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3-30 11:40:13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陶文化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坭兴陶产业具有巨大的潜在发展商机,坭兴陶的文化保护对地方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凝练挖掘坭兴陶文化有助于促进钦州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新的历史时期,钦州市正处于工业化经济发展的蓬勃时期,而坭兴陶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升值空间势必会带动广大坭兴陶企业产值的高速增长,从而使坭兴陶文化的生命力更加旺盛。广阔的市场发展前景吸引了更多的人才投身于坭兴陶市场,坭兴陶越做越强,逐步成为钦州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
2.提高城市品味
自2008年以来,坭兴陶成功申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与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以及《高鼓花樽》《时来运转茶具》等坭兴陶作品先后获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授予的杰出手工艺品徽章认证这一荣誉,坭兴陶的知名度与影响力逐年攀升。2009年第六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上,总理在坭兴陶“同心瓶”上签字;2010年坭兴陶大花瓶《世博缘•壮乡情》又被上海世博中国馆永久收藏;2011年第八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上,原国家总理与马来西亚纳吉布总理在坭兴陶板上签字;2012年钦州又获得了“中国坭兴陶之都”的荣誉称号,这都为坭兴陶产业的发展带来了广阔的空间。如今,地方文化的开发利用已成为各个地区的必然选择,地方文化正逐渐成为旅游开发中最具发展潜力的因素。坭兴陶所展示的民族价值观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作为中国四大名陶之一的坭兴陶,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对其开发利用,必将大大提高钦州的影响力与城市知名度。
二、坭兴陶的文化保护现状
坭兴陶具有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属性。随着钦州市政府对坭兴陶文化的保护意识逐渐增强,坭兴陶的文化价值和功能得到广大坭兴陶企业的普遍认可,这使得坭兴陶文化的保护处于一个较为良性的发展趋势。但是,目前坭兴陶文化还没有得到系统性的保护,人们对其保护意识淡薄,还没有明确保护措施与方向,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坭兴陶行业管理不规范
缺乏一系列有效的政策措施来促进坭兴陶文化的发展,还没有形成以坭兴陶文化核心的发展方向,这使得人们的保护意识淡薄。此外,企业片面地追求利润,缺少统一性的保护意识,仅仅注重产品数量而忽视了质量,反而使产品没有体现出应有的价值,并且间接地导致了对陶土资源的浪费开发。企业不注重人才的培养与管理。在市场经济冲击下,很多从事坭兴陶行业的艺人因工资待遇问题而转行,造成人才大量流失。坭兴陶的烧制工艺是一个复杂而繁琐的过程,人才的缺乏是坭兴陶产业的发展瓶颈。
2.坭兴陶的文化挖掘力度不够,作品的文化内涵不够突出
坭兴陶产品在造型结构、图形装饰、精神诉求等方面都缺少统一系统的运用。有些作品缺乏应有的文化品味,在艺术表现形式、民俗视觉元素运用上还比较肤浅和雷同,地方民俗特色没有得到充分展现。坭兴陶的生产企业缺乏市场营销的意识与行为,很少有企业进行有效的广告投放,自然就成了坭兴陶的市场认可度与市场发展的障碍。这导致坭兴陶只有名气没有市场,尽管坭兴陶近年获得了国内外众多奖项,其产品的独特性、民族性、艺术性等方面的价值有目共睹,但其市场状况与市场发展前景却不容乐观。
三、坭兴陶文化保护的策略
坭兴陶虽然历史悠久、品质优良,但是在商品经济的大潮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冲击下却逐渐衰退,这是因为坭兴陶的生产人员较少,技艺水平偏低,加强坭兴陶文化保护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
1.要深入挖掘民族传统文化
坭兴陶属于民族文化的范畴,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加强坭兴陶文化保护,就是保护坭兴陶这个独具民族特色的传统文化。在坭兴陶民族传统文化中,不仅有钦州独特的陶土,还有深含寓意的装饰图案,这些都具备深厚的文化色彩和文化意蕴,非常值得我们去保护与传承。
2.加强与促进艺术交流
坭兴陶是极具艺术内涵与艺术价值的作品,每一件坭兴陶作品都雕刻有寓意深刻的装饰图案与花纹,这些装饰图案与花纹凝聚了坭兴陶艺术家们的心血与智慧。加强坭兴陶的文化保护能够促进坭兴陶艺术的文化交流,并且能够促进对这些艺术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3.政府给予政策支持
政府要对坭兴陶产业进行扶持,将坭兴陶企业列入文化产业名单,统一享受坭兴陶文化产业的所享有的税收减免政策。政府要合理确定钦州坭兴陶土资源税率,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扶持坭兴陶企业购置设备、技术革新与引进人才等。在钦州坭兴陶产业的发展初期,税额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实行最低征收,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负担。
4.创新产品样式和完善产品结构
坭兴陶大多生产企业的产品为日用陶,艺术陶所占比重较低,大多生产企业产品较为单一。时代要求坭兴陶企业创作与大众审美需求相一致的产品,要传承和发展钦州坭兴陶这一民族文化产业,需将坭兴陶深厚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现代社会风貌有效结合,加强坭兴陶产品内容和题材的创新,在吸收传统文化精髓的基础上大胆革新。然而,要推陈出新,开发创新坭兴陶新产品,必须不断优化坭兴陶的产品结构,确立新产品开发机制。钦州坭兴陶工艺美术以民族民间文化为土壤,反映传统文化的丰富内涵。坭兴陶产品必须顺应市场多层次的需求与时展要求,使坭兴陶产品风格兼顾传统与现代风格的创新。必须进一步开发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新产品。为此,建议广大坭兴陶生产企业要更加注重其产品适应现代陶的设计生产要求,并且还要注重坭兴陶系列产品的研发与生产,使钦州坭兴陶工艺新花色、新品种在市场得到陶瓷购买者的认可,通过商品交换,既让坭兴陶的艺术价值、经济价值得以实现,又能使坭兴陶工艺能够得以传承,坭兴陶文化得以弘扬。例如,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大门共使用1800块坭兴陶陶板,雕塑就像打开的礼品盒形式,主体高度12米,中间部分宽6.69米,左右两侧各宽5.04米,主材为钦州传统的坭兴陶板和马来西亚的锡。
5.加强市场宣传和推广工作
通过多种媒体大力宣传坭兴陶的历史渊源、传统工艺保护及发展的举措,进一步扩大钦州坭兴陶的影响力。通过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策划,深刻挖掘坭兴文化,利用各种形式,充分展示钦州坭兴的艺术风格、浓厚的文化内涵和高雅的文化品位,在全社会形成保护、发展钦州坭兴陶的思想共识,为其文化保护提供肥沃的土壤与环境,让坭兴陶产品的市场认知度更大、市场认可度更高。
单位:南昌市新建区第二中学
姓名:涂芬琦
电话:13870877086
“进化论游戏”在心理课堂的应用及思考
关键词:进化论游戏
心理课堂
高中生在生理心理方面都渐渐趋于成熟,老师家长的说教已经无法触动学生的内心,心理课堂如何才能让学生有所触动,得到释放,团体游戏应该是一个很好的选择。根据团体动力学的理论团体并非个体的集合,而是一个包容诸个体的“格式塔”。作为团体,它不是由各个个体的特征所决定的,而取决于团体成员相互依存的那种内在关系。所以要改变个体应先使其所属团体发生变化,这比直接改变个体来得容易。要让同学们理解人生的道路各种各样,应坦然面对,人生必然要经历不同的挫折困难最后进化成人这样的道理,在高三的心理课堂上“小鸡变凤凰”这个进化论游戏触发学生是很好的选择。
新建二中
涂芬琦
高中生在生理心理方面都渐渐趋于成熟,老师家长的说教已经无法触动学生的内心,心理课堂如何才能让学生有所触动,得到释放,团体游戏应该是一个很好的选择。“小鸡变凤凰”这个进化论游戏主要是用来让学生体验成功路上的挫折,在高三的心理课堂上我更多希望让学生从这个游戏中认识到成功的不同形式,有的人一帆风顺,有的人几经坎坷,有的人坚持到底也没能成功,面对不同的人生道路,应该持有什么样的人生态度,在这个过程中应该吸取什么经验和教训呢?
一、方案格式:
(1)活动时间:大约10分钟;
(2)活动流程:
1.
参与者
a.
全班同学参与
b.
参与游戏的每个同学必须全力以赴,去体验其中的收获小游戏大道理;
2.
进化过程:鸡蛋——小鸡——凤凰——人类。两人猜拳赢了孵化高一层次,输了就要自动降低一层次。
3.
动作示范:
鸡蛋的造型:一脚在前一叉在后,双手交叉,手心朝外在头顶。
小鸡的造型:半蹲,两胳膊为小鸡的两翅膀不停的展开。
凤凰的造型:右手在头前方昙花指,左手在后为尾巴左右煽动,一前一后。
l
人类的造型:摆一个很酷的造型,最能表现自己个性的动作。
若有人没做其中动作也要惩罚。
组织者和参与者要好好观察别人是否正确,举报者有奖励。
(3)注意
1.
如果进行到最后还有人没有进化成人,也可以请已经变成人的同学帮忙,谁赢了,谁就进化成人。
2.参与者过程中要保持安静,只能通过造型判断对象,不同层次不能划拳,否则惩罚。
(4)奖惩方式:不遵守规则的同学在背景音乐下用屁股写自己的名字,或表演节目。
(5)游戏结果:最后剩下三个同学没有成功,一个鸡蛋,一个是小鸡,一个是凤凰。
二、体验分享
最快速度成功成人的同学A:那一刻很开心,感觉很爽。我觉得成功要快速出手,不能等,还要找准对象,要找那种看上去比较弱的同学,当然运气也是很重要的。
最快速度成功成人的同学B:我一把都没输过,有时候就是平局。主要是要观察对手,如果他表情紧张出剪刀的概率就比较高,如果他表情轻松出布的概率就更高,相应的我就可以赢或者平局。
几经波折最后成功成人的同学A:其实我刚开始是很顺利的,迅速地变成了凤凰,可就在离成人还有一步时,输了,还一输到底,到最后别人几乎都成功,我才成功了,之前心里还是有些失落的,还有些紧张,最后还是蛮开心的。我认为还是要坚持,坚持才有希望。
几经波折最后成功成人的同学B:“我终于成人了”。虽然经历好几次波折起伏,但我还是很高兴的,
几经波折最后没有成功成人的同学A:我就没站起来过,最好成绩就是小鸡,哪怕让我变成凤凰也好啊。有些失望,我有些背。
几经波折最后没有成人的同学B:最后都没有成功,不过我还是玩得很开心的。
主动帮助他人的同学:我帮助他人成人,虽然自己退化,感觉也挺好,因为我们是朋友啊!
总结:(1)这个游戏其实也是我们人生的缩影,刚开始我们都在同一起跑线上,通过各自地努力变成人,有些已经成为人,有些还是小鸡。可是时间不是停留地,人也是会发展的,小鸡最终也会变成人的。
(2)
有的人很顺利,有的人可能要经历很多挫折才能成功,甚至在短暂地游戏中有人不能成功,你们会怎么看?我想两点之间直线距离最近,可曲线一定是更丰富的,甚至是更美丽的。奥巴马55岁就退休,川普70岁才开始当总统,有些人一直顺风顺水,年纪轻轻就功业有成,有些人坎坎坷坷一辈子,到了行将就木才绽放光彩,每个人都有自己地生命成长路线,享受属于自己地过程就好了。
(3)
有些人几经波折也没有成功成人,但他因此玩得最多,也玩得最开心,这也是另一种意义的成功。
(4)
有些同学主动帮助他人,最后成就了他人,却让自己退化了,他用行动种下了一颗善良的种子,依然是开心的。
思考:
(1)班级团体心理游戏为学生创造了一个自然轻松的氛围,同学们的参与度很高,也很有热情。很多学生在进入高三后,感到了强大的学习压力,有些学生可能出现一些自我否定,有些学生在与同学比较过程中产生嫉妒心理。如果在不能很好的调适这种心理状态,就会导致恶性循环,学生容易产生消极情绪,进而在学校学习生活中疲于被动应付,面对即将到来的高考也没办法用良好的心态面对。这次团体心理游戏创造了一种信任的、温暖的、支持的团体气氛,各种消极的情感认知在这种班级整体氛围得到释放,同班学生在游戏中的信任、支持使自我得到肯定和鼓励,学生们在这种开放互助的游戏中间,自我防卫心理机制降低,逐渐的放下了心理包袱,自信心逐渐回升,能正确地认识高考在人生中的意义,轻装对待自己的高三学习生活。
(2)再次,班级团体心理游戏中的分享和感悟,促进学生自我成长。认知行为疗法认为,在团体情境中,
成员之间的分享、体验、感受能够促进他们的认知、情感以及行为模式的改变,
60年代以来,地方、兵团农十师相继在阿勒泰地区建立了一系列农场、团场,由于缺少经验,规划时只考虑条田大、整齐、美观,而忽视了地形及水文地质条件,规划出的条田宽400~600m,长1000m左右,结果造成灌排渠系布置不合理,灌排不协调,使广大农垦职工深受其害,灌排渠系冲刷、淤积严重,地下水位上升及土壤次生盐碱化,农业减产、撂荒、弃耕现象严重,给农业生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从90年代初,各地方农场及兵团垦区开始对条田进行改造,由于种种原因,兵团垦区条田改造工作进展较快,地方农场的改造工作量还比较大。
2影响条田规划的主要因素
2.1地形条件
地形条件直接影响着田间灌溉网的布置,也影响着灌排渠系的布置形式。
处于山前冲积扇和泉水溢出带以上的地区,由于坡度较大,条田规划首先应满足灌溉和机耕的要求。当条田长边平行等高线时,横向布置的毛渠长度即为条田宽度。当坡度大于5‰时毛渠流量过大会发生地表冲刷,这样就要求毛渠控制面积要小,毛渠布置要密,毛渠长度也要短,这样才能保证灌水时间。当毛渠纵向布置时,毛渠长度即为条田长边,如果条田过长,毛渠易受地形横向起伏变化的影响,造成末级固定渠道挖填方工程量过大,灌水困难,也不利于土地平整。实践证明,山前冲积扇和泉水溢出带以上地区,由于土层薄、坡度大,平整土地工程量不应太大,条田宽度为100~200m,长度为600~800m较为合适。
在泉水溢出带下部及冲积平原地区,地形坡度较缓,土层较厚,但往往地下水水位较高,排水条件不利,土壤盐碱化情况较严重。一般在地形坡度小于1/500~1/1000时,且地形在横向变化不复杂时,可采取纵向布置形式;当地形较复杂时可采取横向布置形式,但无论何种布置形式,条田宽度应控制在100~150m,长度在600~800m为宜。
2.2水利土壤改良条件
2.2.1灌溉
灌溉网的布置形式决定了条田的布置形式及规格。条田过大,不利于适应地形变化,土地平整工程量大,易造成灌水不均匀,灌溉时间长,影响灌后的适宜作业时间。在一般情况下,一块条田要求两昼夜灌完,以便机械及时进行作业。
2.2.2排水
排水规划主要表现在末级固定排渠(农排)的间距,这样也就确定了条田的宽度,排渠的间距是水利土壤改良的关键因素,而影响排渠间距的主要因素是土壤质地情况,土壤质地条件不同,排水间距的差距很大。确定排渠间距应通过科学实验及经验总结。
本地区排水均为明渠排水,设计排水深度时,如果渠道太深,一方面占地多,工程量大;另一方面边坡坍塌严重,造成渠道逐步变浅或严重淤积,失去应有的排水作用。近几年,各团场在条田改造工作中逐步摸索出一套经验,在本区农排深度一般在1.5~1.8m较为合适,农排间距宜控制在100~150m左右比较好,再宽则条田中间就容易出现土壤次生盐渍化现象。各团场条田改造的实践证明,在明排条件下,采取“浅、密、通”的排水原则是可行的。
2.2.3土壤条件
据调查,本区耕作土壤多为棕钙土、风沙土、草甸土、栗钙土等,土壤质地以砂壤土为主,也有少量轻粘土。在作条田规划时,在同一条田内应尽量保持同一类型的土壤,当遇到有不同类型土壤时,应把条田规格适当缩小,以避免因土壤理化性状的不同引起的耕作、播种、收获、灌水的矛盾。
2.2.4防风
林带的综合效益在条田规划与农业生产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它的防风固沙、生物排水、调节小区气候、改善生态环境、保证农业高产等作用,在条田设计及布置时应给予高度重视。
从林带的防风效果出发,应采取“窄林带、小网格”的林带结构体系。根据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十师183团经验,林带有效防护距离仅为树高的10~15倍。因此,林网不宜过大,林带本身宽也不宜过宽,如林带过宽,则林农争地,争水矛盾较大。窄林带可以使林、渠、路结合,可使树木受光充足,生长旺盛,林相稳定。防风效果则靠发挥林网的作用。据经验,本区一般采用林带宽度6~8m左右,纵横向均应布置,主林带间距为200m左右,林网之间面积以150~200亩较为合适。这样也就相应地确定了条田面积的规模。
2.4机耕作业条件
条田的尺寸和形状直接影响机械作业效益,其中条田的长度是影响机械效率的最重要的因素。条田规划在满足灌溉、排水与改良盐渍土等条件下应尽量满足机耕作业的要求,以充分发挥机械效率,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实际测定,当条田长度小于300~400m时,机械生产效率显著降低,但当条田长度超过800m时,用于转弯的时间损失所占比重很小,条田长度对机械效率的影响已不明显。根据本区国有农场、团场的具体条件,考虑条田长度以800m左右较为适宜,最短不宜小于500m。
3条田改造
中国古代有无民法,自清末变法修律至今一直多有争论,但肯定者也极少论及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本文试图勾勒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并简要分析一下形成这些特征的经济、政治、文化原因,以期了解我国民法的文化底蕴,也能对我们现今的民法典进程有所启示。
中华传统文化博大精深,传统法律文化更是独树一帜。自然经济的禁锢,等级制度的藩篱,使得传统民事制度处于夹缝之中,高度发达的刑事法律制度,更使其显得苍白无力。以至有学者认为,中国传统法律是以刑法为中心的法律模式,民事法律是一个空白。不可否认,中国古代确实没有西方意义上的民法,也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不论从客观存在的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还是保存下来的法律文本,我们都可以窥见民法之一斑。而中国传统社会的保守性与封闭性、宗法性与伦理性也深深烙印于民事制度之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
一、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
发达的农耕文明孕育了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独特气质。虽然中国古代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体系,但透过多样的法律形式,我们仍可以发现隐于其中的民法精神和独特之处。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内容简单化
与罗马法以及后来的大陆法系相比,中国古代的民法极不发达。民事法律制度调整的权利义务内容多集中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而有关物权制度、法人制度、诉讼制度这些在罗马法上发达的制度内容却很少涉及。
中国古代还没有现代民法中的自然人、法人的观念。在民事活动中,多不以自然人为民事主体,而是将宗族团体看作一个独立的实体。家庭事务多以家长为代表,“在家从父”、“即嫁从夫”、“夫死从子”,妇女没有民事主体地位。有尊长在,子孙不具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清末变法修律。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局面被打破,国家开始承认土地的私有现象。但中国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使得物权的规定仅涉及所有权、典权,并且极不发达。《清稗类钞》:“典质业者,以物质钱之所也。最大者为典,次曰质,又次曰押。”[1]这说明当时仅以典质物的大小区分不同的物权现象。
与中国古代的刑法、行政法相比,民事法律制度的内容也极其简单。中国古代刑法的发达程度在世界上可谓首屈一指。从战国李悝著《法经》起,到《大清律例》都以刑法为主。中国古代自夏朝建立即开始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现存的《周官》是中国最早的一部行政法性质的法典。《唐六典》是中国最早的一部真正意义上的行政法典。明清《会典》,内容涉及行政体制、官僚机构、行政管理体制等诸多方面。而民事关系一直被视为无关紧要的“细故”,国家很少干预。
(二)私法公法化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客观上存在着财产关系、商品交换关系、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然而传统法律对上述私法关系的调整却采取了公法的制裁手段,即违法违制都毫无例外地规定了刑法性后果———刑罚。以契约法为例,古代法典中虽也不乏有关合同的条文,但制裁手段几乎只限于刑罚。至于合同本身的效力问题,则长期以来听任习惯法支配。例如,唐律关于“行滥短狭而卖者,杖六十”的规定,就“行滥短狭而卖”而言,无疑是有关商品买卖关系中的合同履行问题,因而该规范是民事规范,但是,对这样一种“行滥短狭”行为给予杖六十的刑罚处罚,则显然属于刑法性后果,故而该规范又完全是刑事规范[2]。再如,《唐律疏议·杂律》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契约,违契不偿、负债不还的,要受笞二十至杖六十的处理,债权人向债务人索取财物超出契约规定数量,或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数量不足的,均应以“坐赃论”。
民事规范的刑法化也充分表现在婚姻家庭关系领域。《唐律疏议·户婚》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若卑幼不依家长而私自婚娶者,要受杖一百的处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明律规定:“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二十贯笞二十,每二十贯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又规定:“立嫡子违法者,杖八十。”[3]很显然,这些纯属婚姻家庭关系的民事违法行为,在中国古代法律中却被认定为犯罪,并处以较为苛重的刑罚。
(三)法律伦理化
纵观中国历代封建法典,可以发现,法所调整的社会各个领域和各种社会关系,都被笼罩上了一层纲常伦理关系,伦理关系代表古代中国人身关系的全部,一切的人身关系都被纳入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这五伦之中,并以纲常伦理为出罪入罪、轻重缓急的准则,民事领域也不例外。古代中国,贵贱、上下决定每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和行为;尊卑、长幼、亲疏则决定每个人在家族以内的地位和行为。个人地位不同,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一致。在君臣关系中,“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在《居家杂仪》有关于父子关系的内容:“凡诸卑幼,事大小,勿得专行,必咨禀于家长”,家长有家庭财产的最高支配权,有家政的最高决策权,同时,父又有将子女作为财产出卖之权,父还有主婚权。在夫妻关系中,是一家之主,有决策之全权,妇只可顺从,《礼记·郊特性》:“妇人,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夫妻之间是极为不平等的。如《大清律例》规定:妻没有家庭财产的支配权,必须从夫,妻不得有私财,甚至改嫁时不但不能带走夫之财产部分,并且连其从娘家带来的嫁妆亦由夫家作主[4]。
(四)均衡观
中国古代有大量关于均衡的议论。如《尚书·洪范》有:“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老子》称:“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孔子说:“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5]“尚中庸,求和谐”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占据核心地位,并成为传统价值体系中最高的价值原则。在民事领域,更是主张公允适应、不偏不倚、崇尚稳定,注重调和,反对走极端。
例如,中国古代在债权关系方面相当注重对于债务人的保护。很早就有明确限制债务利息的法律,唐宋时法律原则上不保护计息借贷债权。均衡观在财产继承方面反映的尤为显著。自秦汉以后,在财产继承方面一直贯彻“诸子均分”的原则,无论嫡庶、长幼,在继承财产方面一律平等。遗嘱继承在中国民法史上一直被忽视,在被继承人有子女时,遗嘱尤其是份额不均的遗嘱完全不被认可。
(五)多种形式间的脱节
在中国古代社会,习惯法是有适用余地的。习惯法具有属人、属地的特性,而且反映了历史的延续性和浓厚的亲情、乡情,因此,中国古代历代对习惯法都采取默认的态度[6]38。但错杂而不统一的各种民法渊源必然存在矛盾之处,两者若即若离。例如,古代社会主张“同姓不婚”。《大清律例·户律·婚姻》:“凡同姓为婚者(主婚与男女)各仗六十,离异,妇女归宗,财礼入官。”但在山西清源,陕西长安、直隶、甘肃、湖北等地都流行同姓为婚,以至迫使官府认可其合法。再如,“尊卑为婚”,按规定“若娶己之姑舅,两姨姊妹者,杖八十,并离异”,也迫于民间禁而不止,最后在附例中不得不规定:“其姑舅,两姨姊妹为婚者,听从民便。”在清代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除上述民事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存在矛盾外,由于立法技术不高和法理上的疏漏,即使在制定法之间,也存在着许多冲突。例如,为养父母服丧问题,《大清律例》与《大清会典》规定为“斩衰三年”,《礼部则例》则规定为“齐衰不杖期”[6]39。
二、中国古代民法不发达的原因分析
中国古代民法忽视个人,不讲平等,如果用一个词来概括中国古代民法文化的特征,那就是“不发达”。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的原因也有政治、文化的原因,具体分析如下:
(一)经济上:商品经济的落后
古今中外,凡是商品经济发达地区,其民法也较发达,凡是商品经济落后地区,其民法也较落后。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土壤和前提条件。中国封建社会自秦朝以来,一直是一家一户、男耕女织的自然经济,生产仅用于自我消费,消费也基本上可以从自然经济中得到满足,个别物品的交换往往以物物相易的方式实现,货币交换与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封建统治阶级依靠对土地的所有权对农民进行残酷的剥削、压迫,农民被迫依附于地主的土地忍受剥削、压迫,双方根本没有平等、交换可言。自然经济具有封闭性、孤立性、单一性和自足性的特点,它造成了生产者之间的隔离,而不是相互依赖和相互交往,由于这种生产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依赖于市场,因此,以交换为纽带的商品经济也就无从发展。商品经济的落后,束缚了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法的发展。
(二)政治上:专制主义的束缚
中国古代的政体是专制主义政体。从秦统一天下建立皇帝制度起,两千年来专制皇权不断膨胀。为了维护专制制度,封建统治者极力维护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经济基础,严厉打击一切危及国家统治和皇帝安全的行为。历代统治者都极为重视能直接产出生活或战争所需物质的农业,认为“农业是立国之根本”,而把发展商品生产认为是本末倒置。如商鞅认为:“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富,主待农战而尊”。唐太宗李世民也认为:“凡事皆须务农,国以人为本,人以衣食为本。”历代统治者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多方加以限制,阻碍了民事关系的产生。一方面,对有利可图的盐、铁、丝稠、瓷器、茶叶、酒、矿山等重要的手工业生产和贸易实行国家垄断,还颁布《盐法》、《茶律》限制私人经营;另一方面,对于民间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给予种种限制和打击。如汉高祖刘邦对富商课以重税,不允许其子孙为吏,唐朝时将工商之人列为百工杂流,同巫师相提并论,宋朝时定商税以比较,明代禁止出境营商,禁止官宦家庭经营商业,否则子孙累世不得为吏,对宦官经商者处罪[7]。
中国古代社会强调“家国一体”。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到处充斥着君权、父权、夫权,强调家族主义,向来忽视“个人”。在家族时代,家族组织在社会中具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它是社会中最基本的组织形式,有着极为广泛的社会职能,包括宗教、教育、经济以及现在专属国家的行政、司法等方面的职能。个人被束缚在家族的身份网络之中。一个人最基本的身份首先是某个家的成员,在家这样一个伦理实体中,个人主义意义上的个人是根本不存在的。
(三)文化上:重义轻利的观念
儒家传统文化历来推崇“重义轻利”的思想。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也有这样的看法,他对梁惠王说:“王何必言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秦代以后,董仲舒又进一步提出:“正其谊(义)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谋其功”的反功利主义观点。“贵义贱利”的价值观,肯定了“义”是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首要准则。孟子说:“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孟子把义作为与仁等同的概念处理。义的概念,就孟子看来,其实是宗亲关系的引申。从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开始,儒家思想即成为封建正统思想。因此,在中国传统社会“义”成为普遍的道德要求,是儒家学说中人之所以为人的准则而加于人们的职责和义务。“重义轻利”的观念,深深植根于中国传统文化中,历经两千年而不衰。由于传统文化强调重义轻利,法律自然就排拒个人对私人利益和个人权利的追求,进而不断压抑商品经济的发展,而这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也正好契合。
近些年来,民法学界将较多的精力放在对大陆法系民法典的研究上,取得了丰富的理论成果,为中国民法的继受性法文化打下了厚实的基础。
但关于中国民法如何与民族传统文化沟通连接、继承认同这一重要理论区域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法与文化是不可分割的。”[8]每一个民族的法律文化,都有其不同于其他民族的特征,表现出不同的民族地域性风格。在任何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变革总是取决于自身特定文化背景。因此,中国传统文化是中国民法法典化的社会基础,在完善民事立法和制定民法典的过程中,在研究移植罗马法时,应注意到对传统文化的吸收,要以科学、理性的态度来把握。我们必须看到,中国传统文化虽然否定了自由、平等、权利,中国民法文化先天不足,后天不良;但是也应该看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作为中华民族长期社会实践的成果之一,其中诸如集体本位观念、德法并重的思想、和谐观念、善良风俗等内容在中国民法法典化的进程中仍然具有积极的正面效应和古为今用的实践价值。
参考文献
[1]中华文化通志编委会.法学志[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280.
[2]孔庆明.中国民法史[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6:255.
[3]苏亦工.明清律典与条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82.
[4]大清律例[M].田涛,郑秦,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775.
[5]韩延龙.法律史论集:第2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1.
1.2创意农业潜在优势明显创意农业是生产者在田间“生产”文化,让广大消费者“消费”文化,创意农业为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有效地提升了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的功能,是首都郊区新农村建设和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的一条新途径,是首都城乡和谐发展、富裕郊区农民的必然选择。近年来,北京郊区以创意为理念,以农业资源为基础,以科技为手段,以市场为导向,以人才为支撑,积极开发创意农业产品,取得了积极成果,彰显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和活力。
1.3会展农业走向国际舞台北京的会展农业经历了从少到多、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规模逐步扩大,场馆建设逐渐专业化,成为郊区经济发展的新亮点。“十一五”以来,北京市委、市政府对全市会展农业发展的区域布局进行科学谋划,编制了切实可行的会展农业发展规划,研究出台具体的扶持和引导实施意见,引导全市会展农业步入有序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从提升北京市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水平的角度看,会展农业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4葡萄酒庄产业前景广阔近年来,国内主要葡萄酒企业等都到北京考察和建立基地,设计档次高,显示了北京酒庄葡萄酒产业良好的发展态势。如延庆县规划延庆松山酒庄葡萄酒产业带,长城葡萄酒文化城也在设计之中;密云县策划101葡萄酒产业带,平谷区研讨和规划新农村建设和农村旅游中葡萄酒产业的定位和建设,北京葡萄酒企业也加大了葡萄酒的市场营销和文化推广活动,对北京葡萄酒产业的发展起了很好的推动作用。
2北京发展葡萄文化创意产业存在的问题
2.1葡萄产业发展需要统一规划基于具体的地理特点,北京各区县及乡镇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发展当地葡萄产业。在北京市农业系统,计划“十二五”期间计划完成2666.7hm²酿酒葡萄(重点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抗寒优质(不埋土、含糖量高酒用葡萄)及酒庄发展规划。各区县如房山区制定高端葡萄酒产业发展若干意见(试行)、延庆县制定葡萄酒产业发展规划,密云县及通州区、大兴区相关乡镇也制定了葡萄产业发展规划。从北京发展生态农业、观光农业等角度来看,在市级层面缺乏葡萄产业发展统一规划,特别是缺乏全市葡萄酒产业发展规划。
2.2葡萄产业延伸链条仍需提高以葡萄为原料的企业是葡萄产业发展链条的重要环节,这一链条仍需提高。就葡萄酒行业来看,北京本地品牌相对薄弱,如葡萄酒酿造企业在延庆县发展存在一定的政策。另外,在葡萄产业与丰富的旅游资源结合方面,已经进行了有益尝试,并取得一定成绩,但是能真正集休闲、观光、采摘功能于一体的葡萄园不多,其旅游功能尚未被完全开发。
2.3葡萄市场销售方式较为传统我国没有形成良好的葡萄酒文化氛围,葡萄酒旅游开发处于起步阶段,缺乏对区域葡萄酒产业的宣传,原产地命名工作尚未开展,如延庆地区生产的葡萄缺乏过硬的品牌。虽然部分葡萄品牌的品质良好,但由于宣传力度不够、组织营销不到位、包装档次较低等原因,其在销售上还未取得明显优势,经济效益尚未体现出来。
2.4葡萄酒产业缺乏相关的产业扶持政策葡萄酒产业是一个涉及一、二、三产业的综合产业,产业链长,涉及管理的相关政府部门多。目前,葡萄酒产业科技支持不足,我国以及北京在该领域的科技投入微乎其微,科技的投入主要来自于企业。而葡萄酒产业是一个高科技的产业,葡萄酒产业是一个直面三农的产业,对北京郊区产业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制定相关的产业扶持政策。
3北京葡萄文化创意产业的方向和措施
依托北京市先进的农业科技水平和本镇良好的农业生产条件,以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做大做强“葡萄产业”为手段,注重葡萄产业的文化表达,融合文化元素,充分发挥文化功能,发展创意葡萄产业、休闲葡萄农业,为使北京葡萄产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形成强势、优势产业。另外,还要支持以葡萄酒为核心的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北京葡萄文化创意产业的方向和措施如下。
3.1推动北京葡萄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葡萄园文化景观展示了在人类与自然环境长达数世纪之久的互动下,把当地资源做了最有效地运用,进而生产高价值酒品的杰出例证。葡萄文化创意产业是一种新兴的特色文化产业,是新时期的朝阳产业,使文化发挥出巨大的效益。丰富葡萄产业的内容,增强葡萄产业的吸引力,展现地方文化旅游的特色和亮点,把“葡萄文化”为主题的会展农业作为提升农业现代化水平、带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共同建立葡萄产业专业管理机构,研究和制定葡萄产业发展战略,加快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使葡萄产业尽快成为北京都市农业发展的主要产业,促进郊区经济的发展。
3.2创建良好的北京葡萄文化创意氛围葡萄文化创意产业需要在发展中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使生态、生产和市场相融合,使自然景观、人文景观与农业园林经管得以和谐统一,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一项产业的发展必需有一定的文化支撑,全面创建以葡萄种植观光园区为基础、以葡萄酒酒庄特色为核心、以相关酒文化产品(音乐、书画、纪念品等)为辅助的全方位的葡萄酒文化。北京地区在葡萄产业与丰富的旅游资源结合方面,已经进行了有益尝试,并取得一定成绩。举办葡萄节作为葡萄营销的一种有效途径,突出“葡萄为媒”这个平台,让葡萄回归本色,让葡萄唱主角。通过葡萄节,去品尝飘香溢蜜的葡萄瓜果、倾听葡萄园里动人的情歌,感受葡萄架下风情歌舞。发展鲜食葡萄产业则要提升葡萄生产园区的品质,为其注入文化内涵,生产鲜食葡萄的种植园也应拓展其采摘、观光等旅游功能。
从文化的本体概念出发,则不难认同,讨论“电视有没有文化”、“电视是高级文化还是低级文化”等问题只能降低我们理论研究的水准。任何一种文化的价值,首先在于其形态的存在而非身份的高低贵贱。在整个文化系统中我们需要相对确定“电视是一种什么样的文化”,而非对其莽撞地取消或意气用事地贬损抑或盲目膜拜。
电视,作为20世纪科学技术的结晶,是人类文化发展进程中的现代文化形态之一,它可以成为文化学研究的素材,但不是目的。在这个视域里,所容易发生的偏差往往在于:研究者将各类文化形态作为既有的方法以推论电视文化,从而通过衡量其中他文化的各种成分与含量是否全面和饱满,来确定电视本体文化的性质,使研究的出发点与归结点发生倒错。在整个文化系统中,电视文化作为一种技术的出现与存在,其技术性能塑造了其身份的与众不同。它呈现出一种全能文化形态:
首先,它不能像任何一种文化形态,边界较为清晰地归属某一文化区域,但它自身大于人类自然力量的技术整合力,又使它在文化的任何一个区域得以兼跨。亦即文化系统所包含的三个区域的内容,都可能与之轻易结合,从而成为其文化构成。政治文化、经济文化、艺术文化等任何一种文化形态,都有机会在电视文化的身份证上签名。
其次,它不能像任何一种文化形态,由一种相对稳定的文化思维方式来支撑。人类的思维方式是多样的:时间性思维和空间性思维;抽象思维和形象思维;经验性思维与创造性思维,等等。但语言出现以后,各种思维方式大体为语言思维方式所整合,纷纷融化于语言思维的海洋,亦即语言已成为人类基本的思维媒介。语言思维是人类基本的文化思维方式。电视文化的出现,将人类带进了一个全新的思维王国。基本拿到理论“护照”的界定:电视思维是“可闻可见的四维思维方式(立体的空间+时间=视听的运动)”。(注:周传基著《电影·电视·广播中的声音》第44页,中国电影出版社1991年版)这个界定,有其技术分析的可确定性,但未能留出文化思维中模糊思维可能存在的余地。电视文化,宣告了一种全能思维方式的出现:如果说,视听是其思维的主要构成部分,那么数字式(点式)思维、以“语言”方式积淀在人脑中的“原型思维”,就是电视文化创造与接受过程中无法离析但又与视听思维同在的模糊思维构成。我们应该避免袭用“单一思维方式”支持下的电视思维界说,才能允许电视对各种思维方式创造性地开掘、互动和使用的事实进入我们的理论视野。
第三,电视文化不能像相异文化形态那样具备相对稳定的某一种属性。断定电视文化是大众文化,显然过于笼统。大众文化属于现代文化的范畴,是随一系列大众传媒的崛起而登场的。大众文化以“文化大众”为旨归,宣告了文化消费时代的垂临。“大众文化研究所分析的大众文化是一个特定范畴,它主要是指与当代大工业生产密切相关(因此往往必然地与当代资本主义密切相关),并且以工业方式大批量生产、复制消费性文化商品的文化形式”,(注:戴锦华著《隐性书写》第3页,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它意欲消解文化的阶级性、阶层性和垄断性,是一切现代文化形态均有的属性。即使是精英文化或高雅文化,也只有千方百计地搭乘大众文化快车,才有可能传播到位。大众文化并非精英文化的二元式对立存在,其胸襟具有吞吐一切文化形态的气象,所谓文化的终极必然趋向大众。因此,在大众文化的疆界内,电视文化一方面更多地体现着大众文化精神,同时也以大众文化的豁达,熔精英文化与世俗文化、高雅文化与娱乐文化于一炉,从而呈现出一种全能文化的姿态。
后视: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点上审视电视文化身份。
中国传统文化,是我们这个东方伟大民族史性存在的见证,又是我们现代文化的根底。其“天人合一,以人为本;诸家兼容,以儒为主;多神并敬,无神为常;德能统观,以德为重;述作共倡,述为号召”(注:参见张崇琛著《简明中国古代文化史》第11-20页,甘肃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的本体特征,既标识着中国传统文化在一定社会历史时期所到达的文化高度和所拓展的文化广度,同时又作为民族文化心理的厚重积淀,以“神来之手”,不可遏止地参与到了我们对现代文化灵魂的塑捏中。
从这个视角把握电视文化身份,其理论眼光必然充盈着殷殷的怀古忧思,所展开的文化研究则更多地罗织着批评的维度:一方面,其固化自身文化本体地位的心理诉求,促使其素朴地以自身的特点来限定电视文化身份,如,从文化集权观念出发设定电视文化机构严格的行政等级制度、为电视文化增设划一的评判标准,对电视作为大众文化意欲突破文化等级、展开文化自由竞争的冲动予以约束;另一方面,则以自身为比照基准,止于对电视文化中传统文化特质的缺失或变异的指指点点,从而推断出电视文化身份缺席的结论。这种批评,徘徊于对电视文化功能的客观解析与主观期望两相矛盾的游离地带,表现在对电视文化的内部研究上,就有将“阳春白雪”与“下里巴人”的传统文化鸿沟置换为电视屏幕上“精英文化”与“世俗文化”、“高雅文化”与“娱乐文化”的争执不休;表现在对电视文化的外部研究上,则出现了“电视文化应成为弘扬传统文化工具”的呼声,从而强调对电视文化身份的“介质”性理解与使用,而忽视了其文化本体的存在与特质。
在这个视角观照电视文化身份,难能可贵之处应在于对传统文化中既有的历史发展眼光的择取。传统文化并不特指某一既定的过去时段,其存在本身蕴含着过去、现在、未来纵向发展的脉络,是一种动态的存在过程。就传统文化而言,不同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着其在不同社会环境中不同的主体形态,就像岩画——戏剧——诗——小说出现的秩序那样,明摆着石器——青铜器——甲骨、竹简、羊皮纸——造纸术——印刷术的文化生产链条;机械时代只能创造资产阶级或中产阶级生活方式,而信息时代必然酿造大众文化的甘醇。如果从这种发展的路线上延展开去,也许走不了很远,就会有人将电视文化视为传统文化来审度。“人类文化总是处于创造与消解之中,一切貌似永恒的本质总是受到挑战”(注:参见1999年3月11日《文艺报〈文化本真性的幻觉与建设〉》),因此,传统文化视角下的电视文化身份必将是传统文化发展链条上现在时段主体形态的显现者,它在完成“传承文明、沟通未来”(注:CCTV-1频道形象广告词)的使命中凸现自我,更多的体现出对文化发展纵向度的聚合:一,它聚合了文化时间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使文化时间的不同维度得以自由流淌,极大地体现出了文化时间来龙去脉的连贯与不可分割,亦即电视文化对文化时间的自由把握与自由使用;二,它聚合了传统文化已有的多种形态与特征,亦即电视文化的出现不是空中楼阁的出现,它必然在其技术构成的基座上,将中国传统文化的本质予以现代性的重构与诠释,在电视文化的每一种构成上总是闪烁着传统文化的光泽,同时也衍射着未来文化的辉光。所以在这个视角,电视文化身份表现出了聚合文化的形态。
外视:从社会化生存系统审视电视文化身份。
社会生活,意指人类群的生活方式。“群”是文化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文化的生成与存在是以“群”的内部关系为前提的。“群”是人的社会化生存系统,小至家庭、大至民族,“故人生不能无群”(《荀子·王制》)。在一定范围的“群”中,人们会在调适文化观念、价值取向的过程中结成形态相对稳定的“同文化群落”:政治(党派、社团)群落、经济(企业、财团)群落、“文化”群落(狭义的文化艺术性组织、机构)、宗教群落,个人自组织群落(个体的人对属群的自我定位)等等。如果说社会是人类生存的“公共空间”,那么,任何一个“同文化群落”都是在抢占“公共空间”份额的过程中建立自身的话语权力和话语方式的。
在这个视角,可以看到“电视”是各个“同文化群落”走向“公共空间”、抢占“公共空间”份额的现代化武库,电视的文化身份无疑被塑造成了一个“千面人”,具有很强的可易性和复杂的多面性。亦即电视文化身份不是一个单纯的现象性存在所能影响和决定的,而是由整个社会系统的内部活动和外部活动以及各要素之间的关系所决定的。这使得电视文化身份由“实物决定论”走向“关系决定论”。存在于社会生活巨系统中的电视文化,各个“同文化群落”的力量会让它发展的方向发生变动或转移,如:政治群落希望它是政令、解释政策、传播政见的“喉舌”;经济群落则希望它姓“商”、成为塑造企业形象、营销商品的“自由市场”;文化群落则希望它属于纯文化,成为人类精神品格的塑造者、思想道德的完善者和崇高情感的激励者;而作为个人的个体自组织群落则可能希望它有一个“百家姓”,是千里眼、顺风耳,又是表达个人意志与精神的喉舌;是其精神追求的寄托、又是文化娱乐的场所;是信息人,又是生活的向导和侍者。因此,电视文化身份在社会系统中由整合力最强的要素(群落)来决定,但同时,会在其他要素(群落)的干预下,以合力运动的方式合规律性的变化与发展。亦即,在一定的时间区域内,其身份具有很强的易变性和不稳定性,而从长远看,则与社会的进步力量同向度、共属性。
用系统解构的方法,可以将各“同文化群落”对电视媒介的作用力,大致分为三种:1)投入者;2)媒介自组织者;3)接受者。投入者,由权力投入(政府行为的支持、含政策与财政投入)、纯财力投入(企业、财团的经济行为)以及纯文化投入(文化界学术界的智性投入)组合而成。这部分作用力,对电视文化身份的影响最直接、最具干预性,它支配着另外两种作用力。媒介自组织者,包括媒介经营者(所有者)的利益及意志、从业者(制片人和一般工作人员)的利益及价值观念,以及创作者(编、导、摄、主持人等)的价值观念。这部分作用力是以媒介主体形式存在的,是对投入者与接受者两种力量的贯通与遇合;同时又具有浓郁的机构文化色彩,会以隐在的方式,借投入者与接受者的力量阐发机构意志。接受者,则层面多而人数众,其力量的体现是通过投入者与媒介自组织力量的实现与否来表达的。从表象看,它具有被动性并缺乏凝聚力,而实质上它是前两种力产生的原动力,既是其出发点又是其归结点。前两种力的发生以到达它为目的。因此,接受者的作用力以回馈的方式成为衡量前两种作用力实现程度的标准,从而成为三种力中无形的最大作用力。这三种作用力的施放不是均衡的。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各种力的向度与强弱会发生相应的游移、遇合与分解。如在意识形态垄断社会一切文化形态的前提下,政治投入就会变得强而有力,会以政府干预的方式使电视文化成为政治制度的替身;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前提下,纯财资投入则会对电视文化发挥强势干预,会使其属性倾向于商业文化色彩,倾向于经济利益的取舍;同样,在讲求民主、崇尚人文精神的社会条件下,纯文化力量和媒介自组织力量中的精神品性则会得到最大限度的张扬,会影响权力投入者、财资投入者以及媒介经营者的价值观念,接受者也不会被当作商品信息与精神产品的简单“货仓”,而会焕发出参与媒介活动的自觉力量,从而形成三种作用力同向度的合力运动,使电视文化的身份在各种关系的运动中突现出来。
所以,在这个视角,电视文化更为明显地体现出了对多元文化的综合与兼容,其身份呈现出多元文化的形态。
侧视:在各种文化形态的横向队列中审视电视文化身份。
“在报纸、杂志、电视这三大媒体中,电视群体的文化素质最低。这其实很好理解。首先,报纸杂志有其漫长的历史承传、有规矩、有氛围、有熏陶;电视不然,它是在走进寻常百姓家的短短十几年中一下子暴发起来的”(注:参见1997年1月24日《南方周末〈学者与电视〉》)。长期以来,电视文化就是这样被相邻的姊妹文化侧目而视。这种视角下发生的理论成见不言自明。其实,任何一种文化形态的成熟与发达抑或所表现的文化素质的高低,都不能简单地以其形成时间的长短来测定。在文化形态的生成速度上,时代愈演进,其生成与发展速度则越快。从前文字时代到文字时代,人类走过了千万年,而从报刊文化出现到影视文化的出现不过百年而已,报刊文化的真正成熟与发达几乎是与影视文化同步的;其次,“因为报刊有文化,从而电视无文化”之间并无必然的因果逻辑关系,且类比失当,就像指责玫瑰为什么不具备洋葱的辛辣那样;再次;报刊文化传承的是文字文化的血脉,而电视文化是电子时代视听文化的创新。电视人掌握的是另一种全新的知识体系,否定者只能明证其对电视文化的视觉盲点:报刊文化是文字文化的大众传播方式,而电视文化在大众传播方式之外还创造出了新的语言体系,比方小说、诗歌,被报刊登载依旧是小说、依旧是诗歌本身;而进入电视则小说非小说、诗歌非诗歌,是具有诗性或小说性的电视艺术。
因此,这个视角的占踞者应该是拥有独特语言方式、堪与电视相并列的文化形态,如文学、戏剧、音乐、绘画、雕塑、电影等。这几种文化形态的语言方式是艺术的语言方式,所以,我们可以从这个视角来审度电视作为艺术文化形态的特征。艺术,文化区域内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集中体现了人类的文化精神。如果说,大量的文物、遗址以凝固的方式保存了人类文化成果,那么艺术则以鲜活的生命方式滚动着人类文化的成果,使人类的文化之树果实常新。占踞这个视角的各类艺术,在审视电视时目光多少有些不安。这种不安,长期以来一方面被归结为电视作为艺术,其语言、表达方式、传播方式的与众不同;另一方面,则被归结为电视艺术对其他艺术的技术性掠夺。但这两种归结前者止于冷静的技术分析,后者则止于激情的笼统印象。任何一种艺术,都因拥有独特的语言方式、表达方式、传播方式才得以确立而且被认同。就像文字不对绘画的线条造成威胁,雕塑的造型并不消解诗歌的表现,音乐的时间联想并不会冲击戏剧的空间再现那样,电视声光色的语言成分及其语法规则,并不能动摇任何艺术形态固有的“树形结构”。而电视对各类艺术的技术性掠夺,毋宁说是各类艺术对电视技术的使用。电视弥合了其他艺术传播方式中时间传播与空间传播的堑濠,改变了间接传播与直接传播之间的两相分立,成为“间接传播中的直接传播”。这种来自技术的魅力,终成各类艺术突破既有风范的谷口。这似不应给各类艺术带来不安,而应该额手称庆。
不安,实则来自电视对既有艺术理念根本的摇动。首先,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提出人类对世界的四种掌握方式:科学的、实践-精神的、宗教的、艺术的。这是哲学思想和美学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电视出乎意料地横空出世,使这几种把握方式面临重写或重新理解的格局,它一方面模糊了四种掌握方式的边界,一方面提出了新的把握世界的方式:多维度把握。其次,黑格尔美学思想中关于艺术发展规律也有以下的结论:艺术的发展过程是精神不断压倒物质、内容不断冲破形式、理念愈益充分显露的过程,并把艺术归纳为象征型、古典型、浪漫型三种,其中物质的比重由大到小而精神的比重由小到大,如建筑——雕塑——诗歌。但电视却使这一被普遍认同的线路出现了波折。电视艺术中,物质的成分不是减轻了而是加重了,精神对物质的依赖不是减弱了而是加强了,内容不仅无法冲破形式而且形式大于内容,理念不是愈益显露而是愈益隐蔽。再次,电视以外的各种艺术,其生命价值得以实现的前提是作品的独一无二和审美意识对作品产生环境的先天依赖。亦即它追求艺术作品个体的“惟一”价值和作品价值得以实现的特殊语境。如宫廷艺术审美的前提是宫廷的“语境”;宗教艺术审美的前提是宗教的“语境”;所谓“红楼十二钗”也只有在大观园的语境下才得以生气灌注,具有独到的审美价值。艺术的个体作品不是放之四海而皆“美”的。但电视不然,它技术性地使艺术作品的复制具有了合法性,真品与膺品的差异走向了零度,并且使艺术美感赖以产生的语境获得了重构。它将其他艺术所依赖的纯粹审美空间推至纷扰迭起的世界:开放的意义即为家庭日常生活空间;封闭的意义则指电视机“机体”空间,即相互间并无多少关联的各类节目所连缀的假定性空间。对此,德国美学家本雅明在《机械复制时代的艺术作品》中发出了“阿乌拉”(AURA)(注:本雅明把传统艺术称为有韵味的艺术,认为有韵味的艺术具有鲜明的独一无二性。对它无法进行复制,即使勉强复制,复制品也不能与原作相媲美,因为即使最完美的艺术复制品中也会缺少一种成分:艺术品的现时现地性,即它在问世地点的独一无二性。并且认为复制艺术的出现让有韵味的艺术崩溃了。)不复存在的叹息。
因此,这个视角审视下的电视文化,是又一种把握世界的方式;对世界的多维度把握;同时,它在逃逸出传统美学范式的前提下,以复制的合法性,将传统美学加以现代美学意义上重建,其身份必然呈现出重构文化的姿态。
内视:从电视文化本体来审视电视文化身份。
从内部解析开来,电视文化有三大组成部分:机构文化、成员文化、节目文化。机构文化,在经历了微波传输时代行政式逐级到达观众的阶段以后,目前正进入卫星时代,通过制、播分离,由“生产文化型”向“消费文化型”转轨的阶段。电视机构由政府和纳税人供养的生存机制也正在向机构产业化的自造血机制转换。这个转换,必然带动电视文化向“产经”文化和“商经”文化发展,电视文化身份本位也开始发生易位,从单一的宣教式存在走向多元的宣教经营式生存,成员文化,往往因为电视从业人员的职业身份过多的依赖其他文化艺术从业人员的名称:如:编辑、编剧、导演、剪辑、录音、作曲等,在身份称谓上没有自己的“独立人格”,包括专业技术职称也是如此;加之电视从业人员对自身以及电视文化身份的塑造缺乏行为上的自觉,要么把自己装扮为“政府发言人”;要么把自己定位于“传道授业解惑”的先知先觉者;要么从高处弯下腰来俯视芸芸众生做出平民化的平视姿态(骨子里在说我是贵族);要么就是为不知其内里的商品做了营销员;并且由于规约电视文化行为的法规法度不健全或不成立,致使违背电视文化建设的个体操作和群体操作大行其道:如推崇“大投入大制作”的背后隐藏的是机构或个人牟取暴利的私欲;“平民化通俗化”的背后潜藏着对文化大众作为市场的利用,从而引发了社会对电视成员各种不满与指责,导致了电视与文化无关的言论。在这个层面上,公众心目中的电视人和电视机构因为是一种技术的掌握者与垄断者,所以变得高高在上甚至有些跋扈,这也助长了电视人对扭曲电视文化身份的现象视而不见。但是,电视成员在这种驳杂的表象背后,还是在走一条有序而必由的发展之路:从编导演中心制到制片人中心制到策划人中心制,大致勾画出了其由创作型向生产型、由作品型向商品型、由局部意志型向群体意志型演绎的总向度。
关于节目文化,理论的热情较多地止于电视文化的语言学分析,对其语言的构成元素、构成材料及其使用的语法规则和技巧以及解读方法作出深入细致的研究,并尝试将之与其他文化语言区分开来,特别是电影文化语言。这方面的努力,对于电视作为一种新兴的文化现象是重要的,而且所取得的成果也颇为斐然。但是,这个层面的局限也是明显的,它使电视节目文化倾向于技术性的构成,而忽略了对其文化特质的整体性把握。诚然,电视本体首先是一种技术的存在。在这个层面,技术大于人,是技术赋予人相对的思维自由和行为自由,同时又限定了其思维与行为的绝对不自由:在电视文化中不存在离开技术的思维与行为。首先,技术让电视文化拥有了时空上的相对自由、电视文化突破了通约几千年的文化创造与传播规则而得以自由地把握时空;但电视文化因技术的限定,又都是“拍出来”、“编出来”、“做出来”的,在技术的客观存在以外,其文化形态及内容都是假定性或虚拟性存在,如建筑文化使我们可以生活于其中而电视文化只给我们以氛围化生存,任何人都不可能真正地生活于其中,而只能生存于电视文化的氛围中。前不久,CCTV-1在晚间新闻中播报:世界第一位由网络制造推出的电视虚拟主持人已经诞生。这意味着“人类按照自己的模样创造上帝”的时代真正到来了。技术使电视文化有了生命,但缺失了有实感的肌体。其实,技术给予电视重构文化的可能,但同时限定了其文化属性的非独立品格。人,“是从事构造化活动的动物”(注:参见刘xīn@①著《电视重构论》第3页,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9年版),人类文化的进步在于其不断地向理想的构造渐近。任何文化终究都是对人自身及社会生活的“同质异构”。电视的技术魅力,打破了其他文化形态固有的边界,启动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大规模的文化整合运动,但任何文化形态都不可能百分之百地无衰减无变异地通过电视而抵达受众,即电视不是一个无机通道,而是一个有机通道。在电视的“场”中,所有的文化形态获得重构成为电视文化的本体组织。
因此,从这个视角解析,电视文化体现出来的本质是各种文化艺术的综合特征与边缘特征:一方面,电视因技术而获得的文化重构“场”,具有极大的宽容度和兼容性,它可以将文化艺术的时间流和空间场综合起来,也可以将各种文化艺术综合为一体,从而体现出时空的综合和各种文化艺术的综合特征;另一方面,综合意味着取舍而非杂凑,如果从文化艺术的时间特征来审视,电视则是以空间来表现时间,体现的是时间与空间的边缘特征;如果从文化艺术的空间角度来审视,电视又不单纯是空间文化,而是通过时间的流动实现空间的扩展与建构,从而体现的是空间与时间交错的边缘特征。用艺术做譬:电视可以表达戏剧,但从戏剧的角度来审视,它只体现了戏剧的边缘特征而非本质特征;电视对文学、音乐、绘画等艺术的使用与表达都是如此,它不可能体现各种艺术的本体特征而只能体现其边缘特征。到此为止,所有言说电视在糟蹋各种文化艺术的误会应该结束了,其怨言来自用其他艺术的本质特征取代电视文化本质特征而必然发生的失落感。试想,如果文学电视表现出的是“文学”的本质特征,让“文学”满足的话,那么电视的身份就彻底不复存在了。因此,在这个视角的审度下,电视文化身份所体现的是综合文化和边缘文化的形态。
前视:从人类文化发展的未来审视电视文化身份。
在20世纪最后的几年中,“网络”,以毋庸商量的霸气从未来世界幻影迷离的天幕上磅礴升起;而与此同时,“传统电视”这样的词汇出现在了文化的卷宗上。也许电视自己也未曾料想:现代与传统之间的距离竟如此之近,近到只有70年。
理论的慌乱,从对“网络时代电视的身份将会如何”等等的预测中略见一斑。这也是文化理论所遇到的前所未有的挑战:理论不再意味着“过去时”,而更重要的在于它的“正式进行时”和“将来时”。
1999年岁末,在地球的西方发生于一件关乎媒介文化的大事:美国在线以1840亿美元的天价收购了华纳兄弟影视集团。这似乎是一则预言:人类的“全媒体”时代即将莅临。
有理论将20世纪出现的媒介文化排了座次:印刷文化、广播文化、电视文化、网络文化。但网络是否可以被称作“第四媒体”目前还争执不下,难见端倪。争论的表面似乎是其作为文化是否已经成熟,实则是双方对文化发展规律的简单排列。问题并不在于媒体的序号性存在,而在于媒体文化本体性状的存在:任何一种文化形态,较之其他文化形态都有空间上的组合关系,较之本文化脉系则都存在着时间上的聚合关系。就像电视文化曾对(我们对电视开始使用过去时态)横向的其他文化进行组合,创造出杂志性电视栏目、报纸性电视新闻等等;在纵向度上,今天的电视已非20世纪30年代贝尔德实验室里的电视,但它却纵向聚合了电视文化演进过程中的每一个优秀环节:如更清晰、更直接、更便捷。目前显示的状况也是如此,并非各种媒介安分守己地排队出行、轮番坐庄,而是纷纷抢滩网络。网络也在施展自身的魅力以期吸引更多的文化成分,从而造就自己的文化品格。这犹似当年的电视。今年4月,在中国电视文化转型中立下汗马功劳的“东方时空”栏目,在7周年庆典之际,举行了中国电视的首次网上直播。如果说美国在线与华纳兄弟公司正在以“机构”方式走向“全媒体”时代,那么中国电视则正在以“节目”方式轻轻地点击“全媒体”的门环。
在“全媒体”化的过程中,究竟谁能占上风,现在还不得而知,但从文化发展的规律来看,胜者将是整合力最强的一方。站在“全媒体”时代的角度分析电视肌体整合力的强弱,则很可能推导出它在未来文化中的身份与地位。亨廷顿在其“文明冲突论”中提出“文化和文化身份,也即在最宽泛层次上的文明身份,正在形成冷战世界的同一性、解体及冲突的范式”,他所指认的范式即在冷战结束后,世界范围内经济与政治的冲突将被文化的冲突所取代。撇开其文化冲突所隐含的经济与政治冲突的“祸心”不论,就文化冲突本身而言,文化冲突的趋势终究会走向技术的整合与化解。这意味着文化空间与文化内涵的全球性共享。从网络的角度审视,网络所追求的是个人化的文化言说与个人化的文化分享,是对电视文化播迁向度的增设和对电视文化人格“趋同”、个性丧失的补救。但是,从人类既有的发展轨迹预见:文化趋同是必然的,文化个性只能在同一中求得一般允许下的特殊生存。不论是语言还是文字,不论是机械还是电子,任何一种媒介的诞生都是为了人类能够更好地沟通。沟通,则为了趋同;趋同,则为了合力运动的可行。《圣经》中有人类在语言同一的情况下建造“巴贝尔塔”(通天塔)以便直接到达上帝的传说。其实,人类自诞生以来,共同建造巴贝尔塔的理想从来都没有停止过。也正是技术的一次次飞越,使得人类共同的巴贝尔塔渐渐增高。支撑着文化学理论的“单线进化论”、“普遍进化论”和“特殊进化论”虽然存在探讨文化进化过程的视角差异,但无不首肯技术是文化进化的动因。所有文化冲突的解决最后都取决于技术的调和,技术让不同的文化更易于沟通、易于互解,从而化干戈为玉帛、互塑共生地走向未来。从这个意义上讲,电视文化所具备的群体参与方式、时空共享方式都是人类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文化走向全球化过程中必需的方式与手段。就目前网络运行的特征看,网络显然难以承担电视所能承载的人类对于文化共同利益的社会责任,并难以取代电视所能带给人们的活生生的生命的直感。如电视直播对场效应的全方位公开、对各种场元素间生命联系的集约式发送。也许,我们对电视拥有过多的“怀旧”情感,所以网络的出现并不让我们理解为电视技术的停滞不前。技术的多元并进,可能会导致“全媒体”时代的到来,“彼电视”定然不是今天的“此电视”,但电视的文化身份不会退场,在这个视角下,它必定要显示其“全球文化”的形态。
改建以遗址保护为核心,结合历史文脉和特殊的沟谷地形,以真爱体验为主题,紧扣人文特色和情感脉搏,以幸福产业为主要方向,为婚恋男女提供独具特色的民俗风情体验活动及配套服务,从而弘扬社会正气,传颂爱情的忠贞不渝。将其打造成为集遗址保护、旅游开发、文化产业建设为一体的中国第一个体验式爱情主题公园。
窑遗址公园景点分析
新改建的寒窑遗址公园将成为定情婚礼纪念的圣地,园区以各种形式全方位展示中国传统爱情文化,经典爱情故事。园区可分为:遗址区、婚庆区和休闲娱乐区。
1寒窑遗址区
满足旅游观光、体验历史民俗文化等需求。位于曲江池东南鸿固塬鸿沟坡岸,此处是秦汉时代宜春苑,山林悄静,悠美自然,主要景点有:寒窑遗址、鹊桥、海枯石烂、寒窑故事馆、寒窑遗存窑洞、廊桥、思夫亭、三姐泉、贞烈殿、柳林寺和妖马洞、土遗址保护现场等。其中寒窑遗址、思夫亭、三姐泉、贞烈殿、柳林寺、妖马洞、寒窑遗存窑洞等在原有景点的基础上进行了修复和维护,既保留了原有景点的持续性,又有一定程度的创新。如寒窑遗址,保留要洞外宝钏菜园及织布、耕种、研磨等生活、生产用具。保留王宝钏当年生活起居的“茹苦洞”,洞内重要的设施就是一个土炕,室内光线幽暗,采光就靠炕对面一尺见方的小窗,炕下有2㎡大小的空间。窑洞底层增加了根据《五典坡》的剧情演绎来的“别窑”“探窑”,内塑王宝钏斟酒别夫和王母探女的塑像。还增设了采用幻影成像技术和传统绘画艺术制作的王宝钏生活场景室,画面中可以感受到王宝钏的刚毅、忠贞和勤劳。再如,柳林寺的文昌阁外每天都有情景剧抛绣球表演,外挑的廊檐常作为表演时的彩楼来使用。三姐泉边游客可以体验古时辘轳取水的生活场景,如有兴致还可感受用三姐泉井水冲泡的别具风味唐茶,观摩唐茶制作的过程,感受古风古韵,梦回大唐。海枯石烂以我国传统叠山造景手法而造就园林艺术景观。成语“海枯石烂”出自我国宋朝王奕《法曲献仙音•和朱静翁青溪词》“:老我重来,海干石烂,那复断碑残础。”景区内叠石堆山,层恋起伏,上镌刻着中国文化中歌颂爱情的经典名句,通过古人诗词渲染我国劳动人民人们坚贞不渝、情比金坚的爱情的观念,诠释中国的爱情文化。“寒窑•故事”展示馆占地面积972m2,采用现代影像艺术的手法,幻影成像展示王宝钏与薛平贵爱情故事,通过艺术的展现手法,融现代影像技术、网络技术和声光电等高端技术于一体,向游客多角度、全方位展现了薛王二人相遇、相知、彩楼抛绣球、战场立功、婚后别离、幸福相聚等场景。游客可以通过不同的场景模拟和现代技术体验王宝钏的爱情故事。新建的廊桥连接着园区南北,其造型结合中国传统园林中的回廊和三孔桥的形态,象彩虹,象门洞,象回廊,确保了物质上的衔接和视觉上的通透。真可谓是“美景壮新区,喜虹桥绘彩,奇洞通幽,颇显恢宏气象;熏风辉胜地,看玉柱凝光,长廊映日,堪夸时世繁华。”高大的廊桥不仅是对爱情主题的诠释,更彰显了曲江新区在文化产业建设、城市内涵丰富等方面的积极探索。园区对沟谷地貌、黄土崖壁进行了保护、加固和展示,游人可以现场参观,感受寒窑遗址原始黄土沟壑的地貌,这种保护和展示既具有文物价值,又具有自然价值。
2婚庆产业区
位于曲江寒窑遗址公园南侧,沟谷以北,可满足更多青年的婚庆需求,在此不仅能感受到中国传统爱情含蓄表达的魅力,同时也能体会到西式浪漫爱情里的张扬与直率。主要景点有:惊世奇缘、玉洁楼、饮马池、欧洲风情教堂、金缘阁酒店、在水一方、许愿池等。玉洁楼取冰清玉洁之意,它是中国传统文化对女性美德的较高评价,体现了中国妇女对爱情忠贞不渝,从一而忠的传统道德观念。是为纪念王宝钏而建的明清时期关中地区典型的四柱三间格局的牌楼,牌楼西侧有著名书法家石题写的“曲江寒窑”的牌匾,东侧有清嘉庆十一年御赐的“玉洁楼”牌匾。饮马池据传是薛平贵西征凯旋后,驾红鬃烈马赶回寒窑与王宝钏团聚,途经此处饮马,故曰饮马池。对玉洁楼和饮马池的保护和维修可以延续人们心目中寒窑形象。惊世情缘位于公园主入口右侧崖壁上,采用陕西民间艺术剪纸与现代浮雕艺术以醒目的红色塑造的气势雄伟壮观的景观墙。整体长270m,高11m,结合园区爱情文化,景观墙融合古今艺术手法,表现了世界文明史上“伏羲与女娲”、“亚当与夏娃”“、白蛇传”“、海的女儿”、“罗密欧与朱丽叶”、“牛郎织女”、“灰姑娘”、“牡丹亭”、“西厢记”和“梁山伯与祝英台”等10大爱情故事。金缘阁酒店前有一座名为“在水一方”的小岛,其上有一株旱柳,犹如一位佳人,伫立水中央历经岁月,生机盎然,好像在暗示岛的主人对自己的爱情期待。许愿池传说会使人愿望实现,带给人们幸福,很多游人都会在此池边掷硬币以求爱情美满,婚姻幸福,家庭和谐。欧洲风情教堂四周绿草茵茵,风景如画,为相爱的男女提供纯欧式的婚礼服务。金缘阁酒店是婚庆区的主体建筑,位于欧洲风情教堂旁。用“金玉良缘,一生相伴”来表达对在此举办婚礼情侣的美好祝愿。可举办各类西式婚礼,户外冷餐,沙龙等。店内红色水晶灯组璀璨夺目,唐朝宫廷画和气势恢宏的实木雕刻壁画,使您的古典唐风婚礼更具奢华。
3娱乐区
亦叫寒窑新街,建筑面积2533m2,建筑风格是关中民俗院落式,区域内有古牌楼、照壁等民风淳朴的建筑形式。整个区域分为商业南区和商业北区和戏楼。戏楼是该区域的中心建筑,凸显了以文化为灵魂的核心主题。游客每天可以在此欣赏到丰富多彩的戏曲节目,有时还能观赏到名家大腕表演的经典秦腔剧,凸显秦风、秦韵。其中商业南区以婚庆及相关产业为主,商业北区以餐饮文化为主。
4主入口
穿过玉洁楼的牌楼,游客一眼就看见一池流水映入眼帘,据说这是薛平贵骑红鬃烈马经此,下马饮水。由于有工作人员不断打捞清理,池水清澈,池中喂养的有黑天鹅和鸳鸯及快乐自由的小红鱼。看到这些自在的水禽,公园的爱情逐渐清晰起来。继续向前就是通透的入口设置。3.5次入口紧靠新开门南路,与壹影婚庆影视基地相连。在新开门南路上,游客即可领会到以王宝钏和薛平贵爱情故事为题材的皮影雕塑。
植物景观分析
植物景观不仅能创造优美环境,还能改善我们的生活。按植物生态习性和园林布局要求合理配置各种乔、灌花、草等植物,发挥植物在景观中的功能性和观赏性。寒窑主要植物配置有:旱柳、五角枫、白玉兰、七叶树、柿树、钢竹、榆树、国槐、银杏、油松等乔木,红叶李、小叶女贞、连翘、发青等花灌木。在植物景观的营造上,着重做好以下几点:园林植物的选择和配置首先就是要了解当地地理、气候、土壤、光照、湿度等情况,再根据植物的常绿、落叶、观叶、观花,以及植物的开花期、绿叶期、颜色、高度等特性,选择适应当地环境的植物。寒窑遗址公园原有不少有特色的植物,他们不仅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还历经沧桑而烙上了历史的印记,见证着一个城市的发展。对于这些植物的保留,可以强化景区的文化底蕴和历史价值,在寒窑遗址公园中有很多这样的植物,如:月老金桂、被誉为连理枝的古槐、在水一方小岛上的旱柳等。植物与天然地形、沟壑、水、窑洞等结合起来,可达到环境与植物的和谐共融。植物景观与灯光、日光、月光、湖面、水面等相结合会形成如诗如画美妙的景色。西安曲江寒窑遗址公园是我国首个以爱情为主题的全景体验式公园,园区种植有三叶草、薰衣草、荷花、百合、玫瑰、相思树、连理树、枣树、松柏等表达爱情的草、花、树。
寒窑遗址公园景观设计特色
爱情是一个永远鲜活的主题,值得每个人一生铭记。“姻缘际会苦难全,相守寒窑佳话传。金桂枝繁红线挂,楼台演绎劝贪钱”,结合寒窑的文化、周边环境及所取得的成绩,基于对西安曲江寒窑遗址公园的分析,我认为其景观文化的特色在于:
1挖掘历史内涵,传承中国文化
寒窑遗址公园景观文化本着修复、展示、体验的原则和修旧如旧的手法,使遗存的三姐泉、思夫亭、贞烈殿、寒窑旧址、妖马洞等景点焕发出新的历史韵味。围绕不同遗址表达的文化内涵,在“民德归厚”戏楼、露天剧场和临时舞台有形式多样的文化表演。另外,园区内的灯光音乐、水体绿化、艺术雕塑、楹联艺术创作等都多角度、全方位、多层次地解读了寒窑文化。
2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陈
寒窑遗址公园的展陈内容包括民间传说和遗址窑洞,王宝钏爱情及其故事的传颂是非物质文化的内容。展陈方式有文字、图像、雕塑、影像、多媒体等手段。如对王宝钏生活的展陈,采取舞台布景加实物模型的形式进行展陈。将一口窑洞分为两个空间,前部空间通过一些生活、生产模型来表现王宝钏的生活场景。后部空间,通过舞台布景的形式,展现王宝钏倚门而立,望着满天飞舞着大雪的荒野,翘首期盼夫婿薛平贵的回归。这充分表达了王宝钏对爱情的执着,对亲人回归的期盼。
3强化爱情主题
(一)保持民间文学多样性的需要
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数量众多、资源丰富,“自1979年以来,我国文化部、国家民委、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文联等多部门组织开展十部民间文学艺术大型著作的汇编和整理,经过调查人员的努力,共收集民间歌谣302万首,谚语748万条,民间故事184万篇,民间戏曲剧种350个,剧本1万多个,民间曲艺音乐13万首,民间器乐曲15万首,民间舞蹈1.7万个,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立法现状字资料5亿多字。”[2]迄今为止,在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对其进行保护,发达国家可以凭借其知识产权领域的优势地位和先进的科学技术,对发展中国家民间文化资源进行掠夺,使得这些宝贵的文化资源被权利人以外的使用人滥用。因此,为了更好传承各国、各民族的文学艺术资源,更多的人已经意识到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紧迫性和重要型。
(二)传承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需要
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就是在保护人类创作之“源”,民间文学艺术与现代文化之间是“源”与“流”的关系。[3]
民间文学艺术是“源”,现代文化是“流”,二者一脉相承。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家交流的频繁,大量的外来文化入侵带来新鲜感,很多人逐渐遗忘本土传统文化,使得很多传统民间文学艺术濒临消失。为了防止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失传,加紧制定法律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对继承和保留各民族文学艺术遗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维护利益平衡的需要
由于发达国家利用其拥有的先进科学技术开发出的新成果、新产品的可能越来越大。发展中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很重视,而发达国家免费使用这些资源,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是不可能。因此,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时候,应该注意贯彻“利益平衡”原则。
在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事实上,是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和他国利益的综合体。
它既要考虑发达国家的要求,同时又要考虑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利益均衡问题。
二、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现状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问题是由发展中国家最早提出的。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非洲、南美洲等地的一些不发达国家提出了希望建立统一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标准的想法。到目前为止,国际上40多个国家或地区在本国法律或者地区性条约中都制定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条文。
(一)发展中国家保护
1966年,突尼斯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以版权法模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形式的发展中国家。此后,1968年,玻利维亚(仅涉及民间音乐);1970,智利和摩洛哥;1973年,塞内加尔;1975年,肯尼亚;1978年,布隆迪;1980年,几内亚等国家继突尼斯之后,都相继采取了这种保护模式。[4]
我国《著作权法》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二)国际公约、区域性公约和国际组织保护
在世界许多国家努力下,对文学艺术的保护以国际公约和区域性条约的形式确立下来。国际上,率先提出对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除此之外,《保护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组织公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都把民间文学艺术归入到保护邻接权的体系中。这些都是对《伯尔尼公约》很好的补充。
此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制定的《班吉协定——关于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协议》(以下简称为“OAPI协议)》,1981年在巴格达由阿拉伯国家缔结的《阿拉伯著作权公约》及安第斯共同体制定的《知识产权共同规范》都相继对民间文学艺术问题做了规定。
在国际组织保护方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自创立以来,一直在关注和探讨如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问题。1976年,两组织了《发展中国家之突尼斯著作权模范法》,规定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条款。1982年,通过了《关于保护民间文学表现形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为的国内法律示范条款》,规定由各国自行决定选择适合自己国家的法律保护模式。1985年,两组织又制定了《民间文学表达形式保护条约》草案。该草案规定要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独立于版权之外的法律保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立法成就,并没有得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公认,但是它为民间文学艺术的国际保护开创了新的道路。
(三)发达国家的保护
发展中国家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方面不遗余力,相反除英国和澳大利亚这两个发达国家外,几乎没有发达国家对其进行保护。[5]
1995年初,澳大利亚法院审理Milpurrurru诉Indoufurn案,Milpurrurru指土著艺术家,被告是越南地毯公司。该案是越南地毯公司未经授权在地毯上印制由土著居民设计的图案,对土著居民的传统艺术作品造成了侵害,最终法院支持原告的要求。目前,澳大利亚也准备在有关法律条文中增加保护民间文学的条款。
本文作者:姚金环李延伟李凝蒋锡福作者单位:桂林理工大学
改进课堂教学方法
以往的化工原理实验教学模式是先由实验指导教师讲解实验目的、实验步骤、实验原理及注意事项,然后进行实验过程演示。这种保姆式的教学方法,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发挥,使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为此,化工原理实验教学方法必须改进。化工原理实验是学生接触的第一门工程性很强的实验课程,如何上好该课程,上课时讲解哪些内容,哪些内容该细讲,哪些内容该粗讲,这是实验指导老师需要仔细思考的问题。由于在课前学生都经过了充分的预习,对实验的目的、原理都有了比较深刻的了解,因此这些内容要粗讲[2]。而对于实验中涉及的一些设备,如离心泵、列管式换热器、流量计等等,这些设备只是在理论课堂和预习时了解一些,而没见过实物。所以学生进入实验室之后,实验指导老师先用较短的时间对实验进行简单的讲解。然后引领学生熟悉实验装置,详细了解设备的组成、流程等等。并在此期间向学生提问,一方面考察学生的预习情况,另一方面以引起学生的重视,减少学生在实验过程中出错。比如:离心泵特性曲线的测定实验。介绍泵的使用时可向学生提出问题:为了防止气缚现象的发生,开泵前需要做什么工作?开泵前,调节阀关闭还是打开?实验结束后,是应该先关泵还是先关出口阀?实验过程中,在保证没有危险的情况下,尽可能让学生独立完成实验。指导老师在实验时,要多走动、多观察、少动手,如果发现学生操作时存在问题,要启发性的提醒学生,让学生自己找出错误的原因和可能产生的后果。指导老师在指导过程中,给学生在实验中的表现进行打分。其分数也作为最终实验成绩的一部分。实验结束后,实验的原始数据指导老师需要用红笔签名。签字时,若发现学生的原始数据有涂改的地方,指导老师也要用红色笔圈上,注明“有改动”。这样的处理是防止学生照搬他人数据,随意篡改数据,保证实验的真实性。
实验报告的撰写
实验报告是对实验过程的总结。以往很多学生在撰写实验报时抱怨化工原理实验报告内容太多、太长,撰写一份实验报告要花费很长时间。而且,许多老师在批改实验报告时发现,学生抄袭现象严重。一方面体现在实验目的、实验原理、实验步骤等直接照搬实验教材;另一方面由于化工原理实验数据处理比较复杂,学生抄袭他人原始数据,进而整个数据处理过程也照抄他人。为了减少撰写实验报告的时间,保证试验报告的真实性和质量,培养学生独立处理数据的能力,学生最终的实验报告在预习报告的基础上进行,在预习报告后面粘贴有指导老师签字的原始数据表,学生需要做的主要任务就是利用学习过的基本原理对实验数据进行处理并进行结果分析。数据处理时要有完整的公式、计算过程、计算结果。数据的处理及相关制表和作图要求学生采用Excel、origin等化工常用的数据处理和绘图软件进行。培养学生掌握图表绘制软件,实现用计算机表述实验数据[3,4]。经过这样改革以后,学生很清楚自己在实验前、实验中、实验后每一个阶段的学习重点。同时也提高了化工原理实验教学的效率和质量。
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代表的房地产证券化最早出现于上个世纪70年代的美国。房地产证券化(RealEstateSecuritization),是指把流动性较低的、非证券形态的房地产的投资转化为资本市场上的证券资产的金融交易过程,从而使投资人与房地产投资标的物之间的物权关系转化为有价证券形式的股权和债权。主要包括房地产抵押贷款债权的证券化和房地产投资权益的证券化两种形式。房地产投资权益证券化即商业性房地产投资证券化。
因为证券化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而且目前也没有关于资产证券化的权威法律定义,所以理论界对房地产证券化的理解也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有的学者认为房地产证券化是指通过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进行融资的活动,包括直接或间接成为房地产上市公司,从而使一般房地产企业与证券相融合,也包括一般上市公司通过收购、兼并、控股投资房地产企业等形式进入房地产业,从而使上市公司与房地产业结合,发行股票或债券。这种观点意味着房地产证券化,既可以解决开发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又可分散房地产开发投资的风险。有的学者认为房地产证券化是指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的证券化,即以某具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投资对象,由投资方或开发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发行有价证券筹集资金的活动。
实际上,房地产证券化产生的背景及实践表明,房地产证券化是指房地产投资由原来的物权转变为有价证券的股权或债券,是指房地产投资权益的证券化和房地产抵押贷款的证券化,而并非房地产开发企业发行股票或债券的筹资活动,也不是房地产开发项目融资证券化。
房地产证券化实质上是不同投资者获得房地产投资收益的一种权利分配,其具体形式可以是股票、债券,也可以是信托基金与收益凭证等。因为房地产本身的特殊性,其原有的融资方式单一,房地产证券化是投资者将对物权的占有和收益权转化为债权或股权。其实质上是物权的债权性扩张。房地产证券化体现的是资产收入导向型融资方式。传统融资方式是凭借资金需求者本身的资信能力来融资的。资产证券化则是凭借原始权益人的一部分资产的未来收入能力来融资,资产本身偿付能力与原始权益人的资信水平被彻底割裂开来。
与其他资产证券化相比,房地产证券化的范围更广,远远超出了贷款债权的证券化范围。贷款证券化的对象为贷款本身,投资人获得的只是贷款净利息,然而,房地产投资的参与形式多种多样,如股权式、抵押式等等,其证券化的方式也因此丰富多彩,只有以抵押贷款形式参与的房地产投资证券化的做法才与贷款证券化相似,其他形式的证券化对象均不是贷款本身,而是具体的房地产项目。所以房地产证券化包括房地产抵押贷款债权的证券化和房地产投资权益的证券化两种形式。
房地产抵押贷款债权的证券化是指以一级市场即发行市场上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发行抵押贷款证券的结构性融资行为。
房地产投资权益的证券化又称商业性房地产投资证券化,是指以房地产投资信托为基础,将房地产直接投资转化为有价证券,使投资者与投资标的物之间的物权关系转变为拥有有价证券的债权关系。
房地产证券化的两种形式一方面是从银行的角度出发,金融机构将其拥有的房地产债权分割成小单位面值的有价证券出售给社会公众,即出售给广大投资者,从而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用以再发放房地产贷款;另一方面是从非金融机构出发,房地产投资经营机构将房地产价值由固定资本形态转化为具有流动的证券商品,通过发售这种证券商品在资本市场上筹集资金。
总之,房地产证券化是一种资产收入导向型融资,以房地产抵押贷款债券为核心的多元化融资体系,泛指通过股票、投资基金和债券等证券化金融工具融通房地产市场资金的投融资过程,包括房地产抵押债权证券化和房地产投资权益证券化。其宗旨是将巨额价值的房地产动产化、细分化,利用证券市场的功能,实现房地产资本大众化、经营专业化及投资风险分散化,为房地产市场提供充足的资金,推动房地产业与金融业快速发展。它既是一种金融创新,更是全球性经济民主化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房地产证券化的特征
1、基础资产的法律形式是合同权利。无论是房地产抵押贷款债权的证券化还是房地产投资权益证券化,在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都被法律化为一种合同权利。
2、参与者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在整个证券化过程中,从基础资产的选定到证券的偿付,有众多的法律主体以不同的身份参与进来,相互之间产生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网,其涉及面之广是其他资产证券化所不能及的。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SPV(特设机构)和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转让关系,SPV和证券承销商的承销关系,还有众多的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而产生服务合同关系等等,一个证券化过程中,有着多种多样的法律关系,牵涉国家方方面面的法律规定。任何一个法律规定的忽视都将影响证券化的实施效果。
3、独特的融资模式。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体现在融资结构的设计上。房地产证券化的核心是设计出一种严谨有效的交易结构,通过这个交易结构来实现融资目的。另一方面体现在负债结构上。利用证券化技术进行融资不会增加发起人的负债,是一种不显示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融资方法。通过证券化,将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剥离改组后,构造成市场化的投资工具,这样可以提高发起人的资本充足率,降低发起人的负债率。
4、安全系数高。在由其他机构专业化经营的同时,投资者的风险由于证券化风险隔离的设计,只取决于基础资产现金流的收入自身,非以发起人的整体信用为担保,并且和发起人的破产风险隔离,和SPV(特设机构)的破产风险隔离,SPV或者是为证券化特设一个项目一个SPV,或者对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实行专项管理,SPV的经营范围不能有害于证券化,对基础资产的现金流收入委托专门的金融机构专款专户。这种独特的设计降低了原有的风险,提高安全系数。另外,证券化的信用级别也不受发起人影响,除了取决于自身的资产状况以外,还可以通过各种信用增级手段提高证券化基础资产的信用级别,降低风险,提高安全性。而且,房地产证券具有流通性,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流通,提早收回投资,避免风险的发生。
5、证券品种多样化,适合于投资。房地产证券本身就根据不同投资者的不同投资喜好设计了品种多样:性质各异的证券,有过手证券,有转付证券,有债券,有收益凭证,等等。
6、政策性强。房地产证券化之所以起源于美国,是和美国政府的推动作用分不开的。众所周知,美国是崇尚市场机制的国家,但与其它经济金融部门相比,房地产市场是美国政府干预较深的一个领域。一方面通过为抵押贷款提供保险和发起设立三大政府机构-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联邦住房抵押贷款公司以及政府抵押贷款协会参与到证券化业务中来,直接开展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交易,并通过它们的市场活动来影响抵押贷款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它则通过制定详尽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引导市场的发展:美国政府调整了法律、税务、会计上的规定和准则,包括通过《税收改革法案》;以FAS125规则替代FAS77规则,重新确定了“真实销售”的会计标准;通过了FASIT立法提案等等。所以,房地产证券化市场受政府政策导向影响大。
2、海外房地产证券化的立法体例
海外房地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定,从体例上看,可以分为分散立法型和统一立法型,这两种体例跟各自的国情是紧密联系的。
(一)分散立法型国家的法律规定。
1、美国关于房地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定。
美国是最早进行房地产证券化的国家,在法律制度方面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其主要立法有:1933年的《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在房地产投资信托方面,应当说,《投资公司法》与1935年《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1939年《信托契约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都成为日后投资公司经营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管理规则的基本框架。《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FAS125)、《转让、提供金融资产服务及债务清除之会计处理》。两法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改变过去对“真实销售”只“重形式轻实质”的缺陷,该法还对房地产证券化中的会计报表及其报表合并等问题作了详细规定,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地产投资信托方面,正式开创了REIT.2、英国关于房地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定。
英国自1987年开始发行按揭支撑证券,在抵押贷款市场,通过证券化的资产建立出借机构。例如国家房屋贷款有限公司、私人抵押有限公司。英国的抵押支撑证券通过建筑保险、人寿保险和抵押赔偿单进行组合。银行、机构投资者和海外投资者是英国证券化市场的主要投资者。在法律方面,英国1986年《建筑团体法》中“适宜抵押公司”指导建筑团体发行抵押支撑证券;1991年《流动资产咨询注解》鼓励建筑团体在抵押支撑证券市场的投资;1989年2月《贷款转让与证券化准则》由英格兰银行颁布,起到了宏观调控与监督的作用;此外《关于统一国际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1986年财政支付法》、《1974年消费者信用法》、《1989年公司法》、《披露草案42》和《披露草案49》,在众法之间既有鼓励房地产证券化也有约束的作用。
3.采用分散型立法的国家和地区还有法国、德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我国香港地区。
(二)统一立法型国家的法律规定。
1、日本关于房地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定。
日本的房地产证券化起步于80年代中后期,当时在法律上还存在着诸多限制,致使该产品无法在市场上广泛开展,直到1997年金融风暴后,日本金融市场受到重击,在残酷的现实环境催迫下,1998年通过《特殊目的公司法》,并于2000年修正为《资产流动化法》,至此,才为日本证券化市场的全面开展扫清了法律上的障碍。此外,在日本推动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同时,我们仍然不能忽视以下法律在证券化中的作用:《抵押证券法》、《抵押证券业规制法》、《信托法》、《信托业法》、《特定债权事业规制法》。这些法相较《资产流动化法》来说,虽然更分散,但仍然具有补充适用的价值。
2、韩国关于房地产证券化的法律规定。
韩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主要出现在1997年金融危机之后,这之前基本未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没有制定相关的法规,而仅允许离岸资产的跨国界证券化。金融危机爆发后,韩国的金融业暴露出许多问题,在严格的金融监管下,韩国的金融机构都在尽力通过提高资本充足率来改善它们的安全性,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性变得更加突出。随着金融改革和调整的深化,韩国政府希望通过证券化的方式来清除不良贷款,以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整个社会的冲击。于是在1998年7月就颁布了《资产证券化法案》,该法从立法预告到法案生效,历时仅2个多月。
3、采取统一立法型的国家和地区还有印尼、马来西亚、泰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
四、我国推行房地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我国房地产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房地产证券化是当代经济、金融证券化的典型代表,是一国经济发展到较高阶段的必然趋势。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金融业发生了重大变化,一直占据金融业主导地位的银行业面临着挑战,而证券化却在竞争中得到了迅速发展,成为国际金融创新的三大主要趋势之一。在金融证券化浪潮中,房地产证券化成了金融银行业实践结构变化和新的国际金融工具创新的主要内容之一。我国目前对于房地产证券化还处于研讨和摸索阶段。
1、房地产抵押债权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房地产证券化从银行金融机构的角度看,表现为金融机构出于单纯的融资目的,将其拥有的房地产抵押权即债权分割成小单位的有价证券面向公众出售以筹集资金的方式。由此形成的资金流通市场,称之为房地产二级抵押市场。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抵押债权证券化的发展尚为一片空白。主要表现为:(1)抵押贷款的规模很小。拿中国建设银行来讲,该行房地产信贷部所经办的抵押贷款业务仅占到房贷部贷款总额的10.7%,占总行贷款总额的比例还不到1%。由于没有相当规模的抵押贷款积累,抵押债权的证券化便难以推行;(2)我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只有一级市场还不存在二级市场。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结构单一,仍处在放贷一还款的简单循环阶段,由此决定了抵押贷款资金的流动性差,抵押贷款市场尚需进一步发展。
2、房地产投资权益证券化的发展现状
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资本证券市场的不断形成和发育,房地产投资权益证券化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并成为我国当前房地产证券化发展的主体格局。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房地产股票市场的发展。我国目前股票市场的上市公司中,几乎80%左右的企业,其从股票市场上发行股票筹集来的资金均有一部分流入房地产业。有条件的房地产企业,除了可以在深交所和上交所办理一定的手续上市外,还可以在NET和STAQ两个场外交易所系统上市。这都为房地产融资业务的进一步扩展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2)房地产债券市场的发展。我国目前的债券市场上,为房地产开发而发行的债券已有两种:第一种是房地产投资券。第二种是受益债券。如农业银行宁波市信托投资公司于1991年1月20日向社会公开发行的“信托投资收益证券”,总额达1000万人民币,期限为10年。主要投资于房地产和工商业等项目。
(二)我国推行房地产证券化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1、房地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1)有利于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释放金融风险。由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期限比较长,而商业银行资金来源以短期为主,因而产生了由于“短存长贷”引发的流动性问题。虽然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例不到4%,资金也比较宽松,流动性没问题。但是,由于业务发展的不平衡,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发展最快的建行,其余额占全部贷款金额的比重已超过9%,参照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业务还有很大的增长空间,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风险逐渐显现出来。房地产证券化有利于释放由此产生的金融风险。
(2)有利于拓展房地产业资金来源,构建良好的房地产运行机制。目前,我国商品房空置量已超过7000万平方米,积压其上的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已超过2000亿,再加上新建的商品房,要想全面启动房市,约需要3500亿元的巨额资金。这样巨大的资金缺口仅靠我国现有的住宅金融支持是远远不够的,而推行房地产证券化,直接向社会融资并且融资的规模可以不受银行等中介机构的制约,有助于迅速筹集资金、建立良好的资金投入机制。
(3)有利于健全我国的资本市场,扩大投资渠道。房地产证券化作为重要的金融创新工具,给资本市场带来的重大变化是融资方式的创新,将大大丰富我国金融投资工具,有利于增加我国资本市场融资工具的可选择性,房地产证券化可使筹资者通过资本市场直接筹资而无须向银行贷款或透支,同时其较低的融资成本有利于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运作效率。
2、房地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1)我国已经具备了进行房地产证券化的良好经济环境。从整个国家的宏观经济基础而言,我国经济运行状况良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为房地产的证券化创造了一个稳定的大环境。
(2)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住房抵押贷款一级市场的雏形。众所周知,住房抵押贷款是最容易进行证券化的优质资产之一,其原始债务人信用较高,资金流动性稳定,安全性高,各国的资产证券化无不起源于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而我国随着住房货币供给体制逐步取代住房福利供给体制以来,住房抵押贷款不断上升,已经初步形成规模。据统计,1998年底,商业银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只有514亿元,到2000年,这一数字已迅速增长到3306亿元,两年中增长了5倍多。
(3)我国房地产市场体系和证券市场体系初具规模。首先,国家金融政策的适当调整和完善,使我国房地产市场已发展成为包括房地产开发、住房金融、保险等多方位、功能齐全的市场体系;其次,我国证券市场经过几年的发展逐步走向成熟和规范,证券市场监管力度正在加大,法规体系逐步形成,证券管理、证券交易条件日趋完善,也积累了一些的发展证券市场的经验,为实行房地产证券化提供了较好的金融市场基础。
4。我国房地产证券化的立法体例探讨
众所周知,金本位体制崩溃以后的金融体系,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因而完全可以这样断言,没有法律,也就没有整个金融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对于金融创新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也是重要关键的。
我国关于房地产证券化的实践十分少见,新华信托推出的住房贷款项目的资金信托,颇有点房地产贷款证券化(MBS)与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相结合的特点。2003年国内第一支住宅产业基金,“精瑞”房地产信托基金的启动无疑又是一大开拓。从目前的趋势以及必要性考虑,房地产证券化在不久的将来必然会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种重要融资方式,因此这方面的立法应当先行。在立法体例方面,是将房地产证券化的各个环节集中起来统一立法还是将各个环节提出来分散立法?目前学界还存在着争议。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仔细考察国际上两种立法体例后面的深层因素。
采用分散型立法体例的国家和地区中,美国最早从事房地产证券化,其目的是为了解决银行住房贷款资金不足的问题,由于它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只能通过“摸石头过河”的方式,出现一个问题就出台或修改一个规则,最终通过不同的法律形成了对房地产证券化的规制,因此不存在统一立法。而且美国是一个崇尚金融创新的国家,统一立法可能会给房地产证券化产品的创新设置太多条条框框,分散立法以及美国的衡平法传统更注重的是事后评价,因此可以给金融创新创造条件。英国则是典型的英美法系国家,成文法在其法律体系中处于次要地位,所以它们更多地是判例法或者至多是单个成文法对房地产证券化进行规范。澳大利亚和我国香港的立法传统受英国的影响很深,分散立法就是一个表现。至于德国、法国等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由于证券市场并不十分发达,特别是德国,银行属于“全能银行”,银行流动性问题并不是很严重,因此没有进行房地产贷款证券化(MBS)的动力;至于房地产投资信托(REIT),由于大陆法系没有信托的传统,对信托缺乏具体规定,因此这方面的规定基本空白。可以说,房地产证券化在这两个国家只是一个配角地位,统一立法的成本要大于效益。
采用统一立法体例的国家和地区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特点,即这些国家和地区都处于亚洲,立法的时间都发生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尽管在这之前,一些国家也曾从事过房地产证券化的实践,但真正促使这些国家下定决定统一立法的,还是由于金融危机暴露了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为了巩固国家的金融安全,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势在必然,而制定统一的资产证券化法案,对于房地产证券化的操作和规范运行是必要的。
由此可以得出我国房地产证券化的立法体例:统一立法型。理由在于:
1.我国有大力发展资产证券化的客观要求。我国金融机构的处境并不乐观,一是银行不良贷款的比例很高,二是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太低,不符合《巴塞尔协议》8%的要求,应当说,我国没有出现类似于亚洲其他国家的金融危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信用的存在,但随着市场化运作的日益深入,如果银行的处境再没改观的话,爆发金融危机的可能性非常大。因此发展资产证券化是大势所趋,而进行统一立法我们就不会碰到法、德存在的立法尴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