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29 09:27:39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财政法律制度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Inwantstheabstract:Thegovernmentprocurementraisesthefinancialfundsuseefficiency,reducesthewaste,suppressesthecorrupteffectiveway,butthepresentourcountrydidnothavetheunificationlegaladjustment,causesthegovernmentprocurementtolacktheunificationthelegalbasis.Thisarticlemainlyproposedtwoviewsonthegovernmentprocurementlegalregime''''sconstruction:First,establishmentgovernmentprocurementfundamentallaw;second,perfectgovernmentprocurementnecessarymethod.
keyword:Theconstructionestablishesagovernment;Governmentofficepurchase;Legalregime
一、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购是当今世界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机构,为了开展日常财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服务和工程的行为。由于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人们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够全面、深入,使在国内、国际市场上都具有相当规模的我国政府采购,缺乏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近几年来,随着人们认识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实解决了一些问题。但由于政出多门,没有进行统一的论证和科学的制度设计,条块分割情况十分严重,政府采购仍处于较混乱的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论文。
在我国不同地区和部门颁布的政府采购法律文件中,对政府采购的界定、政府采购主体、政府采购包括的内容、管理政府采购的机构等都规定的不尽相同。如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规定,财政部规定:“财政部负责全国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北京市规定:“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市财政局所属北京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上海市规定:“上海市政府采购委员会是本市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审议政府采购目录、协调政府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购委员会设立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政府采购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样的差异,因此导致了管理上的混乱和采购上的不规范。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统一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二)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败现象发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仅每一级政府都会参与物资和劳务的采购,而且数量可观,金额巨大。但许多官员或一般公众对采购程序却知之甚少,这就给采购人员使用种种方式来操纵结果提供了可能。厂商为了销售常常采取各种利诱手段诱使采购者购买质低价高的商品,导致腐败现象发生。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增强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购过程处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同时,在政府采购立法中增加惩罚欺诈行为和行贿受贿的条款,可以对腐败现象进行有效防治,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过程的廉洁。
(三)建立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财政资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各自为政,环节多,单价高,采购方式不规范、不透明,导致盲目采购、重复采购等浪费现象依然存在。据有关专家对政府采购试点地区招标采购的情况分析,节约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项目达到30%-50%。对于滚存赤字已达千亿元的我国财政来说,实行政府采购无疑是一项利国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很难达到上述效果。尽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已颁布实施有关规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内容差异大,也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三公”原则
“三公”原则就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开原则是世界各国管理公共支出的一个共同原则,因为政府采购合同是采购机关使用纳税人税款和其它公共专项投资签订的买卖合同,在采购中必须对纳税人以及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要求政府采购依据的法律、政策、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预审和评价投标的标准等都必须对社会公开,以便公众和检察、监督机构进行审查、监督。公平原则是指所有参加竞争的投标商都能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对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承包商、服务提供商等,应一视同仁,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但为发展本国经济,推进国内就业而歧视外国竞争者的情况除外。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竞争的作用,才能保证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优质的服务。公正原则是指评标过程中应客观公正,防止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的发生,以真正发挥市场机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实现政府与市场在支出管理领域的最佳结合。(二)坚持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也是各国常见的采购原则。效率包括经济效率和管理效率两个方面,经济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购过程中,能大幅度的节约开支,强化预算约束,有效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市场机制与财政政策的最佳结合。管理效率原则要求政府经常公布招标信息,减少中间环节,及时购买物美价廉的商品和劳务,使财政管理从价值形态延伸到实物形态,规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三)坚持竞争性原则
世界各国都将竞争性原则作为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政府采购的目标主要是通过促进供应商、承包商和服务提供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卖方之间的竞争,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标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务和技术等,并且设法降低产品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购的买方市场,从而使用户能以较低价格采购到质量较高的商品,实现政府采购高效率的目标。
(四)坚持合理保护民族工业原则对本国政府采购市场的适度放开并有效保护是国际通行的做法。目前为止,只有参加了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成员国,才按照协议的要求开放国内政府采
购市场,大多数国家还只是在本国范围内进行竞争,以保护民族工业。如美国政府采购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国内产品优先原则,日本和其它国家对开放政府采购市场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更应该通过法律手段,有效地保护国内的政府采购市场,适当限制外国产品的数量(尤其是电子、汽车等幼稚产品),以促进民族工业的发展。
三、政府采购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购制度的法律体现和重要依托,对政府采购进行法制化管理是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随着国际贸易一体化的发展,一些国家和区域组织已经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购规则,如世界贸易组织制定的《政府采购协议》、欧盟制定的《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采购的示范法》、世界银行实施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贷款采购指南》等。我国由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对政府采购的认识不足,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有些地方和部门才开始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但至今没有全国性的、统一的、专门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在相当长一段时间的政府采购实务中,采购部门都是根据不同的采购行为,适用不同行政部门的规章、办法、规定和条例等。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深入发展,政府采购活动急需进一步规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购的统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购基本法是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政府采购的最主要依据。具体内容应包括:总则、采购方式及程序、监督、履约、纠纷的解决、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总则部分应明确规定本法的宗旨、适用范围、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政府采购的主要管理部门及其职责。采购方式及程序部分应规定采购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应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因为这种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公开的、规范的竞争。监督部分应规定质疑和投诉,主要内容是作为公众、检察、监督机构有权对采购项目、合同条件、投标人资格、评标标准、采购从业人员资格、采购管理和经办人员行为规范等提出质疑和投诉,以充分体现公开原则,节约财政资金。履约部分主要规定采购人员代表政府和投标人订立合同后,签约双方应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则、规则等。纠纷的解决主要是规定在履约过程中发生纠纷后,是诉讼还是仲裁解决,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或裁或审。法律责任部分既应包括招标投标中的法律责任,又应该包括履约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既应规定招标方的责任,又应规定投标方的责任;既应规定单位的责任,又应规定直接责任人员和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的责任。
其次,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即除了政府采购基本法外,还应有与之相配套的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政府采购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及地方政府规章等。
招标投标是政府采购中最富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能给采购者带来价格低、质量高的工程、货物和服务,有利于节约国有资金,提高采购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这部法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政府采购方面的专门法律,特别是从事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据,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产品质量是政府采购质量的重要标志。被采购产品质量过硬,被采购服务优质上乘,被采购方信誉可靠,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的经济、高效目标,才能达到节约财政开支,合理利用财政资金的目的。因此,产品质量法也应是政府采购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学术性与现实性相结合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突出特征就在于对现实经济问题的及时反映,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的毕业论文普遍关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实际问题。但毕业论文是学术论文,学术性、先进性、独创性是学术论文的基本特点,学术性是其根本和生命力所在。因此,要注意保证毕业论文中学术性和现实性相结合,既可以是直接对一些具有重要社会意义的现象和问题进行学理探讨,也可以是在宏观的现实背景下对一些纯学术问题的新发现、新探讨和新拓展。考虑到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与学科专业论文的区别,其对现实的关注和联系并不是直接为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具体答案,而是通过对一些现实问题的探讨推进理论创新和学科发展,或是对一些现实问题的解决从学理上探寻对策和给出一个较为理性的思路。经济法专业硕士生在选择毕业论文研究方向时,一方面要敏感认知现实经济关系的法律需求,另一方面要考虑论文的理论水平高度。
2.专业基础与法学前沿问题相结合
作为经济法专业硕士的毕业论文相较本科生论文而言,对论文的学术性要求更高。硕士毕业论文是对所学专业知识的综合检测,但不是对所学知识的简单总结和复述,是以所学的专业知识为基础研究并且探讨学科发展中的学术问题,或是为一些现实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支撑。一句话,作为学术论文,它旨在考查学生初步的学术研究能力。毕业论文实质上是学位论文,因此,毕业论文的选题应当与学生所学专业和所要申请的学位挂钩,要在本专业领域内选择具有一定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的论题。因此,经济法硕士毕业论文选题不仅要立足于专业基础这一根本,而且要通过了解和把握经济法学术研究动态来确定研究方向和课题,把对法学前沿问题的把握与所具备的专业基础相结合。
二、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中的主要困惑
毕业论文的选题过程是一个发现和提出问题的过程,这一过程真正实施起来并不容易。在一定意义上,发现和提出问题要比解决问题困难得多。论文选题并不是凭一时的兴趣、凑热闹、赶时髦就能做好的,而是需要认真地思考和论证,以明确自己的兴趣所在、有无能力、基础如何。
1.不能正确理解创新标准
有些硕士研究生考虑到写作时间有限和自身的理论基础,在短时期内往往很难形成新的理论,为符合毕业论文创新的要求,于是在选题是一味求创新,选择自己根本不熟悉的经济法前沿问题,结果在实际写作中无法把握选题,也很难找到相关资料作为帮助,最后只能放弃选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是因为对论文创新标准的理解不准确。其实,创新从根本上讲就是人们对某些问题的认识能有所拓展、深化,其具体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并非只有推翻现有学说,另创一个新的学说或体系才算新,也不一定非得成一家之言。只要对某一问题的解决有推动、有帮助,对人们的认识有启发、有拓展,能对学科发展增添“一砖一瓦”,都称得上创新。因此,创新不仅是推陈出新,提出新学说、新观点,也是在已有研究基础上发现和补充新材料,开启新视角,做出新论证,引进新方法和新手段,以及做出新概括和新的语言表述。即使能较为系统地提出和阐述一个未被注意的新问题,一时又未能解决,也算是有新意。
2.不能正确判断选题的价值
在当前这个利益多元化的时代,经济关系纷繁复杂,经济法所涉内容也十分广泛。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在选择论文选题时,有时很难判断所涉问题的重要性。例如:有学生因为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计划写“企业工商登记法律问题研究”。这个选题表明上看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是个可行的选题。但仔细推敲,在这个制度中如果是探讨工商登记的内容,则成为具体的经济技术规范的推敲,容易写成工作报告:如果从工商登记的程序探讨,则偏向于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与经济法研究内容有所偏离:如果从企业行为角度分析,则偏向于律师实务研究。很难从理论高度进行发挥,提出有学术价值的观点。只有从企业的市场准入一般规则角度探讨企业工商登记的相关问题,才是比较好的选题。但这样的话,论文选题变成了“市场准入一般规则研究”。因此,经济法研究生在做毕业论文选题时,首先应该注意考虑选题的理论基础,能否有适当的理论可以用来分析该问题;其次再考虑选题的现实意义,是否值得花时间去深入研究来满足现实的需求。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判断选题的价值。
三、对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的几点建议
1.选定一个比较明确的方向
选题,就是选择什么样的专题作为自己学习、研究的具体方向。经济法所涉内容比较繁杂,学科之间差异性也较大。例如:市场管制法律制度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研究的重点和基本思路就有很大差异,而每个人由于各种主客观条件所限不可能精通一切。因此,要确定自己的选题,首先要对几年学习所积累的知识作简要的整理,总结一下自己究竟在哪些方面有所得、有所思、有所长,对哪些只是一般了解,从而将注意力凝聚到最能体现和发挥自己知识特长的某一点上,以此为基点通过了解和把握经济法学术动态,找到合适的研究课题。
2.结合学界研究主流方向来判断选题
不同时期学术研究的注意力、侧重点等总会不同,相应地在法律研究过程中会有一些相对研究集中的热点问题。毕业论文要合理选题,应尽可能全面了解和把握学术动态,对经济法领域所讨论的各种问题及其代表性观点、学说均应有基本了解,同时又要结合自己的专业基础和兴趣有所侧重,突出重点。这样能够保证自己的论文有足够的资料来分析论证。经济法学术研究的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存同求异”的过程:“存同”,才能建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统一平台。对经济法硕士研究生来说,先准确理解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学说,才有可能正确运用理论解释现实经济问题;而“求异”是在论文写作过程中不能人云亦云、拾人牙慧,这样才能体现自己论文研究的价值,才能推动学术发展。特别是对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不必要一味跟风作为选题,因为如果是热点问题,许多学者都从多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比较深入全面的探讨,对硕士研究生而言,选择这样的题目风险比较大,很难发现新的思考角度或者形成新的观点,容易造成最后写作的困难。
3.选择合适的角度建立选题
论文选题是对平时所学知识的一个梳理过程,也是对平时所思考的问题的梳理和总结过程以及二者的综合过程。经济法研究领域中许多问题都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析和讨论,学生可以在对所学课程有了基本了解和兴趣的基础上,从自身的角度综合运用各种思维方法来进行选题。例如:在财政制度领域,长于理论抽象思维的学生可以考虑研究财政法的本质、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法律制度在经济法中的法律地位等问题;偏爱实证研究的学生可以分析具体财政制度,如转移支付制度的分析、预算法的完善、财政体制的改革等等问题:擅长比较研究的学生可以通过历史分析中国财政法律制度变迁、结合其他国家财政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无论在经济法的哪个领域选题,都存在一个怎么思考和总结的问题。需要综合运用同向思维和逆向思维、聚合思维和发散思维、形象思维和抽象思维、形式思维和辩证思维等各种方法,以明确自己的知识储备与能力、兴趣与所长,以及当前学术动态中的定论、争论、未论所在,并从中找到需要研究的问题。在这个过程中,学生要查阅大量文献,提炼选题,形成自己的见解,这本身就是一种能力的训练和基本功的培养。
4.查阅相关文献来辅助选题
选题的判断必须建立在大量查阅文献的基础上,特别是在确定研究方案时,需要考虑论题是不是有相关资料来加以铺垫。“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大量文献资料的参考很难写出高质量、高水平的论文。在经济法研究中确实有一些领域研究学者很少,这样导致相关的文献资料也很少。例如:对我国特殊形态的一些企业的现状以及法律调整,如集体所有制企业、建设兵团等方面研究资料就非常少。由于毕业设计环节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设在毕业前夕,很多同学将绝大部分时间放在找工作上,大部分同学都很难有时间和精力进行原始资料现场调查和研究,只能进行二手文献的查阅。因此,在选题时应该考虑现有文献的基础,对文献进行初步的查阅,这样可避免最后写作过程中因资料来源的单一而削弱了毕业论文的说服力。
总之,论题选得好,可以使毕业论文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实用价值;论题选得不好,不仅会为收集整理资料、提炼论点、安排文章的结构和动笔写作带来一系列的困难,而且有可能造成论文写作半途而废,即使勉强完成写作,论文质量也堪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选题时要广泛阅读相关经济法学文献,及时与论文指导老师进行沟通,通盘考虑自身的兴趣爱好、思维习惯、时间精力等因素,适当选择毕业论文的选题。
【参考文献】
1.董鹏、王滨,孙业全:硕士毕业论文选题来源与论文质量关系的探讨[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7(12)
2.扬立新:法学院学生怎样写作毕业论文,2006-11-02
3.王霞: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杜,2006
4.李普亮:高等院校本科毕业论文选题的探讨,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2)
5.王晓敏:政教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应注意处理的几个关系[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J],2002,15(3)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政法制建设不断发展,财政工作的法治化程度和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水平日益提高,已初步形成了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相适应的财政法律制度框架。与此同时,财政执法也在不断地规范,全方位的财政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正在形成。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目前我国财政法制建设的总体水平仍有待进一步提高,财政立法中尚存在着与财政改革和发展不相适应的方面,财政执法中时常出现不合法和不适当的问题,进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财政改革的深化和财政法制的严肃性。在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应该进一步提高对推动依法行政、依法理财重要意义的认识。第一,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是全面提高财政管理水平的要求。加强财政管理,就是要建立健全的、覆盖财政收支各个层面的管理机制,逐步实现财政资金分配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无论是加强财政收入管理、优化支出结构、加大财政监督力度,还是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都必须依照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运用法律手段,将法治贯穿于财政管理的全过程,才能够保证财政行为的规范化。第二,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有助于有效地行使财政职能,充分发挥财政的作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职能,主要体现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公平分配、调节经济运行等方面。深化财政改革,就是要按照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活动范围和作用方式,按照转变政府职能和逐步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财政职能。这一切都需要运用法律手段,通过科学的立法,使之规范化、制度化;通过严格的执法,使之行之有效、监督有效。第三,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是促进和规范财政改革的重要保障。在改革与法制建设的关系上,应该坚持并强调一手抓改革与发展,一手抓法制。
立足于本国国情,通过比较和借鉴来吸收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和做法,是我们加强财政法制建设,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发达国家的情况看,其公共财政管理方面的基本经验便是充分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坚持依法理财,不断提高财政管理法治化的水平。从总体上看,其财政法制建设的主要特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第一,财政法律制度较为健全。财政活动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均有法可依,法律规定比较科学、合理,财政法的效力等级较高,可操作性也比较强。第二,能够依法进行财政管理。许多国家的预算编制草案相当细致,几乎对每一项开支都有详细的论证。立法机构对预算的审批程序极其严格,审批过程的公开度和透明度很高。在收入方面,无论开征税种、设立收费项目,还是发行公债,均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在支出方面,政府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支出来提供良好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增加预算,则须根据有关法律程序进行审批。第三,重视对财政执法的监督,各个执法监督机构之间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追究法律责任一视同仁,对执法不严格,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
二、财政监管在依法理财中的重要地位
所谓财政监管,是财政机关在财政管理过程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涉及财政收支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的审查、稽核与监督检查活动。财政监管寓于管理活动当中,体现财政管理的本质属性,与资金运动同步进行,其主要作用就是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的偏差,保证财政分配的科学、正确和有效。
在我国,财政监管的主体是国家财政机关,各级财政部门是财政监管的执法主体。财政监管是财政部门内部各职能机构的共同任务,各级财政机关内部的预算编制、预算管理、国库等业务机构都行使监管的职能。同时,为更好地履行监管职能,发挥财政检查这一体现监管职能内在属性的必要手段,各级财政机关内部还设有财政监管专门机构,专门行使财政检查职责。财政机关专门监管机构,一方面接受上级财政机关对财政监管的业务指导;另一方面按照分级负责的财政管理体制对本级财政负责,接受本级政府管理,及时向本级财政和政府报告财政监管中发现的重要情况或问题。
财政监管职责体现着财政管理的范围与权限。财政部门监管机构的职责主要包括:(1)对本级各部门及下一级政府预算、决算草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稽核,并根据本级政府授权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管。(2)对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情况,本级国库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进行监管。(3)对本级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管。(4)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及预算外资金收取、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5)对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及国家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管。(6)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执行财税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监管。(7)对社会审计机构在执业活动中的公正性、合法性进行监管。
在职能上,财政监管与国家预算收支、预算外收支和企事业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政策情况密切相关。从总体上看,财政监管的范围主要包括如下五个方面:一是预算监管。即对各级财政预算、预算执行、决算的监管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颁布为财政机关实施预算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预算法规定:财政机关是预算编制、组织实施的职能机构,负责编制决算草案具体事项并纠正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不合法之处,监管本级各部门和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财政机关通过预算监管,促进各部门和各单位认真贯彻《预算法》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时发现处理预算中存在的问题,实现收支平衡。二是税务监管。税务监管包括国家财政机关依法对税收机关和纳税人执行税法的情况进行监管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国家税法的情况,保证税款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三是国有资产监管。国有资产的使用者要接受财政机关的监管,依法、合理、有效使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资源配置优化的总体要求,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四是预算外资金监管。预算外资金是国家财政资金的组成部分,尽管未列入国家预算管理,但其收支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国家财政分配职能的实现。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是加强财政管理的重要内容。财政机关对预算外资金监管就是依法监管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使用的合法性,确保预算外资金取之有道,用之有效。五是财务会计监管。财务会计监管是财政机关依照《会计法》及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规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各项财务会计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实施的监管。它同时包括对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的监管。
在手段和方式的具体运用方面,财政监管主要表现为日常监管检查、个案检查和专项监管检查。其中,日常监管主要是对预算执行和财政管理中的某些重要事项进行日常监控。财政机关业务机构的日常监管检查是结合预算编制,对财政资金分配进行事前的审查、评估,以及对资金拨付、使用进行事中的审核、控制,加强对预算的监管约束,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是否符合《预算法》有关规定;对预算执行情况分析、预测的依据是否充分可靠,新的重大的财政经济措施对预算收支的影响是否考虑全面,测算是否准确、合理;预算收支的安排是否符合国家预算指标和管理体制的要求;通过建立预算收支旬报、月报、季报制度,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等等。所谓个案检查,是根据上级批示的群众举报案件,以及日常监管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线索,组织力量进行检查核证。检查结束要向上级和有关部门报告查处情况,并对查处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严肃处理。专项监管,是深化管理、制定政策、加强法治的重要手段,是日常监管检查有益和必要的补充。从现实情况看,经济转轨时期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利益有了重新调整、组合、变化,相应的法规制度和约束机制还没有及时建立或不尽完善,经济领域的某些层面甚至还存在监管的“断面”和“真空”。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管理的需要和监管检查工作中暴露出的难点、热点和重大问题,采取指令性计划和指导性计划相结合的工作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监管检查,从而提高财政监管检查的综合效益。
三、加强财政法制建设与强化财政监管
在深化财政改革和加强财政法制建设的过程中,笔者认为,应该紧紧围绕财政立法、财政执法和财政复议这几项基本内容,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工作。关于加快财政立法的问题,应该注意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要与财政改革的进程相适应。财政立法应紧紧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既定目标,转变立法观念,正确解决立法的稳定性与改革的多变性之间的矛盾,做到财政立法服务于财政改革。财政立法要把巩固改革成果、保障改革顺利进行、引导改革的深入作为中心任务。二是妥善处理立法的现实可行性与适度超前性的关系。财政立法既要体现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又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法律法规既要符合客观实际,又要有适度的超前性,避免财政立法在制定颁布后很快就落后于形势发展的情况。要加强立法预测,制定立法规划。三是坚持局部利益服务整体利益的原则,保证财政立法的统一。在制定财政法律和行政法规时,要妥善处理中央与地方、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在财政执法方面,应该坚持依法执法的原则,财政执法主体的执法活动必须遵守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财政活动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严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职责。同时,也应该坚持合理的原则,即在合法的前提下,财政执法行为应尽可能客观、公正、合理、适当。为了规范财政执法行为,应实行综合治理,包括实行政务公开,提高透明度;要在财政系统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搞好业务培训,建立一支高素质的财政执法队伍;要及时发现问题,认真分析问题,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予以解决。此外,还应重视财政行政复议问题,应该通过建立财政行政复议制度,有效地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财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根据教高[2006]16号《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毕业生取得 “双证书” 的人数应达到80%以上。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简称“会计证”,下同)是财会类专业学生从事会计工作的敲门砖。对于财会类专业来说,会计证就自然被列为专业核心岗位职业资格证书。高职学生若能在校期间考取会计证,竞争时就更有可能脱颖而出,有效提升就业竞争力。因此许多高职院校将提高财会类专业核心岗位会计证通过率作为教学改革的重要抓手之一。而如今结合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和高职学生的特点,目前的会计证通过率并不理想。本文在教学实践、社会调查的基础上,分析目前高职院校会计证考证情况,并提出提高会计证通过率的具体对策,以切实提高高职学生会计证通过率。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要求
根据最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当前会计证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学生通过计算机答题的方式进行,与本课题研究密切相关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会计证考试报名条件
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二)报考次数规定
根据笔者所在的省份,会计证考试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可以通过网络报名1次,每个考生一年最多可以报考4次。
(三)考试科目及题型
会计证考试科目分别为《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电算化》。《会计基础》考试题型有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题型分别为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案例分析题。《会计电算化》课程考试题型分为理论、实务操作两部分。理论部分有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组成,实务操作部分为财务软件的操作。三科成绩需要一次性同时合格才能取得会计证。
(四)考试时间规定
会计证考试实行三科连续考试,总时间180分钟,中途不设休息时间。
二、目前高职院校会计证考证情况分析
(一)财会类专业生源分析
当前高职院校财会类专业的学生生源结构有财会类中职、普通高中文科和普通高中理科学生。根据统计,有些高职院校财会类专业的中职学生录取比例达46%,而普通高中文科、理科学生的比例各占27%左右。学生生源录取比例对高职教学和会计证通过率都会有一定的影响。首先,中职学生已经有了一定的会计基础,个别学生也已经在高中阶段通过会计证考试。按理这部分学生的会计证通过率应该高些,但中职学生综合能力相对弱些,也存在通过率不理想的现状。普高学生在进入高职院校前基本没有会计基础,尽管学生综合能力较强,但要一次通过会计证考试也存在难度。其次,在教学方面,老师既要兼顾中职学生,又要考虑普高学生。中职学生会认为自己有了会计基础,自我感觉什么都会,上课就出现不认真听讲现象,同时对会计证考前复习也不够重视。而对于普高学生,会计入门尤其重要。不能很好入门的学生,就会感觉会计好难,也就失去了学习的兴趣。因此财会类专业学生生源结构,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会计证通过率。
(二)高职学生特点分析
现在入学学生基本为95后出生。95后的学生受成长环境等的影响,有其自身的特点。而高职学生是第三批入取专科类学生。相比本科学生,高职学生具有以下特点:
1、学习兴趣不浓,成绩相对较差。当前高职学生基本上只要达到录取分数线就能被录取。而有些学生怕高考考试考不上,就会选择在提前招生环节完成录取。这些学生中学阶段没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文化课成绩普遍较低,学生学习兴趣不浓。而部分学生只是为了混个文凭或迫于父母的压力而来高职读书。因此在高职阶段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学习成绩相对较差。
2、自控能力较差,手机依赖现象普遍。随着互联网、电子技术的快速发展,高职学生基本上都拥有人手1台以上智能手机。虽然手机有查阅资料、开展在线做题等学习功能。但大部分学生自我控制能力较差,无法抵制住手机娱乐功能的诱惑,沉迷于游戏、在线视频等,依赖手机现象严重。这些现象的存在,对学习氛围的建设产生了极大不利影响,使学生无心认真进行考前复习。会计证考通不过也在预料之中。
(三)会计证考试课程情况分析
当前会计证考试学生需要考《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电算化》三门课程。三门课都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分析如下:
1、《会计基础》课程分析
《会计基础》课程涵盖总论、会计要素与会计等式等十章内容,主要围绕会计记账、如何记账、记账的三项工具进行编排。该门课虽是会计入门课程,但这门课既有一定的理论性,又有较强的实践操作性,要求学生理解记忆账户、记账规则等内容,并在理解的基础上掌握、熟练运用会计实务中必要的理论知识。其单选、多选、判断题的题量分别为20题,多选题每题2分,其他题型每题1分;计算分析题为10小题,主要是会计分录题和填表题。
高职学生一般一入学,就会学习《会计基础》等入门类课程,具有一定的会计基础知识。只要学生稍加努力就能考过。但在考试过程中,学生会出现计算分析题忘记保存、多选题失分较多等现象。因此该门课通过率居于《会计电算化》课程之后。
2、《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分析
课程涵盖会计、结算、税收、财政法律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等内容,要求学生理解、掌握的内容较多。会计法律制度这章整体难度虽不大,是学生拿分的章节,但考点比较多,考题以单选题、多选题为主。结算法律制度以结算方式为主线展开,重点为票据部分,难度较高,需要学生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税收法律制度为该门课程最难但也最有用的一章,尤其是新增的“营改增”内容,与工作联系紧密。 但这部分内容是学生最怕学、最难学的内容。有些学生甚至出现放弃该部分内容的想法。对于高职学生来说,财政法律制度内容相对抽象,而且考点比较分散,需要学生把握重点进行记忆。会计职业道德这章内容比较通俗易懂,重点为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学生需要在理解“32个字”的基础上能进行案例分析。该门课的题量分别为单选20题、多选20题、判断20题,案例分析题两大题,每题5小题。虽然判断题不倒扣分,但案例分析题要求学生具备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从调查分析来看,《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考试通过率最低。
3、《会计电算化》课程分析
课程考试理论部分分值比例占40%,实务财务软件操作部分分值比例占60%。高职学生普遍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较浓的操作计算机兴趣,再加上高职阶段学习了《大学生计算机基础》、《会计电算化》等相关课程。因此《会计电算化》课程的通过率最高,大部分学生都能一次通过该门课的考试。
(四)当前学生考证情况分析
笔者在任教的大二班级中抽取20个学生开展了考试情况调查,调查结果分析如下:通过会计证考试学生5人,通过率占25%,其中第1次、第2次、第5次通过会计证的分别为1人,第三次通过会计证的为2人。在未通过会计证考试的15人中,三门课均未合格1人,《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2门课程同时未合格2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未合格的11人,《会计电算化》未合格1人。调查对象20个同学一致认为三个科目中《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最难。从调查结果来看,《会计电算化》课程通过率最高,为95%,《会计基础》通过率85%,而《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通过率最低,只有35%。
三、提高会计证通过率的对策
(一)引导学生转变考试观念
1、引导学生转变思想观念
会计证无纸化考试不同于纸质考试。首先无纸化考试三门课程的题库量相当大,每个学生通过随机生成试卷进行答题。其次三门课程要求一起联考,中间没有休息时间。另外学生通过计算机答题,也就要求学生具有较强的计算机操作能力和一定的应变能力。根据会计证考试的各项要求,当前学生们持有“临时抱佛脚”、看两三天书就想通过的想法已经“out”了。因此,老师们首先需要加强对学生思想观念的引导,引导学生明确考试目标,制订系统地复习计划,围绕大纲,开展全面系统地复习,消除侥幸心理,积极为备考做好充分地准备。其次要让学生明白会计证的重要性,引导学生具备抵制手机娱乐等诱惑的能力,能够合理安排复习时间,积极牺牲其他时间来备考。再次,老师们要引导学生根据复习计划持之以恒地开展复习,复习要到位,不到最后绝不轻易放弃。最后,引导学生明白考试没有捷径可走,只有脚踏实地把知识学扎实了,才能顺利通过考试。
2、引导学生采用正确的复习方法
在会计证考试中,学生需要一次性通过三门课程的考试。可见学生的复习任务还是比较繁重的。如果学生能够结合自身的优缺点,采用正确的复习方法,那么学生就能有效提高自身的复习效率和复习效果。因此,正确的复习方法,对一次通过会计证考试显得尤为重要。在复习环节,老师们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引导:一是,在复习时间紧张的情况下,引导学生要学会抓“大”放“小”;二是,对于分值比重比较大的多选题,引导学生端正态度,不求捷径,脚踏实地的学习,老老实实的做题,才是做好多选题的关键;三是,在复习过程中,引导学生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切莫死记硬背。
3、引导学生掌握巧妙的答题技巧
有的学生平时复习表现不错,但一到考试就感到恐慌,导致在考场发挥失常。因此,首先要引导学生端正考试心态,在考试现场碰到自己从来没有遇到过的知识点时,不要惊慌,学会先易后难的答题思路。其次引导学生熟悉答题要求,每种题型都有不同的答题要求,不答题肯定不得分,对于不存在倒扣分的判断题,引导学生不要放弃答题机会。再次,引导学生灵活运用考试技巧,排除法、猜测法、比较法等考试技巧能有效提高选对的机会。最后,引导学生熟悉考试规则,《会计基础》课程的计算分析题要点保存按钮后才能提交;虽然三门课程联考,但三门课程的考试时间可以相互挪用,引导学生先做自己强项课程,然后把考试时间挪给自己薄弱的课程;另外为了便于检查答题情况,引导学生一门课程做完不要急着交卷,等三门课程都考完后再点交卷按钮。可见,掌握巧妙的答题技巧,能较好地避免不当失分,帮助学生更快更准确地做对题目。
(二)采用课证融合教学模式
在教学方面,高职院校财会类专业应将开设的《会计基础》、《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电算化》等相关课程与会计证无纸化考试课程进行融合设计,可以分别从教学考试大纲、课程考核评价以及免试认定等方面进行设计。首先,在制订高职相关课程教学大纲时,财会类专业可以结合会计证考试大纲进行制订。其次,高职相关课程的考核方案可以参考会计证无纸化要求进行设计。最后,高职院校可以制订课程免试制度,对于通过会计证考试的学生,可以对相关课程成绩实行免试认定。通过课证融合教学,既可以提高学生课程学习积极性和考证积极性,也可以提高学生的会计证通过率。
同时,对于学生反馈最难考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高职院校应重点加强该门课程的教学,平时多了解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解决学生的疑难问题,引导学生重点加强薄弱知识点的学习,并因材施教,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帮助学生改进复习方法,从多角度提高《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的教学效果和考证通过率。
(三)利用APP开展仿真化练习
现在各种APP会计学习软件越来越多。APP会计学习软件借助手机开展学习,是一种携带方便,以考试为目的,以题库为学习形式的在线学习软件。同时APP软件可以在线分章节学习,还有强化练习、随机练习、错题练习和模拟练习等功能。对当前有手机依赖症的学生来说,APP会计学习软件无疑是一款比较实用的软件。高职院校可以借助APP会计学习软件,引导学生正确开展仿真化练习。学生可以利用APP软件随时随地学习,还可以结合自身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复习。通过模拟练习,学生能及时了解知识点的掌握情况,又可以开展错题练习,进行知识点的查漏补缺。这种新型的学习形式能极大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进而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和会计证通过率。
参考文献:
[1]徐 慧,论提高高职会计学生上岗证通过率的策略,《新课
程》,2014(11)
[2]朱晓蓉,提高高职会计学生会计证通过率的教学改革研
究,《科学大众》,2014(10)
[3]谢姝,关于提升会计专业学生会计证通过率的探讨,《中小
企业管理与科技》,2015(1)
一、经济法理念探析
经济法理念属于经济法的上位指导思想,主要指其核心价值指导、基本立法精神与宗旨,是在长期总结、探讨及研究的基础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影响着经济立法、经济政策调整以及司法实践等。在立法上,主导着国家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根据市场经济的实际运行情况,适当调整经济政策,形成由政府、企业(个体)、消费者参与的稳定市场秩序;在司法上,赋予公平正义的裁量权,发挥司法权在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兼具法制基础和现实意义。学界对经济法理念的研究较为广泛,笔者尝试进行重新梳理,归纳出经济法理念的精髓所在。
(一)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以人为本”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普遍理念,在各个法律部门均有体现,而经济法的“人本理念”,主要表现为以消费者为本位,着重在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阐述,如《消费者保护法》、《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同时兼顾表现企业(个体)的本位理念,但更多的则是从规范性的角度出发,如《公司法》对企业设立进行限制、《食品安全法》对食品标准进行严格要求。
1.消费者本位观:在经济法“以人为本”的理念背景下,更加侧重于消费者的本位观。消费者作为经济梯度的基础支撑,在数量上占据着绝对的优势,出台的各项政策法规均是围绕为消费者服务的,对企业(个体)的限制,维持正常市场秩序,同样也是从侧面服务于消费者。在经济法可以延伸的领域,管理者还应思考将以人为本再具体细化为以消费者为本,市场经济不可一味强调盈利,以消费者为本位的理念可以促进企业(个体)提高服务质量,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同时充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企业(个体)本位观:经济法允许企业(个体)在法律制度的框架范围内合理经营、适当盈利,但主要为对企业(个体)的规范指引。以《食品安全法》为例,针对近年来被不断曝光的三聚氰胺、地沟油、塑化剂、苏丹红、毒大米等“涉毒”食品事件,使得食品安全备受考验,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个体)的规范指导,立法上设定了“十倍”赔偿性惩罚条款(新《食品安全法》第148条),倒逼商家生产销售安全食品,一方面表现为对企业(个体)生产销售的严格要求,另一方面也体现在对消费者食品安全的保障上,实现了以消费者为本位的原则。
(二)构建平衡的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国家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健康的市场秩序,在经济法构建平衡经济秩序的理念下,制定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为保障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撑。那么,如何构建平衡的经济秩序呢?
1.经济安全理念:经济安全是构建平衡市场秩序的第一要素,影响着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甚至可以说经济安全是一切安全之本,既包括宏观的经济安全,也包括经济发展的安全。其中,宏观经济安全涉及金融安全、价格安全等,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公司法》等。而经济发展的安全,一方面表现为降低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防止经济下滑、通货膨胀以及经济危机等消极状况;另一方面则表现为保障国民经济稳定、健康的发展。
2.可持续发展理念:构建平衡的市场秩序,方可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兼顾鼓励经济自由和维持经济秩序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要注意针对不同行业与性质进行调控,例如在现代化农业发展中运用低碳经济模式。需要说明的是,经济法的设立虽然更大层面上是在关注着集体利益,同时也关注个体利益,只是在“调和个别主体或私人间的利害冲突”。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同时,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经济法在保障健康稳定的市场秩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以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
3.世界经济观:西南政法大学的李玉虎老师认为经济发展是物质基础,社会公平是基本前提,财富共享是最终结果。在当今经济形势讲究全球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世界经济观势必会推动我国经济的国际化发展,在加入WTO后,我国的经济发展同样面临着国际化的趋势,形成了独特的世界经济观。
(三)社会责任本位的强制性理念
社会责任本位要求经济法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责任为最高指导。在对各种经济关系的调整中,需要根据社会整体发展情况,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首要考量因素,对国家和社会负责,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同时注意构建与彼此之间的关系。因而,经济法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结构调整、货币管理、食品(产品)质量等方面进行协调时,是以社会群体利益为第一要务的。
和谐发展的理念要求物质文明进步的同时,对生态环境和产业结构进行合理调整,重视社会资源的科学分配,尊重自然规律,对高耗能、污染严重的企业逐步取缔,发展新的经济能源。
二、经济法价值研究
经济法理念和价值相辅相成,正如学者指出,法的价值导向是以法理念为基础的,法的全部价值都渗透着或贯彻法理念。从法理学的视角对法的价值进行分析,大致有三种价值:其一,法的目的价值;其二,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其三,法的形式价值。当前经济法的价值主要表现为追求实质正义原则、社会高效经济原则、经济自由以及市场秩序的平衡。
研究经济法的价值,首先需要明确经济法可以调控的范围,实现法律价值与调整对象的整合,在明确范围的基础上进行探究,反之,可能“导致经济法价值体系的紊乱与不当,进而反过来影响或波及经济法自身体系的构筑”。
(一)追求实质公平公正,兼顾经济效率高速发展
经济法在关注集体利益的基础上兼顾关注个体利益,其主要着手点还是要实现整个社会的实质公平。就公平本身而言,其一,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正;其二,成为经济主体的机会相同,不在起跑线上落后;其三,对分配形式进行调整,实现实质公正;其四,结果公正。
分配形式在《宪法》的指导纲要下,结合行业特点,进行多种分配制度。实现最大化的公平分配,是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社会稳定的前提。主要关注的是“如何将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分配给一个社会或群体的成员问题”。经济法的实质公平公正体现为对弱者的保护、对市场秩序的保护,为了维持相对的和平和稳定,人类需要分配上的公平正义。
(二)维持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全体人民共同努力的目标,而和谐社会的建立需要以稳定的经济秩序为前提。
1.自由、竞争、秩序、效率:经济法的理念中有涉及经济秩序的指导思想,在价值中则体现为自由、竞争、秩序、效率等。市场经济时常涉及行业间的竞争,这也是市场自我筛选、不断发展的过程。首先,对竞争双方在法律适用上保障公平性,尽可能做到市场经济竞争主体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因规模、财务状况等区别化的适用法律(当然,法律明确阐述按照梯度等级分别处理的除外)。根据《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经济主体不得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进行竞争,在必要的时候,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介入,根据政策经济法规,对不合规格的经济主体予以取缔。再者,从立法上对经济主体的经济承受能力予以综合考虑,尽量少设置经济限制,在法律规章的范围内,允许各经济主体自由经营。
2.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经济法的体系中,不可忽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政府与市场两者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关系,应当实现二者的耦合。政府作为管理者和监督者,具有“有形的手”,但是这只手不可伸得太长,十八届三中全承诺简政放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减少行政审批权,减少对市场准入条件的限制,鼓励经济发展,主要表现为“坚持制度管权、事和人,权力由人民监督”,经济体制的改革核心就是协调好政府与市场二者之间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突显主导作用,政府则发挥督导作用,切实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维持宏观经济的稳定,保护承受力差的社会阶层。经济发展要求政府和市场生成良性互动的可持续发展关系,从而实现社会群体利益的整体最大化,否则,“就会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或导致社会财富浪费(破坏)”。
(三)经济法的科学构造观
经济法不是独立存在的,与民商事法律关系衔接广泛,具有较强的互通性。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经济法则是商品经济高级阶段的产物。民法和商法主要是针对与公民个人和企业之间的关系的协调管理,主要侧重于人身关系的管理。就商法与民法的表现形式上来说,其发展都是由相关的一些细小的条例组成,基本法律条例在内容上有所不同。具体来说,经济法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可以细分为包括财政法,税法能法律,而民法和商法从管理方面上来说可以具体分为调整归属权、债权等涉及到家庭以及继承关系的方面。因此,经济法与民法和商法的适用范围有时会有所重叠。
论文关键词 小金库 查出办法 法律
“小金库”现象是经济体制和社会思潮共同作用产生的结果,其危害机制通过政治和经济两个层面发挥作用,非法侵占公私财产等行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危害。因此,这个问题早已经引起中央的重视,并针对这个问题展开了全国范围内的打击行动,将机关单位中存在的“小金库”予以取缔。
一、 “小金库”出现的原因
(一)内部原因
个人或者团体出于利益上的考量,视国家制定出台的财政法规为无物,在单位中大搞串联,形成一个利益团体,暗中指挥财务部门建设“小金库”,然后列出一些不合规则的开支。上述现象出现的主要因素是单位领导层面人物的参与,利用手中的权力出现违法乱纪的行为。“小金库”问题会引起中央重视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小金库”建立者不需要花费自身的资金便能实现目的,因而可以肆意妄为,造成了大量的资金损失。一般情况下,“小金库”利益集团花销资金的手段就是“出师有名”,通常都是以为其所在机关单位谋福利为由而获得资金的暂时掌控权,在达到为整体利益服务的同时,也使自身获得了相应的利益,不仅如此,而且还通过这种行为获得了一定的政绩。如此多的好处,必然引起“小金库”的泛滥。
单位的部门要职人员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而出现法律观念淡薄的状况,对于建立“小金库”的法律后果认识不清。比如,一些领导认为使用“小金库”的过程中,只要没有进行私人谋利就没有违反法律,而将其用作单位员工的福利发放等用途。更加盲目的认知情况体现在一些人员认为“小金库”能够建立起来,是因为法律制度存在的漏洞,认为这种现象在社会上已经司空见惯,因而行动起来无所畏惧。
(二)外部原因
社会大环境对这个问题的出现产生了重大影响。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社会经济出现了快速发展的局面,各种不良社会风气的形成为“小金库”的建立提供了成长的土壤。比如,一些单位为了能够获得项目,或者负责人为了寻求自身的发展,会通过各种手段而采取送礼等方式铺平道路,这个过程中所花费的资金属于灰色支出,不能够正常的记录在账面之上,也无法从经费中进行调拨,只能运用建立“小金库”的办法筹集资金。
我国经济的市场化进程不断推进,但是与之相匹配的预算体系并不完善,许多内容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导致一些资金支出无法纳入预算体系之中,在无法解决这个问题的情况下,将其纳入“小金库”就成为必然的选择。比如,我国的预算条例规定,各个单位之间往来过程中的招待费不允许从公款中进行调拨。但是,各个单位在进行现实交往的过程中,为了维系彼此的关系,招待费的产生是难以避免的,基于这种状况,一部分单位为了应对这个问题而从“小金库”中调拨资金,以维持招待费的支出。
二、 “小金库”产生的危害
“小金库”的出现造成很多危害,侵吞国家财产、造成国家损失、滋生腐败、破坏经济发展等。
(一)滋生腐败
“小金库”的建立过程本身具有非法性,由部门中领导层面的一些人员和财务工作者共同在暗中操办完成,使用和存入过程存在私密性,法律的监督作用难以发挥功能,在相关人员对其中的资金进行应用的过程中难以避免地出现私吞、挪用等情况,造成腐败的出现,导致经济犯罪的现象屡禁不绝。2003年,我国开展的审计工作中,发现了大量经济犯罪状况,其中大部分都与“小金库”存在一定的关联。
(二)滥用权力
经过调查,“小金库”中的资金都是通过截留收入等方式存入资金的,这些方式的发生都与权力有着密切的关联。同时,“小金库”中的存款的实际掌控者都是一些领导层面的人物,本身掌握一些权力,在其中的资金被应用的过程中,必然产生涉及到权力的滥用。
(三)侵吞资金造成国家损失
“小金库”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在破坏国家利益。针对其进行深入研究可以发现,“小金库”的出现是在利用国家利益换取个体或者小团体的利益,运用各种手段,巧立名目,侵吞国家财产,对资金进行变相储存,造成了国家的损失。
三、 “小金库”法律监督的不足
(一)法律效力相对较低
翻查我国与“小金库”有关的法律法规可以发现,当前与其有关的内容主要被限定在一些行政制度之中,而在法律层面则出于空白状态,致使“小金库”案件出现之后,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对案件进行相应的审理和判定。虽然我国在“小金库”案件具备审理和处罚的依据,但是仅存于一些行政规定之中,而且刑法中对这个方面的规定较为模糊,无法在案件中发挥作用,致使法律的震慑作用较差。
(二)追究刑事责任力度不足
“小金库”被揭穿之后,针对相关人员进行的处罚仅限于行政层面,虽然有法律条款针对财务违法进行规定,但是其内容没有明显的针对性,因而在实际的案件审判过程当中,针对我国已经查处的“小金库”案件的资料进行分析可知,多数的处理结果都是没收资金,能够利用刑法进行宣判的较少。
(三)对主要人员的处罚力度较弱
在“小金库”问题的处罚规定中,处罚对象一般是单位,而非主要负责人员。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对“小金库”的认知存在问题,认为它是为单位整体服务,因而将处罚对象限定为单位。但是实际上,根据小金库的运用情况进行分析可知,仅仅将处罚限定在行政层面和整个单位不符合现实情况的发展要求。如果对“小金库”进行深入研究可以发现,其在为单位获利的同时,也为私人谋利创造了一定的条件。
针对这种情况,应该对“小金库”是否为个人利益的获取发挥作用进行调查,一旦判定此种情况发生,就要针对负责人员进行深入调查,追究其刑事责任。调阅案件材料可知,“小金库”问题中个人谋利的现象十分常见,但是针对其进行的处罚则相对较轻,而负责人仅仅受到轻微的行政处理。
四、 “小金库”问题的法律应对策略
“小金库”侵吞国家资金,建立者利用其进行开支无法在财务账面进行记录的活动,以此实现个人享受、挥霍等目的,虽然一部分资金用于单位福利之中,但是其中的不良行为会对社会早成较为严重的危害。
(一)将“小金库”的内容进行法律界定
目前,我国针对其进行制定限制性规定仅停留在规章制度之中,未在法律层面对其进行有效界定,造成了对案件审判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针对这种问题,立法机构应该综合考量我国的现实情况,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对已经存在的“小金库”的规章制度进行整理,将其限制性内容添加到财务方面的法律之中,让“小金库”案件的处理有法可依。同时,还应该在刑法层面针对“小金库”的内容进行界定,使犯罪人员的罪名定性可以在刑法中找到相应的依据。
(二)将个体纳入责任体系
针对“小金库”案件进行调研可知,其内部资金一方面应用于单位的员工奖金福利,另一方面则进入私人囊中,供其挥霍享受。从这个两个层面而言,可以将“小金库”案件的最终犯罪性质定位为组织犯罪和个体犯罪两种。但是,当前的大部分案件的处理结果都是针对整个单位,从法律内容出发针对个体进行制裁的状况少之又少,造成了处罚对象在某种程度上出现错位以及处罚力度的失衡,甚至出现主要负责人并未受到惩治的状况。如此的情况致使当事人无法得到应有的惩戒,使得法律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针对这种状况,必须在法律层面针对个体犯罪进行明确的界定,在单位受到制裁的同时,个体也要对其行为付出法律代价,其行为达到某种程度便依据刑法的规定予以刑事处分。
(三)将刑事处罚作为重点
通过调查可知,“小金库”现象造成的损失和危害非常之大,但是其处罚程度却相对较轻,致使犯罪人员的违法成本较小,助长了不正之风的蔓延。很多案件的严重程度都应该按照刑事原则进行判定,但是实际上却只受到了行政处罚,如此的处罚偏差的存在说明此方面法律缺失的同时,也很难起到遏制“小金库”风潮蔓延的目的。因此,应该在对其进行处罚的过程中将刑事原则加入到审判条例之中,将一些情节较为严重的状况判定为贪污受贿等刑事犯罪。如此才能确保法律的权威性。
文献标识码:B
为推动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研究》的深入开展,由西南政法大学主办、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和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承办的“政府责任与社会财富公平分配法律问题”国际研讨会于2006年10月20日至21日在重庆君豪大饭店隆重召开。会议收到论文40篇。来自世界银行、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的专家学者,重庆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庆长龙集团、上海交通大学、四川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社会科学》、《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高校文科学术文摘》、《社会科学研究》和《社会科学报》等学术报刊的20余家国内学术机构和实务部门的60余名代表参加了会议。代表们以政府责任与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法理基础、政府在社会财富公平分配中的责任及实现机制、政府责任与我国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具体制度创新为主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交流和讨论。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政府责任与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法理基础
李昌麒教授提出:公平分配是社会财富分配的现念;通过对传统公平理念和中国转型时期公平理念的考察可知,公平是一个具有多维度内涵的范畴,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界定现代公平理念,即公平是一个主客观相统一的范畴;公平是一个关系范畴;公平是一个社会历史性范畴。因此,通过法律机制的作用使“公平分配”目标得以实现,就是要着眼于以法律措施来解决目前存在的改革发展中利益分配不公的问题,致力于起点公平、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的制度构建。周伟教授提出: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问题即分配正义问题。在宪法意义上即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宪法所赋予人们和社会的各项平等权利的具体实现问题。实现分配正义使全体社会成员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是现代社会文明的标志,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卢代富教授和肖顺武提出:和谐社会是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目标诉求,利益均衡是和谐社会的核心;达致和谐社会的利益均衡要从两个层面解决问题:在宏观层面上,应以点、线、面的全方位视野,处理各种关系、理顺各种机制、构建各种制度;在微观层面上,要对和谐社会的利益进行法律的规整,进而通过法律进行利益控制;要尊重历史的选择与现实的需要,并结合时代的语境与对人性的反思,来审视和谐社会利益均衡法治化。
岳彩申教授提出:以人为本是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权利依据。在以人为本的框架内,社会财富分配的主体必然是所有社会成员;在认识社会财富分配问题时,应当坚持人本主义与科学主义相结合的认识论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解决社会财富分配时,应当以关注并改善民生状况作为基本方向,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福利国家;在实践意义上,以宪法为基础的制度化是实现社会财富合理分配的保障。应飞虎教授认为:中国的公权机构近年来基于保护弱势群体的考虑,往往通过权利倾斜性配置方式来对交易一方的私权进行额外规制或过度保护,但却带来不少负面后果;而这多源于公权机构对自身能力的过度自信以及对私权主体行为复杂性的认识不足。他还认为,公权机构只有在考虑到交易双方特定情形下的利益关联度、利益受损者的对策行为、受益人及潜在受益人的道德风险、对特定行业的影响、干预者的能力限度与干预困境等因素时,才能作出正确的权利倾斜性配置决策。
周林军博士认为:从经济学或社会学的角度,社会财富配置失衡可以理解为“社会成本分布失衡”,这是社会财富失衡的真正根源;政府对弱势群体的救助义务不应仅限于物质或财务的“施舍”或援助,还有必要强化其权利的“堤坝”,杜绝社会成本的恶意转嫁,防止对其残缺权利的肆意侵犯,以及化解对不正当的利益挤压。孟庆瑜教授提出:合理界定分配主体,科学阐释分配客体范围,树立正确的分配理念,构建有效分配机制,是建立社会财富的分配法律机制首先应解决的基础性问题;就公平的分配理念而言,在初次分配中应侧重效率,再次分配中应侧重公平;就分配机制而言,在制度性成果的分配方面,主要是宪法机制,在经济性成果的分配方面,主要是市场机制和政府机制。
二、政府在社会财富公平分配中的责任及实现机制
李昌麒教授提出: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让社会财富惠及全体人民,必须依靠三种力量:一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二是通过政府干预的作用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三是通过“第三种力量”,即通过激发人们的同情心和社会责任感,实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三种力量互为作用、缺一不可。但是,考虑到自由市场机制在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过程中有它自身难以克服的障碍,因而它难以涵盖整个复杂的社会分配领域;而“第三种力量”在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过程中,由于它具有很强的主观性、分散性和有限性,因而它只能是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一种补充力量。因此,政府应当承担更大的责任,特别是要在公共产品供给、自然资源使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就业促进、社会保障、公共投资和融资以及税收等方面的利益分配方面承担主要责任。符启林教授认为:对拥有强大力量和极高权威的政府而言,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实现社会财富公平分配责无旁贷,这也是各国建立、发展并不断完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宗旨所在;综观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法,其中政府责任主要历经了政府全面干预、政府责任削弱、政府责任与市场机制结合三个阶段的演变;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现实中政府面临着责任困境,为达到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目的,需要厘清并重构政府责任。刘水林教授认为:财富的公平分配必须使劳动者、物的所有者和社会各有所得;为了使公平分配的原则得以贯彻,国家作为社会的代表,不仅要作为公平原则的维护者,还要作为社会财富的经管者,充分利用社会财富,并公平分配给全体社会成员,这就是国家的职能所在。
王先林教授提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收入分配客观上主要通过两种机制来调控:一是市场分配机制;二是政府分配机制。市场分配机制在解决收入分配不公问题上的局限性,使得政府干预经济、充分发挥其作为分配主体之一调整本国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有了最充分的理由。王全兴教授提出:在第一次分配中强调市场分配,但不能排除政府的干预,特别是我国的工资问题和劳资关系,政府不干预将会不利于劳动者;第二次分配就是政府分配,但仍然需要市场手段,问题是引入市场机制后,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如何处理;第三次分配即社会私人的力量来弥补市场分配和政府分配的不足,这需要政府来为此创设制度环境,比如说监管、标准等问题。即使用现代的理念来分配,也要用市场手段来运作。
岳彩申教授提出:正式的制度创新有一定的局限性,而民间制度创新却表现出很强的活力。他以重庆“惠民行动”为例,认为以“惠民行动”为代表的民间制度创新作为市场福利制度的一种形态,兼顾了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正式制度安排不完备或存在缺陷时,对于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在重视正式制度安排的同时,也应当重视民间制度创新的意义和作用,从而构建社会财富分配的完善的制度体系。
王先林教授提出:政府参与收入分配,行使分配权,解决分配不公平问题,可以采取的措施主要有:一是取消政策歧视,创造平等的竞争起点;二是完善市场体制,确保竞争过程公平;三是加大政府再分配力度,实现结果公平。经济法对此应有其制度贡献:一是在初次分配阶段,法律要为市场资源配置提供有效的支持,防止政府对市场的不适当的干预;二是在再分配过程中,法律要通过税收和财政支出等手段进行调整,强调分配的相对平等和实质正义,即政府要严格遵守预算法,完善税收制度,加快社会保障法制建设,规范政府的支出行为。薛克鹏教授认为:我国目前的社会关系是由一系列不平等的关系构成的体系,包括东西部间不平等的地区关系、产业间的不平等关系(如农业和工业间的不平等关系)、社会群体间的不平等关系(如贫富不均)。不平等的社会关系一定要在公平的原则指导下采取不平等的手段、方式进行调整;实践中也是通过这种不平等的手段分配财富的;可以说,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决定了分配手段的不平等。
郑少华教授强调,应该对政府责任进行限制。他认为:从社会契约角度讲,政府是不存在偏好的,但实际上政府机关存在自身偏好,因此,政府要对这些偏好进行整合,这就要求对政府责任加以强化;一是选举制对政府责任要求;二是现代预算制度对政府责任要求;三是公共参与对政府责任要求;四是信息公开制度对政府责任的形成。另外,要区分中央政府责任与地方政府责任。周林军博士认为:社会财富分配的实质是一个经济资源配置问题;配置结果出现不均衡时进行政府干预毋庸质疑。但究竟是定位于“资源配置性干预”,还是着眼于“制度变迁性干预”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事实是,资源或财富配置不均不能脱离权利缺陷和权利冲突的背景。例如城乡差距,在很大程度上是城市经济对农村经济长期制度性“侵权”的必然结果。因此,对政府进行干预很有必要。
罗泽胜副教授认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凸现作为经济法价值的社会公平,其法理基础在于经济法调整社会分配关系和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法属性要求。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党和政府的执政理念以及削减收入分配不公危害则是其现实要求。建立和完善收入分配的基础经济法律制度以及收入分配的调控监管制度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是实现收入分配社会公平的经济法制保障。
三、政府责任与我国社会财富公平分配的具体制度创新
关于土地利益分配,李开国教授认为:根据我国国情,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实行先征后用原则是正确的;只有在变革现行的土地所有权双轨制的基础上,即全国土地不分城乡一律归国家所有的基础上,或者全国土地不分城乡既可以归国家所有又可以归城乡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所有的基础上,才能抛弃先征后用原则,建立不分城乡土地也不管土地所有者是谁、使用者又是谁的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刘云生教授主张在土地立法模式上打破地方公有制,选择农村土地国有化模式并对农村土地国有化,使新的农村地权模型既不与现行主流意识形态相悖,又适于中国具体国情;使土地利益分配机制既不违背公平正义,又足以提高土地效率、增进土地价值。他还提出,现行农村地权立法禁止一般农村土地权利抵押,致使土地功能实现路径与政治功能等同,土地沦为政治理想的附属物,失去了作为生产力要素的独立功能。他认为,允许农村土地使用权自由设定抵押,不仅可以增进土地效益,还能发挥土地融资、劳动力转化、规模化经营等复合功能。
关于自然资源利益分配,周林军博士认为:就自然资源而论,至少其收益权应当由属地省区与中央政府按照合理的比例共享;自然资源的开发和调配应该在尽量满足属地省区的合理需求下予以调配;其输出和输入应当遵循市场价值规律,即输出方享有合理收费权利及输入方履行合理付费义务;政府也应在“资源有限”、“资源有偿”、“权利有别”、“调配有方”四原则下合理行使国家权利并兼顾各方利益需求。刘云生教授认为:公共自然资源特别是风景名胜区之经营业已从传统的国有化企业经营转化为市场化的特许经营,但出现了一些问题,对此,需要明晰产权,使公共自然资源市场化,强化监督机制。
关于环境利益分配,曹明德教授指出了我国矿产资源补偿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资源税在立税上缺乏理论基础;矿产资源补偿费未能发挥实现矿产资源所有权人――国家的所有者权益;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及转让方面未能充分体现谁投资、谁受益的矿业权价值补偿模式。改进及完善措施包括:设立权利金制度,取消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采用探矿权、采矿权合一制度,促进其流转;重视政府在环境损害和矿业城市生态补偿领域中的作用。蒋亚娟认为:作为调节环境资源配置核心手段的环境税在现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税负不公导致税收调节功能的弱化;应当以环境利益的公平分配权的确立和实现作为环境税改革的权利理论基石和环境税制改革成效为评判标准。王慧认为:首先,环境税的设定应该等于环境利益分配行为导致的社会成本,这是环境利益公平分配的效率基础;其次,有必要对由环境税增加的政府财政收入设立专项环境利益分配基金,通过专项支出保障受环境税影响的社会主体的环境利益分配。
关于产业利益分配,曹兴权副教授提出:国民分配差距有很多原因,在第一次分配中存在很多问题。如何分配与三方面问题有关:一是市场一般开放性;二是行业倾斜性保护;三是地区之间的产业发展。就第一个问题来讲,更多的是考虑用什么政策去说服管理者的问题。法政策问题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法政策应该体现法律对管理者的约束;二是法政策应体现平等精神,提升私营经营者的地位。黄河教授指出:我国《农业法》及相关法律中未对农业补贴做出任何规定,这产生了如下问题:一是不符合现阶段国家保护、支持农业产业政策的基本理念;二是以地方政策为推行依据的在补贴种类、标准、程序和方式等方面千差万别,难以实行统一和全面的规划和监督,影响农业补贴在全国范围内的推行效果;三是农业补贴涉及公共财政的支出,依和法治理念理应有权源及程序方面的法律依据。我国法定的农业补贴项目主要应该有直接补贴、环保补贴、不发达地区补贴及其农业生产资料的补贴。同时,还应该建立农业补贴中公法主体相关责任的追究机制。徐小平认为:现代农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自治、自立的组织,组建现代农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能使农民利益集团得以重塑,并能在与其他利益集团博弈中有效维护农民群体社会财富公平分配权。现代农业合作社立法在规范农民利益集团组织载体――现代农业合作社及其联合社的同时,应当体现农民利益集团公平分配社会财富的诉求,并使之制度化。
关于劳动者利益保护,刘俊教授针对劳动者就业问题指出,农民工和城市的工人做同样的工作,但工资却相差达几倍之多,这一问题全国普遍存在且没有改善。农村土地涉及到土地用途管理,这关系到国家政治安全的成本应由谁来承担,该成本存在一个全社会如何分摊的问题。最核心的问题是中国人收入的可控性,所有人的收入国家要做到心中有数,增强收入的透明度,同时也得有一些相关的数据出台,其次,不得不考量不同指导思想下的工资模式的转换。卢炯星教授提出:国家必须加强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控,用法律手段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要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缩小城乡之间的差别;要从宏观上加快西部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发展,缩小地区收入差别;要打破垄断,减少行业间的收入差别,整治非法收入;要加快社会保障立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王全兴教授认为:最低工资制度作为经济社会政策的工具选择,在大多国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中国过于强调其短期经济功能而忽视了其社会功能和长期性的经济功能,导致了其政策功能的失衡,表现出功能弱化的趋势。因此,在立法中,不仅要考虑中国现有国情,也要注意尽量与国际接轨,应明确最低工资制度的适用范围;加强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力度;尽量统一最低工资标准;明确计件工资制、提成工资制等特殊工资形式的最低额度;科学界定最低工资构成;扩张基本生活费用的支出项目。朱羿锟教授认为:在我国,经营者脚踏两只船,“以权谋薪”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使得经营者薪酬背离其激励目标。在私法之域,程序公正系控制经营者薪酬的关键。这就要求提高经营者薪酬透明度,构筑薪酬决策的利益冲突隔离机制,通过便利股东代表诉讼以及增强司法审查对经营者薪酬的警觉性,以强化经营者薪酬的事后监督。
关于社会保障利益分配,赵万一教授提出:学者们除了应当关注对“弱势群体利益”的界定以外,还应考虑弱势群体应当享有哪些权利、应当采取哪些保障措施。实现弱势群体的保障目标就是要逐步实现保障体制的一元化、城市和农村的趋同化。现在的弱势群体保障,更多是城市弱势群体保障,而对农村弱势群体的保障我们关注得比较少;在制度层面上,把农村和城市作为两个不同的类型对待,分别立法。关于弱势群体应当受到的保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生存权保障;二是发展权保障。
关于公共投资利益分配,江帆副教授指出:住房问题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主要问题之一。对于住房这一具有保障性的“准公共产品”,不能完全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其有效供给。政府有责任建立和完善住房供给体系,当市场不能满足社会中低收入人群的基本住房需求时,应当为他们提供基本的住房保障。刘群提出:“惠民中国医疗行动”通过思维创新、制度创新、模式创新再造医疗行业价值链条,理顺流通渠道,规范竞争秩序,有效实现了社会财富的合理分配。杜仕林提出:医疗服务市场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市场与服务市场,在政府与市场的分工上应针对其特点进行合理界定,既否决单纯的市场主导,也否决一味的市场化,而应实现二者的理性结合。郑书前针对我国公共投资法律现状,认为有必要进行公共投资法律体系的重塑。立法内容主要是解决公共投资主体、投资目标和对象、投资数额、投资方式、投资的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的确定等问题;在立法形上,应采取全国统一单行立法的体例。此外,公共投资法律还应当与其他财政法律相衔接和配合。胡元聪认为:我国政府在公共投资中职能的“越位”与“缺位”,使得公共投资主体单一、非公有经济在公共投资领域难以进入。这就迫切要求我们对公共投资准入法律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其目标是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法律体系的健全、准入主体的多元、准入领域的扩展、准入程序的规范。
关于投融资利益分配,胡光志教授认为:虚拟经济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进程的同时,也给和谐社会建设提出了诸多的挑战。应当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制度创新:尊重虚拟经济运行规律,以制度促进我国虚拟经济的大力发展;打击违法犯罪,切实维护守法经营者的利益;促进市场的统一,建立投资者平等保护的法律机制;注重实质公平,加强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关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协调投资者、经营管理者、劳动者及债权人等之间的关系;合理设计税制,平衡市场内外的利益冲突。马洪雨认为:目前拥有控制权的国有股东在公司之外可以凭借强势地位左右相关法规和政策的制定,在公司之内可以采取诸如选择对价方法和标准、派发现金股利、关联方借贷和再融资等“自利”行为,使得社会公众股东利益受损,无法公平分配股权分置改革的成果。因此,促使两者的利益均衡;从长期看,强化公司治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是保护证券市场的社会公众股东这一“弱势”群体,促进证券市场有效竞争和良性发展的根本措施。王后春认为:我国融资体制改革的滞后造成融资结构失衡,解决依法厘清政府监管融资市场界限是优化融资结构的前提;融资市场化变革是优化融资结构的关键;依法规范民间融资市场使民间融资成为新的融资渠道。
关于财税利益分配,陈国文认为:从理论上来说,我国的税制是以间接税和直接税为主的体系,但实际上直接税由于税制简陋、税种单一,并未发挥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有的作用,财产税的缺失即为明证。因此,制定财产税法,完善财产税制是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工作,也是我国落实社会政策必不可少的政策工具。吴荻枫认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存在课税模式不合理、费用扣除标准不合理、税制设计不完善、税收征管水平低等问题,不能起到应有的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因此,应当顺应国际潮流作出相应的变革,即,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改革费用扣除标准,扩大税基;运用超额累进税制,降低税负;完善征管办法,提高征管水平。
四、政府责任与社会财富公平分配法律制度的国外经验
中德经济发展联合基金会高级顾问Joachim Bhme先生比较详细地介绍了德国的市场经济体制,认为市场与政府存在着很强的纽带关系,政府同样也干预市场经济。德国市场经济体制是由国家进行宏观管理的,因为市场不会自动实现平衡,偶尔也需要国家干预。国家作为立法者,其目标是促进经济公平和发展。市场中的竞争行为也要受到国家立法的约束,如反卡特尔法。国家干预市场的方式很多,如法规、禁令等。他认为,社会立法是社会财富公平分享的基本法律手段,要达到的目的是保证有关的权利和福利,保证所有的市民不会陷于贫穷。德国的社会保障主要由以下五个部门负责,即健康和社会安全部门、经济和劳动部门、家庭、妇女和儿童等方面工作的部门、财政部和交通、建筑与住房部门。德国政府的改革举措有几个原则:一是人人对自己负起责任;二是充分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三是充分重视公共利益。德国目前正在建立新的政府治理体制,其框架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政府部门间的协作、电子政务、税务改革、将市民当作主人看待等。
英国文化协会副主席Gerard Lemos指出:对于中国一些缺乏竞争力的企业破产、被兼并或重组,工人大量下岗,根据英国的经验,最有效的社会保障是让他们再次进入劳动力市场,但是要求他们本身具备劳动方面的技术和能力。在日益加速的城镇化进程中,很多农村劳动力失去了土地,这需要政府承担责任,提供社会保障。他还提到,英国福利社会福利系统中存在的缺陷希望能给中国以借鉴,即社会福利系统的完善速度跟不上经济的发展所面临的挑战是一个完全免费的系统如何持续的问题。英国目前的福利提供主体中一部分是要通过收费的形式即税收来解决,一部分是通过当地的一些组织来提供的。
世界银行社会政策资深专家 Daniel Gibson对中国征地和移民问题作了分析。他指出,中国政府应该重点解决透明度问题、公众参与问题、政府官员责任问题等。他说,中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而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加强法律的执行和监督。根据世界银行研究的结论,很多时候政府并未按法律行事,而是根据自上而下的政策行事,缺乏公众参与,由此产生了很多问题。移民和征地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技术问题,需要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治理模式,其中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政府行为的透明度问题;二是在移民规划、决策中的公众参与问题;三是移民过程中政府责任的界定和承担问题。
英国约克大学家庭政治研究中心主任Suzann Fitzpatrick尤其关注无家可归者及对无家可归人群所提供住房的措施。她说,在福利系统受法律法规强力支撑的体系中,应通过制度建设在住房福利和公平分配方面使市民有合法发表自己的意见及呼声的权利。在英国,现有的贫穷人群中可以从英国中央政府及各联邦政府得到补贴,在这一点上英国和其他发达国家没有区别。另外,只有对贫穷人群的资格进行认定后,才可以申请得到相关的利益。政府福利通过财政赋税向居民提供,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得到福利。对其提供永久性住房前,可以先提供过渡型住房。当前贫困聚居地区人群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二是社会圈子不广;三是社会矛盾、犯罪和行为经常发生。因此,应该对不同的群体制定相应的法规,从而维护他们的权利。
法国巴黎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经济学博士Daniel PHO.认为:从经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讲,国家和社会应该加大力度,帮助弱势群体做好职业准备。在法国,“就业准入渠道”项目给处于弱势的青年长达18个月集中、连续的培训和就业咨询;而中国对于弱势青年(尤其是贫困的大学毕业生)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目前还不够规范,特别是如何给大学毕业生提供实践经验的具体措施还不够完善。中国应该借鉴西方的相关立法依据与程序,通过立法强制、鼓励企业对大学毕业生的职前教育与培训进行投资,制定有关政策,允许企业把这方面的投资纳入到经营成本中,最终将青年人就业难的现状予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