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01 10:33:17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税务会计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学生姓名学号
题目
选题类型理论型选题来源自选项目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对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及其会计实务处理都作了具体规定,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其中,对于借款费用可予以资本化的借款的范围及开始、暂停和停止资本化的时间,也都有严格的规定。同时,对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确认和计量及借款费用的披露也有明确的说明。但是,《国际会计准则》中关于借款费用及其资本化的相关规定,与我国会计制度中的规定有些差异,尤其是在允许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的范围上,我国比国际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要窄。在对我国相关规定的了解过程中,发现了许多不足之处。针对发现的问题,对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提出改进建议。
在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是不可避免的。借款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借款的利息、溢折价的摊销、因借款发生的手续费等辅助费用、外汇借款的汇兑差额等。借款费用的处理方法有两种:一是于发生时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二是予以资本化。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是指将借款费用直接计入所购建设资产的价值,在财务报表中作为购置资产的历史成本的一部分。本文主要对我国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处理方法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
二、【已研读的有关文献资料】
孟辛.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n].中国税务报,xx.
陈炳辉、单惟婷.企业财务管理学[m].中国金融出版社,xx.
杨钰.借款费用新旧会计准则之比较[j].财会月刊,xx.[4]钟国昌.关于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探讨[j].理财广场,xx-08-15.
安保荣.财务管理教程[m].立信会计出版社,xx-09-17.
左春燕.对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思考[j].林业财务与会计,xx.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xx[m].经济出版社,xx.
三、【主要内容和预期目标】
(一)主要内容
(1)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概念、范围及确定条件
(2)对中外借款费用资本化和新旧借款费用资本化
(二)预期目标
(1)具体分析我国借款费用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2)提出完善我国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对策
四、【拟采用的方法、步骤】本文采用文献研究法,经过大量的信息收集对我国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情况进行分析,探讨了我国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现状,找出了其发展的意义和存在弊端,为提出解决方案积攒资料,
开题报告
《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范例》。
本文同时采用了归纳分析法,从国内外对借款费用资本化处理的对比中,分析归纳出我国借款费用资本化存在的问题和成因,对此提出合理有效的改善措施。
第一部分:绪论。说明本论文的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研究思路、研究方法。
第二部分:借款费用资本化基本理论综述。阐明与借款费用资本化有关的概念、确定的条件及实施的范围等,以此作为研究的出发点。
第三部分:通过对中外借款费用资本化和新旧借款费用资本化进行探讨,其中重点针对房地产开发中借款费用的资本化进行探讨,来分析我国借款费用资本化存在的问题并探讨其成因。
第四部分:对解决我国借款费用资本化存在问题的对策进行深层次挖掘,进一步借鉴国外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经验和成果,并辅之以典型案例。
第五部分:总结全文。
五、【总体安排与进度】
第一阶段:2月23日前完成开题报告
第二阶段:3月底完成论文大纲
第三阶段:4月份进行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第四阶段:5月份彻底完成初稿
第五阶段:5月份底定稿
第六阶段:6月份答辩
学生签名:
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类型
1.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组成要素不同。根据相关会计制度标准,财务会计包括6个要素,要素为企业资产、负债、利润和费用等方面。而税务会计只包括4个要素,而且根据税务会计的定义,税务会计包含的4个要素也主要与企业的应缴纳税款有关,如纳税所得、应纳税额。
2.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目标不同。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目标分别为提供决策参考信息和保证企业依法纳税和、低企业纳税负担。财务会计是指为已经完成的资金运动全面系统的核算与监督,并向信息使用主体提供经济信息,财务会计的目标是通过会计活动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真实有用的信息,如提供真实的企业资产信息,企业财务经营状况信息,为信息使用者的管理或投资提供参考。税务会计的定义为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申报、缴纳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从税务会计的定义可以看到,税务会计是在遵循有关税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企业的税务经济经济指标进行核算,在确保企业依法纳税的基础上减轻企业的负担。
3.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核算差异。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核算差异主要表现在核算对象、核算原则以及核算依据三个方面的差异。在核算对象上,财务会计核算企业所有经济活动及事项涉及的货币计量,而税务会计只核算与企业税务有关的经济活动,如税收变动核算,财务会计核算对象的范围远远大于税务会计核算对象的范围;在核算原则上,财务会计核算更加重视核算工作的稳定性,注重与税务会计核算的结合。而税务会计涉及企业纳税问题,属于法律范畴问题,因此税务会计核算原则为遵循有关税务法律法规、公平、便于管理等。在核算依据上,财务会计核算是对企业财务活动的记录,它只需依据有关会计制度和准则即可,财务会计核算的灵活性更高,而且不同行业的会计核算也存在很大差异。而税务会计的核算的原则为相关税务法律法规,因而税务会计核算工作的依据为我国税法,根据税法规定记录企业纳税金额,并及时申报。税务会计核算的强直性、统一性和客观性都高于财务会计核算,而且任何行业企业税务会计核算都具有此特点,都以税法为核算依据。
三、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对策
1.完善税务会计理论构建。税务会计理论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还未形成完善的税务会计理论,税务会计理论体系缺失严重,税务会计理论仍未脱离财务会计理论的指导,税务会计理论无法指导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因而,研究人员还需要完善税务会计理论研究,形成符合我国企业发展状况以及我国税法的税务会计理论体系,将税收学的相关概念转化为税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概念,借助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将企业应缴纳的税款通过会计系统予以体现,实现会计制度和税收法律法规在管理层面的合作与配合,协调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关系,让二者在协调中得到良性发展。
2.完善税务会计核算内容。从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内容上看,两者的核算内容有很大的差别,因而要减少两者之间核算内容的差别。具体操作为: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在处理所得税上,要加强统一,尽量减少核算内容上的不一致事项。在遵循所得税税收制度的基础上,税收人要尽量与会计制度保持一致,放宽应税费用的列支标准,加大税收扣除,涵养税源,为企业发展提供动力。
3.统一核算基础。我国企业税收采用收付实现操作制度,虽然这种操作方式简单,有利于保全税收。但是财务会计利润核算以及应缴纳所得税额之间容易产生差异,导致会计可比性的信息质量要求匹配收入与费用的会计原则,无法体现我国税收公平公正的原则。因此,税务会计也应该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计量的基础,从中协调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差异,体现我国税收公平公正。最后,统一企业所得税,平衡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减轻内资企业负税压力。而且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符合我国企业所得税未来改革发展方向。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处理的目标存在差异,其中税务会计它主要是遵循税法的规定来进行纳税、计税以及退税等工作,从而来实现税收遵从,最大限度降低税收成本。通过税收会计,税务人员能够把握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并根据相应的税收数据来制定税收计划,做出正确的税收决策,最终达到税收会计管理目标。除此之外,税收会计信息处理过程中主要是为了最大程度上实现税收收益,并向高层会计使用人员提供给相应的会计信息,保证税收质量,为以后国家社会经济的发展提供相应的税收依据。财务会计主要是记录和核算相应的经济业务,从而能够更好实现其经济目标,例如制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资金流量表等。通过财务管理能够真实地反映出当前相应单位的经济状况,可以向财务报告使用人员提供企业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从而为企业管理人员提供管理依据,为企业以后的发展奠定财务基础。因此说,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最终目标存在差异,管理人员需要做好两者之间差异性分析,才能够达到其管理目的。
1.2两者核算对象不同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不同,管理人员在会计信息处理时需要做好相应的区分,这样才能够更好的保证其数据处理质量,最终达到其管理目标。在财务会计核算中,其核算对象主要是企业的经济事项,它可以反映出企业财务运行状况,同时也可以从中分析出企业的经营状况,为企业管理人员以及投资人员提供科学的数据,因此在实际的核算过程中,财务会计会将如资金投入量、资金周转、循环、退出等过程纳入其中,从而保证资金链条的完整性。税务会计核算范围主要包括资金计价、成税款缓解、税收减免、收益分配、纳税申报以及税收筹划等与税收相关的经济活动。只有做好两者之间核算范围的分析,才能够认识到财务会计与税收会计的差异,最终为企业和国家赢得更多利益。
2.实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协调发展方法
要想实现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协调发展,相关人员需要做好相应的研究工作,这样才能够达到管理目标,在增加企业经营利润的同时也可以保障国家税收水平。在协调财务会计与税收会计时,可以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让两者之间的差异性逐渐扩大,不断坚持税务会计与税收会计相分离的原则。管理过程中可以实现两条线,减少两者间的交叉性,这样才能够达到税务管理与财务管理目标。第二,要协调好税收政策、财务政策以及会计政策三者之间的关系,明确各项工作人员的责任和操作流程,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业务处理。在长期的发展中,我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之间的关系已经基本确定,在处理时要保证两者关系的协调性,尤其是在处理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时,要尽量控制好时间性差异,保持两者时间上的一致性,从而达到会计处理目标。
我国在2006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中首次引入公允价值概念,其定义为:在公允价值的计量中,资产与负债依据公平交易原则,熟悉情况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资产或债务清偿时的金额计量。而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我国财政部在2014年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中,对公允价值定义进一步完善为: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产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可以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需要支付的价格。依据此定义,市场计量成为君顶公允价值的主要因素。
(二)税务会计背景下的公允价值定义
我国的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公允价值是指依据市场价格而确定的价值。市场价格为贸易双方在熟悉情况与资源基础上而进行公平交易时所达成价格。市场价格特点决定了公允价值需要以期为确定标准,具有公平性与客观性。当企业的收入为非货币形式时,为了区别货币收入固定性与确定性,其金额确定可以以公允价值为计量属性,从而使税法和窥觊准则相互衔接。因此,市场价格可以很好反应公允价值。
二、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之间的不同之处
(一)确定方法不同
财务会计中的公允价值计量是指资产和负债公平交易时需要遵循自愿原则,并对资产或者负债金额进行准确计量,在特殊的情况下公允价值也可以利用估值技术计量,其确定的方法主要为三种:一是市价法。以相同或者形似功能资产与负债对市场中公允价值进行准确计量的技术。二是类似市价法。如果市场中不存在相同资产或者负债,可以利用类似的市场报价,并对其进行适当调整。三是现值法。如果市场中不存在相同或者相似的资产或者负债,可以利用其它估值技术对现金的流量进行有效控制,并以适当折现率所确定的金额为公允价值计量结果。税务会计中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只有市价法和类似市价法,在实际的运用中,其方法选择与应用还需要满足税务机关要求。同时,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水区机关需要依据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对公允价值进行确定,如货物出口等。如果没有收到已经视同销售的销售额,或者纳税人销售的价格较低且缺乏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依据如下顺序确定其销售额:首先为依据纳税人当月销售商品平均价格确定,其次为依据同时期内销售的平均价格确定,最后为依据计税的价格确定。
(二)表现形式不同
财务会计公允价值强调公平的交易环境,此时公允价值为交易双方自愿达成的金额,代表价格类型为模拟市场中的价格,在交易的金额没有算清时,可以利用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对市场中资产或者负债进行准确的估值,其表现形式可以包括其它计量属性,如重置成本、历史成本和可变现净值等。税务会计公允价值是指企业经济生产商品的销售价格,需要依据市场估值进行计算。按照税法规定,同期内企业商品销售价格偏低且无正当理由,需要依据市场价评估其销售金额。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现值不同,税务会计信息更真实,且没有减值的准备。
(三)使用范围不同
会计法规定公允价值为资产类或者负债类,且对其属性需要适当运用。财务信息真实性是为帮助企业了解其财务状况,并有效预测企业的未来状况,可以影响企业管理者的决策,满足企业发展需要。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能对企业无形资产进行估值并纳入企业的财务报表,而财务报表可以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既经营的成果。使用税务会计公允价值时,既要考虑到历史成本优势,又要考虑到财务会计核算职能。只有无法核算历史成本的时候,才使用公允价值,而此时只限于资产使用而不包括企业负债,纳税人任何形式收入都需要依据公允价值进行计算。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所涉及公允价值并不相同,税务会计公允价值为计量初级阶段,对数据真实性要求非常高,而这主要体现在其对历史成本的计量方面,没有特殊的情况一般不会使用公允价值。
三、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公允价值的相互借鉴
(一)使用范围方面的借鉴
财务会计的公允价值既可以应用于实体经济,又可以应用于资本经济,而税务会计的公允价值只适合实体经济,而这即为税务会计需要借鉴之处。税务会计公允价值应用在资本市场时,需哟啊考虑税款缴纳公平性,而公平是市场交易的前提,税务会计在借鉴财务会计的理念时,还需要接受财务会计交易时的金融工具,如交易性的金融资产等。
(二)确定技术方面的借鉴
在公允价值的第一级次中,获得的市场报价非常真实,因此公允价值计量也相当可靠,而在第二级次中,报价能参考市场价格,因此价格需要核实。虽然价格的调整会受到其它因素影响,但那时对计量结果影响有限。为了增加公允价值稳定性和可靠性,可以借鉴税务会计使用方法,加强对期的控制,并依据价格波动及时将其公布。
(三)操作方面的借鉴
财务会计不但需要利用公允价值对价格进行计量,而且需要制定详细的操作计划,明确其使用时的思路,以便于按照要求进行有序操作。使用公允价值时,只有在上一级次没有成功时,才能使用下一级次。财务会计可以借鉴税务会计此种方法,以避免出现企业通过公允价值操纵企业经营利润的现象。
(四)控制程序与信息方面的借鉴
财务会计以公允价值计量价格以后,为了避免企业选择计量方法,还要完善企业内部控制的程序,使计量顺利实施,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税务会计公允价值使用的时候,需要接受法律约束,这种约束主要体现在控制程序方面,这值得财务会计借鉴。财务会计的公允价值需要注重会计信息的有效性和真实性。在企业的管理者缺乏一定理性知识的时候,公允价值的波动情况较为明显,所以这种非市场的因素会有所体现,因此在企业的财务报告中需要注重会计信息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一)税务信息披露不够完整第一,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项目,都是按照财务会计准则指导下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类项目缺乏明细分类项目,尤其是应交税费项目,是以年初、年末时点的静态指标来反映应交未交的税额,不能反映当年企业总体的、动态的、详细的纳税情况,而且也没有明细地列出具体税种的应交税费的情况,例如消费税、房产税、增值税等信息,就难从资产负债表中获得。第二,在利润表中,也存在着不能够详细反映涉税存货等资产和应税劳务方面信息的问题。例如营业税金及附加栏目,是消费税、城建税、营业税及教育附加这些税的总额,缺乏对各个税种明细的反映。而且从所得税计算角度看,暂时性差异与永久性差异并没有在利润表中反映,更没有按照具体明细项目来反映这两者是如何产生的。而且由于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加计扣除、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都无法在利润表中体现出来。第三,在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项目,下设的收到的税费返还、支付的各项税费这两个项目,仅反映企业当期实际缴纳的税费总额,而无法按照权责发生制反映这些税费所实际归属的会计期间,哪些是代收代缴所支出的税款也无法区分出来,自然也无法反映实际税负。投融资支出的税费信息,在“支付的其他与投资(融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中统一列示,也无法做到详细反映具体的税目支出,以及税负原因、实际期限,是否企业自身负担等详细信息,都无法详细反映出来。第四,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虽然税务机关一般不对提供的会计报表附注做硬性要求,而企业会计报表附注中对纳税信息往往只是总体情况说明,并不提供明细信息,这满足不了税务稽查工作的需要。
(二)现金流量表无法反映实际的涉税收支状况现金流量表只是反映一个缴纳税款现金支出的总计,同样存在缺乏缴纳税款具体明细项目的问题,也无法反映具体涉税业务对现金流量的影响。例如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税法规定应计算销项税额并纳税,而企业并无实际现金流入,这实际上属于现金流出。委托代销业务中,委托方如果在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还没有收到来自受托方的款项,也要计算并垫付增值税款,然而当下的税务会计报表中对此项现金流的支出并无反映。
(三)纳税申报工作难度较大由于财税分离模式的逐步实施,在填制纳税申报表时,需要计算暂时性差异与永久性差异,调整会计收入和会计利润,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这样的工作无疑加大了税务会计信息填报的难度,而且调整项目较多,计算程序较复杂,填报容易发生错误,也给税务机关的稽查工作造成了一定难度。例如固定资产的折旧与减值,会计与税法的处理方法并不一样,需要调整的地方较多,而且随着使用年限的增多,调整难度逐渐增加。
二、税务会计报表体系的构建分析
分析现行税务会计报表存在的问题后,可以看出科学规范的税务会计报表应当更具独立性,而不是财务会计报表的简单更改,而且税务会计报表应当结合税法和涉税事项要求,提供更明晰、按照具体税目列示的数据。具体应当包括税务会计上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税收总况表。
(一)税务会计资产负债表的编制税务会计资产负债表虽然可以按照财务会计的资产负债表结构来编制,但是每个明细项目,应当按照税法及税务会计理论的要求,以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进行分析填制,例如在财务会计体系中,资产负债表项目是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后的数据填制,而税法则要求按照历史成本和具体的计税基础(主要是资产是否需要纳税)进行分析后填制。总体来说,财务会计资产负债计量强调的是公允价值、实质重于形式等会计原则,而税务会计强调的是符合税法要求、法律规定、以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件)约定为准等原则。税务会计报表的具体项目计税基础如表1所示。
(二)税务会计利润表的编制税务会计利润表可按照两步骤进行,首先是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的填制,设计如上页表2所示。但是税务会计利润表的重点在于各项收入和费用的计税基础的计算,税法与会计准则有很多的不同部分,企业编制税务会计利润表时,应按照税法要求,将收入确认和成本费用扣除按照税法规定加以调整。
(三)税务会计现金流量表的编制税务会计现金流量表,应当注意结合各税种和各经济事项来逐项地反映涉税现金的运动情况,而不是以税金总额作为编制基础。所以应当在原有的现金流量表基础上增加明细项。例如,在“税收活动现金流入”下的“收到税收返还项目”下,增设“收到增值税销项税额”、“代收消费税(委托加工企业)”等具体项目;在“税收活动现金流出”下的“应纳税款总额”项目下设“支付增值税进项税额”等具体项目;在“税收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下设“企业代垫增值税额项目”。
(四)税务会计下税收总况表的编制目前的纳税申报表,缺乏反映税收总体情况方面的报表,而增设税收总况表有利于企业对每个税种的缴纳情况、税收优惠享受情况、纳税管理成本(包括涉税处罚成本)进行明细的反映,有利于企业更好地进行纳税管理和税收筹划,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对企业缴税情况的稽查。对税务会计下税收总况表的设计建议如表3所示。
(五)实现税务会计报表的电算化的设想目前,企事业单位申报纳税,主要采取网上申报纳税的方式,所以推行税务会计报表体系,应当先从变革官方申报纳税网站上的纳税申报表开始入手,按照前文的分析和建议,设计符合税法和税务会计独立性要求的税务会计报表体系。但是这样做,恐怕会给报税会计人员造成不熟悉、不方便,提高了他们的工作难度,所以建议增设方便税务会计数据填制的“涉税事项基础数据表”,以为税务会计信息项目的填列做好数据和计算的准备,相比直接填制税务会计报表,能够起到降低难度和提供更明晰会计信息的作用。其中“资产负债表”的“涉税事项基础数据表”,主要填制各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例如固定资产的折旧项目中填制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等。各项目事先设置公式以自动算出抵扣额,如坏账准备项目,只要填制期间应收账款总数,就能自动算出坏账准备的最大抵扣额等。
“利润表”的“涉税事项基础数据表”,应填制计税营业收入、其他计税收入、计税投资收益、计税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计税管理费用、计税财务费用、计税销售费用、计税资产减值损失、税前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栏目,其中企业成本费用的各项扣除政策,也要事先设置好计算公式,以方便报税单位会计人员正确计算成本费用扣除额度。最好能按照具体的每项经济业务,逐项填写,例如在表格中事先设置税法规定的收入确认类型栏目,以方便报税单位会计人员进行计税收入的处理。
会计作为一项记录,计算和考核收支的工作,在公元前一千年左右就出现了。最初的会计只是作为生产职能的附带部分,然后经历了古代会计、近代会计和现代会计三个发展阶段。自从进入20世纪中后期以来,IT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广泛应用,迎接我们的是一个全球化,信息化,网络化和以知识驱动为基本特征的崭新经济时代。面对整个经济环境的变化,为了更好地发挥会计职能的作用,无论是会计实践还是会计理论都将进入一个新的、更快的发展阶段,同时面临着更多的挑战。
一、经济发展是税务会计分支产生的根本原因
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社会经济活动的不断革新,生产力不断提高,会计的核算内容、核算方法在不断发生变化。经济发展是会计分支产生的根本原因。
早在原始社会,随着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人们捕获的猎物及生产的谷物等便有了剩余,人们就要算计着食用或进行交换,这样就需要进行简单的记录和计算。随之出现了“绘图记事”,后来发展到“结绳记事”、“刻石记事”等方法。到了近代,15世纪末期,意大利数学家卢卡·巴其阿勒有关复式记账论著的问世,标志着近代会计的开端。随着经济活动更加复杂,生产日益社会化,人们的社会关系更加广泛的情况下,会计的地位和作用、会计的目标、会计所应用的原则、方法和技术都在不断发展,变化并日趋完善,并逐步形成自身的理论和方法体系。与此同时,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也对会计的发展起了很大促进作用。现代数学、现代管理科学与会计的结合,特别是电子计算机在会计数据处理中的应用,使会计工作的效能发生了很大变化,它扩大了会计信息的范围,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精确性和极大变化,20世纪中叶,比较完善的现代会计逐步形成。成本会计的出现和不断完善,以及在此基础上管理会计的形成和与财务会计相分离而单独成科,是现代会计的开端。
企业税务会计逐渐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分立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会计分支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美国开始的。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企业税务会计被人们当作一门学科加以研究。我国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税务管理得到加强。增值税凭专用发票抵扣税额方法的实行,使应纳税额的核算逐步走向规范化。对此,各地税务机关试行了在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中培训办税员,指定取得办税员合格证的会计人员办理纳税事项的办法。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财政税收体制逐步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逐步规范,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工越来越明确,这对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提出了必然的要求。
二、税务会计的核算范畴与特征
在我国,由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尚未形成现代税制的框架,不具备税务会计成长的沃土。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随着会计改革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已为税务会计独立成科创建了客观条件并提出了内在要求。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必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税务会计的核算范畴与特征,通过与财务会计的区别与联系分析就可以非常明确。
总体而言,税务会计账的数据来自财务会计账,从财务会计账上获取税务会计要得到数据。税务会计是在财务会计的形成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大会计分支,目前在西方国家许多国家,税务会计早已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形成了一套独立的税务会计体系,它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一起成为现代会计的三大支柱。就具体区别总体表现为,财务会计与会计实务相关,是面对企业内部管理层的会计账,数据真实,能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情况,为管理者做出决策;管理会计则与财务成本管理相关,着眼于利用财务会计提供的数据对企业实施内部经营管理,预测计划与控制的学科;而税务会计与税法有关,其职能主要在于向对税局部等政府部门,他所从事的会计账主要是针对政府部门要求而建立上报,反映的会计内容应满足政府部门的要求。
(一)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主要区别
1、核算目标不同。税务会计的目的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所得税方面的信息,便于税务部门征税。财务会计的目的是向管理部门、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相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的信息,便于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税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方式是纳税申报。财务会计目标的实现方式是提供报表即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2、核算规范不同。税务会计的依据是税收法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所得税额并向税务部门申报;财务会计的依据是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程序和方法组织会计核算和提供信息。
3、核算基础不同。税务会计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比应收应付标准更加准确,既操作简便,又可防止纳税人偷税漏税行为。财务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核算基础,以应收、应付作为确认收入费用的标准,能使收人费用恰当的配比,便于确定各期经营成果,使会计信息更加准确、相关和有用。
4、核算对象不同。税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狭义的税务资金运动过程,即从纳税收入产生经营收入开始,到足额上缴税款为止的税务资金运动,而财务会计核算的是企业全部的资金运动。
5、核算程序不同。税务会计按照道理也可遵循这个程序,但没有规范化的要求,企业一般在期末借助于财务会计的数据资料,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据以编制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规范化的程序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顺序。凭证、账簿和报表之间有密切的逻辑关系。
6、会计要素不同。税务会计的要素有四项,即应税收入、扣除费用、纳税所得(应税收益)和应纳税额。这里的应税收入、扣除费用和财务会计中的收入、费用不定相同,在确认的范围、时间,计量标准和方法上都可能发生差异。财务会计有六大要素,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这六大要素是会计对象的具体化,财务会计反映的内容就是围绕着这六要素进行的。
7、对会计上的稳健原则态度不同。税务会计一般不对未来损失和费用进行预计,只有在客观上证据表明已发生的情况下方可确认。财务会计实行稳健原则,一般充分预计可能的损失和费用,而不预计可能的收入,使财务报表所反映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被报表使用者误解。当然,在某些方面税务会计也具有稳健的作用,如计提坏账准备和加速折旧等等,这具有对企业宏观引导的功能。(二)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联系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存在差异,但税务会计的处理结果也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产生影响,因而税务会计的种种处理结果应当与企业的财务会计相协调。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税务会计的信息以财务会计的信息为基础。从各国税务会计的实践看,大都先以企业的会计利润为基础,再按税法的要求进行调整。
2、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调最终将反映在企业对外编制的财务报告上。企业的任何税务会计处理均会对财务状况产生影响,而这种影响必然反映在财务报告中。例如,在企业所得税会计中,为了处理时间性差异,企业要设置“递延所得税”科目,该科目或作为企业一项“负债”列示,或作为企业的一项“资产”列示。与此同时,递延所得税也对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产生影响。
三、税务会计核算模式选择的原因分析
由于各国法律、经济体制、会计职业队伍等等社会环境的不同,世界上各国的税务会计模式是不同的。在英、美、荷等国家,税务会计早就独立于财务会计,而在法、德、日等国家,税务会计则融于财务会计,实际上是财务屈从于税法。在下面世界其他国家的税务会计模式分析中可以看出,在众多因素中,会计模式是与会计规范、约束法律是息息相关的,即法律环境是导致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否分离,税务会计模式选择的重要原因。
(一)英美税务会计模式
英美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真正起作用的不是法律条文本身,成文法只是对普通法的补充,适用的法律是经过法院判例予以的解释。作为法律之一的税法也不例外,所以法律对经济的约束较笼统、灵活,而没有系统、完整地对企业的会计行为进行规范。因此英美的税务会计模式是典型的财税分离模式,允许与税务会计差异的存在,财务会计有充分的独立性,不受税法的约束。纳税人的税务事项由税务会计另行处理,无须通过对财务会计的纳税调整来实现。以股东投资人为导向,税法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所反映的收入、成本、费用及收益的确定发生直接的影响,各个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等都遵循财务会计准则,期末将会计利润(亏损)依照税法的规定调整为纳税利润(亏损)。与此类似的还有荷兰。
(二)法德税务会计模式
法德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体系的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实行该法系的国家政府往往通过完备的法律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法国的企业财务会计的规范化就受到了诸如公司法典、证券法典和税法典的影响,所以,法德的会计与法律的关系十分密切,企业的自受到了很大限制,财务会计的处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税法的影响。法德的税务会计模式是典型的财税合一模式,不允许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差异的存在,财务会计被认为是面向税务的会计,税务当局是法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税法对会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要求一致,企业对会计事项的处理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以税收为导向,税法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所反映的收入、成本、费用和收益的确定发生直接的影响,会计准则与税法(还有商法、公司法等)一致,对会计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由于计算的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一致,无需税务会计调整计算。该模式强调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符合税法的要求,税务会计当然也就无需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
(三)日本税务会计模式
日本的经济立法全面,近乎大陆法系。就会计规范而言,起重大作用的法规是商法、证券交易法、税法和会计准则。商法、证券交易法不仅仅是法律,而且是会计规范的具体条文,有关会计的核算、会计账户以及会计报告的编制、格式、审计要求等都有规定。会计准则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原则性的内容较多,事实上是对商法、证券交易法及税法的补充。所以,日本的会计处理是一种法律规范,但由于税法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日本的税务会计不可避免地呈现出纳税调整的形式。日本的税务会计模式既不像英美那样财税分离,也不像法德那样是典型的财税合一,有其自身的特点,具体表现为依据税收法则对财务会计进行协调的会计,也就是说其税务会计是一种纳税调整会计方法体系。
四、结束语
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它与财务会计一样,同属于会计学科范畴。它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来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是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现行税法不符的会计事项,或出于税收筹划目的需要调整的事项,按税务会计方法计算、调整,并作调整会计分录,再融于财务会计账簿或报告之中。该办法完善了企业涉税事项的会计核算,是建立我国企业税务会计的初步探索。目前,我国财政部已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进行分离,其目的不仅仅是对两种会计进行划分,更深层次的目的是使得财务会计工作执行的依据更加明确,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更具规范性,克服了以前会计处理既要符合会计制度又要满足税收制度这种无所适从的情况。
税务会计的建立,会逐渐形成关于纳税活动的会计理论和会计方法,如税务会计目标、要素、税务会计凭证、账薄、税务会计核算的基础等,对丰富会计理论、发展会计方法、完善会计学科体系有重要意义。此外,在目前积极推行税务会计的独立可以促进广大会计人员转变观念、拓宽知识、熟知会计、通晓税法,在更高的视野上,为企业理财更好地完成受托责任,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和减少偷逃税款的不法行为。
一、资料分析
在一次对124家地区分布涉及四川、山东、上海、陕西、山西、浙江、江苏等省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问卷调查时,对收回的有效问卷的统计显示,有85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非审计服务,占全部样本的68.55%。其中,微型会计师事务所27家,占微型会计师事务所有效问卷的57.45%;小型会计师事务所19家,占小型会计师事务所有效问卷的57.58%;中型会计师事务所22家,占中型会计师事务所有效问卷的84.62%;大型及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17家,占大型及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有效问卷的94.44%。具体如表1所示。
由表1可以看出:目前我国提供非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比重并不是很大,还有近三分之一的会计师事务所仍是以提供单纯的审计服务为主,这一现象在规模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尤为突出,而在提供非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又有多少家从事税务业务呢?
虽然税务业务一直以来都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传统业务之一,但由表2可以看出,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税务注:微型会计师事务所:年总业务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会计师事务所;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年总业务收入200万~500万元的会计师事务所;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年总业务收入500万~1000万元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型及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年总业务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服务的比重相对较小,在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和大型及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比重则更小;相反,在小型会计师事务所的比重却相对大一些。
二、原因分析
分析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应该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为什么从事税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占总体数量的比重较小;二是为什么规模相对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业务的比重偏大,而在规模较大甚至大型及特大型会计师事务所其比重反而较小。
1.现行税务业务提供的层次较低,难以满足纳税人的需求,市场需求不足。据抽样调查测算,2005年全国委托税务的纳税人约占9%。在项目上,纳税申报占30%,纳税审查占25%,税务顾问占18%,税务登记等简单事项占13%,其他涉税事项占14%。由此可见,提供的税务服务主要局限于纳税申报、纳税审查、税务登记等传统业务,这些业务相对简单,技术性较低,纳税人一般自己都能完成,由此造成市场需求不足。
2.国内其他中介服务行业业务兼容的出现,使税务市场竞争加剧。根据《税务试行办法》规定,税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和经国家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和税务咨询机构所属的税务部。提供税务服务并非会计师事务所一家独占。特别是注册税务师队伍不断壮大与迅猛发展,到2006年我国注册税务师已有5.6万人。他们在不断发展与壮大的过程中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能提供具有较高质量的服务。这些行业的介入,必然使税务市场这块“大蛋糕”被瓜分。
3.一直以来税务业务都是注册会计师从事的传统业务,在长期的从业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良好的职业传统,因而由注册会计师从事税务业务,风险自然低一些。而基于审计业务的激烈竞争及其高风险的弊端和税务业务的优点,考虑到较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存与发展,作为非审计业务的税务(尤其是较低层次、较简易的税务业务,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无疑成为较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业务的首选,这对于较小规模会计师事务所的发展及壮大是极为有利的。
4.虽然较小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拥有的人力资源相对匮乏,但税务服务市场中税务业务的长期开展,却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相对充足且业务较娴熟的从事税务业务的人才储备。基于成本的考虑,较小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理所当然地会选择从事税务业务。
5.规模较大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对于规模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在人力资源、专业技术以及资本方面具有优势,同时考虑自身的长远发展和壮大,在同行业中更具竞争力,这使得他们不满足于现状,而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探求其他新型非审计业务中。相反,规模较小的会计师事务所由于自身条件所限(尤其是缺乏专业人才),对提供其他非审计服务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三、对策分析
1.充分肯定目前的税务发展模式。就以上分析来看,我国税务的发展模式选择的是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混合型发展模式,即选择由注册会计师和注册税务师共同从事税务业务的发展道路。
一方面,我国发展税务业务必须依靠注册会计师的力量。税务是与财务、会计、审计有内在联系的一项业务,注册会计师从事税务业务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而我国注册会计师出现的时间较早,现有制度以及人员数量、素质等方面都比注册税务师要健全和更有优势,从而成为开展税务业务的主要力量。
另一方面,仅依靠注册会计师从事税务又远远不能满足该业务的发展需求,还必须依靠专业化的税务机构,积极发展专门的税务中介机构如税务师事务所等也是一种现实选择。当前,注册会计师与注册税务师并存有利于相互竞争、相互促进和共同提高。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来看,混合型的发展模式是适应我国现实国情的。
2.拓展税务业务的范围,转变税务业务的服务功能。要积极拓展税务业务的服务范围,使事务性业务向咨询性业务(如纳税筹划)转变,转变税务业务的服务功能。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我国加入WTO时承诺将逐步开放中介服务市场。随着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国外税务机构和税务人员将进入我国市场。尽管这些机构和人员对我国的具体国情不太了解,对我国的税制还存在一个从陌生到熟悉的认识过程,但是由于他们长期从事中介服务从而形成了良好的制度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建立了系统的理论体系和规范的运作模式,形成了国际服务的多元化和服务网络的一体化,因此国外税务机构和人员的涌入,势必分割我国涉税服务市场份额。同时,在我国加入WTO后的开放形势下,在华外资企业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其在长时间的市场竞争和发展中逐渐形成了良好的运作模式,积累了丰富的管理经验,有完善的财务控制制度和详尽的财务规划,在激烈的竞争中有强烈的税收成本控制意识,并通过各种先进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税务管理目标。对于日益扩张的全球化经营,为了保证企业在世界各地经营中税收风险的规避和税收成本的控制,聘请本地的税务中介和专业人士则成了企业税务决策的主要方式,而对税务业务的要求也转向纳税筹划等新型业务。
面对激烈的竞争和服务市场的巨大潜力,提升注册会计师在国内税务市场的份额,我们应该转变税务服务的职能,向咨询性业务转变,开展纳税筹划业务。
纳税筹划在国外早已普遍存在,其涵盖了对个人的纳税筹划、区域性的纳税筹划和跨国投资的纳税筹划。在欧美的税法理论中,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是纳税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享有的不交税或少交税的权利。同时,纳税筹划具有培养企业纳税观念,改变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为税收杠杆发挥作用提供条件,促进国家税收立法及政策不断完善,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等作用。世界上著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都把纳税筹划作为一项重要的业务来开展。
二、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管理的防范措施
(一)增强企业税务风险意识
为保证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机制能有效完善,要从增强企业管理人员的风险意识开始。企业高层领导者和部门的管理人员定期开展企业税务风险知识的宣讲活动,并为企业新招收的会计人员开展风险意识培训活动,培训活动结束后对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成绩优异的人员企业才录用,开展税务活动培训和考核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工作人员对税务制度、财务知识的了解,能对当下的市场经济情况变化进行分析。
(二)完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机制
机制的制定能有效指导和管理工作人员的行为,为改进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和税务风险管理的滞后性,应该结合企业发展的实际状况,以具备完善管理机制的企业为目标,建立健全自身的内部会计控制和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制定出有效的操作步骤和流程。为保证机制的实行与企业的管理模式相一致,管理机制的制定应包含企业发展的目标、方向和路线等内容,会计管理方面包含企业的动产和不动产等资产内容。
(三)加强内外监督管理力度
为保证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得到有效管理,应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监督,同时遵守控制企业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控制属于企业的外部控制监督。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实行高效的财务审计工作能及时发现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的财务问题,并能及时规范企业的财务行为,进而有效躲避税务风险,保证企业获得更大的效益。企业财务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会计部门的财务报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行、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和制度建立的正确性和合理性等;企业的外部控制监督内容最为有效的是社会监督,实行有效的社会监督制度,能帮助企业走向更加成熟的发展路线,完善企业管理的控制制度,开展社会监督工作的部门主要有: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行政机构包括税务局,外部控制还接受各类社会媒体的监督。
(四)增加获取税务风险讯息的渠道
有效控制企业内部的税务风险,企业需要增加对市场经济中出现税务风险讯息的了解,并与相关部门和外部企业进行有效交流。企业建立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需要增加交流与沟通机制的建立,加深企业间税务风险讯息的交流,包含公开透明的财务信息和保密信息的管理。企业也要注重和税务机构之间进行联系和交流,只有保证良好的工作关系才能促进彼此的合作关系,从而保证企业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
首先,财务管理技术的现代化是企业应用会计电算化的主要原因。会计电算化被会计界称作是继借贷式记账法之后会计史上又一次重大革命。加强和改善企业财务管理是实现管理创新,推动企业管理工作上水平、上台阶的重要环节,也是落实现代企业制度管理基本规范的迫切需要,抓好这项工作,就抓住了现阶段企业管理工作的牛鼻子。因此,推广计算机财务管理软件的应用,并积极总结经验,加快推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其次,企业具备了实施会计电算化的人文环境。一方面,作为企业的领导已经普遍认识到电脑化管理的重要性,需要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决策的正确性;另一方面,企业的职员能够接受运用现代化管理手段,有了较强的竞争意识,有继续学习、更新知识结构的需求,并掌握了这方面知识和技能。正是在这样的现代化人文环境里,会计电算化的应用和推广才成为必然。
我国的会计电算化起步虽晚,但发展很快,短短十几年,已经有上百万家企事业单位在会计工作中使用了计算机软件。使用计算机处理会计资料后,会计数据的采集、运算逻辑原则上没有改变,但处理的形式有所改变。一部分的原始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进库单、出库单等不再填制记账凭证,而是把有关数据直接从业务部门的电脑终端输入会计电算化系统。会计电算化的迅猛发展和普及,减轻了财会人员的工作强度,提高了会计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促进了会计工作的规范化,为管理工作的现代化奠定了基础。
二、对会计电算化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遇到的问题
(一)在会计电算化系统中,会计资料是通过将信息转化为代码录入处理的,因此在会计信息体系中,往往有许多资料都以代码显示。这就要求税务检查人员必须与会计电算化的企业财务人员一样,不仅要熟悉其汉字输出的会计资料,更要熟悉这些代码所表示的信息。
(二)目前,各行业的企业使用的电算化软件不尽相同,比如各商业银行使用的都是各自独立开发的软件,而不少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电算化软件则是从国外引进的,不同企业的会计电算化资料显示方式、格式都不一样,所以税务检查人员未经过一定的专业培训,不可能对审查对象的的电子信息资料有更深入、更透彻的认识。
(三)税务检查人员不能够确定计算机对各项业务的处理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税法的有关规定,无法检测出该系统的可靠性。
(四)在会计电算化系统中,会计资料记录在磁盘、磁带或光盘之中,只能根据需要通过计算机操作来显示出来,难以直观的看到其处理过程和更改、修改情况,以及删去、篡改等痕迹。
三、对会计电算化企业实施检查应采取的方法
(一)采用传统的人工税务检查方法。税务检查人员在暂时还未掌握会计电算化知识和技术之前,面对实现会计电算化的审查对象,税务检查人员有必要采取绕过会计的计算机处理过程,运用传统会计数据模式来展开税务检查。具体的说,就是只把计算机当作数据处理工具,按照传统手工会计的要求和查账的需要,打印出企业的财务报表和各种账册,然后按照传统的检查方法进行检查。
(二)采用人工和计算机相结合的检查方法。面对越来越多的企业实现会计电算化的情况,税务检查人员仅靠传统人工检查方法是难以圆满完成检查任务的,应该逐步适应以人工和计算机相结合的检查方法,提高税务检查的效率和质量。从当前的实践操作经验来看,较有成效的方法一般包括对会计电算化资料的分析比较、对会计电算化应用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以及会计电子数据等几方面的检查。
1.对会计电算化资料的分析比较。
税务系统正在进行信息化建设,税务检查人员作为骨干力量,应当跟上时代的发展,掌握会计电算化的有关技术,使之成为手中的得力工具,在税务检查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今后要逐步实现税务征管电算化,建立税务检查资料库,税务检查人员应运用计算机将企业的会计、税务资料进行分析对比,选择检查对象。
2.会计电算化应用系统的检查。
(二)货物非正常价格被收购或没收下的进项税额转出低价收购和直接没收是相关部门处理企业违规流通货品的主要方式。由于产品的更新换代、结构调整,以及市场变化,纳税人往往会以低价,甚至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对于这种情况,国税函〖2002〗1103号文作了明确规定,即“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商品被没收,并不属于税法所列举的“非正常损失”范畴;同时,商品被没收,也并不意味着其退出了正常的流转环节,在有关部门以拍卖等形式处理后,该商品还会继续进行正常的流转,因此对于被没收的货物,企业应按销售处理,计提销项税额。因此对于这两种情况,企业不能将其产品作为非正常损失,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转出。实际上,按照法律规定,违规货物不具备流通和被销售的权利,因此应直接进行销毁或上交,因此不能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对于经由政府转销或者拍卖的企业非法存货实际上依然具有流通功能,因此需要核定销售额调整其销项税额。
二、存货盘亏的进项税额转出
任何企业都要进行定期盘点工作,此时对于盘亏货品的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具有两种可能。其一:货品满足“非正常损失”范围内的,可按照上文提到的方式进行处理;若产品属正常使用耗损,那么该企业无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很多企业存在货品损毁原因无法查明的问题,此时损毁存货的进项税额处理方式较多,由于我国会计法尚未对此提出明确的规定,因此企业通常采取保证企业经济利益的前提下的自行处理。但这种盘亏进项税额常会出现以下问题。(1)企业对其损毁存货直接进行挂账处理,拒绝进项税额的转出问题。(2)企业核算人员混淆非正常损失与正常损失,增大了企业进项税额转出的压力,增值税额增加,且与法律相悖很难获得相关部门的承认。(3)就是相反,将“非正常损失”作为正常的损失处理,这种情况实际上与上文我们提到的将部分货品扣除进项税额转出相似,实际上是钻了法律一个漏洞。针对此类问题,可以设立专门账户,并将企业盘亏存货转入这一账户。如何对其进行分类则需根据其损毁原因而定。
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用途改变的进项税额转出
目前,多数的企业存在将购进货物挪为他用的现象。根据我国会计法规定:未附加任何劳动的货物用途改变后,其增值税流转已经停止,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必须进行进项税额的转出。依据我国会计法增值税处理方案,在认定购进货物用途已经改变的情况下,其具体的处理方案如下:若企业对其账目进行了具体合理的划分,区分可抵扣与抵扣的进项税,且具有法律效应,可按该货物购进时的进项税额抵扣标准进行转出,但当企业应转出进项税额无法确定时,进项税额的转出应以盘亏货品的价值进行计算。通常情况下,上述计算方式对企业具有积极作用,降低了企业成本支出,其原始成本即其买入价。且此种方式的税率相对较低,其在运输环节降低了税率。因此有利于企业经济压力的降低,能够促进企业的发展。也就是说,在企业存货改变用途或者应税劳务用途后,企业人员应做出正确的判断,区分可抵扣进项税和不可抵扣进项税,并且做好记录,上报正确的增值税转出额,以免增加企业税费缴纳。四、正确区分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无法正确区分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也是会计实务中常见问题之一。此时,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转出,取决于其是否具有销售功能,其直接影响企业的增值税缴纳额,对企业发展具有巨大的影响。增值税额的合理性能够确保企业的顺利发展,而其划分原则为:(1)将企业所有自产以及委托加工的货品无论对内对外一律视同销售(2)将企业货物分为内部用和外部用两种,内部用则需进行进项税额转出;而外部用则无需转出,直接视为销售。其中根据货物用途,其用于内部的情况多为:免税货品、企业个人或集体福利以及非应税等。而用于外部的情况,如商业投资、个体单位供给、以及股东所得等。实际上,无论是用于内部还是外部,只要物品能够起到作用,就可以视同销售,实现增值,增值部分必须缴纳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便可抵扣。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将外购货物用于内部,企业自身则成为了货物的直接和最后消费者,也就是无法实现增值,此时其进项税额就不可以进行抵扣,而必须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相反,将外购货物直接外用,则可视为销售,因为其产生了附加价值,可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其实仔细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对于改变用途的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无论是用于内部还是外部,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而对于改变用途的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若是用于外部的,即用于投资、分配或无偿赠送,应作视同销售处理,若是用于内部的,即用于免税项目、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则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