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3-29 09:27:2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外商投资法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外商投资法论文

篇1

2011年,我国实际利用的FDI达到606.3亿美元,进出口总额首次突破10 000亿美元,而2005年进出口总额则达到14 221.2亿美元。这些数据表明,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吸收的FDI及对外贸易额增长迅速,对外经济交流和合作进一步深化。同时,外商投资和对外贸易都对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研究外资额和外贸额这两个经济变量之间的关系显得很有必要。 二、我国利用外资的总体趋势 10多年来,我国所吸引的FDI一直保持了增长的态势。在全球外商直接投资额大幅度下降的2001、2002年,中国的FDI流入分别比上年增长了11.5%和12.6%。

2003年,在全球FDI总流量与上年基本持平的情况下,中国利用外资的水平达到了新高,为535.05亿美元,超过了美国的400亿美元,继2002年后再次位居全球第一。2011年我国利用外资保持了持续增长的趋势,2005年批准外商投资企业44 001家,同比增长0.77%,实际使用外商直接投资略有下降,为603.25亿美元,同比下降0.5%。而2006年1—3月份,全国新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8 909家,同比下降4.26%;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42.46亿美元,同比增长6.40%。而2000年的第一季度,我国实际使用的FDI只有71.4亿美元,截止到2003年该数据已经上升到130.86亿美元。

三、我国利用FDI的主要特征

(一)来源比较集中

自我国开始吸收 外资以来,100多个国家在中国投资,但FDI在世界各国或地区的分布相对比较集中。2003年、2011年度位居对华投资前五位的国家或地区分别为中国香港、维尔京群岛、日本、韩国、美国,中国香港、维尔京群岛、韩国、日本、美国。 2005年,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的排序发生了变化,出现了6个超千亿美元的贸易伙伴。欧盟连续两年成为我国最大的贸易伙伴,双边贸易额2 173亿美元,增长22.6%。美国上升为第二位,双边贸易达2 116亿美元,增长24.8%。日本长期以来是我国最大的贸易伙伴,而2011年降为第二位,2005年降为第三位,当年双边贸易额1 844.5亿美元,增长9.9%。其余依次是香港特区,韩国和东盟。特别是我国与韩国的贸易首次超千亿美元,其中,进口增长23.4%,我国对韩贸易逆差超过300亿美元。在与东盟贸易中,进口增长很快,其已成为我国第三大进口来源地。这和我国引进的FDI的国家或地区分布是相一致的。

(二)主要集中在制造业

FDI主要集中在制造业,这是因为制造业FDI的流入和东道国对外贸易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互动关系(张红霞等,2005)。但由表3可知,2005年制造业FDI的流入虽然仍占有绝对优势,但比2011年已经有所减少。而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交通运输业、仓储和邮政业及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FDI流入却有了不同程度的增长。说明FDI流入的产品结构也在发生着变化。 同时,通过比较外资企业与国内企业进出口的产品构成发现,外资企业资本品的进口平均高于国内的10%~15%。也就是说,外资企业的进口主要是资本品,而不是以原材料为主的中间品,能够形成未来的生产能力。

(三)FDI的地区分布

2003年以前绝大部分的FDI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如表2所示: 2002年中国的东、中、西部地区累计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占全国累计实际吸收外资总量的比重分别为86.6%、9.5%、3.8%。这种分布于2003年有所改变,中部和西部所占比重比2002年有了大幅度的提高,特别是中部为61.4%,而东部则下降为30.5%。由于西部大开发的推动,FDI从东部地区转移到中西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地区分布。中西部地区许多省区如河南、甘肃、青海、宁夏的进出口总额在较低的基数上实现了较快增长,尤其是进口增长比较明显。而外贸大省如广东、上海、北京等地的出口却大幅下降。

四、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对外贸易相关性的实证研究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产品的出口规模不断增长,年均增幅15.4%。突出表现在一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总额及其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重都在不断增长。二是初级产品出口减少,工业制成品出口增加。三是FDI企业对外贸易依存度的增加。很明显外国直接投资有利于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衡量外资对我国贸易增长作用最直接的方法即检验外资企业的贸易表现。

(一)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的进出口增长 外资企业1993年出口金额为917.4亿美元,2011年为3 386.1亿美元,随之,外资企业出口占中国总出口的比例也从1993年的27.5%增加到2011年的57.1%。2005年全国出口总额达到7 620亿美元,其中外企出口额为4 442亿美元,占总出口额的58.3%。数据显示,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额在我国总的进出口额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对我国进出口额的贡献已超过了50%。表3显示了1985—2005年外资企业在我国的贸易业绩。如表3所示,按贸易总额计算,外商投资企业贸易总额从1985年的23.6亿美元迅速增长到2005年的8 317亿美元。

其余数据来源于2005年 中国统计年鉴,并经计算整体所得。 表3中数据表明,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额对全国企业进出口额的贡献率在不断上升。实证分析证明了FDI在我国商品对外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进出口产品的结构 1.FDI与初级产品进出口占全国进出口比的相关性 1980年,初级产品进出口额160.73亿美元,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为42.15%。其中,初级产品出口91.14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为50%;1980年初级产品进口69.59亿美元,占进口总额的比重为35%。1989年之后,初级产品的进出口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初级产品的出口额占当年出口总额的比重下降至29%,同时进口的初级产品占进口总额的比例也有所降低,为20%。截止到2011年,我国初级产品进出口总额达到1 578.16亿美元,比上年增加了502.41亿美元,占进出口总额的比例为13.67%,比2003年增加了1个百分点。其中,初级产品出口405.49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为7%,和1980年相比出口的初级产品有了大幅度的减少。同年进口的初级产品为1 172.67亿美元,比2003年增加了445.04亿美元,占进口总额的比重也从2003年的18%上升至21%。 选取1989—2011年的数据,通过SPSS软件的相关性分析,得到如下结果:FDI与TPCR(即初级产品进出口额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高度负相关,相关系数为-0.904(见表3)。表明我国吸收的FDI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初级产品的对外贸易。这也说明外商投资企业对初级产品的进出口需求下降,特别是初级产品的出口处于迅速减少的趋势。

2.FDI对工业制成品的净出口贡献率 1980年工业制成品进出口额220.63亿美元,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为57.85%。其中,出口90.05亿美元,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为50%,进口130.58亿美元,占进口总额的比重为65%。2011年工业制成品进出口额已经增加到9 967.39亿美元,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为86.33%,较2003年下降1个百分点。其中,出口5 527.77亿美元,同比增长27.02%,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为93%,较上年增长1个百分点,进口4 439.62亿美元,同比23.42%,占进口总额的比重为79%,较上年下降3个百分点。2005年,我国进口初级产品1 477亿美元,增长26%,占进口总值的19.4%,增势回落了1.5个百分点。其中,铁矿砂进口2.8亿吨,增长32.9%;原油进口1.3亿吨,增长3.3%;原木和锯材进口增长9.3%;大豆进口2 659万吨,增长31.4%。

1990年以来,我国的贸易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初级产品进出口额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一直处于下降的趋势,与其相反,工业制成品的进出口额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处于不断上升的趋势。其中不论是初级产品还是工业制成品,其出口占出口总额的比重与其进出口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同方向变动,而进口的情况却与此相反。初级产品进口占进口总额的比重缓慢上升,工业制成品进口占进口总额的比重缓慢下降。 用SPSS软件包对1989年以来FDI与TIFPR(即工业制成品进出口占进出口总额的比重)的相关性进行分析,得到如表4所示的结果。可见,FDI和TIFPR高度正相关,相关系数为0.905。得出结论:FDI对我国工业制成品的进出口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三)我国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合理规模 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形式是直接投资,而证券投资在全球资本跨境流动中占有较大的比重,发达国家主要以证券投资为利用外资的形式。确切地说,我国是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之一,但不是利用外资最多的国家。

衡量一个国家利用FDI的多少以及合理规模,不仅要看绝对数量,还要看相对规模。因为,仅仅从绝对规模评价,规模偏小的国家永远无法与大国相提并论。虽然我国吸引FDI从绝对金额来说非常可观,但如果用GDP矫正后,我国吸引的FDI相对于其经济规模而言,并非特别突出。外国直接投资占GDP的比例比较 客观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对外依存度和开放度。1985年FDI占我国GDP的比重仅为0.64%,1991达到1.08%,之后一直处于增长的趋势,到1994年达到最高为6.22%,1995年以来,该比值不断缩减,到2011年为3.67%,可见我国对外依存度不断增长的结论并不是我国对外贸易的真实反映。图1反映了1985年以来,用FDI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表示的我国对外依存度的趋势。 图1 历年FDI对我国GDP的贡献 五、结论 通过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的对外进出口增长以及进出口产品结构等的实证分析,可得出以下结论:一是FDI对我国进出口贸易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占全国的比重不断增大。

二是FDI增强了我国产品出口竞争能力,改善了我国出口产品的结构。 出口贸易结构由初级产品升级为工业制成品,产业结构有所升级,从而提升了我国的贸易结构,而贸易结构的变化又会对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产生重要的作用,促进国内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跟随国际市场的变化而变化。当出口贸易结构又以初级产品为主升级为以工业制成品为主时,必将极大地鼓励工业制成品部门的生产,促进其参与国际竞争,加快对传统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技术改造。中西部地区可以利用FDI开展以加工贸易方式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制造业为主、而东部地区则要以利用FDI开展一般贸易方式的高新技术产品制造业和服务业为主的生产及贸易活动,这样不仅有利于不同地区发挥自身比较优势,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而且也避免了地区间在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上的恶性竞争。

饶光明,孙亚平.发展新经济,根除中国出口贸易“贫困化”增长[J].商业研究,2001(11).

王志乐.2005跨国公司在中国报告[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国家统计局.中国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5.

李国荣.我国外商直接投资与出口贸易关系的实证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06(4).

高峰,高越.外国直接投资与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关系[J].国际贸易问题,2006(4).

刘可,王维,陈仪.中国外商投资与贸易政策的经济学分析[J].国际经贸探索,2006(2).

张红霞,等.制造业FDI流入与进口贸易关系的实证分析.工业技术经济,2005(12).

黄强胤.试论我国外商直接投资区域差异[J].科技创业月刊,2006(2).

张永春.外商直接投资与西部区域经济发展的经验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2006(2).

黎峰.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出口竞争力影响的实证分析[J].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5(6). [11]

黄志勇.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分析[J].国际贸易问题,2004(7). [12]

张宗益,李见春,等.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进出口贸易影响实证分析[J].当代经济科学,2005(2). [13]

篇2

一、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现状及特点

(一)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现状

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从1980年兴办第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起,目前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据统计,截止2004年底,宁波累计批准外商投资项目9153个,总投资371.60亿美元,合同利用外资2l1.89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99.6亿美元。外商投资成为宁波市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之一。

(二)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特点

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对加快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起了很大的作用,并呈现出以下特点:(1)投资规模:外商实际投资稳步增长,尤其是2000年开始,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呈现新一轮大发展的态势。大项目投资又有新突破,2004年l—9月份新批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117项。(2)投资方式:已由中外合资经营为主转向以外商独资经营为主。2003年的统计数据表明,外商直接投资合资项目520个,合作项目14个,外商独资项目达到674个。(3)资金投向:外商投资行业集中度仍然较高,但产业结构有所优化。第二产业吸引了绝大多数的实际外资。200年宁波外商投资项目共1209个,其中第一、第二产业为1154个,第三产业为45个。与此同时,外商投资可持续发展理念日趋显现。(4)资金来源:以亚洲国家和地区为主,近两年,日本和韩国对华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增幅明显。其他国家和地区,如欧洲的德国、英国,北美的美国、加拿大等,增长较快。(5)地区分布:南北差距比较明显。鄞州、余姚、慈溪、北仑、镇海等县(市)、区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规模要大于南区的奉化、宁海、象山。(6)引资方式:重新整合、利用民企的闲置厂房和土地资源正成为宁波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的有效途径。宁波民营经济发展快、竞争力强,借助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市场机制和高素质国际化人才,可以提升产业层次,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而民企的不断壮大,产品、市场的不断成熟和稳固,也可以吸引境外企业与民企合资合作,这是“双赢”。

二、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与苏州的比较

(一)总量比较

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在总量上与苏州存在着很大的差距。2003年宁波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17.3亿美元,虽然在长三角16个城市中排名第五,但与排名第一的苏州的68.05亿美元相比,差距达近51亿美元之大。1998年到2003年6年苏州累计合同外商直接投资总额为1616.99亿美元,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达232.22亿美元,而宁波这两项指标则分别只有96.5亿美元和53.55亿美元,不及苏州2003年一年的合同及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可以看出与苏州相比,不管是合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还是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宁波总量偏低。

(二)外商直接投资构成、投向比较

无论是苏州还是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以亚洲国家和地区为主,欧美国家为辅。以2003年为例,在两地投资处于前十位的国家或地区,有七个国家或地区相同,说明两地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来源地结构单一,外商直接投资来源过度集中。同时宁波和苏州的外商直接投资投向也较为一致,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

(三)外商直接投资的幅射影响、带动力比较

从外商直接投资对经济的贡献来看,外商直接投资在缓解两地建设资金短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经济管理水平、增强国际经济的参与能力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宁波与苏州相比,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对宁波市经济的贡献度还不高,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还不大。一在涉外税收占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上,1997年以前,两地比重差不多,但1997年以后,无论是在绝对值上还是在比重上,苏州都高于宁波。二在实际外商直接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上,宁波实际外商直接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一直徘徊在15%左右,2003年也只是17.17%,而苏州这几年实际外商直接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一直在45%左右,说明宁波投资增长中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明显不如苏州。三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比莺上,宁波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比重偏低,长期徘徊在30%左右,而苏州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占全市外商直接投资出口的比重从1996年开始就达到60%以上,2003年更是达到86.3%。这说明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对发展外贸的拉动作用也明显不如苏州。四在三资企业从业人数上,从三资企业从业人员在城镇从业人数中的比重来看,宁波和苏州两地的比重差不多,近几年都在40%左右,这说明两地通过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带动就业的作用都差不多。

三、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面临的困难

宁波市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相对落后,这有着复杂的历史背景和错综复杂的主、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不够高

对利用外资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全局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政策措施不力。长期以来,宁波对利用外资的作用的认识主要停留在解决建设资金不足这一点上,而对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出口创汇和产业创新等方面的认识不足。不仅领导重视程度明显偏弱,而且支持、鼓励利用外资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少,与周边省市相比,往往落后一个节拍。

(二)配套条件不够强

宁波生产力布局比较分散,生产要素积聚程度较低。外资项目,特别是一些大项目的进入,一般要考虑的首要因素是当地有没有大量的可用人才,信息是否灵通,企业配套资金能否保证,相关行业是否发达,市场潜力和辐射能力有多大等等生产要素供给方面的问题。而宁波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工业布局呈现“低、小、散”的状况,产业层次低,企业规模小,地区布局分散。1988年财政体制改革后,浙江实行了“省管县”的财政体制。这种体制虽可调动各县的积极性,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加剧了生产力布局的分散局面,各县(市)产业结构雷同、低层次竞争,不利十生产要素集聚。加上全省城市化进程慢,小城镇数量过多、布局分散、规模偏小。如20万人口以上的大中城市,广东有31个,山东有27个,江苏有22个,浙江仅有8个。这样,必然造成浙江工业企业布局重复雷同、生产配套半径过大、生产成本过高,不利于质量的控制和要素的集聚,一些大型外商投资项目难以落户。

(三)工作体制不够顺

宁波位于长江三角洲的南翼,包含在上海经济圈范围内,但是长期以来没有做好接轨上海的文章。全市的外商直接投资工作机构不够稳定,专业招商队伍力量不足;管理体制不够统一,项目管理、招商工作、外企管理都比较分散;招商水平还不高,招商引资的成本较高,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招商网络不够健全,招商方法不够灵活,大项目批准难,公关手段少,变通方法少。

(四)投资环境不够优

有关政策的科学性不够,透明度、稳定性不高,可操作性不强,政策编纂不及时,优惠政策承诺随意性过大;法律制度还难以满足外商对投资保障的心理要求,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监督不力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对外商的税外乱收费现象仍时有发生,涉及外商的经济纠纷发生频繁,外商投诉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增多。

在服务机构建设上,除宁波开发区、保税区外,其他各县(市)区、各级开发区都没有建立完整的投资服务机构,市里虽然成立了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但服务、协调的制约很大。各地重招商、轻服务,不能为外商提供咨询、注册、建设、经营全过程、全方位专家式服务。服务工作不够深,服务效率不够高。

(五)舆论宣传效果不够明显

与沿海其它省市相比,广东的招商重点为港澳,福建为台湾,上海为欧美大公司,江苏为新加坡,山东为日本、韩国,目标均比较明确。而宁波始终没有在招商的重点国别上有明确的定位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部分招商队伍走马观花,打一枪换个地方,钱花了不少,效果却寥寥。在招商项目准备方面,宣传资料十分简单,引不起外商的注意;项目资料也难以集中。由于体制上的原因和部门协调等方面的原因,符合浙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导向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库,喊了多年始终没有建立和完善起来。国家级新闻媒体对宁波的宣传力度与大连、青岛、苏州等城市比相去甚远,宁波主要媒体很少有外语节目或宣传国外先进技术信息的专门栏目。

四、宁波扩大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对策建议

(一)宽领域有重点地利用国际资本。吸引更多的国际资本投向传统农业改造、生态农业、绿色食品、农产品加工、水产品养殖加工等特色农业领域;重点吸引外商资金投向电子信息、现代医药、石化、纺织、服装等五大标志性产业,交通运输设备、先进装备制造、新型金属材料及制品、造纸业及纸制品、家用电器及设备、食品arms0造等六大成长性产业;抓住我国开放服务业的契机,加大科研服务、管理咨询、工业设计、现代物流、金融租赁、教育培训、文化传媒等现代生产型服务业和房地产、医疗保健、休闲旅游等新兴服务产业领域的引资力度。

(二)做好跨国大公司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作。目前宁波的企业建设中,港澳台中小企业存量投资已经很大,今后引进国际资本的重点应放在跨国大公司和高新技术企业上,争取更多国家的大公司、大集团来投资设厂,并促进已投资跨国公司积极增资扩股。要制定更为完善合理的激励政策,促进国外高技术企业来投资,以提升宁波的工业产业结构,增强国际竞争优势。

篇3

一、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现状及特点

(一)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现状

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从1980年兴办第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起,目前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据统计,截止2004年底,宁波累计批准外商投资项目9153个,总投资371.60亿美元,合同利用外资2l1.89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99.6亿美元。外商投资成为宁波市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之一。

(二)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特点

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对加快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起了很大的作用,并呈现出以下特点:(1)投资规模:外商实际投资稳步增长,尤其是2000年开始,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呈现新一轮大发展的态势。大项目投资又有新突破,2004年l—9月份新批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117项。(2)投资方式:已由中外合资经营为主转向以外商独资经营为主。2003年的统计数据表明,外商直接投资合资项目520个,合作项目14个,外商独资项目达到674个。(3)资金投向:外商投资行业集中度仍然较高,但产业结构有所优化。第二产业吸引了绝大多数的实际外资。200年宁波外商投资项目共1209个,其中第一、第二产业为1154个,第三产业为45个。与此同时,外商投资可持续发展理念日趋显现。(4)资金来源:以亚洲国家和地区为主,近两年,日本和韩国对华投资项目和投资金额增幅明显。其他国家和地区,如欧洲的德国、英国,北美的美国、加拿大等,增长较快。(5)地区分布:南北差距比较明显。鄞州、余姚、慈溪、北仑、镇海等县(市)、区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规模要大于南区的奉化、宁海、象山。(6)引资方式:重新整合、利用民企的闲置厂房和土地资源正成为宁波提高土地资源利用率的有效途径。宁波民营经济发展快、竞争力强,借助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市场机制和高素质国际化人才,可以提升产业层次,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而民企的不断壮大,产品、市场的不断成熟和稳固,也可以吸引境外企业与民企合资合作,这是“双赢”。

二、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与苏州的比较

(一)总量比较

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在总量上与苏州存在着很大的差距。2003年宁波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17.3亿美元,虽然在长三角16个城市中排名第五,但与排名第一的苏州的68.05亿美元相比,差距达近51亿美元之大。1998年到2003年6年苏州累计合同外商直接投资总额为1616.99亿美元,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总额达232.22亿美元,而宁波这两项指标则分别只有96.5亿美元和53.55亿美元,不及苏州2003年一年的合同及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可以看出与苏州相比,不管是合同利用外商直接投资还是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宁波总量偏低。

(二)外商直接投资构成、投向比较

无论是苏州还是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以亚洲国家和地区为主,欧美国家为辅。以2003年为例,在两地投资处于前十位的国家或地区,有七个国家或地区相同,说明两地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来源地结构单一,外商直接投资来源过度集中。同时宁波和苏州的外商直接投资投向也较为一致,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

(三)外商直接投资的幅射影响、带动力比较

从外商直接投资对经济的贡献来看,外商直接投资在缓解两地建设资金短缺、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提高经济管理水平、增强国际经济的参与能力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宁波与苏州相比,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对宁波市经济的贡献度还不高,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还不大。一在涉外税收占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上,1997年以前,两地比重差不多,但1997年以后,无论是在绝对值上还是在比重上,苏州都高于宁波。二在实际外商直接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上,宁波实际外商直接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一直徘徊在15%左右,2003年也只是17.17%,而苏州这几年实际外商直接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一直在45%左右,说明宁波投资增长中外商直接投资的作用明显不如苏州。三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比莺上,宁波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比重偏低,长期徘徊在30%左右,而苏州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占全市外商直接投资出口的比重从1996年开始就达到60%以上,2003年更是达到86.3%。这说明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对发展外贸的拉动作用也明显不如苏州。四在三资企业从业人数上,从三资企业从业人员在城镇从业人数中的比重来看,宁波和苏州两地的比重差不多,近几年都在40%左右,这说明两地通过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带动就业的作用都差不多。

三、宁波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面临的困难

宁波市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相对落后,这有着复杂的历史背景和错综复杂的主、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不够高

对利用外资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全局地位和作用认识不足,政策措施不力。长期以来,宁波对利用外资的作用的认识主要停留在解决建设资金不足这一点上,而对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出口创汇和产业创新等方面的认识不足。不仅领导重视程度明显偏弱,而且支持、鼓励利用外资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少,与周边省市相比,往往落后一个节拍。

(二)配套条件不够强

宁波生产力布局比较分散,生产要素积聚程度较低。外资项目,特别是一些大项目的进入,一般要考虑的首要因素是当地有没有大量的可用人才,信息是否灵通,企业配套资金能否保证,相关行业是否发达,市场潜力和辐射能力有多大等等生产要素供给方面的问题。而宁波由于历史的原因,长期以来工业布局呈现“低、小、散”的状况,产业层次低,企业规模小,地区布局分散。1988年财政体制改革后,浙江实行了“省管县”的财政体制。这种体制虽可调动各县的积极性,但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加剧了生产力布局的分散局面,各县(市)产业结构雷同、低层次竞争,不利十生产要素集聚。加上全省城市化进程慢,小城镇数量过多、布局分散、规模偏小。如20万人口以上的大中城市,广东有31个,山东有27个,江苏有22个,浙江仅有8个。这样,必然造成浙江工业企业布局重复雷同、生产配套半径过大、生产成本过高,不利于质量的控制和要素的集聚,一些大型外商投资项目难以落户。

(三)工作体制不够顺

宁波位于长江三角洲的南翼,包含在上海经济圈范围内,但是长期以来没有做好接轨上海的文章。全市的外商直接投资工作机构不够稳定,专业招商队伍力量不足;管理体制不够统一,项目管理、招商工作、外企管理都比较分散;招商水平还不高,招商引资的成本较高,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招商网络不够健全,招商方法不够灵活,大项目批准难,公关手段少,变通方法少。

(四)投资环境不够优

有关政策的科学性不够,透明度、稳定性不高,可操作性不强,政策编纂不及时,优惠政策承诺随意性过大;法律制度还难以满足外商对投资保障的心理要求,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监督不力的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对外商的税外乱收费现象仍时有发生,涉及外商的经济纠纷发生频繁,外商投诉案件在一定程度上增多。

在服务机构建设上,除宁波开发区、保税区外,其他各县(市)区、各级开发区都没有建立完整的投资服务机构,市里虽然成立了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但服务、协调的制约很大。各地重招商、轻服务,不能为外商提供咨询、注册、建设、经营全过程、全方位专家式服务。服务工作不够深,服务效率不够高。

(五)舆论宣传效果不够明显

与沿海其它省市相比,广东的招商重点为港澳,福建为台湾,上海为欧美大公司,江苏为新加坡,山东为日本、韩国,目标均比较明确。而宁波始终没有在招商的重点国别上有明确的定位和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部分招商队伍走马观花,打一枪换个地方,钱花了不少,效果却寥寥。在招商项目准备方面,宣传资料十分简单,引不起外商的注意;项目资料也难以集中。由于体制上的原因和部门协调等方面的原因,符合浙江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导向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库,喊了多年始终没有建立和完善起来。国家级新闻媒体对宁波的宣传力度与大连、青岛、苏州等城市比相去甚远,宁波主要媒体很少有外语节目或宣传国外先进技术信息的专门栏目

四、宁波扩大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对策建议

(一)宽领域有重点地利用国际资本。吸引更多的国际资本投向传统农业改造、生态农业、绿色食品、农产品加工、水产品养殖加工等特色农业领域;重点吸引外商资金投向电子信息、现代医药、石化、纺织、服装等五大标志性产业,交通运输设备、先进装备制造、新型金属材料及制品、造纸业及纸制品、家用电器及设备、食品arms0造等六大成长性产业;抓住我国开放服务业的契机,加大科研服务、管理咨询、工业设计、现代物流、金融租赁、教育培训、文化传媒等现代生产型服务业和房地产、医疗保健、休闲旅游等新兴服务产业领域的引资力度。

(二)做好跨国大公司和高新技术企业的工作。目前宁波的企业建设中,港澳台中小企业存量投资已经很大,今后引进国际资本的重点应放在跨国大公司和高新技术企业上,争取更多国家的大公司、大集团来投资设厂,并促进已投资跨国公司积极增资扩股。要制定更为完善合理的激励政策,促进国外高技术企业来投资,以提升宁波的工业产业结构,增强国际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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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从传统的生产要素定义来讲,生产物质产品所需要的各种投入构成了生产要素,通常分为自然资源、劳动力资源、资本资源三种。在这三种基本要素中,只有资本资源的增长在长时间内是没有极限的,而且在各国之间也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而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着资本短缺的问题,这就需要发展中国家通过与国内储蓄相适应的新增投资和外国资本的净流入,提高资本存量,实现资本积累效应。就国内新增投资而言,虽然国内储蓄水平较高,但是很难产生与其相适应的内部投资,这便更需要外商直接投资在其中发挥积累作用。

因此,外商直接投资作为我国资本积累的外国资本流入部分,对于我国工业部门的资本存量的贡献程度,便成为分析我国外商直接投资对出口贸易转型的资本积累效应的主要问题。

二、资本存量分析

1.分析方法

(1)资本存量的估算方法――永续盘存法

该方法是由Goldsmith在1951年提出的,后经Christensen和Jorgenson等经济学者的发展,将永续盘存法计算资本存量的基本公式表示为:

其中,Kt为t时期的资本存量,It为t时期之内的投资量,δ为资本存量的折旧率。

(2)数据说明

本文的数据来源主要是1994年到2005年各年的《中国统计年鉴》。基本数据包括:1994年~2005年工业部门中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本原值;1994年~2005年各年的全社会投资的建筑、设备比例。

(3)基准年K(1994)的确定

根据资本的增加值与产出的增加值之比将近似等于平均的资本产出比重来估算我国同期的资本存量总量。先估计出1994年中国工业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现价基期资本存量。再用同样的方法把1994年基期资本存量分为建筑资产和设备资产两类。

(4)固定资产投资序列

选择利用固定资本原值一次差分获得固定资本的形成序列值,并将其分成建筑、设备两部分,再用固定建筑和设备投资价格指数进行处理得到1994年价格的固定资产投资序列。

(5)折旧率

使用Wu and Xu(2002)计算的工业品折旧率,并假设1991年~2005年的折旧率与1975年~1996年的折旧率相同,即建筑和设备的折旧率分别为2.44%和7.89%。

2.计算并列出结果

根据前文我国外资存量的数据,从1994年到2005年,在我国工业部门中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存量增长十分迅速。1994年工业部门中外商资本存量为1768.95亿元和1671.51亿元,到2005年以1994年价格计算为16850.35亿元,增长了852.56%,年平均增长率为22.74%。经计算,我们可得到1995年~2005年我国工业部门总的资本存量(如表所示),其由1994年的24212.02亿元增长到2005年66721.09亿美元,年平均增长率为10.65%,明显低于我国外资存量的积累速度。而总的资本存量由外资存量和内资存量两部分构成,这进一步说明我国外资存量的积累速度大于内资存量的积累速度,即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工业部门的资本存量的增长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再结合前文计算结果,在1994年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存量占工业部门总存量的比重为7.31%,到2005年这一比重达到22.86%,并且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说明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存量的增长对我工业部门的资本存量的增长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三、分析结论

总的来讲,外商直接投资对于我国工业部门发展的促进作用,不仅说明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份额的增加,而且还体现了我国对外贸易的显性比较优势的变化。上述分析表明,我国对外贸易的显性比较优势的变化,反映出外商直接投资流入的资本积累效应对我国工业制成品比较优势的强化作用。根据外商直接投资资本存量对我国资本积累的贡献来说,外商直接投资的资本存量效应对于加强我国资本生产要素的比较优势起到重要作用,进而加速了我国出口贸易结构向资本密集转型的进程。

参考文献:

[1]沈克华: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出口总量及结构、基础设施投入的相关关系分析.国际贸易问题,2003年第7期

[2]爱德华・蒙迪・格瑞姆:利用出口加工区吸引外资及其效益――中国经验.东岳论丛,2004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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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直接投资(FDI)的快速发展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中的一大热点。本文将在现有理论文献基础上,对中国制造业的FDI产生的产业内溢出效应和产业间溢出效应进行实证分析,说明FDI的溢出效应大多是发生在产业间还是产业内。

一、我国FDI溢出效应的比较分析

外商直接投资的溢出效应有三种:横向效应、后向效应和前向效应。横向效应指的是外商直接投资的溢出效应发生在同一产业内。横向效应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渠道产生:第一,跨国公司通过示范效应加速本土企业采用新技术的速度,有助于本土企业效率的提高;第二,跨国公司子公司的进入和存在,在东道国市场引进竞争,迫使国内同类企业采用更有效率的生产和管理手段;第三,经跨国公司培训的本地工人和管理者逐渐地从跨国公司流入本土企业,从而提高本土企业的人力资本积累。

纵向效应是指外商直接投资的溢出效应发生在不同产业间,其中又分为后向联系产生的效应和前向联系产生的效应。前者指的是处于产业下游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购买国内中间产品从而对上游的国内供应商企业产生的溢出效应;后者是指处于产业下游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向下游的本土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溢出效应。

实际上,外商直接投资对东道国的负向外溢效应也同样存在。它可能出现在横向方面:由于外商投资企业拥有比本土企业先进很多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他们的进入和存在垄断了东道国原来的竞争市场,降低了本土企业的市场份额;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高工资制度,造成本土企业人力资本的减少和积累速度的减慢等。负向外溢效应也同样可能存在于纵向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在排挤同业中的本土企业之后,在中间投入的采购方面,从国外进口中间产品,这将导致本国中间产品或上游产品生产厂商受到排挤而发生生产能力的萎缩;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中间投入品的技术标准远远超过国内下游企业的技术要求,从而使国内下游企业萎缩等。

下文就针对FDI的这几个效应,建立估计模型,用我国制造业28个行业的数据进行实证检验,以检查上述分析的有效性。

二、 模型方法

本文运用计量经济学中的多元线性回归分析方法,采用道格拉斯函数模型,将FDI的横向效应、FDI的后向效应、FDI的前向效应作为模型的解释变量,产出作为被解释变量引入到方程中来,然后利用EVIEWS软件中的广义最小二乘法(generalized least squared, GLS)进行回归估计,来检验我国制造业外商直接投资的溢出效应与制造业产出之间的关系。由于制造业的FDI占我国FDI总额的比重较高,约为67%,因此,回归模型选用1995年~2003年中国制造业里的28个行业的数据,其中1998年的数据缺失。估计模型如下:

是行业j在t-1时的实际产出,本文用以1997年为定基的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来调整的工业总产值数据来表示;为资本,用经1997年为定基的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调整后的固定资产净值来表示;表示劳动力,用职工人数代替;为原材料投入,用经1997年为定基的原材料购进价格指数调整后的各年各行业的中间投入来代替,其中:中间投入=工业总产值工业增加值+应交增值税;表示外商直接投资横向效应;表示后向效应;表示前向效应;为外商直接投资的份额,用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资产合计占我国全部企业的资产合计的比例表示。其中:=行业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工业总产值/行业全部工业总产值。

行业j表示外商投资企业k的上游产业,表示行业j的产量供应给行业k的比例,k if k≠j是指不包括同一产业内的效应,因为这已经包含在横向效应里面(下文前向效应的公式也类似)。例如,假设纺织业提供占总产出30%的产品给家具制造业、30%产出给造纸业、40%产出给服装业,如果家具制造业、造纸业、服装业的外商直接投资横向效应分别为0.2、0.1、0.1,则纺织业的外商直接投资前向效应为:30%×0.2+30%×0.1+40%×0.1=0.13。的数据来自于1995年和1997年的投入产出表。其中1995年~1997年的用1995年投入产出表的直接消耗系数表示,1999年~2003年的用1997年投入产出表的直接消耗系数表示。根据投入产出表直接消耗系数表,由列的方向由上往下看,就可以得到。因为投入产出表的数据并不是按照制造业28个行业进行编排的,为使本文数据的一致性,笔者将投入产出表的数据按照28个行业进行了重新编排。

行业j表示外商投资企业m的上游产业,表示行业j的产量供应给行业m的比例,其中1995年~1997年的用1995年投入产出表的直接消耗系数表示,1999年~2003年的用1997年投入产出表的直接消耗系数表示。根据投入产出表直接消耗系数表,由行的方向从左到右看,就可以得到。下面的图1、图2、图3分别描绘了外商直接投资的横向效应、后向效应、前向效应从1995年到2003年的变化比例。由图1可以看出,大部分行业的FDI的横向效应都增加了,其中增幅较大的有专用设备制造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造纸及纸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等,增幅都在70%以上。此外,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的增加比例达到609%,由于其增加比例远远大于图表中的其他行业,不方便在同一个图表中表示,所以没有在图1中描绘出来(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的前向效应的增加比例达到657%,增幅远远大于其它行业,由于上述类似原因,因此也没有在图3中表示出来)。只有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和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三个行业是减少了的。由图2可以看出,除了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的后向效应是减少(减幅较大,约为55%)的外,其他行业的后向效应都是增加的,其中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的增幅约为110%,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的增幅约为98%,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约为89%。由图3可以得知,大部分行业的FDI前向效应都是增加的,其中家具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等的增幅较大,都在100%以上。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的FDI前向效应是减少了的。

图1横向效应的变化比例(1995年~2003年)

图2后向效应的变化比例(1995年~2003年)

图3后向效应的变化比例(1995年~2003年)

三、 模型结果及分析

利用eviews的pool workfile,对方程(1)进行多元线性回归,得回归方程:

回归结果如下:

上述经济计量分析的各项统计检验(拟和优度检验、t检验和f检验)基本符合要求,回归效果较好。该模型检验了我国外商直接投资的溢出效应对我国经济增长的影响程度。回归方程(4)的系数表明:第一,FDI的横向效应和我国的工业总产值成负向关系,FDI在我国产业内产生的是负的溢出效应,这是主要因为FDI带来的同行竞争对本土企业产生了挤出反应;第二,FDI的后向效应和我国的工业总产值成正向关系,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对我国上游的本土企业产生的是正的溢出效应,但是这种正效应并不显著,这是因为:外商投资企业从国外进口中间产品或实行后向一体化战略,因而对上游的本土企业溢出不足;我国企业对溢出的消化吸收能力不强;第三,FDI的前向效应对我国工业总产值产生负的影响,即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对我国下游的本土企业产生的溢出效应是负的,不过这种负效应并不是太明显;第四,FDI的份额和我国的工业总产值成正向关系,说明引进外资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四、结论

引进外商直接投资,利用外部资源,是一国在开放经济条件下促进经济发展的手段之一。综合上面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我们得到以下结论:

1.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经济增长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的产业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就业增加、出口增加、技术进步等都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2.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在技术上和管理能力上的优势,在与我国的本土企业的同业竞争中一般处于上风,在某些行业我国的本土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差距还较大,学习模仿的效率不够高,因此FDI在我国产业内产生负的溢出效应。

3.我国多数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都会向上游的供应商购买中间投入品,出于对技术和成本的考虑,外企会给上游本土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和人员交流,或协助他们提高管理水平,因此FDI在我国一般产生正的后向效应,但是这种效应不显著。

4.外商投资企业也可能给下游的本土企业提供支持,但是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中间投入品的技术标准可能会远远超过国内下游企业的技术要求,从而使国内下游企业萎缩等,FDI在我国产生负的前向效应。

参考文献:

[1]陈涛涛:《中国FDI行业内溢出效应的内在机制研究》.《世界经济》,2003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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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华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目前外资企业在我国利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作为规避税收的主要手段。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税务》杂志社公布了2010年度中国纳税500强企业排行榜,其中,外企纳税百强的总纳税额几乎零增长成了最大的看点。2011年我国批准成立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为73万户,其中在税务部门登记的仅占三分之二,年度企业自报亏损额竟达1200亿元,60%的在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是亏损的。这与企业采用关联交易转让定价进行避税有很大关系。转让定价是造成这一损失最主要的原因。

随着中国经济开放进程的加快和加人WTO,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走进国门,在国内投资、享受资源在全球范围内配置的益处。在国内投资就会涉及到转让定价问题.企业只有把转计定价策略与公司的其它策略有效的结合起来,才能有效的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同时通过对转让定价的研究,弄清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原理,有利于找准在我国投资的外国跨国公司采用转让定价逃避我国税收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关键所在,为完善我国税制提供理论依据,从而使我国企业经营和国家税收获得同步增长。本论文的研究意义在于通过我国跨国企业的转让定价行为进行经济和管理理论分析,探讨其转移利润的途径和会产生的经济效应,实现对跨国公司理论的拓展和对税收管理理论的拓展。

二、跨国公司在华转让定价的分析

(一)跨国公司在华转让定价的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外商在我国进行了大量的直接投资,设立了许多外资企业,其中有不少就属于跨国公司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它们在中国普遍实行转移定价做法。

外商投资企业偷逃税、避税的现象比较严重,其表现之一就是外商投资企业的亏损面仍然很高。据国家税务总局历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所得税清缴统计表明,1988年度至1993年度亏损面平均达40%,1994年度亏损面平均为63.28%,1995年度亏损面平均为70.29%,1996年度至2000年度亏损面达到65%-70%,2001年度亏损面平均达到60%,以2000年度为例,如果按外商投资企业自报的1200-1500亿元亏损,三分之二虚亏实盈的话,以平均24%税率计算,税收损失约192-240亿元左右,加上未参加汇算清缴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避税。税收损失约为300亿元左右,大约相当于中央财政收入的三十分之一。

(二)跨国公司在华实施转让定价的影响

1、中方合资者、合作者利益被侵吞。对于合资企业来说,中方合资者根据股权比例分享利润,而对中外合作企业来说,中方的利润由合同规定,中方占有一定利润分配比率。然而一旦外方动用转移价格,就可以使合资、合作企业的利润减少,甚至出现“零利润”、“负利润”,导致中方利润减少甚至亏损,而外方公司的总体收益变大。

2、减少我国的税收收入。“三资企业”的税收效果是决定我国利用外国直接投资收益的另一个重要指标。我国正常的所得税率为33%,但为了吸引外资,规定了“三资企业”在税收上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于是许多外资企业通过“高进低出”的转移价格将在华子公司的利润转移,从而逃避我国较高的所得税。

3、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外商直接投资对中国本地企业的引致需求是衡量我国利用外资实际获得程度的另一个重要标志。由于我国目前对“三资企业”的转移定价尚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很多外商就利用其对企业的进口控制权,高价从国外关联企业购入许多国内可生产的、质量完全符合要求的原材料、半成品等,以便更多地利用转移价格攫取利润,从而大大降低了外商直接投资的关联效应。例如,医药行业的“三资企业”每年要花大量外汇进口原料药,即便国内已有生产甚至大量出口的原料药。

三、我国对在华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备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制度,在实践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务管理还处于初级阶段,无论是在法规的制定方面,还是在管理的经验,都存在较大的差距。

(一)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工作概况

1、反避税法律制度不断完善

自1987年11月深圳市人民政府在全国率先了《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与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以来,国家税务总局连续印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国税发[1998]59 号),推动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程序化、科学化的轨道。特别是2009年2月出台的特别纳税法调整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关联交易各方的成本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分摊,赋予企业及其相关方在转让定价调查中的协力义务和税务机关较大的反避税处置权,强化了反避税手段,增强了反避税措施的威慑力。

2、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征管水平不断提高

我国涉外税务管理机构在实施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和反避税等的基础上,注重整合信息管理资源,优化管理程序,建立起各种征管手段相互协调配合的管理机制,节约了管理成本,形成了管理合力,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我国还建立、规范了重点税源监控报告制度,有力地促进了外资企业税收收入的增长。

(二)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

1、强调可比性的转让定价方法在实践中运用困难

中国转让定价税制基本上采纳了转让定价指南的公平交易原则和可比性方法,但是在实践中可比性的运用存在很大的困难。

可比性分析是转让定价调整中最关键也是难度最大的一项工作。它贯穿着转让定价调整工作的始终,税务机关在难于寻求到完全可比公司和可比交易的情况下,只能在初步的职能分析和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比较基本类似公司的类似交易的利润因素,如直接比较其“销售毛利润率”等指标,按同等水平类推处理,这实际上也是不符合正常市场价格原则的。

2、新形式的出现给转让定价征管带来挑战

无形资产、服务、成本分摊协议等新的转让定价形式是各国税务部门所面临的征管挑战。中国虽然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首次接受了成本分摊协议条款,但是在实践中对成本分摊协议以及无形资产、服务等存在很多的困难。

3、行业差异增加了转让定价调查的难度

由于转让定价在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税务人员在面临不同的转让定价案件时面临难题。如何获取不同行业的信息,如何对不同的行业采取有差别的征管方式也提高效率,如何确定重点监管的行业并进行有效的管理,都是转让定价的征管中涉及尚浅的领域。

4、征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审查和调整转让定价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没有受过一定专业训练的人很难胜任,我国各级税务部门反避税专业人员一直就较为缺乏。

(三)关于我国对在华跨国企业转让价税务管理的建议

目前,我国对转移价格的防范主要是利用转移价格税制,从表面上看,我国转移定价管理在理论上和具体做法上似乎已与国际惯例接轨,采用了正常交易原则,并规定了一套转移定价调整方法,然而面对错综复杂的转移定价问题,我国转移定价规则显得过于简单,可操作性较。因此,完善转移价格管理,已是迫在眉睫。

1、完善现有法规,增强可操作性

(1)增加对可比性的规定与说明,参照国际惯例,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以适应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

(2)增加国际惯例中所认可的交易利润法,即将利润分割法和交易净利润率法作为现有方法的补充,完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体系。

2、针对无形资产、服务等新形式的转让定价征管建议

(1)明确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同样适用“正常交易的原则”及转让定价调整的方法,优先使用“交易利润法”,包括可比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

(2)制定服务和无形资产可比性分析具体的内容,包括各种经济因素、对无形资产的保护、风险的承担、对合同各方权利义务的评估等。

(3)制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事后调整制度,规定调整的比例和时效,使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调整尽量准确,这样既保证了国家的财政利益,又维护了关联企业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

3、细化转让定价的分行业管理

由于不同行业在商品和服务特征、无形资产比重、价值链体现等方面呈现不同的特征,针对不同行业进行不同的转让定价征管,是转让定价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具体建议如下:

(1)定期对转让定价的重点行业进行调整。目前,应该重点对外商直接投资集中的制造业,尤其是制药业、汽车业、计算机及软件制造业、零售业予以关注。

(2)加强对新兴转让定价敏感行业的研究,如金融业、电子商务等,紧跟国际税收的最新趋势,及时制定相应的转让定价征管措施。在可能的情况下,在这些尚未形成国际规则的新领域,提出符合中国的“全球治理方案”。

4、建立高素质的税收队伍,确保法规执行富有成效

(1)培训现有人员,提高税收征管稽查人员的素质和工作水平。

(2)配备国际税务专家作为顾问人员,增强税收人员分析新问题和解决新问题的应变能力。

参考文献:

[1]朱青.国际税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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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对外贸易,是苏州外向型经济发展的显著特征。20世纪90年代以来,苏州FDI流入与外贸总额持续增长。例如,1992年,苏州实际利用FDI为8.36亿美元,2005年增加到113.43亿美元;同期,外贸总额分别为10.35亿美元和21405.89亿美元,增幅很大。FDI与外贸发展是否存在相关性?现有研究表明,两者之间相关性存在不确定性。本文以苏州为例,分析1992年~2005年FDI与外贸的关系,探究苏州地区FDI对外贸发展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文献综述

FDI对外贸发展的影响最具代表性的理论是替代论和互补论。替代论的代表是罗伯特·蒙代尔,在赫克歇尔-俄林模型理论基础上, 提出贸易障碍在一定条件下会导致资本的国际流动或者直接投资。蒙代尔认为,在自由贸易条件下,两国的生产要素的绝对和相对量完全一致。资源实现了最合理的利用和最大限度的福利,并不存在引起要素流动的原因。如果满足要素均等化及两国有相同生产函数的条件,贸易与资本的流动有完全替代的关系。而且资本流动越自由,替代国际贸易的作用就越大。

以蒙代尔等为代表的关于FDI对国际贸易的替论有效地解释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各个国家之间发生的直接投资。 对蒙代尔贸易与投资替代模型提出挑战的是小岛清的互补论。小岛清认为,生产要素流动虽然减少了商品的稀缺性,从而减少了国际贸易的机会;但另外一方面,投资国的对外直接投资应从本国处于比较劣势的边际产业开始依次进行,相应产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与东道国的技术差距越小,技术就越容易为东道国所吸收和普及,进而就可以把东道国潜在的比较优势挖掘出来。

由此可见,国际直接投资并不是对国际贸易的简单替代,而是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促进关系。在许多情况下,国际直接投资也可以创造和扩大对外贸易。 由于统计数据不全或统计方法的缺陷,蒙代尔的贸易与投资替代模型及小岛清的互补模型,都是从传统理论的分析框架上衍生出来的,并没有经过实证的检验。20世纪80年代以来,贸易和直接投资的实证研究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从实证研究来看,支持互补性关系、替代性关系及关系存在多样性的研究都已出现,并各有自己的论据,国内学者也对中国引进外资和推动出口之间的关系展开了理论和实证方面的分析。

例如,杨全发(1999)通过对广东利用外资与出口增长的实证研究,认为广东总的出口贸易和一般出口贸易与外资的关系并不显著;施敏颖(2001)则认为,FDI与我国进出口总额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但对进口的贡献大于对出口的贡献;谢冰(2000)依据1980年~1997年问的数据,采用多元回归模型进行实证分析后得出,FDI对我国出口的增长作用显著。 二、实证分析 1.苏州地区FDI与对外贸易总量变化关系的实证分析。本文数据采用了苏州市1992年~2005年间进出口与FDI统计数据。如表1所示:在这14年间,苏州进出口总额与FDI呈快速增长。例如,进出口总额由从1992年的10.35亿美元,增长到2005年的1405.89亿美元,年平均增长率达45.9%。FDI由从1992年的8.36亿美元,增长到2005年的113.43亿美元,年平均增长率达22.2%。

1992年~2005年苏州进出口总额及FDI情况 (单位:亿美元) 资料来源:1992年~2005年苏州市统计年鉴。 为了进一步讨论FDI对苏州进出口贸易的影响,本文拟采用回归模型对数据进行进一步分析,建立FDI对进出口贸易的乘数效应模型。分别以进出口总额、进口额与出口额为因变量,以当年FDI与累计FDI(累计FDI是指滞后一年的FDI余额)为自变量建立一元线性回归方程。

由于考虑到FDI存量也会对当年的进出口总额产生一定影响,所以也将其设为自变量。模型如下: Yt=b0+b1CFDIt-1+b2FDIt+ut (1) Mt=d0+d1CFDIt-1+d2FDIt+vt (2) Xt=f0+f1CFDIt-1+ f2FDIt+wt (3) 其中,Yt、Mt、Xt、分别代表进出口总额、进口额、出口额,CFDIt-1代表第t-1年末的FDI存量,FDIt代表第t年的FDI数额,b0,b1,b2,d0,d1,d2,f0,f1,f2为待定参数,ut,vt,wt为随机误差项。对该模型进行最小二乘估计,得出回归方程为: Yt=-229.105+0.03 CFDIt-1+13.51 FDIt (1) Mt=-116.203+0.008 CFDIt-1+6.728 FDIt(2) Xt=-112.035+0.027 CFDIt-1+6.757 FDIt(3) 方程(1)中,R2=0.98,F=284>F(2,11),变量FDIt的t值为t0=7.56>t0.025(11); 方程(2)中,R2=0.98,F=352>F(2,11),变量FDIt的t值为t0=8.46 > t0.025(11); 方程(3)中,R2=0.98,F=222>F(2,11),变量FDIt的t值为t0=6.63>t0.025(11)。

上述三个方程的拟合度和显著性都非常高,回归方程能够很好的解释FDI与进出口总额,进口额、和出口额之间的关系。所以Yt,Mt,Xt与FDIt之间均存在显著相关性。根据上述回归方程,我们可以得到以下的结论:当年FDI每增加1亿美元,苏州的对外贸易总量可增加13.51亿美元,其中,进口额可增加6.728亿美元,出口额可增加6.757亿美元。FDI对苏州的对外贸易有着强大的促进作用,乘数效应非常大。 2.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对苏州出口的贡献。衡量外商投资企业对出口贸易贡献最直接的方法就是考察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情况。因此笔者引入两个衡量指标。一个是外资企业出口额在苏州出口额中占的比重;另一个是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对苏州出口的贡献度。贡献度(用P表示)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增量(用FXM表示)占苏州出口增量(用XM表示)的比重,即:P=FXM/XM。具体情况见下表: 表2 1992年~2005年苏州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统计(单位:亿美元) 资料来源:1992年~2005年苏州市统计年鉴。

苏州每年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额在总出口额中的比重始终很高,平均达到77.6%。显然,苏州的出口依赖于外资企业的出口。此外,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对苏州总出口保持着正的贡献度,特别是在1995年,P值高达457.3%,表明当年苏州对外出口完全是由外资企业出口拉动的。所以,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的出口增长是苏州对外贸易增长的重要源泉。

三、FDI在促进苏州对外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FDI对苏州对外贸易起了积极作用,促进了苏州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但随着FDI的不断投入,一些负面效应也逐渐显现出来。

1.外商投资在产业间的分布不均。第二产业仍然是外商直接投资的热点。2005年,在苏州吸收外资中三次产业分别占0.14%、93.47%、6.39%。2006年1-3月份,苏州市利用外资中,三次产业分别占0.35%、88.77%、10.87%。虽然今年第一季度情况有所缓和,但总体来看,第一、第三产业吸收外资在总量中所占比重很不乐观。三次产业的不协调发展,势必导致苏州对外贸易结构的不平衡发展,最终将延缓苏州的工业化进程。

2.苏州对外贸易对FDI依赖过大。从模型中可以发现,FDI对苏州对外贸易的促进作用非常明显,这个结论还能这样理解:苏州的对外贸易对FDI的依赖性也很强。苏州经济的增长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甚至是过分地依赖对外贸易量的增长,这种情况已持续了好几年,FDI对外贸的这种促进作用进而可以传递到对苏州经济的影响。一旦苏州吸引外资的比较优势消失,FDI的减少将会以乘数效应对苏州经济产生巨大的冲击。 3.对外贸易中出口过度依赖进口。从模型中还发现,FDI每增加1亿美元,进口额增加6.728亿美元,出口额增加6.757亿美元,两者几乎相等。这是由于苏州的对外贸易形式以加工贸易为主,而加工贸易出口过度依赖于原材料和零部件的进口,因此出口的增长实际上主要取决于进口的规模。进口主要不是为了满足产业结构优化、技术的进步,而是为了维持出口数量的扩张。外商投资的真正目的是为了获取当地的廉价劳动力资源,在出口商品的价格构 成中,主要是进口原材料零部件的高昂成本,苏州仅仅处于低附加值的加工环节,这样的格局使得苏州虽然在对外贸易的规模上不断扩大,但对苏州当地的经济增长、产业结构、社会福利并非有利。 四、对策建议 针对当前FDI对苏州对外贸易具有强大促进作用的现状,苏州目前仍应该不断吸引FDI,从而带动对外贸易及经济的发展。

但在吸引FDI时应该改变原有的格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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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挝对外贸易和外商投资现状

1.1 对外贸易现状

据老挝工贸部统计,2012年,老挝对外贸易总金额达42.63亿美元,同比下降0.9%。其中,出口16.96亿美元,下降16.3%;进口25.67亿美元,增长7.8%。纵观全年,老挝对外贸易主要呈现以下几方面情况:

(一)进出口总额与上年基本持平。近年来,老挝对外贸易总体保持增长态势,2012财年老挝对外贸易同比基本持平,略有下降。

(二)贸易逆差大幅度增加。2012财年,老挝对外贸易逆差8.71亿美元,贸易逆差大幅增加,主要原因是国内消费、项目带动的车辆、工业用商品及粮食等进口增加。

(三)主要出口商品。矿产品出口8.13亿美元,电力出口2.54亿美元,农产品出口1.77亿美元,矿石出口1.69亿美元,工业产品出口1.61亿美元等。

(四)主要进口商品。各类车辆(包括飞机、摩托车)及零配件进口5.54亿美元,燃油燃气进口4.70亿美元,建材进口3.91亿美元,工业用品进口3.61亿美元,电器进口1.92亿美元,粮食进口1.41亿美元,电子器材进口1.20亿美元等。

1.2 外商投资现状

2013年老挝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成功,为了2015年准备加入东盟经济共同体 (ASEAN Economic Community)老挝改变了很多贸易和投资的规则,改善该国的基础设施尤其是交通运输的发展,因为老挝经济不断发展壮大和预计在2013年至2014年的增长速度是8%。1989年至2012年根据规划和投资部提供的数据,外商直接投资(FDI)最大的国家是越南,有429项目,价值49,13亿美元,第二是泰国有742项目,价值40,82亿美元。

2.老挝的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的实证检验

本文主要利用协整分析和Granger非因果检验方法来探讨老挝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的相互关系。所谓“协整关系”,指若两个或两个以上变量的值呈现非平稳,但他们的某种线性组合却呈现的平稳性。同时,本文进一步用Granger非因果检验方法来检测各相关变量之间在数据方面的波动性,从实证角度来论证老挝国际进出口没贸易与投资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得出论文国际贸易与国际投资的相互关系。在实证分析中,本文选取外商直接投资流量(y)、老挝年进口额(x1)、老挝年出口额(x2)以及净进口额(x3)进行分析。

2.1数据来源

本文所用数据为2001——2010年的时间序列,来源于老挝工贸部和国家数据统计局,所设计模型的样本容量为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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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加了新的合伙形式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新的合伙形式:“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这一新的形式,主要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服务类的中介机构。由于个别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无过错的合伙人仅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同时,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对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法律要求其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就非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或者合伙企业正常经营中产生的债务,全体合伙人仍负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选择的部分限制了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范围,避免了无过错合伙人对于其他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产生的损害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可以有效地引导专业机构的合伙人谨慎执业,加强内控机制,从而为这些专业机构的发展打下了基础。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的“有限合伙企业”主要有以下特点:1.有限合伙人的人数必须在二人以上五十人以下,其中必须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合伙人人数的上限与中国《公司法》有限公司股东的人数要求是一致的。2.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因劳务本身无法作为对外承担清偿责任的方式,因此规定了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3.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4.有限合伙人在处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也比普通合伙人宽松,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有限合伙可以有效的筹集资金,实现知识技术与资本的完美结合。国外的私募基金(股权)大多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合伙企业法》引进有限合伙的形式,配合了其他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于风险投资和私募基金(股权)在中国的发展来说无疑是一支有力的强心针。在此之前投资人对于小规模的商业组织,仅限于在有限责任公司、普通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中进行选择,有限公司成立的资金要求及税负,使得一些小投资人望而却步。而普通合伙与个人独资企业都要求所有投资人对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使得很多不愿意承担过多风险的投资人打消投资的念头。近年来,立法者在进行商事立法时已经注意到了将鼓励投资作为一项重要的立法指导思想,有限合伙这种在西方国家已经实行了多年的合伙形式终于被中国立法者采纳。

二、合伙人范围的扩展:法人可以成为合伙人

原《合伙企业法》只认可自然人作为合伙人,从而将法人拒绝在合伙企业的大门之外。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法人即意味着以其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投资人无需以其对法人出资以外的其他财产就法人的债务对外承担责任。中国的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考虑到法人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承担了无限连带责任,会使公司处于巨大的风险之中,影响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2006年1月1日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仍然不允许公司作为对其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投资人,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但随着中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丰富各类投资方式的呼声越来越高,尤其在借鉴英美合伙企业立法的基础上,立法者允许了法人作为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法人作为合伙人,可能会导致法人为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法人的投资人也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法人的投资人仍可以躲避在法人这堵防火墙后面,仅以其对法人的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法人参与合伙可以使公司等企业法人利用合伙企业形式灵活、合作简便、成本较低等优势,实现其特定的目的事业,也有利于大型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中与创新型中小企业进行合作。但是为了使国有企业不至于负担更大的风险,法律仍规定国有企业和公益性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三、外商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并不能直接适用于外商投资设立合伙企业,而是授权国务院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2003年中国商务部等颁布的《外商投资创业企业管理规定》,规定中承认外商投资创业企业可以采取非法人形式,但这一规定缺乏相关法律的制度性保障。新《合伙企业法》引起各界的非常关注,各方外资是否会利用合伙企业规模小、形式灵活、设立的法律门槛低等特点规避中国对外资的一些准入机制。但从当前国务院委托商务部起草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草案来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然实行审批制,需要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等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审批制度:出于现行外资准入制度、外汇管制以及公平性等考虑,参照对三资企业的外资管理制度,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和重大变更需要经过商务主管部门的审批,一般事项的变更需要到审批机关备案。

2.中方合伙人:由于合伙一般规模不大,自然人作为合伙人较为常见,且有《合伙企业法》为上位法,因此不同于三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不允许中国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人,《办法》明确规定中国自然人可以作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3.产业政策:现行产业政策采用针对股权式合营企业的表述,根据合伙企业的特殊性,《办法》将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控股”地位理解为对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以及分红比例,从而明确了产业政策(包括“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和“中方相对控股”)如何适用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4.劳务出资:鉴于目前对外国合伙人以劳务出资尚无相关配套规定,实践中无法操作,暂时只允许中国合伙人以劳务出资。

5.出资期限:鉴于合伙企业一般规模不大,参照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制度,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除劳务以外的出资应当在批准后90日内一次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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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投资领域,负面清单是相对正面清单而言的一种外商投资准入制度,是一国禁止外资进入或限定外资比例的行业清单,其中列明针对外资的与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高管要求等方面的管理限制措施 。可以看见,负面清单与国民待遇问题相伴而生,外资准入的负面清单表征的是一国给予外资在准入阶段国民待遇的程度问题。在投资协定中,负面清单通常又是“不符措施”的代称,即与国民待遇不符之特别措施清单。

一、产生与发展

在国际贸易投资领域,负面清单首先是作为一种订立协议的谈判路径和技术而产生的。早在1834年,在普鲁士领导建立的关税同盟即是用负面清单模式制定了彼此间的贸易条约——除非列明不开放和不取消,否则原则上许可开放所有进口市场、取消所有进口限制。这是负面清单在国际贸易投资协议上的首次运用 。之后,负面清单作为一种协议谈判和达成路径被广泛运用于双边的或区域性的国际贸易投资协议的谈判和签署实践中。然而,涉及外商准入的负面清单制度则只是近一二十年才得以发展和实践 。

现代国际贸易投资协议中的外资准入的负面清单制度,与正面清单制度一样,都是在谈判和建立战后世界贸易秩序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从1947年到1994年,马拉松式的国际货物贸易秩序谈判催生了多边贸易机构即世界贸易组织(WTO),使其成为同时期国际贸易谈判的核心机制。该组织的基础协议之一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以关税减免和消除贸易壁垒为原则,其中减免关税的产品名单以正面方式列明,不在列的产品无须承诺。几乎与该协定同步的另外两个多边贸易协定则在负面清单模式上取得了突破。一是《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成员包括加拿大、墨西哥和美国;二是《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囊括世贸组织成员国。前者完全仰仗负面清单,后者是两种方式的混合,即开放的行业用正面清单列明,而各行业市场准入限制和国民待遇承诺则用负面清单标出 。虽然以上三个多边贸易协议几乎同时产生,但后两者更大程度上受到上个世纪80年代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影响。上个世纪80年代的世界经济一体化加速发展使得不同国家间的贸易合作在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相关的投资领域有了新的需求,因此,在谈判路径上走向了能够增强市场透明度的负面清单方式。

进入本世纪,世界贸易与投资格局进入崭新的调整期。一方面,尽管局部区域展露了保护主义色彩的倾向,但大体上世界各国都在合力形成一个更加开放、友好的国际经济环境。以各国对外商投资领域的年度政策措施为例,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预见到,各国采纳的开放性措施在本世纪初大幅增长,相对于限制性措施具有绝对优势,2012年世界范围内的两项措施比例大体为3:1 。另一方面,1997年世界贸易组织西雅图部长会议失败后,世界贸易组织谈判长期停滞不前,这一局面催生了旨在推进世界市场一体化与建立多边合作机制的全球三大经济合作框架,即“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议”(TTIP)以及新近出现的全球经济合作框架——“诸(多)边服务业协议”(PSA)。三大经济合作框架均有美国的参与与推动。因此,在投资自由化的选择与美国的大力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在国际投资协定谈判中采用美国投资协定范式的负面清单的准入前国民待遇条款。据统计,截至2009年,仅亚太地区,就有26个自贸区协议包含了负面清单的准入前国民待遇条款 。目前,世界上至少有77个国家已经采用了这种制度,负面清单的外资准入制度已然成为国际投资规则发展新趋势 。

二、理论依据及现实意义

(一)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