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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制国际化论文模板(10篇)

时间:2023-04-06 18:52:08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税制国际化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税制国际化论文

篇1

从世界发达国家来看,其政府都无例外地利用证券市场为人们提供筹资和投资场所,充分利用有价证券融资特点,集中社会资金,优化生产要素的合理配置,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由于证券税法具有强制性、固定性等特性,大多数国家都注重利用税收手段对证券市场上的投资行为进行调节,使证券市场朝着健康方向发展。税收对证券业起着导向作用,因为税收开征与停征、税收减免、税率的升降对证券业风险性、投机性起着高与低、扩张与抑制的影响,可以增强股民的风险意识和投资意识。

通过在一定范围内选择不同的纳税方法等鼓励性或限制性措施,可以达到促进或抑制证券市场的目的。如果对公开上市公司股票的资本收益免税或减税,对公开上市证券投资的个人或企业所分得的股息、红利实行低税率,能起到鼓励个人或法人购买证券的作用。从证券发行角度来看,还本付息是在税前支付或在税后支付,对证券供给会产生重大影响。如果还本付息是在税前支付,就可将它计入成本,在筹资成本(与银行贷款相比)相同情况下,企业就会大量发行股票和债券,增加证券供给。从证券转让角度来看,如果证券交易的税负较重,投资者宁可长期持有,减少转让频率,从而减少证券的供给。相反,证券的供给就会增加。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收调节力度不够,主要体现在:

(1)我国把有价证券作为一种法定权益证书列入印花税的征税对象,用征收印花税来取代证券交易税。1990年6月,深圳经济特区在股价暴涨时,为适度调节炒股收益采取了向卖方征收6‰的税收。后来,参照香港的作法,借用我国印花税法的产权转移书据税目对股票交易双方各征3‰的印花税。1991年上海参照深圳经验,对股票交易课征了3‰的印花税。1992年国家税务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肯定了上述做法,从而建立了我国股票交易的税收制度。

印花税是以商业活动和产权、特许权的转移行为所立书据,以及使用、领受的凭证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可见,印花税是凭证税,用其代替证券交易环节的行为税,显然是不科学的;再有,我国利用印花税代替证券交易税,且对证券买卖双方都征收3‰的税,不利于国家利用税率作为经济杠杆,抑制不法分子投机行为,规范证券机制顺利运行。因此,我国应停征印花税,采纳国际通常做法,征收证券交易税。

(2)1994年国家宣布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我国现阶段在对个人股民的股票交易不纳税的情况下,用印花税来补充所得税的空白。免收股票交易所得税从宏观上看,有鼓励投资者参与股市的一面,但也存在着一定的负面影响。但是,我国现行证券税制中对证券投资征收的税种只有证券投资所得税(主要是股息、红利征税)和印花税,且互不交叉,彼此缺乏有机联系,难以发挥调节资金流量和证券结构的作用。

(3)我国现行证券投资所得税法对企业所得仅规定了对企业债券所得利息征税,对各种国债、金融债券及重点企业债券免征利息所得税,并且允许企业将贷款利息列入成本,贷款与国家银行或储蓄于国家银行所取得的利息一直是免税的内容。对从事国库券交易所获得的增益及国库券交易行为也都没有纳入税收政策中,使税收在个人投资中缺乏有效的调节作用,对金融资产多样化也同样缺乏适当的引导。

(4)我国现行证券投资所得税主要体现在对股息、红利征税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利息收入和股息收入征收33%的比例税率。《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实行源泉课征;对股息、红利的征税没有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相衔接,出现重复征税。实际上,股东得到的股息、红利是企业税后纯利的分配,但按现行税法规定,股东在取得这部分收入的同时,还应再缴纳所得税,这显然是有悖税收公平原则的。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国际上证券税制,我们发现各国一般通过征收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所得税、证券投资所得税这几种手段来发挥税收对证券市场的调节作用。试分述之并提出针对上述我国有关问题的建议。

二、证券交易税

对证券交易行为征税,各国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国家认为既然是交易,就应与一般商品流转一样课税;有的国家则从鼓励资本流动的角度出发免予课税。

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意大利、瑞士、西班牙、阿根廷、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都征收证券交易税。在日本,有价证券交易税是由资本利得的形式转化来的,原来的出售股份所得金额的5.5‰降至3‰,可转移公司债券和附认股权证的公司债券的转让税收则从原来销售金额的2.6‰降至1.6‰;在韩国,对股票出售者按销售额的0.2%征收证券转让税;我国台湾从1987年开始开征了证券交易税,税率为6‰;新加坡、泰国等一些国家则对证券转让者征收印花税;在英国,对证券购买者征收1%的交易税;在德国,对交易双方征收0.8%的交易税;美国在证券市场形成初期,开征证券交易税,目前业已停征。

可见,证券市场发育初期,各国为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管理和引导,征收交易税是很普遍的现象,而且很多国家的证券交易税都存在过较长时间,如美国、英国等,只是近几年才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而逐步取消。目前发达国家多采用证券交易税名称(或证券转移税、证券周转税),很少征收证券印花税。而即使少数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国家和地区也不再征收证券交易税,二者只居其一。

我国把有价证券作为一种法定权益证书列入印花税的征税对象,针对这种情形,有关专家建议改成“证券交易税”。取消或替代征收印花税,认为有利于证券市场公平竞争和合理监管。

笔者赞同这种观点并认为我国应停征印花税,开征证券交易税.凡是上市交易的股票、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家债券,都应征税。各国开征证券交易税都是以证券交易额为基税,而税率一般比较低,如日本从0.1%到3%,比利时股票5.5%,债券1.4%。我国证券交易税的税率采用复合税率,即根据不同的交易对象规定不同的纳税比率,股票交易投机性大且收益也大,债券交易投机性小收益也较小,因而股票交易税率要高于债券交易税率,股票交易税税率可考虑定为2‰,债券税率为1‰。纳税人既可以是经批准从事有价证券出售业务的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也可以是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及信托投资公司从事有价证券出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证券交易税由卖方交纳税,而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人、受让人负有代扣代交义务。

三、证券交易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因其收入的数量和在财政税收政策中的意义被誉为“税中之后”。现代意义上的个人所得税最早是1799年在英国产生的。从各国所得税法的理论和实践看,应税所得可界定为:法人和自然人在特定时间具有合法来源性质的并以货币形式表现的纯所得,从总体上可概括为经营所得、财产所得、劳动所得、投资所得、其他所得五类。财产所得又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动产所得和动产所得,另一类是因财产包括各种动产和不动产的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溢余收益,这类所得通常称为资本利得。当股票转让时,转让值与持有值会发生差异,当转让收入大于持有成本时,便产生收益;反之,出现损失。从税收理论上讲,对收益征税属于所得税范畴。但它是否是一种盈利。如果征税,是征收“普通所得税”还是“资本利得税”?目前除马来西亚、新加坡、墨西哥、香港、南非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征收了证券交易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但对其征税的具体规定又各有千秋。

有的国家,如德国、奥地利在税收结构中没有单列资本利得税这一税种,而是把它看作是普通所得的一部分直接课征所得税。

有的国家在税法中作了明确规定,转让证券增益属于资本利得范畴,与普通所得税一样征收所得税或资本利得税,美国、英国、西班牙、比利时、日本、澳大利亚即如此。如美国规定将其与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一并列入资本利得课税,并依其持有期间长短分为长期资本利得(1年以上)和短期资本利得,在税率设计上,个人长期资本利得视同一般所得,税率为28%,短期资本利得为38.5%。此外,如果长期与短期资本损失大于资本增益时,其损失可全部冲抵一般所得,但减除额不得超过3000美元。日本对自然人取得的这部分资本利得采取两种缴税方式,纳税人可任选一种:一是在取得销售收入时按销售价缴纳1%的税收;二是按正常程序在提交纳税申报时按净资本利得缴纳26%的所得税,对居民公司分配的股息征收20%预提税。法国对个人因出售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利得中超过28.1万法郎的部分征税,税率为16%,对公司则分短期(2年以内)、长期分别征42%和15%的资本利得税。

还有一些国家由于在政策上不倾向于把资本利得和经营利润等同起来,而对其采取了一些特殊的税收征免规定。

国际经验表明,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的比重将逐步高。美国著名现代财政学家马斯格雷夫在60年代曾对近40个国家的有关资料进行分析,得出结论:间接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呈负相关,而个人所得税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呈正相关。即随着一国经济的增长和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间接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将相应下降,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比重将相应上升。从我国现实看,近几年来,特别是1994年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都保持了很高的增幅(年均递增50%以上),这充分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源潜力巨大,我国目前已具备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的经济基础。与此同时,据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的一份课题报告显示: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面尚不足总人口的1%,个人所得税的平均税负亦不足1%,远远低于世界各国平均水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个人的收入会朝多样化、复杂化、多渠道的方式发展,可以将资本所得、超劳动报酬所得、股票交易收入纳入征收范围,以拓宽税基。

我国要不要征收证券交易所得税,始终存在赞成和反对两种意见。

赞成说认为:(1)从税法理论上讲,居民和企业的这部分买卖价差收益应作为个人收入征收个人或企业所得税,凡是有收益就要征所得税;(2)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国家理所当然地要利用税收杠杆来缓解收入分配悬殊的矛盾,缩小市场机制可能带来的两极分化的消极作用。

反对说认为:(1)在证券市场发育初期,由于资本利得税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投资风险,降低了居民投资信心,因而不宜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2)资本利得税的征收,还必须充分考虑到具体操作中的可行性,若盲目开征,不仅增加课税成本,而且还可能出现大量逃税现象,最终导致税收调节目标的失败。

我国目前没有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采取列举的方式,将个人应税所得分为11项,有关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问题,新个人所得税法在外延上大大扩展了原个人所得税法所定义的“存款、贷款及各种债券的利息收入及投资的股息、利息收入,它不仅包括因现金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而且还包括了个人因持有实物债权而取得的这类所得。为了适应我国股份制和证券业的发展,新个人所得税法增加了对”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房屋、机器设备、车船等所得“的财产转让所得的规定。这是一个进步。

笔者认为应完善企业证券交易所得税,试点征收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是顺应国际潮流,符合所得税原理,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国家宏观调控证券市场的能力。课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对于公平收入分配,引导投资结构合理化,防止大户操纵证券市场均有积极功效。

现在我国试点开征对全社会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和十分合理的。非金融机构和个人的证券(股票)行为一直免征营业税,促进股市造就出的百万、千万富翁,其股票交易收益如果对所得税不征收,这种影响是负面的。从税源的角度看,个人证券交易是一个巨大的、潜在的税源。美国证券行业吸引的资金约占全国资金三分之一,银行业占三分之二。如果将我国银行业和证券业发展来比较,可以看出证券交易行业的发展加速度更快。我国证券业资产总额中的个人资产,高的时候可能达到7500亿,少的时候也会在3800亿元。银行资产总额虽然更大,但总体经营效益不好,信贷资产形成呆帐过多。相比之下,证券交易的收入是现货交易,即时清洁,记录完整,电脑处理业务的自动化程度高,所得税计算和操作比较容易。

征收股民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的最大顾虑是影响市场的个人参与。个人股民的资金与银行的个人储蓄有直接联系,个人储蓄多,银行贷款增多,反之,个人股民入市的多了,银行储蓄就要下降,银行工商企业贷款就相应减少。从国家金融市场总额来看,此消彼涨,此涨彼消,只是不同市场不同资金的转换。另外股票转让个人所得税,目前还是集中在小部分人身上的一种所得税,参与证券交易的“股民”不会超过1500万人口,占我国总人口不到1.17%,对全国经济影响不大,不象银行个人储蓄那样大众化。

股票投资正日益成为个人证券投资的重要渠道,但是我国股市尚不规范,多数上市公司利用股市赚钱的动机极为强烈。在投资回报方面,他们更热衷于送红股、股分拆细甚至配股,而不是实实在在地派发现金红利。投资者对现金股利这一投资回报的期待已逐渐转化成对新增股分走出填权效应的期望,这样投资者就可以通过抛出股票获利。可以说在我国,股息红利与股票转让收益相比,在多数情况下是微不足道的。

从现阶段看,我国试点征收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的外部条件已经基本具备:

一是随着多年来大张旗鼓的税法宣传,税收知识的广泛普及,公司纳税意识已有很大提高,随着利息所得税的开征,公民对税收的心理承受能力进一步加强,不至于排斥和抗拒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二是经过20年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我国已积累了丰富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税收征管水平有了很大提高,正在稳步推行的税收计算机网络化管理,为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的科学征管提供了基本的条件;三是从1999年10月1日对居民身份实行终身号码不变制,以及2000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存款实名制,是科学地掌握纳税人收入来源,防止税收流失,提高征管效率的有效保障;四是我国法律制度和会计制度进一步健全,并与国际惯例接轨,亦有利于个人股票交易所得税这个国际化税种的征收。

当然,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而言,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水平相对较低,征管手段还相对落后,但西方发达国家较为完善的个人所得税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也经历了逐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因此,我们在构建证券交易所得税时要立足于现有的条件,并在实践中逐步加以完善。必须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对证券交易或转让的增益所得也是一种广义资本所得,对证券资本因买卖而发生的增值所得或资本利得,是由证券资本价格波动的结果,是一种不能预期的利得,其出发点是投资,如果滥加征税或税负过重,将导致对原有资本的剥夺,所以,国际通常采用低税率的资本利得税,加之我国证券市场刚起步,急需国家扶持。因此,其税率要从低,并规定一定数额的免征额,我们可以考虑把其税率定为3%。为了促进证券市场稳定发展,在税收政策上应把长期投资和“短线操作”区分开来,对其分别适应不同税率,以达到鼓励投资,制约投机行为的目的。

第二,由于证券资本的增值包含不可预期所得,包含通货膨胀的因素,它是一种投资承担风险成功的报酬,所以对这种资本增益应给予较宽的优惠,规定适当的免税额或扣除额,可以参照我国目前开征特许权使用费征税的做法。对于买卖国家发行的公债所得可以按实际常规给予免税待遇。对于中长期证券交易所得给予税收优惠,如对卖出持有两年以上的证券所得可以减半或减少一定比例交纳所得税。应规定凡是年从事证券交易收益在3万元以下者免征。

第三,各国立法皆规定了纳税人在纳税后的一段时期内,如证券交易出现亏损,可以申请一定的税收抵免,返还部分税金。我国证券市场正处于初级阶段,采纳这一国际惯例,对于证券市场健康发育具有积极作用。

四、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

综观各国所得税法,公司与自然人无不为独立的纳税主体,这样,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作为纳税人的公司其所得在依法征收公司所得税后,税后利润中的一部分以股息形式分配给股东时,股东是否还要纳税。

对此,各国所得税法实践中曾经有基于两种不同理论。

一种是“法人实存说”,该理论认为,法人是一个独立于它的股东而实际存在的经济实体。对法人的所得,向法人征税,对股东的所得,向股东征税,是两个不同纳税人的事情,并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日本在1950年以前,法国在1965年以前,就是持这种理论,它们对法人和股东分别征收所得税。

另一种是“法人虚构说”,该理论认为,法人不过是一种法律上的虚构物,它仅为股东所得提供渠道。如果对法人的所得征税,那么,就应该完全排除对股东的股息所得征税,否则,就属重复征税,违反公平税负原则。美国在1935年以前就是持这种理论,它对股东取得的股息所得是不课税的。

随着各国所得税法与公司法的发展和完善,对法人和股东双方分别征税,已日渐成为世界各国政府财政利益之所在。各国逐步折衷调和而趋向大致统一.即对分配股息的法人,仍就其未分配股息前的全部所得征收所得税;对取得股息的股东,原则上将从法人已税所得中分配的股息所得计入总所得予以课税,但可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以消除或减轻对公司股息重复课税因素。

证券投资所得税是根据投资者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来征收的。由于证券投资所得税充分体现了税负公平原则,各国几乎都利用它来调节投资者的收入水平,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对证券投资所得予以征税,但各国征税方法不尽相同。

美国税法规定,个人所获得的股息、红利属于“任何来源的所得”范围,列入毛所得内,在计算净所得时允许扣除借款利息;对公司所获得股息、红利,则作为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额计列,计征公司所得税。据德国个人所得税法第20条规定,相对于工作收入的是资金财产收入,这是来源于资金财产的托付而取得的盈利。它可分成三类,其中包括盈利来自于参与资本公司以及工商的经济团体,如股息,红利。

我国所得税法对股息所得在实践中有三种作法:一是对内资企业的股息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计入其所得总额中按33%税率课税;二是对外商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和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的外国企业和外籍外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三是对中国公民取得的股息所得并不适用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是一次性地适用20%的比例税率.

篇2

[论文摘 要]会计准则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的行为规范,是处理会计工作的指导方针。由于我国实施了与国际接轨的新会计准则,与旧准则相比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变化。只有准确理解新旧会计准则下的差异,才能更好地做好会计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新准则与原1+16项准则(以下简称“原准则”)、企业会计制度、行业会计制度等相比,更强调公允价值,要求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职业判断能力。本文试通过比较新旧准则的差异,系统介绍新准则的重大变化及主要内容。

一、实施新会计准则的必要性

(一)国际上的客观形势

1.会计准则发展的最重要规则应当是“适应环境”。而我国新会计准则出台的原因,就是“环境使然”,是顺应国内外环境和经济发展的产物。会计与经济国际化协调的客观要求。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经济已融入了世界经济的大潮。我国很多企业已经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境外融资与对外投资同时并存。企业能否从境外融资,关键因素是能否提供与国际市场趋同的财务报表。而现行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还存在着较大差距。

2.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必然要求。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发达国家设置种种壁垒阻挠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并且诉诸各种反倾销诉讼使中国遭受了大量经济损失。

2004年欧盟在评估我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时,就设置了独立于双边协定和WTO规则之外的条款:必须建立一个符合国际会计准则的、账目清楚的会计记录,该会计记录应当由独立的机构根据国际会计准则进行审计。诸如此类的“霸王条款”是促动我国推动建设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新会计准则的最直接外部动力。

(二)国内的实际状况

1.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逐步形成了公有制与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并存的多种分配制度逐渐趋于合理和完善。这就要求会计准则要覆盖不同所有制、不同经济成分的企业,并要求建立符合国际会计惯例的新会计准则。近年来中国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事物,给会计实务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如企业兼并、管理层收购、融资租赁、物价变动影响和国际结算等,迫切需要许多包括新的会计技术与方法的新会计准则。

二、新会计准则的重大变化

(一)新会计准则的特点

1.新会计准则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2.新会计准则实现了会计理念、内容的创新

3.新会计准则体现了适合国情的中国特色

(二)新会计准则内容上的重大变化

我国政府推行会计国际趋同的态度既积极,又不乏现实。新准则考虑到了中国经济目前的特点,针对特殊类别交易(如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等)和特定类型行业(如石油和天然气采掘业等)的会计核算提供了具体的规定,并保留了一些不同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包括不允许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针对某些政府补助的特殊会计处理和不具有投资关系的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作为关联方交易披露等。

企业会计准则分为基本会计准则和具体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主要是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和会计核算广泛遵循的原则,是具体会计准则制定的依据。具体会计准则根据基本会计准则的要求,就具体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方法和程序作出具体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2.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

(1)存货一律使用“先进先出”法

(2)资产减值准备不能转回

(3)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4)资产置换又能产生利润

(5)合并报表侧重实体理论

(6)投资性房产计价有可选择性

(7)证券投资按交易所市价计价

(8)研究与开发费用分别对待

(9)股份支付会计处理有新规定

(10)所得税会计处理发生变化

三、新会计准则与税收筹划的融合

随着新会计准则新税制的出台,对财务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要求财务人员不仅要会做帐做好帐,不仅要遵守好企业会计准则及新税制改制要求的条条框框,而且更重要的是要会把各种准则与制度融会贯通,站在一定的高度,实现税企筹划。所谓税企筹划,是指通过对纳税业务进行事先策划,制定一整套的纳税操作方案,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它不是偷税,也不完全等同于避税或节税,它具有事先策划性、非违法性、权利性、规范性等方面的特征。其主要目的是减轻企业税收负担,降低涉税风险,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

作为新型的财务人员应当为企业做好税企筹划。这不仅是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也是不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的重要体现。从目前企业进行避税筹划活动的现状来看存在以下现象:⑴由于现实生活中相当一部分纳税人试图“合理避税”而进行偷漏逃税,或者是只要能少交税款,怎样做都行。这种情况已严重地破坏了税法的严肃性,影响了国家财税的及时、足额的入库;⑵没有理论支撑的盲目的减轻税负。这种情况并不利于企业从全局着眼进行系统策划,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更不利于企业财务人员对税务理论与实务水平的提升。以上两种情况都应是我们财务人员在进行税企筹划时所应避开的。中国的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差异较大,不同的优惠政策所带来的预期税收利益和筹划成本,以及对税后利润总额的影响是不一样的。由此,从企业的长远发展趋势来看,要求我们财务人员不仅要精通财务管理、会计准则,而且还要当好一位税企筹划大师。真正把税企筹划落到实处,尽力争取税收政策的倾斜和照顾,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获取税收利益,更好的规范企业财务核算,减少涉税风险,真正实现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篇3

税务会计是在财务会计的形成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会计分支,它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即税务活动所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专业会计。

一、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税务会计模式

随着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的改革,我国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距呈扩大趋势,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目标逐渐出现差异,财务会计不再融财务、税务的要求于一身,而是遵循会计准则。税法也在力求独立,如税法第一次制定了资产的税务处理就是明证。这使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成为可能。两者分离是不是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呢?从法、德、日等国家的经验看,却又未必。这些国家所采用的财税不分或尽量相统一的会计模式和美国的相比,不论实务或理论都没有严谨的财会体系,但并不妨碍各国的经济发展。

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形式,而在于实质内容。综观各国的税制规定,尽管美国是会计准则与税法、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相互独立的国家,但财务会计中的谨慎性原则仍深深体现在税务会计中。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及一体化的到来,会计国际化已经成为会计发展的必然趋势,这就要求我们处理好国际化与本土化的关系。因此,我国在税务会计模式的选择上,在考虑国际化的同时也要适当顾及我国的客观现实、社会经济背景,建立既符合国际贯例,又能适应我国国情的税务会计模式。

二、遵循流转税会计和所得税会计并举的税务会计模式,应加快税收法规建设,创造良好的税务会计发展环境

我国现行税制模式是以流转税、所得税为主体的双主体税制模式,这种模式既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有利于政府职能的实现;既能促进经济发展又可调节社会收入差距。我国的双主体税制模式决定了增值税与所得税共同构成税务会计的两大主体税制。

随着税务会计的诞生,企业会计可能会把注意力更多地放在如何在合法或不违法的情况下为企业制定出最佳的纳税方案上。这便对企业管理及税收征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要求企业用制度的形式规定税务会计必须遵循的准则,规定企业的其他管理人员不能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强行要求税务会计作出违法行为,从而为企业税务会计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另一方面要求税务人员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现税收的法治化,减少税务管理上的人治现象。其核心在于制约税务机关权力,将税务机关税收征管权的运作纳入法律设定的轨道中。这不仅可以防止税务机关可能出现的权力腐败,而且可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因税务机关的滥用权力和越权行事而遭受损害。只有将税务机关的权力纳入法制规则的有效制约之中,税收的法治化才能得以实现。

三、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税务会计模式,必须注重培养一批通晓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专业人才

税务会计作为融会计知识、税务知识、法律知识及其相应的实际工作经验为一体的高智能活动主体:首先需要这些工作人员不能满足于已有的知识,而要不断地学习税收会计等领域新的法规、准则、制度;其次税务机关应给企业税务会计常年提供咨询服务和培训机会;再次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选拔符合税务机关和企业要求人员担任税务会计,并为其提供培训、调研机会,保证税务会计质量的不断提高;最后尝试在高等教育中开设与“税务会计”相关的课程,培养具有较深会计理论、税收理论及法律理论功底的专业人才。要求这些专业人才应具有市场观念、竞争观念、经营观念和效益观念,他们既能按会计准则处理会计事务,保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又能依据税法规定中申报纳税、计算、核算。他们的存在对于建立我国税务会计模式意义重大。

四、必须建立我国税务会计理论体系

目前在我国对税务会计的研究中,偏重于实务和具体方法,对贯穿其中的基本理论的探讨非常不足,更不要说理论的体系。这样,面对出现的新问题,不能找出其理论依据,相应的解决方法的理论说服力就不强。同样制定出的条例和法规其公允性、权威性及其与税收实践的相容性受到质疑,这正是所谓的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五、强化组织领导

健全的组织形式是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必要条件。就我国现状来看,要设立企业税务会计,还必须建立注册税务会计师协会,定期组织税务会计资格考试,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具有一定水准的执业素质,并对税务会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完善税收规定和企业决策提供参考。

六、税务

由于财务、税务会计的分离,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加强,专业化要求提高,在税务会计方面,制度体系也会日益完善,确认标准和计量方法越来越精细,同时在税收征管上更是加强严格执法,使涉税业务风险增大。财务、税务会计分离,及它们都向着更加专业化发展,使原来包罗财务、税务于一身的“会计人”,越来越难以再胜任一身两职。这些都促使企业涉税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有必要成为一个独立的服务专业,为大中型企业提供税务筹划等顾问咨询,为广大中小企业、个人提供日常税务咨询和纳税申报等具体涉税业务。

七、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遵守税法、拥护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针对纳税人自身的特点,利用会计特有的方法,规划纳税人的纳税活动,既要依法纳税,又要充分享受优惠政策,以达到减轻税负或推迟纳税目的一项会计工作。税务筹划是纳税人整体财务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们长期都十分忌讳税务筹划的理论和实践,其主要原因是将税务筹划与偷漏税混为一谈,其实不论从法律上讲,还是从实践上看,税务筹划与偷漏税都有着本质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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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全球化下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优势

网站建设的专业化和网民要求的个性化使任何一个网站也不可能满足网民全方位,多层次的的个性化要求,都会遇到资源的空缺与内容的贫乏,因此,势必感受到融合的重要性,因为只有融合,才能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 这种国际化的趋势,使市场开放度加大,贸易机会增多。给中国的商家提供了千载难逢的机遇。特别是给中小企业提供了展示自已形象的广阔空间和表现自已的平等舞台。 中国电子商务将很快地走向世界。 

中国加入WTO,进一步加快了全球一体化的步伐,同时中国融入国际市场将加快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步伐。入世后,由于关税的降低和贸易壁垒的取消,将使中国与世界各国之间的国际性贸易往来明显增多,这使得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成为必要。越来越多的企业注意到加入WTO对贸易和产业环境带来的巨大变化,认识到电子商务对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意义重大,企业间的B2B电子商务将成为主流,它可以帮助企业及时掌握市场动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入世后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更多的厂商会融入到世界贸易体系中,有大量的企业会介入到国际电子贸易领域。这也将直接推动我国电子商务向国际化发展,而电子商务的发展进而影响我国信息化的发展进程。

2 经济全球化下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劣势和不足

目前,中国的网上书店、网上商城已开始营运,但要大规模地推行电子商务,至少在以下7个方面还存在障碍。

(1) 购物观念和方式陈旧,在中国,传统的购物习惯使“眼看、手摸、耳听、口尝”,公众普遍感到网上购物不直观、不安全。

(2)缺乏电子商务的商业大环境,目前,中国的商业活动基本上仍是手工作业,公众对商家的交易频率高但每笔交易额都很小,好像没有必要在网上交易。

(3)网络基础设施不够完备,电子商务的基础是商业电子化和金融电子化。目前,全国性的金融网还未形成,金融业自身的电子化还未实现,商业电子化又落后于金融电子化,制约了电子商务的生存、发展空间。 

(4)互联网的质量有待提高,推广电子商务的技术障碍主要表现于网络传输速度和可靠性上。现行的中国互联网的传输速度很低,常常出现网络拥塞现象,同时还存在多种不可靠因素,包括软件、线路、系统的不可靠。

(5)网上安全和保密亟待完善,在网上进行电子商务的询价、成交、签约,涉及许多商业秘密和公众隐私。

(6)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顺,现行的信息产业管理体制存在着严重的计划经济烙印,过度集中和垄断制约了市场竞争,有碍电子商务在全社会的推广应用。资费过高仍然是广大公众享有电子商务的拦路虎。

(7)公众缺乏电子商务的知识和技能,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多数公众文化素质不高。现代通信和网络技术日新月异,多数公众难以跟上知识和技术的发展步伐。政府在推动电子商务中扮演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角色。

3 经济全球化下加快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的对策建议 

(1)加快基础性信息网络建设。 

中国电子商务要在发展中求规范、求质量。首先,中央和各地政府要尽快建设新一代的高速信息传递骨干网络和宽带高速计算机互联网,提高上网速度,降低上网费用,构建能够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信息化基础平台。在此基础上组建并完善标准化、广域型、基础性的商品订货系统、商品交易网络、商品信息系统等电子网络体系,使尽可能多的企业、商品和商务活动进入电子商务领域。其次,要制定实际措施鼓励企业加大信息技术升级和系统建设投入,尽快实现企业内部信息管理的电子化,为推动全社会电子商务发展打下坚实基础。第三,要积极研究、探索和创造传统产业、企业和产品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新形式和新途径,把我国电子商务建立在更广阔的发展平台上。 

(2)完善网络贸易的法律体系。 

要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借鉴电子商务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早日出台可具体操作的《电子商务法》及相关法律,构建有利于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法律体系。电子商务法体系既要符合我国特点,又必须能够与国际接轨。从我国商务活动的实际出发,新的电子商务法规必须具有规范交易程序和行为、保障交易公平和安全、清晰界定责任的法律功效。 

(3)尽快建立独立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 

目前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制度各不相同。美国对电子商务实行全面免税制度:禁止联邦和州政府对internet访问征新税,对数字化产品和服务暂缓征税,对任何形式的电子商务不再增加新税。欧盟则采用“清晰与中性的税收”制度,对在internet上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征收增值税,不征额外税。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的涉税问题没有明确的政策。我国应对电子商务的税制建设持积极主动态度。国家税务局提出的电子商务税制“六原则”应是大体适应近中期我国电子商务发展要求和国民经济整体发展利益的税制框架。现在需要加紧做的,是按照这一框架要求制定出具体独立的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和实施细则。 

(4)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和支持更多的传统企业、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贸易活动电子化。

电子商务的核心内容毕竟还是商务,电子化只是活动形式的变革,而现阶段商务活动的主体依然是传统产业、企业的产品贸易,离开这一主体,单纯依靠专业网络公司,商务活动的全面电子化是难以成立的。近5-6年国内外电子商务发展的历程也证明了这一点。因此,只有当尽可能多的传统企业的商务活动实现了电子化,才能实现经济运行的电子商务化。 

(5)商务部要加强规划和指导,以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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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颁布实施,我国的所得税会计核算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所得税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而以往使用的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则直接被淘汰。这一变化将对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企业、及国家产生较大的影响。新会计准则中所得税与以前的不同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新会计准则所得税计量基础采用的是权责发生制,所得税的计量基础有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两种

(一)收付实现制

收付实现制亦称现金制,所有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均以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为标准,即只有收到现金的收入才能确认为实现的收入,只有付出现金的费用才能确认为实际发生的费用。国家征收所得税的目的是公平征税,而且税法强调“有支付能力”原则。所以,税法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这种计量基础尽管不能将收入与费用恰当地配比起来,但在会计和管理上较权责发生制简便而客观。

(二)权责发生制

权责发生制亦称应计制,所有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均以权利已经形成或义务己经发生为标准,即一项收入只有当期享有了该项收入的权利才能确认为实现的收入,一项费用只有当期承担该项费用的责任才能确认为实际发生的费用。财务会计的主要目标是向企业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有用的财务信息,所以,从净收益的计量及其结果来看,企业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较之收付实现制会计提供的净收益信息更为公平而合理。

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中暂时性差异采用的是全面分摊法

(一)部分分摊法

部分分摊法是指仅对一次性非重复发生的暂时性差异作跨期所得税分摊,而对重复发生的暂时性差异则不作跨期分摊。对重复发生的暂时性差异来说,当旧的差异转回时,又有新的暂时性差异发生将其转回,而使原确认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永远不需要支付或不可抵减,会计确认以后不能转回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是毫无意义的,故可以不作跨期摊配。主张部分分摊法的人认为,重复发生的暂时性差异所产生的递延负债是一种遥遥无期的负债,通常不会产生现金流出,不需要跨期分摊。因此,采用部分分摊法时,只对那些预期在将来能够转回的暂时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予以确认、计量和报告。

(二)全面分摊法

全面分摊法是指对所有的暂时性差异无论是否重复发生都要作跨期分摊,以反映他们对所得税的全部影响过程。主张全面分摊法者认为,根据暂时性差异的定义可知,既然它是暂时性的就不会是永久性的,每一种暂时性差异总是要转回的,这是由持续经营的假设决定的。新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按照暂时性差异与适用所得税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本准则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情况除外。这正是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中暂时性差异采用全面分摊法的体现。

三、可抵扣的亏损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新准则规定:企业对按税法规定能够结转后期的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于抵扣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不应确认为所得税资产。

另外,新会计准则中还有以下几种变化。

(一)减值确认的变化,旧会计准则没有规定对“递延税款”账户借项计提减值准备。新会计准则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账户计提减值准备。现行准则第二十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二)企业亏损处理的变化,经营亏损的处理由前溯和后转两种方法。我们国家采用的是后转。旧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可以接转以后期间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当期不确认所得税利益。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即以后结转抵减所得税的利益在亏损当年确认,称之为当期确认法。按照该方法,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有足够的利润来抵扣进行判断,如果不能取得足够的利润来抵扣亏损,则不应当确认。

(三)报表附注披露的变化,旧会计准则只要求企业在报表附注中披露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所得税有关的下列信息:所得税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与会计利润的关系说明等等。虽然披露的内容更加详细,加大会计工作量。但是可以为报表使用者提供更多有用的信息。

(四)所得税项目列报和披露的变化,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在资产类科目中设置“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及按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税利润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负债类科目中设置“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核算企业由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这种处理方法可以清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更有利于企业的正确决策。旧准则规定损益项目仅包括企业本期所得税费用,具体是在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项目下设置“减:所得税”项目,以反映企业本期所得税费用;而新准则规定,损益类科目不仅包括企业当期所得税费用,还包括递延所得税费用。新准则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所得税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与计入权益项目相关的当期和递延所得税的总额等项目单独披露,内容方面的列报和披露,新准则更详尽、完整、规范。

综上所述,中国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取向、新的企业所得税制的基本框架应该是:统一的纳税义务人,促进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统一的税率,推进所得税制的国际化;统一的税基,实施中央与地方同源共享的分税方式,解决好企业所得税的隶属关系问题。因此企业所得税的问题要从理论上加以明确,以保证企业所得税的顺利实施;要进行考虑,制定完善的法规体系;建立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增加企业所得税的透明度通过会计和税法的规范处理和监督,才能使我国企业的改革顺利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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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环境的基本状况及绿色税收制度的提出

随着全球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问题已成为人类面临的共同性问题。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自改革开放以来,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其主要表现在:一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生产者对经济效益的片面追求,导致对森林草地资源的过度采伐和放牧,使森林、草场等植被资源遭受严重破坏,造成水土流失和草场的退化;二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粗放型经济发展模式,致使一些高能耗、重污染型企业发展迅速,致使工业有害物质的排放量骤增,对我国的大气、陆地和水资源造成严重污染。有关资料表明:燃煤、化工废气所造成的污染,使全国500多座城市的大气环境质量大多数都不符合国家一级标准;大量排放的工业废水使全国131条流经城市的河流有80%被污染,特别是淮河、松花江、辽河流域水污染严重;一些重要的大型湖泊,其污染程度已影响到城市的正常供水。可见,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有效地治理和防止我国的环境污染,就要求我们不仅需要采取法律、科技、计划等手段,而且应运用包括税收在内的经济手段。税收作为国家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在环保方面也能发挥它应有的作用,特别是随着“绿色税收”理论的提出和实践,使税收调控职能在环保方面发挥了特殊作用。

绿色税制从广义上讲是指税收体系中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有关的各税种和税目及税收优惠的总称。它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而受到重视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进人20世纪90年代以来,可持续发展成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发展模式,同时也成为政府制定税收政策的重要指针。尤其是在世界银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等国际机构的积极推动下,绿色税收的研究得到极大发展,这促使经济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盟国家加速了从零散的、个别的环境税收的开征到提出全面绿色税制的过程。进人21世纪后,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在积极尝试引进绿色税制。随着人们资源与环境保护意识的加强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可以预见全球绿色税制的征收使用范围将更加广泛,全球经济一体化、绿色税制的国际化势在必行。

至于绿色税收一词在我国具体何时出现,虽无从考证,但从国际财政文献局出版的《国际税收辞汇》的改版中可以推知,绿色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大约在1988年以后。在改版中,是这样解释的:“绿色税收”是指对投资于防治污染或环境保护的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或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的使用所征收的税。从绿色税收的内容看,不仅包括为环保而特定征收的各种税,还包括为环境保护而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随着绿色税收理论在我国的出现和应用,如何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以保护和改善我国的环境,已成为我国税收理论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建立绿色税收制度,不但可以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筹集专项资金,用于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而且能够通过对纳税人经济利益的调节,矫正其经济行为,使其从事有利于保护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可见,建立绿色税收制度是改善我国目前环境状况的一条重要途径。

二、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保措施及对其评价

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由于还尚未设立以保护环境为课征目的的独立税种,因此,总的说来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环境税收政策。目前,我国关于保护环境的税费征收情况大致可划分为两大部分:一是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是排污费;二是散存于其他税种中的少量税收措施。

(一)关于排污收费制度

1.对排放污染物总量没有限制。现行收费制度对污染仅是按相同标准收费,而不论单位时间的排放量是多少、每年的排放总量是多少进行区别对待。这种只是单纯按照排污量多少收费的方法对于人口密集、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大城市来说,环境污染不能得到有效的控制。

2.排污收费标准过低。现行排污收费标准远远低于排污单位治理设施的运行成本,部分收费项目仅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成本的25%左右。标准偏低造成许多排污单位宁可缴纳排污费而不愿治理污染,出现“交排污费、买排污权”的现象,影响了排污收费制度刺激污染治理作用的发挥。

(二)关于其他环保税

1.资源税。第一,性质定位不合理。我国现行资源税以调节级差收入为主,属于级差性质的资源税,这种定位由于其没有给出资源价格,不能将资源开采的社会成本内部化,因而极大地限制了资源税作用的有效发挥。第二,征税范围过窄。我国现行资源税只对矿产品开采和盐的生产征税,使大量具有生态价值的水、森林、草原、滩涂等资源长期处于税收监控之外,从而导致了非税资源的过度消耗和严重浪费。第三,税额设置不合理。由于历史的原因,资源税单位税额设置偏低,而且纳税人具体适用的税额主要取决于资源的开采条件,而与该资源开采造成的环境影响无关,弱化了税收对资源的保护作用。第四,计税依据有待调整。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资源的销售数量和使用数量。这意味着对企业已经开采而未销售或使用的应税资源不征税,导致企业对资源的无序开采,造成资源的积压和浪费。

2.消费税。消费税设立之初并没有考虑消费应税产品的行为所产生的外部环境成本,但在统一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叠加征收一道消费税,以及对含铅与不含铅汽油实行差别税率和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轿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实行税额减征等,确实体现了限制污染的税收意图。但是,消费税征税对象中与环境有关的仅有8种,课税范围过窄,某些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消费品如电池、一次性产品、化肥、煤炭等没有列人征税范围,这对环境的保护是极其不利的。

3.企业所得税。从目前看,我国企业所得税中有关环保的条款并不多,不仅加速折旧的方式少,而且相关规定也不明确。

4.车船使用税。现行车船使用税的设置基本上未考虑环保因素。由于同一类型机动车的性能、油耗、尾气排放量不同,对环境的损害程度也不同,所以对该类型的机动车采用相同税率、按辆征收的方法显然有失公平,更不利于污染的防治。此外,由于车船使用税征收额度较轻,实际操作中很难起到缓解交通拥挤和减轻大气污染的作用,而需要更多地使用交通管制手段。

三、建立与完善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建议

根据我国目前的环境状况,针对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问题,我们应在进一步完善现行税制中有关环保政策规定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的绿色税收制度。首先应制定一整套体现调控环保意图的绿色税收政策。绿色税收政策应是国家为保护环境而确定的指导政府制定绿色税收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实施环保税收措施的重要依据。其内容是通过具体的税制来体现的,即绿色税收政策要具体落实到各种环境税的开征和不同层次的环保税收措施的实施上。我们在制定绿色税收政策、实施税收调控措施时,除坚持经济目标与环境目标相协调、税收手段与其他调控手段相协调外,还应针对我国自身特点和不同时期的要求确定具体的政策目标。

(一)绿色税收政策目标

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一方面老企业的污染治理任务繁重,另一:疗面经济的迅速发展又使环境污染加剧,因此,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是协调经济与环境的关系。为此..我认为,当前我国环境税收政策的调控应围绕下:列三个目标展开:

1.控制和治理污染企业。即对原有污染企业实行限期治理,同时严格禁止与环境有害的企业或项目新建,严格限制和禁止能耗高、资源浪费大、污染严重企业的发展,大力发展节约型产业,以实现增产减污的目标。

2.发展环保产业和再生资源业。所谓环保产业,是指对环保有利的生产行业,我们这里仅指生产环保设备和环保产品的行业。再生资源业则是以回收利用废旧物资为主体的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环保产业和再生资源业现已成为西疗发达国家的一支重要经济力量,它们不仅有利于环保,而且也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的增长。我国环保产业和再生资源业的发展潜力很大,因此,绿色税收政策的实施也应着眼于促进环保产业和再生资源业的发展。

3.提高环保技术。技术落后是造成我国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绿色税收必须立足于促进环保技术的进 步。事实上,只有不断提高环保技术,才能从根本上改善环境。这是由其他国家的发展实践所多次证明的。

    (二)绿色税收措施

目前,我国在环保方面采取的税收措施很少。基于上述目标,并结合我国现行税收中存在的问题,我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制定绿色税收措施:

1.改征“排污费”为“排污税”。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征环境污染税,治污资金主要是通过征收排污费的形式来筹集,但由于现行排污收费存在征收标准偏低、征收方式不规范、征收阻力大等问题,致使排污收费起不到保护环境的应有作用,因此有必要改排污收费为征税,对排污企业征收排污税。所谓排污税是指对排污行为或}亏染物所征收的一种税,往往是按排污量对排污者征收。污染物一般可分为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音几类。污染物不同,征收形式也不尽相同。虽然有的国家对各种污染物综合征收“排污税”,但也往往按污染物设置不同税目分别征收。如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固体废物税、噪音税等,它们大都根据“谁污染,准缴税”原则,对因污染所造成的环境价值损失进行补偿。改征“排污费”为“排污税”以后,由于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一方面,可以改变征收标准偏低、不同污染物排放之间的税负不合理的状况;另一方面,还可以节省征收成本,改变资金使用和管理方法,以切实保障我国对环保的投入。

2.开征环境保护专项税。目前,发达国家的环保投入已占其gnp的1.5%一2.5%,而我国环保投入仅占我国gnp的0.7%一0.8%。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环保投入远远不足。因此有必要开征环境保护专项税以加大我国的环保投入,为环保筹集专项资金。这可借鉴意大利的经验,如开征废物垃圾处置税以专门用于处理城市垃圾等。

3.对环保产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作为一种环保手段在西方国家中早已广泛应用。它主要表现在:(1)制定环保技术标准,对高新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引进和使用予以税收鼓励。可供选择的措施包括:技术转让收入的税收减免、技术转让费的税前扣除、对引进环保技术的税收优惠等。(2)制定环保产业政策,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如环保企业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比如所得税的减免;对环保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并降低税率,允许环保设备增值税作进项抵扣;鼓励环保投资,实行环保投资退税。同时,在吸引外资时防止国外污染项目转入国内。

4.制定再生资源业的税收政策。再生资源业不仅有利于环境保护,而且也有利于资源使用效率的提高。如回收利用废旧物资,据有关专家测评,每回收1吨废旧物资,可节约自然资源4至12吨,节约标准煤1.4吨,并可减少6至10吨垃圾处理量。目前,我国资源回收利用的潜力很大。据估算,我国每年可再生利用而未回收的废旧资源价值将近250至300亿元人民币。1994年增值税制改革后对再生资源业利用废旧物资允许按10%作进项抵扣,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再生资源业的发展。今后,在绿色税收政策的制定上,还应进一步促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利用。

5.调整现行税制

(1)改革资源税。一是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我国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仅对矿产品和盐类资源课税,起不到全面保护资源的作用。因此,应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把矿藏和非矿藏资源列入其中。首先,课征水资源税,以有效保护我国短缺的水资源;第二,课征森林资源税和草场资源税,以防止森林草场等生态资源的退化,对其他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以扩大资源的保护范围;第三,鉴于土地课征的税种属于资源性质,所以,可建议将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并入资源税中,以避免征收范围过窄、减免过宽、税率过低的弊病,使资源税制更加规范、完善,进一步促进我国资源的合理保护和开发。二是改善计税依据。由于现行资源税是按应税资源产品的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计征,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资源的浪费现象。故应将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由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改为按实际生产数量计征,对凡是开发、使用国家资源的单位都按其生产数量从量计征,而不论其销售或自用与否,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障国家资源的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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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在矿产资源日益稀缺的时代,矿产资源税制改革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和收入分配调节日益重要。2012年3月19日,历时两年经过几轮博弈和波折、旨在调节矿产资源收益合理分配的澳大利亚资源税改革法案获得议会通过。此法案主要针对煤炭、铁矿石和海上油气资源开采征收“矿产资源租金税”(Mineral Resource Rent Tax,MRRT)。“矿产资源租金税”的有关立法,自提出之日起就在澳大利亚饱受争议,并导致了陆克文政府的。吉拉德政府上台后,在绿党和独立派议员的支持下,终于推动这两项税赋法案在议会通过。吉拉德表示,这将会是澳大利亚历史上一次深刻的经济改革,此项措施旨对在澳经营的大矿企的巨额利润部分征税,可以使更多(尤其是较为贫困的)澳大利亚人民享受澳大利亚的资源所得收益,进而打造更加公平、平等的经济模式。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包括矿产资源税改革在内的税制改革,此次税制改革正成为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攻坚战。因此,总结市场经济成熟国家澳大利亚矿产资源税制改革的经验、教训,分析其矿产资源税制改革的理念和各种利益集团的博弈情况,对我国矿产资源税制的改革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澳大利亚矿产资源税制改革的背景与诱因

( 一 )澳大利亚的政治环境和税制概况 澳大利亚是地方自治基础上的联邦制国家,有联邦、州、地方三级政府,全国划分为六个州和两个地区,实行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分立,其行政事务由内阁负责,内阁由总理主持。联邦国会是国家的立法机构,议会实行两院制,即众议院和参议院。各级政府行政管理层次分明,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各司其职。基于联邦制下的地方自治制度,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事权与财权分立,在税收上实行分税制。税收收入分为联邦税收收入和地方税收收入两类,其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分别对应于三级税收权限。根据澳大利亚的法律,陆上资源为各州或私人所有,一般是公有地上的为州或地方政府所有,私人土地下的为私人所有,海洋大陆架上的为联邦政府所有。传统上,体现矿产资源所有权者权益的权利金由作为所有者的州、地方政府和私人收取,联邦政府因拥有大陆架(海洋)上的矿产及石油资源的所有权,因此联邦政府只收取其所拥有的海洋大陆架上的矿产资源租。澳大利亚的税制中,涉及矿产资源租的主要税种有权利金、租金(矿地租,即开矿所占用土地的租金)和资源租金税。澳大利亚的权利金有三种征收方式:从价权利金、从量权利金及以利润为基础的权利金,从量权利金以生产数量(重量或体积)为征收基础,新南威尔士州规定煤、铝土矿、铁矿石、石灰石、花岗岩、磷酸盐等采用专门权利金,以利润为基础的权利金不多,只适用于北部地方的大矿山,布罗肯希尔银锌矿及Cobar矿山控股公司采用以利润为基础的权利金制度,金红石、钻石、钛铁矿、独居石、石榴石、石油等采用从价权利金费率,费率一般为销售收入的5%到10%;租金是指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每年向资源所有权人缴纳的矿地租,在澳大利亚,除海上石油资源和北部地方的铀矿为联邦所有外,矿产资源所有权收入主要为州政府所有,矿地租因条件而异,各个州或矿区征收水平不同,探矿阶段为每平方公里3到27澳元不等;资源租金税在澳大利亚是在上一次矿业繁荣的1975年首次提出,旨在对开采条件特别好的、能产生级差地租的矿产企业所得征收的附加利润税。

( 二 )澳大利亚税制改革诱因分析 20世纪7O年代,石油危机和石油价格暴涨引发了经合组织国家(OECD)经济“滞胀”, 凯恩斯经济干预理论失败,导致西方国家寻找新的宏观经济控制方法,税制改革应运而生,其目标是“公平、简化和经济增长”,基本措施是“降低税率,扩大税基”,。澳大利亚作为OECD的重要成员国,也于1985年对本国的税制进行了改革。20世纪90年代后,虽然大规模税制改革的浪潮已经过去,但是持续的调整仍在进行。2000年7月1日,再次当选总理的霍华德开始了以商品和服务税为主要内容的大规模的税制改革。2008年,澳大利亚再次启动了包括矿产资源租金税在内的近50年来澳洲税制最大规模、冠名为“澳大利亚未来税制”的税制变革,旨在应对来自国内外社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巨大挑战。就经济因素而言,人口老龄化导致的经济增长缓慢是改革的关键诱因之一;气候变化、温室效应将会降低居民的福利水平,而且福利损害会因为减排措施的延误而迅速增加。为此,澳大利亚政府在2008年制定了《炭污染减排计划》。另一方面,经济全球化为资本和利润在不同国家与地区之间、同一国家不同投资项目之间的转移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对来源于投资收益的税收产生了重大影响。这些挑战相互交织,并以较为复杂的方式影响着税收与转移支付体制。从资源配置的角度来看,2000年后矿业繁荣时期矿产品价格的迅速提高,在澳大利亚矿业部门的利润率大幅提高同时,抬高了国内的原材料、劳动力和资金成本,使得非矿业部门的采购、招聘以及融资成本上升,相对于矿业部门的竞争力下降,经营困难进一步加剧,非矿业部门的生存条件恶化。澳大利亚此次调整矿业资源税主要是为了防止资源部门挤压其他部门发展空间的“荷兰病”发生。从国际贸易与投资的角度看,矿产资源品出口增长大幅推高了澳元汇率,2009年到2011年两年间,澳元汇率大幅升值50%左右,大大降低了国内制造业部门的国际竞争力,从长远来看不利于澳大利亚的经济增长和产业升级。同时,资源品价格的上升吸引国际金融资本加速流入澳大利亚,加剧国内通货膨胀,加大金融系统波动,提高了整个经济的系统风险。因此,澳大利亚急需进行税制改革,以适应时代要求。从政府财政收入角度看,在最近的十年内,尽管矿产资源和能源产品的价格飙升,但政府所获得的矿业红利不多。以石油为例,1998年末世界原油价格大约15美元一桶,2008年7月曾一度涨到147.27美元一桶,不到十年上涨了近十倍。澳大利亚矿业公司的净利润在近10年间也水涨船高,增加了800多亿澳元,而按照既定的矿产资源税制,政府所分享到的税收只有不到90亿澳元。据测算从2000年至2009年,澳大利亚的实际资源税率(资源税税负占矿业收入的比率)下降超过了20%。在矿产资源日益稀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及其收益分配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收入分配公平与可持续发展的资源经济时代,澳大利亚原矿产资源税制及所确定的税率和征收方式就显得不合时宜:一是无法让社会公众及非矿企业分享到自然资源价格上涨的红利,毕竟矿产资源是属于整个国家的,而不是仅属于州政府和矿商的,更何况矿产资源开发带来的“荷兰病”是由全体澳大利亚人承担;二是目前澳大利亚各州都有不同的矿产资源税率,以煤炭为例,澳大利亚产煤各州,即昆士兰州、新南威尔士州、维多利亚州、西澳大利亚州根据煤炭种类和能量值不同制定了不同的税率,使税收体系庞杂,效率低下。三是历史上和现实中,许多国家的中央政府在矿业繁荣时期,都相应征收了暴利税性质的矿产资源税。如美国上世纪石油危机期间的暴利税,英国的特别利润税,加拿大对权利金的调整;在本轮矿产品价格高涨期间,我国也开征了石油特别收益金,加拿大、美国等许多国家都大幅调高了权利金率。因此,在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为了分享矿产资源价格上涨带来的经济利益,规避荷兰病,调整矿产资源税制并提高矿产资源税总体税率就在所难免。基于上述原因,对于澳大利亚这样一个矿产资源在整个经济中占有举足轻重地位的国家,矿产资源税制改革自然就成为塑造“澳大利亚未来税制”的重中之重。

三、澳大利亚新矿产资源税制的形成过程

( 一 )陆克文政府的资源超额利润税(RSPT) 资源超额利润税(Resource Super Profits Tax,RSPT)是澳大利亚统一全国资源税制计划中的最重要的一部分,于2010年5月由澳大利亚财政部公布。根据这一方案,自2012年7月1日起,澳大利亚政府将面向全部非可再生矿产资源领域征收高达40%的超额利润税,将对矿业公司根据吨位征税变成根据利润征税,旨在对因矿产品价格上涨带给矿企的超额利润进行再分配,如通过增加的资源税收益以减少企业所得税,补充社保基金(有减少社会保障税的效果)。在大选之际推出此次税改政策,陆克文政府也是想为自己捞取政治资本,以期获取非矿企业和退休群体的拥护。然而,事与愿违,资源超额利润税遭到了多方的反对,主要原因为:(1)根据澳大利亚的法律,联邦政府没有权利制定专门针对矿产资源租的税收;(2)以利润为税基的企业所得税的税权虽然属于联邦政府,但企业所得税不应该有行业差别,而资源超额利润税明显是针对矿业企业“超额利润”征收的,其他行业也会有超额利润,资源超额利润税却只在石油、煤炭和铁矿石行业实施,因此具有歧视性;(3)一旦开征资源超额利润税,会降低矿山投资者的投资回报预期,投资者会将投资转到其他资源国,严重影响澳大利亚经济的长期发展。陆克文政府推出此项税改的初衷是使全体民众都能够分享矿产资源价格上涨带来的巨大利益,但却没有充分考虑到矿业相关利益集团的众多及其博弈能力,如矿业公司、矿业及相关行业从业者群体及其操控政治经济舆论的力量。针对此次矿产资源税制改革,澳大利亚调查机构尼尔森做的民意测验显示,有将近一半民众“反对”征收资源超额利润税,中产阶级更是普遍认为这是对矿产资源行业的过度索取,反而不利于整个国民经济的长远健康发展(郭鹏,2010)。最终执政的工党在选举前换帅,资源超额利润税计划也随之流产。

( 二 )吉拉德政府的矿产资源租金税(MRRT) 新总理吉拉德(Julia Gillard)向采矿行业作出了巨大让步,并在陆克文政府税改的基础上明确了转移支付的力度,提出将矿产资源租金税(Mineral Resources Rent Tax,MRRT)税款用于降低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从原来的30%降至29%,提供60亿澳元资金用于公路、铁路和港口建设,从2020年起增加对退休储蓄支出,从目前退休收入的9%提至12%。这些配套政策进一步缓和了矛盾,为新税制的最终通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10年12月21日,由澳大利亚资源部长Martin Ferguson与前必和必拓董事长Argus共同领导的政策过渡小组重新向澳大利亚政府提交了对矿业和石油资源租金税改革的评估报告,该报告包含两部分:矿产资源租金税(MRRT)和石油资源租金税(PRRT)。2011年6月10日,澳大利亚联邦财政部公布了矿产资源租金税(MRRT)草案,并于2011年11月23日获得联邦政府通过。吉拉德政府的MRRT草案解决了政府与采矿行业在此税收问题上越来越激烈的争端,为方案的实施铺平了道路。2012年3月19日晚,矿产资源租金税法案获得了议会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1)新方案的设计理念。MRRT是从著名经济学家郜若素(Ross Garnaut)的资源租金模型引申而来,该模型又基于经济学的级差地租理论。级差地租理论认为,耕地优劣等级不同,使用优等地的农业经营者因产品成本低而能赚取超额利润,土地主人依据其土地所有权以级差地租形式征收农业经营者获得的超额利润。按此理论,政府征收矿山资源租金税,本质上是对采矿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源而获得的超额利润的分割,也可以说是交纳的级差矿租。新方案本质上是对占有优质资源的企业获得的超额利润征税。从计税方式上看,联邦政府是把州政府以销售收入为基数收取的权利金(Royalty)统合为针对利润征税,体现了“使用资源越好,超额利润越多,征税越多;反之越少;使用劣质资源没有超额利润不征税”的理念。(2)新方案具体内容。MRRT其实是2010年陆克文政府宣布的RSPT的延续和变形,是有关资源、环境一揽子税费改革政策的主要组成部分。在MRRT方案中,MRRT征收额=MRRT利润×22.5%=(矿业利润-资本性支出-Royalty扣除-矿业亏损扣除-初始扣除)×22.5%。下面就公式中的内容分别予以解释:MRRT的“起税点”(Taxing Point)和矿业利润(Mining Profits)。理论上MRRT是针对使用矿产资源而获得的超额利润征税,因此其“起税点”为矿产品矿山堆场。矿业利润=矿业收入-矿业支出,其中矿业支出(Mining Expenditure)是指起税点之前的活动(称为上游活动,Upstream,包括采矿、破碎、筛选、堆放等)所发生的运营支出(Operating Expenditure,也称作业费用)。但矿业支出不包括取得矿权的费用、筹资费用(利息支出)、交给州政府的权利金(Royalty)、公司所得税和商品与劳务税(GST)。上游活动所产生的收入,称为矿业收入(Mining Revenue)。矿业利润=矿业收入-矿业支出;资本性支出(Capital Expenditure)。发生于MRRT实施日即2012年7月1日以后的上游活动资本性支出,可作为矿业支出立即从当年矿业收入中核销,未能核销的递延到以后各年核销。这与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资产预期寿命提取折旧确认费用是不同的。它意味着,一个新建的矿山企业在资本性支出回收之前,不用交纳MRRT;MRRT税率。MRRT的名义税率为30%,但规则制定者承认在矿业利润中含有采矿专业技术所作的贡献(Extraction Factor),因此减让25%,即MRRT的实际征收率为30%×(1-25%)=22.5%;权利金扣除(Royalty allowance)。MRRT方案规定,已交纳给资源所有者的权利金可以抵扣。但操作中并非采用扣税法即先算出MRRT再减去已交的Royalty,而是采用扣额法,即倒算出与权利金对应的矿业利润,从计算MRRT基数即“MRRT利润”中减掉(权利金抵扣额=权利金÷22.5%)。如某企业已经交纳450万澳元的权利金,则2000万澳元(450÷22.5%)为已经交纳过权利金的矿业利润,从计算MRRT的基数中扣除;矿业亏损扣除(Mining loss allowance)。矿业收入减去矿业支出,再减去按上款计算的Royalty扣除后,如出现负数,则称为“矿业亏损”(Mining Loss)。由于州政府按矿石离岸价计征Royalty,并不考虑企业是否盈利以及盈利多少,再加上新企业的资本性支出可立即核销等因素,发生矿业亏损的可能性是存在的。对此MRRT草案规定:过去年份的矿业亏损,可在本年按同期政府长期债券利率(一般为5%-6%)加7个百分点加成扣除;已有矿山企业尚未摊销的资本性支出扣除,也称为“初始扣除”(Starting Base Allowance)。对已有矿山企业尚未摊销完毕的矿业资本性支出,企业可选择采用账面价值法或市场价值法,在规定年限内摊销即抵销矿业利润。选择账面价值法的,可在5年内且可按长期债券利率加7个百分点加成摊销。选择按市场价值法的,可在不短于单项资产寿命期限内摊销,不加成计算。多个矿山项目矿业亏损可相互弥补。如果一家企业有两座及以上矿山(单独核算单位),则发生的矿业亏损可以在不同矿山之间相互结转;MRRT征收额计算。矿业利润减“Royalty扣除”、“矿业亏损扣除”和老矿山企业的“初始扣除”后,等于“MRRT利润”;MRRT征收额=MRRT利润×22.5%。此外,小企业免征MRRT。法案案规定凡是每年矿业利润低于5000万澳元的矿山企业为小矿山企业,免征MRRT。MRRT与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度并行。这两种税的会计核算和纳税互不干扰。(3)MRRT对矿企税负的影响。很明显,MRRT对煤铁矿企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煤铁生产企业改革前已经承受州政府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收取的权利金以及企业所得税,实行MRRT后税负显然会增加。州政府收取的权利金每州不同,一般为销售收入的5-10%,企业所得税目前为30%,下表是一个简单的例子,凸显了MRRT对煤铁项目回报的影响(假设州政府权利金费率10%)。当然这个结论是极端简化的,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公司层面还是股东层面的总体税负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项目总体利润率、上下游业务比重、融资方案等。(4)新旧方案的比较。新的方案相比旧方案的超额利润税有如下特点:对铁矿石和煤炭产品的超额利润税方案作了大的修改,石油天然气租金税是将原来已在海上执行的石油天然气租金税方案推广到陆上,新方案未做大的修改;将铁矿石和煤炭的矿产资源租金税(MRRT)税率由暴利税的40%降至30%;各州政府对采矿企业征收的权利金可以从矿产资源租金税中抵扣;将5000万澳元的全年铁矿石及煤炭业务资源利润设定为征税门槛。可以看出,吉拉德政府的税制,比陆克文的税制,主要是税率上对大中型矿企的让步和在起征点上对中小矿业公司的让步。

四、澳大利亚矿产资源税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

( 一 )我国资源状况与矿产资源税制改革概况 (1)我国与澳大利亚资源状况的比较。全球同处资源经济时代,具有共同的问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同样对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虽然从绝对量上看,我国和澳大利亚同样是矿产资源生产大国,但从人均数量上而言我国在矿产资源方面与澳大利亚所面临的情况则大不同,我国矿产资源稀缺程度高,正处于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期,未来发展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远高于澳大利亚,因此中国是主要矿产资源的进口国,澳大利亚是矿产资源出口国。相对于澳大利亚这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我国矿产资源税制问题更大,带来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低效率问题和收入分配问题也更严重;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够,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相当严重。在未来,资源和环境的压力将是我国长期面临的、且必须下大力气解决的战略问题。因此,节约、高效、循环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已成为中国政府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进行矿产资源税制改革的主要目的。(2)我国矿产资源税制概况与改革进展。自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逐步建立起了税种比较齐全的矿产资源税(费)体系,包括: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权益的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作为矿区土地使用收费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 以及转让矿权时收取的国家作为探矿和开发投资出资人权益的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但是,作为矿产资源租金收取的矿产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水平长期偏低,与不断上涨的矿产品价格极不相称。进入本世纪,随着新一轮矿产品价格的不断高涨,我国开始了新一轮矿产资源税制改革。首先是将从量定额计征的矿产资源税额有所调高,然后从2006年起按累进制方式对石油开征暴利税性质的特别收益金,再就是从2010年开始在新疆试点并于2011年下半年推广到全国对石油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计划提高到10%。目前除石油资源之外,其他矿产资源仍实行原来的从量定额资源税,未来计划全部改成从价税制。目前,我国石油行业的资源税制和资源税水平与澳大利亚基本相同,然而除石油之外的矿产资源税制还不完善,征收水平相对偏低,由此带来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混乱、地方政府对煤炭等矿产资源开发收取的“费、金”庞杂,寻租腐败和收益分配不公仍然十分严重。资源税从价征收和提高征收水平的改革,受到既得利益集团的阻力也相当大,结果导致我国资源税改革虽酝酿已久,但进展缓慢,未来任务仍然艰巨。

( 二 )澳大利亚矿产资源税制经验的启示 澳大利亚是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矿产资源税制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相关利益调节相对比较规范,其改革是在法治轨道和相关利益集团充分博弈情况下进行的,能够做到科学合理和与时俱进的,这对正在进行的我国矿产资源税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启示意义。一个国家的税制结构必须与社会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并根据时代变化进行相应变革。随着人口增长和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自然资源尤其是不可再生矿产资源稀缺性也不断提高,资源有效开发利用和资源收益合理分配对社会经济和谐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人类社会已进入资源经济时代。而税制结构必须进行相应变革以适应资源经济时代要求。澳大利亚政府旨在建立“澳大利亚未来税制”的矿产资源租金税改革,其目的不仅在于提高全社会分享矿产资源租的比例,而且也在于以此降低公司所得税、补充养老基金等,表明其“未来税制”向提升资源要素税比重、降低资本和劳动要素税比重的结构性转变,这符合资源经济时展要求。税制改革是利益关系的再调整,而利益关系的调整是一个国家最重要的政治问题。因此,资源税改革必须在法治轨道上依法进行,并充分反映不同利益群体的意见和诉求,这样才能既保证有利于全社会整体利益的税制改革方案获得通过,又能合理调节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关系使税制改革方案顺利实施。澳大利亚作为成熟的法治国家,其矿产资源税制改革一直遵循税收法定和法依民意的法治原则,经过了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充分政治博弈,其所通过从石油扩展到煤炭和铁矿的矿产资源租金税制在全球范围是独家首创。而我国现行的征收矿产资源租性质的资源税费,由不同政府部门确定,除资源税外大多不经过人大立法程序,导致现行资源税费体系存在方案确定过程不透明、部门寻租、利益关系调节不规范、缺乏综合考虑以及资源税费收益分配使用不透明等问题,为未来改革与规范加大了难度。资源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有赖于充分的政治协商和成功的舆论动员。从理论上讲,陆克文政府的40% RSPT方案并非没有可行性,尤其是在矿产品价格长期高企、矿业公司长期获得资源暴利的矿业繁荣时期,40%的资源超额利润税是合理的。如在上一次矿业繁荣和此次矿业繁荣时期,许多国家征收的石油暴利税都非常高。显然陆克文政府的失败,有第一次把暴利税延伸到煤炭和铁矿的原因,更重要的原因也在于陆克文政府缺乏政治协调能力和没能进行充分舆论动员,从而被既得利益集团成功阻截。涉及利益关系调整与规范的资源税制改革,既要充分反映包括既得利益集团在内的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诉求,也要防止被既得利益集团所左右。吉拉德政府的矿产资源租金税方案虽然成功获得通过,但是该方案不仅将MRRT税率从40%降低到30%,而且对矿业公司作了巨大利益让步:包括所谓“采矿专业技术所作的贡献”的25%的税率折让和前期未抵扣费用或矿业亏损在长期债券利率加上5%或7%的加成结转等优惠,使包括资源所有者收益的权利金在内的整体资源租金有效税率明显低于22.5%。考虑到对中小企业5000万澳元利润以下的免征MRRT,全社会总体的MRRT税率则更低。很明显,澳大利亚的MRRT改革存在被矿业既得利益集团所左右的问题。

*本文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资源经济时代矿产资源税制改革研究”(项目编号:11AJY012)和“低碳经济下中国企业管理变革与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2BJY081)的资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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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Producing Countries in the Asia Pacific Region:Australia,China,India,Indonesia and Malaysia.SPE77912,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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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引言

一般贸易出口是国内产品在国际市场实现价值的重要环节,是我省的传统贸易方式。随着开放型经济的发展,在外贸体制改革、经济全球化和国际产业资本转移等因素综合作用下,“九五”开始,加工贸易也在浙江的贸易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 、什么是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下称进口料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制成成品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1。由于浙江加工贸易的特殊税制安排,可以在保证出口的同时,有效缓解出口退税的压力,因此一般贸易有向加工贸易发展的趋向。

三 、浙江省发展加工贸易的原因以及面临的问题

赫克歇尔—俄林模型(生产要素禀赋理论)假定各国的劳动生产率是一样的(即各国生产函数相同),在这种情况下,产生这种比较成本差异的原因有两个:

一是各国生产要素禀赋比率的不同;另一个是生产各种商品所使用的各种生产要素的组合不同,亦即使用的生产要素的比例不同2。而我省的劳动力相对丰裕,有适合进行加工贸易的生产要素——劳动力资源。在加工劳动密集型商品上有比较优势,而且我省有较多的科技人才,有发展加工贸易产业的潜力。

不同贸易方式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是不同的,总体上看,浙江外贸长期是高一般贸易低加工贸易,一般贸易对浙江国民财富的贡献和综合效应高于加工贸易。加工贸易在浙江的发展仍具有一定的挑战,我国仍处于加工贸易的传统发展阶段,加工贸易的主体仍是劳动密集型产业。我省加工贸易的产品加工环节单一,产业链条短,仅从事简单的组装、装配等劳动密集型环节,产品增值率低,加工贸易管理措施滞后,手续复杂,结构不够合理3。原材料供应紧张以及出口退税等都使加工贸易受到一定的困难,当然机遇与挑战是并存的。我们应对加工贸易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作出相应的对策。

四 、浙江省应怎样发展加工贸易

我省在发展加工贸易的过程中要及时作出各种对策,以促进我省的经济增长,对此我作出了以下几点:

(一) 积极引导和鼓励出口企业开展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具有“两头在外,大进大出”的特点,在发展加工贸易过程中能带来国外先进设备、先进技术、先进管理方法以及市场信息,而且能拓宽与国际接轨的渠道,促进外资进入,而外商投资规模的扩大与质量的提高,又能进一步推动加工贸易发展,同时有利于减轻地方政府财政压力4。

我省应积极鼓励加工企业,简化境外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批程序。建议对境外加工贸易,可实行登记制;对部分国有企业,可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对那些经营管理不善的国有企业不能到境外从事加工贸易。加强商会、行业协会的协调和服务。充分发挥我省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作用,对我省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企业、行业进行协调。同时,为企业提供各种信息服务。结合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制定我省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行业政策。对于各行业开展境外加工贸易的规划,要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地转移我省的成熟产业和多余生产力,扩大我省成套设备和原材料的出口。

(二)促进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增长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成品或半成品结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直接结转。国家下调出口退税率和海关修订的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管理办法,为这种转化创造了条件。出口退税率低于增值税后,一般贸易出口转为加工贸易出口,可节省企业税负。

浙江省有30%左右的原料是以一般贸易直接或间接进口的,从理论上讲,这部分进出口基本上可以转化为加工贸易。据测算,浙江省一般贸易出口的传统产

品有15%是可以转化为加工贸易的,目前只转化了2%左右,发展加工贸易潜力还很大5。但由企业的管理局限和深加工结转的原料、半成品、成品还没有建立流转顺畅的交易平台,这些都影响了传统产品开展加工贸易。因此,促进深加工结转刻不容缓,我省要严格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管理。利用计算机异地报关系统和加工贸易分册,规范加工贸易的深加工结转管理。

(三) 优化加工贸易的发展环境

我们应该努力为加工贸易企业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下放外资项目审批和加工贸易合同审批权,简化审批手续,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关贸、税贸、银贸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联动机制和管理合力,及时解决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加工贸易进出口提供更多的便利。

面对我省加工贸易滞后的严峻形势,各级各部门必须齐心协力,加大对加工贸易的支持力度,为进一步扩大我市的加工贸易提供必要的保障。一是进一步加大加工贸易的宣传力度。利用新闻媒介和舆论阵地,推广先进经验,进行政策推荐,加强业务指导,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二是加快加工贸易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工作。通过向外引进、组织培训、岗位锻炼等方式,造就一批加工贸易人才。三是不断加强加工贸易信息工作。帮助重点加工贸易企业建立“联网监管”模式,企业与外经贸局、海关、国税等部门实行联网,及时解决企业在出口退税、货物通关、分类管理等环节中遇到的问题。

(四)加快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战略

我省外贸企业中中小型民营企业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开展对外贸易起步较晚,国际化经营经验不足,再加上管理体制不顺,生产技术落后,缺乏专业外贸人才,不懂加工贸易操作流程,使开展加工贸易受到很大制约6。企业领导要树立国际化经营的意识,加强与国外企业的合作。一是走出去,在原料供应地和产品销售市场设立分支机构或直接投资,及时掌握国外信息,组织生产、销售;二是引进来,通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或资金,在国内合作兴办企业或公司,利用国外合作商在信息和渠道方面的优势,迅速打入国际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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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的优胜劣汰,必将导致市场中会出现层出不穷的强大企业夺取竞争地位的制高点,其中借助企业重组模式则是其首选方式之一。重组企业不仅可通过重组实现资源的再分配,同时也可以淘汰大量现存的规模小、效益低的企业,以实现产业链条的横向与纵向升级。

企业重组对于企业来讲意义非凡,对于政府更是如此。政府应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对其企业重组予以支持和引导,但由于国内企业重组税制构建较晚,而企业重组也确是符合我国近年倡导的优化产业升级及建设与国际接轨的大企业理念,为此,国家应对其一直秉承扶持政策导向,切实落实关系重组企业生存、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才能促进重组活动而加快行业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所得税是重组企业涉及面较广、涉猎影响较深的一个大税种,故其也一直是国家致力于制定企业重组政策的关键落脚点,因此,分析现阶段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中的现存问题并提出对照性完善建议才是眼下当务之急。

一、企业重组相关理论概述

1.企业重组概念

企业重组,即是指企业欲通过以适应现行经济环境变化为目的,以提高实际市场竞争力为愿景,运用产业调整、财务重组或是企业转型等方式将人力、物力、资金等生产要素进行重新整合、优化配置的全过程。

在实践中,企业重组具体可分为企业之间重组与企业内部重组两种方式。前者主要通过扩大企业规模而增加企业整体竞争力;而后者则主要通过企业自身经营策略的内部调整以实现其内部资源与资本结构的二次分配与升级,以适应市场的变化,从而实现企业的稳固发展。

另外,我国在税法上对企业重组也给出了明确定义:即是指企业发生在日常活动以外的,关于法律或经济结构方面做出重大改变的经济交易,具体涵盖企业自身法律形式的改变、债务重组、股权与资产收购及企业的合并、分立等形式,目前,财税[2009]59号文(以下简称“59号文”)有关企业重组的分类是我国税收法规中第一次对经济学中企业重组概念作出了明确规定,从而完成了法律层面的企业重组大类规制。

2.企业重组目标

(1)优化资源配置,实现企业发展

不论是企业之间还是自身内部重组,其实质都是企业欲实现社会资源再次合理分配的过程,即其应从低效益部门逐步升级转向高效益部门的一种具体操作行为,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具体来说,技术交流与经验分享,资本保值与财产增值,规模扩大与市场创新都可以改变现有资本的经营范围;而企业内部资源重新配置与调整,生产结构的改变及现有资源的优势互补,也可以通过两种企业重组方式加以实现,从而提升企业发展与创新潜力,激发员工工作热情以实现企业的深发展。

(2)增强规模效益,提升经管能力

规模经济理论写道:企业运作规模大小与经济效益高低时常紧密联系,密不可分,企业若想实现预期经济效益,适当扩大经营规模实为首选举措,而企业重组则能帮助企业在短期内迅速实现经营运作规模的扩大。企业领导层在综合考量相关经济因素与现存环境的基础上,选择低谷时期企业发展途径时,企业重组不失为一种好方法,强强联合固然重要,而企业内部重组与其他并购方式也是企业脱困的新途径,能通过内部联动及外部制衡增强企业经营把控水平。

(3)促进分工协作,巩固行业优势

市场经济下的企业,无不在其不断的发展中发现自身优势、劣势及行业机遇与挑战,在企业追逐利益的道路上,领导层会试图考虑最大化增加优势,缩小短板及迎接机遇与应对挑战,以成为行业领头人为目标,上述竞争环境中专业化、革命性地变革可通过企业重组来实现,在新的“大家庭”中分工协作,优势互补,进而实现行业的再布局与巩固企业竞争中的优势地位。

(4)顺应经济模式,提高竞争口碑

巨大的经济效益驱动引发部分企业大胆地选择企业重组方式,它能改变原有不顺应经济现状的发展模式,使其跳出自身发展的行业壁垒,以增强其竞争决策能力。对企业而言,通过企业重组亦可以促使企业改变现有管理模式,提升管控软实力,使重组企业能够真正、勇敢地接受市场经济的全方位考验。

二、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现存问题

新的税收法规中,最为著名的当属2009年财政部与国税总局联合的“59号文”,该文件的出台不仅明晰了企业重组中关键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也同时顺应了重组活动日趋活跃的经济现状,填补了我国在此方面欠缺的税收空白,特别是对于一些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程序及适用情况等的规定,凸显出其政策导向显著的特性,从而成为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的提纲挈领性的政策文件。另外,国税总局还相继出台了“2010年第4号公告”(以下简称“4号公告”)、“2015年第40号公告”(以下简称“40号公告”)和“2015年第48号公告”(以下简称“48号公告”),即针对于59号文的专门的、系统的、具体的实施细则,对于重组企业在完成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和税务申报与税务机关贯彻执行方面具有指导意义,但在当前经济背景下,企业重组及其税收业务亟需国家政策大力支持,因此应首先理清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现行框架的不足之处,才能完善运行机制,使其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现实魅力。

1.政策细节有待明确

虽然国税总局继59号文之后相继出台了一些解释性文件,但仍存在部分企业重组的有关税收政策尚需进一步明确规范的问题,譬如集团企业常涉内部重组。目前,很多集团企业出于业务整合与战略调整需要进行内部重组,但现行政策中却并未对这类重组提出专门规定,这会导致不少集团企业难以承受内部重组所发生的过高税负,从而被迫放弃优化的商业安排。

再如,目前很多股权收购采用定向增发和长期股权投资支付并存的模式,由于尚未明确相关政策,实际操作只能尴尬的使用两种税务处理方式,即定向增发按照59号文,长期股权投资支付采用换出股权计税基础作为换入股权的计税基础,亟需出台更具执行力的政策加以明确,才能使实际涉税操作双方理解得更为精准。

2.执行理解有待统一

各地税务机关对企业重组中现行所得税政策的理解不统一、执行不协调也是现存的主要问题。如政策中对于收购企业购买股权不低于对方全部股权的50 %的规定,全部股权是否为全部资本的概念,即是否包括注册资本、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理解就大为不同。另外,在税收征管业务实践中,部分税务机关在判定股权转让时其所得预提税负变化问题的同时还会连带分析股息预提税负的变化等,税务机关对政策理解上的分歧,会大大降低税务机关的业务管控能力及综合服务水平。

3.不同政策有待衔接

重组业务涉及到的集团内部企业清算,若企业分别适用59号与60号文,可能会得到两种结果:一是递延纳税,二是当期应税,存在潜在的避税隐患风险。明晰相关执行意见,才能实现企业重组税收相关政策的完美衔接。

4.征管服务有待监控

目前,国、地税之间尚欠缺企业重组税收征管的协同合作机制,对于属地管理模式,可能会存在同一集团的下属公司,分属于国税或地税亦或是国、地税的不同分局管理,而这种管理模式对企业的重组业务审核与备案,尤其是弥补亏损等的确认都会带来不便,也正是由于其征管协作机制尚未建立,相关部门也很难对此加以有效监控。

三、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完善侧重点

1.法律形式

59号文中,重组企业若要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先决条件就是企业应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这也是税收中性与反避税原则的综合体现。然而,到底什么才是合理的商业目的,没有具体的确定标准,如若不做好法律形式上的具体解释与说明,便会导致各方理解的不统一,从而造成较大的税务风险。为此,2010年的4号公告中做出了相关明示,但也并没有明确税务变化与财务变化的范围等概念,使得“合理商业目的”的最终判断权掌握在税务机关手中,容易造成税收地区差异与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2.债务重组

在59号文中,针对企业重组中的债务重组有明确商业目的、连续12个月的实质性经营活动、股权支付的比例及原主要股东等的相关规定,对于企业发生多笔债务重组而进行合并计算时是否违背税法规定,债转股中期限及计税基础等盲点都应成为国税总局等实现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完善的侧重点。

3.股权收购

企业重组中,股权收购方式的股份支付额比例限制、收购公司和发行权益证券时被收购股权的计税基础及特殊性税务处理时涉及其中的自然人股东纳税问题都会成为其中的关注焦点,尤其是企业重组中涉及的个税问题更是重组政策中的大众热点,所以,在股权收购中应注意企业所得税与个税的关系,也是需要企业所得税税法健全和完善的实质内容。

4.资产收购

资产收购中的债务是否所属资产收购标的范畴,被收购资产确认比例的标准、计量原则及判定其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都是资产收购的现实问题,从理论上来讲,资产与股权收购并无本质区别,但资产的公允价值确认却较易出现人为评估因素干扰,亦会放大不公平、不合理的缺陷,因此,完善现行税收政策,明确资产收购相关要素标准实为重要。

5.企业合并与分立

谈到重组中的企业合并与分立,就不能避讳诸如弥补损失的顺序、税收优惠的确认与计算、预提所得税等现实盲区,59号文对上述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就可能会造成重组企业相关财税政策运用失误及隶属税务机关的执法不明,所以,有关部门应将法律形式及企业重组中的几种关键分类作为切入点,完善具体财税政策,以更好地发挥其导向作用。

四、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的完善措施

现行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已较为完善,但毕竟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有关部门仍需再接再厉,对现存不足及盲区加以优化改进,从而实现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质的飞跃。

1.补充规范与具体解释

众所周知,法律必须经过解释才能适用,税法亦是如此。企业重组与兼并的形式纷杂,而现行税收政策却较为抽象、概括,所以,对于法条模糊及尚未明确的重组问题,应在有关文件上作出具体的适用性讲解与规范剖析,以税收法定为基础,以利于纳税人为原则,积极做好顺应时代变化与经济形势发展的、合理的、切实有效的相关解释。

前述提及的诸如合理商业目的等的界定,目前尚缺乏可操作的指引,从而将自由裁量权过多的留给税务机关等现象依旧存在,迫使现行税收政策中笼统与抽象的规定细化工作需提上日程,因此,出台广泛而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导意见或者是参照性的具体事例呼声高涨,我国可在结合本国国情前提下,适当借鉴国外先进国家的重组细则,对此作出完善细化的可行性操作指引。

企业所得税重组政策的单向调节并不能解决税制体系整体需要协调一致的原则,由于其不仅涉及企业,还会更多涉及个人层面,所以,实现二者协调一致十分关键。再如,企业之间的交易常会涉及转让价格问题,届时对于关联易的商品定价、成本核算、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时流转税及其他税收的考虑等都是决定企业价值的重要指标,故完善不同政策之间的合理衔接才能使企业所得税自身的效能发挥最大。我国税法及相关法律应统一对关联交易实务中涉及的概念、原则、计税基础、计税标准的规定。

2.加强征管的综合质量

细化、补充与规范政策及操作办法,无非是为了更进一步地统一有关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问题,为了最大化降低企业纳税风险,同时也为了减少税务机关执法风险,企业重组事项的全程审核与监督更应据实落实,从而实现全程监管,完善手续,减少盲点,提高效率,降低争议,提升征管综合服务水平的目的。

建议税务机关可以委派指定的税务专员,对重点企业的重组全过程进行调研和跟踪,结合所搜集的企业税务资料进行分析和指导,以便企业更好地完成重组事宜,提高对企业所得税征管和后续管理的质量。

3.实现国际化协调统一

国内企业现已涉及跨境重组领域,故实现企业重组中所得税的政策的国际化制定迫在眉睫,一则可以解决国内企业跨境发展的税务忧虑,二来可以制衡以谋求税务利益而进行并购重组的个别企业的避税活动,可就目前来看,仍有国际间交易实质、交易定价及税收协定不一致等问题存在,亟需税务机关特别关注,以制定出更为完善的政策法规。

我国税务机关应当积极学习国外企业重组所得税的规定,基于我国国情来引入国外税务机关的稽查、征税及管理模式和方法,例如实施注册会计师责任制等,以完善我国税法的相应部分。

五、结束语

总而言之,企业重组已成为企业在其行业领域中保持领先地位及具有竞争优势的主要手段之一,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于是否能完成企业重组发挥的作用尤为关键。为了使企业能顺利完成重组,更好开展经营活动,应根据日益复杂的企业重组模式,进一步完善和明晰企业重组的所得税政策,从而充分地发挥政策引导指导的作用。

参考文献:

[1]许阳阳.资产重组企业所得税政策评析与完善[D]. 长春:吉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3.

[2]魏志梅.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探析[J]. 税务研究,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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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在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中存在的问题也在日益凸显出来。在目前的阶段中,我国的税务会计方面存在着诸如税务会计工作得不到重视、滞后于会计制度改革的税收制度改革、以及纳税项目繁琐复杂等等诸多问题。针对我国目前阶段中税收会计模式,笔者在文章中就我国税务会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进行了分析探讨。

关键词:税务会计模式;问题;措施;分析探讨

会计模式是对会计活动中各个要素的基本特征及各要素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与结构的反应所形成的有机整体,其概念是一个集合或某个整体,而非是对会计活动中某一个或是几个要素进行反映的这样细小的概念。会计模式对社会环境有着很深的依赖性,因此,在进行会计模式的分析研究时,必须将其限定在一个具体的审核环境中进行研讨,否则很难对会计模式中事物的本质特征有一个准确的理解。

一、税务会计的概述

税务会计可以看成是财务会计的延伸,这种延伸是基于不断在发展完善中愈加复杂化的税收法规。其工作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税务会计核算。这项工作受到税种的影响,因为税种的不同,其在工作中进行具体开展的税务核算内容也就不同。税务会计核算内容可以划分为流转税会计、所得税会计、增值税会计、营业税会计等等几个方面,其中,国内税务会计的重要内容就是所得税会计和增值税会计。税务会计的另一方面的工作内容是税收筹划,税收筹划是根据每个企业之间在其需求和生产营销方式之间存在的差异性,进行财务关系的处理以及合理的企业纳税计划。作为财务会计的延伸,税务会计不可能脱离财务会计进行独自工作运行。一方面是因为税务会计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监管及核算是基于财务会计才得以运行的,同时,税务会计又是财务会计的一种补充形式,保证了财务会计的有序运行。但是,税务审计与财务审计之间还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具体表现在两种会计模式的基本前提、核算原则、根本目的、会计处理这四个方面的工作中。

二、我国目前的税务会计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1.滞后的税收制度改革。在我国目前阶段的税务工作中,税收制度改革明显滞后于会计制度的改革。上世纪末期,税收制度改革和会计制度的改革步伐基本保持一致,然而,财务会计在中央一系列法律法规出台以后逐渐成为了一种单独的体系,而税收制度仍在原地停滞不前。在大多数情况下,在新的经济政策出台时,会计制度方面也会有相对应的政策和处理意见,但是税务方面却没办法那么快速的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作出反应,由此就导致了税务改革与会计改革之间存在着时间差,从而造成了税务改革滞后的现象。

2.纳税调整项目复杂。影响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存在差异性的原因还有纳税调整项目复杂。在进行纳税调整时需要涉及到许多内容的核算,过程极其复杂,实在可以说得上的“牵一发而动全身”,这其中存在的一些复杂的操作内容即使是相关的专业部门的工作人员都不能进行准确的理解和操作,企业纳税人更是理解不了。这样的情况不仅对税款的征收工作造成了影响,也将征纳双方的成本增加了,更是与税务制度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

3.税务会计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在许多的企业中,对待税收会计的态度都是简单的认为税收会计只是财务会计工作的一种延伸,而没有必要去增设专门的税收会计这样的职位,那样只会造成企业资源的浪费。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会因为不具备专业的税收会计职能,从而导致一些非主观因素造成的漏税情况,最终造成被相关部门审查,名誉和财政双双损失的情况。因此,针对以上我国税收会计模式中存在的问题,相关税收会计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提出有效的改善措施,从而使我们国家的税收会计模式能够更好的服务于我国的经济工作。

三、对我国税收会计模式的完善措施

1.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适度分离”.所谓“分离”就是将税收会计制度从财务会计制度中分离出来,成为一个独立的体系,能够独立的完成对企业成本的核算及利润税收扣除的工作。所谓“适度”则是需要在分离的过程中掌握好分离的范围。在税收会计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上,要在充分体现法规要求的同时,考虑到国家的基本需要,并且坚决以“相互靠近”为基本原则,从而使税收会计法规与会计制度相协调一致。在我国的税收会计制度中采取“适度分离”的模式能够有效缩小税法和会计之间的差异性,同时对企业和税务机关都能起到一种节省资源的作用。但是,进行“适度分离”的过程中还应该注意到我国的基本国情,根据不同的企业情况,制定不同的分离方法。例如,对于一些大型的企业机构,基于其多元化的筹资渠道和复杂的治理条件,应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纳税体系,这套体系需要考虑到企业各方面的情况,从而使企业能够很好地履行纳税的职能。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套纳税体系的建立必须符合国家的宏观调控以及会计的发展现状。另外,对于一些小型的企业机构来说,由于其企业资金的来源较为简单,因此不必单独建立纳税体系,而是直接将公司的账目及财务报表进行纳税申报,其计算结果与企业的会计利润大致相同,这种纳税方式还可以有效减少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情况。根据企业的规模不同在税务会计中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待,可以在减少企业纳税成本的同时,提高税收机构的工作效率。

2.完善并重的税务会计体系。我国的税务工作从税收体制方面来说属于复合税制。税务审计与财务审计存在着一定的相互依存性,但又由于其目标职能所存在的差异,存在着分离的发展趋势。在我国的目前阶段的税务会计工作中,随着企业和个人的所得税方面的不断改革和完善,使得所得税已经逐渐成为了我国税务会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且,流转税收也已经在我国的税收工作中占有了很大的比重。因此,在我国未来的税务会计工作中,应该建立流转税会计与所得税会计相并重的税务会计体系。

3.我国增值税会计制度的制定。随着我国在增值税方面法规的不断革新和完善,增值税会计工作已经形成了其独有的工作体系,会计处理方面也逐步得到了规范。我国在进行增值税会计制度的制定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到增值税的纳税人,即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类型的增值纳税人的情况,并从我国的经济状况出发,进行严谨规范的增值纳税会计制度的制定。同时,又考虑到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具有一定的相互依存性,又由于其目标职能所存在的差异,存在分离的发展趋势,因此,需要对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适度分离和必要协调进行特别强调。国家应该以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适度分离作为相关税收法规及会计规范的制定的基础,并且保证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独立性,又能使二者在各自的工作操作中做到相互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