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06 18:52:25
导言:作为写作爱好者,不可错过为您精心挑选的10篇银行业务监管论文,它们将为您的写作提供全新的视角,我们衷心期待您的阅读,并希望这些内容能为您提供灵感和参考。
2007年,因三家中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相继成立私人银行部,开展私人银行业务,而被银行业称为中国“私人银行元年”。今年,国内的主要商业银行,如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等,也陆续开展了这一业务。可见,私人银行业务将成为中外资金融机构竞争的又一个重点。与业界的趋之若鹜相比,目前国内并没有针对私人银行业务出台专门的监管法规。那么,私人银行业务这一金融创新有哪些特点,其面临的风险有哪些,出现这些风险的原因是什么,现有的针对理财业务的监管制度是否适用于私人银行业务,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有助于完善我国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促进业务的稳健发展。
一、私人银行业务的特点
私人银行(privatebanking)的发展已有400余年的历史,它通过客户经理向拥有高额净资产的私人客户及其家庭提供以财富管理为核心的、高质量、专业化金融及相关服务获取收入。私人银行业务具有五大特点:一是客户的特殊性。其目标客户群不是一般大众客户,而是高额净资产客户(HNWIs);二是服务多元化、个性化。私人银行提供了多元化的产品结构和个性化的服务方式来满足客户的需求;三是信息不对称程度高,易导致利益冲突。由于银行无法完全掌握客户的准确信息和客户无法了解私人银行业务的相关信息,存在较高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利益冲突问题的产生;四是服务期限长、私密性高;五是账户复杂、交易金额巨大。私人银行业务和理财业务不是同一个范畴,私人银行业务更为广泛,包括投资、融资、保险、咨询顾问等多项业务在内,跨多部门、多业务领域;而理财是纵向的,理财服务只是私人银行业务的一小部分内容,所以不能将私人银行业务规范划归到理财业务框架之中。
二、私人银行业务的风险的特点
私人银行业务是一项高风险业务,需要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与理财业务相比,私人银行业务风险特点表现为:一是面临的风险多。由于私人银行业务的产品和服务范围远远丰富于理财业务,因此其面临风险更多。二是风险发生的概率大。私人银行业务更复杂,存在更多的潜在风险事件和风险点,需要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但作为一项新兴业务,银行相应的内控管理较弱,因此更容易引发风险。三是风险复杂,有较强的关联性。私人银行业务集多种风险于一体,各种风险的抵补或交叉关系更为复杂,更容易相互传染、转化。四是风险计量难度大。由于私人银行业务是针对极少数的客户,面临合规风险、声誉风险等许多新型风险,传统的计量方法较难预测和计算。五是从风险分类来看,操作风险与合规风险是商业银行发展私人银行业务面临的最大风险。
私人银行业务由于其组织形式和业务特点,导致了其风险生成有如下特殊的原因:一是私人银行业务与利益冲突。私人银行的存在和发展降低了市场的交易费用,改善了市场和投资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促进了市场的发展。但私人银行的中介地位决定其难以规避利益冲突,由于私人银行获得信息的机会和能力远胜于客户,客户不得不依赖私人银行提供的信息进行决策,当一项交易为客户服务而可以有两种解决方式时,私人银行可能会选择从自己的利益角度看更为有利的方式,进而引发“利益冲突”。“回扣”是利益冲突的典型表现形式。私人银行可能会选择给予自己回扣多的产品与服务推荐给客户。私人银行给客户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时,利益主体也随之多元化,利益冲突就更为激烈。二是私人银行业务与合谋行为。在私人银行业务中,合谋主要是指私人银行可能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协助客户从事“洗钱”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损害社会福利。
三、我国现有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私人银行业务实施的监管主要是依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进行的。尽管他们都是商业银行个人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监管手段、指标设定等方面都有很多相似性,但对私人银行来讲,它毕竟与理财业务有不同的业务特点,面临不同的风险,因此,对它的监管还应考虑其经营模式的特殊性,否则监管就极可能出现低效率的情况。具体来说,私人银行业务在风险监管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不健全。我国目前没有针对私人银行监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暂时采用理财业务的监管规定,这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理财业务只是私人银行业务的一小部分,因而不能将私人银行业务划归到理财业务框架之中。二是上述的管理规定与办法,或主要针对某一种产品,或主要针对某一种风险,而私人银行业务是一种产品多元化且具有复杂风险的业务,这些规章制度不能替代对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
(二)监管主体多元化,重复监管与监管真空并存。从监管部门来看,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私人银行业务进行监管。但从整个业务范围看,涉及的部门更多。如,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反洗钱,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外汇,证监会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等。商业银行开展私人银行业务须与不同监管部门沟通,得到不同部门的许可,这就不可避免地造成监管职能的重复与真空,造成商业银行的被监管成本提高或是逃避监管。因此,私人银行这一金融创新实际上对现有的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三)缺乏风险监管,监管能力和效率处于较低水平。目前,对于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准入条件、客户构成、产品定价等方面没有统一的法律法规可循,对风险性监管和规范性监管涉及不多,特别是缺乏有效的控制措施来抑制利益冲突与共谋行为引发的风险。从风险监管角度分析,这样的监管措施往往起不到应有的效果。一旦私人银行业务出现经营风险,监管部门只能被动地事后处理,这影响了私人银行业务的稳健发展。
(四)与国际监管标准还没有接轨。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私人银行业务已从传统的自律型监管向政府型监管方向转化,各国监管机构出于保护消费者、控制业务风险的角度提高了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要求。如,欧盟2007年11月1日开始生效的“金融工具市场法规”,几乎涉及到私人银行业务的方方面面。国内目前较为宽松的监管要求易使中国成为私人银行业务的“监管洼地”,对业务发展迅速、业务范围相对复杂的外资金融机构的监管难以真正起到防范风险的作用。
四、改进私人银行业务监管的建议
(一)制定私人银行监管条例,加强协同监管。监管的宗旨并不是要消灭所有的金融风险,而是要将金融风险控制在合理的可承受的范围内。银监会应尽快制订私人银行业务监管条例,在私人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条件、业务范围、信息披露、监管流程等方面参考国外立法做出相应规定,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同时,应加强与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协助监管和补充监管,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提供监管对象的活动情况和通报监管要求的变化与考虑。
(二)加强私人银行业务市场准入监管。监管当局应通过一系列定性和量化指标,加强私人银行业务的市场准入监管。其中,最重要的市场准入标准有三方面:一是银行的准入标准。由于银行经营私人银行业务后其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加大了,因此可考虑对经营私人银行业务的银行提出资本充足率要求、合规记录要求、经营范围要求等,以保证银行的安全与稳健经营。二是从业人员的准入标准。制订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对高层管理人员、客户关系经理的任职资格提出严格要求,尽量避免人为因素可能造成的风险。三是客户的准入标准。监管当局应规定私人银行客户的最低个人净资产要求,并要求商业银行实施“认识你的顾客”(KYC)的测试。
(三)强化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合规监管和风险监管并举。私人银行最大的责任是充分的信息披露、确保交易的公正及良好的风险控制。监管当局的监管不能有效替代私人银行内部的风险管理与合规职能,监管当局应对私人银行的业务流程、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披露提出具体要求,规范各服务提供方的行为,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促使服务提供商高度重视业务流程,严密监控主要的风险集中及其传递,保护消费者利益。
网络银行是利用网络技术在网上开展银行业务,为客户提供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金融机构。在一般情况下,客户在通过网络银行实现其所需要的服务时可以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目前,网络银行有两种模式,即纯网络银行(internet-onlybank)和在线银行(onlinebank)。纯网络银行,又称虚拟银行,这种银行一般只设一个办公地址,没有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主要或仅通过网络提供各种金融产品和服务。在线银行是现有传统银行利用网络提供网上服务的网络银行,是传统银行业务与网络信息技术结合的产物。中国大陆的网络银行主要是这种模式的银行。网络银行业务具有交易虚拟性、跨国性、技术依赖性、经营混业性等特征。由于网络银行业务的这些特征,致使网络银行业务风险较传统银行业务风险发生机率更高、范围更广、破坏性更严重。当前,中国虽然在网络银行监管方面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然而,网络银行安全法规不够完善、网络银行交易管辖权难以确定、传统银行分业监管与网络银行混业经营之间存在冲突、网络银行内部监管规定不够明确,这些问题严重地阻碍了网络银行业的发展。因此,尽快完善中国大陆网络银行法律制度,防范网络银行业务风险,已经成为中国开展网络银行业务的当务之急。
一、中国大陆网络银行监管的立法
建立健全网络银行监管的法律制度是网络银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法律保障。1999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当时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正式批准招商银行开展网络银行业务。招商银行成为中国金融监管部门首次正式批准开展网络银行服务的国内商业银行[1](P223)。但当时中国大陆尚无调整网络银行的明确法律法规依据。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又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网络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些规定为中国网络银行业务监管提供了法律法规依据。《暂行办法》规定了网络银行业务的定义、市场准入的条件和程序、网络银行业务风险管理规则以及银行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规定外国或中国港、澳、台地区的银行可以向大陆居民提供网络银行业务,大陆境内的网络银行也可以向境外居民提供网络银行业务等。《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审查、开办网络银行业务的条件、程序和对网络银行业务监管的有关内容。随着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2005年,中国银监会颁布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在借鉴国际立法,主要是巴塞尔体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上述法规所规定的内容进行了扩充和具体化。目前,中国网络银行业务监管的法规主要有两类:(1)仍可适用于网络银行的传统银行业务监管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如《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商业银行法(修正案)》、《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中的规定;(2)对网络业务监管的专门规定,如《暂行办法》及《通知》、《电子签名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这些有关法规为中国大陆开办和监管网络银行业务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法规依据。然而,从中国现行网络银行监管法规规定来看,由于它仍然沿用对传统银行的分业监管模式,而且尚存在许多立法空白和不合理之处,故难以适应中国网络银行业快速发展的需要。
二、目前中国大陆网络银行法规存在的问题
(一)对确保网络银行安全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
近年来,中国大陆网络银行的数量和规模以及网络银行业务的交易量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但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其中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网络银行交易安全问题,这也是在完善网络银行监管法规时首先需要解决好的问题。完善网络银行监管法规其主要任务就是要完善防范网络银行业出现风险的法规。目前,中国大陆网络银行在两个方面易出现风险:一个是网络银行系统自身易出现风险;另一个是网络银行与客户资金等易遭受风险。网络银行系统的风险主要有网络中的关键设备,如各类计算机、网络通信设备、存放数据的媒体和传输线路等易遭受侵害。这些设备中的任何环节一旦出现问题都会给整个网络造成严重恶果。此外,网络银行系统中的漏洞和计算机病毒的传播也对网络银行的正常运营构成了极大威胁。网络银行和客户的资金风险主要来自网络银行窃贼窃取银行和客户的秘密,利用网络银行诈骗钱财以及网络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对银行和客户权益的侵害。上述大都属于高技术性能的安全隐患,这就要求安全隐患的防治者和监管者必须具有高超的网络技术。然而,目前中国大陆监管者的技术水平及其责任心都未能适应防范网络银行业务风险、确保网络银行安全的要求,而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在立法规定上仍不够完善。
(二)网络银行交易管辖权难以确定
管辖权是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案件的权限。这种管辖权是审理有关案件的前提条件,它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判决结果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如何确定网络银行交易的管辖权具有复杂性。网络空间本身无任何边界,是一个全球性的网络系统,无法分割成诸多领域。要在一种性质不同的空间中划定界限,这是传统银行交易管辖权规则所面临的困境。网络银行业务与传统银行业务的主要区别就在于,它在与客户交易中的地理空间位置的界限被淡化。由于网络银行的交易活动往往跨越了地区和国界的限制,它的无地域性、无国界性与国家对银行监管的性之间的冲突日益显现。在这种状况下,如何确定网络银行交易的管辖权?如何确定网络银行交易的合法性?这些问题都关系着网络银行交易的安全、效率和发展。目前,由于这一问题在中国大陆的相关立法、理论与实践中尚未得到解决,因此,很有必要对寻求解决该问题的途径进行全面深入的探讨。
(三)网络银行混业经营与传统银行分业监管之间存在冲突
依照当代中国金融管理法规规定,中国大陆金融业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然而,一方面,近年来,中国出现了大量的金融控股公司,银证合作与银保合作的模式也不断得到发展,这种混业经营的现实与分业监管法制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另一方面,中国网络银行业取得了很大发展,网络银行不仅经营传统的银行业务,而且还提供信息咨询、投资理财和综合经营等业务。本论文由整理提供网络银行的经营模式正是混业经营模式,网络银行的“全能经营,统一监管”模式与传统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之间的冲突日益严重。随着当代国际金融业的创新与发展,各类金融业务之间、各类金融机构之间和各类金融业监管之间的界限逐渐淡化,很多金融业务之间出现了相互渗透的势头,尤其是银行、证券、保险业出现了混业经营的状况与发展趋势。事实上,中国大陆传统的相对滞后的监管手段、监管工具以及分业监管体制已经难以适应中国现已存在的混业经营状况和国际金融业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发展趋势。
(四)网络银行内部监管规定不够明确
网络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具有重要作用。网络银行具有标准化运营的特点,银行系统一般都使用同一套网络银行的操作系统,如果网络银行的发展战略、风险控制策略、内部控制程序等得不到合理地制定,将会给网络银行带来巨大风险损失。此外,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进入银行系统,对网络银行及其客户都有可能造成威胁。在已破获的网络银行犯罪案件中,涉及银行内部工作人员作案的比例高达75%。其中,内部授权人员占到58%。他们往往利用授权删除、修改、增加网络银行中的数据,转移、盗取某些账户的资金[2](P40)。这些网络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客户的利益和银行的信誉与利益。然而,中国大陆现有的相关法规却缺乏对网络银行内部工作人员监管的明确完整的法律规定。为此,相关立法应增加对监管者再监管的规定,尽快完善中国网络银行内部监管的法律法规。
三、对改善中国网络银行法律制度的分析
(一)建立网络银行安全法律保障体系
安全问题是网络银行运营和发展中最关键的问题。建立网络银行安全法律保障体系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它需要通过制定规范相关技术与人员的法律法规来实现。(1)中国应制定相关的技术应用法律规范,确保网络银行运营的安全,即系统安全与信息安全。网络环境是一个技术支撑的特殊环境,必须依法规范网络技术安全标准并确保安全技术标准的有效实施。一是要充分利用操作系统的安全管理能力和多种安全管理机制,增强网络银行的安全性。二是要制定相关法律规范,确保不断改进防范计算机病毒技术和防火墙技术,时时监测运行过程,检查是否有对网络银行构成安全威胁的漏洞,及时发现、消除可能出现的潜在危险。三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完整的网络银行业务审批和监管规范,明确网络银行业务操作规则与风险责任的划分,健全安全认证制度。为此,应建立全国统一的网络银行安全认证中心,增强网络系统中关键技术和关键设备的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健全备份系统,以确保在出现故障后网络银行系统能及时得到恢复。(2)进一步健全网络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安全管理法律制度,依法保障网络银行内部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的基本素质与技术水平,严格规范金融从业人员防范风险的义务。
(二)暂依信息收到地来确定网络银行交易管辖权
网络银行交易的管辖权是一国法院或具有审判权的其他司法机关受理、审判具有国际因素的网络银行交易案件的资格,是有关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前提。在网络环境中,以网络传输交付电子信息,是网络银行交易的特有方式。由于网络的全球性,当事人可以在全球的任何一个地方传送给另一方所需要的信息并与其进行交易。网络银行的交易往往与交易所处的地理空间位置没有实质的联系。然而,按照国际私法理论,在依据连接点确定网络交易管辖权问题上,有些中国学者认为中国暂且可依属地管辖原则来确定管辖权,并认为在网络交易中,如果依信息传送地国(由接收者为信息的传送而提供的地理处所所在国)管辖或信息收到地国(接收者营业处所或下载信息地点所在国)管辖,由于当事人随机的选择性很大,交易双方的当事人未必相互清楚对方所在的位置和其真正身份。而且网络信息产品的接收者无义务向对方提供其接收信息的地理处所。即使提供,接收者随意提供的某一地理处所很可能与交易无实质联系。因此,以信息传送地或信息收到地来确认管辖权都不甚合理。但从中国国家利益考虑,当前中国通过网络获取的信息量较大,而输出的信息量相对较小,以信息收到地管辖相对较为合理,信息收到地管辖实际上偏向于中国法院的管辖[3](P303)。由此可见,如果我们依信息收到地来确认管辖权具有一定合理性。然而,依信息收到地确认网络银行交易的管辖权是否符合国际社会对该问题的总体把握呢?对此,有必要作进一步深入探讨。
在协调各国和地区有关确定网络交易管辖权问题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起了重要作用。1997年,各国专家学者在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达成了五项共识:(1)网络的本质是跨国性的;(2)网络中也许真正存在的是法律过剩,而并非法律真空,这就有必要重新定义国际私法规则;(3)当虚拟空间与现实空间存在某种联系时,确定在线活动的位置是可能的;(4)在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被打破、政府的角色并非不可替代以前,网络空间的自治规则可能更受当事人的欢迎和喜爱;(5)各国应该合作制定国际性普遍接受的规则,而非单独行事[4](P179)。应该看到,上述五项共识具有重要意义,它为各国和地区解决网络环境下管辖权的适用原则指明了方向。从当代世界各国和地区确定管辖权的理论与实践来看,各国和地区在确定管辖权时不仅要考虑本国和地区的利益,还要考虑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利益,乃至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尽管一国或地区有权对发生在外国而在本国或地区产生损害的行为行使管辖权,但是如果因此而损害了国际公认的行为准则或有损于网络银行的发展,其管辖权的合法性就会存在问题[5](P80)。我们还应该看到,在当代国际社会,依信息收到地来确定网络银行交易管辖权,尽管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信息输出量大的国家或地区的利益,但也不被有关确定网络银行管辖权的国际立法所禁止。因此,当前在国际社会尚未就确定网络银行交易管辖权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依信息收到地确定网络银行交易管辖权不失为解决问题的一种方法。
(三)建立适宜网络银行交易的统一的金融监管法津制度>第一,建立和完善网络银行法律制度要牢牢把握网络银行的网络性。由于网络银行组织及其活动呈现网络性,其生存与发展空间处于世界性网络之中。这就要求在制定中国网络银行监管法规时,必须基于网络银行的网络性,设计网络银行监管的对象和范围、监管的组织形式、监管方式、监管权限范围与责任的划分等等。第二,要确立混业监管、多元监管体制。由于网络银行的无国界性等特征,网络银行监管主体呈现出多元化和国际化特征。这种监管主体既有本国或地区的监管主体,又有外国的监管主体,还有国际性的监管主体。基于网络银行的混业性监管与国际性监管的特征,在制定中国网络银行监管法规时应当采用混业监管的模式。从金融监管法理论来看,对金融活动的有效监管应当实行混业监管,即由各相关监管部门依照统一的、权威的金融监管法规开展有机、协调的监管。目前,中国大陆金融业混业经营,网络银行、外资银行的金融业务相互渗透,致使中国银监会与其他监管机构,或者对商业银行监管重复,或者监管空缺。因此,有必要重新整合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建统一的金融监管部门,对中国金融业集中统一监管。同时,还要注意开展中国与相关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对网络银行监管中的协调与合作。第三,应当确立全面完整的监管方式。也就是要确立全方位、全过程、多种手段的监管方式。根据当前中国网络银行监管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应对与中国相关的网络银行业务开展全方位、不间断的监管,综合运用技术、法律、经济等手段监管,只有这样才能将网络银行的风险降至最低,有效地促进和保障中国大陆网络银行业的健康发展。超级秘书网
(四)细化网络银行内部监管法规
第一,网络银行内部监管法规对规范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及时发现银行的薄弱点,查找可能出现的问题,评估、分析、化解风险,或将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应当通过建立法律制度确保中国网络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具备监管的必要技能,建立银行监管业务知识资格考试和职业评价等制度。内部监管工作人员要具备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能运用新方法、新技术对银行的经营状况进行研究。第二,立法应明确规定中国网络银行内部监管者所必须具备的品德素质。由于少数网络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进入银行系统作案,给网络银行的经营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因此,银行内部工作人员须应能够及时制止并纠正银行营业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第三,应当明确划分内部监管人员的职责,规定对内部监管人员实行垂直领导。为了避免内部监管人员,应当设立专门监管机构对内部监管人员进行法律监督。
[参考文献]
[1]余素梅.港电子银行监管规则的最新发展及其启示[J].球法律评论,2006(2).
关键词 投资银行 J行 发展策略
一、投资银行的定义
投资银行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投资银行的定义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投资银行表现为众多的资本市场活动,为公司提供融资服务,在企业兼并收购过程中提供咨询顾问的服务,股票的销售和交易、资产管理、投资研究和风险投资等业务 。投资银行的狭义含义只限于某些资本市场,着重指一级市场上的提供证券的承销、并购和为企业的融资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二、某J行开展投资银行存在的问题
第一,投资银行的产品种类种单一,业务发展规模有限。我国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发展模式,使得商业银行在投资品种上的数量有限。允许商业银行从事部分投资银行业务在一定范围内有助于扩大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但是在业务拓展上仍然存在着法律法规限制。不论是在投资工具还是创新上都发展缓慢,总体规模小,不能满足客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需求,从而不利于投资银行业务的开展。
第二,尚未建立一套体系完善的投行业务部门。某J行并没有成立专门的投资银行业务部门,某J行总行将绩效考核指标层层下达到支行,造成某J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片面性,某J行的管理权限一定,不利于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符合本支行投资银行业务开展的制度和法规,制约了投资银行业务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效益的提升。
第三,缺乏专业人才。投资银行业务所涉及到的金融产品和工具具有很好的专业要求,而一些创新型金融工具在为投资者获取高额收益的同时,本身带有巨大的风险,因此,在进行投资银行业务操作时,需要一些拥有专业知识和相关经验的人才队伍。目前,某J行由于开展投资银行业务时间短,缺乏一些经验丰富且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
第四,某J行业务定位尚不够准确。在某J行内部建立投资银行部门并不能充分发挥投资银行的功能,某J行对投资银行业务的定位不准确,与券商相比,又更像银行,在发展过程中面临很多的问题和困难。目前我国市场结构还是以股票市场为主,一债券为主的市场体系还未形成,市场发展不完善,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体系协调性不高,还未形成有效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基础条件。
三、某J行拓展投资银行业务策略
(一)增加投行投资业务范围,丰富投资品种
一方面,努力积极发展自身的业务,另一方面,要积极与金融租赁、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机构或非金融该机构进行业务往来,加强业务合作,互惠互利。同时也可以在法律规定内,适当发展金融控股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到金融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风险投资公司等。同时要积极研发新的产品品种,增强产品竞争力,打造更适合本土企业或更能适应本土经济发展的服务方式,更好的发展某J行的投资银行业务。 其次,加强信息设备提升。利用信息设备平台的整合与领先,拉开与其它竞争者在产品设计与最终服务的差异。除此之外,相关财务软件设计研发将决定本身财务创新的能力。
(二)打造专业化团队,树立自己的品牌
第一,强化考证制度。除了基本的国内相关认证之外,同时也应当鼓励员工获得国际级的证件,并且在薪资与考核中加入该部分评核,以激发员工潜能、强化某J行竞争力。
第二,招募有经验的人才。由于投资银行乃是围绕着资本与人才为核心展开的业务,人才支出在国外投资银行成本所占比例甚至可高达近50%,其重要性可见一般。近来在外国金融机构不断裁员的趋势下,使得许多投行人才逐渐回流,某J行在人事政策上应当积极招募相关人才,以增加其投资银行经验与人脉资源,有利于其未来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
第三,培训校园毕业生。另一方面,近年来我国金融人才素质也在逐年提高。商业银行在招募学校毕业生的态度上也应该不遗余力,若能吸收适当人力资源加以培训,长期来说对于投资银行发展成功极有益的。
第四,在职学习制度。由于金融知识发展与产品创新非常快速,为保持某J行与个人专业能力,某J行应当鼓励员工利用休闲的时间进行在职训练,以随时补充新的知识与技能,强化某J行整体的竞争力。
(三)明确客户定位,提供优质服务
第一,细分客户群,了解不同需求状况。不同的客户具有不同的需求,需求不同所需要的服务不同,为提供优质且差异化的服务,应当充分了解客户需求,准确了解客户的需要,对客户进行明确分类。某J行投资银行业务部应在客户群的基础上,对已有客户群进行细分,充分了解不同类的客户需求及其独特的特质,为其制定相应的符合其需求的投行产品和服务。
第二、有针对性的选择适合投资银行业务拓展的客户。从目某J行所拥有的资源情况来看,应当寻求朝阳型或者稳定型行业,并从这些行业中选择一些高新技术型、管理模式先进、经营思想成熟的企业作为某J行的重点客户。近年来,陕西省政府对省内经济发展做出了很大努力,一直努力寻找新的发展方案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因此,应当把政府也作为一个重要的客源。积极为省政府或市政府做招商引资项目,在省内基础设施建设中提供财务顾问服务,这些都将是成为一个广大的市场。通过与政府部门的合作,财务顾问的服务以及招商引资项目的进行,可以吸引来更多的优质客户,最终为发展投资银行业务获得市场优势。
四、结语
投资银行有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是推动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中介机构。商业银行开展投资银行业务不仅可以优化商业银行的经营结构,拓展业务范围和获利空间,还可以增强商业银行的管理金融风险的能力。
参考文献:
伴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传统银行的经营模式和服务方式也在发生着变化和改革,手机银行作为一种融合电子货币与移动通讯的新兴金融服务应运而生。手机银行可以使人们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处理多种金融业务,极大地丰富了银行服务的内涵,使银行能以便利、高效的方式为客户提供传统和创新的服务。目前工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多家银行都开展了手机银行业务,手机银行已经成为我国银行业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手机银行的定义
手机银行突飞猛进的发展让理论界措手不及,以至于在手机银行有关的研究中出现了不少盲点。手机银行的定义就是众多研究盲点之一。在众多的研究中,笔者没有发现有关手机银行含义的系统研究资料,不同的学者对手机银行的理解往往并不相同。有的学者认为银行是手机银行业务的主导方,手机银行是一种金融业务,手机只是一种手段。有的学者在承认银行主导地位的同时,强调银行与移动运营商要加强合作才能开展手机银行业务。还有学者对手机银行是否为一种银行服务不置可否,认为手机银行业务需要多方的参与,并不存在唯一的主导者。由此可见,由于手机银行实现技术更新换代迅速、参与方众多、产业链结构复杂等原因,关于手机银行定义的认识存在分歧,未能统一。笔者结合中国银监会对于手机银行的阐释:“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对手机银行做出如下定义:手机银行,是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办理包括账户查询、转账汇款、代缴费、理财投资等多种非现金金融业务的服务系统,是电子银行业务的一种。
二、我国手机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及缺陷分析
手机银行的出现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但是事物皆具两面性。由于手机银行运行的开放性、对信息支持系统的高度依赖性、交易的虚拟性等因素,其运行使传统银行业面临的风险更加复杂并带来了新的风险。从微观经济角度来看,这些风险的存在直接影响着银行客户的经济安全、银行自身的正常运行秩序;从宏观经济角度来看,则可能威胁一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经济社会的稳定。因此,手机银行的平稳运行需要一套完善的、具备前瞻性和发展性的法律制度来保证。
(一)我国手机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现状
作为电子银行领域的新鲜事物,手机银行在我国起步晚、但发展速度快,以至于手机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建构和完善并没有跟上手机银行的发展步伐,表现出滞后的倾向。具体来讲,目前我国手机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电子合同进行了规定,承认电子合同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第二,部门规章方面,《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首次将手机银行纳入到电子银行监管范畴之中,全面规定了银行开办手机银行业务的条件、程序、风险管理等方面;《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对电子认证服务行为进行规范。第三,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方面,《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对电子支付进行了规定;《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对电子银行安全评估作了规定;此外,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等制定了手机银行业务的内部规则,这些规则也是手机银行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手机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缺陷分析
1.手机银行监管法律体系不完善
当前我国手机银行监管法律体系中,真正意义上提到手机银行的主要是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等行政规章,除此之外,其他法律法规中涉及到手机银行监管法律问题的规定并不多,《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重要的传统银行监管法律甚至都没有涉及手机银行的规定。目前,手机银行的有关规定仅仅对其风险防控做了框架性的规定,规则内容缺乏系统性、可操作性,没有相应的专门立法与实施细则配套实施,对于发展迅猛的手机银行而言,这样的监管法律体系难以实现有效监管。
2.手机银行监管部门权责安排缺乏系统性
手机银行是参与方众多的金融混业经营方式之一,这就使其涉及到的监管部门不可能仅仅局限于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其他的还会涉及到审计部门、信息产业部门、保监会、证监会、税务部门、知识产权部门、公安部门等。目前,这些监管部门监管权力分配不合理,各自为政,没有形成完整的合作协调机制,导致手机银行监管中存在重复监管和监管漏洞等问题。
3.缺乏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消费者历来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在手机银行业务的运行中,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表现更甚。手机银行密码安全、个人信息资料安全、网络黑客侵袭等问题时时困扰消费者;银行强加霸王条款、不断变换名目收取各种费用等行为更是层出不穷。目前有关手机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中,消费者的知情权、自由选择权、隐私权和索赔权等权利没有明确的规定,手机银行各个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分配也没有体现,这样的立法缺位会导致消费者缺乏维权救济途径和依据,责任认定难以实现。
4.缺少信息披露制度
从目前我国手机银行的信息披露情况看,普遍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或者相对滞后,真实性无保障等问题,特别是对风险信息的披露极其匮乏,仅仅是披露一些基本的信息。虽然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对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了规范,但手机银行信息披露涉及的问题极为复杂,单靠一部《办法》并不足以应对手机银行的高风险性,所以我国应该尽快完善手机银行信息披露制度。
三、我国手机银行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手机银行监管法律体系
手机银行的正常运行要求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规范。针对前文中提到的手机银行监管法律法规缺失和不完善的问题,笔者认为应积极地修订传统的法律法规,增加手机银行监管方面的内容,使其适应手机银行业务的发展要求;在必要的情况下,可制定配套的法规和实施细则,使手机银行监管法律法规内容具有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二)建立手机银行监管部门协调机制
针对手机银行监管部门权责安排缺乏系统性的问题,必须建立手机银行监管协调机制来最大限度地保证手机银行安全有序发展。具体而言,可以建立一个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等监管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建立联动机制,做到不同监管机构的信息共享和系统互通互联,及时发现并处理网络违法行为,防范手机银行运行风险,为手机银行的健康运行提供良好的环境。
(三)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F83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11)06-0033-02
一、绪论
私人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利用专业技术、专业设备、专业人员,为富有者及其他需要此业务者提供的信用及投资管理服务。它主要向那些被认为有较高净值的个人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但不包括由零售银行提供的服务。
二、我国私人银行的发展瓶颈
尽管私人银行业务在中国已经起步,但国内所开展的私人银行业务整体还比较初级,缺乏实质内容,业务概念狭窄、品种匮乏、无法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以及理财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比较突出。
首先,国内私人银行业务品种单调、规模有限、结构不合理。提供交易和保值的产品多,提供增值的产品少,特别是缺乏资产管理的含义。
其次,专业化人才缺乏。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人才还不能完全适应私人银行业务发展的需要。以招商银行为例,其对客户经理的上岗要求是:大学毕业,有三年从业经验,再通过保险、基金、证券等相关专业考试。对于私人银行业务而言,这些条件还远远不够。
第三,营销体系不健全,售后服务不到位。目前仍有商业银行对营销的认识存在偏差,没有设置专门的营销部门,没有配备专业的市场营销人员和完备的营销网络来进行个人金融产品的销售。
第四,客户对私人银行业务认识还比较模糊。一是对金融机构的信任程度不高。在西方,全权委托理财是盈利最大、成本最低的服务项目,因此往往被作为推销的重点和客户服务的目标。但在中国,金融机构的专业理财水平和信誉还没有达到令客户全权委托的程度;二是对风险的承担能力不强。
第五,体制制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金融分业经营体制,根据国内金融分业经营的管理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投资、证券和保险等业务,使得国内商业银行无法开展涵盖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各类别的综合业务,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采取有限的变通为客户提供一系列的金融服务,就难以真正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理财服务。
最后,我国开展私人银行业务的一些基础性工作有待完善。例如,我国尚未建立个人信用评估机构,也没有全社会统一的个人信用评估标准,整个金融系统又缺乏一套合理的个人信用衡量监督制度。
三、我国私人银行发展策略
相比欧洲发展了数百年的私人银行服务,对于中国金融市场来说还是一个全新的事物。由于私人银行服务基准较高、层次较高,加快发展私人银行服务,不仅需要商业银行自身的不断探索和努力,还离不开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大力扶持。
1.银行层面
首先,要进行观念更新。完善商业银行的理财理念,树立“大金融”的发展观,打破产品界限,提升客户价值,整合组织资源。
其次,产品的研发。私人银行服务提供的是整体解决方案,多种金融产品的有机组合则是构成解决方案的重要内容。
然后,要进行市场定位。根据我国私人金融资产结构的实际情况,找准拓展私人银行业务的目标市场。
另外,要进行体制改革。根据国际先进的特别是瑞士私人银行的实践经验,国内商业银行发展私人银行业务需要构建以业务线为主导的扁平化的纵向组织管理体系。
最后,要进行人才培养。
2.政府层面
第一,大力推进混业经营,鼓励扶持金融创新。
第二,降低银行准入门槛,建立中小金融机构。
第三,积极实施风险监管,健全法律惩戒体系。
第四,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完善个人信用制度。
3.社会层面
私人银行服务的核心是财富管理,对象是那些拥有高净值资产的个人客户,他们接受私人银行服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资产的保值与增值。发展私人银行服务,归根到底来自于个人客户的投资意识。因此,个人客户树立投资新理念,对私人银行服务的发展尤为重要。一方面,要树立财富惟有在运动中才能实现保值和增值的理念。
我国银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而私人银行业务更是中外资银行必争之地,私人银行也是未来银行业务中的重要利润增长点。在首家私人银行进入之后,我国私人银行的业务有了突飞猛进的进步。在看到进步的同时,我们并不讳言差距,而且是很大的差距。我们应该充分利用本土市场与文化,同时借鉴国外私人银行的先进理念、技术与产品,真正打造出具有强大竞争力的私人银行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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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流银行业务的特征。1.物流银行业务的业务特征。物流银行业务是一般动产质押业务的升华,与一般的动产质押业务的业务特征相比,具有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远程化和广泛性的特点。标准化是指物流产品的质量和包装标准都以国家标准和协议约定的标准由物流公司验收;规范化则指所有动产质押品都按统一、规范的质押程序由第三方物流公司看管,确保质押的有效性;信息化的特点主要指所有的质押品看管,都借助物流公司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有关业务管理人员都可通过互联网,检查质押品的情况;由于借助物流公司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确保了该行在全国各地开展异地业务,并能保证资金快速汇划和物流及时运送,因此,此业务具有远程化的特征;而广泛性是指该业务服务客户可是大、中、小型各类企业,既可以是制造业,也可以是流通业,总之只要这些企业具有符合条件的物流产品,银行都可以提供此项服务。2.物流银行业务的信用特征。物流银行业务能为需要资金的企业提供数倍于原有交易规模的信用额度,这种业务模式具有信用放大效应。如果按照一般的物流银行业务中的保证金比率为三分之一计算,对于一般的流通企业来说,物流银行业务可以使其销售额扩大了近50%,商品周转时间缩短三分之一左右;如果整个销售网络全面采用物流银行业务,对于生产商来说,将使其整体销售额扩大50%左右。3.物流银行业务的风险特征。物流银行业务的风险具有复杂性、多样性、难测量性和难控制性的特点。这主要是由质押商品的授信条件本身所决定的。
(二)物流银行业务的创新点与银行风险。物流银行业务可为企业提供部分产品装卸、储存、运输、销售流通费用,而这些流通费用约占商品价格50%,同时还会减少约占整个生产过程90%的物流时间。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该业务打破了的传统思维方式,为商业银行获取更大的市场和利润回报提供了新的途径,同时也创新地引用物流(动产)质押来解决部分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因为物流银行业务服务的对象比较特别。物流银行业务的服务对象为缺少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却拥有较多流动资产的企业,这类企业往往难以满足现行银行融资中的担保条件。物流银行业务相对于传统思维方式下的抵押贷款的不同之处也正是这项业务本身的创新点,对于银行来说,这种创新可以大大的降低银行资产的非市场风险。目前国内各大商业银行大都存在着过分依赖大客户、贷款授信额度过于集中的问题,从马柯维茨的投资组合理论来看,这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做法无疑会给银行带来很大的市场和信用风险。以某上市银行为例,其最大的l0家客户贷款比率接近50%,年均比率高达61-8%,大大超出了中央银行指引标准。银行借助于物流企业的规范性和整体实力,开展“物流银行业务”业务,就能调整资产结构降低授信风险,确保贷款资金安全,而且银行还突破区域限制与外地的生产商发生联系,拓展了银行的业务范围,在此基础之上开拓和发展一批优质的新客户群体,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提高资产的收益性。
二、物流银行业务发展的前景。
(一)中小企业发展为物流银行业务发展带来的机遇。物流银行服务的对象中多数为中小企业,尤其是一些商贸企业,这些企业大都缺乏土地、厂房、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来抵押,因此难以满足贷款担保条件而常常遭遇融资困境,但他们拥有较多的诸如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或经销商品等流动性资产,而物流银行业务可以以此类资产为抵押为企业提高信用,甚至还可以把处于运输过程中的流动物资作质押,比如厂方发给经销商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整个都可以被质押。据统计,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已占到全国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对GDP和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已分别达到63%和74%,然而在全部信贷资产中,中小企业的比率尚不到30%,也就是说,国有部门利用了70%以上的银行信贷,而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却不到30%。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空间也为物流银行业务发展提供了机遇。
(二)我国物流业发展使得物流银行业务发展前景广阔。拥有目前全球最富有经济活力的物流区域和最大的消费市场,我国的物流市场潜力和发展都非常看好。我国当前物流成本占GDP的比重为20%左右,比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10%)高出1倍。世界500强中的400多家企业在华进行了投资,这其中90%左右的外资企业都选择了物流外包,占中国市场全部物流外包企业总数的70%。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对物流外包的认知和需求,都促使中国第三方物流市场不断呈现增长趋势。当前中国第三方物流市场规模为600亿元人民币左右,预计今后几年年均增长率将达25%,良好的市场发展使得我国的物流银行业务前景广阔。
三、物流银行业务的发展现状
作为我国金融产品创新的新突破,2004年6月物流银行业务被广东发展银行最早正式推出,这项业务在推出之时得到了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的全力支持,广东发展银行在全国10个城市进行了试点推广,其阶段性成果表明物流银行业务成为了受许多企业欢迎的一种有效的理财工具,在开展此项业务最初的半年间广东发展银行已向20多家企业提供了该项服务,业务总金额过40亿元。2005年广发银行通过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等物流公司,已与一汽贸易总公司、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嘉里粮油商务拓展(深圳)有限公司和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进行全面物流银行业务合作,支持了200多家经销商和10000名终端用户,并带来存款近20亿元。
在北方地区,自2004年山东省的烟台海通物流的一笔1500万元的仓单质押融资开始后,山东省的许多物流公司(中储青岛公司、中外运青岛公司、博远、环鲁、烟台海通、临沂立晨等公司)主动联系银行和客户,在银行的支持下物流银行业务得以展开,其中临沂立晨公司已为山东新光纺织、百华鞋业、华祥塑料、力健粮油、卡特重工、鲁南纸业等生产企业提供了物流金融服务,2005年融资额为1682万多美元,2006年上半年依靠“物流银行”业务的功能为生产企业融资2000万美元。
从全国来看,目前已经有多家银行开展了物流银行业务,走在该项业务最前沿的银行有:广发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等多家银行,近期他们为客户提供的动产质押融资的服务越来越多。总体上来说,我国物流银行业务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是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其中主要的问题就是还没有形成规模效应、非理性定价、操作不够规范、业务品种相对较少、服务意识淡薄,尤其是国有大银行对此项业务的重视不够。
四、我国物流银行业务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引导各类主体加入物流银行业务市场。各类金融机构应该在物流银行业务市场发展的战略分析上,根据自己面临的市场机会和威胁来比较分析自身发展该项业务的优劣势,不能盲目的开展和发展此项业务。从可提供物流银行业务的金融主体来看,有绝对优势和比较优势的金融机构在物流银行业务上可采用积极的市场扩张战略。目前物流银行业务已经在国内货币市场开创了良好的局面,但提供此业务的主要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而物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公司、以及信托公司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到此项业务的竞争中来,作为分食者的各类金融主体的增加将会使物流银行业务以更快的速度发展。
(二)物流银行业务营销策略。目前我国的仓单质押处于起步阶段,单项融资额过低导致银行、物流企业的操作成本升高,影响了银行和物流企业开展这项业务的积极性,这也就是目前市场竞争不激烈的原因所在。但是,随着苏州地区制造业和物流的发展,仓单质押的利润率肯定会提高,随着融资额的扩大,将会产生规模效应,效益将会逐步增加。从另一个层面去理解,对于这项业务的贷方——中小企业来说,由于当前整个市场的信用体系仍然不健全,造成了抵押、资本市场、债券市场的融资方式难以利用,所以质押监管对其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在此情况下中小企业将愿意为仓单质押付出较高的成本,因此,目前采用积极扩张的营销策略有利于在该业务的起步阶段去撇取市场高利润和扩大市场的占有率。商业银行开展物流银行业务,要以生产商、经销商和物流商的需要为中心构建市场平台,如何搭建自己的市场平台,则是银行必须在经营理念上重视的问题,银行还必须与物流企业保持良好的关系,山东省临沂立晨公司依靠“物流银行”业务融资2000万美元的出现就是在于银行做好了客户市场的拓展工作,和邻近地的物流企业保持了较好的合作关系。此外,银行必须设立科学的业务审批制度,广发行南京分行授信管理部强调“物流银行业务是一项新业务,为有效规避风险,银行对企业的审批相对严格”。但是这种审批制度的要求也不能过高,更不能对中小客户带有歧视性,审批要求和制度必须具有一定的弹性和灵活性。在具体的业务审批中应该注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反对一刀切的作风。
(三)拓展的物流银行业务的服务种类。限于我国的市场环境和法规政策,目前银行可以开展的业务品种主要有:仓单质押、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授信、保兑仓等,因此,银行打破传统思想,吸收海外经验,根据生产商、经销商和物流商的需要不断的开拓新的产品,围绕物流、资金流和物权的转移实现服务创新。在较强风险控制的同时,在尽可能的和谐金融生态环境下提供给企业量身定做的产品,加强金融产品的创新,在创新中打出我行的品牌效应。
(四)物流银行业务的风险控制。①.对物流银行业务开展的风险控制主要集中在对融资企业和担保物流企业的风险识别上。我国目前的多数商业银行仍然未能建立起全面、完善的中小企业信息库,还没有制定出有效、合理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企业融资准入标准,还不完全具备市场风险预警和风险控制能力,因此“物流银行业务”业务在执行时还有注意警惕道德风险的出现。在进行项目筛选时应该注意以下一些方面:一是“物流银行业务”针对的对象主要是中小型商贸流通企业;二是商贸企业所经营的产品必须是市场畅销、价格稳定、流通性好的产品,如煤炭、油、钢材、手机等;三是所选择的物流公司必须实力雄厚、管理规范、拥有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另外,如果中小型制造企业申请该项业务,则还要求它的产品销售比较稳定,业务发展迅速,而且拥有比较成熟的分销网络。只有符合上述条件,银行才有可能为其开展“物流银行业务”服务。比如在广东佛山的家电、布匹、原材料、钢材和塑料等市场上有一大批竞争力强、产品销售顺畅、价格比较稳定的生产企业和商贸企业,这些企业的特性都是“物流银行业务”选择的方向。据了解,目前广发行佛山分行已经和保力得物流有限公司、志高空调、一家纺织企业、一家陶瓷企业和一些贸易、进出口公司等生产企业和物流公司开展了“物流银行业务”业务合作,这些企业的产品在市场上都比较畅销、价格比较稳定。同时,广发行在审贷时,一般选取行业市场占有率位于前3位,而且产品畅销、价格稳定、流通性好的生产商合作,同时也考虑企业的财务状况、实力、品牌知名度等方面,目的是为控制好信贷风险。②.注意对物流公司和企业抵押资产的风险控制。虽然在物流银行业务过程中往往有了物流企业在中间做担保后,生产企业直接从银行手中获得信用,但购进的原材料必须存放在由银行指定的物流公司仓库里,这样才能真正控制抵押资产的灭失风险。此外,我国目前管理规范、实力雄厚的物流公司还非常缺乏,多数物流企业的配运网络还不完善,信息管理系统还比较落后,难以满足物流银行业务中银行对抵押资产的实时监管、快速反应的严格要求,因此,银行在注意加强对抵押资产实控性的同时,还有注意对物流企业进行风险识别:其一是物流银行业务所针对的对象主要是中小型商贸流通企业;其二是商贸企业做经营的产品必须是市场畅销、价格波动幅度小、处于正常贸易流转状态的产品,如煤炭、油、钢材、手机等;其三是所选择的物流公司必须是实力比较雄厚、管理规范的物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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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电子银行的发展
1.1快速发展的势头,但不完整的内部控制机制
如今,中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基本都建立了网上银行,其中也包括地方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而且开展网上银行交易的商业模式的银行也超过了50家。此外,一些尚未开展网上银行业务的银行也正在加快电子银行的建设步伐,据估计两年内将有70%以上的城市商业银行和50%以上的农村信用社将要开通网上银行业务。由于网上银行开展业务是在虚拟空间中进行的,因此电子银行的发展要立足于实体银行。在中国传统的银行由于治理结构不完善,管理机制不健全,内部控制水平较低等原因,电子银行存在的主要风险是网上银行和信息技术的安全性等问题,这主要是由于缺乏成熟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机制造成的,而且现有的内部审计对于网上银行功能的制约和监督力度不够,这就很难保证能够对网上银行的风险进行有效的控制。
1.2品牌战略初显,但思想依然老旧
中国的银行业务已经被越来越重视品牌战略,品牌开始出现网上银行的网站或品牌战略中,中国招商银行的“一卡通”和中国工商银行“金融E通道”及其他网上银行的特色业务已成为网上银行的著名品牌。与此同时,中国的银行网站也开始赢得国际社会的认同,中国工商银行在2002年被英国的“银行家”杂志评为“全球最佳银行网站”。然而,因为技术创新驱动了银行必须进行系统创新,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伴随网上银行的发展,银行业务的运营和管理变革和重组也开始出现。然而大多数提供在线业务的银行,其管理思想仍局限于传统的管理方法,这使得网上银行成为银行留住客户和银行宣传的重要工具,这没有从根本上对银行的管理风格和理念的进行有效的调整和改革。因此,从管理体制,组织形式来看,卓越的产品的开发,必须要适应市场的对于银行服务和产品功能的需求的不断增长。
1.3服务部门的扩张,但人才严重缺乏
我国的网上银行服务种类和品种也正在迅速的增加,服务内容也在不断的丰富,但网上银行的人力资源是非常稀缺的。一个方面就是缺乏相应的管理人才,这些人员既要精通IT又要熟悉银行的产品,这部分人才的缺乏对于银行产品的开发和业务发展的影响作用很大。另一个方面,主要是缺乏内部控制和管理人才,掌握风险管理安全控制的人才就更少,内审官员与现有业务的发展步伐不能够同步,国内网上银行的发展导致国家的内部审计职位空缺不断地出现。管理人员不能满足网上银行发展的需要,实际上就降低了现有银行业务的经营发展的速度。
2.电子银行业务的主要风险
2.1操作风险
操作的风险是由于不充分或失败的内部程序,人员的缺陷,系统性缺陷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可能性。“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业务的风险管理”列举了8种风险产生的原因,即未经授权的访问,雇员欺诈,系统退化,伪造电子货币,ISP风险,,工作人员以及管理技能不足,客户的电子银行业务安全经验不足以及客户的交易抵赖这八个方面。
2.2声誉风险
由于公众对于电子银行业务认识产生重大不利的意见造成由银行无形资产的损失的可能性。声誉风险主要是由于控制不当所产生的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如今的金融全球化,信息技术化使银行面临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银行需要很大的努力建立良好的信誉,但在转瞬之间银行的信誉的损害就可能发生。互联网的开放性和传递信息的有效性使电子银行安全事故,技术不完善或误操作等问题频发,就会使得其他媒体能够广泛的传播,同时再加上一些错误的报道就不断夸大了问题的严重性,这可能会导致电子银行即时信誉崩溃。
2.3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主要是指电子银行业务,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的处罚或由于当事人的法律权利和义务未尽而导致不能使业务有效建立和实施而产生的法律纠纷,这就直接或间接引起的银行损失的产生的可能性。电子银行与传统银行相比,有两个非常突出的特点:首先,它是用来发送电子信息,其次、电子银行模糊了国与国之间的界限,主要是作为一个互联网的延伸,其业务与客户到达了世界的每一个角落。电子银行业务的这两个特点对于传统的自然边界和传统的纸质法律和法规约束提出了挑战。
3.加强电子银行风险监管策略
3.1完善法律和减少电子银行业务的法律风险
电子银行业务运营模式改变了传统的交易的过程和方法,以及规范的原则和法律规范的归责基础,并与现行法律规定的一些操作也不一致。这需要新的立法来规范新业务的行为,以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网上银行盗窃案主要涉及两个法律关系:银行和储户存款关系和犯罪分子与银行或储户之间的侵权关系。因此,它很难使用一个单一的法律关系和规则来解决纠纷,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使用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和规则来解决纠纷。在发生网上银行盗窃的情况下,可能是银行和储户都有过错,也可能是一方有过错,也有很大的可能各当事人都无过错而主要是由于犯罪分子窃取所致。所以,如果运用侵权关系和规则,就不应该单独使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者过错推定原则中的任何一个;如果运用合同关系和规则,那么过错责任原则不能单独使用或使用任何形式的严格责任原则。因此,在这些情况下,应先确定所使用的法律关系,选择适当和公平责任的原则。在分配举证责任的基础上,按照既定的法律关系和责任原则,以确定谁承担举证责任。存款被盗黑客攻击,应确定合理的损失的承担规则,建立合理的损失确定规则。
3.2加强电子银行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沟通
业务人员由于长期与客户接触,比较容易了解客户使用电子银行渠道时发生的安全问题,但由于业务人员并不是技术人员,并不能直接通过产品的发展以消除产品的安全隐患。虽然熟练的技术人员对于业务的发展比较精通,但他们不能了解客户的需求,这使得新产品的开发的质量不高,后者急于将产品推向客户,但打开市场却并不容易,这就造成了一边“交学费”,一边投入更大的成本以弥补产品的安全漏洞。所以,网上银行的发展必然涉及到加强内部科学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接触,全面实现的两类信息的共享,这种方式可以减少由于技术人员不懂业务,不了解产品所造成的电子银行安全风险的风险。
3.3构建网络基础
加强网上银行的风险监管,仅仅依靠某一部门是不够的,我们必须调动一切力量来共同对风险进行识别,监测和控制,形成一个立体的监测网络。首先,我们必须加强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特别要明确银行管理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责任,督促银行制定有效的识别,监测,衡量和控制制度和措施来应对各种风险。其次,提高监管部门的监管标准。我们的重点是建设网上银行市场准入和持续性的监管制度并使它们相匹配。在当前已经制定好的市场准入的监管标准的情况下,应抓紧时间设计,开发系统的现场检查制度架构,这包括技术风险和信息安全为核心内容在内的现场检查,检查程序,检查方法和检验标准。
另外,要密切关注相应的网上银行的现场监控系统的发展,实际操作中可分成两步走战略:第一,在早期的网上银行业务发展过程中,对于网上银行不做过多的要求,监管指标主要侧重于的经营品种的量和新兴的安全问题等方面; 第二个步骤是在网上银行发展的更加成熟和普遍时期,制定越来越多的监管监测指标,主要包括风险分析指标,以形成网上银行系统的分析和指标分析的结论。再次,广泛动员外部各方力量,如信息技术管理部门(信息产业),IT安全部门(公安部)和网上银行技术风险和外源性的跨行业特性,联合实施外部监督评估的社会中介机构网上银行业务。通过这些努力,制定“银行内部控制,监管部门,社会监督”的立体监测网络,网上银行将确保有效实施风险监管,促进网上银行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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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流银行业务的特征与创新点。
物流银行业务的全称是物流银行质押贷款业务,简称物流银行,是指银行以市场畅销、价格稳定、流通性强且符合质押品要求的商品质押作为授信条件,运用物流公司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将银行的资金流与企业的物流有机结合,向公司客户提供集融资、结算等多项服务于一体的银行综合服务业务。
(一)物流银行业务的特征。1.物流银行业务的业务特征。物流银行业务是一般动产质押业务的升华,与一般的动产质押业务的业务特征相比,具有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远程化和广泛性的特点。标准化是指物流产品的质量和包装标准都以国家标准和协议约定的标准由物流公司验收;规范化则指所有动产质押品都按统
一、规范的质押程序由第三方物流公司看管,确保质押的有效性;信息化的特点主要指所有的质押品看管,都借助物流公司的物流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有关业务管理人员都可通过互联网,检查质押品的情况;由于借助物流公司覆盖全国的服务网络,确保了该行在全国各地开展异地业务,并能保证资金快速汇划和物流及时运送,因此,此业务具有远程化的特征;而广泛性是指该业务服务客户可是大、中、小型各类企业,既可以是制造业,也可以是流通业,总之只要这些企业具有符合条件的物流产品,银行都可以提供此项服务。2.物流银行业务的信用特征。物流银行业务能为需要资金的企业提供数倍于原有交易规模的信用额度,这种业务模式具有信用放大效应。如果按照一般的物流银行业务中的保证金比率为三分之一计算,对于一般的流通企业来说,物流银行业务可以使其销售额扩大了近50%,商品周转时间缩短三分之一左右;如果整个销售网络全面采用物流银行业务,对于生产商来说,将使其整体销售额扩大50%左右。3.物流银行业务的风险特征。物流银行业务的风险具有复杂性、多样性、难测量性和难控制性的特点。这主要是由质押商品的授信条件本身所决定的。
(二)物流银行业务的创新点与银行风险。物流银行业务可为企业提供部分产品装卸、储存、运输、销售流通费用,而这些流通费用约占商品价格50%,同时还会减少约占整个生产过程90%的物流时间。从另一个角度来说该业务打破了的传统思维方式,为商业银行获取更大的市场和利润回报提供了新的途径,同时也创新地引用物流(动产)质押来解决部分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因为物流银行业务服务的对象比较特别。物流银行业务的服务对象为缺少土地、房产等固定资产却拥有较多流动资产的企业,这类企业往往难以满足现行银行融资中的担保条件。物流银行业务相对于传统思维方式下的抵押贷款的不同之处也正是这项业务本身的创新点,对于银行来说,这种创新可以大大的降低银行资产的非市场风险。目前国内各大商业银行大都存在着过分依赖大客户、贷款授信额度过于集中的问题,从马柯维茨的投资组合理论来看,这种把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的做法无疑会给银行带来很大的市场和信用风险。以某上市银行为例,其最大的l0家客户贷款比率接近50%,年均比率高达61-8%,大大超出了中央银行指引标准。银行借助于物流企业的规范性和整体实力,开展“物流银行业务”业务,就能调整资产结构降低授信风险,确保贷款资金安全,而且银行还突破区域限制与外地的生产商发生联系,拓展了银行的业务范围,在此基础之上开拓和发展一批优质的新客户群体,在保证安全性的前提下提高资产的收益性。
二、物流银行业务发展的前景。
(一)中小企业发展为物流银行业务发展带来的机遇。物流银行服务的对象中多数为中小企业,尤其是一些商贸企业,这些企业大都缺乏土地、厂房、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来抵押,因此难以满足贷款担保条件而常常遭遇融资困境,但他们拥有较多的诸如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或经销商品等流动性资产,而物流银行业务可以以此类资产为抵押为企业提高信用,甚至还可以把处于运输过程中的流动物资作质押,比如厂方发给经销商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整个都可以被质押。据统计,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已占到全国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对GDP和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已分别达到63%和74%,然而在全部信贷资产中,中小企业的比率尚不到30%,也就是说,国有部门利用了70%以上的银行信贷,而对工业增加值的贡献率却不到30%。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空间也为物流银行业务发展提供了机遇。
(二)我国物流业发展使得物流银行业务发展前景广阔。拥有目前全球最富有经济活力的物流区域和最大的消费市场,我国的物流市场潜力和发展都非常看好。我国当前物流成本占GDP的比重为20%左右,比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10%)高出1倍。世界500强中的400多家企业在华进行了投资,这其中90%左右的外资企业都选择了物流外包,占中国市场全部物流外包企业总数的70%。与此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对物流外包的认知和需求,都促使中国第三方物流市场不断呈现增长趋势。当前中国第三方物流市场规模为600亿元人民币左右,预计今后几年年均增长率将达25%,良好的市场发展使得我国的物流银行业务前景广阔。
三、物流银行业务的发展现状
作为我国金融产品创新的新突破,2004年6月物流银行业务被广东发展银行最早正式推出,这项业务在推出之时得到了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的全力支持,广东发展银行在全国10个城市进行了试点推广,其阶段性成果表明物流银行业务成为了受许多企业欢迎的一种有效的理财工具,在开展此项业务最初的半年间广东发展银行已向20多家企业提供了该项服务,业务总金额过40亿元。2005年广发银行通过中国远洋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等物流公司,已与一汽贸易总公司、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全国棉花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嘉里粮油商务拓展(深圳)有限公司和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大型企业(集团)公司进行全面物流银行业务合作,支持了200多家经销商和10000名终端用户,并带来存款近20亿元。
在北方地区,自2004年山东省的烟台海通物流的一笔1500万元的仓单质押融资开始后,山东省的许多物流公司(中储青岛公司、中外运青岛公司、博远、环鲁、烟台海通、临沂立晨等公司)主动联系银行和客户,在银行的支持下物流银行业务得以展开,其中临沂立晨公司已为山东新光纺织、百华鞋业、华祥塑料、力健粮油、卡特重工、鲁南纸业等生产企业提供了物流金融服务,2005年融资额为1682万多美元,2006年上半年依靠“物流银行”业务的功能为生产企业融资2000万美元。
从全国来看,目前已经有多家银行开展了物流银行业务,走在该项业务最前沿的银行有:广发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等多家银行,近期他们为客户提供的动产质押融资的服务越来越多。总体上来说,我国物流银行业务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是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其中主要的问题就是还没有形成规模效应、非理性定价、操作不够规范、业务品种相对较少、服务意识淡薄,尤其是国有大银行对此项业务的重视不够。
四、我国物流银行业务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引导各类主体加入物流银行业务市场。各类金融机构应该在物流银行业务市场发展的战略分析上,根据自己面临的市场机会和威胁来比较分析自身发展该项业务的优劣势,不能盲目的开展和发展此项业务。从可提供物流银行业务的金融主体来看,有绝对优势和比较优势的金融机构在物流银行业务上可采用积极的市场扩张战略。目前物流银行业务已经在国内货币市场开创了良好的局面,但提供此业务的主要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而物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投资公司、以及信托公司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到此项业务的竞争中来,作为分食者的各类金融主体的增加将会使物流银行业务以更快的速度发展。
自中国银行于1996年在国内设立网站尝试开展网上银行以来,中国网络银行逐渐被越来越多的国内消费者了解、熟悉并使用,取得了十分迅速的发展。中国的网络银行市场潜力巨大,前景诱人,但其发展并不平坦。
1 网络银行的概念与兴起
网络银行(internet bank or e-bank)又称为网上银行或电子银行,其本意包含两个层次的含义,一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开办业务的银行;二是指银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的金融服务,这包括传统银行业务和因信息技术应用带来的新兴业务。我们日常提及的则多为后者,即网上银行服务。作为金融服务与信息技术相结合的产物,网络银行业务已经不仅仅是传统银行产品简单的从网上的转移,它将信息技术、互联网与传统银行等三要素融为一体,一方面它为客户提供综合、统一、安全、实时金融服务的银行形态,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账单查询、行内外转账、信贷、网上证券等传统服务项目,客户可以足不出户便可轻松管理账户并完成各项金融需求,另一方面由于其内涵及服务方式发生了变化,又产生了许多全新的业务品种,如它可以提供电子商务等的相关业务。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有“3a银行”之称的网络银行,因其不受时间、空间限制,可以在任何时间(anytime)、任何地点(anywhere)、以任何方式(anyway)向客户提供服务,并且紧密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及互联网发展,成为银行进行金融创新、留住老客户、开拓新市场谋取金融竞争优势的手段,深刻影响着传统银行的运作模式和金融监管的理念及管理模式。
网路银行是伴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而出现的,其发展时间并不长,但发展速度却相当迅猛。世界上第一家网络银行是1995年美国建立的安全第一网络银行(security first network bank),虽然其存在时间并不长久,但开拓了银行业发展的新纪元。我国第一家网络银行是从中国银行于1996年在国内设立网站尝试开展网上银行开始的,1998年3月6日成功办理了我国国内第一笔国际互联网业务,由此网络银行业务如雨后春笋般开展起来,不论是大型国有银行,还是中小商业银行,都争相开拓网络银行这块崭新的沃土,使网络银行业务成为本世纪初银行业最为突出的创新之一,推动着金融一体化的进程,深刻影响着社会经济和金融业的发展。近年来,我国网上银行的交易规模快速扩大,由于我国网民数量已是目前世界上最多,发展潜力也最大,以此为基础的潜在网络银行的客户基数也十分巨大,使网络银行一直保持高速增长的趋势。除了客户数目增长迅速,我国网络银行的业务品种也逐渐丰富起来,基本上已经包括了传统银行经营的主要部分,包括为企业和个人客户提供账户管理、支付、银行转账、网上支付等服务。
2 网络银行的优势与特点
与传统银行相比,网络银行具有许多明显的优势。首先,网络银行的出现真正实现了无纸化交易,传统银行所使用的票据和单据大部分被电子支票、电子汇票和电子收据所代替;原有的纸币被各种电子货币代替;原有信息联络方式也由邮寄变为通过数据通信网络传送。其次,具有3a特性的网络银行业务能更加快捷、高效、方便的为广大客户进行全方位的服务。再次,网络银行因以虚拟的互联网为载体,采用虚拟的现实信息处理技术,不需要固定的物理场所、分支机构或营业网点,减少了人员费用,成本大大降低。最后,网络银行简单易用,依托于先进的信息技术使得客户和银行之间以及银行内部的沟通更加方便快捷。由此可以更容易满足客户咨询、购买及交易多种金融产品的需求,有利于服务创新,向客户提供多种类、个性化的服务。
3 我国网络银行发展中的问题
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固然十分迅速,但作为一个新兴领域,其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值得我们反思。
(1)作为以高端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网络银行,安全问题首当其冲,也是客户最担心的。世界第一家网络银行以“安全网络银行命名”,其重要性可想而知。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信息技术发展虽然迅速但在网络安全技术方面仍有较大的差距。一是操作系统风险,我国商业银行经常使用的windows及unix操作系统的安全性仅达到c2级安全,而网络银行的操作系统的安全级别应至少为b级;二是应用系统风险、数据存储风险和数据传输风险。
(2)我国的信用机制尚不健全,市场环境尚不完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而中国的信用体系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个人信用制度在全国并没有形成网络,国内商业银行各自为政,企业及个人客户资信零散不全,不能共享有关信息,使信息网络化水平不能与银行网络化配套,制约网络银行的发展。
(3)金融监管模式没有跟上银行业务发展的速度。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从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银行的发展模式及管理方式,其不断创新除新的金融服务,给金融监管带了新的挑战。面对大量业务都是在无纸化操作和交易,另外,许多在网络上进行金融交易的电子记录可以不留痕迹的改动,经常使得监管当局难以搜集到相关资料进行核查,使得交易的查询趋于复杂化。总之,我国现有的监管手段已经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
(4)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不能有效的保护银行及客户的合法权利。我国网络银行业务不断创新,发展迅速,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相对于对网络银行的快速发展,行动相对有些缓慢,并没有跟上其发展的步伐,更多的金融立法仍然只是针对传统银行的,面对在交易双方当事人权责等方面比传统银行更加复杂、更难界定的网络银行却未必适用,使得在很多方面存在漏洞,不能对网络银行实施有效的规范,制约着网络银行的正常发展。
(5)我国网上银行的金融服务范围狭窄,缺乏差异。由于我国的网络银行基本上都是基于传统银行发展起来的,其金融业务的品种也只是传统银行主要经营业务及其延伸,并没有完全利用网络平台的优势,开拓提供更加独特的金融服务品种,实现针对不同企业及个人客户的需要提供不同的服务。
4 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策略与措施
针对我国网络银行发展过程中现存的许多问题,政府、银行、企业及个人客户都应重视起来,采取相应的策略和措施,促进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使其更好的服务社会。
(1)商业银行和个人客户应高度重视网络银行安全性。商业银行应不断更新技术手段以保护客户和业务交易安全,应用安全操作系统技术,对数据通信实行加密技术,完善交易双方身份确认和交易确认的应用系统安全,注重数据库安全及安装各层次的防火墙等。作为客户自身,也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并进行规范化操作。
(2)人民银行应该加快完善信用机制,实现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改变银行各自为政的现状,实现体系化的信用系统建设,从而使得客户资信可以共享形成网络,既可以节省成本也有利于保障网络金融业务的健康发展。
(3)金融监管当局应考虑我国网络银行的发展现状、互联网使用情况等客观条件,从实际出发制定出符合国情且适合我国网络银行发展的监管策略。监管当局也应通过先进的网络技术加强监管,建立一套完整的网络银行业务审核与监管机制。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动力和根本。我国的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同样存在创新的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在全新的国内外金融背景下,积极致力于创新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现实选择。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商业银行必须以市场为导向,按市场法则和现代商业银行运作规则,积极进行业务创新,提升社会化服务功能。
金融业的发展史是一部不断创新的历史,金融业的每一项重大发展都离不开金融创新。从广义的范畴看,金融创新既包括微观层面上的金融业务创新、金融市场创新、也包括宏观层面上的金融制度创新。免费论文参考网。从狭义的范畴看金融创新指的是金融业务创新,主要指197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在放松金融管制之后,开始涌现出来的一系列新产品、新市场、新技术、新服务等。70年代末80年代初,票据发行便利、远期利率协议、期权和互换作为四大金融创新。此后,金融衍生工具更掀起金融创新的新浪潮。然而,与发达国家的银行业相比,我国商业银行在金融新产品和工具上的创新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特别是在满足人们不断提高的消费需求、投资需求方面。目前金融创新有四大趋势:证券化以及使银行信用和资本市场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的趋势;资产负债表表外业务越来越重要;金融市场的全球一体化;金的中介化。目前世界各国金融专家提出了很多关于金融业务创新的理论,比较有代表性的有“约束诱导”理论、“规避管制”理论等,这些金融创新理论的共同特点:均是在肯定银行自身市场主体地位的前提下,以市场经济组成要素和客户为金融创新的中心,对我国银行创新具有一定的现实指导意义。本文结合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提出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重点,并给出股份制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几点思路
一、商业银行业务的创新
商业银行业务创新,是指商业银行运用新思维,新方式和新技术,通过在金融产品或服务,交易方式以及金融市场等方面的创造性活动,实现经营利润最大化的一系列经济行为和过程。金融市场竞争的核心是金融商品的竞争,金融商品是商业银行打开市场和占领市场赢得客户的关键。
1、资本业务创新。在“巴塞尔协议”公布以前,各国的资本充足条件大不相同,一般在2%—7%之间波动。1988年,“巴塞尔协议”要求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与风险资产的比率分别为4%和8%,这逐步为世界各国所接受。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普遍较低。因此,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和措施。
一是增加资本投入扩张股本规模来增加核心资本,具体可以鼓励那些效益好、经营稳健、规模较大的商业银行公开发行A股、H股、红筹股等,通过上市来募集股本金。
二是发行中长期金融债券增加附属资本,具体可以发行7—10年的债券来筹集资本。
2、存款业务创新。各种新型存款有共同的特点:科技含量日益增加,功能趋于多元化;可以在限额内透支;存取无一定期限;活期与中长期可以互相转换。
一是开发新存款业务品种,使存款在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前提下更具灵活性。加大科技投入,不断提高存款业务的科技含量,推出高品味、多元化的金融工具。例如:自动转账服务、货币市场存款账户、货币市场存单、可转让定期存单、定活两便存款,通知存款、礼仪存款、住宅存款、个人退休存款等。另外,可以开发使用个人支票、旅行支票、多功能的银行卡,大力发展自助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服务手段。
二是注重存款的可转化性。既增加客户的收益又增强流动性,推行存款证券化,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存款证券化是将银行的存款凭证变成能够在金融市场上流通交易的有价证券,对于商业银行来讲,这是银行的主动性负债,其中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银行本票和回购协议都属于存款证券化的内容。
3、贷款业务创新。
一是大力发展消费信贷和住宅放款。消费信贷是70年代以来发展最快的贷款业务,住宅放款虽然是一项老的传统业务,但近年来出现了新的创新,这两项信贷是我国金融政策的导向。消费信贷在金融工具上必须不断创新,更加适应消费者的需求。主要有几种方式:采取活期透支形式的一次性偿还的消费信贷;以非抵抵为基础,分期偿还的消费信贷,如医疗和教育费用贷款;信用卡透支信贷。住宅放款创新主要有:流动利率抵押放款和可调整抵押放款等。
二是推广票据贴现业务和并购贷款。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进一步加强后,商业银行应将票据贴现贷款作为工商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主要形式。并购贷款是为企业兼并收购等资本营运活动提供的贷款,这种贷款用于企业资本重组,实现企业规模的低成本扩张。在我国企业的转制转轨时期,发展并购贷款前景广阔。免费论文参考网。
三是试行贷款证券化和证券抵押贷款。在现阶段,商业银行可将一部分贷款转为证券投资、购买国家建设债券、企业债券等,或试行债权转股权、不良资产证券化等形式。证券抵押贷款则又是我国政策所允许和导向的一项业务创新。
另外,商业银行可发展和创新的业务还有投资于资产支持的证券等投资业务创新;租赁业务、信托业务、担保业务、业务等中间业务的创新;自动出纳机、电子付款系统、销售点电子转账等支付方式创新;互换业务、期货业务、期权业务等衍生金融工具创新;以及离岸银行业务的创新。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业务创新的几点思路
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兴起与发展,是中国金融改革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作用不仅仅在于引入竞争机制和激活金融市场,事实表明,股份制商业银行在管理机制及管理经验等方面,与市场更为贴近,从整体上讲,他们已经无愧地站在中国商业银行改革的最前列。应当看到,他们的兴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衡量出我国金融改革脉搏的跳动。所以,它们的创新是现代金融业发展的必然规律。
从股份制商业银行目前可操作的范畴来看,可在诸多方面进行选择和突破。
1、资本增加方式的尝试。除了应当考虑将符合上市条件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有计划地推进资本市场筹资外,还可以积极考虑在香港及海外证券市场挂牌,可以探讨通过认股权证的配股以及发行长期金融债券来进行资本扩张。
2、继续加大开展资产业务创新的力度。首先要做好贷款业务创新工作以保持该项业务的优势。一是增加对企业的贷款额度,创新贷款方式,针对企业发展现状,推出新的贷款方式,以更好地支持企业发展;二是大力发展消费信贷业务,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广泛开展市场调查,开发符合消费者需求的信贷品种,根据贷款消费者个人的具体情况安排贷款和偿还方式,而不能将某一类型的贷款拘泥于一种方式;三是积极创新银团贷款、并购贷款和保理贷款(应收账款抵押贷款)等新型贷款形式,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发展的需要,并加强对贷款对象的信用分析和要求充足的贷款抵押担保来加强风险的控制。三要加强投资业务创新,努力增加各种债券的持有量。
3、努力提高负债业务创新的水平。一是在资本业务创新方面,为解决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较低,尤其是附属资本过低的问题,除了让效益较好、经营稳健、规模较大的银行通过公开上市、增资扩股或购并等资本营运方式增加股本外,更主要的是通过发行中长期金融债券增加附属资本,补充资本金的不足。二是在存款业务创新方面,首要的任务是进行存款工具和业务手段的创新。大力发展个人银行、企业银行和网上银行,推出高品味、多功能的金融工具,先进的转账支付手段能为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全方位服务,有利于稳定现有的客户群,增加存款。
4、大力发展表外业务创新。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在表外业务有限的范围内,充分利用各自在信息、网点和人员等方面的优势,积极创新业务品种,抢占市场份额。免费论文参考网。一是提高汇兑、结算业务的服务效率,保住已有的市场份额;二是迅速增加业务的服务种类,扩展业务范围;三是大力发展租赁业务,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回租租赁、经营租赁、杠杆租赁业务等。
5、兼营投资银行业务。在国家重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形势下,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兼并收购等活动较为频繁,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机制、信息、技术和人才的优势,积极发展顾问咨询、信息服务等投资银行业务。
6、进入21世纪以来,先进的电子计算机通讯网络,高度发达的信息服务体系,保证了商业银行能够全方位、大容量地进行业务创新。这使商业银行提供的产品更新快,成本越来越低,价格下降而且银行的组织形式、科学管理、人才素质、信息网络、服务水准,甚至经营方式和观念都受到强烈的影响。自动化、电子化、网络化和虚拟化的银行服务将最终代表新崛起的商业银行的明天,谁的技术领先,谁的金融产品技术含量高,谁的服务领域光,能为广大客户所接受,谁就将抢得市场先机,取得竞争的主动权。面对知识经济的挑战和国内外两个市场的竞争,我国商业银行创新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各家商业银行充分利用先进的电子计算机和通讯设备,逐步实现银行服务手段电子化,即利用电子科技开发银行销售终端服务、家庭银行、票据交换、国际金融信息电子传递、信息管理系统、办公自动化等系统。而且科技创新已成为我国商业银行提高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创新金融产品或服务、防范金融风险的一个先决条件。
商业银行业务创新客观上要求突破一些现行的制度规定和金融监管,但金融监管在本质上是鼓励、保护和规范金融创新,这一对矛盾是金融改革开放的内在动力。在新世纪里,银行业务创新将为我国商业银行改革和发展创造广阔的天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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