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30 11:39:04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信贷制度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消费信贷的实质是信用销售,启动消费信贷,保护消费者权益必须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没有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既不利于消费信贷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保护消费信贷中消费者的权益。我国许多真正信用状况良好且急需消费信贷资金支持的普通居民往往由于信贷机构的“谨慎行为”而得不到资金支持;与之相反,许多信用状况不大良好的人却有可能利用其花言巧语从信贷机构骗得资金支持。这种情况的存在严重威胁着信贷资金的安全,也从根本上损害了其他消费者的利益。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其意义在于通过对个人信用的调查与评估,赋予信用一定的价值,让其在不超过自身信用价值的前提下自由变现使用,并通过具有法律强制性的外部约束力来规范个人信用活动及当事人的信用行为,引导个人内在心态的变革和守约意识的提高,从而建立信用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我国目前要建立个人信用法律制度,应考虑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规制:
1.规范消费者信贷报告机构的设立
消费者信贷报告机构是构成西方国家个人信用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在维护消费者权益和推动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过程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所谓消费者信贷报告机构,是指专门收集、保留和出售个人消费信贷历史资料的机构。他们从金融机构、零售商等信贷提供者及其他部门收集所有消费者的个人信贷信息,然后出售给需要这些信息的其他金融机构和零售商,通过提供完整准确的信息,帮助消费信贷的提供者准确判断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作出正确的信贷决策。在美国,信贷报告机构由两部分构成:“信用局”和“信用报告局”。每个局发表一种各不相同的报告。各局的报告都根据各自委托人的不同需要而编制。“信用局”发表的报告,主要提供给想了解是否有把握向客户提供信贷的商人。这种报告大部分限于金融信息。“信用报告局”的报告是根据信息用户的要求编制的,并不主要涉及信用信息。这些报告的主要用户是调查未来雇员的雇主,调查保险申请人的保险公司,或是确定未来房客的房东等。目前美国国内有三家全国性的信贷报告机构,这三家所收集的信用材料超过200亿份。我国目前还没有全国性的信贷报告机构,我国第一家地方信用局-上海资信有限公司还处于试验阶段。我国第一部关于个人信用的地方规章《深圳市个人征信及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对信贷报告机构的成立也仅仅规定须经市人民政府及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批准。笔者认为,规范消费者信贷报告机构的设立,首先应建立隶属于中央政府的统一行业管理机构,对征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的、有效的管理。其次,对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实行行业准入制度,规定其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即达到一定的规模,有相应人数的从业人员。第三,对于征信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建立资格认证制度,由行业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的管理、监督。第四,征信机构应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规范消费者信贷报告机构的征信活动和信息使用行为
消费信贷报告机构所提供的信息,对于帮助消费信贷提供者作出正确的信贷决策起着重要的作用,也对消费者相关权利的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完全有必要规范消费信贷报告机构的行为,保证其提供的所有信息都是完整的和准确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规制:首先,信贷报告机构应允许消费者了解自己档案中的信贷记录,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次,消费信贷报告机构和消费信贷提供者有义务保护消费者的隐私,保证个人数据的合法使用。第三,对消费者不利的资料不能永久保存,应根据资料来源的不同规定相应的保存年限。
二、建立和完善信贷保险制度
在信贷机构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贷过程中,信贷机构存在巨大的风险。在债权债务关系存续期间,债务人的死亡或意外事故导致债务人残疾,交易标的物毁损或被盗等等,都可能导致债务人难以还款。因此,在消费信贷中大量的使用了商业保险以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将商业保险引入消费信贷领域,对于促进消费信贷发展确实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是由于消费信贷中消费者与信贷机构相比,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消费者选择消费信贷方式进行消费,不可避免的会受制于信贷机构。双方关于保险问题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借保险之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现象相当普遍。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第一是“强制保险”,在消费信贷中,信贷机构向消费者摆出一副“要么购买保险,要么你就不要来贷款”的架势,强迫消费者购买保险。第二是信贷机构强迫消费者购买其指定保险公司的保险,目的是赚取高额的手续费。第三是信贷机构强迫消费者重复购买保险,即要求消费者同时购买意外保险和保证保险。第四是信贷机构要求消费者购买的保险保费偏高,从而赚取保险公司给其提供的高额返利。所有这些侵害消费者利益的保险行为不仅在我国存在,在西方国家消费信贷领域也普遍存在,并已引起广泛关注。面对这种情况,笔者认为,信贷保险是发展消费信贷必不可少的配套产品,其存在的合理、合法性不容质疑。但是,为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利益,应从以下方面规范和完善信贷保险制度:首先必须打破银行垄断局面,促进银行竞争,使银行能接受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其次是反对银行超越意思自治和公平原则的行为,打破银行和保险公司的不正当合作关系。第三是禁止保险公司的返还保险费和支付高额手续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制度成因
作为各国共同难题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般认为其成因主要在于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防范风险,银行对中小企业单位贷款的信息成本、监督成本通常比对大企业的要高,由于规模不经济,银行天然地对中小企业存在一定程度的“歧视”,贷款意愿不强。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规模不经济,本质上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本身所无法克服的缺陷,即“市场失灵”。然而在我国,更重要的原因恐怕在于制度,即“制度失灵”。
(一)以国有经济和大中型企业为核心的银行融资制度
在我国现行经济体制和融资制度下,国有产权的国有属性“弱化”了国企融资的信息不对称风险,而非国有产权却加剧了非国有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风险,从而使得国企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的信用可得性普遍较高,而以非国有经济成分为主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则信用可得性十分低下。
一方面,我国现行的银行体制,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银行在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时的信息不对称及规模不经济问题。现有的四大国有银行、十数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不是“政府所有”就是具有“政府控制”性质,在把贷款提供给国有企业时,无须考虑国有企业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因为这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风险最终会由终极产权所有者亦即政府(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来化解。而在贷款给非国有的中小企业时,由于产权归属的不同,银行不能将风险转嫁给政府(如中国现行法规规定,对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呆坏账不能核销),因此贷款的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就增加,同时也意味着更高的交易成本,导致银行在贷款给非国企时持一种过分谨慎的态度。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信贷管理体制的某些做法,则进一步弱化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意愿。近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推进,银行在开始重视风险与收益管理的同时,其信贷管理体制的某些规定却相对滞后,表现在:一是对贷款责任人的追究很重而激励不足,在实施“信贷终身责任制”的约束机制的同时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使得国有商行的信贷员产生“恐贷”心理,几乎丧失开展贷款业务的动力;二是对利率的限制以及对交易费用、监督费用的限制,意味着利率的非市场化,现行的利率浮动范围并不足以为贷款的风险提供足够的补偿,贷款预期收益低,银行贷款积极性不高。
(二)以国有大银行为主、地区商业银行为辅的高度集中的外生性金融体系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建立了规模上以大中型企业为轴心、所有制上以国有企业为轴心的双轴心国有大银行金融垄断的金融体制。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天生就不适合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服务,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我国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融资困境。尽管经济格局现已发生巨变,国有经济仅占三分之一,但金融结构却严重滞后于经济结构的演进,国有经济仍然占用了70%的信贷资产(从存量而非增量看)。
1994年开始,我国又建立了若干以地方政府出资为主、地方政府主导型的地区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些地区性股份制银行大多是依托某种政府部门的背景自上而下组建起来的,其支配的资金自然也主要用于支持地方政府所偏好的企业与项目。
总的说来,我国始于1978年底的渐进式改革道路,意味着我国非自然演进市场制度的制度环境的缺失(如信用环境、法制环境),以及新产生的市场经济与公有制(而非私有制)的结合问题等,导致了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从而导致了转轨过程中的诸多制度缺陷,这便是造成我国中小企业贷款难、金融支持体系明显不足的根本原因。
二、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制度选择
既然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症结在于制度,则中小企业贷款支持体系的构建在于制度创新。制度创新形成制度变迁,制度变迁有两种基本模式:诱致性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是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现的。近年我国政府和民间一直致力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体系,然而迄今为止中小企业信贷支持体系仍然存在着不少明显缺陷,具体为:
(一)诱致性制度供给不足
目前,我国严格的金融管制对诱致性的制度变迁产生了一定的阻力,诱致性制度供给明显不足。例如,对有可能主要面向民营中小企业服务的民营中小银行的市场准入的限制至今未能放开,民间资本难以进入银行体系;城市商业银行、农信社这些本身应与中小企业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却偏离了其宗旨,仍以国有、较大型企业为主要信贷对象。这种中小金融制度变迁与经济制度变革路径相悖的直接结果是:一方面各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由于政府的强制性政策而受到抑制,另一方面又导致内生于非国有经济内部的非正式金融制度安排如民间借贷的盛行,但是由于制度供给的明显滞后并缺乏有效的监管,使得这些灰色金融处于不规范、交易成本过高、风险过大甚至可能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的状态,无法满足中小型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强制性制度供给效果不理想
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效果取决于一致性同意原则,当强制性制度与一些人(或部门)的利益不一致时,这些人(或部门)就可能不按这些制度去规范自己的行为,这类制度就很难有效率。
近年央行和银监会不断出台的放松利率浮动范围、鼓励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等政策之所以见效甚微,就是因为这些官方文件不能完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自身利益相吻合。
上述所采取的解决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各种金融支持措施之所以在实践中未达到预期效果,原因在于这些措施多是建立在原有的外生性制度安排(中央设计型或命令控制型)之上。鉴于我国特殊的国情,解决中小企业(民营为主)融资约束问题的唯一的途径就是在逐渐淡化“政府经济”色彩、尊重市场作用的条件下,营造内生性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制度成长的环境,即主要通过民营或中小企业相互之间的资金流动与组合、激励与约束的矛盾运动,自发地去寻找解决其资金供求矛盾的方法和途径。具体是建立一种高效率的内生性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制度,并以此作为中小企业发展金融支持的核心原则,结合各地区的实情,全方位着手,从根本上解除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问题。而内生性民营或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的形成作为一种制度变迁,必须突破原有的政府主导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强调主要以诱致性制度变迁来推进我国内生性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制的构建。超级秘书网
三、中小企业贷款支持的制度创新
内生性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的构建,在于政府作用的系统发挥:一方面,政府应通过创建自由、宽松、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鼓励个人或团体不断创新、不断对新的制度安排“试错”,推进诱致性制度变迁;另一方面,政府应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方式,提供制度构成中关于制度环境、制度实施机制的制度供给。
(一)应放松市场准入,推进诱致性制度变迁
金融行政的职能是严格金融监管、严格市场清除,而金融市场本身的建设与发展则要求放松金融准入、放松资本管制。放松金融准入,是为了解决因政府长期垄断金融而导致的缺少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服务的基层金融服务(包括机构和市场)的“老大难”问题。
(二)创新信贷机构,容许并促进社区性中小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的建立健全
一是合理定位,使城市商业银行成为名副其实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商业银行,将基层信用合作社真正办成为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二是应放开市场准入,适时发展各种由民营经济组织、集体或个人经营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中小企业租赁公司),培育良性互动的资金供求机制。
(三)创新融资机制,完善内部控制
一、中小企业贷款难的制度成因
作为各国共同难题的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一般认为其成因主要在于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防范风险,银行对中小企业单位贷款的信息成本、监督成本通常比对大企业的要高,由于规模不经济,银行天然地对中小企业存在一定程度的“歧视”,贷款意愿不强。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规模不经济,本质上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本身所无法克服的缺陷,即“市场失灵”。然而在我国,更重要的原因恐怕在于制度,即“制度失灵”。
(一)以国有经济和大中型企业为核心的银行融资制度
在我国现行经济体制和融资制度下,国有产权的国有属性“弱化”了国企融资的信息不对称风险,而非国有产权却加剧了非国有企业的信息不对称风险,从而使得国企尤其是国有大型企业的信用可得性普遍较高,而以非国有经济成分为主的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中小企业则信用可得性十分低下。
一方面,我国现行的银行体制,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银行在对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时的信息不对称及规模不经济问题。现有的四大国有银行、十数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不是“政府所有”就是具有“政府控制”性质,在把贷款提供给国有企业时,无须考虑国有企业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因为这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风险最终会由终极产权所有者亦即政府(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来化解。而在贷款给非国有的中小企业时,由于产权归属的不同,银行不能将风险转嫁给政府(如中国现行法规规定,对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的呆坏账不能核销),因此贷款的信息不对称的风险就增加,同时也意味着更高的交易成本,导致银行在贷款给非国企时持一种过分谨慎的态度。
另一方面,我国现行信贷管理体制的某些做法,则进一步弱化了银行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意愿。近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推进,银行在开始重视风险与收益管理的同时,其信贷管理体制的某些规定却相对滞后,表现在:一是对贷款责任人的追究很重而激励不足,在实施“信贷终身责任制”的约束机制的同时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使得国有商行的信贷员产生“恐贷”心理,几乎丧失开展贷款业务的动力;二是对利率的限制以及对交易费用、监督费用的限制,意味着利率的非市场化,现行的利率浮动范围并不足以为贷款的风险提供足够的补偿,贷款预期收益低,银行贷款积极性不高。
(二)以国有大银行为主、地区商业银行为辅的高度集中的外生性金融体系
计划经济时期,我国建立了规模上以大中型企业为轴心、所有制上以国有企业为轴心的双轴心国有大银行金融垄断的金融体制。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天生就不适合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服务,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我国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的融资困境。尽管经济格局现已发生巨变,国有经济仅占三分之一,但金融结构却严重滞后于经济结构的演进,国有经济仍然占用了70%的信贷资产(从存量而非增量看)。
1994年开始,我国又建立了若干以地方政府出资为主、地方政府主导型的地区性股份制商业银行。这些地区性股份制银行大多是依托某种政府部门的背景自上而下组建起来的,其支配的资金自然也主要用于支持地方政府所偏好的企业与项目。
总的说来,我国始于1978年底的渐进式改革道路,意味着我国非自然演进市场制度的制度环境的缺失(如信用环境、法制环境),以及新产生的市场经济与公有制(而非私有制)的结合问题等,导致了我国市场化进程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从而导致了转轨过程中的诸多制度缺陷,这便是造成我国中小企业贷款难、金融支持体系明显不足的根本原因。
二、中小企业信贷支持的制度选择
既然中小企业贷款难的症结在于制度,则中小企业贷款支持体系的构建在于制度创新。制度创新形成制度变迁,制度变迁有两种基本模式:诱致性制度变迁、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指的是现行制度安排的变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创造,是由个人或一群人在响应获利机会时自发倡导、组织和实行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是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实现的。近年我国政府和民间一直致力于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支持体系,然而迄今为止中小企业信贷支持体系仍然存在着不少明显缺陷,具体为:
(一)诱致性制度供给不足
目前,我国严格的金融管制对诱致性的制度变迁产生了一定的阻力,诱致性制度供给明显不足。例如,对有可能主要面向民营中小企业服务的民营中小银行的市场准入的限制至今未能放开,民间资本难以进入银行体系;城市商业银行、农信社这些本身应与中小企业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体系却偏离了其宗旨,仍以国有、较大型企业为主要信贷对象。这种中小金融制度变迁与经济制度变革路径相悖的直接结果是:一方面各种诱致性的制度变迁由于政府的强制性政策而受到抑制,另一方面又导致内生于非国有经济内部的非正式金融制度安排如民间借贷的盛行,但是由于制度供给的明显滞后并缺乏有效的监管,使得这些灰色金融处于不规范、交易成本过高、风险过大甚至可能扰乱正常金融秩序的状态,无法满足中小型民营企业的融资需求。
(二)强制性制度供给效果不理想
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效果取决于一致性同意原则,当强制性制度与一些人(或部门)的利益不一致时,这些人(或部门)就可能不按这些制度去规范自己的行为,这类制度就很难有效率。
近年央行和银监会不断出台的放松利率浮动范围、鼓励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等政策之所以见效甚微,就是因为这些官方文件不能完全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自身利益相吻合。
上述所采取的解决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约束的各种金融支持措施之所以在实践中未达到预期效果,原因在于这些措施多是建立在原有的外生性制度安排(中央设计型或命令控制型)之上。鉴于我国特殊的国情,解决中小企业(民营为主)融资约束问题的唯一的途径就是在逐渐淡化“政府经济”色彩、尊重市场作用的条件下,营造内生性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制度成长的环境,即主要通过民营或中小企业相互之间的资金流动与组合、激励与约束的矛盾运动,自发地去寻找解决其资金供求矛盾的方法和途径。具体是建立一种高效率的内生性中小企业金融支持制度,并以此作为中小企业发展金融支持的核心原则,结合各地区的实情,全方位着手,从根本上解除中小企业的融资约束问题。而内生性民营或中小企业融资制度的形成作为一种制度变迁,必须突破原有的政府主导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强调主要以诱致性制度变迁来推进我国内生性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制的构建。超级秘书网
三、中小企业贷款支持的制度创新
内生性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的构建,在于政府作用的系统发挥:一方面,政府应通过创建自由、宽松、公平竞争的社会环境,鼓励个人或团体不断创新、不断对新的制度安排“试错”,推进诱致性制度变迁;另一方面,政府应通过强制性制度变迁的方式,提供制度构成中关于制度环境、制度实施机制的制度供给。
(一)应放松市场准入,推进诱致性制度变迁
金融行政的职能是严格金融监管、严格市场清除,而金融市场本身的建设与发展则要求放松金融准入、放松资本管制。放松金融准入,是为了解决因政府长期垄断金融而导致的缺少为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服务的基层金融服务(包括机构和市场)的“老大难”问题。
(二)创新信贷机构,容许并促进社区性中小银行和中小金融机构的建立健全
一是合理定位,使城市商业银行成为名副其实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商业银行,将基层信用合作社真正办成为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二是应放开市场准入,适时发展各种由民营经济组织、集体或个人经营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中小企业租赁公司),培育良性互动的资金供求机制。
(三)创新融资机制,完善内部控制
中国发展消费信贷有其特殊的市场背景:一是消费信贷作为扩大内需,刺激居民消费,提高最终消费率的一种政策手段,具有很强的政策推动的特征;二是个人消费信贷在我国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产品,缺乏相应的管理风险的制度安排;三是作为消费信贷产品的供给者——国有商业银行,正处在市场化改革的过渡阶段,在此期间,国家既要求商业银行的信贷合约行为市场化,但同时又限制商业银行对信贷利率或其他某些合约变量的自主制定。
一般来说,商业银行为区分不同风险类型的借款人,可通过组合不同的贷款利率、贷款抵押额和贷给概率等条件来设计信贷合约,以达到使借款人自发选择商业银行所期望的信贷合约的目的。而中国商业银行开展消费信贷业务是在利率限制、信用风险管理制度缺失、消费者信贷担保资源、途径缺乏的条件下进行的。为达到将高风险的借款人阻挡在消费信贷市场外,将低风险借款人保留在市场之中的目的,商业银行采取了单一的、高抵押的(或质押)、高进入壁垒(如繁琐手续、高准备费及服务群体圈定)的消费信贷合约供给。而这种消费信贷供给模式之所以能在短期内发挥作用,是因为有以下的经济背景:一是近些年来中国的宏观经济一直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GDP年均增长率达到7%-8%),消费者风险类型表现得不明显;二是中国消费信贷发展的历史还不长,传统的高储蓄习惯和政策限制使中国的部分消费者积蓄了一定的财富水平,能够满足商业银行较高的抵押要求。三是国家在住房、汽车、教育等方面的福利制度改革,激发了人们对消费信贷的需求。
二、制度缺失下高抵押的消费信贷合约所隐含的系统性风险分析
在我国当前的制度环境下,这种单一的、高抵押的消费信贷合约供给是商业银行防范风险的一种客观选择,但从涉及消费信贷业务三方的国家—商业银行—消费者的整体效益来看,这种合约设计是低效的,因为其面临着发展困境,隐含着一定的金融风险:
首先,从宏观上看,在消费信贷合约中设置过高的担保要求,可能造成消费者有限的担保资源的浪费,因而是一种宏观上的非效率选择。从微观来看,随着我国消费信贷的快速发展,向不同类型的借款人提供单一的消费贷款合约可能是无效的,因为它使得低风险的借款人不愿承担太多的抵押担保和交易费用而退出市场,而高风险借款人则由于获得“信息租”而减少偿付,这将激励他们进入市场[2],可能使银行蒙受更多的损失。
其次,要求信贷担保虽然可以节省商业银行的监督筛选成本,但是也造成了商业银行监督筛选激励不足,消费信贷合约设计过分依赖于担保来规避风险的问题。这在当前我国商业银行预算软约束的背景下,易导致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即将所有的贷款损失都推由国家负担。而国家为防范其道德风险,必然会采取紧抓松放的行政干预手段,造成信贷政策的不连贯性,这不仅影响商业银行的长期发展规划,也影响了消费者对信贷政策的理性预期。
最后,在我国当前的法律制度环境下,高抵押的信贷合约隐含的金融风险不可小视。1998年,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余额只有456亿元,到2004年6月末消费信贷余额已达17952亿元,近六年间增加了约40倍。其中,个人住房信贷余额13878亿元,占全部个人消费信贷余额的77.3%[3];汽车消费信贷余额1833亿元,占10.2%;各项助学贷款余额75亿元,占0.4%。目前,我国各大商业银行的个人住房不良贷款率约为1%-2%,不良贷款约为138.78亿元—277.56亿元。虽然目前的不良贷款率很低,但从国际经验看,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一般是在发放贷款后3~8年中逐步显现。而我国的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中,80%是2000年以后发放的,即只有20%的贷款开始进入第三年。因此,未来几年个人住房不良贷款很有可能陆续暴露。而汽车消费信贷的不良贷款率近几年已呈上升态势,据有关方面报道,截至2003年底,国内银行有超过945亿元的个人汽车贷款无法回收,不良贷款率超过50%[4]
目前,由于我国住房、汽车的二级交易市场发展还很不完善,市场参与者无法通过产权重组来分散和转移风险,商业银行持有的债权或抵押资产权会因不易变现而产生流动性风险。因此,抵押贷款需要相应的市场环境和支持体系,来分散其蕴含的金融风险。
三、管理风险的根本出路:金融制度创新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相应的制度安排和市场手段来增强商业银行的风险甄别能力,是我国消费信贷顺利发展的客观需求;而从消费者的角度来看,如何增强中、低收入阶层的抵押担保能力,提高其承贷能力,是消费信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参考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现状,本文提出以下的政策建议:
1.基本制度安排:建立全国性的个人征信体系。
从消费信贷供给角度而言,个人信用制度是商业银行评估借款人、实施信贷监管以及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基本制度安排。尽管个人信用制度无法完全消除消费信贷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但是个人信用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消费信贷配给行为的影响。此外,个人信用制度内在地具有对违约者的惩戒作用。谨慎的银行家将会拒绝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借款人的消费贷款申请。个人信用制度的这种惩戒作用和共享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商业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从而有利于商业银行识别借款人的风险类型,设计出分类的消费信贷合约目标。
在中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受到社会的信息结构、法律制度环境、市场化发展程度的约束。从现实条件来看,如果没有政府部门的支持或相关措施的推动,任何一个企业要想建立起覆盖面广的个人信用信息库都是极其困难的。因此,在目前个人信息主要集中在各个政府部门以及国有银行和公用事业机构的情况下,政府运作模式有利于借助政府力量强制推动这种制度安排的实施。而且由于征信机构经营的是个人信用信息这种特殊产品,在当前相关法律缺失的情况下,需要政府的特殊监管与约束。因此,政府主导式的征信体系也许是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初始阶段的理性选择。
2.辅助措施:逐步建立政府主导型的个人信用担保体系。
由于我国缺乏充足的抵押担保途径,借款人在申请信贷时很难选择有效的担保形式,商业银行也难以为消费贷款实施有效的风险保障。因此,本文提出创建以政府机构为主的个人消费信贷担保、保险一体化的机制,以此来提高居民的承贷能力。
首先,成立各省市的个人信用担保机构。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日本政府的经验,成立抵押贷款担保机构,专门为中低收入者提供抵押贷款担保。这些机构担保的购房者,首付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贷款期限可以延长,可以实行一定的优惠利率政策;其次,采用担保公司和保险公司的双重保证措施。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消费信贷只有与保险相结合才能获得发展。在法国,仅国家人寿保险公司就向800万借款人提供了借款保险。在信用消费最为流行的美国,向借款人提供保险成为最大的保险市场。目前,我国北京、上海、四川、厦门等地保险公司针对个人住房贷款保险的市场需求,也陆续推出了新险种,保险费率也有所降低,这种及时防范商业银行贷款风险、降低借款人负担的做法值得推广;最后,随着市场条件的成熟成立一批私营抵押贷款保险公司,形成一个以政府为主的全国性贷款抵押担保网,并在此基础上引进再担保保险机制。这种做法对分散一级抵押市场上的贷款风险,提高贷款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促进住房信贷资产良性循环以及金融机构在二级市场上顺利转让债权或发行抵押债券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5]。
3.市场手段:逐步实现个人贷款利率市场化。
在消费信贷业务上逐步实现不同信用等级不同利率水平的市场化手段,是基于以下原因:一是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创新极大地弱化了利率管制的效果,利率逐步市场化是我国金融改革的大势所趋;二是由于个人信用交易的不确定性较低,其逃债的代价也较大,因此个人消费信贷作为一种风险相对较小的金融产品,可以优先尝试利率的市场化改革;三是全国性的个人征信体系为逐步实现个人贷款利率市场化提供了技术支持。对守信用的客户实施利率优惠,对不守信用的客户实施处罚,会产生社会正效应,提高社会的整体信用水平。
4.强制性约束机制:形成基本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
作为由第三方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为诚信交易提供了强制性的约束机制。我们都知道,美国信用经济得以健康、快速地发展,与其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完善是分不开的。从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的20多年期间,美国信用管理的相关法律纷纷出台,逐渐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信用管理立法框架体系,主要包括16项信用相关法律,如: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信用结账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平等信用机会法、诚实租赁法、银行平等竞争法等等。在这16项法案中,法律直接规范的目标都集中在规范授信、平等授信机会、保护个人隐私权,因此,商业银行、金融机构、房地产商、消费者资信调查、商账追收行业受到了直接和明确的法律约束[6]。
尽管在社会信誉的建立过程中,法律常常是缺位的,但法律作为维护信誉的底线作用不可低估。作为后发的国家,选择“规则优先”的法律改革方式,来推动法律体系的完善是理性的选择。因此,我国现阶段的当务之急是以立法来推动个人信用制度建立,明确个人信用制度的管理部门,制定统一征信标准和征信办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建立信用惩罚机制等[6]。
5.补充机制:硬化社会信誉制度。
在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的情况下,信誉制度的安排对于促进市场交易的进行就显得比较重要。信誉是用来衡量一个人的承诺值得信赖的程度,表现为他人对其偏好或行为可信性的概率[7]。在我国立法、执法环节落后,法律往往流于表面化的现状下,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激励企业、个人讲诚信,也许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具体到信贷领域,银行可以为信誉良好的长期客户提供优惠的贷款利率,并在其出现流动性困难时得到银行的融资帮助;而对于那些出现在商业银行黑名单上的企业或个人,对其日后融资需求的惩罚性许诺必须是可信的和切实的。
参考文献:
[1]DeatonA.S.,J.Muellbauer.EconomicsConsumerBehavior[M].NewYork:bridge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80,16-28
[2]哈维尔·弗雷克斯,让·夏尔·罗歇著.刘锡良主译.微观银行学[M].四川: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9.109-112
[3]徐平生.住房与教育支出过大,我国居民消费倾向逐年走低[N].上海证券报.2004年9月24日第4版
[4]张为文.汽车不良贷款率超过50%[N].经济观察报,2004年7月28日第5版
1国际带薪年休假制度
带薪年休假,也称带薪休假,指工作一定年限的员工每年可以享受保留工作和工资的假期。带薪休假制度,就是指规定什么样的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保留工资和工作的假期的法律、法规或制度。带薪休假制度在国外已实行多年,在许多国际公约中也有规定,例如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第52号公约——《1936年带薪年假公约》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后休假至少应有6个工作日,未成年工和学徒为12个工作日,放弃或取消年休假的劳动合同一般应视为无效。1970年通过的132号公约修改了上述规定,该公约虽然允许各国主管当局规定获得假期资格的服务期限,但又明确规定,服务期6个月者有权享受年休假;服务期1年者,年休假不应少于3个工作周。公约还规定,由于疾病、受伤、怀孕等无法控制的原因致使雇佣人员缺勤,应计为服务期的一部分;公共例假和传统节日,不论是否与年休假同时发生,均不得计为年休假的一部分。
2我国带薪年休假实施的好处
2.1是“以人为本”的具体实践
很多人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整个社会来说,首先是“以人为本理念和科学发展观”的一次生动而具体的实践。因为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保障劳动者享有休息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不仅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充分尊重,更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带薪休假不仅是《劳动法》赋予职工的权利,它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使职工得到更好的休息,精力充沛地投入工作,同时,能刺激消费、激活经济,对社会、对企业、对个人都是很有好处的。
2.2能缓解社会运转、生态方面的压力
我国“五一”、“十一”和春节的七天长假制度,对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扩大内需、拉动消费起到了积极作用,应当充分予以肯定。但是,“黄金周”的副作用也显而易见。首先,交通运力与游客数量失衡。其次,景点容量与游客数量失衡。比较有名的旅游景点在“黄金周”期间往往人满为患,使旅游质量下降,游客投诉增加,而且容易造成环境的破坏。第三,旅馆、饮食服务行业容量与游客数量失衡。要改变这种不均衡的状态,比较适宜的解决之道是改变休假制度,削减假日人流峰值。因此劳动法中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可以允许职工在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后有带薪年休假,一方面能避开出游高峰期,使劳动者能闲适从容地回家或出行、使旅游设施、运输能力、旅馆等服务能力大致趋于均衡;另一方面,大家轮流休假,不至于使工作陷于停顿,尤其是可以保障服务业和政府部门更好地提供服务。
3带薪年休假制度存在的问题
3.1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推行与执行情况能否真正落到实处
首先,就像之前劳动法所规定的带薪休假,只是规定了一个大框架,但具体细则却迟迟没有,导致在很多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维护职工休息权的意识比较淡薄,甚至可以说根本没有。而企业中的职工由于近年来就业压力逐渐增大和更看重现金报酬,在竞争如此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中,求职不易,保职也不易,能找到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更不易。一旦带薪休假,万一因此丢了饭碗,没了工作,就得不偿失了。因此许多人宁愿选择加班拿补贴,也不愿意为了休假而冒丢工作的危险。
第二,虽然政府已经出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但是,在这一制度当中,没有包括像农民工之类的弱势群体,因为他们进城务工大多实行“小时工”、“日工资”的劳务薪酬,还有很多在企事业单位中的临时工,也没有得到具体的规定,因为他们是一些流动性非常强的人员,需要经常更换工作、务工地点,对于工作时间的计算不好界定,要达一年几乎是不可能的。
3.2如何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管
长期以来,带薪年休假制度之所以成为“写在纸上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触及了企业主的利益——职工带薪年休假必然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和支出。即使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部分企业主们也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时候政府国家就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这一制度的实行。
4对策
4.1加强宣传
通过宣传,一方面要让员工了解带薪年休假是个人的一
项基本权利,每个职工都应该按法律规定享受此政策,并且还要向员工详细介绍具体的细则,使其对自己应该享有的带薪休假的资格条件、时间长短、薪金标准等事项了然于心。
另一方面,也要让企业管理者深刻地认识到带薪休假对于员工身心放松有很大的好处,使员工能在休假之后以更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并且能加强他们的归属感,进而为企业创造出更多的价值。这个可以通过倡导企业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使企业意识到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对企业长期健康发展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并通过一些评选活动,引导企业树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
4.2要加强对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的监管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惩处
(1)监察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带薪休假的制度。
《中国青年报》一次公众调查显示,67.2%的人不无悲观地认为,即使正式实施,在自己单位也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和推动政策的执行,各级政府应经常进行核查或抽查,特别要加大对企业违反带薪年休假规定的处罚力度。对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责令用工单位限期改正,给予处罚,并向职工加付赔偿金。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就曾说过:“有些单位之所以不实行带薪休假,不是因为他们不懂法,而是因为他们违法的机会成本太低。如果加大违法成本,把日工资标准定得高些,并提高不安排休假应当支付劳动者的补偿金标准,企业不但会主动执行,还会督促劳动者休假。”
(2)加强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动。
工商、税务等部门可以联动,把执行这项制度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一个方面,将它和企业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挂起钩,让企业变不想执行为主动执行、积极执行。
4.3对自觉遵守带薪休假制度的企业予以政策优惠
除了严厉惩罚那些违反该制度的企业外,对于那些自觉遵守带薪休假法律条例的企业,政府应该有一定的政策倾向,比如减少税收、颁发荣誉证书等,这样不仅鼓励了这些企业继续遵守法律,还能起到榜样的作用,使其他企业看到守法的好处,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同时也能够以这些企业作为标杆,自觉履行带薪休假制度,以促使这一政策高效、普遍得到实施。
参考文献
关键词:
按揭贷款;信息不对称;外部监管;内部风控
中图分类号:
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24-0126-02
1 从按揭贷款制度到按揭贷款体系
按揭贷款从其诞生到发展至今已有百余年历史,期间各国的按揭贷款制度逐步走向趋同,继而在英美法与大陆法系中形成了以抵押贷款为核心的银行业务制度,并为各国银行业所普遍采用。从表面上看,按揭贷款制度以房产为抵押、并可兼顾质押保证等方式,又属于零售贷款风险较小,但从实质上看按揭贷款制度的特殊之处在于既与银行业相关又与房地产业联系密切,与银行业相关使其可能对经济造成比较大的影响,与房地产业密切相关使其充满风险,因此按揭贷款制度实际上是一项风险波动极大的制度。也正是因此,虽然按揭贷款制度已经存续了百年,但各国有关按揭贷款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却从未停止过,之所以会如此在于虽然各国的按揭贷款制度是近似的,但各国按揭贷款市场的情况及发展却有所差异,这种差异的结果是各国往往需要根据本国的市场情况对按揭贷款制度进行调整,从而确立适合于本国的按揭贷款体系,以最早确立按揭贷款制度的美国而论,虽然其本身的按揭贷款制度已经非常完善,但在其2010年出台的《多德弗兰克法案》中专门就有对于按揭贷款问题的新增规定。
按揭贷款风控制度十分强调有关的体系性建设,而这一制度的核心则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狭义的按揭贷款制度指银行向居民贷出的以其使用贷款所购买的商品房为抵押的一种银行零售业务,而广义的按揭贷款制度是随着现代按揭贷款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业务形式不断多样、风险不断加剧而形成的以控制按揭贷款信息不对称风险为目的的各种制度的总称,因此亦可称为按揭贷款风控制度。按揭贷款风控制度可以分为三个层次:首先,对基础按揭贷款业务信息不对称性的风险控制制度。按揭贷款制度设计之初的目的在于通过房产抵押保证银行获得还贷,但是作为一种银行零售贷款业务对贷款的审核制度与借款人的征信制度同样不可或缺,特别是在按揭贷款总量不断膨胀的情况下往往会造成一定的风险。其次,对按揭贷款资产管理活动信息不对称性的风险控制。按揭贷款资产的特点是流动性差,期限长,根据《巴塞尔协议》之规定会对银行产生比较高的资本要求,由此引发了银行对按揭贷款资产的一系列管理活动,这些活动多以表外业务的方式进行且交易方式复杂,继而将引起按揭贷款业务在性质上的变化,从而在按揭贷款市场交易各方之间产生风险。最后,对按揭贷款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信息不对称的控制。系统性的信息不对称风险来自于按揭贷款总量增加所带来的杠杆率的提高与业务种类复杂化所引发的法律责任上的不确定性,是量变与质变共同的结果,往往容易造成整个市场的判断失误,是各国监管部门最为关注的风险,特别是在房地产市场过热时往往风险难以避免。
2 信息按揭贷款风控体系之构建
按揭贷款信息不对称性风险控制既需要政府参与也需要银行参与。通常按揭贷款的风险控制制度可以分为外部监管制度与内部风控制度。外部监管制度塑造市场结构、市场环境。我国的按揭贷款外部监管制度起源于1997年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之后在2005年开展了一系列有关表外业务的试点工作但直到今日进展缓慢,而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过热,按揭贷款市场的风险逐渐暴露,针对系统性风险的限贷政策逐渐出台并不断被强调但却收效甚微;内部风控制度是银行风险控制的业务规范,从体系上看主要是以《巴塞尔协议》系列为核心,适当配属业务规范,但是这一体系的建设却始终无法得到重视,致使其推进缓慢。继而得出按揭贷款市场的基本制度体系:外部监管基础制度、外部监管资产管理(亦可称为表外业务)制度、外部监管系统性风控制度、内部风控基础制度、内部风控资产管理制度、内部系统性风险控制制度。而本文的核心问题即在于找出这六类制度相互之间的关联即信息不对称性。
信息不对称问题是按揭贷款市场风控制度的核心。风控制度的目的在于控制风险,因此关键的问题是找出风险来自于何处,笔者认为按揭贷款市场作为一种借贷业务,最大的风险即来自于信息不对称,这一问题在按揭贷款市场广泛存在:从按揭贷款基础业务制度的角度看,银行是否能获得还贷取决于对房价与借款人收支情况的准确了解,其中常见的是借款人对于自身还款能力的欺诈;从按揭贷款债权管理的角度看,银行作为交易的发起人往往与其他交易对手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各种交易中介组织之间对按揭贷款资产池的处理亦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从按揭贷款系统性风险防范的角度看,监管部门力图控制市场的系统性风险,但这一风险实际起源于银行的微观按揭贷款业务,只有银行才知道其真正的风险,这种信息不对称不仅会造成监管部门风险信息的缺乏,亦有可能延误对有关风险的及时处理。由此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对按揭贷款市场有三大帮助:一是提高按揭贷款市场的资产质量,降低借款人的违约风险;二是提高按揭贷款市场的专业化程度,信息的对称可以降低机构之间的成本从而允许更多的专业机构存在,继而使市场成熟起来;三是提高对系统性风险的处理效率,降低银行的杠杆率。
3 按揭贷款信息不对称的解决思路
由解决信息不对称引发的对按揭贷款风控体系中制度不协调问题的研究继而得以开展。上述六方面制度虽然表现形式各有不同,但笔者认为其中最为核心的思路就是对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处理,外部监管处理信息不对称的方式主要是信息披露,具体到基础制度领域是指按揭贷款人的征信制度,表外业务领域是指交易对手的信息披露制度,系统性风控领域则是指银行的系统性风险披露制度;内部风控处理信息不对称的方式主要是信用评级,银行的信用评级发展趋势表现为由外部评级向内部评级的发展,从法理上看,两种制度刚好可以从外部与内部共同促进市场各方的信息对称性。目前我国风控制度中的不协调之处主要表现为外部监管与内部风控之间缺乏应有的联系:外部监管的发展趋势是相关制度的加速、扩张发展,也许不是刻意的,但监管部门的大量立法都以外部监管为导向解决市场问题,随着近年来系统性风险的加剧,限贷政策出台频繁但效果却甚微,从而使监管部门的权力过于膨胀;内部风控制度的发展趋势则刚好相反,呈现出逐步细化继而集中的趋势,这一发展趋势源于《巴塞尔协议II》所确立的基础风险内部管理制度的稳固。两种制度之间协调性的缺乏表现为彼此之间都力图确立本身的体系性却忽视了彼此之间可能带来的阻碍与促进,继而影响制度整体的发展。
对于协调性缺乏的解决思路以两种制度的信息不对称解决方式以及制度的地位为出发点。在基础业务制度中,外部监管确立了市场的基本框架,统一的按揭贷款业务框架是业务得以开展的出发点,由此决定了所有银行的按揭贷款风险内控规则应该以此为基点发展,从而避免内控制度过于宽泛没有重点的情况;在系统性风控制度中,目前的以外部监管为主的信息不对称性风控制度似乎走到制度发展的尽头,虽然监管部门拥有较大的权利,但真正的系统性风险来源于银行,且也只有银行才具有真正的了解并且能够及时处理自身所面对的系统性风险的能力,由此认为系统性风险的控制应该以银行内控为中心,外部监管制度应该围绕其中。由此得以建立两种制度的联系:对于基础业务制度,内部风控制度中的评级制度应该以外部监管所确立的征信制度为基点开展,对于系统性风险控制制度,外部的系统性风控制度应该以对评级市场的监管与银行的内部评级监管为主要方向。
从按揭贷款外部监管与内部风控制度有关信息不对称性的联系继而可以找出按揭贷款风控体系的整体发展趋势。基础业务制度中外部监管的核心地位意味着对其有关的立法规范应该被重点关注,其中最为核心的制度是对借款人的外部征信制度,即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征信体系的建立长期以来缺乏制度规制,直到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出台才算有所好转,但也只是刚刚开始制度化进程,离建立适应按揭贷款市场的规范尚距离很远;系统性风险控制制度中内控制度的核心地位意味着银行有关按揭贷款的资本计量不应再继续作为重点,更加主动的将评级结果纳入信息不对称性风控体系进行实际操作的规范应该逐步开始探索。外部监管基础制度、外部监管系统性风控制度、内部风控基础制度、内部系统性风险控制制度由此形成了按揭贷款制度体系的发展趋势:监管部门对市场风险的介入应该逐步间接化,譬如建立征信制度、监督评级机构等,而银行对市场风险的管理应该更加自主化,建立更加全面的贷款审核机制与系统性风险处理机制。
按揭贷款风控体系对信息不对称性问题的解决是一个具有顺序性的过程。制度的推进应该是渐进式的,监管部门监管的间接化过快将会导致市场风控体系的真空,而内控机制发展过快同样也肯能引发对业务效率的抑制,相比之下,采用先发展内控机制外部监管逐步退出的模式更加合理,同时应该注重的是两者之间的衔接,制度不宜整体推进,从推进的次序上看应该采用的顺序是:外部监管基础规则、银行内部风控方面的基础业务规则、银行内部表外业务规则、银行内部系统性风控规则、外部系统性风险监管规则、外部表外业务准入规则,这一顺序意味着银行与监管机构在制度体系的推进中具有不同的地位:银行根据市场的变化要发展业务,就必须在外部监管基础制度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整体性的完善其基础制度、表外业务制度与系统性风控制度,表外制度不可能单独发展,否则将会使银行难以面对风险,由此决定了银行是按揭贷款风控体系制度推进的重要推动力;政府的责任则是根据银行的系统性风控变化决定外部系统性风控的监管,继而根据整体的制度变化情况决定表外业务的发展,也就是说政府在此处属于守夜人的角色。
参考文献
[1]顾功耘.金融衍生工具与法律规制的创新[J].法学,2006,(3).
[2]李尚公.沈春晖.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分析[J].法学研究,2000,(7).
关键词:带薪休假;影响;对策
1国际带薪年休假制度
带薪年休假,也称带薪休假,指工作一定年限的员工每年可以享受保留工作和工资的假期。带薪休假制度,就是指规定什么样的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享受保留工资和工作的假期的法律、法规或制度。带薪休假制度在国外已实行多年,在许多国际公约中也有规定,例如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第52号公约——《1936年带薪年假公约》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后休假至少应有6个工作日,未成年工和学徒为12个工作日,放弃或取消年休假的劳动合同一般应视为无效。1970年通过的132号公约修改了上述规定,该公约虽然允许各国主管当局规定获得假期资格的服务期限,但又明确规定,服务期6个月者有权享受年休假;服务期1年者,年休假不应少于3个工作周。公约还规定,由于疾病、受伤、怀孕等无法控制的原因致使雇佣人员缺勤,应计为服务期的一部分;公共例假和传统节日,不论是否与年休假同时发生,均不得计为年休假的一部分。
2我国带薪年休假实施的好处
2.1是“以人为本”的具体实践
很多人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整个社会来说,首先是“以人为本理念和科学发展观”的一次生动而具体的实践。因为带薪年休假制度是保障劳动者享有休息权的重要途径之一,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不仅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充分尊重,更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带薪休假不仅是《劳动法》赋予职工的权利,它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使职工得到更好的休息,精力充沛地投入工作,同时,能刺激消费、激活经济,对社会、对企业、对个人都是很有好处的。
2.2能缓解社会运转、生态方面的压力
我国“五一”、“十一”和春节的七天长假制度,对推动旅游事业的发展,扩大内需、拉动消费起到了积极作用,应当充分予以肯定。但是,“黄金周”的副作用也显而易见。首先,交通运力与游客数量失衡。其次,景点容量与游客数量失衡。比较有名的旅游景点在“黄金周”期间往往人满为患,使旅游质量下降,游客投诉增加,而且容易造成环境的破坏。第三,旅馆、饮食服务行业容量与游客数量失衡。要改变这种不均衡的状态,比较适宜的解决之道是改变休假制度,削减假日人流峰值。因此劳动法中的带薪年休假制度可以允许职工在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后有带薪年休假,一方面能避开出游高峰期,使劳动者能闲适从容地回家或出行、使旅游设施、运输能力、旅馆等服务能力大致趋于均衡;另一方面,大家轮流休假,不至于使工作陷于停顿,尤其是可以保障服务业和政府部门更好地提供服务。
3带薪年休假制度存在的问题
3.1带薪年休假制度的推行与执行情况能否真正落到实处
首先,就像之前劳动法所规定的带薪休假,只是规定了一个大框架,但具体细则却迟迟没有,导致在很多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中,维护职工休息权的意识比较淡薄,甚至可以说根本没有。而企业中的职工由于近年来就业压力逐渐增大和更看重现金报酬,在竞争如此激烈的劳动力市场中,求职不易,保职也不易,能找到一份称心如意的工作更不易。一旦带薪休假,万一因此丢了饭碗,没了工作,就得不偿失了。因此许多人宁愿选择加班拿补贴,也不愿意为了休假而冒丢工作的危险。
第二,虽然政府已经出台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但是,在这一制度当中,没有包括像农民工之类的弱势群体,因为他们进城务工大多实行“小时工”、“日工资”的劳务薪酬,还有很多在企事业单位中的临时工,也没有得到具体的规定,因为他们是一些流动性非常强的人员,需要经常更换工作、务工地点,对于工作时间的计算不好界定,要达一年几乎是不可能的。
3.2如何对带薪年休假制度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管
长期以来,带薪年休假制度之所以成为“写在纸上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触及了企业主的利益——职工带薪年休假必然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和支出。即使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部分企业主们也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时候政府国家就应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障这一制度的实行。
4对策
4.1加强宣传
通过宣传,一方面要让员工了解带薪年休假是个人的一
项基本权利,每个职工都应该按法律规定享受此政策,并且还要向员工详细介绍具体的细则,使其对自己应该享有的带薪休假的资格条件、时间长短、薪金标准等事项了然于心。
另一方面,也要让企业管理者深刻地认识到带薪休假对于员工身心放松有很大的好处,使员工能在休假之后以更饱满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并且能加强他们的归属感,进而为企业创造出更多的价值。这个可以通过倡导企业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使企业意识到建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对企业长期健康发展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并通过一些评选活动,引导企业树立“以人为本”的企业文化。
4.2要加强对带薪休假制度实施的监管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惩处
(1)监察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带薪休假的制度。
《中国青年报》一次公众调查显示,67.2%的人不无悲观地认为,即使正式实施,在自己单位也不能得到很好的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和推动政策的执行,各级政府应经常进行核查或抽查,特别要加大对企业违反带薪年休假规定的处罚力度。对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照条例的规定责令用工单位限期改正,给予处罚,并向职工加付赔偿金。中华全国总工会民主管理部部长郭军就曾说过:“有些单位之所以不实行带薪休假,不是因为他们不懂法,而是因为他们违法的机会成本太低。如果加大违法成本,把日工资标准定得高些,并提高不安排休假应当支付劳动者的补偿金标准,企业不但会主动执行,还会督促劳动者休假。”
(2)加强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动。
工商、税务等部门可以联动,把执行这项制度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一个方面,将它和企业整体利益、长远利益挂起钩,让企业变不想执行为主动执行、积极执行。
4.3对自觉遵守带薪休假制度的企业予以政策优惠
除了严厉惩罚那些违反该制度的企业外,对于那些自觉遵守带薪休假法律条例的企业,政府应该有一定的政策倾向,比如减少税收、颁发荣誉证书等,这样不仅鼓励了这些企业继续遵守法律,还能起到榜样的作用,使其他企业看到守法的好处,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同时也能够以这些企业作为标杆,自觉履行带薪休假制度,以促使这一政策高效、普遍得到实施。
参考文献
主题词:网络信息时代高职院校思想政治工作
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给高职院校思想政治工作带来的挑战
1.网络信息杂乱无章
在网络信息时代以前,学生接受信息的主渠道是新闻媒体,这些媒体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自己的工作规范,强调的是党性原则与社会规范,而网络媒体的出现使这种稳定的格局发生改变。由于在网络上传递信息、发表意见可以在相当程度上不承担责任。因此,各种政治的、社会的谣言甚至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到处流传,再从网上传到网下,会造成学生原有稳定的传统文化的分裂和趋异,对他们道德标准、价值观念和政治信仰的畸变将产生重大影响,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体系也受到巨大的冲击,对学生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2.网络对传统思想教育方式带来冲击
“网络信息时代”开放的、自由的信息系统提供的是一种崭新的、动态的和超文本式的传播模式,这种人机系统高度自动化、精确化而缺少人情味,容易导致人们对现实生活中的他人、集体和社会的幸福漠不关心,使人产生精神麻木和道德冷漠的问题。
3.学生网民数量呈现上升趋势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的现实,网民的最大构成群体是学生(如下图所示),学生群体的大量存在,一方面极大地活跃着中国的互联网应用,另一方面也降低了中国互联网的商业价值。网民数猛增,大学生上网人数占得比例很大,网络技术的发展严重冲击着大校园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给高职院校思想政治工作带来的机遇
1.充分利用网络有利条件,强化对学生思想政治素质的教育与引导
发挥教育的“濡化”和“涵化”作用,以培养大学生文化自省、选择、判断能力和批判意识。还要充分发挥网络本身所具有的优势,深入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随时掌握学生的心理发展。让学生参与“网络社会”的信息管理与研究工作,以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精神,促使他们成为“网络社会”中的道德主体。
2.网络良好的交互性克服了时空的限制,大大提高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时效性
传统的教育模式,是以教育者为中心,受教育者在封闭的空间被动地接受灌输,效果不佳,从而也影响了思想政治工作的时效性。而网络的平等性、交互性和跨跃时空的特点,使得受教育者不必按传统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教育,他们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在网络上方便自由地与教师(或同学)进行“直接”对话,沟通交流,教师以及时发现学生中存在的思想问题和现实表现,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引导或对疑难问题予以解答、辅导,有利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开展,从而也大大提高了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时效性。
3.信息网络与学校、家庭有效联合
通过网络,还可以将学校与家庭联系起来,家长可以随时随地查询子女在校的思想表现、学习表现等情况,学校也可以在网上与家庭保持联系,即时沟通、交换信息,做到家庭、学校相结合,为共同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手段。
4.网络内容的多样性,使思想政治教育更具吸引力
信息网络是一种具有感染力,充满时代性的传播媒介,其影响和吸引力明显大于过去任何一种传播手段。尤其是图文、声像并茂的多媒体技术的应用让人感觉身临其境,寓教于乐,激发了学生的求知欲和想象力,最大限度地调动了学生获取知识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参与性,其效果是传统的教育手段所无法比拟的。
三、高职院校思想政治工作网络化的对策
职业院校肩负着为经济建设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的使命,人才的质量对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做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培养一批符合时展需要的高素质优秀专业技术人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当前,职业技术院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普遍存在效率低、效果差的状况。许多思想教育工作者都感到工作做了很多,精力耗了许多,却难以收到应有的效果。因此,应该针对当前网络信息时代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1.思想教育工作者必须树立牢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增强做好本职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面对困难和问题,要毫不退缩和畏惧,发扬善于学习、勇于探索的精神;既要有严肃认真的态度和高度的责任感,又要有创新、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特别要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的教育成果,并努力运用到工作中去。要通过开展辅导员工作经验交流、研讨、撰写论文、校外培训等活动,提高工作水平,推动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向深入发展。当前,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旧有的方法和措施已不适应形势的需要,因此,必须树立终身学习的思想,用新的手段和方法解决新的问题,努力开创思想政治工作的新局面。
2.建立高效的思想政治教育队伍
建立高素质的思想政治教育队伍要搞好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建立一支精干高效的思想政治教育队伍,没有一支精干高效的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学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就会成为空中楼阁,学院十分注重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建设。
思想政治工作者也要注意提高自身的网络信息技术和业务能力,诸如利用网络进行教学的能力、利用网络与学生互动的业务能力、利用多媒体教学的方式和学生进行沟通等各方面的能力都需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者只有不断地提高自身的能力与素质才能与时俱进,才能在教学中更好地域学生进行沟通,才能更清楚地了解当代学生的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只有如此,才能真正的对症下药,找出解决之策。
3.加强网络管理,促使学生合理、有节制地使用网络
学生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都比较欠缺,极有可能在网上丧失自我而做出触犯法律、违背道德的事情。有的学生还因为上网没有节制而造成学业受挫。因此,学校应该制定规范学生上网的条例和守则,对学生上网的机房、图书馆要配有专职的网络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4.树立思想政治工作网络化的新观念
思想政治工作网络是指各级党政机关、政工人员以及传输系统、通信系统组成的以计算机为核心的网络。高职思想政治工作者可以利用网络,交换、传输包括文字、数据、声音、图形、动画等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信息,对高职学生的思想进行教育、激励、引导和调控。思想政治工作网络化可提高信息的传播率、利用率。通过网络传播,可使先进模范的讲话,有关专家的辅导、电视教育讲座直接进入网络课堂,使一人授课,全体学生同时接受教育成为可能。并且由于网络教学的趣味性、形象性、直观性的优点,使受教育者达到的学习效果远优于普通课堂教学。高职院校思想政治工作网络还可以将其他大众媒体,如报刊、广播、电视、图书、录音录像和户外宣传信息移置到网络上,从而实现思想政治教育与其他大众传媒的结合与互补,大大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对学生的感染力、吸引力和教育引导作用。同时,在网络上还可以让受教育者与教育者实现双向交流,及时获得咨询信息,及时反馈意见,从而提高高职思想政治教育的效率,进一步增强其教育功能。
5.优化校园网站,积极打造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立体平台
面对学生上网的高比例,我们对学生的教育完全可以通过网络“润物细无声”地进行。网络是信息传播的载体,建设主题鲜明、独具特色的网站或网页,是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的关键。为做好学生上网教育工作,必须积极主动建设好校园网,重点开发和扶持一批网站,形成立体式的宣传教育网络平台。
四、思想政治工作与网络技术有机结合的新思考
1.规范网络道德,促进网上自律和他律的有机结合
这是提高对互联网的控制力和对有害信息的审视能力,坚决抵制西方意识形态在网上渗透和传播的有效途径。要加大网络监控力量,清除网上垃圾,规范网上行为,尽量为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网上活动空间。要广泛开展网络安全教育,保证网络健康、有序运行。要在网络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的同时,对学生进行网络道德的宣传教育,规范他们的网上行为,强化他们的自律精神和责任意识。
2.营造全新的网络文化氛围,丰富和发展思想政治教育的内涵
营造全新的网络文化氛围,是思想政治教育真正进网络的标志之一。我们要用先进的文化占领网络阵地,努力营造一个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网络文化氛围,从而丰富和发展思想政治工作的内涵。应该采用学生喜闻乐见电子论坛、聊天室等交互式的信息传输方式把科学理论灌输和渗透到他们头脑中去,让他们在多元化的价值观体系下学会鉴别,学会选择,自觉抵制各种不良思想、观念的侵袭。要利用网络的交互性和易参与性来实现受教育者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
3.开展网络道德教育,加强网络责任感
面对精彩得让人眼花缭乱的网络,要加大网络道德教育,一方面提高学生对网络信息的辨别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对有害信息进行抵制,识别和拒绝网络破坏;另一方面强化法制教育,帮助学生树立健康的上网意识,培养健康的网上人格,正确对待人机关系,正确对待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理性地规范自己的网络行为,加强网络责任感。
4.构建网络思想政治工作管理体系
互联网络的发展扩展了思想教育空间,今天的互联网,事实上成为了一个全球性的开放系统,高校“围墙”的概念将逐步消失,不同地点的高校学生,既可通过网络共享思想教育资源,又可在网上自由地向教师咨询思想问题,与其他同学开展思想交流和讨论。互联网使用的普及性,将社会、家庭与学校对学生的思想教育连为一体,将最大限度地实现教育思想工作的社会化,使得原先相对狭小的教育空间,变成了全社会的、开放性的教育空间,为全社会育人创造了一个最新的育人环境和育人模式。
构建网络思想政治工作管理体系,其内在必然性要求以全方位的工作实现网络管理的全面展开,即在以全新的理念管好全新的阵地的同时,不失时机地找准切人点,建立好网上网下互动、课内课外互补,覆盖全校、辐射社会的立体交叉大网络,使大学生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贯穿于高校建设和发展的全过程,并努力取得优良的教育效果。
结束语
在网络化时代,高等职业院校思想政治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同时也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严峻挑战。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网络环境下职业院校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努力让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去占领网络文化的阵地,切实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进网络的工作。今天,伴随着知识经济和网络信息化时代的来临,我们必须抓住机遇,主动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为我们提供的现代化手段,来拓展我们思想政治工作的空间和渠道,使思想政治工作进一步提高时效性,扩大覆盖面,增强影响力。
总之,学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一项系统的育人工程,涉及学院工作的方方面面。只有把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渗透到学院工作的各个方面,才能把学生培养成为合格的高技能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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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暂时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并予以羁押的刑事强制措,是刑事诉讼中最严厉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互相串供、毁灭证据、伪造证据,从而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一、1996年刑诉法下审查逮捕制度存在的不足
1.法律规定简单粗略致理解混乱。根据我国1996年《刑事讼诉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依法逮捕。”对于如何才是“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第86条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关于何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也没有提出明确的标准,同时对于“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具体标准更不好把握,“可能”二字考虑到了短时间内行使批捕职权的检察人员对犯罪事实及证据的掌握有限而难以对案件作出准确判断从而给予不确定的空间,但其蕴含的不确定性,在客观上造成了无论是捕与不捕均可以在其中找到理由,一定程度上损害了逮捕的严肃性,。
2.行政审批性质的书面审查导致以逮捕获得犯罪事实。在行政审批性质下的审查逮捕制度,审查人员主要以侦查机关移交的书面材料为审查依据而如果审查人员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证据存在不足很难短时间内要求公安人员进行补充,但是在犯罪事实已经基本清楚情况下批捕人员一般倾向于先行逮捕。通过逮捕之后继续突破口供或者争取时间补充证据。因为批捕以后不诉就将产生错案,导致案件到了公诉阶段,办案人员都倾向于“有罪推定”,在证据往往不是非常充足的时候也提出起诉。致使审查逮捕在一定程度上表现为惩罚性质,虽然刑诉法还规定采取逮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件事居住方法,还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的必要条件,但是是否会“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很难判断,甚至是无法判断的,这就导致这个限制成了虚设,致使取保候审成为公安及检察机关单方掌握随意操控的权利,也给司法腐败留下了一定的空间。
3.检察机关的审查逮捕缺乏监督机制予以约束。国外很多国家实行侦查与审查逮捕相分离,由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侦查、法官实施审查逮捕权。我国的普通刑事案件也实行审查逮捕相分离制度,由公安机关实施侦查,检察机关掌握审查。但是对职务犯罪案件却将侦查权与审查逮捕权全部授予检察机关,支持在职务犯罪过程查办过程中对审查逮捕缺乏监督。同时1996年刑事诉讼法我国却没有相关的外部审查规定,具体操作措施不当,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对于逮捕后的审查常常流于形式。最后,逮捕过程中的制度缺失容易导致“一捕了之”的情形。
正是由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条件以及审查逮捕权限的规定存在过于简单粗略,给司法实践留下过多的自我权衡空间,从而也引起各种司法解释的不断补充细化,此次修订的新《刑事诉讼法》吸收了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审查逮捕进一步予以细化与完善。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的细化以及不足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吸收旧刑诉法以及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审查逮捕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完善,并且添加了之前没有的羁押之后的审查逮捕等制度,使审查逮捕条件进一步细化,整个制度更为完善,其优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据罪责轻重,明确了轻罪重罪不同逮捕条件
在1996年《刑事诉讼法》中,逮捕条件只有一个即“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而一是由于能否判处有期徒刑很难在审查逮捕阶段予以明确,况且由于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中的最基本刑罚种类,难以区分轻罪、重罪,从而区别对待。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79条第一款规定了“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且“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应当予以逮捕的的五种情形:(1)可能实施新犯罪的;(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4)可能度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从以上规定可见,只有在采取去报候审不足以防止以下五种情形的情况下,才可以应用逮捕。而在第二款中,规定了两种必须使用逮捕的情形:(1)对“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只需具备证据条件即应当逮捕;(2)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新刑诉法七十九条规定对犯十年以下有其徒刑的罪犯优先考虑取保候审。
(二)细化逮捕条件,将一定程度降低高逮捕率
新事诉讼法对审查逮捕条件进行细化,在七十九条第一款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将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作为优先适用,规定了五种适用逮捕的条件,并且在第二款增加了应当予以逮捕的两种情形:(1)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2)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根据以上规定,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优先适用的是取保候审,这比旧刑法中“患有严重疾病”和“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两类特殊主体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要宽泛得多。同时对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犯罪以及曾经故意犯罪和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禁止适应适用取保候审。有利于杜绝重大恶性犯罪中司法腐败的出现。但是也有学者指出,由于其规定的五种情形同样比较宽泛,可审查人员自由裁量行很大,所以其如此详细的规定没有多大实际意义,尤其在我国目前 司法实践中习惯以逮捕获取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起到很大的作用。
(三)规定了严重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义务特殊的逮捕条件
根据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二款、第57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人、监视居住期间严重违背法定义务的,可以予以逮捕。但是,通说认为,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时,仍应当适用逮捕条件的一般规定。
但是,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条文结构,立法者将该类情形单列一款似乎试图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规定为一项独立的逮捕条件: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但是何为“情节严重“没有给出具体的规定,这将导致该条款形同虚设,因此需要在接下来的司法解释中予以明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第9条、第10条就明确列举了何种情形下,可以予以逮捕。可以借鉴。
三、增加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了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此规定作为新刑诉法修订的亮点之一,不仅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在捕后对羁押必要性继续审查的工作职责,同时明确规定了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保障机制,对保障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等起到了很大的作用。避免司法实践中超期羁押的顽症和不必要关押等问题。但也有学者及司法实践工作者指出但该规定较为原则、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列出何为“不需要继续羁押”何况赋予检察机关的只有建议权,究竟该如何释放以及变更措施缺乏可操作性的实际指引。因此也有不少学者提出应该从以下方面对该制度进行完善:
首先,我想谈谈这篇文章的写作意义。
近年来,我国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提高,在国家一系列支农、惠农政策支持下,农民收入连续几年获得稳定增长,农村的消费水平也在逐年提高,但与城市相比仍有很大差距。
当前,农村是扩大内需的突破口,经济增长的潜力在农村,而农村资金短缺,农民贷款难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的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阻碍了农村市场的发展。这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是相违背的。
本课题通过分析农村消费信贷的现状,发现其中的问题,并提出拓展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策略,可为开拓农村消费信贷市场提供政策建议和理论依据,使我国农村需求潜力得到进一步的开发,农民生活质量得到提高,农村金融市场实现繁荣。
其次,我想谈谈这篇文章的研究方法和写作思路。
研究方法:
1.文献综述法。在前人的基础上,全面分析农村消费信贷在农村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拓展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的相应策略。
2.定性分析法。以当前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状况为切入点,定性的研究阻碍农村消费信贷发展的多方面原因。
思路:
从调研农村消费市场和消费信贷情况入手,深入分析新时期我国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的状况,针对制约我国农村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因素和农村消费需求和消费信贷需求的特点,并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进而提出开拓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的策略。
最后,我想谈谈这篇论文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分析农村消费市场的需求状况,指出目前农村消费市场缺少足够的信贷支持,从侧面说明拓展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二部分通过分析我国农村消费信贷市场现状,提出目前农村消费信贷市场还存在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农村金融服务机构信贷资金投放不足、农村信贷产品创新落后于经济的变化发展以及农村消费信贷相配套的政策和法律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第三部分针对我国农村消费信贷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快改革步伐,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同时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要不断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开拓创新,推出多样化的信贷产品;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政策扶持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改善农村金融的外部环境等若干对策。
与其他文章相比,本文创新的之处是对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管理问题和金融产品创新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阐述。
本论文经过一二三稿并最终定稿,在这期间,我的论文指导老师——***老师对我的论文进行了详细的修改和指正,并给予我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在这里,我对她表示我最真挚的感谢和敬意!
以上就是我毕业论文答辩自述,希望各评委老师给予评价和指正。谢谢!
上午好!
我是**专升本**班的***,我的论文题目是《企业保持持续盈利能力研究》。这篇论文是在我的指导老师***老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这段时间里,*老师对我的论文进行了详细的修改和指正,并给予我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在这里,我对她表示我最真挚的感谢和敬意!下面我将这篇论文的写作研究意义、结构及主要内容、存在的不足向各位老师作简要的陈述,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导。
首先,我想谈谈为什么选这个题目及这篇文章的研究意义。
我当时之所以选择《企业保持持续盈利能力研究》这个题目是因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发展,企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中国很多企业都因为不能适应这种变化而走向衰退。如何使企业既能保持目前的发展,又能在未来依然取得良好的发展势头等持续发展问题,引起各界越来越多的重视。因此,我们无论从社会财富创造、国民经济发展、国家财政收入、充裕就业机会、提升市场竞争力等哪一个方面去进行考察,都需要对其不断地进行研究,以不断提升企业持续、稳定发展的能力,从而促进我国经济更快的发展。
其次,我想谈谈这篇文章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我的论文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概述了企业的盈利能力的涵义,之后又从企业的生命周期角度阐述了企业一旦失去持续盈利的能力,根本就无法维持生命,突出了持续盈利能力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持续发展已成为企业生存最基本的保障。我们应在企业消亡和终结前,尽可能地延长企业的寿命,使其在有限的生命周期内实现其最大的价值。这既是对企业的盈利能力概念的补充和完善,也为下文进行深入论述打下了基础。
第二部分,着重分析了哪些因素影响了企业保持持续盈利的能力,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恶心竞争;二、战略规划缺失;三、缺乏现代企业制度和科学管理体系;四、企业家浮躁的心态。
第三部分,主要从外因和内因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企业保持持续盈利能力的现状,并对企业中存在的问题做了原因分析,指出外因只是对企业的发展存在一定程度的影响,并不是制约企业发展的决定因素。而真正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还是在于企业内部,并且具有普遍性。
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前文所提到的影响企业保持持续盈利能力的因素和现存企业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1.不断创新,回避恶性竞争;2.加强企业的战略规划,制定可持续发展战略;3.建立完善的核心制度和科学管理体系;4.企业家要具有企业家精神和良好的心态;5.塑造优秀企业文化;6.高瞻远瞩,树立远大发展意识。同时,也将论文的结构作了最后的收尾和完善,使论文整体结构完整,论述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