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4-01 10:32:3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外汇管理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外汇管理论文

篇1

二、引导银行资金流入实体经济

坚持共生共荣理念,引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当前,流通型企业借助贸易融资大量融资套利和生产型企业、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现象并存,贸易融资有“脱实向虚”、自我循环的倾向。对此,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连续多年实施了一系列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政策措施,从“惠企”与“惠民”两个层面出发,鼓励银行在贸易融资资金投向、利率、费率等方面向实体经济企业和中小企业倾斜,得到了广大企业和当地政府的欢迎。强调风险底线思维,挤压贸易融资泡沫。为了控制贸易融资中存在的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探索出一套贯穿事前、事中和事后的流程式管理模式:事前向金融机构动态通报区域经济金融和外汇收支形势,适时进行风险提示,在净流入形势严峻情况下督促银行加强真实性审核力度,控制全额质押方式的套利交易;事中及时约谈结售汇顺差过大、融资套利问题严重的相关银行负责人,对贸易融资规模增长过快的银行召开政策通报会,要求它们树立合规意识,积极维护区域良好金融环境;事后通过对银行现场检查来评估、审视银行履职情况,选择了部分外汇指定银行开展转口贸易专项检查,严肃查处真实性审核不到位、纵容甚至协助企业利用虚假货权凭证融资等违规行为。

三、分层次引导企业纠偏

对企业主体建立分层次监管梯队。实施贸易融资管理既不能对其自由放任,也不宜实施“一刀切”管理,影响实体经济发展。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根据问题的轻重缓急,建立了分层次梯队监管机制。在融资主体选择上,确立了“先转口、后进口、再出口”的管理顺序,起到了既能抓住重点,又不影响实体经济的效果。在行为管理上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区别管理,重点打击重复使用或伪造货权凭证的虚假贸易融资行为,2013年以来已累计查实企业7家,实施行政处罚232万元人民币;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加强对贸易融资合理性审查,对构造贸易进行过度融资套利、且情节较重的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继续鼓励正常企业利用境内外两个市场、两种手段合理开展贸易融资,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规避汇率风险。采取刚柔并济、以柔为主的管理手段。贸易融资管理的核心目标是遏制跨境资金异常流动,平抑国际收支波动,而非限制企业经营行为,把企业管死。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更加强调以窗口指导等柔性手段,在风险提示后允许企业主动调节融资结构、抑制不合理融资行为。对于存在违规、融资套利情况严重的企业列入B、C类企业,发挥分类监管的政策威慑力。在2013年“控流入”和贸易融资管理过程中,宁波市中心支行对321家企业制发了《风险提示函》,最终将54家企业列入B类,在贸易企业中占比仅为0.27%,但取得的效果却十分明显,贸易项下跨境资金连续呈现净流出格局,缓解了集中流入的监管压力。

四、推进政策改革和工作创新

坚持市场需求为导向,实施政策创新突破。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大胆实施资本项目制度创新、管理创新,自2007年以来,先后推动11项试点政策落地宁波。特别是近年启动的非关联担保、对外债权登记、境外放款三项政策创新是全国唯一试点,中资企业“外保内贷”、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中资企业借外债等多项政策是全国首批试点。一系列创新性政策的落地生根为涉外经济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如中资企业“外保内贷”试点帮助宁波春和钾资源有限公司成功获得1.4亿美元海外并购贷款;跨境贷款试点以来支持了100多家企业开展进出口贸易及海外项目建设、运营,为走出去企业实体运营提供支持,得到了银行和企业的欢迎。探索工作方法创新,提升管理效率。针对贸易融资市场发展迅速及对跨境资金流动影响加深,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通过方法创新、手段创新来提升管理效率。比如,通过对融资资金来源、流向的跟踪管理,探索形成了财务现场核查方法;通过对套利交易的主体信息、交易标的、融资手法和资金使用的分析,总结了“四步评估法”精准识别融资套利交易。上述创新均被国家外汇总局在全国层面推广应用。此外,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还根据贸易融资的业务发展趋势,积极探索了本外币、跨部门的联动监管机制、资本项目与货物贸易的主体监管体系,取得了良好成效。2013年,在落实贸易融资管理措施后短短三个月内,当地贸易资金净流出14.46亿美元,缓解了资金流入压力;融资结构更趋合理,2014年4月末,90天以内短期融资占比较上年同期提高8.32个百分点;转口融资套利明显收敛,贸易融资“脱实向虚”倾向得到纠偏。

篇2

一是处理好管与放的关系。随简政放权力度的不断加大,随外汇管理改革步伐的不断加快,保险业务外汇管理领域的改革及各项工作亦应跟上时代的步伐。换角度说,即是要处理好管与放的关系。该管的应牢牢管住,该放的应一步到位。具体说,第一是在市场准入方面应按照最新立法思路,对非法人保险机构市场准入放开,省级以下分支机构(含省级)市场准入原则上以备案为主。虽不再进行准入审批或核准,但应要求各级机构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第二是对保险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应予放开,即不再将保险机构外汇账户视同金融机构同业往来账户,而将其视作一般企业账户进行监管,纳入账户监测系统,由系统自动采集数据,外汇管理部门通过监测系统对数据进行监测。第三是重新设计保险监管报表内容,按险种、本外币等统计保费收入、赔偿、分保费等数据,报表应由各法人保险机构分地区(省、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统一报送,便于外汇管理部门监管。

二是处理好松与紧的关系。从目前外汇保险业务的监管现状看,外汇管理部门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准入(含续办外汇业务)、外汇项下保险报表报送等,监管内容简单,监管手法落后,监督频率不高,现场核查低效,貌似日常监管工作都在进行,但其监管成效不够彰显,监管力度明显不够,概括地说,即是监管流于形式,过度宽松。今后的监管工作中,应坚持依法行政,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应尝试建立稳健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大调查研究力度,在充分掌握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实施松紧适度的监管策略。前不久,国家外汇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调整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报送方式的通知》(汇综发[2014]64号),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上线保险外汇监管报表系统,同时调整保险外汇监管报表报送方式。就目前的情况而言,鉴于保险外汇业务报表已经实现网上报告,应要求保险机构提高报表报送质量,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及时。

三是处理好促与帮的关系。基于江西省等内陆欠发达地区保险外汇业务开展不甚理想或不尽如人意的现实,应鼓励并督促保险机构大力拓展市场,积极争取客户,主动营销产品。以江西为例,截至2014年上半年,全省共计有进出企业超过5000户(进出口名录企业为5048户),但在江西省内保险机构投保的企业仅1000户左右(其中包括同一企业在不同保险机构投保),占比仅为五分之一不到。之所以出现这样的局面,既有企业因报关地在沿海发达地区故投保也在口岸保险机构投保,或因保费费率因素选择异地保险机构投保等因素外,也与内陆地区保险机构少、自身不够重视拓展市场有一定关系。作为管理部门应多与本地保险机构交换信息,互通情况,为内陆保险机构开展外汇保险业务提供便利及支持。

四是处理好大与小的关系。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近年提出的抓大放小的监管理念或思路,作为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一项内容,保险业务项下外汇收支金额相对较小,理论上说可不作为管理重点。但我们理解,抓大并不是放小,放小更非放任不管,而是在日常监管监测工作中,合理调配监管力量和监管重点,保险外汇业务亦莫能外。而在对保险外汇业务进行管理或监管的时候,也应抓住重点,抓住要害,发现隐患,控制风险,如重点监管业务量大的保险机构或业务,且应注重通过非现场监测,及时发现保险项下异常外汇资金收付行为及外汇业务,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应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迁就。

五是处理好教与罚的关系。在监管工作中,应辩证理解并妥善处理好教育引导与检查处罚之间的关系,关注面、抓住点、把握度。对过往存在的因政策理解偏差导致的轻微违规行为,或者根据形势发展需要,或者出于尊重客观规律的考虑予以“赦免”,具体包括:虽经上级公司授权但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开展业务或者以自身名义开展业务(展业除外);未经批准以上级公司名义展业但以自身名义开立外汇账户且直接收取外汇保费;外汇保险承保、理赔的收付币种不匹配,以外汇收取保费、以人民币支付赔偿的行为;未充分注意原《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未在到期前规定时间内向外汇局申请继续经营外汇业务以及遗失《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等。上述行为虽违反现有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法律法规,但从发展和长远看,对该类性质尚不算严重、或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违规行为,建议主要以批评教育为主。但对屡教不改、屡查屡犯的则应依法予以处罚。

二、内陆欠发达地区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定位

综上所述,内陆欠发达地区保险业务外汇管理应找准定位,主动作为,正确及准确履行好外汇管理职能。就此,特提出以下改进意见及建议,具体说则是建立“五项制度”:即通报制度、会商制度、培训制度、核查制度、评价制度。上述一整套制度形成的机制,也可理解为内陆欠发达地区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基本定位。一是建立定期通报制度。以适当方式建立定期情况、信息通报制度。具体可考虑建立辖内保险机构相关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也可考虑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如设立网站、QQ群及微信公众账号等),对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法规进行宣讲,对辖内对外贸易企业情况、进出口情况及其他对外经贸合作情况进行通报,使保险机构了解和掌握第一手政策法规及相关资讯,便利其正常开展或经营外汇保险业务。联席会议从频次上可考虑最少每年一次(或每半年一次),轮流由各保险机构分别负责组织实施。

二是建立定期会商制度。横向可考虑与相关部门(如保险监督、商务、海关、银行等)共同建立会商制度,交流上述部门间涉及保险外汇业务的内容及其他相关内容,加强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协作,协调解决保险机构在开展保险外汇业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或难题,促进保险外汇业务健康稳健发展;纵向可考虑建立保险机构同业间(亦可扩大范围至企业)的外汇业务研讨制度,由外汇管理部门牵头或联合当地保险监督部门共同开展工作。会商及研讨可每2年分别轮流进行一次。

三是建立定期培训制度。为保证保险机构全面准确理解保险业务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保证保险机构外汇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严格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可考虑建立定期培训制度。集中或分期分批对相关人员有针对性、有区别地进行政策业务培训,并由其自主组织相关政策法规测试,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外汇管理部门可协助其进行开展此项工作,包括协助命题、协助阅卷等。测试结果可提请保险机构在对其从业人员安排岗位时作为参考依据。测试原则上可每年或每两年进行一次。

篇3

优化前湖南省资本项目外汇管理部门的组织机构设置基本参照上级管理部门组织结构而相应设置,是较为典型的条块化管理模式。该模式在日常业务的开展上有其固有的优势,但是随着外汇管理改革的深入,特别是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的稳步推进和国家行政管理方式的发展,该模式在一些方面已经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内部机构缺乏必要的内部约束监督机制。部门内设综合、投资管理、外债管理三个科,十五个岗位,分别对资本市场业务、投资管理业务、外债管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存在业务条块相对独立,缺乏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等问题。各个条块的业务工作,只有事前的审批程序,而缺乏相应的事后监督,各条块业务工作的合规性主要靠审批人员自觉执行内控制度。二是无法满足管理理念转变的要求。随着外汇管理改革的深入,工作重心将逐步由事前审批向事后监测分析和非现场核查转变。优化前为避免“一手清”问题,客观上要求每个科室至少三人,其中投资科在集中年检的时间段还是会出现人手紧张的情况。由于大量的人力、物力资源都集中在日常业务处理上,无法保障监测分析和非现场核查工作开展,“五个转变”的理念难以落到实处。三是难以满足主体监管思路和跨业务的特殊个案处理要求。在外汇管理改革大力推进的过程中,企业对于突破现有政策框架,通过创新融资模式来降低成本费用的动力较强,业务条块交叉的特殊个案明显增多;与此同时,外汇管理部门各业务之间的资源共享程度有限,难以全面把握单一主体的需求,难以对单一主体实施有效评估,容易产生监管与服务的滞后性,难以落实“五个转变”的主体监管要求。

1.2优化的思路与可行性分析

总体思路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应用工业工程理念,对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流程和业务量进行分析,在不增加人员配置和办公资源的情况下,抽调人员专门负责事后监测分析和非现场核查工作。二是解决条块化管理模式下,内部机构之间缺乏必要的监督约束机制问题。三是以主体监管思路为指导,保障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别是解决如集中联合年检期间的人手不足问题等。从岗位设置看,湖南省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原内设综合科、投资管理科和外债管理科,三个科十五个岗位,处内正式在编人员11名(正副处长各1人),如下表所示:对岗位进行分析,发现三个科中的岗位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通过合并与重组,以上述三类岗位分类设定科室,即内设业务管理科负责前台业务工作,监测分析科负责事后监测分析、非现场核查与调查研究,综合科负责部门行政工作与内控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其岗位设定与职责大致如下:

篇4

企业贸易信贷报告数据信息是调整总量核查指标、核算收付汇额度以及外汇局进行非现场监测的重要数据来源。但由于受系统功能等方面因素的影响,管理效果还不够明显,其表现有三点:一是部分核查指标容忍度相对较高。外汇收支规模较大的贸易企业,其贸易信贷、贸易融资规模较大,系统能够容忍的总量差额指标阈值也较高,因此即便企业发生部分金额贸易信贷漏报告行为,总量核查指标仍不会出现异常,在非现场监测中也不易被发现。二是企业报告随意性较大。贸易监测系统目前还没有对报告数据的自动校验功能,对贸易信贷报告结构和期限的限制性设计显得不足。而由于企业报告随意性较大,企业极有可能利用贸易信贷报告粉饰总量核查指标。比如,系统无法识别企业报告收汇申报数据是否为预收货款项下,企业可以将非预收项下收汇数据用于进行贸易信贷报告。三是缺少贸易信贷报告管理监测预警功能。现行监测系统中没有针对贸易信贷报告管理的非现场监测模块,不能实现对企业报告违规行为的监测预警,对于企业迟报告、漏报告、错报告行为,外汇局基本上只能在梳理分析企业差额指标和现场核查中滞后发现。

(二)既隐蔽又自由的关联交易可能造成跨境资金短期内大幅波动。

改革后的货物贸易加强了对关联交易的监管,企业在进行贸易信贷报告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勾选关联类型,以确定该笔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但是,这主要依靠企业主动告知,企业是否真实勾选,外汇局很难辨别,关联交易的隐蔽性一定程度上使监管难度加大。通过监管实践发现,超期限、超规模的贸易信贷基本是发生在关联公司之间,基经办人员在进行延期付款报告时,主观无限期延长付款时间,并随时提供具有表面真实性的资料将款项付出,从而造成中长期延期付款规模的不断扩大和双方资金往来的自由化,极易形成资金短期内的大幅波动,甚至对宏观经济及国际收支形势带来一定的冲击和影响。

(三)管理系统行业差别化管理设计不完善。

货物贸易监测系统的总量差额阈值设定功能可依据地区总量差额、资金货物比和贸易信贷余额等阀值指标,对不同地区实施对应的差别化管理。但当前系统中还没有贸易信贷业务的行业、主体和期限等方面的差别化管理指标设计,所有行业的贸易信贷管理均按普通行业进行义务性报告,对企业单笔贸易信贷金额和期限以及主体贸易信贷余额等重要相关项目未设计对应阈值,系统不能有效地针对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贸易信贷进行差别管理。

二、加强贸易信贷外汇管理的建议

(一)建立完整的贸易信贷管理制度。

贸易信贷业务属于债权债务范畴,在资本项目管理尚未全面放开下,仍应属于重要的外汇监管内容。因此建议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一是扩大贸易信贷义务性报告范围,统一企业贸易信贷义务性报告标准,将30天以上(不含)的贸易信贷业务全部纳入义务性报告。二是将银行贸易信贷融资业务纳入管理范围,建立银行贸易信贷报告制度,使外汇局得以全面掌握贸易信贷的规模和结构,准确研判外汇变化形势。三是遵循重点监测管理原则,进一步明确企业贸易信贷管理主要范围,比如可确定将超出一定期限、一定金额的交易进行重点监测,以提高外汇局非现场监测效率。四是进一步加强对非正常经营业务企业的贸易信贷管理,如规定C类企业不得办理贸易信贷外汇业务等。

(二)进一步完善现行系统功能,为贸易信贷非现场监管提供系统支持。

一是在系统中增设企业贸易信贷非现场监测模块,设置预警监测指标,实现对企业迟报、漏报行为的自动预警监测功能。二是在系统中增设数据校验功能,在不断细化国际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交易资金性质基础上,增加贸易监测系统中“企业报告”模块报告资金性质自动校验功能,对非贸易信贷性质的收付汇数据,系统自动提示无法执行贸易信贷报告业务操作。

(三)通过强化内外和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提升监管效率。

进一步加强与资本项目、国际收支等内部监管系统信息资源的共享,利用外汇局内部数据的交叉比对印证,及时、全面地掌握企业间关联关系、经营情况、外汇收支和资金流向,提高监管效率。同时,加强与海关、税务等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进一步优化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从而突出监管合力,形成对跨境关联交易的全方位监控,有效预防关联公司集中收付汇行为冲击国际收支秩序的风险。

篇5

一、近几年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做法

1.确立了对资本项目进行管理的新方针

1996年11月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后,中国外汇管理原则及其内容相应发生了重大变化,即由可兑换前的侧重于外汇收支范围的严格审批转为对交易真实性进行审核,外汇管理的方式由事前管理、直接审批改为事后监督、间接管理的模式。这就是说,凡是经常项目下的交易,只要单证齐全、真实可靠,就可以不受限制地对外支付货款及运、保、佣费用。按照国际常规和改革顺序,一国实现经常项目可兑换后,应继续进行资本项目可兑换的改革。不过,中国并没有急于求成。鉴于中国仍然是发展中国家的国情以及20世纪80年代以来拉美等发展中国家脱离实际,过快开放资本项目造成外汇流失、频繁发生金融危机的事实,中国审时度势,适时提出对资本项目进行管理的新方针,并在1997年1月14日新的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进行了明确规定:“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不予限制,……对资本项目外汇进行管理。”在市场机制不健全、外汇资源相对稀缺的条件下,中国作出对资本项目进行管理的决定,无疑是正确的和及时的。随即而来的亚洲金融危机证实了这一点。

2.构建宽松的外汇环境

中国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是为中、外资企业及个人创造一个良好的外汇环境,促进国民经济的正常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本着这一原则,近几年中国外汇管理当局努力抓了这样几项改革:一是于1997年1月1日起,开始进行远期银行结售汇试点,为企业提供规避汇率风险、降低交易成本的保值手段;同年10月15日,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中资企业开立外汇帐户,保留一定限额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二是增加外汇管理的透明度、公开性。1999年5月28日,中国外汇管理当局开通了国际互联网网站,内容包括全部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业务操作指南等。三是各地外汇管理部门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探索,开办了“红色通道”、“首问负责制”、“免费咨询电话”等新的服务项目,为中、外资企业和个人提供优质服务。四是在个人因私用汇方面,也在真实性需求的基础上逐步向便捷宽松的方向发展。1994年个人出境旅游只能换购60美元,1996年提高到1000美元,1997年再次提高到2000美元。五是于2001年初允许中国境内居民从事B股投资,为国内持有外汇的居民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

3.完善外汇市场建设

1994年4月4日,设在上海的全国统一的外汇市场——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正式运行,从此中国外汇市场由带有计划经济色彩的外汇调剂市场发展到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银行间外汇市场的新阶段。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卫星和地面通讯网络为媒体,通过计算机网络形成覆盖全国37个分中心的外汇交易联网系统。各交易中心主体是银行,各银行的交易员每天通过网络进行结售汇头寸交易,为银行提供交易、清算服务,保证结售汇制度下外汇资金在全国范围内的合理流动。为了进一步完善外汇市场建设,1996年12月2日,中国颁布了《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就银行间外汇市场组织机构、会员管理和交易行为等作出规定。1997年2月12日,中国又决定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与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一套机构、两块牌子。1998年12月1日,中国外汇管理当局宣布取消外汇调剂业务,并相应关闭各地外汇调剂中心,全部境内机构的外汇买卖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买卖均纳入银行结售汇体系中,使银行间外汇市场更加统一规范,进一步发挥对外汇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

4.积极推进金融业的对外开放

1981年,中国批准设立了第一家外资银行——南洋商业银行蛇口分行。1985年,中国允许在厦门、珠海、深圳、汕头和海南5个经济特区设立外资银行。1990年,为配合浦东开发,中国批准上海对外资银行开放,1992年,中国批准大连、天津、青岛、南京、宁波、福州、广州等7个城市对外资银行开放。但总的来看,金融对外开放的步伐较为缓慢。从1996年起,中国加快了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速度,1996年12月2日,中国允许设在上海浦东、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并同时颁布了《上海浦东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暂行管理办法》。1997年1月,中国首次批准上海的9家外资银行迁址浦东并经营人民币业务。1998年8月12日,中国又宣布允许深圳外资金融机构试点经营人民币业务。1999年6月,中国批准25家外资银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其中上海19家,深圳6家。1999年7月17日,中国批准扩大上海、深圳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范围。从地域范围上,上海扩大到江苏、浙江,深圳扩大到广东、广西和湖南;增加了外资银行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放宽人民币同业拆借限制和人民币业务规模;允许同一家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分行之间自由调拨人民币头寸。由于中国不断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金融业对外开放的软环境建?瑁佣繁A艘庾式鹑诨构ぷ鞯乃忱埂?/P>

5.建立健全国际收支申报、监测体系

国际收支申报、监测体系是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它能够全面反映一国与世界经济交往状况及外汇供求状况,在世界范围内成为衡量一国经济发展是否正常、外汇储备与外债规模是否适度以及汇率水平是否合理的重要依据,同时也具有预警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作用。1980年,中国开始试编国际收支平衡表;1982年起正式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与国际标准接轨,提高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质量,从1996年1月1日起,中国开始实行国际收支申报制度。1997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开始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第五版的原则进行编制公布。2001年开始按半年期试编国际收支平衡表。至此,中国基本建立和健全了国际收支申报、监测体系,有力地促进了国家宏观监测系统的加强和完善。

6.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

1996年底,中国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后,中国外汇管理当局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建国以来的外汇管理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1600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对47件法规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其中包括1997年1月修改后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使外汇管理法规更加系统、规范,符合实际需要。近几年,中国外汇管理当局又根据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制订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外汇管理政策法规,为净化外汇环境、打击不法行为、鼓励出口等作了法律上的铺垫。这些法规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完善资本项目管理的政策法规。1997年7月发生了亚洲金融危机,为了加强资本项目管理,保持中国经济金融稳定,中国外汇管理当局颁布的重要政策法规有《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离岸银行业务管理规定》、《经常项目外汇结汇管理办法》、《外债统计监测实施细则》等,旨在区分经常项目收支,限制游资的流入,加强对借用外债的宏观调控和及时准确掌握中国外汇外债的统计监测数据。二类是打击非法外汇资金流动、保证合法外汇资金需求的法规。1998年受各种利益驱动,骗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势头愈演愈烈,扰乱了国内金融秩序。在此种情况下,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会同有关部委联合制订颁布了《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狠狠地打击了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稳定了中国外汇秩序。三类是鼓励出口和利用外资的法规。1998年5月到1999年6月,中国外贸出口增速处于低迷状态,对外筹资能力也受到影响,为改变这种不利局面,从1999年初到2000年,中国外汇管理当局独立或会同有关部委,制订出台了《出口收汇考核办法》、《关于简化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管理的外汇通知》、《关于改善外汇担保项目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出口收汇核销试行办法奖惩条例》等法规,支持扩大出口和利用外资,保证中国国际收支稳定和健康。

二、改革的主要成效

1.抵挡住了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和影响

1997年7月,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从泰国开始,金融危机很快席卷马亚西亚、印尼、菲律宾、韩国等国家和地区,沉重打击了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使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经济金融陷入了一片混乱之中。考察这次亚洲金融危机的成因,不难发现这与泰国等国家和地区过早开放资本项目不无关系。泰国等国家和地区为加快经济发展和吸引外资,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放弃对资本项目的管理,造成国际短期投机性资本长驱直入,以证券资本、投资于房地产等形式,流进流出,投机造势,套汇套利。当国际形势出现动荡时,这种短期投机性资本便大量抽逃,与这些国家和地区不景气的出口形势、大量银行呆、坏帐及居高不下的外债等不利因素,共同作祟,终使这些国家和地区多年的经济发展成果毁于一旦。反观中国,在这场突如其来的亚洲金融危机中,却牢牢地站稳了脚跟,取得了先手。这固然与中国良好的经济金融形势有关,但最重要的一点是中国未雨绸缪,确立了对资本项目进行管理的外汇工作方针,将国际短期投机性资本挡在国门之外,使其无隙可趁。同时,中国工农业发展势头良好、进出口形势基本稳定、外汇储备充足、外债适中并结构合理,使人民币汇率一直保持稳定。国际社会对于中国成功化解危机冲击,并在危机期间坚持人民?也槐嶂担俳鼙吖揖玫母此眨毡楦枇顺浞挚隙ā9驶醣一鹱橹谝环葑芙嵝员ǜ嬷兄赋觯骸罢且蛭泄谖;胁扇〉母涸鹑蔚暮旯劬谜撸又涫档耐饣愦⒈浮⒔洗蟮墓适罩巢睢⒍宰时菊驶ё杂苫扇〗魃鞯奶群图绦平母锏拇胧攀怪泄冉纤忱囟晒吮敬窝侵藿鹑谖;!?/P>

2.提高了企业出口创汇和外商投资与个人对外交流、投资B股的积极性

近几年,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不断采取措施,为中、外资企业和个人营造宽松的外汇环境,对扩大中、外资企业出口和个人对外交流及投资B股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从中、外资企业出口方面看,由于采取了规避汇率风险的远期银行结售汇试点、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中资企业保留一定数额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增加外汇管理透明度及提高服务水平等措施,大大地提高了中、外资企业出口创汇的积极性,使近几年中国出口创汇形势基本良好,并呈逐年上升的态势。据统计,1997年至2000年,中国外贸出口额分别为:1827.0亿美元、1838.0亿美元、1949.0亿美元和2492.12亿美元,其中每年约有35%—45%的出口额为外商投资企业贡献。从外商投资方面看,近几年形势基本稳定。外商并没有因亚洲金融危机而影响对华投资的积极性和出现大起大落的现象。1997年至2000年,中国实际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金额分别为452.57亿美元、454.63亿美元、403.19亿美元和427.98亿美元。从个人对外交流方面看,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不断扩大个人购买外汇数额,使得近几年中国居民出境旅游、留学、探亲成倍增长。从个人投资B股方面看,尽管中国向境内居民开放B股交易时间较短(2001年初开放),但从目前形势看,从事B股交易者十分踊跃。据证券部门?泄刈腋軧股流通市值(约60亿美元—80亿美元)估计,当前个人投入B股交易的外汇资金约达100亿美元左右。现在中国居民的外汇存款已达770亿美元,B股交易前景十分广阔。

3.保证了人民币汇率的统一和国家宏观调控

近几年中国外汇市场改革的成效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统一了人民币市场汇率。1998年底取消各地外汇调剂中心,将外商投资企业纳入到银行结售汇体系中后,彻底统一了人民币汇率,人民币汇率主要由外汇市场供求关系决定。汇价的统一不仅有利于中、外企业的经营和进一步利用外资,同时也使中国在汇率方面比较符合国际规范。二是有效保证了外汇资源的合理配置。通过统一的中国外汇市场,外汇资金可以在不同地区和银行之间合理流动,可以及时解决在办理结售汇业务中出现的外汇头寸的不平衡。据统计,在1998年12月取消外汇调剂中心后的1999、2000年,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共成交600多亿美元,有力地促进了中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三是有利于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外汇市场的彻底统一,使外汇领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宏观调控机制。中央银行可以在外汇市场进行公开市场操作,平抑汇价,保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为国民经济稳定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4.有力地配合了中国“入世”谈判

在中国长期的“入世”谈判中,金融服务业对外开放是一项重要内容。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一国若想参加该组织,除了在工业、农业、进出口税收等方面向组织内的成员国敞开大门和作出减让外,而且在金融、保险、运输、通讯等服务业方面也要向该组织的成员国开放。近几年,中国人民银行包括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为了配合“人世”谈判,积极采取措施,坚定不移地推进金融开放,不断放宽外资银行设置的标准、地域及业务范围,有力地配合了中国“入世”谈判,使世界贸易组织对中国金融开放的进程基本满意。据统计,从1996年到2000年,中国新批外资银行机构达70余家,相当于前15年引进外资银行机构总量(132家)的1/2。

5.为监测、预警中国经济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于1996年起建立的国际收支申报体系,摒弃了依赖各行业主管部门收集信息的做法,引入了新的数据采集方法,即采用了交易主体申报制,将直接申报与间接申报、逐步申报与定期申报有机结合起来,克服了行业统计的弊端,从而保证了中国国际收支数据的质量。特别是1997年在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申报的基础上,增加了直接投资、证券投资、金融机构对外资产及损益、汇兑等四项申报内容后,使得中国国际收支申报体系变得更加完善,基本包括了中国境内所发生的一切外汇收支。进一步讲,从国际收支申报体系的产品框架看,它不仅能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而且为日后编制国际投资头寸表创造了条件;它不仅能编制按部门、行业、企业属性、交易国别、币种等分类进行划分的补充表格,而且能为现有的结售汇统计、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外债统计等提供重要的核对及必要的信息。中国国际收支申报体系的完善,其监测、预警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作用日渐显现。如在亚洲金融危机期间,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一方面密切注视国际金融市场的走势和爆发危机国家、地区等情况,一方面通过国际收支申报体系认真分析和研究中国经常帐户收支、资本和金融帐户收支、外债情况、外汇储备变化等情况,准确地作出判断,并及时向中国政府报告,供政府决策参考,为政府制定预防和化解亚洲金融危机的措施服务。根据中国外汇管理当局网站提供的1997年和1998年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数据可见,在亚洲金融危机最严重的这二年中,中国进出口形势基本稳定,分别获得了416。88亿美元和466.13亿美元的货物贸易顺差,吸引外商直接投资分别为452.57亿美元和454.63亿美元,外债余额分别为1309.6亿美元和1460.4亿美元,没有超过国际警戒线(20%),外汇储备余额分别为1399亿美元和1450亿美元。可以说,中国政府在亚洲金融危机中之所以处乱不惊,应对措施得当,与新建立的较为完善的国际收支申报体系提供的准确、真实的信息数据密切相关。它为监测、预警中国经济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6.保证了外汇管理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近几年,中国出台的关于加强资本项目管理、打击逃汇、骗汇、非法买卖外汇及鼓励出口、利用外资的一系列外汇管理法规,不仅进一步完善了外汇管理法规体系,同时也为外汇管理工作正常、有序开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保证了外汇管理向法制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以1998年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会同其他部委制定出台的《关于骗购外汇、非法套汇、逃汇、非法买卖外汇等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为例,就起到了打击非法外汇资金流动、保证中国经济金融稳定的巨大作用。1997年下半年开始,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外形势变化导致市场预期转变,资本流出的动机增强,黑市上美元兑人民币汇价一升再升。一些不法分子和企业出于走私、骗税等目的,想方设法骗购外汇,非法截留、转移和买卖外汇,使中国外汇收支形势变得趋紧。1998年1—7月,中国外贸顺差276亿美元,实际利用外商投资240亿美元,但同期国家外汇储备仅增加7亿美元,“外贸顺差外汇不顺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整体经济的安全运行。而用于支付走私款的骗购外汇增加,又进一步加剧了非法走私活动的蔓延,干扰了国内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在这种不良形势下,中国外汇管理当局一方面会同有关部委制订出台了打击骗汇、逃汇、套?愫头欠蚵敉饣愕姆ü妫环矫嬉婪ɑ嵬泄夭课越诟痘阋滴窠辛俗ㄏ罴觳椋远嘀质址ǖ钠阈形辛俗凡椋诩涔膊槌黾俦ü氐?3800多份,涉及骗汇金额高达110亿美元。实践证明,通过上述法规和措施,有效地打击了非法骗汇、逃汇、套汇及非法买卖外汇的势头,维护了中国外汇收支的稳定。1998年下半年中国外汇储备开始恢复正常增长,1999年全年增加了97亿美元,到2000年底,中国外汇储备达到1655.74亿美元,从基本面上保证了市场对人民币的信心,美元兑人民币汇率继续保持稳定。

三、今后改革取向

1逐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

2001年11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世贸组织),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虽然汇兑制度不直接在WTO协议之内,但加入WTO事实上会产生部分资本项目的开放,也会强化人民币自由兑换的内在需求。特别是在金融市场对外开放逐步成熟的时候,一国货币不可自由兑换是难以适应的。因此,中国今后的外汇管理方针应该是逐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考虑到中国的国情和借鉴工业化国家和多数新兴市场国家的成功经验,中国开放资本项目应采取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的策略,大致应当按照以下的顺序进行:(1)在长期资本流动方面,可先放松直接投资的汇兑限制(包括外商来华投资和国内企业的对外投资),然后逐步放松对证券投资和银行贷款的汇兑限制。其中股票交易的限制可以先行放宽,而带有衍生产品性质的交易应当最后解除限制。(2)在短期资本流动方面,对贸易融资可以较早地解除限制,对于短期资本交易应最后解除限制。(3)针对不同的交易主体(如自然人、企业和金融机构),考虑到自然人和企业的资本交易流量相对有限,可以先放松对他们的汇兑限制,最后解除对银行、投资基金用于贷款和投资的汇兑限制。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是中国融人世界经济的最重要标志,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其他配套改革必须加紧进行,如加快人民币汇率机制建设,形成合理汇率;积极推进人民币利率市场化,发挥利率调节资本流动的作用;增强中央银行监管和调控能力,维护中国金融稳定和抑制资本流动风险;加快中国工农业改革,保持良好的国民经济运行氛围等等。

2.推行比例结汇形式的意愿结汇制

中国目前实行的是较为严格的银行结汇制,即绝大部分国内企业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人必须按官方汇价全部卖给国家;外商投资企业的经常项目收汇则保留一定的限额不结汇。此种银行结汇机制显然不利于进一步构建宽松的外汇环境,不利于真实反映人民币汇率水平和国内外汇供求关系,不利于中国企业增强汇率风险防范意识,不利于中外合资企业平等竞争,也不利于调动中、外企业创汇积极性。因此,中国今后进一步构建宽松外汇环境的重点应该放在逐步实行意愿结汇制方面。目前中国可以选择比例结汇的意愿结售汇制改革方式。其具体做法可以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国家可以根据不同时期宏观政策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确定一个结汇比例。此比例可以依据外汇储备量的增减进行调节,结汇比例越低,则意愿结汇程度越高。第二层次,外汇银行根据国家公布的结汇比列,对国内企业的每一笔贸易、非贸易外汇收入进行按比列结汇。第三层次,批准所有企业开立现汇帐户保留现汇,帐户内外汇可以用于进口支付、临时结汇、进入外汇市场,或进行外汇远期买卖、期权交易等规避汇率风险操作。中国取消银行强制性结汇制,代之以比例结汇的意愿结汇制,可以降低中、外资企业的经营成本,有利于进一步调动中、外企业创汇的积极性和平等竞争,同时也可以把外汇资产的储存和风险分散到千家万户,而不是由中央银行一家承担,减缓中国外汇储备的增长速度,改善外汇的供求,促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合理完善。当然,今后随着中国宏观调控手段的不断建立和完善,资本项目可兑换的逐步实现,结汇比例的不断提高,中国结汇制度将会最终过渡到意愿结汇制的形式。

3.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外汇市场

中国外汇市场经过近20年的改革和建设,到目前为止已初步形成统一的全国性的外汇市场,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和发展。但客观地看,目前中国外汇市场应该说还处于初级阶段,与国际外汇市场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是:在交易性质上,中国外汇市场还只是一个与现行外贸外汇体制相适应的本外币头寸转换的市场,并非具有现代市场形态的金融性外汇市场;从市场公平上看,现行外汇市场是一个不完全竞争的、供求关系扭曲的市场(这主要是指强制性的银行结汇制);从交易内容和品种上看,单一偏少。目前主要是人民币对美元、港元、日元的即期交易,缺乏远期外汇交易、外汇期货交易等其他交易品种;从市场形式上看,只是交易所形成的有形市场,而非现代无形市场形态;从对外交流上看,与国际外?亡市场基本隔离。由于现阶段中国外汇市场存在上述种种不足,结果导致许多负面问题,如难于形成合理、均衡的人民币汇率,中央银行经常被动人市干预、敞口收购溢出外汇,不利于提高中、外企业创汇积极性等等。所以,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外汇市场已成为当前中国外汇市场改革的主攻方向:一是在交易性质上实现向现代市场形态的金融性外汇市场转变,完善市场组织体系,其中以外汇银行、企业为市场交易主体,实行竞价?灰祝醒胍型顺鼋灰字魈逦恢谩6侨∠恐菩砸薪峄阒疲笠嫡嬲斡胧谐〗灰咨ㄇ逭习H欠岣煌饣憬灰啄谌莺推分郑炫吩缺抑致蚵簦愎谕饩米橹酝饣阕什啾抑止钩傻男枨蟆A硗猓筛莨适谐呃椭泄笠涤胍泄姹芑懵史缦盏氖导市枰煸镀谕饣憬灰住K氖峭晟浦醒胍惺谐「稍せ疲谥醒胍卸酝饣闶谐〉母稍ぶ校×考跎俣匀嗣癖一懵实闹苯有姓刂疲市砥浒凑帐谐┣笞纯鲎杂筛《N苊馊嗣癖一懵实拇蠓ǘ醒胍锌赏ü⑺蚱阶蓟鸬陌旆ǎ攵匀嗣癖叶悦涝亩唐诨懵剩谕饣闶谐〗屑浣拥骺兀佣谷嗣癖一懵饰榷ㄔ谀勘昵段凇N迨峭平谐〉奈扌位ㄉ瑁】煊牍释饣闶谐〗庸臁R欢贤晟频缱咏灰紫低常芯抗实缱泳偷姆⒄梗怪泄耐饣憬灰紫低秤牍式庸欤瞎释饣闶谐〉墓嬖颍⒂肱υ肌⒙锥亍屠琛⒍┑戎墓释饣闶谐〗⒒锇楣叵担贫泄饣闶谐〉亩酝饪拧?/P>

4.扩大中国金融业的开放程度

篇6

二、放松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一)必要性分析1.有利于规范个人境外投资行为,提高外汇管理政策有效性长期以来,我国境外投资管理体制对境内个人的境外投资活动一直未予政策认可,但实际上境内个人在境外从事各类投资的行为却一直存在。制度的缺失导致一些确有投资需求和投资能力的境内个人,一方面通过外汇黑市、地下钱庄等方式转移资金或以经常项目交易的名义办理资金汇兑,非法外汇交易扰乱了外汇市场秩序;另一方面,绕开政策障碍迂回操作,通过多人分拆购汇聚集资金后带出境外投资,造成申报用途与实际用途不符,从而直接影响到外汇管理政策的有效性和严肃性。放开个人境外投资,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不仅可为个人境外投资者提供便捷的资金流动渠道,提高外汇监管效率,而且可以实现个人境外投资的合法化,保护个人境外投资的合法权益。2.开展个人境外投资,能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省内外近些年个人境外投资的成功经验表明,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加工制造产业和农、林、牧、渔等产业,能带动省内要素输出和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像浙商海外种田,不仅带动五、六十万剩余劳力在全球十几个国家和地区从事农、林、牧、渔等开发,而且其所涉及的农业机械、化肥农药、种子等大都来自本省和国内。江西作为农业大省,浙商海外种田对江西有一定借鉴意义。江西个人境外投资放开后,其个人在境外投资中所涉及的农林牧渔业及相关产业所需的农业机械、设备、农药及种子(种畜、种苗)等若绝大部分由省内购进,那必定会带动省内相关产业的发展。当然,在个人境外投资刚放开时,这种效果也许不大明显,但一旦形成规模,其对相关产业的带动将会愈加明显。

(二)可行性分析1.目前江西省已进入全面发展对外直接投资的阶段根据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邓宁的“经济发展四段论”,一个国家的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在2000~4750美元之间的阶段时,对外直接投资迅速增加;当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超过5000美元的时候,“对外直接投资占经济总量的规模和比重增大,成为经济总体实力的重要力量”。为印证其效果,我们特选取商务部网站登载的2008~2013年我国各省市自治区对外直接投资排名中有关江西与中部另外五省的资料进行整理作一比较,如下表。表12008~2013年我国中部六省对外直接投资比较从表1可以看出,2008~2012年江西人均GDP(美元)处于邓宁“经济发展四段论”的第三阶段。2008~2009年,当江西人均GDP处于第三阶段初期时(2000~2500美元),江西对外直接投资在全国的排名处于26~27位,在中部6省的排名处连续两年的末位;2010~2012年,当江西人均GDP上升至3000~4000美元区间时,江西对外直接投资不仅在总量上有大幅提升,而且在全国的排名已上升到19~22位,在中部6省的排名则超过了山西和河南2省。由此可见,邓宁“经济发展四段论”对江西省而言,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效率性。2013年江西人均GDP已达到5176.96美元(按当年美元兑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也就是说全省已进入“经济发展四段论”的第四阶段。这一阶段既是江西对外直接投资进入全面快速发展期,也是全省放开个人境外投资的最好时机。因此,在这一最佳节点上同时放开江西省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必然如虎添翼,对全省经济的快速发展起有力的促进作用。2.江西民营经济快速发展孕育出的富裕群体是开展个人境外投资的中坚力量近几年,江西经济取得了快速持续增长的好势头,在使人民的生活水平普遍得到进一步改善的同时,也孕育出了一批又一批的富裕群体。一是亿万富豪。据《江南都市报》2014年4月2日刊登的《2014年江西创富榜》显示,江南都市报财富工作室以5亿元为起点,共筛选出亿万富豪100位,总财富为1750亿元,平均财富为17.5亿元。从其分布来看,房地产占28%,股权投资或主营业务为投资的占16%,主营业务超10%的还有矿产业及医药(医疗器械)等。此外,据胡润的2013年《中国财富报告》,江西共有亿万富豪840人,在全国所占比重为1.3%,列全国各省市区排名第18位。二是千万富豪。据胡润研究院和群邑智库联合的《中国财富报告》,2009年,江西共有千万富豪7800人,至2013年底,江西共拥有千万富豪9800人,在全国所占比重为0.93%,在全国各省市排名列第20位。《中国财富报告》还指出,在中国千万富豪中,一般企业主所占比例为50%,职业股民占比为15%,炒房者占比为15%,金领(指在大型企业集团、跨国公司领取年薪的高层人士)约占20%。三是注册资本为500万以上的私营企业主。截至2013年底,江西省私营企业注册资本500万以上的达4.04万户,其中,1000万以上至1亿元(不包括1亿)的有19969户,亿元以上的有717户。我们认为,上述富裕群体将是江西省开展境外投资的中坚力量。首先是制造业。在各类富裕群体中,制造业的占比最大。但是,江西近些年经济增速逐年放缓,也与经济结构的调整以及制造业中过剩产能的增多不无关系。因而,此时如果放开个人境外投资,制造业的富裕群体出于分散风险、寻找海外资源、促进出口、扩大市场或开辟销售网点等不同目的,直接进行个人境外投资的可能性加大。其次是房地产业。2014年上半年,江西房地产与全国多数省市一样开始转冷,究其原因,既有宏观调控的原因,也有商品房源积压过多以及房价已处于高位的因素。相比之下,美国及欧洲许多国家却因受困于经济增长的乏力,房地产市场相对而言更具有投资价值。因此,放开境内个人境外投资后,不仅房地产行业中的亿万富豪、千万富豪会有不少投资境外的房地产业,甚至一些中产阶层人士出于种种目的也会考虑境外购房。第三,证券市场。近几年,我国股市长时间处于低迷状态,截至去年5月,上海市场A股的平均市盈率只有9.8倍,这一估值水平比2008年10月末金融风暴肆虐时还低30%。我国股市长时间萎靡不振,导致上市公司的股价大大缩水,从而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江西创富榜上亿万富豪的人均财富也大为减少。2011年江西创富榜的63位亿万富豪,平均财富为24.8亿元,但至2013年江西创富榜上的80位亿万富豪,平均财富只有15.84亿元,人均财富缩水8.97亿元,缩水幅度达36.15%。而欧美和中国香港等股市较为成熟,投资环境相对稳定。因此,个人境外投资放开后,不少长期涉足国内资本市场的亿万富豪、千万富豪以及其他一些具有一定投资实力的职业股民,一方面仍然会继续涉猎国内资本市场寻找机会,另一方面,也有相当一部分还会参与境外证券投资。3.国际金融危机为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欧美市场提供了外部条件由于次贷危机以及欧债危机的发生,近几年欧美国家经济发展缓慢,为刺激经济增长,不少国家纷纷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像英国、法国等国家都先后出台了不少针对外国投资者给予的优惠政策。美国目前虽然只承诺对外国投资和投资者给予全面的国民待遇,并强调对外投资的高水平保护,但在一些偏远的州,地方政府也承诺提供一切可能的税收和土地优惠等。上述优惠政策的出台,都为境内个人境外投资欧美市场提供了难得的机遇。

三、对策建议

(一)放宽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管理1.总体原则:循序渐进,风险可控。从总体上说,个人境外投资应按照风险程度的高低逐步开放。在顺序上应先放开与实物投资相关的的境外直接投资、境外放款等业务,后放开证券投资、境外购房等业务;先放开个人长期资本交易,后放开个人短期资本交易。在对外投资区域选择上,也可以考虑先放开对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及亚洲周边国家的投资,再放开对欧美等投资环境较为成熟国家的投资,最后再全部放开。对于先放开的项目,应加强政策评估,待时机条件成熟再放开下一项目。2.以登记制度为核心,实行限额管理。(1)实行事前登记制度。个人境外投资者应在开展境外投资前到外汇局进行登记,并符合一定的资格条件,如主体资格、行业性质等。由于不少投资者常年身处境外,因此对于境外投资事项的变更及年检等信息,可以考虑允许投资者通过网上应用平台进行申报。(2)实行限额管理。一方面适度提高部分原有的个人结售汇限额,可以考虑将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提高至每人每年等值10万美元;另一方面,可以考虑根据个人境外投资者的资产状况设定一定的投资限额,在投资限额内的购付汇可以自行在银行办理,并且不包括在个人结售汇限额内,超过限额的可以凭相关的证明材料到外汇局审批。3.对已经存在的个人境外投资实行“补登记”制度。从实践看,虽然个人境外投资政策没有放开,但已有一部分人通过地下钱庄、分拆结售汇等违规方式进行了境外投资。这部分境外投资由于缺乏合法手续,在境外会面临较高的法律风险,资金安全难以保障。同时,这部分投资数据不明,也给国际收支统计平衡带来不确定性。因此,可以考虑设计“补登记”手续。对于已通过违规途径汇出资金,但确有真实投资背景,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行为予以“补登记”,从而改变原来投资者的“灰色身份”为合法身份,使之受到国内、国外相关法律保护,为其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4.逐步放宽个人境外证券投资。一方面,通过合理扩大投资范围,加大产品研发力度,适当降低QDII准入门槛等措施进一步完善QDII制度。另一方面,以沪港通为契机,摸索进一步放宽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的管理经验。2014年11月10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合公告,批准上交所、联交所、中国结算、香港结算开展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简称“沪港通”)。“沪港通”政策的实施,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机会和更大的投资自主性。通过“沪港通”的运行,监管层可以加强政策评估,摸索和总结相关监管经验,为将来推出“沪伦敦通”、“沪纽约通”等后序机制,进一步放宽个人境外证券投资管理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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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工作制度,完善非现场监测工作机制。外汇管理改革后,监测分析成为常态化工作,天津外汇局要分别建立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个人和账户非现场监测规程制度,明确非现场监测与综合分析内容和具体业务流程,并定期形成分析报告作为监测分析常态化重要载体。同时要成立外汇综合分析工作小组,每季度召开工作例会,对分析报告内容进行充分讨论,集体研究确定下一步监测核点,形成一套完善的非现场监测工作机制。

3.优化人员配置,提升综合监测分析水平。外汇管理改革后,外汇局职能有所转变,天津外汇局将按照总局要求重新划分科室、对业务流程再造、整合岗位设置,让学习能力强、业务水平高、综合素质过硬的年轻骨干负责综合分析和非现场监测工作,做好对经常项目外汇形势分析工作,发现趋势性和苗头性问题及时反馈,切实提高综合监测分析水平。

二、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

1.创新监管模式,实行专人负责的全方位、立体化监管。外汇管理改革后,天津外汇局应不断探索新型监管模式,将所有需重点监测及关注问题进行梳理,按照业务系统模块与贸易方式相结合再任务分解的方法,对监测工作进行划分,明确监测重点和责任,实行专人专领域监管,全方位、立体化监测跨境资金流动,并按月沟通监测情况、集体研究确定核查方向,提高监管有效性。

2.强化事后管理,加大现场核查和分类管理力度。外汇管理改革后,天津外汇局要采取与企业负责人约谈等多种方式,对外汇业务存在异常的企业实施现场核查,并将符合分类管理条件的企业及时进行分类,使绝大多数A类企业享受便利,对B、C类企业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充分体现促进便利化与加强管理并重的监管原则,这也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一人得病,大家吃药”的管理模式。同时发现异常交易线索向外汇检查部门移交并积极配合检查工作,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3.注重专项管理,加强对新外贸企业的帮扶。外汇管理改革后,外汇局对新列入名录企业实施辅导期管理,为了更好地对新外贸企业进行服务,天津外汇局一方面要加强宣传培训,组织专题培训班全面介绍外汇法规,同时日常提供专门咨询,另一方面要管理与服务并行,对新企业实行定时提醒、分类管理的措施。这种做法将不仅强化企业守法自律意识,也使外汇局对辅导期企业管理日常化、制度化,同时也有助于外汇局提供政策服务、依法行政,形成正向激励,切实做到将服务寓于管理,为新企业保驾护航。

三、从重行为管理转变为更加强调主体管理

1.建立重点企业联系服务机制,促进经济主体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天津地区大企业数量少、外汇收支占比高,针对此特点,天津外汇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重点企业联系服务机制,对核心企业实行“一对一”专员联系制度,及时沟通了解重点企业新动向,并提供政策指导服务,实现从抓全部主体向抓重点主体的转变,同时也将有效促进市场经济主体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2.探索银行主体监管,加强对银行的窗口指导和核查。外汇管理改革后,银行将承担更多真实性审核工作,是外汇局和企业间的重要桥梁,银行是否能切实履行“展业三原则”是外汇政策能否成功落地的关键。天津外汇局将指导银行制定并完善其内控制度,同时对银行结售汇情况进行监测,加强沟通联系,使银行能及时了解外汇形势与当前时期需关注的问题,并对其外汇业务加以指导,提升银行防范外汇风险的能力。

四、从“有罪假设”转变到“无罪假设”

1.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地区实体经济发展。外汇管理改革重要目的就是进一步促进便利、服务实体发展,天津外汇局也将结合地区实际,因地制宜,首先要提升跨境电子商务等新兴业务的政策便利化程度,开展实地调研了解其业务流程和需求,加强培训和指导并给予专项服务。其次,要稳步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工作,指导有需求的公司完成前期相关准备工作。

2.实行差异化管理,确保合规企业享受政策便利。近年来,天津地区外贸企业转卖业务量迅速扩大,转卖业务存在资金流与货物流偏离的特点,如不加以处理,这些指标异常的转卖企业会被业务系统自动列入重点企业监测库,进而进入现场核查,这样不仅会增加外汇局现场核查业务量和审核难度,还将加大相关企业工作量。下一步,天津外汇局将对主营转卖业务的企业进行调研,并研究措施对其实行差异化管理,实现有效监管的同时,确保合规企业享受政策便利。

五、从“正面清单”转变到“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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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走出去”战略下海外代表处财务会计管理策略

第一,企业在“走出去”之前一定要对代表处所在地的情况进行了解。首先,企业要收集所在国的财务会计相关法律,了解当地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制度。其次,要收集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了解当地政府是否存在招商限制政策。随着中国“走出去”战略实施,中国企业在国外市场的占有率不断提高。一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市场,对中国企业投资进行了限制。所以,企业在“走出去”之前必须收集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情况。最后,企业在“走出去”前要收集当地银行的情况。企业的经营离不开银行,收集当地银行的优惠信息有利于降低企业经营的成本,提高财务管理的效果。第二,海外代表处要建立起全新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不能照搬国内的管理经验。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必须要熟悉所在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避免因法律问题发生财务管理风险。因此,要加强对海外代表处的财务人员管理,通过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确保财务人员的个人能力可以符合海外工程项目部门的要求。海外代表处可以通过聘请当地的财务会计管理人才来解决一开始的管理难题。聘请当地的财务管理人才,是企业发展国际化的一个趋势。第三,海外代表处的财务管理要尽量降低外汇变动带来的风险。面对外汇变动,可以通过选择适当的结算币种来减少汇率变动带来的损失,降低外汇风险。这就要求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具有长远的发展目光,通过汇率分析对不同币种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判断,从而选择最有利的币种。除了币种选择外,还可以利用金融衍生工具或衍生产品来降低外汇变动带来的风险。另外,为了减少项目所在地的外汇管制政策的影响,结算货币尽量避免使用当地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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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1日,我国成功地实行了外汇体制改革,人民币官方汇率与外汇调剂市场汇率并轨,实行银行结售汇制度,对人民币汇率实行有管理的浮动。国际收支状况大为改善,外汇储备大幅度增加,人民币汇率和币值稳定,这是外汇体制改革成功的主要标志。特别是外汇储备大幅度增长,更加令世人瞩目。

1993年底,我国外汇储备仅为212亿美元,1996年12月突破1000亿美元,到1997年底增至1399亿美元。从1994年到1997年这四年间,外汇储备累计增长了1187亿美元,平均每年增加近300亿美元。1997年7月,由泰铢贬值引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东南亚各国货币纷纷大幅度贬值,资金急剧外流,外汇储备大量流失,我国虽受一定幅度影响,但人民币汇率一直保持稳定,外汇储备没有减少,只是增长速度大大放慢。从1998年到2000年,外汇储备累计增长257亿美元,也就是说截至2000年底,我国外汇储备为1656亿美元,三年的增长额不如前四年平均增长额。

但从2001年起,我国外汇储备重新出现新的增长势头。2001年全年外汇储备出现净增466亿美元的历史记录,这是由于亚洲金融危机负面影响基本消失,在全球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我国经济保持持续、快速的增长,为国际收支顺差奠定了坚实的基础。2001年10月18日,我国外汇储备突破2000亿美元,年底为2122亿美元。

2002年全年外汇储备净增742亿美元,再创历史新高,较上年末增长35%,月均增加61.8亿美元,每工作日平均为3亿多美元,特别是12月份达118亿美元,为月增储备的最高记录。2002年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第一年,由于我国全面落实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进一步扩大对外贸易,改善投资环境,建立了较为稳定、透明、有效的市场环境,增加了投资者的信心,加之西方经济仍处低迷,促使外国直接投资大幅度增加,全年超过500亿美元,为世界第一位。与此同时,外贸也快速增长,总值达6207.9亿美元,其中出口为3255.7亿美元大大超出预计水平,比上年增长22.3%,进口为2952.2亿美元,增幅达21.2%,外贸顺差为303.5亿美元,比上年增幅高达35%。此外,由于美元利率不断下降,人民币利率水平高于美元,加之对人民币汇率的预计早已改善,这也起到增加外汇流入,减少外汇支出的效应。从国际收支错误与遗漏项目来看,金额也出现了减少。

总之,截至2003年3月底,我国的外汇储备为3160亿美元,较之1993年底的212亿美元增加了14倍,比1996年底(亚洲金融危机前)增加1.9倍。这在我国及其它发展中国家外汇储备增长的历史上是从未有过的。

二、对外汇储备职能的分析

外汇储备作为一个国家经济金融实力的标志,它是弥补本国国际收支逆差,稳定本国汇率以及维持本国国际信誉和地位的物质基础。外汇储备的职能作用主要为:

(一)调节国际收支平衡。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外汇储备作为平衡项目。它是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收入及支出差额的反映。当一国国际收支出现顺差,特别是经常项目出现顺差时,通过增加储备资产总额,发挥“蓄水池”的调节作用。在一国由于政治、经济及自然等因素而造成的偶发性国际收支逆差时,可以动用储备来加以弥补;如果一国国际收支发生结构性不平衡需要采用调整产业结构、改善投资环境等较长时期后方能见效的政策措施来平衡国际收支时,也可以动用储备资产加以缓解,一定程度上可减轻因调整而给国内经济带来的冲击。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外汇储备的数量毕竟是有限的,因此,其使用及投向,必须与相关货币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密切结合在一起。

(二)稳定本国货币汇率。一国货币当局为了本国的利益可以动用外汇储备来干预外汇市场,使本国货币汇率稳定在政府所希望的水平上。在一般情况下,这种干预影响市场参与者的心理,起到积极的效果。但是在面临巨大的国际资本投机风暴冲击时,往往造成储备流失,汇率贬值的结果。

(三)保证本国的国际信誉地位。充足的外汇储备存量是维持本国正常开展对外经济往来,以及保证本国货币汇率稳定的物质基础。拥有雄厚的储备,将增强国外贸易商和投资商与本国开展经济往来的信心,有利于吸收利用国外投资,有利于对外支付,有利于定期偿还债务,同时还可以提高该国的国际信誉。外汇储备存量的变化也是国际有关资信评估机构确定一国信用等级的重要指标。

三、对如何确定外汇储备最佳水平的分析

由于各国情况不同,发展阶段不同,市场经济发展及对外经济交往程度的不同,因此对外汇储备的要求也各不相同。一个国家外汇储备水平究竟应该多少为宜,并不存在一个确切衡量标准。

(一)保持外汇储备存量的一般原则。一般来说,可以确定一个下限和上限,即根据该国经济发展水平,保证该国最低限度进出口贸易总量所必需的外汇储备来确定下限。同时,充分考虑该国经济发展最快时,可能出现的对外支付所需要的外汇储备来确定上限。下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临界制约点,而上限则表明该国拥有充分的国际清偿能力。在上限和下限之间,形成一个适当的外汇储备区间。根据该国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对外经济交往、经济开放程度不断调整外汇储备的存量,有时可向下限方向靠,有时可向上限方向靠。上限和下限应进行阶段性调整。

(二)衡量外汇储备水平的指标。衡量和确定一国外汇储备水平的因素和指标很多,到目前为止,西方国家大多用经济估算的方式来衡量。一般说来,有三个最基本的参考指标:一是外汇储备量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它反映了一国经济规模对于外汇储备量的需求。二是外汇储备与对外债务总额之比。它反映了一国的对外清偿能力和国际信誉。上述两项指标,国际上并没有确切的标准量化比例,也就是说,外汇储备量与国内生产总值和外债余额之比到底应保持在什么水平最为适宜,并无一个统一标准,应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以及当时国内外经济环境而定。第三是外汇储备量与月平均进口额之比。这个比例的依据是根据全世界储备总量占进口总额的比而得出的。据统计,上世纪50年代以来世界储备总额占进口比例从80%不断下降,到70—90年代,下降到30%以下,大约相当于三个月的进口额。但是因各国具体情况不同,并不能一概而论。美国经济学家特里芬通过对60多个国家的储备与进口比例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认为,一国储备量占贸易进口额的40%为宜,以20%为最低限,若低于30%就应采取调节措施,一般按全年储备对进口的比例计算,约为25%左右,即应满足三个月进口需求。

(三)对外汇储备应保持3个月进口额的分析。笔者认为,上述比例显然过于笼统和机械。虽然外汇储备是一国拥有的对外债权,但是,我们要弄清楚这个债权是如何形成的。一般来说,外汇储备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个是国际收支中经常项目的净流入,另一个是资·本项目的净流入,这两者之和组成外汇储备。(在此没有考虑错误与遗漏项目,由于该项目有时数字很小,但变化大时对储备量的增减有很大影响)。如果外汇储备量主要是资本项目净流入,也就是说,该国外汇储备主要是靠国外资本流入所形成的,即该国中央银行用本币购入了流入的外汇。这样形成的外汇储备不够稳定,因为当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剧烈变化时,很有可能引起外资的流出和储备流失。如果外汇储备主要是由经常项目净流入,也即主要由贸易或非贸易顺差所形成。这样来源的储备相对比较稳定。因为它所形成的对外债权是靠该国自身商品和劳务等换来的,也即出口企业在收取外汇后,经银行结汇而形成的储备。

就世界各国而言,在资本项目完全开放和尚末开放的国家外汇储备的组成中,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净流入这两者到底应保持什么比例最为适合,仍要根据各国的国情,国民经济的结构,外贸金融开放的程度,货币汇率是否稳定等因素加以分析和判断。

四、我国外汇储备是否越多越好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已一年多,国内金融市场正在逐步放开,外资流入也急剧加大,对外贸易也不断增长。近年来,我国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基本呈现双顺差的局面,错误与遗漏有时较大,有时减小,外汇储备则节节攀升。从我国的情况看,2002年我国的GDP突破10万亿人民币,外汇储备大体相当于GDP的四分之一,这个比例在世界各国是相当突出的。2002年6月底,我国外债余额为1691亿美元。外汇储备存量是外债余额的1.63倍,该数字在世界各国也名列前茅。2002年末,我国外汇储备量相当于当年一年的进口额,看起来显然多了,但是仍要作深入分析。

(一)我国的外汇储备保持在适度较高的水平是符合改革开放需要的。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2002年虽然外贸进出口总额已分别排列世界第五位和第六位,国内生产总值突破10万亿人民币大关,名列第七位。但是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才接近1000美元,我国离全面小康社会还有相当差距。我国人民币还不是完全可兑换的货币,我国资本项目的放开正在有序地进行,但完全放开的条件尚未成熟。因此,为了保持我国对外经贸和科技交流的持续增长,保持在国际支付中的良好形象和实力,我国的外汇储备保持在适度较高的水平是符合改革开放需要的。

(二)我国外汇储备水平的多少应与国内外经济发展状况相一致。1994年人民币汇率并轨,1996年12月经常项目实行可兑换,从1994年至1997年的四年里,我国外汇储备每年平均以300亿美元的速度增长,1997年底增至1399亿美元。这一期间正是亚洲爆发金融危机,香港实现回归祖国。正是由于我国保持了较充实的外汇储备,它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防止亚洲金融危机的冲击,确保香港的顺利回归。1998年到2002年是我国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时期,2001年11月,我国成功加入世贸组织,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这一期间,由于我国外贸的持续增长,国外投资大量增加,外汇储备又有较大增强。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近几年虽然我国经济保持高速度增长,但国内内需不足,经济结构面临新的调整,巨额不良资产急需进一步消化。从国际上看,2001年美国、日本、欧盟同时进入衰退,经济停滞、失业严重、通货紧缩,2002年至今仍未走向复苏。因此,针对国内外形势的变化,2003年,我们必须用新的视角重新审视我国外汇储备的水平,才能更好地符合国内外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

(三)我国外汇储备必需为我国经济发展服务,外汇储备并不是越多越好。如上所述,上个世纪90年代,考虑到当时的政治和经济形势,外汇储备保持较高水平是必要的,进入新世纪以来,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我们应该根据新的形势来考虑我国外汇储备的适度规模。当前我国资本项目没有开放的前提下,稳定汇率不需用大量储备进行干预,因此外汇储备并不是越多越好。尤其是经常项目净流入,也即外贸顺差所形成的外汇储备保持太多,对资源是一种浪费。储备是财富的化身,是使用实际财富的权力,这笔财富如果投放到生产和经营中去,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获取经济效益。如果持有太多,就等于把相应的那份实际财富让度给别人使用,而没有为自己的经济发展服务。正因为这部分外汇储备是靠出口商品和劳务换来的,我们换到的只是存放在国外大银行的各种可兑换货币的存款或其它金融资产,虽然我们能收到一定的利息或收益回报,但是这些资金并未投入生产运营,外汇资金也没有充分发挥效益。正因为拥有外汇储备是要付出代价的,因此,储备的存量应该在保证充余支付的前提下,设法减少持有储备资产所付出的代价。

五、对加强我国外汇储备资产管理的探讨

一般来说,外汇储备管理应遵循的原则是:(1)保持多元化的货币储备,以分散汇率变动的风险;(2)根据进口商品、劳务或其他支付的需要,确定币种数量、期限结构以及各种货币资产在储备中的比例;(3)选择储备货币资产形式时,既要考虑它的收益率,同时必需考虑它的流动性、灵活性和安全性;(4)密切注意货币汇率的变化,及时或不定期的调整各种货币的比例。因此,国家外汇储备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灵活、保值”。第一位是安全,只有在安全的前提下,保值才有基础,但是储备资产是支付工具,它应随时能变现,因此必须具有灵活性。这三者缺一不可。当然这里所指的安全,不仅是货币汇率、利率风险的防范、更重要的是变现、流通、兑换风险的防范,以及存放保管的风险防范。笔者认为,国家外汇储备管理的核心是保值。但决不能停留在被动、片面的角度去理解和认识保值。也就是说,应该积极主动地在安排和考虑好对外支付的情况下,把储备当作金融资产进行管理和运作。在保值的基础上,除获取基本的利息收益外,努力争取适当增值。

对如何更好地加强我国储备管理提出下列建议。

(一)重视储备的安全存放保管。目前,我国外汇储备大多是美元、欧元债券和主要西方货币表示的金融资产(包括外汇存款)。近年来,特别是9.11事件后,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动荡和发展都波及到我国外汇储备的安全。这就涉及到大量的储备资产存放在哪些国家的哪些银行,由哪些银行进行保管。因此,从战略上考虑,从安全出发,如何选择存放保管外汇储备资产具有重要意义。

(二)根据国内外形势,确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外汇储备下限和上限以及外汇储备的区间。根据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对外开放程度、国际收支状况以及宏观经济政策发展目标,制定阶段性的储备调整规划。

(三)适当减少储备,用于扩大内需。目前,我国仍处在通货紧缩状态,迫切需要积极扩大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如果拿出200亿美元用于进口高科技设备和技术,用进口来拉动内需,并使我国高新技术迈向一个新台阶。可采取的办法有三种:(1)用国债也即通过财政部发行国债购买200亿美元外汇,进口物资和技术用作重点项目投资或其它技术改造。(2)通过国有商业银行向企业发放专门贷款购买外汇,用进口拉动内需。(3)国家发行200亿美元债券,企业(含银行)和个人可以用人民币进行购买。国家可把这部分储备资金用于西部大开发,以此拉动内需。上述措施必需得到有关部委的积极协调配合,共同实施,才能取得积极效果。

(四)把部分储备交国外基金代管。可以把部分外汇储备交国际上知名的投资基金代管。事实上,当前不少中央银行都把部分储备交给一家或几家基金代管。这些基金由专家把储备按不同比例进行资产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调整结构。从多年的情况看,这些基金获取的收益较高。

(五)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本、外币资金运动的分析和管理。当前,我国出口的近一半是由外企承担。为此,要注意对外商投资企业本、外币资金运动的分析,及时确定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在结售汇中以及筹措流动资金和其它配套资金一系列活动时,都会对现金投放、外汇增减产生相当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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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笔者的理解及实践经验,外资并购过程中至少涉及如下外汇核准和登记手续(但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外汇部门具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时需办理的手续和流程是不尽相同的):

1.1结汇核准(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股权结汇核准)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办理结汇核准件时应提交:

1、申请报告(所投资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人出资进度、出资账户);2、所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转股协议;4、商务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5、股权变更后所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6、所投资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期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转股,应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出具财政部门验证确认的资产评估报告);8、外汇到账通知书或证明;9、针对前述材料需要提供的的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1.2转股收汇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收购中方股权外资外汇登记)

汇发〔2003〕3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或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应自行或委托股权出让方到股权出让方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股权购买对价为一次性支付的,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应在该笔对价支付到位后5日内办理;股权购买对价为分期支付的,每期对价支付到位后5日内,均应就该期到位对价办理一次转股收汇外资外汇登记。外国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股权购买对价前,其在被收购企业中的所有者权益依照其实际已支付的比例确定,并据此办理相关的转股、减资、清算及利润汇出等外汇业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办理转股收汇外汇登记时应提交:

1、书面申请;2、被收购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3、股权转让协议;4、被收购企业董事会协议;5、商务部门有关股权转让的批复文件;6、资本项目核准件(收购款结汇核准件,或再投资核准件);7、收购款结汇水单或银行出具的款项到账证明;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之前,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股权出让方所在地的外汇管理部门出具外资外汇登记证明是证明外国投资者购买金到位的有效文件”。

1.3外汇登记证(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并资并购后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并更后的营业执照后,应向主管外汇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办理外汇登记证:

1、书面申请;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3、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文件、批准证书;4、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章程;5、组织机构代码证;(注:以上材料均需验原件或盖原章的复印件,复印件留底)6、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2.实际外资比例低于25%的企业无法取得外资企业举借外债待遇

10号文规定:“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其举借外债按照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的有关规定办理。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名义并购与其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公司,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但该境外公司认购境内公司增资,或者该境外公司向并购后所设企业增资,增资额占所设企业注册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除外。根据该款所述方式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外国投资者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举借外债优惠政策对许多外商投资企业来说是举足轻重的一项制度,其重要程度在很多情况下甚至超多税收优惠政策。根据10号令的上述规定,通过关联当事人完成的外资并购而形成的外资企业(“假外资”)一般情况下无法取得举借外债优惠待遇,此项举措无疑会堵死大部分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控股的境内企业举借外债的坦途。

3.投资总额的限制

内资企业不存在投资总额的概念,但企业一旦通过外资并购转换为外商投资企业,就必须确定一个投资总额,该等投资总额对新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举借外债及进口机器设备来说可能意义重大。因此笔者建议一般情况下外资并购后形成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应争取定为法律允许的最大数额,10号文对投资总额的限制如下(该等限制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限制制度是完全相符的):

1)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2)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3)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4)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4.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资产支付涉及的外汇核准

一般来讲,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实施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用人民币资产做支付手段可有如下几种运作模式:(1)人民币货币现金;(2)合法取得或拥有的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股票或股份;(3)合法取得或拥有的中国境内企业的债券和公司债券;(4)其他中国境内以人民币为计价依据或标准的有价证券等金融衍生产品;(5)其他情形的人民币资产。从取得途径来讲,可包括(1)直接从已投资设立的外资企业中分得的利润等收益;(2)从资产管理公司采用购买金融资产包的形式取得对某企业的债权;(3)从中国境内合法取得的人民币借款;(4)转让资产、出售产品或提供服务而取得的交易对价等。在保证合法、合规并履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相关人民币资产均可用作10号文规定之下的外资并购项目的支付对价。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许可项目表》对下列情况下取得的人民币资产作为支付对价的核准需提交文件作出了专门规定:

4.1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境内再投资、增资核准

1、申请报告(投资方基本情况、产生利润企业的基本情况、利润分配情况、投资方对分得利润的处置方案、拟被投资企业的股权结构等);2、企业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及利润处置方案决议原件和复印件;3、与再投资利润数额有关的、产生利润企业获利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4、与再投资利润有关的企业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和复印件;5、企业拟再投资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6、产生利润企业的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7、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8、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4.2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或者增资核准

1、申请报告;2、原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3、原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和相关年度的审计报告原件和复印件;4、原企业商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5、原企业关于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及再投资等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及有关协议原件和复印件;6、涉及先行回收投资的,另需提交原企业合作合同、财政部门批复、担保函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7、涉及清算的,另需提交企业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8、涉及股权转让的,另需提交转股协议、企业股权变更的商务部门批准证书、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9、拟再投资企业的商务部门批复、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或其他相应证明)、合同或章程等原件和复印件材料;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5.特殊目的公司(“SPV”)的外汇监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中的SPV是指“境内居民法人或境内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但10号文将SPV定义为“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