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03 1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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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主要风险因素
房地产信贷引起银行巨额坏帐从而引发金融动荡,可谓屡见不鲜。1955~1980年间,日本住宅地地价上涨约40倍,而同一时期各产业现金工资总额仅增加14倍,进入1980年代以来,日本商业用地地价高涨,另一方面为抑制急剧的日元升值,采取金融宽松措施,使房地产信贷进一步扩大,并最终成为进入1990年代日本“泡沫经济”破灭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国在1992年之后的二、三年间出现了房地产开发热,尤其是海南、北海的房地产更是热得炙手,要不是及时采取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措施抑制过度的房地产开发热,后果不堪设想。尽管如此,海南和北海的积压房地产的处理问题,至今仍未彻底解决。前几年发生在东南亚的金融危机,过度的房地产信贷也是元凶之一。
房地产业是我国近十年发展最快、关联度最大、对GDP增长贡献最大的行业,房地产的发展带动房地产金融的发展,个人房地产贷款余额从1997年的190亿元上升到2003年末的1.2万亿元,增长63倍。2003年末的坏帐率为1‰~2‰,但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往往在3~8年后大量显现,而2003年末的贷款余额大部分是在2000年之后发放的。那么,讨论和分析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的风险因素就显得非常重要了。大体来说,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的风险因素分为政治风险、法律政策风险、道德风险(或信用风险)以及市场风险(或商业风险)。所谓政治风险,是指贷款住房所在地区或国家发生社会动荡,政权极不稳定,从而引起房地产价格的急剧贬值,导致个人住房贷款难以收回的风险。而法律政策风险,是指个人住房贷款手续的完备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存在问题以及税收法律制度、宏观经济政策在个人住房贷款期内发生大的变化或调整,从而影响到整个住宅类房地产的市场租金和市场价格,进而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安全性带来影响的风险。道德风险(或信用风险),是就开发商和购房者而言,如果他们不注重自身信用,故意违约导致个人住房贷款不能如期支付给贷款银行的风险。市场风险(或商业风险),则指因市场供求的变化,使贷款住房的市场价格出现较大贬值,或者取得贷款支持的购房者发生非故意违约不能支付到期贷款,因而不能全部归还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政治风险不属本文讨论的范畴,下面仅就与法律政策风险、道德风险(或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或商业风险)相关的一些具体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1.选择项目风险一种情况是个人住房贷款所选择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本身存在严重问题,具体来说又包括如下情况:一是规划报建手续瑕疵,如因土地出让金未交而未领《国有土地使用证》等,这些房地产项目极容易在购房户和开发商之间产生集体纠纷,现实中这种纠纷的往往造成购房户集体拒付个人住房贷款,对这种项目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将给金融机构带来极大的风险。二是该房地产开发项目事先未作好市场分析,市场定位不明确导致该项目本身根本就没有市场前途;三是开发商自有资金不足,或者开发商缺乏经验,没有高素质的人员组成的管理队伍等。出现以上两种情况都有可能造成“烂尾”或不能如期交房,如果银行不慎选择了这样的项目开展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则该贷款从开始就面临成为呆坏帐的可能。
还有一种情况是银行需了解商品房类型的不同,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有较大差别,一般来说以投资为目的的客户的违约风险大于以自省居住为目的的购房户的风险,商业房大于住宅,而住宅中易于成为投资品种的小户型和酒店式公寓大于一般住宅。目前成都市市场上小户型购房户中投机淘金的购房者占很大比例,在前几年投资高回报的示范带动下许多普通市民也加入投资小户型的行列,推动小户型的价格快速上涨,一旦租金达不到预期水平,违约的风险将大大增加,从金融部门反馈的信息来看,这类小户型违约的概率明显高于一般普通住宅。故银行对投机性客户应从严审查,对容易成为炒房户目标的项目谨慎介入。
2.销售价格不实风险。开发商销售价格严重不实,普遍高于同一供需圈类似住房的市场价格。实际工作中已经出现这样的情况:有的开发商因种种原因,将销售价格人为抬高;;或者将银行提供按揭支持的售房价格抬高,有的销售价格甚至比同一供需圈的类似住房的公允市场价格高出20%~30%.试想,如果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之初,贷款金额就高于相应的住房的公允市场价格,还奢谈什么防范信贷风险之类的话题呢?成都市市场上也出现了通过提高单价,同时对购房户高赠送返现的方式,达到实际降低银行按揭的首付比例,销售单价实质并未抬高的方式。
3.开发商恶意套现风险。开发商可能因为工程建设资金的短缺而恶意套现,一是开发商组织一批假的购房者到银行办理按揭手续,或者开发商出具虚假的首付款证明从而放宽实际交付的首付款限额(比如,首付款应达房价款的30%,开发商私下答应为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内垫付10%~20%的房价款),从而达到套取银行现金的目的。而不论是开发商组织的那些不真实的购房者,还是开发商擅自降低首付款的真正购房者,归还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能力都是有极大疑问的。
4、个人信用风险。这里谈到的个人信用风险,仅指购房者故意违约,如本来没有还款能力而骗取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或者具有还款能力而恶意拖欠银行的个人住房贷款。至于借款人经济状况恶化,以及发生借款人死亡、失踪而无人带其履行合同或继承人或代管人拒绝履行合同等情况造成的借款人违约,属于通过健全有关法规、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解决的问题,可以不纳入个人信用风险范围。6~}1[o?/*s::%&98,3LqE7r&u.tkNHs数学论文=\7(*_&Q)+*;??u-h#AHy€
5、资本价值风险。房地产的资本价值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预期的收益现金流和可能的未来经营费用水平,然而,即使收益和费用都不发生变化,资本价值也会随着收益率的变化而变化。这种情况在证券投资市场上反映的较为明显,房地产投资的收益率也经常变化,这种变化也影响着房地产的资本价值。预期的资本价值与现实的资本价值之间的差异即资本价值的风险。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中按揭住房的资本价值风险,是指该住房的预期市场价格与现实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差异。影响住房的资本价值的因素主要有:
论文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防范来自免费
(1)未来住宅类房地产市场的走势关注房地产发展的阶段,房地产市场是个周期性的市场,房价水平处于波峰时期的贷款风险肯定大于其他阶段的风险,未来的预期市场价格可能普遍低于目前的市场价格。故金融机构要对不同阶段在首付比例上区别对待,从宏观上控制住该风险。
(2)住宅功能陈旧。以后人们对住宅的功能要求(如户型设计、外部景观、室内设施等)总是日新月异、不断增强的,当前的住宅在功能上以后总会逐渐陈旧过时,相应地,其资本价值也有贬值的可能。
(3)房地产估价。如果某地区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均有高估房地产价格的倾向,则房地产的融资能力、获利能力均被抬高,相应地,房地产的资本价值也就容易高估,从而推动经济泡沫的出现。
住宅资本价值风险的出现,可能使按揭住房的未来市场价格极大地低于办理按揭之时的市场价格,导致借款人大面积理性违约,造成严重的金融动荡和金融危机。
6.个人住房贷款资金的流动性风险。由于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期限长达10~20年,甚至可达30年,贷款资金的流动性问题如不能解决,个人住房贷款抵押的一级市场必然出现自身无法解决的难题:资金占用的长期性与资金来源的短期性问题,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巨大需求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资金来源有限的矛盾。个人住房贷款资金的流动性风险,使银行的长期资金使用和短期资金来源的不匹配,使商业银行自身加大了资金短缺的压力,从而让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难以开展下去。
7.法律风险。个人住房贷款的法律风险,包括三个层面的内容:(1)合规性问题。个人住房贷款的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和有效,如住房抵押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的备案登记应办妥等。(2)按揭住房的权利瑕疵。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要求按揭住房不存在权利瑕疵,如果按揭住房还存在其他抵押权人、典权人或其他买受人,则银行的贷款缺乏安全、有效、足值的抵押担保品,银行的贷款风险自然就很大了。(3)抵押住房的处分问题。借款人不能归还银行的贷款本息,尽管抵押住房不存在权利瑕疵,但如果借款人不能从抵押住房迁出或者借款人迁出后无立足之地,银行就不能顺利地处分抵押物。
8.档案管理风险。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档案保存相当重要,因为在如此长的借款期内(可长达30年),银行工作人员必然产生变动,甚至从领导到信贷员要换四、五次班,现在已经发生了因工作人员变动而造成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档案流失的情况,若银行内部有人与外部勾结,则问题更为严重。若出现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档案的失真、失实,则银行的贷款就面临极大风险。
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风险防范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风险因素虽然很多,但其中许多风险因素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个人住房贷款的信贷管理工作是可以防范的,亦或减小风险。具体来说,有如下一些防范风险的措施:
1.加强个人住房贷款前期评估工作。通过个人住房贷款的前期评估工作,可以选择市场前景好的项目给予贷款支持,从而避免项目选择风险、销售价格不实风险,部分避免资本价值风险和开发商恶意套现风险。个人住房贷款前期评估工作包括的基本内容有:
(1)贷款项目评估。通过对按揭项目的建设条件评价、市场前景分析、开发商素质和业绩评价、项目的财务盈亏平衡分析和风险分析,可以判断项目是否具备给予按揭支持的条件,从而择优挑选好项目。
(2)对拟提供贷款支持的按揭住房的期房价格进行市场评估,经银行确认后,确定合理的贷款成数。
对期房价格的市场评估,避免了开发商高价销售策略给银行带来的风险。有的商业银行通过评估机构曾发现,开发商针对按揭住房的销售价格高出一次性付款售价的30%左右,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获得了暴利,但银行贷款的风险从一开始就额外加大了。通过评估,还可以部分避免开发商的恶意套现风险。因为即使开发商组织假的购房者办理了按揭手续,套取了银行现金,但个人住房贷款毕竟拥有了合法有效、足值的抵押担保品——住房抵押,在开发商仅能获抵押住房的公允市场价格的七成贷款的情况下(银行还可以根据按揭住房在建项目的形象进度,预留开发商对购房者的保证金,以保证在建项目的资金需求。),开发商终究会想方设法按月代替虚假的购房者归还贷款,否则银行一旦处分抵押住房,加上银行预留的保证金,应该可以使贷款风险降到最低,而开发商则得不偿失。
对期房价格的市场价格评估,还可以避免抵押住房的资本价值风险。通过对未来同类住宅类房地产市场走势的分析,对住房功能陈旧的判断,以及对城市空心化趋势的出现等诸多因素的分析、评估,可以评测出较为公允合理的住房理论价格,根据该理论价格计算的贷款成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无疑可以减小抵押住房未来的资本价值风险。当然,减小抵押住房的未来资本价值风险的前提,还是要有规范的房地产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市场价格评估,而且对期房评估得出的理论价格应能基本反映类似房地产的未来市场趋势,做到公允、合理和可信。否则,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虚假和不真实,远远高于其理论价格(往往由房地产抵押人、贷款银行和评估机构三者共同推波助澜),就会和证券投资的过度繁荣一道,形成“虚拟经济”的极度兴旺,即“泡沫经济”,最后导致经济的全面崩溃。
2.建立个人信用评级制度。不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离不开个人信用评级,其实只要是开展个人消费信贷,都离不开个人信用评级。人们常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其实也可以说“市场经济也是信用经济”。个人信用评级制度的建立,目的就是要通过评级掌握借款人的个人真实收入和财产,掌握借款人有没有个人负债,借款人以往有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从而据以判断借款人的还贷能力和还贷意愿。但是,目前对个人信用评级制度的建立缺乏权威部门的统筹,往往难以实际推行。比如,建设银行在1999年出台了个人住房贷款资信评定标准,工商银行也出台了《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资信评估指导意见》,但都限于住房贷款借款人资信评估和各自银行系统,资信评级结论不能在其他商业银行通用,也不能用于其他个人消费信贷。并且如果开发商同意卖房给购房者,购房者又支付了首期购房款,资信评级势必流于形式;如果先办个人资信评级,达不到资信标准的个人不担不支付评估费,还可以换一家银行办理按揭。
因此,为了建立有效的个人信用评级制度,应抓好以下基础工作:
(1)建立独立、公正、权威的资信评级中介机构。该机构应由人民银行进行业务指导,能够调阅各商业银行的电脑网络资料,出具的资信评级结论在各商业银行通用,适用于一切个人消费信贷领域,并可进行实时跟踪,一但发现不良信用记录,随时调整其个人信用等级,对近三年信用良好的个人,可以按操作规程调高其个人资信等级。
(2)尽快建立个人存款实名制和个人财产申报制度。通过这两项制度的建立,可以掌握个人真实收入和财产,评价个人的还款能力。所幸的是,二年伊始,人民银行已宣布即将实行个人存款实名制,相信个人财产申报制也将很快出台。
(3)实行个人信用实码制和计算机联网查询系统。个人信用实码制就是将可证明、解释和查询的个人信用资料都存储在该编码下。当个人需要向有关方面提供自己的信用情况时,个人资信评级机构通过个人信用实码可以查询所需资料,从而评定信用等级。
(4)建立个人银行帐户。将目前个人收支以现金为主,改为以个人银行帐户转帐收支为主,个人只有零星的现金收支。这样,银行对个人的货币化资产、不动产等非货币资产(通过转帐和税收确认),个人收入和到期偿付能力就可以全面掌握并进行评估。
3.健全法规,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涉及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修订和完善房地产抵押法律制度、房地产转让和预售法律制度,通过制订物权法、个人破产法、社会保障法等法律,可以使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手续在合法有效的基础上更加完备、简明,使抵押住房不存在权利瑕疵,保障抵押权人拥有能够顺利、合法地处分抵押住房的权利。
个人消费信贷是银行以货币或契约形式向消费者提供用于购买商品或劳务的贷款。消费信贷是拉动我国内需的一项重要货币政策,是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实现消费与生产均衡的助推器。自1999年央行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以来,我国消费信贷发展迅速。2007年“两会”上,总理强调,近几年仍应坚持扩大内需方针,重点扩大消费需求,而消费信贷在拉动消费需求上的作用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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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发展消费信贷的重要性分析
(一)拉动内需需要消费信贷支持
尽管近些年来我国消费品市场出现了持续快速增长的势头,但是与投资和出口的高速增长相比,消费需求增速仍显不高,内需不足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障碍。据统计,2007年前三季度,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37%,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来看,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最终动力,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一般应为80%左右。扩大内需已成为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性问题,消费信贷的支持有利于潜在需求向现实需求转变,是拉动居民消费需求的重要途径。
(二)提升居民消费结构需要消费信贷支持
2006年国民经济生产总值为26971.64亿美元,年增长10.7%,这标志着我国已经进入中低收入国家水平;此外,近几年我国努力扩大居民消费,居民在住房、医疗、旅游、文化、体育、娱乐等方面的消费与日俱增。通过消费信贷方式把消费资金的剩余部分暂时贷给消费资金不足者?熏有利于促进即期消费和居民消费结构的升级。
(三)金融机构效率提高和业务发展需要消费信贷的不断完善
消费信贷作为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之一,对于提高银行资金配置效率,扩宽金融业务发展空间,通过合理的消费信贷配置资金比例,合理安排资源在投资和消费领域的分配,可以提高信贷资金配置的整体效率。此外,消费信贷业务种类繁多,创新产品不断,可以丰富银行金融业务。
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现状分析
从总体上看,中国个人消费信贷目前的发展呈现良好趋势,但忧患并存,具体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特征
1.发展迅速。自1999年扩大个人消费信贷以来,消费信贷业务规模不断扩大,据统计,2007年上半年,居民户贷款余额4.6万亿元,同比增长25.7%,增速同比提高10个百分点,比年初增加6741亿元,同比多增3074亿元。居民消费性贷款比年初增加3800亿元,同比多增3699亿元,其中居民户中长期消费性贷款同比多增3206亿元。其中个人住房贷款增长迅速,相当于1999年的30倍,汽车消费贷款也呈现较快增长势头。
2.信贷品种呈多元化发展,方式更加灵活丰富。从消费领域看,拓宽到住房、汽车、助学、医疗、旅游和耐用消费等多个领域;信贷工具方面,有信用卡、存单质押、国库券质押等多种方式;贷款期限也有不同程度的放宽,从一年短期到20年中长期贷款不等;同时贷款保证方式方面,保险贷款合作方式有较大幅度上升,占比在12%左右。
3.信贷品种发展不均衡,国有商业银行占据消费信贷市场的绝大部分。较发达国家相比,虽然我国信贷品种存在差距,但基本还是具备了个人消费信贷产品体系,只是个人住房贷款占据了绝大比例,汽车贷款、其他综合贷款也发展迅速。据统计,2005年底,住房贷款余额达18430亿元,2007年上半年,全国消费贷款余额达22070亿元,占人民币贷款余额的10.2%。在各项消费贷款中,住房贷款和汽车贷款余额分别为18547亿元和960亿元,分别占全部消费者个人消费贷款余额的84%和4.4%。此外,工、农、中、建四家商业银行,凭借其传统业务优势,率先开拓了消费信贷市场,据统计,四家合计占全部消费贷款余额的80%左右。
4.受从紧货币政策影响,银行消费信贷发放将更为审慎。央行近期调整货币政策,2008年将实行货币从紧政策,这是近十年来首次改变稳健的货币政策。我国在1997年面临通货紧缩的危险,货币政策由防止通货膨胀转为主要防止通货紧缩,出台了多项支持消费信贷的政策措施,为消费信贷发展创造了良好趋势。近期数据显示,消费信贷增长呈现萎缩趋势,今后两年,银行将会比较重视银根,因此对于消费信贷款项的发放将趋于严谨。
(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存在问题
虽然近几年我国消费信贷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但仍然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且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甚大。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制约了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也给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带来阻碍。
1.农户贷款难。2006年末,农户贷款余额0.92万亿元,只有7072万户农民获得贷款支持,仅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1.2%,还有1/3的农民没有获得贷款支持。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农村经济,具有高度分散、生产技术水平低和组织化程度低和组织化程度低的特征,农户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手续,与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要求差距较大。且由于农户投放信贷资金成本高、风险大,金融机构不愿意给农民过多贷款,这无疑与中央大力强调的支农政策相违背。
2.征信体制不健全。权威的个人资信评估标准和评价体系未能建立起来,缺乏行之有效的消费信贷跟踪、监控体系,给银行的信贷投放带来诸多不确定性风险,不利于银行信贷授信额度的确定,制约了金融机构消费信贷业务推广。同时受宏观环境影响(如利率、资产价格变化等),贷款抵押物品也存在贬值风险,借款者逃避偿还贷款的风险不容忽视,这无疑加大了消费信贷的流动性风险。
3.交易成本阻碍消费信贷的实现。由于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发展较迟,目前贷款手续环节仍过于繁杂,涉及银行之外的如房产、评估、保险、公证等诸多部门。个人需支付的信贷交易成本较高,商业银行对申请贷款者的要求过于严格,如要求借款人具有当地户口、稳定收入、担保等等,使不少人失去贷款资格。
4.产品缺乏创新。目前中国几大商业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品种大同小异,主要集中在住房贷款、汽车贷款两大类上,信贷品种在利率、期限、抵押、担保等方面同质化程度很高,缺乏特色。与发达国家相比,品种范围仍局限在传统业务,但在美国,分期付款贷款、开放性循环贷款、一次性偿清贷款、住宅抵押贷款等都具有丰富而灵活的类别,而我国许多消费信贷产品还未开始涉及,与国外相比存在相当大差距,这不利于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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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还有诸多因素抑制消费信贷业务发展。如居民对消费信贷的认知度偏低。不少居民仍热衷于将收入存入银行,且由于存贷利率上调,居民储蓄愿望趋强,储蓄在近几年仍将是城乡居民选择投资的重要渠道。居民收入低,也抑制了消费信贷的发展,受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就业仍然是一大难题,许多人收入在支付家庭基本生活支出后节余较少,大多数没有申请消费贷款的意愿。此外,社会保障制度的落后也是影响因素之一。
三、拓展消费信贷的政策性建议和现实选择
针对我国目前消费信贷的存在问题,结合其特征和我国国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大农村消费信贷支持力度
农村信用社应继续加大对现有农村消费信贷品种的营销力度,适度增加农户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等生活性消费信贷,同时积极扩大农村消费信贷的覆盖面,扩大农村消费信贷支持的对象和范围,如加大对乡镇企业、个体销售经营户等的资金支持力度。
(二)建立健全有效征信体制,防范风险
首先要积极参与社会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开发的全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2005年12月开始运行,各商业银行应按其要求,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报送本机构所有个人贷款、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的信息,从而逐步使个人借款信息在全国内实现互联互通;其次要加强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调查。贷款审查人员要加强对借款人贷款申请材料真实性审查,对一些有重大嫌疑的借款应实地走访,要进一步完善个人资信评定标准,规范个人资信评定程序,逐步实现消费信贷与个人征信体系的科学化、标准化、程序化结合。
(三)完善金融机构个人消费信贷操作体系
一是要简化贷款手续,提供“一条龙”服务,减少不必要的交易程序,降低金融机构的交易成本。二是要放宽申办条件。适当调整对借款人的限制,不应仅把借款人眼前的经济状况作为贷款决策的唯一标准,还应综合考虑其预期收入、素质和未来发展潜力等等。
(四)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是信贷产品创新的源泉和动力
这要求银行提高对市场和客户的感知度,有针对性地对产品功能、价格策略及服务手段进行科学组合和优化。如创新符合农民消费特点的消费信贷品种,如对农户可积极开展农机具贷款、住房装修贷款、小额生活贷款、打工消费贷款等消费贷款业务。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尝试性发展新型消费信贷业务,如住房二次抵押贷款、综合循环贷款等等,同时可以考虑开发与保险相结合的金融工具和业务。
(五)建立政府、其他商业机构与银行共同参与的消费信贷市场
三者通力合作,如政府参与消费信贷使政府资本与金融资本密切结合,弥补私人特殊消费信贷市场的不足,国家对住房、医疗、教育等制度的重大改革?熏也将为消费信贷发展奠定基础;商业消费信贷与银行密切结合,开发“个人金融超市”,有利于信贷市场的不断完善,如与保险机构的结合,有利于降低银行风险,促进消费信贷业务的专业化发展。此外,各机构应大力培育良好的消费环境,加大消费信贷的宣传力度,引导合理的信贷消费。
参考文献:
[1]毛晋生,涂显华.再论消费信贷对农村消费需求的影响[J].金融研究,2007,(6).
(二)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合同是保证保险合同的一种,保证保险是《保险法》中明确规定的一个险种,属于财产保险范畴。有关保证保险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复函中有明确定义:“保证保险是由保险人为投保人向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保险,当投保人不能履行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按照其对投保人的承诺向被保险人承担代为补偿的责任”。
(三)合作协议在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中,保险公司首先是与银行就个人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业务协商签订合作协议。有关理赔、保险事故等事项均是保险合同与合作协议下重点约定的内容,保险合同与合作协议中当事人的利益差异会导致就同一事项做出差异的安排,这种差异的安排固定在合同中哪些属于是有效的约定,哪些又是属于无效的约定是需要经过斟酌的,无效的约定写在合同里当然是没有必要的,也会给当事人行使纸面上的权利带来障碍,成为“镜中花,水中月”,当事人以为已经就相关事项做出具体的约定或变更,其实已经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而不具备法律上的生效条件,下文就具体提出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研究,讨论合作协议与保险合同条款下相同事项冲突约定的效力鉴别。
二、合作协议有关约定与保险合同条款存在冲突的具体情形
(一)关于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在银行、保险公司及投保人之间的利益博弈中,银行显然是不希望保险合同解除情况的发生,因为保险合同一旦解除,银行的贷款就失去了一层保障,只能向债务人追偿债务,债务人的履约能力总是在发生变化的,银行当然希望是一个有还款能力的主体来承担贷款债务,保险公司自然的还款能力应该是有保障的,故而银行作为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是无论如何不希望保险合同解除的;另一方面,合同的解除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故而,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存在有关合同解除的约定也是理所当然的。所以,在实践中,银行总是试图在合作协议中限制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的解除权,表面上看,合作协议中有关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不得与客户解除保险合同的约定是突破了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因为银行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不能就保险合同的解除事宜与任一方作出约定而对其他方有约束力。笔者认为,在合作协议中,银行与保险人之间有关保险合同解除的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下解除权是一种权利,可以由当事人处分,保险人对解除权有自由处分的权利,保险公司放弃保险合同下的合同解除权是合作协议下的一项义务,且放弃保险合同解除权没有加重投保人义务,对保险合同相对人的权利没有影响,故而合作协议中有关保险合同解除的内容合法有效。从另外一个角度也可以做一些理解,有一种合同叫做附条件合同,附条件生效或者附条件终止的合同,以条件成就或者不成就作为合同生效或终止的要件。那么在这样一种合同中,所附条件就很有可能指向其他合同,并且对附条件合同的当事人施加相应的义务,合作协议中如果明确约定保险人放弃保险合同解除权,否则合作协议终止的话,可以直接认定合作协议为附终止条件的合同,这样,附条件的合同显然没有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因而也是有约束力的。
(二)关于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保险合同生效及保险期间只能够由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银行与保险人之间合作协议有关保险合同生效的约定对投保人来说没有意义。保险合同在保险人与投保人就保险事宜达成一致时即告成立,而保险合同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属于成立即生效的合同,如果合作协议中有关保险合同自签发保单之日起生效的约定有效,那么保险合同自保单签发之日起生效,保单签发之日通畅在保险人与投保人就保险事宜达成约定之后,意味着保险合同生效时间被合作协议做了调整,这样一来对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投保人与银行之间仅具有借贷法律关系,银行不能够通过合作协议来调整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
三、问题分类
尽管近些年来我国消费品市场出现了持续快速增长的势头,但是与投资和出口的高速增长相比,消费需求增速仍显不高,内需不足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障碍。据统计,2007年前三季度,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37%,从世界各国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来看,消费是拉动经济增长的最终动力,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一般应为80%左右。扩大内需已成为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战略性问题,消费信贷的支持有利于潜在需求向现实需求转变,是拉动居民消费需求的重要途径。
(二)提升居民消费结构需要消费信贷支持
2006年国民经济生产总值为26971.64亿美元,年增长10.7%,这标志着我国已经进入中低收入国家水平;此外,近几年我国努力扩大居民消费,居民在住房、医疗、旅游、文化、体育、娱乐等方面的消费与日俱增。通过消费信贷方式把消费资金的剩余部分暂时贷给消费资金不足者?熏有利于促进即期消费和居民消费结构的升级。
(三)金融机构效率提高和业务发展需要消费信贷的不断完善
消费信贷作为商业银行的基本业务之一,对于提高银行资金配置效率,扩宽金融业务发展空间,通过合理的消费信贷配置资金比例,合理安排资源在投资和消费领域的分配,可以提高信贷资金配置的整体效率。此外,消费信贷业务种类繁多,创新产品不断,可以丰富银行金融业务。
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现状分析
从总体上看,中国个人消费信贷目前的发展呈现良好趋势,但忧患并存,具体体现在以下一些方面:
(一)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特征
1.发展迅速。自1999年扩大个人消费信贷以来,消费信贷业务规模不断扩大,据统计,2007年上半年,居民户贷款余额4.6万亿元,同比增长25.7%,增速同比提高10个百分点,比年初增加6741亿元,同比多增3074亿元。居民消费性贷款比年初增加3800亿元,同比多增3699亿元,其中居民户中长期消费性贷款同比多增3206亿元。其中个人住房贷款增长迅速,相当于1999年的30倍,汽车消费贷款也呈现较快增长势头。
2.信贷品种呈多元化发展,方式更加灵活丰富。从消费领域看,拓宽到住房、汽车、助学、医疗、旅游和耐用消费等多个领域;信贷工具方面,有信用卡、存单质押、国库券质押等多种方式;贷款期限也有不同程度的放宽,从一年短期到20年中长期贷款不等;同时贷款保证方式方面,保险贷款合作方式有较大幅度上升,占比在12%左右。
3.信贷品种发展不均衡,国有商业银行占据消费信贷市场的绝大部分。较发达国家相比,虽然我国信贷品种存在差距,但基本还是具备了个人消费信贷产品体系,只是个人住房贷款占据了绝大比例,汽车贷款、其他综合贷款也发展迅速。据统计,2005年底,住房贷款余额达18430亿元,2007年上半年,全国消费贷款余额达22070亿元,占人民币贷款余额的10.2%。在各项消费贷款中,住房贷款和汽车贷款余额分别为18547亿元和960亿元,分别占全部消费者个人消费贷款余额的84%和4.4%。此外,工、农、中、建四家商业银行,凭借其传统业务优势,率先开拓了消费信贷市场,据统计,四家合计占全部消费贷款余额的80%左右。
4.受从紧货币政策影响,银行消费信贷发放将更为审慎。央行近期调整货币政策,2008年将实行货币从紧政策,这是近十年来首次改变稳健的货币政策。我国在1997年面临通货紧缩的危险,货币政策由防止通货膨胀转为主要防止通货紧缩,出台了多项支持消费信贷的政策措施,为消费信贷发展创造了良好趋势。近期数据显示,消费信贷增长呈现萎缩趋势,今后两年,银行将会比较重视银根,因此对于消费信贷款项的发放将趋于严谨。
(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存在问题
虽然近几年我国消费信贷发展迅速,规模不断扩大,但仍然存在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且与国际上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甚大。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制约了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也给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带来阻碍。
1.农户贷款难。2006年末,农户贷款余额0.92万亿元,只有7072万户农民获得贷款支持,仅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1.2%,还有1/3的农民没有获得贷款支持。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的农村经济,具有高度分散、生产技术水平低和组织化程度低和组织化程度低的特征,农户缺乏有效的抵押、担保手续,与金融机构防范风险的要求差距较大。且由于农户投放信贷资金成本高、风险大,金融机构不愿意给农民过多贷款,这无疑与中央大力强调的支农政策相违背。
2.征信体制不健全。权威的个人资信评估标准和评价体系未能建立起来,缺乏行之有效的消费信贷跟踪、监控体系,给银行的信贷投放带来诸多不确定性风险,不利于银行信贷授信额度的确定,制约了金融机构消费信贷业务推广。同时受宏观环境影响(如利率、资产价格变化等),贷款抵押物品也存在贬值风险,借款者逃避偿还贷款的风险不容忽视,这无疑加大了消费信贷的流动性风险。
3.交易成本阻碍消费信贷的实现。由于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发展较迟,目前贷款手续环节仍过于繁杂,涉及银行之外的如房产、评估、保险、公证等诸多部门。个人需支付的信贷交易成本较高,商业银行对申请贷款者的要求过于严格,如要求借款人具有当地户口、稳定收入、担保等等,使不少人失去贷款资格。
4.产品缺乏创新。目前中国几大商业银行的个人消费贷款品种大同小异,主要集中在住房贷款、汽车贷款两大类上,信贷品种在利率、期限、抵押、担保等方面同质化程度很高,缺乏特色。与发达国家相比,品种范围仍局限在传统业务,但在美国,分期付款贷款、开放性循环贷款、一次性偿清贷款、住宅抵押贷款等都具有丰富而灵活的类别,而我国许多消费信贷产品还未开始涉及,与国外相比存在相当大差距,这不利于我国银行业的国际竞争力发展。
5.还有诸多因素抑制消费信贷业务发展。如居民对消费信贷的认知度偏低。不少居民仍热衷于将收入存入银行,且由于存贷利率上调,居民储蓄愿望趋强,储蓄在近几年仍将是城乡居民选择投资的重要渠道。居民收入低,也抑制了消费信贷的发展,受经济体制改革的影响,就业仍然是一大难题,许多人收入在支付家庭基本生活支出后节余较少,大多数没有申请消费贷款的意愿。此外,社会保障制度的落后也是影响因素之一。
三、拓展消费信贷的政策性建议和现实选择
针对我国目前消费信贷的存在问题,结合其特征和我国国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大农村消费信贷支持力度
农村信用社应继续加大对现有农村消费信贷品种的营销力度,适度增加农户购置生活用品、建房、治病等生活性消费信贷,同时积极扩大农村消费信贷的覆盖面,扩大农村消费信贷支持的对象和范围,如加大对乡镇企业、个体销售经营户等的资金支持力度。
(二)建立健全有效征信体制,防范风险
首先要积极参与社会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开发的全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2005年12月开始运行,各商业银行应按其要求,及时、准确和完整地报送本机构所有个人贷款、贷记卡和准贷记卡的信息,从而逐步使个人借款信息在全国内实现互联互通;其次要加强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调查。贷款审查人员要加强对借款人贷款申请材料真实性审查,对一些有重大嫌疑的借款应实地走访,要进一步完善个人资信评定标准,规范个人资信评定程序,逐步实现消费信贷与个人征信体系的科学化、标准化、程序化结合。
(三)完善金融机构个人消费信贷操作体系
一是要简化贷款手续,提供“一条龙”服务,减少不必要的交易程序,降低金融机构的交易成本。二是要放宽申办条件。适当调整对借款人的限制,不应仅把借款人眼前的经济状况作为贷款决策的唯一标准,还应综合考虑其预期收入、素质和未来发展潜力等等。
(四)市场需求和客户需求是信贷产品创新的源泉和动力
这要求银行提高对市场和客户的感知度,有针对性地对产品功能、价格策略及服务手段进行科学组合和优化。如创新符合农民消费特点的消费信贷品种,如对农户可积极开展农机具贷款、住房装修贷款、小额生活贷款、打工消费贷款等消费贷款业务。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尝试性发展新型消费信贷业务,如住房二次抵押贷款、综合循环贷款等等,同时可以考虑开发与保险相结合的金融工具和业务。
(五)建立政府、其他商业机构与银行共同参与的消费信贷市场
三者通力合作,如政府参与消费信贷使政府资本与金融资本密切结合,弥补私人特殊消费信贷市场的不足,国家对住房、医疗、教育等制度的重大改革?熏也将为消费信贷发展奠定基础;商业消费信贷与银行密切结合,开发“个人金融超市”,有利于信贷市场的不断完善,如与保险机构的结合,有利于降低银行风险,促进消费信贷业务的专业化发展。此外,各机构应大力培育良好的消费环境,加大消费信贷的宣传力度,引导合理的信贷消费。
参考文献:
[1]毛晋生,涂显华.再论消费信贷对农村消费需求的影响[J].金融研究,2007,(6).
[2]郭河彬,秦文利.个人消费贷款个案剖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7,(1).
[3]樊纲.克服信贷紧缩与银行体系改革[J].经济研究,1999,(4).
一、概念界定及文献综述
(一)基本概念界定。消费信贷是商业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提供的信贷,主要用于消费者购买耐用消费品(如家具、家电、汽车等)、房屋和各种劳务。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封闭式信贷和开放式信贷。封闭式信贷指消费者在一段时间内以相同金额分数次偿还债务的方式。常见的有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和分期付款贷款(分期付款销售合同、分期现金支付信贷和一次性信贷)等等。开放式信贷指信贷机构循环发放的贷款,消费者的部分付款根据定期邮寄的账单缴付。
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指在消费信贷业务中产生的各种风险与不确定性,具有客观性、偶然性、损害性、不确定性、相对性等特征。我国消费信贷风险主要特点有:
1、不确定因素较多;
2、较其他信贷风险高;
3、个人消费信贷抵押物变现难度大、费用高。
(二)文献综述。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消费信贷中的风险与防范展开了一系列有意义的探讨。袁亮(2008)从理论上对消费信贷的风险进行了分析,认为消费信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杨廷芳(2009)从商业银行实际运营的角度解释了我国目前消费信贷风险较大的原因,即个人征信系统不健全、银行管理存在缺陷等。段照清(2009)则认为,法律保障的缺失是消费信贷风险日益加大的主要原因。关于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周磊(2009)提出建立个人信用防范系统以规范消费者行为,提高银行信贷管理水平;喻翔(2007)则认为,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应从加快个人信用制度体系的建设以及设法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入手。
二、我国消费信贷风险原因分析
近年来,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发展很快,相关运作机制也日趋成熟,然而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我国消费信贷业务风险仍处于较高水平,主要原因有:
(一)个人消费信贷立法滞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个人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个人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各商业银行依据的准则针对性不强,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
(二)国家的消费政策相对滞后。我国所提供的住房、汽车消费的政策环境严重滞后。个人申请此类贷款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评估登记手续,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并且还需交纳各种颁证费、评估费等等,势必损伤消费者的积极性。
(三)商业银行自身管理体制薄弱。一方面商业银行内部缺乏个人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等的了解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另一方面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四)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不完善。目前商业银行缺乏对贷款前进行调查,没有有效监督检查的手段。
(五)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目前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仍趋于保守,只对若干有限大额商品消费采取消费信贷形式,居民金融资产结构以储蓄为主,消费信贷并未真正普及。
三、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对策
(一)建立消费信贷法制环境。加强消费信贷的立法工作,为消费信贷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目前所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制定《消费信贷法》,就消费信贷的主体、对象、程序、方式以及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规范消费信贷各方当事人的市场行为。
(二)加快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建设步伐。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是银行发展消费信贷的关键,只有建立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档案,才能让银行充分了解一个人的还债意愿及还债能力,这也是银行放款的坚实前提和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的关键。
(三)加强消费信贷的担保和保险工作。担保与保险是银行防范信用风险,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一种重要手段。防范信用风险对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四)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从多方面努力。首先,要尽力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调整收入分配,做好收入再分配工作。其次,要积极开发新的消费信贷品种,拓宽消费信贷市场,银行也应加强宣传,向群众展示其好处,增强人们对消费信贷和消费信贷产品的了解和接受程度。
(五)鼓励更多金融机构参与消费信贷发展。我国目前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极其有限,消费信贷基本上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所垄断,应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给消费者一个更广阔的选择空间。
(六)商业银行加快建立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逐步创造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环境;(2)认真探索个人客户差异化服务方法,调整客户结构;(3)健全、完善银行内部信贷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袁亮.个人消费信贷信息不对称的分析及对策[J].理论探索,2008.7.
[2]李洁.关于个人消费信贷的几点思考[J].工作研究,2009.2.
[3]杨廷芳.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分析及解决对策[J].民营科技,2009.3.
[4]段照清.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分析[J].财经视点,2009.2.
一、概念界定及文献综述
(一)基本概念界定。消费信贷是商业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提供的信贷,主要用于消费者购买耐用消费品(如家具、家电、汽车等)、房屋和各种劳务。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封闭式信贷和开放式信贷。封闭式信贷指消费者在一段时间内以相同金额分数次偿还债务的方式。常见的有抵押贷款、汽车贷款和分期付款贷款(分期付款销售合同、分期现金支付信贷和一次性信贷)等等。开放式信贷指信贷机构循环发放的贷款,消费者的部分付款根据定期邮寄的账单缴付。
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指在消费信贷业务中产生的各种风险与不确定性,具有客观性、偶然性、损害性、不确定性、相对性等特征。我国消费信贷风险主要特点有:
1、不确定因素较多;
2、较其他信贷风险高;
3、个人消费信贷抵押物变现难度大、费用高。
(二)文献综述。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对消费信贷中的风险与防范展开了一系列有意义的探讨。袁亮(2008)从理论上对消费信贷的风险进行了分析,认为消费信贷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信息不对称;杨廷芳(2009)从商业银行实际运营的角度解释了我国目前消费信贷风险较大的原因,即个人征信系统不健全、银行管理存在缺陷等。段照清(2009)则认为,法律保障的缺失是消费信贷风险日益加大的主要原因。关于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周磊(2009)提出建立个人信用防范系统以规范消费者行为,提高银行信贷管理水平;喻翔(2007)则认为,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应从加快个人信用制度体系的建设以及设法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入手。
二、我国消费信贷风险原因分析
近年来,消费信贷业务在我国发展很快,相关运作机制也日趋成熟,然而与世界平均水平相比,我国消费信贷业务风险仍处于较高水平,主要原因有:
(一)个人消费信贷立法滞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规范个人消费信贷活动和调整个人消费信贷关系的全国性法律。各商业银行依据的准则针对性不强,对失信、违约的惩处办法不具体。
(二)国家的消费政策相对滞后。我国所提供的住房、汽车消费的政策环境严重滞后。个人申请此类贷款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抵押评估登记手续,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并且还需交纳各种颁证费、评估费等等,势必损伤消费者的积极性。
(三)商业银行自身管理体制薄弱。一方面商业银行内部缺乏个人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等的了解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另一方面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擅自降低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四)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管理不完善。目前商业银行缺乏对贷款前进行调查,没有有效监督检查的手段。
(五)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目前我国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仍趋于保守,只对若干有限大额商品消费采取消费信贷形式,居民金融资产结构以储蓄为主,消费信贷并未真正普及。
三、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对策
(一)建立消费信贷法制环境。加强消费信贷的立法工作,为消费信贷的发展提供法律支持,目前所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制定《消费信贷法》,就消费信贷的主体、对象、程序、方式以及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规定,规范消费信贷各方当事人的市场行为。
(二)加快个人信用制度体系建设步伐。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体系是银行发展消费信贷的关键,只有建立全国联网的个人信用档案,才能让银行充分了解一个人的还债意愿及还债能力,这也是银行放款的坚实前提和加强社会信用建设的关键。
(三)加强消费信贷的担保和保险工作。担保与保险是银行防范信用风险,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一种重要手段。防范信用风险对银行和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是至关重要的。
(四)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提高居民消费信贷的信心和愿望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需要从多方面努力。首先,要尽力促进经济的发展,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调整收入分配,做好收入再分配工作。其次,要积极开发新的消费信贷品种,拓宽消费信贷市场,银行也应加强宣传,向群众展示其好处,增强人们对消费信贷和消费信贷产品的了解和接受程度。
(五)鼓励更多金融机构参与消费信贷发展。我国目前提供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极其有限,消费信贷基本上被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所垄断,应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开展消费信贷业务,给消费者一个更广阔的选择空间。
(六)商业银行加快建立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逐步创造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环境;(2)认真探索个人客户差异化服务方法,调整客户结构;(3)健全、完善银行内部信贷管理机制。
参考文献:
[1]袁亮.个人消费信贷信息不对称的分析及对策[J].理论探索,2008.7.
[2]李洁.关于个人消费信贷的几点思考[J].工作研究,2009.2.
[3]杨廷芳.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的风险分析及解决对策[J].民营科技,2009.3.
[4]段照清.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分析[J].财经视点,2009.2.
个人消费信贷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以货币或契约的形式向个人消费者提供用于商品或劳务消费的贷款。20世纪90年代末,个人消费信贷在政府扩大内需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推动下逐渐成为一项重要货币政策,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起到了实现消费与生产均衡的催化剂作用,也成为民众享受高品质生活的重要选择。但随着由贷款规模不断扩大所带来的市场、信用等风险的逐步显现,尤其是2007年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债务危机引起全球性金融风暴的爆发,警醒并使业界提高了对个人消费信贷问题研究的关注度。
1.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的发展现状
中国个人消费信贷起步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部分大中城市的商业银行开始尝试推出个人住房信贷业务,由于改革开放之初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人民消费观念落后等原因,这一时期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缓慢。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促使政府制定实施了稳定外需与扩大内需相结合的宏观经济政策,次年,央行颁布《关于发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后,我国消费信贷事业正式步入“快车道”,2010年的“两会”上建立完善农村消费信贷体系的提案更进一步肯定和发挥了消费信贷在拉动消费需求中的巨大作用。
但在个人消费信贷蓬勃发展的同时,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也逐渐显现。主要表现为,第一,就信贷方向而言,非住房消费信贷比重过低,信贷品种单一。第二,质押担保方式以房屋抵押为主。受传统“量入为出”消费心理的影响,约8成的个人消费贷款选择了房屋抵押的担保方式。简言之,非住房用途或非住房抵押的个人消费信贷发展严重不足,不仅使房贷潜在风险隐患对商业银行影响增强,也严重制约了消费信贷对于社会再生产的拉动作用。
2.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发展瓶颈的原因分析
个人消费信贷这一金融产品在中国发展的时间较短,很多方面还有待完善。经历20多年的发展,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增长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下文仅就个人消费信贷发展中所存在的制约因素和风险因素进行分析,追本溯源,以使这一金融工具更好的为我国经济建设添砖加瓦。。。
2.1制约因素的分析
第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总体偏低,社会阶层收入差距逐步拉大。2010年基尼系数将超0.5,而作为个人消费信贷主体的工薪阶层劳动报酬GDP比重连续22年下降,负债消费将使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存在巨大的潜在风险。
第二,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较低,消费结构严重失调。
第三,现行的养老、医疗、教育等社会保障体系仍有待完善,居民对消费信贷的偿还能力信心不足,新的消费观念有待加强。
第四,银行对个人消费信贷申请者要求过高、办理环节繁琐,影响了消费群体的扩张。由于目前社会信用监控制度还未完全建立,商业银行的信贷服务往往对申请者的职业、年龄、户籍作出明确限制,造成消费者的消费信贷机会不均等现象的发生。
第五,商业银行的个人消费信贷品种单一,同质化现象严重,主要集中于住房、汽车等高消费项目,难以满足社会不同群体的消费需要。
第六,消费信贷发展不平衡。主要表现为城乡、地域信贷消费不平衡,2006年仅广东、上海、浙江、北京、江苏、山东六省的信贷余额就占总比的66%,同期西部十二省仅占13.8%;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也严重影响了居民消费的积极性。
2.2风险因素分析
第一,信用风险。由于社会信用体系的缺失,这是个人消费信贷中最不确定、最主要的风险因素。常见的信用风险包括来自合作机构和个人的信用风险。合作机构的信用风险主要来自部分不法房产开发商、汽车经销商、专业担保公司和工商企业利用信贷漏洞,虚构或伪造虚假用途实施的骗贷行为。而个人信用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因经营管理不善或其他原因致使丧失还款能力,以及故意违约的行为。
第二,市场风险。固定资产抵押物能够有效化解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但由于目前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秩序规范化程度低,变现渠道狭窄、费用高,以及市场变化和资产折旧带来的抵押物贬值,都导致了贷款担保作用的大大下降。
第三,管理风险。金融体系内部管理管理缺陷的存在、信贷监管力度的薄弱都有可能导致由人员因素和流程因素引起的操作失误、越权违纪违法信贷等行为的发生。此外,金融机构盲目扩大消费信贷金额和无计划营销,对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的降低都导致风险积聚。。
3.个人消费信贷发展的对策分析
针对上文所分析的个人消费信贷发展中所存在的制约因素和风险因素,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与措施:
3.1推进消费信贷立法进程,健全法制环境
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飞速发展导致了相关立法的滞后,为确保消费信贷市场健康有序的运行,应尽快制定颁布《个人消费信贷法》,建立并完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明确和规范相关主体的职责、权利、义务,合理减轻分散信贷风险。其中,完善的消费信贷法律体系应包括个人收入申报、信用担保、隐私保护、征信机构的管理、失信行为的惩戒等多项内容。
3.2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高居民收入和购买力
居民收入水平和购买力的提高是推动消费信贷发展的根本动力,政府应完善社会收入分配制度,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刺激居民消费欲望和提升信贷还款能力,
逐步确立科学、适度的消费观念,促进个人消费信贷健康有序的发展。
3.3构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健全的个人信用制度包括个人征信体系和个人信用评价体系,有利于交易成本的降低,抑制由信贷主体间信息不对称现象出现,避免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首先,规范个人收入及财产申报制度,完善个人征信体系。主要包括个人收入税收征管改革,在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建立完善财产申报制度,逐步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信息采集机制。其次,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和规范专业调查评估机构。以政府为主导,支持独立性质的民间非赢利性机构参与全社会的信用信息的搜集、整理和统计分析工作,政府应对评估机构的数据可靠性、从业资格、执照核发等加以规范监管,但不介入具体运作。
3.4引导消费,加快城乡基础建设
经济发展的地域不平衡、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的滞后都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了居民消费结构的升级。政府应加大民生工程的投入,切实解决居民生活中的难题,刺激消费增长,同时引导满足居民需求的消费品生产或销售集团的发展,促使个人消费信贷规模逐步扩大。
3.5引入多元竞争主体,完善信贷管理体系
开放个人消费信贷市场,以多元竞争主体的参与刺激和加快信贷管理体系的改革,推动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金融机构的内部信贷管理主要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简化业务流程,开发信贷消费新品种;其次,健全和完善信贷担保制度,利用金融工具证券化的手段转移和化解风险;再次,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合同执行做到有效掌握,控制由市场环境或个人原因带来的信贷风险。最后,落实决策与监督机制,制定和完善各环节的业务规范标准,划分各部门职能和责任,加强业务队伍建设,确保奖惩机制的有效实施。
4.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个人消费信贷虽然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事实证明其发展在刺激消费、拉动内需,满足人民对高品质生活的追求等方面都起着积极的作用。笔者在对个人消费信贷的制约、风险因素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性的措施与建议,希望能抛砖引玉,引起更多研究者的关注,促进推动我国经济更好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赖小民.银行个人消费信贷案例与分析[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1]王磊.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风险分析与对策研究[J].金融论苑,2006,(11).
[1]桂蟾.我国商业银行消费信贷业务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其对策[J].特区经济,2009,(04).
二、设置合理高效的信贷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信贷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的设置关键在于保证工作的独立性和合理高效。我国商业银行一般在总行设置风险管理部门,统管全行的信贷风险管理事务,但是部门总经理的级别不够权威和独立,也就影响工作的高效性,重大风险管理事项还要向主管行领导汇报后才能向行长通报。因此,为了保证信贷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和合理高效,需要在组织架构上加予保证,需要在总行设置一位总行级的首席风险经理,由副行长或副行长级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负责全行各种风险的控制和管理,监控各种可能对全行业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重大风险”。在首席风险经理领导之下,各主要业务领域(如公司业务、零售业务等)也都设有一位首席风险经理,在其领导之下则有一个班子为其工作,称为首席风险经理办公室或风险管理部。在业务领域首席风险经理的领导下,各分行都有自己的高级风险经理,再往下依此类推,各级支行都有风险经理。风险经理和业务经理平行作业,各司其职,互相支持,互相尊重。信贷风险管理机构的独立性是维护风险管理的客观正性、控制银行资产风险的重要条件。
还要逐步建立信贷风险管理部门垂直领导体系。信贷风险管理部门要发挥其客观真实地评价资产质量、有效实施风险监管的职能,必须强调建立一个独立的组织体系。同时,各分行的信贷风险管理部门也必须对上级信贷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以保证信贷风险管理工作的客观公正性。
三、建立个人消费信贷的审批权限动态管理和决策制度
我国商业银行针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量大、单笔金额小的特点,一般实行的都是授权个人审批制度,而不是对部门、一级分支机构或其法人代表授权。授权的依据主要是被授权个人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从业经验,其过去所经办过的个人消费贷款的质量,对个人消费市场的了解以及审批资格考试的结果等。每一位获得审批权限的风险经理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逐个层次的资格考试,风险经理一般分为若干个级别,各级风险经理的授权额度大小依据个人的级别和所审批项目的风险评级而定。同一行政级别的风险经理,其授信额度的审批权限是不尽相同的。个人审批权限的设置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商业银行还要建立对所有风险经理的审批业绩进行动态的考核,根据每位风险经理审批贷款的质量,每年对其审批权限进行调整,对审批贷款质量好的风险经理升高其授权额度,反之则下调,对个人消费贷款的审批权限进行动态管理。
为提高个人消费贷款的审批效率,我国商业银行应实行授信审批“双签制”。即每一笔个人消费贷款授信业务的批准,根据其额度的大小,需要有一定级别的两位风险经理签字同意就可以放款。这种“双签制”实际上是授权个人审批制,只要超过权限就上报有权审批人审批,不存在层层审批问题,因此这种“双签制”可以说是一级审批决策制。但是对于一些特殊的、比较复杂的、或数额较大的个人消费授信项目也可以通过上会讨论决策。审批决策的重要原则就是审贷分离原则,也就是说贷款的拓展发放部门跟贷款的审批部门不能是同一个部门,从而形成相互制约的机制,以便明确责任,防范风险。
四、强化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研究和监控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个人消费贷款的风险监控水平还比较低,主要表现在不能利用个人信用征信系统对贷款申请人进行历史信用评分,风险预警能力较差,行业分析、数理模型应用和计算机应用水平较低等。因此,强化我国商业银行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进行研究,提高对风险的监控水平,是当务之急。
首先,我国商业银行必须重视对个人消费贷款基础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尽快补充完善数据格式,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的统计分析功能,提高本行计算机系统的风险预警功能。一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应用程成全行性的数据中心;二是对全行的计算机应用进行统一的规划和管理,打破目前各分行各自为政,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建设;三是借助外界的力量加强计算机网络的研究和发展,请商业银行外部的计算机公司对程序进行优化和升级,但需要行内的计算人员积极参与建设和提需求。根据个人消费贷款单笔规模小但笔数多,违约率高但单笔违约损失小的特点,因此个人消费贷款的风险主要表现为系统风险,这与公司业务是有本质区别的。所以对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风险控制研究主要是:宏观层面系统风险、群体消费行为和信用研究,人文结构变化研究等等,提高对系统风险的控制能力。
其次,尽快研究和建立自己的内部风险评级模型,用来对客户或债务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模型中有定量分析指标,也有定性分析指标。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对个人的信用评级还显得相当粗糙,主观、定性指标过多,客观、定量分析指标较少,影响了信用评级的准确性。
再次,要建立风险计量方法和模型,统一全行的风险标准。缺少这种深度数理分析是我国商业银行个人消费信贷业务风险管理中的一个不足之处,随着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扩大,在统计学基础上对各项业务指标进行控制己变得非常急迫,但目前业务管理模式的创新已经落后于业务本身的发展。在风险管理上,我们也面临着经验升华高度不够的问题。这种状况与长期以来所形成的体制运转惯性有很大关系。这种科学抽象程度较高的非常规事务性工作往往被视为一种没有多少实际意义的事情来看待,因此商业银行的管理人员几乎全部要集中在事务性工作的第一线,管理队伍的阵形压得很扁,后方相对就变得空虚。而开发新的管理模式,恰恰是要由后方的决策支持性组织来完成的。所以,我国商业银行应当适当地拉长业务部门的管理阵形,将日常管理事务和管理模式创新工作从机制和机构上分开,选择合适的人员,建立各级业务主管人员的参谋支持机构,其职责之一,就是要对国际先进管理方法和经验进行系统的搜集、研究、消化和借鉴,并要结合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一定的实施规划,以便切实有效地推动我国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李晓华:推行消费信贷出路何在[J].经济论坛,2004(4).
[2]郑国峰、刘士谦:推动发展消费信贷的六条政策建议[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5(5).
2008 年下半年开始的金融危机导致我国的外需急剧下降,对我国宏观经济的冲击逐渐加深,涉及面也不断扩大。在此情况下,扩大内需、促进消费显得尤为重要。2009年3月23日央行与银监会联合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金融部门发展消费信贷。在消费信贷业务日益增多、国内外同业加剧竞争的新形势下,国内商业银行缺乏对风险的系统管理,主要是在思想观念、组织结构和风险管理体系体制上还有很多问题;同时,在风险管理技术和人才上也明显落后。加强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的风险及管理对策的研究,对于我国商业银行国际竞争力地提升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论文参考。
一、消费信贷的种类及特点消费信贷是个人和家庭用于满足个人需求的信贷。是商业企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消费者个人提供的信贷。主要用于消费者购买耐用消费品(如家具、家电、汽车等)、房屋和各种劳务。按照资金的用途,消费信贷可以分为居民住宅抵押贷款、非住宅贷款、信用卡贷款和其他贷款。具有高风险性、高收益性、周期性、利率不敏感性等特点。
二、消费信贷中的风险分析1、消费信贷风险主要来自借款人的收入波动和道德风险。商业银行对消费者信用的把握决定了消费信贷的开展程度。在美国消费信贷之所以如此繁荣,得益于完备的信用网络,借助于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了一整套信用消费管理体系,银行和商家通过网络可及时了解消费者的信用情况,因而能够迅速确定能否向消费者提供贷款。美国消费者到银行申请按揭购车,银行职员立即将他的“社会安全保险号码”输入电脑,查询以往的消费贷款有无不良记录,查实能按时还款后,立即通知汽车经销商可以为其选车。
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的有效手段,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即全国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已于2006年1月正式运行,但许多数据资料仍有待完善,加之个人收入的不透明和个人征税机制的不完善,银行难以对借款人的财产、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稳定性和还款意愿等资信状况做出正确判断。在消费信贷过程中,各种恶意欺诈行为时有发生。
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也是消费信贷中存在的一大风险。笔者在建行个人信贷部实习期间,了解到现今众多个体工商户借“住房装修”为名义进行消费信贷,继而将款项挪用于商业资金周转等高风险用途。而由于银行贷款审批制度的不成熟,对于此类现象的遏制仍无有效办法,虽然在如今经济扩张的大背景下,挪用的款项所获得的回报足以还本付息,但是这种安全稳定的表象下隐藏着巨大的风险,一旦遭遇经济周期低谷,极易形成大批不良贷款。
2、银行自身管理薄弱致使潜在风险增大。现在,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更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管理经验,对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通常,仅凭借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表现,有无违法记录,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由于现阶段尚未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消费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操作手段相对落后,主要仍采用手工办理,加上从事消费信贷业务的人员紧、网点少,往往不能做到每笔贷款的审查都与借款人当面调查核对,加上一些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审查不严,难免有疏漏。同时贷后的监督检查往往又跟不上,一旦发现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3、与消费贷款相关的法律不健全。尽管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允许和鼓励银行积极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但至今还没有制定出一部完整性的《消费信贷法》。已出台的《担保法》,对个人消费信贷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有关消费信贷的品种、方式、方法等操作细则,同样是无章可循。
发展消费信贷,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是重要基础,而我国个人信用制度、个人破产制度等尚未建立。在实际司法过程中,保护借款人或保证人正常生活,而忽视银行债权法律保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也给风险防范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如消费贷款一般额度较小,而小额债务法院一般不受理,受理了也要付出可观的诉讼费,使银行利益受损。
4、借款人多头贷款,导致信贷风险上升。目前,国内许多银行官僚主义严重,部门之间缺乏整体的联动机制,使一些道德水准不高的借款人有机可乘,如公司业务部、房地产信贷部、零售业务部、银行卡部等基本上是各自为政、自成体系地办理各不相同的消费信贷业务,且各自都有一套不完整的借款人信息资料,一套核算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措施等,致使一些借款人在同一银行里多头借款或透支的现象时有发生,增加了消费信贷风险。
5、抵押物难以变现,贷款担保形同虚设。一旦消费贷款发生风险,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而抵押物能否顺利、足额、合法地变现,就成为银行化解资产风险的重要环节。由于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交易费用偏高,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影响了银行消费贷款的健康发展。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扩大和抵押贷款的增加,这类问题将会变得更加突出。论文参考。现阶段,我国住房一、二级市场很不完善,政策上要求对大量非商品房产进行商业信贷支持,而一旦购房人无力还贷,这些非商品房产抵押又无法进行过户转让,银行很难得到充分的处置权,贷款抵押形同虚设。
6、缺乏资产证券化的有效手段,导致银行流动性风险增加。资产证券化将不具备流动性的资产转化成为具有流动性的资产,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产的流动性,缩小商业资产和负债在期限和流动性方面的差距。个人住房贷款、汽车消费贷款等主要消费贷款期限都比较长、金额较大、客户分散,可商业银行的负债期限相对较短,在允许银行参与的资本市场发育尚不健全的情形下,银行无法通过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建立融通长期资金的渠道,从而形成“短存长贷”的格局,使资产负债期限结构不匹配,流动性风险显著上升。
7、固定利率导致利率风险和违约风险。由于消费信贷通常采用固定利率,一方面,银行的利息收益被锁定,如果市场筹资成本提高,消费信贷有可能出现收支倒挂,暴露在利率风险下并遭受损失,另一方面,消费信贷的实际利率过高易导致违约风险,借款人在收入下降时为减少利息成本可能提前还款或者无力支付利息,银行将承担损失。
三、加强我国个人消费信贷管理的几点建议(1)加强个人征信体系建设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征信体系是银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从目前实际情况出发,我们可以从两方面着力建设。
1、由于个人信用信息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政府在建设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中应该起到主导作用。建设一个以政府投入为主,独立的非赢利性征信机构,进行跨部门、跨行业间基础性的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提供工作,同时,政府应鼓励民间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发展,以提供多元化、商业化的个人信用信息服务。
2、吸取国外成功经验,用法律的形式对个人信用记录与移交,个人信用档案管理,个人信用级别的评定、披露和使用,个人信用主体的权利义务及行为规范做出明确的规定。
(2)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难,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以建行为例,具体的信用评分表如下:
面对消费信贷的 发展 过程出现的各种风险,商业银行急需建立一套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逐步建立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制度
建立 科学 有效的个人征询体系是银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
二、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
在建立全社会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各银行还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发展战略制定具体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以此作为放贷的基本标准,使之从源头上发挥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
信用评价体系一般采用积分制,具体分成四个部分:①基本情况评分:包括个人的一系列情况,如出生年月、学历、职业、工作地点、工作经历、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等等,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积分。②业务状况评分:在信用记录号下,每发生一笔业务,无论是存款、贷款、购买国债及其他 金融 债券、信用卡消费、透支等等,都有一定的积分。③设立特殊业务奖罚分,如个人信用记录号下屡次发生信用卡透支,并在规定期内弥补透支就可以获得额外奖分;个人贷款按期还本付息情况良好可以获奖分;若发生恶意透支,并且不按时归还所欠本息,就应额外罚分,甚至列入黑名单。④根据上述累积得分评定个人信用等级。
三、重点开发风险低、潜力大的客户群体
选择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群是银行防范消费信贷风险的重要工作。一般而言,可供选择的客户对象包括:(1)在读大学生:一般具备较高文化素质,很可能成为较富裕的人群,具有较高开发价值;他们从读书、工作到成为“中产阶级”有一过程,而这一过程最迫切需要利用个人信用资源,如果银行早期与之建立 经济 联系,提供金融服务,可能获得终身客户。(2)、事于优势行业的文化素质较高的年轻人。(3)国家公务员、全国性大公司或外资 企业 的管理人员及营销人员:他们不仅工薪水平和福利条件高,而且一般掌握较好的专业技能,预期收入高,失业风险较低。银行对重点客户应加大营销和调研力度,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有效降低贷款的预期损失比率。
四、建立银行内部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
从跟踪、监控入手,建立一套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强贷款后的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监控,掌握借款人动态,对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列入“问题个人黑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
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
五、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分散消费信贷风险
消费信贷一般期限较长,造成商业银行短资长贷,加大了流动性风险。西方国家的对策是实现消费贷款证券化,赋予其转让、流通职能,从而达到分散消费信贷风险、缩短放款机构持有时间的目的。我国商业银行也应以此为鉴,加快实现资产证券化进程。
六、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担保制度
消费信贷与其他贷款不同,借款人是一个个的消费者,贷款购买的是超过其即期收入限度并较长时间才能归还贷款的财产或耐用消费品。因此,在发放消费贷款时,用抵押、担保作还款保证显得十分重要。
七、把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结合起来
由于银行难以掌握借款者个人的健康状况和偿还能力的变化,这是个人消费贷款最主要的经营风险。法国、德国、加拿大等,在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中,都规定客户必须购买死亡险,以减少银行风险。我国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将个人消费贷款与保险公司的有关险种、产品组合起来运作。如银行在发放某些消费贷款时,可以要求借款人必须购买某种特定保险。一旦借款人发生意外,不能偿还贷款时,保险公司即要向保险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保险赔偿金,而这笔赔偿金又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息。这样,一方面可化解银行的经营风险,实现消费信贷风险的合理有效转换,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保险业的 发展 。当然,这种险种的保费应当较低廉,使消费者既可以得到银行贷款,又可以得到保险的益处。
八、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和提前偿还罚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