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9 09:2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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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在近20年间获得了飞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据中国证监会2009年8月25日的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股票投资者开户数近1.33亿户,基金投资账户超过1.78亿户,而上市公司共有1628家,沪深股市总市值达23.57万亿元,流通市值11.67万亿元,市值位列全球第三位。证券市场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同时,由于监管、上市公司、中介机构等方面的原因,中国证券市场。这些问题的出现使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备受困扰,证券市场监管陷人困境之中。因此,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不能。从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市规模的大小、上市公司的家数、上市公司的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及认可标准,到证券中介机构准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凡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情无不是在其管制范围内。而实际上,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附属机构,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
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17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这样简简单单的四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的监管权力,致使这些规定不仅形同虚设,并且实施起来效果也不好。无论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是地方证券业协会大都属于官办机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如一些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处罚规则等等都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实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这与我国《证券法》的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其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补充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初衷是相冲突的,从而表明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放手让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也不相信证券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在我国现行监管体制中,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依然没得到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
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
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而过于分散的监管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最终使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而从辨证的角度分析,权力又必须受到约束,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也是经济人,他们与被监管同样需要自律性。监管机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监管机构的人员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规章还是执行监管,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甚至成为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自身的职责和牺牲公众的利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共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从人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交由公共管理机构享有行使权,用来为人服务;同时由于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权力则意味着潜在的腐败,它的行使有可能偏离人民服务的目标,被掌权者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由于监管权的存在,监管者有可能,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督约束。
(二)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
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的情况导致政府不敢过于放手让市场自主调节,而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所谓的“政策市”。由此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的每一次大的波动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的现象。证监会的监管活动也往往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左右。总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虑,而不敢放手,最终造成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出现问题。
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
同上市公司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也有在着上述的问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成长起来,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关发展经验不足的境况下,这些机构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以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做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冲击。
3.投资者的问题
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大的距离。这表现在他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
(三)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
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
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俱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条,其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
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
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
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
二、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法律制度
(一)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I.证监会地位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法》首先应重塑中国证监会的权威形象,用法律规定增强其独立性,明确界定中国证监会独立的监督管理权。政府应将维护证券市场发展的任务从证监会的工作目标中剥离出去,将证监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行政执法委员会。同时我国《证券法》应明确界定证监会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施监管权力的独立范围,并对地方政府对证监会的不合理的干预行为在法律上做出相应规制。这样,一方面利于树立中国证监会的法律权威,增强其监管的独立性,另一方面也利于监管主体之间合理分工和协调,提高监管效率。
2.证券业自律组织监管权的法律完善
《证券法》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简简单单的几条规定并未确立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的辅助地位,我国应学习英美等发达国家的监管体制,对证券业自律组织重视起来。应制定一部与《证券法》相配套的《证券业自律组织法》,其中明确界定证券业自律组织在证券市场中的监管权范围,确定其辅助监管的地位以及独立的监管权力;在法律上规定政府和证监会对证券业自律组织的有限干预,并严格规定干预的程序;在法律上完善证券业自律组织的各项人事任免、自律规则等,使其摆脱政府对其监管权的干预,提高证券业自律组织的管理水平,真正走上规范化发展的道路,以利于我国证券业市场自我调节作用的发挥以及与国际证券市场的接轨。
3.监管者自我监管的法律完善
对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必须加强监督约束:我国相关法律要严格规定监管的程序,使其法制化,要求监管者依法行政;通过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正面角度利用监管者经济人的一面,一方面改变我国证监会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证券监管的管理者的终身雇佣制,建立监管机构同管理者的劳动用工解聘制度,采取惩罚和激励机制,另一方面落实量化定额的激励相容的考核制度;在法律上明确建立公开听证制度的相关内容,使相关利益主体参与其中,对监管者形成约束,增加监管的透明度;还可以通过法律开辟非政府的证券监管机构对监管者业绩的评价机制,来作为监管机构人事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被监管者的法律完善
1.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完善
面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出现的问题,我们应当以完善上市公司的权力制衡为中心的法人治理结构为目标。一方面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减少国有股的股份数额,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不合理的股权结构;另一方面制定和完善能够使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法律环境,并在其内部建立一种控制权、指挥权与监督权的合理制衡的机制,把充分发挥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积极作用作为改革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突破口和主攻方向。
2.中介机构治理的法律完善
我国证券市场中的中介机构同上市公司一样,在面对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历史和国情时也有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的问题。除此之外,在其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经济信用等方面也存在很多缺陷。我们应当以优化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完善中介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为根本目标,一方面在法津上提高违法者成本,加大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的处罚力度:不仅要追究法人责任,还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关责任人的经济乃至刑事的责任。另一方面在法律上加大对中介机构的信用的管理规定,使中介机构建立起严格的信用担保制度。
3.有关投资者投资的法律完善
我国相关法律应确立培育理性投资者的制度:首先在法律上确立问责机制,将培育理性投资的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中,投资者投资出问题,谁应对此负责,法律应有明确答案。其次,实施长期的风险教育战略,向投资者进行“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的思想灌输。另外,还要建立股价波动与经济波动的分析体系,引导投资者理性预期。投资者对未来经济的预期是决定股价波动的重要因素,投资者应以过去的经济信念为条件对未来经济作出预期,从而确定自己的投资策略。
(三)监管手段的法律完善
1.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
我国证券监管的法律法规体系虽然已经日渐完善,形成了以《证券法》和《公司法》为中心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但我国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无论从总体上还是细节部分都存在诸多漏洞和不足。面对21世纪的法治世界,证券监管法律法规在对证券监管中的作用不言而语,我们仍需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体系的重视与完善。要加快出台《证券法》的实施细则,以便细化法律条款,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并填补一些《证券法》无法监管的空白;制定与《证券法》相配套的监管证券的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评价法》等等;进一步完善法律责任制度,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发挥基础作用,弥补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保护投资者利益。
2.证券监管行政手段的法律完善
政府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干预,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原理是相违背的,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要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手段,正确处理好证券监管同市场机制的关系,深化市场经济的观念,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涉。尽量以市场化的监管方式和经济、法律手段代替过去的政府指令和政策干预,在法律上明确界定行政干预的范围和程序等内容,使政府严格依法监管,并从法律上体现证券监管从“官本位”向“市场本位”转化的思想。
3.证券监管其他手段的法律完善
2、监管错位,降低效率目前,无论是以创业投资形式存在的,还是大批量其它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设立和运作行为都是完全缺失管理,呈自由放纵的状态。一些地方政府了引进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出台各种优惠政策,为了减少非法私募,还特意并规定由当地的发改委、税务局和工商局等多部门共同监管。殊不知正是因为各地多部门自行监管,导致操作过程中多头监管、交叉监管。不仅是出台的政策有时候相互矛盾,还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过程中常出现各部门抢权避责的现象。因为各监管机构之间未能就监管范围达成一致,造成要么出现过度监管,要么却监管真空的尴尬情况,使得管理不易,效率降低。
3、监管目标不明确部分学者认为,宽松的市场经济环境能保障融资便利,而融资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核心功能,所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就不需要监管。但事实上,国外尤其是欧美地区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由于历史比较长,实践过程中暴露的问题也多得多,监管制度反而比我国成熟以及严格。美国实行“法律约束下的企业自律监管模式”。美国的政府监管机构注重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资格、基金管理人及豁免注册登记等方面。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于“私募发行”的界定非常严格,私募发行禁止在传统媒体和多媒体的传播形式,以及通过一般性召集而召开的研讨会进行广告。以英国为代表的“基金行业自律监管模式”以行业自律监管为中心,基金行业协会在私募基金监管中的分量一直要大大超出英国政府。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成立的金融服务局,是英国金融行业的唯一监管者,它通过监管基金管理公司,再由基金管理公司分管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垂直方式,间接达到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统一监管的目的。日本是典型的的“政府严格监管模式”。大藏省是日本金融行政主管机关,下设银行局、国际银行局和证券局,任何公司想成为管理公司都必须从大藏省获得许可证。日本关于私募发行规定不能向合格的机构投资者以外的社会公众转让有价证券,以及严格规定私募发行的意义是:只有在劝诱对象不满50人,且不用担心向其他多数人转让的情况下才是私募发行。
二、如何加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
1、明确监管原则
1.1保护投资者利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中,投资者不参与管理,投资者对所拥有财产只有所有权只能分享财产的收益,而没有使用权。相应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管理者从事经营管理,只享有工资,即管理费用。但这种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运行方式更需要强有效的监管力度,避免管理者对资金的不当使用,减少投资者损失,保证投资者利益。
1.2把握监管尺度。由于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历史较短,仍处于摸索状态,因此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存在不少过度监管或者监管真空的现象。各个监管部门要尽量避免多头监管、交叉监管,就监管范围达成统一,结合我国特殊的国情,制定符合市场化运行的监管标准。
1.3三方协同作用。投资基金自治、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三者的协同作用,通过三者互相制衡,实现三者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风险的有效控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内部控制机制、股权激励机制,不仅可以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效率,还能约束投资者和管理者的行为。行业自律要求各投资基金遵守行业准则,约束行业机构以及从业人员,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政府监管则是从宏观的层面上,以制定法律法规来指导经济的平稳发展,维护私募股权业的运行秩序。只有三方相互制衡,协同作用,才能够实现私募股权基金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营造出对社会公众众利益有益的外部环境。
2、成立统一的私募基金自律组织由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具有向特定对象不公开募集资金的特性,政府和法律的监管不能很好到位,这时,行业自律机构的规范作用就十分突出了。自2007年起,我国相继建立了一些地方性的自律组织,但由于织缺乏统一性和权威性,不能很好的整合行业,实行有效管理。所以有必要组建一个统一的、定位明确和职能清晰的全国性协会,赋予它行业规制权。政府就可以通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对行业从业人员进行很好的联系,调控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有利于推动该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该协会一方面能监督、检查会员行为,另一方面还拥有维护属下会员的合法权益,制止业内不当竞争的作用。当行业发展中出现了重大问题,该组织还肩负着组织从业机构进行研究的工作,以及定期开展行业的国际交流,指导行业发展的重任。
3、培养私募股权基金的专业人才任何机构的的良好运作都离不开专业知识丰富的管理者,私募股权基金尤其需要投资知识功底扎实的专业人才。目前,我国本土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专业人才缺失,大量私募股权基金机构中都充斥着外聘人员。从当下看,出于投资者的信任角度,外籍人员占大部分的管理层不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很好的内部管理;而从长远角度来看,没有合格的属于本土的管理人才,使得该行业的发展没有自主造血能力,对外国的依赖较大,既触动了国家对大批量资金流动敏感的神经,又不利于自主发展。因此,加大对基金管理人员的培养势在必行。一方面,基金内部通过优胜劣汰的机制组,筛选高素质人才,组建合格的专业化基金管理团队。另一方面,在本行业中,逐步建立起职业经理人市场,规范管理人才的录取。
4、完善监管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在私募基金的法律性质、合格投资人、与相关方的法律关系等重大基本法律问题方面存在法律空白。为了打击非法私募基金,有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管法律体系,这样才能保护投资者利益,使私募基金平稳发展。一方面,这套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法律的制定要基于现有法律制度,减少实际运行时与现行法律的冲突。另一方面,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发起、运作、退出的一系列流程必须有完整的配套机制。我们要做的是,尽快推出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只有一套完整的监管法律体系才能让行业参与者在经济活动中有法可依、有例可循。
1.现行的监管发展模式没有明确的定位。当前世界的投资银行的发展模式主要有三种:附属全能银行模式、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和独立发展模式,这种不同的模式也造成监管模式的多样化,我国的大多数投资银行是以证券公司或者金融机构附属部门的形式存在,并没有主流的发展模式,这一切都表明我国的投资银行的发展模式依然处在探索的阶段,在一些规章制度方面没有完备的发展模式。当前金融市场的开放性不断的增强,对于我国的投资银行专业化水平和市场占有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我国的市场经济模式逐渐的完善,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也对我国的经济结构调整和战略转变产生重要的影响。
2.业务范围窄,创新能力差。当前国外的商业银行业务开展广泛,其业务创新性较强,但是,我国银行投资业务范围窄,创新不足,也是制约我国金融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投资银行从事的业务主要有证券承销和经纪,各个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没有太大的差别,通过调查结果显示,只有部分较大规模的银行开展了财务顾问、并购重组、风险投资、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但是,在业务的开展过程当中,存在着业务经验不足、业务信誉和创新能力不足等诸多的问题,这也和我国的投资银行开展业务的时期比较短有关,但是,也反映出了其和外国投资银行之间存在的差距。
3.监管方面存在着未能覆盖的灰色地带。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跟不上金融发展的脚步,在监管方面还存在着比较多的灰色地带,例如: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是负责投资银行的监管机构,但是,其监管权限只限于商业银行,不能够对整个的金融行业进行统筹的监管,从而造成了金融行业的不稳定性,尤其是在经济极度扩展的时期,投资银行的部分业务更是处于无人监管的局面,这种宽松的监管环境,造成了投资银行为了追求过度的经济效益,而忽视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同时金融创新也给业务的监管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业务的创新造成了金融业务操作变得越来越复杂,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的高层机构也很难全面的预测出其业务开展所带来的金融风险。此外投资银行的证券业务和商业银行的信贷业务以及保险公司的业务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其形成了风险相互承担的局面,一旦爆发经济危机,就会造成了风险的扩大化,从而加重了经济危机的危害性,造成不可预估的严重损失。
二、我国投资银行的监管趋势和建议
1.投资银行经营模式的选择。对于投资银行而言,选择合适的经营模式是至关重要的,通过美国的投资银行调查结果显示,混合经营的模式并没有显示出其应有的优势,金融危机爆发之后,美国的投资银行纷纷转型,以缓解投资的流动性不足,对于投资银行而言纠正金融交易过度放大的杠杆率才是避免出现金融危机的关键所在。否则,投行转变为银行控股公司并产生关联交易,会蕴藏更大的危害。根据我国的金融发展现状,对于经营模式的选择要吸收外国金融危机的教训,同时结合我国的历史背景和社会信用状况,选择符合中国国情的经营模式。中国的投资银行在开展业务的时候,可以在集团综合法人分业模式下进行,探讨分析有利于提高效率的经营模式,同时要注意经营模式的抗风险能力。此外在综合经营的过程之中,要加强对于商业银行的审查监管,对于其信用衍生产品也要强调其资本约束,避免在开展业务的过程当中出现道德风险,在金融衍生产品的的推行之中,要秉承透明的原则,让客户充分的了解到产品的信息情况,限制衍生产品的杠杆率并纳入资本充足率监管;还应该控制投资银行的规模,对大金融机构也不宜放松风险控制和杠杆率约束。
2.在风险的转嫁中控制和管理风险。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之下,对于投资银行的业务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最重要的是避免投资银行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过度的扩张其业务,要加强对于金融机构流动性的监管。因此,要关注储蓄率对于经济和金融的基础性作用,金融行业的发展以及其新产品、新业务的创新要在实体经济的基础上进行,避免出现在发展金融业的同时忽视了实体经济的重要性。此外严格的风险管理是金融市场健康运行的基础和关键,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之下,要灵活的进行风险转移,可以把金融风险由商业银行转移到投资银行上,从而把金融风险的危害性降到最低,这就需要国家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投资银行等建立健全、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增强对于风险的识别和评估机制,控制风险的过度扩张。
3.加强信息的披露、规范银行的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并不能够把风险完全的消除,而是把风险从不同的投资者之间进行分散和转移,降低风险的破坏性,因此,金融创新并不能够降低整个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因此,要加强市场信息的披露,降低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尤其是要规范银行的金融创新,规范和改善投资银行的业务模式,提高产品的信息透明度。此外还要对金融创新过程之中的利益共同体加强监管,避免出现道德风险问题,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完善的创新产品的透明度监管标准,提高整体市场的透明度,加强系统性风险的披露,防治潜在的风险通过金融创新进行转移。
4.建立良好的竞争环境,促进行业的整合。当前我国的法律针对投资银行并没有设立专门的法律法规,从而造成了行业规范的空白,因此一旦出现任何的问题,并没有可以供参考的法律依据。此外很多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投资银行的业务发展依旧存在着比较多的制约,尤其是在对投资银行的违规和处罚方面并没有形成明确的界定,这种法规的不规范和滞后现象,给金融监管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不利于我国投资银行形成有序的竞争环境。因此,建立健全、完善的法律体系可以为投资银行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也有助于其提升自身的实力,当前我国的投资银行整体资金实力都比较弱,因此,应当加强其行业内部的整合,积极鼓励投资银行业内部兼并重组扩大实力。
(二)美国监管模式分析。美国对投资基金的监管始于1929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在美国,投资基金的管理机关是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本世纪30年代,美国先后颁布了有关投资基金发展的各种法律法规,有《1933年联邦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等。以法律为准绳来监督、检查和控制基金的行为,强调基金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管理,该模式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既能为投资基金的有序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又能为广大投资者提供完整的法律保护,使得投资基金的发展充满了活力,但此模式弱化了政府功能,不利于投资基金的迅速起步和成长壮大,也不利于及时、有效地处理投资基金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
(三)日本监管模式分析。日本的投资基金是在政府的积极倡导和支持下成长起来的,因而,日本投资基金监管模式的最大特征在于政府对基金发展的严格管制,通过政府职能机构制定强有力的措施来对基金发展的方向、规模及基金的运行和管理进行引导、调节。日本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充分发挥政府的功能,迅速推进投资基金的起步和发展,缩短基金发展的成熟期,同时也有利于发挥投资基金在支持国家金融发展和经济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但是这种模式带有浓厚的行政和计划色彩,容易滋生腐败和官僚作用;且该模式下的基金行业自律性较差,市场竞争亦不充分,不利于基金业的长远发展。
二、我国投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构建
(一)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的理性选择
1、选择美国模式难以实现。目前我国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模式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传统计划经济模式的影响仍然存在,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对时常经济的认识和适应能力都是有限的,广大投资者对市场风险认识不足,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较低以及相应的法制基础弱、市场建设滞后,人们的认识及心理准备不到位等,决定了我国走美国模式很困难。
2、选择英国模式也不现实。虽然英国能充分发挥基金行业的自律功能,自觉地踏上规范化发展轨道,但行业协会的构建与完善及行业自律功能的发挥均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投资基金刚刚起步且发育程度还很低的国家来讲,由于受整个宏观环境的影响,我国构建行业组织,组建相关协会本身就有较大的困难,即使尽快组建,这些行业组织也需要一个发展完善过程。在这种发育程度低的状态下,很难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自律,这对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投资基金的快速发展不仅不利,反而有可能阻碍其正常发展。
3、选择日本模式也不适应。虽然日本模式能充分利用政府的强大功能培养和推进投资基金快速起步和成长壮大,但这也同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一方面,现在我国处于体制转轨的关键时期,如果再以政府严格管制的方式来推动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而削弱市场功能,势必会对我国的改革和市场经济进程带来不利影响。另一方面,政府严格管制很容易引发制度上的障碍,从而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发挥,最终导致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因缺乏有效的制衡机制而走入误区。
4、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基金市场监管模式。当前,我国所处的国内外环境与英、美、日等国在基金市场监管模式形式形成时期所处的条件相比,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我国金融和经济国际化进程加快发展,国际和国内市场竞争加剧的今天,国内外环境给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同时又提出了严峻的挑战,这种形式同时也对我国的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达到持续、稳定、快速和有序发展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的目的,必须要对当前的监管体制作以调整和创新。从我国的现实情况看,采用上述任何一种模式显然都不完全符合我国目前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和投资基金市场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的国情,因此,必须通过对国外各种基金市场监管模式的“扬弃”,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
(二)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内涵
在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制的构建中,应该综合考虑和兼顾各种监管主体的监管功能和优势,发挥多种监管手段的积极作用,既要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满足投资基金市场初期发展的要求,又要考虑长远发展的战略要求,构建一种在法律约束下的政府管制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制模式-动态化综合监管体制模式,是较为现实、合理的理性选择。所谓动态化综合监管,其含义是指管理中既要注重各种监管主体的有机结合,又要根据监管对象所处的环境和条件,动态地选择相应的管理手段和方式。这种监管机制是监管主体综合化与监管手段动态化的有机统一。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管理指导思想,其真正意义在于指导我们一切从实际出发,进行有准备地方案管理和策略管理。这种管理模式要求我们根据发展目标,既要进行战略性管理,又要有战术管理,既要有优化方案设计的充分准备,又要有应变的策略准备,以便保证管理目标的实现。
(三)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意义和作用
这种模式强调发挥不同监管主体的功能和多种监管手段的积极作用,因而既有利于通过法规规范促进投资基金市场中各类投资基金的良性竞争,又有利于充分发挥政府的特殊功能,对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实施有效的培育和引导,促进投资基金市场的迅速成长与壮大。这种模式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也正是因为它所具有的灵活监管特点比较适合我国现阶段的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状况以及未来发展的需要。它能够有效地兼顾各方面的需要在推动基金市场发展的同时,又能防范诸多弊端的出现。
这种模式有利于基金行业的投资基金市场竞争中加强合作,发挥出基金行业的整体功能效应,避免内部的恶性竞争,并尽可能地以合作同盟的形式参与国际竞争,这对起步较晚的我国投资基金早日赶上国际化发展步伐,加快投资基金市场与国际接轨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构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要与我国大众投资者的心理素质、认识程序相适应,能够在发展中提高大众对投资基金的理性认识,强化大众的投资意识和心理承受能力,从而为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打下了广泛的社会基础,这对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投资基金市场的全方位发展有十分重要意义。
三、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发展思路构建我国投资
基金市场动态化综合监管模式的总体发展思路可以概括为:以法制建设为基础和保障,建立全国统一的,权威性的投资基金市场主管机构,对基金市场的发展进程进行宏观引导和协调管理,同时建立和完善基金行业组织及其相应约束自律机构,以此来保证投资基金市场的持续、稳定和有序发展。这一思路的指导思想就是“三位一体,协同监管”。“三位一体”指的是同时综合考虑三种监管方式,一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来规范市场中基金企业的行为,使企业在法律约束下进行自律监管;二是行政监管,即通过建立权威性的,全国统一的投资基金市场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对基金市场发展实施监督、检查,引导和控制;三是通过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机制,使基金行业组织协会进行自律监管。所谓“协同监管”指的是在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过程中,针对投资基金市场发展目标和具体运行状况,恰当地处理和划分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我管理的范围及重点,避免监管中的错位或遗漏,同时做到宏观目标与微观目标的协调,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的协调。在具体操作上,我国投资基金市场监管体系应该怎么建立呢?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下手:
1、大力发挥政府的监管职能。从世界各国投资基金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各国基金主管部门一般由中央银行或财政部逐步移交给证券管理、监督机构。在我国目前投资基金存在多头管理的形式下,发挥政府监管职能的首要任务就是要顺应国际发展趋势,确定我国的投资基金主管机关。即由国家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集中管理。这个委员会由现有管理部门(人民银行、证券委、证监委等)的有关专家组成,是全国投资基金市场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投资基金管理有关法律和政策;设计投资基金市场的总体发展规划;监督基金法规的实施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基金发行流量及存量的总额或结构进行调整,从而引导投资基金市场合理配置社会资源,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机构投资者。成立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意味着各管理部门权力的移交,这必须考虑有一个“缓冲”的过渡措施。为防止过渡期出现权力真空,导致投资基金市场秩序混乱,可以考虑实行申请发起设立基金和基金上市监督分开管理的办法。前者由人民银行审核批准,并按基金规模或基金性质确立总行和大区分行二级审批制度;后者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证券委、证监会,在证券管理机构下设立专门机构,即“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监管国内投资基金市场。其职责:一是制定基金上市标准或应具备的条件;二是安排基金交易场所,形成统一的基金交易市场;三是审批基金要求上市的申请,确保上市基金的素质;四是监管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及时公布有关信息;五是对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2、筹建投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要选择那些成功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主体力量,筹建“中国投资基金管理公会”,并借鉴香港经验,在组织形式上实行会员制。正式会员由各地基金管理公司参加,其任务:一是制定中国投资基金执业守则;二是推广基金业务,扩大国内基金市场;三是监督基金的日常动作,使之规范化;四是出版基金管理专业刊物;五是培训基金从业人员;六是仲裁有关基金方面的纠纷;七是维护和树立基金业的良好社会声誉。
3、成立投资基金的评估机构。随着投资基金市场规模(市场绝对规模和相对规模)的迅速发展,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也很重要。资产评估有利于明晰企业产权关系,强化投资公司管理,合理补偿资产,优化公司资产结构,保护国有资产,维护投资基金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4、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我们可以通过建立信用等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经理人,托管人考评制度,从不同侧面对投资基金市场进行监管。一是建立信用评级制度。根据不同投资基金的风险程度,模仿债券评级的办法,对投资基金进行信用评级,该信用主级主要依赖基金的经营业绩,投资政策与目标。管理人的业务水平及组合投资的效益和风险等几方面。它不仅为证监会对投资基金市场监管提供客观的依据,也为投资者的理性投资提供了可靠保证。二是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与股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样,基金管理公司必须执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内容包括各类报表、投资规模、投资方向、预期收益及重大事件披露等信息。三是建立经理人、托管人考评制度。由投资者、行业协会和证监部门组成的评审团定期考评并公布于众,以褒扬先进,强化托管各方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5、完善投资基金市场的社会监督机制。国外经验证明,完善的投资基金市场社会监督机制是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保证。首先,要利用投资者对基金市场进行外部监督。其次,建立完善的投资基金评价体系。包括建立全国统一的基金评估机构和创办基金专业刊物两个方面。再次加强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的会计、审计、法律等中介机构的建设。此外,还应建立先进完备的技术监督系统即电子监督系统,对投资基金市场的运行和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进行跟踪和监督,使其理性化、规范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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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刘传葵:《中国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1。
投资计划是工程建设的基础项目,同时也是项目施工的理论依据。但是在基建项目建设中,由于投资计划不严谨,严重影响投资管理体系。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管理政策不规范。研究报告正常是由项目咨询公司编制,结合项目实际建设进程和发展现状,有条理性的制定投资计划,但是在实际管理中,研究单位没有对基建项目进行充分的探究,缺乏明确的理论依据,仅在现有的委托书上添加一些常规性内容,很容易造成缺项漏项。其二是投资估算不准确,保证投资估算的正确性是投资管理的关键。但是很多咨询公司不愿参与项目投资预算工作,即使设有专门的预算编制人员,但是受专业素质的限制,导致预算投资结构缺乏合理性,给投资管理体系带来挑战。
2.投资规划缺乏科学性。
基建项目建设的核心,据资料统计,项目设计规划阶段影响工程整体投资的可能性为35%-65%,是投资管理的关键。但是当前投资规划缺乏合理性,在规划建设中缺少必要的理论依据,主要体现在缺乏规划建设的理论依据,规划落实过于陈旧,和当前项目建设存在较大的出入,在不断演变过程中,误差越来越大,和实际项目严重不符,其次由于相关因素的限制,规划管理者没有对其进行深入的调查分析,仅用数据表达,条理不清晰,结构不严谨,导致规划体系和实际模式存在很大的差距。规划体系是为下一步建设提供理论依据,保证决策的正确性,但是由于编制的不合理,导致规划和实际不符,给基建项目施工带来挑战。
3.投资控制缺乏合理性。
投资计划、投资规划、和投资控制是基建工程投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投资控制是最后的阶段,同时也是投资管理的关键阶段。投资管理的重点是变更与风险控制,但是在当前基建工程在控制阶段仍存在很多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两点,其一是招投标和合同签订不合理,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不吻合。其二是工程量报价不准确,存在肆意压低单价和背离计价依据等情况,导致业主损失大。投资控制不合理给基建资金管理带来隐患,严重影响项目的合理性。
二、基建项目的投资管理策略
投资管理是当前基建项目管理的重点,针对当前投资管理中投资计划不严谨、投资规划不科学、投资控制不合理等情况,要求项目建设单位从整体出发,将对资金的计划、规划、控制有效结合起来,兼顾细节,实现科学投资管理的目标。
1.投资计划管理。
投资计划不严谨是投资体系中的首要问题,只有具备完善的计划管理体系,才能保证整体投资体系的完善性。首先在制定计划之前,将基建项目的复杂性、长期性列入考虑范围内,采用“适度超前”的计划原则,根据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趋势,确定投资定位。同时结合基建项目在周期内的功能需求和变化的可能性,对建设规模、建设方向等进行超前考虑。其次对周期性长且难于更换的建筑,使用质量优良、性价比高的建筑材料,对周期较短且近期内无重大变化的基建项目采用电力容量大的材料,避免在投入使用后频繁维修,造成资源的浪费。此外为了保证投资管理的合理性,可借助社会力量建立完善的造价指标库,强化内部审核体系,在审核机制的限制下,对投资计划的编制进行监督,保证程序之间衔接得当。同时由于基建项目是一项投资大、工程复杂、参与者众多的工作,在整个建设过程中会出现各种突发性情况,为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要求业主在计划阶段,留出充裕的资金,防止因意外事件导致项目投资失控的情况。
2.投资规划管理。
投资规划管理是基建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证资金控制的严谨性,要求在规划阶段,做好资金限额工作。主要方法如下:首先要确定投资原则,从整体出发,兼顾细节,突出重点,用书面的形式为分解资金提供依据。其次要加强专业页面管理,所谓专业页面管理是指每个页面交叉的部分,在规划阶段,保证工作人员各司其职,保证投资规划的准确性。最后要加强对工程量清单的整合,很多基建工程单位采用预算方式计算造价成果,如果预算体系不严谨,会导致两者之间存在偏差,在实际中很难直接比较或控制,要求设计单位聘请专业的咨询机构承担清单编制工作,保证编制人员的专业水平较高,能适应不同清单的编制工作,同时可定期对编制人员进行培训,提升专业能力的基础上,提升人员的工作责任感,保证在工作时各司其职,争取能在有效的时间内实现效益最大化。
3.投资控制管理。
投资控制管理是基建工程资金控制的关键所在。主要是加强风险管理,保证整体管理机制正常运行。要求在控制阶段确定变更原则,保证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基本吻合,明确变更条件,避免在完成招标程序后出现合同纠纷的情况。在工程招标过程中要推行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禁止出现随意压低价格或背离计价依据等情况,可采用明标暗投的投资方式,对可包干的项目采用包干的管理模式,无法包干的项目要明确单价,对投标方不平衡的项目采用相应的制约手段。此外、为了保证项目工程的承担制度,要加强法律法规建设,提升风险意识,建立完善的信用机制,达到规避风险,规范商业行为以及保证业主的基本利益目的。此外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要建立结算管理流程,从制度上保证项目施工的质量,保证工程建设能正确反映出清单造价。为了保证风险机制的科学性,要建立专业的咨询结构,提升结算监管强度,提升咨询人员的专业素质,从而提高评估的正确性。其次要做好项目后续评估工作,对项目中涉及的数据进行分析总结,形成完善的信息资源库,为以后基建项目的立项提供理论依据。
1.设计方案直接影响投资
工程建设过程包括项目决策、项目设计和项目实施三大阶段。进行投资控制的关键在于决策和设计阶段,而在项目作出投资决策后,其关键就在于设计。据研究分析,设计费一般只相当于建设工程全寿命费用的1%以下,但正是这少于1%的费用对投资的影响却高达75%以上,单项工程设计中,其建筑和结构方案的选择及建筑材料的选用对投资又有较大影响,如建筑方案中的平面布置为内廊式还是外廊式、进深与开间的确定、立面形式的选择、层高与层数的确定、基础类型选用、结构形式选择等都存在着技术经济分析问题。据统计,在满足同样功能的条件下,技术经济合理的设计,可降低工程造价5%~10%,甚至可达10%~20%,如某无线电厂的多层框架结构厂房(4层),设计单位按常规设计为独立基础,由于多层厂房荷载较大,致使独立基础的单体尺寸较大,埋深较深(-3.2m),事后经其他设计人员分析如采用柱下条基,可节约大量的砼,并可降低埋深减少土方开挖,相比可节约投资20多万元;某两幢功能、结构、面积、基础形式均相近的综合楼,其中一幢因考虑立面效果设置了多处装饰柱及装饰线条,致使该部分费用相差10多万元,真可谓是笔下一条线,投资花万千扰。
2.设计质量间接影响投资
据统计,在工程质量事故的众多原因中,设计责任多数占40.1%,居第一位。不少建筑产品由于缺乏优化设计,而出现功能设置不合理,影响正常使用;有的设计图纸质量差,专业设计之间相互矛盾,造成施工返工、停工的现象,有的造成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损失,造成投资的极大消费。震惊全国的宁波大桥事故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证。
3.设计方案影响经常性费用
优化设计不仅影响项目建设的一次性投资,而且还影响使用阶段的经常性费用,如暖通、照明的能源消耗、清洁、保养、维修费等,一次性投资与经常性费用有一定的反比关系,但通过优化设计可努力寻求这两者的最佳结合,使项目建设的全寿命费用最低。
二、优化设计运作困难的成因
1.政府主管部门对优化设计监控不力
长期以来,形成了一种设计对业主负责,设计质量由设计单位自行把关的观念,主管部门对设计成果缺乏必要的考核与评价,有的仅靠图纸会审来发现一些简单问题,只有等出现了大的技术问题才来追究责任,而方案的经济性则问及更少。另外,对设计市场管理不够,越级、无证、挂靠设计时有发生,从而导致设计质量下降,加之由于设计工作的特殊性,不同的项目有各自的特点,所以针对不同项目优化设计的成果缺乏明确的定性考核指标。
2.业主要求优化设计的意识不强
目前,业主往往把投资的控制重心放在施工环节上,而对设计环节重视不够。其原因:一是对设计对投资影响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只看到搞施工招标,投标价要低于标底价、施工单位要让利等,殊不知设计方案的优化会带来更大的节约;二是无法很好地选择设计单位,因为在设计前业主不知道谁能优化到什么程度。有些项目设计虽通过招投标,但此时方案不细,概算粗略,很难来综合评定;三是业主由于专业知识上的限制,对设计方案难以从优化扰的角度提出要求或疑义;四是有些业主经济实力雄厚扰,项目建设赶时髦,求新颖,根本不提优化要求;五是有些业主自身对工程应具备的功能要求及应达到的目标不明确,随意性大,要求出图时间紧,又压低设计收费,从而也影响了优化设计的开展。
3.优化设计的开展缺乏必要的压力和动力
由于目前的设计经营往往凭的是关系,缺乏公平竞争,所以设计单位的重心不在技术水平的提高上,设计只要保证不出大的质量问题,方案的好坏、造价的高低,关系不大,使优化设计失去压力。由于现在的设计收费是按面积或按造价的比例计取,几乎跟投资的节约和设计质量的优劣无关,导致对设计方案不认真进行经济分析,而是追求高标准,或为保险起见,随意加大安全系数,造成投资浪费。相反,设计单位即使花费了较多的人力、物力,优化了设计方案,给业主节约了投资,但也不能得到应有的报酬,有时设计费反而变少了,从而挫伤了优化设计的积极性。
4.优化设计运行的机制不够完善
优化设计的运行需有良好的机制作为保证。而目前的状况,一是缺乏公平的设计市场竞争机制,设计招标未能得到推广和深化,地方、行业、部门保护严重;二是价格机制扭曲,优化不能优价;三是法律法规机制薄弱。
三、搞好优化设计的几点建议
1.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优化设计工作的监控
为保证优化设计工作的进行,开始可由政府主管部门来强制执行,通过对设计成果进行全面审查后方可实施。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之一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已由建设部建设[2000]41号文颁布施行,它的实施将对控制设计质量提供重要保证。但《办法》规定的审查主要是针对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收费、建设手续、规范的执行情况、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等方面的内容,缺乏对方案的经济性及功能的合理性方面的审查要求,所以建设主管部门在执行《办法》的同时,应增加人员配备和审查力度,对设计成果进行全面审查。第二,应加强对设计市场的管理力度,严格通过资质管理、人员注册、设计招标、图纸审查等环节来规范设计市场,减少黑市设计。第三,利用主管部门的职能,总结推广标准规范、标准设计、公布合理的技术经济指标及考核指标,为优化设计的进行提供良好服务。
2.加快设计监理工作的推广
优化设计工作的推行,仅靠政府监控还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要求,设计监理已成为形势所迫,业主所需。通过设计监理可打破设计单位自己控制自己的单一局面。因此,主管部门应在搞好政府监理的同时,一方面应尽快建立设计监理单位资质的审批条件,加强设计监理人才的培训考核和注册,制定设计监理工作的责职、收费标准等;另一方面通过行政手段来保证设计监理的广度,为设计监理的社会化的提供条件。
3.建立必要的设计竞争机制
为保证设计市场的公平竞争,设计经营也应采用招标投标,虽然早在1984年,当时国家计委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就印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暂行办法》,1995年建设部230号文印发了《城市建筑方案设计竞选管理办法》,新颁的《招标投标法》中也规定符合条件的项目的勘察设计必须招标,但实际招标项目的量一直很少,只占总项目的10%左右(不同的地区其比例可能有所不同),即使采用招标的项目,其招标体系不完善评标方法不健全,缺乏公平竞争性,因此应完善设计招投标的相关环节。首先,应成立合法的设计招标机构;其次,各地方主管部门应建立相应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项目必须招标;第三,业主对拟建项目应有明确的功能及投资要求,有编制完整的招标文件;第四,招标时应对投标单位的资质信誉等方面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第五,应设立健全的评标机构合理的建设评标方法,以保证设计单位公平竞争,并限制业主在项目上的随意性。
设计单位为提高竞争能力,在内部管理上应把设计质量同个人效益挂钩,促使设计人员加强经济观念,把技术与经济统一起来,改变以前设计过程中不算帐,设计完了概算见分晓的现象,由画了算扰变为算着画扰,并通过室主任、总工程师与造价工程师层层把关,共同控制设计过程。
4.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我国当前的建筑工程投资确定方法多种多样,但是最为常见的是静态控制的方法。以此为基础进行的投资管理,通常要以定额为根据。虽说在我国的一些地区已经实行了工程量清单报价模式,但是在信息系统的开发与运用方面还难以及时提供造价管理人员所需的各种数据和相关信息,无法完全做到和国际社会的惯例接轨。所以,这种静态的价格取定方法,在当前时期还难以全面满足日益变化的市场需求。尤其是不同水平的承包商要依照同一定额编制不同的工程价格,这样一来,就难以区别承包单位在地点、工程存在差异的情况下的价格差异。
1.2造价管理人员素质较差
在建筑工程项目投资管理过程中,造价管理人员的素质对工作绩效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①难以较好的组织协调建筑工程项目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②相关人员缺乏经济与法律知识,在处理索赔问题时,往往表现出较差的能力,这与今天竞争激烈的建筑市场是不相匹配的。③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难以满足现代化工程造价管理的诉求,倘若不尽快改变这一现状,提高其业务管理能力,将会使我国建筑企业失去更多的市场份额。④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缺位,难以独立果断的处理复杂问题,尤其是工程技术经济问题。⑤在投资预控方面能力较差,经常性的导致大量工作停留在事后处理阶段,对整个工程的进行产生了消极影响。
2建筑工程项目投资管理的特征解析
2.1投资控制应具有全面性
因为建筑工程项目投资属于工程项目投资的范畴,因此在进行投资控制时,需要针对项目成本对其进行综合控制,实现对建筑工程费的严格控制,不至于忽视控制设备与工器具购置费以及其他费用的发生;此外,还要针对建筑工程项目的结构,对所有子项目的费用加以严格控制,最大限度的防止出现只重视主体工程或者红线内工程投资控制的情况,保证其他子项目投资也能处在合理的控制范围之内。
2.2投资控制不是单一目标的控制
建筑工程建设的投资控制指的是在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开展的一系列管理活动,其目的在于通过管理活动,使项目能够达到较高的质量,在既定的进度下满足各方的需求,保证建筑工程项目的实际投资与计划投资基本相符。当然,为了更好的完成项目投资管理,还需要将投资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重点关注工程项目实际发生的投资额度;同时,还应该认识到,投资控制是和质量控制以及进度控制保持同步的,它应该被看做是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目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实施投资控制的过程中,需要兼顾量与进度这两个重要的控制目标。
3建筑工程项目投资的控制机制构建
3.1建筑工程项目设计阶段的投资控制
①深化招标工作。为了使得建筑工程设计能够按照设计标准进行,在引入第三方对设计方进行监督与审核的同时,要对影响投资的各种因素进行必要的分析和研究。尤其在工程设计图纸确定之后,要在工程招标的同时,保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借助竞争的方式通过最合理的工期和造价确定施工单位,以此实现对工程投资的有效控制。②实行限额设计。在建筑工程投资过程中实行限额设计的目的在于能够为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施加必要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增强其责任感。同时,这样一来,还能够引入竞争机制,使原有的设计人员在做出设计决策时,能够进行多种技术的比较,为了实现最优的效果,往往会选择性价比较高的方案,而这恰好与建筑工程的目标保持一致。
3.2建筑工程项目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①对建筑工程项目而言,为了做好投资的管理工作,需要对相关工作加以严格有效的控制。比如,在施工过程中要制定与设计变更相关的管理措施,借助对图纸和现场情况的深入分析和研究,最终选定最优的变更方案。实际上,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在建筑工程领域已经出现了一些新的工艺、设备和材料,因此,在确定了质量目标之后,应该对施工阶段的质量目标形成理性认识,切记盲目求新,因为这将产生不必要的投资。②加强现场监理。在对建筑工程投资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工程监理企业需要与建筑单位结合在一起,共同做好工程投资的管理和控制工作,其目的在于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与社会效益。而对建设单位而言,在招标工作开始之前,需要事先确定和选择信誉较高和资质较强的监理单位,此外,还要依照实际情况对监理单位的利润空间加以合理的设计和处理,以便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监理中出现的监理缺位与效果减弱等情况的发生。
3.3建筑项目工程验收阶段的投资控制
竣工结算是工程造价控制的最后一个环节,在这一环节中,要对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之后,要对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进行完整的整理,并以此为基础,确定最终结算的工程价款。因此,在审核工作中,要对工程施工图、竣工图和施工合同等资料加以认真的核对,比如,要注意手续的齐全性,各种费用文件的完备性和收费标准的合理性等。此外,建筑单位还要严格的对竣工决算加以审核。充分了解合同背景,对建筑工程投资的变更和相关价格做更为详细的了解等。
2、会计核算人员不能参与投资过程管理目前,采气二厂在投资管理上,投资核算是由财务资产科承担的,但由于财务人员工作地点远离产能建设目施工现场,参与管理的内容也仅限于投资核算和投资核对。近几年,由于项目投资大、工程量多,油气资产分布范围广,财务会计人员对油气资产的价值、性能和存放地点等不能参与全过程管理,也不能参与预算及决算分析,项目投资计划的实施、控制由建设单位-产能建设项目组具体负责,财务人员无法对投资的使用进行控制。同时,油田工程建设的特殊性,每年都有大量的未完工程,需要第二年继续实施,而下达的投资计划是包括所有工程的,这样对当年已完工程的投资是否超支无法核实,只是显示每年都有大量投资未完而结转到下一年使用。所以,财务人员投资核算的局限性直接影响到投资计划的控制和油气资产价值的真实性。
3、业务发展投资调整计划下达较晚,给投资核算造成困难第二采气厂的年度调整计划由于要先与长庆油田公司规划计划处进行核对,并经公司办公会审定后,上报股份公司、专业公司、油田公司审批后才能下达,因为流程和审批较长,下达给我厂时已经是当年的12月。而投资调整计划又是年度计划实施状况检查、财务决算、统计年报的和绩效考核的依据。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一些投资项目未以业务发展计划明确下达,但却安排先实施,使得工程项目的维护时没有依据,如果按照具体实施的项目维护工程项目,并将实际发生的成本核算到单项工程,年底又要根据调整计划进行账务调整,造成财务核算非常被动,也影响财务的监督、控制职能的发挥。
二、对策及建议
1、加强投资计划的刚性约束要实现投资核算的规范必须从源头抓起,做好项目投资的前期论证、可行性研究。所有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的申报、立项、审批、投资估算、概预算、计划的下达、工程的招标、合同的签订等规范运做。根据油田公司目前的投资管理现状,首先应增强投资计划的刚性,只有计划具有刚性,计划才能实现其指导性和约束性。但要增强投资计划的刚性,必须做好投资的前期论证、可行性研究、概预算工作。所有的投资项目在费用发生之前,投资计划明确下达,资金渠道明确,把原来“事后算账”的要钱机制变为“事前控制”,同时将投资计划控制指标签订到项目组的业绩合同中,年终考核,节奖超罚。2、强化投资单井控制指标管理由于我厂的投资计划是长庆油田根据单井地面工程标准化投资管理体系,以单井为单元下达投资的,公司对我厂产建项目组单井范围内的投资实行总量包干,下达的投资由我厂产建项目组自主控制,自求平衡,并且要按照公司投资计划和审定的建设方案细分投资控制目标,落实到与单井投资控制有关的每一个环节中。
3、加强投资的预算管理2010年长庆油田公司开始使用ERP系统后,工程项目核算从工程项目的创建、预算分配、工程成本归集、月末结转、转资直到最后项目关闭,都与以前的核算方式有了很大变化,各单位按照规划计划处下达的计划和项目进行分区块总额控制,虽然不能具体到单个项目进行预算控制,但是一旦实际发生数超出分区块项目预算总额,超出预算的凭证无法审核记账,只能与业务端进行投资核对,对核算不准确的项目进行调整。ERP系统的使用提高了对投资的过程监控,改变了以往财务部门事后算账的局面。
4、财务核算人员要参与产能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在实际工作中,财务人员要想参与到产能建设的全过程管理必需做好以下四点:一是举办项目工程管理知识培训班,提高财务人员的多专业业务素质。由于投资涉及到工程计划、概预算、建设、验收等一系列过程,会计人员要想完全了解产能建设各明细项目投资的使用情况,就需要了解每项工程的概预算方案,了解每项工程的实施过程及费用构成要素。二是财务人员参与到工程全过程管理,通过对工程实施过程的跟踪分析,明确预算与实际发费用的差异,进而找出投资管理的重点。三是要从人员上保证投资核算准确和投资管理两项工作的开展。根据长庆油田的管理特点,建议产能建设项目会计核算人员由项目组管理,长驻项目组,直接参与到工程的全过程管理中,而在账务核算业务上隶属财务资产科管理,只在月末月初和年末年初回归财务资产科,开展财务凭证挂账审核、付款资料交接、月末关账、凭证交接等各项财务工作,确保财务准确核算,财务资料齐全,使得投资核算工作和投资管理工作两相不误。
(二)注重强调技术专业性,相对忽视了对涉及的建设部门、施工单位、监理、设计等多个部门,招标、合同、变更、工期等多个环节的预算管控在建设项目实施中,片面强调“时间紧,任务重”“工期为先”等客观因素,未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有关规定,对项目未实施公开招标,而采用议标、谈判等方式确定施工单位,致使项目投资控制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为施工单位以调整工程项目、工程量来增加合同金额,为投资控制留下隐患。工期管理不到位,致使工程建设周期变长;疏于对监理公司的管理,对其确认的工程变更没有实施有效监督,致使工程投资失控;对施工单位合同职责、义务的履行情况缺乏实时的过程监督,致使工程结算纠纷,不能有效保护企业利益,造成投资失控。
(三)注重建设工程形象进度管理,相对忽视了利用预算管理以改进建设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控制能力在大型的基本建设项目中,较通行的做法是成立专项的“工程指挥部”,其由于组建时间短,加之工程建设任务繁重,缺乏完善的、有针对性的内部管理、监督体制、机制,也没有在建设过程中去建立、健全、完善的主动性、迫切性。参与建设人员缺乏必要的财务管理、预算控制等知识储备,对工程量与论探讨进度环节不熟悉,不能有效制定分项工程投资预算,不能对工程造价实施有效控制。
(四)注重项目完工,而相对忽视了建设项目的预算考核普遍存在工程现场完工就是工程项目的结束的错误认识,整个基本建设工程的预算执行情况仅以最终“花了多少钱”来了结。对于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缺乏正式的、全面的考评;极少将基本建设各子项工程的预算考评纳入到整个基本建设工程的预算管理范畴,从而导致最终投资预算执行情况不佳,而不能对位找到直接责任人的现象发生。
二、如何加强基本建设投资预算管理
(一)切实抓好项目建设总投资的预算分解
1.以建设项目批复投资总额为纲,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为依据,组织土建、安装、公用工程、信息等参建责任部门,分解投资总额至具体的项目建设部门,形成“人人头上有指标、单个子项有预算”的投资控制体系。
2.合理确定工程建设项目间接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九条: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故要将建设参与人员工资、建设期间的管理支出等建设成本纳入基本建设项目预算中。
3.合理预算“不可预见费”。不可预见费是指考虑建设期可能发生的隐蔽工程、不可抗力、设计变更、物价上涨等因素导致的费用增加。在分解投资总额时,合理估计,留足该项费用,为工程进度中的投资控制留下余地,同时也将促进施工图阶段的合理设计,为建设全过程的预算控制水平奠定基础。
(二)强化项目预算的过程管控
1.加强建设项目招标管控。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是确定工程成本(造价)的关键环节之一。要将招标方式纳入预算管理,按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公开招标的,应纳入项目预算,严格执行。将投资控制关口前移,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的审核,对超过项目投资预算的招标不予批准。
2.加强项目变更管理。依照设计图和中标工程量清单,对发生的工程变更,特别是涉及工程合同造价发生变化的变更,要切实加强预算管控,切实体现“项目预算”的刚性。对项目变更,要完善审批程序。对因工程变更调整导致超规模超预算的,要及时对预算总体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未实施项目的设计、施工进行优化,及时启动“不可预见费”预算来补充项目支出,严格执行“投资可控”的总体原则。
3.加强建设项目工期管理。建设工期是可以从建设速度的角度反映和考核投资效果。在投资预算中,要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内,对各子项的合同工期持续地进行监督,纳入到预算管理的体系中,和投资预算金额同步实施监管,及时发现项目拖延工期的情况,组织预算责任部门认真分析工期滞后的原因,提出解决措施,对其造成的后果,尤其是工程成本的支出不利因素进行适时评估,制定相应的措施,避免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陷入未完工程中,长期不能发挥其经济效益,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4.切实强化资金预算管理。加强资金统筹调度和集中使用,严格按照项目预算编制资金计划,严禁未经批准,变通预算项目串用、挪用资金。
(三)以投资预算控制为主线,以过程管理为依托,丰富和完善建设项目预算管理考评体系
1.突破“建设项目预算是财务部门控制资金支出计划”认识的局限性,从项目建设初始,就建立建设项目逐一预算管控的体系,形成投资预算为主,辅以工程变更、工期管理、合同纠纷等引起投资额度发生变化的因素纳入预算管理体系,持续对单一项目逐年编制预算,持续对单一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
2招标控制价控制不力,招标控制价不能反映实际造价水平
在铁路建设项目中,招标控制价往往是以设计单位的设计概算为依据,在设计概算的基础上下降一定百分比就成了招标控制价。一是招标控制价的水平就依赖于设计概算的水平,而设计概算又由于设计深度不够和设计概算编制精度不够及国家决策部门掺杂的主观意见等原因不能反映实际的造价水平;二是招标控制价未合理反映施工方案、施工工艺等措施费;三是招标控制价不能反映合同管理的水平,未反映合同风险程度。因此,在铁路建设项目中的招标控制价往往不能反映市场行情,不利于推动市场竞争,使建设管理单位不能准确选择施工队伍。
3铁路建设施工合同文本不规范,合同风险分配严重失衡
建设单位根据供需不均衡,存在买方市场的现象,铁路建设施工合同文本未根据国家九部委颁发的《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范本)起草、签定,一是规定施工承包方基本上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建设方除了支付工程款义务外,均为权利条款,简直成了霸王条款,成了“以包代管”。工程实施过程中,凭借施工承包单位力量无法完成的任务,可建设方积极性不高,管理被动,造成工程项目实施效率低下、施工成本费用大额增加的不良现象;二是建设项目完全不具备签订固定总承包价的任何合同条件,建设方凭借买方市场的优势,强行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导致施工单位成本缺口巨大(成本缺口的主要原因笔者已在2009年第1~2期《工程经济》杂志发表的《浅谈在建沿海铁路工程造价缺口的主要原因》中已论述),参与建设各方负债现象严重、欠付职工、民工工资现象普遍,扰乱了建筑市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及造成了社会不和谐等不良现象。
4建设程序不规范,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与整个项目实施相脱节
工程投资全过程管理就是确保铁路建设工程投资效益的,对工程建设从可研开始到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竣工投产、决算等整个过程。根据建设程序,我国工程投资控制也是相应分阶段计价与控制,即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决算阶段。铁路建设工程的多次计价与建设程序是对应关系,各计价环节之间相互衔接,前者制约后者,后者补充前者。可能是由于铁路项目的特殊性,使一部分项目没有按规定进行批准及勘察设计等工作就匆忙上马,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属典型的多边工程,如甬台温铁路于2005年10月要求施工单位开工,但不具备《建筑法》规定的开工条件(没施工图纸、没地施工、没拆迁等),施工单位只好按建设单位要求履行合同,带足劳力、机具设备跑步进场,到现场根本无法施工,只好根据设计草图见缝施工,致使施工区域不连续,施工单位窝工较长且路地关系矛盾突出,增加施工单位协调难度和大额费用。因甬台温铁路尚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致使路地矛盾激化,于2006年10月,浙江省发改委等6部门对甬台温铁路联合下发要求停建整改的通知,要求“暂定建设,限期整改,履行完相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复工”。因为审批手续不全,导致征地、拆迁难,费用高,防洪及海事、跨高速公路施工协调难度大,并使建设投资增加。
5铁路建设工程变更程序执行不规范,索赔制度严厉
由于甬台温铁路项目匆忙上马,设计周期短,设计前期工作很不充分,跨路、地下管线等调查不细,设计不符合现场实际;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艺无法周密考虑,导致存在的量差、漏项较多,产生的变更较多,某些施工措施明显与现场不符或根本无法实施。现场实施过程中,只好对设计的差、错、漏项目按《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规定办理I类变更。按《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规定“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但甬台温铁路已通车,至今还有涉及金额高达10多亿元的I类变更文件堆在铁道部尚未批复,致使施工单位资金营运困难,带资、垫资、负债施工,违反建筑法律法规。再就是铁路项目基本上为政府投资项目,为了单方面保护投资者利益,单方面规避投资者风险,铁路项目实施严格的工程合同管理,对承包单位提出的索赔采取了严厉的管制,使得承包单位提出的索赔要求很难取得成功,工程造价不能反映施工实际,不利于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的提高。
6清单计价不规范,“量价”未分离
铁路项目近期推出工程量清单招标与计价,但实际仍采用定额招标与计价。前面已提及了招标控制价就是建立在定额计价模式下编制确定的。铁路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实际上就是由“综合概算表”改头换面来的,非常粗略,如,框架特大桥,清单工程量仅为桥面平方米,比概算指标还粗。再说工程量清单尚未制订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只有工程量清单计价指南,尚不完善,不能指导工程量清单的报价与计价工作,铁路项目业主往往还是采用定额计价模式进行工程造价管理,变更项目不采用变更工程量乘以中标清单单价,还是套用定额计取费用,完全背离了合同单价,不按合同办理,影响了施工单位的今后投标报价编制的积极性,失去了投标报价讲究技巧性的意义。在市场经济时代,再根据这种“量价合一”的定额来确定造价,使造价不具有差异性而不能体现造价优势,不仅不利于竞争,而且造价也不能完全体现市场化的水平。再说,采用定额计价模式,会由于定额的修订跟不上新技术、新材料的采用,导致定额水平不能符合实际,使造价控制无法与市场的发展同步。如,现在的客运专线项目,大量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没有修编定额,仍采用在普通线路施工基础上测算的定额,导致各项目的成本缺口较大,由此反映出客运专线工程造价的确定存在一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