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专体育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4-03 10:02:01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中专体育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中专体育论文

篇1

中专生终身体育意识的培养要从树立起其体育意识开始,加大宣传体育意识,强化体育教育能有效促进学生积极参加课内外活动,并有利于实现家庭、社会、学校三者体育教育的有机融合,从而培养和加强学生的终身体育意识。为了加强体育意识的宣传和教育,高校要从以下三方面来做:其一是有效利用广播站、黑板报、网站等媒介,拓宽学生认知体育的途径,开阔学生体育知识的视野,提高学生的体育意识,激发学生体育锻炼欲望,提高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积极性和自主性;其二要定期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知识讲座,并举办形式多样的体育运动竞赛活动,同时为了扩大体育活动的社会影响力,可邀请家长或社会及企业中知名人士参加到体育活动中来;其三是转变传统体育教育观念,加强体育创新,鼓励学生进行体育锻炼,激发学生体育学习的激情,促进学生体育观念的转变,并重视体育教育。

(二)确定自我身体锻炼的目标

中专生的自我身体锻炼目标的确定受其个体差异性的影响。对于身体素质较差及体育运动能力薄弱者,在确定自我身体锻炼目标要注重提高自身机体抵抗力和满足在日常生活与工作中的基本运动量,促进其身体各机能的正常发展;对于身体素质及体育能力一般者,要以国家制定的健康体质标准为准则来确定其自我身体锻炼的目标,最少要达到及格及以上;对于那些身体素质较好且体育运动能力较强,只不过缺少一定的体育运动基础和经验的中专生时,要以国家制定的健康体质标准的优秀级别来要求其自我身体锻炼目标的确定;而对于那些拥有良好体质和运动能力并具有一定体育运动基础和经验者,则应该有更高的目标要求,对此各方面都比较优秀的学生,其自我身体锻炼的目标除了要达到国家级二级运动员及以上的标准还要在各项校内外体育竞赛中斩获佳绩。

(三)展开丰富多彩的体育竞赛

学生都具有好胜心理,准确把握好学生心理,积极开展各种体育竞赛活动来促进学生体育意识的养成。在设计体育竞赛活动时,首先要避免活动对象的局限性,尽量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要求,提高全体学生的参与积极性,扩大竞赛活动的影响力,从而树立起学生的体育意识和培养学生的体育精神;其次要避免体育项目的传统性及乏味性,这导致学生对体育竞赛活动的参与度不高,达不到开展体育竞赛活动目的。为此体育竞赛的内容及形式要丰富多彩,能激发学生的体育锻炼兴趣,促进学生体育兴趣的发展,使得学生在紧张又愉快的氛围中巩固其体育技能,并逐步确立起终身体育意识;最后要避免体育竞赛活动过于正规化,学校体育教育其重点是培养学生体育技能,锻炼学生体魄,并非真正的国家级体育运动者的培养场地,如果以国家级、世界级标准来要求学生,只会打击学生的积极性,不利于体育活动的开展,达不到培养学生终身体育意识目标。因此要合理设计体育竞赛活动,促进学生终身提议意识的养成。

(四)培养终身体育习惯

要培养中专生体育锻炼的习惯,使体育锻炼成为其生理上的动力定型和生物钟节奏,促进其终身体育锻炼的养成。在校期间,教师要加强对学生进行体育锻炼的习惯养成,一旦学生毕业之后其进行有益体育锻炼活动会受多方面因素制约,只有在学校养成体育锻炼习惯后,体育锻炼才能在以后学生生活当中成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学生体育习惯的养成的关键在于其自身体育素养,而学校体育教育对学生体育素养的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所谓体育素养其实际就是体育水平能力,学校体育教育要从基本的体育技能、体育知识、体育意识、体育锻炼、身体娱乐及欣赏体育赛事能力等方面培养并提高学生的体育水平,使其在长期学校体育教育影响下,逐步树立体育意识,加强体育锻炼,进而养成体育习惯。在此过程中体育教师也要充分发挥好引导作用,不断创新、丰富和完善实际体育教学方法,引导学生养成终身体育的习惯。

篇2

一、前言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特别是现在农村里大量的人涌向城市。这样就造成太多的房屋闲置下来,没有得到合理的使用。一边是城里拥挤不堪没房可用,一边是农村大量的房屋闲置下来,无人去住。

在这种情况之下就出现了房屋产权流转制度,所谓房屋产权流转制度是指有一定价值的房屋与无形资产遵循有偿转让的原则,让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转移和交换。它的主要特点就是流动性和可交易性。这样就可以让闲置房屋得到合理的使用,并得到一定的收益。

随着产权流转制度的出现,确实推动了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快速进步,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不少负面的问题。为此,必须针对已经暴露的问题尽快针对问题提出解决的对策,让房屋产权流转制度为市场经济的发展奠定稳定的基础。

二、房屋产权流转制度的问题

房屋产权流转制度自从颁布使用以来,虽然带来了很多明显的优势,但通过实践也体现出不足之处。

1、立法的层次过低

产权流转制度虽然出台并实施,但它毕竟只是一个流转的办法,在使用中的效力比较低且远远低于那些大法,如《物权法》等。虽然这个制度在很多方面还是比较具体化和细化,但如果作为法律来使用的话还是存在一些问题,至少威力上还远远不够。

作为一种流转的办法,出台的过程中远不如各种大法那么严谨,其权威性也相对较小。同时,一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欠缺周全的考虑,缺少调整和内容以及效力等方方面面。

2、房地产权没有统一

在我国的房屋产权的统一上面,大都采取的是房屋和土地分开设置,要统一不动产的登记目标远远不达标。房屋产权和土地的归属分设,为房屋的拥有人登记带来了很大的麻烦,还会造成一些资源的浪费。

房屋产权流转制度因为法律层次和行政管理体制的原因,根本就无法做到不动产登记的统一,这都需要更进一步立法来解决。

3、赔偿不明确

对于房屋产权流转制度里规定和《物权法》一样,如果因为登记单位在办理业务的时候导致出错,那么登记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对这个承担责任模棱两可,到底是登记单位赔偿还是国家赔偿,这些都没有明确出来。在这个赔偿上也应该立法明确的将清楚,究竟应该如何解决做一个合理全面的方法。

4、交易的各个环节还需要完善

现在很多人对产权流转还不了解,所以导致产权市场还很小,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来壮大交易市场才行。

而且产权交易的每一个环节,受到多方面的人为或者非人为的影响,导致最终提供的资产评估值和真实的价值偏差较大,不能准确的反映其真实流转情况。这样下去,会误导一些人对产权流转制度的认识,造成一些误会出现。

三、解决房屋产权流转制度问题的对策

找出了流转制度在使用中出现的问题,还必须要给出合理可行的解决办法才行。只有这样才能够让房屋产权流转制度更加完善。让产权的交易更加广泛,流通也就会更加快速。

1、观念上必须创新

必须加强观念的创新,为产权流转制度的交易和流动打造一个良好的环境。房屋产权流转制度自出台以来经过很多风风雨雨,也从不同程度上体现出其优越性,但许多人对过去的产权思想留恋,导致流转的思想还相对混乱,这就也导致操作上出现屡屡的失误。

很多人的思想还停留在过去产权制度上,紧紧抓住房屋产权流转制度中出现的一点问题不放。在这种情况下,必须采用市场经济的方式经营产权,用市场与竞争来实现产权的流转和交易。

2、必须全面彻底地走向市场化

要真正的实现产权的特征即流动和交易,就必须明白产权流转对象之间的收益性和交易性,做到有的放矢。在流转的时候,要运用市场经济评估方式对房屋产权进行评估价值,采用市场交易的等价和有偿原则进行交易。也只有采取这种方式流转,才能推动产权拥有者的积极,才能加大流转制度的普遍推广。

很多人对于流转的市场化担忧,担心会出现负面的影响。但必须从多方去看,合理综合的流转不仅不会造成负面影响,反而可以加快机构优化提高经济效益。

3、规范交易的行为

要让产权流传走向市场化就必须发展产权的市场,规范交易的行为。首先要国家出面管控,尽快出台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和掌控。其次是要建立一些服务于产权流转的中介机构,让房屋产权流转步入到正规化和职业化。最后是建立各种各样的流转市场,这样更方便于产权流转的交易。

对于措施上还要从各个方面考虑,要根据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情况去实施。对于房屋产权的流转制度,既要顾全大局还要考虑当地的实际情况。不能照搬照套,纸上谈兵。

四、结束语

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房屋产权流转制度必须行使才能遏制资源的流失。我们要用发展的眼光理性的去看待房屋产权流转制度,抛弃固有的经验与陈旧的规定,才能走出一条新路子。

我们应该理性的意识到实行房屋产权流转制度是必然的趋势,虽然有一些问题存在,但我们应该顺应历史的潮流,发现已经出现的和潜在的问题,综合实际拿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对策,推进建立和谐社会的步伐。

参考文献:

[1]徐凤真.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研究[D].山东大学;2009年

[2]高杰.我国房屋产权流转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10年

篇3

Abstract:Thesocialsecurityfunctionofrurallandisexistedinthetraditionalwayoftheruralsocialsecurity.Foralongtime,itholdstheimportantstatusintheruralsocialsecurity.Whileruralsocialeconomydeveloping,thesecurityfunctionoflandisweakening.Atpresent,forshortageofrealisticfoundationofestablishingthecomprehensivesocialsecurity,sotheruralsocialsecuritycannotcompletelybeseparatedfromland.ItisneedforChina’sdevelopmentandstablizationtoresearchthedurationofthesecurityfunctionofland.Theauthorinthisarticleexploredthesynergyofthesecurityfunctionoflandwithlandtransaction,discussedthewayandmethodtocontinuethesecurityfunctionoflandforthreekindsoffarmersincludingfarmerswholostland,farmerswhoworkinfactoriesandfarmerswhostillstayatfarming.

Keywords:ruralland;securityfunctionofland;landtransaction

从理论上讲,土地是一项重要的生产要素,依据市场信号进行最优配置而参与生产经营,体现的是生产功能;而农民的生存、就业、养老等保障问题是依靠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社会保障由社会来承担,农民的生产和社会保障是相互独立的[1]。但在我国特殊国情和制度背景下,土地体现的不仅是生产功能,而且还充当着农民可以长期赖以生存的保障功能,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位的情况下,以土地为核心的家庭保障承担着农民的全部保障项目。可以说土地是一种综合性保障载体,它包含最低生活保障功能、养老保障功能、医疗保障功能、失业保障功能等城市人口所具有的基本保障项目。土地作为一种综合性保障载体,其功能还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存续.但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土地流转成为必然。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民的土地社会保障功能如何体现与存续成为一大难题。本文从土地保障功能的观念认同、在流转中存续的必要性与农村土地流转中分类型补偿及补偿标准的范围设计与计算方式研究作出积极的探索。

一、目前土地保障功能存在的问题

郭阳旭:农村土地流转中社保功能体现与补偿标准计算研究1.失地农民原土地的保障功能得不到延续,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城市化进程

农民失地是城市化和工业化的产物,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客观现象。但在我国现有城乡分割的社会保障体制之下,农民失去土地后,难以进入城镇社保,再加上征地补偿标准太低,安置不到位,使依附在原土地上的保障功能不能得到延续,失地农民无法获得必要的社会保障,从而面临着生活、就业和社会保障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如处理不当,很容易引发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城市化的进程[2]。

2.农民工土地保障功能没有合理转化,土地规模经营难以实现

农民工为城市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但却没有得到城市的承认,更没有被现行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所吸纳。由于没有社会保障,即使没有精力和技能务农,也不轻易放弃土地承包权,在农村的农民亦未享受到由于农业劳动力的转移而使承包耕地面积增加的实惠,农户承包的土地规模无从扩大。同时,由于经济文化程度较高的劳动力的转移,承包土地留给妇女儿童或年老体弱者耕种,相当一部分土地荒芜,使我国本来就十分紧缺的耕地资源处于闲置、浪费或低效利用之中,大大影响了农业劳动生产率和土地生产率的提高,影响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

3.农业劳动者从土地获得的保障弱化,无法获得必要的社会保障

“入世”后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市场进一步扩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分工深化直接导致农业风险加大。农户家庭作为基本的农业生产单位和市场组织,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的情况下,基本上完全承担了农业生产过程中所有的风险[3]。而近年来,农民从土地上获得的净收入下降,农业经营比较利益低,土地收入难以为农民提供必要的保障,土地保障功能持续弱化。农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正规保障又由于农村经济落后,地方财力有限,致使保障对象覆盖面窄、保障程度低,对农民保障能力有限,并且这种救济性质的保障基本上也只能缓解贫困而不能预防贫困,农村社会保障形势严峻。

二、土地保障功能延续的必要性

1.目前农村缺乏建立全面社会保障的现实基础

我国农民建立社会保障面临着保障对象庞大、保障基础薄弱和保障资金奇缺的现实。首先,农村人口众多,完全依靠国家投资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根本不现实。我国农村现有7.45亿人,即便给7.45亿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不仅中国政府做不到,任何一个发达国家政府也做不到。给处在工业化进程中的边缘群体——农村人口提供现代意义上的全面社会保障根本不切实际。尽管政府痛下决心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公共财政投入,但实际上拿不出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正是由于目前农村还缺乏建立全国社会保障的现实基础,近年来,国家对农村社会保障的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定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其内容也主要是“坚持资金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予以政策扶持”的原则。

2.农民的社会保障还不能完全脱离土地保障

社会保障应该遵循“适度保障的原则”,社会保障必须以经济发展水平为基础,高于经济发展的社会保障,不但难以维持,而且对整个社会和经济都是一场灾难[4]。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农业大国,是一个经济有相当发展,但还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目前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只能使农户获得生存意义上的经济安全,国家和社区目前还不能在更高水平上为农户安排社会保障资源。因此,农民的社会保障的建设必须在加快建设农民正规社会保障的同时,仍要积极研究传统土地保障功能,探索土地制度改革、创新土地流转方式,延续土地保障功能,走保障模式、保障形式、保障水平多元化的农村社会保障之路。

3.土地保障是转型期农村社会最大的稳定器

土地是农民最大的利益所在,也是农村最大的稳定因素。从制度经济学研究问题的角度来说,中国特色土地按人口平均分配,按户占有产权的农地制度起到稳定社会的作用。在庞大的人口压力、短缺的资源矛盾下,仍然能够基本维持安定,靠的是小农平均占用土地这种基本制度及依附在土地上的保障功能[5]。另外,目前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导致了社会的不公平,制度转换对农村社会结构的撞击,农村正规社会保障的缺失,很可能诱发农村社会的动荡,如果社会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不仅多年的发展成果要毁于一旦,甚至社会发展还可能会出现大幅度倒退[6]。因此,在没有建立起正规的农村社会保障之前,土地保障仍然是农村社会最大的稳定器。虽然目前的农地经营降低了农业产出,但是这种产出损失完全被现有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所抵消,因为农地在养老、医疗、失业和基本生活等方面的作用远远超出了农业本身,对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产生深远影响[7]。因此,研究土地保障功能的存续在中国社会转型期显得尤为重要。

三、农村土地流转中社保功能的分类体现与补偿标准的计算

1.土地流转后土地保障功能的分类体现的基本思路

土地流转是实现规模经营的必然,要实现土地保障功能的存续,必须与土地流转联合构架。基本思路是:促进土地流转,设计合理的土地流转方式,通过土地流转的获利置换农民的社会保障,实现土地流转后土地保障功能的存续。土地流转的获利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集体土地转为国有获利。集体土地流转征用后,可以获得一定经济补偿;二是集体内部流转获利。通过集体土地的内部流转,可以使土地流转到经营能手手中,由其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效益。其中土地流转的补偿的标准是农民获利多少的关键,是土地保障功能得以延续的保证。下面就三类主要群体:被征地农民、农民工和农业劳动者分别讨论其土地保障功能的存续。

2.失地农民土地保障功能的补偿标准设计与计算

由于我国农村土地的双重功能、我国制度的特殊背景和土地所有制的特点导致了我国土地征用中财产权补偿的不完全,征地补偿标准太低,没有充分考虑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造成失地农民问题严重。因此,本文考虑通过提高土地补偿标准实现土地保障功能的延续,也就是说土地补偿费要充分体现土地的双重功能,由于土地的双重功能都是通过土地收入来实现,因此,农民失地后,其土地补偿应该由按原土地所有年限的收入进行补偿,按公式Y=X/R[1-1/(1+R)N]进行贴现,式中,Y代表每个被征地农民应获得的土地补偿费用,X代表土地平均年产值,R代表贴现利率,N代表贴现年限。以重庆市荣昌县一征地补偿案例分析说明土地补偿费用的测算。项目区总面积1643.50亩,人均耕地面积0.97亩,根据荣昌府发[2005]86号,统一年产值为1800元/亩,按插入法计算土地补偿倍数为6.15倍,安置补助倍数为6.3,则土地补偿费=1800×6.15×1643.50=1819.35万元。按本文的方法进行测算,荣昌县的平均寿命73岁,项目区人口的平均年龄42周岁,则土地补偿应按31年进行,还原利率取6%(结合国民经济增长和银行利率),则土地补偿费用=1800/6%×[1-1/(1+6%)31]×1643.50=2507.24万元。可以看出由此方法测算的土地补偿标准比原《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补偿标准要高出687.86万元。建议将此部分费用纳入失地农民基本社会保障建设中去,从而实现原土地保障功能的存续。

3.农民工土地保障功能的补偿标准设计与计算

不同条件的农民工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各不相同,其土地的保障功能延续也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按对土地信赖程度将农民工分成两种类型。一类是长期在城市工作,有相对稳定的职业、住所和收入来源,这部分农民工已经基本上脱离农村成为市民,但由于具有农村户口,社会保障还没有完全被纳入到城镇保障中去,在农村还拥有土地。这部分农民工看重的是依附在土地上的保障功能,而不是土地的生产功能。在没有合理补偿的情况,即使其收入基本上不是来自于土地,也不愿意放弃这最后的保障。二类是流动打工者,包括农闲时出来打工者和长年在外打工者,没有稳定的工作经常变换打工地点的打工者。对这部分农民工来说,由于没有稳定的打工收入,土地仍然是最后的保障[8-9]。

农民失去了土地保障,现代社会保障又长期将农民拒之门外,使失去土地的农民生活陷入困境,有失社会公平,不利于社会稳定,这种局面我们应该尽量避免。但如果已经长期脱离土地的进城农民仍保留承包地,不利于土地规模经营的实现,也不利于农村劳动力的转移。因此,对于第一类农民工,最关键为其建立城镇社保。因此可以实施“土地换保障”的做法,如果进城达到一定年限(3到5年),将其纳入城镇户口,并且促使将农地有偿转让给国家,国家不支付现金,而是为这类农民工建立现代社会保障,国家将从农民工那里获得的土地进行分类,有必要用于城市建设或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规划后使用,按市场价格进行计价;可以整理为大片土地的可以成片转让给专业农户或其他经济主体;其他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出租或转让。所获得的收入作为政府对农民工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的主要来源,从而实现原土地保障功能的延续[10]。

第二类农民工,流动性较大,还不具备完全脱离土地的条件,土地仍然是他们生存和生活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由于长年在外务工,家庭劳力不足,暂时无力经营但又不愿放弃承包土地的农户,可鼓励他们将土地的使用权以其他的方式流转,获得土地流转收益,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使他们在外打工获得收益的同时,也可以从农村土地流转中获得收益,从土地收益中获得保障,增强土地保障功能,从而实现土地保障功能的存续。

4.农村务农人口的土地保障功能的实现方式探索

农村务农人口的土地虽然没有发生流转,但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只有通过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和比较利益水平,激活土地的保障能力。从当前来看,要提高农业的经营效益和比较利益水平,应该双管齐下。一方面,积极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的产业化经营,优化农业结构,提高农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和农产品的加工增值程度。另一方面,适应“入世”以后农业政策调整和提高农业竞争力的需要,改善政府对农业的调控方式,优化农业的发展环境。特别要加强政府对农业基础设施、农业科技、农产品营销等方面的支持,改善支持方式,在促进土地流转的同时,激活土地的保障功能[11]。当然,农村的社会保障还应该在坚持土地保障的同时,依据经济发展水平,积极探索土地的合理的社会保障功能及其实现的标准与机制,走多元化的农村社会保障之路。

四、结语

在城市化和工业化过程中,一方面会产生大量的失地农民和农民工,另一方面对土地的需求也会增加,土地流转加快,规模经营得以实现。土地对农民的保障性也在逐渐提高。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地价也会相应提高,土地就具备了对农民进行保障的物质基础。因此,进行土地流转社保功能的体现范围、标准与类型的规范研究,就是土地保障功能得以存续的关键。

参考文献:

[1]赖盛中.土地保障与农村社会保障[J].柳州师专学报,2003(3):54-55.

[2]聂洪辉.实践中征地补偿不公平的原因及后果[J].桂海论丛,2007(3):55-58.

[3]孟醒.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理论·机制·实践[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4]邓大松,林毓铭,谢圣远,等.社会保障理论与实践发展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

[5]温铁军.农民社会保障与土地制度改革[J],学习月刊,2006(10),22-23.

[6]林义.农村社会保障的国际比较及启示研究[M].北京: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6.

[7]任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疑难问题刍议[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西部论坛),2008(1):23-27

[8]肖云.农民工如何实现从土地保障向制度保障转变[J].经济管理,2005(2):45-47.

篇4

【中图分类号】G6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3)07-0019-02

课后题提示了教学的重点和难点,点明了应掌握的基础知识,是语文教材的有益补充。讲解课文后,教师及时引导学生解答课后题能起到加深记忆、巩固知识的作用。对于中职生而言,语文课后题的思考和讨论是提升其阅读能力和口语表达能力的有效途径之一。可以说,课后题的充分利用对教学质量的提高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实际教学中,由于教师重视程度和学生接受水平的不同,课后题常常处在“鸡肋”的地位:要么教师对待课后题,或题题落实,挤占学生讨论时间,或一笔带过,学生不明就里;要么课后题设问太过简单、陈旧,学生对此不感兴趣,因而难以引导其深入思考。

那么,如何在教学中有效地发挥课后题的作用?结合从教以来的经验,笔者认为,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这种尴尬的现状,首先应充分发挥教学过程中教师的主导作用,在吃透教材的前提下,或繁或简,因地制宜,灵活地利用课后题;其次在教学中要及时听取学生的反馈意见,不断根据学生的兴趣点加以调整。具体地说,笔者在语文教学中进行了如下的尝试:

一、参考课后题,制订课堂教学目标

教学目标是教学中师生预期达到的学习结果和标准,它对教学过程起着导向、激励、调控和评价等作用。而课堂教学目标的确定,不仅要以《大纲》为依据,还必须要参考课后练习题。

这是因为语文课后题的编排体现了课文的教学要求,为教师设计每篇课文教学目标提供了重要依据。由此制定出来的教学目标才能既符合教材的编排意图,又能对学生进行扎实有效的训练,可以较好地完成本课的教学任务。

二、充分有效地利用课后题,全面拓展学生素质

(一)借助课后题,增强学生情感体验

“情感体验”,是人们认识事物时产生的喜、怒、哀、乐等方面的一系列情感反应和情感经验。之所以说它还是情感经验,指的是人们不仅当时产生情绪反应,而且将事物的表象和知识融进主体的情感,共同纳入人们的认知结构,在人们以后认识相类似的事物时,可以自然地产生情感迁移。

《大纲》要求:“注重阅读中的情感体验,感受教材中文学作品的思想情感和艺术魅力,学会初步欣赏文学作品。”中专语文教材所选范文文质兼美,饱含着丰富的语言知识和人生哲理,这一切能在思想上给人以启迪,在感情上给人以熏陶,在审美上给人以愉悦,能够丰富人的知识,扩展人的眼界,拨动人的心弦。因此语文课后题的利用能够给予学生充足的精神滋养,对其人生的历程有着不可或缺的指导作用。

(二)借助课后题,提高学生写作能力

写作能力是语文教学最重要的内容。培养和提升中专学生的写作能力,对提高学生的语文能力和教师的语文教学能力,都会起到相互促进、互利双赢的作用。但中职生普遍存在写作能力差、懒于动笔等问题。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中专生感觉无事可写、无情可抒造成的。

为改变这种情况,笔者适当地增设课后题,让学生在课文的基础上,锻炼写作能力。如《木屐》这一课,课文结尾写到父亲送即将远行上大学的儿子一双新的雨靴,笔者随即要求学生展开想象,补充文中人物的心理活动。这样既能加深对课文的理解,又有助于学生感受深沉的父爱。

(三)借助课后题,提高学生口语表达能力

传统语文教学一直把阅读和写作这类以训练书面表达能力为主要目标的部分视为教学的主要内容。由此出发,实际教学中我们常常容易忽视学生口头表达能力的培养。但对于毕业后要步入社会的中专生,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当代社会要站稳脚,没有良好的口语表达能力无疑是不行的。

为此,笔者在讲解课文后,常常增设复述课文、专题讨论和总结发言诸如此类的课后题。在学生对课文已有大致印象的基础上,让他们合上课文复述,既能加强对课文内容的记忆,还可以锻炼他们自己组织文字材料的能力,还能够培养他们大庭广众之下发言的信心和勇气,可谓一举多得。

三、从实际出发,创造性地利用课后题

(一)根据课堂教学时间,合理安排课后题的数量

以笔者目前所用的外研社《中专语文》为例,上下两册课本所选课文长短不一,有的是仅有寥寥几句的古诗,有的是篇幅较长的散文,对这些课文的课后题搞一刀切,无疑是不恰当的。鉴于课后题的重要作用,这就要求教师具备较强的课堂掌控能力,在有限的课堂时间里,既要讲解课文,还要保证有一定的时间处理课后题。

(二)根据学生认知程度,把握课后题讲解的深度

中职生的语文基础高低不一,学习积极性大小不一,在实际教学中如果照本宣科,作统一要求,容易会使好学的“吃不饱”,基础差的“吃不到”。这就要求我们讲解课后题时要从学生的实际水平出发,因材施教。

从学习积极性来看,中职生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即,主动型、被动型和冲动型。第一类学生学习积极且善于学习,对这类学生应适当提高学习要求,使其“跳一跳能摘到桃子吃”,以不断完善其自身素质;对被动学习者应着重培养他们的参与精神,增加鼓励机制以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对第三类学生,他们的头脑灵活反应快,但情绪不稳定缺乏学习的恒心,教师应该注意培养其良好的学习习惯,以促进其学习。

总之,充分利用课后题,教师不仅可以准确把握教学目标,突出重点、突破难点,还能把“课后练习”题糅进教学中,使其与听说读写教学有机地联系在一起,从而达到既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又能提高课堂教学效率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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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与垄断有着很深的渊源,世界上第一部现代含义的专利法-1623年英国专利法就称为《垄断法规》。虽然许多国家有禁止私人垄断的反垄断法,但专利法却是积极地允许垄断,从而在反垄断法上开了一个大洞。(注:吉藤幸朔著,宋永村、魏启学译:《专利法概论》,专利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从专利制度的实质看,它要求发明人将其发明公开,作为对价,国家允许发明人在一定期间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即对发明有权实施合法的垄断,但这并不意味着专利领域不存在反垄断问题。当专利权人行使权利的行为超出了专利权允许的界限范围,构成专利权滥用时,应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在专利实践中,专利权人在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专利时,附加限制是一个通常的做法,如附加使用限制、区域限制等。这些限制本身往往属专利权内容的一部分。当限制减少了竞争或构成不公正交易或歧视时,反垄断法不能轻易判其违法并予以禁止。不过,当专利权行使使所附加的限制“不合理”地损害了竞争时,仍然有受反垄断法谴责的危险。(注:曾士兵:《反垄断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不难发现,对专利权授予一定的垄断与反限制竞争之间存在着统一和冲突,两者既相生又相克。

首先,从两者相生方面看,作为专利权客体的智力成果,往往是初始权利人为竞争目的或在竞争过程中的创造。对这种成果采取独占的方式加以保护,可以使经营者能够事先根据法律将可能赋予的独占程度,比较明确地预期其技术开发和创新投资的回报,从而鼓励其通过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力,更好地释放其竞争潜能。而每个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的提高,也必将激励竞争,这势必给国民经济和公众利益带来好处。其次,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其同一权利客体可以同时为许多主体所占有和使用。通过专利法加以保护,可以保护正当公平的竞争秩序。再次,竞争经济的另一重要目标,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对专利权的保护也常常能达到这一点。(注:陈芳:“试论垄断与限制竞争行为:两种不同的法律现象”,《法学评论》1997年5月。) 例如通过对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的禁止和查处,使消费者真正享受到专利产品所带来的益处。因此,实践中的专利法是推进竞争的,并未因给予专利权人的垄断性权利而阻止了竞争,正如1985年一位美国反托拉斯官员所言:“反托拉斯部门早期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敌对似乎是一种基本上不正确的认识的结果,即认为在反托拉斯法的目标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目标之间有一种内在的经济冲突。”“当对竞争作出更完全的经济分析时,很明显知识产权保护会推动竞争,它可以鼓励公司通过发展新技术而促进竞争,并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提供更新更好更便宜的产品。”(注:刘茂林:《知识产权法的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其次,从两者相克方面看,专利权与经济竞争之间,又存在着难以避免的冲突,时常陷入二难境地。第一,专利权是一种排他性的独占权,因而是一种受保护的法律意义上的垄断。但如果不正确的行使这种垄断权,则会对发明创造成果的传播与实施造成障碍,不仅不能使智力资源合理分配,还会阻碍技术成果的推广实施。如一些科技发达的国家,垄断资本家唯恐先进的新技术破坏了他对某项产业已经取得的垄断地位,常常高价收买专利,然后束之高阁,不予实施,以达到其攫取最大利润的目的。第二,在一定的经济条件下,专利权的垄断会成为某种经济垄断的重要因素乃至关键因素。(注:曾山金:“论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长沙水电师院社会科学学报》1995年4月。) 这往往成为国际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经济斗争的焦点。技术、经济都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的发展中国家之所以实行专利制度,除了为提高本国的技术创新能力和发展经济外,主要目的在于吸收新技术,将专利发明应用于本国的产业实践,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而发达国家则希望利用在发展中国家申请专利和向发展中国家输出技术来控制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发展,继而控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因而,发达国家虽积极在发展中国家取得专利,但往往并不愿意在专利授予国实施专利。第三,由于专利赋予的“特权”,有些专利权人甚至以非法行使专利权的形式,达到其反竞争的非法目的,行使超出权利允许的界限范围的权利。例如通过许可他人使用但附以反竞争性的限制性商业条款。这类条款主要有:不质疑条款、单方独家回授条款、一揽子许可、指定技术来源、指定进货或销售渠道、货物搭售、不竞争条款、产量质量或价格限制、客户和地域限制、期满后的使用限制、自动延期条件、按无关产品计算许可使用费等。

专利权的垄断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法鼓励的经济竞争之间,无论从立法本意和具体执行情况来看,既存在着本质上的统一,又包含着不可避免的冲突。这种冲突,集中体现为对专利合法垄断权的不正当行使-滥用专利权。

二、滥用专利权的定义及其他

(一)滥用专利权理论的演变历史

滥用专利权理论起源于美国,“滥用专利”这一理论与美国联邦反托拉斯法的原则有密切联系。滥用专利权作为一项原则产生于衡平法。衡平法的基本原则就是原告人须清清白白地行使他的专利权。滥用专利从广义上说,属于一种不公正、不清白的行为。从历史的角度看,这一理论的产生只有50多年的时间。该问题最早提出可以追溯到19世纪后期。从美国国会和法院对该问题的态度看,该理论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1.19世纪末-1931年。在此阶段,很多法院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根本不承认被告以专利权人滥用其专利作为辩护;当被告以专利权人的行为违反联邦反托拉斯法进行抗辩时,法院一般认为在专利诉讼中,专利权人不应以违反专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而受到起诉。此阶段专利权人处于有利的地位。

2.本世纪30年代-1952年美国新《专利法》颁布。在这一阶段,“滥用专利”理论已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成为被告重要的辩护理由之一。

1931年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卡倍克案件是美国专利历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在该案中最高法院首次认可了“滥用专利”行为应受到法律的禁止。卡倍克案件涉及到对非专利产品的搭售问题,原告卡倍克公司在专利许可时要求被许可人在接受许可的同时必须购买不属于专利产品的干冰,将购买干冰作为专利许可的先决条件。被告出售可用于原告专利产品的干冰,并在对方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后以原告滥用专利进行抗辩。最高法院认为专利权人的这种搭售条件属于不正当行为,是企图将其专利的保护范围扩大到非专利产品上,专利权人的行为与专利法和联邦反托拉斯法中所体现的公共政策相违背,专利权人无权取得任何形式的补偿(包括法律救济和衡平救济)。(注:孟庆法、冯高义编著:《美国专利及商标保护》,专利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

在卡倍克案件之后,美国最高法院在另两起案件中又分别就“滥用专利”问题作出解释,“滥用专利”行为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许可行为和商业惯例进行判断。从而奠定了该理论的法律地位。

3.美国新《专利法》颁布至今。1952年美国国会颁布了现行的美国《专利法》,该法的规定从某种程度上对当时不断被扩大使用的“滥用专利”理论起到了一种平衡作用。该法第271 条中关于同谋侵权的补充性条款(d)款,对专利滥用学说进行了限制,从而有利于专利权人。

根据(d )款之规定:“专利权人在其他情况下有对于受侵害或同谋侵害请求补救的权利,不能因有下列一项或一项以上的行为而被剥夺这种请求补救的权利,或者被认为有滥用或不法扩大其专利权的罪责:(1)从某种行为中获得收入, 而该行为如由他人不经其同意而实施,将构成对专利的同谋侵害;(2 )签发许可证授权他人实施某些行为,而该行为如由他人不经其同意而实施则将构成对其专利的共同侵害;(3)企图实施其专利权以对抗侵害或同谋侵害。”(注:迈克尔·n·米勒著,孟庆法编译:《国外专利诉讼》,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从判例上看,最高法院在专利权滥用理论上走过了由完全否认到全面承认,再到加以适当限制的承认这样一个演变发展的历程,由于专利权是特殊的合法垄断,因此专利交易中会出现一些涉及合法与非法垄断之间复杂关系的问题。适当地处理专利权与垄断的关系始终是美国专利法及其司法实践的“主旋律”。(注:张乃根:《美国专利法判例选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二)滥用专利权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

滥用专利权系指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的被许可人不正当行使其权利,采取不实施或利用其优越地位,不正当地限制交易或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行为。

滥用专利权是一种法律行为,它的构成必需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其行为主体为专利权人或独占实施的被许可人;(2)行为人主观上有故意;过失不构成滥用专利,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有实施滥用专利的故意;(3 )客观上采取不实施或不正当地限制交易或采取不公正的交易方法的行为;(4)侵犯了他人或公众利益。

此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滥用专利权现象-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得专利,并依此垄断市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即行为人明明知道自己的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关于专利性的规定,但是为了独占实施权,借助于专利法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的规定,获得专利权,并转让、许可或指控他人侵权,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注:黄相君等:“浅议滥用专利权的构成、防范对策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问题”,《知识产权》1995年6月。) 这种滥用也是目前专利实践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滥用专利行为。行为人利用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不实审的漏洞,明知自己的技术方案早已公开,甚至是他人已公开的技术,而为获得竞争优势、垄断市场,将这些现有技术申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授权后,行使独占权利,并控告别人侵权。现有技术依法原本是社会公众可自由利用的技术,一旦被行为人申请了专利又获授权后,社会公众就不得自由利用,这显然是对公众利益的侵犯,应依法对这种滥用行为予以制裁和禁止。

(三)滥用专利权的行为划分

对滥用专利权的行为有不同的划分标准,尤以美国的划分较为合理和实用:

1.属于“自身违法”的专利实施(许可)比较典型的情况有:

(1)搭售(tie-in);

(2)不允许被许可人经营竞争产品专利许可(tie-out);

(3)“一揽子许可”(package licensing)。

2.其它“自身违法”的情况有:

(1)固定价格;

(2)在许可合同中规定这种独占性回授或权利转让的条款;

(3)许可人在其专利过期或无效后仍要求对方向其支付提成费;

(4)被许可人要求对专利权人其他许可进行控制;

(5)在合同中规定被许可人不得对专利的有效性提出反对;

(6)“可能违法”的专利实施(许可)。

在专利许可中“可能违法”的情况又称为专利许可的“合理原则”(rule of reason),此时法院要依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专利权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美国司法部将“合理原则”的判断依据归纳为两方面:1.专利许可中的有关规定(如限制性规定)必须是依附于专利许可协议中合法的主要目的;2.限制范围不得超过为达到这一主要目的所必须的合理范围。在满足这两方面情况下,则视为专利权人的许可行为是合理的,否则属于违法。使用上述标准的前提是许可的主要目的是合法的,否则该标准不能适用。

3.属于“可能违法”的情况有下列几种:

(1)许可中的地域限制;

(2)再出售限制;

(3)以控制市场为目的的专利交易;

(4)非独占性回授规定;

(5)拒绝许可;

(6)交叉许可;

(7)对具体专利使用范围的许可;

(8)对被许可人顾客的限制;

(9)压制专利的实施行为。(注:孟庆法、 冯高义编著:《美国专利及商标保护》,专利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

这种划分标准易于区别和操作,在构建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时,可资借鉴。

三、世界各国相关法律、 法规和国际条约对滥用专利权的防范和规制

(一)各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对滥用专利权的规制及司法实践

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是19世纪末产生的,采用的是包括垄断在内的广义概念。初期的立法是就广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笼统的立法,其代表为美国。美国的《谢尔曼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等,均不对垄断、不正当竞争加以区别,而是统一作出禁止性规定。而其他一些国家则采取严格区分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立法的方式,如德国、日本、韩国等。这些国家既有健全的反垄断法律,也有较完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但就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问题都无一例外地作了适用除外的规定。(注:林燕平:“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除外制度比较”,《法学》1997年11月。) 如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第7章附则第45条规定,“依照著作权法、商标法或专利法行使权利的正当行为,不适用本法之规定。”日本《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6 条规定:“…,对于认为是依专利法的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或商标法行使权利的行为,不适用。”其《禁止垄断法》第23条又规定,对于被认为行使著作权法、专利法或商标法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为不适用。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20条“特许合同”规定,获得或使用专利权、实用样式权或两种保护权的合同,让与人或许可方不得超出该保护权利的内容,否则该合同无效。

在美国,由于知识经济的崛起,政府更加重视知识产权领域中的反垄断问题。作为联邦政府的反垄断机构,司法部反垄断局竭力强调反垄断执法的作用,就在于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然而,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是:创新及其成果一旦在生产领域中得到应用必然形成技术优势和产品优势,从而有可能导致对有关产品产业市场的某种垄断,(注:陈晓波等:“美国反垄断法及其政策述评”,《江苏社会科学》1996年5 月。)为此,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1995年共同制定了《知识产权特许反托拉斯准则》( antiturs guidelined for licensing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该准则提出了三条重要原则:(1 )出于反垄断的分析目的需要,执行部门把知识产权与其它类型的财产加以比较;(2 )执行部门不假定知识产权创造了反垄断背景下的市场力量;(3)执行部门认为知识产权特征一般来说是支持竞争的。这三项原则,与80年代以来,美国司法界缩小专利许可中应用限制性条款范围相适应。其立法观点认为,许可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应根据“合理原则”具体分析,以区别于简单地贴上“本身违法”标签的做法,其范围为:1.除非这种限制涉及到与知识产权无关或无根据的贸易限制;2.或用于协调相互竞争知识产权所有者之间的卡特尔;3.或是压制竞争性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发展。如出现上述问题,法院亦可根据“合理原则”进行审理。

由于在司法实践中,美国采取了较“有利于”专利权人的尺度,可见预见,在未来的知识经济年代里,美国反垄断机制将会面临一系列新的复杂问题。(注:陈晓波等:“美国反垄断法及其政策述评”,《江苏社会科学》1996年5月。)

在日本,1968年由公正贸易委员会颁布了《日本国际许可证贸易的反垄断法》。该法第1 条规定:在专利权或新式样权(以下统称专利权)的国际贸易协议中,凡属于以下情况可视作不公平交易做法,即对专利引进方生产的产品:(1 )限制出口地区(除独占性许可等三种情况外);(2)限制出口价格和数量;(3)限制生产有竞争性的产品;(4)限制原料购买来源;(5)限制产品的销售途径;(6 )限制再销售的价格;(7)限制买方将使用技术所获得的知识和经验告诉卖方; (8)对未使用许可证技术生产的产品收取费用;(9)限制原材料、零部件以及专利产品的产量。一般认为,凡属于上述行为,应适用禁止垄断法第6条的规定, 即禁止以不公平交易作法为内容的国际协议或国际合同。

值得一提的是,世界各国大都在其专利法中规定了强制许可的条款以对抗权利人对专利权的滥用(不实施或不许可他人实施),同时在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滥用专利权等其他行为作了限制。

(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对发明创造进行不适当的垄断性实施,滥用专利权,亦是违反国际法准则的。《巴黎公约》规定了强制实施许可制度以革除该弊端。该公约第5条a款规定:“本联盟各国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规定授予强制许可,以防止由于行使专利所赋予的专有权而可能产生的滥用,例如:不实施、除强制许可的授予不足以防止上述滥用外,不应规定专利的取消。”上述规定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一次调查,在131个国家中,大多数国家明文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并且强制许可的含义是基本相同的,只是在具体制度上略有差异。在类别方面,有些国家只规定了适用各种理由的强制许可;有些国家则根据颁发程序的不同,规定了更多的强制许可证;在强制许可的颁证理由方面,有的国家只规定了不实施一种,有的国家规定了不实施和依存专利两种;有的国家列了不实施、依存专利、公众利益三种;在强制许可的适用对象方面,有的国家只适用于发明专利,有的国家同时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很少有国家把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同时作为适用的对象。

在专利制度的国际协调中,各国对强制许可制度的认同得到了不断的加强。1981年9月10 日在肯尼亚首都内罗毕召开的《巴黎公约》第二次外交会议上,达成了《巴黎公约》第5条a款关于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条款的修改协议及增强工业产权领域中反垄断力度的共识。

(三)《关于与贸易有关的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在内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

随着知识经济的兴起,关贸总协定也首次将知识产权问题纳入了“乌拉圭回合”的谈判中,并形成了《trips协议》。 在该协议中清楚地体现了知识产权领域的反垄断内涵。在该协议的第2编第8章中,以“合同许可中,对反竞争行为的控制”为标题就该问题的有关内容作了规定。如该章中的第40条之1 规定:缔约国同意一些限制竞争知识产权许可行为或条件可能对贸易以及技术的转让与传播带来不利影响。”该条文又特别规定,缔约国可在他们立法实践中详细规定构成滥用知识产权或对有关市场竞争有副作用的许可合同(如单方回授条款、不质疑条款及强制性一揽子许可等等)采取相应措施来防止或控制这类做法。

由该协议不难看出:1.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与国际上自由贸易已形成冲突;2.目前这种冲突主要由各国内国法来处理;3.目前公众迫切需要对有关知识产权许可合同方面的反竞争行为作出规范。

四、我国法律、法规适用于反专利权垄断的有关规定

专利领域中的反垄断问题在我国还处于理论研究的起步阶段,国家还没有一部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作出专门统一的规定,但是,与此相关的问题并非完全没有法律调整,相反,多部法律、法规从不同的角度涉及到这一问题。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有:

1.技术合同法

《技术合同法》第21条规定:下列技术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二)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的;”技术合同当然包括专利技术合同,凡是滥用专利权的许可行为当受此法调整。

2.专利法

《专利法》第51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专利局根据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52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专利局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

3.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尊重社会公德, 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当为无效。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属于民事行为,理当受此法调整。

4.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

《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9条规定, 供方不得强使受方接受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未经审批机关特殊批准,合同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

(1)要求受方接受同技术引进无关的附带条件, 包括购买不需要的技术、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或产品;

(2)限制受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

(3)限制受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

(4)限制受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或与之竞争的同类技术;

(5)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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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文素质教育,是人文精神和人文素养和人文精神在教育过程中的体现。人文精神追求的是人性的真善美,强调的是尊严、责任、理解与关怀,人文素质教育的实施,有利于全民素质的提升。在大学体育教学中渗透人文素质教育是科学的也是必要的。

一、大学体育专业教学过程中渗透人文素质教育的意义

人文素质教育是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文素质教育对于优秀人文精神的传承和发展,学生价值理念的形成以及身心的全面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大学是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逐渐成形的阶段,在这个时期对学生实施科学有效的人文素质教育,有助于学生正确理念的形成,不仅如此,在大学体育教学过程中,有效渗透人文素质教育,有利于学生的自我提升,从而改变体育专业学生知识面比较狭窄的情况,提高学生的综合创新能力,有利于学生的就业择业。所以说,大学时期的人文素质教育更显得尤其重要。

然而,据相关统计分析,我国的体育院校,除了开设必修的政治理论之外,几乎很少开设人文方面的课程。长期以来,我们为培养高水平的技能型人才而不断努力,却忽视了人文教育的同步实施。从而导致了体育专业的学生,专业技术水平高、体育运动能力强,但人文底蕴薄弱、知识面狭窄的现状。所以说,在大学教学中,渗透人文素质教育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基础的理论教育、专业是技能教授与科学的人文素质教育向结合,把人文素质教育贯穿在教育整个过程中,才能培养出全面发展的素质人才。

二、大学体育教学中,渗透人文素质教育的方式方法

(一)充分利用体育课堂,科学合理的进行人文素质教育

体育运动融竞争性、合作性、教育性等特点为一体,在运动过程中可以培养人的团结协作能力、吃苦耐劳品质以及拼搏进取精神。所以说,体育运动本身就积淀有深厚的人文素质底蕴,体育课堂更是良好的人文素质教育平台。

1.把人文素质教育贯穿在整个体育教学过程中,在教学过程中体现人文精神

教师在授课过程中,应该随时留意学生的情感变化、体会学生的立场观点,改变传统的一成不变的教学方式,在课堂授课中融入关怀、尊重、信任、理解与责任,留意学生的点滴变化与进步,及时调整自己的授课安排并对学生作出科学的引导,让学生在人文的关怀中切身领会人文素质教育,这是实施人文素质教育的一个重要途径。

2.合理设置教学内容,及时抓住教学时机,科学渗透人文素质教育

在体育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应充分挖掘体育课堂的专业化优势,在传授体育专业技术的同时,要注意结合人文素质的灌输,让学生在日常的课堂教学过程中、在体育运动训练过程中受到熏陶。比如,在进行中长跑的训练时,教师就可以适当的穿插吃苦耐劳教育;在设置篮球比赛或足球比赛,则可以为同学们讲解团结协作的重要性,培养学生团结协作的精神。这样的教学方式不但会在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方面收到良好的成效,而且会让体育课堂,变的生动而且富有意义,从而提高同学们的学习积极性和学习兴趣,大大提高教学效果。

但是在采用这样的教学方式时,教师一定要注意课程设置与人文教育的科学结合,要善于抓住机会,要在合适的时机传授最合适的知识,不要牵强附会。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体育教师人文素养

教师是知识的传授者,是人文素质教育的实施者,教师本身的人文素养对人文教育的成功与否有着很大的影响。教师的工作态度、言谈举止、治学精神,都会让学生在潜移默化中受到影响。教师如果没有良好的素养,在人文素质教育过程中,就很难起到引导和教育的作用。所以要想提高人文教育的成效,必须先要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体育任课教师的人文素养。

为能让任课教师的人文素养得到提升,学校应该有计划的安排体育教师参加培训,定期邀请在体育教学、科研上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来学校讲学,给教师提供自我提升的机会和条件。

另外,教师自身也要注意,要及时学习最新的教育理论,更新自己的教育理念,多读书,多学习,让自己的知识结构得到改进,让自己的知识面不断得到拓展,让自己的精神世界更加丰富,从而让自己的人文素养得到提升,并要在教学中科学合理的加以利用,让学生受到良好的人文素质教育。

(三)加强学校文明建设,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

学校是学生生活、学习的大环境,对学生品格的塑造、价值观的形成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学校的文明建设一定要得到足够的重视,充分利用学校的现有条件,优化学校的人文环境,营造浓厚的人文氛围,将校园文化,同学生的日常生活和学习紧密的结合在一起,为学生的人文素质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

总之,虽然现在体育专业的人文素质教育,还未引起人们广泛的关注,但是人文素质教育的意义却不容忽视。希望体育院校的师生、关心教育的社会各界人士,都能对体育专业教学中的人文素质教育有一个充分的、科学的认识,共同促进人文素质教育的实施。

参考文献:

[1]任玲艳.高校人文氛围的营造及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J].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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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高等职业教育在我国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也取得了令世人注目的伟大成就。十几年来,虽然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研究与实践已经取得了十分丰硕的成果,但课程改革仍是高等职业教育变革的重点和难点,也是近阶段中国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中面临的核心任务。而在培养新型现代化专业人才的职业教育中,学生的专业知识与动手能力的培养在职业教育各专业教学中的地位日显重要,而学生的动手能力的形成和技能的提高与专业教师的教学示范实践性环节息息相关。诚然,不同的专业有着各自的特点以及教师示范有着各种不同的教学手段。但是,在教师亲自展示专业技能的动手演示的环节是相似的,同样在示范教学环节中存在着一些教学现象与问题。

纵观我国各层次学校的服装专业教学实际现状,特别是在专业课程示范教学环节中,演示手段上基本还沿袭着传统的基于“围观”式示范教学模式。此模式的基本形式就是:在专业教室(或实训室)专业教师为完成一件服装实物而亲自动手演示操作,学生则在教师周围悉心观看教师的操作……此模式授课方式必将反映出了,教师难以保证重复演示的效果;学生观看的清晰程度、反应接受速度;学生基于被动式的接受教学;学生学习专业的积极性、主动性难以被充分调动起来等等问题。显然,在实践示范教学环节上存在许多有待改进的问题。因此,必须对专业课程在示范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进行研究与改革,从而提高职业教育专业课程的示范教学效果,促进服装专业人才动手能力的培养。

鉴于此,针对以上服装专业课程现实教学中的教学的现象与问题,特提出服装专业“多媒体设置”教学模式:“教师示范+多媒体同步演示+人机互动”教学演示模式。采用“多媒体设置”教学模式,能改变教师传统的实践教学示范模式和学生获取知识的感受模式,从专业实践教学环节上,注重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探究能力的培养,能促进提高教学质量。

“多媒体设置”教学模式,即“教师示范+多媒体同步演示+人机互动”教学模式,其基本形式表现为:专业教师在教学示范的同时,用摄像机(或高倍清晰的摄像头)同步投射到大屏幕,学生能实时观看,同时教师演示全程即时存入电脑中,为学生反复观看演示提供了示范教学的影像,学生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习程度有针对的进行再学习与探究。

“多媒体设置”教学模式在教学改革中的体现如下。

一、“多媒体设置”教学模式与手段主要解决如下示范教学现实问题

1.解决教师示范过程中对学生围观人数的限制

在服装专业教学中,由于服装专业的实践性较强,因此,专业教师在教学中为学生进行教学示范是必不可少的实践环节,也是学生了解、明确和掌握专业技能形成动手能力的重要学习过程。而现状是许多学校的服装专业教师在给学生进行演示操作时,学生一般是围着教师进行观看。因此,学生人数较多自然就会出现里外三层的情形,并且会出现观看演示的清晰程度受到学生离教师远近距离的制约问题。显然,专业教师动手演示的教学效果对“围观式”学生的有效人数是有限制的。因此,“多媒体设置”教学模式能较好的解决专业教师在进行示范教学时对学生人数的限制,全班的学生以观看投影为主。同时,教师也能在较“宽松”的环境中做好每一次的示范操作,学生能更好的进行观摩学习与相互讨论,应该说对学习者的人数没有一定的限制。

2.解决教师示范过程中对教师示范的次数和材料的限制,降低教学成本减小教师劳动强度

尽管教师备课充分,实践材料准备齐全,但教师示范教学过程结束后,学生总有疑难问题需要解答,甚至教师还需要再次进行演示操作与讲解。因此,教师再次进行示范操作或局部演示都需要占用课堂中时间,同时还需要消耗演示用的材料。而在服装演示操作的过程中,也有其专业特点那就是如果是在整件服装上进行局部演示,服装大多的部位是不能重复的并且还要求对称性或单一性的操作。而在服装材料的使用上,教师在备课时就需要准备更多的操作材料。因此,“多媒体设置”教学模式不仅能进行“倒放式”影像反复演示,教师可以在第一次演示结束后,做到根据自己的操作影像一边演示一边反复讲解与答疑,并且还能大大的降低教学成本和减小专业教师的劳动强度。

3.教师能将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及时引入课堂教学中

专业教师大都关注本专业的发展方向和前沿技术的运用,服装专业教师更是如此。因此,在教学示范中,教师比较注重专业发展中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的应用,能结合教学实际及时引入到课堂教学中。事实上,在“多媒体设置”教学模式的影像资料中,保存有不同的专业教师的操作示范过程,其中各位教师采用的不同的材料、工艺和不同的应用技术也能有所对比。因此,专业教师在运用“多媒体设置”教学模式时,势必会加以浏览和选择示范影像资料。通过比较,能反映当前专业的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的运用现状,也必将引起其他专业教师的关注与学习。所以,专业教师在备课时自然地将较先进的、已有的影像资料的新技术应用到教学示范中,使学生在课堂上及时了解与学习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同时,专业教师通过比较,为教研室进行教学研究和教研活动提供了相互学习交流的基础,更能帮助年轻的专业教师在业务上有针对地快速提高。

4.在有限的课时内,增大了专业课程中的信息量,提高了学生学习专业的兴趣,有利于专业教学

培养学生浓厚的专业学习兴趣,是推动学生学好专业前进的原动力,而有兴趣的课堂教学和学习材料对学习成效有很大的影响。专业教师在授课中运用“多媒体设置”教学模式,不仅能给学生传授专业知识与技能,而且还能在有限的课程中提供本专业发展的大量信息,这无疑在扩大学生专业知识面的同时,也必将提高学生学习专业的兴趣。有了兴趣,就会促进兴趣,以此形成良性循环。学生学习专业的兴趣一旦被激发出来,学生就会积极地、自觉地投入到学习活动中。因此,专业课堂上学习专业氛围浓厚,有利于专业教学。

5.学生变被动性为主动性的学习方式,探究学习自主获取专业知识

现代教育理念要求教师注重学生的参与活动,这就需要教师通过精心的设计,把教师的“教”反映在如何引导学生“学”的一个促进过程。“多媒体设置”教学模式能让学生自主参与学习活动,从而发展学生自主获取知识的能力。

服装专业教师在完成示范教学环节后,可以解答学生提出的各个疑难问题。如果学生还有疑问可以自己动手在电脑上“回放式”反复观看影像资料,学生之间可以相互讨论与研究,直至彻底理解、掌握学习的内容。如果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内容完成后,求知欲还没有满足时还可以大量浏览本课任教师和其他专业教师的示范教学资料,能够充分感受与吸收各位专业教师的教学风貌和专业知识。通过浏览、收集材料的活动,使学生感受专业知识就在身边,产生对专业学习的亲近感。因此,学生获取专业知识方式可以变被动性为主动性。同样,通过相互讨论与研究,可以培养学生合作、创新意识和自主学习能力,从中体验探究学习的乐趣。

二、“多媒体设置”教学模式在其它专业示范教学中的借鉴

1.“多媒体设置”教学模式在不同专业的实践教学环节具有普遍的借鉴和推广作用

“多媒体设置”教学模式不同于一般形式的“多媒体”教学,它的特点主要体现在:教师的现场动手示范,以及教师的演示过程实时记录和保存下来形成教学资源,教师和学生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教学需求进行随时加以运用,并且还能提供本门课程不同教师的各种教学资源。

不可否认,不同的专业有着各自的特点,以及教师示范有着不同的教学环境和各种不同的教学手段。但是,在教师亲自展示专业技能的动手演示的环节形式是相似的。因此,在示范教学环节中同样存在着以上类似的教学现象与问题。在多媒体形式与技术的运用过程中,教师可以结合各自专业的特点和教学的侧重点加以运用多媒体的设置。可以说,“多媒体设置”教学模式在不同专业的实践教学环节具有普遍的借鉴和推广作用。

2.建立标准的示范教学专业教室的启示

在培养新型现代化专业人才的职业教育中,学生的专业知识与动手能力的培养在职业教育各专业教学中的地位日显重要,而学生的动手能力的形成和技能的提高与专业教师的教学示范实践性环节息息相关。大凡有示范环节的教学与学生的练习环节大都在一个授课地点完成,如果运用“多媒体设置”教学模式,是否在硬件投入上会增加教学成本?事实上,在职业教育中专业教室(或实训室)和普通教室是按专业并存设置现象较为普及。因此,在运用“多媒体设置”教学模式时,可以根据各个系部、年级设置若干个标准的示范教学专业教室。在建立时,不同的设备、不同的专业可以设置在同一示范室的不同位置,同时可以根据清晰的程度、教学要求设置多头摄像,学生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观看。

建立标准的示范教学专业教室,旨在各个专业的不同教师在示范教学环节时进行轮流使用,形成公用的示范教学专用教室,学生能清晰的观看教师示范,教学示范完成后的学生练习则可以安排在其它校内实训教学场所进行。因此,“多媒体设置”教学模式可以根据各校的经济实力、系部划分、专业设置来建立数量不等的标准的示范教学专业教室,可以体现最大效率的使用教学资源,利于实训设备的集中管理,解决各专业教室重复设置问题。所以,在此类教学硬件投入上不但不会增加教学成本,反而可以节约教学投入成本。

三、多媒体课件的开发与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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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组织、发动广大干部群众参与人文精神大讨论,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总结提炼具有时代特征、渝北特点、并为广大干部群众所认同的渝北人文精神,8月23日,我区分别召开社会各界人士和专家学者人文精神专题研讨会。区委书记刘光全主持研讨会并强调指出,人文精神的研讨过程就是大家受教育,提升精神境界的过程,这一过程比结果更重要。区委副书记刘忠华、区委常委宣传部长郑和平参加了研讨会。

会上,与会代表同志和专家学者分别结合自己思想和工作实际踊跃发言,指出人文精神的重要性、丰富内涵和具体特征,以及渝北应该怎样树立、树立什么样的人文精神,并且阐释了自己认为的渝北人文精神。社会各界代表表示,要充分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带动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本部门的干部群众积极参与人文精神大讨论,把总结提炼的过程变为干部群众学习教育的过程,使大家更加清楚单位实际,更加明白工作责任,促进事业发展,推动工作进步。

刘光全指出,市委二届九次全会提出的解放思想,主要是解决思想观念问题和精神状态问题。在此之前,我区自己总结的时候,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思想观念的“满”、“短”、“小”,思想不解放、观念陈旧仍然是目前特别是干部存在的突出问题。这两大问题引起了我们的共鸣,想借全市的大气候很好推一下。推动渝北思想大解放,观念大转变,精神状态有一个大的好转。我们的目的是,通过渝北人文精神的探讨、研究,使大家都参与进来,受到教育,使已有的精神得到发扬,使干部群众的思想、精神境界得到升华,在思想上打下烙印。如果大家都提高了,都有了一种状态,对工作的推动就容易些,社会就发展了。人文精神应该有“三性”,一是历史性,它是一个地方历史文化的反映;二是时代性,符合时代的要求和发展方向;三是传承性,对今后有很重要的指导作用,能够传承。没有这三性,人文精神肯定有问题,或者没有特点。总结提炼人文精神,就是一个让广大干部群众受教育、强素质、增动力的过程。这一过程比人文精神到底是哪几个字更重要。至于最后是哪几个字,哪几句话,最后肯定要出现,但不是主要的。如果认为请几个专家来论证,弄几句话出来,渝北的广大干部群众就有了这种精神,这是不可能的。就象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不能体现在单位开了多少次研讨会,发了多少期简报,写了多少篇文章。检验的成果只能是工作究竟得到多大改进,渝北的发展是不是进一步加快了,广大干部群众是不是得到了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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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importance and necessity of land circulation, introduces the land circulation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the land circulation problems in the process of the measures, improve the land circulation enthusiasm,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modern agriculture.

Key words: the countryside, land circulation, existing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G812.4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是大力发展现代高效农业,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促进农业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增加农民收入,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洛阳市紧紧围绕富民强市的总体目标,把握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设现代农业这条主线,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的目标,做好土地流转这篇“大文章”,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一、土地流转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土地流转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基础性工作,只有使一部分农民土地通过流转向另一部分农民集中,农业才会形成集约经营,在一定程度上说,没有土地流转,就没有现代农业。实现土地流转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重要性:

1、有利于减少土地抛荒。由于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加上种田效益低下,每个村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耕地抛荒现象。因此,通过实现土地流转,将连片抛荒地,集中由少数人通过投入资金、技术来开发经营,既可以减少土地抛荒,又可以达到合理利用土地,增加农民收入的目的。

2、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生产。由于过去主要是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生产、产品都形不成规模,市场竞争往往处于劣势。一些有一技之长的种田能手要求扩大规模经营或经营项目,却缺乏土地,而另一部分从事非农产业的农户却无力或不愿耕种土地。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展到一定阶段,特别是农民市场观念的增强以及新型农民的出现,强烈要求实行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流转。实践证明,只有通过流转才能有利于解决和实现土地、劳力、资金、技术、信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组合,才有利于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从而有利于提高农业经济效益,有利于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

3、有利于推动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明确所有权、稳定承包权、搞活使用权”,这实际上就提出了一个耕地使用权转让市场的问题。要规范这一市场,就必须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使土地流转在规范有序中进行。土地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业增效的必然趋势。一是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需要。农村土地承包到户后,土地经营比较零散,成片的土地被分割成几块,由各家各户自主经营,致使经济效益比较低下,农业人均收入占农民人均总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少。在集约化、规模化经营的今天,土地流转政策的实施更是势在必行。二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需要。随着农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形成了新型的农业生产能手,他们对土地的规模化要求更高,从而建成大规模的农产品基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使土地资源向专业大户、种养能手集中,形成连片专业规模经营,促进农业产业化健康发展,提高土地的生产能力。三是农村劳动力转移的需要。增加农民收入的最大程度是转移农民,土地流转是转移劳动力的必然趋势;同时,从事农业生产的种田能手、造林能人、营销大户们又迫切需要更多的土地来拓展经营规模,实现规模化经营。四是土地流转必然为农业标准化生产、品牌建设、名牌效应提供重要条件。五是推动实现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二、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问题

1、思想的根深蒂固,承包土地流转困难。劳动力转移宁愿造成土地闲置也舍不得将土地流转出去,家里还有一些离不了乡土的成员,如老人、妇女、小孩,致使土地广种薄收。

2、农村中存在农业副业化、耕地非粮化、农民兼职化、劳动力老龄化、村庄空心化、收人多元化、粗放经营,所以流转的迫切性不高。

3、期望值太高,不利于流转。有些当前处于自己对土地无法经营,对自己收人比重少,影响不大,抱着无所谓的态度,流转的效益不高,从中得益的欲望不高,认为土地流转没有多大的价值,积极性不高。

4、土地流转操作不规范。表现在大多数农户之间的土地流转,只有口头约定,没有书面合同。

三、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的对策措施

(一)创新观念,提高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农户小规模经营与现代农业集约化经营的矛盾,有关部门要立足为民办实事,加强土地流转工作的引导,把它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多形式、多渠道、积极稳妥地开展土地流转工作,把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二)建立机制,推动土地顺利流转

建立适应现阶段土地经营的流转机制,研究制订土地流转的原则、方式、程序,流转合同签订等,统一制订印发流转合同,并认真组织实施,有效地解决政策不明、流转无序的问题。在政策法规范围内,主要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四种形式进行土地流转。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支持通过土地流转发展起来的种养专业户,重点扶持种粮大户,以确保粮食安全。

(三)健全网络,强化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

1、建立土地流转管理机构。以乡镇农业服务中心为依托,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指导办理流转手续,协调处理各方面的关系。2、健全土地流转网络。村设立服务站,明确村会计为信息联络员,及时收集各村待转出土地信息和土地需求信息,服务中心以村为单位登记上表,统一规划、统一办理手续。3、规范运作,保障权益。土地流转合同要制定违约责任,到期(或违约期)的地上作物处理办法等;通过规范服务,防止了各类矛盾纠纷的发生。4、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收集土地流转信息。5、成立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开展中介服务,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土地规模经营,实现农业产业化发展, 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和农民增收。

(四)加强引导。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全县土地流转的空间布局是:原则上保持土地的用途不变,粮田流转给种粮大户,用于种植粮食、蔬菜等。加强土地流转的引导,采用适度规模经营,以有利于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五)有效运作,培育新型农业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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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专业是一个对从业人员要求极高的行业,其不但要求服装设计者就有较高水平的专业能力,还要有一定的创新能力以及实践能力。然而,通过对各大高职院校的调查和研究我们发现,很多学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诸如:重艺术、轻技术;重视纸上效果、轻视服装内涵等。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我们要向提高高职教学的教学质量,为我国服装设计输送更多高质量的人才,就必须要加强对存在与教学之中的问题的研究。

一、现阶段,存在于高职服装设计专业教学中的问题

(一)课程培养体系陈旧、落后

纵观我国各大高职院校的服装设计专业,我们不难发现,很多高职院校的服装设计专业仍旧停留在传统的教学模式和办学思维之上,在构建课程体系的过程中,缺乏对学生创新能力的重视:首先,很多教师在教授服装设计专业的过程中,并没有及时的将服装界的最新发展动态高职学生,使得学生不能够在第一时间掌握并了解服装界的变化,阻碍了学生在现有水平之上的突破和发展。第二,由于受到传统的文理分科的影响,使得学生的知识面过窄,阻碍了学生了解其他知识。

(二)理论课、实践课失衡

服装设计专业不同于其他专业,对于服装设计专业来说,理论知识只是一种工具,更多的则是需要学生以理论知识为基础进行主体思考,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创造出新颖、独特且实用的服装。然后就目前的现象来看,很多高职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过分的强调理论知识的教学,忽视了对未知领域的探索以及对学生思维的培养。这样的情况使教学工作出现了严重的缺失。

(三)考核评价体系落后

良好地评价体系能有效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能够再不打击学生学习积极性的基础上,帮助学生找到自身的薄弱点。然而,就目前的现状来看,存在于我国高职服装设计专业教学工作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评价体系落后:首先,很多高职院校仍旧是以理论知识为主要的考试内容,并以学生的成绩作为评价的依据,这样的情况不但背离了服装设计专业的教学目标,而且还严重的打击了学生的积极性。此外,由于设计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专业,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评价标准,这就使得很多教师在评价学生的作品时往往会带有较为浓重的清晰化色彩,即,按照自己的喜好来评定学生的作品。这样的评价方式,不但忽视了学生的努力,更打击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严重的时候,甚至会导致学生出现厌学的情绪。

(四)过度的追求设计的新颖,忽视了对实际情况的研究

实用是设计师在进行设计工作时所要考虑的首要问题,如果一件设计脱离了实际,那么无论其多么的新颖、漂亮,都是毫无价值的。目前,很多高职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一味的追求设计的新颖、追求纸上的效果,致使学生在进行服装设计的时候,忽视了对实际情况的调查和研究,使得很多设计根本不能够应用于实际生活当中,甚至不能够制作。

二、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教学问题,全面推动服装设计业的发展

(一)要优化课程设置,构建完善的培养体系

首先,教师必须要加强对服装界的关注,并要及时的将服装界的动态传递、告知给学生,使其能够在第一时间内了解并掌握服装界的动态以及发展趋势。其次,教师必须要加强对学生的实际情况的了解,全面掌握其知识的薄弱点,继而要以现行的教材为基础结合学生知识上的薄弱点编写补充教材,以此来帮助学生了解其他方面的知识,构建完善的知识体系,消灭知识上的薄弱点。第三,要合理的调整课程设置。在这方面,教师要以学生和学校的实际情况为基础,合理的调整实践课和理论课的比例,避免出现实践课多于理论课或者理论课多于实践课的情况,只有合理的配置实践课和理论课的比例,才能够有效地让学生在实践的过程中掌握理论知识,并通过理论知识来指导实践。

(二)要构建符合服装设计专业的特点的考核评价体系

在这方面,教师必须要在继承传统评价体系的优点的基础上,全面革新评价体系,构建新型的、适用于服装设计专业的评价体系。首先,要革新评价内容,不能够单纯的理论知识为主要的评价内容,而要将学生的日常设计、作业等也一并纳入到考核内容之中,力求更加真实地反映学生的实际能力和情况,避免学生在考试前突击学习而获得高分情况。其次,要多采取多教师评分制。在评阅学生的日常设计和作业的时候,学校必须要采取多教师评分制,即,要成立评分小组,对于同一份设计,每位教师都要基于一个恰当的分数,而后取平均分当做该份设计最终分数,只有这样才能够避免情绪化评分,才能够确保给予学生公正、客观的评价。

(三)要处理好创新与实用之间的关系

对于服装设计专业来说,如果一味的追求创新,就会使服装脱离实际;反之如果过度的追求实用,就会限制学生的创新思维。因此,教师必须要处理好创新与实用之间的关系。对于低年级的同学来说,教师可以采取“重创新、轻实用”的教学策略,这样能够帮助学生更好的打开思维,培养其创新精神,并能够为日后的学习打下坚实的基础。而对于高年级的同学来说,教师则要采取“重实用、轻创新”的教学策略。这是因为,经过前一阶段的学习,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创新能力,并形成较为成熟的创新思维,这时候在回归到设计的本质——实用上来,就不会限制学生的思维了。

(四)要加强与社会之间的联系,打破学校与社会之间的屏障

对于高职的服装设计专业来说,其与高等院校的服装设计专业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其更加面向市场、面向社会。因此,教师必须要采取有效地措施加强教学与社会之间的联系,着力打破学校与社会之间的屏障。首先,要带领学生走进工厂,让其了解服装设计、生产以及销售全过程,如果学校有条件,还可以让学生深入到各个环节之中,以此来强化实践。其次,要聘请服装设计人员、工厂技术人员等定期来学校开展专题讲座,使学生更好的了解实际情况,缩小学校与社会之间的差距,使学生能够在毕业之后更好的走进社会并适应社会。

结束语:

总而言之,高职教师要想做好现阶段的服装设计专业的教学工作,就必须要加强对实际情况的调查和研究,全面掌握在于教学工作之中问题,并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有这样才能够寻找到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才能够更好的提高教学的质量,培养出更多的符合社会需求的服装设计师。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