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环境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4-01 10:33:06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投资环境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投资环境论文

篇1

1.2数据标准化,消除量纲。

1.3建立指标之间相关系数矩阵,求特征值和特征向量。按特征根>1的原则,选取前3个主成分,方差累计贡献率82.077%>80%,反映原始指标82%的信息。将这3个主成分作为评价投资环境的综合评价指标。

1.4得出主成分表达式,并利用这一线性组合计算各主成分值。各主成分记为符号F(z)i(z表示由主成分分析而得)。

1.5主成分得分系统自动给出,再以方差贡献率占总方差贡献率的比重为权重进行加权汇总,得出各地区的主成分综合得序进行排序,得出各城市的主成分综合得分排名如表1。

1.6结果分析。从整体上,表1中综合得分越大,城市的投资环境越好。由于原始数据的标准化处理意味着综合得分水平定为零点。重庆、上海、北京、杭州、南京、成都、天津、武汉、济南、沈阳、西安、长沙、哈尔滨这13个城市的城市投资环境水平在全国平均水平之上,其他地区在全国平均水平之下,一定程度也反映了越发达的地区城市投资环境越好。综合得分排名靠前的几个城市都是全国经济实力与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城市。重庆是省域城市,大城市带动大农村,发展势头迅猛,潜力很大,投资的优选城市。上海是我国的经济贸易中心,作为沿海城市可以更好的引进外资加强自身的建设。北京作为我国首都,虽然经济总体水平稍次于上海,但居民生活条件优越、素质较高,投资前景也非常好。其他城市如天津、杭州、南京等无不都是直辖市、经济文化强省或较发达省的省会城市。在全国平均水平之下的大多为中西部欠发达的地区,投资环境的组成大多没有鲜明特色,这也体现了我国较强调的西部开发的必要性。

二、聚类分析

为了深入分析评价我国城市投资环境情况,将我国30个省会城市及直辖市投资环境状况划分成三个层次(见表2)。具体方法为以主成分得分为基础,计算距离矩阵,采用类平均法聚为3类。层次一是投资环境优越城市:北京、上海和重庆,综合得分范围在1.98~1.26,经济发达且地理优势明显是其鲜明特征,北京位于祖国的心脏,上海是沿海经贸中心,重庆是沟通西南与中东部地区的枢纽。层次二是投资环境良好城市:南京、杭州、成都、天津、武汉、济南、沈阳、西安、长沙、哈尔滨、石家庄、郑州,综合得分范围在0.72~-0.02,发展均衡,环境优越,经济交通较发达,对投资商有一定吸引力。层次三是投资环境较差城市:福州、长春、合肥、昆明、南昌、太原、南宁、贵阳、乌鲁木齐、兰州、呼和浩特、银川、海口、西宁、拉萨,综合得分范围在-0.17~-0.86,主要原因是经济实力较低,有待发展,对投资商没有吸引力。总体上看出中国各地区城市投资环境水平从东部沿海地区向中西部地区由高到低成梯次分布。

篇2

爱尔兰地质与成矿环境多样。分布的岩石年龄从元古宙到现代都有出现,以古生代碳酸盐类岩石居多,无太古宙岩石出露。根据爱尔兰地质调查局资料,爱尔兰已发现的矿产资源主要有铅、锌、银、石膏、金、煤炭、铜、重晶石等,其中,优势矿产为铅和锌等,其探明储量在欧洲国家中占有重要地位。爱尔兰的铅锌矿资源主要分布在该国的中东部地区,形成于古生代沉积盆地中,其中,最主要的含矿盆地是中爱尔兰盆地(CentralIrelandBasin),在芒斯特盆地(MunsterBasin)中也有高品位铅锌矿产出。在这些盆地中,有3种类型的铅锌矿化:层控型、密西西比河谷型和脉型,其中最重要的矿化类型是产出在纳文群(NavanGroup)和沃尔索特(Waulsortian)灰岩中的层控型(部分呈层状),也称爱尔兰型矿床。多年来,爱尔兰一直是欧洲重要的铅锌矿生产国。2012年,其锌精矿产量约占全欧洲(包括俄罗斯)锌矿山产量的32%,是世界第10大锌精矿生产国,产量占世界总产量的2.5%。爱尔兰也是欧洲重要的铅精矿生产国,产量占欧洲包括俄罗斯铅矿山产量的12%,是世界第12大铅精矿生产国,占世界总产量的1%。

2主要矿业管理机构​

爱尔兰通讯、能源和自然资源部下设的勘探和采矿局(ExplorationandMiningDivision)(EMD)是爱尔兰矿产工业的主要管理机构,其职能是:①管理和许可矿产资源的勘探和开发;②促进矿产勘探投资;③在矿产勘探和开发领域,制定矿产政策;④作为矿产所有者,代表和保护国家利益。爱尔兰勘探和采矿局由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组成,对矿业所有相关管理问题具有全面支持服务功能,包括以下方面:①立法条款;②有关所有勘探许可证地理区域的参考信息;③对在爱尔兰所开展勘探和采矿活动的各个方面,进行一般性评估;④有关环境敏感区信息;⑤以数字形式,公布自2000年1月1日以来的勘探公司报告;⑥公布勘探公司提交的航空地球物理调查资料;⑦有关在爱尔兰的咨询师和承包商的信息;⑧接触对爱尔兰不熟悉的公司,或有兴趣成立合资企业的公司等。在爱尔兰,矿产资源或为国家所有,或为私人所有,或是两者的结合。在各种矿产中,国家拥有的矿产约占60%。大体上说,国家拥有的矿产主要包括金属矿产、工业矿物和能源矿产;砂、石、粘土等大宗性非金属矿产则主要属于私人。法律规定,无论矿产所有权如何,开发矿产的权力都在通讯、能源和自然资源部部长手中,但矿产开发者要对矿产所有者进行补偿。在爱尔兰进行矿业开发活动,除要获得采矿许可证外,还需要获得两种其他类型的许可证。一是《规划和开发法》(PlanningandDevelopementActs)之下的规划许可证;另一是《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encyActs,1992to2007》之下的一体化污染预防和控制许可证(IntegratedPollutionPreventionandControlLicence,IPPClicence)。申请这两种许可证时,都必须要有环境影响评估(EIS)。

3矿业权设置

根据爱尔兰《矿产开发法1940~1999》,爱尔兰的矿业权主要分为两种类型:①勘探许可证;②采矿许可证/采矿租约。爱尔兰矿业权的获得一般通过申请方式。但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也会出现竞争性状况。竞争性区域是最新放弃的区域或已提供但被拒绝的区域。

3.1勘探许可证

勘探许可证持有者有权在许可证指明的区域内开展所指明矿产的勘探活动,包括土地准入等。可采出合理数量的矿产进行分析、化验和试验,但开采、出售或其他处置勘探许可证土地上的矿产是违法的。勘探许可证的申请需向爱尔兰通讯、能源和自然资源部勘探和采矿局(EMD)提交。申请须采用规定的格式,并提供:①技术能力和财务能力的证据;②为什么寻找这些矿产的理由和这些矿产的适当勘探计划;③最低投入要求的承诺;④适当的以防第三方诉讼或环境损害而投的保险证据。勘探许可证申请在“先来先处理”基础上进行办理(竞争的许可证除外)。如果申请成功,申请者将收到一封通知书,陈述勘探许可证的条件和期限。在许可证最后授予前,拟授予的许可证必须在当地报纸上登出广告。相关人可在21天内提交正面或负面意见。如果没有严重的妨碍,EMD将发放许可证。在一般情况下,勘探许可证可在申请的4个月内发放。勘探许可证一般涵盖面积约35平方公里,有效期一般6年,可续期。续期时,一般要求工作量和花费投入要不断增加。每两年要提交工作报告,并保持机密6年或直到许可证放弃。区域航空调查是例外。其数据在4年后公开,除非地面仍然为该委托调查的公司持有。所提交的工作报告一般要伴有机密工作总结表(ConfidentialWorkSummaryForm)和资质说明表(StatementofQualificationForm)。在许可证期满前,如果持有者希望延长期限,应提交勘探许可证续期申请表;如果持有者不打算续期,则必须要提交勘探许可证终止/放弃表。在爱尔兰,授予勘探许可证的区域有3种类型:①普通开放区;②鼓励开放区;③竞争性区域。普通开放区是划定的许可证区域,可在任何时候申请矿产勘查许可证,其原则遵循“先来者,先服务”。对于鼓励开放区,许可证申请费和工作投入要求降低,目的是鼓励对新区的勘探活动。对竞争性区域,评估申请的考虑因素,不是根据“先来者,先服务”原则,而是着重考虑勘探项目计划的进取性和质量、申请者的职业记录和资金可得性等。

3.2开发许可证

开发许可证持有者有权开发采矿许可证/租约所指明的矿产,并进行所采矿石的相关处理活动,包括粉碎、选矿等。对于贱金属矿床,开发许可证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①要租约的矿产、土地所有权关系和区域,包括矿产所有关系(是国家所有还是私人所有及权利关系搜寻的细节)、在申请区域内土地所有关系的信息(特别是有哪些土地处于公司控制中,哪些土地已被租约等分离(隔离))、相关成员(在采矿租约/许可证中常规定,只有在申请者拥有的土地上或拥有土地所有者的事先书面协议,方可允许进行露头采矿);②矿产,包括矿产储量的数量和品位以及其计算的细节资料;③开发计划和可行性研究,包括采矿和处理方法(包括开发和生产安排、雇员数目和设备等)、估计的资本和运作成本(包括总估计资本成本和每年的运作成本)、营销计划(包括要出售的产品、目标市场、预期价格、销售合同细节等)、资本来源、运作最初3年的财务预期,包括现金流和盈亏账目;④矿山关闭计划,包括场地的复垦等;⑤规划许可,包括在采矿运作期间所有将被使用或占有土地的规划许可或已进行申请的证书;⑥完税清单证书。对于贱金属以外的其他矿产,开发许可证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①要租约的区域,包括储量/资源、矿产所有权信息以及权利搜寻的细节、在申请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信息,包括哪些土地处于公司控制中,哪些土地已被租约等分离(隔离);②矿产,包括矿产储量的数量和品位以及其计算的细节资料;③开发计划和可行性研究,包括采矿和处理方法(包括开发和生产安排、雇员数目和设备等)、估计的资本和运作成本(包括总估计资本成本和每年的运作成本)、营销计划(包括要出售的产品、目标市场、预期价格、销售合同细节等)、资本来源、运作最初3年的财务预期,包括现金流和盈亏账目;④矿山关闭计划,包括场地的复垦等;⑤规划许可,包括在采矿运作期间所有将被使用或占有土地的规划许可或已进行申请的证书;⑥完税清单证书。国家采矿许可证/租约的授予一般在个案基础上进行,相关授予条件多通过谈判解决。根据爱尔兰勘探与采矿局的规定,对于国家所有的矿产,采矿租约的授予一般在18个月;对于私人所有的矿产,采矿许可证的授予时间略长。爱尔兰各矿业权基本特征如表2所示。

4矿业税费

在爱尔兰矿业投资时,相关税收包括公司税、权利金、增值税、关税、二氧化碳税等。

4.1公司税

根据爱尔兰勘探与采矿局2011年发表的财务框架(fiscalframework),一般企业的公司税是12.5%。对矿山企业,公司税税率是25%。可有各种补贴和扣除(包括资本补贴)等。

4.2权利金

在爱尔兰,没有权利金的具体规定,一般权利金收取比例按个案处理,由单个协议规定(尤其对新租约),即由谈判决定。目前对贱金属来说,权利金率是净收入的百分之几。有一个每年最低支付额,称为“死租金”(“DeadRent”),其并入权利金中。如是工业矿物,权利金从量计算,一般是每吨0.5~1欧元。

4.3增值税

除某些例外情况外,爱尔兰政府对应税企业在爱尔兰所提供的所有商品与服务的价值,征收增值税(VAT)。增值税标准税率是21%,对某些商品和服务,税率是9%和13.5%。

4.4二氧化碳税

对化石燃烧,每吨收取15欧元的二氧化碳税。

5主要矿业投资政策与管理政策

5.1矿业投资政策

爱尔兰政府奉行鼓励和支持矿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向国内的矿业投资。对外国的矿业投资没有限制,矿业利润可自由汇出。2007年12月2日,爱尔兰通讯、能源和自然资源部长埃蒙赖安(T.D.EamonRyan)宣布,禁止在爱尔兰勘探铀矿。

5.2矿产勘探政策

在爱尔兰勘探矿产资源,必须要持有爱尔兰勘探许可证。对于矿产勘探工作,爱尔兰政府设有明确的最低工作投入要求。根据规定,对于普通开放区(或曰标准区),第一个两年,最低花费为10000欧元;第二个两年,最低花费为15000欧元;第三个两年,最低花费为20000欧元。对于鼓励开放区,第一个两年,最低花费为2500欧元;第二个两年,最低花费为5000欧元;第三个两年,最低花费为10000欧元。勘探许可证持有者应向EMD提交最低工作计划,细节需要EMD同意。勘探工作必须每两年提交一次报告。勘探公司必须要保持所有挖掘工作或与地下水试验工作的适当记录,包括通讯、能源和自然资源部官员和地方官员检查时的投诉登记。在完成相关工作后,应向部和相关地方政府提交一份总结报告,包括相关的数据。勘探许可证持有者应尊重土地所有者有关准入土地的希望,在进入土地前应获得相关地主的允许,并应在环境保护上承担责任。虽然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划和开发法1963~1993》,勘探活动可免于管控,但被许可人应按EMD的良好环境实践指南行事,在打钻时应提前两周通知,进行槽探时要获得EMD批准,槽探后应立即复垦等。

5.3矿产开发政策

在爱尔兰,要开展采矿活动必须要获得采矿许可证,可以是《矿产开发法1940》之下的国家采矿租约(StateMiningLease),也可以是《矿产开发法1979》之下、专门针对私人所有矿产的国家采矿许可证(StateMiningLicence)。无论如何,开发私人所有矿产,必须要给予补偿。补偿数额或由协议规定,也可通过《矿产开发法1979》所规定的仲裁程序决定。根据《矿产开发法1940》,采矿租约在个案基础上谈判获得。基本要求是:①坚持最佳实践;②确保矿产充分提取;③防止地面下沉(沉陷);④适当复垦采矿区;⑤支付权利金等。

5.4环境保护

对于矿山开发,爱尔兰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和可持续发展理念。爱尔兰政府要求,在矿山投入生产前,经营者必须要获得一张一体化污染预防和管控许可证。相关矿山环境保护涉及向空气和水体的废物排放、噪音包括振动、废物储存与处理等。要获得一体化污染预防和管控许可证,必须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估。环境影响评估必须要由开发商自行准备。环境影响评估必须含有项目可能影响的分析,包括对人、动物、植物、土壤、水、土地景观、文化遗产等的影响。5.5矿山安全爱尔兰政府重视矿山安全。在矿山安全方面,爱尔兰政府的基本措施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①不断完善和细化有关矿山安全方面的法律规定;②明确矿山所有者责任和义务;③明确矿山管理者责任和义务;④明确矿山管理者资质;⑤明确矿山每日的运作条件;⑥确立矿山安全检查机制和制度等。

篇3

2大力促进中介组织发展

首先,要加快行业协会与政府的脱钩步伐,完善社会对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体制,使行业协会真正成为行业内企业的自律组织.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使行业协会具有相对独立性.其次,政府要把一些具体权力下放给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如行业准人资质审查、技能资格考核、技术职称评审、行业评估论证等.当然,行业协会不应该只是摆设,而应积极开展活动,以加强企业之间的学习、协作,谋求行业的共同发展大计.比如:按照政府的政策规定,根据本行业、企业的发展需求,出版刊物、组织考察互访、设立网站以及举办知识讲座、产品展览会、经验交流会等;开展行业交流,促进行业技术进步;举办人才培训,提高行业企业人员的素质;制定行业自律守则和公约,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维持市场竞争秩序,维护企业利益等等,让行业协会在促进“产业聚集”升华为“产业集群”中发挥应有作用.

3建设信用政府

将融资难问题归结于资金不足并不符合实际情况,安徽各地金融机构的数据显示,每年安徽的存贷差是相当大的,这表示一方面在花大力气招商引资,而另一方面大量的资金外流,造成这一相互矛盾的现象背后原因自然是省内企业的信用评级普遍不高,改变这一现象,要建设“信用政府”.政府要创造和维护一个很好的信用环境,督促金融系统改变工作作风,保证资金融通的倾畅进行,努力为中小型企业服务;另外,政府的政策、规定必须“言必信、行必果”,且保证政策的相对稳定性.

4营造全民创业的社会氛围

篇4

(一)经验与成效

近年来,辽宁省各级政府为改善投资环境特别是在外商投资的软环境建设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参见辽宁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我省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成就及存在问题》,2003年7月)。

1.提高办事效率,加强涉外窗口部门服务的规范化和科学化。首先是实行了办事公开制度,公开和简化了外商投资的办事程序和效率,规范了利用外资的立项审批、合同、工商、土地、劳动、税务、外汇、海关、商品检验等主要涉外部门的公开办事程序,大力推行了“一站式服务、一部门执法、一窗口收费”的作法;其次是推行了社会服务承诺制度,要求公用、城建、供热、商业、邮电、交通、电力、卫生、金融、口岸、旅游等重点社会服务部门公布社会服务承诺的内容、标准、责任和服务时限等,接受社会监督;第三是实施延伸服务,要求海关、商检、卫检、动植物检、港监、边检等部门实行海港口岸国际航行船舶24小时值班制、机场留守待命制、货物申报放行周六加班制、节假日加班预约等一系列方便企业的办法;第四是建立了与外商对话例会制度,省政府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有外资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参加的投资环境座谈会,直接听取外商对投资环境的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

2.加强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行为。其主要作法:一是出台了《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条例》,对外资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组织机构、权利与义务、权益保护与服务、监督管理等都做了详尽的规定。二是出台了辽宁省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若干意见,对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和行为实行办事“三公开”,提高涉外执法人员素质,对企业进行检查、培训、处罚、参观考察等作出了规范。

3.治理了对外投资企业税外收费。一是清理了外商投资企业反映比较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定了辽宁省外商投资企业行政事业收费手册和收费监督卡制度,对不合理收费,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对于收费人员到企业收费行为,收费人员必须在收费监督卡上写明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时间、金额并填写收费单位和收费人员姓名。不填写收费监督卡的单位不得收费。

4.加强了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工作。各级领导非常重视外资企业投诉工作,2002年直接批示的投诉案件占投诉中心受理案件的69%。自上而下地组建了外商投诉协调中心,加大对重大投诉案件及积案的处理。建立外商投诉工作负责制和责任制,实施“领导包案制”,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结案率作为省政府考核各市工作的一项指标。建立了政府投诉部门与司法部门的联席协调制度,以解决司法方面的外商投诉问题。

(二)总体评价

与东南沿海发达地区相比,东北老工业基地在区位、资源禀赋、交通、城市基础设施、土地成本、劳动力成本等“硬件”方面具有一定的竞争力,而差距主要体现在“软件”方面。从利用外资的总量上看,在东三省利用外资处于领先水平的辽宁省2002年实际利用外资总额也仅约40亿美元(主要集中在大连和沈阳),在东部沿海地区处于落后位置,甚至低于同年苏州一市的利用外资水平(48亿美元)。不可否认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投资环境的建设方面存在差距。

辽宁省企业调查队曾就外商投资环境问题在省范围内进行了抽样调查。在抽查的227户样本企业中,49.34%的样本企业认为地理位置优越、区位优势明显是外商对辽宁省投资环境最具吸引力的首选因素,对辽宁省的交通、通信、航空运输和港口装卸便捷度的满意度较高。同时,样本企业普遍认为,辽宁省在投资“软环境”建设上还有待改进,如投资手续、涉外投资管理、市场秩序、法律环境、社会保障体系、融资服务体系等方面还需要尽快改善(详见表1)。

二、投资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一系列调研座谈,我们了解到,目前辽宁省的投资环境还亟待改善。下面列举各界反映比较集中的几个方面问题:

(一)以行政性审批为核心的投融资管理体制是影响社会性投资的一大障碍

近年来,辽宁省招商引资工作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大好形势,一方面是在全球制造业加速向中国转移的背景下,辽宁省的区位优势、人才优势、基础设施优势,以及装备制造业和原材料工业的产业基础优势正逐渐显现,另一方面是省内外一批民营企业快速成长,具备了在辽宁省投资大项目的资金和技术实力。然而,现行的投融资体制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据辽宁省有关人士反映,一是按投资额划定的分级审批制过于严格,限制了一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二是审批环节手续复杂,周期过长,无形中也加大了竞争性项目的投资风险。

(二)沉重的“历史包袱”和较高的金融风险极大地限制了本地和域外资本的进入

东北地区国有经济比重大,“历史包袱”沉重,表现为“几多”:老企业和大企业多,中央企业多,离退休职工和富余人员多,国企内部嵌套的“大集体”职工多,银行负债多,企业社会职能多,社会保障欠费多。此外,省内商业银行长期居高不下的不良贷款比率影响了战略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和正常的金融活动。而彻底解决居高不下的不良贷款比率,降低金融风险,单凭一省之力是不够的。

(三)不同所有制企业面对不平等的政策环境

辽宁省企业界特别是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都希望国家有关政策更加公平和透明。国有企业代表认为,除了历史负担重外,国有企业在行政干预、国有资产处置、经营者激励机制(如年薪制)、税收负担、军品生产等方面,与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没有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民营企业代表反映的政策不平等问题则主要集中在国债项目、债转股、下岗分流补贴、企业破产政策、进出口权、

税收政策和税务稽查活动、技术改造项目融资和财政贴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等方面,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民营企业总处于“被政策遗忘的角落”。关于“内外有别”的政策问题,内资企业普遍呼吁国家应对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如省政府要求省内内资企业(含国有和民营企业)按销售额2‰征收河道维护费,而外资企业可以免交,此外,国家应调整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相比之下,由于目前我国对外资优惠政策较多,外资企业代表反映政策不平等问题不多,问题主要集中在贸易政策、通关效率、政策的及时性与透明度等方面。

(四)贸易政策与通关环境

在调研过程中,辽宁省企业界代表普遍反映国家有关贸易政策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调整,如东软集团反映在数字医疗设备和核磁共振设备等高端产品领域,目前进口政策呈现出零部件和产成品“关税倒挂”的现象,不利于国内企业零部件生产的本地化和进口替代。出口退税难也是出口企业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两家日资企业代表特别谈到了国家关于二手进口设备控制过于严格,不利于日本企业向中国内地的产业转移。

(五)工业用地和人才引进问题

据辽宁省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代表反映,与东南沿海其它地区相比,辽宁省的工业用地指标控制偏严,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辽宁省新增投资和改造项目。目前,辽宁省农田比例居全国首位,达到87%,而全国平均水平为80%。全省采煤沉陷地区的用地指标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但老企业的搬迁改造用地却很难解决。省内企业还普遍反映,目前企业急需的高技术人才引进还需要政府在一系列配套政策上予以倾斜,如个人收入所得税政策、家属就业、子女就学、搬家安置、购买住房、汽车等大件消费品的消费税政策等需要进行调整。

(六)经济技术开发区与老工业基地的投资环境不配套问题

调研组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调研过程中了解到,该区是目前国内投资环境较好的国家级开发区之一。良好的投资环境和软硬件建设使得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近年来保持了GDP年均增长20%以上的发展速度(据零点调查、前进策略与《智囊》杂志联合进行的《全国十大开发区投资环境进展》评价中,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综合指标得分位居第6位。前五位分别是:昆山、北京、天津、浦东、深圳开发区。参见“投资者评各地投资环境苏州昆山、北京综合居前”,2002年5月29日《中国经营报》)。但是从投资环境特别是产业环境上看,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与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开发区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这集中体现在产业集群发展水平、产业配套体系、技术环境、物流体系等方面。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主要产品与老工业基地很难配套,特别是对于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产品,难以形成“以整机带动配套,以配套促进整机生产”的“产业生态环境”,以至于开发区内生产的零部件产品也主要是为南方企业来配套。

(七)行政效率和规范性、政策透明度和可预见性问题

辽宁省企业代表普遍反映,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改善投资环境方面,除了要放松投资领域的市场准入限制外,还应该简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特别是对于中央直属企业,受条块分割体制的影响,“婆婆”太多,职能交叉,程序繁杂,办事效率不高。有的企业反映,因曾向当地税务部门提出规范和改进税务稽查工作的建议,就受到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刁难。此外,政府还应该增强政策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如政府在调整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时,应该为企业留有一定的调整时间,同时,应该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如通过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及时向有关企业传达和讲解。

三、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建议

(一)尽快将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调整、改造和振兴工作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

鉴于目前东北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振兴所面临的政治、经济、社会和舆论形势,我们认为,中央政府应下决心将东北老工业基地的调整、改造和振兴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上来推进,使之成为继浦东开发开放战略和西部大开发战略之后的我国又一个重要的区域发展战略。其主要原因是:第一,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改造和振兴是一项艰巨、复杂和长期的系统工程,零敲碎打式的改革和援助政策被以往经验证明存在很大局限性,需要整体规划和全方位推进,以发挥政策的整体效能和协同作用;第二,老工业基地改造和振兴是全方位的制度创新,涉及到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城乡居民方方面面的切身利益,不从国家战略高度上推进有可能会导致改革目标和政策初衷被既得利益所阻断的困境;第三,将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改造和振兴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在某种程度上将形成“政策感召力”,增强境内外投资者的信心,有利于本地区吸引和利用各种形式的战略性投资;第四,浦东开发开放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模式和经验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改造和振兴提供了现成的体制模式和政策参考;第五,东北老工业基地改造和振兴国家战略的制定和实施,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转变政府职能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治政,依法行政,提高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改善投资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说到底是一个如何规范、约束政府行为,使政府决策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过程。在成熟市场经济社会,法律是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的最可靠的制度安排。在现实生活中,之所以出现屡禁不止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的“三乱现象”,繁文缛节的行政程序,拖拉低下的行政效率,一个根本原因是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套完善、规范和透明的、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环境。在东北老工业基地,由于计划体制的长期作用,经济与社会管理体制明显地带有“大政府、小社会”的传统特征,政府对经济与社会生活的干预范围和程度都要高于东部发达地区。可以预期,实施东北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振兴的国家战略,必将给当地政府及职能部门以更多的事权和财权,如果没有健全的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环境,政府行为“错位”、“失位”和“越位”的负面效应将更加突显,的腐败行为将愈演愈烈。因此,建议:(1)国家立法机构应尽快出台《行政程序法》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2)尽快出台《国家公务员法》,实施以政务类和业务类分类管理为重点的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行政首长的职务任期制、辞职制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3)加大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重点解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自行设定实行地区封锁的内容,违反上位法规定,或者自行设定增加管理相对人义务的内容,或者自行设定降低或者减少管理相对人合法利益的内容,以及超越本地区、本部门的权限规定行政管理的有关事项和内容等问题(“国务院法制办:行政立法五大问题法规审查当立行”,2003年8月13日《中国青年报》)。

(三)简化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政策统一性和透明度,加强监督,完善政绩考核制度,塑造“亲商、亲民”的“服务型诚信政府”

行政效率的高低直接反映一个地区的

政府形象和制度环境,是商业投资环境的“窗口”。辽宁省被调研企业的代表普遍认为提高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行政效率,简化行政程序是改善投资环境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头等要务。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在简化行政程序和提高行政效率方面的成功经验是值得借鉴和推广的。通过完善行政程序制度和行政许可制度,从根本上解决目前在行政性放权过程中存在的“放小不放大”、“放轻不放重”和“放虚不放实”的问题。政府应通过多种渠道及时向行政相对人公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高政策透明度,并适时召开社会各界参加的沟通座谈会,倾听行政相对人的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和问责。在政绩考核制度上,要改变只重经济业绩不重经济、社会、环境、教育等经济与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考核体系,结合公务人员的行政效率建立完善的综合考核体系。要改变“重管理、轻服务”的政府形象,塑造一个“亲商、亲民和诚信”的“服务型政府”形象,为社会投资者营造宽松良好的投资环境。

(四)进行投融资体制改革试点,放松市场进入限制,为老工业基地充分发挥装备制造业和原材料制造业的基础优势创造宽松的条件

目前我国正着手进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试点,为此,我们建议可以将东北地区确定为投融资体制改革的试点地区。(1)在投资额度审批上,放松中央政府掌握的内外资项目审批的投资额度限制,如投资总额2亿美元以下的外资项目可以由省政府自行审批,但要到中央政府备案,以吸引一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入,培育起新的增长点,并以此带动东北地区产业结构的改造和升级。(2)在投资领域方面,不仅要充分放开竞争性领域的投资准入限制,而且在一些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道路、桥梁、城市轨道交通等)和公用事业(如供水、供电、供气等)领域,也应逐步向社会性投资放开。但对于具有一定自然垄断特征的投资领域,政府应加强价格和市场行为的监管,以维护正常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3)政府投资主要集中在公益性和外部性强的领域,严格限制财政性投资进入竞争性领域。政府的公共投资要实行严格的招投标制度,充分利用社会中介组织(如国际知名的会计、咨询、法律等机构)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公开和充分论证和审查,接受社会监督。(4)完善多渠道的、开放的融资体系,允许民营和外资企业利用股票、债券、基金等多种金融工具进行项目融资,对于一些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允许地方政府发行长期建设债券进行项目融资。(5)政府审批内容主要集中在公益性和外部性强的领域。

(五)尽快解决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沉重“历史包袱”问题,开展“降低金融风险改革试点”工作

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离不开原有装备工业和原材料工业基础,而这又涉及到存量资本的“历史包袱”问题。长期积累下来的不良债务、富余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体系的资金缺口、解除“企业办社会”的资金缺口、资源型城市发展持续产业的资金缺口和环境保护的资金缺口等“历史包袱”,特别是高负债率造成的金融风险必须尽快加以解决。建议在分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职责前提下,制定并实施一个整体规划的、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分阶段实施的解决方案。可以先确定一个试点地区(如大型重工业企业相对集中的沈阳市铁西区),授予地方政府处置国有资产的必要权力,与财政部、国有商业银行和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协调与合作,通过增加核拨“核呆指标”、债转股、破产、拍卖变现、债权交易、出让土地使用权、发行专项债券等多种形式,集中解决多年遗留的不良债务问题。

(六)为各类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

民营经济发展迟缓是东北地区与其它发达地区存在较大差距的一个重要原因。从长期来看,无论是培育新增长点还是利用民间资本来改造国有企业,都需要在政策上为民营资本营造宽松的环境,这样的政策环境包括竞争性领域的市场准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政策性和商业性融资、国债项目、下岗分流补贴、发行企业债券和股票并上市交易、兼并破产政策等等领域。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政府应该积极予以政策引导和财政扶持。特别是在先进适用型技术的研发、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制造技术领域,政府应该在研发投入、人才待遇、土地使用、企业孵化、风险投资、产业化融资和所得税等方面予以扶持,并充分利用园区经济的作用,积极引导中小型科技企业形成集聚式发展格局。允许合格的民营科技型企业被认定为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放宽中小型科技企业的无形资产入股和对外投资的限制性条件。

(七)实行倾斜性的区域产业政策,为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振兴营造“政策高地”

篇5

湖南有着丰富的劳动力、物资和原材料资源,是我国中部地区一个物产资源的大省,而且同周边省份和地区有着非常广泛的联系。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无论是沿海还是内地,无论是东部还是西部地区,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和经济政治文化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我省面临着更为激烈的竞争,为此,必须不断地优化我省投资环境,为引进外资和促进我省经济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湖南投资环境的现状,我们可以从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两个方面来分析总结。

1湖南投资环境的有利因素

从地理位置环境来看,湖南地区南北结合、承东启西的重要位置,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重心的西移,区域经济发展面临着良好的机遇,区域投资环境也随之改善,呈现出投资与开发的良好态势。

从自然资源环境和物产来看,湖南省自然资源十分丰富:湖南素有“鱼米之乡”、“有色金属之乡”和“非金属之乡”的美称;主要农副产品年生产总量和外运量名列全国前茅。同时,湖南还是旅游资源大省。

从社会经济环境来看,湖南省国土面积广阔、人口数量众多、社会经济综合实力具有较强水平、工业门类比较齐全,业已形成了初具规模的工业体系。农业生产基础较好,主要农副产品都位居全国前十位,在占全国不到2.2%的耕地上,生产出了全国6%以上的粮食,可以说,湖南是全国第一大粮仓。

从全球环境因素来看,全球经济重心正逐步向亚太地区移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态势和巨大的市场潜力为国际资本所瞩目。根据反梯度理论,我省可以利用产业梯度转移来加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广泛吸纳外资的加入。

从国内环境因素来看,我国生产力布局重心正在由东向西推进,中部地区将成为国家的重点投资地区。从区位上看,湖南是以上海浦东为龙头的长江沿江经济开放带和华南经济圈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江沿线的大规模投资与珠江三角洲综合实力的加强,将会通过辐射和扩散作用带动湖南社会经济发展。

从经济结构来看,湖南与湖北、广东等南北省份之间的产业结构差异明显,具有明显的经济互补性和依存关系;与贵州和江西等东西省份之间也存在着明显的发展梯度差,因此有很好的发展前景。

此外,三峡工程建设的顺利推进和重庆市的经济辐射将对湘西贫困山区的开发发挥着较大的促进作用。2湖南投资环境的不利因素

湖南省区域投资环境因素既有有利的方面,也存在着明显的限制性因素。主要表现为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市场发育不完善;地区之间经济运行机制有差异;法制观念有待进一步加强;大部分地区基础设施仍然比较落后;食品、纺织品等大多以省外产品为主,电子产品更是为省外、国外产品所垄断;农副产品、矿产资源、劳动力资源等虽然有明显优势,但却长期处于粗放经营的状态,利用效率不高,忽视资源的加工增值,制约了开发效益的提高;融资和管理水平不高;水旱灾害比较频繁等。

2促进湖南投资环境优化的对策建议

2.1优化空间布局以改善区域投资环境

经济的空间结构是影响区域经济发展与投资环境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从目前的现实来看,湖南省区域经济的发展应采取集中力量优先发展以特大或较大城市为发展极、以公路和铁路为延伸的经济相对发达地带,在条件成熟时再向周边地区推进。为此,在投资环境优化方面,我们应重点从建设核心城市和交通干线来展开。

(1)努力建设好核心城市和中心城市。投资环境的改造与区域开发应是以省会长沙为核心、以长株潭工业三角区为重点,全面加强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加速城市结构调整,提高技术构成与开发层次,合理辐射传统产业,强化综合功能,使之形成全省强大的“增长极”。在这个“增长极”的两翼应是京广线沿线;同时,要重点加强岳阳、衡阳和郴州、怀化和吉首等中心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改造,树立“北大门”、“南大门”、“西大门”的良好形象,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实现与广东、上海浦东和国际市场的金融接轨、产业接轨和管理接轨,全面提高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能力,把京广沿线地带建成湖南省高效益商贸走廊、高科技工业走廊和外向型经济走廊。

(2)重点建设好四条主要交通干线。主要是要建设好石长铁路沿线、枝柳铁路沿线、湘黔铁路沿线和永州至冷水滩沿线四条干线。首先是石长铁路沿线地带以湘西北门户城市常德为中心,应加速高速公路、铁路开发和现代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防洪和抗洪设施建设,加强常德、益阳等城市的环境改造,改善这些城市和地区的旅游投资环境,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为创建外向型农业的开发创造条件。城市主导产业应以农业为出发点,并逐步改善食品、轻纺、造纸、机械等行业的投资环境和投资条件。其次是枝柳铁路沿线地带包括怀化、吉首、张家界和慈利等城市,该区域拥有天然的资源优势,非金属矿产、水力、森林、旅游等资源丰富,应重点搞好怀化和吉首等城市“发展极”的环境建设和交通主干线路的改造,着力改善这些城市和地区旅游投资环境,以旅游风景资源开发为契机,促进非金属矿产、水力、森林资源的投资与开发,注重农副产品及矿产资源的深加工。再次是湘黔铁路沿线地带,这一地带城市较密集,煤、铁、锑等资源十分丰富,能源和原材料的开发与环境改造,尤其是工矿产品的深加工应置于优先发展地位。最后是永州至冷水滩沿线,这是湖南的“西南大门”,应打通湖南至防城和湛江的新“出海口”,加强省际商贸流通环境建设,加强农副产品的深加工,加强对机械、建材和旅游行业的投资环境的改造。2.2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产业投资环境

产业结构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发展阶段和产业投资环境的重要标志。湖南省虽然是一个农业大省,但第一产业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功能并不强;第二产业工业的发展相对滞后,主导工业仍然是以传统工业为主,总体层次偏低,结构老化,缺乏一批具有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和拳头产品,企业组织结构的专业化和集团化程度相对较低,不利于主要产品档次的提高和更新换代,更不能形成规模优势和规模效益,无法形成集聚效应;缺乏高层次和高附加值的高新技术产业,使城市经济职能水平低下,制约了城市对其所在区域经济的辐射带动能力和扩散效应的发挥。因此,我们有必要抓住西部大开发的机遇,以国际和国内市场为导向,大力发展农业,确定合理的产业结构调整方向和工业发展方向,不断优化和改善产业投资环境。

从我省的发展优势来看,我们要把经济开发的立足点放在农业、矿产和廉价劳动力的资源优势的基础上,选择一些经济效益较好、容纳劳动力较多、又能体现我省资源特色的部门,如粮食深加工、建材、旅游业等。同时,我们有必要实行倾斜政策以招商引资;应进一步加强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与改造。此外,我们还必须下工夫调整轻工业和重工业的结构,把农工相关产业尤其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轻工业作为发展重点,将重工业轻型化,对大型项目的选择要同省域经济发展战略结合起来,通过招商引资,促进产业的调整和升级,实现资源配置市场化、产业结构外向化,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和整体经济实力。

2.3不断促进投资环境的优化

篇6

[Abstract]Throughtheanalysisoftheelementswhichattractforeigninvestment,thearticlerecognizesthatinthisareatoomanyelementsarenotinconformitywiththeWTOrules.Theauthorpointsoutfourdrawbacksoftheelementsofthesoftenvironmentforforeigninvestment.

[Keywords]WTOrules;foreigninvestment;softenvironment

外商直接投资在八十年代基本上是以港台资本小额投入为特征,项目多为粗加工工业,技术含量低。九十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在引进外资特别是外商直接投资领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表现为投资规模与质量大幅度提高,我国多次成为年度世界第二大外商投资国,外资项目的平均投资规模、技术含量也逐年提高,产业结构趋于合理。世界500强企业有近半数在我国进行了投资,标志着我国正在从区域性投资市场转化为世界性投资市场。但这些成绩取得有其历史性原因,也有必然性原因,不能说明外商投资软环境已尽善尽美。而事实上,正是由于在外商直接投资领域存在着大量与WTO规则不相符之处,外商直接投资软环境存在严重缺陷,才导致了外商平均投资规模偏小,大中型跨国公司对华投资处于试探性、风险性投入阶段。在华外资总规模与我国巨大的潜在市场容量、丰富而低成本的人力资源、低廉的土地价格及各种政策优惠条件均极不相符。如果扣除因文化因素而进入大陆的海外华人资本,因区位因素而进入的邻国(区)资本,因回避高关税等贸易壁垒而转移至大陆的生产性资本及为占领我国市场、不顾短期效益的投资外,真正意义的由于投资软环境优越而进入大陆的国际自由流动资本是少而又少。在当今跨国公司成为世界直接投资主体、国际资本流动规模日益增加的时代,我们吸引外资的工作势必在软环境中存在一些根本性缺陷,才会导致外资没有大规模全方位进入我国。这些根本性的缺陷包括:

1.缺乏必要的财产保护

外商投资,意味着将资产长期置于我国境内。这些资产的安全是否能得到长期保证,是外商投资前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1)法律问题

按照国际惯例,进入我国的外方投资者的财产保护主要依赖于中国法律,其次才是靠政府权力。而我国法律在财产保护上存在不完备之处,我国宪法没有规定私人财产保护程度,没有禁止政府对私人财产进行征收或国有化。一些法规如土地法、规划法、水利法等多部法律认定政府对私人财产有处置权,且政府补偿标准严重低于市场价值,甚至不予补偿。因此,从法律角度讲,投资方不仅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保护上存在不安全性,甚至有形资产如房地产、机器设备等也缺乏有效保护。

事实上,中国各级政府积极保护投资者的财产,并不存在以国有化名义进行的政府征收,必要的财产征收如修建水利设施和交通设施而进行的财产征收数量极其有限,且政府均给予合理的补偿。但由于依靠政府权力进行财产保护在投资者看来缺乏长期性和可靠性,因此只有建立完善的财产保护的法律才能解除外商投资的后顾之忧。

(2)政府权力问题

政府权力过大且缺乏有效监督也构成了对投资者的财产保护的潜在威胁。我国各级政府拥有政府较多的经济权力,同时政府名义上又拥有众多国有企业。因此,理论上说,政府有牺牲私人投资保护国有企业的倾向。更何况我国已建立起国有企业为主体的经济基础,外商投资者与政府合作,共同经营改造国有企业,既易受到政府扶持,又可避免在基础工作上的投资,是外资进入中国的捷径。可是合作双方一旦发生财产纠纷,拥有一定的纠纷处置权的政府处于强势地位,使外方感到不公平和财产缺乏安全感。尽管事实上由于国有企业产权虚置,各级政府并不真正代表国有企业利益,因此,一般也不存在政府利用

特权替国有企业谋夺外方投资者资产的可能性,但这种危险性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外商对华投资。

(3)无形资产的保护问题

如果说,来自法律与政府权力上的对外资有形资产安全威胁只是潜在性的和理论上的,那么在我国外资无形资产受到损害则可能是现实的。其主要原因在于:

首先,民众对无形资产认可程度较低,除商标与专利外对软件版权、地理标志权,外观设计权、商业机密权等权利的保护缺乏深入认识,不主动保护知识产权,认可各种侵权边缘行为,对侵犯知识产权采取宽容态度。这是外资企业无形资产安全得不到保护的基本原因。其次我国企业多为中小企业,规模小,设立时间短,缺乏品牌,也缺少创新能力。因此仿制与再开发是其生存与发展的主要途径,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侵犯产权的问题,使轻微的侵权成为普遍性问题;第三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执法中,均存在观念上的偏差,认为在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远大于利益,因此存在被动性和地方保护主义。

无形资产保护是一个体系,不仅包括法律条款和制度上的措施,更包括观念上的赞同和行为的主动性。只有建立起有效的无形资产保护体系,外商才会将一流的技术引入我国。

2.过度的行政干预

外商能否按自己的意愿自由经营其投资项目,是外商选择投资地点时所要认真考虑的。在我国,受计划经济模式和国有经济体制双重影响,各级政府习惯于对经济活动进行直接干预。在外商投资领域,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这些管理制度中的某些部分与市场经济原则和国际惯例有一定的差别,构成对外商自由经营权的威胁。政府的过度行政干预主要有:

(1)外资企业设置主管部门,进行层层审批。

在我国,外资企业特别是中外合资企业拥有隶属关系的行政管理门。根据《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外商投资企业进行企业设立、企业终止、企业变更章程与合资和合同等重要经济行为时必须报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指定的机构审批,由此,类似于国有企业,外资企业有了事实上的业务主管部门。而在一些服务性领域,如旅游、广告、投资、建筑、医疗、商品批发零售,须接受相关领域的主管行政部门与外经贸部的双重管理。如果外商投资规模较大,还需报请计划经济委员会审批。于是,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对外商进行的非职能部门的管理。

(2)阻止企业竞争,限制外资准入领域。

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其它有关规定,政府有权

指定外商投资领域和投资地区。我国政府将投资领域划分为三类,即鼓励投资领域、限制投资领域和禁止投资领域。鼓励外商投资领域一般均为难以获利的领域,如农业、环保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反,对进入电信、银行、保险、批发零售业、专业服务等易获利领域进行限制,甚至禁入。为了阻止外资企业与国有企业发生竞争,对一些国内生产能力饱和的领域也限制外资进入。政府这种根据资本来源划分企业类型并管理投资准入领域的作法与国民待遇原则严重背离,是阻碍外资大规模进入我国的直接障碍。

(3)提出种种附加要求。

我国企业除承担纳税任务外,还须承担许多社会义务,如安排复员军人、残疾人就业等,而对外资企业政府提出了更多的附加要求。如当地人员含量要求、贸易平衡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外汇管制要求、出口实绩要求、技术转让要求、当地股份要求、雇用劳动力要求等,企图利用企业解决本地区的社会经济问题。同时对外资企业的开业条件,贷款条件、获取许可证配额条件的要求也高于其它企业。由此增加了外资企业的负担,造成不平等的竞争条件。虽然在新修改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对有关要求进行了部分删除,但同时在新近开放的经济领域,其附加要求仍大量存在。

3.缺乏仲裁机构与国际仲裁机制

外商在企业经营过程当中,难免不与中方国有企业、消费者、有关政府甚至有关法律发生矛盾。在通常情况下,这些矛盾在中国法律框架内可以由法院裁决,一般性纠纷可由政府仲裁。但也存在例外情况,包括: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中国承认的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法则

和有关承诺相矛盾且损害了外商投资者利益的。如我国的《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资企业缴纳所得税率与国内企业所缴纳税率不完全一样,国内企业所得税税率通常是根据企业利润率、利润规模确定为不同税率,最高为33%,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皆为33%(除去优惠税率部分,仅指一般情况);

(2)中国各级政府做出的决定,该决定虽然不违背我国法律

但明显不合理且损害外资方利益的;

(3)由于文化差异而得不到公正解决的纠纷。这些矛盾与纠纷实质上是外资方同中国法律、政府、文化之间的冲突。在冲突中,作为弱势的外资方迫切需要进行公正的国际仲裁。在我国尚未建立完备的国际仲裁机构之前,公正地解决外资方与中国法律、政府、文化之间的矛盾的可能性较小。

4.歧视性环境

严格意义讲外资企业是一类资金来源于境外的中国企业,它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完全一样,履行着纳税义务,因此,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观念上,均不应对其另眼看待,更不应对其进行歧视。但目前歧视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的,主要有:

(1)以保护民族工业、幼稚工业为由制定限制外资企业发展保护国有企业的政策。在我国普遍地将外资企业产品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产品在市场上竞争,等同于进口商品与国内商品的竞争,即将外资企业产品特别是外商独资企业产品等同于进口产品。因此,很轻易地将世贸组织容许发展中国家在一定期限内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作法,作为制定限制外资企业,发展民族幼稚产业政策的基础。其实,这是由于并未真正理解世贸组织相关规定的实质所致。利用较高的关税保护发展中国家的幼稚产业,是为避免这些产业消亡或发展不充分而造成税收和就业问题与经济发展问题。外资企业在东道国已经上缴了税费、雇用工人,也就不存在对其限制的理由。相反越是发展薄弱的经济领域和目前效率低下的领域均应鼓励其进入,以增加税收与就业,并带动相关经济领域的发展。

(2)歧视性收费。我国在许多领域存在着对外企和外国人收取高于国企和本国公民用费的作法,甚至由政府提供的服务收费标准(如土地价格)也有相同问题。由此造成经济意义并不大但外资方心里上难以接受的歧视性收费问题。

(3)透明度歧视。在我国目前仍存在经济贸易领域政策信息缺乏透明度问题。由于外商在制定政策过程中没有发言权,这点明显不同于国有大中型企业领导者,而且由于与政府各部门接触相对较少,因此,对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行政依据及相关信息知之甚少,而对一些变更的规定的了解常常滞后,造成透明度歧视。

由于我国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在引进外资领域存在不完善实属必然。对此应进行充分讨论并逐步完善。上述问题是全国性问题但一些地区已经通过地方性法规、政策对此进行一定程度的补救,取得了明显效果。可见,目前存在于外商直接投资领域中的种种问题是前进中的问题,也是完全可以通过改革解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IBRD.1992.GuidelinesontheTreatmenttoForeignDirectInvestmen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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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环境在金融投资管理中的影响

(1)投资环境适应性决定了金融投资风险控制的程度。

从硬环境来说,气候环境日益恶化,在倡导环保的基础环境下,自然环境作为最为前提的条件,如果存在严重弊端,就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意识。国内投资的基础设施条件没有独特的优越性,这样的投资环境下必然导致金融投资存在巨大的风险,很难引入外资的投入。从软环境来说,国内的服务意识、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构建的服务环境与国外服务环境差距较大,文化环境和制度环境不占优势,诚信环境没有条件开发。这样的投资环境也会导致金融投资风险控制存在问题,如不改善,投资环境很难在金融投资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考虑到金融投资过程中存在的市场风险,要想有效化解投资风险,提高金融投资的整体收益,就要在充分认识金融投资风险的基础上,构建良好的投资环境。同时,还要对投资环境的适应性有正确的了解和认识,做到积极推动投资环境建设,使投资环境能够根据金融投资过程进行适应性调节,达到防控金融投资风险,提高金融投资收益的目的。从这一点来看,正确理解投资环境适应性决定了金融投资风险控制的程度是十分必要的,对提高金融投资效果具有重要作用。

(2)投资环境诸多不确定因素给企业人才提出更高的要求。

金融投资环境不是一成不变的,是随着社会经济环境而不断变化的。在这样的前提下,企业投资人员和整个投资活动要保持动态管理状态,来增加金融投资管理能力,目前,我国的投资人才业务水平不高,知识结构和专业水平难以适应新时代的金融投资管理需要,主要表现在人才结构单一,严重缺乏评估、管理、审计等复合型人才,这就造成金融投资管理效率不高。从目前金融投资来看,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投资环境建设尚未达到理想状态,对企业的影响也是多种多样的。结合当前企业投资管理实际,投资环境的诸多不确定,直接影响了企业的人才结构,使得企业只有积极构建良好的人才体系,并优化人才配置,才能达到提高企业发展质量,进而提高企业投资效益的目的。由此可见,金融投资在具体实行过程中,应对投资环境的影响引起足够的重视,只有把握投资环境构建原则,并做好投资环境建设,才能满足投资需要。

3注重投资环境对金融投资管理的相互促进

(1)投资环境与金融投资管理要和谐共融。

首先,科技发展水平促进金融投资管理的安全保障功能。高科技能提供一个电子交易系统的投资活动,它的投入使用能很好地改善投资环境。随着科学技术水平不断发展,金融交易系统的安全保障功能也越完善和强大,科技发展水平给金融投资管理带来了安全保障,避免操作风险造成的不必要损失。其次,合理规避金融风险是投资管理的重点任务。在金融行业创新发展的时期里,各种风险越来越多,发生越来越频繁,金融活动的创新必须要与投资管理相适应。金融创新能在金融投资管理中起到活跃因素,进一步促进金融投资环境。第三,人力资源管理是促进金融投资管理的亮点。金融投资管理是一项专业化程度高的职业类别,人力资源在其中起到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做好人力资源培养,能够从根本上提升和改善金融投资管理活动的效果。结合金融投资管理实际以及投资环境建设经验,投资环境与金融投资管理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投资环境既对金融投资管理有着正面的影响,金融投资管理也反过来影响投资环境建设。因此,只有保持投资环境与金融投资管理和谐共荣,才能促进投资环境建设并保证投资管理取得积极效果,使金融投资的整体效益得到全面提高。

(2)优化投资环境,保证金融投资管理健康运行。

投资环境中所在城市的地理条件、气候特征、基础设施等建设水平,时刻影响这投资管理的各个方面。基础环境往往能给投资者直观的视觉感受,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对促进投资有重要意义,金融投资管理必须依靠必要的物质设施投入来完成,良好的物质条件,能够衍生出良好的基础条件。任何投资和管理都需要依托环境作为支撑。金融投资管理活动,对于投资环境有较高的要求,就是因为金融发展需要与当地经济发展的多个方面相关联。金融产业升级需要稳定的基础,商业的繁荣是其中必要的条件。投资活动可以缩短投资者对正在出现的投资机会的反应时滞,在这样的条件下,就会改善金融投资环境,促进金融投资管理科学性发展。鉴于投资环境对金融投资的重要影响和决定性作用,只有在投资环境建设中,根据金融投资的需要重点构建良好健全的投资体系,并逐步优化投资环境,才能保证金融投资管理取得实效。因此,优化投资环境,已经成为了金融投资管理的重要措施,对推动金融投资管理发展和满足金融投资管理需要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为金融投资提供良好的基础,保证金融投资管理取得积极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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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言

环境、资源和人口问题是当代人类面临的三大社会问题。就投资与贸易领域的发展趋势而言,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环境指标都正在变成一个影响产品竞争力和进入市场的重要因素,环境问题日益成为国际经贸合作的重要内容。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前身关贸总协定(GATT)也非常关注环境问题,将乌拉圭回合后的下一个回合确定为讨论环境与贸易关系的“绿色回合”。因此,有必要对环境与国际投资、贸易的关系及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2环境与国际经济贸易的关系

21自由贸易对环境的影响

自由贸易对环境的影响,犹如一把“双刃剑”,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积极、有利的影响在于:(1)、通过技术贸易带动发展中国家的技术结构调整和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2)要求取消补贴,可以减少那些有害于环境的经济活动的数量。消极、不利的影响在于:(1)、通过促进经济发展而刺激土地、矿产、森林、水等资源以及能源的消耗,形成新的环境压力;(2)、在现行条件下,自由贸易制度同样存在忽视环境损失的“市场失灵”问题。

22环保标准对产品竞争力和国际资本流向的影响

各国生产力发展阶段,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及重要程度、环保资金和技术水平等的差异,决定了各国环保标准的参差不齐。而环保标准对产品的生产成本、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以及国际资本流动的方向都会产生影响。可以说,各国间环保标准的不一致,会使那些投资于环境管理严格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的产品竞争力受到削弱,从而使工业迁移到那些环保标准较低的国家或地区,甚至出现“生态殖民”。而在发达国家,产品制造商往往要求所在国的政府对来自环保标准较低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征收“污染倾销税”、“绿色关税”等,以消除因环保标准的差异给产品竞争力带来的不同影响。

23环境标准与非关锐贸易壁垒在逐步降低、直到取消多边贸易中的关税壁垒的情况下,具有合法身份的环境保护逐渐成为一种服务于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武器。从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的规定看,关税水平进一步降低,传统非关税壁垒的活动余地明显减少,“自愿出口限制”等灰色区域措施将被限制使用。因此,今后国际贸易中的保护主义将更多地使用环境保护名义,通过设定种种环境等方面的障碍即“绿色壁垒”,抵制外国商品的进口,形成国际贸易中的“绿色保护主义”。

3国际条约和公约有关环境与贸易的规定

31国际环境条约、公约中的贸易条款

为了控制跨国界的污染转移,保护候鸟、鱼、海洋动物以及濒危物种,控制危险产品和物质的危害,保护全球生态环境,许多国际环境条约、公约规定了贸易条款,把贸易措施作为保护环境的一个重要手段。

(1)、规定许可证基础上的进出口。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规定:如果确认为是濒临灭亡物种的贸易,应全面禁止;对于有可能面临灭亡威胁的物种,除非这些物种的贸易受到严格控制,应该在科学和管理当局批准承认的出口许可证的基础上准许出口,同时规定进口国只能在出口国政府颁发许可证的前提下才允许进口。

(2)、禁止或限制进出口。如《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控制危险物品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不仅要求缔约国限制或禁止与其它缔约国之间的贸易,还要求限制或禁止与其它非缔约国间的贸易。32关贸总协定(GATT)中的环境条款

GATT第20条允许国家采取“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以及在与国内生产和消费的措施相结合的情况下,采取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乌拉圭回合《贸易技术壁垒协议》规定:“任何国家可在其认为适当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环境,只要这些措施不致成为在具有同等条件的国家之间造成任何不合理的歧视,或成为对国际贸易产生隐蔽限制的一种手段。”但在实际上,该规定为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提供了“依据”。

4环境问题对我国外经贸发展的影响

41环保标准差异对我国引进外资的影响

在投资方面,由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环保标准已相当严格,在这些国家或地区被限制或淘汰的重污染产业正在向发展中国家转移,而这种转嫁污染的行为又使发展中国家的环境状况更趋恶化,国家经济利益受到损害,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受到不利影响。我国在利用外资过程中也存在上述现象,而目前在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批的过程中缺乏对环境因素的适当考虑,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没有得到严格的实施。

42绿色贸易壁垒及其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

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以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公约和国内法律法规为根据,以保护人体健康、环境与资源为表面目的,涉及与保护人类健康、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有关的各种产品,因而具有合法性、隐蔽性、广泛性等特点。就实施效果而言,发达国家制定的较高环保标准和相应的限制措施绝大多数对来自环保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不利。

从目前国际贸易的实践看,常见的绿色非关税壁垒主要有下述几种形式:(1)单边主义,即一国对其内部及外部的商务活动单方面制定法律、标准,并加以实施。(2)境外裁决权,即某一项法案,它有权对发生在本国之外的活动加以裁决。这方面最著名的案例就是美国与墨西哥之间的金枪鱼-海豚事件。(3)国家环境管制法律法规,即根据GATT第20条的规定,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与健康”的环境措施。(4)多边环境措施,即有些国家利用国家间缔结的环境条约、公约的某些条款建立新的非关税贸易壁垒。

我国外贸出口的主要市场是香港、日本、美国、欧盟、东南亚、韩国,以及我国的台湾省等发达或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这些国家或地区的产口进口标准,大都包含我国产品在短期内难以达到的严格的标准,如防污标准、噪声标准、电磁辐射标准等。如果这些国家、地区凭借自身在环保方面的优势将贸易与环境紧密挂钩,将使我国在产品出口范围、出口速度上遭受打击。在产品结构方面,绿色产品在国际贸易商品结构中的比重日益增大,而初级产品的比重将进一步下降,这对以初级产口出口为主的我国显然不利。面对这一国际性趋势,我国必须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进一步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以优化我国的出口产品结构。就对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而言,由于绿色壁垒的制定涉及从产品生产、销售到报废处理的各个环节,制造商、出口商为了达到进口国的环境标准,必须增加有关环境保护的检验、测试、认证、鉴定等手续及其相关费用,从而使企业生产成本进一步提高,影响到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5对策和建议

51完善环境法律和强化环境执法

应当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特别是制定和完善环保产业专项法规,促进环保产业和环保技术的发展,并强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外商投资项目中的实施力度,防止发达国家通过污染转嫁对我国进行“生态侵略”。

52利用双边或多边贸易体系中的非歧视原则,抵制国际贸易中的“绿色保护主义”

如果发达国家或地区根据其环保标准对我国产品在当地的销售采取歧视性做法,我国一方面可以根据双边或多边贸易协定所确认的相互给予非歧视待遇和国民待遇的规定和有关环境保护的国际条约、公约中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照顾的规定,向有关国家提出抗辩,力争通过磋商、谈判解决此类贸易纠纷,同时也可以向有关国际组织提出申诉;另一方面可依据《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反报复措施,维护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

53尽早推广实施ISO14000环境体系国际标准并从法律上完善有关制度

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ISO14000系列国际标准已于1996年正式公布。该标准以改善全球环境、促进国际贸易为目标,涉及从原材料的开发生产到产品制造、使用及报废处理的所有环节和活动。对于任何不符合该标准的产品,任何国家都可以拒绝进口。因此,为了适应国际市场对出口产品环保标准的要求,我国应制定和实施与ISO14000环境体系国际标准配套的国内法律法规以及适合我国国情的环境标志法律法规,通过立法程序把ISO14000环境体系国际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

54加强国际立法合作

应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现在和将来环境与贸易所进行的讨论和谈判,表明我国在环境与贸易关系问题上的立场,为包括我国在内的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公正、合理的地位。

参考文献

①曲小如,环保时代国际贸易发展的新趋势,国际贸易问题,1996(1)。

②王瑜,中国社会标志规划,环境,1996(3)。

③孙昌华,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法学评论,1996(4)。

④曲小如,论多边环境协定的贸易条款与关贸总协定条款的相容性,国际贸易问题,1996(7)。

篇9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是解决就业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城镇待业人员的安置、下岗职工的再就业,这一切使南昌就业形势不容乐观。特别是扩招后的大量高等院校毕业生进入就业市场,2008年江西省毕业生人数将创历史新高,预计达21万余人,比上年增加近5万人,大学生就业形势尤为严峻。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多是知识密集型的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有利于为大学生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而且由于其产品附加值比较高,能够支付比较高的工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有条件为大学生就业者提供比较高的报酬。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是进一步繁荣县域经济的重要手段。南昌县、进贤县、新建县、安义县、青山湖区、青云谱区、湾里区,是南昌市的7个涉农县(区),中小企业是县域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贤县中小企业主要分布在医疗器械、文化用品、鞭炮礼弹、食品加工、特种水产、食用菌类等特色优势产业中;青云谱区内农产品、建材、水果、肉类、摩配、啤酒等中小企业专业市场发展良好。南昌县、新建县利用农产品资源丰富、区位条件好的优势,大力发展以农产品加工业为主的中小企业,这些中小企业是县域经济的支撑点和增长点。但是,从总体上看,科技型中小企业所占比重不大,大多数中小企业产品附加值和技术含量低。要进一步繁荣南昌市县域经济,必须充分发挥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大对县域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体制创新,集中必要的财力扶持县域内前景看好的中小企业脱胎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使之成为带动县域经济发展的“火车头”。这不仅是改善区域经济运行环境和质量的重要路径,而且是有效地推动县域经济发展,逐步从资源依赖型、投入支撑型向创新驱动型转变的驱动力。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县域经济进一步繁荣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南昌大力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意义重大,但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力量还不是很强。从数量上看,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南昌的中小企业中,占的比重还不大,还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要使科技型中小企业获得更好更快的发展,必须进一步优化其投资环境。

二、南昌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环境分析

投资环境按照其可见性分为投资硬环境和投资软环境。前者是指与投资活动直接有关的物质条件,主要包括一个区域的自然环境和物质环境。后者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社会、政治、法律、文化、经济等许多无形要素。投资环境差,中小企业投资成本就高,过高的投资成本将增加交易成本和投资风险,将难以吸引和留住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因此,包括科技型企业在内的中小企业发展和投资环境的优化密切相关。

南昌市投资硬环境近年来有了较大改善。从基础设施看,作为我国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闽南三角区进入内地的重要中转地之一,南昌的航空、公路、铁路、水路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较快,初步构成了发展现代物流业的立体交通基础;从自然资源来看,南昌淡水、土地和农产品、矿产等资源丰富,具有资源比较优势,以丰富的农产品资源为依托发展起来的特色食品加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一直是南昌市中小企业的强项;从地理位置来看,南昌地理位置优越,历为“襟三江而带五湖,控蛮荆而引瓯越”之地。南昌投资硬环境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同东部沿海地区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例如,南昌距离出海口较远,还没有完全融入区域经济城市群中。由于国家宏观政策的调整,土地政策收紧,南昌过去以土地为最大“卖点”的低成本优势目前正在丧失,中小企业投资硬环境需进一步完善。但相比之下,就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讲,投资软环境更关键,它是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最重要的影响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策环境。科技型中小企业最为关注的是减免税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科技融资政策。南昌市目前对高新技术企业有一系列优惠的税收政策,如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但是,现行的科技税收政策主要是针对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企业和外企,而对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几乎不存在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使得一些非高新开发区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难以享受优惠,降低了政策效率;南昌在科技融资政策方面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也有相关的扶持,如南昌市政府设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是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政府专项基金,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扶持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但受惠面还是非常有限的。总的来讲,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绝大多数属于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对于政府对国有大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目前科技型中小企业政策环境还有待完善。

(二)经济环境。投资软环境和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是密不可分的,经济环境展示的是一个城市经济实力,经济发展水平高,就意味着市场容量大,社会购买力强,这也是吸引投资的必要条件。南昌是江西省经济最发达的城市,南昌市2007年实现财政收入190.61亿元,近5年南昌市经济增速虽连续超过15%,但与中部地区其他省会城市相比,总量仍然偏小,2007财政总收入在中部省会城市中排位最后。政府财政能力不强,直接影响政府对经济的控制力,也势必影响到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的力度。虽然,南昌从2006年起,将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每年增加到1000万元元,但这相对于沿海发达城市还是有较大差距的。

(三)社会服务环境。社会服务环境反映政府综合管理水平和服务业发展的状况,服务环境主要是指政府行政部门对企业的服务和社会中介等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的社会服务。公共服务是南昌市投资软环境的根本问题。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势单力薄,更需要各种社会化服务,如政府、有关组织及中介机构提供的技术、人才培训、信息交流、财务审计、法律、技术咨询等服务。从政府行政部门对企业的服务现状来看,近年来,南昌市政府已经认识到服务环境是改善投资环境的重要一环,2001年至今,先后组织4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为全国保留行政审批事项最少的城市之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推出的《2005年城市竞争力蓝皮书:中国城市竞争力报告No.3》显示,2004年在中国200个地级以上城市(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中,南昌城市综合竞争力在全国排名第30位,从数据分析中看到,南昌综合竞争力提升的最大拉动力是来自政府管理竞争力的提高。从社会中介等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的社会服务来看,南昌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发展中所获得的技术支持、信息咨询、法律支援、投资咨询、职工培训和人才培训、市场营销等社会化服务体系方面和东部城市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

(四)融资环境。目前,南昌市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困难的问题,南昌市统计局资料显示,在被调查的200户企业中,有166户中小企业认为资金紧张制约了企业发展,占企业总数的83%。而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技术开发活动的不确定性、长时效性,科技型中小企业较一般中小企业而言,需投入资金更多,风险更大,而且一旦技术开发失败则少有回旋余地。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面临最大的难题是融资问题。除了极少数科技型中小企业有创新基金支持外,大多数科技型中小企业目前还只能依靠自身积累进行发展,无法形成规模经济。特别是一些新投产企业,由于信用度低,无法筹集到足够的流动资金,影响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南昌市政府做了许多工作来解决这一难题,例如,到2006年12月7日为止,南昌市共有22家担保公司来帮助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支持。但由于市场主体不明确、信用担保基金来源单一、担保机构多头管理等原因,有25%担保公司业务处于半停滞状态。当前,资金难题困扰南昌市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企业的研发投入强度出现下降趋势,严重影响了企业后续的科技创新能力。因此,就南昌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说,融资“瓶颈”一直是需要破解的难题。

三、优化南昌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环境的对策和思路

南昌已经确定了“和谐创业、富民强市”的战略方针,在这样的背景下,优化南昌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环境将更大范围地拓展其发展空间。对南昌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环境的优化,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投资硬环境,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从软环境方面着手改进,在改善经济环境的基础上,尤其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提高南昌市区域金融服务能力,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需求

1.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破解其融资难的有效途径。南昌市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符合市场经济制度要求的企业信用制度,建立有效的信用征集、评价、系统和严格的违信惩罚制度,强化整个社会的信用基础。建设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是其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环节,其主要作用是收集和保存企业的信用记录,帮助银行和其他企业更全面、准确地了解企业信用状况,为企业的融资和其他交易活动提供便利。同时它还可以充作信誉抵押品,减轻本企业在融资中实物资产抵押、担保的压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金融机构、信用服务机构和企业本身的共同努力,

2.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的信用担保体系。南昌市担保体系是以政府政策主导型担保为主,政府出资较多,而民间资本介入较少,担保贷款远远满足不了科技型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建议政府大力发展社会互助型担保制度,运用社会互助担保方式弥补政府政策型担保方式的不足。社会互助型担保主要由企业以会员制形式组建,通过会员缴纳风险贷款保证金,进行会员之间的互助担保,获取金融机构贷款。互助型担保机构承担的风险最终由会员分担。由于担保审批人与担保申请人相互较为了解,他们在行为和思维方式上具有很强的趋同性,容易形成群体信誉机制。处于劣势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互助担保联合起来,在和银行的谈判中可以争取到较为优惠的贷款条件。由于商业担保公司是纯粹以赢利为目的的,可能加重企业负担,建议适当采用。

3.完善资本市场,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中小企业在直接融资市场上受到重重限制,过高的门槛阻隔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直接向社会募集资金之路。如《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1000万元,上市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等要求,这些硬性条件都是经营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难以达到的。我国在2004年推出了中小企业板,目前中小板市场在加快扩大规模,这对南昌市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内的一些目前规模不大但具有良好成长性和潜力的企业而言,无疑是个很好的融资机会。南昌还应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机构,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吸引各种社会资本进行风险投资。此外,还应引导中小企业通过产权交易中心等渠道,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民间或海外资金。

(二)优化政策环境和服务环境

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短缺,技术和市场的不确定性,使其抗风险能力非常薄弱,政府的政策性资助是解决这一问题有效手段。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来讲,包括投入、税收、金融、政府采购等在内的各项政策是长时间、普遍起作用的因素。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环境的优化,政策是关键。政策制定要有科学性,要在广泛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吸收专家、学者、企业家等各类相关群体参与到政策的制定中来,以确保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现实可行性。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要考虑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需求,出台有针对性的鼓励和扶持政策。同时,要真正落实各项政策,树立政府信用,增加政府在投资者心中的可信度。落实各项政策关键在于政府职能转变,最重要的职能转变就是服务职能的转变,从热衷于“管、审、批”的干预型政府转变成致力于“扶、帮、助”的服务型政府。同时,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离不开社会的全方位服务,具体包括中介服务、教育服务、社会保障服务等。目前,要根据南昌市的实际情况,逐步构建一个结构合理、门类齐全、机制灵活、功能完备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要按照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框架,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南昌还应充分发挥教育资源优势,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人力资源。

参考文献:

[1]陈长伟,赵维双,王春杰.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数量经济分析[J].沈阳理工大学学报,2007,(2).

[2]计文青.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与出路选择[J].探索与争鸣,2004,(8).

[3]伊永贵,樊贵祥.多管齐下解决难题——吉林延边州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分析[J].金融时报,2005,(9).

[4]谢晓国.江西省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战略思考[J].企业经济,20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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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从1987-1995年,为无序投资阶段。由于经济增长过热,同时又无法可循,导致盲目投资,房地产、有价证券、信托、甚至借贷,无所不及,从而形成大量不良资产;

第三阶段始于1995年10月,为逐步规范阶段。1995年以来,《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等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先后颁布,但由于限制过紧,加之1996年5月1日以来的七次利率调整,给保险业发展带来了新的问题,因而,政府曾多次调整保险投资方式,1998年以来先后允许同业拆借、购买中央企业AA十公司债券、保险资金间接入市,并不断调整入市比例,尤其是近期保监会公布的把投资连接保险的投资比例放宽至100%,为拓宽保险投资渠道奠定了基础。

基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处于起飞阶段,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投资工具有限、规范交易的制度及组织有待完善,对投资市场的监控和引导乏力,保险投资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保险公司的投资应在遵循安全性原则的前提下达到尽可能多的盈利。因为保险公司是企业,在确保其资金运用安全的条件下,要以盈利为目标,从而保证资产的保值增值。这样不仅有利于保险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而且有利于其赔偿能力的增强。

其次,完善投资环境。一个完善的投资环境,应包括有效的投资工具、公平的交易规则以及保证这种制度有效贯彻的组织,即投资工具的多样化、交易规则的规范化、交易方式的灵活化、投资监管的有效化,以保证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有效和畅通。

一、完善投资工具

由于保险投资涉及不动产投资及金融市场的投资,因而投资工具包括不动产投资和金融市场的金融工具。其中,金融市场的投资是保险投资的主体,因而金融工具的完善至关重要。其投资工具包括:债券、股票、票据、贷款、存款、外汇。其中;票据属于短期金融工具,分为汇票、支票和本票;债券和股票属于中长期金融工具,债券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政府债券分为公债券、国库券和地方政府债券;股票,含普通股和优先股。

金融市场的投资工具应该是长期、短期和不定期的结合体,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不同层次的匹配,以便不同投资者根据自身业务特点选择,可利用灵活多样的投资工具,有利于保险投资者的选择,进行投资组合,也有利于提高其变现能力。就总体而言,保险公司应根据金融市场的成熟程度以及自身业务的特点选择投资工具。如在金融市场尚不成熟时,应选择流动性强、安全性高的投资工具。但寿险投资则宜选择安全性和盈利性均较高的投资工具,而不十分要求其流动性。同时,应建立与投资工具相配套的避险工具,如期权交易、期货交易,以防范和分散投资风险。

二、完善涉及保险投资的法规

投资法规的完善,在于建立保证投资市场公平、有效交易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如不动产交易法、证券交易法、票据法、保险法、担保法等,保证市场交易有据可依。

理顺投资监管机构的关系。法律的真正价值在于它的实施。为保证有关投资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必须建立相应的组织来保证。这些组织包括投资的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司法机构,如投资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法院、仲裁机构,并且保证这些组织的合理分工与协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办事,切实保证投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效实施,严禁任何组织或个人凌驾于祛律规章之上。

三、保险投资方式多样化

在保险投资方式的选择方面,基于我国经济发展处于腾飞阶段,金融市场发育不全,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资金缺乏,而这些产业投资回报率较高,应允许抵押贷款或有区域选择的不动产投资;无限度的政府债券投资、有一定限度的金融债券投资和限制较严的股票与公司债券投资;长期银行存款在目前是必要的。从长远看,待我国金融市场发育完善,则可转向证券投资。

四、在放松投资方式的同时控制投资的比例

从政府监管的角度看,在放松投资方式规定的同时,如允许投资于有价证券、不动产、抵押贷款、银行存款等,同时应规定投资比例、前者是为了提高保险投资的盈利能力,多种投资方式,为保险公司提供可供选择的灵活的投资工具,从而,为保险公司提高投资回报率创造条件,当然,也为理智的保险公司投资者提高投资组合来控制风险提供选择机会;后者则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条件。这一比例分为方式比例和主体比例,方式比例规定风险比较大的投资方式所占总投资的比例,可有效控制有关高风险投资方式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主体比例可有效控制有关筹资主体所带来的投资风险,从而为控制投资风险提供条件。主体比例也应按投资方式的风险情况分别对待,对于高风险的筹资主体、高风险的投资方式,其比例应低一些,如购买同一公司股票不得超过投资的5%;购买同一公司债券不得超过投资的5%;购买同一公司的不动产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每一公司的抵押贷款不得超过投资的3%;对于较安全的投资方式但存在一定风险的筹资主体,其比例便可高一些,如存款于每一银行不得超过投资的10%。保险投资必须强调盈利,提高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但由于某项投资报酬是该项投资所具风险的函数,如对保险资金运用不加以限制,势必趋向风险较大的投资,以期获得较大的报酬,而危及保险企业财务的稳健。因为每一种技资方式的风险大小不同,一般而言,高盈利的投资方式伴随着高风险,低风险的投资方式则伴随着低盈利,显然,全部用于盈利性高的投资方式,必将使保险公司面临着全面的高风险,使被保险人有可能得不到应有的保险保障,也不利于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为了保证保险投资的盈利性,同时控制高风险,应规定有关高风险投资方式所占的比例。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工商或金融企业均有破产的可能性,无论采用风险大的亦或风险小的投资方式,保险公司都会面临着筹资主体对保险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因此为了控制每一筹资主体给保险公司所带来的风险,必须规定投资于每一筹资主体的比例。超级秘书网

五、寿险和非寿险的保险投资应有所区别

由于寿险是长期保险,许多寿险带有储蓄性,更强调安全性,因而,一般可用于安全性和盈利性高、但流动性较低的投资方式,如不动产、贷款;非寿险是短期保险,要求流动性强,不宜过多投资于不动产投资,而应投资于股票、存款。同时,从风险控制看,寿险公司投资的比例在主体比例方面,应严于非寿险,因为寿险期限长、带有储蓄性,控制主体比例,便于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从而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超级秘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