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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2-10-04 13:11:2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公共政策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公共政策论文

篇1

2.象征式执行所谓象征式执行,也叫政策敷衍,是指在政策实施过程中,执行主体仅在表面上做文章,建设“形象工程”,在执行活动中往往只做宣传而不务实际,或者前紧后松,或者阳奉阴违,而规避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在这种执行模式中,执行主体的具体措施在于口头上支持政策决策,或以书面形式表态,但却没有按照决策者的期望做任何事情。简单地说,就是将政策束之高阁而不予执行。它的欺骗性特点,往往会导致“错失政策执行的最佳时间,影响政策目标的实现,同时不可避免地造成政策资源的浪费”。

3.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公共政策执行领域,执行不力最常见一种表现就是富含替代性执行特点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事实上,这种表现所体现的是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的一种利益博弈:当上级决策符合下级利益时,下级会设法扩大利益范围;当上级决策与下级利益不符时,下级会努力使上级决策尽量满足下级的利益需求;而当上级决策约束下级行为时,下级往往会寻找替代办法规避约束或打政策的“球”。在这个利益博弈的框架中,形成的不良后果既包括导致政策既定目标无法实现,更重要的是会损害中央政府的形象,进而降低政策决策的社会认同。在这种模式下,政策执行往往会出现执行腐败。

4.机械式执行机械式政策执行是公共政策执行中常见的一种现象。所谓机械执行,是指在政策执行过程中,执行主体对上级下达的政策机械地照搬照抄,包括只讲原则,不讲灵活;只顾上情,不顾实情;明知政策有漏洞,也不补救;明知政策执行起来会有偏差,也不纠正。实质上,这严重违背了理论联系实际的哲学规律。“这种呆板地执行政策的做法不但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还容易出现责任推诿,把过错归咎于政策本身,认为问题之所以没有解决是政策的质量问题。”综上所述,公共政策执行不力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是,这些政策执行不力的表象,无一例外地突出了政策执行主体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着主客观因素制约的问题。公共政策执行不力,是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所谓主观因素,主要包括政策执行者的自身利益和需求、执行者的素质缺陷、执行机构的管理缺陷以及政策宣传过程中存在的缺陷等。客观因素则主要包括政策本身的质量问题、政策环境的变化、目标群体所施加的压力、政策执行经费供给的缺位及相应法制不全、方法不当等造成的对政策执行行为监督缺位与乏力。

篇2

2.公共政策监督过程中的失灵。公共政策的执行过程具有弹性较大的特点,容易偏离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因此,在公共政策的任一环节,都必须有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才能保障公共政策的有效执行。当前,我国民族地区公共政策监督过程中的失灵主要表现在:第一,内部监督软弱,流于形式。以行政监督、职能监督为主的内部监督,由于其“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天然缺陷而显得疲软无力。第二,外部监督缺乏。我国民族地区大都处于边疆、山区、寒冷、干旱的区域,地广人稀,交通困难,环境恶劣,公共基础设施严重滞后,致使民众之间、民众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之间、民众与各类新闻媒体之间的沟通交流较少。因此,立法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等外部监督,在很大程度上不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也就不能实现有效的监督。正是由于监督不足,致使在制定公共政策过程中未能完全地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要求,在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敷衍了事,公共政策失灵也就不可避免。

二、民族地区公共政策失灵的原因分析

民族地区的发展需要以切实可行的公共政策为基础。为保证民族地区公共政策的有效实施,切实改善公共政策的绩效,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分析我国民族地区公共政策失灵的原因变得尤为重要。

1.从公共政策主体的角度分析。从公共政策主体的角度分析,民族地区公共政策失灵的原因主要在于:第一,公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欠缺。民族地区政策环境的特殊性,要求公务人员了解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懂民族语言,实际上,只有极少部分公务人员能用民族语言与当地群众进行交流。同时,民族地区政府公务人员的知识结构单一,水平不高,复合型人才十分缺乏。第二,以民族地区政府工作人员为主的公共政策主体的自身利益需求。公共政策主体是其利益团体的代表,而在利益团体相对缺乏的民族地区,公共政策主体往往是代表国家利益的民族地区政府工作人员。他们既是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代表,也是部门利益、个人利益的代表,同样追求着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民族地区政府工作人员的双重身份,使得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个人化的现象层出不穷。第三,公民参与不足。随着公共政策制定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公民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有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一项公共政策的良性与否,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公众的参与度。长期以来,受“官本位”思想和“清官”意识的影响和制约,民族地区群众大多认为制定政策是政府官员的事,他们只需做好自己分内的事就行了。这种意识的存在,导致民族地区群众大多对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持冷漠的态度,加之相关参与机制不完善,政府“唱独角戏”也就在所难免。同时,由于民族地区教育和经济发展水平普遍较低,大多数公民缺乏参与公共政策制定的能力和驱动力。

2.从公共政策目标群体的角度分析。公共政策目标群体,又称公共政策客体,是指公共政策直接作用和影响的客观对象,即社会公众和各种群众团体。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阻力大小,取决于公共政策目标群体对公共政策的理解和接受程度。第一,民族地区公共政策客体的特殊性。我国民族地区多处于边疆地区,宗教问题和民族问题相互交织、错综复杂,各民族群众大多有自己的,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稍有不慎,就会演变为宗教民族问题。因此,取得各民族群众对公共政策的理解与支持,尤为重要。第二,目标群体的知识水平较低。我国少数民族大部分聚居于较为偏僻闭塞、交通不便的农村,经济发展比较迟缓,教育事业发展滞后且极不平衡,致使各民族群众接受教育的机会相对较少,受教育水平低。同时,由于各民族原有社会形态发展阶段的差异,各民族地区经济文化背景的不同,各民族群众对教育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存在较大的差异,其结果,各少数民族群众间的受教育水平极不均衡。很明显,民族地区公共政策目标群体的知识水平低和受教育程度不均衡,将使目标群体理解公共政策的难度加大,直接造成了公共政策执行上的困难,从而引发公共政策的失灵。

3.从民族地区政策环境的角度分析。政策总是处于一定的社会环境之中,任何一项政策都会受到一定环境的制约和影响。民族地区的公共政策环境有其特殊性。第一,民族地区恶劣的自然环境对公共政策产生负面影响。一是地处偏远,交通设施不完善,政府与各民族群众的有效沟通存在诸多障碍,从而使得公共政策信息的传达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二是民族地区生态环境较为脆弱,因而,当地政府只能以减缓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为代价,集中精力保护生态环境,导致一些能较快带动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无法及时有效执行,延缓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三是民族地区地广人稀,各民族群众获取公共政策信息的渠道单一,使得公共政策的宣传和动员工作难以开展,进而影响公共政策的有效执行。第二,参与不足。由于经济落后,财力拮据,民族地区各级政府大都无力承担公共政策有效执行的各项需求。一是民族地区大多属于欠发达地区,传统的生活方式在许多民族地区居于主导地位,缺乏现代科学技术的洗礼。二是经济落后导致的贫困,使得各民族群众不得不将大量精力用于解决温饱问题,致使民族地区目标群体对公共政策各环节的参与不足。即使参与,也只能是表面文章。实践证明,只有丰衣足食的人,才会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做热心公益的公民,积极参与公共政策各环节。三是经济发展的滞后,使得民族地区的现代化水平比较低,很多现代化的方法在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难以得到有效应用。第三,民族地区特殊的民族政治关系。民族地区的政治关系,既涉及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关系,也涉及各少数民族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且,其位处边疆的特殊的地理位置,使得这种关系具有国际化的趋势。这种复杂的民族政治关系状况,不利于公共政策的执行,容易引发公共政策政策的失灵。第四,民族地区的文化环境。我国各少数民族都有自己独特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和,这些都具有复杂性和敏感性。如果认识不到位,处理不当,极易导致民族地区公共政策的失灵,进而影响民族关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民族地区公共政策失灵的矫正

防止公共政策失灵,充分发挥民族地区公共政策的作用,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是提高政府公信力、实现民族地区全面健康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有效治理民族地区的客观要求。为此,要不断优化民族地区公共政策的每个环节和执行环境。

1.正确处理中央与民族地区的关系。中央与民族地区关系的协调,是实现民族地区公共政策目标的重要保证,是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囯家的方针政策及上级政府政策的前提与基础。第一,要达成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协调。在我国,国家的整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高于民族利益,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是民族地区发展的基础,同时,囯家要统筹兼顾民族地区的利益。第二,中央政府应该从双赢的角度出发,考虑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落后、财力微弱、人才缺乏、交通不畅等特殊情况,继续采取特殊的政策措施,从人力、财力、物力等各方面支持民族地区的发展,切实保证公共政策在民族地区的全面贯彻落实。为此,“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调整中央、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级政府的财政关系,明确上级对民族地区政府财政转移支付的责任,保证民族地区的各级政府拥有供给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必要财力。”[3]第三,要切实保障民族地区自治权的可操作性。行使自治权是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在宏观层面制定的一些公共政策可能不适应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中央政府应当改革相关规定,赋予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可操作性的变通执行权。

2.优化民族地区公共政策的制定。政策制定是政策过程的起点,优化民族地区公共政策的制定,主要包括:第一,着力提高公共政策制定主体的政策制定能力。要对参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各类人员开展培训。此外,还需对民族地区的各类团体、组织进行积极有效的引导与帮助,充分发挥他们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作用。第二,逐步提高公共政策制定的科学化、民主化程度。推动准政府组织和民间政策研究组织的发展,促进民族地区第二部门(半官方组织)、第三部门等组织的较快发展,发挥其在民族地区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作用。第三,强化民族地区公共政策的公开程度,提高公民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的参与度。要让不同的利益主体将其各自的利益诉求明确地表达出来,是利益视角下政策过程分析的重要启示。[4]第四,健全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信息沟通机制。主要包括各类信息的收集、整理,从而使得公共政策的制定主体能够明确、清晰的对问题进行界定,帮助决策者找到正确的问题。

3.强化民族地区公共政策的执行。第一,优化民族地区公共政策的执行组织机构。在民族地区公共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因地制宜,组建精干有效的执行机构,减少不必要的层级,为公共政策的有效执行提供组织保证。第二,提高公共政策执行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一方面,“筑巢引凤”,即改善民族地区政府单位的工作条件,制定有利于人才引进的政策以招揽优秀人才。另一方面,强化对现有工作人员的培训,尽快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第三,实现公共政策执行过程中的有效分权,包括纵向分权和横向分权。纵向分权是指行政组织内部的分权,强化民族地区公共政策的执行。从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当前应侧重于横向分权,培育各种公共组织、社会团体来承接部分公共政策的执行,实现政府、社会与公民之间的协调。

4.提高目标群体理解公共政策的能力。民族地区公共政策的目标群体主要是指各民族群众及当地的各类团体组织。“成功的政治社会化能扩大对公众的政策宣传,增强公众的政治参与性和政策认同感,自动倾向于接受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积极配合政策的执行。”[5]要提高民族地区公共政策目标群体理解公共政策的能力,可从以下4个方面入手:第一,要切实把尊重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和作为制定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出发点。只有公共政策是符合民族风俗习惯、尊重其的,各民族群众才有可能深入了解和认同这些公共政策,从而配合这些公共政策的执行。第二,加强对当地群众的语言培训。倡导汉族和各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相互学习语言,强化各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汉语沟通能力及汉族干部群众用少数民族语言的交流能力,加强沟通交流,才能真正促进民族地区的发展。第三,引导民族地区群众转变观念。加强民族地区群众对其他有助于自身发展的各类文化知识的培训,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用各种现代化知识武装自己,真正理解公共政策,有效参与到公共政策的各个环节之中。第四,引导民族地区各类团体组织的健康发展。各类团体组织在民族地区发展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民族地区各级政府应该加强与各类团体组织的联系,重视他们的利益诉求,通过这些团体组织广泛宣传公共政策,充分发挥其在政府与民众之间的中介作用。

篇3

第一,公共政策学的教学综合性不强。公共政策的教学没有充分整合各种学科知识,利用政治学、法学、行政学、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学科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对公共政策进行全面系统地教学。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公共政策学的教材内容综合性不强。从当前公开出版发行的公共政策学教材来看,绝大多数教材的综合性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有的教材内容偏向政治学,侧重从政治系统、政治权力、政治制度、政治文化、政治统治等方面讲解公共政策。把公共政策学编写成为了政治政策学。有的教材内容偏向行政管理学,侧重从政府职能、行政体制、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效率等方面编写教材,把公共政策学编写成为了行政决策学。大多数的教材没有把法学、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历史学等的内容有机整合到公共政策的内容中去,对公共政策过程进行全面分析研究。二是公共政策学的课堂教学综合性不够。从授课教师来看,绝大多数的教师是行政管理、政治学或哲学专业出身的,拥有较强的专业知识,但对于公共政策涉及到的法学、经济学、社会学等知识却知之甚少,在教学过程中对公共政策知识的讲解缺乏全面性和系统性。目前,全国只有北京大学、吉林大学等极少数大学有专业培养公共政策学的博士学位授予点。公共政策学的专业人才非常稀少,大多数的授课教师往往是在自学公共政策的基础上进行教学,缺乏专业训练和学习。因此,绝大多数的公共政策学授课教师往往把公共政策学有意无意地讲授成为了政治政策学或行政决策学。三是公共政策学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公共政策学不仅要培养学生学习掌握知识的能力、思维判断能力、理性反思能力、洞察问题的能力、分析问题的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还要培养学生的理论批判能力、决策能力、创造能力、道德能力和公共精神、公共责任感等。但在当前的公共政策教学过程中,往往只注重向学生灌输公共政策学的有关知识,注重考查学生的记忆知识的能力,没有充分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素质的功能。

第二,公共政策学的教学实践性不突出。这主要表现在:首先,课堂教学中缺乏对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在当前的公共政策教学中,绝大多数教师把注重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简化为在课堂教学中进行案例教学,又把案例教学简化为举例子,用例子来论证说明公共政策知识理论。有的老师根本不知道案例教学的实质和宗旨,也没有真正掌握案例教学的方法,无法把真正的案例教学法贯彻运用到课堂教学中去。其次,公共政策教学与社会实际生活联系薄弱。在公共政策的教学过程中,有的教师往往照本宣科,完全按照教材的内容进行讲授,没有把现实社会生活中的政策实践问题融入到教学之中进行分析讲解,使政策科学理论与现实政策实践相脱离。同时,也使学生片面地感觉到公共政策实践离自己很遥远,只是极少数的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的事情,与自己没有直接关系。再次,公共政策教学实践实习环节缺失。在当前的公共政策教学计划安排中,没有教学实践的环节。既没有聘请党政部门的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对学生进行定期教学,也没有安排学生到党政部门进行考察调研或实习,学生缺乏对政策实践活动的切身真实体验,对公共政策实践活动存在着神秘感。

第三,公共政策学的教学活动不重视公共性价值取向的强调与培育。公共政策存在的基本前提之一就是其公共性,缺失了公共性的政策就是非公共政策,是私人政策。这种轻忽公共性价值取向教育的倾向主要表现在:其一,在教学中强调公共政策工具理性,忽视公共政策的价值理性,即注重向学生传授公共政策制定、执行、评估、调整等方法的传授,而对公共政策制定、执行、评估、调整等背后所蕴含的价值取向的揭示和强调欠缺。其二,有的教师缺失公共精神,也缺乏批判反思意识能力,因此,在教学过程中也就不可能向学生强调和灌输这些价值理念。例如,有的教师缺乏平等、公正、民主等意识和精神,有的教师甚至向学生有意无意地灌输等级观念、官本位思想等,使学生的价值观受到误导。缺失公共性教育的公共政策教学,使学生无法领悟和掌握公共政策学科最根本最重要的宗旨和精髓,也失去了公共政策教育的终极目的。

第四,公共政策学的教学科学性不足、艺术性缺失。在公共政策学科学性教育方面,有的教师缺乏对公共政策的研究,对公共政策基本规律的领会把握不够深刻、准确,在课堂上只能照本宣科,更谈不上通过教学向学生灌输公共政策过程中的科学追求与科学精神,甚至有的教师有意无意地向学生灌输一些有悖科学真理的迷信思想观念,使学生在追求真理的过程中迷失了方向。在公共政策学的教学计划安排上,许多学校都存在着教学时间安排不合理的问题,大多数专业把公共政策课程安排在大二上学期,这与该课程的学科性质特点不相符合。同时,公共政策的教学评价体系不完善、不科学,没有围绕学生能力培养需要进行教学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重教学评价的形式,轻教学评价的实质。

现行的学校教学评价中,常常忽视了它的教育与发展,片面重视其管理,使教学评价难以发挥其基本的功能。在公共政策教学科学性缺失的同时,对公共政策教学艺术性也缺乏基本的关照与兼顾。在现行的公共政策教材中,绝大多数教材都没有涉及到对公共政策过程中的非理性因素的探讨,没有介绍政策主体的情感、意志、偏好、个性等非理性因素对公共政策的影响。因此,在公共政策的课堂教学中,大多数的教师也就没有向学生讲授相关的内容,使学生所掌握的公共政策知识体系存在残缺。

第五,公共政策学教学对当前中国现实社会公共问题关注不够。这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在公共政策的教学过程中,没有注重中国特色的政策实践活动,也没有应用普遍性的政策原理来深入分析中国的实际政策问题。有的教材虽然尝试提出了中国公共政策的决策模型,但却与实际的决策相差万里,是学者们模仿西方的决策模型,坐在书斋里臆想出的东西,这些所谓决策模型理论让人如坠云雾。另一方面,在公共政策教学过程中没有结合现实的政策问题。在我国,区域差距极大,东部沿海地区、中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地区以及西部地区,区域发展极不平衡,政策问题的现实差异突出。在公共政策教学过程中,各地区的教学内容和课堂教学并没有与所在区域的现实政策问题联系起来进行分析讲解,因此,难以使学生把公共政策与自己生活、学习的区域生态政策环境联系起来进行思考、学习、体验,从而更好地掌握和领悟公共政策的基本原理和知识。

二、公共政策教学模式优化的基本路向

当前公共政策教学中所存在的问题直接影响着公共政策学科功能的发挥,使其难以充分发挥提高学生政策科学知识素养和决策能力的作用。为此,必须根据公共政策的学科特点,优化公共政策的教学模式。其一,强化公共政策教学的综合性。加强公共政策学的综合性是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素质的基础。首先要强化公共政策学教材的综合性。在公共政策教材的编写过程中,应该认真整合多学科的知识理论,全面深入分析和阐述公共政策的基本知识原理。运用政治学、行政学、管理学、法学、社会学、经济学、伦理学等学科的知识对相关的政策问题和原理进行论证阐释。编写公共政策学教材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一己之力或某一专业之学是难以编好的,应该组织政治学、行政学、经济学、社会学、法学等专业的学者在一起讨论研究,集思广益,发挥各自专业优势进行编写,把相关学科知识有机地进行有机整合,用来系统分析和研究公共政策问题。其次,加强公共政策课堂教学内容的综合性。授课教师应该加强学习,对公共政策学所涉及到的学科知识进行系统学习与熟练掌握,在课堂教学中,把相关学科知识用来准确具体地阐述公共政策问题,在对公共政策进行全面系统分析与研究的基础上,使学生全面了解和掌握公共政策的基本原理和技能。再次,加强学生综合能力素质的培养。在公共政策教学过程中,教师不仅要准确全面向学生传授公共政策的理论知识,让其把握公共政策的基本规律,使其掌握比较扎实的公共政策专业知识,而且要想方设法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紧密联系社会现实问题,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调查研究等方法,教师应用公共政策理论对相关社会问题进行政策分析,使学生养成关心社会重大问题的习惯,联系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实际,从中发现与之有关的政策问题,并与学生一道进行深入分析研究,使其掌握政策分析的方法,掌握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其二,重视公共政策教学的实践性。加强公共政策教学的实践性是促使学生掌握决策基本方法和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重要环节。一方面,教师要真正熟练掌握案例教学的基本方法,认真选择、整理、编写、改造案例材料,设置近似真实的政策实践情境,使学生在仿真式的政策实践情境中开动脑筋,调动所学习的政策知识方法思考解决问题的对策,同时,让学生把自己的解决方案与真实的解决对策进行比较,再通过教师的讲评分析,使学生在模拟情境决策中感受体验到公共政策各个环节的基本方法,掌握一般的决策方法与技能。另一方面,要重视公共政策教学的实践环节,把公共政策课程的教学实习纳入教学计划之中,可以聘请党政部门的领导干部定期讲授公共政策过程的实践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使学生了解我国党政部门公共政策的运行情况,对公共政策形成一定的感性认识。同时,也可以把公共政策实践在实习阶段予以明确要求,即在学生的实习计划安排中,把公共政策实践的具体内容进行细化和明确,要求学生在党政部门的实习锻炼中,按照实习计划的要求,对所在实习的党政部门的有关公共政策状况进行调查研究,写出调查报告,把其内容纳入到总的实习报告之中,并进行相关考核。

其三,把公共政策价值取向教育纳入教学过程之中,对学生进行公共精神教育。公共精神是公共政策的灵魂,如果不加强公共政策价值取向的教育,培育学生的公正公平、民主法治、公共利益、公共责任等理念和精神,公共政策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首先,作为教师应该具有公共精神,把传授知识、创造知识、发现真理、传播真理作为自己教书育人的历史使命,在教学过程中秉持公平公正、法治民主、公共责任感等理念和精神。要使教师具有公共精神,一方面要加强对教师的连续教育培训,另一方面,在教师的选择聘任以及考核评价中,要重视公共精神的标准和要求,把公共精神作为严格把握好教师入口关的重要标准之一。其次,在公共政策的教师教学考评中,应该把教师是否具有公共精神作为考评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指标,使学生、教师和管理者能够通过考评促进公共精神的发育,自觉或不自觉地激发培养公共精神。再次,在公共政策教学中,要把公共精神的教育作为教学的重要内容之一,不能仅仅只向学生传授公共政策的知识和方法。在公共政策学的教材编写时,应该把公共政策的价值取向作为一个重要内容编写进教材中。在讲授公共政策时,注重向学生传授系统的知识内容,并把公共精神的培养贯穿到教学的全过程之中,把公共精神的培育作为公共政策教学的主要目的之一。

篇4

(二)检察队伍综合素质和专业水平的制约由于当前检察机关面对人少案多,部份处室检察人员老化,知识水平不高等客观情况,导致部份检察干警不能更好的适应《意见》对当前检察工作所提出的新要求,在日常检察办案工作中仍然存在“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数量、轻质量”,“重办案、轻监督”等与当前检察工作服务大局、服务发展、服务群众不相适应的各种不良倾向。

(三)在工作环节上检察机关与其他部门衔接不足的制约强调的是检察机关检调对接工作与各与其他各类调解的一体化建设,以增强各类资源有效整合,实现良性互动和工作衔接,不断提高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整体效能,确保大调解工作格局的高效运转。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在现有条件下,紧密贴合辖区内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以及当前工作形势及社情民意,主动发现新变化、探索新途径、总结新方法,推动检调对接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二、落实中央综治办《意见》,开展大调解格局下的检调对接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严格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加强制度创新和机制建设,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一是全面推行检察环节刑事和解制度。为了实现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双重效果,应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刑事和解与大调解并不应割裂开来而应进行有机衔接,将社会调解作为诉讼调解的有益补充。二是有效落实民事申诉执行和解制度。检调对接指的不仅仅是刑检工作部门参与调解工作,而是整个检察机关都应共同构筑大调解格局,因此民行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当注重调解工作的开展,重点加强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民事纠纷的防控和处理,并进行跟踪关注,避免矛盾的恶化和升级。根据民行案件的特殊性和个案的特体情况,做出有针对性的释法说理,引导相关人员自愿协商,最终促成和解。三是贯彻执行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将风险评估预警作为执法办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受理的各类案件中可能引发、个人极端行为、缠访闹诉等执法办案风险隐患,及时的进行预测和评估并制定相应急预案。四是,加强检察环节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围绕检察机关对调解活动的监督职能,通过传统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各种手段介绍刑事和解工作的开展及典型案例,方便群众向检察机关寻求法律救济。

篇5

因此,所谓工具主义的片面性就在于,公共政策执行网络和协作性治理始终没有能够提出新的“问责”方式方法,当然也就仍然保留了多元主体中一些不利于政策执行的关系特征,比如“难以捉摸”、“必要的模糊”和“主观解释”等。实际上,网络和治理都不是一种平面关系,各功能主体的责任和权力不仅仅是针对“公众”而言的,在具体运作中主体和对象也是互为“顾客”的。前面说过,安塞尔和盖西为协作性治理提出了一种权变模式,不过从他们所说的初始环境、制度设计、领导角色和协作过程等四个权变要素来看,[4]其关注的侧重仍是工具运用的精确性而不是模式创新的合理性。所谓初始环境,主要指对于作为权变因素的权力、参与动机、以及此前的冲突与合作历史等三个方面的考虑。制度设计是指有关公共政策执行网络如何运行的规则,而且主要是对政府的要求。领导角色一般也称为“跨界者”,即跨越组织边界的人。协作过程主要包括面对面对话、信任建构、过程承诺、认知共享以及中介成果等五个方面。但是,协作治理的权变模式本身也需要前提,包括不同权限的根据和划分标准、权变对于各主体参与所起作用的量化等。因此,如果仅仅在工具主义的意义上运用这种权变模式,仍然会碰到许多妨碍公共政策执行效率的问题,比如在强调平等主体的网络关系中领导角色是否应该存在、如果存在又应该由谁担当、相应的权限应该如何赋予等。

二、“合目的性”与“合道义性”相同一的模式创新合理性

为了克服上述工具主义的片面性,需要自觉认识公共政策执行网络及协作性治理作为模式创新的合理性,也就是“武器的批判”。简括地说,这种合理性的真实含义就是“合目的性”与“合道义性”的同一。对此,大致可以从三个方面来分析说明。

第一,对象内容的性质规定。公共政策的性质就是如何公正地对待、运作和维护整个共同体及其构成个体的权益,而模式创新的合理性就在于始终以这种性质规定为前提。但是,当从工具主义的角度设计相关政策运作或执行模式的时候,人们往往忽视了这个规定所具有的合目的性与合道义性的同一性,结果也就难免忽略或混淆了不同政策的各自特性及相互关系。从性质规定来讲,“合目的性”与“合道德性”是同一的,而且正因为如此,类此或相互关联的内容对象才可能相互支持甚至互为转换。比如,如果公共政策执行网络的功能是真实有效的,那么它同时也就是、或者体现了协作性治理的具体运作形态。因此,一个需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恰恰是模式创新在具体内容对象选择方面的合理性根据,也就是相应的不同侧重。比如,相对说来,公共政策执行网络所依据或体现的是合理性的合目的性方面,而协作性治理所依据或体现的是合理性的合道义性方面。

第二,多元主体的权能关系。前面说过,公共政策执行网络和协作性治理都主张主体的多元化,但是,由于工具主义的片面性,这种主张更多是从合理性的合道义性来理解和设置多元主体的。事实上,从保证和提高公共政策的执行效率来讲,多元主体的设置根据更多在于合理性的合目的性,而它所体现的真实含义,就是如何认识和处理不同主体的权能关系。不同主体的各自权能往往是有成文的法律规范的,但是,就模式创新的合理性来讲,多元主体的权能关系设置和变化的根据应该是合目的性和合道义性的同一。首先,不管如何看待主体的多元化,不可否认的基本事实就是政府(或国家)这个主体的主导地位和决定性作用,甚至多元主体的网络关系和治理功能也是以政府这个主体的认可为前提的。其次,不管是否安置了社会、企业、非政府组织等各种主体,是政府与它们的关系、而不是多元主体的存在决定了公共政策执行的目的和效率,比如是管理还是治理等。再次,除了政府,其他主体无论在结构还是功能上的成立其实都是一种选择,也就是非规范性的。比如,即使政府愿意与其他各主体构成协作性的治理关系,这些主体是否、以及怎样参加进来也是没有规范保证的,甚至是随机选择的。比如,政府不能不负责,但企业、社团和个人就可以依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做法,包括赞成、合作、反对、甚至撤出。在这个意义上讲,前述协作性治理所设想的所谓权变模式就显得缺乏理论前提和现实针对了。

篇6

中西方学者对公共政策内涵的界定有所不同。西方学者把公共政策内涵的界定分为:政治行为型、政治过程型、价值分配型和生态行政型四种。例如:美国学者詹姆斯•安德森认为,“公共政策是由政府机关或政府官员制定的政策”。哈罗德•拉斯韦尔与亚伯拉罕•卡普兰认为,“公共政策就是一种既定的目标、价值与策略的大型计划。”罗伯特•艾斯顿认为,“公共政策就是政府机构和它周围环境之间的关系”。我国学者陈振明认为,“公共政策是国家机关、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在特定时期为实现或服务于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目标所采取的政治行为或规定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系列谋略、法令、措施、办法、方法、条例等的总称”。总结并借鉴中西方学者对公共政策含义的界定,本文认为社会转型时期公共政策是指社会公共权威为了实现一定的目标,根据公众需要所制定的各项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

2.公共政策价值

在现代社会,政府如果能够适应社会需要,满足公共需要,实现公共利益,那就是有价值的,否则,就是无价值的,其存在的合法性就会受到怀疑。因此,“政府为了摆脱合法性危机,在公共事务管理的过程中,会根据不同社会主体多元化的公共需求,进行公共政策制定、执行与评估,促进公共利益实现,以达到各社会主体的利益共享。”基于不同社会主体多元化公共需求的公共政策制定模式,既体现了公共政策的科学价值,又体现了公共政策的民主价值。

3.公共政策价值理念

公共政策价值理念表现为一定的需求和利益、有用与无用。因而,公共政策价值也就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政策本身的价值,即公共政策本身具有很重要的作用;二是公共政策的价值影响,即公共政策所追求的价值,所要达到的目的。本文中的概念是指公共政策的价值影响,即公共政策价值分配的利益要求和对社会各方面的影响。公共政策价值理念是指在一定价值观支配下的公共政策价值分配的利益倾向与选择,亦即公共政策制定者以及其他涉及政策决策过程的人共有的偏好、个人愿望和目标。

二、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公共政策价值理念转变的历史演进

1.我国公共政策价值理念的第一次转变:以物为本

20世纪80年代,我国公共政策价值理念经历了第一次转变,围绕着效率与公平展开的,这次转变是以急转方式出现的。在政策领域方面,它从“抓革命,促生产”的以政治革命和阶级斗争为纲,转向“发展才是硬道理”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提出了“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决策原则。由此产生的公共政策价值理念中,效率被作为中心价值,公平只是作为补充性价值。从公共政策的角度关注公平时,考察的主要不是现实在多大程度上满足了经济和社会公平的价值要求,而更多地是考虑为促进经济效率而出台的改革政策是否超出了“民众的承受能力”。这种公共政策价值理念对推动经济领域的市场化改革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我国公共政策价值理念的第二次转变:以人为本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公共政策价值理念经历了第二次转变,是绕着改革、发展与公平展开的,这次转变是以平缓方式出现的。我国公共政策价值理念在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上出现了一些新的变化。一是公平和正义的概念不再仅仅是以“兼顾”的方式出现;二是提出了“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和建设的成果”原则;三是在处理发展中的各种矛盾时,提出了“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以人为本”成为更高的价值理念;四是认识到公平对效率的正面影响;五是提出了改革是实现社会公平的手段;六是明确政府在促进和保障经济和社会公平方面的责任,将政府工作的重心更多地转移到维护经济和社会公平,并且成为衡量政府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

三、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公共政策价值理念的创新与定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共政策价值理念经历了以物为本和以人为本两阶段,如何定位社会转型时期我国公共政策价值理念,成为我们当下必须要解决的首要任务。

1.基于治理的公共政策价值理念:公共治理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个人暴力恐怖事件、社会等社会问题凸显,这些长期积累下的社会问题随时都可能引发公共危机。每当爆发公共危机时,人们习惯于依赖政府解决。然而政府的管理、责任、能力是有限的,政府必须寻求社会力量的参与、合作与支持,全社会共同面对危机、共同承担化解危机的责任,构建一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和衷共济、相互信任的危机应对机制。

2.基于和谐的公共政策价值理念:公共和谐

中国社会转型时期,改革的收益与代价之间呈现出一种不平衡的状态,贫富分化、环境恶化、城乡差距等社会问题凸显。政府必须重新审视公共政策,满足不同利益群体的诉求。这些问题的解决都依赖于公共政策核心价值理念的确立。在社会转型时期,以公共和谐作为公共政策价值理念,有利于各社会阶层、社会群体之间的协调与发展。公共和谐理念的提出,为公共政策价值取向的选择提供了新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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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经济发展背景下研究现代物流经济的产业特征,就需要立足物流的“新兴服务性”,从其自身内涵和职能以产业经济学视角进行深入研讨。现代物流是随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进步而出现和发展的,并为适应和满足一定的社会需求而存在,以此种观点分析:

(1)从产业发展特征看,现代物流产业是传统工商企业物流和传统第三方物流发展的结果;

(2)从产业技术特征看,现代物流产业是现代信息技术、管理技术以及组织技术支撑的新型产业;

(3)从产业深化特征看,现代物流也是产业专业化分工深化后从传统产业剥离出来的独立产业。

2物流产业的战略定位

就物流产业发展现状及自身产业特征而言,结合现代社会经济对物流产业的需求,物流产业在现代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如下战略意义:

(1)物流产业需承担推进和纽带作用,加快商品、人员、物资等社会资源的流动以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并借此联接国民经济各产业和部门,使之同步和联动发展;

(2)物流产业需承担产业整合作用,通过全面覆盖和整体联结国民经济各产业使之得以整合优化、优胜劣汰和结构升级,改变国民经济增长方式;

(3)物流产业需承担降低社会经济成本作用,物流作为服务性的“第三利润源”,其本身并不创造利润,但却可以通过自身的高效运作减少中间环节成本和资源浪费,减少社会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时效,使社会资源能够在更广的空间做出最优选择。

二现代物流经济的公共政策需求

现代物流业不仅在促进国民经济水平上发挥巨大推动、整合和联结协同作用,同时也肩负公共职能,对改善社会民生、提升民众幸福感同样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而作为新兴服务产业,物流产业发展离不开政府决策的大力支持。

1公共政策的本质内涵

公共政策属于现代政治经济学范畴,具体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达到某一目标而在法律赋予的权责范围内按照一定程序而做出的处理国家公共事务的决定,就政府决策的经济职能而言,公共政策则是政府针对经济发展目标而做出的评价、规划、选择和行动。通过上述概念界定可知,政府决策具有以下特性:政府主体性;实施合规性;决策目标性;政策公共性。就政府决策的本质内涵而言,其可以看作是整个社会系统的一个极具影响性的变量因素,通过此变量输出可以及时调节和解决整个社会系统协同发展中出现的某些公共问题。

2物流经济对公共政策的需求

新兴产业在其发展初期通常具有不完全的市场特征以及相对弱势的市场主体结构,此时就需要国家给予相应产业政策,对整个产业进行有效支撑、规范和引导,使整个产业在资本积累、规模导入、市场竞争力、产业绩效等方面逐步强化和发展,顺利度过产业导入期和培育期而向成长期和成熟期过渡,之后将产业交给市场。反之,对于新兴产业不能给予必要的公共政策扶持,则反映出政府职能缺失,既不利于产业健康发展,也不符合市场经济视角下公共政策理论的本质要求。具体到现代物流产业,其对公共政策需求尤其迫切,表现如下:

(1)目前我国物流产业发展模式

还更多地停留在“学”的阶段,主要向欧美及日本等先进国家学习和模仿其物流经营管理理念和经验。而随着我国物流市场对全世界开放,国际大型物流企业纷纷进入我国抢占市场。面对这一挑战,我国作为制造业大国必然要发展自主物流,以确保整个国民经济命脉的自主和高效。此时,引入国家公共政策扶持,有利于我国物流产业增强自身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缩小同国际先进企业间的差距。

(2)物流产业作为联通纽带产业

其发展壮大必然伴随着跨产业、跨空间、跨地域性的增强,尤其在现代物流和供应链物流时代,物流产业已经突破了单一企业和单一行业的限制而成为一种全社会性质的经济活动,并如前所述,承担着对整个国民经济结构优化整合的职能,而这一过程涉及到利益分配和产业、地域分割的制约,不突破此种分割和制约,物流的结构整合功能也就无从谈起,物流业的发展也就无从谈起,因而这一背景下公共政策的适时介入尤显必要。

(3)现代物流业作为一种新兴服务性产业

不仅在推动国民经济运行效率上具有战略性意义,同时也已渗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支撑性产业。物流业的发展不仅推动传统经济和生活模式的发展,也使传统经济和生活模式越来越呈现出现代性和先进性,如以物流为依托和保障的电子商务、零库存管理、农超对接等,如果没有高效的物流产业能力,此种极具现代意义的经济和生活模式也都无从谈起。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共政策扶持物流产业发展是国计民生发展的必然需求。

3物流公共政策决策存在的问题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

受传统计划经济时代的公共行政观影响,现代公共政策决策不可避免地带有计划时代流弊,以自上而下的行政指令替代市场导向的现实需求做出政府决策的方式屡见不鲜。政府制定物流相关公共决策时,往往缺乏细致全面的市场调研,而仅凭领导片面的了解、掌握更多发言权的大型企业意见或专家组报告而做出政策决策,此种政策更多地倾向少数物流企业利益,而无法体现整个物流经济产业发展的整体利益。

(2)从我国物流产业相关政府部门看,继我国政府机构精简撤销物资部后,国内贸易部和国内贸易局也相继撤销,相应地却没有新的部门机构填补这些空缺。目前,整个物流行业管理职能分散于交通、商务、信息等部门之内,机构职能割裂,这也使得物流产业政策制定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物流牵涉环节和层面众多,如没有统一的主管机构和政策决策机制,其政策制定也同样面临着主观割裂和诸多制约,往往表现为耗时长、成本高、时效差。

(3)物流经济相关公共政策是在物流产生发展之后而产生的,因同属于新兴事物,对于政府部门来说其在政策实践和理论上掌握知识相对较少,案例和决策能力匮乏,这同样成为我国物流经济公共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没有成熟和可借鉴的经验就没有决策的效率和先进性,也同样没有决策的勇气和胆识,为此我国物流产业相关政策同汽车、电子等其他新兴产业相比,数量和幅度都明显不足。

三物流公共政策体系及构建策略

以上基于我国现代物流产业的发展现状及趋势,以及综合考量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需求,对我国物流产业作出了“新兴服务产业”的战略定位。任何一个新兴产业的发展都离不开国家宏观政策的扶持,尤其对物流产业而言,其发展本身对基础设施要求高,且跨空间、跨地域性强,这样的产业特点无疑更加迫切地需要国家政策的整体筹划和协调统一。我国政府部门应以战略性眼光为出发点,积极布局、组织和推动我国现代物流产业发展,在这一过程中制定和推行一系列具有体系性和前瞻性的公共政策,无疑会对我国现代物流产业整体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1物流经济公共政策体系构建

简言之,公共政策运营机制就是公共政策主体为某一目标经过利益博弈而对公共政策工具做出选择。通常公共政策体系包含以下五方面内容:公共政策目标、公共政策主体、公共政策利益博弈、公共政策选择以及公共政策工具。

(1)物流公共政策目标。从物流经济公共政策目标分析,其目标设定应明确、简捷、易于表达,并最大限度符合多方利益。在现代物流经济背景及物流产业发展趋势之下,物流公共政策目标应定位为“泛在性”,即无所不在,表现出突破地域和产业限制的高覆盖率和高渗透率,着力全面提升国民经济发展效率和人民群众生活品质。而在具体实施层面,其发展目标则应体现为依托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技术的物流、价值流和信息流三流协同联动。

(2)物流公共政策主体。物流经济公共政策主体即是政府决策所涉及到的相关利益人,具体涵盖了物流链条的整个环节以及相互关联影响的政府机构、供方和需方三大主体的总和,包括第三方物流企业、第四方物流企业、物流基础设施运营方、物流信息运营方、金融投资者、储运配送企业、物流供应链上下游企业、政府机构及社会公众等,这些利益主体都应反映在公共政策制定体系之内。

(3)物流公共政策利益博弈。在物流经济活动和物流公共政策决策过程中,各个利益主体都存在各自的“自利”特征,而如何协调这些“自利”行为并最大限度引导自利行为、兼顾利他性,则是物流公共政策利益博弈的实施方向和重点。其具体实践方法可采用以价格为核心的市场机制进行利益调节,同时以公共政策变量输出规范和调节,此种市场调节机制可促成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物流产业利益格局,即由利益诉求到市场下的利益博弈,再到随后的政策选择和补充。

(4)物流公共政策选择。物流公共政策选择是前述利益博弈的延续和必要补充,这一环节的核心要求应体现出“公平性”,避免政策选择的主观倾向性,应以多数民主和多数一致的原则作为公共政策选择的标准,力求使更多的利益主体受益。另外,必须强调的是,对于少部分未受益甚至因为政策而受损的利益主体,也应在政策上给予必要的考虑和补偿,由此将全部主体纳入到产业发展规划中来,并减少政策推行阻力。

(5)物流公共政策工具。物流公共政策工具主要采用财政政策等工具并通过行政手段强化推行,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公共政策工具及其所承载的政策体系:①投资重大物流工程;②物流基础设施收费;③物流财税调节;④物流服务定价;⑤物流用地征地;⑥物流环境及配套设施构建;⑦物流人资政策;⑧交通运输规范;⑨货物验放。

2物流经济公共政策构建策略

物流公共政策体系实际上展示了物流经济政府公共政策决策的整个机制,这一机制以公共性和公平性为原则,以社会经济和福利为目标,以利益博弈为过程,以政策工具为内容,以政策决策为结果,以此彰显决策的逻辑性、完整性和现实性。而本节则以不可绕过的政治视角继续深入讨论这一决策机制的可操作性,即物流公共政策决策也应体现民主政治活动程序。在这一民主政治程序框架下,应具体采取以下策略以达成强化决策机制和流程的目的:

(1)建立和强化政府相关部门跨部门沟通机制,同时以现有的物流采购联合会为行业协会,加强同政府部门沟通协调,反映和争取利益诉求;

(2)引入和强化物流信息汇总和数据统计机制,以数据为支撑,确保利益诉求的真实性、合理性和效能性;

(3)引入科学的政策分析模型及演示机制,强化政策的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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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政策是政府或者公共权威为处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公共管理而制定和实施的公共行为规范、行为准则和活动策略的总和。正如日本学者药师寺泰藏所说:“‘公共政策’的意思与其字面意思相同,即为‘公共’而制定的政策。”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威主体,为了公共目标,利用公共权力所制定与实施的总体性的策略选择,公共政策必须具有公共性。作为政治系统输出的主要内容,公共政策又是一种权威的价值分配,它具有极强的公共权威性的普遍的社会影响力,具有强制性、导向性、管理性、调控性与分配性的功能。公共政策凭借着公共权力的使用,对社会资源与价值进行配制,而且要求社会成员服从其利益选择与利益分配。政治权力的使用必须证明其正当性,这是民主社会对政治权力使用的伦理要求。公共政策是政治权力使用的主要方面,与其他方面的政治权力运用一样,这种强制性必须获得人民的赞同,经过合法性的检验,否则就不合民主政治的要求。因而公共政策又必须具有合法性。所以,民主社会公共政策应当具有公共性与合法性的伦理精神,正是这两种伦理精神才彰显出公共政策的民主性。

一、公共政策应有的伦理精神

“公共性”是公共政策研究的逻辑起点,公共政策所以是公共政策,就因公共性而成为公共的政策。对于公共政策公共性的概念分析,研究者们进行了很多的阐述,这些阐述也极有建树。在此我们试图从伦理精神的角度对公共政策的公共性进行说明。作为伦理精神的公共政策的公共性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首先,公共政策是对公共生活需要的回应。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力主体所作出的政治性的抉择,但是这种抉择并不是随意而作出的,而是政府对公共问题的自觉回应。所谓问题就是主体对客体的期望与现实的差异,正是这种差异才导致了主体的不满,因此想努力对其进行改造。一个社会存在很多问题,社会公众也有不同的需要,这些需要都希望得到满足。但不是所有问题都可以进入公共政策议程,必须通过政府政策进行解决。公共政策只局限于,而且应当局限于公共问题的解决。“当问题超出了当事人,其影响波及到不直接相关群体时,问题就转化为公共问题。”公共政策是公共权力机构所作出的,而公共权力机构活动应当限制在其正当的范围之内。对于只涉及到个体或相对较小范围内的组织的问题,公共权力是不应当通过政策的方式解决,否则就是越权,影响社会自治,而对于那些影响公共生活应当由公共权力通过政策方式进行解决的问题,如果不通过政策的途径加以解决,那么政府就是缺乏回应性,是无能的政府。“公共政策制定中最为致命的错误就是为解决一个错误的问题进行决策。”公共政策自开始就立足于公共生活,立足于回应公众的要求。对公共生活的回应决定了公共政策的基本属性,也是其公共性之伦理精神的根源。正如有学者所说,“政策绝不能仅仅理解成官方声称的目标,而且还包括广阔范围内的所有参与者之间被模式化了的行为方式,这样人们才能够了解将要发生的事情。”公共政策是对行为方式的建构,任何一项公共政策不仅建构了公共问题,建构了政府与公众的关系,而且建构了在公共问题中参与政策的各方的权利与责任。

其次,公共政策是公共意志的表达与结晶。由于现实中公民参与政策的能力与积极性的局限性、也由于现实决策制度的局限性,现实公共政策制定都是政策精英所制定的,由少部分精英对公共问题进行决策,这看起是一个“民主的悖论”问题。这一民主的悖论只有通过公共论坛予以解决和消除。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有权决定自己的事务,涉及多数人的事务必须由社会的多数人共同同意,国家只是受人民委托而行使公共权力,这是民主社会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人民原则决定了公共政策必定是人民意志的表达与结晶。“一个好的公共政策是多数人的意愿和利益的产物,它不是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的合成,”民主社会的公共政策应当体现公众的利益要求。政治精英、“政策企业家”对公共政策进行决策何以合乎民主的要求?答案就在政策制定与执行的民主程序之中。公共政策是在公共领域中通过公共讨论而制定出来的。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应当有权参与公共政策,民主的政府有责任通过公共媒体与其它的手段,让所有公民都参与到政策的讨论中,通过民主的公共论坛,使得公民的不同意见得到充分合理的表达,最后通过公民的理性商谈达成对政策的共识。民主的公共论坛在公共政策过程之中起着决定的作用。公共利益是一个难以明确的概念,什么样的利益需要才是公共利益的要求,这一问题的解决只有在公共论坛之中,通过平等公民的理性商谈达成共识。任何政府的臆想性与强制性的要求都不会与公共利益要求相一致的。民主的公共论坛发挥着桥梁性的作用,它沟通政府与公民,使得公民之间、公民与政府之间有着平等的协商与理性的对话,而且还承担着公共批判的作用,使得不同的价值得到理性的评判,以最终决定何种利益是最迫切需要的,最合乎公共利益的要求。政治精英与“政策企业家”在政策过程中的职责就在于汇总民意的工具性责任,而不得代民做主。只要公共意志自始至终都得到合理的尊重,公民在政策程序其民利得到充分的尊重,“民主的悖论”才最后被消除。公共政策是多数人的政策,应当表达多数人的意志与利益要求,也应当使少数人的合理利益得到满足。如果公共政策只是反应那些在某些方面居于控制地位的集团与少数利益群体的利益,公共就偏离了其公共性要求,其公共性的伦理精神就要被丧失。

最后,公共政策应当体现公正的伦理精神。现代社会从本质而言是一个公平的合作体系,因此公正是现代社会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伦理要求与伦理精神。“政府存在一个主要理由就是确保所有的个人都能得到保护,以免受有权势的个人或集团的强制。”现代政府是社会公正的主要维护者,政府存在的合理性也由此得到辩护。公共政策是政府活动的最主要方式,因此必须体现公正的伦理精神。公共政策的公正包括实质公正与程序公正两个方面。从实质公正而言,公共政策应当体现社会公平的原则:一是公正无偏的原则,公平地对待任何一个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应当尊重他们合理的利益要求,如果因公共需要而对某些人利益进行限制,必须是正当而慎审的;二是公民受益原则,任何一项公共政策的最终受益者最终都是公民,政府与国家不应当与民争利;三是劣势群体利益最大化原则,公共政策在利益的选择与利益的综合过程中,要对那些处于社会劣势的弱势群体有意识地偏向,使政策的最终结果使他们的利益得到最大的考虑与安排;四是分配普遍原则,公共政策的利益安排要使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利益得到合理的重视,而不是仅仅只照顾部分人的利益,特别是在社会资源中占据支配地位的少数人的利益。总而言之,公共政策通过提取性、分配性、管制性与象征,为公众提供福利、安全、秩序与自由,这是公共政策的根本使命。只有完成了这一使命,公共政策才算是承诺了对社会公正的伦理要求。从程序公正而言,公共政策过程必须坚持公开原则,保护公民对公共政策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与批评权。民主社会允许也应当允许公民参与到公共政策过程之中,他们有权发表他们的观点,而且他们的观点也有应当被政府重视的权利。他们应当可以通过意见表达机制,将自己正当合理的利益要求整合到政策之中。政府有责任通过合法的公共媒介,使公民的政策权得到充分的实现。“密室谋划、暗箱操作”而形成的政策只是官僚个别的意志表现,而不是公共的民意表达,因而也不合公共政策的伦理精神。

最后,公益导向是公共政策所依据的法律规则与法律程序二次合法性论证的根据。公共政策是政府行为的主要方式,从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看,公共政策必须合乎法律的要求。合法律性,是公共政策合法性的前提。如果不遵循法律规则及其程序的要求,根本不可以获得合法性。但合法律性与合法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合乎法律规则与程序不一定就具有合法性。从理论上明确合法律性与合法性两个概念有助于更进一步理解政策合法性的内涵。现实法律制定与执行都具有局限性,一是因为人类理性的限制,法律条文不可能穷尽现实中所有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都进行合理的规范,特别是立法的稳定性与现实的多变性与复杂性的矛盾,使得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一些现行法律与人民正当权利需要之间的偏差是必然的;二是,法律的制定不一定都是人民意志的表达,现实中也曾有过政治权力强制性立法的事实,比如法西斯政权就强制性制定与执行法律,这些法律完全不是人民意志的真实的表达。如果法律与人民意志或者人民正当权利有这种或那种不一致,这时依据这样的法律制定并执行政策,那么政策的合法律性与政策合法性不一致,也根本不具有合法性。因此,政策所依据的法律规则与法律程序必须经过规则的二次合法性论证。“所谓规则的二次合法性论证是指能够为政治合法性提供论证的规则的合法性本身是需要证明的。”合法律的,并不是一定具有合法性,合法性不仅要合法律规则与程序的要求,而且要合社会价值规范,被人民所认同并自愿遵守的。因此,对这些作为依据的法律规则与程序要进行二次论证。这种二次论证事实上也就是对法律及其程序的伦理批判。如何对法律规则与程序进行伦理批判,批判的标准是什么?比瑟姆说:“规定权力的规则必须按照统治者和服从者共有的信仰来证明自身的合理性。”法律规则与程序的合法性就在于其正当性之中,法律所以是正当的,就因为其不仅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表达,而且它是人民的意志的表达,体现了统治者与服从者共同的价值与信仰,换句话说,也就是法律所体现的规范与社会价值规范的同一性问题。我们前面已经指出,政治规范要与社会价值规范同一,政治规范就必须以公共利益为基本价值取向。法律规则与程序必须体现公共利益的要求,体现现代市民社会平等互利合作的要求。如果法律规则与程序与这一要求相冲突,并有损于公民正当权利,法律规则与程序就得受到伦理的批判并被修改,政策制定与执行也不可以依据这样的本身就不正当的法律规则与程序,否则其合法性就要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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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二)公共政策。公共政策是国家机关、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在特定时期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目标,所采取的政治行为或规定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系列谋略、措施、办法、条例等的总称。公共政策是目的性很强的活动,它是为解决某一具体政策问题而制定的,必须付诸实施。

(三)政府危机管理与公共政策。公共政策制定是政策决策者以一定的理论原理和价值观念为指导,对已确认的政策问题进行科学策划、统筹安排、做出对策,使其转化为行为规范的过程。政府危机管理是针对突发事件的管理,它可以及时有效地处理危机,恢复社会稳定。在政府危机管理中,政府可以通过提高公共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及其良好绩效,不断提高政府管理水平,有效处理危机。

二、当前我国政府危机管理存在的问题

早在2003年SARS之后,中国就在加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建设,各级政府制定了有关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2007年11月1日,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正式实施,明确我国要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但这次雪灾所暴露出的问题表明,目前我国的应急体制并不乐观,在面对复合性突发事件时政府的危机管理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政府危机管理机制不完善

政府危机管理机制包括预警预防、应急反应、评估恢复三个阶段的机制,其中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是两项最基本的制度。目前,我国没有建立专门的预警机制和预测机制,不能将危机的前期控制过程纳入各级政府长远的战略目标、规划与日常管理中,危机的信息预警能力不足,以致政府处理危机事件时比较被动。另外,对危机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也不能完全适应危机管理的要求,主要表现为应急反应迟缓,跨部门协调动员机制不顺畅。在各级政府之间应急管理职责的划分、应急响应过程中条块部门的衔接配合等方面,还缺乏统一明确的界定、尚未完全形成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的分级响应体制。

(二)政府危机管理机构不健全

我国现有的政府危机管理系统主要依赖于各级政府的现行行政机构,危机爆发时,一般是针对特定危机,由中央政府或省级政府、有关部门设立临时机构。这种临时性机构不能对危机准确预测和预警,加之缺乏政府危机管理专业人员以及缺乏对危机事件的处理经验,严重影响了危机的处理效率。此次发生在南方各省的自然灾害表明,我国现行的以部门为龙头的突发事件应对组织机制存在很大问题,各级政府下属的应急办公室只是一种协调性机构,还不能真正具有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各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能力。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还存在以部门职能为中心的部门主义倾向,缺少单一的应急指挥组织管理系统。

(三)应急预案缺乏情报学支撑

应急预案应该是情报学基础上的研究成果。应急体系的建立和运作,可以视为一个复杂的信息系统和情报分析系统,缺乏情报学基础就会导致信息不畅,难以作出科学的决策。此次雪灾也暴露出在处理公共危机时信息不畅,部门和地方应急机制不够协调、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沟通的问题。1月25日京珠高速公路之所以出现严重大堵车,与各方通车信息混乱有关,致使许多不知情的车辆进入湖南后无法出去。

(四)政府和公众危机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人们的安全观一直固守传统的国防和外交安全,而忽略了经济、生态、信息、文化和公众安全等方面的安全问题。政府部门对全社会防范风险和应急管理处置的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不够,社会危机意识、风险防范意识、自救互救知识和能力、主动参与程度都十分薄弱。早在全国降雪的初期,1月份时,有些地方还在赞叹瑞雪兆丰年,没能对大雪成灾有预期,更没有将雪灾与全国春运结合在一起全盘考虑,加之五个关于自然灾害救助的国家应急专项预案中,并不包括雪灾,所以导致了这一复杂性的全国性灾难。

(五)政府危机管理投入不足

由于我国政府在危机管理中缺乏危机意识,没有对危机的来临做好科研、组织、人力、物力、信息等各方面的准备,在公共管理服务方面的投入严重不足,特别是应对危机事件的公共财政支出存在许多问题,导致在危机出现时,各级政府不得不临时集中各类资源,临时研究。

三、我国政府危机管理中的公共政策制定

在一个国家的社会生活中,危机不可能绝对避免,但却可以管理控制,以减少危机的发生数量,把危机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危机多发期,政府要加强危机管理就必须对其全过程实施控制管理,在危机预警预防阶段、应急反应阶段、评估恢复阶段分别采取相应措施,健全各方面的制度和机制,努力构建全方位的危机管理系统。

(一)预警预防阶段

从危机管理的目的和效果来看,危机预防比危机处理更重要。加强危机的预警和预防,就能最大限度的减少和避免危机的发生,并预见可能发生的危机,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1.建立危机预警机制和应急救治机制。各级政府必须将危机管理寓于日常的制度建设和管理之中,建立完善的符合本地实际的危机预警机制,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建立快捷、通畅、及时、准确的沟通渠道,树立正确的危机意识,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2.建立统一的危机处理指挥机构和协调机制。我国目前正在推进的“大部委制改革”的思路,很适合改革现行突发事件应对组织体制的要求。可考虑设立集中统一管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具有大部委性质的“应急管理委员会”(或者“应急部”),设立常设性、专门性的危机预警部门,对危机事件进行正确的认识和把握,制定长期危机管理计划,加强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协调能力。

3.建立危机管理教育、培训系统。政府、学者、科研部门应通力合作,加强对政府危机管理的研究,为危机管理提供理论基础和依据。要加强对政府官员的危机教育和危机处理培训以演练,增强干部危机管理的能力。此外,政府还应通过社区、学校等机构加强对公众的反危机宣传和训练,普及有关危机知识,提高民众应对危机的能力。

4.加大政府危机管理的投入力度。各级政府应该根据公共风险来决定财政支出,合理地调整公共财政支出范围,专款专用,确保应对复杂危机事件的正常运转。

(二)应急反应阶段

危机出现后,政府运用所有资源开展危机救治,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危机的发展和升级,迅速解决危机,恢复社会的正常秩序。

1.迅速启动应急反应机制。政府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多方面非常态管理措施,积极查找危机产生的根源,加大政府干预的力度,制定和执行带有强制性的政策,及时化解危机。“在社会面临危机的时候,由政府出面的有效组织、协调和调控是迅速控制危机,将危机损失降到最低程度的最重要保证。”

2.及时公正地信息。正确引导媒体进行公正的报道,将危机事件所涉及的公共信息及时、全面、准确地向公众披露,避免社会的恐慌,稳定公众的信心。要建立公共危机沟通机制,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通过召开例行的新闻会,公布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并告知公众在危机事件中的注意事项。

3.加强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发挥非政府组织和公众的参与作用。在危机处理的过程中,社会公众参与、尤其是非政府组织充当志愿者参与,将对危机事件应急救助起到重要作用。

(三)评估恢复阶段

危机消除后,各级政府应认真分析危机产生的原因,及时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科学地评估各种应对危机的预案和危机处理措施,不断加以改进和完善。

1.重塑政府形象。当人们度过危机后,政府应做好危机后的沟通工作,向公众承诺今后的措施,表达政府的诚意,安抚公众的恐慌心理,恢复公众对政府的信心。

2.强化责任追究。在应对重大突发性危机事件中,各级政府要建立政府官员承担与职权相应的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制度。当政府公务人员不能履行或背弃责任时,必须受到相应的行政惩处。

3.建立评估机制。政府应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学者组成危机评估小组,进行有关方面的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等方面的评估工作。对危机处理全过程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法,为以后危机管理做好充分的准备。

总之,面对错综复杂、难以避免的各种突发危机事件,作为承担公共事务管理者和公共安全责任者角色的各级政府,必须制定出最有效的公共政策,以最快的速度、尽最大的努力化解各种危机,保障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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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鄢龙珠.完善我国政府危机管理体系的几点思考[J].福州党校学报,2005,(6).

篇10

Abstract:Publicityhasbeenregardingasanessentialattributeandalsoanimportantdomainofthepublicpolicy.However,thestudyonitwasoftenpuzzledbyvariousproblemsandthenforcedtofacemanychallengestoputitfallsintoanawkwardposition.Theproblemsincludetheconflictbetweenthepublicpolicythatitinvolvesitsowninterestsrequiredanditspublicity,therelationshipbetweentheindefinitetargetofpublicpolicyanditspublicity,thediscrepancybetweenthesubjectivityinpublicpolicyformulatinganditspublicityandthedilemmawheretheefficiencyandfairnessisoftenhardtobecompromisedoneachotherinpublicpolicyformulated.Alltheseimplythattoreasonoutwhatcausesthepublicitytofallintoanawkwardpositioninthestudyonpublicpolicyisofimportanceandhelpfultoformulatingpublicpolicymorescientificallyanddemocratically.

Keywords:publicpolicy;publicity;government;interest

公共政策作为“公共权力机关经由政治过程所选择和制定的为解决公共问题、达成公共目标、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方案”[1],其本质属性是公共性。公共政策应该遵循如下公共性原则:第一,公有性原则,即公共决策权力应该归社会公众所有;第二,公治性原则,即公共政策应该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第三,公享性原则,即公共政策应该适用于其所要调整的所有对象[2];第四,公平性原则,即公共政策应该维护社会公平;第五,公益性原则,即公共政策应该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目标;第六,公开性原则,即公共政策应该具有开放性和透明性[3]。但是,当我们对公共政策进行深入考察时却发现,公共政策时常表现出与公共性相违背的特性,这便使得公共政策的公共性研究陷入困境。对这些困境进行科学梳理,将有助于理顺公共政策研究的思路,探明公共政策失效的症结,进而加快我国公共政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进程。具体而言,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困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共政策主体的公共性困境

公共政策主体是指那些在特定政策环境中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执行、评估、监控、调整的个体和团体。其中,广义的政府(即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作为公共政策的法定产生者,在公共政策过程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是最主要的政策主体。传统观点认为,作为公共政策最主要的制定和执行主体,政府是广大社会公众权利和意志的代表者,政府的公正与准确是一种固有的天赋,政府不具有自身利益。

然而,现实中政府的自利性却是客观存在的。政府的自身利益可以划分为以下三个层次。第一,政府工作人员的个人利益。作为一种正式的社会组织类型,政府是由若干名政府工作人员组成的,而政府工作人员是生活在现实社会中的人,他们也具有各种各样的物质和精神需要,而这些需要也都期望得到满足。从某种程度上说,也正是其个体需要和组织需要的相互作用,才保证了整个组织的正常运转。当他们的个人需要以个人的生理和心理形式获得了社会内容和社会特性时,这种需要就转化为了个人利益。由于他们常常被置于“公仆”的地位而不能明确追求自身利益,他们的自利动机受到了限制,从而迫使他们采用其他方式实现自己的利益,比如通过贪污受贿、挪用或占用公款等行为来实现自己的私利。第二,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团体利益。任何政府都有职能部门和层级的划分,这种划分是组织规模扩大化和管理工作专业化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各项职能正常运转、组织目标顺利实现的组织结构保障,但这种划分在客观上却容易形成纵向上的层级断裂、横向上的部门交叉、整体上的条块分割的行政格局,从而使得政府的不同层级、不同部门萌生不同的团体利益。例如,在经济发展和投资格局中出现的地区产业趋同现象,地方政府对本地区资源、市场的行政保护现象,以及各部门为了维护本行业、本部门利益而人为设置市场障碍、防止外地区行业竞争进入等现象,都充分证实了地方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团体利益的存在。第三,政府整体的机构利益。政府组织常常被人们设定为社会的公共组织,履行公共管理职能,是社会最高利益的代表者,并不具有自利性。事实上,政府组织同样拥有自身的特殊利益,比如特殊的政治地位、经济待遇和精神文化特权等。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政府管理工作从社会中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特殊的专业化、专门化的工作,政府组织的自利性就越来越突出。因此,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也是多元利益主体之一,也要追求自身的最大利益。目前,各国政府的规模扩大化、部门支出的增长等都是政府追求自身利益的扩张行为。

从理论上讲,公共政策是为处理社会公共事务、解决社会公共问题而产生的,公共性是其逻辑起点;公共政策又以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最高目标,公共性是其价值终点;公共政策运行过程的各个环节都以公共性作为其基本的指导原则和标准。因此,公共性是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作为公共政策主体构成要素的政府,其公共性既是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得以实现的根本保障,也是公共政策的公共性的重要体现。然而,为什么现实中的公共政策却存在着与公共性相抵触的自利性呢?现有的公共政策公共性理论是无法对此问题作出科学解答的。于是,政策主体理论上的公共性和现实中的自利性之间的冲突便使得公共政策公共性的研究陷入困境。

二、公共政策目标的公共性困境

公共政策目标是指公共政策主体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基于自身需要和社会提供的可能而设想出的一种希望状态。依据公共政策公共性原则的要求,公共政策目标应该具有公益性,即公共政策应该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根本目标。

关于公共利益,学术界一直争论不休。目前,学术界对公共利益的定义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把公共利益和抽象的或实体的或理想的自然法规、正义、正当理由这一类的价值标准和规范联系在一起,即将公共利益理解为一种合法利益、正当利益;二是把公共利益和个别人物的特殊利益或集团、阶级的特殊利益联系在一起,或与多数派的特殊利益联系在一起,即将公共利益视为与个别人物、个别集团、阶级的特殊利益相对立的多数人的利益;三是把公共利益与个人之间的竞争过程或集团之间的竞争过程联系在一起,认为个人之间以及集团之间利益竞争的结果便是公共利益。公共选择理论学者认为,社会上实际并不存在作为政府公共政策所追求目标的所谓社会公共利益。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肯尼思·阿罗在《社会选择和个人价值》(1951)一书中提出了著名的“阿罗不可能性定理”。该定理阐释了将个人偏好或利益加和为集体偏好或利益的内在困难。该定理指出:试图找出一套规则或程序,从一定的社会情况下的个人选择顺序中推导出符合某些理性条件的社会选择顺序,一般是办不到的。阿罗证明,简单加法不足以在个人偏好中排出一个一致的共同次序,这些个人偏好本身也是根据不同的标准分类的。公共选择理论的创始人詹姆斯·M.布坎南也指出:在公共决策或集体决策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公共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而只存在各种特殊利益之间的“缔约过程”。因此,依据公共选择理论的观点,作为公共政策根本目标的公共利益是不存在的,那么公共政策所追求的公共性自然也只能是一种虚幻的公共性,这显然是和现有的公共政策公共性理论研究成果相矛盾的。即使我们不认同公共选择理论对公共利益的论述,仅从学术界对公共利益这一概念的定义的争论中也可以看出,公共利益是一个很难把握的概念,它对于公共政策的研究人员来说难于把握,它对于作为公共政策决策主体的政府来说更难于把握。

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原则要求将公共利益视为公共政策的根本目标,而公共利益本身却是模糊不清、飘忽不定的。可以想见,在没有回答到底是不是存在公共利益以及什么是公共利益这两个基本问题的条件下,政府又怎能制定出追求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呢?现实中,政府官员制定和实施的公共政策所追求的也仅仅是他们自己观念领域中的模糊的公共利益,这种公共利益不可避免地受到政府官员个人价值观的影响,不同程度地带有主观性和狭隘性。同样,在既没有证明公共利益的真实性又不能科学界定其内涵的前提下,政策研究人员又如何能够对公共政策的公共性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呢?于是,公共政策的虚无性和公共政策的公共性之间的关系问题便构成了公共政策研究中的一个理论难题,使得公共政策公共性的研究陷入困境。

三、公共政策问题的公共性困境

公共政策问题是指那些引起政府的关注并纳入政府议程的社会问题。社会问题是指社会的实际状态与社会公众所期望的状态之间的差距,也就是需要解决的各种社会矛盾。就其本质而言,政策问题是“思想作用于环境的产物,它们是通过分析从问题情势里抽取出的要素。因此,我们所遇到的,是问题情势而非问题,问题就像原子核细胞一样是观念的产物”[4]。可以说,“问题不能脱离对它们进行定义的个体和群体而存在,也就是说,并不存在其内部和自身就构成政策问题的‘自然的’社会状态”[5]。只有当人们对改变某些问题情势的希望作出判断时,才能产生政策问题。可见,政策问题是被人们感知、觉察到的状况,是与价值、规范和利益冲突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具有一定的主观性。

当前,从政策制定的角度来看,公共政策问题的主观性正在成为公共政策公共性的现实挑战。任何时代和任何时期,都存在着一些需要重视和解决的社会问题,而作为社会公共管理者的政府,有必要关注并解决这些社会问题,但社会上存在的问题为数众多,纷繁复杂,而由于时间、能力和资源的限制,政府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而只能解决其中的一部分问题,政府应该解决哪些社会问题呢?这需要对各种社会问题进行选择,也就是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首要环节确立公共政策问题。依据公共政策的公共性原则,公共决策权力应该归社会公众所有,公共政策应该由社会公众共同参与,因此作为公共政策制定过程首要环节的公共政策问题确立过程,也应该在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下来完成,于是公共政策问题的确立过程应该是社会公众的选择过程。然而在现实中,政策问题的确立过程,只是政府将必要的社会问题纳入政府议程并将其转化为政策问题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政府在诸多社会问题中进行选择的过程,而不是社会公众对社会问题进行选择的过程。

政府对公共政策问题的选择,归根到底就是政府工作人员的选择,这种选择在本质上是一种主观认定。由于政府工作人员的利益、信仰或价值观不同,选择的结果也就必然不同。对于同一问题,有些人看来非常重大,需要政府采取行动加以解决,而将其确认为公共政策问题,而另一些人则可能不以为然,认为没有兴师动众的必要,而拒绝将其纳入公共政策问题之列。于是,公共政策问题的主观性可能会给政策制定带来两种直接后果,其一是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却没有被确立为公共政策问题,这无疑是对社会公众民利的剥夺,是与公共政策的公有性、公治性原则格格不入的。其二是被确认为公共政策问题的社会问题并不是社会公众最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这显然是对政策资源的肆意浪费,既没有真正代表社会公众的意志,也不符合公共政策公共性的基本要求。公共性是公共政策的本质属性,该属性要求公共政策必须准确界定公共政策问题,而公共政策问题的主观性却使公共政策问题的界定具有了一定的随意性。因此,公共政策问题的主观性在一定程度上冲击着公共政策的公共性,二者之间的矛盾便构成了公共政策公共性研究的又一困境。

四、公共政策价值的公共性困境

公共政策价值是指公共政策主体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所遵循的价值准则。公共政策具有各种不同层次的价值追求,效率和公平一直是政策研究人员最为关注的两种价值。效率,是指人们在物质生产过程中所获取的收益与所投入的各种资源的比值,即收益与成本的比值。作为公共政策价值的效率,主要是指对政策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公平,是人们对社会运行状态的一种带有主观性的价值判断,包括机会公平和结果公平。机会公平是注重规则的无差别性的公平,即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结果公平是注重人的差异性的公平,即对不同的人实行不同的规则。作为公共政策价值的公平,可以理解为对政策资源配置合理性的判断。

公共政策效率价值取向的存在,正在冲击着公共政策的公平价值取向,进而使得公共政策的公共性研究陷入困境。关于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关系,我们不否认二者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互统一,但就公共政策而言,我们所看到的更多的却是二者之间的相互对立。效率与结果公平在终极意义上是“两全”的关系,而在日常操作中,特别在微观层次中,是“难以两全”的关系。效率价值取向强调以尽可能小的投入获得尽可能大的产出,提高政策资源配置的有效性,这就需要通过激励性差别分配机制激活各种生产要素,以最大限度地激发每个社会成员的潜能。但是,社会成员之间的差别是客观存在的,不同社会成员的先天禀赋和社会背景是不同的,因此这种激励性差别分配机制必然会导致结果的差别,即强者会获得更多的资源,弱者会获得较少的资源,甚至丧失掉已有的资源。可见,从某种程度上讲,选择公平必然会妨碍效率,追求效率必然会损害公平。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对立,直接导致了学术界对二者在公共政策价值体系中的先后次序问题的争论。以哈耶克和弗里德曼为代表的效率优先论认为,公共政策应该强调效率的首要性,只有效率得到了提高,才能更多地体现公平,不能因为公平的原因而伤害效率;以罗尔斯和德沃金为代表的公平优先论认为,公共政策应该以平等作为衡量分配是否公平的标准,在二者发生矛盾的时候,强调平等的最终目的价值;以阿瑟·奥肯为代表的公平与效率并重论认为,公平与效率同等重要,两种价值在不同领域中占据着不同的位置。在社会和政治权利领域中,“社会至少在原则上把平等的优先权置于经济效率之上。当我们转入市场和其他经济制度时,效率获得了优先权”[6]。

效率和公平两种价值取向的对立常常使现实中的公共政策面临着两种选择,或者以暂时牺牲一定的公平为代价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或者以暂时牺牲一定的效率为代价实行“公平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换言之,效率和公平的对立使公共政策方案选择出现了机会成本问题,即一项公共政策只能以其中一种价值选择作为自己的价值取向,选择了一个就意味着放弃了另一个。公共政策的公共性要求公共政策必须以公平原则为基本价值准则,而现代公共管理的效率性则要求公共政策必须以效率原则为首要价值依归。效率与公平两种价值取向之间的两难选择便成为公共政策研究中的又一公共性困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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