮子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来源于麦金农提出的“东亚美元本位论”。因为东亚各国经济增长大部分都是依赖贸易或直接投资,这种制度相比浮动汇率制度来说更加适合东亚各国的发展。第二种观点是威廉姆森提出的。这种钉住货币篮子的制度对稳定双边汇率非常有效,可以消除大国间汇率波动对各国竞争力的影响,进而稳定贸易价格。
4.中间汇率制度消失论
Eichengreen提出的中间汇率制度消失论又称为两极论或是角色论。这种观点提出,严格的固定汇率制度与浮动汇率制度之间的所有制度都是不存在的,任何一个国家都只能在固定汇率制度和浮动汇率制度这两者之间做出选择。它是以三元悖论为基础的,因为开放经济条件下,货币政策独立、资本自由流动和固定汇率不能同时存在,只能实现两者。易纲与汤弦作为国内这方面的专家,曾经提出了一个关于“汇率制度角点解”的模型,他们认为,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之下,当世界各国趋向于资本完全流动之时,汇率制度角点将是唯一的稳定解。
三、现行人民币汇率制度的选择
(一)我国汇率制度改革以来取得的成效
1.人民币汇率已经趋近于均衡汇率
从2003年开始,国内外对人民币升值的讨论就一直持续着,最初是日本希望人民币升值,提出人民币升值论,美国紧接着也希望人民币升值、美元贬值这样的方式达到其削弱巨额贸易赤字的目的。我国国际收支的双顺差以及来自于美日等国的压力,使得人民币汇率在汇改之后一直是对美元单边升值的。至今人民币已经累计升值超过30%,说明人民币汇率已经达到一个相对均衡的区间。
2.宏观经济因素发生改变
近年来,我国的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保持双顺差状态。人民币汇率升值给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打下了基础,调节了国际收支顺差。在外汇储备方面,我国外汇储备的变化与人民币的汇率政策是紧密相关的,导致外汇储备不断增长的一个重要政策因素就是汇率制度。汇率的升值对减少外需依赖是有利的,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改革也有助于对外汇储备结构的调整。
(二)人民币汇率存在的问题
1.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缺乏灵活性
人民币汇改实施之后,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有所提高,但是,灵活性不够。我国实行的参考一篮子货币的汇率制度本质上是参考美元的汇率制度,美元所占比例偏高,其他货币只是起到一定程度的辅助作用。中国的国际贸易结算主要采用美元,美元是重要的国际货币,这样看来美元比例过大也无可厚非。但是这种汇率制度并不适合中国经济的长远发展,以美元为主要货币的外汇储备很容易受到美元贬值的影响而缩水。另外,国际收支一直持续顺差,也使人民币处于不断升值的压力之下。
2.央行过度干预降低了货币政策的独立性
在外汇市场失衡的情境之下,央行一般选择被动的去参与买卖,但是外汇储备以及国际收支面临的严峻问题已经使得我国的基础货币投放量达到很高的水平,这就增加了央行货币政策工具的操作成本。目前,我国实行全面的利率市场化的条件还不成熟,还只能使用货币供应量来作为货币政策的操作目标。另外,外汇储备来源于国际收支,它的增减已经成为影响基础货币投放和收缩的重要渠道,也因此给货币政策的制定增加了一定的难度。
四、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未来走向以及相关政策建议
(一)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未来走向
金融危机在全球爆发之后,我国为了防止经济的进一步恶化,暂时将汇率制度定为非正式的钉住美元的制度。这只是一个短期的危机选择,帮助中国度过了金融危机。但是,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复苏,这种汇率制度势必会影响中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钉住美元的汇率制度是一项特殊的政策,迟早有一个退出的问题,浮动汇率制度才是我国最终的汇率制度选择。作为一个动态问题,不同的阶段有着不同的汇率制度的选择。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的金融会高度自由化与市场化,更加灵活的汇率制度才能适合发达经济国家的选择。
浮动汇率制度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和我国外汇市场以及均衡汇率的形成。当然,浮动汇率制度需要健全的金融市场和高度发展的经济为基础,所以在我国目前的发展条件下,不能盲目推进汇率制度改革,应该渐进地改革,全面考虑经济发展的各项因素,朝更加市场化以及灵活化的方向改革。
(二)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政策建议
1.加强外汇市场的建设与发展
我国央行应该逐渐从参与者转变为监督者,让符合条件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进入外汇市场,这样竞争机制才能真正起作用,市场才能反映真实的外汇供求状况,为人民币均衡汇率的形成打下基础。
可以适当引入做市商制度,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配套措施,活跃外汇市场的交易,提高人民币汇率形成的市场化程度。
2.有序推进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
三元悖论表明:本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汇率的稳定性,资本的完全流动性不能同时实现,最多只能同时满足两个目标,而放弃另外一个目标。也就是说在资本账户开放的前提下实行固定汇率制度难以保持一国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对于我国来说,可行的路径是在资本账目开放之前实行更富有弹性的汇率制度。我国会按照谨慎性原则,动态均衡原则,逐步推进资本项目的开放进程。
参考文献
[1]吴颖雯.论人民币汇率制度选择研究[J].金融经济,2010(14):58-60.
[2]刘晓辉,郑庆茹.人民币汇率制度选择的理论与标准述评[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7(02):29-33.
中图分类号:G513 文献标识码:C DOI:10.3969/j.issn.1672-8181.2014.01.075
1 引言
随着欧洲政治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教育一体化也提上日程,并得到充分的发展,教育作为文化软实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欧洲一体化的发展具有先导性、基础性作用。为尽快实现欧洲一体化,建立一个团结的、具有内部凝聚力的、向世界开放的欧洲,教育已经成为欧洲各国普遍关注和讨论的问题。高等教育作为教育中一个极其重要的部分,在促进欧洲各国经济政治合作以及保持欧洲对外强有力的竞争力方面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而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是决定欧洲高等教育在国际上能否有竞争力的关键所在。因此,选欧洲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作为特定的研究区域,一方面丰富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理论内容;另一方面,它更具重要的现实意义,它将对我国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及国际化建设提供一定的经验和借鉴意义。
有关欧洲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文献不是很多,大致总结如下:
通过整理有关博洛尼亚进程下欧洲高教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文献发现,国内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层面,第一,从欧洲地区层面切入研究博洛尼亚进程下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与发展状况。如李政(2007)在其硕士论文《欧洲高等教育区的质量保障机构体系研究》中,详细的分析了博洛尼亚进程中欧洲高等教育保障体系建设的特点、现状以及架构等,为提高我国高等教育质量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第二,从欧洲国家层面切入研究博洛尼亚进程下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与发展状况。如孙传春(2008)在其硕士毕业论文《博洛尼亚进程中的欧洲高等教育政策调整――高等教育国际化与本土化问题研究》中,从国家层面的角度分别对挪威、德国和东欧国家在博洛尼亚进程中高教质量保障体系改革进行研究。第三,从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的主要方式及运作程序层面切入研究博洛尼亚进程下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如覃玉荣(2009)分别有针对性的进行介绍和剖析了欧洲高等教育内部质量保障形式和欧洲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同时还介绍了外部质量保障的形式,如欧洲注册、质量标志、欧洲排行和协商论坛。
国外具有代表性的研究文献是Taina Saarinen发表的文章《博洛尼亚进程中的“质量”》,文章采用批评性话语分析方法(critical discourse analysis approach),从高等教育政策和质量保障的角度切入,通过分析博洛尼亚进程的官方声明和公报,如芬兰等国家高等教育质量报告,剖析了欧洲高等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对欧洲地区和国家层面上的重要作用。
2 欧洲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标准
提高欧洲高等教育质量是欧洲高等教育质量外部保障机构的重要目标之一,欧洲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维持和提高是建立在遵守欧洲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的标准基础之上的,此标准包括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活动的标准及欧洲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机构的标准。
2.1 欧洲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活动的标准
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程序在内部的应用主要体现在,内外要统一,外部保障程序要顾及内部保障程序的有效实施,标准主要体现在:任何有关决策都要有确定的标准;目标统一;所有过程的设计都按既定的目标和规划;形成报告时必须是书面通知,内容具有可读性而且意义明了,不可模棱两可晦涩难懂,始终以基于读者的获取决策建议为主;在后续处理程序方面,质量保障体系要包含行动先规划好的,一直以来固定的后续程序,质量保障标准清楚,全面。第一方面,内外两种质量保障程序是和谐统一,互为犄角,共同作用的,外部质量程序是内部质量程序有序进行的前提和保证,它首先要做的就是确保内部质量程序的顺利进行;第二方面,要先明确目标,做好规划,才可以进行制定外部质量保障程序。第三方面,要有一贯明确的标准,只有确定目标,才可以进行外部质量保障活动;第四方面,重新折返回目标,质量程序设计过程要契合目标,不能随意发挥;第五方面就是后续程序,要有有关质量保障的后续程序,确保有的放矢。
2.2 欧洲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机构的标准
欧洲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机构若要正常运行,其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保障程序的应用:保障程序在应用时,保障机构应充分考虑到保障程序的效力;第二,法定地位:保障机构在运作时,要得到欧洲高等教育区权威机构的认可,确认其法定地位及其职责权利,而且在运作时要遵守法律;第三,保障活动:对保障机构而言,应定期举行院校或专业层次上的保障活动;第四,资源保障:保障机构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源才能运行,这些资源不仅包括人力资源,还包括充足的财力资源等,充足的资源才能够保证外部质量保障进程的运行,并有能力改进、提高外部质量保障程序;第五,独立性:外部保障机构应能保证可以独立的运作,不受其他机构的干扰,政府或其利益相关者等也不能对保障机构作出的报告进行干预。外部保障机构应预先制定出外部质量保障的准则、过程以及程序,并将完整的准则、程序等对外公开。外部质量保障的过程一般有:首先,保障机构对质量保障对象的自评;其次,专家组对外部质量保障程序的外部评估,评估时可以考虑允许一些学生参与,并对这些学生进行现场提问;再次,评估后的后继程序和问责程序,后继程序主要是用来检查被测评对象是否按规定进行相应的改进,问责程序是指外部质量保障机构应实施恰当的问责程序。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欧洲外部质量保障机构是一个自主运作、拥有合法性、独立性的权威机构,它们目标明确、充分利用人力物力资源,通过执行包括学校自评、专家组评估、实地考察访问、公布报告等外部质量保障程序,监督受评院校是否按规定采取改进措施。欧洲高等教育区对外部质量保障机构的独立性及专业性极为看重,只有具有独立性及专业性的保障机构才能确保外部保障工作的公平、公正及权威性。
2.3 欧洲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经验分析
2.3.1 外部质量保障中介机构保公平和效率
通常情况下,高校和政府在利益和定位方面会出现错综复杂的关系,在面对这种复杂关系的情况下寻求第三方来解决往往是最常见的方法,这种方法早已在世界上通用,博洛尼亚进程下处理这种复杂的关系,欧洲各国同样也采取了中介机构来担任第三方来协调的方式。此外,各个国家还设立权威性质量保障监督机构,通过教学质量审核与评估来监督高校在教育质量方面所做的工作,同时在博洛尼亚进程下创立统一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标准,以此来推动各国高等教育质量管理的可持续发展。通过联系高校、政府和社会,建立了全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互动机制,中介质量评估机制,并通过授予各国海外教育机构教学的方式来不断提高欧洲区内各个国家高教质量保障水平。
各个欧洲国家独立的评估中介机构不受政府干涉,不带有政府意志,各个行业完全靠自身的自律和修养来管理自己,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教学质量保障管理的认证工作客观、公正,合理、科学,从而维持和提高了高校的办学质量,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2.3.2 欧洲地区外部质量保障机构对国家级外部质量保障机构的再保障
在国家的基础上,设立欧洲范围内的外部质量保障机构,如欧洲高等教育质量保证注册EQAR(European Quality Assurance Register)的设立,该机构为作为最高权威的认证机构,通过对所有完全符合欧洲高等教育区质量保证标准与准则的外部质量保障机构提供注册认证,在注册的同时还要通过独立专家组进行的外部审核,这种注册审核与标准审核的双重保障为提高欧洲地区高校教学质量提供了有效的方式和方法。为实现信息的有效传达,EQAR在官方网站上公布欧洲各国符合欧洲高等教育区质量保证标准与准则,同时只有符合标准和准则的外部质量保障机构才有注册信息资格,这种标准与注册资格相结合的方式有效的保障了这些外部质量保障机构的质量保障工作水平,这种标准与注册相结合的机制为各个外部质量保障机构提供了相互比较、相互激励的平台,同时也为各个机构相互学习提供了便利,为争取和长时间维持被注册的地位,各个机构必然会不断提高自己的质量保障水平,从而达到提高整个欧洲范围内的高教质量的目的。
2.3.3 外部质量保障形式多样
就外部质量保障方式而言,欧洲高教外部质量保障方式具有多样性,主要包括:评估、认证、审计和基准四种方式,各种方式又具有自己的类型,评估的重点是通过对学科、培养计划、院校以及专题的评估,并结合评估标准进行比对,最后将评估结果反馈给院校,帮助其改善业绩表现。认证的目的不仅要保障学位项目和教育机构达到认证要求的标准,还要提高学校组织学位项目可靠行和公众形象的能力。认证一般为学校教学质量提供了最基本标准线,低于标准线的提出改进意见,高于标准线的继续发展与创新。
审计和基准是通过改进学科或课程,然后制定标准和基准,有目的的进行整个教学质量的评估,通过分析和观察基准来进行经验交流达到自身的不断改进。
2.4 欧洲高等教育外部质量保障体系对我国的启示
2.4.1 完善质量标准
教育质量保障中介机构做为独立的第三方,无需对任一方负责,与政府和高校之间不牵扯利益关系,可以很好的起到纽带桥梁作用,一方面可以为投资机构、政府补助等提供投资导向,另一方面可以保持高校的对外独立性,防止受到外界社会压力干扰,影响高等院校决策,实现高校自主与政府管理之间的平衡;而且教育质量保障中介还能以高校获取自为激励,激励高校自主管理,实现教授治校,学术自由,从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因此,独立教育质量中介机构是必不可少的,这也是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必然要求,以达到中国高等教育与其它国家的相互学分、学位进而职业技能的认可,以期提高中国高等教育在国际教育市场的竞争力和话语权。
2.4.2 要提供完善的注册制度
完善的注册制度对于教育质量保障结构体系意义深远,我国也不例外。国家应该建立起完善的制度,同时国家质量保障机构要负责监督地方,对地方教育质量保障机构进行定期的抽查和考核,地方机构在这种情况下,才能保证高质量高效率的运作,并及时查处不合格的机构,命其整改,整改无效者可以依据规章制度予以取缔。
2.4.3 完善网络信息系统
教育质量保障需要及时准确的信息沟通,完善网络信息系统势在必行,欧洲的经验告诉我们,我国也应该建设全国性与地方性的教育质量网络信息系统。例如,教育部可以通过建立网络信息中心,对全国和各地方的教育保障项目指标做出标准,各地方院校通过网络信息中心运送相关数据,在这个平台上再建立相应的数据库,然后进行分析研究,形成分析报告,然后反馈给教育部,社会相关机构、高等院校等,为其进一步改进发展提供服务。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奋力进取,争取追上国际先进步伐,尽快加入到国际质量保障机构网络中去,在教育质量保障方面尽力与国际看齐,达到国际标准,当然这任重而道远,需要各方的一起努力。
参考文献:
[1]李政.欧洲高等教育区的质量保障机构体系研究[D].安徽大学,2007.
[2]孙传春.博洛尼亚进程中的欧洲高等教育政策调整――高等教育国际化与本土化问题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08.
[3]覃玉荣.博洛尼亚进程中欧洲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框架[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9.
[4]ENQA.Standards and Guidelines for Quality Assurancein the European Higher
中图分类号:F240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4-0079-02
“转非”是领导干部转任非领导职务的简称,是公务员系统一个的普遍现象,主要是针对未到退休年龄的领导干部,因年龄、身体、领导职数、岗位需求等因素,提前转任待遇相当的非领导职务上,“转非”领导干部来源比较复杂,除原机关领导干部外,还有干部,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机构的领导干部。“转非”被视为一种照顾性政策,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在领导职数有限的情况下,本着干部队伍年轻化、调动干部积极性的原则,解决相当部分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职级待遇。这一政策的实施,在当时特定的历史环境下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设置非领导职务这一政策已失去了发生积极作用的社会环境,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严重异化。
一、负激励相关概念
所谓负激励就是当一个人的行为不符合组织的需要时, 通过制裁和约束的方式来抑制这种行为, 其主要目的在于减少或消除这种行为, 同时它能使行为者反省自己的行为, 自觉调整、改造, 朝着组织和社会所期望的方向去行动。负激励的主要表现方式有批评、纪律处分、经济处罚等。另外, 负激励是完全不同于正激励的,它的目标只是为了保证管理常规目标的实现, 它的基本作用对象是人的各种消极、被动抵触的心理和行为, 它不存在对人在心理和物质上的任何满足, 反而是对人负需求的一种克制, 在管理活动中直接起着约束性作用 [1]。
二、“转非”公务员实施负激励管理中的问题
1.薪酬制度的不合理导致其负激励机制功能缺失。《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的薪酬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转非”公务员相对于领导职务干部,没有实际权力,但享有相应的级别待遇。长期以来,中国在“转非”公务员薪酬管理中实行定期增资制度,凡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可以按照规定晋升工资和发给奖金;另外,在晋职、晋级的情况下也会增资。现行的薪酬制度过分强调正激励,忽视了负激励的实施,没有体现出薪酬的激励性作用,由于薪酬政策的不合理,导致中国“转非”公务员薪酬制度的负激励机制功能弱化甚至缺失,主要体现为“转非”公务员工资只能增不能减、缺少绩效薪酬。
2.考核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其负激励机制功能弱化。《公务员法》中规定的考核结果设有四个等次: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这种考核结果的设置使得考核的基础作用落实并不到位,主要表现在:现行规定只对平时考核做了一般性要求,不产生具体而有效的结果,加上年终考核时重结果轻过程,以工作结果为导向,以量化指标的形式体现。“转非”干部由于其工作很少或分配的任务很轻,有些甚至没有安排工作或任务,导致“转非”领导干部成了机关编内的“自由人”,权力小责任也小,致使对他们的考评指标很难量化;操作规范不统一,各部门制定的办法、制度,随意性强,比较烦琐,难以长期坚持下去,形成长效机制;在考评过程中,又会时常出现人为因素左右考核制度的情况,使得考核结果缺乏权威性, 容易受到领导意愿、人际关系等人为因素的干涉;平时考核的效用不大,还没有真正与年度考核结果直接挂钩,没有真正作为年度考核的依据和基础。
3.监督制度的不健全导致对其约束不力。目前, 中国的惩戒权限存在分工不明的现象,从“转非”公务员监督系统来看,无论是行政系统内的监督,还是行政系统外的监督,监督机构和监督者都比较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 行政处分主要由公务员的任免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行使决定权, 但哪些公务员的违纪案件由任免机关管辖, 哪些公务员的违纪案件由行政监察机关管辖, 《公务员法》和《监察法》均没有明确的规定。因而导致在中国目前的体制下, 同级政府、监察机关、人事部门、上级行政机关、行政领导、党的组织部门、权力机关都具有一定的公务员行政惩戒权, 但他们的权限划分很不明确 [1]。对于一些阻力比较大、影响比较严重的案件, 机关部门间常常互相推诿, 造成表面上监督主体的多元, 实际上却是没有人监督的 “监督空域”问题, 势必严重削弱监督系统的整体性和权威性,最终导致目前本不完善的监督机制更形同虚设,失去其约束的本意。
三、“转非”公务员负激励管理中问题的解决对策
1.健全以薪酬制度为特征的负激励机制。目前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根据经济学上对公务员也是“经济人”的假设而制定了廉政公积金制度,这是一种从利益角度防止官员腐败的机制。针对“转非”公务员的情况,应增加其不确定收入的比重,引入风险薪酬制度和宽带薪酬制度。这里的不确定收入主要是指绩效工资。风险薪酬制度是指将组织中成员的薪酬分为固定薪酬和风险薪酬两部分,固定薪酬部分在员工履行基本岗位职责的情况下,可以一次性获取;风险薪酬部分与员工工作表现和业绩直接挂钩,并形成一种阶梯回报系统,而这种阶梯回报就是宽带薪酬制度的体现,即把在传统的薪酬结构中分为几个甚至十几个级别的层次划分到同一级别中,同时拉大每一个薪酬级别内部薪酬浮动的范围,这样高绩效的普通公务员可以享受到与领导职务同样甚至更高的薪酬,形成高业绩高报酬的风险薪酬制度。在这个基本原则下,在公务员的薪酬管理中引入风险薪酬制度,适当增加“转非”公务员不确定收入即绩效工资的比重,这样一方面可以为“转非”公务员“加压”,使其感觉到压力,为保住收入而努力工作,另一方面可以弥补单一正激励模式中各种名目过多的津贴和补贴需要不断加大政府激励成本的缺陷。
2.健全以公务员考核制度为特征的负激励机制。建立“转非”公务员考核责任制,就是要从制度上明确一个责任机制,以此对“转非”公务员在考核过程中的表现做到公平、公正。对“转非”公务员实行考核责任制,明确规定在各个环节考核主体应负的责任以及如果考核结果失真失实则考核主体必将受到追究,进而保证考核过程和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公正。
首先,在“转非”公务员考核中要突出强调制订科学合理的岗位责任制、进行岗位分析,明确“转非”公务员相应的职责职权范围,以及他们在各自岗位上需完成的任务。其次,要制定具体化、数量化的公务员考绩标准。“转非”公务员考核内容主要是考绩没有具体、细化的考绩标准不仅公务员考核重在考绩的原则无法落实,而且在考核实践中极难把握。要制定详细、有效、操作性强而又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考绩标准。通过考绩,为公务员实施负激励提供客观依据,从而充分体现公务员的功绩制原则。并在实施过程中,引入外部专家和被服务对象参与考核评定,实行 360 度考核,为“转非”公务员塑造一个全方位的立体的考核空间和全方位的压力机制,能够比较准确地反映真实的情况。
3.建立健全以实施负激励机制为特征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以实施负激励机制为特征的监督机制,主要是对监督机构内部职能进行优化配置,增强监督主体的独立性。
第一,要突出国家权力机关在监督系统中的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偏重立法建设,对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的功能因无专门的监督机构而被弱化。应专门培养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人,在人大常委会机构中设立监察委员会,将纪委、公安、审计、监察和司法机关中的部分职能赋予监察委员会,建立一个专门的监督机构,履行对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职责,使权力机关真正拥有监督权力。第二,要改变纪委的隶属关系,使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为只受上级纪委领导。纪委作为我们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如果受到同级党委的领导,在监督时就会受到牵制,就不能独立自主地行使监督权。只有与同级党委并列,分工不分权,就不会出现两个权力中心。因此,省部级以下的纪委都要实行垂直管理,这样,纪委才会充分拥有所赋予的检查和监督权,才能更好地实现对“转非”公务员的监督和保障作用。要加强监督的法律基础,急需设立的法律有《国家工作人员监督法》、《政府信息公开法》、《新闻法》、《政府官员财产申报法》等。另外,对现有的法律法规也要不断加以完善,提高其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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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gative Incentives in the use of in the Non-leadership Position Civil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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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4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8)04-0067-04
建国五十多年来,我国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其间也曾一度处在衰退瓦解的边缘。但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越来越引起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关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的出台无疑顺应了社会进步的潮流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截至2007年9月30日,全国开展新农合的县(市、区)达到2448个,占全国总县(市、区)的85.53%,参加新农合的人口达到7.26亿,参合率是85.96%(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网站.省略/gzdt/2007-11/12/content_802487.htm。)。而在这几年的发展中,新农合为构建和谐新农村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引发笔者的深入思考。
一、制约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的“三方”因素
(一)医疗服务的监管方――政府存在的问题
1.政府对于新农合的目标定位不符合大多数农民的实际需要。国家推行的新农合主要是以“大病医疗保险(保大病)”为目的,而作为新农合的受益者――农民却希望新型农合不仅能解决大病导致的大额医疗费用,更能解决日常的小病所花费的门诊费用。国家希望通过保大病来解决农民“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现象的初衷是好的,但却高估了农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实际上,小额的门诊费用对于许多农民来说也是沉重的负担。据调查,面对新农合的保障项目选择,已经参加、曾经参加以及尚未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所表示的态度是明朗的,“仅保大病”占9.5%,“保大病+乡村门诊”占38.4%,“保大病+健康体检”占27.2%,“保大病+预防保健”占21.8%,其他想法的占3.1%。[1]显而易见,选择“仅保大病”的人数低于其他人群,选择“保大病+乡村门诊”的比例则明显高于其他人群。
2.在推行新农合过程中,基层政府缺乏责任心,不能做到以农为本。当前,中央财政对新农合试点县发放的补助资金是以该县新农合的参合率不低于60%,并且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为前提的。这就导致了不少县为了得到国家的财政补助,有的弄虚作假,谎报参合率,有的强迫农民参保,甚至以村委会的名义为全村农民垫付资金。这种做法从表面上看是在帮助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实际上,地方干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很有可能违背农民的意愿,强迫农民参加新农合。与这种“热情过度”的工作方式相反,有的基层干部在办理新农合时责任心不强、宣传不够,在农忙的时候去收费,导致不少农民因家中无人错过缴费机会而未能参加新农合。以上两种极端的方式都体现出基层政府的工作人员缺乏责任心,不能真正做到从农民的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农民服务。[2]
3.新农合资金管理不善,缺乏相应的监管机构。目前,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相当混乱。一方面,合作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基金账目和管理费用账目没有分开,导致管理费用挤占合作基金。根据新农合有关规定,合作医疗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但有些乡或村干部却认为干别的也是为农民谋福利,擅自挪用合作医疗资金,并且有借无还。另一方面,一些地区许诺农民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监督,但往往不能照章办事,农民只有出钱的“义务”,却没有知情权和参与管理权。不少试点地区都建立了由政府各部门和农民代表参加的基金管理监督委员会,但是大多数地方只是开过一次成立会议后就没有了下文,并没有切实发挥监督作用。此外,合作医疗基金的管理还缺乏专业会计人员和先进的管理手段,绝大部分地区还是手工操作,信息收集和数据处理比较困难。[3]
(二)医疗服务供给方――医院存在的问题
1.由于缺乏竞争,定点医院逐渐形成垄断地位,导致医疗费用不断攀升,医疗服务质量不断下降。新农合试点一般都有相应的定点医院,农民只有在定点医院就医并取得正式的票据才能报销,这无疑就形成了定点医院的垄断地位。而医患双方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医疗服务极强的专业性,使患者完全处于劣势,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败德行为无法避免。且由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筹资渠道单一,政府对卫生机构经费投入的比例逐步下降,对于村级诊所,上级部门几乎没有资金支持,村委会也很少有资金支持。许多医疗单位要靠从自己的业务收入中抽取的部分维持职工的收入水平,这样就造成很多医疗卫生服务提供者注重利润,在接诊农民患者时,大范围使用制度报销目录之外的药,而且这类药品价格高昂且无法报销,使农民享受不到应有的优惠。据卫生部2004年年底公布的“第三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显示:中国医疗服务费用的增长速度已经快于人均收入的增长速度。尽管医疗费用不断攀升,但医疗服务却并不能令广大农民满意。从对江苏、江西、云南、内蒙古四个省的调查发现,有36.6%的农户曾遭医生故意把病情说得严重,开大处方的情况;38.63%的农户认为医疗收费不合理,认为医疗技术水平低、服务态度差的农户分别占24.39%和20.04%(见表1)。[4]
2.农村医疗市场资源配置不合理,医务人员专业水平较低。实行财政分级管理体制后,不仅对卫生院投入减少,也使卫生行政部门对农村卫生机构缺乏有效的调控和监督,原有的医疗卫生保健网功能减弱了,依照农村行政设置的医疗卫生网点中,有不少网点业务量不足。同时,县乡医疗卫生体系机构重叠、人员臃肿的现象比较突出,造成农村卫生资源不足与浪费并存的现象。乡镇除了卫生院外,还有计划生育站等机构,这些机构大多自成体系,自己进行小而全的建设,不仅造成医疗卫生设施的低水平重复建设和卫生技术人员的浪费,而且增加了不少非专业人员,提高了机构运行成本。
农村医务人员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制约着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从农村医生的来源看,有的是原来的赤脚医生,后来通过进修取得了乡村行医资格,有的是卫生学校或医学院毕业后的学生在农村行医。在农村医生中,大约有80%具有乡村医疗资格证书,仍约有20%没有取得行医资格。从调查情况看,村级医生的受教育程度以中专为主,有76.6%是中专学历,8.3%是大专及以上学历,还有14.3%的村医生没有专业学历。村医培训的主要渠道是县级和乡镇部门的培训,乡村医生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医疗技术也比较差,只能治疗一些小病和常见病,难以满足农民更为广泛的医疗需求。[5]
(三)医疗服务的需求方――农民存在的问题
1.认识的局限影响了农民的参合积极性。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新农合存在认识上的偏差。长期以来,农民依靠的是家庭内部的自我保障,对社会化医疗保障的要求往往不迫切,对新农合的心理认同度不高。加之乡(镇)政府本身对政策的理解与宣传方式的限制,农民对新农合的筹资方式、报销比例、报销程序和参加新农合的好处等都缺乏了解。农民看不到既得利益,其积极性自然调动不起来。经济条件好的家庭认为新农合保障的水平太低,不愿意参加;一些年轻人所占比例较大、成员身体较好的家庭,认为交了钱也不会花到自己的头上,只是白做贡献,也不愿意参加新农合;只有那些家庭成员年龄结构比较大、健康状况较差、经济收入比较低的家庭才是新农合的积极参与者。同时,农民对地方政府缺乏信任,他们担心上级政府下拨的对农民的医疗补助以及农民上交的合作医疗基金能否真正用到农民身上。而且参加的合作医院大多是本乡镇卫生院,由于乡镇卫生院的医疗设施不完善,医疗条件差,技术又不过硬,如果有大病,农民都是去医疗条件好的大医院治疗。
2.事后交易费用过高。事后交易费用可以分为绝对交易费用和相对交易费用。绝对交易费用是指为获取收益而支付的绝对成本,主要包括农民为了报销医疗费所花费的成本和时间;相对交易费用是所支付的成本与报销所得金额的对比。对于农民来说,当两者都比较小的时候,即说明其花费较少的时间和费用就可报销。但如果事后交易费用过高,必将降低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积极性。目前合作医疗的报销手续是相当繁琐的,如河北省某县报销程序如下:第一步,农民要带上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实施年度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合法有效票据、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病历复印件、诊断证明、转院证明等,到所在地的乡镇合作医疗办事处申报,办理各项手续(随时或年度末一次性),填写住院费用报销申请表;第二步,经办人员将对申请表及所附票据进行审核,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市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审批,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将补偿金拨付至当地农行营业所;第三步,由乡镇办事处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人到当地营业所领取补偿金。可想而知,如此繁杂的手续为农民平添了另一种负担。离各种办事处近的农民只会增加一些精神负担,而离办事处远的农民就不仅是精神负担,还有经济负担,得不偿失。[5]
3.农村流动人口处境尴尬。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进入城市,对促进我国经济增长起了重要作用,但是这些人的医疗保障却成了大问题。“新型合作医疗保险”规定:外出人员参加合作医疗必须在投保地就诊,在外就诊不予报销。也就是说,这些人从农村来到城市便处于一个医疗保险的真空地带,由于没有城市户口,他们没有城市医疗保险;而他们在外地患病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要求他们返回家乡就医才能给予报销。这就使得新农合报销的钱也许根本抵不上来回的时间、路费、误工费等开支,导致这部分流动人口流失于新农合之外。[6]
二、完善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政府应努力做好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1.对新农合的目标重新定位。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应该定位于提高农民整体健康水平,而不仅仅是解决因病致贫问题。在农村,真正需要优先关注的是与广大农民基本健康关系更为密切的常见病和多发病。近年来农村的一些偶发性疾病成为普遍的常见病,比如肺癌、肝癌、食道癌等疾病的发病率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且死亡率高,但这些疾病只要早发现、早治疗就可以控制,而且这些疾病的早期症状都是易发现易检查的,往往农民都把它当作小毛病忽视而没有及时处理,致使病情恶化。所以,如果能有效的降低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生,必然可以降低农民患大病的概率。因此,有必要扩大合作医疗的保障范围,将“保小病”和农村预防保健业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彻底的解决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
2.建立高效负责的协调、管理机构,提高基层干部的责任心和工作能力。合作医疗由农民自己组建,理应由农民自己管理。但目前由于合作医疗的基金来源中有一部分是来自于政府的资助,所以完全由农民来管理也是不切合实际的,更何况由政府出面组织,跨越村社在较大行政区域内统筹是个别村社所不能实现的。所以,合作医疗统筹应由地方的人民政府参与管理,成立由劳动与社会保障、卫生、财政、农业、民政、扶贫、审计等部门组成的新型合作医疗协调委员会来负责协调、制定合作医疗制度的相关政策与措施。同时成立由主管部门和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代表组成的新农合管理委员会,下设专职的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制定具体的、可操作的新农合实施细则和聘用、监督、罢免专职的经办机构人员,并与基层乡村干部协调开展工作,做好宣传和服务。
3.建立和完善新农合基金管理制度。基于过去合作医疗的经验,新型的农村合作医疗还应对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从根本上杜绝对合作医疗基金的挤占或挪用的现象。同时,基层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由相关政府部门和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新农合监督委员会,负责定期检查、监督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此外,还应加强对合作医疗服务的规制和监管。一是对医疗服务本身进行监管,二是对药品的采购和销售进行监管。对医疗服务的规制和监管重点在于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防止其违反医疗服务竞争规则的行为,防止其违反合作医疗制度及相关法规制度的行为,切实有效地提供医疗服务。[7][8]
(二)加强医疗服务的规范化运作
1.引入竞争机制,打破医疗垄断,抑制医疗费用飙升。合理引入竞争机制有利于合作医疗机构提供价格合理、质量可靠的医疗服务。一方面,在新农合机构内部形成竞争局面,即合理配置新农合机构,打破合作医疗机构之间的地域限制,保证农民可以在任何合作医疗定点机构就医,实现合作医疗机构内部的竞争与优化;另一方面,在新农合外部形成竞争压力,即建立和培育非合作医疗机构,比如发展私人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使之能够提供部分医疗服务,打破合作医疗机构提供医药服务的垄断性。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应对那些医疗技术差,又不认真执行合作医疗制度的卫生院,果断取缔其定点医院资格;而对于那些医疗技术过硬,认真遵守医疗相关法规制度的民办医疗机构,可以赋予定点医院资格。[9]
2.鼓励医学专业学生和城市大医院医生支援农村,提高农村整体医疗水平。可以通过奖学金的设置和录取、就业等方面给愿意到农村工作的医学专业的学生以政策优惠。作为城市对农村的支援,城市的各大医院应组织医疗小组下乡,以村级合作医疗保健站为基地,以行政村为单位,为农民提供定期、经常化的服务。这样既可使农民不出村就能让高水平医生看病,及时发现病情,及早治疗,又能为保健站医生提供向城市医生学习技术的机会。对城市医院来说,在其为农民治病的过程中,也提高了自身的知名度,扩大了病人的来源,提高了经济效益。
(三)全面提高农民的参合积极性
1.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提高农民参合积极性。正确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参加新农合是推行新农合的基础性工作。必须发动基层组织,进行大规模宣传,积极引导农民转变意识,提高对新农合的心理认同。抓住农民渴望一份保障和注重实际收益的思想,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典型案例引导等方式,大力宣传新农合的重大意义,使新农合深入人心,激发农民自觉参加新农合的积极性。在实际工作中,既要大力做好宣传工作,又要辅之以必要的行政动员,积极引导群众,增加健康投入,转变单纯“受益”的观念,认识到参加新农合不应一味地追求眼前利益,而应以长远利益和社会利益为重。
2.简化手续,方便农民就诊报销,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对目前的三级政府审核报销制度进行改革,通过完善各项管理规定,简化相关手续,缩短报销时间,真正把好事办好,让广大农民满意。一是打造费用报销的“绿色”通道,实施定点医疗机构直报制度。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在农民住院时可直接报销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将报销情况上报县合管办和财政部门,经共同审核后再划转报销基金,这样既极大方便了参合农民,又提高了工作效率。二是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规范服务行为,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全部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和限时审批制,农民可以随时办理相关手续,对符合规定的病人医药费予以报销,限当天审核办结。[10]
3.积极改革,打破地域限制,将农村流动人口纳入新农合。农村的流动人口数量较大,如果新农合不能覆盖这个群体,将会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而且相对于农村的其他群体,流动人口无疑是优质客户。首先,农村流动人口一般来说身体比较健康。他们一般处于青壮年时期,生病的机率较低,可以说是属于疾病风险较低者。其次,农村流动人口的保险意识较强。他们经常在外打工,见多识广,接受新事物多,他们的保险意识比起农村的老弱妇孺要强得多,因此这部分人的工作要好做得多,成本也要低得多。最后,农村流动人口的参加可以带动其家庭成员参加。由此可见,允许流动人口异地就医,使他们可在外地符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的医院先就医,然后凭相关证明、发票给予报销,或者实行农民工在务工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合,将他们纳入新农合体系将会利大于弊。[11]
参考文献:
[1] 叶宜德,汪时东等.不同农户参加新型合作医疗意愿的研究「J].中国卫生经济,2003,(9).
[2] 张智勇.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运行现状与问题研究[J].中州学刊,2007,(3).
[3] 石文伟.商业保险公司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模式研究[D].广西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07年6月.
[4]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调查研究报告》2007年第47号――农村卫生服务现状与问题调研分析.
[5] 韩俊.中国农村医疗卫生现状与政策走向[J].理论动态,2007,(4).
[6] 杨卫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该降低交易费用――以陕西H县为例[J].调研世界,2007,(1).
[7] 李国志.论政府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的责任[J].卫生经济研究,2007,(3).
[8] 王延中.试论国家在农村医疗卫生保障中的作用[J].战略与管理,2001,(3).
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研究
二、选题意义的研究
作为一种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金融形式,对其加以法律规制,既是现实问题,也是理论问题。30余年改革开放,非正式金融支持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大力发展,缓解了农村地区资金的极度匮乏现象,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经济增长。然则,长期以来,非正式金融在中国是个颇有争议的议题。一方面,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其内生性推动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间接地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长期体制外循环对社会经济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影响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甚至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响。为此,我国政府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是较严苛的,但效果并不明显。
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经济低迷,欧债危机持续不断,中国实体经济遭遇挫折、国内通胀压力不减、股市楼市财富效应暗淡的情况下,大量民间资金流向民间借贷行业有其必然性,借助民间借贷渠道,众多求贷无门的中小企业获得了宝贵的资金“输血”。但在实体经济盈利低下的情况下,巨额高息的民间借贷,无疑是“一剂饮鸩止渴的毒药”,浙江“跑路”潮恐是最好的实证。民间借贷如果演化为纯粹的资金炒作,没有实体经济做支撑,那只能是击鼓传花的游戏,风险终会爆发。面对如此现状,正视非正式金融成为必然,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是当务之急,近年来中央乃至地方相继对民间借贷这种非正式金融形式及其组织进行规范正是现实所迫,但就法律规范本身而言,目前对于非正式金融的规范位阶过低,多集中于部门规章与司法解释,这并不能解决中国面临的民间融资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比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实践,提出中国非正式金融契约治理与监管并行的规制路径,通过监管边界的设定,具体设计中国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以希将非正式金融的风险控制在一个可承受范围内,并借此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本文的理论意义在于变消极事后“管制”为积极“法律规制”和变“堵”为“疏”的理念以及监管边界设定的思路,全文贯穿着对非正式金融的宽容思想。文章创新之处在于将非正式金融的契约治理机制与适度监管结合起来,设定监管边界。
同时将司法系统长期以来在非正式金融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加以疏理,对于浙江省通过司法“试错”来反应非正式金融的创新进行了深入分析,从而为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提供了路径依赖,即便是在现有非正式金融立法环境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地方司法的改革来适应非正式金融不断创新的路径也是可行的;司法可以第一位次的解决非正式金融纠纷,如民间借贷纠纷等。全文贯穿着实证分析方法,并在第四章中就契约治理机制的论述过程中,对于各种具体非正式金融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了具体论述,同时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监管制度进行了初步构建。非正式金融的研究不仅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同时对于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具有一定意义,弥补了法学领域对于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系统研究的不足。
三、课题的基本内容
30余年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创造了世界经济史奇迹,其中民营经济对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则,民营经济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并不足以说明其在正规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其中企业数量占比为99%的中小企业,占GDP比重为55.16%,占全国新增产值比重为74.17%,占社会销售额比重为58.19%,占税收比重为46.12%,占出口总额比重为62.13%,占城镇就业岗位比重为75%左右。
但只有极小数的中小企业可以从正规银行类金融机构获取所需资金,如同KelleeS.Tsai所言,中国经济中最有活力的部分却缺失正规信贷,民营企业并没有直接受益于国有银行的信贷配置。同时,证券市场的门槛又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拒之门外,在无法从正规金融系统融入资金的情况下,多数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产能扩张期或者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选择了非正式金融。
与此同时,中国广大农村出现了资金逆向流出现象,农村信用社及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从农村吸收的存款,不断地输入到城市,如果农村信用社全部改制成商业银行,成为与大型商业银行类似的运营模式,可能会随着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的萎缩而逐渐缩容。面对此格局,在农村长期的金融体系中,非正式金融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民营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又如何陷入风波之中?非正式金融是否比正规金融体系更加脆弱,更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否则政府何以将绝大多数非正式金融视为非法,予以取缔而快之?基于一系列疑惑以及近年来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本文试图对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对中国现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范进行疏理,并采取历史、经济、比较以及实证的分析方式探究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及我国民间借贷纠纷大规模发生、非法集资手段不断推陈出新、非金融企业间借贷不断地变相发展的制度动因,同时通过对境外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实践经验进行疏理与比较,最终对我国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进行思考。基于这一思路,全文的研究分为五章层层展开。
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论根基,从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着手,通过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的多维分析以及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为后文的法律规制确定理论基石。有关非正式金融内涵的界定是仁者见仁,但关键在于其是否受到监管、是否纳入政府金融监管体系,处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各种金融组织及各种资金融通活动统称为非正式金融。换言之,非正式金融是指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备金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的总和。基于这一内涵的界定,非正式金融区别于民营金融、非法金融等,同时具体的非正式金融活动包括民间借贷、企业内部集资、非金融企业间借贷(文章并不赞成将其排除在民间借贷范围之外)、通过私人钱庄与合会进行的金融活动、钱中与银背等中介组织进行的金融活动、P2P网络信贷以及各类非法集资行为、影子银行的行为等等,只要满足其内涵均可以确定为非正式金融范畴。
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生成逻辑,文章从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的“父爱主义”入手提出非正式金融在当代中国生成的特殊环境,并且对于我国长期存在的金融抑制政策加以分析,同时对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动因进行深入阐述,非正式金融的变迁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权威机构与非正式金融参与者三方之间博弈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最后通过经济学上交易成本理论的分析为非正式金融的存在与发展提供进一步的经济学基础。文章一方面强调非正式金融生成的逻辑机理,另一方面对非正式金融长期隐蔽运营所造成的社会问题以及金融本身的脆弱性进行论证,从而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提供基石。
依照明斯基的金融脆弱性理论,一旦不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的组织或者个人,只是通过不断举借新债偿还旧债时,随着这种非正式金融主体的增加,非正式金融将处于不稳定状态,即极易发生危机,而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即有此等因素的作用。与此同时,金融市场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性、外部性及垄断问题,通过政府公权力的介入,初步是可以解决的,但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监管被俘获的问题,故而如何将这种公权力的介入控制在一定边界内,即对非正式金融的监管控制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适度地监管成为各界所关注的问题。作为外在制度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普适性、是否与内生演化而来的规则互补、金融法律制度的供给是否满足社会需求,这一系列问题亦成为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必要前提。
第二章就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现状加以阐释。通过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简要论述,引出中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此后对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寻找出如此管制强度之下,民间借贷纠纷泛滥、非法集资行为范围不断扩张的制度原因,进而为变非正式金融“管制”为“法律规制”提供法律制度上的现实原因,也为后文“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规制路径的提出提供法律制度基础。
一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一般都会基于金融稳定、安全的考量,从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出发,确定具体的金融法律制度。为此,从1949年至今,我国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态度前后有所变化,从建国初期的提倡私人借贷到此后一段时间的绝对禁止,形成了非正式金融一度基本消失的状态。对于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而言,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经济赶超目标基本是不可能的,计划经济也就成为当时恢复经济的首要选择,这种强制性积累机制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
然而在改革开放之后,民营经济迅速发展起来,政府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也有所松动,故而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然而,20世纪90年代初的投资过热现象,以及诸如沈太福、邓斌事件的发生,和1993年-1995年期间大量金融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又适逢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促成了新一轮金融严管政策。故而,在20世纪90年逐步形成了行政取缔与刑事制裁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制模式,各种非正式金融组织亦成为非法金融组织。2005年,相关法律制度开始松动,中央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36条,同时促进了民间资本向金融领域的发展,而2010年有关民间资本36条的出台,更是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了决定性的法律基础,从而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有所松动。
现有规制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范多集中于金融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效力位阶比较低,甚至与其他基本法律相抵触。这种将民间借贷限制于自然人间、自然人与企业组织之间的借贷,排除非金融企业间借贷行为的规定,以及民间借贷利率四倍以上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规章将其确定为“高利贷”行为,却无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等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憱就了非正式金融管制的低绩效。文章通过规范分析方法阐述了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低绩效与严管制的现状,为第四章论述私人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路径提供逻辑基础。
第三章围绕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实践与经验,为后文的论证提供比较分析的基础。本章分为两部分,即发达国家,诸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有关非正式金融发展的经验,尤其是法律规制的经验,并且将对中国非正式金融发展的启示融合于其中;发展中国家则以非洲撒哈拉以南国家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经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规制实践以及亚洲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的成功发展为例,为我国小型金融组织的发展提供参考。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简要阐述为我国民间职业放贷人的规范提供了可资借鉴之处。无论是发达国家的美国、日本,抑或是发展中国家的非洲诸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既重视非正式金融固有的契约治理模式,同时考虑差异化监管,并且非正式金融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法制的先行。
第四章围绕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的重新树立、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论证展开。金融监管强调安全、稳健、有效等理念,然而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过程中,过分强调“管制”,造成自由与效率价值的忽视,甚至是公平的丧失,并不符合非正式金融规制现实需求,更不利于非正式金融的规范化健康运作,必须重新树立理念价值,客观地认识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法律规制的区别。强调效率理念: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自由理念:赋予公民、企业一定的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公平价值: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保障安全价值:需要适度监管;最终实现正式规范与非正式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
非正式金融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并得以发展,除了具有多维度的生存空间,在缺乏有效的法律机制保护情况下,其特有的私人治理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无论是非正式金融的隐性担保机制(缘约文化)、基于长期合作与重复博弈形成的声誉执行机制,抑或是团体贷款中的连带责任(同行压力),都是以社会资本和声誉价值为基础,其运作机理的关键在于交易者声誉信息的传递,以及对不良声誉惩罚的可置信性。但其受限于特定的社区范围内,无法应对规模化运营,对于超出血缘、地缘、亲缘关系的非正式金融,这种私人治理机制的效用不断弱化。同时,经济环境的复杂多变,信息不对称问题、交易不确定性问题依然会困扰非正式金融的正常发展,再加上长期在法律体系之外运营,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组织化程度较低的非正式金融而言,缺乏有效的风控机制,这些都对非正式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利,为此,需要来自于第三方的法律治理机制来弥补这些治理空隙,并矫正这些私人治理机制失效的领域。
法律治理机制对于私人治理机制的弥合,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即政府公权力的介入,需要有一定的边界,换言之,需要设定非正式金融监管供给与需求边界,为非正式金融的私人治理与政府监管提供一个可行的平衡点。对于监管模式的选择上,文中并不赞成在目前的中国实行自律性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而是仍以政府监管为主,充分重视自律性监管及非正式金融领域存在的非正式制度。通过立法上一定程度地赋予非正式金融法律身份,从而为监管制度的具体构建提供法律基础,否则市场准入、退出及交易活动等监管制度的设计皆为惘然。
第五章探讨司法对非正式金融的保障。尤其是在现有法律规定不加以改变的前提下,对于体制外运营的非正式金融而言,在自身私人治理机制无法解决契约纠纷时,或者已经获取一定的法律身份的前提下,发生纠纷,司法机制也是其最后的保障,同时,司法能动性是回应非正式金融创新的最可行路径。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不仅有助于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解决非正式金融纠纷持续走高问题,同时也可以弥合现有法律制度的粗疏与滞后性以及监管不足的现象。然则,完全依赖于司法规制并不是法律规制的应然之路,非正式金融阳光化的发展,不仅需要尊重其自身固有的特性,更需要立法上予以承认其法律身份,并且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适时护航、司法部门的最后保障,即形成全方位的规制体系。
四、课题的重点和难点
“存在即为合理”,行文伊始,笔者提到非正式金融的广泛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通过二元金融结构的分析、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动因分析,非正式金融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与非正式金融参与者三者之间博弈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也是经济学上交易成本理论作用使然,这一系列制度经济学的阐释,为深入分析非正式金融广泛存在的正当性提供了依据。然而,非正式金融长期以来隐蔽经营,甚至是近些年的异化发展所引致的社会问题同样不可小觑。无论是从金融脆弱性角度、公共利益角度,抑或是法律制度的供给与需求角度而言,更或是中国现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状况而言,都需要对非正式金融加以进一步规制,将其引入规范化发展之路。如何既考虑非正式金融固有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又将法律、监管这些正式的治理机制融入其中,将二者完美的相结合,成为全文考虑的重心。
行文至此,本文已经初步对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问题做出回答,即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适度金融监管,伴随以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的重树、金融监管模式的设定以及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领域路径的探析。具体而言,主要得出以下结论:
1.非正式金融作为一种内生自发性金融形式,具有多种存在的制度动因,并不会因为政府的严厉打击而减少,近年来民间借贷规模的不断增长、非法集资手段的不断创新及其涉案金额与范围的不断膨胀、非金融企业间变相借贷形式的不断推陈出新,已然说明非正式金融的存在绝非是可以通过严刑峻罚来加以压制的,适当地承认其合理性与正当性是规范非正式金融的必要前提。
2.以尊重非正式金融契约的私人治理机制为基础的法律治理机制,进行适度监管是其法律治理机制的关键,尤其是在非正式金融监管缺位、管制过多的情形下,依照适度监管的理念构建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体制是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非正式金融监管供给与需求边界加以设定,从而为金融行政监管部门介入到非正式金融领域提供边界,进行适度地监管。
3.进行适度监管,并非是放松监管,而是正视非正式金融的特性,采取区别于正规金融监管的方式。考虑到监管主体的不同、市场自治程度、我国金融业监管传统、非正式金融发展现状等多方面因素,笔者认为,政府既要监管非正式金融,同时对相关监管者予以必要的限制,将政府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性监管相结合。目前阶段并不适宜以行业自律性监管为主的模式,毕竟中国的自律性传统还不足以采取这种监管模式,非正式金融市场的行业自律组织仍处于起步阶段,待其发展成熟,参与者的自律程度达到一定水平时,可以考虑政府逐渐退出。为此,本阶段需要建立以政府的监管为主、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为纽带、非正式金融参与者的内控为基础、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监管体系。
4.对于非正式金融监管的各种制度设计,其前提离不开法律对非正式金融的适度承认。而现有非正式金融的立法规定极其不完备,对各种非正式金融组织的规定过于粗疏,在规制实践中,司法机构发挥了更大的作用,法律规范也多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为主,这种法律规制现状无法调整非正式金融异化发展的现实。为此,部分地区通过地方司法“试错”的方式对非正式金融的不断创新加以体现,例如浙江省的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是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领先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性文件,作为处理非正式金融纠纷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对于这种先行先试,要有一定边界的限制,需要处理好与立法、地方行政的关系。
综上所述,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是一个综合规制的体系,既需要立法的确认,同时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维护,以及司法部门的最后保障。从广义上而言,应该是在尊重非正式金融固有特性与契约治理机制的基础上,做到事前监测、事中监管、事后保障的全方位的非正式金融规制体系。
本文的研究尚有未尽事宜,譬如对非正式金融具体行为的规制论证,尤其是实证方法的运用,在文章中尚有所欠缺,虽则笔者在近两年多时间里几赴浙江省的温州市、丽水市、宁波慈溪市,江苏省的南通市、无锡市,山西省的临汾市等地市,就民间借贷问题进行调研,但仍囿于调研范围及深度,不能充分就文中相关观点进行论证,也不能完全确定自己提出的规制路径是否能够在非正式金融活动中得到完全验证,然而,对于源自于民间的非正式金融,笔者能够确定的是全文是基于大量实地调研收集的资料所进行的思考与写作,而且会继续这一本土化的“草根学问”。
五、论文提纲
目录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选题意义
三、非正式金融研究文献述评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一章非正式金融及其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第一节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
一、非正式金融概念的厘清
二、非正式金融类型的界定
三、非正式金融的特性分析
第二节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分析
一、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父爱主义”
二、非正式金融:金融抑制政策使然
三、非正式金融:制度动因
四、非正式金融:交易成本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有利于竞争政策优化
六、非正式金融:个人与企业的选择
第三节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一、政治学基础:公共利益理论
二、经济学基础:金融脆弱性理论
三、法经济学基础:法律制度的普适性准则和制度的供给需求关系.
本章小结
第二章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实需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
规制的发展历程及其问题
第一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
一、1949-1978年:从提倡私人借贷到绝对禁止
二、1978年-1995年:适度宽松,但仍对非正式金融进行抑制的时期76
三、1995-2004年:非正式金融的严格管制期
四、2005-2010年:虽有限制但法律开始松动
五、2010年至今:进一步放宽非正式金融管制
第二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
一、非正式金融的法律地位
二、对非正式金融采取的管制措施与管制主体
三、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缺陷
一、管制强度高、绩效低
二、金融管制理念的偏差
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体系的不健全
本章小结
第三章境外非正式金融发展与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第一节发达国家非正式金融发展、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一、美国非正式金融向正式金融的成功转型:社区银行
二、充分尊重合作制本色的合作金融法制典范:德国
三、日本轮转基金组织的成功转型:无尽联合股份公司互助银行一般性商业银行
第二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实践与启示
一、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
二、小型银行典范:孟加拉格莱珉银行
三、强制替代的代表:20世纪50年代的印度、泰国
四、契约治理的典范:台湾
本章小结
第四章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构想
第一节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之重树
一、效率: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
二、自由:赋予公民、企业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
三、公平: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
四、安全:适度监管
五、合作:正式规范与民间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
第二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的契约治理
一、契约自由与契约治理
二、非正式金融契约治理机制现状
三、非正式金融契约的法律治理机制对私人治理机制的弥补与矫正
第三节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的分析
一、监管理论述评
二、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设定中的主要假设条件分析
三、非正式金融监管成本分析
四、非正式金融监管的供给强度边界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监管的需求边界分析
第四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设计
一、非正式金融监管模式的选
二、监管权限的设定
三、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的具体设计
第五章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分析
第一节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各地民间借贷纠纷、非法集资案件持续走高
二、现行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制度的粗疏与滞后
三、监管有效与无效论下的司法介入
第二节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选择--以“先行先试”和司法能动性为视角
一、地方司法“试错“的可能性
二、能动性下的地方司法
三、地方司法与地方行政的良性互动及司法能动性对立法革新的推动
第三节地方司法“试错”边界分析
一、地方司法“先行先试权”的授权合法性
二、地方司法“试错”主体的限定与时间、范围的限制及监督救济
三、司法的能动性不能取代立法
四、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应注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