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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环境保护税政策
为建设绿色中国缓解大自然的污染之忧, 一直以来国家大力倡导减少污染物排放, 推进各地市区绿化建设。为了使排污企业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2018年1月1日起, 国家正式开始实行环保税征收管理方案。
2.1 国家环保税政策
为促进企业向绿化产业转型发展, 鼓励企业积极参与研发污染物排放净化新技术和应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使得污染物的浓度尽可能地降低。如在污染物排放浓度方面, 若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小于等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30%的, 则将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 若小于等于50%的, 则将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方面, 根据国家税收相关政策规定企业购置与环境保护、资源合理运用、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 可以按照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 即购买成本或者研发总成本的10%, 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 企业在从事, 符合特定条件的环境保护等资源合理运用项目的经营收入所得, 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当年起, 前三年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后面的从第四年至第六年就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第七年起进行该项目经营收入的全额纳税。
2.2 四川省环保税政策
根据四川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拟定适用税额: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以每污染当量数2.8元来计算应纳环保税税额。以下就此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计算、分析。
3环保税起征后纳税筹划
四川省某企业主要从事鞋模加工, 经检测该企业废水排口中重金属总镍浓度含量为2.32mg/L, 总铬浓度含量3.25mg/L, 总铅浓度含量3.15mg/L, 总汞浓度含量1.11mg/L, 该企业年度总排放废水10万L。经计算得出:应纳环保税税额为145614元。若企业不进行纳税筹划, 则该企业当年应交环境保护税145614元。本文通过以下方法使该企业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及税收政策的前提下, 降低企业税负。
3.1 计税依据的筹划
(1) 方案一:该企业在排废口加增一道重金属回收利用环节, 使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小于等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30%, 其污染物总镍浓度含量0.7mg/L, 总铬浓度含量1.05mg/L, 总铅浓度含量0.7mg/L, 总汞浓度含量0.035mg/L。经计算得出:应纳环保税税额为31972.5元。
(2) 方案二:该企业引进先进技术使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50%, 总镍浓度含量为0.5mg/L, 总铬浓度含量0.75mg/L, 总铅浓度含量0.5mg/L, 总汞浓度含量0.025mg/L。经计算得出:应纳环保税税额为1522元。
综上, 从企业通过排放污染物浓度降低企业税负方面来看, 方案二中企业废水污染物浓度比方案一低20%, 且国家政策明确指出, 污染物浓度值越低缴税越少。所以企业采用引进先进技术使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应交环境保护税比企业采用在排废口加增一道重金属回收利用环节的环保税少缴纳25%。因此, 企业在实行环保税筹划时, 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纳税筹划方式。
3.2 专用设备来源选择
(1) 方案一:该企业为了响应国家环境保护政策, 减少企业的税收负担, 可外购环保专用设备一台, 价税合计234万元, 经计算得出:可抵扣增值税34万元, 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万元, 则企业总的可少缴纳税额为39万元。
(2) 方案二:该企业经过调查、研究, 为了长远利益的发展在国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内, 决定自主研发一台环境保护专用设备, 并申请专利权。将生产该设备对外销售, 该企业销售设备取得销售收入800万元, 研发成本500万, 经纳税筹划得出该企业可少缴企业所得税262.5万元。
综上, 企业若自主研发并在研发期间应合理控制成本, 相对而言比企业外购环保专用设备总的应纳税额更少, 因企业在研发过程除了可以加计扣除50%的成本费外 (企业自主研发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符合国家税收法规可以按研发成本的50%加计扣除) , 还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
因此, 从企业少缴税角度来看, 在环保专用设备来源选择中企业自主研发优于企业外购环保专用设备。
4 结语
综上所述过不同的税收筹划方式合理利用环境保护政策, 在排污环节稍作改变, 在某些程度上就可以降低企业的税收。一方面是从环境保护税法中合理运用税收减免政策来改变企业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 以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另一方面利用税后抵免的税收优惠措施, 可以让企业在运营战略层面通过选择不同先进技术的环保专用设备, 合理运用企业所得税中的减免政策, 使企业在降低应纳税额的同时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吴健, 青.境保护税:中国税制绿色化的新进程[J].环境保护, 2017 (2) .
[2]于剑, 笑天.谈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方面的问题及建议[J].价值工程, 2017 (25) .
[3]万小霜.境管理会计研究基于排污费改税的角度[J].现代商业, 2017 (11) .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适度降低了税率,扩大了税前费用扣除,将税收优惠政策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以降低税收负担、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巨大变化必然对税收筹划的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原利用内外资企业差异、地区税率差异等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已不再适用。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主体,必须尽快地寻找新的筹划思路,有效降低税负。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含义及意义
1.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或者至少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通过对尚未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合理的筹划和安排,利用税法给出的对自己企业有利的可能选择或者优惠政策,从中找到合适的纳税方法,最大限度地延缓或减轻本身税负,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行为过程。
2.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重要来源,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因此,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也成为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部分。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税法对原有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税合并”。统一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税前扣除标准、税收优惠等方面较前均有很多明显的差异。针对税法的诸多变化,企业应潜心钻研新税法,并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特点,有针对性的调整和筹划各项涉税行为,才能保证及时足额的享受到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纳税筹划不仅对纳税人有利,对国家也是有利的。纳税人有了合法的减轻税负的手段,就不会采取或者会较少地采取非法手段减轻税负,这对国家是有利的。纳税筹划的基本手段是充分运用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国家之所以出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正是为了让纳税人从事该政策所鼓励的行为,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筹划,对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视而不见,那么,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就达不到其预先设定的目标了。
二、新所得税下税收筹划的方法
1.从纳税人认定上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实行法人税制,企业纳税人身份的确定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实施法人税制后,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根据这点,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的行业,一般设置为分公司,这样既可以利用公司扩张成本抵冲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同时,当企业及下属单位有盈有亏时,设法使企业合并申报,使总分公司之间的盈利以及亏损相互抵消,减少应纳税额。
2.从税率上进行纳税筹划
税率是指税款征收比例或额度,通过税率可以看出国家征税的力度以及纳税人的负担程度。旧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新税法规定法定基本税率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20%。
据此规定,具备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侧重点应从筹划高新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到产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性质上来,应努力将投资重点放到向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节约税收支出,提高净收益。
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过去仅以年度应税所得额为标准的做法,采用了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认定标准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因此,小型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注意把握新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税所得额,当应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适用税率。假定微利企业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企业,那就是说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的适用25%的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适用20%的税率。因此,在进行该税种的纳税筹划时,从税率角度就存在着纳税筹划的空间。3.从税前扣除规定上进行纳税筹划
(1)从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等进行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规定据实扣除合理的工资费用,即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为全额扣除。当然,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也提高了。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2%、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意味着职工教育经费可全额扣除。
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应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
①提高职工工资,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
②持内部职工股的企业,把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
③企业股东、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员或职工,将报酬计入工资。
④增加职工教育、培训机会,建立工会组织,改善职工福利。
应该值得注意的是,其一,职工工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加工资幅度时需权衡利弊,必要时可采用提高退休金、住房公积金、增加职工福利等替代方案。其二,内资企业在作税前扣除工资支出时,也要参照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做到真实合理,否则工资支出远超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税务机关会认定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纳税调整。
(2)从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扣除上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有所下降,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筹划时要特别关注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实务中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部分内容有时可以相互替代。一般情况下,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印有企业标记,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相反,企业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等发生的餐饮、住宿费等也可以列为业务招待费支出。因此,可以适当规划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比例,当其中某一项费用超支时,及时进行调整。例如,当业务招待费可能超过限额时,则应以业务宣传费名义列支。
新税法没有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应把握广告费的认定条件,注意广告费与赞助费的区别,新税法明确规定了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3)从公益性捐赠扣除上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当注意捐赠符合税法规定的要件。①捐赠应当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捐赠,而不能自行捐赠,应当用于公益性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②如果企业在当年的捐赠达到了限额,则可以考虑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再进行捐赠,或者将一个捐赠分成两次或者多次进行。通过符合税法要求的捐赠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税负。
(4)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扣除上进行纳税筹划
旧税法对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的扣除没有明确规定,新税法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具备条件的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如果预期当年利润非常可观,则可以考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增加当年可扣除金额。然后在以后出现亏损的年度,再“改变”这笔专项资金的用途,增加当年的利润。这样不仅可以使企业的利润比较稳定,而且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税负。
新税法的实施,企业应明确纳税筹划对企业理财的积极影响,强化纳税筹划意识,不仅有利于企业准确地把握政策法规,增强纳税意识,减少涉税风险,而且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在纳税筹划时,需要将纳税利益和相关的成本进行权衡,通过成本效益分析,选择最佳方案。由于各纳税人的情况不尽相同,加之税收政策和纳税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这就要求税收筹划者必须从企业的实际出发,结合自身的长期规划,因人、因事、因时、因地做出企业战略性和战术性选择,科学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力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收益,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1]许太谊张伟: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与纳税会计实务[M].中国市场出版社,2008年3月:P2—20.
A公司和B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2005年12月初,A公司委托B公司销售电视机10台,代销合同约定,每台销售价格为2340元(不含税价为2000元),每销售一台,A公司支付B公司100元代销手续费。但是B公司将每台电视机的销售价格擅自提高到2440元(含税价),即将每台电视机的零售价提高了100元。至12月末,B公司销售完10台电视机并向A公司开具了收取1000元手续费的结算发票,同时将扣除手续费后的销货款22400元汇至A公司。
账务处理如下(假设按接收价核算):
1.12月初收到受托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接收价)20000
贷:代销商品款(接收价)20000
2.12月末销售完电视机:
借:银行存款24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20854.7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3545.30
3.结转营业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接收价)2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接收价)20000
4.收到A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代销商品款(接收价)2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销税额)3400
贷:应付账款——A公司23400
5.结转应收A公司的手续费:
借:应付账款——A公司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代购代销收入1000
6.支付A公司剩余代销款时:
借:应付账款——A公司22400
贷:银行存款22400
7.计提手续费收入的营业税(其他附加税、费等略):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50
贷:应交税金
——应交营业税50
由此可见,B公司销售代销货物实现的销售收入不仅要按照税法规定全额计提销项税(含加价部分),而且其实现的1000元代销手续费收入也必须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业缴纳5%的营业税。在申报缴纳增值税时,由于A公司出具给B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是按双方的原约定价(不含加价)开具的,所以,B公司自行加价部分就成了销售电视机的增值额,增值额为854.70元,因此,B公司需就加价部分缴纳增值税145.30元(854.7×17%)。
二、加价销售的税务筹划
(一)受托方为一般纳税人
从案例可以看出,如果受托方按照与委托方约定的价格对外销售,则仅需就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如果受托方加价销售,则除了需按合同约定的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以外,其加价部分还需并入代销业务的总收入一并缴纳增值税。由此可见,在委托代销业务中,受托方应尽量按照委托方的委托价格对外销售,如果有加价的可能,应在与委托方协商提高委托代销商品价格的同时,尽量与委托方协商提高代销手续费的收费标准,这样不但可以保证不因擅自提价而缴纳高税负的增值税,也可以使代销业务的整体税负降低。
如案例所述,B公司将每台电视机的销售价格擅自提高100元,则B公司加价部分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45.30元。而如果B公司与A公司协商,将每台电视机提高的价格部分由A公司作为代销手续费予以返还,即将每台电视机的代销手续费提高100元,则B公司多收取的1000元代销手续费需缴纳的营业税仅为50元,比前一种方式的税负降低很多,可见其在税收负担方面的优越性。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增值税抵扣链的制约,如果受托方为了降低自己的税负而要求委托方将加价部分合并到所代销货物的原价中一并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上述每台加价的100元,B公司要求A公司将加价部分1000元并入代销货物的原价总额中一并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必然会增加委托方的税负(增加额为10×100×17%/1.17=145.30元),而且还涉及到加价部分的利益分配问题。所以,在委托方和受托方均为一般纳税人且按正常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情况下,受托方要按照上述方法实现税负的最低化必然会与委托方产生矛盾,这时受托方应尽量与委托方协商,求得双赢的平衡点。另外,如果委托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方应尽可能请委托方到税务机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保证其代销商品能够正常抵扣进项税。
在我国当前的纳税政策环境下,纳税筹划存在一定的空间,但不是无限区,有时违法与不违法仅有一步之遥。纳税筹划作为纳税人的一种理财手段,可以为企业节约纳税,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但也存在筹划不当违法偷税的风险。因此,纳税人只有正确掌握和熟练运用纳税筹划的方法,遵循科学的纳税筹划原则,才能真正取得纳税筹划的成功,为企业创造出经济效益。
纳税筹划具体方法
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繁多,在财务工作实践中主要运用的方法有两种:一是围绕税种进行研究,筹划的结果最终体现在税种上;二是围绕经营方式进行研究,筹划的最终结果体现在适应纳税优惠政策上。为实现企业整体经济效益最大化,企业在进行具体筹划时应结合自身的实际状况,综合权衡,可将以上两种方法结合起来,将会取得更理想的效果。在我国目前的会计实务处理中,一般通行以下五个方面进行企业的纳税筹划:
1.缩小课税基础。指纳税人通过缩小计税基数的方式来减轻纳税义务和规避纳税负担的行为。缩小税基一般都要借助于财务会计的手段,一种比较常用的做法是使各项计纳税入最小化,尽量取得不被税法认定为是应税所得的经济收入。如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税所得额,因此企业在进行金融投资时,当国债利率高于重点建设债券和金融债券的税后实际利率时,应当购买国债,取得纳税利益。
另一种常用的做法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和限额内,尽可能使各项成本费用最大化,如对已发生的成本费用及时核销入账,已发生的坏账、资产盘亏毁损的合理部分及时列做费用等。笔者所在企业是70年代成立的大型国有企业,近年来通过深化改革企业效益逐步提高,但多年沉积的坏账也比较多,其中最大的一笔是与一个关联企业近2000万元的应收账款,该关联企业已经停业多年,但由于不符合税法规定一直无法处理。2004年12月当地政府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出台了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根据这一规定,关联方的坏账经中介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并取得税务部门关于企业已经停业不具备还款能力的证明后即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损失,经批准后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利用这一政策,企业积极开展工作,很快就按规定提交了税法规定的全部材料,获得了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损失的批复,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近2000万元,减少企业所得税支出660余万元,为企业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2.适用较低税率。指纳税人通过降低适用税率的方式来降低纳税负担的行为,一般可采用低税率和转移定价法。低税率法是纳税人通过合法的途径,选择不同的地区、行业、所有制等,使自己直接适用较低的税率。如我国税法规定,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山区、贫困地区新办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三年;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征收所得税;投资于第三产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时期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等等。笔者所在企业近年来对外投资业务较多,在投资可行性论证时就充分考虑了新投资企业的适用税率问题,并成功运用这一方法成立合资企业一家,水产养殖企业一家,新办旅游企业、国贸企业两家,主辅分离改制企业一家等,充分享受了低税率和减免所得税的优惠,降低了企业的整体税负。转移定价法是在母公司与子公司、总公司与分公司以及有经济利益联系的其他公司之间,为共同获得更多的利润而在经营活动中进行的合理的价格转让。如母公司适用的税率较高而子公司适用的税率较低,母公司就可以通过转移定价法,以低于市场正常交易但仍比较公允的价格将货物转移给子公司,从而实现成本和利润的转移,取得少缴税款的优惠。还有在购销活动中利用地区性税负差别在低税区设立分支机构,将货物调到分支机构销售,就可以通过转移定价,减轻企业税负等。从实践来看,企业的规模越大,成员越多,经营范围和区域越广,利用转移定价法筹划的空间和成功的几率也就越大。
3.延缓纳税期限。资金有时间价值,延缓纳税期限,可享受无息贷款的利益。一般而言,应纳税款期限越长,所获得的利益越大。如将折旧由直线折旧法改为加速折旧法,可以把前期的利润推迟到以后期间,就推迟了纳税的时间,即可获得延缓缴税的利益。另外,对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成本费用,采用预提方式及时入账;以及尽可能地缩短成本的摊销期限等方法,都可收到合法延迟纳税的效果。笔者所在的企业是一个国有大型水力发电企业,由于受上游来水影响,全年发电十分不均衡,大部分的发电量和收入均集中在上半年实现,汛期和汛后发电量和收入只占全年的30%左右,而成本费用又集中在下半年发生,造成企业上半年盈利巨大而下半年又亏损严重的局面。如果按照税法规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话,上半年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近3000万元,这些预缴的所得税只有在下一年度实现利润时才能抵缴,将会长期大量占用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严重影响企业正常运转。经认真研究国家税法,仔细筹划后,企业与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充分沟通协商一致,针对水电企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情况,税务部门同意企业按照近三年的实际收入及成本费用发生情况,采用配比的方法在对全年预计发生的成本费用每月进行预提计入成本,均衡了全年的利润实现与预缴所得税金额,为企业争取了巨大的资金时间价值。
4.合理归属所得年度。所得年度的合理归属可以通过收入、成本、损益等项目的增减或分摊而达到。如企业销售货物有不同的结算方式,结算方式不同,其收入确认的时间也不同,收入归属所得的年度也就不同,因此,企业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可以控制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另外,期末存货计价的高低,对当期的利润影响很大,不同的存货发出计价方法,会得出不同的期末存货成本,出现不同的企业利润,进而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数额。比如当物价水平持续上涨时,发出的存货采用后进先出法计价,可以多计本期发出的存货成本,相应地少计期末库存存货的成本,这样就会产生较低的期末存货,较少的税前收益,从而减少当期应交所得税;反之,若物价水平持续走低时,采用先进先出法比别的计算方法计算出来的期末存货低,从而加大了当期成本,减少当期应税所得额。但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变更存货计价方法时,应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变更的相关内容要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从而实现合法筹划。
5.适用优惠政策。指纳税人充分利用可享受的优惠政策直接减少应纳税额,来减轻或免除纳税义务的行为。国家为了鼓励某些特定地区、特种行业、特别企业、新特产品和特殊业务的发展,照顾某些特定纳税人的实际困难,制定了大量纳税优惠政策,纳税人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依靠纳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每一项纳税优惠政策就是一个避税地,企业只要挂上一个避税地,就能够充分利用纳税优惠政策享受纳税优惠,这是目前企业最主要的纳税筹划措施。如笔者所在企业近年来发电机组等设备更新改造业务较多,为充分享受国家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在每次设备改造前都要进行缜密的研究筹划,制订切实可行的纳税筹划方案,尽量在改造过程中选用符合国家政策的国产设备,按照要求取得有关各方面的审批文件,并与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密切保持沟通和联系,及时得到最新的纳税政策咨询,成功地进行了多次筹划,仅此一项就为企业节约企业所得税1000多万元。
纳税筹划原则
综上所述,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数不胜数,成功的纳税筹划案例也不胜枚举,但一个企业的纳税筹划要想真正取得成功,除了掌握正确的纳税筹划方法外,还必须切实遵循以下纳税筹划的原则,以规避税收风险: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是纳税筹划的根本原则。由于纳税筹划不是偷税、骗税,更不是钻政策的空子,或打政策的球,纳税人只有深刻理解、准确掌握税法,并具有对纳税政策深层次的加工能力,纳税筹划才有可能成功,否则纳税筹划可能成为变相的偷税,只能是“节税”越多,处罚越重。
2.前瞻性原则。纳税筹划作为一种高层次、高智力型的财务管理活动,是企业运用税法的导向作用,通过事先对生产经营、投资活动等进行全面的统筹规划与安排,达到减少或降低税负的目的。因此开展纳税筹划必须着眼于生产经营全过程,注重于事先筹划,如果经济业务已经发生,纳税项目、计税依据和税率已成定局,就无法事后补救。
3.时机性原则。纳税筹划的成功概率取决于各种相关因素的综合作用,而种种因素都处于变化之中,许多纳税优惠政策也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因此,企业只有讲求时效,抓住机会,选准纳税筹划的切入点,才能不失先机,取得成功。
4.协调性原则。由于税法强制性和不完备性的特点,决定了税务机关在企业纳税筹划有效性中的关键作用。在实务中,只要是税法没有明确的行为,税务机关都有权根据自身的判断认定是否为应纳税行为,因此,纳税筹划人员应与税务部门保持密切的联系和沟通,多做协调工作,在某些模糊或新生事物的处理上得到其认可,以增加纳税筹划成功的几率,这一点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尤其重要。
5.基础性原则。纳税筹划是综合性非常强的一种理财活动,而会计核算规范、账证完整是纳税筹划最重要、最基本的要求,因为纳税筹划是否合法,首先必须要通过纳税检查,如果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不能依法取得并保全会计凭证,或会计记录不健全,则纳税筹划的结果可能无效或大打折扣。
6.目的性原则。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企业整体效益最大化,而不单纯是企业税负最小。如某一方案虽然可以使企业税负降低,但可能使企业在此领域丧失优势,结果总体利润减少,则是不可取的。
7.全局性原则。根据目的性原则,纳税筹划不能只注重个别税种税负的降低,或某一纳税期限内少缴或不缴税款,而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减轻。也不能仅仅着眼于税法的选择,而要着眼于企业总体的管理决策,并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结合起来,才能真正实现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8.经济性原则。只有在纳税筹划成本低于筹划收益时,纳税筹划才是可行的,否则,应当放弃筹划。
【摘要】税收筹划是企业依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通过事前经营活动安排来降低税收负担的合法行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通过对企业组织结构的合理设计、合同管理设计、原材料及设备使用设计及劳动用工设计等税收筹划措施,能够帮助建筑施工企业降低税收成本。
【关键词】建筑施工企业;税收筹划;营业税;营改增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与特性
税收筹划是企业建立在对税收法律法规充分理解与掌握的基础上,通过对相关经营、投资等活动进行安排进而达到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的合法活动。税收筹划具有合法性、事前筹划性与目的性三种特性。合法性是指税收筹划本身是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合法行为,如通过违规行为获得的降低税负不属于税收筹划。事前筹划性是指税收筹划是在正式纳税申报前所开展的节税行为,通过企业账目调整而进行节税明显是违规且不符合税收筹划定义的行为。目的性是指税收筹划的根本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这是税收筹划的基本动因。
二、施工企业税收筹划总体建议
(一)税收筹划应当具有全局性
税收筹划应当是站在企业全局所采取的行为,不应当仅仅站在财务部门的角度考虑。根据税收筹划的事前筹划性可以得知,税收筹划应当站在企业全部的业务流程进行考虑。因此,全局性的税收筹划可以从公司与子分公司的设置、合同的签订、原材料采购、设备使用、人员设置等角度来采取综合性的企业税收筹划措施。
(二)必须对施工企业纳税规则做到充分了解
税收筹划必须是严格遵守税收法律规则的行为。故缺乏对施工企业纳税规则的理解无法帮助企业有效的规划税收筹划措施。按照现行规定,施工企业所适用的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及车辆购置税。其中,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是施工企业税负的主要来源。施工企业适用税种问题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施工企业的“营改增”问题。国家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在2012年1月1日正式启动营改增改革试点。施工企业虽然目前尚未纳入到营改增的试点范围内。但随着改革的逐步推动,“营改增”将成为施工企业税收缴纳所必须面对的问题。“营改增”虽然可以从抵扣减税的角度降低企业税收负担。但是,由于施工企业涉及砂石、沙土等原料的采购难以取得进项税发票,大型设备难以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的存在,故在“营改增”实施后,短期内有可能造成税负“不降反升”的尴尬状况,施工企业仍需要通过系统完善的税收筹划措施才能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完善是施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础
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是有效实现税收筹划的保证。不规范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一方面导致企业票据账目管理、会计核算的混乱;另一方面,由于财务人员缺乏相关税收规则体系,缺乏对税种税率、缺乏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及纳税会计核算调整的了解,导致无法有效利用税收规则进行税收筹划。因此,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完善是建筑施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基础。
三、施工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建议
(一)在公司组织结构设计中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企业组织机构中可以体现出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因此,分公司企业所得税应当合并在总公司中缴纳。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由于项目大多不在同一行政区域,如当地可以享受到所得税减免政策,可以采用设置子公司的形式进行税收筹划。但是,如果母公司自身能够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异地分支机构可以通过设置分公司的形式来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
(二)在合同管理中进行税收筹划
合同的签订是施工企业重要的经营活动内容。税收筹划可以通过对相关合同内容及条款的设置来起到降低企业税负的效果。《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如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其将该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不论是否参与施工,均应当按照建筑业适用3%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如施工企业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合同,则应当按照服务业适用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因此,在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签订上,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适用的税率要明显低于不签订承包合同的情形。因此,通过相关合同签订适用税率的区别,帮助企业合理适用税率,能够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此外,总包企业的营业额计算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譬如分包方将分包部分开具发票时可以带出总包方给建设方的营业税发票,“一税双票”避免同一劳务重复纳税。这就要求总包企业在分包工程的过程中,认真做好相关分包款项的会计核算,来减少企业不必要的税务支出。
(三)在原材料及设备使用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因此,建筑施工企业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等相关工料费应当计入营业额。因此,在建筑施工企业原材料采购应当尽量采用包工包料的形式,通过与长期合伙伙伴进行采购来降低采购成本,从而降低计入营业税计税依据中的原材料价值,进而达到税收筹划的效果。在建筑施工企业设备管理方面,企业可以利用相关折旧政策,增加折旧摊销费用,这样增加企业成本,进行降低企业收入来起到税收筹划的作用。
(四)在劳动用工方面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在相关事宜的岗位适当安置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进行就业,从而达到税收筹划的作用。同时,在劳务公共方面,通过与工程劳务公司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方面相关工程发票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另一方面,避免了劳务用工本身所可能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缴纳问题,降低了企业的税收成本与纳税风险,起到了税收筹划的作用。
四、结语
税收筹划可以在低纳税风险的环境下帮助企业有效降低税收负担。税收筹划应当具有全局性、必须对施工企业纳税规则做到充分了解、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必须完善。在此前提下,通过对企业组织结构规划、合同有效管理、原材料及设备使用及劳动用工方面的合理安排,能够帮助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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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玉枝,刘先涛.浅论企业税收筹划[J].企业经济,2008,4.
税收筹划论文范文二:汽车销售税收筹划与财务风险控制
摘要:面对日益激烈的汽车行业,汽车销售企业如果想要在当中获得优势,其销售环节的税收筹划和风险控制就相对重要,企业应该考虑到权销售环节的长期发展,在遵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生产营销方案和商务决策,选定好销售方式,从而使税收成本降低,有效的避免税务风险,最终使经济效益最大化。汽车制造商和汽车专卖店的主要税种为消费税、增值税及营业税,其能够利用对税法条款的研究,发现税收筹划的突破口,理清业务流程,规范内控细节,更好的完成税收筹划。
关键词:汽车;销售环节;税收筹划;财务风险控制
一、汽车销售过程的税收结构
本文所研究的汽车销售环节的税收筹划与风险控制,以汽车专卖店销售模式为主,包括制造商与专卖店两个层面的税收筹划。当前,我国汽车销售模式主要包括专卖店、汽车超市、交易市场三大类型。其中,汽车专卖店由汽车制造商授权建立,通过签订合同,专卖店获取汽车制造商特定品牌的经营权,开展营销活动。模式中,汽车专卖店不论是建设,还是管理、营销、服务,都应该按照汽车制造商的要求进行,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提供、售后服务及信息反馈四大功能。按照结构,税收筹划以汽车销售环节为链条,包括制造商环节、销售公司环节及专卖店环节,重点把控消费税、增值税及营业税的筹划。
二、销售环节中税收筹划的重要性
汽车行业是技术及资本密集型行业,同时还有着经济效应,能够推动全经济链条的发展,其属于国民经济里的重要角色。当前,我国的汽车市场仍处于需求旺盛的阶段,开展专卖店销售方式,为的就是使自身的市场份额增大,通过铺设销售网点及专卖店,汽车制造商实现了地域扩张,能够按照各网点及专卖店的销售情况制定决策,是提高制造商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汽车行业的竞争随着专卖店数量的增长而日益激烈。大部分的汽车专卖店都存在着较大的税务风险,其原因是地区之间及地区专卖店的管理水平的差距较大。税务部门在进行税收检查的过程中,对汽车制造商出台的商务决策表示质疑,其觉得一些商务决策没有遵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同时还发现部分汽车专卖店存在违法行为。汽车制造商不仅要强化利润获取能力,为长期发展提供基础,也要不断强化内部管理,实现真正的可持续发展。为了避免税务风险,汽车制造商应该先科学的对税收进行筹划,再建立商务决策和汽车专卖店设计的销售方案。其中设计销售方案是汽车销售环节中的重中之重。由此以来,不仅能够使汽车制造商和汽车专卖店销售环节中的成本最小化,获得更大的节税利益,还可以根据税收筹划调整业务流程,以长期目标为基础,避免为实现短期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了长远利益,严防短期行为。因此,现代汽车生产商及销售商在构建税务筹划办法时,应当首先以合法性为基础,设计合法、合规的销售方案,筹划涉税营销环节,在将税务风险控制到最低的同时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促使可持续发展。
三、销售环节税收筹划方案研究和风险点控制
(一)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按照国家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汽车行业里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属于此规定重点应税消费品,应在生产环节中纳税。
(二)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和营业税都属于流转税,其与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的销售活动有着紧密关系。增值税和营业税所牵扯到的经济业务通常有交集,会有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等情况出现,并且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在某些情况下能够相互转换。这将致使增值税和营业税拥有巨大的税收筹划空间。
1、利用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行为开展税收筹划
当前,我国税法规定,混合销售行为中的涉税点及涉税额应由企业年销售额或营业额所占比重确定,且企业年销售额及营业额所占比例也决定了营销涉税具体涉及增值税还是营业税。当前我国汽车制造商与销售商都是一般纳税人,业务处理中一般以汽车销售与维修服务为主,因此,当涉及混合销售,通常会按应税项目金额征收增值税。在混合销售与兼营方式利用的过程中,汽车制造商与销售商需要把握业务与财务流程的畅通性,严密关注销售行为是否能够被判定为混合销售或者兼营。在兼营活动的处理中,若企业无法将单据、宣传的业务流程进行分离处理,税务机关很可能将此行为判定为混合销售,极有可能面临处罚,并补缴增值税。财务风险产生。
2、利用减少应纳税额开展税收筹划
面对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市场,汽车制造商通过各种途径激励汽车专卖店销售自己品牌的汽车,目的就是维持或扩大所拥有的市场份额;汽车专卖店采用多种营销途径从而抓中消费者的眼球,促进产品的推销。税法中各销售方式都有其特有的计征增值税的规定,汽车制造商和汽车专卖店在销售方式上都具备自主选择权,从而能够通过不同的销售方式开展税收筹划。汽车专卖店的营销途径较复杂,包括积分换礼品、买一送一等等。不同的营销途径都要注意事前的税收筹划。选定折扣方法销售需控制的风险点是,将销售额和折扣额抵减的同时,减小销售额需要掌控定价的尺度,若税务机关指出价格过低,那么税务机关将有权核定销售额。
综上所述,企业在选定营销途径之前,不能急于求成,需要具体了解税法的有关规定,健全销售环节的业务手续,选定最优的科学销售途径,使税收成本最小化,降低税务风险,使得经济效益最大化。
参考文献:
一、纳税筹划失败的原因
(一)企业财会人员对法律条文理解不深不透,单凭对某些税法条款的一知半解盲目地进行纳税筹划,结果使纳税筹划活动越过了法律允许的边界,触犯了法律,形成了事实上的偷税、漏税
例如,某轻化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生产并销售应税品要缴纳消费税;而从生产企业购买应税消费品再批发或零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则不缴纳消费税。”将企业一部分销售人员独立出去,成立了独立核算的下属营销公司,然后把轻化厂生产部门生产的高级化妆品以成本价格销售给营销公司。即将原本不含税出厂价350元一套的化妆品,以成本价150元销售给营销公司,按当时规定的30%消费税率每套只缴纳了45元的消费税。每套少缴纳消费税60[(350-150)×30%]元,且营销公司批发或零售时均不缴纳消费税。结果,这种做法被税务机关发现,被认定为是一起利用关联方交易转移产品定价的偷税行为,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补缴了税款和罚款,使企业得不偿失。
其实,只要认真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就可以知道,该法律文件的第26条明确规定:“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纳税的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由此可见,纳税筹划绝非轻而易举,也不仅仅是减少纳税额的问题。作为纳税企业的财务人员,应该全面、深入地研究税法,吃透税法精神,才能避免这类纳税筹划的失败。
(二)企业财会人员和销售业务人员不能很好地沟通和配合,财会人员没有给销售人员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结果使企业触犯了税法,受到了处罚
例如,某大型商贸公司2006年10月份发生了这样一笔业务,某客户购买大宗商品价款1000万元,分3次付清,当时付转账支票500万元。结果企业业务部门一次性开出了1000万元的普通发票,而对未收到现金的部分,财务部门不记账,结果违反了税法规定,受到了税务机关的处罚。
其实,这些业务只要对结算方式稍做调整,采取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企业就可以得到纳税筹划的收益,具体做法如下:
对已收到转账支票的部分,开具发票,计算出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72.6495万元[500/(1+17%)×17%]。对于未收到货款的部分,采取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进行核算。这样既可以延缓纳税,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又可以避免遭受违反税法的处罚。
(三)企业把目光盯在“税务最低”这一目标上,不考虑税务筹划对其他财务指标的影响。这种把节税作为唯一目标的纳税筹划,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例如,某化工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需向金融机构贷款2000万元新建一条生产线,年贷款利率6%,年投资收益率为18%,5年之内还清全部本息。经财务人员测算,有以下四个备选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期末一次性还清本息;方案二,每年偿还一定的本金利利息,偿还系数为0.2245,前四前等额偿还475.94万元,第5年偿还469.47万元;方案三,每年等额偿还平均本金400万元以及当期的利息;方案四,每年偿还等额利息120,并在第5年一次还本。
以上四个方案很难一眼看出哪个方案最优。于是,化工公司财会人员又测算了五年之中四个方案应纳所得税的情况,结果方案一为370.73万元,方案二为470.84万元,方案三为475.18万元,方案四为594万元。于是,该公司选择了方案一。这是否是一个最佳方案呢?笔者认为还需要从归还本息合计、现金流出量合计等方案做详细的分析。为此笔者经过一番精心的测算,列出表格,说明5年中四个方案各自缴纳所得税、还本付息以及现金流量的具体情况,见下页表1。
由表1可见,如果选择税负最低的方案,那么就应该选择方案一,因为这个方案会使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最低。事实上,该化工公司也是选择了方案一。但是,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这个方案归还本息额最高,现金流出量也偏大,从综合财务目标来看,方案一不是最佳方案。从企业综合经济效益的角度进行分析,应该权衡表中5年应缴纳所得税额、5年归还本息合计、5年现金流出量合计等三项指标后再作出决策。资金是企业的血液,企业财务管理道德要关注资金流量;另外,对于筹资贷款而言,还应该关注归还本息的总额。如果从这两个方面看,最好的方案不是方案一,而是方案三。方案三虽然纳税较多,但是现金流出量最低,比方案一少流出现金211.05(3046.23-2835.18)万元,足以弥补多缴纳税款带来的损失[(475.18-370.73)
<211.05]。由此可见,进行纳税筹划不能仅把目标盯在“税负最低”这一点上,应该充分考虑企业的整体利益,只有这样,才能达到纳税筹划的真正目的。该化工公司一味追求税负最低而不顾企业综合经济效益的做法,不能不说是个失败的纳税筹划案例,究其实质是财务人员缺乏理财知识的表现。
(四)有些企业财会人员把自己放在税务机关的对立面,忘记了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是纳税筹划的关键,结果,在本可以节税的方案上得不到税务机关的认可,造成纳税筹划失败
例如,某企业为节税,将固定资产折旧由平均年限法变更为年数总和法,因为事先未征得税务机关的同意而被查处。其实,这家企业折旧变更政策并不是完全没有道理,只是税务机关和企业对税法条款及企业实际情况的理解不同而已。只要企业与税务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应该是可以变通的。
在实际工作中,纳税筹划失败的表现及原因还有很多,其中经营管理高层的财务管理知识欠缺是造成纳税筹划失败的根本原因。一些CEO人员认为纳税筹划是财务人员的业务问题,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一些财务管理人员缺乏纳税筹划的经验和技能,也是造成纳税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
二、防止纳税筹划失败的对策
为了防止纳税筹划的失败,笔者认为应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一)了解和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
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财务人员应该了解和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这些情况包括:1.企业的组织形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组织形式不同,所享受的税收待遇也不同。了解和掌握企业的组织形式,可以有针对性地为企业筹划最合适的纳税筹划方案,做到有的放矢。2.企业的财务状况。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不能脱离企业本身的财务状况。只有了解企业自身的财务状况后,才能使纳税筹划方案恰到好处,合法又合理。比如,企业在现金流量极其短缺的情况下,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该首选现金流出量少而纳税额又不高的方案;如果企业现金流量不存在任何问题,可以选择纳税额最低的方案。3.企业投资额的大小。在我国,对于投资额不同的企业,国家制定有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投资额的大小还决定项目完工以后形成的固定资产规模,即生产能力的规模。对于这些问题,财会人员必须了如指掌,为用好税法做好基础工作。4.企业领导对风险价值的态度。从企业领导对风险的态度看,可以把企业领导划分为开拓型和稳健型两种类型。一般来说,开拓型的领导对风险持乐观的态度,不怕风险,敢于冒风险去获得最大的利益,对纳税筹划持积极的态度;而稳健型的领导对风险持谨慎的态度,反映在税务筹划上,他们往往宁可牺牲一些企业的节税机会,也要确保不违反法律,不敢打税务机关的“球”。了解这些对于纳税筹划方案的制定意义重大。5.企业目前的纳税状况。企业有无欠税行为,在纳税筹划方案开展了哪些工作等是企业制定纳税筹划方案必须考虑的因素。这有助于企业知己知彼、百战不殆。
(二)注意搜集足够的有关资料,并对其进行归类分析,以备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时参考
一般需要搜集以下资料:1.我国有关税法的制度法规;2.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规定;3.其他企业类似的纳税筹划方案以及方案分析评价;4.取得税务部门的内部资料或中介机构的内部资料及其有关的、公开发行的专业书籍和刊物。
(三)制定详细缜密的纳税筹划方案,做好方案的选择和实施工作
一、问题的提出
企业必须依法纳税。税收具有强制性,其构成了企业的必要成本,是企业必须无偿支付的一种净支出,它直接影响到税后利润的大小,不能为企业带来任何直接收益。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深入和税收法律、法规的完善。企业被推向全面税收约束的市场竞争环境中,因而税收决策已逐渐成为企业经营决策中的重要部分。将企业财务活动的筹资、投资、利润分配及其他生产经营环节同减轻税负结合起来,谋求最大的经济利益就成为企业理财的基本出发点。纳税筹划作为对经营事项的事先筹划、选择和管理,追求税收负担最小化的经济管理活动而引起人们的关注,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煤炭企业作为我国的支柱产业,对国民经济高速增长作出了巨大贡献,税制改革使煤炭企业纳税数额大幅增加,主要税种纳税增长过快,总体税收负担加重。对煤炭企业产生了不利影响。面对这种情况,我国煤炭行业有了危机感,面对国内市场的竞争压力和国外市场的冲击,许多煤炭企业开始认识到,唯有加强财务管理。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谋求发展。许多企业把纳税筹划作为加强财务管理的有效手段。
纳税筹划对于煤炭企业尤为重要,一方面,煤炭企业的经济总量较大,纳税筹划的效果比较明显;另一方面。煤炭企业的业务复杂。纳税筹划的空间较大。但是,目前国内外针对煤炭企业纳税筹划展开的研究几乎没有。因此将纳税筹划与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从企业全局出发,降低企业总体的纳税成本,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提高煤炭企业的竞争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煤炭企业的行业特征和纳税特征
(一)煤炭企业的行业特征
我国是世界上生产和消费煤炭的大国,煤炭产量占世界的37%。分别占一次煤炭生产和消费总量的76%和69%。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仍将是以煤为主的煤炭工业结构。随着煤炭工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煤炭用途的扩展,煤炭的战略地位愈显重要。
1、煤炭资源的有限性。
煤炭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为了有效地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国家根据煤炭资源的分布情况,建设了若干煤炭生产企业,每一个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煤炭资源,从几千万吨到几十亿吨不等。单从每一个企业拥有的煤炭资源的数量来看,尚是一个不小的数字。但是随着开发、利用的不断进行。煤炭资源的储量会越来越小,直到枯竭。因此。一个大型煤炭生产企业的寿命也就是100年左右的时间,这一点与非开发资源企业有着一定的区别。
2、投资建设规模庞大。
大型煤炭生产企业的建设投资一般都在几十亿元以上。需要建设十几年。一旦建设起来便可以解决相当一部分人员的就业问题。从目前国有煤炭生产企业拥有的职工来看,每个企业都有几万到几十万职工,加上附属企业职工和煤炭企业职工家属。一个煤炭工业企业的所在地一般都有十几万到几十万以上的人口,相当于一个中型城镇的规模。
3、产品单一。
煤炭生产企业长期以来向社会提供的产品就是煤炭。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煤炭的销售、运输都由国家统一调拨,这种单一产品的生产方式对企业没有什么影响。然而,进入市场经济后。尤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煤炭生产企业的产品必须考虑满足社会市场的各种需求。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影响很深。现在国有生产企业也只是为生产忙碌,产品单一的状况没有改变,距离社会对煤炭产品质量的需求标准还有不小的差距。
(二)煤炭企业的纳税特征
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料,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税收政策是政府对煤炭行业进行干预的一种重要手段,一个稳定的、有吸引力的煤炭税制是煤炭业得以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但现行税制还不完善,尚未体现公平税负,对煤炭企业来说主要体现在增值税负担过重。煤炭是典型的资源开采型行业,税前抵扣项目少,导致实际税负过高。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一倍多。煤炭资源税征收标准的制定缺乏科学依据,造成各地区、各企业间税负不公平。企业所得税扣除范围争议多,对国有煤炭企业改制、资源枯竭、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没有优惠政策。
1、煤炭企业增值税税赋情况。
在煤炭税费体制改革以来,21个应税税种中变化最大的是产品税改为增值税。尽管国家对煤炭产品实行了13%的低档税率,但对于作为初级产品的煤炭来说,税率仍然很高,高于全国工业平均水平。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分析,煤炭工业是目前税负最重的行业之一。以增值税和营业税为例,1993年,煤炭全行业在22个行业中,税负列为第16位。当年的22个行业的平均税负率为6.10个百分点。煤炭采选业为3.63个百分点;2003年,煤炭采选业的排序列为第2位,仅次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高出平均税负95.97%。在全国税率降低1.88个百分点的情况下,煤炭行业反而提高了4.64个百分点,相当于高出全国平均税率6.52个百分点。2007年1月至11月,规模以上煤炭企业增值税实际税率为8.1%。比1993年增长了4.8个百分点。较全国工业领域企业增值税平均水平高出一倍。
煤炭是典型的资源开采型行业,除过高的税率因素之外,税前抵扣项目少是煤炭行业增值税税赋偏高的另一个主要原因。煤矿井下用于生产的专用设备和工具、电动机、风镐、煤电钻、变压器、水泵等,购进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1998年,国家将煤炭运费的抵扣比例由原来的10%下调到7%,由于我国主要煤炭生产基地集中在西部,这对煤炭企业进项抵扣的影响很大。另外,从小规模和个体业主处购进的煤矿生产用材料因不能取得合法的进项发票,也不能抵扣。
2、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问题的分析。
我国目前不允许扣除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对于煤炭企业来说,允许抵扣的外购材料、电力等费用只占总成本费用的1/3左右,而其他行业原材料和电力等可以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在成本支出中占2/3左右。行业差别导致煤炭行业税赋严重偏高。由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严重抑制了企业添置新设备或更新改造设备,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资源的优化配置。这种现状扭曲了投资决策,抑制了企业资本技术构成的前提,制约了投资规模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同时。也造成了越来越严重的企业短期化行为。生产性投资的减少制约了产业的集成化发展,落后的机器设备与劳动力密集型相结合的经营方式降低了煤炭企业的竞争能力,尤其是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3、其他税费存在的问题。
资源类税费项目多。税、费重复征收。负担沉重。新增涉及煤炭资源类的税费项目总额占煤炭销售收入的比重累计达到27.5%至29.5%。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铁路建设基金仍难以取消。据统计测算,1995年至2006年。煤炭企业累计支付铁路建设基金1700多亿元。目前,煤炭铁路运输量占全国货物运输总量的45%以上,煤炭行业承担了全国铁路建设基金的一半左右。
三、煤炭企业纳税筹划策略
1994年新税制改革以来,煤炭企业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煤炭企业可以在充分了解国家针对该行业的所有税收基本政策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行业特点,围绕经营活动的不同方式,选择节税空间大的税种作为切入点进行筹划。节税空间有两点不能忽略:一是经济活动与税收相互影响的因素,也就是某个特定税种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对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税种通常就是筹划的重点,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之前首先要分析哪些税种有纳税筹划价值。二是税种自身的因素,这主要看税种的税负弹性,税负弹性大,纳税筹划的潜力也越大。一般说来,税源大的税种,其税负伸缩的弹性也大。另外。税负弹性还取决于税种的要素构成,主要包括税基、扣除、税率和税收优惠。税基越宽,税率越高,税负就越重;或者说税收扣除越大,税收优惠越多,税负就越轻。煤炭企业纳税筹划方法的选择,应该立足行业特点,按经营活动发展所涉及的税种,进行整体规划、逐一设计。
(一)煤炭企业设立阶段的纳税筹划
1、选择组织形式的筹划
煤炭企业的经营一般都是跨地区经营,其在对外投资时,面临着建立子公司或设立分公司的选择。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一家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这就要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分析。因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措施均是企业考虑的重点,而选择有利于纳税优惠的组织形式,正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例1]一煤炭企业在2007年新成立A、B两家分公司。2007年公司本部实现利润5000万元,其分公司A实现利润600万元,分公司B损失400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率为25%。
该公司在2007年度应纳税额=(5000+600-400)×25%=1300(万元)
如果上述A、B两家公司换成子公司,总体税收就发生了变化。假设A、B两家子公司的所得税率仍为25%。
公司本部应纳企业所得税=5000×25%=1250(万元)
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600×25%=150(万元)
B公司由于2007年度发生亏损,则该年度不应交纳企业所得税。
这一煤炭企业设立子公司2007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250+150=1400(万元),高出总分公司整体税收:1400-1300=100(万元)。如果总公司与子公司所得税适用率不同,则上述情况又会发生变化。
[例2]北京一大型煤炭总公司在内蒙古和甘肃各设一家子公司,其中,北京地区企业所得税率为25%,内蒙古和甘肃为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均为15%。2007年度公司本部实现利润5000万元;内蒙古和甘肃两家子公司分别实现利润600万元和400万元。总公司规定,子公司税后利润的60%汇回总公司,40%自己留用。则2007年度:
公司本部应纳企业所得税=5000×25%=1250(万元)
内蒙古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600×15%=90(万元)
甘肃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400×15%=60(万元)
总公司总体税收=1250+90+60=1400(万元)
若将上述两家子公司改成分公司:
总公司整体税收=(5000+600+400)×25%=1500(万元)
这样设立子公司比设立分公司减轻投资者税收1500-1400=100(万元)。
从以上分析得出,不同的情况下公司适宜设立的组织形式不同。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国外或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在开办的初期,针对当地情况不熟、生产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下,可考虑设立分公司,从而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冲减。以减轻总公司的负担。而当生产经营走向正轨,所有的项目分公司都盈利后,再将各项目分公司注册为项目子公司,这样便可以在盈利时保证能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在开办初期要对下属企业的组织形式精心选择外,在企业的经营、运作过程中,随着整个集团或下属企业的业务发展、盈亏情况的变化,总公司仍有必要通过资产的转移、兼并等方式,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调整,以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
2、选择注册地点的筹划。
我国对于在西部地区设立企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06年起,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规定的鼓励类产业中的第三项即是煤炭业。
此外,根据财税[2001]202号文件的规定,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免三减半”;即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有时。国家为支持地方发展也会有一些政策倾斜,因此煤炭企业在新注册或对外投资时要密切关注国家的税收动态。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煤炭企业经营阶段的纳税筹划
在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同阶段,企业可以对较大的几个主要税种进行筹划,本节将对煤炭企业如何节约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进行研究。
1、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筹划。
(1)混合销售的筹划。
煤炭企业在煤炭销售过程中要涉及混合销售行为。所谓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这种可选择性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如,煤炭企业在销售煤炭过程中提供运输服务,可以选择将从购货方收取的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一并计算销项税,也可以选择将运输处设立为运输子公司而缴纳营业税。
[例3]某煤炭销售公司年销售煤炭60万吨,销售单价300元/吨,购进单价200元/吨,全部采用公路运输,运费为50元/吨。因运费支出金额较大,该公司又出资成立了一家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两家公司所得税税率一样。2006年运输公司全年运费收入为3100万元,其中运输销售公司煤炭收入占到了3000万元,其他运输收入仅为100万元,全年油耗和修理费用高达1200万元,占到了整个运输收入的近40%。
若成立独立运输公司:由于A=1200>30.77%,B=3100×30.77%=953.87,故企业应该设立运输处。具体比较计算如下:
合并前:煤炭销售公司每年应缴纳增值税:60×300×13%-60×200×13%-60×50×7%=570(万元)
运输公司应缴纳营业税:3100×3%=93(万元)
两公司合计应缴增值税和营业税663万元。
合并后:公司运销煤炭为混合销售行为,只缴纳增值税而不缴纳营业税,其他运输收入为兼营业务收入。仍然缴纳营业税,但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应该转出。油耗和修理支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公司进项税额为:1200÷(1+17%)×17%=174.4(万元)
兼营收入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174.4×100÷3100=5.6(万元)
其销售煤炭应纳增值税为:600000×300×13%-600000×200×13%-(1744000-56000)=611.2(万元)
兼营业务收入应缴纳营业税:100×3%=3(万元)
合计应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为:614.2万元。
两公司合并后年节省流转税663-614.2=48.8(万元),节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8.8×(7%+3%)=4.88(万元),合计可节税53.68万元。
另外,煤炭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除考虑税负大小外,还应该综合考虑设立子公司的注册费、人员费等开支和节税相比后的结果是否降低了企业的成本。因此,在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应综合考虑:是否以企业整体税负降低为目标;是否以成本效益为原则,考虑企业合并与分设后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2)利用税收优惠进行产业链条延伸的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对企业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后又做出补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规定》(财税[2004]25号)规定: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才能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若煤炭企业在产业链延伸过程中投资新建一个以煤矿在建井、采煤和煤炭洗选过程中排出的废弃物煤矸石和煤泥为主要燃料的电厂。不仅可以消化矿区大量堆积的废弃物、改善生态环境,还可以享受国家对于增值税减半征收和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带来利润的同时,还可以为企业降低税负。2、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1)利用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国家出台的这项重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技术改造、经济结构调整提供了巨大的政策支持,年投资几个亿的大型煤炭企业更应用足这一优惠政策。
[例4]某煤炭企业2008年度新批环保设备投资项目,投资期两年。允许抵免的设备购置金额8000万元,其中2008年购买国产设备金额3000万元。2009年度购买的国产设备金额5000万元。按规定,2008年购买的设备3000万元允许在2008年-2012年的五年时间内抵免企业所得税300万元(3000×10%)。2009年购买的设备5000万元允许在2009年-2013年的五年时间内抵免企业所得税500万元(5000×10%)。若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该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额分别为60万元、85万元、95万元、120万元、150万元、175万元。现将该企业2008年-2014年各年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计算如表1:
如果企业能够合理安排各期收支。筹划后的优惠政策就可以充分享受,避免优惠政策享受不足。
由此可以看出,企业通过合理筹划,投资抵免的所得税得到全额抵免,使企业在连续7年内实际缴纳的所得税节约115万元。另外,由于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设备投资抵免额越早确认,企业节约资金越大。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要注意三点筹划:
第一,正确选择购置年份,也就是要正确选择基年。根据政策规定,专用设备投资总额的10%是从购置设备当年的所得税中抵免的。我们可以从购买年度的所得税入手,如果购买年度的所得税很小或是零,那么可以考虑次年购置设备,因为次年的所得税可以完全或部分由购置国产设备的价值中抵免。另外,由于货币的时间价值,设备抵免额越早确认,企业节约的资金越大。
第二,合法、合理地转移利润。即尽量增加抵减期限内利润。将利润通过合法的手段转移到抵扣年度。就是想方设法使企业购置设备当年以及以后年度的利润增加,每年可抵扣的所得税款增多。比如,企业可将某些收入提前实现,将某些费用推迟列支。当然,这种筹划应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如税法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如果筹划不当,税务机关要求调整,就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损失。
第三,正确确定设备投资额。如果可能,可以将设备的购置额合理地分配在各年。根据税法规定,允许抵免的设备抵免额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如果从设备投入年度起五年内,企业没有足够的所得税,那么就会有一部分抵免额不能获得抵免。
3、资源税的筹划。
资源税是煤炭企业应纳的一个重要税种,现行资源税税法中有关煤的规定主要有:
(1)煤炭是资源税的应税项目,只对原煤征税,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
(2)原煤应税数量是外销或自用的数量。
(3)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为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由此可见,只有原煤才征收资源税,对于洗煤、选煤以及其他煤炭制品。要根据加工的综合回收率折算为原煤后计缴资源税。
在计算资源税时,应注意以下三点:
(1)分清哪些资源征税,哪些资源不征税。
目前,资源税只对矿产品和盐征收,特别应注意的是。煤矿生产的天然气不征资源税。
(2)注意征收资源税的产品一定是指原矿或初级产品,对于精矿、选矿需根据综合回收率或选矿比换算为原矿再计征资源税。
(3)资源税纳税人生产或开采应税产品销售或自用视同销售时不仅要交资源税,同时符合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为增值税的纳税人,所以该纳税人既要交资源税。又要交增值税。
[例5]某煤矿10月份对外销售原煤450万吨,使用本矿生产的原煤加工洗煤90万吨,已知该矿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为80%,税务机关确定的同行业综合回收率为60%。原煤适用单位税额为每吨2元。该煤矿应纳资源税计算如下: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不征税。但对加工洗煤、选煤和其他煤炭制品的原煤照章征收资源税。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煤炭,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以此作为课税数量。
(1)按实际综合回收率计算:
应纳资源税=450×2+90÷80%×2=1125(万元)
(2)按税务机关确定的综合回收率计算:
应纳资源税=450×2+90÷60%×2=1200(万元)
比较计算结果可以发现,按实际综合回收率计算可节省税款75万元。因此,当企业实际综合回收率高于税务机关确定的综合回收率时,应当加强财务核算,准确提供应税产品销售数量或移送数量,方可免除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三)煤炭企业重组的纳税筹划
企业重组是对企业本身的生产力诸要素进行分析、整合以及内部优化组合的活动。一般分为业务重组、资产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人员重组、管理体制重组等模式。
业务重组是企业重组的基础,是其重组的前提;资产重组是指对重组企业一定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分析、整合和优化组合的活动。是企业重组的核心。随着企业自主意识的增强,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企业追求自身规模和提升核心竞争力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出于自身的发展,竞争需要的实质性战略重组将逐渐成为主流。资产重组也将更加注重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重组模式的各种创新将层出不穷。
国家发改委于2008年3月31日了《煤矿企业兼并重组调研报告》,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充分发挥优势,积极整合重组矿区范围内所有列入规划的合法煤矿,积极支持大型煤企兼并重组,并对企业重组中小煤矿提供政策支持;对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整合地方煤矿进行的产业升级、技术改造。要在补助或贴息资金、项目核准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探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资源整合矿井技改期间国有企业以资源、技术、管理入股评估增值部分免缴或缓缴企业所得税。要尊重市场规律,取消价格调节基金。减少不合理的税负和收费。减轻参与兼并重组煤矿企业的负担。这一政策为煤炭企业并购重组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契机。
四、煤炭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为了充分发挥纳税筹划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的作用,促进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煤炭企业决策者在选择纳税筹划方案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纳税筹划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
煤炭企业应注意培养正确的纳税意识。建立合法的纳税筹划观念,以合法的筹划方式合理安排经营活动。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被税务主管部门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由于我国煤炭资源分布不均衡。技术密集程度在各地区也不同,国家会出台一些照顾性和鼓励性的税收政策。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为了和国际接轨。税收政策也在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因此,煤炭企业纳税筹划方案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展变化。一个在法律调整前是合法的方案可能在调整后就成为违法的,因此企业的会计人员应密切关注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应地调整筹划方案。
(二)全面了解与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相关的税收法规和处理惯例
纳税筹划方案主要来自对不同的投资、经营、理财方式下的税收规定的比较。因此。对与投资、经营、理财活动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处理惯例的全面了解就成为纳税筹划的基础环节。有了这种全面了解,才能预测出不同的纳税方案,并进行比较,优化选择,进而作出对纳税人最有利的投资决策、经营决策或筹资决策。
(三)应注意事前筹划与事后筹划相结合
事前筹划包括在组建过程中对企业组织形式、注册地点、投资行业、投资方式、投资时间的选择,在经济合同签订前对交货数量、时间、地点、结算方式的选择,集团企业内部转移价格的确定,销售方式的选择等;事后筹划是指在企业经营行为发生之后进行的筹划。在税收活动中,经营行为的发生是企业纳税义务产生的前提。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费用分摊期限的选择、利润分配方案的选择等属于事后筹划范畴。事前筹划与事后筹划都能为企业带来好处。因此应结合使用。
(四)注意税收与非税收因素,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
影响企业纳税筹划的因素很多,其中有税收与非税收因素。直观上看,纳税筹划是为了节约税收支付。但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不能仅仅停留在节约税收支付这一点上。而是要通过节税达到增加收益、有助于企业发展的目的。因此,综合衡量纳税筹划方案。处理好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就成为纳税筹划的核心问题。这就要求进行纳税筹划时,要由上而下、由粗到细,逐渐达到所期望的最优的总体效益。
首先,不能仅仅盯住个别税种的税负高低,要着眼于整体税负的轻重。从更大的范围来看,如果某种方案的资本收益率最高,但并非应纳税金最少,那么这个方案仍然是最理想的方案。因此。资本收益率的最大化也是纳税筹划的目的,即要以最小的代价换得最大的收益。
其次。要用长远的眼光来选择纳税筹划方案。有的纳税筹划方案可能会使纳税人在某一时期税负最低,但却不利于其长远的发展,因此,在进行纳税筹划方案选择时,不能仅把眼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是要考虑企业的发展目标,选择有助于企业发展、能增加企业整体收益的纳税筹划方案。
(一)纳税筹划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在于主要通过价格机制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然而,市场机制并非在任何情况下总是有效,在有些领域也会失灵。在市场失灵的时候,就需要政府介入市场,通过提供公共产品的形式来弥补市场的缺陷。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也不是“免费的午餐”,为补偿其生产成本,政府需要向社会成员征税。因此,可以说,税收是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价格,是人们为消费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而支付的价格费用。
税收价格理论的重要意义在于指明了税收征纳双方各自的市场地位和身份。政府可以被看成是公共产品的提供者,是卖方;纳税人则可以看成是公共产品的消费者,是买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作为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总是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反映在消费行为中,即表现为追求高质量、低价格,即高性价比的消费品。但因为公共产品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等固有特点,消费者即便主观上想拒绝此类产品消费,客观上也难以做到。于是如何降低公共产品的消费成本,便成了纳税人追求的重要目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经营、组织,交易等事项的适当安排和筹划,以减轻税收负担或规避纳税义务、降低公共产品消费成本,这既是市场经济赋予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纳税人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一种本能反映和必然选择,是纳税人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利益的市场行为,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
(二)纳税筹划是依法治税的必然结果
一般来说,税收是国家凭借其政治权力,采取强制手段从企业和公民手中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征税是国家的权利,纳税则是公民的义务,税收征纳双方的地位并不平等。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纳税人的财产权免遭非法侵害,避免税务机关任意执法,必须要求税收严格依法课征,这就是所谓的“税收法定原则”。其基本内容是:税收的各构成要素、纳税主体及其权利义务都必须由法律予以明确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国家不能课征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缴纳税收。应当说,税收法定原则是民主原则和法制原则在税收征管领域的体现,是最重要的税收法律原则。许多国家将这一原则作为宪法原则加以确认。中国虽然未把税收法定原则引入宪法,但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做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的规定。”这实际上是中国税收法律对税收法定原则的承认与采用。
显然,税收法定原则要求“依法治税”,这和不久前列入中国宪法的“依法治国”原则是一脉相承的。从税收法定原则的产生背景看,它似乎更侧重于限制征税一方过度滥用征税权,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它要求税收的各构成要素的规定应尽量明确,避免出现歧义。因此,凡规定模糊或没有规定的,都应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去理解,此所谓“法无禁则是允许的。”正因为如此,纳税人无论是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还是利用税法的不完善之处,以减轻税收负担,其纳税筹划行为都是纳税人在既有的法律环境下追求自身利益的一种理性选择,是合法的,应当受到保护。正如美国知名法官汉森所言:“人们安排自己的活动以达到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指责的,每个人都可以这样做,无论他是富翁,还是穷光蛋。而且这样做是完全正当的,因为他无须超出法律的规定来承担国家税赋;毕竟,税收是强制课征的,而不是靠自愿捐献。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不过是侈谈空论而已。”
二、纳税筹划的可行性分析
纳税筹划既然是企业维护自身利益、减轻税收负担的市场行为,那么,这种行为的存在是否具有现实可能性呢?即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的范围内,不以偷漏税作为主要手段,通过对税法规则的深刻认识、理解和合理运用,是否有可能减轻税收负担呢?答案依然是肯定的。
(一)税收作为宏观调控手段的运用,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税收既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还兼有宏观调控职能。各国政府为了鼓励纳税人按自己的意图行事,无不把实施差别税收政策作为调整产业结构、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利用。政府鼓励和提倡的经济行为,就采用小税基、低税率和较多的税收优惠,实行低税负;政府不鼓励和提倡的经济行为,就采用较大的税基、较高的税率和较少或没有税收优惠,实行中税负;政府限制的行为,就规定最大的税基、最高的税率且不享受任何税收优惠,课以重税。税收作为调控手段在经济实践中的运用,使得无论多么健全严密的税制,税负在不同纳税人、不同纳税期、不同行业和地区之间总是存在差别,这就给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减轻税收负担提供了极大的可能和众多的机会。纳税人通过对国家税法和税收政策的研究、理解,为了实现税后利益的最大化,必然要选择国家鼓励或提倡的经济行为、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从这个意义上讲,纳税筹划实质上是国家区别对待的税收法规和政策的产物。
(二)税收制度存在的弹性空间,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多种可能性
在经济实践中,纳税人的经济活动和经营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国家税收制度要面对各种各样的纳税人,就要既相对固定、还应富有弹性,这种制度弹性的存在也给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众多机会。表现在:
1.纳税人的可变通性。特定的纳税人交纳特定的税收,并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可以通过对经营活动的某种特别安排,使其纳税人身份发生某种变化,从而达到减轻税负或规避纳税义务的目的。比如,企业所得税,内陆城市的纳税人比经济特区的纳税人税负较重,为减轻税负,内陆城市的企业可能作出以下一些选择:一是该企业去经济开发区投资,以享受特区纳税人享有的税收优惠;二是该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置分公司或子公司,通过转移利润,来减轻税负;三是将企业的经营活动从形式上而不是从实质上转移到经济特区,成为特区的纳税人,充分享受低税负的好处。不难看出,通过变更投资方向或经营地点,使纳税人身份发生某种变化,是有可能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的。
2.税基确定的可伸缩性。在税率既定的前提下,课税对象金额的确定直接影响着税额的大小。为此,纳税人可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设法调整课税对象金额,使税基变小、税负减轻。例如,按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对采取折扣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人,如其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为此,纳税人就应要求供货方尽量避免将折扣额单开发票,以达到冲减销售额、少纳税款的目的。
3.税率上的差异性。在课税对象金额一定的前提下,税率越高、税负越重,反之亦然。税率与税负的这种密切关系,必然促使纳税人尽可能避开高税率,寻求低税率。在税收制度中,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税率,同一税种中,不同的税目也有不同的税率,这种“一税一率”、“一目一率”所形成的差异性,为纳税人规避高税率提供了机遇。例如,现行城建税的税率规定为: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1%。假如南京市区内某生产企业年度应纳增值税为1000万元,则其需缴纳城建税70万元,如果该企业在不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下,将厂址由市区迁往郊县,则其城建税只需交纳10万元,仅此一项就可节税60万元。显然,税率差异性的客观存在,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转(三)会计方法存在的多样性选择,为纳税筹划提供了重要技术手段
会计制度与税收制度之间,尤其与所得税制度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会计核算资料是许多税种确定应纳税额的基础,如在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适用会计制度的规则和方法。但是,在会计核算中,存在着大量的职业判断行为,不同的职业判断会选择不同的会计方法,形成不同的计税依据,从而影响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比如,按照“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存货的核算,在物价处于上涨趋势时,宜采用“后进先出”的计价方法,这样使计算出的期未存货价值最低,销售成本最高,本期利润最少,从而达到谨慎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的目的。从另一方面来看,这种会计方法选择也使企业的本期所得税税负达到最低,可达到延期缴纳所得税、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的目的。与此相类似,纳税人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采用直线法还是加速折旧法)、有关费用的列支(是预提法还是摊销法)、收入结算方式的选择、坏账核算方法的选择等方面,均有一定的选择空间。若能灵活运用,都可以达到合理地减税或延缓纳税的目的。
总之,税收优惠政策的存在,税收制度客观具有的弹性空间以及与税务处理关系密切的会计方法的多样性,使得纳税人即便不利用税法存在的漏洞或税制的不完善之处,也完全可以通过纳税筹划,合理合法地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三、纳税筹划的效应分析
纳税筹划既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人应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且在现有的法规和制度下,其有存在的空间,那么,当纳税人充分行使这一权利时,将会产生哪些经济和社会效应呢?这是我们不能回避的问题。
(一)纳税筹划的微观效应
1.促进税法的普及及纳税人纳税意识的增强。纳税筹划主要是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以及税收法规、政策中的不完善之处,通过合理安排以达到节税的目的。为此,纳税人必须学习、熟悉国家税法,具有较高的税收政策水平及具有对税收政策进行深层加工的能力,这样才能保证筹划方案的非违法性和有效性,达到一定时期减轻税负的目的。
纳税筹划还有助于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抑制偷逃税等违法行为。因为,只有当纳税人意识到了必须依法纳税,必须接受税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意识到了该缴的税一分不能少缴、不该缴的税一分也不必多缴,纳税人才会自觉、主动地依法建账建制,按规定及时办理营业、税务登记,及时、足额地申报、缴纳各种税款。为此,纳税人必须学习和了解国家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学会用合法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纳税筹划能够促使纳税人自觉地完成这一过程。因为,成功筹划的前提是纳税人应熟悉和通晓税法,能够准确把握合法与非法的界限,并保持各种账册文件的完整。通过主动地研究、学习和运用税法及税收政策,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必然得到提高,法制观念必然得到加强。
2.有利于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纳税筹划的本质属于一种理财活动,因而它是企业财务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理财研究的重要范畴。作为企业经营的一种外部成本,税收因素始终贯穿于企业筹资、投资和股利分配等财务活动的全过程,对企业财务活动的最重要因素——现金流量,构成“刚性”约束。企业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筹资、投资、经营、组织、交易等事项的适当安排和筹划,用足、用活、用好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地、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减少企业现金的净流出,实现企业涉税的零风险,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这些都是纳税筹划孜孜追求的目标。显然,上述纳税筹划目标的实现,有助于促进企业更好的理财,从而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3.有利于企业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企业是以盈利为目标的组织,增加税后利润,追求综合经济效益最大化应是其根本目标。企业增加利润的途径无非两种:一是增收,二是节支。前者在投资一定的情况下,潜力是有一定限度的;后者虽也潜力有限,但代价较小,成效显著。于是,众多企业将节约开支作为增加利润、提高效益的重要选择。对于一个企业来说,节约开支可能表现为节水、节电、节约原材料消耗等等,也可以表现为节税。企业通过对税收法律法规的深刻理解,通过对自身经营活动作出的适当安排,完全可以达到减轻税负、减少现金流出量或延迟现金流出时间,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目标。
当然,减轻税负还只是纳税筹划的表面追求,实现企业综合经济效益最大化才是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为此,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要站在全局的角度,以整体观念和系统思维去看待不同的筹划方案,既要注重个案分析,对个别税种的筹划收益与筹划成本进行对比,追求“节税”利益;更要注重整体综合性,注意纳税筹划对企业的投融资及生产经营等各个方面的综合影响。要始终围绕企业整体利益或企业综合经济效益最大化这一目标,着眼于整体税负的下降和全局利益的提高,进行综合筹划、全面衡量,避免因纳税筹划可能带来的投资扭曲风险,或为减轻税负导致企业销售与利润的下降幅度超过了节税收益。
(二)纳税筹划的宏观效应
1.有利于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税收是政府调控宏观经济的最重要杠杆之一。政府通过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形成一定的税负分布,以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保护自然环境、调整产业结构等政策目标。然而,政府的税收政策措施能否起到预期效果,主要取决于纳税人是否对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作出积极的回应。如果纳税人完全没有避税意识,对税负的变化毫无反应,那么政府的税收政策目标就不可能实现。显然,纳税人根据税法和政府税收政策的导向,对不同的纳税方案进行择优,尽管主观上是为了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但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作用下,逐步走向了优化产业结构和合理配置资源的道路。如果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正确,纳税筹划无疑将会对社会经济产生良性的、积极的正面作用,税收的宏观调控功能将会得到更好的发挥。
2.有利于国家税法及税收政策的不断改进和完善。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与变化,新事物层出不穷,新问题不断涌现,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过时或不适应之处,如覆盖面上有空白点、衔接上有间隙处、掌握上存在模糊性等等。这些税法的不完善或缺陷所在,难免会被纳税人在纳税筹划时所利用,此为避税。它与节税在理论上虽然有明确的界限,实践中却很难完全区分开。但从另一角度来看,纳税人利用税法的不完善之处进行避税,是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经济政策的反馈行为,是对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的正确性、有效性和国家现行税法完整性的检验,这就为国家进一步完善税法和税收政策提供了依据。国家可以利用纳税人纳税筹划行为所反馈的信息,了解税收法规和税收征管中的不尽合理和不完善之处,适时地对税法和税收政策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堵塞税收漏洞,从而促使国家的税收法制建设向更高层次迈进,促进社会经济生活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
总之,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应有的一项权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存在既有必然性,也有可能性。因此,政府应积极研究这一经济现象,通过制订有关规则,对纳税人的纳税筹划行为予以积极引导,借此鼓励纳税人依法纳税,不断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简单否定或无理阻挠纳税人的正常纳税筹划活动,只会助长偷税、逃税和抗税等违法行为的滋生,不利于促进“依法治税”,与“依法治国”的宪法原则也是背道而驰的。
[参考文献]
一、纳税绮划平台的构建原则
纳税筹划平台是企业理财过程中税务筹划的基础和操作空间。目前常用的有价格平台、优惠平台、漏洞平台、弹性平台和规避平台。要成功构建纳税筹划平台.必须有一定的环境条件和科学的筹划方法并且要符合以下原则:
1.政策主导
纳税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因此开展纳税筹划必须以政策为导向由税收政策主导税收的筹划活动。离开税收政策谈纳税筹划只是一种空谈不顾税收政策导向开展纳税筹划必定一事无成。试想面对高污染、高能耗、长线产业、夕阳产业、换代产品以及其他税收上实行限制政策的产业、产品税收筹划又能有多少作为,
2.合法有效
纳税筹划作为一种节税行为其存在的基础是应当合法至少不违法。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公然的违法偷税行为比较容易辨别,而对税法已有反避税规定的避税行为应视同偷税处理则认识不清因此开展纳税筹划必须正确认识并划清与违法的界限坚持合法筹划防止违法筹划。同时开展纳税筹划要贯彻成本、效益原则以最小的筹划成本获得最大的税收效益。在税收利益上既要考虑节税带来的直接效益也要考虑减少或免除处罚带来的间接利益:既要考虑纳税筹划的直接成本也要考虑纳税筹划方案比较选择中的机会成本。
3.切实可行
由于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加之税收政策和税收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因此在纳税筹划方面找不到万能、现成的通用方案每个企业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因时地设计具体的筹划方案开展有的放矢的纳税筹划活动在设计筹划方案时应注意科学性和可行性力求在法律上站得住在操作上行得通
4.全面权衡
决定现代企业整体利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税收利益虽然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济利益,但不是企业的全部经济利益。因此开展纳税筹划应服从企业的整体利益不能为筹划而筹划而应从企业的社会形象、发展战略、预期效果、成功机率等方面综合考虑、全面权衡。
二、纳税绮划平台的运用及应注意的问颐
一、兼营行为与混合销售行为的合理安排按照税法规定,在兼营与混合销售行为下,不同的业务情况需要缴纳不同的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主要是对比增值税与营业税税负的高低,然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
1.兼营业务是指纳税人在销售增值税的应税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并且这两项经营活动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税法规定兼营行为的征税方法,纳税人若能分开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能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若该企业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因为提供应税产品或劳务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少,所以选择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有利;若该企业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则要比较一下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和该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如果企业所适用的营业税税率高于增值税税率,选择不分开核算有利。
2.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以货物销售为主的混合销售行为。对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而言,如果将涉及货物和涉及增值税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合并征收增值税,加大了增值税税基,增加了企业增值税负担,如果涉及营业税的项目无进项税额抵扣,或者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则宜将混合销售行为转化为兼营行为。
二、企业销售中有关折扣的纳税筹划税法中对折扣的划分有四种:即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实物折扣和现金折返。企业在选择促销手段时,一方面应考虑其市场营销效果,同时也不能忽视其税收成本,否则可能造成得不偿失的结局。
[例]某百货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月购进货物一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利润率为50%.销售价格均含税,成本不含税。本月为了促销,拟采取折扣销售方式,现有四种不同的折扣方案:
方案一:顾客购买货物价值满200元的,按7折出售(折扣额与销售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
方案二:顾客购买货物价值满200元的,赠送价值为60元购物券(不含税成本为40元),可在商场购物;
方案三:顾客购买货物价值满200元的,返还现金60元;
方案四:顾客购买货物价值满200元的,在10天内付款,给予30%的折扣,在30天内付款不给折扣(若消费者选择该方案的话,假设一般在10天内付款)。
现有一消费者购货价值为200元,则百货公司选择哪种方案最有利?现分析如下:
方案一,百货公司计算如下:
(1)应纳增值税额为:200×70%/(1+17%)×17%-200×(1-50%)×17%=3.34(元)
(2)销售毛利为:200×70%/(1+17%)-200×(1-50%)=19.66(元)
(3)应纳企业所得税:19.66×33%=6.4878(元)
(4)税后净利:19.66-6.4878=13.1722(元)
方案二,百货公司计算如下:
(1)应纳增值税额为:(200+60)/(1+17%)×17%-200×(1-50%)×17%-40×17%=13.98(元)
(2)销售毛利为:200/(1+17%)-200×(1-50%)-40=30.94(元)
(3)由于赠送商品成本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17%)-200×(1-50%)]×33%=23.41(元)
(4)税后净利:30.94-4-23.41=7……53(元)
方案三,百货公司应按照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为保证顾客得到60元的优惠,商场赠送的60元应是不含个人所得税的,该税应由商场承担。
(1)赠送现金商场需代顾客偶然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为:60/(1-20%)×20%=15(元)
(2)商场应纳增值税额为:200/(1+17%)×17%-200×(1-50%)×17%=12.06(元)
(3)扣除成本、对外赠送的现金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利润为:200/(1+17%)-200×(1-50%)-60-1.5=-4.06(元)
(4)由于赠送的现金及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则:
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17%)-200×(1-50%)]×33%=23.41(元)
(5)税后净利为:-4.06-23.41=-27.47(元)
方案四,假定该消费者选择在第九天付款,则消费者享受的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该百货公司应纳增值税额与第三种方案的计算结果相同,即为12.06元。
(1)企业毛利润=200/(1+17%)-200×30%-200×(1-50%)=10.94(元)
(2)应纳企业所得税=[200/(1+17%)-200×30%-200×(1-50%)]×33%=3.61(元)
(3)税后净利=7.33(元)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顾客购买同样价值的商品,由于企业采取的折扣方式不同,企业的税收负担和收益额也不一样。比较而言,方案一(折扣销售)最优,方案三(返回现金)最不可取。
三、代销方式的纳税筹划代销通常有两种方式
其一,收取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即中间商按照生产企业制定的市场价格代销其产品,根据实现销售的商品数量,按照一定的比例向生产企业收取手续费。这种手续费收入对中间商而言是一种劳务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其二,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即中间商和生产企业约定一个协议价,如果产品可以销售出去、双方按照此协议价结算。虽然不垫付资金这种销售是代销,但中间商所获取的收入来自于商品销售,应缴纳增值税。
这两种代销方式下,中间商都能够获取一定的收入,但这两种收入的税收负担却不同。假设两种方式下,中间商的收入相等,那么哪种方式税收负担更轻一些,中间商获取的纯收益更大一些,或者说中间商应选哪种代销方式呢?:
[例]某食品制造公司推出一种新食品,产品销售状况不佳,该制造公司决定委托某商业公司代销其产品,并借此打开销路。待选的方案有两种:
方案一:商业公司按照食品制造公司制定的价格10元/个对外销售,每月底,商业公司向食品制造公司返回销售清单,并按实际销售价格和数量与食品制造公司结算货款;同时商业公司根据代销的数量和销售额,向食品制造公司收取20%手续费。预计商业公司月销售数量为10000件,则其手续费收入为20000元(10×20%×10000)。
方案二:商业公司与食
品制造公司约定交接价格为8元/个。每月底,商业公司向食品制造公司返回销售清单,并按约定的8元/个的销售价格和数量与食品制造公司结算货款,商业公司按照10元/个的价格对外销售,实际售价10元/个与协议价8元/个之间的差额,即2元/个归商业公司所有,假定商业公司月销售数量仍为10000件,则商业公司每月取得进销差价也为20000元[(10-8)×10000]。
两种方案中,商业公司每月毛收入额均为20000元,但两种方案下公司的税收负担和净收益额是不一样的,具体分析如下(忽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方案一,食品制造公司的收益与税负:
此方案中,食品制造公司收到商业公司的代销清单时,要确认销售收入额100000元(10×10000)及销项税额17000元(100000×17%),同时要支付商业公司手续费10000元,所支付的手续费作为销售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设食品制造公司销售的这批产品销售成本及其他期间费用为B,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P,则食品制造公司的收益与税负如下:
应纳增值税=17000-P(元)
所得税前收益=20000-1000=19000(元)
商业公司的收益与税负:
应纳营业税=20000×5%=1000(元)
所得税前收益=20000-1000=19000(元)
此方案下,消费者最终以100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产品并承担了全部增值税负担,消费者总支出为100000×(1+17%)=117000(元)
方案二,食品制造公司的收益与税负:
此方案中,食品制造公司收到商业银行的代销清单时,要确认销售收入额80000元(8×100000)及销项税额13600元(80000×17%)。设食品制造公司销售的这批销售成本及其他期间费用以及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均同方案一,则食品制造公司的收益与税负如下:
(1)应纳增值税=13600-P(元)
(2)所得税前收益=80000-B(元)
而商业公司在此代销业务中,相当于购进成本为80000元,销售收入为100000元,该公司应对此代销业务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则商业公司的收益与税负如下:
(1)应纳增值税=100000×17%-13600=3400(元)