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9 09:27:22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审批制度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一、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必要性
内部控制制度划分为内部管理控制制度与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两大类。内部管理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对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没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如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对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有直接影响的内部控制。如由非出纳人员每月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财务收支审批制度是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具体规定,其基本目的在于:通过这种控制,可提高现金交易的会计业务、会计记录和会计报表的可靠性。保证组织机构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转,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与有效运用,提高经济核算的正确性与可靠性,推动与考核单位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原则
1、全面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单位必须对所有的财务收支进行全面控制。所谓全面是指三个方面,一是全过程的控制,不仅包括经济活动各个环节中涉及支出类业务的审批,还包括如销售单、供货合同等收入类业务的审批;二是全员的控制,包括单位领导在内的所有职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办公费、投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所有费用项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对诸如基建投资、兼并等重要的财务收支项目,应实施重点控制,严格审批。
2、事前审批和事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审批制度作为控制财务收支的一种重要途径,不仅包括事后的审批控制,还应该包括事前的预算审批。特别是对于一些发生金额较大或者重要的财务支出,必须进行事前预算。
3、不相容职责划分原则。财务收支审批制度作为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重要,必须遵循不相容职务必须分离的原则。这也是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会计法》明确规定,“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对一些小型单位因为职工人数少,绝对的职责划分困难很多。但是应通过更严密的监督和复核,以弥补划分的不足。
4、科学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应坚持科学性原则,尽量做到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应该从本单位的实际出发,使制定的审批制度尽量切实可行。如果重视科学性而忽视实用性,设计的制度只能作为“花瓶”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相反,如果重视实用性而忽视科学性,设计的制度虽然简单易行但却“漏洞百出”,同样达不到内部控制的目的。
三、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的内容
依据内部控制的原则,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设计中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财务收支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明确审批人及对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根据授权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在确定审批人员和审批权限时,必须坚持可控性原则,即审批人员必须能够对其审批权限内的经济业务具有控制权。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审批人员能够正确审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审批质量。
2、财务收支审批程序。单位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应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批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单位一般先由经办人员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凭证上签字,然后再据以向规定的审批人员审批,审批通过后交会计部门审核入帐或报帐。这种审批模式有许多不足之处。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会计人员,先审批后审核,即使会计人员发现疑问已是“既成事实”,会计人员往往不会或不敢有异议,这显然不利于发挥会计的审核监督作用。因此,在设计审批程序时,如果审批人员的职位高于审核人员,应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程序。
3、财务收支审批。财务收支审批的内容主要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体包括:(1)财务收支是否符合财务计划或合同规定;(2)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法》、有关法规和内部会计管理制度;(3)财务收支的内容和数据是否真实;(4)财务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则;(5)财务收支的原始凭证是否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等等。
4、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必须坚持权责对等原则。在审批制度中,必须规定审批人员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体包括:审批人员应该定期向授权领导或职工代表汇报其审批情况;审批人员失职应该承担的责任等。
四、财务收支审批制度的基本模式
1、“一支笔”审批模式。这是指一切财务收支全部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总会计师或主管会计工作的副职)一人审批。符合《会计法》中“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原则。其优点在于能够克服多头审批造成的监督失控或审批标准掌握不一等。但是,其缺点则是不符合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容易导致腐败。特别是有些单位负责人把“一支笔”审批错误的认为是一个人说了算,更是难有约束。再加之单位负责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经营管理上,对各项财务收支也不可能事无巨细地进行审批。这种审批模式应当予以改革和完善。应加强民主理财建设,对于大型投资应经过领导集体会商,涉及职工利益事项应通过职代会表决等。
二是坚持提高“含金量”。
判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败关键在于“含金量”。第一,提高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含金量。聚焦投资创业创新等经济社会发展领域,取消下放“含金量”高、能够激发市场活力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企业投资项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外,一律由企业依法依规自主决策,政府不再审批。第二,加强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的管理规范。全面清理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对法律依据不足的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进行分类整合,规范程序,优化流程。将中介服务机构按行业划分为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安全生产评估、卫生预评价等领域,每个行业主管部门作为中介服务的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本行业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实现目录化管理。将信誉好、服务水平高的中介机构集中进驻行政服务中心或者其他公共场所,搭建“中介服务超市”,实行集中办公,统一管理。
三是加强政务平台建设。
推进政务公开信息化,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是公开规范审批、优化审批服务、减少权力寻租的重要基础。第一,加强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有条件的地方都应建立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整合行政审批权力,逐步实现一个行政机关的审批事项向同一个机构集中,不同行政机关的审批事项向一个行政机关集中,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向服务中心集中,一级政府“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一个窗口收费”。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实行联合办理或并联审批。尽量压缩审批时限,提高服务质量,健全首问负责、限时办结、服务质量承诺等制度。第二,加强网上审批平台建设。建立覆盖省市县乡四级的统一网上审批平台,实现网上办理审批、缴费、咨询、办证、监督以及联网核查等事项。加强审批标准化建设,对网上审批事项统一编码、实行目录管理,统一编制办事指南和业务手册。加强政务公开,全面公开审批主体、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流程、材料和收费等事宜。建立网上监察系统,对审批全过程监控,对超时审批、违规审批等行为及时批评纠正。
第一,行政审批项目过多、过滥并且分布不均衡,大多集中于经济领域的管制,阻碍经济的健康自由发展,束缚市场调节机制的有效发挥。目前,行政审批项目的数目已无从计算,上到行政法规,下至地方政府的行政规章均有权设立行政审批制度。由于在上下级政府及政府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与协调,许多审批项目没有得到及时的排减,在数目上往往呈现出有增无减的趋势。行政审批与行政许可属于同一领域内的不同层次的两种制度,二者之间虽有区别,但更多的是联系。行为政审批是行政许可的上位概念,二者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如何更好地分配社会稀缺资源、调整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公平,二者在共同目的上有着异曲同工之处。行政审批制度对经济制度管得太多、管得太严往往会削弱市场的天然调节作用,束缚经济的自由发展。因此对于市场自身能够起到有效调节作用的政府就应该退居幕后,尽到服务性的辅助作用即可。
第二,审批行为不规范,审批项目设立随意,自由裁量权大,审批项目的设立没有设定标准。截止目前为止,国务院拥有审批事2100项,省一级政府拥有2000项,有些县级政府的内设部门也在自行设立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设定权门槛很低。行政审批作为众多行政管理活动中的一种,其设定应该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应将其限定在对公民权利与自由最低干涉的限度以内。在一个社会中如果任何行为都要进行事前审批无疑会降低社会发展的内在活力,限制个人聪明才智的发挥,阻碍社会前进的动力。我国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太过随意大多没有经过严格的认证,将一些本来属于行政许可的项目被纳入非许可审批项目范围保留下来,从此规避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制。还有一些根本不具备必要性的项目也被强行保留下来。审批项目的设定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标准,政府部门往往仅凭一时之需就盲目设立行政审批,项目之间难免会存在重叠与交叉,导致不同层级、不同部门之间在面对同一请求时却难以统一行径,给实践操作增添麻烦。
第三,行政审批体制不合理,审批权力与责任分离,监督机制缺失或者监督不到位,政府部门为了谋求自身利益,设立了大量的收费性审批项目,形成了收费导向型的审批结构。地方行政审批制度功利性强,政府在制定审批项目的过程中并没有从实际需要出发,而是为了保护既得利益或者谋取额外收入而设定一些并不具有必要性的审批项目。在私权领域讲究有权利就必有救济,否则权利就会形同虚设。在公权领域讲究权责一致,正如有的学者提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有权力的人行使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为止,所以要想防止权力滥用,就必须设置相应的责任机制,一旦他们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触犯法律的底限,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制度的设置更多的是赋予行政机关权力而忽略对行政审批制度的监督制约,导致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寻租现象严重,滋生腐败。审批机关在实施审批的过程中,不对审批对象进行监督或者监督不到位,只有出了问题在才采取相关的事后补救措施。由于责任制度的缺失,行政机关在实施审批行为时往往只注重过程而忽略对结果的监督,导致实践中不合法的审批事项层出不穷。第四,行政审批程序繁琐,审批标准、期限没有明确的规定,行政效率低下,多头审批、乱审批现象严重,损害了公民利益。行政审批制度由计划经济时代沿袭而来,繁荣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作为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一直以来被当作衡量行政权含金量的标准,人治色彩相当浓厚。行政审批环节多,时限长,缺乏可靠的保障机制。行政机关随意延长审批时限,造成人浮于事,办事拖拉,行政相对人要通过行政审批,花费时间多,运行成本高,代价大,办事效果往往不尽如人意。
二、行政审批制度所面临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直以来大家往往只注重对现有制度的问题的探究,往往容易忽略对问题背后的原因分析。为此,本文试图从行政审批制度在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着手,对问题背后潜藏着的原因进行深度挖掘,确保行政审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能够得以顺利进行。
(一)传统审批制度的影响在计划经济时代,政府为了规制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定了不少行政审批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一些旧的的审批制度没有得到及时的更新与淘汰却变相地保留下来。这些旧的体制虽然已无法做到与时俱进,但由于清理工作量大,所耗费的人力、物力资源大等种种因素的限制导致大量计划经济时代的审批制度冗沉下来并或多或少对现行的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作用。这类原初的风俗习惯,辅以传统的经济文化土壤和固有的体系路径形成了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特点。用道格拉斯•诺斯的话说:“路径依赖是过去对现在和未来的强大影响。”新的制度往往是在旧的政治经济文化土壤的基础上源发起来,因此,难免会伴随旧制度的烙印。
(二)经济体制转轨的影响当我们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初期,计划经济对我国来说,是一种资本主义的舶来品,也是政府希望引进的一种资源配置方式。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掌控者社会的政治、经济命脉,对社会全局起着统分统配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制度的引进,全能政府的权力应当有所退却,但对于从传统体制转轨到市场经济过程中难免需要一段时间适应。由于经验的缺失,加之传统体制的制约,在转型过程中难免会依赖先前的行政审批制度来控制新的局面,这就为旧“法”新用创设条件。
(三)利益格局的影响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实质上是对行政权力和部门利益的重新配置,政府既是改革的倡导者又是改革的对象。在改革过程中,不仅触及政府在行政管制过程中显性或隐性的利益。行政审批制度的初衷是将调节市场秩序、分配稀缺自然资源、对特殊行业的准入许可的权利交给政府。因此对行政审批制度的占有在某种意义上意味着对政治利益的收获,而改革则意味着权力结构的调整以及对权力运行的严格限制,将社会权力关系法制化,打破原有的权力运行的随意性,产生新的利益格局。
三、行政法制缺失的影响
我国行政法制与世界法制进程相比较晚,直到20世界80年代末才相继颁布了各种行政法律制度,相互之间也并未形成严密的行政法律体系。这些法律制度的出台更多只是为了解一时的燃眉之急,并未经过法律体系内部的仔细斟酌。由于立法技术欠缺,这些法律在实施后往往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行政审批制度在实施过程遇到的多种障碍和问题,很大程度上源于此。
四、行政审批制度问题的解决路径
(一)依照法定的标准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调整行政审批体制由于经济事务的审批是我们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点,我们可以就这一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标准加以探讨。在经济领域中,哪些事项需要审批,哪些事项不需要审批,涉及到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管理方式的转变等问题。在经济事务中的改革应该遵守以下原则:第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只要可以通过竞争、价值规律等市场机制来调节的,就应该由市场来调节,而不应设定行政审批;第二,通过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和其他自治组织的管理,政府就应该果断放手,而不需设定行政审批;第三,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也可以不设行政审批。这也是政府干预从缓原则的体现,政府的管理方式不应仅仅局限于应用强权的行政手段,必要的时候也应当给市场主体适当的自由空间,没有必要事事都要管理在前,只要能够通过事后的监督管理方式实现服务行政的理念,也就没有必要非设行政审批制度不可。
(二)严格行政审批的设定权限,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一直以来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泛滥成灾的原因之一源于审批权设定的门槛太低。由于我国还没有制定出一部关于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律,因此关于行政审批设定权的制度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所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只要能够借鉴得当,内化为本土的东西,就能够为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添光增彩。西方国家对于行政审批权的设定虽各不同,但都才行效力等级比较高的法律文件来加以规定,如美国,所有的行政审批均由联邦或州议会、或者地方议会制定的法律设定;英国则采行由地方政府选择设定的方式设定行政审批制度;日本则由法律来设定行政审批制度。根据我国现有的行政层级多,法律文件繁杂的这一实际情况出发,对于我国行政审批设定权应当限定在地方性法规以上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样既可以取缔大量行政规章及其以下层级文件设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又可以纠正行政审批制度过多、过滥的毛病。
城市化是一个地区的人口在城镇和城市相对集中的过程。城市化也意味着城镇用地扩展,城市文化、城市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在农村地域的扩散过程。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的推进,全国各地的城市都在大兴土木,进行着新城建设和旧城改造等活动。2011年12月,中国社会蓝皮书,我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将首次超过50%,标志着我国城市化率首次突破50%。
然而,伴随着城市化的推进,人地关系的矛盾,人与人之间因为土地而产生的矛盾越发的突出了。一时间沸沸扬扬的“乌坎”事件的起因就是土地问题。我国土地审批制度自建国以来不断完善,在规范土地利用、保护耕地、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然而面对当今形势,土地审批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二、我国现行土地审批制度
我国的土地审批制度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审批,土地征收审批以及土地供应审批等。
建设用地审批管理是指法律授权机关依据法律的职责,对建设项目用地的申请、审查、批准以及与之相关的各个环节所实施的行政管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农用地专用审批是指农用地依法、依规、划转建设用地。国务院的审批权限: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及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占用耕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100万人以上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申请城市分批次建设占用耕地。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权,如果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由省级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则该乡镇所在地的镇区及所属村庄、集镇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征收审批权限,国务院的审批权限: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征收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土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低于35公顷面积的耕地(不包括基本农田),低于70公顷面积的其他土地。
三、土地审批现存问题
(一)土地审批的步骤复杂,各种相关程序太多
土地审批制度中,缺少一些具体步骤的规定因此在实施时会遇到不规范不统一的问题。并且在土地审批过程中有较多复杂的程序,比如表格填写、数据产生、材料汇总等,这些相关的程序需要在多个部门中往复办理,过程较为复杂。并且相关规定也经常发生改变,导致需要反复修改。
(二)情况复杂,统筹兼顾过难
由于土地审批的依据――地理底图涉及的范围较广。不同种类的地图也许因为侧重不同,或者基础测绘时所用到的参考数据不同会造成结果不同,比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详查图和勘测定界图不同等。同时在被征地的相关权利人方面,可能是因为征地的历史遗留问题,在并不存在违法征地的情况下,依然有很多村民上访、。总之,土地审批设计的领域很多,所需要的数据,所涉及的相关人都有很多。统筹兼顾这个问题需要在经济、社会和法律上都深入的研究和考虑。
(三)违法用地过多
由于现在城市化的大力推进,不少地方政府为了保证经济建设,通常实际的用地面积比规划的面积大出不少,而在不能完成耕地占补平衡时就会伪造数据,或者将不具备造田条件的土地报为补开发的基本农田。
同时,由于很多项目审批时间长,很多项目在没有通过审批时就急于开工,这也是较多违法用地问题的一种。
四、我国土地审批制度改革的建议
今年初,国土资源部耕地司表示,为了改革土地审批制度要做到:一是改进审批,划清事权,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实行国家批规模、控结构,地方审项目、管落地;二是简化报件,优化程序,将报部用地报件由10件减少为8件;三是明确责任,下放事权,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允许各省自行确定县、市报省审查的报件材料;四是量化标准,优化程序,确保部审查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五是区别对待,差别化管理,允许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更大范围先行用地;六是对保障性住房用地等特事特办,提前单独组卷报批,确保4月份完成审批;七是提前作为,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可在计划下达之前早部署、早申报;八是推广“留地、留业”安置和农民自主征地拆迁等成功经验,从源头上解决签订协议难的问题;九是坚持原则,灵活处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已通过部用地预审、立项,群众对征地补偿安置没有不同意见,用地已报省或部后动工建设的,只督促整改,不作为违法用地查处和问责;十是积极改革,建立新规,从根本上解决用地审批效率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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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世界经济频繁波动的现代经济当中,教育培训,特别是中国的教育培训市场却处于相对稳定的地位,甚至在经济衰退侵袭很多行业的时候,中国的教育培训业却出现了勃勃的成长生机。究其原因,一是因为中国的教育行业的特殊属性,使得其与经济波动的周期有错时效应,各层人士对教育的需要是刚性需求。而且教育投资还是一项终身投资。二是因为教育培训业的反经济周期性。金融危机带来产业结构大调整,新兴产业以及新技术需要新的知识技能,危机还使得一些行业发展速度减缓,劳动力市场上求人倍率继续下降,失去工作和准备就业的人需要重新调整自己的知识技能来增加就业筹码,以便经济复苏后,找到新的工作机会,因此人们参加教育培训就变得十分紧迫和必要;三是教育培训行业不仅具有经济功能,还具有政治、社会和育人功能,政府在严峻的经济和就业危机形势下教育管理论文,对教育培训只能重视、不可轻视,必然通过加大投入和颁布各项支持性措施来促进教育培训行业的发展。但是,面对巨大市场,中国的教育培训行业迅速膨胀和发展的同时,信誉、质量等问题也都暴露无余。为了对教育培训行业更好的实施监管,在赋予教育培训市场以足够的自主发展的空间的同时,做好监督管理的工作,市场准入制度就成为了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最重要的一道门槛和保障。
一、中国教育培训市场的市场准入制度发展现状
我国教育培训市场准入制度的发展是近二十年里面才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的。我国教育培训市场准入管理的法律基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一系列配套使用管理办法。全国各省市均出台有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主要包括机构设置审批、机构变更审批、机构终止审批、招生简章审批、招生收费审批、年度审核。整套管理模式与企业管理模式相似,且审批的比重较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通告中所规定,各省、自辖市、自治区均出台了《关于换发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的通知》,2010正式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论文开题报告范例。未取得新版办学许可证者,一律视为无证办学。无证办学均视为市场不准入。
教育培训机构首先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行政审批通过后颁发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经营活动前招生简章和其宣传广告必须进行行政审批备案。审批备案后教育培训机构可以进行正常经营。教育培训机构应于每一年度结束后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年度审核,审核意见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审核意见不能通过的机构,在整改后如果审核意见再次不能通过,取消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即市场不准入。
二、中国教育培训市场市场准入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教育培训市场准入标准设置不合理
如果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培训机构从业范围重叠,培训行业机构过度饱和,形成恶性竞争。培训市场供求关系严重失衡必然导致不良竞争甚至恶性竞争,不得不进行价格战争,价格过低导致教育服务质量无法保证就是培训市场混乱的根源。而如果市场准入门槛较高,那些不符合办学条件无法取得许可证,没有许可证的学校难以引资改善办学条件,也无力吸引优秀教师执教,进而造成教学质量无法保证。而随着公办教育机构的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将更高,更难拿到许可证。如果设的门槛过高,多数学校都达不到要求时,门槛也就没了存在的必要。
(二)教育培训市场市场准入类别管理缺位
教育培训市场不仅完成了数量上的飞跃,而且还渐渐由点及面形成了涵盖各类教育培训方向的网络,如今教育培训不仅仅是我们熟悉的IT、语言、基础课程等几大类,艺术、职业技能、学位资格、婴儿教育、亲子教育等一些新奇的课程变得随处可见,几乎所有消费者能想到的培训项目都已经成为了现实,而传统的几大培训项目的课程针对性也越来越强,划分的越来越细。而我国的教育培训市场准入资质标准是针对学校特点设置的教育管理论文,并没有针对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教育培训机构具有的教学期短和授课灵活和教学内容市场化以及学生少、对场地要求不高,这些特点并没有被资质设置所体现。这样一来就出现了真空的无标准可依的局面。因为没有具体的资质标准,资质审批中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就遭到了挑战。
(三)教育培训机构资质审核程序过于复杂
教育培训机构出现问题,投诉者首先会找到资质审批单位。资质审批单位为了躲避相应责任,制定了极其苛刻的资质标准和极其繁杂的审批程序。教育培训机构为申请资质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都在客观上增加了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负担,忽视了培训市场培育的过程,不利于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做大做强,限制了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发展。
(四)审批部门多,管理部门少
目前,国内不同城市的培训机构,审批部门都有所差异,有的培训机构是教育部门审批的,有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还有工商部门审批的,这就导致教育培训市场的监管缺位,管理混乱。近几年由于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监管严格,办学门槛高,这些教育辅导机构几乎都达不到办学所需条件,于是打起擦边球,都打着“教育咨询公司”的幌子,私下开展教育培训。
三、中国教育培训市场的市场准入制度的设计
(一)市场容量总量设计与控制
市场容量主要是指教育培训服务的需求量,市场预测有助于教育培训机构营销管理者制定正确的营销决策,有助于教育培训机构掌握新知识、教育产品、增强教育培训机构的竞争能力,同时市场容量的测定也是教育培训机构制定科学计划的重要依据。教育培训的市场容量是控制市场中培训机构数量的重要依据。各个地区可以根据一定时期的教育培训需求总量,综合考虑现有的教育培训机构存量,来确定一定时期之内的教育培训机构的市场总量规模和准入的进度安排。
(二)市场资质标准科学设定
教育培训机构资质标准的设定应当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教育培训机构本身有着很多自己的特点,这些独有的特点是其生存之道论文开题报告范例。对于不同种类不同规模的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有不同的资质标准。第一资质必须有详细的分类主要应参考以下几个因素:培训内容、培训层次、培训规模。第二资质必须由教育部门统一发证,由专业评审委员会统一制定资质标准。第三资质必须是动态的必须和市场接轨做到与时俱进。
(三)市场准入的审批程序合理简化
积极推行并联审批、全程代办服务、一表受理、告知承诺、集中年检、网上协同审批等服务模式。进一步完善联席审核制度,联席审核应该实行一次性集中告知、统一受理、集中办件、承诺办件、特事特办、先批后办。并实行超时默认制、缺席默认制。实行牵头部门负责制各牵头部门对协审部门有协调权、监督权,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减少审批事项、压缩审批时限、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加强审批制度建设。
(四)完善、明晰市场准入制度的监管主体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规定,经营类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由工商部门审批,国家应尽快出台盈利性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教育管理论文,制定具体的标准,同时明确教育培训机构教学业务的监管应由教育部门负责。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检查、督导、评估,加强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监督。加强与财政、税务、物价、审计、民政、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管理工作。政府应明确教育培训市场的主管部门,各司其职,改变“多头管理,谁都不管”的局面,从严规范借教育咨询公司名义打“擦边球”从事教育培训的教育培训机构。
而对于私人性质的社会教育资源提供的教育培训服务,应按照市场规律运行,政府只在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上发挥作用,严格规范其发展;政府部门及公立学校举办的面向社会的经营性培训应与政府、学校脱钩,可以登记注册成为独立法人,也可以并入其他培训机构;对于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培训服务,应由市场和政府双边提供,培训服务消费者部分付费,政府拿出专项资金补贴,委托部分机构实施,由“政府调控价格”,按市场需求杠杆和公平竞争机制进行管理。同时为吸引更多更好机构加入培训,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政府应同时附以机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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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决策制度
美国行政决策制度比较具有特色的是行政审批制度。行政审批制度最早起源于19世纪50年代,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为了解决行政审批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1975年美国政府进行了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形成了相对完善的行政审批制度。
美国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是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权力。美国政府精简了很多行政审批项目,将部分审批权限交给了社会和市场。这使社会组织和市场拥有了更大活动空间,也有利于激发和增强社会和市场的活力。
二是依法进行行政审批。美国是一个十分重视法制的国家,这种法制环境使行政审批同样依法进行。在进行行政审批的过程中,各种审批项目、审批程序均是依法进行。尤其是在行政许可权方面,美国对行政许可权的设定极为严格,一般都是以法律的方式设定。
三是有着规范的行政审批程序。美国行政审批程序的规范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听证制度。行政审批的听证制度主要作用在行政许可中,给予申请者或者利害关系人发表意见的机会,使其充分的表达意愿。例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554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包括核发、拒绝、吊销、修改许可证的裁决时,应当及时通知有权得到听证通知的人,在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时,应充分考虑到当事人或其人的需要与方便。[1](2)在许可中使用说明的理由制度。在行政许可中使用说明理由制度即是要求行政机关必须表明做出行政许可的合法性理由与合理性理由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要点,进行许可判断的依据和标准。[2]这使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许可时,做到依法审批、合理行使裁量权,防止行政滥权。
目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还存在着审批权力比较集中、审批程序过于复杂、审批事项过于繁多等问题,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借鉴美国下放行政审批权力、规范行政审批程序等做法,以提高我国行政审批的能力。
二、行政执行制度
1、行政执行制度冲突的解决
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除了联邦政府制定的行政执行制度外,各州和地方政府也制定的有行政执行制度。这种情况难免会导致行政执行制度的冲突。为解决行政执行制度的冲突,美国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往往会就相关领域制定统一的行政执行制度,使部分州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执行制度作为统一制定的行政执行制度的补充。
2、行政执行的内容随职能的不同而变化
行政执行是政府一项重要活动,在实质上,政府的每一项职能都包含了行政执行。[3]美国的行政执行内容取决于行政职能,不同的行政职能产生不同的行政执行内容。例如,美国政府机构具有罚款、救济、惩戒、行政许可等不用的职能,其行政执行的内容也各不相同。
3、美国行政机构的行政执行选择
美国行政执行选择主要体现在行政执行前。行政执行前,美国行政机构需要考虑是否实行它自己的规则和决定。这对美国行政机构来说是一个十分谨慎的问题。因为如果放弃执行自己的规则和决定,那么当事人以外的人可以依法通过法院要求行政执行。一旦一个行政机构决定采取行政执行,则它具有选择执行方式的权力。[4]其执行方式可以采取行政机构自己来执行,也可以法律程序寻求执行。除了选择执行方式以外,还需要执行手段的选择。执行手段可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制裁、行政仲裁等。慎重选择执行前的规则和决定,对于选择合适的执行手段、促进行政执行有效进行具有重要意义,这也是我国完善行政执行制度需要借鉴的地方。
三、行政监督制度
美国作为一个典型的三权分立的国家,其行政监督主要包括国会对行政的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
1、国会对行政的监督
预算监督。预算监督是美国国会对政府一种强有力的监督方式。美国政府需要财政开支的预算时,必须经过国会批准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后才能执行,否则,政府得不到合法的财政开支。[5]
弹劾监督。由于美国实行的是总统制,国会无权罢免或强迫总统辞职,但是国会拥有弹劾总统的权力。弹劾由众议院提出,参议院审判,如果参议院以2/3多数通过弹劾案时,被弹劾的总统方可被定罪。[6]
调查监督。举行听证会是国会实行调查监督的重要形式。“国会为了调查某一事件而举行的听证会,可以传唤行政人员到会作证,这给行政人员将产生很大的压力。如果被调查的事件是直接针对政府的,到听证会作证对政府所产生的压力更大;如果被传唤的行政人员拒绝到听证会作证,国会可以对其作藐视国会罪论处。”[7]
2、行政机关内部监督
美国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比较完善,其监督机构组成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局、联邦劳工关系局、功绩制保护委员会、特别监督官、监察长、政府道德署等。在此仅以人事管理局、联邦劳工关系局为例进行说明:
人事管理局。美国联邦人事管理局负责联邦的人事工作,其主要职责就是监督联邦政府各组成机构是否严格执行联邦人事政策和相关规则。[8]
联邦劳工关系局。美国联邦劳工关系局主要负责公务的申诉工作,监督公务员工会的建立,以及解决公务员劳资纠纷等。
我国与美国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构存在一定的差别,我国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构主要指的是纪检监察机关,而非美国依靠人事管理局、联邦劳工关系局、功绩制保护委员会等实施内部监督。但是,我国可以借鉴其实施具体监督的做法,例如监督人事工作、监督公务员劳资纠纷等,来完善我国行政机关内部监督。
四、结语与启示
美国行政制度的建设,重视对公众参与权与知情权的保障。例如,美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有着严格的规范的程序,为给予利害关系人表达意愿和建议的机会,往往采取听证会的形式。此外,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美国政府还建立了完善的行政监督制度,其目的就是让公众加强对政府的了解,加强对政府的监督。这既是建设透明政府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建设诚信政府的需要。这种方式值得我国借鉴,因为这对于我国行政软实力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我国目前行政审批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正在积极完善行政监督制度。行政审批作为行政决策的具体表现形式,其规范性直接反映了行政决策的规范性,这对于提高行政决策科学化程度,增强政府行政决策能力和政府影响力具有重要作用。行政监督制度是扩大我国公众知情权的一种重要方式。让公众了解政府“干了什么事情和正在干什么事情”,对政府行为实行时时监督,这不仅有利于消除公众对政府及行政人员的误解和猜忌,而且有利于增强我国政府“透明、阳光”的形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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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是企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和成长为跨国公司的重要方式。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外资企业收购我国企业的情况日益增多。但由于我国法律体系不完善等原因,外资对我国企业的并购行为存在着无法可依、审批制度不完善、监督不力等法律问题,亟待依法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一、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外资并购行为无法可依的问题
法律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产物,也必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进行发展。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对涉及外资管理的法律体系日益健全,对我国吸引外来投资,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很好的法律保障作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有关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法律制度不是很完善。当前,我国用于规范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有关法律制度主要是商务部等部委联合出台的规章《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法律效力位阶较低,不完全适应加强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管理工作的需要。涉及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均严重缺乏,导致对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行为管理效果有所欠缺。该规章的内容存在不少欠缺之处。例如,虽然使用外资并购的题目,但却只能规范股权收购和资产收购行为,没有对外资兼并境内企业进行规范。因此,如果外资实施了兼并境内企业的行为,很难找到有关法律规定,因而没有受到相应的规范和管理,直接导致了有关外资兼并境内企业行为的混乱局面。
(二)外资并购行为的审批制度不完善
外资并购我国企业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一种很正常的现象,也是我国市场竞争深入发展的客观表现之一。但是,世界各国处于保护本国国家安全利益和公平竞争环境等现实需要,纷纷对外资并购本国企业特别是外资并购本国大企业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确保外资并购本国企业不会影响本国的国家安全和市场良性竞争。当前,我国对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审批制度主要见诸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审查等法律规定。尽管这些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审批制度在反垄断等领域已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依然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可能导致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行为损害我国国家经济安全和消费者利益。例如,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外资并购审批制度体系,现有涉及外资并购审批规定存在操作性不强的问题,导致外资并购行政审批过程中的审查标准差异较大;现有的外资并购行政审批环节过于繁杂,效率不高,审查质量欠佳;外资并购行政审批实践存在“因政出多门而导致相关的审批要求各不相同甚至相互冲突的问题”等。
(三)外资并购行为的法律监督不力
我国现有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在于重视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的审批,对行政审批的材料和环节规定很多,但对外资并购我国企业过程中的法律监督问题重视不足,作出的具体规定较少,对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后的监管也相对缺乏,加上有关法律规定没有得到全面落实,导致在外资并购我国企业过程中出现国有资产流失、职工安置不到位等问题。
(四)外资并购的国民待遇问题
国民待遇原则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必须给予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样的国民待遇。为了做到这一点,我国在立法上作出了不少努力,但是,有些法律上的外商并购企业的超国民待遇没有解决。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投资者的实缴资本应一次交齐。但是,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四条,合资各方可以分期缴付出资,第一期出资达到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就可以了。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国务院批准,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7]第2号)规定:“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的比例分配收益。”在招商引资实践中,为了吸引外来投资(包括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很多地方政府纷纷采取地方优惠政策,在土地出让、税收返还、费用减免、政府补贴等方面给予外商并购企业超国民待遇,不仅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起了内资企业的强烈不满。有些企业为了享受外资企业优惠政策,进行虚假的外资并购操作,摇身一变成为外资企业,从而最大限度享受各种优惠政策和追求利润。
二、解决外资并购我国企业法律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外资并购我国企业法律制度
针对当前外资并购我国企业无法可依的问题,尽快对公司法、三资企业法等涉及外资并购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修订,从所有者权益保护、债权人等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资产转让流程、明确公司高管对企业并购的责任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行为,进一步充实法律内容,完善法律体系,以适应规范外资并购行为的需要。“目前我国尚无独立的外资并购法,而制定统一的外资并购法对于理清现行的外资并购有关的大量法律或法规有着现实意义。”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充分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及时出台《外资并购法》,从外资并购主体、外资并购前的审批、外资并购中的监督、外资并购后的监管和评估等方面,对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行为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行为符合我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有利于维护和促进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外资并购法可以作为外资法中的一个独立的分支,包括外资准入制度、外资的投资方式(例如是通过新设还是通过并购方式)、外资并购的审批、外资并购的限制和鼓励政策、外资并购的法律后果等等。并着重考虑如何解决有关外资并购中涉及法律的特殊问题,或者对其他法律已涉及外资并购内容做补充性解释。
(二)加强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审批工作
行政审批是有效规避外资并购我国企业法律风险和社会风险的重要手段,也是世界各国采取的通常做法。通过行政审批过程的审查,可以对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可能带来的市场竞争风险和国家安全风险等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评估,从而有效防范这类风险的发生,切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市场的公平竞争。因此,必须采取多种措施,有效加强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审批工作。具体措施主要有:严格按照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审批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事,规范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审批工作的操作规程,实现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审批工作的规范化操作,避免过多人为因素对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审批工作的干扰;改变目前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审批层级过低的问题,适当上收审批权力,对审批流程进行再造,改变层层报批的审批方式,切实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审批效率,增强外资并购审批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在反垄断审批过程中对外资并购申请人的资质等情况进行全面考察,注重对并购程序的审查,加大审查力度,从源头上控制垄断问题的发生等。
(三)做好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法律监督
任何法律规定要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就必须要有相应的落实制度和监督机制。否则,法律规定只能是纸上的法律,不能有效调整现实生活的社会关系。因此,有必要深入分析我国对外资并购我国企业行为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法律体系完善、外资并购前的审批、外资并购后的监管、职工合法权益保护等方面加强外资并购的法律监督,促使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形成外资、被并购企业、被并购企业职工、有关地方政府和市场竞争环境多赢的局面,有效防止外资并购我国企业过程中发生国有资产流失现象,切实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针对有些外资企业在并购时通过了审批但在日后经营过程中出现垄断行为的问题,反垄断法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文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予以豁免的适用情形及标准,从而有效规制这种反垄断审批后出现垄断的问题。
(四)依法规范外资并购企业国民待遇问题
课程考核是高等学校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才培养过程中一个极其重要的环 节,是保证学校教育目标实现的重要手段,也是课程建设水平乃至学校办学理念的重要体现 。科学合理的考试不仅能对教学起到反馈、调节、评价、促进作用,而且对学生良好学习方 法和学习习惯的养成,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 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对建立良好的考风、学风起着根本性的作用。因此要适应当前科学 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具有高素质的创新型医学人才,就必须大力推进医学院校 考试改革。目前医学院校在考试改革过程中,在抓考试管理方面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 力,然而,这仅仅是考试的一部分。一次完整的考试包括设计、命题、监考、阅卷、分析和 保管6个环节,涉及管理人员、教师和学生三个方面,是一项细致、繁琐、严密的系统工程 。因此,为了实现考试的双向检测功能和作用,使考试检测结果科学、合理、公正、可靠, 笔者从考试内容、形式、题型和审批等方面对医学院校当前命题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剖析 ,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改革措施。
1 现行命题环节存在的问题
1.1 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重理论、轻实践”,“重记忆、轻能力”。考试内容局限于教材中的基本知 识和技能,缺乏对学生知识、能力与素质的综合考核。而且课程考试多以任课教师出题为主 ,任课教师上课教什么考什么,缺乏对教学大纲和知识体系的通盘考虑,所出试卷多是 记忆性的知识,偏重对知识的检查,对学生临床实践能力的考核力度远远不够,造成学生死 记硬背,不注重应用和创新[1],从而形成了学生“上课死记笔记,考试硬背笔记 ,考后 通通忘记”的不良状况。学生考前突击复习的现象越来越多,限制了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 力的培养,使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自主性难以得到提高与发挥。
1.2 考试形式
目前,医学院校在实际操作中还是沿用闭卷笔试为主的考试形式,仅有小部分社科类课 程和公共选修课程以及临床实践环节的考核使用了开卷笔试、撰写论文、调查报告、口试、 技能测试(包括实践和实验)、设计项目训练、作品设计、情景模拟等考试形式。闭卷笔试 考试形式片面强调了记忆的重要性,忽视了学生临床实践能力的培养,制约了学生的创造力 和个性特长的发挥。而且大多主干课程的考试集中在期末,试卷内容又难以涵盖全部教学内 容,不能全面检测学生对已学知识的理解掌握程度和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1.3 试题题型
目前,医学院校大多数课程考试题型传统、固定,而且填空、单选、多选、判断、简答 、名词解释等题型的客观性试题在考试中所占比例较大,此类题型偏重对知识记忆的检查, 标准答案唯一,依赖于死记硬背,学生发挥的余地很小。对于反映理解程度和应用能力的综 合分析性主观题、病例分析题所占比例较小,且基本上都有确定的过程和标准答案,缺乏探 索性、研究性。对于一题多解类型的试题、没有确定答案及学生自由发挥的试题则是少之又 少。而且教师出题基本上是沿用了往年的几种题型,很大程度上固化了学生的思维,严重阻 碍了学生的思维能力、分析能力、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提高。
1.4 命题审批
近年来,由于医学院校办学规模扩大与教学资源匮乏之间的矛盾,导致任课老师超负荷 工作,工作压力增大。虽然各医学院校都制订有规范的命题审批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 流于形式。教研室主任对任课教师编制的试卷大多缺乏严格把关。当试卷上交到考试管理 部门,虽然教研室主任已经审核签字,但不同程度的发现漏题、错题、分值不准、缺页少码 、重复、题意不明、表述不清、题号无序或不连贯等问题。对于试卷是否符合考试大纲的要 求、试题类型的选择是否恰当、难易程度是否适合应试者的实际水平、区分度是否达到规定 的标准、试题数量、所需时间以及各类试题比例是否合理、考试能否准确发挥其功能和作用 [2]仍无从考究。
基于以上原因,严重影响了考试命题的质量,干扰了考试的客观性和可靠性,弱化了考试的 功能和作用,降低了教学反馈信息的可信度,反映不出教师真实的教学效果,体现不出学生 的实际水平,不利于教与学双向检测功能的发挥,影响了医学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2 针对存在问题,加强考试命题的改革探索
2.1 建立以检测能力、素质和创新因素为主体的考试内容与评价标准
高等教育的核心目标是培养适应时展要求的高素质创新型人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 识、创新思维、创新能力、创新个性是教学与教育活动的主旋律。考试只是人才培养过程中 的一种检测方式与手段,它本身不是目的,而是为培养创新人才的目的服务的。因此医学院 校的考试内容和评分标准应针对学生的能力、素质与创新因素进行检测,尤其是创新因 素的检测。首先考试内容要突出能力考核,要有利于学生发表自己的见解,激发个人思考, 充分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主动性与能动性。其次考试的内容要尽量具有挑战性、竞争性,能 充分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欲望,能激励学生去探讨、钻研。再次,在评分 标准上把创新因素作为最重要的评判指标。学生凡是根据教材内容或课堂笔记解答,含有 创新因素较少的答案只能获得低分;而通过自己的研究得出含有创新因素较多、较好并言 之有理的答案才能获得高分。因为创新是知识、能力、素质的融合和体现,只有具有较高 创新素质的医学生才能成为真正优秀的医学人才[3]。
2.2 采用灵活多样的考试形式
为培养创新型医学人才的需要,应改变当前医学院校课程考试中闭卷考试为主的局面。教师 应根据不同课程的性质、特点灵活运用多种考试方式,如闭卷、开卷、论文、调查 报告、口试、答辩、技能测试、设计项目训练、作品设计等。教师也可根据课程特点采用多 种考试方式并用的方法。对学生掌握知识程度、思维能力,特别是创新思维能力、口头表达 能力、思辨能力、反应能力、想象能力、科研能力及查阅资料及综合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 问题的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实践能力等进行全面考核,促使学生开放性个性和创新意识精 神的形成[4]。其次,把当前的集中考试改为分散考试,教研室、系部根据各门课 程的时间 安排和检测要求在平时的教学、实验、实习、科技活动以及社会实践中分散进行检测,以 便教研室及时了解学生的学业、能力、素质、创新因素方面的情况,及时有针对性地加强这 方面的培养和训练,减轻学生在期末的考试压力和负担,使考试更科学、公平、合理。
2.3 考试题型改革应坚持素质和能力培养为目标
考试题型的改革应从培养创新型医学人才的全局出发,要反映出课程教学的目的,而 不仅仅是对一些基本知识知与不知的测试,而是对知识的综合、分析、比较、理解能力的测 试[5]。首先命题教师要充分认识各种题型的特点,了解各种题型的优点和缺点 ,以及 各类题型的最佳测试点,这是考试题型改革的前提和基础。然后命题教师应结合课程要 求合理分配各种题型所占的比例,减少填空、选择、判断、简答、名词解释等客观性试题所 占比例,尽可能避免知识的机械性记忆与再现,加大综合、分析等主观试题的分量,突出对 学生理解能力和分析能力的考核,多给学生提供探索的机会,鼓励学生独立思考、求新求异 。考试命题时,一方面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创新思维、创新能力、创新个性,扩大主观能力 型题目的比例,对那些有创见、有新意的答案应加分鼓励,引导学生独立思考;另一方面还 要结合课程特点,不能忽视学生对基础知识的掌握,应做到客观知识型题目少而精[6 ]。
2.4 试题审批规范化
试卷审批是命题环节一个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督促和监督教师保证命题质量的有 力武器。为了进一步发挥试卷审批制度的强大威力,改变目前医学院校试卷审批流于形式的 现状,把试题审批制度真正落到实处,首先要培养教师的职业光荣感、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 任感,加强教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教师投身教育,专心教学,积极参与 考试改革,认真对待命题出卷的工作,提高教学水平、提升业务能力。另外考试管理部门 应进一步规范试卷审批制度,明确试卷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程序,明确审批领导的 工作内容、职责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审核领导的责任心,考试管理部门可抽取部分课程 的试卷请省外重点医学院校的专家审核,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条例,充分调动命题教师和审批 领导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为了体现试卷审批的严肃性,经审批领导审核后的试卷 考试前两周由二级学院秘书上交考试管理部门。试卷一经上交,试题审批领导对试卷所出现 的问题负主要责任,承担相应后果。
总之,考试命题是一项理论性与技术性都十分强的工作,是一门科学、一门学问。医 学院校要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围绕创新型人才培养的核心目标,认真分析考试改革过程中 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对考试命题工作开展深入的研究探索 ,建立科学合理的考试命题体系,把好考试命题质量关,充分发挥考试对教学的服务和调控 功能,完善教学过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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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应收账款风险的表现
1.1对企业营业周期有影响
营业周期即从购进货物到销售货物直至收回货款为止的这段时间。不合理应收账款的存在,延长了营业周期,影响了企业资金循环,使大量的流动资金沉淀在非生产环节上,致使企业资金短缺,严重时会影响物资采购和工资发放,破坏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
1.2夸大企业经营成果
在权责发生制的要求下,货款没有回笼的销售收入仍需要确认,这势必产生没有现金流入的账上利润的增加,因此,企业应收账款的大量存在,虚增了企业账面上的销售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夸大了经营成果,增加了企业的风险成本。
1.3降低了企业的资金使用率
赊销虽然能使企业产生较多的利润,但若企业一味地追求利润最大化而采用大量的赊销方式,并未真正使现金流入增加,反而使企业不得不运用有限的流动资金垫付各种税金和费用,从而加速了企业的现金流出,致使企业资金更为紧张,资金周转不畅,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工作。
2、应收账款风险产生原因分析
2.1企业信用政策制订不合理
在现代社会的竞争机制下,一些企业风险防范意识不强,为了扩大市场占有率,扩大销售量,在没有事先对付款人资信情况作深入调查的情况下,盲目采用赊销策略去争夺市场,大量运用商业信用进行促销,忽视了被客户拖欠占用的流动资金能否及时收回的问题,这就是客户不良的信用对应收账款产生的风险。
2.2企业内部激励机制单一、不灵活、不健全
在绝大部分企业中,为调动销售队伍的积极性,往往将销售人员工资收入与销售业绩相挂钩。由此造成了销售人员为了个人利益,片面地追求销售任务的完成,采取赊销、高回扣等手段促销商品,完成了销售额的同时也增加了应收账款,使企业经营背上了沉重的包袱。
3、应收账款风险的防范与管理
3.1加强应收账款的日常管理
(1)加强销售合同管理。为加强防范经营风险的能力,确保企业与客户发生经济纠纷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企业实现销售需授权相关人员同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并对合同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合同评审制度。 转贴于
(2)要建立赊销额度审批制度。企业可根据自身特点和治理方式,建立赊销审批制度。赋予不同级别的人员不同金额的审批权限,各经办人员只能在各自的额度审批权限审批,超过限额的,必须请示上一级领导同意。同时,应落实应收账款催收责任制。各经办人员应对经办的业务负责,并与其经济利益挂钩。其对每一经办的业务都要进行事后监督,直至收回资金为止。
(3)建立切实可行的对账制度。企业应根据业务量大小及时间等因素对应收账款由双方当事人签章作为有效的对账依据。营销人员可按其管理的单位对产品发出、发票开具及货款的回笼进行序时登记,并定期与客户对账,由对方确认,从而为及时清收应收账款打好基础。
3.2强化应收账款的回收管理
(1)确定合理的收账程序。催收账款的程序一般为:信函通知、电话催收、传真催收、派人面谈、诉诸法律。当应收账款被客户拖欠或拒付时,企业应当首先分析现有的信用标准及信用审批制度是否存在纰漏;然后重新对违约客户的资信等级进行调查、评价。将信用品质恶劣的客户从信用名单中删除,对其所拖欠的款项可先通过信函、电话或面谈方式进行催收,当这些无效时,方可考虑通过法院裁决。
(2)确定合理的讨债方法。若客户确实遇到暂时的困难,企业为收回账款,一般做法为进行应收账款债权重整:接受债务方按市价以低于债务额的非货币性资产予以抵偿;改变债务形式为“长期应收款”,确定一个合理利率,同意用户制定分期偿债计划;修改债务条件,延长付款期,甚至减少本金,激励其还款;在共同经济利益驱动下将债权转变为对客户的“长期投资”,在协助亏损企业的同时达到收回款项的目的。如客户已达到破产界限的情况,则应及时向法院起诉,以其在破产清算时得到部分清偿。
3.3定期对应收账款的管理进行评价
企业应定期对应收账款的管理进行评价,从而实现对其有效控制。评价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指标主要有平均收款期、坏账损失率和资金占用天数等。
(1)平均收款期。若企业平均收款期慢于企业预期的或同行业水平,则说明存在问题。
(2)坏账损失率。坏账损失率与预期坏账损失率的比较可检查信用标准适当否,如相差过大,应考虑信用标准的调整。
(3)占用天数。这是反映应收账款周转速度的指标。占用天数同信用条件规定的信用期限比较也可衡量企业信用政策的执行情况的好坏。
企业可以通过上述指标评价应收账款管理的有效性、成绩与不足,作为制定下一个赊销计划的依据,以便正确估量应收账款价值,并相应地调整信用政策,使企业的赊销计划不断优化和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关键词】施工质量管理措施
1工程概况
某工程精装修商品房,整个工程项目成L形状,地下一层,地上31层,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整个工程场地狭窄,施工作业面狭小。
2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措施
2.1严格审批制度
2.1.1在工程开工之前,施工单位必须认真编写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针对该工程特点,地下开挖深度为10米,且地下水丰富,还需要编制地下开挖时后的专项降水方案和护壁方案。并要求在施工前,所有的方案要经过监理审批通过。方案中必须要包含但不限于施工组织措施、技术要求、质量要求、材料计划、安全要求及保障。
2.1.2在每项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和安全人员对工人进行技术交底,并有文字记录和签字。
2.2会议制度
2.2.1要定期召开例会,参加会议的人员为施工现场主要的管理人员、负责人。根据工程进度、施工现场情况而确定。该项目工期比较紧张,现场施工管理人员经验不足的情况,确定为每周一次。在例会上要做到有事情就说事情,不扯皮,力求解决问题,达成共实际。
2.2.2施工现场会议制度。施工现场会议,主要就是因为某些工程中的问题在会议室没有办法说清楚,就到施工现场对着现实情况讨论解决的办法。这种会议很有效果,因为有实物对照,施工的质量问题很明显,处理整改措施也有目的性和针对性。
2.2.3针对某些专业个别特殊问题采用专题会议形式。因为某些问题很专业,解决的相关人员少,所以采用专题会议形式。专题会议要及时,参加会议人员要专业,并能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责任。
3检查制度
(1)日常检查制度,施工单位质量人员、监理人员日常巡视检查,并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反馈给施工班组。
(2)每周由监理单位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参加检查,把检查发现的问题以质量问题整改通知的形式发给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在规定整改期限之日对其检查部位复查,检查整改落实情况和效果。
4施工样板制度
4.1在每一道工序施工前先做一小部分,看施工完成后效果
因为设计意图与现场实际情况的差异,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对设计意图的理解差异,以及施工管理人员之间对验收标准理解的差异,所以完成的产品可能得不到一致的认可。同时采用施工样板制度,能以很小的时间和成本暴露所代表施工项目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为质量管理和控制提供依据。因此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避免大面积返工,采用施工样板先行的制度。在施工样板经过验收认可,再大面积施工。
4.2在新进班组进场大面积施工前,先做样板
当前建筑工地施工人员基本都是农民工,专业技术水平差异很大。有很多的农民工没有经过专业技术培训,仅仅是从事过该工种工作,甚至有的还是学徒工。再加上建筑施工行业属于露天工作,所做的工作都具有唯一性。因此新的班组进场大面积施工前要先做样板,从样板施工中检查施工作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同时从施工样板中把工程项目的管理规定、质量要求等灌输到施工作业人员中去。
5验收制度
(1)所有进场材料都要按批次、类别报监理验收,根据要求需要取样送检的项目,按照要求取样送检。不合格材料不能进入施工现场。
(2)所有隐蔽工程隐蔽之前必须验收合格,每个分项工程检验批完成后要报监理验收,经过监理验收合格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