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30 11:40:0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禅文化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二、少林武术中“禅”文化与“武”文化的契合
少林寺位于少室山的五乳峰之下,创建于北魏太和十九年。我国传统的武术技艺从此便深植于有着“禅宗祖庭,功夫圣地”之称的少林寺之中,并成为寺院僧众经常演练的修行内容。唐武德四年,少林寺昙宗等十三位僧人,擒拿王仁则,夺取辕州城,归顺当时的秦王李世民。三年后,昙宗被封为大将军僧,自此,少林寺以武功侠义名扬四海,少林僧众习武之风代代相传,盛行不衰。到了宋代,少林拳术增至一百七十余套,同时,少林武术的形式和内容也得到了极大的丰富。在明代,少林武僧们对内保邦定国维护国家稳定,对外共御外侮同仇敌忾。明代后期,少林武术被冠以“今之武艺,天下莫不让少林”的美誉。
(一)少林武术中“禅武合一”的精神实质
少林武术不同于其他武术门派的独特的文化内涵是禅武同源,禅拳归一。这也就意味着“禅为武之主,武为禅之用”。武术是禅修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是禅生命的有形化;禅修是武术的精神本质,武学之道也就是禅道。以禅入武,禅武合一,身神兼修才可以达到武术最高境界。
1.禅悟与武悟的升华
“不立文字,教外别传,直指人心,见性成佛”是禅宗区别于其他宗教派别的最独特的宗旨和内涵。悟是禅的生命,悟可以解释为对事物本性的一种直觉观照。禅宗在自身的中国化发展过程中逐渐淡化了以往佛教经典中晦涩难懂,一般的修行者不易领会的经典理论,而由修禅者自身的顿悟、感受和判断所产生的思想火花来体会领悟世间万物以及宇宙永恒。这样的依靠修行者自身的悟道来修炼的方式与少林武术的练习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禅宗讲究在日常生活中修行,一些令我们很容易忽视的日常行为,对于修禅者来说很可能会起到当头棒喝的效果。所以在禅宗中出现过很多修行者通过一句偈语,一声呵斥,一个无声的动作,甚至是一顿拳脚而悟禅得道的公案。换句话说,禅宗修行大都要靠自身的感悟来体验禅的精髓。“禅”可以说是一种修养素质方面的修炼,而少林武术的表现形式虽以身体活动为主,但本质也强调要动静相济、内外兼修。要想达到修禅与习武的至臻境界,都需要通过“悟”这个关键环节的完成才能达到,“悟”是二者修炼的必要方式。自古以来,习武的特点是口传身授,武术的固定招式可以拆解教授,示范讲解,但是武术的最高境界并不仅仅注重外在形式,而是随心所欲,无招胜有招。这些却是“可以传而不可以授”“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需要练习者自身日复一日的学习、苦练、体验、领悟,最后把所学所悟全部融会贯通才能够实现。所以拳谚有云:拳打万遍,其理自现。少林僧众在练习武术的过程中不是单纯重复地练习各个技术动作,而是在寺院文化浸染的这一独特环境下从武学技击招式中感悟出少林武术和修禅的精髓与真谛,再通过修禅得出的禅理来指导武术练习,使“禅”与“武”在共同的练习与悟道的过程中实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合二为一”。
2.禅戒与武戒的合一
武术与生俱来就带有技击搏杀的性质,而佛教五戒(不杀生,不偷盗,不邪,不妄语,不饮酒)中的第一戒就是杀生戒,要求信众不但不要杀人,也不能杀害包括蛇虫鼠蚁在内的一切有生命之物。于寺庙文化中所孕育出来的少林武术非常自然地受到佛家慈悲为怀,戒斗戒杀思想的影响,把强身健体、益智益德、自卫御敌作为练武的首要目的,一再要求僧众不可以恃艺妄用,逞凶肆恶,一味地好勇斗狠,于是少林寺僧对武术有着明确的戒约及道德规范。早在12世纪,为训练僧众习武,少林僧人觉远就制定了名为“十禁”的习武戒约,即,禁判师,禁异思,禁妄言,禁浮艺,禁盗劫,禁狂斗,禁违戒,禁抗诏,禁欺弱,禁酒。所有少林僧众都不得违反,否则,“犯者轻罚百尺,重者驱之”。从佛教的五戒到少林武术的“十禁”,从根本上约束了历代少林武僧们的言行,使武僧们只有在锄强扶弱为国为民时,才可拔拳相向甚至是大开杀戒。比如:少林寺十三棍僧救助唐王李世民,助明政府抗击倭寇等重大历史事件中少林武僧都立下了汗马功劳。这与少林武术把暴力因素和大慈大悲、普度众生的禅宗理念融为一体,并且严格遵守禅戒与武戒的教条有很大关系。
(二)少林武术中“禅武合一”的技术内涵
1.修禅与修武的合一
禅宗的修行方式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修禅的伊始阶段,也就是“看山是山”,“譬如“念佛、拜佛、持咒或打坐,从妄念纷飞到集中于一”。在这个阶段中,习武者练习的是武术的入门功夫,要对腰、腿、桩等基本功和基本套路进行训练,即一拳一腿地练习。少林武僧们开始把全身游走不定的散乱之气逐渐聚集于丹田,经过本过程的努力研习,练武之人就会去拙力,增刚劲,身手变得矫健,面目也相应威猛起来。禅宗修行的第二阶段是“看山不是山”。这个阶段是修行者达到一定境界后,能够不为肉眼所迷惑,可以看透事物的表象和本质。也就是产生疑团再破疑团,即从一到无。少林武术在这个阶段中,刚猛之劲变弱,柔和之力逐渐充实。这一阶段注重“气”的修炼,要求练气的时候,要求排除一切干扰和杂念,心如明镜,以气催力,以意领气。还要注重调息、调心。少林拳谱中说:耳与心合多益精,目与心合多益明,口与心合多益勇,鼻与心合多益力,手与心合更疾快……心不动,气自固。经过这一阶段的修炼,修习者调整了气息,磨炼了心意,从而对武术的见解更为深远,遇敌沉着冷静,步伐稳健,精神倍增。禅宗修行的第三阶段是“看山还是山”。即不执著“一”“多”,更把“无”也放下,回归于滚滚红尘之中,在尘世中以智慧心、清净心广度众生。这个阶段的少林武术在技击动作上除却所有繁杂的招式,达到洗尽铅华返璞归真的境界。此时,习武者领悟无我的境界,在武术练习中心内有禅,以禅入心,用超脱外物的境界,以无法为有法,以无限为有限,达到随心所欲的境地。这也是练武之人“练时有招,用时无招”“无拳有拳,有意无意,无意之中是真意”的最高追求。
2.禅宗思想与武术技击动作的合一
少林武术的技术动作、招式套路等都是少林武术文化的最终表达形式。少林武术的文化价值、本质、内涵通过这一特殊的文化符号真实彻底地反映出来。以大洪拳为例,其中一个具有有典型性的招式被命名为小烈马,具体的动作为左掌平放于腰际,右掌置于胸前做拜佛状。从这个武术动作中不难看出,即使是在千钧一发的技击搏斗过程中,少林僧人们仍然表达出一种一心拜佛、恭敬谦和、慈悲为怀的禅宗思想。禅宗始祖达摩说过,“安心无为,形随运转”;六祖惠能也说过,“但行直心,不着法相”。二者都阐明了修禅之人的一切行动坐卧、言语举止皆出自自然和本性。这种朴实无华的思想在少林武术中表现为套路结构紧凑,动作朴实自然,反应敏捷,攻防严密,注重武术的实用性,不摆花架子。在技术动作风格方面,由于禅宗对僧人们的言行举止有所约束,长期生活在佛教戒律中的少林弟子们在演练功夫时,也必然会受到《少林习武戒约十条》的制约,这种制约也直接影响了少林武术动作风格的形成。少林武术只防守,不攻击,风格含蓄,讲究内力,时时处处表现出谦和恭让、后发制人的特点就是其最直接的体现。少林武术的许多技术动作在命名上也同样体现出了禅宗思想在意识层面上对于少林武术的启发。少林武术的很多招式都是以佛教的著名人物或经典公案命名的,如:达摩铲、达摩杖、罗汉拳、拈花指等。这样的命名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少林武术的技击动作与禅宗思想的完美结合。
(三)少林武术中“禅武合一”的养生观念
少林禅学之中,参禅是为了明心见性,见性成佛。打坐的目的则是清心静虑,万念归一。在长期参禅礼佛的过程中,禅修的僧人固然可以达到“化境”的精神高度,但不可否认的是,打坐时间太长会影响血液循环,导致气血不畅,从而引起肌肉退化,对身体产生不良影响。要摆脱这样的弊病,就需要通过一定幅度的肢体活动来进行改善。而习武的僧众,为了不堕入恃艺逞强的魔道,同时也为了缓解身体的疲劳,也需要通过修禅这一形式去静养。就这样,表象以静为主的参禅与以动为主的习武活动,两个看似矛盾的文化现象在禅宗祖庭少林寺这一特定的载体中融合碰撞后,擦出了新的火花。禅宗主张静坐修身、安定养性,倡导“顿悟成佛”,主张通过调身、理气、息心、静坐等方式来完成“身”的修行,进而用“心”来体会和感悟乱花迷眼的宇宙本质,强调身心和谐,天人合一。禅宗重视人的主体性,追求一种彻底的不拘于外物的心灵上的解放。少林武僧创造性地将禅宗“静坐入定”的修行方式和对内在修为的重视融入少林功夫之中,在修炼少林武术时区别于其他武术门派的争勇斗狠,注重完善自我,领悟禅学的真谛,而无胜败之心。少林武术也特别重视内在的本质修炼,强调武功“要以气功为始终之则”。气功的修炼包括养气、炼气等内容。修炼内功时要注意姿势、调息和运气的变化。少林派所练习的内功分为下乘、中乘、上乘三个层次。下乘的内功以祛病强身健体为目的。修炼时会将“神”“气”在身体内部汇聚运行,可以调息内脏血脉经络,使修炼者能够尽快沉静下来,神气相随,动气于内脏。修习中乘的内功则可以增强练习者拳脚的攻击力度和速度。这个层次是以刚柔并济、动静结合、补气相凝为特征。上乘的修炼是少林内功的最高境界,以刚柔、动静达到随意转化为特征,招由心生,排除外物,最终达到随心所欲、天人合一。少林武术区别于其他武术流派的特质就是将佛教修行的“静”与中国武术修炼的“动”互为交融。在少林寺发展强大的过程中,因为政治的需要、少林寺自身的影响等原因,少林寺的政治地位和经济条件在各个历史时期相对稳定。这种难得的稳定为少林武术的腾飞提供了必要的物质保障。少林武术就在这样独特的环境中萌芽、发展、壮大,并合理地融摄、吸收禅宗的养生保健文化,逐步形成了具有标志性的少林武术技术体系,丰富和延展了少林武术的文化内涵和精神实质,推动了少林武术的整体发展。同时,少林武术的修炼也推动了禅宗的发展,大量的禅修实践和经典证明:优质的生命形式需要内外兼修,动静结合。参禅打坐可以使僧众的身体得到适度放松。在练习完高强度的少林功夫之后,将修禅作为一种调节身心,缓解身体疲劳的方式,是武术锻炼的实践功能的体现,也对禅宗的发展起到身体保障的作用。
二、川西北民族文化产业的传播现状
(一)川西北地区民族文化产业利用传统媒体进行传播的现状
川西北地区民族文化产业依靠自身独特的民族资源禀赋和政府的支持,已具备了相对完善的产业体系和一定的产业规模。然而,在产业传播方面,由于受到传播意识落后、区域交通条件差、传播人员素质相对较低等因素的限制,民族文化产业的传播大多还处于较为原始的人际传播状态,产业信息大面积快速扩散的效应还没有形成。大众传媒因其具有传播范围广、速度快的特点,在其诞生后便成为信息传播的重要工具。也正因为此,大众传媒便成为了川西北地区民族文化产业传播的另一重要途径。如报纸媒体《阿坝日报》、《甘孜日报》,均同时发行汉文版与藏文版,相关栏目多层次全方位地反映全州的民族文化产业发展状况,传播产业所需的各类信息。在广电传播方面,阿坝州人民广播电台节目覆盖全州43个乡镇,覆盖人口32万人,人口覆盖率35%,电视台节目覆盖101个乡镇,覆盖人口49万人,人口覆盖率54%,把富有阿坝州民族特色的广播电视节目提供给广大农牧民,传承和发展民族文化及产业。甘孜也建成了州级平台、康定和道孚县级节目传输平台、30个乡级无线发射基站和19个村级无线发射基站等,传播的农牧民人口覆盖率接近50%。随着互联网覆盖率的进一步提升,川西北地区也开始利用网络传播自己的民族文化产业。中国羌族网、羌岷网等网站上,都对当地特色文化进行了分栏展示,囊括羌族音乐、视频短片、民族学术、人物专栏、组织机构等板块,详尽介绍饮食、建筑、歌舞、医药、文学、历史、宗教等内容,展示该地区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情况。
(二)川西北地区民族文化产业利用新媒体进行传播的现状
新媒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最早出现于美国国CBS(哥伦比亚广播电视网)技术研究所所长P.Goldmark发表的一份关于开发EVR商品的计划书[3]。国内一般认为新媒体是指基于互联网技术及计算机信息处理技术基础上产生的媒体新形态,包括在线的网络媒体和离线的其他数字媒体形式[4]。本文所指的新媒体主要指相关的网站、网页、微博、论坛等。下表即是目前收集到的有关川西北民族文化产业利用新媒体传播的状况。从上表可知看,着重传播川西北民族文化产业的网站数量不少,但是从这些网页的微博粉丝数、网页点击率看,发现受众对此的关注度极低。与作为旅游产业传播的微博代表“九寨沟管理局“的160多万粉丝数量相比,这些文化产业网站的微博粉丝数目微不足道,微博账号一般也未能得到“认证”。此类网站作为展示民族文化产业的窗口,理应成为民族文化宣传与品牌塑造的重要渠道,但并未取得理想的传播效果。如中国羌族网,它的目标致力于打造全国最大的羌文化交流平台,其内容丰富,涉及学术交流、社会聚焦、文艺空间等多个板块,并设有“尔玛论坛”供羌文化爱好者沟通。但是论坛会员不足400人,帖子更新速度缓慢,部分板块几天才能看见新帖。网站同时提供“尔玛商城”供民族文化产品交易,但打开商城页面,它只对“珉玉”文化及工艺进行展示,不见其余产品,无疑是对交易平台的极大浪费。此外,个别网站访问量严重低下,部分板块文章一个月内点击量不足20次,甚至也没开通微博、论坛、贴吧等交流平台。虽然这些网站在页面下端设置了友情链接,但是所链接网站的情况基本与自身无异,少人问津。
三、川西北地区民族文化产业传播中存在问题分析
通过上文的分析可知,找准川西北民族文化产业传播中存在的问题,是尽快提升民族文化产业传播水平的关键。首先,传播主体对民族文化产业传播的重视程度不够。就政府而言,由于民族文化产业起步晚、企业规模小、集约化程度低、效益相对较差等因素,所以政府更加倚重旅游产业的传播,不愿意将传播经费过多地投入到民族文化产业;就民族文化企业而论,自身对于产业传播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也不愿意从本就微薄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经费进行产业传播。大多数企业或作坊在对外提品或服务时还是在走传统的销售路径,无意通过时下热门的传播新渠道来宣传自身的品牌与形象;就媒体工作者层面讲,由于川西北民族地区地势险峻、交通不便、信息不畅,导致媒体宣传报道该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所需支付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较高。正是出于成本的考虑,媒体宁可选择把采访、报道的目光聚焦于九寨沟、黄龙等少数著名旅游景点,加大受众对旅游产业的关注度。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大众媒体对民族文化产业的传播。其次,民族文化产业的信息传播手段亟待更新。近年,随着媒介技术的更新,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移动数字电视、车载电视等一系列新媒体,不断促进其它产业的传播。然而,这些新媒体在川西北地区民族文化产业的传播中却受到了限制。一方面,由于川西北民族地区熟悉新媒体业务的人员有限,缺乏既懂新闻传播规律又懂网络传播的人才,加上该地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支持日常工作,在对新媒体的建设经费投入上自身存在不足,导致新媒体事业发展缓慢。另一方面,当地传播民族文化产业的纸质媒体发展定位不清晰,还未能与网络媒体有效整合,电子版、网络版的新闻稿件更新缓慢,不能用网络语言、网络新闻表现产业传播的中心工作,在发挥新媒体的整合和集聚效应方面做得不够充分。因此,各传播主体对民族文化产业的传播只能停留在地市级的传统媒体,传播的范围也多局限于本地受众。
四、关于提升川西北地区民族文化产业传播效果的几点思考
(一)平台建设是提升川西北地区民族文化产
业传播效果的关键产业传播与企业宣传不同,它更多是在宏观层面上关注区域范围内产业整体的传播状况,而不仅仅是企业个体的营销宣传。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它体现的是地方政府或行业协会的公共服务能力。因此,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要承担起更多的责任,积极构建民族文化产业传播平台。民族文化产业传播平台应该由以下要素构成:管理要素、信息要素、技术要素。首先是管理要素。在政府指导下,建立相应的民族文化产业的指导和协调机构,负责对民族文化产业传播平台及产业发展的规划、引导和组织工作,为平台建设提供相应的组织保证;其次是信息要素。由政府专门机构负责为民族文化产业传播平台建设及产业发展提供相关的扶持政策、配套政策及全面、细致文化市场信息,产业传播平台建设提供政策和信息支撑;最后是技术要素。要利用政府提供的资金、税收等优惠政策支持,加大引进民族文化产业传播的高新技术,加快原有的技术更新和设备改造[5]。产业传播平台构建以后,通过现代科学技术以及传播手段,能让川西北民族文化其相关产业得以有效的传播,使得整个产业的传播活动更加整体、统一,更有利于在现代市场中传播,更能加强对川西北民族文化的继承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
(二)“人才队伍建设”是提升川西北地区民族
文化产业传播效果的保障人才是产业发展的根本。没有足够数量的产业传播人才,川西北地区民族文化产业的传播状况就不可能得到改善。要想尽快解决这个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努力提高民族文化产业全行业领导干部、员工的传播意识与媒介素养。特别要重视对企业领导、营销人员等涉及传播活动的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服务水平和传播能力。第二,注重培养符合民族文化产业传播发展需要的复合型人才,让他们能够尽快掌握新媒体技术、业务和信息传播规律,在对外的产业传播活动中“独当一面”。第三,与高校的新闻传播类专业合作,建立一批复合型传播人才实践基地,促进高等院校对相关人才的培养。川西北民族文化产业的传播主体应与高等院校中的新闻传播类专业以及新闻媒体加强合作,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既可以为自身提供所需的产业传播人才也可以尽快提升产业对外传播效果。
二、繁荣文化产业,塑造文化名片
文化产业作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我国经济竞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进程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由于文化市场是文化产业生产活动的主向标,所以文化产业的生产深受社会群众文化消费趋势的影响,而积极有效的群众文化工作不仅有助于提高大众的文化修养和文化素质,还能够进一步刺激文化消费水平。要想提高社会文化建设水平,仅仅依靠一些高雅文化的发展是远远不够的,在一些偏远的农村地区,群众文化由于使用范围广泛以及表现内容更加贴近人们的生活,得到了大众的喜欢,成为了主要的文化力量。因此,要促进大众文化和群众文化的发展。所以我们要高度重视群众文化的发展,积极开展群众文化工作,为文化产业的发展开辟新天地,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发展。另外,随着人们生活情趣的逐渐提高,不同民族、不同城市都加强了对自身文化形象的塑造。塑造出文化形象成为了城市、民族的“名片”或“符号”,甚至成为这个城市、民族的象征。而大部分的群体文化都有符合自身文化特点的符号作为群体文化在社会文化中的象征,群众文化在塑造本地、本民族文化形象中发挥了强大的作用。因而某个地区如果想要在社会中塑造一定的积极印象,首先就应该要提高对群众文化重视程度,促进传统群众文化与现代群众文化相结合,在沿袭传统群众文化的基础上组织新的文化形式、开展新的文化活动,从而开发和创建新的优质文化,以群众文化的构建来强化群众文化在社会文化的功能性,以文化来带领地区发展,塑造文化名片。
1.文化产业化是发展先进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要的重要途径
当今中国,广大人民温饱问题已经解决,高层次的精神需求提到议事日程。管子说:“衣食足则知礼仪,仓廪实则知荣辱”。江南一带“堂前无字画,不是旧人家”的民谚,也反映了人们物质需求满足以后,便开始追求精神需求的满足。特别是“五一”、“十一”长假,上千万人参与休闲旅游的情况,就说明了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享受着过去只有少数富人才能拥有的闲暇,生活的内容向更高级的精神消费提升。根据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收支抽样调查,在总消费支出中,娱乐教育文化服务的消费支出比重,1985年为8.2%,1999年已提高到12.3%,并且,随着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大众文化消费也呈现多层次、多样化的趋势。
中国文化要成为先进的社会主义文化就必须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体现出民族性、科学性和大众性。在塑造先进文化的过程中,文化产业和文化事业一样,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文化产业化加快了文化迈向现代化的步伐。发达国家的文化,都是伴随着产业化的过程走上现代化的发展道路的。可以说,文化产业化是文化面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产业化促进了现代科学技术向文化的各个领域的渗透,促进了精神产品生产过程的现代化,使文化作为精神生产活动能够生产出满足现代人需要的精神产品。目前,在文化领域已经或正在形成的科技产业、大众传播业、艺术产业、休闲娱乐产业、体育产业等都体现出了明显的时代特征。与文化事业相比较,文化产业能在更大程度上满足人们的文化消费需求、引领人们的文化消费时尚。比如互联网是现代人享受、消费文化产品的最具时代气息的新手段。它可以满足人们多方面的精神需要,如帮助人们进行网上阅读、信息传递、心灵交流、接受教育,通过网络游戏进行娱乐等。它把科技产业、大众传播业、艺术产业、娱乐休闲产业等方面的文化成果集中起来。可以说,互联网是由这些文化产业共同建立起来的。没有文化产业提供支持,互联网这样一个现代文明的标志就失去了它存在的基础。
其次,文化产业化有力地推动着我国文化走向世界。世界上许多标志性的文化现象都渗入了产业化的因素。奥运会是世界体育文化的最高殿堂,北京能够成功地申办2008年奥运会是我国文化走向世界的一个大手笔,是政府行为和商业运作的结果。没有产业化提供商业支持,单靠政府行为是根本做不到的。在表演艺术方面,一些商业性质的文化机构,把我国的传统艺术、民间艺术、现代的优秀艺术成果介绍到世界各国。
再次,文化产业化能积极地引导文化的未来发展方向,充分体现文化的民族性、科学性和大众性。文化发展的方向性蕴涵在它的民族性、科学性和大众性当中。民族性使世界文化更加丰富多彩;科学性使文化摆脱愚昧,由低级向高级发展;大众性塑造了大众文化,使文化发展更加具有方向性。大众文化产品的社会需求量大,消费人群广泛,传播的速度快,消费需求随社会环境的变化而经常改变。正是由于大众文化具有这些特点。所以,单靠政府去引导大众文化产品的生产和消费是很难做到的。只有通过产业化,引入市场机制,进行商业运作,才能实现供求关系的平衡。文化的大众性的发展方向才能更加清晰地体现出来。
2.文化产业化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社会经济向前发展的有效动力
党的十六大确定了“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形成以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撑、服务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格局”的经济发展战略,特别强调要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第三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现代服务业大体相当于第三产业,其中包括文化产业。在我国现有的产业布局中,第三产业的发展还不充分,而在第三产业中,文化产业又是相对薄弱的环节。要实现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除了第一、第二产业及其内部各部门之间要进行调整之外,还应该通过发展文化产业等途径来加大第三产业的比重,提高其运行质量。文化产业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在发达国家表现得十分明显,在我国也已经显现出来。美国的影视业已经成为全美国居于前列的创汇产业,可以与其航天工业、航空工业、现代电子工业并驾齐驱;英国文化产业发展的平均速度是整个经济增长率的近两倍;日本娱乐业的收入与汽车工业的产值大体相当。在推行积极财政,以消费拉动需求,进而带动社会经济总量增加的政策环境下,我国通过发展文化产业,已经在一定范围内刺激了国内消费需求。据统计,我国2000年实际文化消费总量为800多亿元,到2005年达到6000亿元。这两个数字之间的差是5200亿元,这意味着从2000年到2005年这5年间,我国的经济增量当中有5200亿元是由文化产业的发展带来的。同时,化消费总量的增加也引起居民消费结构的变化。它会使我国衡量居民生活质量的恩格尔系数继续下降,进而使我们离完全意义的小康社会更进一步。
3.文化产业化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助推器
文化作为精神产品,它首先表现为政治法律思想。政治法律思想及其相关的政治舆论、政治信息作为文化产品在社会政治制度建设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政治法律思想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先导,是党和国家制定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的依据,它影响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水平,也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进程。文化产业能够提高政治法律思想以及政治舆论、政府信息的传播速度和内在质量,保证政治制度建设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进而提高政治的文明程度。比如现代大众传播业、出版业已经走上了产业化道路。它们除了承担着社会公共舆论信息的传播任务之外,还承担着社会政治舆论的传播任务。传播的内容就包括政治法律思想。由于大众传播的介入,政治法律思想以及政治舆论、政治信息的公开程度增强,使它们的真实性、健康性更能得到保证。随着大众传播产业化水平的提高,传播技术和手段的发展进步,传播范围的扩大,社会舆论、政治舆论的公开、公正程度的加大,不健康的舆论信息将被有力地阻挡在传播路径之外。这将会提高党和国家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民的民主与法律意识,提高政府行政的透明度,推动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建设走向民主与文明。
4.文化产业化是增强综合国力的重要影响因素
综合国力是衡量一个国家国际影响力的综合评价指标,它是一个国家各方面实力的总和。在这个评价指标体系当中,不仅包括政治实力、经济实力、军事实力和外交实力,也包括含有科学技术在内的文化实力。文化实力已经成为综合国力的重要构成要素。不论在人类的发展历史当中,还是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国力的竞争始终都表现为经济实力、政治实力、军事实力和文化实力的竞争。
在综合国力竞争中,发达国家不仅在经济、政治和军事上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发展中国家施加巨大压力,而且还在文化上利用其发达的文化产业向发展中国家进行渗透。甚至一些国家在政治、经济、军事和外交上推行强权的同时,也不断地推行他们的文化霸权。
与霸权文化的渗透力相比,发展中国家抵御外来文化入侵的能力较弱。其原因在于文化产业化水平不高,文化产品的生产能力差,制约了文化国力的提高。中国是文明古国,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但是,随着文化产业化在世界范围内的兴起,大量文化产品在发达国家被作为工业产品生产出来或被直接作为精神商品投入消费领域,中国文化在国际竞争中面临的压力与挑战越来越大。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们还将面临如何应对文化霸权的问题。我们要提高综合国力,除了其他方面的竞争力要继续保持不断增强的势头之外,还必须加快发展包括科技在内的文化产业,提高科技文化的国际竞争力,进而促进综合国力的提高。
二、文化产业化的内涵
所谓“文化”,人们通常是指作为意识形态的精神文化。它包括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旅游等部门的活动及其产品。“文化产业”,就是以创造和销售某种文化观念、文化符号和文化服务为主的产业。“文化产业化”,用一句通俗简单的话说,就是文化走向市场,把文化当产业一样经营。说白一点,就是用文化来赚钱,然后再用赚来的钱发展文化。
文化产业的崛起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未来学家沃尔夫·伦森说:“人类在经历狩猎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之后,将进入一个以关注梦想、历险、精神及情感生活为特征的梦幻社会。人们消费的注意力将从物质需要转移到文化需要,从科学和技术转移到情感逸闻趣事。”这就是说,一个以满足心理需要、文化需要为主体的新世纪正在崛起,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人们在基本的物质生活得到满足以后,就更多地关注文化上、精神上、心理上的需要。即使是物质上的衣、食、住、行需要也大大文化化了。比如穿衣,不再讲结实、耐穿,而是更多关注美丽、时髦和品牌。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文化,这叫“经济文化化”。在经济文化化的同时,要求文化经济化,即文化进入市场,文化进入产业,这就是“文化产业化”。
如今,“文化产业化”已成世界潮流。当今世界,在发达国家,文化产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支柱产业。以日本为例,1995年娱乐业一项生产经营收入就高达35万亿日元,超过当年日本汽车工业的总产值。美国的文化产业就更发达,1996年仅版权产业的产值就达4250亿美元,占美国国民生产总值的6.7%。美国的视听产品,是仅次于航空航天的第二大出口产品。《泰坦尼克号》一部影片的年收入高达几十亿美元,相当于中国好几个大企业的年收入总和。美国的《读者文摘》,已发展成为年收入20亿美元的国际性大产业。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文化产业有了长足进展。据统计,1999年全国文化市场产业单位已达27万多家,从业人员113.4万,固定资产价值315.7亿元。但是在整个国民经济体系当中,文化产业还处于低迷状态。以1998年的统计为例,全国文化产业的增加值仅占国内生产总值增加值的0.75%,占第三产业增加值的2.33%,从业人员仅占就业人数的0.4%。而英国的文化产业,平均发展速度是整个经济增长率的近2倍,从业人员占全国总人数的5%。在我国现有消费结构中,文化消费只占3%,仅是发达国家的十分之一。1997年我国实际文化消费总量大约为650亿元。到2005年我国文化产业的消费能力达6000亿元,增长空间极大。数百亿元的实际消费量与数千亿元的潜在消费需求,形成了巨大的反差。这说明在21世纪,“文化产业是财富之源”一点不假。
[摘要]文化产业的崛起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文化产业化”已成世界潮流。我国是文化资源大国,又是文化产业弱国,实现文化产业化是刻不容缓的任务。
[关键词]文化产业化必然性
参考文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们必须重新认识文化与经济、文化与科技的关系,也必须重新认识马克思提出的精神文化生产力的问题。经典作家有一个极为重要的理论发现,这就是大生产力观和精神生产力理论。早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马克思就曾指出,由于人的需要的丰富性,从而生产的某种新的方式和生产的某种对象就会产生,“宗教、家庭、国家、法、道德、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些特殊的方式,并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的支配。”(《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1页)
在人类历史进程中,物质生产力以物的形式——物质产品或物质成果表现出来,而工具则往往代表着这一时代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在工具上,无疑凝聚着人类精神上、理论思维上掌握自然界的能力。从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来看,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精细,社会生产便日益明显地区分为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两大部分。社会分工促成了物质生产者与精神生产者的分化,两种生产力因而在自身相对独立的发展中逐步形成了具有自身内在特征的生产力形态。物质生产力主要面对人同自然的物质关系,具有实用的、基础的、物质形态的主导品格;而文化生产力则主要是“精神方面的生产力”。马克思将语言、文学、技术能力等归于其中,使其显现出更偏重于人类社会人文关系的特征和品格。当代不少学者将之称为文化力。显然,马克思区分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的生产力,表明了他对社会生产力这两个方面的各自特征的区别把握和分类描述。
但是两种生产力又是密切相关,不可分割的。马克思还看到了二者之间的多重联系,看到两种生产力之间相互交融、共为一体的特征。一方面,文化生产力具有其精神生产的独特性,它是社会意识、社会心理等精神方面的文明发展的成果,具有突出的意识形态特征。同时,在文化生产力中,生产主体以其“对象化的独特方式”,将自身强烈的主观因素,诸如思想、意志、情感、愿望渗透于全部文化生产过程。所以,马克思把语言、文学、技术能力归入这种“精神方面的生产力”。而另一方面,文化生产力是不是就完全不具备非意识形态的物质性的特征呢?不是。文化生产力其实具有明显的物质性。文化生产同其他生产一样,也具有一般实践活动的特征,即由实践主体通过劳动,将一定的材料加工改造为新的存在物,因此文化生产的过程也表现为一个物化的过程。它也要改变物质的现实形态,获得物质的新的存在形式。像文学艺术这类最富精神性的生产也有一个物质的技术的制作过程,即由实践主体通过特定方式的劳动,改造某种材料而造成一个新的存在物。因此,文化产品必须具备物质的依托方式。如文学作品,必须经过作家的物质性(纸、笔、电脑等)写作,经过编辑、出版、印刷、发行等等环节,才能以书籍这种物质形式存在下来。绘画、雕刻也要通过对一定的物质媒介的加工制作,才能以一定的形态承载其艺术内涵。黑格尔在《美学》中指出,在艺术创作中有一个纯然技巧的方面,很接近手工业。一个艺术家必须具有这种熟练的技巧,才能驾驭外在的材料。
马克思的大生产力观念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马克思肯定了生产力中包含着物质方面和精神方面两种生产力,这就一方面从根本上否定了那种机械的、庸俗的旧唯物主义的物质决定论或经济决定论,另一方面也否定了那种孤立的、片面的主观唯心主义的精神决定论。
其次,文化生产力的观念表明,文化是一种生产,而且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越来越成为大规模的社会生产。它天然地具有社会生产的基本特征,具有流通、交换、消费等基本环节,具有市场条件下经济运作的全部过程,而不仅仅是某个艺术家的内在的独创的心理活动。多年来我们对马克思精神生产、艺术生产的研究一直忽略了马克思提出这一理论的历史背景,而对之作了一种纯粹精神的、美学的研究。而马克思提出的精神生产或艺术生产必然含有商品经济时代特别是当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时代的生产的全部特征。当代文化生产已不完全是个体性的生产方式,而日益成为一种巨大的复杂的社会化大生产。随着传播媒介的高速发展和信息时代的来临,文化生产已日益成为当代经济生活的一部分,成为复杂的现代化大生产的一部分。像电视、电影、出版、音像、文艺演出、工艺美术、体育比赛,乃至广告、信息、传播、娱乐等产业,已越来越发展为庞大的产业集团,成为经济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成为许多国家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再次,文化艺术作为一种精神方面的生产力,必然内含着自身独特的生产方式。也就是说,它有自己独特的发生、发展史,有形成自身的历史过程,有对精神生产者的精神创造能力的内在要求,也有对生产对象的内在要求。同时,它还受到生产条件包括物质技术水平的限制。因此,艺术家不能只关心艺术的精神层面,也要关心艺术生产的方式和工具。生产工具与生产技术是文化生产力内涵中的重要内容。在当今的文化生产力中,文化生产所达到的科技化和社会化程度,是判定其发展程度的重要指数。世界经济中文化与经济的一体化趋势
从二战以后,人类开始进入第三次科技革命时期,这就是发展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智能生产力时期。这一生产力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文化与经济崭新关系的建立。如果说以资本主义工业大生产是以经济生产与文化艺术的对立、分离为特征的话,那么智能化生产的重要特征便是“文化的经济化”和“经济的文化化”,以及由之产生的当代文化经济一体化趋势。面对这一趋势,我们必须重新认识文化的经济功能和经济的文化含量。
今天,文化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它已成为世界经济中的支柱产业之一。据报道,20世纪90年代,国际旅游已同汽车工业、石油工业一样,成为当代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产业,而且正以迅猛发展的势头成长为全球效益最大的行业。特别是以信息技术等高科技及其相关产业的迅猛发展为标志的科技革命,宣告知识经济或文化经济时代的到来。1997年世界500强企业中,科技、文化、信息产业越来越多。高科技高文化附加值的计算机信息产业,在1997年世界经济和产业发展中独占鳌头,数家企业跻身世界前10强。近年风靡世界的好莱坞电影《泰坦尼克号》创下十几个亿美元的票房价值。美国《读者文摘》已发展成年收入25亿美元的国际性大企业。据称,美国的视听产品已经成为仅次于航空航天的主要换汇产业。文化产业已成为世界经济的新的增长点,也将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
所谓经济的文化化,是说现代经济发展中文化的、科学技术的、信息的,乃至心理的要素越来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农业经济的时代,全社会95%以上的人在为基本的生存条件——粮食而工作,而在发达国家仅有2%—3%的人口从事农业,便可满足社会的需要。从日本的就业人员构成比来看,其第三产业就业者占总人数的百分比逐年上升:1920年23.8%,1930年30%,1965年43%,1970年46.5%,1975年52%,到八九十年代这一比率又大大提高。美国经济学家约翰·肯德克在1980年“美国竞争力大会”上对1929—1980年的美国经济做了数量分析。他测出,在这期间美国生产力的增长中,40%是由知识和技术创新获得的,有12%是由劳动力的知识文化素质的提高获得的。在工业发达国家,高科技、高文化大量进入企业,使当代产业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经济中的科技、文化知识因素已日益跃居重要地位。脑力劳动者的数量迅速增加。到1970年,美国“白领”职员与“蓝领”工人就业结构比已为5∶4,到1980年,美国第一产业即农业和矿业中的从业人员仅占总比例的29%,第二产业即各种制造业降到31.6%,而第三产业的从业人员已上升到65.5%。即使在第一、第二产业中,科技管理人员也超过直接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员。无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自然要将重心转移到服务、知识、信息等第三产业方面。
经济文化化的更深一层的意义,在于它代表着未来经济发展的方向。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人们的社会需要不断提高。在基本的物质需要满足的基础上,人们更多地关注文化上的、精神上的、心理上的需要。即使物质层次上的衣、食、住、行需要,也大大地与文化结合起来了。今日的主流经济学已在大力关注知识、信息、文化乃至人的心理。总之,文化与经济的一体化已成为当代世界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趋向。文化与经济相互交叉、相互融合、相辅相成,形成一个有机的发展过程。
认真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文化生产力和文化产业
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我国文化建设一直采用计划经济下由国家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步调的“事业型”模式。现在看来,这种国家财政拨款的文化投资远远满足不了当代文化高速发展的需要。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我国正式采用与世界多数国家一致的核算方式,即用国民生产总值来核算国家经济发展的程度,按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来划分各个行业。而文化作为第三产业的一个重要部分,开始了由“事业模式”向“产业模式”的重大转变。这场变革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文化观念,将文化与现实经济联系在一起。
我国文化市场的建立、发育和文化产业的发生、发展具有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首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相应的文化产业机制和文化发展规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有了持续高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与之相应的文化产业发展则相对滞后。与发达国家甚至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相比,我国在文化、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投入产出仍有很大差距。这一方面表现为对文化产业已成为当代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的地位认识不足,没有从根本上转变“事业型”的传统思路和行政机制;另一方面,对文化与经济的长远协调发展认识不足,没有看到文化滞后对今后经济发展的严重制约。现实迫切需要并呼唤新的文化发展的总体战略、管理方式、产业机制和市场运作体系。另外,经济流通的世界化和当代传媒的高度发展,以及全球文化交流的日益频繁,要求我们批判地借鉴其市场运作的方式,以适应并掌握当代世界文化交往的经济规律,并制定自己的文化安全策略,逐步建立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市场与文化产业体制。其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全社会表现出日益高涨的文化需求。这种需求,一是规模巨大,数量惊人。我国当代社会对文化产品的需要无论在数量上、强度上、实现方式(规模、途径、媒介)上都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二是需求的多层次多方位。从普通市民到文化人士,从大众娱乐到艺术精品,各种不同层次的文化消费者表现出对不同种类的文化产品的强烈需求。三是一轮接一轮的文化时尚表明了文化需求的迅速转换。很明显,这种全社会日益高涨的大规模、多层次、快节奏的文化需求,单靠原先文化事业的“统管”模式已根本无法满足,它历史地要求与之相应的文化市场和文化产业的运作模式。
(一)少数民族语言和河北方言被同化
2010年11月1日河北省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结果显示,河北省是一个以汉族为主体,并有多个少数民族居住的省份,但少数民族人口仅约占总数人口的4%,地理位置位于华北平原的北部,兼跨内蒙古高原。可见,河北省的语言环境属于典型的北方话,加之河北省环绕首都北京,使河北方言在语音、语调及词汇方面较其他方言区与普通话更接近。所以,河北人学起普通话来比较容易,且足够标准。普通话的推广减弱了少数民族语言和方言的活力,尤其是在分散的方言区和民族语言地域。
(二)传承体系缺乏规范性和连续性
语言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要靠人去做,人的作用显得越来越突出和重要。在河北省四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录中,语言和以语言为媒介的“非遗”传承人多数是高龄者,有的年老体弱,有的心有余而力不足,部分项目甚至面临“人亡艺绝”的困境。第一批国家级“非遗”名录项目中的河间歌诗,现在传承人年事已高,有难以为继之虞。青龙满族自治县约10万人口,但会讲满语的人极少。文化遗产传承渠道不畅,出现了家庭传承链脆弱、绝技面临失传,人口大规模迁徙、群体传承链断裂,教育趋于同质化、专业人才匮乏的局面,使得一些依靠口传心授方式承传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
(三)方言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否应该保护
是否应该保护方言在社会上一直争论不休。方言作为一种独特的文化遗产,是语言分布区域民众所采用的交际工具,是传承文化、维系民族认同感的文化资源。一种语言一旦消失,将不可再生,与之所承载的文化资源也随之殆尽。这不利于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发展,从文化遗产保护的角度看,对方言的保护不容置疑。但反对保护方言的声音也很强烈,往往强调语言的一致性,语言一致可以有效地同化异族文化,维护国家的统一,却忽视了语言的文化价值和历史价值。两种不同的观点势必影响语言政策的制定和相关问题的研究,甚至造成某些语言社群放弃方言的选择,使方言处于濒危状态。
语言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策略
一种语言的活力取决于三个因素,即制度支持、经济力量和人口。多种语言方言是国家宝贵的社会经济文化资源,均应有各自的生存发展空间。为此,应制定相应的保护发展策略。
(一)制定语言政策,保护语言多样性
语言政策是一个国家通过立法或政府手段制定的关于本国使用某一语言或某些语言的政策,包括国语、官方语言、少数民族语言和区域性语言使用的政策。政府应把制定地方、区域、国际的语言政策作为整个政策规划和资源管理的一部分给予重视。建立濒危语言、少数民族语言和方言保护与发展机构或语言中心来记载及保存语言,广泛征求专家学者、少数民族语言和方言使用者等各方面意见,合理制定《少数民族语言法》、《方言法》、《双语教育法》等法律规范文件,促进语言的维持保护和发展工作。向符合条件的各类社会团体、学校、少数民族自治政府提供专项基金用于少数民族语言和方言,尤其是濒危语言的保护和抢救工作。地方政府还应根据各省市具体情况补充和完善有关法律条文。目前河北省“非遗”四级名录中没有专门独立的语言类项目,虽然通过“非遗”名录中的民间文学、传统戏剧、曲艺等文艺形式可以作为间接表达和传承语言的载体,但语言不等同于口头艺术,势必会导致其失去生命力。河北方言中保存着大量珍贵的历史信息,即便不能列入国家“非遗”名录,至少应从本地保护开始,将其列入河北省级“非遗”保护名录。
(二)推动语言文化遗产进入国民教育体系
语言教育同一个国家的语言政策和民族的语言态度紧密相联。少数民族语言及方言是一种资源和财富,故应在教育体制中有所体现。如可以让不同层次、不同社会方式的教育都参与进来,包括幼儿教育、小学教育、中学教育、高等教育、党校的干部教育、扶贫中的扫盲教育以及社会教育等,推进语言文化遗产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开展普通话作为母语的教学,同时开展民族语言和方言作为第二语言的教学,双语和双文化教育有利于挽救处于濒危状态的语言。鼓励所有小学、中学以及高等院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以开设外语同样的方式开设少数民族语言和方言的课程,与外语一样给予同等的学分。向少数民族语言和方言课程教学中获得相应流利程度的学生颁发与外语教学相等的水平证书,高等学校将少数民族语言和方言水平证书作为外语水平证书同等证明予以承认。
(三)培养对语言文化多样性价值的认同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5)-10-00-01
我国的文化产业主要包括有图书出版业,新闻传媒产业,广播影视业,动漫产业,网络文化产业,表演艺术业,广告产业,体育赛事,休闲娱乐业,文化旅游业以及会展产业等。本文将重点阐述文化旅游产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的见证和民族精神的财富,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保护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们的职责,是人类共同的事业。旅游开发可以加强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位和价值的认知度,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文脉,传承人类文明,而那些不丧失原真性的、科学合理的旅游开发在更大层面上有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使旅游成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最有效方式之一。因此,本文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的分析研究,论证了二者相互依存的关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的相互依存关系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了旅游业的文化内涵。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地区的文化传承,是一个地区的精神文明寄托,体现了该地方人民生活情趣。是历史遗留下来的产物,好好利用和开发,会对一个地方的旅游业的发展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地域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特征之一,非遗旅游资源是一定地域内人们智慧的结晶,其文化内涵丰富,旅游价值高,可以有效促进当地旅游业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重要的旅游资源,内容丰富多样。
我国西南边疆文化旅游产业开发相对落后,由于远离城市的喧嚣,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大山的“屏障”下得到了很好的保护。若能加以好好保护,加大政府宣传力度,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主打旅游产品,吸引外地乃至世界的游客慕名而来,从而进一步发展旅游业,用旅游增加的经济收入用来保护“非遗”,开发更多的旅游产品,于是一个良性的产业链随即诞生,从而能进一步改善我国西南边疆文化旅游产业开发落后的现状,促进文化旅游产业的转型。
(二)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铸就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础。经济的快速发展改变了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发展的传统社会环境,其根基受到侵蚀,其传承由此面临巨大的威胁。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的复合价值,要求我们对其进行保护,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定义及其特点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有别与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性决定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能定格化,不能将其固定在某一个时点,而只能让其在社会的发展中不断演进,其传承也不能将非物质文化遗产放到真空的环境中,市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的载体与传播的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不能独立存在,它必须依附在某个特定的载体方能显示、传播、储存与传承。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借助的是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旅游需求的增长,而在经济学理论中,供给和需求是相互影响的。旅游资源数量的不断拓展,质量的不断提升,特别是文化内涵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加入到旅游资源的行列,吸引了更多的旅游者,进而促进了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反过来,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为日渐式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提供了展示自己的平台和机会,这同时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旅游模式,是将“非遗”作为一种旅游资源进行有效利用,开发成为可供游客游览、体验、学习和购买的旅游产品,使“非遗”在现代社会中以一种新的方式进行生存和发展的模式。
二、文化旅游视野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一)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保护遗产传承者在整个针对遗产开发的文化旅游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大多具有“创作”、“表演”、“接受”等三位一体的特征,尤其是口传文化。创作者既是“表演者”也是“接受者”,又是传承者。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应该是传承人。因为无论“活态”也好,“本土”也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全部活力,实际都存在于孕育它的民族民众之中,并在精神、情感和日常行为上与他们融为一体。因此,应该由传承者自己来确立他们的遗产当中什么是最值得展示、如何展示,并且积极参与相关开发措施的决策以及监督这些措施的实施。
(二)政府部门发挥好各自的职能。由于我国对旅游业没有具体的管理政策,所以,就导致在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中经常出现混乱的现象。这就需要和政府部门联合起来,充分发挥其决策、统筹、组织、管理等相关职能,并且在进行保护的过程中,政府可以根据其自身具有的巨大影响力发挥出应有的能力。通过召开相关会议决策出合理开发原则以及办法,并加大宣传力度来改善管理旅游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混乱的现象。同时,也应该在深思熟虑后,对不同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制定相对应的保护政策,并加大力度让旅游部门执行。
(三)文化旅游开发者应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通过对热门的旅游景点我们可以得知,由于金钱利益的驱使,使得众多旅游开发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到破坏的现象视而不见。例如,现有的大理古城中的白族文化已经遭到了破坏。在洱海游船时,这本来是一件非常美好,并且赏心悦目的游行,但是由于白族人民渴望金钱的欲望,使得许多游客都遭到超额付费的事情。由于白族人民熟悉当地的地形,所以在去洱海游船的必经之路中间私自设立了游船港口。许多外来游客由于不了解正规景点的游船价格就轻易进行交费。但是最终发现其支付的金额往往是正规游船价格的五倍。这就为游客的心情蒙上了一层不悦的纱,使得整场旅行都不愉快。但是,更令人惊讶的是,当地管理人员知道这种现象的存在却视而不见。所以,这就需要我们敲醒警钟,加大监管旅游开发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工作力度,争取还非物质文化遗产应有的纯朴。
三、小结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传统文化中传承下来的精华部分,它负载一个民族的特定价值取向,表现了一个民族的生活方式,凝聚着一个民族自我认同的凝聚力,是特定群体从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宝贵的精神财富,同时也是不可再生的遗产。在文化旅游的视野下,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需要社会各界人士做出共同的努力,在遵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的过程中,应积极采取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涵得以传承,提高我国国民的精神文化水平,这也是我国文化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
参考文献:
良渚时期的生产生活用具显然较崧泽、马家浜时期有了很大的演进,表现为:在农具方面,种类增加,分工明细,如扁薄的长方形穿孔石斧、有段石锛、石镰等,突出的新农具是磨制精细的三角形石犂和破土器,还有一种因类似现在的耘田工具而被称为“耘田器”,类似现在的千篰而被称为“千篰”。陶器方面,由马家浜时期手制的厚胎陶器转向轮制的薄胎陶器发展,而且种类繁多,有的还是精细刻划花纹和镂孔,或施用彩绘。值得注意的是炊器的鼎取代釜,其工艺水平较马家浜时期有很大的改进。据对余杭新石器遗址47处的出土炊器的分别统计,鼎有18处,占总数的38.29%,釜仅一处,占2.12%;其余的豆、壶、罐等都比釜要多得多。[4]装饰品中玉器大大增多,除一般的珠、璜等外,突出的是大型的玉琮、玉壁和玉钺。生活工艺品方面有发达的竹编、麻织和丝织品。
陶器、炊器、玉器和编织方面的显著演进,是与农业生产工具的改进同步进行的,反映了以水稻生产为代表的农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农具中的三角形石犁和破土器,有众多的种类和形式,牟永抗和宋兆麟的论文对此已作了详尽的分类鉴定和探讨,并提出了两者各自具体操作方式的推论,很有说服力。[5]良渚文化石犁和破土器的出现,是从河姆渡、罗家角的耜耕阶段向人力犁耕过渡的转折点和里程碑,崧泽时期出现的小型石犁则是这一转折的中间过程。从良渚以后便慢慢转入有史以后的畜力犁耕了。良渚石犁的出现为我国犁耕起源的演进历史提供了关键的实证。笔者在最近一次同美国学者的座谈中,一位美国学者说,据他所知,中国的犁是从欧洲传入的,笔者即简单介绍了良渚的事例,他就信服了。说明对良渚文化的多方面成就,需要向国外多作介绍。
根据农具种类的增加和工艺技术的改进,特别是与劳动生产率有关的石犁和破土器的应用,并参考现今少数民族原始农业农展阶段的一般规律,可以对良渚时期的稻作生产技术及其生产水平试作一些分析讨论。
我们知道,原始农业最初是使用刀耕(火种),然后转到耜耕或锄耕。刀耕的要点是烧除地面草木后即行播种,而进行翻土,因而必须年年或隔年就要放弃,另找新地,要等到弃耕地的地面植被恢复生长,才能进行第二次的刀耕。为此,刀耕农业的一个单位的播种面积需要7~8倍以上的土地面积作为后备,以资轮转,一个人一生砍烧同一块土地只不过三四次。[6]进入耜耕以后,土地可以连续使用的年限大大延长了,因为翻土可以改善土壤结构和肥力,并改以休闲取代不断的撂荒。到了使用人力拉的石犁,就更进一步提高了耕田的效率,因为耜耕或锄耕是间歇性的翻土,每翻一耜土,人就后退一步,又重新翻一耜;而石犁是连续性的翻土,人拉犁头可以一直向前行进,土块随着陆续翻起,中间没有间歇。人力拉犁在本世纪50年代的侗族人民中还有使用,称为木牛。据宋兆麟在侗族中的调查,锄耕一人一天只能耕1担田(6担田合1亩),木牛耕田两人一天可耕4担田,如果是牛拉犁,则一人一牛可耕14担田[7]这虽然是侗族50年代的资料,但因为所处的耕作阶段与良渚的人拉石犁相似,可以供我们参考,且很有启发。
在良渚出土的农具中,“耘田器”和“千篰”,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两个问题。“耘田器”以其形状酷似现代水田使用的耘田工具而命名。一些文章在分析良渚农业所达到的水平时,就径直认为良渚时期已使用耘田器进行耘田的先进技术。
首先,我们要问,4000多年前的稻田是直播还是移栽的?我想答案应是直播。现代南方的稻田绝大多数都是插秧的,插秧的稻田,行距间隔清楚,所以可用耘田器耘田。而插秧的技术,有文字或物证可考的,最早见于汉朝,汉代的南方考古发掘表明,像广东佛山出土的陶水田模型[8]和四川新都同土的薅秧画像砖,[9]都有农夫弯腰在水田中双手薅秧的形象,或者是手持长棍用足薅秧,就是没有使用类似耘田器的工具。现今杭嘉湖宁绍一带的农民也多以手薅为最常见,江西一些地方是手持杖、用足踏的方法,仍同汉代一样。所以,很难想像4000多年前即已发明使用耘田器这样先进的工具。又,耘田是与插秧配套的,上述广东和四川的水田模型都是以有秧田育秧为前提的。有插秧必有秧田,4000多年前是否已有秧田、本田之分呢?看来有这个可能性是很小的。
至于直播,又有撒播、点播之分。如果是撒播,长大起来的稻株,疏密不一,不可能行距分明,也就是无法使用耘田器的。除非是点播,技术又很精确,行株距分明,才可以使用耘田器,这在4000年前是还做不到的。可举日本弥生时期的稻田为例,日本自古多火山,火山爆发时被火山灰掩埋的稻田遗址,常常保留下稻田的原貌,包括诸如田埂、沟渠、水塘以及稻株的穴迹,为国内所未见。笔者在日本参观过好几处这类遗址,以京都府八幡市内里八丁遗址最为典型。该遗址经清理后,可以清楚看到如同现代一样的大片稻田,由小块小块的田埂围成,每块稻田中的稻丛歼穴,历历可数,并可用电脑绘制出整片稻田,其中每小块稻田的穴数,一穴不漏地显示出来,以供进一步的面积、产量等的推算。使人印象很深的是,这些残存下来的稻穴,密度非常大,但各穴的间隔距离又极不一致。紧密处两丛稻之间不足10厘米,疏远处两丛稻相距可在50厘米以上,没有规则可言。这是典型的原始稻田的反映,这样的稻田,不问其为移栽或是直播,是无法使用耘田器耘田的,也不便于人在田内行走,进行手工的除草。反之,也就说明那时候还没有耘田工具或手工除草这一环节。内里八丁遗址属弥生晚期,相当于中国的三国西晋时期,日本的稻作是秦汉前由吴越人传去的,至此已有500年以上的历史,其栽培密度仍然没有规范化,可见行株距的规范改进是很缓慢的,这也可供我们参考。
再看南方有史以来的稻作技术,在很长一段时日里,都还是实行“火耕水耨”即利用水淹杀草。如西晋时的鄮县(今浙江鄞县),其稻作水平还是:“遏长川以为陂,燔茂草以为田;火耕水种,不烦人力。”[10]如果良渚时期已知道使用耘田器除草,只能认为有史以来西晋时的鄞县稻作是一个大倒退。
海南岛黎族的水田稻作是利用天然低洼积水地,用人或牛把草踩到水中,把土壤反复踩松软,即撒上秀种,不施肥,亦不除草,草长起来,则用水淹之。[11]由此看来,出土的“耘田器”当是另有用途,比如开沟之类,而不是相当于现今的稻田耘田。
关于千篰的问题,与耘田器有些类似。因其形制同现今农村使用的相似,从而推测当时可能使用千篰捻河泥作为稻田肥料。我们知道,河泥是一种缓效性有机肥,通常是在冬春时捻取,作为桑园及稻田基肥,这在明末《沈氏农书》中有详细叙述。根据文献记载和肥料史的知识,肥料种类的增加是有一定先后和规律的。就基肥而言,最初使用的基础肥是家畜粪和人粪,然后是绿肥、饼肥;再次是堆肥,草木灰、焦泥灰等,最迟利用的是河泥。因为捻河泥的劳力最费,数量很大而肥效较低,在肥源十分紧张的时候才开始利用。文献上出现捻河泥是在宋朝,这是因为宋代的人口激增(北方战乱,大量北人南下),对粮食和衣着的需求压力很大,促使增加稻麦两熟和发展蚕桑,凡此都需要开辟肥源,利用冬春相对农闲,捻取河泥以作桑园和稻田的基肥,河泥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出现,所以不见于宋以前的文献。4000多年前的原始农业,一般不施或少施用肥料,所以连续种植几年以后,地力下降,需要更换新地。在通常的人畜粪肥或草肥都不一定使用的情况下,很难想象会先使用起河泥来。所以,良渚的千篰可能是一种戽水和其他用途的工具,而不是捻河泥的工具。
黑龙江省动漫产业基地管委会副主任邹尚弘认为,目前我国的动漫产业还没有形成有效产业链,各地的动漫基地之间和动漫企业之间孤立发展,资源严重浪费。因此他建议,动漫产业基地应该形成联盟,这样可以在资源利用、人才交流上形成合力。动漫产业不仅要学习国外夸张的人物形象、绘画的技术处理,更要学习其成熟的运作方式。
辽宁省信息产业厅副厅长张震认为,国内动漫企业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产业链。他们调研发现,约50%的企业都在搞对外加工,进行外包,而且企业规模也偏小。
专家们表示,要推动动漫产业的发展,各级政府部门、网络业界、科研院校应该携起手来,加强和延长动漫产业的价值链,从技术、平台、服务、人才培养、知识产权等多个方面出发,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加强文化积淀
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主任胡月明表示,动漫产业现在还缺少好作品。如果动漫作者不能够充分理解中国的元素,不理解什么是中国文化的精髓,是拍不出来好作品的。另外,现在的作品缺乏幽默和综合的造型创意。你看唐老鸭有一个头巾,穿水兵服,为什么?这里面有很深层次的文化因素。我们的造型就过于简单了。没有幽默的想法在里面,而且综合造型能力严重缺乏。在我国能称得起动漫偶像的几乎找不到,但日本制作的铁臂阿童木、聪明的一休随口可说。现在,我国动漫的一些作者是年轻人,20几岁的年龄,如果没有文化的积淀,那只能是一个代工的工具。动漫从业人员要不断提高文化素养,才能促进这个行业的发展。
邹尚弘建言,各地域动漫企业要依托特色创作。黑龙江的动漫产业应依托本地域的特色文化发展,冰雪文化、黑土民俗,这些都是创作的营养。
韩国首尔市动漫基地产业厅厅长李京培说,要把文化和经济的发展结合在一起,才能得到一定的经济效益。在亚洲来说,以二万五千里为例产出了不少漫画著作。目前,中国武术也占领了韩国漫画的市场。这些都值得去思考。
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副主任陈勇认为,目前动漫产品的竞争逐渐地走向文化竞争,玩家对动漫产品背后价值观的认同程度是一款游戏成功的决定性因素。
一、权利主体
基于非遗保护的复杂性,其主体制度中的所有权主体、专利行使主体、文化传承主体并不总是一致的。笔者以为,对于非遗所有权主体的确定应当遵循两个原则,其一,根据尊重人类创造成果,鼓励创作的原则,任何对非遗的产生、流传及发展做出过贡献的主体均应成为非遗相应的权利主体;其二,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还应考虑实践操作的方便性。具体说来的话,由于非遗产生于民间,其创始者可能是个人,但随着历史的推进,它不断受到后人的再创作,其形成和发展是某个民族或者地区连续创作的结果,权利主体具有不特定性和群体性。因此,非遗的权利主体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可以分为很多情况。如有的非遗民俗群体性很强,而有的非遗如传统手工技艺则可能是个人创造的而且传承关系非常清晰;有的非遗经过世代流传,面貌几经变化,创始人早已无法考证,而有的非遗如一些民间文学有着公认、明确的创作主体。因此,非遗的权利主体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为个体所有、来源地群体所有、地区共有、国家所有。祖传师承、师传徒承的非遗可以确定为个体或家族或师门所有;而对于那些社会传承的非遗则确定为来源地群体所有;对于来源地跨区域的则确定为地区共有;若来源地无法确定的,则确定为国家所有。在原生境人和非遗传承人的关系上,国家或政府所确认的非遗传承人并不比其他人享有更多的权利,他只能作为非遗群体所有人中的一员或代表。由于非遗所有权主体在大部分情况下是一个成员并不十分确定的群体,因此关于非遗的某些权利,如许可他人使用等权利的行使则需要确定确切的行使主体。从非遗传承人与非遗本身及所有权主体的关系来看,不管是从法理的角度还是从实践操作方便的角度来说,确定非遗传承人作为非遗所有人的代表来行使非遗权利,都是十分合理的。当然,为非遗的来源群体及传承人设计出不同的权利层次,并不意味着传承人行使其权利是毫无限制的。其行使权利的具体内容及方式本文将在下节的权利内容部分进行详细论述。
二、权利内容
一般而言,非遗上的权利可以分为精神性权利与财产性权利两大类。大致说来,非遗权利上的精神权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署名权。这项权利借鉴了知识产权法概念中的署名权,或称来源信息披露权,即作者在作品上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但和现代知识产权法体系所确定的署名权相区别的是,当非遗的权利主体确定为群体时,该署名权为群体署名权,而无需将群体中的每个成员一一表明。且非遗使用者不仅应在原非遗的使用中表明非遗的来源群体,在使用或传播基于非遗而创造产生的作品、发明创造时也应当以适当的方式表明非遗的权利主体身份。当然,只有当非遗的使用者有可能知道该非遗文化的原始起源时,才有义务表明非遗权利主体的署名权。2.保护非遗完整权。同样,借鉴我国著作权法中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概念,应当赋予非遗权利主体保护非遗完整的权利,即禁止他人对非遗进行贬损性使用,歪曲或篡改的权利。非遗作为文化性的权利,承载着创造者及传承群体的民族精神,与民族声誉、荣誉也息息相关。因此,在使用非遗时,应当尊重产生非遗的民族或群体的、风俗习惯和精神权利,避免对非遗权利群体的感情和尊严造成侵犯。而非遗上的财产性权利大致包括两大类:1.知情同意权。知情同意指非遗所有权人以外的个人或组织在利用非遗之前,须征得非遗权利主体的同意。知情同意权包含着两层意思:其一,被同意人是指非遗所有权人之外的其他个人或组织。这就意味着在群体所有非遗的情况下,群体某部分成员对非遗的利用不需要征得群体其他成员的同意。其二,同意人为非遗所有权人。上文已经论述过,非遗所有权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可能有个体所有、来源地群体所有、地区共有、国家所有四种情况。在为个体所有的情况下,同意人毫无疑问则是非遗所有人。然而,在非遗为来源地群体所有、地区共有及国家所有的情况下,由于其所有权人为具体成员人数众多且并不确定的群体,因此使用人要征得群体中的每个成员的同意显然是不现实的。而非遗传承人作为非遗所有权人的代表及非遗的实际熟练掌握者,由其来作为同意人是比较合理且实际的。然而,问题在于如何保证非遗传承人能够切实地从保护非遗的立场出发来恰当行使其权利而不至于利用该权利谋取私利。对此,可以通过改革我国现行非遗传承人指定制度来解决。从我国非遗网公布的数据来看,国务院对每个非遗项目所指定的传承人为一至两个。如果能适当地扩展非遗传承人的数量从而组成一个委员会之类的组织,由委员会来行使知情同意权,便有利于解决以上问题。除了通过委员们之间的相互监督来保证同意人恰当地行使知情同意权外,对和知情同意权紧密相关的利益分享权做恰当地设计也能有效地保证其权利的恰当行使。2.利益分享权。为避免“文化掠夺”及滥用非遗的现象,应当确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即他人在利用非遗之前不仅须征得权利主体的同意,还须向权利人支付一定的费用。当然,并不是所有的非遗都能适应利益分享原则。利益分享的目的并不在于加重非遗利用人的利用成本,而是基于现代知识产权法的思想,在于给予知识创造者一定的保护和激励,从而促进非遗的保护和可持续性发展。因此,他人在使用非遗之前需要事先取得知情同意权,进而通过双方商定的条件进行利益分享,激发权利人保护非遗的积极性。然而,也有大量的非遗在利用、流传的过程中,缺乏经济利用价值,或者并不适于进行经济开发。由于他人对此类非遗不存在利用现象,自然也不用与所有权人进行利益分享。可见,适用利益分享原则的前提条件是非遗具有经济价值,即通过非遗使用、传播和创新能够获得经济利益。然而,我们在通过利益分享原则保障非遗私权利益的同时,还得兼顾其公权性。因为非遗作为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及创作的源泉,它在为现代文化的创作提供大量素材的同时,也通过现代文化的创作与传播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发展,而这也正是保护非遗的本质所在。因此,如果对使用人的行为做过多的限制,强化非遗经济利益的保护,反而会不利于非遗的传播和发展。为平衡合理保护非遗所有权人的权利与防止非遗的垄断,对于非遗经济权利须进行合理地限制。对此,我们可以借鉴知识产权法上“合理使用”制度,即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非遗的适用可以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使用费。如族群内部成员基于传统或习惯方式使用非遗。但此种限制并不影响非遗权利人的精神权利,如署名权、保护非遗完整权等。此外,为了避免非遗成为某个群体谋取私利的工具,成为“躺在祖宗功劳簿上的懒汉”,对于利益分享所得的支配和使用同样需要作出一定的限制。利益分享所得应仅能用于对非遗的保护支出及对非遗创作显著贡献者的经济补偿。利益分享所得可以由传承人委员会来行使。但是,由于不同种类的非遗的公、私属性及其他方面的特征有所差别,因此不同种类的非遗所赋予的权利内容及保护侧重点是有所不同的。从我国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所公布的非遗的分类来看,可以将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民俗这八个小类归为一个大类,而手工技艺、传统医药则归入另一个大类。因为第一大类的非遗通常为群体所有,商业开发潜力比较弱,具有较强的公权性,而第二个大类则通常为家族或师门传承,且商业开发潜力较强,私权性较强。对于公权性较强的非遗应侧重保护其精神权利包括署名权(标明来源权),不得歪曲、滥用的权利,不得注册为商标等为现代知识产权制度所垄断的权利;而对于私权性较强的非遗不仅保护其精神权利,同时对于其经济权利也应当赋予法律效力。总而言之,对非遗经济的保护应遵循权利平衡原则,要平衡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平衡非遗创造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从而保护非遗的正当利用。
作者:吕彩霞 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