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03 10:03:0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非正规金融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在我国,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因此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借助非正规金融途径缓解融资困境的现象。非正规金融一方面能够有效地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所需资金,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一、非正规金融的界定
非正规金融(又称为民间金融)指的是在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规范和保护之外且不受政府金融监管当局直接控制和监管的金融活动,属于体制外金融。非正规金融包括那些分散、无组织地发生在各种非金融企业之间、企业或民间组织与居民之间以及居民相互之间的各种资金借贷活动,如民间借贷、商业信用、天使投资等。非正规金融交易区域狭小,信息搜寻、甄别以及监督贷款投向的成本较小,违约率比正规金融部门低,其游离于金融监管部门的视线之外,也游离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调控以外,不受法定体系的约束。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最大的区别在于交易是否处于政府的监管之下。
二、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优势分析
在许多国家,非正规金融被视为中小企业获取生存和发展所需外部金融资源的重要途径。在我国非正规金融也已存在很长时间,并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因为非正规金融具有如下优势:
(1)交易成本低、获得迅速快
融资交易成本可以从资金的财务成本和资金的可获得性两个方面来考察。对于中小企业融资而言,非正规金融经营成本低、交易手续简便、交易过程快捷、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因此中小企业融资常常选择民间借贷。
(2)社会风险低
不同于国有银行或者信用社会产生连锁反应,民间借贷产权主体明确,产权明晰,即使发生风波,承担的基本都是个人,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民间信贷即使有违约风险,都是个人来化解风险,风险也是可以控制的。
(3)信息的对称性
无组织的民间借贷往往是发生在亲戚、熟人之间,发生借贷前,资金提供者就对借款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发生借贷后,资金提供者也可以通过非常亲密的渠道,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真实信息,这种信息的对称性是正规金融(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不可能拥有的。虽然民间金融机构也和商业银行一样,与融资对象很少存在私人关系,但是与之相比更有动力和能力获得信息,所以,非正规金融可以比较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4)利率在合理范围内波动
央行要求,民间资金利率可在官方利率4倍以内波动,这使非正规金融可以完全自由地根据风险收益相对应原则来定价,这种资金价格是民营中小企业可以接受的。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由于存在着私人关系,它们的资金价格相对要高一些,但是利率也不会过高,因为非正规金融同样存在着多方面的竞争:①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不是完全割裂的两个市场,而具有一定的替代性。过高的利率会导致资金需求者退出民间金融市场,转向正规金融市场。②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竞争。这些机构资金实力有限,不能垄断民间金融市场,所以不能提出过高利率。
(5)对资金需求者的预算硬约束性
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虽然一般是信用贷款,但是由于存在私人关系,借款者如果选择欺诈或者没有能力偿还贷款,将损害私人关系和招致舆论的谴责,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借款者的家庭,甚至父母、子女都存在潜在的还贷义务,即存在一种隐性担保,这促使资金需求者更加谨慎地运用资金。相对于商业银行,这些资金供应方会更加积极地追讨负债,甚至出现违法讨债行为,从而导致资金需求者受到非法律形式的有力约束。另外,民间金融组织具有强烈的地域性特征,与同样具有地域性的民营中小企业更容易建立长期关系,促使它们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益和积极还贷,从而达到共赢的效果。
(6)抵押担保方面的优势
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无力提供必要的抵押品是其获得融资的最大障碍。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可以作为担保,如土地使用权抵押、劳动抵押、农户房屋抵押、田间未收割的青苗抵押、未采摘的林果抵押、活畜抵押等;其次,由于关联契约的存在,使得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除了在信贷市场上存在借贷关系外,还在其他市场上(如在商品市场上)存在交易关系,因此双方在签订信贷契约时还把其他市场的交易情况附加到里面。这不仅为贷款人提供了关于借款人资信、还款能力的信息,同时也增加了借款人违约的成本,使得贷款人能够对借款人保持一定的控制力,加强了借款人正确使用贷款以及履行还款义务的激励。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其能够更加灵活、有效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7)具有示范效应
非正规金融活动的特性使得所有存在不偿还贷款倾向的借款人望而却步,也限制了根本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人进入信贷市场。由于借款者和贷款者之间因长期和多次交易而建立起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不仅能够抑制双方的道德风险,而且还会使违规者因受到社区排斥和舆论谴责而付出高昂代价。社区约束力越强,成员之间合约的履行率越高,从而借款者就更重视偿还非正规金融贷款,以便于其保持长期稳定的借贷关系。
由此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其相对于高度组织化的正规金融具有上述优势,这些独特优势是民间金融这一古老的融资渠道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是其能够和正规金融的重要原因,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其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有天然的契合性,因而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
三、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在肯定非正规金融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它的局限性和负面影响。
(1)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
首先,社会资本的关系型和地域性特征决定了非正规金融的交易通常只能局限在一个小圈子里进行;其次,非正规金融部门的资金来源有限且不稳定,抗衡外部冲击的能力脆弱;再次,从总体上看,非正规金融的定价机制大体上反映了社会的平均利润率和市场竞争的均衡利率,但并不能排除高利贷产生的可能;最后,非正规金融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和
保护,容易产生敲诈、违约行为。
(2)非正规金融的负面效应
非正规金融的松散性、盲目性和不规范性,会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包括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等。还可能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酿成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包括袭扰正规信贷市场,妨碍中央银行现金管理,造成系统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盲区,导致一部分国家税款流失;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等。因此,应该对非正规金融加强规范和引导,发挥其正面作用。
四、加强对非正规金融的规范和引导,发挥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积极作用
非正规金融是一种重要的金融资源,是制定和实施金融政策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其所独具的与中小企业天然的亲和力,决定了其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地位。因此,对于非正规融不应持完全否定和排斥的态度,而应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使其在法律的监督和规范下,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为整个国家经济服务。
(1)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非正规金融行为
非正规金融交易通常运作很不规范,一般没有合法的法律手续、可靠的信用担保和资产抵押,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处于比较混乱的自发状态;而且所融通资金的投向具有较大的盲目性,风险较大。如果对那些负债率高、资信状况差的企业进行融资后一旦发生经营风险,必将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形成相当规模的金融风险。因此,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建立相关的制度措施。
(2)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机构发展的监控体系。
世界上的大多数银行都是民营银行,他们之所以能够健康地发展壮大,原因之一就是它们被纳入政府监管的体系之中。民间金融机构一定要在国家必要的监控下才能健康发展。政府有责任在对民营金融机构进行合法、正当保护的同时,对其违法、不正当的行为给予坚决打击和惩罚,用法律手段来治理和规范民间金融,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融资环境。
(3)引导成熟民间金融组织向中小商业银行转化。
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相当程度上是由于银行业垄断程度过高,真正能够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商业银行数量太少。因此,应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定位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使得民间金融能更好的服务于中小企业。
参考文献:
【1】曹洪军.窦娜娜.王乙伊“信息不对称、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一、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背景
(一)正规金融供给不足
在我国农村地区,正规金融供给不足是非正规金融蓬勃发展的外在原因。其中,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不充分等问题普遍存在,资金供需缺口不断扩大。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大量撤并县以下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仅在农产品收购方面发挥政策金融的作用,农村邮政储蓄只存不贷,农村信用社成了唯一能向农户提供资金借贷的正规金融机构。而农村信用社由于规模不大、不良贷款率高、亏损严重,为三农融资能力有限,远远无法满足农户的融资需求。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调查资料显示,2003年20842个样本户中,农户贷款总额为2947.92万元,其中银行、信用社贷款为769.16万元,仅占26.09%。
(二)非正规金融的优势
把中国农村社会称为乡土社会,即以族缘、地缘、血缘为基础形成的社会结构。非正规金融交易正是建立在族缘、地缘、血缘关系基础上,人们有着大致相同的生活体验,面临着大致相同的现实社会问题。他们相互熟悉,因而相互欺骗的概论极低,从而有效避免了正规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了贷款中的道德风险。
二、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现状
(一)发展规模
改革开放之初,非正规金融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不明显。从1986年,非正规金融的规模开始超过正规金融的规模,1999年农村合作基金会关闭后,农村非正规金融更加活跃。
农业部农业经济研究中心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20294个农户的常规调查表明,2000年农户贷款来源中,有68.4%来自私人借贷。2002年,这一比例上升到72.3%。从地区分布看,越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户从非正规金融借贷的比重越高;从融资用途看,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非正规金融主要用于非生产方面,而东部较发达地区则主要用于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趋势特征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我国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主要表现在:
1.公开化
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政府对非正规金融活动的打击措施比较严厉,处于萌芽期的非正规金融活动较为隐蔽,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盈利性质的非正规金融活动逐渐被人们接受。一些地方基层政府开始认识到农村民间借贷对地方经济的积极作用,并逐渐放松对民间借贷的打压措施,使得农村非正规金融由隐蔽逐步转向一定程度的公开。
2.组织化
过去,农村非正规金融借贷的主体绝大多数是个人,现在一些村镇集体和企业也参与到非正规金融的借贷活动中。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借贷主体由传统的个人行为向组织结构发展。
3.规范化
以往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多以口头信用约定为主,符合人们文化水平较低的现实。现在,随着人们风险意识的加强,出现了以存单、债券、房地产等抵押、质押的情况。农村非正规金融交易活动逐步规范化。
三、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虽然在弥补正规金融不足和促进金融机构改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其自身内在缺陷的存在,使得它存在诸多问题。
(一)规模和范围上存在劣势
农村非正规金融只能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才有效率,这导致了农村非正规金融在规模和范围上的劣势。农村非正规金融在活动范围和规模上的劣势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先,范围和规模的狭小使得小范围内的经济主体面临的风险无法通过多样化进行有效分散,导致了较高的关联风险;其次,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范围狭小,资金的转移只能在小范围内实现,不利于资金在更广阔的空间进行有效配置,造成了效率的损失;再次,金融是一个特别追求规模效益的行业,然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小规模经营会使得单笔金融业务的运作成本无法通过规模的扩大进行分摊。
(二)内部经营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
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制度不规范,内部经营管理较为混乱,大部分非正规金融机构没有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稽核制度,其筹资、征信、信用审核、授信、风险承担等能力低下。同时,由于大多不提取存款准备金和呆帐准备金以抵御风险,经营风险较大。
(三)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是一种自发、盲目、分散的信贷活动,交易方式相对简单,借款手续不规范,极易引起债权债务纠纷和集资欺诈等问题,严重时甚至引起暴力犯罪。在欠债不还的情况下,不少债权人通过暴力收回借款,民间也因此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四)不利于国家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控
农村非正规金融分流了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能力,从而削弱了正规金融贷款的能力,进而影响金融的宏观调控效果。一些不符合农村经济宏观政策的项目由非正规金融为其融资,结果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引导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良性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地位
从经济学角度看,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是由于正规金融供给不足造成的,我们可以在加强引导、监督并纳入法制管理的前提下,适当给予发展空间,发挥其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补充和辅助作用。此外,应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使早已利率市场化的非正规融不再有违法之嫌。
(二)实施分类监管
对于农村非正规金融,我们应采取分清类别、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其进行分类监管。一些运作相对规范,资本实力较强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应加以引导和发展,条件成熟时可将其改组为正规金融机构,逐步纳入国家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中,加强监管,避免因其金融供给不规范而诱发金融风险,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冲击。
那些暂不具备转化为正规金融机构的非正规金融,政府应加强监管,鼓励其向着规范化方向发展。其中对经济生活有害的非正规金融活动则要坚决取缔。如地下经济活动以高利率为诱饵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活动,进行洗钱活动的地下钱庄和地下外汇兑付店等。
(三)完善相关法规
为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健康发展,国家可以针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形式制定相关法规,以法律形式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等交易规则,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完善相关法规并不是将农村非正规金融全部纳入政府监管范围,而是给其提供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减少它对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
参考文献
[1]周丽莉: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金融与经济,2006(9):79-80
一、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背景
(一)正规金融供给不足
在我国农村地区,正规金融供给不足是非正规金融蓬勃发展的外在原因。其中,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服务不充分等问题普遍存在,资金供需缺口不断扩大。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大量撤并县以下金融机构,农业发展银行仅在农产品收购方面发挥政策金融的作用,农村邮政储蓄只存不贷,农村信用社成了唯一能向农户提供资金借贷的正规金融机构。而农村信用社由于规模不大、不良贷款率高、亏损严重,为三农融资能力有限,远远无法满足农户的融资需求。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调查资料显示,2003年20842个样本户中,农户贷款总额为2947.92万元,其中银行、信用社贷款为769.16万元,仅占26.09%。
(二)非正规金融的优势
把中国农村社会称为乡土社会,即以族缘、地缘、血缘为基础形成的社会结构。非正规金融交易正是建立在族缘、地缘、血缘关系基础上,人们有着大致相同的生活体验,面临着大致相同的现实社会问题。他们相互熟悉,因而相互欺骗的概论极低,从而有效避免了正规金融机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了贷款中的道德风险。
二、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发展现状
(一)发展规模
改革开放之初,非正规金融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不明显。从1986年,非正规金融的规模开始超过正规金融的规模,1999年农村合作基金会关闭后,农村非正规金融更加活跃。
农业部农业经济研究中心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20294个农户的常规调查表明,2000年农户贷款来源中,有68.4%来自私人借贷。2002年,这一比例上升到72.3%。从地区分布看,越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户从非正规金融借贷的比重越高;从融资用途看,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非正规金融主要用于非生产方面,而东部较发达地区则主要用于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趋势特征
近年来,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我国非正规金融的发展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主要表现在:
1.公开化
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政府对非正规金融活动的打击措施比较严厉,处于萌芽期的非正规金融活动较为隐蔽,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盈利性质的非正规金融活动逐渐被人们接受。一些地方基层政府开始认识到农村民间借贷对地方经济的积极作用,并逐渐放松对民间借贷的打压措施,使得农村非正规金融由隐蔽逐步转向一定程度的公开。
2.组织化
过去,农村非正规金融借贷的主体绝大多数是个人,现在一些村镇集体和企业也参与到非正规金融的借贷活动中。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借贷主体由传统的个人行为向组织结构发展。
3.规范化
以往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多以口头信用约定为主,符合人们文化水平较低的现实。现在,随着人们风险意识的加强,出现了以存单、债券、房地产等抵押、质押的情况。农村非正规金融交易活动逐步规范化。
三、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的问题
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虽然在弥补正规金融不足和促进金融机构改革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其自身内在缺陷的存在,使得它存在诸多问题。
(一)规模和范围上存在劣势
农村非正规金融只能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才有效率,这导致了农村非正规金融在规模和范围上的劣势。农村非正规金融在活动范围和规模上的劣势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首先,范围和规模的狭小使得小范围内的经济主体面临的风险无法通过多样化进行有效分散,导致了较高的关联风险;其次,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范围狭小,资金的转移只能在小范围内实现,不利于资金在更广阔的空间进行有效配置,造成了效率的损失;再次,金融是一个特别追求规模效益的行业,然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小规模经营会使得单笔金融业务的运作成本无法通过规模的扩大进行分摊。
(二)内部经营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
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制度不规范,内部经营管理较为混乱,大部分非正规金融机构没有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制度,没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及审计稽核制度,其筹资、征信、信用审核、授信、风险承担等能力低下。同时,由于大多不提取存款准备金和呆帐准备金以抵御风险,经营风险较大。
(三)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由于农村非正规金融是一种自发、盲目、分散的信贷活动,交易方式相对简单,借款手续不规范,极易引起债权债务纠纷和集资欺诈等问题,严重时甚至引起暴力犯罪。在欠债不还的情况下,不少债权人通过暴力收回借款,民间也因此出现一些带有黑社会性质的追债公司,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稳定。
(四)不利于国家对农村经济的宏观调控
农村非正规金融分流了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吸收存款的能力,从而削弱了正规金融贷款的能力,进而影响金融的宏观调控效果。一些不符合农村经济宏观政策的项目由非正规金融为其融资,结果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不利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引导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良性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地位
从经济学角度看,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是由于正规金融供给不足造成的,我们可以在加强引导、监督并纳入法制管理的前提下,适当给予发展空间,发挥其在农村金融体系中的补充和辅助作用。此外,应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使早已利率市场化的非正规融不再有违法之嫌。
(二)实施分类监管
对于农村非正规金融,我们应采取分清类别、区别对待的原则,对其进行分类监管。一些运作相对规范,资本实力较强的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应加以引导和发展,条件成熟时可将其改组为正规金融机构,逐步纳入国家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中,加强监管,避免因其金融供给不规范而诱发金融风险,对整个金融体系产生冲击。
那些暂不具备转化为正规金融机构的非正规金融,政府应加强监管,鼓励其向着规范化方向发展。其中对经济生活有害的非正规金融活动则要坚决取缔。如地下经济活动以高利率为诱饵的非法集资、金融诈骗活动,进行洗钱活动的地下钱庄和地下外汇兑付店等。
(三)完善相关法规
为引导农村非正规金融健康发展,国家可以针对农村非正规金融形式制定相关法规,以法律形式明确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等交易规则,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完善相关法规并不是将农村非正规金融全部纳入政府监管范围,而是给其提供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减少它对农村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消极影响。
参考文献
[1]周丽莉: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金融与经济,2006(9):79-80
一、引言
由于中小企业很难从正规的金融融资渠道解决资金瓶颈,所以非正规融资就无可避免的成为中小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非正规金融以交易成本论来看较之正规金融具有成本优势。现有理论主要从信息经济学、信贷配给、交易成本理论来研究企业的正规融资行为和非正规融资行为。本文利用关系型贷款理论和后金融危机下非正规融资角度来研究影响我国企业融资行为的因素以及企业类型和融资模式的对应关系。
二、理论分析
林毅夫曾以信息的不对称性来充分论证了非正规金融存在的必然性。林毅夫和孙希芳的研究结果表明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的中小企业都是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的融资也更为困难。林教授还证实了发展中国家的非正规金融融资渠道无论在大型企业还是在中小企业都具有明显的作用,甚至在一些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了也有不规律的分布。
有了关于民间企业融资的这个理论基础我们可以初窥信贷市场中存在着“二段式”的金融信贷市场。信息经济学中关于信贷市场特征的经典文献也不断印证着这种二段式效应的存在。
在研究中发现关系型贷款理论在民间企业的非正规金融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特别是在2008年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危机爆发以后伴随着各大投行和产业结构的大调整。正规金融融资渠道与非正规金融相比,非正规金融通过种种抵消性质的方式降低成本,在制度供给上有很大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很明显,契约和银行信贷理论只是从几个简单的侧面来推理论证了非正规金融的合理性。
我用关系型贷款理论来分别介入正规金融融资、非正规金融融资以及二者兼有的三种融资方式来建立理论模型,从而从江浙企业的具体角度来理性的探究我国民营企业的融资模式。
企业从正规的金融融资渠道融资的过程中,除借贷利率r1外,还产生保证契约在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隐形交易成本J(Q),其中监督交易成本与法律交易实施成本等(Q代表关系型贷款的关联度,,关联度越高隐形成本就越低相反的关联度越低隐形的交易成本就相应的变高)。这个中小企业的利润概率为P(r1)(),这个概率与还付本息的的压力是成正比例关系的。中小企业按照先前的所额定的契约成本偿还着他的资本成本,中小企业效用的函数为银行的为,ωi 字母表示银行在与它的商家长期合作时所产生的某种加权值比例。由于存在着经济多种所有制合力的共同作用的复杂性质,在做这个理论模型架构时引入了银行对不同企业产权值的偏好度(这是度是和关系程度相关的)ωi,并把企业的产权类型为了研究方便简性的划分为了国有和民营两种形式,相应的赋予的比例权重就假设为ωp1,ωp2(ωp1,ωp2)0).对于不同类型的企业银行的贷款力度是不同的。明显的,国有企业的贷款力度要大于中小企业。中小企业的贷款不只承担了较大的交易成本就算是中小企业愿意承担较大的贷款压力一些民间借贷公司和银行业倾向于把大量的款项借于国有或是大型企业而不是中小企业也就是说对民营的企业偏好明显减弱,即ωp1>ωp2>0;如果项目盈利为负值,相对应概率就为1- P(r1)而法律约束假设为(,法律无论对企业借贷还是对于借贷机构他的约束力是刚性的,一般情况下是不可变更的,所以在研究借贷的过程中在建立算法模型时候一定要将法律所带有的约束力加入禅师。而这种抽象的约束力与银行所能追回的贷款是成正比的。如果我们把这一因素考虑进去的话,此时中小企业效用函数和银行的效用分别为:
企业的最优规划问题为:
其中具有约束性条件中的为银行的营业外收益。银行贷款的还款力度是在多种契约共同合力的作用下所产生的,根据以上两个效用函数他的概率可以综合为:。把该公式带入化简得出 。这就说明虽然正规金融的贷款门槛要高于非正规金融,但是它的效用在超过了一定的界限后甚至就连那些既得利益的企业也会放弃这种贷款形式转而改为其他两种融资方式。
三、结论
由于篇幅问题在本论文中不将大量具体的数据放置在论文当中而直接给出数据分析的结果。数据主要从我国工商统计局和中国数字报告并结合以2003年世界银行对我国融资环境的考察为来源并具体结合我国江浙企业的融资现状来做了细致的整合和分析。我们就加强对非正规金融融资提几点建议。
(1)使非正规金融首先在法律上合法,可以减少民间借贷等不正规的金融机构的违法犯罪概率,有力保障中小企业融资的利益。
(2)包括国有银行的正规融资机构对非正规金融机构产生的经济促进作用要正确看待。
(3)政府加强对非正规金融融资的管制和指导。政府在金融系统中的管制作用是立竿见影的显而易见的,所以加强政府宏观性的引导是非常重要的。
(4)加强非正规金融行业的规范化建设并有必要建立专门的部门,让非金融的作用在大金融时代下可以合法化和市场化。
参考文献
在我国,由于中小企业普遍存在融资难的问题,因此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诸多借助非正规金融途径缓解融资困境的现象。非正规金融一方面能够有效地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所需资金,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一、非正规金融的界定
非正规金融(又称为民间金融)指的是在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规范和保护之外且不受政府金融监管当局直接控制和监管的金融活动,属于体制外金融。非正规金融包括那些分散、无组织地发生在各种非金融企业之间、企业或民间组织与居民之间以及居民相互之间的各种资金借贷活动,如民间借贷、商业信用、天使投资等。非正规金融交易区域狭小,信息搜寻、甄别以及监督贷款投向的成本较小,违约率比正规金融部门低,其游离于金融监管部门的视线之外,也游离于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调控以外,不受法定体系的约束。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最大的区别在于交易是否处于政府的监管之下。
二、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优势分析
在许多国家,非正规金融被视为中小企业获取生存和发展所需外部金融资源的重要途径。在我国非正规金融也已存在很长时间,并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因为非正规金融具有如下优势:
(1)交易成本低、获得迅速快
融资交易成本可以从资金的财务成本和资金的可获得性两个方面来考察。对于中小企业融资而言,非正规金融经营成本低、交易手续简便、交易过程快捷、融资效率高、能尽快达成交易。因此中小企业融资常常选择民间借贷。
(2)社会风险低
不同于国有银行或者信用社会产生连锁反应,民间借贷产权主体明确,产权明晰,即使发生风波,承担的基本都是个人,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民间信贷即使有违约风险,都是个人来化解风险,风险也是可以控制的。
(3)信息的对称性
无组织的民间借贷往往是发生在亲戚、熟人之间,发生借贷前,资金提供者就对借款人的情况非常熟悉,发生借贷后,资金提供者也可以通过非常亲密的渠道,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真实信息,这种信息的对称性是正规金融(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不可能拥有的。虽然民间金融机构也和商业银行一样,与融资对象很少存在私人关系,但是与之相比更有动力和能力获得信息,所以,非正规金融可以比较好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4)利率在合理范围内波动
央行要求,民间资金利率可在官方利率4倍以内波动,这使非正规金融可以完全自由地根据风险收益相对应原则来定价,这种资金价格是民营中小企业可以接受的。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由于存在着私人关系,它们的资金价格相对要高一些,但是利率也不会过高,因为非正规金融同样存在着多方面的竞争:①非正规金融和正规金融不是完全割裂的两个市场,而具有一定的替代性。过高的利率会导致资金需求者退出民间金融市场,转向正规金融市场。②非正规金融机构之间存在着竞争。这些机构资金实力有限,不能垄断民间金融市场,所以不能提出过高利率。
(5)对资金需求者的预算硬约束性
在无组织的民间借贷中,虽然一般是信用贷款,但是由于存在私人关系,借款者如果选择欺诈或者没有能力偿还贷款,将损害私人关系和招致舆论的谴责,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借款者的家庭,甚至父母、子女都存在潜在的还贷义务,即存在一种隐性担保,这促使资金需求者更加谨慎地运用资金。相对于商业银行,这些资金供应方会更加积极地追讨负债,甚至出现违法讨债行为,从而导致资金需求者受到非法律形式的有力约束。另外,民间金融组织具有强烈的地域性特征,与同样具有地域性的民营中小企业更容易建立长期关系,促使它们提高资金的运用效益和积极还贷,从而达到共赢的效果。
(6)抵押担保方面的优势
中小企业在申请贷款时无力提供必要的抵押品是其获得融资的最大障碍。许多在正规金融市场上不能作为担保的东西在非正规金融市场上可以作为担保,如土地使用权抵押、劳动抵押、农户房屋抵押、田间未收割的青苗抵押、未采摘的林果抵押、活畜抵押等;其次,由于关联契约的存在,使得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除了在信贷市场上存在借贷关系外,还在其他市场上(如在商品市场上)存在交易关系,因此双方在签订信贷契约时还把其他市场的交易情况附加到里面。这不仅为贷款人提供了关于借款人资信、还款能力的信息,同时也增加了借款人违约的成本,使得贷款人能够对借款人保持一定的控制力,加强了借款人正确使用贷款以及履行还款义务的激励。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其能够更加灵活、有效地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7)具有示范效应
非正规金融活动的特性使得所有存在不偿还贷款倾向的借款人望而却步,也限制了根本不具备还款能力的人进入信贷市场。由于借款者和贷款者之间因长期和多次交易而建立起的相互信任和合作关系,不仅能够抑制双方的道德风险,而且还会使违规者因受到社区排斥和舆论谴责而付出高昂代价。社区约束力越强,成员之间合约的履行率越高,从而借款者就更重视偿还非正规金融贷款,以便于其保持长期稳定的借贷关系。
由此可见,民间金融在本质上能够满足中小企业信息隐蔽性、融资要求的特质性需求以及中小企业家族经营、抵押品缺乏的现状。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其相对于高度组织化的正规金融具有上述优势,这些独特优势是民间金融这一古老的融资渠道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是其能够和正规金融的重要原因,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其对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有天然的契合性,因而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重要来源三、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和负面效应
在肯定非正规金融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它的局限性和负面影响。
(1)非正规金融的局限性
首先,社会资本的关系型和地域性特征决定了非正规金融的交易通常只能局限在一个小圈子里进行;其次,非正规金融部门的资金来源有限且不稳定,抗衡外部冲击的能力脆弱;再次,从总体上看,非正规金融的定价机制大体上反映了社会的平均利润率和市场竞争的均衡利率,但并不能排除高利贷产生的可能;最后,非正规金融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和保护,容易产生敲诈、违约行为。
(2)非正规金融的负面效应
非正规金融的松散性、盲目性和不规范性,会对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及其调控造成冲击,包括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不利于经济结构调整,影响国家利率政策实施,截流信贷资金来源等。还可能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甚至酿成相当大的金融风险,包括袭扰正规信贷市场,妨碍中央银行现金管理,造成系统金融风险防范与监管的盲区,导致一部分国家税款流失;容易引发经济纠纷,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等。因此,应该对非正规金融加强规范和引导,发挥其正面作用。
四、加强对非正规金融的规范和引导,发挥其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积极作用
非正规金融是一种重要的金融资源,是制定和实施金融政策的重要依据,特别是其所独具的与中小企业天然的亲和力,决定了其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地位。因此,对于非正规融不应持完全否定和排斥的态度,而应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使其在法律的监督和规范下,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服务,为整个国家经济服务。
(1)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非正规金融行为
非正规金融交易通常运作很不规范,一般没有合法的法律手续、可靠的信用担保和资产抵押,缺乏必要的监管机制,处于比较混乱的自发状态;而且所融通资金的投向具有较大的盲目性,风险较大。如果对那些负债率高、资信状况差的企业进行融资后一旦发生经营风险,必将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形成相当规模的金融风险。因此,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建立相关的制度措施。
(2)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机构发展的监控体系。
世界上的大多数银行都是民营银行,他们之所以能够健康地发展壮大,原因之一就是它们被纳入政府监管的体系之中。民间金融机构一定要在国家必要的监控下才能健康发展。政府有责任在对民营金融机构进行合法、正当保护的同时,对其违法、不正当的行为给予坚决打击和惩罚,用法律手段来治理和规范民间金融,为中小企业创造更好的融资环境。
(3)引导成熟民间金融组织向中小商业银行转化。
当前中小企业融资难,相当程度上是由于银行业垄断程度过高,真正能够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商业银行数量太少。因此,应引导民间金融组织逐步演化为规范化运作的、定位于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民营金融机构,使得民间金融能更好的服务于中小企业。
参考文献:
【1】曹洪军.窦娜娜.王乙伊“信息不对称、非正规金融与中小企业融资”,《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4)
1 问题的提出
对我国的非正规金融产生与兴起的原因,已有的文献大都从以下两个方向展开:一条思路是沿着麦金农的非正规金融源于金融抑制的观点进行拓展,如史晋川(1997)、张军(1998)等的研究;另一条思路是沿着 Stiglitz和Weiss(1981)的信贷配给均衡的框架进行研究,如林毅夫(2003)、林毅夫(2005)等认为,信贷活动中的信息不对称是非正规金融产生和广泛的根本原因,从信息经济学的角度为我们提供了一个新的理论视角。应当说,这两种观点都可以用来解释我国的非正规金融的起源问题,但他们都无法解释非正规金融为什么会在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后逐步壮大兴起。首先,金融抑制并非产生于改革之后,相反,改革前我国的金融抑制尤为突出;其次,不完全信息是银行信贷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问题,不会因改革而有所改变;最后,在我国这样一个具有“二重结构”的国家里,中央政府的强大控制力也不会因改革而失效,但非正规金融为什么会屡禁不止。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都没有很好的解释我国非正规金融的产生问题。
根据诺斯和托马斯的双层制度安排假说,制度安排可分为基础性制度安排和次级制度安排。前者一般由政府充当制度供给主体,通过引入法律、法规、政令等手段加以实施。基础性制度安排具有较大的稳定性和滞后性。
后者是个人或个人团体在获利机会诱导下自发倡导实施的,多表现为私人间的契约安排,具有非正式的特征。在渐进改革进程中。次级制度安排大体上是对现存基础性制度安排的弥补和修正,在某些范畴甚至是一定程度的背离,从而导致对基础性制度安排进行根本性的修改。次级制度安排之所以存在,根本原因在于基础性制度供给和需求之间的矛盾。作者认为,非正规金融是我国经济制度转轨过程,因正规金融制度供给滞后于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对制度服务的需求,由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在正规金融制度边际进行非正式制度创新的结果。因此只有从我国的经济制度变迁入手,才能找到非正规金融产生的原因,正确把握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趋势。
2 非正规金融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2.1 制度环境变迁:非正规金融的产生的制度需求因素
分析制度环境是指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政治、社会和法律的基本规则。从逻辑上讲,如果法律上或政治上的某些变化可能会使制度环境发生变迁,并导致利用现存的外部利润机会获利成为可能,那么与制度环境相关的制度安排就会处于非均衡状态,不得不做出一些调整或在其边界进行制度创新。
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这种制度选择从功能上使得金融实际上成了政府财政的一部分。社会资金大都通过财政手段进行分配,银行的作用只是充当政府的“出纳”,金融对经济发展所起的作用非常有限。在此阶段,一方面非公有制经济 被普遍禁止;另一方面,由于经济的货币化水平低,人们 在解决其基本生活需要后几乎没有多少货币剩余。因此,虽然我国存在深度的金融抑制,但在这种制度环境下,金融制度的供给与制度需求是相适应的,整个金融制度处于均衡状态,非正规金融根本没有任何的生存空间。
1979年以后,我国开始了以市场为导向的渐进式的经济体制改革。这次改革的后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所有制结构和经济资源分配方式的不协调。我国的私营企业不断的发展壮大,对经济资源的需求不断扩大,但在金融资源分配方面,为公有制经济特别是国 有经济提供更多的金融支持仍是我国正规金融机构的首要任务,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无暇顾及,个私企业从正规金融部门融资变得十分困难。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当正规金融的进人变得更昂贵时,中小企业必然会寻找新的金融服务机会、形成相应的规则和约束并使之合理化,即从非正规金融部门筹集资金。
其次,国家对经济活动的控制程度也有所改变。在经济体制改革以前,政府利用其在政治、经济资源上的绝对的控制权,对经济活动进行严格的管制。与此相适应的是政府在制度的供给方面长期居于垄断地位,未得到政府允许的任何制度创新都是非法的,以此将其他个人或团体排除在制度创新的空间之外。改革开放以后,政府逐渐放松了对经济活动的管制,将一部分经济资源的控制权从政府手中转移到私人部门,为权利主体的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最后,经济运行的货币化程度日益提高。改革开放后,收入的货币化分配逐渐取代了传统经济制度下的实物分配,我国居民在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之后,积累了大量的剩余货币。为使其货币资产保值增值,社会居民或组织在运用其货币资产时要兼顾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建立在地缘基础上的非正规金融正好可以满足这种要求,因此,数量巨大的民间资本所有者受利益驱动而成为非正规金融的供给者或中介人,将小规模的短期储蓄集中起来,为各种类型的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资金供给,促进货币或资本向投资转化,对正规金融产生“挤出”效应。
2.2 正规金融制度变迁:非正规金 融产生的制度供给因素分析
虽然在我国社会、经济制度环境变迁中成长起来的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对金融制度服务产生强烈的需求,但在我国,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只是正规金融制度的接受者。我国的正规金融制度变迁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即它是由政府通过法令等手段进行的,政府在制度选择与制度变革中处于主动地位,是正规金融制度的决定者。由于制度供求主体的地位不同,两者的制度效益分析的出发点也不尽相同,对于作为制度接受者的中小企业和社会居民来说,只要现有的制度安排使得其净效益不是可供选择的制度安排中最大的一个,就会使其产生对新的制度服务的需求和新的制度安排的需求以及新制度的潜在供给,即原有的制度安排因供给不能满足需求而处于非均衡状态。作为制度供给者的政府,其制度变迁的供给虽然也是建立在制度成本和效益分析的基础之上,但所依据的不是制度的个别净效益,而是制度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由于制度需求和制度供给中存在个人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差异,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因制度变迁的供给不足而导致的制度非均衡是一种常见的现象。这一点在我国的正规金融制度变迁的历史过程中表现得尤为突出。
改革开放后,国民收入的大部分以各种金融资产的形式,经过银行完成由储蓄向投资的转化,原有的“大财政、小银行”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国家利用财政手段支持国有经济发展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使得国家在金融制度安排和变迁过程中必然要加强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通过国有金融系统对金融活动垄断,从居民储蓄中获得大量的资金剩余,为公有制经济发展筹集所需资金,对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采取制度性歧视政策,尽量少地满足其融资需求。由此可见,政府作为金融制度的供给者,由于受到自身偏好以及意识形态的影响,在进行金融制度安排时并不一定以国民财富最大化为目标,必然会导致制度供给结构扭曲。即使政府能够克服以上影响,但由于其有界理性、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以及设计、建立金融制度安排所需信息的复杂性 ,它仍然不能校正制度安排的供给不足。此外,由于政府缺乏管理市场经济的经验,对变革的金融制度供给采取“摸着石头过河”方式逐步进行的,对正规金融制度的强制性变迁存在着认识和组织、发明或引进 、菜单选择、启动时间等四重时滞,因此这种强制性的金融制度变迁并不能完全反映市场的需求 。
在金融制度变迁中,即使政府放松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金融行业的经营特点也会造成金融服务的供给不足。首先,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正规金融机构逐步成为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安全性 、流动性和收益性兼顾成为其经营目标。商业银行按照商业化、市场化原则对贷款行为进行规范,信贷标准日趋严格。而民营中小企业由于信息不透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比大企业要高得多。正规金融部门对中小企业群体自然会抑制其贷款冲动。另外,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具有“时间急、频率高、额度小”的特点,正规金融部门贷款手续繁杂,不能及时满足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同时“频率高、额度小”的资金需求也提高了银行提供单位贷款的交易成本。
由于政府对正规金融机构的控制以及正规金融机构的经营特点,使得我国的银行信贷分配存在严重的不平等现象。据资料显示,在我国整非国有经济部门从国家银行系统中获得的贷款不足银行贷款的 20%,有组织的银行系统中 80%多的信贷都被分配给了国有经济部门。而在直接投融资中,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被定位于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在股票发行中,有限的额度基本都被分配给国有企业,迄今为止,股票市场中,上市的民营企业不足 10%,通过发行股票筹资的比重则更低。
3 结 语
总之,在我国经济制度发生巨大变革的社会背景下,制度环境的变迁不仅生产出对非正规金融有着强烈需求的中小企业,也生产出拥有大量货币剩余的私人部门和允许多样化权利主体进行制度创新的基本的制度安排。由于正规金融制度的供给不足,金融制度供求失衡意味着现存制度下的巨大利益空间,因而孕育着巨大的制度变迁收益。为了争取现有制度安排下不能获得的外部利润,他们必然会在现有制度的边际进行金融制度创新,导致我国非正规金融最终得以产生,发展和壮大。由此可见,我 国的非正规金融具有 内生性 ,因此对非正规金融不能采取简单的取缔态度,必须通过立法途径引导非正规金融合法化,正规化,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联系到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世界性金融危机冲击的现实,政府更应当充分发挥非正规金融的优势,促进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
参考文献
[1]杜朝运,许文彬.制度变迁背景下非正规金融成因及出路初探[J].福建论坛,1 999,(3).
中图分类号:F83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3)11-0024-06
一、文献综述
“效率”一词是经济学研究的中心概念,在论述问题时被广泛应用。帕累托将其定义为“对于某种资源的配置,如果不存在其他生产上可行的配置,使得该经济中的所有个人至少和他们的初始时情况一样良好,而且至少有一个人的情况比初始时更好,那么资源配置就是最优的”,称为“帕累托最优”,也称为帕累托效率(Pareto Efficiency),更简单的说就是:如果不能使一部分人受益同时又没有其他人受损,那么资源配置就是有效率的,此时经济恰好处于生产可能性边界之上[1]。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由市场供求所形成的均衡价格,能够引导社会资源实现有效配置,使任何两种产品对于任何两个消费者的边际替代率都相等,任何两种生产要素对任何两种产品生产的技术替代率都相等,从而达到任何资源的再配置都已不可能在不使任何人的处境变坏的同时,使一些人的处境变好。这就是所谓的帕累托最优状态。
谢作诗认为经济效率的标准含义是指资源配置实现了最大的价值,经济效率的标准含义和帕累托标准是等价的[2]。金融效率是衡量金融组织好坏的标准。在所有的经济体中,不论过去还是现在,西方或者东方,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在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在一个不确定的环境下,在时间上和空间上便利经济资源的配置和拓展。关于中国的金融效率已有多人进行研究,但对金融效率没有一致的概念及统一的标准。王振山认为金融效率指的是金融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也就是以尽可能低的成本(机会成本和交易成本)将有限的金融资源(货币和货币资本)进行最优的配置以实现最有效的利用[3]。郭新明认为金融效率指一个金融结构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开始金融交易活动,降低交易费用,激励金融参与者更加用心地工作,促使储蓄更有效率地转化为投资,效率指标是衡量金融制度是否健全的关键指标[4]。
一个普遍的观点是都认为金融效率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配置效率、运行效率和适应性效率。2003年以来,国内有学者开始关注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效率,一种观点则认为非正规金融的配置效率较差,如刘民权等(2003)认为由于受信息和交易成本等因素的制约,非正规金融的业务活动只能在较小的范围内才有效率。其他人则对非正规金融制度的配置效率进行整体上的分析[5]。另一种观点认为非正规金融是对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具有较高的资源配置效率。崔慧霞(2005)认为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存在对于降低成本、减少内部人控制、减少道德风险、节约信息和监督成本有重要的作用[6]。周天芸(2004)认为中国的非正规金融制度在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具有较高的配置效率[7]。卢峰、姚洋(2004)则证明了中国非正规金融中商业信用配置资源的相对效率比一般的是要高一些[8]。但这些看法缺乏具体的数据支持,对于运行效率和适应性效率的关注相对较少。
二、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效率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正规金融机构在资金方面给予经济发展大量的支持与帮助,银行的分支机构在城市到处可见,服务品种遍及存款、贷款、理财、信用卡等多方面,而且服务态度良好,与之相对应的农村情形却大不相同,在西部偏远农村,村民要翻过几座大山才可以见到一个小小的储蓄所,这就促使我们不得不思考农村金融机构的效率,本文从配置效率、适应性效率和运行效率三方面进行分析。
(一)配置效率
对配置效率的衡量更根本的是在产出方面,即在当前中国农村正规金融制度安排下,资金是否被运用到产出最高的领域。这可从单位贷款所支持的经济增长量(GDP增量)加以考察。通过表1看出,农业GDP/农业贷款、乡镇企业增加值/乡镇企业贷款和全国GDP/全国贷款相比较均有较大差距,这恰恰说明农村剩余资金大量流向城市这种制度安排没有在资源配置上起到应起的作用,如果减少农村资金外流,将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三农”,则资源配置状况将会更加优化[9]。
相比较而言,当前增加对乡镇企业的信贷投放量引致的资源配置优化效应更加明显。从配置效率的角度衡量,中国农村正规金融制度是缺乏效率的。当然,这种低效的资金配置的存在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和经济的渐进转轨做出了贡献,可认为是改革的成本,或是为取得制度改革过程中利益受损一方的支持所做的补偿。当前传统农业己在向现代农业转变,而乡镇企业也与标准的现代企业日益趋同,资金已成为紧缺的生产要素,增加对农业尤其是对农村企业的资金供给,不仅仅能够提高农民收入,还有助于提高经济增长速度,优化全社会的资源配置。
(二)适应性效率
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创立之初是为了促进农业的发展,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两者主要办理有担保抵押的大额贷款,针对农村的小额无担保抵押的贷款一概不予理睬,而中国农村金融需求的特征正是规模小、风险高、无担保,这样,正规金融机构完全不适应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所以长期以来,只有农业发展银行办理农业业务,邮政储蓄只存不贷,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则将资金大量流入能够提供担保的大额的非农领域,资金大量外流表现出来的是正规金融机构对农村分散的金融需求的不适应。随着改革的深入,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业发展银行也开始寻找适合农村的发展思路,邮政储蓄则改组成邮政储蓄银行,适应性逐渐加大。
(三)运行效率
从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四家机构的经营状况看,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运行效率整体长期低迷,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的运行效率有所提高。
1. 农业银行在1997—2007年营业收入逐年增加,但营业利润却一直为负,只有加上投资收益后税前利润才转为正数(1998、1999两年依然为负)。其他研究指出,与其他三大国有银行相比,长期以来,农业银行的经营绩效是最差的一个[10]。截至2007年年末,中国农业银行的驻县城分支机构不良贷款率下降到30.3%,分别比2004、2005和2006年下降了3.7%、2.6%和0.4%[11],这表示农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在改制之后对农村的关注度大幅度提高,运行效率相应提升[12]。
2. 农业发展银行1997—2006年经营规模不断缩小,在机构、人员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人均效益必然不断下降。营业利润在2001年转变为正,而在此之前需要财政的大量补贴才能运转,这表明农业发展银行在收缩政策性贷款范围的情况下自身效益有所提高。但这并不是国家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的目的,农业发展银行所发挥的政策性金融作用与国家对它投入的巨额资金相比并不相称,持续下降的经营规模必然导致严重的资源浪费问题。有关的案例分析也显示了农业发展银行运行效率低下:财政补贴不能直接落实到农民手中,信贷资金不能封闭管理,同时粮食的敞开收购和顺价销售难以保证。表明其运行效率有提高的潜力。
3. 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状况长期不好,近几年有所好转。仅从《中国统计年鉴》上有关的分析报告看,行社分家后,1998—2000年全国农村信用社连续三年增亏,根据谢平等提供的具体数据,2002年底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5 147亿元,不良率为37%,资不抵债缺口总量达3 019亿元[13]。作为一个整体,农村信用社在技术上已经处于破产边缘[14]。从2004年农村信用社进行产权改革,组建农村商业银行17家、农村合作银行113家和以县(市)为单位的统一法人社1 825家后[11],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初步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法人治理体系。截至2007年末,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比改革之初提高了20%,达到11.2%,不良贷款比例9.3%,与刚刚开始改革之时相比下降了28%[12]。
4. 邮政储蓄银行在2007年初成立之初就积极探索小额贷款业务等服务农村的有效形式。产权制度开始起步,法人治理架构初步建立。资产质量明显改善,盈利能力显著增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理念为“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城乡居民的大型零售商业银行定位,发挥邮政网络优势,强化内部控制,合规与稳健经营,为广大城乡居民及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截至2011年10月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总资产接近人民币4万亿元(6 352亿美元),在中国商业银行中位列第六。
2012年1月21日,经中国国务院同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50亿元,拥有3.7万营业网点,3万亿元个人储蓄存款,9亿银行账户,400多万小额贷款用户,1 000多亿元支农资金。2011年2月10日,全国邮政储蓄个人存款余额总规模突破了3万亿元,达到30 299亿元。11月9日,邮储银行累计发放小微企业贷款突破7 000亿元。
三、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的效率
与正规金融机构发展相对应,非正规金融组织的效率也从配置效率、适应性效率和运行效率三方面进行论述。
(一)配置效率
从对农户和农村企业的金融需求的满足程度来看,“中国非正规提供的融资规模为9 500亿元,占中国GDP的6.96%”左右。上文己经证明,中国农村正规金融制度缺乏对农业和乡镇企业的信贷支持,而把资金投向了城市和国有企业,如果将资金投向农业和乡镇企业是可以带来更大的产出的,而对农业和乡镇企业提供资金的正是非正规金融组织。从实地调查结果来看,非正规金融组织为其附近的缺少资金的经济行为提供了方便,提高了闲置资金的配置效率,也使资金闲置者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具有帕累托改进的意义。
(二)适应性效率
与存在几十年的正规金融相比较,中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了几千年,以乡村“熟人社会”为基础,具有分散化、灵活、信息优势。非正规金融所进行的交易正是建立在地缘和血缘关系的基础上,它不需要复杂的审批手续,没有僵化的规章制度,彼此熟悉,甚至连彼此的祖祖辈辈都了解,因此不容易相互欺骗,或者欺骗的成本很高,因为有族长或者左右的监督和惩罚,这种惩罚有时候不是经济上的惩罚,而是风言风语的摧残,这样就大大减少了贷款中的道德风险,从而有效避免正规金融机构所担心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这就是一种硬性的约束,能促使社会成员自发服从、自我执行,有助于促进社会信用关系的改善,并节约社会成员之间的协调,违约概率极低。同事非正规金融能够充分利用乡村既有的信息资源和组织资源,合同都是建立在成员之间的长期行为的基础之上,同时它具有重复交易的特点,大大降低了缔约的交易成本。较好的解决农村金融市场高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问题,在为农户提供金融服务方面具有比较优势。
(三)运行效率
据银监会统计,2007年末我国有7 800万农户获得了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占全国农户总数的33.2%[11]。2007年村镇银行的资产总额达到7.67亿元,累计发放贷款4.62亿元。村镇银行扩大试点范围到全国31个省(区、市)。截至2007年底,自从开始7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以来,小额贷款公司总共计发放贷款3.9亿元,整体运行良好,可喜可贺的是目前已有6家公司实现盈利,经营利润共计1 682.29万元,而且小额贷款公司的正规度也在逐步向银行类靠拢。《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2010)》报告,小贷公司短期贷款余额1 952.57亿元,2010年实现账面利润98.3亿元。截至2012年6月30日,全国小额贷款机构数量5 247家,从业人员数58 441人,实收资本4 257.03亿元,贷款余额4 892.59亿元,发展迅速,运行效率良好。
四、效率比较分析
(一)边际成本
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市场参与者的流动性逐渐加大,非正规金融组织服务在规模和范围方面逐渐改变原来的状态,比如业务活动范围就已经扩展到百里甚至千里之外的陌生人,这样导致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贷款机构对贷款人的情况和发展前景掌握的难度加大,可以想象规模扩大到某一点时会失去其在降低交易成本和获取信息方面的优势[15]。同时,非正规金融组织之所以一直是在地下经营,一个主要的问题就是其具有管理体制和先天的制约,当资产迅速增加到一定范围时,经营管理的成本会高于正规金融机构[16]。因此,非正规金融组织的边际成本呈现先下降达到某一点而后上升的趋势,从图形上看,呈现出“U”形(如图1所示),图中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边际成本曲线只有一个交点M。在点M之前,非正规金融组织的规模小,边际成本曲线较为平坦,由于其具有交易成本方面的优势,在正规金融的边际成本曲线之下[13]。
设f1(x)和f2(x)分别为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边际成本函数,它们满足:
1. 当xf2(x),当x>M时,f1(x)
2. f1′(x)
由上可知,显然有:M>M0(如图1所示)。
(二)平均成本
假设正规金融的固定成本为cf,由于现实状况,非正规金融没有固定成本。那么,正规金融的平均成本函数c1(x)、非正规金融的平均成本函数c2(x),分别如下:
c1(x)=■+■■f1(t)dt(1)
c2(x)=■■f2(t)dt(2)
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的平均成本极小化条件分别为:
■=■-■■f1(t)+■f1(x)=0(3)
■=■■f2(t)+■f2(x)=0(4)
其中式(3)无解,因为
■-■-■■f1(t)dt+f1(x)=0
■■=0(5)
故正规金融的成本最小规模为无穷大,这是由假设条件“f1′(x)
而由式(4)得:
■■f2(t)dt=f2(x)(6)
设x=M1,即M1为非正规金融平均成本极小化的规模值,有如下方程:
■■f2(t)dt=f2(M1)
设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平均成本曲线交于点M2,如图3所示。由图1和图3可知,M2与M、M0、M1之间的关系为:M2>M>M0;M2>M1>M0。其中,M2为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平均成本相等时的规模值,M0为非正规金融边际成本最小处的规模值,M为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边际成本相等时的规模值,M1为非正规金融平均成本最小处的规模值。
由图3可以看出非正规金融的发展规模有一个边界,也就是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的最优分界点,此时由非正规金融承担融资任务是更有效率的选择;当Md>M2时,非正规金融边际成本与平均成本均分别大于相应正规金融的边际成本与平均成本,此时由正规金融承担融资任务则是更有效率的选择;当Md介于M与M2之间(即M2>Md>M1)时,非正规金融边际成本大于正规金融的边际成本,其平均成本则小于正规金融的平均成本,由于决定总成本的是平均成本,这时由非正规金融来提供供给的总成本更低。可见,从发展的规模来看,非正规金融与正规金融不是何时何地都绝对的有效率,它们的效率发挥有分界点M2,在规模大于M2时,正规金融更有效。相反,非正规金融更加有效。
五、结论
在所有的经济体中,不论过去还是现在,西方或者东方,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在本质上一样的,都是在一个不确定的环境下,在时间和空间上便利经济资源的配置和拓展。金融制度的多样化非常符合现代信息经济学的预期。所有金融制度都是在特定条件下在风险分担和提供激励的两难冲突之间的最优折衷,所以不存在一种制度在所有条件下比所有其他制度坏,也不存在一种制度在不同条件下比所有其他制度好的情况[17]。这样,每一种制度都有起作用的约束条件,从中国农村金融制度来看,约束条件包括规模、信息和风险,而后两者的问题都是随着规模的改变产生的,通过规模表现出来。从分析发现非正规金融在一定范围内则表现出较强的配置效率和适应效率。当风险不确定,市场规模较小时,非正规金融有效;当风险可以通过抵押担保等形式被确定,市场规模较大时,正规金融占有优势。随着市场主体活动范围无限扩大,农村非正规金融基于血缘、地缘的软信息优势将不复存在,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将逐步替代农村非正规金融组织。但从整个农村金融市场的现实发展情况看,农村非正规金融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不可替代性[20]。在规模小的时候非正规金融组织如雨后春笋,发展迅猛。当超出一定的边界,就不发挥原有的作用了。农村非正规金融效率的发挥受到规模限制,这导致了其在规模和范围上略逊一筹。首先,小范围内的经济主体面临的风险无法通过多样化进行有效分散,导致关联风险发生的概率高;其次,只能在小范围内实现资金转移,使大量的不能资金在更宽广的空间进行配置,造成效率损失;再次,金融是一个追求规模收益的行业,然而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小笔经营会使得单笔金融业务的运作成本无法通过规模的扩大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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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83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4161(2008)05-0129-04
非正规金融是正规金融的对称,在我国也被称为民间金融、体制外金融、民间信用等,通常指的是以个人信用为基础、在国家的金融法律法规规范和保护之外且不受政府金融监管当局直接控制和监管的金融活动。非正规金融出现的根源在于金融抑制、信息不对称和交易成本以及信息保密等原因,其特有的信息优势和实施机制具有适应市场的强大生命力,是一种有效的金融形式,无论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还是在发达国家和地区都有其生存的空间,但在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作用显得更为突出。我国自改革之后非正规金融迅猛发展,表现出顽强的生命力,对金融制度变迁也起到了导向作用.但长期以来, 我国出于防范金融风险与稳定金融秩序的考虑,对非正规金融的政策十分谨慎。我国非正规金融一直处于被压制状态,不利于发挥非正规金融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因此,正确看待非正规金融的制度优势和负面影响,适时创新,制定更合适的监管政策,对于促进非正规金融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我国非正规金融发展状况
我国非正规金融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1)经济主体间直接发生的自由借贷;(2)形式多样的企业、社会集资;(3)商业信用;(4)各种民间金融“会”。如轮会、摇会、标会等,也就是轮转基金;(5)私人钱庄、地下钱庄;(6)典当行;(7)各种基金会如农村合作基金会;(8)非正规票据交易市场和非正规的股权交易市场;(9)天使融资市场、风险资本市场(卓凯,2006)。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非正规金融日趋活跃,发展速度不断加快,资金规模迅速扩张,覆盖范围逐渐扩大。不论是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 还是不发达的西部地区,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非正规金融都广泛存在,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一些中小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农户的融资需求。2005年中央财经大学课题组对全国20个省份的地下金融状况进行了实地抽样调查,对各地区地下金融规模、农村地下金融规模和中小企业非正规融资规模采用定量方法进行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地下信贷规模介于7 405亿元至8 164亿元之间,地下融资规模占正规途径融资规模的比重为28.07%。全国中小企业约有1/3强的融资来自于非正规金融途径,而农户只有不到50%的借贷来自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非正规金融途径获得的借贷占农户借贷规模的比重超过了55%。从地区分布看,越是经济不发达地区对地下借贷的依赖性越强。
从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来看,我国金融抑制导致的金融二元性――现代金融部门和传统金融部门共存的状况将继续存在。即使金融自由化程度加大,小型银行得到长足发展,形成了一个地理布局合理、经营状况良好的“社区 ”银行群体,由于我国小农经济占据较大比例,中小企业数量众多、分布广泛、管理不规范,正规金融仍做不到全面高效覆盖所有具备价值的中小企业和广大农户的所有合理信贷需求。美国是世界上“社区”银行数量最多的国家,但也有大量具备生存发展空间的非正规金融。所以非正规金融无论是现在还是在将来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2.非正规金融的制度优势
相比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具有以下几种不可比拟的优势:
2.1 非正规金融特定的获取信息的方式和实施机制较好地解决了信贷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由于中小企业或个人信息不透明,没有披露信息的正式渠道和正规方式,正规金融部门很难获取中小企业及个人的软信息,并且中小企业和个人受其资产的限制通常也不能满足正规金融部门的抵押物要求,因此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以及占据较大比重的农村经济主体很难从正规金融那里获取发展所需资金。而非正规金融是建立在人缘、地缘、血缘或者其他商业关系基础上, 通过长期的共同生活和交往互动, 每个人的私人信息都成了具有高度共享性和流通性的共同知识。它利用血缘、地缘、业缘等社会关系形成的社会网络可以有效降低借贷的信息搜寻、信息获得成本,方便地获取中小企业或个人的诸如企业主的经营能力,企业的经营状况等软信息。 从这方面来说,非正规金融在中小企业和个人贷款前的信息获取程度远远高于正规金融市场。
而对于中小企业和个人的贷款事后监督,非正规金融同样具有自己的优势,虽然非正规金融交易常通过不具备法律强制力的非正式程序来完成 ,甚至只是口头承诺 ,担保常常可能也只是个人人格,但非正规金融往往能利用声誉、关联易、团体连带责任等因素促使还贷成功(MarkSchreiner,1997)。
首先,声誉在非正规金融中起着重要作用。由于借款活动往往在亲戚、朋友、邻居之间展开,在高度互识社会中的借贷活动几乎是无限次重复博弈的过程,因此借款者一旦违约,他们在社区里的声誉将大打折扣,其违约行为会面临惩罚的扩大效应,违约者将因狼藉的名声、差劣的信用而遭到谴责甚至排斥, 同时也存在受到暴力伤害的威胁,甚至被永久驱逐出社区交易活动,失去将来贷款的机会。因此,贷款者考虑到潜在违约成本后,不会恶意拖欠借款。
其次,关联易、关联性合约也约束着借款人按时偿贷。贷款者和借款者发生信贷关系时,会将他们在商品市场、土地市场上及其他市场上的交易情况纳入合约 ,便形成另一种形式的担保。这种担保有助于减少不确定行为带来的风险,从而应对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Udry,1990)。
最后,在以群体为基础的组织中,借款者们可以利用掌握的信息,通过自我选择过程,将违约风险大的借款人排除在组外,从而组成信用度相对较高的群体,形成团体贷款。团体贷款中来自同伴的监督和社会职责被认为是非常有效的,这便构成了还贷激励机制。另外团体贷款中的连带责任特征也使借款人的相互监督能力增强,从而有效地降低了贷款的监督成本,提高了还贷率。
因此,与正规金融相比,非正规金融不仅能有效满足广大中小企业和农村个人的融资需求,并且具有较高的贷款偿还率。在巴基斯坦,正规金融部门的平均违约率高达30%,而非正规金融部门的这一数值仅为 2%(Aleem,1990)。
2.2 非正规金融经营方式灵活,经营成本优势明显
非正规金融既无需贷前调查, 也无需贷后检查, 更无需审批程序。贷款合同可以简化到一张白条, 有时甚至仅仅是口头承诺,无需任何书面资料,交易双方可以就贷款的归还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进行灵活的创新和变通。在处理抵押品方面,土地、房屋都可以成为非正式贷款的抵押物, 甚至劳动力本身也可以作为抵押物, 正规金融机构很难估价和保存的物品在非正式放贷人那里却不成问题。从非正规金融的运作来看, 基本上没有固定成本支出和人员工资负担, 在交易时间上也没有过多的限制,非常简洁方便。因此,相比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更加灵活,经营成本更低。
由于非正规金融在解决信息不对称和经营灵活性方面优于正规金融,能在某种程度上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有效满足中小企业及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服务需求,对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因此非正规金融的生存发展,不仅具有合理性,更具有正规金融不可替代的必要性。
3.非正规金融的负面影响
非正规金融同样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它对弥补正规金融的不足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非正规金融存在的内在缺陷(隐蔽性、自发性、盲目性、投机性和非规范性等特点),以及某些制度的不尽完善,非正规金融的存在削弱了金融宏观调控的力度,并且潜伏着不可忽视的金融风险,会对经济社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
3.1 积累金融风险,影响社会稳定
非正规金融借贷手续简单,大都是仅凭口头或者一张借条或一个中间证明人即认可借贷行为。贷款期限或长或短,借款利率或高或低,凭双方关系的深浅而定。由于缺乏对每笔贷款贷前、贷中、贷后严格的调查和审核,缺乏抵押担保和规范的手续,使非正规金融风险加剧。一旦债务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 引发债权、债务纠纷,在得不到法律有效保护的情况下, 债权人往往选择诸如黑社会等非法组织来保护自己的金融产权,这样会带来社会秩序的混乱,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产生较大的影响。
同时非正规金融的一些组织形式内控机制不够有力,缺乏风险保障机制,没有正规金融机构的法定准备金制度,更缺乏存款保险制度的支持,也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管和约束机制, 可能为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以高息圈钱用于投机,积聚了偿付风险;并且人们在高息诱饵的诱惑下,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其中, 借贷规模不断膨胀,最终必然导致支付链条的崩溃, 参与者的利益受损, 内在金融风险释放出来,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 引起社会不稳定。
3.2 冲击正规金融,影响金融秩序
非正式金融活动在其高利率的吸引下,诱发了大量资金以现金形式流出正规金融体系,分流了正规金融资金,减弱了正规金融的支付能力。其自由利率的不完全性和逐利性,使金融市场信号反映失真,影响金融市场的公平有序运行。并且其高息诱饵极易演变为乱集资和高利贷行为,扰乱金融秩序。其无序无规范的金融活动,若由少量边缘市场进入到大规模和主要市场,会对整体金融的有序控制形成极大冲击。
3.3 加大宏观调控难度,削弱宏观调控效果
非正规金融体系中的大量资金游离于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监控之外,形成一个体制外的金融市场,它的运行就不受宏观调控的影响,有时甚至和宏观调控的方向背道而驰,加大了宏观调控的难度和复杂性,削弱了宏观调控的政策效果。例如,分流到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货币资金是在货币当局控制之外的,货币当局无法了解、观察这部分货币供给变化的基本特征,而且这部分货币资金在实际运行时,货币当局很难运用各种交易技术控制资金流动,相应的变化波动就缺乏一定规律性,因此经济运行中的实际货币供给量及其变动特征不易被货币当局有效控制;非正规金融活动的自发性、盲目性、逐利性使得其大部分资金的流向门槛低、短期内能看到收益的行业,一方面会助长一些热点行业更趋过热,另一方面容易形成更多低水平重复建设的生产过剩。由于非正规金融活动的自发性、盲目性、逐利性及非正规金融主体的经营和管理素质所限,大部分资金的流向多为门槛低、短期内能看到收益的行业,影响总供求的平衡和国家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当政府面对经济过热而施以紧缩性货币政策时,处于政府作用之外的非正规金融反倒会利用正规金融力量减弱之机,对紧缩的经济领域给予信贷支持,经济难以“软着陆”,从而抵消掉货币政策的紧缩效果。非正规金融资金的隐蔽性、非规范性决定了融资主体的收益是很难被政府税务部门掌握的,使得国家流失了大量税款收入。
4.我国非正规金融的监管制度创新
从上述分析可见,非正规金融在我国无论是现在还是在将来都有其存在的必然性和合理性,并且具有“双刃剑”的效应,如果对其完全放任自流、听之任之,必定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危害,因此必须要有保证其发展连续和规范的适当的监管制度需求。适当的监管可以为非正规金融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使其获得较大的发展空间并得到快速成长,充分发挥它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而不适当的监管不仅会降低非正规金融市场的效率,而且还会使非正规金融畸形发展,加大其金融风险。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非正规金融都被认为是非理性、高风险、低效率的金融活动,因此政府一方面采用全面清理整顿的严格打压政策,试图用行政手段来强制消除非正规金融市场,另一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正规金融部门为中小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人提供所需的金融支持,试图用正规金融市场取代非正规金融市场。但简单地清理整顿非正规金融,不仅打压了非正规金融的生存空间,削弱了其资金供给能力,而且可能使得部分非正规金融更加隐蔽,更加地下化,进一步加大金融风险。而由正规金融部门向民营经济贷款,也不能解决借贷双方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中小企业和私营企业融资困境并没有能够得到显著的改善。可见,要解决非正规金融问题,我们必须寻找一种更有效的非正规金融监管方式。既然原有的管制难以实现其打压效应,就应该适时创新,在新的制度框架下将非正规金融纳入金融监管体系,真正满足金融稳定的需求。具体来看,我国非正规金融监管制度应该在以下几方面适时创新:
4.1 加强相应法律法规建设,明确非正规金融合法地位
非正规金融在我国一直没有得到法律的正式承认,其经营处于不合法、不规范的地下运作阶段,非正规金融交易双方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监管当局也很难正确掌握非正规金融资金运营状况,无法降低金融风险。因此,必须要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如制定和完善《非正规金融法》、《民间融资法》、《合同法》等法规体系,赋予非正规金融合法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上或制度上保护这些非正规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利和正当的经营活动,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同时对非正规金融经营基本原则做出明确规定,对其机构的组织形式、财务规则、业务范围、发起与设立以及进入与退出金融领域活动等方面分门别类地制定出法典化的基本标准,使之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依据金融市场规则参与活动,保证其高效运营,并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4.2 根据不同的对象进行分类监管
我国各地区非正规金融在规模大小、组织形式、业务范围、市场定位、财务状况和资质高低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因此非正规金融监管应该采取区别对待的方式,根据不同的对象进行分类调整、规范或打击,实施分类监管。例如:对于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非正规金融组织, 纯属诈骗性质、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破坏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非法金融活动应坚决予以取缔;对于民间亲友之间、个人之间主要体现互质的自有资金小额借贷活动不必干预,鼓励其向着规范化、契约化方向发展;对那些资金规模较大、组织化程度较高、交易方式较为规范的非正规金融组织,允许其通过正规渠道登记注册,将其逐步发展为正规化金融组织,按正规金融的要求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对于交易规模较小,参加者相对比较分散,交易方式较为传统的非正规金融,政府应为其提供一个合法运作平台,将其纳入法制监督管理体系。
4.3 实施激励相容监管
非正规金融具有地下隐蔽性、零星分散性和个体数量众多等特点,这使得非正规金融与监管当局之间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政府很难监测了解到当地非正规金融的资金运作规模、组织形式、规则、投入对象等状况,因此非正规金融的监管成本和难度都很大,监管效率低下。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实施激励相容监管,将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目标融进监管目标中,形成金融监管中各行为主体的激励相容。例如,在监管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非正规金融机构内部管理的约束作用,采用及时校正方案和预先承诺制等措施,积极发展非正规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监管,从而节省监管机构大量的监管成本和不必要的费用开支,充分发挥金融控股公司自身的积极能动性,使金融机构的行为与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逐步统一 ,从而实现激励相容的监管效果。可见,在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下,金融监管不是替代而是市场运行规则的维护者,不是违背而是符合和引导监管对象的利润最大化经营行为,使监管目标的实现与监管对象作为理性经济人在市场运行规则下的自觉行动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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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关系
怎样理解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关系,怎样来对民间金融的功能进行定位,这是认识、发展和规范民间金融的前提。本文认为,在对民间金融的定位中,首先要明确一点:发展民间金融不是要其替代或是冲击正规金融,而是完善我国金融体系的必需。民间金融的发展不会对国有金融造成根本性的冲击,国有金融的改革改制也将无法拧灭民间金融发展的火焰。民间金融与国有金融之间是一种既竞争又互补的关系。
竞争关系表明两者处在同一个市场上,被称为“共同市场”。科技论文。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同处于一个金融市场内,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必然存在竞争。互补关系表明两者的市场具有一定的分割性,这种分割性使得市场中有存在不同需求者和供给者的可能性和必要性。金融市场的不发达和不完备所导致的正规金融部门不可能将其服务覆盖到所有的领域,而民间金融的存在正好填补了正规金融的空隙。
(一)竞争关系在同一个金融体系中,民间金融的存在必然会给正规金融机构带来竞争。但是由于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自身的一些特性,使得它们之间的竞争呈现出一种特有的状态。
学者商原波在对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关系的研究中,把这两者的关系置于整个金融生态体系中,引入生态学中的高斯假说(或称竞争排斥原理),得到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竞争可以达到一种均衡这一结论。根据高斯假说,两个种群的共存只能在物种生态位分化的稳定,均匀环境中发生;完全相同的种,不能长久地共存,一个种最终会被另一个种所取代。民间金融产品与正规金融产品之所以能够在一个竞争环境中达到一个共存的竞争均衡,从而两供给部门能够同时存在一个共同市场上,是因为生态位分化的结果。生态位是指某一物种在相应的生物群落中所处时间和空间上的位置、功能及与其他相关物种(如食物和天敌等)之间的关系,尤其值得强调的是与其他种的营养关系,也就是营养生态位。金融产值的实现需要通过交易来进行,对于金融品种而言,营养生态位指的就是跟金融产品需求者的关系,就是跟借款人的关系。非正规金融部门和正规金融部门的营业生态位具有一定的分化,这种分化源于金融市场上借款人的异质性,主要表现为借款人偏好以及需求函数的差异。差异的存在决定了在共同市场上只要中小民营企业对贷款的偏好不完全一致,则非正规金融就不可能被正规金融完全“挤出”,两部门的竞争均衡就会存在。[1]
换句话说,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作为我国金融市场中金融服务的共同供给方,它们之间必然存在竞争。同时又由于市场中需求主体的多元性、多层次性,使得任何一种单一的金融安排都无法完全满足金融市场的需求,这也就给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的竞争均衡提供了可能性。
(二)互补关系互补效应的产生在于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在金融生态中满足了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融资需求。各自具有的比较优势使得它们在金融市场上能够服务于不同类型的对象,形成了比较合理的分工,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互补关系。现阶段,我国民间金融主要表现为金融供给不能满足由经济快速发展、变革带来的高速膨胀的金融需求的反映。也就是说,正规金融无法满足金融市场的需要,需要发挥民间金融的作用来进行补充,即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之间存在着互补关系。
我们可以从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服务的领域和对象来比较这种互补性。从服务的领域来看,正规金融主要服务于城市,而放弃了广大的农村地区和乡土社会。科技论文。从融资的服务对象上说,正规金融具有明显的“产权歧视”和“规模歧视”,正规金融主要服务的是国有大中型企业,把很多民营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排除在正规金融体制之外,造成了民营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而民间金融却恰恰可以满足这部分市场。
数据显示,如今我国中小企业己占全部注册企业的99%,中小企业实现的工业总产值和利税分别占全国工业企业的60%和40%以上,提供的就业机会约占全社会的75%。我国正规国有银行偏好国有经济,非公有制经济较难从国有银行得到信贷支持。民间金融的存在,可以形成对国有金融部门的重要补充,共同推动经济的发展。中央银行在2005年5月的《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中也承认了民间金融的补充作用,认为“一方面民间融资具有一定地点优化资源配置功能……。民间融资的发展还形成了与正规金融的互补效应。”
二、民间金融的存在是一个历史过程 民间金融的存在是一个历史过程,民间金融的活跃伴随着商品经济的整个发展过程。首先,从时间上看,民间金融的产生和发展时间早于正规金融;其次,从金融市场的角度来看,尽管近年来,正规金融通过各种途径不断提升金融服务能力,规模也不断扩大,但是市场竞争理论告诉我们,由于市场主体的异质性,市场中的供给方不可能是单一的,也就是说,正规金融的改革和自我完善只能提高其自身的效率,不会也不可能带来民间金融的消退。民间金融不仅存在于过去、现在,还将存在于未来。
(一) 民间金融早于正规金融出现民间金融的发展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国有金融产生之前就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存在着。私人钱庄可以考证的最早出现时期是明朝,而典当业早在南北朝时期就已经出现了,合会的发展在我国也有着近千年的历史。虽然在解放初期,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民间金融后来随着计划经济的实行,民间金融逐渐退出市场。但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及非国有经济的迅速发展,民间金融再次迅速发展起来。在金融的发展史中,民间金融往往既是金融制度变迁的初始状态,又是金融创新的源泉。正是在民间金融充分发展的基础上,由政府或者其人对民间金融的活动进行规范,才诞生了各种正规的金融活动。
(二)民间金融将长期存在近年来,为了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政府开始推进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制。改制的目的是完善金融体系,增强国有金融机构的竞争力。那么民间金融会不会随着正规金融的完善和发展而逐步衰弱甚至是消失呢?
答案是不会。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金融市场的需求主体是多层次、多元的,这就需要有多层次的金融供给者。无论正规金融如何完善,都无法满足所有金融需求。科技论文。二是民间金融有其生存的内在必然性。民间金融是对信息不对称、金融管制的自然反映,只要这两个因素存在,民间金融就不会消失。而在我国这两个因素将长期存在,那么民间金融也必然存在。三是国有金融机构改制的成功并不意味着金融资源的最优配置。国有金融的一系列改革会提高其效率,逐步提高收益,实现自身的效益最大化,但国有金融效益最大化并不等同我国金融市场效益的最优化。
图1.1国有金融垄断下的效率不对称
从图1.1中我们可以看到,生产可能性边界既定的情况下,国有银行没有进行商业改制之前的效用曲线是U1,与生产可能性边界交与A,在改制的激励下,国有银行效率提高,效用曲线为U2,此时与生产可能性边界的交点为B,显然优于改制前的A点。但是在此点仅仅是国有银行的效用最大化,并非整个金融系统资源配置的最优化。之所以说B点不是帕累托最优,是因为在不损害信贷供给者效用与福利的情况下,金融资源仍存在帕累托改进的空间,可以使社会福利水平进一步提高。金融资源配置从B点向最优配置的C点移动过程中,需要一个多元化、富有竞争性的市场环境,但是国有银行的商业改制显然无法实现这点,所以说它并不具备把低效率B点推移到帕累托最优E点的作用。也就是说,国有银行的商业改制固然有利于提高金融系统的效率,但是仅靠国有金融是无法实现整个金融体系的资源最优化,还必须要有民间金融的参与。无论国有银行如何完善,鉴于其产权所带来的局限性,其在金融市场中作用的发挥也必然无法兼顾所有需求主体,在这种情形下,民间金融也必将长期存在。
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制度也将不断变迁。在这个进程中一部分民间金融可能会逐渐被合法、正规化。但是民间金融并不会退出历史舞台,经济的发展将不断催生新的民间金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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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很多地区仍存在较为严重的二元经济结构,发展农村经济,统筹城乡发展已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点。纵观近期文献,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金融的发展呈现正相关的关系,但这种关系表现得并不明显,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农村金融发展的阻滞给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威胁。
一、相关关系原因分析
(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退出农村金融市场
从2000年开始,在我国农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相继撤出县级及县级以下地区。从而导致农村金融供应机构以及资金供应出现严重缺口,与当时农村经济机制改革产生重大矛盾,随着矛盾的日益尖锐,我国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着积重难返的威胁。
(二)缺乏良好的农村金融环境
现阶段农村经济的发展缺乏良好的农村金融运行环境:一是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机构还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二是缺乏有效的宏观政策支持;三是缺乏对农村进行教育、医疗、法律等公共产品充分供应;四是应加强农村社会保险等方面的配套改革。
(三)农村非正规金融行业冲击金融市场
在农村,私人借贷极为普遍,构成了农村借贷的主要方面。农户的支出比例从大到小依次为教育、生活、医疗和生产,当入不敷出时,农户往往更倾向于通过私人借贷的方式获得资金。有数据显示,农户从正规金融获得的借款占全部借款的比重不到1/3。这主要是因为通过正规农村金融机构获得借款非常困难。调查显示,农民借贷的问题并不在于利率的高低,而是根本借不到钱。非正规金融的存在显然有其必要性,但问题是非正规金融游离于法律之外,可能蕴含着极大的风险。
(四)存款保险体系不健全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稳定的重要保障因素,增强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防止挤兑危机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而现行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缺乏相关的存款保险制度,从而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埋下了隐患。
二、政策建议
(一)改革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和外部支持环境
现有农村金融监管力量,分别来自于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各省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往往出现职责上的分工问题,或者造成监管漏洞,监管不到位,或者监管过度。因此应该加强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
农村金融改革同时需要一个良好的金融运行环境。一是需要相应的法律和制度支持,我国目前的农村金融机构还都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二是需要相关准备金管理,再贷款利率等方面的宏观政策的支持;三是需要对农村进行教育、医疗、法律等公共产品充分供应,促进农村商业金融服务的改善;四是加强农村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方面的配套改革,以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推进农村金融改革与城市金融协调发展
金融改革始于城市,这就造成了农村金融改革与城市金融改革脱节。农村金融改革落后于城市金融,农村金融供给不能适应需求的变化。农村经济和农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带来了农村金融需求的变化。经济发展的过程在逐渐地削弱二元结构特征,城乡统筹、缩小城乡差距也成为政府现阶段经济工作的重心。池小萍在“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的互动式发展”一文中提到,与城市金融相比,农村金融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服务地域的广阔性而导致经营管理难度较大,而使以利润为导向的金融机构望而却步。因此,应注意农村金融系统改革与城市金融系统改革推进的协调性。
(三)完善我国农村存款保险制度
鉴于我国目前存在的良莠不齐的农村信用环境,设置强制投保可以避免“劣币驱逐良币”效应。并且强化准入机制,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将经营效益差的信用单位排出农村金融市场,确保农民的财产安全。
(四)注重农村金融的多元化发展,实现小额信贷组织创新。
虽然非正规农村金融市场充斥了正规农村金融市场,但我们不能否认非正规农村金融市场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不同性质市场的存在可以形成一个良性的竞争环境。为了获得更多的收益,双方会不约而同地改善经营模式,加强管理,而最终获益者为广大农民,为“三农”问题的解决提供保障。
例如,进行以利润为导向、成本收益平衡、运行效率高的小额信贷组织创新,通过降低运营成本、提高利率的方法从多个渠道减少对捐赠的依赖。
(五)区别化对待,满足不同地区的农村建设要求
我国不同地区农村的经济状况、耕作环境、教育水平等方面差异显著,因此出台政策应区别化对待,切勿“一刀切”。比如,将农村信用合作社按照行政区的等级划分,逐层削减规模,使农村信用合作社真正的深入农村,切实为农民解决问题。这样,既可以节省农民办理事务的成本,又能提高合作社的工作效率,从而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六)完善金融所有制结构,加快资金回流
有数据显示,农村建设常出现资金运用不合理的情况。因此可规定对资金运用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求其增加信贷资金投入,或者减少存款,或者自动退出农村存款市场。加快资金的回流,为农村的建设提供充分的资金流支持。
参考文献
[1] 周霆,邓焕民.中国农村金融制度创新论[M].中国财经出版社,2005.
[2]薛红,赖景生.基于城乡统筹视角下重庆市农村金融与农村经济相关关系分析[J].管理学家.20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